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时间:2023-05-31 09:21:35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康复

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环境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2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七条残疾人保障金划拨程序和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有月1日至月20日期间,携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分别到州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

(二)每年月5日前,州县残联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书》,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州县残联反馈复核意见。不按时反馈复核意见的,视作认可。

(三)州县残联在每年月5日前,将州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州县财政局;州县级各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代扣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四)残疾人保障金划拨账务处理。各预算单位根据州县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和州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扣缴的残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县财政局的非税收专户中(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与州县财政、残联联系)。

(五)州县残联在非税收入专户开户到帐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单位开具“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并交付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以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州县残联开具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州县残联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州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州县残联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财政、残联责令其足额上缴保证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缴纳或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

(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七)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八)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九)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州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州县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残联使用。对预算外专项用款,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划拨。

(三)残疾人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财政、残联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州财政、残联。

(五)州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残疾人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3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的办法》,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对象是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建立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同时制定镇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规定。每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额,原则上根据全镇人口总数并按人均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筹集的来源为镇财政补贴、市医疗救助基金、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民政救济款、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经费,一律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列支。

第二章生活保障

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优先列入五保,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实施低保,且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增10%。

对依靠父母抚养的重度成年残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抚养困难可单独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

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的各项救济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补助费(已享受第五条、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实行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已享受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1)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

(2)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困难残疾人;

(3)患有重病、大病需长期服药的残疾人;

(4)长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中度、重度智力残的困难残疾人;

(5)残疾家庭中仍需赡养父母且家庭困难的残疾人(本人无其他兄、弟、姐、妹);

(6)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专门人员护理的困难残疾人。

第九条对遇特殊情况发生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补助和求助。

第十条对残疾人免除“一事一议”和“义务工”负担。

第三章环境改造

第十一条有残疾人的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除减半收取初装费外并减半收取月度收视费。

第十二条在实施危草房改造中,除按规定标准补助资金外,镇土管、村建部门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办证规费的50%;低保残疾人家庭减免办证规费的80%。

第十三条在改水中,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八条对象的残疾人家庭免收60%初装费。

第十四条对列入拆迁计划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比正常标准提高10%—15%。

第四章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残疾人在本镇卫生院就医时,凭《残疾证》免收挂号费,按规定标准减收30%的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住院费、床位费。

第十六条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康复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残疾人可适当给予临时补助。

第十七条低保对象家庭残疾人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可实施临时困难救助。

第五章就业扶持

第十八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90%以上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就业或稳定从业。

第十九条企业招工时,应按不低于招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厂。

第二十条采取举办培训班、购买培训成果、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积极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优先为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六章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杂费由学校全额减免。

第二十三条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上述对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学的学费,在上级规定公费生标准基础上减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8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条1—6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服务的,镇司法部门应优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一般的法律文本,酌情减免其费。

第九章补助金发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残疾人,在申请补助金时应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残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批准给予定期困难补助的残疾人,镇残联、民政部门及时发放补助金额领取证(卡),收益对象凭发放的“补助金额领取证(卡)”到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定期补助的对象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特残困难户的补助金按季发放;监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含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补助金)待履行相关手续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领取补助金的,应由民政部门将补助金送至申请人,并履行受理手续;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需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

第十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镇残联、民政部门应会同村(居)委会对贫困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走访、核查,并根据收入和康复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贫困残疾人定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领取补助金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每年年底,镇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为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生活、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伤害和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检查后,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残疾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检查结论的复查工作。残疾鉴定机构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康复站,为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

政府鼓励卫生医疗单位低偿或无偿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

第八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适当帮助。

第九条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招收基本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入托,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智能开发和听力语言训练;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考生入学。

政府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条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学杂费。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在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就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开展残疾人待业登记、能力评测、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安置就业:

(一)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比例,应当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额的,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应给予特殊扶持:

(一)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并对某些产品逐步实行专产;

(二)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三)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出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物资和物品,海关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向残疾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名目的附加费用。股份制企业不得强迫残疾职工认股。

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安排残疾职工在岗。对确需下岗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县(市、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闻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并在部分电视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市、县(市、区)图书(文化)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的征订和收藏,方便盲人阅读;

