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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性难羁

时间:2023-05-30 08:55:28

野性难羁范文1

1、2015年总结和2016年计划;

2、《肖申克的救赎》观后感。

未完成作业:

1、《当幸福来敲门》、《荒野生存》、《和平勇士》观后感;

2、《母亲的羁绊》读后感。

作业未完成原因:

1、对于电影,之前总是当作娱乐的工具,看过也就过眼云烟了。《当幸福来敲门》这部电影之前就是这种心态去看的,这次《当幸福来敲门》等好电影看后,虽然对内心有所触动,但也只能浅显的用“好影片、主人公性格坚强、目标坚定”等一句话概括,不能深入感受,挖掘出对自己更深刻意义,就只能搁笔了。

2、《母亲的羁绊》浅读一遍,看不太懂。想多读两遍,认识到自身对孩子的羁绊因素后,学习方法,改变自己。

计划完成时间:

我决心克服一切困难,3月底前完成所有作业。

野性难羁范文2

论文关键词:斯德哥尔摩现象,口供

 

斯德哥尔摩现象(Stockholm syndrome),又称斯德哥尔摩效应、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被害者对犯罪者产生情感、好感、依赖心,导致被害人反过来协助加害人、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斯德哥尔摩现象源于1973年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表的心理错综转变下,四名人质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抗拒政府营救他们的努力。获救后不仅拒绝指控绑匪,而且一致对歹徒没有伤害他们、对他们加以照顾表示感激,甚至还为绑匪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人质中一名女职员还爱上了劫匪。这一件事引起了社会科学家的思考,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后来的心理学研究将这起绑架案中的人质心理变化称为“斯德哥尔摩现象”。

在历史上或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存在斯德哥尔摩现象,清朝满人的辫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清朝男人的发型是由满族人留辫子的习惯而来的,清朝建立初期,为了表示清朝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为了表现汉族人民对清朝封建统治者的臣服,清朝政府强迫全体中国人按照满族人的习惯留辫子。因此全国人民奋起反抗军事论文军事论文,抗拒清朝政府的暴行,清朝政府为野蛮推广留辫子,不惜大肆屠杀不肯屈服的中国人。经过清朝的统治,留辫子竟然被当时的一部分中国人当成了传统,以至于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政府的统治后,很多人对辫子产生怀念,甚至有人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不惜放弃生命。一部分中国人从当初“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对留辫子的奋起反抗,到逐渐接受,最后到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死,也是由于清政府的从野蛮屠杀到体恤百姓的统治方式,诱发了一部分人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斯德哥尔摩现象,简而言之,可以叙述为,A刚开始对B态度恶劣,行为野蛮,B会憎恨A。然后A对B略施小惠,B会对A态度转变论文格式论文下载。最后A对B回复正常的待人方式,B会认为A对B很好而对A感激不尽。而其实最后A只不过是对B采取了正常的待人方式,而B会对A感激,其原因就在于在A的这一态度的转变下,已经诱发了B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二、 斯德哥尔摩现象的科学解释及形成条件

西方心理学家这样解释斯德哥尔摩现象: 出于对罪犯的畏惧,被害人为了转移心理压力,分裂出另外一种思想,把受到伤害(攻击、压迫、禁闭等)当成理所当然的,把受到的施舍(食物、外界消息、甚至生存权利)当成恩惠。人质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如此经过长时间的或短时间,高浓度的对峙,就会把开始对犯人的恨,转变为畏,再转变为爱,以此来减少心理压力。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因此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人质就会把解救者当成敌人。

心理学家的进一步研究显示,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形成军事论文军事论文,有几个形成的因素: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

三、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运用斯德哥尔摩现象之方法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具有物证书证少且取证难的特点,因此侦查更加倚重于审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面对审讯未达到目标,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僵局,可以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来影响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变化,以期提高审讯成功率。将上述形成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因素加以扩展,可以得出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条件:

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入看守所,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住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让其处于信息封闭、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境地,从而形成了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前提条件。侦查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有策略的诱发其他条件,使得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的几率提高。

第一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条件比较差的多人监室,配合强度较大的审讯力度。看守所的集体监室在押人员罪名不同,涉嫌各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混合羁押,且以暴力犯罪居多。此类羁押条件的特点是羁押人群素质普遍不高,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素质普遍较高形成较大反差,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的生活环境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此类环境下,心理落差极大,仿佛置身于异常恶劣的环境。此时配合高强度的审讯力度,更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负担,尽量使其置身于“绑架受害者”类似的境地,此时侦查人员亦要表现出“绑匪”似的穷凶极恶形象,不给予犯罪嫌疑人任何好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不予接受,务必造成犯罪嫌疑人绝望的思想状态。

第二步,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比较好的多人监室,降低审讯强度,侦查人员适当施以小恩小惠。此类监室适宜以羁押诈骗、侵占等非暴力犯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为主,此类被羁押人群相对其他被羁押人员素质较高,能够给被羁押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相对轻松的羁押环境。同时侦查人员在提审中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更换监室的行为是侦查人员体恤犯罪嫌疑人而向看守所提出,经过多方努力才促成的事宜。再适当施以小恩小惠,例如递香烟、送水果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好感。

第三步军事论文军事论文,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好的单人监室,放宽审讯强度,辅以亲情攻势或政策教育等手段,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个别家属或单位领导短时间见面。侦查人员如能在这个过程中,使得犯罪嫌疑人相信是侦查人员尽最大努力将其羁押环境得以改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从最初对侦查人员的厌恶、怨恨,逐步转化为感激、理解的心理状态。安排家属或领导见面,有可能会加深这样的情感,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有望彻底瓦解,突破口供的难度有望大大降低。

四、诱发斯德哥尔摩效应所需的外部环境配套

诱发斯德哥尔摩效应需要促使形成以下外部环境配套:

第一,促使看守所改进羁押方式,使将类犯罪嫌疑人按照罪名分类羁押。分类羁押,有利于看守所集中管理犯罪嫌疑人,不同种类的犯罪应用不同的羁押管理方式,也可以为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将看守所按照羁押条件及环境划分等级论文格式论文下载。此举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看守所人权状况的提高。看守所设立若干个条件好的单独羁押监室,以备需要时可以使用。

第三,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技巧。审讯技巧高超的侦查员,是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重要内因。在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角色是多变的,从一开始态度类似“穷凶极恶的绑匪”,到后来类似“略施小惠的绑匪”,最后类似“人情关怀的绑匪”,需要侦查人员的神色,语气,和审讯谈话的技巧加以配合,还要从审讯的过程中,通过侦查人员丰富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察言观色,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和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时,面临什么困境,生活有什么困难,在适当的时候投其所好,略施小惠,以上技巧只有一名经验丰富的侦查员才能做好做到位。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审讯技巧,时提高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成功率的重要因素。

五、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突破口供是否违反法律之反思

首先,利用该方法不属于刑讯逼供。利用该方法并没有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身体的伤害军事论文军事论文,将其关押在不同监室的做法,是想利用周边的环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不属于刑讯逼供的行为。

其次,利用该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在法律允许的侦查手段范围内。反贪污贿赂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就是通过政策教育、法律教育、事实教育、亲情教育等一系列侦查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迫于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无法抹去的事实,自愿交代其犯罪事实,该方法自始自终都在利用政策教育等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交代犯罪事实,所以利用该方法是法律允许的。

最后,利用该方法不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后遗症等一切负作用。斯德哥尔摩现象只是犯罪嫌疑人置身于强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心理压力解除后,该现象会随着压力的消失而消失,对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任何负作用。

综上,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式中,最关键、最有力的获取证据方式是审讯,所以面对口供始终无法打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利用心理学的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提高审讯的成功率。通过对羁押环境进行分级调整,配合以侦查讯问密集度和态度的同步调整,有目标的运用策略来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法。

野性难羁范文3

【关键词】莫言;狂人形象

提起“狂人”形象的书写,最醒人瞩目的莫过于鲁迅笔下的“狂人”形象,即《狂人日记》中的“狂人”,《药》中的夏瑜,《长明灯》的疯子,《在酒楼上》中的吕纬甫和“我”,《孤独者》中的魏连殳,等等。鲁迅笔下的“狂人”实际上是以觉醒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以语无伦次的、非理性的、有悖于社会常规的姿态窥探审视着这个肮脏可恶的封建社会,在当时的民众眼里是一种匪夷所思的、怪诞的行为,所以常常被庸众视作“狂人”。

新时期的莫言继承了鲁迅这种犀利寓言式的笔法,他笔下的狂人形象胆大妄为、自由张扬,不为传统伦理道德、理性规范所拘囿,不为社会规则所束缚。《透明的红萝卜》中的“黑孩”失语者沉默,《从红高粱家族》中“余占鳌、戴凤莲”的狂野,《食草家族》中“四老妈”的张扬肆掠,《丰乳肥臀》中的上官鲁氏家女儿们、女婿们的本能放纵,《檀香刑》中“孙丙、孙媚娘”的、高举义旗,等等。在粗犷、狂野、自由的高密东北乡的大地上,他们散发着浓郁的、倔强的酒神精神,张扬着那种民间暗流涌动的、生机勃发的生命力,追寻着那种纯真的自由理想。

莫言笔下的“狂人”形象也已经脱离了身体病态的癫狂,以身体健壮、理智清醒的姿态,疯狂地诠释扩大着生命力硬度、自由、韧性,把来自民间大地的原始的野蛮的的蓬勃奋进生命力推崇到了痴迷的巅峰状态,驳斥着后代人“种”的退化或衰弱。我们把这些“狂人”的形象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男性,一类是女性。同为狂人只是因为性别的不同却诠释了生命力的不同侧面,莫言在作品中赋予了它们复杂交错的寓意。

一、男性狂人:以生命的硬度来书写底层传奇

莫言笔下的英雄形象已经脱离了话语控制下高大全的英雄叙事模式,来自底层民间的不为礼法所拘囿“狂人”,他们和平常民众一样的平庸和胆怯,但是在受到异化力量压迫威胁的时候,身体的酒神因子就会诱发,激发出民间原始的、狂野的生命力,以异常的姿态反抗强权。表现出我们通常所说的有“种”、“够爷们”,这也是最为区别鲁迅笔下狂人形象的一点。在莫言看来,生活在底层的民众,他们才是真正的生活苦难、战争灾难和政治运动最为沉重的承担者,他们身上激发出的厚重的生命意识是民族英魂不倒的有力支撑。

刘再复在他的《莫言:中国大地上的野性呼唤》的文章也指出,“中国,这人类的‘种,种性退化了,生命萎顿了,血液凝滞了。’这一古老的种族是被层层叠叠、积重难返的教条所窒息,正在丧失最后的勇敢与生机,因此,只有性的觉醒、生命原始欲望的爆炸,只有充满自然力的东方酒神精神的重新燃烧,中国才能从垂死中恢复它的生命。”莫言就是如此,作品中充斥着生命的血性,

