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18:23:08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1

一、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9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1:《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市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市建委牵头设计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申请人在取得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限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依法予以明确。

申请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但国家西部大开发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除外。

4.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以上并联的各项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除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外,其余改为由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并联项目后面括号中的内容为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范围由主办部门商协办部门予以事先明确,并作为主办部门在主协办工作中统一确定协办部门的标准),未加注括号的,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与主办事项相同。

按上述方案实行并联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见本方案附件2:《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参考图》。

(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统一办理的规定,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保证并联审批有效实施。基本规定如下:

1.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2)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主协办工作的基本规则

(1)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协办部门另行单独审批的,不影响主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

(2)在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3)在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受理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统一受理的日期)。

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除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外,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申请材料。

(4)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有关手续。

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

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根据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即本部门的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但中央国家机关除外)移交审批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注:同级协办部门、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在本方案中统称协办部门)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5)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应同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6)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7)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8)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的,主办部门在批准主办事项的同时,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9)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

验收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备案或者中止备案的决定,只有在协办部门最终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但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10)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三)加快“一站式办公”

主办部门可利用现有办公条件(市规划局各分局可利用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派人进驻,负责接件、出件、收费、颁证以及工作衔接等事务,进一步提高主协办工作的效率。

主办部门提出要求的,同级协办部门应从本部门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进驻,进驻人员应具有参与确定协办部门以及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

同级协办部门可定期轮换进驻人员,轮换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进驻人员的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进驻人员应参加主办部门组织的与并联审批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缩短审批时间

为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期限作如下规定:

1.并联审批的期限

(1)主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办事项的审批、备案(协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的审批、备案时限相应顺延);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建设项目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主办部门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就主办事项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阶段,申请人如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供主办部门预审(本阶段的预审属主办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主决定),由主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需要修改或项目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项目申请报告的,主办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供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主办部门应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①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

②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③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④协办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⑤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

(2)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自与主办部门同级的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应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以主办部门中止审批主办事项为由延长自己的审批期限。

为保证审批意见回复的即时性,路途较远的,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的传真件,事后再补送原件。

2.合并审批的期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期限。

(2)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期限。

3.单独审批的期限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实施审批,并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配套制定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于*5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市、区县(自治县、市)的审批权限等予以依法明确,于*5年12月20日前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

上述配套制度中有关审批权限、收费的规定,涉及北部新区的,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规定执行。

试点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并联项目的,由有关牵头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试点内容的,应充分征求有关牵头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主办部门应组织同级协办部门,在*5年12月15日前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各主办部门在*5年12月20日前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在主协办工作中,每一个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在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后,有关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另行补充适当的申请材料。

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主办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在清理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同时,对本部门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

(三)探索网上审批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现有政府网络体系及各有关部门网络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网上审批系统可按照“中心办件管理系统、部门审批系统、统一收费管理系统”三大版块的模式建立,并逐步实现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联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根据需求组织制定网上审批系统及平台的总体规划,组织建设方案评审,推进信息共享、共用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尽快实现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接件、网上受理、网上分件、网上审批等功能。

(四)控制审批项目

有关部门应在*5年12月20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无合法依据、超范围实施以及本方案决定停止实施的审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新设外,我市政府立法(包括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建设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应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附送审批项目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审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试点期间,因实施并联审批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2

一、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三部门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县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县级有关部门进行“三部门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8项,涉及15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3.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三部门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县计经委牵头立项环节,县建委牵头规划、设计和验收环节,县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三部门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县计经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1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县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申请人在取得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限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由县国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依法予以明确。

申请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但国家西部大开发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除外。

4.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本阶段,全县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县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并联项目后面括号中的内容为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范围由主办部门商协办部门予以事先明确,并作为主办部门在主协办工作中统一确定协办部门的标准),未加注括号的,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与主办事项相同。

按上述方案实行并联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见本方案附件《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参考图》。

(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统一办理的规定,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保证并联审批有效实施。基本规定如下:

1.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2)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主协办工作的基本规则

(1)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协办部门另行单独审批的,不影响主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

(2)在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3)在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受理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统一受理的日期)。

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除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外,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申请材料。

(4)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有关手续。

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

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根据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即本部门的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但中央国家机关除外)移交审批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注:同级协办部门、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在本方案中统称协办部门)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5)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应同时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6)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7)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8)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的,主办部门在批准主办事项的同时,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9)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

验收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备案或者中止备案的决定,只有在协办部门最终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但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10)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三)加快“一站式办公”

主协办工作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并负责监督实施。

主办部门可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向同级协办部门要求派人进驻,负责接件、出件、收费、颁证以及工作衔接等事务,进一步提高主协办工作的效率。

主办部门对协办单位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员提出合理要求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从本部门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人员应具有参与确定协办部门以及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

同级协办部门可定期轮换进驻人员,轮换的周期应不短于6个月。

进驻人员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其协办工作受主办部门的指导,应参加主办部门组织的与并联审批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缩短审批时间

为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期限作如下规定:

1.并联审批的期限

(1)主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办事项的审批、备案(协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的审批、备案时限相应顺延);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建设项目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主办部门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就主办事项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阶段,申请人如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供主办部门预审(本阶段的预审属主办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主决定),由主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需要修改或项目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项目申请报告的,主办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供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主办部门应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①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的;

②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

③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④协办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⑤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

(2)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自与主办部门同级的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应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以主办部门中止审批主办事项为由延长自己的审批期限。

