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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09:47:12

科技专家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高校 科研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2-162-02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重要性和相关国家政策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了大型飞机等16个重大专项。这些重大专项是我国到2020年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专项投资超过人民币5000 亿元,涉及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领域和重要民生科技领域,意义十分重大。

为了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国家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

2 高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状况

高校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2010年的2500多个课题中,高校牵头的项目(课题)数占30%,企业和科研机构分别占35%和24%,其他机构占11%。为了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的实施管理,在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过程中真正发挥高校的科研与人才优势,有些高校也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或规则制度。但是在高校的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认识不够到位、观念有待改变。因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近年新启动的一项国家科技项目,很多老师对重大专项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够到位。对于重大专项是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不能深刻认识,仍然停留在只是做科学研究的层面,科研成果距离实际产品还有一定的距离。

(2)措施相对滞后、体制机制制约。国家重大专项的管理较为复杂,不同的专项管理方式不同,各项要求也不同,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有些专项的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后期的资料收集和整理较为困难。

(3)国拨经费滞后。国拨经费难以按时划拨,对于重大专项的实施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有些专项的实施进程。

3 高校加强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四级管理措施

针对高校组织机构复杂、人员多样等特点,在加强重大专项组织管理方面,我们建议高校应采取如下四级管理措施。

(1)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科与发展规划办公室、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以保障各部门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的落实人员队伍和科研条件,为高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成立高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校内与重大专项领域相关的、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以把握重大专项的研究方向、审议重大专项中高端人才的引进、参与审议重大专项骨干人员的学术贡献以及审议其他和重大专项相关的重要问题。为重大专项研究方向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供保证,为建立高效合理的人员队伍提供保证,为重大专项实施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提供方向上的正确引导。

(3)成立高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本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若干名,专职负责重大专项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此项措施可以保证对重大专项的申报进行合理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考核,以及对重大专项的结题进行检查和督促。

(4)制定本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对于教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政策和鼓励措施进行明文规定,规范本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的申报和管理制度,督促教师更好完成重大专项课题的措施和办法。以此来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4 对高校管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思考

因为重大专项是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很多高校教师认为自己的研究成果难以达到这个要求,因此对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够重视。针对这个问题,教育部和各承担高校应该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宣传和引导,使老师们更加清楚的了解重大专项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工作。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良种工程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通过规范的考评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农业良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研究成果进行的综合性考评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评对象为承担良种工程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课题组。

第五条绩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一章绩效考评内容、方法与标准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科研业绩情况;

(二)课题组组织管理情况;

(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评实行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科研业绩考评,采用目标任务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办法,即在对照课题任务合同书考察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同时,从种质创新、新品种培育、理论研究与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对课题组研究业绩和研究水平进行量化计分。没有完成年度进度目标或课题结束后没有完成总体研究目标的课题组,绩效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种质创新考评,包括自主创新优异种质和引进再创新的优异种质,以权威部门品种审定、论文引用、专家鉴定或作为育种材料培育出优良品种为评价标准。

新品种培育考评,包括育成的动植物新品种、杂交组合、配套系或改良的世代,以、专家验收或鉴定结果等为评价标准。

理论研究与技术创新考评,包括与课题内容密切相关,以课题组主要成员为首位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以种质创新、育种技术、优良品种或配套栽培(养殖)技术为核心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成果奖励等。所有论文、专著必须明确注明由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资助。

成果推广应用考评,主要考核育成品种的水平,按照可信的推广面积(数量)计分。以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或能够提供可信证明的品种推广效益为准。

第九条课题组组织管理情况考评:采用专家定性打分和内部自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评内容包括:课题主持人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课题组成员之间团结协作情况、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第十条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考评,采用专家(中介)定性打分的办法。考评内容包括资金拨付和具体使用管理情况等。资金使用考评不合格的课题组,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根据各部分考评结果,课题组绩效考评得分=科研业绩×50%+组织管理×25%+资金使用×25%。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绩效考评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制定绩效考核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山东省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设立良种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具体考评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在农业育种或科研管理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省内外知名农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正在承担良种工程项目的专家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可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良种工程重大课题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二)监督良种工程重大课题的实施;

(三)对良种工程发展提供战略咨询;

(四)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重大课题绩效考评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重点课题绩效考评由管理办公室委托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重大课题绩效考评流程

