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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09:24:58

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版权所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版权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元,省部级差别元,市级差别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农业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和组织。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自然科学类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自然科学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

(二)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第九条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获奖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人所在的单位。自然科学类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自然科学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前人尚未发现,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技术发明类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农业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农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等各种技术、方法等;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由发明专利的",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的。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在实施中取得显著效益或者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农业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技术发明类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五条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定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六条《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农业技术开发方面",是指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将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社会公益方面",是指在标准、规划、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三)是指组装、集成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技术),取得显著效益的。

《办法》第九条(四)所称"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综合性农业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包括重要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在项目实施中有协作、攻关内容,技术、组织、实施难度较大。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效益显著。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集成组装、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等奖的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不超过7人。

第十九条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农业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方面: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推广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新增利税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方面: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农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保护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发展和农村经济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应用农业高新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科技水平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较大技术、组织、实施、管理难度农业科技项目,在技术和管理上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农业可就发展具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农业可就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管理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较大,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推荐办法及评审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经所在单位审查、批准,统一向省农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省农委科教处)提交省农业科技奖推荐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地)、县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省农委组织鉴定或书面委托市(地)农委进行主持鉴定,也可以由市(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市(地)、县(市)农业科技奖申报项目统一由市(地)农业委员会上报。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申请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项目必须统一采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的格式及软件系统,可到中国龙网进入省科技厅网址,或直接点击省科技厅网址

第二十四条推荐项目必需使用推荐管理系统录入有关内容,并制作软盘一同报送。

第二十五条凡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市(地)级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当于本奖励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六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七条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推荐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和软盘录入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佐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提交评审。

第三十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按其相近学科进行分组,采取从专家库中聘请同行专家主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各学科评审组向奖励办公室提出拟授奖项目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在听取奖励办公室的汇报的基础上,对授奖项目进行复审、审核和批准。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的会议表决结果有效。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四章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三十二条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4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二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

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

(七)域外人员或组织同本市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为促进本市与域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

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

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者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初审、推荐;驻*部队和中、省直驻*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15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30日内,如有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裁决。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予。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总数不超过6个。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属个人的,颁发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属集体的,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十七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市财政每年拨付55万元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拨付70万元用于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十八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发给与项目有关的人员。

第十九条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同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十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授奖部门撤消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5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面向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工作,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面向广东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申请事项的批复。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申请事项批复前,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广东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

(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6篇

1项目立项后存在的问题

(1)农机项目实施的前期资金无着落。农机科技项目申报主要通过市科技局。立项后正常的试验、示范费用,宣传、培训费用、差旅费用、租车费用、场地租赁费用、演示会费用及项目组参加人员培训费用等一般由乌苏市农机局拨少量资金。新机具的演示也只能在农机户享受国家30%的购置补贴后进行,给项目实施、技术改进、创新造成极大的困难。

(2)缺乏推广试验、示范检测仪器设备。乌苏市农机局农机推广站(包括基层乡镇农机推广站)参加和承担多项自治区、地区、县(市)农业机械科技推广项目。但常用的新技术试验、示范检测仪器如土壤养分速测仪、土壤水分测量仪、土壤水分温度测量仪、多参数土壤水分记录仪、土壤墒情与旱情管理系统、农业信息采集系统、土壤硬度计、土壤紧实度仪、便携式土壤水势测定仪、GPS面积测量仪、土壤容重测定仪(环刀法)、土壤振筛仪、土壤酸度水分计、土壤酸度水分汁、土壤盐度分析计、土壤肥力、pH值测试计等推广试验、示范检测仪器设备几乎为零。技术培训设备除市农机局有多媒体投影设备和拖拉机模型外,其他设备只能依据《自治区财政2011年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自治区农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争取自治区财政2011年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来实现。2005年乌苏市农机局示范、推广的《大功率轮式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作业技术推广》项目,部分农机户要求退换与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的1LFGT-435型翻转犁,因其重量与主机不配套,而其配套的重量要求无依据,检测设备空白。2007—2009年示范、推广的市农机局申报的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棉花一膜八行/(六行)超宽膜高密度机械作业技术试验、示范》采用2.00、2.05 m的超宽膜,出苗快,苗期长势旺盛,可明显提高地温,解决乌苏市春播时气温反常、地温低造成烂种的问题。但因无检测仪器,无法测定地温提高的度数,给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科学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3)专业技术人员参观、学习机会较少,知识面不广,知识更新慢,视野狭窄,不能适应农机科研新成果快速发展的步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很少有外出学习的机会。