为保证审批意见回复的及时性,路途较远的,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的传真件,事后再补送原件。

2.合并审批的期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期限。

(2)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期限。

3.单独审批的期限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县政府对外公示的期限实施审批,并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授权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配套制定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主协办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等予以明确,于2006年4月20日前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

试点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并联项目的,由有关牵头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核准;有关部门起草政府规章,涉及试点内容的,应充分征求有关牵头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主办部门应组织同级协办部门,在2006年4月1日前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在2006年4月20日前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在主协办工作中,每一个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在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后,有关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另行补充适当的申请材料。

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主办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在清理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同时,对本部门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

(三)探索网上审批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现有政府网络体系及各有关部门网络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县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负责牵头并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需求组织制定网上审批系统及平台的总体规划,组织建设方案评审,推进信息共享、共用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尽快实现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接件、网上受理、网上分件、网上审批等功能。

(四)控制审批项目

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2006年4月20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无合法依据、超范围实施以及本方案决定停止实施的审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

(五)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督查室、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按照《中共**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相关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行政审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监管。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的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八条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进厅窗口建设。要调整领导分工,下放审批权力,集中科室职能,使窗口真正成为有权、有责、能办业务的实体。

第九条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散在多个股室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股”,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办公。“行政审批股”的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部门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把关签发。需要行政副职签审的办理件,分管领导必须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随时到中心审签办件,其中项目多、办件量大的部门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需上报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审批,并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到窗口签发。确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会汇报情况,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条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审批中心对进驻窗口有人事管理权、工作协调权和年终考核权。各部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政策调整等,要及时与中心沟通,有关文件要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审批事项配套的服务项目也要相应划转。

第十三条统一由设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由中心窗口下达行政审批决定。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现场办理为原则,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进厅单位全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单位行政印章对审批件无效(上报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单位加盖行政章),坚决杜绝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六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并需要踏勘现场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联合踏勘。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操作。申请事项需专家论证、审查和评审的,可由中心会同主办部门的窗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县政府核定的准确数额(比例)征收,个别减免的由常务副县长一支笔签批。各项收费一律在中心财政局收费窗口代收,一并纳入财政对单位的收支两条线体制管理,工商、质检部门的收费及时缴存其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行政部门要与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使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需进厅服务的由中心协调决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促使其不断改善服务,规范运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条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违法准许中介机构蒙昧无知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活动,或者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一)在中心设置窗口而在原单位继续受理审批件并私自审批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十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县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和进行定期综合考评。“中心”对窗口的考核采取减分不加分的办法,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窗口考核计入部门年终考核总成绩。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项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项目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项目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行政审批项目办结后,由审批办通知申报人并发放许可、审批文件。

第八条需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的许可项目,由科室(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由审批办初审后对口呈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由科室(基层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审批办对申请人报送的由建设部、建设厅、建委、人事厅、人事局、保险公司颁发的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相应的数据库由科室(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需出现场的审批项目,现场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制、快捷办理制和例会讨论制。在办理中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即时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实行当时、当天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市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信息(单位、性质、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级别、业务范围等)输入数据库,初审合格及时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沟通后,由审批办主任签字后办结。

快捷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返回审批办办结。

例会讨论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复杂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由建设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每周四例会一次(特殊情况顺延),集中一次性讨论。办理程序:审批办进行初审,具备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办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办提交局审批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后,审批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需提交市基本建设审批委员会讨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审批办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并负责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二条审批办受理审批项目时,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发放《业务受理通知书》,填写《*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齐通知书》。未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审批办窗口人员转交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转件人留存,第三联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均由行政许可相对人通过网上申报,审批办同时受理书面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及书面材料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办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应通过落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局领导及科室(基层单位)的即时连接,便于随时查询、了解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各类企业资质申报表,按建设部、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格式统一印制或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审批办做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均由审批办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予许可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档案馆统一保管。未批准的许可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留一份,存期半年。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单位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有关审批项目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运用到位。

(三)“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进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如地税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而国税却没有。地税进“中心”,但税务登记却没有进。

(四)项目设置不合理,综合功能发挥不明显。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为集中收费,在项目设置上过多地考虑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相对弱化;极个别窗口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机制不顺,前方和后台缺乏衔接;导致一站式服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项目衔接上,出现“断链”现象,集中、高效、协同的服务链条和网络还没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发挥出集中、整合的综合服务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动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与取消,其权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机关。而县及县以下只是具体的执行者,根本无权规定或调整上级机关设定的审批程序,更谈不上取消审批事项或进行其他处理。基于这种状况,改革其实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如果上级机关不给予必要的授权,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审批单位只能被动地进行改革。少数单位对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审批的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却要求有其审批意见。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是民爆器材、矿山、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审批,国家有明确的审批条件和期限规定,一昧地强调简化程序和压缩时限有一定困难。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单位挑选的精兵强将,一般都能完全胜任窗口服务工作,但有的单位人为弱化窗口职能,把一些难管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原单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来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严,对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对策和建议

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现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严抓项目清理。紧密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5]6号)的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精神,由县法制办、监察局、招商局、物价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专人,对全县各审批和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审批、核准、备案分类登记造册。

(二)建立专门机构主抓此项工作。为切实推进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问题,着力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建设,切实赋予其必要的审批管理权和监督权,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县负责人任正、副组长,下设“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中心、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等负责人具体协调办事。“审改办”负责清理、精减、确定进驻中心项目,制定中心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颁布实施,强力推进,为做好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项目进驻,中心管理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切实

