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新婚知识

新婚知识

时间:2023-05-30 09:14:38

新婚知识

第1篇

一、致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我市开展几年来,深化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为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市工商局和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此次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在此,我代表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大力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介绍评委:

在此次知识竞赛中与会的评委有:

1、市局副局长、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

2、市局办公室副主任

三、介绍参赛队:

参加此次知识竞赛的参赛队有:1号台:2号台:3号台:4号台:5号台:6号台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预祝他们今天取得好成绩。

四、赛场规则

在正式比赛前,我先向大家宣布今天的赛场规则:

1、参赛人员及现场观众一律将手机关闭,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上场不得携带任何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3、选手回答问题时,观众不得提示,否则答对也不计分。

4、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评委作出最后裁定,选手及观众不得与主持人和评委就有关问题进行争论。

5、若比赛的最终结果有并列情况,我们将以抢答方式加赛试题,产生名次。同时由评委评出此次知识竞赛的优秀选手(四名)。

希望各参赛队员和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在竞赛中不仅能赛出知识,更能赛出我们企业的风采。

五、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1、现在,我们进入比赛的第一个环节:个人必答题

个人必答题的规则是这样的:1、主持人提问,由一名选手起立、主答,在答题时间内,其他选手不得提示或补充。2、选手答题确定后,要说“回答完毕”,并不得再进行补充。3、选手答题时间为30秒,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不加分,不扣分。

个人必答题

第一轮个人必答:请1号台的1号选手回答,2号台的1号选手作准备

1、离开户籍所在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答:①离开户籍所在地;②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③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之间;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已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由谁处理?(2台1号)答: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做了哪些规定?(3台1号)答: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4台1号)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5周岁。

5、避孕成功的条件是什么?(5台1号)答:①正确选择适用的避孕方法、夫妻双方共同配合;②避孕方法使用正确;③使用避孕药具要持之以恒;④避孕药具使用得当。

6、避孕要有哪些种类?(6台1号)答:①短效口服避孕药;②长效口服避孕药③长效避孕针④探亲避孕药(速效避孕药)⑤皮下埋植剂。

第二轮个人必答:7、艾滋病的潜伏期有多长?(1台2号)答:艾滋病的潜伏期,是从病人与艾滋病病人接触或其他原因感染开始计算到出现症状和体征的时间,一般为1—14年。

8、我国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是什么?(2台2号)答: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和流动人口高峰。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3台2号)答: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等。

10、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的含义是什么?(4台2号)答:所谓“房主”,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比如饭店、旅馆及各种机构、房产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另一类是个人。

11、什么是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台2号)答: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从有关部门骗的得婚育证明的行为。

12、公民的生育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6台2号)答:生殖健康(保健)权利;②男女平等权利;③知情选择权利;④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第三轮个人必答题:13、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1台3号)答: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传播疾病等。

14、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2台3号)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台3号)答: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16、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如何处理?(4台3号)答:①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什么是艾滋病?(5台3号)答: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当病素侵入人体后,经一段潜伏期,破坏了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后发病。由于身体抵抗力完全丧失,很多艾滋病人死于感染和肿瘤。

18、在什么情况下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台3号)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等。

第一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2、我们现在进入竞赛的第二个环节:小组必答题

小组必答题的规则是:1、主持人提问,由一名选手主答,在答题时间内,其他选手可以提示或补充。2、选手答题确定后,要说“答题完毕”并不得补充。3、选手答题时间为60秒,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或超时不加分,不扣分。

小组共答题

1、什么是知情选择?

目前避孕节育方法较多,但每一种避孕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不能满足不同人的要求。因此,夫妻双方应在了解各种避孕药具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毒存在于病人的、血液、脊髓液、唾液、眼泪、尿液、乳汁和阴道渗出物、分泌物中。艾滋病毒在人体有伤口时,易于侵入。但不会由空气、饮食、昆虫叮咬传播。也没有发现经由握手、公共物品、公共厕所、公共游泳池传播。

3、妇女在怀孕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在哪里办理生育证明?

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5、招用流动人口务工或者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负什么责任?

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6、如何才能实现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第二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3、我们现在要进入此次知识竞赛最紧张的一个环节:抢答题环节

抢答题的答题规则是这样的:1、抢答题分值10分,时间60秒,由每组指定选手回答,其他选手可以补充或提示。2、主持人读完题后,说开始选手才能开始抢答,否则本题作废,并扣抢答单位10分。

3、回答错误或超时,扣去相应分值,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去相应分值。

抢答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答:①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②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答:①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②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哪些疾病?答: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5、什么是人口控制?答:是指全部社会力量为改变和影响人口发展速度和方向而约束人口行为的机制。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7、现居住地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都包括哪些方面?答:定期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予以指导治疗。

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答: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不得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答:3年.

10、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第三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4、我们现在进入知识竞赛的最后一轮环节:风险题

风险题的答题规则是:1、每组可分别选10分、20分、30分类型答题,主持人报题,选手经讨论后,由一名选手主答,其他选手不得补充或提示,回答正确加相应分,回答错误扣相应分。2、10分题回答时间60秒、20分题回答时间90秒、30分题回答时间120秒。

风险题30分

1、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应当做好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流动人口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办,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出具证明,与其户籍所在地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等工作。

2、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答:①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③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④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答:①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④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什么?答:①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②提供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帮助每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5、人口质量与社会发展有何关系?答:人口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方面,一定的人口质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作用。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时候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6、成年流动人口为什么要办理婚育证明?答:①为了户籍所在地掌握所辖行政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外出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②婚育证明,是现居住地了解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客观依据。根据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易于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风险题10分

1、什么是大人口观念?答: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问题时,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注重其协调发展,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

2、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是否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户籍所在地如何掌握这些人的避孕节育情况?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掌握:①现居住地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为了掌握总人口及人口变动情况,了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总人数及其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等情况。

4、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答:①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②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③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④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以优先优惠待遇。

6、妇女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答: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风险题20分

1、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答:①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②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③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④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答:①对于成年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③继续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答:①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②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③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答:①性传播:不加防护的;②血液传播:如接触未经彻底消毒的注射器、手术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③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素传给胎儿。

第2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教育对策

一、引言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关注“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农民工群体。随着老一辈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并逐渐返乡,他们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目前人数约为1亿左右,占整个农民工人数的60%。与老一辈农民工相比,他们有如下特征:年纪轻、文化高、观念新;离开学校就进城务工,对农业和土地的感情淡漠,无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职业期望高、物质与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现阶段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未婚者的比例高达80%,这表明大量的新生代农民工将在外出务工的期间要解决自身婚恋等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其婚恋观出现了诸多像闪婚、性观念开放等不良现象。这些现象不仅引发了许多家庭与社会矛盾,同时还严重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发展与幸福。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观进行分析,并进行婚恋教育已迫在眉睫。

二、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现状

(一)恋爱观方面

对大部分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恋爱是以建立家庭为目的的,对感情,他们抱着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但根据调查,也有少数新生代农民工的恋爱只是为让自己打发一些无聊的时间,满足心理生理的需求,或者看到身边的人都谈恋爱,尽管自己还没有做好恋爱的思想准备,便走进了恋爱的大潮中,这与长期倡导的恋爱动机——选择人生伴侣是相悖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新生代农民的恋爱动机不纯,只注重获取恋爱带来的快乐,不懂恋爱的本质、忽视恋爱的责任。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恋爱年龄趋于年轻化,很多人在初中、高中毕业后,便开始谈恋爱。由于他们社会阅历浅,思想单纯,对待恋爱问题简单、幼稚、不成熟,热恋时把爱情看得很理想,稍有不如意的情况发生,便会对自己、他人及社会采取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二)婚姻观方面

