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论文:西方证券法律制度发展论文 一、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金融防火墙”的拆除 “金融防火墙”是美国《1933年银行法》中第16、20、21和31条款中,规定的证券投资活动的基本管理原则,由于这些条款是由卡尔·格拉斯和亨利·斯蒂格尔起草的,也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证券机构)严格分离,互不相涉,人们称这种管理制度为“格拉斯·斯蒂格尔金融防火墙”。这是美国吸取二、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的经验教训在立法上的反映。当时,由于商业银行和证券业融合,造成大量短期资金运用到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上,造成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造成了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是导致股市大崩溃的重要原因。半个世纪以来,金融防火墙的建立确实对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纷纷效仿。然而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法律的例外规定和空隙向证券业扩张,在国家评券中的活动范围和经营业务有了很大的增长,美国法律也逐渐放松了限制。1983年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金融和贵金属的期货经纪和买卖。以后美联储分别在1987年、1989年和1990年对商业银行进行个案受理,授权部分或个别商业银行有限地进行票据、企业债券或企业股票的经销业务,“金融防火墙”被打开了缺口。但是,这只是个案处理,并未涉及整个金融防火墙制度。在对银行进行综合改革的声浪中,1991年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银行改革方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正式修改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拥有自己的证券子公司。但是,该方案未能在国会通过。不过可以预计“金融防火墙”的拆除只是时间问题。英国在1981年前,一直习惯按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性质,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英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英格兰银行的业务不断扩大,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实际上导致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90年代以来,英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不再存在明晰的界限,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金融机构日益增多。80年代前,日本也是实行效仿美国的金融分业制度。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业不得经营证券外的业务。”1996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中也追随美国对此进行改革。采取促进相互参与的体制,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等相互渗入,渗入的主要方式是设立子公司。这标志着日本金融业由分业体制向全能体制的转变。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体制,是30年代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防止银行参与投机,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这种体系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稳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也确实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进入80年代以来,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率剧烈变化,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这时分业制度捆住了银行的手脚,阻碍了银行的发展,影响了银行的活力。同时,国际间的金融竞争日益激烈,使得建立“格拉斯·斯蒂格尔墙”的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德国、瑞士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国家的银行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拆除金融防火墙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国际竞争背景,是西方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二、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分割,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西方国家纷纷取消了外汇管制,从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游资”,并开始了全球性的流动。谁能适当放松,合理规范,谁就能吸引“游资”,给本国带来商机。西方国家已经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金融体系实力雄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于是西方国家纷纷放松管制,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分割,放松或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1986年英国率先在“金融大爆炸”中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各种限制,从而使伦敦交易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以1990年为例,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有613家,而在纽约上市的只有96家。美国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拼命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修改,同时又颁布大量新法。值得特别关注的是1996年美国议会通过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该法是对美国早期修改联邦证券法立法草案的合并,对联邦证券法进行了大量修订。众所周知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证券市场须接受联邦和各州的双重管辖。这种重复管辖的体制,会增加市场主体的运行成本,给外国投资者设置更多的障碍。《促进法》从根本上解决管辖体制入手,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走出联邦与州双重管辖的体制,从而脱离联邦制,走上单一制的道路,为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大开方便之门。《促进法》授权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NASDQ市场上市或获准上市的股票有排他的管辖权。此外,该法还取消了州对投资公司的管辖。这就免除了外国投资者受两个婆婆管辖之苦。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自然希望与纽约、伦敦等世界金融中心平起平坐。1980年12月,日本允许经过指定的证券公司购买除直接投资以外的外国证券,1986年又取消了对外汇信托交易许可证批准制度和信用团体、保险公司、年金机构等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规定,从而打破了原来境内外证券市场分割的局面。但是,亚州金融危机使日本的金融体系剧烈动荡,连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也不能幸免于难。日本却在这时进行金融体系的大改革,1998年6月获得通过并于1998年12月实施的《金融体系改革法》对金融机构放松管制,实行松绑。这给了外国实力雄厚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可乘之机,大举进攻日本金融市场。美国美林证券公司宣布接收日本山一证券2000名职员,在东京设立美林日本证券公司;法国兴业银行收购了出一投资顾问公司85%的股份,进入日本证券投资业;瑞士UBS收购了山一证券信息公司,德意志银行宣布兼并日本樱花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日本金融市场有利有弊,由于新的资金和经营理念的注入,会使陷入困境的日本金融市场恢复活力。但是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国际国内金融机构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这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强联合,拓展业务,大胆改革,以迎接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没有选择封闭保护,而是选择了松绑,选择了引进外国金融机构,不能不说是有勇气的表现。这也是日本为了适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不能不作出的选择。 三、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与服务价格自由化 金融市场除了放松管制外,吸引投资者的另一个法宝就是降低成本。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率先降低证券发行和投资成本,给伦敦带来了机遇和发展,把美国和日本甩在了后面。美国作出反应,1996年《促进法》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该法规定,在未来的10年间,将逐步降低注册费用,这是由注册申请入向“SEC”缴纳的管理费及其他法律服务、立法活动和国际监管活动的费用。注册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一般费用,二是补偿费用。关于一般费用的降低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1998—2006年,发行额每百万美元缴纳200美元,第二步是2007年以后(含2007年),为67美元。二是补偿费用,该法规定采取逐年降低的办法,每百万美元每财政年应缴纳的数额为:1998年为94美元,1999年为78美元,2000年为64美元,2001年为50美元,……2004年为9美元,2005年为5美元,2006年后则为零。该法还将交易费用的降低延伸至柜台交易。这就将证券投资成本降至几乎为零,确实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对投资者有巨大的吸引力。日本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删去了原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受托进行证券买卖时,必须向委托者收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委托手续费的规定,是否收取可由证券公司视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实行股票买卖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 四、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并不等于重新回到资本主义初期那种放任自流的自由化状态,而是在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已高度完备的条件下,适度进行调整,合理放松管制,给证券业以发展的空间。应当说,西方证券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宏观上放松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国家发展证券市场,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而对证券、金融业的体制,市场架构、审批制度以及经营手段作出调整,使之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整个证券体制更具有活力。如关于对证券市场是实行单一管辖还是双重管辖;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还是融合的经营管理体制;证券业自营和经纪业务是离还是合的经营方式;证券业务多元化的审批制度是批准制还是备案制;证券交易成本是调高还是降低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宏观上放松管制,决不意味对微观证券市场放松监管。相反,如果不能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欺诈、操纵、内幕交易充斥市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也无法实现。所以,西方国家采取了自由与监管并举的态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微观管理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英国证券市场是以自律著称的,1986年英国金融大改革,英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程度更是超过了美国。但在此同时,却建立了贸工部、证券和投资局以及自律组织三级管理新制度。英国新的证券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加大了政府对证券业的干预,把以往一些由自律组织管理的领域纳入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虽然,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以自律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但是从这里透出的信息是某些管制的放松,必须以加强某些方面的监管为条件。放松是为了搞活市场,监管是为了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二者不可偏废。日本《服务金融法》在大胆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小心地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充实披露制度,在原有以个别公司的信息为中心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关联信息的披露,即不仅要披露本公司的有关信息,还要公布包括其子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的关联信息;二是完善公正交易规则,规定将通过不正当交易取得的财产不例外的予以没收、追缴,并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三是确保证券公司的稳建经营。改革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自有资本比率维持在一定水准,并向内阁大臣报告,还规定了证券公司财务恶化时的行政处分。要求证券公司对于客户托管的财产必须与券商的财产公开,使证券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客户的财产进行归还;四是完善证券公司的破产制度,主要措施是创设了投资者保护资金,规定任何证券公司都必须加入一个基金,并按规定支付责任金,以保证公司破产自身无力归还客户财产时,由基金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额的补偿。美国《促进法》在给证券市场大力松绑的同时,也给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广泛授权,确保该机构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可见,西方在对证券市场宏观上放开的同时,加强了微观上监管。一味的放松管制是不恰当的,随之而来的应是更高水平的监管和规范,才能既保持证券市场的活力,又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投资者的信心。自由与监管并举才是明智的选择。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记者:在证券市场被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人如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国光:《规定》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和实际国情,在第三部分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确定的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人。由于目前证券市场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诉讼请求各不相同,情况相当复杂。在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和当事人诉讼请求意愿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权利人发出公告、通知登记参加诉讼,不仅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而且使得诉讼周期拖长,人民法院难以进行审理,投资人合法权益难以及时有效得到保护。应当说,《规定》对诉讼方式作出的安排是符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及合理的。 记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是民事侵权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规定》对归责和免责是如何界定的? 李国光:《规定》在第五部分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13条、第63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这些被告证明投资人存在《规定》第十九条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由,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他们应当对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这些虚假陈述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投资人存在《规定》第十九条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由,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应予免责。《规定》对上述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在第二十五条确立为过错责任。这些机构或者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 记者: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是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实质的内容,最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所关注。请您谈谈《规定》对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是如何确定的? 李国光:《规定》按照民法关于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在排除投资人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所造成的亏损的基础上,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返还和赔偿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证券发行市场被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证券发行市场投资人持续持有该证券,其有权选择按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范围请求赔偿损失。《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运用于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规定了几种方法。合理期间确定后,采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根据投资人不同时间卖出或持有证券的情况,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证券市场特殊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投资人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金额。 证券法论文: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一、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金融防火墙”的拆除 “金融防火墙”是美国《1933年银行法》中第16、20、21和31条款中,规定的证券投资活动的基本管理原则,由于这些条款是由卡尔·格拉斯和亨利·斯蒂格尔起草的,也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证券机构)严格分离,互不相涉,人们称这种管理制度为“格拉斯·斯蒂格尔金融防火墙”。这是美国吸取二、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的经验教训在立法上的反映。当时,由于商业银行和证券业融合,造成大量短期资金运用到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上,造成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造成了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是导致股市大崩溃的重要原因。半个世纪以来,金融防火墙的建立确实对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纷纷效仿。然而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法律的例外规定和空隙向证券业扩张,在国家评券中的活动范围和经营业务有了很大的增长,美国法律也逐渐放松了限制。1983年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金融和贵金属的期货经纪和买卖。以后美联储分别在1987年、1989年和1990年对商业银行进行个案受理,授权部分或个别商业银行有限地进行票据、企业债券或企业股票的经销业务,“金融防火墙”被打开了缺口。但是,这只是个案处理,并未涉及整个金融防火墙制度。在对银行进行综合改革的声浪中,1991年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银行改革方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正式修改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拥有自己的证券子公司。但是,该方案未能在国会通过。不过可以预计“金融防火墙”的拆除只是时间问题。英国在1981年前,一直习惯按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性质,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英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英格兰银行的业务不断扩大,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实际上导致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90年代以来,英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不再存在明晰的界限,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金融机构日益增多。80年代前,日本也是实行效仿美国的金融分业制度。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业不得经营证券外的业务。”1996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中也追随美国对此进行改革。采取促进相互参与的体制,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等相互渗入,渗入的主要方式是设立子公司。这标志着日本金融业由分业体制向全能体制的转变。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体制,是30年代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防止银行参与投机,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这种体系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稳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也确实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进入80年代以来,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率剧烈变化,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这时分业制度捆住了银行的手脚,阻碍了银行的发展,影响了银行的活力。同时,国际间的金融竞争日益激烈,使得建立“格拉斯·斯蒂格尔墙”的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德国、瑞士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国家的银行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拆除金融防火墙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国际竞争背景,是西方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二、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分割,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西方国家纷纷取消了外汇管制,从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游资”,并开始了全球性的流动。谁能适当放松,合理规范,谁就能吸引“游资”,给本国带来商机。西方国家已经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金融体系实力雄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于是西方国家纷纷放松管制,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分割,放松或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1986年英国率先在“金融大爆炸”中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各种限制,从而使伦敦交易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以1990年为例,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有613家,而在纽约上市的只有96家。美国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拼命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修改,同时又颁布大量新法。值得特别关注的是1996年美国议会通过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该法是对美国早期修改联邦证券法立法草案的合并,对联邦证券法进行了大量修订。众所周知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证券市场须接受联邦和各州的双重管辖。这种重复管辖的体制,会增加市场主体的运行成本,给外国投资者设置更多的障碍。《促进法》从根本上解决管辖体制入手,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走出联邦与州双重管辖的体制,从而脱离联邦制,走上单一制的道路,为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大开方便之门。《促进法》授权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NASDQ市场上市或获准上市的股票有排他的管辖权。此外,该法还取消了州对投资公司的管辖。这就免除了外国投资者受两个婆婆管辖之苦。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自然希望与纽约、伦敦等世界金融中心平起平坐。1980年12月,日本允许经过指定的证券公司购买除直接投资以外的外国证券,1986年又取消了对外汇信托交易许可证批准制度和信用团体、保险公司、年金机构等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规定,从而打破了原来境内外证券市场分割的局面。但是,亚州金融危机使日本的金融体系剧烈动荡,连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也不能幸免于难。日本却在这时进行金融体系的大改革,1998年6月获得通过并于1998年12月实施的《金融体系改革法》对金融机构放松管制,实行松绑。这给了外国实力雄厚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可乘之机,大举进攻日本金融市场。美国美林证券公司宣布接收日本山一证券2000名职员,在东京设立美林日本证券公司;法国兴业银行收购了出一投资顾问公司85%的股份,进入日本证券投资业;瑞士UBS收购了山一证券信息公司,德意志银行宣布兼并日本樱花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日本金融市场有利有弊,由于新的资金和经营理念的注入,会使陷入困境的日本金融市场恢复活力。但是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国际国内金融机构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这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强联合,拓展业务,大胆改革,以迎接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没有选择封闭保护,而是选择了松绑,选择了引进外国金融机构,不能不说是有勇气的表现。这也是日本为了适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不能不作出的选择。 三、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与服务价格自由化 金融市场除了放松管制外,吸引投资者的另一个法宝就是降低成本。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率先降低证券发行和投资成本,给伦敦带来了机遇和发展,把美国和日本甩在了后面。美国作出反应,1996年《促进法》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该法规定,在未来的10年间,将逐步降低注册费用,这是由注册申请入向“SEC”缴纳的管理费及其他法律服务、立法活动和国际监管活动的费用。注册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一般费用,二是补偿费用。关于一般费用的降低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1998—2006年,发行额每百万美元缴纳200美元,第二步是2007年以后(含2007年),为67美元。二是补偿费用,该法规定采取逐年降低的办法,每百万美元每财政年应缴纳的数额为:1998年为94美元,1999年为78美元,2000年为64美元,2001年为50美元,……2004年为9美元,2005年为5美元,2006年后则为零。该法还将交易费用的降低延伸至柜台交易。这就将证券投资成本降至几乎为零,确实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对投资者有巨大的吸引力。日本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删去了原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受托进行证券买卖时,必须向委托者收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委托手续费的规定,是否收取可由证券公司视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实行股票买卖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 四、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并不等于重新回到资本主义初期那种放任自流的自由化状态,而是在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已高度完备的条件下,适度进行调整,合理放松管制,给证券业以发展的空间。应当说,西方证券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宏观上放松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国家发展证券市场,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而对证券、金融业的体制,市场架构、审批制度以及经营手段作出调整,使之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整个证券体制更具有活力。如关于对证券市场是实行单一管辖还是双重管辖;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还是融合的经营管理体制;证券业自营和经纪业务是离还是合的经营方式;证券业务多元化的审批制度是批准制还是备案制;证券交易成本是调高还是降低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宏观上放松管制,决不意味对微观证券市场放松监管。相反,如果不能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欺诈、操纵、内幕交易充斥市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也无法实现。所以,西方国家采取了自由与监管并举的态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微观管理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英国证券市场是以自律著称的,1986年英国金融大改革,英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程度更是超过了美国。但在此同时,却建立了贸工部、证券和投资局以及自律组织三级管理新制度。英国新的证券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加大了政府对证券业的干预,把以往一些由自律组织管理的领域纳入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虽然,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以自律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但是从这里透出的信息是某些管制的放松,必须以加强某些方面的监管为条件。放松是为了搞活市场,监管是为了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二者不可偏废。日本《服务金融法》在大胆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小心地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充实披露制度,在原有以个别公司的信息为中心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关联信息的披露,即不仅要披露本公司的有关信息,还要公布包括其子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的关联信息;二是完善公正交易规则,规定将通过不正当交易取得的财产不例外的予以没收、追缴,并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三是确保证券公司的稳建经营。改革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自有资本比率维持在一定水准,并向内阁大臣报告,还规定了证券公司财务恶化时的行政处分。要求证券公司对于客户托管的财产必须与券商的财产公开,使证券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客户的财产进行归还;四是完善证券公司的破产制度,主要措施是创设了投资者保护资金,规定任何证券公司都必须加入一个基金,并按规定支付责任金,以保证公司破产自身无力归还客户财产时,由基金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额的补偿。美国《促进法》在给证券市场大力松绑的同时,也给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广泛授权,确保该机构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可见,西方在对证券市场宏观上放开的同时,加强了微观上监管。一味的放松管制是不恰当的,随之而来的应是更高水平的监管和规范,才能既保持证券市场的活力,又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投资者的信心。自由与监管并举才是明智的选择。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它们是证券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它们最能反映证券法的特性,因而它们是证券市场法治的精髓。“三公原则”有一个共同的定语:“公”,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也表明了“三公原则”不是体现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而属于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 (一)公开原则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管理者的监视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申报制,其基本信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发行人需将所有关于发行人及其发行证券的信息或资料完全公开,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否则发行人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公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前有机会判断投资的价值,发行人的责任到公开为止。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公开说明书。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依1933年《证券法》注册并业已发行的公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依法定期作出报告,负有持续公开义务。这种持续公开义务的范围在1964年《联邦证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扩及到证券店头市场(注:参见诸葛霖等编译:《证券与证券交易》,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207-208页。)。与美国注册申报制相对应的是核准制,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及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核准制同样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它对信息公开的规制与注册制基本相同,它要说明的理念是:仅有信息公开原则是不够的,对信息公开进行必要的核准有利于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法律的开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准制的层次低于注册制,因为它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政府不相信证券发行人的公正性和投资者的能力。但就我国目前而言,只能实行核准制,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及其法治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确实力量不均衡,需要政府加以规制。 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也作了完整的规定:(1)规定了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注:参见《证券法》第13、17、24、39、161、175、177、202条;《公司法》第88、140、166、206、207条。)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规定了公司上市信息公开制度。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法律规定的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注:参见《证券法》第47、48、53、54条。)(3)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证券法》在第3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详细、严明地规定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条件。并在第11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4)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信息公开制度。(注:参见《证券法》第79、80、83、93条。)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虚假信息,其中隐藏最深、危害最大的就是上市公司对其信息的操纵。这种信息操纵主要是有些上市公司高层或上市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大股东、证券咨询机构等联合起来,以虚假的或严重失实的报表、公告公之于众,误导广大中小投资者。“琼民源案”、“红光事件”影响极坏。另外,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事件之前,很少有不发生股价异动的情况。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主要就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个方面。《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只是作了框架性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大量具体规范主要落在中国证监会身上。 但是,仅有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公开也是不够的,证券市场是个立体市场,包括着纵的行为和横的行为,即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横的行为;监管行为——纵的行为。行为的实施离不开信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的发出者是证券发行人,相对人是证券投资者,信息的内容是影响证券投资收益的商业信息;证券监管行为的信息的发出者是证券管理者,相对人是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等等,其信息内容是监管规则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等等。证券监管信息公开是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其直接受益者是证券市场主体,能够激发证券市场主体对管理主体的信任。我国《证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17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二)公正原则 证券法的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所确认的标准和规则公正,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同一次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对所有的投资者的条件、机会都是相同的,不得因人而异。其二是管理行为公正,证券管理监督人员对任何证券发行、交易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执行同一规则,禁止一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发生。证券法的公正原则与公开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公开本身就意味着公正,因为公开原则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而不公开则谈何公正可言?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的目的都是实现公平原则。 规则公正是前提和基础。规则公正是法律正义的本质所在,也是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规则公正,就无行为公正可言。但我国《证券法》在规则公正方面仍有许多问题,如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的界定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对证券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救济制度;又如对法律责任的规范方面,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淡化民事责任,而且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恰当。这对执法公正造成了不利影响,1999年,大庆联谊、东方锅炉、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查处,一些人被重判,也有人被警告、罚款了事,而上市公司被罚高达百万,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流通股股东本来就是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还要分摊罚款,真是雪上加霜。该罚的应该是具体责任人,因具体责任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管理行为公正主要是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而言。证券监管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我国证券管理行为也存在有失公正的地方,由于我国过分强调股市融资的功能,导致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升温逆向拉动一级市场扩容。政府不仅通过控制新股发行规模和掌握上市节奏来调控二级市场,而且在必要时直接干预,如《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等。政府的频繁干预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运行。要实现管理行为公正,必须将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管理者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地对待被管理者,同时赋予被管理者相应的权利,如异议权、申诉权、建议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要公平对待给付,不得利用其优势压制对方,损害对方利益,公平原则是商品交易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侧重点不同,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尽管不符合不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但公平原则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的,“公”有公共性、一般性和公开性之含义。公平原则侧重于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不仅仅是投资者与发行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行为,而且具有巨大的市场扩散效应,单纯强调交易者的地位平等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市场很可能被那些具有资金、信息方面优势的人操纵。法律应从社会一般角度消除交易双方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如禁止某些交易行为,判定某些交易行为无效。 证券法的公平原则的天平应向投资者一方倾斜,因为投资者是市场的弱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两条重要途径。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宝。但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范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只涉及到证券商的欺诈行为和中介机构的虚假行为(注:参见《证券法》第192、198条。),诸如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法律并未规定行为者的民事责任,这就造成了符合民事责任的要件但不追究民事责任的结果,这种现象对受害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操纵市场方面,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的民事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从事假象买卖、操纵市场行情者,应当依该违法行为形成的价格,向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该有价证券者或者办理委托买卖所遭受的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注:参见钟明霞:《证券商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探讨》,《深圳大学学报》第17卷第1期,2000年2月,第54页。)在内幕交易方面,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前项规定(指禁止内幕交易)者,应就信息未公开之前其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的价格,与消息公开后1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3倍”。 二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在世界范围内,按照监管主体的地位不同,证券监管体制可分为国家(政府)型监管主导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主导体制。前者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居于主导地位,后者是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自我管理居于主导地位。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是指通过国家证券立法,由政府的证券管理部门对全国证券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权,统一监督和管理。证券业自律管理就是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管理规章和业务规则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自律组织代表的首先是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就要通过自律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而矗立于市场之上的政府代表的是公众利益,是投资者的利益,为了增强公众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政府需要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维持市场的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率。 政府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政府奉行不干预主义。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政府的职能发生重大的转变,对市场竞争再也不能不管不问了,因为这时市场力量是不均衡的,极少数垄断集团控制着经济的命脉,非垄断者和消费者很显然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必须站出来,对市场竞争进行调控和监管。证券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垄断性远高于其他市场,而且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不受地域限制,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市场,且其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和1997-1998年东南亚经济危机就是明显的例证。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必须实行调控和监管。但政府监管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自律组织残缺不全,自律规则和功能不完整,或自律组织与政府形成对抗态势,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微观行为并不十分熟悉,在这方面滥用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会产生阻碍甚至破坏作用。因此,从市场的实际出发,证券业自律具有某种不可代替性,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证券市场的技术操作,证券业自律组织中聚集着一批优秀的专家,他们有敏锐的市场感觉,容易察觉违法者利用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以及利用现有法律空隙逃避监管,因此,自律组织在执法检查、自律监控方面要比政府更有效率,更具有灵活性和预防性。这里,值得谈一谈英国的证券监管模式,英国以自律型监管为主导,自我管理由英国证券交易所、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交易所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上市说明书、监督上市公司的持续公开行为;收购和兼并委员会作为研究性的机构,制定了《收购和兼并手册》及《大量购买股份规则》专门用于调整公司股份收购中的一系列行为;证券协会是由有关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自愿性组织,其职能是制定、解释与执行条例。英国的自律型监管在实践中表现出灵活、效率和安全的优点:一是它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市场的竞争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二是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规则,而且模范地遵守这些规则;三是自律机构对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罚往往有充分的准备,反映迅速。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条件、投资者的素质和证券立法决定了我国不是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我国是国家(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注:1999年,国务院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国务院证券委取消,合并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各类证券交易机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为了及时地掌握违法活动的事实和证据,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法还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了必要的调查权和检查权,对当事人、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对有关资料和文件有权查阅、复制和封存,对非法转移和隐匿资金和证券的行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如前所述,政府专门监管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应当吸收和借鉴自律监管的某些有效成分。美国属于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关,但又适度引入英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某些有效成份,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便成为美国证券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美国的全国证券商协会一方面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证券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大量的行业规章制度,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考试,并设立、管理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实行不同的上市标准,相互之间开展平等、有序竞争,同时对会员单位依法实行管理,较好地处理了竞争与自律的关系。(注:参见宋玉勤、杨亮:《加强自律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报》1998年3月31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证券交易的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型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章程,具体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和转让等问题,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所成员违法或违反章程时的责任,还通过制定证券交易所业余规则和上市规则等,规范证券交易所成员的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在场内交易的监管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足的是,《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并专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但没有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这是立法的一个失误。我国《证券法》专章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设立、地位和职责等相关内容,并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属于自律性组织,但依照该规定的实质内容,证券业协会不具有真正的权威,它的功能主要是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这主要是我国《证券法》没有确立场外交易的法律地位,而在国外,证券业协会主要对场外交易实施自律监管。笔者认为,场外交易确有存在的必要,它可以弥补场内交易的不足之处,使一些不够场内交易条件的有价证券也可以合法流通。对场外交易,笔者建议国务院制定专门法规,确立其法律地位,并赋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待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修订后的《证券法》中。总而言之,我国应当在证券立法和证券法律实践上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监管上市公司和对违规证券交易行为的处理等等。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负起自律监管特别是场外监管的责任,履行规则制定、仲裁、协调和监督各交易场所的职责。但是,自律组织往往过于追求私人利益,大公司领导人入选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机会较多,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往往偏袒本公司利益;证券交易所为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有可能放松对会员公司的监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现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时有发生。因此,规范的监管体系就是自律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自律监管必须处于政府法定监管的调控之下,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惩戒程序在生效前必须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统一监管和证券业自律必须建立在科学和完备的法律的基础上,实行法治监管,才能做到真正的协调一致。 三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我国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职能、业务范围是不同的。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的股票业务,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注:参见《商业银行法》第43条。)《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我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其次,就证券业本身来说,也存在一个分类管理问题。《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参见《证券法》第119、132、200条。) 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的法理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运用。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证券是真实资本的纸制复本,证券权利是一种假想的权利,它可以脱离真实资本的运动而表现为证券市场的行情,由于没有有形物的可察觉性和可控制性,证券权利价值的市场波动直接与货币资金的对流有关。因此,证券权利包含着巨大的风险,金融业是以经营货币资本为主的行业,货币资本一旦与证券资本发生直接关联,风险极大,尤其是银行业,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和居民的存款,银行巨额资金一旦进入证券市场,如果发生亏损,其真正的受害者还是存款人,这对存款人显然是不公平的。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不发达的市场,证券市场和证券业风险比成熟的证券市场要大得多,如果允许各机构混合经营,就有可能造成大量银行、保险和信托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仅对规范较小的证券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而且有可能造成存款人、投保人和信托人资金遭受损失。在宏观上,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必然带来对于货币需求的周期性变化,当实体经济呈高速增长势态,必然需要大量的货币,当大量的企业纷纷向银行借款时,银行往往会因资金紧张而抛售所持证券,结果就可能造成证券市场上的价格下跌,信用链断裂,20世纪的众多的经济和金融危机验证了这个规律。事实上,我国银行信贷资金曾在1992、1993、1996年大量流入股市,造成股市的疯狂滥涨,市价严重的偏离其内在价值,政府责令银行资金撤出股市,又造成股市的暴跌,这对投资者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再从国际市场上来看,1929年大危机之前,美国市场上的投资、包销、经纪活动空前高涨,银行家们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在证券市场中横冲直撞。大量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业务,或者通过组建证券子公司而控制经营证券业务。由于银行巨额资金的加入,使得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得了“股票市场疯狂症”,1921年股票交易额为1.7亿股,股票指数平均为66.24点,到1929年交易额达到21亿股,股票价格指数在该年9月达到569.49点,但泡沫泛起最耀眼的亮光时,正是破灭之始。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股票市场狂跌的浪潮阵阵涌来,迅速席卷了整个西方世界。从1929年末到1933年末,美国商业银行由23695家减少到14352家。从1929年到193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值从897亿美元,暴跌到156亿美元。(注:参见贝多广、吴清、肖远企著:《证券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103-104页。)1933年3月,罗斯福出任总统,公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如《国民银行法》、《格拉斯—特加尔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和《1934年国民住房放款法》。其中《格拉斯—斯特加尔法》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与投资银行分开,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证券包销、证券经纪等业务;而投资银行也不能在经营上述证券业务的同时经营支票存款、存单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的证券贷款实行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人员不得在投资银行兼职;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这部法律被称作“格拉斯—斯特加尔墙”,标志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野格局的形成。 证券市场又是个高度垄断的市场,证券发行人、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商是市场的强者,而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的弱者。我们一般称证券市场为证券交易市场,在这里,证券商(在我国称证券公司)处于主导地位,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买卖和投资咨询都以证券商为中心,如果证券商与银行一旦结盟,形成巨大的“金融寡头”,就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的力量不平衡,证券市场的垄断者可以很便利地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证券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专营商,即专门从事与证券经营有关的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证券兼营商,是指那些除了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之外,还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综合性商业银行等。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又可分为综合性的证券公司和经纪性的证券公司。综合性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代销、自营或证券买卖、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支付业务,还包括证券代保管、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由于证券业务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问题。英国著名法学家派林顿说:“当一个人作为另一个的代表行事时,如果在他接受委托时,或在事后他担任了第三人的代表或与之有重大的个人利益,而这种利益的存在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实质性的危险,即他可能不为他所代表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处在一种利益冲突的位置”。(注:转引自焦津洪:《论管制知情交易的自律机制》,《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第40页。)当综合类证券经营服务机构在为客户处理一笔业务时,就面对着两种选择,其一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其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就使利益冲突的机率加大,如当证券公司向客户推荐购买由本公司负责发行承销的股票时,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又如当证券公司掌握证券内幕信息时,要不要告诉自己的客户呢?假如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混合操作,谁敢保证证券公司不欺诈客户和不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呢?90年代初期,我国经常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分业经营,对它们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侧重于对证券经营者的规制,而对一般投资者则不过问,这是不是违反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的原理?不是,这是经济法原则的一个特性,经济法原则没有民法原则的高度抽象性,经济法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保护市场弱者的利益,是经济法的目的之一,经济法原则的实现是平衡市场中力量的差距,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一般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弱者,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一般不是他们所为,对他们主要适用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而证券经营者是证券市场的强者,掌握着信息、资金和人才优势,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大多是它们所为,对它们除了适用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之外,同时还适用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并且后者是对前者的限制手段之一。 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是关于“基本原则证券法属性经济法证券原则行为证券市场”的文章,本文由范文论文网精心整理,文章收集自互联网,仅供网友提供参考和学习,希望本文对能对您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打开一部证券法,既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民商法和经济法规范在证券法中融洽相处,巧妙配合。因此,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中显示出了特有的个性。本文重点探讨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它们是:(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本文通过分析上述原则的法律原理,指出它们在我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公平与效率分析论文 一、证券法的公平体现分配正义 (一)证券法公平的法理解析 公平这个价值概念,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学界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有不同的理解,因其拥有正义的内涵,就如学者在论述正义那样,它也该有一张普洛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含义不定,并由此引起了该价值与其他价值的不同论争。〔1〕(P238)本文无意于宽泛的概念之争,而试图在法律与经济的语义背景中结合我国的证券法考察公平价值。笔者认为,证券法的公平应该有如下含义:在法律上重视主体资格的平等性,符合主体权利平等、地位平等之正义观念;在经济上应该是体现分配正义,强调利益分配的公正性与秩序性(注:本文公平的分配正义界说受到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的启发,但作为一个评价现行法律的价值标准则结合了时代特点和中国国情。西方社会对公平价值的法哲学探讨的发展线索,可参阅〔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103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与其相适应的时代精神的形成,证券法中的公平理念也是发展的,但在现阶段,由现行法律的倡导和指引,它有相对具体的价值形态,我国证券法中的公平,既是一种应然的价值判断,也能够在具体的证券法制度中得到实然的体现。 从实体与程序内容两方面来分析法律公平是通常的分析方法,但笔者认为,在证券法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与一般法中的实体与程序内容分离、实体决定程序的关系不同,证券法中实体公平寄寓隐含于程序之中,其紧密程度远较他法为胜,不能沿用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分别的分析思路,原因是:首先,由于管理因素的介入,在证券交易中,主体缺乏一般民商法那样完整的意思自治的自由权利,交易自始至终受到程序的限制(注: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一级市场,发行人受到上市制度的限制,比如,作为发行文件之一的上市契约,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方面就受到限制,与传统契约有很大不同。参见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134页;在二级市场,交易者则受到一系列交易规则的限制。),证券法中所称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是从程序意义而言的,是一种程序公平(注:证券市场的公平理念是一种程序的公平,在其他一些学者的著述中亦有直接或间接的表达,如:杨志华认为,证券市场的公平理念,“是程序的公平、主体地位的平等和等价交换。”杨志华前引文,第29页;又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编:《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笔者在本文中则要进一步明确,证券法程序公平之含义,并非仅包含通常所说程序法中的程序正义(即诉讼正义),其外延要广于诉讼正义,庶几近于学者所论的形式正义。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6—332页。)。其次,证券法律关系中的程序创造了实体内容,在证券市场中,各主体利益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市场程序的安排,而市场程序则是围绕着法律、经济资源的配置而展开的,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交易者彼此之间的关系并非固结于某一特定的对象,而是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市场,其预期利益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市场的走向,并具有个体与整体休戚相关、权利与义务纠葛缠绕、利益与风险共生互存的特点。从实体权利的产生来看,都要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来实现,从实体权利保护来看,通过传统的预先自主契约安排、事后的自力救济(contractualremedy)已很难充分,权利的产生、其内容的表达和实现都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来完成,可以这么认为,在证券法律关系中,程序创造并保护了实体权利,要追求实体公平首先要求程序公平。再次,证券法中的权利首要的是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产生是基于经济过程,舍此别无他途,从纯粹经济学角度来考察,如果经济学存在价值关怀的话(注:实证经济学忽略价值分析,笔者在此不论。),证券关系中的公平应首先是程序公平(注:这种理念,实务界已有产生,遗憾的是它首先在证券从业人士中而不是在法律界得到广泛传播,最通俗的一个例证就是该业内人士中所普遍强调的同业之间的关系要遵守“游戏规则”——注意该用语所包含的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性质,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考虑到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我国执业准入的资格要求,该行业人员当属知识阶层,说明了程序公平的法律意义要为一般公众所认识,还有相当距离。)。基于上述原因,在考察评判我国证券法的公平价值时,应着眼于其程序性质,尤其是在我国投资大众还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法的程序价值的现阶段。 (二)证券法公平价值的程序形式与自由内容 证券法中的交易自由是一种有限自由,与证券法所要调整达到的管理市场秩序的目的是一致的,这一点迥然有别于其他商法制度。一般的商事交易,主体通常都是特定而直接的,享有较充分的意思自治的自由,而在证券市场中,主体之间的交易必须经由市场的中介,而非直接的交往,这样,个体与整体的相互作用关系凸现出来,市场所要求的稳定秩序使个体交易受到限制,例如,作为个别行为的投机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是秩序的干扰因素,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法律允许的投机有助于活跃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完全是必要的,应视为市场秩序的构成部分。投机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为法律所禁止,由于实际情况的无穷多样性,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预设标准,而是在运作过程中由证券监督机构具体裁量。因此类推,证券市场主体的大多数行为都具有上述特点,在变动的过程中被确定行为的可能性(行为能力),是一种带有很强程序特征的有限自由。在证券投资市场,自由意味着投资机会的自主选择,意味着成本与经济利益,投资学中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概念也证明了法律赋予的自由所带来的经济意义,法律赋予主体的有限自由对主体的需求(投资获利)而言,是一种法律资源衡缺性的表现,具有现实的价值意义,因此,主体之间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对个体而言,具有公平的价值含义(注:宪政意义上的自由能否被设计,读者可参阅〔英〕费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1—82页。而在证券法特定的领域,自由之设计当属无疑。)。很明显,赋予自由的这种平等,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公平价值具有秩序的形式(注:笔者赞同秩序是“法律的形式形状”的观点,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16—31页。)。 证券法确定的秩序状态与自由内容从实际预设了一种利益分配模式。在西方市场,该种分配模式在证券市场上首先是以“风险——收益”关系的认知模式与“谨慎抉择、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得到承认和遵守并随后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证券投资市场的风险是与获得投资收益(或法律允许的投机收益)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规避风险、获取收益是该体制下投资者的选择权,当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已被市场证实为投资的一般规律和模式时,选择权对投资者来说是平等的。——但这种投资理念是从假定该证券市场是有效率资本市场前提出发的,换言之,它是西方成熟市场的理念,风险——收益的这种匹配关系在新兴市场还未能得到验证。从风险的构成来看,个别风险(individualrisk)可由投资者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比如组合投资(portfolio)来规避,但从制度衍生出来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risk)无法通过投资策略来消弭,而只有通过市场的制度建设来消减,因此,“风险大、收益大”的风险抉择模式对投资者能否体现公平有赖于下述二条件:一是以证券法为基础的制度条件;二是市场发挥自身功能的机制条件,即“风险大、收益大”能不能成为市场规律性的风险——收益模式。证券法中公平价值的实现必须有二者的有机结合。 对于像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目前存在两大难题: 其一是作为市场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的制度条件尚不完备,证券法律体系远未建立。就构成证券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证券法而论,我国现行《证券法》亦存在缺陷,《证券法》在确定调整对象和范围时,其逻辑出发点是经济学的传统划分标准(注:《证券法》未对证券作出定义,仅在第2条将证券的范围作了一个列举,从该条规定来看,该法适用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体系下,有可能束缚法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标准应体现其法律关系。作为在市场条件下的一个部门法,证券法律关系应从市场的权利本位来考察,其优秀应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性质,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如本文上述之分析,与证券市场主体的利益休戚相关的是交易的风险——收益性质,权利保护的风险测度就应该成为衡量该法律关系是否受证券法调整的范围。以英美证券立法为例,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认为是由公开而达至公平的优秀制度,早期的信息披露制度亦肇始于规约股票融资方面,〔2〕(P177—181)但随后的立法又将信息披露的要求扩展适用于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领域,其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约的过程是投资关系,对于纯粹的商业性交易如拆借等,则不属其调整范围。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往往与证券法无涉,但如果交易具有投资性质,则要适用于证券法的规定。如,在辛迪加贷款中(syndicationloan),牵头银行在与借款人起草了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memorandum)分发给其他辛迪加成员,以使后者决定是否参与提供贷款后,该信息备忘录就可能被认为是一般证券法意义的募集说明书,要接受证券法之约束。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之于美国法中的商业票据、中期债券安排(medium-termnoteprogram)等交易活动中。〔3〕(P79—80)在审判实务中,英美法院在确定法的适用时,则要根据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所谓的“投资——商业”性质测试、“资金风险性”测算、“目的”与“相似性”测算,从多种标准和角度来确定该交易是一种投资交易还是商业拆借。如被确定为投资交易,则在交易过程中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要遵循证券法的要求。〔2〕(P257—259)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定义的证券范围扩及到了投资契约等二十余种(注: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一篇第二节(1)。),英国《1958年防止(投资)欺诈法》则规定,商业贷款中的某些披露(通知)文件,如有关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要承担证券法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都很注重经济过程的连续性和相互关联性。以对权利的风险保护来确定法律调整的对象,成为立法的线索,再加上英美国家单行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体系特点,较好地解决了立法资源的分配问题。虽然我国《证券法》第2条是一个委任性规范,依该条,国务院取得了依法认定其他证券的授权,但在我国,立法体系是一个效力层次鲜明的体系,国务院只能产生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依据该条,尚不足以将证券法的调整效力以法律的形式扩展适用于其他具有投资风险的金融交易中去。实务中极易产生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对同一现象存在交叉立法、重复立法,另一方面对有些现象则存在法律盲点,无法可依。我国法院在法的适用方面,存在非此即彼的传统思维定式,这种状况更加大了立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难度。笔者认为,立法没有充分准确地把握现象的法律本质,法的连续性受到限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难题之二,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与已有制度运行之间的契合程度和成熟市场相比,尚有间未达。其中原因除与前述现状直接相关外,还有下列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货币银行市场目前存在较明显的“流动性陷阱”的经济现象,在实践中已被证实,在理论界亦有讨论,〔4〕货币金融政策资源流动性的不足,也深刻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由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连续性(continuum)特征以及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极强的相互关联性,以及两大市场背后共同的体制基础,证券市场很难独善其身。立法资源的连续性不足与经济金融政策资源的流动性不足构成了饶挠我国金融市场两道内在屏障,市场表现为风险——收益的关系不相匹配,在实务中极易滋生恶意投机和寻租行为,风险(义务)的最大承担者不能成为收益(权利)的最大享受者,导致分配不正义,妨碍了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引起市场的低效率(注: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发达资本市场如美国的证券市场。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认为,美国股票市场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不断提高其流动性,并认为市场的高流动性已成为美国作为全世界金融业权威的象征。参见艾伦·格林斯潘2000年4月13日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的证词:《美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第76—77页。格林斯潘证词中的结论颇耐人寻味——“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个中国古训仍能给今天的我国股票市场提供一个启示:在市场现象纷纭复杂、法律价值多元并存、立法目标头绪繁多的现状下,提高流动性应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包括立法)的重中之重。)。 发达市场的证券立法有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政府以对诚信经营活动最小的妨碍,保护公众投资者,”〔5〕(P65)偏重的是由自由而生发的公平价值,偏少的是管理(秩序)。但是,如上文所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和制度条件,在经济资源流动性不足与法律资源连续性不足的双重制约下,“市场能够解决的让市场去解决”的市场政策并不能产生如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政策所产生的扩张性效果,反倒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6〕由于市场的任务不同,新兴市场的市场秩序不能光靠由市场本身的力量而生成,而还要靠管理而促成,但管理是为制度服务的,由制度不公而产生的风险投资者是不可能有自由去选择的。尽管在长远来看,秩序的形式价值与公平的内容价值的辩证关系是统一的,但由制度变迁而产生的短时冲突却不可避免,从应然的价值判断来看,“立法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投资者应谨慎抉择、风险自择,从而排除了其负有提供一种兼具公平与秩序的法律调整机制的责任。”〔7〕 二、证券法的效率是一种制度效率 对效率一词所蕴涵的价值内容,学界研究的视野也是多学科的,笔者亦仅从法律与经济的角度讨论效率问题。证券法的效率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证券法的规范效率,所谓的规范效率,亦即法律作用机制的效率,在证券法中,是证券法律规范本身作用强弱的表征,由规范本身特质所决定,可以从“假定”、“模式”、“处理”等法的内部结构与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表现出来,证券法的规范效率是其作用于个体效力的表现,带有较强的个别性特点,由于证券法律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相对较少,证券法的规范效率的强弱主要取决于该法的法律责任归责制度;其二是证券法的制度效率,是从制度层面衡量法对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法律资源)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在证券法中,制度效率具有广泛的法与经济学意义,是效率的通常惯有之义,本文以下在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是从制度效率层面展开的。法的制度效率反映了该法的实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制定该法所提出的目的,是从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来考察的。〔8〕制度效率的强弱取决于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来看,证券法的制度效率是证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的综合特质与其所调整对象相互作用的表现。从证券法本身的角度来看,证券法要具有较强的制度效率,应具备良法的各项特质。就证券法效率的这两个层面的关系总体而言,证券法的制度效率是其规范效率的基础,规范效率则是实现制度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二者对立法的要求是统一的。 我国《证券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共有四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以上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相互影响,而第一个目的实现较侧重于规范效率,其余三个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该法的制度效率。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标是立法者的意志的体现,其实际运行的效果取决于三个方面:其一,目标与现实经济的契合性,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论要求的结果,立法者必须对经济规律有清醒的认识;其二,目标必须符合正义和公众利益原则。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应对证券市场立法的价值取向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各主体的地位有一个重新定位的问题,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其利益追求的多样化,作为集中体现经济利益的证券市场及其立法,也必然有所反映。因此,法律诸价值取向应具有协调性,立法时必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防止由于立法目标的冲突引起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磨擦。立法专家认为,我国现行证券法“带有阶段性特点,将当前有条件制定的规范加以制定,而一些当前尚不具备条件制定的则暂不作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防止将一些还看不清的问题定型为法律”。〔9〕(P2)这种态度反映了对立法活动的审慎。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现实经济运动的变动性与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在一定条件下,由于立法的不缜密,法律的诸价值目标出现乖离的情况,尤其是在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上,对我国现行《证券法》的这种缺陷,本文将在后面部分作进一步分析。 三、证券法公平与效率的应然互存关系 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已有较多的讨论。但在宽泛的制度条件下,讨论公平对效率的影响,包括公平对效率的积极作用以及效率对公平的制约作用仅仅具有理论上的假设意义,二者之间具体的辩证关系应放在具体的制度条件下考察,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关系中,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影响,应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公平促进效率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公平为证券市场各主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市场由于不公平因素产生的低效率得以消除。主体地位的平等使其在经营决策活动中处于主动、积极的状态,有利于发挥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效率,而且,公平而规范的竞争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其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平的社会调节功能可以将个体的效率整合为整个市场的效率。 其次,从生产要素的配置来看,证券法规范的市场首先是有效地提供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企业的融资行为能否成功则由市场去选择。在充分的、流动性良好的市场条件下,资金必然流向业绩好、回报高的企业以获得现实的效率,或投资于成长性好的企业以追求预期的效率,资金对资本的自主选择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在证券市场上,技术、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等要素的配置同样也体现了公平促进效率的关系,公司法、证券法还为资本等要素的重新组合,比如通过收购与兼并等股权重组方式,给各主体提供了公平的机会,同时也必然提高了资本市场使用资金的效率。 (二)有效率的市场体现公平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表明,有效率资本市场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有效率和市场运行的有效率,资源配置有效率,表现为证券的价格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正确的投资信号,这些价格全面和迅速地反映了所有可以获知的有关信息,投资者可以按照这些价格信号的指导,选择资金投向以获取最高利益。〔10〕(P168)有效率的市场遵循“风险大、收益大”行为模式和收益分配模式,在信息公开成为法定强制要求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可以依据其愿意冒风险的程度,自主选择其投资行为,从法律意义来说就是公平。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生产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分配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社会资产,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创造了物质前提条件,不如此,在社会生产力低下、可供分配财富贫乏的情况下,作为价值形态的公平缺乏现实基础,公平就成为一种奢谈。证券市场的最初功能是筹借资金,偏重于融资的经济效率,但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的介入,证券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资本表现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并可分享其未来成长的成果,使古老的分配正义有了现代的表现形式。在这里,经济效率成为法律公平的前提,并成为证券法的效率价值的主要评价尺度。因此,证券法中的效率与公平观代表了一种新的时代精神,是对转变发展中的生产关系的一种法律确认。 四、我国证券法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与整合 (一)通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界定以确定效率与公平的市场结构 关于主体的身份性质,《证券法》在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的价值取向已很明显。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实际不平等情况却很突出,主要有: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票主要不是按设定该股份的权利内容由投资者按市场契约规则来决定是否成为股东,而是按股东性质预先确定其股票权利,如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在设立、发行和流通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这是身份差异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历史上早有学者指出,代表法的进步发展方向,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1〕(P97、P172)身份特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残留,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也脱离国际惯例,否定了股权平等的法理原则,其负面影响市场已经并将逐步显露,比如,由于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只能溢价发行,实务中我国已上市的上千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一家是折价或平价发行,发起人股(包括国家股与法人股以及相当一些改制公司和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与社会公众股在持股成本上相差悬殊(注:根据经济学家王国刚的研究,国有股在形成过程中,至少有过两次增值,一次是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一次是溢价发行社会公众股而增值。——转引自陶春生:《国有股上市的压力有多大》,《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年第49期,第1页。),给国家股与法人股及由其衍生出来的转配股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带来巨大的法律与经济障碍;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市场分割,使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再加上在股份设立、发行、流通、分红等环节的其他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这是公平影响效率的最明显的例证(注:关于证券市场的主体不公,身在其中的企业界人士亦有较深的认识,参见广西玉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民:《谈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公平”问题》,《证券市场专家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再有,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极易引起投机炒做的现状,为培植机构投资者,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措施,如,证券投资基金、三类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可优先在一级市场配售新股。由于在一级市场配售新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现阶段有较大的无风险收益,政策实际上给该类主体赋予了一种利益特权。尽管这些政策性规定,目的在于抑制投机,是为了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但从长远来看,与证券法的公平精神是相悖的,并且作为证券主管机关的部门规章,还存在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潜在问题,该类政策受到有关方面的批评,即是证明(注:在2000年3月间召开的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来自重庆的于不凡等三位委员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停止向新投资基金优先配售新股的建议案》,认为向新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新股,有违“三公”原则,应与券商、普通投资者一样对待。——以上资料转引自《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年第21期第41页。在各方的提议下,证监会于2000年6月宣布取消了基金的这项优先权。)。另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外汇资本项目自由化条件的成熟,目前相互分离的A股市场与B股市场发展远景方向应该是合二为一,不应该再存在人民币股票与外资股票的身份差异。对外资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的做法,可通过市场规则和市场标准来管理,而不是如目前采用的明显地与体现国际平等主流思潮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的差别待遇来管理,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背景所要求的。笔者认为,证交易中的主体地位平等,是证券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不但我国的《证券法》要进一步强化主体地位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而且应该把那些与此精神相背离的法规、规章及各种规则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和修订,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现状,消除历史遗留问题,贯彻执行法律的规定,形成法律实施与市场运行的良性互动。公平促进效率、效率体现公平的理论理想才会变成现实。 (二)通过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建立效率与公平的运作过程 各国证券立法历史的经验表明,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有赖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在据以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地作出投资决策,体现公平;〔2〕(P194—204)另一方面,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透明度,社会资金趋利避害,流向于效率高(表现为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投资回报优良,社会因此形成理性投资的风尚和理念,从而实现资本配置与利益分配的高效率市场机制,并且,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减少各主体的信息接受不对称状态、抑制欺诈行为,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避免主体之间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和磨擦以及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低效率。信息披露制度以“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为理论依据,〔9〕(P8)是公平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建设的最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正如本文在前所述,信息公开引致分配公平有赖于法律与经济运动的契合,证券法中的公开仅仅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公开原则之出发点是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者以选择权,选择权的实现则有赖于市场良好的风险与收益匹配关系,这种匹配关系则又要求市场投资机会的多元化,经济过程流动性良好,法律对其调整具有连续性。我国现行证券法在规范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除《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有证监会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等,已形成体系化的特点,但受《证券法》立法框架的影响,信息披露制度范围狭窄,经济运动所要求的连续性不足,实务中极易出现对真实、准确、完整要求的违背,导致法律盲点众多而又流弊丛生(注:这方面的问题相当突出,如经媒体披露已浮出水面的重大欺诈案就有ST红光虚增利润案、大庆联谊倒签批复文件和虚报利润案、东方锅炉虚拟注册时间与利润并编造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案、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虚拟资本案等。——以上案例转引自陶春生:《上市公司要做证券市场的什么》,《中国金融信息证券周刊》,1999年第50期第1页。)。朱róng@①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我国的证券市场成绩很大,但是很不规范。以笔者的理解,不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应指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究其原因,除在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上尚待加强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属必要,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后一问题的解决将使前一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现阶段的制度条件下,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必须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中的大视野,在融资品种不断创新的情况下,证券法应开拓其调整面,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证券法的法资源效率。 (三)通过归责制度的均衡协调以整合公平、效率的价值体系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责任形式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无论是何种责任的归责形式,都是为了确保证券法的宗旨的实现。但是各种归责形式的价值取向,则各有侧重:民事责任使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体现主体之间的公平与正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受到国家的制裁,从而维护市场运作的秩序与效率。从我国《证券法》规定来看,其主要责任形式为行政、刑事责任(注:我国《证券法》在第十一章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到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十余处,而规定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仅有两处,如包括该法在第三章第63条的规定,则有三处。),虽然在该法第20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先于缴纳罚款、罚金,使当事人民事救济优先得到保护的原则,但民事归责范围的狭小决定了其在实务中被援引的概率并不大,反映了现行证券法在归责理念上,重视公法责任对秩序与效率的作用,而对民事责任提供给当事主体的私权救济功能注意较少。〔7〕在目前的现实国情下,《证券法》除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提供法律保护之外,还负有保证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顺利进行的历史使命,与经济改革的探索共为互动,与西方成熟市场的立法有很大的不同,保持稳定有效的证券市场在相当一段时期仍是我国证券立法的主要价值追求。换一个角度,从投资风险构成来看,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结构性的系统风险远大于个别风险,而系统风险的消减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休戚相关的,行政、刑事责任的归责制度运用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有助于市场稳定,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高效率,从根本上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是证券法作为一管理法,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任意性规范很少,传统的商事主体通过私法自治的自力救济其中已难见到,民事责任规定是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的现实有效的重要途径,因此民事归责也应该一样受到重视,立法应充分重视民本位思想,扩大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与行政、刑事责任整合为一体,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根本长远与现实切近的价值取向之间,我国的证券法归责制度应该能寻求到一种实在的均衡状态。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的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论文 一、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 在资本证券市场上,对证券信用交易有不同的理解。台湾学者余雪明认为信用交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论文广义上包括买卖双方相互给与之信用(定期结算交易);证券商给与客户之贷款贷券信用(美国之margintrading,shortselling);由银行贷款顾客从事margintrading或给予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乃至证券买卖之选择权(options)。狭义则只指上述证券商及银行之贷款贷券业务[1](P237)。我国学者厉以宁认为“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店头交易,它是指客户借款购买证券或者借进证券出售的行为,是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结合,即证券交易所经纪人之间采用现货交易(当日交割),客户与经纪人订立委托买卖契约,委托经纪人贷 款买进(融资)或贷券卖出(融券),事后客户偿还经纪人的贷款或价款”[2](225)。显然,厉以宁认为的信用交易包含在台湾学者余雪明的广义说内,本篇采取广义说法:信用交易包括证券商对客户的贷款贷券信用和银行对证券商的贷款贷券业务。 所以,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第一,保证金制度。当客户自有券款不足时,客户向券商融资融券。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的多少,由保证金的比例决定。第二,对“券商授信”模式制度。当券商的券款不足时,券商向其他机构借贷。在此出现了分野,分为两种模式:美国的市场化对券商授信模式,当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时,券商就通过货币市场转向各商业银行融通;日本的集中化的对券商授信模式,当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而自有券款不足时,只能向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融通。第三,对“券商授信”的比例制度。不管对券商的授信模式如何,都涉及到其他机构对券商的授信比例。 这些制度之称为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因为这些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开金融风险,并且保护国家金融秩序,避免金融动荡,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保证金可以降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在满足投资者以风险博利润的同时,能有效地起到“警报器”作用,提醒投资者认识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性;对国家来说,保证金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因为保证金也影响到国家的信贷,保证金比率越高,国家银行流入股市的越低,国家信贷风险就低。保证金比例越低,国家银行资金流人股市的越高,国家的信贷风险就高。超出信用额度或保证金额度购买证券是导致1929年的股市崩溃的问题之一。所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立法者决心防止这些情况的再度发生,其方法是建立一个规范可用来购买或持有的信用额度的基本制度——这就诞生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保证金”、“对券商的授信模式”以及“对券商授信的比例”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我国《证券法》缺乏对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的规制 我国顺应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潮流和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于2005年对原《证券法》第35(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了修正,为证券信用交易打开了闸门。新《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显然,我国《证券法》是授权法,缺乏对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的规定。我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的规定模式是从我国台湾“拿来”的,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1条就是授权主管机关对信用交易进行规定的“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以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由主管机关商经中央银行同意后定之;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3](P432)。 我国《证券法》仅仅称得上为信用交易的“开口法”,立法者主要考虑到信用交易在我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现阶段无任何经验可谈,毕业论文授权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可因时而动,随时调整。但也导致如下缺陷:从宏观上看,我国法律对信用交易的规定过于单薄,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从微观上看,我国证券基本法仅为信用交易开了缺口,对许多信用交易基本制度缺乏实质内容的规定,在证券基本法方面于法无据,并且给行政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导致证券信用交易在曲折中前进,影响信用交易的功能的发挥。这方面台湾已有教训。由于台湾《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的授信模式制度缺乏实质内容的规制,所以台湾的信用交易走了不少弯路,经历了1962~1973年的例行交易,1973~1979年的银行办理融资,1980~1990年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1990~1995年证券商和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双轨办理融资融券,1996年至今的证券商单轨办理融资融券。又由于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1条规定对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率全部授权证券管理机关定之,所以,在1962年2月18日,台湾证券主管机关,将初始保证金提高为100%,信用交易就无形终止[4](P94),使台湾《证券交易法》的第61条形同虚设,导致“法规、规章架空法律”的怪现象。在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比,效力低下,稳定性差,权威性不足,处罚力度有限,极易导致我国的信用交易走我国台湾地区的老路,摸着石头过河,走走停停,并且,行政法规主要出于管理的需要,有可能违背证券法的宗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遇到经济过热,马上会采取急刹车,极大损害广大从事信用交易投资者的利益,又没有人为投资人的损失买单,导致投资者对信用交易胆小慎为,导致整个信用交易市场冷冷清清,有违制定信用交易的初衷。 三、借鉴美、日,完善我国《证券法》信用交易基本制度 从世界各国看,证券基本法不仅仅是信用交易的“开口法”,同时也是信用交易的“规制法”,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大都规定在证券基本法中,其他制度由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 美国、日本是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发达的国家,也是对信用交易规定得较完善的国家,它们的证券基本法对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都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健全的证券基本法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提供了法制平台。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证券基本法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证券基本法及其以下的法规、规章监管的框架内运作。日本、韩国等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快车轨道。 因此,我国《证券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经验,对有关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使信用交易制度得到权威的法律保障。 (一)对“保证金制度”作出规定。《证券法》应该对“保证金”规定一定的比例幅度,具体多少才授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授权交易所进行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7规定:“额定保证金。一展期信贷的规则和规章;……联邦储备委员会须⋯⋯经常规定用于证券的(免税证券外)可首次展期和继续保持的信贷数额。对于首次展期的信贷,应按照下列标准制订规则和规章:数额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中较高的一项——1.目前证券市场价格的55%;2.该证券前36个自然月中最低市场价的100%,但不得高于现市场价的75%。……二高、低额定保证金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可经常性地,通过规则和规章,对全部或特定的证券或交易,或各类股票,或者各类交易——(一)规定首次展期或保持信贷的较低的额定保证金⋯⋯。(二)规定首次展期或保持信贷的较高额定保证金⋯⋯。”[5](P91) 日本《证券法》对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也有明确的授权规定,其第49条规定:“(1)对于证券公司向顾客提供信用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以下简称信用交易)或其他大藏省令规定的交易,硕士论文该证券公司必须依大藏省令规定向该顾客收取不低于该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时价乘以大藏大臣在不低于30%范围内规定的比率所得数额的金钱保证金。(2)前项的金钱,依大藏省令规定,可以有价证券充抵。”[6](P141) (二)对“券商的授信模式”制度作出规定。《证券法》对券商的授信模式的规定,完全由本国的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决定。如,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无形之手,政府奉行市场是最好的管理者,所以,美国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8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8规定:“对会员、经纪人和买卖商的借贷的限制:任何登记注册的经纪人或买卖商,国内证券交易所会员,以及通过国内证券交易所任何会员的中介进行的证券交易的经纪人或买卖商,从事下列行为的,应为非法:一作为在国内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的任何证券(豁免证券除外)的经纪人和买卖商在通常的营业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除非借款(一)来自或通过联邦储备系统的一家会员银行。(二)来自任何一家向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仍在实施并且具有管理委员会规定形式的协议的非会员银行,同意遵守适用于会员银行并设计利用信贷给证券交易提供资金的本章的一切规定,经修正的《联邦储备法》、(1933年银行法》以及遵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或为了防止逃避这些法律规定而规定的规则和规章。(三)符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为了准许这些会员与经纪人或买卖商之间的贷款和准许满足紧急需要的贷款而可能规定的规则和规章。”[5](P160) 而日本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间过于特殊的裙带关系,在金融体系上形成了主银行制度,容易导致银行资金大规模的流人证券市场,诱发金融动荡,因而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集中授信模式。所以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3条之三(1)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欲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机构,经营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提供信用交易的结算所需要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贷出业务者,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许可”[6](P91)。从事此业务的在日本称为证券金融公司。 (三)对经纪商的借贷比例作出规定。《证券法》对券商的借贷比例应作出一定幅度的规定,具体多少授权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如,美国通过(1933年证券法》第19节(a)款,规定了规则的普遍法律效力:“委员会有权随时制定……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要的规则和规章……“(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a)也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属违法。”所以在证券基本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针对银行对券商的借款借券制定了u规则:专门规定券商向银行的借贷,券商可以将融资投资人的股票作为担保品向银行贷款,但贷款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品价值的50%。为了规制券商规避法律借款开展信贷交易业务,又制定了G规则:贷款投资者向券商提供的信用贷款同样受u规则的规制。此外,为防止证券商向国外借款以逃避监管,又制定了x规则。 日本是实行集中的授信模式,但同样有金融证券公司对券商的借贷比例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6之7规定:“证券金融公司欲进行下列行为的场合,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认可:三,贷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方法以及条件的确定或变更。[6](P143)因此大藏大臣在此条的授权下,制定了《贷借取引基准额度算定基准》,规定了针对证券市场的变化,确定对券商总的融资融券的规模等。 四、结语 总之,没有证券信用交易的市场不能称为成熟的市场;同样,没有对信用交易基本制度进行规制的证券法不能称为完善的证券法。因此,为了提高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效力,规范证券主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医学论文使信用交易在我国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应该借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经验,在证券基本法中对券商的授信模式、保证金的比例幅度、对券商贷款贷券的商业银行的条件及贷款贷券幅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我国的证券基本法。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中诚实信用研究论文 一、证券市场呼唤诚信原则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盛行,证券已成为私人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了迅捷变现的场所,间接地促进了个人财富流入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与企业资金的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柱。可见,证券市场的存在对现代资本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证券市场是以证券这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交易对象的。证券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在于,证券商品的品质在交易前是无法勘察的,也不同于“经验”商品,即通过使用来揭示其内在品质的商品。它是一种“信任”商品,即其商品的内在品质要通过出售者提供的信息方能揭示。“因为证券本身并无实质的经济价值,它只是远离实际投资、生产和消费的价值符号,其价格不过是对资本未来收益的货币折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这种特性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这就是证券市场与其它产品劳务市场的不同。证券市场作为虚拟资本运行的特殊市场,必然产生最集中地汇集各种信息的客观要求,通过信息波动价格产生波动。在证券市场,信息如灯标对于夜航者,指引着社会资金流向各企业。但证券市场却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这使得证券市场成为充斥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市场,解决的办法在于消除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信息的获取和对称的过程就是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的过程。 信息的不完全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总量上是不充分的、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具体又可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情形。造成信息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的搜寻、搜集和处理都存在成本;人的利己心(经济人偏好)会促使信息优势方人为地隐蔽或扭曲释放有关信息,从而加剧了信息的不完全性。产生经济学理论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信息优势方利用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条件,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所做出的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这样,虚假信息、欺诈客户等现象也就出现了。信息不完全会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影响到市场均衡状态和经济效率;有损于投资者的信心,破坏证券市场博弈的首要要求——公平竞争。可见,如何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以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成为确保投资者的信心与利益、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而信息获取的公正、公开与公平,反欺诈、反操纵就应该成为该套法律制度的优秀问题,这恰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内含及地位 《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各项基本原则中,诚信原则更强调行为人依照主观善意行事。它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该以最大善意进行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滥用证券权利,义务人也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善意履行义务,不应借机损害他人的利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表述为:在当事人从事证券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所应遵循的准则。根据该定义,我们可得出证券市场诚信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观评价和道德的人性基础;(2)结果要件,指利益的较量均衡,体现出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谓信息,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所有资讯,包括信息披露方的个人情况等。行为要件要求交易各方获取的信息须对称。所谓利益,这里是指适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结果要件就要求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达到各方的选择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会的普遍行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为;善意只是诚信内涵的一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坚持依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方可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法律的专制与实践的混乱。 诚信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证券法全部法律规则,经过高度概括、抽象的基本准则,在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它贯穿于证券法始终,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证券法律规范的高度概括与抽象,在证券法各具体制度中,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1.诚信原则具备成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品格。证券法究竟应当确定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过许多的争论。我们认为,若取得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资格,必须具备如下的品格:第一,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整个证券法的最基本的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诚信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这一理念及宗旨。第二,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证券法中,体现在主要的证券法律制度、规则当中,是对主要证券法律制度的高度的概括与抽象。因此,某个特定证券法领域的原则不能作为整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价值,是证券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证券法调控证券活动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证券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证券立法,确立了证券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制定证券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比如关于信息披露原则、反内幕交易原则、反欺诈原则、反操纵市场原则等,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第三,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而非具体的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依据,尤其是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反之如果能够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则可作为某一个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原则。但不能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诚信原则之所以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正当性。法律原则并不以既有法律的明示为限,它的存在样态是多样的。法律原则的效力或其权威性主要不在于国家权力、强制威胁,而是立基于其内容的正当性,原则的遵守‘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层面的要求’。而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各方共同的要求,是具有正当性的。 3.诚信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伦理角度看,“法律原则通常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或极具共识的道德要求。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安排,同时寄寓着一定的伦理诉求。‘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尤其是诚信原则是极具包容的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源头,体现了证券法的意义脉络和价值追求,从伦理角度看是维系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或者是应然意义上具有共识的价值,背离了诚信法则,将使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根本破坏。 4.证券市场的诚信原则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稳定性。由此,诚信原则是证券法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三、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优秀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四、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本质 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以及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诚实信用为证券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物之注意对待他人事物,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被立法者规定为民商法规范之后,从而使该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承诺、合同以及其他方面。履行义务,从法律上讲有两个层次的概念:首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当进行交易的时候或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当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也就是要了解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来赔偿债务的能力。这两个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有所规定,怎样才能够更严格地去执法。举例来说,过去证券市场上由于招股说明书的虚假,可以把连续三年的亏损说成是连续三年的盈利,一旦出现了问题之后,也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违规行为而已。但在今天,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行为,已经对证券市场的信用构成了严重的侵害,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于这种虚假和欺诈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证券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首先是为了适应调整市场交易需要而出现的,它不是法学家头脑的产物,而是交易的必然表现。先有交易,然后才有调整交易的法律;先有交易,然后才有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说明了调整交易的法律基础是市场交易,而且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是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以市场交易为基础,并用以调整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商法中的特别法,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价值、内容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从其调整对象来说,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证券市场交易范围内的行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家庭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以资本经营为基础的,资本运营和资本结构优化中无不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例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是包涵了资本结构优化和资本营运在内的法律行为,我国《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则是资本运营中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再次,证券法具有商法的开放性、发展性的特性,其原因在于社会情况变迁,商业因之而发生变化,商事法必须随着社会已发生或存在之事实,亦步亦趋,始能适合实际需要。与之相比,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稳固性显而易见。民法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往往因袭援用修改不易。正因为民法不易修改,而商法发展迅速,故而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多在民法典外制订商法典,方能适应现实环境,随时作相当之修改。民法的固定性和继续性,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导致了该原则的相对封闭性,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形成千余年来,无论是在物权领域,人身权领域,还是在继承法、婚姻法领域,均没有太大的发展,并且适用的领域也鲜有增加,其稳固性于此可见。又次,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表现在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民法中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行为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在经历了长期适用于行为领域后,为交易上调动资金的需要,开始适用于商主体领域。在目前结构最复杂的商主体——公司中,诚实信用原则也随处可见了。而且,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主体中的适用本身也经历着一个复杂化、扩大化的过程。目前在作为商主体的公司中,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都逐渐渗透其中。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则不然,其适用长期固守在法律行为方面,即使后来有民事组织出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的适用也是少量而简单的,在整个民法中所占的数量微乎其微。同时,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技术性关系密切。证券法上的技术性,是与一般私法意义上的伦理性相对而言的。证券法偏重技术性,是因经济发展日趋复杂,以简单的方法不足以达到交易便捷、确实、公平和安全的目的,需依仗复杂的技术方能解决。