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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

时间:2023-06-05 09:55:45

废弃物处置制度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2

【文章摘要】餐厨废弃物处理成为全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话题,现状:餐厨废弃物的流向:一是食物残渣,被有偿收购进入养猪、渔场,主要用于喂猪、喂鱼,产生“垃圾猪”。 二是餐饮企业将经过过滤的餐厨废水排入隔油池,浮在餐厨废弃上面的废弃油脂可能被一些私营加工厂收购并加工为“地沟油”出售;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的先进经验: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政府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工作,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加强领导,形成餐厨废弃物监管合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营造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餐厨废弃物处理; 现状; 监管对策

近年来,随着“地沟油”、“垃圾猪”等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社会对食品安全关注与日俱增,尤其在国内“地沟油”事件还未完全杜绝的情形下,餐厨废弃物处理成为全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话题。随着我市餐饮业的发展,餐厨垃圾日产生量还将呈增长态势,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现就我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现状与监管分析总结如下。

一、 现状:

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与流向:大家对“地沟油”这字很熟悉,对餐厨废弃物有点陌生,所谓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的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食物残渣俗称“泔水”,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 。我市现有餐饮服务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共计4000家,每天产生餐厨废弃物约130吨 (经专家预测,江阴市人均餐厨废弃物日产量约为0.1千克),目前这些物流向是:一是食物残渣,被有偿收购进入养猪、渔场,主要用于喂猪、喂鱼,产生“垃圾猪”。 二是餐饮企业将经过过滤的餐厨废水排入隔油池,浮在餐厨废弃上面的废弃油脂可能被一些私营加工厂收购并加工为“地沟油”出售,有可能使地沟油回流餐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经调查,目前我市基本没有持废弃油脂回收加工企业,。

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由于政策法规滞缓,缺乏长效管理机制,一些地方有不法商贩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所谓的地沟油,经过非法渠道,通过餐饮、食品加工等环节进入食物链的情况,我市也开展过地沟油专项清查行动,严厉查处取缔非法地沟油回收加工点。但由于尚未出台适合本市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停留在发动、集中整治、总结督查评估等层面,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二、 国内部分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走市场化道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政府批准的相关企业签订协议,并将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企业统一回收处理,企业在合作中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全市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不造成环境污染。企业投资建设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厂,并和科研院所合作,研制出有知识产权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通过蛋白饲料原料生成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减少氮、磷分含量)、生物柴油系统、生物除臭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工艺,使餐厨垃圾处理基本实现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化、自动化以及集成化,有效地推动了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

政府与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合作中,主要在三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列入民生工程,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二是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制定相应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三是在监管力量上给予支持。政府成立由城市管理局牵头,环保、公安、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参与,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加强管理,严厉处罚,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三、 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是一项工程量大、涉及面广而又迫切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民生问题,且餐厨废弃物的含水量、有机物含量、油脂含量及盐分含量均较高,营养元素丰富,具有很大的回收利用价值。因此,特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 建议政府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工作,将其列入民生工程,并加大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实际情况看,解决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问题至少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餐厨废弃物处理系统中就具有污水处理(减少氮、磷成分含量)、生物除臭功能,排出符合规定且氮、磷成份含量低的水,就能遏制巢湖以及肥河蓝藻问题。二是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泔水猪”问题。三是有利于杜绝“地沟油”回流食物链。四是有利于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2、 建议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使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地方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要确立执法主体,建立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主要责任部门,强化餐厨废弃物产出单位责任意识,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使用行为。

3、 要加强领导,形成餐厨废弃物监管合力。要成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先期,市、镇(街道)都可成立一支专门的监管执法队伍,并落实责任。一是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收运加工餐厨废弃物行为;二是开展逐户宣传发动,使所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都明确集中收运处置的意义,变被动为主动。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3

北京市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下一步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的有关人士介绍,北京市将继续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采取加快推进试点建设,打击非法集散市场,完善回收体系,落实资金、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强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的建设。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国务院正在审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北京 市将根据国家条例的报送稿及本市相关前期研究成果,着手制订北京市相关配套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多元回收、集中处置;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等原则,明确政府的职责、社会各界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企业行为,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由市法制办牵头制定地方法规;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全市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划,推进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由市商务局牵头,规范电子废物回收和交易活动,完善回收体系建设;市环保局加强对电子废弃物加工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废弃物加工处置过程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大对非法处置企业的环境执法力度;市质监局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准入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区县政府加大对电子废弃物非法集散地的整治力度。加强标准研究,研究制订再生电子电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性能标准,再利用商品的标识办法;电子废弃物拆解、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的技术规范以及环保标准等。

