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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族国语

时间:2023-05-30 08:53:36

大家族国语范文1

全面加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的历史是一部各民族血脉相融、休戚与共的奋斗史。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和艰辛的奋斗历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责任,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则是其基础条件之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走向自觉,都离不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我国作为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选择一种社会功能广泛的语言文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族人民日常交往交流交融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文化认同、共同建构现代国家的历史必然。如今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形成,是各地区、各民族人民语言文字长期相互影响借鉴的结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成的过程,本身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内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生动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各民族各地区交流交往的语言障碍基本消除。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随着各级各类教育的普及,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中青年和学龄少年儿童普遍能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此也说明,长期以来,各族群众以实际行动展现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拥护。

指出,“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当今中国,海量的信息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播,大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可以说,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水平,已成为人们素质能力构成中的基础要素。就个人而言,具备更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有助于人们在更宽广的地域和领域内获取信息、加强学习、掌握本领、提升自我、融入社会,在升学、就业、创业、择偶等方面获得更多机遇。就民族地区而言,要加快发展,一方面要通过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为生产生活各要素的顺畅流通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培养一大批精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仅事关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也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已成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同时,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各类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坚持开设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在教学中重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国家建立了专业研究机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研究管理。在国家的支持下,多种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文输入排版软件被相继开发出来。多年来,各民族地区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有力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实际上,在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当下,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不可能在封闭隔绝的环境中存在,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基础,已成为实现其保护传承的必选途径。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也对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作出规定,形成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体系。所以说,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与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受教育的权利并不矛盾。对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严格落实。

综上所述,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实际上是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的权利,为少数民族群众创造走出去、共享现代文明的机会,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全面加强,各民族会越来越自觉参与到传承、使用、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中华民族也必将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大家族国语范文2

(一)澳大利亚语言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从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末,政府一直采取“语言同化”政策,企图将土著族群和外来移民同化为单纯使用英语、遵循盎格鲁—撒克逊价值观的文化族群,强迫土著族群和移民放弃本族群语言而接受英语教育,以形成澳大利亚“同一化”的社会和单一英语制的国家。针对土著族群,政府在其聚居区建立寄宿制学校,要求土著学生必须住校以远离其家庭和社区。在学校,教学语言为英语,土著语言被禁止使用。这一语言同化政策剥夺了土著学生语言教育的权利,削弱了他们对本族群的认同。在长期的语言同化压力下,土著语言遭受严重摧残,其中110种濒临灭绝。[1]针对移民,澳大利亚政府于1901年出台了《联邦移民抑制法令》,其中的“白澳政策”禁止非欧洲移民进入该国,目的就是维护英语单一语言、不列颠单一文化的纯洁性。尽管在二战之后,澳大利亚政府逐渐接受来自非欧洲的移民,但政府对移民依然采取同化措施以维护单一语言和文化的国家形象。移民的语言被认为是获取英语语言知识的障碍,因此,移民的后代必须放弃本国语言和文化,到国立学校学习英语。“当时澳大利亚图书馆几乎没有移民语言的书籍;不同种族的报纸必须用英语发行;电视也是单一英语的媒体”。[2]

(二)澳大利亚多元文化主义国策的带动。澳大利亚政府实行的语言同化政策非但没有实现澳大利亚“同一化”的社会,反而使国家处于土著族群的利益诉求和外来移民群体整合的重重矛盾与冲突之中。20世纪60年代,多元文化主义倡导的尊重文化多样性、承认族群平等权利的价值理念迅速从北美传播到澳大利亚,激发了澳大利亚土著族群和移民对平等权利的诉求意识。[3]随着土著族群和移民群体力量的不断壮大,他们的语言认同意识和语言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他们要求政府制定新的语言教育政策保护其语言教育权利、拯救和复兴族群语言、增强族群认同感和归属感。澳大利亚政府逐渐意识到必须顺应历史潮流,正视澳大利亚是由多个族群构成的多元文化共同体这一事实。1973年,澳大利亚政府开始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在1989年把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这项国策“通过认可、包容、重视和赋予其传统和文化多样性将澳大利亚发展成为统一、和谐、持续发展的民主国家”。[4]此项国策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国家利益至上,承认澳大利亚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尊重各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保护和开发各族群的语言文化资源,以实现澳大利亚各族群的共存共荣。这项多元文化主义国策为解决澳大利亚社会存在的语言、文化、政治、族群等诸多矛盾,为澳大利亚实施多元化语言教育战略提供了重要理论的基础。

二、语言教育战略观

在多元文化主义国策的带动下,从1973年开始,澳大利亚全面实施多元文化主义的语言教育战略。多元文化主义所倡导的尊重、认同文化多样性、保护各族群语言文化权利和语言文化资源的理念渗透到语言教育战略的指导观念之中,形成了三种语言教育战略观:语言教育战略认同观、语言教育战略权利观和语言教育战略资源观。

(一)语言教育战略认同观。在多族群国家中,国民应具有国家意识和族群意识,而这两种意识是在语言教育所形成的族群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认同和族群认同大部分是经由语言建立起来并加以维持的。”[5]因此,语言教育战略认同观既包括语言教育战略国家认同观,也包括语言教育战略族群认同观。前者旨在通过官方语言(英语)教育培养一种能把国家中各族群团结在一起的国家认同,后者在澳大利亚族群内部培养一种以族群语言为特点的族群认同。语言教育战略国家认同观强调国民所享有的共同的语言和语言教育是形成国家认同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有权对澳大利亚各个族群进行官方语言教育并在学校确立官方语言的主导地位,从而促进国民的国家身份认同,维护国家的统一。语言教育战略族群认同观主张应尊重各个族群的语言、历史和文化,保护族群语言资源和文化传统,鼓励各族群进行本族群语言的学习,保证所有族群享有均等的语言教育权利,使所有族群的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得到尊重和包容,这其中包括对本族群语言文化的尊重以及对他族语言文化的承认与尊重,从而实现多元文化主义所倡导的多种语言文化的共存共荣。

(二)语言教育战略权利观。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承认各族群的差异性,规定了各族群享有发展自己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的权利。澳大利亚语言教育战略权利观既强调语言教育权利的平等,也强调语言教育权利的差异。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是指澳大利亚所有国民均享有接受官方语言教育的权利,享有保护和传承族群语言的权利。但是,由于不同族群的语言、文化具有差异性,国家赋予这些族群差异的语言教育权利。例如,国家将语言教育权利转移给土著族群,使土著族群有权掌管自己的语言教育,制定自己的语言教育政策。同时,国家也可通过立法形式以及对土著族群和移民语言文化进行政策资助的方式来展现其语言文化的特殊性和多元性。

(三)语言教育战略资源观。澳大利亚具有种类丰富的土著语言和移民语言(社区语言)。历史上政府采取的语言同化政策致使土著语言资源遭受严重的破坏。在多元文化主义国策的推动下,政府逐渐意识到语言的资源价值。首先,国家官方语言(英语)教育资源具有巨大的价值,国民掌握英语对其平等参与国家事务、享受权利将带来巨大的价值。其次,语言文化的多样性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国家保护和利用土著族群和移民语言教育资源,以实现传承土著族群文化和移民传统文化的教育目标。再次,国家语言能力对澳大利亚国家发展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澳大利亚加大了与世界尤其是亚洲的经贸合作。亚洲语言、文化教育对实现国家经贸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国家优先发展亚洲语言教育,提升国家语言能力为国家经济利益服务。

三、语言教育战略内容

在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战略观指导下,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战略具体可分为官方语言推广教育战略、土著语言及移民语言保护教育战略以及面向世界、融入亚洲的多元化外语教育战略。

(一)官方语言推广教育战略。官方语言推广教育战略是澳大利亚培养国家认同,提升国家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举措。198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语言政策》,这部综合性的国家语言政策对澳大利亚语言教育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政策明确规定了英语作为澳大利亚的国语和官方语言所具有的支配地位,并提出在全国实行“全民英语”的语言教育战略,在全国广泛开展英语教学,大力提高全民的英语语言能力和文化水平。[6]1991年澳政府《澳大利亚的语言:澳大利亚语言与读写能力政策》白皮书,再次强调了英语是澳大利亚的国语,指出国民只有精通英语,才能享有平等的生活机会和充分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为国家的各项发展做出贡献。[7]为帮助土著族群更好地掌握官方语言,澳大利亚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国家土著族群英语识字和算术能力发展战略》。该《战略》意在通过提高土著学生入学率、增加土著学生学前教育机会等措施,提高土著学生的英语识字能力和算术能力,使土著学生享有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8]同时,为了使新移民尽快地融入澳大利亚社会,澳大利亚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提高移民官方语言能力的教育培训政策。例如,政府出资在各州各地区开展官方语言培训项目、第二语言培训项目(ESL),旨在为母语为非英语的外来移民提供语言学习的机会,增加其受教育的机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增强其国家归属感。澳大利亚政府颁布实施的官方语言推广教育战略,尤其是针对土著族群和外来移民实行的官方语言教育,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国家认同意识,从而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国家的发展。

(二)土著语言及移民语言保护教育战略。1987年,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的《国家语言政策》中规定了土著语言在澳大利亚社会中所享有的特殊地位,并指出所有国民均享有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的权利及接受其他语言教育的权利。1999年政府颁布了《21世纪澳大利亚学校教育的国家目标》,该政策提出了土著学生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包括语言教育权利。政策规定“所有的学生理解并认可土著语言和文化资源对澳大利亚社会的价值,掌握知识,培养技能,加深理解,为土著族群和非土著族群的重新融合做出贡献并从中获益”。[9]在上述政策的带动下,针对土著族群的语言教育项目得到广泛开发。政府出资在澳大利亚的公立和非公立学校中开展土著语言计划,2009至2012年政府斥资5640万美元支持土著语言教学。同时,土著语言保持项目、土著语言支持项目、双语教育项目等得以全方位开展,意在拯救、保护土著语言资源,促进文化间的相互融合,传承土著族群文化。[2]同时,为了使移民更好地分享多元文化的成果,共同构建澳大利亚丰富的语言文化生活,保护澳大利亚的文化多样性,政府在移民社区开展了种类丰富的语言教育培训项目,例如“非英语语言培训项目LOTE”等,给移民提供在澳大利亚学习本族语言的机会。[10]在华人聚居区,政府为华裔后代开设汉语培训课及汉语文学类课程等。这些举措使移民能够延续本族群的语言,促进族裔文化的发展和弘扬,同时也丰富了澳大利亚文化,使多元文化更具生命力。

(三)多元化的外语教育战略。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从20世纪80年代起,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面向世界、融入亚洲的多元化外语教育战略,大力发展多语言教育。1991年颁布的《澳大利亚的语言:澳大利亚语言与读写能力政策》白皮书,设定了外语学习的长远目标和具体目标。“到2000年,学习外语的12年级学生的比例增加到25%;所有国民将有机会学习一门适合他们需要的外语。”[11]具体目标包括“全面开展高质量、创新性的语言学习项目,满足澳大利亚国内与国际上的语言需求;提高所有语言项目的学习成效,特别是具备有效交流的能力”[7]等。白皮书将汉语、日语、阿拉伯语等14种语言确立为优先发展语言,在全国范围内强化外语教育。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加快了融入亚洲的步伐,亚洲语言能力成为澳大利亚拓展其国家利益、获得国家间认同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澳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澳大利亚学校亚洲语言研究策略》,目的是全面推动澳大利亚学校实施亚洲语言和研究计划。该战略将汉语、印度尼西亚语、日语和韩语作为优先发展语言,在学校建立亚洲语言学习和研究中心,提高语言学习者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理解能力。在此基础上,2008年澳大利亚政府启动“全国亚洲语言与学校项目研究项目”,政府出资6240万美元支持汉语、印尼语、日语和汉语等四种亚洲语言的学习,提升学生的亚洲语言能力,促进与亚洲文化的相互理解。同时,扩大亚洲语言教师的数量,为开展高级别语言的学习设立专门课程。该项目的目标是“到2020年,至少要有12%修完12年级课程的学生能够流利地说出一种上述亚洲国家的语言,以胜任与亚洲的商贸工作或达到大学的语言要求”。[12]目前,亚洲语言已成为澳大利亚国家外语教育的重要语种,。

四、相关评价

(一)为澳大利亚实现和谐统一的社会格局奠定了语言基础。语言和谐是国家和谐的重要前提。因而,历史上澳大利亚政府实施语言同化教育政策抹杀了族群的语言文化权利,破坏了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引起了族群之间的重重矛盾。澳大利亚政府逐渐意识到,“多语言、多方言是国家宝贵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而不是国家统一和社会经济道路上的障碍。因此,语言和谐追求的是多语言、多方言的共存和繁荣,各种语言和方言不论大小,都能拥有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各就其位,各司其职”。[13]1973年,澳大利亚开始实行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战略,此项战略给予所有族群以平等的承认,培养各族群积极的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赋予族群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保护并开发语言资源。这项战略以多元、和谐作为重要价值取向,为澳大利亚形成和谐统一的社会奠定了重要的语言基础。

(二)为澳大利亚所有族群享有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提供了战略保证。在多元文化国家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是语言……语言权利是少数人群体希望最早得到的权利之一”。[14]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政府对土著族群和移民采取的语言同化教育政策,对族群语言和文化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随着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以及土著族群和移民争取平等语言权利诉求的日益高涨,澳大利亚政府意识到保护少数族群语言权利对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性,从宏观上制定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战略。这项战略为拯救澳大利亚境内所有族群语言、保护各族群的语言教育权利提供了保证,使各族群的语言文化传统得到尊重和发扬。

(三)为推动澳大利亚国家语言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持。1973年,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实施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战略之后,1987年《国家语言政策》正式公布。这项政策不仅结束了澳大利亚单一英语制的历史,还保证了澳大利亚语言发展的多元化取向。政府在大力推广官方语言教育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了土著族群语言教育、移民(社区)语言教育、双语教育、第二语言教育的规模。政府针对土著族群制定的《21世纪澳大利亚学校教育的国家目标》和《澳大利亚土著族群教育法案2000》推动了土著族群语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其语言教育权利越来越多地得到承认,土著语言资源得到进一步保护和开发。在全国的学校,土著语言教育得以广泛开展。《澳大利亚的语言:澳大利亚语言与读写能力政策》白皮书和《澳大利亚学校亚洲语言研究策略》的颁布实施,为澳大利亚外语教育均衡和多元化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语言和文化活力。毋庸置疑,澳大利亚多元文化主义语言教育战略是国家进行多元化语言教育改革、促进语言教育多元化发展的强大动力。

大家族国语范文3

【关键词】民族高校;外国语学院;思政教育

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创造等方面的地位与作用不同,但各民族都为中华民族的文化成就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中华民族的文化构成中包括主流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正如斯大林所说:“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1]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中,应该包括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教育。如何在民族高校中有效地开展思政教育―――既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又照顾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文化背景。民族高校外国语学院则又有新的文化交际,在学习外语过程中,必然要学习外语母语国家的历史文化和风俗等。因此,增强思政教育的的实效性是目前民族高校外国语学院思政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

一、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多元文化存在的现状

西南民族大学有56个民族师生近2.5万人,少数民族占65%,其中外国语学院有1280人,少数民族495人,有满族,朝鲜族,蒙古族,藏族,彝族等30多个民族,占全院的38.6%,现有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点一个,有英语、日语、法语、朝鲜(韩)语四个本科专业,一个应用英语专科专业,并且承担全校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和研究生外语教学。在社会主义主旋律教育中,还存在着各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沟通以及外语国家母语文化的交际,表现出多元文化共存的现象。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在思政教育方面积极思考,做到几个方面的兼顾,让学生在学习外语、接受外来文化的同时,既宣扬主旋律的思想教育,又发扬传承本民族文化。

二、民族院校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多元文化下存在的主要思想问题

1.人际交往和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大学生大多数生活在民族地区,在一个比较淳朴的社会群体中长大,大多数少数民族同学比较粗犷、热情、好客。很多同学都是由于上大学读书,第一次来到大城市,大城市的文化氛围等和他们以往的生活环境截然不同。加上受到当地一些相对较为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及各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化和思维方式都有各自特点的制约,使很多少数民族同学陷入人际交往的边缘,人际交往的范围更加狭窄,与其他民族同学交往少,人际关系单纯,社会化程度还不够高。

笔者从事多年思政工作,发现很多少数民族同学在新生刚入学期间,大多数以同族或者同乡之间交往联系,而且有些同学在大学四年的择友改变不大。比如,新疆的大多数维吾尔族同学,由于语言和民族习惯,基本上是本民族交往比较多,很好的朋友也都是本民族同学,还有一些就是地缘和风俗习惯相近的(哈萨克族、回族等)民族进行交往。

