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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

时间:2023-05-30 09:27:45

大病医疗保险

第1篇

【关键词】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报销政策

一、引言

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后各地便开始开展大病保险的试点,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病医疗费对家庭的影响,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覆盖。在《意见》中指出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设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意见》中还提出,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采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2015年报销比例应达到50%以上,报销比例按照医疗花销由高到低也相应分阶段降低。河北省自2013年1月22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确定石家庄、唐山为试点市,2013年6月首先正式在这两个地区实行,2014年再面向全省推开。截止到2015年6月,河北省大病保险已覆盖全省11个市,参保5489.14万人,占应保人数的93.63%,为6.58万人次支付大病补偿金2.82亿元。但各市在补偿政策和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使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河北省大病医疗保险现状

(一)河北省社会经济水平和基本医疗覆盖情况

来自最新的《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末,河北省总人口为733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3528万人,占比为48.12%;农村人口3804万人,占比为51.88%。河北省2013年的生产总值为28301.4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38716元,城镇可支配收入为2258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01.9元。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为13640.58元,食品支出为4404.93元;农民人均现金消费为6134.1元,食品支出为1963.3元。而在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方面,2015年上半年,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91.41万人,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

(二)河北省各地大病保险保障程度

从各地区的报销政策来看,按照参保种类不同,同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的报销起付线、支付比例、报销封顶线依旧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与城镇并未达到统筹;按照地区的不同,省内并未达到省级统筹的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本达到市级统筹,而新农合则根据各县乡具体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中,保定起付线为2.1万,封顶线为21万,期间报销比例为2.1万与4万之间报销比例为60%,4万与7万之间报销比例为70%,7万与11万之间报销比例为80%,11万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90%;衡水和承德起付线为2万,承德封顶线为25万,期间报销比例为2万与5万之间报销比例为60%,5万与10万之间报销比例为75%,10万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90%。河北省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报销政策中,保定起付线为7万,封顶线为33万,市区甲乙类报销比例为88%,县域甲类报销比例为85%,乙类报销比例为80%;沧州起付线为7万,封顶线为23万,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3%。其中起付线指基本医疗保险报满此起付线后直接转入大病保险,中间不再设自费段。

三、河北省大病保险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起付线相对较高

《意见》中提出,大病医疗保险以“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其中“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这也就是《意见》中对起付线的定义。按此定义,河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定在22580.3元,农村家庭大病保险起付线应定在9101.9元。国际上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与国内有所区别,由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为当个人医疗支出总额超过家庭非食品消费支出的40%时,即成为灾难性医疗支出(WHO,2009;张振忠,2009)。由此定义,我国城镇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应为11710.80元,农村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应为5288.57元,这一数值远低于按我国标准中的“高额医疗费用”定义的起付线水平。从我省保障水平来看,若按照我国标准,保定、承德、衡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均已达到《意见》要求,但若以国际标准制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河北省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程度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各地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均稍高于国内“高额医疗费用”标准,但依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将比现存起付线降低约50%,将极大提高新农合参保人的保障范围。

(二)报销流程不够清晰

目前,河北省大病保险基本已实现按照医疗费用额度分段制定报销比例,采用累进制分段报销,报销比例随采用花费增加而增加。大病保险的政策目标是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以医疗费用作为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更能体现大病保险的公平性,也更具可操作性(王琬,2014)。虽然报销比例的设计方面基本趋于合理,但在具体报销流程上依旧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保定按市县及药品分类不同设定不同报销比例,沧州则按退休与否划分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报销标准制定的差异化对大病保险进一步进行省级统筹产生阻碍。除此之外,河北省大病保险报销流程也不够清晰,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例,大病保险报销部分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保报销部分以及非合规医疗费用之后再减去起付线,剩下的部分才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现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对具体可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药品目录不了解,一方面使得参保人知情权受损,另一方面也导致在保险公司承办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降低运行效率。

(三)封顶线降低了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在《意见》中并没有涉及封顶线的相关规定,但河北省各市都对大病保险报销设置了封顶线。设置封顶线一方面可以在医疗费用日益上涨的今天控制大病保险基金的运用,但从另一方面看,封顶线的存在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保障水平有了较大的限制。一般来说,封顶线的有无对于基金支付压力影响有限(朱铭来,宋占军,王歆,2013)。这主要是因为产生重特大医疗花费的参保人数很少,虽然个体报销金额较大,但基数少,使得其对大病保险基金总体影响不大。

四、河北省大病保险发展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起付线设计

起付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病保险所保障的人群范围,较高的起付线将大大缩减其保障范围。从河北省现在的报销政策来看,依据国内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基本已经达到要求。但对灾难性支出的评价标准是基于全省平均水平,实际上各地中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差距甚远,这样制定统一的起付线对低收入家庭并没有起到预防灾难性医疗支出的作用,对于高收入家庭则降低了大病保险的效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基于以上原因,在起付线的设计上适当考虑家庭收入差异,能使得大病保险基金的运用取得更大的效用。