继续完善回收体系建设。提高电子废弃物回收门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取缔非法回收站点。居民实行有偿回收,按照《关于推动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城八区及远郊区县在回收废旧报纸、纸制品包装物和废塑料的同时,增加回收废旧家电。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无偿交付指定企业处置,根据指定处置企业出具的回收凭据办理固定资产核销及更新电子办公产品。鼓励处置企业与销售商合作,继续扩展在销售环节开展以旧换新业务,要求维修企业的电子废弃物交付指定企业处置。研究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针对北京市家电生产企业少、消费量大的特点,结合国家条例的有关内容,研究我市可行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明确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责任。

提高电子废弃物规范处置量。进一步提高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比例,加快推进试点企业处置基地建设,对规范处置单位继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帮扶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整顿规范非法集散市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知识和政策,强化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氛围。 加大整顿力度,对全市范围内的电子废弃物集散地及二手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取缔,对危害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拼装等现象予以打击。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4

摘要:以基金政策实施为背景,分析了上海市电子废弃物处理处置现状,包括电子废弃物产生量,企业拆解情况等。并阐述了基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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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佚 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R].北京: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2014.

[3]陈 伟.第三方环境审计制度在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基金的应用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6(38):66~69.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R].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

[5]上海市统计局.上海统计年鉴2005-2012[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6]国家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R]. 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

[7]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R].国务院,2007.

[8]唐红侠.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现状及分析[J].污染防治技术,2012,24(4):24~27.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36号)精神,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加强食用油加工环节整治,规范食用油生产行为。强化食用油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企业食用油添加剂使用记录,坚决查处不规范使用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用油的违法现象,对不符合生产条件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加大食用油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油料、过期霉变油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用油质量的抽检工作;对食用油生产加工点、小作坊进行集中整治,严格审查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生产管理,督促生产加工点、小作坊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引导生产加工点、小作坊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升级改造。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食用油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全面提升食用油生产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对获证废弃油脂回收加工企业的监管,对产品流向严密监控,严防流入食品环节。依法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责任单位:质监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

(二)加强食用油流通环节整治,实行食用油市场准入。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等场所为重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用油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严把食用油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食用油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率达100%,实现食用油安全的可追溯性;强化食用油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用油质量的监测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泔水油”、“地沟油”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牵头,商务部门配合)

(三)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整治,严禁不合格食用油回流餐桌。严格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火锅店、餐饮摊点、小吃店等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居住小区、市区餐饮集中区、旅游景点周边餐饮单位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督促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油进货查验记录率达100%。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小餐饮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来历不明的食用油实施监督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追溯其来源。近期要迅速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采购和使用的食用油索证索票情况,对采购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采购、使用废弃油脂的,立即监督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杜绝餐饮服务企业与不法商贩勾结将“泔水油”、“地沟油”当食用油使用的不法行为。(责任单位:卫生部门)

(四)加强对地沟油回收加工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照地沟油加工点。对无证照的地沟油非法回收加工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监管部门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强化整治,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牵头,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二、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成立餐厨废弃物处理专门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等部门,探索研究成立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单位,扎实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县区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五)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阻断违法加工“地沟油”渠道。环卫部门要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规范管理,加大对服务业监管力度,要求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擅自排放、倾倒或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行为。可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

环保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隔油池、隔渣池等排污设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将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按规定要求自行处置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餐厨废弃物收购、加工单位进行处置,并建立处理记录。同时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的监管,督促建立收集、购销台帐制度,并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弃油脂或排放废弃油脂(包括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废弃油脂处置单位可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同时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县区长负责制。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区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县区政府要牵头负责本地区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及其废弃油脂流向、获证废弃油脂回收加工企业及其产品流向、无证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点的摸底调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调查摸底情况要登记造册,为专项整治提供一手资料。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对多部门的履职情况要搞好督导和检查,对有关问题要及时搞好风险监测,完善相关监测方案。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体系,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地沟油的行为,严防地沟油进入食品环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县区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宣传整治成果,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6