(四)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有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其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从社会福利本级留成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资金;

(四)各级残疾人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筹集的资金;

(五)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各种社会负担,并依法给予生活保障。对其他残疾人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时,应当对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计划、公安部门应对城镇残疾人中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给予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二)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四)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六)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图书馆;公园免收门票;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区道路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一)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在残疾人福利机构中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三)经过手语专业培训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上列从事特殊教育满二十年或虽不满二十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5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分配的康复任务。

第六条 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护理治疗和功能训练。

第八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网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械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条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残疾人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合作统筹医疗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递增。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应当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残疾人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半收取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包括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2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可继续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学校)、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部、点)的教师纳入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与残疾人教育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和按摩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残疾人自行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的,工商、金融、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等(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将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对象给予特别扶持,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救济、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或者供养。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或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和环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给予优待,减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逐步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形式。

第二十五条 为了配合“全国助残日”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活动。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幸福。残疾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他们解决分居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6

__县地处__市东南部,与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地区接壤,属四地州市结合部,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全县辖九镇一乡,61个行政村,8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28万。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23142人,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8.2%。近年来, 我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内容,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残联的组织协调下,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无障碍建设、法制维权和文体生活等工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有力促进了全县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制定保障政策,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我县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与社会其它事业同部署、同安排。针对全县农村残疾人所占比重较大的实际,县人民政府相继出台《__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__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__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20__—20__)》等文件。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扶助残疾人的措施和办法,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脱贫、维权、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近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残疾人事业列为工作绩效内容之一,已纳入部门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如今,全县残疾人工作形成了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增强了活力,促进了基层残疾人工作平衡发展,实实在在体现了“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二、以人为本,重在服务,努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逐步完善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体系,残疾人事业在康复、就业、教育、扶贫等工作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 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对已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办理了养老、医疗及失业等保险,工商部门对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全县有2100名残疾人纳入了城镇和农村低保。三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投保资金由县残联“埋单”,20__年资助了14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率达到95.6%。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残疾人符合“五保”条件的实行了供养救助。通过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切实加强无障碍建设,营造和谐友爱的人文环境。

近年来,__县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宋晓路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残联、民政局等22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__县创建无障碍建设县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职责任务。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县城规划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街道、公园、居住小区、车站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县城已建的街道和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统计,对未建无障碍设施和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规范的工程,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各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有步骤地负责实施改造。目前,县城中华路、乌江路、香港路新铺设了盲道,在大型宾馆等活动场所设有电梯和扶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严格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改造,积极为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创造便利条件。

3、促进残疾人

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近年来,我县深入宣传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政策法规,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贯彻实施〈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国税局、地税局和残联制定残疾人个体经营和经济实体在税收政策上实行优免扶持的办法,对持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残疾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贵州省残疾人个体开业证》和本人申请,在纳税上给予减免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就业。广泛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集体从业,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有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共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62期,培训城乡残疾人达2845人次,全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22人,扶持14470名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20__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已纳入预算内管理。在征收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年度缴纳,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并按时足额缴入国库,收缴数额逐年提高,已累计收缴残保金达217万元。加强残保金的审批和管理,在使用时,由县残联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财政局按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实施扶贫解困工程,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

县人民政府把残疾人脱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大盘子同步实施,成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__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明确了扶贫工作职责、措施和目标任务,县、乡镇建立了残疾人服务社和残疾人服务分社,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切实开展专项扶贫工作。一是大力实施康复扶贫,最大程度改善残疾人劳动能力状况,为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把扶贫工作与“四在农家”活动相结合,实行单位帮村,党员干部帮带的扶助形式,在政策、技术、资金、生产物资和项目上给予倾斜和扶助。三是坚持扶贫工作与科技培训相结合,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深入基层举办残疾人电脑、缝纫、苦丁茶栽培、烤烟种植、蔬菜、果树栽培、中药材种植及加工技术、家禽饲养与防疫技术等培训,赠送农村实用技术书籍,使残疾人增强脱贫致富的技能和本领。四是积极争取扶贫项目,建立和扶持黔龙中药材半成品加工厂、构皮滩宇海饲料公司、满溪村残疾人果树种植等一批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五是重点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全县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5300多人次,共计投入资金600多万元,使近5000名残疾人摆脱贫困。

