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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办哪些手续
首先,申请人需要持有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的身份证以及婚姻的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的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的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其次,申请人应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然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
最后,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
法律依据: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来源:文章屋网 )
重重一击:“老实本分”的丈夫背叛了她
2004年12月,28岁的杨菁刮宫产下了女儿。可没几天,她因吃东西不小心导致腹泻,营养跟不上不说,腹部伤口还感染了,足足躺在床上一个星期不能动。“生个孩子真是千辛万苦啊!”产后第20天,杨菁终于拖着虚弱的身子回到了家。没想到,紧接着她就被一个陌生女人的电话重重地击晕了。
当时,沈国良不在家,杨菁顺手拿起话筒。对方自我介绍说是沈国良的情人。见杨菁不信,对方给她放了一段录音是这个女人和一个男人在一起的一段很暖昧的声音。杨菁一听,那个男人的声音就是沈国良的。为进一步证明自己所言不虚,那个女人当天下午就寄来了一沓照片,是沈国良和那个女人旅游观光时拍的亲热照。照片上的日期显示,他们出游时间是2004年夏天,正是杨菁怀孕吐得翻江倒海的时候。
看着照片上甜蜜幸福的两个人,杨菁觉得一盆冰水从头浇下:当初自己放弃那么多条件优越的追求者,千挑万选的这个在各方面都不如自己的男人竟会背叛自己!
大学毕业那年,杨菁被分配到广州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她年轻、漂亮,加之工作能力出众,身边自然有众多追求者。可出乎所有人预料,她在23岁时嫁给了沈国良。别人问她为什么要选沈国良,她说,帅气的男人都花心,沈国良比她大6岁,相貌一般,还没钱,虽是公务员,但在单位混得也不怎么样,看起来是个没什么野心的男人――这样的男人本分可靠。
婚后第5年年初,杨菁遇到升迁机会。顶头上司欣赏她的工作能力,明确表态要提拔她为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回到家,杨菁和沈国良说了这事。沈国良听,坚决反对,理由是她当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后,工作就会很忙,就无暇顾及这个家了。
“快点回家生个孩子吧!咱们结婚好几年了,我也30多岁了。”那段时间,沈国良几乎天天念叨这话。丈夫工作这么多年,一直业绩平平,为人处世也存在明显缺陷。有次,他跟领导出去应酬,半夜竟把醉酒的领导丢在半路,自己径自开车回家了。领导因此不喜欢他,工作了10多年,他还是一个普通科员。杨菁想,如果自己这次被提拔,做出一些成绩后很快就会升任下属单位的一把手,那样的话,丈夫的压力会更大。再说自己还年轻,以后提拔的机会多的是。
于是,杨菁婉拒了领导的好意,安心留在原岗,准备专心孕育宝宝。谁知没过多久,欣赏她的那位领导调往其他地方,而她作为前任领导信任的人,受到继任领导排挤。正在这时,她怀孕了。想着女人最重要的是家庭,她就忍气吞声,将职场竞争放在一边,“回家”好好相夫教子
本以为家是温馨的港湾,能让在事业上受挫的情绪找到些安慰,可杨菁无论如何也没想到,眼中老实本分的丈夫竟在自己怀孕、生女期间无情地背叛了她。
晚上,沈国良回来,杨菁把照片摔在他脸上,质问是怎么回事。沈国良见无法抵赖,恼羞成怒,一巴掌打在她左脸上。鲜血顺着杨菁的脸颊淌下,她只觉得耳中嗡嗡响。警方介入后,杨菁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左耳膜穿孔,已构成轻伤。考虑到他们是夫妻打架,是否追究沈国良的刑事责任,警方要征求杨菁的意见。
眼看面临牢狱之灾,沈国良的态度下子来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他“扑通”一声跪在杨菁面前,百般哀求,求她看在女儿的面上放过他,说今后再也不打她了,还承诺会跟那个女人一刀两断。