(三)规范审批项目运作,提高审批效率。在项目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对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不符的县级审批项目,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县级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能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解决的问题,就用市场办法运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就用法律手段解决。坚决取消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仍在执行、但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的审批事项,各审批单位也要积极、主动地向上提出建议和要求,不能机械、被动地去加以理解执行。对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出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对审批对象、条件、程序、结果实行四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要进一步实行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便民卡、触摸屏、声讯电话上予以公布,内容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四)加强服务项目动态管理,注重服务项目的整合和开发。对清理后经规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按“应进俱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的原则一律进驻“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不准“截留”、“分流”、“回流”,不允许该进中心的项目留在部门,不允许违背一事一地的原则,搞两头受理,不允许项目进入中心后再擅自撤回,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须报经政府审查同意。由于受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务窗口数量可以保持在30个左右较为合理。项目进驻要分批进行,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从有利于投资、有利于发展,着眼于为经济建设提供“一条龙”服务的角度,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筛选确定,把与企业设立登记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优先纳入中心,进行认真整合配置,优化流程,构建项目齐全、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服务网络和链条。按照“无条件进、有条件出”的原则,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五)进一步优化审批方式。

1、为有效杜绝“前店后坊”、“小权进、大权不进”等违规现象,要把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剥离出来,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单位不再受理,并实行审批领导和股室成建制进驻窗口、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制度。各部门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变流水式审批为同步式审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对一个审批项目,尤其是对企业登记审批和经济事务类的审批,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明确由一家有权威的单位牵头全程服务,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减少相互间的推诿、扯皮。对一些暂时手续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项目,经有权批准后,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先上车后买票”,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要进一步扩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由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扩大到县内所有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同时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八个流程,涉及到办企业的有四个,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个体工商户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个,即:办理各类户口流程、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及审验流程、办理各类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工作流程、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流程。

2、为减少审批层次和环节,提高服务窗口就地办结率,在中心服务窗口普遍推行“三项审批新制度”,即“一审一核”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等新的审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项目快速办理机制,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真正达到:外地办得到的事情,我们应当办到;外地办不到的事情,我们努力办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要继续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缩短1/3以上,具体方案报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县法制办要对各单位呈报的办理时限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承诺的时限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说情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误追究制,向“零差错行政”迈进。

3、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里要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窗口审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负责申请人提出审批事项的办理。各部门要赋予首席代表一定的决定权,对一些经授权可直接办理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直接给予申请人以明确答复。同时,各单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窗口的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加强窗口办理工作的管理。

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权”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审批事项只能由一个部门、在一个地点受理,凡进“中心”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办理,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大厅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充分授权”,是指各进驻部门向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问”负责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在现行机制下,为了让窗口真正拥有审批的权限,甚至给窗口配备了审批专用章,效力与单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纪检监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针对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在加强规范、约束和监督以及保证落实上下工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对项目的清理、精减,监督项目办理和收费行为,定期组织督查,有力地约束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不仅要加强经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将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人大、政协对“中心”的视察调研要制度化,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新闻媒体要对拖延办理、恶意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曝光;经常性地组织群众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群众评议“四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全程、立体地约束和规范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聘请人大代表做监督员,每年坚持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办理了电话800业务,设立经济发展投诉中心,等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早出台《含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含山县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有关政策,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将各单位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目标考核和政风评议范围,建立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克服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反复现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每个审批项目,都要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的乱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随意行为。审批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审批、,要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要强化行政监督,查处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开展了“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使机关行政效率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将“一站式”服务从形式到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整,随需随办,随叫随办,主动上门,跟踪服务。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6

