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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

时间:2023-06-04 10:46:46

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范文1

一、PX项目概述

PX,中文名称对二甲苯(para-xylene),属于低毒类化学物质。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体的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历史上,PX曾经引起了工业界对其毒性程度的激烈讨论,工业机构及其支持的科研机构认为是低毒,环保机构及部分科学家(如厦门大学赵玉芬院士)认为是剧毒。PX主要用于制造对苯二甲酸,可用于化工及制药工业等。另外,它还是许多化学合成原料的重要中间体。生活中常见的胶片片基、磁带片基、电容器膜、光盘、磁卡等电子信息产品中都含有PX,PX已经成为应用广泛的重要化工原料之一。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X生产国和消费国。PX项目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PX涉及的产业收益巨大,各地相继建立了一些比较大的PX项目,用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PX本身的毒性和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使得多地民众对PX项目的建立和实施产生了抵制情绪。PX项目启示我们: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人们在利用科学技术改变社会,造福人类的时候也不能忽略它带来的弊端。随着科学技术负影响的显现,工程的伦理性逐步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自20世纪70年代起,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经历了20世纪的最后的20年,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逐渐走入建制化阶段。在我国,类似的工程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法制化建设方兴未艾,我国工程伦理学的春天正在逐步逼近。

二、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

作为工程的一支,化学工程有区别于一般工程的特点:

(1)化学工程潜在风险大

(2)化学工程对人的影响更直接

(3)化学工程的监控难度大

基于化学工程的以上特点,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就尤为重要。

化学工程理论是工程理论的一部分,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化学工程,不仅是一种技术的应用行为,同时也应该被视作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应该技术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考虑。

第一,技术方面:

(一)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

首先,化学工程中使用到的原材料,大多数都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们对健康具有一定的威胁。甚至,有些化学原料无色无味,可以使人在不察觉的情况下吸入或接触到,从而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危险化学原料应该具有醒目的危险标志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都应得到妥善处理。有些危险化学品,可以通过冷藏压缩,密封保存等技术手段来降低和消除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运用专业的技术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刻不容缓。

(二)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在化学材料的生产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保证整个生产线都达到科学工艺的要求能够减少工程事故和对环境的危害。

首先,通过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生产过程环节的危害,使其在每个生产过程中的操作都符合相应的规范,对于一些故障能够妥善处理。

其次,运用技术手段对每个生产环节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要有完备科学的三废处理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三)治理和修复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

对化学工程对环境的污染应该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但是,有些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运用目前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对环境的污染已经造成,都可以运用相关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后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首先,必须对环境污染工程进行详细分析,找出污染源,确定污染物,最终制定相应措施对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其次,修复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应该充分考虑到周边公共建筑和相关人群的敏感度等因素,建设修复设施不得对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社会实践方面: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对于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和制定,国外的研究比国内要早,因此很多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但是,国外的研究现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国情。在国外,工程伦理的研究主要针对工程师的伦理分析,因为国外的工程运行体质是以工程师作为工程责任的独立主体。而在国内,工程师侧重的是技术层面,工程从论证到实施及运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工程师很难做到独立承担。

因此,处理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问题,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二)构建过程中要明确不同角色的不同权利义务

一个化学工程的项目,一般涉及多个角色,不同角色在项目中有着不同的分工和责任。

化学工程师应保证化学工程科学合理的论证和设计,全力参与、全程跟踪化学工程活动,同时对化学工程的每个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从而降低化学工程风险,保障化学工程合伦理性。

工程决策者应该根据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制定不同的备选方案,选择合适方案,实现工程最优化。

政府部门应该在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化学工程中的每个参与者进行监督,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监督和管理化学工程的实施。

公众是化学工程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主体,有权监督化学工程的运行和实施,扞卫自身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并对化学工程的负影响,提出正当的伦理诉求。

(三)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化学工程具有一般工程的特点,同时高危险性高污染性使得化学工程与一般工程的不尽相同,化学工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更为迅速和直接,与公众的生存环境和自身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首先,化学工程伦理的制定和实施要比一般工程更加严格,确保化学工程的规范和安全。

其次,对化学工程伦理的监督和执行也要高于一般工程,敢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取得公众对于化学工程的信任。

三、结束语

厦门、大连、宁波和咸阳等地的PX项目启示我们,只有不断地完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才能确保化学工程的持久化发展,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制定应该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来考虑:

化学工程是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化学工程伦理规范应该在原有工程伦理规范的理论框架下,同时结合化学工程理论来构建。通过技术了解危害,规范操作,对可能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任何一个工程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那么就不应该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当然也应该受到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

通过管理,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相应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

在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中,技术和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关于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研究还不完善,要建立比较完整的框架,成熟的理论,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从而使得化学工程伦理规范更加科学,更加系统。

规范伦理学范文2

【关键词】经济学视角 营销伦理失范 表现 危害 规避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0135-02

一、营销伦理失范表现及危害

(一)营销伦理概述

营销伦理是营销主体在营销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营销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民生关注的热点议题,地沟油、毒奶粉、饮料菌超标等负面新闻铺天盖地,加上最近央视曝光肯德基鸡肉事件等,无不暴露出诸多食品安全隐患。此外,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横行,营销主体的诚信和道德底线着实让消费者堪忧。

(二)营销伦理失范的表现

营销主体在营销过程中出现违背道德伦理我们可以用表1来归类,主要分为市场调查、定位、产品、价格、促销、渠道和公关等几大类,具体如下表。

(三)营销伦理失范的危害性

营销伦理失范的危害性表现为:第一,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营销伦理的违背造成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直接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农药超标、非法工业添加剂、过期产品、产品质量问题等都是老百姓生命健康的不定时炸弹。第二,降低消费者福利。垄断定价使得消费者要承担过高的费用,消费者剩余减少,降低其福利水平。第三,帕累托改进受阻。倘若某个人在实现自身福利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又不伤害其他人的福利,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提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但若存在营销伦理违背的现象,营销主体在提高自身福利的同时,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社会资源和福利得不到优化。第四,社会分配的不公平。营销主体通过垄断定价或假冒伪劣产品等获得高额利润,财富向营销主体聚集,消费者剩余损失,造成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

二、营销伦理失范根源的经济学分析

(一)经济人假设――唯利是图的本质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人的行为始终遵循利益最大化,在此,人被认为唯利是图的。在商业环境中,营销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人”假设。在营销活动中,营销主体考虑的是对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利益与道德面前,经过博弈,当利益带来的效用大于道德惩罚的后果时,商人会铤而走险,违背营销伦理,危害消费者。

(二)不完全竞争市场

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各行业是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有竞争,也有寡头垄断,甚至独家垄断。众多竞争对手条件下,有些人为了谋生存,使出卑鄙手段迫使竞争对手退出行业,如实行倾销,人为压低价格,打价格战。带有寡头垄断性质的行业,容易出现寡头之间的共谋,共同制定一个较高的价格,或实行供给限量,人为控制资源。独家垄断的行业拥有垄断定价权,消费者要承受较高的价格。此外,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商家为了获得某一资源的垄断权,往往采取寻租等途径获得,滋生腐败土壤。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还比较容易出现价格歧视的不公平待遇。商家针对不同的市场和消费者群体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有些对不同层次消费者尤其是弱势群体采取不公平的歧视,如有些商品必须持本市户口才能更优惠,或者某些奢侈品只对VIP人士开放,资源的垄断控制造成更多消费者享受不到这些物质产品。

(三)效用最大化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遵循效用最大化为原则。不同的消费者对效用大小的衡量程度不一样,有的名牌至上,于是出现很多假名牌的追捧者,因此也出现了很多假冒伪劣产品。有的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价格越低越好,使得商家在价格上做文章的同时,产品的质量也偷工减料。另外,有些消费者为了节省消费的时间成本和搜寻成本,轻信电视广告和推销人员的“三寸不烂之舌”,没有过多地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造成盲目消费,容易上当受骗。也正是这些过于追求快餐式消费的节奏和纷繁复杂的产品核实程序,让很多消费者陷入骗局。

(四)有限理性

人是有限理性的,并不能掌握商业消费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单个消费者,对产品本身的认识与了解是很片面的,对一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更加无法分辨技术含量高低。比如普通老百姓对电子产品的消费、医疗产品的消费等,很难做出正确的性价比。信息不完全导致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营销主体在违背道德底线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做出损人利己行为的。

(五)微观市场失灵

由于信息不对称,营销主体有机会利用优势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瞒或坑害,存在商业道德风险,违背营销伦理。唯利是图的商业目的排斥公益行为,公共物品的供给私人化难以实现。垄断定价对消费者剩余的掠夺使消费者福利损失。此外,商人在营销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外部的负效应,例如河流污染,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噪音,占用住宅用地,商业营销的拜金主义对市民的精神污染等。这些在没有外力干预或产权界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三、规避营销伦理失范的几点思考

针对营销伦理失范的经济学根源,要对之加以规避,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对人性利他动机加以引导

经济学的人性假设让人看到一个极为自私自利的人,尤其在商业活动中,更多地把营销主体与唯利是图对号入座,但这是人性中需求的一个层面而已。人性是复杂的,为了谋生存和更好的生活,在行为上表现为逐利,但人是处在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中,根据马斯洛等心理学家研究的结论表明,人除满足生存需要外,还有社交、情感、被人尊重和获得好名声以及自我实现个人理想追求的需要,这些需要都是要与人打交道的。如果营销主体在追求商业目的的过程中,破坏营销伦理,损害他人利益,势必受到相关人群的谴责甚至法律的严惩,从而影响营销主体对人与人之间交往及名誉地位的追求,这是惨痛的代价。因此,我们利用更多的舆论和道义谴责的杠杆,对营销主体的营销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使之合法营销,获利得当,同时把营销主体在营销活动中对外部性正效应的付出进行衡量和肯定,使之更多地在公益性事业投入精力,给更多的国民享受福利。大家对于这些营销主体也予以充分认可和赞誉,这就是一种人性的无形导向,营销主体可以实现利他动机,增强他们社会责任意思,营销活动可以实现共赢。