看着襁褓里的女儿,再看看沈国良那副低三下四的样子,杨菁心软了。她叹了一口气,告诉警察,不追究沈国良的刑事责任了。尽管如此,她心里仍无法平静。自从知道沈国良有外遇后,她就经常一整天不吃不喝在那里呆呆地发愣。还没出月子,她就瘦了20公斤,走路晃晃悠悠的……
戏剧一幕:申请经适房惊悉曾有豪宅
更让杨菁越来越无法接受的是,沈国良虽承诺与那个女人断绝关系,但每天都是深更半夜才回来。面对她声色俱厉的盘问,他的眼神总是躲躲闪闪,像做贼一样。杨菁明白,他还是跟那个女人在一起。
有时,杨菁甚至想,要是他晚上索性不回来,她也许没那么生气,可明明知道他有另外一个女人,每天还要和他同居一室,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折磨啊?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杨菁选择了分居。
冷战一年后,两人协议离婚。
之前,他们在经济上是各花各的。杨菁一直以为沈国良没什么钱:作为一个小科员,他每月工资也就几千元。除了抽烟喝酒,他应酬也多,就连他姐夫几年前出车祸,都是找她借钱支付医疗费的;而且他们家仅有的这套住房还没还清贷款。沈国良说,他只有10万元存款,她相信了。
经过协商,杨苦把女儿和房子留给沈国良,自己拿着10万元“清静地离开”了。自从有了女儿,她的事业和婚姻都陷入低谷,生女儿期间又吃尽苦头,所以她对这个孩子没多少感情。而把女儿丢给沈国良,杨苦还有一个小算盘,想让孩子绊住他――作为女人,她心里清楚,没有几个女人愿意当后妈,沈国良带着1岁多的女儿很难再娶。这也是对他背叛婚姻的一种惩罚。
同时,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他们共有的这套房子暂时由沈国良居住,等女儿18周岁后,就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他们又对这份协议做了公证,而后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一晃5年过去,杨菁在事业上依旧没什么起色,当初和她起参加工作的同事,有的已是下属分局的局长。当初为了生孩子,她错过提拔机会,前任领导调走以后她就被“打入冷宫”,苦熬了几年,前任领导听说她的遭遇后,向其他部门领导打了招呼,把她调到了策划部门。
虽然职务没升,可她的营销策划才能总算得以施展,杨菁紧锁多年的眉头也慢慢舒展开了。不过,左耳的伤痛却越来越严重地折磨她。当年被沈国良一巴掌打穿耳膜后,她做了人工耳膜修补手术。这些年过去,人工耳膜老化破损了,持续不断的耳鸣不仅导致偏头痛,还让她每晚很难入睡
辗转难眠,难免会想到自己现在过着的颠沛流离生活,杨菁厌倦了这种租房的日子,想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可看看自己那点儿可怜的积蓄,连付购房首期款都不够。
这时,有朋友给她出主意说,按照广州市的规定,市民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而且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她名下没有房产,每月工资也不高,这种情况可以考虑申请经济适用房。
2010年9月,杨苦带着离婚证、收入证明等资料去到广州市房管局。
将申请资料递上去后没一会儿,工作人员神情诧异地说:“你名下有两套房子,根本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什么?我名下有那么多房子?”杨菁不敢相信,以为是自己左耳听力不好,听错了。当工作人员再次大声说了一遍,还把她名下的房产资料调出来时,她不得不相信“自己在这个寸土寸金的一线城市竟有两套豪宅”。
原来,离婚前沈国良就已在市中心地段买了几套房子,其中有两套属于他们夫妻共有,价值超过500万元。这两套共有房产,除了一套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待女儿18周岁后过户给女儿,另外一套,他们离婚后沈国良转卖给他人了,现在已经过了追索时效。按照申请经适房的条件规定,曾转卖过房产的不能申请。而这些,杨菁一无所知。她一直以为沈国良每月收入也就几千元,连养家都不够,怎么可能还有钱买房产。
杨菁越想越疑虑重重沈国良还有多少财产瞒着自己?于是,她想尽办法去查他名下的财产。这一查更让她大吃一惊他们离婚前,沈国良名下的财产已逾千万元。那一刻,杨菁咬牙狠狠地骂自己真是太蠢了,离婚时,竟然相信他只有10万元!
