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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税务管理

时间:2023-06-02 10:00:09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风险 内部控制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概述

税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涉税过程中,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相关规定,致使企业未来利益受到损失,包括法律制裁、形象损害及财务损失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指因成员企业的税务风险而导致企业集团整体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经营活动中涉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而未缴、少缴税款,导致企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纳税信用等级降低等;

(2)企业经营活动中涉税事项错误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而多缴税款,导致企业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流出等;

(3)企业经营活动中涉税事项没有用足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款或未享受税收优惠,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等。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管理不到位,成员企业产生税务风险,导致企业集团产生税务风险;

(2)成员企业没有按企业集团要求进行税务管理,成员企业产生税务风险,导致企业集团产生税务风险。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目标

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下,用足、用好现有税收政策,降企业集团税务成本、防范税务风险;在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前进行合理筹划;事中实时监控;事后会计处理符合准则及相关法规;准确核算、申报、解缴税款;涉税事项及资料登记、备案、保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一)未建立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岗位不健全、执行工作不到位

企业没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风险管理目标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岗位。企业集团组织由于架构复杂、管理流程长、成员企业多,若没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难以发现成员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即便母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岗位等,但成员企业税务管理岗位还兼职其他工作,涉税工作仅为核算、申报税款,没有发挥税务管理岗位应有的政策研究、税收筹划等职能,没有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业务中。部分成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甄别涉税事项、选择适用政策、计算并解缴税款等,无其他岗位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审核,不能及时发现税务风险。

(二)税收政策学习不及时、理解执行存在偏差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税收法律法规随之不断完善更新。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繁杂,部分法律法规表述模棱两可,且税务机关存在自由裁量,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把握不尽相同。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或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也未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政策条款如何理解执行。新税收政策已久,企业仍按原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或企业对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理解存在出入;或母公司已将新政策结合本企业具体经营情况进行解读并下发到成员企业,成员企业理解执行偏差;或母公司解读的政策与成员企业当地税务机关把握存在出入。上述因素致使企业未缴、少缴税款,导致企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降低纳信用等级等风险。

(三)税务管理制度、流程不健全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各环节均可能涉税。企业内部未建立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或未随生产经营业务及税收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制度及流程。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涉税关键点未在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中具体明确。例如,企业采购环节,合同签定时税务人员未参与,对供货单位资质、发票取得时间、发票形式等未在合同中约定,导致不能取得或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取得开具不规范的发票,增加了沟通成本等。企业生产期间,税务人员没有亲临生产一线,对于产生的材料损失原因不加区分进行处理,导致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列入了正常损耗等,致使企业产生税务风险。销售环节促销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却进行了税前扣除,给消费者的奖励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等。

(四)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筹划、重大交易税务安排不当

企业集团存在较多的内部关联交易、重大交易,在追求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时,可能会牺牲个别成员企业利益。在此过程中,税务人员对于法律、税收政策、会计处理、各地方税收环境等方面情况掌握不全,将导致税务检查、稽查,致使企业集团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企业集团若存在境外成员企业,对于国际间税收协议不掌握,致使做出了不当的税收筹划或重大交易安排,将导致企业集团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五)税务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众多,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母公司无法实时有效获取各成员企业涉税信息,母公司收集成员企业涉税相关信息,通过电子表格形式下发收集,工作量大,把原本用来分析问题、识别风险的精力耗费在收集汇总数据,却无法及时分析识别税务风险。成员企业也无法借助信息系统识别税务风险,仅依靠人工分析、经验判断,难以实现高效税务管理。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措施

(一)建立、完善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和方法

母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部下设专门税务管理模块,成员企业设立专门税务管理岗位。通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企业采购业务、生产业务、投融资业务、销售业务等税务风险进行识别。上述过程中,可以参照税务机关评估体系,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形成适用于本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例如,设定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增值税收入变动率等关键指标,定期对成员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对于指标异常企业要求出具税务风险自查报告、邀请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税务风险评估并出具税务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提出税务风险改进建议。

(二)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应对机制和措施

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区分可以承担的风险、必须规避的风险、可以转嫁到外部的风险等。针对必须规避的税务风险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税务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建立、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及沟通机制

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使母公司能及时收集到各成员企业涉税相关信息。各成员企业能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税务风险识别管理。同时,要加强与中介机构、咨询公司、同行业、上下游企业的交流沟通,收集相关信息,总结形成案例、经验。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尺度。定期主动邀请税务稽查进驻企业进行指导。

(四)建立、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后续监督整改措施

税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税务风险评估指标。针对风险评估指标异常的成员企业要督促整改。针对邀请中介机构现场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的企业,要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四、结束语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是保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审计指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形成一套适用于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促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2

【关键词】节能 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建议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3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也由单一的一元化经济形式向兼并重组、多元多样化方向过渡,新兴集团性经济体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集团性企业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业,其对外经营的经济实力、生产效率、市场的占有率与扩张率等显著增强,其在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运作机制与对资金的调度能力,以及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上的税收筹划也都优于单一独立性企业,并且集团性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更是在逐年增长。但也有部分集团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税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与税收秩序,同时也发现与暴露了税务部门当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 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xx〕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 “ 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性行为。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4