(二)用脚投票――消费者充当营销活动的民间裁判

“用脚投票”(Voting by foot)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蒂伯特(Charles Tiebout)提出,指在人口流动不受限制、存在大量辖区政府、各辖区政府税收体制相同、辖区间无利益外溢、信息完备等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用脚投票反映老百姓对政府或外部活动提供福利的一个相对优势选择性。在营销活动中,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对违法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质量较次、信誉差、榨取较高消费者剩余、营销过程带有欺诈性质的营销主体给予信誉差评,投诉至相关部门,通过舆论曝光等,将其踢出市场,或者给予较严厉的惩罚。而把为消费者提供较好质量的产品和营销服务、诚信度高的商家留在市场中,给予正面赞誉和通过舆论扩大其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让更多人进行选择消费。无形中也形成马太效应,让好的更好,让坏的无处藏身。由此,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担当营销活动的民间裁判。

(三)引入竞争,合理定价,规范市场法制环境

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垄断性,在某些领域,应该对更多的私人开放,降低进入行业的门槛,在高度集中和垄断的行业,政府要加强价格的管制,而不是成为垄断行业的代言人。在竞争性行业中,加强价格的透明度,消费者要主动掌握更多信息,以及鉴别产品真伪,从而真正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政府要加强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营销伦理违背主体进行曝光和舆论谴责,让更多的消费者认清商家本质。

(四)外部正效应、公共物品的行政杠杆调节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有可能对外部造成负效应,使相关群体为此付出沉重的社会成本,例如河流居民需承担对污水排放河流的治理费用等。在外部性上,根据科斯定理,需要靠行政手段界定企业与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产权,明确双方的责任。这样才能极大程度上降低交易费用,协议达成才能成为可能。在公共物品提供问题上,科斯等人研究18世纪的英国灯塔问题得出私人可以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并且分析私人为何愿意提供公共物品。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管理效率。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需要进行投入与产出分析,如果完全无偿,私人将无法实现收益回报。因此,政府需要对私人进行额外补偿,这个补偿可以通过相关税收来实现。当年英国灯塔的提供方也无权对过往的船只进行收费,但可以通过英国港口管理局的税收进行部分补偿,使私人实现收益。因此,我国在公共物品问题的提供上,可以尝试类似的做法。让更多营销主体介入到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参考文献】

[1]曼昆.经济学原理(上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弗兰克.牛奶可乐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吕荣胜,高蕾蕾.营销伦理研究述评[J].经济纵横,2008(1)

[4]苏勇.中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十年回顾与思考[J].经济管理,2011(3)

[5]陈师静.食品行业营销伦理失范与治理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6)

[6]陈健.营销道德维度下的消费安全测评及对策分析[D].大连:大连交通大学,2009

规范伦理学范文3

一、行政伦理学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伦理学的提出是近年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提出来的。这一问题的提出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对包括各类职业道德,尤其是对行政道德等伦理道德在内的诸多行为规范进行调整和重新规范。同时也相应地要求对行政领域,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角色及其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调整。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适应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既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是伦理道德许可的行为。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由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变化,原来那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政治规定代替行政道德的现象己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相应地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伦理道德及具体的行为规范。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完善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是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且势在必行。相比较而言,以往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较为重视,而对应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却较为缺乏,甚至相当欠缺。如果说有建设的话也只是在道德建设方面,而伦理建设方面却未有足够的重视和着力,也缺乏系统的研究。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其行为不仅代表一定政党的意愿和目标,而且代表政府的政策和形象,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其行为方式不仅要有政治、法律方面的规范,更要有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尤其要有伦理方面的规范。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是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反腐倡廉的需要。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因素,但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伦理道德及相应伦理制度方面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不可轻视的因素。对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政治和法律的规范只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大量的与其职业活动相联系的行为规范,却应由伦理制度及相应的道德规范来进行。由于市场经济的初创,没有及时建立相适应、相配套的伦理制度和道德规范,换言之,没有建立当前条件下与公务员身份相适的有一定张力的伦理制度和道德规范,使大量的行政行为受不到应有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必将造成严重的失范和违规现象。现实中,不仅行政伦理和行政人员道德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相反却大量存在着以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代替道德教育,以政治原则和政治规范代替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情况。显然,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制度、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反腐倡廉,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意识和自律水平,强化行政伦理约束和道德规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是公共行政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取向是一个趋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行政也是必经之路。在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化的情况下,在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中,建立一套反映现实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公共行政机构,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公务员队伍,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我国行政当局和伦理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可否认我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如何从公共行政和行政伦理的角度进行建构,却是一项新的课题。因此,建立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对公共行政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等,都具有重要的开创性的意义。

二、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行政伦理的建立、完善及其制度化,既是公共行政的内在需要、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应用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呼唤建立与公共行政相适应的行政伦理。为此,应建立相应的行政伦理学以促进和保障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进行。

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不仅要充分把握其必要性,还要进一步把握其可能性。从学科建设来说,一门学科的建立首先应完整把握其学科性质,即应有确定的研究对象,鲜明的学科性质,明确的研究任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合理的社会功能。这里仅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特征进行讨论。

所谓行政伦理是关于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规范、伦理管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等的总和,其核心是行政组织活动和行为的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制度。行政伦理学则是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的活动、行为和观念为对象的应用伦理学,是获得伦理规范和价值指导的行政管理学。它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以其在管理活动中施行的行政行为出发,运用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现实及应然关系,明确行政行为及活动的伦理性质和价值,规范和引导行政主体的活动,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和信誉。简言之,是关于行政机关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的伦理规定的学科。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具体地说,它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相结合、相交叉的产物。又是一门应用学科,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规范及相关理念,去研究分析行政及活动的伦理性质的学科。提供关于行政伦理及道德规范的基本理论、观念和基本知识。此外,还是一门规范学科,即以对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定位为基础,提出一套可供在行政和管理活动中具体执行,从而规范、教育、评价和引导的具有鲜明行政领域特色的行政伦理理念、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道德规范。同时,不仅重视实然,而且重视应然,即不仅科学地分析行政行为的伦理性质,提出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提出一定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反映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要求和愿望,并给予积极引导和价值评价。因而,行政伦理学是一门关于行政伦理问题的知识体系、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

三、行政伦理学的学科特征

行政伦理学的特定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不仅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而且规定了它的学科特征,即科学性、伦理性、规范性和导向性。

第一,科学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的共同要求和行政伦理学建立的基本条件。即运用行政学和伦理学作为知识体系或科学体系所具有的理论和方法,以分析行政活动及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和意义为基础,着重揭示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政府和行政组织及个人的行政活动和行为,不仅是政治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要求,而且是法律行为,代表政府和行政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一行为还是伦理道德行为,是具有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的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伦理要求,表达社会公共活动必需的道德规范。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伦理关系和道德价值,是行政伦理学的科学性的重要体现和要求。

第二,伦理性。这里所说的伦理性不是通常说的道德性,而是指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及其观念,所反映的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伦理意识形态。它既不同于政治思想、规范和法律思想、规范,也不同于社会一般的道德意识,而是指在社会一般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基础上概括和提升起来的,直接反映和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的伦理。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并不都是、也不就是伦理,它往往具有复杂的内容、多样的方式和繁杂的伦理主题。它包括本国、本民族传统的古典的道德,包括在近代、现代革命和战争中产生的革命道德,也包括近代和当代改革开放过程中传入的西方道德;它既包括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产生的道德,也包括近现代手工业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道德,同时包括在现代科学和高科技条件下产生的道德;它不仅包括农民阶级、小生产阶级的道德,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的道德,同时也包括无产阶级等革命阶级的道德;这既包括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道德,也包括集体主义、革命功利主义的道德,等等。只有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表达和概括社会大多数人意愿和目标,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和遵循,经历史和现实检验富有成效,经系统概括和总结并凝结为社会的一定制度和统一规范的道德,才能成为现实社会的伦理。因而在这里,行政伦理就具有突出而鲜明的伦理性质。属于直接反映和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的伦理。它以伦理的形式明确表达了社会的伦理目标和道德规范,并成为政府和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行政活动及行为的伦理性,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规范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共同规定的特征,也是行政伦理学作为应用学科的应有特征。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在实施中的突出特点是具有规范性,不仅受到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约束,而且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行政伦理学的伦理道德规范性既指伦理制约性,又指道德规范性,通过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和学习,使我们明确一项正确的行政活动和行为,既要符合政治的和法律的规范,还应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对一项行政行为或政策的评价和考核,不仅需要政治的和法律的标准来评判,还需要伦理道德的标准来评价。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据行政伦理的要求,制定切合行政管理和权力实施及相应具体岗位的具体的道德规范。

规范伦理学范文4

关键词:行政伦理;行政伦理研究;公共性;美德伦理;规范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6-0106-06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异常复杂的历史转型期,这一处境反映到学术研究领域,使得建构在历史和经验向度的“价值选择”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在哲学界和公共行政学界,学者们针对行政伦理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通过CSSCI数据库检索2000年以来以“行政伦理”为篇名的文献,从背景、内核、属性、主要论域及研究展望等方面,对十多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价。

一、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第一,从历史背景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源远流长,这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土壤和价值要素。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倡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并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充满了朴素行政伦理的火花。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为传统行政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源与基础。随后,儒墨道法相继嬗替的博弈形塑了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主流与边缘之态势[1]。中国丰厚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现代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基础,在适当的契机可以顺势开出现代行政伦理之花。

第二,从现实背景看,当前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型构了行政伦理研究的现实境遇。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受到了极大冲击,与之相应的行政伦理体系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行政的需求,因此,新世纪以来,为了引导对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治理,中国理论界广泛开展了对行政伦理的研究。

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铺垫与支持,行政伦理问题的严峻现实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现实动力,加之近年来学界逐渐形成的有利的研究氛围,促使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呈现勃兴之势。

二、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公共性

价值向度的行政伦理通过行政价值的内化起着提高行政人员道德水平、规范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作用。作为公务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道德追求,行政伦理价值具有重要的评价和导向功能。顺理成章地,行政伦理价值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行政实践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活动,这一复杂性决定行政伦理价值并非是一种单一价值,而是多种价值构成的有机体系,表现为诸如“公正和正义的结合”[2]、“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3]等。但是,这种宏观勾勒式的描述只能为我们展现大致的轮廓,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还需要从伦理价值体系的内核入手。不少学者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有些学者认为“勤政”是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4];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之间,因为行政伦理实践的复杂性决定“我们只能在某一视角范围内肯定公平优先而在另一视角范围内肯定效率优先”[5]。然而,勤政仅仅是行政人员应当遵循的一种具体法则,并不能指导复杂的行政伦理实践,特别是当行政人员面临激烈的伦理冲突时,作为价值核心的“勤政”往往应对无力。而如果将行政伦理价值核心置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则往往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特别是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更是严峻的考验。

结合理论文献和社会现实来看,中国行政伦理体系实际上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内核生长起来的。公共性是行政体系合法性的来源和行政活动正当性的依据,嵌含在每一项现代行政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行政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行政制度的“公共性”是在其本身建构和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是“对作为非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以及同作为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之间关系的研究”[6],并实际上成了现代行政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指向。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现代行政所承载的这种“公共性”必然内化为行政伦理要求,并成为统领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

价值核心内含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本质,明示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定位,指引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方向。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正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价值核心构建起了庞大的学术图景,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行政伦理的价值属性:美德伦理抑或规范伦理

人的伦理道德生活是由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个层次构成的综合系统,不同层次的伦理形态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问题意识不同,对道德认知和动机的看法也不同。一般而言,元伦理涉及的是终极信仰和道德形而上的议题,行政伦理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那么,行政伦理的属性究竟是美德伦理还是规范伦理?