外语学习跟外语基础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地方性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外语教学水平要高于西部民族地区,很多民族在初高中阶段又是母语授课,汉语水平也不高,导致很多同学学习跟不上,丧失学习信心和兴趣。一部分新学生入学后,发现自己的在专业上没有任何优势,加之经济生活困难等,很容易产生自卑、封闭、孤独的心理,为他们人际交往带来负面影响,给少数民族大学生带来困惑和压力。

2.在学习外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外国语学院的学生,从新生入学开始,所有的骨干课程基础都接触外国文化。从外语专业学课程分布的情况来分析中外文化的交际,以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为例: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开设基础英语(一)6个学分、英语口语(一)2个学分、英语听力(一)4个学分,英语阅读(一)2个学分、英语语言2个学分,下学期开设基础英语(二)6个学分,英语阅读(二)2个学分,英语听力(二)4个学分,英语口语(二)2个学分,英语语法2个学分;大二阶段开设基础英语(三)6个学分、英语阅读(三)2个学分、英语听力(三)4个学分、英语口语(三)2个学分、英语写作(一)2个学分、基础英语(四)6个学分、英语阅读(四)2个学分、英语听力(四)4个学分、英语口语(四)2个学分和英语写作(二)2个学分。基本上是一个学分一节课,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按修读指南要求须修满179.5个学分方取得毕业资格,其中有88个学分是英文授课的,而英语口语等课程则全部由外籍教师授课。

在英语专业大学本科一、二年级期间,专业课程受英美文化影响较大,很多专业教科书都是英美的专家编著,其中作品都赋予作者所在国家的文化和背景。在大学三,四年级还会增加高级英语,英美文学等课程,教师要进一步分析作者的背景,西方的文化等情况。很多同学(包括汉族)就在学习中盲目的崇拜西方的文化,认为西方的道理伦理和社会制度比较优越,开始学习西方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个别部分同学还出现了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极端现象。这样就会危及民族高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危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大团结。

3.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教育中出现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优秀文化遗产的、具有先进性并体现时代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它是我国根本价值观之所在,是我国社会强大凝聚力之源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加集中、简洁地表达了我国当今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科学内涵。[2]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成长于本民族的宗教社会文化环境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着本民族固有的、理论道德、行为准则等,由于长期受民族心理的熏陶感染,在他们的心目中,与本民族的文化习俗、信仰相符的道德感、美感等定势心态早已形成,因此在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加强主流文化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先入为主”的现象,一小部分少数民族同学在接受主流文化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

三、民族院校外国语学院思想教育工作的对策

民族院校外国学院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问题很多。随着改革开发的的深入,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这本身就是民族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时刻关注和探索的课题。为了使民族高校外语学院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顺利,笔者从多年思政工作实践中,认真研究和思考,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大学生心理教育,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在新生入学后,很多高校都开展了新生入学前的心理辅导等,但是由于民族院校的特殊性,加上学习外语后可能出现的多元文化的冲击,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外语学院专门的长期心理干预体制。新生入学初,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受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等影响,存在一定的民族狭隘心理,像自卑、多疑、敏感等不健康的心理特征及行为倾向。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在开学初期就跟同学做好心理的沟通,消除他们自身的不足,通过开展班级活动,增加同学们的友谊,消除摩擦。要耐心指导学生适应新的环境,要满腔热情地帮助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在毕业时,鼓励少数民族同学回到西部民族地区就业,利用他们自身的语言和文化优势,更好的促进当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使各民族共同繁荣。

2.勿忘民族文化,强化教师自身的民族文化素养

这里的民族文化包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在学习外语过程中,思政工作者要时刻注意大学生的思想变化,积极和外语专业老师沟通,强化教师自身的民族文化素养。使同学们在学习外国文化时候勿忘民族文化,引导同学们思考跨文化交际中的差异问题,培养学习者的文化差异敏感性,增加主流文化教育,在跨文化交际中,区分丑美善恶。既帮助学习者了解文化的多样性,又扩大了视野,形成对世界各族文化的正确态度。

3.在各方面充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教授说:“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本民族的标志。”[3]少数民族成员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如语言服饰、节日礼俗、生活习俗等。思想政治教育是做学生思想的工作,要从细微着手,在各个方面关系和照顾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他们的权益。建立起班级干部与辅导员合作的工作机制,在组织班级活动,比如出游,聚餐等,要充分考穆斯林同学的饮食习惯等。在少数民族节日时,班级同学一起祝福参见等,增加集体友谊,让各民族同学感受到家的温馨。

4.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开展专题主题活动

民族高校的将《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作为必修课,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马克思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包括民族实体,民族发展,民族关系,民族问题,民族观及民族政策等[4]。每个民族大学生都应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出于狭隘的民族意识的利益之争都是有害的。但是理论学习与实践是有差距的,因此要开展丰富的民族团结的主题活动,增加同学们的主流文化意识。西南民族大学着力构建以“五讲五做五风尚”为主题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月”,在“主题月”期间,学校将集中开展多项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动员全校各单位和各族师生广泛参与,引导全校各民族师生弘扬“和合偕习自信自强”的民大精神,争做民族团结的模范。外国语学院在结合本专业特点,开展团支部风采大赛,西南民族大学外语戏剧节等活动,把专业知识和主流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

总之,随着民族高校外语学院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针对性地做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民族高校,外语教学,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点,应着力从形式、方法、机制等方面进行理论创新和改革,更好开展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民族高校少数民族文化,外国语学院外国语母语国家文化等多元文化交际,使民族高校外语学院思政工作更上一步,促进我们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参考文献

[1]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M].张仲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381.

[2]陆岩.试论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建设[J].学习与探索,2007(2):14-16.

[3]费孝通.关于民族识别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0(1).

大家族国语范文4

摘 要: 语言政策是相关部门对语言有关问题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广西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遵循国家政策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另一方面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广西语言使用现状是普通话得到了普及,但水平有待提高;民族语言活力强,但掌握民族文字的人数有限;外语教学不能满足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处于面向东盟、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重要战略位置,语言政策需要适应形势做出一定调整,以更好地实现语言互通。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语言政策 语言规划

一、语言政策概念

语言政策关系国家统一、安定和各民族团结,关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鉴于语言政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学者们对语言政策的研究方兴未艾。中外学者对“语言政策”都给出了定义,英国学者Robert Phillipson提出,“语言政策”是“一种对可能由语言问题引起的伤害行为的预防性措施”[1]。以色列语言学家博纳德・斯波斯基认为,“语言政策”由三部分组成,即语言实践、语言态度或语言信念、语言规划或语言管理[2]。我国著名语言学家陈章太对“语言政策”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1991年陈章太将“语言政策”定义为“对语言文字的地位、发展和使用所作的行政规定”,2005年又定义为“国家和政府关于语言地位、语言作用、语言权利、语际关系、语言发展、语言文字使用与规范等的重要规定和措施,政府对语言问题的态度的具体体现”[3]。以上定义从不同角度对“语言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概括,指出了语言政策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认为,“语言政策”是“相关部门对语言有关问题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其中,相关部门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各级语委和各级教育部门;语言有关问题主要是指本国各语言在各种场合的地位、使用范围、作用,本国各语言的发展规划及语言文字使用与规范,本国各族人民的语言使用权利,以及外语发展规划等。

二、国家及广西的现行语言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遵循民族语言平等的原则,着手制定语言政策。1955年,召开“全国文字改革会议”,推行《汉语拼音方案》记录普通话读音,确立了“普通话”作为全国各民族通用语的地位,推广简化汉字等。历史上,汉字记音先后采用过直音法、反切法、注音符号、罗马字拼音字母等方法,新中国成立后,制订了《汉语拼音方案》,以记录汉字读音,用作推广普通话的工具。“普通话”被定义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为语法规划”。2000年10月,我国颁布了首部语言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相关语言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规定,核心内容包括推广普通话,推行规划汉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电台和电视台用普通话播音。关于外语学习,目前我国将外语作为大中小学的必修课程,语种单一,几乎都是英语,小学从三年级开始普遍开设,有条件的地区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开设,大学入学考试,硕士、博士入学考试,外语都是必考科目,外语可选语种是英语、日语和俄语,绝大部分考生都是选考英语,在大学甚至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以英语为主体语种的外语还是必修课程。

广西作为壮族自治区,根据国家语言政策,一方面需要推广普通话,将普通话作为各民族的通用语言,在学校教育中要教授普通话和推行规划汉字。另一方面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在外语教学方面,广西也和全国同步,在大中小学普遍教授英语。

三、广西的语言使用现状

广西是人口稠密地区,截至2016年末,常住人口4838f人,全国排名11,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少数民族以壮族为主体,另外还有瑶族、苗族、京族、侗族、毛南族等11个世居少数民族,除此以外,广西还零星居住着其他44个少数民族。广西境内使用的语言有普通话和各汉族方言,包括粤方言、西南官话、客家方言、湘方言、闽方言等,还有壮语、瑶语、苗语、京语等少数民族语言。广西是壮族自治区,壮族是主体,以武鸣壮语为标准音的壮语是壮族人交流的语言,新中国为壮语创制了拉丁字母书写的壮文方案,取代了原有的方块壮字。

据吴先泽等人对广西居民开展的语言使用调查,关于本国语言使用情况,壮语活力很强,壮族学生都熟练掌握壮语,同伴交流基本都使用壮语,普通话使用频率相对较低,能用普通话交流,但普通话水平普遍不高,普通话二级水平以上通过率低;关于语言认同和语言态度情况,成年居民的认同度从高到低依次是本民族语,所操汉语方言,普通话;关于外语教学和使用情况,各级学校只将英语作为必修课程,学生的英语水平和中东部地区相比,存在比较大的差距[4][5]。

四、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政策思考

广西地处我国西南、中南、华南结合部,沿边靠海,富有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底蕴,面向东盟,处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位置,是以壮族为主体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口稠密,各民族和谐共处。“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首先需要语言互通。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要提高语言互通的质量,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语言政策,引导各族人民在语言生活中处理各种语言关系,合理利用、发展语言文字,掌握适用的外国语等。

目前国家和广西地区都推广普通话,将普通话作为各民族的通用语言,这一重大语言政策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继续坚持并加强。广西是人口稠密地区,人口密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民族世居于此,其他44个少数民族也有少量人居住,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广西民族众多,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汉族也都有各自的方言,各民族内部交流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但互相沟通时,必须借助普通话。普通话作为我国各民族的通用语言,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壮语等各民族语言活力强,各汉语方言使用范围也很广,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普通话的使用范围,群众的普通话水平因而得不到提高。甚至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口语和书面语都受到汉语方言和民族语言的影响,如滥用“去”字作为句末语气词,比如“那么贵去”,“那么调皮去”;用“挨”作为被动标记,比如“今天我挨多上一节课”,“我挨衣服烂了”等,因而大学生的普通话二级通过率较低,离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普通话作为我国的民族通用语,是联合国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代表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广西作为边境省份,和越南、泰国等东盟国家接触比较紧密,互派留学生也比较多,广西各有关部门应将提高普通话水平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因为广西学生和东盟学生交往时,其普通话水平就代表着我国的语言形象。我国还在全球各国创办孔子学院,推广汉语。孔子学院推广的汉语就是标准的普通话。因此,广西各族人员更应该提高普通话水平,扩大汉语普通话在东盟各国的影响力。

我国语言文字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广西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以壮族为主体,是壮族聚居地。壮族人通行壮语,有南部壮语和北部壮语之分,一般以武鸣县壮语为标准音。在广西,壮语活力非常强,学者孙宏开曾对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按活力进行排序,分为六个等级,壮语排在最高的第一等级[6]。壮语活力极强,是和各种主客观因素分不开的。客观因素是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语言政策方面允许壮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主观因素是壮族人口众多,有用壮语交流的必要性。除了壮族外,广西还有其他10个世居少数民族,其民族语言的活力就不如壮语,如苗语、侗语属于有活力的第二等级,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活力等级更低。壮语充满活力,主要表现在:母语人口众多,会说壮语的人口超过1000万,不用担心壮语的代际传承问题;作为民族自治区,在自治区及以下机构都有专门的少数民族语言机构推动民族语言的保护和发展。如举办中小学生壮语讲故事大赛,举办壮语山歌大赛,尤其是壮族人特有的三月三节日,会举办各种壮语文化活动;壮语自古以来就有方块壮字,新中国成立后又为壮族创制了壮语的拉丁书写形式,因而有不少壮文出版物,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使用汉字和壮文字两种文字。壮语活力强,是国家执行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广西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活力大大不如壮语,这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他少数民族,如瑶族、京族、毛南族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各民族语言都能得到使用和发展,和平共处是民族语言文化保持多样性的重要保证。世界和中国都需要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而文化和语言的单一性会让文化和语言生态失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电台和电视台用普通话播音。语言文字法对普通话和汉字在全国的地位做了规定,这是由普通话和汉字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经我们调查,广西中小学都使用普通话作为基本教学语言,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电台和电视台一般都使用普通话播音。但是,这一政策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值得商榷。诚然,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是国家利益所在,正如前文所述,广西甚至需要加大普通话的推广力度,尤其需要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普通话的语音准确度[7]。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广西有不少老、少、山、边、穷的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前儿童一般都说自己民族的语言,普通话作为其第二语言,远没有达到熟练程度。母语是思维最重要的工具,在小学低年级阶段,如果教师全部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学生可能就会无法听懂,造成思维障碍。因此,在小学低年级阶段,语言政策应该鼓励在非语言课程中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基本教学语言,比如在小学一二年级基本使用民族母语,在三年级使用民族母语和汉语教学,在高年级阶段逐渐过渡到全部使用普通话教学。在低年级使用民族母语教学,可以促进学生的思维,如果在语言使用上,不给学生一个过渡和缓冲期,就极易造成其思维迟钝和混乱,从而影响其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文字问题上,学校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字,这也是符合国家利益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但是,需要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自己文字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前,壮语就有方块壮字,但广大的穷苦壮族人没有机会和条件认识和使用壮文字,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创制了拉丁化的壮文字,但因为推广力度不够,壮文字的使用范围及使用人数都非常有限。壮族文化丰富多彩,需要用壮文字记录下来,以保留其文化和历史底蕴。因此,学校教育除了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基本教学文字以外,还需要面向壮族学生开设壮文字课程。广西和越南的陆路边境线有637公里,越南边境居民都能收到中国广西的电台和电视台。广西电台和电视台使用普通话播音,有利于汉语的国际推广。越南边境居民不一定都懂汉语普通话,但是,他们和广西边境居民都能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无障碍沟通,如越南边境的岱依语和壮语就非常类似[7],同属侗台语族台语支的中部语群,因而广西边境如果增设壮语电台和电视台,那么不但有利于保护壮语和壮文化,还能更有效地提高和扩大中国在越南的影响力。

关于外语学习,目前广西实施的语言政策是大中小学统一学习英语,英语是升学的必考科目。在全球化的今天,外语政策理应在国家和地区语言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外语能力是国家语言能力和公民个人语言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是资源,多掌握一门语言,国家和公民个人的机会就越多。广西少数民族地区遵循教育部门的外语政策和升学考试规定,在全日制的各级学校无一例外地开设英语必修课,这一政策和做法的合理性值得探讨。诚然,英语在当今具有强势地位,在世界政治、经贸和科技交往中英语是最主要的交际语言,但任何语言的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在大中小学的外语教学实际上就是英语教学,外语语种的单一化,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也是国家安全的隐患。广西紧靠东盟国家,和越南边境相邻,和泰国往来也非常方便。广西边境有六个对越通商口岸和多个边民互市点,两国边境居民往来非常密切,广西甚至开展了中越跨国劳务合作,每到收割甘蔗季节,不少越南边民跨国来到广西打工,凭着地缘优势,广西很多人到越南长期经商或工作。据调查,在中越边市,生意交往中,中国人掌握的语言资源更多,二次转换的能力更强[8],越南商户很少懂中国语言,中国商户懂越南语言的比较多,因为中国商户居于卖方地位的比较多,所以掌握越南语是现实需求。在面向东盟、处于“一带一路”战略重要位置的广西,其外语政策企需做出调整。对于壮族学生来说,越南语和泰国语比英语难度要低得多,而且紧靠目的语国家,留学方便,学习效果都比较好。炎宓厍经济教育还不发达,很多学生中学毕业或大学毕业后,可能留在当地工作,英语这门外语对他们的就业作用不大,但懂越南语或泰语等,有助于就近到越南或泰国经商或工作。目前广西多所高校都开设了东盟语种专业,尤其是广西民族大学开齐了东盟各国语言,这充分发挥了广西靠近东盟的地缘优势,但在公共外语方面,仍然是英语一统天下,国家和广西在外语政策方面需要适时调整,可以在广西的大中小学考虑增设越南语、泰国语等语种,供学生选择,同时和语种政策配套,保护学生的升学权益,在各级升学考试中,应该允许选考越南语和泰国语等,而不是只能参加英语考试。

五、结语

语言政策是相关部门对语言有关问题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国民的语言使用、语言发展和语言学习等都需要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政策进行干预和引导。广西处于面向东盟“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位置。“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首先需要的就是语言互通。主席在德国访问时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魅力、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通过语言表达和传递。掌握一种语言就是掌握了通往一国文化的钥匙。”可见,语言问题是很重要的问题,影响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发展。

广西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我们认为相关部门需要考虑到广西的实际情况,在语言政策方面做好如下规划和调整:1.加大普通话的推广力度,提高各族人民的普通话水平,在东盟各国树立良好的中国语言形象,扩大汉语普通话在东盟的影响力。2.保障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除了强势的壮语外,还需要鼓励其他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让多种民族语言都有生存的空间,保护语言生态平衡。3.开设壮文字课程,让感兴趣的壮族学生可以学习壮语,以传承自己的母语文化。4.各级学校除了开设英语课程外,还需要增设越南语和泰语等外国语课程,学生在升学考试中可以自由选择英语、越南语或泰国语参加考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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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纳德.斯波斯基,张治国,译.语言政策――社会语言学中的重要论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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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先泽,陈慧.“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边境民族语言生活调查[J].贵州民族研究,2016(10).

