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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时间:2023-05-30 09:47:02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范文1

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企业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们意欲参考和旁鉴却又不得要领的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相当复杂、各国又不甚统一,因而难以简单概括的特殊法律领域。本文就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对美国的联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绍,以窥见西方国有企业制度之一斑。 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 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独一无二的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者虽非联邦政府拥有、但由联邦政府特许资助、并受其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与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资仍是确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联邦公司都由联邦政府投资并拥有,有的全部由联邦投资和拥有,有的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外,根据联邦政府特许,并由联邦预算资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监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即所称的政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组织形式,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同时也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一种介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的是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绝大多数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种经济活动,替代行政机构完成公共职能,因此这就使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法人,又类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质,因而也模糊了传统的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是联邦全部拥有、控制、还是部分拥有控制以及联邦资助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它免受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审计、预算管理和行政审查,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很少的几个未经历过国有化-私有化-国有化的反复过程的国家之一。与英国、法国、德国等不同,它的国有企业或称联邦公司数量不多,经营范围亦限于少数行业。但尽管如此,由于它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内容特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对联邦政府稳定社会经济并对其进行宏观管理,仍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比如加入联邦储备系统的全国性和各州的90%以上的银行10万元以下存款承担无条件的风险担保责任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就是对稳定和管理金融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的联邦公司。据1982年的统计,当时的联邦公司大约有30-50家,这取决于统计所使用的不同联邦公司的定义和标准。这些公司的雇员数超过10万,其收入达到近220亿美元。其当年获得的联邦拨款超过35亿美元,其借款达到470亿美元,其发行的联邦借贷担保债接近16 60亿美元。联邦公司的业务活动主要分布在信用证和金融、保险、公用服务、通讯卫星、交通运输和传播媒介等领域。人们所熟知的全国铁路旅客公司(Amtrak)、商业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 ion)、通讯卫星公司(Communication Satellite Corporation)、公共广播公司(Corporation for Public Broad casting)、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mnvestment Corporation)、田纳西运河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等都是在各个领域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联邦公司。 切莫将美国的联邦公司视为普通的商业企业组织。尽管它采取了私人商业企业-公司-的法律形式,但它从来就既不是作为普通商业企业设立的,也不是只进行纯粹的商业活动。无论其实际的经营效果如何,就其根本性质而言,美国的联邦公司并不是一般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履行联邦管理和干预社会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具。联邦公司的产生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这种职能。在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联邦公司的大量设立正是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直接结果。联邦公司的兴衰起落与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相辅相成。可以说,没有联邦管理经济的需要,也就没有联邦公司的存在。因此,美国的联邦公司很少,它从来就不具有象英国、法国等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盈利性的经济意义,更不象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国有企业所居的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 特别耐人寻味的是,联邦公司未采取传统的政府机构的形式,而采取私人公司的形式。实质上,无论是联邦公司诞生前或诞生后,联邦政府的大部分职能是政府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即使到今天,美国联邦政府中,也有许多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如联邦邮政,然而许多年的经历使美国朝野取得了几乎完全一致的共识:人们坚信,任何经济活动,私人经营永远要胜于政府经营。在他们看来,私人经营即意味着更高的效率、非政治化和更少的官僚主义。美国社会尤其是官场上的官僚主义,多少年来也一直是人们不断抨击、但也总是难以克服的痼疾。以私人公司形式取代传统的联邦机构履行政府的经济干预和服务职能,正是为根除这一痼疾所做的最有效的尝试和努力。当然私有形式本身并不见得根治百病,不见得所有的联邦公司都肯定比相应的政府机构要好得多,但无论如何,私营优胜于公营,在美国文化中已成为根深蒂固的、似乎无可怀疑的观念。 二、联邦公司的种类 在美国,并没有对联邦公司进行统一调整的类似于公司法的专门立法,几乎每一个立法都是针对某一个联邦公司特别规定的。而每一个联邦公司则是各个特别立法创制的结果。因而如前所述,联邦公司,就其整体都很难说构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分类也就更加困难了。如同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的定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分类,因此这里只就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分类作一简单的介绍。 最具有实际效力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政期间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该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统的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联邦政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联邦全部拥有和联邦与私人混合拥有两种类型,并在每种类型下列举了当时存在的联邦公司,该法要求联邦全部拥有公司必须提交营业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必须 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具有很大影响的官方性质的联邦公司分类是1983年联邦会计总署的一个报告。该报告把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 人控制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政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财产时,则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者为公私混合公司。联邦会计总署是具体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它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另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分类是全国公共管理学会所作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政府企业和政府公司两大类。其中政府企业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种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政等。它所称的政府公司具体又分为全部拥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拥有的政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拥有和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处在于它是根据政府的特别法令而设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的分类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外,有的还特别提出了一种“区域模糊”(Twilight Zone)公司。这种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间、地位模糊的政府组织。它们既不象纯粹的政府机构,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组织,其中既有非营业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司,也有营利性、商业性的公司。前者的设立目的是使它们的活动摆脱政治干预,使其具有普通政府机构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如公共广播公司,它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而只是通过扶持全国联网服务或向电台、电视台付费来协助发展和改进公共电讯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电台广播。营利性的商业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国有化的形象或使政府能够在不直接干预的前提下参与私人市场的活动。如全国铁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为防止城市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废弃,并振兴旅客运输,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经营而设立的公司。 有的政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学者还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企业”(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这种企业的地位处于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它虽由私人拥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资,但设立由联邦特许,并服从于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和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性活动,给人以由联邦扶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资金。这种政府企业被称立为精神国有化的企业,如联邦全国抵押总会、学生借贷市场总会等。 综上可见,由于创制过程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分散,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甚为复杂,很难对其作出系统、严格的划分。甚至不少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定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全国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是比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三、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 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基本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除极少数全部拥有公司实行独任制领导,直接服从于政府部长外,绝大多数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是它们的董事会的性质和作用、选任程序及其构成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与一般商业公司明显不同。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具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它作为自治性公司的法律机构是连结国会和公司业务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即国会关于联邦公司的政策决定,包括预算计划、组织调整等,都通过董事会而落实到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二,董事会又是公司排斥政治干预的重要手段,使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得以有效的保障。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的任命和构成因联邦公司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全部拥有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余的则按法定要求由联邦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在总统任命的董事中,其中约有半数又必定是各方面利益集团的代表,例如商业借贷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三名农民的代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各有一名雇员、小企业和合作社 的代表,受任的董事大都是联邦雇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董事会全部成员皆由联邦雇员担任,例如年金利益保证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劳工部、商业部和财政部的部长组成。董事会有的是由总统指定或由联邦雇员兼任,少数是由董事会选任。全部拥有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领导权与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有2个公司根本没有董事会,它们是由部长控制之下的单一性负责机构。另有13个公司没有董事会,其中有4个董事长由内阁部长担任,3个董事长由总统任命,2个董事长是联邦雇员,其余的4个由董事会自己选举产生。与此类似,设有董事会的13个公司中,有5个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选任,其他的则是由联邦雇员或总经理任命的人担任。 在混合拥有公司中,联邦政府对其董事会的组成仍起着主要的作用。有40%的董事是由总统任命的,另外的40%也是由联邦雇员担任。其他股东选任的董事只占20%左右。与全部拥有公司不同的是,它的董事长和总裁都由董事会选任。 在私人控制公司或所谓的区域模糊公司中,由于资本构成的明显变化,联邦政府对董事会组成的影响大大减少。由总统任命的董事一般不超过25%。并且也只有很少的联邦官员或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公司的股东选任,其董事长和总裁亦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任命。 在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中,还有的设有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代表组成。 很明显,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组成受到联邦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强烈的影响,这种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联邦政府对公司拥有的程度。实际上,在现有的联邦公司中,由总统任命和联邦官员担任的董事在多数联邦公司构成了董事会的多数。而私人股东,除私人控制公司外,对董事会的选任作用十分微弱。这种管理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密切关系是美国联邦公司法律地位的一个极鲜明的特点,它反映了联邦公司负有行政职责的性质。

国有企业范文2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6年我国的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外资、港澳台资工业企业,总数一共有五十万六千四百多家,其中大型企业有7057家,占总数的1。3%,中型企业有16870家,占总数的3。3%,小型企业有482518家,占总数的95。3%。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规模结构,同其它所有制类型企业的规模结构相比较,具有明显的趋向大中型化的特征。1996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共有86982家,仅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17%,其中大型企业有4946家,占我国全部大型工业企业总数的70%,中型企业有10817家,占我国全部中型企业总数的64%,小型企业有71219家,占我国全部小型企业总数的14%。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大中型企业,同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比较,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构成了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主体,是我国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主导力量。

从工业产值方面进行考察,1996年,我国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总产值为27289亿元,占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产值的43%,其中国有大型企业的总产值为17282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7。5%,占我国全部大型企业总产值的69%,国有中型企业的总产值为5227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3%,占我国全部中型企业总产值的54%,国有小型企业的总产值为4779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6%,占我国全部小型企业总产值的16。7%。1996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所创造的增加值为8742亿元,占我国全部工业企业创造增加值的48%,其中国有大型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我国全部工业增加值的33%,占全部大型企业创造增加值的76%,国有中型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我国全部中型企业创造增加值的57。8%,国有小型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我国全部小型企业创造增加值的17。6%。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为在我国工业产值所占的比重,而且更为明显地体现在创造的增加值方面,包括职工工资、社会福利、资本积累和上缴利税等,国有工业企业创造的增加值比重,明显超过其创造的产值比重,不仅体现了国有企业对全社会的巨大贡献,而且也体现了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和增加值,96年占全国产值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30%和28%,股份制经济创造的产值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5。2%和%5。2%,外商企业创造的产值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19。49%和8。5%,港澳台企业创造的产值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8。57%和7。32%,除股份制企业的创造增加值比重,与产值比重大体持平之外,集体、外商和港澳台企业的创造的增加值比重,均明显低于其产值所占的比重。①

根据1995年全国工业普查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对不同所有制类型工业企业的规模结构进行比较分析。1995年,国有大型工业企业的数量,占全国大型企业的比重为73%,三资大型企业所占比重为11%,集体大型企业所占的比重为8。2%,其中乡镇大型企业所占比重为3。3%;国有中型工业企业的数量,占全国中型企业的比重为66%,三资中型企业所占比重为7。8%,集体中型企业所占比重为21%,其中乡镇中型企业所占比重为8。5%;国有企业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中,大型企业分别占61%和69%,中型企业分别占20%和16%,小型企业分别占18%和14%;三资企业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中,大型企业分别占27%和32%,中型企业分别占9。6%和8。7%,小型企业分别占63%和58%;集体企业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中,大型企业分别占6。2和6。3%,中型企业分别占13。6%和12。7%,小型企业分别占80%和81%;乡镇企业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中,大型企业分别占4。6%和4。8%,中型企业分别占10。4%和9。9%,小型企业分别占85%和85%。从上述数据中可看出,国有企业的生产集中程度和规模经济水平,远远高于其它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体现了国有企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集体企业的规模经济水平较低,主要因大批乡镇企业的平均生产规模较小,城镇集体企业的平均规模高于乡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的平均规模则介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②

二、“二元”分化趋势及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大中型企业,构成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和中坚力量,但是,其规模经济水平和生产集中程度,同西方工业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英、美等国国实现工业化过程中,一般呈现企业规模大型化和生产集中化的趋势,但是,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整体工业的规模结构趋向小型化,生产集中程度趋向分散化的态势。这种趋势的形成有许多的经济原因,其中包括乡镇、私人、三资企业的迅猛增长,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特别令人担忧的是,从93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所占的经济比重不断萎缩,工业规模结构小型化和生产分散化的趋势加剧,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均面临严重困难,其它各类企业的亏损面也呈扩大趋势,私人、乡镇、三资企业集中进入的产业,多属于所需投资较少和企业规模较小的领域,特别是生产过剩的轻纺、家电制造行业,从而加剧了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必然产生严重的社会负效应,包括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状况不断恶化,职工下岗大幅度增长影响社会稳定,银行债权和政府税源遭受重大损失,等等。因此,对于企业的规模结构与所有制结构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经济效益的种种影响,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来龙去脉以及治理对策。

解放前,我国的私人企业的资本积累速度很慢,难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加速工业化进程。一五计划期间,我国利用公有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优势,迅速建立了一大批大规模工业企业,大大提高了许多行业的生产集中程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八十年代,我国推行了改革搞活和结构调整政策,乡镇、个体和外资企业迅速增长,工业的规模结构开始呈现小型化趋势。我国大中型企业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从1971年的51%,逐渐下降到1986年的42%。有人认为上述趋势不符合西方工业化的一般规律,应该采取组建大企业集团等措施加以纠正。实际上,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上述规模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我国的工业化过程明显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工业化早期,私人企业的特点是规模小而生产分散,经历了数百年的漫长工业化历程,企业规模和生产集中才达到很高的程度。我国通过计划经济建立了一大批大型企业,有利于利用规模经济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但是,社会资源利用过于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经济,因此,工业规模结构的小型化存在某些合理性,有利于调整轻、重工业的比例关系。八十年代,我国整体工业的规模结构趋向小型化的同时,各类企业的规模经济水平仍不断扩大,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从1981至1987年,大中型企业的数量增长了1。96倍,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数量增长了1。29倍;化工行业的企业平均产值规模扩大了1。26倍,机械行业的企业平均产值规模扩大了2。34倍,建材行业的企业平均产值规模扩大了1。46倍,纺织行业的企业平均产值规模扩大了1。16倍。