新生代农民工婚姻观的不良倾向主要表现在“闪婚”的出现。这是对婚姻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闪婚”是指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电式婚姻。即指男女两性之间在短暂的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与互相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婚姻形式,它包括闪电订婚、闪电结婚和闪电离婚。婚姻最起码的基础就是相互了解,闪婚却直奔结婚的主题,其感情根基是极不牢固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在城市择偶困难,加之父母的督促,他们便让自己的终身大事在一瞬间就做出了决定,这给日后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埋下了许多隐患。据民政部门有关人员反映,如果面临情感危机,新生代农民工在闪电订婚中礼金也引发了不少的家庭、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性观念方面

伴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家庭生活、性生活及生育三位一体的传统两性模式已逐渐被打破。曾经被认为是伤风败俗的婚前同居、婚前和婚外恋等现象,现在已被人们给予了普遍的宽容。新生代农民工在流入城市后,性观念也日益开放。有关新生代农民工婚外的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的人数对婚前同居持肯定态度;超过70%的人对于结婚对象曾经有过婚前的态度是“不会再追究,但婚后不允许”;对于婚外情,大部分人认为“只要回心转意,可以既往不咎”。可得出,新生代农民工对性观念是持十分宽容的态度。但由于他们对开放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正确的认识,因而在引发了许多情感纠纷的同时,也导致许多人面临未婚先孕、人工流产、性病等生殖健康问题。

(四)生育观方面

在生育观上,重数量、轻质量和偏爱男孩的传统生育意愿不再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生育观,而少生、优生和无性别偏好的现代生育观却在他们身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比如,其生育目的不再是传承香火或养儿防老,而是为了增加夫妻感情、家庭乐趣,让自己的人生无憾和圆满。在生男生女方面,绝大部分人认为无所谓。所以,整体来讲,新生代农民工生育观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有不少人认为,优生即少生,即在小孩出生后,给其提供最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另外,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必要的生育知识,大多数人在生育前不注重婚检、产检,基至在孕育中服用严重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等,这种不重视优生的行为,给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和社会增加了负担。

三、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主要有:

第一,婚恋教育主体的缺位。新生代农民工不良婚恋观念与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婚恋教育主体的不到位。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一离开学校的同时,也就离开了父母、老师的监管,尽管年龄还小,但恋爱不会受到任别的人反对、限制与阻止,让感情尚未成熟的他们懂恋爱之责任,只注重个人需求、个人幸福,对待爱情缺乏理性;另外,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虽然进入了工作岗位,但是许多的企业与老板认为情感与婚恋都属于私人问题,几乎都选择不管的态度;最后,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边缘性身份,社会的相关法律与制度对其像婚前同居、未婚先孕、婚检要求等也缺乏严格的监管。这些教育主体的缺位,不难看出都为新生代农民工性观念开放、忽视优生等不良观念与行为提供了条件与环境。

第二,科学婚恋知识的缺乏。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不良倾向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婚恋知识的缺乏。在我国,不管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对婚恋知识的传授一直以来都较为落后。家庭教育方面,由于大多数的农村父母自身的两性知识贫乏,婚恋观也相对十分保守,对性的问题基本都是直接回避;学校对于婚恋教育也根本没有明确的目标与内容,农村学校的婚恋教育就更少了,尤其在初中阶段,教师一般只讲解一些生物课本上涉及到的青春期生理特征的知识。在新生代农民工离开学校进城务工时,也就是他们情感与婚恋需求的关键时期,各个用人单位对他们的教育只限于业务素质、技能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婚恋教育涉及甚少或者没有。然而,科学婚恋知识的缺乏,尤其是优生优育方面的知识,导致其对闪婚、婚前的后果缺乏足够正确的认识与理性的约束,从而引发了不良的婚恋现象。

第三,网络时代的负面影响。网络是人际交往、大众传播的综合体,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这种虚拟性与开放性让城市人出现了功利爱情观、闪婚、婚外情等现象,这使得把上网作为主要娱乐方式的新生代农民工摆脱了现实社会人伦、道德的约束,放纵自己的行为,忘却了责任的重要性。只考虑当时的感受,释放一时的情感,不考虑后果与未来,而未来很可能就是因为一次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毁于一旦。此外,对于涉世不深、充满好奇心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也极易被与传统道德相悖的生活观念或新鲜刺激所诱导,从而放弃对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认同。西方开放的性观念使新生代农民工感到新奇,网络的隐蔽性又使得其对性的尝试不容易被人所知,以至于这个群体中出现了性随意化的趋势,性观念也越来越开放。

第四,职业性质的限制。职业性质的限制也是新生代农民工不良婚恋行为产生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对大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他们与异性接触的机会。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业、纺织服装业、机械制造业以及餐饮服务行业,这些行业的性别分类十分明显,限制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同时低收入让新生代农民工在高消费的城市没有了恋爱的经济基础;工作时间长也导致新生农民工没有时间与异往。由于这些因素,在城市务工且社会关系网原本就相对狭窄的新生代农民工,择偶变得愈加困难,到了已婚年龄阶段的新生代农民工面对来自家人或朋友的压力,就不得不选择“闪婚”这种无奈的婚恋行为。

四、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教育的对策

从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的现状和存在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认知水平有限,婚恋心理多样化且较混乱,自我调控能力差。要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认知能力,改变其不良婚恋观念与行为,就必须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正确的婚恋观教育。

第一,确立婚恋观教育的主导者。只有明确了婚恋教育的主体,才能更好地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体系。首先,企业是新生代农民工重要的婚恋教育主体。新生代农民工离开学校后,来到企业打工,企业应对他们实施直接的婚恋观教育活动,传播积极健康的婚恋文化,及时调整其婚恋主体的心理。其次,政府领导下的各个部门应根据其职责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婚恋教育的主体,如妇联和卫生部门要定时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婚恋知识、婚恋道德的宣传与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婚恋教育的投入与财政支出等。再次,城市社区应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婚恋教育的主体。城市社区是公共生活的空间,通过创造健康的社区婚恋文化,使新生代农民工在社区生活中逐步形成良好的婚恋观。最后,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不良行为加以约束,尽可能消除这种不良婚恋行为引发的各种矛盾,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加强科学婚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科学的婚恋知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生活具有先导性意义,可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其纠正不良婚恋观念与行为。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婚恋观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新生代农民工婚恋观体现了出自由化、个性化、开放性和多元化,反映了他们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的差异。然而,其思想上的差异一旦走向极端,就可能成为不和谐的因素。其次,要普及基本的婚恋知识。如有关爱情本质、辩证看待失恋问题、性生理知识、性健康知识、婚姻家庭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等,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正确对待失恋、择偶等问题。最后,要加强婚恋道德教育。如马克思主义婚恋观、传统与现代婚恋观中的积极方面的教育,引导新生代农民工接受符合社会要求的婚恋文化的熏陶,促使新生代农民工规范自己的婚恋行为并纠正不良观念,创造幸福的婚恋生活。

第三,充分利用网络途径进行婚恋教育。网络像一把双刃剑,既给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观带来了负面影响,给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教育带来了难题,也给婚恋教育工作者广泛教育、引导新生代农民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使其面对婚恋问题做出正确的选择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首先,政府一定要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坚决抵制不良的意识形态在网上的传播与渗透,努力改变网络文化管理的无序状态。同时还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及时清除网上垃圾,规范网络行为,形成良好的网络活动空间。此外,各个婚恋教育主体应充分利用网络,努力建设新生代农民工婚恋教育阵地,以正确积极的交互信息,引导生代农民工客观、全面地了解信息,辩证地分析各种婚恋行为与观念,学习正确处理从恋爱、婚姻、性观念到生育的婚恋问题,开阔他们的视野,确立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减少不良婚恋行为与观念的发生。

第四,努力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婚恋机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性质对交友的限制,政府应对各用人单位加强监督,规范工作时间,让新生代农民工有时间与异往。同时还要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各个方面的权益,尤其要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水平,使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与异往,让他们能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确定恋爱关系,进而走进婚姻的殿堂,避免“闪婚”这样不良婚恋行为的出现。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社会关系较狭窄,还受自身文化层次与职业影响,择偶范围受到了限制。因此,拓宽其择偶渠道就尤为重要。政府应把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与各个企业联手,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扩大他们在城市中的交友网络。各个企业之间也要共同建立职工俱乐部、文化活动室,免费向新生代农民工开放,给其增长知识、结识交住对象创造机会。此外,社会各界也应鼓励和扶植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婚恋服务,定期为新生代农民工举办相亲活动,多为他们做“红娘”。

总之,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观的不良倾向不仅影响了单个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要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观教育,为新生代农民工婚恋创造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去追求自己的爱情与幸福。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新生代进城务工者婚恋生活状况调查报告[N].中国青年报,2011-12-10.