(一)考评准备。管理办公室按照年度考评计划,下达考评通知(主要包括考评对象、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等)。专家委员会根据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课题组自评。课题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编写《课题工作报告》(附件1)、《课题自评表》(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版),在考评通知下达十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课题组和依托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考评

管理办公室将自评材料按照技术领域通过网络分发给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根据需要,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课题组进行质询、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中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良种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专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评议信息,对各课题组依据绩效考评评分标准(附件3)打分,撰写《课题绩效考评报告》(附件4),并于考评结束后十日内报管理办公室。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清晰,结论公正、合理。专家委员会对绩效考评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五)结果公示。管理办公室将各课题组《课题工作报告》、《课题自评表》、《课题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课题主持人对考评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一周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重点课题绩效考评流程可参照重大课题绩效考评流程,由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行制定。绩效考评结束后,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将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报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重点课题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绩效考评结果是良种工程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下年度良种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重大课题绩效考评成绩列总课题数前30%的课题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良种工程安排中给予优先立项或追加经费等奖励;对绩效考评成绩列后30%的课题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良种工程安排中采取调减、暂停经费补助或调整不称职课题组成员等措施,给予处罚。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课题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撤换课题主持人及依托单位或终止课题执行。

第3篇

【关键词】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立项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以中央财政支持或者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例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计划安排,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从两者关系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之下、体现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具体科技研发项目。例如,2015年,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批准农业科学等9个领域81个项目、蛋白质研究等6个重大科学研究计划37个项目以及青年科学家专题34个项目立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一个从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完整过程,立项是这一过程的开端,既涉及国家科技计划的整体实施,也涉及项目申请人的重要权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依赖于正当、完整的程序,这一程序既是科学立项、公平立项的保障,同时也是反立项腐败、避免矛盾纠纷、平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各参加人之间关系的保障。目前,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的腐败、纠纷等,大多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方面的问题有直接关联性。

本文重点评估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3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73计划管理办法》)等规章,目的是发现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的主要问题

缺乏对立项程序法律原则的规定。与制定法的具体规定相比,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概括和不易操作的特点,但在法律具体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原则能给问题的解决提供基础行为法则和基本判断尺度。依据法律原则适用的领域,行政法学通常将法律原则区分为实体法原则和程序法原则,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效力)等都是重要的程序法原则,能够体现程序法原则的法律制度包括告知、听证、回避、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已评估的规章虽然规定了一些法律原则,但针对的都是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管理。由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关乎国家科技计划的贯彻实施,也关乎项目申请人的重要权益,且容易引发争议,因而有必要在制定法中单独而明确地规定立项程序的法律原则,用以保障立项的科学与公平。

立项信息公开制度不系统。在不违反国家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信息公开是防止暗箱操作的有效手段。已评估的规章或多或少都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例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指南义务;《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提及了公开原则,《973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示制度等。但是,上述规定的特点是支离、不系统、不完善。例如,《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科技部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应对公告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时至今日,科技部并未针对科技信息公开制定具体规定。

立项回避制度不具体。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涉及多个参加人,包括项目申请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议确定人等。项目申请人是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而向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项目评审人是指受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委托对项目申请进行专业评判并作出结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主要由顾问专家、领域专家和同行专家构成;项目审议确定人是指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议确定人,通过回避,使有关人员不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以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已评估的规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管理者的回避、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回避制度;《973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及专家回避以及各管理环节利益相关人的回避。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缺陷是未规定回避的具体方式,这使得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由于不易操作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立项建议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项目评审人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向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立项建议,但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评审人提出的立项建议有自由裁量权。出于对政策原因、管理需要等因素的考量,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最终审议确定的立项项目有时与项目评审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并不一致,对此《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863计划“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这一规定侧重考虑的是政府的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权力,但却可能降低立项建议的效力,使立项建议变成一种决策参考,而且,由于政府决策过程并不公开,也降低了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的公信力。

公示与说明理由制度的缺失。已评估的规章,《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提及“公示制度”;《973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示制度”,其余规章规定的是“公告”。例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列入计划项目公告”。公告的做法使未获立项的项目申请人不能及时提出异议、主张权利,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发挥整个社会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监督作用。此外,对于未获立项的项目申请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还应当履行说明理由程序,向其说明未予立项的事实依据、选择理由、考量的政策因素以及公益因素等。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普遍缺乏说明理由制度,这可能导致未获立项的申请人由于不明就里而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产生怀疑乃至不满,损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社会公信度。