[5]吴先泽,林潇蓉.广西边境民族地区语言使用状况及政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

[6]孙宏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活力排序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6-10.

[7]陈慧,吴先泽.广西边境大学生语言生活现状调查及语言教育对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4).

大家族国语范文5

一、“第二母语”叙事:四川当代少数民族汉语小说语言选择

由中华文明及其演化进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汉语历来就被视为所有曾经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过的族群共同缔造和拥有的“共同母语”。自古以来,我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一直有着在保留本民族的“第一母语”的同时逐步习得并使用这一“共同母语”进行本民族历史文化叙事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汉语自然成为法定的国家语言供56个民族共同平等使用。由于“第二母语”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和认知范围,也由于境内各少数民族母语文化发生历史性的演变,当代少数民族作家在更深层次和空前意义上“遭遇汉语”,这一文化命运要求少数民族作家用“第二母语”去表现“第一母语”所积淀下来的精神文化遗产,同时还要处理好“第一母语”文化与“第二母语”文化碰撞产生的思想火花与时代精神的关系。根据国际上第二语言获得理论中的“文化合流模式”(Acculturation Theroy)理论知道,第二语言的获得是“第一文化”与“第二文化”合流的过程。在少数民族作家逐渐获得汉语这种“第二母语”进行小说创作的过程中,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适应新的文化,不断缩短着自己与社会、与他族的心理距离,并最终能非常熟练地从事汉语小说创作实践。

小说,对少数民族来说是一种新的体裁,虽然各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的叙事传统,但是它要求通过一定的叙事技巧和叙事语言叙述出一个亦真亦幻的艺术世界的创作方法又是较新的。四川的少数民族作家运用“第二母语”进行汉语小说创作,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家,如:藏族作家降边嘉措、意西泽仁、阿来、色波、索朗仁称等等,羌族作家叶星光、谷运龙等,土家族作家陈川、周辉枝等,彝族作家阿凉子者、马德清、阿蕾、巴久乌嘎、贾瓦盘加等,回族作家木斧、马寿宇等。他们承担起了“双母语”书写的历史任务,以大量的汉语小说创作丰富了当代四川文坛乃至中国文坛。这是历史性的选择,小说也成为了他们选择汉语这一“第二母语”来追述族群记忆,记录生命体验,见证时代历史,塑造精神形象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中国的少数民族在现代中国的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中,经过了社会主义民主改革、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改革开放等阶段,融身其中的少数民族作家对这些历史遭遇的汉语书写,自是理所当然的,如:藏族作家降边嘉措的《格桑梅朵》、阿来的《尘埃落定》,彝族作家马德清的《厚墙裂痕》、阿凉子者的《血染的索玛花》等小说对这些历史给本民族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了艺术性的描绘和哲理性的思考;藏族作家意西泽仁的《大雁落脚的地方》、阿来的《旧年的血迹》,彝族作家阿蕾的《嫂子》、巴久乌嘎的《阳坡花》,羌族作家叶星光的《神山·神树·神林》等小说,对民族精神深层的文化底蕴在遭遇一系列变革以后表现出的种种民族意识和样态……他们把自己的、民族的、时代的、国家的命运融汇在自己的小说背景中通过汉语来思考和构建自己理想的世界,所以他们的小说创作具有了多维的意义和存在空间。

当代少数民族作家的“汉语小说”成为了各自所属族群的叙事方式和民族文学新的文体,他们的创作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全国范围而言,有回族作家霍达的《穆斯林的葬礼》、藏族作家阿来的《尘埃落定》分别获得“茅盾文学奖”,还有满族作家赵大年、朱春雨,回族作家张承志,鄂温克族作家乌热尔图,藏族作家扎西达娃等,仫佬族作家鬼子,土家族作家孙建忠等的小说创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获得了文坛广泛认同和理论家的高度评价。当代四川的少数民族作家,如:藏族作家意西泽仁的《依姆琼琼》、《松耳石项链》、《野牛》等,藏族作家阿来的《旧年的血迹》、《尘埃落定》、《鱼》等,藏族作家索朗仁称的《沉浮》,回族作家木斧的《孤独》,回族作家马寿宇的《孤独的庵房》,土家族作家陈川的《独猴》、《梦魇》等,彝族作家巴久乌嘎的《梦幻的星辰》等小说均获得过不同级别的文学奖。他们将小说的创作类型、流派、风格和技巧等等的运用再结合本民族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的再现通过汉语这个载体实现了本民族文化形象的再创造。同时,他们以自己汉语创作的小说开创了本民族历史叙事的崭新叙事方式,这种新的叙事方式强化和凸显了本民族文学的发展态势;他们以创作主体对创作对象和创作内容的真实体验和感悟确立起了民族文学发展新的文学样态,从而让中华文学又增加了一股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生力军,他们的汉语小说作品大大丰富了当代文坛。

二、语言意识转向:四川当代少数民族汉语小说语言变革

当代四川少数民族作家汉语小说贡献着自己民族的智慧,取得了较高的成就。纵观四川少数民族作家汉语小说创作的发展历程,在小说语言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语言观念”和“语言风格”等层面上。

在语言观念层面,由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语言观转向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主义甚至后现代主义的语言观。如:以藏族作家降边嘉措的代表作《格桑梅朵》为例,这部小说主要围绕解放军进军西藏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整部小说采用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对立的政治意识来塑造人物形象并展开故事情节,所以其中的小说语言处处体现出革命现实主义与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特点,“革命的浪漫主义应当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列入文学的创造里去,因为我们党的全部生活、工人阶级的全部生活及其斗争,就在于把最严肃、最沉着的实际工作跟伟大的英雄气概和雄伟的远景结合起来……”①:汉语叙事中对当时西藏复杂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革命现实主义的表述和控诉,正如卢那察尔斯基所言“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把现实理解为一种发展,一种在对立物的不断斗争中进行的运动”……以及对藏、汉之间的情谊和共产党与藏族平民之间的感情进行的革命浪漫主义的再现和讴歌,这些在整部小说的言辞之间体现得非常突出,而且还有很明显的二元对立(如:奴隶主与奴隶、旧西藏与新西藏、奴隶主与共产党……)的表述模式一直左右着小说情节结构和小说叙述语言。这大概也是受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话语影响下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少数民族作家共有的语言叙述模式,比如满族作家老舍的小说《正红旗下》,蒙古族作家马拉沁夫的小说《科尔沁草原的人们》、蒙古族作家李准的小说《不能走那条路》、彝族作家李乔的小说《欢笑的金沙江》等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时期以来,受20世纪以来各种西方文艺思潮的影响,如初期的表现主义、存在主义、直觉主义、精神分析学等,和后期的社会文化批判理论、新历史主义、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后现代主义、魔幻现实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以及在国内“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改革文学”、“寻根文学”、“先锋文学”、“乡土文学”、“都市文学”、“新写实主义”的影响,四川少数民族作家的小说创作,特别是汉语小说的创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小说创作的数量上、创作风格上、创作语言上等都呈现出了多样性、丰富性和现代性的特点。小说语言的使用在“第一母语”思维模式指引下实现了具有明显的现代意识的叙事技巧的转变,少数民族作家的小说语言不再过多受到意识形态的束缚而开始根据小说塑造人物和展开故事情节的需要自由地寻觅和锻造语言表述的最佳方式来达到最佳效果,他们用纯熟的汉语表述来十足地体现自己母族的语言思维特色,把小说中汉语的使用推向了更臻圆润和成熟的境地而不露痕迹,成功获得了对汉语的高超驾驭能力。如:彝族作家巴久乌嘎在其小说《阳坡花》中“那时候还没有枪,距离有枪的日子不远了……”用完全的汉语表述的却是自己母语的思维方式,把彝族的述源思维与现代汉语的表述结合起来,在语言的能指与所指之间建立起了自己的语义场,达到了具有彝族特点的独特的语言使用效果。藏族作家阿来的小说《尘埃落定》中“力图使汉语回到天真,使动词直指动作,名词直指事物,形容词直指状态。”②表面上非常标准的汉语表述方式却隐藏着藏民族自己的文化心理因素,通过干净的汉语的能指表达却能在语言的所指的意义中体现出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情感表达方式。

语言风格方面。早期以藏族作家降边嘉措、回族作家木斧等为代表的汉语小说创作中的汉语显得单薄、简单,在小说言辞的叙述当中,往往是汉语中不时夹杂着汉译过来的藏族或其他民族母语中的一些词语、谚语、比喻、想象的表述等等,成为了“汉语+汉译民族语”的外显的简单拼装形式。在中国当代文坛之初,少数民族作家的小说中汉语的这种使用方式非常明显地显示出了各民族的生存环境、历史传统、伦理道德、风土人情、精神形态等等,这种鲜活的汉语风格给当时的文学创作带来了新的具有异族特色的审美感受和文化特色,从而大大充实了当时几乎是“汉文学”独霸的文坛,民族文学中以民族诗歌和民族小说的方式直接跻身于“汉文学”的重围而占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较之老一辈的少数民族作家20世纪50年代开始尝试着用汉语进行小说创作较晚状况,四川少数民族新一代的小说作家从小就接受了“第二母语”(汉语)的教育,从小学—中学—大学—工作岗位,汉语成为了学习、工作、交流的主要沟通工具,因此他们对汉语词汇、语法、句法的娴熟掌握直接影响到了他们在20世纪80、90年代以来汉语小说创作语言风格的变化。年轻的少数民族作家开始在老一辈作家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挖掘汉语深层的表述方式,就像新一代藏族作家意西泽仁所言:

“小说的确是语言的艺术,尤其是对于我们直接用汉语来写作的民族作家来说,语言似乎显得更为重要了。我觉得这里有个内在和外在问题,如果把民间谚语、俗语、和比喻一味地朝自己的作品中放,而人物想的和干的事情又不像这个民族的人,这就有些像外国人唱京戏一样,使人觉得有些滑稽。语言的民族特色应该是内在的,在作家的叙述语言和作品人物的等等语言上,如果不用谚语和比喻之类的东西,读者也能感到这个民族独特的心理素质和文化氛围,那么这种语言就真正有民族特色了。”③

在新一代少数民族作家的汉语小说创作中,他们不再满足于之前“汉语+汉译民族语”的浅表的、简单的语言运用,不再停滞于对本民族文化、历史、伦理、心理、精神等的直接呈现,他们开始转向通过汉语语言的艺术性创造来展现本民族深层的民族性,在汉语与各民族语言对话的张力场中很自然而然地融入了本民族母语的叙述方式,让本民族文化特性和人文精神在汉语排列组合的方阵里很独特地显露出来。按照瑞士语言学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的观点,在四川少数民族作家用汉语进行小说创作的近五十年历程里,他们对汉语的使用经历了从语词的横组合方式转向了联想组合,前者是显然出现(in praesentia)的词语在场的聚集,而后者是潜伏的词语通过在场展开的、暗示的隐藏(in absentia)的聚集④。比如:在藏族作家阿来的小说《尘埃落定》里显然就没有了早期藏族作家小说中为了凸显民族特色而使用的一系列的藏式语汇的横向的组合等等,反而是通过纯粹的汉语表述来从小说深入透露出藏族自己的思维习惯和审美特点;或者说,作家在进行小说创作之前就已经拥有着人类意识、民族文化与汉语叙事之间的深层熔铸的能力;或者说,作家所使用的汉语本身就是从作家的内心世界长出来的语言的禾苗,是作家自在的精神之花的自由的绽放。是“汉语写作表达出的却是浓浓的藏族人的意绪情味,能给人以独特的美感享受。”⑤作家阿来在淡化小说发生的背景和人物的性格变化的隐性叙事中实际上让读者能联想到藏民族的文化风貌和民族精神。汉语在他的笔下已经展露出自己母族文化不断被丰富过程中的精髓,通过纯汉语的表述实现了借助汉语而抵达更深的民族内在体现的彼岸,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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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川当代少数民族汉语小说“民化汉语”叙事风格的形成

回顾四川少数民族作家汉语小说的创作过程,他们最开始运用汉语进行小说创作是基于通过汉语来实践小说,初期的创作中他们借用汉语来对本民族的历史遭遇与文化再现进行表层的民族化实践,因此难免显得较为粗浅和简单,这是“民化汉语”阶段。他们援引各种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事项和特征在汉语表述中直接的、外显的来展示自己小说的民族特色,因此这个时期的小说中不断闪烁的是各种汉译民族词汇,这些语词的出现并没有能改变当时时代共名的“阶级斗争、阶级压迫,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主题,在共时的时代主旋律中表现出了当时现存的思想秩序,而往往忽略了对小说语言的艺术性锻造。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再度受到重视,居于四川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作家开始自觉地发掘和展示各自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特征,并将自己的母语思维改造成汉语叙事模式,让读者在纯然的汉语小说中能够从字里行间读出各民族特色的文化元素来,由此,少数民族作家已经开始创造性地使用汉语了,这时的小说中的汉语显然不再等同于前期小说中的汉语了,而是已经被少数民族作家改造过了的汉语,它既不同于汉民族作家使用的汉语,也不同于前期少数民族作家创作使用的汉语,而更具有了民族思维特点和表述模式的汉语,更具有各自民族精神的汉语,故我们称为“第二汉语”创造。少数民族作家利用“第二汉语”进行的小说创作,他们不再着重于对外在文化表象和时代呼声的迎合、不再重集体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抒写,而是转向了结合自身生命体验的对自己母族文化中的民族生存欲求、民族文化性格、民族精神信仰、民族艺术传统和民族历史生命的生命内容的审美观照,这在各民族文学发展史上甚至中华民族文学发展进程中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第二汉语”在年轻一代的少数民族作家汉语小说创作中的运用,实际上是让汉语走向多元文化意识、审美理想经过作家心灵完成内在熔炼和整合后的新的语言生成,他们将自己所特有的异文化的文化质素和精神特性全力贯注到了对汉语的创造性运用当中去,让自己的汉语小说的创作和审美心理的实现过程同时成为对汉语旧有的语义所指与能指体系的捣毁、颠覆和改造,进而将汉语这种符号体系和这一体系所表征的文化积淀和人文模式与本民族的民族意识、民族心理、民族审美、民族精神以及当代人的艺术精神进行高度锻造之后形成了当代少数民族汉语小说所特有的语言艺术形式。这种由少数民族作家运用汉语进行小说创作的过程中,对汉语的语音、语素、语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主要的类型和特征:

第一,母语思维汉语表述。如:彝族作家巴久乌嘎在其小说《阳坡花》中的“若论禽仑难与九天雄鹰共翔;若说兽仑难与大壑黑虎为伍;仑是人哪敢与神仙攀亲。”将彝族的尔比尔吉和克哲两种彝族民间说唱形式通过汉语表述出来,用他的话来说便是“在写作的高超,在思维的波峰、情感的浪谷时,我习惯于母语思维、抒发。”

第二,母语词汇、句式的汉语转写。将民族的短语、格言、谚语、俚语等转写进入小说叙事,成为了小说不可或缺和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语言多声部的狂欢。如:彝族作家巴久乌嘎小说中的“生子似舅”(《阳坡花》)、“美人总有三分鬼”(《起源葫芦》)这些都直接转译自彝语俗语。