“规范伦理学与道德伦理学之分,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的中心:前者以‘我应该做什么’为中心;后者以‘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为中心。”[7](p4)换言之,规范伦理追求从制度和规范的维度解决伦理问题,而美德伦理强调从个人的道德心性方面解决伦理问题。沿着这个逻辑,我们的疑问就转化成了另一个问题:行政伦理是依靠制度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还是通过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来引导其自身的行为?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美德伦理,那么就可以借助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超越官僚制的弊病,从根本上保证公共行政的公平与正义。中国传统行政伦理追求和崇尚的“内圣外王”模式正是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的典范。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内在化”的道路,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水平和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最终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行政伦理价值观与社会成员价值观之间的灵活调适机制”[8]、“行政人的活动是一种德性实践”[9]等观点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但从实践来看,在政治科学中,“‘社会人的设定’、‘人的权力’、‘理性的限度’等理论为制度设计存在着的诸如‘权力会被滥用’等作了各种前在的预设”[10],如果过分相信人的道德素质,放弃制度的约束,行政伦理建设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规范伦理,那么就需要通过外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来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把行政伦理当作一种美德伦理有悖逻辑,而且蕴含着内在的矛盾性和脆弱性[11]。因此,只有将行政伦理的属性明确为规范伦理,才能检讨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沦为空谈的理由,并对当代行政伦理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规范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外在化”的道路,即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引导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如李沫阐述的“行政伦理法典化的运作构想”[12],丁成际提出的“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立法”、“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与利益保障机制”[13]等观点。但是,反过来说,行政伦理本身就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价值选择,如果单靠外在的规范而没有内化为道德法则,其效果必定堪忧。

事实上,我们讨论行政伦理属性的目的并非是要以规范伦理否定美德伦理或以美德伦理否定规范伦理。这两种属性在本质上并不是对立而是互补的,“表达了良好道德秩序建构和传承所需要的相辅相成的两条思路”[14]。在行政实践和行政伦理的建构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着行政伦理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四、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主要论域

(一)行政伦理困境:利益指向与效忠对象

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常常遇到的问题并非是“我该不该做出正确的行为”,而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必须在“两种以上行为之间进行选择,而每一种行为均有其价值标准予以支持”[15]。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伦理困境。处于伦理困境中的行政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做出负责任的行为选择?

这一问题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有从内、外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的[16](pp281286),有从冲突角度加以审视的[17],也有从终极善的冲突和基本价值的矛盾方面进行阐述的[18]。这些研究虽然庞杂,但若进行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行政伦理困境实际上指向两个关键性的抉择。

第一,行政人员要追求何种利益?这要从行政人员自身的角色定位谈起。行政人员既扮演着“公务员”的角色,也扮演着“公民”的角色,如何调和这两种角色以及角色背后的利益诉求(在现实中,这两种利益诉求可能是矛盾甚至对立的),成为行政人员必须面对的难题。行政人员如果缺乏正确的道德意识,可能会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行政人”的要求,违背应当履行的职责,淡化甚至牺牲公共利益[19]。退一步讲,即便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先,伦理困境依旧存在,例如“在资源分配的公共行政过程中,如何公正而合理地分配资源,对行政人员来说就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选择”[15]。

第二,行政人员要效忠何种对象?效忠行政组织是行政体制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是行政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之一。但是,作为整体的行政组织的一分子,行政人员又必须效忠于行政组织所效忠的对象,即人民。这种效忠对象的二重性蕴含着冲突的可能。当行政组织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存在偏差时,效忠组织的要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就会对行政人员进行道德拷问。从理论上看,行政体制必须效忠公共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先。但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由于前者的道德约束力和激励机制强大而具体,而后者却往往是模糊而缺乏硬性约束的,此时,行政官员就可能为了组织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20]。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二)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与原因

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上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罔顾行政伦理的规范与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目标的行为。新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结构的重组,导致行政实践中的伦理失范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引导行政伦理、规避伦理失范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伦理失范的本质是行政主体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多种多样,肖勇将其归结为八种类型:经商型、权力寻租型、公款公贿型、贪污腐化型、卖官鬻爵型、渎职型、泄密型、隐匿财产型[21];高中义、高伟认为行政伦理失范表现在利益倒错、权力角逐、权力扩张、欺下瞒上、任人唯亲五个方面[22];还有学者运用统计工具,借由行政伦理观调查来反映行政伦理失范的现状[23]。但是,无论表象如何,其本质是一致的,即行政主体放弃或者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运用“公共”的权力谋求“非公共”的利益。

第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在于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从个体层面来讲,行政人员的道德缺位是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关键。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角色表现出不稳定性”[24];“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角色冲突”[13]直接引发了行政伦理失范。从制度层面来讲,现行监督制度没有切实发挥作用,为行政伦理失范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在“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执行不力、奖惩机制不对等、监控不严”[8],“权力约束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存在问题”[25]等方面。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其实也就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这二者的共同作用催生了一系列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三)行政伦理建设:三种典型模式

行政伦理建设是应对行政伦理失范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实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至关重要。在理论与现实的结合点上,学界系统地阐述了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并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统一,这样,行政伦理建设自然就包含了两重逻辑。行政伦理蕴含着“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约束维度”,二者的结合体现出“道德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硬化与软化、社会约束与自我约束的关系”[26]。具体而言,就是“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通过个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来解决社会中的伦理问题”[27]。此外,还有学者将制度伦理进一步细分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维度[28],既强调制度的伦理价值,又凸显价值的制度取向。这种分析条理清晰、逻辑明确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日渐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第二,结构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一个多维结构,这样,行政伦理的建设自然就是一个多维过程。如董建新提出要从政府组织伦理、政治家个人伦理和政府官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29];王云萍提出要从公共政策伦理、公共组织伦理及公共行政人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30]等。但是,这类划分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困境,另外,在能否保证逻辑上的互斥和范围上的穷尽方面也有待商榷。

第三,问题导向型。这种观点认为行政伦理建设必须落实到行政实践中,主张要以问题为导向。如彭未名、丁辉霞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服务理念-角色定位-行为模式-制度内化”[31];向波从公共危机治理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入手,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制度约束、张扬‘公共人’特性和责任意识的觉醒”[32]等。这类观点具有显著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实现行政伦理与现实环境的合理对接。

(四)行政伦理法制化:可能与限度

有学者认为,将行政伦理建构在行政人员的自律上,往往无异于“空中楼阁”,公权道德化、公权伦理化的观点是受到质疑的[33];有学者明确提出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措施[34]。这些研究都肯定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其观点逐渐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针对行政伦理能否立法这一问题,有学者曾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行政伦理规范一旦上位为法律规范,就会失去道德约束的意义,伦理规范就不再具有道德性而呈法律性[11]。但从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次,即便在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伦理规范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底线原则、非心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同一原则”[35]等。这些原则为行政伦理法制化构筑了边界,保证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良性运行。

当学界在欢呼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时候,有些学者则忧心地指出这一进程可能存在着的过度化倾向,重法制、轻德性也可能带来严峻的问题。法制化确实可以成为解决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绝不能成为行政伦理重制度、轻德性的充分理由。法制同样并非尽善尽美、无所不能。基于这一点,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伦理-制度-法制”的思维方式和建设路径,提倡“制度(法制)-责任意识-伦理自主”[36]的逆向思维,将伦理自主作为终极目标。这类观点也应当得到关注。

当然,无论争论如何,行政伦理法制化对于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来的行政实践中,进一步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应当是题中之义。

五、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展望

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学科体系日趋完善,研究广度和深度日趋扩展,在实践领域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仍有不少可以继续深入的空间,这里提出几个可能的方向。

(一)在研究内容上,关注后现论可能带来的突破

从已有研究来看,传统行政伦理和现代行政伦理都试图构建自己的范式,并借此厘清理论、指导实践。但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这种思维模式遭遇了不小的挫折。正因如此,我们需要转而寻求思维方式的突破。后现论的逐渐兴起和扩散渗透到公共行政实践中,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转变揭示出某种图景。后现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通过对传统的怀疑和对现代的批判,在解构的基础上重构,有可能突破现有困境,实现良好的公共行政。从另一个方面说,后现论推崇对话和沟通,反映出一种开放式的思维,实现了不同观点间的互动,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形成了伙伴关系或合作关系。建构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政伦理价值或许会为行政体系带来新的改变,这一点值得引起关注。

(二)在研究方法上,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

回顾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发现,大部分研究采用了单一学科的方法,突出价值判断。但行政伦理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领域,既直接涉及行政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也间接涉及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学科。正是由于涉及学科的复杂性,行政伦理研究需要“用‘全学科’的方法研究行政伦理问题”[37]。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使用社会学或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审视行政伦理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长远来看,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是行政伦理研究的必然趋势。

(三)在研究视角上,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转变

纵观过去十几年的行政伦理研究,核心在于专注构建行政伦理的概念、体系等学科层面的整体性架构。应当说,这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理论贡献毋庸置疑。但是,“一旦某个学科有了制度,那么在某个专题上,甚至在知识的推展上,并不需要才气,或者天分,只要规规矩矩地努力就可以了。”[38](p72)当行政伦理研究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过度重视学科导向反而限制了行政伦理研究的发展。可喜的是,不少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特别在最近几年,关注时展中展现的实际问题成为大势所趋。这种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的转变必将引导行政伦理研究走向深化、细化、具体化。

参考文献:

[1]高振杨,刘祖云.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与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2]罗德刚.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公正和正义[J].社会科学研究,2002,(3).