(二)建立更加清晰的报销流程

依照《意见》中指出的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大病保险要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河北省目前采取招标的方式,成功中标的保险公司则有资格进行承办工作。但作为主导方的政府除了制定更合理清晰的规则、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运行外,还应加强自身服务水平。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对具体报销政策进行宣传,运用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宣传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给参保人实际报销过程中也要对报销政策进行详细讲解,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

(三)逐步取消封顶线

封顶线主要对少数发生重特大医疗费用的人群产生影响,取消封顶线将在极大程度上帮助这些家庭减轻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大大强化大病保险的保障功能。此外,由于取消封顶线对大病保险基金总量影响有限,逐步取消封顶线是可行的。但是为了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预防有可能发生的基金支付能力问题,大病保险应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极少数参保人员发生的重特大医疗费用,邯郸、廊坊等地的新农合对特殊病种还会实行定额付费、最高限额付费、项目付费等方式,增强了大病保险对特殊病种的保障程度,但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还没有类似政策,保障体系行对单薄,应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综合考虑社保基金承受能力、筹资能力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程度。

五、总结

河北省自大病保险实施至今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参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3.63%,如此快速的铺开使得在规则制定和推广方面存在一定漏洞。除了起付线较高、报销流程不够清晰及封顶线设计不够合理外,还存在着其他问题。比如应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李文群,2012),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李文群,2012)。总之,在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招标规则、责任分配、政策宣传以及信息回馈等方面还不够成熟,为了使参保人的利益获得更大的保障水平,真正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还需要政府与保险机构等多方协调努力。

注释:

①本节数据是通过电话咨询、网页查询的方式得到的,由于资源有限,并未得到完整数据.

②由《中国统计年鉴2014》,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13640.58元,食品支出4404.93元;农民人均现金消费6134.1元,食品支出1963.3元,河北省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17人/户,城镇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食品支出)*平均家庭户规模*40%=11710.80元,农村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食品支出)*平均家庭户规模*40%=5288.57元.

参考文献:

[1]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86-88.

[2]李文群.浅议我国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金融与经济,2012(11):79-81.

[3]王琬.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与保障政策探讨——基于全国25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比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16-22.

[4]朱铭来,宋占军,王歆.大病保险补偿模式的思考——基于天津市城乡居民住院数据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3(1):97-105.

[5]张振忠.中国卫生费用核算研究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第3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模式

一、关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简单介绍

(1)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2012年8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2)保险合同模式。《意见》规定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二、商业保险以保险合同模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优点

从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来看,已经具备了参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的可能。

(1)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标,具有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不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源。医疗保障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费率的厘定、到基金收支的预测和评估等都必须依靠专业精算知识。而这些正是目前政府制定医保政策和方案时所欠缺的,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正好弥补政府在这方面的缺陷。

(2)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缺少的专业管理资源。商业保险公司不仅具有专业的技术资源,还有优越的管理制度、比较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当专业的管理队伍,这些资源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畴和优势所在,可以直接运用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的管理中,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3)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专业组织效率和管理效率。从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制度、人员素养等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都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尤其是在人事管理方面,市场化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运作模式以及先进的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增加了工作人员的竞争压力,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进而使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三、关于更好发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建议

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第三方公估机构来实现医疗保险业务运营,高额的公估费用在影保险公司盈利的同时,也制约着“大病医保”新政的实施,为了更好的发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加大对大病医疗保险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的社会保险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资格准人制度、报备竞标方案等措施,维持合理的竞争,防止因恶性竞争而导致的价格战,有效保护参保群众利益。

(2)保险公司应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目前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与“大病保险”制度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商业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与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合作,建立一套具有服务、理赔核算、医药费用管理等多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服务的联系,提高理赔效率,为参保群众提供便利。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着重培养具有医学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专业团队,开发与大病医保相配套的保险产品。由于商业健康保险对数据采集的要求非常详细,如疾病种类、患病人群特征、发病率、疾病病程、各阶段所需要的医疗手段、平均费用等都是费率厘定所要参照的数据。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在大量医保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建立更为精确的精算模型,以便更合理地厘定费率,这样做不仅使保险公司提高运营。

(3)加强政府、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三方合作,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医疗卫生部门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同时,政府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公立医院和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医药分家”制度,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医疗费用的非正常上涨。另一方面应当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所建立的与医疗机构连接的信息系统,更为有效地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杨睿.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发展策略[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

[2]夏迎秋,景鑫亮,段沁江.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现状、问题及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

[3]赵劲东. 社会医疗保险委托管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

[4]陆琪. 商业保险公司受托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

[5]刘佳.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模式分析[J].财会金融,2013,(52).

[6] 齐,刘欣蕾. 浅谈“大病医保”新政的影响[J].中国保险,2013,(6).