第三,对传统汉语语法逻辑(文化逻辑、文化价值)的颠覆与超越,实现“第二汉语”叙事理想。通过自身的人生体验和感受,有意识地改变汉语使用的各种逻辑,而在汉语小说的创作中不断地突破单一民族语言及其文化界限,让自己对母族、对历史、对命运的真实感悟借助汉语这种有力的工具来实现少数民族作家在双重文化熏陶下的个性展示,这是新一代四川少数民族作家所刻意追求和努力的方向。藏族作家阿来说“佛经上有一句话,大意是说,声音去到天上就成了大声音,大声音是为了让更多的众生听见。要让自己的声音变成这样一种大声音,除了有效的借鉴,更重要的始终是,自己通过人生体验获得的历史感与命运感,让滚烫的血液与真实的情感,潜行在字里,在行间。”(《经济观察报》)四川少数民族作家在历时的汉语小说创作中,不断地摆脱汉语的定势,他们在寻求自己各自民族文化血液与生命体验的结合,比如藏族作家阿来《尘埃落定》中的“傻子”的言辞中,让读者感受到了作者对民间智者的大愚化生活和愚人大智化的预言能力的处理,由此既陌生似乎又很熟悉的人物形象的各种思想、动作和话语构成了对汉语表述逻辑传统的颠覆。在整部小说中汉语叙述、描述、讲述的各种对话与潜对话的巧妙运用摆脱了语言实指意义的束缚,将读者的注意力引入到了语义之外作者广博的胸襟和作者母族文化和信仰内涵的渊深精髓,因此改变了小说使其具有了语言灵活、自由、丰富多彩的文体效果。

四、四川当代少数民族汉语小说“第二母语”叙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四川当代少数民族汉语小说创作的“第二母语”的叙事实践对汉语小说语言艺术的变革与创新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从白话文运动以来,语言的变迁改变了20世纪以来中国文学语言包括小说语言的发展面貌,现代汉语影响了整个文学的表述思想和行为。“正是这个表面上被我们所‘使用’的现代汉语,在最深层的意义上规定了我们的行为,左右了我们的历史,限制了我们的书写和言说。”⑥使用现代汉语进行小说创作是现当代小说作家置身其间不断摸索和革新的实践和将这些实践与自身体验相结合并加以表述与言说的过程。而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少数民族作家在共和国建设和发展进程中逐步学习、掌握和使用现代汉语进行小说创作在创作思维和表述习惯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他们要克服语言交换思维和符合汉语表述模式的转变等等的诸多困难,但是他们的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现代汉语经历了“白话化”、“欧化”的过程,而“民族化”的过程是要靠广大的少数民族作家的创作实践来实现的。四川少数民族作家从“民化汉语”到“第二汉语”的转变,实现了对现代汉语新表述的突破,预示着现代汉语在结合各民族文化传统的时候能实现汉语深层“民族化”的转变从而深化汉语的文化价值和民族个性。因此,对四川当代少数民族作家小说语言艺术的研究无疑会对现代汉语作为语言艺术使用的深层和内在化文化符号的解读具有重要的启示和范例作用。

中国“少数民族”是在“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过程中不断开始形成并使用的名称,随着政治体制的建立,少数民族的文化体制的建设也是必须紧跟其后的。而其中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少数民族汉语文化的建设:除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汉语教学以外,还应该大力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作家的培育和成长,同时还应该把用汉语写作的少数民族作家的作品选作地方教材加以推广和宣传。现当代少数民族作家的作品已经大量地被编入了当地或全国性的教材中,如:苗族作家沈从文、满族作家老舍、回族作家张承志等等的作品,通过这种以汉语为载体的文学作品的阅读促进了汉语文化建设,用汉字表述的异族异文化风采展现给了诸多的年轻读者,扩大了汉语表述的内涵和外延,增加了汉语的文化份量。特别是在四川这个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通过对本民族作家作品的讲解和阅读,在宣传本民族文化特点的同时,也促进了当代汉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泛使用和自在生长。

此外,四川当代少数民族作家汉语小说创作及其所取得的特殊成就,不仅丰富了对现代汉语建设,同时还为世界华文文学创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华文语言艺术更为广泛的文化价值。汉语,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名称,而作为语言文字符号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称为华文。运用汉语(华文)进行文学创作是世界华文文学的最重要特征。世界华文文学由中国大陆和港澳台文学、东南亚各国的华文文学、日本和大洋洲的华文文学,美洲和欧洲的华文文学构成。这些区域内进行华文文学创作的作家在使用各自国家的官方语言的同时,都使用了和使用着汉语(华文)进行文学表述,在表述中根据各自所属国家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语言风格的不同,各自的汉语使用和建构具有了各自不同的特色。这种情况与四川少数民族作家乃至全国少数民族汉语作家使用汉语进行小说创作有相似的地方:“第二语言”遭遇,或双母语(多语)人生与双语(多语)命运,而在具体的文学创作过程中如何将这种“第二语言”用活、用好、用来具有独特的文化底蕴和艺术个性,这是他们都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当然,四川当代少数民族作家汉语小说的创作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会给海外华文文学创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广而言之,运用第二语种进行文学创作和表述的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第二语言又被学者称为“过渡语言(Corder,ransitional competence)”、“近似语言(Nemser,approximative system)”、“中间语言(Selinker,interlanguage)”……世界范围内的人们不断习得第二甚至多种语言并将之运用到自己的文学创作中取得了很大成就的有:印度作家泰戈尔运用第二语种创作的文学作品使他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及其世界声誉,波兰作家康拉德运用英语(第二语种)创作使他荣登当代最杰出的英语作家排名榜……作家可以在两种或多种语言文化之间来回穿梭获得不尽的创作灵感和激情,创作出更多的更好的文学作品。在国内的少数民族作家身上天然就具有了这多种语言资源的优势,因此在他们的创作中创造性地玩转手中的“汉语魔方”,努力为表述和展示本民族的文化魅力,树立自己独立的艺术精神成为决定其艺术生命的第一要务。

在日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元化存在的现实使全世界的地球居民迫切提高学习和掌握“第二语言”的能力来增强自己与他者交流的实力,同时也是展示自我文化魅力的良好契机。所以,我们在面对多元共生的纷繁世界的时候,只有能够适应环境运用多语种,才能充分和有力地展现自己,从而那证明自我存在的呐喊才能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回响!因此,对四川当代少数民族作家的汉语小说的语言艺术的强调和研究,不仅能发现并总结出作家在运用“第二语言”创作过程中的一些规律和经验,而且还能将之推广到全世界范围内的作家多语种文学创作实践现象的研究中,从而具有了世界性的意义。

注释

①(苏)日丹诺夫:《在第一次全苏作家代表大会上的讲演》,引自《苏联文学艺术问题》,第22页。

②李敬泽:《为万物重新命名》,载《中华读书报》,1998、2、25。

③引自徐其超等人编:《族群记忆与多元创造:新时期四川少数民族文学》,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④?眼瑞士?演费尔迪南·德·索绪尔:《索绪尔第三次普通语言学教程》,屠友祥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151页。

⑤1997年《小说选刊》奖评选会评委发言摘登,载《小说选刊》1998(7)。

⑥李锐:《我对现代汉语的理解》,载《当代作家评论》,1998年第3期。

参考文献

①李鸿然:《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论》,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

大家族国语范文6

俄语是世界最大的语种之一,在俄罗斯帝国和苏联时期都曾在领土范围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强力推行使用俄语。为了加强统治,沙皇政府确立俄语是俄罗斯帝国境内惟一的国语,“俄罗斯化”是沙皇统治时期民族政策的一部分。

十月革命,苏联党和政府宣布各民族平等,确认了各民族语言平等和自由发展的原则。但在斯大林时期情况逐渐发生变化。1938年3月,苏联政府通过了关于各民族共和国和州必须学习俄语的决议,规定在各民族学校开设俄语必修课,要求中小学生在口头和书面上能自由运用俄语,独立阅读俄文报刊和书籍。此后,苏联加快推广俄语的步伐,俄语成为各民族的统一交际语言,民族语言逐渐萎缩。

苏联解体后,俄语在原苏联地区(被一分为十五)的地位受到了严峻挑战。在各种宣传媒介上,在群众性集会上,在竞选演说中,为民族语言而斗争成了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俄语在白俄罗斯、乌克兰

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民族同属斯拉夫民族,他们的语言是东斯拉夫语的三个分支,历史上就有亲缘关系。苏联解体后,由于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对俄政策迥然不同,俄语在这两个国家的处境也大相径庭。

俄语在白俄罗斯的地位相当乐观。白俄罗斯独立后也曾一度主张“白俄罗斯化”,但是在全民公决中没有得到广泛支持。至今在白俄罗斯,宪法仍将俄语和白俄罗斯语同时确定为国语,两种语言都被广泛地使用着。大部分高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都用俄语授课,高考时考生可以选择用俄语或白俄罗斯语答卷。白俄罗斯第一任总统卢卡申科特别强调,白俄罗斯人民不会拒绝俄语,他说:“让我们的俄语和白俄罗斯语都留下来吧。我们将和平地完善我们的民族语言,而不是通过斗争和革命的办法。”

俄语在乌克兰的处境则不容乐观。1991年独立后,乌克兰在宪法中规定乌克兰的国语为乌克兰语。克拉夫丘克、库奇马和尤先科三位总统更是以推行“乌克兰化”为己任。

根据乌克兰法律,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掌握乌克兰语,结果造成乌克兰的俄罗斯族人口迅速减少。据统计,从1989年至1999年十年间,乌克兰的俄罗斯族人口从原来的1135.6万减少到83.34万(其中一部分是因为有乌克兰族人血统而登记为乌克兰族)。

特别是尤先科一上台,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乌克兰语的国语地位。乌克兰文化部长更是表示,“要让乌克兰的广播中只有乌克兰语的声音”。此言一出,乌克兰一些以俄语节目为主的广播电台立刻感到严重的生存危机。又据俄罗斯《消息报》报道,乌克兰教育部禁止乌境内俄语学校毕业生用俄语参加大学升学考试。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意味着这些学校要么关闭,要么改用乌克兰语教学。

尽管俄罗斯民族与乌克兰民族有着亲缘关系,两国又有300多年的结盟史,可在乌克兰政府推行的“亲西远俄”政策背景下,乌克兰在“去俄罗斯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今后俄语在公开场合使用可能受到的限制会越来越多。

俄语在中亚五国及

外高加索三国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之初,议会通过了一系列限制俄语的法律,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不懂吉尔吉斯语的俄罗斯族居民不能在军队和政府机关等部门工作,结果造成大量俄罗斯族军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行业的专家学者回流俄罗斯。1993年,吉尔吉斯斯坦总统令,给予俄语以官方语言的地位。2000年5月29日,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国语法》,确立俄语为吉尔吉斯斯坦第二国语。

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哈萨克语为国语,俄语为官方语言,在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中俄语与哈萨克语一样平等地使用。俄语至今仍是政府和议会的办公语言。政府部门中有一半的职位由俄罗斯族、乌克兰族和德意志族人担任。在大型国际会议和全国性会议上,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经常用俄语发言。

乌兹别克斯坦1989年立法规定:所有在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必须通晓乌兹别克语。1998年乌兹别克斯坦议会废止了该规定。总统卡里莫夫还向议会建议取消一切在任职、提升及参加社会生活方面的语言限制。

在土库曼斯坦,俄语和俄罗斯族人的处境尤为艰难。据俄罗斯报刊报道,土库曼斯坦全境只剩下了一所俄语学校。因为不懂土库曼语,成千上万名教师、医生失去了工作岗位。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塔吉克语为国语,俄语为族际交际语。塔吉克斯坦的俄罗斯族人在1992年~1994年大量撤离塔吉克斯坦倒不是因为语言和教育问题,而是因为塔吉克斯坦的内战。

外高加索三国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独立后也先后在宪法中规定了本国的主体民族语言为国语。而三国独立后的经济危机、武装冲突让许多俄罗斯族人放弃了家园。

俄语在波罗的海三国

及其他国家

俄语和俄罗斯族人在波罗的海国家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的处境大同小异。俄语只是三国境内俄罗斯族人之间的交际语言和族际交际语言。三国独立后,从法律上对俄语居民等成为本国公民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尤为严格,两国的语言法规定:二战后在此两国的非本民族居民须通过国家语言水平考试才能加入该国国籍。对大多数俄罗斯族居民来说,这成为一大难题。俄语和俄罗斯族人在波罗的海三国的地位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些国家与俄罗斯的关系。

摩尔多瓦是独联体国家中较小的国家。摩宪法中规定本国国语为摩尔多瓦语,并规定保障俄语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自由发展和使用。根据该宪法,俄语明确为少数民族语言。

综上所述,在除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之外的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国家,俄语正被挤出官方和业务交流圈,在入籍、找工作、升大学、晋职等方面都取决于是否懂国语。

搭建交流桥梁

俄语在除俄罗斯联邦以外的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国家已失去了往日的辉煌。但如果就此断言俄语很快就会退出这些国家、被这些国家彻底“遗忘”也未免失之偏颇。

首先,由于沙俄和苏联时期的移民政策,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三国均为多民族国家,民族结构复杂,俄语的通用语作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替代。

如乌克兰有100多个民族,白俄罗斯有140多个民族,哈萨克斯坦有130个民族……要让如此众多的民族掌握所居住国主体民族的语言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而要想在短期内使本国主体民族的语言达到“国语”水平并在全国推广,各国也都面临着诸多方面的艰巨工作和必不可少的财政支持。有鉴于此,使用俄语便成为族际交际的最佳途径。

其次,俄语还是独联体国家重要的信息载体。俄罗斯的电视节目在独联体国家非常普及。这些国家都有用俄语出版发行的报刊,并拥有大批读者。特别是计算机科学方面的书籍资料、软件开发等,多使用俄语。

再次,俄语作为独联体的工作语言、作为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各国之间的交流工具的地位不容忽视。尽管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各国都在努力培养本国的外语人才,但要在短期内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是不现实的。在目前情况下,独联体国家不论是高层会晤,还是民间交往,俄语是最方便、快捷的交际手段。如中亚国家领导人会晤时一般都使用俄语,波罗的海三国居民互相交往时也使用俄语。

大家族国语范文7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0-370-01

汉语在中国的应用性最强、最利于提高发展潜力的语言,以汉语言为载体的科技文化知识已形成完备的体系。新疆地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应该在学好自己本民族语言的同时加大汉语的学习,以便适应将来的生活。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培养学生使用两种语言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学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而全面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新疆双语教育的现状

1、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学校教师对“抓好汉语的同时抓好母语教学”的理念理解的不透彻。

2、合格的双语师资匮乏。

3、没有学习汉语的环境。

二、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问题提出的策略

1、明确双语教育的概念和目标

双语教育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双语教育就是泛指使用两种语言进行教学的教育体制。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学习和使用对方语言的教育都可称为双语教育;狭义的双语教育就是特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以少数民族学生为教育对象,使用其本族语和主流语(族际语)两种语言的教育系统,我国学者通常称其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马学良、戴庆夏在《我国民族地区双语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也指出:“对‘双语’涵义的认识,虽然目前还不一致,但大都认为双语是个人或集体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现象。”他们还指出:“‘双语’一词应从这几个方面去理解:①这种现象大多出现在多民族的国家里。②由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所处的社会条件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不同,双语现象的发展也不平衡。③所谓‘操双语者’是指已具有熟练掌握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人。”他们对双语的认识和界定在我国影响很大,多年来一直成为研究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重要依据。

2、重视双语师资的培养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匮乏,很多双语教师没有得到专业性的培训就上岗,这从另一方面来说大大降低了双语教育的实施效率。在目前条件下,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加强少数民族教师教育,使师范院校成为培养合格双语教育师资队伍的重要基地。其次,对现有少数民族双语师资队伍进行学科教学能力和汉语授课能力培训,使之尽快适应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发展的要求。此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鼓励并提供资助,提供政策保障。在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受同化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的影响,要经常审视自己的民族观,注意教学过程中的自身言行;要掌握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知识,充分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并在情感上与学生沟通;要尽可能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性格爱好、思维特点,并从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身心特点出发因材施教;要熟练使用民族语和汉语,懂得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同时具有语言学、心理学、教育学、民族学等专门知识和技能,既熟悉本民族文化又了解和热爱第二语言民族文化。

3、营造汉语语言环境,推动双语教学

语言的学习的提高,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在新疆地区,学生一放学回家,和父母的沟通都是用民族语言,汉语的学习主要是在学校进行,在开展双语教学时,教师要构建相应的汉语学习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双语环境构造有两层;一是学校通过双语教学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的环境;二是为了推进汉语教学,在更大范围内营造汉语学习的空间。在学校,给学生创设出一种学中用,在用中学的良好汉语学习环境与氛围,就感到换了一种语言环境,时时,事事。听到汉语,看到汉语,使用汉语,逐步让汉语成为校园内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际手段。双语教育的不同类型与模式都是根据不同的社会文化生态环境而选择,教育的语言环境是双语教育成功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特征。所以教师必须给学生营造一个好的汉语学习环境。