知道了沈国良如此阔绰,杨菁很想知道他是如何摆平那个女人的――听说自己与沈国良离婚半年后,他就与那个女人分手了。很快,朋友传回来消息,说沈国良不仅给了对方一大笔钱,还给她买房、买车作为分手补偿。
“他怎么能这样对我?”想着自己在如花似玉的年龄嫁给这么一个才貌平庸的男人,如今却沦落到达个地步,更可笑的是,自己竟戏剧性地“被成为富婆”,而这“富婆”还理直气壮地去申请经适房……杨菁决定向沈国良追讨半数家产。
法庭一役:500万元欠条遭遇“不幸”
2010年10月5日中午,杨菁约沈国良在越秀区一家西餐厅见面。沈国良发福了,还秃顶,言谈举止透着股俗气。他坐下后,杨菁厌恶地把脸扭向一边,没说话。
见杨菁脸色灰暗、面容憔悴,当年意气风发的俊俏姑娘被岁月打磨成了沧桑的中年妇人,沈国良看得出来她这些年过得并不好。自从离婚后,两人很少见面,杨菁这次主动约他,不知她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想起离婚前自己做的那些荒唐事,沈国良不觉有些愧疚。
平心而论,他还是喜欢杨菁的,只是杨菁性格太傲,结婚前他什么事都让着她,哄着把她娶进家门后,没想到她还是那种居高临下的气势。自己在工作中不顺心,回到家渴望得到她的抚慰,可她总是嘲笑他无能,还动不动就对他颐指气使……
一次出差,他偶遇了那个女人。那个女人不算漂亮,闲聊中得知她独身带着儿子生活艰难,他油然而生一股保护欲,加之旅途寂寞,两人很快突破了道德底线。没想到,那个女人很有心计,把他们夫妻拆散后,却不愿接纳他的女儿,还暗暗收集了他收钱的证据。两人闹分手时,那个女人以他受贿要挟,逼他支付了一大笔分手费。
想想,还是杨菁单纯。这几年,他也遇到过很多女人,可条件稍好的不愿嫁给他这个带着孩子的离婚男人;条件不如杨菁的,他又看不上
短暂的沉默后,沈国良心虚地问杨苦约他出来有什么事。杨菁压制不住怒火,把这些年的委屈都哭诉出来,最后极其坚决地说:“离婚时你隐瞒了那么多家产,现在我要分一半!”
沈国良显然被镇住了,他没想到杨菁终于知道了这些,但他并没有痛快地答应她索要500万元家产的要求。沈国良也开始诉苦,说自己这么多年一个人拉扯女儿,又当爹、又当妈,真不容易,而她却潇洒地个人在外面过了这么多年。
沈国良推诿的态度激怒了杨菁,她猛地拍桌子,怒斥道:“你别在这里跟我装糊涂!以你在政府机构当小小科员的工资收入,才工作十几年怎么可能有上千万元资产?又没见你炒股赚大钱!要么给我写一张500万元的欠条,要么就等着我去纪检部门举报你收黑钱!”
