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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四大名著

时间:2023-05-29 18:18:10

网络四大名著

第1篇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特点原因对策

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使得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不断攀升,网络因其快速、便捷、不受地域限制等多方面的优势,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在网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如何在用户合理方便使用网络资源的前提下,给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时的保障,已经成为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表现

网络著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①它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作者发表权侵害的行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将其作品发表于网络的行为,即严重侵害了网络作品作者的发表权。二是对作者署名权侵害的行为。署名权,即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③由于网络中的作品容易被复制、修改,使得篡改作品的署名也变得容易操作。侵权行为人将他人的作品标以自己或他人的姓名并在网络上传播,这不仅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同时也会对作者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损害。三是对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④同样基于网络资源的特殊性,网络作品较之其他传统形式的作品更容易受到侵害。未经作者的允许而将他人的作品改变、歪曲、篡改并用于网络传播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作者的这两项权利。四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权利侵害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这些著作财产权。五是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⑤六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各种特性,网络著作权也具有一些相应的特征,使得在网络中发生的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了与一般侵权行为所不同的特点。

一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无形性。作为传统著作权的对象的智力成果往往会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诸如书籍、光盘、影音录相带等,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的侵害行为也会体现为一些有形的行为,如盗版的书籍、光盘等。然而在网络中,所有的资源都被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同时,著作权的无形性以及作品的信息本质决定了对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擅自使用行为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⑥这种无形性的特点,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大大降低。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地域性。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给网络用户获得信息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不仅一国范围内,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都可及时迅速地被掌握。但与此同时,这种特性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三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虚拟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虚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这是认定网络侵权以及网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大难题。四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其他特征。基于网络著作权的一些特征,相应地其侵权行为也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比如,著作权具有专有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垄断性才使得著作权的存在有意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正是侵害了著作权的这种专有性。虽然网络所追求的是资源的共享,但是这种资源共享应当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合理合法的使用。因此侵权行为所谓的“资源共享”的正当性就不攻自破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

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而且也是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一种侵害,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著作权人的侵害。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过以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的论述可知,其直接危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对作品篡改、歪曲并在网络上传播等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名声、尊严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侵害。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

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侵害。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必然会导致网络秩序的不稳定。各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会误导舆论的走向,甚至造成舆论的恐慌,这会直接对社会秩序的安定造成威胁。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曾说:“每个人都知道面包、馒头是有价值的,对于物质产品知道用钱去买,认为物质产品才是商品,总觉得文化产品与金钱搭不上。”⑦这句话从某个侧面反映了现实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受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二是侵权行为人受非法利润的驱使。三是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四是网络用户的权利意识有待加强。五是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现阶段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两部法律武器。但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一些概念较为模糊,并且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会直接影响著作权人进行维权,也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六是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也应承担对网络环境监督的任务。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亦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一、立法层面。加强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加明晰可行。二、执法方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侵权手段的进一步多样化,要求我国的相关执法司法机构应该组建更为专业化、技术化的团队,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体系,更为及时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当著作权人无法独立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帮助,壮大自己的力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各项活动,著作权人可以更为规范化、体系化、合理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技术方面。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来防治网络著作权的侵害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通过对网络作品相关数据的加密、限制访问、建立防火墙等技术,科学地维护网络著作权。五、意识方面。不仅要加强著作权人的自我防范意识,而且也要提高广大网络用户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加强其监督意识,在更大的层面上尽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网络参与者都能意识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以及自己的义务时,保护工作才能更加顺利地展开。六、国际合作方面。网络的国际化,要求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不能仅局限于一国内部,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在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借鉴国外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对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其本土化,同样是加强国际交流的表现。(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①吴永福:“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9期。

②③④⑤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0、71、73、81页。

第2篇

一、基本情况

1999年我院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案共计有9件, 占全部网络案件的近70%。形象地说这些纠纷大致分为“上网”、“网上”和“下网”三类,“上网”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如原告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张承志诉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复制上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网上,是指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如瑞得集团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瑞得在线”为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所设主页的名称,主页有“看中国搜索引擎”“在线图书馆”等内容,还有一些特定标识,1999年1月4日,原告发现国际互联网上有一“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内容与“瑞得在线”主页部分内容相似,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下网,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如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案,陈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其在国际互联网络上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了“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报刊上刊登了《戏说MAYA》一文,署名“无方”,未支付稿酬。陈卫华向报社说明其是该文作者,要求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但被拒绝。于是陈卫华向我院起诉要求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要问题

网络著作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此也缺少经验,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在审理这些案件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最突出的影响就是打破了信息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其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速度更快捷,范围更广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访问者完全可以忽略信息所在网站的地理位置。这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也使法院在对因互联网络使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管辖的确定上,特别是侵权行为地管辖确定上遇到了困难。从目前案件情况看,网络侵权主要体现为不同介质间对作品的复制,而网络的复制一般都需要两台计算机,一是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ISP), 一是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复制行为是在终端上完成的,但其复制作品的来源在服务器上。按照传统的理论,确定行为地即终端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没有问题,但服务器所在地能否作为侵权行为地呢?我院在审理前文所述及“瑞得在线”一案中,被告即以其住所在四川,且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互联网上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确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为由,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使此案从立案起经历了8 个月的管辖之诉才开庭审理。

(二)关于网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内容的法律属性问题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网络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数字的内容是否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其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作品的9种类型,即文学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网上所载的文章、图形属于何类,其不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之内。互联网络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概念,如“主页”,主页是由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一些多媒体信息组成,是浏览访问某一特定站点时在主机屏幕上首先出现的网页,这一页的内容一般是该站点其他网页内容的概括和介绍,其作用相当于一本杂志的封面和索引的结合,在操纵计算机时,点击主页的有关内容就能进入本网址有关内容进行查询和浏览。“瑞得在线”一案所争议的正是对于主页的权利和保护。

(三)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是否享有权利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使传统作品被数字化上载,并在网上流动,公众可通过将作品临时储存在自己网络计算机的硬盘上来接触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对涉及网络部分的著作权利及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在互联网络中,作品的作者是否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复制和网上传播等方面的权利。有学者提出了“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借此扩展版权人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可借鉴著作权法第32条之规定,将作品数字化上网作为一种法定许可。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对其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主张权利。

(四)关于网上证据的有关问题。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点,电子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可以随时修改,侵权损害的时间、电子邮件的内容、收件时间都可以很容易地修改,这在取证上形成困难。发生了侵权行为,调查取证只能证明当时的情景,却不能证明取证之前的情况,而之后的情景更难以把握和确定。从审判实践方面,证据问题成了最为棘手的问题。

1.作者的证明。在网络中,用户一般是通过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自己作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个人主页是免费的、自由的,不需要与ISP订立正式的合同,只要按ISP的要求填写固定表格即可,表格中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所在城市、国家、电子信箱等,其中除电子信箱外,其余内容均可以虚拟。网络上所发表的作品许多都是无署名和虚拟署名,需要借助其主页来确定作者身份,而主页登记真实性又差,在诉讼中,往往出现了一个看似奇怪的问题,“如何证明我是我”。在前文所举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中,原告称其本人就是“无方”,于是也就承担了需要证明其与“无方”同为一人的责任。

2.事实证明。网络上的内容是极容易修改的,人们只需在键盘上简单操作,就可以修改、删除网上的内容,这种修改和删除是不留痕迹的,而且难以再现。特别是在由网到网的传播上,在出现了“网上”的案件时,原始证据的取得非常重要,但也非常困难。而且一旦诉讼开始,侵权行为人很可能会将网上的侵权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从而使案件的审理丧失直接的事实内容,带来许多不便。

(五)关于网络服务商(ISP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网络世界里,网络服务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各种信息正是由网络连接在一起,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单纯提供连线的服务商(即IAP),另一类是提供内容的服务商(即ICP),网络服务商往往自行或通过网络参与一些作品的复制或刊载。有些用户则通过网络传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内容;有些对其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做增删编辑的ICP, 经著作权人告知或要求其停止传输他人著作权的内容等,仍不停止;有些网络使用者因网络商应著作权人要求而采取移除措施,而要求网络商赔偿损失,在这些纠纷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需要依具体情况判定。

(六)关于作品在网上传播时有哪些著作权利,特别是有无精神保护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些规定是传统意义上的,也是在非网络世界上适用的,对网上作品应如何看待,例如作者将其文章发表在自己的网站上,其所享有的发表权是否已经实现。在我院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中,有的起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需要法院考虑。

(七)关于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问题

在我院受理的6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中, 原告均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在实现上述请求的具体方式上需要探讨。传统的侵权一般都是在报刊、书籍上行为的,故而赔礼道歉的方式也是在上述媒体上进行,如责令侵权人发表致歉声明等,但在网络著作权案中,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损害的后果也自然在网络中,因此,对权利人的致歉声明是否也应在网络上刊播,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侵权行为的传播影响范围和补救行为的传播影响范围是否对等的问题。

(八)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问题

赔偿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难点,而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这个问题更加复杂突出。普通作品的稿酬国家版权局有规定的标准,网上作品是否与此相同。对网上侵权的赔偿标准,由于对网上传输行为本身就定性不明确,缺乏统一认识,给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带来了困难。赔偿是限于给付稿酬呢,还是取决于对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呢?有些学者,还提出了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问题,这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因为这是案件中当事人最为关切的问题。

三、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基本经验

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考虑到互联网的特点,我院已审结上述案件17件,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中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还被北京电视台现场直播。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我们注意从著作权的立法精神、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来思考问题,不轻意对法律作扩大解释,既坚持严肃执法,又努力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努力通过有效的司法规范网络行为。