5、关心残疾人疾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

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__县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目前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至今全县已有8026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和治疗。

6、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抓好特殊教育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充分利用我县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以随班就读形式开展义务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对学龄前期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训练,采取补偿措施与功能训练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个别辅导相结合进行特殊教育。对适龄盲、聋哑、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入特教班学习、随班就读和输送入盲聋哑学校就读等形式接受教育。近年来,组织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盲童入学、国家中西部地区“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及“五个一”康复工程捐资助学项目,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至今,全县155名盲童、聋哑儿童、智残儿童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率达87.08%。

7、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

高度重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已纳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为保质保量完成危改工作任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把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考核工作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抽派干部到户蹲点督促和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采取包户、捐款捐物、投工投劳等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建房。至目前,已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68户。

8、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保障残疾人法律平等权利残疾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建立__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__年,__县司法局指定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维权服务,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十个乡镇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所,为残疾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法律文书,帮助残疾人打官司。对贫困残疾人涉法诉讼实行减收、缓收、免收费,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残疾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近年来已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普法教育活动12期,街头法律宣传活动8次,接受法律服务的残疾人达2800多人次。

9、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努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20__年2月,成功举办了首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了__市首届残运会和特奥运动会,在田径、举重、游泳等项目比赛中,取得了2金4银2铜的优异成绩。发现和挖掘特殊艺术人才,推荐人才参加文艺汇演和残疾人技能比赛,均取得好成绩。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深度不够,还未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是残疾人就业矛盾突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推行难度大,少数单位对收缴残保金拖欠推诿,拒不缴纳。

三是残疾人普遍缺乏劳动技能,培训力度还应加大。一些残疾人开办的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必要的流动资金,难以维持生计,造成生活等方面存在困难。

四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手段仍需完善,贫困残疾人申请低保、就业、医疗救助的呼声较突出。

五是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康复经费不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十一五”期间康复任务的完成。

四、工作建议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7

2002年10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为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生活、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伤害和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检查后,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残疾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检查结论的复查工作。残疾鉴定机构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康复站,为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

政府鼓励卫生医疗单位低偿或无偿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

第八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适当帮助。

第九条、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招收基本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入托,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智能开发和听力语言训练;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考生入学。

政府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条、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学杂费。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在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就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开展残疾人待业登记、能力评测、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安置就业:

(一)、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比例,应当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额的,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应给予特殊扶持:

(一 )、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并对某些产品逐步实行专产;

(二)、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三)、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出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物资和物品,海关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向残疾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名目的附加费用。股份制企业不得强迫残疾职工认股。

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安排残疾职工在岗。对确需下岗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县(市、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闻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并在部分电视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市、县(市、区)图书(文化)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的征订和收藏,方便盲人阅读;

(四)、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有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其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从社会福利本级留成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资金;

(四)、各级残疾人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筹集的资金;

(五)、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各种社会负担,并依法给予生活保障。对其他残疾人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时,应当对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计划、公安部门应对城镇残疾人中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给予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二)、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四)、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六)、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图书馆;公园免收门票;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区道路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一)、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在残疾人福利机构中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三)、经过手语专业培训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8

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是一部保障残疾人特殊权益的社会法。

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

李学举介绍,修订草案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

――在康复服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等;

――在教育权益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等;

――在劳动就业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

――在文化生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扶持盲文读物、盲文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等;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为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修订草案完善或增加了有关规定。

――在设施建设方面,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等;

――在信息交流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等;

――在公共服务方面,草案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对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充实了反歧视条款。

――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对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对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9

全国人大常委会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5月2日在北京举行,正式启动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社会群体,关爱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推动解决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康复等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等出席会议。在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后,王兆国作了讲话。他说,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有权利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这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更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