2.张静.80后女性农民工的婚恋观及其教育研究——以广东省佛山市场部分女性农民工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10.

3.王菲菲.80后农村青年“闪婚”现象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4.王剑慧.当代大学生婚恋观及教育对策研究[J].教育前沿,2010(8).

第3篇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

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二)明确界定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度

夫妻专有财产制度,也叫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规定明确了约定的性质、约定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在约定的方式上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新《婚姻法》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尊重夫妻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维护夫妻特别是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不完整

从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总体结构不完整。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应当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

总体而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4]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

第4篇

[关键词] 医学检查;婚检 ;婚检率;

[中图分类号] R19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控制传染病的一道重要防线。对青年男女的身体健康和婚后和谐夫妻生活及优生优育均有重要作用,是保证婚姻美满、家庭幸福、子女健康的重要环节。国务院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婚前医学检查不再是强制、必须,而是知情、自愿。而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婚检工作在推进中,衍生了新的问题。

1我县婚检存在的问题

1.1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我县各地的婚检率明显下降,我县的婚检率甚至不到1%。曾以为新人不愿婚检是因为费用问题,我县推出由政府买单的免费婚检的政策,一度希望从免费婚检入手来推动婚检率的上升,但这一举措的效果并不明显。实行自愿婚检后,我县各个乡镇婚检率由原来的 100%下降到6.9%。分析显示:在未婚检的新婚男女中,认为自己一向很健康,没有必要做婚检的占80%,怕失去感情的占12%,担心检出问题后影响结婚占8%。因此婚检率下滑的主要原因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更主要的是在意识上,在于青年对婚前检查的重视程度。许多人认为,既然婚检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索性不要婚检也罢。

1.2 婚检的疾病检出率降低,出生缺陷问题严重。陕西省遗传病和怪病也较多,如白化、聋哑、肌萎缩、智力低下、痴呆精神分裂等严重,经常有精神病人走失等现象,甚至不明原因精神分裂等。精神分裂症甚至是家族性的爆发。历年来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在16.4%以上。而目前婚检率急剧下降,而出生缺陷逐渐增多的严峻形势也是必然出现的。

2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

2.1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联合:由政府牵头,卫生、民政、计生,乡镇等部门共同配合,实行齐抓共管,从多种渠道,以各种方式开展婚前保健重要性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

2.2综合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三级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计生部门发放婚检宣传资料,加大婚前医学检要性的宣传力度,消除群众对婚检的误解。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制作专门的婚检知识宣传橱窗,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优生优育知识,并设立固定的婚前保健咨询台,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派专人发放免费婚检卡,现场进行有关婚检程序和婚检内容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导,推动新人自觉参与婚检。在各乡镇村悬挂“免费婚检”的宣传横幅,设立固定的婚检宣传专栏等,让婚检知识走进千家万户,自觉婚检意识深入人心。计生部门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婚检咨询义诊活动,派发宣传资料,开展针对新婚人群的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使公众了解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和对自身的益处,提高自觉婚前保健的积极性。

2.3婚检机构突出保健优势,强化健康教育工作。努力营造整洁、温馨的婚检环境,在婚检服务中,真正落实“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原则,免费发放装有婚前保健及优生优育知识资料的大礼包,每周一次定期举办婚育活动,每天循环播放婚前保健录像,并对婚检中检出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的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3实行婚检推进工作后的成效

3.1 2008年镇安县婚检率为17.8%,疾病检出率为18.4%。2009年12月开始实行强化婚前健康教育及推行免费婚检以来,婚检率明显提高,达53.3%。疾病检出率为18.7%。

3.2 2008年12月~2009年12月自愿婚检人群中,个人素质普遍较高,其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占55.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64.2%。

4关于婚检工作的几点思考

4.1婚前保健不同于一般人的体格检查,其目的是在婚前尽早发现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通过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阻止传染病的传播和遗传性疾病的延续,从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是预防先天性疾病的第一道重要防线。但怎样才能吸引更多新婚青年享受到婚前保健服务,促进男女青年的健康婚配,从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已成为当前婚前保健工作的首要问题。

4.2免费婚检作为一种经济激励措施,只能提高小部分婚检率。婚前健康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婚检内容、服务质量能否让新人满意也不能忽视,在加强婚前宣传教育的前提下,发挥计划生育服务优势,体现保健特色,规范、便民地开展婚前保健工作,这些综合措施使婚检率明显上升至52.3%,远远高于镇安县2006年平均婚检率5%的水平。

4.3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婚检率上升至53%以后,一直停滞不前,难有突破的原因是婚前保健是集政策、社会和技术为一体的保健服务,镇安县属于落后地区,相当一部分年青人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婚姻家庭观念以及自我保健意识差。继续加强婚前保健宣传力度,进行深入持久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让每对准新人认识到婚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全民优生意识,尤其是针对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青年人群,增强其自我保健意识,让他们充分了解婚检对健康婚配、优生优育的重要意义,提高他们对婚前检查的重视程度、吸引其自觉,自愿婚检。

参考文献

[1]韩希风,崔鸣,张平.17506例婚前医学检查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1,11(2):153.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离婚;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71-02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象一般是智力成果。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一般有三种: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性质,这点在著作权里有明显体现。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本身联系紧密,不能分割,只能专属于著作权本人;但著作权产生的收益却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要某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权利人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时并未缔结婚约,该项收益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比如著作权。而知识产权一旦获得,权利人不仅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也应享有其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也应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只是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只要结婚之前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已经全部具备,那么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视为权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什么叫做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对于著作权来说,应该看该作品是否已经完成;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取得还需要经历一个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过程。可见,只要该专利(商标)已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就被视为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因为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需要经历的时间是不一定的,如果我们一定要等到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算取得该知识产权,这对权利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比如甲和丙二人于2012年1月份各完成了一项专利,并同时向国家递交了专利申请。由于甲申请的专利项目涉及面较窄且争议不大,2012年6月甲的申请就顺利通过了。但是丙的专利由某种原因一直到2013年一月才获得通过。若甲丙二人都在2012年8月结婚,甲的专利就视为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而丙的专利由于在婚后才通过申请,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来说,只要商标和专利完成以后向国家提出了申请,就应视该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个人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取得,但是没有产生收益,婚后该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中非权利人的协助努力下取得了收益,那么该项收益应该适当考虑非权利方的付出,适当予以分割。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并且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了知识产权离婚之后才取得收益的,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予以分割却在学界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规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制在了“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很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并没有产生或产生预期收益,如果在离婚之后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收益,该收益应属于权利方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依据是,知识产权权利方在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非权利方给予了莫大的支持与鼓励,可能是以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或者是多做家务换来的。从上述论述已知,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殊性,其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性收益或明确的财产性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条件。如果把这种知识产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却产生于离婚之后视为知识产权方个人的财产,显然对非权力方不公,既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出于弱势一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可取,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而组成的一种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状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里,双方的付出不可能呈相等状态,特别是如果一方参加学习或者专心于某种科学研究,另一方必定会付出更多的家庭劳动甚至牺牲自己的事业去支持另一方的创作研究。从婚姻爱情观来看,一方对另一方的支持是基于夫妻两人的感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无保留的支持;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方对另一方更多的付出是基于对另一方所从事的创作研究可取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期待。如果说我们不承认该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等于否定了非权利方为了知识产权取得人取得该知识产权所付出的努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今的家庭生活中,知识产权的权利方一般为男性,家务劳动等依然由妇女承担。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72.7%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的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的比例均高于72.0%,而男性均低于16%;女性承担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主要责任的占45.2%和39.7%分别比男性高28.2和22.9个百分点。①如果把男性在婚姻存续关系中依靠女性更多的家务付出或职业牺牲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之后取得的收益视为权利方的个人财产,是与我国婚姻法提倡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只要知识产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四、对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分割存在的两种观点