《红高粱家族》中的“罗汉大爷”不忍黑骡子的“忘恩负义”“吃里扒外”“里通外国”,大义没亲铲断马腿;《老枪》中的“父亲”血性的激发,以“自杀”反抗方式来捍卫卑微者的尊严;《生死疲劳》中拒绝参加公社、倔强的蓝脸任凭政治风潮的云波诡谲也一直保持着鹤立独行的、看似怪诞荒谬的“单干”;《丰乳肥臀》里的司马库、沙月亮、鸟儿韩也各自非理性的行为书写着底层民众的爱恨情仇;尤其在《檀香刑》中,莫言将民间蕴含的这种狂欢场面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孙丙县衙前抖须“成为钢丝,根根挺直”,孙丙神坛作法“穿着白袍,身披银甲,……。”莫言对孙丙种种的疯狂行为的刻画不是炫技的表现,而是把孙丙作为生机勃勃、放任无羁的生命强力的化身,借助这些疯狂的行为来完成在种种的苦难、政治强权的压迫下人的自然生命能量的爆发,同时也完成了对于草根英雄的异样的书写。

莫言善于用残酷、血腥的手法处理他的作品,把笔下的“狂人”置身于痛苦的包围中,形成压迫力和强力的对抗,在对抗中诱发生命欲望的酒神精神,形成一种直露的蛮性,摆脱任何形而上的束缚感性生命的形态枷锁。这种生命的硬度以张扬疯狂的言行为外在的物质载体,传达内在隐性的生命强力抵制外在力量的入侵,在单个的个体强力地聚集感染下,形成民间底层的勃勃的生命抵抗力即原始的“生命的图腾和野性”。

二、女性狂人:以生命的韧性绽放个体之美

在莫言的狂野、血腥、暴力的世界里,男人们虽是主角,女人们也独树一帜,独领。她们犹若百花,摇曳生姿,生命韧性之美以发挥的淋漓尽致。无论是以低沉的姿态还是以高唱赞歌的面貌出现,她们展现的无与伦比的风姿已经成为高密东北乡土地上的奇葩。

1、追逐情爱的自由者

传统文学中,作家关注的是女性的真善美,强调的道德与伦理下的女性的规范,但是莫言笔下的女性是则不再理会道德伦理的羁绊,她们毫不含蓄地张扬着自身的美丽、性感和欲望,率性自然,本真地追逐着生命的自由和精彩,是生命的精灵。《檀香刑》中的媚娘荡秋千时说过的疯言疯语,率真的流露出追逐的自由,个体的欲望和本性的需求表现的淋漓极致;《红高粱家族》中的戴凤莲厌恶、憎恨萎萎缩缩的单廷芳父子,“在三天中参悟透了人生的禅机”,“在生机勃勃的高粱地里”与余占鳌“相亲相爱”,“两颗藐视人间法规的不羁心灵,比他们彼此愉悦的肉体贴得还要紧”,戴凤莲的疯狂的举动自然地促使两个勃勃生命力的撞击,燃起熊熊。她们敢爱敢恨,自然本真,亦如她说“我的身体是我的,我不怕罪,不怕罚,我不怕进你的十八层地狱,我该做的都做了,改干的都干了,我什么都不怕。”我行我素表现出强烈的生命自由意识。

2、厚重的爬行者

民间的灾难亦如土地般沉重,莫言把灾难置在战争的背景下描写民众的生存状态,由生存状态揭示生命力的韧劲。正如《丰乳肥臀》中上官鲁氏疯狂般咒骂这种大地般沉重的灾难,她愤恨的说道“这十几年里,上官家的人,像韭菜一样,一茬茬地死,一茬茬地发,有生就有死,死容易,活难”。外在强力的压迫使得上官鲁氏才迫不得已以疯狂的举动来维持延续生命,为了上官家香火的延续,她、通奸、杀人、借种生子;为了救活孩子,她偷吞粮食,采用类似动物反刍的方法在艰难日子里养活了一堆孩子。类似种种的疯狂举动无不彰显母爱的伟大与崇高,但是同时也沉重的方式诠释着生命力的顽强。莫言在这类的女性身上赋予了生活中种种沉重的灾难,活着如野草般的卑贱,她们以自身狂人般的行为证明着内敛的生命。踽踽独行,步步艰难,以荒诞的行为验证民间底层的生命力不仅仅在于强度(反抗)、运动(自由),还在于生命的厚重感(韧劲)。

莫言是一个本色的、老实的作家。他站在人类的立场上进行他的写作,为人类的前途焦虑或是担忧,他苦苦思考的应该是人类的命运。他写人,尤其是塑造的这类狂人形象,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以狂欢的姿态思考的是对生命欲望的表达和对生命力的宣扬。文学也是人学,从狂人的角度分析民间原始的生命的强度、运动和厚度,是莫言的对人性进行深度挖掘。

【参考文献】

[1]莫言.莫言散文[M].浙江出版社,2000.

[2]贺立华,杨守森.怪才莫言[M].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

野性难羁范文4

一、制度来源——审前羁押司法救济制度

(一) 我国“定期审查机制”的建立

此次刑诉法修订建立的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虽然没有达成西方国家“逮捕与审前羁押相分离”的制度构想,但却是在“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之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在目前我国羁押决定程序没有独立于诉讼活动、羁押期间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积极尝试。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依职权主动对羁押理由和必要性进行复审的制度有相通之处,两者都是希望通过有权机关的主动干涉,加强对被羁押人权利的司法救济。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比如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由法院进行复审,审查程序也有所差异。

二、制度追求——人权保障和追诉职能的制衡器

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投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精神,是否充分考虑被强制者的权利,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审前羁押救济制度的一种,主要应具有两方面的价值追求:

(一)尊重公民基本人权

审前羁押救济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任意羁押、刑讯逼供和秘密羁押等滥用羁押权的现象,正是这些现象严重侵犯了人权,引起民众的不满,才进而推动了羁押救济制度的产生。相对于其它强制措施,羁押的强制性显然更强,其意味着对人身自由较长期限的限制,而人身自由作为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承认和保护。因此,强化羁押等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用人权保障理念实现对强制措施的法治化改造,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落实宪法、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一致做法。

(二)控制羁押权力的行使

众所周知,对人权最大的威胁在于公权的不当、违法行使,而刑事诉讼又是导致公民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审前羁押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鉴于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的相对弱小,其在强大、森严的公权力面前显得萎缩,要让过度倾斜的天平离水平线更近,必须对公权力加以遏制,以司法权对审前羁押行为进行审查即是对审前羁押公权力的一种制衡。

三、制度构想——审查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在新刑诉法将检察机关规定为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主体的立法背景下,对批准、审查方式进行“司法化改造”,不仅可以达到对强制措施进行控制的目的,而且不会对现行体制造成过大的冲击,使制度变革的成本降为最低,这无疑是当前相对合理、可行的选择。

(一)审查主体适格——选择的中国化模式

首先,检察机关地位属性不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我国语境中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检察机关除自侦案件外,并不是侦查主体,不应被视为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当然有权进行司法复审活动。其二,我国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是相互独立的主体,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有法律监督的权力,能够起到司法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其次,法院司法裁判范围的不同,决定了我国法院难以承担“羁押救济”重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司法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从侦查到公诉再到审判,基本保持了“线型流水线式”的诉讼结构,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审判的刑事案件是经过侦查和审查的案件,而且一般认为,我国法院的审判职能是指实体性审判,因此,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几乎从不参与审判前的活动,也不会对强制措施等程序性措施采取司法审查。综上,在没有形成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的情况下,如果现在直接赋予法院对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的义务,则不免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整个强制措施决定适用程序,乃至刑事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在现有立法未予变革的前提下,必须慎重待之。

再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可满足司法审查中立性的要求。在我国,检察官不是被害人的“人”或者侦查机关的“代言人”,而是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官员。为了达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相比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我国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检察官这种在审判前所具有的地位,为检察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相关制度保障。

(二)正当程序——保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属性

从本质上来讲,审前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干预,为了确保干预的合法性,防止有权机关滥用干预权力,各国一般都制定了最严格的羁押决定程序和羁押救济保障程序,运用现代司法审查理论,通过司法裁判活动,在正当程序中实现对被羁押人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学者诟病已久的检察机关作为批捕主体不“适格”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认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具有重大缺陷,这种“内部行政化”的审批模式,不仅导致逮捕必要性审查缺失,还剥夺了嫌疑人的辩护权和其它救济权利。然而,司法审查并非法院的专属,司法审查的核心是采取司法的程序进行审查,即决定羁押以及继续羁押所依据的程序,必须与司法的基本要求相符。比如,指控方要求羁押,要说明理由和根据,应允许另一方提出辩解意见,居中裁判等。

首先,检察机关居中裁判,听取双方意见。新建立的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作为逮捕后的审查活动,也应吸取司法裁判的精神,将审查程序公开化、明确化。只有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的三角诉讼结构,使检察机关作为审前程序的中立者,才能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其次,检察监督理论与现代刑事诉讼司法审查理论相互结合,法律监督也要遵守正当程序。为了防止有权机关滥用干预权力,必须使有权机关受到中立的第三方的司法审查,给予被羁押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除了主体适格和程序保障,完成审查程序的司法化改造,还需要实体保障,即明确审前羁押的法定理由,防止逮捕羁押功能的异化,并在裁量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时,坚持比例原则,实现对被羁押者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三)实体保障——羁押必要性的审慎审查

野性难羁范文5

关键词:隐性超期,自审自批,互借期限,有罪推定,同态复仇,立法技巧,取保候审

当保护人权与超期羁押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调和之时,当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在超期羁押现象面前痛苦挣扎之际,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使大多数实务界人士认为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曙光再现。但笔者认为虽然表面上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有效的遏制,但隐性的超期现象则依然存在且不容忽视。笔者拟就该现象的类型,产生的原因以及改进措施略陈管见,求教大方。

一、隐性超期羁押面面观

所谓“隐性超期羁押现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超过法定的一般规定而未突破规定的上限,但羁押延期的审批不合理、操作程序不规范,或者羁押期限规定模糊的现象。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审自批型,即羁押期限的延长及重新计算均由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无需其他单位批准。

(1)“三类人员”的刑拘扩大化。《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凭借此规定使刑拘达三十日之久的占80%以上,而刑诉法规定拘留时间有一个递进过程即一般嫌疑人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即共七日三类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日。而最后一种应当是例外情况而非普通现象。但实践的作法恰恰相反。

(2)“另有重要罪行”用语不明,《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期限,针对此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进一步明确,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实践中却走向极端;一方面对“重要罪行”随意解释,侦查机关往往将同种犯罪中的新的事实理解为“重要罪行”。如盗窃嫌疑人逮捕时查明主要是盗窃机动车辆,后又发现还有盗窃家用电器事实,因而以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期限;另一方面,将抓获同案嫌疑人亦称之为“另有重要罪行”。