(4)项目评审连续性差。乌苏市科技项目2年评审1次,但2006—2007年市农机局申报的项目《水稻插秧、收获机械机械作业示范、推广》《加压微灌机械作业技术示范、推广》《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作业技术推广》《玉米收获机械作业技术示范、推广》等,因种种原因,没有进行成果鉴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相关材料只能存入档案,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项目评奖后奖金发放迟缓。乌苏市农机局2008—2009年度申报的农机科技推广项目,于2010年8月通过乌苏市专家评审团(市科学技术管理局在项目评审时抽建)及项目领导小组成果鉴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并在乌苏市科技网公式。2011年3月28日,依据《乌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乌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下发了乌政发〔2011〕61号文件《关于奖励乌苏市2008—2009年度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该通报指出乌苏市农机局申报的科技推广项目《棉花一膜八行/(六行)超宽膜高密度机械作业技术试验、示范》荣获乌苏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1万元;《棉花双膜气吸式精量播种机械作业技术推广》获乌苏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5 000元;《番茄高产综合机械化试验、示范》荣获乌苏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5 000元,并荣获塔城地区行署科技进步三等奖,得到专家评审团和地区行署、市委科技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的认可和肯定。但因种种原因,到2012年1月6日市科技局召开2011年年终总结大会时,才发放2008—2009年项目奖金。《番茄高产综合机械化试验、示范》荣获塔城地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2 000元,而三等奖奖金不足以支付项目鉴定费、科技进步奖评审费、差旅费等。

2建议

(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人事部门与农机系统相关人员,依据《县(含县)级以下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量化赋分参照标准》进行初审打分,业绩成果主要以获奖项目为主,共占20分左右。规定自治区或地区级获奖项目,一等奖:第1、2、3、4位加分;二等奖:第1、2、3位加分;三等奖:第1、2位加分;但自治区农机科技项目数量较少,主要以县(市)级项目为主,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从第4位开始其业绩成果将不得分。乡镇农机管理站技术人员得分较低。可通过改革将县(市)级推广获奖项目纳入《县(含县)级以下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量化赋分参照标准》,使主要参加人员和实施乡(镇)农机站人员。

(2)按照《全国科技进步县(市)》标准,加大科技推广金费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并落实到位。已立项的科技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项目正常的试验、示范费用,宣传、差旅费用,租车费用,场地租凭费用,演示会费用等。在项目经费中人员培训费是一项重要开支,而组织部门把领导或者部门领导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为重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反而较少,造成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知识面不广,知识更新慢,视野狭窄,不能适应农机科研新成果快速发展的步伐。这一现象不但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也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项目的开展。建议组织部门把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为重中之重,有计划地组织、多形式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考察,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创造性和开拓精神,以适应农机科研新成果、实用技术快速发展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中的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建设现代农业做出贡献[1-2]。

(3)积极引进项目实施的试验、示范仪器。有效开展农业、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工作,实施科学管理,为广大农牧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3-4]。

(4)项目评审结束,应及时召开科技大会,表彰新技术、科研成果应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大力推广科研新成果、新技术,按时发放奖金,提高办事效率。

3参考文献

[1] 王平.辽阳县农机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现代农业装备,2010(12):50-52.

[2] 冯舟.开展农机标准化工作促进退款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J].现代化农业,2010(5):37-38.

第7篇

科技市场创新文化安全生产

2010年2月,城郊煤矿成功举办了首届“腾者杯”科技明星评选活动,在“腾者杯”科技颁奖大会上,首次出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工人同台领奖的现象,充分体现了让不同起跑线上员工都有可能成为岗位创新明星的政策导向。多年来,城郊煤矿以群众为主体,以创新为灵魂,以效益为中心,顺延人才、创意、技术三条主线,全面打造以挖宝、聚宝、献宝为核心模块的“三宝”工程品牌项目,为矿井的安全、高效、持续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一、“双创”工作的普及与推广

1、城郊煤矿在不断完善科技市场运作体系架构及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把创新绩效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支撑和助推作用纳入到考核内容,并逐步拓展考评的内容和范围,使创新绩效考核材料更加规范化、视频化,其中PPT格式的汇报材料,内容丰富多彩,简洁易懂,使开展的“双创”活动更加清晰、明了。