(二)兼顾法律的现实调整和网络业的长远发展。

网络世界具有“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的精神,而我国的网络产生还正处在发展阶段,在审判中,我们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努力做到既不放任侵权行为,又不过分阻碍行为发展的信息交流,立足于发展和规范,在对作品著作权合理保护的同时,也保障网络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快捷的传播为公众服务。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网络专业知识的学习。结合审判工作需要,我们认真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学习专业知识,了解互联网的技术问题。庭内还专门配置了一台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使大家在书本上学,操作中练,使网络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互相融合,提高审判专业能力。

(四)积极开展审判研讨。对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我们注意汇总和分析,并多次邀请国家版权局,中国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信息产业部、北大、人大、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有关专家召开研讨会。通过研究,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审判方向。

(五)建立了知识产权的专家陪审制度。网络著作权案类型新、专业性强,且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网络业的指导意义大,为审理好这些案件,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建立了专家陪审,邀请网络、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参予审理上述案件,收效较好。

四、对网络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借鉴接触原则,确定管辖问题。一般而言,在网上复制要经过以下过程,即复制方使用浏览器通过网络路径到达服务器内,将有关主页的内容读取带走。可见,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通过自己的主机来浏览和复制作品,都必须通过接触载有该作品的服务器来实现。从行为的全过程来考察,只有接触了该服务器,才能接触到服务器上的内容。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考察,服务器当然也是发生侵权行为的必由的一段过程,在确定管辖时,服务器所在地自然也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该所在地法院当然也有管辖权。在前述的瑞得公司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公司一案中,原告的硬盘和服务器均设在原告公司内,而原告所在地在海淀区。因此,我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认为我院无权管辖的管辖异议,后被告就管辖问题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海淀法院有管辖权。

(二)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确定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属性。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并不包括数字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作品规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审判实践中,在对数字化作品认定上,我们注意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是否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是否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对网上发表的文章、图形等,只要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就认为其是著作权注意上的作品,就予以保护。

如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所涉的《戏说MAYA》一文,瑞得在线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所涉的“主页”,我院均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将其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三)根据法律的精神,认定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利,体现在作者享有支配权,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和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作品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文学、数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运用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进行存储,并根据需要把这些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的信息还原的技术,将作品以文字形式置换成二进制编码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数字化的转换并没有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新作品。原作品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这种将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同著作权发展的历史中出现的以摄影、录音、影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的过程没有本质的区别。作品新的表现方式或使用手段的出现,并不能否定作者对其创作在新的领域享有著作权。该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因此,在王蒙等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六案中,我院对六原告的文学作品均予以保护。

(四)根据网络运作的规律和自身的特点,确定作者身份,保全有关证据。

对文章署名为作者笔名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在审理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一案中,为证明陈卫华就是“无方”,我院进行了现场勘验。我们知道,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勘验中,陈卫华可修改“3D芝麻街”主页上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 而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否认原告的作者身份,据此,法庭对陈卫华的作者身份予以了认定。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时,可指导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进行公证。如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将被告在网站上刊载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将网上内容打印出来或录在软盘或光盘上,形成了一份完整全面的公证书。最后,此公证书成为定案的证据之一,公证费用亦由被告方负担。当然,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采取证据保全,及时提取或存留有关证据。

(五)根据过错原则,认定ISP的法律责任。

对于仅仅提供连线服务的IAP,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ICP,如果其直接复制或传播,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ISP 明知用户通过网络传输侵犯他人著作权或经著作权人告知有用户在网上侵权而不采取移除或停止行为时,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据此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将定其侵权成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六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中,被告于98年成立了“灵波小组”,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栏目中所涉及原告的作品内容是通过E—Mail方式提供到被告网站上后, 被告成立的“灵波小组”将其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联网主机用户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被告在答辩中称自己并非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互联网上的,无侵权的故意。法庭经审理认为,无论其形式如何,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原告作品即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视具体情况,保护网上作品的权利。

作者将其作品发表在网站上,即已将作品公之于众,其所享有的发表权已经实现,如被他人以其他形式刊载使用,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无论原作者署名是否真实,如果刊载人不署名或擅自署不一致的署名则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对网上作品擅自修改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损害。关于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为一项经济权利,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未付酬使用,即构成对此项权利的侵犯。另外,在六作家提起的诉讼中,各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我们认为,互联网应当承认精神权利保护,如果侵权内容包括了作者在作品中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降低、贬损作者在社会公众中的人格地位,即可判决补偿。但在六作家起诉的案件中,由于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被告方在刊载作品上是完整的且均署名,故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七)按照承担责任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相对等的原则,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在审理上,在对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处理上,采取了将承担责任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相对等的办法。如处理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由于被告擅自将原告文章下载到电脑商情报上,故判决被告在该报上刊载致歉声明。如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上刊登判决书。在处理瑞得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中,由于侵权是从网到网,故判令被告在《计算机世界日报》(电子版)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在六作家案中,判令被告在自己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如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判决书拟一份公告刊登在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报主页上。

(八)比照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上,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权利人遭受的损害,用户浏览或下载作品的次数,ISP的广告收益等等, 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付酬标准或有关行业惯例,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7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来具体确定。如在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一案中,在被告拒绝提供其报纸发行量的情况下,参照同类专业报纸的发行量(20万份左右),每份报纸利润大约0.5分钱计算, 最后确定被告赔偿额以应付稿酬的4倍计算。对此结果, 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在瑞得集团起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由于侵犯的作品是“主页”,国家对此无有关费用标准,我们走访了市场,经了解计算机世界在线服务中心的报价是1000元,该企业是国内知名企业,而且报价也符合一般的市场标准,故判决被告赔付2000元(酬金的2倍)。

五、几点建议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过程来看,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发展,都会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巨大冲击,必然引起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手段、使用方式的变化,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得到扩张。如今以数字技术为特征的信息时代,已使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逐步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领域,给版权保护造成新的冲击。据报载,1999年底,我国因特网用户已达940万,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同时, 网络社会中的混乱现象也比较严重。本着为网络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合法地发挥网络在传播知识方面的巨大效能原则,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特别是在网络上,应当普遍建立尊重著作权的意识。

(二)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举的8种作品的网络数字化形式仍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将作品直接网络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第3篇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特征与侵权方式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之特征

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是传统著作权的几个特性。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渐渐失去了传统著作权的上述特性。

1、作品载体的改变

不论是传统的著作权还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的客体都是智力创作的作品,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是无形的。除了口头作品之外,为了传播的方便,这种信息需要包含在有形的载体中,例如纸张、磁带或是光盘等。i一本教科书,作品是无形的,书是其载体,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作品依靠网页或是网络硬盘便可实现其传播,不再需要借助“书”这一载体。由于网络环境中作品依靠的载体更为单一,无形的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更容易使著作权人丧失其对作品权利的享有;网络传播任意性让网民们可以随意复制、传播作品,这也导致了现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发。

2、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

传统的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各国都只适用本国的著作权法,保护本国的著作权,包括外国人根据国际条约在本国所享有的著作权在内。随着网络传播的全球化,人们可以利用因特网将作品发到任意的网站上,不论是在国内的网站还是国外的网站,因此,通过网络发表的作品很难界定其的原始的具置,这也就意味着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

3、著作权专有性的削弱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该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设置权利限制的网站通过让网民购买、注册等形式来开放对著作权的享有和使用,然而网络上大多数的作品仍然可以通过免费下载而被获得,例如百度文库就集合了无数可以免费下载的书本、刊物和论文。网民们可以免费使用和享有著作权,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享有者的一种打击,极大地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不断激化著作权人和公众的矛盾。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之行为方式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主要行为方式有:上传、下载和转载。而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较为简单,侵权行为人大多通过非法盗版等方式赚取利益。

所谓上传,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他人允许而私自将著作权人作品上传至公开或者加密的网络空间(比如网站、网络硬盘)免费或是有偿供他人下载。当然,侵权行为人擅自上传的作品多为著作权人通过传统手法公开发表的作品。

下载,是指公众通过注册账号等方式免费或是付费将侵权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的他人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传统的媒体上。由于此类作品的侵权行为方式是以二进制的数字编码形式存在于网络上的,即先有人下载然后再将下载的网络信息转存到传统形式的媒体上再予以发表,由于此种行为也同样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也不属于法定许可的适用范畴,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转载,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一个网站上的作品或是信息非法转到另一个网站上,以达到营利或是其他目的。

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相比,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网络加速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高技术含量。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了可通过转换IP地址、利用公共IP来躲避追踪;三是网络环境著作权侵权行为多样化。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式的变化或可致使部分侵权行为脱离法律制裁。侵犯著作权人利益,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只有通过刑罚手段方能起到遏制之效。

在探讨具体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前,认识目前我国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加深对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理解。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着重传统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范围设定局限、构成著作权犯罪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打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1、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只局限在《著作权法》规定的18种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其中4种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显然,目前刑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尚不能有效、全面地保护传统著作权,更别提网络著作权之保护。

数据库、数码传输、数字多媒体作品是新型著作权形式,未被刑法纳入应受保护的范围。

2、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著作权犯罪的必备要件。用“营利”来判定著作权犯罪是为了缩小刑事处罚范围、体现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ii但是,严格死守“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十分不利。因为在网络时代,侵权行为人侵范著作权的主观目的多样,秉着“资源共享精神”互相传播他人作品比比皆是。然而,此种行为已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这时,如果依旧严格适用“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恐怕有所不妥。

3、忽视对人身权的保护

从《刑法》第217条对著作权侵权犯罪的规定来看,刑法明显表现出重财产权轻人身权的倾向。《刑法》第217条规定的4种侵权行为中,除第四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及到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外,对于人身权中其他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刑法均未涉及。

4、关于刑罚的设置

我国《刑法》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著作权犯罪定罪的标准,违法所得越大,意味着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越大。可目前看来,违法所得数额与产生的社会危害之间并不成正比。因为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可以大量复制而低价销售,甚至是免费传播,这时违法所得小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是侵权行为仍旧对著作权人权益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此外,在刑期设置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大都规定在3到5年。我国目前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这不仅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国际上的趋势,有必要降低最高刑。iii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体现在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之上,换句话说,因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的特殊性,一些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大肆非法复制、传播他人作品,比传统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应该严惩不贷。