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又是交易存在之命脉所在,无诚信原则则交易不能进行,证券法调整证券市场交易关系,必须将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证券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六、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功能 首先,证券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指导证券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主体从事证券行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做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证券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证券市场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其次,诚信原则借法官之手作用于证券行为或证券法律,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后果,即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机会。具体可分为:解释补充证券行为;解释补充证券法律。此外,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具有法修整机能和法创设机能,法修整机能是指为制定法适合时代社会之进展需要而具之制定法修正机能。法创设机能是指为适用时代需要,而创设与制定法相反之机能。再次,证券法中之诚信原则的终极功能,是指隐藏于证券法表层功能背后,于市场交易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证券主体在从事证券行为时善意、信用、诚实,不得欺诈、胁迫,这些在市场交易中都包含着深刻的经济义理,从不同的方面推动市场交易的发展。具体可以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确实、平衡交易利益、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 七、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对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意义 诚实信用是立法之本、守法之本,也是执法之本,对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诚信原则与证券市场法治的关系。证券市场法治与诚信原则是内在的统一。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遵循诚信原则将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推进投资者利益保护,促进社会和市场秩序和谐有序。然而,诚信具有抽象化特征,为了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调控功能,诚信必须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诚信遂与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文明社会中,法治包裹着诚信的实质内容,诚信则作为法治的具体表达方式,两者构成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法治约束力最终体现为,无论行为人内心是否高尚,无论行为人是否蔑视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法治标准,这就基本满足国家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实际约束。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的现代证券市场中,单纯启迪行为人诚实守信显然不足,必须借助法治手段善加调控。 2.诚信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制度的功能在于增强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人断言,“确定性是和谐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性。”证券市场稳定的市场预期,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当管理者试图遏制市场参与者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机和失信行为时,就必须给予市场参与者取得长期利益回报的稳定预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革具有很强的外生性,从而导致了政策的不确定性及制度的易变性,影响了人们建立起对市场的正常预期。而诚信是一种长期利益回报机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须给予人们以获得长期回报的信心。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长期回报预期只能建立在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基础上,证券市场化程度较低,按市场规律预期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也将降低,不确定因素相应增加,参与者信心必然受到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化程度较低,行政化色彩较浓,这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未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色彩越重,消除诚信缺失的难度越大。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控制和股权分置等方面,这些问题导致了参与者选择更激烈的投机。短期行为无需考虑诚信,所以导致了失信行为的频发,如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而提高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此期间,法律的规制,是给予市场各方主体以信心和稳定预期的主要手段,是建立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主要途径,而诚信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不断细化,正可担当此任。 由此可见,国家应当通过构建长期的诚信体制,使得诚信者能够确切地知道今天的诚信会换来明天的财富。加快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增强投资者及各方参与者的未来预期,是我国证券市场消除诚信缺失的基本手段。 3.诚信原则对于证券市场发展和秩序的维护起着重大作用。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中,曾这样描述:“法的价值体系是由目的价值系统、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成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明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由此,法律以其严格的执法程序对社会制度等做出规范,法律的价值对于维护社会交易信用的稳定和市场的发展以致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和完善都有极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其“新兴”加“转轨”的特性,诚信法则对证券市场秩序的保障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发展完善的证券市场离不开运作良好的信用机制,而由法律保障以及道德约束的信用机制在证券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它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4.诚信原则是强制性义务。作为法律原则,诚信已经成为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违背该项义务即为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作为法律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在股票发售活动中,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存在股票认股合同关系;在股票交易活动中,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股票认购合同关系;客户与客户之间则会发生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合同形式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承诺或单方承诺,上升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可违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从而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关系,提高了证券市场诚信水平,也促进了法治建设。 5.诚信原则具有内部加强自律和外部加强监管的双重效能。诚信原则兼具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双重性质,有效地将法律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完好地结合起来,避免了国家实证法与自然法、已经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内在规则与外在规则之间的隔膜,成为沟通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桥梁。在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方面,需要法律的外在约束与诚信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整相结合。法国学者西贝尔认为,“诚信是立法者和法院用来将道德规则贯穿于实在法的手段之一”。实现证券市场法治与诚信的目标,必须依靠国家制定法和自律规范等多种手段,现代法治结构下,国家制定法只是组成因素之一,与国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规范同样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将自律规范纳入法治化体系。同时在监管方面也一样,法治化包含着借助自律监管实现的法治状态,而诚信法则在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中具有内部加强自律和外部加强监管的双重效能。 总之,本文对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探讨的意义在于揭示这样的道理,即建立一个超越于个人联系之上的法律秩序是证券市场交往中诚信机制的根源,而不是所谓的市场交易者之间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市场的成熟恰恰是由于它可以无视交易对象本身的道德问题,交易者所信任的恰恰不是交易对象,而是一个超越于私人联系的法律秩序以及对于这一秩序的严格执行,这一秩序也就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近代资本主义所必须的前提——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与秩序。而如果以交易者的道德为借口无视这一超越法律秩序的建设本身,进而将理应朝向制度本身的批判枪口指向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水准,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将成为空谈。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证券法中也是一项基本原则。证券市场的特有属性决定了该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旦违反该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准则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规中数字比率研究论文 一、研究方法 1、对数字比率的分类 百分数:假设监管对象的要素为一个100%的集合,控制的目标或者参数是达到某个数量的点,最常见的有5%、10%、20%、25%、30%、50%、70%、75%、80%、90%、95%.按照集合进行分割,上面的百分比可以分为互补的六组5%~95%、10%~90%、20%~80%、25%~75%、30%~70%、50%,每一组中只有一个独立的逻辑含义。 分数:用分数表示的比率,是以1作为分子,如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转化成百分数,相当于百分比中的25%、30%、50%、70%.尽管在绝对的数值大小上不完全相同,但有基本相同的意义。 通过这样的分类,法规中比率就只有5%、10%、20%、30%、50%等5种,这一简化使分析方便易于得出一般的规律性结论。 2、分析和比较 在对数字比率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对有关数字比率作了以下归纳和比较:(1)现行法规中按照5%、10%、20%、30%、50%的顺序相邻的两个比率之间的控制意义的差别;(2)现行法规中相同的数字比率其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3)相同的经济变量在不同的法规中控制比率的差别。 3、分析对象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规章包括《审核备忘录》等在内涉及到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的主要法规。 二、不同数字比率之间控制意义的差别 1、比率的控制意义 每个数字比率在不同法规中有大量的应用,但只有相邻的两个比率如5%和10%,其控制上的内涵才有可能产生混淆。本文经过分析归纳,列出其基本含义(见附表)。 2、比较分析 在上述比率的含义中,容易混淆的是以下几组: 5%和10%的差异。5%和10%在100%之中都为小数,在5%以下一般认为微不足道的小数,5%的含义是值得关注,而10%一般的含义是相当重要,标志着该部分组分已经成为100%的集合中一个独立的主体。 涉及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有提案权,而持股10%以上的股东则具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有关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中涉及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化、对外股权担保等必须披露,体现了值得关注的基本思想。 涉及企业资产的变化一般以10%的净资产为关注的限度,如基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超过总资产10%以上必须披露等等。 在收益变化中,也有几处法规涉及到5%,如年报中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或者占总资产5%,报告期利润总额的10%应说明情况以及变动原因。这里因为是变化幅度,所以更加严了;发生大额银行退票(占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应予以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可能退票隐藏巨大风险所以特别关注。 25%与20%、30%的差异。20%的概念通常让人想到帕雷托分布,人们通常认为世界“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中”,20%的含义是非常重要,但并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因此在法规中用到20%的地方往往不具有定性判断的含意,一般是提醒管理者或者检查者关注起潜在的风险,另一种应用是为控制集合的性质,某些参数需要严格限制其在集合中的影响,在20%以下或者80%以上。 30%和70%在实质上是相对应的一组比率,大致等于1/3和2/3,但前者不足,后者有余。1/3的意义在于在平均分布的一个团体中有可能成为控制力量。30%在100%团体中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这里的实质性影响指这些参数的变化,可能导致体系功能、性质等重大的变化。 介于20%和30%之间的25%尽管在数字大小上和前两者差距不大,但意义上却截然不同。如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者低于25%确定。 30%和50%的差异。30%的控制意义是具有实质性影响,50%则是控制的实现。某一集合参数超过50%以后,在数量上就控制了局面,涉及到系统的性质则将发生质变。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中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人数的50%,其目的显然是避免形成现代企业委托管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在一般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就认为是决议生效,但重要的决议则需要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目的是要保持大部分股东意见一致,以便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三、同类比率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 1、三分之一和30%的差异 一般而言,三分之一主要针对人员而言,在数量上应该相当于33%,但在证券法规中30%很常用,33%几乎没有(所得税),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对于执行和使用中便于记忆、简化的考虑。但这种差异就30%、70%以上而言,其控制意义加强了,而30、70%以下其控制作用有所放松。例如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要求,相对于三分之二是放松了,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的要求则有所加强。 35%和65%在法规中非常少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5%,体现了确保达到33%(三分之一)的意思。另外,在国有资产折股中有一个65%的下限,大致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在促进国有资产的盘活、重组和国有资产流失压力之间的矛盾心态。 2、有关20%在法规中意义的细微差别 20%的基本意义是“非常重要”,有可能对体系的性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法规中有两种不同的应用: 非判定性质的应用。在非判定性的应用中,法规要求公众或者监管者(股东)关注某些重要的事项如持股超过20%的股东,投资占20%的股权,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超过这一界限,其意思为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在信息披露中,因为超过20%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些经营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如投资者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达到20%、发行人持股超过20%,等。 限定性质的应用。在限定性的规定中,低于20%或者高于80%一般把相关的资产、人员等组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非专利技术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合格境外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可以成为重要的部分,但不能成为必不可少的组分,把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20%以上、80%以下则是强调其重要性,如要约收购中保证金,保证收购方的收购诚意。 四、同样的经济系统参量在不同法规中的控制尺度 在不同的证券法规中,一般很少有对同一参数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但有关关联交易出现了一种例外。 在对关联交易的控制中,不同部门法规的口径并不一致,例如对关联自然人的界定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交易所规则之间并不一致,前者要求持有10%或以上股份,后者要求5%以上即可。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金额或者占企业净资产的百分比在证监会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中一般以超过净资产的5%为标准界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在年报的格式准则要求中增加了超过净利润10%的标准);但在交易所规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加严到净资产的0.5%,而超过5%的则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资产变化一般10%为关注的起点。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则达到0.5%就需要披露,5%以上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权益的现象,不同时期制定的法规可能针对当时的特殊情况,呈现不断加严的趋势,反映出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利益趋向不一致的矛盾还相当严重。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的修改研究论文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优秀手段。《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优秀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 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后增加“对于大宗交易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 2、《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允许有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今后可能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在WTO情况下难以与世界接轨。 建议:放宽对券商融资融券政策的有关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将《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在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建议第36条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3、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场外交易问题。如退市股票的柜台转让、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法人股司法委托拍卖等,《证券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办法。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场外交易应该依法进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可见,这种制度的确立之初是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而设立的,而经过形势的发展,该条已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建议:恢复“T+0”交易,将《证券法》第106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在当日可以卖出。” 5、《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实际上近年来银行资金已开始通过证券公司拆借、股票质押等形式已进入证券市场。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的有关办法,就拉开了股票质押贷款的序幕。因此,证券法现有规定亟需待修改。 建议:《证券法》第133条可修改成:“金融机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业拆借、受托理财、股票质押贷款、投资基金业务及其它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体现在:(1)收购行为尚无规范可循,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问题均没有规定;(2)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诚信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缺乏监管措施;(4)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失实、虚假陈述,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做:(1)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2)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3)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等三方面的调整。 2、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缺乏,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 建议:(1)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2)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做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3)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 七、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1、结构混乱,立法技术上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一章中第13条规定了“发行人及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证券交易”的第59条又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中有关股票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实属重复,且在证券交易中规定证券发行问题,明显属于立法逻辑混乱。 建议:删除“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将《证券法》第59条修改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许炒股,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且《证券法》的这条规定与实际发展相悖。 建议:删除这条规定。 3、《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对各类服务机构采取了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规定方式,使得立法条款之间缺少协调性和逻辑性。第157条至第160条仅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从业经验和资格、限制行为、收费制度等,而未规定其执业责任;而第161条在规定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时,却只规定其执业责任,对限制行为未做规定。 建议: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完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责任体系。 八、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 1、《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议:进一步理清《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修改《证券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尤其是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在合并其必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明令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 建议:概念及法条的引用需进一步推敲,充分考虑其周延性。建议将《证券法》第11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将《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条件改为股票发行的条件。 3、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按上文论及的《证券法》第133条修改意见,则会与《商业银行法》发生冲突。 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的不足分析论文 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头,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尤其是其中的股票市场是配合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诞生的,因而其肩负的首要职能是“国企转制”,其次才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从1981年国务院财政部批准首次发行国库券,以国家信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标志着在我国中断了30年的证券市场开始复苏,到1990年与1991年泸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以及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综合我国证券市场16年来的发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1991年)这一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创及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中央政府恢复发行政府债券,到1988年,共发行国库券455亿元。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哈尔滨、沈阳、上海、广州、武汉、深圳、重庆等地进行了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开始孕育: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86年,其股票与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买卖,新中国首次出现了股票柜台交易,开辟了企业以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新渠道。到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其时,上海、深圳共有12家股份公司的股票进行柜台交易,我国股票市场诞生,并在上海、深圳两地有初步发展。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证券交易尤其是股票交易由场外的分散交易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内集中进行,证券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后,大批企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这段时间里,无论是证券发行市场还是流通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1998年底为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843家;开办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237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有43家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累计筹集资金100多亿美元;有105家公司成功地发行了B种股票,筹集资金40亿美元;证券从业人员10万余人,股票登记者已达170万人以上。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规范也在随之不断加强和逐步走向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简称证监会)成立。证券委和证监委的成立,标志着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开始形成。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股票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及债券法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年7月,国务院证券委《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8月又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4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5年12月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同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20届证监会国际组织年会上,中国证券委被接纳为正式成员。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市场运作及其管理和规范的框架。从80年代自发的国债与股票的柜台交易,到90年代初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从以深圳“510”事件,上海“327”事件为典型代表的高度投机阶段到“法律。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指引下的调整与整顿,《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B股、H股、欧美市场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遵循着“发展与规范”的辩证统一规律。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尤其是处在两种体制的转轨阶段,虽然在过去的时间里取得了重大的成效,许多领域内部仍然存在着或将继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证券市场也毫不例外。我国市场化取向确立的时间不长,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还残存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这种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计划经济的痕迹。 就发行市场而言,首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被分割成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国家股与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3,而个人股只占1/3左右。个人股可以上市流通,国家股与法人股不能或不易上市流通,但国家股、法人股与个人股具有相同的投票权。”国家股与法人股可以较小的价值持有控股权,从而控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国有股成为政府控制国有公司上市的主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外部接管签订以股票价格为基础的管理合同,以及以股东的直接干预方式来转变上市公司经营机制的功能无法实现,融资功能就成了股票发行的主要功能,证券市场扭曲发展。其次,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着A、B股分割市场、独立运行的问题。一个企业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情况下,B种股票与A种股票在国内的同一市场上市。虽然B股是对境外投资者发行,以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港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计价,但它们的价格却不一致(不考虑外汇兑换比率的因素)。除了投资者和币种的区别以外,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收益分配的差别。另外,发行B股的目的是吸引外资,境内居民无论拥有多少外币,也不能进入B股市场,这种现象严重不合理。第三,证券发行的程序不够规范。在证券发行程序中,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下达发行额度(家数指标)后,首先面临的是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问题。在这个推荐过程中,由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模式还有待完善,因而有不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目的,采用形式合法的虚假包装,大搞“公关”活动,使自己成为推荐对象,形成“包装上市”。而在推荐以后的预选审核、发行审批等程序中,有关部门人员又往往都是高高在上,只是对包装后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许多不合格企业因此得以上市,一些真正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却被拒之门外,造成严重的不合理。另一方面,就我国证券流通市场而言,存在的问题更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等,不胜枚举。 不言而喻,16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对证券市场监管措施,自律规范、交易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许多不法、违法现象的规范和管理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短暂性,其存在的问题在现阶段还暴露得不够充分,加之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将会出现何种情况、产生何种问题,立法者不可能在现阶段就进行预言并制定出各种完善、健全的法律规范和规则。更何况有些问题是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是历史遗留问题,仅凭法律手段也是解决不了的。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是一个非自由市场,除了要受市场本身特有规律的影响外,还受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随机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的严重影响。所以,我们在肯定《证券法》作用的前提下,还应看到《证券法》的不足之处。 三、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以及应对措施 首先,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证券法》第10章第167条至第174条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包括对统一监管机构、8项职权、执法措施,执行程序、保密义务、工作人员的守则等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既符合世界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机构和体制已基本确立。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存在着多头共管的现象。就一级市场而言,市场的监管职能分属不同部门:发行规模之计划主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发行公司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主管机关确定,仅在形式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就二级市场而言,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地方政府所分享;财政部从财务管理,国债交易角度更换场内交易方式和交易系统,而地方政府对设在当地的交易场所、交易中心、报价系统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仍享有较大的管理权限,所以,在将监管权力收归证监会时,有必要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上述各项权力也不必全部都收归证监会,但必须以法律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并用法律协调各部门权力的分工和合作,以保证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证监会集中监管体制的确定,以及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和加强,证监会的权力将会不断扩大,对证监会的权力膨胀和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证券市场效率的降低,以及对产生腐败的担心也会随之而来。然而《证券法》对此问题却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 其次,关于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发展很快,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跨越国界。一旦发生纠纷,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是当事人首要考虑的问题。总的来讲,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证券在我国发行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我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2)我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而引起的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冲突;(3)外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引发的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国外证券立法中,对跨国证券交易及发行中法律冲突的规范,一般采用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原则;(2)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原则;(3)适用行为地法原则;(4)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原则;(5)适用当事人合意而选择的法律原则。综观我国现行《证券法》以及一系列证券法规,对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使得我国面临涉外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显得束手无策。 第三,关于《证券法》制定的宗旨问题。《证券法》明文规定,其制定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逻辑上讲,权益的保护基于对行为的规范,权益是目的,规范行为是手段。可是《证券法》里却出现了维护手段而牺牲目的的情形。《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尤其是对发行人经济上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因听信该发行人之误导而购买其证券的广大投资者,其经济责任最终都将通过发行人之手转嫁到投资者身上,而《证券法》对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问题毫不涉猎,从何而谈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券法》之立法本意是保护那些购买证券、帮助该证券发行人之经济从企业本位走向个人本位的广大投资者,不让这些善意的投资者承担其委托者出于恶意而造成的损失。但立法的实际情况却有违立法初衷,笔者期待有关法律规范朝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证券监督机构有权批准或不批准某个企业证券的特殊交易,比如企业股票的发行、增发、配股、合并等,而且这种批准通常不需要事先对企业的这种特殊交易的经济价值及企业中大多数个人股东的意见进行了解;它还有权惩罚或不惩罚证券发行人,专业中介机构等,而不顾及这种惩罚是否会转嫁给该企业的个人股东。笔者认为,《证券法》保护的首先应该是个人股东的委托权。应该明确应受惩罚的是那些具有违法行为的证券发行人自身-这里主要指个人股东的委托者,即证券专业交易的安排者(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经理层),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个人股东。 第四,关于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问题。现行《证券法》将股票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修改为“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审批。”不少人认为核准制与审批制是有根本区别的,会从根本上杜绝一些企业弄虚作假,包装上市的现象。但从《证券法》的条文上看不出核准制和审批制有何根本区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证券法应用指南》编写组所作的关于证券发行规章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在我国以往的股票发行实践中采用的都是核准制。我们由此可以看出,《证券法》中确立的核准制与审批制之间,没有什么质的区别,也不会因为确立了核准制,“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现象就被杜绝了。另外,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基于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证券法》所确立的核准制与成熟市场条件下的核准制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我们的核准制是中国特色的核准制。在肯定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前提下,有人认为,我国过去股票发行市场上的种种弊端应归结于对发行额度的限制。然而,配额本身并不是产生诸如包装上市等弊端的根源,它只是限制了一些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公司上市。我国目前股票发行市场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许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包装上市,出现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配额而应在于配额的分配程序:只要配额分配程序和分配标准缺乏科学性,平等性和透明度,额度的分配就不可能公平合理。在当前对股票发行实行配额的前提下,企业发行股票须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但由于政府和主管部门处在现阶段的条件和水平之下,很难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所以,《证券法》将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最大的意义在于:它提示我们设计一种较能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额度分配程序和机制。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设计的报送方式和程序依然照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则核准制与审批制之间没有什么差别;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设计的核准程序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核准制就将会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较为合理的发行机制。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域外适用探究论文 一、证券法律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行为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法律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 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国籍原则作为国内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据,已为国际法所确认,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如美国证法就规定,如果美国国民在其他国家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裁。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诈欺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石油公司的美国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虽两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石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实,所以享有管辖权。又如,瑞典的《证券市场法》规定,凡该法所规定的内幕人民依据尚未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将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建议他人这样做的,不论在瑞典境内境外,均构成内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辖。 3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行为原则。行为原则又称主观领土原则,即一国对于其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以外,该国也有权予以制裁。科斯科数据处理设备公司诉马克思威尔案是运用行为原则的一个重要案例。原告美国公司声称,其在英国的子公司受了英国被告人的欺骗诱惑,在伦敦股票交易所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的股票。案中大部分欺骗活动是在英国发生的,但其某些错误意思表示是在美国作出的,法院依据这些行为及其对美国权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辖权。 在各国上述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的同时,由于这些适用对象所在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对此类作为也行使管辖权,这样就会形成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对象重叠适用的现象,从而导致各国证券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从形式上看,这种冲突表现为国内证券法与国外证券法在法律在效力上的对抗,实质上,这种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总体上而言,目前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与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其次,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引发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及购券人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效力之间发生冲突。而由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严重阻碍了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给从事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因此,解决国内外证券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国单方面限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各国利用国籍原则和影响原则在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往往会造成与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的抵触,因而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如瑞士、加拿大、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政府在遇到美国法院依据美国证券法,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进行起诉时,往往会直接出面干涉,或对案件审理施加外交影响,或颁布禁令施加法律影响,禁止本国公司或个人向美国有关当局提供其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或禁止其出庭作证或受审。 2协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些立法,也容易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致于同它们的立法产生实质上的对抗与冲突。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1994年就出台了《证券交易示范法》供欧洲各国证券立法参考。 3通过相互承认和互惠进行调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承认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协调各国立法差异带来的冲突问题,如几个资本输出国英、法、日、澳大利亚等均允许到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企业提供根据其母国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作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同时,承认外国证券商的地位并允许其从事一定的业务。同时,各国也通过互惠来调适立法上的差异。例如,美国在1995年通过的《金融股东公开交易法案》FairTradeinFinancialServies中,均规定了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证券商进入美国。 4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各国通过签订协议的途径,对缓解因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如瑞士和美国于198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防止瑞士银行的顾客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 5各国制定有关证券的冲突法规则。如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1974年的《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草案》、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等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证券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为解决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各国开始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订入了国际私法典或民法典中,但由于各国对证券性质认识的不同和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各国在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上大相径庭,分属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把证券视为债权,证券法律适用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如《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匈牙利国际私法》、《阿根廷国际私法》等。2把证券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列为一类。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加蓬民法典》、《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3将证券的法律适用视情况分别与公司和物权并置。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证券体现的权利、证券转让置于财产篇中,而把股票的持有人一股东的地位、股东的义务置于该文件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之下。《瑞士国际私法法规》也采行了此立法例。 尽管在证券冲突规范的立法例上各国大相径庭,但在冲突规范的具体立法内容即法律适用上,各国却表现出了较多的共性: 1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各国几乎一致地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置于物之所在地的法律支配之下。对于证券转让的条件与效力、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均规定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如《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8条规定,不记名有价证券转让时的转让条件及效力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律,此种法律同样适用于证券的后继所有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不让名证券或指示证券。可适用法律为证券所在地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第246条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 2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属人法Iex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对证券的法律效力、证券的权利义务、证券的产生、消灭和生效,各国一般采用发行人属人法作为其准据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正第8—106条规定,证券的法律效力,发行人登记的效力以及下列各项有关发行人权利义务适用属人法:1附证书证券转让的登记;2不附证书证券转让、抵押或解除的登记;3不附证书证券声明书的发送。《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以公债形式发行的债券的契约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有关债务证券的交易,依债务人住所地法。《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7条规定,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以及有息债券的发行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3适用行为地法。行为地法lexlociactus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对于证券的发行、信息报露的范围与方式、虚假陈述等行为,许多国家均规定以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何适认为,公司股票、债券,原则上应适用此种证券发行行为地法,这是因为发行人与权利人之关系,必是依发行地法而成立。我国大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31条规定,取得无记名证券的各项具体问题,适用取得发行地法。《阿根廷国际私法条例草案》第45条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行为地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第2306条规定,除非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债务由其发行地法规定。 4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对于跨国证券交易中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契约及其他证券交易所业务,一些国家选择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作为其准据法。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事务,依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 5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对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某些事项,一些国家采行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允许当事人自由合意选择法律。如《瑞士国际私法》第105条规定,有价证券的抵押,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 三、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前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展很快。由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跨越国界,若发生纠纷冲突,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当事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国若要调整我国境内外证券融资的关系,仅能依据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这些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狭窄、效力有限。在处理解决境内发生的有关纠纷时,一旦需要援引我国的法律,则会发现,我国事实上并无此类实体法。因此,在实践中,我国公司机构在与境外证券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往往加上“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这显然是对我们不利的。假如一些活动及其引起的纠纷发行在境外,而在我国境内导致严重的后果,是否适用我国的法规予以制裁该违法行为则无明确规定。我国证券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其域外适用的不足,不仅有可能使我国境内发行人、承销商的利益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落空,而且对于我国利用境外证券融资吸引外资、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证券业的疑虑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都是非常不利的。此外,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抵制他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制定抵制法,阻挡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二是以牙还牙,主张本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构成了较大威胁。因此,我们应借鉴美、英等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这样,一方面开始遏制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越伸越长的触角,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境内发行商、承销商的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顺利进展。至于具体的补足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尽快修订《证券法》,在这部全国性的单行法中载入有关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准据法条款,即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属我国证券法的规制范围:1境外机构法人、自然人投资我国证券在境内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我和投资顾问公司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申领营业执照。3境外投资者、承销商及其他机构法人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我国的邮政或交通、通讯工具。4从境外把不符合要求的发行说明书寄到境内。5境外证券在境内发行及上市交易。6在境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其影响在境外,但此行为与境内有事实上客观联系。7境内自然人在任何其他国家违反我国证券法的行为。8外国证券发行及承购人违反境内反欺诈规定的行为。 2在《证券法》中确立有条件域外适用的原则,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主张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域外适用我国的证券法规,而是主张有条件域外适用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中需予确立的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必须对我国造成直接影响。所谓对我国产生直接影响,是指行为是直接针对我国实施并且对我国造成了危害性后果。唯其如此,我国证券法规才可适用于该行为。2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实质内容不得与行为发生地国的法律相抵触。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证券法要求履行的行为,应该是该行为地法所不禁止的。其二,我国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应该是行为地国家证券法不支持、不鼓励或至少不强制履行的行为。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与他国利益冲突。前已论及通过合作特别是双边合作,是当前国际上解决各国国内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冲突的普遍做法,也是国际商会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极力推荐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主张我国证券法域外效力的同时,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以避免损害别国的主权,发生法律适用冲突,从而影响我国证券法域外有效实施。 当前,我国不仅在证券法的域外适用上很不完善,而且在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上几乎是空白。新出台的《证券法》对此避而不谈,行政法规中仅有的几个冲突规范也不尽科学、合理。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有关争议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不仅因自身的封闭性而存在缺陷,而且未能解决其他典型的涉外证券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即使新近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推出民间范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稿,对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制也不尽如意。首先,该示范法在物权部分第83条规定了“商业证券”的法律适用,但这里“商业证券”是否包括资本证券股票、债券不甚明确,并且该条件而指出“适用证券上指定应适用的法律”,而纵观各国关于证券法律适用问题未有适用“证券上指定法律”之用语,这不仅因股票、债券等证券通常不设定准据法,且不便于含糊其辞地把多方面的冲突问题简单的指定一种法律。其次,除第83条涉及“证券”外,该示范法还有债权部分第101条规定了交易所业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除此以外,证券的法律效力、发生、转让,持券人与转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适用问题在该示范中均未解决。 基于此,我国当前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推出比较科学、合理的证券冲突规范。具体操作上我们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在立法体制上,根据我国对证券定性的习惯及冲突规范的规制传统,未来的国际私法典中如不设“公司”为专章,则直接集中列于债权部分。当然,因我国国际私法系统化的立法还非近斯所能实现,所以,现实的做法是仿效已颁行的《海商法》、《票据法》,对已出台的《证券法》进行修订,在其中设置一些关于涉外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2在立法内容上,应借签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对涉外证券法律适用的主要方面予以详列出来:1证券转让的条件、效力、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及其与第三人间的关系,适用证券所在地法。2证券的法律效力,证券权利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3证券的发行、证券信息露的范围与方式,适用行为地法。4国际证券有关协议如认购协议、包销协议等,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但所选择的法律要与该协议有真实联系。5证券交易所业务合同,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发展完善探讨论文 《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券法》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严重缺乏的背景下出台的,作为第一部《证券法》,它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一方面对这一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还须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作为该法的补充。 一、上市资格方面 1.关于资金投向问题。目前企业在经过批准上市后,获得大量资金,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情况下,因决策不科学,导致重复生产、重复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还有企业募集了巨额资金后,根本投不出去,只好将资金存在银行睡大觉,造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因此,在《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中,应加上严格审核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材料,特别是资金投向的条款。企业通过发行募集到资金后,应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并在实施细则中强调发展高科技方面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以增强企业的后劲。 2.关于证券发行的额度问题。由于立法时意见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规定规模控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须进行必要的规模控制,因为这对于实现政府的监督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否则会对间接融资造成冲击,影响银行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支持和调节作用,不利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调控。从我国股票发行历史来看,发行上市的规模和节奏始终受制于二级市场的走势,这使根据以往市场这一状况确定的发行规模具有滞后性和随意性。因此,应当逐步淡化指标额度控制,实现向标准额度控制的转化。对此,《证券法》应确定相应的规范准则。 3.关于股票发行上市按地区分配指标的问题。前几年证监会给不同的地区分配额度,各地就把有限的额度化整为零,结果许多小股本企业上市,广受批评。现在,中国证监会每年给不同地区分配发行上市指标,即规定一个地区一年可有几家企业发行上市,各地又开始找大型企业包装上市,甚至几个企业合在一起,“捆绑上市”,效果也不好。问题不在于如何控制各地指标、搞平衡,而在于如何把好审批关,审批程序的公开程度如何。对此,《证券法》不应回避。 二、行为规范方面 1.关于发行审核委员会投票采用何种方式问题。这在立法中是个争论的焦点,有些部门主张无记名投票,但在审议草案过程中有很多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种方式透明度低,很难说是公平、公正、清廉的,造成的后果是谁也不承担责任。建议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据发行审核准则公布合格或不合格的原因,对自己的表决负责。 2.关于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问题。《证券法》规定把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留给中国证监会,由证监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至于证监会最终如何决定,操作程序怎样,也没有规定。这一点令人担忧,因为中国证监会内部运作的不公平、不透明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约束细则势在必行。 3.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原则化,需要一定的规则加以明确,以便于在实际中具体实施。因此一方面可以吸收已有的规范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则使法律的规定得以落实。 三、法人治理结构方面 1.关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问题。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关键在于公司治理,即在股东、董事、监事等之间建立一种合理关系,公司治理应由整个市场来进行规范,即由证监会、交易所甚至包括投资者共同来监管。如交易所可通过培养公司秘书,提倡设立公司外董事,确保董事会发挥职能等方面来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证券法》应当制定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灵活有效的具体细则。 2.关于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市公司已成为区域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地方政府关心自己的上市公司也是合理的,而且地方政府与本地上市公司距离最近、关系最直接、情况最清楚,尤其对于突发事件,地方政府比监管机构作用还大。因此两者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极不平衡,《证券法》中必须明确,我们应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起自我管理与政府机构指导和监督统一的制度。四、资产重组方面1.关于场内收购的规范问题。场内收购有利于给上市公司造成必要压力,促使其搞好经营,因而应予以鼓励。但从我国近几年的案例看,场内收购成功的案例非常少,许多人以持股5%公告为名,行投机炒作之实,获取暴利。因此在《证券法》实施细则中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2.关于全面收购的豁免问题。现实中大量收购案例表明,当超过30%界限时,还没有一家实行过全面的收购。《证券法》应规定全面收购豁免的条件,使资源配置功能更好地发挥。 3.关于收购未上市流通部分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问题。目前《证券法》对此仍有空白点。对于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流通,非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的评价和保险等问题,无论《证券法》还是《公司法》都处于探索阶段。现实中大量案例表明,容易成功的往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股票。如何规范,《证券法》应当有所体现。 4.关于是否存在收购失败的问题。有些国家对收购失败做出了规定,我国《证券法》是否也应借鉴之,并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规定。 5.关于收购股份比例确定的基准问题。是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还是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份总数”作为确定持股比例的基准,《证券法》中应做出界定。 五、股东经济权益享受方面 1.关于目前配股定价过高的问题。《证券法》应在实施细则中对配股价格的确定进行适当限定,否则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关于对关联交易规范的问题。《证券法》应当对关联方的确定和关联交易类型及相应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该法对这一问题的回避与目前关联交易的牵扯面太大,管理层对此持谨慎态度有关,但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3.关于申购中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本企业的职工可优先以发行价购买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的10%以内的股份。由于我国股市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差价,这实际上造成上市公司职工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对此《证券法》不应回避。 4.关于内幕交易等证券交易中禁止行为的问题。法律上应当明确对这些行为的界定及对行为类型的确定,同时应当兼顾已有法律如刑法的规定,以使相关法律协调起来。 5.关于违法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均衡的问题。不仅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上存在不均衡,而且在罚款额的确定方面也存在幅度过大,处罚机构自由裁量大的问题,尤其是具体数额的规定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综上所述,《证券法》出台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促使其从根本上改善经营质量,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引导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同时,《证券法》的出台使中国证券市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可谓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证券法》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另一方面,《证券法》只是有关证券的一个根本大法,该法的贯彻实施有赖于相关法规的配套和补充。以《证券法》为优秀,尽快形成一整套全面、系统、科学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论文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它一般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注:/secusa.htm.);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注: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注:美国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立法和所属各州“蓝天法”(blueskylaws)的监管,由于各州立法的不一,本文主要探讨联邦立法层面的问题。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7项立法组成,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1929年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优秀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证券”;发行ABS的SPV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选取《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讨论对象。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证券法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调整: 一、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注:在转递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受益权证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由此获得对信托资产的所有者权益,按月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受益权证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资产的表现而与发起人和受托人无涉;在转付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以资产收益为限偿债的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按照证券标明的条件收取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发起人和SPV没有债务追索权。)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ofbeneficial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资产证券化由于使用证券载体而必然牵涉广大的投资者,再加上其精巧复杂的融资结构也给投资者带来判断ABS价值、评估相应风险和预防可能损害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但ABS与发行人信用脱钩,完全倚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权益的特性,又使它显著地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证券。在美国,并不因为一项投资工具使用了证券一词,就当然认为属于证券法中的“证券”,其性质的判断,取决于相关经济实质的分析。 美国法关于“证券”的定义体现于多部证券立法当中,尤以《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第2章a款第1项)最为典型。按照这个宽泛的证券定义(注:有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文,可参见卞耀武主编、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般很容易将债权类ABS归入“证券”范畴,但股权类和票据类ABS却难以对号入座。这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Forman案中确认股票应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和享有投票权并承担责任的传统特征(ABS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无关);而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由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以及其他商业资产担保的票据不应被认为是“证券”,而各个巡回法院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哪种票据不属于“证券”。对此,美国法院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V.W.J.HoweyCo.案中提出的“荷威检验”规则(Howeytestrule),不直接将股权类ABS定性为股票而使其成为同属于“证券”形式之一的“投资合同”;而票据类ABS,由于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一项规则,认为只有与司法认可的例外种类的票据有着“强有力的家族联系”(strongfamilyresemblance)的票据才不应当被认为是“证券”,因此减少了在性质认定上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已趋于将ABS认定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奠定了监管ABS的法律基础。 二、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创设的专门用于购买、持有、管理证券化资产并发行ABS的载体。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项关于“投资公司”范畴的规定,符合(1)主要从事或者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证券(face-amountcertificates)业务,或已从事这样的业务并持有这样未受清偿的证券;或(3)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所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所拥有或拟获得的投资性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的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发行人,就是所谓的“投资公司”,要受到该法严格的监管。以此为标准,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证券”的定义较《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来得宽泛,SPV所购买的资产大多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范畴;另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仅持有“证券”就符合“投资公司”的条件,而SPV向发起人购入并为自己所持有的资产往往远远超过其自有资产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为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限而制定的,它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极其复杂与严格。被定性为投资公司的SPV,不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发行人详细信息、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等内容的注册报告书(registrationstatement)和承担后续的持续报告与披露义务,还要接受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和资本充足率、会计实践和财务报告的正确合法性、广告和销售活动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注:MichaelR.Pfeifer,LegalPerspectivesonDisclosurelssuesforCMBSInvestors,inFrankJ.Fabozzi DavidP.Jacobed.,theHandbookof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FrankJ.FabozziAssociates,1997,p.375.)与传统发行证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过是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由于以所购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仅限于该项业务,SPV一般仅有很少的自有资本,没有专门的董事会成员,股东结构简单,较少甚至没有自己的雇员,常被称为“空壳公司”。因此,要SPV遵从《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监管要求,则必然会大大地阻碍证券化的操作。尽管该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规定,但并非专为资产证券化量身订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带来适用上的极度有限性;而向SEC寻求个案的豁免,由于需耗时数月,并且可能被要求提前公布证券化操作的信息和在豁免之时施与其他限制,而只能作为下策之选。总体看来,对SPV监管的适度松绑,只能倚重于立法的变革。 注意到立法滞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后,SEC在1990年公告,寻求对投资公司监管的改革意见,其要点之一就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对“资产担保安排”(asset-backedarrangements)进行监管。公告以后,不少组织机构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纽约结算中心(theNewYorkClearingHouse)和美国律师协会(ABA),它们都主张对资产证券化予以特殊的考虑。(注:JosephC.Shenker AnthonyJ.Colletta,Asset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lssuesandNewFrontiers,TexasLawReview,Vol.69,May1991,p.1412,p.1413,n231.)基于如上调查,SEC在1992年11月颁布了专门针对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属于其中的一种)的规则3a-7。按此规则,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SPV将不再被界定为投资公司,而不管其资产的类型如何。这些特定的条件包括:(1)所发行的是固定收入证券或者是权益偿付主要来自于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其他证券;(2)固定收入证券在其销售时获得了至少一家全国公认的评级机构的四个最高评级中的一个(即投资级以上);(3)除少数例外,发行人持有金融资产直至到期;(4)将那些融资运营中暂时不需要的资产、现金流和其他财产都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而该账户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管理。这一规则的出台,解决了SPV的后顾之忧,大大地繁荣了资产证券化经济,事实上这也印证了SEC当初设定规则3a-7的意图:承认已登记的投资公司与结构融资在结构和运营上的区别,并理顺当前市场自身的要求出台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注:MichaelS.Gambro ScottLeichtner,SelectedLegallssuesAffectingSecuritization,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SchoolofLawBankingInstitute,Vol.1,March1997,pp.149-150.) 三、充分利用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为ABS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便利 被定性为“证券”的ABS,其发行和交易,就要受到以规范证券初次发行为主的《1933年证券法》和以规范证券后继交易为主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监管。 考察《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哲学,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向投资者提供一切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关的重大信息,而将有关证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交由投资者自身来进行,由此形成“注册登记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并最终影响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见这种监管体制并不存在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这正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资产证券化何以在美国最先萌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为保证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性,立法上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规定的环环相扣、纷繁复杂,也是可见一斑的。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ABS的发行与交易首当其冲的是寻求相应的豁免规定。 《1933年证券法》中的豁免,主要有针对特定类别证券的豁免(可称为豁免证券,有些豁免是永久性的)和针对特定交易的豁免(可称为豁免交易,只针对该次发行豁免)。虽然豁免证券的条款不少,但与ABS有关的主要是该法第3章(a)款第2、3、5、8项的规定,而运用频率最高的当属第2项的规定。按这项要求,任何由美国政府或其分支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任何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可豁免于《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要求。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最早的ABS是由具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政府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行的,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资本市场上占重大比例的仍是由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三大带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发行或担保的ABS,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兴旺。在豁免交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3年证券法》第4章第2项的“私募发行”的豁免,因下文将论及,在此从略。另外,为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美国国会在1975年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为以抵押贷款进行的证券化提供了交易豁免,这大大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 与《1933年证券法》的豁免运用不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豁免,最显著地体现于授权SEC自由裁量豁免的规定上。按照该法第12章(h)项的规定,SEC可以在不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豁免或减少SPV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SEC在决定豁免时会考虑公众投资者的人数、证券发行金额、发行人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发行人的收入或者资产等因素。据此,已有一些进行证券化操作的SPV获得免除披露义务的先例。注意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股权类证券适用,而资产证券化中,虽然转递结构的受益权证具有股权的属性,但实践中人们通常按照固定的本金加上一定的利息来计算它的价值,实际上又是被当作债券来交易。对此,SEC采取了将这类ABS认定为股权证券,但豁免其适用针对股权证券的诸多限制的策略,(注:GregoryM.Shaw DavidC.Bonsall,SecuritiesRegulation,DueDiligenceandDisclosure-USandUKAspects,inJosephJudeNorton PawlR.Spellmaned.,AssetSecurit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LegalPerspectives,BasilBlackwellFinance,1991,p.244.)简化了ABS的操作。 如此,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四、契合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特点,适度调整监管要求,提高公募发行的效率 按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不能获得豁免,采用公募发行进行公开交易的ABS,就要接受相应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确定证券的注册登记人。一般而言,注册登记人就是证券的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用做ABS发行载体的SPV,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主要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对于公司型的SPV,显然SPV本身就是注册登记人;而对于信托型的SPV,由于并不存在一个类似公司的治理机构,因此作为认定上的一个例外,美国证券法将这种情形下的发行人,界定为按照信托协议或证券得以发行的其他协议,进行证券发行活动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人责任的人。(注:KunzC.Thomas,SecuritiesLawConsiderations,inPhillipL.Zweiged.,theAssetSecuritizationHandbook,DowJones-lrwin,1989,p.358.)如此,将资产进行信托并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资产出售人(一般是发起人),就成为所谓的“注册登记人”。 其次确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应使用的表格。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证券发行之前,须向SEC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文件(通过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实现),除非另有规定,注册报告书和附带文件应包含法律所列举的内容。经过1982年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SEC确立了三种基本的证券发行登记格式:S-1、S-2和S-3,此外还有各种特殊的专用表格。资产证券化中,最常用到的是S-11、S-1和S-3。注意到ABS是一种采用特定化资产信用融资的证券,其本身的表现,与发行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不应过多涉及发行人的自身状况,但这三种表格形式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服务对象,其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并不完全契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为此,实践中,注册登记人或者经过SEC的同意或者取得SEC的非正式批准,剔除表格中与证券化无关的项目,而将披露的要点放在了关系ABS权益偿付的资产结构、质量、违约记录、提前还款、损失状况以及信用增级、资产服务上。 最后,确定如何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纳入监管范畴的ABS发行人,要依第13章的规定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使用10-K表格做成)、季度报告(使用10-Q表格做成)和临时报告(使用8-K表格做成,针对未曾报告过的重大事件)。由于SPV只是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载体,其活动仅限于资产的购买、持有、证券发行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事项,而投资者关注的是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并非发行人的活动,因此这些报告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券化操作。为此,自1978年美洲银行首次发行抵押贷款转递受益权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s)以来,许多发行人都利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h)项的规定,向SEC请求豁免。从豁免的实践情况看,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豁免申请已为SEC所接受,不过SEC通常令发行人提供交易文件中所要求的逐月资产服务报告(themonthlyservicingreports)。(注:PaulWeiffenbach JosephMeehan,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EntrytoWorldMarkets,SecuritizationYearbook1999,aSpecialIFLR(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Supplement,p.7.) 通常,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每进行一次证券发行,就要准备一次注册登记申请资料,交纳一笔注册登记费用并等待注册登记的生效,这不仅给发行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文书工作和费用负担,而且也可能使发行人在申请——等待——生效的注册循环中错失证券发行的最佳市场时机。为此,SEC在1983年推出了一项注册登记的便利措施,这就是体现于规则415中的“橱柜登记”(shelfregistration)制度,即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可以为今后两年拟发行的证券,预先向SEC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基本财务信息,待到市场时机成熟时就能以最佳价格发行证券而不必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行人通过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更新以往登记的内容。使用表格S-3进行注册登记的发行人享有运用这一便利的资格,这是因为这类表格通常仅限于投资级的债券或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的发行使用,如此,也就能防范“橱柜登记”便利的滥用风险。 2001年1月,美国通过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费用减免法》,将证券注册登记费从每百万元交纳239美元降到92美元,而且SEC每年还会做出有利于发行人的调整。在美国,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ABS采用公募发行,通常运用于数额在1亿或1亿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注:StevenL.Schwarcz,theAlchemyofAssetSecuritization,StanfortJournalofLaw,Business Finance,Vol.1,Fall,1994,p134.)无疑,注册登记费的降低,将大大地降低发行人的成本,增加公募发行的吸引力。 五、逐步完善私募发行法律规则,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ABS,繁荣私募发行市场 ABS采用私募发行,可以豁免美国证券法中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减化操作程序,节约发行费用;而且,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于他们富有投资经验而又财力雄厚,往往能使交易迅速成交,成本低廉,再加上机构投资者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趋向,更能给新生的ABS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美国私募发行市场的繁荣,是通过一系列立法的改进来完成的。私募发行的规定,首见于《1933年证券法》,其第4章第2项简单地将私募发行界定为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由于欠缺明确的规范,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领域标准不一,投资者人数的多寡是否影响交易的性质,成为困扰律师们的难题。 为此,SEC在1982年颁布D条例,规定了适用私募发行的条件。D条例中,可为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是规则506。按此要求,发行人可向人数不受限制的“可资信赖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和人数少于35人的其他购买者销售无限额的证券,当然销售不得利用任何广告或招揽的形式进行。规则501界定了“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范围,包括大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组织(一般指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或信托)和富有的个人(其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因为这些“可资信赖的投资者”富有投资经验,所以,如果证券只向他们发行,规则502就对发行人提供信息无特殊要求(并非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但如果交易中有不属于“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其他购买者,就不仅要求发行人要确信他们(或其人)具有金融或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得以评估投资的价值与风险,而且还要求发行人要向他们提供特定的发行信息。可见,虽然SEC扩大了注册登记的豁免范围,但并非毫无原则地网开一面。其成功之处在于:一方面,将豁免的对象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在为他们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证券市场结构,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区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使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运作更具灵活性的同时,也合理地减轻了发行人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第4章第2项还是D条例的豁免,都要求在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确保投资者在购买时没有转让证券的目的,也即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是一种“限制性证券”(restrictedsecurities)。这种证券的再次转让,需要持有一定的年限才能进行,或者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这严重妨碍了私募发行的ABS的交易。为解决私募证券的市场流通性问题,SEC在1990年通过了规则144A。相较于前两个规定,这一规则的益处体现在:(1)允许不受持有证券时间等条件制约,转让“限制性证券”给“合格的机构购买者”(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而不影响已取得的注册登记豁免,并通过PORTAL(注:其全称是"NASD''''sPrivateOfferingResaleandTradingthroughAutomatedLinkagesSystem"。在颁布144A规则的同时,SEC颁布了PORTAL规则。PORTAL是服务于规则144A项下的证券私募发行、再售和交易自动联接系统,允许进入PORTAL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机构购买者”。参见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配套交易设施,建立了该类证券的二级流通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私募发行的证券具有易于发行的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了类似于公募证券易于流通的特点,从而加强了私募市场与公募市场的联系。(2)不再要求发行人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证购买者只有投资而没有转售证券的意图,从而减轻了发行人在D条例规则502(d)项下的负担。这项被称为美国私募发行市场自由化表现的规则144A,给资产证券化充分运用私募发行法律豁免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私募发行规则的改进,促成了机构投资者群体的日渐形成,不过,对于ABS来说,美国1984年《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规定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都可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对象,也是通常可获得高信用评级的ABS得以吸引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总结与借鉴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得以首先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最主要的应归功于其“管得宽”又“管得严”(注:吴志攀:《从“证券”的定义看监管制度设计》,载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的开放型证券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调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供我国实践操作借鉴: 一、以宽泛的证券定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将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以非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制度为证券发行提供没有法律障碍的市场准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三、以完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助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引导投资者自由决策并培养其成熟的投资理念,不断地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良好的投资群体来源。 四、以众多的但明显偏重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豁免,培养机构投资者投资群体,形成稳定的资本市场。 五、以松弛得当、权利义务配置相均衡的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法律框架,促进两个市场的取长补短、共同繁荣,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六、以主管机构SEC充分的执法权限和遵循先例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进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以及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法律解释,有效保证法律的时代性和灵活性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法存在问题与完善分析论文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优秀手段。《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优秀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 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后增加“对于大宗交易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 2、《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允许有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今后可能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在WTO情况下难以与世界接轨。 建议:放宽对券商融资融券政策的有关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将《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在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建议第36条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3、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场外交易问题。如退市股票的柜台转让、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法人股司法委托拍卖等,《证券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办法。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场外交易应该依法进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可见,这种制度的确立之初是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而设立的,而经过形势的发展,该条已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建议:恢复“T+0”交易,将《证券法》第106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在当日可以卖出。” 5、《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实际上近年来银行资金已开始通过证券公司拆借、股票质押等形式已进入证券市场。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的有关办法,就拉开了股票质押贷款的序幕。因此,证券法现有规定亟需待修改。 建议:《证券法》第133条可修改成:“金融机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业拆借、受托理财、股票质押贷款、投资基金业务及其它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体现在:(1)收购行为尚无规范可循,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问题均没有规定;(2)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诚信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缺乏监管措施;(4)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失实、虚假陈述,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做:(1)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2)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3)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等三方面的调整。 2、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缺乏,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 建议:(1)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2)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做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3)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 七、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1、结构混乱,立法技术上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一章中第13条规定了“发行人及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证券交易”的第59条又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中有关股票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实属重复,且在证券交易中规定证券发行问题,明显属于立法逻辑混乱。 建议:删除“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将《证券法》第59条修改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许炒股,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且《证券法》的这条规定与实际发展相悖。 建议:删除这条规定。 3、《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对各类服务机构采取了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规定方式,使得立法条款之间缺少协调性和逻辑性。第157条至第160条仅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从业经验和资格、限制行为、收费制度等,而未规定其执业责任;而第161条在规定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时,却只规定其执业责任,对限制行为未做规定。 建议: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完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责任体系。 八、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 1、《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议:进一步理清《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修改《证券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尤其是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在合并其必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明令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 建议:概念及法条的引用需进一步推敲,充分考虑其周延性。建议将《证券法》第11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将《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条件改为股票发行的条件。 3、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按上文论及的《证券法》第133条修改意见,则会与《商业银行法》发生冲突。 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规中数字比率研究论文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发展,有关市场规范、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断增加,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到的数量方面的法规条款多不胜举。这些定量的要求应该是规范、监管思想的最明确的表述,但实际上涉及到法规中的数字,很多人经常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例如,为什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不能少于25%?国有资产折股为什么不能少于65%?很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制订者“拍拍脑袋”的结果,没有什么特别的含意。那么,在这些数字后面,有没有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或者说,这些数字有没有一种内在的逻辑? 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对现行的证券法规中的数量要求(主要是数字比率)进行了探索,发现在现行的证券法规中除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不同的规章之间有一些差异外,法规涉及到的数字比率的控制意义和《公司法》、《证券法》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体现了在社会意识中人们对比率的基本观念以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一般认识。 一、研究方法 1、对数字比率的分类 百分数:假设监管对象的要素为一个100%的集合,控制的目标或者参数是达到某个数量的点,最常见的有5%、10%、20%、25%、30%、50%、70%、75%、80%、90%、95%.按照集合进行分割,上面的百分比可以分为互补的六组5%~95%、10%~90%、20%~80%、25%~75%、30%~70%、50%,每一组中只有一个独立的逻辑含义。 分数:用分数表示的比率,是以1作为分子,如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转化成百分数,相当于百分比中的25%、30%、50%、70%.尽管在绝对的数值大小上不完全相同,但有基本相同的意义。 通过这样的分类,法规中比率就只有5%、10%、20%、30%、50%等5种,这一简化使分析方便易于得出一般的规律性结论。 2、分析和比较 在对数字比率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对有关数字比率作了以下归纳和比较:(1)现行法规中按照5%、10%、20%、30%、50%的顺序相邻的两个比率之间的控制意义的差别;(2)现行法规中相同的数字比率其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3)相同的经济变量在不同的法规中控制比率的差别。 3、分析对象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规章包括《审核备忘录》等在内涉及到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的主要法规。 二、不同数字比率之间控制意义的差别 1、比率的控制意义 每个数字比率在不同法规中有大量的应用,但只有相邻的两个比率如5%和10%,其控制上的内涵才有可能产生混淆。本文经过分析归纳,列出其基本含义(见附表)。 2、比较分析 在上述比率的含义中,容易混淆的是以下几组: 5%和10%的差异。5%和10%在100%之中都为小数,在5%以下一般认为微不足道的小数,5%的含义是值得关注,而10%一般的含义是相当重要,标志着该部分组分已经成为100%的集合中一个独立的主体。 涉及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有提案权,而持股10%以上的股东则具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有关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中涉及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化、对外股权担保等必须披露,体现了值得关注的基本思想。 涉及企业资产的变化一般以10%的净资产为关注的限度,如基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超过总资产10%以上必须披露等等。 在收益变化中,也有几处法规涉及到5%,如年报中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或者占总资产5%,报告期利润总额的10%应说明情况以及变动原因。这里因为是变化幅度,所以更加严了;发生大额银行退票(占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应予以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可能退票隐藏巨大风险所以特别关注。 25%与20%、30%的差异。20%的概念通常让人想到帕雷托分布,人们通常认为世界“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中”,20%的含义是非常重要,但并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因此在法规中用到20%的地方往往不具有定性判断的含意,一般是提醒管理者或者检查者关注起潜在的风险,另一种应用是为控制集合的性质,某些参数需要严格限制其在集合中的影响,在20%以下或者80%以上 30%和70%在实质上是相对应的一组比率,大致等于1/3和2/3,但前者不足,后者有余。1/3的意义在于在平均分布的一个团体中有可能成为控制力量。30%在100%团体中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这里的实质性影响指这些参数的变化,可能导致体系功能、性质等重大的变化。 介于20%和30%之间的25%尽管在数字大小上和前两者差距不大,但意义上却截然不同。如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者低于25%确定。 30%和50%的差异。30%的控制意义是具有实质性影响,50%则是控制的实现。某一集合参数超过50%以后,在数量上就控制了局面,涉及到系统的性质则将发生质变。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中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人数的50%,其目的显然是避免形成现代企业委托管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在一般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就认为是决议生效,但重要的决议则需要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目的是要保持大部分股东意见一致,以便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三、同类比率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 1、三分之一和30%的差异 一般而言,三分之一主要针对人员而言,在数量上应该相当于33%,但在证券法规中30%很常用,33%几乎没有(所得税),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对于执行和使用中便于记忆、简化的考虑。但这种差异就30%、70%以上而言,其控制意义加强了,而30、70%以下其控制作用有所放松。例如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要求,相对于三分之二是放松了,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的要求则有所加强。 35%和65%在法规中非常少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5%,体现了确保达到33%(三分之一)的意思。另外,在国有资产折股中有一个65%的下限,大致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在促进国有资产的盘活、重组和国有资产流失压力之间的矛盾心态。 2、有关20%在法规中意义的细微差别 20%的基本意义是“非常重要”,有可能对体系的性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法规中有两种不同的应用: 非判定性质的应用。在非判定性的应用中,法规要求公众或者监管者(股东)关注某些重要的事项如持股超过20%的股东,投资占20%的股权,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超过这一界限,其意思为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在信息披露中,因为超过20%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些经营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如投资者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达到20%、发行人持股超过20%,等。 限定性质的应用。在限定性的规定中,低于20%或者高于80%一般把相关的资产、人员等组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非专利技术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合格境外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可以成为重要的部分,但不能成为必不可少的组分,把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20%以上、80%以下则是强调其重要性,如要约收购中保证金,保证收购方的收购诚意。 四、同样的经济系统参量在不同法规中的控制尺度 在不同的证券法规中,一般很少有对同一参数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但有关关联交易出现了一种例外。 在对关联交易的控制中,不同部门法规的口径并不一致,例如对关联自然人的界定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交易所规则之间并不一致,前者要求持有10%或以上股份,后者要求5%以上即可。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金额或者占企业净资产的百分比在证监会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中一般以超过净资产的5%为标准界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在年报的格式准则要求中增加了超过净利润10%的标准);但在交易所规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加严到净资产的0.5%,而超过5%的则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资产变化一般10%为关注的起点。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则达到0.5%就需要披露,5%以上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权益的现象,不同时期制定的法规可能针对当时的特殊情况,呈现不断加严的趋势,反映出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利益趋向不一致的矛盾还相当严重。