[3]曾盛聪.论行政伦理的价值――21世纪初公共行政道德化趋势下的阐释[J].道德与文明,2007,(3).

规范伦理学范文5

论文摘要:教育现代化内在地包含教育道德境界的提升。“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规范之一,重视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进步是否背反?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人,教育现代化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观念深人人心,教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教育设备更新,现代化教育手段日益得到广泛应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展迅速;教育改革和实验研究形成大潮,促进着教育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等等,但是。当人们为教育现代化的显性成果而兴奋不已的时候,教育的道德隐忧也在逐步凸现出来。现实生活中经常感受到的教育不公、教育暴利、教育专制等问题,客观地展示着教育道德滑坡的严重性。一边是教育现代化的进步,一边是伦理问题重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于是,一个尖锐的间题提出来了:教育现代化与教育伦理进步是否存在背反?在近代思想史中,有些学者如卢梭就提出社会进步与道德进步存在背反关系的论点。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改革开放是否会导致道德滑波的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进步的关系是什么?我认为,这一问题,应该纳人教育现代化研究的课题之中。

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进步的关系,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对此,我们的观点是:教育现代化的过程,应该是教育道德进步而不应是教育道德滑坡的过程:教育现代化内在地包含教育道德境界提升的涵义;教育道德既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又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规范。国此,从一般理论上说,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的。但是,在实践活动中,二者的统一不是自然达成的,只有通过自觉努力建设,才能取得二者相辅相成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教育现代化的伦理内涵重视不够,没有加强教育现代化的伦理问题研究和伦理规范体系建设,从而出现了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衰退相伴随的负面现象。以及随之带来的恶果。因此,只有重视教育的伦理内涵,加强教育伦理体系的研究和建设,才能克服实际存在的教育道德滑坡现象,提升教育道德境界。

二、“以善律教”: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规范

教育现代化的过程,是教育系统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各种规范,其中,教育科学、教育法制和教育伦理,为教育现代化提供着最基本的规范。

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是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现代教育的基本观念,它已逐渐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内在信念。这种思想和信念,可以称之为“以真律教”。毫无疑问,没有对教育规律的不断探索,没有对教育规律的自觉遵循和运用,是难以把教育办好的,教育的全部历史与现实都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这说明,教育科学是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规范,它提供给人们的是用于处理事实性问题的规律性知识。教育的事实性问题涉及的主要是教育的客观存在和内在联系、机制,例如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教育如何影响人的身心发展?品德是怎样形成的?教学是如何进行的?知识掌握需要哪些条件?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是怎样的?等等。通过对教育的事实性问题的探讨,人们逐步认识到教育活动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达到对教育规律的把握,从而有助于人们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益和质量。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撑和规范。法律对教育发展的作用表现在:确定教育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明确教育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教育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明确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对教育系统的结构、内容、方法等给予原则性指导;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等。教育法制体现着国家、政府、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制力。好的教育法律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不好的教育法律则阻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这也是为历史所证明了的事实。办教育要服从法律的规范,这就是“依法治教”。可见,法制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规范。

教育现代化过程内在地包含了教育伦理问题。因此,教育伦理也是一种规范。例如,在教育思想变革中,教育伦理观念、善恶标准的确立和完善是重要的内容。教育方式的变革,也涉及到伦理问题。比如,教育内容的调整,是否有利于促进教育的公平;新的教学方法、教育手段和媒体的采用,是否体现了对人的尊重,等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要经得起伦理的考验,要有充分的伦理依据。因此,在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教育伦理问题是不可忽视的。教育伦理问题主要是个价值观念问题。它是一些与主观意志、行动目的相关联的问题,例如,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教育机会应如何分配;是否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应在教育中如何充当自己的角色;以什么为根据来判断教育的优劣、教师的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等等。这些间题往往是要在各种可能选择的价值态度上确定教育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每一种教育活动,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遵循或运用着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或伦理原则。教育价值观念不同,教育工作的质量就会有很大区别。教育发展的全部历史表明,要处理好教育的价值性问题,就得以先进的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念为指导。教育伦理是教育的价值性问题中的最核心的问题。教育的道德理想、教育的善恶标准、教育的伦理规范(原则)、常是教育价值规范中的主要内容。在教育价值规范中,教育伦理规范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念,就内在地包含着重视教育伦理问题并遵从先进的教育伦理规范指导这样的基本内容。以正确的教育伦理观念规范教育可以称之为“以善律教’“。当前,人们对教育伦理规范总的来说是重视不够的,需要加强这一规范,从而促进教育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教育伦理建设:时代的必然选择

在教育科学、教育法制和教育伦理这3个领域中,教育伦理是当前比较不受人重视和研究较少的领域。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看,加强教育伦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教育现代化需要一个现代的、完善的教育伦理体系二现代化的教育应该具有道德上的先进性‘正当性、这意味着,现代教育的制度、思想、活动方式,都要合乎先进的道德规范,都应内在地体现着先进的道德理想(思想)和伦理精神。或者说,评价一种教育体系是否是现代化的教育,其中就内在地包含着教育伦理的评判。比如,这种教育是否是公正的、是合乎人性的:不符合现代伦理基本精神的教育,不是现代教育。因此,树立一种先进的教育伦理思想和规范,建立起有利于这种伦理思想落实和实践的制度和运作系统,这是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加强教育伦理建设对促进教育的科学化、法制化有积极意义。科学、法律、伦理是教育系统的3种基本规范力量。它们是互相关联的,伦理系统的健全有利于教育科学和教育法制的建设。人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除认识教育现象的规律外,主要的目的还是改造教育、优化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教育研究的实践目的是提高教育自身的价值,实现教育的社会功能。另外,教育科研活动,从教育研究课题的确立、教育研究的过程到教育研究成果的应用.都应符合教育伦理精神。教育伦理是保障教育科学良好社会形象和内部声誉的重要力量。不受严格的教育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常因其目的、手段的不正当性而遭到社会的非难。教育伦理是保证教育科研尊严的有力武器.是发挥教育科研功能的重要条件。教育伦理建设对教育法制的积极意义,一是教育法制需要有明确的伦理根据。教育法制主要是一种教育制度、教育关系的安排和协调,这种安排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它是以什么伦理为根据。这就涉及到了制度的伦理性问题。不建设教育伦理系统,在教育法制建设中就难以有严肃的和科学的伦理基础。二是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需要教育伦理力量的支持。常见的一个现象是:教育法律、法规不少,但难以实施和落实。这当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就有教育伦理系统建设不力的影响。法制是外在的,执行得靠人。人的道德水准、道德良心、道德舆论,是执法的重要监督力量和推动力。不发挥人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舆论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这说 明,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需要教育伦理的支持加强教育伦理建设,必将促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第三.我国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这种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伦理道德建设,是我国的历史传统。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整个教育系统高速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进行教育领域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伦理体系,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理智地、自觉地推进教育系统的伦理转型,是一个大间题。这里涉及到传统伦理和现代伦理的关系问题,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问题,需要研究。三是应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看待教育伦理建设的作用和地位。四是现实的教育实践如何改变存在着的道德失范状况,重塑教育的美好形象.净化教育事业,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从这些方面看,提出加强教育伦理建设,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教育伦理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策略

当前怎样加强教育伦理建设。是需要大家来共同讨论的问题。在此,笔者简单提出一些设想,和大家一起研讨。

第一,要真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教育伦理建设。教育伦理建设能否有成效,与思想上是否重视有密切的关联。当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如认为抓道德建设很难看出成果来;道德建设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是要限制大家的自由,因而吃力不讨好,等等。因而,应该在思想上正确理解教育伦理的本意,真正把教育伦理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第二,加强对教育伦理基础的研究,确立教育伦理建设的科学和价值基础。教育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教育伦理本身要有自觉的理论把握。比如,教育伦理的本质.教育伦理与教育系统的各方面的关系,教育伦理系统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和一般机制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邓小平理论为基本的科学和价值依据。这是方法论和出发点间题。

第三,树立教育崇善观念,形成和完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教育伦理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形成科学的、先进的教育善恶观念和伦理规范。应把规范体系的建设作为教育伦理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这是制高点。只有标准、规范明确了,才能评判教育现象的善恶是非,才能提出具体的行为要求。那么,我们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呢?这需要进一步来讨论。我们体会,这种规范体系的灵魂是教育崇善观念。也就是说。教育要自觉地重视自身的伦理规范。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努力成为一种善的事业。教育崇善是教育的自我规范。它强调教育的道德自觉性、纯洁性。教育崇善强调的是:教育应体现自身的本质规定性,追求和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追求并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应该以此为纲,进一步建设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这包括教育伦理的一般原则与具体领域的伦理原则建设两个主要层次。在一般层次上,可以也有必要提出公正原则、发展原则、人性{道)原则等基本范畴。此外,应把一般教育伦理原则转化为具体领域的具体规范,充实教育伦理原则体系。

第四.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同时,重视教育整体道德状况的改善,努力创建教育制度伦理。在教育伦理建设上,传统的做法是:重视教师的美德,对教师提出详尽的行业规范,借以促进教育的净化。这种做法也有一定成效,但局限性很大。首先,教育的善恶是非,原因不全在教师。比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与教育制度的关系更大。其次,这种把全部责任推给教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再次,实际效果也不理想。企图通过教师职业道德来解决所有教育伦理问题,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传统伦理重视个人美德,往往是与等级性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种过多强调个人道德义务而比较忽视个人道德权利的伦理传统。为此,需要在思路上有所突破,要重视制度伦理的建设。所谓制度伦理,指两方面:一是教育制度的安排应是有充分的伦理合理性的,即制度建设应伦理化;二是要使伦理安排制度化,使教育伦理 成为制度化的结构,依靠制度的力量来实施和运作,即伦理制度化。从当前实际看,这两方 面都应重视起来。一方面,应关注制度安排的伦理特征,努力提高教育制度的伦理境界,使教育制度真正是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的,是尊重每个人的发展权利和需要的,是公正合理的,也是富有成效的。另一方面,应当努力创建教育伦理制度。比如,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就要形成民主化的制度,包括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教师和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决策的民主辩论机制,等等。再比如,为了落实受教育机会均等,就要靠建立一种由教育财政制度、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育评价等各方面有机结合的制度来保障。不把教育伦理思想体现到教育的制度化安排中,而靠个人的自觉和良心,将难以取得全面的效果。