陈述与申辩制度的缺失。已评估的规章均未规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听证、陈述与申辩制度。考虑到保密、成本、效率、难以操作以及可能引发其他不可预知困难等因素,如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听证难以实施,应当考虑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陈述与申辩制度,赋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使其有机会抗辩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立项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对公众参与权、监督权规定不足。公众参与要求政府部门在作出关乎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决定时,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给公众陈述、辩驳的机会;公众监督要求政府部门对外开展的各项活动都主动接受社会的监察督导。公众参与、监督是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自律程度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指标。已评估的规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了“公众了解和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法律原则,《973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973计划公示与接受社会监督”,其他规章未见有关公众参与权、监督权的规定。现有规定的不足主要有二,一是规定笼统,不易操作,二是未规定公众参与、监督意见的采纳方式。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难以行使。

立项救济制度的缺失。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管制行政的惯性,项目申请人对于项目审议确定人的管理行为大多采取了服从的态度,很少提出疑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渐趋成熟和社会整体权利意识的提升,加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大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项目申请人与项目审议确定人之间的争议会逐渐增多,项目申请人或者对立项结果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或者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犯。争议的防范与解决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规范项目审议确定人的管理行为,这是一种从源头上杜绝立项腐败、防范争议产生的思路;二是在法律中规定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这是一种事后管理的思路,目的是依法解决立项纠纷,维护项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的立法建议

改革开放后,从第一个高科技计划“863计划”至今,我国科技计划经历了30年的历程。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增强了国家科技实力,但时至今日也显现出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弊端,项目多头申报、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优化整合。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优化整合后,我国将形成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的五类科技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不仅要依赖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还要依赖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可以预见,随着国家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一些规章要废止,例如《863计划管理办法》、《973计划管理办法》等;一些规章要修改,例如《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结构上,我国科技计划立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单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法。由于单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法的制定要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为依据,因而修改、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是更基础、更根本的立法任务。为保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本文针对现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立项程序提出修改建议并作简要说明。

项目立项的法律原则。修改建议:项目立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说明:规定项目立项的法律原则,目的是保证立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从源头上防范争议的产生。在这里,“公平”是指公平竞争,项目立项结果是众多项目申请人公平竞争的结果,没有公平竞争,必定导致其他公平竞争人的权益受损。“公正”是指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议确定人应当正直而无偏私地运用权力,在提出评审意见、立项建议以及审议确定立项项目时,杜绝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使国家有限的R&D投入能够真正用于支持有价值的研究项目和有实力的研究机构。“公开”是指项目立项信息要公开,在不违背国家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凡是与项目立项有关的信息都应当公开,降低暗箱操作发生的机率。

项目管理的回避制度。修改建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申请人认为项目管理人与项目管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管理,有权申请项目管理人回避。

项目管理人认为自己与项目管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管理,应当申请回避。

项目管理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项目管理工作,并对其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复查。

前三款规定的项目管理人,适用于项目评审人、受委托组织内管理人员以及项目审议确定人等。

回避申请由科技部专项计划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说明:本条是对包括项目立项在内的整个项目管理回避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保证项目立项以及整个项目管理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主体、回避事由、回避方式、法律后果、回避申请的受理与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等。在立项阶段,回避主体涉及项目评审人、受委托组织内管理人员、项目审议确定人等;回避事由是“与项目立项有利害关系”;回避方式是项目申请人申请回避、项目管理人主动申请回避等。回避主体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项目立项工作,并对其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回避申请需经有权机构审查、批准,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项建议的效力。修改建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应当参照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评估报告的明确结论意见。

说明: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评估工作,撰写论证或者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上标注可行、不可行或者需作复议等明确结论意见,提交科技部审核。但是,该办法并未规定科技部审核的方式和标准,在这方面,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项目审核、批复环节,是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还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两者利弊权衡的结论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利大于弊,其结果是使立项结果更客观公正,并尽可能避免项目立项中的长官意志和人为干扰。本条用语为“参照”,意为“参考并仿照”,说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立项有自由裁量权,但同时应当尊重项目论证或者评估报告的明确结论意见。

公示与说明理由制度。修改建议:通过科技部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科技部根据公示情况批准项目立项,发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告。