杨菁这一怒,引来餐厅里很多人的目光。沈国良怕别人听到他们更多的谈话内容,只好草草地在一张点餐纸上写下:“欠杨菁500万元,本人愿意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正在居住的价值480万元房产100%产权转让给杨菁,另外支付20万元现金。”写完,他将欠条塞给杨菁,匆匆离去。
拿到欠条后,杨菁多次催促沈国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沈国良却说那套房子还欠银行50万元贷款,要先卖掉他个人名下另外一套房子还清这套房子的房贷后,才能过户给她。“那另外一套房子什么时候出手?”面对杨菁的追问,沈国良推说找不到合适的买主。
拖延中,沈国良还打起了苦情牌,在杨菁面前可怜巴巴地说他们父女都需要她,求她和他复婚。
这个男人已让自己伤透了心,怎么可能和他复婚?眼看12月底到了,沈国良还没有转让房产的实质举动。杨菁看出来了,他根本就不想兑现承诺,于是去找他理论,可无济于事。其间,沈国良付了10万元给她。
好不容易才逼他写下的欠条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杨菁不甘心。
位法律界朋友帮她分析,如果她去举报沈国良收黑钱,司法部门要是查清他经济有问题,他名下的财产没准全被没收:如果不举报,沈国良名下的这些财产也不归她,她的经济状况还是不能改善。
经过反复权衡,杨菁纸诉状将沈国良告到法院,要求他按欠条约定偿还债务。
2011年3月29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案子。杨菁亲自出庭,沈国良只是委托律师代替他出庭应诉,他本人则称在外地出差。法庭调查阶段,杨菁提起当年沈国良出轨对她造成的伤害,几度哭得说不出话。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数
(2)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不含)。即面积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
2、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认定。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测量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权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除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6)下列情况不计算住房面积: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C:居无定所。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现住处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租金补贴计算金额:
租金补贴的构成:主要由廉租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含现住房使用面积)和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即: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补贴面积×使用面积租金补差
计算结果如遇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
指享受低保人数,即民政部门给申请家庭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上注明的人数。
(2)人均补贴面积的计算
人均补贴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3)使用面积租金补差的计算
使用面积租金补差=住房使用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
(我区使用面积租金补差暂定为5.65元/月•平方米)
则: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补贴保障金额:
廉租户月租金补贴保障最高限额暂定为150元。租金补贴计算金额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补贴保障金额以计算金额为准,租金补贴计算金额超过150元/月的,保障金额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将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租金补贴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租金补贴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5、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收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承租适当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
6、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协议》),并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7、发放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无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领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无法领取租金补贴而委托申请人领取,或由于申请人已提前预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请人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由申请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领取。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此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1—2级残疾、1—4级军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荣誉证明、军烈属证明或孤老、残疾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人数×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人数:同租金补贴保障人数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填写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经公证机关公证,现场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根据我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实际配租家庭进行配租
对于摇号产生的实际配租家庭,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实际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租金减免
1、申请条件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减免。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减免申请表》),如实填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批准,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减免通知书》至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3、为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四、有关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种。
2、实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或实物配租周期均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个月发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同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7、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将停发并收回租金补贴,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区民政局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7部委联合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登记并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本县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成员2人(含2人)以上(以户口为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4)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经审核符合以上申购条件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登记,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一户一档,并据此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申请。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并填写《*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登记申请表》;
1.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由办事处及所在单位出具并附房产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由办事处及所在单位出具);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应逐级对辖区内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显要位置,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确定入围名单。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委、监察、*、民政、物价、房管等职能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定入围名单。县房管局负责制定审核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认定;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认定;县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认定。
(四)公示。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在《*大众》、*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公开举报电话(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发证。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有投诉但经查投诉不实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准购证》。
(六)购买。申请人在指定时间持《准购证》到现场选房,选房顺序应通过抓号方式确定。选房后在十五日内交清房款,逾期不交款者视为放弃购买,由后续家庭递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及单位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县级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陕县城镇户口满三年;