本文以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理论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建议,以指导集团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效的控制税务风险。

本文首先对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了概述,分别对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基于 A 报业集团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别从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信息与沟通、以及税务风险监控与反馈五个方面,对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 A 报业集团当前存在的税务风险;最后,对完善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建议: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建立健全税务培训机制以完善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准确识别 A 报业集团在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健全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完善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以及建立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汇报与监控机制。

关键词: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时、准确地识别和控制风险已成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在我国税收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少缴纳了税款,遭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惩处,不仅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而且对企业声誉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没有充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明确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和步骤,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方法与技术,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报业集团由于受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响,其内部控制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尤其是在税务风险控制方面,一方面,大部分报业集团均未设立独立的税务部门来专门处理涉税事项,集团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薄弱,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侧重于事后核算,导致集团由于对涉税事项处理不当面临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务院2009年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产业提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其重点推进的文化产业中的出版发行、印刷、广告等活动均属于报业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1],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变动比较频繁,导致集团由于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承受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本文以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理论和A报业集团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尝试从税务风险控制环境、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信息与沟通、以及税务风险监控与反馈这五方面对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建议,指导集团更科学合理的控制税务风险,亦为完善其他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供参考。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在 2002 年连续发生“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出于对大公司及事务所信用的担忧,美国颁布了《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或《SOX 法案》)。该草案首次强调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全面要求,尤其是404 法案,要求企业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对当时很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尽管当时很多企业意识到税务风险这个问题,但是对其有清晰理解的并不多,而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就更少了。企业税务风险的研究真正兴起于 2003 年美国 COSO 颁布《企业风险管理》草案的之后。

澳大利亚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它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动,会计核算制度发生变化等,由于这些因素是企业无法掌握和控制的,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际上是对内部原因的掌控,即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从而合法纳税,并规避税务执法机关的检查以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他的这个观点与国内的税收筹划定义相类似[2].

Donald T. 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内部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使自身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3].

Tom Neubig(2004)认为,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就应该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投资活动进行系统科学的审查,通过对涉税事项的事前筹划与安排,在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情况下,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实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4].

Lourens, Christine M(2007)认为,提高公司内部之间的沟通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同时,利用SOX框架,公司就可以制定一个可靠的计划[5].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企业集团 所得税 纳税筹划 企业财务

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具有全局意义的战略性活动,主要通过合法地纳税筹划方式,将企业集团下属各个企业的投资收益进行有效整合,最大程度上避免额外的税务支出,以期能够确保企业集团的税后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最为有利的保障。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是企业集团发挥经营管理协调作用的重要保证。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由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所组成。本文通过探究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最优途径,从而体现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使得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能够减轻税务负担,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情况。

一、企业实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分析

1.有效控制所得税的纳税风险。企业的纳税成本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完全的现金性,另外一个就是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对于企业本身而言,现金的调度有着一定的约束性,在纳税支出方面严重缺乏弹性。而一个大的集团是由很多个企业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纳税现金流量的安排与筹划方面,比单个的企业更具弹性,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成本,并且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规避纳税的风险。

2.实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优化集团财务管理。有利于企业集团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整合优势,确保企业集团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行,能够充分体现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协同作用与市场竞争优势,实现1+1>2的协同成果,以促进企业集团实现价值最大化。由于企业集团是由多个企业所组成,组织结构相对复杂,集团旗下的每个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活动,都会对集团的财务管理目标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集团实行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具有全局性和统筹性,要站在企业集团的战略发展角度,来实施所得税纳税筹划,最大程度上起到降低纳税成本的效果。

3.综合考虑外界各种环境因素对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目标制定的影响。企业集团在制定财务管理目标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所制定的目标必须具有可行性。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经营的相关成本与收益,以及企业集团的利益相关人的需要。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建立在企业投资收益成本、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的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之上。现代的企业通常会利用国家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税率差异等手段来实行所得税纳税筹划,这样可以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对于企业集团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以及培养依法纳税的法律观念也有着很大的作用。总而言之,现代企业集团实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在最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为企业争取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二、企业集团投资纳税筹划

一个企业要想不断地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进行有效的投资。投资是企业延续与发展的重要手段,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此期间,需要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对投资行为的影响。企业集团通过并购其他企业,或是建立新的企业之后,将项目投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投资融资的减税免税政策,以期实现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这种方式就是所谓的企业集团的投资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成立初期,都会涉及到机构组织的形式选择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趋于多元化,每一种组织形式都会有不同的税务负担。企业可以通过实行纳税筹划,并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选择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以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

