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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3-05-31 09:32:35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1

为达到这个目标,健康蜂业公司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都长年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使这种意识深深根植于广大干职员工的心中。同时强化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工作环节上、生产设施上、生产环境上来确保质量工作的执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源头抓品质:为了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健康蜂业公司建立了养蜂基地,还专门成立了江山健康蜂业专业合作社,专门对养蜂基地进行标准化养殖管理,下属健康种蜂场有限公司是部级蜂业产业标准化的实施单位,分公司有3位专业人士管理,9名资深的养蜂员现场监管,负责基地养蜂技术培训及蜂病治疗,确保每批蜂产品原料都具备出口及企业标准,使消费者享受到纯正的蜂产品。二是过硬的检测技术:作为生产型企业,检测工作是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健康蜂业公司的检测部门一向是整个蜂业行业中的骄傲,不仅检测设备齐全,而且具有较强的检测队伍,从而确保公司出厂的批批产品质量过硬。三是现代化的生产环境:公司拥有大型GMP生产车间,拥有王浆冻干粉加工设备2套,鲜王浆生产线1套,大型冷库1座,小型冷库1座,成品冷库1座,片剂生产线,成品生产及中型实验室,蜂蜜分厂拥有出口蜂蜜生产线,小包装生产线(符合GMP标准),公司按照普通产品以保健品的要求管理自己,保健品以药品的要求管理自己。四是合理宣传向消费者普及蜂产品知识:同时公司还在其它方面也做了些适当宣传。公司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绝不欺骗欺诈消费者。宣传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了解健康,了解蜂产品,了解蜂产品的生产过程,了解蜂产品的各种功能。从整个行业的利益出发,也为顾客购买和服用时对蜂产品行业进行监督,我们一直深信:只有消费者对我们及我们的产品了解越深,他们对蜂产品的购买欲越旺盛。五是优质售后服务,认真了解和回答消费者的反馈:有产品销售,就必须有顾客服务,为此,公司开设了热线,为顾客提供及时周到的客户服务,不论是对本公司的投诉还是对蜂产业的不满,只要有电话打入,一定是疑虑打来,微笑挂掉。为提高公司的客服质量,公司还对各专卖店的售货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他们都具有蜂产品专业的水准和空姐的微笑,同时也为顾客提供一个优雅洁静的购物环境——健康蜂业的“蜂之乡”统一形象专卖店。

当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工作中,我们健康蜂业公司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一、个别地区专卖店售货员服务意识不够,工作中耐心、细致的态度还有待加强。二、要扩大和强化蜂业标准化生产教育的普及面,使更多的蜂农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三、在普及蜂产品知识的宣传上要进一步细化、通俗化,特别是在专卖店这个环节上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如蜂蜜的结晶问题,售货员只能简单回答是自然现象,对其原理却一知半解。以上只是比较明显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发现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和改进。

我们相信,有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大环境,有了当地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与支持,有了我们全体干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健康蜂业公司今后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一定能取得更好的成绩,企业能得到更大的发展,蜂产品行业,情系千万人的健康;“健康蜂业”是江山人的蜂业,是消费者的健康。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2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年主题为主线,以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提高维权效能为动力,弘扬维权、倡导诚信、引导消费、服务区域发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策划资料,提供参阅,欢迎你的阅读。

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策划一

为认真组织开展xx区20xx年“3.xx”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宣传,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宣传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年主题为主线,以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提高维权效能为动力,弘扬维权、倡导诚信、引导消费、服务区域发展。

二、主要内容

1、“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消费知识宣传教育

(1)将日常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消费知识、业务公告等工作在QQ群、“xx工商”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网络媒介同步开展;

(2)加强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杂志》、《大众日报》、《齐鲁晚报》、《齐鲁消费者》、《xx晚报》、《鲁中晨报》、《今日xx》、《山东卫视》、《xx电视台》、《xx电视台》等平面媒体的合作,传递xx消费维权的动态,弘扬维权为民的正能量。

2、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人员维权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为:

新消法知识、典型案例分析、维权工作技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办案。

具体安排是:

3月3日上午在区工商局六楼综合会议室,由消保委秘书长授课,区工商局全体人员参加学习。

3、在商贸企业开展《新消法与售后服务》知识讲座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新消法知识、纠纷处理实务、售后服务知识和产品质量管理等,由区消保委秘书长进行授课。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是:

(1)3月2日下午,在xx广周布艺商行

(2)3月5日上午,在xx点点孕婴用品

(3)3月5日下午,在银座商城桃园店

4、在院校开展“新消法”、“打击防范传销”知识讲座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新消法知识、打击防范传销知识等,由区消保委办、公平交易局、南营分会、南郊分会组织进行授课和宣传活动。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是:

(1)3月11日,在xx职业学院

(2)3月13日,在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5、开展“家用汽车销售领域经营行为整治”总结及业务培训

活动内容:

总结整治活动,开展汽车三包、违法行为防范、服务及纠纷处理技巧讲座。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是:

3月12日,在区局六楼会议室,参加人员是全区汽车销售企业(4S店)销售经理、客户服务经理。由消保委秘书长总结、授课,南郊分会负责召集人员、安排会场。

6、各消保委分会于活动期间分别在辖区开展宣传活动

各分会要因地制宜,深入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消费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村庄等活动,切实做好消费维权服务工作。农村分会以大集现场宣传为主。具体活动由各分会分别实施。

7、纪念日现场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时间:3月14日上午9:00-11:00

活动地点:国际家具会展中心(xx市xx区周隆路2573号)

参加单位:

区消保委、区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药监局、烟草专卖局、司法局、邮政局等部门。

活动形式: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业务人员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台,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处理相关投诉。

8、组织“3.xx”志愿者参加宣传咨询活动

组织实施:

(1)西城分会组织大街古商城老年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活动;

(2)南郊分会组织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大学生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3)南营分会负责组织xx职业学院大学生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9、开展家具、餐饮、商贸流通、汽车销售等企业诚信经营倡议活动

活动形式:

筛选确定诚信承诺企业,协调参加现场活动,组织现场签订倡议书、授牌等相关活动。四大类企业承诺倡议书及参加承诺单位名单将在《xx电视台》滚动播放,在《今日xx》专版刊登,通过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短信全覆盖发送。

组织实施:

(1)区消保委和区食药局筛选确定30家餐饮服务企业;

(2)区消保委与区商务局、各消保委分会筛选确定20家商贸流通企业;

(3)区消保委和各消保委分会筛选确定30家家具生产经营企业;

(4)区消保委和各消保委分会筛选确定10家汽车销售企业(4S店)。

10、名优企业咨询服务活动

参加企业条件:

“消费者满意单位”、“双十佳”单位、“双基地”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驰名、商标企业”等。

活动方式:

相关企业,在本单位及活动现场设投诉咨询服务台,接受消费者投诉和提供咨询服务。

xx市xx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策划二

会展导航:为了贯彻党的xx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继续深化“执法服务环境年”建设,围绕中消协确定的“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做贡献。省消费者协会,将在20xx年“3.xx”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一段时间内,集中开展以下系列宣传、服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阶段:协调准备(1月10日至2月xx日)

(一)1月xx日至25日,与各市沟通协调“3.xx”期间联合开展的纪念活动。

(二)1月20日至2月20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开征集十大维权事件并组织专家做出点评。

(三)1月10日-2月5日,做好新一届理事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四)1月10日-3月5日,做好纪念20xx年3.xx活动新闻会和纪念大会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月28日至3月10日)

(一)3月8日召开“纪念3.xx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会。

1.曝光**年侵害消费者十大典型案例。

2.公布XX年度消费者投诉热点分析结果。

3.点评XX年十大维权事件。

4.宣传展示省消协新改版网站的新功能。

(二)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与媒体及有关部门配合,宣传维权工作。

1.在全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省内各主要媒体专访解读“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2.拟在省内各主要媒体8期科学健康的消费知识、消费提示。

第三阶段:“3.xx”纪念活动(3月10日至3月xx日)

1.支持市消协及有关部门举办名优产品博览会。

2.拟于3月13日召开省消协三届理事会换届大会,组成新一届理事会。同时举办纪念“3.xx”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

3、召开银行业“消费与责任”行业服务情况通报座谈会。

4.3月xx日,与沈阳市工商局、消协联合组织大规模的《消法》宣传现场咨询服务活动,省、市工商、消协及“3.xx”讲师团、律师团、志愿者参加。

5.指导或参与相关市消协举办的“3.xx”大型纪念活动。

6.与省家具协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拒绝使用非降解熟料包装带、消费者放弃纸巾,重新拾起白手帕等宣传活动。