(二)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三)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
(四)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条件。
第六章 申请、审核、公示与配售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复审、发证
以上申请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资格被认定后,不得中途改换购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经济适用住房。
(三)轮候 申请人在取得《准购证》后进行轮候,待房源信息公布后申请人持《准购证》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登记报名,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公开透明的形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继续轮候。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取得《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购房人凭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采用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第三十三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建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调配、建设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建设主体外,任何单位不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市住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及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主体负责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限制在小户型,每户建筑面积限制在65平方米以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及附属工程费。
4.配套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1~4项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收。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开发成本中1~4项之和的3%以下计算。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过经批准公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申请、审核、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信息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或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或自建、集资建房记录,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未按房改政策进行过房改、未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平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市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度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对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管理部门公告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发回区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数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确定后,应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必须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权属登记,同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空置。因各种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经过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入市场销售。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优先回购。
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入市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地产权人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在扣除税费后有所得的,还应当以所得的70%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对缴纳收益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核准并缴纳上述收益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按规定缴纳收益后,可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按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撤销《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缴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满限制年限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即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收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限制年限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空置的,由市、区住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补缴收益,并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按照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向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政策性货币补贴。
第三条凡我县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按本实施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条城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安置就地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申后购、先购后补、分片实施”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在城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拨入县住房保障基金帐户,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六条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保办)承担。
县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县建设局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七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三)未参加过房改或参加过房改未达到标准;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无私房或拥有私房未达到标准。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可视作一户认定。
第九条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第三章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享受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不包括丧偶者)或未婚者为32.5平方米;一对夫妻为65平方米。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申后购、先购后补、分片实施”的办法。
(一)先申后购是指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先购后补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在购买普通住房后,由政府给予政策性的购房货币补贴。
(三)分片实施是指按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东中西三个区域
(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每年由县建设局会同县物价、统计和财政等部门根据上年度东部、中部、西部区域的普通住房均价,结合当年房价波动情况,测算区域补贴标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家庭向县房保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县房保办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居住情况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由县房保办在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可购买的优惠面积;
(三)购房家庭确定后,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以及本县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的确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计划为依据。当列为补贴对象的户数等于或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县房保办直接对补贴对象颁发《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当列为补贴对象的户数多于当年计划补贴户数时,则按申请家庭困难程度综合评定或同类情况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取得《资格证》后,可以在我县规定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家庭人数为1—2人的,自主选择购房原则应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数3人以上(含)的,自主选择购房原则应在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包括阁楼、架空层等附属用房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5平方米。
第十四条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危房;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3)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住房(新建商品房除外)。
第十五条《资格证》当年有效。