王兆国指出,多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残疾人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广大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残疾人保障法的不少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这次执法检查。要在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法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问题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推动法律实施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此次执法检查组组长由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担任,他在会议上部署了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他说,这次执法检查要在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残疾人医疗康复情况和残疾人教育情况等。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倾听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属的诉求,深入了解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状况,共同把执法检查工作做好。

根据安排,此次执法检查共分6个小组,于今年5月至6月分别赴天津、内蒙古、辽宁、山西、浙江、湖南等6省(区、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其余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了解,执法检查组还将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一个新尝试。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主持会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了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人民网)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10

关键词:管理模式;管理问题;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前言

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合理使用大大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让残疾人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推动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但是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使用还缺乏透明度,管理混乱等,如何让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实现真正的合理使用,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管理模式

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管理模式可分为集中型,分散型与分层型。

集中型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筹资与支付。集中型管理模式又分为控制型与投资型,控制型管理模式主要是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进行投资买国债,国家政府将一部分资金控制起来;而投资型管理模式主要是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投资到证券市场。集中型管理模式的代表是英国,在英国不管是什么行业与地区,全国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模式。

分散型管理模式主要是把社会残疾人保障基金分散到各个行业与地区,由企业老板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劳工联合机构给予办理,而不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政府只是实施立法,监督,协调的作用。分散型的管理模式代表是德国,他是把雇主,个人,政府补贴,社会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分别交给各个社会残疾人保险基金负责。

分层式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与各机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社会残疾人保障金管理权限,分别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筹资与分配。分层式管理模式代表是美国,因为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种类差异进而分层次进行管理分配。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力后盾,在历年开展的残疾人事业建设示范活动中,国家各级政府就残疾人的就业,康复,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形成统一的规范,使得我国残疾人事业飞速发展,但是从公布的调查情况来看,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与分配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与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与事业发展不同步。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支出项目比例太低,使得残保金的保障效益降低。在对全国的各个城区残保金使用审计调查可以看出,从2009年至2011年,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用于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日常机构费用,康复服务以及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平均每年的增长为8%,在一定的程度长保持着高速增上的趋势,但是支出缺乏合理性,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占总支出的20%以上,而对残疾人的个人创业贷款、补贴与对口经费支援占比太小;在对经费结余的统计分析中发现,经费结余资金太多,每年累计的结余是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年支出的好几倍。由此看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效益有待提高。

2.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金支出的合理性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管理策略的滞后已经赶不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有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包括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奖励制度,就业培训经费,残疾人个体贷款与补贴,就业必备设备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以及机构必需的经费开支方面。调查显示,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分配的过程中还包括了国家政策尚不明确的康复费用,创业费用,残奥会经费与残代会经费以及对口支援费用等等,其中康复费用尤为显著。在残疾人事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康复服务工作已然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主要支出部分事实上就是康复经费。

3.残疾人社会保障金预算项目不符合管理规定,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是政府预算之外的专项基金,虽有文件对其实行预算管理,但是如何合理的、科学的预算科目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与政策,对于预算的合理性不能实施有效干预。在每年的审计调查中发现,个别城区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财政预算批复,虚假的康复费用与不明经费等预算科目,这些预算项目在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法规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在预算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预算制度,现行的制度主要是着重于对资金总金额控制,预算编制不统一,没有细化管理,预算不准确,预算不具备刚性约束。从审计部门的调查状况可以看出,残疾人保障金项目预算编制粗糙,预算项目不明确,不具体,不具科学性,项目预算没有细化,仅有大类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目的性,只能做到资金总金额控制;在对预算的执行也不严格,大量的经费滞留在服务机构之中,从而使得残疾人保障金得不到有效的运用,并且还有项目经费没有预算,超支现象时有发生,形成预算虚设,执行超支的现象。

4.服务机构与财务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更深入的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服务社、助残协会,日间助残服务站等为残疾人服务机构,但对各个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相互之间没有统一的财务制度以及管理办法。从审计部门的调查可以看出,助残服务机构的费用是由劳动服务所集中统一管理分配,具有独立核算权利,但是管理方法与模式又不统一规范。机构只注重创建助残服务机构,对各机构的后续管理滞后,配套管理缺乏,没有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管理存在很大的缺陷。

