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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报告

时间:2023-05-30 09:3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安全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安全报告

第1篇

为切实抓好公司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根据浚县安全会议和公司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的相关通知精神,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科室、班组,同时召开公司领导班子安全会议,安排部署公司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以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对各科室负责人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懂生产”的高层次要求。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制定了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真正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查情况

(一)消防设施方面:公司市场营销科原料场、各班组消防设备齐备,有消防箱及消防标致,干粉灭火器均在有效期内。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对办公场所、

生产班组等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整改。重点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仔细排查,确保万无一失。在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地方严禁吸烟。

(二)设备安全方面:公司组织人员重点检查压力容器和管网管道等有无使用许可证,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对前期巡查中发现的生产车间部分电源线外漏,未加任何防护,现已全部进行了改善。原料堆积场地电缆被来往车辆压坏或铲断,现已全部进行了更换并对其加固。对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要严防各种设施带病运行,特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公司办公室加强车辆管理方面;要求司机严格遵守城市、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确保行车安全。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病车上路,配备好消防器材,防止自燃和火灾事故发生,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三、重大危险源确定及应急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情况,通过对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物品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了风险评价,并识别出重大危险源,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管理方案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公司所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有:①.高处作业;②.管网爆裂;③.机械伤害;④.火灾、爆炸;⑤.洪水; ⑥.施工用电。公司专职安全员,定期对水解车间、原料堆积场、配电室、罐区和锅炉工段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

行一次大检查,在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加强监督及检查,确保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企业安全自查报告

公司针对重大危险源分别制定了火灾、防汛、管网爆裂等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中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完善,预案间相互协调、衔接紧密。公司对各种预案进行了培训及演练,并做到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四、存在不足

(一)、公司部分供电线路老化,急需更换,以免夏季运行期用电负荷加重时发生火灾隐患。

第2篇

“只有两类公司,一类是被攻击的公司,一类是将被攻击的公司。”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Robert Mueller的话听起来令人沮丧,但事实的确如此,尽管企业已经想尽办法,但是网络攻击仍然无孔不入。

近日,Check Point了《2013年信息安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63%的企业被僵尸网络感染;54%的企业曾发生数据泄露;43%的企业中存在匿名软件;36%的金融组织存在信用卡信息泄露;16%的卫生保健和保险组织中存在受《HIPAA隐私规定》保护的个人健康数据被泄露现象……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安全威胁不胜枚举

僵尸网络被认为是当前网络安全最主要的威胁之一。Check Point中国区大客户总监李若怡在接受《中国计算机报》记者专访时表示,Check Point调查发现,僵尸计算机与其指挥和控制中心平均每隔21分钟通信一次,报告其感染的新主机、存货信息以及从主机系统搜集的数据。她还指出,僵尸网络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企业面临的安全威胁远不止僵尸网络,还包括病毒、蠕虫、间谍软件、广告软件、木马等。《报告》指出,75%受访企业有主机访问过恶意网络,50%的企业中有5台主机访问过恶意网站。“每隔23分钟,就有一台主机访问恶意网站,53%的企业中有员工通过公司网络下载恶意软件。”李若怡称,“令人担忧的是,23%的主机并没有每天更新反病毒库,而14%的主机甚至根本没有运行反病毒软件,导致企业处在恶意软件的威胁下。”

此外,Web 2.0应用程序的快速增长,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大好的犯罪机会。《报告》指出,91%的企业中存在不安全的应用程序,包括匿名软件、P2P应用程序和共享程序、社交网络应用等。黑客既能够利用应用程序的漏洞攻击企业网络,也可以通过获取用户权限和账户信息来获取利益,亦或是通过匿名软件来隐藏犯罪活动。

量体裁衣 建立多层防御

建立多层防御的安全策略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面对的头等大事。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提升信息化的“正能量”。

要建立多层防御的安全策略,IT人员首先要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网络安全状况,包括安全事件和安全趋势。“这份《报告》的数据来源包括三个方面:Check Point安全云、Check Point 3D安全报告和遍布于全球各地电信运营商的传感器网络,涵盖了政府、金融、电信、工业和交通等重点行业。”李若怡认为,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企业能够了解网络安全的薄弱点。

在安全策略上,企业要从应对外部威胁和管理内部应用两方面着手。

“在应对外部威胁方面,企业需要在已有基础上加强对僵尸网络的防范;在企业内部方面,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加强URL过滤、应用控制、防病毒和终端安全解决方案。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数据泄露事件的发生,企业还必须部署文件安全策略,加强DLP和身份认证系统。”李若怡表示,“正是基于这些需要,Check Point的软件刀片架构能够让企业非常便捷地部署安全策略。企业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防范某一威胁的软件刀片。比如:Check Point安全网关上运行多种Check Point软件刀片,包括IPS、应用控制、URL过滤、防病毒和反僵尸软件刀片,可检测和预防最新的威胁;Check Point安全Web网关可阻止访问恶意软件感染的网站和类似匿名网站等高风险的应用程序;Check Point DLP软件刀片可帮助企业保护敏感信息预防意外丢失和泄露。此外,Check Point ThreatCloud为软件刀片提供实时的情报和签名信息。”