2.对投资行业的选择。我国的税法对于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业的选择时,一定要多方考虑外界因素,来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行业,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目前,我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能够合理调整自身的组织结构。为了更好的发展壮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多元化投资。并且通过有效利用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3.投资方式的选择。在企业的发展规划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现在的企业集团非常注重资本运作和企业重组,在投资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进行货币交易,或是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来进行等价投资,以实现企业的资本运作和企业重组。我国的税法明确规定,通过无形资产,或者是企业的不动产进行投资交易的,可以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同时也需要承担等价的投资经营风险。以该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可以不对其征收营业税,但是一旦将所有股权进行了转让,就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要求,缴纳企业所得部分的营业税额。另外,如果投资方是以土地等有形资产投资入股,或者作为联营的资本条件,之后又将土地产权进行了转让,因为这种行为与出售房地产的行为有所不同,期间并没有获得转让土地产业所得的收入,是一种具有投资性质的经济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法要求,可以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进行投资区域的选择。为了确保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我国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专门针对一些特殊地区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当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在我国的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都实行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着重研发高新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技术,全面促进我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大大地提升我国的科技生产力水平。鉴于我国税法对于特殊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可以在核心企业所在地实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向该区域进行全面投资建设,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为企业集团的税负减轻压力。

三、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企业集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对存货进行发货时,通过加权法、个别计价法等方式,计算出企业的运营实际成本,以期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利润和存货股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形式与财务状况,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比如,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如果在物价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下,企业就应该选择加权法来进行成本计算。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固定资产从生成到投入使用的过程中的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转移,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应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排除在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特点,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时候,企业会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使得企业可以延期纳税。

3.企业经营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的经营收入不仅是企业盈利的重要因素,还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更是企业确认其他税额的关键。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来制定销售方案,并选择合适的经营收入确认方式,最大程度上延迟经营收入的确认,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4.选择合理的费用列支方式。在企业费用列支方式的选择上,首先要使得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补偿,其次要尽可能预计企业的损失情况和成本费用情况。

四、结语

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具有全局意义的战略性活动,主要通过合法地纳税筹划方式,将企业集团下属各个企业的投资收益进行有效整合,最大程度上避免额外的税务支出,以期能够确保企业集团的税后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最为有利的保障。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是企业集团发挥经营管理协调作用的重要保证。要全面落实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首次必须找出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这是企业集团成功实施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性问题。通过研究和分析刘锦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找出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最有效途径,并根据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行为、投资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集团实现效益最大化提供有利的保障,以期能够实现企业集团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在最大程度上减轻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杜永奎.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6

正视这些风险,在其发生之前不加以防范,其结果可能是筹划失败,给企业集团带来更多的损失。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类型

(一)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集团在现有条件中只有其中主要条件或大部分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对部分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进行变通或从会计政策的选择上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如果变通或选择的“度”把握不当,企业集团就有可能为此承担追缴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信誉诚信风险。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地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给企业集团以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心理风险。税收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原因分析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

(一)政策的变化。企业税收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高度相关,国家政策分析是税收筹划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国家政策具有时空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改变了的经济环境,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取消或改变,新的政策不断推出,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样,国家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税收筹划的失败。

(二)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地讲,税收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避税或偷逃税。

(三)税收筹划考虑的税种不全面。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使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税种的税负而使整体税负增加。还有的税收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等,从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利益受损。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条件执行不到位及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带来风险,需要我们制定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由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规避和控制的。当然,风险也是机会点,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种损失和成本的支出,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一)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我们应当意识到,由于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集团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而且每个税收筹划方案并不是尽善尽美的,随时都会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远远不够。企业集团中的企业间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

(二)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和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不违法。在实际操作时,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和产业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也可同该国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多接触,可获得自己有用的信息,例如文件准备、法律程序、执法情况、惯例、未来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发展趋势,或者主动与本国著名高校和研究院合作搞研发,这样可以获得先进技术又随时符合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导向。因为这里面许多专家是国家政策的建言者或政策制定者,他们通晓国家政策并可以给企业集团献计献策,使其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税收优惠、投资并购优惠的陷阱。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7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控制

一、前言

税务风险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对的,无论公司规模如何、从事何种行业,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税务风险。而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有时候甚至跨多个地域和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税务风险的来源就更为复杂。并且由于集团公司在财务体系上的联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机构发生税务问题,就会波及整个集团,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因此,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防控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将针对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展开风险,以期能够对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规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团公司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所谓税务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或者少纳税。这种情况通常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款,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集团企业来讲,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必须要避免的,而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有效防控,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必须首先明确当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成因,以便对症下药,做到有的放矢。从税务风险的成因来看,大体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而内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种要素综合构成的。

1、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内部原因

(1)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型集团公司普遍缺乏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应涉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问题,对于集团公司而已,由于其由多个分支机构组成,其各部分能否良好的运转,主要在于制度控制。可以说,企业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管理体系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普遍缺乏完整的税务风险防控系统,一旦集团公司中的某一个部门活环节出现税务风险,整个集团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并可能由此陷入信誉危机,影响其在证券市场上的形象,而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2)人员素质难以满足风险防控要求

目前,大多数集团公司都设置了风险控制岗,有些还设置了专人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但是,由于从体系上对税务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税务风险评估人员对税收和相关财务法规缺乏深入理解,在具体流程的操作上也缺乏规范性,很多工作都是做表面功夫,难以从根本上防控住税务风险。