第4篇

一、引言

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得到了医疗保障,但仍无法解决大病医疗费用昂贵而产生的经济社会问题。大病医保制度是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为了“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

自2012年提出到2015年大病医保全面实施以来,襄阳市作为湖北省大病医疗政策实施的重要试点城市,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将商业保险引入大病医保制度,提出了 “六个统一”,有效化解了大病医疗保险经营风险,有利于解决广大人民的就医问题。但是将商业保险引入大病医保的方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大病医保政策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挑战与困难。襄阳市大病医保的实施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发展方向如何?本文在此背景下,以襄阳市常驻家庭户为调查对象,展开实地调查研究,了解襄阳市大病医保实施现状,具体分析影响家庭医疗消费的具体因素,探究该政策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针对调查反映的实际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向国春、顾雪飞等(2014)在《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一文中,依据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遇到的问题,具体分析大病保险的性质与定位以及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陈小跃(2013)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一文中,找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制约在于大病保险产品的属性认识模糊、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力、医病合谋现象积久成弊等问题 。钟艳(2016)在《大病医保新政落实的阻碍及应对策略》一文中,论述了我国大病医保新政落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阻碍及解决的途径,从政府、企业、医院及个人层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李小晶、胡正路(2015)在《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华南地区大病医保政策系列研讨会”综述》中,通过描述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的现状,探讨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刘小微(2016)在《大病保险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时代》一文中,从大病保险的定位、大病保险统筹的层级、医疗行为的管控力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高扬帆(2013)在《大病医保引入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我国在大病医保制度中引入商业保险,必将解决广大群众的大病就医问题。从已有文献看出,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的研究主要从政策的初衷出发,探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在研究范围上,主要从全国范围对于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研究,忽略了个别地方的特殊性问题,研究缺乏代表性。在研究方式上,以定性分析为主要手段,实证的分析较少。

本文通过不等概率三阶段概率抽样调查,具体实地调查走访襄阳市主城区家庭户,了解在商业保险与大病医保相结合背景下,大病医保的具体实施现状,主要分析影响家庭消费的具体因素,以此为切入点分析襄阳市未来大病医疗的发展方向,更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并针对具体反映的突出问题探究政府、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在大病保险政策中的定位与作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及背景

通过襄阳市统计局相关数据及新闻报道,了解到该政策已基本覆盖襄阳市三大城区,在此背景下进行本次调查。以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主要街道/社区的常住居民家庭为此次调查的对象。

(二)调查方法及过程

本次调查综合使用了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的方法等。调查开展之前通过查阅相关论文及资料的方式,了解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及当前学术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焦点及方向,借鉴相关理论经验,为此次研究打下基础。结合此次调查的目的,遵循有关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并征询了相关专业老师的意见,经过反复的问卷设计与修改,最终形成了本次研究需要的正式问卷。运用估计简单随机抽样比例P时的最佳样本量的方法最终确定此次调查的样本为襄阳市主要城区809户常住家庭户。

在正式调查前进行预调查,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进行问卷的信度效度检验,其中问卷整体信度检验结果Cronbach α系数为0.833(见表1),且大于0.65,表明问卷结构科学,题目设置合理。另一方面,利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对问卷结构效度进行检验,KMO系数为0.784,P值为0.000(见表2),表明问卷的结构设计较好。

(三)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本次研究通过多阶段PPS抽样方法,并运用拉希里法最终确定抽样框如下表;对16个入样社区按抽样计划进行问卷发放,未达到抽样计划的问卷,依据实际回收问卷率,进行问卷补发,从而最终确定各社区最终的问卷发放数量。问卷发放情况如下:

根据统计,最佳样本量为809份,应回收问卷892份,实际回收870份,其中无效问卷15份,7问卷遗失,最终保证每个社区都按照要求抽取样本量。

四、襄阳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一)养老医疗成为家庭突出问题

在调查中发现,从家庭人口结构来看,襄阳市城区以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为主,联合家庭较少;从家庭老人数、小孩数与家庭参加工作的人数来看,大多家庭处于稳定期,并有向收缩期过渡的趋势。未来家庭处于收缩期,养老与医疗将成为主要问题。

(二)储蓄成为家庭预防大病风险的主要方式

从储蓄情况来看,储蓄在5%以下的家庭占了近三成,高储蓄率(40%以上)占比较少,为15.2%;就储蓄目的来看,除了日常消费外,养老和医疗分别占比46.8%和41.1%,成为主要储蓄目的,由此说明储蓄目前仍然是预防大病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大病医保有利于减轻大病医疗患者医疗负担

家庭去年一年的医疗花费在4000元以下的有56%,花费在12000元以上的有18.9%,而报销后的医疗花费则与之有明显差异,报销后医疗花费4000元以下的为71%,12000① 以上的只有8.1%,大病医保政策对于减轻家庭高额医疗费用有一定作用。

(四)大病商业保险发展潜力巨大

由2可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为家庭医疗保障的主要渠道,商业保险仅占了25%,由于经济原因、大病风险意识淡薄、商业保险产品单一等原因,许多家庭未选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