还有,现有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体系过于单一,并未将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类型侵权行为加以规定,也是现今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之一。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针对上述网络背景下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保护之不足,我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对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加以完善。

1、扩大著作权受刑法保护范围

受网络环境的影响,刑法保护的著作权作品的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根据网络时代著作权传播的特点,应当把传统形式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列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其数字化作品的内涵可以借鉴法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只要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有关的电子信息的一部或全部与复制或者向公众传播有关,即应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

2、取消“以营利为目的”规定

无论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还是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也不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条件只要是“故意”即可构成犯罪,然后将营利为目的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加重情节。

3、重视著作人身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传播速度之快、作品遭受恶意改编之多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著作权、改编权,而且严重伤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益。刑法应明文规定侵犯著作人身权犯罪行为,注重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

4、调整侵犯著作权犯罪刑罚方式

对为牟取经济利益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罪犯,应当附加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此外,我建议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增加资格刑的适用。例如,自然人侵犯网络著作权,可以在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剥夺该自然人从事网络活动的资格;单位犯罪,可以在双罚制的基础上取消该单位用于从事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网站乃至剥夺该单位进行一切网络商业活动的资格,同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相关网络活动的许可。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体制,还需要每一位网民的监督。运用法律来强制性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成本太大,而电脑普及的今天,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这样那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此,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想要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更需要一种全民意识,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然,目前的当务之急便是完善好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尤其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加快对现有的条款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修改,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让刑法成为著作权保护最有力的手段。

注释:

i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

ii赵秉志.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刑法应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J].中国版权,2007(7):14.

iii杜芳.论网络信息著作权的刑法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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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秉志,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9]杜芳.论网络信息著作权的刑法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

[10]赵秉志.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刑法应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J].中国版权,2007(7).

[11]廖中弘.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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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敏.著作权刑法保护之比较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25(1).

[14]韩成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损害赔偿[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第4篇

026X(2014)02-0000-01

一、 微博的概述

(一) 概念和特征

微博,也称“微博客”,是由博客发展而来的,是博客的简化版本。微博不同于博客,微博是一个用户获取信息、分享信息以及传播信息的平台,并且这种获取、分享及传播都是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

开的。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集成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微博类型

微博作为一个存储大量原创信息资源的平台,究竟哪些微博内容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微博版权保护应明确的问题首要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微博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以篇幅的长短判断。

(三)例外情形

从保护版权的角度,所有的原创微博都享有版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创微博都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那些仅是原创性,没有独创性,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的微博,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如仅为表述新闻事实,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这些微博同样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及例外

(一) 侵害人格权形式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

人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权的形式

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标识权人所有,恶意抢注与他

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等行为。

(三)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并不制作该网站、网页内容时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来微博用户的投诉,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已发生,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有删除

该侵权微博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或者故意忽略该事实就被视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空间上,权利人又没有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

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扩散和影响力都能让一个正常理性人知晓和引起注意,事实就像是红旗一样鲜明抢眼,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不作为,或以不知道侵权事实来推

卸责任,这时,不按照权利人的请求删除侵权微博,就算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认定侵权微博的存在并采取行动屏蔽、删除链接。

三、 我国法律的立法保护

(一)知识共享协议

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Commons)是指作者让渡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又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实际微博操作是十分简单性的,可以将这个协议转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陆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

其是否享有或者分享其著作权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进行提醒。

(二)现行的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只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

益的判断标准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微博(网络用户)的发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三)有关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了微博立法可能性不大,其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提倡行业自制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四、微博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微博是否作为作品难以界定

微博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即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由于微博一般不超过140字,也多为只言片语,因此,难以设定判断其独创性的标准。

(二)权利救济存在困难

由于微博开放性、互动性的特征,对于转载的简短笑话、图片、视频等,难以界定谁是真正的原创者,因为微博在互动过程中,互相转发、分享正是微博吸引用户的最大特征。这直接影响后续权利救济

方式和途径的选择。一方面,法律规定提讼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当前网络并未实行实名制,寻找到侵权行为人也并不容易;另一方面,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微博内容的商业价值不明,难以计

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

五、 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对策

(一) 增加微博著作权意识

一方面,要注意自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在注册使用微博服务时,仔细阅读微博运营商出具的服务协议;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注意自己作品证据的保留。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尊重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在转载别人作品时注意著名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要进行进一步的利用,则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

(二)明确微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对于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必须有一个基本同意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首先以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为基础,只要微博凝聚了微博用户的智慧和创意,是其精心创作的内容,就应该具有著

作权,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些有创意的微博小说、微笑话、短小的创意广告文案等。但是,对于一些仅仅是随意的生活记录等内容,则不享有著作权。

(三)微博用户上网实行实名制

微博版权侵权行为权利救济困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微博用户上网实行非实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微博用户应尽快实行实名制,这样不但可以解决权利救济问题,还能够为侵权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四)微博平台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第5篇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四川成都610051)

摘要:本文以社会语言学的语言变异、语言习得理论为基础,基于网络协作学习背景,对79名成人学生的英语笔试成绩进行问卷调查,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多维分析,探析成人学生英语学业成就的人口学变量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网络协作背景下英语学业成就在性别、年龄、城乡生活环境方面不存在差异,但在职业上差异显著。

关键词 :成人学生;英语学业成就;网络协助学习;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9—0073—02

一、理论基础

社会语言学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是研究语言的社会本质和差别的语言学分支学科。语言变异与语言习得都是社会语言学关注的范围,且与网络协作学习背景下的英语学习紧密相关。

(一)语言变异

布莱特把语言变异作为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其内容涉及七个方面:说话者的社会身份,听话者的身份,会话场景,社会方言的历时与共时研究,平民语言学,语言变异程度,社会语言学的应用。1966年,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拉波夫发表了《纽约城英语的社会分层》一文,产生了重要影响。该项研究调查了纽约市上、中等级百货公司里职员的语音,并用一句包含fourth的句子作为调查手段。研究发现,不同的r发音,实际上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人清楚地发r音,有人发得不清楚甚至基本不发。经统计发现,上层和中层的职员,发r音的百分比较高(分别为62%和51%),而下层的职员发的比例则相对低(仅为20%)。[1]在该理论指导下,本研究旨在分析成人学习者的性别、职业、年龄、生活环境等因素是否对英语学业成就产生影响。

(二)语言习得

美国社会语言学家Hymes指出,在语言教学中应关注语言交际能力的提高,而不仅仅是语法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课堂上不是简单地参与或控制语言结构,而是运用语言进行交流与沟通。在协作学习过程中,学生有在实际情境中互动和沟通的机会,利于提升语言交际能力,营造良好氛围。协作学习还利于减少、消除学习的孤独感,促进自我反思。英语学业成就也是语言习得的体现。以上理论可以用于分析成人学生英语学业成就是否受学习者人口学背景的影响,即性别、年龄、城乡生活环境、职业类型等对成人学生英语学业成就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四川省双流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该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十分重视从基础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的英语教学,且该校有先进的教育技术支持,能在国家开放大学的指导下为不同背景的成人学生提供在线课程。随机选取79名成人学生,采取网络协作学习模式学习英语,已在2013年春季学期修完课程“English 1”,这是在校生的必修课,综合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网上综合成绩(包括在线学习时间,发帖数量和网上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即综合成绩100%=网上综合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研究将综合成绩作为学生学业成就的评价标准。

(二)研究假设

研究从性别、年龄、生活环境、职业四方面,提出如下假设:

研究假设1:成人男学生在线学习时间比成人女学生更长,发帖数量比成人女学生多,而女学生的网上作业成绩优于男学生。

研究假设2:在网络协作背景下的英语学习中,25岁及以上的学生比25岁以下成人学生有更高的考试成绩。

研究假设3:农村学生接触网络技术的机会较少,因此,网上作业成绩会逊色于城镇学生。

研究假设4:从事体力劳动的学生接触网络技术的机会较少,因此,网上作业成绩比从事非体力劳动的学生低。

(三)调查工具

研究采用在线问卷调查,共分两部分:一是基本信息,涉及性别、年龄、城乡生活环境、职业四方面;二是在线学习时间、发帖数、网上作业成绩、综合成绩。

(四)研究过程与伦理

在课程“英语一”即将结束时对学生进行调查,采用团体施测方法,发放问卷79份,回收有效问卷79份。采用Minitab 16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所有研究均遵循研究伦理匿名进行。

三、结果与讨论

在79份问卷中,50.63%是体力劳动者,49.37%是非体力劳动者;94.94%在35岁以下(不含35岁),5.06%在35岁以上;79.75%来自城镇,20.25%来自乡村;37.97%为男性,62.03%为女性。

(一)网络协作背景下英语学业成就在性别上无显著差异

与研究假设不同,男学生在该背景下的网上综合成绩和考试成绩与女学生无显著差异,即该背景下不同性别在英语学业成就上无显著差异。

(二)网络协作背景下英语学业成就在年龄上无显著差异

研究发现,在该背景下,25岁及以上学生的考试成绩高于25岁以下的学生。但这不能完全反映出他们的学业成就和年龄之间的相关性,因为综合成绩没有显著差异(P=0.305)。此外,已有文献并没有明确的结果表明英语学业成就和年龄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但值得关注的是,年龄在25岁及以上的学生由于已经超过了中国全日制学历教育一般年龄段,所以,或许更珍惜这个学习机会,努力获得学历、学位,提升自己学业成就,因此,这些学生比25岁以下学生有更明确的目标,更自律。

(三)网络协作背景下英语学业成就在城乡生活环境上无显著差异

农村学生的学业成就与城市学生无显著差异。这很可能是该校大多数学生拥有宽裕的收入,能负担昂贵的学费。无论学生在家还是校,他们都可拥有舒适便利的网络环境进行在线学习。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双流的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显然,这个结果与已有的研究文献不一致,这是因为双流城市的经济发展较快,这所广播电视大学本身提供了先进的硬件学习环境和软环境,建立了互信合作的学习环境。

(四)网络协作背景下英语学业成就在职业上差异显著

研究从职业类型分为体力和非体力劳动者。结果显示,在研究对象中,网络协作背景下非体力劳动者比体力劳动者有显著较高的学业成就(综合成绩)。另外,非体力劳动者的期末考试成绩比体力劳动者更高,但这种差异不显著。

这一发现与研究假设一致,即从事体力劳动的学生在该背景下学业成就比非体力劳动者低。此外,非体力劳动者的学生在最后的测试成绩较好,但他们的表现并不显著不同于体力劳动者。已有研究仍然认为,具备技术方面认证的先进技术(快速网络接入)条件,使在线英语学习者有更好的态度。然而,不同职业背景的学生网上学习时间也不一样。

四、结论

研究基于网络协作背景,采用语言变异、语言习得理论,对成人学生英语学业成就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了解了网络协作背景下英语学业成就在性别、年龄、城乡生活环境上无显著差异,但在职业上差异显著,这将有助于今后对该类学生的英语教学成效的提高。

参考文献]

[1]W.Labov.The Social Stratification of English in New York City[EB/OL].stanford.edu/class/linguist62n/labov001.pdf.