虽然知识产权收益可以分割,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有上述的一些特殊性,在离婚时分割具有很大的难度,在操作性方面有着很多的不便。目前我国在处理该问题时存在两种相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该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先不予分割,待将来产生收益时再行分割,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平衡离婚双方在该知识产权下可取得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的利益暂不分割是一个弊大于利的办法,对保护非权利人一方利益达不到其追求的“最大限度公平”的效果。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一个实质性条件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现实中很容易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离婚后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在该知识产权取得一定的收益后采取隐蔽、欺瞒的方式侵占非权利方本应得的利益,而非权利方可能对该知识产权并不了解,也并不清楚它是否取得了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无法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反而会让非权力方权利尽失。所以,该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的利益也应该在离婚时就予以分割。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具合理性。在处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时,建议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既要注意兼顾双方公平,又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双方离婚后生活的便利,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能够更好地发挥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的处理方式。

五、知识产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步骤

首先,夫妻二人先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引进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待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不同的买卖者,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②专业的评估机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分割的科学性。在评估机构估价之后,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取得该知识产权,由夫妻双方竞价取得;若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取得该知识产权,则将该知识产权变价处理由夫妻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得。但著作权的分割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不同,无法适用上述步骤,因为著作权里含有大量的人身权内容,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无法与非权利方进行分割。所以在处理离婚时的著作权问题时,该著作权应由权利方取得,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权利方对非权力方进行折价补偿。而对于那些在离婚时暂时无法分割的知识产权,比如说最新型的一种专利,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估价,也暂时无人愿意购买,建议成立专门的托管组织,对该种知识产权进行托管,以便在未来该知识产权符合一定的分割条件时再行分割。

六、知识产权在分割后的救济方式

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有可能出现较大偏离其实际价值的情况。如果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估价过高,对取得该知识产权一方来说利益就受到损失;如果估价过低,对未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来说利益就受到了损失。若该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的价值与评估机构的估价之间出现巨大的差异,就违背了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初衷。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在离婚时进行估价分割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分割后的5或10年内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给予利益受损方一定的请求权,请求对该知识产权重新进行估价分割。

注 释:

第6篇

锡山区自2004年10月18日启动“幸福工程”,在区民政、计划生育部门的协作下,妇幼保健所通过不懈努力,婚前医学检查(简称婚检)率逐年提升,由原来的较低水平到2009年第1季度的86.5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2008年1月1日起,无锡市在全市全面实行免费婚检,此项工作同时被列入无锡市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了进一步提高婚检率,推动婚前保健服务取得更大的发展,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研究对新婚夫妇免费婚检接受状况进行了分析,以便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改进现有婚检的可行性建议。

对象与方法

1.对象:2009年1月起到2009年3月末,登记结婚的1 344名男女青年。

2.免费婚检的实施方案:无锡市政府领导,锡山区政府协调,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迁至本所。各级妇女主任掌握欲婚青年信息,作好免费婚检的婚前动员工作,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发放免费婚检卡,引导新婚夫妇至婚教室,欲婚青年接受婚前宣教,婚检医师开具化验单,在本所进行新婚体检。经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局和民政局核实婚检人数,由区财政统一下拨专项经费。

3.宣传途径:由区卫生局和区计生局共同主持。区妇幼保健所婚保科宣教人员发放宣传册,观看宣传片,并据以生动、有力的讲解;区计生局统一安排,由每个村的妇女主任负责,主动上门,发放婚检宣传折页。

4.接受状况调查:在宣教过程中,通过正面观察、个别交流、一对一问卷调查及现场同期婚检对象的医学检查登记表进行归类统计分析。调查所有来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免费婚检知晓情况及不愿接受婚检的原因。

5.统计学方法,计量资料用±s表示,进行U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均以P

结果

1.接受率:接受调查的1 344名新婚夫妇中,接受免费婚检服务者占86.5 %(1 162/1 344),未接受免费婚检服务者占13.5 %(182/1 344)。

2.途径:通过基层服务网络,经妇女主任大力宣传、动员后,占接受婚检的23.0 %(267/1 162);通过婚检宣教人员发放宣传册,观看宣传片,并据以生动、有力的讲解,占接受婚检的69.0 %(802/1 162);从周围环境如新闻媒体、亲朋好友处获得婚检知识,自身素质较高,婚检意识较强,主动来婚检,占接受婚检的8.0 %(93/1 162)。

3.年龄与婚检接受性:接受免费婚检服务的新婚夫妇年龄在20~41岁,平均为(29.43±10.34)岁;未接受免费婚检服务的新婚夫妇年龄在20~36岁,平均为(26.67±6.32)岁,2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U=4.95,P

4.文化程度与婚检接受性:接受免费婚检者大专及以上学历构成比例较高,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比例较低,与未接受婚检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14, P

5.职业与婚检接受性:接受婚检者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管理、销售人员比例高,工人、农民、外来务工者比例低,与未接受婚检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2.72, P

讨论

1.婚检意识一定程度上与年龄有关:符合晚婚年龄的人群,社会阅历较丰富,社会责任感较强,加之对胎儿畸胎、流产等疾病发生的影响因素的了解,从某种意义上比任何形式的宣传更为直观、深刻,所以这部分人群更容易接受免费的婚检服务。相对而言,那些不愿接受婚检的人群,有的刚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心智上尚未完全成熟,盲目认为自己身体很健康,婚不婚检无所谓,甚至呈抵触情绪,因而婚检率低。表1 免费婚检服务的新婚夫妇学历和职业构成

转贴于

2.学历是接受婚检与否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调查表明,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群,对婚前医学检查有充分的认识,认为婚检是好事,检查后对双方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及时接受指导建议,有利于婚后生育与生活。在未接受检查组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人员占的比例明显高于接受婚检的人员,说明这部分人员对自身的健康意识淡薄,生理常识较匮乏,对婚检的羞涩感较学历高的人强。

3.职业的不同对婚检认识的差异较明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接受生殖健康教育的机会较多,自身素质较高,执行政策的能力较强,所以更为容易接受婚检,企业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仅次于前者。工人和农民不接受婚检还是与文化层次低,婚检意识淡薄有着必然联系,其中有不少是在当地安家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婚检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婚检率也较低。

4.宣传途径是目前最具影响力的重要因素:本区自免费婚检实施起,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民政、卫生、计生三大部门联动,发挥各自的平台功能,各司其职,在舆论上倡导婚检有益的氛围。计生部门更是贯彻到基层服务网络,主要由每个村的妇女主任全面负责,主动上门,发放免费婚检手册,并积极动员欲婚青年男女,登记时别忘做婚检。据调查,经妇女主任动员后90 %以上都能乐意接受婚检。这也表明,妇女主任在当地都拥有一定的人缘,比较容易让人信服,所以说必须加强基层服务网络,让免费婚检真正走到老百姓的心中。当然也有部分村的妇女主任服务意识不是很强,对本村的信息掌握不够,造成宣传不到位,甚至有些欲婚青年根本不知道政府提供免费婚检。

5.不接受婚检的多种原因分析:从以上统计表明,大部分欲婚青年对婚检宣教员的宣讲都能乐意接受,但还有部分持怀疑甚至抵触态度。分析其因大致分为,(1)社会风俗与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对婚检有着羞涩感,特别排斥生殖器官的检查;(2)有些人自身患有某些疾病,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怕一旦查出会影响双方关系,有意在婚前隐瞒;(3)有部分人对婚检的目的、意义一无所知,盲目地认为自己身体很健康,不需检查[1]。

以上分析表明,婚检医师尤其是负责宣教的医师责任重大,应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宣讲,消除被检者的顾虑,使他们坦然接受婚检,并不断总结经验,寻求提高婚检率的有效手段。

当今社会是信息的社会,婚检工作也应抓住媒体这一重要环节,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倡导婚检是利国利民的一种舆论氛围。

免费婚检是集政策、社会和技术性为一体的保健服务,也是保障每个家庭幸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工作[2],婚检率的提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舆论导向密切相关。所以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使全民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使其自觉接受婚检。

参考文献

1张敏,刘婕.360例涉外婚检受检者对婚检认识状况的分析及干预[J].中国妇幼保健,2003,18(2):7980.