(五)大病医疗保险政策需不断优化具体细节

由图3可以看出,居民对大病医疗政策了解的家庭约占71.7%,表明政策宣传效果较好,在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报销流程上认同度较低。通过相关意见收集,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异地就医费用保销流程繁琐、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太低,未能较大程度减轻特困家庭的医疗负担,同时报销范围有限未能惠及更多困难家庭。

(六)居民的大病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中发现,居民对大病风险的态度中,43.18%的家庭目前对大病风险的态度不乐观,由此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同时19.85%的家庭已经认识到大病风险,并且将要采取相关预防措施。19.35%的家庭认为家庭未来存在大病风险,但是由于经济原因,未采取相关措施。总体而言,被调查居民对于大病风险的态度较为重视,并且采取了相关的措施进行预防。

(七)大病风险会影响未来家庭消费预期

调查发现,家庭未来消费情况的变化情况中,服装类消费、教育文化类消费、休闲娱乐类消费总体都会有所下降,其中医疗保健类消费会有所增加,占被调查人群的42.36%。由此可见,大病风险会对家庭未来消费预期产生影响,抑制发展资料类消费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会释放医疗保健消费的需求。

(八)家庭医疗消费影响因素分析

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是旨在减轻家庭医疗消费负担的一项惠民政策,通过调查发现,不同家庭去年一年内医疗花费差异很大,调查中医疗花?M(去年)大于12000元占18.9%,8000-12000之间的占11.1%,另一方面,医疗花费小于4000元的占56.0%。由此看出不同家庭医疗花费差异很大。为了探究影响家庭医疗花费差异的具体因素,我们进一步通过因子分析将可能影响家庭医疗消费的因素进行深度的筛选提炼,得出影响家庭医疗消费差异的三大因素,分别为家庭结构、家庭经济实力、家庭成员健康情况,具体操作如下:

因子1:主要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成员住院的次数、家庭成员住院的时长、累计住院费用有关,将该因子命名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因子2:主要和家庭总人数、老人数、婴幼儿数有关,将该因子命名为家庭结构;

因子3、主要和家庭月均收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有关,将该因子命名为家庭经济实力。

五、大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病医保报销手续繁琐、报销比例较低

居民在使用大病医保时,由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往往出现异地就医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异地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报销手续过于繁琐,不能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消费需求不断提高,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不能一成不变,需要与经济社会相匹配,才能更有效地惠及于民。

(二)大病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虽然能够有效地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但是更需要每个家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大病风险规避或预防,但是,一些家庭经济水平较低、缺乏对大病医保政策的了解,以及对于医疗保健知识的欠缺,家庭未能及时采取医疗保健措施,许多家庭内老人疾病不能提前预防或医治,导致病情恶化,增加了家庭大病风险,提高了大病医保实施的难度。

(三)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缺乏针对性

调查发现大病医保被很多家庭居民认为是对医疗费用的二次保销政策,在大病医保政策实施中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医病合谋①的现象频发,出现“无病小医、小病大医、大病重医”的不良现象,同时缺乏合理的监管措施,让特惠性的政策变成了普惠性的待遇,这将不利于的大病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有悖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初衷。

(四)医疗费用缺乏合理管控

大病家庭的医疗花费高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药价居高不下,第二不合理的治疗方式,第三昂贵的医疗器材费用。主要原因如下,由于我国长期的“医药合作制度”,医院为追求高昂的医疗费用,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转嫁到医疗药品上,由此带来了药价的居高不下。其次,医院未能提供科学合理的医疗方式,过分增加了住院时长,调查分析中发现,家庭医疗费用的多寡直接与家庭成员是否住院及时长密切相关,是主要的医疗费用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高端医疗卫生领域发展水平较低,过多引进国外医疗器械,导致医疗器械使用费用较高,增加了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性水平低

调查中发现,家庭医疗参保情况以社会保险为主,选择商业保险的家庭较少,同时也暴露出商业性大病保险的产品单一,服务水平较低,信息化建设缺失,产品同质化严重,不能提供较为专业的保险服务,无法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六、襄阳市大病医保未来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有的放矢提高特困医疗群体保障水平

政策如何精准实施,关键在于如何制定合理科学的划分标准,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评估体系和申请机制,对于特困家庭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补偿机制,进行针对性的帮扶,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走访了解政策执行现状,提高科学管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水平,建立家庭健康状况档案,了解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结构、家庭健康状况等,保证大病医保的精确实施,提高政策辐射范围。

(二)政府加强统筹监管合理规划医疗资源

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其既不是纯粹的基本医保,又不是纯粹的医疗救助。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组织协调者,监督管理者,直接关系到大病医保政策是否能够有效落实,是影响大病医保政策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必须结合襄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扩大大病保销范围,提高大病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建立 “一站式服务”平台,简化保险流程等,进一步发挥好大病医保保障困难家庭的作用,同时整合利用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社会团体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源,形成最大合力推动大病医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加强医疗费用管控提高医疗管理服务水平