[2]程桂芳,王凤蕊.基于设计的网络协作学习个案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10(10).

[3]柴少明.网络环境下英语协作学习中教师角色构建及话语策略研究[J].现代远距离教育,2010(4).

第6篇

作者简介:韩学志(1968- ),男,山东潍坊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等。

摘要: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包括各种软硬件和司法主体、网络著作权主体等,这些因素互相作用,共同发挥作用,并在有关法律和规制的制约之下,形成协同运行的基本模式,加上基本的实施策略,这样才能实现网络法治,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0-0139-06

Systematical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HAN Xuezhi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Abstract: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consist of many factors, such as soft wares and hard wares, judicial subjects and internet copyright subjects, which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under the control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ed. This fundamental model and the executive strategies and measures ensur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internet and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Key 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judicial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新世纪以来,因特网进入商业化时代,人类社会也真正开始进入了网络和信息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超速发展、广泛普及和应用,借助因特网的作品大量出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已经成为业界和法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作为法治国家,理应通过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维护其著作的合法权益。同样,网络著作权也需要通过司法保护,才能保证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实普遍存在的网络著作权无暇顾及或力不从心的状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利益的驱动,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时有发生[1] ,而且这类侵权行为愈演愈烈,造成了著作权人的许多重大损失,有违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因此,弄清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加大监管和司法力度,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就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价值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作为知识产权中涉及面最大的权利之一的私有财产,开始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起源于英国在1710 年实行《安娜法令》,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自此欧洲各国和美国亦相继开始制定和颁布相关法规,现代著作权法从此得以形成和发展,并逐步成为各种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形成国际体系。随着网络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受到新的挑战,美国率先在1995 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引发,日本、欧盟等也了相应的文件。1996 年12 月20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 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相关法规建设打下了方向性的基础[2]。相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也逐渐完善。

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1990 年9 月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 年,中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及相继加入的其他知识产权组织或公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融入国际大家庭。同时由于互联网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网络传播的司法案件开始产生并增多,相关的管理和管理依据也应运而生。对于该领域的学术研究,也不断有专家学者出版著作与,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了新的理解,但是都局限于保护的模式、保护的范围、案件地域管辖等方面,对于司法保护少见论述,网络的迅猛发展对于著作权纠纷也吸引了更多权利人的关注,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研究课题。

网络著作是指在网络上的作品,即依靠数字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具有自身独创性又可复制的文学、艺术、科学等智慧成果的总称。网络原创作品都拥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版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1.1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网络的空前普及,造就了我国大量的网民队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16日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3]。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队伍最为庞大的国家。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日益勃兴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许多网站被各种网络著作权纠纷所困扰成为网络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甚至已经威胁到我国网络信息的集散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4]。”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对于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视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但法定许可的例外。网络著作权被侵犯,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对作者发表权实施侵害。作者的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5]。在网络上,一些人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将作者的作品发表于网络上,这就严重侵害了网络作品作者的发表权。

(2)侵害作者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5]。网络上,往往可以复制、修改原作品内容,这样,作品人的署名也就容易篡改,这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与署名权被侵犯相关,侵权者将著作人的作品篡改其署名,改为自己或他人的姓名再行传播,这在侵犯作者署名权的同时,也损害了作者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

(3)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作品的完整权。 修改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这只能是原作者的权利,原作者可以自行修改或委托他人修改。作者拥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现实是,一些人并未经过作者同意,在复制、公开他人作品的同时,肆意将原作改变、歪曲、篡改,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就侵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和原作品的完整权。

(4)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一些人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他人作品发行、展览、放映、复制,这是严重侵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5)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向公众有偿或无偿提供自己的作品、演出制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等成果的权利。未经作者同意,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类似这些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网络侵权,既直接危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因为篡改原作,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得到的是虚假信息,这实际上也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如此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自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发表的公告称,仅2010年1年,该中心就接到公众举报信息391111件次,其中有关网络诈骗类举报占238%[6]。各种不良信息的集散直接造成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威胁。

1.2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现实普遍存在的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需要加大管理力度,依托法治,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司法界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7]。

1.2.1必然性:唯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著作权

必须构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这是网络时代和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从美国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中得到启迪。劳伦斯认为,现实社会中的人,其行为受到四个要素的制约,即法律、准则、市场和结构,这四个要素构成了社会秩序规范化的规制模式,如图1。

在这四要素的规制模型中,法律是前提,法律直接规制人的行为,法律还通过对准则、市场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来间接地规范人的行为。显然,法治社会中,法律要素是居于高阶的核心地位的因素。因此,类似网络法治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直接或间接规制网络行为人,这才是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根本性的办法,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性意义。

1.2.2必要性:保护网络著作权,是社会进步与法治的需要。

从必然性知,惟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著作权。现实存在的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这与我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和环境是格格不入的。法治国家,不能允许某方面特殊化,不受法律监控,所以,基于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现实,以及法治国家的尊严,实施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是必然的要求,也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实施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网络著作权。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道德规范鞭长莫及。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途径,主要在于其信息集散、人际交流、商务政务等,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实现的,这种网络行为自由出入于虚拟和现实之中。就是说,许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务实的现实交际,而在网络上,这些行为又表现为看得见摸不着或某种形式的转换等,具有虚拟性。例如现实的著作文本,在网络上只是通过数字化而表现的计算机的屏幕文字。网络上的商务,即电子商务,也必须与现实商品交换结合起来,才能完善。例如网上购买商品,在选择、付费等手续办完之后,还要经过实际的包装、托运和签收,电子商务才告完成。这种虚拟和现实的共存、互换,使得人际间可能是互相看不到的,这就使得双方的监督失去了直接性;同时,许多网络行为是匿名的、隐藏的或假托的,因而无法完整显现行为人的所有行为,这样,行为人出现违规、失德或损人利己行为时,道德规范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行为人可以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实施着侵权或违法行为。所以,仅仅依靠网络道德宣传和规范是无法保护好网络著作权的。

网络的功利性,使得慎独自律苍白无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人格人品的养成,人们在呼唤直接的干预的同时,更强调主体的“慎独”,即强调主体的自我从严要求,搞好自律,以保证秉公守法。但是,人的需要理论揭示了人的各种需要是必然的,为了实现人的需要,一些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不顾后果的。依托在功利欲望中的许多行为就无法用慎独和自律来限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为人会置慎独自律于不顾。

所以,真正能使网络著作权得到保护的,必须通过法治。网络法治的必然性、必要性,都说明,只有实施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构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施法治,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笔者认为,必须从理念更新做起,通过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到网络规范的实务中来,多种因素的有机组合,组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加大网络法治的力度,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益。

2.1整体机制的构成因素

所谓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由自然科学引申到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具体是指事物系统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联结方式,以及通过它们之间有机联系而完成其整体目标,实现其整体功能的运行方式。机制体现系统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是促进事物发展变化的内部机能[8]。从这个概念延伸,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是指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联系的方式和过程,是基于相关因素组合和有机运行的大系统。根据网络著作权和网络法治的实际,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其构成因素大体包括:网络法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机构和人员、监管鉴定机构和人员、网络法治的技术力量、经费投入、有关硬件、司法措施、司法流程和反馈体系等。在这个整体机制中,主要包括了法制和司法的相关因素,不包括著作权人、网络行为人、违法行为和司法对象等,即侵权主体、侵权构成要件不包括在司法保护机制内。因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大系统,面对的是有关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包括现有的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文献,也包括随着社会发展和网络实际需要而新制的法律法规等。现有的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以及区域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有着强大的法阶地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益,这是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司法机构:既指一般的法院、法庭等司法部门,更具体到主持网络法治的司法主体,例如网络法治办公室、网络法警部门、网络监管机构等。

司法人员:网络法治机构的具体执法人员。

经费投入:保证网络著作权维护的经费。

网络规制:网络运行的游戏规则。

司法措施:司法保护的具体实施程序、方法等。

社会网民:指一般受众、读者、上网人员等。

这些因素及其有机联系,构成了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2.2整体机制的基本框架

显然,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又是一个系统,若干因素的有机组合,构成了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互动结构。我们概之如图2。

在这个机制中,所有因素指向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因素之间互相联系,共同发挥作用,构成了软硬件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系。