7.以“两站”为依托,开展普及《消法》等法律法规进社区、进村屯活动。

8.开展关注农村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活动。

9.3月xx日,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与消费者协会一起组织“3.xx”当天的现场纪念活动,并现场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10.举办投诉和解直通车启动仪式。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3

——州工商系统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的几点做法州工商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在不断推动和完善“市场预警制”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市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先行赔偿制试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初见成效。具体做法是:

一、组织先行,宣传入手,营造“先行赔偿制”良好环境。

为确保“先行赔偿制”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先行赔偿制”的具体要求,州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出发,迅速研究、安排部署,制定出了州“先行赔偿制”工作实施办法,并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协调、落实“先行赔偿制”工作的开展。

首先从内部入手,着力提高系统干部自身素质和思想认识。一是各单位及时召开干部大会就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的作用、意义做广泛动员;二是组织市场巡查人员认真学习“先行赔偿制”具体内容和操作的方法;三是组织市场主办单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现代化手段和方式,拓宽视野,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吸取、采纳内(外)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丰富、充实本地区先行赔偿制的内容。

其次大力营造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软”环境。一是在市局、分局及工商所积极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全面、深入宣传动员,并要求其利用市场的宣传设施,大力宣传开展先行赔偿制工作的意义、作用以及实施方法、步骤。同时,认真学习《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增强市场主办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规范管理市场的水平;二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要求各市场主办单位认真按照工商局制定的市场预警警示宣传、公示栏格式和内容,统一制作、统一上墙,统一宣传,统一内容,统一方法,切实做到“五统一”,以使此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三是紧紧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网络,保障先行赔偿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便于操作和开展工作,有效地抓好制度落实,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全州县(市)工商局、分局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网络,专门设置先行赔偿消费者投诉联络站,确定与市场投诉联络站合署办公,并指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消费者投诉中先行赔偿调处工作。今年以来,已受理和调处消费者投诉37件。

二、以点带面,典型推进,全面稳妥施行“先行赔偿制”。

(一)以市场预警制工作为基础,选择重点市场,积极推进先行赔偿制工作。

1、着力抓好重点市场的市场预警制和先行赔偿制工作。去年,博州工商局为进一步巩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成果,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建立集贸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和“警示教育在先,行政处罚在后”的原则,结合实际,选择、确定了8个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市场为先行推行市场预警制工作的试点单位,实施开展市场预警制工作。

2、在开展市场预警制工作的基础上,博州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先行赔偿制”推行工作,迅速召开专题研究会,认真讨论研究区局制定下发的“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就推行“先行赔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实施范围、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

3、结合博州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具体步骤。通过调研,确定全州“先行赔偿制”推行工作以“先主后次,以点带面”的方式分两步走,即第一步首先选择确定博乐市兴博市场、北京桥建材专业市场、团结商场、三和市场、红星商贸城、艾比湖商场、鸿威家电商城等7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专业性的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为今年上半年全市推行“先行赔偿制”工作先行实施重点市场(商场),把“先行赔偿制”工作做实做好,切实抓出成效,取得较好的成熟经验和方法;第二步在上述7个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商场)积极推行“先行赔偿制”工作并取得较好经验的基础上,年底以前在全州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全面推开。第一,先行赔偿制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在市场投诉站点受理查实、可确认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先行赔偿的办法;第二,市场主办单位因设施、安全隐患等原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出现数量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销售过期、变质商品,以及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等情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还就“先行赔偿制”推行工作做了细致、周密的安排部署,为全面推行“先行赔偿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在市局市区两所一分局贯彻落实“先行赔偿制”实施工作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博乐市工商局东风工商所迅速行动,立即召开辖区推行“先行赔偿制”的三个主要市场(商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和各类企业、私营个体经营者共500余人的动员会,会上市场主办单位按要求与市场内每户经营者签定了《先行赔偿协议书》。同时,还就“先行赔偿信誉基金”缴纳数额(市场内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同,缴纳的信誉基金数额不同500-1000元不等)、专户专人管理以及消费责任纠纷认定、解决时限和方法、途径等具体内容做了细致、周密的安排、落实。它对督 促和引导市场(商场)开办者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强化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严格按照市场预警制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落实市场预警监管措施。依据《市场预警警示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市场内经营业户初次违反市场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或被投诉承担责任的,由工商所(分局)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及时公示,进行预警警示;对两次以上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或被投诉承担责任的,进行黄、黑牌警告和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由市场主办单位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清理出市场。

