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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汉妻子

时间:2023-05-30 09:05:46

田汉妻子范文1

白领夫妻要买“行走的总统套房”做婚房

肖虹与田锋一同毕业于武汉大学,他们在上大学时就恋爱了。田锋经过几年的闯荡,升任为武汉经济开发区一家台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部长,拿着不菲的年薪。肖虹也不甘落后,成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家通讯产品公司的市场部主管。

2004年底,他们积攒了一笔积蓄,准备在市中心购买一套高档商品房做婚房。然而,正当两人四处找房准备结婚时,肖虹却因为工作出色,被公司委派到江西省南昌市的分公司做市场调研员,这使他们不得不两地分居。肖虹不禁犯难了,她与男友相隔那么远,将来如何过夫妻生活?她在南昌可能要工作好长一段时间,他们到底该把家安在哪座城市?这些问题一时半刻困扰着他们。他们只好暂且延迟婚期,等商量好了对策再作打算。

2005年2月的一天,肖虹到新公司不久,就要随分公司经理去参加一个重要的商务洽谈,肖虹原以为这个商务洽谈会选在市中心的星级酒店举行,没想到临出发时,经理却让司机开着一辆外观十分笨拙像房一样的车去接洽谈对象,说就在车上洽谈。

肖虹疑惑不解,问经理:“这种车又大又笨,我们坐这样的车去谈判,不怕对方笑话?”经理却笑着说:“你刚来分公司,有所不知。在国外,很多企业的商务洽谈都不是请客人住高级宾馆,吃山珍海味,而是在这种集居住、旅游、商务于一体的房车中,边看风景边洽谈,把商务洽谈移到名山大川之间,宾主在一种其乐融融的气氛中谈判,效果比在谈判桌上好得多。你别看房车外观笨拙,内部却配置精良,设备齐全,被称作是‘行走的总统套房’。在里面一边喝咖啡,一边聊天,高兴的话,还可以到厨房露一手,炒几个小菜与朋友们小酌一番,真是人生一大快事啊!”

肖虹听了经理的介绍后,走进房车看了看,发现里面果然配置精良:有厨房、卫生间、餐厅、会客室、商务间、卧室,还配有家用电器、双人床及沙发。她不由惊呆了,感觉大开了眼界。她想,要是能拥有一套“行走的总统套房”该多好,把家安在车轮上,那就不用为在哪座城市安家发愁了。

这次商务洽谈果然很顺利,肖虹回到寓所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她赶紧打电话把在房车中谈判的新鲜事告诉了田锋。田锋听后,对这种房车也很感兴趣,说:“真有这种设备齐全的房车?不如我们也去买一辆吧,把家安在车轮上,不就解决了我们两地分居和买房的苦恼了吗?而且房与车一步到位……”

见他与自己的想法不谋而合,肖虹更加兴奋起来,两人越说越兴奋,最后决定一定要买一辆房车做新房,过一把时尚瘾。几天后,肖虹与田锋相约来到上海一家房车销售中心,选中了一辆德国德福牌豪华房车,价格八十多万元。2005年4月18日,他俩把双方最要好的几个朋友接到刚买的房车里,然后带着他们到野外去露营,向他们宣布他俩要结婚了,在野外举行了一个简朴而与众不同的婚礼。

5月,正是旅游的黄金时节,他俩都申请到了一个月的婚假,然后开着房车去度蜜月。

他们选择的是去江南水乡的旅游路线。白天,他们开着房车四处游览观光,晚上,就在‘行走的总统套房’里尽情地缠绵。四处的“轮上风行”给他们带来了数不尽的新鲜和刺激,这使他们觉得,花八十万把家安在车轮上值得。

无意而为,“行走的总统套房”让身体出了轨

蜜月结束后,两人又回到各自的城市上班。起初,田锋每天下班后都要花3个多小时,开着房车去南昌与肖虹相会。

房车的耗油量大,他们每个月的油费支出就得3000元,加之还要还银行的车贷,他们开始感到经济吃紧。田锋这样来回开车,精力也不济起来。他们这才知道,把家安在车轮上也不是一件潇洒的事。

时间过了大半年,肖虹实在不愿老公再辛苦下去,对他说:“老公,你每天这样来回开车实在太辛苦了,我们也过了新婚期了,以后就做周末夫妻吧,这样可以省下很大一笔油钱用来还车贷了,日子也会过得轻松一点。”田锋见妻子说得有理,加之新婚的激情已渐渐消退,就同意了。

2006年4月的一天早上,田锋开着房车去公司上班,刚下车,就碰见女下属张玲。张玲也是时尚一族,穿着打扮都很前卫,可她总还感觉自己跟不上时代,跟不上潮流。自从她得知与自己同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的田部长购买了一辆价值近百万的房车后,羡慕不已,很想体验一下坐房车的滋味。于是,她十分热情地向田锋打招呼:“田部长,真羡慕你啊,要是我丈夫能像你这样,买辆房车带我出门周游就好了。找个时间带我浪漫一次如何?”

田锋听了哈哈一笑:“只要你愿意,随时都可以带你去浪漫。”

张玲连忙说:“真的?这个周末带我去露营,好吗?”

田锋以为她只是跟自己开玩笑,就随口应允了。到了星期五的下午,张玲见田锋好像忘了他们上次的约定,就心生一计,用极富煽情的语言对办公室其他几位同事说:“田部长请客,明天请我们坐房车去木兰山游玩,要去的来报名呀!”办公室里6位年轻人纷纷响应,搞得田锋骑虎难下。他知道远在南昌的妻子每到周末就盼着他去团聚,可他又不愿扫同事们的兴,只好佯装笑颜说:“行,我请客,要去的来报名。”

接着,田锋只得给肖虹打电话,谎称明天要加班,推后一天才能与她团聚。

星期六的上午,田锋开着房车与同事们出发了。一路上,张玲坐在田锋身边的副驾驶座上,不停地问这问那;其他同事则坐在车厢里,有的打牌,有的看电视,有的唱歌,玩得很开心。

疯玩了一整天后,田锋把房车停靠在木兰湖的河滩上,准备今晚就在这儿与大伙一起露营。同事们拿出自带的帐篷和行李铺在草地上,然后在房车的厨房里做出一道道家常菜,端到野地里品尝,别有一番风味。他们还搬出一大箱啤酒,狂轰滥炸地喝起来,要一醉方休。

田锋自从买了房车后,已好久没有这样轻松了,他一时忘乎所以,也开怀畅饮起来。喝到半夜,他们都喝得东倒西歪,席地而睡。田锋感觉头晕脑胀,胸口发闷,很想呕吐。张玲是他们中惟一的女性,酒喝得较少。她见状,赶紧扶田锋到房车的洗手间。田锋一阵翻江倒海后,她又扶田锋到房车的“总统套房”里躺下,用湿毛巾帮他擦脸,给端茶递水……

迷迷糊糊中,田锋觉得张玲的脸庞格外动人,借着酒劲轻轻摸了摸她的手。张玲就顺势躺进了他的怀里……

田锋清醒后,看着张玲的身体,吓得手足无措,张玲却说:“我是自愿的,我想和自己欣赏的异性来一点激情,我不会影响你的家庭和婚姻,请放心。”

田锋一颗悬着的心这才落了地,可是,一种巨大的负罪感紧随而来―自己居然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情,这让他以后如何面对妻子呀!田锋再也无心露营了。

周日一大早,他就迫不及待地把同事们送回城,接着开车直奔南昌。

来到妻子的单身寓所,看着妻子坐在楼上窗口翘盼的样子,田锋心中更加愧疚。他站在楼下抽了好几支烟,却始终没有勇气上楼。

忽然,他的手机响了,是妻子温柔的话语:“你到了没有?我好想你。”田锋叹了口气,只得说:“我到了,你下楼吧。”

很快,肖虹就微笑着走下楼来,轻轻地搂住田锋,与他一起走进房车。等他在沙发上坐下,妻子便赶紧为他到浴室去放好洗澡水,然后又到厨房煮他最爱喝的咖啡。看着妻子忙碌的背影,田锋感觉有无数根银针扎在心尖上。他感觉实在是太对不起妻子了,想把一切都告诉她。

“怎么了?”肖虹给他端上一杯香浓的咖啡,柔声说,“是不是开了这么长时间的车,感觉有点累?”

田锋硬生生将到嘴边的话咽进了肚里――妻子如此贤淑能干,自己怎么能用越轨的事情去伤害她呢?既然张玲承诺不会危害他的家庭,那就让它永远成为过去吧。

然而,当肖虹裹着他最喜欢的杭州丝绸睡衣陪他上床时,他突然发觉自己对妻子的身体提不起欲望。以往他可不是这样的。他想,可能是因为自己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过于自责,才造成没有“”的,过一会就会好的。于是,他敷衍妻子说:“加了一天一夜的班,太累了,我要先休息休息。”肖虹没有强求,就由他睡去了。

可是,翌日早晨,当肖虹再次想与他亲热时,他的下身却依然没有反应。这是他们结婚以后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肖虹有些惊诧,半真半假地问道:“你是不是在外有‘情况’,心被别的女人勾跑了?”

田锋支支吾吾地说:“没有呀,可能是身体确实累了的缘故,下个周末来好好补偿你……”

为了遮掩心中的慌乱,他故意给了肖虹一个吻,然后借口要回武汉上班,开车走了。

“行走的总统套房”啊,为何走丢了爱情

田锋回到武汉,心情沮丧到了极点。他弄不清自己为什么会对心爱的妻子出现疲软现象,回想与张玲在“总统套房”里翻云覆雨时的场面,他感觉自己应该还是行的。为了确认自己是否真的阳痿了,他决定冒险再找张玲试一试。于是,他就给张玲发了一则短信:“下班后,我在王家湾家乐福对面的路口等你!”

他们把车开到东湖磨山风景区的一个僻静处。奇迹出现了!在张玲的撩拨下,田锋很快就有了反应。望着张玲潮红的脸,他心里忽然升起一股邪恶的情绪――就是这个女人的介入使得他在妻子面前阳痿,他要好好报复……

与张玲的激情再次给了田锋信心――原来,自己还是威猛的。第二天下班后,他急不可耐地驾车回到妻子身边,想给她惊喜。然而,当他再次面对妻子的胴体时,情况又出现了逆转。那晚,肖虹用背对着他,低声啜泣。田锋的心都快碎了。难道自己偶然一次出轨,就再也无法在妻子面前重振雄风了?经过反复思虑,他决定按医生说的,要放下思想包袱,把心中的秘密告诉妻子,向她坦诚一切,即使得不到妻子的谅解,也总比让妻子活在眼泪中强。

出乎意外地是,妻子听后,反而流着眼泪笑起来,说:“我一直以为你的失败是因为你不爱我了,对我没激情了,却不知你是因为太爱我,把我摆到你心中最神圣的地位。你放心,我们是要做一生一世的夫妻的,怎么可能因为你偶然一次出轨就抛下你不管呢……”

听了妻子善解人意的话语,田锋感动得落泪了,发誓再也不会做对不起她的事情了。

放下思想包袱后,田锋果真能慢慢接受妻子的身体,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了……肖虹也不再怀疑丈夫的出轨,以为一切都已和好如初。

然而,田锋回到公司后,虽然他有意回避与张玲单独在一起,但是,张玲却处处找机会接近他。因为她老公整天公务繁忙,时常出差在外,根本就不能给她浪漫的感觉,她只得在田锋身上寻找这种激情。田锋开始觉得这样做对不起妻子,但时间长了,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一个女人肯为他付出一切,而他作为一个男人,怎能狠心拒绝呢?加上他又实在经受不住张玲的诱惑,只得在忏悔中不断地与她。

为了将婚外情做得隐蔽些,田锋就把房车开到离武汉较远的周边城市与张玲过夜,第二天早上再开回来,俨然一对浪漫的小夫妻。

由于房车的随意性和隐蔽性,成了的绝好场所,使旁人很难察觉。可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06年8月,肖虹以前的一位好友调到田锋的这家公司来上班,她几次都无意中看见张玲上了田锋的房车,这使她感到很奇怪,就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肖虹。

肖虹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警觉起来,怀疑田锋与张玲还有出轨行为。她与田锋相隔太远,不能亲自来查,就委托好友继续观察他们的行动。

经过一段时间的留心观察,好友摸清了田锋与张玲的活动规律,确定他们经常开着房车到郊外去,但她很犹豫,不知该不该把实情告诉肖虹。

2006年9月16日下午,好友见田锋和张玲都不在办公室里,估计他俩又去了。她一冲动,就把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告诉了肖虹。

肖虹一听,肺都要气炸了。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不惜一切代价购回的房车竟然成了丈夫出轨的工具……

她再也无心工作了。不等下班,她就找公司的同事借了一辆小轿车,直奔武汉,她要把他们堵在房车里,在床……

晚上7点,肖虹回到武汉。她按照好友述说的,焦急万分地开着车在武汉周边寻找。

为不打草惊蛇,她没有给田锋打电话。当她开车转到武汉西郊出城的东升收费站时,发现丈夫开的那辆熟悉的房车。她一阵冷笑,拿出手机给田锋打电话:“我已回到武汉,正开着车在后面追你,你给我停下,我有话跟你说。”

田锋接到电话后,惊出一身冷汗。他知道此时无论如何也不能停下,张玲正坐在他身边,他不能让妻子逮个正着,必须尽快逃脱妻子的视线,让张玲下车,然后再与妻子见面,使她抓不到把柄。

于是,田锋加大马力,发疯般地开着房车在公路上疾驶,生怕妻子追赶上他。二十多分钟后,在318国道永安段一个拐弯处,田锋来不及减速,一下子与一辆迎面开来的大卡车相撞了……

肖虹好不容易开车追上田锋,却发现田锋的房车翻倒在地,旁边有一些人围观。她预感情形不妙,发疯般地挤进人群,发现丈夫浑身是伤地躺在血泊中……经全力抢救,张玲挽回了生命,但失去了一条腿,田锋却永远地闭上了眼睛。张玲的丈夫得知她在外后,一气之下与她离了婚。

田汉妻子范文2

关键词:名田宅 二十等爵 授田

我们目前关于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认识和构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设、演绎和推理之上的,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如此之少,我们甚至难以把握它的核心骨干,更遑论一个完整的框架和发展脉络。史学界对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认识的长期分歧正源于此。这种情况下新的材料特别是第一手材料的出现,对于此项研究以及研究者来说意义重大是不言而喻的。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正是具有此种价值的新材料。在2001年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 中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据发掘者和释读者推测,此“二年”系吕后二年(前186)。这样大规模的完整的西汉初期土地制度法令的出土,不仅填补了历史记载的空白,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有了更深入具体的了解;而且也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巨大冲击,我们由此发现由于教条地、生搬硬套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以来史学界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存在着某些误区,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中国历史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重构。这些宝贵的资料也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增长点,借助于它所提供的材料和视角,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更长历史时段的土地制度形态和发展轨迹,而我们对土地制度认识的推进也必将推动我们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认识。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这样两条律文: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 庶 长 九 十 顷,驷 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312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316

这两条律文显系田宅制度的法律规定无疑。下面先对这两条律文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这一田宅制度是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石构建起来的,它按照爵位的有无、高低把社会人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可名有的田宅数量不等。按照田宅名有数量的级差比可划分为六个档次。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属第一个档次,他们可拥有1顷田、1宅。1顷田为100亩。1宅是什么概念呢?简文说“宅之大方卅步”,1步6尺,1汉尺相当于0.23米,1步=1.38米,30步相当于41.4米,方三十步宅的面积约等于1713.96平方米,它相当等于汉代9小亩(相当今2.592市亩)的面积。以现代人的住房标准来看,当时社会普通人的住宅面积都大得有些不可思议,合理的解释是它应该是包括园圃、庭院的。据研究,汉代的普通住宅形式是一堂二内,面积大约在30—40平方米,亦可证明简文中的1宅是包括庭院的。[2] 这个群体所能拥有的田宅数和屡履见诸文献的战国秦汉时期的小农模式——“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相契合,[3] 他们是当时社会的基础群体,因此亦构成这套制度的基础。