规范伦理学范文6

关键词:生物科研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学

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生物医学科学实验,特别是涉及人体受试者的临床试验日益增多。临床(人体)试验是生物医学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任何经过动物实验的新药物、新仪器和新的治疗方法必须经过临床(人体)试验后才能在临床中开展应用。在涉及人体受试者的各类医学科研活动中,必然会存在由于价值取舍不同而引发的各种伦理冲突。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临床试验,也必然牵涉受试者的权益尊重与保护问题[1]。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科研活动从始至终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探讨、论证、解决或权衡生物医学科研及临床应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和难题,在保证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的同时,使所有科研活动都遵循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真正做到知情同意,是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目的所在。

1.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国际规范

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概念始于1946年的纽轮堡审判,审判过程中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二战期间进行人体试验引发的伦理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并提出了人体实验的十项道德准则,即《纽轮堡法典》,其精神被1964年世界医科大学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继承,成为人体实验的指导方针;《赫尔辛基宣言》中规范了涉及人体生物医学实验的伦理法规,并在以后经历了先后八次的修订和细化,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医学实验的法规性文件[2]。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了《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以指导世界各国医学科研伦理审查机构的组建工作和伦理审查工作。2002年,由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规范和章程。

2.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机构

———伦理委员会建立伦理委员会进行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建议,最早见于1971年加拿大《医德指南》,直到70年代末,伦理委员会组织才开始在美国的医院中出现。此后,美国医院协会先后颁布了《关于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医院委员会的准则》、《美国医疗保健机构道德委员会准则》等一系列规范和准则,推进了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到80年代末,美国已有60%以上的医院建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与此同时,加拿大和一些西欧国家的医院中也相继建立起这类组织。日本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建立较早,到1985年底,日本已有37所医学院校设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占79所医学院校的47%。1992年中国医学伦理学学术代表到日本考察时,已有80%以上的医学院校和50%以上的医院设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组织。我国的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召开了我国首届医学伦理学学术会议,会议中提出对医疗机构中开展医学科研活动进行伦理审查的意见和建议。1991年,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委员会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成规则》,对我国的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此后,为进一步规范医学科技行为,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制观念,分别由国家卫生部和药品监督局制定了《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998)》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自此,我国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入建章立制、成立相关机构、逐步规范化的快速发展时期。

3.我国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学术研究的问题域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张鸿铸、邱仁宗、曹永福等学者开始向国内引介美国、加拿大、法国、瑞典、日本等国家在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实践和伦理委员会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对我国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工作开展及伦理委员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对我国伦理审查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围绕伦理审查的规范和标准,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伦理审查的监管,医学中的伦理难题等问题进行了大量学术研讨。

3.1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

沈铭贤,熊宁宁,李晓等学者通过对我国目前运行的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分析研究指出: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直接决定了伦理审查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受试者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3]。他们在分析比较国际和国内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的规范和实际工作特点的基础上,从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查的程序和主要内容、审查的申请和受理、审查的结果和通告、跟踪审查、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过详细探讨,并建议制订合乎我国实际情况的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4]。关鑫、谢娟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伦理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并统一标准、伦理委员会的人员能否独立和去行政化、对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评价和监管是否合理、对伦理审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等问题是决定和影响我国现阶段科研伦理审查质量高低的主要因素,也是目前我国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工作发展的重点。

3.2伦理委员会认证和伦理审查的监管

田冬霞、张卓然等一些学者在介绍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起的“发展伦理审查能力战略行动(strategicinitia-tivefordevelopingcapacityinethicalreview,简称SIDCER认证)”的伦理委员会国际认证监督体系的同时,通过将我国的伦理委员会监管情况与美国、英国、瑞典等国进行分析对比,介绍了国外伦理委员会的监管机制和先进经验,针对我国伦理审查中经常出现的,如审查中缺少统一的标准化的操作规程,伦理委员会与研究者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忽视伦理审查的全程性,监察的文件记录、归档、保存不全,伦理委员会成员和研究者医学科研伦理相关培训不足等代表性问题[5],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订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体系,制订完整的监管内容与程序四个方面对建立我国伦理委员会监管体系提出了建议[6]。

3.3医学科研和伦理审查中的伦理难题

汪秀琴、丛亚丽等学者针对我国医学科研临床试验过程中涉及的知情同意的履行、风险与受益的分析比较、最小风险解读、利益冲突及受试者权益保护[7]、跟踪审查等伦理审查中的难题[8],以及由试验方案设计、科研成果发表、试验人员的培训等引发的各种伦理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学者们通过对我国目前医学科研和伦理审查中涉及的伦理难题,在与国外相似问题的研究比较中指出,因为伦理审查所依据的伦理思想和理论、伦理审查背后的社会环境、文化习俗信仰等实质内容不同,在中国进行伦理审查必须结合我国医疗卫生的现实背景和医学伦理问题的表现特点,进行伦理审查本土化的尝试,而不能死搬硬套国外的规则和标准[9]。

3.4我国医学科研伦理审查机构的发展现状

2007年,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对国内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预防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的设立、职能、成员、工作条件等发展状况进行了调查[10]。此后,田冬霞,薛迪等一些学者先后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南京市、浙江省等地医院中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机构建设、功能定位、成员结构、监管认证、人员培训、审查程序等各方面运行情况进行更深入调查,从实证研究角度将我国伦理委员会发展状况同美国、日本等伦理委员会发展较快的国家进行对比,对我国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思考。

4.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热点问题梳理

由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因此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越来越多地涉及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和社会价值之间的交叉与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在医学科学研究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同时是受试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往往会使这些矛盾和冲突更加复杂,解决这些伦理难题就需要在厘清临床人体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受试者之间的法律伦理关系基础之上,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及相互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法律和道德约束,切实保护好他们的权益[11]。首先,医学科研工作者的伦理意识较弱。医学科学研究人员和临床医师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医学科研伦理审查问题涉及的知识领域很专业且较为宽泛,不仅要求对现代医学伦理学及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有较深的认识,而且要对医学科学研究本身、现行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其次,医学科研伦理审查规范不够完善。我国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规范相协调。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国际规范和国外法规有一些已有国内学者进行了翻译或部分翻译,但是个别地方的理解学界还存有争议,同时提高规范国内国际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可操作性探讨。再次,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监管不到位。虽然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已有国际规范可以遵循,但在实际的审查工作中却又必须结合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开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审查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在加强伦理审查工作标准化的同时,注重伦理审查质量的提高;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开展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工作。

总之,伦理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伦理委员会的成员结构,伦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去行政化,对伦理审查职能的合理评价和监管,伦理审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等问题是决定和影响我国医学科研伦理审查质量的重要因素。本世纪初,由美国提出并向国际推出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体系,对推动世界各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高质量、高水准伦理审查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化传统不同、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发展重点不同,医疗实践医学发展和医德观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开展方式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由于伦理审查制度所建基的理论基础、社会制度、价值评价等实质内容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当前中国的生物医学科研伦理审查面临与西方不甚相同的境遇和难题。在伦理审查实践中必须对中国社会的现实处境加以分析,发掘出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和习俗的伦理基础,并在伦理审查实践中诉诸本土化的转向,而不是一味向国外看齐。

参考文献:

[1]陈元方,邱仁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M].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张鸿铸.中外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综览与展望[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5,8(1):21.

[3]沈铭贤,胡庆澧,丘祥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伦理委员会SOP解读[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3):3-5.

[4]熊宁宁,刘芳,蒋萌,等.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J].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03,8(4):477-480.

[5]田冬霞.美国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体系的启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4):15-19.

[6]黄瑾,胡晋红.SIDCER认证:伦理委员会规范化实践探讨[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8):23-24.

[7]汪秀琴,熊宁宁,刘沈林,等.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风险与受益分析[J].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03,8(6):718-720.

[8]张雪,尹梅,孙福川.我国伦理审查委员会跟踪审查的困境及现实求解[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3,(5):22-23.

[9]邓蕊.寻找基础,方法转向:科研伦理审查的本土化启示[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2,29(4):109-112.

[10]王香平,李晓玲,王育琴.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现状及国际认证分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2,33(4):30-32.

规范伦理学范文7

一、我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概况

在历史长河中,我国的文官制度中有很多关于官员伦理规范的内容。如孔夫子在《论语为政》曾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唐太宗《贞观政要君道》也说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此外,还有己不正,焉能正人等古训。但古代官员伦理与现代公务员伦理毕竟不能同日而语。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公务员伦理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伦理的要求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中。比如《宪法》、《国家公务员法》、《监察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等。上述规定既不具体,又未形成完整的规制公务员伦理失范行为的体系,现实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公务员伦理培训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有效规制公务员伦理失范行为。如公务员伦理失范的规制体制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常常是运动式培训、运动式监督与追责,需声大、雨点小躲过了初一,安心过十五的状况比较多,这些都不利于公务员行政伦理规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2013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指出:五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7745件。可见,目前我国公务员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很大,若从源头抓起则公务员伦理失范缺乏系统规制难辞其咎。也正因为如此,才更有必要加强对公务员伦理失范问题的规制,不仅仅看到公务员伦理失范现象木身,更应该看到这现象背后的制度性因素,以及导致公务员伦理失范、腐败蜕化的症结所在。

二、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的概况

有比较才有鉴别,有比较才能知得失或者优缺点。国外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当属美国,其他国家的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也大都参照美国的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而制定的。如日本在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制建设方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有价值的经验,在60多年前最具代表性的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是在美国人的指导下颁布的,相隔不到一年又颁布了《地方公务员法》。其后来于1999年4月制定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也显然受到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的影响。鉴于美国在公务员伦理法治化过程中所建立的配套性机制有值得我国研究的地方,现以其为例,对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概括作一简要分析。公共行政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是以19世纪后期威尔逊发表《行政学研究》一文为标志的,行政伦理学在此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开始了从孕育到发展的漫漫历程。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美国公务员伦理规范的立法进程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启了。