大病医疗保险旨在减轻家庭医疗费用问题,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导致家庭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改革,革除不正之风从源头加强医疗费用管控,同时,大病医保政策的实施关键在于医护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优良的医护人员为大病患者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环节,减低患者医疗负担,另一方面,加强高精尖医疗器械的开发力度,加强国内外合作,提升?t疗服务的“硬件”水平。

第5篇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 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 费用规定

1.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 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院和转诊审批制度。

以上简单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与读者联系比较密切的一些常识,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裨益。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第6篇

关键词: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特征;启示

常规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给以保障的基础性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完全不同。

一、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提供方式

二、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

(一)保障计划遵循“不歧视”原则

(二)自负额的创新设计下被保险人拥有自主选择权

2.年度自负额的广泛应用。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尽管有“年度自负额”和“事故自负额”这两种自负额,但在绝大多数雇主提供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是应用年度自负额。[2]这样,在其分担的医疗费用可预知和预算的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无论保险责任是发生在一次还是几次疾病和意外伤害中。

3.多年期自负额的创新设计。尽管绝大多数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要求每一个日历年度都要完成自负额,但在一些保险尤其是高自负额(5000美元甚至更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可能只要求每两到三年完成自负额,允许自负额在这期间内进行累积。

(三)共保比例下对个人承担部分设定了最大限额

共保比例是指对超过自负额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进行给付。[3]绝大多数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只给付保障费用的一部分,剩余一定的比例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即共保比例。在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中最常用的给付比例是80%,个人支付剩余20%的共保比例。但考虑到治疗可能发生的巨大费用,通常的20%共保比例也有可能成为大多数人的经济负担,于是保险公司设计了“共保比例最大限额”来限制个人承担的共保比例数额。[4]一些保险计划以现金的形式表示一个最大数额限制,这个数额既包括自负额也包括共保比例额,当自付和共保比例的总额达到规定数值时,保险人将会100%地给付在保险年度剩余时间内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四)最高受益限额不断提高,强化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曾允许一个5000美元终身的最高受益限额。随着医疗费用及先进医疗程序的增加,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最高受益限额也在不断提高。目前一个1000000美元的终身最高受益限额是很普遍的,并且一些保单计划中甚至没有最高受益限额的规定。

(五)保险责任范围覆盖了所有“合理及惯例的费用”

绝大多数雇主提供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计划不会用列明清单方式来给出其保障的范围,都会对“合理及惯例的费用”进行给付,并且“合理及惯例的费用”给付由保险公司按照确定区域事先给出的费用数额来决定,所以保险给付可能在一个国家的两个不同区域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

(六)以“列明清单”的方式给出除外责任和限制规定

共2页: 1

三、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

(一)综合保险计划下的给付方式

在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计划中,在特定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一般首先由个人支付自负额,然后由保险人按照规定比例给付剩余费用,但不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最高受益限额。

(二)补充保险计划下的给付方式

它是指雇主通常在提供基础性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提供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这时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就是作为一个补充保险计划来安排的。其目的在于为住院或非住院的必要医疗费用提供更大的保障范围。[8]因为保费原因很难协调两个保险人,所以绝大多数都是由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提供基础性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和补充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在此补充保险计划下,被保险人首先获得基础性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下的比例给付,然后自己支付一个自负额,最后被保险人再获得补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给付。

四、美国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商业性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多为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高,适用群体狭窄,无法给广大职工提供保障;而全国一些地区零散出台的地方性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规定,又多由劳动和社保机构在运作,发展缓慢。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开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具有借鉴意义。

(一)政府应为发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1.在鼓励购买方面。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主要提供者是雇主或企业,而这一险种的“高额补充医疗”特征,决定不可能长久使用部分地区出台的“强制”购买规定来强迫雇主提供。要提高雇主或企业为雇员购买这一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政策来刺激,正如美国刺激单个雇主积极为自己雇员提供这一保险安排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税收补贴计划。[9]我国政府可以学习美国的这种做法,在雇主或企业为其雇员提供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时,实行保费可列入企业成本,给企业税收抵扣的政策。

2.在鼓励承保方面。目前由于商业医疗保险的效益不理想,各家保险公司对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普遍较低,并且经常停售一些商业医疗险种。鉴于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高给付”特征,政府要在保险公司承保方面给以政策支持,比如可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鼓励他们积极承保。

(二)商业保险公司应为发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有力的经营支持

医疗体制的改革使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潜在需求日益增大,而重大疾病风险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压力”和“保障需求”尤为突出。但要把潜在需求转换为现实的购买力,还需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多动脑筋。现实经营中,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推广的主要困难就在于保费太高,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创新产品设计来避免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出现这一问题。从美国的做法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自负额不断创新设计,由事故自负额演变到年度自负额,由年度自负额演变到多年期自负额,通过不断拉长允许自负额分摊的期间,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承受起一个较高的自负额标准,而较高的自负额标准对应的却是较低保费。

另一方面学习美国对“合理及惯例的费用”不同区域不同给付标准的做法,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各地不同的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设定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差异化给付标准和相应费率,改变以往医疗保险全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的呆板做法。

(三)医疗机构应为发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有力的管理支持

长期以来医疗险“高赔付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支出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保险公司是医疗服务的购买者,由于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患者缺乏对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加之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较强,因而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起主导作用。鉴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的独特地位,保险公司在开展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时,必须得到医疗机构有力的管理支持。尽快寻求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并与之形成有共同经济利益的联合体,从而增强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支出的控制权。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学习美国先进的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如美国的PPO“优先提供者组织”的管理模式),使得公司介入重大疾病治疗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从而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周到服务的同时,实现对整个治疗过程的有效监控。

参考文献:

[2][5][6][7] HIAA上海考试中心﹒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 许谨良.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 钟志萱.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谈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J].中国商业保险,2004,(3).