2、混水摸鱼型:这一类型的隐性超期现象多发生在法条规定模糊领域:

(1)请示、汇报期限计入真空。有些复杂案件要经过多重请示、汇报,如向审、检委会汇报,向当地政法委汇报,向上级院请示,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其答复期限,因而造成该期限计入的真空。笔者曾办理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决已于二00二年七月下达,被告人不服上诉至高院,直至笔者发稿时二审裁定仍未下达,追查其原因,该案由省高法向最高法请示,至今无下文,导致被告人仍被羁押无法交付执行。

(2)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限计入真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实践中有部分被羁押的人中就是此规定的直接感受者。

(3)延期审理次数无限制。对于公诉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建议延期审理的,不得超过两次。而由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次数却没有限制。如某故意杀人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人认为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合议庭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再次开庭时,合议庭又以需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为由再次延期,以后又因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理由又二次延期,这一案件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达四次之多且其理由均于法有据,但这种无限次地延期审理显然有违司法公正之本义,与此现象相类似的还有发回重审等。

3、违规操作型:这一类型主要是指办案人员为了弥补办案时限上的不足,利用法律规定,通过违规操作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它主要指期限互借现象,表现为:第一,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互借期限,如公安机关在逮捕后不满两个月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协商,将受案日期后推,使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又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某些案件短期限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人员又将公诉机关剩余时间借用,这类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第二,互借退补期限,由于刑诉法规定案件可退补二次,因而实践中,在法定期限不能结案,公诉机关就以退补来延缓办案时限,有的案件确需退补,但公安机关一个月内又难以补侦完毕,侦查人员又可与审查起诉人员协商,借用审查起诉期限;第三,上下级检察机关移送管辖期限互借,基层检察院对于移送上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往往只作初略审查,三、五天内就报送上级,而上级检察机关则可借用基层的一个月剩余时间,只需在受案日期上掌握,就可达到此目的。这三种期限互借现象,从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来看并不超期,但实质上,是通过违规操作来完成的,从根本上讲仍然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几类隐性超期现象,显然不同于超期羁押,但其危害程度却与超期羁押异曲同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公民强烈感受到,法律在执法者的手中成为一种游戏工具,让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大打折扣。

二、隐性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通过以上考察和透析,笔者发现,隐性超期现象的存在说明我们的执法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的违法性,但是由于执法者将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公正执法的司法目的进行心理排斥,追求的是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因而产生了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行为动机,最终导致着隐性超期现象的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执法观念上的偏差。执法者的观念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行为,而这些观念往往贯穿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1)“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由于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文化的沉淀,从神明裁判到逼供取证,从罪恶报应到同态复仇等法制观念无不渗透着“有罪推定”的思维,直到97刑法才在中华大地上首次引进了“无罪推定”执法理念,可是几千年来的文化基淀,岂能说改就改,因而直到现在阴魂不散。当司法人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羁押人员有罪时,本着“不枉不纵”的思维,利用自己熟知法律的优势来“算计”着法律,有的执法者在“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有犯罪”的质问下堂而皇之的认为“羁押一天抵刑期一天”,直到认为有罪的证据已足够充分时,才觉得自己完成了应尽的职责。

(2)“人权保护”观念淡薄。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在人权保障完善的国家,既便没有各种监督、追究责任等制约的措施,也不会出现超期羁押,至少没有成为一种现象”,同样隐性超期现象更不会出现,因为它没有生存的土壤,而我国的执法人员虽然一边在呼吁保护人权,一边又在思考怎样才不放纵犯罪。一些执法人员认为羁押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超期甚至隐性超期针对的对象只是少数,但维护了大多数,在“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侵害少数人的权利”的人权观念支配下“人权”就成为牺牲品。

(3)“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无根本改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仍然奉行“实体公正”为司法活动的唯一目的,认为“程序公正”依附于“实体公正”。隐性超期现象的产生,说明执法人员已经注意到“程序”的重要性,但仅仅是认识到其重要性,而没有提到与实体并重的高度。笔者认为,司法的进步主要表现了程序公正的进步,从崇尚神灵启示的愚昧到重视证据的科学转化过程,从刑讯逼供的野蛮,到保障人权文明化过程;从罪刑擅断任意追究的恣意到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规范,这一切无不表现出人类已从追求实体公正作为司法公正唯一目标转变为“实体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作为保障”的双重目标。可是司法实践中那种“只要抓住真正的罪犯,将其绳之以法,多关几天又算了什么”的思想仍在影响着我们的办案人员。本文中例举的“期限互借型”隐性超期现象正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典型。

2、立法的漏洞。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羁押期限上规定的漏洞是隐性超期现象得以滋生的土壤。

(1)立法主旨的滞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建立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但现在世界各国早已摈弃了该宗旨,英美法系国家将羁押手段仅仅作为一种例外,只有当嫌疑人的人身攻击性存在现实的危险,才予以羁押。大陆法系国家情况也有根本的改变,随着保释制度的广泛推行,羁押仅仅是在不得以情况下使用。而我国仍将羁押作为首选手段。在这种立法意图影响之下,超期羁押、隐性羁押现象就不可避免。如前文提到的“混水摸鱼”型隐性超期即是立法者有意无意在立法时留下的真空地带所造成的。

(2)立法技巧的粗糙。纵观整部刑诉法225条347款涉及羁押期限(或诉讼期限)共有26条且均散见于各章节。而且诉讼期限与羁押期限在很多条文中是合二为一的,同时还大量使用诸为“特殊情况”、“案情复杂”、“重大复杂案件”等模糊语言;刑诉法出台以后短短的七、八年时间,关于羁押期限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就达14条,已超过刑诉法此方面总条文数的一半,这在立法技巧成熟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由于羁押期限散见于各章节、各诉讼阶段,因而缺乏完整性、系统性。本文谈到的“自审自批型”就是立法不成熟的产物。

3、执法力量配备不合理。我国现有的执法力量绝大多数处于超负荷状态,这也是产生隐性超期现象的主要原因。

(1)可用警力严重不足。按规定,逮捕以后侦查期限(也即嫌疑人羁押期限)只有两个月,如果二名侦查人员二个月内就办理一起案件,期限是足够的。可现实状况是二名侦查人员在二个月内绝对不可能只侦查一起案件,加之真正在一线办案人员在整个机关所占人数比例普遍减少,如某市侦查人员占公安干警人数不足18%,这种超负荷地工作既无法保障案件质量,当然也就无法保障限期内侦结,为了不被贴上超期羁押的标签,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之道。隐性超期应运而生。

(2)机构配备不合理。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公、检、法三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产生了巨大变化,变化之一是机构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分工越来越细,有刑侦、经侦、缉毒、水上等若干个侦查大队;检察机关,批捕与公诉分家;审判机关分为刑一、刑二,甚至刑三庭,这些机构分得越细,造成各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的缺陷,给隐性超期埋下了伏笔。如批捕与公诉两部门均按各自不同的标准办理案件,从而导致着已经批捕的嫌疑人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但在有罪推定的理念支配之下,释放嫌疑人无疑困难重重,这样就产生了诸如“互借期限”、“混水摸鱼”型等隐性超期现象。变化之二是部门内部综合工作越来越强。如公安机关侦审合一改革。案件从立案到侦结,从抓获嫌疑人到收集、固定、审查证据均由一个部门完成,这一重大变化造成的是混乱,到目前为止仍在加剧,其后果是侦查案件质量下降,从而导致着对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

(3)办案经费难以得到保障。由于高科技、信息化犯罪增多,跨地区跨省市犯罪现象突出,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据某市有关部门统计办案一起刑事案件在2002年所需成本达2000元。(不包括干警工资)而该市平均年发案率1300件左右,所需经费需260万元,但投入办案的经费只有150万元左右,经费的不足制约着办质量的提高,从而导致着隐性超期现象的发生。

三、控制隐性超期现象的思考

隐性超期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影响了公民对依法治国的信任感,也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隐性超期现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可尽量控制和减少这一现象却是当务之急。

1、让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理念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理念包括:罪行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罚,审判公开等。前文已论及隐性超期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执法观念的偏差。笔者认为要控制和减少这一现象必须将上述法治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尤其是无罪推定原则更应扎根于执法者的脑海里。为此我们的执法者应从思想上摒弃同态复仇报应论的执法理念,树立羁押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摒弃隐性超期非超期羁押的理念,树立“缩短羁押期限乃是执法者的追求”的观念。这样才能从思想上、从根源上为减少隐性超期扫除障碍。

2、修改现行立法不成熟的地方。首先应将模糊语言从立法中清除,代之以简洁、明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用语;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将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相分离,并且进行单列,改变现在这种散见于各章节的做法,使羁押期限不会产生歧义,让试图窥避法律者无暇可击;第三,建议在刑诉法确立羁押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的原则,引入司法审查制,公安机关需拘留、逮捕应由检察机关批准,同样任何延长羁押期限也应由检察机关批准一系列延期的规定,检察机关需羁押由人民法院批准,并将批准与审判部门相分离,人民法院需羁押人犯可交由公安或检察机关批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相互监督,形成连环制约网络,另一方面也使一些隐性超期现象从“暗箱”中暴光出来。第四,通过立法建立羁押管理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制度,将羁押管理权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笔者认为看守所的管理划归非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更为合理,在我国可以归口于司法局。

3、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隐性超期,还应从根源上着手。首先要确立“沉默权”制度,使司法人员不必因依赖口供实行羁押,而在收集其他证据上寻求突破,从而提高案件质量进而缩短对嫌疑人羁押期限。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可广泛适用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制度,法制较完备的国家,如美、英等国羁押的人员只占10%,而大量的是通过保释方法待审。我们可“大力借鉴保释制度的相关做法,以不羁押为努力方向,或者全方位发展非羁押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羁押率”。第三,改革现行的司法机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应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与维护一般性社会治安职能进行分离,成立刑事案件侦查局,同国家安全局对等设置,在保障上一方面吃皇粮,一方面进行财政单列,从而使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全方位得到保障,而检、法两家也应从双重管理体制上解放出来。

4、设置一套完善的解决羁押期限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可以解决超期羁押,也可以解决隐性超期,如羁押期限跟踪卡,在看守所内实现办案人员公示。最长期限警示制,超期羁押无条件释放制等措施正在各地开展起来。笔者认为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由高检院进行规范形成制度要求各地统一执行。

参考文献:

〔1〕孟波:《超期羁押之司法救济机制》法律图书馆网站。

〔2〕林岩:《从传统法律思想看中国人权意识》法律论文资料库。

〔3〕检察日报2003.7.28《杜绝超期羁押-公民的期待》。

〔4〕李林:《现代的理念、制度和运行》中国法学网。

〔5〕王敏远:《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程序改革》中国法学网。

野性难羁范文6

“赴汤蹈火”这则成语的赴是走向;汤是滚水;蹈是踏。赶汤蹈火,指即使滚烫的水,炽热的火,也敢于践踏,形容不畏艰验,奋勇向前。

这个成语来源于三国魏。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此犹禽鹿,少见驯育,则服从教制;长而见羁,则狂顾顿缨,赴汤蹈火。

嵇康,字叔夜,谯国铨(今安徽宿县西)人。他曾与山巨源(山涛)等七人一起游于山林,被称为“竹林七贤”,司马氏专权后,嵇康不满司马氏的统治,隐居山阳,而山巨源后来在司马氏朝廷中做了官,嵇康从此看不起他。山巨源由吏部侍郎升散骑常侍时,想请嵇康出来他原来的吏部侍郎官职,遭到了嵇康的坚决拒绝。不久,山巨源收到了门人递上的一封信。拆开一看,是嵇康给自己的一封绝交信。他迫不及待地看了下去。信中嵇康列举老子、庄子、柳下惠、东方朔,孔子等先圣,说自己“志气可托,不可夺也”。

接着又写到自已倾慕尚子平、台孝威(后汉隐士),不涉经学,淡泊名利。信中表示他蔑视虚伪的礼教,公然对抗朝廷的法制,以禽鹿作比,鹿很少见有驯育服从的,大的如果羁绊、束缚它,那它必定狂躁不安,即使赴汤蹈火,也不在乎;哪怕是用金的马嚼子来装饰它,拿佳肴来喂它,它还是思念树林、向往草地的。以此表示如果司马氏请他做官,他就会像野性难驯的糜鹿“狂顾顿缨,赴汤蹈火”。表达了坚决不在司马氏政权中任职的决心。由于嵇康时常发表一些讥刺朝政和世俗的言论,司马氏统治集团对他十分忌恨。景元三年(262),曾经受到嵇康奚落的司隶校尉钟会,以言论放荡、毁谤朝廷等罪名对嵇康横加诬陷。嵇康被司马昭下令逮捕入狱,不久便被杀害。

野性难羁范文7

关键词: 东野圭吾 《白夜行》 爱情

在《白夜行》中东野圭吾将主体内容围绕一个犯罪案例展开,贯穿各自凄凉的情感,用爱的线索追寻。东野圭吾在推理上拥有毋庸置疑的实力,将这份爱情藏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而正是这样漫长的叙事时间,使得这份爱情显得悲凉而厚重,让读者看到这一场涂满鲜血和罪恶的所谓爱情。读者在品读两人各自生活的时候在脑海中不禁浮现出这份躲在“白夜”里,“无法牵手”也“没有回头”的爱情。整本书情节曲折,各事件的设置又富有理性,对人物形象的刻画和手法引人入胜,两人间的情感描写与人性社会揭露更让读者回味。

一、时代背景与作者经历

东野圭吾于1999年创作此小说,此时为泡沫经济时代,正如文中多次提及的一样,失业率剧增,大量人口失业,人们生活状况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又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导致民众普遍感到生存的威胁。此时的日本人内心极度缺乏安全感,开始疯狂追逐金钱等现实物质。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人们的道德危机慢慢显露出来。雪穗和亮司爱情悲剧的源头就是家庭的冷漠、社会的冷酷导致的人性扭曲,是雪穗和亮司儿时的不幸让“恨”的种子在心中滋长,结出“恶”的花朵并不断蔓延而不可遏制。

东野圭吾对于刻画社会问题与人的执著尤为擅长,并对主人公的情感描写独具一格。在日本泡沫经济蓬勃、推理小说新风潮再起的时代,东野尝试了许多新的切入点并决定以推理为手法,而且本书中主人公们的命运实际与他自身创作过程与内心情感有不可否认的联系。记者曾采访过他,他将《白夜行》中的雪穗比做他理想中的女性形象,而亮司的生活则比做理想的生活方式,由此可见《白夜行》中的部分内容则是作者的内心情感生活。

二、主人公人物悲剧性格与情感羁绊

山本雪穗是自私的,但同时集中了女性的完美,有着令人羡慕的美貌与身材。幼年的雪穗一定觉得所有遭遇都是因为自己出身卑贱,家庭贫困,所以她一直都渴望跃入豪门,过上富裕的生活。她不择手段地想要摆脱困境,甚至为了个人私利摆布他人的命运。因为她渴望改变一切,让自己跻身社会名流,永远脱离那贫民窟般的卑微气息,忘却让自己不堪回首的童年,用现实的物质弥补曾经受到的创伤。

雪穗是爱亮司的,她说:“我的天空里没有太阳,总是黑夜,但并不黑暗,因为有东西代替了太阳。”明显她所说的太阳就是亮司,或者说是人性。他的出现带给了雪穗仅有的一束阳光。亮司对她的爱也就是她最后残存的一丝人性。但是,由于两人幼年的经历,每一次面对亮司时,她都会回到自己的过去,看到曾经被母亲出卖、被亮司父亲的自己,所以她不可能和亮司在一起。雪穗想忘掉的是不堪回首的童年,她用尽一切方式想要取得地位、金钱和权势,她认为这样就能获得幸福,一次次为了实现拥有幸福而犯下罪孽,殊不知她这样只能使自己和幸福背道而驰。所以,正如书中雪穗所说:“我不知道如何去爱人。”

雪穗和亮司之间除了幼年时残存的初恋之情外,更深的羁绊是两人之间由于那件事情所建立的坚不可摧的同伴关系,在他们两人的灵魂中,除了这点爱外,几乎也不剩下别的了。这是一种爱,但并不能单纯地称为“爱情”。正如书中的老警察所说,他们两人是一种“互利共生”的关系。用他的话说,他们两人是枪虾和虾虎鱼的关系。但他们并不只是互相利用的,他们之间的羁绊是一种深入骨髓的爱。

“这人……是谁?”G垣看着她的眼睛。雪穗像人偶般面无表情。她冰冷地回答:“我不知道。雇用临时工都由店长全权负责。”“G垣脚步蹒跚地走出警察的圈子。只见雪穗正沿扶梯上楼,背影犹如白色的幽灵。她一次都没有回头。”他们之间有深入骨髓的爱,但在文章结尾处以亮司去世、雪穗无情离去告终。此处是文章的高潮与结局,也是雪穗情感重大波动的最后阶段。亮司为了掩护她不幸跌落身亡,她甚至没有落一滴眼泪。这种冷漠不是她的刻意表演与逃避。亮司是她生命中唯一的一丝温暖,当她看到尸体的一刻一定给她重大的冲击,以至于她无法再表现出任何惊慌或悲伤神态,取而代之的是面无表情的冷淡,或许她的灵魂也瞬间消失了。她回头离开,像往常一样工作,但在她离开后自己内心已经发生细微的变化。她懂得亮司为她付出的一切,她要替亮司继续活下来,用合法手段谋生走入正途,只有这种方式才能不辜负亮司无私地为自己牺牲的爱,当她微笑地与客人交谈时代表她的情感已经升华到下一个阶段。

桐原亮司是无私的,十九年间一直守护着雪穗,为她扫除前进的障碍,哪怕是牺牲自己的性命。或许因为小时候父亲玷污了雪穗使她内心愧疚,所以用这种方式向雪穗赎罪,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爱她。只要有人阻碍雪穗的生活,让她无法实现梦想,“守护者”便会立刻察觉到并除去他们。每一次行动都充满罪恶,受着灵魂的煎熬,但他心甘情愿,这样才能保护心爱的人。可最终雪穗不能够嫁给她。书中有一段描写侦探跟踪调查化名秋吉的亮司的情节:“这个人活着到底有什么乐趣?简直孤独得要命。”这是今枝对亮司的感叹。没错,他什么都不需要,因为他几乎没有了灵魂,没有了人性,陪伴的只有雪穗。在小说的最后,那把剪刀刺进了他的心脏。十九年前就该刺进去的剪刀,十九年后终究还是刺了进去,亮司用死完成了赎罪。

东野圭吾曾说,自己是相信人性本恶的。在他的小说中,最阴暗的罪恶背后往往是最绝望、最彻底的爱和奉献。这让人想到现实社会的深层原因。《白夜行》是推理小说,以命案开始讲述,作者并没直接说出凶手是谁,但文章多处暗示。此外两个人的情感变化更吸引人,他们两人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者,相互依赖。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可以随便践踏别人的尊严,剥夺他人的生命,道德在他们心里已经完全沦陷。在残忍手段背后却是脆弱的心灵与孤寂。“结果,雪穗从不以真面目示人,亮司则至今仍在黑暗的通风管中徘徊。”男女主角最大的愿望,就是手牵手在阳光下散步,然而这对于他们却是永远无法企及的奢望。他们只能在用彼此的光亮照耀下的黑夜艰难前行,为了生存,他们付出了无法偿还的代价。

参考文献:

[1]东野圭吾,刘姿军,译.南海出版公司,2011.9.

[2]张蓉.日本名家推理小说精粹出版.北京日报,2000.

野性难羁范文8

关键词:刑期折抵 刑罚裁量制度 刑事实体救济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

在我国当前刑法理论(主要存在于刑法教科书)中,对刑期折抵只是作为一个法律规定予以解读,没有把它当作一项法律制度来把握。在域外刑事法领域,似乎也难见刑期折抵理论定位之研究。其实,刑期折抵的理论定位问题,是一个彰显刑期折抵的立法取向、司法运行规律和理论关注意义的重要问题。我国当前刑期折抵所存在的严重立法漏洞、繁杂司法适用和充分理论关注缺失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同其理论定位不明确有关。笔者认为,在宏观上,刑期折抵体现了刑法的时代精神而为一种现代刑法制度[ 1 ] ;在微观上,根据不同视角(所处不同法律关系) ,在理论上可分别定位为:羁押折抵刑期本质上的刑事实体救济制度,罪刑关系运行时间阶段上的刑罚裁量制度和折抵法律后果上的刑罚消灭制度等三种。本文仅对其微观上的三种理论定位进行必要阐释。

一、折抵本质上的刑事实体救济制度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人身自由不能“无因无果”地被限制或剥夺。那些未有最终确定性裁判根据的羁押适用,纵然有合法性之根据,但这也只是解决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有因”问题,而没有解决其“有果”问题;更何况这个“因”的实质也仅仅是暂时满足法律的功利需要而已:一方面,为了追诉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审前羁押的法律设置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在“问题尚未最终搞清”(被推定为无罪)的情况下,就把最神圣的人身自由权利加以剥夺或限制,其正当性总难以自圆其说。① 换言之,虽然审前羁押是为追诉犯罪所必需,但其“临时性”、“未决性”和事实上的人权侵害性不可规避;同时,若同一事实在审前和审后两次对人身自由予以剥夺或限制而不采取救济措施,则难免有“一事二罚”的嫌疑。因此,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不现实的权利”的基本原理,为了兼顾和衡平审前羁押的功利需要与公民人身权利的现实保护,避免“一事二罚”,需对因审前羁押的适用及其客观上造成的人身自由“损害”予以救济,以给人身自由被审前羁押限制或剥夺的情况一个说法(结果)。也正基于此,世界各国刑事法律乃至宪法从保障人身自由权出发,都规定了各种形式的救济制度。《世界人权宣言》也特别强调:“任何人于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第8条)。