八十年代我国工业结构规模的小型化,并未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造成太大影响,无论从固定资产、销售收入或实现利税来看,国有工业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从1980至1988年间,国有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增长了134%,企业平均固定资产规模增长了102%,国有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了172%,企业平均销售规模增长了133%,国有企业创造的利税总额增长了95%,企业创造的平均利税规模增长了69%。八十年代,政府对乡镇、三资企业实行了优惠政策,包括“三减两免”的税收优惠和定价、投资等方面的自,乡镇、三资企业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强,其增长速度也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因此,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活力不足而且效率低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国有企业的基数远远超过乡镇和外资企业,因此增长速度略低于其它类型企业是自然的,正如中国国有企业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西方企业,人们往往将其归于基数不同而不是所有制方面的原因。80年代,国有企业不仅产值和利税增长较快,而且亏损也保持在较低水平上,亏损额同利润额的比例长期低于10%。1991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比较集体工业企业高出56%,国有企业职工人均创造的利税额,比较集体工业企业高出158%,国有企业职工人均上交利税费总额,比较集体工业企业高出220%。由于企业承担税收负担的微小差别,就能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有企业在税负非常不平等的条件下,其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仍能大幅度增长,技术水平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不仅为职工提供了大量福利和社会保障,而且从未发生过职工下岗和停发工资现象,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率保持很低的水平,这说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实际上很好,仅仅因不平等竞争发展速度相对缓慢,绝不应理解为活力不足和效益低下。③

八十年代,我国工业规模结构的小型化趋势,并未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是因为尽管规模结构出现了“二元”分化,仍然较好协调了各类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采取了渐进方式,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的同时,仍然保持了重大比例的计划调节,因此,国民经济始终保持了均衡的顺利发展,从未出现重大的经济比例失调现象,从宏观上保证了各类企业的良好经济效益。我国坚持了公有制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容易协调国有、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采取政策措施干预缓解彼此矛盾,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分配比较平等,职工收入增长保证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彩电、冰箱等消费品行业虽超高速增长,89年宏观紧缩之前从未出现过滞销。八十年代,我国还实行了“有保护的渐进式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时规定外销比例出让市场很少,87年三资企业占工业产值的比重不到2%,适度竞争没有冲击国内的民族工业企业,反而通过示范效应激发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当然,我国整体工业规模结构的小型化趋势,对国有企业的效益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主要是乡镇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增长过快,仅乡办企业就从77年的13万家,迅猛增长到87年的24万家,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数量的增长速度。乡镇企业集中进入盈利高的制造行业,导致了这些行业出现了市场过度竞争。例如,87年以前纺织行业的经济效益很好,86年行业资金利税率为22%,超过了20。4%的工业平均利税率,但是,到了1988年下降为19%,略低于20。5的工业平均资金利税率,90年代在生产过剩和产品积压的情况下,各地仍在不断创办新的纺织企业,尽管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淘汰的落后设备,仍能利用税收优惠和地方保护主义生存,最终导致了纺织行业全行业的严重亏损。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工业的规模结构的变化趋势,具有更为明显的“二元”分化特征。从整体工业来看,企业的规模结构更为趋向小型化,生产集中程度更为趋向分散化。这一时期我国整体工业规模结构的变迁,同工业企业所有制结构变化有密切关系。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步伐大大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获得了高速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1991年个体私营工业企业所占比重为4。8%,1995年迅猛增长到了15%,外商及港澳台资工业企业的比重,也从为91年的不足5%增长为95年的13。2%,国有企业所占的工业比重则从1991年的56%,下降为1995年的32%,集体企业所占的工业比重变化不大,仅从91年的33%增长为95年的35%。1995年,个体私营工业企业的数量为568万家,占全部工业企业数量的78%,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数量分别占19%和1。2%,但是,国有企业的的平均产值规模,相当于个体私营企业的132倍,相当于集体企业的12倍,集体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相当于个体私营企业的11倍。八十年代,我国的工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是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占绝对优势,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比重微不足道,从92年以来,国有企业的工业比重迅速下降,而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则迅速上升,已占全部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个体私有企业的平均规模大大小于国有企业,从而加剧了整体工业的规模结构的小型化趋势。④

90年代,随着工业规模结构“二元”分化的加剧,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特别令人担忧的是,90年代国有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性质,同80年代相比也有了较大改变。80年代初,由于“”和“洋跃进”造成的困难,国有企业的亏损面曾经高达20%,但是,通过改革搞活和结构调整,82年下降到了12%,85年下降为9%,88年为10%,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亏损率比较低,即亏损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82年亏损率仅为7%,85年为4%,88年为8%。1988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为891亿元,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水平,而亏损额仅为81亿元。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企业的规模结构的“二元”分化,以及国有企业所占工业产值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下降,许多行业生产过剩和重复建设的状况加剧,对国有企业的效益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其它各类工业企业也出现了效益滑坡。1995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实现利润665亿元,比较上一年下降了167亿元,下降幅度达到20%,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总额为639亿元,,比较上一年上升了157亿元,上升幅度达到32%。1996,国有工业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为412亿元,比较上一年下降了25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38%,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总额为790亿元,比较上一年增加了151亿元,上升幅度达到23%,甚至出现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盈不抵亏,利润与亏损相抵净亏损378亿元,国有工业企业的利税总额,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金额达到137亿元。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紧迫问题,已不是80年代的相对活力不足,而是大规模破产的严峻生存威胁。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比较1988年下降了64%,亏损总额却比88年上升了9。7倍,亏损面比88年上升了358%,亏损率比88年上升了12。8倍。更为令人担心的是,尽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企业改革措施,包括“抓大放小”和企业改制,强调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但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趋势,近年来尚未出现根本性的改善,反而继续呈现不断恶化的迹象。1998年,在国内景气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1998年1至4月份,预算内国有工业的实现利润为负112亿元,比较上一年同期下降了433%,亏损总额为339亿元,比较上一年同期增加了40%,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国有工业企业的上缴税金也首次出现下降,比较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6%。尽管从国有企业创造的净产值率和利税率来看,国有企业的效益仍然大大高于私营、乡镇和三资企业,但是,倘若国有企业的严重亏损状况持续下去,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环境中,不可避免将面临大规模破产的生存威胁。⑤

为何80年代工业规模结构的“二元”分化,没有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而90年代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却出现大幅度滑坡呢?关键问题是“二元”结构的实质内容,90年代同80年代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变化。80年代,我国工业规模结构的小型化和分散化,主要是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的迅速崛起造成的,城乡集体企业仍然属于公有制企业,能够利用公有产权的规模优势和政府扶植,同时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政策指导,因此,政府比较容易通过产业政策和计划调节,协调“二元”结构利益矛盾和分工关系,例如,80年代初城市纺织工业同乡镇纺织工业,出现了争夺原材料和销售市场的矛盾,后来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和计划调节,较好协调了两者之间的分工和利益分配,保证了80年代我国纺织工业获得良好效益。8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经营责任制的创新为主,重新明确界定国有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重点放在调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职工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企业产权改革则通过长期试点逐渐积累经验,避免因产权关系急剧变迁引起经营秩序混乱。八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非常注意保护民族工业,引进外资大多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政府容易监督管理数量较少的合资企业,因此,合资企业不仅没有对民族工业造成冲击,而且还通过示范效应传播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80年代我国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较好,我国工业企业的“二元”规模结构,没有影响国民经济的有比例协调发展,轻纺、冶金、机械、电子等行业均顺利发展,国有、集体和中外合资企业均呈现高速增长,各个社会阶层的收入和购买力也不断提高。92年以来,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中,没有正确总结80年代改革的成功经验,出现了忽视市场调节盲目性弊病的倾向,甚至出现了泡沫经济的投机过热现象,导致了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失调,消耗和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必然引起企业经济效益恶化的连锁反应。80年代初轻纺消费品工业落后的情况下,工业规模的小型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后来轻纺工业经过高速发展市场接近饱和,需要进行产业调整和加强经济基础领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以弥补泡沫经济损失,矫正泡沫经济过热造成的严重经济失衡,但是,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大大消弱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难以采取有力措施矫正比例关系失调。从92年至95年的短短三年中,个体私营工业企业的产值比重增长了3倍,外商和港澳台资工业企业的产值比重增长了5倍,政府难以对私营和外商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也难以协调各类企业之间的分工和利益关系,私营、外商企业不愿进入投资大的基础产业,大量进入80年代末市场接近饱和的加工行业,特别是纺织、轻工、家电等消费品制造行业,大大加剧了重复投资和生产过剩现象,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市场均陷入疲软,工业规模结构和经济效益也不断恶化,企业破产和职工下岗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也显著扩大。许多人认为私营、外资企业的产权明晰而且效率高,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而且效率低下,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尽管国有企业的效益水平确实比以前显著恶化,但是,其单位产值创造的增加值和利税总额,仍然大大高于私营、乡镇和外资企业,如根据95年工业普查的统计,国有企业单位产值创造的全部税金,超过集体工业企业150%,超过私营工业企业330%,超过外商及港澳台资工业企业160%。

九十年代以来,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比重迅速上升,国有企业的工业比重却大幅度下降,已造成了工业规模结构小型化和生产分散化,倘若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出现大规模破产,我国工业规模结构的“二元”分化将极大加剧。如上所述,国有企业构成了我国大中型企业的主体,占全国大中型企业占60%至70%,包括小企业的国有企业平均产值规模,相当于个体私营企业的一百多倍,不仅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更为先进,对职工、财政和社会的贡献也更大。近年来,各地缺乏有效的改革办法扭转国有企业困境,纷纷廉价出售和拍卖困难国有企业,甚至从出售小型企业发展到中型企业,但是,这种办法并未扭转国有企业的严重困境,反而导致了国有企业效益的进一步滑坡,原因之一是工业规模结构“二元”分化加剧,个体私营和港澳台资企业的规模较小,不愿意进入投资大的基础工业领域,特别是建设周期长的社会基础设施,集中进入生产严重过剩的加工工业,加剧了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具有巨大规模,能够不惜代价甚至忍受长期亏损,全面争夺我国关键产业的市场控制权,采取先合资后控股的办法收购国有企业,这样国有企业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夹击,无论是中低档消费品和高科技产品,国有企业拥有的市场份额都急剧萎缩,加上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并未得到根本改善,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税负远远低于国有企业,上述因素造成了国有企业效益进一步恶化,反过来加剧了“二元”分化和经济恶性循环。80年代我国改革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促进了社会各阶层收入的不断增长,但近年来,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三个不利于”现象,大批工厂设备闲置和职工纷纷下岗,97年城镇居民中有40%出现收入下降,社会财产和收入差距出现了显著扩大。随着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结构的“二元”分化,私营、外资企业的比重会进一步上升,私营、外资企业普遍采取各种途径逃避税收,大批地下经营的私营企业根本不交纳税收,政府进行税收监管的难度大、成本高,从而可能造成政府财政税收滑坡或增长缓慢,重蹈俄罗斯改革失败触发财政危机的覆辙。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数据,俄罗斯的国有企业推行大规模私有化后,97年有50%的私有化企业陷入亏损,有25%的私有化企业实际已经破产,80%以上的私有化企业有严重逃税的行为,还有相当多地下经营的私营企业从来不纳税,97年企业上缴税收不到财政预算一半,俄政府因税源萎缩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甚至军队发工资也需依靠举借高利息外债,正成为酝酿一场新的金融风暴的发源地。当前,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即将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负面影响,包括导致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结构的恶化,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政府调控困难,社会收入和财产分配趋向两极分化,国家税收减少和银行贷款坏帐增长,等等。

三、协调“二元”结构关系有效改善经济效益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包括“抓大放小”、企业改制、破产兼产、产权重组等等,在推动企业走向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国有企业的严重困难并未缓解,而且效益滑坡趋势还有继续恶化的迹象。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的战略,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关系经济命脉的大中型企业,同时对数量众多的小型企业放开经营,实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如改制、重组、出售、承包等等。“抓大放小”改革已经实施了多年,促进了许多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竞争活力,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无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经济效益依然持续下降,98年实现利润甚至出现了大幅度滑坡。许多人认为对国有小企业放开经营,就能像乡镇、三资企业一样具有竞争活力,实际上乡镇、三资企业的相对竞争活力,也来自国有企业为保证经济协调发展所作的贡献,包括服从了政府的计划调节和产业政策,上缴大量财政税收和承担各种社会义务等等,当前我国面临着收入差距扩大和社会需求萎缩,“二元”结构加剧了比例失调和生产过剩,这种情况下不应简单强调依靠市场调节,放开经营和推向市场并不能搞活国有企业,反而可能导致企业效益和社会失业进一步恶化。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形成了复杂的分工合作关系,大型企业需要依靠众多中小企业进行配套生产,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远远超过其它类型企业,这样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和降低交易成本,单纯抓少数大企业不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倘若国有小企业因销路不畅而被迫转产或出售,经济扩张时期大中型企业会失去合作伙伴,因无法组织配套生产丧失市场或被迫重新建厂。一些地方出现了大中型企业被政府管的“过死”,而小型企业却过于“放任自流”的倾向。八十年代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一直良好,这说明国有企业的数量多并非是困难原因,政府的适当监督和计划协调有利于企业经营,关键是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协调不同规模国有企业的分工关系和利益矛盾,并且随着市场变化和企业经验积累逐渐调整,防止政府对企业的“过多干预”或“放任自流”。