改善投资环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不能有丝毫松懈。软环境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4月4-10日,县委办、县政府办抽调人员,分两个组对含南、含中经济发展软环境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先后两次对行政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方便企业、居民办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探索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举措,供领导参考。一、主要问题目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net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少数单位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有关审批项目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运用到位。(三)“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进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如地税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而国税却没有。地税进“中心”,但税务登记却没有进。(四)项目设置不合理,综合功能发挥不明显。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为集中收费,在项目设置上过多地考虑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相对弱化;极个别窗口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机制不顺,前方和后台缺乏衔接;导致一站式服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项目衔接上,出现“断链”现象,集中、高效、协同的服务链条和网络还没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发挥出集中、整合的综合服务功能。(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动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与取消,其权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机关。而县及县以下只是具体的执行者,根本无权规定或调整上级机关设定的审批程序,更谈不上取消审批事项或进行其他处理。基于这种状况,改革其实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如果上级机关不给予必要的授权,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审批单位只能被动地进行改革。少数单位对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审批的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却要求有其审批意见。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是民爆器材、矿山、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审批,国家有明确的审批条件和期限规定,一昧地强调简化程序和压缩时限有一定困难。(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单位挑选的精兵强将,一般都能完全胜任窗口服务工作,但有的单位人为弱化窗口职能,把一些难管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原单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来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严,对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不高。二、对策和建议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现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供领导参考。(一)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严抓项目清理。紧密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5]6号)的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精神,由县法制办、监察局、招商局、物价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专人,对全县各审批和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审批、核准、备案分类登记造册。(二)建立专门机构主抓此项工作。为切实推进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问题,着力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建设,切实赋予其必要的审批管理权和监督权,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县负责人任正、副组长,下设“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中心、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等负责人具体协调办事。“审改办”负责清理、精减、确定进驻中心项目,制定中心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颁布实施,强力推进,为做好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项目进驻,中心管理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切实(三)规范审批项目运作,提高审批效率。在项目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对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不符的县级审批项目,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县级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能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解决的问题,就用市场办法运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就用法律手段解决。坚决取消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仍在执行、但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的审批事项,各审批单位也要积极、主动地向上提出建议和要求,不能机械、被动地去加以理解执行。对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出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对审批对象、条件、程序、结果实行四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要进一步实行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便民卡、触摸屏、声讯电话上予以公布,内容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四)加强服务项目动态管理,注重服务项目的整合和开发。对清理后经规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按“应进俱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的原则一律进驻“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不准“截留”、“分流”、“回流”,不允许该进中心的项目留在部门,不允许违背一事一地的原则,搞两头受理,不允许项目进入中心后再擅自撤回,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须报经政府审查同意。由于受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务窗口数量可以保持在30个左右较为合理。项目进驻要分批进行,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从有利于投资、有利于发展,着眼于为经济建设提供“一条龙”服务的角度,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筛选确定,把与企业设立登记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优先纳入中心,进行认真整合配置,优化流程,构建项目齐全、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服务网络和链条。按照“无条件进、有条件出”的原则,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五)进一步优化审批方式。为有效杜绝“前店后坊”、“小权进、大权不进”等违规现象,要把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剥离出来,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单位不再受理,并实行审批领导和股室成建制进驻窗口、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制度。各部门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变流水式审批为同步式审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对一个审批项目,尤其是对企业登记审批和经济事务类的审批,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明确由一家有权威的单位牵头全程服务,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减少相互间的推诿、扯皮。对一些暂时手续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项目,经有权批准后,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先上车后买票”,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要进一步扩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由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扩大到县内所有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同时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八个流程,涉及到办企业的有四个,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个体工商户开业审批登记总体流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个,即:办理各类户口流程、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及审验流程、办理各类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工作流程、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流程。2、为减少审批层次和环节,提高服务窗口就地办结率,在中心服务窗口普遍推行“三项审批新制度”,即“一审一核”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等新的审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项目快速办理机制,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真正达到:外地办得到的事情,我们应当办到;外地办不到的事情,我们努力办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要继续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缩短1/3以上,具体方案报县法制办审核把关。县法制办要对各单位呈报的办理时限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承诺的时限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说情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误追究制,向“零差错行政”迈进。3、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里要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窗口审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负责申请人提出审批事项的办理。各部门要赋予首席代表一定的决定权,对一些经授权可直接办理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直接给予申请人以明确答复。同时,各单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窗口的审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加强窗口办理工作的管理。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权”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审批事项只能由一个部门、在一个地点受理,凡进“中心”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办理,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大厅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充分授权”,是指各进驻部门向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首问”负责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在现行机制下,为了让窗口真正拥有审批的权限,甚至给窗口配备了审批专用章,效力与单位的公章相同。(六)加大纪检监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 针对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在加强规范、约束和监督以及保证落实上下工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对项目的清理、精减,监督项目办理和收费行为,定期组织督查,有力地约束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不仅要加强经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将审批行为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人大、政协对“中心”的视察调研要制度化,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新闻媒体要对拖延办理、恶意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曝光;经常性地组织群众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群众评议“四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全程、立体地约束和规范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聘请人大代表做监督员,每年坚持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办理了电话800业务,设立经济发展投诉中心,等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早出台《含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含山县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有关政策,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将各单位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目标考核和政风评议范围,建立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克服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反复现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每个审批项目,都要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的乱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随意行为。审批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审批、徇私舞弊,要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要强化行政监督,查处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开展了“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使机关行政效率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将“一站式”服务从形式到内容作了进一步调整,随需随办,随叫随办,主动上门,跟踪服务。(七)配齐配强窗口工作人员。 各窗口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单位的中层干部或业务骨干,当年内一般不得更换,其组织关系同时转入中心,各单位要着力培养选拔任用窗口人员。今后,窗口单位要落实有关规定,下派和鼓励后备干部到中心工作半年到一年,加以锻炼,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八)努力探索一条机构精干、运作有序、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加快“中心”网络建设,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办公,使网络成为群众和企业获取信息、办理申报、缴纳费用等有关事项的重要途径,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7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药品广告),在前应当到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药品广告未向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地的广告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

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8

一、效果可圈可点

(一)优化了审批方式。从改善经济环境的目标出发,优化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方便市场主体,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市政府强力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实现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简化了审批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压缩了64%,比清理前承诺时限压缩了48%。审批要件减少289个,减少内部审批环节376个,绝大多数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由原来的5个环节减少为3个。规范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征收。通过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项目进行清理,对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集中征收,实现了窗口之外无收费。2013年,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征收完成1.943亿元,比上年增收1500万元,增长7.7%。

(二)推行了联合审批。2013年11月,我市首次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地震等十几个部门,对丹阳路跨铁路立交桥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只用了四个工作日,即完成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按照过去正常的审批程序,即使是按各部门承诺的办理时限,至少也需要90多天的时间才能拿到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如果按法定办理时限还会更长。

(三)实行了阳光操作。过去,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力之所以趋“商品化”,主要原因是审批工作没有透明度、暗箱操作。改革后,由于公开了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实行“阳光作业”,有效地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市环保局过去对建设项目审批没有实行公开制,出现过违规操作现象,建设单位意见比较大。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后,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了“四公开”,即公开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审批工作制度、审批验收结果、违规处罚办法;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聘用环保监督员、重大建设项目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利用新闻媒体对违规进行曝光、定期走访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等办法,把审批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明明白白办事”的承诺。