2、在建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按季度创新成果(科技成果、管理成果、五小成果、论文、专利、合理化建议等)的数量、参加创新活动(宣传、培训、评审、讲座、参观、比赛等)的次数,进行“分值”累积,按创新“工分”分配创新奖金。同时,通过拉大创新收入差距的方法,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能动性和紧迫性。

3、把创新的理念和行动带到工作的每个细节中,以创建和提升“学习创新工作室”为依托,开展职工“五小”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创新工作化,工作创新化”的理念引导和群众性创新活动的开展,实现了创新工作从工程技术人员向一线普通工人延伸的现象,并涌现出一大批创新“明星”,真正实现了科技创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市场化、全员化。

二、打造科技市场运作平台

1、制定创新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绩效考核分基础资料和创新成果两部分。创新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成绩 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奖励单位负责人500元、奖励单位创新负责人300元;90分(含9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创新绩效考核为合格时不奖不罚;90分以下为不合格,分别按500元、300元标准进行处罚。制定自主创新管理办法,明确本单位的创新管理网络、建立创新小组并定期开展活动。

2、完善创新保障机制。创新人才管理:健全H型双通道管理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绩效积分考核管理办法。创新奖励基金:建立单位创新奖励基金,列专项科目管理,全部用于科技市场运作进行科技成果奖励,不得截留、挪用。科技投入资金:制定完善的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技经费要有正常来源,建立完善的科技经费投入台帐,根据各科技项目的真实情况在财务系统中“研发支出”科目中进行正确归集。管理创新活动:制定年度管理创新实施方案和季度管理创新计划,管理创新项目正常进展,按计划执行,有季度总结分析。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并积极采纳落实。每季度开展管理创新工作方法1项,工作思路新颖,工作有改进、方法有改善、效率有提高,管理成效显著。

3、科技市场的运作。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立项论证程序规范。实行科技项目招议标制度,产学研项目应签订技术合同,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应有计划任务书。按科技项目计划实施,每季度末评审一次。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评价申请,按规定分级评价,验收鉴定材料齐全,建立主要完成人按责任大小和工作量进行排名机制,充分体现主要完成人的劳动成果。建立科技成果收购体系,对经过评价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季度收购奖励,收购奖励程序规范,收购要体现量大面广,分级进行,及时兑现奖励,奖金分配按创新责任大小合理分配。单位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科技市场考核办法,按季度对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并及时兑现各种科技考核奖罚。

4、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建立主动型成果推广机制(创新成果推广积分制与跟踪联动机制)和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制定年度或季度推广计划,编制成果推广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外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每月初及时向公司报上月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情况。建立推广成果验收结算体系,实施推广成果提成制、分红制和入股制,推广效果验收程序规范、手续齐全,财务结算方案合理,提成奖励方案合理,及时兑现提。

三、实行创新日常化,促使创新工作全面开花

近年来,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城郊煤矿,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综合运用技能登高、职业技能大赛、“三宝”工程等载体,搭建职工创新平台,为基层营造创新氛围,激发员工创造活力,催生了一大批创新成果。2012年5月1日,城郊煤矿成功举行了“三宝”(挖宝、聚宝、献宝)工程全员经济技术创新成果暨颁奖盛典:对评选出的年度“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管理创新成果”、“十项绝活绝技”、“十大金点子”进行了集中冠名和表彰,同时,还对年度“双创”先进工作者、比武状元、首席员工等进行了颁奖,展示了城郊煤矿在经济技术创新方面所取得的非凡成就。2012年11月份,城郊煤矿与城郊选厂在河南煤化集团第二届科技进步奖评选中共有12个项目获奖,其中城郊煤矿获二等奖3项,三等奖7项,城郊选煤厂获二、三等奖各一项,项目之多,均创历史新高。2011年和2012年,城郊煤矿各项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奖、新技术新产品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先后完成了800多项科技成果,其中国家级32项,部省级80余项,有力地促进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8篇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管专家(以下简称市管专家)是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联系和管理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管专家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群众公认”的原则,以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的限制。

第四条市管专家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管理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后市管专家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我市工作的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直接列入市管专家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市管专家推荐对象应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在全市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近5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在职在岗人员:

(一)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及其他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名在前3位,下同)。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农产品新品选育、推广、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建设中业绩突出,并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实施后经省、市有关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3、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在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在工程和工艺设计方面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四)在教育工作第一线,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或获市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五)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疾病预防控制或医疗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疑难病症防治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2项、市级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2项以及相对应的其他专业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六)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在前2位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专家。