美国国会于1958年7月通过了《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该准则规定政府雇员和国会成员必须遵守这项决议中规定的伦理行为标准。1965年,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第11222号行政命令,即联邦总统道德令。但是这一时期公务员伦理机制构建的重要性并未引起美国各界的足够重视,因此上述准则及命令也并未发挥多大的作用。转折点出现在1972年,这一年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发生,成为一个强力催化剂推动了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的加速构建。该事件暴露了美国政府公务员伦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其后,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卡特总统于1978年签署了《政府行为伦理法案》。其中规定了在人事管理办公室内设立政府伦理办公室,同时建立了委任独立检察官的机制。该法案在1979年得到两次修订,1982年、1983年和1988年相继进行了数次修订。1989年,布什总统签署了《政府伦理改革法案》:1990年,修订并颁布了《政府官员与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93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公共部门雇员伦理行为准则》。该准则由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且内容更加详细、操作性也更强。经过上述规范公务员伦理的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美国逐步构建起了世界上相对完善的公务员伦理法律体制。

三、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的特点

通过对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概况的纵览不难发现,其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有值得称道之处。如相关立法较为完善,同时相应的配套机制也比较健全。当然,美国在公务员伦理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一些部门仍存在着监督缺位的问题,个别公务员的政治腐败等问题也并未杜绝等。但总体来说,现阶段美国公务员的制度建设仍处于世界先进行列,其伦理法制建设的特点也值得研究。

(一)行政伦理理论深厚

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之所以相对完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行政伦理理论基础深厚。从威尔逊发表《行政学研究》一文到行政伦理学的孕育与发展,行政伦理的理论在持续深化和发展着。理论的发展为构建公务员伦理法制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美国行政伦理理论也不是止步不前的,其与公务员伦理实践情况相结合,进而不断修正公务员伦理构建理论的某些内容以实现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二)内容详细、操作性强

美国规范公务员伦理的相应规定内容详细、操作性强。以1978年出台的《政府行为伦理法案》为例。该法案共7章,约3万5千字左右,详细规定了公务员伦理规范的基准及不同情形下公务员应如何规范其行为。法案明确规定,公务员一旦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处得到了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等,就必须依法进行申报:若收受了累积价值超过250美元的礼品,或者从事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也必须依法进行申报。美国关于公务员伦理规范的立法数量众多,且内容详细。这些法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将公务员可能会产生的伦理失范行为基本上都纳入了法律法规系统中来加以规定。同时,也正因为内容详细,使得实践中公务员伦理规范的操作性显著增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务员自由裁量权受到合理限制,以规范其行为。

(三)机构专业、独立度高

专门机构的设置为美国公务员伦理法制构建提供了机构保障。1979年在人事管理局下设置了伦理办公室以负责公务员伦理规范事宜。到1989年机构改革时,伦理办公室从人事管理局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另外,在美国官方还设有伦理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而在民间也有诸如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芝加哥改进政府工作协会、卡门考草根游说组织等民间机构帮助推动公务员伦理规范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展。另外,1978年根据《监察长法案》在政府部门下设置了监察长办公室,该专门性办公室将行政法纪监督与审计监督合二为一,为监督公务员伦理失范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予以依法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对我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的一些建议

通过对美国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的概括及特点的总结及分析可知,其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也经历了很长的时间积累。其相关立法也是在不断地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我国建设公务员伦理法制,既不能急于求成,亦不能亦步亦趋。应该坚持立足国情,以全局思维思考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问题,立法先行,并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制约等机制。主要建议如下:

(一)制定《公务员伦理法》

若要系统地规范公务员伦理失范行为,一部统一完整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制定一部公务员伦理法是可行之策。纵观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基本都拥有完善的立法作为公务员伦理规范的保障。我国也不应落后于此,一部专门性的《公务员伦理法》的制定不仅仅意味着我国公务员伦理法制建设与世界接轨的决心,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系统地规范公务员伦理失范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该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应该立足于我国实际,力求内容详细具体、标准明确、操作性强,以防止过于宽泛笼统所导致的在实践中难以应用的现象发生。

(二)成立公务员伦理委员会

仅仅制定一部《公务员伦理法》却没有专门机构来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是很难实现规范公务员伦理的目的的。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在我国需成立公务员伦理委员会或者办公室。同时,要确保公务员伦理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性。其中,专业化旨在保障管理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有效地规范公务员伦理行为。公务员伦理管理机构内应设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务员伦理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而独立性则更加强调公务员伦理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特别是防止党政机关的干涉。

(三)健全配套机制

公务员伦理失范现象的大量发生既与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也与公务员自身不具备合格的伦理素养有关。在制定《公务员伦理法》及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要依法规范公务员的伦理行为需健全配套机制。一方面要提高公务员的伦理素养,加强伦理培训工作。通过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按时有序地开展诸如伦理讲座、专题研讨、编写并发放行政伦理手册等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与追责机制的联动效应。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部门以及人大及社会舆论等对公务员伦理是否符合规范进行监督与追责。这样的监管机制在实践中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正面效果,但是却仍旧存在着空监现象。无权监督、无法监督、无力监督、不愿监督等现象仍旧大量存在。要实现各种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完善监管机制。如在公务员伦理委员会等专门性机构下设专门性的监管机构以统筹负责监督工作。一旦发现有公务员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需及时启动追责机制,对其行为依法进行惩治,唯有此,才能保障公务员伦理规范机制的构建收到实效。

规范伦理学范文8

一是化学工程是个动态静止的工程。二是化学工程更具潜在性风险。三是化学工程对人的影响更直接。四是对化学工程的监控难度较大。用笼统的工程伦理来限定化学工程显得“帽大头小”,有必要针对化学工程的学科特点提出相应的伦理规范。化学工程伦理研究的难题在于工程伦理学与化学工程伦理不能完全契合,在于现有的工程伦理理论框架不能完全适用化学工程技术。化学工程伦理应该是就工程所依托的化学技术的特点,针对化学工程主体提出的伦理规范。化学工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化学工程伦理不能简单等同于化学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决定了与化学工程伦理交叉的环境伦理、生态伦理和生命伦理等其他伦理是研究化学工程伦理的重要理论来源。

基于化学工程的特点和伦理困境,化学工程受化学工程主体共同体的影响。即化学工程是化学工程师、工程投资者、政府企业决策部门、工程影响人群等主体共同体作用力合力的结果。化学工程师的职业伦理是化学工程伦理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化学工程师与化学工程的投资方雇佣关系不同,面临的伦理困境不同,在化学工程中承担的责任不同。

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化学工程具有一般工程的特点,同时高危险性高污染性使得化学工程与一般工程的不尽相同,化学工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更为迅速和直接,与公众的生存环境和自身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基于化学工程的以上特点,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就尤为重要。

化学工程理论是工程理论的一部分,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化学工程,不仅是一种技术的应用行为,同时也应该被视作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应该技术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考虑。

二、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

一是化学工程中使用到的原材料,大多数都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们对健康具有一定的威胁。甚至,有些化学原料无色无味,可以使人在不察觉的情况下吸入或接触到,从而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危险化学原料应该具有醒目的危险标志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都应得到妥善处理。有些危险化学品,可以通过冷藏压缩,密封保存等技术手段来降低和消除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运用专业的技术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刻不容缓。

三、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在化学材料的生产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保证整个生产线都达到科学工艺的要求能够减少工程事故和对环境的危害。一是通过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生产过程环节的危害,使其在每个生产过程中的操作都符合相应的规范,对于一些故障能够妥善处理。二是运用技术手段对每个生产环节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要有完备科学的三废处理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一)治理和修复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对化学工程对环境的污染应该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但是,有些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运用目前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对环境的污染已经造成,都可以运用相关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后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一是必须对环境污染工程进行详细分析,找出污染源,确定污染物,最终制定相应措施对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二是修复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应该充分考虑到周边公共建筑和相关人群的敏感度等因素,建设修复设施不得对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二)构建化学工程伦理的制定和实施方法

一是化学工程伦理的制定和实施要比一般工程更加严格,确保化学工程的规范和安全;二是对化学工程伦理的监督和执行也要高于一般工程,敢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取得公众对于化学工程的信任。三是化学工程师应保证化学工程科学合理的论证和设计,全力参与、全程跟踪化学工程活动,同时对化学工程的每个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从而降低化学工程风险,保障化学工程合伦理性。四 是工程决策者应该根据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制定不同的备选方案,选择合适方案,实现工程最优化。五是政府部门应该在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化学工程中的每个参与者进行监督,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监督和管理化学工程的实施。六是公众是化学工程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主体,有权监督化学工程的运行和实施,扞卫自身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并对化学工程的负影响,提出正当的伦理诉求.。

化学工程是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化学工程伦理规范应该在原有工程伦理规范的理论框架下,同时结合化学工程理论来构建。通过技术了解危害,规范操作,对可能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同时,任何一个工程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那么就不应该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当然也应该受到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

通过管理,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相应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

规范伦理学范文9

关键词:专业伦理;师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 G451

基金来源: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教师专业伦理研究》(项目编号:2011C113)阶段性成果

教师的专业发展包括专业伦理(道德、信念)、专业知识(学科知识和教育知识)和专业能力(学科技能和教学技能),教师专业化发展应当是一种全面的专业化发展。市场经济下的功利主义教育思想的蔓延与渗透,教师的职业道德受到冲击,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一、教师专业伦理的特征

教师不是一般的社会成员,而是承担“教育”这一特殊社会职能的职业群体,因此他们不仅要遵守一般的社会伦理,也要履行由教育工作所派生出来的特殊伦理规范。所谓“专业伦理”,英文用“professional ethics”一词表示,中文翻译为“专业伦理”或“职业伦理”。一般认为专业伦理是“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一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① “教师专业伦理”即是指教师为维护职业声誉,在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一套基本的制度化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教师职业社会及其专业伦理性的集中表现。

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模糊、抽象、宽泛、理想化,重约束与要求,难以激发教师专业发展潜能。因此,以突出服务理念、专业精神、专业自主,并重在提升教师专业认同感为特征的教师专业伦理取代教师职业道德成为必然趋势。

二、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意义

(一 )教育的特殊性需要教师具有专业服务精神

教育是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及培训机构为受教育者所提供的一种劳务性、服务性的活动。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 专业的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社会服务。社会在给予专业工作者较高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赋予他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供令社会和公众满意的“服务”的义务。为此,教师必须在专业工作中表现出认真敬业、主动负责、热诚服务、精益求精的精神,即专业服务精神。这既是从事专门职业的专业人员的必备条件,也是衡量一种“专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②从我国目前师德状况分析,教师敬业精神缺乏、服务意识差、业务上不求上进、行为不遵守职业规范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教师专业化一定要在观念层面树立教育服务意识,培养专业精神,形成教师专业伦理。