2.3基于保护机制的运作模式建构

要使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所有的因素都集中到网络法治上,就需要形成基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运行模式。简单来说,除了上述基本因素之外,还需要各种硬件、软件和法治流程的有机组合,需要这些软硬件的互动和整体运作,形成网络法治的整体格局。其中,流程包括司法过程、环节等。其它软硬件包括制度、规则、投入和场地、物品、技术载体等。反馈体系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反馈渠道、反馈过程、反馈结果的处理等,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运作模式如图3。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强调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所有因素,构成一个整体,各自依据自身功能,发挥作用,共同实现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除了司法主体、著作权主体的相互配合之外,还需要广大网民参与其中,需要各种因素的相互配合,在网络法治要求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并以著作权人满意和社会满意为最终目标。

3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策略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是一个整体机制,其运行又必须有一定的运作模式,而要发挥机制功能,使模式有效运行,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实施策略。

3.1提高认识,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首要对策必须从思想上构筑司法保护的明确理念,密切关注网络传播技术调整应对决策,及时适应新问题发展要求,保证在思想上重视,认识上统一,逐步形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共同自觉性。坚持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与文本为立法基础的前提下,逐步加大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以适应适合我国发展的需要。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复杂,如果仅仅依靠有关司法机构的保护行为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显然不足的。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该领域成熟的司法实践做法,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相关经验与措施,采用由政府、司法部门以及著作权保护机构的法治行为,与企业、民间团体以及个体的保护行为相结合,同时辅之以著作权拥有者、产权所有者以及产权使用者的共同努力,形成由上而下全民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加强著作权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同时也要提高广大网络用户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自觉守法,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网络法治秩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加强其监督意识,从而更大层面上尽其合理的使用著作权注意义务。通过网络著作权信息传播保护、合理运用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工作才能更加顺利地展开,才能顺应国际化不断发展,有效地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3.2有效运行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不能把保护机制束之高阁,而应紧密结合网络发展实际,具体运行保护机制,实现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可以采取多方面立体运作、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办法,保证整体机制的有效性。具体来说,在立法层面,需要政府、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广大网络参与者,共同关注,共同知法守法。宣传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让全民知法守法。特别是立法机关,要加强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定专门的基于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法等,使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立法机制上基于WTO、世界版权组织、《伯尔尼公约》等机构与条约的保护和约束与国际接轨。

在执法方面,应该尽快组建更专业化、技术化、规范化的执法团队,例如网警制度、监管制度等,都要建立并具体落实,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体系,能更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网络著作权益。在技术方面积极引入高新技术,如通过对网络作品相关数据的加密、限制访问、建立防火墙等技术,科学地维护网络著作权。在网络作品的管理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集体管理组织,并给以授权,从而更好地为著作权人或与权利人有关的权益主张诉讼、仲裁活动。此外,要加强跨国联合,与各国一道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著作权益。

3.3完善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各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显无法适应。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在新技术条件下许多概念无法规范,某些权利内涵无法包括现有内容,完善和调整网络著作权法规的需求日趋迫切。因此,必须尽快构建和完善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技术措施是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要有具体规定,包括法律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确认。法律的控制将会被技术的控制所取代,因此法律的设计也会被技术的设计所取代[9]。然而,这些技术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一种技术保护措施可能未被其他技术措施破解、攻击或者规避只是暂时性的。现在,没有人怀疑技术总会有漏洞,而且越是复杂的技术,存在的漏洞可能越多。所以有人说,可以加密就可以被解密,而且解密的行为和手段将继续如侵犯版权本身一样难以被发现。当加密这类技术很容易被网络黑客破解或攻击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立法支持这种技术并禁止对这种技术的破解或规避,这种技术[10]往往也很难奏效。西方发达国家注意做好对网络著作权受保护技术措施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将有利于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欧盟委员会对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是: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访问代码或者程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视为有效的技术措施。就是说,技术措施就是用来防止或禁止侵犯法律规定的任何著作权相关权,或侵犯数据库特别权利的任何装置、产品或装入装置、产品中的零部件欧盟:《信息社会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协调的指令草案》,1997。为此,我国也应该规定哪些技术措施是有效的,是法律认可的,同时制定出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类型;而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对破解网络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其行为给网络著作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破解装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总之,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构,应该是在网络法治基础上,司法主体的有效运作,加上网络著作权主体和广大网民的共同参与,构成整体机制运行的互动模式,共同打击侵权行为,这样才能实现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净.2008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探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8(12):73-74.

[2]任晖.中国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浅说[J].学理论(下),2010(5):105-107.

[3]邱丽平,高志刚,赵秀珍.强化央企网络传播的基本措施[J]. 新闻爱好者(上半月),2012(3):92.

[4]吴永福.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9):88-89.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0-73.

[6] 法治网 “网络侵权”现象已经威胁到中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EB/OL].http://.cn/bm/content/2011-03-16/.

[7]邹韧.2011版权纠纷回顾:著作权案件出现新类型[EB/OL].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mtjj//2011-12-28/.

[8]卢克谦.“机制”论略[J].沙棘:科教纵横,2010(5):264-265.

[9]龙井瑢.论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00.

第7篇

【关键词】西游记;网络大电影;改编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1-0148-01

2014年初,由爱奇艺首次提出了网络大电影的概念,由此网络大电影走入我们的视野。直至《道士出山》等影片在网络上蹿红,大家意识到“网络大电影的时代已经到来了”[1]。

在网络大电影初期,其题材大多是悬疑、穿越等受主流影院限制的题材。随着监管的深入,网络大电影的题材逐渐走入正轨。之后,很多剧组发觉对经典作品的翻拍、颠覆进而抓住观众的猎奇心理才是一条生存之道。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网络大电影中对古典名著《西游记》系列题材的改编[2]。自2014年末的《西游记之一路向|》一直到2017年初的《大梦西游之铁扇公主》共有近20部之多。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审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是同一小说,同样的降妖伏魔的故事,观众们看网络大电影《西游记》的改编时,却有着不一样的结果。

一、网络大电影中西游记的改编

《西游记》自明朝中后期问世至今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波澜壮阔。竺洪波先生的《四百年〈西游记〉学术史》进行了历史性梳理和共时性论述[3]。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介的出现,为《西游记》的学术研究增添了一个新的领域,即影视改编研究,成为《西游记》学术史的新内容。

影视改编《西游记》,通常基于以下的考虑[4]。首先,保持原著的人文精神,在影视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其文学审美及人文精神是值得深究的重点。在较早的网络大电影中,如《西游记之西梁女国》、《西游记之八戒娶亲》等往往是靠媚俗、、打斗场面满足人们的低级好奇和视觉刺激,局限了大众的审美视野。其次,改编要以当代媒介视角审视原著,而不拘泥于原著。《西游记之师徒今生》、《石猴传说之变幻江湖》等都是文本意义的再创造,为观众提供了填空和自由想象的无限空间。最后,影视改编要具有适度商业性。目前的网络大电影充斥着大量商业元素。过多的商业元素会导致观众在观看改编作品时与读原著形成极大落差,因此,在重塑作品内涵和拓展作品外延的时候,要预防过度的商业性偏离[5]。

二、改编的主要方式

(一)影像空间魔幻化。“魔幻”是对现实情境经过加工后的再现。网络大电影《三打白骨精》就通过各种特技进行魔幻的展现,在不脱离现实元素的同时又给人以强烈的视觉震撼和心理冲击。

(二)人物形象颠覆性。杨洁版《西游记》中的孙悟空,有理论家认为应该是猴子模仿人,而不是人模仿猴子[6]。《嘻哈西游之五指山》中就彻底颠覆了原著中孙悟空的形象,并且创造性回答了孙悟空到底是人的特性多,还是猴的特性多。

(三)特定情节夸张化。《西游记之唐僧娶亲》将唐僧与女儿国王的故事放大到令人瞠目的地步。这完全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伦理态度和价值观念。

改编名著应当一方面深挖文学名著固有的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另一方面又要打破名著中历史时代的局限性[7]。把握改编的度,将之前那种粗制滥造、贪多求快的作品拒之门外,在保持原著的人文精r内涵的同时加入当代视角的新发现,从而建立一个良性绿色的网络院线生态。

三、情感设计探究

“西游网络大电影”的情感序列符合情感序列的三个阶段,即风雨前的平静、情感渐强和悲喜结局[8]。影片主要是以“架空”情境设置为基础,奇特的故事在看似平常的一天中开始发生。但是,成片多为“烂尾”之作。结局的套路明显,以至于许多观众在看结局之前就已经猜到了后面的故事内容。

情感动势在观影体验情感的过程中是一种类似于艺术品鉴赏的审美活动。当观众看完某些影片后,会沉浸在影片的故事中,久久不能平静,这样的情况主要出现在观影后的一到两小时。但是影片附带的舆论效应,往往可以超过一个月的时间。“西游网络大电影”多数是单纯以“西游”二字为噱头,并没有在影片中将这两个字用于实际的剧情。观众情感动势的持续时间在阅读完影片名后就戛然而止,原本应处于情感动势尾部的情感记忆也随之消失。情感动势和情感记忆是“西游网络大电影”在改编中还未克服的重要难关。

参考文献:

[1]尹鸿,袁宏舟.从渠道到内容从内容到IP综艺大电影与多屏融合时代的电视发展[J].电视研究,2015(6):22-24.

[2]何舒洁.1980年代以来我国《西游记》题材影视剧中的孙悟空形象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6.

[3]陈延荣.《西游记》影视改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4]刘雪梅.论20世纪《西游记》影视剧改编及价值实现[D].山东大学,2009.

[5]聂伟,杜梁.国产新大片:站在电影供给侧改革的起点上[J].当代电影,2016(2).

[6]苏松妹.文本与媒介:西游系列文本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2.