科技部或者科技部委托的机构对未通过科技部审核的项目申请人,发书面通知,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说明:在功能上,公告与公示的主要区别是:公告是对某种既定结果的公开通告,公告之后,既定结果不受影响;公示是对拟定结果的公开通告与征询意见,并附期限,在附期限内,社会公众可以对拟定结果提出意见、实施监督,在公示后,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列入计划项目公告”。此条仅规定了公告程序而未规定公示程序,不利于保护其他项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发挥全社会对项目立项的监督作用。增加公示程序,有利于提高项目立项的社会公信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说明作出该决定依据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二。第一,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虑问题,尽力避免作出的决定被人质疑;第二,使当事人了解行政决定的根由,便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理解。考虑到可行性,本条规定的说明理由制度,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未能通过科技部审核的项目申请(下转11页)( 上接14页)人,不包括项目评审其他阶段的项目申请人。

陈述与申辩制度。修改建议:未通过科技部审核的项目,在立项公告后的15日内,项目申请人可以向科技部专项计划管理机构进行陈述与申辩。

科技部专项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答复。

说明:行政机关作出不予立项的决定,涉及项目申请人的重要权益,因而有必要设立陈述与申辩制度,敞开言路,这既给项目申请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陈述与申辩不仅影响项目立项的权威性,而且有利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机构深入了解情况,为以后的项目立项积累经验教训。此外,陈述与申辩使项目申请人的意见能够通过正规途径得到表达,有利于消除对项目立项的疑虑,为日后再行申请项目打下基础。

公众参与和监督。修改建议: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对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说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是一项需要公众参与的事业。对于公民在公共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关注:第一,赋予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二,为公民设定一般性义务。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三,规定公共管理中公民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例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众在项目立项乃至整个项目管理活动中的监督权、检举权,对于发现项目管理中的不端行为,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科学与公正,有重要意义。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

(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5篇

文 李峰 李蔚英

工法的开发、编制、应用工作在我国建筑业已有二十多年,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之一。2014年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 103号印发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同时,2005年印发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予以废止。

建设工法是施工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对企业科技进步水平有特别规定,企业拥有的国家级工法是其中的一个指标之一,要有3项以上国际级工法。只有充分了解、认识新版《办法》的内容,才能编写好工法、应用好工法,从而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积累,推动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那么,如何认识和理解新版《办法》呢?

工法的涵义

新版《办法》第三条将工法定义为: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这和旧《办法》所称的工法似乎是一样的,但其涵义还是有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新版《办法》第五条对工法的要求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日《办法》中还列出了工法必须符合规范。而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也就是说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这是概念的统。

工法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将旧《办法》中的“实用性”改为了“适用性”,一字之别涵义却相差甚大。适用性又称“ 致性”,是用来评估所提出的战略对在战略分析中所确定的组织环境的适应程度,以及一个组织保持或改进其竞争地位的能力,是一种战略方案评估标准。对于工法而言,新工法能够保证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预定使用要求能力的要求。

而实用性仅仅指该工法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能全面符合工程施工的要求。

工法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将旧《办法》的“降低工程成本”修订为“综合效益”, 降低工程成本只是综合效益里面经济效益的个方面和指标,而综合效益除了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的长远效益,具有长远性的指标和特性。新版《办法》修订的内容与特色

新版《办法》的修订与调整。与曰《办法》相比,新版《办法》仍然将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3个类别,按照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3个级别管理;但其修订的内容比旧《办法》规定的更明确、更严格、更科学,具有唯一性、具体化、严厉性的特性和亮点。

备案制。新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旧《办法》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这是这次新修订的创新点。工法必须逐级备案,才能参加高等级的工法评审。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工法不到省部级工法管理部门备案,就不能参加省(部)级工法的评审。如果不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就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唯一性。新版《办法》规定: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而旧《办法》规定,工法必须由申报单位研制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这体现了工法拥有的唯一性,必须是主要完成单位。且这次对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也规定不超过5人,避免了联合申报或挂靠现象。

另外,新版《办法》的唯一性主要体现在申报途径方面。规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这就避免了同一部工法多个渠道申报,造成工法申报的混乱,增加工法评审的无效工作量。

科学性。新版《工法》的科学性、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级工法的评审方面。新版《办法》修改了旧《办法…》国家级工法的主、副审评审制:修订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评审制,并规定了每个阶段审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阶段,是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第二阶段,是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第三阶段,是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严厉性。新版《办法》的严厉性,体现在对弄虚作假申报国家级工法和违法专家的管理两方面。