(二)教师活动需要专业伦理进行伦理判断和选择

教育本身是道德性的活动,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教师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具有潜在的道德意义。在教育过程中,每个教师总是这样那样地影响着学生的成长,不是给予积极的影响,就是给予消极影响;不是自觉地施予影响,就是不自觉地产生了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每个教师都是德育教师。正如科尔伯格指出的,“教师有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从事的这些日常工作,就是教育活动。”英国道德教育家彼得斯也认为:“不管你是不是愿意,每一位教师都是道德教师。”

教师专业伦理要求教师应当自觉地从“伦理上”考虑教学,自觉地“将教学视为道德事业”,坚持道德是教育教学的最高目的,教学应当为其服务。教师要对自己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以及教学方法有伦理上的判断和考虑。

(三) 教师在的自和权利需要专业伦理制衡

教师是学生最好的“道德重要他人”,特别是中小学教师以未成年的学生为教育对象,其品性与态度可能对学生产生直接影响。教师在专业活动中具有自,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权力关系,这种自主和权力关系需要专业伦理加以限制和平衡,强化教师的自律来保障学生的权益。如何处理好这样的关系对学生的发展以及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伦理的审视。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都要以是否促进学生的精神成长为伦理尺度,凡是有违学生的成长的不良做法,都要受到理性的批判。

教师专业伦理可提供一个一致的准则与行为标准,即教师知道什么是可被接受的行为,以使其行为受到适当的规范,同时保护教师免于不利的批评,法律的等以至于丧失自,同时确保了教育对象和各方面的利益。

三、 教师专业伦理构建的建议

(一) 教师要建立专业服务精神

我国教育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历来强调“师道尊严”,把教师视为知识和道德的化身,处于中心地位,拥有绝对的权威。教育服务存在于教师与学生的平等交往中。在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形成与“专业”要求相匹配的服务伦理,即在“服务”理念的基础上形成教师专业伦理。在当前的师德建设中,一定要在观念层面树立教育服务意识,以此为根基,生长出教师专业化时代所需要的专业精神,形成教师专业伦理。

主动服务学生是教师作为专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意识。教师应了解学生的需要,针对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区别对待,为学生提供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教育服务不仅具有知识性,而且具有精神性、人文性。当然,教师的的教育服务有其特殊性“自主”是教师专业道德的特征,要求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具有独立判断与选择的能力,自主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建立教师的专业伦理规范

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一套行为规范,用来规约教师在执业行为中对他人的态度和行为,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将涉及包括学生、家长、同事、学校以及社区在内的人员,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事情要做?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有些事情该如何做?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过程中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建构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构建教师专业伦理中制定出一个外在的、控制的、合理有效的专业伦理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在专业伦理规范方面,我国有《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前者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法律条文中,与教师伦理相关的条文数量少,表述也比较笼统,如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后者对教师伦理的规定更全面、明确和具体。如分别对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师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进行了阐述。但针对的对象是中小学教师,不包括高等院校教师。而且一些行为规定较为抽象,难以评价,而且没有规定教师违反规范时的罚则,规范的操作性不强。

我国在专业伦理规范制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教师职业特殊性,彰显行业特色,形成于有别于其它专业的伦理规范。新的专业伦理规范应该在继承传统师德合理内涵的基础上,深入教师教育和教学活动中,了解研究教师现实的伦理观和实际行为,使规范标准详细、具体,可操作,要求适中、切实可行。

(三)建设教师专业伦理课程,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

我国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中,一般更注重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对专业伦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故相关的课程内容较少,教学形式比较单一。在目前的教师伦理建设的途径主要有:开展岗前培训,学习教师职业规范;方法主要是宣传教育、榜样示范、实践锤炼、说服教育。这些培训侧重于教师伦理宣传、缺少系统的伦理知识和道德推理能力的培养,学习效果差强人意,在大多数教师看来是缺乏实效的。

教师教育课程中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内容应向教师专业伦理转变,改变传统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教师个体崇高化的道德规定和要求,调整为适中的专业伦理要求,分清工作领域和个体领域,把对教师的要求限于教育专业领域,既利于教师的道德解放,又可促其专业成长。传统的教师伦理教育的开办讲座和进行学科教学的方式,能够帮助教师掌握相关的伦理知识。但伦理教育的重点不是伦理知识的传递而是价值与意义的构建。对于伦理理论的简单学习,未必能使教师应对复杂的教育实践活动。因此在教师改变自己的伦理行为和培训活动中,除了学科教学之外,实际上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方式,那就是案例教学。③案例分析法,情境体验法、价值澄清法和道德两难法等活动课程方式可以帮助教师通过情境体验,解读抽象的理论,同时学习如何分析现实问题,启发教师对教育教学实践的分析与思考,增强教师对专业伦理道德维度的感悟和理解,从对单纯行为的检讨提升为对教学行为背后的伦理意义的反省。

教育提供的是一项特殊的专业服务。随着教师职业吸引力和竞争的不断增强,在教师专业化进程中,需要关注和重视传统师德向专业伦理的转换,构建以专业服务精神为核心的教师专业伦理。

参考文献

[1]刘捷.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62.

[2]徐廷福.教师的专业服务精神及培育[J].中国教育学刊,2006(3).

规范伦理学范文10

【关键词】国内外 网络伦理 启示

国内外网络伦理学术基础研究比较

国外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早,早在194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维纳在其专著《人工智能的使用》中,就阐述了计算机伦理的基本问题、主要伦理案例和应用伦理的有效方法等,该书使他成为当之无愧的计算机伦理研究的奠基人;70年代中期,美国部分大学开始开设和推广计算机伦理课程;80年代,以詹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发表,标志着网络伦理研究进入了繁荣阶段。网络伦理道德问题日益引起各界人士关注,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开始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①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

我国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主要是通过译介西方网络伦理方面的理论著作和实践经验来探索性地建构网络伦理体系。1997年陆俊和严耕的《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一文开启了我国网络伦理研究的先河。1998年他们与孙伟平合著的《网络伦理》一书对网络伦理的内涵做了界定,网络伦理即“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并将其研究对象划分为三个类型:在网络使用和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网络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联而出现的交叉问题;由网络道德而引起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广泛地关注网络伦理问题,并开展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出版了多部著作。如刘云章的《网络伦理学》(2001)、鲍宗豪的《网络伦理》(2002)、徐云峰的《网络伦理》(2007)、赵兴宏的《网络伦理学概要》(2008)、周兴生的《青年网络伦理》(2011)等。总体而言,我国网络伦理的研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主要以西方网络伦理的研究为参照系;第二,网络伦理学科体系的构建尚在探索中,网络伦理的内涵、网络伦理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网络伦理的基本内容等都处于争论和探索阶段,且正经历着由译介西方的研究成果到探索与中国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相结合的过渡时期。

国内外网络伦理研究内容的比较

基础理论方面。国内外学者通常都强调网络生态伦理问题的“实用性”,将其划分到规范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的范畴,重点在于探讨制定何种规范性指导方针才能够将网络生态主体行为失范的问题予以解决。由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传统伦理学的规范、概念、理论为网络生态伦理的理论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基础,所以目前的网络生态伦理研究主要是依托传统伦理范畴对网络社会现象进行解读。诸如网络社会的义务、权利、公正、平等、隐私、网络社会主体的道德等。西方学者主要有三种主流经典道德理论,分别是权利论(以罗尔斯、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义务论(以罗斯、康德为代表)、功利主义论(以密尔和边沁为代表)。权利论强调权利是道德的基础,强调在网络社会中尊重个体权利,在网络社会中正当的行为是与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功利主义是为了每一个受到某一行为影响的人的最大幸福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有利于人们在网络道德各种冲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②我国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指导,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和研究的基本方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为基本的理论旨归。相对而言,我国的网络伦理基础研究比较薄弱。

具体内容方面。国内外网络伦理研究的共性内容主要有网络礼仪、网络犯罪、网络隐私权、网络知识侵权、网络犯罪问题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西方国家更注重信息自由,我国除了关注一些共性问题外,还对网络色情、网络政治民主、网络文化冲突与霸权、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基本原则方面。国内外学者主要是结合现实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进行思考。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巴格认为:人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价值观念并没有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变得过时。他提出了三条网络伦理基本原则。第一,为了防范不道德行为,可以鼓励遵守规则行为,惩处不道德行为;第二,采用真实、公正、诚实等一致同意的原则;第三,在禁止不道德行为的过程中应用以上原则③。我国的网络伦理原则主要是在借鉴西方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梅英提出的:网络生态主体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行善原则、无害原则等五条原则。④

具体规范方面。发达国家的政府和相关机构非常注重对网络伦理规范和准则的可操作性研究,积极制定各种伦理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国家的安全。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了“六种不道德行为”,英国计算机学会制定了“五条信息伦理准则”等,其中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是最有影响力的。除了伦理规范以外,发达国家还注重将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以使规范获得权威性和普通的约束力。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案》、英国的《3R安全规则》、韩国的《信息通信基础保护法》等。

在中国,2001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开始生效,它将“爱国、守法、公平、诚信”视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同年底,团中央等部门正式推出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求青少年“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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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伦理学根据其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哲学伦理学与实证伦理学两大部分,哲学伦理学又可称为理论伦理学,实证伦理学又称为应用伦理学。本文的探讨限定在哲学伦理学范围。

把伦理学放在哲学大观园里面非常恰当,因为伦理学离开哲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伦理学建构的基本概念都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去研究才能辨析清楚。哲学伦理学属于哲学,它为社会科学提供伦理导向,为社会发展提供伦理理想,为个体人生提供角色定位。哲学伦理学与哲学价值论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哲学价值论为哲学伦理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哲学伦理学最基本的概念是伦理与道德,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比较多了,但多数囿于词源分析而没有挖掘这两个概念的可能意义。伦理与道德是两个有密切关系的概念,但并不存在谁包含谁的问题。我们把伦理道德四个字拆开分析,首先存在的是“伦”这种社会现象,“伦”就是社会共同体的不同成员在社会结构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对这种社会角色分配的合理性的反思与辩护就出现了伦理。伦理就是社会之道,人们把对社会之道的认识与体悟现实化就成为道德。道德的本质就是伦理的现实化。现实化有三种形态:一是现实化为社会道德规范,二是现实化为个人道德品质,三是现实化为具体道德实践。个人道德品质又称为“德性”,具体道德实践又称为“德行”。伦理的本质就是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不同角色配置的合理性。哲学伦理学通过研究这种合理性并依据这种合理性演绎最佳的角色配置模式,然后运用这种模式去评价社会现实与引导社会发展。角色在这里指不同社会成员在不同情境下应然的行为模式。/