关键词:塑料废弃物;碳基材料;环境工程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作为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方向,涉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管理体系建立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等多个研究领域[1]。该学科包括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污染控制的处理处置技术以及对固体废物作为可再生资源进行利用的各类资源化技术[2]。课程设计是指在学校教育环境中,使学生获得的、促进其迁移的、进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方案,突破了以往只注重知识、经验积累的局限,把积累、迁移、促进学生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作为指标。江苏理工学院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课程设计就是根据环境工程专业特点所开展的实践教学课程。本课程对学生根据社会生活中提出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增强学生对本专业知识的巩固和应用的重要途径。塑料废弃物是指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塑料制品。塑料废弃物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有废弃的塑料包装、农用塑料制品如棚膜等,已经成为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占城市固体废弃物的15%20%[3]。对废弃塑料的回收利用,既可以保护地球环境,还可以实现资源再利用,节约能源。本论文主要介绍反应釜的特点、废弃塑料在反应釜内热处理的原理及废弃塑料资源化利用,阐述反应釜内热处理废弃塑料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课程设计中的重要意义。

1反应釜热处理废弃塑料的特点及其资源化利用的原理

1.1反应釜的特点

不锈钢反应釜是热处理废弃塑料的基本设备,它是由一个完全由不锈钢组成的密闭的反应空间,能够耐800℃以下的反应温度和1000个大气压的高压,可以满足一些难合成材料以及亚稳态材料特殊的合成条件。不锈钢反应在热处理废弃塑料过程中有以下特点:一是反应在一个密闭的条件下进行,反应物不会溢出,得到的产物在一个密闭的空间内冷却至室温可以防止氧化。二是在反应过程中可以形成高压的体系有利于亚稳态新材料的发现。三是反应釜可以在较高的温度和压力下进行,反应过程中产生的热量集中在反应釜内有利于在较低的温度下实现产物的形成和结晶同步完成,从而有利于减少能耗。四是反应过程中无需任何保护气体,操作简单,安全性较好。

1.2热处理废弃塑料制备碳基材料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基本原理

将废弃塑料和其它原料加入到反应釜内,通过电炉对反应釜进行加热,使反应釜内的废弃塑料通过热处理形成碳原子与其它原料一起发生新的化学反应形成新的碳基材料。

1.3合成碳基材料的举例

在反应釜内热处理废弃塑料可以制备不同的碳基材料,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3.1不同形貌的碳纳米材料在反应釜内550℃利用氢氧化钙作为脱氟剂水热处理废弃聚四氟乙烯可以制备得到直径为140200nm的非晶碳球,如图1所示[4]。1.3.2碳复合材料在反应釜内利用废弃聚丙烯、二茂铁和叠氮化钠反应制备了铁/碳纳米管复合材料,如图2所示[5]。1.3.3碳化物纳米材料利用硫粉作为诱发剂,以硅粉作为硅源,废弃聚乙烯作为碳源与金属钠和镁在反应釜内发生还原反应制备了碳化硅纳米材料,如图3所示[6]。以过渡金属氧化物(二氧化钛、五氧化二钒、五氯化二铌和三氧化钼)作为金属源,废弃聚四氟乙烯为碳源与金属钠在反应釜内发生共还原反应制备过渡金属碳化物(立方相碳化钛、碳化钒、碳化铌和六方相的碳化钼),如图4所示[7]。

2反应釜内热处理废弃塑料在固体废弃物处

理与处置课程设计中的重要意义江苏理工学院环境工程专业开展的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专业课程设计所使用的反应釜内热处理废弃塑料是固体废弃塑料资源化利用的方法之一。通过设计实验方案,在反应釜内回收塑料废弃物制备有价值的碳基材料。通过设计不同的实验方案,可以实现塑料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备不同类型的碳基材料如不同形貌的碳材料、碳化硅半导体材料以及过渡金属碳化物材料。了解不同类型的废弃塑料在反应釜内热解规律以及转化机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专业课程设计这门实践课程能够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并且把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在实践课程中得到应用,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丰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分子塑料用品需求量猛增,然而塑料用品的使用周期较短,同时由于这些高分子塑料用品在自然界中降解周期非常长,已经成为城市主要固体垃圾的之一。对废弃塑料的资源化利用可以保护环境还可以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课程设计使学生对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有进一步了解,同时使学生从理论和实际的联系中去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学习的内容,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创新性人才。