同时,将“先行赔偿制”与经济户口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要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对凡被市场预警警示过、处罚过的各行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依法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职能,制定制度,将“先行赔偿制”定位在维权上。

州工商局紧紧围绕“行政管理与行政指导、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行政管理与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三个并举的市场管理新思路,以商品交易市场为突破口,以强化“消保维权”为中心,以树立市场诚信形象为着眼点,注重先行赔偿制基本程序、制度和内容的建立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先行赔偿制。

1、及时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先行赔偿制度”、“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管理制度”、“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先行赔偿组织机构设置、运行、管理示意图”、“市场内星级文明户评选规则”、“实施先行赔偿制受理投诉台帐”、“市场先行赔偿单”等多项配套管理基本制度和台帐、表册,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市场管理上水平。

2、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业户代表、供货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批发商)等人员组成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先行赔偿制”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先行赔偿制”工作。

3、强化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制度。首先,要求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由市场(商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户和供货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批发商)根据入场经营户经销商品的品种、价格、“三包”期限以及经营规模大小等因素,按不同交纳数额共同筹集设立(市场主办单位及总交纳1000元,其他经营者分别交纳500元)。其次,明确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的使用、管理具体要求。“信用基金”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收取和保管,设立专用帐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管理。“信用基金”须做到专款专用,每月定期公布信用基金使用情况,每支出一笔信用基金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和相应的赔付单。如对初次违规,经调处由调解员将情况反馈给工商部门予以警示,同时,调解员及时建档,并将案卷、赔付单交由财务人员从赔偿基金科目往来明细专户中扣除、支付,确保此项基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和正确性。第三,建立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的监督机制。先行赔偿信用基金的使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经营业户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共同行使监督权。

四、预防为主,警示违规,构建“先行赔偿制”的新机制。是市场预警制的深化延伸。

坚持先行赔偿制与市场预警制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并举的监管模式。做到“七个结合”,即:

1、把先行赔偿制与创建文明市场结合起来。创建中做好两方面工作:表彰先进,评比“文明市场”、“文明经营户”;警示违规,对问题较多的市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实行“黄牌警示”,两者互为作用,双管齐下。

2、把先行赔偿制和推行市场巡查制结合起来,运用市场巡查、投诉网络、企业联系卡等形式,发现、掌握市场主体活动,防患于未然。

3、把先行赔偿制和建立“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以保证管理职能到位,发现不良苗头,预防在先,充分发挥经济户口的作用。

4、把先行赔偿制与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相结合。对较大违法行为及同一年度被有关部门处罚两次以上者输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对被评为诚实守信文明经商的经营者及规范化文明市场的,输入企业良好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

5、把先行赔偿制和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

6、把先行赔偿制与12315消费者基层网络化建设相结合,使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走上规范化经营道路。

7、把先行赔偿制和引导市场自律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六、几点体会。

1、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素质。先行赔偿制的推行,促进了市场经营者素质的提高,自觉恪守经营承诺,自觉服从市场管理,主动承担销售商品质量和计量等责任,积极配合消费投诉处理。有的经营户们还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市场消费争议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明显下降。

2、有效恢复了“消费满意”信誉。消费者接受先行赔偿后感慨地说:快速调处先行赔偿,真正体现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往我们对该市场短斤少两等行为很反感,也不愿意来此购物,自市场推行先行赔偿制后,切实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恢复了市场“消费满意”信誉,我们购物放心。

3、有效赢得了社会各界肯定。先行赔偿制推动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场诚信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通过推行“先行赔偿制”,全州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市场主办单位工作细致认真;经营业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合法经营;市场巡查工作日趋规范,市场巡查人员管理市场的水平得到普遍提高,所有这些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好现象、好形势,愈发表现出市场预警制、先行赔偿制良好的、先进的规范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管理与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4

日前,杨钰莹接受了《消费电子》杂志的独家专访,在与她的点滴沟通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岗岗内心的细腻和柔软,“我们的心灵已经被“平凡”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磨砺得有点粗糙了,当我们沉浸在江南的婉转、优雅时,我觉得找到了另外一种音乐。”

“暂时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比用唱片来表达音乐更优雅、更细致”

记者:首先恭喜你推出全新个人专辑《遇江南》,目前新专辑的销售情况如何?