(七)在文学艺术领域有较高艺术造诣、德艺双馨,获国家级文艺新闻出版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获贵州省文艺一等奖的主创人员。

(八)在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艺术创作成果入选过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活动,并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家。

(九)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领域业绩显著,有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是全市该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领先人员。

(十)培养运动员参加或参加全运会以上级别体育运动会获得前3名,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运动员。

(十一)在政法系统学术研究领域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利用专业技术研究成果为重、特大案件侦破做出重大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奖励;专业技术研究成果获市级有关专业评比二等奖或正式出版过在省内外有影响学术专著的人员。

(十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在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三)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管理经验的论文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或综合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管理人员。

(十四)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工作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技术工人。

(十五)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实用人才。

(十六)在其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家、省、市评比中多次获奖,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六条市管专家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市管专家选拔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等。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或专家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1、单位推荐:各区(市、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市、县)企事业单位和无主管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负责本系统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专家推荐:由同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省管专家2人以上联合提出1名人选,并出具业务技能水平评价资料,直接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业评审。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专业组建以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学者为主体的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人选建议名单。

(五)审议。根据评审结果,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议市管专家人选名单。

(六)公示。将人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复议。

(七)组织审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将人选名单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七条市管专家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代表市委、市政府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管理,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一)目标管理。市管专家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和管理期内的科研、工作业务目标,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实绩考核。市管专家每年度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把市管专家管理期内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研究项目和工作计划列入目标管理,并进行年度分解后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存入市管专家业绩档案,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培训。组织市管专家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的学习,并参加相关理论知识培训。根据需要选派市管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学习、进修以及挂职锻炼。采取项目支持、进修深造、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等方式,在市管专家队伍中有计划地培养推荐省管专家。

(四)联系服务。完善市领导联系市管专家制度,加强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市管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归档,纳入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发挥市管专家的专业特长,跟踪抓好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吸收和聘请市管专家参加政府决策咨询团,发挥他们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九条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市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条市管专家职务、职称调整、获得奖励以及辞职、退休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一条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每月发放生活津贴500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对市管专家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等,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市管专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把市管专家安排在重要的学术技术岗位,尽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考察进修及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9篇

第一条为发挥科技特派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行动,进一步增强科技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科技发展基金划入30万元;

(二)县财政每年拨款10万元;

(三)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基金管理运作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本基金可直接用于科技特派员奖励的资金为:

(一)本金的收益部分;

(二)县财政年度拨款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七条基金奖励的对象主要是通过科技开发、推广、咨询等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特派员个人和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科技特派员本人投身创业的;

(二)科技特派员与驻地专业大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取得较好收益的;

(三)外聘科技特派员在难题解决、成果转化中效果显著的;

(四)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对促进我县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或区域性产业发展有显著成效的;

(五)其他为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

第八条奖励分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突出贡献奖励不超过1项,奖金为3万元;一等奖不超过2项,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项,奖金各0.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项,奖金各0.3万元。根据当年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实际情况,单个奖项可空缺。

奖励等级具体条件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申请可以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申请或推荐须向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申请书》。

第十条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或推荐后,应当及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采用咨询、现场考证、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等形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奖励申请通过评审后,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定批准后,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的申请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例外。

第五章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设立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10篇