在公卒、士伍、庶人之上是按照二十等爵爵序排列的有爵者。从公士到公大夫构成这套田宅制度的第二个档次,田宅的数量按1.5、2、3、4、5、7、9依次递增。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跃至第三个档次,占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20、25顷田、宅,与第二个档次的最高级公大夫相较数量翻了一番以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为第四个档次,可拥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74、76、78、80、82、84、86、90,与第三个档次级差拉得更大,第十级左庶长较之第九级五大夫翻了近二番。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构成这一宝塔式制度的塔尖,关内侯可拥有的田宅数为95,彻侯的土地数量简文无载,这是因为汉代对彻侯实行的是食邑制度。彻侯所能拥有的宅是105宅,即179965.8平方米,相当于0.18平方公里,俨然是一个小城邑。

处于这套制度最底层的是司寇、隐官,他们是受轻刑的没有完全自由的罪犯,属于半贱民,只能拥有半田(50亩)、半宅,因此他们在这套制度中属于档外级。

表1·《户律》以爵位名田宅数

爵称|田(顷)|宅 合今平方米数

彻侯||105|179966

关内侯|95|95|162826

大庶长|90?|90|154256

驷车庶长|88|88|150828

大上造|86|86|147401

少上造|84|84|143973

右更|82|82|140545

中更|80|80|137117

左更|78|78|133689

右庶长|76|76|130261

左庶长|74|74|126833

五大夫|25|25|42849

公乘|20|20|34279

公大夫|9|9|15426

官大夫|7|7|11998

大夫|5|5|8570

不更|4|4|6856

簪袅|3|3|5142

上造|2|2|3428

公士|1.5|1.5|2571

公卒、士伍、庶人|1|1|1714

司寇、隐官|50|0.5|857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内容还包括:

1、田宅的名有是以户为单位,名有的数量按照户主的爵位身份确定。

《户律》简318载:

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表明地方政府是根据立户的时间顺序授予田宅,因此“为户”即立户应是授田宅的先决条件。《户律》简323—324载: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4] ,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此简是关于对三种非法名有田宅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一种即“不为户”,第二种是有田宅却让他人为自己名田宅,第三种和第二种有关,即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名田宅。第二、三种可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即自己名有的田宅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还想获得更多数量的田宅,便与还没有名有田宅的户主约定,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名田宅,但田宅实际上属于自己。国家对采取这种行为的双方均要处以重罚,但是假如后者告发前者,国家则会免除他的处罚,并且还把名的田宅归其所有,显然国家是想通过这条法律杜绝其源头。[5]

这条材料把这种占有田宅的行为称为“名田宅”。这种称呼亦见诸秦及西汉文献。《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的一项内容即“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6] 《史记·平准书》载武帝下令“贾人有市籍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索隐》:“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书:“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颜师古注:“名田,占田,各为立限,不许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汉哀帝时还制定了限民名田宅的法令:“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7] 由此可知“名田”即是“以名占田”。《史记索隐》:“按:郭璞云‘占,自隐度也’。谓各自隐度其财物多少,为文簿送之官也。”[8] 《汉书·宣帝纪》地节三年诏“流民自占,万余口”。颜师古注曰:“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由此,所谓“名田宅”就是把占有的田宅呈报官府,登记在自己户籍名下。在出土的汉代买地券中,把所买的坟地称为“所名有”,[9] 盖也因缘于“名田宅”制度,故当时人把因“名”而有称为“名有”。

从前引《户律》简312—313“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来看,男子只要没有从父母那儿分开单立户籍,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名有田宅,而是和父母共有一套田宅。根据《傅律》: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359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60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嫡)子;毋?(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361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362

可知男子达到法定傅籍年龄时,可根据父亲的爵位得到相应的爵位或身份。按照简310—316以爵位名田宅的法令,似乎只要具有了爵位和身份,就应该享有名田宅的权利。那么,傅籍的男丁未分户时虽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名田宅,但是否可以以其家庭的名义名有与其身份相应的田宅呢?从《周礼·地官·遂人》[10] 及《汉书·食货志上》[11] 记载的西周授田法来看,户主外的余夫和户主一样享有受田的权利,那么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名田宅制是否也是如此呢?臆以为不是。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鼓励核心家庭政策,商鞅变法时甚至实行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2] 的措施,假如男子傅籍后未分户也和分户的人一样享有受田宅的权利,显然分户对百姓就没有诱惑力。前文已提到,战国秦汉以来一般小农的家庭经济模式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时,谈到魏国的小农时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13] 西汉文帝时,晁错上书也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五口之家不能排除家有余夫的可能,但是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数却只有百亩,显然余夫并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比李悝稍晚、与商鞅几乎同时代的孟子,谈到当时的小农家庭也是百亩之田。《孟子·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在此篇还有一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尽心上》:“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孟子谈到的小农家庭规模“八口之家”比李悝的“五口之家”略大,八口之家,其家必有余夫,但是其田亩数却也只有一百亩,显然并没有给余夫授田。由此可以证明至少战国中期以后,名有土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口”为单位。

以上论证表明有爵者未必有田宅,有田宅的充分条件是具有户主身份的人。由于法律并不限定户主必须是男子,在一些情况下女子也可作户主立户。《置后律》: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380

确定了户主的代立顺序依次是:子男——父母——妻子——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居的同产子(侄子)。因此常有女子继为户主的情形。《置后律》:

……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384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386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387

均是丈夫死后其妻子立户的法律原则。

由于是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因此,国家十分重视百姓的户籍、分户登记。简345规定:

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有丈夫的女子不能单独立户,这应是避免一家以多个户籍的名义多占田宅。通常情况下分户必须等到八月登记户籍时进行。遗产分割时可以按特例处理,《户律》简334至简336载:

民欲先令[14] 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334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15]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335罚金一两。336

可先按遗嘱进行分割,等到八月户籍登记时再进行补登。

《户律》简322规定: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发生代户和买卖田宅的情况,主管官吏必须在当天进行户籍登记,过一日罚金二两。

从《户律》简331至334: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 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 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 (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 (系)劾论之。

可知当时政府制定的簿籍有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根据已往的研究,我们已经清楚年细籍指记录户内人口年龄的簿籍,田比地籍指记录田地四至的籍册。[16] 有意思的是这里出现了“宅园户籍”,表明当时还有专门用以记录民户房宅情况的簿籍。现在不清楚的是田命籍和田租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一段问答:

部佐匿者(诸)民田,[17] 者(诸)民田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18]

释文:“租,《说文》:‘田赋也’。《管子·国蓄》注:‘在农曰租税。’此处意为征收田赋。”这一解释是对的。从《行书律》简268: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 中五邮,邮人勿令 (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稿。

及《户律》简317: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19]

来看,并不是所有授予的田宅都要出田租和刍稿,因此,为了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数量,国家就须制定相应的簿籍,这可能就是田租籍。

由此也可以推测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的土地册。《周礼·春官·序官》“典命”郑玄注:“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论语·先进》:“赐不受命而货殖焉。”皇侃引王弼曰:“命,爵命也。”《仪礼·丧服》:“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郑玄注:“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礼记·王制》有“夫圭田无征”之语,孔颖达正义云:“圭,洁也。士以洁白而升,则与以圭田,使供祭祀;若以不洁白而黜,则收其田里,故士无田则不祭。有田以表其洁,无田以罚其不洁也。”圭田即官田,作为官吏的俸禄授给为官之士,因此不出租税。《孟子·滕文公上》述井地时也说:“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商鞅以来的秦及西汉王朝对官吏可能也给予这一授田和租税方面的特权。《三国志·吴志·吕蒙传》载吕蒙未死时被封孱陵侯,他死后孙权令“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这里的“复田五十顷”可能即在“田命籍”上登记入册。

2、田宅在家族内可有条件地进行分割和继承。

从上载312—313简文“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可知,死者的继承人“后”有优先继承和选择死者田宅的权利,即所谓“令其后先择田”。“后”择田后如有剩余,其他儿子愿分户独立,也可根据自己的爵位占有相应的数额。[20] 如果他们在死者生前已经分户独立而拥有的田宅数不足,亦可用这些剩余的田宅补足,但是如果自己的宅和父亲的宅不相邻则不能名有其宅。[21]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后先择田”是否有数量的限制,“后”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全部田宅?首先我们必须考虑到,“后”择田必须符合“以爵位名田宅”的原则,即他所能择的田宅数必须与自己的爵位相当。而根据《二年律令·置后律》,“后”继承爵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自然死亡后的继承,这种情况下实行的是爵位减级继承。《置后律》简367—368规定: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 良 人 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

除彻侯、关内侯外,其余爵位的“后子”继承爵位时要降若干等级,从簪袅到五大夫的后子较之被继承人要降2级,卿(即从左庶长到大庶长)的后子继承时一律为公乘,即从左庶长到大庶长从减2级逐级递增到减10级。这样“后”所能名有的田宅理论上势必少于被继承人的田宅,特别是公乘以上高爵者的后子,因此“后”择田后理论上会出现剩余。这些剩余的田宅则由余子依序继承。

另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因公殉职后的继承。《置后律》:“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369以父……”。这种情况下“后”可以完全继承被继承人的爵位,因此也可以完全继承他的田宅。另据《置后律》简373:“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后的爵位与死事者生前的爵位相当,可加爵一级至大夫,这样法律给予“后”名田宅的数量反而超过了被继承人,因此也有权全部继承他的田宅。

自然死亡者的“后”和“它子男”依律继承与其爵位相当的田宅后,理论上有可能出现田宅还有剩余或继承不足两种情况。以大庶长为例,大庶长可名有的田数为90顷,大庶长之后子为公乘,其所能名有的田数为20顷,依律继承后还余70顷。大庶长之子傅籍时可有2人为不更,余子为上造,为不更的2人中应包括后子,这样不更只剩1人可继承4顷田,这样还余66顷,上造可名田2顷,如要全部继承完大庶长的田宅,他必须还有33个余子,加上后子1人、不更1人,大庶长共计需要有35个儿子才可能使他的田全部为其子继承。依据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驷车庶长需有34个儿子,大上造33,少上造32,右更31,中更30,左更29,右庶长28,左庶长27,五大夫8.5,公乘9.3,公大夫4.3,官大夫3.5,大夫2.5,不更3,簪袅2.5,上造2,公士1.5,公卒、士伍、庶人1,才可能使他们的田被完全继承。由此可以看到,爵位愈高的人其子可继承的田宅数不仅可以得到完全的满足,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剩余,尤其是左庶长以上的高爵,即使在多妻妾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每个具有卿爵的人都有如此多的子嗣。与高爵者情况恰好相反,爵位低或者无爵者之子则可能无法通过继承达到其应有的田宅数,譬如公士、士伍、庶人的田宅只够1个儿子继承,如果儿子超过1人,就将一无所继,他们不得不完全依赖国家的授给。继承不足可以依赖国家授予,但高爵者继承后剩余的田宅数该如何处理?出土的《二年律令》并未见相关的规定。这其实关系到多余的田宅是否要由国家收回的问题。

现实中高爵者的子嗣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爵位,继承只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方法。譬如秦有葆子制,汉有任子制。《汉书·哀帝纪》注应劭引《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爰盎在文帝即位之初,即以兄任为郎中。[22] 汲黯在景帝时父任为太子洗马。[23] 而刘向在宣帝时年仅十二就以父任?殚?伞?24] 惠帝即位时曾对郎官等侍从之官进行爵赏:“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 、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 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25] 此外,战国秦汉时人还可通过军功、纳粟、徙民、国家恩赏性赐爵等获得爵位,而官吏较之普通百姓得到赐爵的机会更多。[26] 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高爵者想让自己的子嗣获得足够高的爵位来继承自己全部的田宅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点可能性,它也须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它不致出现自相矛盾或者漏洞。因此,即便我们在《二年律令》没有见到相关的规定,即使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也许并不多见,但是仍然应该设想当时对于继承后出现的剩余田宅应该是由国家收回的。而且也只有这样,才与战国秦汉时期的时代精神相吻合。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破世卿世禄制,吴起在楚国实行变法,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27] 商鞅在秦国也提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8] 主张以耕战作为功赏的唯一依据,爵位减级继承正是他们变法精神的体现或者延续。它通过与以爵位名田宅制相结合,不仅在身份上而且在以田宅为主的财富上,打破了“贵者恒为贵,富者恒为富”的局面。[29]

前引《置后律》379—380确定的为“后”顺序是:子男——父母——妻子——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居的同产子(侄子)。而据《置后律》简367—368,彻侯、关内侯子男的为“后”顺序是嫡子——孺子子——良人子,卿以下子男为“后”的顺序是嫡子——下妻子——偏妻子。

上述法律规定是田宅继承的通行原则,但是假如死者生前有遗嘱,则以遗嘱为准,它反映在前引简334—336。立遗嘱时乡部啬夫作为证人必须亲临现场,遗嘱是一式三份的券书,其中一份上交政府户籍部收藏。如果不按此办理要罚金一两。

表2·《置后律》父亲病死后其“后子”的爵位确定原则:

父亲爵位|为后者爵位

彻侯|彻侯

关内侯|关内侯

卿|公乘

五大夫|公大夫

公乘|官大夫

公大夫|大夫

官大夫|不更

大夫|簪袅

不更|上造

簪袅|公士

表3·《傅律》父亲未死其子傅籍时的爵位确定原则:

父亲爵位|子二人应受爵位|余子应受爵位

关内侯|不更|簪袅

卿|不更|上造

五大夫|簪袅|上造

公乘、公大夫|上造|公士

官大夫、大夫|公士|

不更至上造|公卒|

《户律》简337—339: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337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338及道外取子财。339

及简340: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 ???伲福?爸髂浮???伲赣?帜踝印???伲犹镆晕?д撸?孕碇?