4、优化课程安排

我国是一个多种民族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汉语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也是国家通用语。少学习汉语对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就业、融入现代化社会以至国际社会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并且学习国家通用语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维护国家的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双语教育并不是叫学生摒弃自己的民族语言,而是在自己的民族语言上再学习第二语言。所以作为教师,不要一味学习汉语,在执行中,要充分兼顾学生汉语运用的实际能力,同时也要兼顾本民族语言的应用。教师要做到新疆本民族语言和汉语教学的相辅相成,协同发展,以利于新疆语教育朝着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方向发展。

双语教学虽然只是一个辅助教学的过渡阶段,但是它继承和发扬了民族民间文化,还为孩子在将来能更好的学习各种知识,奠定了基础。“双语教学的研究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更多的双语教师的不懈努力。我们希望双语教师和教学研究工作者同心协力,立足于自己的教学实践,就我校的双语教学、双语教学法等问题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尽力推动我校双语教学,使之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大家族国语范文8

关键词:民族性; 全球化; 均质化

自20世纪80年代起,全球化已成为无法避免的话题,甚至成为当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以至于“反对全球化就像抱怨糟糕的天气一样没有意义”[1]。当身处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时,人们发现文化是一个未被开发的领域,于是,文化全球化成了全球化研究的新热点。全球化本身尚是一个有待于实现其自身的指涉物,因此,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文化全球化就显得尤为关键,以跨文化的视界即站在不同文化传统之间进行交流和对话的立场上理解其发展趋势,文化的民族性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就必然是探讨文化全球化无法回避的问题。民族文化的当代代表——大众文化全球化趋势相对明显,而对民族文化传统的坚固“堡垒”语言来说,保持其民族性和世界语种的多样化、丰富性才是发展方向。虽然,世界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均质化具体地说就是美国化的威胁,甚至一些民族文化因被霸权文化排斥、挤压而边缘化,但解决文化的民族性与全球化的矛盾不应是前者屈从于后者的全球文化均质化,这种均质化的全球化前景是文化乌托邦的地球村,是人类文明的灾难。对此加以反思是为了不同传统的文化间更好地交流对话,以形成共同繁荣的全球文化。

在不很遥远的将来,民族国家是否会在全球化对民族国家观念的冲击下消亡?这是探讨文化的民族性与全球化矛盾首先要解决的前提。如果世界能够“化”为没有民族之分的所谓全球性社会,那么,民族性与全球化的矛盾也就无从谈起。实际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族和国家不仅不会消亡和受到削弱,相反还可能得到强化。经济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的民族国家界限,各种全球性组织也越来越在国际事务甚至各国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族国家仍不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全球化的确造成了对民族国家的冲击,传统的民族国家概念可能需要加以修正,但就世界范围而言,民族国家的观念和意识仍占主导地位,国家观念仍广泛存在,这一点可以从冷战后世界冲突主要是民族的、种族的和宗教的冲突方面就可见一斑。“9•11事件”带给世界的冲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可以看作是以极端暴力的恐怖形式将不同信仰民族间的对抗性矛盾展现在全世界人民的面前。尽管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性的经济组织要求民族国家让渡部分治权,但在国家不可侵犯的观念指导下,治权的出让必须在不损害国家的范围内。所以,民族国家的存在仍有其现实需要,民族国家的职能也不可能被全球性组织所取代。同时,由于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民族国家的安全产生冲突,所以,政府管理的地位反而更加突出,从而给民族国家的政府提出了不断完善和强化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民族国家仍有建设自己民族文化的强烈诉求。国际间不仅继续存在着领土争端,而且没有哪个民族、哪个国家甘愿在文化上居于边缘地位,都在努力争取道德、宗教等文化方面的发展和权利,争取在世界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

均质化论者以文化总是从强势一方流向弱势一方为由,抹杀弱势文化的民族性。文化的发展从来都是不同文化之间冲突交融的结果,凡是缺乏与外界交流的文化最终都变成了僵死的文化。信息沟通远不及今天的古代是如此,被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紧密联系的今天更是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文化间的碰撞与交流。所以,文化的纯洁性是相对的,而开放和交流才是绝对的。认为开放和交流必然破坏民族文化的纯洁性是以全球化压制、排挤民族性的一种表述方式,不符合文化发展的历史和规律。强调开放和交流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并不是说可以盲目乐观地看待文化的全球化问题;相反,要有如何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忧患意识,并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新的挑战。古代外来文化对中国影响最大的佛教,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冲突融合后,与中国已有的儒家思想和道教理论相协调后产生了有中国特色的禅宗,改变了印度佛教不事父母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中国的佛教已与其源头相差甚远,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如今谁也不能说中国的佛教与印度教是“一体”。

对大众文化等出现明显均质化倾向的文化也要有这种历史的眼光。中国的大众文化虽然学习了西方很多东西,但细究起来并非就是西方文化工业的翻版,往往是用写着洋文的中国瓶子里装些老白干,流行的元素会加上一些,本质不会发生变化,还是地道的中国特色;否则,难以让水平参差不齐的受众接受。大众文化的发展历史表明,我们的开放就是要向西方学习,但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我们成为“克隆”的西方去迎合全球化的实现,而是为了我们自身的发展。

就全球化的大众文化,目前的确存在着基本上由处于强势的美国流向其他民族的文化市场,侵蚀和排挤着其他民族文化发展的倾向。全球文化及其产品也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更加堂而皇之地大量地成为中国人文化消费的对象,人们往往先验地把这一现象等同于文化全球化,并将之视为均质的文化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和证据。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中国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全球化的游戏规则,打破文化壁垒也不就意味着文化全球化。文化发展越来越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但是,市场不可能真的成为评判文化价值的唯一或最主要的标准,民族国家更不可能把本民族文化的生杀大权交给国际市场,民族电影如此,传统节日亦然。

作为我国本土文化一部分的民族电影在好莱坞电影的冲击下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因此,在2001年的金鸡百花电影节上,人们开始讨论中国电影的整体命运,以“中国电影:传统文化与全球化趋势”为主题的电影论坛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这实际上就是当代中国的民族文化面临并准备应对强势文化挑战的一个缩影。还有一种比较积极乐观的可能性是,同样面对好莱坞电影的冲击,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的艺术电影仍然拥有自己的观众,韩国电影在世界上树立了大韩民族的形象,其他如日本、伊朗等国的电影也有不俗的表现。即使中国大陆在每年进口10部外国“大片”的同时,中国电影人也在不懈地努力着,许多影片的票房收入并不逊色,有些甚至超过进口“大片”。在对好莱坞影片产生的新奇感过去后,国产电影在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以及文化传统、民族认同等方面有着更大的优势,更易与中国观众沟通,只要电影真的可圈可点,都会获得观众的认可。

再看民族传统节日,其意义正在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着变化,但民族节日所包含的民族文化气息依旧如故。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过上了圣诞节、情人节等,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商家为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促销而进行宣传炒作的结果,而不全是人们有意识的文化选择,即便如此,绝大多数人还是认为中国的传统节日更重要。就是那些喜欢过洋节的年轻人,也多半是新奇心理在起作用。但是,在相同的时间与西方人一起过各种洋节的同时,由于与中国的传统节日带有浓重的农业社会印记不同,西方的节日往往与宗教有关,故很少会有中国人了解其中的文化蕴义,洋节只是让爱玩的年轻人多了一个玩的借口,因此,这些节日也必将带上中国特色的烙印。另外,中国人选择的最受欢迎的洋节大多是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最易亲近的那些节日,人们最关注的还是亲情和友情,在文化意味上与我国节日强调团圆的传统是一致的。正是这种人类所共有的相通的情感融入了文化中,并以节日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引起不同民族的共鸣。所以,与其说过洋节是对西方文化的认同,不如说是对人类共同情感体验的追求和向往,而这一共同的体验是通过文化交流实现的。

均质的文化全球化鼓吹者常常无视一些事实,那些早已全面融入西方社会的海外华人,包括已有数代旅居国外的华人,他们既过西方传统的圣诞节,也过中国传统的春节,既讲究个性发展,又崇尚孝悌,有着浓厚的光宗耀祖的思想。就是在“西化”远盛于中国大陆的香港、台湾,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思想和传统文化活动在民间仍有众多的继承和发扬者。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时候,一般只关注其经济方面的经验,而忽视文化的历史的因素。

21世纪伊始,中国接连发生了几件大事、喜事,不仅使国人重拾“唐装”、“中国结”等传统文化艺术,而且它们作为中国文化的承载者也走向了世界。“唐装”、“中国结”等固然也起到了一些凝聚民族情感的作用,但还应看到,当现代人已经快把从孔孟、老庄,到孙中山、鲁迅、的传统都淡忘了的时候,当人们越来越不喜欢深究精神建构性的东西,而是喜欢当下的体验的时候,无论中国人能否了解或接受西方的文化理念,大量来自西方的消费性文化都会对中国年轻一代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后盾的文化消费的全球化对民族文化最大的冲击。那么,我们是否只有被西方文化尤其是美国文化大面积同化或者侵蚀的一种前途呢?美国人可能会有“我就是世界”的逻辑,如美国迪斯尼公司总裁就认为美国文化代表了全球文化发展的方向,而且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模式也往往与美国的经济运行模式趋同,“全球化不但没有促进多样化,反而促进了一种按照越来越相同的模式运行的‘麦当劳’经济,显而易见,消费、信息和通讯产品都统一化了,而且按照同样的市场、广告逻辑进行生产和销售。”[2]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美国就是世界”的逻辑相应和。

其实,人们在生活中会发现,我们在吸收外来文化促进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许多国外的东西也开始具有了中国特色。这不但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成功的本土化经营策略,更反映了文化的全球化也需要考虑文化的民族性问题,而不是以全球化替代、抹平民族性。如果说已经有均质化的全球文化,那么,这种文化全球化至多只是一部分文化产业的全球化。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思维工具,它也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承载者和人们精神生活的无形基础,与民族文化同呼吸共命运。语言对人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工具性,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它对认识人类思想具有重要价值,每个语种都包含认知和理解人类思想文化的独特信息和功能,因而语言是民族文化传统的典型代表。作为一个民族心理和思维层面的表征,语言虽然也发生着流变,但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对于那些有意保持和发展民族文化的民族来说,民族语言大规模地被其他语言改造或完全取代几乎是不可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自2000年起,将每年的2月21日定为“世界母语日”,倡议指出:“语言是保存和发展人类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最有力的工具。各种促进母语传播的运动,不仅有助于语言的多样化和多语种的教育,而且能够提高对全世界各语言和文化传统的认识,以此在理解、容忍和对话的基础上,促成世界人民的团结。”[3]

每个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产生都是漫长的历史积淀的结果,都包含着其他语言和文化所无法替代的独特的体验、智慧和信息,都是组成世界文化宝库的一种文化基因和一种文化资源,丰富多样的文化资源构成了世界文化生态的平衡和多样性。然而,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2年公布的《世界濒临消失的语种版图》报告,全世界在联合国登记的6000多种语言中,有一半左右面临消失的危险。英国有一大学研究报告称到2050年,全球90%的语言将消失。人类已经受到破坏自然环境平衡和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惩罚,并开始意识到关注和保护濒临灭绝的生物物种对人类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但对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实际上,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地球不仅需要保护自然生态,保持生物物种有足够的多样性,作为地球上有高级智慧的人类,更需要保护包括语言在内的文化生态,以保证人类文化、智慧的多样性;否则,人类将不得不接受语言单一、文化单一所带来的文化资源减少和文化生态被破坏的恶果,其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绝不亚于自然界对人类的惩罚,更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毁灭。

尽管美国英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国际普通话”和统治全世界的“语言帝国”,据统计,当今世界上75%的电视频道是英语节目,80%的电子邮件用英语传递,85%的网页是英语网页, 85%的国际组织的工作语言是英语,100%的软件源代码是英语格式。但是,英语不可能真正征服全世界。“英语的全球化将导致一个我们也许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后果,就是我们这些只会说英语的人,并不能流利地与任何地方同样也说英语的任何人交谈。”“英语的全球化将使语言简单化,割裂其语法并且使之失去光彩。”因此,“英语帝国”实际上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尴尬:“一方面‘英语的全球化’迫使小语种退化并且最终消失,另一方面‘全球化的英语’,又导致英语发生变异并且失去了光彩。”[4]世界各地到处都有美国人听不懂的“方言英语”。英语的这种尴尬境地说明,以一种语言取代其他语言而一统天下,实际上是这种语言的灾难,也是全球文化的灾难。

从语言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历史也是一部普及一种通用语言的历史。我国自古幅员辽阔,语言千差万别,广泛地存在着方言分歧和多种民族语言,但同时也有方便交流的可通达于各地的语言,即古代共同语。首开私学先河的孔子就提倡使用西周的规范语言——雅言也叫“正言”进行教学,这是当时在正式的交际场合遵循的共同语。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当时秦国的都城咸阳地区的标准话为雅言,敕令天下书同文,言必雅。秦以后的历代也都重视正音,有全国通用的官方语言——“通语”。金元以降,在北方话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一种超越方言的民族共同语,即“官话”。明朝还编撰《洪武官韵》作为推广官话的标准音。清末的《奏定学堂章程》把学习“官话”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五四时期,白话文运动促进了原来被称为“官话”的国语的推行,民国时期,教育部多次饬令在学校推行国语教学,直到1935年才从教育法令的角度,完全确立了国语教学,而国语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普及比学校教学不知要难多少倍。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学术会议”确定“普通话”为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并提出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方针。但直至今日,普及普通话的目标仍没有实现。

由此可见,在中国这个有着悠久的大一统传统的国度里,在中央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及通用语言的道路尚且如此艰难,遑论世界范围内历来习惯各自为政的民族国家之间统一在某一语言之下。另外,我国比较融洽的民族关系与自古就实施宽容的民族政策密不可分,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传统都得以很好的保留,而且很少发生大规模的民族冲突,各少数民族大多愿意加入大一统的国家,而不是搞分裂或独立,所以,在中国很难发生像南联盟、车臣、卢旺达等国那种尖锐的民族冲突、种族清洗等现象。相反,综观当今世界的各种冲突,往往是扼杀民族性带来的后果,与人为地造成文化的民族性与全球化之间的对立有关。

从语言习得的规律来看,即使使用汉语和英语进行“双语教学”,英语也不可能动摇汉语作为中华民族语言的地位。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重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56个民族共有80多种语言,39种文字。为兼顾推广普通话和发展民族语言,国家允许少数民族聚居区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采用普通话和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双语教学”中存在着母语转换成第二语言的能力这一障碍,一个人的思想、思维若想自由地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只有经过长期的练习和训练才能习得。国内外有很多实验和研究对此进行了探讨。如“临界水平说”认为:“两种语言是互相关联的,或简单地说,第二种语言的熟练程度受第一种语言所达到的熟练水平所影响,为了使第二种语言的引入适宜和有效、主体的第一语言必须达到某一最低水平。”[5]事实上,没有哪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和历史的民族会为了不给下一代学习第二语言设置障碍而甘心放弃本民族的语言。有关儿童的心理和语言发展研究表明,儿童在6岁之前可以自然地掌握本民族语,此后基本上是通过实践来强化和保持已经学过的语言模式。“关键期说”认为:“在大脑神经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种关键期,在这个时期,不仅一种甚至几种语言符号系统的同时准自动获得都是可能的。在它之前,大脑还没有完全成熟,也不够灵活,一旦超过了这个时期,所必需的灵活性就会丧失,且任何新的词语符号系统将不得不间接学会。”[6]这个关键期在学龄前,此时,儿童自己不可能主动选择关键期学习第二语言,其父辈也不会都意识到关键期对学习第二语言的重要性,即使意识到了,要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如国内学者通过STROOP色词测验对少数民族儿童汉字认知进行了实验研究,发现母语为非汉语的低年级民族儿童,在认读汉字词时存在着对汉字词形、音、义认知的不一致性,随着年级的升高,民族儿童汉字认知水平也有所提高,但与母语为汉语的儿童相比总是滞后两年左右。[7]这类问题在中国人和其他民族国家人民学习包括英语在内的外语时同样存在。

在民族共同语的社会普及程度还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的情况下,讨论语言的全球化问题显得有些不切实际,而离开语言谈文化,这种文化的全球化其实质只能是以美国英语和美国文化一统天下的文化乌托邦的地球村。强调语言的民族性并非要将之孤立,每一种活的语言都在不断地接触和借鉴其他语言,吸收外来词汇,语言在知彼中更加知己。歌德曾说过:一个人只有懂得自己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才能真正懂得自己的语言。我国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也认为:只有与另一种语言比较,才能发现自己语言的特点。通过与其他语言的交流,我们对汉语的认识才会更加深入、提高。[8]可见,语言的发展需要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对话,而这正是全球文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经济全球化虽然深刻影响着文化的发展,但它不可能直线性地导致文化的全球化,文化间的融合远比经济上的接轨困难得多;没有文化的融合,全球化就不可能成为现实,避开文化的民族性,简单地讨论文化的全球化没有意义。“全球资本主义既促进文化同质性,又促进文化异质性,而且既受到文化同质性制约,又受到文化异质性制约。”[9]“全球化既联合又分化。它的分化不亚于它的联合。”[10]文化的民族性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更多的在于人们对它们的态度,认为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没有看到它们在冲突、磨合、调整后此长彼进,前者的结果是文化乌托邦的地球村,后者才是文化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当全球真的“化”为一个地球村的时候,文化间应该能够彼此“兼容”,实现和而不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参考文献:[1][2](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言[M].胡善君,许建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45,152.