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造,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加快技术改造,促进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特别是扩大了企业利用规模经济的水平,但是,这种改革形式要求企业具有良好效益,否则难以吸收广泛来源的社会资金,许多地方纷纷对困难企业进行“包装上市”,这种办法欺骗了股民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也进行了多年,取得了一些成效如降低资产负债率,但是,这种改革形式的适用范围也有局限性,如吸收多元化投资一般仅适合效益良好的企业,不少地方反映未能明显改善国有企业困难,一些企业甚至还要求退出改革试点。许多国有小型企业推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了筹集资金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效果,但是,不少地方具体操作办法往往很不规范,甚至以剥夺劳动权利来威胁强迫职工入股,有些企业通过筹集资金暂时缓解了经营困难,但是,后来因经营不善或市场疲软再次陷入困境,不少职工的长期积蓄也因此遭受了损失。近年来各地虽然采取了上述多种改革形式,仍然未能有效制止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恶化,于是各地纷纷出现了严重的“破产逃债”现象,甚至廉价拍卖或直接赠送盈利的国有企业。企业破产虽然有“优胜劣汰”的积极作用,但是,也会产生相当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市场疲软时会引起强烈的反应,加剧社会失业困难和市场需求萎缩,甚至引起连锁破产风潮和银行信用危机。更为令人担心的是,尽管我国采取了上述一系列企业改革措施,强调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但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趋势,近年来尚未出现根本性的改善,反而连年出现了进一步滑坡,1996年国有企业的实现利润为412亿元,不仅比95年下降了38%,而且比88年也下降了68%,亏损额为790亿元,不仅比95年上升了38%,而且比88年也上升了9。7倍,出现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盈不抵亏。1996年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率,分别比较1988年上升了3。5倍和12。8倍。98年1至4月,国有企业效益滑坡幅度更为令人惊讶,实现利润本身竟变成了负112亿元,比较97年同期下降了433%,亏损额为399亿元,比较97年同期增长了40%,均出现了建国以来最严峻的困难形势。实际上,国有企业的困难并不是所有制原因造成的,近年来企业经营困难也不限于国有企业,如95年上市股份公司中有60%效益出现滑坡,其中21%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了50%以上,98年上半年受宏观经济和东南亚危机的影响,沪深上市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都普遍明显下滑,许多地方的乡镇企业也都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但是,由于统计不严格和浮夸掩盖了问题严重性,沿海某些地区的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受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出口市场萎缩的冲击,甚至出现了60%至80%的大面积亏损,但因担心债主追债或维护商誉不敢声张。倘若我们继续将国有企业困难归罪于所有制原因,认为放开经营或企业改制就能够解决问题,很可能因判断失误耽误采取政策措施,及时化解国有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的经营困难,导致企业效益加速恶化和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甚至重蹈俄罗斯改革失败爆发金融危机的覆辙。

倘若我们未能及时采取新的有效治理对策,国有企业的严重困难继续持续下去,各地继续推行“破产逃债”和“廉价出售”作法,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将进一步下降,导致生产过剩和市场萎缩不断继续恶化,企业亏损和社会失业的状况将更趋严重,甚至形成社会经济结构的“二元”分化,必然引起一系列强烈的连锁负面效应:

1)社会收入和财产分配趋向两极分化,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和市场需求萎缩,97年城镇居民中有40%出现收入下降,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均出现生产过剩,全国的产品库存积压高达三万亿元,各类企业亏损和职工下岗状况更趋严重,职工下岗人数比上一年增长了40%,许多地方私营、三资企业也大面积亏损。

2)我国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随着国有企业效益滑坡导致银行坏帐猛增,贷款总额中大约20%成为了呆账,银行为避免坏帐被迫缩小贷款规模,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资金困难和亏损状况,一旦银行因坏帐积累出现了信用危机,广大人民和各类企业的存款都会遭受损失,股票市场也会因经济形势恶化出现崩溃,甚至导致国民经济陷入严重衰退之中。

3)我国国有企业单位产值上缴的财政税收,相当于私营、外资企业的两、三倍,国有企业的严重困难长期持续下去,国家财政的比重甚至税收的绝对规模,都有可能因税源减少出现大幅度下降,98年1至4月我国的工商税收下降了2%,国有企业效益长期滑坡将会触发财政危机,政府、军队和科教人员将失去工资保证,甚至导致事业单位的大批职工被迫下岗。

4)倘若我们不采取有效措施重振国有企业,私营、外资企业崛起形成的“二元”规模结构,将会导致社会经济结构的“二元”分化,类似于我国解放前和许多不发达国家的情形,私营企业的规模水平远低于国有企业,更加难以同西方大跨国公司的进行竞争,外国资本控制国内盈利高的正规产业部门,私人资本集中于盈利低的非正规产业部门,分散在市场夹缝中小规模生产低档的产品,社会财富集中于跨国公司和少数富人,两极分化导致人民贫困和社会购买力低下。社会经济“二元”分化趋势发展下去,还会诱发政治多元化和社会动荡,新兴资产阶级力量薄弱难以维护国家,西方跨国公司也曾屡屡干涉别国内政,国内外敌对势力可能趁机制造国家分裂,从而形成对国家和领土完整的威胁。

倘若我们不能及时地扭转国有企业的严重困境,制止国有企业纷纷破产或被廉价出售,防止社会经济结构的“二元”分化趋势,很可能给广大人民造成巨大社会灾难,甚至重演我国解放前和拉美国家的悲剧。我国解放前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缓慢,外国大公司控制了主要工业行业,民族私营企业规模小难以抵抗外国竞争,许多次在外国竞争打击下几乎全军覆灭,如抗战胜利后美国向我国大举倾销过剩商品,上海、天津、北平的民族私营企业有60%破产。拉美国家推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外资企业打垮了民族工业并垄断了当地市场,西方诱迫推行的非国有化变成了非民族化,外资企业采取不适用技术雇佣人数很少,出现了少量外企高级雇员构成的富裕阶层,以及广大人民构成的社会贫困阶层,贫富悬殊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外资控制了当地的主要产业和银行体系,本国政府甚至丧失了制订经济政策的。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严重困难形势,并不仅仅是所有制或微观经营的原因。93年以来我国出现了较大的宏观经济波动,经历了泡沫经济、通货膨胀以及长期的紧缩环境。93年盲目的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消耗了大量资源,仅仅房地产和钢材滞销就积压了数千亿元的资金,投机涨价还误导了大量的盲目重复建设,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总值不过数万亿元,流动资产所占的比重就更少,因此,泡沫经济的损失仿佛“人体失血几分之一”,必然引起一系列恶性循环的连锁反应,包括企业严重亏损和三角债拖欠危机。美国29年股票泡沫破灭之后,引起了企业破产风潮和社会失业危机,我国由于国有企业以社会责任为重,不轻易广泛采取解雇、破产的办法,大大缓解了泡沫经济后遗症的连锁反应,也为其它类型的企业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西方国家吸取三十年代大萧条的教训,治理泡沫经济的后遗症一般采取经济扩张政策,适当降低税赋、放松银根和扩大财政开支。我国93年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绩,有效制止了盲目的开发区热,防止了泡沫经济继续膨胀的危害,但是,此后没有采取特殊措施扶植正常生产部门,以补充其泡沫经济期间的资源损失。我国国有企业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重,大大延缓和推迟了泡沫经济的连锁反应,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了财政金融“双紧”政策,紧缩银行信贷和压缩基建投资规模,企业销售不旺、资金周转困难,提高税赋消弱了企业的“造血”机制,当前国有企业已无力继续支撑下去了,被迫大规模破产倒闭和大批解雇职工,各地普遍采取破产逃债和廉价拍卖国企的办法,必然引起一系列强烈的连锁负面效应,如银行和众多企业因无法收回债务受到重创,必然导致社会市场需求进一步急剧萎缩,企业亏损和银行坏帐状况也会加速恶化,企业收入和社会财产分配向少数私人倾斜,职工工资和国家税收的份额将会大幅度下降,加重社会贫富悬殊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进一步加快经济恶性循环的过程。倘若上述趋势不能有效地加以制止,延缓的泡沫经济连锁反应可能重新出现爆发,社会失业甚至可能出现急剧蔓延的态势。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因多年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以及亚洲金融风暴的强烈冲击,正处于市场疲软和失业增加的特殊困难时期。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对改革思路进行调整,暂缓推行易于引起宏观经济恶化的改革措施,如以资产利益为核心的某些改革措施,包括减员增效、破产清算、出售拍卖等等,否则可能导致市场需求萎缩和社会失业增加,加剧国有资产流失和“二元”结构分化,甚至形成经济恶性循环的连锁反应。国有企业改革应该继承八十年代的成功经验,以直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营责任制创新为主,产权制度等生产关系的改革则应采取稳妥方式,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具体需要长期渐进进行,防止急于下放资产处置权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产权结构的过快多元化导致经营秩序混乱,纠正监督松弛造成“权力失控”和“责任虚置”。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未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反而造成了严重的经营混乱和“责任虚置”问题,98年俄私有化企业的亏损面竟然高达70%,我们应充分吸取俄罗斯企业产权改革失败的教训。

我们还应重新辩证地认识市场经济的利弊,市场经济有自发调节供求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容易导致经济比例失调的弊端,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周期性衰退,造成大批企业破产和大规模社会失业,西方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数百年来,一般每隔十年就爆发一次严重的经济衰退,我国改革也难以避免市场调节的弊端,如93年泡沫投机造成物资、土地价格猛涨,仅仅房地产和钢材滞销就占压资金数千亿元,投机涨价还误导企业进行了大量的盲目投资。有些经济学家认为92年出现的“经济泡沫”问题不大,这种观点低估了泡沫经济造成的巨大损失,八十年代国有企业的全部亏损额为五百多亿元,而92-93年泡沫经济两年中就造成了数千亿元的损失,比较国有企业十年的全部亏损还要高出十倍以上,这正是为什么国有企业80年代一直效益良好,而近年来却陷入严重生存困境的主要原因。许多善于经营的著名国有和民营企业纷纷陷入困境,都可追溯到92-93年盲目的大举投资和兼并扩张。由此可见,我们绝不可以低估市场经济盲目调节的弊端,其造成的损失完全可能远远超过计划经济的失误,西方数百年来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和战争就是明证。西方国家因泡沫经济破灭出现的经济萧条,必然导致资源浪费和破坏社会生产力,如亚洲金融风暴爆发后仅仅一年中,韩国有70%的私人小企业陷入破产,大量闲置的企业售价猛跌为原来的几分之一。我国93年因泡沫经济过热被迫进行调整后,国有企业具有的各种社会稳定功能,大大延缓了泡沫经济后遗症的连锁反应,但是,倘若我们忽视国有企业的社会稳定功能,强迫其推行以资产利益为核心的改革措施,加剧社会经济结构“二元”分化的趋势,延缓的泡沫经济后遗症连锁反应可能重新爆发,甚至引起企业银行连锁破产和社会失业危机。近年来,尽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企业改革措施,如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出售拍卖等等,但是,企业亏损和银行坏帐状况仍不断恶化,大批企业职工下岗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说明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市场经济弊端的严重性,探索克服泡沫经济后遗症的有效宏观调控对策。