是两条关于田宅分割和继承的十分有趣的律文,反映了当时复杂的户籍和财产继承制度。第一条简文大意如下:孙子为户主,与祖父母同居时,如果孙子不善待祖父母,法律则会为祖父母作主,把孙子赶出家“外居”,把房子让给祖父母住,祖父母有权享用他田里的收获物,役使他的奴婢,但是无权出卖孙子的田宅和奴婢。如果孙子死了,他的母亲可继为户主,但是不允许她驱逐自己的公婆及入赘的丈夫。看到此简,必然会生出两个疑问,户主为什么不是大父母而是孙子,孙子的父亲在哪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有两个,孙子的父亲或者已经亡故或者是赘婿。《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夹《魏户律》曰:“自今以来,???伲┟拍媛溃?茫??感龊蟾福?鹆钗?В?鹗螅ㄓ瑁镉睢保?馓?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11_1.shtml>法律很可能一直沿用至张家山汉简时代。假如孙子的父亲是赘婿,他就不能作户主、不能授给田宅,因此孙子才是户主,而孙子代的是外祖父母的户。但无论他父亲是亡故了还是赘婿,都牵涉到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他的大父母还健在,户主身份却转移给他的儿子甚至孙子了呢?这实际上牵涉到秦汉时期的代户原则问题,居延汉简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线索:

庭 卒鸣沙里大夫范弘年卅四 父大男辅年六十三=

妻大女年十八∠ ∠弟大男年十七∠

E·P·T65:145

父大男长年五十

甲渠三 卒当遂里左丰 母大女年 八

妻大女用年廿二 E·P·T65:478[30]

在上述简中,均是子为户主,父母为户内成员。因此,可以证明在当时法律是允许父母生前把自己的户主身份转移给儿孙的。至于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可进行这样的代户,则不在本文论考范围。简337—339表明,田宅等财产一旦随着户主身份而转移,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在此例中孙子因虐待大父母而使田宅的使用权归属大父母,但是大父母却无权处置它们。

第二条简文的意思很明确:继承人‘后’有权要求分田给父母、子、同产、主母、 (假)母,让他们出去单立门户;主母、假母也有权要求分给庶子、假子田,让他们单独出去立户。

《二年律令·置后律》还有一条颇有意味的法令,简379—380规定: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

在死者没有继承人但有奴婢的情况下,奴婢不仅可以免为庶人,而且可以代户继承主人的田宅及家产。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令可能与当时重视家族的传续有关。

3、田宅可有条件地进行转让或买卖。

《户律》简321“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及简322“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均显示田宅的转让和买卖是合法的,但是,转让方或卖出方以后却不能再申请田宅。虽然简文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可以想见田宅的转让和买卖必须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买方拥有的田宅总数不能超过其爵位规定的田宅数。

此外,买宅和前述儿子继承父宅时一样有条件限制,简320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买的宅必须与自己原来的住宅相连,这可能是为了防止一户拥有多所住宅,不便管理。[31] 但是官吏可以例外,他们除了按爵位名有普通住宅外,还可以买舍宅。《说文· 部》:“市居曰舍。”舍宅指市中的住宅,以区别于乡里的住宅。《后汉书·皇甫嵩列传》:“初,嵩讨张角,路由邺,见中常侍赵忠舍宅?制,乃奏没入之。”中常侍是服侍皇帝的内官,故赵忠可以买舍宅。赵忠是安平国人,[32] 他却在魏郡邺城买有舍宅,可能当时对官吏买舍宅的地点和数量没有一定的限制。允许买舍宅是给予官吏的优惠待遇。简文中没有见到买田或继承田产时必须与自己原有的田产相连的限制。[33]

4、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是以国家拥有对田宅的控制和收授权利为前提的,国家对不够田宅标准的人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给授,对依律多占田宅的人则予以收回。

我们注意到,前述3个内容实际上都与以爵位名田宅制度紧密相关,或者说它们就是在以爵位名田宅制度的框架下设立的法律条文,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体现,它规定了以爵位名田宅的必要条件是有爵的户主,依据是户主的爵位等级,田宅的分割、继承、转让、买卖都被限制在这两个条件之内,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它,国家则依据这一标准对田宅进行调控收授。

《户律》简318:

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记录了地方政府授田宅的程序,乡部按照立户的时间把应受田宅的人登记入册,有田宅可以授予时,以时间先后为序,如果立户时间相同,则以授爵时间先后为序。

《田律》: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239

规定如果耕地过于贫瘠,不能授给受田者,除非受田者自己愿意接受。从《田律》下简看,接受这种田可能得到一定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受田者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授予:

田不可 (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244

以上两条法令应是为了鼓励百姓占垦草田,开垦荒地。《汉书·孙宝传》载,成帝时其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王立在此事上犯了多条法律,其一,他所占垦的田中并非全部是草田,其中一部分是少府假与百姓的陂泽田,因此他不仅侵占了国家所属土地而且带有抢夺性质;其二,他把田献给国家后,成帝让郡以田的价值偿付他田款时,他与郡地方官相勾结,高估此田的价值达一万万以上。王立因此事被丞相司直孙宝弹劾,李尚下狱死。虽然此事发生的年代较晚,但仍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名田宅制”的一个重要内涵,即当时百姓可以通过占垦草田来获取土地,一旦土地被开垦,其占有权即归其所有,如果国家因故予以收回时,要偿付其价值。

以爵位名田宅制是与爵位继承制配套实行的。前文已述,国家对正常情况下的爵位继承实行减级继承,除彻侯、关内侯的后子外,其余爵位的子嗣在继承爵位时,较之被继承者的爵位均要降若干等级。根据以爵位名田宅的法令,田宅的名有要与其爵位相当。国家通过这两条法律确定了后子和余子的田宅继承比例,不仅解决了田宅继承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而且还通过这一手段完成了社会等级秩序的整合,从身份和财产两方面保证了嫡长子的地位。继承者按照爵位继承相应数量的田宅后如有剩余,则被国家收回,成为国家授田宅的一个来源。这样国家就完成了有授有还的循环系统,使这套制度不致因人口的自然增长而陷入困境。

因犯罪籍没的田宅是国家授田宅的一个重要来源。根据《户律》简323的规定:“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非法名有田宅的人,除处以其他处罚外,还要没收其田宅。

《户律》简319:

田宅当入县官而 (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规定当田宅应被国家收回,却冒代其户名有其田宅时,要处以赎城旦的刑罚,除收回应收的田宅外,大概还要没收其原有的田宅。

《收律》: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174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175

犯罪处以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罚的人,其妻、子要被收孥,财产和田宅则要被没收。除非其子、女已经结婚,单独立户、有爵,并已年满17岁;或者妻子已经被休、守寡;或者丈夫犯的是罪、妻子是被卖或殴打的受害方,这些情况均可免于被收。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免除连坐被收:

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毋夫,及为人偏妻,为户若别居不同数者,有罪完舂、白176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内孙毋为夫收。177

因故被降爵的人,如其田宅数超出了其爵位应名之数,亦应考虑被国家收回。《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有爵二级以上的人犯了罪,可以贬爵作为处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爵本身不仅代表身份,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定的权益,随着爵的贬黜,其权益也应该被取消,这样才真正起到了处罚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军爵律》:“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者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归爵者所放弃的不仅是爵位本身,而且包括爵位本身所附带的权益,包括相应的名田宅数。降爵后收回的田宅亦是国家授田宅一个来源。

此外,户绝田也是国家授田宅的一个来源。上引《户律》简319“田宅当入县官而 (诈)代其户者”,表明田宅的所有者已无可代户之人,故而出现冒充代户者,这种情况应是户绝。

注释:

[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 彭卫:《秦汉社会生活史》,待刊。

[3] 《汉书·食货志上》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文帝时,晁错上书也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

[4] 释文把此句断为“有田宅,附令人名”,似不妥。

[5] 朱绍侯先生把此条解释为两种情况,即“没户籍而占有田宅,或附会他人之名而占有田宅者”,并说“对于冒名占有田宅者,在政府发现以前而自告发,免除其罪,并把冒名占有的田宅赐与他。”“因为自告后必然要入户籍,有了户籍自然可以以名占田了。”(《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史学月刊》2002年12期)与我意见不同。

[6] 有另一种断句方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7] 《汉书·食货志上》。

[8] 《史记·平准书》武帝令“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条。

[9] 如建武中元元年《徐胜买地券》“广阳太守官大努徐胜,从武邑男子高纪成卖(买)所名有黑石滩部罗佰田一町”(鲁波《汉代徐胜买地铅券简介》,《文物》1972);建宁四年《孙成买地铅券》“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洛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罗振玉《蒿里遗珍》,《罗雪堂先生全集》七编第三册)。

[10] 《周礼·地官·遂人》:“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11] 《汉书·食货志上》:“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12] 《史记·商君列传》。

[13] 《汉书·食货志上》。

[14] 遗嘱。《汉书·景十三王传》“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注:“先令者,预为遗令也。”

[15] 此处似应断为“。”

[16] 释文:“依田地比邻次第记录的簿籍。”

[17] 释文:部佐,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1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9] 朱绍侯先生认为卿占有的土地全部不出田租、刍稿(《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我认为“自田户田”可能指卿自己经营土地的部分,自己经营土地的成本一般较高,所以国家对这部分土地给予一定优惠,不收田租和刍稿税。关于左庶长以上卿这些高爵者名有的土地如何经营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20] 余子爵位的确定见前引《傅律》简359—362。

[21] 朱绍侯先生把其原因归之为“在吕后当政时人少地多”,“故政府鼓励独立成户”(《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此说不确。本文前面已述,鼓励分户政策早在商鞅时已经实行。

[22] 《汉书·爰盎传》。

[23] 《汉书·汲黯传》。

[24] 《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

[25] 《汉书·惠帝纪》。

[26] 参见[日]西?攵ㄉ??⑽渖星逡耄骸抖??染糁啤罚???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22_1.shtml>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7] 《韩非子·和氏》。

[28] 《史记·商君列传》。

[29] 朱绍侯先生鉴于《二年律令》中没有还田的规定,认为“所授之田宅遂为受田人长期占有”,“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土地买卖的发生。”(《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初探》)与我意见相左。

[3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1] 卖田宅先问四邻的后世习俗应源于此。

田汉妻子范文3

关键词:汉初 二年律令 亲属相坐 政治手段

相坐是古代在法家的“重刑治世”思想上制定的刑罚制度,自秦商鞅变法确立为国家法度后,历朝历代沿用不绝。汉初相坐法虽“h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3],但二者形式、内容却不尽相同。张家山汉简未出土时,汉律亡佚,文献资料缺失,学界皆以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秦代连坐之制,来推衍汉律的相坐之法。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汉律重见天日。其中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更是记载了27种汉律与1令(津关令),而涉及到相坐法的有9个律种及1令。据同时出土的《历谱》所记,《二年律令》实施的最早年代为高祖五年,又因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4],故相坐法当盛于汉初高祖五年至文帝朝。本文拟就《二年律令》为据,辅之以学界已存之成果,考析西汉前期相坐之法的形式、内容及影响。

一.相坐释义及汉初相坐法源流

相坐,指本人无罪,而因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相坐入刑。“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5]”可见相坐入刑的罪犯,本身未有犯罪,缘乎与犯罪之人有血缘或密切关系相坐获罪。西汉立国之初,彭越、韩信获谋反罪,其三族皆因相坐获罪,被诛[6]。沈家本:“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否[7]”。更体现了相坐法的实施范围,一人或一家犯罪,不仅坐罪血缘关系之亲族,还坐罪地域关系之乡邻。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初相坐入刑范围还有市列,官吏及同居者。据上可以看出,相坐法是在社会组织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职业等为纽带,坐罪本犯之外的人的刑罚制度。

相坐法作为历朝沿用的法度,有着较长的创制过程。相坐法的形成,发端于军事征伐。征伐之事,必须有严密之制约束与管理将士,并处置败者。故有“师出以律[8]”“刑始于兵”的说法。远在氏族社会之时,部落抑或氏族相互征伐,落败的氏族族人不论是否参战,都会被获胜氏族诛杀或强掠为奴的习俗。这一习俗带有相坐的一些内容,是后世相坐法的渊流。到西周、春秋战国时,出现了相坐的规定。如《春秋繁露・王道》:“市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刑。”[9]这是春秋时梁国实施的防止民户逃亡的伍邻相坐法令,一家逃亡,四邻坐罪,处杀刑。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及“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10]载明了左右辅丞者因丞相受贿相坐而处死刑,此法可视为官吏职务相坐法;而对于杀人犯,本犯处死,将其全家人没为奴婢,还株连妻氏,这是典型的亲属相坐。相坐之法的完善与确立为一国之法度,始于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11],并将之确立为相坐之法的原则。为行相坐之法,商鞅在秦国建立了严密的社会组织,如“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2]按照军事组织形式将百姓统一编制,五家为保,十保相连[13]。秦统一六国后,相坐法的范围越来越大,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4]。汉初,“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15],既承秦法,又有创制。故相坐法应发端于氏族部落时代的征伐之事,在春秋战国的得以创制与发展,经过秦朝的发扬光大,到了西汉前期,相坐法已较为完善。

二.《二年律令》中相坐法的体现

相坐法在《二年律令》中的9个律种及1令中都有涉及,甚至于一个律种中存在几种相坐,可见相坐法已成为汉初统治者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亲属相坐法

《贼律》首条:“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此律对“反叛”和“降诸侯”、“弃城”等危及中央政权的罪行施以极刑,如城邑要塞的驻军将士反叛或投降于诸侯,或在诸侯来攻时弃城,上述罪行与谋反者同罪,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儿、兄弟姊妹[16]等亲属,无论年龄大小,皆相坐,处死刑。

《贼律》:“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訾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本条律令是惩治危及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罪行。凡犯有杀父母或伤父母的罪犯,或者被父母控诉不孝罪的罪犯,其妻子坐以锢刑,即被监禁而丧失人身自由的刑罚[17],并无法以爵位或财物抵罪。这也称之为夫妻相坐,但凡夫妻中一人犯罪,另一人相坐受刑。《二年律令》中有多个律篇涉及到夫妻相坐,如《盗律》:“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中《收律》对于夫妻相坐的处罚规定篇幅最多,涉及律文如下:

1.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2.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3.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e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

例1条文中,犯有城旦舂、鬼薪、腐刑以上罪行者,妻子相坐,为官府没收,成为收人。所谓收人,即“官奴婢”,没入官府,地位卑贱。不仅如此,罪犯的子女亦相坐为官奴婢,田宅与财物没入国库。而免坐受刑的亲属,如子女,须已经成婚、立户、获取爵位、或满十七岁,或为人妻但已被休弃的,或成寡妇者,可以免坐。

例2条文中,则是夫妻免坐的律文,夫妻双方,但凡一方将对方罪行告于官府,可免坐,不受刑。

例3律文规定是亲属相坐中较特殊的情况,奴婢犯有罪行,其妻子免坐,不收。缘由在于奴婢在当时为其主人之财产,一奴有罪,收其妻子,实则是对地主阶层权益的损害。但奴有罪,在尚未被捕便已死亡的情况下,因为罪责已无人承担,故而妻子相坐以担责,没为官奴婢。

《二年律令》中涉及到亲属相坐法的律文还有《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汉初,天下初定,经济亟待恢复。私铸钱币不仅扰乱市场,更减少财政收入。故犯有私铸钱币罪者,处极刑,杀于市。与罪犯同居的父母妻子及兄弟与兄弟子女等亲属,也包括一起居住的奴婢等[18],皆相坐,处赎耐刑。

(二)邻伍相坐法

邻伍相坐法,指一人或一家获罪,其所在邻伍的其余人及户等,皆相坐获刑的制度。

《二年令律》中涉及到邻伍相坐法的律篇主要有:

1.《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a,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汉初,政府将五大夫以下爵位的人按地缘关系编入邻伍,并使邻伍间相互监督、互相检举,以预防犯罪。邻伍者并承担有“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务。对于未尽义务者,罚金二两。此条文较完整的规定了什伍这个组织的架构和什伍者的责任,是相坐法得以实施的基础。

2.《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对于邻伍之间,有犯私铸钱币者,同伍者与里典、田典不告官,相坐并处罚金四两”。汉初“盗铸如云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19],私铸钱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政府造成极大损失。故设此律,对犯盗铸罪的本犯处以死刑的重罚,同伍者不告,皆相坐罚金四两。

3.《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此处市贩商人为偷漏税款,谎报或隐藏货物,即“匿不自占租”,该行为视为盗窃罪,案犯并被开除出市。同伍者相坐受刑处罚金一斤。

(三)官吏职务相坐法

所谓官吏职务相坐法,即官吏获罪,官府同僚因职务关系相坐入刑的制度。

《盗律》“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索弗得,戌边二岁。”对于偷运黄金及财物的行为,如边关官吏知情而未搜查并放任罪犯出关,不论卒,各级官吏和主吏都相坐,与罪犯同罪。即使不知情,边关府邸上的官吏俱相坐,戌边二年。官吏因职务相坐的规定在《二年律令》中的应用极广,例如:

1.《盗律》:“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

2.《捕律》:“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令、丞、尉能先觉智,求捕其盗贼,及自劾,论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罚。”