第7篇

为提高我县人口素质,预防先天性疾病,降低出生缺陷,保障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广大公民对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全县形成自觉参与婚前保健的良好氛围,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创新的思维方式、人性化的服务举措和柔性工作方法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引导欲婚对象转变婚前保健观念,增强婚前保健的自觉性和责任性,提高我县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水平。力争到2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婚前保健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保健知识宣传。结合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画(册、图版等)、咨询、讲座等各种阵地和途径,设立妇女健康咨询热线,把婚前保健知识送入家庭、融入社区、村,使婚前保健知识深入人心。

宣传、卫生、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及其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婚前保健知识的知晓率,为做好婚前保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实施免费婚前保健服务。为保证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顺利实施,从20*年起,实行免费婚前保健服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和婚前保健服务医院各承担50%。免费婚前保健服务项目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其中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县卫生局根据国家、省、市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一确定。结婚对象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怀孕前参加婚前保健服务仍享受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定点医院除提供免费婚前保健服务项目外,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拟定个性化医学检查项目,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欲婚对象自愿选择。

(三)增设婚前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在原县妇幼保健院为婚前保健服务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婚前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婚前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要提供环境温馨、设施完备的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开设“绿色通道”,落实便民服务措施;选择医德医风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婚前保健服务工作,严把服务质量关;严格落实服务对象隐私保密措施;大力开展婚前及孕产期保健的咨询、指导,普及婚前保健和孕期保健知识。

(四)方便婚姻登记,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引导。为方便欲婚对象参加婚前保健服务和办理婚姻登记,实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与婚姻登记处“一站式”服务,县婚姻登记处从县民政局搬迁至县妇幼保健院,为欲婚对象提供便捷、舒适的婚前保健服务和婚姻登记场所;婚姻登记员应尽力动员婚姻登记对象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县妇幼保健院要充分利用“三校教育”(新婚学校、育儿学校、孕妇学校),向欲婚对象提供形式多样的免费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

(五)积极倡导全县欲婚对象自觉参加婚前保健服务。人事、教育、卫生、妇联、共青团、人武部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发起自愿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倡议的方式,大力倡导自愿参加婚前保健服务。通过各乡镇(街道)、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的共青团、妇联、民兵基层组织,动员欲婚对象签订自愿参加婚前保健服务承诺书。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欲婚对象,原则上要求全部参加婚前保健服务。

(六)婚前保健与健康体检工程相结合。各医疗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的同时,通过问诊了解婚姻状况,对当年准备结婚的人员在健康体检时作好登记,并对其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动员其到定点医院参加婚前保健服务,同时发放“婚前保健服务联系卡”(由卫生局负责印制)。婚前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要结合各类健康体检工作,对当年准备结婚的人员,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避免重复检查。

(七)计生部门要利用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环节程序,对未参加婚前保健服务的夫妇进行婚前保健必要性、重要性的宣传,动员夫妻双方参加孕前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八)发挥公共卫生三级管理网络作用,特别是利用乡镇(街道)、行政村二级网络熟悉村情、人情的优势,通过各种途径,及时掌握准备结婚的对象,并发放“婚前保健服务联系卡”,动员其参加婚前保健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乡镇(街道)、部门公共卫生考核,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督查指导,促进全县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1、卫生部门要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专业优势,开展婚育知识讲座、咨询,对需要帮助和寻求帮助的婚龄男女提供新婚指南、性知识辅导等服务,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和参加婚前保健服务的积极性。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摸清当年结婚对象,积极主动对其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动员其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财政部门要将实行免费婚前保健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婚姻登记机关要大力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登记的结婚对象要细致耐心地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必要性,并鼓励他们自觉参加婚前保健服务。

第8篇

文章编号:1003-1383(2012)06-0900-03 中图分类号:R 197.323 文献标识码:B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2.06.062

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预防和控制人口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效措施,也是计生系统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环节。婚前医学检查是我市实施《两纲》目标任务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防控人口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精神,我院根据市政府关于免费婚检文件精神,通过多方协调努力,于2010年4月22日开始推出免费婚前保健“一站式”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地中海贫血防治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模式,目前该服务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深受群众的欢迎,现将经验介绍如下。

资料与方法

1.资料来源 选择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我市免费婚检、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的人群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婚检人数为14699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4425人次,接受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12780人次,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740多册,签订计生合同3972份。另外抽查2000对新人对“一站式”婚育综合办公服务的满意度。

2.实施方法

(1)市领导、局领导、院领导高度重视。为给我市新婚夫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婚育服务,有效提高我市婚检率,降低出生缺陷,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使每位新人更好地掌握计生法规,达到优生优育,我院领导及市各级政府领导、计生委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经多方协调与市卫生、民政、计生等部门通力协作,达成共识,创建了免费婚检、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三位一体”的便捷的“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启动,为新人实施免费婚检、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

(2)整合资源综合办公,便民、快捷。为减少新人们免费婚检、办理婚姻登记和领取生育证等候时间,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我市将梧州市蝶山区民政局、长洲区民政局、万秀区民政局、梧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婚前保健资源进行整合,集中在一起办公,为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医学指导及婚前卫生咨询、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服务。在婚检中心派驻8名医疗护理技术骨干,设立了男检室、女检室、婚前保健接待室、咨询室、宣教室、抽血室、化验室、透视室等。所有体检项目全在中心一次完成。从婚检开始到化验结果出来24小时全部完成,48小时内可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并针对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意见。新人在拿到医学意见后,可直接在婚育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和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手续,达到方便、快捷的目的。

(3)环境温馨喜庆舒适,服务周到。为了营造婚育的温馨喜庆氛围,在婚检中心各楼道、室内周围均是充满温馨的优生优育的宣传图;在接待室专门准备了饮用水和杯子,让新婚夫妇服下第一片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每一处都让新人感受到幸福的音符。在婚育综合服务中心醒目处公示结婚登记、婚前保健流程图,在婚前保健接待室公示免费检查项目和提供自选检查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降消”、“地贫”、叶酸、优生优育等相关宣传资料,护士对每对新人都热情接待,耐心指导每对新人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基本信息,并及时录入广西婚前保健信息管理软件,进行系统规范管理,为新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4)建立温馨的婚姻登记接待室。结婚登记是每位新人的终身大事,也是人生非常神圣的一件大事,是组建幸福家庭的开始。婚姻登记室有大红色地毯、粉红色的灯光,浪漫的音乐,美丽的鲜花、庄严的婚姻主持台,使新人步入这里就感受喜庆温馨的婚姻喜庆氛围。在这里婚姻登记室的工作人员会为新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婚姻登记服务,办理一切婚姻登记手续,并举行颁发结婚证书这一神圣的仪式。