杨钰莹:都是公司在打理,其实我也没有想过销量。我们有跟出版公司谈,他们说可以给我一万张封顶的数量,但印刷什么的都得交给他们,我们不敢这么做,因为要保证专辑的品质。譬如一首歌,真的走进了无数人的心里,我觉得这比销量更重要。当然我也希望销量好,因为销量好是一种良性循环,这样音乐人会有更多的精力,会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来做对音乐更有益的事情,大家就有更多的原创歌曲听。

记者:这是你复出后的首张专辑,而且亲自担当制作人,这张专辑对你来说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杨钰莹:我经过了一些琐碎的特别多的纠结,其实我也想找一个很好的制作人,但毕竟这么多年没唱歌,一时半会儿也觉得没有人比我更了解自己,了解我想表达什么,所以就自己上吧。真的学到很多,比如制作一张唱片的整个过程,到这个小片的模样,还有词曲慢慢成型,直到编曲,以及我要怎样去表达,怎样用音乐来表达这张唱片,包括造型可以带来什么样的感觉。

记者:你曾是中国唱片销量最高的歌手,对于这次的专辑有什么期望?

杨钰莹:对我来说,我只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音乐的热爱,表达自己对唱片这种方式的看法,我依然是肯定它、喜爱它,我也是为我的歌迷朋友献上我的一点小小的心意,希望可以给他们带来快乐。去年4月我跟一些音乐界的好朋友一起去江南,所有的人都被江南风景深深迷住了,甚至忘了江南其实就在身边。我觉得我们的心灵已经被“平凡”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磨砺得有点粗糙了,当我们沉浸在江南的婉转、慢节奏、优雅、细致当中时,我们觉得找到了另外一种音乐。即使这个世界上没有五线谱的音乐,我们也不至于干枯而死,我们可以在江南这种柔软的时光中,享受水的声音、小鸟的啼鸣和风的声音。作为一个歌手,我想为大家带来或者说让听者在这张唱片里能够感受到江南,哪怕你能看到那一点绿,感受到那种内心的温存和柔软,我觉得已经非常值得了。

记者:你如何看待目前的唱片市场?

杨钰莹:说到现在的唱片市场,其实也是件非常无奈的事情,我自己稍稍有点不理解,我一直觉得一张细致的、认真做出来的唱片是表达音乐的一种诗情画意的载体,暂时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比用唱片来表达音乐更优雅、更细致。我想可能所有的歌手都这么认为吧,那些依然在做唱片的歌手。其实也只不过是飞蛾扑火而已,花了那么多的精力,做出一张唱片,最棒的也就几万张,很可怜的数量。至于压力,应该说也有一丁点吧,但我觉得有一丁点儿压力特别好,会迫使你去做得更好。不过我觉得当一个人成长的时候,不会允许压力大过自己所能承受的,因为这样会做不好自己喜欢的工作,所以关键看怎么去减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阿Q的也好,或者是利用运动和美食也好。对于我来说,只要自己每次的工作都用心了,从内心觉得对得起自己的这个职业,只要问心无愧,我觉得外界怎么说都不太重要。当然,我看到鼓励和表扬我的,我会很高兴,女生都是需要别人赞美嘛,就这么简单。

“虽然你经历了一件最简单的事,但你的心跋涉了千山万水,

你会活得更深入一些”

记者:回归歌坛已经一年多了,这一年有什么深刻的感触?

杨钰莹:其实这件事情特别简单,但我却经历了特别复杂的心路历程,真的,这对于我来说是我一生的财富。因为虽然你经历了一件最简单的事,但你的心跋涉了千山万水,你会活得更深入一些。或者当你悟到的时候,你会看到生命一些本质的东西,我觉得这就是所谓的成长、成熟。又或者有时候你会上升到一种智慧,当你完全能够把握自己的人生,或者说能够引导自己,把自己的生命引向更好的方向,这些就是所谓的成熟,我们要做一个更好的自己。

记者:这么多年你依然青春靓丽,你说过除了注重保养外,心态也很重要,但保持好的心态其实并不容易,你是如何来调节自己的心态的?

杨钰莹:一个人无论完美到什么样的程度,都有自己的缺点和优点,而且无论一个人多好,都会有喜欢她的和不喜欢她的人,这点大家都知道,所以不管是好的评价,或者是批评也好,我都欣然接受。好的我当作鼓励,批评的我想真的是有这些不足,我可以再充实自己。

记者:心情不好的时候,你会通过什么渠道来发泄?

杨钰莹:我这么多年来培养了一种快乐的心态,很少会发脾气,我会撇开不好的,拿一些美好的人、事、物来滋养自己。当然,当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也应该去帮助别人,我觉得这也是很重要的。

记者:作为一名歌手,你在饮食上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吗?