3.《具律》:“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

例1律条中,官府如“当燔弗燔”有毒的剩余脯肉,该级官府官吏,皆相坐,以盗罪处罚。例2,对于未能察觉或逮捕“盗贼”的衙门,衙门的上下官吏,如令、丞、尉与士吏、求盗皆相坐。这是官府中上下级相坐,但刑罚不同,下级官员坐戍边,发配边疆;而上级只处罚金,体现了官级不同,同罪不同罚的思想。例3法文中,官吏犯有“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之罪行,其同职、上司、下属和监当官皆相坐入刑,唯秩二千石官免坐。

此外,《置吏律》中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保举他人为官吏,如果该吏不廉洁,亦不胜任职位而被免官,保举者相坐免官。保举者无官位,相坐处罚金并戌边。这也是官吏相坐法。

(四)市列相坐法

汉初设市列,将商贩列入市肆,并设列长管理。

《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汉朝初建时,“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20]”。为打击此类行为,此律规定商贩“匿不自占租”,刻意隐藏或囤积货物以纳税款者,本犯即以盗论罪,同列者及管理者相坐入刑,罚金一斤。

(五)主奴相坐法与奴婢间相坐

古代刑律上,奴婢一直比于畜产,没有人身自由,作为主人财产。《二年律令》中便有涉及主奴相坐的规定,例:

《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关于“同居”,秦简《法律答问》有“户为同居”的说法,同居不仅限于血缘,姻缘之亲属以及其他原因入户者,应当还包括同户的奴婢[21]。此处主人私铸钱币,奴婢不告,相坐处赎耐刑。这是典型的主人犯法,罪及奴婢的主奴相坐法。

除主奴相坐法外,在另外几个律种对奴婢之间的相坐有些许提及,如《收律》:“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e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规定了奴婢犯罪,是不收妻子的。因为当时奴婢一家皆属于地主个人财产,倘若奴婢犯罪,还需没收其妻子为官奴婢,是对地主阶层权益的侵犯。

关于涉及到相坐的罪行,大体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犯犯案行为对国家政权具有威胁性,如“反罪”“降诸侯”“谋反罪”的,相坐受刑者的处罚是最重的,处死刑。而“伤人罪”“私铸钱币罪”或“匿而自占租”等罪,只是危及社会秩序,故相坐之人处罚较之为轻。

三.对汉初相坐法的思考

《二年律令》是汉初统治者创制之法,孝文皇帝时,虽“尽除收律、相坐法”[22],但至武帝时,相坐法复且愈演愈烈。此后历朝历代,都继承了相坐法,并一直延续到清末。相坐法利弊如何应当放置在其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中来做评价。

(一)便于凭借社会基础组织加强对百姓的统治

相坐之法能否实施得当,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基石。故商鞅定连坐之制时,便架构了“什伍”组织。在这些社会基础组织中实行相坐法,利于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其一,对于同一基础组织成员间的相坐可预防犯罪。《汉书・刑法志》:“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可见相坐法下,“罚之必加,而戮之兄弟,必俱而为善”[23],百姓慑于此,不敢犯险;其二,相坐法迫使典长等底层官吏加强监管。相坐法施行后,里正等基层官吏为防止自己被相坐,会加强对组织内人员监管,并及时将犯罪行为“告于府衙”。其三,相坐法利于稳定基础组织内部秩序。如《户律》中的邻伍相坐法“居处相察,出入相坐。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a,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规定邻伍间不仅相互监督之责,并有“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务,相互间必须救助与帮扶,利于邻伍组织内关系之和谐。

(二)保护统治阶层的利益,实现统治阶层的团结

汉初相坐法,处处可见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之本质。如《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可见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是不在邻伍之制里面的,自然也谈不上相坐入刑了。再如《具律》:“事当治论者,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可见,秩在二千石以上官吏,在此律条中,同样是免坐的。

(三)可通过此律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及部门

汉朝初建,秦末战争及楚汉之争使得生产遭受极大损害,国贫民穷,“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24]。为了巩固统治,加强对事关国计民生行业与部门的控制尤为重要。而相坐法实现了这个目的。如对铸币业的把控,《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此法禁止钱币私铸,并处相坐者以重罚,实是保护与控制汉初税收主要来源行业――铸币业。最能体现相坐法此项功能的,当是对边关的把控,如《津关令》:“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为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弗告劾,与同罪;弗智,皆赎耐。”对于汉朝当时的国情而言,马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令中,津关官吏必须严格检查马匹出入关情况,如有官员渎职,同署官员皆相坐获赎耐刑。

(四)防百姓,除异己,强统治之手段

秦末农民战争让统治集团看到了百姓的力量,故汉初统治者时刻防范着百姓。如《盗律》:“群盗法,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民间倘有盗贼,必成大祸,“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生大奸[25]。”故倘有群盗,知情者不能捕斩之又未能告于官府,是要相坐获罪的。而《贼律》首条则是统治集团打击异己的相坐法,“以城邑亭障反”或“降诸侯”者,本犯腰斩,其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皆相坐杀于市,此法用以镇压谋叛中央的边关将士与官员,一人罪,全家死刑,以斩草除根来消除危害。

(五)西汉相坐法的消极论

相坐法,一人犯罪,或亲属、或邻里、或同僚、或同列,军受相坐之刑,而免坐的唯一方法则是告密。此法利于官衙提高办案效率,但也使夫妻之间,父母兄弟姊妹之间,邻里之间,同僚同事同列之间,主奴之间,相互检举,关系变得紧张而冷漠。

西汉初期的相坐法,依据国情而设。统治者在吸收秦的连坐之制时,废弃其中的大量相坐极刑,并逐渐向“罪大罚大,罪小罚小[26]”过渡,缓和了阶级矛盾。故汉初相坐法在其时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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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范晔.后汉书・传[M],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

田汉妻子范文4

单田芳开播长篇新评书《楚汉争雄》

10月17日12:30起文艺广播FM87.6《评书连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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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书《楚汉争雄》是单田芳先生根据由熊诚、宋晋川执笔编剧,中国广协导演协会会长、著名导演陈家林执导的51集同名电视剧改编而成,讲述了楚汉时期“沛公”刘邦与“西楚霸王”项羽两雄对立、争夺天下的传奇故事。

《评书连播》编辑北威说,这部长篇广播评书亦可称为艺术大师单田芳老先生的封山之作,单老先生曾担任电视剧《楚汉争雄》的总策划人,亲自参与了电视剧的主创工作。在录制广播电视评书《楚汉争雄》之前,单老花了四个月的时间亲自改编剧本,现场录像历时两月余,终于完成了这部作品,这也是单老一生所录制的100多部评书里自己较满意的一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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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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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挣钱回家转

建起洋楼把家安;

赡养老人子女管,

妻子在家心喜欢。

《二》妻子

妻子也顶半边天,

家事子女她全管;

家兴人旺功劳献,

相夫敬老作模范。

没有好妻没好汉;

丈夫功绩妻一半;

贤妻良母不简单,

留下美名万人传。

《三》儿女

儿女自幼爱贪玩,

爱吃爱动总不闲;

人世懵懂世新鲜,

不知人生路艰难。

儿女从小父母惯,

长大不才心遗憾;

儿时要有雄心志,

将来成才高峰攀。

《四》.老人

人老年迈到晚年,

儿孙满堂一大片;

晚年幸福人人盼,

人人要懂老人愿。

人老体衰心不甘,

努力奋斗有生年;

田汉妻子范文6

【 作 者】

【英文摘要】The system of conferring of aristocratic titles has been the area of the author.However,he has rarely touched the problem concerning the rights that accompanied a title due to the lack of related reference in historical literature.The bamboo document“二年律令”comes to provide us with some data,telling of the variou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rivileges assigned to the receiver of an aristocratic title,and of a qing beside other such titles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dynasty.

【 正 文】

《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对秦王朝及西汉前期实行的赐爵制度的二十等爵的爵名与顺序有明确记载:“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对二十等爵的逐步形成过程以及秦和汉代赐爵制的异同与演变过程,笔者曾写过专文论述,详见《云梦秦简初探》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及收入《秦汉史论集》中的《秦的赐爵制度试探》、《论汉代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二文。但是,《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并没有说汉代的被赐爵者有什么权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汉书》的其他一些记载以及秦制与居延汉简等去推断汉代获爵者的一些权益。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刊布(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为我们了解汉代的赐爵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其中有助于我们了解下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西汉前期还有“卿”这个爵名的残留,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二是获爵者的权益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 关于汉代赐爵制度中“卿”、“卿侯”爵名问题

刘邦在起义过程中曾利用当时流行的赐爵制度给周勃、樊哙、曹参、灌婴、夏侯婴、傅宽等人赐爵,先后使用了“国大夫”、“列大夫”、“五大夫”、“上闻”、“执帛”、“执?”、“封”、“重封”、“卿”、“列侯”等爵名。其中“上闻”爵,为魏文侯时的周爵名;“执帛”、“执?”,为战国时的楚国爵名;“国大夫”即二十等爵制中的第六级爵“官大夫”的别名;“列大夫”为二十等爵中的第七级爵“公大夫”之别名;“封”与“重封”的爵名来自何国不详,而“五大夫”明显来自二十等爵制爵名;惟有西汉出现的“卿”的爵名,史注家均未作出解释,我意以为“卿”的爵名源自商鞅的《商君书·境内篇》,是商鞅变法时曾经使用过的爵名。这就是说,刘邦借用赐爵制以鼓励将士时,既能借用楚国、魏国爵名及周爵名,自然也能借用二十等爵的爵名及已不为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直到汉五年(前202年)五月刘邦统一了全国以后,大行封赏诸将士及“从军归者”时,才实行统一于秦王朝制定的二十等爵制爵名与爵秩。故《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中所载汉代赐爵制只有二十等爵的爵名与爵秩,而无其他爵名了。

然而,在《二年律令》中却多次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二年律令》除了有二十等爵制的爵名、爵秩,还在二十等爵名、爵秩之外多次出现“卿”、“卿侯”的爵名,发人深思!

我们先看《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关于二十等爵制实名与爵秩的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号简)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311号简),簪?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312号简)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这里是《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位高低和给无爵者与一般庶民乃至较轻的社会罪犯受田和立户的规定。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实行的爵制,确是秦的二十等爵制,从低爵到高爵的爵名与爵秩分别为: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有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原曰“彻侯”,后因避汉武帝名讳改)。这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所云完全一致。

另外,在《二年律令》的《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位高低和无爵者与一般庶民乃至较轻罪犯授予住宅地及立户的规定中(见314~316号简)所载二十等爵的爵名、爵秩,也与此完全一致,只多“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句。由此可见,前一条《户律》也应有“彻侯受田百顷”句,疑简文误脱。

紧接着《户律》上一条简文又云:“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317号简)《传食律》还规定官吏及有爵者享受传食的标准时说:“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田律》又云:“卿以下五月出户赋十六钱,十月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

这里“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和“不出顷刍?”,显然是关于给有“卿以上”爵位的人以不出田租和不出刍?税的优惠。所谓“不出顷刍?”,因为《二年律令》中的《田律》有:“入顷刍?,顷入刍三石……?皆二石”的律文。且《二年律令》诸律文中,多有“大夫以上”、“不更以上”的提法,因疑这里“卿以上”的说法,也与此同。如此,则“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卿以下”也同“卿以上”的提法一样。至于“卿以下”的获爵者,为什么要“十月户出刍一石”,已在《论西汉前期刍、?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及《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二文中述及,此不赘。

又《二年律令》的《置后律》简文云:“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367号简)这里的“卿侯”,应当就是前一简所说的“卿”,其等级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如此,则“卿”或“卿侯”,确是当时的爵名之一。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既在“五大夫”之上,何以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卿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笔者认为大约是“卿”这个爵等,正在淡化,而且有可能是昔日遗留下来的,不是汉政权所授的爵等。正因为如此,“卿”与“卿侯”在二十等爵中没有位置。因此,这一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是现存汉代史籍中所没有的,故也是笔者前此研究秦汉赐爵制时所不曾论及的,故特书之于此,以醒目焉。同时以之解释为什么“卿以上”爵位获得者有“自由”的缘由。

二 关于西汉前期获爵者的权益问题

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可知西汉前期获爵者的权益至少有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经济方面的权益。有多种表现。

1.“卿以上”爵位获得者,可以拥有“户田”,而且“户田”可以不出田租和不缴纳刍、?税。

前引《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317号简)。前已考明“卿”是秦代遗留下来的爵名,在汉高祖五年五月采取“复故爵田宅”的措施以后,自然把不属于二十等爵制中爵名“卿”也保留下来了。由于“卿”这种爵位的获得是原来秦时的老授田宅者,在西汉高祖五年的大举授田宅过程中,他们不曾重新授田宅,故有“自田”之名。这里的“自田”一词,很难解释。简文整理者也未加以注释,我想可能是由于他们授田已久,而且经过了秦末“自实田”的田地,故曰“自田”,即带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为了承认秦的赐爵的合法性和尊重原来的老获爵者,就给予他们以“自田户田”、“不租”和“不出顷刍?”的优待。又据《置后律》的367号简所云,得知“卿”又称为“卿侯”,其等级在“五大夫”之上。既然“卿以上”的爵位获得的“户田”可以“不租”和“不出顷刍?”,则第九级爵以上的“左庶长”、“右庶长”、“左庶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及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与“彻侯”的“户田”都应当可以“不租”和“不出顷刍?”。故曰“卿以上”爵位拥有者,享有“户田”不租和不输刍“?”的特权。

至于《田律》规定:“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这是“卿以下”爵位拥有者可以按户征收刍税的减轻租赋措施(注: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

2.授田宅时可按爵位高低等级获得较庶民多得多的土地与住宅地。据《户律》310号简到313号简所载的按二十等爵分别授田100顷到1顷半的规定,314号简到316号简所载的按二十等爵分别授住宅地105宅到1宅半宅的规定,表明爵位越高,获得的田地与宅地的数量就越多,故爵位高低是获得土地与住宅地多少的依据,也是其爵位的经济价值表现之所在。

3.爵位可以出卖,卖价每级1万钱。

《二年律令》中的《爵律》规定:“诸当赐受爵,而不当[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者,级予万钱。”(393号简)。

又《二年律令》中的《捕律》规定:“捕以诸侯来为间者一人,[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者,级赐万钱,月(又)行其购。”(151号简)从这条律文也可明白,每级爵价值1万钱。

什么是“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爵律》第392号简规定:“当[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爵及赐,未[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而有罪耐者,勿[原字扌加卉下加禾](拜)赐。”意即按照条件应当赐爵者,而有耐罪的人,不能拜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给应拜爵者以钱财以代之,每级给钱1万。由此可见,当有爵者出卖自己的爵级时,至少也应是每级1万钱。据文献记载,小农之获爵者,当饥荒时可以出卖其爵级,则卖爵之获利者多为小农,至于高爵获得者是否可以出卖其爵位,则未见记载。

4.有爵者在享受传食时有所优惠。

《二年律令》中《传食律》规定:“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236号简)在这条律文前,是讲的各级官吏出差时享用传食的标准及食从者的人数,从这句开始才是讲“使非吏”的有爵者公差时享食传食标准及食从者的数量,且可区分为三个等级:卿以上同千石的官吏一样,“五大夫”到“官大夫”同五百石的官吏一样,“大夫”以下同百石官吏相同。总之,都享有传食及食从者的经济实惠。

5.有爵“大夫”以上者,有每月有[原字弧下加米下加言]米一石的优惠。

从《二年律令》的《傅传》规定:“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原字弧下加米下加言]米月一石。”(354号简)凡拥有低级爵位的人,符合上述年龄者,即可以每月禀食[原字弧下加米下加言]米一石。