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各种紧迫经济矛盾,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自发调节,原因是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普遍存在过剩,企业和银行采取单纯追求盈利的行为,将会导致国民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美国29年泡沫经济破灭之后,私有企业面对严重的生产过剩,采取了削减工人和工资成本的办法,商业银行则缩小信贷规模以避免坏债危机,垄断资本趁机对中小企业实行破产兼并,结果导致了社会市场需求急剧萎缩,企业开工不足和亏损状况也更趋严重,出现了严重的企业银行连锁破产风潮,大大加深和延长了经济衰退。当前,我国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政策,扩大社会基础建设增加社会有效需求,矫正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严重比例失调,利用大量过剩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大量的企业闲置设备和人力资源,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等方面建设,尽快促进国民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我国贯彻扩大基建投资启动经济的战略,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发挥主力军作用,因为,国有企业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矫正经济失衡的“反周期”行为。无论从工业产值、投资和实现利税来看,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有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分布在冶金、建材、机械等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能够通过广泛的产业间联系产生强大辐射作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摆脱经济疲软的困境。尽管社会基础建设获得的投资收益较低,私营、乡镇和外商企业一般不愿意进入,但是,政府通过计划调节和国有企业的积极配合,能够重新启动大量闲置的人力、物力资源,帮助矫正国民经济的严重比例失调,通过产业间联系和乘数效应刺激工业生产,企业开工不足和职工下岗状况将明显缓解,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需求将大幅度增长,不同类型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将显著提高,政府税收和银行坏帐状况也会明显改善。我国今后设计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坚持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注重协调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才能防止国民经济遭受周期性衰退的困扰。关于政府调节和国有企业的作用,我们不应该受西方国际经济组织的误导。西方国际经济组织从维护垄断资本利益出发,大肆宣传“科斯产权理论”以贬低国有企业,诱迫前和发展中国家推行私有化,导致这些国家民族工业陷入了严重困境,但是,事实上西方三十年代大萧条中,政府曾对濒临破产的私有企业实行国有化,保护了社会生产力并且缓解了经济萧条,二战后西方国家迫于冷战的压力,推行了政府干预和国有化的政策,出现了经济平稳发展的“黄金时代”,相对缓解了经济周期波动和社会贫富差距。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右翼推行的放弃政府干预和私有化政策,导致了工业衰退和严重的社会失业,政府税收减少和社会保障制度濒临瓦解,我们切不可盲目相信西方垄断媒介的宣传,追随垄断资本诱迫推行的灾难性“私有化潮流”。

我国还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阻止社会经济“二元”分化的趋势,包括扶植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形成良好协作的关系,加强政府对城乡集体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防止许多行业的生产过剩和过度竞争状况,协调国有、集体企业的分工合作关系,对私营、外资企业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政策,等等。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必须有众多国有中小企业进行配合,否则大中型企业难以集中力量,发展专业化生产和提高规模经济水平,被迫重新走“大而全”的发展道路。当前我国进行大规模投资加强社会基础建设,需要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之间密切分工合作,对于国有中小企业不应采取“放任自流”的办法,必须坚决刹住各地廉价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风潮,许多国有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支柱,采取廉价卖光国有中小企业的错误作法,地方政府将失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经济基础。对于陷入严重困难的国有大中小型企业,也不应简单采取破产清算或出售拍卖政策,而应提供特殊的破产整顿保护政策,包括减免税收和暂停支付债务负担,恢复行之有效的扭亏增盈承包优惠政策,以促使企业恢复经营秩序和偿债能力,帮助有效地挽救而不是淘汰困难的企业,防止政府税源和银行债权的重大损失,保护社会生产力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采取依靠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发展经济的主张,难以搞活国民经济和解决社会失业,因为,这些企业集中在过度竞争的非关键性行业,难以产生启动国民经济的广泛辐射作用,在农村地区的廉价劳动力全部吸纳完毕前,不会舍弃自身利益雇佣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我国的城镇、农村集体工业企业,不应该将暂时的经营困难归于公有产权,也不应搞“放任自流”或私有化,而应该继承八十年展的成功经验,继续利用公有产权的规模优势,加强职工监督和参与管理的民力,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导并承担社会义务,促进社区的全面发展和居民的共同富裕。乡镇集体企业应协调同国有企业的分工合作关系,接受政府的计划调节和产业政策指导,避免出现争夺原材料和销售市场的尖锐矛盾,集中力量发展各自具有相对优势的项目,纠正许多行业的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状况。我国应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包括餐饮、服务、小型商业等等,还应鼓励私营经济生产拾遗补缺的小商品,但是,限制进入生产过剩的消费品行业,以免加重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还应限制其进入市场潜力大的高盈利行业,以保证国家财政和社会事业的经费来源,以及财政税收的比重不会下降;特别应严格禁止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逃避交纳税收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还应限制其进入容易产生负外部效应的行业,如破坏矿产资源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我国应对利用外商投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继承以前“有保护渐进开放”的成功经验,吸取92年盲目竞争引近外资的教训。我们应该避免急于求成或粗心大意,纠正引进外资多多益善的惯性思维,辩证地全面衡量外商投资的利弊得失。我们既要考虑到外商投资的正面效应,如引进资金技术和促进产值增长,也要考虑到外商投资的负面效应,如对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的冲击程度,相应的税收、就业和增长潜力等损失。跨国公司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高额利润,往往自己保留高附加值的生产过程,仅利用当地的廉价劳动力进行原件组装,并且通过转移价格等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因此,为我国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和税收较少,难以通过产业间联系广泛地促进经济增长,一旦通过挤占国内市场冲垮了国有企业,我国将丧失长远的经济发展利益,甚至还会触发社会失业和财政金融的危机。我们应该吸取东南亚过度依赖外资的教训,正视跨国公司控制国内市场的战略企图。我们应该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情况,设计相应的利用外商投资的控制配额限制,利用外资的具体形式和股权比例限制,以及国内销售和出口的比例额度,既要适度利用引进资金和竞争的正效应,也要限制对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的冲击。例如,对于产品成熟但市场接近饱和的行业,较多限制外商投资的数额和股权比例,保证国内企业充分收回长期投资的效益,防止出现生产过剩和过度竞争的状况;对于拥有广泛产业联系的战略性行业,应该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引进外资应以合资形式和国内控股为主,规定重要产品的零部件的国产化水平,适度利用引进竞争的激励和示范作用,严格防止跨国公司冲击和控制国内市场;对于国内暂时无法生产的高科技产品,为鼓励外商投资容许成立独资企业,但应考虑限制独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额,以为国内企业保留充分的开拓市场空间。

总而言之,我们在鼓励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同时,仍必须坚持公有制企业的主导地位,纠正某些地方一方面强调发展私营、外资企业,一方面轻视公有制企业甚至搞私有化的错误倾向,正如同志论述我国现阶段的改革任务时,强调不能只讲“初级阶段”而忘记了“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因为,国有、集体企业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是贯彻政府制定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广大人民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注释:

①数据引自《中国统计年鉴》1997年。

②数据引自1995年全国工业普查资料。

③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编《统计摘要》1992年。

国有企业范文3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流行着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产权并非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委托-问题才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核心。其根据是,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者国家是不可能直接去经营企业的,它只能委托他人来自己管理企业。而经济学已经证明,只要存在委托-关系,那么就必然会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情况,这是不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转移的普遍现象。国有企业制度下会存在委托-问题,同样,非国有或私有企业制度中也会存在委托-问题,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中所存在的效率不高问题也就不能简单地从产权上找原因,而应该从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着手,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问题。(1)本文认为,上述产权问题不重要的观点似是而非,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问题正在于产权方面,而不在委托-问题上。

一、我国国有企业委托-问题日趋严重与复杂的根源分析

诚然,在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这即:由于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不一致、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极可能产生人偏离委托人及其企业所期望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去追求人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使公司实际实现的利润小于其潜在利润的问题。对此,西方学者已有过大量论述。如,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其《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而且他对公司经营者是否有适当的激励去追求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持怀疑态度。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阿尔钦、德姆塞斯、詹森、麦克林等人的精辟而深刻的分析也都表明,委托-问题早已超越了所有制范畴,而成为现代所有公司制企业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中西方企业均存在委托-问题这一现象就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也只是委托-问题,而与产权没有关系,那可就大错特错了。表面上看,人侵犯委托人利益的现象既可能发生在私有制企业中,又可能发生在国有制企业中,因此,企业利益的被侵犯似乎确实与产权问题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方面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委托-问题是远比西方国家企业中的委托-问题严重与复杂的。至于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委托-问题日趋严重和复杂的根本原因,正是国有产权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所致。

为了说明委托-问题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重要性,有学者说了一个"老王买酒"的故事,这个故事是:你委托老王给去买酒,但是老王在半路上却把酒喝了,回来他告诉你说自己不小心把酒摔了。因为委托人(你)与人(老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你这个委托人只好有苦难言,自认倒楣。(2)事情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这种委托人自认倒楣的现象只会普遍发生在老王为"乡里"买酒的过程中,而很少会发生在老王为"乡长家里"买酒的过程中。换言之,"委托-问题"一般更会普遍地存在于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而不太可能大面积地发生在规范的现代西方公司制企业制度中。因为西方现代企业中的内部治理结构都是出于规范企业经营者行为、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之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在西方企业的委托-过程中,人所可能产生的种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但实际上大都能在严格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防范或控制。首先,托老王为自家买酒的那个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找人买酒之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极大关注,总会千方百计按市场规则从经理市场上选择一个最为理想的职业买酒者的,换言之,买酒的老王(经营者)不是随随便便地通过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而是长期的市场竞争机制筛选的结果;其次,初始委托人(出资买酒者)和最终人(老王)之间的委托-链条是很短的;再次,委托人和人之间是存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双方基本上是能做到激励相容的,(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委托人一般是通过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界定给经营者或人来实现激励相容的)。因此总体上说,一系列严格的制度约束使老王是不敢、也不会在偷喝了酒后还说假话的。

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安排中,事情就不是这么简单了。首先,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国有资产的初始人或首级人是谁的问题在我国却没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或取得一致的看法。全国人大还是中央政府?一种较为经典的观点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或国家所有,而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首要代表者;可是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则认为,在我国,国有资产其实是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拥有并由其直接支配使用的,人大作为所有者代表已成为一种形式。在国有资产的初始人甚至所有者都欠明朗的前提下,的高效率自然被打上了一个很大的问号。其次,撇开初始人尚欠明确这一问题不谈,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无论初始人是人大还是政府,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对其都无法形成或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上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问题,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的产生机制并不是直接由全体人民选择产生;二是考核初始人经营国有资产业绩好坏的标准缺乏,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经营国有资产,不仅有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经济目标,还有稳定、就业、公平等众多的社会目标;三是即便撇开上述两点不谈,还有一个经济学上人所周知的初始委托人(全国人民)监督人时的搭便车问题。有这样一个故事说明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态度:在一个火车站,一个旅客不小心打碎了车站的一块玻璃,车站工作人员以这位旅客损害了国有财产而要其赔偿损失,但这位旅客认为,车站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归全国人民所有,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也同样拥有所有权。现在,其它的所有国有资产我都不要了,只要这一块玻璃,所以我可以不赔偿损失。该旅客的观点无疑表明公民在对国有资产行使监督权时,难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第三,国有企业不仅制度本身存在监督上的失灵问题,而且其委托-链条还存在过长问题。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这一形式决定了我国的初始委托人和终极人之间是一种多层次的授权经营关系。即全体人民――中央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委托-链条的拉长无疑使委托-过程中原本存在的诸多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复杂化和严重化。第四,即便按一些学者的意见将链条尽可能地缩短,但是一方面,我们绝不可能将传统国有制下的委托-链条缩短到象现代规范的股份公司那样简单明了的三个层次(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上;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主体缺位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样,当某个具体的委托人(政府官员)在准备替全体人民选择一个经营者时,是不是也可能存在着偷懒这一机会主义行为或其他的败德行为呢?答案恐怕是肯定的。第五,传统国有制下的国有产权不流动性使得国有资产所有者无法能够象现代规范公司制企业中的资产所有者那样灵活地运用脚的投票机制来约束经营者,而不可否认或不可忽视的是,脚的投票机制对那些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职业经理人员来说无疑是一项极其严厉的制裁与约束制度。最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正是由于脚的投票机制的缺乏,因此决定了国有企业也就不存在被接管的风险,经理人员自然可以高枕无忧,缺乏搞好国有企业的压力、动力与积极性。

很显然,上述中国特色的委托-问题是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改革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第一,不可能解决冗长的委托-链问题;第二,不可能确立具有独立品格的或人格化的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第三,脚的投票机制无法形成;第四,国企负责人缺乏来自于接管方面的风险与压力。持产权并不重要的人认为,只要解决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让利润真正成为能够反映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指标,就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问题。然而,我们的疑问是,如果上述诸多问题(即链过长问题、人格化主体缺位以及监督者的搭便车问题、脚的投票机制缺乏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不存在被接管的风险等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委托-问题又怎么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与解决?