第7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存档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已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

(二)存档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范围的存档人员应到本人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职介中心应到本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本职介中心的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职介中心负责收缴存档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职介中心负责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职介中心应建立存档人员缴费情况台帐及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台账,负责管理存档人员大病医疗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费用监控等有关问题。

二、缴费

(一)存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区(县)职介中心按年度统一收缴。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第一次应缴纳12个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每满12个月缴费一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凡间断缴费后再次缴费者,按初次缴费对待。

(三)存档人员因调动,档案转往国有、集体企业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介中心应出具其在存档期间的缴费情况证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档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者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

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市、区(县)职介中心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四)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存档人员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存档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六)存档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四、医疗管理

(一)存档人员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各职介中心要为存档人员明确二所定点医院,存档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所为个人就诊定点医院。存档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三)存档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存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企业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其存档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8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医疗保险又称为健康或疾病保险,是由国家按照保险的基本原则进行立法,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治疗和预防疾病而进行医疗资金的筹集,并使之合理分配和使用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险事业而建立的一种有效的筹资机制,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公平的医疗服务,也是目前世界上广泛应用的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二)医疗保险的作用。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不容小觑。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人民有病可医、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另外,社会的平稳发展与和谐稳定,也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合理制定与运行分不开,医疗保险调节着社会关系中的尖锐矛盾,侧面促进了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三)现阶段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完善,现阶段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组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几十年的发展完善过程中,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13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7073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431万人;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也不断增长,2013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8248亿元,支出68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9%和22.7%。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是仍然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着社会成员的医疗保障。

(一)医疗保险制度不统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制度的不统一性,特别是城乡医保的分割,会导致参保、就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乱象丛生,医疗保险城乡分割已经成为我国医保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也会对目前社会经济的运行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损害了社会公平。其次,医疗保险制度不统一会损坏医疗基金、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率。最后,制度的不统一使全民医保很难实现。

(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分散,管理归属不明。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存在政府管理分散,管理归属不明的问题。新农合、城镇医保分别由卫生计生、人社部门管理;进行城乡医保整合的省级地区全部划归人社部门统管,地级、县级大部分划归人社部门管理,也有划归卫生部门管理的,管理归属不明确。

政府管理体制的分散、不明确导致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实施医疗难度越来越大、制度运行风险不断增大,这些都不利于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三)医疗保险项目不完善,大病医保制度亟待建立。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是落实十关于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贵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更是医保制度完善与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已经覆盖城乡,大病保险仅仅处于试点阶段,大病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和风险还比较突出,往往一个人得大病,全家陷入困境。

(四)医疗卫生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不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我国在废除“以药养医”,推行医药分开改革的同时,缺少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致使不少医疗机构资金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多在医保基金中多争得份额,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竞争和博弈激烈。医疗机构通过过度检查、“挂床”、小病大治、开大处方等方式蚕食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十分普遍,致使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有效使用,影响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五)医疗保险以“治”为主,缺乏“预防”。我国的医疗保险更为重视疾病医疗的保障,以减轻大病患者及患慢性病患者的疾病治疗负担为目标,但统筹基金设有起付线和封顶线,往往只提供部分大病治疗的费用负担。这种将重点放在“治病”上的理念与做法,由于缺乏对疾病预防工作的重视与投入,其结果是大病和慢性病发病率居高不下,这不仅不利于民众的身体健康,还大大增加了民众和医保基金的支付负担。

(六)商业医疗保险重视程度不足。理论上,人们都认可商业医疗保险的价值,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必须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价值。但实际上,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都重视基本医疗保险而忽视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家独大,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十分缓慢,商业医疗保险的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这既有商业保险本身表现不佳的问题,也有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不清的问题。

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中,必须认识到,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的力量是有限的,其责任边界应当划分清楚,给商业保险留下一定的空间。使二者在遵循各自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分工协作,有机衔接,相得益彰地实现共同发展。

三、推进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为了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满足社会成员的医疗需求,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实施相应的措施:

(一)努力整合城乡医疗保险,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实行医保制度统一,应积极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宜与前述两类医保并轨。

在这三种医保制度中,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两个制度的保障对象都是非正规就业或无业的居民;筹资机制都是个人缴费、政府给以补贴;补偿机制都是采用住院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于保障对象、筹资机制和补偿机制上的相似性,使得两者的制度并轨较为容易,也易于参保群体的理解和接受。