显然,法律救济,即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或方式帮助那些受到“不当行为”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人,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 ②它还包括实体上的救济形式,应是程序化机制和实体化形式的有机统一体。以上《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有效救济”,自然不仅指程序上的救济,还应包括实体上的救济。在程序上,法律救济有诉讼救济、仲裁救济、调解救济、复议救济等方式;在实体上,法律救济有民事上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方式,有行政上的行政赔偿等方式,还有刑事上的刑期折抵和国家刑事赔偿等方式。③这样,相对于刑事程序救济方式而言,刑期折抵在性质上实为一种刑事实体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是为了在实质上实践刑法的人权保障、人性关怀和公平公正等现代刑法的精神的,而针对“先行羁押”这个存在正当性瑕疵的“不当行为”设置和适用的救济方式。

因此,刑事实体救济,在本质上并不是为了向权利被损害者提供一种刑事程序上的帮助手段或工具,而是通过诸如刑期折抵、国家刑事赔偿等刑事实体方式,使那些因羁押被剥夺或限制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复转,它是从实体内容上规定哪些情形可被救济和可采用哪些方式进行救济等。综观域内外相关立法,这种救济方式主要有刑期折抵和国家刑事赔偿两种基本形式。所谓国家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该救济措施的创制,一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享有依法取得国家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 ]。易言之,国家刑事赔偿在本质上无非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不受刑事非法追诉等的侵害和为了促进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追诉等权力,以及在合法权益受到刑事非法追诉侵害时可获得国家刑事赔偿的救济。这样,国家刑事赔偿实际上也是一种刑事实体救济方式。④这种救济方式,也为各国规制在相应刑事法律之中。例如,《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 1971 年)、《日本刑事补偿法》(1950年)等。在我国, 1995年专门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其中,对那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未决羁押的刑事实体救济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对于未决羁押,若行为人被判处法定可折抵刑罚,则其适用时间依刑法折抵判决中确定的本刑;若行为人未被判处刑罚且属于错误羁押等,则其适用时间依国家赔偿法需给予国家刑事赔偿。

同时,刑期折抵,作为一种刑法上设置的刑事实体救济方式,并非仅有“方式”本身,还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规定,如折抵原则(法定主义或裁定主义等)、折抵本刑(有期自由刑或所有可独立适用的刑罚)、折抵羁押(包括程序性羁押以及其他需刑事追诉的剥夺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先行羁押”,包括在域外适用的未决羁押)、折抵比例(羁押1天折抵限制自由刑2天、折抵剥夺自由刑1 天等)、折抵关联性(折抵羁押与折抵本刑间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实际上,刑期折抵是这些系列规定的有机统一体,是刑法立法“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即制度[ 3 ]。因此,从羁押折抵刑期的本质及其配套规定来看,刑期折抵并非一种简单的刑事实体救济方式,而是一种由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的刑事实体救济制度。这意味着,刑期折抵作为一种刑事实体救济方式的运行,具有系统性、共同性和常规性,它要求在刑事司法中,对于什么是刑期折抵以及如何进行刑期折抵等,均严格按一定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即以上关于刑期折抵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具有制度性。

二、时间阶段上的刑罚裁量制度

从罪刑关系运行的时间阶段来看,刑期折抵这种刑事实体救济制度的实现,是在刑罚裁量阶段还是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即是为刑罚执行制度还是刑罚裁量制度,尚没有发现有明确之理论界定。从已有理论的相关论述来看,似乎均视之为刑罚执行制度。例如,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和魏根特认为,“折抵表明了刑罚执行措施”[ 4 ] ;日本刑法学家野村稔认为,刑期折抵是“刑罚的执行”的一个内容[ 5 ]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家大多把它视为与生命刑之执行、自由刑之执行、财产刑之执行和名誉刑之执行等相并列的刑罚执行情形[ 6 ] ; ⑤祖国大陆刑法学家也持同样的看法,认为它是“行刑的变通”,与刑罚的易科和监外执行相并列[ 7 ]。

然而,笔者认为,把刑期折抵定位为刑罚执行制度,既有悖法理,也不合立法实际。

首先,从法理上看,刑期折抵不可能为刑罚执行制度。 其一,刑罚执行制度的运行机制无法完成刑期折抵的适用。从制度的运行机制来看,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存在于刑罚执行(行刑)中的一种刑事法律制度,重心在“执行”,发生根据(事实根据)是刑事判决,法律依据是刑事法中关于行刑的规定,其适用不是刑罚裁量而是刑罚执行;刑罚裁量制度,作为存在于刑罚裁量(量刑)中的一种刑事法律制度,重心在“审判基础上的裁量”,发生根据是与案件有关的未决事实,法律依据是刑事法关于刑罚及其量定的规定,其适用不是刑罚执行而是刑罚裁量(从宣告刑中扣减先行羁押期而形成执行刑)。显然,刑期折抵适用,不是简单技术化操作,而是审判裁量过程的结果,表现在可折抵本刑的羁押是否属实、是否折抵或如何折抵等环节上,从而刑期折抵的适用并非直接交付执行,而是须经过审理和裁量的门槛才能实现。正如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教授所指出:刑期折抵的适用过程,是根据情形,从公平观念出发,由裁判所根据裁量,将未决羁押算入本刑;虽然是否或如何适用刑期折抵“不是根据犯情”,但是这必须“按照对事件的审理经过来决定”[ 8 ]。因此,虽然在本质上“折抵刑期,仅系折抵刑之执行,而非抵消刑之宣告”[ 9 ] ,但在刑期折抵适用中,大部分内容如先行羁押的认定、先行羁押日数的认可以及能否折抵或如何折抵等问题,都非技术性之执行所能解决, ⑥需经审理及裁判等刑罚裁量制度的机制运行始能实现。虽然刑期折抵适用也最终影响刑罚实际执行时间,但并不能由此就认定它是刑罚执行制度,这正如自首、立功、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等也会最终影响到刑罚实际执行时间而不为刑罚执行制度一样。

其二,刑罚执行制度与刑期折抵立法的价值取向不相契合。从形式上来看,刑期折抵的法律设置,在本质上似乎是由于把羁押“约束自由造成的痛苦与执行自由刑进行同等评价”,而让羁押进入刑法视域进行刑期折抵。也就是说,“羁押虽不是刑罚,但在拘禁于一定设施中剥夺行动自由这一点上,同执行自由刑没有不同。若考虑到约束自由所造成的痛苦,便会产生可以按执行自由刑看待这样一种见解。算入本刑正是以这种见解为依据的”[ 10 ]。但实际上,这样的认识忽视了“在未决前羁押

期间不能施行有利于改造更新的处置待遇”的事实。显然,虽然未决羁押在客观上也能部分地实现刑罚目的和功能(如法制教育) ,但二者的不同目的和不同处遇, ⑦意味着未决羁押与刑罚执行还是有着本质和事实之区别的。⑧而且,对被判处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者适用刑期折抵,还因会出现判决中确定的刑罚被折抵后所剩无几甚至透支的情况而导致判决预期实现的刑罚目的和功能虚化。这不仅使整个刑事追诉活动变为徒劳,而且还潜在地危及刑法的机能。同时,若把未决羁押“约束自由造成的痛苦与执行自由刑进行同等评价”作为刑期折抵立法设置的基本理由(价值取向) ,则势必得出刑期折抵为技术性对等抵扣(为刑罚执行制度的突出特点)的结论,从而必然排除未决羁押可折抵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可能,因为作为未决羁押特质的剥夺人身自由,在性质上与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不对等。显然,这不为允许未决羁押折抵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世界各国或地区刑法所接受。因此,刑期折抵的立法设置,并不是为了简单地进行刑罚间的“对等”抵扣,也不是完全因为把未决羁押“约束自由造成的痛苦与执行自由刑进行同等评价”,而是另有更深层次的、可以弱视刑期折抵适用弊害⑨的价值取向。考察该制度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及其理论渊源,实际上,刑期折抵也像近代其他重要法律制度一样,是资产阶级大革命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产物,是特别保障受刑人人权的表现。具体而言,刑事程序实践中的未决羁押在本质上只不过是出于特定功利目的而不得已为之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至多只具有正当的“合法性”根据,而不真正具有正当的“伦理性”根据。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措施的滥用和弥补其功利性正当之不足和体现现代刑法的时代精神[ 1 ]67 - 72 ,需让羁押进入刑法视域进行刑期折抵,给予被羁押者刑法上的人权保障、人性关怀,并以牺牲部分刑罚功能和目的为代价[ 11 ]。因此,刑期折抵立法,在价值取向上,主要不是为了体现公平而进行“羁押与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刑罚”间的对等抵扣,而是为了实践刑法的人权保障、人性关怀和公平公正等现代刑法的精神而进行的实体救济性补偿⑩。既然是“补偿”,则就不一定是“同质”间的对等抵扣,也可以是“异质”间的折抵。这就决定了未决羁押到底采用何种形式或是否需要补偿等,均需经审判和裁量才能最终判定。换言之,刑期折抵立法的如此价值取向,只有刑罚裁量制度才能与之契合。

其次,从立法上看,刑期折抵不可能为刑罚执行制度。

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刑事立法,事实上,都不是把刑期折抵定位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例如, 2002年《德国刑法》把它规定在“量刑”中(第3章第2节第51条) [ 12 ] ,并在立法上明确地表现出“折抵由法官自由裁量之”,并且,“折抵应当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现行《法国刑法典》也是把它规定在“适用自然人之刑罚”中(第3编“刑罚”的第1章“刑罚之性质”的第1节第131 - 32条第2款) [ 13 ] ;现行《意大利刑法典》把它规定在“刑罚的变更和适用”中(第1编“总则”第5章“刑罚的变更、适用和执行”第1节第137条和第138条,并非第2节“刑罚的执行”) [ 14 ] ;现行《日本刑法典》是把它规定在“刑罚”章中(第1编“总则”的第2章第21条) ,与刑罚的种类、没收、追征等同为该章的内容[ 15 ]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把它规定在“刑”章中(第1编“总则”第5章第46条) ,与主刑轻重之标准、剥夺公权之宣告、易刑处分和刑期之计算等内容(分别为第35条、第37条、第41 - 44条和第45条)相并列,属“刑罚之适用”的“刑期之计算”的内容[ 16 ] 。以上规定意味着,在立法上,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等,实际上都是把刑期折抵定位为刑罚裁量制度的。因此,理论上认为刑期折抵是刑罚执行制度不仅不合法理,而且也与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的明确规定不相一致。