第二,在政治特权方面,其表现也是多方面的。

1.当有爵者犯罪时,可以用爵减免其刑罚,即有爵者享有一定减免刑罚的政治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82号简)《具律》又规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及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免之。”(83号简)《具律》还规定:“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85号简)这里的几条法律律文,都是关于有爵者的妻子及内孙、外孙等在犯罪时的减刑规定,足以确证有爵“公士”以上者有罪时就可以享有一定的减免刑罚的特权,爵级越高减免刑罚的度可以更高。

2.有爵者依其爵等不同有不同老免年龄标准,即有爵者可以享有缩短役期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老免。”(356号简)《傅律》又规定“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老。”(357号简)这里《傅律》规定的老免年龄,同《汉书旧仪》所云:“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的话虽然不同,但老免与半老免的年龄,有爵者均低于无爵者的事实,可以确证有爵者享有缩短服役年限的特权。

3.有爵者有较早获得官府授杖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杖。”(355号简)所谓“受杖”,就是由官府给年长者给于鸠头手杖,以表示对老人的尊重,同时也是一种表示身份的标识物。这在已经出土的汉简中已多次出现王杖简,就是这种由“受杖”而来的尊宠物。这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较无爵者提早一年授杖,而且每高一级爵均提早一年,于是使得有爵者可以按爵位高低提前受到官府尊宠。

4.有爵者其嫡子可以继承其爵位或授予低于封爵的爵位,即有爵者享有其使政治特权世袭化的特权。《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号简)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不更后子为上造,簪?后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号简)凡疾病死的高爵获得者,彻侯有以嫡子、孺子为彻侯继承人的特权;关内侯具有以嫡子为关内侯的特权;卿侯的后子只能为公乘,比其赐爵要低二级;五大夫之后子为五大夫;自公乘起其后子均较赐爵二级,除上造、公士之爵位不能由其后子继承外,其余均可以由其嫡子继承,其政治特权世袭化的倾向十分明显。

5.有爵者除嫡长子之外的诸子,也部分享有继承爵位及为官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60号简)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嫡)子;毋?(嫡)子,以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其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362号简)这条法律条文十分宝贵,它不仅说明诸有爵者除嫡长子可以继承爵位外,还有二子及多子可以继承其他爵位,从高爵关内侯直到官大夫之子均有此特权,而且说明高爵者之子,在继承其父爵位以后,有为官的权利,即秦时爵与官的合一的状况还在继续实行。《二年律令》止于吕后二年,则至少在此年之前,仍实行官爵合一的制度。更为重要的,在于这一律文还说明傅籍与为后继承其父爵位的联系。

6.有爵者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徭律》规定:“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赀者与其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411号简)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徙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412号简)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413号简),勿以为徭。”(414号简)此条以“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整理者认为“下”字疑为“上”字之误,我意以为未必如此,因为上文所言“令大夫以下有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仅指的是大夫以下的有赀者,而且所出仅限于车牛,又是在“县官车牛不足”的情况采取的特殊措施,下文所说“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则明确是指公大夫之子而非公大夫本人,则“勿以为徭”者应当为“公大夫以下”者。因为五大夫以上高爵之不服徭役是公认的事实。

田汉妻子范文7

女儿嫌母丑

母亲被迫去整形

田原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国有企业普通职工。1995年,她与丈夫陈绍华双双下岗后,在汉阳区鹦鹉市场租了一问小门面开餐馆。

几年后,他们的餐馆越开越红火,手中的积蓄也逐渐多起来。1999年,他们在某高尚住宅小区买了一套宽敞明亮的大房子后,就把寄居在乡下孩子奶奶家的女儿媛媛接回城里来读书。他们觉得这几年来一直忙于生意,亏待了女儿。

为了补偿“亏欠”女儿的“母爱”,田不惜每月花费上千元把女儿送到附近的市重点小学读书。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她还特意多请了几名服务员帮丈夫打理餐馆的生意,自己则每周两次带女儿吃肯德基,陪她逛公园,还给她买了一大堆漂亮衣服。甚至女儿的一些无理要求,田也总是无条件地答应,她想,等女儿长大成人后,就会懂事了。

见女儿―天天快乐成长,各科成绩也都优秀,田打心底里高兴,她感觉亏欠女儿的母爱总算弥补上了。殊不知,正是她对女儿的这种极度宠爱和有求必应的教育方式,使女儿慢慢走向了另一面。

媛媛升上初中后,田发现女儿变了。媛媛不仅喜欢与同学们比吃比穿,而且还嫌弃母亲长相丑陋,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母亲到学校去参加家长会,也不让母亲进校园接自己。

2006年4月的一天,突然下起了大雨,田想起女儿早上出门时没有带雨伞,就赶紧拿着雨伞步行来到女儿的学校门口等她放学。没想到,女儿放学走出校门时,发现母亲站在校门口等她,竟大发脾气:“谁叫你来的,我不是说过,不许你来学校接我的吗?”田讪笑着说:“对不起,媛媛,我知道你不喜欢我来学校接你,但是外面下这么大的雨,我担心你淋感冒了,才特意给你送雨伞来的。”媛媛任性地抢过雨伞扔在地上,还踩上两脚,恨恨地说:“我宁愿被雨水淋死,也不愿让同学看见你这张老脸。你知不知道,班上所有同学的妈妈都比你漂亮。有一次你来开家长会,连班主任都不相信你是我的亲妈妈,你真让我在学校里抬不起头。”说完,就流着眼泪跑开了……

那天晚上,媛媛因全身被雨水淋透,发起高烧。这令田心痛不已。她深深地反思,自己的确生得老相、难看:眼睛小、鼻梁塌,脸上还有不少雀斑……反复思索后,她决定为了女儿,像那些爱美的女人一样去整形,为女儿争光。

2006年6月24日,田来到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整形部,对医生说她想给自己的面部实施整形手术。医生仔细打量了一下她的面容说:“你要想把自己的面部整好看,至少得花8万元手术费。”田听了,不由得蒙了,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啊。

她沮丧地回到餐馆,硬着头皮对丈夫说:“绍华呀,我知道自己长得丑,现在为了你和女儿,我决定去整容,但需要8万元手术费,希望你能支持我。”

陈绍华听了,十分诧异地说:“你疯了,8万元,我们得积攒几年啊!咱俩结婚这么多年了,不一直好好的吗,我什么时候嫌过你丑?你就不要整容了吧。”田便把女儿嫌她丑,决心去整容的真相告诉丈夫。陈绍华一听,气得捶胸顿足:“你看你把女儿娇惯到什么地步了?‘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哪有女儿嫌弃自己妈妈长得丑的?再这样下去,那还了得,今晚我一定要好好教训她。”

见丈夫发如此大的火,田赶紧改口说:“不是的,我刚才瞎说的,真的不是媛媛嫌我丑,是我自己爱美,才想去整容的,找个借口而已,你就不要错怪她了。”

陈绍华见妻子这样解释,只好消了气,安慰她说:“呀,我们都结婚十几年了,你怎么还有这种想法呢?像整容挨刀子的事只有年轻人才会去做,你都快40岁的人了,为何要去做那种遭罪的手术呢?虽然我们现在条件好,挣到了钱,但我不会像别的男人那样的,不管怎样说,都不会嫌弃你。”

见丈夫如此反对自己整形,田也想放弃。但不久后发生的一件事情,还是让她下定了整形的决心。

溺爱无度母亲一次次忍痛挨刀

2006年7月4日,是媛媛13岁生日。她一大早就起床吩咐田说:“今天是我的生日,你赶紧打电话到三五大酒店帮我订一桌酒席,我今天晚上要和同学们聚会,在酒店里过生日。”

田一听,十分惊讶地问道:“媛媛呀,你不在爸爸的餐馆里请同学们吃饭,却要跑到大酒店去,你知道大酒店一桌酒席得多少钱吗?至少也得四五百元,你这不是浪费吗?”

媛媛听了不屑一顾地说:“我不管,你们开的那个小餐馆没品位、不上档次,更没有大酒店的气氛好。晚上我要和好多同学合影留念,你就不要去了,免得大家说我有一个这么丑的妈妈。”

田听后,心不由得冷到了极点。女儿现在长大了,连生日宴会都不让她参加了,难道自己的面容就真的令女儿那么讨厌吗?她越想越伤心,决定无论如何也要做通丈夫的思想工作,同意她去整形。

田开始四处收集有关整形的信息,然后把那些整形成功的报道拿给丈夫看,说:“现在的整形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你看,这么多女人都通过整形变漂亮了,我长得不比她们差,如果整形,一定会比她们更漂亮。我求求你了,你就满足我这个心愿吧。”

见妻子如此乞求,陈绍华心软了,只好依了她。

8月3日,田由丈夫陪着再次来到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整形部,一番体检后,医生给她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手术方案。听说医生一下子要给妻子的脸部进行除皱、祛斑、割双眼皮、隆鼻、改脸形等十多项手术。才能使妻子脱胎换骨变美丽,陈绍华有些犹豫了,他不忍心妻子受这么多皮肉之苦。他对妻子说:“要不先让医生给你做两项小手术试试,如果成功的话,在接受余下的手术,好吗?”

田第一次接受这种手术,心中也有些不踏实,万一手术失败了,自己岂不更丑陋?于是,她接受了丈夫的建议。

医生给田做了除皱和双眼皮切割手术后,效果还真不错,额上和颈部的皱纹果然变平展了,原来那双细小的眼睛也变成了好看的丹凤眼。媛媛看到妈妈整形后的样子,喜出望外地对田说:“妈妈,你的眼睛果真变漂亮了,脸上的皱纹也少了许多,让人感觉你一下子年轻了10岁。要不,你再忍一忍,将余下的手术也做了,我相信你一定会变成天底下最漂亮的妈妈的,到那时,我天天带同学回家看你。”

见女儿如此鼓励自己,田也不忍心拒绝,只得硬着头皮再一次走上手术台。其实她并不知道,在所有整形项目中,割双眼皮和除皱手术的技术是最

成熟的,手术较简单,不会给病人带来太大的痛苦,其他的手术就很痛苦了。

接着,田又忍着疼痛做了隆鼻和祛斑两项手术。最后要做的是改脸形手术。因为她天生一张男人的国字脸,颧骨过宽,下颌骨平展,这种脸形是女儿最不喜欢的。所以,媛媛一再向医生请求,一定要把妈妈的脸整成那种清瘦好看的瓜子脸。

8月17日上午,医生给田做了磨颧骨和垫下颌骨手术。手术做完后,田整张脸都肿胀起来,几乎分不清眼睛、鼻子和嘴巴了,样子吓人。田回到病房后,在卫生间的镜子中见到自己那张可怕的脸,禁不住嘤嘤啜泣起来。护士只得给她丈夫打电话。

陈绍华接到电话后,赶紧放下餐馆里的生意,忧心忡忡地赶来。见妻子脸上缠着绷带,痛苦不堪地躺在病床上,他心疼地抱着妻子失声痛哭起来。如果早知道手术后会变成这个样子,他是说什么也不会让妻子整形的啊……

磨颧骨和垫下颌骨术后的半个月里,为了使改造后的脸定形,医生一直用绷带把田从额头到下巴的整张脸都包襞得严严实实,只露出双眼和鼻孔。如此一来,田的嘴巴就张不开了,每天进食只能靠鼻饲。鼻饲的流质性食物不经饿,这使田总是处于饥饿状态。嘴巴封住了不能说话,想说什么只能打手势,像哑巴一样。她感觉自己每一天都在经受酷刑的煎熬:

总算熬过了一个月,“医生将田脸上的绷带拆去,说她脸上的肿胀基本消除,可以出院了。

媛媛得知消息后,兴奋地陪爸爸一起将妈妈接回家,她见妈妈始终不愿搭理自己,便心怀愧疚地悄悄对妈妈说:“妈,这次让你受苦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嫌弃你长得丑了,我还要告诉班上所有的同学,我的妈妈不仅漂亮,还最勇敢、最坚强,是我学习的好榜样。”

然而,出院没几天,田的右脸又肿胀起来。到医院一检查,医生说右颧骨发炎了,要把包裹在颧骨上的一层坏死的骨膜刮掉,待重新长出新的骨膜后才能彻底消除炎症。

“这不是要刮骨疗伤吗?”田捂着右脸痛苦地问。

医生点点头说:“是的,就是刮骨疗伤。我们在手术之前给你说过磨颧骨可能会带来炎症,你要有心理准备。不过,经过了刮骨疗伤后,你的整形手术就基本成功了。现在美丽就是财富,你要看到希望才行呀。”

为了满足女儿的虚荣心,竟然要经受如此磨难,田感到一股撕心裂肺般的疼痛。但事已至此,她又没办法怨恨女儿,只得忍受着疼痛继续接受医生的治疗。医生给她刮骨时,要从她的右耳部位割开一道口子,然后分离面皮,用手术刀一点一点地刮。听着小刀在骨头上刮出“滋滋”的声音,她的心紧缩成一团,浑身战栗不止。但她心底里却不停地给自己打气:挺下去,一定要坚强地挺下去,只有渡过了这最后难关,才能有一个全新的面容,才能成为女儿心目中最理想、最美丽的妈妈……

又是一个多月的痛苦煎熬,田右脸颧骨的炎症终于止住了,肿胀也慢慢消了。在家调养了两个月,她的手术部位才彻底恢复。媛媛见妈妈的面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欣喜若狂,她拿着镜子让妈妈仔细端详:白皙的皮肤、清瘦的面庞、挺直的鼻梁……连田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原本丑陋的面容,通过整形竟然变得如此美丽动人。

此后,无论学校里举办什么活动,媛媛都会让妈妈去参加。田感觉自己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做母亲了,成天美滋滋的。

何其惨痛可怜母亲整成了植物人

田原以为自己忍痛整了容,就一定能博得女儿的欢心,与她一起过快乐平静的生活。没想到,随着年龄的增长,女儿对她的要求竟然越来越高。媛媛不仅自己要穿戴名牌,还要求田每次去学校时,都必须化妆,穿具有贵夫人风范的名牌服装……

现代人流行过西方的洋节,孩子们也都学会了。2006年12月24日,媛媛给妈妈打电话:“今晚是平安夜,我们班主任决定把全班同学的妈妈都请到学校,开茶话会,共度平安夜。”她再三叮嘱田一定要穿名牌衣服,化一个漂亮的妆。田说:“像这样的节日,餐馆的生意一定会很好,我要给你爸帮忙。”可媛媛根本不听她解释,将电话挂了。

田只得回家简单化了妆,换了一套干净衣裳,就匆匆去了学校。

走进教室,田这才发现,今天来的妈妈们简直是来比美的,一个个浓妆艳抹,有的穿着名贵的晚礼服,有的穿着丝质旗袍,而且都做了发型。古怪精灵的孩子们齐声向母亲们道完“圣诞快乐”后,就开始了评选“美丽妈妈”活动。

最后,他们评出了“最具风采妈妈”、“最具爱心妈妈”、“最具品位妈妈”……被评上的妈妈有些不自然,没评上的妈妈更加尴尬。媛媛见自己的妈妈什么也没评上,一回到家里,就大哭大闹:“妈,我满以为你这次会为我争口气,帮我捧个奖项回来,没想到,你还是这样令我失望。虽然你的面容经过整形已经变漂亮了许多,但是你又矮又胖,没一点身材……”

女儿的话越说越难听。田气得扇了她一耳光,说:“够了!媛媛,我为了你已经吃了那么多苦头,你却这样不知道心疼妈妈,还骂妈妈。以后我再也不管你了!”