第3篇

一转眼,时光飞逝如电,工作已经告一段落,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自查报告。那么好的自查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1

一、安全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设有安全员负责公司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的安全运输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下:

1、能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

2、公司有健全的各项安全制度,管理人员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核。

3、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交通安全情况

1、制订有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每月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2、能严格做好驾驶员工作、培训、违章等记录,档案的内容真实、完整。能认真履行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并及时报送报表。

3、能认真贯彻执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和处置检查工作规范》,做好行车档案工作。

4、能按要求定期做好对安全管理人员、在岗驾驶员、新招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有合格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对驾驶员进行道路客运防御性应急处置培训,每季度有培训总结、统计、分析。

5、每月都进行安全基础工作检查,每月有不少于一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对上级部门的`整改通知能按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整改情况记录和资料存档。

总之,此次自查我们做到了认真细致,通过自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牢记安全。把安全工作视日常工作的首位,警钟常鸣,永不放松。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2

没有好的管理,就没有好的效益。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把安全工作进一步做好做实、做细,保证我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特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车安全、车辆安全设施、综治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逐一报告。

公司设有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断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安全管理人员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管理,能够及时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公司有健全的各项安全制度,管理人员不但熟知和了解,更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制度;公司有安全领导小组,并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制度到人。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有完善的安全基础工作考核标准;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及安全工作会议记录,严格的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有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车辆GPS监控中心保持24小时管理,落实到人,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从重从严处理。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能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落实工作布置。与安全直接责任人、与部门专职综治安全管理人员、与各车辆车主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有开展各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对员工、驾驶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入档保存。确立安全重点部位并有定期检查,每月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有一次自查自改,规定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车辆消防器材与配套设备能落实“三定”管理,安全工作的落实及安全检查情况有记录资料并存档。公司内部已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对不安定因素做好疏导化解整改工作。公司无群体斗殴和集体上访、罢工罢驶等事件发生。有制订安全检查计划,坚持对所属车辆进行巡查或例检。每次安全检查有车辆、所检查的项目、检查人员与被检查车辆负责人签名记录,并把安全工作列入车辆每季检查与考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对上级机关发出的整改通知能按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整改情况记录和有关人员签认的资料存档。总之,这次自查我们做到了认真细致,通过自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牢记安全。把安全工作视日常工作的首位,警钟常鸣,永不放松。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3

根据市交通局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xx运输有限公司自查自纠情况如下:

1、我公司现有专用车辆8辆,均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gps系统安装使用常,停车场消防设备正常,每车已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责任险,每车的安全卡和车辆标志安装齐全有效,车辆性能及技术等级和罐体均按时检测评定。

2、我公司的停车场坐落在铜山县柳泉镇大冯村,面积2000㎡,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配备齐全。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货的,其停车场地已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3、我公司的危货运输驾驶员驾驶证及驾驶车辆相适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按1:1:1配备;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的信息台账齐全(包括从业资格及年龄等),行车日志按时填写。

4、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均有安监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我公司已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符合“四统一”管理制度;已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及预案。

第4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为加强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钦北分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的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专门负责对分公司2017至2018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落实、监察及自评。小组成员认真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一类达标企业)的评分细则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扎实地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等工作按照标准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整治和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企业,钦北分公司是属下的一个分公司,单位全称:广西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分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址:钦州湾大道进城路口西侧。经营范围:汽车旅客运输。分公司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经理),日常业务联系人:(综合科科长),联系电话:0777-7103792。

钦北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份,现有固定资产634多万元;占地面积2086㎡,总建筑面积1000㎡。分公司设置有综合科、经营科、安技科、财务科、股份合作车管理科、股份合作车队。人员构成,从业人员440人,公司管理人员21人,专职安全员5人,驾驶员293,乘务员121人。

截止2018年10月份钦北分公司现有建制客车121辆,其中:高级车29辆,中级车92辆,总客位合计3707个座位;客运班线41条,其中:跨省班线10条20辆车;市际班线3条3辆车;县际班线19条78辆车;县内班线9条20辆车; 钦北分公司控股合作客车达到78辆,2018年钦北分公司无投资新购或更新客车。

经营班线共41条121块线路牌,其中:跨省班线10条20块,市际班线3条3块,县际班线19条78块,县内班线9条20块。经营班线覆盖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大垌镇、平吉镇、青塘镇、大寺镇和板城镇等主要乡镇,区外有广东东莞、深圳等地。年车辆总运行里程328981495公里,年发班班次164765次,实现年旅客运输量188.56万人。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钦北分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施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以“安全第一为基础,以过程管理为重点,以科技监控为手段,以责任追究为保障,以减少事故为目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广西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钦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

 (略)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钦北分公司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建设,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建立了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投入,不断创新技术,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作业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 ,开展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控制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的防范管理及员工的安全文化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消防灭火与疏散现场演练。

四、自评主要内容:

1安全目标

(应得分35分,实得分35分)