应用统计学论文:医学论文统计学方法应用的错误解析 摘 要:统计学方法应用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学科研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在研究设计时的错误应用会否决整个科研研究方案,基于错误统计学方法上产生的结果会浪费科研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编审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医学论文的统计学方法应用,提高单篇文献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关键词:统计学方法;医学论文;解析 一、引 言 医学由于其研究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常需要应用严谨的统计学方法,由于有些作者对医学科研的统计学理论和方法的应用缺乏深刻了解,在医学论文中错误应用统计学方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统计学方法应用的错误直接导致统计结果的错误。例如统计学图表、统计学指标、统计学的显著性检验等。因此,正确应用统计学方法,并将所获得的结果进行正确的描述有助于单篇论著的质量提高,现将医学论文中统计学方法应用及其常见结果的错误解析如下。 二、医学论文统计学方法应用概况 医学论文的摘要是全文的高度浓缩[1],主要由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组成。一般要求要写明主要的统计学方法、统计学研究结果和p值。一篇医学论文的质量往往通过摘要的统计学结果部分就能判断。统计学方法的选择和结果的表达直接影响单篇论著的科研水平。 (一)材料与方法部分 正文中,材料与方法部分必须对统计学方法的选择、应用、统计学显著性的设定进行明确说明。通过对统计学方法的描述,读者应该清楚论著的统计学设计思路。材料部分要清楚说明样本或病例的来源、入组和排除标准、样本量大小、研究组和对照组的设定条件、回顾性或者前瞻性研究、调查或者实验性研究、其他与研究有关的一般资料情况,其目的是表明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他人作相关研究时具备可重复性。方法部分应详细叙述研究组和对照组的不同处理过程、观察的具体指标、采用的测量技术,要具备可比较性和科学性, 方法部分还要专门介绍统计分析方法及其采用的统计软件。不同的数据处理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必须清楚的说明计数或者计量资料、两组或者多组比较、不同处理因素的关联性研究。常用的有两组间计量资料的t检验,多组间计量资料的f检验,计数资料的卡方检验,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有些遗传学研究方法还有专门的统计学方法,要在这里简要说明并给出参考文献,还要简单叙述统计方法的原理。统计学软件要清楚的说明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如基于家系资料研究的fbat1.7.3版本。 (二)论文结果部分 论文结果部分要显示应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统计量[2],所采用的统计学指标较多时,往往分开叙述。分组比较多时还要借助统计图表来准确表达统计结果。对于数据的精确度,除了与测量仪器的精密程度有关外,还与样本本身的均数有关,所得值的单位一般采用紧邻均数除以三为原则。均数和标准差的有效位数要和原始数据一致。标准差或标准误差有时需要增加一个位数,百分比一般保留一个小数。在统计软件中,分析结果往往精确度比较高,一般要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使其靠近实验的实际情况,否则还会降低论文的可信度和可读性。 结果部分的统计表采用统一的“三线”表,表题中要注明均数、标准差等数据类型。表格中的数值要按照行和列进行顺序放置,要求整齐美观,不能出现错行现象。要明确标注观察的例数,得到的检验统计量。统计图可以直观的表达研究结果,如回归和相关分析的散点图可以显示个体值的散布情况。曲线图表达个体均值在不同组别随时间变化的情况或者不同条件下重复测量的结果。误差条图由均数加减标准误绘出,描述的是67%的置信区间,不是95%,提倡在误差条图采用95%的置信区间。 关于统计量,一般采用均数与标准差两个指标,均数不宜单独使用。使用均数的时候要明确变异指标标准差或者精确性指标标准误。关于百分比,分母的确定必须要符合逻辑,过小的样本会导致分母过小而出现百分比过大的情况。百分率的比较要写清两者中不同的变化,可以采用卡方检验。 1.假设检验的结果中,常见只写p值的情况,有时候会误导读者,也会隐藏计算失误的情况,因此写出具体的统计值,如f值、t值,可以增强可信度。对于率、相关系数、均数这类描述统计量,要清楚写明进行过统计学检验并将结果列出。p值一般取0.05与0.01作为检验显著性,对于结果的计算要求具体的p值,如p=0.23或p=0.02。 2.在对论文进行讨论时,作为统计学方法产生的结果往往要作为作者的主要观点支持其科学假设,对统计结果的正确解释至关重要。p值很大表明两组间没有差别属于大概率事件,p值很小表明两组间没有差别的概率很小。当p 0.05,表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值与观察的样本量的大小有关联,当样本量小的时候,数据之间的差别即使很大,p值也可能很大;当样本量大时,数据之间的差别即使很小,p值也可能显示有显著性差异。相关系数统计学意义的显著性也与相关系数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关联,有统计学意义的样本相关系数可能很小。因此,有统计学差异的描述并不一定意味着两组间差别很大,错判的危险性很大,显著性的检验为定性的结果,结合统计量大小方可判断是否具有专业意义。 变量间虚假的相关关系与变量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相关,统计学意义的关联并不表示变量间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要根据专业知识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的不同来考量。使用回归方程进行分析,当两变量间具有显著性关系,但是从自变量推测因变量仍然不会很精确。相关或回归系数不能预测推测结果的精确程度,而只是预测一个可信区间。诊断性检验应用于人群发病率很低的疾病,灵敏度、特异度的高低对于明确疾病诊断并不能很肯定。“假阳性率”与“假阴性率”根据实际的需要不同要求并不一致,在疾病患病率很低时,出现假阳性也是正常的,要确诊疾病必须要与临床症状体征相结合。因此,这两个率的计算方法必须交待清楚。 三、医学论文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常见错误分析 (一)“材料与方法”中的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常见错误 “材料与方法”中统计学方法常见的问题主要为:对样本的选择或者研究对象的来源和分组描述很少或者过于简单。例如,临床入组病例分组只采用简单的随机分组,未描述随机分组的方法,未描述是否双盲双模拟,未设置空白对照组,分组后对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描述未进行统计学检验,对于特殊的统计学方法没有详细交代;动物实验分组的随机化原则描述过于简单,没有具体说清完全随机、配对或分层随机分组等;统计分析方法没有任何说明采用的分析软件,有的只说明采用的分析软件而不交代在软件中采用的统计方法;没有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出现样本量过于小等情况。 (二)“结果”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常见错误 1.应用正确的统计学方法出现的结果表达并不一定正确。例如前文所述数据的精确度要求。医学论文常见错误中包括均数、标准差、标准误等统计学指标与原始数据应保留的小数位数不同;对于率、例数、比值、比值比、相对危险度等统计学指标保留的小数点位数过多;罕见疾病的发病率、患病率、现患率等指标没有选择好基数,导致结果没有整数位;相关系数、回归系数等指标保留的小数位数过多或者过少;常用的一些检验统计量,如f值、t值保留的位数不符合要求。 2.对统计学指标进行分析和计算时,一般采用计数资料和计量资料进行区分。计量资料常用三线表,在近似服从正态分布的前提下采用均数、标准差进行说明,如果不符合正态分布时,可以采用加对数或其他的处理方式使其近似正态分布,否则只能采用中位数和四分位数间距等指标进行描述。医学论文中常见未对数据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的计算,影响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率、构成比等常用的计数资料指标,常见样本量过小的问题,采用率进行描述会影响统计结果的可靠性,采用绝对数进行说明会显得客观一些。还有一些文献将构成比误用为率,也是不可取的。 3.在判断临床疗效之一指标时,两组平均疗效有差别并不意味着两组的每一个个体都有效或无效,必须通过计算有效率进行计算。如比较某药物治疗糖尿病的疗效,服药一周后,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对血糖降低值分别为6.7 ±2.4 和1.2 ±0.6 ( p = 0.000 1) 。按空腹血糖值低于7.7mmol/l的疗效判定有效率,研究组和对照组的有效率分别为75.6%和12.4% ,尽管平均疗效相差较多,但也要注意到该药物对部分患者无效(24.4%)。对假设检验结果的统计学分析结果,p 值的表达提倡报告精确p值,如p = 0.015或p = 0.321等。目前的统计学分析软件均可自动计算精确的p 值。例如常用的sas,spss等,只要提供原始数据,就可以计算出t值、f值和相应的自由度,并可获得精确的p值。 四、小 结 提高医学论文中统计学方法的使用质量是编辑部值得重视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3],医学论文中统计方法应用和统计结果的表达正确与否,不仅体现了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且对于提高期刊整体的学术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传播也有着重要作用[4]。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应用于市场营销论文 如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加快,各种网络工具和现代化技术也日益增多,使得市场营销,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大潮流趋势。市场营销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程序,即选择目标市场、分析市场营销机会、对市场营销活动的控制和管理、运用市场营销组合。市场营销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市场销售之前,市场策划是不是科学有效。但是一个成功的市场策划又以准确的信息收集与整理为基础,信息收集与整理为企业市场营销的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这里就涉及到统计学概念。统计学,是收集并处理信息的一门科学,它的关键性作用在市场营销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都可以得到发挥,是企业市场营销中不可小觑的重要组成部分。 1统计学理论在市场营销中应用的基础和需求 运用统计学科学地了解市场的信息、掌握企业自身的产品信息和竞争产品的信息,在现代市场营销管理中起到巨大的作用,它有助于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来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营销策略。在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时,企业可以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实现对市场进行科学的调研和分析。首先,明确市场营销管理中所需要的对象,清楚了解市场调研所要达到的目的,然后,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现代市场营销所需要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统计学方法的运用,为企业市场营销提供详实准确的市场信息,为企业进行顺利开展营销工作奠定基础,使企业的综合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 2统计学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 在进行现代企业市场营销时,为了更好的收集和处理市场信息,一般需要进行市场分析。实际的市场分析一般包括统计分析和统计整理。统计整理,是企业对调查统计搜集出来的资料加以汇总和分类,使这些原始的资料具有条理性和系统化,从这些枯燥乏味的数据背后感知其内在的联系以及事物发展的规律。统计分析,就是企业对统计整理和统计调查的各种数据加以对比和分析,再运用指数指标和动态的数列等方法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以致外在的、形象性的事物体现出来的他们内在变化规律,并以质的角度剖析出来,为市场营销的策划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源。所以,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必须广泛的收集各种信息,并进行科学地处理,使统计学在市场营销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统计学分析方法在市场调查过程中,无论是最初的信息收集阶段,还是信息处理阶段的分析过程和数据辨别,都发挥着无可辩驳的关键作用。在我们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要重视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大力地强调定性向定量的方向发展,这一切都会涉及到统计学方法。国家在进行经济调控时,也往往会应用到统计表格来表示一系列经济收支的情况,以便在宏观上对未来的经济投入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统计学分析有利于经济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在经济管理中运用统计学进行渗透,可以更加直观和清晰的表达这一段时间内的经济发展状况。 3市场营销中的统计学分析方法 3.1统计分析的特征及管理步骤 统计分析的特征是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统计数据作为依据,利用统计出来数据说话;分析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分析方法具有特殊性;分析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我们只有牢牢抓住这些特点,同时,充分把握好企业市场营销这一行业的特殊性,才能真正做好市场营销统计学分析的工作。一般来说,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步骤可分为:分析市场所具备的机会、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确立正确的营销组合策略、市场营销的决策和决策的实施与控制。这四个步骤与相应的统计学分析方法相配合,才能更好的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机遇,同时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 3.2市场营销中的统计学分析方法 3.2.1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的视角下的统计学分析 在现代社会里,企业如果要获得长远的竞争优势,一定离不开目标群体的满意度和支持度。目标群体,一般就是指顾客,当他们的需求被满足之后会产生心理的愉悦感。从统计学来分析,这个满意度就是指顾客的期望值与实际感知效果之间的差异函数,如果顾客实际感知的效果小于期望值,顾客就不会感到满意,反之,就会表现出满足。通常,顾客过去的购买经历,竞争者与销售者对自身产品的宣传与承诺,身边朋友的评论等,都会影响到顾客的期望值。因此,企业非常有必要通过统计学,对顾客满意度进行分析、测量,给企业的营销和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从顾客满意度引申出顾客忠诚度,使顾客从心理上对企业的产品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信赖感,行为上不自觉地维护该品牌,并重复购买的一种心理状态。实质上来说,顾客忠诚度就是其满意度的一种持续性行为。但是,要从实质上区分顾客忠诚度与满意度,前者是一种行为,后者是一种态度。我们要从统计学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使顾客的忠诚度与满意度实现统一和转化,达到企业长期盈利的目标。企业人员要根据这些统计学的分析结果,建立顾客满意度指标体系和指数的模型,从中找出不足,并在营销过程中从顾客的角度对产品或服务的效能进行说明。 3.2.2市场细分视角下的统计学分析 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很多企业已经察觉到品牌或产品不能走单一的路线,而要寻求多元化发展,从小处着手,重新审视市场的特征和顾客的需求。这就是要求企业进行市场细分,细化市场中的消费者群,并在每个细分的消费群内部要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又要与其他消费群体有一定的差异,以便企业能辨认和确定不同的目标市场和顾客群体;然后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给产品进行产品定位并制定具体化的市场营销策略,为企业争取到最大化的利润空间。 3.2.3市场定价视角下的统计学分析 通常来说,企业的市场定价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生产要素供给者、顾客、国家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机构、市场中的竞争者等。成本导向、需求导向、竞争导向是企业市场定价的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都是对于企业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言,是企业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的定位,来赢得更多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制定出的价格策略。这种定价策略要分析人为订立的利润与企业成本之间的比例,要充分研究竞争对手等各方面的定价因素,并认真分析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以寻求各个价格变量之间存在的近似的线性关系,从而准确进行营销策划。因子分析方法是市场定价中的统计学分析较多采用一种方法,根据几个不同因子的比较而获得多个值,并对这些值进行平均值的计算,从而确定产品的基准价格。本质上看,就是把统计模型的运算和决策问题运用到市场定价问题中,不同利润下的标准差和期望值制定出不同的市场定价方案。所以,在市场定价中准确的统计决策模型,不仅有利于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节约企业成本,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结束语 总之,统计学在现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必须加快调整企业的营销管理战略,广泛运用统计学分析方法,使企业的产品更适应市场的变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大的机遇。 作者:赵宏建 王振亚 单位: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应用的营销策划论文 消费者即市场,市场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企业的存在不取决于企业自身,而是取决于消费者,所以企业是因需求而存在的,当企业不被需求,企业就将被淘汰。现代市场瞬息万变,企业更加应该努力顺应市场,迎合消费需求,做到有的放矢。经市场调研后初步得到的信息须通过统计方法进行加工整理,会涉及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所谓定性分析,是对分类变量的“质”的研究,定性分析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过程。定性分析有两种不同的层次:一种是研究的结果本身就是定性的描述材料,没有数量化或者数量化水平较低;另一种是建立在严格的定量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从科学认识的过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从研究事物的质的差别开始,然后再去研究它们的量的规定,在量的分析的基础上,再做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所谓定量分析,是一种利用数据来分析事物的本质的分析方法。常用的定性分析方法,包括归纳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常用的定量分析方法,包括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决策分析、优化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方法。通过分析消费者的行为偏好,掌握整个市场的需求动态,做出具有合理性的营销策划。 对于产品来说,有了市场的需求作为指导,就应对产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包括产品的包装、更新换代、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统计学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方面也有重要的应用。 例如,早年Ina瓷砖公司生产的瓷砖大小不一,尺寸波动大,公司采取事后检验,将不合格产品丢弃,成本很高,经过分析发现原因是砖窑内部的温度差异,在没有放入瓷砖的情况下,砖窑内部设计的加热后温度相同,但放入瓷砖后就不同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是重新设计建造一个砖窑,这将花费一大笔费用,质量小组使用稳健性设计方法(实验设计中提高产品稳健性的设计方法),从瓷砖的内部结构入手,调整了灰石的比例,不但降低了瓷砖尺寸的波动,而且对瓷砖的质量没有不良影响。所以产品的调整可以多方面入手,不仅着眼于外在因素,也可从内在因素入手,其中提高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统计学在这一方面也有重要应用,应该受到重视。 另外,对竞争对手的调查包括七大方面:第一,产品策略分析,分析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含量、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与部件、产品质量、产品工艺水平、产品主要性能参数、产品的主要功能、产品主要卖点和优势、产品换代周期;第二,价格策略分析,研究竞争对手的总体价格水平,各细分产品的不同价格标准、价格定位、价格调整频率,进货价、零售价与结算价、返利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第三,渠道策略分析,竞争对手的渠道政策及其调整的频率和力度、竞争对手新建渠道与维护渠道的举措;第四,促销策略分析,促销的频率、力度、形式、内容和成效,促销对品牌提升的程度,促销对企业员工和商家信心的提高程度等;第五,品牌传播分析,竞争对手在广告宣传中的投入,在终端卖场的陈列与展示,在当地居民心目中的品牌形象;第六,服务策略分析,竞争对手的服务政策、服务质量等;第七,人力资源分析,竞争对手的培训和教育是否到位、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企业员工信心是否十足、厂商关系是否融洽等。全面深入地了解有助于企业取长补短,做出更有利的营销策划方案,更大限度地抢占市场。 例如,早年旭东集团下属的之雅服装厂经营业绩下滑,为找出原因,集团派出调查组协同该厂就其内部管理及外部市场情况进行摸底,通过了解发现市场出现八家服装厂,其中两家生产规模与之雅服装厂相当,且都生产同类型的服装,调查组初步认为竞争对手的冲击是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弄清竞争对手的市场定位及竞争实力,调查组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随机对3000名消费者进行了市场调查,对每一家服装厂均选择1000名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初步显示之雅服装厂的产品质量有优势,但在价格方面处于劣势,因为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获得信息带有随机性和偶然性,进一步通过假设检验进行验证,采用了百分数检验法得到结果:在产品质量方面,至少有95%的把握认为之雅服装厂的产品质量高于其对手;在服务质量方面,三家平分秋色;在产品价格方面,之雅服装厂价位偏高,是营业额下降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一调查结果,之雅服装厂协同调查组做出决定,在抓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突出质量优势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价格。考虑到降价措施可能引起竞争对手的连锁反应,因此推出了以下几项措施:(1)在广告宣传中,重点做好产品质量推介,巩固消费者对本品质量的忠诚度;(2)加大技术投入,尽量降低产品成本,做好长期竞争的物质准备;(3)利用现有技术力量,适当开发差异性产品,采用新款面料,开发新款时装,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在营销策划方案设计上,不是靠异想天开、鬼点子就能完成任务的,要增强企业营销活动的计划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必须切合实际、顺应趋势,做出适当的预测,拿出前瞻性的举措,跟上时代的步伐,引领消费,统计学恰好可以为更好地设计营销策划方案做好铺垫,使方案更“接地气”,更令人信服。 作者:陈建峰单位: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 应用统计学论文:应用统计学课程案例教学法论文 1“应用统计学”课程建设及采用案例教学法概述 1.1“应用统计学”课程建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真正学到有用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使学生系统掌握应用统计方法,并理解其中的统计思想,培养学生应用统计方法去发现问题进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的过程中除引入案例教学、加强练习思考外,也尝试在统计资料的整理、统计综合指标、时间序列分析、抽样推断、相关与回归分析等方面,引入Excel完成统计计算操作,以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同时采取案例研究、课程作业、小组讨论等多种实践教学方式,以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该课程经过近10年的建设,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形成鲜明的定位,为经济类的本科生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主要包括: (1)稳定、专业化的教学队伍。教学团队中有5名教师,其中4人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2人具有高级职称。从团队成员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和职称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到高学历、专业化的特点。 (2)先进的教学理念。勤于研究、寓教于乐,以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教学特色。团队成员热爱教学和专业工作,勤业敬业。近年来在经济学、管理学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上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 (3)完善的教学大纲、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具体包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的目的、课程的基本要求、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学时分配、课程考核方式、教材及参考书等。 (4)内容丰富的教学课件和教学资料。经过多名老师不断地修改补充,“应用统计学”教学课件已经较为完善,另附有大量的实用性强的教学案例和课后习题。 (5)教研论文和教学成果获奖。发表教研论文6篇,主持院级教改立项项目2项。研究成果获校优秀教学成果奖4次,其中经管类专业“统计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1.2“应用统计学”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100年前,美国哈佛商学院首先倡导并大量实施案例教学法,取得了显著效果并迅速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用统计学”中的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自行编制或者选择有代表性的、易于理解和解释的案例,学生根据所需知识对案例内容进行思考和分析,在教师引导下得出有益的结论并对所学知识深入理解。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地位,不再是教师单一的满堂灌、学生傻傻的当听众,而是师生之间的共同参与、归纳、整理、交流、分析和讨论。现有的案例教学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①很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确实讲过很多“案例”,但授课过程却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②教师把例子内容简单介绍,不对案例背景进行阐释,互动讨论环节直接没有或者形同虚设,成了教师的自问自答,缺乏与学生的交流,学生被动旁听,无讨论、无分析,只是在听听新鲜之后被灌输相关理论,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根本无法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大部分学生从高中步入大学,对案例教学并不太熟悉,即便教师通过各种手段敦促学生参与案例讨论,但仍有大量学生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讨论和发言。上述原因,共同导致案例教学陷入两难困境。 2经济类专业“应用统计学”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笔者所在学院的3个经济类本科专业,均开设了“应用统计学”课程,相关专任教师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系统的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和内容。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们需要进行如下准备工作:①案例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总结;②案例有关行业背景、经济环境背景、制度背景等介绍;③案例内容的阶段划分,每一阶段重点介绍内容、涉及知识点、讨论重点等;④开展案例讨论的时间、内容、过程安排等;⑤案例思考题和作业准备;⑥案例总结和提升。具体实例如下: 2.1相关与回归分析 讲授函数关系和相关关系、相关关系的描述和测度、相关系数的计算、一元线性回归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的联系与区别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入某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储蓄关系案例。储蓄可理解为居民收入中没有用于消费的部分,一般认为个人可支配收入与储蓄是同方向变动的关系,个人可支配收入高了储蓄会增加,反之亦然。以某市2000-2013年的数据为例:①请学生直观地了解基础数据,然后3~5分钟的时间讨论、分析数据的关系,自行在练习本上绘制相关数据的条形图、折线图和散点图;②教师利用PPT动态演示相应图形,并分析可支配收入与储蓄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需要计算相关系数来确定,请学生计算相关系数并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两者的相关性大小、方向和程度;③请学生根据自己周围的事例来解释相关关系,很多同学会想到父辈身高和子女身高的关系、学习时间和考试成绩的关系、文化程度和平均收入的关系、温度湿度和农作物产量的关系等;④在热烈讨论之后,教师总结知识点并布置作业,比如建立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储蓄的回归方程并解释其含义。 2.2数据分布特征的统计描述 讲授数据分布特征的测度值,包括描述统计数据分布集中趋势的测度值,即众数、中位数、均值等,描述统计数据分布离散趋势的测度值,即方差、标准差、四分位差、极差、离散系数等。在此基础上,引入运动员发挥稳定与成绩案例。在奥运会气手枪比赛中,预赛成绩和决赛成绩共同决定最后的排名。以北京奥运会女子气手枪决赛为例,中国运动员郭文珺因其发挥稳定取得了比赛的冠军。但是,怎样评价一名运动员的发挥是否稳定呢?通过数据分布特征值的测度可以验证这一点:①根据所学的知识结合比赛的具体数据,请学生分析不同选手的稳定性差别在哪儿,比如有的运动员有几枪发挥极好,但关键时刻发挥失常的一枪却导致功亏一篑,原因是什么;②请学生分组讨论3~5分钟,并结合自己期末考试分数的例子分析一下,成绩的稳定性怎样保证、如何测度;③教师根据本章的知识来总结,计算选手们比赛结果的平均值和方差、标准差,并解释标准差对于稳定性测度的意义;④总结知识点并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就某一问题收集数据并计算方差、标准差。 3教学实践及效果 笔者所在学院,近年来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跟踪国际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加强与国内外应用统计学教育同行的交流,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以研究为导向的实践教学等方面,加强本课程的建设,加强师资培养,使本课程成为特色明显、具有一流教学水平的通识教学示范课程。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学生从一开始的盲目跟从到后来的主动参与案例讨论,课后根据案例内容撰写总结报告并完成习题作业。实践证明,该方法的教学效果良好,绝大多数学生对该课程和这种教学方法是满意的。所有学生该门课程的平均分数也稳步提升,达到了预期教学目的。 作者:姜彤彤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应用统计学论文:应用现代统计学进行课堂发展性评价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多值估量法”适用于多元评价、“程度分析法”确定影响因素、质性评定与量化评定相结合三方面进行论述。其中,包括:传统的评价观的重心在于获得结果;多元评价是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的重要思想、多值估量法属于程度进行评判的方法、多值估量则有了较好的改进,同样是判定“很好”,却可以表达出属于程度;统的课堂教学评价以鉴别和选拔为主要功能;统计学上可利用多值估量法计算出的结果,再使用综合模糊评价矩阵,获得各因素的程度分析;分析问题原因和制定改进方案是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区别于传统评价的关键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关键词:教学评价统计学 传统的评价观的重心在于获得结果。在进行课堂教学评价时,常常采用这样一种做法:确定一个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一套评价用表,由特定的人或群体对某堂课进行打分,然后综合统计,计算出总分,取得一个评价结果,以量化分数定质量。在新的课程理念下,课堂教学评价以评价对象的发展为目标,更强调解释评定分数的内涵,寻找和分析评价对象的发展优势及阻碍其发展的问题所在,要求开展多元评价,以质性评价整合量化评定,这就是所谓的发展性评价。但如何进行发展性评价,一直是校长最关心的问题。领到了新的任务而又一时找不到完成任务的方法,的确是使人焦虑的事。尽管如何进行发展性评价,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笔者还是愿意将自己的探索贡献给校长们。笔者认为,在课堂教学评价中应引入现代统计学的一些理念和方法来解决这个难题。 一、“多值估量法”适用于多元评价 多元评价是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的重要思想,评价者是多元的,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乃至被评价的任课教师本人都可以参与评价。多值估量法是对多元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的一种较好的统计方法。多值估量法是由多位评价者对同一评价对象的各个因素在各个等级上的属于程度进行评判的方法,它可以避免评价者因所站的角度不同而给评价带来的误差。已往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多采用二值判断,如就学生课堂的情绪状况进行评判,我们设定几个等级——很好、较好、一般、不好,评价者就某一个等级的判断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属于(自信度是10),要么不属于(自信度是0)。而事实上,当该评价者认为其属于“很好”的等级时,可能并不认为完全“很好”(感觉不够完美),但又不属于“较好”的等级,所以只有划在“很好”的等级里。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用二值判断易导致某些判断结果不十分准确。多值估量则有了较好的改进,同样是判定“很好”,却可以表达出属于程度,如从0到10,这样就可以使评价更准确。试举一例,说明使用多值估量法的操作程序。为了计算简便,我们选取两类评价者(实际评价中可能会有多类)。这两类评价者是5位教师和7位专家。他们对某教师的3种因素进行评价。利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处理数据。上表是评价时评价者的评价结果:由上表可知,该评价者认为:“Ⅰ”因素处于较好等级且自信度分数为10,故评为“较好”;“Ⅱ”因素处于差的等级且自信度分数为5,其认为比差还要低一点或高一点,故评为“差”;“Ⅲ”因素处于很好等级且自信度分数为9,故评为“很好”。计算时,分这样几步走:1.计算某一个评价者的评价结果,用自信度矩阵Ci表示,计算的结果是这个人的评价结果。之后,将每一个评价者的评价结果用自信度矩阵表示出来。2.同类评价者的自信度矩阵求和,以获取同类评判者综合的模糊评价矩阵。3.将多类评判者求模糊矩阵,求得各类人员的综合评价结果。这一运算过程可以由计算机统计软件完成,将每个评价者的评判数据输入,编制程序,输入表达式,则可获得结果。 二、“程度分析法”确定影响因素公务员之家 传统的课堂教学评价以鉴别和选拔为主要功能,所以不论通过何种方法,只要按照预先制定的评价标准,由评价者按评价因素打分,最后取得一个最终结果,能使被评课堂区分出优劣就可以了。发展性的课堂教学评价强调改进和发展的功能,需要发现被评价者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意见;也需要了解被评价者的优势,以便发扬光大。这样就需要采取程度分析的方法,了解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对此,统计学上可利用多值估量法计算出的结果,再使用综合模糊评价矩阵,获得各因素的程度分析。这一过程同样也可以通过输入表达式由计算机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再以这位教师的教学评价结果为例说明:通过运算我们可以求得评价后各因素的程度系数,对照等级赋值表,获取的评价结果信息为:“Ⅰ”因素处于较好的程度,“Ⅱ”因素属于一般,甚至偏差,“Ⅲ”因素很好。“Ⅱ”因素存在问题,也可以说这就是该教师课堂教学的薄弱点,也是我们找寻的关键因素。发现课堂教学的主要问题在“Ⅱ”因素上,还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按照学科特点及学生情况等将“Ⅱ”因素进行分解,再发现更具体的问题。 三、质性评定与量化评定相结合 分析问题原因和制定改进方案是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区别于传统评价的关键点,这一过程也是发展性评价以质性评价整合量化评定的重要体现。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应较多地运用定量处理方法;在分析问题和制定改进方案时,则需要更多地采取质性方法,如观察、面谈、头脑风暴等。综上所述,在评价中引入统计学概念,是教育评价的一个很好的思路。我们引入多值估量法,贯彻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的多元评价思想;进行程度分析,找出被评价对象的问题及优势所在;继而更深入地探讨导致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确定发展目标。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价过程,使发展性的课堂教学评价具有可操作性。当然,由于评判因素的确定及评判过程需要经验判断,因素确定的合理性、评判的准确性都将影响到评价质量,所以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应用论文 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先从世界范围谈起。 据有关报道,当今华尔街最抢手的不再是传统的MBA,而是有统计背景、数理能力强的人才。一些在美国获得统计或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被华尔街录用,转眼间便当上了年薪百万美元的“白领”贵族。如,1984年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黄沁于1988年提前毕业,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就读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华尔街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世界上金融证券业最发达的地方,他以统计和数学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投资理论,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资工作。年仅27岁的黄沁是进入华尔街金融界高层领导的少数华人之一。 华尔街取才原则的转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目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潮流。证券金融交易是信息量最大,信息敏感度最强、信息变化频度最高的领域。随着市场日趋复杂,数字已成为传递信息最直接的裁体,加上未来的经济是被网络覆盖与笼罩的数字化经济,大量的数学与统计工具将在分析研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能否把握那看似枯燥无味的数字所隐含的精微变化,成为决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前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在期权定价方面做出开拓性贡献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他们在二十多年前就探索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期定价公式。本世纪20年代开设了股票期权品种,由于采用柜台交易方式和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合约,很难转让对冲,交易量不足称道。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引进概率统计上随机变量函数的一些定理和积分求值,推导出不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定价公式,从此期权有了明确科学的价格定位依据,很快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并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直至现在,期权占据着金融王国的重要位置。定价公式成为整个市场运转的基础。这个期权公式的定价思想所引发的金融革命表现在,预测远期价格成为可能,不仅使期权为指数、货币、利率、期货交易提供了全新的保值,投资手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价值研究,提高了操作的理论水平。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期权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高度发达,如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总结金融交易失利原因时,总是首先追究最初的定价是否存在漏洞和错误 建立一个模型就摘取经济领域的桂冠这一事实,体现了经济与统计数学密不可分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的40多位获奖者中,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有23位,10位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有六位直接靠计量经济的研究和应用成果获奖。借用统计数学,将经济理论数学公式化,将经济行为定量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热门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数学给经济界带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抽象的数学工具一旦准确地切入金融市场,就显得非常实用和有价值。二十多年来,指导期权交易的理论—定价模型得到广大投资者的一贯遵循。没有统计基础、不懂定价公式含义的人要想在市场有出色表现将是十分困难的。 证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个永恒的话题,投资者都想寻求收益回报,但又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损失可能。市场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何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历来都是受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自从1952年美国学者马柯威茨运用数量方法创立证券组合理论以来,市场风险的神秘色彩逐渐淡化,不再变得那么可怕和不可驾驭。 马柯威茨组合理论的立足点是全面考虑“期望收益最大”和“不确定性(即风险)最小”。它通过总结投资损失的概率分布和可能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即我们统计学上的方差),发现投资者应该同时按适当比例购买各种证券而不是一种证券,进行分散化投资,其收益才尽可能是确定的。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避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基金的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主流工具。由于马哥威茨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给金融投资和管理思想带来革新,1990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众所周知,量变引起质变。数量关系的背后,牵扯着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统计与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当今世界的金融管理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也越来越要量化研究。早在1995年9月,美国斯但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遵义就通过实证比较,数量分析和模糊评价等方兴,预测出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没有完整、科学的分析预测工具,就可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蒙受重大损失。只有加强对作为金融信息的各种变量的研究,才能提高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才能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 经济理论的数学化和统计分析,使各种经济行为也越来越数量化。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定价公式和组合理论地位的确立,就证明数量工具已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统计显示,在西方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人运用组合理论来投资,三分之一的人靠技术分析管理头寸,另外三分之一的人仍在坚守基础分析。虽然运用何种手段来指导决策是投资者个人偏好、观念的问题,但组合理论和技术分析所运用的统计工具逐渐被认同,说明理性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宠儿。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华尔街选才的动机。 主观意见和直觉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与现资决策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市场和价格进行定量研究,从而揭示客观存在的数量依存关系,成为投资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用统计工具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其主要表现在: 1结构分析:证券市场与汇率、利率变动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多大的关联度;单一证券与整个市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市场指数设计是否合理;证券与期货价格走势是否相互制约;同一类证券有没有一定的连动关系。 2价值预测:分析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价格的理论定位,确定金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分析预测证券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投资决策等。 3政策评价:研究市场系统风险的预警及控制,探讨不同的组合投资效果。 4理论检验:证券价格能否反映所有的信息,市场的有效性实证检验;各种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和优化处理,周期效应的对比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量化研究有助于搞好风验管理,设计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时机,评估市场特性。统计工具在证券金融市场的大量应用,对交易技术的升级换代,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特殊贡献。现在,电脑交易系统在国外大行其道,依据不同要求设计的模型软件层出不穷,只要把数据输入电脑中,投资者根据分析结果随时制订和调整投资计划。 投资者竞争的优势不再停留在信息的收集上,而是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谁的模型从总量上与趋势上能更合理、科学地分析市场,谁就能掌握主动。 简单的统计和数学方法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金融发展需要。随着统计和数学工具的推广应用,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金融统计学应运而生。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和英国利兹大学先后确定了金融统计的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计划。我国近几年来,像中国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和山东大学建立了统计金融系,去年北京大学相继成立了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管理中心、金融数学系;像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等建立的证券期货模拟实验室的也有很多家;开设相关专业的就更多了。 总之,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的重大作用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读者从本专题所讲的内容也将会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后面我们将结合我国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介绍统计方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一些基础应用(包括我们的部分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交易的统计指标体系;证券指数;投资组合;上市公司财物报表的统计分析与选股;证券期货价格走势预测(主要是技术分析)等。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应用论文 (一)股票价格指数的一般概念 1.股价平均数:它是用来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一般水平。股票价格平均数由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公司、银行或新闻机构编制的,用以反映证券市场股票价格行市变动的一种价格平均数。 由于股票市场上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的方向和幅度不可能一致,为了衡量由各种股票共同组成的大市整体价格水平和整个市场总体变动方向,一些组织开始编制了股票价格平均数。1981年6月,“道.琼斯公司”的共同创立者之一——查尔斯.亨利.道在《客户午后通讯》上首先发表了一组后来被称为“道.琼斯工业股股票价格平均数”,是世界上最早的股票价格平均数,一般计算步骤是:先选定一些有代表性的样本公司,再通过简单算术平均法,以这些公司股票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公司数得出。计算公式为: P=(ΣPi)/N 其中,P代表股票价格平均数,N代表样本公司个数,Pi代表第i家公司股票计算期的收盘价。 2.基期:指在编制股票价格指数时,被确定作为对比基础的时期。这个时期可以是某一日,也可以是某一年或若干年。例如,意大利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基期是一年,即以某一年全年股票价格平均数作为对比的基础;标准.普尔500种和400种工业股股价指数则以1941—1943年为基期。通常较多采用以某一日作为计算基期。由于股票价格指数是由现期水平同基期水平相比较得出,因此,基期的选择对指数绝对数大小具有重要影响。影响股票价格指数绝对水平大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基数。 3.基数:指股票价格指数在基期的数值。在大多数国家中,基数都定为100,也有定为10(如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50(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还有的定为500(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有普通股股价指数)、1000(如香港远东指数,加拿大多伦多300种股票价格综合指数)等。基数有大小,对股票价格指数绝对数大小有重要影响。 4.点:是股票价格指数的计算单位,在采用股票价格平均数和股票价格指数衡量股市行情变动的情况下,作为计算单位的“点”具有不同含义。在前一情况下,“点”代表的是平均水平的价格单位,是一个金额概念,同货币单位(如元)在类似的含义上运用,如平均价格指数为150点,即意味着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平均水平为150元。在后一情况下,“点”反映的是计算期价格水平相对于基期价格水平变动的幅度,是指“百分点”(或“千分点”等)的意思,一般不能直接同金额概念等同起来,如基期指数定为100点,计算期指数为150点,即意味着计算期股票价格水平是基期水平的150%。但无论在任何场合,“点”总是衡量股票价格行情起落变动的尺度。由于世界各国的股票市场都编制有若干不同的股票价格指数,其选定的基期、确定的基数不同,尤其是计算方法的差异,针对不同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同一股票市场的不同股票价格指数,在绝对数上并没有可比性。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国不同股票价格指数变动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联运性”,这一点尤其是在1987年10月的世界股市崩溃时得到了印证。 5.股价指数编制的一般步骤: 其编制步骤如下:(1)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经济实力、资信等级等因素,选择适当数量的有代表性的股票,作为编制指数的样本股票,样本股票可随时变换或作数量上的增减,以保持良好的代表性。(2)按期到股票市场上采集样本股票的价格,简称采样。采样的时间隔取决于股价指数的编制周期。以往的股价指数较多为按天编制,采样价格即为每一交易日结束时的收盘价。近年来,股价指数的编制周期日益缩短,由“天”到“时”直至“分”,采样频率由一天一次变为全天随时连续采样。采样价格也从单一的收盘价发展为每时每刻的最新成交价或一定时间周期内的平均价。一般来说,编制周期越短,股价指数的灵敏性越强,越能及时地体现股介的涨落变化。(3)利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计算出指数值,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总和法,简单平均法、综合法等,计算手段已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了增强股价指数的准确性灵敏性,必须寻求科学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技术的支持。(4)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为保持股价指数的连续性,使各个时期计算出来的股价指数相互可比,有时还需要对指数作相应的调整。股价指数是一种定基指数,它是以某个特定的年份或具体日期为基期(基期的股价水平为100),将报告期的股价?接牖诘墓杉鬯较啾燃扑愠隼吹陌俜直嚷剩冒俜质虬俜值惚硎荆吮苊獗ǜ嫫谟牖谥渌缡逼谔抖醇扑闵系穆榉常O冉ǜ嫫诘墓杉鬯接肷弦黄诘墓杉鬯较啾惹蟮没繁戎甘缓罄没繁戎甘攵ɑ甘涞墓叵邓愠霰ǜ嫫诘墓杉壑甘矗罕ǜ嫫诠杉壑甘?定基指数)=上期股价指数(定基指数)×报告期股价指数(环比指数),这种求股价指数的方法,叫做连环法。当变更样本或基期后需要对报告的指数进行调整时,也可按此法从新基期往回溯源至旧基期,以保持股价指数的可比性。 (二)股价指数的计算公式 1.加权综合平均法 因为发行量、流通量、成交量不同的股票其价格变动相同幅度,对股市的影响程度不一样,因此计算股价指数时,通常要考虑到股票的发行量、流通量或成交量等因素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否则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股市价格的变动情况,故需要采用加权综合平均法来计算股价指数。根据计算公式所选择时期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依同度量因素的选择不同划分): 选择不同时期的权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各种指数计算公式都会产生偏误,而就指数偏误实质来看,它是指数计算值与指数真实值的差异。人们一般认为,以基期同度量因素为权数的L氏公式未能反映同度量在两个不同时期发生的变化;同时,L氏公式实质上是一个变化了的算术平均数的算法;而P氏公式经过变形后,实质上是一个调和平均数的算法。由于算术平均数在同一资料条件下的计算结果大于调和平均数,并且受数列极大值的影响大于受极小值的影响,(调和平均数正与之相反);从而导致计算结果与指数真实值发生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型偏误”,即由于使用的平均方法不同所致。指数偏误产生的另一种原因称为:“权偏误”,即由于计算权数选择不同所致。 为了准确地反映指数化因素总变动情况,美国经济专家I.Fisher在1992年的《指数编制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理想指数公式,即上面的公式(3);他认为该公式同时满足他本人设想的因子互换测试,时间互换测试和循环测试三种指数测算方法中的前两个。因为公式(3)实质上是一个几何平均算法,而在众多的个体指数中,几何平均法计算的指数可以同时满足这三种指数测试,并且几何平均数的结果大于调和平均数又小于算术平均数,所以还可以消除指数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指数偏误是影响指数准确度的重要原因,能够消除这种偏误的指数公式,无疑是科学的,但由于Fisher理想公式计算复杂,在实际计算中缺乏具体经济含义,在结果上得到的准确性的改进要远小于它在计算中所带来的繁琐,并且当应用在股价指数的计算上时,还存在增资、除权及基期修正上的困难。由于以上各种原因,目前国内国外计算的各种指数多采用以报告期时点权数的P氏公式进行计算,在后面的股指计算中也将采用P氏指数加权综合平均计算公式。 2.股价指数计算中权数的确定 在计算股价指数的P氏加权综合平均公式中,首先必须确定权数是选择报告期的成交量、流通股本还是总股本。 由于国外股票市场上所发行的股票均要上市流通,因此国外股价指数大都以发行量作权数,如S P500指数,恒生指数等,此外我国的上证综合指数在这方面也参照了这一国际惯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股市的最大特点是“三股并立”,对国家股、法人股是否上市流通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这种三股并重的局面会一直存在,甚至国家股、法人股的比重还会上升,因此在计算股价指数时,必须对选择不同权数下计算的指数序列是否存在系统性差异的问题进行分析。 3.基期修正的方法 (1)基期修正方法的使用 在发生非股票价格因素的变化时,如:有偿增资,新股上市,股票合并,停/复牌,更换采样股票,改变样本容量等情况下,股票的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引起市价总额发生变动。这时要对基期市价总额进行修正;目的是使报告期与基期统计口径基本一致,确保股指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避免由此带来的股价指数序列出现断裂现象。道.琼斯指数是最早采用基期修正方法的股票价格指数。然而在发生“股票分割”及“无偿配股”等情况下,尽管上市股票数量改变了,但是并未改变股本的市价总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对基期作修正。 (2)基期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当股票市价总值由于上市股票数量的变动而改变时,就应当对原有基期市价总值进行修正,剔除上市股票数量变动所引起的股指变动,单纯保留由于股价变动所引起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动。即:如果仅仅是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或数量发生了变化,而股票价格没有发生变化,则股价指数就不应该改变。因为按照前面的定义,股价指数是单纯反映股票价格变化程度的,应当只由价格一种因素来决定股指变动,而剔除掉其它因素的影响。在每次基期市值修正以后,就应以该修正后的基期市值来计算股票价格指数,直到再次修正时止。并以最新一次修正的市值作为基期市值来计算股价指数。 (3)基期修正的三种情况及其修正公式: (三)国内外主要股价指数简介 1.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 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该公司出版的《华尔街日报》上的股票价格指数。简称道.琼斯指数。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股价指数,也是纽约证券交易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道.琼斯指数的前身,是1884年公布的纽约证券交易所11种铁路股票简单平均价。1897年,铁路股的采样股种发展为20种;并开始计算12种工业股简单平均股价。1928年,工业股发展为30种。同年,道.琼斯公司发明了调整简单平均股价的除数调整法,并正式用于铁路股和工业股的计算。1929年,18种公共事业股股价平均数发表。1938年,公共事业股减为15种。随后,包括20种铁路股,30种工业股和15种公共事业股的65种股票综合股价指数问世。1970年,20种铁路股改为20种运输股,其成份含铁路股,轮船股和航空股。 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现有四种,即:30种工业股平均股价指数、20种运输股平均价数,15种公共事业股平均股价指数及全部65种股票平均价格综合指数。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一种指数和第四种指数,它们均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期,基斯指数为100。 道.琼斯指数以其悠久的历史在国际上亨有盛名,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股价指数。该指数通过电子计算机连续采样,每分钟计算一次,每小时一次,计算迅速,及时,所选用65种代表股票都是举足轻重的。 大公司股票,其行情深受世界股市及国际舆论的关注。但是,道.琼斯指数系按简单平均股价计算,易受少数股价大幅度起伏的影响,而采取调整除整数的方法,又导致各种股票的相对权数发生人为的变动,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道.琼斯指数的样本股票的代表性已大不如前,若不予调整,将越来越难于充分反映股市的全貌。 2.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 由美国的证券咨询研究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和的股票价格指数。它是美国仅次于道.琼指数的又一重要股价指数,也是世界上著名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23年开始编制,采样股票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33种普通股股票。1957年,样本股票扩增为500种,其中工业股425种,铁路股15种,公共事业股60种,1976年7月,该公司对500种样本股票的构成作了重新调整,将工业股减为400种,铁路股改成运输股并增至20种,公共事业股减少40种,另新增金融股40种,这种样本构成一直延续至今。 标准.普尔股价指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以报告期发行量为权数的P氏公式,故从计算方法上看,标准—普尔股价指数属于综合股价指数,它是以报告期的市价总额为分子,以基期的市价总额为分母计算的百分数,用百分点或“点”表示,其基期为1941—1943年。 标准.普尔股价指数按随机原则抽选样本。方法是:先将各种产业部门的股票分成上中下三类,然后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样本股票,所确定的500种样本股票占纽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全部普通股票的90%。标准.普尔股价指数虽然在显示每日内的短期变化方面不如道.琼斯指数灵敏,但由于它是按发行量加权计算,既考虑了不同股票的数量对股价的影响,又无须对折股股票进行调整,而且样本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因此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能较全面地反映股市动态的指数。美国商务部出版的《商情摘要》一直把它用为观测经济周期变化的12个先行指标之一。 3.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价格指数 由美国纽约证券所编制并的股票价格指数。该指数起编较晚,1966年开始公布。其样本股票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1570种普通股,其中工业1093种、运输股65种、公共事业股189种、金融股223种。 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包括工业股、运输股、公共事业股和金融股四个分类指数,计算方法为综合法或加权平均法,采用派氏公式,即以样本股票报告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量为权数。基期为1965年12月31日。每隔半小时公布一次。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数虽然问世时间不长,但采样股种最多、速度最快、且按交易量加权计算,能比其它股价指数更好地显示纽约股市的变化,是投资者经常观察股价行情变动的指示器。 4.标准.普尔综合股票价格指数 是由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反映其选定的所有代表性公司股价行情变动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它是在分类指数的基础上编制的。 5.《金融时报》股价指数 由英国伦敦《金融时报》编制并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它既是反映伦敦证券交易所股价变动的最权威指数,又是世界上较有影响的重要股价指数。《金融时报》股价指数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金融时报》普通股股指数。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交易的30种工业普通股票计算。样本股票均为英国工业中财力雄厚的大公司所发行,发行量多,在整个股市中所占份额大,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上市公司实力的升降,30种样本股票的成份股也在不断调整。该指数1935年7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是《金融时报》最早公布的一种股价指数。通常所说的《金融时报》指数多指这种。它是伦敦股票市场行情变动的指示器,可以及时为投资者提供股价变化的一般情况和趋势。 2)《金融时报》综合精算股价指数。根据伦敦股票市场上700多种精选股票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指数从1929年开始编制。1962年4月10日由《金融时报》接手计算和对外公布,并以当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该指数采样范围广、统计面宽,可为职业投资者提供整个股市的基本变动情况。 3)《金融时报》100种股票价格指数。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100家有代表性的大公司股票计算,由《金融时报》于1984年1月3日开始公布,并以当日为基期,基数定为1000(为方便期货和期权交易)。该指数是为了解决30种普通股股价指数代表性不够强、统计面又过窄,而700种综合精算股价指数统计面又过宽、难以快速计算的矛盾而编制的。它通过伦敦股票市场自动报价系统随时采样,三分钟计算一次,能迅速灵敏地显示股市行情的即时变动。 6.联邦德国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 联邦德国商业银行编制的反映联邦德国股市行情的股票价格指数。每日公布一次,在联邦德国最具代表性。以1953年12月1日为基期,选定总市场价格额占联邦德国所有上市股票市场总额的75%、主要经济部门的60种热门股票作为代表性公司股票(60bluechpcompanies),用加权平均数法(权数由该类股票当日成交额决定)算出;以基期数字记为100点,指数通过与基期水平相比较得出。1975年对60家代表性公司进行了调整。到1984年末,60家公司的行业构成情况是:化学工业9家,机构制造业7家,钢铁、建筑业6家,电子技术6家,公用事业6家,银行业5家,保险公司5家,汽车制造业4家,其他12家。 7.巴黎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 巴黎证券交易所编制的反映法国私有工商业公司股票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以1961年末为基期,记作100点,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编制,权数大小依该公司市场资本价值总额确定。从1982年起,改为1981年末股价指数为基础,编制新指数。 巴黎证交所股价指数有两个明显特征:(1)代表性公司有257家,其股票市场价格总额占上市公司股价总额的85%,代表性公司限于私有工商业公司,故该指数变动仅反映私有工商业公司股价变动;(2)在新指数中,服务业公司所占比例最多,反映了现代经济中服务性行业正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新特征。据1984年末情况,275家公司中服务业有61家,建筑业24家,消费品制造公司36家,资本品生产企业36家,资本品生产企业36家,金融业44家,原材料工业24家,食品公司21家,海外公司11家。 8.意大利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 意大利商业银行编制的反映米兰证券交易所股市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意大利商业银行是意大利十大银行之一,总部设在米兰;米兰证券交易所是意大利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该指数以米兰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股票为样本,通过加权平均法求出,每一种股票的权重由其市场价格总额决定;然后再以1972年所有股票市场价格的平部上市有143家,其行业构成是:银行、金融公司27家,不动产公司16家,化学、制药公司15家,保险公司13家,工程公司13家,纺织公司12家,冶金公司10家,通讯行业公司9家,食品公司6家,建筑材料公司4家,汽车、橡胶公司2家,其他16家。 9.多伦多300种股票综合价格指数 此交易所是加拿大五个证券交易所中规模最大的证交所,按成交量计算该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价格总额占全加拿大的75—80%。早在1934年以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就成为全国最著名股价指数;1977年1月以后开始编制300种股票综合价格指数。该指数以1975年为基期,基期股票平均价格记为1000点,以300种成交量最大的股票为代表性公司股票,将300种股票的每一种股票价格与其上市数目相乘,将这一乘积与基期相比较得出。该指数交易期间每15分钟计算一次。 根据1984年12月的情况,300种代表性公司股票行业构成是:石油、天然气公司60家,金属,采矿公司52家,工业公司39家,金融服务公司27家,商业公司26家,消费品制造公司21家,公用事业公司15家,运输业公司13家,混合联合公司13家,其他34家。由于加拿大经济发展同其自然资料的开发利用密切相关,故300家代表性公司中同资料利用相联系的公司数量占有相当比重。 10.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全部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 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编制的反映该交易所股票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始编于1980年1月,由于编制时间较晚,在代表性公司的选择上,首先,按公司规模大小选定规模较大的10%的公司;其次再根据公司股票交易是否频繁选定热门股票。这样,代表性公司投票既不是有一定的固定数量,也不把全部上市公司列入,而是在270家左右。代表性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占交易所上市股票市场价格总额的90%,能够反映整修股市的行情变动。在计算方法上,以1979年12月31日的股票市场价格平均数为基期数,记为500点。现时数由代表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总额除以前一交易日市场价格总额的值表述为一个指数,股价指数由这一指数与基期数相比较得出。据1984年底的情况,代表性公司共有281家,其行业桅成情况为:银行、金融、保险业17家,食品、饮料、烟草工业23家,建筑材料业20家,零售业14家,医药业12家,运输业12家,工程、电力业27家,财产信托业8家,其他工业64家,资源开采业84家。 11.日经道.琼股票价格平均数 日本经济新闻社按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方法编制和的股票价格指数。该指从1950年9月7日开始计算,样本股票为在东京交易所内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并以当日为基期,当日的平均股价176.2日元为基数。1975年5月,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使用权,该指数因此而正式得名。 日经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采样股票分别来自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电力和煤气业、仓储业、水产业、矿业、不动产业、金融业及服务业等行业,覆盖面极广;而各行业中又是选择最有代表性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票。同时不仅样本股票的代表公司和组成成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样本股票的总量在不断增加,目前已从225种扩增为500种。因此,该指数被看作日本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股价指数,通过它可以了解日本的股市行情变化和经济景气变动状。 12.恒生指数 由香港恒生银行编制的票价格指数。1969年11月24日起开始公布,它是香港股市上影响最大,代表性最强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数为100,按综合法(也称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先只编制综合指数一种,它是用样本股票每日的收市价计算的报告期市价总额与基期市价总额相比的百分数,每日发表一次。从1985年1月2日起,恒生银行开始编制工商业、地产业、金融业及公共事业四类股价指数,每隔15分钟公布一次,香港各大报刊均有登载。 恒生指数的样本股票定为33种,分别代表着香港各主要行业中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这样样本股票按以下四条标准来选择和更新调整:在整个股市交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行量足以应付旺市需求;成交额对投资者的影响较大;公司业务以香港为基地。自创设以来,该指数已对样本成份股进行过10次调整。目前使用的33种样本股票的构成为:工商业14种、地产业9种、公共事业6种、金融业4种。通过这33种股票价格的综合变动,即可把握整个香港股市的行情动态与发展趋势。 13.上证指数 由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和的股价指数。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出现的第一个股价指数。其前身是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于1987年11月2日开始编制的“静安指数”。该指数主要参考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方法编制,以简单平均法计算平均股价,并利用除数调整法剔除了红利发放、增资减资及股种增减等非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但它以全部上市股票为计算对象,而且采样价格取平均成交价格,而不是开市价,收市价或最新成交价。“静安指数”于1990年3月19日首次在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编发的未公开发行的《股票年报》上发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以后,该指数改称现名,编制方法不变。上证指数以1990年3月19日为基期,以当日平均股价为基数,最初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9种股票计算,它们是:延中、电真空、小飞乐、爱使、申华、大飞乐、豫园、风凰、兴业。随着股种不增加,上证指数是上海股市行情变化的“晴雨表”,投资者应善于用它来分析股价动态和趋势。上证指数分为上证综合指数和上证分类指数。两者均以上市股票的发行量为权数。分类指数含有:工业、商业、地产、公用事业、综合等类。另外还有上证30指数,它是以上证所上市股票中选择30只为样本股,主要?虾1镜厣鲜泄善保辔ㄓ殴伞R虼松现?0指数实质上是一个近似的上海板块指数。 14.深圳指数 由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和公布的股票价指数。其前身为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4月3日开始的深圳股价指数,即A股指数。1992年2月28日第一只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报上市后,改称现名。目前,深证指数包括一个综合指数和A股、B股两个分类指数。其中,深证综合指数和A股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期,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8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均为100。 深证指数的采样股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当遇到新股上市时,以其第一天的开盘价作为基数纳入指数计算,深证指数的计算方法综合法(或称加权平均法)采用以报告期发行量为权数的派氏公式,即用报告期的市价总额除以基期的市价总额,再乘以100。实际计算时按连环法进行,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上期指数.(报告期市价总额÷上期市价总额) 当采样股的股本结构因旧股增资、新股上市等发生变动时,则按基数调整法加以调整。深证综合指数及A股、B股分类指数按编制和的时间周期不同,又分为现时指数和收市指数两种,现时指数每5分钟计算和一次,其采样股的价格以现时最新成交价为准,若现时无成交,则用最近成交价。收市指数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日收市价为采样价格计算,自1992年10月B股开始交易的第一日起,每日经由深圳市内的报刊系统公布。深证指数又分为综合指数和成分指数。前者以总股本为权数,后者采用流通股市值较大、交投活跃、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作为成分股,用可流通股数为权数。成分指数又分:工、商、地产、公用、综合等六类。 摘要:李从珠等.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二.股票价格指数(上) 本文介绍了股票价格指数编制的一般原因和方法后,重点讲述新华财务股指的编制。 关键词:股票价格指数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应用论文 一、我国自九十年代初建立证券期货市场以来,短短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方兴未艾。仅拿股市来看(截至1999年07月13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境内公司已达900家,沪深市场的A,B股股数是981只,上市公司900家,其中沪市501只(461家),深市480只(439家),沪深A股股数874只,B股股数107只。这与1991年沪市8家深市6家上市公司相比,可见发展速度之快。市价总值21083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25%;开办证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现有43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累计筹集资金100多亿美元;已有107家公司成功发行了B股,筹集资金近50亿美元;股民已达4000多万。自1999年五月十九日井喷式行情以来,沪深两市的日成交量猛增,至六月二十五日高达800多亿(1998年8月18日香港股市一天的成交量为790亿港元),创下空前的天量。证券市场的作用愈来愈大,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先从世界范围谈起。 据有关报道,当今华尔街最抢手的不再是传统的MBA,而是有统计背景、数理能力强的人才。一些在美国获得统计或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被华尔街录用,转眼间便当上了年薪百万美元的“白领”贵族。如,1984年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黄沁于1988年提前毕业,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就读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华尔街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世界上金融证券业最发达的地方,他以统计和数学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投资理论,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资工作。年仅27岁的黄沁是进入华尔街金融界高层领导的少数华人之一。 华尔街取才原则的转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目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潮流。证券金融交易是信息量最大,信息敏感度最强、信息变化频度最高的领域。随着市场日趋复杂,数字已成为传递信息最直接的裁体,加上未来的经济是被网络覆盖与笼罩的数字化经济,大量的数学与统计工具将在分析研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能否把握那看似枯燥无味的数字所隐含的精微变化,成为决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前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在期权定价方面做出开拓性贡献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他们在二十多年前就探索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期定价公式。本世纪20年代开设了股票期权品种,由于采用柜台交易方式和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合约,很难转让对冲,交易量不足称道。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引进概率统计上随机变量函数的一些定理和积分求值,推导出不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定价公式,从此期权有了明确科学的价格定位依据,很快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并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直至现在,期权占据着金融王国的重要位置。定价公式成为整个市场运转的基础。这个期权公式的定价思想所引发的金融革命表现在,预测远期价格成为可能,不仅使期权为指数、货币、利率、期货交易提供了全新的保值,投资手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价值研究,提高了操作的理论水平。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期权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高度发达,如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总结金融交易失利原因时,总是首先追究最初的定价是否存在漏洞和错误 建立一个模型就摘取经济领域的桂冠这一事实,体现了经济与统计数学密不可分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的40多位获奖者中,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有23位,10位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有六位直接靠计量经济的研究和应用成果获奖。借用统计数学,将经济理论数学公式化,将经济行为定量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热门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数学给经济界带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抽象的数学工具一旦准确地切入金融市场,就显得非常实用和有价值。二十多年来,指导期权交易的理论—定价模型得到广大投资者的一贯遵循。没有统计基础、不懂定价公式含义的人要想在市场有出色表现将是十分困难的。 证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个永恒的话题,投资者都想寻求收益回报,但又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损失可能。市场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何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历来都是受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自从1952年美国学者马柯威茨运用数量方法创立证券组合理论以来,市场风险的神秘色彩逐渐淡化,不再变得那么可怕和不可驾驭。 马柯威茨组合理论的立足点是全面考虑“期望收益最大”和“不确定性(即风险)最小”。它通过总结投资损失的概率分布和可能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即我们统计学上的方差),发现投资者应该同时按适当比例购买各种证券而不是一种证券,进行分散化投资,其收益才尽可能是确定的。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避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基金的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主流工具。由于马哥威茨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给金融投资和管理思想带来革新,1990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众所周知,量变引起质变。数量关系的背后,牵扯着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统计与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当今世界的金融管理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也越来越要量化研究。早在1995年9月,美国斯但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遵义就通过实证比较,数量分析和模糊评价等方兴,预测出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没有完整、科学的分析预测工具,就可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蒙受重大损失。只有加强对作为金融信息的各种变量的研究,才能提高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才能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 经济理论的数学化和统计分析,使各种经济行为也越来越数量化。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定价公式和组合理论地位的确立,就证明数量工具已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统计显示,在西方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人运用组合理论来投资,三分之一的人靠技术分析管理头寸,另外三分之一的人仍在坚守基础分析。虽然运用何种手段来指导决策是投资者个人偏好、观念的问题,但组合理论和技术分析所运用的统计工具逐渐被认同,说明理性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宠儿。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华尔街选才的动机。 主观意见和直觉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与现资决策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市场和价格进行定量研究,从而揭示客观存在的数量依存关系,成为投资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用统计工具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其主要表现在: 1结构分析:证券市场与汇率、利率变动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多大的关联度;单一证券与整个市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市场指数设计是否合理;证券与期货价格走势是否相互制约;同一类证券有没有一定的连动关系。 2价值预测:分析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价格的理论定位,确定金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分析预测证券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投资决策等。 3政策评价:研究市场系统风险的预警及控制,探讨不同的组合投资效果。 4理论检验:证券价格能否反映所有的信息,市场的有效性实证检验;各种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和优化处理,周期效应的对比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量化研究有助于搞好风验管理,设计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时机,评估市场特性。统计工具在证券金融市场的大量应用,对交易技术的升级换代,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特殊贡献。现在,电脑交易系统在国外大行其道,依据不同要求设计的模型软件层出不穷,只要把数据输入电脑中,投资者根据分析结果随时制订和调整投资计划。 投资者竞争的优势不再停留在信息的收集上,而是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谁的模型从总量上与趋势上能更合理、科学地分析市场,谁就能掌握主动。 简单的统计和数学方法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金融发展需要。随着统计和数学工具的推广应用,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金融统计学应运而生。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和英国利兹大学先后确定了金融统计的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计划。我国近几年来,像中国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和山东大学建立了统计金融系,去年北京大学相继成立了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管理中心、金融数学系;像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等建立的证券期货模拟实验室的也有很多家;开设相关专业的就更多了。 总之,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的重大作用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读者从本专题所讲的内容也将会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后面我们将结合我国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介绍统计方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一些基础应用(包括我们的部分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交易的统计指标体系;证券指数;投资组合;上市公司财物报表的统计分析与选股;证券期货价格走势预测(主要是技术分析)等。摘要:李从珠,丁绍芳,王灵华,孙大宁.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制场中的应用. 本文较系统地介绍了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作者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市场指标体系的研究;新华财经指数的编制;证券投资组合的研究与应用等。 关键词:统计学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应用研究论文 摘要:李从珠,丁绍芳,王灵华,孙大宁.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制场中的应用. 本文较系统地介绍了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作者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市场指标体系的研究;新华财经指数的编制;证券投资组合的研究与应用等。 关键词:统计学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一、序言 我国自九十年代初建立证券期货市场以来,短短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方兴未艾。仅拿股市来看(截至1999年07月13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境内公司已达900家,沪深市场的A,B股股数是981只,上市公司900家,其中沪市501只(461家),深市480只(439家),沪深A股股数874只,B股股数107只。这与1991年沪市8家深市6家上市公司相比,可见发展速度之快。市价总值21083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25%;开办证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现有43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累计筹集资金100多亿美元;已有107家公司成功发行了B股,筹集资金近50亿美元;股民已达4000多万。自1999年五月十九日井喷式行情以来,沪深两市的日成交量猛增,至六月二十五日高达800多亿(1998年8月18日香港股市一天的成交量为790亿港元),创下空前的天量。证券市场的作用愈来愈大,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先从世界范围谈起。 据有关报道,当今华尔街最抢手的不再是传统的MBA,而是有统计背景、数理能力强的人才。一些在美国获得统计或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被华尔街录用,转眼间便当上了年薪百万美元的“白领”贵族。如,1984年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黄沁于1988年提前毕业,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就读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华尔街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世界上金融证券业最发达的地方,他以统计和数学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投资理论,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资工作。年仅27岁的黄沁是进入华尔街金融界高层领导的少数华人之一。 华尔街取才原则的转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目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潮流。证券金融交易是信息量最大,信息敏感度最强、信息变化频度最高的领域。随着市场日趋复杂,数字已成为传递信息最直接的裁体,加上未来的经济是被网络覆盖与笼罩的数字化经济,大量的数学与统计工具将在分析研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能否把握那看似枯燥无味的数字所隐含的精微变化,成为决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前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在期权定价方面做出开拓性贡献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他们在二十多年前就探索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期定价公式。本世纪20年代开设了股票期权品种,由于采用柜台交易方式和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合约,很难转让对冲,交易量不足称道。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引进概率统计上随机变量函数的一些定理和积分求值,推导出不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定价公式,从此期权有了明确科学的价格定位依据,很快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并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直至现在,期权占据着金融王国的重要位置。定价公式成为整个市场运转的基础。这个期权公式的定价思想所引发的金融革命表现在,预测远期价格成为可能,不仅使期权为指数、货币、利率、期货交易提供了全新的保值,投资手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价值研究,提高了操作的理论水平。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期权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高度发达,如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总结金融交易失利原因时,总是首先追究最初的定价是否存在漏洞和错误 建立一个模型就摘取经济领域的桂冠这一事实,体现了经济与统计数学密不可分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的40多位获奖者中,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有23位,10位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有六位直接靠计量经济的研究和应用成果获奖。借用统计数学,将经济理论数学公式化,将经济行为定量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热门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数学给经济界带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抽象的数学工具一旦准确地切入金融市场,就显得非常实用和有价值。二十多年来,指导期权交易的理论—定价模型得到广大投资者的一贯遵循。没有统计基础、不懂定价公式含义的人要想在市场有出色表现将是十分困难的。 证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个永恒的话题,投资者都想寻求收益回报,但又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损失可能。市场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何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历来都是受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自从1952年美国学者马柯威茨运用数量方法创立证券组合理论以来,市场风险的神秘色彩逐渐淡化,不再变得那么可怕和不可驾驭。 马柯威茨组合理论的立足点是全面考虑“期望收益最大”和“不确定性(即风险)最小”。它通过总结投资损失的概率分布和可能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即我们统计学上的方差),发现投资者应该同时按适当比例购买各种证券而不是一种证券,进行分散化投资,其收益才尽可能是确定的。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避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基金的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主流工具。由于马哥威茨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给金融投资和管理思想带来革新,1990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众所周知,量变引起质变。数量关系的背后,牵扯着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统计与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当今世界的金融管理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也越来越要量化研究。早在1995年9月,美国斯但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遵义就通过实证比较,数量分析和模糊评价等方兴,预测出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没有完整、科学的分析预测工具,就可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蒙受重大损失。只有加强对作为金融信息的各种变量的研究,才能提高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才能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 经济理论的数学化和统计分析,使各种经济行为也越来越数量化。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定价公式和组合理论地位的确立,就证明数量工具已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统计显示,在西方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人运用组合理论来投资,三分之一的人靠技术分析管理头寸,另外三分之一的人仍在坚守基础分析。虽然运用何种手段来指导决策是投资者个人偏好、观念的问题,但组合理论和技术分析所运用的统计工具逐渐被认同,说明理性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宠儿。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华尔街选才的动机。 主观意见和直觉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与现资决策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市场和价格进行定量研究,从而揭示客观存在的数量依存关系,成为投资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用统计工具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其主要表现在: 1结构分析:证券市场与汇率、利率变动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多大的关联度;单一证券与整个市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市场指数设计是否合理;证券与期货价格走势是否相互制约;同一类证券有没有一定的连动关系。 2价值预测:分析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价格的理论定位,确定金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分析预测证券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投资决策等。 3政策评价:研究市场系统风险的预警及控制,探讨不同的组合投资效果。 4理论检验:证券价格能否反映所有的信息,市场的有效性实证检验;各种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和优化处理,周期效应的对比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量化研究有助于搞好风验管理,设计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时机,评估市场特性。统计工具在证券金融市场的大量应用,对交易技术的升级换代,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特殊贡献。现在,电脑交易系统在国外大行其道,依据不同要求设计的模型软件层出不穷,只要把数据输入电脑中,投资者根据分析结果随时制订和调整投资计划。 投资者竞争的优势不再停留在信息的收集上,而是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谁的模型从总量上与趋势上能更合理、科学地分析市场,谁就能掌握主动。 简单的统计和数学方法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金融发展需要。随着统计和数学工具的推广应用,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金融统计学应运而生。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和英国利兹大学先后确定了金融统计的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计划。我国近几年来,像中国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和山东大学建立了统计金融系,去年北京大学相继成立了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管理中心、金融数学系;像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等建立的证券期货模拟实验室的也有很多家;开设相关专业的就更多了。 总之,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的重大作用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读者从本专题所讲的内容也将会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后面我们将结合我国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介绍统计方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一些基础应用(包括我们的部分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交易的统计指标体系;证券指数;投资组合;上市公司财物报表的统计分析与选股;证券期货价格走势预测(主要是技术分析)等。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应用论文 摘要:李从珠,丁绍芳,王灵华,孙大宁.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制场中的应用. 本文较系统地介绍了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作者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市场指标体系的研究;新华财经指数的编制;证券投资组合的研究与应用等。 关键词:统计学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一、序言 我国自九十年代初建立证券期货市场以来,短短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方兴未艾。仅拿股市来看(截至1999年07月13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境内公司已达900家,沪深市场的A,B股股数是981只,上市公司900家,其中沪市501只(461家),深市480只(439家),沪深A股股数874只,B股股数107只。这与1991年沪市8家深市6家上市公司相比,可见发展速度之快。市价总值21083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25%;开办证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现有43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累计筹集资金100多亿美元;已有107家公司成功发行了B股,筹集资金近50亿美元;股民已达4000多万。自1999年五月十九日井喷式行情以来,沪深两市的日成交量猛增,至六月二十五日高达800多亿(1998年8月18日香港股市一天的成交量为790亿港元),创下空前的天量。证券市场的作用愈来愈大,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先从世界范围谈起。 据有关报道,当今华尔街最抢手的不再是传统的MBA,而是有统计背景、数理能力强的人才。一些在美国获得统计或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被华尔街录用,转眼间便当上了年薪百万美元的“白领”贵族。如,1984年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黄沁于1988年提前毕业,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就读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华尔街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世界上金融证券业最发达的地方,他以统计和数学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投资理论,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资工作。年仅27岁的黄沁是进入华尔街金融界高层领导的少数华人之一。 华尔街取才原则的转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目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潮流。证券金融交易是信息量最大,信息敏感度最强、信息变化频度最高的领域。随着市场日趋复杂,数字已成为传递信息最直接的裁体,加上未来的经济是被网络覆盖与笼罩的数字化经济,大量的数学与统计工具将在分析研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能否把握那看似枯燥无味的数字所隐含的精微变化,成为决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前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在期权定价方面做出开拓性贡献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他们在二十多年前就探索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期定价公式。本世纪20年代开设了股票期权品种,由于采用柜台交易方式和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合约,很难转让对冲,交易量不足称道。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引进概率统计上随机变量函数的一些定理和积分求值,推导出不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定价公式,从此期权有了明确科学的价格定位依据,很快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并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直至现在,期权占据着金融王国的重要位置。定价公式成为整个市场运转的基础。这个期权公式的定价思想所引发的金融革命表现在,预测远期价格成为可能,不仅使期权为指数、货币、利率、期货交易提供了全新的保值,投资手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价值研究,提高了操作的理论水平。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期权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高度发达,如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总结金融交易失利原因时,总是首先追究最初的定价是否存在漏洞和错误 建立一个模型就摘取经济领域的桂冠这一事实,体现了经济与统计数学密不可分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的40多位获奖者中,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有23位,10位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有六位直接靠计量经济的研究和应用成果获奖。借用统计数学,将经济理论数学公式化,将经济行为定量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热门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数学给经济界带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抽象的数学工具一旦准确地切入金融市场,就显得非常实用和有价值。二十多年来,指导期权交易的理论—定价模型得到广大投资者的一贯遵循。没有统计基础、不懂定价公式含义的人要想在市场有出色表现将是十分困难的。 证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个永恒的话题,投资者都想寻求收益回报,但又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损失可能。市场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何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历来都是受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自从1952年美国学者马柯威茨运用数量方法创立证券组合理论以来,市场风险的神秘色彩逐渐淡化,不再变得那么可怕和不可驾驭。 马柯威茨组合理论的立足点是全面考虑“期望收益最大”和“不确定性(即风险)最小”。它通过总结投资损失的概率分布和可能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即我们统计学上的方差),发现投资者应该同时按适当比例购买各种证券而不是一种证券,进行分散化投资,其收益才尽可能是确定的。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避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基金的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主流工具。由于马哥威茨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给金融投资和管理思想带来革新,1990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众所周知,量变引起质变。数量关系的背后,牵扯着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统计与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当今世界的金融管理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也越来越要量化研究。早在1995年9月,美国斯但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遵义就通过实证比较,数量分析和模糊评价等方兴,预测出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没有完整、科学的分析预测工具,就可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蒙受重大损失。只有加强对作为金融信息的各种变量的研究,才能提高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才能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 经济理论的数学化和统计分析,使各种经济行为也越来越数量化。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定价公式和组合理论地位的确立,就证明数量工具已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统计显示,在西方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人运用组合理论来投资,三分之一的人靠技术分析管理头寸,另外三分之一的人仍在坚守基础分析。虽然运用何种手段来指导决策是投资者个人偏好、观念的问题,但组合理论和技术分析所运用的统计工具逐渐被认同,说明理性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宠儿。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华尔街选才的动机。 主观意见和直觉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与现资决策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市场和价格进行定量研究,从而揭示客观存在的数量依存关系,成为投资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用统计工具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其主要表现在: 1结构分析:证券市场与汇率、利率变动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多大的关联度;单一证券与整个市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市场指数设计是否合理;证券与期货价格走势是否相互制约;同一类证券有没有一定的连动关系。 2价值预测:分析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价格的理论定位,确定金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分析预测证券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投资决策等。 3政策评价:研究市场系统风险的预警及控制,探讨不同的组合投资效果。 4理论检验:证券价格能否反映所有的信息,市场的有效性实证检验;各种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和优化处理,周期效应的对比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量化研究有助于搞好风验管理,设计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时机,评估市场特性。统计工具在证券金融市场的大量应用,对交易技术的升级换代,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特殊贡献。现在,电脑交易系统在国外大行其道,依据不同要求设计的模型软件层出不穷,只要把数据输入电脑中,投资者根据分析结果随时制订和调整投资计划。 投资者竞争的优势不再停留在信息的收集上,而是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谁的模型从总量上与趋势上能更合理、科学地分析市场,谁就能掌握主动。 简单的统计和数学方法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金融发展需要。随着统计和数学工具的推广应用,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金融统计学应运而生。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和英国利兹大学先后确定了金融统计的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计划。我国近几年来,像中国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和山东大学建立了统计金融系,去年北京大学相继成立了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管理中心、金融数学系;像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等建立的证券期货模拟实验室的也有很多家;开设相关专业的就更多了。 总之,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的重大作用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读者从本专题所讲的内容也将会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后面我们将结合我国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介绍统计方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一些基础应用(包括我们的部分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交易的统计指标体系;证券指数;投资组合;上市公司财物报表的统计分析与选股;证券期货价格走势预测(主要是技术分析)等。 应用统计学论文:证券期货市场中统计学的应用论文 摘要:李从珠等.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二.股票价格指数(上) 本文介绍了股票价格指数编制的一般原因和方法后,重点讲述新华财务股指的编制。 关键词:股票价格指数 中央电台午间新闻30分指导沪深股票行情时,首先报导上证综合指数开盘是多少,前市收盘是多少;深证成份指数开盘是多少,前市收盘是多少等。综合指数,成份指数是什么,它有何意义,本文就来回答这些问题。为此,我们先从股票价格指数的基础知识谈起。 股票价格指数(以下有时简称股价指数)是我们统计学里指数中的一种。它反映一定时期内某一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综合变动方向和程度的动态相对数。由于政治经济,市场及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种股票的价格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市场上每时每刻都有许多股票在进行交易。为了从众多个别股票纷繁复杂的价格变动中判断和把握整个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水平与变动趋势,美国道.琼斯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查尔斯.亨利.道第一个提出了平均股票价格指数作为衡量尺度,这就是久负盛名的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如今,世界各国的股价市场几乎都编有股票价格指数,较有影响的除道.琼斯指数以外,还有美国的标准.普尔股价指数(有时记为S P500指数)、纽约证券交易所票价指数,英国的《金融时报》股价指数、日本的经济新闻社道氏平均股价指数以及香港的恒生指数等。股价指数可以为投资者和分析家研究,判断股市动态提供信息。它不仅反映股票市场行情变动的重要指标,而且是观测经济形势和周期状况参考指标,被视为股市行情的“指示器”和经济景气变化的“晴雨表”。在我国大陆,主要有上证指数和深证指数。 编制股票价格指数的意义在于 (1)综合反映股票市场股票价格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2)据此进行因素分析,分析各种股价对股票市场股价总水平的影响程度。(3)分析股价长期内的变动趋势。(4)在宏观上,股指可以预测国民经济景气情况和企业经营业绩。 (一)股票价格指数的一般概念 1.股价平均数:它是用来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一般水平。股票价格平均数由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公司、银行或新闻机构编制的,用以反映证券市场股票价格行市变动的一种价格平均数。 由于股票市场上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的方向和幅度不可能一致,为了衡量由各种股票共同组成的大市整体价格水平和整个市场总体变动方向,一些组织开始编制了股票价格平均数。1981年6月,“道.琼斯公司”的共同创立者之一――查尔斯.亨利.道在《客户午后通讯》上首先发表了一组后来被称为“道.琼斯工业股股票价格平均数”,是世界上最早的股票价格平均数,一般计算步骤是:先选定一些有代表性的样本公司,再通过简单算术平均法,以这些公司股票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公司数得出。计算公式为: P=(ΣPi)/N 其中,P代表股票价格平均数,N代表样本公司个数,Pi代表第i家公司股票计算期的收盘价。 2.基期:指在编制股票价格指数时,被确定作为对比基础的时期。这个时期可以是某一日,也可以是某一年或若干年。例如,意大利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基期是一年,即以某一年全年股票价格平均数作为对比的基础;标准.普尔500种和400种工业股股价指数则以1941―1943年为基期。通常较多采用以某一日作为计算基期。由于股票价格指数是由现期水平同基期水平相比较得出,因此,基期的选择对指数绝对数大小具有重要影响。影响股票价格指数绝对水平大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基数。 3.基数:指股票价格指数在基期的数值。在大多数国家中,基数都定为100,也有定为10(如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50(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还有的定为500(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有普通股股价指数)、1000(如香港远东指数,加拿大多伦多300种股票价格综合指数)等。基数有大小,对股票价格指数绝对数大小有重要影响。 4.点:是股票价格指数的计算单位,在采用股票价格平均数和股票价格指数衡量股市行情变动的情况下,作为计算单位的“点”具有不同含义。在前一情况下,“点”代表的是平均水平的价格单位,是一个金额概念,同货币单位(如元)在类似的含义上运用,如平均价格指数为150点,即意味着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平均水平为150元。在后一情况下,“点”反映的是计算期价格水平相对于基期价格水平变动的幅度,是指“百分点”(或“千分点”等)的意思,一般不能直接同金额概念等同起来,如基期指数定为100点,计算期指数为150点,即意味着计算期股票价格水平是基期水平的150%。但无论在任何场合,“点”总是衡量股票价格行情起落变动的尺度。由于世界各国的股票市场都编制有若干不同的股票价格指数,其选定的基期、确定的基数不同,尤其是计算方法的差异,针对不同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同一股票市场的不同股票价格指数,在绝对数上并没有可比性。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国不同股票价格指数变动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联运性”,这一点尤其是在1987年10月的世界股市崩溃时得到了印证。 5.股价指数编制的一般步骤: 其编制步骤如下:(1)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经济实力、资信等级等因素,选择适当数量的有代表性的股票,作为编制指数的样本股票,样本股票可随时变换或作数量上的增减,以保持良好的代表性。(2)按期到股票市场上采集样本股票的价格,简称采样。采样的时间隔取决于股价指数的编制周期。以往的股价指数较多为按天编制,采样价格即为每一交易日结束时的收盘价。近年来,股价指数的编制周期日益缩短,由“天”到“时”直至“分”,采样频率由一天一次变为全天随时连续采样。采样价格也从单一的收盘价发展为每时每刻的最新成交价或一定时间周期内的平均价。一般来说,编制周期越短,股价指数的灵敏性越强,越能及时地体现股介的涨落变化。(3)利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计算出指数值,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总和法,简单平均法、综合法等,计算手段已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了增强股价指数的准确性灵敏性,必须寻求科学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技术的支持。(4)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为保持股价指数的连续性,使各个时期计算出来的股价指数相互可比, 有时还需要对指数作相应的调整。股价指数是一种定基指数,它是以某个特定的年份或具体日期为基期(基期的股价水平为100),将报告期的股价水平与基期的股价水平相比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用百分数或百分点表示,为了避免报告期与基期之间所跨时期太远而带来计算上的麻烦,常先将报告期的股价水平与上一期的股价水平相比求得环比指数,,然后利用环比指数与定基指数之间的关系算出报告期的股价指数,即:报告期股价指数(定基指数)=上期股价指数(定基指数)×报告期股价指数(环比指数),这种求股价指数的方法,叫做连环法。当变更样本或基期后需要对报告的指数进行调整时,也可按此法从新基期往回溯源至旧基期,以保持股价指数的可比性。 (二)股价指数的计算公式 1.加权综合平均法 因为发行量、流通量、成交量不同的股票其价格变动相同幅度,对股市的影响程度不一样,因此计算股价指数时,通常要考虑到股票的发行量、流通量或成交量等因素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否则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股市价格的变动情况,故需要采用加权综合平均法来计算股价指数。 选择不同时期的权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各种指数计算公式都会产生偏误,而就指数偏误实质来看,它是指数计算值与指数真实值的差异。人们一般认为,以基期同度量因素为权数的L氏公式未能反映同度量在两个不同时期发生的变化;同时,L氏公式实质上是一个变化了的算术平均数的算法;而P氏公式经过变形后,实质上是一个调和平均数的算法。由于算术平均数在同一资料条件下的计算结果大于调和平均数,并且受数列极大值的影响大于受极小值的影响,(调和平均数正与之相反);从而导致计算结果与指数真实值发生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型偏误”,即由于使用的平均方法不同所致。指数偏误产生的另一种原因称为:“权偏误”,即由于计算权数选择不同所致。 为了准确地反映指数化因素总变动情况,美国经济专家I.Fisher在1992年的《指数编制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理想指数公式,即上面的公式(3);他认为该公式同时满足他本人设想的因子互换测试,时间互换测试和循环测试三种指数测算方法中的前两个。因为公式(3)实质上是一个几何平均算法,而在众多的个体指数中,几何平均法计算的指数可以同时满足这三种指数测试,并且几何平均数的结果大于调和平均数又小于算术平均数,所以还可以消除指数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指数偏误是影响指数准确度的重要原因,能够消除这种偏误的指数公式,无疑是科学的,但由于Fisher理想公式计算复杂,在实际计算中缺乏具体经济含义,在结果上得到的准确性的改进要远小于它在计算中所带来的繁琐,并且当应用在股价指数的计算上时,还存在增资、除权及基期修正上的困难。由于以上各种原因,目前国内国外计算的各种指数多采用以报告期时点权数的P氏公式进行计算,在后面的股指计算中也将采用P氏指数加权综合平均计算公式。 2.股价指数计算中权数的确定 在计算股价指数的P氏加权综合平均公式中,首先必须确定权数是选择报告期的成交量、流通股本还是总股本。 由于国外股票市场上所发行的股票均要上市流通,因此国外股价指数大都以发行量作权数,如S P500指数,恒生指数等,此外我国的上证综合指数在这方面也参照了这一国际惯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股市的最大特点是“三股并立”,对国家股、法人股是否上市流通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这种三股并重的局面会一直存在,甚至国家股、法人股的比重还会上升,因此在计算股价指数时,必须对选择不同权数下计算的指数序列是否存在系统性差异的问题进行分析。 3.基期修正的方法 (1)基期修正方法的使用 在发生非股票价格因素的变化时,如:有偿增资,新股上市,股票合并,停/复牌,更换采样股票,改变样本容量等情况下,股票的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引起市价总额发生变动。这时要对基期市价总额进行修正;目的是使报告期与基期统计口径基本一致,确保股指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避免由此带来的股价指数序列出现断裂现象。道.琼斯指数是最早采用基期修正方法的股票价格指数。然而在发生“股票分割”及“无偿配股”等情况下,尽管上市股票数量改变了,但是并未改变股本的市价总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对基期作修正。 (2)基期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当股票市价总值由于上市股票数量的变动而改变时,就应当对原有基期市价总值进行修正,剔除上市股票数量变动所引起的股指变动,单纯保留由于股价变动所引起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动。即:如果仅仅是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或数量发生了变化,而股票价格没有发生变化,则股价指数就不应该改变。因为按照前面的定义,股价指数是单纯反映股票价格变化程度的,应当只由价格一种因素来决定股指变动,而剔除掉其它因素的影响。在每次基期市值修正以后,就应以该修正后的基期市值来计算股票价格指数,直到再次修正时止。并以最新一次修正的市值作为基期市值来计算股价指数。 (3)基期修正的三种情况及其修正公式: (三)国内外主要股价指数简介 1.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 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该公司出版的《华尔街日报》上的股票价格指数。简称道.琼斯指数。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股价指数,也是纽约证券交易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道.琼斯指数的前身,是1884年公布的纽约证券交易所11种铁路股票简单平均价。1897年,铁路股的采样股种发展为20种;并开始计算12种工业股简单平均股价。1928年,工业股发展为30种。同年,道.琼斯公司发明了调整简单平均股价的除数调整法,并正式用于铁路股和工业股的计算。1929年,18种公共事业股股价平均数发表。1938年,公共事业股减为15种。随后,包括20种铁路股,30种工业股和15种公共事业股的65种股票综合股价指数问世。1970年,20种铁路股改为20种运输股,其成份含铁路股,轮船股和航空股。 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现有四种,即:30种工业股平均股价指数、20种运输股平均价数,15种公共事业股平均股价指数及全部65种股票平均价格综合指数。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一种指数和第四种指数,它们均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期,基斯指数为100。 道.琼斯指数以其悠久的历史在国际上亨有盛名,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股价指数。该指数通过电子计算机连续采样,每分钟计算一次,每小时一次,计算迅速,及时,所选用65种代表股票都是举足轻重的。 大公司股票,其行情深受世界股市及国际舆论的关注。但是,道.琼斯指数系按简单平均股价计算,易受少数股价大幅度起伏的影响,而采取调整除整数的方法,又导致各种股票的相对权数发生人为的变动,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道.琼斯指数的样本股票的代表性已大不如前,若不予调整,将越来越难于充分反映股市的全貌。 2.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 由美国的证券咨询研究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和的股票价格指数。它是美国仅次于道.琼指数的又一重要股价指数,也是世界上著名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23年开始编制,采样股票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33种普通股股票。1957年,样本股票扩增为500种,其中工业股425种,铁路股15种,公共事业股60种,1976年7月,该公司对500种样本股票的构成作了重新调整,将工业股减为400种,铁路股改成运输股并增至20种,公共事业股减少40种,另新增金融股40种,这种样本构成一直延续至今。 标准.普尔股价指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以报告期发行量为权数的P氏公式,故从计算方法上看,标准―普尔股价指数属于综合股价指数,它是以报告期的市价总额为分子,以基期的市价总额为分母计算的百分数,用百分点或“点”表示,其基期为1941―1943年。 标准.普尔股价指数按随机原则抽选样本。方法是:先将各种产业部门的股票分成上中下三类,然后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样本股票,所确定的500种样本股票占纽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全部普通股票的90%。标准.普尔股价指数虽然在显示每日内的短期变化方面不如道.琼斯指数灵敏,但由于它是按发行量加权计算,既考虑了不同股票的数量对股价的影响,又无须对折股股票进行调整,而且样本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因此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能较全面地反映股市动态的指数。美国商务部出版的《商情摘要》一直把它用为观测经济周期变化的12个先行指标之一。 3.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价格指数 由美国纽约证券所编制并的股票价格指数。该指数起编较晚,1966年开始公布。其样本股票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1570种普通股,其中工业1093种、运输股65种、公共事业股189种、金融股223种。 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包括工业股、运输股、公共事业股和金融股四个分类指数,计算方法为综合法或加权平均法,采用派氏公式,即以样本股票报告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量为权数。基期为1965年12月31日。每隔半小时公布一次。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数虽然问世时间不长,但采样股种最多、速度最快、且按交易量加权计算,能比其它股价指数更好地显示纽约股市的变化,是投资者经常观察股价行情变动的指示器。 4.标准.普尔综合股票价格指数 是由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反映其选定的所有代表性公司股价行情变动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它是在分类指数的基础上编制的。 5.《金融时报》股价指数 由英国伦敦《金融时报》编制并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它既是反映伦敦证券交易所股价变动的最权威指数,又是世界上较有影响的重要股价指数。《金融时报》股价指数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金融时报》普通股股指数。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交易的30种工业普通股票计算。样本股票均为英国工业中财力雄厚的大公司所发行,发行量多,在整个股市中所占份额大,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上市公司实力的升降,30种样本股票的成份股也在不断调整。该指数1935年7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是《金融时报》最早公布的一种股价指数。通常所说的《金融时报》指数多指这种。它是伦敦股票市场行情变动的指示器,可以及时为投资者提供股价变化的一般情况和趋势。 2)《金融时报》综合精算股价指数。根据伦敦股票市场上700多种精选股票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指数从1929年开始编制。1962年4月10日由《金融时报》接手计算和对外公布,并以当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该指数采样范围广、统计面宽,可为职业投资者提供整个股市的基本变动情况。 3)《金融时报》100种股票价格指数。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100家有代表性的大公司股票计算,由《金融时报》于1984年1月3日开始公布,并以当日为基期,基数定为1000(为方便期货和期权交易)。该指数是为了解决30种普通股股价指数代表性不够强、统计面又过窄,而700种综合精算股价指数统计面又过宽、难以快速计算的矛盾而编制的。它通过伦敦股票市场自动报价系统随时采样,三分钟计算一次,能迅速灵敏地显示股市行情的即时变动。 6.联邦德国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 联邦德国商业银行编制的反映联邦德国股市行情的股票价格指数。每日公布一次,在联邦德国最具代表性。以1953年12月1日为基期,选定总市场价格额占联邦德国所有上市股票市场总额的75%、主要经济部门的60种热门股票作为代表性公司股票(60bluechpcompanies),用加权平均数法(权数由该类股票当日成交额决定)算出;以基期数字记为100点,指数通过与基期水平相比较得出。1975年对60家代表性公司进行了调整。到1984年末,60家公司的行业构成情况是:化学工业9家,机构制造业7家,钢铁、建筑业6家,电子技术6家,公用事业6家,银行业5家,保险公司5家,汽车制造业4家,其他12家。 7.巴黎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 巴黎证券交易所编制的反映法国私有工商业公司股票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以1961年末为基期,记作100点,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编制,权数大小依该公司市场资本价值总额确定。从1982年起,改为1981年末股价指数为基础,编制新指数。 巴黎证交所股价指数有两个明显特征:(1)代表性公司有257家,其股票市场价格总额占上市公司股价总额的85%,代表性公司限于私有工商业公司,故该指数变动仅反映私有工商业公司股价变动;(2)在新指数中,服务业公司所占比例最多,反映了现代经济中服务性行业正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新特征。据1984年末情况,275家公司中服务业有61家,建筑业24家,消费品制造公司36家,资本品生产企业36家,资本品生产企业36家,金融业44家,原材料工业24家,食品公司21家,海外公司11家。 8.意大利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 意大利商业银行编制的反映米兰证券交易所股市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意大利商业银行是意大利十大银行之一,总部设在米兰;米兰证券交易所是意大利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该指数以米兰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股票为样本,通过加权平均法求出,每一种股票的权重由其市场价格总额决定;然后再以1972年所有股票市场价格的平部上市有143家,其行业构成是:银行、金融公司27家,不动产公司16家,化学、制药公司15家,保险公司13家,工程公司13家,纺织公司12家,冶金公司10家,通讯行业公司9家,食品公司6家,建筑材料公司4家,汽车、橡胶公司2家,其他16家。 9.多伦多300种股票综合价格指数 此交易所是加拿大五个证券交易所中规模最大的证交所,按成交量计算该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价格总额占全加拿大的75―80%。早在1934年以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就成为全国最著名股价指数;1977年1月以后开始编制300种股票综合价格指数。该指数以1975年为基期,基期股票平均价格记为1000点,以300种成交量最大的股票为代表性公司股票,将300种股票的每一种股票价格与其上市数目相乘,将这一乘积与基期相比较得出。该指数交易期间每15分钟计算一次。 根据1984年12月的情况,300种代表性公司股票行业构成是:石油、天然气公司60家,金属,采矿公司52家,工业公司39家,金融服务公司27家,商业公司26家,消费品制造公司21家,公用事业公司15家,运输业公司13家,混合联合公司13家,其他34家。由于加拿大经济发展同其自然资料的开发利用密切相关,故300家代表性公司中同资料利用相联系的公司数量占有相当比重。 10.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全部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 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编制的反映该交易所股票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始编于1980年1月,由于编制时间较晚,在代表性公司的选择上,首先,按公司规模大小选定规模较大的10%的公司;其次再根据公司股票交易是否频繁选定热门股票。这样,代表性公司投票既不是有一定的固定数量,也不把全部上市公司列入,而是在270家左右。代表性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占交易所上市股票市场价格总额的90%,能够反映整修股市的行情变动。在计算方法上,以1979年12月31日的股票市场价格平均数为基期数,记为500点。现时数由代表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总额除以前一交易日市场价格总额的值表述为一个指数,股价指数由这一指数与基期数相比较得出。据1984年底的情况,代表性公司共有281家,其行业桅成情况为:银行、金融、保险业17家,食品、饮料、烟草工业23家,建筑材料业20家,零售业14家,医药业12家,运输业12家,工程、电力业27家,财产信托业8家,其他工业64家,资源开采业84家。 11.日经道.琼股票价格平均数 日本经济新闻社按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方法编制和的股票价格指数。该指从1950年9月7日开始计算,样本股票为在东京交易所内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并以当日为基期,当日的平均股价176.2日元为基数。1975年5月,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使用权,该指数因此而正式得名。 日经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采样股票分别来自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电力和煤气业、仓储业、水产业、矿业、不动产业、金融业及服务业等行业,覆盖面极广;而各行业中又是选择最有代表性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票。同时不仅样本股票的代表公司和组成成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样本股票的总量在不断增加,目前已从225种扩增为500种。因此,该指数被看作日本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股价指数,通过它可以了解日本的股市行情变化和经济景气变动状。 12.恒生指数 由香港恒生银行编制的票价格指数。1969年11月24日起开始公布,它是香港股市上影响最大,代表性最强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数为100,按综合法(也称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先只编制综合指数一种,它是用样本股票每日的收市价计算的报告期市价总额与基期市价总额相比的百分数,每日发表一次。从1985年1月2日起,恒生银行开始编制工商业、地产业、金融业及公共事业四类股价指数,每隔15分钟公布一次,香港各大报刊均有登载。 恒生指数的样本股票定为33种,分别代表着香港各主要行业中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这样样本股票按以下四条标准来选择和更新调整:在整个股市交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行量足以应付旺市需求;成交额对投资者的影响较大;公司业务以香港为基地。自创设以来,该指数已对样本成份股进行过10次调整。目前使用的33种样本股票的构成为:工商业14种、地产业9种、公共事业6种、金融业4种。通过这33种股票价格的综合变动,即可把握整个香港股市的行情动态与发展趋势。 13.上证指数 由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和的股价指数。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出现的第一个股价指数。其前身是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于1987年11月2日开始编制的“静安指数”。该指数主要参考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方法编制,以简单平均法计算平均股价,并利用除数调整法剔除了红利发放、增资减资及股种增减等非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但它以全部上市股票为计算对象,而且采样价格取平均成交价格,而不是开市价,收市价或最新成交价。“静安指数”于1990年3月19日首次在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编发的未公开发行的《股票年报》上发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以后,该指数改称现名,编制方法不变。上证指数以1990年3月19日为基期,以当日平均股价为基数,最初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9种股票计算,它们是:延中、电真空、小飞乐、爱使、申华、大飞乐、豫园、风凰、兴业。随着股种不增加,上证指数是上海股市行情变化的“晴雨表”,投资者应善于用它来分析股价动态和趋势。上证指数分为上证综合指数和上证分类指数。两者均以上市股票的发行量为权数。分类指数含有:工业、商业、地产、公用事业、综合等类。另外还有上证30指数,它是以上证所上市股票中选择30只为样本股,主要为上海本地上市股票,多为绩优股。因此上证30指数实质上是一个近似的上海板块指数。 14.深圳指数 由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和公布的股票价指数。其前身为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4月3日开始的深圳股价指数,即A股指数。1992年2月28日第一只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报上市后,改称现名。目前,深证指数包括一个综合指数和A股、B股两个分类指数。其中,深证综合指数和A股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期,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8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均为100。 深证指数的采样股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当遇到新股上市时,以其第一天的开盘价作为基数纳入指数计算,深证指数的计算方法综合法(或称加权平均法)采用以报告期发行量为权数的派氏公式,即用报告期的市价总额除以基期的市价总额,再乘以100。实际计算时按连环法进行,公式为:报告期指数=上期指数.(报告期市价总额÷上期市价总额) 当采样股的股本结构因旧股增资、新股上市等发生变动时,则按基数调整法加以调整。深证综合指数及A股、B股分类指数按编制和的时间周期不同,又分为现时指数和收市指数两种,现时指数每5分钟计算和一次,其采样股的价格以现时最新成交价为准,若现时无成交,则用最近成交价。收市指数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日收市价为采样价格计算,自1992年10月B股开始交易的第一日起,每日经由深圳市内的报刊系统公布。深证指数又分为综合指数和成分指数。前者以总股本为权数,后者采用流通股市值较大、交投活跃、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作为成分股,用可流通股数为权数。成分指数又分:工、商、地产、公用、综合等六类。 应用统计学论文:统计学应用于证券期货市场论文 一、序言 我国自九十年代初建立证券期货市场以来,短短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方兴未艾。仅拿股市来看(截至1999年07月13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境内公司已达900家,沪深市场的A,B股股数是981只,上市公司900家,其中沪市501只(461家),深市480只(439家),沪深A股股数874只,B股股数107只。这与1991年沪市8家深市6家上市公司相比,可见发展速度之快。市价总值21083亿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25%;开办证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下属证券营业部2400多家;现有43家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累计筹集资金100多亿美元;已有107家公司成功发行了B股,筹集资金近50亿美元;股民已达4000多万。自1999年五月十九日井喷式行情以来,沪深两市的日成交量猛增,至六月二十五日高达800多亿(1998年8月18日香港股市一天的成交量为790亿港元),创下空前的天量。证券市场的作用愈来愈大,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先从世界范围谈起。 据有关报道,当今华尔街最抢手的不再是传统的MBA,而是有统计背景、数理能力强的人才。一些在美国获得统计或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被华尔街录用,转眼间便当上了年薪百万美元的“白领”贵族。如,1984年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黄沁于1988年提前毕业,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就读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华尔街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世界上金融证券业最发达的地方,他以统计和数学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投资理论,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资工作。年仅27岁的黄沁是进入华尔街金融界高层领导的少数华人之一。 华尔街取才原则的转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目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潮流。证券金融交易是信息量最大,信息敏感度最强、信息变化频度最高的领域。随着市场日趋复杂,数字已成为传递信息最直接的裁体,加上未来的经济是被网络覆盖与笼罩的数字化经济,大量的数学与统计工具将在分析研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能否把握那看似枯燥无味的数字所隐含的精微变化,成为决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前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在期权定价方面做出开拓性贡献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他们在二十多年前就探索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期定价公式。本世纪20年代开设了股票期权品种,由于采用柜台交易方式和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合约,很难转让对冲,交易量不足称道。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引进概率统计上随机变量函数的一些定理和积分求值,推导出不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定价公式,从此期权有了明确科学的价格定位依据,很快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并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直至现在,期权占据着金融王国的重要位置。定价公式成为整个市场运转的基础。这个期权公式的定价思想所引发的金融革命表现在,预测远期价格成为可能,不仅使期权为指数、货币、利率、期货交易提供了全新的保值,投资手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价值研究,提高了操作的理论水平。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期权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高度发达,如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总结金融交易失利原因时,总是首先追究最初的定价是否存在漏洞和错误 建立一个模型就摘取经济领域的桂冠这一事实,体现了经济与统计数学密不可分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的40多位获奖者中,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有23位,10位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有六位直接靠计量经济的研究和应用成果获奖。