第8篇

【关键词】狭义广义相对论;空中授课;排气孔;发展变化;均衡;存储

环境保护和环境科学大事记:公元前5000年中国半坡遗址发掘证实,当时烧制陶器的柴窑已按热烟上升原理用烟囱排烟。

2012年中国又出土了商末的文物带盖的饭锅与四大发明有关的“发罗盘”商标权,发展数学电脑软件著作权的发排气孔理论,四大名蛋(鹅蛋,鸡蛋,鸭蛋,鸟蛋),85发计算1,两门一网(根据足彩胜平负3,1,0的比赛结果规则,两队踢成平局彩果为1,足彩赔率,美赔,欧赔,亚赔的不同),通过网上足彩购彩中奖,中奖率,程进均衡定理,引理,网络效益,门计算点计算经济角度验证证明解决的方法(在发气体排放网,发展数学网上简介企业资质中发表的文章中有较详细的论述)。

1.以白令海峡为中,直布罗陀海峡,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为左右,国际日期变更日,太阳,月亮,潮汐,时间,误差有关,根据足彩胜平负3,1,0的比赛结果规则,赔率,美赔,欧赔,亚赔的不同,海峡上与四大发明五有关的“发罗盘”商标权,发展数学电脑软件著作权的发排气孔理论门计算点计算的对称性发对称性能量守衡发能量守衡,物质不灭,瓶颈问题,85发计算1,通过网上足彩蓝彩购彩,中奖,中奖率,利用网络效益,门牌号,门与网,两门一网,由于足彩赔率的不同,主客场,时间及让球等诸多因素会产生发系统中的发修正值发误差发误差系数方程:xn+yn=zn;当n-1

2.在同构格中,如果∮:∠1-∠2是由偏序(∠1,≤1)到偏序(∠2,≤2)的同构,则偏序集合的极值元素中的定理,∠1是格,当且仅当∠2是格。事实上,如果a和b是∠1的元素则∮(a∧b)=∮(a)∧∮(b)且∮(a∨b)=∮(a)∨∮(b)。

特殊的格定义,如果格∠有最大元素I和最小元素O,则称∠称为有界的.(bounded)。

在特殊的格中111对应的数是2,3,5;110对应的数是3,5;

足彩胜平负3,1,0的比赛结果规则,两队踢成平局彩果为1;足彩赔率,美赔,欧赔,亚赔的不同。

3.在特殊的格中根据程进均衡定理,引理方程:x3+y3=z3;y3=z3-x3;y3=(1与);(1与)=(5-2)(为主场比赛结果)。

与四大发明五有关的"发罗盘"商标权发展数学电脑软件著作权的发排气孔理论,四大名蛋,门计算点计算的1+(5-1),85发计算1,两门一网,程进均衡定理,引理,通过网上足彩蓝彩购彩中奖,中奖率,网络效益,又根据杨辉三角形,勾三股四玄五设比赛结果:s=1+(1与)。

4.狭义广义相对论空中授课与四大发明五有关的“发罗盘”商标权,发展数学电脑软件著作权发排气孔理,四大名蛋的门计算点计算s=1+(5-1),太平洋东侧和西侧的牛奶,猪肉问题与人类的生存状况.好似数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新世纪七道国际数学难题有关素数的分布和纯理论大厦崩溃问题,温室气体排放中的计算难题有关的,+-1的变化与气体排放有关.海峡上足球篮球两者之间举手投足的不同.网上球类购彩的两大品种足彩蓝彩,呼吸道人类呼吸道高度发高度.网上足彩购彩中奖赔率,2012年亚洲赔率的逐渐兴起,亚洲的地理位置,气候人文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生态平衡,岛屿,文化.校园等一系列问题与四大发明五有关“发罗盘”商标权,发展数学电脑软件著作权的发排气孔理论,四大名蛋,85发计算1,两门一网,根据网上足彩胜平负3,1,0的比赛结果规则,两队踢成平局彩果为1的两门一网既数1数2,一打就是俩,杨辉三角形,勾三股四玄五,偶数,素数之间,环境保护和环境科学大事记:公元前,原理用烟囱排烟,2012年中国又新出土的商末时期的锅和锅盖。

2013年6月11-26日天宫一号神十载人交会对接空中授课,对海峡两侧的文化,校园的影响,“鸡和鸭”“发罗盘”商标权的四大名蛋,狭义广义相对论与四大发明有关的“发罗盘”商标权发展数学电脑软件著作权的发排气孔理论,85发计算1,两门一网,门计算点计算,通过网上足彩购彩,中奖,中奖率,程进均衡定理,引理,利用网络效益,对呼吸道疾病的预防预测监控起到良好效果,2012年亚洲禽流感发病,死亡人数接近历史最低点的4人发病,4人死亡。

21世纪2013年的金砖国家会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海峡上足球,篮球的结合与亚洲彩民网上购彩足彩蓝彩,赔率,规则,海峡上的生态平衡,温室气体排放计算问题,呼吸道疾病,人文环境,岛屿,东西方文化交流,校园等一系列问题狭义广义相对论与发排气孔理论门计算点计算,通过网上足球彩票,篮球彩票购彩,中奖,中奖率,程进均衡定理,引理经济角度验证证明解决的方法。

海峡两侧与网络的关系,媒体,电视机,无线有线,哥德巴赫猜想,新世纪七道国际数学难题有关素数的分布,纯理论大厦的崩溃.温室气体排放计算难题有关的,+-的变化与气体排放有关。机器与人和环境科学大事记:公元前5000年·中国半坡遗址发掘证实,当时烧制陶器的柴窑已按热烟上升原理用烟囱排烟,2012年中国又新出土的商末时期的锅和锅盖。

第9篇

一、课题研究背景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网络教学的设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缺乏系统性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的学术刊物(如《电化教育研究》、《中国电化教育》、《EducationalTechnology》等)、教育网站和国际国内有关学术会议(GCCCE、ICCE、CBE等)的论文集进行分析,网络教学的设计研究主要是关于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设计和协作学习的设计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可以说,网络教学的设计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研究和探索。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主动学习、利用虚拟情境进行探究学习、利用通讯工具进行协商学习、利用工具进行创造学习的设计以及教师指导性活动的设计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去研究。

2、网络教学的评价研究才刚刚起步

随着Internet应用的普及,网络教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场所。然而,与传统教学相比,网络教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却显得不够完善、健全。如何保证网络教学的质量,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网络教学评价模型,已成为网络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时至2000年,教育部批准全国31所高校建立网络教育学院,但却没有制定出如何保证网络教育质量的相关政策。美国国家教育政策研究所(TheInstituteForHigherEducationPolicy)于2000年4月也发表了一份名为"在线教育质量:远程互联网教育成功应用的标准"的报告,然而,这些文章(报告)也仅仅是描述性的定义网络教学的评价指标,而对如何组织评价、如何获取定量数据、评价数据如何促进教学等方面则很少涉及。目前,网络教学的支撑平台中的学习评价模块往往只含有测试部分,而缺乏相应的分析与反馈。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1、促进网络教学的发展,提高网络教学的质量

由于网络教学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网上组织最优秀的教材和教法,使学习者在网上可以学到最新的知识,因此是教学改革发展的方向。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与实践,使网络教学更能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充分体现学生的首创精神,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在不同情境下去运用他们所学的知识,而且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行动的反馈来形成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从而提供网络教学的质量。

2、寻找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学生远程交互自主学习的教学设计的技术解决方案

3、完善和发展教学设计理论

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传统教学,不仅是教学环境的不同,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传播形式上都有本质的区别。通过本项目的研究,能够解决网络环境下,教学如何进行教学设计,如何调控教学过程,如何有效实施教学活动以达成教学目标,是对教学设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二、课题研究内容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网络教学设计理论体系的研究

包括教学目标的设计、建构性学习环境的设计、学习情境的设计、学习资源的设计、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设计、学生协作学习活动的设计、教师指导性活动的设计、学习评价工具的设计等。

2、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策略与教学模式的研究

(1)网络教学策略的研究,如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内容组织策略、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情景营造策略、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对话组织策略、网络环境下的的课堂管理策略等

(2)网络教学模式的研究,如项目化学习模式、探索性学习模式、研究性学习模式等

3、网络教学评价的内容体系、方法、步骤与模型的研究

4、网络教学设计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5、网络教学评价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根据上述研究内容,总课题下设如下子课题:

1、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的理论研究(谢幼如、李克东)

2、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邓文新)

3、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系统的开发(柯清超)

4、Web课程的教学过程设计及支持系统的研究(陈品德)

5、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理论的应用研究(余红)

(二)课题的研究目标

本项目的研究目标是:运用现代教学理论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通过教学改革与实验,探索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开发相配套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和评价系统软件,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网络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三)预期成果形式

1、论文与专著

发表有关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

2、电脑软件

开发《网络教学设计系统软件》和《网络教学评价系统软件》,制作《网络教学设计》专题教学(学习)网站,建立《教学设计》多媒体资源库。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与步骤

本项目的研究主要采用行动研究、实验研究、评价研究等方法。

对于较大规模的教学设计与教学模式的试验研究,将采用行动研究方法。

对于个别带有创新性的,能提出重要见解的小范围的教学研究,则通过建立科学的假设,采用实验研究的方法。

关于教学模式的评价和有关教学效果的分析,则采用评价研究方法。

研究步骤如下:

2002年5月-2002年8月,收集资料,建立模型

2002年9月-2003年1月,开发软件

2004年2月-2004年8月,教学试,评价修改

2005年9月-2005年12月,扩大试验,归纳总结

(二)关键技术

1、基于网络的协作化设计思维工具的通讯模型的构建;

2、教学设计系统中师生教学活动的可视化表示与分析;

3、网络教学的教学评价模型的构建;

4、网络教学过程中学习反应信息的自动采集与处理。

四、课题研究价值

(一)创新点

1、建立网络教学设计的理论体系与方法。

2、建立基于网络环境的各类教学评价指标体系。

3、开发出操作性

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二)理论意义

传统的教学设计是应用系统方法分析和研究教学的问题和需求,确立解决他们的方法与步骤,并对教学结果作出评价的一种计划过程与操作程序。现代教学设计理论已经不拘泥于系统论的理论基础,不强调对教学活动的绝对控制,逐渐放弃呆板的设计模式,开始强调教学设计的关系性、灵活性和实时性,从而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课题的理论成果将完善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