但是,在调研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个别企业给出了不满意票,主要反映办税窗口效率较低。对改革前后的变化,认为有明显改观的占66%,认为变化不大的占34%。关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有25%的受访者回答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诉求。希望有的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区一级,如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运输超限证等;运输超限证办理下放到市级后,固然方便了许多,但9天办理一次,过于频繁。有的反映,个别部门太苛刻、死板,要求提供的材料过于繁琐,有些没有必要的材料不必要提供。有的反映办事程序应该简化一些、办事效率再高一些,发改、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该开展联合审批,减少办理审批的往来次数。

二、问题不容忽视

(一)明减暗不减。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表面文章,将审批改为核准、审核、事前备案,或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无关联的合并,出现明减暗不减的问题,办事程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审批环节。比如:市工商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只有“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1项,但是实际工作中“相关许可”包含了40多项审批。

(二)明放暗不放。一些部门虽然取消了部分审批项目,但却又设置了前置条件,或把权力下放给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的企业,通过他们获取利益,可谓换汤不换药。开发区是先行、先试区,在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上,各级政府都赋予其同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但实际运行当中,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将审批权力真正交给开发区,区内企业很难如愿享受优质便捷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职能“越位”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还没有完全分离。比如,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本该由市场或中介组织承担的规划、建设等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审图工作当作审批事项,或与审批捆绑在一起,让建设单位无法分辨哪些是政府应该办的事,哪些是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办的事。致使很多政府部门做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也限制了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三)虚放实不放。受部门利益影响,“错放、空放、乱放”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只下放复杂的、管理责任大的,“含金量”较高的仍然留在手中;有的放权有水分,动辄上百项,但“干货”不多。我们对2013年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进行了筛选统计,发现涉及民生的较多、虚的较多、常年不发生业务的较多,而真正涉及到企业发展的、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制约权的,却牢牢把住,不肯取消、下放。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市水产局下放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等审批项目,都是多年没开展过业务。不少基层政府负责人反映:像类似地震设防这一类的审批项目,究竟有没有必要保留,地震安全性评价究竟有什么用,有没有必要都做。对此,我们查阅了有关条文、咨询了有关人员。得到的说法是: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竣工验收时要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而一些建设和设计部门的人却反映:他们从来都不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而是直接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标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有企业负责人提出质疑:路东、路西两个同样的项目,甚至不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都要做同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不是重复评价、重复收费,是法规方面的缺陷,还是部门利益的驱使,不得而知。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我们知道,按照现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不管大小项目都要做震评,能够做震评的目前只有一家,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中介组织,而是地震部门的下属单位。

(四)有人放无人接。有些审批项目,上面放下来,下面却没有能力承接,不知道怎样去接管。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建设不配套。原来的审批项目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都有法定的办事程序。下放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修订,作为承接的一方,配套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无法开展工作。二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不具备。一些审批项目,不能单靠拍拍脑袋、看看表格就能决定,既要有严密的办事程序,还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需要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调研中,我们针对性地对有承接下放审批权的政府部门进行了走访,发现有的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头雾水,竟然对承接的行政审批权一无所知,更不用说如何履行好职能,用好自己的审批权。

(五)审批收费不规范。有些部门费用收取标准宽泛,自由裁量权很大,造成了寻租行为,既延误企业发展,也使得一些干部走入了迷途。通过打点关系绕开一些行政审批门槛,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生存环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原先部门规章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对一些许可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且有部分收费还需上缴。调研中,不少企业针对个别行业审批过滥、收费过多、重复收费等问题提出了质疑。有企业反映:“企业发展,必须重视消防安全,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有必要。但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审批越来越多、费用越来越高,企业不堪重负。表面上看消防投入增加了,实际上增加的是办手续的费用。就是消防设施的建设,也必须由消防部门下属的、相关联的、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来设计、施工、提品。”有企业负责人直接提出:“消防支队目前是部队建制,并不属于政府机关,其审批、收费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值得商榷。”一些企业反映:“土地测绘中有个项目叫勘测定界测绘,也叫报批测绘,到确权发证时还要测绘一次,同样的地块,同一个部门要收两次费”,“还是同一个地块,规划部门要测绘、出红线图、还要放验线,这些当然都要收费。而房产部门还要做规划审批后的房产测绘,当然也要收费”,“几个部门为了各自的收费,分别采用不同的坐标系,可大地坐标系却只有一个”。同时,一些部门也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大的费用,如须复制大量的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等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如何保障,如何编制合理的部门财政预算,还需要配套的财政政策来支持。

三、任务更加繁重

(一)要搞好顶层设计,打破审批怪圈。行政审批的设定都有部门的影子。部门利益取向不同,设定的审批就会附加许许多多的条件。调研中,有企业反映: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工建设,才能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票;办理工商登记,又需要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环评、通过环评验收;要通过安评验收、环评验收,就必须试生产;试生产就会有产品,就得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要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就必须提供土地、安评、环评验收的诸多证件。这样循环审批,环环相扣,步步设置审批前置条件,形成了审批怪圈。先办哪个审批都不行,哪个部门找你麻烦都有理。诸如这些,就需要高位统筹、顶层设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联合审批制度,避免企业处处为难。