天然气公司2006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全体员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企业文明建设成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2006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县委“整合资源,打造环境,壮大产业,强化保障,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途径,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稳定为保障,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全力推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总的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开足马力,充分发扬“团结拼搏,明礼诚信,优质高效,唯旗是夺”的企业精神,积极谋划新思路,探索新机制,落实新举措,以新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推动企业新发展。  二、企业总的目标任务 (一)、生产及效益目标: 1、实现总收入3600万元; 2、实现利税390万元; 3、完成天然气供气量 1500万M3; 4、年新发展天然气用户做到与县城总体发展同步;有计划的对老用户实施分户集中制改造;配合小区、旧城改造,对城区管网分段设置阀井以及管网移位和更换年久失修、腐蚀严重的管网设施。 (二)、消耗控制目标: 1、成本费用控制保持在去年的水平上,力争再有所下降; 2、天然气输损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力争下降3%; 3、工程费用额≤3%; 4、安装材料损耗率<5%。 (三)、工作(生产)质量、进度指标: 1、材料、商(产)品使用合格率≥98%; 2、工程设计、安装质量验收合格率≥98%; 3、天然气用户使用违规违章行为稽查到位率≥98%; 4、天然气管网及其燃气安装、使用设施(备)维修及时率≥98%,返修率≤2%; 5、燃气表返检率≤5‰。 (四)、安全控制目标: 1、安装、检定使用主要设施(备)完好率≥98%; 2、安装主要设施(备)事故率≤0.5次/台•年; 3、安全值班车辆事故率≤0.5次/辆•年; 4、使用安全设备完好率100%; 5、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和意外停气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优化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1、健全完善有利于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激励措施和办法。对思想素质好的员工,可根据企业的需要优先选派到相关单位(部门)培训和学习;业务水平好的员工,企业可指定从事独立技术工种。 2、坚持做好内部技术岗位、技术人员的考评考核工作。企业在做好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晋升与年度考评工作的同时,可依据内部技术岗位的特点,对从事技术工作的员工进行考评分档定级,与工作实绩、经济利益挂钩。 3、继续普及、推广、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努力推进学习型企业的组织与建设,加大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的力度,鼓励员工函授、自学成才,不断提高全员的岗位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全体员工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六)、实施科学管理,全力推进企业管理规范化进程。 1、积极开发人力资源,推动人才合理流动,使人才配置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充分发挥现有员工的潜在能力。 2、不断强化企业管理创新,继续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聘制度,坚决执行末位淘汰机制,要把有本事、想干事、能干事、不出事的人选拔出来,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对那些不把心思用在工作上,而热衷于投机取巧,做表面文章的人,要坚决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予以惩戒。 3、要深化技术创新意识,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技术进步,跟踪技术发展潮流和趋势,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要坚持按照“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有利管理,精心实施”的原则,认真做好总表、户内分表、IC卡表用户实施室外分户集中制改造工作. 4、要按照自律和法律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坚持严格逗硬考核,促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强化成本核算,不断完善公司财务控制体系,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实现资金管理“零不良”目标。