新中国刑法实际上也是把刑期折抵定位为刑罚裁量制度的。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刑期折抵被规定在“刑罚”章中,作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规范的一部分。[11]据此设置,我国刑期折抵制度到底是刑罚裁量制度,还是刑罚执行制度或其他,从形式上看,并不明确。但据此把它定位为“行刑的变通”,即认为它是与刑罚的易科和监外执行相并列的刑罚执行活动,肯定是不准确的。因为无论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域外有多少不同,我国刑期折抵的发生根据(事实根据)也不是法院生效裁判,而同样是未决羁押;其法律根据也不是刑事程序法或刑事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而同样是以上刑事实体法关于“刑罚”中的规定;其适用方法也不是简单的技术抵扣,而同样是需要法院在全案审理的基础上对未决羁押和确定可折抵本刑的前提下,以司法裁量权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判定。因此,刑期折抵不仅与刑罚执行活动(制度)根本不同,而且也与监外执行和刑罚的易科[12]彻底相异。而且,刑法也并未把刑期折抵列入“刑罚的具体应用”章中, [13]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相并列。虽然这个“并列”与否不是区分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的标准,但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在立法上,刑期折抵与在刑罚执行中适用的减刑和假释还是有区别的。[14]事实上,就缓刑而言,如果说缓刑因是既需刑罚量定又需刑罚执行(跨越罪刑关系运行的审判和执行等两个阶段)而具有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两重属性的话[ 17 ] ,则刑期折抵因只发生在罪刑关系运行的审判量定阶段而无需刑罚执行制度的方法、原则、理念等。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期折抵在立法上实际上同其他所有国家或地区立法一样,在罪刑关系运行的时间阶段上,也是定位为刑罚裁量制度的。

刑期折抵,在刑罚裁量中,不是表现为对宣告刑而是对执行刑的裁量。从罪刑关系的运行来看,立法上的法定刑,在司法上一般按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的时间顺序运行。其中,处断刑是根据案件情节而对法定刑作适当选择和调整(加减)所定的刑罚,在通常情况下,它是宣告刑的基础;宣告刑是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对犯罪人宣告的刑罚,它通常是以法定刑为基础,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作出;执行刑是在宣告刑的基础上据其他特定事实(如先行羁押、减刑、假释等)而在裁判中最终作出的移至行刑阶段执行的刑罚。[14]若刑罚裁量活动主要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如何执行的刑罚等三个基本方面的话,则刑期折抵,作为一项刑罚裁量制度,主要运行于刑罚裁量运行的第三个方面即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如何执行的执行刑上。因此,刑期折抵的裁量,是根据先行羁押的特定事实使宣告刑形成执行刑的裁量,而不是对宣告刑本身的裁量。宣告刑的形成不受也不应受先行羁押这个非犯罪事实的影响。

三、法律后果上的刑罚消灭制度

从司法适用的法律后果上看,刑期折抵这种刑事实体救济制度的实现(也即刑期折抵的适用) ,在本质上又是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在理论上,刑罚的消灭,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之分。其中,狭义的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广义的刑罚消灭包括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和刑罚适用权的消灭;最广义的刑罚消灭一般包括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刑罚适用权的消灭和刑罚请求权的消灭等三种情况。其中,刑罚执行终了、假释出狱期间届满、刑罚执行的免除、时效的完成以及人的死亡等,属于刑罚执行权的消灭;缓刑期届满、大赦、特赦和法律上的复权等,属于刑罚适用权的消灭;公诉权的消灭属于刑罚请求权的消灭[ 18 ]。

显然,刑期折抵的适用,既符合以上关于刑罚消灭的全部特征和要求,也导致刑罚的部分甚至全部消灭。理论上认为,“未决拘留日数算入本刑,不是变更本刑的分量,只不过是把其算入的日数视为执行了本刑”[ 8 ]484 - 485。实际上也是把刑期折抵定位为刑罚消灭制度的。 刑期折抵对刑罚权的消灭,消灭的不是裁判前的求刑权和量刑权,而是刑罚执行权。从刑罚权来看,刑罚的消灭,并不能笼统地称之为刑罚权的消灭或丧失。所谓刑罚权,就是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一般包括制刑权、追诉权(起诉权和求刑权)、量刑权(刑罚适用权)、行刑权(刑罚执行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从国家运用刑罚的特点来看,一方面,它们如同一个生产的四道工序,彼此联系,互相依存,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刑罚权的整体;另一方面,它们在地位上又是相互独立并有主次轻重之分,表现在刑罚消灭上,刑罚权的前一项内容消灭必然带来后面内容的消灭,但后一内容的消灭并不必然带来前面内容的消灭[ 19 ]。可见,刑罚的消灭,只是刑罚权的某一项内容的消灭或丧失。具体而言,制刑权属于立法权,不可能在司法上消灭;在司法上消灭的只是求刑权、量刑权或刑罚执行权。其中,若求刑权和量刑权的消灭可分别发生在审判前和审判中的话,则刑罚执行权的消灭既可发生在审判阶段也可发生在刑罚执行阶段。在审判阶段的刑罚执行权的消灭是基于司法裁量而宣告消灭;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刑罚执行权的消灭是基于刑罚执行完毕而自然消灭。在刑期折抵的适用中,虽然刑期抵对象是宣告刑,但其消灭的是执行刑;虽然刑期折抵消灭的是执行刑,但这是基于司法裁量而宣告消灭,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自然消灭。基于执行刑与刑罚执行的密切关系(执行刑虽是审判阶段作出的,但它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属刑罚执行权范围) ,无论是执行刑因折抵而全部消灭还是部分消灭,刑罚执行权也就相应地全部或部分消灭。因此,刑期折抵对刑罚权的消灭,实际上是对审判阶段的刑罚执行权的消灭。这种消灭,在法律效果上,因其影响的是刑的“执行”而非刑的“宣告”,故已被折抵的刑期应视为相应刑罚的“执行完毕”;若本刑是有期徒刑,则虽然刑期被折抵而部分或全部消灭,但这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同时,既然刑期折抵消灭的是刑罚执行权,则从刑期折抵适用的法律效果上看

,刑期折抵,作为一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狭义的刑罚消灭制度。

刑期折抵对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并不是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而是发生在刑罚执行前。因此,刑期折抵制度虽是对刑罚执行权的消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罪刑关系运行的时间阶段上就是刑罚执行制度。如前所述,刑罚执行制度(如减刑、假释)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其发生根据(事实根据)是执行中的事实,而不是执行前的事实或情节。执行前的事实或情节,若是属于犯罪者个体因素形成的,如自首、立功、刑事责任年龄等,则直接作为处断刑的确定根据而形成宣告刑;若是属于犯罪者个体以外因素形成的,如由于新闻媒体的炒作而引起的民愤,或由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未决羁押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处断刑的确定根据形成宣告刑,而只能纳入立法专门设置的刑罚制度而形成执行刑。从我国现有刑罚制度设置来看,对于由于新闻媒体的炒作而引起的民愤, [16]尚没有任何接纳它的法律制度,因而这种“民愤”不能进入刑法领域作为任何评价犯罪者(包括定罪和量刑)的根据;但对于未决羁押,因已有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设置,故应进入刑法领域适用折抵刑期。这个折抵刑期的适用,因全部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并不涉及执行中的任何执行方法、程序、原则、表现和理念等问题,因而它同刑罚执行制度不发生直接关系,在罪刑关系运行的时间阶段上仍只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以上研究同时表明,刑罚裁量制度并非是一种与刑罚消灭制度相并列的刑罚制度,而是有可能相交叉(因它们是相对于不同法律关系)的两种具体刑罚制度。若按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刑罚消灭的法定理由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假释考验期限届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和赦免等六个方面[ 19 ] (619 - 625)的话,则刑罚裁量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可能是两种相并列的刑罚制度。但以上研究表明,刑罚消灭的法定理由,除了以上六种以外,还应有刑期折抵。综观这其中消灭刑罚的法定理由,在消灭刑罚权的方式上,表现为自然消灭(如基于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假释考验期限届满的消灭)、法定消灭(如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国家宣告消灭(如赦免)和司法裁量消灭(如刑期折抵)等四种。显然,刑期折抵消灭刑罚执行权的方式,既不是自然消灭也不是法定消灭和国家宣告消灭,而是司法裁量消灭。即使基于理论上关于未决羁押与刑罚执行同等评价的认识误区,也不能认为刑期折抵消灭刑罚执行权是基于刑罚执行完毕而为自然消灭。从刑期折抵原则来看,无论是采用法定主义,还是裁定主义,[17]刑期折抵消灭刑罚执行权并不是自动完成的,而事实上都需要通过审判对诸如先行羁押的成立与否、判决中确定的刑罚是否属于折抵之本刑等进行司法裁量才能实现。因而,刑期折抵消灭刑罚,虽然是因立法设置了刑期折抵,但其实现需基于司法裁量。既然如此,刑期折抵,作为一项微观刑罚制度,相对于羁押折抵刑期的本质及一系列配套规定来说,它是刑事实体救济制度;相对于罪刑关系运行的时间阶段来说,它是刑罚裁量制度;相对于其适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来说,它是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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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虽然根据社会契约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民让渡出(被剥夺或限制)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被认为是“正当”的,但这在客观上是设置一种“恶”,通过“强权”对付另一种不确定的“恶”。

②理论上认为,法律救济是“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参见:程燎原、王人博1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3: 349.