媛媛见妈妈如此严厉地教训自己,就使性子哭起来,随后跑回学校,一连几个星期都住在学校不回家。

田见女儿真与自己较上劲了,不得不妥协,决心节食减肥。但是这么多年来,她一直在餐馆里大鱼大肉的,早已经习惯了,现在一下子要减肥,不吃荤,她还真有些难以克制住自己。她努力坚持了一个月,但还是坚持不下去,结果猛吃荤,身上的脂肪不但没减少,反而增加了。

2007年春节期间,田见女儿放寒假在家休息,决定利用这个机会与她好好沟通一下,就变着花样每天给她做好吃的菜逗她开心。但媛媛并不领情,除了赌气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上网外,哪儿也不想去,也不与人打招呼,就连田邀请她一起外出走亲戚,她也总是冷冰冰地拒绝。这令田伤透了心。

2月25日,刚过完春节,田就又到为她整容的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整形部去咨询,得知目前最简单有效的减肥方法就是抽脂,把身上赘肉部位的脂肪抽出来,就可以达到迅速减肥的目的,而且不会反弹。但是费用很高,在两万元以上。

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丈夫提出想去整形医院做抽脂减肥手术的要求。丈夫对她上次做整形手术还心有余悸,就苦口婆心地劝慰她说:“你现在的面容已经有了很大改观,为何还要与身上长的肉过不去呢?难道你上次做整形手术时还不够痛苦吗?你就省省心,别再瞎折腾了!”

有了上次的惊吓,田估计这次难以做通丈夫的工作,而她身上的私房钱只有l万元,付不起大医院的整形费。于是,她去离自己家不远的一家民营整形医院咨询。得知这家医院给她做那种吸脂手术只要9000多元,她的私房钱刚好够数。于是,她决定就在这家医院做手术。

2007年3月2日上午,田瞒着丈夫,偷偷拿出自己的积蓄来到这家民营医院,预交了1万元手术费后,走进了手术室。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医生在给田抽取脂肪时,田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心律失常等症状,随后心搏骤停。

该医院抢救设备落后,缺少心脏电击器等心脏起搏设备,采取人工按压心脏等原始的抢救方法抢救了一会儿后,见没有效果,只得将她送往附近一家大医院抢救。医生们竭尽全力抢救,可是由于耽搁了最佳抢救时间,田虽然终于恢复了生命指征,但多器官功能衰竭,大脑缺氧时间太长,成了一个植物人。

陈绍华得到消息后,急忙赶到医院。看着抢救室里一动不动的妻子,他痛哭流涕,大骂女儿不成器,逼“死”了妈妈。

田汉妻子范文8

汉景帝刘启(公元前188年—公元前141年),是汉文帝刘恒的长子,西汉第六位皇帝。汉景帝有两个皇后。

1、薄皇后(名不详,生年不详),汉景帝刘启的太子妃和第一任皇后,刘启祖母薄太后(汉文帝刘恒的母亲)的族人。公元前157年景帝登基后被立为皇后,无子无宠,公元前151年,薄氏被废,是中国历史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被废黜的皇后,卒于景帝中元三年(公元前148年)。

2、王氏,单名娡,也是名门之后。父亲是普通人,但是母亲臧儿是汉初的名门之后。霸王项羽在分封十八路诸侯王时,就曾经封过一个燕王臧荼,而臧儿正是臧荼的亲孙女。虽然贵为燕王的亲孙女,但到臧儿成年之时,臧家却早已家道中落,后来臧儿嫁给槐里的平民王仲为妻,生一子名叫王信,还有两个女儿,长女王娡,次女王皃姁。王仲死后,臧儿又改嫁给长陵田氏,生两子田蚡、田胜。

为汉景帝第二任皇后,汉武帝生母。王皇后是槐里(今陕西兴平)人,母臧儿为燕王臧荼孙女,父为槐里人王仲。

(来源:文章屋网 )

田汉妻子范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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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故事画蛇添足

出处《汉书·杨敞传》

敝惊惧,不知所言。汗出浃背徒唯唯而已。

释义“浃”,湿透,出汗多,湿透脊梁。形容满身大汗。也形容极度惶恐或惭愧过度。

故事

汉大将军霍光,是汉武帝的托孤重臣,辅佐八岁即位的汉昭帝执政,威势很重。霍光身边有个叫杨敞的人,行事谨小慎微,颇受霍光赏识,升至丞相职位,封为安平候。其实,杨敞为人懦弱无能,胆小怕事,根本不是当丞相的材料。

公元前74年,年仅廿一岁的汉昭帝驾崩于未央宫,霍光与众臣商议,选了汉武帝的孙子昌邑王刘贺作继承人。谁知刘贺继位后,经常宴饮歌舞,寻欢作乐。霍光听说后,忧心忡忡,与车骑将军张安世、大司马田延年秘密商议,打算废掉刘贺,另立贤君。计议商定后,霍光派田延年告诉杨敞、以便共同行事。杨敞一听,顿时吓得汗流浃背,惊恐万分,只是含含糊糊,不置可否。杨敞的妻子,是太史公司马迁的女儿,颇有胆识。她见丈夫犹豫不决的样子,暗暗着急,趁田延年更衣走开时,上前劝丈夫说;“国家大事,岂能犹豫不决。大将军已有成议,你也应当速战速决,否则必然太难临头。”杨敞在房里来回酸步,却拿不定注意。正巧此时田延年回来,司马夫人回避不及,索性大大方方地与田延年相见,告知田延年,她丈夫愿意听从大将军的吩咐。田延年听了后高兴地告辞走了。

田延年回报霍光,霍光十分满意,马上安排杨敞领众臣上表,奏请皇太后。第二天,杨敞与群臣遏见皇太后,陈述昌邑王不堪继承王位的原因。太后立即下诏废去刘贺,另立汉武帝的曾孙刘询为君,史称汉宣帝。

田汉妻子范文10

如果说三船敏郎和石原裕次郎是城市、主流和正派的代表,那么高仓健就是乡野、草根、边缘、异色的象征。无论是在任侠电影里,还是在山田洋次和降旗康男的庶民电影里,高仓健扮演的都是被放逐、被伤害、被追捕、永远肩负着人生重荷的男人。高仓健几乎从来没有过青春,生来就沧桑。写在他眉间心上的,是这样一些沉重的形容词:冷峻、孤独、粗犷、刚硬、血性、坚忍、沉默。

有的演员毕生只演一种角色,高仓健就是这样的演员,他毕生扮演的,就是硬汉。而硬汉也是他在现实生活中的写照。他用一生践行“硬汉”这个词的含义,承受着银幕硬汉给他带来的盛名,又在现实生活中承受着硬汉必须承受的宿命――孤独终老。

2014年11月10日,这颗高贵的硬汉心脏停止了跳动。这位硕果仅存的昭和残侠,终于成为了历史。

从挣饭票到真正的演员

高仓健1931年生于日本南部九州岛的福冈,原名小田敏正,后改为小田刚一。他的青少年时光一直笼罩在战争阴影下,战后考上明治大学商学部,期望毕业后从事外贸工作。期间他过了一段荒唐不堪的生活,酗酒打架,在涩谷街头游手好闲,因为悍勇,街上地痞流氓对他都有几分畏惧。

尽管有不良经历,他还是于1954年毕了业。其时日本经济正处于战后恢复阶段,就业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他想从事外贸工作的梦想落了空,只得灰溜溜滚回乡下,跟父亲下矿井。做了半年,感觉再做下去人生会完蛋,于是不告而别,跑到了东京。

在东京混了半年,积蓄用尽。一天,他去应征新艺制片厂的剧团实习管理员,恰巧日本五大电影公司之一的东映也在招新人,常务董事长牧野光雄一眼相中身高一米八、帅气俊朗的高仓健,劝说他加入东映。那时,做演员是卑贱职业,他打心眼里一百个不愿,然而只能对现实低头:“连吃饭都成问题,只要能赚钱,干什么都行”。就这样,他被迫进入了演艺行业。

东映的时代剧(古装剧)风行一时,不过高仓健最初却是演现代剧。他运气很好,进电影厂不到一个半月,就被委派出演《闪电空手道》的男主角。高仓健这个艺名,从此也取代了小田刚一的本名。

公司对高仓健这个新人相当重视,经常让他和大明星美空云雀搭档,拍了好几部片子。不过他的演技不开窍,演美男子却表现得呆头呆脑,表演说情话时更是嗫嚅半天,一个字也吐不出。浑浑噩噩地混了两年多,一直到拍第三十三部电影《森林和湖的祭典》遇上名导内田吐梦,内田对他当头棒喝:“你背负着的是民族的悲哀,而不是驱车荒野的花花公子!”一言惊醒梦中人,从此时起他才决意要做个真正的演员。

硬汉是怎样炼成的

内田吐梦是横跨战前战后两个时代的电影巨匠。在《森林和湖的祭典》中高仓健扮演的是拯救濒临灭绝的日本少数民族阿伊努族的热血青年,这个坚韧的硬汉角色奠定了他日后的表演方向。

高仓健说:“内田导演指导过我,告诉我什么叫作表演艺术,可惜那阵子我心有余而力不足,听是听进去了,可并不能完全理解消化。我做演员的自觉,或者是追求表演艺术的欲望,是拍《恶棍万和铁》这部电影开始。”高仓健扮演船老板的儿子铁,他和无法无天的恶棍万进行了搏斗,在此过程中,一个充满激情的硬汉,在银幕上跃然而起。片中最动人一幕,是在零下十五六度的隆冬天气里,铁身上只挂着一条六尺长的兜裆布,纵身跳进大海。在日后令他闻名天下的《网走番外地》中,他说出了这样的台词:“零下20度算个鸟啊!只要把自己想象成一根冰柱,就一点也不冷嘛!”

真正奠定他硬汉形象的,是东映的一系列“任侠电影”,包括《日本侠客传》、《网走番外地》、《日本残侠传》、《红牡丹赌徒》及《人生剧场 飞车角》。所谓“任侠电影”,是以黑社会成员为主人公的电影,时代背景一般是战前到战后。其发展分两个时期,七十年代前是古典时期,多浪漫化描绘黑帮的侠骨情怀:江湖道义仍残存,年轻的男主角叛逆决绝,有的是热血与豪情,却又经常在人情与义理之间挣扎,为了所谓的情义,最后挥刀一拼,甚至不惜牺牲性命。七十年代后期是“实录”任侠电影,江湖道义早已不存,黑帮世界争权夺利弱肉强食,残忍血腥,代表作是深作欣二的《无仁义之战》。

高仓健的任侠世界显然属于古典时期。在《网走番外地》中,他饰演极寒之地网走监狱的一个囚犯,面对强盗的欺辱,一忍再忍,到最后忍无可忍,展开决绝的反击。他的帅气、冷冽和英朗,颇受蓝领阶层喜爱,影片无心插柳,却票房大卖,使高仓健暴得大名。这个系列一拍再拍,前后总共拍了十八集。该系列每一集片头,都以高仓健所唱的主题歌开始:“火红的夕阳落在背后,独自漂泊的流浪人,我要去的地方,名字就叫网走番外地。”歌声中,一个肩背书包、迈着独特步伐的孤单身影出现在北海道小镇网走。这个孤独浪人的装束,引发年轻人争相效仿,他们往往唱着那首沧桑的流浪曲徜徉街头。

导演石井辉男形容高仓健“精悍、腼腆、明朗”。从《日本侠客传》和《网走番外地》起,高仓健的硬汉形象慢慢定型:主角受欺辱―忍耐―决死反击,这就是“东映忍耐剧”的英雄套路,而其最佳代言人无疑就是高仓健。在《昭和残侠传 唐狮子牡丹》中,高仓健的上衣往往会被敌人刮破,露出背后狰狞的唐狮子(麒麟)纹身,肌肉虬结的背脊闪现于银幕,性感无比,仿佛能闻得到台下女观众吞咽口水的声音。

他的英雄形象之所以深受下层观众欢迎,皆因于忍无可忍中誓死反击的行动,能使老百姓平时的抑郁愤懑得到痛快淋漓的发泄。他的沉默,他的忍耐,他孤身走我路的孤傲,他对道义的追求,义薄云天、舍我其谁的气概,让观众如痴如醉。

高仓健饰演的硬汉,往往不近女色。不过在《昭和残侠传 请君归天》中,他和女星藤纯子于银杏树下见面的场面,缠绵婉约。后来,两人又合演了《红牡丹赌徒》等许多任侠片,俊男靓女的组合,若有还无的情愫,高仓健的“笨拙的柔情”,成为侠义情怀之外的一大看点。

电影学者日下部五朗在《电影极道》一书中对高仓健的硬汉形象进行了总结,也是对他的最高礼赞:“东映时代的高仓健是撑起任侠电影的招牌式人物,那是个高唱着‘一身浪荡走天涯,背后的刺青在哭泣’的世界。在恩怨里纠缠,在情义间摇摆,忍到头来终须拔刀一战。‘一身便服合身得体,眼泛三白目光凌厉,俨然侠客之风。’这便是大家的阿健。”

阿健,是观众对年轻叛逆的高仓健的昵称。

没有刀剑在身的温情游侠

任侠片风潮过去,高仓健退出东映,沉寂了一段时间。不过,在20世纪70、80年代,随着与山田洋次和降旗康男等主流名导的合作,他再度走红,成为家喻户晓的国民演员。

高仓健回忆说他从东映独立出来后,在其他公司拍了几部片子,1977年才在《幸福的黄手帕》中和山田先生初次搭班。然而,山田洋次寻找高仓健,却足足找了两年!

山田洋次深知将美国民歌《幸福的黄丝带》改编成一部电影,关键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位有说服力的演员。由谁来扮演这个坐过牢的中年男人,决定了电影的成败。演员没有相当的魅力,故事难以打动人,电影不可能成功。

这一找就是两年,直到有人向他推荐高仓健。山田忽然眼前一亮:此前一直没有考虑过,是觉得他一直演任侠片中的黑帮分子,和自己表现平民百姓的影片无缘。“可是,再一听到他的名字,我马上就产生了直感:啊,要是高仓健的话,准能行。这真是上天给我的启示!……东映的任侠片我看过许多,回想起来,除了高仓健的作品以外,都味同嚼蜡。而且在有高仓健出演的片子中,似乎也唯独高仓健才给人留有印象。和靠多彩演技取胜正相反,高仓健的作品几乎部部内容雷同,故事情节非常一般化。尽管这样,我也从未看腻。为什么呢?我想,归根结底,是他那双眼睛有一股摄魄的魔力。他的眼睛里能沉浮悲哀和喜悦,这正是他潜心塑造任侠片,已进入自由王国的最好证明。”

而高仓健之所以接演《幸福的黄手帕》和《远山的呼唤》,是因为山田的影片迥异于他此前的影片,带给他新鲜感,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幸福的黄手帕》和《远山的呼唤》都是以喜剧结局的。以前,我一直演凄惨的故事,角色的性格总偏于忧郁型。遇上了山田先生有机会演喜悦的角色。我是喜欢幸福、光明的作品的。山田导演的作品,你要是探到它的底蕴,总会感触到有这么一股温情的暖流在荡漾着。”

《远山的呼唤》和《幸福的黄手帕》主题和人物一脉相承。《远山》可视作《幸福》的前传。片中男主角都有着阴暗面或是黑暗的经历,女主角的爱情融化了他心底冷漠的坚冰。在过往的高仓健影片中很少见的爱情,在这里则有着浓墨重彩的描绘。这一次,高仓健的表演较任侠片时期更追求一种简单朴质,一击即中,直见性命。而对于爱情的描绘,完全没有花哨言语,只靠男女主角间眼神、表情和肢体动作来传情达意,颇得留白和余韵之妙。在《远山的呼唤》最后一幕中,倍赏千惠子上车向高仓健辞行,后者没说任何言语,只是坐在车厢内,面朝窗外,内心纵使波涛汹涌,面部却宁静如水。终于,他忍不住掏出手帕擦了擦鼻子,此时他背对观众,这无言的一刻,却让我们感受到他心里的千军万马,还有不让人看到的男儿泪。

某种程度上,两部影片的男主角与高仓健任侠片时期的男主角一样,属于漂泊浪游者,可以说是没有刀剑在身的现代游侠儿。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面对急速的城市化和传统价值的崩溃,人们都在寻求安身立命之所。在刻板的城市生活中,总有不能适应、不能定居、到处流浪的人。这一类庶民电影中无法安宁的男人,和任侠电影中快意恩仇的黑帮(侠客),本质是一脉相承的,都勾起了现代观众的乡愁。这样的角色,显然是高仓健最擅长的。像影片中高仓健这样的对白,放在任侠电影中也是成立的:“真正的男子汉是不能哭的,要学会忍耐”、“男子汉决定选择的生活,不能走回头路!”