第十六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但未取得《资格证》,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凭身份证、《资格证》、商品房购置证明及买卖合同到县房保办办理手续,并由房产公司结算货币补贴。
(二)购买二手房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凭身份证、《资格证》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到县房保办领取货币补贴。
第五章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所购的房屋,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记及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按本实施办法购买的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届时由县房保办全额收回该户实际货币补贴资金,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全额纳入县住房保障基金帐户。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由主管部门限期追回货币补贴金额,并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20*年度,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市城区(不含四县)符合《*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0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过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审核程序认定的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
三、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限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内,套建面积标准须控制在90平方之内,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四、补贴标准
20*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补贴面积上限为60㎡,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
五、补贴资金来源
20*年按补贴3100户计,需补贴资金1.5亿元,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计划安排,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户数、时间安排以及提供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置、套数、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方案,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贴或实物供应。选择货币补贴的在申报地社区申请登记,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三)汇总上报。社区核实后将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名单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通过街办报区经房办,区经房办汇总后报市经房办。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凭证。
(五)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六)发放补贴。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并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申请人须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处罚。具体细则由市经房办制定。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每年建设规模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的20%(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经房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市经房办,下同)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选址,做好项目储备,提出年度项目意见报市政府。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法人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
第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金融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予以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发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持总体建设方案等资料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批文,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到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买方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1%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征求房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能对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按月、按季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实施,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定价出售,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860元。最高限价每2年调整公布一次。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须将可售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并向全市公布,供申购家庭选择,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驻昌部队人员不限);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9%(在外读书的子女可共同分摊)。收入比例每2年调整一次。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先解决50岁以上的无房户),C、D类危房户,转业军人,烈军属以及劳动模范。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3、已购房改房(含在外地购房改房)的;4、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5、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申请人(申购家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
(一)申请人到居地街办领取《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单位应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居委会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评议,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如下资料:
1、家庭常住户口簿;2、家庭成员身份证;3、现有住房的产权证及租赁契约;4、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街办经审核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录入申购家庭信息并报区房管局复核。
(四)区房管局复核并汇总申请人审批资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并在房地产网站和报纸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南昌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需紧张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申请人采取公开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和购房顺序。盲人、下肢残疾者、70岁以上老人优先选购一楼住房。摇号工作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市民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五)准购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和可购买的面积选择适当住房,选房后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
(六)准购对象持《购买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持建房批文和有关资料到房产、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栏目中填写夫妻双方姓名;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九)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审核部门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向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含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驻昌部队及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确需出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家庭)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做到违规必究。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住房所有权,追回已购住房,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复申请购买 虚报补贴面积
昨天,市开发办正式对外宣布,自2001年5月本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实行审核制度以来,截止到2003年底,本市申请购买家庭大约11.3万户,累计审核通过10.2万户,有近10%的家庭没有通过审核。
据市建委开发办负责人介绍说,没有通过审核的家庭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重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已经享受了房改政策性住房,又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是虚报级职和补贴面积标准。对此,市开发办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如申请家庭的情况录入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后,当其再次申请时,系统就会自动报警,该家庭便无法通过审核,这就限制了一个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要求申请家庭提供户口簿,通过家庭住址看其名下有没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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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办公布6部咨询举报电话