③在救济力量上,法律救济有法定的依靠“个人腕力”的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有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公助救济如仲裁、调解和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公力救济如诉讼;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救济有宪法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等形式。

④根据其赔偿对象的不同,可把它分为羁押性违法行为的国家刑事赔偿和非羁押性违法行为的国家刑事赔偿两类。

⑤除韩忠谟先生外,我国台湾地区其他著名刑法学家如高仰止、林山田、张灏等也都持这种观点。

⑥对其中的先行羁押日数计算及其从判决确定的刑期中扣除等,确实只需技术性处理就够了。

⑦一般而言,前者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且处于犯罪未确定状态,不可能施以刑罚的教育改造;后者就是特别为了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人。

⑧虽然这个区别可能是由羁押体制问题所带来的弊端而应通过改革羁押体制去修补,但任何一个完善的羁押体制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如此特殊情况。

⑨如刑期折抵的适用,可能拉动短期自由刑、重刑等的适用,可能因折抵而导致判决中确定的短期自由刑执行虚化等。

⑩理论上认为,未决羁押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与刑罚相同的效果”,实际上并未认识到刑期折抵的如此价值取向。

[11]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和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997年《刑法》的第41条的后段、第44条的后段和第47条的后段。

[12]刑罚的易科也是一种典型的刑罚适用制度,而非刑罚执行制度。

[13]“刑罚的具体应用”为第四章,而“刑罚”为第三章。

[14]假释和减刑的适用实际上也需运用裁判权裁定。正因如此,理论上存在它们到底是刑罚适用制度,还是刑罚执行适度的争论。但即使是这样,刑期折抵与它们也还存在“在案件处理时裁判”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裁定”的差别。

[15]需特别指出的是,执行刑并不是由执行机关确定的,而仍是由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确定的。

[16]这与案件本身对社会形成的损害不同;媒体炒作所形成的民愤,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歪曲,不是案件本身形成的。从现有立法及其理论解读来看,案件本身对社会形成的损害可直接纳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内,作为定罪或量刑情节认定;可媒体炒作所形成的民愤,既不应纳入定罪情节,也不要应纳入量刑情节。

[17]按照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刑法学家高仰止先生的界定,所谓法定主义,又称强行必抵主义、义务主义,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以羁押日数算入刑期之内,或依一定之标准抵免罚金,而无待于裁判之宣告者也”;所谓裁定主义,又称职权主义,是指“刑法上仅规定羁押日数折抵刑期之标准,而折抵与否,则由裁判官裁量之,须待裁判中加以宣告始能折抵者也”。(参见: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念与实用[M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6: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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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性难羁范文9

关键词:陶渊明 《归园田居》 赏析

陶渊明以描写田园风光和隐逸生活为著,其田园诗大都表现恬美静谐的环境和悠然自得的心境。代表作《归园田居》组诗五首,描写自己离开官场时的愉快心情,赞美躬耕生活和田园风光。作为组诗总纲的其一,以“归”为线索,依次叙述弃官归田的原因、归田之后的人境和重返自然的情怀。

开头八句写“归”之因。开首两句旗帜鲜明地宣告了自己的本性:不适俗,爱丘山!对于世俗社会的庸俗虚伪难以适应,对于山水田园的自然美好喜尚有加,亦即出山入仕本非素志,酷爱田园才是真情。作品起笔很远,“适俗韵”前缀加“少无”,“爱丘山”前饰以“性本”,只有从少年时代、人生之初写起,才能说明他厌弃世俗、喜爱自然的思想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接着两句一转,痛悔自责前半生违逆本性入仕为官。“误落”表明诗人对过往人生道路的彻底否定,大有一失足成千古恨之慨。“尘网”见出诗人对庸俗险恶官场的鄙夷憎恶:“尘”点其庸俗污浊,不得本真,“网”点其束缚严密,不得自由。“三十年”不是几次出仕时间的累计,而是着意夸言时间之长(官场居然耗去人生半辈子光阴),突出痛悔程度之深。接下来的“羁鸟”“池鱼”之喻有两重意思,一是形容自己身在官场的痛苦处境,如同关进笼中的鸟,不能自由飞翔,如同禁锢小池的鱼,不能随性浮游,深受束缚,憋屈难忍。在官场中的种种束缚下的诗人,亦如“羁鸟”“池鱼”痛苦不堪、失去生机。二是强化自己回归田园的迫切心情,“恋旧林”“思故渊”是鸟和鱼的本性,“羁鸟”无时不在向往能自由飞翔的“旧林”,“池鱼”也无时不在憧憬能随性浮游的“故渊”,正像鸟恋旧林、鱼思故渊一样,诗人迫不及待地想挣脱“尘网”束缚,回到美好的大自然,透一透新鲜空气,放飞自由的心灵。正因为如此,下面顺理成章地写到回归园田。“开荒”“守拙”点题,言从此回归园田。“开荒”即“躬耕”,让人想到“田园将芜胡不归”的感叹,诗人离家出仕多年,田园自然荒芜,“开荒”一词不仅具有农事意义,更意味着久违的自由生活已重新开始。“南野际”点出园田所在——庐山之南广阔的田野,山南向阳,故此“南野际”给人的感觉不仅是宽广,而且是温暖。此层最后一句关合诗歌篇首两句,“守拙”上呼“少无适俗韵”,“归园田”上呼“性本爱丘山”。“守拙”表面看是谦词,实际上却有倔强内涵,“守拙”是对自由个性的坚守,是对当时黑暗现实的抗争。“归园田”就是为了守住自己的本心,保持精神上的自由和独立。这两句伏应转接,承上启下,既收束了“误落尘网”思念田园之苦,又引出下文对田园生活的歌咏。

中间八句写“归”之地。“方宅”四句扣住“园田居”简述自家庭院的风光,是近景的静态描绘。那是真正的“园田居”:园在田中——住宅四周环拥十余亩农田,屋在园中——八九间草屋参差坐落其间。“方宅”句言园田面积,写平面,暗示有宅有院;“草屋”言家宅形制,写立体,暗示整中有散。枯燥的数字一经诗人化入诗中,就被赋予无限活泼的生命力,透露出诗人散适淡泊的心境。“榆柳”为乡村习见之树,“榆”“柳”连出,概言树密树多,“荫”不仅写了树枝繁叶茂,而且暗示了树的高度,否则是无法“荫后檐”的。“桃李”既写出果木之多,又暗示了桃之红、李之白,“罗”言桃李不是一棵两棵,而是连成一片,堂前明艳的红白相间,与后面沉暗的通体一绿前后辉映。明黄文焕说此处写得“语俗而意愈雅”,乍看平淡无趣,细揣意味无穷。屋前桃李有花,竞艳争芳;屋后榆柳有荫,清凉爽心;院外禾稼茂盛,绿色片片,绚丽与素淡交掩成趣,无不显现出田园风光的淳美清新,房屋主人生活的简朴安详、情绪的快慰满足溢于其间。诗歌又由农家庭院的令人惬意写到山村环境的令人惬意,接下来四句从近景转到远景,犹如电影镜头慢慢推拉,勾勒出悠远苍茫的乡野背景。“暧暧远人村”是诗境的横向展开,日落黄昏,远远望去村落显得若隐若现,模模糊糊;“依依墟里烟”是诗境的立体突出,村落做晚饭的炊烟轻柔袅娜,徐徐飘升。“暧暧”、“依依”两个叠词运用尤见功夫,“暧暧”二字显现了日光逐渐昏暗的动态,还暗示了诗人透过暮霭遥望远村的神态;“依依”两字展现了炊烟徐徐飘散的动姿,与王维的“大漠孤烟直”完全不一样,有静缓优柔之美。“暧暧”“依依”虽都表示模糊不清、依稀可辨,但不可互换,“暧暧”是写黄昏中远处村庄的总体轮廓难以清晰呈露,着眼于模糊而安详的静态,“依依”是写夕阳下远村炊烟的飘浮之状率皆若隐若现,着眼于模糊而舒缓的动态。这两句远景写意,传神地勾画出黄昏乡景,晚霞静静地铺洒在田园大地,村落显得格外宁静,给人平静祥和之感,令人不觉神往陶醉。在这冲淡静谧之境中,诗人又添几声鸡鸣狗吠。“狗吠深巷”是远闻之声,深巷吠声受到阻隔曲线传递,给人悠远之感,“鸡鸣桑树”是近闻之声,树颠啼声畅达无碍直线传递,给人嘹亮之感,这两句远近相应,虚实结合,以声状静,静中有声,更把日落后村庄的宁谧和谐衬托得淋漓尽致。狗与鸡是乡村中最常见的家禽家畜,鸡犬之声给作品增添了淳厚古朴的乡间风味,这与“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相似而有别,山林蝉鸟鸣叫是人迹罕至的虚寂,表达的是隐逸高士的情致,村落鸡鸣犬吠是人迹烟火的宁静,表达的是归田之人的趣味。以上八句捕捉住农村中司空见惯的事物,构成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相与为一的诗意境界。

结尾四句写“归”之乐。由绘景转入叙事,由状物转入写人。“虚室”与“户庭”对应,既指故园空闲寂静的居室,又指诗人悠然常闲的心境。“无尘杂”,是说户庭安静,无车马喧闹,无俗人打扰,无杂事烦心。“有余闲”,是说心宽意舒,空间任己支配,时间任己安排,行动任己自由。诗人虚静的生存态度和自由的生活目标,通过“无”、“有”的鲜明对照得到突出强调。最后两句总括全篇,“久”遥呼“三十年”,“樊笼”遥呼“尘网”“羁鸟”,再比官场为“樊笼”,足见诗人痛恨之切、决裂之绝。“复得”照应“归”,“返自然”照应“爱丘山”,“自然”与上文“性”相映,“返”点明“魂兮归来”的乐趣。“返自然”既指归耕田园,回到大自然的怀抱,又指回到原来的自然本性,过上顺应本性、无所扭曲的生活。“返自然”——生命与心灵的回归——是点题之笔,有力地揭示了诗作主旨。黄文焕在《陶诗析义》中说,“返自然”是“诸篇之总纲”,也可以说“返自然”是诗人人生理想,是这一组田园诗的主旋律,是陶渊明一生的主旋律。

《归园田居》其一在艺术上典型地体现了陶诗的特征。其一,拙而实巧的章法。诗作的结构看起来径情直遂,从归之因写到归之地,再写到归之乐,以“归”字一线贯穿,但自然而不平板,整一而显工巧。写归之因揉直使曲,写归之地由近及远,写归之乐由境到心,每层富于变化;它的巧体现在题文高度和谐,前面着重写“归”,中间着重写“园田”,最后着重写“居”,合起来就是“归园田居”。其二,写意融情的画面。诗中纯用白描,随意点染,方宅草屋、榆柳桃李、村落炊烟、狗吠鸡鸣看似偶然的排列组合,却构成远离尘世、宁静安谧、淳朴自然的和谐画面,其中融入淡泊恬静的生活情趣和归隐田园的舒畅快乐,自然与人生浑然一体,实境与心境水融,画面见情见性,神韵品咂不尽。其三,淡而有味的语言。不见雕镂之工,毫无粉饰之词,仿佛信笔写来,句句明白如话,形象贴切生动,对偶自然天成,富于音韵之美,素淡中见绮丽,浅易中寓丰腴,质朴中藏深味。

附:《归园田居》

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误落尘网中,一去三十年。

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

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

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

野性难羁范文10

关于《解忧杂货铺》读后感通用范文   经过一些年的岁月成长,自己也越来越爱上读书这件事了,和很久之前就喜欢读书的人来比我只是一个入门者,家里自己购买的书也是3、4年之前才开始买的,每年买书量大概在20本左右,一年的读书量在10本左右,所以我还只是个伪读书者。