1.1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分公司年初制定的2018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钦泰钦北发[2017]41号文),明确了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安全控制指标。制订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对2018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进行了细化,并将目标、指标进行细化到各科室,对实施过程进行推进、检查、考核。

1.2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2016—2020)(钦泰禾发[2016]162号),分公司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钦泰钦北发〔2014〕5号),明确了分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

1.3年度计划。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钦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钦泰钦北发[2017]41号)、钦北2018年春运安全质量计划(钦泰钦北发[2018]3号)、2018年“清明”、“三月三”、“五一”、“端午”等小长假安全工作(钦泰钦北发[2018]7号)、关于贯彻落实防止疲劳驾驶行为专项整治(钦泰钦北发[2018]6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全员全过程自主安全管理行动(钦泰禾发[2018]13号)、2018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钦泰钦北发〔2018〕16号)、2018年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钦泰钦北发〔2018〕19号)、平安交通“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钦泰钦北发〔2018〕24号)、2018年“中秋”“国庆”安全质量计划(钦泰钦北发〔2018〕25号)等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1.4目标考核。钦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钦泰钦北发[2017]41号)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了细化和分解,明确了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钦泰禾发[2013]159号),每年对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进行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完成目标的给予奖励,不完成目标的给予罚款。

2管理机构和人员

(应得分40分,实得分40分)

2.1安全管理机构。分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分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安全生产重要负责人。其他成员负责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了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技术科,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按照安全例会管理制度,分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详见会议记录本),安全会议主要针对近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阶段安全工作进行了布置。

2.2管理人员配备。关于调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钦泰钦北发[2018]26号),明确按规定配备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泰钦北发[2016]24号)明确了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管理人员。

3安全责任体系

(应得分45分,实得分45分)

3.1健全责任制。

分公司经理刘永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定了钦北分公司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钦泰钦北发[2016]30号)。明确了全体员工的岗位安全职责,并将各岗位安全职责装订上墙,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2018年共签订了11份(部门)安全责任状。驾驶员年度安全责任状227份。

3.2责任制考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通知(钦泰禾发[2013]159号),每年对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进行考核,完成目标的给予奖励,不完成目标的给予罚款,并公告考评和奖惩情况。

4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应得分70分,实得分70分)

4.1资质。分公司按期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及年审,确保资质有效,合法经营。

4.2法规。分公司按规定及时识别和获取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共收集219份适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详见清单)。并将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每年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一次全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

4.3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公司不断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41份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详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使安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管理轨道。同时每年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让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认真执行到实际工作中。

4.4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钦泰禾发〔2013〕115号),并制定成册发放给员工。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4.5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按规定每年进行了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详见检查表)。已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5安全投入

(应得分50分,实得分50分)

5.1资金投入。制订了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钦泰禾发[2013]156号),按照制度的要求每年按营收的1.5%提取安全费用,并另立帐目,实行专款专用,按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投入安全资金,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共计提安全费用418967.64元,投入安全资金410488.25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旅客减少安全风险。

5.2费用管理。为了使安全资金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落实,制订了安全生产经费检查、监督小组(钦泰钦北发〔2018〕1号),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跟踪和监督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及使用情况,每季度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核查总结,保证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建立了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6装备设施

(应得分75分,实得分75分)

6.1车辆管理。 通过查看安管系统车辆建制和车辆技术档案,分公司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车辆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通过现场排查车辆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三角木、警示牌等安全设备,按相关规定配足有效的灭火器;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钦泰禾发〔2016〕167号)并落实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在建车辆的排查,所有车辆按时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最大年限10年。严格执行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制定了临近报废车辆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的安全隐患;每月进行一次车辆安全设备设施排查,确保车辆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7科技创新与信息化

(应得分100分,实得分100分)

7.1科技应用。根据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钦泰禾发〔2010〕83号),落实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的使用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通过GPS终端设备安装信息一览表看出所有设备都正常使用;分公司所有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接入泰禾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与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总平网联控,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每月定期检查车载终端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保证车载终端工作正常、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车载终端设备使用情况排查表、车辆GPS终端上线率统计表);通过泰禾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录入了所有建制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和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配备专职人员(分公司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信息名册)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GPS值班监控操作规程),对营运车辆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记录),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监控值班日志)。

7.2.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对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应用进行了升级;设有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办公场所视频监控平台等其他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8队伍建设

(应得分90分,实得分87分)

8.1培训计划。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分公司每年都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关于印发钦北分公司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通知》(钦泰钦北发〔2018〕2号),并制定了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关于印发钦北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的通知》(钦泰钦北发〔2014〕5号),培训具体明确培训的内容和培训时间。切实按照培训计划的时间要求逐一地进行培训。

8.2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出黑板报、安全标语横额等多方面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2018年钦北分公司安全宣传板报)

8.3管理人员。分公司共有5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部经过主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且每年都参加安全管理培训不少于24小时。

8.4从业人员培训。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分公司按规定每年都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少于24小时再培训,如:2018年新《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培训、2018年《道路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培训、2018年“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及消防知识培训等。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进行培训合格了再上岗。如:新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培训、转岗人员岗前培训等。