2、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外部原因

(1)国家政策调整引发税务风险

由于我们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在政策上相对缺乏稳定性,税收政策调整十分频繁。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总是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而税收政策的调整将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税务人员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动情况,极易在运用中发生偏差,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目前有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税务执法主体,彼此之间在执法上存在很多重叠和冲突之处。如在收入确认上,税收、会计准则和合同法三者的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期纳税金额等指标都会有所不同。企业一旦遇到这类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涉税业务调整,极易违反某一法规的规定,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三、集团公司税收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

1、规范税务风险评估流程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评估过程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风险控制效果。因此,集团公司税务风险防控应密切做好流程管理,对集团内部的各涉税环节和具体事项进行严格准确的评估,充分利用各类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力求全面、系统的掌握税务风险的动态发展情况,提高企业风险评估水平。

2、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细化和强化与税务风险相关的制度和规范,以便使得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有章可循。其次,要提高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落实各项权利和责任,实现对税务风险的全过程控制。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前文我们已经分析过,税务风险防控涉及企业内外部多种因素,因此要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必须获取大量的相关信息,这里就有必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能够大大提高风险控制人员收集各类信息的效率和效果,从而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4、强化对税务风险的监督

税务风险防范的另一个关键在于有效的监督。由于税务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很难被充分预计到,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难免会遗漏一些要素,这就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来跟进。具体到实践中,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密切监控,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四、集团企业税收防控的对策和措施

1、提高集团公司税务风险评估水平

首先,要立足企业内外部环境,对各类影响要素进行准确细致的评估,以便有效的识别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其次,企业在某些特殊经营区间内,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如企业在新领域进行发展的时候,应就该领域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其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明晰企业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并对这些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妥善的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再次,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多层次全方位的对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从企业所处的政策税收环境、行业竞争情况等方面入手,提取宏观和战略层面上的税务风险影响要素。而企业基层负责人则应从具体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方面来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通过这种多层次的风险评估和识别方法,能够使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相关风险信息,以便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此外,对于集团公司的重大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和项目施行,相关部门应同步跟踪防控风险。企业管理层、财务部门以及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要同时做好对重大事项的动态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避免企业在重大决策上的失误,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

2、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制度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风险一旦转行为现实危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股价下跌等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集团内部建立一整套风险预警制度。企业财务部门和各个分支机构的相关涉税部门应定期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指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目前面临的税务风险,并从整体战略和决策上及时的规避和化解重大税务风险,以维护集团运营的稳定性。在预警报告的时间上,可以根据整体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予以区别,在政策变动较大的时期,可以一个月或者每季度出具相关的预警报告,而在政策和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时期,则可以每季度或半年出具一次预警报告。在有重大经济环境变化或重大政策出台的情况下,各个机构和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就该事件或政策变动做出相关风险预期。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风险预警制度,能够使企业对现有经营状况和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做出充分的准备,以便及时作出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和控制决策,降低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

3、完善税务风险应急措施

由于税负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且无法消除,因此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先进的控制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遭遇税务风险,最为需要的还是一些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因此,集团公司有必要针对税务风险的特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出一些具体的应急措施。如某次税务检查发现企业因会计核算失误造成偷税事实,企业就不得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而如果偷税事实本身较为严重,已经达到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企业就有必要采用公关手段说服税务机关相信企业偷税行为是处于过失,而非主观故意,从而降低企业的商誉损失,保全其声誉和维持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相对稳定。

4、借助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

由于集团企业在人员专业素质上有所欠缺,因此很难做出较高水平的税务筹划计划和相关风险管理方案。针对这一问题,集团公司可以更多的借助一些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专业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不但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而且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了解,借助他们来进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减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一方面,专业的税收筹划机构能够作为外部监控人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综合全面的缝隙和评价,另一方面,专业税收筹划机构能够行使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部分职责,更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税收风险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刘庆国.简论公司税务风险及防范控制[J].商场现代化,2008(30)

[2]尹淑平,杨默如.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及管理系统构建[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0)

[3]王红.刍议企业税收风险[J].中国外资,2009(08)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8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资源采选、加工制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医疗、学校事业单位等多行业经营,年实现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涉及税种多样,业务形势复杂,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量大,在税务核算及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2010年集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始建立全面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如何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之外更多的研究。

1 税务会计核算工作

集团公司每个单位根据业务的复杂性,有单设税务会计的也有其他会计兼税务会计的,大的单位设置有税价科。税务会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具体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工作。税务核算同财务会计核算紧密相连,不可能将税收的核算分录每笔都单摘出来,因此每个会计的核算工作中均包含有税务会计工作,主管会计对每项核算进行审核。

集团层面设置了税价管理单元,负责集团本部税务核算及汇总纳税工作。每月对分公司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金统一通过内部银行将税金先收缴到母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统算后再向税务机关缴纳,通过汇总缴纳实现盈余补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上日常工作包括税收政策的整理传达,对集团内部涉税问题进行答疑,对疑难问题咨询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上要求涉税的共同事项的同税务机关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对集团成员单位涉税中介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掌握内部单位税收稽查事项,对共性问题同税务机关进行政策沟通。