5.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首先,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编制与人手的原因,在机构内部没有专业的会计,并且岗位互串,一人多职的现象严重;财务审批程序过于简单,事后补签,先斩后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资金的预算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涵盖残保部门的财务收支事项。其次,残保金的预算没有规范化,资金相互挪用,支出无计划、无定额,预算工作流于形式,通常是事后核算,资金的使用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对资金的收支考核也仅停留在表面,对资金的有效使用率没有进行考核。再次,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经费支出不清晰,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明细账单与票据,无法判断资金的正常使用情况。

四、加强管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残疾社会保障金的使用范畴。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残疾人服务,深入到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后续的康复服务等,从而达到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之需要。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全国统一策划,管理,统一开支范畴。以建立残疾人工作模范城市的需求为基本思路,对目前残疾人保障的开支状况,修订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制定资金使用细节,跟进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资金使用范围,从而达到推动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服务与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2.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结余实施统筹安排,增强残疾人创业的政府扶持力度。就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有效使用率偏低,结余现象严重的情况,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创业贷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的问题,有必要加强残疾人保障与监管机制的建设,专门从事安排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结余,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无息贷款或担保贷款;对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统筹管理制度,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确定统筹比例,减少地域差别现象的发生,解决对口支援走形式的现象,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保障作用,使残疾人真正融入社会。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科学预算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加强刚性约束。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不带有任何的功利性,可以参照社保金的预算管理办法,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预算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具有可行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预算管理办法,进行合理,科学的设置预算科目管理,以有效的制度确定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预算项目,额度,标准以及开支渠道,为预算提供执行依据,增强其预算准确性。结合残疾人服务的特殊性,细化各个项目支出预算,提高其准确性,可行性及合理性;严格控制会议,招待等非事业性的公用经费支出,做到无预算不支出,彰显预算的风性约束,使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社会效益发挥到极致。

4.规范助残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加强残疾人服务的后续管理。首先,修订与完善各组织机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制定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机构内部的控制,核算,报销制度,资产管理,银行账目管理,档案管理都用明确的制度来约束,形成机构与财务之间相互合作与监督。其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控制内部管理,确保残疾人的使用规范化,管理有效化。再次,建立残保金明细账,精确预算,仔细核查经费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查,杜绝一切事后建账的现象发生,做到开支透明化,精细化。

参考文献:

[1]回良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推动“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J].残疾人研究,2012(01).

[2]朱逸杉.ZHU Yi-shan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概况[J].残疾人研究,2012(02).

[3]张金峰,高圆圆.障碍、贫困与老年残疾人社会融合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35(02).

[4]强调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J].中国残疾人,2012(07).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11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 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2000年4月12日上海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三、第五条修改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第六条修改为: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五、第七条修改为: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六、第八条修改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第九条修改为: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第十条修改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九、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十、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十一、第十二条修改为: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十二、第十三条修改为: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十三、第十四条修改为: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六、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作相应修改。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12

残疾人是特殊的群体,又是困难的群体。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定的制度安排,保障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是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援助现状

我区总人口40.5万人,残疾人总人口 2.4万人,占总人口的5.9%(其中城镇人口 1.3万人,农村人口1.1 万人)。不同类型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口数比例,肢体残疾人数量7563人,比例为31 %,听力残疾人数量4531 人,比例为18.7%,言语残疾人数量580人,比例为2 %,视力残疾人数量4840 人,比例为19.9%,智力残疾人数量1977 人,比例8%,精神残疾人数量2420 人,比例为9.9%,综合残疾人数量:2284 人,比例为10.5%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援助工作,采取多种举措,有效地改善和提高了我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在生活就业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共帮助563名残疾人脱贫。通过低保、五保和救济保障,城镇特困残疾人全部享受了低保,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改善。为保障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在全区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在医疗方面,实施以免费为特困残疾人助视、助行、助听和对特困精神病患者免费给药的“三助一给”康复扶贫工程,不定期组织专家医疗队分赴农村,开展义诊和会诊。

在权益保障方面,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残疾人经营性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