医疗保险制度是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是一种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共同缴费的筹资方式,与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着很大的区别,不适宜与两位两类合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利于参保人员在更高层次上抵御疾病风险,也减轻了政府补贴的压力。

目前,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正在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并轨,加快整合城乡医保的进程。

(二)统一管理体制,提高管理绩效。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不统一影响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统筹谋划,落实统一管理模式,及早统筹考虑管理机构的统一,并且对统一机构的职责做明确的规定。

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的经验等方面来看,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顺理成章,水道渠成:一是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十几年的管理实践中取得了卓然成效,他们完全有能力管理好基本医疗保险;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在经办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专业能力建设等方面,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能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四是由人社部门管理是保险型的制度模式决定的,保险型的制度要求管办分离,如果由卫生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等于管钱的人又花钱、出纳兼会计,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办分离的保险型制度模式原则。

(三)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完善大病医疗保险机制。在基本医保基本全覆盖的现状下,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防止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主要落在了完善大病保险,解决花费社会成员收入较高的大病问题。

参考国际经验,通过商业保险开展“大病医疗保险”是切实可行的,目前比较成熟的医疗保障制度都十分重视发挥商业医保的作用。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也证明了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延伸基本医保的积极作用。大病医疗保险是政府购买商业医保服务,采取以保险合同形式让商业保险企业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免征营业税,从而可达到政府、企业、参保人员“三赢”的目的。

(四)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医疗保险基金最终都要支付给医院,因此,说到底,医疗保险基金问题直接牵涉到医疗保障与医疗卫生的关系问题。目前的“二元对立”或者“二元分割”的模式只能使问题日趋严重。不论具体的发展路径如何,二元对立必须转变为二元合作。

政府必须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特别要拓宽医院资金补给渠道,要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承担财政补助的比例,推动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重建成本核算制度,推行绩效工资改革,保证补偿基金充足,形成合理补偿的长效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杜绝医疗机构因为经费不足而蚕食医疗保险金状况。

(五)医疗保险从预防做起,建立起预防―治疗―健康促进的安全网。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相比治疗,对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预防能够很好地节约医疗资源,并且能够更好地促使社会成员健康。

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必须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预防为主的思路,政府投入应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倾斜。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包括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保护与促进,其功能可以高效率地使用医疗资源满足社会成员的健康需求。因此,将医药卫生体系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同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逐步建立起预防―治疗―健康促进的安全网。

(六)充分认识商业保险的价值,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互补发展。要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商业医疗保险是“用多层次保障体系应对多元利益需求”的战略选择;必须对基本医保与商业医保功能进行明确定位,将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与保障范围限定在基本需求之内,商业医疗保险侧重于不同人群、不同水平的保障需求,二者应搞好衔接;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过低难以催生更高层次的需求,过高会挤占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商业医疗保险要在满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上下功夫,主要对象是高收入阶层;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不保的部分特别是重特大疾病,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一部分病种、一部分药物、自负费用和非医保的医疗保健与长期照护服务等。

推进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补发展,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利益需求,才能推进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发挥医疗保险作用,满足不同群体的医疗需求,推进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崔婷博.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3.

[2] 申曙光,马颖颖.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A].社会保障30人论坛论文集[C].2014.

第9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第10篇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相对独立,承担保险基金的收缴、给付和营运,以及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并签定服务合同(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控制医药方行为、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11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卫生资源消耗;医疗服务过度

为了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问题,国务院于1998年12月频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相应出现了医保患者的医疗需求过度而造成的卫生资源的消耗和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过度”现象,现分析报告如下:

1医保患者医疗需求过度

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大部分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除关心自己病情外,还非常关心医保报销哪些费用,以及怎样减少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医保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大多数患者希望做全面的辅助检查,愿意接受大型医疗设备诊疗和检测,主动要求使用医保范围内贵重药品,这些因素极易导致医疗需求过度,造成卫生资源消耗。

1.1小病要求“大医”介于门诊、住院都能治疗的疾病,很多患者要求住院治疗,以享受医保住院费用报销的待遇,减少个人医疗费用支出,造成了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

1.2一些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一旦病情复发就想办法住进医院,住院后就要求做全面检查、并要求得到系统、彻底的治疗。

1.3有些患者把医保住院当做健康体检的过程,住进医院后要求诊疗与本次住院无关的疾病,要求对身体不适之处进行检查,甚至怀疑自己有某种疾病,强烈要求做相关检查并要求得到医治。

1.4患者出院时往往都是要求带药品、带诊疗项目;个别患者要求出院带和本次住院治病无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加大了卫生资源的消耗。

医保患者医疗需求过度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患者健康意识增强,也是因为住院费用由医保买单。相反,自费患者住院就尽量减少费用支出,自我控制医疗消费。

2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过度”