(5)计划生育服务到位。人口计生部门在“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中心派驻2~3名工作人员,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免费发放计生法规,新婚、孕期卫生保健和避孕节育知识资料;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接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签订计生合同等工作。为新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6)优生优育宣教到位。在婚前卫生指导工作中,我们重点做好新婚学校宣教工作,除每周上课一次之外,我们还采用VCD每周一至周五全天播放,充分利用服务对象婚检等待时间,新人通过观看录相,了解婚前保健,孕前保健等一些相关知识,时间一般不少于40分钟。此外,还在上课和观看录相期间发放地中海贫血、叶酸、“降消”、艾滋病、梅毒、乙肝、优生优育等宣传资料,尤其是地中海贫血防治,使人人懂得什么是地中海贫血,如何防止地中海贫血儿的出生,宣传怀孕前后服用叶酸的好处等,做到人人皆知,提高新人们自我保健意识、优生优育和婚育相关知识了解。

(7)严格规范婚前保健工作,保证婚前保健服务质量。为了保证婚检质量,根据卫生部颁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检医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婚前医学检查表认真、详细询问病史,并逐项填写好检查表,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各项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婚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直接告知受检者。如因故不能前来查询的,则通过电话告知,通知受检者前来接受咨询指导,提出相关医学意见和建议,然后出具医学证明。对有内科疾病和其他非传染性疾病者,做好转诊治疗。如检出有传染病者,转有关专科医院治疗,并进行追踪随访,预约复诊,HIV抗体阳性的,转市疾控中心确诊和管理。地中海贫血筛查是婚检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单方筛查阳性的做好风险告知,并签字,必要时进行地贫基因分析,双方筛查阳性的,除进行风险告知外,还要动员其必须进行地贫基因分析。通过地贫基因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进行有效地随访追踪管理,尽可能降低婚检后地贫患儿的出生率。

结 果

1.婚检率显著提高 我市自2010年4月实行免费婚检至2012年4月两年时间,婚检率从2010年4月以前的1.6%迅速攀升到现在的96.1%。疾病检出率为12.5%,检出地贫基因携带者3356人。其中男女双方地贫初筛阳性者386对,已做基因分析386对;男女双方地贫初筛阳性已孕者做基因分析11对,异常9对,并对男女地贫初筛阳性双方实行了有效地追踪、干预和管理。

2.计生服务成效明显 2010年4月以来,全市免费发放避孕药具4425人次,免费发放计生法规、新婚、孕期卫生保健和避孕节育知识资料15632多份;接受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12780人次;为更充分利用“一站式”服务平台,开展接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续及签订计生诚信合同,已接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740多册,签订计生合同3972份。

3.婚育综合办公服务的满意度较高 抽查2000对新人对“一站式”婚育综合办公服务的满意度,综合满意率为99.6%,“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的实施,得到了广大群众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组织部门的高度赞扬并在全区进行铺开。

讨 论

“一站式”服务模式,深化了整体护理的内涵,实行“一站式”服务,是现代医学模式发展的趋势[1];“一站式服务”简化服务流程,避免了服务对象往返跑动,缩短等候时间,真正落实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使服务对象的满意率提高[2]。我市开展“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工作模式后,使免费婚检、婚姻登记、计生服务集中办公,简化了婚检、计生、登记流程,有效避免了新人们往返跑动,缩短了等候时间,为新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使婚育综合服务的满意率大大提高,“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也是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一项惠民举措。通过这一举措,我市的婚检率、疾病检出率大幅度提高,优生优育指导及新婚避孕指导更加到位,对全市有效降低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人口计生部门同步开展接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签订计生合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也将有效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率及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知晓率,促进计生工作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卢妙云,黎庆芬,郑定容,等.妇产科门诊“一站式”服务模式的实施[J].全科护理,2008,6(10):912913.

第9篇

关键词: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 课程体系 优化 创新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开设的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作为一个全国首创的专业,在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实践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拓展。

一、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优化与创新的必要性

2007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在全国率先创设了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开设此专业不仅为婚庆行业走专业化、职业化的科学发展之路,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而且为婚庆行业复合型、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填补了空白。由此可见,我国的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教育尚处在起步阶段。近年来,婚庆消费需求越来越大,婚庆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婚庆行业发展速度很快。婚礼文化的传承,社会责任的担当和艺术审美的提升,也在推动着婚庆行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飞速发展的婚庆行业对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逐步调整和修订专业培养目标,进行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是关系到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

对于高职教育来说,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深入研究应用型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具体举措。课程体系的改革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从整体上把握课程改革才能真正实现课程体系优化。课程体系优化过程中要做好三个协调,一是课程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的协调;二是课程与课程间的协调,包括课程安排的顺序,学时分配及内容选择;三是课程体系综合功能的协调。

二、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的基本思路

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必须结合婚庆行业发展趋势,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实践课程的设置及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理论教学与实践一体化。2010年,我们对首届毕业生进行了调查、对用人单位、婚庆行业进行了调研,从而对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进行了修订,调整为: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婚姻服务与管理理论素养,熟练掌握婚庆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婚姻登记服务等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婚姻服务实操技术和策划营销能力,职业素质和人文素养良好,能适应我国婚姻服务行业人才需要的基层技能型专门人才。

在专业培养目标调整的同时,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遵循“必要、充分、可能”的原则设置课程体系,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加强基础课程的专业特色,即基础课程的内容应与专业相结合,降低基础理论与专业实践的脱离度;提高专业课程内容的连贯性,避免课程内容的雷同与重复,保证学时总量内的教学效率,增强课程设置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增强课程内容的灵活性与创新性,使课程内容与行业发展新动向有机结合,提高课程与行业实践的适应度,并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不同需要;根据职业需要调整专业方向课的内容,增强课程的行业实践价值,以实现课程体系化与前沿性的有机结合;开发多种选修课,建立学分制,将讲座、专题等非正式课程纳入课程管理的范畴,实行课程的动态管理。

在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指引下,以职业技能培养为核心,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在不断调整与改革中,构建了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专业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五个层次:综合素质课程单元(必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计算机应用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大学语文,体育,职业素养与就业指导等;专业素质教育课程单元(必修),民政概论、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心理学、婚姻庆典服务概论、管理学基础、婚俗文化学、色彩学、客户心理学、普通话语音规范、应用文写作等;专业技能教育课程单元(必修)将技能操作岗位主要确定为三大岗位群,并为此设计三类专业技能教育课程单元(婚姻登记岗位: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婚姻法与收养法;婚庆服务岗位:婚礼策划服务、婚庆主持技巧、婚礼花艺与现场布置、婚礼摄影技术、婚礼摄像技术、婚礼视频编辑与制作、婚礼化妆与服饰、婚礼现场督导、婚庆公司经营与管理、婚纱影楼摄影技术、婚礼用品设计与制作;婚介服务岗位:婚介服务与实务、会务管理等);素质拓展课程单元(选修),职业道德与礼仪、社会调查方法、公共关系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演讲与口才等;集中性实践教学课单元(必修),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认知实习、婚姻登记、婚庆公司见习实习、毕业顶岗实习、暑期社会调查实习等。

以上五大课程单元层层推进,紧密结合。在完成综合素质课程单元的前提下,设置了专业素质教育课程单元,以此为平台,对应未来就业岗位(群)所需的专门技能,设置了专业技能教育课程单元、素质拓展课程单元和集中性实践教学课程单元。整个课程体系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形成了完整的婚姻服务与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三、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创新实践研究

1.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性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课程体系以职业技能训练为主线,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不仅在一系列实践课程中安排实训和实习,将知识加以应用和深化,还设计了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从而使课程体系的知识、能力、素质能够有效结合,使学校、行业、社会相结合,形成了学习、应用、创新相结合的办学理念以及人才培养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训与资格证考核相结合,学校教学与社会用人单位相结合”的应用型高等技术人才培养模式。

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中的课程设置以实用性强的课程为主,如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