6、加强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现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严格工艺设计和业务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全面达标,并保证各种原始记录完善、整洁,内容真实。严格执行各项生产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坚持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7、坚持走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之路,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再造企业整个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上的功能集成和管理上的职能集成,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逐步实现企业整体运营在质量、效益、成本、服务和安全等方面的改善和提升。 8、坚持以“安全供气为重点,安全管理为基础,整改隐患为已任”的工作目标不动摇,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坚决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使事故远离生产。 (七)、认真抓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 1、不断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四有”新人,逐步引导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为用户服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思想品德。 2、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不断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3、加强“文明”建设,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开展对五好家庭、文明职工、文明科室(窗口)、先进工作者等文明细胞建设的评选表彰,不断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的有效提高。 4、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创“优质服务窗口”活动。不断补充完善服务的标准和内容,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艺术,切实搞好行风建设。 5、恪守信誉至上宗旨,从严查处损害用户利益和向用户“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教育员工爱岗敬业,珍惜岗位,注重团结,塑造良好形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6、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运用诚信手段,妥善处理涉及用户利益的各种矛盾,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防止各种违法行为、邪教组织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企业和用户的财产安全,营造安定团结的局面,全力打造“平安企业”,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三、权利和义务 1、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2、公司下属各科室的经营、生产和管理必须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 3、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依法经营(生产),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4、各科室依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总则,结合本科室经营(生产)需要和实际,制定出各项可行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办法,报公司批准,并严格组织实施。 5、各科室要加强核算,降低成本和费用,做好节约挖潜、增收节支工作。 6、各科室负责人在自己管辖责任范围内,有权提出经营(生产)管理新方式和推广新技术的建议和意见;有权建议对工作不负责、劳动态度差、技术业务水平低等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临时工、合同工予以依法辞退;对违规违纪正式员工有权在科室内变更岗位;有权决定效益工资的分配方案。 7、各科室有做好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的义务。 四、考核 (一)、考核层次: 公司实行二级考核,即:公司对科室,科室对个人。并实行分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 (二)、考核办法: 1、各科室依据公司年初制定的《总则》内容进行考核,按月计发效益工资,年终结算。 2、各科室依据岗位职责和《总则》考核内容,按月按时提交完成目标任务自查表,由经营集团根据掌握的全公司情况和科室提供的自查情况对科室进行综合考核。对未按时提交自查表和应提供考核依据而未提供的科室,将视为未完成任务(或放弃),不纳入考核,不计发当月效益工资;对提供数据、资料不真实的,不纳入月、季考核,同时在下次兑现中加倍扣除超领部分。 3、加班工资纳入科室年度费用综合考核;但公司统一安排的值班和突发性工作加班不列入考核。同时,加班必须由分管经理签署意见经理审批同意后,计发加班工资。 4、月、季、年考核兑现,一律按本《总则》的考核内容及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考核内容: 1、各科室按职责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得当月、季效益工资的70%;剩余30%作为风险金,全年或半年兑现一次;对全年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目标任务,公司奖(惩)风险金的0-200%。对月、季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可在效益工资基础上增发5-20%;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按完成任务的比例扣减,效益工资已发的,在下次考核中扣除。 2、按职能科室分工的目标任务和指标考核 (1)、办公室 ①、公司员工未出现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贩)毒、贪污、计划外生育、邪教组织活动等,未被公安机关或其它执法机关直接处理的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发生,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当事人惩执法机关处罚额的100-200%;未出现处理(或处罚)公司奖10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5-10%。 (以公安、执法机关执行为考核依据) ②、公司爱国卫生、普法依法治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精神文明建设检查验收合格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不合格,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保持验收合格公司每项奖5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总额的10-20%。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每升级、上档、达标一项,全公司奖20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总额的5-10%。 (以上级相关部门考评为考核依据) ③、对重要文件、资料、图纸(片)、报表(册)、数据等软件资料建立、收集、整理、归档、抄(报)送及时无误,重要会议、电话、通知转达及时准确,参谋助手、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后勤保障、服务保密等工作完成无差错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检查结论和上级部门反馈意见为考核依据) ④、办公用品(具)管理规范,无丢失、浪费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所在科室(或员工)保管、使用者,赔偿损失总额的10-100%。 (以公司帐本和清理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 ⑤、车辆管理达标、无责任事故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达标或发生事故,科内人均惩100-200元;车辆事故,除按交通规定处理外,惩当事人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的10-100%。 (以交通部门确认为考核依据) ⑥、门岗安全无事故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公司办公区域(院内住户)出现安全事故,科内及责任科室(住户)人均惩100-200元;同时,按事故损失额10-100%进行赔偿(院内住户除外)。 (以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为考核依据) 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任务,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2)、财务科 ①、完成公司销售收入、利税计划数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下降,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与任务比,公司按上升5%的绝对数进行奖励,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2-5%。 (以财务报表为考核依据) ②、公司成本费用控制在计划内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超支,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与任务比,公司以节约额的10%奖励,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5-10%。 (以财务报表为考核依据) ③、发票、票据管理规范、无遗失(损坏)和差错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并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责任。 (以相关部门和公司清理、检查为考核依据) ④、资金管理规范,现金催收、存行、汇(兑)及时无差错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现金丢失、差错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以银行对帐单和公司财务现金日记帐为考核依据) ⑤、无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发生,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结论为考核依据) ⑥、帐本建立规范、无误,帐簿记录完整、清楚,帐款、帐帐相符,数据、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上级部门反馈意见和检查结论为考核依据) 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任务,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3)、安全稽查科 ①、公司全年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同时,公司奖10000元,科内奖公司兑现额的5-10%;若发生,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级部门确认为考核依据) ②、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达到任务数;公司的安全消防设施例行检查,内部安全管理规范,软、硬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运作有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考核合格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软件资料记录和上级部门检查结论为考核依据) ③、完成工程质量验收达标、督促收费抄表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纠正处理及时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未完成(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质量验收达标率和相关检查记录为考核依据) ④、对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违规使用、耗用燃气未及时交费等行为,质量服务跟踪、安全稽查1-2次/季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或到位),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预算损失额10-30%赔偿。 (以安全规范用气检查表用户签字和抄表到位为考核依据) ⑤、天然气用户违规违章用气行为稽查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和对用户违规违章使用天然气行为,查处、教育、纠正、督促整改及时,处理意见原始记录完整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预算损失额10-20%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创收节支(总额再减去规定应收成本、费用后计算),公司按创收额的25%计提,科内奖提取额的40-50%。 (以违规违章处理意见书和财务科数据为考核依据) ⑥、公司员工未出现借工作之便故意刁难用户或向用户吃、拿、卡、要或损公肥私等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发生,科内及责任科室人均惩100-200元,当事人按发生额的20倍进行惩处。 (以群众或用户反馈和公司了解查实为考核依据) 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150-300元;若未完成任务,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4)、规划科 ①、完成新发展用户和集中制改造规划任务数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下降,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比任务数每上升1户,奖科内8-20元。 (以实际缴费开户数为考核依据) ②、完成整改、搬迁、管道敷设规划任务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 (以实际安装数量为考核依据) ③、规划设计合理、定位准确规范、材料费用预(结)算详细准确、及时,规划准确率≥95%得风险金,科内人均奖200-400元;若未完成,科内人均惩100-200元;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预算损失额50-100%赔偿。 (以联合验收情况和财务提供数据为考核依据)