8.5规范档案。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评情况。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改进提高培训质量。

9作业管理

(应得分155分,实得分152分)

9.1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每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9.2安全值班。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领导安全值班制度(钦泰禾发[2011]113号),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到岗带班,有值班记录。

9.3相关方管理。为加强相关方的管理,与相关方钦州市钦南区温五广告工艺服务部每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每月对相关方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外来人员施工及作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9.4驾驶员管理。制定了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摘自(钦泰禾发(2018)81号),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符合条件的签订聘用合同,2018年新签订驾驶员23人,全部符合条件,经查全部驾驶员资格在有效期内;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里程超过800公里)的,按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目前所有班次配备率100%;经在线或路查未发现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超过8小时的现象;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路况信息,每天通过GPS监控平台下发信息提示作业中的驾驶员谨慎驾驶;驾驶员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经查绝大部分符合要求,个别问题及时改进。

9.5营运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2018年分公司三季度建制车辆121辆,档案内容记载及时、完整准确,无随意更改;聘用车辆技术管理员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每天对报班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符合规定方可报班;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通过车辆“三检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车辆的维护、维修作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泰禾钦州汽车修理厂进行。

9.6运输管理。客运班线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通过安管系统和现场排查,所有车辆按照正常行车线路行驶,无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现象 ;客运车辆严格按核定人数范围内载客运行,无违反规定超速、超员运输, 无违反规定超速、超员运输记录;通过对营运客车运行三级公路的排查,合理调整了发车时间,对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禁止通行。

9.7警示标志。在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告知。如:饮水机的小心烫手、电器开关的小心漏电等,所有的危险种类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危险告知并制定了应急措施。

1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应得分40分,实得分40分)

10.1危险源辨识。分公司根据危险源辨识及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摘自 钦泰禾发[2018]81号)。

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设施或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确定工作。通过危险源识别清单、危险源识别评价表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评价。同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经辨识,分公司无重大危险源。

10.2风险控制。通过危险源识别清单、危险源识别评价表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通过《岗位危害因素告知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对危险源进行建档。

11隐患排查与治理  (应得分70分,实得分70分)

11.1隐患排查。结合集团公司2018年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方案 (钦泰禾发[2017]182号),分公司制定了2018分公司年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方案 (钦泰禾钦北发[2017]44号)。明确了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每月组织开展进一次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在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1.2隐患治理。根据制度规定,分公司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上级检查指出或自我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报相关部门备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在2018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分公司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和档案。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2职业健康

(应得分25分,实得分23分)

12.1健康管理。分公司制定了钦北分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成立了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每两年对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2018年职业健康培训),使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员工发放签订了职业岗位危害告知书(存10盒)。分公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钦泰禾发〔2013〕111号))。

13安全文化

(应得分35分,实得分35分)

13.1安全环境。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分公司每月出版一期安全宣传文化板报,并在专项安全活动及节日中根据不同内容出版相应安全宣传文化板报及安全宣传横额(2018年安全宣传专栏照片、2018年安全宣传横额照片)。公开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记录表)。

13.2安全行为。分公司按规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承诺活动(2018年安全承诺活动),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编制了《安全知识手册》发放到员工手中(安全知识手册发放记录)。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关于印发钦北分公司2018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泰钦北发[2018]16号)。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钦北分公司优秀驾驶员奖励办法(钦泰钦北发[2016]28号)、2017年优秀驾驶员名单)。并举办了2017年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座谈会暨优秀驾驶人表彰大会,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评,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14应急预案

(应得分85分,实得分82分)

14.1预案制定。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引用并制定了治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钦泰禾发[2016]176)、公共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钦北站字〔2016〕24号)。并根据实际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有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钦泰钦北发【2018】18号)。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有台风暴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钦泰禾发[2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求援预案(钦泰钦北发【2018】20号)。应急预案已报备给集团公司安技部,通过电子邮件向北区运管报送。

按照管理规定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对应急预案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桌面演练资料)

14.2预案实施。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了安全宣传、培训教育,2018年上半年消防演练、《消防灭火知识》培训资料。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资料使各岗位工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

14.3应急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关于调整钦北分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的通知(附应急救援人员花名册)、关于调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并且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和训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

14.4应急装备。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清单)并对装备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检查维护记录),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14.5应急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2018年分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和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桌面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了评审,总结。

14.6存在问题。现场演练效果不是很好,日常训练少。

15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应得分50分,实得分50分)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分公司制定有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装备、成立有应急小组等,每年组织灭火和疏散演练、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分公司建立了事故记录本,2017年无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6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

(应得分35分,实得分35分)

16.1绩效评定。分公司按有关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钦北分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评定报告及改进措施)。

16.2持续改进。分公司印发了2018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的通知(钦泰钦北发[2017]41号),并根据 2017年集团公司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及安全达标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编写了2017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报告,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2017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及改进措施)。

第5篇

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火灾频繁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抓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多发的成因