婚姻庆典服务概论(48学时):介绍婚俗的起源、婚庆服务的运作方式、内容和程序,婚姻庆典服务行业的职业分类、中外婚姻庆典仪式、婚姻庆典服务行业的现状和发展。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64学时):介绍婚姻登记的程序、婚姻管理的原则、婚姻管理的意义、婚姻登记员的职责和义务、婚姻管理的意义等相关内容。

婚礼摄影技术(32学时):介绍摄影在婚庆中的地位和作用、婚礼摄影的分类、婚礼摄影设备的分类、经典作品鉴赏,进行婚礼摄影的的实际操作。

婚礼摄像技术(48学时):介绍摄像在婚庆中的地位和作用、婚礼摄像的创作手法,视听语言,经典作品鉴赏,进行婚礼摄像的的实际操作。

婚礼视频编辑和制作(48学时):介绍婚礼影像制作中非线性编辑软件绘声绘影、画面剪辑艺术、After Effects数字特效应用的使用。

婚礼用品设计与制作(32学时):介绍婚礼影像制作中Photoshop的使用以及婚礼用品的设计、包装与制作。

婚礼策划服务(64学时):介绍婚礼策划的相关理论知识,婚礼策划的技巧,进行婚礼主题、个性婚礼的定制及创意设计。

婚庆主持技巧(48学时):介绍婚礼主持艺术创作的一般原理,婚礼主持语言表达技巧,进行婚礼主持的多样化创作和婚礼主持实践。

婚礼花艺与现场布置(64学时):介绍各种花材、花语,进行婚礼花艺实际操作。

婚礼化妆与服饰(64学时):介绍婚礼与婚服、婚服文化、婚服分类、婚服的色彩、婚服的搭配、婚服的个性选择和婚服配饰的重要作用。介绍婚礼化妆的重要意义、婚礼的各种妆容,进行婚礼化妆实际操作。

婚礼现场督导(32学时):介绍婚礼现场督导的相关理论知识,婚礼现场督师的作用和工作职责,进行婚礼现场督导实际操作。

婚纱影楼摄影技术(32学时):介绍婚纱摄影的起源、风格、流行趋势及发展前景,影楼的经营与管理模式,婚纱拍摄艺术技法以及摄影设备及照明布光器材的使用方法。

婚介服务与实务(36学时):介绍婚介服务的基本概念、婚介服务礼仪和婚介服务工作的实务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

婚庆公司经营与管理(32学时):介绍婚庆公司的起源、现状及发展趋势;婚庆公司的分类、构成、市场定位、经营、管理、市场推广、督导、及可持续发展;婚庆公司相关的法律关系与事务。

我们还对实践教学环节作了细致的安排。大一的专业认知实习,大二的岗位见习实习,大三的毕业顶岗实习以及贯穿于各门专业课程的平行实习。

专业认知实习,是学生在学习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基础课程之后、即将进入专业课程学习之前进行的重要的综合性独立实习课程,是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部分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之后的一个认识性教学环节。

见习实习是主要通过到民政基层单位、婚庆协会、婚庆公司、婚纱影楼等单位进行专题调查、岗位训练等形式,让学生既进一步熟悉本专业的业务,同时更深入了解和掌握婚庆、婚登、婚介行业所需的工作技能,从而为毕业顶岗实习打好基础。

毕业顶岗实习是为了让学生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在真实的婚庆、婚登、婚介行业工作岗位中进行的全方位的实践实习活动,属于体验性的实践教学过程。

2009年,我们在校内逐步建立了婚姻登记实训室、婚礼庆典综合实训室、婚礼影像实训室、婚礼花艺实训室、婚礼化妆实训室等专业化的应用技术实训室,成为学生专业课程平行实习的实践教学场所。

2.引入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双证教育”

在培养计划中,将职业资格考试列入培养计划,如:将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引到学院,在学院为本专业学生举办婚礼策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实行课程教学与考证相统一。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英语等级证等资格证书考试,鼓励学生取得婚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营销师资格证书、秘书资格证书等。

3.将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嵌入课程体系

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在制订教学计划时,结合学生参加认证考试时涉及的知识,如婚礼策划、婚礼花艺与现场布置、婚礼摄影技术、婚礼摄像技术、婚礼视频编辑与制作、婚礼化妆与服饰、婚礼现场督导等相关课程,并充分依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对本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将行业资格证书嵌入课程体系。

4.成立婚庆工作室,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为了更好地鼓励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校内专业知识教学和企业岗位能力实训两个领域、两种空间、两种能力教学的特点,大力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成立了I do婚庆工作室。这既是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零距离结合的有效探索,也是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切实体现。

四、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优化与创新实践成果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注重创新,强化实践,优化课程体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目前,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优化与创新实践已产生一系列重要成果。

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提高了学生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07级毕业生100%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还有少数同学通过努力拿到了两个以上证书。2007级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2010年7月,按照07届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单走访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公司,从毕业生整体表现、思想道德和身体心理素质、业务技能和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了准确的问卷调查,最终综合评价的称职率为94%,优秀率43%。婚姻服务与管理专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力。

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彰显了人才培养质量优势,吸引了知名企业。我们与北京花海阁婚礼会馆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实现订单式培养。

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带动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双赢。学校与行业企业通过共建专业、共同开发课程、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共享校企人才资源、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使学校分享企业资源。

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有效地促进课程建设。教师在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同时,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参与教学研究,15篇;参加申报学院的教改项目17个,获得省级以上奖项7个。现已拥有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名北京市教学名师,2009年,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带动了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新课程体系实施以来,学院加大了专任教师的培养力度,先后派专业带头人赴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学习,提高了专业带头人课程开发与实施能力,同时选拔年轻骨干教师到一线挂职锻炼,要求专业教师参与工作室、研究中心的项目开发工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6)16号.

第10篇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

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二)明确界定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度

夫妻专有财产制度,也叫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规定明确了约定的性质、约定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在约定的方式上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新《婚姻法》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尊重夫妻财产问题的自利,维护夫妻特别是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不完整

从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总体结构不完整。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应当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

总体而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4]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l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已考虑到配偶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但是仍不彻底。

(1)不符合国际通例。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

(2)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f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其财产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无异于变更了遗嘱,这不仅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而且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相冲突。

(3)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某一受赠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了一项附义务的赠与,但在财产权利转移以后(此时该项财产已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便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此时受赠人已与其配偶离婚,其配偶分走了赠与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这样将导致赠与人返还财产的要求无法实现,使赠与人的交易安全没有得到保护。赠与(包括遗赠)是当事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和否定,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思,与民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相矛盾。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不一样,因而,各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则不一样。假设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生活很讲究,特别爱穿着打扮,那么,甲就会不惜高价购买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如高档服饰或首饰。而作为丈夫的乙,虽然工作辛苦,工资收也很高,但是,其生活要求简单,因此,没有特别的、高档的专用生活用品。如果一旦二人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的工资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数万,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乙虽然工资收入高,但是,用工资购买的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镪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乙十分不利,显失公平。

(三)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从总体上看,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和体系。

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旧笔者认为,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新《婚姻法》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时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解决大量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现象。

2.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家庭利益,会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修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

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上述缺陷,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宪法和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基于现代夫妻财产制保护婚姻家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并注意对弱者加以保护,维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从以下方而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可分为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和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如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就是该财产制形式在我国姻法》的体现。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应在《婚姻法》中补设该制度,以此作为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应具体规定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为:(1)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一年以上的;(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3)夫妻一方无能力管理共同财产或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6洧其他重大事由的。

2.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则。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则不能作出这种申请。

3.因上列法定事由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4.如果改用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已经消除,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夫妻财产制。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恢复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二)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

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三)关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得的归属

应将夫妻任何一方依《继承法》的规定取得的遗产作为个人财产,而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夫妻任何一方都或多或少地有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但夫妻收入的多少、各自不同的消费观,将影响夫妻双方购买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行为,会出现双方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悬殊的现象。为公平保护夫妻双方购置行为和财产利益,笔者认为,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等购买的个人生活专用品,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可以由生活用品的专用方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专用生活用品价值一半的资产。当然,如果双方对此类财产有约定的,则从约定。

(五)关于约定财产的时间和程序

第11篇

本刊自3月下半月刊开辟了“婚检知识百问”栏目,希望公众能借此了解和认识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5.婚检结果建议“暂缓结婚”是什么意思?婚检结果有几类?