[3][4]陈耀明.保护母语:世界需要“语态平衡”[J].华声视点,2002,(8):2427.

[5][6](加)W•F麦凯,(西)M•西格恩.双语教育概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111,110.

[7]傅金芝,符明弘.少数民族儿童汉字认知试验研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6):6468.

[8]盖兴之.双语教育原理[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3.

大家族国语范文9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 双语语料库 语言 民族

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的背景及现状

我们所处的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56个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

1.语言与民族的关系

语言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承担着人们交际与交流的任务。民族是人类历史上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共同体,它在语言居住区域、经济生活、心理状况等方面表现为共同的民族特征。语言与民族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里更具有特色和复杂性。

众所周知,我国有56个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局面。大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随着各民族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交往的不断加深和频繁,语言这个动态的系统,时刻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语言,作为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不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工具为本民族服务,同时也是该民族一切文化成果的反映,是民族的载体。

2.双语的概念及背景

我国各民族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山水相连,荣辱与共。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为了交际与发展的需要,许多民族,尤其是语言处于弱势的民族,多数情况下,除了掌握本民族语言外,还掌握着另一种使用范围较大的语言。这种个人或集团使用两种语言的现象,就是双语(Bilingualism)。当然,除了社会交际外,民族接触、文化教育、地理环境、迁徙移民、国家政策等因素也促使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应多民族国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双语现象,有利于民族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3.我国双语存在的方式及现状

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发展和繁荣,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显然,我国实行的是开放的双语政策,在民族平等的前提下,承认语言的多样性。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双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少数民族既熟悉本民族地区语言又兼通汉语;

(2)少数民族既熟悉本民族语又兼通邻近的另一少数民族语言;

(3)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既使用汉语又兼用少数民族语言;

(4)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民族,一部分人兼通本民族的另一种语言。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双语现象也有了新的特点。汉语在各民族交流间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毕竟作为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汉族在人口、数量、经济、文化与科技等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而如今我国的民族融合与民族团结的政策,也要求我们应该重视双语的存在。因此,十分有必要进行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之间的双语研究。

二、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双语语料库的背景与现状、原则与方法

1.背景与现状

双语语料库(Bilingual Corpora)是指为语言研究收集的,用电子形式保存的两种语言材料,由自然出现的书面语或口语的样本汇集而成的语料库。

回顾历史,第一代现代计算机语料库的创建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LOB即兰卡斯特―奥斯陆―卑尔根(1961)和BROWN(1961)这两个语料库的建设为标志,迄今已有60余年的历史了。我国的语料库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行汉语词汇统计研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大力支持,语料库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语料库,其深度与广度也在不断的加深扩大。至今为止,我国投入建设或开始使用的语料库有数十个之多。尽管这些语料库的创建目的与研究类型不尽相同,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语言而产生的语料库并不多见,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较早,有一定基础的,莫过于汉、藏、蒙、维语之间的语料库建设。如新疆大学从2002年起开始创建的现代维吾尔语语料库系统、内蒙古大学的现代蒙古语语料库、西北民族大学的大型藏文语料库、新疆师范大学的维吾尔语语料库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建立的藏语语料库等等。但涉及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的双语语料库为数不多,较为典型的,莫过于新疆大学的――双语平行语料库。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双语语料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原则及方法

(1)创建的目的

在少数民族地区创建双语语料库,其目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两种语言的描写与对比中,深入了解语言本身,包括语音、词汇、语法等,方便语言学习者详细地描写语言和掌握两种语言。

第二,通过双语语料库,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两种语言的共性及个性。同时,这一发现可以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共时与历时的民族、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语言材料。语料库不仅可以帮助学习,同时还可以检验学习的效果,并进行针对性的改善与修正。

第四,双语语料库的建立,对词典的编纂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语料库可以处理某一特定时间,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出现的语言情况。

第五,可以为减缓或防止濒危语言的消亡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六,促进了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升级与开发。

(2)原则

针对多民族,多语言的国情,我们在创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语料库时,应针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特点,充分考虑到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差异、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有的语言,使用的人数和地区都较多,语言的功能也较为强大,那么这种语言就可以拥有更多的语言资料与研究途径。而作为一些相对使用人口少,没有本族文字等处于弱势的语言而言,也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以创建的目的出发,建立合适的语料库。

(3)类型的选择

建立的目的不一样,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双语语料库而言,也是如此。如果只重视翻译研究,对应语料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语言对比研究,应建立类比语料库。就我国目前的语言与民族状况而言,人们更侧重于建立双语对应语料库。它不仅深刻剖析了少数民族语言,也为双语学习提供了有利环境。总而言之,使用者应明确自己的方向后再进行类型的选择。

(4)创建的方法

①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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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西地区 濒危语言 语言保护

语言消失的现象在历史上一贯存在,但是在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极大加剧了文化和语言之间的接触和影响,强势语言对弱势语言的渗透和影响也前所未有的加大,从而导致部分语言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减少,语言消失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这引起了语言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民族学家等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哲学系anderew woodfield教授曾感叹道,“没有人愿意看到这么多语言死亡,但是它们好像注定要死亡。”目前,语言濒危现象已经成为语言学界热烈探讨的主题之一。

一、广西地区民族语言状况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多。除汉族外,共有55个少数民族。据有关专家统计,目前拥有将近130种语言。但是其中很多少数民族语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衰微。

广西地处华南,是多民族聚居之地,民族语言尤为丰富。据《广西通志•少数民族语言志》记载,广西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语种不同,包括:壮语、苗语、侗语、水语、彝语、仫佬语、毛南语、仡佬语、京语等。

语言,尤其是没有书面形式的语言,离开了使用者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就好像植物离开了土壤一样。日本语言学家yamamoto说过,单纯的人口数字不是语言形式的准确标志。但是,使用人数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因此,使用者的数字是它的濒危形式的一个直接标志。

在广西地区的各个少数民族语言中,各个语种都存在着使用人数逐年下降的趋势。以其中的仡佬语和仫佬语为例,仡佬语有布流、哈给、多罗三种方言,其中,布流方言的使用者有800多人,哈给方言的使用者有300多人,多罗方言的使用者已经降至几十人。并且仡佬族没有本民族文字,是以汉字为本民族的共同文字,目前也只有少数老人懂仡佬语。而仫佬语面临的情况更为严峻,目前仅有两位80多岁的老人会讲,已经是名副其实的濒危语言。

二、少数民族濒危语言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语言平等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体现了我国各个民族的平等。我们知道,语言文字不仅仅是人们的交际工具,同时还是民族的重要标志,是民族的象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表示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文字是维系民族地区人民的感情纽带,尊重他们的语言文字,就意味着尊重少数民族的人格。从这个角度来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功能,就能看出其在调节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中所起的特殊作用。

其次,语言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语言不仅是思维的工具,是社会文化的载体,同时还是维系民族感情的纽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除了政治上的象征意义外,还有许多不可取代的社会功能。它是少数民族人民的交际工具和少数民族民族的重要标志,更是各个民族文化的载体。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化传统,通过语言文字的使用对其文化进行传承。广西地区存在着多种民族语言,正因为这些语言的存在,才让我国的语言园地呈现出多样性,也才使我国的民族文化更为繁荣,广西地区的多民族文化并存发展,各具特色,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交流融合,和谐共生,这为文化历史学家、人类学家、语言学家等学者提供了宝贵的研究材料。

第三,语言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既丰富又复杂。如果把世界语言比作一个花园,每一种语言都是花园中的花卉,那么任何一种语言的消失都将使花园失去一种风景,都将是人类文明的巨大损失。另外,从语言自身来讲,语言也需要多样性的存在,正如生态环境具有多样性、人类与环境才能和谐健康地共同发展一样。语言也是宝贵的智慧财富,每一种语言都提供了对事物的不同看法。不同的词类、不同的语义范畴、不同的词汇对比等等,都启发了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发展。对广西地区濒危语言的研究除了具有语言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普遍意义之外,还具有语言类型转换研究、语言接触与混合语问题研究以及历史语言学研究等多方面的价值(限于文章篇幅,暂不赘述)。

三、濒危语言生存和发展的几点思考

1.语言政策确保濒危语言生存环境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政策。在《宪法》中,对我国的语言政策作了这样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证本地方各组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从法律上确保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各民族有选择使用符合自己需要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这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平等的民族关系,也体现了我国对于语言多样性和生态性发展的支持。

我国十分关心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致力于推行建立良好的民族语言发展环境。广西地区是我国最大的壮族自治区,如在1992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在壮族聚居的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需要配备壮文翻译,使用壮文参加考试与汉语具有同等效力、在执行职务时力争做到同时使用壮、汉两种语言文字等。同时还提出加强对壮语文的新闻宣传,各壮族聚居地要积极转播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的壮语广播节目,根据当地需要办好壮语节目,要进一步办好民族报刊、出版民族图书,等等。

因此可以说,国家政策上的支持,是民族语言发展的基本保障。

另外,针对广西地区民族复杂的语言情况,我国在20世纪多次开展在广西地区的民族语言调查,主要有30年代以李方桂为代表的西南边民语言调查,50年代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80年代以来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以及广西民族学院组织的西南民族语言调查。这些调查为我国进一步制定语言政策提供了可靠翔实的依据。

2.民族聚居为濒危语言的生存和发展创造环境

汉语是我国的民族共同语,大多数的人在大部分公共场合使用这种语言。尽管从整体上看,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处在不平衡的双语语言环境中,是弱势语言,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在民族聚居之地,民族语言又是可以与汉语并用的交际语言,甚至在一些场合是主要的并且具有鲜明排他性的交际语言,如在少数民族家庭内部,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公共场所,在歌会、婚丧嫁娶等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上等。

在广西地区,各少数民族普遍聚居,境内有壮族自治县、瑶族自治县、苗族自治县、仫佬族自治县等少数民族世居的地方。这是濒危语言生存的基本要素,因此,维护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生活环境对于保护濒危语言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覆盖面较小、使用人数较少的语言来说,使用者群体聚居一地是保证语言传统延续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这样可以保持语言结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由于居住在共同的地域环境中,有共同的社会文化基础,有共同的语言交际内容,使用者彼此之间使用民族语言交际的频率较高,这样对长期保持语言结构的高度一致性起着重要作用。很多调查结果均显示,聚居的环境利于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

另外,民族聚居环境也有利于减少语言内部差异,使民族语言的使用者感受到使用民族语言交际的便利性,增加交际信心。另一方面,在现在这样多语共存的社会环境中,同一语言的使用者之间还可以增强群体的认同感。如在象州县聚居的壮族,原是当地的土著民族,由于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与外界的交往甚少,长时期在内部通行壮语,因此能保持自己的语言习惯,有“宁卖祖宗田,不忘祖宗言”的说法。他们在族群内部极为重视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族群内的长者认识到了并利用壮语在日常行为规范中的作用,不仅本民族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通过壮语的使用得以传承,加强了民族意识和凝聚力,而且也加强了对壮语的保护和传承。

3.使用群体的内心认同是濒危语言生存发展的动力

广西地区的各少数民族是愿意学习和使用别的民族语言,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开放性,双语现象非常普遍。随着地区间、民族间交往的频繁和深入,除了本民族聚居区内的极个别老年人和一部分儿童外,绝大多数都是使用双语进行交际的。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体现在少数民族对语言的选择上就是越来越多的人除了精通本民族语言之外,还必须至少掌握全民共同语——汉语,这是适应社会交际的需要,同时也是获得最新的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因为绝大部分的科学知识是通过汉语进行传播的。但是,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语言使用的一些问题。语言发展过程也会受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影响。戴庆厦教授曾指出,语言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具有双重价值:一种是实用价值,即语言自身蕴含的可以实际应用的价值;一种是情感价值,即本民族人对语言所倾注的丰富的民族感情。在市场经济实用主义的导向下,有很多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者为了摆脱贫困与落后,选择了有利于他们自身发展的语言文字,不愿继续使用、人为地放弃了民族语言,仅仅使用通用语——汉语进行交流交际,造成了本民族语言的衰退。很多语言的衰变,都是因为本族群人自己的放弃。

我们认为,语言使用群体对本民族语言的认同对于语言前景至关重要。如果使用者群体对自己的语言缺乏热情和信心,仅仅依靠外界的努力,是完全没有作用的。无论有多少的政策保护、多少的措施施行,最重要的还在于人,也就是濒危语言的使用者,不要丢失本民族的语言。所有的语言在文化价值上是平等的,都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如果简单地把本族群落后的原因归结在语言上,这是极其错误的观点。如果能增强全社会的文化意识,珍惜本民族的传统语言文化,重视我国丰富的语言资源,一些语言就不会这么快地衰退,也不用花更多的人力物力去挽救。

另外,不同语言使用者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也非常重要。在多语言多文化共存的社会环境中,不同语言和文化之间的接触和交流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也会时有发生。但是,任何一种语言都是宝贵的智慧财富,“不同语言之间只有使用者群体规模大小的不同,交际职能分工的不同,而不存在结构优劣之分。”任何人都应该像珍爱自己的语言文化一样去珍爱周边兄弟民族的语言文化,做到相互尊重、互相理解,才能够营造出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文化环境,才能实现各语言和文化的共同发展。

四、小结

戴庆厦教授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物种的消失,只让我们失去一种动人的风景;一种语言的消失,却让我们永久失去一种美丽的文化。”民族语言承载着民族历史和文化,蕴藏着丰富的文化现象,是这种语言使用群体传统文化和传统经验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如壮族的《人祖起源》、《创世纪》、《谷物起源》等民间文学,主要是口头流传的方式传承,如果作为主要传承工具的壮语消失,那么这些美丽的文化也将不复存在。“对于文化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来说,每一种语言都积存和蕴藏着丰富的文化现象,是该语言使用者传统文化、传统经验最直接、最集中的具体体现,他们千百年来所创造和积累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包括他们和自然界作斗争的知识和经验,都保存在语言里,并依赖语言代代相传,并得以超越时间和空间加以传播。因此,一种语言的消亡就意味着当地人民世代相传的那种交际和思维工具及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永远丧失,科学家们也就无法探索人类尚不清楚的语言文化现象。”

印度安达曼群岛上老妇波阿的去世,导致了拥有65000年历史的古老语言的彻底灭绝,同时也导致了一个古老文明的灭绝。这给所有的人都敲响了警钟。正如美国濒危语言基金会的创立声明中所提到的:“语言消亡贯穿历史,但是从来没有过我们当前所遇到的威胁世界语言的大规模灭绝。作为语言专业人员,我们面临着严峻的现实:我们研究的很多成果对后代没有用;很多民族的文化遗产正在我们的眼前逐渐消失。我们愿意承担旁观和无所作为的谴责吗?”

参考文献:

[1]戴庆厦.中国濒危语言个案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2]李葆嘉.广西民族语言文化的泱泱大观[j].广西地方志,2003,(1).

[3]孙宏开.关于频危语言[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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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世璇.濒危语言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

[6]周国炎.论弱势语言生存的基本要素[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7] yamamoto,a.y. linguists and endangered language communities:issues and approaches. in matsumura,k.,ed.,1997.213-52.

[8]李葆嘉.广西民族语言文化的泱泱大观[j].广西地方志,2003,(1).