3结语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8

关键词:废弃化学品;回收;处置;长效机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化学实验室在进行科学实验和教学过程中每天都会有各类化学污染物产生。化学污染物不同于普通废物,在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大气之前要先经过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化学污染物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特殊污染源,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处理[1]。同时,实验室因年久不能继续使用的废弃化学品成为另一个棘手的安全隐患。废弃化学品既不能继续使用又不能随意丢弃,多数实验室常年摆放在试剂柜里,不但占用空间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实验室化学污染物主要分为废液和废弃固体化学试剂,两者的存放和处置方式有所不同。目前,废弃化学试剂的处置成本居高不下,有些甚至高出生产成本许多倍。因此,探索废弃化学试剂处置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3]。

1实验室废液的分类收集

很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里准备了废液缸或废液桶,用来收集和存放实验废液,但是收集的化学废液多数没有严格的分类存放。分类收集有利于废液的后续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液一般分为三类,即易燃有机废液、难燃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三者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不同,因此需要将它们分类收集存放。易燃有机废液包括大多数常用的有机溶剂和其它液态有机化合物,例如乙醇、甲醇、乙酸乙酯、丙酮、乙腈等;难燃有机废液主要是含有卤素的有机废液,例如四氯化碳、氯仿、二氯甲烷等。易燃有机废液主要通过充分燃烧进行处理[4],而含有卤素的有机废液不能燃烧或不能完全燃烧,高温下可以生成有毒的气体,造成二次污染。无机废液通常是各种无机盐的混合水溶液,含有大量金属阳离子和酸根阴离子,危害较大的成分是重金属离子和有毒酸根离子。

2废弃化学试剂的安全存放

2.1归类存放避免混合

废弃化学试剂在最终无害化处置之前应该分类清理并安全存放[5]。废弃化学试剂因为混装、混存和年代久远等因素,可能使部分化学品包装破裂而泄露或外露,各种化学品相互沾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成分更加复杂、毒性和危险性更高的高危不明化学品。可以把具有相容性的化学试剂作为同一类别废物,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破损,然后装箱并在箱体明显处注明所装废物信息。另外,还要注意氧化剂与还原剂必须隔离存放,二者混存有爆炸危险,如果混合存放则仓库就如同火药库。实验室常见的氧化剂和还原剂见表1。

2.2避光、避免高温存放

光能和热能是化学反应进行的重要外部条件。有些化学试剂在光照下会发生分解或爆炸等反应,有时会伴随着有毒气体的释放,对人员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废弃化学品避光存放非常必要。高温会使化学试剂更加不稳定,试剂在分解过程中如果产生气体就容易发生爆炸。另外,在较高的室温下如果试剂的包装破损,试剂就会以更高的速率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反应,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存放废弃化学试剂的仓库应避免强光和高温。

2.3仓库的通风和防火

化学试剂仓库一旦有个别试剂发生火灾很可能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严重后果。2015年天津港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就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存放废弃化学试剂的仓库必须提供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防止可燃气体或有害气体的积聚。可燃气体可以由液态化学试剂缓慢挥发产生,也可能由存放的试剂之间的化学反应产生,及时通风能够使可燃气体浓度保持在安全范围内。此外,废弃化学试剂即使分类存放在条件良好的仓库内(避光、适宜温度、通风),也不可能完全排除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废弃化学试剂仓库还应当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溯源回收处置长效机制