医保政策规定按出院人次拨付统筹费用,因此绝大多数医院存在超支问题,尤其是医保患者住院比例大、均次住院医疗费用高的三甲医院超支更加严重,医院的经济收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降低医疗费用超支,减少医院损失,是各家医院不得不研究的课题。

2.1小病“大治”、轻病“重治”门诊、住院都可以治疗的发生费用低的疾病千方百计收住院治疗,以便获取拨付定额的剩余费用,减少医院的“亏损”。

2.2医保政策不当导致医院政策性亏损如医保患者的冠心病治疗,人均统筹费用为4700元,心脏介入治疗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人均达到29000元,按装起搏器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人均达到37000元,人工关节置换术、恶性肿瘤治疗等疾病的治疗费用远远高于医保的人均统筹费用,所以大型综合性医院每年要为医保患者垫付的大额医疗费用,而不能资金回笼。

2.3医保政策规定的医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封顶线以下,但是这只适合普通患者的疾病救治,三级甲等医院治疗的患者大部分是急危重症患者,所以大型综合医院是属于治愈一名患者,医疗费用就要超支一个,医生无法按照医保费用诊病治病。

2.4满足患者需求使用高档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加重了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

3对策探讨

3.1医保政策应该不断调整和完善,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医保政策制定者应该不仅关心社会工资提升增加了缴纳数额,而且还要注意到不断开展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以及医疗技术的提高、人口老龄化和发病年轻化趋势等原因造成的医疗消费不断上涨的现象。医保政策的制定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参保人员利益,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利益。

3.2医院与医保政策制定部门间要经常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医院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拿出政策性“亏损”的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争取政策调整和政策性补偿,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12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一、居民大病保险的经营现状

1.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亏损比例较大

根据《意见》要求,各省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地方政府将大病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大病保险承保公司的净赔付率一般保持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大病保险费用分担机制,对实际赔付率低于中标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居民医保基金。统计数据表明,承办大病医保的大部分商保公司出现亏损或处于亏损边缘。固然商业保险公司存在经营方面的优势,但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很难参与到医疗管理中,无法有效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实现管控,导致对目前的亏损情况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长期亏损将会会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的积极性,会对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风险。

2.大病保险筹资水平较低,医疗需求持续增长

大病保险文件出台之前,国家有关部门曾经对筹资水平问题做过相关数据测算,国务院医改办随机抽取了1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作为样本,经过科学测算,算出居民大病发生率大概为0.2%至0.4%。并由此测算出筹资水平,即每年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拿出40元/每人,可基本保障大病支出。居民参保人无需另缴40元,可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支出。但是从各地具体筹资水平看,有部分地区至今未达到这一筹资标准。有的地方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本来不高,但待遇水平较高,报销只设起付线不设上限,使得筹资水平低与保障范围广、保障要求高的矛盾更加突出。

3.筹资模式与筹资渠道单一

大病保险筹资模式与筹资渠道单一成为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地市的大病保险资金都是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也有极少数地区采用政府拨款或个人缴费的方式。基金有结余的地区,从结余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资金,没有结余的地区,一把从下一年度大病保险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因此大病保险并不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所以应单独筹集资金建立大病保险基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的做法,会导致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依赖性,并影响大病保险的可持续性。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可从目前的单纯由医保基金划拨逐步演变为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形式,其中以政府承担主要部分,企业个人承担次要部分。或者可以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补贴、逐步增加个人缴费或鼓励社会慈善捐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突出个人缴费责任,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机制。

4.商保公司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满足政府关于大病保险经办流程中关于简化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的要求,缺乏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的监管,甚至无法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一站式服务”。 二是实践表明,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行为监管中处于弱势地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配合甚至抵触,保险公司只能依靠社保经办机构来实现对医疗机构的费用监管,大部分保险公司无法单独对医疗机构开展稽核监督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像社保经办机构那样形成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关系,导致医药费用虚高、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现象时有发生,给大病保险资金安全构成威胁。

二、保持居民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合理调节筹资水平,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统计数据表明,各地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差别较大。不过这也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有关。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基本医疗,防止增加参保群众负担,可在今后5年内,逐步提高筹资水平,筹资标准尽量统一。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通过科学精算合理确定本地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对于困难群体,还要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困难群体的缴费,从而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2.完善筹资机制,拓宽筹资来源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医疗费用增长还将持续。因此,如果不能改善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大病保险资金紧张的问题将会进一步加剧。应坚持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共担的筹资方式,一是要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结合本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经过科学分析、测算,适当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二是提高财政补贴力度,国家要对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三是鼓励民间慈善捐助等形式支持大病保险筹资。只有建立多元化筹资体系,才能保证大病保险稳定的资金来源。

3.推动医改发展,遏制费用上涨

目前,各医疗机构对国家有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制度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临床用药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不合理用药行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对一些用量大、价格高的辅药品存在滥用现象。应制定政策措施,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特别是加强用药、大型检查、高值耗材的监管,改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和高值耗材虚高价格,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契机,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建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上涨的长效机制。

4.抓好承办契机,积累社保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