今年1月10日,本市开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昨天,市开发办对外公布,截至4月15日,公示的申请家庭有15158个,但至今未接到举报电话,市开发办将考虑扩大公示范围,并新设置6部咨询和举报电话。
据介绍,造成没有举报电话的原因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没有条件上网的人就无法看到公示情况;在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现场公示,可能有很多了解申请人实情的人不会专程赶过去,影响了社会监督的效果。
为方便群众咨询,市开发办新开通4部咨询电话(67187268、67187270、67186944、67186965),并设置了两部人工接听电话(67179590、67186962)受理群众举报。
关键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档案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对低收入家庭实施的特殊待遇,属于财富的二次分配,象征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保障性住房源于1999年,无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效解决了锡城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房等人”现象,可能会导致保障性住房滞销,造成建设开发单位亏损等一系列不良后果,故本文对此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
无锡市;保障房;“房等人”;成因;策略
衣、食、住、行乃民生之本,故住房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关乎百姓切身利益。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而提供的限定价格、标准及租金的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定销商品房等,是低收入人群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对于满足公共租赁房保障标准的低收入人群,无锡市政府在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等方面已实现了“应保尽保”;对于满足经济适用房保障标准的中低收入人群,有计划地分批次启动经适房销售工作,逐步减少轮候家庭的数量;同时,根据省、市下达的住房保障任务,有条不紊地推进保障房的建设任务,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近些年,因国家大力兴建保障性住房,一方面是国家政策之外更多的保障群体需要实现“安居”,另一方面是保障性住房空置,将面临“遇冷”之困境,导致无锡住房保障工作有从“人等房”逐步向“房等人”发展的趋势,预计在未来三年将出现保障房大量空置的严峻局面。
1 目前无锡市保障房的供需现状
近两年,无锡市2次放宽保障房标准。目前,该市经济适用房需求目标定位如下:对于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超过1000元的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具有无锡市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380元以下,且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房需求目标定位如下:对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而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无住房,且父母和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且满足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对于新就业人员而言,要求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家庭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和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同时,满足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家庭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和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同时,满足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公租房。
此外,无锡市构建了公租房回访制,针对保障家庭开展跟踪服务工作。根据无锡市近两年保障房建设项目房源分布统计情况及经济适用房、储备房供求对比情况而言,无锡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均存在“房等人”的供需矛盾,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供给量较申购者需求量而言更大,这说明无锡市保障房存在供需失衡的问题。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在最新政策――经济适用房门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年审核通过人数并未存在显著变化。截止2014年9月下旬,仍有多套经济适用房还未销售。虽然这一批未轮候的选房率已经达到70%,但由于贷款条件等的限制,不少有住房需求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仍办理了相应的退房手续;对于公租房而言,供给量较需求量要高得多。因此,应基于供求特征,急需对无锡市“房等人”现象及供需错位的成因进行分析,尽快找出解决保障房供需矛盾的途径。
2 无锡市保障房“房等人”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各项指标,工程建设持续加速,随着项目的陆续竣工,交付的房屋数量不断增加,预计三年内无锡“房等人”问题将逾加严峻。
2.1 保障房需求预测有欠准确
因对保障房需求量把握不准,国家在制定保障房目标时,需求预测缺乏准确的信息来源。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对于住房的要求标准不一,有些居民对住房价格、所在区域较为敏感。因此,在建设保障房前难以正确评估实际的需求量,导致已建成的保障房难以得到有效的分配。
2.2 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目前,无锡市对于保障房准入标准有三点,一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的界定,二是对其现有居住面积的界定,三是对户籍的限制。三个条件必需同时满足才能申请保障房,未全面考虑不同家庭人口结构等特殊情况。同时,户籍限制导致许多非户籍低收入流动人群难以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导致外来人口住房保障几乎完全缺失。
2.3 保障房面积、户型设计标准严格
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等有具体的规定,比如要求经济适用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然而因低收入家庭人口多等因素,选房家庭更偏爱二室二厅一卫的户型。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受到面积及户型等方面的限约,因此在户型设计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也难让选房者满意。
2.4 贷款审批难
保障房中的经适房面对的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在购置经适房时多数需要借助贷款,但银行更愿将钱贷给收入稳定的公职人员,因而导致不少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房,即使在选房后,因银行贷款、担保等问题,导致退房,房等人问题进一步增加。
2.5 部分区域保障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异小
2013年,根据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锡城房地产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汇报,截止2013年年底,锡城存量住宅达到1727万平方米,创历史新高,存量的去化周期将近2年,市场住宅供大于求问题趋于严峻。且无锡为人口流出城市,需求弹力不够,房价多年趋于稳定状态。而保障房因土地划拨原因,位置较偏,此区域保障房与该区域商品房总价差异较小,导致被保家庭缺乏足够的申请动力。
3 解决无锡市保障房供需失衡的途径
3.1 将部分经适房转性为定销商品房
针对无锡市保障房“房等人”问题,应着手研究将部分经济适用房转性为限价商品房或定销商品房加以出售,结合项目成本利润及锡城房价水平,通过调研科学确定销售价格。此外,通过计划前期部的引导,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加强经济适用房向定销商品房转变的研究,并对这一方案开展可行性分析。
3.2 加快政策调整,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可以加大政策调整幅度,进一步加快销售进度;对于公共租赁房而言,适当放宽准入线、重新界定标准,可将新落户大学生纳入轮候范围,满足他们的刚性需求。通过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推动保障房的供给进度。
3.3 有效降低贷款门槛
由于经济适用房存在申请门槛较高、贷款难、担保条件多等问题,因此,导致不少低收入家庭虽具有购房资格,却难以顺利贷款进行购房。对于具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而言,政府及相关企业应在共有产权、贷款等方面进行尝试。
3.4 降低公租房申请门槛,提高公租房出租率
当前,由于无锡市公租房所设置的申请条件较高,因而导致出租率较低,“公租房”成了“空租房”。一方面,可以将大学生纳入公租房申请对象之中,然后逐步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创业学生、事业单位、人事人员,以为锡城吸纳更多优秀人才。
3.5 多举措结合激活公租房需求
结合其他城市保障房“房等人”问题的解决经验,无锡市应多举措结合,刺激公租房需求的增长。一方面,应让企业职工顺利入住公租房,向无锡地铁公司等企业无房员工提供公租房,不仅有利于稳定企业员工,还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另一方面,应放宽多类人群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可以公租房需求作为基本突破口,解决务工农民工、拆迁户、大学生、企事业技术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住房难的问题。
4 结束语
保障房是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等问题的不二之选。但是,目前我国保障房仍处在摸索阶段,只有逐步改善传统制度,方可推动保障房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无锡市保障房供需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无锡市保障房存在“房等人”的问题,深入分析了这一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缓解“房等人”问题、推动保障房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希望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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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羽.论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住宅法》的制定为路径[D].厦门:厦门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