对于企业弄虚作假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企业,新版《办法》规定,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同时,新版《办法》还规定,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违法专家,新版《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新版《办法》的亮点。国家级工法的总量控制和有效期的延长。新版《办法》对于国家级工法的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取消了旧《办法》中“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如果申报国家级的工法水平都很高,都很先进,国家级工法就有可能超过120项;另一方面,如果申报国家级的工法水平般,或体现不了技术的先进性,国家级就有可能超不过120项,这样就可避免低水平的、落后的工法。这两个结果,都可以激发建筑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促进工法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新版《办法》对于国家级工法的有效期规定为8年,比旧《办法》的6年延长了两年。但同时规定,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童新申报。这实际上是延长了工法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和检验时间,使工法更能完善,更能发现不足和改进,进行第二次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的先进性。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更明确。申报国家级工法的条件,新版《办法》比旧《办法》做了2项更细致、更明确的修订。第一项是更明确规定,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第二项是,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同时,它也明确了禁报工法的条件,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违反上述条件的工法是严禁上报、评审的。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资料更具体。新版《办法》对于申报国家级工法的申报资料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二)工法文本;(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六)经济效益证明;(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八)科技查新报告;(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等十项内容。新版《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知新版《办法》将对施工企业的工法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新版《办法》规定了工法拥有的唯一性,不允许联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所以,特级房屋建筑施工资质企业必须要加大自主工法的研发、申报工作。

二是由于新版《办法》明确了国家级工法申报的内容和条件,所以工法从立项之初就应该申报等级,明确目标,加强过程管理,收集过程资料,包括照片、视频资料等,这就要求基础资料必须扎实,加大了工法的过程管理工作量。

三是新版《办法》对国家级工法评审采用三阶段评审,每阶段内容审核的重点不一样。这就要求改变原有的编写方法,在工法文本的编写上,必须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如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等。

四是由于新版《办法》企业工法的备案制要求,且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所以,企业工法必须及时到省部级工法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以免错过高级别工法的评审;且在申报时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部门申报,企业必须加强成果管理,避免因申报途径的错误而出现无效申报的结果。

五是工法8年有效期之内和有效期之后,其先进性怎样保持?这要求开发工作不能间断,后续研究必须跟上。建议改进措施

针对新版《办法》颁布实施,施工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整,适应新版《办法》的要求,在其指导下规范企业的工法管理,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

一是企业原来的工法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版《办法》新要求,必须在新版《办法》的要求下,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新的企业工法管理办法,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二是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企业工法的开发力度和自主权。

三是企业工法的开发和管理,应该参照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模式,实施工法项目课题制,实行立项、查新、过程管理、总结编写等过程,按计划进行。

四是工法的研发开发要结合QC成果等,配备有一定的创造素质和创造能力的开发人员进行,要具有科技知识素质、科情动态能力、施工经验、创新能动性、创造技巧,因为工法的开发过程是技术和管理结合、双重创新的过程。

第6篇

第二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县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通过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资助,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填写《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监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小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7篇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合同书。

第十二条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合同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版权所有

第五章附则

第9篇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宁波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3/4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具有为在孵企业每年引进不少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能力;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协作关系;

(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进出企业数量占其所有在孵企业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解决;

(二)命名必须鲜明地突出其专业技术方向;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六)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

在被认定为市、省、国家级孵化器后,中间有被取消相应级别孵化器资格又重新获得原有资格情况的,不另外给予上述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孵化场地、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服务;

(二)支持孵化器引进、培育、扶持各类直接面向在孵企业开展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孵化器自身建设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10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方针,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近年来,我市在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这对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支出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教科文部门的行业特点,XX市财政部门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措施是:

(一)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报表、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个人部分按实际,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经科学论证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编制滚动预算,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实践证明,实行部门预算,硬化了预算的约束力,强化了部门和单位和预算观念,提高了使用财政经费的责任心,促使部门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主要工作,自下而上编报、汇总使产生的部门预算更符合基层实际。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分部门、分行业的支出预算定额,科学和文体广播部门采用定员定额方法,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照各院校学科设置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实行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