伦理总是对一定时空范围的社会共同体而言的伦理,我们把特定伦理适用的时空范围称为伦理时空。随着人类共同体的规模逐渐扩大,伦理时空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部落到部落联盟,再到国家、国家间组织,最后扩展到全人类。不同层次的伦理时空其伦理的合理性依据是各不相同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都分别作为相应情境中的角色配置依据。普世伦理存在的合理性是地球上全人类是同根同源的,我们把这种所有人都是同类的关系称为类缘关系。如果再将伦理时空扩大到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切生物,就形成生态伦理,那么其合理性依据就是所有生物都是生命,都拥有生命权,这种同是生命的关系称为生缘关系。如果继续将伦理时空扩大到宇宙中所有存在者,就形成存在伦理,其合理性依据就是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存在者都有存在权,这种万物同在的关系称为在缘关系。亲权、族权、身份权、人权、生命权、存在权,形成一个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演化序列。伦理关系的本质就是自我主体(self-subjects)与他者主体(other-subjects)之间的价值关系。自我主体是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主体,包括个体、个体组成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自我主体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同心圆,他者主体是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主体。之所以将价值关系客体统一作为主体是因为从存在伦理角度来看一切存在者都是主体。这样伦理关系就成为主体间关系,角色配置原则的制定就应该遵循协商对话、达成共识的步骤。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就是人类的认同意识不断进步的历史,是自我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也是不断将他者主体纳入自我主体范围的历史。从人类视角来看,有五大类伦理关系,即天人关系、己我关系、人我关系、群己关系、群类关系。天人关系就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己我关系就是个体不同自我之间的关系;人我关系就是自我与他者、我所在的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群己关系就是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包括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单位、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等关系;群类关系就是自我所在的群体与全人类的关系。这五大伦理关系的合理状态应当是天人互益、己我互知、人我互爱、群己互利、群类互助。//sixianghuibao/

道德是伦理的实现方式。道德的三种不同现实化形态,其起源各不相同。道德规范起源于原始人群的行为习惯,道德品质萌芽于原始人的准德性(准德性是指原始人具有的合群性与顺从性),道德实践脱胎于原始人运用意志控制自己的动物性冲动的成功经验。人性不是道德的前提,而道德是以塑造人性为依归的。人的本性不同于人性,人的本性是人作为生物人具有的属性。而人性是人已经成为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人所应当具有的属性。人性包括人的物性、感性、理性、德性、灵性。是否具有人性是区别社会人与人形灵长类动物的标准。人类文明史从人形灵长类动物具有意识的那一刻开始。意识是主体感知与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的能力。高等动物无疑也有心理活动,也有类似于人类的知、情、意,但只有人类有对自己心理活动进行感知与调控的能力。意识是人类认知、情感、意志、信仰等心理特质发展的基础。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不断自我确证、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的历史。而个体的生命历程也是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不断自我确证、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的历程。人类是未完成的x,而每个人则是未完成的x,个体的生命历程是人类发展史的重演。人生的终极目标就是成人(becoming best-being)。成人就是努力成为自己心中最理想的那个自我的过程。生命不息,成人不已。/

人的本性同一切生物的本性相同,都是趋利避害的。利是能够满足生物生存需要的价值对象,害是能够威胁生物生存的对象。道德的目的就是将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转化为人的为善戒恶的德性。善是符合特定道德规范的动机与行为,恶是违反特定道德规范的动机与行为。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并不总是一致的,善的动机可能产生恶的效果,恶的动机也可能导致善的效果。评价行为的善与恶,应当将动机与效果分别对待。

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社会的角色配置形态,而角色配置形态作为伦理思考的对象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伦理思考的深度。伦理思考的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特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设计的合理性程度。道德规范本身的合理性又决定了该道德规范约束下的社会成员的德性的健康性。不合理的道德规范本身将激发人的虚伪性或者叛逆性。一个处于剧烈转型期的社会,不同的伦理时空交错,不同的道德规范同在,导致人们迷失善恶的可靠标准,从而出现所谓“道德滑坡”、“伦理沦丧”等现象,这说明在转型期尽快促成伦理共识的形成、尽快制定基本道德规范是非常必要的。//html/jianli/

规范伦理学范文12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现代文明的昌盛,伦理学到今天已经由一个单一的学科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不同层次、不同分支的学科体系。到目前为止,伦理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元伦理学、伦理学原理和应用伦理学。其中伦理学原理是伦理学的主干学科。一谈到伦理学,人们通常想到的就是伦理学原理,更重要的是自古以来大多数伦理学派和伦理学家都从事伦理学原理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理论伦理学家们研究的问题归结起来可划分为价值问题、德性问题、情感问题、规范问题四个方面。

研究价值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价值论,主要研究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至善,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价值原则。在西方,从古希腊一直到近代,价值论主要研究道德价值问题,大约到19世纪末则迅速地拓展了研究范围,不仅研究道德价值问题,而且还研究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等价值问题,并研究一般价值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价值论研究日益兴盛,今天已经成为世界研究价值论的主要阵地之一。

研究德性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德性论,主要研究什么样的品质是德性,什么样的品质是恶性,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德性原则。在中国,自古以来都重视德性问题,德性与道德问题没有明确的区分。在西方,德性问题是古代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到了近代则随着规范论的兴盛而被忽视或被边缘化。由于现代文明问题的凸现,当代西方一些伦理学家力图复兴德性伦理学以克服现代文明的弊端。在德性伦理学复兴的推动下,德性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西方伦理学研究的热点。

研究情感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情感论,主要研究什么样的情感是道德的或善的,什么样的情感是不道德的或恶的,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情感原则。在西方,至少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开始重视道德情感问题的研究,中世纪一些哲学家(如奥古斯丁)出于阐释和论证基督教教义的需要也研究道德情感问题,近现代的沙夫茨伯利、哈奇森、亚当斯密、休谟等一大批哲学家更是十分重视道德情感问题的研究。我国自古以来不太重视道德情感问题的研究,这方面的成果相当少,以至有学者呼吁要“敞开伦理学的情感维面”[1]。

研究规范问题的伦理学可称为规范论,主要研究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以及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规范原则。西方伦理学开始研究规范问题是在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到中世纪,伦理学十分重视义务问题,包括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近代以来,伦理学不仅重视义务问题,也重视行为原则和责任等规范问题,而且,规范问题也成为了中外伦理学研究的中心。直至今天,规范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伦理学关注的最主要问题。

价值论、德性论、情感论和规范论所关注和研究的是人生的四个基本方面,即目的、品质、情感和行为。它们分别从这四个方面解释和回答人生问题,并给人生提供伦理学原则。人生的这四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研究这四个方面的四个学科也因而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研究和回答人生的伦理学问题。

二、我国三十年来伦理学原理教研的基本特点

回顾30年的历程,我国伦理学原理教学和研究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优势,但由于起步比较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西方相比较,我国伦理学原理教学与研究就其主流而言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以规范论为研究的重点。西方伦理学除了研究规范论问题之外,自19世纪末就开始重视价值论研究,德性论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受到关注。我国过去30年特别是前20年的伦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是道德的原则、规范等问题。价值论、德性论和情感论在伦理学研究中虽有所涉及,但不太受重视,而且基本上是围绕或从属于规范论的。

二是以社会道德问题为研究的中心。当代西方伦理学研究的内容比较广泛,从社会道德到个人道德,从个人道德到个人人生都纳入了研究的视野。我国过去30年特别是前20年的伦理学主要关注社会道德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以及当代中国现实的道德问题。这方面的成果突出,影响很大,形成了明显的中国特色和优势。但我们对个人道德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道德以外的人生及相关社会问题关注不够。

三是以集体主义为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自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伦理学研究虽然出现了社群主义,但立足点还是个体,基本倾向还是个人主义的。我国过去30年的伦理学研究就其主流而言是以集体为本位、以集体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并以为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特别是其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提供论证、辩护和宣传为主要使命。

四是以集体主义的规范论为主要教学内容。我国过去30年的伦理学教育与伦理学研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主要内容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阐释道德现象,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历史演变及其规律,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及其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的合理性提供论证和辩护。

三、我国伦理学原理教研的未来走向

过去30年,我国伦理学教研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历史性巨变和世界文明交互作用不断加强的新形势,我国的伦理学原理教学和研究也将出现一些新趋势。

就伦理学原理研究而言,我国未来将会发生以下一些主要变化。

一是研究范围将会从注重规范论走向同时注重价值论、德性论和情感论。近十多年来,我国伦理学整个学科研究的范围在扩大,未来这种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就伦理学原理而言,除了要进一步重视规范论的研究之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会加强,特别是德性论会进一步受到重视,对情感论的关注度也会提升。

二是研究内容从注重社会道德问题走向同时注重个体道德,从注重道德问题走向同时注重社会公正和人生幸福问题。随着我国社会问题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化,个体道德方面的问题凸显出来,伦理学原理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体道德问题的研究。除道德问题之外,伦理学原理研究还会更加重视人生的重大问题,如“人应该怎样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或幸福生活”、“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等困扰当代人的问题。

三是研究方式将会从自选研究、个体研究走向专题研究和合作研究。随着政府对科研的重视和加大投入,我国的伦理学研究将会得到更多的项目经费和学科建设支持。这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伦理学研究正在出现的专题化和基地化趋势。未来伦理学的重要课题和重大课题需要得到政府资助才能进行,过去那种单凭兴趣研究的方式需要改变。与此相关,我国伦理学研究目前已出现的集团化、基地化的趋向也会进一步凸显。集团化和基地化与专题化相结合,会促进合作研究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会促进不同研究基地内部、基地之间的分工合作,形成伦理学研究集团优势。

就伦理学原理教学而言,我国未来也会发生变化,这主要体现在:除规范论外,还会兼顾价值论、德性论、情感论等方面的内容。伦理学原理教材和教学要尽可能系统地给学生传授伦理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一般价值原则、德性原则、情感原则和规范原则。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丰富伦理学原理教学和教材内容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戴茂堂敞开伦理学的情感维面[N].光明日报,2010-03-14(003)

责任编辑:段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