(一)企业消防意识淡薄,忽视消防安全管理

有些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部消防管理混乱,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线乱拉乱扯,违章操作,乱扔烟头等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老板可以不惜重金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却对消防设施极为吝啬,舍不得资金投入到消防建设上,致使企业内消防器材匮乏,消防硬件上不去,而消防管理的混乱又使得灭火器材人为破坏和丢失现象严重。有的企业虽然也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责任人,但只是流于“形式”。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闻、不问、不落实,而责任人忙着抓“效益”,更无暇顾及消防制度的贯彻情况。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消防安全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发生火灾是偶然却又是必然的。

(二)规模小,管理乱

很多个体、民营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处于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阶段,员工人数在十几人到几十人之间,往往上面是厂房,下面是库房,甚至经营与住宿一体,生产和生活不分,这些企业大都分散在村镇或城乡结合部。在去年的“三合一”建筑专项治理中,发现绝大多数“三合一”建筑都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一、二层既是车间又是仓库,三层为职工集体宿舍,用木板分隔,电线乱拉乱接、明火做饭等,安全系数几乎没有。由于企业规模小,大都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许多个私企业在建筑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甚至出现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导致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人员密集型企业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重点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成了摆设。在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生活区不分,只要需要,厂房内就会出现电焊、切割机的火星乱飞等违章操作现象,有的企业车间内货物乱堆乱放,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现象时有发生,用电用气随意性大,消防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四)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薄弱,小火容易酿成大灾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服装、箱包等人员密集型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它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大大增强了火灾的荷载;在镇、街道、村规划过程中,甚至没有将工业园区的消防纳入整体规划之中,村镇建房随意性大,参差不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批先建的建筑工程在各镇、街道、村随处可见;由于消防规划不到位,致使建筑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无地下消防管网、无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埋下了许多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安全,也制约了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是望火兴叹,小火酿成大灾,已是屡见不鲜。

第6篇

××县委县政府对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较重视,相关部门及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较高,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状况有较大改观。但同时很多食品小作坊小企业仍处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状态,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与食品生产许可的准入要求差距甚大,检验检测能力基本空白,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很低。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认为有这样几点建议:

(一)明确监管职责。 国家虽然已确定了“分段监管为主”的食品监管分工原则,但由于大量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是前店后厂、即做即卖、时停时开的和出没无常的流动摊贩,很难从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上划分,从而确定监管主体的责任。因此,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必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可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本文来源:文秘站 理;也可划分不同情形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如属于自销方式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前店后厂、街头摊点、流动销售)可由工商部门或卫生部门单独管理;其他类别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可由质监部门单独管理。当然,这里可能涉及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这就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二)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和各级省市政府应出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管理的有关法规,强化依法监管;法规应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认定、基本准入条件、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食品销售区域、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且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规范要求的少数企业,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三)健全监管制度。政府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产品质量公告制,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要严格实行生产备案制、原辅材料的索证索票制和监督性抽验制、日常巡查制。

(四)形成监管合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主要部门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要定期通报有关监管工作,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同时,税务、城管、环保、街道(乡镇)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如:税务部门对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和生产条件较好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可实行减免税费,城管、环保等部门对违规小企业小作坊也要在职能范围内实施严格管制等。

(五)加强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食品小企业小作坊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和“公司+基地”等模式进行合作生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可通过《村规民约》恰当的载体,使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在行为上进行自我约束,不断推进“标准生产、规范经营、打造品牌”目标的实现;可将本地具有特色的食品加工业建设列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建立集中加工场所,引导企业入园,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通过“以大带小”、企业合并等方式进行规范

(六)强化培训教育。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从业人员和业主文化水平一般不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法制观念也不强,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定期举行免费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引导他们提高生产经营条件,严把产品质量关。

第7篇

一、*区中小民营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与分析

目前*区有中小民营企业近3000家,其中属于高危行业的有近300家,据统计,企业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的有400多个,不到总人数的20%,从业人员6万多人,经过培训的近3万人,接近总数的50%,特种作业人员1200多人,经过培训的1000多人,占总数的80%多。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企业负责人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的比例很低,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和比例高些,而正是由于企业负责人自己没有受过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重视,埋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部分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个别企业主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职责,没有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工作日程,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不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政府部门进行的生产教育培训的宣传无动于衷,甚至对监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检查持抵触情绪,认为企业只要把生产搞上去就行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必要。

(二)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识不高。由于以前没发生过事故,一些企业产生了严重的麻痹侥幸思想,看不到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技能培训,忽视安全培训的问题。特别是现在员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花费成本进行培训;而大部分员工安全意识差,维权意识薄弱,对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是很高,甚至不愿参加培训,员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现象尤为突出。

(三)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识偏差。认为安全教育培训是政府之间的事情。由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加上政府部门经常性地发文,老生常谈地重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强调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似乎安全教育培训是上级部门的事。持“安全教育培训是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任务”观点的不在少数,在对待安全教育培训的问题上,往往政府部门很积极,企事业单位被动应付,把安全教育的主次位置给完全颠倒过来了。殊不知,安全教育应该是企业事业单位自己的事情,政府只是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投入不够。安全培训需要钱、需要时间,而不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追求成本投入的最小化,无视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用工不培训。