二是加强项目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市教委共同成立了由财政、教育等有关专家参与的“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就XX市教育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结合专家和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等业务处的意见,就2002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再次进行修订,加大对重点前沿学科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市高校重点学科的知名度,加强学校基础办学条件建设,落实扩招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大事。市科委将科学事业费与科技三项费用统筹使用,年初全部按领域安排到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职能,由以往科技经费预算划块式管理转变为领域式管理,由过去的单纯抓科研项目,转变为抓项目的同时抓好平台的环境设施建设,理财思路更另清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专项经费论证工作。鉴于XX市财政局教科文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比重较大的特点,选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锅炉改造等大额的修缮类资金,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评审中心按照“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待评审结果出来后下达预算,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10%左右。

二是为用好大额文物专项资金。与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市文物局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文物抢险经费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完事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经费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检查。同时,还建立了上报制度,使市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文物抢修工程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体系。2000年,市财政会同市科委制定了《XX市科技课题预算编制规定》,2001年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XX市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科技经费从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到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XX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XX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业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认真加以研究。

一是支出预算定额需要进一步细化。尽管学校实行了文史类、理工类、农林师范类、医类、综合类、艺术类、高职类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但即便对农林、师范这样的学校,内部也要算细帐,剥离非师、非农林专业,不搞大而同的拨款。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首先是资金使用不规范,有些专项资金,特别是基金预算、项目预算比较相,且习惯于“先确定资金,后论证项目”,影响使用效益;再者是一些管理办法还是前几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如:目前教育费附加管理执行的政策是1990年修订的《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是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教育中的人员经费约占学校事业费总支出的57.5%,并且这种状况还在是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人员开支已达80%左右,事业发展的经费了了无几。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财政再怎么增加投入也很难保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几点设想

为了推进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教科部门支出预算定额,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

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程度高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教育综合定额要与落实国家支持各类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一致。由于教育综合定额是从财政生均拨款逐渐演化而来的,本身存在着较明显的基数概念,而且一经确定多年不变,与各类教育今后的合理发展及中央各类教育发展的不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国家各类教育发展定位,以高等教育综合定额为重点,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整各类教育综合定额,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强制度创新,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教科文部门预算中除保证正常经费外,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教科文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一是要做好专项资金论证工作,引入科学的决策机制进行科学的评估、评审、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科技经费要继续完善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保证科技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体现两个统一,即:专家管理与政府决策相结合,自由探索与国家目标相结合。教育经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由教育咨询委员会议确立各类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资金安排的比重意向,然后联合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及财务处具体组织各类教育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并逐步引入招标方式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市教委部门预算的科学编制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对核实资金后下达预算的专项经费,签订专项经费合同书,以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支出行为,牢固地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选择高中优质资源扩招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试点,在下达专项的同进与区县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责任、进度、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考评等。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随着国家对教科文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否则,投入再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别是专项资金,要做到有专款就要有制度。建议首先制定出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研课题核算制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教科文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起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专项资金从论证、资金拨付使用到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制定出XX市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试行,在是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紧紧围绕教科文事业改革,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多种方式,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高校、中专、技校进行优化重组,通过提高高职生财政补助标准、解决中职与高中在收费方面的倒挂问题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较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XX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任务,优化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向关心教育投入一样,重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调整中小学市局达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产和低效运转。结合基础教育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通过资产置换、学校撤并及城市改造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的良性资源配置。

研究探索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教师队伍要合理定编,减少冗员,建立合理的师生比和员工比。安排专款重点解决超编教师分流转岗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并对这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区县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改革已全面启动,要认真研究有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应该推向市场的坚决向企业化转制,与财政拨款脱钩,对确需政府支持的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编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11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方针,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近年来,我市在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这对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支出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教科文部门的行业特点,XX市财政部门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措施是:

(一)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报表、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个人部分按实际,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经科学论证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编制滚动预算,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实践证明,实行部门预算,硬化了预算的约束力,强化了部门和单位和预算观念,提高了使用财政经费的责任心,促使部门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主要工作,自下而上编报、汇总使产生的部门预算更符合基层实际。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分部门、分行业的支出预算定额,科学和文体广播部门采用定员定额方法,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照各院校学科设置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实行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