各级地方政府,要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取消前置,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制度障碍。审批部门对设定互为审批前置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取消,避免后续审批事项以前置条件未完成为理由拖延审批。二是并联为主。通过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同步进行。每一个阶段,各部门都要加强沟通,采取并联审查方式,实现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三是信息共享。以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在各相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实时共享、审批业务协同办理,减少公文往来耗时,提高审批效率。目前,房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收取税费方面已经实现了信息共享。工商、税务、发改、规划、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也应尽快共享审批服务信息资料,切实为企业卸包袱。四是限时办结,双向约束。同一阶段,规定时限内,各部门必须办结,没有办结的,视为同意。

(二)要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一是通过清理核查,摸清真实底数,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将核实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并在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对基层可以实施的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对确认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流转程序、法定时限以及申报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列入清理目录的要监督执行到位,严禁设置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是通过部门“三定”,明确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审批权限。在“三定”工作中,认真梳理部门报送的各类审批事项,查实法律法规根据,力求做到去伪存真、不留死角,编委审定后载入“三定”规定予以明确。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部门“三定”中既要明确审批权限,还要明确监管职能和责任。要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正确履行职能的关系,“放”和“管”两个轮子要一起转起来。减少审批事项后,政府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改进管理方式,有效履行职责,既不能越位管理,也要避免管理缺位,克服“一放就乱”的弊病。特别是涉及到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上,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事务的管理,要从体制层面研究完善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妥善解决好改革后谁来管、怎么管、如何管好管住的问题,形成权责明确、监管有力、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构造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企业负责的市场监管格局。对已取消调整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对违法审批出现问题的,不但要追究批而不管的责任,也要追究应审批监管而未履行审批监管职能的责任。

(三)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大扶持力度,着眼于培育和发展以外,还应该出台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部分政府审批职能的过渡和转换创造良好条件。要推动政府部门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让中介机构有生存、生长的土壤。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技术审查逐步推向市场,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承担技术性审查工作,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只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也为下一步网上审批奠定基础。

(四)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模式。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职责任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是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都应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减少,以及行政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等出现变化的都要到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实施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要定期梳理本部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行使审批权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9

按照《市委今年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减少、简化和整合行政审批”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中要“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根据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特制定本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府服务效率再提速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区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科技*,实现科学发展”的主题和“提速、降槛、服务”这一中心任务,通过清理规范审批事项,进一步打牢审批服务提速基础,不断突出科技含量,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水平,创造一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全区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以下简称“五统一”),在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编制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领导

全面清理规范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区组织领导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清理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联合办公室,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建勋任主任,区审管办主任王江杰、区监察局局长段占欣、区法制办主任张贵祥任副主任,并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见附件1:*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负责落实全市的统一部署,组织我区各部门(含市级驻区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五统一”工作。

(二)各部门组织领导工作。这次清理规范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既包括区所属部门,也包括市级部门驻区的部门)都要组成工作班子,由一名部门领导同志亲自抓,认真搞好本部门的清理和上报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区联合办公室的联络员。

四、清理原则

(一)全面清理原则。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清理范围,进行“翻箱倒柜”、不留死角的全面清理,不得瞒报、漏报。清理规范后,将公布我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严禁擅自设立和审批。擅自设立和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原则。全区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有据,是由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或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权限及授权实施的。此次清理规范后,由于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增减变动的,一律要由区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核后,报市审批办等有关部门同意并纳入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减少简化原则。按照市政府5号文件部署要求,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清理和减少、简化行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同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减少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立等可取等措施,大力提高审批效率。

(四)统一规范原则。这次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五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统

一、规范、高效办理。

五、工作步骤

我区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进行,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8日—8月6日)。分为5个工作环节:①7月28日,参加全市动员部署会议;②7月29日~31日,组成联合办公室并将联合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报市联合办公室;③8月2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④8月3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部署具体清理规范工作;⑤8月6日前,各部门召开动员会并部署具体落实工作。

(二)部门清理阶段(8月7日—8月16日)。在区联合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各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项一项地清理,一个一个地审查,一件一件地核实。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审批主体清楚、事项名称清楚、设定依据清楚、事项性质清楚、审批权限清楚和清理程序清楚,并认真填报《*区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登记表(附件2)》和《*区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细登记表(附件3)》,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16日前报区联合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8月17日—9月6日)。区联合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整理汇总。根据《行政许可法》、《*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市政府审批办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区政府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市联合办公室。

(四)统一规范阶段(9月13日—10月31日)。市联合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市审批部门分成若干专业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汇总和分类整理,按照“五统一”的标准,对各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规范,并提出《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全市统一编制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之后将《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每个事项的办事指南,一并返回各区县征求意见进行确认。区联合办公室做好复核确认后,按时向市联合办公室反馈意见。

(五)公布实施阶段。完成确认工作后,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区政府网”和”*区审批服务网”上进行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开始启动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清理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和促进全区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市、区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做好工作。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10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五条 进驻部门要逐步依法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股(室)集中,内设行政审批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

进驻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较少的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或委托办理。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部门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制度;

(四)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由综合窗口提供代办服务;

(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

(六)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七)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窗口办件管理

第八条 进驻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第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进驻部门必须向窗口派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或其它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一般申请事项的决定权、重要审批事项的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以及印章使用权;

(三)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进驻部门服务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退办件,并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即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驻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对即办件,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二)承诺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驻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三)联办件,是指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由主办窗口直接转告各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商协办窗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联席会议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窗口提出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原则上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联席会议由主办窗口提出,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召开,各协办窗口必须在联席会议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会同协办窗口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办件的送达工作由主办窗口承担。