相比任侠电影,此时高仓健,依然走的是硬汉路线,只是他的表演变得越发平淡和质朴,却更带来一种“淡极始知花更艳”的效果。

日本影坛罕见的天作之合

高仓健和导演降旗康男是同时代人,两人的合作,贯穿了高仓健电影生涯的始终。两人共同见证了日本电影的最盛时代,又目睹了它的衰落。降旗见证了高仓健的成长、走红、沉寂、复出、再度走红到最后的电影生涯,可谓惺惺相惜一甲子。两人合作留下十多部佳作,在日本影坛上是罕见的天作之合。

1966年,降旗康男推出导演处女作《地狱无明天》,主演正是高仓健。《网走番外地》系列让高仓健大红大紫,降旗也有一功,两人合作拍了《新网走番外地》系列六部影片,继续巩固高仓健的硬汉神话。

七十年代高仓健从低沉中再度走红,降旗功不可没。从1978年以后,两人相继合作拍摄了《冬之华》、《车站》、《居酒屋兆治》、《情义知多少》、《夜叉》、《铁道员》和《萤火虫》,部部皆是经典之作。此时,双方皆进入成熟期,导与演可说是炉火纯青。中年况味浓如酒,进入不惑之年的高仓健,演技更为深沉内敛,将中年男人为事业、为情而纠结的心态表现得淋漓尽致,而他和大原丽子、中野良子、田中裕子等女星更演绎出了荡气回肠缠绵悱恻的爱情悲剧。香港作家李碧华评《夜叉》的一段话,恰可点出高仓健这个时期影片中所表现出来的为情所困的命运:“田中裕子和高仓健,她厌倦风尘,身随流水;他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雪花巨浪,情随事迁,一切暧昧复杂的感情,末了化为一声至简单轻叹,好像未曾发生过,都是幻觉错觉。我一直以为他在最后会为她来一场浴血翻身的,原来没有,原来不必。终于还是迟暮而默然。”

这个时候的高仓健,他的表演已经不是在表演,而是呈现自己的生活:“原先认为演员是做戏给别人看,现在感到拍电影不是做戏,而是生活的本身。像《南极物语》的拍摄,就不能说是演戏,而是和全体摄制人员同甘苦、共患难的生活。”

高仓健晚年深居简出,拍片甚少,只有降旗能拉得动他。两人1999年合作的《铁道员》,不知赚尽了多少人热泪。高仓健奉献出晚年最精彩的演出,影片讲述偏僻火车站站长佐藤乙松最后一天的经历。由于他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工作岗位,致使无暇照顾家人,结果女儿夭折,妻子在孤独中走向死亡,这给他的心头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痛和愧疚。在他工作的最后一天,所有的回忆涌上心头,而随着他的退休,蒸汽机车即将淘汰,铁道员坚守一生的小站即将关闭……影片是献给战后一代日本人的颂歌和挽歌,是他们创造日本经济的黄金时代。在影院里,无数的观众看着高仓健饰演的老站长最后长眠雪地,仿佛一个时代落幕,不禁涕泪纵横……

2012年,高仓健出演最后一部电影《致亲爱的你》,导演自然也是降旗康男。影片讲述一位老年人送已故的妻子骨灰回故乡,其间回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电影哀而不伤,有种看透世事的淡然和温暖。这部遗作可视为高仓健跟电影、跟观众所做的最后告别。

和高仓健的合作何以如此默契?降旗说:“我天生是一个慢性子的人,对待任何事情都会忍耐。这点性格与高仓健很相近,所以我们能够相知相通。我们两人就像一家人那样,有一种割舍不断的感情。”而在他的心目中,高仓健是这样一个人:“他那种挺着腰不屈不挠的样子,就像武士一样。当今具有这种气质的人已甚少。这就是他最具魅力的地方。”

笨拙的柔情 写在了胶片里

银幕上的硬汉角色让高仓健名满天下,生活中的硬汉高仓健却面临着一次次人生的失败。

他未成名前邂逅已经是有名歌星的江利智惠美;结婚后,智惠美引退在家,由于两人家庭背景迥异和烦琐的日常生活,再加上不善沟通,生活很快出现裂痕,甚至发展到互相伤害。年轻的高仓健有一种大男人主义作风,希望妻子做个百依百顺的女人,以家庭生活为重心,然而智惠美却仍然希望在社会上活出精彩。后来智惠美流产,两人关系更加疏远。丧子之痛让高仓健无处躲避,只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电影中,他的生活仿佛只剩下了片场,变得越来越忙了,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更可怕的是,为了投入角色,也是为了忘掉痛苦,他开始强制性地自我训练!片中角色舞刀弄剑,他也舞刀弄剑,角色刺青,他也刺青。据说有一次妻子在家打开门,只见他舞着寒光闪闪的长刀逼近她,吓得她出了一身冷汗。

1970年的一场大火烧掉了他们的家,也烧掉了两人的爱情回忆,两人结束了12年的婚姻。离婚后的江利智惠美曾想东山再起,奈何无法如愿,从此一蹶不振,过着郁郁寡欢、离群索居的生活。1982年,她因酗酒过度,在公寓内窒息而死,年仅45岁。

回顾这段失败的婚姻时,高仓健反省反思,有一种悔之晚矣的切肤之痛:“在伤到别人的心时,伤的往往是最重要的人的心。不,不如说正是最重要的人,反而伤得最重。她是最重要的人,世上不会有人比她更宝贵,明知如此,不知为什么,会做出深深地刺伤她的事。自己也无法控制,这就是对一个人的思念。爱,就是对她以及自己的人生怜惜,珍重!”

后来写自传时,他对于当年对她的冷落,仍然耿耿于怀:“我的艺术生命仿如一条绵绵长河,而爱人就是伟岸的河床。她本应该永远是自己艺术生命中的航导,我本该是最最柔情似水的汉子。可20年来,我与她离航偏远、孤舟漫步、寒心如铁。”

高仓健此后一直没有再婚。这个现实中不怎么说出绵绵情话的硬汉,却将自己的对江利智惠美的思念、愧疚和忏悔,刻写在了电影胶片里:

《居酒屋兆治》很显然是高仓健自身情感的映射:小叶是兆治的初恋情人,由于贫穷两人没能走到一起,但藕断丝连,小叶热烈直接、痴情忘我,兆治深沉含蓄、执着隐忍。影片中的小叶看着两人的合照落泪,照片上的两人笑得很灿烂。高仓健也借片中兆治之口说出了对前妻的肺腑之言:“回家吧!”小叶最后因酗酒过量而死,死之前手里拿着两人合照,喃喃叫着:“兆治!”这是高仓健在表达自己当年对情感的草率鲁莽吗?

在《铁道员》中,饰演佐藤乙松(高仓健饰) 妻子的大竹忍唱了一首《田纳西华尔兹》的歌,这正是江利智惠美当年的成名作。乙松为了怀念妻子,也常常唱这首歌。降旗导演说,这首歌是高仓健执着地提议加进去的。此时他们已离婚28年,而江利智惠美也已过世17年,如此长时间,是什么令他对前妻念念不忘?

孤高的侠客

无论在银幕上,还是现实中,高仓健都是一个老派人:清洁,纯情,自省,自持,自律,谦逊,风度高贵,教养优雅。拍片时,从不忘记和任何一位演职人员打招呼,见到每一位新人同事或工作人员必定会起身礼貌问候。几十年来,一直如此。

很少人知道,高仓健除了是演员,也是歌手。早年他唱过一首歌《对马酒歌》,描写的是孤独的九州男儿的形象,整首歌是用九州方言唱的,歌词中有这么一句:“我死后请将我的尸骨埋在樱花树下,每年可看花开花落”。花是樱花,魂是武士魂,这像是他的遗言。

“”后,《追捕》、《幸福的黄手帕》等电影引进中国,让高仓健一下子成为中国人的偶像,他的雄性气质,特别是风衣、墨镜还有冷峻的眼神,使经历了“”、失却了信仰、渴望找回真实自我的萎弱国人,感受到了一种人性的美好和温暖。

中国人有多喜欢《追捕》啊。它的台词,至少被十五段相声所引用过,其中有这样一句:“杜丘,你看,多么蓝的天哪。一直朝前走,不要向两边看,你就会融化在蓝天里。”

田汉妻子范文11

一、编户齐民与严密的户籍制度

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齐民,可以说是汉代农民的固定称谓,这形象地反映了农民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汉书·高帝纪》云:“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梅福传》称:“孔氏子孙,不免编户。”师古注曰:“列为庶人也。”汉时庶人,亦即齐民、平民,《史记·平准书》:“齐民无盖藏”注引如淳说:“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这就告诉我们,齐民的特点就是编户,所谓编户就是登录于户籍之中,如师古言:“列次名籍也。”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源于三代,但其正式成立,则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商鞅变法中的有关规定是首要标志。与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联系,商鞅赋予了户籍特殊的意义,他主张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②]这是一种面向全民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对于政府的意义,商鞅十分明了,他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③]十三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出身刀笔文吏的萧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所以刘邦入关后,诸将纷纷争取金帛财物,萧何独收秦的律令图书,使刘邦掌握了“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④]。刘邦击败项羽,统一天下后,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重新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汉书·高帝纪》五年夏诏:“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以文法辩告”就是要为脱籍亡人重新办理户籍登记,而不采取处罚措施。此后到东汉时代,政府一直实施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汉代户籍,称谓颇多,前引《高帝纪》即称“名数”,师古注谓“名数,谓户籍也”。此外,又称户版、名籍。《周礼·宫伯》郑众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汉代)乡户籍谓之户版。”称户版者,自然是因书写材料的缘故。《论语·乡党》记孔子“式负版者也”,《集解》引孔安国曰:“负版,持邦国之图籍者也。”疏云:“负谓担揭也。版,谓邦国图籍也。古未有纸,凡所书画皆于版,故云版也。”《后汉书·仲长统传》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因此,脱离户籍者,便被称为“亡命”。所谓“亡命”,《后汉书·吴汉传》注云:“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而没有户籍的人,自然又被称为“无名数”。有时,名籍又径称为籍,《释名·释书契》即言:“籍者,籍也,籍疏人名户口故也。”《急就篇》中也有“籍受证验问年”之句。

汉代所有的农民均须著籍,这一点殆无疑义,户籍之格式目前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触类旁推。

以往的文献资料中,未能留下有关户籍格式的文书资料,只有一些相关的身份说明。《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载:“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名。”这实际上是一则告身文书,但也可以反映当时人关于身份著录的习惯,大致是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懦序。如上书《扁鹊仓公列传》即有“临淄元里公乘阳庆”、“安陵阪里公乘项处”等记载。许慎子许冲在奏上《说文解字》的表中也自称“召陵岁里公乘草莽臣冲”。

在西北出土汉简中,有相当一批有关戍卒、田卒及其家属名籍的文书,此类涉及到名籍的文书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单身卒的名籍,格式如例:《居延汉简甲乙编》:

居延甲渠第廿八燧长居延始至里大夫孟宪年卅六 囗囗 五八·二 甲

四二五图一九九

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公士张褒年卅 一九四·一八 图三一四

戍卒河东北里贾害年廿六 三五·二五 图五0九

田卒河南郡宛陵囗囗里公乘囗囗 二一八·一三 图四一八

从这些名籍我们可以看出对吏卒的登录,与上引司马迁等人的身份说明十分吻合,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缀有现任身份,这也应当是当代户籍登录的基本要素。所以,汉代的户籍又叫作“名县爵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边塞吏卒名籍对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8简:“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四月癸卯。”附第37简:“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这应当是为了严格控制,有利于脱逃后缉捕。西北地区在搜缉流亡时,以此为依据。《居延汉简甲乙编》第1590简这样记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土亡者,县署郡县、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这与户籍登录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二种名籍为卒家属廪名籍,是配给戍卒家属食粮的名簿。如《居延汉简甲乙编》: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执胡燧卒富风,子使女始,年十,用

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年三,用谷

一石一斗六升大。

一六一·一(甲九五五)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王并,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

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二0三·一三,图一六

因为这是廪给簿,所以要登录与戍卒的亲缘关系、年龄、使役情况,以确定配给标准。

第三种名籍类簿书是记载吏卒家属成员和财产的身份书,常被人引述的有二个典型的例子,一为礼忠,一为徐宗,除登录本人身份外,还登记家属、财产等项内容,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名籍文书。《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简文: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侯长?得广昌里公大婢一人二万

乘礼忠年卅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凡赀直十五万又同上书二四·一b(甲一八一b)简文:

妻 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妻一人

三坞燧长居延西道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 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有的学者直接把礼忠、徐宗简目为汉代户籍的代表格式,这是不妥的。在尚未发现汉代户籍的可靠原件前,我们只能根据上述文献的与简牍的资料,勾勒出汉代户籍格式的大概。

户籍登录的内容与时代变迁相关联。秦至始皇十六年,方颁布“初令男子书年”的法令,以扩大征役范围,而女子尚不必书年。西汉时期,户籍称名数、县里爵名,这应是成年男子登录的主要内容。不过,在西汉初,口赋、算赋设立之前,除男子要登录年龄外,其他人恐怕是只书县名数即可。随着口赋、算赋的征收,所有成员亦均需登录年庚。后来,由于赀算的征收,对家庭资产的登录也成为户籍登录的一项内容。至武帝时代,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内容应有以下几点:

1、户主:县、里、爵、姓名、年龄。

2、家内所有成员: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

3、家庭财产及估价:奴婢、田宅、牲畜、生产工具。另外,妻子的籍贯似也在登记内容中,《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九·一(乙二三)有这样一简:“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 年廿一”,一些重点掌握的人物,恐怕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长、肤色等。

二、人口控制的三大法律绳索

如上所述,汉代对农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实行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又设置了三大绳索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东观汉记》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⑤]《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郑众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户,赐高车鸠杖粉粢时也。”《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bù?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金石萃编》卷一八收有中平三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烦于乡。”《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汉法常因八月算人。”“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一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时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计,则毫无问题,但若放之于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八月,初为算赋。”但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作注。查检西汉时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班固《东都赋》:“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淮南子·时则》“三月官乡”,高诱注曰:“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间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种: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户曹。如韦昭在《释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载:“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这一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2.脱籍与迁徙的禁限。

脱籍者,也就是所谓无名数者。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万石君“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武帝不允,掾属甚至劝石庆引咎自决[⑥]。可见,流民,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影响。