杨钰莹:其实并没有特别注意,我反而觉得我就是顺应。我天生就是一个很喜欢沉浸在自然里的人,譬如天亮了我就想要起床,天黑了我就想要睡觉,不与任何自然的状态对抗。顺应,非常尊重春夏秋冬、一年四季;尊重时间,遵从生命的召唤。最自然的东西会给你最本真的启示,所以我想一个顺应自然的人,脑子又很简单,会很快乐,也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吧。

“我是微博控,可能每天起床第一件事,我都会打开微博看一看”

记者:作为歌手,听歌想必是你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你对听歌使用的电子产品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或使用习惯?

杨钰莹:没什么特别的,都和大家一样,可以随身带着听歌就可以了。

记者:那你平时常用的电子产品有哪些?

杨钰莹:手机、电脑,可以浏览微博的电子产品,因为我是微博控,呵呵。可能每天起床第一件事情,我都会打开微博看一看。

记者:的确,我看你经常更新微博,你觉得发微博的乐趣在哪里?

杨钰莹:多了一个跟“萤火虫”们交流沟通的平台,我会在这里自己的最新消息和动向,也会经常来这里跟粉丝分享心情文字,和他们的距离更近了。

记者:你的微博上也有不少自拍照,自拍似乎是女生的最爱,你平常拍照都用什么器材?

杨钰莹:自拍,女生都爱用手机吧,比如我工作的时候会用手机拍些照片发到微博上和粉丝们分享。

记者:除了微博,你还玩微信吗?

杨钰莹:我是微博控,玩微博多一点,和粉丝们的交流也更广,更直接一些。微信玩得不多,都是和身边亲近的人,毕竟微信更私隐一些吧。

记者:平常喜欢用什么方式与家人朋友沟通,通过电话、短信、视频,还是更喜欢面对面?

杨钰莹:之前跟十几个朋友去江南,我那时突然觉得,当我们有了很多物质的时候,内心却是冷漠的,只是对着手机、电脑玩,匆匆忙忙地来不及感受一些细腻的美好和温馨。也许是我自己想得太深了吧,人和人需要面对面,直击心灵的沟通。

“出现问题不能怕麻烦,要懂得利用正确途径去赢得自己的合法赔偿”

记者:电子产品的种类多不胜数,你会喜欢什么样的电子产品呢?外观好看的、功能强大的,还是实用型的?

杨钰莹:女生对电子产品不像男生那么狂热吧,我更喜欢捧着一本书,在某个静静的午后,安静地看。不过选购的时候刚才说的三点我都会考虑到,外观好看、功能强大、实用型、品牌信誉高,很多方面会综合考量。

记者:作为一名歌手,同时也是一名消费者,你是否有遇到过消费纠纷?出现纠纷后,你通常是怎么处理的?

杨钰莹:我可能拜托我的工作人员、助理帮忙处理,我对这方面不是很精明,呵呵。不过我还是认为消费者应该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问题不能怕麻烦,要懂得利用正确途径去赢得自己的合法赔偿。

记者:作为名人,有没有想过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杨钰莹: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大家都是一样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都要懂得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5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6

1. 树立“消费与服务”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3. 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 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6.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7.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8.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9.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0.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11.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2. 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3. 积极关注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14.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15.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6. 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17.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8. 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9.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20. 积极关注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21. 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22. 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23.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24. 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5. 敢于善于维权坚决打击不法经营行为

26. 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7.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8.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9.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30. 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31.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2.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33.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34.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5.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6.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37. 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38. 贯彻zz大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39.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40. 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41.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42. 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3.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4.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45.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46. 积极关注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47.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48. 贯彻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49. 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50. 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51.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52. 保护消费者权益 履行经营者义务

53. 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商品市场有序繁荣

55. 提升市场商品安全水平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56.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57.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障和促进民生改善

58.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59.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60.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61.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62.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63.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4.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65.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66.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67.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68.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69.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70. 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71. 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72.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7

摘要:消费几乎是每个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调整消费者消费的一部法律,与群众联系的密切程度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实施,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再适应现实中产生的一系列消费权益纠纷。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完善