借用统计数学,将经济理论数学公式化,将经济行为定量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热门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数学给经济界带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抽象的数学工具一旦准确地切入金融市场,就显得非常实用和有价值。二十多年来,指导期权交易的理论—定价模型得到广大投资者的一贯遵循。没有统计基础、不懂定价公式含义的人要想在市场有出色表现将是十分困难的。 证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个永恒的话题,投资者都想寻求收益回报,但又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损失可能。市场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何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历来都是受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自从1952年美国学者马柯威茨运用数量方法创立证券组合理论以来,市场风险的神秘色彩逐渐淡化,不再变得那么可怕和不可驾驭。 马柯威茨组合理论的立足点是全面考虑“期望收益最大”和“不确定性(即风险)最小”。它通过总结投资损失的概率分布和可能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即我们统计学上的方差),发现投资者应该同时按适当比例购买各种证券而不是一种证券,进行分散化投资,其收益才尽可能是确定的。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避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基金的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主流工具。由于马哥威茨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给金融投资和管理思想带来革新,1990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众所周知,量变引起质变。数量关系的背后,牵扯着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统计与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当今世界的金融管理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也越来越要量化研究。早在1995年9月,美国斯但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遵义就通过实证比较,数量分析和模糊评价等方兴,预测出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没有完整、科学的分析预测工具,就可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蒙受重大损失。只有加强对作为金融信息的各种变量的研究,才能提高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才能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 经济理论的数学化和统计分析,使各种经济行为也越来越数量化。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定价公式和组合理论地位的确立,就证明数量工具已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统计显示,在西方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人运用组合理论来投资,三分之一的人靠技术分析管理头寸,另外三分之一的人仍在坚守基础分析。虽然运用何种手段来指导决策是投资者个人偏好、观念的问题,但组合理论和技术分析所运用的统计工具逐渐被认同,说明理性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宠儿。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华尔街选才的动机。 主观意见和直觉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与现资决策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市场和价格进行定量研究,从而揭示客观存在的数量依存关系,成为投资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用统计工具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其主要表现在: 1结构分析:证券市场与汇率、利率变动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多大的关联度;单一证券与整个市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市场指数设计是否合理;证券与期货价格走势是否相互制约;同一类证券有没有一定的连动关系。 2价值预测:分析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价格的理论定位,确定金 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分析预测证券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投资决策等。 3政策评价:研究市场系统风险的预警及控制,探讨不同的组合投资效果。 4理论检验:证券价格能否反映所有的信息,市场的有效性实证检验;各种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和优化处理,周期效应的对比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量化研究有助于搞好风验管理,设计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时机,评估市场特性。统计工具在证券金融市场的大量应用,对交易技术的升级换代,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特殊贡献。现在,电脑交易系统在国外大行其道,依据不同要求设计的模型软件层出不穷,只要把数据输入电脑中,投资者根据分析结果随时制订和调整投资计划。 投资者竞争的优势不再停留在信息的收集上,而是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谁的模型从总量上与趋势上能更合理、科学地分析市场,谁就能掌握主动。 简单的统计和数学方法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金融发展需要。随着统计和数学工具的推广应用,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金融统计学应运而生。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和英国利兹大学先后确定了金融统计的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计划。我国近几年来,像中国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和山东大学建立了统计金融系,去年北京大学相继成立了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管理中心、金融数学系;像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等建立的证券期货模拟实验室的也有很多家;开设相关专业的就更多了。 总之,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的重大作用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读者从本专题所讲的内容也将会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后面我们将结合我国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介绍统计方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一些基础应用(包括我们的部分研究成果),如证券期货交易的统计指标体系;证券指数;投资组合;上市公司财物报表的统计分析与选股;证券期货价格走势预测(主要是技术分析)等。 应用统计学论文:证券统计学应用论文 摘要:李从珠等.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二.股票价格指数(上)sO100 本文介绍了股票价格指数编制的一般原因和方法后,重点讲述新华财务股指的编制。 关键词:股票价格指数 中央电台午间新闻30分指导沪深股票行情时,首先报导上证综合指数开盘是多少,前市收盘是多少;深证成份指数开盘是多少,前市收盘是多少等。综合指数,成份指数是什么,它有何意义,本文就来回答这些问题。为此,我们先从股票价格指数的基础知识谈起。 股票价格指数(以下有时简称股价指数)是我们统计学里指数中的一种。它反映一定时期内某一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综合变动方向和程度的动态相对数。由于政治经济,市场及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种股票的价格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市场上每时每刻都有许多股票在进行交易。为了从众多个别股票纷繁复杂的价格变动中判断和把握整个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水平与变动趋势,美国道.琼斯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查尔斯.亨利.道第一个提出了平均股票价格指数作为衡量尺度,这就是久负盛名的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如今,世界各国的股价市场几乎都编有股票价格指数,较有影响的除道.琼斯指数以外,还有美国的标准.普尔股价指数(有时记为S P500指数)、纽约证券交易所票价指数,英国的《金融时报》股价指数、日本的经济新闻社道氏平均股价指数以及香港的恒生指数等。股价指数可以为投资者和分析家研究,判断股市动态提供信息。它不仅反映股票市场行情变动的重要指标,而且是观测经济形势和周期状况参考指标,被视为股市行情的“指示器”和经济景气变化的“晴雨表”。在我国大陆,主要有上证指数和深证指数。 编制股票价格指数的意义在于 (1)综合反映股票市场股票价格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2)据此进行因素分析,分析各种股价对股票市场股价总水平的影响程度。(3)分析股价长期内的变动趋势。(4)在宏观上,股指可以预测国民经济景气情况和企业经营业绩。 (一)股票价格指数的一般概念 1.股价平均数:它是用来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一般水平。股票价格平均数由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公司、银行或新闻机构编制的,用以反映证券市场股票价格行市变动的一种价格平均数。 由于股票市场上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的方向和幅度不可能一致,为了衡量由各种股票共同组成的大市整体价格水平和整个市场总体变动方向,一些组织开始编制了股票价格平均数。1981年6月,“道.琼斯公司”的共同创立者之一――查尔斯.亨利.道在《客户午后通讯》上首先发表了一组后来被称为“道.琼斯工业股股票价格平均数”,是世界上最早的股票价格平均数,一般计算步骤是:先选定一些有代表性的样本公司,再通过简单算术平均法,以这些公司股票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公司数得出。计算公式为: P=(ΣPi)/N 其中,P代表股票价格平均数,N代表样本公司个数,Pi代表第i家公司股票计算期的收盘价。 2.基期:指在编制股票价格指数时,被确定作为对比基础的时期。这个时期可以是某一日,也可以是某一年或若干年。例如,意大利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基期是一年,即以某一年全年股票价格平均数作为对比的基础;标准.普尔500种和400种工业股股价指数则以1941―1943年为基期。通常较多采用以某一日作为计算基期。由于股票价格指数是由现期水平同基期水平相比较得出,因此,基期的选择对指数绝对数大小具有重要影响。影响股票价格指数绝对水平大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基数。 3.基数:指股票价格指数在基期的数值。在大多数国家中,基数都定为100,也有定为10(如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50(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还有的定为500(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有普通股股价指数)、1000(如香港远东指数,加拿大多伦多300种股票价格综合指数)等。基数有大小,对股票价格指数绝对数大小有重要影响。 4.点:是股票价格指数的计算单位,在采用股票价格平均数和股票价格指数衡量股市行情变动的情况下,作为计算单位的“点”具有不同含义。在前一情况下,“点”代表的是平均水平的价格单位,是一个金额概念,同货币单位(如元)在类似的含义上运用,如平均价格指数为150点,即意味着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平均水平为150元。在后一情况下,“点”反映的是计算期价格水平相对于基期价格水平变动的幅度,是指“百分点”(或“千分点”等)的意思,一般不能直接同金额概念等同起来,如基期指数定为100点,计算期指数为150点,即意味着计算期股票价格水平是基期水平的150%。但无论在任何场合,“点”总是衡量股票价格行情起落变动的尺度。由于世界各国的股票市场都编制有若干不同的股票价格指数,其选定的基期、确定的基数不同,尤其是计算方法的差异,针对不同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同一股票市场的不同股票价格指数,在绝对数上并没有可比性。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国不同股票价格指数变动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联运性”,这一点尤其是在1987年10月的世界股市崩溃时得到了印证。 5.股价指数编 制的一般步骤: 其编制步骤如下:(1)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经济实力、资信等级等因素,选择适当数量的有代表性的股票,作为编制指数的样本股票,样本股票可随时变换或作数量上的增减,以保持良好的代表性。(2)按期到股票市场上采集样本股票的价格,简称采样。采样的时间隔取决于股价指数的编制周期。以往的股价指数较多为按天编制,采样价格即为每一交易日结束时的收盘价。近年来,股价指数的编制周期日益缩短,由“天”到“时”直至“分”,采样频率由一天一次变为全天随时连续采样。采样价格也从单一的收盘价发展为每时每刻的最新成交价或一定时间周期内的平均价。一般来说,编制周期越短,股价指数的灵敏性越强,越能及时地体现股介的涨落变化。(3)利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计算出指数值,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总和法,简单平均法、综合法等,计算手段已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了增强股价指数的准确性灵敏性,必须寻求科学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技术的支持。(4)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为保持股价指数的连续性,使各个时期计算出来的股价指数相互可比,有时还需要对指数作相应的调整。股价指数是一种定基指数,它是以某个特定的年份或具体日期为基期(基期的股价水平为100),将报告期的股价水平与基期的股价水平相比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用百分数或百分点表示,为了避免报告期与基期之间所跨时期太远而带来计算上的麻烦,常先将报告期的股价水平与上一期的股价水平相比求得环比指数,,然后利用环比指数与定基指数之间的关系算出报告期的股价指数,即:报告期股价指数(定基指数)=上期股价指数(定基指数)×报告期股价指数(环比指数),这种求股价指数的方法,叫做连环法。当变更样本或基期后需要对报告的指数进行调整时,也可按此法从新基期往回溯源至旧基期,以保持股价指数的可比性。 (二)股价指数的计算公式 1.加权综合平均法 因为发行量、流通量、成交量不同的股票其价格变动相同幅度,对股市的影响程度不一样,因此计算股价指数时,通常要考虑到股票的发行量、流通量或成交量等因素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否则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股市价格的变动情况,故需要采用加权综合平均法来计算股价指数。根据计算公式所选择时期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依同度量因素的选择不同划分): 选择不同时期的权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各种指数计算公式都会产生偏误,而就指数偏误实质来看,它是指数计算值与指数真实值的差异。人们一般认为,以基期同度量因素为权数的L氏公式未能反映同度量在两个不同时期发生的变化;同时,L氏公式实质上是一个变化了的算术平均数的算法;而P氏公式经过变形后,实质上是一个调和平均数的算法。由于算术平均数在同一资料条件下的计算结果大于调和平均数,并且受数列极大值的影响大于受极小值的影响,(调和平均数正与之相反);从而导致计算结果与指数真实值发生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型偏误”,即由于使用的平均方法不同所致。指数偏误产生的另一种原因称为:“权偏误”,即由于计算权数选择不同所致。 为了准确地反映指数化因素总变动情况,美国经济专家I.Fisher在1992年的《指数编制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理想指数公式,即上面的公式(3);他认为该公式同时满足他本人设想的因子互换测试,时间互换测试和循环测试三种指数测算方法中的前两个。因为公式(3)实质上是一个几何平均算法,而在众多的个体指数中,几何平均法计算的指数可以同时满足这三种指数测试,并且几何平均数的结果大于调和平均数又小于算术平均数,所以还可以消除指数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指数偏误是影响指数准确度的重要原因,能够消除这种偏误的指数公式,无疑是科学的,但由于Fisher理想公式计算复杂,在实际计算中缺乏具体经济含义,在结果上得到的准确性的改进要远小于它在计算中所带来的繁琐,并且当应用在股价指数的计算上时,还存在增资、除权及基期修正上的困难。由于以上各种原因,目前国内国外计算的各种指数多采用以报告期时点权数的P氏公式进行计算,在后面的股指计算中也将采用P氏指数加权综合平均计算公式。 2.股价指数计算中权数的确定 在计算股价指数的P氏加权综合平均公式中,首先必须确定权数是选择报告期的成交量、流通股本还是总股本。 由于国外股票市场上所发行的股票均要上市流通,因此国外股价指数大都以发行量作权数,如S P500指数,恒生指数等,此外我国的上证综合指数在这方面也参照了这一国际惯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股市的最大特点是“三股并立”,对国家股、法人股是否上市流通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这种三股并重的局面会一直存在,甚至国家股、法人股的比重还会上升,因此在计算股价指数时,必须对选择不同权数下计算的指数序列是否存在系统性差异的问题进行分析。 3.基期修正的方法 (1)基期修正方法的使用 在发生非股票价格因素的变化时,如:有偿增资,新股上市,股票合并,停/复牌,更换采样股票,改变样本容量等情况下,股票的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引起市价总额发生变动。这时要对基期市价总额进行修正;目的是使报告期与基期统计口径基本一致,确保股指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避免由此带来的股价指数序列出现断裂现象。道.琼斯指数是最早采用基期修正方法的股票价格指数。然而在发生“股票分割”及“无偿配股”等情况下,尽 管上市股票数量改变了,但是并未改变股本的市价总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对基期作修正。 (2)基期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当股票市价总值由于上市股票数量的变动而改变时,就应当对原有基期市价总值进行修正,剔除上市股票数量变动所引起的股指变动,单纯保留由于股价变动所引起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动。即:如果仅仅是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或数量发生了变化,而股票价格没有发生变化,则股价指数就不应该改变。因为按照前面的定义,股价指数是单纯反映股票价格变化程度的,应当只由价格一种因素来决定股指变动,而剔除掉其它因素的影响。在每次基期市值修正以后,就应以该修正后的基期市值来计算股票价格指数,直到再次修正时止。并以最新一次修正的市值作为基期市值来计算股价指数。 (三)国内外主要股价指数简介 1.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 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该公司出版的《华尔街日报》上的股票价格指数。简称道.琼斯指数。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股价指数,也是纽约证券交易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道.琼斯指数的前身,是1884年公布的纽约证券交易所11种铁路股票简单平均价。1897年,铁路股的采样股种发展为20种;并开始计算12种工业股简单平均股价。1928年,工业股发展为30种。同年,道.琼斯公司发明了调整简单平均股价的除数调整法,并正式用于铁路股和工业股的计算。1929年,18种公共事业股股价平均数发表。1938年,公共事业股减为15种。随后,包括20种铁路股,30种工业股和15种公共事业股的65种股票综合股价指数问世。1970年,20种铁路股改为20种运输股,其成份含铁路股,轮船股和航空股。 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现有四种,即:30种工业股平均股价指数、20种运输股平均价数,15种公共事业股平均股价指数及全部65种股票平均价格综合指数。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一种指数和第四种指数,它们均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期,基斯指数为100。 道.琼斯指数以其悠久的历史在国际上亨有盛名,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股价指数。该指数通过电子计算机连续采样,每分钟计算一次,每小时一次,计算迅速,及时,所选用65种代表股票都是举足轻重的。 大公司股票,其行情深受世界股市及国际舆论的关注。但是,道.琼斯指数系按简单平均股价计算,易受少数股价大幅度起伏的影响,而采取调整除整数的方法,又导致各种股票的相对权数发生人为的变动,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道.琼斯指数的样本股票的代表性已大不如前,若不予调整,将越来越难于充分反映股市的全貌。 2.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 由美国的证券咨询研究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和的股票价格指数。它是美国仅次于道.琼指数的又一重要股价指数,也是世界上著名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23年开始编制,采样股票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33种普通股股票。1957年,样本股票扩增为500种,其中工业股425种,铁路股15种,公共事业股60种,1976年7月,该公司对500种样本股票的构成作了重新调整,将工业股减为400种,铁路股改成运输股并增至20种,公共事业股减少40种,另新增金融股40种,这种样本构成一直延续至今。 标准.普尔股价指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以报告期发行量为权数的P氏公式,故从计算方法上看,标准―普尔股价指数属于综合股价指数,它是以报告期的市价总额为分子,以基期的市价总额为分母计算的百分数,用百分点或“点”表示,其基期为1941―1943年。 标准.普尔股价指数按随机原则抽选样本。方法是:先将各种产业部门的股票分成上中下三类,然后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样本股票,所确定的500种样本股票占纽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全部普通股票的90%。标准.普尔股价指数虽然在显示每日内的短期变化方面不如道.琼斯指数灵敏,但由于它是按发行量加权计算,既考虑了不同股票的数量对股价的影响,又无须对折股股票进行调整,而且样本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因此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能较全面地反映股市动态的指数。美国商务部出版的《商情摘要》一直把它用为观测经济周期变化的12个先行指标之一。 3.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价格指数 由美国纽约证券所编制并的股票价格指数。该指数起编较晚,1966年开始公布。其样本股票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1570种普通股,其中工业1093种、运输股65种、公共事业股189种、金融股223种。 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包括工业股、运输股、公共事业股和金融股四个分类指数,计算方法为综合法或加权平均法,采用派氏公式,即以样本股票报告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量为权数。基期为1965年12月31日。每隔半小时公布一次。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数虽然问世时间不长,但采样股种最多、速度最快、且按交易量加权计算,能比其它股价指数更好地显示纽约股市的变化,是投资者经常观察股价行情变动的指示器。 4.标准.普尔综合股票价格指数 nbsp;是由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反映其选定的所有代表性公司股价行情变动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它是在分类指数的基础上编制的。 5.《金融时报》股价指数 由英国伦敦《金融时报》编制并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它既是反映伦敦证券交易所股价变动的最权威指数,又是世界上较有影响的重要股价指数。《金融时报》股价指数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金融时报》普通股股指数。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交易的30种工业普通股票计算。样本股票均为英国工业中财力雄厚的大公司所发行,发行量多,在整个股市中所占份额大,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上市公司实力的升降,30种样本股票的成份股也在不断调整。该指数1935年7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是《金融时报》最早公布的一种股价指数。通常所说的《金融时报》指数多指这种。它是伦敦股票市场行情变动的指示器,可以及时为投资者提供股价变化的一般情况和趋势。 2)《金融时报》综合精算股价指数。根据伦敦股票市场上700多种精选股票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指数从1929年开始编制。1962年4月10日由《金融时报》接手计算和对外公布,并以当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该指数采样范围广、统计面宽,可为职业投资者提供整个股市的基本变动情况。 3)《金融时报》100种股票价格指数。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100家有代表性的大公司股票计算,由《金融时报》于1984年1月3日开始公布,并以当日为基期,基数定为1000(为方便期货和期权交易)。该指数是为了解决30种普通股股价指数代表性不够强、统计面又过窄,而700种综合精算股价指数统计面又过宽、难以快速计算的矛盾而编制的。它通过伦敦股票市场自动报价系统随时采样,三分钟计算一次,能迅速灵敏地显示股市行情的即时变动。 6.联邦德国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 联邦德国商业银行编制的反映联邦德国股市行情的股票价格指数。每日公布一次,在联邦德国最具代表性。以1953年12月1日为基期,选定总市场价格额占联邦德国所有上市股票市场总额的75%、主要经济部门的60种热门股票作为代表性公司股票(60bluechpcompanies),用加权平均数法(权数由该类股票当日成交额决定)算出;以基期数字记为100点,指数通过与基期水平相比较得出。1975年对60家代表性公司进行了调整。到1984年末,60家公司的行业构成情况是:化学工业9家,机构制造业7家,钢铁、建筑业6家,电子技术6家,公用事业6家,银行业5家,保险公司5家,汽车制造业4家,其他12家。 7.巴黎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 巴黎证券交易所编制的反映法国私有工商业公司股票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以1961年末为基期,记作100点,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编制,权数大小依该公司市场资本价值总额确定。从1982年起,改为1981年末股价指数为基础,编制新指数。 巴黎证交所股价指数有两个明显特征:(1)代表性公司有257家,其股票市场价格总额占上市公司股价总额的85%,代表性公司限于私有工商业公司,故该指数变动仅反映私有工商业公司股价变动;(2)在新指数中,服务业公司所占比例最多,反映了现代经济中服务性行业正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新特征。据1984年末情况,275家公司中服务业有61家,建筑业24家,消费品制造公司36家,资本品生产企业36家,资本品生产企业36家,金融业44家,原材料工业24家,食品公司21家,海外公司11家。 8.意大利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指数 意大利商业银行编制的反映米兰证券交易所股市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意大利商业银行是意大利十大银行之一,总部设在米兰;米兰证券交易所是意大利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该指数以米兰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股票为样本,通过加权平均法求出,每一种股票的权重由其市场价格总额决定;然后再以1972年所有股票市场价格的平部上市有143家,其行业构成是:银行、金融公司27家,不动产公司16家,化学、制药公司15家,保险公司13家,工程公司13家,纺织公司12家,冶金公司10家,通讯行业公司9家,食品公司6家,建筑材料公司4家,汽车、橡胶公司2家,其他16家。 9.多伦多300种股票综合价格指数 此交易所是加拿大五个证券交易所中规模最大的证交所,按成交量计算该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价格总额占全加拿大的75―80%。早在1934年以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就成为全国最著名股价指数;1977年1月以后开始编制300种股票综合价格指数。该指数以1975年为基期,基期股票平均价格记为1000点,以300种成交量最大的股票为代表性公司股票,将300种股票的每一种股票价格与其上市数目相乘,将这一乘积与基期相比较得出。该指数交易期间每15分钟计算一次。 根据1984年12月的情况,300种代表性公司股票行业构成是:石油、天然气公司60家,金属,采矿公司52家,工业公司39家,金融服务公司27家,商业公司26家,消费品制造公司21家,公用事业公司15家,运输业公司13家,混合联合公司13家,其他34家。由于加拿大经济发展同其自然资料的开发利用密切相关,故300家代表性公司中同资料利用相联系的公司数量占有相当比重。 10.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全部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 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编制的反映该交易所股票行情变动的股票价格指数。始编于1980年1月,由于编制时间较晚,在代表性公司的选择上,首先,按公司规模大小选定规模较大的10%的公司;其次再根据公司股票交易是否频繁选定热门股票。这样,代表性公司投票既不是有一定的固定数量,也不把全部上市公司列入,而是在270家左右。代表性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占交易所上市股票市场价格总额的90%,能够反映整修股市的行情变动。在计算方法上,以1979年12月31日的股票市场价格平均数为基期数,记为500点。现时数由代表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总额除以前一交易日市场 价格总额的值表述为一个指数,股价指数由这一指数与基期数相比较得出。据1984年底的情况,代表性公司共有281家,其行业桅成情况为:银行、金融、保险业17家,食品、饮料、烟草工业23家,建筑材料业20家,零售业14家,医药业12家,运输业12家,工程、电力业27家,财产信托业8家,其他工业64家,资源开采业84家。 11.日经道.琼股票价格平均数 日本经济新闻社按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方法编制和的股票价格指数。该指从1950年9月7日开始计算,样本股票为在东京交易所内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并以当日为基期,当日的平均股价176.2日元为基数。1975年5月,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使用权,该指数因此而正式得名。 日经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采样股票分别来自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电力和煤气业、仓储业、水产业、矿业、不动产业、金融业及服务业等行业,覆盖面极广;而各行业中又是选择最有代表性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票。同时不仅样本股票的代表公司和组成成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样本股票的总量在不断增加,目前已从225种扩增为500种。因此,该指数被看作日本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股价指数,通过它可以了解日本的股市行情变化和经济景气变动状。 12.恒生指数 由香港恒生银行编制的票价格指数。1969年11月24日起开始公布,它是香港股市上影响最大,代表性最强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数为100,按综合法(也称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先只编制综合指数一种,它是用样本股票每日的收市价计算的报告期市价总额与基期市价总额相比的百分数,每日发表一次。从1985年1月2日起,恒生银行开始编制工商业、地产业、金融业及公共事业四类股价指数,每隔15分钟公布一次,香港各大报刊均有登载。 恒生指数的样本股票定为33种,分别代表着香港各主要行业中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这样样本股票按以下四条标准来选择和更新调整:在整个股市交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行量足以应付旺市需求;成交额对投资者的影响较大;公司业务以香港为基地。自创设以来,该指数已对样本成份股进行过10次调整。目前使用的33种样本股票的构成为:工商业14种、地产业9种、公共事业6种、金融业4种。通过这33种股票价格的综合变动,即可把握整个香港股市的行情动态与发展趋势。 13.上证指数 由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和的股价指数。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出现的第一个股价指数。其前身是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于1987年11月2日开始编制的“静安指数”。该指数主要参考道.琼斯平均股价指数的方法编制,以简单平均法计算平均股价,并利用除数调整法剔除了红利发放、增资减资及股种增减等非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但它以全部上市股票为计算对象,而且采样价格取平均成交价格,而不是开市价,收市价或最新成交价。“静安指数”于1990年3月19日首次在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编发的未公开发行的《股票年报》上发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以后,该指数改称现名,编制方法不变。上证指数以1990年3月19日为基期,以当日平均股价为基数,最初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9种股票计算,它们是:延中、电真空、小飞乐、爱使、申华、大飞乐、豫园、风凰、兴业。随着股种不增加,上证指数是上海股市行情变化的“晴雨表”,投资者应善于用它来分析股价动态和趋势。上证指数分为上证综合指数和上证分类指数。两者均以上市股票的发行量为权数。分类指数含有:工业、商业、地产、公用事业、综合等类。另外还有上证30指数,它是以上证所上市股票中选择30只为样本股,主要为上海本地上市股票,多为绩优股。因此上证30指数实质上是一个近似的上海板块指数。 14.深圳指数 由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和公布的股票价指数。其前身为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4月3日开始的深圳股价指数,即A股指数。1992年2月28日第一只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报上市后,改称现名。目前,深证指数包括一个综合指数和A股、B股两个分类指数。其中,深证综合指数和A股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期,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8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均为100。 深证指数的采样股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当遇到新股上市时,以其第一天的开盘价作为基数纳入指数计算,深证指数的计算方法综合法(或称加权平均法)采用以报告期发行量为权数的派氏公式,即用报告期的市价总额除以基期的市价总额,再乘以100。实际计算时按连环法进行,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上期指数.(报告期市价总额÷上期市价总额) 当采样股的股本结构因旧股增资、新股上市等发生变动时,则按基数调整法加以调整。深证综合指数及A股、B股分类指数按编制和的时间周期不同,又分为现时指数和收市指数两种,现时指数每5分钟计算和一次,其采样股的价格以现时最新成交价为准,若现时无成交,则用最近成交价。收市指数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日收市价为采样价格计算,自1992年10月B股开始交易的第一日起,每日经由深圳市内的报刊系统公布。深证指数又分为综合指数和成分指数。前者以总股本为权数,后者采用流通股市值较大、交投活跃、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作为成分股,用可流通股数为权数。成分指数又分:工、商、地产、公用、综合等六类。 应用统计学论文:体育类优秀期刊中运动医学论文的统计学应用错误案例分析 摘要:就近年来体育类优秀期刊运动医学科研论文撰写中常见的统计学应用误区进行分析,结果发现:①实验分组不合理,受试对象的选取违背同质性原则;②统计方法不合理,多个样本均数比较,错误应用多个t检验代替,误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处理多因素方差分析;③误判资料类型,从而误用定量资料统计分析方法,两样本率的检验错误用两样本的t检验来代替。 关键词:统计学;运动医学论文;体育类优秀期刊 统计学是科学研究的基础,是研究结果科学性、可靠性的有力保障。而论文是研究成果的表达形式,通过论文可展示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也便于查阅者的了解、评价和引用。因此,在论文中要完整、准确地进行统计学内容的表述,以展示研究设计的合理性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但运动医学论文中存在的统计学错误仍相当严重,其中实验设计和统计资料的应用上最为突出。本文介绍论文中出现错误的部分,并对其进行了正确的统计学内容表述,以便供广大运动医学科研工作者参考。 1实验设计方面的问题 1)实验分组不合理。 例1:《有氧健身操结合饮食控制改善代谢综合征患者胰岛素抵抗、血脂、血糖的实验研究》[1]一文中研究对象为:西安市碑林区某社区代谢综合征患者77人年龄40~65(55.35±7.26)岁。按照接诊顺序将入选MS患者随机分为以下2组,综合干预组和对照组。 该文作者所选取代谢综合征患者年龄跨度较大(40~65岁),因为年龄的不同机能的代谢水平有很大的差异性,不能认为他们来自于同一个总体。把他们随机分入综合干预组和对照组参加试验,两组之间的可比性可能很差,其结论的可信度很低;如果,按年龄段分层随机化,组间的均衡性要高得多。 2)受试对象的选取违背同质性原则。 例2:《不同类型休闲活动对老年女性身体机能影响的差异性研究》[2]一文中对成都市老年大学、锦江区老年活动中心,随机选取离退休5年以上,年龄65~75岁之间老年女性为研究对象。并依据她们的年龄段将活动类型分为:为棋牌队、曲艺队、门球队、舞蹈队;测量指标为:血压及脉率,肺活量,椎体骨密度。 从一般的常识可知,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有利于其血压及脉率,肺活量、椎体骨密度指标向好的方向发展。原作者所选取的活动类型为:棋牌、曲艺队、门球队、舞蹈。其中棋牌是一种智力游戏和身体运动没有什么关系,而曲艺,门球,舞蹈主要以身体运动为主(曲艺有利于人体的肺活量的提高)。所以原作者在试验设计时违背同质性原则[3]。 在实验设计时一定要遵守3大原则:对照、随机、重复。对照原则:要确定处理因素对实验指标的影响,如无对照是不能说明问题的。实验分组时有处理组和对照组。对照原则要求处理组和对照组除处理因素以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实验的因素应力求一致(即齐同比较或有可比性)。随机原则:是使每个实验对象在接受分组处理时具有相等的机会,以减少偏性,使各种因素对各组的影响保持一致(均衡性好),通过随机化可减少分组人为误差。这是对资料分析时进行统计推断的前提。重复原则:是指可靠的实验应能在相同条件下重复出来(重现性),这就要求实验要有一定的例数(重复数)。因此,重复的含义是重现性与重复数。重现性可用统计学中显著性检验的值来衡量其是否满意[4]。 2定量资料统计分析存在的统计学错误 2.1多个样本均数比较错误应用多个t检验 例3:《有氧运动对大鼠血糖、血脂和血液凝固功能的影响》[5]一文中,将30只大鼠随机分为3组:对照组、小运动训练组和大运动训练组。对照组大鼠进行自由饮食和自由饮水;运动训练组动物在此基础上给予为期6周的游泳训练。有氧运动(游泳)、运动后2周和运动后4周从眼眶后静脉丛取血,以及实验结束时(运动后6周)断头取血,分别做血糖、血脂和有关凝血指标的测定。用SPSS统计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常规数理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描述,显著性检验用t检验,P 这类错误是定量资料分析中最常见的错误,而且是原则性错误,会增加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6]。案例(原)表1资料为对照组、小运动组、大运动组不同有氧运动时间对大鼠血清LDL水平的影响,原作者用t检验分别对各组均数逐一进行比较。对照组大鼠在实验期间血清LDL水平没有明显变化P 0.05。与对照组相比,小运动组大鼠随着有氧运动时间的延长,血清LDL浓度逐渐降低,至第6周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与同期(第4周和第6周)小运动组大鼠血清LDL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在应用t检验和方差分析时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共性与区别。t检验和方差分析都是对总体(样本)均数的检验。当对两个以上的总体(样本)均数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进行检验时,如果用t检验,4个总体(样本)均数则需做c24=6次可能组合的检验。若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上检验,则将降低统计结论效度。所以,两总体(样本)均数的检验用t检验,两个以上总体(样本)均数的检验用方差分析。 2.2处理多因素设计定量资料误用单因素设计定量资料的方差分析方法 例4:《不同营养干预对运动性贫血大鼠红细胞及铁代谢指标的影响》[7]一文中,实验目的为:观察补充复方阿胶中药与补充铁剂营养对运动性贫血大鼠红细胞及铁代谢指标的影响。方法:以32只健康雄性Wistar大鼠为研究对象,每只体重约300 g,随机分为4组,C组为安静对照组(n=8),E组为递增负荷跑台运动组(n=8),ENⅠ组为递增负荷跑台运动+阿胶营养补充组(n=8),ENⅡ组为递增负荷跑台运动+铁剂营养补充组(n=8)。然后ENⅠ组和ENⅡ组营养补充4周。实验结束后24h内处死。结论:9周递增负荷跑台运动导致大鼠红细胞相关指标的显著性下降,引起运动性贫血,但血液铁代谢无显著变化;补充4周复方阿胶中药制剂或铁制剂,提高红细胞相关指标,改善大鼠运动性贫血状况。数据统计方法实验数据用SPSS13.0软件中one-wayANOVA处理,结果用均数±标准差表示,显著性水平为P 原文采用单因素设计定量资料的方差分析不合适,仔细考察各处理组之间的关系有:是否递增负荷跑台运动,是否补阿胶营养或补铁剂营养(两者都能促进RBC生成,增加Hb含量的物质,在本研究中可以认为它们是同一因素),原文在固定一个因素于某个水平下观测另一个因素的作用,这种做法割裂了实验设计的整体性。正确的做法是,先从专业角度上分析二个实验因素之间是否存在交互作用、是否存在二个因素有主次之分、是否存在交互作用或交互作用可以忽略不计等情况。也就说对事物的影响只考虑施加了一个条件(因素)为单因素方差分析;如果施加了2个以上的条件(因素)为多因素方差分析。如果是多因素方差分析还要考虑施加的条件(因素)之间有没有联系、有没有主次之分。具体看(原)表2资料,施加了两个条例(因素)即递增负荷跑台运动和补阿胶营养或补铁剂营养,然后考虑两条件(因素)之间的联系,通过分析2个因素间存在交互作用的可能性比较大,应采用交互作用多因素方差分析处理此定量资料为宜。 2.3统计方法不合理,每一种统计方法都有其适用条件 例5:《高脂饮食对大鼠脂肪组织脂解调节因素的影响》[8],原文中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的LSD方法对(原)表3各组FFA浓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具有统计学意义。 多个总体均数比较的方差分析,要求方差齐性。方差齐性实际上是指要比较的各组数据分布是否一致,通俗的说就是各组是否适合比较,一般的经验是如果在比较的各组中,如有一组的标准差是另一组的一倍时方差不齐性的概率较大。在做方差分析时,做方差齐性检验主要是确认数据的合理性(不具相关性)。对(原)表3数据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可发现C组与OR组及OB组FFA浓度指标不能满足方差齐性的要求,故不能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的LSD方法。可以先进行对数、倒数或函数的转换,选择适当的转换形式,直到齐性检验变为不显著(不相关)。如果还不行就只能用非参数的单因素分析。 3定性资料统计分析方面存在的统计学错误 3.1误判资料类型,而误用定量资料统计分析方法 例6:题目:《传统体育对老年知识分子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临床症状影响的观察研究》[9]原作者对原发性高血压,症状疗效评定标准是:头痛、眩晕、心悸、耳鸣、失眠、烦躁。各症状按症状轻重不同采用“半定量”计分法,按程度进行分级和计分,共分为4级:(“无”0分、“轻”1分、“中”2分、“重”3分),EH(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经6个月的传统体育锻炼实验,症状计分情况。治疗前后组内比较,除A组心悸、耳鸣、失眠症状外,3组均能改善老年知识分子EH(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临床症状(P 统计资料常常分为定量资料和定性资料两大类,所谓定量资料是指对每个观察单位用计量方法测量某项指标所获得的数值;如身高(cm)、血压(mmHg)、脉搏(次/min)、红细胞(104/mm-3)转氨酶(酶活性)等,都属于计量资料。而定性资料是指记录每个观察单位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和性质[10]:如血型(A、B、O、AB)、职业(工人、农民、军人、学生)、性别(男、女),等等。本资料观察的是原发性高血压症状疗效,这里的0、1、2、3、4代表的是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症状的轻重程度,属于定性资料中有序资料,(如:无、轻、中、重;治愈、显效、好转、无效、死亡),但原作者却错误地将其判断为定量资料,表的标题后括号内写 ±s的形式,表中给出也是平均数和标准差的数据。一般来说,t检验仅适于分析来自“单组设计、配对设计和成组设计”的定量资料,用分析定量资料的方法分析定性资料,显然是错误的。正确判定统计资料的类型是选用统计分析方法的首要前提[11]。本资料属定性资料,应根据分析目的,合理选用适合此类资料统计分析方法(如Riditi分析或者非参数检验秩和检验)。 3.2两样本率的检验误用两样本的t检验来代替 例7:《健身跑运动对中年人血脂异常者血脂、身体成分的影响》[12]一文中将所有受试者随机分成低强度组(L组)、中等强度组(M组)和对照组(C组)。数据统计数据用平均值±标准差形式表示。相关指标数据用t检验和多因素方差分析进行分析,P 运动医学研究离不开统计设计和统计学方法,如果选择错误导致结果有偏倚或结果原则性的错误,对运动医学的危害性较大。正确的统计分析是获得正确的科研结论的要素之一。只有明确资料的性质、试验设计类型、分析目的,掌握相关统计方法应用的前提条件,才能进行正确的统计分析。 应用统计学论文:医学论文统计学方法应用的错误解析 摘 要:统计学方法应用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学科研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在研究设计时的错误应用会否决整个科研研究方案,基于错误统计学方法上产生的结果会浪费科研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编审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医学论文的统计学方法应用,提高单篇文献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关键词:统计学方法;医学论文;解析 一、引 言 医学由于其研究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常需要应用严谨的统计学方法,由于有些作者对医学科研的统计学理论和方法的应用缺乏深刻了解,在医学论文中错误应用统计学方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统计学方法应用的错误直接导致统计结果的错误。例如统计学图表、统计学指标、统计学的显著性检验等。因此,正确应用统计学方法,并将所获得的结果进行正确的描述有助于单篇论著的质量提高,现将医学论文中统计学方法应用及其常见结果的错误解析如下。 二、医学论文统计学方法应用概况 医学论文的摘要是全文的高度浓缩[1],主要由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组成。一般要求要写明主要的统计学方法、统计学研究结果和P值。一篇医学论文的质量往往通过摘要的统计学结果部分就能判断。统计学方法的选择和结果的表达直接影响单篇论著的科研水平。 (一)材料与方法部分 正文中,材料与方法部分必须对统计学方法的选择、应用、统计学显著性的设定进行明确说明。通过对统计学方法的描述,读者应该清楚论著的统计学设计思路。材料部分要清楚说明样本或病例的来源、入组和排除标准、样本量大小、研究组和对照组的设定条件、回顾性或者前瞻性研究、调查或者实验性研究、其他与研究有关的一般资料情况,其目的是表明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他人作相关研究时具备可重复性。方法部分应详细叙述研究组和对照组的不同处理过程、观察的具体指标、采用的测量技术,要具备可比较性和科学性, 方法部分还要专门介绍统计分析方法及其采用的统计软件。不同的数据处理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必须清楚的说明计数或者计量资料、两组或者多组比较、不同处理因素的关联性研究。常用的有两组间计量资料的t检验,多组间计量资料的F检验,计数资料的卡方检验,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有些遗传学研究方法还有专门的统计学方法,要在这里简要说明并给出参考文献,还要简单叙述统计方法的原理。统计学软件要清楚的说明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如基于家系资料研究的FBAT1.7.3版本。 (二)论文结果部分 论文结果部分要显示应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统计量[2],所采用的统计学指标较多时,往往分开叙述。分组比较多时还要借助统计图表来准确表达统计结果。对于数据的精确度,除了与测量仪器的精密程度有关外,还与样本本身的均数有关,所得值的单位一般采用紧邻均数除以三为原则。均数和标准差的有效位数要和原始数据一致。标准差或标准误差有时需要增加一个位数,百分比一般保留一个小数。在统计软件中,分析结果往往精确度比较高,一般要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使其靠近实验的实际情况,否则还会降低论文的可信度和可读性。 结果部分的统计表采用统一的“三线”表,表题中要注明均数、标准差等数据类型。表格中的数值要按照行和列进行顺序放置,要求整齐美观,不能出现错行现象。要明确标注观察的例数,得到的检验统计量。统计图可以直观的表达研究结果,如回归和相关分析的散点图可以显示个体值的散布情况。曲线图表达个体均值在不同组别随时间变化的情况或者不同条件下重复测量的结果。误差条图由均数加减标准误绘出,描述的是67%的置信区间,不是95%,提倡在误差条图采用95%的置信区间。 关于统计量,一般采用均数与标准差两个指标,均数不宜单独使用。使用均数的时候要明确变异指标标准差或者精确性指标标准误。关于百分比,分母的确定必须要符合逻辑,过小的样本会导致分母过小而出现百分比过大的情况。百分率的比较要写清两者中不同的变化,可以采用卡方检验。 1.假设检验的结果中,常见只写P值的情况,有时候会误导读者,也会隐藏计算失误的情况,因此写出具体的统计值,如F值、t值,可以增强可信度。对于率、相关系数、均数这类描述统计量,要清楚写明进行过统计学检验并将结果列出。P值一般取0.05与0.01作为检验显著性,对于结果的计算要求具体的P值,如P=0.23或P=0.02。 2.在对论文进行讨论时,作为统计学方法产生的结果往往要作为作者的主要观点支持其科学假设,对统计结果的正确解释至关重要。P值很大表明两组间没有差别属于大概率事件,P值很小表明两组间没有差别的概率很小。当P 变量间虚假的相关关系与变量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相关,统计学意义的关联并不表示变量间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要根据专业知识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的不同来考量。使用回归方程进行分析,当两变量间具有显著性关系,但是从自变量推测因变量仍然不会很精确。相关或回归系数不能预测推测结果的精确程度,而只是预测一个可信区间。诊断性检验应用于人群发病率很低的疾病,灵敏度、特异度的高低对于明确疾病诊断并不能很肯定。“假阳性率”与“假阴性率”根据实际的需要不同要求并不一致,在疾病患病率很低时,出现假阳性也是正常的,要确诊疾病必须要与临床症状体征相结合。因此,这两个率的计算方法必须交待清楚。 三、医学论文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常见错误分析 (一)“材料与方法”中的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常见错误 “材料与方法”中统计学方法常见的问题主要为:对样本的选择或者研究对象的来源和分组描述很少或者过于简单。例如,临床入组病例分组只采用简单的随机分组,未描述随机分组的方法,未描述是否双盲双模拟,未设置空白对照组,分组后对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描述未进行统计学检验,对于特殊的统计学方法没有详细交代;动物实验分组的随机化原则描述过于简单,没有具体说清完全随机、配对或分层随机分组等;统计分析方法没有任何说明采用的分析软件,有的只说明采用的分析软件而不交代在软件中采用的统计方法;没有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出现样本量过于小等情况。 (二)“结果”统计学方法应用的常见错误 1.应用正确的统计学方法出现的结果表达并不一定正确。例如前文所述数据的精确度要求。医学论文常见错误中包括均数、标准差、标准误等统计学指标与原始数据应保留的小数位数不同;对于率、例数、比值、比值比、相对危险度等统计学指标保留的小数点位数过多;罕见疾病的发病率、患病率、现患率等指标没有选择好基数,导致结果没有整数位;相关系数、回归系数等指标保留的小数位数过多或者过少;常用的一些检验统计量,如F值、t值保留的位数不符合要求。 2.对统计学指标进行分析和计算时,一般采用计数资料和计量资料进行区分。计量资料常用三线表,在近似服从正态分布的前提下采用均数、标准差进行说明,如果不符合正态分布时,可以采用加对数或其他的处理方式使其近似正态分布,否则只能采用中位数和四分位数间距等指标进行描述。医学论文中常见未对数据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的计算,影响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率、构成比等常用的计数资料指标,常见样本量过小的问题,采用率进行描述会影响统计结果的可靠性,采用绝对数进行说明会显得客观一些。还有一些文献将构成比误用为率,也是不可取的。 3.在判断临床疗效之一指标时,两组平均疗效有差别并不意味着两组的每一个个体都有效或无效,必须通过计算有效率进行计算。如比较某药物治疗糖尿病的疗效,服药一周后,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对血糖降低值分别为6.7 ±2.4 和1.2 ±0.6 ( P = 0.000 1) 。按空腹血糖值低于7.7mmol/L的疗效判定有效率,研究组和对照组的有效率分别为75.6%和12.4% ,尽管平均疗效相差较多,但也要注意到该药物对部分患者无效(24.4%)。对假设检验结果的统计学分析结果,P 值的表达提倡报告精确P值,如P = 0.015或P = 0.321等。目前的统计学分析软件均可自动计算精确的P 值。例如常用的SAS,SPSS等,只要提供原始数据,就可以计算出t值、F值和相应的自由度,并可获得精确的P值。 四、小 结 提高医学论文中统计学方法的使用质量是编辑部值得重视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3],医学论文中统计方法应用和统计结果的表达正确与否,不仅体现了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且对于提高期刊整体的学术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传播也有着重要作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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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与对策: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正式加入WTO的临近,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迈出了结构调整的步伐,相继出台了一些充实资本金、提高竞争力的政策,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结束了试验期,开始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业正在走向市场。但由此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又成为进一步政策调整的出发点。 一、面向市场的银行结构调整 1、调整的背景。 1994年,我国银行业接受了一个国际准则,即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走向市场、走向开放。巴赛尔条约要求银行的优秀资本与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4%,其总资产或净值占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8%。这是一个保证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有效准则,不仅为35个契约国所接受,而且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国还将该标准正式载入商业银行法第39条中。按巴赛尔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要按照有风险的企业来进行经营,而不能以空壳银行通过转手经营储蓄者资金来生存。这与空手套白狼的传统银行理论不同。按照传统的银行理论,银行是将资金所有者“典当”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资金贷给需求者,银行本身并不在经营中投入资金。由此造成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高风险经营)、破产威胁及信用下降,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所以,为控制风险,提出资本金标准是一个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巴赛尔条约的含义。 80年代,我国的银行与财政分离,开始承担独立的职能,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遗产,再加上国家财力因放权让利而削弱,政府为控制经济,我国银行业采用了近乎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国家通过该体系将收集的资金投于国有企业。为了使该流程不至于被中间截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居民的资本选择,如取缔民间非正规金融,限制证券市场发展,控制直接投资等,但是,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单一的资金获取渠道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资金需求,于是,90年代初我国银行业经过了一轮自由化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有银行垄断了社会资金的分配,不利于正在兴起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自发形成以信用社和基金形式出现的金融组织,担负着地方性的资金融通工作,成为乡镇企业和城市非国有经济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至1994年,全国的城市信用社达5000家以上,其贷款的一半以上流向城市集体企业,8%左右流向私营企业。据估计,提供给私营企业的贷款相当于国有银行的5倍。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先天不足是信用度低,资金量小,只能以高利率来吸收社会资金或从国有银行借款,然后以较高利率借出,这就增大了经营风险。在经济高涨时期,风险通常被掩盖起来,而一旦经济紧缩,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不仅资金来源成了问题,而且贷出去的款也难回收。国家借此进行了金融整顿,合并了机构,走上了金融集中化的道路。这些合并后的机构又成了另一类垄断型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源由此也被切断。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搞起了第二银行,即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的带动下,其他机构也加以仿效,于是成立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名义上从事委托存贷业务,实质上是利用关系以低利息从国有银行弄来资金,然后以市场利率贷放出去,或干脆自己从事房地产等高风险高盈利投资,这实际上是国有银行逃避国家信贷管理进行风险投资的手段。据估计,到1995年底,国有银行对信托机构的放款数额达5500亿元,这也是国有银行呆坏账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央行采取了压缩信托投资公司规模使其与商业银行脱钩的办法,其数量从1994年底的393家降到1996年底的244家,但其造成的资金损失大多已无法挽回。 还有一个因素也要看到,国有商业银行迅速在全国布网经营,但由于实行地方的分权式管理,这些机构成了地方政府的钱口袋,再加上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许多基层机构成为国有银行的包袱。90年代中后期,随着银行商业化的推进,巴赛尔标准的实施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银行不仅追求效益的冲动开始占了上风,而且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于是,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形势下,各个商业银行开始收缩战线,压缩基层银行机构,上收贷款权力,货币市场出现了逆细分化倾向,一方面存贷款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其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也从基层行集中资金,进行大额度放款,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渠道进一步萎缩。这一格局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变得更严重,银行收得越来越紧。由此可见,在垄断和集中化的主导趋势下,我国的银行体系还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国有银行包袱重、经营管理水平低,且资源垄断严重;二是非国有银行实力有限,信用度不高,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差;三是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率决定机制,致使银行经营风险大。在这种格局下,因为国有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资金的流向不尽合理,所以给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困难,这是银行业调整面临的基本矛盾。 2、调整什么,怎样调整 从一国的整个资金流动过程看,个人获得的各种资金有三个流向,即消费、储蓄和其它投资,社会资金流入银行业暂时或长期地存放,银行所能动用(贷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银行能够完全履行其作为资金集散中心的职能,则经济运行中的资金供应是基本平衡的,因为资金供求者与商品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者正好地位相反(不考虑外部因素)。但是,在经济剧烈波动或资金流动存在结构性失衡时,上述的对称性被打破,就会形成资金供求失衡。在我国的资金流动过程中,这种失衡主要由结构性因素引起,银行吸收分散资金集中供给国有企业的结果是,资金过多地流向并没有那么大需求和能力的国有企业(甚至有些充当了资本金),而其它需求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于是形成资金的二次分配和多次分配,人为地造成资本高价和配置扭曲,而且形成了一条长长的资金食利链,滋生腐败。不仅如此,国家控制储蓄利率也是对供给者的利益剥夺,因为储蓄者被取消了资金使用的选择权,只能以低价获得利率。对于从事资金集散的银行来说,更是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资金支配权成了获利的最佳工具。通过低价收集资金剥夺储蓄者的利益,并没有通过商品的低成本和低价格返还消费者,而是成了各类中间取利者的收益和无效益的投资,结果是银行反而背上了重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为高利贷的盛行大开了方便之门。这就决定了我们调整银行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即疏通资金流通渠道,形成有效率、市场化的资金集散中心。由此而涉及的政策问题相当复杂,主要有: 一是要坚决消除资金无效分配机制,使资金流向合理化。目前,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服务的情况并未改变,国有企业提供了二、三产业整个产出的不足40%,但却占用着60%以上的资金投入,这是造成银行业困境和社会资金失衡的主要因素。使资金能真正按市场规则进入资金的真正需求部门,是体制和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 二是要形成合理的银行结构体系,打破银行业的国家垄断。在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流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由此而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我国银行体制还基本上是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资金的合理分配就不可能,银行业的正常竞争也不会形成。所以,要求国有银行扩大服务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厢情愿,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鼓励和发展紧贴市场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一般来说,一个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体制是从民间部门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过程中生长起来的,而在计划体制背景下进行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其实质更应是政府部门的退出与民间部 门的进入和成长,变政府配置金融资源为由民间部门配置金融资源,进而在民间部门之间确立正常的金融交易关系。不仅如此,资金服务是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体系,因为资金需求是复杂的,单靠正规的银行业并不能全部解决需求者的问题,如农民贷款,城市小型工商企业、个体劳动者、风险型企业、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资金需求等,只有通过各种特殊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提供服务;银行体系完备了,资金的结构性流动失衡才能最终解决。所以,开放银行业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银行格局,是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一环。此外,现有100多家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一个调整问题,包括存款保险、重组合并、剥离不良资产等。三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调整。在这方面,政府开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提高银行业的资本金,降低不合理债权;将逐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改制,引进其他投资者;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入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精简机构人员、提高银行竞争力等,使国有银行逐步走向市场。同时,为了缓解宏观资金分配的矛盾,合理划分了银行贷款权限,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各类非国有经济。这些政策调整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困境,提高竞争力,但要真正取得突破,必然涉及到产权、人员、资本金、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改革。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困难,那么,国有银行的改革就更难。而能否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前途。四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使资金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定价基础。现在,国内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国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其利率已经市场化了,且目前价格走低,利率水平不高,正是改变形成机制,使利率市场化的最好时机。这时放开贷款利率以形成资金的市场定价,能够促使银行改善经营,使资金流向更合理。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障碍有二:一是思想上的顾虑,担心放开以后利率升高,失去控制。其实,放开以后,利率升降都是市场的正常反应。在价格普遍走低的情况下,利率也不会升得太高,况且央行控制着再贷款和再贴现手段,可以进行调节。二是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债收益率构成长期收益曲线,是市场利率的基准线,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事情正好反了过来,不是国债收益率影响和决定银行利率,而是四大银行的成本决定国债的招投标价格,国债利率的涨跌取决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行为,因而目前的国债收益率还难以成为市场利率的基准。在削减四大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同时,能否作出适当安排,限制四大银行的行为,使国债收益率逐渐成为市场利率变动的参照。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和市场化为优秀的银行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变过去集聚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也是对改革以来出现的银行业集中化和垄断化趋势的修正。做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国过去和未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纯通过资金的输入来达到高增长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后患无穷。这就迫使我们的金融结构要进行分散化、市场化的调整,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提出的要求和加入WTO的需要。以银行调整为重点的金融结构调整,将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证券市场发展 在银行业开始结构调整的同时,做为金融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成员,证券市场正在稳步发展,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试点后正式纳入金融体系,并在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为了使本文的叙述更有针对性,这里的证券市场主要指的是股票市场,而其它类型的证券,如政府和企业债券暂不做分析。 企业的股票是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物,是一种明晰的产权,股票的持有和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拥有和让渡,前提是该代表物(股票)必须是真实的。所以,股票本质上是与国有企业的含义相冲突的,因为国有企业理论上归人民所有(当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其产权无法分割,如果分割则利益应归于全民,这在理论上是无法实现的(实际分割与此无关)。好在我国90年代搞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及自发交易市场的形成,并没有考虑理论问题,也就有了可操作性。 不论是80年代中后期各地兴起的证券交易场所,还是90年代初在上海、深圳建立的证券交易所,开始时都是地方行为,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这里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自由放任和不规范的市场。一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而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上市挂牌交易的公司每一年缴纳挂牌费,而证券经纪商上交手续费给交易所),所以,从监管的角度看,它只有权力保证上市公司本身是存在的(即股票的资产实际存在),但没有权力去保证上市公司不搞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所以,上市规则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并无约束力。这就需要政府来提供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体系。二是上市公司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投资者是不清楚的。当一个企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化为一种代号以后,事实上,投资者也并不需要再去了解该符号的实际内涵,因为符号的收益能脱离企业的资本变化,这就为大批投资者提供了自由炒作的空间,符号本身也就具有了价值。但是,对符号的炒作是有限度的,所以最终股票价格就会波动。对投资者和股票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由此延伸至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操纵市场,就是监管的问题。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就象警察维持公共秩序一样。所以,规范市场行为自然是政府要管的事情。1991-1993年初,由于证券市场的运行缺乏制度保障,资金大户肆意做市,投资者盲目炒作,股价连续翻倍,造成市场无序,于是,国家正式建立证券管理机构,开始介入监管,在上市公司的选择和控制投机上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是,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如果管制过度,其效果相当于引进老虎来驱赶狼,使市场陷入另一种无序状态。无奈,我国的证券市场就走入了这一极端。随着管理权限上收,政府的证券管理机构事无巨细地插手证券市场的运行,其一是上市公司的审批制和额度制;其二是直接监管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增长由政府掌握,指标由政府分配,审批办法由政府制订,审批过程由政府执行,一句话,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解决了上市公司无序增长的问题,但却造成供求不协调,市场剧烈波动,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合伙欺骗投资者等问题。不仅如此,政府监管不是从规则上着手,而是采用无规则的(救火式)一事一议的处理办法,引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去寻找监管的漏洞,市场的无序性有增无减。其间以琼民源事件最为典型。这段时期的证券市场是被管制的无序,表面上国家监管,但该管的没管,反而使用了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市场,结果是加剧和放大了市场波动。深沪两地的股票指数从1993年上半年达峰值后一泻千里,至1994年6月份两市股指跌幅近80%,大多价格只相当于一年前的10%左右。跌幅之大非常罕见,两市资产损失达数百亿之多,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1996-1997年,政府曾经发动了一波行情,1998年又归于沉寂。这一时期,两市的市场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市场的不规范则是显见的事实。 对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律,理论上有五阶段之说,即停滞阶段、操纵阶段、投机阶段、巩固或崩溃阶段、成熟阶段,具体来说,这五阶段情况如下。 ①停滞阶段。股票市场处于初创期,仅有少数人知道股票市场的存在,交易手段落后,手续烦杂,交易成本高,挂牌上市的公司少,股 票价格基本上保持在票面平价水平,有可能随时间推移使股票价格低估。在变动的经济环境中更是如此。不过,当投资者开始发现股息收益超过了其他形式的收益时,就开始购买股票,起初很谨慎,然后逐渐踊跃。 ②操纵阶段。当一些市场参与者发现,股票供应量很少,流动性有限,购买少量股票就有可能使一种或多种股票价格上升时,操纵阶段就开始了。只要价格扶摇直上,其他人就会开始购买,操纵者赚钱后就可以迅速离开市场。使股票投资者更有吸引力的政府措施和交易手段的变更,可以引起更活跃的交易。 ③投机阶段。当一些人开始获得大量资本收益和利润时,更多的投机者就会受到吸引而加入市场,当价格被哄抬到高过股票基本价值,交易额迅速上升后,投机阶段也就开始了。新发行股票过多地被认购,以致使许多公司公开出售股票,股票供应量迅速扩大,这时,再加上政府开始介入市场采取行动控制投机,如保证金要求的提高,较高的经纪人佣金,机构投资者的销售,增收交易和收益税,过多出售政府所拥有的股票或刺激对大公司股票的新的包销等。但是否能控制投机效果并不明显。 ④巩固或崩溃阶段。随着政府的介入和市场的迅速扩大,到一定时候,股市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枯竭,新发行的股票已无法认购,投资者开始意识到,股票价格已升得太高,股价与其基本价值已无任何联系,股票价格开始下跌。相对于繁荣程度的大小,股价下跌的速度有缓有快,这里就开始了调整或崩溃阶段。在发生这样的价格下跌后,投资者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能重新获得信心。这主要取决于价格下跌的程度,也取决于一国当时的利率、经济增长、公司利润率、通货膨胀、其他投资方式的收益、政府对鼓励股市发展的刺激措施及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等。在这一调整阶段,许多投机者会成为投资者,他们不愿亏本卖出,把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形式持有,希望将来价格回升。 ⑤成熟阶段。当最初的投资者重新获得信心,而且在第一次价格跌落时未受到损失的新投资者也参加市场活动后,一个新的成熟阶段也就开始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市场活动,会促进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交易量会趋向稳定,投资者也会更有理性,股票供给范围更大,流动性也得以增强。股份虽然会继续波动,但已变得不那么剧烈。如果出现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这通常是由于重大政治、经济问题,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大幅变动,其它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和政府过度干预等因素所致。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前四个阶段,现正在进入第五阶段。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1000余家,股票总市值近4万亿元,流通总市值1万亿余元,是一个影响力日大的和发展中的市场。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策调整 在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确立了其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身份,而且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来提高证券市场的地位(如证券法的出台等);二是在市场的规范化方面下了大力气,特别是在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使过去的投机市、政策市的状况大有改观;三是市场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者的结构有了改进,使得市场呈现稳步上扬的格局,与经济大环境的走势基本相符。这些变化,得益于证券市场的政策改进。在证券法出台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在规范投资者、上市公司、政策的行为上有了很大进步,使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成为主流。这些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针对整个股票市场投资者分散,易于造成股指剧烈波动和投资者行为难以规范的缺陷,着力培育和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如组织大型证券投资基金,改组证券公司以扩大其股本,允许和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入市买其股票,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买卖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从事拆借、买卖债券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所持股票抵押贷款等,鼓励一批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起到稳定市场、规范市场的目的。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证券市场创造了一个逐渐改进的市场环境。不过,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再加上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与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之比为1∶10,存在严重的结构偏差,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其行为也不规范,短期化倾向严重。须知,营造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者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会经历五个阶段,而且还会出现反复,其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投机严重,投资者的行为长期无法规范。所以,造就一批高质量、规范化运作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准备在现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再发展和造就一批大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如果能够在2-3年内使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市场资金实力之比,由目前的1∶10变为3∶7或4∶6,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就有了可行的基础。 第二,政府行为不断规范,按市场规则监管证券市场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可喜的变化,前十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除了市场本身的运行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所谓政策造成的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上市公司资源的行政配置造成了利益的再分配格局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造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行为的扭曲等。可以说,当时是以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的思维在经营和控制这一高风险的市场,结果该管的没去管,不该管的管得太多,给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目前,这些障碍正在逐步消除,其表现有: 一是正在逐步推行股票发行审核制,取消股票上市的指标分配。今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不再需要政府控制和分配的发行指标以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而是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股票主承销商就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对拟发行的股份公司核准后,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是按市场规则分配资源的重大改进,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步骤。过去实行的所谓发行额度分配办法,是典型的政府经营市场的体现,由此造成了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的巨大扭曲。如1993-1994年的市场崩溃,深沪两市股指在一年半左右时间内暴跌80%,大多数股票价格被压缩在1-5元之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起因于国家公布在1994年度要新发行55亿股票。上市指标的行政分配,造成上市资源利用效率低。如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家数采取数量控制,地方新发行的股票是大盘而家数少,形成人为资产膨胀;而为了控制股票数量不控制家数,则大量上市一些流动股极小的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控和防范,留下的漏洞比堵住的漏洞更多。更为严重的,为使国有企业脱困,大量经过包装的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如ST红光事件),造成大量亏损或毫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市场,给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直到目前,许多大盘股国有企业的股价还在发行价附近波动,受到了市场的长期冷落,企业本身也没有变化。所以,改变股票供给方式,形成一个市场化的股票供求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是通过股票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消除一、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套利机会。过去,股票的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差价(1-5倍),使得一级市场的申购资金多达数千亿元,无风险套利盛行,而且那种发行方式给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提供了一个暴富的机会,由此产生了各种腐败行为(如已暴露的大 庆联谊等)。通过股票上市的上网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发行价格采取不事先确定而由市场申购者的需求确定等措施,为股票的合理定价奠定了科学的基础。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的人为差别消失,使投资者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也消除了利用股票上市暴富的基础。 三是市场的扶优汰劣机制正在形成。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创设二板市场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重组的政策和退出证券市场的机制。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是真正的终身制,一只股票上了市,只要自己不宣布破产,即使早已资不抵债或已形成巨额负资产(如PT农商社、ST百文等),股票照样交易,而且市场价格不低。投资者之所以敢于冒险买卖这种股票,就因为他们认定,这类企业不会真正破产清算,而是会有各种政策使其复生或以壳资源转让。对于这类已经结束其经营期的企业,要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才会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使投资者真正投资于有价值的股票。正在推出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上市公司逐出证券市场的试点,将是改变这一困境的良策。需要就此搞出一套具体实施办法。不仅如此,在实施汰劣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扶优的办法,如对于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创设二板市场来促其发展,对这些企业采取更宽松的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前有一年盈利记录、最低资本额为3000万元,并对这些股票不设单日买卖涨跌停板限制。该市场有可能在年内推出。这样,发展证券市场就与实施产业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紧密联系起来。 历过十年的试点运作,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快速的步伐逐步走向规范。不过,要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上市公司和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大户提前知道重大信息进行炒作的现象严重;大资金者的行为没有得到规范和监管,造成庄股盛行,短期炒作,给市场的稳定形成威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薄弱,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审核的机制不完善,虚假报表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机制不完善,投资者没有更多的风险回避渠道,只有股指上涨才能获利,因而,投资者风险大,机构投资者尤甚等。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三、证券市场与银行业协调发展 在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值增加的同时,作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居民的储蓄增量呈现不断下滑之势。从去年6月以来,居民储蓄增长率不断下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负增长。这就引起了人们的忧虑,提出了银行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容性问题。从宏观资金总量看,从银行流走的一块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流动的合理性和规模分配格局应该如何理解。 我们知道,银行业是通过发达的分支机构吸收零散存款后投放到经济中去,这一供求转换过程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供给者的风险。但是,银行运用供给者储蓄的资金进行大规模的贷款活动时,却承担了市场的全部风险,特别是如果银行资金投向单一,风险大,成本高,则会使经营风险增加。一般来说,银行的风险有两类:一是系统性风险,这是由政府的利率汇率政策、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政府的控制等因素造成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这类风险都有。这是银行所无法控制的。二是经营性风险,指银行资金投向、资金运用策略、资金风险评估、管理水平等,各个银行的风险不同,其大小由经营管理水平决定。过去,我国的银行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多由政策引起。近几年,随着银行的商业化的推进,银行自身的经营性风险加大。这就给银行业的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不仅如此,过去国家通过限制个人的投资渠道来保证银行资金供给的政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削弱和消失,使银行只能立足于市场求发展,垄断社会资金的能力自然减弱,银行业的地位也随之下降,成了企业系统中的一员,这些都属正常。应当看到,通过银行来配置社会资金,是一种高成本、高风险而效率较低的配置方式,因为,间接融资体制是将资金通过银行进行评估后再贷放给企业的,而银行的评估更多地依据过去的信用、资金安全性来考虑,缺乏一个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来选择合适的资金需求候选人,更多地是靠长期关系、主观判断和某些人的决策,信息完全不对称。所以,这些资金并不一定会落到最需要资金而又资金利用效率最高的企业之手,以至会出现地下的资金二级、多级分配机制,形成资金的高成本、高风险,即使市场再发达,这种缺陷也难以克服,象我国这样正在形成中的市场,上述缺陷更为明显。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做为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其资金流动规则和价格由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来定,并且信息更为透明,投资者被免去了中介机构经营资金的成本等,所以,通过证券市场来配置社会闲散资金是一个更有效率、风险更小的市场。国外的经济发展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象美国这样直接融资发达的经济,其资金利用效率比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日本等国家要高,而且,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也要高,所以更具有持续性的经济成长能力。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之中,深沪两市的流通市值刚过一万亿元(而真正进入上市公司变成股本的更小),而1998年底,各类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为11万亿元,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通的资金只及银行间接融资的1/10。所以,现在谈论直接融资对银行冲击并不现实,只是由于银行目前不良债权较大,这一变化值得关注。不过,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的比例今后必然会提高。究竟怎样分配比例合适,则要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而定。对于滞留于证券市场的数万亿资金,不是资金的真正分流,而是银行间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从银行统计看,减少的居民储蓄(M2)以保证金形式在证券公司存入银行,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M1,从构成上看是M2减少而M1增加。这与目前银行系统统计数据的变化是相符的。这些资金并没有消失,只是科目转换。不过,由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一般存入有发达分支机构的国有银行,造成了银行间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对非国有的中小银行不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推进银行业的改革。 与银行业和证券业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严格实施分业经营,一个机构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不能互相参股。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国外在向混业经营发展,在美国,企业融资通过股票和债券,不需要贷款,贷款给自然人,主要满足流动性需求,银行走向个性化服务。混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发挥数据库、网络和研究机构等的规模效应,降低资金成本。虽然中国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差距,但在面临加入WTO和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情况下,境外混业,境内分业;外资机构混业,内资机构分业,不利于中国金融的竞争。如果外资机构的数据处理在国外,其在国内的的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终端,对我更为不利。二是虽然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些变相的混业也在进行。特别是允许证券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和保险资金入市场,混业经营的口子也有所松动,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的联系和协调机制也开始启动。在这种情况下,适当放松这方面的限制,允许一些机构混业经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许更为有利。 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与对策:国内金融证券市场问题探讨 作者:陈贵宝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从6124点到2900点,许多股民账面出现了巨亏,人们把下跌的原因归咎于中国平安的巨额融资,也有人认为是美国次贷危机和央行实行的紧缩货币政策所引发的,还有人说是四川地震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利用制度漏洞操纵市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为了使股票、公司债券等金融证券能够迅速、快捷的交换、流通,于是产生了集中交易市场的需求,但是相对地交易对象的特定就被忽视了。亦即,在集中交易市场中只关心有价证券的迅速交换与流通,但是,对于具体交易是在何人之间进行则不关心,也因此让不移转“实质所有权”的“假装买卖”有了利用的空间。自1990年在上海、深圳陆续开设证券交易所以来,国内利用金融证券交易制度的漏洞进行人为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就不曾间断过。为了抑制人为性的证券价格操纵行为,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特别增订了第182条“操纵证券价格罪”,用来处罚操纵证券价格的危害行为。操纵市场的一般状况通常是,市场客观上并没有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事实,但是,操纵者利用人为的手段在证券市场上制造出某些特定证券正在热烈交易的假象,引诱其他投资人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最有利于己的时点将这些有价证券买进或卖出,以谋取利益。后来因为这种人为市场操纵的假象被澄清了,证券交易价格自然大幅度下滑导致陷在这些证券价格变动中的一般投资人蒙受损失。就此点来说,如同其他侵害投资人财产的恶质性犯罪,因而具有可罚性。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负过高 从国际对比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不符合国际现行规则。在证券交易税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均为单向征收。在收取证券交易税的20个国家中,仅澳大利亚、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两个国家,为双向收取证券交易税。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负过高造成负回报。截至2007年末,两市总市值327140亿元,总流通市值93064亿元,流通市值不到总市值三分之一。2006年上市公司利润3892亿元,假设07年同比增长40%,即大约达到5448亿元,这样属于流通股东的利润约1800亿元,但这些利润大部分不分配。此外,还要考虑到07年约有1500亿券商佣金。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整体上是负回报。 三、资金面供应紧张 对资金面造成紧张的首先是“大小非”的解禁造成的。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原来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法人股可以公开在二级市场减持与流通,这就打通了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之间相互转换的通道,从而开启了国内A股市场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之间的套利机制。据WIND资讯,2008、2009、2010年限售流通股解禁市值分别为2.55万亿、6.3万亿和6.7万亿元,累计解禁市值约15.55万亿。如此大的规模必然会增加股市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就是巨额融资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影响。1月21日,中国平安公告称,将公开发行不超过12亿股的A股和412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国平安此次的融资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创A股有史以来融资规模之最。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一出,中国平安股票接连两日跌停,之后一周内又出现第三次跌停,A股市场受此影响也产生了剧烈波动。第三方面是来自于政策面的影响。主要是央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对投资者带来对未来预期的影响,另外政府从去年开始停发基金对股市资金供给也带了非常大的影响。还有就是中国的新股发信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由于大盘走势的不稳定,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把目光集中在了新股上,但却发现打新并不像想像中的容易,发行制度中的种种缺陷给投资者不仅造成了困惑,也造成了损失。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解决方法 首先新形势下须加强金融证券法制建设。要坚持“多元化”原则,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调解、仲裁机制的优势和作用;要坚持“专业化”方向,在继续推广金融证券案件专项合议庭这一基本做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在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证券法庭的可行性,集中审理金融、证券纠纷案件。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上市公司在作出再融资决策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有关机构应该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规范,严格审批,重点考虑市场的承接能力。股票发行制度亟待解决,要让发行制度更加公平和真正向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采取市场化的发行制度是解决中国股市诸多问题的根源。应该实行“市值优先认购选择权”基础上再加上香港“按户分配”的规则。其次,应该对国有企业的IPO承销权进行市场化的公开招标,而不是继续权钱交易背后的“指定承销资格”。最后证券交易所要积极参与以“两法”为重点的法制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完善证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交易所业务规则,健全交易所基础性制度;是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健全自律管理组织架构与实施机制;开展法制研究与宣传,塑造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与对策:国内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分析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并且取得了让世界举目的不俗成绩。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市场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其中权力划分的方式、组织制度的建设都有明确规定。 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以权谋私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3.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专业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还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这就要求金融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目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来看,证券监管的额高素质人才还是十分缺乏的,但是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相信只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监管法律和监管政策,工作人员的素质就一定可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监管制度也逐渐从不完善发展到完善。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时代即将完全过去,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和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金融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新的辉煌。 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与对策:国内金融证券市场管理的常见问题分析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并且取得了让世界举目的不俗成绩。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市场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其中权力划分的方式、组织制度的建设都有明确规定。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以权谋私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3.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专业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还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这就要求金融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目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来看,证券监管的额高素质人才还是十分缺乏的,但是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相信只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监管法律和监管政策,工作人员的素质就一定可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监管制度也逐渐从不完善发展到完善。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时代即将完全过去,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和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金融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新的辉煌。 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与对策:浅析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摘要】金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在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依然有一些问题存在,对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基于此,本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证券 市场监管 问题 一直以来,金融证券市场都属于风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如果市场监管不到位,就会有一些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随意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挪用,进行违规操作,破坏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由于出现金融风险后,风险会进行传递,并引发连锁反应,出现系统性或者全面性的金融危机,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况,破坏国家的稳定。所以,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4.制定具体的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确保行政监管工作的合理化与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相关需求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制度中的具体细则进行逐一细化,增强监管的成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已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也日渐完善。为了保证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更加的成熟、稳定,需要建立可续的监督管理体系,认真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指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进一步取得新的发展。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思考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在证券法中也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有关证券市场中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与推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1.我国证券法对于发行人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方法。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合理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2.专业中介机构的过错。我国证券法规中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似乎是只有在他们有主观上的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应当将“弄虚作假”改为“不是陈述”。3.证券承销商的过错。我国对证券承销商的过错,完全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这种规定不完全合理。对承销商的责任仍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4.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过错问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在证券法中也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有关证券市场中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与推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1.我国证券法对于发行人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方法。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合理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2.专业中介机构的过错。我国证券法规中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似乎是只有在他们有主观上的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应当将“弄虚作假”改为“不是陈述”。3.证券承销商的过错。我国对证券承销商的过错,完全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这种规定不完全合理。对承销商的责任仍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4.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过错问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分析研究论文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的案例愈演愈烈,屡禁不止,“造假”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向股民开启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证券民事赔偿的大门,同时也为造假者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文着重论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和根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1844年的英国公司法,它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各国设计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具体而言,信息披露的功能有三:执行的效力、公众反应和告知的功能。所谓执行的效力是指信息披露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尤其在对抗内幕交易上,如果内部人必须就其所持股份的变动和交易情况披露,则法律本身就可以阻止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公众反应则是指可以督促公司的管理阶层履行其应注意的义务。与本文最有关的则是告知功能,向公众告知有关投资决策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是使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公开公平地传递给投资大众。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原则:证券法明确的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即实体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1、实体性原则:(1)真实性:指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具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披露的信息产生误解。证券法中从几个方面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予以了制度保障。首先,发行者负有保证义务;其次,中介机构负有保证义务;第三,证券监管机关负有审核义务。真实性的标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这些事实发生在公司证券的上市发行、流通过程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第二,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相一致。第三,披露的信息必须完全真实。(2)完整性:指公开的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存在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3)准确性:也称全面性,指发行者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必备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一方面,应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证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完整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能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这能有效地解决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4)及时性:亦称时效性,是信息的重要特征。我国证券法对定期报告有时间要求。(5)公平性:上市公司的信息应该面向所有投资人。2、形式性原则:(1)易得性:是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要求,旨在公众投资者能以最简便的方式获取公司有关的公开信息。所以证券法第64条规定公开信息的有关公告该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2)易解性:指发行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应易于一般投资者理解、掌握、和运用,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解、冗长,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用语。 二、信息披露制度中虚假陈述的表现及危害性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阶段性,可以将虚假陈述分为: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所谓证券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性质、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项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此种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根据上述我国禁止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证券发行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i]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我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现过大量的虚假记载的情况。如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以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这种方式属于积极行为的方式,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艰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如披露某项公司资产价值5000万元,而在价值评估时采取重置价值法,并非现实的价值,这种未予明确说明资产评估的方式容易使公众误以为是资产的现实价值。误导性陈述既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1[1]〕在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对是否构成误导之判断,不应仅注意文件或其构成部分之字面含义,而更应注重该文件之表示对公众所可能造成的印象。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为贯彻完整原则,应当避免有重大遗漏。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虚假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做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此外,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禁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条文中: (1).《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股票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股票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二)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及证券市场的危害 虚假陈述违反了信息披露这一基本证券法律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首先,欺诈公众投资者。投资者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进行判断、投资决策,一旦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使公众投资者无法充分的占有准确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状况,从而导致决策失误,遭受投资的经济损失,也会极大挫伤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其次,在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同时,必然也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因为,虚假陈述也是部分业绩较差的发行或上市公司借以逃避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手段,该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混乱,而且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很低,它使证券市场无法发挥其优胜劣汰、调节资金流向、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功能,从而破坏了市场秩序,极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第三,虚假陈述本身也对其他合法的上市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建立在现代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法律体现了对经济活动参与主体平等地位的维护,它要求人人在经济利益面前都是平等主体,承担义务的同时必然享有相应的权益。由于这些披露虚假信息的短视的上市公司的存在,使得那些按照法律法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下降,利润减少,不利于该公司的发展。 三、承担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 由于不同的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法律强加于其身上的义务也不相同,违反该种义务自然应承担不同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得以有效履行的根基在于责任的设置,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那些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人。我国证券法及股票条例中对承担有关文件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中不仅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赔偿责任〔1[2]〕,而且规定了专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股票条例》中规定了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主承销商对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因此,从我国证券法规定来看,承担证券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发行人、发起人:发行人是指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中的首要因素,是证券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也是证券发行后果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法律上得以平衡和存在的基础,所以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而筹集资金,发行人享有收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发起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其活动使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成立的人,他既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又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发起人是发起组建公司的人,对组建公司的所有情况都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公开文件是由发起人或委托承销商制作、由发起人决议通过,并由其代表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发起人直接参与了公开文件的制作,因此,发起人必须对公开文件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股票条例》第17条要求全体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陈述,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普通投资者很难和发行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通过法律的特殊保护才能使其利益不受侵害。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赖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因此,当发行人违反诚信原则,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大陆法中把董事看作公司的受托人,这种委托关系是因股东会的选任而产生。这种委任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委托关系不同,它不仅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还应负忠诚义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一般都参与发行人的公开文件的制作,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人员的决策决定了公开文件的内容。而且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因此,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一般采取多数票的形式决议,因此,有些董事可能对造成投资者损害的决议持反对态度,如果让其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显然不妥。〔1[3]〕而且,并非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都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也违背法律的宗旨。因此,只有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才是承担责任人员。 (三)证券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1[4]〕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四)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现代社会,知识和技术日益专门化,分工也越来越细,人们也越来越依赖各种专家的指导和建议。与此同时,各行各业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法律上由此产生专家责任的新的法律问题。专业人员及其所在的事务所是证券市场的服务者,有别于发行人或承销商内部的会计师、审计师、法律顾问和评估人员等。他们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介机构的职业要求是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中介机构一般只对公开文件中的一部分进行审查或制作,其意见也使发行人或承销商合理的信赖而减轻了注意义务。因此,专业中介机构必须为其签证或陈述部分负责,而不是对整个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都承担民事责任。〔1[5]〕但是,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开文件的审查义务较高,必须符合“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2〕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责任。这样才能保证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 四、虚假陈述的实体法救济措施 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身的保护而消耗殆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律规则中必须包括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3〕法律权利的完整结构包括基础内容和救济内容。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受的制裁和法律后果。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上,法律责任都是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在我国法律中,对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些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规定〔4〕,民事责任鲜有涉及。民事权利仅有基础内容而无具体法律救济力相伴随,民事权利必将抽象化,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完善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责任,有利于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虚假陈述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性质中,最基本的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投资者可以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发行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以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1.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证券发行有关文件内容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反映了证券监管机构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的适度监管。如果对虚假陈述适用合同责任,则是证券发行人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但在很多情况下,如在发生信息重大遗漏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可能并没有违反有关文件中所述义务,也勿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无论在担保的权利主体、担保的责任范围还是担保的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1[6]〕因此决定了信息披露担保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因此,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信息披露表现了很多非契约化倾向。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都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甚至也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人。其次,公布于公众的公司信息不仅被投资者作为购买该公司直接发行证券的投资判断的根据,而且被投资者作为购买非该公司直接发行的公众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的判断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公开的信息更不可能是证券出卖人要约的表示。再次,公司信息披露并非都直接出自证券卖出人。 3.有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可以要求与投资者存在合同关系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有责任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担责任。此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较之违约责任大,加大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侵权责任在保证投资者权益时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要求。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责任的法定民事责任便在各国立法中创造出来。当事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而免去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和侵权举证责任的困难。当然,法定民事责任中,被告也可以举证来推翻。如中介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来免责。因此,我国证券法在修改时,应当直接规定受害投资者的救济措施,免去投资者援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要求承担责任的困难,以确实保护其合法利益。当然,即使在证券法如此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亦可以援引合同法或侵权法来要求虚假陈述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请求权人和请求权基础 1.请求权人: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会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在电子交易化时代,股东的地位瞬息万变,在成千上万的公司股东中,就应当确定有权要求民事赔偿的股东范围。我国法律中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的资格有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规定也是十分宽泛的,只要有关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就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其在我国大多数股民缺乏理性投资理念时,更加强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当然,对于已经知悉股份公司公布的是不真实信息的投资者,由于其投资是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规范。〔1[7]〕当事人的权利遭受损害要启动诉讼程序请求保护时,必然要寻找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其诉讼请求的依据。我国《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由于相关的赔偿制度至今未建立起来,使得这种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可供投资者请求发行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有:1.《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他们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第161条和202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赔偿责任。2.《民法通则》106条和117条是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134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方式。3.《合同法》第54条、58条是关于合同撤销以及撤销后损失赔偿的规定。 (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前已述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在我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投资者可以将其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配等,于当事人的利益可谓举足轻重。对于归责原则,各国大都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兼采其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侵权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或收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侵权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各国证券法中一般规定了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作为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1)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负无过错责任:我国证券法中对发行人和发起人规定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发行人和发起人的免责事由。 (2)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信息披露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规定他们对证券发行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显然更利于他们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承销商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但其参与了证券的直接销售,将其置于承担责任之下,有助于在销售证券的过程中,证券承销商全面、正当的向公众披露信息。我国证券的发行却一般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承销商更应当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各国证券法在确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员的归责原则时,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原则,即他们只有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恪尽职守和进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而我国证券法规中除对专业中介机构规定似乎是故意才承担责任外,其他人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1[8]〕我国证券法上的规定不尽合理。第一,对中介机构规定故意才承担责任,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勤勉工作恪尽职守。而且在投资者遭受损害时,难以举证证明中介机构在制作登记文件时主[9]观上故意的存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对承销商规定无过错责任也不合理。首先,承销商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知道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承担和发行人一样的责任,未免显得太苛刻。承销商的责任应当以其对披露文件的投入状况来考虑,比如在招股说明书中,承销商必须对虚假陈述负责。其次,对证券承销商规定如此严重的责任,不利于督促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调查,而且影响证券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承担无过错责任也要求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尽职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绝对之责任,就保护投资人而言,固有其优点,但对发行人以外之人,如已尽积极调查之注意义务,即使无过失,仍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实属过于苛刻,不足以鼓励各该人员依其职责防止公开说明书之虚假制作。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辩,证明原告诉求不成立的事实。