西汉建立后,萧何所定《九章律》就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三篇,虽其户律不存,但汉承秦制,由秦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窥见一斑。云梦秦简中有题为《傅律》者:“匿敖童及占*[原字疒里加??(癃)不审,曲、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原字?字去辶](迁)之。”有《游士律》,规定出外游历必须持符;还有《法律答问》“何谓匿户”条云:“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ㄒ玻?!薄妒芳恰ど叹?写?芬嘣疲骸吧叹??ǎ?崛宋扪檎咦??!贝雍笫赖摹短坡墒枰椤せЩ槁伞分幸部煞蠢〕龊夯?傻拇蟾牛骸昂合嘞艉纬星亍读??伞罚?蠹泳恰⑿恕⒒?????耪轮?伞F?梁笾埽?悦??伞1逼胍曰槭赂街????Щ槁伞K逄蒲??桓摹!碧坡擅魑墓娑ǎ号┟癫坏盟嬉馔鸭??型鸭?撸?页ご???短坡墒枰椤せЩ槁伞罚骸奥释燎???杂屑?椋?粢换е?冢?巡桓郊?撸??杉页ぃ?贤饺?辍!焙捍?墓娑ㄖ荒苡泄???薏患啊

为了制止农民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设于武帝时,《汉书·石奋传》:“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汉书补注》引刘敝言:“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汉政府设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对农民的压榨、勒索,以解决人口流失问题。因此,汉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绩之一便是户口增多,流民减少。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许容留脱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论皆有法”[⑦]。梁统曾称:“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征隐匿。”[⑧]这里的“豪杰犯禁”,主要就是指他们容留脱籍人口,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严惩隐匿。“知从”,据李贤注“谓见知故纵”,实际上也包括对脱籍人口的不举报。《汉书·王子侯表第三上》有这样一条记载:“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可见,使用无户籍者为庸保,本身就构成了知从之罪。

当然,汉王朝也并不是不许人口流动,只要经过批准,手续齐备,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周游的。但按规定,手续十分严格。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这样的简文:

永始五年闫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

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关、居延县索关,敢

言之。 十五·十九

建平五年八月戊,囗囗囗囗广明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

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

移居延,如律今,敢言之。 (简背面)放行 五0五·三七

从以上两份简文可以看出,里中居民如要迁徙他处或外出办事,必须先到乡政府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赋、无官狱徭役在身,然后再由乡啬夫拟定文书,批转加案转移所去县府或关卡。迁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放行”后,方可迁行。当然,政府特别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

一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或从事其他活动者,也要经过批准,并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曾记仓公淳于意答文王文:“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问善为方数者事之久矣。”其中的“移民数”,王毓铨先生认为就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符传一类的证件[⑨],即户籍证明,这种解释比较合理恰当。

3、什伍连坐与经济连带责任。

什伍相连,由来其久,其成熟则是在商鞅时代,《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云:“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商鞅的什伍连坐在秦代已贯彻于法律,如云梦秦简中即有多处有关什伍连坐的法律条文及实施原则、规定。如《傅律》中规定:如果申报年龄不属实,除对申报本人予以“赀二甲”的惩罚外,还要“伍入,户一盾,皆迁之。”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这套什伍连坐制度,而且更加严密地把它与户籍管理扣在了一起,因此,徐斡在感叹乱君之政时,则把“户口漏于国版”,与“夫家脱于联伍”并提,并且认为若出现这种情况,则会“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汉王朝不仅继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什伍并罚的刑罚原则,而且还追加了一系列经济连带责任的处罚,后者对农民的影响尤其巨大。

汉代的什伍组织,《盐铁论·周秦》云:“自关内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续汉书·百官志》说得更清楚:“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立十家,伍立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相监官。”这里,恶事的概念十分宽泛,举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规范、道德等等,都为恶事。对恶事,有刑事处罚性质的连坐,这一点与商鞅相类。如《淮南子·泰族训》言:“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盐铁论·申韩》亦云:“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

此外,汉代的经济连带责任更是骇人听闻,其主要内容就是什伍之内,若有随意脱亡者,不管告发与不告发,其所应负担的经济义务却要由其他人户负担。这样就出现了“去者便,居者忧”的情况,形成上述“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的局面,这样,势必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潮,增加“无名数”(脱籍)的数量。当脱亡人户较少时,这种经济连带责任或许能起到一点控制作用,但当流亡日多之时,这一作法只能是扬汤止沸。“流民愈多,计文不改”[⑩]所造成的后果,《盐铁论·未通》中文学们说得十分清楚:“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

两汉防不胜防的流亡人口,固然与自然灾害、横征暴敛有关,但这种什伍相连的经济连带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肇事者。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人口对于两汉王朝的关系已昭然若揭。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而言,政府对于农村人口的关系可以分为三大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初唐、中唐至明清。第一阶段可以说是注重人口本身控制的时期;第二阶段可以说是人口与土地控制并重,以人口为主;第三阶段可以说也是土地与人口并重,但以土地为主。其分界线是均田制下的租庸调与两税法。与之相应,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似乎是一种日渐宽松的进程。两汉农民还强烈地依附于政府,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中唐以后,农民有了较多的“自由”,特别是清朝的“摊丁入亩”之后,更是如此。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与这一历史发展轨迹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相悖的座标体系,这就是农民的社会地位。在农民被政府严密控制之时,正是其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之时。当然,这里的较高,只是相对于后世而言,后世农民虽然逐渐被解除了一些政府直接控制的枷锁,但较之两汉农民而言,他们也失去了一些昔日的光彩与地位,这恐怕就是历史之所以为历史吧,我们无法象孔夫子那样一言一蔽之,只能在这纵横交错的叉港中认真求索,揭示历史的本来面目。

注释:

①以上均参见拙文《汉代赋役制度计量研究》,载《文史哲》1994年增刊。

②《商君书·境内》。

③《商君书·去强》。

④《史记·萧相国世家》。

⑤《后汉书·安帝纪》引。

⑥ ⑩《汉书·石奋传》。

⑦《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田汉妻子范文12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

(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

(2)律法方面之表现

(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

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

(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

(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

(1)以礼为立法根据

(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

(3)以礼注释法律

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

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lw881.com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在:“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赋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

a、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

a、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b、“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直至清朝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他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这一递进的关系中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可见儒家思想对汉律影响之深,对封建法制史影响之久远。

c、“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而非法家的惩罚目的说,儒家思想中无论是“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人只有内修成功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反之,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d、“先请制度”,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汉朝历代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或修改先请制度的适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平帝元始元年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而《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县令、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而《汉书·惠帝记》记载“民有罪,得买爵之三十级,以免死罪。”而其注释一级爵位为二千钱,其实质给了地主豪绅等贵族有钱人以钱赎刑的特权。而汉律这些制度,本基于周代“尊尊”的社会等级制度。《荀子·富国》中也曾说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针对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规定,而不是一概平等的。而儒家思想中也认为“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之说,则在这里君臣之纲的赏罚制度和儒家仕大夫的社会等级制度在法律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但也因此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正之内在价值,对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思想的阶级性更为明显,对比奴隶制时期虽有某些程度上的改进但其实质性仍是阶级镇压的工具,且带有买官赎刑这一陋制,使一些犯罪的人得以逃避处罚,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法律本身应该拥有的内在价值。(到明、清才为整顿吏治而取消这一规定。)

e、“造意”与“非造意”的情节区分

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这比秦律在立法技术上更趋先进,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其细化区分的方法源子于荀子学说,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孔孟学说以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有“性恶”之说,认为人向善即需要教化,虽然孟、荀之间有着巨大区分但同为儒家学说,只是门派不同

。孟子之性善说指的是倾向内在修养,荀子则讲求接受外部教育,两者的目的还都在修身正心。因而,内心善恶成为了定罪量刑标准。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性恶》又说“礼义制而制法度”就是说礼是法的根据总纲,而法是礼的体现和确认,二者合而为一。而礼对人的心性和行为的要求则会受到惩罚而蓄意去做出某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则更是“罪大恶极”则会受到更生的惩罚,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别可见是程度、情节上的区分,这种针对其主观恶意轻重程度的量化定刑还是可借鉴之处的。

而在刑罚方面,汉代更进行了生大改革。并且因此对后世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代废除了“收孥”、“宫刑”、改“黥”为“髡钳”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等等,这些都从侧面保护了生产力(和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其实是儒家刑罚教育目的一说的结果即董仲舒所说的“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朝还规范化了用刑的具体细节,如:用何种刑罚,如何用,甚至刑具的重量,尺寸,使用程序如何均有所规范。

g、在刑名上汉代立法依照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也同时为适应统治者需求,首先,先规定了维护君主(天子)的专制权力,并针对侵犯君主的犯罪客以重刑。如“欺谩”、“庇欺”、“诬罔”、“诽谤怨望”“废格沮事”等犯罪,即违反了“三纲”中的“君为臣纲”,又违反了“五常”中的“义、礼、信”更违反了“八目”中的“正心、诚意、修身”,凡是破坏了纲常的行为都认为是重罪而苛以严刑(不管其行为后果是否十分严重,甚至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也就是要求无论是大臣诸侯还是什么人,都对君主要绝对顺从,忠诚。否则可能会因为语言、或不做为的思想而招致死罪。据汉武帝时地方官义纵就因误捕朝廷征税使者而以“废格诅事”罪处以弃市;而汉武帝时大臣颜异更因“腹诽”(在心里诽谤朝政)便处以死刑。可见“礼”在汉律中的重要地位,

而汉律对个人复仇,不依靠司法程序行为却网开一面,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私人因尊长被杀而私自复仇杀死对方不但无罪,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嘉奖。东汉酒泉的赵娥杀死杀父仇人后自首,此案上奏皇帝后不但没有定罪,地方政府更为其树碑,褒奖其孝女风范。这些都是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之后果。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b、在民商法律方面儒家化的表现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之道”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重程度。因此,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又何来特别规定法律保护。相反,在财产规模上,汉代统治者却加以限制,以防富可敌国的现象产生,这与汉初的诸侯争霸给汉室的教训是密不可分的。也更体现了“君为臣纲”的儒家理论。如汉武帝时便有“诏书六条”,其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统治者也颁布过“限田令”,这在物质条件上——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充分保护了统治者的权力,也按照社会阶层的不同,限之以不等的土地,使不同阶层按法律只能拥有不等限量的地,在身份地位显示出其伦理观,即荀子所提出的“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统治者拥有最大量的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另一方面将各阶层都禁锢于其土地上(汉律规定诸侯不可擅自离开封地,否则即构成严重的犯罪)。并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去。汉律在债权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买卖依契约,借贷取息限制和过期债务不偿还则要受惩罚,土地租佃的制度,其大体是保护贵族,地产阶级的权利,但就汉律关于所有权立法的整体而言,是对帝王绝对保护,对贵族、地主阶级保护、限制并重,平民阶层就只有服务于统治阶层的管理,在财产制度上汉律依然是按照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与之在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比较,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更趋细化和完整而究其原因,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细化,分化不同地位。而根据“官当”、“议请”制度,则特权阶层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中个人拥有何等级的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均有详细的规定。如皇子封为国王,国王之子封为列侯。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就好象《荀子·王制》中所说的“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在社会等级制度上,汉律是照搬儒家学说的“礼制”。而家庭制度上更是“三纲、五常”之道为核心,将封建宗法下的家庭伦理引入法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 妻多妾制”,皇帝就是这一制度的典型,而妻子不可多夫,汉律虽无明文禁止离婚,但以汉律中“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原则和《白虎通·嫁娶篇》中“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和《后汉书》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可见汉律是依儒家“三纲”中“夫为妻纲”严重倾向于保护夫权,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大量蓄妾。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没有独立的个人权利,成为男性社会的附属品。在继承方面,除身份王位的继承外,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别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

①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正如《荀子·劝学》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和“礼义制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所指的礼——法关系思想。

③“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则“心”、“志”成为定罪依据。《荀子·王制》中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劝学》中双提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在《荀子·性恶》中更提到:“礼义制而制法度”和《荀子·修身》中的“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见,荀子在很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政),可是荀子的主张并未被最高统治者采纳,直到董仲舒揉合各家所长,该思想才为统治者所用,因此,董仲舒成为社会管理阶层后大行其道,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除此之外还有《春秋决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东汉应劭所作)及《汉书·艺文志》中的“公平董仲舒诒狱”十六篇,看来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大量引用儒家经典断狱。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另外,在汉代盛行私人注律,而注律的人,多为儒家门徒,由西汉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到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章句十有余家”,而私人注律如合符统治者要求,则被用以断案。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由社会等级身份阶层到家庭关系,由行为规范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3、汉律儒化之历史影响

汉律儒家化是

化思想更倾向于《荀子》的倾向,如“水舟”之说,而不是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带有阴阳家色彩的儒家思想,因此,在立法时,更以严密的立法技巧以维护统治而著称。

(1) 立法思想方面的儒家化之表现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经验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采取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可见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

可见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而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覆奏甚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纹、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可见唐统治者对《荀子·王制》“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的法制观念应用得既广泛,而又具体,儒家的仁政思想在法律中也得以具体表现。而且唐律立法也很注意连贯性、统一性,而且修改也有相关规定程序,需要尚书省经由集合七品以上京官讨论。

(2)律法之儒家化

依据“一准手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味首。

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依照《荀子·王制》“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故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吕刑)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唐律根据源于《周礼》的这一言论,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针对封建统治阶级加以特权保护使之犯罪也可逃避或减免刑罚,(在前篇汉律十类似律例已作评述,在此不再详述)。而根据隋律所订立的“十恶”则带有明显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的色彩,“十恶”中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后的便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目”“不义”“内乱”这此针对维护“三纲”“五常”“八目”的中家族,社会伦理制度的犯罪,也都处以可至极刑的重刑。唐律针对同罪犯罪人之间亲疏血缘关系,以“五服”内外做不同的量刑,也表现其儒家礼教的封建家长制色彩。在民事立法上,其关于身份法律制度更有“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的思想划分社会等级,并按照人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大体上唐律将社会划分为特权阶层,其中有贵族阶层、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其中贱民又分为奴婢、部曲及其他贱民。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的方针规定了不同阶层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良民身份,贱民不可侵犯良民,否则苛以重罚而特权阶层可通过“八议”、“请”、“减”、“赎”、“当”制度减免刑罚,长幼之间也更依“亲亲”“尊尊”思想制订法律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在家族与家庭内部的法律则处处体现了维护父权,夫权为重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如:唐代的婚姻制度依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然有着“六礼”的浓重色彩,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间不可嫁娶,否则即按“十恶”中“不孝”论处,而为夫服丧期间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中的“不义”之条,在婚姻解除上仍沿袭“七出三不去”的制度,但唐律中“义绝”情况则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五服之一)内的亲属;夫妻双方亲属间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家庭婚姻制度仍以父权、夫权为家庭核心,妻不可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其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中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民以“均田制”的方式固定于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的家业田有具体规定,如亲王100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以下递减从五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过100亩。而土地买卖则要由家长同意,而农民的“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一至杖一百不等的刑罚。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时”和减免赋税。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在市场管理,度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范,多以儒家八目之“正心”“诚意”为宗旨,规定公平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而哄抬物价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在立法完善的唐律中无不渗透出儒家思想之风范。

(3)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的《斗讼律》规定具体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

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代本着“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说和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刑罚方面在历代最为轻缓,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总的刑讯数量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而达到刑讯规定最高仍不认罪的,就可取保释放,对于一定年龄规定的人如“八议”、“请”、“减”的和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而具体到刑罚的行刑方式、数量和程序及整体量刑幅度,唐律在各封建王朝法律中最为轻缓,无不渗透着“仁”这一儒家“五常”之首的思想风范,以谋反这一重罪为例对比就可见一斑:

犯罪人刑罚 缘坐范围和 缘坐者的处罚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杀死)

汉 腰斩 全家老少 弃市

唐 处斩 本家族 犯罪人其父和16岁以上之子处以绞刑,其他流刑

明、清 凌迟 本家族中成年男子 斩首

3、唐律的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合儒家道德标准在唐代成为行为规范。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律完整地体现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结束了引经断狱的习惯,而影响及至清律,清朝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就有如此阐述:“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仅影响了

中华书局1998年版

2、《

8、《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沈宗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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