(五)部分企业安全培训制度不全。通过调查,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完善的培训体系和培训部门,在培训制度方面,半数以上的民营企业声称有自己的培训制度,但是经座谈和深访发现,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承认自己的培训制度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年度培训计划,但是大部分的年度计划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企业每次培训的计划是临时制定的。

(六)政府部门对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辖区面积82.4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00.34万,中小民营企业近3000家,但安监局工作人员只有七个,监管对象过多,监管范围过大,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这是监管不对位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现在政府都在强调服务企业,监管多了怕影响单位的评分,有时甚至担心影响与招商引资企业的合作关系或被认为“投资环境不良”,而对安全监管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彻底。

从上述调查情况看,中小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淡漠,不知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法定要求;安全意识不明,安全培训与保障生产安全的关系没有理顺;企业责任意识不强,企业是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培训情况执法检查不够等等。

二、加强*区民营企业安全培训的对策和措施

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得以强化和提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促进和实现安全意识、安全素质提高的主要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抓好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氛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宣传媒体,普及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培养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法》内容纳入普法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一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宣传进社区,进入千家万户,开展全员培训教育活动,使大家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

(二)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开展安全培训是防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重视和加强安全培训是我们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把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制度、计划制定落实情况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执法检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从而提高企业开展安全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安全培训工作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三)扩大企业安全生产达标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员工安全素养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教育培训,进行正确引导。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达标活动,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第8篇

2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是电力企业自身的需要

本质安全,狭义指机器、设备本身所具有的安全性能,即机器、设备等物的方面和物质条件能够自动防止操作失误或引发事故,在这种条件下,即使是一般水平的操作人员发生人为失误或操作不当等不安全行为,也能够保障人身、设备和财产的安

3以人为本,坚持“四观”,处理好“四种关系”

3.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

在新时期、新要求、新阶段、新变化下,要从思想和行为中彻底摒弃“重生产、轻安全”,“以生产效益为中心”等传统观念和做法,从思想认识上

摆正安全工作的位置,保证安全后盾牢不可破。这就要求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一要把安全放在生产与效益的首要位置来抓,用安全推动生产、促进效益。缺乏安全保证,生产与效益都将徒劳无益,企业终将难以为继。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把安全工作当作生产运营的底线和前提,实实在在用有力的安全制度和措施为生产提供坚实的安全后盾,通过安全条件的改善为员工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增强动力,通过安全环境的优化为生产创造条件,促进效益的稳步提高。二要把安全贯穿到生产与效益的实践当中,靠生产与效益保障安全,夯实基础。一方面要坚持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在管理手段上巩固提高,在管理方式上传承文明、全员互动,在管理行为中体现精细化、规范化,通过管理来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要通过生产与效益的增长保证安全投人,为安全提供稳定的经济后盾,夯实安全基础,促进企业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3.2坚持正确的人本观,处理好软硬件建设的关系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员工队伍技术素质不一而导致难以充分发挥现代化设备效能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要提高现代化设备的利用率,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拥有一大批能够熟练驾驭现代化设备的技术能手。这就要求:一方面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管好人、用好人、发挥好人的中心作用;另一方面创新管理机制,通过挖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员的全面发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覆盖面,形成“人人、时时、事事”有人负责的管理格局,依靠管理规范人的行为,依靠人的全面发展优化管理行为,实现安

全生产。安全硬件设施的必要投入和装备的技术含量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以人为本的软件环境则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只有通过这2个方面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才能使安全管理水平持续稳定提升,安全管理扎实可靠。

3.3坚持正确的群众观,处理好群众参与管理的关系

安全管理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群众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得以实现和保证。首先是依靠群众自觉行动消除、防范不安全因素。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工作中来,通过群众思想认识的提高、参与安全工作主动性的增强、工作行为的转变,来保证安全操作的规范性,消除人为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其次是依靠严格、严肃的制度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消除其侥幸心理。贯彻各类安全法规、制度,紧紧抓住落实奖惩这个关键因素,在规范行为上动脑筋、做文章,使制度约束与群众主

动参与紧密结合起来,深化安全管理。再次是广泛宣传发动员工家属参与到安全文化和精神氛围建设中来,真正使群众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4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关系

抓好安全管理就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把握安全大局,保证安全投人,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各级管理人员要牢记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情系员工,心系安全生产,在保证安全资金投人的同时,带头搞好安全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员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既要保证安全投入合理,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既要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又要保证

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既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又要发挥先进技术装备的效能,力求通过对安全大局的准确把握和灵活驾驭,保证国家、企业、员工的利益同步实现。

4从人、机、环境、管理、文化等方面入手,创建本质安全型电力企业

4.1人的本质安全化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建立多层次安全教育体系,注重员工培训的方式多样性和效果可塑性,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安全基本技能和安全意识,打造一支“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干部员工队伍。鉴于员工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员工安全意识培养需要一个过程,与当前的安全生产需要相矛盾的现状,只有在实践中让犯错者“挨板子”、做错事后感到“痛”,才可能会让他们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迅速增强,甚至刻骨铭心。因此,可运用刚性管理与柔性塑造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员工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刚性管理就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从