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税务会计核算上可以看出,税务会计师主要的工作是围绕纳税申报开展核算工作,没有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的作用。税务会计师的核算工作其实贯穿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要将税务会计师在核算中的指导作用发挥出来需在业务流程上作出规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会计核算和税务会计核算通过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使之有机结合,在业务核算过程中,税务会计人员对涉税会计凭证、报表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会计人员组织培训,建立财务部门全员税务风险控制体系。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税务会计师应加强对业务的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运用税法避免企业额外税收负担:

一是避免与会计核算相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如兼营业务单独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等;二是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三是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在扣除项目、调整项目、抵免项目等方面取得应享有的权益。

2 企业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和避税在出发点上有本质的区别,企业税务筹划出发点是在合法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活动降低纳税的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企业税务筹划首先依法原则,全员参与,全面整体规划,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不以降低税负为目的。企业税务筹划应服务与战略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企业整体利益,建立良好的纳税记录,创建良好的税收环境。企业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低税收风险目标,实现纳税综合成本最优状态,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目标,维护企业的信誉。避税的出发点是为了降低有形的纳税支出,以减少纳税为目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综合成本的增加。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税务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在筹划的组织保障上,集团大的决策上要经过财务部门专业的税收咨询,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成本,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积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作为大型企业集团应设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师人员,而不是将税务核算人员等同于税收筹划人员,应由专职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分析企业税负产生的根源,从源头做好税务管控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但要节税、利用优惠政策,可以将工作更前移,研究税法的基本精神去争取专项的本企业的税收优惠。

3 企业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含于企业管理之中,首先遵循合法的原则,从企业开始到结束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全员参与,事前规划,通过税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纳税风险,控制纳税成本。按照管理的概念税务管理其实就是对企业涉税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应更加将其系统化,建立税收管理的组织结构,将税收管理从税务管理制度、涉税业务流程、税务风险评估、考核与激励几个方面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

事前主要反映在税收筹划上,同时建立税收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事中的管理师税务管理的主要体现在日常性工作具体的纳税程序的工作上,建立岗位职责制约机制,加强业务的审核。统一税务管理,对共同税收事项统一税务,统一沟通,在过程中全面掌握所属单位情况;对涉税事项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集团公司将财务信息统一了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核算的异常,定期对成员单位进行风险自评和测评工作。所有的税务管理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考核政策上,没有监督考核任何好的管理最终都会流于形式,在集团层面通过监督考核进行反馈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最缺乏的就是激励政策,在技术开发费的归集、专项设备税收优惠上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而这些工作应将其纳入对税务会计师的激励考核上,才能为企业创造纳税效益。

在税务管理中,除加强税务会计师的作用外,还应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将越来越重要,通过外部程序的开发同企业财务核算软件实现对接,直接生成纳税申报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诉求。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也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改正错误。

4 税务稽查的应对

税务稽查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大部分的稽查工作会使企业补缴税款,同时税务稽查也不断促使企业改进核算,堵塞管理的漏洞。对企业集团来说成员单位多,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税务稽查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税务稽查选案、立项、进驻、沟通、结案的全过程各环节都应重视信息的沟通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为避免作为异常户被选,要定期进行自查,了解同行业税收负担率,同本企业进行比较,出现差异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同主管税务管理机关沟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纠正,即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在涉税资料的管理上企业要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认真整理、装订、标识、保管。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及时沟通,基层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争取更高层次的对接,对企业使用政策依据充分沟通达不到效果的,依法采取行政复议及法律诉讼手段。

5 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作用及意义

(1)税务会计师从宏观上能够降低国家的征税成本,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从微观上在企业中可以对税务会计核算起着指导和具体核算的作用,通过税务管理工作,优化企业资源的配置,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纳税意愿,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企业税务会计师的定位。企业税务会计师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最低应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应设计经过税务会计师审核意见的流程,其所发表的可能没有权限对管理部门不直接指挥,但是通过其意见可以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对违法的行为应具有否决权。

(3)坚持社会资格认证体系。目前经过国家专业权威部门组织培训、考试、认证的税务会计师填补了企业此类人才的空白,税务会计师应在推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后续教育及更高等级人才的认证,通过公开、公正、严格的程序认证的专业税务人员弥补国内此项企业专业人才的紧缺。

通过税务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对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由税务会计师进行税务规划及税务风险控制,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源,提高获利能力。企业有序的税务管理能够降低国家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的纳税成本,建立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取得外部的信任,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因此企业的税务会计师不管是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成本,还是对国家实现经济调控目标、完善税制、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9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给现行所得税政策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诸如纳税人如何确定、区域税收管辖权如何协调、相关税务检查如何实施等。同时,现行所得税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因素。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所得税税制及税收管理方面加以改进。