(三)应用价值

1、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并形成基于网络环境下学科教学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优化中小学课堂教学结构。

2、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并总结信息化时代如何改革传统的思想和模式,使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方法和经验。

3、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的途径与方法,形成一批优秀的网络教学课例。

4、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开发出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五、研究基础

(一)已有相关成果

1、曾于93年、97年两度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的成果在全国的大中小学广泛应用,《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多次再版发行。

2、出版的《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含教材与光碟)(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制作》(含教材与光碟)(李克东、谢幼如、柯清超编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和《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柯清超等,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年)在全国广泛应用。

3、97年《多媒体技术在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应用实验研究》和《小学语文"四结合"教学改革试验研究》获国家教委全国师范院校面向基础教育改革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4、承担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研制开发与应用》(简称96-750)《小学语文科学小品文》、《小学语文古诗欣赏》、《小学语文扩展阅读》、《初中语文新诗赏析》四个子课题的研制与开发,4个项目6张光盘全部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被评为优秀软件,并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和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在国内及东南亚地区发行。

5、2000年所完成的《学习反应信息分析系统》获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多媒体教学软件一等奖,并出版专著《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二)研究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是"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单位,我国的教育技术学博士点之一。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拥有从事计算机教育应用研究的人员近30名,其中包括教授2名、副教授5名、讲师8名、博士研究生4名和硕士研究生近15名。他们在长期的研究工作中,对各种多媒体教学软件、网络教学应用软件、学科教学工具、资源库管理应用系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并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本研究所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实验室两个、国家级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制作基地一个,在国内教育技术领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三)参考文献

1、《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4年第二版

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

3、《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主编,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年

4、《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5、《GlobalEducationOntheNet》,高等教育出版社、Springer出版社,1999年

6、《教学设计原理》,R.M.加涅、L.J.布里格斯、W.W.韦杰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7、《新型教学模式的探索》,谢幼如编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8、全球华人计算机教育应用大会(GCCCE)第一届至第五届论文集,1997年(广州)、1998年(香港)、1999年(澳门)、2000年(新加坡)、2001年(台北)

9、《改善学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01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年

第10篇

【关键词】姜岩案 博客 著作权

我国目前拥有个人博客/个人空间的网民比例达到42.3%,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07亿人。半年内更新过博客/个人空间的网民比例为28%,半年内更新过的用户规模超过7000万人,半年更新用户增长率高达43.7%。规模日益庞大的博客群体在话语权得到伸张的同时,也带来各种法律问题,其中博客著作权问题尤为突出。网络中盛行大规模的不经授权和不支付报酬的转载,而博客维权意识不强和个人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使博客原创内容遭遇侵权问题更加严重。2006年博主秦涛搜狐著作权侵权的官司历经一年终获赔偿,更多的博主遭到侵权只是不了了之。姜岩案被称为“2008年网络第一公共事件”,影响甚广。本文将以姜岩案为例,探讨博客著作权的问题与保护。

一、姜岩博客的扩大化影响

2007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自杀前将博客密码告诉网友吴某,留下“北飞的候鸟”博客,被称为“死亡日记”,其中记录了其计划死亡的心路历程,将自己的自杀归咎为丈夫的出轨,并将王某与第三者“东方”的姓名和照片公布在其博客中。网友吴某将博客密码告诉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博客打开后,才了解姜岩自杀的始末。另一网友有感于姜岩的死亡,在天涯论坛上披露此事,替姜岩感到不值的同时,其将姜岩博客关于婚变及其计划死亡的内容全文转载,后文章被多家网站、论坛相继转载。

姜岩的“死亡博客”在网上掀起了网民们对姜岩感情坚贞的感叹和对丈夫与第三者“东方”的愤怒,在论坛上陆续披露王某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2008年1月,姜岩的大学好友得知姜岩去世的消息,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以悼念姜岩。网站中披露了王某的“婚外情”和相关个人信息,并有网民到王家门口指责其行为,后涂写“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的标语。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报道,报道中使用了王某、姜岩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和照片,以及网民自发为姜岩悼念、网民到王某家门口涂写标语的照片。致使王某及家人受到极大的精神压力,王某罹患抑郁症,并和第三者“东方”一起被公司暂停工作,自动辞职。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的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但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扩大事件的传播范围,致使其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一审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大旗网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北飞的候鸟”网站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因在王某前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2008年12月29日,“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者张乐奕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大旗网、天涯网和王菲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二、姜岩案的著作权问题

姜岩案中涉及到著作权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

1、著作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本案中,姜岩的遗产继承权归其父母所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不能转让、继承,因而姜岩的“死亡博客”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姜岩的父母保护,但是权益还是姜岩享有。而博客的财产权,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由姜岩的父母享有。

2、发表权的疑义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与传统媒体的发表权不同的是,博客可能包含一些私人性的信息,但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博客主第一次将作品公布在自己的博客上,向不特定的受众传播的同时,就行使了博客作品的发表权。本案中,姜岩在死前将封闭了两个月的博客密码告诉网友吴某,即委托吴某行使自己博客的发表权,而后吴某将博客密码转告姜岩姐姐姜红,由姜红将博客打开,最终行使了“死亡博客”的发表权,这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姜岩“死亡博客”中包含了姜岩的丈夫和第三者的姓名与合影。在通常的情况下,一名妻子将丈夫与他人的合影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并无不妥,但考虑到网络传播范围的广度、速度与婚外情的特殊性,是否应该对照片进行处理,将真实姓名进行化名再将其发表,值得商榷。

3、复制权的矛盾

复制权,延伸到网络传播的现状,即是转载的权利。网络复制、转载的便利性,不论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站经营管理者,网民,甚至是博客等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著作权意识都不足。表现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者、网民随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甚至无论内容是否违法违背公共利益,都转载以供群体性的讨论,从而将博客的内容进行更为广泛的传播,而博客自身也有随意转载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姜岩“死亡博客”因被网友及各相关网站转载后,事件进一步扩大化,从具有私人性的问题,扩大为网站、网民、传统媒体等都参与进来的公共事件。这与博客著作权的特殊性有关,博客将作品放在自己的页面中时,就已经将其公开发表,网站、网民忽视了博客著作权的复制权应该归著作权人所有。

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与复制权的侵权有些类似,网络中对“死亡博客”的转载等行为同样也对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按照保护条例规定,为评论“死亡博客”事件,网站和网民其实是可以适当引用姜岩博客中的内容的,但是全文转载其博客的内容则侵犯了博客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法律目前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界定还是较模糊的。

三、博客著作权的保护

1、法律保护力度持续加强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传统媒体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趋于完善,著作权法中已有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但是对于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著作权,尤其是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界定不够清晰。2006年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并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的简便程序。但在条例具体内容的制订上不够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问题。这一点上,只能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2、服务提供商与博客共同维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博客是相互依存、共同繁荣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免费为博客提供虚拟的信息平台,而博客则通过撰写文章或多媒体作品等吸引受众浏览,为博客网站增加点击率、知名度与影响力。为保护和发展网络产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种免责情况,降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和风险,也为博客内容的开放性,博客著作权的保护建立了更大的空间。

互联网产业内部正在大力倡导共同自律,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20余家互联网博客服务商和博客代表承诺履行这一公约内容,倡导网络文明。

3、网络著作权意识亟待普及

网络中的著作权仍处于边实践、边摸索的阶段,而各网站经营管理者与广大网民需要提高网络著作权意识。

4、博客内容转载复制的有偿使用

针对网络中普遍存在的无偿转载或以此牟利的情况,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须有偿使用的条款,但是在具体的网络实践中并没有落到实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博主往往因为涉及的钱数少而不予追究,使侵权现象持续恶化。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的保护与监督,使博客文章有偿使用的条例真正能保护博客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M].知识出版社.2002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M]. 法制出版社. 2006

[3]刘永谋,夏学英,《虚拟社区话语冲突研究――以天涯社区为例》[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

[4]杨立新.《特别专题:2008年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回顾》.法制网. 2009-01-02

[5]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2005-08-21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2007-03-28

[7]中国法院网.《国务院通过》2006-05-29

第11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特别是internet与校园网的接轨,为中小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使网络教学真正成为现实,同时也为中小学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陈至立部长在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国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努力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校校通’工程的目标是用5年到10年时间,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建设,使全国90%左右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校校通”工程的启动和发展,给中小学教学带来革新的机会,为学科教学信息化奠定了物质基础。如何有效地利用网上的资源,建构基于网络的现代教学模式是一个迫切研究的问题,而开展网络教学模式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就是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因此,开展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探索与实践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课题研究背景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网络教学的设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缺乏系统性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的学术刊物(如《电化教育研究》、《中国电化教育》、《educationaltechnology》等)、教育网站和国际国内有关学术会议(gccce、icce、cbe等)的论文集进行分析,网络教学的设计研究主要是关于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设计和协作学习的设计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可以说,网络教学的设计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研究和探索。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主动学习、利用虚拟情境进行探究学习、利用通讯工具进行协商学习、利用工具进行创造学习的设计以及教师指导性活动的设计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去研究。

2、网络教学的评价研究才刚刚起步

随着internet应用的普及,网络教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场所。然而,与传统教学相比,网络教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却显得不够完善、健全。如何保证网络教学的质量,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网络教学评价模型,已成为网络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时至2000年,教育部批准全国31所高校建立网络教育学院,但却没有制定出如何保证网络教育质量的相关政策。美国国家教育政策研究所(theinstituteforhighereducationpolicy)于2000年4月也发表了一份名为"在线教育质量:远程互联网教育成功应用的标准"的报告,然而,这些文章(报告)也仅仅是描述性的定义网络教学的评价指标,而对如何组织评价、如何获取定量数据、评价数据如何促进教学等方面则很少涉及。目前,网络教学的支撑平台中的学习评价模块往往只含有测试部分,而缺乏相应的分析与反馈。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1、促进网络教学的发展,提高网络教学的质量