第11篇

第一条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繁荣农村市场经济、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农业现代化发展,激发我省农村发展的内在活力,调动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基层,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解决好“三农”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继续完善和强化农村技术承包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村技术承包活动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技术承包是指全省各有关行业的科研设计单位,技术开发、交流、推广服务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这些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的部分科技人员,对县以下的农、林、牧、渔、水利、乡镇企业等部门、实体的生产和技术开发项目实行技术承包,履行合同手续,帮助其解决各种技术、管理及市场问题的经济技术责任活动。

第三条农村技术承包的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二是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及时提供各种技术和市场信息,积极创办公司加农户的技术经营实体,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三是广泛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四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生产中心任务,大力发展农村规模经济,促进支柱产业的形成;五是帮助乡镇企业加强技术管理,引导乡镇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六是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成为政府与基层科技工作紧密结合的科技传输纽带。

第四条农村技术承包的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科技培训、中介服务等与振兴农村经济相关的第一、二、三涉农产业。积极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承租、领办、参股、创办各类企业和技术开发机构,直接为农业和乡镇企业服务。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有集团承包、集体承包、公司加农户、个人承包等四种方式。

第五条农村技术承包工作主要以计划引导形式管理。计划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年度科技重点计划之列。对于实施完成效果好的计划项目及人员以政府名义进行评比奖励。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技术承包计划类型设计。以重大计划项目、重点计划项目、个人计划项目三种类型为主。年计划项目数:集体项目200项,其中重大项目10%左右,个人50项。项目实施时间为1-3年。重大项目实施承包期限一般2年以上。项目规模一般以5万亩左右粮田、1万头左右猪为参照单位,重大项目可突破100万亩(头)。

第七条重大项目围绕国家、省级重点行动目标,以集团、集体承包方式进行。倡导党政领导亲自参与部署,财力物力专项投入扶持,多学科、多部门、多层次结合;重点项目主要以专业部门结合地方区域经济特色开展;个人承包要结合星火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科级特派员等多种新型服务形式对农民进行技术性、示范性培训与指导。

第八条农村技术承包计划的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于年初制定承包项目计划年度指南,省直各有关部门科技处、各市科技局应在每年4月1日前组织申报省级农村技术承包计划,于4月10日前将资料及电子文件报送省科技厅农社处;省科技厅农社处负责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达年度省级项目计划;会商财政下达相关资金计划。

第九条农村技术承包计划项目申报,必须在承包双方签定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承包合同书及项目实施方案等。承包合同应确定明确的承包项目内容、规模、形式、期限、主要承包人员,有关经济指标、技术措施、验收标准与方式及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以及奖罚等事宜。

第十条农村技术承包项目管理。纳入计划的承包项目由承包双方配合协同实施;分别由省(有关厅、局、院、校)、市、县三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包方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省及市、县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和完结验收,并监督落实发包方兑现合同有关奖惩条款。

第十一条农村技术承包计划项目的检查验收原则。农村技术承包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坚持定期检查和期终验收,面上检查与定点抽查,典型测产和面上统计,专家评估和行业部门核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要建立农村技术承包项目专业网站,结合中国星火网、中国扶贫网、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将现有农业科技信息资源高效整合,同时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网页,实现全省农业技术网络连接和资源共享。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相关组织管理部门,对重点承包项目给予资金引导、补助和匹配,有效实现技物结合;允许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农村技术承包的活动中取得合理收入。提倡直接向技术受益者收取承包服务费和实行超产分成、效益挂购等多种有偿服务形式。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把农村技术承包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开展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要从物质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优先给予保证。在保证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照发全额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类津贴、奖金,并与单位其它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项目引导经费可用于承包人员下乡蹲点期间的交通、差旅补助和补差所在单位规定发放津贴、奖金等福利开支。