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不得不先说消费者。消费者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但很少有人能够肯定地对它做出界定。一般来说,消费者有广狭之分,从广义上来说,消费者是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所指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从狭义上来说,消费者仅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这也是法学意义上对于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方重要主体,它的消费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关系着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是国家的主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多数消费者知道自己有合法的消费权益,但具体不知道消费者有何种权益,而且对此知之甚少,因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谈起。知晓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所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以下几个:知情权、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教育权、监督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结社权。

当前消费现状有如下几个问题:一、消费者在自己与经营者之间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销售商品,对于商品的各种性能、质量相当清楚,而且对于市场的宏观行情十分了解,并经常运用一些销售手段,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消费者相对就处于劣势地位,对于商品的了解程度不够,一味地被商家忽悠,迷失了自我。二、现行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较窄。国家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对消费者给予了相对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制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然而,现实中凸显的商家处于利润的诱惑,过分地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愈演愈烈。三、经营者虽在消费活动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有时其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众多消费者中,不乏品行道德败坏之类,以此超市商品被盗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商家也十分苦恼,于是制定了“偷一罚十”的处罚措施,但这种措施在学界仍有争议,多数人对其持否定态度。因此,对于商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到位。四、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很多,如与经营者协商进行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讼等。然而真的起到实际作用的十分有限,消费者经常是无功而返,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针对上述提到的消费活动中的问题与漏洞,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与措施:

一、加快推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完善消费者权利上,对于已有的九项基本权利予以肯定与完善,尤其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等。另一方面,应将对于消费者的隐私权、尊严权的保护写入法律,给予明确的法律认可,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与法律意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援助服务站点,通过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使消费者了解消法的基本内容,自己的消费权益以及出现消费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以明确形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援助机构及制度。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弱势性,设立该援助机构,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有心维护权益,但由于经济因素等影响其诉讼能力时,可求助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部门加大对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法经营者及时作出处理,以维护市场的健康良好的运行,从源头上遏制消费纠纷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8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完善 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就现在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要改,而且修改的越快越好,本文将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也会有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我国的《消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五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缺失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么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弊端 

1.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很难全面落实。 

3.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 

4.维权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而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5.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1.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现在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不再仅仅是《消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涉及到医疗(包括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4.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5.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重在“保护”,在当前我国已经规定了较完善的消费者实体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使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9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裁决;法律公平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维权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消费品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商家做广告无所不用其极,产品质量和商业信用之差让人咋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次年,消费者王海利用该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规定,打假行遍中国大江南北,并由此强烈激发出全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和行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简称“合同法”)出台,该法对合同的定义及相关规则的具体规定,为消费者以之为据进行与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纠纷交涉提供了重要的履约、违约认定与处理等重要的法律救济。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等,一大批新老法律规定分别从产品侵权、产品质量、药品食品等方方面面为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强力的法律维权支持,从而,以这些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维权,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二、消费者法律维权的问题

以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和手段不应忽视经营者的法律保护,即以法为据应重法律公平。如前所述,“消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建立健全,一方面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并促进了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前者知晓用法律途径和手段进行解决的维权意识,但另一方面,对法律相关规定的非专业理解和权益滥用,也会不同程度地促涨不当维权意识及行为,并形成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压制。对此,有人认为:“消费信息不对称使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不当得利的趋利性或对经营者不满而诱发的报复消费心理等等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消费者不当行为,让经营者开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破坏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此,形式上是对经营者的规范,其实质也是对消费者的规范,因为,公平是对双方和多方的公平,而不仅是对消费者一方的公平或对经营者一方的约束。可认为是“消法”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对此则规定得更加明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当然是平等民事关系,脱离这个大原则,如前述,除消费者可能出现自身维权不当甚至违法的情形外,成都孔亮火锅“一元筷费”的诉讼败诉尚提示出另一种维权不当的法律失衡现象,即第三方裁决失衡导致经营者的权益受损。站在第三方裁决者的角度看,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后简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且举证充分,裁决者还是既可认为它是行业习惯或惯例,也可不认为它是行业习惯或惯例。如此,本案难以引入“习惯”或“惯例”作为裁据。但依据“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至少已就“一元筷”收费尽其法定义务,且并未违反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在允许消费者将使用过的筷子自行处理的前提下,本例必须要站在经营者的角度考虑这一“一元筷”服务收费的合理性问题。且,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并结合发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第六条的规定,“一元筷费”的收取存在合法性依据。有人以“格式条款”来理解本例,这种理解方式也算是一种路径,但在本例中,“格式条款”规则基本不适用。以“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为参照,本例的“格式条款”首先并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限、免、排等),其次,本例中两项服务均予以了“合理的方式”提示。而依据“消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本例的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是否选择该火锅店进行消费则有完全的自。因此,本例除因“开瓶费”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或存在“价外收费”嫌疑而存在瑕疵外,“一元筷”的服务和“一元筷费”的收取合理合法。发生在成都孔亮火锅店的这起消费者维权事件,凸显的问题不是前述的消费者滥权问题,而是另一个我们需特别注意的第三方裁决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第三方裁决往往由于形式上具有自有的、内部的、特定的纠错程序和方式而容易游离于消费者维权问题总览范围之外。