(1)发行人的免责事由(2)发行人之外的人的免责事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此外,发行人的董事、合伙人或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的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这些人员要对登记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陈述以及隐瞒承担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中对发行人之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免责事由没有明文规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已经恪尽职守或合理调查,应当可以免除责任。 3.损害后果:无损害即无赔偿。民事责任之产生,皆以损害为必要。但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尽可能的回复因损害所破坏之均衡。证券发行市场上出现虚假陈述行为,不一定使所有的投资者都会产生损失,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还会给投资者带来好处。因此,只有存在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害后果的投资者,才可能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损害的法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法明确规定或依据证券法的精神对造成损害予以制裁时,才是应当追究的事实。第二,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前者指损害是客观的、确定的事实,包括:(1)必须是已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如投资证券因上市公司的误导已造成证券市值的减少或公司被停牌,证券价值的必然减少等;(2)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手段可以认定的;(3)必须在质和量上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19〕第三,损害的可补偿性。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补偿的。在实践中,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决定买卖股票时,必须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等方式向证券商发出买卖指令,证券商接受委托后,将投资者的买卖指令通过“红马甲”或者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终端机,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输入的委托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配对撮合成交。此后,证券结算公司作为所有交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电子联网,对在交易所达成的买卖,在成交日的次日以净额结算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的收付,实现交割。〔2〕投资者可以交割清单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4.依赖——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在证明因果关系时,首先应当证明原告对被告虚假陈述信赖的存在。如果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不能因此要求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关系到责任的承担,这就要区分到底哪些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哪些是应当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风险。〔3〕在要求被告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时,因果关系和信赖关系成了举证责任的优秀。这也是我国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的困惑。投资者对公开文件的信赖构成因果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法院同时又采取推定信赖原则,对投资者来说举证责任较轻。我国证券法中未明文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只在《证券法》第63条和第202条规定了因果关系。在我国缺少理性投资者的情况下,要投资者证明对公开文件的依赖显得不合实际,而只要证明虚假陈述的存在和投资者受到损失的事实,就足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这样也能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式: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严谨,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将特别法和普通法同时适用。虚假陈述这种欺诈行为可能产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主张的权利救济方式有: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在欺诈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投资者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以保护投资者的意思自由为目的,以受欺诈或误解而为意思表示为行使权利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填补投资者的损失,以财产损失为行使权利的条件。由于撤销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可能会发生竞合。 1.撤销合同: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必须真实全面的提供给投资者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并以此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虚假陈述使意思表示中存在瑕疵,从而动摇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基础与效力。在合同被撤销后,投资者可以请求被告返还因证券买卖合同而取得的价金及利息。如果还存在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投资者的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一年,〔110〕请求撤销的前提是投资者必须还持有该证券。投资者必须在该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不能主张该权利。 2.损害赔偿: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虽然不排除在存在合同的前提下合同责任的承担,但主要是侵权责任。投资者在请求侵权责任时,可以针对更为广泛的责任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依据上文所述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其被告的虚假陈述和自己损害的存在。证券的价格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瞬息万变,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中,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害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难题。证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预防投资者权益遭受不当行为的侵害,而不可能是确保投资者获得利益,亦即投资人风险自负。〔1[11]〕因此,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后果时,是否是基于虚假陈述而导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虚假陈述,在受到诸如政策、法律、行业、公司经营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的证券市场中,几乎是不可能进行量化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2〕,损害赔偿应包括构成可预见伤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实际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者予以直接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我国在修改证券法时,可以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赔偿数额是购买证券的价款和卖出证券价款的差额以及因购买证券所花费的其他费用,此外,还应当包括投资者用于购买证券的所有价款的利息损失。这样可以免去精确计算损害数额的麻烦,便利投资者有效行使诉权,比较全面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当投资者在知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实陈述后,应当及时卖出证券以减少损失,如果投资者没能及时卖出而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于是投资者自己的过错所致,不能要求责任人员赔偿。公务员之家 五、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无论理论上对证券发行市场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探讨有多么深入,如果没有设计合理恰当的程序机制来实现这种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一切都是不切实际、虚妄的。因此,在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时,必须设计合理切实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我们也欣喜的看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完善已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为杜绝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设计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设计切实合理的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诉讼程序必须以证券市场案件的特性为出发点。上市公司股民人数众多,一旦发生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证券市场中的案件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案件当事人众多。由于当事人众多必然整体所涉金额巨大,上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标的的证券案件并不少见。人数众多、诉讼标的金额巨大是证券市场案件的两大显著特征。 1.代表人诉讼:针对人数众多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当事人制度。在我国进行代表人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证券发行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因此,一旦发生不实陈述行为,原告基本上都是人数众多难以确定的。(2)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即多数人之间存在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成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关系。(3)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方法相同或对各成员都能够成立。多数人在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时,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如果不同至少应当对各个成员都能成立而不相互矛盾。当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4)符合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合格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共同利益;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善意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证券市场纠纷中有以下缺陷:首先,由于权利人必须到人民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而证券发行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让受害人到法院登记并选定代表人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就单个投资者而言,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损失并非很大,其本身诉讼动力已经很小。如果还给其诉讼增加麻烦,就无法有效刺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其次,由于判决扩张方法上的限制,一些权利人在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提起诉讼。这样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第三,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息事宁人。 2.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尽管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数人之间的群体纠纷,但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更有效的实现证券发行市场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主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1.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待扩大。2.权利登记的程序应当修改。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是这同时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如果有关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来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张权利,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放纵了违法行为人。所以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人数的不确定和单个投资者小额损害赔偿请求的存在,有必要对权利登记的程序进行修改,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3.引进团体诉讼制度:〔1[12]〕注重团体的权利保障,并且赋予其诉权,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私权的重要手段,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2〕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采用代表人诉讼外,还应当设立团体诉讼,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担当制度:确立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允许受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常常遇到的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难题,即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成百上千受害人的现象在各国证券纠纷诉讼中并不罕见。当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撇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不论,由于证券诉讼人数众多,加之我国各级法院法官素质不高,因此,涉及人数众多的证券诉讼经常会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相当压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完全由投资者到法院起诉看来是不现实的。如何在诉讼上方便受害投资者,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当引入国外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加以解决。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如果这些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权,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而相对应的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任意的诉讼担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群体诉讼形式,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属此种;二是群体诉讼以外的形式。〔1[13]〕由于证券诉讼中不适合由法律规定某个机构对受害投资者的权利享有法定管理权,因此可以通过任意诉讼担当的方式,由受害投资者将诉讼实施权赋予给某个组织或机构,由该机构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证监会是否能够代表受害的股民提起诉讼,我国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仿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该机构属于民间性的非营利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受害投资者赋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当证券市场出现虚假陈述时,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接受受害投资者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虚假陈述责任人员。另外,可以由证监会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优先购买发行公司的一股股票〔2〕,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顺理成章的成为该股份公司的股东,当其发现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异常,便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以存在不实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股东也可以委托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投资者保护协会提起诉讼后,诉讼利益可以及于其他受害投资者。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确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和缓解当前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交易所以及监管机关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还可以及时反馈证券市场各种信息,帮助政府监管部门监控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信息披露民事赔偿额的计算 (一)责任的认定:信息披露侵权行为非某一个体所能完成,所以应当确定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证券承销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证券承销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优点是:增加了原告的范围,从而增大了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可能性。但连带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只有较小过错的被告承担过大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让有过错的被告承担损失总比让无辜的原告承担损失显得合理,在我国实行连带责任是必要的。 (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证券交易民事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我国证券法未规定损害赔偿额的具体标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只能依民法一般侵权规则计算。与美国等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我国的股价通常是脱离公司业绩的,以股票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基数,肯定难以找到标准。按照市场实际价格的实际差价计算法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计算被告的交易获利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按照被告非法所得数额赔偿,投资者只要能证明自己在虚假信息披露至信息被纠正时止,自己受到损失,就可以从非法所得的数额中,按比例得到自己的赔偿。这种方法的最方便之处就是比较简便,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或法院可以直接运用证监会的调查取证资料和有关交易资料,但是投资者的损失有可能不能得到足额补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额赔偿的计算方法利于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需要计算股票买入卖出的差价,不需计算股票的实际价值,但如何确定一段合理时间困难颇大。凡在不实信息披露日之后买入或因为信赖披露的信息而继续持有该证券,以及卖出证券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有原告资格。但虚假信息披露后如何界定合理期间,特别是期间延续的终点将是计算损失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尚未有普遍公认的方法。我认为应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把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留给法官和当事人去选择,也是可以考虑的办法。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自由经济的发展阶段,没能自发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大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体现了行政主导的色彩。证券法中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设置,忽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便是这种立法思路的显著体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做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虚假陈述行为损害的不仅是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是我国市场经济急需建立的信用机制。因此,惩治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我国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当务之急。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可以运用私人执法系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确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的优秀制度,围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其有效运做的前提。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与民事责任研究论文 已经实施两年的证券法,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隐含的一些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近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其原因就在于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如何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成为当前证券法研究的重点。敬请关注-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必须完善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讨论:一个是技术层面上的,就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研究如何建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证券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更为具体的,是研究证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怎样计算,具体的诉讼制度如何设定等等。另一个是观念层面上的,就是在立法理念上研究和讨论证券法为什么要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证券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要达到何种法律效果等等。这两个层面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并且立法理念上的认识与选择会决定立法技术上的选择与运用。 但当前有关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讨论中,似乎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现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欠缺,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所导致的,而且立法技术上的欠缺主要是证券立法经验欠缺所导致的,毕竟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而证券法又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这一前提导出的结论是: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备化,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方面的任务。 虽然现行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制度有所规定,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范往往只起到宣言的作用,在实务中难以实施。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存在严重欠缺,并且这种欠缺难以通过适用民法一般规则或运用司法解释来弥补。例如,证券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发行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证券法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是不能自行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再如,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受害人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推定制度时,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就不能自行采取这些推定方法。可见,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有特殊性,如果不在技术层面上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公正有效地处理证券纠纷案件的。 尽管如此,有一个疑问还是难以打消的:民事责任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信息时代的信息交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弥补经验欠缺或者说是可以缩短经验的形成过程,但证券法何以对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得如此简略以致其不具有起码的操作性?我们还应该在立法理念上寻找一下原因。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所建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一个纠察式的监管体制,就是行政权力主导下并发挥全面监控作用的市场监管机制。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共36条,几乎每一条都与行政责任有关,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证券法几乎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证券法上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当之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募资金;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责令停业;取消从业资格;取消业务许可等。实务中又有一些新发展,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等。在纠察式的监管体制下,实现证券法宗旨的机制是:通过对具体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使其不敢或者无力再进行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和整体秩序。这种机制是用一般性保护实现或替代个别性保护,用行政权力统治市场,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机制的介入和投资者对证券法的主动运用。在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证券法实质上是一个证券市场上的“治安管理条例”,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在起市场警察的作用。按照这种模式的建构理念,既然警察已经把市场秩序维持得很好,既然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已经建立,那么对待具体投资者的个别公正就已不在话下了。 纠察式的监管体制确有其不可替代的效用,但要成为证券市场上惟一有效的监管力量时,就必须存在这样一些假设条件: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基本上能够被监管者所发现;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总是积极负责,像关心自己利益一样关心投资者权益;监管者有足够的力量对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实施普遍监管,能够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的需要随时增减其监管力量,而不受财政预算和人事制度的约束,并且证券市场总是能够负担任何庞大的行政监管机构等等。但现实却告诉我们,行政力量主导下的监管虽然是有效的,但却是有限的,因为上述条件不可能得到充分满足。以纠察式的市场监管体制为优秀的证券法,基本上只是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工具和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可是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只是惩罚了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而投资者实际上很难运用证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法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上看,可诉性是把证券法交给投资者的必要制度措施。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如果我们仍然仅仅满足于一个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那么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就会始终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有关民事责任制度的任何技术层次的改进,都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制度效果。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的作用 依据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机制,当发生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事件时,由投资者主动提出保护其权益的诉求,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特定投资者主动提起的权益保护诉求进行审判,通过支持投资者的合法诉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机制融入证券法实施机制中,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性和法治化。因此,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在实现证券法宗旨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机制和作用。 1.填补损害的作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是实现证券法宗旨的必不可少的具体措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 2.阻吓违法行为的作用。即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使其失去违法获取的利益,并对其他意欲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例如,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及其损失结果实行推定的情况下,适格受害人的损失总额通常会超过内幕交易者的实际获利数额,内幕交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受害人有补偿作用,同时对内幕交易者有惩罚作用。 3.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民事责任机制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对自己权益的关心,投资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能够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并可弥补行政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成本。 4.发现违法行为的作用。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等)通常是很隐蔽的,不易被外界发现。投资者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对相关交易给予持续关注。投资者的身份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投资者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对各类人员的交易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通过投资者向侵害自己利益的人追究民事责任,可以及早发现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5.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如果发生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而投资者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时,该事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向社会公开,这会提高社会监督效果。 6.弥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本身的不足。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可以实行连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行政责任则不能是连带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等不能推定。可见,在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并不必然地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有人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活动的特殊性,在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案件的处理实务中,只有证券监管机构对行为违法性已作认定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在实施机制上的区别性,并且不恰当地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依附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7.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证券法实施两年来,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以股民和券商之间的纠纷较多,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基本上适用合同法;而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特有的民事纠纷,如虚假信息纠纷、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市场纠纷等,法院受理的较少,原因就在于解决后一类纠纷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只有在立法上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才能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公开性、系统性和公正性。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但不同法律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只有把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作为制度目标,确定适当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才能在设计具体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时,作出适当的技术选择。 1.确定性原则。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具有确定性,这是有效实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先决条件。现行证券法为数不多的民事责任规范却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例如,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披露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证券法未规定其归责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什么是“负有责任的部分”,证券法语焉不详;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也未予明确。这些势必导致制度的不能实施,或者实施上的不一致性。因此,证券法应当将民事责任制度确定化,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等。 2.合理性原则。在证券法当中,许多制度是对民法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变通运用,其根据是这些变通运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方面具有合理性。在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亦要贯彻这种合理性,在市场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例如,公众投资者很难了解信息公开的操作过程,证券法应当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虚假披露信息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再如,内幕交易的相对人很难确定,但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侵害了直接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市场上所有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应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3.系统性原则。证券法中要系统规定民事责任制度,要分别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行情的民事责任和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等。同时要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制度协调性和可选择性。例如,发行人虚假披露信息,这在证券发行认购关系上,发行人对认购者构成了违约责任;如果认购者已经持有发行人原先发行的证券,发行人同时又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认购者以外的投资者来说,发行人构成的也是侵权责任。另外,要注意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有人担心,投资者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的赔偿中,实际上也包括投资者自己的份额。这实际上是用经济学的视角看待法律问题,但也提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协调的问题。例如,在虚假信息案件中,如果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依法赔偿后,该公司可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经理等的民事责任,股东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提起代表诉讼。如果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不相协调,当然会影响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 4.可预测性原则。法律如果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主动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就应当是一个投资者经过理性分析后可以预测制度运用结果的制度,因此,必须增强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上的可预测性,以鼓励和保障投资者合理适当地运用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制度,可以方便投资者判断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人;对损害结果实行推定制度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都可提高投资者对民事诉讼结果的预测性。
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研究:独立学院《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证券投资学是高校金融专业优秀课程之一,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使得教学效果欠佳,不能达到独立学院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独立学院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独立学院证券投资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合适的教材。证券投资学这门学科的发展较快,市场上的教材种类比较多,但是绝大多数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很少结合实践的案例。另外,教材内容更新慢,过时的知识不能及时删减,而新的理论知识不能及时在教材中体现。在这种背景下,独立学院学生很难找到一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与时俱进的教材。 (二)实验室建设落后。目前,独立学院教师授课过程停留在“填鸭式”的课堂讲授上,而模拟演示、上机操作、模拟炒股等实践教学环节严重不足,原因是实验室配备不全,模拟软件更新缓慢,教师不能利用最新的软件演示大盘和个股的行情,学生不能通过模拟交易系统了解证券投资的整个流程和股票交易的操作过程,使学院培养的人才与证券业需求脱节。 (三)教师队伍专业技能差。独立学院教学一线的教师,绝大多数是出大学门进大学门,没有证券行业的从业经验,教师很少有机会到名牌高校进修或在职培训,真正懂得证券投资或有过证券投资交易经验的教师稀缺,因此,教师只能纯理论性讲授,由于没有行业实践经验的支撑,使课堂讲授失去吸引力。 (四)教学手段不够灵活。证券投资作为一门投资课程,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但是,随着教学的深入,理论难度加大,而教师的教学方法单调,案例教学和课程实践安排不足,学生不能很好理解所讲授内容,导致部分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最终,由起初的积极热情到最后的应付期末考试而死记硬背。而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没有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二、改革思路 (一)不断完善教材内容。独立学院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尽量选择实践性强的教材,同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结合所选教材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添加新内容比如一些最新的理论和知识,以弥补现行教材内容的不足,此外,还要删除教材中已经过时的理论内容。另外,有条件的学院还可以组织教师编写适合自己学院培养目标的教材。 (二)加强实验室建设。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需要相应硬件和软件支持,学院应该重视实验室建设,及时完善和补充实验设施,购买和更新相应证券模拟软件,使学生及时了解和接触到证券业最先进的电子设备和软件,为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支持。 (三)培养双师型教师。“打铁还需自身硬”,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担任证券投资学教学的教师,应该是双师型的教师,他们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学校应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养,一方面,可以聘用具有多年证券从业经验的专家为教师,另一方面,选送本学院优秀教师到相关单位进修和实践培训。 (四)教学手段多样化。首先,采用模块化教学。充分利用学生的考证热情和从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将证券投资学教材的内容分为五个模块。在教学过程中结合从业考试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详细的讲解,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增强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的信心。其次,引入案例教学。根据教学内容难度的变化和学生学习状况的变化,选择与教学内容配套的典型案例,将复杂的、枯燥的理论用生动的案例表现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释现实问题,既可便于学生理解,又可供学生讨论,逐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与能力。 (五)强化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由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和专题讲座。课程实践通过利用学院的实验室设备和证券模拟软件,在授课时,安排一定学时在校内实验室进行实训。实训的主要方法有教师演示和学生模拟操作。通过课程实践使学生了解证券交易的操作过程、增强对大盘的分析能力。专业实践通过学院与证券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教师组织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校外实践,使学生操盘能力得到快速提升,为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专题讲座采用不定期邀请校外经验丰富的证券从业人员来校开展投资和理财类的讲座,培养了学生的从业技能。 小结 独立学院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针对问题进行改革,才能提高教学质量。比如,我院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在授课期间不仅安排有课程实践还有专业实践,通过这种方式学生进一步理解了课程的教学内容。此外,我院还通过改变教学效果评价方式来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实践成绩在评价中的比重,将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实践考试以课程实践和专业实践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网络模拟炒股比赛业绩给予分数奖励,通过多种实践方法的配套使用,促使学生平时注重操盘能力的锻炼,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 作者简介: 赵晶晶(1982- ),女,汉族,籍贯:山西榆社,金融学硕士,现任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金融系教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务。 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研究:《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摘要】 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教学改革过程。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教学改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门应用学科,是研究基金基本理论和基金运行实务的课程,具体内容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营实务,也包括证券组合管理理论、投资规划、投资策略和绩效评价等的理论知识和相应的实践教学内容。是投资学、金融学、理财学和保险学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专业课,也是证券从业人员、银行从业人员、理财规划师和投资顾问等必须具备的从业技能。 1 针对不同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论和证券市场的实践是平行发展的,二者之间又紧密地结合并产生了深刻的交互影响。本课程在教学中将教学内容大致分为理论性、应用性两类,可以按各类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组织教学。 1.1 基础理论的教学方式 基础理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特点、种类、投资运作和绩效评价理论,这部分内容是本课程教学中基础的内容。教学组织方式以任课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占总课时的60%左右;通过课堂讲授,增强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运作理论的理解,使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思维方法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观,为日后从事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金融投资理论基础。 1.2 实践内容的教学方式 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和银行现场教学,了解业务流程,学习交易技巧和岗位职责要求,帮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到我国基金发展现状,学习基金交易规则,提高了学习本课程的趣味性、直观性和积极性。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应用学科,应用性教学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当事人、基金监管、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和监管等内容。 2 探索教学新模式,注重教学方式改革 在不断强化传统教学手段的基础上,还不断探索教学新教学手段,在近年互联网手段的不断发展下,开始尝试第一、二、三课堂等教学手段相结合,综合运用的的模式,具体说来有如下教学手段: 2.1 利用课堂教学,通过第一课堂提高学生专业素养 第一课堂是以掌握基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操作为主的课堂教学活动。第一课堂教学活动既包括理论教学,又包括校内模拟实践和校外现场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多采用案例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整体感知能力,提高学习效果。校内模拟实践主要通过专业证券实验室实现,在实验室中学生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基金模拟投资和基金模拟运作等相关实验,提高动手能力,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校外现场实践教学通过实习基地实现,上课期间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观看和工作人员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办理过程,一般要求学生在现场模拟该过程,提高实践操作技能。 开放的第一课堂教学方式使得枯燥的理论学习变得生动形象,容易理解,并且能促使学生尽快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容易取得很好的效果。 2.2 利用互联网,通过第二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第二课堂是通过互联网,利用网上师生互动平台、QQ群和共享空间、博客和公共邮件等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第二课堂,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教师与学生能够不间断的进行交流和学习,现代教学方式的应用使得课程的教学效果得到极大的提高。 2.3 参加模拟交易大赛,通过第三课堂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课堂是依托金融模拟交易大赛和院系社团组织开展学术科研活动。近几年先后组织我院学生参加世华财讯全国大学生金融模拟交易大赛、赢在新起点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和民族证券杯证券营销大赛等不同形式和层次的比赛,通过这些比赛锻炼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与教学紧密相关的、帮助学生把第一课堂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的各类课外学习和学术科研活动;组织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大赛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投资大赛。 3 实施差异化教学法 在教学中应积极实施差异化教学法,即在教育目标上承认差异性,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在对学生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因材施教。 具体来说,差异化教学可以表现为二个培养方向:一是应用型人才,通过现场教学、开放证券模拟实验室、举办投资大赛、创建实习基地等手段,引导学生参与投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战业务能力,培养动手能力强、具有一定营销能力的学生,为学生就业打下基础。二是研究型人才,鼓励具备较严密思维和性格沉稳的学生系统学习分析理论和理财规划等知识,向着投资顾问、理财规划师的方向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理论,并进一步掌握基金营销和销售技巧、基金运作、管理技巧、投资规划等实务。并能够将所学知识运用和服务于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并进行个人投资实践。对于这样一门兼具理论及实践教学内容的本科专业优秀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方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都是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以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内容也是处在不断更新之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教学应该借鉴现有的网络、多媒体等教学手段,不断创新和改革教学方法,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研究:《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浅议 【摘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类专业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加,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直接关系到这类专业人才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文试图从证券投资学的课程特点入手,分析传统教学模式教学很难获得该课程满意教学效果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适合该课程的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以期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模拟教学;全程跟踪实训 《证券投资学》是国家教委规定的高等院校财经类优秀课程,也是金融专业中与证券市场联系最紧密的课程。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改革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学》课程不论是从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上,都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以优化学生的相关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本文从证券投资学的课程特点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学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学教改方面的建议。 一、证券投资学的课程新特点 首先,证券投资学在教学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它综合了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宏观经济学、投资学、财政与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等学科的知识。投资者需要综合运用这些知识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这就致使刚刚接触专业课的学生在学的时候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构架,否则理解知识的难度就会加大;其次,证券投资学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一方面证券投资理论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总结归纳,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与风险、信息时效性强、纷繁复杂的市场。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更是具有很多新的内容需要更新和学习,如国有股减持、QFII、QDII、ETF、LOF、权证、股指期货、央行票据、可分离交易债券、融资融券、市价委托、大宗交易、开放式回购、中小板市场、三板市场等。因此,学生需要根据现实中证券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进行理论的总结并不断寻求中国证券市场运作中的规律。最后,证券投资学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以往仅注重书本理论的讲述而脱离实际的传统教学方式,学生是无法真正掌握证券投资操作的知识和技巧的。在现代,网络资源丰富,模拟软件是实际操作成为可能的条件下,将学生带入到投资环境中,以投资者的角色进行学习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干中学”,实践中掌握理论并学以致用,这才是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最终教学目的。 面对该课程的新特点,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显然不能满足现代证券投资人才的培养需求,如果不加以改进,后患无穷。 二、传统的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课程结构设计不合理。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多数高校开设证券投资学时,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课时量较多,则会少量安排实践课时,如果课时量少,则可能全部的教学皆为理论教学,这种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学模式,其结果是:学生听课时觉得理论抽象、难以理解,慢慢地就失去了学习兴趣,学完之后就只懂得理论知识,动手操作能力很差,这就与证券投资学以致用的目标相背离了。 2.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手段落后。在对相关专业的学生授课时,我们多数采用的是“粉笔+教材”的“满堂灌”教学方式。而这种方式在讲授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是尚且可以,但在讲解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时会涉及大量的图表,需要看大盘才能理解理论知识。这些图表想在黑板上画出来比较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实现,结果造成老师讲课空洞、乏味,学生也是被动地接收,限制了学生的能动性,无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听课效率低下。 3.教学内容及知识更新滞后,跟不上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创新步伐。自200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基本解决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问题,各项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安排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新的投资工具大量推行上市,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投资主体,这一系列的变化都需要我们不断更新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内容,紧跟市场变化。 三、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设想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改变传统讲授模式的有效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证券市场发生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其对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重大事件和信息的敏感性,为能主动扑捉投资机会。规避风险奠定基础。在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择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的案例;其次,比较系统而简明地讲解所需理论知识;最后再要求学生仔细阅读案例,并用理论知识进行解释,提出问题,使学习者明确本案例的学习目的;引导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 2.模拟交易教学。证券投资学模拟交易教学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接入交易所的实时行情,运用各种行情分析软件,对证券交易进行动态观察,并结合教学内容进行模拟分析和判断,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实际验证,从而达到理论和实际的有效结合。证券交易模拟需安排五大实验,包括证券交易模拟实验、K线及K线组合分析实验、形态分析实验、技术指标分析实验、综合分析实验。基本思路:首先,选取大盘指标股和有代表性的股票进行全程跟踪,目的主要是解决教学案例的连续性和联系实际活学活用的问题。证券市场是变幻无穷的。证券投资者面对的就是以股票市场为中心的资本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课堂上随时可以浏览世界各地的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行情。其次,全程跟踪大盘指标股和有代表性的股票,通过对所选择跟踪的证券的价格和价值的对比,认识价格的市场特性。证券投资价值分析涵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诸多内容。由于课时有限,课堂上不可能一一进行尝试和验证,只能选取个别重点内容进行验证性试验。债券的价值验证比较直观,通过验证,要让学生把握各种因素对于债券价格的影响。最后,结合单元和热点的实盘讲评。这部分主要由学生完成,是实盘案例在课堂以外的延伸,是强化实盘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即基本分析部分和技术分析部分的专门讨论课以及市场热点的临时性评论。每个学生通过模拟交易,在交易帐户上的盈亏变化将综合反映学生的操盘能力,而这种操盘能力是学生在运用书本基础知识上的综合表现。 3.小组学习和讨论。为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我在教学中广泛使用小组学习和讨论方法,让学生集思广益,运用各自掌握的专业知识,大家互相辩论,在辩论中论点论据日益成熟,并最终达成共识。在这种近似真实的社会职业交往活动中,师生的互动,学生积极主动的实践,都将有效地建构起职业教育所要求必备的能力。 总之,经过教学改革,我们想要达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让学生在用中学,学后再总结理论,提升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 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研究: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作为开放教育金融专业的一门专业课――证券投资分析,目前存在着教学过程中缺乏教学实践环节,缺乏与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相匹配、相衔接的教材,并且教学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等问题。文章针对此门课的教学现状做了深入分析,寻找问题所在,并对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如何进行教学改革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改革设想。 关键词: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改革 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专业专科层次开设的一门实训课程,开设之初是想以此打造开放教育教学的一门精品实务课,充分体现专科重技能的教学理念,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开设两年来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它的实训价值,反倒逐步走回单纯的理论教学的老路,其中的原因很多,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是课改思路不清晰,改革不彻底,最终导致新瓶装老酒的教学模式。 一、开放教育金融专科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特点和开放教育学员实际情况所编写的教材 目前,全国电大系统除上海电大之外,基本上采用的都是中央电大统一编撰的教材,统一教材,统一考试,有一定的系统优势。而且,借助规模优势,中央电大的教材更新较快,和普通高校相比有较大优势。不足之处是中央电大的一些专业的事务性课程的教材编撰方向不够科学,缺乏实用性。如果放在普通高校来用,这些教材会显得很好,很实用。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都是在职工作人员的开放教育学员而言,就显得不够科学,不太实用,证券投资分析作为实用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证券投资分析的教材引用国外理论较多,理论先进,但是与我国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严重脱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有些理论显得过于超前。机械、教条地照搬、照抄,容易导致脱离实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快、变化大,许多新变化没能在教材中得到及时体现,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开放教育专科学生的学习基础相对薄弱,学习起来既吃力又缺乏兴趣。 (二)缺乏实践教学环节 开放教育金融专科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实践环节非常重要,应该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模拟投资操作,是利用金融实验室来完成;二是建立实验实训基地,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除去最终的交割之外,与实际操作完全一致。电大开放教育金融证券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极为滞后,据笔者所知,除深圳电大外,绝大多数省地市级电大根本没有,即便建了金融证券类实验室,也主要将它用于教学检查和创收,没将其看做专业教学的正常投入。另外,有从业经验的实训教师严重匮乏,导致很多学校的证券投资分析教学仍然停留在课堂讲授,实训课纸上谈兵,实验操作、模拟交易、案例分析等形同虚设,把本应该生动形象的模拟演练变成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空口说教。一些有过从业或交易经历的学员对教师的讲解介绍根本元法接受,感觉所学理论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这也是导致这门课程在各地电大教学过程中听课率几乎为零的最主要因素。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滞后 讲解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时会涉及大量的图表,而且这些图表单纯依靠任课教师来完成较为困难或根本不可能,致使教学效果差,学生听课率低,教师教学达不到预期效果。目前的情况是各级电大教学机构都在各自为战,家家都在紧锣密鼓地扩大自己的教学资源,每门课、每个教师都在疲于制作所教课程的多媒体教学资源,绝大多数以简单的幻灯片为主,粗制滥造,劳民伤财。全国电大的优势根本没有得到任何体现,资源优势更没得到充分发挥。 二、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教材内容改革 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教材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着手,二者不可脱节、不能偏废。首先,在教材中收录有关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比如,国外成熟的新兴投资工具及交易规则等,力求与国际先进的资本市场的实际更接近。其次,要重视教材中有关实践内容的收录,不仅要有证券交易理论和交易模型,还要阐明我国当前的交易制度和要求,以经典的案例为统领,理论实践相结合。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的实践教学,目的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做,特别是专科学生主要以动手操作为主,引导学生在证券投资实战中,带着问题去学习、去思考,这样才能达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乐的理想效果。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教材从内容上应包括证券投资分析概述、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财务分析、证券价值分析、证券价格图表等技术指标分析、主流技术流派介绍、证券模拟交易训练与模拟交易竞赛、投资风险教育、投资监督管理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促进,使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交替学习中产生兴趣,进而不断学习、不断摸索。中央电大定期招标教材,完全有可能做到理论先进,突出我国证券市场变化这一点。 (二)课程设置改革 伴随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发展,证券投资学衍生为独立性的金融类专业。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成为电大金融专业重要的一门课程。对开放教育证券投资分析的改革首先应该置于证券投资学专业这一背景之下。证券投资学专业课程设置应包括三大部分,分别是基础课、实务课和相关辅修课,这些都是真正掌握证券投资分析的辅助手段。专业基础部分应包括金融学的基础课程,作为投资分析的基础理论来掌握。实务部分应包括证券投资分析、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公司理财、证券投资实务、衍生金融工具、证券法律法规等课程,作为证券投资分析的知识拓展。把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际与前卫理论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同时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角度考虑,应鼓励证券专业的学生了解其他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辅修和第二课堂来扩充知识面辅修的方向,使学生具备法学、财会、信息管理、市场营销的知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各种情况,满足未来竞争需要。 (三)教学方法改革 1.案例分析,激发学习兴趣。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紧密结合、具有代表性,能够激发学生思考问题,具有探讨价值。在教学实践中,选用经典的案例讲解理论,用所学过的理论进行分析讨论,包括对股评专家推荐的股票进行分析、借鉴,既可使学生掌握分析的思路与方法,又可在讨论中增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多媒体教学,化繁为简,形象逼真。多媒体教学是把图、文和计算机集合在一起的技术,图文并茂立体教学。把枯燥不易描述的黑板讲解,通过多媒体演示,生动形象易于理解。但是课件的制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学内容应该有专业制作团队来统一完成,基层办学单位很难完成,如果中央电大在相关实训课件的制作过程中能统一完成开发,基层办学单位有偿使用,成本会很低。中央电大作为统领,也有责任和义务做这些事情,这样不仅会大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大大降低办学成本,而且使系统办学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现代化、远距离的系统优势也会为今后向开放大学迈进奠定坚实基础。从实力上讲,国内的绝大多数普通高校的实力都赶不上中央电大,完全可以打造系统内部的独特的教学资源,满足全国范围内的基层办学单位使用,条件成熟还可以让系统有偿使用进行创收,何乐不为。 3.模拟炒股,理论结合实践。首先,各级电大如条件许可并开设此专业的,应建立比较标准的金融证券实验室,为学生提供仿真操作环境,并且也应该把这一条件列入申请开办此专业的标准之一。模拟炒股可使学生对证券投资有直观认识,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丰富和拓展书本知识,引导学生熟悉常用证券软件的操作。其次,争取与证券公司合作,建立实验实训基地,聘请经验丰富的证券从业人员系统讲解实际操作,用虚拟资金进行模拟操作,理论实践相结合。 (四)考试评价改革 作为学习的重要环节,考试方式也必须进行全面改革,否则会直接阻碍其他改革的进行,甚至导致学生能力很强却毕不了业的尴尬局面。根据证券投资的主要内容,应该将这门课的考试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要求学生运用基本理论提供一篇上市公司投资分析报告,分析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模拟投资的依据。实际操作考试是以学生模拟操盘业绩为主要依据,每人匹配一定的虚拟资金,通过半个学期的操作看最后的赢利率,即使效益不佳,能够讲清楚自己的操作依据就可以,说明他对实盘操作不仅懂得,而且还有理论支撑。使学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区别,并激发学生钻研理论的学习热情。 中央电大统领全国电大系统的开放教育正在向开放大学迈进,为打造全民终身学习型社会而努力,培养目标是地方应用型人才。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研究和探索的过程,各级电大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各项教学改革任务。中央电大应该改进这种应用型课程的考试方式,率先投身到改革中来,否则都是空谈。各级电大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实验实训环境,为课程改革创作一定的教学基础。专业教师还应该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自身学术研究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各项工作。多方努力,齐抓共管,开放教育办学优势会在前进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为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作出自身的贡献。 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研究:《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摘 要:《证券投资学》是金融学科最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目前在这样一门重要专业课程的教学中还存在着教学脱离实际、教材内容相对陈旧以及教学实践环节有待改进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这些措施应包括采取参与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不断完善教学内容以及教材内容以及加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等。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 引言 《证券投资学》是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研究对象,着重考察和说明证券的交易机制、证券的定价模式、证券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的一门社会学科,是金融学科最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学专业、财务管理等经管类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作为一门应用理论学科,其内容既包括证券投资的环境、现代证券投资理论、证券投资分析以及证券投资策略等理论知识,也包括相对应的实践教学内容。如何在有限的课时把证券投资学庞大的体系和许多经验化的内容通俗化,让学生产生浓厚的兴趣,这不仅需要教师对证券投资学有透彻的把握,而且更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因此,对于这样一门兼具较强理论及实践性的金融经济专业优秀课程,其教学模式完善是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一、 《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理论性较强 《证券投资学》课程从理论上阐述了证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从宏观上揭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其教学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工具和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投资组合管理和市场监管等五大方面,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及理学等多学科内容。因此,该课程先行的知识储备要求高,理论高度抽象,增加了教与学的难度。另一方面,该课程基础知识部分概念多,其中的专有名词更多,教师在讲授时既要遵循习惯称谓和用法,又要将学生不熟悉的专业概念解释清楚,在之后的实践部分要不断重复基础知识部分的概念,帮助学生理解运用,这也给教师的教学增加了难度。 (二)实践性较强 《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和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一门学科, 所涉及的证券投资组合、基本证券商品交易、金融衍生商品交易分析、上市公司条件、证券投资风险衡量与分析、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等内容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增加了学生对于本课程的期望。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们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也增加一定的实验操作课时,现行教学手段不能更大程度地展现课程的魅力,需要引入模拟实训。在引入模拟实训后,引导学生克服浮躁心理显得尤其重要。部分学生在一开始接触这门课程的时候,表现出较强的兴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当自己的投资出现亏损而无法在短期内扭转这种局面时,他们对课程的兴趣也会随之而减弱。 二、现行《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脱离实际 目前高校从事《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的老师大多擅长并习惯于知识性的介绍和理论性的概括,教学与证券投资实际脱节。《证券投资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专业课,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如著名的K线理论、扇形理论、缺口理论、波浪理论等,对实际的证券投资分析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课程理论性较强,涉及的理论较多,如果纯粹讲授理论显得晦涩难懂且枯燥,不容易激起学生兴趣,也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吸收。因此,对于这些证券投资理论的教学,只有在教学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二)教材内容相对陈旧 目前我国教材内容相对陈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教材内容跟不上证券投资的实际。随着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这两年的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如国有股减持、股指期货的推出、B股向国内投资者开放、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等,而现在高校的证券投资教材体现不出这些新内容,不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现有课本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却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这无疑会对学生造成误导。第二,证券投资学这门学科的发展也较快,新的理论知识不断涌现出来,现有教材没能体现出新内容。 (三)教学实践环节有待改进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实践环节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尚存在欠缺。当前高校从事证券投资学教学的教师大多更擅长并习惯于“填鸭式”的课堂讲授,较少应用模拟实时炒股、沙盘推演等方法,未能充分利用行情交易软件模拟证券交易所的行情,让学生在实验室中通过模拟交易系统来熟悉操作要领。第二,实践教学内容选取不当。技术分析仍然是现在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的主流。然而,从实践层面上来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技术分析的有效性都没有得到充分的验证。第三,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不强。目前真正懂得证券投资或有过证券投资交易经验的教师太少。师资的缺乏导致很多高校的证券投资学教学目前仍然停留在课堂讲授上,实验操作、模拟交易、案例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教学严重不足。 三、完善《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 参与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证券投资本身实践性比较强,如果全部按照教材照本宣科,则不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因此,应在实际教学使用参与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将现实问题贯穿于课堂教学之中,以增加学生学习兴趣和对知识的理解吸收。 教师应在课堂中穿插对于市场动态、关注社会经济新闻热点的探讨。探讨事件发生的背景、原因,引导学生思考透过这件事情给我们带来哪些思索,今后我们应该做哪些方面的改进。通过这种授课方法的持续运用,特别能调动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特别活跃,学生也养成了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 教师在讲述某一理论时,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利用近期涉及该理论的现实问题为学生讲解。教师将书本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讲解的方式,实际上有利于将深奥的理论变成学生可以直接理解的现实,降低了学生理解知识的难度。学生既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激发他们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又可以提高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和教材内容 在实际教学中应注意结合国外教材体系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为学生教学添加新内容,以弥补现行教材内容的不足。如西方证券投资理论是证券投资学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已被证实为金融学体系中的优秀部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十分重视对投资学理论的教学,较早地将其引入课堂。 此外,为了弥补现有教材的不足,还应加强对教材的修订工作。首先要删除教材中已经过时的理论内容, 转而介绍一些最新的理论和知识,让学生能够掌握本课程发展前沿的内容。其次,在教材中应加强最新的、与所讲内容相关的案例介绍,以辅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三) 加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为了加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采取措施:第一,加强师资队伍的实践培训。实践性教学需要有一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学校应支持教师定期到社会上的相关对口工作单位进修培训,了解证券业的最新进展,以便将最新、最先进的知识教给学生,使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也可提高教学的社会适应性。第二,加强实验课及模拟教学的分量。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学校应购买证券模拟交易软件,让学生通过一人一机的证券投资模拟操作,给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的操作环境,让学生熟悉证券投资的整个流程,增强学生的实际操盘能力,并达到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目的,从而使知识的传授更加具有应用性。为了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学习兴趣,也为了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在证券投资学课程讲到一定阶段时,每学期应安排学生进行模拟炒股比赛。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职称论文格式要求 摘 要:股票指数期货即将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市,这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它有利于推动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我国更多地吸引外资,同时也是我国金融深化的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股指期货的上市也有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出现,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以及引发灾难性的股市恐慌等负面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尽可能抑制其负面影响。股票指数期货作为一种具有旺盛生命力的金融衍生工具,自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成功推出了世界第一个股价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以来,世界上许多发达证券市场和新兴证券市场都先后开展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目前,全球股指期货交易额已经是股票现货市场交易额的2.2倍。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尽早推出股指期货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规避市场风险、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无疑非常必要。然而,任何新生事物都将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股指期货的上市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亦是如此。 1 股指期货上市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 股指期货这种衍生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市后,必然会以其本身所具有的套期保值、投机、套利等众多优势,成为市场上最受投资者欢迎的交易品种之一。它的推出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会带来诸多有利的影响。 1.1 股指期货对货币政策运行的推动作用(1)股指期货有利于实现储蓄分流,拓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近几年为摆脱通货紧缩状态,政府积极推行扩张的货币、财政政策,以刺激投资和消费。然而,央行采取8次降息以及征收利息税等办法的效果并不明显。据统计,截止XX年9月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8.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0 462亿元。老百姓宁愿选择低收益的储蓄,却不愿进入证券市场参与投资获取高收益,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投资热情,XX年3月10日财政部发行了价值600亿元的凭证式(一期)国债,很快被抢购一空。 笔者认为他们持币观望的主要原因是:①我国证券市场风险太高。从股市分析看,系统风险非常大,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有30%,我国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几乎无法防范,因而对证券市场的现状普遍表现为信心不足。股票指数期货的产生正是基于股票市场规模扩大及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而我国股票市场恰好缺乏这样的可以很好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工具。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交易品种太少。中国股票市场只是一个单向的做多市场,没有做空机制。股指期货做空机制的引入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从原来的买进之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资模式。无论股市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对冲机制,有效地规避市场系统风险。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有助于形成多层次的投资方式和多角度的投资组合,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只要证券市场上有丰富的投资品种并能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就可以极大地激发投资者投资兴趣,那么现在躺在银行的这笔巨额储蓄存款将会成为证券市场上最庞大的资金供给。这样,储蓄分流的货币政策目标一定可以实现。(2)开展股指期货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力度和弹性。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许多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普遍感到目前进入股市的风险较大。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增加投资品种,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股指期货上市可以激发他们的投资热情,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股市交易的长期活跃,促使金融市场规模成倍扩大。金融市场规模越大,央行利用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控市场规模的效果就越明显。央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金融市场上直接与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以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金融市场及经济形势,随时调整保证金比率,间接控制流入证券市场的信用量,控制证券市场最高放款额。这样,中央银行既能有效地遏制过度的证券投机活动,又不至于贸然地采取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有助于避免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 1.2 开展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 从国际金融市场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融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增强,国际证券已成为国际融资的主渠道。1986年国际银行贷款仅占国际信贷总额的29%,国际债券发行额则高达71%。进入90年代以后,这种趋势并未发生改变。目前,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已成为各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我国已经加入wto,中国资本市场要在5年内逐步对外开放,证券市场要和国际接轨,要向外资开放,外商将逐步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吸引外资方式主要有3种:直接投资、利用外国贷款、外商其他投资(主要是指对外发行股票)。其中主要的融资手段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发行国际证券融资的比例非常低(见表1)。这显然有悖于国际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而且,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东南亚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通过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不断完善本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极大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他们的融资渠道大多数是证券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开放也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加大,一些国际炒家会乘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起冲击。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充分规避金融市场风险的机会和条件就不会吸引投资者。国际资本的流动,除了利益的驱动外,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原因。因此,股票指数期货作为一种运作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中国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们不开发像股指期货这样的现代金融衍生品作为风险对冲工具,那么,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与体系方面都将是不健全的,不但难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且难以为国际投资资本的进入提供回避风险的场所,不利于我国大量吸引外资。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体制、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组织及运行机制都必须向国际惯例靠拢。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交易工具,不断丰富交易品种,降低金融市场的投资风险,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到我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提高证券投资在我国吸引外资总额中的比重,从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向融资证券化方向发展。 1.3 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是中国“金融深化”的要求 “金融深化”是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麦金农提出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放开对利率和汇率的控制,使它们能充分反映外汇和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金融压制”已经不能满足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所以金融改革已是必然。而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实质上就是金融深化。我国金融深化的必然性和迫切性,决定了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必然性。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和高级形态,它的发展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息息相关。改革的配套进行,本身就要求金融市场的发展与之相适应。之所以选择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在我国上市作为金融改革的关键步骤,一是因为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股票指数,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股票市场是发育得相对比较成熟和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待股指期货成功上市后,我们还应该进一步陆续推出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等新的交易工具。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走出原始成型期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该而且可以建立。 二是因为自1982年美国kcbt在世界上第一次推出股指期货以来,这种衍生品在各国获得良好发展。股指期货成为新兴证券市场开设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世界金融之父利奥•梅拉梅德(leo meland)将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提供的重要经济功能归结为3方面:(1)风险管理;(2)发现价格;(3)交易效率[1]。目前积极推进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上市对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1)有利于规避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2)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促进现货市场共同繁荣;(3)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活跃金融市场。因此,我国“金融深化”的要求也必将从客观上促成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尽快上市。 2 股指期货上市对我国宏观经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尽管股指期货的上市会给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带来各种利好,但是我们也应该辨证地去看待任何新生事物,对于其可能对宏观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抑制其负面影响。 2.1 股指期货上市可能会导致泡沫经济的出现美国的kuserk和cocke(1994)等人对美国股市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由于吸引了大批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加入,股市的规模和流动性都有较大的提高,且股市和期市交易量呈双向推动的态势[2]。而股票期货?现货市场的同时活跃,有可能会推动现货股指步步走高,致使经济中泡沫成分高涨。一旦这个泡沫破裂,有可能会使整个金融市场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一直萎靡不振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日本经济在70年代和80年代前期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时期,从8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中出现了大量的泡沫,自1985年到1990年,日本国民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仅为5.7%,而其股价的平均增长率却高达31.3%,地价为14%,到了1989年底,平均股价也从8 000多日元直冲至40 000日元,涨幅高达400%。从1990年开始,日本经济中的泡沫终于被宏观经济指标反映出来了,这一年日本的经济增长率比上一年降低了6成以上,而那个被美好经济预期所支撑的巨大经济气泡也随之破灭,短短一年的时间里,日经指数下跌了60%。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是诱发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之一。而在那场危机中,全球第四大投资银行日本山一证券和日本十大证券之一的三洋证券相继倒闭,日本金融市场几乎遭受灭顶之灾。所以有了日本的前车之鉴,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前,我们必须采取谨慎态度,认真作好各项防范措施,避免金融市场中泡沫出现。 2.2 股指期货上市有可能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虽然股指期货是一种可以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但从机制上说,股指期货只能转移系统性风险,而无法消灭系统性风险。股指交易只是将风险由交易的一方转移给另一方,丝毫不能减少股市的整体风险。有人认为,1987年10月19日的华尔街股市大崩溃正是股指交易造成的,《华尔街日报》在美国股市崩溃的第二天就发文指责黑色星期一的罪魁祸首是股指。另外,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给投资者提供了以小搏大的机会,同样也为投机者开辟了一个渠道。金融自由化后,交易规模较小的金融市场容易成为国际投机者的攻击目标。这种攻击通常在货币和资本市场、现货和期货市场联手操作。投机者在期货市场构筑大量空方头寸,在现货市场带头抛售股票,打压股价,通过传媒制造恐慌气氛,引起抛售狂潮,导致股价狂泻,从而在期货市场谋取暴利。1997年以索罗斯为首的美国对冲基金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攻击,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3 股指期货上市有可能引起灾难性的股市恐慌结合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就可以发现我国股市的风险特征与发达国家股市有所不同。中国股市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进行比较,相同的是由市场自然力量主导的价格波动性风险仅为市场风险之一,可能更具中国特色的市场风险还在于:其一,政策市与投机市、企业造假与虚假信息风险市。比如琼南洋、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事件的纷纷曝光。其二,我国股市结构的特殊性,即流通股占1/3,非流通股占2/3(国有股权和法人股在内的约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这一特殊的股权结构对发展股指期货市场而言,影响了股价指数的代表性,股价指数不能真正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股指很难真实地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其三,股票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的交易具有双向性,既可做多,也可做空。而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期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套期保值功能,这主要是通过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之间进行反向操作来实现的。只有在股票现货市场也引入卖空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例如,1987年10月的全球股灾使香港恒指期货出现了自1986年开办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兑现,坏账迭起,迫不得已,香港恒指期货市场停市4天。 事后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造成恒指期货危机的原因之一在于交易机制不健全,当时在香港股票市场上不允许卖空,使恒指期货套期保值的两种正常运作功能少了一种,增添了市场的赌博性。股指交易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运行效果最佳,而且发展最快,与美国股票市场上有抛空机制有关。因此,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信用危机严重、股权分割造成股价扭曲、股票的全流通、股票市场不能卖空等问题没有很好得到解决或找到解决办法的时候,推出股指期货,可能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引发投资者对市场价格将会持续下跌的心理预期,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抛售狂潮,导致股价的非理性下跌和股市恐慌。 3 我国股指期货上市的难点股指期货的上市虽说已是迫在眉睫,但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存在诸多不足,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3.1 加快完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市场监管(1)尽快出台修改完善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快《期货法》的立法步伐。目前,无论股指期货放在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交易所运行,都面临法律障碍。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边规范边发展的特殊历史进程和市场现状来看,应当对《期货交易暂行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做出修改,为股指期货的推出作好准备。从长远来看,为完善法规体系,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期货法》,对股指等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2)加强行业监管,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完善已形成的三级监管体系,贯彻市场化的管理原则,明确三级监管组织各自的权责利,加大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3.2 培育期货市场主体,尽快形成合理的市场参与者结构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较,我国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例如,截止XX年上半年,我国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4%,而机构投资者只占0.6%,机构投资者比重过低。一个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缺一不可,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供求的平衡与功能发挥。在这三者之中,要加强套期保值者的培育,把大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发展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主体,适当放宽期货市场的资金限制,允许银行资金入市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同时积极发展各种套利交易,引导投机者进行理性交易以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 3.3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目前,在缺乏股票市场做空机制的情况下开设股指期货并进行交易,投资者只能在现货市场做多,而通过放空期货来套期保值。这种市场不对称机制,隐含着导致股市不稳定的内在惯性。如要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提高股指期货市场的效率,则必须在股票现货市场也允许做多和做空。所以,应尽快在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引入卖空机制。 3.4 加快期货行业人才的培养和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 期货行业人才是期货市场不断创新发展的推动力。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人才比较匮乏,远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期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现阶段要加强对期货市场各类专业人才和高管人员的培养。虽然中国已有一批初具规模且运作良好的经营商品期货的经纪公司,但与国外一些成熟的期货经营机构相比,还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缺陷:“规模结构缺陷、股权结构缺陷、治理结构缺陷、布局结构缺陷。”[3]所以,应尽快对期货经营结构实行分类管理,形成结构合理、功能突出的期货经纪行业体系。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允许金融机构和外国机构参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我们不能因为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会带来风险而极力回避,相反,我们更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迎接这一挑战,毕竟股指期货上市给我们带来的益处是远远超过它可能带来的弊端,只要我们能够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防范措施,股指上市对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将是不可低估的。因此,我们应该加快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加快股指期货等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和上市,积极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金融证券论文:高职院校的金融证券专业论文 一、人才需求情况 通过对山东省金融行业企业的调研,笔者发现,目前金融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金字塔”式结构,对一线客户服务或业务操作型人才的需求要远远大于管理决策型的高级金融人才的需求。管理决策型岗位(如金融分析师、基金经理、证券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投资管理人)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学历层次和较高的个人素质,一般要求本科生以上学历层次,或具有行业或岗位较长时间的从业经历的人才,由于履行管理研发职责,相应岗位设置较少。 而基层业务操作类以及客户服务类岗位(银行大堂经理、证券客户经理、理财顾问保险经纪人等)由于直接面向客户,需求量巨大,这些岗位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证书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并不高,高职学生即可胜任。在调查中发现,针对基层业务操作类以及客户服务类岗位,许多单位普遍认为高职毕业生由于经过院校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毕业可以直接上岗且相对于本科生择业流动性强,高职学生更加踏实肯干,因此金融企业在招聘此类岗位时更倾向于获得从业资格的高职毕业生。 二、“课岗对接、课证融通”的课程体系构建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金融与证券专业在进行课程体系构建时,通过对金融行业企业调研分析,确定培养能够在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各类投资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岗、理财顾问岗等岗位(群)工作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通过分析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提炼出所需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根据专业目标岗位的实际需要,综合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内容、职责等要求并结合考证需要,进而形成基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应岗位典型业务工作流程的“课岗对接、课证融通”课程体系。 三、结语 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通识必修课程突出广泛性、非专业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专业基础课程中强调基础性、工具性、体现发展性,按照高素质劳动者的实际要求,安排“必需、够用”的课程内容;专业优秀课程中突出职业专门技术能力和职业关键能力培养,体现实用性、强调针对性、兼顾适应性、体现先进性,按照职业活动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考证课程需要重新整合内容;专业拓展课以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从用人单位的需要出发拓宽专业知识面。 作者:孟洁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关于汽车金融证券化的研究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汽车金融证券化市场所面临的巨大机遇;分析了汽车金融证券化的意义和优势以及对我国汽车行业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系统的阐述了我国汽车金融证券的整个流程和结构;最后对汽车金融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会计、税务等相关制度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汽车金融证券化;spt;基础资产 1 汽车金融证券化推广的必要性 1.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制约着信贷业务的投入量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优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由于受到经济周期和政府调控的影响。不断增加的汽车金融信贷业务将使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受到严重挑战。 1.2 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不足加剧了潜在风险的程度 汽车信贷业务及其他信贷投入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变弱,同时由于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潜在的风险在银行资产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更加剧了商业银行整体的风险水平。 1.3 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单一,信贷业务成本高、周期长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公开吸收存款,只能接受境内股东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或者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扩展,同时也由于融资途径单一,扩大了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水平。 2 汽车金融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确定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发起人根据融资规模、融资要求、还款方式、资产期限、抵押物等因素来确定资产池的结构和出售价格。在国内,通常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按照不同的还款方式面临的不同风险结构来确定组合基础资产。我国大多数汽车贷款是先缴纳一定的首付款,然后分期偿付,风险相对较低。在考虑到避免区域经济波动的影响方面,发起人通常令证券化贷款的组合具备充分的多样性。如果一个区域历史信用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差,且区域集中度超过10%以上,那么这样的基础资产组合将会影响到资产池信用风险。 设立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用来为汽车金融证券化而设定的特别法律实体。spv通常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特殊目的公司);另一种是spt(special purpose trust,特殊目的信托)。这两种形式在完成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进行破产隔离。 spt主要的作用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完成破产保护。以确定当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破产后,债权人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无追索权。保证spt获得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权利。这一点是汽车金融证券化的关键点,对于能否得到评级机构授予何等投资等级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 信用增级。根据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试点办法》的规定,汽车资产证券化产品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为了吸引投资者同时降低融资成本而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是必要的。信用增级主要是在信用质量、偿付时间性、确定性等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第一,发售证券,支付对价。spt将经过信用评级的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国际上常见的方式为: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这些证券通常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是市场中各个机构投资者青睐的对象。但是对我国而言,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试点办法》的规定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汽车金融证券化证券主要面对的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例如,商业银行法人和授权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等。往往一个成熟、健全的证券化市场必然有一个成熟、具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一点也可以看做检验我国汽车金融证券化市场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准。 第二,资产池的管理。spt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资产池内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给spt;对过期欠账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一般来说,发起人通常会担任资产池的管理商,因为作为发起人来说他对基础资产的状况较为熟悉,并能和每个债务人取得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商的发起人可以得到资产管理的相关费用。在我国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贷款证券化中的现金收入应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spt将分批提取积累金,按照证券的不同收益结构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第三,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t将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要因基础资产和发行证券的安排而定。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现金流将返还发起人,汽车金融证券化全部过程随即结束。 3 发展汽车金融证券化所涉及的其他问题 3.1 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方面制度 国内相关法律需及时对相关的证券化金融活动作出更加细致的规范。诸如,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真实出售的标准,如何完善对证券化产品属性的判断,如何健全对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行为的监管、对证券化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必要的界定,以避免出现过度的证券化产生大量的泡沫,使得虚拟经济严重脱节实体经济,等等。 3.2 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方面制度 一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包括要对基础资产转移过程中真实销售还是抵押融资作出确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风险与报酬的分析方法;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以确定资产的归属等。二是资产证券化会计中有关的计量问题。包括资产转让的计量;资产证券化后服务权的确认与计量等。三是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会计报表合并问题。当spt为发起人的子公司,那么作为子公司的spv的报表通常要与发起人的财报合并,这样对于剩余利益的定性和归属问题会变得复杂。要求在会计制度中对其寄予明确的界定。 3.3 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税务方面制度 在汽车金融证券化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支出,需要涉及税务方面的几个问题:发起人向spt转让资产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证券持有人面临的纳税问题等;如何避免重复征税、纳税环节;交易行为法律性质及交易主体纳税义务认定的问题等。 4 发展汽车金融证券化对中国的意义 汽车金融证券化能够更好地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途径。对优化汽车行业资源配置,调用社会闲置资源,释放更多流动性方面有明显的作用。政府应出面主导规范和推广中国汽车金融证券化行业的发展,在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政府应该继续出台更多的相关法规来规范引导这个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正式加入WTO的临近,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迈出了结构调整的步伐,相继出台了一些充实资本金、提高竞争力的政策,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结束了试验期,开始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业正在走向市场。但由此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又成为进一步政策调整的出发点。 一、面向市场的银行结构调整 1、调整的背景。 1994年,我国银行业接受了一个国际准则,即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走向市场、走向开放。巴赛尔条约要求银行的优秀资本与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4%,其总资产或净值占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8%。这是一个保证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有效准则,不仅为35个契约国所接受,而且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国还将该标准正式载入商业银行法第39条中。按巴赛尔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要按照有风险的企业来进行经营,而不能以空壳银行通过转手经营储蓄者资金来生存。这与空手套白狼的传统银行理论不同。按照传统的银行理论,银行是将资金所有者“典当”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资金贷给需求者,银行本身并不在经营中投入资金。由此造成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高风险经营)、破产威胁及信用下降,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所以,为控制风险,提出资本金标准是一个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巴赛尔条约的含义。 80年代,我国的银行与财政分离,开始承担独立的职能,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遗产,再加上国家财力因放权让利而削弱,政府为控制经济,我国银行业采用了近乎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国家通过该体系将收集的资金投于国有企业。为了使该流程不至于被中间截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居民的资本选择,如取缔民间非正规金融,限制证券市场发展,控制直接投资等,但是,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单一的资金获取渠道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资金需求,于是,90年代初我国银行业经过了一轮自由化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有银行垄断了社会资金的分配,不利于正在兴起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自发形成以信用社和基金形式出现的金融组织,担负着地方性的资金融通工作,成为乡镇企业和城市非国有经济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至1994年,全国的城市信用社达5000家以上,其贷款的一半以上流向城市集体企业,8%左右流向私营企业。据估计,提供给私营企业的贷款相当于国有银行的5倍。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先天不足是信用度低,资金量小,只能以高利率来吸收社会资金或从国有银行借款,然后以较高利率借出,这就增大了经营风险。在经济高涨时期,风险通常被掩盖起来,而一旦经济紧缩,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不仅资金来源成了问题,而且贷出去的款也难回收。国家借此进行了金融整顿,合并了机构,走上了金融集中化的道路。这些合并后的机构又成了另一类垄断型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源由此也被切断。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搞起了第二银行,即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的带动下,其他机构也加以仿效,于是成立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名义上从事委托存贷业务,实质上是利用关系以低利息从国有银行弄来资金,然后以市场利率贷放出去,或干脆自己从事房地产等高风险高盈利投资,这实际上是国有银行逃避国家信贷管理进行风险投资的手段。据估计,到1995年底,国有银行对信托机构的放款数额达5500亿元,这也是国有银行呆坏账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央行采取了压缩信托投资公司规模使其与商业银行脱钩的办法,其数量从1994年底的393家降到1996年底的244家,但其造成的资金损失大多已无法挽回。 还有一个因素也要看到,国有商业银行迅速在全国布网经营,但由于实行地方的分权式管理,这些机构成了地方政府的钱口袋,再加上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许多基层机构成为国有银行的包袱。90年代中后期,随着银行商业化的推进,巴赛尔标准的实施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银行不仅追求效益的冲动开始占了上风,而且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于是,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形势下,各个商业银行开始收缩战线,压缩基层银行机构,上收贷款权力,货币市场出现了逆细分化倾向,一方面存贷款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其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也从基层行集中资金,进行大额度放款,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渠道进一步萎缩。这一格局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变得更严重,银行收得越来越紧。由此可见,在垄断和集中化的主导趋势下,我国的银行体系还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国有银行包袱重、经营管理水平低,且资源垄断严重;二是非国有银行实力有限,信用度不高,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差;三是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率决定机制,致使银行经营风险大。在这种格局下,因为国有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资金的流向不尽合理,所以给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困难,这是银行业调整面临的基本矛盾。 2、调整什么,怎样调整 从一国的整个资金流动过程看,个人获得的各种资金有三个流向,即消费、储蓄和其它投资,社会资金流入银行业暂时或长期地存放,银行所能动用(贷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银行能够完全履行其作为资金集散中心的职能,则经济运行中的资金供应是基本平衡的,因为资金供求者与商品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者正好地位相反(不考虑外部因素)。但是,在经济剧烈波动或资金流动存在结构性失衡时,上述的对称性被打破,就会形成资金供求失衡。在我国的资金流动过程中,这种失衡主要由结构性因素引起,银行吸收分散资金集中供给国有企业的结果是,资金过多地流向并没有那么大需求和能力的国有企业(甚至有些充当了资本金),而其它需求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于是形成资金的二次分配和多次分配,人为地造成资本高价和配置扭曲,而且形成了一条长长的资金食利链,滋生腐败。不仅如此,国家控制储蓄利率也是对供给者的利益剥夺,因为储蓄者被取消了资金使用的选择权,只能以低价获得利率。对于从事资金集散的银行来说,更是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资金支配权成了获利的最佳工具。通过低价收集资金剥夺储蓄者的利益,并没有通过商品的低成本和低价格返还消费者,而是成了各类中间取利者的收益和无效益的投资,结果是银行反而背上了重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为高利贷的盛行大开了方便之门。这就决定了我们调整银行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即疏通资金流通渠道,形成有效率、市场化的资金集散中心。由此而涉及的政策问题相当复杂,主要有: 一是要坚决消除资金无效分配机制,使资金流向合理化。目前,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服务的情况并未改变,国有企业提供了二、三产业整个产出的不足40%,但却占用着60%以上的资金投入,这是造成银行业困境和社会资金失衡的主要因素。使资金能真正按市场规则进入资金的真正需求部门,是体制和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 二是要形成合理的银行结构体系,打破银行业的国家垄断。在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流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由此而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我国银行体制还基本上是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资金的合理分配就不可能,银行业的正常竞争也不会形成。所以,要求国有银行扩大服务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厢情愿,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鼓励和发展紧贴市场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一般来说,一个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体制是从民间部门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过程中生长起来的,而在计划体制背景下进行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其实质更应是政府部门的退出与民间部 门的进入和成长,变政府配置金融资源为由民间部门配置金融资源,进而在民间部门之间确立正常的金融交易关系。不仅如此,资金服务是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体系,因为资金需求是复杂的,单靠正规的银行业并不能全部解决需求者的问题,如农民贷款,城市小型工商企业、个体劳动者、风险型企业、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资金需求等,只有通过各种特殊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提供服务;银行体系完备了,资金的结构性流动失衡才能最终解决。所以,开放银行业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银行格局,是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一环。此外,现有100多家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一个调整问题,包括存款保险、重组合并、剥离不良资产等。三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调整。在这方面,政府开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提高银行业的资本金,降低不合理债权;将逐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改制,引进其他投资者;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入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精简机构人员、提高银行竞争力等,使国有银行逐步走向市场。同时,为了缓解宏观资金分配的矛盾,合理划分了银行贷款权限,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各类非国有经济。这些政策调整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困境,提高竞争力,但要真正取得突破,必然涉及到产权、人员、资本金、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改革。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困难,那么,国有银行的改革就更难。而能否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前途。四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使资金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定价基础。现在,国内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国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其利率已经市场化了,且目前价格走低,利率水平不高,正是改变形成机制,使利率市场化的最好时机。这时放开贷款利率以形成资金的市场定价,能够促使银行改善经营,使资金流向更合理。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障碍有二:一是思想上的顾虑,担心放开以后利率升高,失去控制。其实,放开以后,利率升降都是市场的正常反应。在价格普遍走低的情况下,利率也不会升得太高,况且央行控制着再贷款和再贴现手段,可以进行调节。