(四)转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转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转报件由主办部门窗口先行受理服务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由受理部门初审后向上一级

行政机关转报,并负责跟踪全过程办理。(五)退办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服务对象对退办件有异议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除国家规范性的证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以外,其它行政审批件都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进驻部门要根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在窗口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除另有规定的外,审批专用章由进驻部门按统一规格自行刻制,名称统一为:“__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

县内审批环节中,审批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县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开具缴费票据,申报对象凭缴费票据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缴费。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具有两年以上业务工作经历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实行授权窗口审批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及AB岗工作制。

进驻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定岗两年以上。需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进驻部门要对窗口充分授权,要与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签订行政审批授权委托书,授予首席代表行使本部门承办的即办件和退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并联办件和转报件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部门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考核由本部门首席代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进驻部门。窗口运行所需的专用业务办公设施由派驻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进驻部门应当为窗口工作人员履行窗口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力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考核办将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业务办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合理确定考核分值,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其中,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考核量分应略高于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

县人社部门应将县政务服务中心及窗口人员评优实行单列,不占用原单位和政府办名额,并适当增加年度评优指标。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按进驻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情况,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县委办、政府办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各进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晋职晋级、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政务服务中心后备干部推荐、培养、锻炼实行单列管理。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进驻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及时调整。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调整窗口人员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在相应部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因多次违规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进驻单位。

县财政部门将窗口工作人员(A角,即窗口长期坐班人员)年终奖划入政务服务中心账户,经中心组织考核后,按评定格次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人社、监察、考核办等部门,负责对本中心的进驻部门窗口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进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县人民政府对进驻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纠风办(优化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察室,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请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进驻部门没有向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和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服

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五)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六)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进驻部门及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理由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五)对申请人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六条 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的。

第六章 附 则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11

论文关键词 bt模式 项目公司 政府建设审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所采用,但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采用bt模式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bt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分析入手,力求找到一般工程建设模式与bt模式的契合点,理清bt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报批报建问题,为政府办理bt模式建设审批手续提供法律依据。

一、bt模式简述

目前国内所称的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项目回购人,经过招标或其他程序选择拟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等工作,项目建成后向回购人移交bt项目,回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项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在bt模式中,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即与投资人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的一方称为项目回购人;而回购人通过招标或其他程序选择的,并与其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要求其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责任的一方称为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为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公司称为bt项目公司。

二、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为bt项目实际运作中的重要主体之一的bt项目公司是投资人依据bt项目合同成立的、具体从事项目融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职责的企业法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非bt模式所独有,一般工程建设模式下也同样采用,根据原国家计委1996年1月了《关于实行建设法人公司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基建项目的一项基本制度,在bt模式建设项目中,bt项目公司的职能正是上述制度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职能,bt项目公司也是依据上述制度的规定而成立的,因此,bt项目公司契合我国现有项目法人制度的规定。

bt项目公司是bt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前业界关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争议,并因此影响了政府建设手续的办理。笔者认为,bt项目公司是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是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是确定项目权属的概念,即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项目所有者。在bt项目中,bt项目公司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将项目移交给回购人,由回购人办理项目的产权登记并使用项目,回购人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bt项目公司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因此bt项目公司不具有项目业主的法律地位。虽然bt项目公司不是项目业主,但bt项目公司却是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一个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划分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职责分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其中建设单位是关键主体,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都是围绕建设单位进行工作的。虽然“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多数情况下指向同一主体,但两者并不必然相同,两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中,bt项目最终由回购人向项目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即bt项目最终是由回购人投资建设,但项目移交回购之前,项目公司承担着投融资以及建设的职责,bt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如直接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建设参与主体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风险。由此可见,bt项目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建设单位的职责,因此bt项目公司是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单位。

bt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并不因此否定回购人成为建设单位的可能,在相当多的bt模式建设项目中,回购人承担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有的还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单位职责。但回购人到底多大程度上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在不同的项目中的实际操作不同,业界目前也无统一认识。但不论回购人承担多少建设单位职责,只要回购人承担了建设单位的职责,就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这种情况下,该bt项目将存在两个建设单位,即回购人与bt项目公司同时作为bt项目的建设单位。

综上所述,bt项目公司在bt项目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回购人也承担部分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则由回购人与bt项目公司共同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bt项目建设审批的操作实务

关于建设审批手续,目前我国的法律针对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模式进行了规定,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报批报建手续。bt模式作为建设项目的一种模式,也需要办理各类建设审批手续,但bt模式下的建设审批手续有其自身的特点及复杂性。

(一)采用bt模式应获得政府的前置审批

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模式下,项目业主即是项目建设单位,因此,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立项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但在bt模式下,若只进行建设项目的立项而没有获得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批准,则bt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就没有得到政府机关的确认,就会影响后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为了规范bt项目的顺利操作,采用bt模式项目应当就这一特殊模式的采用获得政府批准,且该批准与传统的项目立项审批是不同的。

采用bt模式的审批在国家层面没有法律规定,但全国部分地区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如何办理bt模式审批规定的审批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采用bt模式建设的审批与项目审批一同进行,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第二种,项目批准后单独申请采用bt模式建设,如《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或取得同意建设的相应文件)后,项目法人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所属地方政府审批;第三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方式,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bt项目审批程序: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该方案可在可行性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也可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财政、建设等多个部门联合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上述三种操作方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方式是将项目审批与采用bt模式建设审批合并进行,顺应目前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形势,但无法解决有的项目是已获得立项后决定改变原有建设模式而采用bt模式建设的情形。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都可以将bt模式建设的审批与项目审批分开进行,这两种方式是考虑到bt模式建设的审批与项目审批的审批侧重点不同,避免不符合bt适用条件的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但第二种与第三种之间有一定差异,第三种方式考虑了项目进行的具体阶段,若项目本身已经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后考虑采用bt模式建设的,则bt融资bt融资实施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相比之下,第三种方式更符合项目的具体运作。