二是加强项目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市教委共同成立了由财政、教育等有关专家参与的“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就XX市教育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结合专家和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等业务处的意见,就2002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再次进行修订,加大对重点前沿学科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市高校重点学科的知名度,加强学校基础办学条件建设,落实扩招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大事。市科委将科学事业费与科技三项费用统筹使用,年初全部按领域安排到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职能,由以往科技经费预算划块式管理转变为领域式管理,由过去的单纯抓科研项目,转变为抓项目的同时抓好平台的环境设施建设,理财思路更另清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专项经费论证工作。鉴于XX市财政局教科文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比重较大的特点,选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锅炉改造等大额的修缮类资金,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评审中心按照“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待评审结果出来后下达预算,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10%左右。

二是为用好大额文物专项资金。与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市文物局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文物抢险经费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完事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经费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检查。同时,还建立了上报制度,使市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文物抢修工程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体系。2000年,市财政会同市科委制定了《XX市科技课题预算编制规定》,2001年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XX市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科技经费从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到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XX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XX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业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认真加以研究。

一是支出预算定额需要进一步细化。尽管学校实行了文史类、理工类、农林师范类、医类、综合类、艺术类、高职类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但即便对农林、师范这样的学校,内部也要算细帐,剥离非师、非农林专业,不搞大而同的拨款。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首先是资金使用不规范,有些专项资金,特别是基金预算、项目预算比较相,且习惯于“先确定资金,后论证项目”,影响使用效益;再者是一些管理办法还是前几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如:目前教育费附加管理执行的政策是1990年修订的《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是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教育中的人员经费约占学校事业费总支出的57.5%,并且这种状况还在是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人员开支已达80%左右,事业发展的经费了了无几。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财政再怎么增加投入也很难保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几点设想

为了推进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教科部门支出预算定额,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

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程度高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教育综合定额要与落实国家支持各类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一致。由于教育综合定额是从财政生均拨款逐渐演化而来的,本身存在着较明显的基数概念,而且一经确定多年不变,与各类教育今后的合理发展及中央各类教育发展的不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国家各类教育发展定位,以高等教育综合定额为重点,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整各类教育综合定额,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强制度创新,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教科文部门预算中除保证正常经费外,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教科文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一是要做好专项资金论证工作,引入科学的决策机制进行科学的评估、评审、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科技经费要继续完善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保证科技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体现两个统一,即:专家管理与政府决策相结合,自由探索与国家目标相结合。教育经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由教育咨询委员会议确立各类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资金安排的比重意向,然后联合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及财务处具体组织各类教育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并逐步引入招标方式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市教委部门预算的科学编制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对核实资金后下达预算的专项经费,签订专项经费合同书,以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支出行为,牢固地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选择高中优质资源扩招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试点,在下达专项的同进与区县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责任、进度、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考评等。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随着国家对教科文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否则,投入再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别是专项资金,要做到有专款就要有制度。建议首先制定出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研课题核算制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教科文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起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专项资金从论证、资金拨付使用到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制定出XX市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试行,在是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紧紧围绕教科文事业改革,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多种方式,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高校、中专、技校进行优化重组,通过提高高职生财政补助标准、解决中职与高中在收费方面的倒挂问题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较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XX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任务,优化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向关心教育投入一样,重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调整中小学市局达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产和低效运转。结合基础教育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通过资产置换、学校撤并及城市改造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的良性资源配置。

研究探索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教师队伍要合理定编,减少冗员,建立合理的师生比和员工比。安排专款重点解决超编教师分流转岗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并对这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区县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改革已全面启动,要认真研究有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应该推向市场的坚决向企业化转制,与财政拨款脱钩,对确需政府支持的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编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12篇

    为了明确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兴办的科技开发企业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现将《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及时函告我们。

    附: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科技开发企业及其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明确投资各方利益,促进科技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开发企业是指:科研机构兴办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经营科技产品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科技开发企业不论登记为何种所有制形式,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其它资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各项利益,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

    第四条  科技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办法。

    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对界定资产所有权关系有争议的资产,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处置,由科研机构报各级科委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凡新办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本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

    第五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管人员,对其兴办和管理的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科研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机构由主管(院)所长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资产价值评估。

    第九条  科技开发企业要建立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实行股份经营的投资各方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向科技开发企业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组成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章程行使对科技开发企业的产权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董事或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科技开发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应依法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报送,经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科技开发企业留用和从费用或成本中提取的资金形成的专项基金,以及资产产权处置收入,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科技开发企业上缴国家的税费和应归投资各方的资产经营收益一经确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或支付。

    全民所有制投资各方资产经营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