大家族国语范文11

一、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国际法地位

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得到国际法的确认和保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的国际法地位的确认,经历了有限具体认可、法律间接承认再到立法一般保护的复杂过程。181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有限具体认可时期。1815年之前,除双边协定外,任何国际条约都未涉及语言人权。1815年通过的《维也纳会议决议》第1条规定了某种保护少数民族母语的措施,其他一些条约有明确规定包括少数者语言学校在内的文化机构都受保护。《巴黎和约》规定:在母语不是官方语言的国民占居民的相当比例的城镇和区域,提供适当的设施以确保这些国民的子女获得以其母语为媒介语的小学教育。[3]说明该时期国际法有限具体承认少数群体母语教育差别权利。1945年至20世纪70年代,为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法律间接承认期。该时期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通过平等和禁止歧视的一般性国际文件进行间接保护。1945年颁布的《联合国》未提及少数民族母语教育,仅在第1条第3款规定了禁止语言歧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6年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和平会议没有接受匈牙利提交的保护少数民族的草案。1948年苏联曾建议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写入:“应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使用母语,拥有本民族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设施的权利”,未被采纳。该时期的《世界人权宣言》同样未明确规定少数民族母语教育权,仅在第2条第1款规定了禁止语言歧视的权利:“每一个人享有本宣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不分……语言。”1960年公布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仅从禁止教育语言歧视的角度间接承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其中第5条第3款规定:“必须确认少数民族的成员有权进行他们自己的教育活动,包括维持学校及按照每一国家的教育政策使用或教授他们自己的语言在内。”20世纪70年以后,进入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立法保护期。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该条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但在199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制定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27条明确指出:“规定并确认赋予少数群体的个人的权利,人人能够根据‘公约’享受一切其他权利。”有学者认为:“使用其共同语言的权利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在公共场合或私下使用少数人的语言。缔约国……不得妨碍属于少数人群体的儿童在公共或私立学校中学习和进一步发展其语言。”[4]为了充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并进一步促进多项国际公约的实现,1992年又颁布了《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其中第4条第3款规定:“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母语。”该条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由此可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国际立法的层面上,保障和提升了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国际法律地位。此后,国际上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母语差别权利的国际法地位。如2001年颁布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规定:“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第6条规定:“提倡在尊重母语的情况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实现各级教育中的语言多样化,鼓励自幼学习多种语言。”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国际法地位的确认,经历了有限具体认可、法律间接承认再到立法一般保护的漫长曲折的历史过程。1815年以前,国际上基本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实行贬低和否认,实行单语即官方语言教育同化政策。进入近代社会初期,国际法开始有限具体认可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且有部分国家开始保护少数民族母语和实施双语或多语教育。二战以后至70年代,国际人权领域以西方自由主义价值和文化普遍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否认文化差异和文化识别,将人权等同于公民个人权利。“作为一种无论何时何地都属于全人类的人权概念,它不仅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而且忽视了人的个性的社会基础。它以同质的无社会、无文化的人类为前提,但这样的人类是不存在的”,[5]进而否认包括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在内的文化差别权利。国际法在此基础上仅间接确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法在社群主义价值和文化相对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开始反思回应少数民族因文化差异特殊性而产生的权利诉求,直接确认少数民族包括母语教育差别权在内的文化差别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创设了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并在《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等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中作拓展和补充,至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已具有国际法立法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地位。

二、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国际法内容

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许多国际组织的条约和宣言及非政府组织法律文件中已得到了承认和保障。但在国际人权法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规定和解释分散在各自不同的国际法文件中。

综合分析相关的国际法条款,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角度剖析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它包括母语教育差别的“平等权”和母语教育差别的“自由权”等主要内容。 1.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民族语言平等是少数民族母语教育保护的基础。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民族语言平等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现代国际法文件奠定了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原则。鉴于国际历史上发生过民族语言教育同化、歧视和不平等的事实,导致少数民族语言濒危和消失,近现代国际社会开始平等地保护少数民族语言。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第1条第3款宣布宗旨为:“不分……语言……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确认民族语言平等原则,其第2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语言……等任何区别。”并在第26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与友谊”,该条款原则性地体现了对教育中包括多民族语言的多元文化平等的承认。以上的国际立法,将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平等确立为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文件奠定了民族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原则,其后出台了保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的专门法律条文。1960年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就是专门保护教育平等的国际法文件,具体确认了少数民文秘站: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其第5条第1款丙项规定:“必须确认少数民族的成员有权进行他们自己的教育活动,包括……按照每一国家的教育政策使用或教授他们自己的语言在内”,由于该《公约》设定了“按照每一国家教育政策”的条件限制,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不设限制条件的确认了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1992年颁布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对该《公约》的规定具体细化,第4条第3款规定:“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母语。”2003年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进一步强化了民族语言教育差别平等权,其第2条第2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第2条第3款规定:保护措施包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和专门保护少数民族的国际法律文件对民族教育差别平等权的确认,使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从应然权利变为实然权利。新近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非政府组织文件在法律层面或学术层面具体规定了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1992年颁布的《世界基本语言人权》规定:“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母语的权利。”1996年国际笔会通过的《世界语言权宣言》第2条规定:“被教导自己语言和文化的权利。”第5条规定:“所有语言社群,无论其法律地位为官方、地方或少数族群语言,均是平等且独立的。”1999年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隆德建议书》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少数人的教育机构可以确定传授其语言、文化或语言及文化的教学大纲。”2003年联合国巴黎会议提出的《行动计划建议书》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特别要明确所有相关语言在教育体系……的正当地位。”以上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产生了共识并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保护。

2.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语言教育自由是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的本质。近代国际法开始少数民族语言自由差别权的具体保护,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少数民族语言自由差别权的一般性制度。针对历史上国家语言教育的单语化导致的少数民族语言转用,近代国际法寻求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的保护。如1919年颁布的《圣日耳曼条约》第67条规定:“凡奥地利人民在种族上、宗教上或语言属于少数者,以自己财力创办管理及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并在该各处有权自由使用其语言。”但近代国际法未能形成保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的一般国际法制度。二战后保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逐步形成国际法一般性制度。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了父母语言教育差别自由权,“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1960年颁布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为宗教上或语言上理由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不构成歧视”,间接确认了少数民族的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1966年通过的《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直接确认了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第27条明确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使用自己的语言权利。”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予以重申,其第13条第4款规定:“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少数民族:“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歧视地……使用其语言。”该《宣言》进一步确认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国际法目前没有少数民族语言差别自由权的专门规范,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具体化方案。主要有1992年国际语言教育联合会的《世界基本语言人权》、1996年国际笔会的《世界语言权宣言》、2008中国和挪威学界联合发表的《保障少数语言权利的北京—奥斯陆建议书》,其中《世界语言权宣言》专门设“教育”章节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自由权作了较详细规定。由于上述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少数民族促进性语言自由的积极权利没有受到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保障。语言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权力问题。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教育语言选择的自由,防范国家公权力实施语言同化政策,使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避免非自愿的语言转用,进而达到保护社会中少数民族弱势语言保存和发展、维护少数民族文化认同、实现文化多样性的目标。目前国际法中少数民族的母语教育差别权内容主要包括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和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平等权从无差别的形式平等发展到有差异的实质平等,而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自由权从无差异的一般性自由发展到宽容性的消极自由和促进性的积极自由权,基本形成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内容框架。但国际法还未形成综合性明确具体的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体系。首先,法律渊源方面没有关于少数民族母语教育权的专门规范,相关权利散见于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且法律约束力方面仅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唯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其次,在权利内容的概括性和原则性方面,缺乏对权利主体、范围、标准、程度、救济等明确的规定。再次,权利效力弱化,仅有宽容性语言自由的消极权利得到有约束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保障,而促进性语言自由的积极权利没有受到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来保障,而且附有条件限制,严重削弱了权利实效功能。语言权利的不确定性导致“文化权利———大多数与语言相关的权利都属于这个范畴———是一系列被人忽视的,界定模糊的权利,人们也认为这些权利很难执行,不容易进行裁决,而且会令相关国家在保证有效执行时付出高昂的代价”。[6]

三、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国家义务

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是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义务主体国家负有消极不作为和积极作为的双重义务。目前国际法基本确立了国家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和积极作为的保护义务,但国际法尚未确立国家对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的强制性实现义务。

1.尊重义务国家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利用公权力干涉和采取同化、歧视等方式限制少数民族母语教育差别权利的自由。现代国际法以平等和不歧视为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945年颁布的《联合国》第1条第3项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于全体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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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种族,宪法,民族,种族主义

一、引 入

本文欲对诸国宪法文本中“种族”一词的涵义进行探析,其实质为对宪法规范的学理解释,其必将面对法律/宪法解释所不可避免的一根本难题:即由于语词自身的弹性、不确定性甚至开放性、流动性,主观的解释者如何确保宪法/法律文本中该语词涵义的客观性?体现在本文的语境中,读者便可以追问,非权力机关的笔者在非宪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下进行个人化的探析试图将弹性的语词固定化,其行为本身具备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吗?亦或只是对语词进行了一番逻辑的重演,虽然永远为真值命题,却未传达任何信息[1]?

笔者认为,日常语言中,“种族”一词的混用折射于法律化的宪法语言中,其所进一步造成的语言、思维乃至规则的混乱早已超出了法律规范用语的合理弹性承受度,失却了法律语言自身特有的确定性、明晰性特质。因此,笔者固然不能解决上述法律解释中的悖论性难题,但尝试着将宪法用语中“种族”的涵义尽量明晰化、确定化,以增强其语言的规范性、法律性。我想,此不失为该文的意义之所在吧。

二、“ 种族”自身的涵义

作为以中文思考、中文写作的国人(包括笔者),谈到“种族”二字必将受到中文视域的影响与限制,然而追溯该词在中文世界的衍变,会很快发现中国的传统文字/文化并无此词,其乃是近代中国西学东渐下的名词创设。因此,探寻“种族”的涵义需寻找其在西方历史的与逻辑的根,并了解其是何以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被赋予涵义的丰富性、流动性乃至成就今日之局面。

(一)种族的起源-种族的原初涵义

让我们首先借助人类学家的视野来追溯种族的起源吧。

人类学家主张现世的人类都属哺乳动物纲灵长目人科人属的智人种,人类始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即距今380万年前东非地区的早期猿人。随着群体的增多,迁徙出现。祖先们分别南下、北上、西迁至非洲、亚洲、欧洲三大地区,经过几万年至几十万年的迁徙、分离,便出现了欧亚非三大地域群体。为了适应不同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共同发源于东非地区的人类祖先逐渐在体质形态与遗传基因上发生了分异,形成了所谓不同的种族(人类同很多动物种类一样属于多态性物种,即基因内具有一种丰富的、能在将来几代中组成新特征的潜力。文化的变迁、药物、牛排、甚至睡眠不足都可能使一个种群在相当少的几代内就产生出一些独特的后天行为特征。因此当多态性物种分成为地理上分散的种群时,面对不同的地理特征与选择压力,其许多遗传上的潜在差异便在不同地理环境内不平衡的表现出来)

由此可见,“种族”概念起源于人类学的学科研究,由此决定其相应的原初意义即为人类的主要生物学划分,以肤色、头发、身体结构等的差异加以区分的人群,它可指白/黑/黄三大人种,也可指三大人种之下的次一级人种。人类学家通常将全球的种族划分为以下三类:

体质特征

肤色

发型

鼻梁

嘴唇

体毛

典型代表

比例

白色人种

浅红

波状

高窄

北欧人

55%

黄种人种

黄综

直状

蒙古人

37%

黑色人种

褐黑

曲状

低宽

尼罗各人

8%

同时人类学家根据种族内部地区间人体的相对差别,又划分出若干次一级人种,构成三大人种群,即白色人种群之下又分北欧人、阿尔卑斯人、地中海人三个人种;黄色人种群之下又分为蒙古人、印弟安人、爱斯基摩人;黑色人种群之下又分为尼罗各人、美拉尼西亚人、达维人。此皆可称之为人类学意义上的“种族”。[2]

在此需注意,上述种族的划分,其只是关于种群常共有的某些体质特征的统计学上的抽象概念而已。这些可见的体质特征并非从种族到种族的突变,而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内,几乎无间断地、从非洲到挪威的渐变,因此我们找不到所谓“纯种”的例子。很多人类学家都承认此术语具有非科学的涵义,既不明确又没什么具体用处。

(二)种族主义与民族主义-种族的引申涵义

历史的指针指向了16世纪欧洲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欧洲人怀着淘金梦到处寻求和掠夺海外土地,他们开始见识了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具有别种体质特征的人类。于是,“种族”概念便很快脱离人类学的象牙塔,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种族主义”的面目为寻常百姓所知晓、所信奉。什么是种族主义呢?其是殖民地时期白种人为了统治奴役黑种人、黄种人而杜撰的种族歧视理论,其声称人类的不同种族在智力、道德的发展能力上是不相等的,种族差异决定各族历史发展进程以及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优秀种族”理应凌驾于“劣等种族”之上。[3]因此,优秀的白色人种侵占劣等有色人种的土地、统治奴役有色人种是上帝的合理安排,具备天然的正当性。

种族主义实为白种人利益诱导下的思想偏执,然而16-19世纪的殖民时代,此思想却是有着基督教仁爱传统的整个欧洲的阴暗思潮,在此思潮的鼓动下,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屠杀政策残忍地扑向殖民地民众,铸成了他们数百年的血泪辛酸。

其实种族主义之所以盛行不衰,其背后有更深的源头-民族主义。民族主义从历史深处顽强而莽撞地走来,它曾动员千千万万的民众在历史的舞台上交替上演民族的融合、分裂、独立、冲突乃至战争的活剧。从整个近代历史看,西欧诸国在反封建、构建近代民族国家过程中,率先产生了近代民族主义;但西欧的民族国家一旦建立,民族主义很快便转化为一种带有侵略性的殖民扩张学说,其要求把本民族、本国的统治扩张到别的民族、别的国家,而不管后者同意与否。可见,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使人们超过对自由的热爱,怂恿统治者去粉碎那些非我族类、语言有异的任何民族的自由与独立。于是人类在自然领域取得的成就――遗传学说和进化论,便在民族主义思潮推动下出人意料地被扭曲为社会领域的种族主义和社会进化论,为已蜕变为集团利己主义的民族主义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可见,种族主义实为民族主义在殖民扩张时期的特殊表现,其根源于特定区域内的人类共同体为本集团体利益发展的需要而统治压迫另一共同体的自我中心。正是基于种族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这种近亲关系,日常语言中,“种族”一旦跨出其生物学范围,进入社会文化领域便常与“民族”一词混淆。如前南斯拉夫(波斯尼亚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穆斯林族)、非洲国家卢旺达(胡图族与图西族)、中东的巴基斯坦人与犹太人的民族冲突常被称为“种族冲突”。因此,种族在原初意义之后的引申意义上实与“民族”相混同。

(三)“种族”涵义的归纳与辨析

1.在分析源于西方的概念“种族”的原初与引申涵义之后,种族涵义的来龙去脉有了粗略的历史呈现,而其涵义最凝练权威的表达,无疑是同时代的词典。

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种族”的涵义只有一项: (1)人种。

中国《语言词典》中“种族”的涵义为: (1)「stock人类学上的大的分类或主要人种,如白种人、黄种人、黑种人; (2)「race指人类的许多大分类之一;每一个大分类由被认为或自认为属于一个独特的单位的人群所组成; (3)「flesh见“家族”。

英文《韦伯斯特新20世纪词典》中“种族”「race一词的涵义为: (1)人类的主要生物学划分,即用肤色、头发、身体结构等的差异加以区分的人群,即三大种族,白种/黑种/黄种人,其中每一大类又分若干小类。此术语具有非科学的含义,已被更科学的族群所取代。2)指在遗传基因上不同于另一些人的人口,这是一种现代科学用法。3)属于一个族群集团的感情。4)在较宽泛意义上与血统、宗族、人群、部落、民族等混同。

三词典对“种族”的释义,其核心意义一致,皆为“人种”,然而引申/扩展意义的范围则显然是《现代汉语词典》

2.鉴于种族与民族在边缘意义上的部分重合,我们也需明白民族的基本涵义。

中国《语言词典》中“民族”的涵义为: (1)「nation指有共同制度,风俗习惯和信仰的全体公民;主要用于政治,常指一个主权国家的全体公民,也意味着由于共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或忠诚而产生的某种同一性。 (2)「people以共同的文化、传统或亲属感联结起来的人们,虽不一定有血缘关系或有人种或政治的纽带,但典型地具有共同的语言、习俗和信仰,如原始民族。 (3)「race可以指任何一个或多或少是意义明确的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人群,通常是因为他们具有或认为具有共同的历史。

英文《韦伯斯特新20世纪词典》中“民族”「nation的涵义为:(1)一个稳定的、历史上发达的有着共同领土、经济生活和特定文化与语言的人群共同体。2)一个单一政府治理下的联合起来的在一块土地上的人民。 (3)一个人群或部落。 (4)以前在欧洲的大学里,主要根据学生或学者的出生地进行的人群的划分。可见中文中“民族”的涵义远远广泛于西文中的民族(nation)。正是基于“民族”概念边界的扩张性、模糊性,才会与“种族”发生混用的情况。但二者在本源意义上一个侧重生物学角度,一个侧重社会历史角度对人类群体进行划分,有着相当的区别。当然,承认二者在核心意义上的差别并不等于否认二者在边缘意义上的重合。并且,为了使我们的语言更清楚明晰,日常中应尽量从核心意义角度使用词语,此乃语言学的基本原则。