严管理;柔性塑造一是注重人性化管理,二是强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三是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如,对许多顽习和不规范行为设立“高压线”,一旦触犯,就让其付出巨额成本,让严重“三违”者丢票子、丢位子、丢面子;要求管理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在对“三违”和不规范行为进行严格考核处罚的同时,不断开展培训,灌输理念,传授技能,让员工学会如何遵章作业、如何规范操作,着力培养员工“出手就干标准活”的习惯。

4.2机的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的本质安全化

通过提高安全投人,从源头上确保机的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的本质安全化。提高安全生产硬件建设,从技术上增加对各类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为员工在空间、气候等方面创造舒适、安全的作业环境。对于新投产的电厂或购买新设备时,选用设备既要考虑其生产效率,又要考虑安全可靠性,还要实行“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是“预防为主”的集中体现和具体措施,是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保证,是确保“本质安全”

的必要条件。对于已投产的电厂或设备,发挥技术监督和安全性评价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治理,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4.3管理的本质安全化

管理要在精细化、严密性、科学性上下功夫。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明确各类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构想,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新增删、梳理、充实、完善,努力达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程序、事事有标准、事事有考核,实现管理的精、细、严、实。

(l)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格执行,都是一句空话,管理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因此,一方面要引导员工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各级管理人员要深人现场,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同时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完善,使制度符合实际需要,更加严密、科学。

(2)狠抓违章。统计表明,有85%的事故是由违章造成的,所以要建立制衡机制,依靠不同岗位人员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少数有“三违”之心的人不能作为,使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的人有所作为;设立如违章下岗等“高压线”,采取严查狠治等手段,对“三违”形成震慑,从而杜绝违章。

(3)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优化系统,减少环节,从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到日常的安全生产组织等每个环节和工艺,都按制定标准的作业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力争安全可靠。如,设备推行标准化检修,以检修工艺卡、检修文件包等方式规范检修工艺和现场管理,在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的同时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4.4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努力实现人、机、环境、管理4要素的和谐统一

用先进科学的企业文化来管理企业,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良好的安全文化是促进各要素和谐统一的“润合剂”。通过创建安全文化走廊,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会、安全漫画展览、安全质量“现身讲评”、“亲情互动”等活动,编写员工手册,印制安全警句,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让员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和熏陶,使一些硬性规定变成柔性塑造、刚性管理化作自我约束;同时注重用先进、科学的安全文化让员工树理念、人状态、

变行动,使“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关爱生命,远离违章”、“严格管理是最大的关爱”、“小失误诱发大事故”等理念转化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从而促进人、机、环境、管理4要素的和谐统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程度。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第10篇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11篇

关键词: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建议

1前言

安全评价是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安全评价工作旨在从根本上控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依据,政策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灵魂,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针对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专业背景或相关技术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笔者曾多次参与评审工作,总结了一些普遍存在的现象和值得注意的问题。

2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2.1不按“导则”规定,格式套用错误

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报告的内容顺序在各有关安全评价导则中都有很明确和不同的规定,应严格按照不同导则的要求完成规定项目。不管是设立安全评价,还是验收评价;不管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还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其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顺序等一律按照一个模式来编制显然不符合评价导则的规定。除了应严格按照各导则规定编写审核外,应根据导则制定相应的细则统一规范不同编制人员的行为。

2.2打印、排版和装订错误

安全评价报告打印、排版和装订错误,如页码前后颠倒、标题编号错误、字号大小不统一、错字别字较多、单位符号不规范、表格错位,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等。这些表面看来不是什么大问题,可能也不会影响到评价的结果,但却反映了编制及审核人员的工作态度不认真。

2.3安全评价法规、标准引用不足,没有针对性

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能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标准条文,甚至对安全法规、标准引用不足,针对性不强。如在对制浆造纸项目评价时没使用QBJ 101-1988《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和QB 1533-1992《制浆造纸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在对制浆企业液氯的储存和使用评价中没有采用GB 11984-89《氯气安全规程》;在对储罐区作评价时没使用GB l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等标准;在对天然气储存和管道运输评价时没有引用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6186-2007《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等标准。因此,引用基本法规和文件时,应根据评价项目的需要优先选择具有合适性的法规,并保证引用书写完整,不得使用简略方式。

2.4引用了过期或废止的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年都会有更新,因此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不仅要在评价依据中有所更新,还要在具体的检查表引用条文中更新,保证最新的安全法规得到及时落实。评价机构应注意对法律法规等评价依据的收集、整理和学习,确保安全评价依据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2.5片面理解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款

安全评价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关系到被评价项目能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能否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等关键性工作。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被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基础,以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为依据。如果对引用依据理解有误,那么评价分析就没有意义。如在氨制冷评价报告中“氨制冷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等涉及“爆炸危险区域”有关规定,某些报告错误认为“爆炸危险区域”即氨制冷站内所有房屋,导致评价结论错误。评价人员应深刻理解相关标准条款的含义,这是评价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基础工作,否则会导致笑话或判断失误。