随着国家环保部门对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日趋规范和更加严格,全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目前,我国实验室产生的多数是通过有危废处置资质的环保企业集中处置。废弃物清理工作包括分类编号、更换或加固包装、分堆打包和计量登记等步骤。废弃化学试剂的分类清点需要大量的人力成本,约占到处置成本的一半。从而造成了一种怪现象,就是处理一瓶废弃化学试剂的花费远高于购买一瓶新试剂的花费,而且处置危废的环保手续复杂。于是处置废弃化学试剂就给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国从事化学试剂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很多,而且规模相差很大。对自己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是每个化学试剂生产厂家的社会责任。事实上,对化学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置最专业的企业就是最初生产该试剂的厂家。从技术和设备的角度看能够生产试剂的厂家往往最有条件处置相应的废弃化学试剂。而且可以将回收的废弃化学试剂经提纯后再变成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置自己的废弃化学试剂虽然增加了物流与处置成本,但是同时也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变废物为产品,该过程称为“溯源回收处置”。废化学试剂溯源回收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化学试剂生产企业的优化整合,没有能力对自己生产的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小企业将会被淘汰,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将会逐渐失去市场而被淘汰。废化学试剂溯源回收处置长效机制将会产生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后,安全教育是确保废弃化学试剂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溯源回收处置办法是废弃化学试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由于废弃化学试剂品种繁多、性质各异,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常识,对所涉及的每一种化学试剂的危险特性、防范措施有清楚的认识。此外,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基本的安全应急常识,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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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丽华徐锋.我国高等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8,34(3):40–42.

[3]张绚爱.高校毒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J].实验室科学,2013,16(6):190–192.

[4]赵石楠,消防燃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处置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8:242–243.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9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开展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秩序,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落实省政府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把餐厨废弃物的“出口”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执法、工商、农业等部门配合)

1、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实行服务许可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获得许可的单位名单。依法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令停业。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渠道,加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2、卫生部门负责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3、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明确餐饮单位必须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条例》,对餐饮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及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单位提供给未经许可的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5、工商部门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6、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地沟油”入口关。(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牵头负责)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假冒伪劣油脂以及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加强对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经营、消费单位。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废弃油脂回收、处置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帐,杜绝“地沟油”流入市场。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以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

(三)根据国家和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市政园林局配合,争取我市列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城市,确定我市作为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区,指导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四)做好“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 

整治行动自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应于8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

(二)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集中整治,确保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发改委和市政园林局稳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并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三)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各区政府和部门总结专项整治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长效监管制度。

四、工作要求

我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做到强化组织、市区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长短结合、务求实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把“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作为“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中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区要建立区长负责制,对本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严密部署,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将目标、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打违法行为。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收集、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地沟油”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核实举报线索,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三)突出整治重点,增强整治实效。在查处非法使用“地沟油”方面,要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和旅游景区为重点,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为主要对象;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方面,要以打击黑窝点和清查分装食用油企业为重点;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要以大中型伙食单位、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等为重点,以点带面,大力推进。

(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声势。宣传部门要将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纳入“五大战役”宣传工作中,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活动情况,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宣传食用“地沟油”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工商12315、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卫生、环保部门等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10

随着电子工业和高科技信息产业的来临,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作为增长最快的固体废物,给人们的生活和环境已经带来了严重威胁。如何加强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废弃物的特点

1.增长快、数量多。有关资料显示,电子废弃物增长速度是城市固体废物平均增长速度的3—5倍,并且以每年5%—8%的速度递增,是增长速度最快的一种固体废弃物,而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和市场需求旺盛是电子废弃物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2.毒性大、危害重。电子废弃物含有许多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如冰箱中的制冷剂R12、发泡剂R11是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电视机显像管、电脑元器件含有汞、铅、砷、铬等各种有毒化学物质。如果对废弃家电采用酸泡、火烧等简陋工艺进行处理,会产生大量的废液、废渣、废气,严重污染环境,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并最终导致人体中毒。

3.回收价值高、前景好。虽然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但从资源回收角度看,潜在价值高。有些物质中有很多具有极高回收利用价值的贵重金属如金、银等,据统计,1吨电子板中,可以分离出130公斤铜、0.45公斤黄金、20公斤锡。

4.组成杂、处置难。电子产品不仅种类繁多、结构复杂,其制造材料多种多样,而且不同品牌的产品设计又有很大的差异。这使得对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会遇到很多困难。