二、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仍以家庭抚养及临时性的救助和救济活动为主,缺乏制度性保障。尽管有关方面大力推行低保制度,使得相当多残疾人被纳入低保体系中,但总体而言,直接依靠制度性保障的残疾人还很有限,特别是处于低保标准外边缘状态的大量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以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他们的基本保障主要依靠家属、邻里帮助以及干部节日走访、党团帮扶和一些亲友临时性救济。以户均收入确定低保标准的差额补助低保,解决不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

2、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是上级补助经费有限,使残疾人低保工作不能做到普惠加特惠,加上一些地方自身财力不足。二是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单一,大部分靠财政支出,处于政府包揽的局面,阻碍了残疾人保障水平的提高。三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社会低保之中,未作为独立保障项目。四是各类康复器材严重匮乏,缺乏场所,缺少训练有素的康复指导员,康复工作在城市没有正常开展,农村更是空白。五是残疾人的维权工作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3、社会主动助残未成风尚。中国人组织观念强,家庭观念重,受传统观念“家国结构”的影响较深。当他们遇到残疾伤害时,只能上靠政府,下靠自己,别无他途。社会上许多人漠视这一社会群体的困难性,对他们关爱不够,甚至是歧视。企业主动捐助残疾人情况较少,个人捐助现象更是少见。

4、农村残疾人的生活与社会保障出现了新困难和新问题。按人口比例计算,我区农村残疾人约有1.1万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更是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农业税取消,基层乡镇组织实施社会救济残疾人的唯一资金来源消失。二是残疾人往往是因病致残,因残致穷,又因穷致病。我市有四分之一的残疾人属于农村特困户,近四成农村残疾人在高额医疗和社会各项开支的挤压下,过着十分贫困的生活。三是农村残疾孩子失学状况严重。四是农村重残和一家多残家庭进一步边缘化。五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受伤致残增加,加大农村助残工作的压力。

三、几点建议

(一)树立新残疾人观念

把残疾人作为能够参与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创造的劳动者来对待,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包括整个社会生活,使他们能够在那里持久地而不是一阵子、平等地而不是作为“三等公民”、充分地而不是一星半点地参与社会生活,达到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和谐,最终与健康人相融合。加强宣传,倡导爱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氛围,在较大范围内形成对残疾人全新的认同。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投入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来。

(二)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社保工作力度

一是发挥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主导和引导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完善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设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按时到位足额的发放。

二是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议政府确定以残联为牵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保障;同时建 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信息共享平台,保证牵头单位全面、系统地了解残疾人社会救助情况。

三是积极引导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强、自立,增强就业意识,引导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支持他们参加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对农村的残疾人要与农村扶贫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通俗性、简便性和灵活性,鼓励农村残疾人扩大 “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规模,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残疾人创造各种就业条件。

四是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支持兴办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就业门路。政府要支持那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并对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表彰。

(三)发挥第三方的社会保障作用

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要改变“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为“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发挥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补充。

1、企业可以发挥资金、产品、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同时规范企业的捐助行为,加强透明度,保证资金的正确运用。

2、各级行会组织应完善机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自己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真正发挥第三方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

3、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就业,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就业援助体系。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发挥各类慈善机构、公益组织、民间团体的作用,为残疾人事业募资金、募项目、募服务;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深入开展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志愿者助残等活动,给残疾人就业给以行政、法律、经济、道义和舆论等方面援助。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制度规范化

一是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档案。重点掌握残疾人贫困户的生活状况及动态变化,为政府部门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准确依据。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抄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定期编发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信息。

二是建立独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推行覆盖全社会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金,重点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定点和定期的保障。加大各级人大执法、各级政协视察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程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是出台地方残疾人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将残疾人生活、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的对象、标准、方法、措施细化,特别要对目前社会低保进行分类,针对重残、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和无业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的特殊困难,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四是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城市范围内的残疾贫困家庭,适当上浮社会保障标准,对重残无业、老养少、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酌情每月给予特别补助;对于农村残疾人,可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贴补部分资金。同时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包括危房改造、免费安装自来水等;对农村孤残儿童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就学条件。

五是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建立对残疾人的救助制度。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单位应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救助,每年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服务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