Q 问:我们去妇幼保健院婚检,检查出我的男友是“乙型肝炎”。医生告诉我们,为了避免传播,让我们“暂缓结婚”。可是我们都已经定好日子了,怎么办?“暂缓结婚”是什么意思,是不让结婚么?

A 答:你们应该听从医生的建议,“暂缓结婚”并不是不让你们结婚,而是为了你不被感染,特别是在传染期间一定要避免接触。这件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影响了你们的情绪,但是从长远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实际上正是为了你们今后能生活得更加美满,生活质量更高。

其实,在婚检后,医生必须出具检查结果证明,一般说来结果有四类:

第一类是:未发现医学上不宜婚育的情形。这种情况大概要占95%以上。主要是指通过询问病史、身体检查、进行必要的化验,结果没有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

第二类是:建议暂缓结婚。在三种情形下,医生会提出这样的建议。一是一方患有指定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为了避免传染给对方,维护对方的健康,医生会建议患者经治疗后,等到病情平稳时再结婚,你们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为了避免某些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伤及对方,或因结婚刺激加重精神疾病的发作而带来一系列不安定的因素,在精神病发病期间要暂缓结婚。需要特别提醒新人们的是,婚检是对双方负责的事情,新人们一定要配合医生的工作,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三是某些重要脏器疾病,如心脏、肾脏等疾病,会因为结婚或者性生活而加重病情。这些都要进行慎重考虑。

第三类是: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医生在提出这一建议时是非常慎重的,一定是经过多位专家会诊才能决定。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这类疾病遗传的风险较高,会引起后代残疾。一个残疾儿的出生将会给自己、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很多痛苦和负担。而医生的建议是否采纳,还要看新人们自己的决定。另外,某些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主要是指一些重要脏器的严重疾病,如女方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考虑到不能承受分娩时带来的心脏负担,易引起心功衰竭,危及母子的性命,所以婚检时医生会建议最好不要生育,注意避孕。

第四类是:建议不宜结婚。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有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以及重型精神病,在病发期间有攻击危害行为的。这些都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中明文规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

除以上四种检查结果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建议采纳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这通常是指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体携带者:如我们经常听说的“大三阳”,还有需要治疗的重要脏器严重疾病以及需要矫治的生殖器畸形等,医生会向双方提出在婚前要采取的预防、治疗及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新人坚持结婚,医生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所以医生的建议是“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这充分体现了对新人们的健康权和知情权的尊重。

总之,不管提出何种建议,医生都会向你们进行解释和咨询,希望你们重视这些建议并采纳。

6.婚检时我们应该怎样配合医生?

Q 问:我们快登记结婚了,婚前检查时医生会问我们一些什么问题?我家有个表弟是傻子,我要告诉医生么?

A 答:你应该把表弟的情况告诉医生。婚检时,医生为了帮助你们检查出是否有影响婚育的疾病,特别是遗传病,需要向你们了解包括家族病史、个人既往病史的情况,再配合一些必要的检查,才能分析出你们是否有遗传病的可能。

询问病史非常重要,必须在你们和医生的共同配合下才能完成。在正常情况下,有很多疾病是不显现出来的,医生只有通过询问病史和家族史来判断,而往往这些隐藏的问题又具有传播或遗传的可能。这是关系到你们今后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关键。

医生会重点询问与婚育有密切关系的疾病史;会详细询问月经史,这有助于发现某些可能影响婚育的妇科疾病;还会询问有无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为主的近亲婚史,和遗传有关的病史以及其他与家系内传播相关的疾病。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新婚和符合再生育政策夫妇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整合婚检和孕优检服务项目与流程,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宣传引导原则。各村要广泛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使服务对象及时了解婚检和孕优检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提高婚检和孕优检的人群覆盖率,有效预防出生缺陷发生。

(二)科学指导原则。出生缺陷原因复杂,病种繁多,环境差异、个体差异很大,有70%以上病因不明。因此,婚检和孕优检是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医务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咨询指导,普及预防知识。

(三)知情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利,客观告知受检者所检查项目的内容、检查结果的解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引导服务对象积极参加婚检和孕优检。

(四)依法服务原则。项目参与单位和人员应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规范服务。

(五)严格保密原则。要增强保密意识,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免费服务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新婚和符合再生育政策条件的目标人群,免费开展婚检和孕优检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使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得到普及,服务对象得到婚前、孕前优生指导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具体目标如下: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整合婚检和孕优检服务流程。

(二)新婚对象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95%以上,婚检参检率85%以上;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95%以上,孕优检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评估建议告知率100%,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率100%,一年妊娠率逐步提高。

(三)出生缺陷高危人群接受优生指导服务率达到100%。

(四)出生缺陷重点疾病发生率持续下降。

四、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

婚检对象:一方或双方为我县户籍的新婚对象。

孕优检对象: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含流入)。

(二)服务机构

婚检和孕优检主要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妇计中心)承担。镇、村、卫生院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基本信息采集、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及相关信息录入等服务。

涉外婚姻的婚检由省级服务机构承担。

(三)服务事项

婚检内容包括:询问病史、一般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实验室检查、胸透、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和健康教育等。

孕优检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孕优检服务。需再次检查的,鼓励在医生指导下自费进行。

(四)服务流程

前期工作流程。镇组织各村对本辖区新婚、待孕及出生缺陷高风险人群按季度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上报县妇计中心。同时完善家庭档案中知情同意书签字及夫妻双方基本情况表、一般情况表的填写。组织引导辖区符合参检条件的对象到县妇计中心接受检查。

自行参检人员,由县妇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检查,并发放健康宣传材料。

中期工作流程。县妇计中心对受检对象按服务规范进行检查和咨询指导、健康宣教,形成健康档案,婚检对象现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后期工作流程。孕优检对象由县妇计中心在1周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出具《风险评估建议告知书》,给予优生指导。一般人员的《风险评估建议告知书》送达、早孕随访、妊娠结局及出生缺陷儿随访登记由镇妇计站负责完成,并按进度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妇计中心;高危风险因素人员由县妇计中心安排专人将检查结果“一对一”反馈给本人。县妇计中心对健康检查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1月24日前)

召开全镇2020年优生优育一站式健康检查工作动员会,开展业务培训。各村也要召开动员会、目标人群宣传会,广泛宣传发动。

(二)摸底调查(1月25日—2月29日)

各村对辖区目标人群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摸清新婚、计划怀孕夫妇人数、现孕人数和高危人群数,并准确掌握目标人群外流及回流情况。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结合回乡人员居家随访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3月1日—11月30日)

通过积极的宣传动员,提高广大群众和目标人群的优生优育意识,引导服务对象自觉接受婚检和孕优检。优化服务流程,高效开展健康检查和咨询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做好高危人员治疗或转诊、跟踪随访服务,为每一位参检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引导服务对象合理分流,避免参检时造成人员聚集。

六、保障措施

(一)调整“镇优生优育一站式健康检查工作领导组”,组织领导开展工作。

(二)各村要高度重视婚检和孕优检工作,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到位、具体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婚检和孕优检工作顺利推进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各村要通过村宣传栏、展板、横幅、发放宣传折页、开展婚检孕优检宣教等多种宣传方式和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镇妇计站技术服务人员要进村入户,开展与目标人群“面对面”咨询指导,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优生优育意识。

(四)各村要认真审核参检对象条件,对不符合参检条件的人员,不得出具证明或组织参加免费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纳入年度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