二、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难分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不改革,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强加给国有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负担也就有了一个充足的理论依据。因为你这个企业本身就是属于我国家所有,而作为产权主体或所有者,国家甚至可以将国有资产处置掉或消灭掉,更何况我国家现在要求你企业做的只不过是承担一些(政策性)负担,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确实是无可指责的,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活动是其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表现,这样一来,政企分"的改革目标自然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要真正彻底地解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实现政企分开的既定目标,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进行调整或改革。

众所周知,自1992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制度创新阶段以来,现代企业制度便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各地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没能真正而彻底地理顺,或政企没有彻底分开,国有企业仍被各级政府束缚着手脚,难以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真正的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牵制。政企分开步履维艰的客观现实无疑警示我们应该转换思路,考虑一下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到底能否真正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

为了回答国有企业到底能否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首先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谈起。众所周知,政府并不是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者,它在非国有企业面前的身份是非常简单的,这即: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只是政权的政府或政权的代表,她对非国有企业只能行使政治权力。具体来说,政府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非国有企业外部管理、协调、监督其经济运行,而不能介入非国有企业内部,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例如,只要非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违反国家政策,那么,政府就不得干预非国企的投资决策;政府不能直接任命并考核非国有企业负责人;政府不得干预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等等。换言之,政府对非国企可以采取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你违法我制裁(你)的态度。

但是,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政府在国有企业面前是双重身份,即既是政权的政府又是产权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的者。更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政府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的实质是政府企业)。这样,作为政权的拥有者,政府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从国有企业外部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这和政府管理非国有企业并无本质区别);然而作为国有资产的者(或所有者),政府就必然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控制或干预,间接地、特殊情况下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国有企业的内部,参与其内部经营管理,如直接选择、考核、罢免企业负责人;参与制定(或直接制定)企业的有关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等等。可以认为,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非常正常的,是负责任的表现;反之,如果政府不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政府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不行使选择与监督的权力,那才是极不正常的现象,那样的话,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还有什么区别?另外,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如英法等国)的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或政府――直接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也只对任命他的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对市场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自然也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侧重于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者(或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面前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干预这一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干预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把政府不干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或者说必须在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政企分开,那么,恐怕只能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实现:第一,将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去经营,政府只收取承包或租赁费用,而不直接介入承包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第二,政府对国有企业撒手不管。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或对国有企业睁一眼闭一眼,任凭国有企业为其内部人所控制;第三,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入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成非国有的其他类型的公有制企业或民有企业,进而使政府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面前不再拥有(或只拥有部分)权甚至所有权。显而易见,上述第二种途径是首先应该被排除的;至于第一种途径,由于改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承包制、租赁制并不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问题的最佳形式,因此我们也可以不考虑这一途径。这样,我们便只能将希望寄托在第三种途径上,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来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而达到政企分开之目的。

三、解决国有职工身份转变问题需要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为起点

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对各相关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与改变,而在这种利益关系重新整合过程中,虽然有可能存在全体社会成员都从改革中得到好处、而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受到损失的帕累托式改革,(如20世纪70年代末始于安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是在没有影响城市经济和城市居民实际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象我国早期农村改革这样明显的帕累托改进现象在城市改革过程中便不复存在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崛起的乡镇企业,很快冲击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城市工业经济和城市职工,后者原有的各种优越感随着改革波及到城市后有了一定的动摇。在随后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经济主体对改革的热情也自然没有改革初期农民那么高,政府成为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主体也就势在必然。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政府通过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来对城市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激励或补偿,中国的城市改革或国有企业改革恐怕很难能够在无任何动荡的环境下顺利推进至今天。1981-1990年,我国财政通过各种让利方式让国有企业获得了超过3000亿元的补偿收益。1980-1990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在企业新增价值中的比重,由17.5%上升至35.7%,而同期的国内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则由31.5%下降至21.6%。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明显表明,在相关主体的实际利益受到冲击或影响时,依靠政府或社会的力量对受损群体进行补偿是保证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

同样,在改革推进到今天需要我们的国有企业职工彻底放弃其国有职工身份的时候,即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时,政府对国有职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同样是不可忽视和不能省略的。因为,国有职工特别是那些和共和国同龄的国有企业职工,他们一方面为我国的工业化起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另一方面,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却没有获得相应的货币收益报酬,政府以包揽国有职工全部后顾之忧的承诺(政府或企业养老、免费教育、公费医疗、公费住房等等)将本应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转化为国有企业积累或国家重点建设投资。很显然,在政府继续包揽国有职工的全部后顾之忧时,或者说政府并不要求国有企业职工走向市场自谋职业的情况下,是不存在对这些职工的原有劳动报酬进行返还或补偿之说的。然而,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劳动边际产出低于劳动报酬甚至已降为0的情况下,动员国有企业劳动者放弃其国有身份或走向市场、自谋职业便自然成为能否继续推进国企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虽然这一举措令广大的国有企业职工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但它对我国的国企改革乃至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却是无法回避或难以逾越的关口。

实际上,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来说,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身份转换或过去劳动报酬补偿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他们的工资拖欠和减发问题。所谓职工工资拖欠是指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发放职工基本工资长达一个月及其以上的行为;所谓职工工资减发是指减发了职工月工资百分之十以上并持续减发三个月及其以上的行为。1993年上述两项所涉及到的职工人数便达629万人,其中拖欠工资涉及258万人,减发工资涉及372万人;到1997年,上述三项指标分别达1700万人,1145万人和556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53.4%、120.7%和-5.8%。据资料表明,1993-1997年期间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累计涉及2455万人次,其中1997年所涉及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比例为16.8%,这相当于平均每六个职工就有一个职工遭遇拖欠或减发工资的不公正待遇。自1993年以来,拖欠、减发工资累计额超过500亿元。大面积拖欠、减发职工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人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和工资拖欠与减发等问题,而且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稳定人心。

然而更为棘手的问题是,依据我国政府的现有财政能力根本无法实现成百上千万的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因此,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便自然成为国企职工身份转变过程中的关键。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唯一的可取之策便是通过国有产权改革(如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进行国有股减持等),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从而为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转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扫清障碍。

注释

(1)林毅夫.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M].上海:三联书店,1997.

(2)赵晓.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种独特见解[J].经济学消息报,2000-10-6.

主要参考文献

(1)洪银兴.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秩序[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国有企业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主权,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二)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经济法,它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一般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财务审计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等方面,国有企业立法主要应围绕这些方面进行,明确设立国有企业的标准,明确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和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监督制度,明确国有企业所能享有的国家优惠待遇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权等等。这些内容表明国有企业立法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立法的特别法。

国有企业范文5

引言:问题的提出最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国有企业作为企业为什么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难道国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看看一些优秀的国有企业如红塔山、长虹、海尔等你不又能说他们不是真正的企业?但研究这些企业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海尔这些国有企业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他们虽是公有,但并不是国家原来重点投资兴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了,而国家初始意义上所谓的重点骨干企业,据统计大多已名不副实了,相反倒成了国家的包袱。现在人们能随口叫得出名字的好企业大多是自己从市场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如前面提到的企业。他们一般都是由小企业变成大企业的(有例外的只是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企业如中石化、中国电信等)。

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并不是这些少数的精英企业家领导下能较好符合“厂商理论”标准的国有企业,而是其中大部分的“非正常企业”——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国有企业的这种非正常性本文称之为国有企业悖论,即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现实中国有企业的行为动机往往很复杂,偏离利润为中心的企业宗旨。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简述企业理论的发展与现状;第二部分分析国有企业悖论的形成和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和归属;第四部分为小结。一、企业理论简史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部企业发展的历史。手工作坊式的家族企业代表着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代表则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托拉斯等形式的垄断企业则代表着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跨国公司的兴起和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则代表了现今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理论孕育于实践,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变迁同样也带来了人们对企业的研究——企业理论的发展。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企业理论的历史与企业的历史、资本主义的历史一样悠久。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亚当·斯密1776年的《国富论》中关于劳动分工的经典论述是企业理论的雏形,而最早对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的是德国人古诺,时间是1838年(古诺当时提出了后来被称之为古诺模型的思想),因此企业理论从经济学一开始就为经济学家们所关注。无论是古典的、新古典的,还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各个流派,企业理论从来是论述的重点,习惯上称之为厂商理论,与消费者理论相对应。本文称新古典和古典的企业理论为传统的企业理论。传统企业理论仅仅是把企业作为一个“黑箱”来讨论,对于企业的经济性质基本不提。其主要特点一是假定企业符合“理性人”假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在此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函数来讨论;三是分析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形成的市场结构。所以有的经济学家又称之为“‘黑箱’企业理论”[1]。现代企业理论[2]的发端源于罗纳德·科斯在1937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在该文中科斯第一次用边际替代的分析工具,研究了企业产生的原因,认为企业之多以能代替市场是因为“发现”市场价格需要成本,而取代市场的企业正式节约了这种成本。在这之前,经济学家很少关心企业本身的问题,而往往是研究企业作为市场的供给者在竞争中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问题。因此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可以说是企业理论研究的一道分水岭,从此以后经济学家们不再把企业仅仅作为一个追求理论最大化的“黑箱”来处理了,开始分析研究企业如何产生、何以产生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等企业基本问题[3]了。简单来说,现代企业理论不再理所当然的认为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的一个整体,而是探讨作为一系列合约联结的企业为什么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何以能够追求利润最大化,怎样才能使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等一系列问题。其内容或视角主要分为[4],一是交易成本经济学:“间接定价”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不完全合约与纵向一体化;二是团队生产理论: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和成本;三是委托-理论;四是企业金融结构理论;五是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六是企业的管理者理论。当然,以上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各种理论往往相互交叉。同时,这些理论又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假定企业存在于签约自由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西方的现代企业理论是建立在西方的私有产权基础之上,并且这些理论也都重视产权[5]作用,可以说现代企业理论或多或少受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6]。因此,在中国还没有彻底完成产权改革以前,研究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往往存在理论瓶颈,于是国内很多学者就试图通过对企业机制的设计来规避这一“瓶颈”,但效果往往不佳。本文也想作这方面的尝试。二、国有企业悖论的解释在简要回顾了企业理论的历史现状后,让我们再回到我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上来。不妨再问一次,国有企业到底要不要该不该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是,国有企业就应该是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产品“公共特征”明显的、私人企业不愿投资的行业企业?退一步讲,就算是承认国有企业有其极大的公共性、社会性,是些微利甚至不盈利的行业企业,问题是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国有企业显然并不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无法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对此,国内许多学者纷纷提出了对策,最终大家意见比较一致并影响了中央决策的是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论。但是尽管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或大调整这一大方向上取得了较一致的观点,但是大家对于怎样实施国有企业大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等具体问题上分歧很大。比如有的学者[7]从产权特性和产业定位的角度出发,认为共有产权对应的产业定位是非(弱)竞争性、非(弱)盈利性的行业,而私有产权者相反。但问题是很难划分何为非(弱)竞争性、非(弱)盈利性的行业,何为竞争性、盈利性的行业。正如有的学者所(张维迎,1997)指出的那样,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原来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私人公司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如电力、电信、煤气天然气、航空运输等,正由垄断行业变为竞争性行业。世界在变,我们很难为国有企业规定应该经营什么。那么关键在哪呢?我认为是出在国有企业悖论上,解决了这个悖论答案也就水落石出了。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自觉不自觉)地朝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中国以前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三大改造完成至改革开放1956-1978年),而是一种中央命令型的经济。“政府热心办企业,认真管企业,本身就象一个大企业”(陈清泰,1998)[8]。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不存在产权独立、边界合理,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于是整个中国就用一个“企业”替代了整个市场,“整个经济成了一个大工厂”[9],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由政府部门把握,资源靠行政指令配置,一切行为在统一计划和指令下完成,人们没有任何选择权,除了婚姻自由(甚至连婚姻自由在实际上也受到了限制)。显然,这种替代决不同于科斯在论述企业产生时的那种“企业代替市场”。因为这种替代不存在边界。在1937年的论文中,科斯曾提出过两个假设:一个假设(为了某些目的做出的)是,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决定;另一个假设是(为了其他一些目的做出的)是,资源配置依赖于作为协调者的企业家。”[10]企业之所以能代替市场,原因就在于在企业中企业家的协调或权威能够节约交易成本,企业也不可能无限的替代是市场,因为企业存在自身特点所决定的边界。企业的边界就是,在边际上由企业组织带来的交易费用等于由市场配置资源带来的交易成本相等这一点。共产主义国家作为一个“超级企业”[11],并不是因为在边界上他能够完全代替市场,而是政治的需要,是一种理性设计的结果[12]。而“超级企业”一旦建立,原先存在的各种市场交易活动就一律内化成了企业的组织活动,“价高者得”的市场价格机制完全消失,各级等级机构(通过官员)的“看得见的手”的监督指挥成了取代混乱的唯一选择[13]。国有企业则正是这一大工厂中一个个车间或工作组,国有企业顶多只是有了企业的形而没有企业的神,即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以及形成这一机制所必需的权能结构和外部市场环境。国有企业的悖论正是源于此。如果没有改革,没有引入市场机制,那么国有企业原有的一套机制则是可选择中方案中的最优方案。问题恰恰是改革了,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国有企业可选择的行为方式增多了,从而原有的“超级企业”机制无法再在可以承受的交易成本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约束,而这种被动的“放权”又进一步导致了国有企业行为的多样化:道德败坏和机会主义盛行。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没有对市场机制的变革作出相应调整和改革。可以说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改革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国有企业与原来作为“超级企业”中的一个单位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当然全国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做的好一些,比如广东、浙江等,而有些地方则做的差一些,比如中西部、东北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据调查广东省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经理任命权大部分仍旧掌握在各级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激励机制这一点上,行政组织成了对经理实行强激励的主体,而企业作为另一个组织却成了弱激励主体,[14]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这么可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呢?现在我们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并且“超级企业”已经成功的替代了整个中国市场,同时我们也不去讨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怎么会产生超级企业替代市场的动力机制[15]。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超级企业能够在政治家(另一种意义上的企业家)的组织协调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当然这种假定不符合现实,需要修正,交易成本一般为正。事实上“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下时更是如此。”[16]而且这种成本并不总是成比例的随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通常是无规则的跳跃上升,所以很难控制。中国由于特殊的时代形成了特殊的政治家(企业家),相对来说,那时的组织协调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这与D·诺斯所说的“意识形态”的凝聚力[17]有关,因此超级企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中国工业化的基本实现(尽管代价很大,但却是当时情况下的最优选择)。随着意识形态的乱用,超级企业的运转也随着“政治家”的“衰弱”而陷入“瘫痪状态”,效率很低,资源浪费惊人。所以改革最初面对的就是瘫痪了的超级企业,目的是把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探究超级企业失败的原因,一是超级企业作为企业已失去了不断壮大发展的环境——主要是市场制度——即促使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机制;二是超级企业中的成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必定出现理性回归。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政治狂热运动带来的效用可以替代经济生活带来的效用,但是时间不会太久。(当然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国际局势的变化、国际竞争的压力等等,但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三、企业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改革整个人类是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也唯有存在可以不断试错的机制人类才能永远向前发展。超级企业在中国行不通,就需要改革。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企业改革”。这场运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命令的形式(初始阶段)一部分市场来取代超级企业的一部分,把集中在超级企业内部的众多车间和单位改变成市场主体。所以改革一开始就面临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建立一个市场,产生价格;二是建立有企业边界的企业,产生竞争。目前中国仍旧处于转轨时期,新旧交织,出现了两套经济运行机制。市场在一定意义上有了(尽管未统一、不健全,但毕竟有了),价格产生了。企业也推向了市场,但大多数没有形成合理的企业边界,没有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原因何在呢?前文已分析了超级企业是通过政治家的命令来组织协调资源要素的配置,也就是说政治家替代了企业家的的部分职能,企业家市场被官员市场替代了,而所谓的官员市场其实只是一种行政性科层制度,选择权唯一的掌握在政府组织手中。改革后,企业家市场已经初现,但就国有企业来说,行政任命仍居主导地位[18]。所以目前中国出现了企业家市场与官员市场(姑且这么认为)并存混杂的局面(显然,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优势就是能比市场更有效的配置资源,否则企业就会被市场淘汰,而资源在企业的有效配置关键是把处置资源的权力转让给与该资源收入最大化最相关的个体,而且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要与对企业的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显然,就单个国有企业来讲,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企业影响最大,他(她)拥有相当程度的企业控制权。在中国改革引起了一系列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条件下,必然会导致新的不均衡,从而促使(个人)一群人响应有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而进行自发性变迁——诱发性制度变迁[19]。比如,许多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转移国家财产、出现59岁现象等等。其实这并不是这些厂长经理人格有多环,正如刘伟所言:是体制害了他们[20]。这种体制就是与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相关的企业家(经理厂长们)没有相应企业所有权结构安排造成的。企业所有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因此企业家拥有企业所有权并不影响企业的国有性质。实际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21]。所谓的企业家拥有企业所有权其实就是让他们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它们所拥有的对企业的事实上的控制权相一致。既然是这样,那么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呢?既然“人类的精力必须使其用于追求财富上,犹如他们先前用与追求战争一样,直到人类的心智能够成功地导向从事更好的事务上为止,毫无疑问,与其让人类的精力腐朽,还不如使其用于追求财富。”[22]同样既然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内生的需要每个人理性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那么我们为什么对企业家抱有偏见呢?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也是市场的灵魂,与此对应我们就应设立一种使企业家能体现他们价值的制度,不是简单的社会荣誉或为人称道,而是实实在在的拥有企业所有权,实现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的作用非常类似于专利制度,它可以间接有效的对企业家不可触摸的知识产权(企业家才能)定价,与专利保护一样只有对企业家进行收益上的保护,企业家才能才会源源不断发挥出来,从而促进人力资本市场的分工和专业化,最终推动经济增长。“企业家的剩余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上不但不是剥削,而且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社会主义国家中企业家活动供不应求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国家法律对企业私人剩余权不加保护。”[23]反过来说,只有对企业家的“剩余权”(实际上就是企业所有权即企业控制权和与之对应的企业剩余索取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企业家才会源源不断的涌现。要知道中华名族从来是具有优秀商业头脑的民族。