由于网络教学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网上组织最优秀的教材和教法,使学习者在网上可以学到最新的知识,因此是教学改革发展的方向。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与实践,使网络教学更能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充分体现学生的首创精神,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在不同情境下去运用他们所学的知识,而且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行动的反馈来形成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从而提供网络教学的质量。

2、寻找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学生远程交互自主学习的教学设计的技术解决方案

3、完善和发展教学设计理论

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传统教学,不仅是教学环境的不同,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传播形式上都有本质的区别。通过本项目的研究,能够解决网络环境下,教学如何进行教学设计,如何调控教学过程,如何有效实施教学活动以达成教学目标,是对教学设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二、课题研究内容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网络教学设计理论体系的研究

包括教学目标的设计、建构性学习环境的设计、学习情境的设计、学习资源的设计、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设计、学生协作学习活动的设计、教师指导性活动的设计、学习评价工具的设计等。

2、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策略与教学模式的研究

(1)网络教学策略的研究,如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内容组织策略、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情景营造策略、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对话组织策略、网络环境下的的课堂管理策略等

(2)网络教学模式的研究,如项目化学习模式、探索性学习模式、研究性学习模式等

3、网络教学评价的内容体系、方法、步骤与模型的研究

4、网络教学设计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5、网络教学评价系统

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根据上述研究内容,总课题下设如下子课题:

1、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的理论研究(谢幼如、李克东)

2、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邓文新)

3、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系统的开发(柯清超)

4、web课程的教学过程设计及支持系统的研究(陈品德)

5、网络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理论的应用研究(余红)

(二)课题的研究目标

本项目的研究目标是:运用现代教学理论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通过教学改革与实验,探索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开发相配套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和评价系统软件,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网络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三)预期成果形式

发表有关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

开发《网络教学设计系统软件》和《网络教学评价系统软件》,制作《网络教学设计》专题教学(学习)网站,建立《教学设计》多媒体资源库。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与步骤

本项目的研究主要采用行动研究、实验研究、评价研究等方法。

对于较大规模的教学设计与教学模式的试验研究,将采用行动研究方法。

对于个别带有创新性的,能提出重要见解的小范围的教学研究,则通过建立科学的假设,采用实验研究的方法。

关于教学模式的评价和有关教学效果的分析,则采用评价研究方法。

2002年5月-2002年8月,收集资料,建立模型

2002年9月-2003年1月,开发软件

2004年2月-2004年8月,教学试验,评价修改

2005年9月-2005年12月,扩大试验,归纳总结

1、基于网络的协作化设计思维工具的通讯模型的构建;

2、教学设计系统中师生教学活动的可视化表示与分析;

3、网络教学的教学评价模型的构建;

4、网络教学过程中学习反应信息的自动采集与处理。

四、课题研究价值

1、建立网络教学设计的理论体系与方法。

2、建立基于网络环境的各类教学评价指标体系。

3、开发出操作性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传统的教学设计是应用系统方法分析和研究教学的问题和需求,确立解决他们的方法与步骤,并对教学结果作出评价的一种计划过程与操作程序。现代教学设计理论已经不拘泥于系统论的理论基础,不强调对教学活动的绝对控制,逐渐放弃呆板的设计模式,开始强调教学设计的关系性、灵活性和实时性,从而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课题的理论成果将完善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

1、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并形成基于网络环境下学科教学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优化中小学课堂教学结构。

2、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并总结信息化时代如何改革传统的思想和模式,使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方法和经验。

3、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的途径与方法,形成一批优秀的网络教学课例。

4、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开发出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五、研究基础

(一)已有相关成果

1、曾于93年、97年两度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的成果在全国的大中小学广泛应用,《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多次再版发行。

2、出版的《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含教材与光碟)(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制作》(含教材与光碟)(李克东、谢幼如、柯清超编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和《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柯清超等,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年)在全国广泛应用。

3、97年《多媒体技术在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应用实验研究》和《小学语文"四结合"教学改革试验研究》获国家教委全国师范院校面向基础教育改革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4、承担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研制开发与应用》(简称96-750)《小学语文科学小品文》、《小学语文古诗欣赏》、《小学语文扩展阅读》、《初中语文新诗赏析》四个子课题的研

制与开发,4个项目6张光盘全部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被评为优秀软件,并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和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在国内及东南亚地区发行。

5、2000年所完成的《学习反应信息分析系统》获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多媒体教学软件一等奖,并出版专著《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是"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单位,我国的教育技术学博士点之一。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拥有从事计算机教育应用研究的人员近30名,其中包括教授2名、副教授5名、讲师8名、博士研究生4名和硕士研究生近15名。他们在长期的研究工作中,对各种多媒体教学软件、网络教学应用软件、学科教学工具、资源库管理应用系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并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本研究所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实验室两个、国家级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制作基地一个,在国内教育技术领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1、《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4年第二版

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

3、《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主编,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年

4、《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5、《globaleducationonthenet》,高等教育出版社、springer出版社,1999年

6、《教学设计原理》,r.m.加涅、l.j.布里格斯、w.w.韦杰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7、《新型教学模式的探索》,谢幼如编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8、全球华人计算机教育应用大会(gccce)第一届至第五届论文集,1997年(广州)、1998年(香港)、1999年(澳门)、2000年(新加坡)、2001年(台北)

9、《改善学习--2001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年

第12篇

关键词 微博 侵权行为

一、概述

微博,是当前被广大中青年人事及公众人物所中意的网络传播工具。微博侵权,即以微博作为侵权工具或者方式的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的行为。微博侵权是指因微博使用人或微博运营商的故意或过失,在使用或管理微博进行网络活动时,对他人著作权或人身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损害结果与微博使用人或运营商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

微博侵权伴随微博的产生存在时间较短,但其对社会的影响已初现端倪。各式各样的微博侵权频频发生。结合微博本身特征,微博侵权具有如下特点:

(一)主体的不确定性,微博侵权是发生在网络空间里的侵权事件,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中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我国网络并未实现实名制,特别是在一些未能够及时确定博主信息的运营空间内造的微博侵权行为,很难对微博侵权肇事者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二)客体的多元性,微博侵权本身侵权方式多样,并且侵害的客体多种多样。就目前看已经发生与可以预见的就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侵犯他人著作权利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侵犯公共利益;

(三)关系的复杂性,微博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的主要方面之一即为其涉及关系复杂。微博在博主发出后可能会被不特定数量的人进行转发和评论,如果微博具有侵权性质,那么他人的非善意转发和评论也会对微博侵权受害人造成各方面的侵害;

(四)影响的不可逆性,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微博的传播速度十分惊人,在瞬间就可能会被转发和评论。信息化的侵权行具备了高传播速度特征,而网友的大众心理,未就事态完全了解即形成先入为主的片面观点进而进一步将侵权信息进行传播即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五)维权举证的困难性,行为发生后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具有即时性,受害人难以第一时间发现侵权人,甚至受害人在造成较大影响后都难以找寻侵权人。由于网络本身特征而造成了维权的艰巨;

微博侵权的一些列特征取决于网络自身特征,伴随网络立法的逐步完善,微博侵权的维权方式会日益完善。微博侵权的特征虽然十分具有特殊性,但其与其他网络侵权并非完全无共同之处:微博作为一种较为新兴的网络媒体传播方式,其形式、社会影响与其他网络传播途径基本相同,除部分功能不同外,在民事侵权上与一般行为不存在太大差别。因此,微博侵权行为只是网络侵权的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组成部分,其在各个方面均与其他网络侵权具有一致性。

二、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微博侵权行为是由过错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自然要满足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四要件:一,有微博侵权行为的存在。二,有微博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存在。三,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微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通过对微博侵权的损害客体的分析,可以讲微博侵权行为分为如下几类: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利益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和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现就将主要的几种行为做一阐述。

(一)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在实务方面主要包含两部分,一则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一则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他人名誉权。这是微博侵权中最为常见的,微博作为一种网络交流工具,博主对人对事发表的评论与观点以微博为载体在网络上传播,极容易对他人的名誉和隐私造成影响。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

博文转发在当前已经是十分热门的话题,每天被转发的各类博文不计其数。微博侵犯著作权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为转发或直接引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内容,那么微博中是否可以应用呢,答案是肯定的。从微博创立的初衷和当前大众对微博转发存在的心里反映看,大部分转发行为并不与创作者的出发点相悖。因此,一般情况下,认为大众化的转发微博,除以明显有恶意且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的转发行为以外,其他的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三、微博侵权的责任构建

和任何互联网有关的侵权行为一样,由微博引起的侵权行也是由微博用户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产生的。在思考微博侵犯着作权的责任承担时,当然从微博用户或微博的利用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来考虑。

(一)原创微博主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微博侵权案例中,原创微博主或是为扩大自己微博的影响力,或是贬低某人的社会评价,或是当事人意在谋取某种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直接与其追求的利益挂钩,是微博侵权的始端,原创微博主对自身发表的言论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

(二)跟帖微博主的侵权责任

对于转发原微博的网民,因其转发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侵权言论的影响视域,使本身虚假的言论更显真实性,使隐私和商业秘密为更多人知晓,具有帮助侵权之嫌。对于这类人的侵权责任,应当将行为人转发时的主观认知作为判断侵权的要件。如果行为人出于恶意或者未尽到合理的判断、注意义务,对侵权案件推波助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就不应对行为人苛以过多的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

确定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其在微博侵权中的角色和作用,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微博运营商为网民提供微博服务,就应当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负有审查、防止微博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微博主发表的微博中出现了侵害当事人各种合法权利的内容,微博运营商应及时予以删除,即“通知删除责任”。如果运营商已知道微博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则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已经向网站发出警告、要求删帖,但运营商仍然没有进行处理,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则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