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现状

1.电子废弃物增长进入高峰期,洋垃圾不断涌入。未来几年,我国将进入电子电器产品报废高峰期。据估计,每年约有500万台电视机、500万台洗衣机、400万台冰箱进入报废期,手机、电脑更新速度更快,报废量也急剧上升。国内每年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总量高达820万吨。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还是发达国家电子垃圾的倾倒场。目前世界上有30~40%的电子垃圾被运到亚洲,其中又有70~80%涌入了中国,已给我国部分地区,如广东贵屿、浙江台州等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法律法规尚不健全。2007年3月正式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从源头控制电子废弃物的污染。但很多污染发生在回收处理的过程。对于建立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鼓励措施,以及打击各种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修订完善。

3.没有统一的回收体系。我国很大一部分电子废弃物被私人回收,流向手工作坊式的小型拆解厂,它们将废弃物进行手工分解,提取元器件的有用金属后,大量残余部分被当作普通生活垃圾扔掉。只有少部分电子废弃物由专门从事电子垃圾拆解的正规企业集中分离,从中获取原料,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专业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处置固定场所及处理设施,投入和运营成本较大。私人作坊每拆解1吨电子垃圾,可获利3000~10000元,而其成本近乎零。此消彼长,造成了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的混乱局面,使电子废弃物中的污染物质难以控制,造成后续的环境污染问题。

4.回收处理技术薄弱,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技术主要分为物理技术和化学技术,利用机械粉碎、与化学溶液反应等手段回收有用物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水平和处理能力都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配套的环保工艺和设备比较落后,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难以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

三、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欧盟、美国等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或指令。如“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已广泛应用于各国的电子废物法,可以作为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原则,明确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制定保护正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的有关政策,取缔技术水平低、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手工作坊式的小型拆解厂。制定行业技术标准,限制在电子产品的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材料,鼓励生产绿色、环境友好的电子产品。

2.建立统一的回收处理体系。电子废弃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不能科学的回收处理,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影响人类健康。根据国外经验可以看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规模化、产业化是降低污染的有效途径。通过国家政策和经济的扶持,在全国大、中城市构建以生产商、销售商为主体的各级电子废弃物回收中心,进而形成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再利用全过程完备的回收处理体系。通过市场调节,加快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11