小结:真正的小结总之,本文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途径和目的是促使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其中的关键是把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同时界定给企业家——我们的厂长经理们。[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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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君,“双重博弈中激励与行为——对转轨时期国企经理激励不足的一种新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8期。

13.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1998年,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4.F.哈耶克,《致命的自负》,1988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注释:

[1]L.普特曼和R.克罗茨纳(1996):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曾经有过一场有关“黑箱”企业理论的争论,最终对企业经济性质的研究被合法化,对企业的合同和组织结构的分析在性分析工具和新概念的带动下迅速发展。

[2]现代企业理论目前在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分类,比如,钱颖一(1989)把现代企业理论作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张维迎(1994)把现代企业理论分为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三类;费方域(1998)则从合约性质的角度将现代企业理论视为Grossman-Hart-Moore模型为代表的企业不完全合约理论,而将新古典企业理论、用于企业产权分析的科斯定理、委托理论、产权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一概视为传统的企业理论。本文取现代企业理论作为一个与新古典企业理论即传统企业理论相对的理论体系,研究企业的合约性质,又称合约理论。

[3]费方域(1998)认为企业的基本问题在古典企业(所有者兼经营者)中是企业的性质合企业的边界问题,而在现代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中则还应加上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

[4]参见张维迎(1994)。

[5]关于产权(propertyrights)的定义,学界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经济学家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使用,因此产生了许多混乱。通行的看法是把产权理解为“一束权利”。至于对产权的具体解释则不是本文的讨论方为了。本人打算在时机成熟时专文论述。

[6]参见L.普特曼和R.克罗茨纳(1996),序二第1-2页。

[7]参见杨灿明(2001)。

[8]参见陈清泰(1998)。

[9]参见费方域(1998)。

[10]参见科斯(1937)。

[11]参见张五常(1987,1991)。

[12]哈耶克(1988)认为社会主义是一个致命的自负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13]参见张五常(1987)。

[14]参见王君(2001)。

[15]因为交易成本为零时,企业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一致的。

[16]参见科斯(1960年)。

[17]参见D.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第五章,1999年,商务印书馆。

[18]参见王君(2001)。[19]参见林毅夫(1991)。

[20]刘伟(1998)在人民大学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次讲座。

[21]参见张维迎(1996)。

国有企业范文6

【关键词】 国企 改革 认识 政企分离

我国对国有企业的占有和控制是表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国家通过国有企业实现政府对社会的调控,稳定市场和人们理性之间的关系,达到对宏观经济的有力把握。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之内容的扩大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完备,国有企业自身的性质和管理方式在市场上已经开始被人们质疑,现在经济学者对国有企业的态度已经分成了明显的对立,而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同时也成为所有人的共识。

一、对国企中政企分离的认识

我国国有企业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一脉传承下来的,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和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的最大不同点就是生产效率的区别,另外还包括生产目的的不同、管理方式的不同、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等等。

1、政企分离的概述

顾名思义,政企分离就是指政府的职能和企业的职能分开,政府和企业在相应的领域中明确划分各自的权限,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通过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和企业如果不能有效进行职能区分,就很难明确各自的权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意义和存在目的,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处理政治、社会问题,而且也是经济组织,其存在的核心理念是对利益的追求,同时发挥社会调控的相关功能。所以政府通过自身系统对企业进行控制是有诸多不利之处的。

2、政企不分的原因

虽然经过了30年的改革,我国国有企业中还是存在着不少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政企不分就是这种痕迹中最重要的一点。事实上,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提出了政企分离的改革目标,但是之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达到这个目标,是因为政府和企业一直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一方面因为国有资产的性质和价值问题,政府会通过各种途径、理由、身份对企业的运行事实调控;另一方面,政府代表国民占有国家资产的价值观念没有转变,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对国有企业的最直接控制,那我国就会从经济基础上撕开改变国家性质的口子。但是有鉴于政府因各种因素没办法履行好其在企业中所需负的责任,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失控或者被一部分人进行了投机性占有,这就成为了今天人们攻击国企的一个重要原因。

3、政企分离的利与弊

首先,实现政企分离能够保证企业的自主管理,从而完全以市场原则进行企业的运行,这一点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的。同时,将国有企业完全抛入到市场范围内,使之同国内和国外的相关企业进行合理的竞争,是提升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相反,如果政府控制国有企业,使之得到资源配置上的诸多好处,除了对其他企业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之外,还不利于国有企业提升自身创造力和竞争力。另外,政府放弃对企业的直接控制之后,还可以实行对企业的资本控制,即以股份占有的形式只进行国企的利益分配,这样能够减少政府的责任范围,使政府将力量更多地投入到自己更擅长的领域中去。

其次,如果实现了彻底的政企分离,政府完全放弃了对企业的控制,就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进行交接的过程中产生非法行为,正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经济方面实行的休克疗法,虽然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但同时也造就了资本权贵,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而且如果贸然实现政企分离,会导致原本属于政府而工作于企业的一大批人失业,因为他们在自身不具备市场知识的前提下被政府安排到企业中,失去了政府的依靠后,企业是不需要这些人对利益的分配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整齐分离现象还不彻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政府资金和政策方面,国有企业占有很多特权。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彻底,将会导致服务型政府无法良好地建立,国有企业在政府的庇护下不能够意识到自己所处环境的潜在竞争危机,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

二、完善国有企业的社会服务职能

国有企业财富的来源是社会公共资产,因而其存在也离不开对社会公共职能的履行,现在我国面临的是企业面对发展机遇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大量存在的时期,这种时代的特点就把国企和其自身社会职能再次强调了出来。总体而言,国企加强自身的社会服务职能,从原则上应该包括推进自身的发展、强化同社会的关系。首先从职工群众入手做好服务,只有做好了自身的社会服务,国企才能够实现自己的发展任务凝心聚力,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如何完善国企的社会服务职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最主要的还是履行其作为企业的根本责任,即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国企以通过企业管理的创新和产品技术的创新而不是通过和政府的关系的方式,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创造,实现最终利益对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的大比例提高。只有企业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国家才能从中得到更多的分红,社会才能够从这种分红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国有企业范文7

合肥市国有企业有合肥电厂,合肥锻压集团,安徽叉车集团公司等。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合肥发电厂。1968年正式成立。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9号,主营火力电力供应管理。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企业,全国520户重点企业和国家经贸委130户重点联系进出口贸易自营企业之一,是中国叉车生产、科研、出口基地。安徽省十八家重点企业集团之一。合肥锻压集团。是集液压机、机械压力机等各类锻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大型装备制造性企业集团,国家金属成形制造行业排头兵企业,我国大型锻压设备自动化成套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基地和出口基地。

(来源:文章屋网 )

国有企业范文8

一、国有企业职业生涯管理的意义

职业生涯管理是合理处理好员工个人事业和国有企业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个人、企业甚至是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国有企业凝聚力。国有企业职业生涯管理首先基于“员工是企业的财富与资源”的理念,它为员工创造条件,提供了合适的发展空间,使之有机会获得一份有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的职业。因此,职业生涯管理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使员工对国有企业产生信任,相信国有企业和自身存在的价值,从而主动的承担责任,体现出更强的敬业和奉献精神。

(二)指导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员工在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中,对个人的个性特征、能力水平和优劣势的认知难免主观,对国有企业的职业机会及其他职业的要求和认识不甚明了,这种认识的偏差和信息的不对称,自然造成员工职业期望感性有余、理性不足,时间一长,便会感到“伯乐难遇,壮志难酬”。职业生涯管理将帮助员工理性的认识和评价自己适合干什么、能干什么、组织需要干什么,从而建立比较切实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三)实现国有企业和员工“双赢”。职业生涯管理是将员工个人的职业理想同国有企业的目标结合起来,有效抑制了国有企业与员工个体在目标设置上的偏差,避免由此造成的员工主动性、积极性的丧失,使员工在国有企业中发展,国有企业在员工发展中成长,双方结成相互支持、相互依附、长期认同的“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国有企业与员工之间共同发展。

(四)开发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准确的人力资源信息是进行高效的人员需求、供给预测及制订培训计划的基础。职业生涯管理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了解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时做出需求及供给预测,有目的的进行招聘与选拔;有利于国有企业获得培训需求最准确的信息,有效地组织员工开展相关培训,根据人岗匹配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调动、整合和再配置等活动,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国有企业职业生涯管理新模式的构建

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斯隆管理学院的施恩教授于1978年提出了著名的“职业锚理论”,他认为职业生涯发展其实是个持续探索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人都在根据自己的能力、动机、需要、态度和价值观等慢慢形成较为明确的职业定位。据他研究,存在着五种职业锚:技术/功能能力型职业锚、管理能力型职业锚、创造型职业锚、安全/稳定型职业锚、资助/独立型职业锚。根据职业锚理论以及国有企业对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的发展趋势,我们将构建四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职业生涯管理新模式。