二是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债收益率构成长期收益曲线,是市场利率的基准线,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事情正好反了过来,不是国债收益率影响和决定银行利率,而是四大银行的成本决定国债的招投标价格,国债利率的涨跌取决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行为,因而目前的国债收益率还难以成为市场利率的基准。在削减四大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同时,能否作出适当安排,限制四大银行的行为,使国债收益率逐渐成为市场利率变动的参照。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和市场化为优秀的银行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变过去集聚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也是对改革以来出现的银行业集中化和垄断化趋势的修正。做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国过去和未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纯通过资金的输入来达到高增长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后患无穷。这就迫使我们的金融结构要进行分散化、市场化的调整,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提出的要求和加入WTO的需要。以银行调整为重点的金融结构调整,将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证券市场发展 在银行业开始结构调整的同时,做为金融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成员,证券市场正在稳步发展,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试点后正式纳入金融体系,并在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为了使本文的叙述更有针对性,这里的证券市场主要指的是股票市场,而其它类型的证券,如政府和企业债券暂不做分析。 企业的股票是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物,是一种明晰的产权,股票的持有和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拥有和让渡,前提是该代表物(股票)必须是真实的。所以,股票本质上是与国有企业的含义相冲突的,因为国有企业理论上归人民所有(当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其产权无法分割,如果分割则利益应归于全民,这在理论上是无法实现的(实际分割与此无关)。好在我国90年代搞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及自发交易市场的形成,并没有考虑理论问题,也就有了可操作性。 不论是80年代中后期各地兴起的证券交易场所,还是90年代初在上海、深圳建立的证券交易所,开始时都是地方行为,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这里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自由放任和不规范的市场。一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而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上市挂牌交易的公司每一年缴纳挂牌费,而证券经纪商上交手续费给交易所),所以,从监管的角度看,它只有权力保证上市公司本身是存在的(即股票的资产实际存在),但没有权力去保证上市公司不搞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所以,上市规则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并无约束力。这就需要政府来提供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体系。二是上市公司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投资者是不清楚的。当一个企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化为一种代号以后,事实上,投资者也并不需要再去了解该符号的实际内涵,因为符号的收益能脱离企业的资本变化,这就为大批投资者提供了自由炒作的空间,符号本身也就具有了价值。但是,对符号的炒作是有限度的,所以最终股票价格就会波动。对投资者和股票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由此延伸至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操纵市场,就是监管的问题。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就象警察维持公共秩序一样。所以,规范市场行为自然是政府要管的事情。1991-1993年初,由于证券市场的运行缺乏制度保障,资金大户肆意做市,投资者盲目炒作,股价连续翻倍,造成市场无序,于是,国家正式建立证券管理机构,开始介入监管,在上市公司的选择和控制投机上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是,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如果管制过度,其效果相当于引进老虎来驱赶狼,使市场陷入另一种无序状态。无奈,我国的证券市场就走入了这一极端。随着管理权限上收,政府的证券管理机构事无巨细地插手证券市场的运行,其一是上市公司的审批制和额度制;其二是直接监管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增长由政府掌握,指标由政府分配,审批办法由政府制订,审批过程由政府执行,一句话,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解决了上市公司无序增长的问题,但却造成供求不协调,市场剧烈波动,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合伙欺骗投资者等问题。不仅如此,政府监管不是从规则上着手,而是采用无规则的(救火式)一事一议的处理办法,引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去寻找监管的漏洞,市场的无序性有增无减。其间以琼民源事件最为典型。这段时期的证券市场是被管制的无序,表面上国家监管,但该管的没管,反而使用了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市场,结果是加剧和放大了市场波动。深沪两地的股票指数从1993年上半年达峰值后一泻千里,至1994年6月份两市股指跌幅近80%,大多价格只相当于一年前的10%左右。跌幅之大非常罕见,两市资产损失达数百亿之多,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1996-1997年,政府曾经发动了一波行情,1998年又归于沉寂。这一时期,两市的市场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市场的不规范则是显见的事实。 对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律,理论上有五阶段之说,即停滞阶段、操纵阶段、投机阶段、巩固或崩溃阶段、成熟阶段,具体来说,这五阶段情况如下。 ①停滞阶段。股票市场处于初创期,仅有少数人知道股票市场的存在,交易手段落后,手续烦杂,交易成本高,挂牌上市的公司少,股 票价格基本上保持在票面平价水平,有可能随时间推移使股票价格低估。在变动的经济环境中更是如此。不过,当投资者开始发现股息收益超过了其他形式的收益时,就开始购买股票,起初很谨慎,然后逐渐踊跃。 ②操纵阶段。当一些市场参与者发现,股票供应量很少,流动性有限,购买少量股票就有可能使一种或多种股票价格上升时,操纵阶段就开始了。只要价格扶摇直上,其他人就会开始购买,操纵者赚钱后就可以迅速离开市场。使股票投资者更有吸引力的政府措施和交易手段的变更,可以引起更活跃的交易。 ③投机阶段。当一些人开始获得大量资本收益和利润时,更多的投机者就会受到吸引而加入市场,当价格被哄抬到高过股票基本价值,交易额迅速上升后,投机阶段也就开始了。新发行股票过多地被认购,以致使许多公司公开出售股票,股票供应量迅速扩大,这时,再加上政府开始介入市场采取行动控制投机,如保证金要求的提高,较高的经纪人佣金,机构投资者的销售,增收交易和收益税,过多出售政府所拥有的股票或刺激对大公司股票的新的包销等。但是否能控制投机效果并不明显。 ④巩固或崩溃阶段。随着政府的介入和市场的迅速扩大,到一定时候,股市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枯竭,新发行的股票已无法认购,投资者开始意识到,股票价格已升得太高,股价与其基本价值已无任何联系,股票价格开始下跌。相对于繁荣程度的大小,股价下跌的速度有缓有快,这里就开始了调整或崩溃阶段。在发生这样的价格下跌后,投资者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能重新获得信心。这主要取决于价格下跌的程度,也取决于一国当时的利率、经济增长、公司利润率、通货膨胀、其他投资方式的收益、政府对鼓励股市发展的刺激措施及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等。在这一调整阶段,许多投机者会成为投资者,他们不愿亏本卖出,把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形式持有,希望将来价格回升。 ⑤成熟阶段。当最初的投资者重新获得信心,而且在第一次价格跌落时未受到损失的新投资者也参加市场活动后,一个新的成熟阶段也就开始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市场活动,会促进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交易量会趋向稳定,投资者也会更有理性,股票供给范围更大,流动性也得以增强。股份虽然会继续波动,但已变得不那么剧烈。如果出现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这通常是由于重大政治、经济问题,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大幅变动,其它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和政府过度干预等因素所致。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前四个阶段,现正在进入第五阶段。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1000余家,股票总市值近4万亿元,流通总市值1万亿余元,是一个影响力日大的和发展中的市场。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策调整 在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确立了其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身份,而且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来提高证券市场的地位(如证券法的出台等);二是在市场的规范化方面下了大力气,特别是在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使过去的投机市、政策市的状况大有改观;三是市场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者的结构有了改进,使得市场呈现稳步上扬的格局,与经济大环境的走势基本相符。这些变化,得益于证券市场的政策改进。在证券法出台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在规范投资者、上市公司、政策的行为上有了很大进步,使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成为主流。这些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针对整个股票市场投资者分散,易于造成股指剧烈波动和投资者行为难以规范的缺陷,着力培育和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如组织大型证券投资基金,改组证券公司以扩大其股本,允许和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入市买其股票,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买卖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从事拆借、买卖债券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所持股票抵押贷款等,鼓励一批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起到稳定市场、规范市场的目的。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证券市场创造了一个逐渐改进的市场环境。不过,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再加上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与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之比为1∶10,存在严重的结构偏差,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其行为也不规范,短期化倾向严重。须知,营造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者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会经历五个阶段,而且还会出现反复,其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投机严重,投资者的行为长期无法规范。所以,造就一批高质量、规范化运作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准备在现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再发展和造就一批大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如果能够在2-3年内使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市场资金实力之比,由目前的1∶10变为3∶7或4∶6,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就有了可行的基础。 第二,政府行为不断规范,按市场规则监管证券市场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可喜的变化,前十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除了市场本身的运行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所谓政策造成的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上市公司资源的行政配置造成了利益的再分配格局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造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行为的扭曲等。可以说,当时是以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的思维在经营和控制这一高风险的市场,结果该管的没去管,不该管的管得太多,给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目前,这些障碍正在逐步消除,其表现有: 一是正在逐步推行股票发行审核制,取消股票上市的指标分配。今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不再需要政府控制和分配的发行指标以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而是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股票主承销商就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对拟发行的股份公司核准后,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是按市场规则分配资源的重大改进,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步骤。过去实行的所谓发行额度分配办法,是典型的政府经营市场的体现,由此造成了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的巨大扭曲。如1993-1994年的市场崩溃,深沪两市股指在一年半左右时间内暴跌80%,大多数股票价格被压缩在1-5元之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起因于国家公布在1994年度要新发行55亿股票。上市指标的行政分配,造成上市资源利用效率低。如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家数采取数量控制,地方新发行的股票是大盘而家数少,形成人为资产膨胀;而为了控制股票数量不控制家数,则大量上市一些流动股极小的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控和防范,留下的漏洞比堵住的漏洞更多。更为严重的,为使国有企业脱困,大量经过包装的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如ST红光事件),造成大量亏损或毫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市场,给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直到目前,许多大盘股国有企业的股价还在发行价附近波动,受到了市场的长期冷落,企业本身也没有变化。所以,改变股票供给方式,形成一个市场化的股票供求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是通过股票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消除一、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套利机会。过去,股票的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差价(1-5倍),使得一级市场的申购资金多达数千亿元,无风险套利盛行,而且那种发行方式给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提供了一个暴富的机会,由此产生了各种腐败行为(如已暴露的大 庆联谊等)。通过股票上市的上网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发行价格采取不事先确定而由市场申购者的需求确定等措施,为股票的合理定价奠定了科学的基础。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的人为差别消失,使投资者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也消除了利用股票上市暴富的基础。 三是市场的扶优汰劣机制正在形成。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创设二板市场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重组的政策和退出证券市场的机制。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是真正的终身制,一只股票上了市,只要自己不宣布破产,即使早已资不抵债或已形成巨额负资产(如PT农商社、ST百文等),股票照样交易,而且市场价格不低。投资者之所以敢于冒险买卖这种股票,就因为他们认定,这类企业不会真正破产清算,而是会有各种政策使其复生或以壳资源转让。对于这类已经结束其经营期的企业,要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才会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使投资者真正投资于有价值的股票。正在推出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上市公司逐出证券市场的试点,将是改变这一困境的良策。需要就此搞出一套具体实施办法。不仅如此,在实施汰劣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扶优的办法,如对于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创设二板市场来促其发展,对这些企业采取更宽松的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前有一年盈利记录、最低资本额为3000万元,并对这些股票不设单日买卖涨跌停板限制。该市场有可能在年内推出。这样,发展证券市场就与实施产业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紧密联系起来。 历过十年的试点运作,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快速的步伐逐步走向规范。不过,要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上市公司和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大户提前知道重大信息进行炒作的现象严重;大资金者的行为没有得到规范和监管,造成庄股盛行,短期炒作,给市场的稳定形成威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薄弱,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审核的机制不完善,虚假报表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机制不完善,投资者没有更多的风险回避渠道,只有股指上涨才能获利,因而,投资者风险大,机构投资者尤甚等。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三、证券市场与银行业协调发展 在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值增加的同时,作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居民的储蓄增量呈现不断下滑之势。从去年6月以来,居民储蓄增长率不断下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负增长。这就引起了人们的忧虑,提出了银行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容性问题。从宏观资金总量看,从银行流走的一块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流动的合理性和规模分配格局应该如何理解。 我们知道,银行业是通过发达的分支机构吸收零散存款后投放到经济中去,这一供求转换过程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供给者的风险。但是,银行运用供给者储蓄的资金进行大规模的贷款活动时,却承担了市场的全部风险,特别是如果银行资金投向单一,风险大,成本高,则会使经营风险增加。一般来说,银行的风险有两类:一是系统性风险,这是由政府的利率汇率政策、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政府的控制等因素造成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这类风险都有。这是银行所无法控制的。二是经营性风险,指银行资金投向、资金运用策略、资金风险评估、管理水平等,各个银行的风险不同,其大小由经营管理水平决定。过去,我国的银行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多由政策引起。近几年,随着银行的商业化的推进,银行自身的经营性风险加大。这就给银行业的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不仅如此,过去国家通过限制个人的投资渠道来保证银行资金供给的政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削弱和消失,使银行只能立足于市场求发展,垄断社会资金的能力自然减弱,银行业的地位也随之下降,成了企业系统中的一员,这些都属正常。应当看到,通过银行来配置社会资金,是一种高成本、高风险而效率较低的配置方式,因为,间接融资体制是将资金通过银行进行评估后再贷放给企业的,而银行的评估更多地依据过去的信用、资金安全性来考虑,缺乏一个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来选择合适的资金需求候选人,更多地是靠长期关系、主观判断和某些人的决策,信息完全不对称。所以,这些资金并不一定会落到最需要资金而又资金利用效率最高的企业之手,以至会出现地下的资金二级、多级分配机制,形成资金的高成本、高风险,即使市场再发达,这种缺陷也难以克服,象我国这样正在形成中的市场,上述缺陷更为明显。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做为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其资金流动规则和价格由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来定,并且信息更为透明,投资者被免去了中介机构经营资金的成本等,所以,通过证券市场来配置社会闲散资金是一个更有效率、风险更小的市场。国外的经济发展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象美国这样直接融资发达的经济,其资金利用效率比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日本等国家要高,而且,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也要高,所以更具有持续性的经济成长能力。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之中,深沪两市的流通市值刚过一万亿元(而真正进入上市公司变成股本的更小),而1998年底,各类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为11万亿元,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通的资金只及银行间接融资的1/10。所以,现在谈论直接融资对银行冲击并不现实,只是由于银行目前不良债权较大,这一变化值得关注。不过,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的比例今后必然会提高。究竟怎样分配比例合适,则要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而定。对于滞留于证券市场的数万亿资金,不是资金的真正分流,而是银行间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从银行统计看,减少的居民储蓄(M2)以保证金形式在证券公司存入银行,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M1,从构成上看是M2减少而M1增加。这与目前银行系统统计数据的变化是相符的。这些资金并没有消失,只是科目转换。不过,由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一般存入有发达分支机构的国有银行,造成了银行间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对非国有的中小银行不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推进银行业的改革。 与银行业和证券业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严格实施分业经营,一个机构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不能互相参股。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国外在向混业经营发展,在美国,企业融资通过股票和债券,不需要贷款,贷款给自然人,主要满足流动性需求,银行走向个性化服务。混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发挥数据库、网络和研究机构等的规模效应,降低资金成本。虽然中国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差距,但在面临加入WTO和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情况下,境外混业,境内分业;外资机构混业,内资机构分业,不利于中国金融的竞争。如果外资机构的数据处理在国外,其在国内的的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终端,对我更为不利。二是虽然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些变相的混业也在进行。特别是允许证券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和保险资金入市场,混业经营的口子也有所松动,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的联系和协调机制也开始启动。在这种情况下,适当放松这方面的限制,允许一些机构混业经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许更为有利。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市场调整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正式加入wto的临近,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迈出了结构调整的步伐,相继出台了一些充实资本金、提高竞争力的政策,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结束了试验期,开始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业正在走向市场。但由此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又成为进一步政策调整的出发点。 一、面向市场的银行结构调整 1、调整的背景。 1994年,我国银行业接受了一个国际准则,即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走向市场、走向开放。巴赛尔条约要求银行的优秀资本与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4%,其总资产或净值占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8%。这是一个保证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有效准则,不仅为35个契约国所接受,而且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国还将该标准正式载入商业银行法第39条中。按巴赛尔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要按照有风险的企业来进行经营,而不能以空壳银行通过转手经营储蓄者资金来生存。这与空手套白狼的传统银行理论不同。按照传统的银行理论,银行是将资金所有者“典当”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资金贷给需求者,银行本身并不在经营中投入资金。由此造成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高风险经营)、破产威胁及信用下降,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所以,为控制风险,提出资本金标准是一个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巴赛尔条约的含义。 80年代,我国的银行与财政分离,开始承担独立的职能,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遗产,再加上国家财力因放权让利而削弱,政府为控制经济,我国银行业采用了近乎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国家通过该体系将收集的资金投于国有企业。为了使该流程不至于被中间截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居民的资本选择,如取缔民间非正规金融,限制证券市场发展,控制直接投资等,但是,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单一的资金获取渠道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资金需求,于是,90年代初我国银行业经过了一轮自由化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有银行垄断了社会资金的分配,不利于正在兴起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自发形成以信用社和基金形式出现的金融组织,担负着地方性的资金融通工作,成为乡镇企业和城市非国有经济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至1994年,全国的城市信用社达5000家以上,其贷款的一半以上流向城市集体企业,8%左右流向私营企业。据估计,提供给私营企业的贷款相当于国有银行的5倍。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先天不足是信用度低,资金量小,只能以高利率来吸收社会资金或从国有银行借款,然后以较高利率借出,这就增大了经营风险。在经济高涨时期,风险通常被掩盖起来,而一旦经济紧缩,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不仅资金来源成了问题,而且贷出去的款也难回收。国家借此进行了金融整顿,合并了机构,走上了金融集中化的道路。这些合并后的机构又成了另一类垄断型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源由此也被切断。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搞起了第二银行,即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的带动下,其他机构也加以仿效,于是成立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名义上从事委托存贷业务,实质上是利用关系以低利息从国有银行弄来资金,然后以市场利率贷放出去,或干脆自己从事房地产等高风险高盈利投资,这实际上是国有银行逃避国家信贷管理进行风险投资的手段。据估计,到1995年底,国有银行对信托机构的放款数额达5500亿元,这也是国有银行呆坏账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央行采取了压缩信托投资公司规模使其与商业银行脱钩的办法,其数量从1994年底的393家降到1996年底的244家,但其造成的资金损失大多已无法挽回。 还有一个因素也要看到,国有商业银行迅速在全国布网经营,但由于实行地方的分权式管理,这些机构成了地方政府的钱口袋,再加上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许多基层机构成为国有银行的包袱。90年代中后期,随着银行商业化的推进,巴赛尔标准的实施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银行不仅追求效益的冲动开始占了上风,而且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于是,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形势下,各个商业银行开始收缩战线,压缩基层银行机构,上收贷款权力,货币市场出现了逆细分化倾向,一方面存贷款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其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也从基层行集中资金,进行大额度放款,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渠道进一步萎缩。这一格局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变得更严重,银行收得越来越紧。由此可见,在垄断和集中化的主导趋势下,我国的银行体系还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国有银行包袱重、经营管理水平低,且资源垄断严重;二是非国有银行实力有限,信用度不高,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差;三是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率决定机制,致使银行经营风险大。在这种格局下,因为国有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资金的流向不尽合理,所以给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困难,这是银行业调整面临的基本矛盾。 2、调整什么,怎样调整 从一国的整个资金流动过程看,个人获得的各种资金有三个流向,即消费、储蓄和其它投资,社会资金流入银行业暂时或长期地存放,银行所能动用(贷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银行能够完全履行其作为资金集散中心的职能,则经济运行中的资金供应是基本平衡的,因为资金供求者与商品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者正好地位相反(不考虑外部因素)。但是,在经济剧烈波动或资金流动存在结构性失衡时,上述的对称性被打破,就会形成资金供求失衡。在我国的资金流动过程中,这种失衡主要由结构性因素引起,银行吸收分散资金集中供给国有企业的结果是,资金过多地流向并没有那么大需求和能力的国有企业(甚至有些充当了资本金),而其它需求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于是形成资金的二次分配和多次分配,人为地造成资本高价和配置扭曲,而且形成了一条长长的资金食利链,滋生腐败。不仅如此,国家控制储蓄利率也是对供给者的利益剥夺,因为储蓄者被取消了资金使用的选择权,只能以低价获得利率。对于从事资金集散的银行来说,更是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资金支配权成了获利的最佳工具。通过低价收集资金剥夺储蓄者的利益,并没有通过商品的低成本和低价格返还消费者,而是成了各类中间取利者的收益和无效益的投资,结果是银行反而背上了重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为高利贷的盛行大开了方便之门。这就决定了我们调整银行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即疏通资金流通渠道,形成有效率、市场化的资金集散中心。由此而涉及的政策问题相当复杂,主要有: 一是要坚决消除资金无效分配机制,使资金流向合理化。目前,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服务的情况并未改变,国有企业提供了二、三产业整个产出的不足40%,但却占用着60%以上的资金投入,这是造成银行业困境和社会资金失衡的主要因素。使资金能真正按市场规则进入资金的真正需求部门,是体制和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 二是要形成合理的银行结构体系,打破银行业的国家垄断。在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流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由此而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我国银行体制还基本上是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资金的合理分配就不可能,银行业的正常竞争也不会形成。所以,要求国有银行扩大服务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厢情愿,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鼓励和发展紧贴市场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一般来说,一个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体制是从民间部门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过程中生长起来的,而在计划体制背景下进行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其实质更应是政府部门的退出与民间部门的进入和成长,变政府配置金融资源为由民间部门配置金融资源,进而在民间部门之间确立正常的金融交易关系。不仅如此,资金服务是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体系,因为资金需求是复杂的,单靠正规的银行业并不能全部解决需求者的问题,如农民贷款,城市小型工商企业、个体劳动者、风险型企业、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资金需求等,只有通过各种特殊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提供服务;银行体系完备了,资金的结构性流动失衡才能最终解决。所以,开放银行业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银行格局,是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一环。此外,现有100多家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一个调整问题,包括存款保险、重组合并、剥离不良资产等。三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调整。在这方面,政府开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提高银行业的资本金,降低不合理债权;将逐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改制,引进其他投资者;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入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精简机构人员、提高银行竞争力等,使国有银行逐步走向市场。同时,为了缓解宏观资金分配的矛盾,合理划分了银行贷款权限,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各类非国有经济。这些政策调整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困境,提高竞争力,但要真正取得突破,必然涉及到产权、人员、资本金、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改革。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困难,那么,国有银行的改革就更难。而能否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前途。四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使资金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定价基础。现在,国内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国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其利率已经市场化了,且目前价格走低,利率水平不高,正是改变形成机制,使利率市场化的最好时机。这时放开贷款利率以形成资金的市场定价,能够促使银行改善经营,使资金流向更合理。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障碍有二:一是思想上的顾虑,担心放开以后利率升高,失去控制。其实,放开以后,利率升降都是市场的正常反应。在价格普遍走低的情况下,利率也不会升得太高,况且央行控制着再贷款和再贴现手段,可以进行调节。二是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债收益率构成长期收益曲线,是市场利率的基准线,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事情正好反了过来,不是国债收益率影响和决定银行利率,而是四大银行的成本决定国债的招投标价格,国债利率的涨跌取决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行为,因而目前的国债收益率还难以成为市场利率的基准。在削减四大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同时,能否作出适当安排,限制四大银行的行为,使国债收益率逐渐成为市场利率变动的参照。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和市场化为优秀的银行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变过去集聚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也是对改革以来出现的银行业集中化和垄断化趋势的修正。做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国过去和未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纯通过资金的输入来达到高增长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后患无穷。这就迫使我们的金融结构要进行分散化、市场化的调整,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提出的要求和加入wto的需要。以银行调整为重点的金融结构调整,将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证券市场发展 在银行业开始结构调整的同时,做为金融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成员,证券市场正在稳步发展,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试点后正式纳入金融体系,并在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为了使本文的叙述更有针对性,这里的证券市场主要指的是股票市场,而其它类型的证券,如政府和企业债券暂不做分析。 企业的股票是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物,是一种明晰的产权,股票的持有和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拥有和让渡,前提是该代表物(股票)必须是真实的。所以,股票本质上是与国有企业的含义相冲突的,因为国有企业理论上归人民所有(当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其产权无法分割,如果分割则利益应归于全民,这在理论上是无法实现的(实际分割与此无关)。好在我国90年代搞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及自发交易市场的形成,并没有考虑理论问题,也就有了可操作性。 不论是80年代中后期各地兴起的证券交易场所,还是90年代初在上海、深圳建立的证券交易所,开始时都是地方行为,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这里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自由放任和不规范的市场。一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而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上市挂牌交易的公司每一年缴纳挂牌费,而证券经纪商上交手续费给交易所),所以,从监管的角度看,它只有权力保证上市公司本身是存在的(即股票的资产实际存在),但没有权力去保证上市公司不搞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所以,上市规则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并无约束力。这就需要政府来提供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体系。二是上市公司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投资者是不清楚的。当一个企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化为一种代号以后,事实上,投资者也并不需要再去了解该符号的实际内涵,因为符号的收益能脱离企业的资本变化,这就为大批投资者提供了自由炒作的空间,符号本身也就具有了价值。但是,对符号的炒作是有限度的,所以最终股票价格就会波动。对投资者和股票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由此延伸至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操纵市场,就是监管的问题。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就象警察维持公共秩序一样。所以,规范市场行为自然是政府要管的事情。1991-1993年初,由于证券市场的运行缺乏制度保障,资金大户肆意做市,投资者盲目炒作,股价连续翻倍,造成市场无序,于是,国家正式建立证券管理机构,开始介入监管,在上市公司的选择和控制投机上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是,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如果管制过度,其效果相当于引进老虎来驱赶狼,使市场陷入另一种无序状态。无奈,我国的证券市场就走入了这一极端。随着管理权限上收,政府的证券管理机构事无巨细地插手证券市场的运行,其一是上市公司的审批制和额度制;其二是直接监管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增长由政府掌握,指标由政府分配,审批办法由政府制订,审批过程由政府执行,一句话,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解决了上市公司无序增长的问题,但却造成供求不协调,市场剧烈波动,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合伙欺骗投资者等问题。不仅如此,政府监管不是从规则上着手,而是采用无规则的(救火式)一事一议的处理办法,引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去寻找监管的漏洞,市场的无序性有增无减。其间以琼民源事件最为典型。这段时期的证券市场是被管制的无序,表面上国家监管,但该管的没管,反而使用了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市场,结果是加剧和放大了市场波动。深沪两地的股票指数从1993年上半年达峰值后一泻千里,至1994年6月份两市股指跌幅近80%,大多价格只相当于一年前的10%左右。跌幅之大非常罕见,两市资产损失达数百亿之多,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1996-1997年,政府曾经发动了一波行情,1998年又归于沉寂。这一时期,两市的市场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市场的不规范则是显见的事实。 对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律,理论上有五阶段之说,即停滞阶段、操纵阶段、投机阶段、巩固或崩溃阶段、成熟阶段,具体来说,这五阶段情况如下。 ①停滞阶段。股票市场处于初创期,仅有少数人知道股票市场的存在,交易手段落后,手续烦杂,交易成本高,挂牌上市的公司少,股票价格基本上保持在票面平价水平,有可能随时间推移使股票价格低估。在变动的经济环境中更是如此。不过,当投资者开始发现股息收益超过了其他形式的收益时,就开始购买股票,起初很谨慎,然后逐渐踊跃。 ②操纵阶段。当一些市场参与者发现,股票供应量很少,流动性有限,购买少量股票就有可能使一种或多种股票价格上升时,操纵阶段就开始了。只要价格扶摇直上,其他人就会开始购买,操纵者赚钱后就可以迅速离开市场。使股票投资者更有吸引力的政府措施和交易手段的变更,可以引起更活跃的交易。 ③投机阶段。当一些人开始获得大量资本收益和利润时,更多的投机者就会受到吸引而加入市场,当价格被哄抬到高过股票基本价值,交易额迅速上升后,投机阶段也就开始了。新发行股票过多地被认购,以致使许多公司公开出售股票,股票供应量迅速扩大,这时,再加上政府开始介入市场采取行动控制投机,如保证金要求的提高,较高的经纪人佣金,机构投资者的销售,增收交易和收益税,过多出售政府所拥有的股票或刺激对大公司股票的新的包销等。但是否能控制投机效果并不明显。 ④巩固或崩溃阶段。随着政府的介入和市场的迅速扩大,到一定时候,股市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枯竭,新发行的股票已无法认购,投资者开始意识到,股票价格已升得太高,股价与其基本价值已无任何联系,股票价格开始下跌。相对于繁荣程度的大小,股价下跌的速度有缓有快,这里就开始了调整或崩溃阶段。在发生这样的价格下跌后,投资者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能重新获得信心。这主要取决于价格下跌的程度,也取决于一国当时的利率、经济增长、公司利润率、通货膨胀、其他投资方式的收益、政府对鼓励股市发展的刺激措施及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等。在这一调整阶段,许多投机者会成为投资者,他们不愿亏本卖出,把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形式持有,希望将来价格回升。 ⑤成熟阶段。当最初的投资者重新获得信心,而且在第一次价格跌落时未受到损失的新投资者也参加市场活动后,一个新的成熟阶段也就开始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市场活动,会促进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交易量会趋向稳定,投资者也会更有理性,股票供给范围更大,流动性也得以增强。股份虽然会继续波动,但已变得不那么剧烈。如果出现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这通常是由于重大政治、经济问题,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大幅变动,其它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和政府过度干预等因素所致。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前四个阶段,现正在进入第五阶段。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1000余家,股票总市值近4万亿元,流通总市值1万亿余元,是一个影响力日大的和发展中的市场。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策调整 在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确立了其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身份,而且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来提高证券市场的地位(如证券法的出台等);二是在市场的规范化方面下了大力气,特别是在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使过去的投机市、政策市的状况大有改观;三是市场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者的结构有了改进,使得市场呈现稳步上扬的格局,与经济大环境的走势基本相符。这些变化,得益于证券市场的政策改进。在证券法出台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在规范投资者、上市公司、政策的行为上有了很大进步,使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成为主流。这些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针对整个股票市场投资者分散,易于造成股指剧烈波动和投资者行为难以规范的缺陷,着力培育和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如组织大型证券投资基金,改组证券公司以扩大其股本,允许和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入市买其股票,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买卖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从事拆借、买卖债券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所持股票抵押贷款等,鼓励一批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起到稳定市场、规范市场的目的。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证券市场创造了一个逐渐改进的市场环境。不过,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再加上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与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之比为1∶10,存在严重的结构偏差,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其行为也不规范,短期化倾向严重。须知,营造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者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会经历五个阶段,而且还会出现反复,其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投机严重,投资者的行为长期无法规范。所以,造就一批高质量、规范化运作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准备在现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再发展和造就一批大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如果能够在2-3年内使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市场资金实力之比,由目前的1∶10变为3∶7或4∶6,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就有了可行的基础。 第二,政府行为不断规范,按市场规则监管证券市场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可喜的变化,前十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除了市场本身的运行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所谓政策造成的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上市公司资源的行政配置造成了利益的再分配格局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造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行为的扭曲等。可以说,当时是以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的思维在经营和控制这一高风险的市场,结果该管的没去管,不该管的管得太多,给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目前,这些障碍正在逐步消除,其表现有: 一是正在逐步推行股票发行审核制,取消股票上市的指标分配。今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不再需要政府控制和分配的发行指标以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而是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股票主承销商就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对拟发行的股份公司核准后,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是按市场规则分配资源的重大改进,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步骤。过去实行的所谓发行额度分配办法,是典型的政府经营市场的体现,由此造成了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的巨大扭曲。如1993-1994年的市场崩溃,深沪两市股指在一年半左右时间内暴跌80%,大多数股票价格被压缩在1-5元之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起因于国家公布在1994年度要新发行55亿股票。上市指标的行政分配,造成上市资源利用效率低。如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家数采取数量控制,地方新发行的股票是大盘而家数少,形成人为资产膨胀;而为了控制股票数量不控制家数,则大量上市一些流动股极小的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控和防范,留下的漏洞比堵住的漏洞更多。更为严重的,为使国有企业脱困,大量经过包装的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如st红光事件),造成大量亏损或毫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市场,给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直到目前,许多大盘股国有企业的股价还在发行价附近波动,受到了市场的长期冷落,企业本身也没有变化。所以,改变股票供给方式,形成一个市场化的股票供求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是通过股票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消除一、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套利机会。过去,股票的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差价(1-5倍),使得一级市场的申购资金多达数千亿元,无风险套利盛行,而且那种发行方式给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提供了一个暴富的机会,由此产生了各种腐败行为(如已暴露的大庆联谊等)。通过股票上市的上网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发行价格采取不事先确定而由市场申购者的需求确定等措施,为股票的合理定价奠定了科学的基础。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的人为差别消失,使投资者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也消除了利用股票上市暴富的基础。 三是市场的扶优汰劣机制正在形成。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创设二板市场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重组的政策和退出证券市场的机制。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是真正的终身制,一只股票上了市,只要自己不宣布破产,即使早已资不抵债或已形成巨额负资产(如pt农商社、st百文等),股票照样交易,而且市场价格不低。投资者之所以敢于冒险买卖这种股票,就因为他们认定,这类企业不会真正破产清算,而是会有各种政策使其复生或以壳资源转让。对于这类已经结束其经营期的企业,要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才会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使投资者真正投资于有价值的股票。正在推出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上市公司逐出证券市场的试点,将是改变这一困境的良策。需要就此搞出一套具体实施办法。不仅如此,在实施汰劣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扶优的办法,如对于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创设二板市场来促其发展,对这些企业采取更宽松的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前有一年盈利记录、最低资本额为3000万元,并对这些股票不设单日买卖涨跌停板限制。该市场有可能在年内推出。这样,发展证券市场就与实施产业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紧密联系起来。 历过十年的试点运作,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快速的步伐逐步走向规范。不过,要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上市公司和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大户提前知道重大信息进行炒作的现象严重;大资金者的行为没有得到规范和监管,造成庄股盛行,短期炒作,给市场的稳定形成威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薄弱,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审核的机制不完善,虚假报表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机制不完善,投资者没有更多的风险回避渠道,只有股指上涨才能获利,因而,投资者风险大,机构投资者尤甚等。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三、证券市场与银行业协调发展 在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值增加的同时,作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居民的储蓄增量呈现不断下滑之势。从去年6月以来,居民储蓄增长率不断下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负增长。这就引起了人们的忧虑,提出了银行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容性问题。从宏观资金总量看,从银行流走的一块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流动的合理性和规模分配格局应该如何理解。 我们知道,银行业是通过发达的分支机构吸收零散存款后投放到经济中去,这一供求转换过程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供给者的风险。但是,银行运用供给者储蓄的资金进行大规模的贷款活动时,却承担了市场的全部风险,特别是如果银行资金投向单一,风险大,成本高,则会使经营风险增加。一般来说,银行的风险有两类:一是系统性风险,这是由政府的利率汇率政策、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政府的控制等因素造成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这类风险都有。这是银行所无法控制的。二是经营性风险,指银行资金投向、资金运用策略、资金风险评估、管理水平等,各个银行的风险不同,其大小由经营管理水平决定。过去,我国的银行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多由政策引起。近几年,随着银行的商业化的推进,银行自身的经营性风险加大。这就给银行业的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不仅如此,过去国家通过限制个人的投资渠道来保证银行资金供给的政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削弱和消失,使银行只能立足于市场求发展,垄断社会资金的能力自然减弱,银行业的地位也随之下降,成了企业系统中的一员,这些都属正常。应当看到,通过银行来配置社会资金,是一种高成本、高风险而效率较低的配置方式,因为,间接融资体制是将资金通过银行进行评估后再贷放给企业的,而银行的评估更多地依据过去的信用、资金安全性来考虑,缺乏一个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来选择合适的资金需求候选人,更多地是靠长期关系、主观判断和某些人的决策,信息完全不对称。所以,这些资金并不一定会落到最需要资金而又资金利用效率最高的企业之手,以至会出现地下的资金二级、多级分配机制,形成资金的高成本、高风险,即使市场再发达,这种缺陷也难以克服,象我国这样正在形成中的市场,上述缺陷更为明显。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做为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其资金流动规则和价格由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来定,并且信息更为透明,投资者被免去了中介机构经营资金的成本等,所以,通过证券市场来配置社会闲散资金是一个更有效率、风险更小的市场。国外的经济发展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象美国这样直接融资发达的经济,其资金利用效率比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日本等国家要高,而且,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也要高,所以更具有持续性的经济成长能力。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之中,深沪两市的流通市值刚过一万亿元(而真正进入上市公司变成股本的更小),而1998年底,各类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为11万亿元,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通的资金只及银行间接融资的1/10。所以,现在谈论直接融资对银行冲击并不现实,只是由于银行目前不良债权较大,这一变化值得关注。不过,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的比例今后必然会提高。究竟怎样分配比例合适,则要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而定。对于滞留于证券市场的数万亿资金,不是资金的真正分流,而是银行间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从银行统计看,减少的居民储蓄(m2)以保证金形式在证券公司存入银行,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m1,从构成上看是m2减少而m1增加。这与目前银行系统统计数据的变化是相符的。这些资金并没有消失,只是科目转换。不过,由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一般存入有发达分支机构的国有银行,造成了银行间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对非国有的中小银行不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推进银行业的改革。 与银行业和证券业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严格实施分业经营,一个机构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不能互相参股。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国外在向混业经营发展,在美国,企业融资通过股票和债券,不需要贷款,贷款给自然人,主要满足流动性需求,银行走向个性化服务。混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发挥数据库、网络和研究机构等的规模效应,降低资金成本。虽然中国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差距,但在面临加入wto和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情况下,境外混业,境内分业;外资机构混业,内资机构分业,不利于中国金融的竞争。如果外资机构的数据处理在国外,其在国内的的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终端,对我更为不利。二是虽然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些变相的混业也在进行。特别是允许证券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和保险资金入市场,混业经营的口子也有所松动,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的联系和协调机制也开始启动。在这种情况下,适当放松这方面的限制,允许一些机构混业经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许更为有利。 金融证券论文:总结金融证券 在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的大力支持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于年月正式成立。成立半年多来,专业委员会作为证券分析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的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作了一些切实有益的工作。 一、配合政府部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是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证券分析师是一个专业性强、影响面广,作为沟通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分析师的言论对证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因此,证券分析师行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职业道德约束,这是行业和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一经正式成立即于年月日正式公布了《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明确提出了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平公正的十六字原则作为我国执业分析师的道德守则。《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适时出台确立了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自律标准,并将对我国证券分析师执业水准的不断提高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组织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准 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专业委员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断加大证券分析师的培训工作力度: (一)走出去学习取经⒈赴澳学习。年月日至月日,应澳大利亚证券学院(证券分析师协会)的邀请,由金晓斌副主任委员任团长的赴澳培训团一行人,参加了澳大利亚证券学院举办的证券投资分析高级培训班,并拜访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监会、证券经纪公司、咨询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金融机构。详细考察了澳大利亚证券业的发展状况,与澳大利亚金融和企业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与交流,取得了预期的培训效果,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⒉参加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组织的研修。月日至日,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组团参加了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为我会专门举办的证券投资分析高级研修班,接受了较为系统的证券投资分析的培训,并访问了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大和总研、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公司茅崎工厂等著名组织、研究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与日本金融界和企业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 (二)请进来传授经验年月日至日,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在深圳举办了首次行业证券分析师国际研修班,本次研修班邀请了来自美林证券以及法国证券公司共四位通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的资深证券分析师来华讲课。来自证券公司研究部门、信托投资公司研究部门、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信行业上市公司的约名研究分析人员参加了本次研修班。 三、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国证券分析师队伍的国际化步伐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不断加强与国际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力图在短时间内实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同国际同业相互接轨的目标。 (一)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积极申请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自年月开始,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协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外联部开始着手进行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的申请工作。目前,我会的入会申请工作已经得到了我国外交部以及证监会的支持和批准,有关申请材料已正式递交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总部审批,预计月份可办理完入会手续。 (二)出访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所属成员国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与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林义相博士率领的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代表团一行九人,于年月日至月日赴泰国、香港考察,重点访问了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泰国证券分析师协会以及香港证券学院,并与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主席先生亲切会面。访问期间,代表团与国际证券界的同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与交流,并进行了实地考察,访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 四、建立常设办事机构,制定规章,发展会员,作好日常工作 (一)建立常设机构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随着各项工作的全面铺开,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的人员配备成为了当务之急,目前办公室已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两名。为了更加有利于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最近还进行了人员调整,由协会会员部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改为聘任了专职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的及时到位和调整,保证了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制定规章专业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决定一家企事业单位能否正常运做的重要因素之一,《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第条中明确规定,专业委员会虽然不是一级协会,但是它在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都应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办公室制定完成了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经正式付诸实施。 (三)发展会员在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时,共有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成为了专业委员会第一批会员单位。随后继续进行了吸收新会员入会的工作,向尚未入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寄发了《关于加入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的通知》以邀请其入会。目前,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已经增至家。 (四)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工作办公室于月日向会员印发了《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本情况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旨在对我国现有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针对会员单位在问卷当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向主管机关进行反映,为专业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现共回收调查问卷多份,办公室进行了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已作为本次会议的文件提供给各位委员。 (五)与主任委员会及各会员单位保持密切的日常联络办公室负责保持同主任委员会各位主任委员的日常联系,并负责主任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同时,办公室与各会员单位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向会员单位印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时向广大会员单位传达国家监管机构的新政策、新精神,并及时向会员单位汇报专业委员委员会近期的工作情况。 回顾总结中国证券业协会筹备成立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以来的工作,我们有以下认识与体会 第一,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能顺利的筹备成立并开展工作离不开证监会机构部的指导与大力支持,期望今后能进一步建立规范化的汇报请示、参事议事、信息交流及分工合作制度,以便接受指导与监督,参与规章制定及配合监管。 第二、会员中独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家数多于证券公司的咨询部门,布局较分散,资本、业务规模及所有制结构等差异大,一些机构还存在生存与展业问题,管理有一定难度。作为会员,有些机构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也不太积极。 第三,证券投资分析师队伍执业能力、水平与道德需要进一步提高。第四,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主任委员的分工合作和委员会办公室的积极组织和具体落实。 金融证券论文:互联网金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新技术的应用带动了新的行业发展,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愈来愈激烈的佣金价格使券商的经纪业务陷入了发展困境当中。投资顾问业务能够有效增加客户忠诚度以及提高客户签约率等,所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就显得比较重要。本文先就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现状以及发展的困境简要介绍,然后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问题和问题原因详细分析,最后探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投资;现状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在新技术的支持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需求也有着增加,大力发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对券商业务整体发展水平提高就有着积极意义。通过从理论层面深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研究,对其发展的主要困境分析,就能有助于实际的问题解决。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现状及发展困境 1.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现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在新的时期也有着新的变化,已经初步确立总部主导营业部协同组织管理体系。证券投资顾问管理专岗对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日常管理业务推进工作,营业部客户管理岗依照着客户和服务管理制度流程进行服务管理。投资顾问客户和服务管理通过电子化形式进行一户一档管理。发展中,多层次投资顾问团队也初具规模,以合规为基础,标准化为优秀的投资顾问业务操作规程,了解客户和风险揭示,执业投资顾问要想客户全面介绍投资顾问的业务内容以及规划等,执业投资顾问要按照协议约定,并以投资建议书形式为客户提供多项投资建议服务,其中就包括投资组合和投资品种的选择等。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发展中,以利润为优秀的薪酬考核机制开始形成,投资顾问服务绩效生成以及和现有的业务部薪酬考核制度体系实现了有机衔接。加上高效便捷的投资顾问信息支持系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2.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困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有待突破,在有线的空间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体验率比较低。对客户而言,券商存在的价值是交易的通道,客户群体并没有注重其他的业务。在当前的电子化交易模式普遍使用下,造成券商和客户间的关系愈来愈淡化。青年客户在当前不怎么区营业厅直接沟通,证券上在业务的开展上的被认同度也得不到提高,对新技术的应用水平比较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券商就要能注重官网平台的维护,将线上客户进近的抓住,避免客户的流失。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也面临着同业竞争威胁,投资顾问业务是热门创新业务,各大券商寄予期待,有的券商正逐步的加大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投入力度。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市场竞争也愈来愈激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也面临着同行业的竞争压力,想要突破重围就显得比较艰难。不仅如此,还面临着商行竞争的威胁,金融行业和国外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同,所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以及监管制度,投资顾问业务面临的主要竞争威胁就是银行财务管理业务以及理财产品和代销基金等替代品。同时,在新技术产品的威胁以及金融创新风险的威胁也比较突出,这些都是其发展的困境。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方面,通过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佣金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市场。券商对投资顾问设立并非单独业务,要附属在经济业务上,对投资顾问业务的提高也没有单独收费。还有就是投资顾问团队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业务能力的低下等,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质量水平提高就有着影响。相对期货以及外汇等投资的方式,股票投资对知识水平掌握程度要求不高,投资门槛也比较低,对中高端客户服务时要充分重视投资顾问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等养成。对于当前的投资顾问群体而言,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的提高就是比较关键。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问题和问题原因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问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体现在投资顾问业务的定位没有明确上。以前的券商在金融体系当中扮演着通道的角色,而到现在开始从单一向着综合金融服务迈进。投资顾问业务从出现至今,我国在对其定位方面还没有明确,有的是认识到这一问题,但在具体实施中,将投资顾问简单定位成客户经理或者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只注重营销属性,这就造成了对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等方面不能统一思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对产品的定位存在着雷同的现象,有的投资顾问服务套餐只是从客户佣金率以及资产标准和服务项目出发进行区分,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这就不利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品牌的建设发展。还有是部门职能没有明确,造成了产品的相似,产品定价中没有建立完善评估机制,造成利润分配的时候发生了争议,这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顺利开展就有着很大阻碍。再有是缺乏反馈,投资者不知道该怎么选择,产品的使用效果不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人才的缺乏。要想提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良好发展,就要有专业人才作为支撑,但是从实际的发展现状能够看到,投资顾问人才建设比较滞后,专业化水平还比较缺少,很难得到顾客的认可。投资顾问产生于并附属于证券经纪业务,而经纪人群的整体素质比较低,社会认可度也相对比较低,和市场的发展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以及人才队伍建设落后,就势必会直接影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信息化程度低。面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对新技术的应用就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质量水平的提高。需要专业信息技术的应用,从而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率。但是从实际的信息系统建设现状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信息技术投入缺乏动力,投资顾问平台的建设不完善,这就造成和客户的互动比较差,客户需要获得投资顾问平台服务,就要下载理财客户端,并要每天登陆,但是由于信息平台建设不完善,造成和客户沟通交流方面存在问题。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和投资顾问管理工作平台相关数据还没有有效对接,业务数据以及投资顾问收入清算功能没有完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中,缺乏科学薪酬考核制度,经济业务组织架构没有合理化,协调不顺畅以及运行效率低问题时有发生。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问题原因分析。造成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找到问题出现的根源才能针对性的解决。首先从证券市场的客观因素来看,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严是重要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行为还时常发生。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发挥其自身的职能,监管的力度不强,造成市场自我调控机制失灵。证券市场的投机氛围比较重,投资者投机思想根深蒂固,投资者对投资顾问的认可度相对比较低。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问题的主观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投资顾问本质认识不准确。公司没有开展投资顾问定级评定,这对有效体现投资顾问专业能力就比较不利,影响了高水平投资顾问市场地位确立以及商业价值体现。缺乏投资顾问人才的引进机制,以及在职级体系方面没有完善建立,考核机制也比较落后。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策略 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要充分注重策略的科学实施。第一,找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定位。证券投资业务是从经纪业务衍生出的,两者要素和功能都有着不同。投资顾问业务本质是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凡是比较多,如转化以及对研究报告解读等,通过这些方式来进行收取服务报酬。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从而实现资产保护增值的目的。只有找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指导业务发展。第二,加强互联网平台建设,实现现代化业务发展目标。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就要能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向客户提供交易以及理财和投融资等一体化的金融综合服务,将网上和网下有机的结合起来,对证券业在非现场渠道能力不断加强,就能有助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良好发展。在互联网特别是当前的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优化应用下,提供网上开户以及投资信息推送等,这样就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客户实现实时的交流沟通,这对证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就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三,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专项组。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要能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通过成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专项小组,就能对公司内部的资源有效整合,小组按照总部加分支机构的模式,专项决策小组通过分管经纪业务领导担任组长。决策小组的主要职责就是发起参与审议专项小组咨询产品生产人员资质,进行组建咨询产品开发小组,监督指导产品开发小组日常工作等[7]。产品开发小组主要是通过零售业务总部和财富管理中心等组成,主要的职责就是结合专项小组工作目标和咨询产品管理流程,咨询产品开发生产以及转化工作。第四,注重对业务产品针对性开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在产品开发环节是比较重要的,要针对性的进行开发。从具体的措施实施方面,就要对市场细分,结合不同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环境来调整当前的产品策略。投资顾问服务产品类产品主要是服务线下高净值客户群体,资讯类投资顾问产品的设计方面,目标客户群体是互联网新增客户和年轻客户,并兼顾老年客户和成熟投资客户。对于前端收费产品设计,就主要是针对资金小交易频繁的客户。通过对产品针对性的开发和推广,加强用户的反馈等,这就有助于业务的良好发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要从多角度进行考虑分析,加强业务产品的创新开发,并注重产品的针对性推广等,将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有效及时的解决。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情况下,只有注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良好发展,才能保障公司的健康成长。 作者:朱熙超 单位:厦门大学 金融证券论文:谈金融证券化趋势与金融证券化发展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越来越完善,金融活动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显著,金融证券化成为了现今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金融业发展进入重要阶段,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证券化逐渐取代了经济金融化。因为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比较晚,致使金融证券化发展时间比较短,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为了促进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应强化对金融证券化趋势变化及发展趋势的分析,进而推动金融证券化进程。本文在分析金融证券化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阐述金融证券化趋势变化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证券化;趋势;发展 金融业发展直接关系着经济发展与经济稳定,使得金融证券化应运而生,成为了现今经济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世界各国都在推动金融证券化进程,同时我国也将金融证券化当成是了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有关研究显示,我国金融证券化产品交易额越来越大,市场规模正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因为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比较晚,市场机制还待改革与创新。所以,我国应加深对金融证券化的研究,为金融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金融证券化概念及特点 金融证券化指的就是银行将债权作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以供投资者购买,或者企业发行金融债券筹措资金,进而直接融资。对于企业而言,金融证券化发展创造了有利的金融条件,减少了融资成本,为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社会而言,金融证券化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促进了社会资产流动,提高了金融投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从金融证券化背景分析,金融证券化发展和金融业发展机制变化息息相关。在金融证券化发展中,加快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周转,增大了投资收益,降低了投资风险,有助于金融业转型升级,为金融业有序、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金融证券化趋势变化 1.大量增幅证券。与传统固定利率债券相较来说,浮动利率债券及与股权互相联系债券的收益更高。通过提高收益与降低投资风险,更能促使企业快速得到社会资金,减少资金成本。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投资机构债券发行比例明显提高,且呈现逐步提升的趋势。2.衍生债券。衍生债券是金融证券化的一种创新,其产生原因为国际金融证券化趋势越来越强,加之金融体系中固定利率系统的解体,世界各国浮动利率制度的实施,造成利率与汇率风险不断增大,使得世界各国运营者面对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大,在此基础上,衍生债券应运而生,将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从收益中剥离,出售给追求收益的群体,不仅可以削弱运营风险,还可以提高生产力,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3.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证券发展越来越快速,在欧洲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性不断增大的形势下,国际各国金融规则与制度发展趋势越来越接近,在世界范围中,金融工具可自由选择筹资者与投资者。在此形势下,国家可创造更容易促进资金流动及交易性更强的金融工具,进而吸引其他国家的筹资者与投资者。而在此背景下,其他国家通过对金融工具的深入研究与推广,促进了各国金融证券化的长远、稳定发展。4.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在金融证券化发展中,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对证券市场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计算机功能非常强大,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人们获取信息渠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以往通过市场渠道获取信息转变为现今的网络渠道获取信息,最大限度的实现了金融信息获取渠道的信息化。因为证券市场获取信息与传播信息的速度非常快,加之各种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非常全面,如随时可公布某个债券的风险评级、收益评级等,极大的改善了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仅减少了证券交易费用,还增大了证券市场流动性,提高了证券运行效率,为金融证券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 1.增大金融证券化投资强度,放宽金融管理政策。现阶段,我国金融证券化投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投资方式主要有国家建设债券、财政证券、保值公债、金融证券、股票等,然而相较于其他债权模式,国家债券投资更加集中。为了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化的稳定、长远发展,应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发展,使其更加积极的寻求稳定,以此进行优良的证券投资,提高闲散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我国也对商业银行实施了一些比较宽松的金融管理政策。2.加快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也称之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化发展中,应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及理论知识,不断完善与优化我国证券化发展,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证券市场中占有一定地位。其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由单独资产转变为多种层次资产,实现了资产证券化的多样性;同时,以商业抵押为主的模式逐渐取代了以消费信贷为主的模式。二是,利用资产证券化对不良资产情况予以处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以免证券市场发展受到了影响,出现不良资产消费现象。3.创新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发展中,主要是借助国外成功经验与理论知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加强政府政策扶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经济体制。针对证券市场而言,政府影响力较大,为了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快速发展,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并不断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从而为金融市场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长远发展。二是,支持金融创新。构建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管理体系,加强金融证券市场管理,不断完善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创新金融工具,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实现了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4.注重动力支持。我国金融证券化动力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制度创新支持。为了促进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应加强初级金融工具的推广,进而发展商业票据、长期企业债券、短期国债等抵押贷款业务。二是,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服务创新是金融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所在,主要包括信用增强、信用评级创新。信用评级创新就是指证券化产生后,信用评级机构创设新型评级方式,不仅加强了对证券化组织者、服务者即其他参与机构的检查与监督,还整合了证券化资产、金融资产等信息。三是,政府政策扶持。为了鼓励与促进金融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政府不仅要以人大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立法支持金融创新,还要出资构建新的金融结构,直接参与金融证券化活动,从而实现金融证券化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现阶段,金融证券化逐渐成为了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世界各国均在发展金融证券化。所以,在现今形势下,一定要加深对金融证券化的理解,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与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金融证券,为金融证券化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作者:喻红阳 马天骄 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实验教学探讨 【摘要】在当今教学信息化的背景下,金融证券实验作为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必修课程也面临着新的要求,除了要不断地革新自身的教学建设,突出信息化技术的作用,还需要构建一个信息化的教学系统以便更好地服务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金融证券;实验教学;教学系统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金融证券模拟软件,这对于高校构建金融证券实验室而言是个很好的契机。然而由于金融行业具有保密性以及特殊性,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是无法直接进入证券机构进行实习的,为了让学生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现实的金融证券市场有所了解,提高他们的综合实验能力,各大高校根据各专业的教学需求,开始着手构建金融证券实验教学系统。 二、传统金融证券实验中的不足之处 金融证券实验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数传统的金融证券实验室由于建设时间短、资金不足、技术欠缺等原因,导致高校的金融证券实验教学内容落后,与当代信息化背景下金融证券实验的教学需求相脱节。目前大多数高校使用的金融证券模拟软件系统大多只能够进行基本的行情模拟操作,缺乏基础数据以及必要的分析功能,尤其是在信息化教学的背景下,金融证券实验教学对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利用的要求都非常高,传统的只具有单一功能的模拟软件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的教学需求了,无形间也增加了金融证券实验教学的压力。 三、构建金融证券实验教学系统是信息化背景下的必然要求 在当今这个科技决定经济的社会,信息化已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世界各国对高校信息化教学的工作都给予相当的重视。所谓的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技术充分开发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环节,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促进教育现代化。而高等教育的信息化则具体意味着将多媒体技术、通信远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手段广泛应用于在高等教育中,使其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我国自入世之后,与国际上的商业贸易活动往来频繁,国内金融市场受到一定的冲击,金融证券业面临着更大的国际竞争,我们唯有加快推进金融证券的信息化建设,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网络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信息化的影响深远,金融信息化主要突出表现在金融商务这方面,大致上可以概括为金融市场的虚拟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证券化和一体化。相关学者指出,信息化背景下的高等教育应当是多媒体化、教育虚拟化、学习自主化、资源全球化的开放性教育。其中教育的虚拟化是指,教学活动并不一定要依附于实体事物而存在,可以适当脱离空间、时间等的限制,例如虚拟教室、虚拟图书馆、虚拟实验室等等。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发达的环境背景下,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利用其虚拟教育的功能,实现实体课堂教育与虚拟教育的完美结合。为了顺应当今金融证券与信息化技术两者互为关联、密切相关的市场发展潮流,高校有必要加强对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金融证券实验教学,根据信息化背景下金融证券市场的要求构建与其相适应的实验环境,使学生充分掌握信息化技术并能够熟练地应用于金融业领域,培养他们的实验综合能力。 四、金融证券实验教学的建设方案 高校建设金融证券实验教学的必要前提是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多媒体以及计算机技术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完成金融学科的教学任务,满足科研活动的需求。通过金融证券实验的教学目的不仅仅是让金融专业的学生对银行的基础业务、财务会计、期货、外汇交易及证券交易等有一个全面详细的了解,使其学习金融证券中各种技术指标并尝试着应用于实例分析,还应当帮助他们学会、总结金融证券市场中的各种投资技巧,为今后真正步入金融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专业性与实用性金融证券实验系统最为显著的特点,该软件系统主要是针对高校金融学科的专业教学、实验以及培训而设计的。在建设金融证券实验教学时,我们既要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相接轨,也有具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坚持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道路,建立模拟仿真实验室环境,创新教学模式,为学生营造出真实的金融证券业务的信息化氛围,切忌盲目搬运其他国家的实验教学模式。此外,高校还应以专业金融数据库为中心,将基本分析与高级分析系统、教学软件系统以及证券模拟交易系统等进行有机整合,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数据的即时更新以及传送,形成覆盖整个金融工程实验室的集成系统,最终搭建成大型的教学科研活动平台。 五、金融证券实验室的教学效果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金融证券实验室已基本实现对金融、会计以及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全面开放。通过实验室,学生们能够轻松了解到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具体操作方法与步骤,熟悉常用的金融证券软件的使用,学习金融市场中的各种应用指标、技术以及投资技巧等等,为今后在真正的金融市场上进行实战投资积累应对经验,做好充足的准备。此外,金融证券实验的题材广泛,内容丰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实用性,在吸引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加强了他们的实验操作能力。同时,金融证券实验室的高度专业化也为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了合适的平台,专攻金融市场的教师、硕士以及博士在研究相关教学课题或撰写论文时,借助金融证券实验室强大的分析、模拟等功能,大大缩短他们的研究时间,因而金融证券实验室受到教师与学生的普遍青睐。由上可见,高校构建金融证券专业实验室有效地提高了相关专业的教学效果,不但满足了满足了本科教学实验的需求,还能够配合学校的一些高级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而言具有极大的教学价值。 六、关于金融证券实验教学建设的总结思考 总的来说,在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应以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标准来培养金融证券人才,除了需要掌握牢固的基础理论知识,还需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中沉着应对,冷静分析。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培养我国未来高素质复合型金融证券人才的重任,为了让学生们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能够充分与实际相结合,提高他们的综合实验能力,加强金融证券实验教学是关键。金融证券实验室的建设不仅能够解决本科教学实验的需求,还能够满足各种教学科研活动的需求。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经费、人员不足等,这些问题还有待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 作者:宋祖祥 单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全球经济背景下金融证券论文 一、金融证券化发展的优势 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是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时,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已经渐渐代替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证券化的债券的发行的比重日益上升,金融证券化还有流动性、稳定性、安全性,收益性等优势,与贷款的方式比较,金融证券,还有诸多优势,如可转让所有权,降低资产的风险,扩大投资范围,稳定资金的流动性。金融证券化的不仅有这些优势,金融证券化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效应,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金融证券化还有最基本的功能。 (一)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形式的集资规模越来越大,股份持有人也越来越多,这说明我国的股份制会逐渐的发展起来,资产会日益社会化。 (二)任何一种资产的发展都必须发展其规模,经营规模的扩大,能更好的进行融资,在19世纪时,西方国家就是靠着经营规模效应,促进了钢铁,煤炭等制造业的发展,为其发展集中了巨大的资本,证明金融证券化经营规模效应的基本功能。 (三)金融证券化是双向的投资机制,企业与投资人相互选择,淘汰不良的投资人和不善的经营者,反之,经营优秀的企业则会带来巨大的企业效益,这就是金融证券的优胜劣汰。 (四)合理的资源配置是金融证券的又一大基本功能,合理配置资源将会提高有前途的投资者和企业的高效益,增加社会资产的流动性,有利益产业链的调整。 二、金融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金融证券化的迅速发展中,有许多我们要面临的障碍,想要金融证券化更好的发展,我们就应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主要供给的资产是金融证券化的主要因素,然而,我国目前供给的资产缺乏,我国的企业主要是以负债资产形式存在,没有任何资产的抵押,缺乏稳定的、长期的资产供给。虽然可以将银行的逾期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但这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化的发展,这些不良的资产的形成,也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的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迅速,但缺乏大量投资机构,我国对于用住房抵押债券的这种方式也是不偏向的,住房抵押债权,需要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的投资机构有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这些投资机构在我国现在发展中也是出现了许多限制。我国的证券化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的地方,国有银行的商业道德风险就是不容忽视,由于是在一个不完全有效的市场,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获利,会收取中介费,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下降,如果用户出现信用问题,投资者会对证券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整个的金融证券化的稳定和发展。 三、推动我国证券化发展的途径 首先应考虑我国资产的形式,根据国外经验,住房抵押债权是一种很有效推动我国的证券化发展的形势,要发展这种形式,就要有大量的投资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与其他的住房抵押贷款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住房抵押的对象经济行为简单直接,受益稳定可靠,有较高的赔偿保障。我国银行抵押住房贷款的期限比较长,形势也比较的单一,时间跨度较大,也是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的必要因素。我国证券化的中介机构中有一个专门的服务体系,严格制定中介机构的规范,制定严格服务标准,为证券的发行提供畅通的平台,提高市场的信息化。中介服务人员应对证券化的信息的地披露要及时、有效、真实,中介人员的要用规范制定自己的言行,对住房抵押债权的流程要有一个严格的规范标准、条件和措施,以及对违反流程的规章制度,以促进证券化的发展和稳定。 四、结语 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发展,一定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收益,在努力发展金融证券化的同时,应不断的思考金融证券化所带来的问题,积极加以改正和完善,推动金融化的发展的脚步,创新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的经济体制的金融证券化,不断的超越自我,使之强大。 作者:李肖松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的合作途径研究 1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金融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 一方面,虽然不少金融行业企业愿意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人才,但是他们却不愿意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活动。在与学校的合作过程中,企业普遍认为“造船不如买船”,也担心自己为竞争对手培养人才,为他人做嫁衣。另一方面,金融证券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主要集中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都是商业秘密,企业的保密意识强,不愿意企业外的员工接触其业务活动,不愿意接收学生在企业实习。即使企业同意接收学生实习,也不会让学生接触到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1.2高职院校的知名度不高 高职院校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各类教学资源,包括学校的师资、科研条件等。与传统的高等院校相比较,除了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特色之外,人才培养资源没有优势,高职院校对金融企业的吸引力不强,学校很难与企业开展深层次的合作。目前大多数学校通过私人关系与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满足了一时的教学需要。但是运用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缺乏稳定性,如果学校或企业发生人事变动,这种关系就不能维持下去。 2开放式的互利互惠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实践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在学校理事会的领导下,建立了金融证券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系领导、行业企业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负责指导金融保险专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订单培养,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深入探索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建立与企业长期合作的新机制。 2.1深化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企业的合作育人机制 首先,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双方共同分析市场人才需求现状与发展趋势,共同分析企业岗位对能力、知识和素质的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分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制定课程标准。其次,根据企业人才需求状况,与企业合作开办订单班。学校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和学生就业协议,分别开办了“农信班”和“平保班”,为企业量身制作人才培养方案。最后,设立“厂中校”、“校中厂”。与农业银行九江分行合作,建立了“农业银行九江分行财院分理处”,由学院出场地,银行出设备,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校中行”,为学院师生及附近居民办理一般金融业务。“校中行”为学校的学生提供各种实习的机会。 2.2完善互聘互兼机制 学校与企业协商,一方面,学校聘请企业专家和能工巧匠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学校制定兼职教师聘任制度,激励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兼职,指导学生的各种实习活动。另一方面,学校选派专职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主动参与企业需求的科研项目,发挥专业教师理论知识功底深厚的特长,帮助企业建立职业培训班,为企业员工进行理论培训和各种考试辅导。学校与企业互聘人员,实现互利共赢。 2.3健全校企合作过程共管机制 建立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管理机制,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供制度保障。企业协助学校制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制定学生顶岗实习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手册,指导学生实习和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以学习能力、职业技能、综合素质为优秀的行业、企业、学院多方参与评价的人才培养质量体系。 2.4强化项目合作开发、成果共享机制 校企双方寻找校企合作双赢的利益结合点,完善利益驱动、成果共享机制。首先,面向企业开放学校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学校主动为企业提供教学资源,为企业员工培训、查阅资料等提供便利条件。根据行业企业的需求,学院组织师生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能培训。其次,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享成果。充分发挥合作发展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目标。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寻求双方利益的结合点,企业和学校都能从合作中受益,调动了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积极性。2.5完善校企合作责任共担机制针对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双方共同承担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就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运用法律合同和道德两个方面约束双方的行为,为校企合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首先,校企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其次,校企合作双方立足构建“利益共同体”,保证双方合作的利益。最后,共同建立专业预警机制。建立金融保险专业的就业状况监测和预警体系,主动调整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以适应人才市场需求。 3展望 学校与企业建立开放式的互利互惠的校企合作机制,将推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向深层次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活动。完善人才共育机制,互聘互兼、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机制,为校企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要制订鼓励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活动的政策,既要给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也要刚性约束企业的行为,这才能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作者:王能翔 刘佳 单位: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在职业教育的应用 一、高职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 高职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必须遵从“高”且“职”的要求。高职教育既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又有职业教育的属性,它既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又不同于一般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其自身内在的本质特性和要求。所以高职教育既要遵循普通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更要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殊要求,办出高职特色。高等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实践环节等方面应该都有自己的要求与特色。第一,高职课程体系构建必须坚持校企合作原则,从企业中来,来源于企业又要高于企业,从企业的工作过程升华为教育过程,而不是企业工作过程的简单重复。具体过程是,对企业生产任务所对应的岗位(群)进行筛选和归纳,确定本专业所面对的典型岗位(群),再对典型岗位(群)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归纳出学生需要掌握的技术和操作能力,对技术和操作能力需要的知识点、技能点和素质点进行梳理,确定本专业需要开设的专业优秀课程,以及支撑课程和相关课程,构成课程体系。第二,高职教育教学建设的优秀内容是专业建设。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其中,课程建设是优秀。而按照市场需求,根据专业调研构建课程体系是课程建设的基础。 二、金融与证券专业理实一体的项目化课程的设计要求及模式 金融证券专业是技术性、应用性教育,课程设置定位为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技术技能要求较高,专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对应目标可采取阶梯形课程结构模式。高职金融证券专业可按职业优秀能力课程、行业通用能力课程、岗位特定能力课程、拓展能力课程四个部分构建。高职金融证券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见图1:金融与证券专业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建设是以岗位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企业各岗位要求,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专业课程标准,结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改革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制定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证券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实践探索 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金融与证券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是基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典型工作业务,从具体工作岗位出发(柜员、客户经理等),以岗位能力为优秀,分析各岗位领域的职业能力和素质要求,结合金融与证券岗位群,确定典型工作任务、行动领域、学习领域和学习情境,构建基于岗位工作任务系统化的课程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银行业务与证券职业技能,形成以岗位能力为优秀,围绕岗位工作过程,根据不同岗位能力和素养分析的结果而设置的课程体系;根据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与订单企业共同完成动态的课程体系调整机制,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2012年,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实现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更好地满足学生和社会需求,我们通过对北京市金融人才的需求供给状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本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调整。新课程体系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对知识目标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课程重新整合。金融与证券专业课程体系结合金融行业特点,强调金融产品营销、银行业务处理、证券业务处理等典型工作任务的学习与训练,突出诚信、严谨、创新、责任等职业素养。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职业岗位的定位主要是柜员和金融产品营销。在职业技能课程方面,围绕这两个岗位,对整个课程体系进行了调整。课程设置上,围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活动,对专业知识进行了重新整合,既有金融基础知识,也有金融专业知识,同时还有设有围绕金融所必需的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针对不同的岗位,学习训练的重点不同,以满足不同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不同要求。其中,柜员岗,突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礼仪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金融产品营销岗,除了突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礼仪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外,增加了市场营销、管理沟通等方面的知识和训练。第二,突出职业岗位的技能训练。在课程体系中,理实课程占有绝对比例。通过案例教学、课堂研讨、边学边做、模拟专项技能训练等方式,进行实践教学。在1976个总学时中,理论学时786个,实践性教学和训练1190个学时,达到总学时的60%。在教学过程中,改变传统的理论性、封闭性、单一性教学方法,形成新型的实践性、开放性、系统性、互动性的教学模式。第三,课证融合,实行双证书教育。作为资格准入的金融行业,学生能否获得职业资格将决定他们毕业后能否进入这个行业。我们一方面加强对学生考证重要性的教育,更主要的是在我们整个课程体系的设计中,将考证课程纳入整个课程体系,在日常教学中,使学生学练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能按照考证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训练,顺利通过考证。第四,按照岗位职业能力要求,整合实践实训。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的就业岗位主要是柜员和营销。因此,本专业的实训依此展开进行,循序渐进,加强对这两个岗位的认知和技能训练。按照“金融企业与金融岗位职能认知—金融产品认知—金融产品营销训练—柜员技能训练—顶岗实习”校企零距离对接。由于金融业是资格准入行业,所以我们将从业资格辅导纳入实训体系,加大对学生的训练力度,提高通过率。课程项目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认真解决好项目设计开发和教学活动组织等基本问题,而且需要高职院校对现有的软硬件进行整合和提升,搞好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我们认为,这其中应突出解决的是课程教材、教学基地和相关保障机制的建设问题。 四、理实一体项目化课程建设方案示例: 《个人综合理财》《个人综合理财》课程以“课证融合”和“教学与服务相统一”为特色,与“国家理财规划师”和银行从业“个人理财”资格考证相融合,并适度丰富职业素养与职业发展教育。要求学生在全面客户分析的基础上,就人生规划、现金与消费规划、住房规划、保障规划、投资规划、税收筹划等进行全方位设计,形成可执行的综合理财方案。该课程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客户理财岗位群工作为导向、以岗位群工作任务为驱动、以课证融合为指引,通过实施项目化教学改革和师生互动式教学组织,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为一体,将教学与社会服务相统一,彰显职业特色。该课程的设计理念与设计思路是: (一)以就业岗位群为导向,以金融机构客户理财服务为主线进行课程内容设计 本课程首先服务于投资与理财专业、金融类专业群。因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与企业专家对该专业的岗位群进行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课程目标定位和教学内容定位;同时,以就业为导向,以金融机构客户理财服务为主体,按照高职学生认知特点,以业务操作流程的方式展开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构建相关的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 (二)课证融合的教学模式 本课程以课证融合的教学要求设计教学。本课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理财规划师”和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考证融合,在教学内容组织上与两大职业资格考试的优秀内容相对接,同时兼顾学生的专业发展,将学生理财素质养成教育和岗位后续发展教育内容纳入课程教学中。 (三)项目实施的教学方法 以工作项目(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课程具体教学活动通过项目化形式展开,课程涉及的每一个任务模块都以当前个人理财市场的现实产品和业务要求为基准设计载体活动,并整合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本课程根据岗位需要设计八大项目,每个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成若干个子项目。在考虑教学衔接的基础上,独立组织每个子项目的教学内容,进行独立教学活动设计。教学效果评价采用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理论于实践相统一的形式,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理财素质。 (四)师生互动的教学组织 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师生互动的教学组织主要有:一是金融综合实训室的模拟软件;二是仿真的案例和理财规划;三是理财营销的情景模拟和角色互换等实训练习;四是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五是校外实习实训。通过师生互动的教学组织,让学生了解理财产品和收益特点以及营销技巧,能够运用相关的知识,按照相关流程设计理财规划,培养学生竞业精神和团队精神,为上岗就业奠定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作者:贾辉艳 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财金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的发展研究 一、金融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 在历史上,通过银行中介进行融资的间接金融发展在前,通过证券发行进行融资的直接金融发展在后,而且在80年代以前总是间接金融大大超过直接金融,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推动下,近20年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债券、股票和商业票据等有价证券的发行额急剧扩大,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不断增加,间接金融的优势地位发生了动摇。 二、金融证券化的现实背景及其服务供应链结构 (一)金融证券化的现实背景 金融证券化不是孤立的现象,它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背景下产生并发展的。它受到信息技术进步的直接推动,与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和金融创新浪潮密不可分。金融证券化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和游资充斥的市场环境使得商业银行与大客户之间的稳固关系发生了动摇。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进行了一场以金融自由化为标志的改革,放宽或取消利率上限,放松对国际资本的控制,扩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这一潮流的影响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界限开始模糊,双方的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各种金融机构都朝着能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方向努力。再加上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充斥,商业银行与客户的长期稳定的关系遇到了挑战。有着良好信誉的大公司纷纷考虑采取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以获得低成本的融资-直接进人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商业票据。 (2)金融创新的突飞猛进,各种能够降低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的新的金融工具被创造出来,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的各种工具进行“裁剪”和“拼装”,设计出各种对公众有吸引力的金融产品来:比如欧洲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批票据、票据发行便利、零息债券、抵押转递证券、货币和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定、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等。投资者和融资者在各种新的具有各种风险/收益特性的工具当中有了充分的选择余地,从而投资者改变了把银行存款作为主要投资方式的状况,而融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融资工具。在金融创新当中,对金融证券化影响最大的首推前面提到的资产证券化。 (3)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是前述的金融创新的必备前提之一。除此之外,信息通讯技术的巨大进步大大改变了公众从市场上获取信息的能力,银行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地位显得不再突出,这是因为证券市场上的信息获取和传递变得比较方便,再加上各种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方面的服务—比如债券评级机构随时公布对某些债券的评级,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电子交易系统的广泛使用和联网交易的实现,大大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交易费用并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 (4)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大趋势也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证券 化的进程。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扩大和欧洲资本市场的兴起,各国的金融制度和规则趋同,金融活动呈现出通过相同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态势。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一国创造出来的吸引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可交易的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会很快引起被其它国家的投资者或筹资者所采用,从而会带动其它国家也推广同样的工具,这实际上带动了各国的金融证券化的过程。综上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它受到信息技术进步的直接推动,与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以及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此外,部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兴趣转移也对我国金融证券化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未来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不仅取决于我国和国际的宏观经济环境,而且还会和众多金融领域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非常复杂。 (二)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结构 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它体现了企业内、外资源集成与优化利用的思想,是一种现代企业集成化组织和管理模式。由图l可以看出,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贯穿于主体、中介体和客体之间,表现为服务产品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具体如下: (1)中介体。 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中介体主要是指以证券交易所为优秀的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销售、投资咨询、开户、证券买卖、结算等服务,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的发行销售以及配股派息,证券交易所除服务集成商角色外更表现为服务平台的提供者。 (2)主体。 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主体是指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也是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唯一最终客户,其投资证券的要求均通过服务集成商给予的服务得以满足,其服务满意度是衡量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3)客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客体是指其提供的服务产品,即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作模式下,证券交易所在交易市场内各公司之间承担着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起到了联系各组成部分的纽带作用。通常,证券交易所通过集成相关服务项目形成满足投资者多方需求的整体性组合服务产品,再把组合服务产品提供给投资者。 