1生物安全是在生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由于在生物技术研发、生产或应用过程中频繁使用的各类基因、细菌、病毒、抗生素、催化剂等物质向环境释放,以及转基因生物的转移,往往会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安全风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物安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大力推动和扶持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目前拥有以张江生物医药基地为核心的生物医药科技园3个,以中科院生命科学研究院和高校为龙头的研发机构30多家,具一定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约250多家,已经成为国内外重要的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基地。与此同时,上海市生物安全极其管理问题也逐步凸现。本文从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出发,以上海市为分析对象,探讨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发展、现状、不足以及对策建议。 2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2.1发展概况 由于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长期性、滞后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人们对生物安全的认识和管理有一个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起,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引起了某些国家的关注,1976年,美国制定了《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此后,相继有20多个国家颁布了此类法规或准则[’,“]。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注意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3]。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组成了非正式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组织。1986年和1992年又连续了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文件[n]。1992年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两个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此后国际上开始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予以特别重视,并在此推动下,1995年12月通过了《国际生物技术安全准则》,2000年1月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议定书是目前国际最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框架151,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议〔〕}。 我国生物科技发展较快,但是生物安全管理却相对滞后。1990年制定的《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和办法。1993年国家科委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颁发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增加了对新生物制品审批、新药审批、动植物检疫方法方面的生物安全管理。2000年,我国政府将生物安全列为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新领域。同年5月,颁布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并在8月8日签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到目前,中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出台的法规标准已经超过了10个。 2.2上海市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近年来,上海的生物技术发展迅速,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数量庞大、分布密集,产业规模和科研水平也不断提升。上海市生物安全管理也已经起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总体上,上海生物安全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还不够。 从上海目前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来看,除了国际和国家通用的法规政策以外,上海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生物安全的法规。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实施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6月由上海市政府正式了《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国内生物环境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引人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开放环境微生物菌剂的领域应用备案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微生物菌剂环境保护应用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管,规定了微生物菌剂要进人上海市,须通过人体安全关、生态安全关、小动物实验关。但该办法只适用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微生物菌种及其制剂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转基因微生物菌剂则不属其管辖范围。另外,上海市环保局正在积极制定《上海环境保护生物技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重点行业(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上海生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来看,上海市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废弃物,均未建立专门化或专业化的处理公共设施,只是将此类废弃物归属于危险废弃物,其评估咨询系统、分类贮存系统、收集系统和处理处置系统相应地纳入到上海市危险废弃物的相关系统中。通过调查,目前上海具有资质、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动物焚烧处置单位只有1家,并且其每年处理规模,还明显无法与上海生物技术产业产生的废弃生物量规模配套。 从上海生物安全管理具体执行情况来看,上海生物安全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生物技术企业及研究机构两个部分。目前,上海的生物技术企业主要是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和酶工程等技术手段的生物制药企业,产品包括治疗药物、诊断试剂等。其废弃物主要为生产性废水、废气、废渣,发酵工程制药的产生量最大。上海市绝大多数生物技术企业,均选择将生物废水与其它种类废水混合后集中处理,采用的工艺多为物化+好氧生物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而上海研究机构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尽管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实验室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I9489一2004)之前,参照我国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一2002)并结合自身科研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了分级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废弃物管理上,上海的各类生命科学研究机构产生的废水和废物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类收集、储运、处理处置系统。其中废水和固废基本上是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合并收集,并分别输运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试验动物尸体一般自行寻找出路进行焚烧。而产生的废气绝大多数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没有相应净化设施。 3存在的问题 3.1对现状及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目前,除了环保局监控的若干大型生物制药企业外,上海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他生物技术企业,使用的各类制剂,产生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这些废弃物可能对上海城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带来的哪些威胁、危害程度等,都缺乏基本的了解和科学的评估。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各个高校、中科院系统等科研机构,因其研究内容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动性,管理部门对它们在试验中产生的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危害等情况更是缺乏应有的了解。#p#分页标题#e# 同时,管理部门以及研究人员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不足,且不够系统,对生物技术发展与应用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风险性和危害性还只有感性的、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认识。受目前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限制,人们对生物安全领域还存在一些未知的或认识不清的领域,一些生物科技应用成果的安全性,国际上仍存在较大争论,比如一些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2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制定不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 由于国内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上海建立完整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还缺乏一个宏观的依据和指导。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也制定不全。目前,尽管上海在基因工程、农业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已经有了基本的管理法规标准可以遵循,但是依然没有将生物废弃物明确作为污染源进行环保管理和监督,没有具体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措施,更不要说提高到生物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高度进行重点管理。至今,已颁布的各个不同的标准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和统一,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从管理法规微观层面看,首先,对不同种类的生物废弃物缺乏相应的回收管理制度(模式),其次,一些已经出台的管理制度内容制定还不够完善,如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虽然有登记制度和进出口的审批制度等,但是缺乏对其研究、实验、保管、运输、进口、出口、应用、推广、废弃等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与标 由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再加上相关人员对现代生物安全的危害性、严重性等认识浅薄,缺乏环境风险意识,导致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实验室相关人员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主要表现在: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试剂瓶、培养基等生物废弃物随处丢弃、实验废水经处理直接进人下水道,大量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诱变剂、环境激素等成分随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生活污水系统;企业生物废弃物排放管理散漫,部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或未按要求运行。 3.3处理设施、技术手段不到位,处理处置能力不足 首先,上海总体上还缺乏技术可靠的生物废弃物处理公共设施,尤其是畜禽动物焚烧能力还远远未达到上海生物科学研究与生产产生的量;其次,上海许多生物技术企业污水、废弃物等处理设施存在设备技术落后、应变能力差、处理设施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上海目前相当一部分早期生物技术企业由于受到当时水平的限制,设计标准偏低,技术手段落后,加上后期技术转型、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从而造成处理设施运行不良,出水超标。而搞研究的生物实验室大都没有相应的针对性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或技术,而且其中回收、储存和运输等环节技术更为薄弱。 3.4管理监督机构设置不明、程序不统一 目前,生物安全管理存在各个部门分散立法,分头管理的问题。管理涉及环保、卫生、农业和进出口检疫等部门,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各个分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衔接。由于政出多「〕,各个部门的规定在管理程序上又不统一,使得被管理人在接受管理时无所适从,出现重复登记、审批现象,降低办事效率和效果。 4管理对策与建议 4.1加强教育与培训I6],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生物安全观加强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建立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帮助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和生物安全观,重视和防范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环境风险,建立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4.2尽快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生物废弃物调查和生物安全现状评价通过开展上海生物废弃物调查,摸清上海市生物科技研究和产业的发展及其废弃物排放、收集、处理管理现状,分析和评估对上海城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已有和潜在的威胁与风险,为全面启动上海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4.3完善生物安全法规制度,制定上海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上海现行的有关生物废弃物排放的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调研分析,找到不足和缺陷,完善相应的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包括完善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形成完善的上海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4.4研究开发高效实用的生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针对目前上海生物技术企业废物处理设施技术落后、运行效果不佳的现状,通过深人研究净化原理,探讨处理工艺参数、应用条件、结构形式、运行方法和控制系统等,积极研究开发生物废弃物的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4.5建立生物废弃物公共集中处理设施与制度针对目前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实验室数量多、分布相对集中、废弃物的性质复杂、排放管理混乱、处理处置设施缺乏的现状,成立的生物废弃物公共集中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的生物废弃物收集、排放、运输、处理机构和制度,对生命科学实验室排放废弃物进行统一集中处理。 4.6成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打破分散管理现状,理清各个管理机构职能,理顺关系,成立统一的上海生物废弃物管理监督专职机构,对上海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控制和协调,从而加强对生物安全管理控制,提高管理效率。