(一)单向职业生涯管理模式。单向职业生涯管理是指职务等级由低级到高级的提升,从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经历的职业生涯管理模式。在传统国有企业职业发展体系里,单向职业生涯管理模式是员工职业发展道路最普遍的设计。这种模式引导员工从一个特定的工作到下一个工作向上发展,并且发展的路线单一,最终成为一名管理者,履行一个管理职位的典型职能。行政级别的晋升,体现了国有企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工作,因为职级的上升相应伴随薪酬的增加,由于这种模式通常将员工的发展限制于一个职业部门内或一个组织单位内,往往存在僧多粥少且适应面窄的问题。

(二)横向职业生涯管理模式。横向职业生涯管理是指在同一层次不同职务之间调动的职业生涯管理模式。企业结构日趋扁平化的今天,管理层次大量减少,晋升机会大量减少,传统行政级别的晋升涉及的人数也大量减少。为了更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应该鼓励员工针对自己的特长提出横向发展要求,提高多种技能。因为一个人在工作上的满足感不仅仅来自传统的行政级别晋升,还包括技术水平的提高、专业知识的增加、管理技能的提高等其他方面。横向发展包括扩大现有工作内容和工作轮换。这种横向发展可使工作具有多样性,有利于员工发现自身才能与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同时又可以积累各方面的经验,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三)双重职业生涯管理模式。双重职业生涯管理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既具有解决问题的核心技能,又能通过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参与更多的活动来丰富自己的职业生涯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最初开发是为了解决那些受到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不期望在组织中通过正常的升迁程序调到管理部门员工的问题,如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工程人员等,通过双重的职业生涯管理,他们能够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做更大的贡献。这种模式摆脱了传统的国有企业中职业生涯管理单一的行政职位系列的弊端,提供了两条职业生涯管理路线:一条是管理生涯路线,沿着这条道路可以一直通达高级管理职位;第二条是专业技术人员生涯路线,沿着这条道路可以通达技术职位的最高端。双重职业生涯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实行最多且效果最好的模式。

(四)新型职业生涯管理模式。新型职业生涯管理是指通过纵向职业发展的职务序列与横向发展的职务机会的综合与交叉,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不断丰富员工的工作内容和扩大责任范围,使员工学习新的技术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的职业生涯管理模式。近年来,国有企业环境的急剧变化对国有企业职业生涯管理的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经济活动对人才和知识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国有企业为了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对以往的职业生涯管理模式进行了较大的改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缩减了自己的业务领域,进行了组织结构的重组,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灵活性,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生涯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它使员工的能力得到更快的发展,人性得到更多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开拓其视野,积累人脉。这种模式为员工带来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可使员工晋升到较高层职务之前具有更丰富的经历和经验,增强了企业的应变性。

三、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生涯管理的途径

(一)建立新型企业文化。新型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的价值观,中心是以人为主体的人本文化,它在增强群体的凝聚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型的企业文化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抛弃高学历情结,积极推行职业教育与学科教育平起平坐、文凭与职业资格并重并举的制度文化,营造一个以能力为主导,而不是以身份为主导的公平竞争型企业文化环境。在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新型企业文化的支持与员工建立起关系型心理契约。这种良性的心理契约包括了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和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它基于双方的信任和忠诚,具有高度稳定性和高忠诚度。

(二)提供科学设计平台。在设计员工职业目标的过程中,应采取开放式的互动设计平台。从员工的自我诊断、评价、分析入手,进而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工作效率、表现、绩效及优缺点的分析做出初步设计草案,再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及征询本人意见的前提下,形成一个阶段性的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的方针目标展开图,其中包括与个人人生目标及长期阶段目标相配套的生涯发展战略,与短期阶段目标相配套的生涯发展策略等,提交决策层审定。要做到三方协作共同制定,充分考虑每个人的优缺点及专长、个人职业目标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性、职业生涯目标管理的动态性及滚动的修正性,突出体现事业留人的宗旨。

(三)实施系统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管理员工的职业生涯,保证企业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最常用的方法有:接班人计划、导师计划、职业生涯年度评审等等。另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社会化的大型人才中介机构与专业管理顾问公司承担起提供职业生涯管理指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从而保证职业生涯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效率性,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国有企业范文9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正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当口,因此其出台的背景、时机与内容颇引人注目。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然而,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一、三结合”等等。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和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通过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运而生。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国有资产流失“黑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该法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该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在省辖的11个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将发

挥出资人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同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分布战线收缩,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增强,国企活力释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全省经济贡献度明显加大。据统计,从2000~2007年,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从8 399家减少至3 019家,但实现利润从亏损2亿元提高到盈利18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从4 034亿元增加至5 042亿元。国有资本集中于钢铁、煤炭、医药化工等优势领域,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精锐之师”。

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新举措,河北省国有控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这是将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竞价交易用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标志着国资委正在由单纯企业监管向运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变。河北省国资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快推进资产重组、开展资本运营、化解金融风险、活化资金融通、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处置河北证券、重组财达证券债务中,该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国有控股公司、唐钢集团增资扩股进入财达证券,使其取得了规范类券商资格。另一方面,经过大力协调,促成财达证券以8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河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实现了平稳交接和良性过渡。接受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财达证券营业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务部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1家,经纪业务规模跻身全国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实现利润8亿元,成为河北省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该公司还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着力点,适时推进钢铁、煤炭产业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226”战略部署,谋划组建南、北两大钢铁集团,将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有机融入“一线两厢”区域布局中。由原唐钢、承钢、宣钢组建了北部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形成了2 000万t的产能,跻身全国钢铁产业第一阵营,对全省乃至全国钢铁产业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煤炭产业整合上,成功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2006年该集团拥有邢台、邯郸、张家口、井陉、山西寿阳等多个矿区,煤炭产量达到1 500万t,“十一五”末将达2 500万t,销售收入150亿元,已经和正在对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三)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国有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在第四章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及奖惩。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后,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国地方国资系统制定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了试运行,为2005年正式推出业绩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22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此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正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这标志着河北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上,突出了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资本经营回报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有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特点的分类指标;在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上,突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还启动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法在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该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以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八)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产权市场特有的阳光化平台、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善于发现投资人和产权价值的特点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行政事业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早已出现在产权市场,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同样需要通过进场竞价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以实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主市场)、以其他10个市为节点(分市场),覆盖全省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体系,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和交易系统,形成了运行规范、覆盖广泛的产权市场网络。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河北省还搭建起高效、便捷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资源中心,开发了“河北产权网”,创建了网上产权信息数据库,为河北省产权市场提供了高效畅通的信息支撑系统。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计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 921个,交易金额330.94亿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735.25亿元。据《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产权交易金额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国第四。目前,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国有产权重组和有序流动的重要枢纽。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后续修订空间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实践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瑕疵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均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今后制定更加广义的《国有资产法》奠定基础。

(一)“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完整的国有资产法,它仅规范了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包括其中,适用范围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随后全国人大将进一步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二)为“金融国资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彰显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非常不利,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资监管职能归属有待进一步清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因此,该法未明示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方面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国有企业范文10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文化;企业改革

社会主义新中国带动着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成立企业文化,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方式,企业文化深入到每一个公司管理着的思想中,影响着企业员工,在企业文化被接纳的同时也带动了企业的创新发展,好的企业文化才能将国有企业带到新的发展高度,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好的企业文化在为企业员工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提高着员工的思想品德,使其具备高尚的清洁操守和道德觉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做一位辛勤劳动的工人。

一、企业文化的意义

首先企业文化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真正的影响着企业内部的每一位员工,看似抽象的企业文化,其实是每个企业发展的血泪史,是很多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一个企业智慧凝结出的文化,是一代又一代人的心血。经历了一次次国有企业改革而留下的东西。企业文化并不是由企业中的某一个人制定的,也不是从形成以后就一成不变的。企业文化是伴随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一同进行成长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促进着国有企业的改革。

二、企业文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的作用

企业文化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企业建设有强烈的推动作用。增强对改革的认识才能在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究竟是大刀阔斧的改革,还是稳扎稳打的推进,各有利弊。这取决于国有企业文化更加适用于哪种改革方式。想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根除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老旧思想,陈旧的思想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根深蒂固,这就需要先进的企业文化进行观念的转变,积极影响着企业的成长。国有企业的成就来之不易,为了推动企业的发展,加入创新元素,加强企业文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在新时代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的成果决定着企业以后的发展。在企业文化影响下的国有企业,更容易接受新观念,新思想。在体系完善和人员的考核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多变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法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和发展。

三、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从实际的角度对待国有企业的发展,发展企业文化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但在对企业文化的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困难和阻碍。首先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充分意识到企业文化的重要性,以及企业文化对员工的积极影响。将企业文化流于形式,只注重企业经济建设,关注生产效益。企业文化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发展,从教育培养到深化内心思想,员工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这期间浪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企业将产量效益看的十分重要,在短期内牺牲一定的经济效益加强对员工企业文化的培养是十分困难的,很多企业管理者认识不上去,即便在思想上有了充分的认识,在执行过程中,也举步维艰。久而久之,企业文化的发展被逐u忽视。

国有企业在变革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国有企业的大多数员工存在着思想观念陈旧的问题,从企业建立初期,跟随着企业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时代在不断地变革,可国有企业员工的思想却停留在多年以前,没有好的创新思路,就很难在变革中取得效果。已经习惯老式的工作模式,难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或懒于学习新的企业文化。国有企业平均年龄较大,追求的是安逸稳定的养老环境。工作中没有了朝气和激情,生活基本稳定,没有拼搏的动力,每天按部就班的成活。对新的企业文化和国有企业的变革充满担忧,不接受新的企业文化,担心新的企业文化会打破吃大锅饭的现有工作模式,威胁到自己的生活和利益。

鉴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社会上很多有能力的人才是难以进入国有企业,因此在企业文化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方向上,很多私营企业发展的比国有企业更好。在企业之间经行竞争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在人才的引进方面,国有企业关注不够,同样国有企业的招聘途径不够公开公正,人才的减少与流失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四、国有企业的有效改革途径和企业文化发展方式

想要完成国有企业的改革应改对新的企业文化进行发展,而想要发展新的企业文化就需要有创造性的企业员工。为了国有企业更好的发展,需要对企业进行大换血,引进新鲜血液,增强企业活力,杜绝排外现像。在企业文化的发展上加强重视。在改革上增强力度,即便在改革中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为了整个企业的发展,坚决以企业文化发展为中心,展开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扫清阻挡企发展的障碍。对有着新思想的同志予以大力支持,推进国有企业文化的发展,加大国有企业整改力度。

国有企业范文11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文化;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011-02

一、企业文化的内涵和国有企业文化建设的意义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努力贯彻的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价值观为核心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的文化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企业制度、文化环境等主要内容。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精神风貌的充分体现。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文化的竞争。企业文化已经成为广大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和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新形势下,克服企业文化发展中的问题,以优秀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国有企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凝聚剂和催化剂,对员工具有导向、凝聚和激励作用。优秀的企业文化还可以增进企业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友爱,减少企业的教育和培训经费,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运营风险,从而最终使企业获取巨额利润。因此,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优秀的企业文化。

二、中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文化建设重形式而轻内涵。企业文化建设需要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的把基本的价值观灌输给全体员工,通过教育、整合而形成的一套独特的价值体系,并将这些价值观念和经营理念通过各种活动和形式表现出来,才是比较完整的企业文化。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盲目追求企业文化的形式,而忽略了企业文化的内涵。多数企业对企业文化概念的理解还很肤浅,没有明确的价值观。企业文化建设内容陈旧,范围狭窄,对员工的凝聚力微弱。还有些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还停留在传统的口号式宣传和单纯的企业形象设计等形式主义的内容上,企业文化氛围僵化和保守,不能够形成对企业员工和企业外部的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尽管企业的文化活动和企业的形象设计都可以作为企业文化的表现方式,但如果只有表层的形式而没有形成真正的内在价值与理念,这种企业文化是没有意义的,也是难以持续的。对企业的发展不能形成有效的文化推动力。

2.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严重脱节。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贯穿在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整个过程中。企业文化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属于对企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精神因素,精神因素对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和影响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渗透于企业日常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经营策略之中共同起作用的。面对来自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瞬息万变的信息和技术革新,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转型期的国有企业由于对市场经济抱以抵触和排斥态度,对市场经济既不熟悉也没有运作经验。多数国有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管理上都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的建设并实现二者的接轨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企业文化的特色和创新不足。每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具有个性化的特色。综观世界上许多成功企业的企业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每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是在某一文化背景下,将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策略与企业内外环境等多种因素相结合而确定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因此,企业文化的形式可以是标准化的,但由于企业自身所属的行业和内外部环境的不同,企业文化中的价值内涵和经营理念也各不相同,也形成不同的企业文化的类型。在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多数国有企业是模仿照搬西方经验,只是简单地嫁接一些技术工具和工作程序,没有创新和完善,没能把别人的经验和方法与中国目前的民族文化、行业特征及企业具体情况的不同结合,使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在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普遍缺乏鲜明的个性特色和独特的风格。