一、企业集团所得税税收管理上的难点问题

(一)纳税人及纳税申报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企业集团征税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在一般有3种征税方法:(1)由集团下属企业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税;(2)由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纳税人统一缴税;(3)由集团下属企业先缴税,然后由税务机关与集团再进行结算。由于企业集团纳税人的确定及纳税方式的多样性,究竟应把集团还是其下属各个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为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事实上对企业集团纳税形成两种情况:如果由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这同一般企业无任何区别;但如果以核心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也就意味着集团的非核心企业所得应汇总至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将进一步涉及到是由集团成员先就地预缴再由核心企业汇总清算,还是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的问题。如果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那么就存在是对成员企业所得按各自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核心企业适用税率统一缴税,以及税收如何在地区之间划分等问题。

(二)计算方法问题

内资企业对外(指到国内的其他地区)投资,从国内的联营、合资企业取得利润,由联营或合资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者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分回的利润应按投资方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扣除。内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缴所得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分回利润纳税处理上不一致,即外商投资企业对分回利润采用免税法,而内资企业采用抵免法。(2)当联营合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时,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在计算补税时减免税应视同纳税抵扣,但在计算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时是按法定税率还是按实际税率计算纳税,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3)投资方如果有亏损,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余下利润部分再予以补税。如果投资方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有需要补税的利润和不需要补税的利润,应先用需要补税的利润来补亏,不足部分再用不需要补税的利润补亏。但如果先用不需要补税的利润补亏,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亏损弥补优惠的取消。

(三)区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

近年来,随着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大多数企业集团将其总公司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以便利用其市场信息、交通、通讯、人才技术和政策优势,而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在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企业集团可充分使用其定价权,使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货物销售行为一般都平进平出,没有增值,这样增值额、总收益实际归集在总公司所在地,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分配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因而这些地区可以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集团的发展。这种做法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发生扭曲,不利于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也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不但运用合法定价权将税收集中缴纳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甚至对销售其货物的非分公司或子公司,也运用非法手段如提高批发价格而同时向销售商支付销售费用等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种局面下,不但分公司、子公司销售大量货物无增值税可缴,且由于销售收益集中于总公司,导致分公司、子公司也无所得税可缴,对于此类现象,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反应强烈。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这类销售行为采取核定销售额进行征收的办法,实际上是把税收征收管理权扩大为税收管辖权。这种核定征收的办法理所当然地引起企业的强烈反对。同时,由于影响到相当规模税收收入的归属,影响到不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的分配,也引起了企业集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争议。

(四)应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由于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纷纷增加向这些地区的投资,这就存在着企业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在期末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失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和损失;但按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需待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

(五)税务检查的实施

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税务检查的难点,主要集中于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检查,尤其是对于一些上市公司而言。首先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认定,虽然通过企业纳税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出有些公司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但从这些资料中却很难得到有关关联人员及其关联交易的信息;其次是间接关联关系的存在,间接关联关系如由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同一母公司的并列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等。这种关系往往极其隐蔽,给税务检查带来不便;再次是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认,价格是关联交易的核心问题,会计准则虽要求企业披露定价策略,却没有规定定价方法。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与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矛盾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本身的弊端

1.差别比例税率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33%、27%和18%的比例税率。一些原本适用18%或27%比例税率的小企业,被购并后,要按照并入的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即33%统一纳税,这相对增加了被购并企业的税收负担,致使其对购并产生抵制情绪;由于购并企业并未因此得到税收方面的好处,就可能削弱其对扩大规模、组建企业集团的积极性。另外,这种差别税率使得一些小企业为了享受较低的税率而不愿走规模经济的道路;而一些大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也化整为零组建若干个规模较小的企业,这必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我国大企业集团战略的施行。

2.重复征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独立公司所得税制,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独立课征。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在企业层次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个人层次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1)抑制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企业难以较好地筹集资金,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不利于企业更多地选择股份制方式筹资,抑制了企业规模和股权的合理变动,不利于企业并购重组。另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都保持着独立的法人地位,按现行税法规定,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比例为100%的,由控股成员选择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对不是统一合并纳税的企业如参股企业,则存在着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3.税收流失。一方面,一些地方、部门往往以促进企业改制为由要求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成为被要求开减免税口子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的破产、合并、兼并、分立和股权转让中所发生的亏损处理、资产损失、债权和债务的承继、欠缴税款的追缴、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税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改组,有的企业为逃避欠税而脱壳分离,这些情况都造成了所得税的征管困难和所得税收入的流失。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仍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多;对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内外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这不仅有违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利于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联合、兼并,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且诱使一些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和弱化资本等方式,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按企业预算级次、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与支持发展企业集团的目标不相适应