三、国际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证券化作为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一种趋势,在现代金融业发展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企业越来越趋向干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举债或股权筹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取代银行间融资市场份额的证券化过程,也称为贷款的非中介化,动摇了银行的传统资金提供者的地位,作为一级证券。其次是企业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和应收帐款集中起来,重新包装分割为证券,出售给市场投资者,是从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基本上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为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的市场都在扩大,并且二级证券化的比例增加更快。金融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重要的创新之一,对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提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证券化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使融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2)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呈现出多样性特征。(3)金融监管规则的调整。 四、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动力支持分析 金融证券化已越来越为国内人士所认识和接受。一些大的券商,如海通、广发、国泰、等都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些制度的创新探索。证券化作为金融活动的重要创新手段,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系列创新支持。第一,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建立市场金融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活动组织方式和间接调控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是发展证券化的制度基础。第二,制度创新支持。要大力发展商业票据、短期国债、长期企业债券,开展住房、汽车等抵押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为推进证券化提供初级金融工具。第三,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服务创新对证券化过程尤为重要。最主要的服务创新包括信用增强和信用评级创新。信用增强是指由证券化的组织者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担保。通过信用增强,投资者确保其投资本金的安全。信用评级创新是指在证券化产生之后,信用评级机构相应创立新的评级方法,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化资产、金融资产集合与新发行证券的质量标准等信息;另一方面也对证券化组织者、服务者和其他参与机构起到检查和监督作用。第四,政府的决策支持。一方面政府可以出资组建新的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证券化活动,另一方面可以建议人大立法或由人大授权制订法规来支持金融创新,鼓励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作者:邢增哲 单位:海口维缇瑷生物研究院 金融证券论文:网络金融证券检索现况与方法 作者:阮建海 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Internet应用的普及,全球经济与因特网高度紧密结合,贯穿于当代全球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促使网络经济在全球迅速崛起。作为网络经济的一部分,在全球网络经济中,网络金融证券的发展尤其引人注目,全球金融证券行业正以其巨大的扩张力向因特网运转,网络金融证券逐步繁荣发展。随着网络金融证券的发展,巨量的金融证券信息涌入因特网,使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丰富多样。目前,如何开发利用好网上金融证券信息已成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热点问题。 1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资源现状 1.1网络金融证券市场发展信息资源丰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证券市场逐步繁荣,网络证券市场投资者不断增多。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兴盛,券商和非券商争相进入网上证券交易领域。目前网上证券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证券公司使用IT公司平台,自己以营业部的身份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通道。另一种是证券公司设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并开通自己的网上证券交易接入平台,客户委托直接通过接入平台到营业部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自1997年以来,国内现已有2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网上交易是一种方便、快捷、安全的全新的炒股方式,投资者采用网上证券交易方式可享受到的服务,较之采用传统的证券交易方式所能享受的服务数量更多、质量更高。股民可通过证券网上交易专业网站看到实时的行情走势图,获得及时、权威、中立、可靠的金融证券资讯信息服务,享受到由专家提供的高水平交互式在线投资咨询服务,可在互联网上进行实时的股票买卖、查询、银证转账等一切相关业务。因此,从服务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证券市场拥有适合网上证券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大环境,网上交易在中国具有吸引大量客户的潜力。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公布的统计数字,全国网上交易投资者总量上大约有25万左右,交易量约占整个市场的1%左右。据预测,2000年全国潜在网上交易投资者有100万,到2003年中国将会有近1000万人使用在线证券服务,其中在线交易的开户数将达到100万户,交易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额的10%。网络金融证券现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蓬勃发展的金融证券市场上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并将带动我国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的丰富和繁荣。 1.2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网站增多带动信息服务优化随着网络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和发展,网民,特别是网络投资者,对金融证券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广大网民对金融证券信息需求,在因特网上提供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的站点愈来愈多,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提供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的形式、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表现为:(1)传统媒介如金融证券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纷纷在因特网上构建网站,直接在各自的网站上为网民提供数字化金融证券信息。(2)传统交易所、金融证券公司和金融证券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开拓在线业务,构建专业性网站,为网民提供更为专业、权威、准确、详实、多样的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目前,因特网上的专业性金融证券站点整体质量相当高。这些站点现已成为网络投资者查找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的首要来源之一。尽管许多专业性金融证券站点的结构比较相似,但这些金融证券专业站点在更加注重实用性、时效性和交互性的同时纷纷开设诸多栏目,推出自己的特色服务,突出自己的个性特点。如:巨灵信息网、赢时通等专业网站不仅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外财经新闻,丰富详实的上市公司资料,盘中盘后实时行情图表分析,证券市场热点评述,权威的股市评论和专家指导,还提供专业的个性化金融社区服务。(3)综合性网站独占先机,在其原有的信息服务基础上,纷纷加强和扩大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的力度和质量,以保持和强化已有的优势。各综合网站的金融证券版(频道),如新浪网的“财经纵横”、263首都在线的“金融王国”、搜狐(Sohu)的工商财经频道证券市场等就是大型综合门户网站的品牌扩展。(4)许多金融证券公司或独立、或与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密切合作,构建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站点。这些网站可分为:①大型专业的金融证券咨询类网站。如赢时通、证券之星、和讯、海融证券网等在网上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机构。②大型证券公司所设立的网站。如国泰君安、(5)个人金融证券网站遍地开花、层出不穷。许多“网虫”或网络投资爱好者出于爱好和服务,纷纷构建金融证券个人网站,如股神贵宾室等等,为网民提供各种免费的金融证券信息资源和实时股市行情及分析等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拥有金融证券专业网站200多家,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多。这些金融证券专业站点和Internet上星罗棋布的各类网站一道为网络投资者提供了他们所需的各类数据和信息资讯。 1.3网络投资者增多,金融证券信息需求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可能影响股票的走势的因素散布在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方面,无论微观上的(包括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供销情况、股市交易与价格信息、证券管理信息等等),还是宏观上的(如关于社会政治、经济、金融状况的信息等等)。信息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充分、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股票走势的信息,并及时分析处理信息对投资成功极为重要性。投资者渴望及时获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发展方向的信息,以便看清方向,作出正确投资决策。由于金融证券专业网站不仅有新闻和股评,具有实时股票行情,拥有个股资料数据库,还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社区化服务,因此,众多的投资者把目光投向金融证券专业网站。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投资者很容易获得实时性很强的证券信息,金融证券专业网站良好的服务吸引了众多的网络投资者。据美国国际证券业信息中心调查,目前工业化国家入网交易的投资者达2000万户。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在美国已经非常普及。预计到2001年,全世界拥有网上投资者10000万户。在我国,网上交易投资者正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据预测,到2003年中国将会有近1000万人使用在线证券服务,其中在线交易的开户数将达到100万户。网络投资者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投资者对金融证券信息需求的提高。金融证券类网站为满足网络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正在努力提供多层次与全方位的内容与功能服务,使网络投资者能够非常快捷、准确地获取权威而准确的新闻资讯和股市行情,实时动态地了解个股的情况,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获取的方法和途径 广大网民之所以注重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主要是想密切关注网络投资的最新发展动向,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目前,网民们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二种:访问浏览和查询检索。一般说来,“访问浏览”的方法比较适用于检索者无网络查询经验或者无法明确地用词语表达清楚自己信息需求,或者需要查询的主题较为宽泛的时候,而“查询检索”则对查询特定主题的信息非常有效。 2.1访问浏览通过“访问浏览”的方法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其途径有二种:(1)直接访问金融证券专业网站,浏览网页这种途径主要是通过访问、浏览专业网站如交易所、证券公司和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以及“网虫”个人等在Internet上构建的专业性金融证券网站获取金融证券信息。一般而言,“直接访问专业网站”这一途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所需信息内容;②确定可能的信息源;③确定专业网站的网址;④按选定网址进行访问;⑤浏览主页相关栏目(频道);⑥通过“友情链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继续浏览。专业性金融证券站点是网络投资者信赖的、十分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通常,专业网站主页上都开辟有众多栏目或频道诸如:公司档案、行业动态、年报精评、深度透视、新闻公告、个股推荐、股神论坛、大势研判、在线股评、在线解盘、数据频道、指数显示、即时图表、实时行情、股市学校等等。访问者可以通过浏览这些栏目(频道)获取所需信息,或通过专业网站主页上的“友情链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继续浏览直到找到所需信息或满意为止。实现直接访问专业网站的关键是知晓其网址。通常,确定网络金融证券专业网站网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①通过平时积累收藏;②借助于分类索引和专门性检索工具——搜索引擎;③通过“友情链接”;④借助搜索引擎的“相关目录”和“相关网站”功能;⑤通过“网址集粹”,如:证券站点精选其列有每个站点的信息包括:站点名、URL(网址)和站点的简短描述等。(2)访问综合性网站,浏览其分类索引这种途径是一种主题层次列表的访问方式,主要是通过访问、浏览综合网站的分类索引,如Yahoo!、搜狐、新浪、263首都在线等上的分类索引以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综合网站的分类索引是把网络上的信息人为地按主题分成特定的类别目录,最常见的冠以“股票”、“财经”、“金融”、“经济”、“投资”等名称,然后再在这些类别下面细分为树型结构的子类别。使用“分类索引”主题目录查找信息的方法:先选定感兴趣的较宽泛的域,再去留心更为特定的主题。一般而言,“访问综合性网站,浏览其分类索引”这一途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所需信息内容主题;②确定综合网站的网址;③按选定网址访问综合网站首页;④浏览顶级主页的内容,再按其“分类索引”主题链接指示一层层浏览下去,如:首页:商业与经济:金融与投资:实时股票行情信息,直到找到有用信息。“访问浏览”是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的常用方法,实际上也是获取网络信息最终必须进行的一个步骤。面对网上巨大的信息量,目前“访问浏览”的方法费时费力,效率不高。就以上二种途径而言,由于专业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专业、独特、专一、全面,因而可以吸引到最优秀的信息需求人群,而且就信息服务力度而言,专业网站又更胜一筹。 2.2查询检索通过查询检索的方法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专门性的查询检索工具——搜索引擎。一般而言,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查询检索”这一方法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明确查询检索的目的;②分析所需信息内容主题,确定检索用词;③确定检索途径和策略;④选择搜索引擎;⑤输入关键词进行查询检索;⑥在检索结果中进行二次检索;⑦浏览检索结果,直到满意为止。“查询检索”的关键就是选择搜索引擎。不同的选择,检索效果亦不相同。目前网络上的搜索引擎众多,达数百个,常用的也有几十个。这些搜索引擎其数据库覆盖的范围、标引的深度、广度、提供的检索方式、检索语法均不相同。通常,用于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查询检索的搜索引擎可分为:①大型搜索引擎;②元搜索引擎;③专题搜索引擎;等。(1)大型搜索引擎大型搜索引擎主要是指那些常用搜索引擎,如新浪、网易、搜狐、悠游、中文雅虎、搜索客、常青藤、Excite、中文Google、中文lycos、Yahoo!、Infoseek、AltaVista、Excite、Lycos、HotBot等。(2)元搜索引擎元搜索引擎是多个单一搜索引擎的组合。对同一个检索词可同时调用多个单一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或组合指定的搜索引擎检索,或在每一个单一搜索引擎上检索,最后对多引擎检索出的结果进行合并、去重、排序,综合输出检索结果,也可分别输出单一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目前检索功能较强的、效果较好的、常用的元搜索引擎有:网络猎人之小猎狗、飓风搜索通、中华搜索宝、网际穿梭,以及万纬搜索等,它们各自均有较为突出的特点显示出任何单一检索引擎无法比拟的优势。(3)专题搜索引擎专题搜索引擎,顾名思义,就是专用于查询检索某一专题信息的查询工具。目前,网络上专题搜索引擎还不是很多,但每一种对解决实际查询问题都十分有效,从检索的针对性和效果上考虑,在搜索引擎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使用专题搜索引擎。总之,因特网和网络信息是一个时刻变化着的巨大空间,不确定性和变化性导致网络信息检索的困难性。在对网络信息进行检索时,采取的策略必须是多步骤、多元化的检索,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各检索工具的特点,以最终满足自己的需要。 3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的检索策略与技巧 通常,衡量网络信息检索的满意程度主要基于以下指标:查全率、查准率、花费时间、所花费用等。由于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分散、无序,更迭消亡无法预测的特点,检索者根本无法判断网上究竟有多少信息与自己的需求相关,因此,对网络信息检索查全率这一指标并不十分苛求,只是希望尽量查全。鉴于我国目前网络现状,检索者对网络信息检索花费时间、所花费用等无法预期控制,因此,在进行网络信息检索时,检索者主要关注的还是查准率,即在信息源中查找到所需的信息内容才是信息检索的目的。尽管因特网上提供金融证券信息的网站在不断增多,但由于因特网上的金融证券信息资源很大程度上处于混乱的无序状态,信息分散而不全面,缺乏有效的信息质量控制和检索词汇控制,加之网络检索工具功能不尽完善等问题,在海量信息中进行检索和查询,其结果往往是漫长的查询等待过程和大量的毫不相关的信息垃圾的堆列,这就大大影响了网络信息检索利用的效率。如此,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的查询检索就存在着查准率和检索效果不理想,误检和漏查严重等问题。在利用Internet进行金融证券信息检索时,要获得全面、快速、准确,优化的检索结果,提高检索的效率,必须采取一定的检索策略和技巧,由于目前的搜索引擎从功能上和检索效果上已逐渐成为网络信息检索的主要工具,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提高网络信息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的策略和技巧主要是针对搜索引擎的。由于搜索引擎所用数据库是由软件自动标引产生,因此,其数据库更新快、规模较大,对检索者而言,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其结果可能相对具有高的查全率,但由于检索结果往往非常庞大,其查准率却不高。因此,提高检索查准率就成为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在进行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检索时,提高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检索查全率,尤其是查准率,提高检索效率,以下策略和技巧可以遵循: 3.1搜索引擎的选用原则(1)有针对性地选择搜索引擎用不同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得到的结果常常有很大的差异。要提高信息查准率,检索时尽量选择使用专题搜索引擎。(2)使用多元搜索引擎多元搜索引擎只需输入一次关键词就可以对多个搜索引擎进行查询,具有单一搜索引擎无法比拟的检索效率和效果。(3)根据要求选择查询方法如果需要快速找到一些相关性比较大的信息,可以使用目录式搜索引擎的查找功能,如使用Yahoo!。如果想得到比较系统的信息,可以使用目录一级一级地进行查找。如果要找的信息比较冷门,应该用比较大的搜索引擎查找,如Altavista或Hotbot。 3.2使用搜索引擎的策略和技巧(1)使用特定的词汇和专业术语用于检索的关键词越具体、专指,找到所需要的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大,查准率越高。(2)使用布尔逻辑和括号利用逻辑词,常用的有:AND(和)、OR(或)、NOT(否)、NEAR(两个单词的靠近程度)进行搜索界定,或使用括号将检索词分别组合等,有助于使检索结果非常精确。尽量使用多个而不是一个或少许单词。用多个检索词,加上适当的逻辑字符来缩小搜索范围,可显著提高搜索结果的准确度。(注:输入代表逻辑关系的字符时,一定要用半角。)(3)使用双引号进行精确检索如果检索词是一个词组或多个汉字,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它们用双引号括起来,这样,可以得到少而精确的结果。(4)使用加减号限定检索很多搜索引擎都支持在搜索词前冠以加号(+)限定搜索结果中必须包含的词汇,用减号(-)限定搜索结果不能包含的词汇。当发现查询结果量太大时,使用“+”号会特别管用。(5)利用选项界定查询目前越来越多的搜索引擎开始提供更多的查询选项,利用这些选项人们可以轻松地构造比较复杂的搜索模式,进行更为精确的查询,并且能更好地控制查询结果的显示。(6)利用短语检索为了提高查准率,许多检索引擎都提供短语检索的功能。如果使用引号标记短语,用双引号将短语括起,例如查找:“金融证券”,在搜索结果中,就只会查找到包含特定的字符串“金融证券”的页面。短语检索比单词检索得出的检索结果相关性要大得多。因此使用搜索引擎检索时能用短语就尽量使用短语进行检索。(7)注意细节在Internet上进行检索时如果能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常常能增加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如许多搜索引擎都区分字母的大小写,因此,在以公司名或地名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应该正确使用它们的大小写字母形式。(8)尽量使用“高级搜索”选项搜索引擎的高级搜索功能选项在默认值、灵活性、定位精确性等方面都优于普通搜索功能。利用“高级搜索”中的选项限制可以有效地控制检索结果的范围。使用搜索引擎的高级搜索进行查询,提交的检索结果都会很切题!(9)细化查询许多搜索引擎都提供了对搜索结果进行细化与“在检索结果中查询”的功能,如有的搜索引擎在结果中有“查询类似网页”的按钮,还有一些搜索引擎如“天网”等则可以对得到的结果进行新一轮的查询。(10)充分利用搜索引擎的新功能许多搜索引擎都采用了“相关目录”和“相关网站”功能,以确保检索者“搜准”,同时依靠“相关网页”,或“相关新闻”来保证检索者“搜全”。总之,及时获得真实准确的金融证券信息是确保网络投资成功的关键,也是网络投资者的目标。面对浩淼无垠的Internet信息海洋,网络投资者必须了解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来源,掌握网上检索信息的方法和正确的搜索技巧,只有这样,网络投资者才能敏锐地捕捉投资良机,提高投资收益。事实上,网络金融证券信息就在网络投资者的指间。 金融证券论文:ERP在金融证券业中的实用性 作者:曹小峰 单位:南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1.引言 ERP(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中文译名:企业资源计划)最初是一种基于企业内部供应链的管理思想,它是在MRPⅡ(MaterialResourcePlanning,中文译名:物料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扩展了管理范围,逐步发展过来。其基本思想是把企业的业务流程看作是一个紧密联接的供应链,并将企业内部划分成几个相互协同作业的支持子系统,在管理范围和深度上为企业提供了更丰富的功能和工具。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GartnerGroup公司用一系列功能标准来界定ERP,其定义如下:超越了MRPⅡ的范围和集成功能;支持混合方式的制造环境;支持动态的监控能力,提高业务绩效;支持开放的客户机/服务器计算环境。但是,目前对ERP的定义在业界还存在许多不同的版本,其中一个比较流行和通俗易懂的解释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管理层和各级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应用各种信息技术对人力,财力,物力和内外部信息等企业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并为达到特定的目标进行企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力支撑。从1981年沈阳第一机床厂从德国协会引进了第一套MRP-II软件以来,MRPII/ERP在中国的应用与推广已经历了近20多年风雨历程。近年来,ERP在信息化领域发展地极其迅速,已经成为了管理信息系统里的一块金字招牌,无论从国家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ERP已经成为企业信息话建设方向的一条必由之路。可是,作为金融证券业,由于其历史积累的种种问题和自身业务有其特殊性,却在信息化建设的这条道路上步履维艰,那么研究ERP在金融证券业的应用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2.金融证券业在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金融证券业信息化现状的调研和分析可以发现,证券业在整个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普遍面临着以下所述的几个问题。(1)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由于自身的业务特点不可能象传统制造型企业和科技生产型企业那样通过申报信息化试点项目,火炬计划,高新技术项目等方式获得来自于信息,科技及财政等方面的扶持,大多数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信息项目的实施,从而导致了他们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往往趋于谨慎,不太敢放手大力推行。(2)业内能提供给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所借鉴和参考的经验十分匮乏,首先我们国家的金融证券业起步较晚,远没有国外的同行那么成熟和规范,其次我们国内的金融证券业务也有某些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不能通盘照般和复制国外的成功经验。(3)目前,大多数的信息技术的服务供应商本身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不能够提供足够有力的信息资源及有效的管理咨询支撑。(4)金融证券业的新业务层出不穷,而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却不能同步出台,相关制度也不健全,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软件供应商在应对新政策,适应新环境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使得信息化建设一直处在一个被动的局面上。(5)金融证券业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尚停留在积极响应外部需求的阶段,如交易,清算等,但没有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需求。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信息化建设已经逐渐成为了阻碍金融证券业快速成长的绊脚石。 3.金融证券业应用ERP所要解决的问题 金融证券业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尤其是证券业从1990年年底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到现在只有短短17年的历史,但是整个金融证券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计算机应用高度密集的行业之一,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已经成为各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加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而无论这些企业本身还是IT供应商,都已敏感地察觉到金融证券业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极力去探索金融证券业信息化建设的出路,国内外一些大型IT供应商(如金蝶,用友,浪潮等)都适时推出了ERP的行业版本,并且得到了初步的应用,同时在金融证券业赋予了ERP新的注解,那就是全面管理信息化。无论是创新业务的开展还是管理模式的固化乃至管理改进的实施都离不开一个合适的信息系统的支撑,为了实现全面管理信息化这个终极目标,企业需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需求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多数时候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明白自己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系统,提不出较为清晰和细致的需求,因此给IT项目带来一定的风险,也极大地影响了IT项目实施的质量,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软件系统上了不久就搁浅的原因。(2)系统定位的局限性,项目选型时只考虑到业务范围内的需求以及当前的需求,较少去考虑业务范围外的需求,也极少去考虑今后的需求,形成了业务系统各自为政的现状,各业务系统之间缺乏必要的协作。(3)数据散乱,由于各业务系统的深入应用,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由不同的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对公司而言,无法将数据的综合价值发挥到及至;(4)重业务轻管理,公司仅实施了自营,经纪等业务,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业务,如人力资源,绩效考核,项目管理等,同时各业务系统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无法实现集中统一的管理。 4.金融证券业应用ERP的解决方案的初步探索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应用浪潮,用友等IT供应商提供的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子模块,同时整合了财力,人力,等子模块,初步实现了财务,业务,管理的集中。建立以财务数据为优秀的数据中心,利用ERP管理信息系统中位于最高层次商务智能系统最大程度地利用数据和挖掘有价值的信息,全面提升财务以及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依靠数据仓库技术整合各业务数据,构建统一的数据中心,以财务系统为优秀,各子系统向财务系统提供必要的业务数据,实现财务与业务管理相结合,为企业的全面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另外,引入商务智能系统必须要有一个明晰完整的需求定义,需求定义应该站在企业级的高度上,将财务与业务紧密结合,提出的需求不仅要满足财务和业务的需要,还要满足管理层通盘了解和掌握公司的情况,制定政策的需要。完成了企业需求定义后,接下来要做的是技术方案设计,数据设计以及分析应用设计,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并行。技术方案设计将建立一个技术框架,从而将各种技术进行整合。数据设计包括多维模型设计,物理设计以及数据加载。先将企业需求转化成多维模型,再根据多维模型设计物理模型。在进行物理模型设计时通常要考虑聚集,索引,分区等策略,以满足工作效率的要求。最后是数据抽取、转换、加载(ETL),建立实际的数据仓库。分析应用设计和开发将根据企业用户数据分析方面的需要,设计一系列功能模块,提供查询与报表,OLOP分析,即席分析以及数据挖掘等工具,使用户能够方便的访问到所需的数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以下的图表对ERP的解决方案作一简要说明:ERP能够在金融证券业内被成功运用有四大标志:(1)系统运行高度集成化,软件运作横跨多个部门;(2)业务流程更合理化,各级业务部门根据最优化后的流程重新构建;(3)效绩监控动态化,效绩系统能够即使反馈以便调整改正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4)管理改善持续化,企业建立一个可以不断自我评价和不断完善的管理机制。 5.结语 本文对ERP在金融证券业的重要性以及其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一简要的分析,初步探索了如何在金融证券业内应用ERP,但是我们国家的金融证券业正逐步成长,ERP技术以及CRM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中,所以研究ERP在金融证券业的应用和其解决方案,全面提升这一行业的信息化程度和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是个需要长时间努力和不断创新的过程。 金融证券论文:外国金融市场的金融证券化 作者:何旗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近一、二年来,欧美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一股金融证券化的新潮流,其发展及今后的动向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本文将重点介绍并论述一下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证券化的产生、发展与前景。 一、金融证券化的定义及发展 所谓金融证券化并不是单指金融的有价证券化,而应从金融的流动化、:}了场化等更厂‘泛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概念。因此,如果仅仅将传统的金融形式(如银行贷款)的有价证券化看作是余融证券化,则将忽略许多非常重要的金融证券化形式。也就是说,金融证券化的本质是赋予传统的金融形式以流动性和市场性,而作为其结果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是否是狭义的有价证券则无关紧要。早在七十年代,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金融证券化就已初露端倪,其发展是以美国金融业的自由化和不断增大的利率风险为背景的。美国的金融市场是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筹资的场所。从各个部门以往的主要筹资形式来看,政府部门几乎一直是靠发行公债筹资,企业则是以公司债券、股票等传统的证券形式和从银行借款相结合的方法筹资,而与个人相关的消费融资和住宅融资则大都依靠从银行借款。然而,七十年代以来,由于利率风险的增加,提高了住宅金融机构对住宅贷款的资产流动化的要求,从而导致了住宅抵押证券市场的迅速扩大,又由于对银行自有资本的限制,促进了银行贷款资产的流动化,从而产生了各种金融证券化的商品。正如美国的一位银行家所说:“金融证券化并非证券公司的课题,而是银行今后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金融证券化不是一时的现象,而是一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结构性变化”。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可以从融资的结构上来看,其主要特点是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形式变成流动性的市场型融资。例如,①住宅低押融资的证券化。住宅抵押融资虽然信用度较好(附有担保或保险),但属小额债权,而且现金流动不稳定。为此,有关机构已将若干小额债权集中资金化,通过政府机关的担保,使其转换成流动性较.佰的住宅抵押证券。如由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的GNMA证券等。②对信用度较低的借款人融资的证券化。美国的风险企业,中小企业等信用度较低的企业,其资金大都依靠能进行贷款风险分析和管理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即这些公司因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低(BB以下),所以难以依靠正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办法来筹集资金。但是,近年来,随着流通市场的扩大,这种低信用等级企业发行的债券迅速增加,出现了所谓低价债券(JunkBond)或高收益债券市场。这种低价债券可被看作是银行向低信用企业融资的证券化的一种形式。③对信用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贷款也开始出现证券化的倾向。如向发展中国家贷款的二次买卖交易(贷款调期,贷款评级)就是证券化形式之一。目前,美国在向南美各国提供贷款时,在二级l!r场上,将本金以大幅度贴现的价格形式,设立买卖值变化的显示器,并以此为标堆进行贷款债权的交换或买卖。另外,有关人士正在试图使向发展中国家的融资证券化,从而提高J红流动性,以便于解决不断累积的债务问题。总之,在结构复杂、而且信用度较低、最不易于流动化的领域里已经开始出现金融证券化的现象,其最有代表性的金融形态还有项目融资和收购企业融资等高风险、高收益型的融资等等,本文就不在此一一叙述了。 二、金融证券化的新动向 随着八十年代以来住宅抵押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证券化在以下领域又有了新的发展。①将住宅抵押证券的作法应用到其他小额债权上,即将小额债权集中基金化,然后据此发行债券。例如,由于汽车贷款和债权租赁具有市场规模大、债权形式标准化、倒帐凤险较小和资金流量比较稳定等特点,因此,已成为金融证券化扩展的新领域。人们通常把根据这种小额债权发行的债券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近年来美国发行的公募资产担保证券中,汽车贷款和租赁债权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种证券在采取公幕形式时,为了提高其流动性,都取得了某种信用评级,而且为了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大都来取一f一些信用补充措施。②商业不动产融资的流动化。美国不动产融资的流动化,过去只限于住宅融资,与商业大厦、旅馆等商业不动产融资无任何关系。而美国的商业大楼、商业中心、旅馆、仓库等不动产融资的市场规模很大。1985年末,商业不动产融资额高达4,60。亿美元。以往美国商业不动产融资所需的长期资金(25~30年)主要依靠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但是,近年来,由于利率风险增大和融资规模大型化,使要求不动产融资流动化的呼声日益高涨。白1984年起,市场上开始出现公募形式的商业不动产担保证券。这种证券以该商业不动产房租收人作为还债金,与原所有者完全分离。1985年8月,对位于纽约市中心的洛克菲勒中心的融资就是采取这种方法从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这项资金利用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把对洛克菲勒中心的融资流动化,即以该商业大厦为担保从世界各地筹资13亿美元。这一举动说明,美国的商业不动产融资的证券化已超出了国界。尽管目前已发行的商业不动产担保证券的数额不多,但其潜在市场很大,有可能成为融资证券化迅速发展的新领域。③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MortagageobligationsCMo)。所谓担保抵押债券就是将住宅抵押凭证(Pass一through)、住宅抵押贷款等汇集起来,以此为担保所发行的债券。发行担保抵押债券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解决住宅抵押凭证在到期偿还时现金流动不稳定的问题,即将原有住宅抵押证券进行再加工,形成“二次证券”。这种债券于1983年6月由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首次发行。此后,其发行量逐年增加,86年已达3,]41亿美元,目前已在住宅抵押融资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债券的发行通常采取下列形式:即以证券公司设立的票据公司为其发行人,收买住宅抵押凭证如GNMA并设立集中资金,再以此为jll.保同时发行3~4组债券。发行者以抵押集合基金每月产生的资金流动为资金来源,在对各组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同时,只对其中的某一组债券的持有人偿还本金。这样,通过依次偿还各组债券的本金,使债券市场形成由具有不同偿还时间债券构成的格局。与传统的住宅抵押债券相比,这种债券具有本金偿还时间顺序相对稳定、不同的投资者可选择期限不同的各组债券等优点。 三、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金融证券化已逐步展开,并将成为今后金融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重大课题。从理论_L讲,凡是预计能够带来现金收人的资产都可以实现证券化。当然,有的较难,有的较易。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即①存在大量的、标准化的资产;②信用度较高;③高利息;④资金流动稳定等。上面提到的住宅抵押融资就全部具备了前三个条件,部分具备了第四个条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将债权转为证券形态,并不能实现流动化,即如梁证券的二级市场不完善,就不真正具备流动性。从这一意义_L讲,1985一、]986年先后出现的各种新的证券化金融商品都还处于发展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总之,今后金融证券化能否顺利发展,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实现资产流动化是否真正能够改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如有人担心金融证券化将使企业或金融机构将优良资产卖出,而手头只持有信誉较差的资产。②将债权流动化,即将贷款风险分散到一般投资者身上对整个金融体系是否有利。必须看到,具有流动性的债权一旦出现倒账时,那些既不具备贷款分析能力,又对倒账毫无防备的一般投资者是很难承受住的,而且,一笔债权的倒账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崩溃。③在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证券化能否有助于原有的金融政策和维持信用秩序政策的实施。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专业实践性教育探讨 作者:赵宏 单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 高等职业教育最为重要和显著的特征是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对高职教育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不是研究型人才,而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除要求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实践性教学正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实践性教学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占据了一个主体地位。 一、金融证券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借鉴和选择 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美国的社区学院模式、英国的以资格证书为中心(NVQ)训练模式、澳大利亚的技术与继续教育模式、日本的公共职业训练模式、韩国的产学合作模式、香港工业中心训练模式、加拿大的以能力为基础(CBE)模式、德国的高等专科学校(FH)模式,其中,CBE模式对金融证券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CBE模式是一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分为四个阶段:职业分析形成DACUM图表、学习包的开发、实践教学实施与管理、实践教学评价。该模式通过职业分析确定的综合能力作为学习的科目,以职业能力分析表所列专项能力,从易到难地安排实践教学计划,其主要特点包括: 1、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 2、以能力作为实践教学的基础,而不是以学历或学术知识体系为基础。 3、强调学生自我实践学习和自我评价能力的培养。该模式的课程开发是应用DACUM方法来完成,具体做法是:由在某一行业长期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从业人员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一个职业目标进行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两个层次的分析,分别得出综合能力和专项能力,对每个专项能力分别进行具体详尽的说明,最终编制成一张DACUM表及说明。教学专家根据DACUM表来确定教学单元或模块,这些单元具有明确的教学内涵,然后将教学单元按照知识和技能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排列,若干单元可组成一门课程。这些课程包括先修课程、优秀课程和专业课程,再根据课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出教学计划,整个过程突出了在实践教学中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认真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证券专业的具体情况,实践性教学应采取就业导向模式,即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强调市场导向性,突出学生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将实践性教学过程分为如下几个阶段:市场调查与分析、职业能力分析、理论教学体系的调整与充实、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效果评价。 二、金融证券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及职业能力构建 正常情况下,高职金融证券专业学生就业方向主要包括三类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作者通过走访、电话咨询、网站查询等方式对多家金融机构的人才需求进行了分析,金融机构招聘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研究人才,对学历、从业经历的要求很高;另一类是金融营销人才(包括少量前台人员),对学历要求较宽,但要拿到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具备较强的金融产品营销能力。高职金融证券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应定位在面向金融机构一线柜员操作与服务营销的高素质专门型人才,尤其是直接面对客户的一线营销人才。根据金融证券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可以构建高职金融证券专业职业能力框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知识”,包括金融实务操作知识和金融市场营销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第二部分为“能力”,包括业务能力、沟通表达能力以及执行能力;第三部分为“技能”,包括金融专业技能及相关技能;第四部分为“品德”,包括从事金融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第五部分为“从业资格”,包括从事金融行业应取得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从业资格。 三、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的相互协调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应用能力为主线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并重,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两者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都必须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以应用能力为中心来构建。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而不是按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要求来设置课程,理论教学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为培养职业岗位能力服务,即为学生掌握相应的应用能力提供必需的专业理论与文化知识支撑。第二,两者的任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践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虽然在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应用能力培养过程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各有侧重。理论教学着重为其掌握相应的应用能力提供必需的文化知识与专业理论支撑,实践性教学则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两者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第三,两者相互融合。两者的融合主要包括课程知识内容与专业技能的培养相互融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场所的相互融合。由上述可知,理论教学体系的改革应与实践教学同步进行,理论教学体系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围绕专业技能培养这个中心,与实践教学体系相对应。 四、实践性教学体系实践性 教学体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指教学内容体系,即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制定教学计划时,通过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合理配置,建立起来的与理论教学体系相辅相成的教学内容体系。我们这里所指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指广义而言的,除包括狭义的教学内容体系外,还包括实践性教学管理体系和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其中的教学管理体系是指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手段和评价指标体系,而教学保障体系是指由专兼职教师、校内实训平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三者组成的支撑保障体系。实践性教学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金融证券专业实践性教学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校内课堂内为第一层次,校内课堂外为第二层次,校外为第三层次。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实践性教学管理体系,其基本框架如下:(图略)为建设一支能够胜任实践性教学的金融证券专业师资队伍,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专职教师轮流主讲各门专业课。国际上金融业出现了明显的混业经营的趋势,国内虽然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这就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对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专职教师具有开阔的视野,能将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因此应改变目前专职教师长期固定讲授少数几门专业课,各门专业课实行轮流主讲,从而为教师更好地开展实践性教学奠定理论基础。 (2)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师资。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特别是对教师进行“双师”素质的培训,是提高师资质量的重要途径。在培训教师时应遵循动态原则、针对性原则和内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校外资源进修培训。利用校内资源对教师进行培训是一种便捷的、低成本的方法。通过校内培训,既可以充分利用校内设备、教师等教育资源,又使受培训的教师能够学用结合,尽快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岗位工作要求,使教师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利用校内资源对教师进行校内培训是十分重要的,但校内资源毕竟有限,为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还要注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对教师进行校外培训。对于金融证券专业来说,校外资源可以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首先要善于利用社会上的无偿资源,例如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四大期货交易所(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中金所)、两大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不断地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在新产品上市之前,几大交易所会在全国各省区的中心城市进行巡回推介;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之前也会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推广,这些活动除了有关于新产品的专题讲座外,往往还会有基金经理、知名学者对宏观经济、市场形势的解读,参加这些活动除了可以对金融机构的营销方式有直接体会以外,还可以接触到金融实践活动的前沿,了解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使得实践性教学内容能够更加贴近市场。其次建议学校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教师校外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高职教师的培训中,普遍采用且效果较好的形式是选派教师到企业代职锻炼,通过兼任企业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增强教师的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但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教师到金融机构代职难度较大。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是由学校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选送教师到国内高校进修,目前国内著名的财经类高校均设立了对高职教师的培训项目,另外这些财经类高校大多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专题研究,可以给教师提供一个很好的参与金融实践的平台。 (3)鼓励教师考取各种专业资格证书。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是对教师专业能力的认可,取得的过程也是一个自身专业素质提高的过程,对学生也会产生很好的导向示范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社会上专业资格认证较多,权威程度差别较大,建议学校组织专家编写类似优秀期刊目录的专业资格证书目录,做为教师选择的依据。 (4)使用来自金融机构的兼职教师。在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实践中,都非常注重使用来自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他们基于实际工作经历的讲课本身就是实践性教学,但对于金融证券专业使用兼职教师面临成本效益问题,因为金融行业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经过对社会上金融从业证书班的调查,来自金融机构的较高水平的兼职教师的课时费远远超过高职教师的课时费,因此只能在个别特别需要的课程中争取引进兼职教师。
中国发展论文:中国发展与剪纸艺术论文 一、中国剪纸艺术发展现状 (1)中国剪纸的新时代 中国剪纸于2009年9月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四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一事件使得中国剪纸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从此,中国剪纸艺术将受到全世界人们的关注。同时,在全球化这样的背景下,在新旧事物交换更替的今天,中国剪纸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一方面,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地加快了文化交流,在这样的环境下剪纸艺术不断地从其他文化中获取精华,不断创新;而另一方面,剪纸艺术作为一种古老的艺术,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一些村寨剪纸艺术面临着流变和濒危的处境。 (2)中国剪纸艺术的发展问题 通过对中国剪纸艺术现状进行分析,可知目前影响我国剪纸艺术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剪纸艺术的创造团队问题。中国剪纸艺术源于民间,那些优秀的艺术家们从自己生活中获得感悟而进行创造,他们的艺术是心灵的艺术,是发自内心的无人可代的一种艺术,也远远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而当今社会,这样的艺术家们是少之又少,他们的剪纸作品模仿痕迹过于严重,缺乏自己主观的感情色彩,作品不够生动,感情不够鲜明。 二、如何推动中国剪纸艺术的发展 1.提高对剪纸艺术的重视程度 全球化的今天,剪纸艺术在各种现代文化的冲击之下,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人们对剪纸艺术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对其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此外,甚至连一些剪纸艺人也不能够正确认识剪纸这门艺术,他们仅仅把剪纸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对于一些剪纸技巧不进行外传,殊不知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一些技巧失传,带来剪纸界的重大损失。因此,人们必须提高对剪纸艺术的重视程度,相关工作者还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体制并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对我国剪纸艺术进行保护,使其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2.制定合理的发展对策 虽然我国剪纸艺术已经被列入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目前我国民间剪纸艺术仍面临着十分困难的处境,因此,制定相关的发展对策对我国剪纸艺术未来的发展进行指导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该将“继承”与“发展”作为主要的指导思想,以保护剪纸艺术、发展剪纸艺术、提高剪纸艺术作为最终的目的来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剪纸艺术的保护力度。 3.打造品牌 挖掘各种人力资源,为开设剪纸艺术教育提供师资保证,实施三个整合,为剪纸艺术教育制定实施方向。这三个整合就是指剪纸艺术与学科整合,发挥教学主渠道作用,剪纸艺术与德育整合,开发德育新途径,剪纸艺术与生活教育整合,丰富生活体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为了使得我国剪纸艺术能够更好的发展和传承,作为中华儿女的我们,必须要采取行动,来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首先,正确认识剪纸艺术的现状,提高对剪纸的重视程度是前提;其次,将现代艺术元素融入剪纸艺术当中,并结合当今的民情、民俗进行创新与改革,稳中求异,才能实现中国民间剪纸艺术艺术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结合,从而让这种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下去。 作者:陈财 中国发展论文:中国发展证券交易论文 我国的证券交易,肇始于19世纪末。光绪年间,一些中国官吏打着“自强”、“求富”的旗号倡办“洋务”,建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招股集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明白规定股票持有者可以自由转让,而股票除有其原有的价值之外,尚可随着公司的盈利增加获取一定的“红利”,因而有卖者,也就有买者,于是市面上就出现了股票交易。最初这种交易形式是买卖双方自由议定的,后来集中到某一茶馆内交谈,并且出现了中介人。由于上海是当时公司、企业集中之地,因而上海的股票交易最多且具有典型性。民国以前,上海的股票交易主要集中在大新街(今湖北路)的茶楼里,每天早上就有一些股票持有者和一些有钱人,如茶商、丝商,洋行买办、皮货商等,集中在大新街的惠芳茶楼里谈股票生意,双方买卖的有轮船招商局、汉冶萍公司、三星织物公司、商务印书馆、南通大生纱厂、浙江铁路公司、江苏铁路公司、粤汉及川汉铁路公司等发行的股票。这种聚会,被称作“茶会”。也是中国人进行证券交易的最初形式。这时,上海已有外国人在租界内经营股票交易。早在1891年,英国人首先在四川路南京路口的中央商场内开设了“上海股份公所”,以买卖外国股票为主。1905年,该公所改组为“上海众业公所”,成为中国境内第一家以会员制形式组成的证券交易所,设定会员(经纪人)100席,其中外国人占87席,中国人占13席。该所除经营买卖外国公司的股票外,还经营外商在华公司的股票,如公和祥码头公司、会德丰拖驳公司、上海钢铁公司、上海电力公司、中国营业公司、中国垦殖公司(煤矿)等股票。 1918年春,几个日本商人也在租界内发起成立证券交易所,并由日本驻沪领事馆发给营业执照,取名“上海取引所”,资本100万日元,以经营棉花、棉纱期票及日本帝国公债为主。日本人为收买人心,特聘请上海工商界一些有名望的华人如王一亭、胡梅庵等为其董事,朱葆三为监察人,花纱业头面人物吴麟书、徐庆云为经纪人,还拉拢股票商业公会的几个会员当其股票部经纪人。该所开业后,所经营的纱布证券颇为兴旺,曾一度垄断了上海的花纱交易。 在1922年爆发的信交风潮中,该所又从中兴风作浪,扰乱市面,为中国人民所厌恶。以后业务日益清淡,于1929年宣告停业。在外国人设立股票公所的影响下,一些中国商人也在积极仿效。1907年,上海商人袁子壮、无锡丝商周舜卿等,在上海仿照日本证券交易所的形式,筹办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于清政府不予批准,加上上海工商界对于证券交易的底细尚不太了解,因而没有办成。真正由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是在民国以后创立的。1913年9月,张謇就任北京政府农商总长后,积极提倡证券交易。这年底,张謇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商会议,讨论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大事,证券交易是这次会议上的热门话题。会后,张謇组织力量,仿照欧美及日本的证券交易法令,制定了《交易所条例》8章35条,于191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1915年5月,又进一步公布了《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26条、《证券交易所法附属规则》13条。《证券交易所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凡为便利买卖,平准市价,而设之国债票、股份票、公司债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交易之市场,称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所需“察经农商部核准设立”。在第二章中明确“证券交易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证券交易所限于其经纪人得参加买卖”。经纪人的条件是:“中华民国商人,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关于证券买卖或与证券买卖类似之营业曾有经验者,由其证券交易所察经农商部核准注册,得为其证券交易所之经纪人”。第五章还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之买卖,分为“现期及定期两种”。《证券交易所法》的公布,初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经营的范围及方法,为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在国内第一次掀起了证券交易的热潮。 1914年以后,由于上海的股票交易越来越多,在茶馆茶会上参加股票交易的掮客也越来越多,遂有人提出成立“股票商业公会”的动议,以协调股票交易。经协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在这年正式成立,地点在九江路禾兴坊的一座两开间小楼上,推举石路(今福建路)永和祥呢绒皮货店老板周韶笙为会长,并订有章程,规定每天上午集会,交易方式仍和茶会一样,由会员自行协议定价,尚无一定的标准时价,买卖的债券有政府发行的公债券,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外国货币。股票公会从中收取5%的佣金。买卖的股票中有江苏和浙江铁路公司的股票,中国、交通、中国通商等银行股票、招商局、汉冶萍、中华书局、南通大生一厂及三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既济水电公司等股票。到1918年底,该会会员数已增加到40余家,这些会员大多是商人,原来是以经营纱布、皮货、杂货、生丝为主,由于经营股票交易后,所得的盈利大大超过原来经营的盈利,于是纷纷把商店改名为股票公司。在福建路九江路和汉口路一带,一时股票公司林立,形成了熙熙攘攘的华商股票市场。1916年,孙中山为筹集革命资金,采纳日本友人意见,联络上海商界要人虞洽卿、赵士林、朱执信、洪承祁、盛丕华等,筹组上海交易所,租赁四明银行楼上办公室作为办事处,挂出“通记”招牌,并着手对证券、棉花、棉纱、金银、布匹、食油、粮食七类商品的交易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年底,以孙文、虞洽卿、戴传贤、张静江、盛丕华等9人联名,向北京农商部呈请立案。翌年2月,农商部批复准予备案。但其物品交易要“咨请江苏省县复查”。与此同时,李书平等也在上海发起成立证券交易所。后迫于张勋在北京搞复辟,孙中山赴广东发动护法斗争,政局发生变化,上海的证券交易所没有办起来。 1918年,在北京也掀起了证券交易热,由王璟芳、岳守堃、李景铭等人发起成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得到北京政府的批准。这一行动,大大刺激了上海的工商界。这年4月,由上海商会会长虞洽卿、纱业公会会长闻兰亭、皮毛公会会长邹静斋、花业公所董事沈润挹、杂粮油饼公会会长张乐君,以及顾馨一、盛丕华等人出面,组建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证券、花纱、金银三种。北京政府先批准其证券部,后批准其物品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后,由于有上海各行业公会为其后台,信誉较好,业务发展很快。初定资奉总额为500万元,分作10万股,每股50元,先收1/4,实收125万元。推选虞洽卿为董事长,理事会下设场务、会计、计算、总务四科。该交易所还耗银20万元,在四川路爱多亚路(今延安路)口长发客栈三层上设立交易所址,除设办公室、会议厅、经纪人事务所外,还设立三个交易市场和完备的娱乐设施。1920年7月1日正式开业,到场作贺的中外宾客达3000余人,所送礼品、联幛、贺电、贺信不计其数,蔚为壮观,轰动上海。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后,生意兴隆,财源滚滚而来,在头46天的交易中,仅手续费一项收入达82000元,平均日收入1700余元;不出半年,盈利达500万元,超过了原定的资本总额,年终每人分到的红利,少则百元,多则千元至数千元。于是原有的股东竞相缴足股金,使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声誉鹊起,交易所自己发行的股票也顿时身价倍增,每股价由50元猛涨到100元,许多官僚和投机商人纷纷把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股票视作发财来源。抢购囤积,使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股票成为主要交易品。据说当时因购买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股票赚钱最多的是时任京沪、沪杭两铁路局长的孙天孙(又名孙鹤皋),他大批吃进廉价股票,并做多头买卖,等股票上涨一倍后,及时卖出,发了大财。孙天孙的投机成功,使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内部的人也眼红起来,于是由赵士林、张澹如等人暗中组织“多头公司”,在南京路上挂出“大庆银公司”招牌,对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股票进行套购和哄抬,以牟取暴利,曾把该所的股票一度哄抬到150元以上大关。他们还使用“反套利”的办法,把近期股票和远期股票间的差价拉大,吸引顾客买进近期,进行套利投机;待客户吃进相当数量后,又反过来抛出近期,吃进远期,做反套利活动。他们把套来的大量资金,再用于其它投机活动。这批投机商在股票交易中赚了大钱。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不久,上海另一家证券交易所——华商证券交易所也在密锣紧鼓声中开业。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后的兴旺发达景象,刺激着许多人。上海股票商业公会依仗人多力强,也在跃跃欲试开办证券交易所。他们首先撤除了暗中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有所往来的周韶笙的会长职务,另推范季美等人进行筹备。1920年5月,定名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正式在汉口路上挂牌亮相。 1921年1月正式开业。该所冠“华商”两字,表明区别于上海已经存在的两个洋商开设的证券交易所,另一意图是指责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内渗有日本人的投资,可见当时竞争激烈之一斑。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以上海股票商业公会的全体会员为发起人,初定资本额为25万元,分12500股,每股20元,先收1/4。初定经纪人40名,全部由会员担任。推举范季美为理事长。该所在经营方法上,采取“继续买卖”方式,上、下午各做两盘交易,既做现货,又做期货。开业后,由于已有股票商业公会多年积累下来的经营经验,驾轻就熟,交易兴旺发达,尤其在经营北京政府发行的“整理六厘”和”七年常厘”公债中,获得丰厚的利润。1921年4月,该所在《申报》上刊登增股广告,把资本扩允到100万元,分5万股,每股20元,所有的2万旧股,每股补缴7.5元,经纪人数也由40名增加到55名,并以30万元巨款在汉口路昼锦里买了房地产,兴建企业大楼。这年五、六月间又进行第二次增资,资本额扩大到300万元,分15万股,经纪人扩充到80名。华商证券交易所大量增资,目的是想仿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办法,把自己发行的股票做多头买卖,哄抬起价,牟取暴利。经一番策划后,华商证券交易所每股价一度被哄抬到50元。但真正购买该所股票的人不多。大多为该所经纪人做空头。1921年底,该所经纪人吃进本所的股票竟达7万余股,几乎占总发行股的一半,致使该所流动资金枯竭,周转不灵。范季美在危急关头,接受了中易信托公司会计顾问徐永祚的建议,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等价交换积存的本所股票3~5万股,由中易信托公司为中介人,股票由中易公司保管,并由中易公司承担两所流动资金的责任。事情进展很快,两家证券公司两厢情愿地交换了股票。不久,矛盾开始暴露。因两所发行的股票面额一为50元,一为20元,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发行的50元面额股票市价已涨到180元,而华商证券交易所发行的20元面额的股票仅值30元,前者可以1股换取其6股,显然对华商证券交易所不利。并且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已存有兼并华商证券交易所的意图,双方交保的中易信托公司的总经理,又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理事兼总务科长。范季美觉得上了当,匆匆提出结束两家股票交换。事后华商证券交易所虽无直接经济损失,但苦于缺乏流动资金,业务一蹶不振。为挽回颓势,该所理事长一换再换,仍无起色,只得把所存股票以每股20元的原价卖给股东,以渡危机。1922年下半年后,该所在经营北京政府发行的“整理六厘”、“七年常期”、“六九公债”等方面赚了大钱,情况才有所好转。 事实上当时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也在走下坡路。1921年起,由于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内银根偏紧,物价低落,产品难销,原来一度兴旺发达的股票交易也冷落了下来,股票指数下跌。尤其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自己发行的股票,虽然每股价格被抬高至3倍以上,实际是靠自己大量吃进方能维持其身价。当金融市场银根偏紧后,许多股票持有者纷纷抛出,换取现金。1922年该所到了几乎无现金交割的地步,形成了第一次“股市风潮”。后来由张静江出面向孙中山求援,得到孙中山20万元的现金援助,再搭上一笔公债券,才勉强渡过了难关。从此,红极一时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一蹶不振,开始走下坡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新颁布的《交易所法》中规定:“买卖有价证券或买卖同种物品之交易所,每一区域以设立一所为限”。因上海一地有同类的交易所多家,遂进行了归并。1929年10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三个部——花纱部归并于华商纱布交易所,金银部归并于金业交易所,证券部归并于华商证券交易所。华商证券交易所遂成为上海唯一的证券交易所。 民国初年上海掀起的一股证券交易热潮,是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公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集合了社会上的游资,使其转变为生产资本,对当时十分缺乏资本的中国民族工商业来说,起了十分有利的促进作用,政府也通过发行公债而得以解决财政危机。物品证券的交易,不但可以促使工厂企业扩大生产,也加速了商品流通,促使商品经济发展。证券交易所的兴办,通过各种有价证券的交易,更进一步起了融通社会资金和活跃市场的作用。但证券交易的发展是受控于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社会生产越发达,证券上市品种就越多,证券价格的涨落又是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而转移,证券持有者只有当发行该债券的企业盈利时才能获得利益,一且企业受损或是破产,债券持有者就有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的可能。由于民国初年中国的近代工商业尚不发达,国内金融市场的融通资本不大,所以证券交易虽一时兴旺发达,其中很大成份是投机买卖造成的。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趋于清淡、冷落。 作者:王贞虎 单位:秦皇岛市产权交易中心 中国发展论文:中国发展管理学论文 1研究的背景 管理学科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且没有一定的范畴,不存在国家和地区的区分,即没有所谓的美式或英式管理学,也不存在日式管理学,当然也就不存在中国式的管理学.但是,换一个角度,从管理哲学方面来看,确实存在中国式的管理学,只有适合自身发展情况的管理学,体现出本民族的特色,才可以发挥管理学的有效性[1].因此,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管理哲学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国式的管理学需要在中国管理哲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的心理行为和风俗传统,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管理学的研究将继续深入,并呈现出兴盛的景象.但整体上看,中国管理学尚未达到成熟的学科,国内也还没有一支从事中国管理学教学与研究的队伍,中国管理学在国内的管理学科中尚未占据一定的主流地位,其发展状况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中国管理学的发展也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在发展的观点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方面是支持朝着本土文化的方向,以中国历史的相关管理学作为当代管理学研究的依据,不断探索发展管理学的规律,然后构建中国式的管理学理论.另一方面的观点是提倡中国与国际接轨,借鉴西方的管理学来发展中国管理学.中国的管理学,在教育与管理实践上,长期以来都是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学理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认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柳传志在谈自己几十年的管理心得时说,中国不仅需要吸取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又要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营业环境.随着管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在管理学中纳入中国元素.但由于习惯性的教学方式,在实际执行中西方的管理教学模式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可见,只有适合于中国的管理学教学模式才具有研究价值.而理论投入到实践中是需要结合环境的,中国市场正处于独特的发展环境,这为广大企业带来了更多商机以及挑战.尽管西方管理学思想在国外有成功的案例,但也绝不能说明其适合于中国市场.有研究者称,缺少了西方管理理论指导的中国管理学就无法打造出国际一流的企业;同时,中国企业在引进西方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时,如果不结合自身条件进行改造,也不会取得管理成效.因此,当前情势下,构建中西方结合的管理文化对于中国式管理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2提升管理学地位的关键 要想提升中国管理学的水平和地位,需要研究出一套具有原创价值以及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成果.当前,企业内部的管理经验仍不能上升到一定的科学理论的高度上;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基础数据和有针对性、专业性、影响力的观点和建议.具有一定地位的管理理论,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并能够很好地指导经济活动,才会拥有长久的生命力,获得被广泛认可的地位.除此基础研究以外,还要掌握好管理学的前沿理论,把握好具有实践意义的案例,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原创性的研究,从而提高中国管理学的国际影响力.在传统的管理学中,通常只是列举多个实例,然后依照某个标准进行对比和分析,这样的研究方式难以得出原创性的成果.就近几年中国管理学研究的一些成果来看,主要还是对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学理念进行磨合的结果,仅仅是在国外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中国的实践分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创;也没有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以至于所提出的理论无法满足当前需要.当前,中国管理学的发展空间仍是巨大的.改革开放时期的管理实践取得了成功,在当前的一些主流管理学中,仍参照改革开放时期,但却不能完全照搬,应结合当前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况且,直接套用现代管理学的理论难以解释中国在经济转轨和变迁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也有一些西方的管理学家开始对中国的经济与管理产生疑问,中国管理学逐渐受到国际的关注.近年来,管理学出现了东移的趋势,中国的管理学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这对中国管理学的研究来说是一个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中国管理学家相对西方管理学家来说,比较熟悉中国的情况而更具有研究的优势;第二,中外学术交流日益频繁、活跃,同时,中国学者在当前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得到较快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学的研究,可逐渐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原创性的成果会越来越多. 3在方法论的指导下发展管理学 正确的方法论有助于发展中国管理学,有助于研究出更多的原创成果.中国管理学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吸取了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另一方面,中国管理学不应排斥西方管理学,两者可以相互独立而存在,且应为取长补短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国管理学注重思想管理,以哲学思考为主要内容,缺少了实践操作的方面;相反的,西方管理学注重的是实用,缺乏方法论的指导.可见,两者应为互补的关系.中国管理学也并非单独为一体,而是融合了中西方的文化,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取西方的先进技术,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开放性的管理学体系.中国管理学并不排斥西方的观点,而是非常注重中西方的文化融合,在中西方交流的过程中不断吸取精华,从而研究出自己的原创作品.可见,发展中国管理学需要本着扬弃的思想,对中国传统管理思想和理念批判地加以继承,同时对西方管理思想也是如此.中西方的管理思想具有共同点,如人本管理的思想,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在强调这一点.在西方的管理学中,实证主义在当前环境下仍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可作为发展中国管理学的重要指导思想.但是,仅仅通过批判地继承来发展中国管理学还远远不够.为了进一步发展中国管理学,不能依靠推翻固有思想,也不是在中国传统思想上做出补充和修改,直接套用西方的管理学思想更不能解决问题,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对这两方面的创新、超越.这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但又势在必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中国管理学目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没有得到国际管理学界的普遍认可,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管理学没有利用国际管理学由来已久形成的现代管理学来规范自身;另一方面还在于中国管理学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成果和理论,无法立足于市场.这主要表现在方法论上,仍然因循守旧,无法创新.因此,中国管理学要想获得国际管理学界的认可,就必须在研究的过程中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作品,比如独特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案例.当然,这也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我国传统的做法就是大量引进西方的管理学理论与方法,而随着环境的变化,当今的中国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将中西方的管理学方法论结合起来,注重研究过程的规范性和独创性,在统一、科学的学术氛围下开展研究. 4挖掘中西方管理学融合中的要点 在中西方管理学呈现出日渐融合、交流频繁的情况下,发展中国管理学的要点在于抓住当前的机遇,找到中西方管理学的突破点,促进中国管理学上升到一定的地位.西方管理学面临着瓶颈的问题,而中国管理学的研究水平日渐提高,这对中国管理学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具体表现在,中国管理学研究者更为熟悉中国的情况,相对西方管理学家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2].一直以来,我国大型的国有企业都处于垄断地位,国外大型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使得竞争日益激烈,因此需要建立起符合当前市场环境的管理体系来指导企业的发展.而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管理体系,对中国企业来说则是一个重大难题,解决这个难题对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又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前中外学术交流不断扩大,且日渐频繁;中国研究者在管理学前沿理论的研究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样的发展趋势有助于缩小与国外同行的差距,并获得国际上的认可.这要求中国管理学研究界引起更多的重视,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管理学的实际性问题,分析和掌握中国管理学的发展历史和趋势,总结出发展规律;对中国管理学的管理实践和创新做出全面的总结,从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学体系;并能够在国际上的管理学语境中顺畅地进行交流,实现跨情景的学术对话.最终形成既具国际性又不失中国特色的管理学成果.目前发展中国管理学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以西方管理学为参照的情况下在管理学知识体系的范畴内建立起具有中国人文特色的研究氛围.中国管理学的本质在于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来创造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方式,具有特定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研究出具有中国特色并能够立足于世界市场的管理学体系.根据这一特点,应注意的是,必须具备中国特色,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其人文传统来研究管理学,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的现实问题. 5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与其忙于管理学中国学派的重新构建,还不如认真思考当前我国企业管理实务中面临的实际性问题,找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这才是发展中国管理学的正确方向[3].中国管理学面临的危机,需要管理学研究者们树立起危机意识,拿出积极的反应和思考,这就是所谓的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既包括对中国管理学问题的发现,又包含了对自身问题的反省.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管理学改革的根本动力在于中国企业改革的社会实践和管理创新,同时这也是中国管理学学派进行理论创新的动力和源泉,中国管理学完全可以对社会实践做出总结,从而概括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学理论,从而进一步指导实践,并获得广泛的认可.可见,管理与管理理论必须与特定环境相结合,与特定的人和事物相结合,才能发挥出真正的效用.因此中国文化与中国管理实践的特殊主义原则,是中国管理学学派得以确立的基础.离开了中国企业改革的伟大社会实践和管理的创新,中国管理学学派将无法产生实际性的功效. 作者:谭志勇 单位: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中国发展论文:中国发展生态农业论文 一、中国发展生态农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人类农业发展经历了原始、传统和石化农业三个完整历史发展阶段[2],现在正在从石化农业到生态农业转变。一般而言,石化农业被称为传统农业现代化,它主要以化肥、农药和动植物成长激素的高投入获得更高的产出为特征。石化农业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直接威胁了人类生存环境,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早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内人们开始反思传统农业现代化,认为石化农业把原以生态为基础的农业推向了歧途,积极寻找替代传统农业现代化的新的现代农业形式,生态农业因此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生态农业要求将化学化的农业转向主要依靠以生物技术和计算机信息等技术,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下,减少化肥、农药、除草剂等的使用量,大力发展生物性肥料、生物性农兽药、生物性生长调节剂等生物制品,并采用3S技术进行精确施肥、施药和灌溉,生产出更多的优质高效农产品。美国土壤学家沃•艾博克(W.A1berhc)于1970年最早提出生态农业概念[3]。英国农学家沃•克•沃辛顿(M.K.Worhtington)于1981年将生态农业确且定义为“生态上能自我维持,低输入、经济上有生命力,在环境、伦理和审美方面可接受的小型农业”[4]。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学界又提出低投入持续农业等概念。1991年联合国粮食组织在《丹波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提出“持续农业发展”新概念。此后,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就持续农业的内涵与外延展开讨论,并在农业生产实际中积极探索持续农业发展模式。在中国,生态农业概念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0年,在银川召开的中国生态农业学会上,生态农业概念被首次使用,生态农业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推广。1980年,叶谦吉认为,中国特色的生态农业就是从系统思想出发,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以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5]。1987年,马世骏等人认为,生态农业是农业生态工程的简称,应根据“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理进行农业生态工程研究,它以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为指标,应用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理,结合系统工程方法设计的综合农业生态体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一个类型[6]。1991年厉以宁提出,生态农业是指依靠农业内部来维持土壤肥力,促使农业稳定持续发展的一种农业,它的优点在于导致生态的良性循环,使社会既能稳定地、持续地取得农产品,又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生活质量提高[7]。1996年,钟晓青认为,生态农业是一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行模式,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完全在生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统一起来,强调“可持续发展”是生态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8]。在我国学术界对生态农业进行理论探索的同时,生态农业的实践也随之展开。2002年,农业部全面总结各地发展生态农业的经验,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归纳提炼出了370种生态农业模式,后又经过数年的推广实践及科学论证,又从中最后推出十大典型生态农业模式,包括:北方“四位一体”型的生态农业模式;南方“猪—沼—果”型的生态农业模式;平原与准平原区的农林牧复合型生态农业模式;持续利用型的草地生态农业模式;混种与轮作型的生态农业模式;生态畜牧业养殖模式;生态渔业养殖模式;小流域综合治理型生态农业模式;工业化设施型生态农业模式;旅游观光型生态农业模式。总之,尽管学术界对生态农业概念的界定不一,生态农业模式多种多样,但人们对生态农业存在以下三点共识:一是强调综合利用农业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二是强调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三是强调将传统农业的优势与现代科技和管理相结合,突出现代科技在生态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笔者在接受三个共识的基础上,给生态农业的定义是:以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采用系统科学方法,继承传统农业的精华并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通过自然或人工设计的生态工程,实现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农业的内涵将更加丰富,生态农业模式也将不断创新。生态农业是集农业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机械化、产业化、水利化、合作化为一体的农业,囊括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全部内涵,发展前景广阔。所以中国发展生态农业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最佳选择,它代表中国农业的未来。 二、中国农业的现实决定了必须走发展生态农业之路 长期以来,由于不注重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牺牲农业生态环境,片面追求农业经济增长,造成了农业资源日益萎缩和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威胁了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目前农业资源严重萎缩及保证粮食安全的迫切性,决定了必须走发展生态农业的现代化道路。 1.土地的数量与质量江河日下。截至2012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人均不足1.43亩,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尽管国家采取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占优补劣”、“硬占柔补”已经严重危害了耕地的质量,目前全国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仅为1.8%,比欧洲同类土壤低1.5~3个百分点。同时,每年沙化面积为2460平方公里,沙漠及沙化土地总面积达174.31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3。 2.森林与草原锐减。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详查,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20.3%,人均占有林地量仅为世界人均量的1/7,已基本无成熟林可采,造成森林覆盖率低,植被减少。我国现有可利用的草地面积约33.7亿亩,人均不足2.6亩,目前,草原退化面积达13亿亩,而且每年仍以2000多万亩的速度在退化。 3.水资源不足。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正常年份全国缺水量接近400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缺水300亿立方米。同时,水资源缺少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大,超过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力。 4.农业环境污染严重。一是大气与水体污染。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酸雨区,酸雨区接近国土面积的30%。农村畜禽饲养业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排放已占到全国总排放的50%,2010年,农业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约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7%、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约占排放总量的57%和67%。2010年,县域污水处理率约为31%,水体污染严重。二是农地污染。全国1/10以上的耕地遭受污染,土壤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平均每公顷耕地使用农药15公斤,高出发达国家1倍,在土壤中的残留量高达50%~60%;每年化肥施用占世界总量的30%,化肥用量60年增加近百倍,用量是发达国家上限的2倍。三是白色污染。每年有约50万吨的地膜和塑料残留在土壤中,百余年不能降解。四是食源性污染。在农牧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生长激素、催熟剂和添加剂,中国每年生产抗生素21万吨的9.7万吨用于畜牧养殖业,造成了农牧产品生长过程的污染,“有抗食品”已成为人体内的“隐形炸弹”,对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五是外来物种侵害严重。入侵中国的外来物种越来越多,有飞机草、互花米草、水葫芦等400多种,20世纪90年代,每10年左右才会发现1种生物入侵,可2005年以来,每年都会出现1~2个“新面孔”。 5.保证粮食安全必须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 尽管我国粮食已经连续十年丰收,但从长远看,粮食缺口仍然会扩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面临新的挑战。2013年粮食产量达1.2万亿斤,人均占有粮食860多斤,自给率约为88.4%,缺口约11.6%,缺口接近粮食生产大省黑龙江全年1300亿斤的产量。我国人口每年净增700多万,比青海省还多200万,预计到2020年,人口将达到14.5亿,对粮食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需求总量将超过6亿吨。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精深加工的食品需求越来越大,转化为肉、蛋、奶、酒的粮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每年仅生产白酒和啤酒消耗的粮食就有4000万吨。13.4亿人口这一国情决定了中国人的饭碗不能端在外国人手中。目前,全世界粮食贸易量仅为5000多亿斤,假如都被中国购买,也只能满足中国粮食需求的40%,解决不了中国的粮食需求。2012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农产品的第三大进口国和第四大出口国,其中美国出口粮食总量的15%销往中国,贸易逆差133亿美元,已经连续十多年逆差。粮食不只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我国除了18.36亿亩耕地外,还有60亿亩草原、43亿亩林地、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和内陆河湖。必须充分循环利用农业资源要素,生产出更多的畜产品、水产品、水果和蔬菜,减少国民对口粮的需求。这就要求我国的现代农业建设,要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农情实际出发,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现代生态农业,尤其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以实现较高的资源转化率和维护良好的资源生态环境,这是实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2014年粮食生产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的最主要途径。 三、积极推进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生态农业建设涉及观念、制度、政策、技术等方面,必须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加强整体设计,积极推进我国生态农业发展。 1.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生态文明观念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的思想基础。一是中央要明确做出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的战略决定,明确指出生态农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战略措施,明确把生态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攻方向。二是加强全党的生态农业文明教育,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最重要,所以要在全党开展广泛的生态农业文明教育,要编写统一教材,在各级各类党干校和农业院校开设生态农业课,普及生态农业知识,用科学的生态农业知识武装广大干部,重点武装农业和农村干部,以提高全党和广大干部发展生态农业的思想自觉。教育全党和广大干部通过发展生态农业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多农业资源,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生态。三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生态农业文明宣传,使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热爱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进而形成全社会的生态农业文明意识。 2.制定生态农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认真研究西方国家的生态农业发展战略,发展完善已有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并最大限度地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一是在沿海地区和太湖、洞庭湖、三峡库区、滇池等高集约化地区,借助3S技术,科学施肥施药,减少用量,积极防治工业和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农业环境和农产品环境污染预警,保证农地和农产品免遭污染。二是在长江和黄河中上游地区,黄土高原区,西北、华北和东北风沙综合防治区等生态脆弱区,加大生态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开发适合这些地区生长的优质速生林木品种,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积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充分利用这些地区独特的农业资源,生产各具地方特色的优质农林牧渔产品,重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在东北、华北和长江中下游、成都平原农业区,防止农产品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尽可能多地生产绿色食品,积极推进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化大农业示范区建设。把黑龙江省和豫东平原建成亚洲最大的生态农业区。四是重点推进各地区主导生态产品建设,笔者认为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是粮食主产区生态农业发展的重点。发展生态农业,重在坚持“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加速建立不同产业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利用体系,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农林牧渔结合,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完善发展生态农业的政策和法律规范。一是制定和完善财政和货币政策,支持生态农业的发展,扩大并提高对生态农业产品生产的补贴额度,扩大对生态农业产品生产的信贷支持,使农民在发展生态农业中受益。各级政府都要加强生态农业基础建设,主要包括农田水利、防灾减灾、气象服务、水土保持、防护林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改善生态农业的发展条件,减少生态农业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增强生态农业发展的后劲,尤其要加大对生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投入。二是将必要的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政府必须明确在发展生态农业中,支持做什么,不许做什么,奖励遵循者,处罚违规者。三是运用法律手段支持和保护生态农业建设。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优秀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要以此为基础,加快制定《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农业补贴条例》等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的配套法律,尤其要加快制定规范农产品市场建设方面的法律,依法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 4.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扩大生态农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一是调绿,大力发展非生态农业和生态农业中绿色食品生产,它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加速有机肥、有机农药和有机生物调节剂的研发与生产。二是调红,非生态农业区和生态农业区都必须大力发展畜牧业,内蒙古、宁夏、新疆、青海、西藏五大牧区必须率先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以发展生态型畜牧业为主,严格按草原合理的承载力放牧,对严重沙化与退化的草原禁牧,对一般退化了的草原周期性休牧,加快恢复草原生态功能,各级政府要增加休牧补贴数额。三是调白,即大力发展微生物农业,微生物农业是典型的高科技生态农业,要积极开发新的菌种,做好白色产业的精深加工,搞好产业化经营。四是调蓝,大力发展海洋和陆地江河湖泽水产业,变非生态养殖为生态养殖,做大做强海洋生态农业,大力发展海洋菜园、海洋粮食和海洋牧业。五是调特,大力发展各具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产品。总之,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农林牧渔业各业间相互依存关系,充分发挥各农作物在生态链条中的作用,建立各种各样高效优质生态农业模式。 5.加强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农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扩大生态农业示范基地面积,提高生态农产品质量。一是继续坚持已经开展的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选取各方面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采取整县推进的方法,边推进边总结成功经验,做到以点带面,直至推广到全国。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生态农业产业化模式,鼓励支持龙头企业自建生态农业基地,鼓励支持企业加速实现已有非生态型农业基地向生态型农业基地转变,借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现生态化种植养殖,龙头企业与农户均享加工利润和销售利润,使自己有稳固的基地和农户群。三是加强生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更多依靠龙头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不断扩大生态农产品出口数量,使其成为农产品出口的生力军,进而成为平衡国际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并依托其进一步拉动国内生态农业发展。 6.加强生态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科技创新是生态农业发展之本,农业科技创新是突破资源与环境约束的客观要求。一是加快生态农业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是种子,种子的科技含量占农业总科技含量的40%,尤其是要加快培育适宜粮食主产区生长的新品种,积极开展分子生物育种和天空育种,抢占世界种业科技创新的制高点。二是集中力量开展先进适用生态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主要包括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农田控磷减氮、畜禽清洁养殖和废弃物综合处理与利用等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循环农业和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及生物调节剂等生物技术,节水节肥节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精准农业技术,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技术。三是加强生态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建议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学子报考农业院校,提高农业院校生源质量;国家免费培训基层生态农业科技人员、生态农业实用人才和新型农民,奖励优秀受训者。四是加快新型生态农业科技成果在基层推广。农业科技推广的重中之重是基层,加强基层站点设备等硬件和队伍建设,实现农业科技入户进田,畅通“最后一公里”。加速建立完善生态农业科技推广的利益驱动机制,实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保底,绩效工资与推广的数量与质量挂钩;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农科教产学研推相互衔接的机制,强化“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把成果留在农民家”[9]的科研与推广评价导向机制;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农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必须承担生态农业农技推广任务,国家要做出农业高等学校的教师将1/3的时间、科研院所将1/2的时间用在农业科技推广上的规定,在职称和利益分配上予以更多的激励。 7.加强与完善生态农业服务保障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生态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标准化,研究制定生态农业基地、生产资料、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生态农业评价指标、管理认证方法、环境友好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加强生态农产品质量保障管理。严格执行生态农业技术标准,对农户和龙头企业实行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质量监测,严惩生产过程不达标和质量不达标者。通过对生态农产品全面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与安全,提高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生态农业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机构,加强对广大生态农业管理人员和农民的培训,传播生态农业科技知识,使其掌握各项标准和规程,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加强生态农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加速县乡村信息服务站建设,努力实现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实现在广大农村的全覆盖。加强生态农业信息质量管理,确保生态农业信息的真实性。五是加强生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生态农产品,尤其是绿色和有机食品及标准的宣传,积极促销;实行生态农产品分级包装进入市场销售,优质优价;实行生态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专卖销售,实行销产连带追溯赔偿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防假打假。六是加快建立健全气象、疫病防治、科技推广、信息等全方位的生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各服务部门人事管理事业化,强化公益性。 总之,只要我们勇于探索,积极推进发展生态农业的对策措施,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丰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中国生态农业必将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一条亮丽风景线。 作者:赫修贵 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中国发展论文:基于在中国发展的国际酒店管理论文 一、国际酒店管理集团的概况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入驻总过的国际酒店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已有已经有超过35家酒店集团,并且其规模仍在不断地扩大、品牌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并且凭借自己先进的管理理念在不断地开拓大陆市场,这都是对国内本土品牌酒店的一大挑战。在中国,有将近350家酒店的是属于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拥有的品牌数量达到了55个,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旗下的酒店多数都是高标准的酒店,随着经济年本土化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经济型的酒店。 二、限制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扩张的方法有限 酒店产业就有较高的风险,其资金成本比较高,同时取得收益的周期比较长,尤其是现在很多的国际酒店集团都进行跨国投资的活动,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不相同,很容易受到其影响,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血本无归的情况。很多国际酒店集团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开拓市场,该种方法可以保证其有最基本的管理费的收入,如果一旦出现了什么变化,可以及时地撤出市场,这在当下是很重要的一种扩张方式。和特许经营相比,还有一种扩张方式也很受欢迎,即签订管理合同的方法,这也是一种比较保险的扩张方法。在当今的国际酒店集团当中,有将近一半的客房是通过上述这两种方式来经营的。这两种经营方式有自身的优点,但是当一个酒店在进入一国市场的时候,会受到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市场运行机制等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所采用的是特许经营的方式;如果该国市场更注重服务,则可以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这里通过对洲际酒店的具体分析,阐述国际酒店集团扩张的局限性。洲际酒店从来没有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来扩张,这是什么原因呢?其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内酒店的设施比较落后,而特许经营是为国内的酒店提供品牌、统一的标准,并不是实际掌控管理国内酒店;但是采用管理合同的方式则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管理合同是国际酒店集团直接对国内酒店进行服务上的管理工作,提高国内酒店的质量。随着近几年国内酒店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善,有部分酒店采取了特许经营的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许经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如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不是特别完善,不利于品牌的发展。 (二)酒店的发展受到国情的影响 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业主会对酒店的经营提出除了经济效益之外的其它要求,比如收取商业回扣、加强酒店管理的支出、酒店的采购等等,使得酒店的经营受到业主的极大干预。偏远地区的某些政府推行地区保护主义,其极大地抗拒国际酒店集团加入本地的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违法市场的自我调节,组织建立大规模的本土酒店来抵制国际酒店品牌,这也极大程度地对国际酒店集团构成了威胁。 (三)管理的花费太高 国际酒店毕竟是国际的品牌,其拥有很大的国际市场,因此其必须具有一流的管理水平。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管理的花费一直以来都是比较高的,在总体营业收入的1/20都要用来交管理费,这使得国际酒店集团的收益越来越低,不利于其更好的发展。同时,高昂的管理费也为很多国内经济型酒店开辟了发展的空间,国内酒店管理的费用相对较低,同时其又有很大的国内市场,发展如鱼得水。 三、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品牌不断增多,规模日益扩大 尽管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但是中国丰富的市场需求,还是吸引很多国际酒店品牌的加入。从宏观角度来说,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市场的扩张趋势可以用4个字来进行概括,即全面扩张。其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在成逐年增加的趋势,不仅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看见国际酒店,中西部的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国际酒店的品牌。从品牌的角度来看,数量在不断的增多,并且根据市场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在不断做出调整。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扩张的时候,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入驻的品牌需要市场的发展、承受能力相一致;第二,项目酒店的硬件设备要满足即将入驻的品牌的要求;第三,在签订管理合同的时候,要遵循双方的合意,不能勉强。这体现了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扩张时,即不断增加自己的品牌,同时又考察市场的承受能力,做到理性的扩张,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 (二)签订管理合同仍然是其最常见的扩张方法 第一,不断缩短合同约定的期限,加强竞争。我国本土的酒店管理公司不断兴起,企业在谋求国内市场,与此同时,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又急于开辟中国大陆的市场,因此就会产生激烈的竞争,双方同项目酒店签订的合同期限也在不断地缩短,造成了无序竞争。中外酒店管理集团的竞争,为业主留下了更大的选择空间。第二,管理业绩的衡量方式出现了变化。在衡量酒店管理业绩的时候,更加重视风险的共同承担。在管理的费用当中,增加了奖励的成分,并且其所占比例在不断增高。 结束语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迅猛发展,其开辟了大量的中国市场,自身先进的管理理念、设施条件都对国内的酒店产生的严重的威胁。面对如此情形,国内酒店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方式、硬件设施,才可以与之相抗衡。 作者:张琳珏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中国发展论文:剖析在中国发展伊斯兰保险业务研究论文 摘要:伊斯兰律法禁止利息、不确定性交易等经济行为,致使传统保险无法满足穆斯林的保险需求。经过多年的研究,全新的伊斯兰保险诞生,并被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所接受,而且市场发展正不断地扩张。我国拥有2000多万伊斯兰人口,而伊斯兰保险市场一片空白,也无学术的理论研究。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伊斯兰人口的分布情况及民族特征,以及伊斯兰人口集中地新疆的保险发展状况,探讨了我国发展伊斯兰保险市场面临的诸多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以新疆为试点发展伊斯兰保险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伊斯兰;伊斯兰保险;保险市场 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伊斯兰复兴主义浪潮席卷全球,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充分渗透时,伊斯兰金融机构便带着鲜明的宗教特色应运而生。这是伊斯兰研究朝向现实性和实用性深入,由伊斯兰经济学家、银行家、法学家等诸领域的学者进行了多年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并创立了现代伊斯兰金融学。从此搞活了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已逐渐发展成熟,现有70多个国家相继成立了200多家金融机构,包括伊斯兰银行、伊斯兰保险公司、伊斯兰基金和伊斯兰资本市场等,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伊斯兰金融体系。其中,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保险最为引人注目。 全球目前大约有15.7亿穆斯林人口,其中三分之二在亚洲。尽管他们遍布世界各地,大部分穆斯林居住在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①经济体地区。穆斯林国家的保险深度,尤其是寿险深度很低,其2007年保费收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而整个新兴市场为2.8%②。尽管本世纪以来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经济增长稳健,保险业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保险深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保险不符合伊斯兰信仰。 一、伊斯兰保险的介绍职称论文 伊斯兰保险业是伴随着以伊斯兰银行为主的金融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但其合法性却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辨证。在伊斯兰世界中,保险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一种金融形式,一些学者认为保险是邪恶的异端“比达尔”,未来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是真主的意愿,给未来事件保险和承担不确定性收益是侵犯真主权利和对真主至上的裹读。世人以保险金为赌注,将鼓励一种鲁莽的、不顾后果的冒险精神。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就其基本原则而言,是无可指责的,其中并不含有赌博和放债取利的因素。他们认为保险业类似于伊斯兰的社会福利制度——天课制度,带有互助、济贫的社会保险性质,在互不相识的保户中间形成一种明显的互助关系。这符合穆斯林追求社会平等和正义的目标,因而值得支持和提倡。目前,从总体来看,没有一个伊斯兰国家绝对禁止一切社会保险活动,但也没有全部放开,而是尽力将保险事业纳入教法的控制之下。 伊斯兰教与经济的关系源远流长,早期穆罕默德传教时就伴随着阿拉伯人的对外贸易发展。伊斯兰教本身是鼓励商业贸易的,在《古兰经》里有很多鼓励贸易和商业的章节,伊斯兰教的经济观念认为商业贸易应该建立在守信、合法的原则上,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相帮助,允许合理的贫富差距,反对奢侈浪费、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在伊斯兰社会中,律法被认为是神圣的,不可更改的。穆斯林依照律法中所述的教义生活,因此伊斯兰金融体系中的所有交易,包括所购买的保险保障都必须符合律法[1]。伊斯兰律法中禁止的主要经济事项有:反对支付或征收利息;不得承担过高的风险,风险与利润共担;禁止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明确的条款;投资于不允许的商品或行为,例如猪肉、酒、赌博和色情业[2]。 回教保险是伊斯兰保险中主要的分支,特指投保人基金与股东基金分离的保险模式。回教保险是以互相帮助和自愿奉献原则为基础,风险由参与者集体自愿分担。通过自愿捐献缴纳保险费和对损失类别的定义,消除了合同的不确定性和过高的风险承担。回教保险运营模式的主要特点有:设立回教律法监事会,监督保险业务及其相对于回教律法的合规性;将股东基金从投保人基金中分离出来;承诺向投保人分配业务利润;避免投资于不符合回教律法的资产。 回教保险模式主要有:人模式、利润分享模式、混合模式、捐赠模式[3]。在人模式中,保险公司是作为投保人的纯粹营运人。保险人收取一笔定额费用,代表投保人投资回教保险基金并经营回教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分享承保和投资的任何盈利,也不承担承保和投资的任何损失。但如果回教保险出现亏损,保险人必须向回教保险基金提供一笔无息贷款,这笔贷款将在基金出现盈余时偿还。利润分享模式人模式不同,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享投保人基金所产生的盈余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与人模式一样,如果发生亏损,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基金提供一笔无息贷款。混合模式是结合了人模式和利润分享模式的优点而成一种新型模式,保险人收取投保人所付保费和投资赢利的一定比例。 捐赠模式是指保险人向捐赠基金支付一笔初始保费,投保人向基金缴纳的附加保费将用于理赔,保险人收取一笔固定的承保费用。在所有索赔得到赔付后,投保人分享基金所剩余的资金。 二、伊斯兰保险的主要国际市场发展情况 随着伊斯兰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其在伊斯兰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目前,伊斯兰保险不仅受到广大穆斯林的欢迎,而且已经被非穆斯林接受,在马来西亚有接近40%的伊斯兰保险客户是非穆斯林。获准成立于1979年的苏丹伊斯兰保险公司是现代历史上第一家回教保险公司,1985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来西亚和巴林也成立了回教保险公司。据统计,目前有100到150家回教保险公司或窗口公司①。 2007年回教保险保费收入约为17亿美元。根据回教保险的不同定义,其市场规模估计在10亿美元至56亿美元之间。尽管对回教保险市场的确切规模有争议,但其快速增长却是一致公认的。马来西亚是最发达的回教保险市场,具备完善的鼓励回教保险发展的政策法规。截至2007年末,其国内共有8家注册的伊斯兰保险公司,总资产占保险业总资产比重也从2001年的4.8%增长至2007年的7.2%,达到88.2亿林吉特,伊斯兰保险业已成为马来西亚伊斯兰金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②。另外,印度尼西亚拥有全球最多的穆斯林人口,人均收入和保险深度都偏低。沙特阿拉伯是最大的中东经济体,回教保险业发展迅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最发达和规模最大的传统保险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巴林的保险市场规模非常小,监管体系健全,是中东地区新兴的伊斯兰金融中心。 自创立伊始,回教保险就一直繁荣发展。2007年回教保险保费估计约为17亿美元,过去四年的增长尤其迅猛——增速达26%(扣除通胀因素),回教保险的增速比传统市场高出11%。尽管面临目前的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由于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基础的经济体前景依然乐观,其长期发展势头将保持稳健。至2015年,回教保险预计将以每年17%的速度增长(扣除通胀因素),并达到70亿美元的规模,这大大高于传统市场的增长。回教保险市场份额将达到8~10%。保险深度应该也将提高。 三、我国伊斯兰的人口分布及特点 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总人口1242612226人,其中穆斯林人口为2032058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4%。从民族角度来看,穆斯林人口主要分布于10个少数民族③。 从地域上看,穆斯林主要聚居在西北地区的新、宁、甘、青四省区,而河南、云南、河北、山东等地穆斯林人口虽然绝对数较高,但相对于当地的总人口数而言还是很少的。从绝对数看,新疆的穆斯林人口数超过1000万,占全国穆斯林总人口的52.68%,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穆斯林人口超过100万的还有宁夏、甘肃两省区。从相对数上来看,新疆穆斯林人口数超过总人口的一半,宁夏超过30%。青海的穆斯林人口接近总人口的20%,甘肃超过5%,比例也较高①。 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由800.6万增至2031.1万,增长153.8%;而同期全国人口只增长了115.0%。也就是说伊斯兰人口要比全国平均人口增长率高出33.7%。全国伊斯兰人口在不同阶段增长的幅度是不同的,在五次人口普查之间增长的幅度一次比一次大。 伊斯兰各民族人口的出生率都比较高,在第四次人口普查中,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的人口出生率都在30%以上。由于绝大多数伊斯兰家庭起码要生育二胎以上,因此独生子女很少。伊斯兰民族的生育率比其他少数民族要高,而且这种高生育率是与伊斯兰人口中的文化构成普遍较差密切相关的。与出生率相反,大多数伊斯兰民族人口的死亡率较低。 伊斯兰民族人口的增长较快。伊斯兰民族在生育观念上除了有养儿防老、解决劳动力短缺等一般要求外,还有宗教上扩充人口的意识,如女儿一般不外嫁,与外族通婚要男方加入伊斯兰教等。男方要外族女子做妻子,妻子也必须随伊斯兰教。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年龄结构轻。2000年伊斯兰十个民族人口的年龄构成仍呈年轻型,0~14岁人口的比重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准,65岁以上人口比例普遍偏低。二是人口文化素质低。农村人口比例大,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和个体经商,使其整体文化程度较差,文盲率有七个民族高于全国平均比例。三是职业构成差。这与他们分布的地理、自然环境差,大都居住边远的农村,经济收入低文化素质又不高有关。四是早婚现象普遍。早婚现象是伊斯兰人口的一个特点,这既有宗教上的因素,也与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关,伊斯兰教义上将“出幼”(即成年)年龄定为女孩9岁,男孩13岁,“出幼”的男女可以涉足婚姻。另外,近亲结婚在伊斯兰民族中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致使遗传性疾病增加,仅呆痴人口比例就达2%左右。 四、我国穆斯林人口较多地区的保险现状——以新疆为例 无论从相对数,还是绝对数上,新疆的穆斯林人口占比均超过一半以上。新疆是我国穆斯林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目前,新疆保险市场已形成了多家共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2002年,新疆保险公司仅有9家,截止至2008年,新疆保险公司已发展为2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2002年的3家增加至2008年的42家,增加了14倍;保险营销员由2002年的2.37万人增加至2008年的2.98万人,增加了25.74%。 从1980年至2008年,新疆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其保费总收入由1980年的93万元增加至2008年的152.51亿元,增长近114万倍;保费占经济总量的比例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保险深度由1980年的0.0002增加至2008年的0.0363,增长了181倍之多;保险密度从人均0.07元增加至人均715.74元,增长了万余倍②。 新疆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相对全国的平均水平仍然较低,从2000年至2007年,无论是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相对全球的平均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较全国平均水平也有较大的差距。从保险密度看,2007年达到504.11元,低于全国水平750元;从保险深度看,新疆达到3%,低于全国水平4%,而虽在2005—2006年,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均已接近全国的平均水平,但近几年又拉开了较大距离。 从全国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平均保费收入情况来看,无论是寿险保费收入还是财险保费收入,2006年至2009年新疆的保费收入均较低,财险保费收入仅有全国平均水平的33.3%,而寿险保费收入仅有全国平均水平24.3%③。可见,寿险保费相对财险保费更低。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疆的保险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均较低。如果按4%的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及2009年新疆的GDP(4274亿元)推算,新疆的保费收入可达到171亿元左右,而实际规模与之相差近15亿元。从保险密度看,以中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5%左右为参考,按2009年全疆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553亿元计算,新疆保险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27亿元左右,以目前的实际收入来看仍有相当差距。因此,就目前新疆保险业发展的水平来看,其市场潜力巨大,发展空间广阔[4]。 新疆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为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2009年新疆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一半以上,其中新增存款很大一部分是定期存款,而储蓄存款特别是其中的定期存款本身就是人寿保险潜在的市场资源。另外,随着近几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新疆保险市场的潜力将会被越来越大地挖掘出来。 但新疆保险业的发展受制约的因素众多,如居民收入不高、教育水平较低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到地域文化、风俗、传统观念等因素——伊斯兰宗教信仰的影响。新疆是一个拥有1000多万伊斯兰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穆斯林自治区”。宗教信仰决定的传统文化、生活习俗等较为特殊,这对保险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穆斯林看来,未来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是真主的意愿,给未来事件保险和承担不确定性收益是侵犯真主权利和对真主至上的裹读,这种宗教信仰直接抑制了保险消费的需求,保险意识匮乏。 五、我国发展伊斯兰保险的机遇与挑战 2009年我国保险业全年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①。中国人寿等保险业的领头羊也纷纷在全球开设分支机构,把业务的开拓放眼于全球保险市场。而一个新兴的市场正在默默地迅速成长——伊斯兰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对伊斯兰保险知之甚少,尚未认识到宗教文化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也没有意识到开拓此保险市场的重要性。我国拥有大约2000多万的伊斯兰人口,由于其宗教信仰,对保险的认识不同,风险防范的需求不同。这是一个巨大潜在的保险市场。 伊斯兰人口居多的新疆是当前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是我国领土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是我国边境线最长、与之接壤国家最多的省区,其资源量特别是煤炭、石油、天然气、棉花等资源极其丰富,号称中国未来的资源储备库。2009年9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今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 笔者认为应以发展新疆的为契机,大力发展新疆的金融业——试点伊斯兰保险,当前面临着诸多的机遇。一是伊斯兰保险供给一片空白,保险需求十足。2000多万伊斯兰人口,市场中无适合其伊斯兰律法的保险产品。二是新、宁、甘、青等伊斯兰人口集中地,属于西部地区,国家正大力推进西部计划,尤其是发展新疆。各种优惠政策倾斜,具备强劲的经济基本面和增长前景。三是我国伊斯兰人口增长较快,市场前景广阔;人口结构年轻型,适合长期保险保障功能和储蓄功能。四是新疆等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空间较大,当前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均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五是伊斯兰保险产品特点、运营模式都是一种新兴的力量注入保险市场,可能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是个具有吸引力的保险方案。 伊斯兰保险要开拓自己的市场份额,保险企业、监管当局、回教律法学者等都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来提高对伊斯兰保险的认知度,这将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一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穆斯林所接受的宣传是保险、尤其是寿险,与其宗教信仰相冲突。改变这种看法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二是回教保险业不能仅仅依赖于提供符合回教律法的产品,因为价格和服务也同样重要,服务水平和产品特点亦可能与保险合同符合伊斯兰信仰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三是多样化是伊斯兰教的固有特性。它容许不同的诠释并存,因此产生不同的回教保险模式。而经营模式的标准化会有助于回教保险业在全球范围的发展,且可提高透明度,降低成本,减少顾客的混淆。四是我国具备保险和回教律法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十分缺乏,找到管理人员和有经验的回教律法学者则更加困难。五是我国伊斯兰人口具有低死亡率、文化程度低、职业风险高、早婚早育、近亲结婚普遍且人口分布稀疏等特征,这些对开拓伊斯兰保险的险种设计、费率定价、核保、理赔、客户带来诸多困难,以及由此带来的监管问题。 六、我国发展伊斯兰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面临诸多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开拓我国伊斯兰保险市场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中国的伊斯兰人口有2000多万,大多集中在新、宁、甘、青等西部地区,适于伊斯兰保险业的发展。针对我国伊斯兰人口的分布及所在区的保险状况,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以新疆为试点,发展伊斯兰保险。新疆的穆斯林人口数超过1000万,占全国穆斯林总人口的52.68%,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新疆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保险深度由1980年的0.0002增加至2008年的0.0363,增长了181倍之多;保险密度从人均0.07元增加至人均715.74元,增长了万余倍。与此同时,2008年新疆全年生产总值达到4203.41亿元,比上年增长11%②。但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对,保险业的各项指标均较低。现中央领导已把发展新疆作为国家战略目标,致力于发展新疆经济,新疆经济的发展可刺激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在全面构建伊斯兰金融的同时,发展伊斯兰保险市场。建议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大型保险公司利用其良好地声誉、精湛的技术、完善的管理经验在新疆各市、区的分支机构设立伊斯兰保险窗口,并借鉴大型国际再保险公司的经验,合理定价伊斯兰保险,设立保险条款,这对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大型保险集团的国际战略也十分吻合。 2.培养伊斯兰保险人才。伊斯兰保险专门人才的缺乏仍然是制约伊斯兰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现在没有伊斯兰保险,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人才,在理论界也没有伊斯兰保险相关的学术成果。虽然我国拥有一定数量的学者正在研究伊斯兰人口的发展及其民族特征,也拥有一些伊斯兰经济思想家,但仍然缺乏一些“伊斯兰保险”专家。他必须全面了解伊斯兰宗教律法、保险学、精算学、公司治理等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能力、熟悉国家政策、了解民族特征等。建议在新疆大学开设伊斯兰保险本科专业,大力培养伊斯兰保险人才。因其具有良好地生源保证,同时也是熟悉伊斯兰宗教的当地学生,致力于家乡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设立专门的伊斯兰保险项目等研究课题,并鼓励国内伊斯兰学者和伊斯兰金融教育机构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险学会组织定期的培训项目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可以加强与国外伊斯兰金融教育和培训组织的交流,选派伊斯兰保险专家学者赴国外学习伊斯兰保险。 3.形成与传统保险的相辅相成的产品。当我国开拓伊斯兰保险产品越来越普通,伊斯兰保险是否会与传统产品竞争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伊斯兰保险可能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是个具有吸引力的保险方案。根据马来西亚某些市场从业者的观察显示,一旦回教保险经营者达到一定规模并推出具可比性的价格,分享回教保险基金利润的机会可能同样会吸引非穆斯林客户。因此,开展与传统保险不相冲突的伊斯兰保险险种是伊斯兰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 4.开发适合我国伊斯兰人口特征的伊斯兰保险产品,实施风险与利润分摊的模式。我国伊斯兰人口具有低死亡率、文化程度低、职业风险高、早婚早育、近亲结婚普遍且人口分布稀疏等特征,以及伊斯兰宗教中禁止的经济事项,这些对如何合理进行精算定价产生很大难度。文化程度较低,影响到对保险知识的接受程度,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职业风险高,精算定价较高,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早婚早育以及近亲结婚带来的婚姻法律风险、家族疾病遗传风险较大,如何分散此类风险。人口分布稀疏,这对保险生存调查、理赔客户均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邀请国外著名伊斯兰保险专家学者在国内金融机构担任高级顾问,为国内保险机构开设伊斯兰窗口或发行伊斯兰保险产品提供帮助。借鉴国际的风险与利润分摊的模式,推进伊斯兰保险产品,收取投保人所付保费和投资赢利的一定比例。