  今年暑假刚刚看完一本“日本作家——东野圭吾”写的《解忧杂货店》,这本书在伊国屋、诚品、博客来、金石堂各大榜单上排名第一。当初买这本书是因为这本书的名字,以为是一本简单、温暖的小说,读了之后才知道虽然是一部小说的故事,但它是一部没有坏人、警察、案件等推理故事性的小说,通过一个个毫无关系人,利用多层次的时空,把这些人和故事完全联接在一起,使我在阅读时不停在思考人物前后的关系性,以及在时间上逻辑性。看完之后特地了解了这位作者,知道东野圭吾是一位推理小说作家。

  故事通过4个青年闯空门入室偷劫一名成功女士开始,逃跑途中躲入一家早已歇业很多年的杂货店,但却发现这杂货店的不一般。很久之前听别人传说,有一家可以帮你解忧的杂货店,如果你有无法解决的烦恼事,可以去这家解忧杂货店以投信的方式来咨询,每天你只要把信在半夜12点之前放入卷帘门的信箱里,第二天就可以在店后面的牛奶箱中得到回信。这4名青年原来是为了偷窃后在这里避一晚上就走,但却发现了杂货店的玄机,他们在这个晚上收到了来自过去的人投来的咨询信,作为现在的人带着责任与好奇心,他们参与解忧回信,并影响了他们,直到最后他们打开入室偷窃的那名成功女士的包后发现她就是他们接受咨询的过去之人,而且当下的她就是按照他们的指示最后通过努力得到了事业的成功,并实现了梦想,一切都是惊人蹊跷,以使他们4人找不到北,但最后最巧的事情发生了,当他们试探性投入一张白纸试试信箱里的信是不是能传到未来,却收到杂货店老人浪矢雄治最后的解忧回信,其实他们才是老人最后的咨询者,使得这家神奇的杂货店不但能为人解忧,而且还提供了让现在的人给过去的人解忧并预示了未来,同时最后自己得到了根本性的启发,指引了未来。

  这是我第一次读推理故事性的小说,以前从来没有读过如此写作手法的小说,在阅读的过程充满着求知和好奇,只有在阅读过程不断地思考,才能厘清整个故事的逻辑,并发现作者把这个故事安排的是那么新颖,看上去一切是那么的蹊跷,但却不得不说:缘因于此。

关于《解忧杂货铺》读后感通用范文   我们多数时候就像浪矢爷爷说的:“如果把来找我咨询的人比喻成迷途的羔羊,通常他们手上都有地图,却没有看,或是不知道自己目前的位置。”这些人通常自己都有了想法,却不敢相信自己,或是不知道该如何努力。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心里已经有了答案,却常常举棋不定。

  于是浪矢爷爷和小偷三人组出现了,他们为举棋不定的咨询者解答烦恼,无论是浪矢爷爷温情和蔼的态度,还是小偷三人组坦率、剖心置腹的态度,他们都在认真地为咨询者解答。而在这一段解决烦恼的旅途中,他们渐渐发现,也证明自己的人生意义,自己与这个世界的羁绊。可以说,他们为烦恼的人解决烦恼,也填补了自己心中的洞。一个一个接续的故事,看似没有相连接的地方,但是细细想来,书中几处相遇,还有“丸光园”,浪矢杂货店…这些地点、事件一件件的出现,发生,过去与未来终于交汇,连成羁绊,与世界、人物、环境、一切都紧紧相连。

  所以每一个人的成功或是找寻到人生方向,都是离不开身边人或是素昧平生的陌生人的帮助。作者东野圭吾用温情的语言为我们构造了一个充满善意的世界,所以在这个世界中,没有恶人,没有血腥与暴力,只有善良。而一件善事,帮助了一位,又帮助了另一位,这样由着他们的羁绊一位一位的传下去。冥冥之中,又印证了一个道理;人难以独自一行,只有互相支撑并互相影响才能活下去。我们总是在不经意间,与他人的命运紧紧相连,这或许就是所谓的羁绊。

  可怎样成功?难道凭着与他人的羁绊便能成功?我们拼了命的奔向成功,是为了证明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意义,是为了与这个世界紧紧相连,是想活的让自己无憾。旁人的指导可以为你指一条明路,但你的选择才至关重要。像最后成为木匠的浩介,他并没有听从浪矢爷爷的话,反而离家出走,最后也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美满的生活。而有着缺失地图的小偷三人组,在帮助别人后,为自己的缺失画上了句号。虽然入狱再出狱,之后的未来很渺茫,但是,请从另一个角度想一想,正是因为未来是一张白纸,才可以随心所欲的描绘地图,就像,浪矢爷爷说的那样。

关于《解忧杂货铺》读后感通用范文   假期里,读了东野圭吾的《解忧杂货店》,内心深有感触。小说讲的是一个杂货店开通“咨询烦恼”服务的故事。浪失雄治爷爷杂货店老板,因为一句开玩笑的话,开始了“咨询烦恼”的服务。这一干,就改变了很多人的人生。小说想象力丰富,杂货店连接过去与现在,写出了两代人的故事。

  小说以翔太,幸平,敦也的故事开始,他们三人偷车出现失误,躲进了废弃的浪失杂货店里,然后到来自过去的信。三人从一开始对新建不理不睬,到对于回信发生争执,最后一起回信。这个改变的过程,也许是他们自己都察觉不到的。结局时,他们三人决定回去给绑架了的女社长松绑,并自首。或许一切都是机缘巧合,他们三个从小偷走上救赎之路,都是因为浪矢杂货店的缘故。反思当代社会的现状,如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在少数,但最后回到正道的却少之又少。《解忧杂货店》里就表达了一个建设美好社会的愿望,正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和谐”一样,小说描述了三人的不当行为,但最后却受触动而悔改。从中透露出的不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期望吗?网上不断传出负面新闻,女大学生被骗钱猝死、杀人犯潜逃多年落网……这都描写出当代社会的病态。我们该为社会做什么,如何做。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许,建设和谐社会,还需要很多人的共同努力吧。

野性难羁范文11

1、属牛的女性性格温和,做事情小心谨慎,并且在面对爱情的时候总是全心全意,而属虎的男性性格比较霸道,他们喜欢从事有冒险性质的工作,

2、最好不要生活在一起,刻意的强求会使他的理想、追求以及自身的价值都将化为乌有。

3、你们俩的速配指数中等。你的爱情浓烈,要求很高,有些许霸道,占有欲及掌控欲强,没有上进心的人你很难看上眼;而她是一个责任感强,有野心抱负的人,但是在感情方面较冷淡,原则性强,不太会表露感情。虽然你们二人的个性差异较大,但也是互补性强烈,你很欣赏她的进取心及独立,你也是她所欣赏的异性。只要双方能更用心经营感情,会是一对十分有激情的亲密伴侣。

4、你们是难以协调的一对。两个人彼此个性中有太多的矛盾,倔强几乎是你们唯一的共同点。虎先生是个极其现实的人,狂放不羁,体内鼓荡着叛逆的血液,时刻准备着战斗。牛太太则是一位十分传统的大家闺秀,向往安宁,保守而注重权威,温顺而遵从习俗。你们也许因为新奇而走道一起,但是想寻找对待生活的共同观点对于你们来讲是要颇费周折的。

(来源:文章屋网 )

野性难羁范文12

任性派谢灵运

谢灵运乃东晋名将谢玄的孙子,袭奉康乐公。作为南朝最有名的驴友,他的游踪遍及江南。利用家族的雄厚财产,谢灵运所到之处凿山浚湖,“功役无已”。

他出游之时,动辄十多天不归,既不报告也不请假。一次,谢灵运从始宁南山出发,携带数百名奴仆,伐木开路,一路行至临海,太守王以为山贼出没,惊慌失措,差点打报告请朝廷派兵保护。

谢灵运还发明了便于登山的“谢公屐”、曲柄笠。而他最大的贡献,在于留下大量吟咏山水的诗作,被称作中国山水诗的开山鼻祖。

务实派李时珍

到明朝,中国医药学已经积累了丰硕的成果,但李时珍发现其著作普遍散乱,且“古方不能尽治今病”,决心编修一部系统的医药学著作。为了了解药物的真实性状,李时珍开始了远涉深山旷野、搜集药物标本的漫漫征程。

李时珍去过江西、江苏、安徽等省份,采集了大量植物标本和资料。他曾经亲自吞服曼陀罗,发现其麻醉和使人兴奋的作用,也冒险攀上绝壁采集榔梅,还曾伏在山中观察剧毒的白花蛇,几天不眠不休只为搞清楚穿山甲如何吞食蚂蚁。

同时,李时珍遍访名医,搜求民间秘方。经历了27个寒暑,李时珍终于完成空前的药物学巨著《本草纲目》――它也被誉为“中国古代的百科全书”。

全能派徐霞客

被尊为“游圣”的徐霞客,从22岁起上路,旅游考察30余年,四次远程跋涉,足迹遍及19个省市、自治区。因长年在外,徐霞客练就了一身超凡的本领。徐霞客上黄山之时,途遇大雪,陡崖结冰,就以铁杖在冰上凿坑攀登。上武夷山大王峰时,千仞绝壁没有下山之路,他就用手抓住悬着的荆棘,“乱坠而下”。

在中岳嵩山,徐霞客还从太室绝顶上顺山峡悬溜而下。当在湘江路遇强盗打劫,徐霞客可以飞身入江,逆流而行。当探秘广西真仙岩石洞,徐霞客能从巨蟒身上跨过。绝壁、猛兽、激流、盗匪对他都无可奈何,徐霞客可谓全能派旅行高手。

不羁派李白

身处超前开放包容的盛世,李白性格中浪漫自由的因子全部被释放出来。虽然一心谋求仕途,但李白并不屑于走平常路,而希望被伯乐慧眼识英举荐入仕,为此加入了浩荡的漫游队伍。

他游历过荆楚、吴越、三峡、齐鲁、嵩岳、京都等地,遍行大半个中国,沿途留诗无数。凭着非凡的抱负、奔放的才情和豪侠的气概,李白征服了一个时代的诗人,被称为“谪仙人”。

可惜他始终没能一展抱负,虽然不羁仍难免坎坷失意。据说他醉酒泛舟,因俯身逐取月影沉溺而亡,如此不羁的句号也算是对他一生的祭奠吧!

逍遥派庄子

论实地出行,庄子并没有走多远。他没有周游列国,只是曾与同学结伴去楚国、越国等地采风。庄子主张物我两忘,不依外力而神游八荒,达到真正的逍遥自在。庄子的逍遥游直接影响了道家的修行与仙游风,并被尊为“南华真人”。

坚毅派玄奘

提及玄奘,《西游记》中动辄遇事啼哭的懦弱和尚简直是一种侮辱。玄奘自幼出家,遍访佛教名师,有感于中国各派学说分歧,决心前往天竺学习佛教。唐初朝廷明令禁止人民私自出关,决心西游的玄奘只得设法偷渡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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