1.不利于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在联合兼并的基础上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必然会改变原有税源和税收的分布,产生新的税收分配关系,带来利益的重新分割,也就意味着某些地方所得税收入的丧失。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企业重组,尤其是跨地区重组。这将导致市场的分割与封锁,阻碍资源的合理流动,使大企业优而不胜,小企业劣而不汰,不能顺利地通过购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这种隶属关系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不懂得规模经济真正含义的情况下,以为企业只要成立集团、上规模就可获得发展,靠行政力量搞“拉郎配”式的企业集团,最终造成企业的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2.对税收征管造成一定困难。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的企业购并,使税收级次发生变化。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购并活动十分活跃,打破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界限,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多元产权结构。这样就难以确认企业和政府的隶属关系,尤其是在企业集团中,有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母公司、子公司等许多层次,资金来源很难分清,其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对这一部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3.现行分税制下,企业所得税按不同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使得不同级次财政所属企业的联合和合并面临非常复杂的利益调整。不但中央企业难以与地方企业联合,甚至就连同省但不同县级财政所属企业也难以联合或合并。

三、解决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政策制度

1.以法人为基础确定纳税人。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主要应按法人资格来确定,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应当是税负的公平承担者。应依据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为独立纳税人的原则,对于集团下属企业如果为独立法人,应以集团下属企业为独立纳税人,集团不再对下属企业汇总计算缴税。如果企业集团为独立法人企业,应由集团下属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并由集团企业汇总缴税,对于所属企业预缴所得税在汇总计算时予以抵免。

2.选择所得税税率类型。根据我国目前仍属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国际大趋势,在税率类型上,应选择“效率型”。我国应考虑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同时又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能够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大规模,推动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目前对一些小规模企业实行的18%和27%两档低税率,属于过渡性措施,要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取消。在过渡期内,对大企业兼并、购买小规模企业的,应按原小企业的适用税率来征税。同时,可考虑使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办法,鼓励大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

3.正确处理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关系。应当在充分借鉴或吸收国外有关处理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二者之间差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税法中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配套改革,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相互统一的关系。针对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问题,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该法时应当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以使本期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4.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的税收处理,可实行股利收入抵免制,允许股利收入者从其股利收入额中扣除一定的比例抵免其个人所得税额。现在日本就采取这种方法。在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法的同时,还可考虑在公司实行双率制加以配合,对公司的分配利润(股利)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我国对于持股企业应采用分回利润不计入所得的所得税政策,以更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二)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征管体制

1.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1)改变以“独立核算”标准作为判定纳税人的主要条件的做法,逐步向以“独立法人”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方式过渡;同时,参照国外立法,引入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规范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2)配合现行税法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改变新税法与旧财政体制不配套的局面,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体,加强其征管职能。此外,还要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任务纳入到统一的税收计划和目标考核中,消除国有企业与其他内资企业在征管方面的不同待遇。

2.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目前,为了加快企业集团发展,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可考虑在税收制度上稍作变通。对于因购并而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其所得税可采用仍按原渠道上缴、按股权比例上缴、由控股公司统一上缴等多种方法进行,以减少阻力。但这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应尽快以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管理权限的做法,与此同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进一步明确,应适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需要开征一些其他税种作为其收入来源。另外,还应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及时补充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3.防止税收流失。(1)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制定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征管办法,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2)建立转让定价制度,规范关联企业交易,完善反避税措施,应制定转让定价的法律条文,确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转让定价制度的适用对象、成交价格的核算办法等。(3)规范所得税优惠,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取消对一些地区的过多优惠,尽量少使用优惠税率和免税期的方式。今后的税收优惠应主要向产业优惠倾斜,多采取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有效性更高的方式。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0

关键词:企业集团 资金 集中管理 风险防范

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 由总部统一调度、管理和运用。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整个集团内的资金资源整合与宏观调配,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金融风险。企业集团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统一筹集和合理分配资金,能够减少对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作用

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增强财务控制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控制力,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二)盘活存量资金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发挥企业集团资金资源配置优势,盘活集团资金存量,能够避免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富余资金闲置,有的子公司资金紧缺现象,在资金短缺企业和结余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调配,消除存贷双高现象,同时降低财务费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提升投资能力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集团公司的信用额度及融资能力,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动作效果、筹资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为集团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合理投资等提供依据。

二、资金集中管理面临的风险

企业集团在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信用风险

企业集团信用风险包括母公司信用风险、子公司信用风险。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涉及到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母公司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其他的一些经济原因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将会影响银行对集团公司的信用评价,影响到授信额度,减少贷款数额或增加贷款成本。同样,若子公司自身出现经营危机,也将最终使集团公司信用受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投资风险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是将所有的鸡蛋放到了一个篮子里,成为一把“双刃剑”,既增大了其投资能力,但也增大了投资风险,重大投资决策的失误,将会使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决定着集团公司的生存发展。

(三)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又将资金贷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借款合同是否计提印花税,存在涉税风险。

(四)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数量庞大的动态信息快速传递,及多个银行的银企联网系统。内控中的不相容职能分离和职责分工及操作人员权限划分不清,将会对人为造成资金安全埋下隐患。软件技术和系统故障风险,软件系统的安全风险及网络隐患,都会对资金集团管理的信息系统数据及资金安全性造成重大的安全事件。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在循环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使其受到损失,甚至破产。因此,集团公司资金风险防范是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持健康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的关键要素。