三、中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对策分析

1.立足国有企业自身,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质内容。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教授曾提出了“心理契约”的思想,即企业要清楚每个员工的发展期望,并满足之;同时每一位员工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全力奉献,因为他们相信企业能实现他们的期望。施恩教授这种观点或许能对众多企业的文化建设给予一定的启示,因为企业成长与员工自身的发展虽然不是一种有形的契约,但仿佛企业与员工之间共建了“心理契约”,从而发挥着一种契约的影响。在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上,要特别注重通过企业自身文化建设目标和企业精神的塑造建立企业和员工的“心理契约”。第一,要确立文化建设的目标。企业间以往的竞争主要是以质量为主的竞争和营销为主的竞争,而目前企业间竞争的领域则更加宽泛,可以体现为“企业形象”和“顾客满意度”等方面的服务竞争。因此,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形象,从而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顾客满意度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第二,要形成企业自身的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价值观,其灵魂是企业精神。拥有优良价值观的企业会把企业自身的目标的命运同企业员工个人的愿景相结合,主动为企业员工愿景的实现搭建有效平台。企业精神是反映企业奋斗目标、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体现企业员工的意志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意识。在优秀的企业精神影响下,员工会不讲条件和不计得失地为企业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而感到荣幸、自豪和满足。第三,塑造“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是塑造“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协作奉献的企业精神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形成企业全体员工共同一致和彼此共鸣的思想境界。“人才”是国有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企业要维系与员工之问的情感纽带,必须将员工视为企业最宝贵的资本,还要在文化建设中积极推进人文关怀。将文化精神和企业员工的发展融为一体,员工才能真正找到 “家”的感觉。员工在企业里不仅可以获得物质上的满足,还可以找到实现自我的平台,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国有企业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上可以通过积极的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与管理水平,并融入传统文化理念和经营哲学,使员工对企业的核心文化有清晰的认识与认同,营造出“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

2.企业文化建设和加强管理相结合。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是一个企业精神灵魂的再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工作要与企业精神的提炼、宣传、教育、辐射、凝聚等诸多环节相接轨,实现企业管理工作与企业文化层面的有效对接与创新。第一,从企业的战略、人员、组织、制度、激励机制和文化层面入手,构建全面有效的企业文化载体。国有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要构建科学的现代管理体系,具体表现为定期开展研讨交流会、完善培训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制度及流程管理体系、细化业务流程、岗位责任制度、建立良好的考核激励机制和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培训、文化活动等不断强化企业文化。利用各种载体大力宣扬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使之贯穿员工的行为过程中并成为其基本信条和行动准则。还可以通过领导者的表率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凝聚力。第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企业内部沟通协调畅通进行。员工对企业价值观念的认同也有赖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通过各种沟通渠道与员工之间的沟通。相反,很多企业文化在具体落实和宣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沟通不良、信息不畅都有直接的关系,导致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双向的沟通无法实现。通用电器前总裁韦尔奇曾明确提出“痛恨”,提倡管理人员抽出时间深入到员工中间,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走访,并适时地传播企业文化,为员工及时反馈意见搭建良好的平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可通过深入车间走访、例会、座谈、谈心、报告、咨询等渠道加强各层级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营造全企业内部良好的沟通氛围。

3.结合企业实际,形成独具特色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尽管中外众多优秀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成果可以为国有企业的文化建设提供丰富有效的借鉴,但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不能简单地“复制”和“克隆”。国有企业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结合企业的未来目标和任务考虑企业文化的模式,从而突出国有企业自己的特色,在文化建设上要构建独具国有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第一,要增强企业的自我认知,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的价值观念和企业精神。企业文化首先要回答“我们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企业”、“怎样成为这样一个企业”以及“我们靠什么存在”等问题。企业应对其定位、优势、使命、愿景和环境等文化要素有清醒和清晰的认识。如果一个企业缺乏清晰的自我认知,就不可能形成符合自身定位的核心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更不可能形成特有的企业精神。国有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继承本民族文化的精华,更要立足本企业实际,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形成自己企业独特的价值观念和企业精神。第二,彰显竞争优势,把握企业文化精髓。构建企业文化不可以简单地模仿和套用,而是要从企业内部寻找和提炼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企业文化只有彰显出企业自身的差异化和特色,才能构建属于自己的竞争优势,才能把握住企业文化建设的精髓,铸造属于自己的文化灵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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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鸣凤.国有企业用企业文化锻造执行力的几点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12,(12).

国有企业范文12

关键词:国有企业员工;企业文化;认同感;途径

一、基本概念界定

1.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指的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积累下来并逐渐形成的,能够促进企业不断发展的意识形态。从本质上说,这种意识形态更是为了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重要构成单元,主要以市场供需为导向,根本的目的还是盈利。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如何用更优良的意识形态促进员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文化的职能所在。

企业文化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文化。这种文化作为基础部分,主要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服务方式方法、售后、硬件设施等方面;二是制度文化。任何企业都会运用各自的制度去管人管事,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上会更加严苛精准;三是行为文化。主要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大多数员工的行为,这些行为与企业环境密不可分,更与相对完善的培训制度息息相关。四是精神文化。指的是员工在企业运营中长期留下的群体意识和价值观,这种观念会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管理有机结合,为员工积极为企业服务提供精神动力。

2.企业文化认同

员工之所以能够加入企业进行工作,一方面是社会生存的需要,另一方面,选择怎样的企业去工作,更深层次要归结于企业文化的影响力。企业文化会借助信誉、品牌等无形的市场竞争手段,让更多人去认知和选择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更是一种吸引人才的有效手段。企业文化认同,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员工通过在工作中的行为实践,逐步对企业群体意识和价值观的认可和满意,并运用这种意识去转变自身的不良思想,自觉约束行为的过程。

二、国有企业文化认同的必要性

1.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同时,受到我国处于体制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生存一度面临着严峻考验。有些国有企业改革之后推向市场自主经营,有些国有企业还肩负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使命。而想要提升国企的综合实力,强化内在管理的同时,更要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其中。规章制度是硬性规范,企业文化则作为补充,更具有灵活性,讲求人性化。

2.铸就信誉和品牌的力量

产品和服务口碑良好,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说良好的信誉度和品牌效应,更容易吸引人。这里所说的吸引和感染,一方面指的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则更偏指能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或者因为企业的良好信誉而想要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社会人员。当今社会我们比以往都更重视企业的信誉,国外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用制度,这种制度不仅适用于个人,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一旦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突破底线,将会受到严格的制裁,甚至失去生存立足空间。当然,良好的信誉和品牌无疑都是需要经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更是企业文化的产物,是企业文化的侧面反映。从根本上说良好的企业文化,必然为提升企业自身综合实力,提供精神支撑。

3.提升员工创新力执行力

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催人奋进,为企业发展毫无保留的献计献策,积极工作。同时员工会在其中获得晋升、提薪,更重要的是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和满足,成就被社会认可的辉煌的人生价值。再完善的制度规范,终究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种种缺陷和漏洞。而企业文化无疑则会用良好的道德规范去温暖人,打动人。国企的生产经营主要依靠人力资本,人作为生产活动中第一要素,其主观能动性发挥得越大,企业自身就会越强大,反之给予员工的回报就会越多,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员工能够愿意在企业工作并且建立自己的发展目标,其主要原因更在于企业本身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

三、国有企业文化认同的可行性分析

1.先进企业文化的冲击和感染

近些年,世界跨国大公司、大型企业与中国进行经贸往来的同时,也在进行着优良文化的渗透。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从未如今天一样,呈现出如此多元化的文化价值观碰撞。国企员工在业务往来中,会更多见识和感受到,这种来自国外的先进文化制度的优越性。当然,不可否则中国体制的形成有其自身历史原因,而国企发展更不可能脱离这种大环境和背景。对于能在国外实行并广泛发展的文化,在国内企业未必行得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只要是先进的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文化,在客观上必然为国企文化发展提供参考或经验。

2.国企文化建设的缺失与渴望

从目前国企文化建设程度上看,主要问题还是层次浅,有些国企为了利润,往往只注重生产忽视文化建设。特别是一些高层领导,认为企业文化并不重要,认为喊几句口号,制作些宣传板和条幅就是企业文化。或者将企业文化与职工文体活动混为一谈。大多数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企业文化机构,企业文化更多时候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表面性文章。与此同时,国企员工需要企业文化的感召,社会其他经济发展实体也更需要以国企先进文化为榜样,构建自身的文化体系。企业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国企更是企业中的代表。国企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文化建设应作为促进其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而目前文化建设的缺失与强烈渴求形成一对矛盾体,使企业文化发展与认同成为了必然选择。

3.传统文化对国企的影响

国企作为中国经济特色发展的产物,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这其中既需要有力继承并发扬,更需要有所甄别和选择。任何企业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本质都是盈利和扩大再生产。而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既能获得员工的普遍认同,更能为企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比如大型国企神华集团,“神华”二字本身就饱含着传统文化的寓意。

4.现代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现代企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而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无论从人财物的管理,还是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健全程度上看,显然是远远优越于我国的。在企业文化建设上,国企还有太多需要学习的,有太长的道路要走。伴随着我国与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进一步加深,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已经逐步渗透到国企,并逐步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正是这种文化前所未有的大融合,为我国国企文化建设提供了更多实现的可能性,国企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可和追求也将会与时俱进、与日剧增。

四、增强国企员工对企业文化认同的途径

1.注重优良文化的积累和传承

在具体实践中,首先应广泛开展国有企业的文化调研活动,只要是国企员工就可以献计献策,特别是要对长期工作中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普通劳动者,倾听他们的声音。必须认识到正是他们的存在,才可以让国企的发展呈现良好势头,而在他们身上必然承载着更多的优良文化和价值。其次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大讨论活动。从目前国有企业文化建设上看,往往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过分关注员工工作业绩的时候,对员工的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关注甚少。员工内心的主观想法,即使是正确的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反馈到上级领导耳朵里。这是造成企业文化不能深入发展的根本原因。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风险教育等,关乎企业形象,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无论高层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要加强重视。培训要分阶段分层次进行,不可形式主义,要注重考核和实践效果。最后逐步构建国企文化体系。在广泛调研和全方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汇编整理国有企业文化手册,适时成立企业文化小组办公室,强化企业文化的收集整理和执行考核等,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打造厚重极具特色的核心理念

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企业的灵魂所在,因此更应完整充分体现出国有企业的自身特色,同时能够让员工身同感受。同时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而企业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符合这种规律,同时要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展望和构想。比如煤炭行业领头羊神华集团,其集团标识就是由黑、红相间组成的象帆船、象拳头的形象,让人一目了然。其核心价值理念是“信心、战略、变革、责任”,充分彰显出神华人为企业发展的决心和信息。这样的企业文化自然会打动人、感召人,让员工们用企业发展史、模范事迹和典型人物不断激励自身,为企业发展奉献青春和热血。

3.塑造良好的国企人形象

员工从个体上来说,着自己和家庭。而在国企中从事工作,更代表着无尚的崇高和荣耀。每一名国企人的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国有企业的形象,在与国外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更代表着中国人的形象。企业文化必须将塑造自身良好形象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在员工中开展“爱岗敬业、强化执行创新、争做主人翁”的主题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员工的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员工的民族自豪感,集体荣誉感和社会道德感等。另一方面,完善职工福利机制。职工的福利制度,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为企业积极工作的基本前提,科学合理地进行制度制定,并适时改进提升各方面待遇标准,对凝聚企业员工具有现实意义。

4.强化日常行为习惯的培养

企业文化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国企员工的每一个习惯和行为,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企业文化。因此强化对国企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和教育势在必行。首先领导层面应该以身作则,凡事做到率先垂范。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人,这本身也是一种企业文化的感召和影响。其次普通员工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党员同志,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更要甘于奉献,以一颗赤子之心为企业、为国家发展建功立业。最好增强团队合作和凝聚力。国企文化能够获得认同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不短时期内就能实现的,因此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同时注重团队的配合、资源整合等,从而使日积月累形成的企业文化、理念等,成为促进和推动国企改革、发展的不懈精神动力。

5.加强国企文化环境建设

国企文化环境建设,是企业文化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开展广泛并喜闻乐见的员工文体活动,让员工在紧张忙碌的工作之余获得休整和身心的愉悦。在活动中要充分调动员工的参与热情,这更是积极工作的基础。在活动中不断建立其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其次强化宣传报道工作。对在工作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国企相关部门要做到及时报道,用榜样的力量去影响一批人,让更多的企业员工去认识并认同。最后注重企业文化的财政投入。国企文化建设不应该是一句空话,要在财政上加大投入力量,每年做出固定预算,无论文体活动项目,还是文体基础设施建设等都要及时完善并更新。比如建立图书室、活动室、健身房等。在硬件设施上不断满足员工日益增长的需求。

五、结语

国企文化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其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出来,而鉴于目前我国国企文化建设存在的诸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员工对于企业文化认同程度远远不够,还不能成为促进国企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这对国有企业长远发展都将是大为不利的。本文在查阅了一些列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观点和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为企业管理层面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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