第十六条积极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个人承包的方式参加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对承包期满综合考评优秀的,可推荐到相关部门就业。对开展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单位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信贷等方面实施倾斜政策。

第十七条积极筹备和设立*省农村技术承包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承包计划项目的引导、各级计划管理、承包项目单位补助、及对优秀科技人员的奖励。

第四章评比奖励

第十八条省政府牵头设立*省农村技术承包奖评审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省科技厅、省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气象厅(局)及省农科院、*农大等涉农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社处,具体负责全省农村技术承包计划优秀项目评比奖励工作。管委会下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承包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进行指导把关和绩效评价,对完成优秀的项目及人员经会议评审,向管委会提出表彰意见草案。

第十九条省农村技术承包奖奖项设置。省农村技术承包奖分集体一、二、三等和个人一、二、三等。年度授奖总项数:集体奖按年度计划项目数的1/3确定,其中一、二、三等奖授奖数,按2:4:4比例计算。个人奖授奖数与集体奖计算方法相同。省农村技术承包奖集体奖成果受奖人员以科技人员为主,每项限定10人,行政人员比例不超30%;个人项目奖成果受奖人员每项限定3人。授奖项目由省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委员会以政府名义颁发《*省农村技术承包奖》荣誉证书和奖金。农村技术承包奖励待遇视同于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条省农村技术承包奖组织申报要求。农村技术承包奖申报实行归口管理。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列入年度计划,实施效果良好并履行了检查验收程序。报奖项目材料包括:部门推荐书、评审卡、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合同书、技术实施方案、合同兑现、效益证明等。报奖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农社处。

第二十一条省农村技术承包奖评审程序要求。部门推荐报奖项目,经农社处初审合格后推荐行业专家组进行第一轮行业评审。行业评审,筛选确定出等额预授奖候选项目。预授奖候选项目经综合专家组评审,按评审得分确定项目授奖等级。

第二十二条省农村技术承包奖评审行为规范。省农村技术承包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评审专家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准,不得主持和参与本年度报奖项目实施工作;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农村技术承包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省农村技术承包奖评审考核的重点指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兼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经济指标要注意横向、纵向以及投入成本、环境的比较。要注重技术的适用性、针对性及先进性,更要考察技术的可操作性。要注重组织政技物的有机结合,技术服务要与区域经济紧密结合。要技术创新与组织管理创新并重,注意技术、服务失误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区别。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农村技术承包业务考核档案,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参加承包的科技人员,在评定推广技术职称时,应以农村技术推广和承包的业绩为主,论文和学历、外语条件适当放宽。对突出贡献者,不受学历、资历和外语程度的限制,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建立承包风险机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对在承包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人为破坏,不能完成合同规定指标时,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第12篇

1.完善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办公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分析和通报知识产权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全区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2.充分认识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进步考核目标责任制,将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实施量等指标,作为衡量当地专利工作成效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管理机制建设,促进专利工作的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区专利工作管理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街道、开发园区专利工作联络制度。各街道、开发园区要提高认识,做好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专利工作管理网络和制度,明确主管领导,确定专利工作联络员,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度;二是建立驻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联系制度。引导和推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快驻区高校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在区内的转化应用。

4.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一是纳入有关资质评价体系,将专利创造与实施情况列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条件,将有效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重要指标;二是纳入科技项目管理体系,将取得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要求和评审指标。

三、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施

5.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区科技局在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专利技术实施、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利知识宣传培训、专利执法、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等,各街道、开发园区要相应设立此项工作扶持经费。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授权。鼓励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积极开展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每年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分类进行资助;积极鼓励区内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对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实行全额资助。对年专利申请量达20件和100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大户分别给予重点资金奖励。

7.培育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制订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探索有利于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重点领域、行业和产品的专利战略研究,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全面推动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凡被列入各级专利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扶持。

8.扶持专利产品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对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技术水平高的优秀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扶持,重点推荐申报各级专利实施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对已经进入产业化的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优秀专利发明人、优秀专利奖等奖项。

9.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0.加强专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一是建设区知识产权信息网,并纳入区科技局网站体系;二是积极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和专利文献检索平台,对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报批的专利进行检索,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或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促进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积极利用专利信息资源,降低创新成本,缩短科研周期,提高研发效率。

四、加强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

12.加强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全区普法教育计划,纳入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重点对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干部、项目负责人员分批分期、长短期结合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