废弃物处置制度范文12

据新闻媒体报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从2009年开始,余杭区试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2011年,在余杭全区范围铺开,每年用于废弃农药包装回收的专项资金在300万元左右。截至目前,全区共收集废弃农药瓶、农药袋1456万只,销毁废弃农药包装物428.4吨,实现各类废弃农药包装回收率80%以上。余杭区采取的做法是,制定了"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和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的有关事项,确定了"经营单位折价回收、专业机构归集运输存放、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化处置和部门监督协调"的回收处置工作机制。这样从农药的使用者、农药销售店、农药批发企业再到无害化焚烧,实现了完整的一条龙回收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也提出,要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应该学习余杭区的经验,自觉的把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理当做政府的分内事抓起来。为此,笔者想对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问题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引起各方重视,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做出一点贡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性,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不断加强农民科学使用农药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和环保意识,让农民充分认识到乱扔农药废弃物的危害性,克服不良行为,养成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只有农民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农药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再利用。

二、完善农药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虽然对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有要求,但是因规定的比较宏观等,在实践中实际成效不大。当前,结合我国的农业生产情况,各地政府应在贯彻落实《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关于"要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要求的基础上,可采取由环保部门牵头,农业、工商等部门配合全面开展一次农药废弃物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办法,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农药包装废弃物问题,使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切实把农药废弃物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三、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首先,学习余杭区的经验,设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可按照一定比例,由国家从税收上对农药企业进行一定比例优惠,也可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补贴预算,共同组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以此来保证强制回收各项费用的开支。其次,大力推进农药政府采购和专业化的统防统治。组建专业化的统防统治队伍,采取统一购买农药,统一配药,统一防治,统一回收废弃包装物。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不但能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防病治虫难题,提高防治效果,而且可以与大型农药企业联合采用大包装规格的农药,减少农药包装物的使用量。再次,实行有偿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象余杭区那样,对农民、农村合作社进行有偿补贴,对回收公司、垃圾处理公司按照回收和处理的废弃农药包装数量,进行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农药生产企业要和销售者建立农药进销货、失效过期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收交登记制度,同时把农药进货与过期报废农药退货,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收交相挂钩,以此来保证农药废弃物回收的正常实施。谁使用,谁回收。农民在谁那里购买农药,将使用完后的农药废弃物收集起来交给谁,并由销售者返还给农民一定数额的购药款。这样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商配合、农户积极参与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四、建立农村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机制。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明确县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进行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管,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药包装物回收网络建设,以村组为单位,在农村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站",统一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每村配备相当数量的保洁员,在负责一定区域内环境卫生的同时,定期检拾丢弃在各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集中到指定场所,以便统一处理。

五、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的研发力度。建议国家加大农药环保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组织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研发出可以降解的新型农药包装物,从源头上入手,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科学研究,使之早日得到开发利用,变废为宝。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是一项利国利民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更涉及到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因此,必须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紧迫感,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