2.6评价没有针对性

安全评价的目的就是分析系统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判定系统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不同的评价项目有不同的评价范围与针对性,设立安全评价主要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平面布置及公用辅助工程的合理性及符合性做出评价分析;安全验收评价就侧重于竣工后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的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做出评价分析;如果重点指向有偏差,就会消弱安全评价在各个阶段应有的控制功能。还有的评价报告出现内容雷同的现象,更有甚者验收评价的描述仍然采用了“将来时”的语气,出现“拟建”“将会”等字眼,与设立评价混为一谈,究其原因除了编写人员专业知识的不牢固外,更重要的是粗心,不认真,一味地为了赶进度造成的。

2.7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安全检查表针对性不强

进行安全评价时,首先是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收集有关资料,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其次是对众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单元进行筛选,针对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重要单元应进行重点评价。由于各类评价方法都有特定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要有针对性地选用评价方法。某些机构的报告,编制了一张“一劳永逸”安全检查表,不管是石油化工行业还是一般行业,不管是设立评价还是验收评价,应用于所有评价报告中,缺乏对评价项目的针对性或者说没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安全检查表不适用于设立安全评价,因为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很多项目在安全检查表中不可查,无法确定符合性。如果在设立安全评价中采用,也只适用于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单元中。

2.8对评价方法掌握不准,导致的分析评价错误

在某些评价报告中,应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时,常常出现L、E、C取值错误,如L的取值时,某些报告常取一些自己认为合理的数值,如4,5,7,8等,甚至还有诸如4.5,7.5等数据的出现;而该方法中只规定了7种可能性的分值,分别为0.1,0.2,0.5,1,3,6,10一组数据。错误的取值将直接导致D(危险性分值)的错误,最终影响到评价结果。类似的取值错误也经常出现在“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中。

2.9忽视重大危险源(有害因素)分析评价

在大部分评价项目中,压力管道、储罐、反应器众多,工艺流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价,高质量地完成评价工作,安全评价专业知识及相关行业企业工艺技术、行业特色都必须掌握,对评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些评价人员由于缺少实践经验,不熟悉被评价项目的特点,往往把行业特色忽视掉。比如造纸行业中经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而引起此事故的主要危险源就是硫化氢,硫化氢是腐浆产生的,此有毒气体主要存在于浆池、地沟、地坑、水力碎浆机中,在腐浆清理不干净且通风不良情况下进行清理检修等作业可能导致硫化氢中毒,造成“闪电性死亡”。硫化氢中毒原因分析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在很多造纸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被漏评,使报告质量大打折扣。

2.10内文重复,过分追求“厚度”与“长度”

有的评价报告为了使报告显得有份量,就过分的追求增加报告的“厚度”与“长度”,而忽视了报告内文的精炼。主要表现在内容重复、叙述逻辑性不强。比如在第二章项目简介中描述了公用辅助工程的相关介绍,又在后边可靠性与符合性评价中一字不差地重复罗列了前文内容;或者把较多的原则上的对策措施、企业已做到的、检查表中所有的不符合项等一一罗列在了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中;虽然拿到手的报告是沉甸甸的,但内容却是轻飘飘的。

2.11安全对策措施不经济、合理

安全评价并不是说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越安全越好,要从实际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在有的评价中过多地强调安全性,忽略了经济合理性,如某些报告不管企业危险性大小,是否涉及火灾、爆炸区域,建议企业的电力系统一律采用TN-S系统和防火阻燃电缆。要求小企业满足更高水平的要求不太现实,如果企业照此整改,既加大了的运行成本,也确实无此必要。

2.12其他问题

在多数验收评价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施工记录、试运行记录等情况;忽视了消防用电双回路的问题;企业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消防证明、防雷检测报告等附件常有虚假情况。

2.13评价结论含糊其辞、不明确或太绝对

在某些报告中出现“满足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等字眼就等于没有下结论。还有些评价结论出现“完全符合安全要求”等字眼,就太绝对。评价结论和建议既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也不能太绝对,应该在评价结论中说明:评价所有采集的信息和数据均截止于出具评价结论当时,之后危险源能量和物质的变化而变化,事故触发条件随安全设施故障和失效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人员和财产进入危险区域可能造成的损失扩大。

3做好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建议

3.1增强责任心,严把质量关

责任心是做好安全评价的基础,评价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员等必须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全面、仔细、深入地开展和完成评价任务,严把各个环节质量关,认真做好每一份安全评价报告。

3.2认真学习评价导则、严格执行“导则”规定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种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有利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规范化,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报告的规范化并不等于说报告应成为八股文,其中很多内容需要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危险性分析,据实得出自己的结论。总的说来,格式要固定,内容要各异。

3.3系统学习,亲临现场,提高评价人员综合素质

安全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某行业的专业知识不能全部代替相关的安全知识,由于被评价对象五花八门,情况各不相同,涉及到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每个人都很难做到精通,甚至很大一部分也不熟悉。因此评价人员不能仅满足于取得了安全评价证书,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仅仅是纸上谈兵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应亲临现场,实地调研,与企业深入沟通,了解实情,掌握实据。

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