(一)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信用风险,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而信用风险的产生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和财务危机。财务危机是引发信用风险的根源,是信用风险的前身。因此,首先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树立防范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使企业内部自觉形成全员参与,规避经营风险,良性经营的风险防控理念。同时要建立信用风险控制监督机制,一个良好的、有效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需要有一个高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企业风险控制的运行状况,将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单位的绩效考评有效地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的绩效考评中,对单位内部各级管理效果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判,以促进企业内部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中创新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让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安全的范围内生存和发展。

另外,还应建立企业集团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利用财务类指标及非财务性指标,构建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和发展蓝图界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衔接、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等等。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财务危机预警及时发现出现财务风险的预兆,通过内部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财务危机,避免出现自身信用风险的发生。

(二)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防范体系是投资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投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包括选择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决策、投资成本的控制等等。投资项目的评估是采用一定评估指标来判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准确的识别和预测风险,判断投资风险是否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是投资决策者不可缺失的决策信息。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分析,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是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投资风险的存在要求企业加强投资前、投资中及投资后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对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认识,掌握投资风险管理的主动权,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实施、控制等的管理活动对风险进行处理。将风险导致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另外,为控制集团整体财务风险,集团总部及子公司应根据集团所属的行业特征、集团成长速度及经营风险、集团盈利水平、资产负债间的结构匹配程度等各方面,制定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控制线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线,以使企业集团投资后的资本结构符合要求。一般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60%以下。

(三)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资金占用费性质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集团可以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因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四)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优化资金集中管理流程。以资金集中管理为中心,企业集团应设计及优化资金管理及运作流程。企业集团通过对实际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内容进行科学的梳理,使其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建立完善的资金内部集中管理及控制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员的授权权限,计算机操作管理等等,并将制度落到实处。加强数据存储控制和网络安全控制,定期对计算机的软、硬件进行检查、测试。加强数据存储控制和网络安全控制。使得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地适应企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实践证明,企业集团全面集中管理尤其是资金的全面集中管理已成为必然,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相关风险并加以有效控制,从而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实现提高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资金管理能力,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增强企业集团的信用扩张能力,盘活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等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晓明.会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2月

[2]周红敏.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问题研究[J].会计师,2012年2月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1

[关键词]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特征;问题;风险

一、纳税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如何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企业经营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安排和策划追求自身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税负的绝对额以及对企业现金流量、资金运作的影响会愈显重要,因此企业集团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充分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价值。

纳税筹化是指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的过程。纳税筹划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风险性。纳税筹划因受政策、环境及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必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估算范围,并非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2)动态性。纳税筹划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抓住筹划重点,把握筹划时机,评价筹划效果。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往往只能持续一段时间,当环境改变而修改税法时将不再适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只有掌握时效,灵活筹划,适时配合环境变化,并适应客观要求,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3)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通常,纳税筹划是在两种以上有利的合法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效益最大的一种方案。

(4)综合性。进行纳税策划时,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化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而且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分析各税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影响,而且要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最终收益。因此要求开展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不仅具有实际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具备综合分析能力。

(5)超前性。纳税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如果纳税人的某项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纳税人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只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可取的。因此,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6)合法性。纳税筹划行为采用的方法及手段应是合法的,至少也应是不违法的,并符合税法精神。其具体实施与运用是在税收法律及制度允许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就会成为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一般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1)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管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2)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于经济贸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创造了条件。

(3)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

(4)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稍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5)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

(6)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四、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纳税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纳税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规定有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5)心理风险。纳税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实际中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投资扭曲行为、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补偿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应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的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不到位及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纳税筹划带来风险,需要采取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五、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纳税主体,以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纳税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纳税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纳税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纳税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纳税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纳税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纳税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总之,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实现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的兴衰存亡。集团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2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O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1998年8月6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恩威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8亿元。

二、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一)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1994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己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469.30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二)国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资本实际到位。但“恩威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资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走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挛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五条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与香港居民许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营业合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而合资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该企业应视为自动解做,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款为3712.23万元,其中增值税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

(三)偷税395.07万元应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 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部分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的部分,处以三倍的罚 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

(四)追缴欠税1163.06万元。

(五)追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印花税8.82万元,并处以三倍的罚款计26.46万元。

三、“恩威集团”税案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经济活动形式日益复杂,税务机关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日渐尖锐,由于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确立时间不长,公众的纳税意识不强,更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紧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从恩威集团涉税案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环节的监控,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从严审查。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其客观局限性。单一的税收减免和降低税率不可避免地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问题。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资企业资格,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恩威集团涉税案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资企业资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严查处,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应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差异的现象,造成税务管理上出现漏洞。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工商、税务部门进一步密切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防止出现漏管漏征现象的重要性。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执照年检的法定时限为每年4月30日,而税务登记却没有年检时限规定,税务机关应制定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相联系的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和年检时间;统一工商。税务登记的号码,便于税收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统一组织实施工商管理与税务管理的软件开发。

三是实行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合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税收优惠,而是针对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不够,优惠手段单一,而所应进行的政策调整和完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一些借合资名义偷税的企业钻了空子,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恩威集团涉税案就印证了这一点。

四是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了当前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打击偷税行为是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