三、以经营者权益保护为另一基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和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中暴露的问题及其改进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和手段,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严格”依法进行又包括“全面”依法和“切实”依法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方裁决者并不应当引用“习惯”或“惯例”,尤其是不合“解释”的或含糊的“习惯”或“惯例”来作裁由,其次,依前例法律剖析,例示两项服务及其收费都有法可循,第三方裁决者应“全面”依法进行裁决,并阐明相关的“切实”的裁由和裁据,否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代价是便侵犯经营者的权益。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放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消费者、经营者实质和谐(法律公平)的更高层次上予以检视。才能促使理性的、正确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行为的形成,也才能促使经营者或经营者行业去更加积极地根据千变万化的经营情况,采取对自身和消费者都切实有益的各种经营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保护一方挫伤另一方甚至间接挫伤行业经济发展的情况出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中提出:“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支持日益完善和增强的今天,无论是消费者自身,还是第三方裁决,只有以法律的实质公平为精神和原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亦注重保护经营者的权益,才能以此促进经营者在我国服务性经济转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才能在更高程度上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武洁,沈海涛.航班延误旅客“拦机维权”获赔千元是谁的胜利?.和讯评论.2012-04-11.

来源:省略.cn/g/20080906/11545279655.shtml

[3]韩适南.王海打假:从“刁民”到维权专家.正义网,2009-06-12.来源:

省略/zhuanti/fzzt/xiaofeizhe/xiaofeizhe/200906/t20090

612_231102.省略a.省略/web/xfxx/picShow.jsp?id=55918

[5]消费者不当行为破坏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中顾消费维权网.2011-10-22.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10

2. 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4.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6.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8.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9. 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0.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11. 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3. 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14. 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5.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6.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7.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8. 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9.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1.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2. 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23.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4.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5.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6.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7. 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8. 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29.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30.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31.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32.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3.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34. 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5. 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36.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37.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38.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高业欺诈行为!

39.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40.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41.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42.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3. 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44.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高业欺诈行为!

45. 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46.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47.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48.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11

现行《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追溯其立法本意就是通过国家颁布规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初衷,例如《消法》在咱们国家整个立法体系当中,首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的,只有《消法》有,就是《消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消法》在咱们国家首次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表述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它规定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有,这个被法学者和立法者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法院也是根据这个规定给消费者做出了精神赔偿的判决,比如海淀法院在贾国雨伤害案的判决中判给消费者的27万元人民币,其中一大部分是精神赔偿,所以《消法》第一个特征,是典型的向消费者倾斜。《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社会关系空前复杂,消费品类极大丰富的今天,《消法》在一些消费者亟需得到保护的领域,却体现出了某种程度的力不从心。笔者主要总结了一下几点。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现行《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现行《消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一)“与经营者仂,商和解”

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由于《消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五)“向人民法院提讼”

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

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是落实消费者求偿权的关键。现行《消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做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虽然很明确,消费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的财产损害,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避免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落实。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为此,应当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同时,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同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较,它是一个新事物,是进入20世纪60年才诞生的。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向美国国会提出的总统特别咨文中,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从这个时候开始,才有消费权益的问题或是消费者权利问题,世界各国为了纪念这一天,把每年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为了纪念肯尼迪,在这一天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这时候才诞生了消费者权益问题。

《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消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法的基本精神,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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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M].中

维护消费者权益范文12

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近几年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新闻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经济法中,拥有绝对主体地位的人群是消费者,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商家却往往容易忽略这件事,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法入手寻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改变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弱势的地位是一件非常庞大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我监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商家的活动的监督。以食品为例,要监督检查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个社会要形成一股监督市场的风气,对商家报价进行比较,坚决抵制商家直接恶意竞争的行为,使销售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最后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品牌质量,应该严格把控自身服务场所、价格以及质量等可能影响声誉的因素,避免因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影响自身声誉。只有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