三、诸国宪法中“种族”的涵义探析

面对日常语言中种族自身涵义的混淆,“种族”入宪(尤其种族间平等条款的的入宪)具有无比深远的的历史意义。然而宪法规范中“种族”的涵义又将如何确定呢?“种族”是宪法中的非重点概念,亦或“种族”并非宪法学所特有的术语,其究竟是应当遵循日常语言中“种族”的涵义呢?还是因为置于宪法规范的特殊环境下便有了相对特殊的涵义?笔者怀着这种疑问,试着从三个角度探析宪法用语中“种族”的涵义,以图解答。

(一)“种族”在诸国的规范背景

所谓“种族”在诸国的规范背景即指在各国的宪法文本中“种族”是如何被规定、陈述、表达的,以展示“种族”一词所处的语境。笔者将列举以下国家的宪法规范,以使读者对此有直观的感受。

法兰西共和国1958年宪法第2条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心一意共期改造邦家······

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歧视或优待。

美国1866年第14条修正案第1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在州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美国1869年宪法第15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中国1954年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南非1996年宪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宗教、信仰、文化、语言、残疾等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歧视。

印度1949年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不得仅根据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或其中任何一项为由,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

苏联宪法第34条也曾规定:苏联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以上诸国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种族”所处的语境有相当的共同点:

1.各国均以宪法形式确保了各种族间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种族歧视。

2.各国宪法中“种族”一般皆在宪法的平等条款内,常与出身、宗教、性别等项并列。

可见,作为宪政精神承载体的宪法,其所倡导的平等权乃是基于公民身份的平等权,凡本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对面即“歧视”,歧视的核心涵义指基于个人不能自由决定之事不平等的对待他人。我们知道,个人是自由主体,因而是责任主体,若不自由,则不负责任。因此,基于身高、性别、出身等个人不能自由决定之事而歧视他人便是不平等之举措,应以法律手段将其排除在外。

语词总是在其语境中才会呈现其意义。因此“种族”在此语境中,固然有其所约定俗成的常态意义,但同时,其与出身、性别、宗教、身高等项并列又有其共通的泛意义,即为“凡个人不能自由决定从而不能自由负责之事,凡个人信仰之事都不构成歧视的原因。”

当然,“种族”在诸国的宪法规范中,仍存在不少的差异:

1. 德国从魏玛宪法到基本法,由“本种族的强调”到“各种族间的平等”,期间经历了巨大的观念转变,而法国则是一步到位。

2.美国宪法正文中并无任何种族条款,宪法修正案对于种族关系的内容表述也是由模糊弹性到清楚明确。

3.南非“种族平等”入宪为1996年,远远迟于其他国家。

各国宪法中对“种族”的文本规范何以同中有异,这实涉及到各国具体历史与国情的不同。而从某国具体的历史背景出发来探索该词的沿用情况从而推出语词的真义,其不失为一可着手的途径。

(二)“种族”在诸国的历史背景

囿于笔力的限制,笔者只将对法国、德国、美国、南非、中国五个相对典型的国家进行“种族”的历史背景分析。

1.德国

基于种族与民族之间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分析德国的种族历史背景当然不能忽略德国的民族史。

宪法规范背后通常有着国家对于所规范内容从观念到制度的一系列支撑,甚至是有了后者才被逐渐反映到前者的宪法中来,其是一缓慢的进程。德国“种族平等”条款的入宪更是以有色人种的无比惨痛经历为代价,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道路,宛如事物的抛物线发展规律,劣势不运转到极端,便不会有足够的反弹去峰回路转。

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形成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其不是至上而下的人民革命建立的,而是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至上而下靠武力征服而成。因此德国的民族主义不是同像西欧启蒙运动那样的立宪民主相联系,而是与文化民族主义相联系(分裂割据的德国面对外来文化的入侵,知识分子自觉抵制,通过挖掘古日耳曼的光荣来寻觅维系民族感情的血脉,促成了文化民族主义的成长),因此,德国的民族认同侧重于本民族的文化、血统,后因德国的武力统一而进一步带上了强烈的军国主义色彩,很快演变为极端民族主义,为后来德国纳粹主义的种族优越论埋下了隐患。

意味着文化血统共同体的volk一词在德国历来被当着英语nation的同义词。在纳粹期间,volk一词的种族主义色彩浓的无以复加。[4]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中主张民族应在人种上纯一,国家主要是维护种族完整、促使优秀民族获胜和迫使劣等民族屈服的工具。其最终酿成了二战时期对大量犹太人的种族灭绝。二战是德意日极端民族主义与种族主义思潮下的产物,其酿成了一场世界性的灾难。痛定思痛,德国政府反省魏玛宪法对本种族的过分看重排斥异族公民,于是在1949年基本法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歧视或优待”,以宪法的高度规定了种族间平等、反种族歧视条款。

鉴于德国历史上种族歧视的范围总是包括犹太人,但犹太人肤色、发色与欧洲人难以区分,可见其“种族”的内涵已越过了传统的生物学三分法。毕竟,“种族”的界限,在日常中混淆较多,法律上所要求区别“种族”的场合,实际上并不是按照严格的人类学标准,而是按照其他社会标志加以区分的居多,如犹太人是以其父母为犹太教教徒为标准进行区分。因此,从德国关于“种族”的历史背景来看,德国基本法中“种族”的涵义应为广义上的种族,即为韦氏词典上的第四义。

2.美国

美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轨迹与欧陆迥然不同,但却沿袭了英法自由主义传统,建构了最完备的现代民族国家。北美大陆的原著民是印地安人,至哥伦布发现这片新大陆以来,英国人、法国人、荷兰人、瑞典人先后在北美建立居民点。“五月花”号船上102位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签订约法,宣称要建立基督教理想社会,组成民治政府。随着欧洲移民的陆续到达,宗教与语言的一致使不同血统、文化背景的殖民者逐渐融合为一种以英国新教文化为主体的白人新教徒社会,民族意识日渐成熟。1781年北美人民取得脱离殖民宗主国的独立战争胜利,战争期间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美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然而,一方面是自由平等民主的美利坚民族孕育、形成的历史,一方面却是数百年殖民过程中对印地安人的杀戮灭绝、对非洲裔黑人奴役隔离歧视的历史。光辉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为迁就南部奴隶主的利益,黑人被暗地里排斥在“人人”之外,继续着被奴役的生涯。1787年联邦宪法至今仍是美国政治运行的圣经,但却笼罩着种族主义的幽灵。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按人数分配众议院名额时,黑人按3/5计算,而未被课税的印地安人则不计算在内。显然他们未被看成美国公民,不能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1808年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这实际是允许奴隶贸易在美国延续至1808年;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进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务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这实成为所有逃奴缉捕法的宪法根据。[5]

联邦宪法上述条款的背景在于联邦政府对殖民历史形成的南方奴隶制的认可和偏袒,然而残酷压迫黑人的奴隶制毕竟是侵害美国民主制度与社会肌体的恶性肿瘤,其激起了越来越多有识之士和下层民众的深恶痛绝,废奴运动高涨,并最终导致了1861年南北内战,战争以联邦政府的胜利,奴隶制的废除而结束。在美国土地上存在了2个多世纪并受法律保护的奴隶制度终于在人民大众的谴责声中和战火的洗礼中宣告废除,强制性的奴隶劳动从法律上被取缔。在战后重建时期,1870年联邦国会通过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联邦和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此是美国宪法第一次以保障有色人种(黑人、印地安人、亚裔人等)平等的选举权为宗旨而制定的专门宪法修正案,其也第一次在宪法文本中明确使用“种族”字眼成为笔者今天考证其在“种族”涵义的直接依据。

显然,鉴于美国这样一个以近代移民为主体、种族关系复杂的国度,种族一词的涵义无疑来自于美国民众对现实生活中种族关系的体会与理解,那依然是一种肤色意识,一种白种人优于有色人种的白人优越论。因此从历史背景看,美国宪法中“种族”涵义应取韦氏词典第一义。

3.法国

法国民族的形成属于原生型民族主义。中世纪的西欧是一片分崩离析的土地,罗马教廷是凌驾于各领地上的一统权威。资本主义的发展,催生了一个新兴的人群-市民社会,市民阶层与王权联合,打败已成历史桎梏的教廷和贵族势力,建立起君主专制的统一国家。以往割裂的各地区人民开始团结在一个共同的权威-王权之下,要求民族统一、培植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的思潮压倒了地方主义与宗教的普世主义,从而形成了近代民族主义的雏形。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绝对君权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他们选择了另一个号召和团结全民族的中心-“祖国”,即民族国家。他们认为,民族国家是全体民族成员通过社会契约结成的共同体,民族共同意志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是民族利益,是追求全体成员的自由和福趾,此即“人民主权”。于是法国大革命爆发使启蒙思想成为法兰西民族的精神,对民族的崇拜代替了对上帝的崇拜。大革命完成了法兰西民族的构建。可见法兰西民族国家(包括英国民族国家)的构成是民族情感与民主主义的结合,其基础不仅是民族的共同心理、情感,而且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即对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的认同。

在此基础上,法国的《人权宣言》的颁布,宪法的出台,入宪的“种族”条款必带有民主主义、人民主权的精神气质,即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当然不论为何种族,其皆平等,也即是法国的宪法是以公民身份对待国家成员,其必然内含有对平等权的尊重。再加法国民族长期以来为相对单一的民族,有色人种较少,因此宪法中“种族”一词相较德国、美国、法国少了实在的冲突和血腥,更多的是平等理念的表达,而其意义应是韦氏词典中的广义吧。

4.南非

西方殖民帝国的全部历史,就是一部血腥的种族主义的历史,而这一历史在非洲大陆最南端的南非土地上则更以完备、极端的形态表现出来。

17世纪前,这片土地的主人是一些松散的黑人氏族与部落,他们过着游动的狩猎、采集生活,无民族、国家却享受着原始的宁静和谐。然而17世纪末期,荷兰、英国殖民者带着现代文明、现代武器发现了这片土地便开始了常达300年的殖民征服与人口的灭绝屠杀。1910年这群白人殖民者及其后代建立了统一国家-南非联邦。然而面对黑人占67.3%,白人占21.4%的国家人口比例,白人殖民者始终处于黑人汪洋大海的包围之中,时时刻刻感受到来自黑人的威胁。他们惧怕在种族和民族特征上同化于非洲人,更惧怕丧失政治权力及对社会财富的垄断地位。[6]于是,他们鼓吹“白人种族优越,白种人必须做南非的主人”,并分别通过1909年《南非法》、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1983年南非宪法,以宪法规范确保南非联邦能实行有效的种族主义统治,如规定只有白种人才有选举权、单一制的由白人集权的中央政府、英语荷兰语为官方语言(从而剥夺广大土著人民语言的应有地位)。当局在宪法的授权、保障下,制定了种类繁多的种族主义法律,从政治权利、居住地方、行动、居留、职业、婚姻、教育等各个方面,构成一套完整的、严密的种族主义制度。其以国家政权、国家法律形式推动种族主义制度的建立,在全球也仅此一例。

南非的特定历史与特定国情决定了该国肤色意识重于民族意识,种族关系制约民族关系,因此该国政治运行的主线便是种族压迫与种族反抗的循环反复。南非广大黑人为了反抗政府的种族隔离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和平请愿、武装斗争、工人运动、群众抗暴斗争等相结合,群众的发动和组织程度相当高,终于激起了90年代南非政局的急剧变革,政府不得不解除了非国大党等黑人解放组织的禁令,并释放了黑人领袖曼德拉等政治犯,执政的南非国民党与非国大党经过反复的较量与妥协,最终议定以和平谈判方式制定出一部确保南非是“统一、民主和非种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于是新南非的临时宪法与正式宪法分别于1993年、1996年相继诞生了,其在公民基本权利章第1节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宗教、信仰、文化、语言、残疾等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歧视。”并在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规定和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作为种族平等和民主的新南非宪法的最重要的内容和特色”。

在简述了南非“种族”关系的历史背景及新宪法的制宪背景后,其宪法中“种族”一词,无疑每个经历过种族隔离时代的南非人都有直观的感受与公共的理解,其同样是肤色的代名词,即韦氏词典中“种族”的第一义。

5.中国

以中国为分析对象,固然因其为母国,同时也因其是西方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浪潮扩展至东亚地区从而被迫反应式建立现代国家的典型之一,并且中国作为欧洲种族论者歧视对象的-“黄种人”国度,其宪法规范中引入“种族”,此“种族”所具备的涵义为何呢?

中国的儒家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一种延续下来未被中断的文化,至黄帝以来,历史上的种种民族起伏皆以儒家文化/华夏文明同化、融合周边异族文化而告终,实有大国之底蕴与傲气。然而随着西方现代文明的强势入侵,历史上以儒家文化为认同依归的自在民族-“华夏族”便彻底失去了话语优势,在西方民族主义激化下,其自在民族也逐渐转化为西方意义上的现代自觉民族,并高举“救国保种”的旗帜,民族情绪高涨。然而这种受到西方侵略避害反应式的民族主义,其目标复杂而激烈,包括民族独立、文化传统保留、政治和经济上的强大等,其核心仍在维持原有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伦理,以增强民族尊严,减轻由西方白人统治所造成的自卑感。于是,“中体西用”颇为盛行,可是在这种民族自尊与自卑情绪笼罩下的“向西方学习”却注定不断突破原有宗旨,从引进坚船利炮到政治制度再到文化,演绎出中国种种冲突激荡的百年历程。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无疑正是这种制度与文化移植的产物,而宪法规范中“种族”语词的引入从实证角度看,很可能是制宪者们移植整体宪政制度过程中的不经意之作。然而,究其“不经意”的原因,实为对西方宪法中“种族平等”文字表述的深为认同,以至毫不犹疑的录用之。并且,对于种族关系中处于劣势的华夏族来说,此语词的入宪无疑表达了弱势民族自身的立场及对强势民族的希望与要求,在今天看来,此显然是世界性的进步潮流。但同时,我们也得承认,中国宪法中的“种族”并非西方式(尤其美、德)为国内实在的种族血泪史对宪法的自发诉求,中国99%的黄种人比例本就决定了种族问题存在的渺茫,其作为西方国家历史累积经验的轻松移植/抄袭,连“种族”该词也都是照搬西方,要追究其在宪法中的具体涵义,我想,前述《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最合国情,即仅“人种”两字,充分符合移植国对被移植国原有文化所素有的简单机械理解的惯性思维,并在中国民间为一无形中约定俗成的理解方式。

(三)“种族”的国际公约背景

从各国的历史背景出发来理解该国宪法中的“种族”涵义,无疑会让本已复杂的“种族”抹上更多个性化的色彩。然而当联合国为了肃清全球“种族不平等论”的反动影响,制定与通过了一系列关于种族的国际公约时,此显然为我们理清对“种族”的认识又寻到了一条良好途径。

1948年联合国出台《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公约内所称灭种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1966年联合国制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其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袭或所属国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认、享受或行使。

1973年联合国制定《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其第2条规定:所谓“种族隔离罪行”应包括与南部非洲所推行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类似政策和方法,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团体的主宰地位,而有系统地压迫他们。

此处,语言的万花筒不仅让人哑然失笑,笔者深感“种族”一词中西方使用的混乱导致宪法中“种族”用语失掉法律语言特有的清晰性、确定性,然而在宪法之上的国际公约对“种族”的使用则显然不单在广义、狭义上并用,且与肤色、人种等“种族”的内含义之词并用,且“种族”的广义范围甚广,使其更呈现多义复杂的面目。

四、结 语

语词涵义之考证本就是不易之事,稍不注意便失之中正、陷于臆想。因此,国际公约作为难得的权威文件正面叙述种族问题,对笔者进行的“种族”涵义探析具有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并且,作为国际权威机构的联合国,其充分认可“种族”涵义的多义复杂,并率而使用,其本身便是法律语言对日常语言的尊重与信仰,而并不像少数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为了使法律语言不被日常语言的混淆所污染,不惜将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人为割断,其必将使法律语言丧失活的生命力,与大众相远离,便是也远离了自己的适用基础。总之,国际公约的这一做法,给予笔者良好的启示,即解释法律语词的涵义应首先遵循实际生活中所约定俗成的该语词的常义,也正是日常该语词的流变性才赋予法律语言的足够解释空间,从而使其具备充分的社会适应力。在这样的启示下,笔者对于诸国宪法中“种族”涵义的主张是什么呢?笔者主张,鉴于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律的惯例,各国宪法“种族”的涵义应遵循国际公约“种族”涵义的基本框架,这实为一非常开放的涵义框架。同时,基于语言自身的弹性且宪法解释/法律解释总离不开具体的语境/案例实践,在遵循国际公约的基本框架内,我们也应该结合各国的具体实践情况,对其予以灵活的限制扩张解释,从而使宪法中的“种族”具有真正的法律生命,更好地保障来自不同种族间的平等权。

参考文献:

①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56页。

② 「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第140-145页。

③ 宁骚:《民族与国家》,第352页。

④ 王联主编:《世界民族主义论》,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