(二)bt模式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

bt模式过程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也有其特殊性。首先,建设审批手续办理主体多样性。在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模式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过程中的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而bt模式下,回购人和项目公司可能都承担了部分建设单位的职责,这就需要确定由谁负责审批手续的办理。笔者认为,在有bt模式建设管理规定或办法的城市或地区,可依据该规定办理,如长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项目公司“依据政府授权、特许协议等相关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土地预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项目前期手续”,此外,该规定还对于项目业主的工作职责以及bt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具体要求都进行了一定规定。又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业主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而投资人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预算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若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所在地区没有bt模式建设管理规定或类似规范性文件的,笔者认为,对回购人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应当由bt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回购人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bt项目公司或回购人单独或共同办理审批手续均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均应受理,回购人或投资人双方也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的分工并按约定执行。

其次,审批手续以谁的名义办理。一般工程建设建设模式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报建手续一般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按照此规定,在bt模式下,若回购人和项目公司同为bt项目的建设单位,则应以双方共同名义去申请办理。如bt项目过程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的“建设单位”的填写主要依据bt项目的立项文件中填写的“建设单位”,而在bt项目的实务操作中,回购人负责项目确定阶段的工作,即项目立项手续由回购人办理,则该阶段行使建设单位名义职权的是回购人,因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回购人的名义办理,而后续报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则以回购人和项目公司共同为建设单位来办理。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高效、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每一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大力精减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公开透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威政发[2012]38号文和威政发[2013]6号文公布的市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以及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程序性工作事项。

(二)以往清理工作中保留的备案事项、年检事项、行政审批附带收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的审查转报事项。

(三)市政府威政发[2012]38号文和威政发[2013]6号文公布的下放事项因没有下级承接部门部分市区尚由市级办理的事项。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新增加、变更和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清理原则和要求

(一)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有规定的,原则从其规定,如根据实际可以进行精减压缩不影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可以予以精减压缩或提出精减压缩的建议。省级主管部门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加设定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或延长审批时限的,要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依法协商处理。市级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主管部门增加设定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的,一律取消,延长审批时限的,一律进行压缩,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二)科学设置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没有规定或仅有原则规定的,是省级主管部门设定或细化设定的,要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依法协商处理。市级自行设定或细化设定的,按照科学设置和简化优化的原则,除必须的条件、材料和流程环节外一律取消,时限不能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能压缩的要压缩到最低限并作出承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直观方便原则。对梳理后确认必须的审批流程,要细化到每一个操作环节,对每一事项都要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绘制完整、直观、可操作的办理流程图,以方便申请人咨询和办理。对适用范围,属按地域区分的要填写准确是适用全市(即全市申请事项都要市级批)还是只适用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或者只适用高区、经区、工业新区,或者只适用工业新区等不同情况。属按数量档次区分的,要填写明市级审批的具体数量范围。属按级别区分的,填写明属市级审批的具体范围。属按类型区分的,写明由市级审批的具体类型,等等。不需要各市、区初审市级直接受理的,填写注明市级直接受理,需要各市、区初审的,填写注明各市、区初审转报。让申请人根据所在区域等情况提前明确所申请事项是否属需要由市级审批,是否需要先到各市、区申请初审等,避免申请人多跑腿。

(四)公开公示原则。对经清理审核后确认必须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流程图、审批时限、审批附带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地点和电话等,都要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网上审批系统、印制指南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公示,让申请人对需要办理事项到哪里去办、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准备哪些材料、一步步怎么办理等能早了解早知道,最大限度地让申请人少跑腿,快办事,真正将政府的审批权力和审批行为纳入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透明化运行。

四、工作步骤

(一)部门清理填报(3月20日―4月30日)。由有关部门参照以往清理结果(每个部门以往的清理结果同时印制发放,如需要电子版,请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内容按本次清理原则和要求进行重新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缩减的缩减,该规范的重新进行规范,对本次需要填报的事项按附表要求分类进行填报,对新增事项要重新按要求内容填报,对内容有变动或取消的事项等要在有关栏目中予以标明。对所有法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设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以及时限要求等,都要附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等,并标明具体的设定条款,否则按无依据自行设定对待处理。对去年清理中的合并事项以及一个审批事项中涉及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有不同要求的,要分阶段分类填写。对所有确认需要市级办理的事项,对每一事项以及对同一事项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对审批流程有不同要求的,都要逐一参照附件十三的模式绘制流程图。所有填报表填写盖章和流程图绘制好后,于4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核确认(5月1日―6月31)。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部门清理填报结果逐项内容依法进行审核,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磋商,进一步精减不合法、不合理的事项及审批条件、材料、流程环节等,规范保留的事项及相关内容和办理流程图,并对清理审核结果进行汇编,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开公示(7月1日―7月31日)。清理结果经市政府通过后,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重新印制市级行政审批指南,免费向社会发放,同步更新行政审批中心以及部门窗口的公示栏、办事指南、承诺书等,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另一方面要在具体行政审批工作中对清理结果抓好规范落实,变更电子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中有关变动事项信息,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