投资有助于使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费也使得保险人能够收回承保业务的管理成本。另外,可对伊斯兰保险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财政补贴。 中国发展论文: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的对策论文 摘要: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大,国际保理业务的广泛开展,受到各国进出口商的欢迎。首先阐述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义、特点和种类,然后就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剖析,从中提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七大问题,最后从国际保理信用风险管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这三个方面入手,总结出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保理业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三、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公务员之家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中国发展论文:科学发展观政治学在中国发展中的作为论文 摘要:文章通过对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治学发展历程的全面反思,为中国政治学的健康、顺利发展指明了出路:回归自身,回归中国。在深刻分析新世纪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变化为中国政治学发展提供的广阔舞台之后,也指出未来中国政治学发展的基本立足点:顺应现代政治文明,符合国家建设的逻辑,适合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以及在研究方法上的重新整合,最后,在此基础上实现中国政治学与中国发展的良性互动,也即中国政治学的发展为中国发展提供理论依据,而中国发展为中国政治学的丰富提供经验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中,现代意义的政治学几乎是与改革开放同时出现的,所以,到2008年,改革开放整30年的时候,中国政治学恢复和发展也差不多30年了。经过30年发展,中国政治学也算是达到了“而立”水平:有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的话语、有了自己的体系、有了自己的抱负,因而,也有了自己“安身立命”的风格。多年前,我曾撰文总结中国政治学的20年发展,基本观点是:中国政治学与中国政治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促进关系,承担起了这门学科应该承担的使命,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1-2]今天,我依然坚持这个观点,并为30年中国政治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所发挥的作用而感到欣慰。“而立”之年,应该是事业大展宏图之年,所以,在欣慰之余,还是有责任思考这个学科的事业与前途。这种思考,固然需要总结过去,但更重要的是反思过去,只有通过反思,才有整体的把握和理性的自我批判,从而更好地认清和把握未来。 一迷茫与冲动:挫折中生存 人的群体生活与动物的群体生活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人在群体生活基础上创造了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并力图通过政治共同体来创造优良的社会生活。按照恩格斯的看法,国家是社会创造的,但同时又超越社会,并驾驭社会。所以,如何组织国家,并且使国家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要求,就成为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时刻思考的问题。 政治学就是由此产生的,其使命就是思考如何组织好国家,创造好的社会生活,一句话,就是如何创造有序的公共生活。这种有序的公共生活,是人与制度配合所形成的:制度规范人,人运行制度,两者协调,相互满足,自然能够产生有序的公共生活。所以,政治学主要考虑两大主体:一是人;二是制度。如果从人出发,探究人与政治生活的关系,政治学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智慧之学而存在的,关乎人的终极关怀或者从终极关怀来思考现实的人与政治生活。 这种政治学偏向形而上,追求善的秩序与善的治理。如果从制度出发,探究制度的合理形态及其存在与作用方式,政治学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经世致用之学而存在的,关乎给具体的社会和国家以什么样的合理制度,或者如何使一种有效的制度在特定的社会扎根、成长并产生积极作用。这种政治学偏向形而下,追求制度的建构、保全与完善。政治学的这种分野,在古希腊就已经泾渭分明,前者的代表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后者的代表是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体》与《政治学》。当然,对于政治学来说,这种逻辑起点与方法取向的分野,并不导致政治学分化为两种学问,不论是作为价值取向,还是作为方法形态,它们都共存于政治学之中。这就使得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开发政治学,研究政治学。中国政治学的这30年发展,就经历了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变的发展过程。 政治学作为一门现代科学在新中国的正式出现,是在“”结束之后。邓小平是在总结“”深刻教训之后,充分认识到三大社会学科对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尽快恢复。这三个学科就是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由于有“”的背景,加上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以“思想解放”为内在驱动力的,所以,政治学的恢复一开始就与强烈的民主需要联系起来,因为,民主是“”结束之后最大的政治需求,同时也是改革开放的最大的政治前提,在邓小平看来,改革开放关键是解放思想,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场景与行动逻辑一开始就赋予了政治学一个明确的使命:为民主而奔走呼喊。于是,用民主来透视中国的政治,并集中关注直接迈向民主的道路即政治体系改革,这种努力背负的使命,就是完成小平当时提出的:“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应该说,不论是当时小平提出的要求,还是政治学所进行的努力,都是符合当时发展要求的,其积极作用和历史贡献是谁都不能否认的。但是,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当把民主置于绝对地位的时候,并没有很好思考过三个基本问题:在中国现代化发展中,民主的历史使命是什么?我们要的民主应该是什么形态的民主?中国这样的大型国家如何实现民主?没有回答这些问题的意识,也就没有深究民主的意愿,结果政治学的主流研究,就像朝圣者一样,在“民主”的殿堂外不停地绕圈,以至于任何对民主的“不敬”都会被视为大逆不道。80年代中后期的“新权威主义”就受到过这样的白眼。[4]“祈求”民主的人们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治体制改革之上,以至于邓小平最后都认为,中国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系的改革。[3]第3卷,164在这种氛围下,刚刚诞生的中国政治学,一开始就与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地绑在一起,把政治体制改革视为自身存在与发展的优秀舞台。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学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当代民主政治体系,并通过一系列的论文、论著和译著,将现代政治的基本原理、优秀概念和主要理论,引入中国政治生活,描绘出一幅又一幅政治体制改革的图景。这些努力为中国十三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规划做出了政治学的贡献。 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紧迫的国家使命,全面刺激着刚刚诞生的中国政治学成长。今天看来,这种成长虽有活力,但缺乏稳健,从而直接影响了一个学科成长所应有的积累。实际上,80年代的政治学,不论是学科体系,还是学术体系都是相当稚嫩的,甚至基本的自我认识都还很欠缺;与此同时,尽管国家有明确的政治发展任务,但是改革政治体制到底改什么、怎么改以及为什么改,只有一些原则,内容相当模糊。邓小平自身当时就面临这种困惑:“我们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现在还没有完全理出头绪。”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包括什么内容,应该议一下,理出个头绪。”学科上的稚嫩,必然带来战略和行动的茫然;而紧迫的行动要求,必然给稚嫩的学科带来异样的刺激,形成力所不及的冲动。政治学因此而全面活跃、穿梭于国家战略问题和学科前沿理论之间,畅抒心怀,出谋划策,描绘理想,并走上“学以致用”的学科发展道路。但是,由于现实把政治学与民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紧紧绑在一起,所以,政治学几乎变成了“政治体制改革学”,对学科基础的投入相对有限,拿来主义比较盛行,理论的积累和创造形不成氛围。结果,建构起了学科的形,但没有形成学科的魂魂不立,就形不成自我;没有自我,就无法在发展中真正自立自强。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刺激了政治学,但同时政治学也被政治体制改革所“绑架”,命悬于政治体制改革。1989年之后,虽然十三大政治报告“一字都不能动”,但十三大前后所激发出来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渐从改革的排头兵,消融到改革的大潮之中。这个变化的实质,并不是要放弃政治体制改革,而是要调整政治体制改革方略:即从社会动员型的改革转化为制度建设型的改革,把政治体制改革置于国家制度的框架之中,通过立法、制度开发、机制创新等手段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然而,在社会看来,这种变化却是巨大的转折,因为,在社会动员型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民主发展的优秀路径:民主化引领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化。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对中国民主化有着异乎寻常的、超越中国实际的期待,所以,当政治体制改革转化为制度建设型的改革之后,不少人找不到原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子,于是,在“集体无意识”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被搁置了,被中止了。这种意识和观念直接冲击着中国政治学,使其一下子从天上落到地上,由于缺乏自我,很快就陷入了茫然,不知如何是好。也就在这个时候,质疑政治学存在必要性的声音也悄然出现,使其在茫然的同时,又多了一份紧张和危机感。 正如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改革形态转型之后坚持了下来一样,中国政治学也在茫然、紧张和危机中,坚持了下来。虽然沉寂了一些,但依然顽强地成长。90年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走上理性化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中国政治学也在沉寂之中开始反思和转型,其最大变化就是:回到自身,回到中国。 二理性与现实:反思中发展 亚里士多德说过:“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应当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真相而无所遗漏。”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一个学科的发展。要探明现实背后的真相,学科就必须有基础、有理论,有自己的研究体系。 80年代的中国政治学,多少满足于“现实概况”的分析、解构和拼装,所以,当轰轰烈烈的政治体制改革突然隐没于改革的大潮之中后,中国政治学犹如失去风力的风筝,飘然落地,好在这根线依然在政治学者手中,因而,可以把风筝收拾起来,以待风再起。应该看到,中国政治学界还是有理想、有韧劲的,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伏之后,他们很快就回到自身,回到学科建设和基本理论建设上来。他们深知虽然时代跃进激活了中国政治学,但是中国政治学要获得真正的确立和成长还需要自身扎实的根底。为此,进入90年代之后,中国政治学主要在三个方面加强自身的建设:一是基础理论;二是比较研究;三是方法反思。 (一)基础理论研究 主要是整合和充实学科的理论体系、概念体系和逻辑体系,逐渐使政治学与其他的学科,尤其是与科学社会主义区分开来;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将公共行政学从政治学中逐渐剥离出去,从而形成更加纯粹的政治学学科。 (二)比较研究 主要是深化和拓展比较研究的视野。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比较研究的现实使命就是从他国的经验中,寻找本国建设和发展的路径,所以,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对本国问题的分析和把握。应该说,在80年代,政治学科和其他一些学科一样,多少都是现炒现卖的。实践证明,对他国认识的肤浅,必然带来对本国把握的简单。所以,80年代之后,深化和拓展比较政治的研究,也就成为政治学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这种研究所形成的学术储备,也是根本性的,决定着学科的视野、能力和拓展空间。 (三)方法反思 主要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逐步超越传统的研究程式,开始用更加多元、更加科学、也更加生动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政治现象,从而在中国政治学中启动现代“政治科学”的成长。为此,政治学自觉地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引入新的方法论,同时,还努力将现代政治科学研究方法引进来。这些努力的最大成果就是孕育了中国政治学的经验研究,从而打破了传统的规范研究独霸天下的局面。 这三方面的发展使政治学发展积蓄了必要的基础和力量。中国政治学在90年代中后期的重新活跃,就得益于这些积累。 这个时期的政治学发展,一方面得益于思想和学术的反思;另一方面得益于现实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为有反思的力量,所以,重新活跃的政治学少了一份躁动,多了一份冷静,少了一份激情,多了一份理性。反思,既对学科,也对现实。对学科的反思,感到学科的发展必须根植于自身的理论与体系,必须有自主的学术体系和学术力量。对现实的反思,主要是重新认识民主,从抽象回到具体,从一般回到个别,从宽泛回到细节。东亚的经验、中国的实践和苏东的教训,都为这种反思提供了充分的素材,从中逐渐认识到:民主建设不是一个制度模式对另一个制度模式的简单替代,更不是一夜之间的一场革命所能完成的,对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民主是外来的,但其建设是自己的,必须靠自己的力量,在自己的土地上培育起民主,所以必须有自己的方向、过程、步骤和节奏。这种反思是比较深刻的,其动力不仅来自历史的变幻,而且也来自现实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现实的发展。 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给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其深刻程度超过了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变化和发展。这种革命性的变化也直接作用于中国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并逐步改变其内在的逻辑:即将政治的逻辑起点从国家逐步地移向社会,从而使政治运行和发展的形态从革命形态转向建设形态。这个变化在使政治学回到学科本身的同时,也回到中国社会本身,开始从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所形成的特殊逻辑,来思考中国的民主道路和政治发展路径。于是,宏大叙事逐渐让位于实证研究;未来取向的空泛设计逐渐让位于历史与现实的把握;粗糙的他国研究逐渐让位于深入的本国研究;制度替代的冲动逐渐让位于制度开发的探索;盲目的悲观和无奈逐渐让位于负责任的自信和忧虑;线形的政治思考逐渐让位于立体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综合思考。正是在这样的变换和发展中,中国政治学开始回到中国的逻辑,研究中国真实的政治生活,探究中国政治的实际发展和逻辑必然,逐渐摆脱传统的先验性思考和研究,开始更多地从中国现实出发,而不是从一般的普世价值出发,来演绎中国政治发展之道。 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的中国政治学发展,明显要扎实许多,而且日益走上学术化、科学化和本土化的轨道。但是,与其他学科相比,政治学在中国的发展相对还是要慢一些。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政治学尚不明确其在中国现代化发展中承担的使命是什么,以至于有一些学者至今依然期待着新一轮轰轰烈烈的政治体制改革,认为只要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兴起,中国政治学的春天就来了。使命不明确,自然也就难以产生使命感,使命感不强,学术与理论创造的激情也就必然减弱。使命模糊的原因,不在于中国政治现实,而在于政治学对中国政治的认识、把握和理解还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的定见。把握不了中国政治建设和发展的方向,也就无法把握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动力。因此,未来有效推进政治学发展的关键,就是政治学界必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优秀主题有比较切合中国实际、同时也比较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定见。但是,还是应该指出的是,在90年代中成长起来的年轻政治学工作者,还是有闯劲的,他们在比较规范的学科体制中把握政治学,思考和研究中国政治。他们的视野比较多地集中在两大领域:政治哲学和中国政治实践,而这两个领域的研究与互动,都将积极推动未来中国政治学的发展。 三理论与实践:挑战中腾飞 政治是人类创造的。人类之所以创造政治,就是为了创造有序的公共生活,从而满足人们对秩序、安全和自给自足的内在需求。政治学的使命,就是为创造这种有序的公共生活而服务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它主要围绕着人与制度的有机统一而展开:为特定社会中的人提供合理的制度;为特定的制度配备合适的人。人是主体,在人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确定的条件下,制度问题自然也就成为政治学的优秀问题。在政治学中,制度问题就是政体问题,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民主与专制、人治与法制的选择问题。那么政治学者应该如何思考这个问题呢?2000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清楚而明晰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政治(政体)研究[既为各种实用学术的一门],这一门显然也该力求完备: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发展哪些素质。第二,政治学术应该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第三,政治学术还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第四,政治学术还应该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式。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然在理论上各具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在回答政治学应该研究什么的同时,也指出政治学要得以有用的关键点,不在于告诉人们最优良的政体是什么,而在于揭示最符合实际、最可能实现、最易于实行的政体是什么,及其与最优良政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建设和发展来说,政治学研究必须回答三个重大问题:其一,现时代最优良的政体是什么政体;其二,最符合实际、最可能实现、最易于实行的政体是什么政体;其三,这个政体如何创制以及如何巩固。如果用这样的政治学学术议程来指导中国的政治学建设和发展,那我们就会发现:中国政治学的优秀使命,不在于直接回答第一、二问题,而在于直接回答第三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如何在中国社会得以全面创制,并获得长久的巩固。因而,中国政治学对第一、二问题的回答,也必须集中于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上。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国的历史与现实都有明确的答案,那就是民主共和。1954年,刘少奇在关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国的观念从此深入人心,使人们公认,任何违反这个观念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非法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原则下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先生开创的民主共和。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新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经历都证明,现有的政治制度体系对中国的发展在整体上是有效的,尤其是这30年的发展,其中不少创造性的制度体系已经深深地嵌入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之中,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客观地说,中国的现实发展对于第一、二问题所做出的回答,只会更加坚定、更加明确,因为,这个坚定而明确的答案,保障了中国发展;而中国的发展所创造的国家、民族和文化崛起的效应,必然更加坚定现有的政治选择与制度选择。 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发展使得前面这两个问题有了相当明确的答案的前提下,中国政治学的优秀使命就是全力研究和回答第三个问题。但是,不能孤立地回答这个问题,而应该与中国现代化发展所面临的基本使命有机结合起来,就是应该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回答第三个问题,来探究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之路;反过来,通过探索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来研究第三个问题的解决。所以,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取向下研究第三个问题,就不能为制度创制而研究创制,为制度巩固而研究巩固,必须在理论上说清、说透中国现有政治制度的内在机理、基本原则和合法性来源;就必须在制度建设上研究需要什么样的机制和手段能够充分地开发现有的制度资源,使其得以健全和完善;就必须在国家建设的框架中,研究使这个制度得以巩固的现实社会基础、公民基础和文化基础;就必须在大国治理与大国崛起的历史过程中,研究这个制度的可能演进形态及其合理性依据;就必须在比较与发展的研究中,研究这个制度在当代政治文明的地位、发展路径以及可能的制度贡献,使其随着国家的崛起而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制度模式。 显然,面对这些问题,任何一个中国政治学者都会感到任重道远。事实上,中国政治建设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获得很好解决。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有政治禁区,而是我们没有正视这些问题,也尚未形成足够的理论储备和现实观察。过去30年没有解决这些问题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30年之后,我们依然对这些问题没有做出实质性的研究和回答,那么中国政治学对中国政治就很难有发言权了。中国政治学在未来的发展中,要研究和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必须在现代政治文明,即现代政治的逻辑中,把握中国的政治与政治制度建设。应该承认,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是现代的政治制度,属于民主制度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其获得充分展开的基础与空间。关键是我们要研究现有的制度得以充分展开的内在机理和行动议程。 第二,必须在中国国家建设的逻辑中,把握中国政治和政治制度建设。中国的国家建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创造成熟的现代国家体系,完成辛亥革命之后所提出的民主共和理想,从而真正给中国一个持久稳定、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国家;二是以积极有效的国家建设,全面推动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的复兴与国家的崛起。所以,中国的国家建设不仅赋予中国政治和政治制度建设明确的发展取向,而且也赋予其艰巨的现实使命。这就要求中国的政治与政治制度建设不能超越中国的现实与发展进程,时刻保持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为此,中国的政治与政治制度建设必须形成合理的战略规划和策略步骤。 第三,必须在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中,把握中国政治与政治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深刻改变中国政治逻辑的大趋势下,政治建设直接受制于现实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其共同决定的政治结构。这就意味着,我们对政治和政治制度建设的把握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整体关系去把握,不能孤立地就政治现象研究政治现象。 第四,必须在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有机结合中,以及对其他学科资源的有效整合中,把握中国政治和政治制度建设。亚里士多德把政治学定位为“实用学术”,这种“实用学术”的“实用”主要强调了政治学研究对现实要有用。所以,政治学研究要立足现实、关注现实、研究现实。至于研究本身,既可以是规范的,也可以是经验的,也可以两者有机统一。当然,从中国政治学要承担的研究任务来看,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的有机统一更为可取:规范的研究,必须有充分的经验体验和经验材料;同样,经验的研究必须有很好的规范把握和理论追求。为此,政治学者在未来的研究中,必须有更广的知识面,从而能够在更高的高度和更全面的角度来把握复杂而特殊的中国政治和政治制度建设。公务员之家: 四结论 中国政治学30年的发展历程,说明了这样的道理:中国需要政治学,政治学需要研究中国。这种相互需要随着中国的进步和发展是与日俱增的。相互需求的增强,也就同时意味着双方相互给予的能力要加强。在30年的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中,中国政治学在其中的贡献是积极的,也产生了实际效用。但是,面对中国社会深刻变化所创造出来的新的政治逻辑和巨大的政治发展空间,中国政治学要能够把握这种变化,引领未来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还需要有更大的进步与发展。换句话说,面对国家进步与发展所给予的丰富政治研究资源和政治研究的新空间,中国政治学必须有积极的响应,并给予社会和国家以积极的学术和理论回报。为此,中国的政治学要全面加强和深化对中国政治的研究:关注国家建设和制度开发;关注大众民主实践与民主成长;关注中国各种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全新政治景象;关注大国治理中的政治难题与制度应对;关注中国政治形态的演进与创新。 作为一门严谨而有现实使命感的社会科学,政治学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和有效作为,是随着国家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扩大的;相应的,国家的发展对政治学的需求不是减少了,而是不断增加。所以,中国政治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政治学本身,在于政治学者的奋斗与努力。国家与社会在努力进步,中国政治学必须靠自身的努力赶上这种进步,适应这种进步,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与提升。 中国发展论文:邓小平国际战略思想与中国发展的关系论文 摘要:邓小平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提他的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大战略,同他观察与分析当代世界的一些重大问题紧密相联。他的国际战略思想与中国的发展息息相关。本文从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立足世界,时外开放,加速发展;不结盟,不当头,不搞意识形态争论;建立国际新秋序,力争为中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等四个方面论述了邓小平国际战略思想与中国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战略忍想和平与发展付外开放意识形态 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审时度势,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是正确的外交判断、决策以及外交路线、政策的出发点。邓小平坚持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对当今世界的国际形势做出了科学的判断,对时代做出了准确的把握,这种判断和把握,是邓小平制定我国新时期外交路线和政策的依据。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于对世界形势的分析,邓小平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两大主题的英明论断。第一,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逐步瓦解。西欧、日本离苏倾向日趋增强。中国率先脱离社会主义阵营,东欧离苏倾向日趋明显。第二,民族解放运动迅速发展,第三世界蓬勃兴起,成为国际政治运动最积极的因素。第三,战后出现了广泛的和平运动。尽管战争的危险仍然存在着,但是制约战争的力量和因素也同样存在着,并有了可喜的增加和发展。日本人民、欧洲人民、第三世界各国人民都不希望发生世界大战。这些都是制约战争的力量和因素。第四、经济全球化使资本主义国家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多地采取磋商和对话方式解决。第五,当今世界,要打世界打仗,“别人没有资格,中国没有资格,欧洲也没有资格”,只有美苏两家有这个资格。但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他们两家谁也不敢先动手:一是因为他们两家原子弹多,常规武器多,都有毁灭对方的力量;二是因为他们两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战略部署,都受到了挫折,都没有完成。既然美苏两家都打不起来,那么世界大战就不会发生。这是他在1985年时的讲话,后来由于苏联解体,大战暂时就更不具有可能性。 二、立足世界,对外开放 中国之所以实行对外开放,是深人研究了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而做出的科学决策。二站后,国际间贸易和技术合作规模越来越大,国际分工越来越细,特别是进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生活国际化的特点更为突出。面对这种形势,邓小平同志引导我们制定了对外开放政策,并把它定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世界风云急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时指出“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六、四’这个关我们闯不过去,闯不过就乱,乱就打内战,‘’就是内战。为什么‘六、四’以后我们的国家能够很稳定?就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邓小平强调说,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 三、不结盟,不当头,不搞意识形态的争论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支持世界人民的正义事业。但中国更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是当务之急。我们应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但不能冲击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任务。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有清醒的认识和灵活的作法。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他深思熟虑,建议中共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冷静观察,沉着应付,稳住阵脚,韬光养晦,善于守拙,决不当头。他强调要集中力量要把国内的事情办好。1984年5月,邓小平在会见巴西客人时曾明确声明:“中国的对外开放是独立自主的,是真正的不结盟”。1990年12月24日,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邓小平再次指出:“第三世界有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当头。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当头,这是一个根本国策。这个头我们当不起,自己力量也不够,当了头绝无好处,许多好处失去了。中国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永远不当。”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办好,才是明智之举。 鉴于当今世界仍然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立,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发展自己,不搞意识形态争论,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异同论亲疏。 他说:“中国观察国际关系不是看社会制度。中苏关系是看中国和美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1989年10月,当中美关系正处于极其严峻的时刻,邓小平与来访的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做了重要谈话。他明确指出:“我非常赞赏你的看法,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出发,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应尊重对方的利益,而不去计较什么历史的恩怨,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并且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这样,什么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用这样的思想处理国家关系,没有战略勇气是不行的。我知道你是反共产主义的,而我是共产主义者。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来谈间题和处理问题的。”邓小平的不结盟,不当头,不搞意识形态争论的国际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他在国际事务中的高度灵活性。他的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异同论亲疏的作法,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国际空间。 四、建立国际新秩序,力争为中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需要一个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来维持。早在1974年,邓小平出席联合国大会时,就提出有关国际新秩序的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又明确地提出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1988年12月21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当前国际政治出现了由对抗转到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新情况。在这种发展趋势下,我们应该提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问题。邓小平在会见印度总理拉结夫,甘地时,进一步展开了自己的主张,邓小平强调:“世界上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公务员之家: 如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邓小平指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邓小平认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它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基的本原则是我国政府的一个明确主张,也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尤其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利益要求。中国人民真诚地希望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历史上,中国饱偿了外国列强的蹂确之苦,我们珍惜自己的主权独立,真心希望世界各国能够互相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和平共处;中国又是一个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在当今世界又惨遭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之害,也诚心希望在世界各国经济上互惠互利、相互合作。新的国际秩序的建立,必将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的国际环境。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建立国际新秩序需要长期斗争。需要人们通过协商加深理解、谅解并作必要的妥协;另一方面还有待于种种客观因素的进一步成熟。只要世界各国都统一在和平与发展这个总目上,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求同存异,互相合作,共同努力,建立国际新秩序是大有希望的。 邓小平同志是当今世界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以宽广的世界眼光观察世界。邓小平的战略思想总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他对当今世界时代特征的科学判断为中国共产党人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集中精力搞建设奠定雄厚的理论基础;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邓小平同志总是能抓住不同政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同的国家民族利益,提出不结盟、不当头,不搞意识形态争论,努力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我们构建和谐世界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没有邓小平的国际战略思想的指引就没我国现代化建设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要继承发展邓小平的战略思想,为构建和谐中国,为构建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 中国发展论文:邓小平变化观理论促进中国发展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邓小平变化观理论三变即识变、应变、求变进行论述。其中,内容包括:识变就是敏锐观察并不断跟踪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其特点有三:一是敏锐;二是全面;三是深刻、所谓应变,就是迅速调整自己,应对时代潮流变化提出的挑战。其特点是一是果断性;二是彻底性;三是稳定性、所谓求变,即观念创新、当今世界正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剧烈的变动时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是邓小平变化观的灵魂、邓小平变化观的根本是以变化求发展、当今时代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提要】邓小平在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变化观,这就是识变、应变、求变。邓小平的变化观反映了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贯穿着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伟大追求。这个变化观是被邓小平中国化了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统帅邓小平所有思考的灵魂,是指引邓小平一生伟大实践的旗帜。邓小平的变化观改变了中国人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也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使中国走上了发展变化的快车道。 关键词:识变应变求变世界中国观察 仔细研究邓小平的思想和实践,就会发现,在邓小平思想观念的深处,流动着一条变化的大河,这就是他独具特色的变化观,这个变化观概括起来就是识变、应变、求变。邓小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从历史与未来、世界与中国、主体与客体、理论与实践等不同角度深刻分析了如何观察、认识和应对国际国内的各种变化;在理论、观念和方针政策等不同层次上,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的见解。这一科学的变化观贯穿邓小平领导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体现在邓小平的每一个思想观点和他做出的每一个重大决策之中,成为邓小平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鲜明特色。 所谓识变就是敏锐观察并不断跟踪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七十年代中期以来,世界进入了战后最剧烈的变动时期,新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两极格局开始松动,国际形势趋向缓和,和平问题与发展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关注。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不同于战争与革命时代的新的历史时期。经过深入的观察和分析,邓小平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的新结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优秀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05页)“还有其他许多问题,但都不象这两个问题关系全局,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意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96页)邓小平对时代主题变化的认识和把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敏锐,即能够发现萌芽中的变化。早在七十年代中后期,当我们还沉浸在“敌人一天天烂下去,我们一天天好起来”的狂热之中时,当我们还在高喊着“打倒帝修反”的口号时,邓小平已经敏锐地观察到世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国际形势变化很大,许多老的概念、老的公式已不能反映现实,过去老的战略规定也不符合现实了。”(《邓小平思想年谱》第40页)在此基础上他概括出新的时代主题和新的国际战略格局。二是全面。邓小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在确定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基础上,他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进行了科学的分析,提出了当代国际形势的两大基本趋势。经济上,他分析了世界各国之间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提出了“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4页)“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8页)的著名诊断,这也就是我们后来说的经济全球化;政治上,他分析了大国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指出,世界格局正在从两极走向多极。因此,邓小平呼吁,要致力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政治新秩序。现在,这一结论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此外,他还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以及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着的各种变化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三是深刻。邓小平在分析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时,揭示了这一切变化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对国际形势的分析中,邓小平特别关注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这是邓小平分析国际形势的一个鲜明特色。1978年春,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词中,邓小平详细分析了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理论研究一旦获得重大突破,迟早会给生产和技术带来极其巨大的进步。当代的自然科学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应用于生产,使社会物质生产的各个领域面貌一新。”(《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87页)在七十年代末期,中国领导人如此详尽深入地分析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这还是第一次。邓小平认为这是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变化的根本原因:“世界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经济、科技在世界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这种形势,无论美国、苏联、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能不认真对待。由此得出结论,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战争是可能的,维护世界和平是有希望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7页)这就抓住了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变化的深层次原因。 所谓应变,就是迅速调整自己,应对时代潮流变化提出的挑战。面对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邓小平提出的最大应变措施就是领导全党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邓小平指出:“一个是对国际形势的判断,一个是根据这个判断相应地调整对外政策,这是我们的两个大变化。现在看来,这两个变化是正确的,对我们是有益的,我们要坚持下去。只要坚持这样的判断和这样的政策,我们就能放胆地一心一意地好好地搞我们的四个现代化建设。”(《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8页)围绕实现现代化这个中心,从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出发,邓小平作出了全面改革的战略决策并对内外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从而提出了全面的应变举措。在经济上,要打破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要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8页)在祖国统一问题上,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外交政策上,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出发,改变了“一条线”的外交战略,提出了独立自主和和平外交政策。邓小平的应变思想和应变举措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果断性。还在党的三中全会以前邓小平就意识到,我们同世界的差距正在拉大,他大声疾呼:“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0页)在邓小平的推动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提法,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在这之后,他仍然多次提醒大家要有时不待我的紧迫感:“现在世界突飞猛进地发展,科技领域更是如此,中国有句老话叫‘日新月异’,真是这种情况。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2页)邓小平反复强调再不改革就要亡党亡国,就是为了唤醒人们的应变意识、改革意识,让人们认识到,在改革的问题上,决不能有任何的犹豫。他充满激情地讴歌改革:“我们正处在承前启后的伟大时代,正在做我们前人所没有做过的伟大事业。”(《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06页)二是彻底性。邓小平认为,改革不是枝节性的变化,而是根本性的变革,“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在改革经过了五六个年头之后,他进一步深刻指出:“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方式和精神状态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2页)他还直截了当地把改革说成“第二次革命”。这就指出了改革的深刻性和彻底性。三是稳定性。为了保持应变的稳定,邓小平特别注意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在反复强调“变”的同时,邓小平也在阐述“不变”的问题。首先,邓小平总是强调“变”与“不变”相结合。他每提出一个变,就有一个不变相配合。例如,在提出改革开放时,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谈到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时,强调要坚持自力更生。其次,针对国内外的担心,邓小平反复强调改革开放的路线不会变:“开放政策和经济改革是要坚持到底的,不会变化。变,就没有出路。”(《邓小平思想年谱》第328页)1989年5月还在政治风波期间,邓小平就坚定地指出:“改革开放政策不变,几十年不变,一直要讲到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6页)这显然是说,“变”是永远不变的。再次,主要的不变,次要的变。具体政策可以经常变,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是不变的。在谈到香港问题时,他深刻阐述了变与不变的关系:“讲不变,应该考虑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其中一个方面变了,都要影响其他方面。……试想,中国要是改变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会是怎样?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也会吹的。要真正能做到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18页)可见,变与不变是互相影响的,不变是为了更好地变,通过不变来保证变能够更顺利地进行。邓小平对变与不变关系的阐述充满了辩证法思想。20多年来,邓小平以变应变的思想和举措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它不仅推动了中国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以往停滞僵化的体制,形成了顺变促变的体制,给中国注入了发展变化的动力。 所谓求变,即观念创新。邓小平的求变思想首先表现在用正确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看待变化。1984年10月在谈到香港回归时他说了一段充满辩证法的话:“变也并不都是坏事,有的变是好事,问题是变什么。中国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种变吗?所以不要笼统地说怕变。如果有什么要变,一定是变得更好,这种变是值得大家欢迎的。我们也在变。……问题是变好还是变坏。不要拒绝变,拒绝变化就不能进步。这是个思想方法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3页)针对党内一些同志的担心,他又指出:“我们的同志就是怕引来坏的东西,最担心的是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恐怕我们有些老同志有这个担心。搞了一辈子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忽然钻出个资本主义来,这个受不了,怕。影响不了的,影响不了的。肯定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要意识到这一点,但不难克服,有办法克服。”(《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90页)邓小平认识变化的思想方法概括起来就是,首先要分析变化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变也并不都是坏事,有的变是好事,问题是变什么”。其次要相信越变越好,“如果有什么要变,一定是变得更好”。再次要抛弃怕变的旧观念,树立乐变求变的新观念,“拒绝变化就不能进步”!邓小平关于认识变化的思想方法的论述真是振聋发聩,一语中的!其次,邓小平的求变思想还表现为高度的前瞻性。早在70年代末邓小平就已经在思考21世纪的中国与世界了。邓小平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向前看”。在谈到培养年轻干部时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向前看,我们这个事业是千秋万代的事业啊!我们现在提出的、面临的是十年内必然或者可能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果再想远一点,二十年后,还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会不会发生什么事情啊?”(《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27页)他多次谈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第二步、第三步目标实现时的情景,以此鼓舞人们投身改革。1987年5月邓小平指出:“我们进一步的目标是下一个世纪的五十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到那时,国家总的力量就大了,可以为人类做更多的事情,在解决南北问题方面可以尽更多的力量。我们就是有这么一个雄心壮志。”(《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3页)邓小平这样讲是让人们期待变化并积极行动起来,改变我们现行的东西。再次,邓小平求变思想中更重要的是要求主体做到率先变化。邓小平自己就是一个根据实际不断变化,永远向前看的人。他总是着眼于未来,渴望变化,追求变化。1979年1月邓小平指出:“就拿我个人来说,看法经常改变。、也是这样。因为世界事务、实践在变化,问题的性质也在不断变化。既然事物总是在变化,不断变化,人们的思想总得要适应这个变化。”(《邓小平思想年谱》第106页)1989年他对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具备求变意识的要求:“进入中央最高层的每个成员,都要不再是过去的自己,不再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因为责任不同了。每个人从自身的角度,包括自己的作风等方面,都要有变化,要自觉地变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0页)“自觉地变化”!这是他对中央领导集体的要求,也是对全党的要求。他认为,“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面前,我们党总是要学,我们共产党人总是要学,我们中国人民总是要学,谁也不能安于落后,落后就不能生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70页)这些都反映了邓小平强烈的求变意识。改革开放以前,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观念还在不同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头脑,人们对新观念、新事物总是持一种恐惧、排斥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教育全党要树立起用变化的观点看问题的思想方法,推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乐变求变的观念日益普及,中国人开始适应快速变化的时代了。 当今世界正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剧烈的变动时期,中国正在经历着有史以来最深刻的社会嬗变,这正是邓小平变化观形成的前提。西方工业革命以后,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进入了最剧烈的变动时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这种变化的剧烈和深刻更达到了人们难以想象的程度。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这个古老的封建帝国也开始了自身的蜕变。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经历了三次历史性的巨大变化。第一次是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世界和中国发生的如此剧烈和深刻的变化,不能不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产生影响。邓小平亲身经历了二十世纪世界与中国的变化。1920年到1925年邓小平在法国生活了五年多,1926年他在苏联学习一年,20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他多次赴苏联访问或谈判,1974年他赴美国出席联合国会议,1975年访问法国,1978至1979年他先后访问新加坡、缅甸、泰国、朝鲜、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邓小平经历了二十世纪中国的三资历史性巨变,经历了中国革命的全过程。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是第三次巨变的发动者和领导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对一个人会产生多么大的影响,没有谁比邓小平体会得更深了。1988年在谈到各国革命道路的区别时他深刻地指出:“我们怎么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呢?现在的情况和过去大不一样了。我们走的是十月革命的道路,其他国家再走十月革命的道路就难了,因为条件不一样。没有执政的共产党正在寻找其他的新的途径,但还没有找到一个成熟的观点、成功的办法。”(《邓小平思想年谱》第24页)可见,时代主题的转变,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是邓小平变化观形成的现实基础,离开了对时代主题和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深刻理解就无法理解邓小平的变化观,就无法理解“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这一科学论断。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是邓小平变化观的灵魂。首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是识变、应变、求变的前提。“”结束后,为了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邓小平响亮地提出了解放思想的口号,发动和领导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实现了全党思想的大解放。邓小平指出:“什么叫解放思想?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79页)正是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精神指导下,我们才做到了承认、尊重现实生活的变化,用新的方法解决新的问题,并且调整自己以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生活。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作基础,就做不到“识变、应变、求变”。其次,识变、应变、求变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在精神实质上是完全一致的。邓小平在阐述识变、应变、求变问题的时候,常用的另一个词就是“新”。在讲到“识变”的问题时,邓小平常说“新情况”、“新问题”;在谈到“应变”的问题时,邓小平常说“新思路”、“新办法”;在谈到求变时邓小平常说“新观念”、“说新话”等等。1984年9月在谈到“一国两制”问题时邓小平指出:“这是个新的问题,也是新的方法,马克思没有说过,列宁也没有说过。这是我们这一代和下一代面临的必须解决的新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实事求是,这是合乎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邓小平思想年谱》第291页)在谈到理论创新时邓小平指出:“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1-292页)这也证明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识变、应变、求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识变、应变、求变”从深层次看,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它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在当今时代的具体体现,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现实政治中的具体体现。 邓小平变化观的根本是以变化求发展。邓小平一生都在追求一个伟大的变,那就是,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邓小平指出:“什么是我国今天最重要的新情况,最重要的新问题呢?当然就是实现四个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9页)他还大声疾呼:“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65页。)怎样才能实现发展呢?邓小平指出:“要发展就要变,不变就不会发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83页)邓小平对识变、应变、求变的分析,都是围绕发展这个中心展开的,都是为发展这个宏伟目标服务的。首先,分析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邓小平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5页。)这个时机就是指时代主题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为所有国家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向所有国家提出了挑战。邓小平是这样分析中国面临的机遇的:“现在世界发生了大转折,就是个机遇。人们都在说‘亚洲太平洋世纪’,我们站的是什么位置?过去我们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现在比下也有问题了。东南亚一些国家兴致很高,有可能走到我们前面。我们也在发展,但与他们比较起来,我们人口多,世界市场被别的国家占去了,我们面临着这么一个压力,算做友好的压力吧。我们不抓住机会使经济上一个台阶,别人会跳得比我们快,我们就落在后面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9页)它的挑战性表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回忆发展以跟上剧烈变化的世界,力争在二十一世纪占领有利位置。如同邓小平所说,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其次,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条件。包括相对和平的周边环境、新科学技术革命的巨大推动作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等,这些对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都是极为有利的。一方面我国可以通过改革为生产力的发展扫除障碍,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推动生产力加速发展。邓小平讲“变”最多的领域就是科学技术。他多次用“日新月异”、“一日千里”这样的词语来形容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他说,“经济发展得快一点,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他提出了“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主张,他亲自推动了“863”计划的通过和实践。再次,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现跨越式发展。围绕实现现代化这个中心,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和主张。如,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主张;“台阶式”发展的战略思想;通过对外开放,引进发达国家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的主张等。这些观点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可见,讲变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发展,讲变化就是为了促发展。公务员之家 邓小平的变化观告诉我们,当今时代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这种变化,从世界范围来说,是时代主题转换;从中国来说,是社会转型。对这种深刻变化的认识和判断构成了邓小平整个战略思想的最重要的客观基础。邓小平的整个战略思想就是建立在世界和中国发生深刻变化这样一种客观判断基础之上的。这也是中国党和政府进行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工作重心转移的根本依据。邓小平的变化观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深邃的见解,它既是理论,也是观念,更是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识变、应变、求变是他整个思想和实践的灵魂。据不完全统计,《邓小平文选》二、三卷中,使用“变”、“变化”这样的概念达一百二三十次,内容涉及从国际到国内,从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直到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邓小平所有的理论观点和重大决策无不体现着识变、应变、求变的精神。邓小平对当今时代主题和本质特征的科学把握以及据此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中国一改停滞徘徊的状态,走上了发展变化的快车道,跟上了一日千里的世界潮流。二十多年来,中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深刻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正在加速进行,中国人开始适应快速变化的时代了。对我们来说,学习邓小平的变化观,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习他识变的眼光、应变的胆略和求变的意识。用邓小平的变化观指导今后的工作,我们就能够始终做到与时俱进,在二十一世纪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胜利地推向前进。 中国发展论文:产业内贸易中国发展论文 [摘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导模式的外贸易格局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和拉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传统的贸易模式已显出疲态,正经受着日益严峻的挑战。贸易模式从产业间贸易为主向以产业内贸易为主的转变成为中国提高外贸易竞争力、获取动态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阐述了产业内贸易的内涵及其规律,并分析了中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现状。 [关键词]产业内贸易贸易结构贸易指数 一、产业内贸易概述 1.产业内贸易的内涵 国际贸易有两种模式,一是建立在要素禀赋差异基础上的产业间贸易,二是基于产品差别和规模经济的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指相同产业产品在国际间的双向流动,从统计角度看,其指一个国家在出口的同时又进口某种同类型的产品。比如日本向美国出口轿车,同时又从美国进口轿车。产业内贸易还包括中间产品的贸易。产业内贸易可表述为:同一产业内的产品,主要是制成品通过内、外部市场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的双向流动。 2.产业内贸易发展的一般规律 (1)从要素禀赋角度看,两个国家的生产要素禀赋差异越小,其产业内贸易比重就比较大。因为从生产角度上产业内贸易取决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异质性及其技术进步水平,主要是由于异质产品可能以相同的技术被制造出来,也可能含有完全相同的物质成份。可见,产业内贸易常常并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内容。 (2)从需求角度看,两个国家中的人均收入较高,并且两国的人均收入差别较小,则两国间的产业内贸易比重较大。因为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消费者的需求会变得追求多样化和个性化,从而表现出对异质产品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相似的需求结构和追求差异化的个性产品,将使两国间产业内贸易内容广泛。 (3)从区位角度看,两国地缘关系越近,则产业内贸易的可能性越大。较近的地缘关系、相似的生产特征和相似的消费习惯,加之运输成本低廉和便于开展边境贸易等都是有利于两国产业内贸易开展的因素。 (4)从产业角度看,产业内贸易比重的规律是,具有异质产品的会大于具有同质产品的产业;具有先进技术和工艺革新较高的高于具有简单和技术相对停滞的产业;存在大量中间产品的会大于中间产品较少的产业。 二、中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现状 1.产业内贸易指数 在衡量产业内贸易的所有指标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标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产业内贸易测量指标,简称GL,其表达式为:(其中,Xij,Mij分别代表i国j国产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产业内贸易指数在0~1区间变动,GLij越接近于1,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高,GLij越接近于0,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低。)它是衡量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化生产过程中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转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也是衡量产品比较优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2.中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现状 有的学者运用格鲁伯-劳艾德指标的综合体产业内贸易指数方法对中国产业内贸易进行测算分析,其计算结果显示,近几年来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始终保持在0.4以上,除2001年略有下降外,一直保持增长,在2000年该指数已接近0.45。张小蒂(2004)等人按照SITC(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对中国产业内贸易结构进行分类分析,计算的数据以1997到2001年间的内贸易状况为依据。测量的数据中2001年0-8类指数分别如下:0.338、0.552、0.242、0.287、0.318、0.446、0.507、0.495、0.403。而相比之下美国2001年的数据分别是:0.540、0.471、0.535、0.380、0.629、0.763、0.592、0.745、0.515。可见中国的工业化水平与美国相比仍非常落后,规模经济不论是在制成品还是在初级产品方面均未得到有利的实现,产业内贸易水平很低。郝文(2005)对中国与经合组织国家产业内贸易中74%的进出口价格比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在与经合组织国家的产业内贸易中,有75%的产品出口价要低于进口价;水平性产业内贸易在总的产业内贸易中只占7%~14%。 三、中国产业内贸易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文献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美国等相比我们还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产业内贸易在给贸易国带来贸易利益的同时,亦可促使一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目前来看,我国对外贸易模式仍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的原因是人们只是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和部分自然资源上具有的比较优势。但在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国际交换中初级产品和低加工产品的贸易条件正相对甚至是绝对的下降,立足于以资源和劳动密集为基础的比较优势,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且由于人均占有资源贫乏,劳动力素质较低,我国在这方面的比较优势正在削弱。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在比较利益基础上的对外贸易格局十分脆弱,且会造成我国产业结构的滞后,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上来看,经济发展水平与贸易的形式与内容密切相关;产业间贸易——垂直产业内贸易--水平产业内贸易的发展过程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在外贸领域的反映。因此我国的长期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垂直产业内贸易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水平产业内贸易,并最终实现通过水平产业内贸易与科技、规模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目标。 中国发展论文:论当代中国发展战略及其指导意义 论当代中国发展战略及其指导意义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发展战略历史演变的阐述,分析了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战略,并与以往的发展战略进行对比,表明了当代中国的发展战略在指导现实社会经济发展上,更具有现实意义。 振兴中华,实现现代化,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愿望。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为了实现这一愿望,艰辛探索,前赴后继,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独立,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条件。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一、当代中国发展战略的历史演变 所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对经济社会发展各种制约因素的分析,从全局出发制定的较长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及实现的根本途径。它涉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主要包括战略目标、战略部署、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等。 新中国建立的初期,中共中央提出了要实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任务,确定了“在本世纪(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但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及其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缺乏科学认识,以“阶级斗争为纲”,对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估计不足,经济建设急于求成。因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现了许多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把全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的重大决策,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进入了真正的实施阶段。同时,以邓小平为优秀的第二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和发展进程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纠正了长期以来在实现现代化问题上脱离国情、急于求成的倾向,对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新规划,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构想。 这一伟大的战略构想的形成,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9年到1982年的党的十二大,主要确立到20世纪末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和“分两步走”的战略部署。第二阶段,从党的十二大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分两步走”的基础上确定到建国100周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即到21世纪中叶,经济发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之后,邓小平又提出“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以及社会主义亦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论断,并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在1995年提前完成了原定20__年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任务之后,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确认了邓小平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指出,“从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并在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如今,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二、当展战略与以往的发展战略的对比 提出的把我国由农业国转为工业国,并全面实行现代化的战略可以认为是“两步走”的战略,当代我国的发展战略是以邓小平的“三步走”为基础,并根据当前国情不断丰富。两者相比,其实有很多相同之处。第一,两者都反映了中国人民改变落后面貌,将中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愿望和要求,表达了中国人民的雄心壮志;第二,都是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这些战略步骤完成以后,都会使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实现现代化,显示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第三,都是长期的跨世纪的发展战略,的“两步走”长达50到100年,邓小平的“三步走”也是到21世纪的中叶;第四,思路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先改变落后面貌,然后再继续前进,争取达到比较先进的水平。 另外,从提出的理论依据上看,二者都是本着实事求是地精神,在认清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曾经说过:“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实践证明,正确认识中国国情,不但是正确认识中国革命,也是正确认识中国建设和改革问题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向胜利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在中国获得成功的客观基础。正是基于这一点,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对待中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国情出发,不搞主观主义,不搞唯意志论。所以两个发展战略是一脉相形承的。“二步走”为“三步走”战略奠定了基础,而“三步走”是对“两步走”的发展。当然,邓小平的“三步走”,也纠正了“两步走”的不切合实际的部分。因此,邓小平的“三步走”与的“两步走”之间,是一种继承、纠正和发展的关系。 以往的发展战略与当代的发展战略相对比,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总的战略目标与每一步要达到的战略目标都不同。前者的总目标与每一步目标,都比较高,理想成分比较浓,不太符合中国各方面都比较落后的实际。而后者的总目标与每一步目标,都明显地降低了,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第二,在实现目标的步骤 和指导思想上不同。前者分为两步,中间变化起伏较大,而且过于乐观,要求明显过急。后者分三步走,并且充分估计到达到目标的困难和完成任务的艰巨,而不是急于求成;第三,衡量目标的标准不同。前者主要是以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来衡量的,后者则是以国民生产总值这一综合性指标,特别是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的,这既符合国际上的通用标准,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我国的现代化水平;第四,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不同。前者主要着眼于产品产量的增长,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是很重视。后者则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和标准,分别把三步要达到的目标,形象地解释为解决温饱、达到小康、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把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直接地联系了起来,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第五,对实现每一步目标的设想不同。前者是比较粗略的,对于如何实现第一步目标还有些具体设想和措施。后者则设想得比较具体,特别是通过党的各届全国代表大会,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内战略补充进来,使得战略内容更加丰富,可实施性也显著加强。在刚结束的十七大上,总书记的报告也特别肯定这些年国家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实践说明,当代的发展战略的确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各方面建设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当代中国的发展战略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当代中国的发展战略,无处不渗透着邓小平理论的发展思想。无论是在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走新兴工业化道路,还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都体现着邓小平理论发展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优秀;民主和法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保证;科技和教育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环节;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动力;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指向。 党的十七报告,也特别强调了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我们党实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带领人民艰苦奋斗,推动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我国经济从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发展到总量跃至世界第四、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三,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农村贫困人口从两亿五千多万减少到两千多万,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我们国家当前在发展上依然存在困难和不足。例如高耗能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三高综合症”,以及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继续结合邓小平的发展思想,不断地改进。党的十七大提出又快又好地发展经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增加人民的财产性资产。正是党在当展战略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制定出的新举措。特别是刚结束的政府财政会议,提出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将抑制通货膨胀定为明年的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正是切合了邓小平发展思想中医认为本的特点,符合发展思想中稳定发展的主旨。 中国在当展战略的指引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过去改革开放的近30年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我们有理由相信,邓小平所提出的发展思想,在经过不断丰富完善后,能过带领中国走向繁荣富强,能带领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中国发展论文:国际ITS的发展及对中国发展ITS的思考 今天,道路运输已经成为超越铁路的最重要的地面运输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需求的急剧增长,进入8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所带来的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逐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球性共同问题。 解决车和路的矛盾,常用的有两个办法:一是控制需求,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限制车辆的增加;二是增加供给,也就是修路。但是这两个办法都有其局限性。交通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出行的增加,而且在我国汽车工业正处在起步阶段的时期,因此限制车辆的增加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而采取增加供给,即大量修筑道路基础设施的办法,在资源、环境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面对越来越拥挤的交通、有限的资源和财力以及环境的压力,也将受到限制。这就需要依靠除限制需求和提供道路设施之外的其它方法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 简称ITS)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 一、ITS的基本概念 从国际上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普遍认为起步于60-70年代的交通管理计算机化就是智能交通系统的萌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交通管理和交通工程逐步发展成智能交通系统,但是智能交通系统与原来意义上的交通管理和交通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智能交通系统强调的是系统性、信息交流的交互性以及服务的广泛性,其优秀技术是电子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交通工程和系统工程。 1.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的定义 智能交通系统是在较完善的道路设施基础上,将先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传感器技术和系统工程技术集成运用于地面交通管理所建立的一种实时、准确、高效、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它是充分发挥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挤的有力措施。 目前国内外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有一点是共同的:ITS是用各种高新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来提高交通效率,增加交通安全性和改善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系统。 2.ITS的主要功能 “智能交通系统”实质上就是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运输系统进行改造而形成的一种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运输系统。它能使交通基础设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使社会能够高效地使用交通设施和能源,从而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它不但有可能解决交通的拥堵,而且对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的处理与救援、客货运输管理、道路收费系统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ITS的功能主要表现在:(1)顺畅功能:增加交通的机动性,提高运营效率;提高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提高设施效率;调控交通需求。(2)安全功能:提高交通的安全水平,降低事故的可能性/避免事故;减轻事故的损害程度;防止事故后灾难的扩大。(3)环境功能:减轻堵塞;低公害化,降低汽车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2.1 顺畅功能 ITS可以提高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效率;提高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提高汽车运输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据统计,仅美国每年因交通拥挤而造成的燃油和时间浪费就超过720亿美元。而智能交通系统(ITS)将大幅度提高运输效率,从而大大减少浪费,减少损失。 日本每年因交通堵塞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兆日元,时间损失达56亿人o小时,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如此的交通堵塞还直接导致沿路生态环境恶化、增加大气污染、增大能源消耗等深刻的问题。日本预测实行ITS后30年内可在减少交通拥堵方面实现如下目标: 虽然个人因ITS技术而节省的汽油钱并不多,但缩短每天的行车时间、降低人们的紧张程度却在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另外,ITS技术的应用将提高道路上的文明礼貌程度。 就ITS使往返交通更容易的程度而言,该技术可能加快近郊化和远郊化的趋势,人们将住得离城市和工作地点越来越远。 2.2 安全功能 美国每年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人数超过四万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1500亿美元。日本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1988年以后连续8年达到1万人以上,其中高龄者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增加,预计到21世纪每4人中就有1人为高龄者。ITS能够减少最可能出交通事故的年龄群体-少年儿童、老年人和壮年男子-的交通伤亡,据日本ITS Japan预计,实行ITS 30年后可将现在的交通死亡事故件数减少一半。因此,可见ITS能切实地减少交通事故,其社会效益将是显而易见的。 自动化汽车和自动化公路的普及将有益于因不能再开车而活动范围受到限制的老年人,以前赋闲在家的年长者可以重返工作岗位或更积极地参加社区生活。 2.3 环境功能 智能交通不仅高效、便利,还是“绿色交通”。有资料表明,由于平均车速的提高带来了燃料消耗量的减少和排出废气量的减少,采用智能交通系统有望减少60%的城市交通拥塞,使短途运输效率提高近70%,汽车油耗也可由此降低15%。交通的顺畅将大幅度减少车辆在路上的迟滞时间,使得汽车尾气的排放也大大减少,从而改善空气质量。例如,在美国广泛使用的交互式导航系统能使车辆废气排放量减少5%~16%,而燃料电池动力车辆排放的废物只有水。据日本的资料,实行ITS后,可望在30年内将CO2产生量减少15%,NOX排出量减少20%,燃料消费量降低25%。有专家认为,只要每辆汽车每天少排尾气10分钟,北京的空气质量就可以明显改善。 在已经初步应用“智能车辆引导系统”的日本,车辆“一路绿灯”的机会大大增加,据粗略测算,车辆在路上的迟滞时间减少了远不止10分钟。 3.ITS的主要领域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智能交通系统的服务领域为六个方面: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先进的公共交通系统、先进的车辆控制系统、货运管理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紧急救援系统。 3.1 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ATIS) ATIS是建立在完善的信息网络基础上的,交通参与者通过装备在道路上、车上、换乘站上、停车场上以及气象中心的传感器和传输设备,可以向交通信息中心提供各地的实时交通信息;该系统得到这些信息并通过处理后,实时向交通参与者提供道路交通信息、公共交通信息、换乘信息、交通气象信息、停车场信息以及与出行相关的其他信息;出行者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自己的出行方式、选择路线。更进一步,当车上装备了自动定位和导航系统时,该系统可以帮助驾驶员自动选择行驶路线。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科学家们已经提出将ATIS建立在因特网上,并采用多媒体技术,这将使ATIS的服务功能大大加强,汽车将成为移动的信息中心和办公室。 3.2 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 这个系统有一部分与ATIS共用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但是ATMS主要是给交通管理者使用的,它将对道路系统中的交通状况、交通事故、气象状况和交通环境进行实时的监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交通进行控制,如:信号灯、诱导信息、道路管制、事故处理与救援等。 3.3 先进的公共交通系统(APTS) 这个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公共交通的效率(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交通、城郊铁路和城市间的长途公共汽车),使公交系统实现安全便捷、经济、运量大的目标。 3.4 先进的车辆控制系统(AVCS) AVCS目前还处于研究试验阶段,从当前的发展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车辆辅助安全驾驶系统,该系统有以下几个部分:车载传感器(微波雷达、激光雷达、摄像机、其他形式的传感器等)、车载计算机和控制执行机构等,行驶中的车辆通过车载的传感器测定出与前车、周围车辆以及与道路设施的距离和其他情况,车载计算机进行处理,对驾驶员提出警告,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车辆制动。 二是自动驾驶系统,装备了这种系统的汽车也称为智能汽车,它在行驶中可以做到自动导向,自动检测和回避障碍物,在智能公路上,能够在较高的速度下自动保持与前车的距离。必须指出的是,智能汽车在智能公路上使用才能发挥出全部功能,如果在普通公路上使用,它仅仅是一辆装备了辅助安全驾驶系统的汽车。 3.5 货运管理系统 这里的货运管理系统是指以高速道路网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利用物流理论进行管理的智能化的物流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物流信息及网络技术有效组织货物运输,提高货运效率。 3.6 电子收费系统(ETC) 道路收取通行费,是道路建设资金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随着交通量的增加,收费站开始成为道路上新的瓶颈。电子收费系统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开发的,使用者在市场购买车载的电子收费装置,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加装安全模块后即可安装在自己的车上,然后向高速公路公司或银行预交一笔通行费,领到一张内部装有芯片的通行卡(即IC卡),将其安装在自己汽车的指定位置,这样当汽车通过收费站的不停车收费车道时,该车道上安装的读取设备与车上的卡进行相互通信,自动在预交帐户上将本次通行费扣除。 不停车收费系统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通过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车载器与在收费站ETC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的微波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后台结算处理,从而达到车辆通过路桥收费站不需停车而能交纳路桥费的目的,且所交纳的费用经过后台处理后清分给相关的收益业主。在现有的车道上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可以使车道的通行能力提高3-5倍。 3.7 紧急救援系统(EMS) 紧急救援系统是一个特殊的系统,它的基础是ATIS、ATMS和有关的救援机构和设施,通过ATIS和ATMS将交通监控中心与职业的救援机构联成有机的整体,为道路使用者提供车辆故障现场紧急处置、拖车、现场救护、排除事故车辆等服务。 二、国际ITS的发展状况 1.国际ITS的发展状况 智能交通系统在日本、美国和西欧发展得最快。 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起步于60-70年代,相关的ITS项目当时有美国的ERGS(Electronic Route Guidance System,电子路线引导系统)、欧洲的COST30(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search,科学技术领域研究协作)、日本的CACS(Comprehensive Automobile Control System,汽车综合控制系统)等。 自本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日本、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为了解决共同面临的交通问题,竞相发展智能交通系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道路功能和车辆智能化的研究,希望在未来的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起初称为“智能车辆道路系统(Intelligent Vehicle-Highway Systems-IVHS)”。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系统功能扩展到道路交通运输的全过程及其有关服务部门,发展成为带动整个道路交通运输现代化的“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ITS)”。 1986年,欧洲开始大力实施以欧盟(EU)及各国政府为主导的智能交通系统研究项目DRIVE(Dedicated Road Infrastructure for Vehicle Safety in Europe,欧洲汽车安全专用道路设施)和以民间为主导的PROMETHEUS(PROgraMme for a European Traffic with Highest Efficiency and Unprecedented Safety,欧洲高效安全道路交通计划)。 日本在CACS后,于80年代后半期,推动了以建设省为主导的路车间通信系 统RACS(Road/Auto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984-1989)和以警察厅为主导的新汽车交通信息通信系统AMTICS(Advanced Mobile Traffic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 1987-1988)。90年代,日本参与了以美国为主导的ITS国际化工作。到1996年,日本已经有难以计数的大小项目在开展,从理论规划到实际实施,从现场试验到形成产业,其发展规模和速度咄咄逼人。日本目前在ITS项目上已经形成了官方、民间、学术机构的协调体制,这对日本ITS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美国自60年代的ERGS之后到80年代之间,在道路交通的信息化、智能化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进展。但是,受到日欧进展的触动,在进入90年代以后,关于ITS的研究工作开始大规模地开展起来。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地面运输效率方案”(ISTEA-Intermodal Surface Transportation Efficiency Act,也可译为陆路联合运输效率法),旨在利用高新技术和合理的交通分配提高整个路网的效率,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全国的ITS发展工作,并在以后的6年中由政府拨款6.6亿美元,用来进行ITS的研究工作。1997年,美国在加州实施了一个“自动驾驶公路系统(AHS-Automated Highway System)现场试验和演示项目”,在现有道路骨架基础上,利用先进技术以提高安全性、畅通性和旅行质量。现在在美国,ITS的相关技术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益,如电子收费系统(ETC),它无须停车就可以实现收费功能,大大提高了道路的使用效率,同时这项技术的不断扩展和电子业务相连接,可以发展到电子付款。 在ITS项目研究过程中,这些国家还成立了许多机构,以制订并实施ITS开发计划。如美国的智能车辆道路协会(Intelligent Vehicle-Highway Society-IVHS,目前为美国智能交通协会ITS America)、欧洲道路交通通信技术实用化协作组织ERTICO(European Road Transport Telematics Implementation Coordination Organization)、日本的路车交通智能协会VERTIS(VEhicle, Road and Traffic Intelligent Society,现改名为日本智能交通协会-ITS Japan)、以及智能交通系统国际标准化机构ISO/TC204等。 除了欧、美、日以外,新兴的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智能交通系统的全面开发和研究。如韩国由交通部牵头制定了全面的智能交通系统框架结构和发展计划;新加坡的城市道路电子动态收费系统应用最为成功,已成为居民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目前,新加坡已经在全国开始推行不停车电子收费;中东的一些国家也开始讨论本国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计划;在香港,城市道路电子动态收费也已成功地试运行多年;我国的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地也开始在ITS方面开展了一些研究与应用示范项目。 智能交通系统是当前世界上交通运输科技的前沿,由于其市场前景很好,不仅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各国的民间科研开发机构热情也很高,不惜投入巨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 2.日本ITS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道路交通,从60年代以后急速发展。日本的汽车数量从1965年到2001年几乎呈直线上升,截至2001年1月末,日本车辆保有台数约为7583万台,其中轿车5245万台,货车1832万台。车辆的急速发展不仅为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交通堵塞带来的经济损失为12兆日元;交通事故发生量大幅增加,交通死亡者每年约为9000人,如日本1999年的交通事故发生量为85036万件,其中死亡人数9006人;同时还产生了氮氧化物、可吸入性颗粒物等环境问题。 由于日本的车辆保有率(机动化水平)很高,因此其市区的道路状况总体来讲十分拥挤,经常会发生塞车现象,出行如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则无法掌握时间。为此日本对ITS十分重视。 2.1 日本对ITS的认识及发展目标 在认识上,日本中央政府认为ITS是解决20世纪遗留的最大问题之一?道路交通问题的有效手段,而且是保持和推进日本经济活力的重要措施,认为ITS将成为其21世纪前半期最大的产业,可以创建新的产业领域(如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形成城市型的公共事业(如高度信息化等),还能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如高效率的物流等)。并且认为,要实现ITS必须采取以下对策:(1)制定综合、长期、科学的计划;(2)建立可适应包括运营成本在内的成本评价的运营机构;(3)理顺研究开发体制和强化研究开发成果的保护、公开及应用;(4)人才培养。 日本官方与ITS相关的主要纲领性文件有: (1)《VERTIS伟大构想》。1994年10月,由日本的道路、交通、车辆智能化推进协会VERTIS组织制定。 (2)《向先进信息通信社会推进的基本方针》。1995年2月,由日本的先进信息通信社会推进本部制定。 (3)《道路、交通、车辆领域信息化实施指针》。1995年8月,由日本的有关5省厅(建设省、运输省、警察厅、通产省、邮政省)制定。 (4)《推进智能道路交通系统(ITS)的整体构想》。1996年7月,由日本的有关5省厅(建设省、运输省、警察厅、通产省、邮政省)制定。 1995年2月,由日本政府的先进信息通信社会推进本部制定了《向先进信息通信社会推进的基本方针》,其中指出ITS有望成为“推进日本整个社会信息化的起爆剂。为了使国民都能享受充实的公共服务,必须把自己当成用户在先进应用技术开发、引进等方面起到先导作用,并全面有计划地采取措施。”ITS被置于公共领域信息化的一个分支领域“道路、交通、车辆的信息化”的位置上。 接着在1995年8月,以建设省为主的相关5省厅制定了《道路、交通、车辆领域信息化实施指针》。其中明确了9个开发领域的同时,还确定了 11项推进措施,以及以21世纪初为目标完成ITS的建设目标,表现出政府对推进ITS的积极态度。1996年7月,相关5省厅又制定了“关于推进ITS的整体构想”,以今后20年为长期视点归纳了ITS的目标功能、开发推广的基本思路。 9个开发领域及其开发、推广目标依次为: (1)导航系统的智能化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提供交通信息;提供目的地信息。 开发推广目标是:向车载机“提供交通相关信息”的工作,努力逐步向全国推广;关于在家庭、办公室等地“提供交通信息”,将努力充实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关于“提供目的地信息”,继续充实服务内容,并努力逐步应用到停车区、服务区、普通公路上的车站等;以21世纪初为目标,推进研究开发向即时对应的车载机提供信息服务,并努力在全国推广。 (2)自动收费系统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自动收费。 开发推广目标是:以2000年达到实际使用为目标,推进可在收费站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的研究开发,努力逐步向全国推广。 (3)安全驾驶的辅助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提供行驶环境信息;危险警告;驾驶辅助;自动驾驶。 开发推广目标是:以2000年左右达到实用程度为目标,推进研究开发“行驶环境信息提供”、“危险警告”及“驾驶辅助”中的基本内容,在作为车辆安全设备开始 装备的同时,逐步在高速公路及事故多发地区修建基础设施;以2000年着手试运转为目标,推进“自动驾驶”的研究开发,21世纪初力争在全国的高速公路上应用。 (4)交通管理的最佳化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交通流量最佳化;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交通管制信息。 开发推广目标是:关于“交通流的最佳化”,从主要城市的管制中心和信号控制方式开发实现高度智能化,逐步向全国推广,关于车载机推荐路线,努力从首都地区开始逐步应用;关于通过ITS“提供交通事故时的交通管制信息”,在确立手段、方法后,逐步在全国的主要道路上应用。 (5)提高道路管理的效率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提高维护、管理业务的效率;特殊车辆等的管理;提供限制通行信息。 开发推广目标是:以2000年左右达到实用程度为目标,推进除雪车的最佳配置等ITS“提高维护、管理业务的效率”的研究开发,以21世纪初为目标逐步在全国推广;以2000年左右着手试用为目标,推进通过ITS“实现特殊车辆等的管理”的研究开发,以21世纪初为目标逐步在全国推广;逐步在全国的主要道路的限制通行地段、丘陵地带等采用ITS“提供限制通行信息”。 (6)公共交通的辅助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提供公共交通信息;提供公共交通的运行、运行管理。 开发推广目标是:逐步从主要商业地区开始应用ITS“提供公共交通利用信息”;以主要城市为中心先从有效地区逐步应用ITS的“辅助公共交通的运行及运行管理”,以21世纪初为目标,在全国的主要道路上推广。 (7)提高商用车的效率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辅助商用车运行管理;商用车连续自动驾驶。 开发推广目标是:以2000年左右着手试用为目标,推进ITS的“辅助商用车运行管理”的研究开发,以21世纪初为目标,逐步在全国主要公路上推广;关于可能实现的“商用车连续自动驾驶”系统,以21世纪初为目标,逐步在全国主要高速公路上推广。 (8)行人等的辅助支援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路线引导;防止危险。 开发推广目标是:以2000年左右达到实用为目标,推进行人等“路线引导”的研究开发,从主要商业地区开始逐步推广应用;有计划地修建可延长行人通行时间(绿灯)的信号装置;以2000年左右着手试用为目标,推进防止车辆给行人带来危险的研究开发,以21世纪初达到实用为目标,在车辆上安装安全装置。 (9)救援车辆的运行辅助 其使用者服务内容是:自动紧急通报;救援车辆路线引导、支援救援工作。 开发推广目标是:推进研究开发“紧急自动通报”系统,为防止灾害事故扩大,首先从有效地区逐步应用;关于“救援车辆路线引导、支援救援工作”,以2000年左右着手试用为目标,推进受灾情况的探测、预测的研究开发,以21世纪初为目标,逐步在全国的主要道路、地区应用。 2.2 日本ITS各领域的发展状况、优先领域 日本从1997年开始对ITS进行了3年的可行性研究,共选择了道路收费和以下5个地区进行了试点实验。相应的实验内容及取得的成果有: 道路不停车收费系统。道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是日本在ITS范围内取得全面突破的重点领域。自从去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全日本目前有1200个收费站,其中的540个收费站作为第一批建设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收费站,并在全国招标。在日本已经完成了用于ETC的5.8GHZ微波通信频率的规格化,并开始了ETC的实用化。日本的技术标准为:通信频点5.8GHZ,采用主动式通信方式。其优点是通信速率高(1Mbs)、容量大;通信可靠性高;发射功率小、电磁环境影响小。但目前成本还较高。到目前为止,日本540个ETC收费站的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并于2001年4月份正式运营。预计到2004年末,在日本将有900个收费站使用ETC。 5个地区的试点情况: (1)丰田市 道路交通信息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实验。在自家或在路上提供CATV、互联网、道路指南所、显示板获取信息,选择路径。实验结果:在实验区域内,行驶时间减少3%,平均速度增加1km/h。对显示板的满意度为3.2分(满分5分)。 EV共同利用实验。通过共同使用低公害车,减少普通汽车的台数。实验结果:减少了通勤车辆,促进了业务用车辆的共同使用。 大型活动时的PARK RIDE实验。为去市中心附近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在市内设置4个临时停车场,从临时停车场可换乘公共交通,以缓和市中心的交通。 (2)高知县 Internet对应型综合交通信息的提供。 地区观光信息终端的完善实验。通过互联网及路边信息系统,提供道路交通信息、地区观光信息。实验结果:95%的人希望再次利用互联网,98%的人对路边信息系统满意。 应呼公交车等的实验。根据乘客事先的需求制订公交车的运行计划,也可在运行开始后针对每个需求变更运行计划。实验结果:在中村市实施了实验的“中村城市BUS”的乘客,为实验前的4-5倍(7人/日?40人/日)。约95%的乘客希望继续此服务。 (3)东京都 城市内公共车辆优先系统(PTPS)实验。以多个交叉点为对象,系统可使公交车优先通行,确保车辆的定时运行,提高行驶速度。实验结果:缩短了乘车时间,减少了红灯停车率。在实验线路上,缩短了7~15%的乘车时间。 (4)歧阜县: 通过互联网提供ITS相关信息(交通信息、观光信息)实验。在路边设置信息终端站,通过互联网提供ITS相关信息。实验结果:60%的利用者确认,驾驶时间缩短。约70%的驾驶员感到驾驶压力减轻。 (5)冈山县: BUS到达时间预测系统实验。控制中心利用GPS掌握BUS的位置,通过互联网,向电脑、携带终端发送BUS的预测到达时间。实验结果:乘客在车站等车时间减少6分钟,达到约63%的候车时间缩短效果。 在日本,对辅助驾驶系统的研究也相当重视。“Smart way 2001/智能道路计划”中明确提出了实施计划: 2.3 日本发展ITS的主要经验及教训 2.3.1 主要经验 (1)日本把发展ITS作为解决交通问题、拉动经济增长的部级项目,由中央政府直接推进。 日本把ITS作为部级的项目,于1994年成立了由建设省、运输省、警察厅、通产省、邮政省等5省厅组成的联席会议,共同推进ITS的研发与应用(日本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建设省与运输省合并,组建了国土交通省,所以目前由警察厅、总务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负责推进ITS工作),并于1996年7月,由以上5省厅共同了“推进ITS的总体规划”,其要点是: ITS是部级的项目,应战略性地对待; 让国民深刻理解ITS的必要性; 整合各方资源,使产业界、学术界与官方之间的关系效率化、体系化; 广泛开展可协调的国际间合作; 把ITS作为长远的计划来考虑。 (2)运作模式: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技术进步为支撑、 需求为基础 政府为主导: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为完善地区的ITS系统提供政府支援;实施先导ITS技术的研究开发;研究并制定ITS相关的标准化及应用技术;为展开地区ITS而确立评价手段;研讨包括制度在内的环境整备策略。政府负责对ITS作出长远规划,实施标准化认证体系,确保ITS在全国的兼容性。另外,ITS的发展还需要大量国有资金的注入。日本把ITS作为国家项目投入大量公共资金,现在日本中央政府每年在ITS方面约投入数百亿日元的研究开发经费。 企业为主体:ITS的实施,除了政府的推进外,归根结底还必须依靠企业的参与。企业,包括道路公团、设备制造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才是实施ITS的主体。 技术进步为支撑:ITS的研究、开发、使用、改进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技术进步的支撑,始终站在ITS技术的前沿,保持技术优势是日本ITS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以车载机为例,不到十年,日本已经研发了三代产品。 需求为基础:以ETC装置为例,路边装置由道路公团投资,而车载机由车主自己决定,可买也可不买。但从日本市场来看,大多数用户因为提高了车辆的通行效率购买ETC车载机;一部分用户因为购买ETC车载机可获得通行费用打折(另外在ETC试用初期购买车载机政府还有一定的补助),有经济利益驱动;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对先进技术感兴趣(消费心理),喜欢尝试,经济原因不是考虑的因素。例如车载导航产品,这种产品在日本已经进入了普及阶段,现在使用的导航系统由95年3月的49万台激增为710万台(2001年3月统计数),VICS上市台数也已经突破280万台。可见旺盛的市场需求是ITS发展的基础。 (3)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认识、确保系统安全 以前,日本也存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辖区在构筑ITS系统时的重复和无效问题。日本有相关的建设省、运输省、警察厅、通产省、邮政省等5省厅参与ITS的工作,以前系统分别由各省厅管辖,因此5省厅的计划会产生重复和相互竞争的问题。 日本政府意识到,为使ITS在日本健康的发展,政府必须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认识,优先解决关键的技术标准问题,如无线通信频率采取哪一频段;通信方式是采用红外还是微波,主动还是被动;…等等。在日本所有产品的技术规格均由国家统一制订,如通信设备、电子导航仪、ETC装置、IC卡…等等,因此所有厂商的产品均以此为标准制造。另外,还必须实行统一的安全模块体系,重视设施运行的安全,并确保系统安全。 (4)重视发挥协会的作用 在ITS项目研究过程中,日本还成立了日本智能交通协会ITS Japan(原VERTIS),以制订并实施ITS开发计划。ITS JAPAN是靠收会费进行运作的,它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在推进ITS的进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日本十分注意发挥协会的作用。现在,为推进地区ITS的发展,为加强官产学研的协作,地区ITS协会的设立工作也在进行。已设立的地区ITS推进组织有: 2.3.2 教训 (1)路网的规划、建设是基础 ITS并不是万能的,它是建立在较完善的道路设施基础上的,一个好的路网规划、一个网络化的道路设施是基础。日本目前已经建成了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网,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已基本完成,他们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发和应用ITS的。在与日本智能交通协会座谈的时候,他们也十分诚恳地指出,ITS实质上是软科学、软技术,不能寄希望于用ITS解决所有交通问题。东京尽管路网有了规划,但是路网设施的建设没有完全按照规划进行,这成为今天解决交通问题的先天不足,这是ITS所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解决交通拥堵,从根本上来说首先要解决道路建设等基础实施建设,以及做好公众的交通法规教育,之后再考虑用ITS更好地改善交通状况。 (2)应采用经济手段调控交通需求 交通出行是有代价的-越繁华的地区,代价越高,这就是用经济手段调控交通的经济学基础。ITS技术恰恰为这种方式的实行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对于解决城市中心区以及繁华路段的拥堵问题,应采用经济手段调控交通需求,如在重点区域或重点路段,采用ERP(Electronic Road Pricing)技术或称自由车道收费系统,以及对不同路径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但日本只是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到目前并没有实施。 (3)与ITS相关的法规建设还显滞后 由于ITS技术的发展、道路需求的增长及多元化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制定与ITS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日本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ITS制订的法律。只是对其安全机制等相关法律和省令进行了修改,如邮政省修改了日本的电波法(将5.8GHZ专门用于ETC)。与ITS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显滞后。日本目前与ITS相关的法令主要有: (4)能力建设跟不上发展 日本的人口只是美国的1/2、EU的1/3,按此比例,日本能投入ITS研究开发领域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太少。如日本在维持管理体制等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在没有对于ITS导入的全面计划、没有对于组织内部的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工作。因此,人力资源是日本的薄弱环节。人员培训、人才培养,一直是日本强调要赶上美国和欧洲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需要专门的知识,所以自计划阶段开始就有必要配备专职的职员,同时对于ITS的推广,有必要和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协调。另外,对使用者的教育也很重要,以避免ETC使用者进入非ETC车道和无ETC装置的车辆误进入ETC车道等。 (5)如何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目前,各国之间的标准不统一,为ITS的推进带来了一些障碍。比如,目前国际上主要的ETC标准有:以欧洲为代表的CEN标准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日本ETC标准。这两种标准的简单情况比较如下: 由于国际标准是以CEN为主导开始研究的,日本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不一致使得日本产品的国际化受到了阻碍。为此,日本正在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6)对中小型风险型 企业的支持 由于ITS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对于掌握高新技术的对中小型风险型企业在竞争中技术上并不处于劣势。但由于资金、人员、准备等方面的原因,其发展受到了制约。日本目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ITS研究的还多是丰田汽车、电装、松下、索尼等大型企业,日本政府及民间机构对对中小型风险型企业的支持还不够。 三、思考与结论 中国既是当今世界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速度最快的国家,又是交通需求增长最快的国家。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未来的十年,这种趋势将不会改变。这一期间正是智能交通系统在世界主要国家进入全面实施的阶段,因此,中国也迫切需要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的实际需求尽早启动在运输网中应用智能交通系统来提高运输效率、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工程,以实现道路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下是几点关于中国发展ITS的思考: 1.尽早启动中国的ITS进程 八十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虽然已经基本建成了四通八达的现代化国家道路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路网通行能力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交通拥挤、阻塞现象日趋严重,交通污染与事故越来越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经过长期和广泛的研究,这些国家已从主要依靠修建更多的道路,扩大路网规模来解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转移到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现有道路运输系统及其管理体系,从而达到大幅度提高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道路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薄弱,基础设施数量的缺口很大,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交通运输增长的需求首先还必须靠提供更多的基础设施来满足,特别是建设完善的道路网络。我国目前人均占有的道路面积仅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几十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使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能力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中国的道路建设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另一方面,广大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刚刚开始,这一矛盾在短期内还难以缓解。运输效率低下、城市交通堵塞和大气环境污染加剧,已经成为我国各大中城市面临的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和拥挤所引起的损失至少1700亿元人民币,而这种趋势目前还在加剧。解决城市交通拥挤和堵塞已成为中国大城市交通面临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因此中国需要发展ITS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中国ITS的开发和应用与国外有着很大的不同,最大的区别就是我们ITS的开发和应用必须与基础设施建设同行。这种区别使得我们在建设基础设施的同时,可以将ITS应用的基础条件一并考虑,甚至同步建设。 根据世界各国几十年的统计,道路的增长率总是低于汽车的增长率,在发达国家,道路的增长已经接近于停滞,而1995年世界汽车的增长率仍然有3.5%(汽车的保有量超过8亿辆)。因此仅靠兴建新的道路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尽管道路的增长比汽车的增长慢,但是现有路网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了呢?没有,我们实际的经验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我们能够全面的充分的了解路网上的交通信息,无疑将会有利于我们的出行。 1996年与1978年相比,中国的机动车增加了27倍,而公路通车里程仅增加了0.32倍。以上海为例,虽然说上海的人均道路面积远远小于国外同类大城市,但上海市的汽车保有量也少得多。按照车均计算,上海市的车均占路面积为183.27m2/车,远远大于东京的32.85m2/车和大阪的34.25m2/车;上海市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仅相当于国外交叉口的62%;上海道路的可达性指标相当于东京的1.5倍、大阪的2倍。但上海市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高得惊人。可从一个侧面表明,国内已有的道路设施的效率没有充分地发挥,还大有潜力可挖,必须尽早启动中国的ITS进程。 2.ITS应作为国家重点项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中国正处在城市化、机动化快速启动的阶段,与日本相比,在人均资源占有率、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等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城市化、机动化过程中,已经产生严重的交通问题,应该尽早将智能交通系统作为中国未来交通运输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向。 智能交通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涉及到综合运输系统中的许多部门,如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经贸委、铁道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为此中国必须把ITS作为国家重点项目,总体统一规划包括道路、铁路、水运民航在内的中国ITS发展战略,标准制定和人材培训,并组织分步实施ITS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示范工程。 3.ITS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有效手段 ITS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有效手段。美国前运输部长谈到将来的发展时说:“这个国家(注:指美国)还将会修建更多的公路,但是我们仅想到水泥和钢材,我们将错过全球的通信革命。”(引自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News Release, Jan. 10, 1996)。日本利用其技术优势,将ITS作为激活内需、拉动日本经济增长的产业,同时瞄准国际市场、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日本认为其ITS的实用化发展,将可以通过汽车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协作创建出一个新的产业。以前一直以提高汽车本身的性能为目标的汽车产业,以后可能会把眼光放的更远,思考新的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式。据日本对2000~2015年ITS市场规模的预测,认为ITS将成为其21世纪前半期最大的产业;此期间的ITS市场规模预计为60兆日元(如同时考虑受其影响的其它产业的话,ITS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00兆日元),当然这其中包括政府在ITS基础设施中的采购,如交通控制系统、运输管理系统、消费者购买的ITS消费品(如汽车导航产品、车载信息设备、不停车收费卡等等);并预计将于2005年增加33万个工作机会,2015年增加107万个工作机会。 ITS将是我国高新技术应用的巨大市场之一,因此建设ITS对于我国实现跳跃式发展,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必须认识到ITS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有效手段,积极发挥ITS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作用。 四、对中国发展ITS的建议 由于ITS顺应了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趋势,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效益、保证运输安全、改善环境影响等方面作用明显,因此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我国政府也应该将ITS作为中国未来交通运输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向,将实施ITS作为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下是根据国内外ITS发展的情况及取得的经验、教训提出的对我国如何发展ITS的几点建议。 1.采取跨越式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中国的ITS ITS是建立在较完善的道路设施基础上的,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建成了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网,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已基本完成,他们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发和应用ITS的。中国的城市仍处于发展期,修建足够数量的道路仍然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的ITS不能等城市化、机动化实现后再起步,在修建新道路和建设城市新区时,必须将交通的规划与其他建设一同考虑,并且为将来智能交通系统的应用预留必要的基础设施。 在ITS的发展方面,由于我国在技术、设备、基础设施、标准、政策水平等方面与欧、美、日等国家的差距,我们在ITS的研发、应用上已远远落后于这些国家。但是,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目前在ITS的开发和应用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为今后智能交通系统的深入开发和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迎头赶上ITS的发展,迎接新产业的浪潮,我们必须采取跨越式发展战略(包括技术上的跨越),尽早制定并实施中国的ITS发展规划。 2.结合中国的国情,确定中国ITS的发展规划及优先领域和关键技术标准 中国的交通管理系统与发达国家的构成基本相同,但是由于中国交通的构成(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的混合交通)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 文化背景和交通行为与发达国家差别很大,因此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中国ITS的发展规划及优先领域和关键技术标准。 2.1 确定中国ITS的发展规划 ITS发展规划是推行ITS首先需要进行的工作,其任务是根据某一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系统的战略目标,确定开发过程的战略布局,划分政府、企业、研究单位之间的协同任务,确定系统整体框架结构,以及相应的信息组织方案,制定相应的战略措施。 2.2 制定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标准 由于智能交通系统是一个非常大的系统,需要许多部门和企业提供产品,因此标准规范的制定必须走在前面。智能交通系统大范围应用的基础是标准化,反之,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又将大大促进智能交通系统的实施。目前,国际上有关智能交通系统标准体系的研究已进入一个深入的阶段,而国内智能交通系统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这一工作,将直接影响我国智能交通系统领域的协调发展。 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总结既定的ITS相关标准(ITS领域中会采用到的国标、行标、国际标准),制定适合国内情况并与国际接轨的智能交通系统标准体系表。 2.3 中国ITS发展的优先领域 (1)不停车收费 不停车收费是ITS服务领域中的一个特殊方面,由于它涉及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收,又是缓解收费站交通堵塞的有效手段,而且在使用中收费卡的用量又很大,因此各个国家都把不停车收费系统(ETC)作为ITS领域最先投入应用的系统来开发。我国也不能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许多地区的高等级公路交通量迅速上升,例如广州到佛山的高速公路,平均24小时交通量为2.76万辆,平均年增长率为10.6%;广州市的北环高速公路,日交通量已近10万辆,在这些高速公路高峰时,收费站已经成为“瓶颈”,在广东行车20分钟,排队交费20分钟的事时有发生。所以目前我国应把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列为我国ITS领域首先启动的项目。 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ITS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与城市的交通政策和道路的配套有关。针对中国城市交通特有的汽车、自行车和行人混行的混合交通特点,在中国目前机动化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必须首先着眼于发展公共交通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ITS系统,对未来交通发展进行引导。首先,在现有道路的条件下,采取公交优先的政策,合理地为各种交通方式分配道路。同时还要应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如计算机化的指挥调度系统等,加强管理以使得公共交通系统有效地运行。并且配合必要的视频监视手段和通信手段,使得道路交通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采用比较简单和低成本的方法如通过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将道路交通信息提供给行人等道路的使用者。 在城市间,目前正在发展高速、安全和舒适的定班客运,特别是在高等级公路上,这种高速客运已经成为城市间客运的主要方式。目前需要发展有GPS定位的计算机化指挥调度系统和联网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系统、以高等级公路为基础的快速货运监控系统、交通通信及收费系统、交通信息服务系统等相关的智能交通系统。 在发展公共交通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考虑到出租车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例如,在北京的交通流量中TAXI约占40%,而其客运量仅占10%,因此控制其空驶率将对缓解北京的交通拥堵有很大作用。对出租车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叫车方式系统控制其空驶率。这就需要利用GPS,当乘客叫车时,出租车可以尽快到达;另外车载电子导航系统安装后,出租车可以选择合适的路线行驶,少走弯路。因自行车有无污染、无能耗、占地少、机动等等优点,非常符合中国国情,对自行车的使用仍应鼓励,但要作好对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及引导。 3.把ITS作为部级高新项目,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推进ITS的发展 智能交通系统不是一项简单的设备集成或技术集成项目,而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和部门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ITS建设过程中,需要许多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共同协作,同时需要在多个行业及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以达到整合分散开发的多个项目,构成协作运行的复杂巨系统的目标。为此,必须把ITS作为部级高新项目,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推进ITS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当然,推行ITS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缺少国家的支持。特别是预算,如果没有相关的补助很难得到保障。在试点事业实施时如果国家能以某种形式提供财政支持(即使少量),也可表明国家对于推进地区ITS的立场,这样更便于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建议可以采用发行债券、提高税收等办法筹集资金。 4.在我国技术落后的情况下,应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初期让出市场,引进技术。 发达国家是ITS开发和应用的先导。ITS从发达国家来,我们的交通管理、道路管理都在学习发达国家,我们的信息系统建设也是发达国家提出的概念和产品,可以说中国ITS的应用将是追赶型的。在我国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国际合作(如与日本ITS协会、建设省的合作等等),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初期让出部分市场以引进技术,逐步形成自主开发能力和实现国产化,拉动内需。 发达国家的政府和民间企业对ITS的研究和开发投入了大量的金钱,这在交通运输领域中是从来没有过的,这与ITS的巨大市场前景是分不开的。在中国ITS的市场同样巨大。仅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例,截止到1996年,中国大陆已经修建了超过3200公里的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达到1.78万公里。监控、通信、收费是目前高速公路ITS应用的主要方面,然而,其中仅有不到半数的公路为安全、通信、监控、收费装备了相对完善的管理系统和服务设施。由于管理原因和相连支路尚未连成完整的网络,这些投资巨大的工程在提高系统容量和服务水平上仍有很大潜力。另外,中国还将建设3.5万公里的高等级公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建设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这部分的投资一般占到基本建设总投资的3%~4%。1998年中国在公路方面的建设投资为1800亿元,如果其中的1000亿元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则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方面的投资就有30~40亿元。这仅仅是当前ITS应用的初级水平,而且仅限于高速公路建设。如果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今后ITS应用水平的提高,中国ITS市场的容量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正如前面所说的,中国ITS与基础设施建设同行,而且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因此在中国开发和推销ITS相关的产品就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另外,中国ITS近期内将以投资类产品为主,而且中国使用ITS产品的最大用户将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鉴于此,日本等ITS技术先进大国非常看重中国的ITS市场,一心想打开中国ITS市场的大门。对我国而言,正可以利用此优势,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初期让出部分市场以引进技术,实现我国ITS的跨越式发展。 5.按政府导向、企业为主体、市场机制运作的运作模式进行运作 ITS既具有社会基础设施的特性,同时又有其市场性。因此在导入ITS时要平衡考虑ITS的公共性和市场性,按政府导向、企业为主体、市场机制运作的运作模式进行运作。 政府和民间企业应致力于ITS的环境整备。即:政府应在政策上提供便利,解除各种制度的限制,建立利于地区ITS系统发展的有利环境,并协助ITS技术的开发、论证、评价、标准化等基础事业的整备,促进ITS技术的标准化和普及化。企业应及早针对各地区、各阶段的进度制定行动方案,即时提交系统提案,参与ITS的早期教育与系统框架的普及启蒙活动。 6.区别不同规模的城市,实行分类指导的方针 政府还必须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特性,把握大城市、中小城市等不同规模城市对ITS的需求差 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对基础较好、有现实需求的大城市,政府应促使其多方面启动ITS,如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大连、沈阳、济南、青岛、福州等城市可以优先发展。对中小城市可以鼓励其选择某些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试点实验、运用。同时有计划地由东部向西部逐步推进。 7.避免一哄而上,重复投资 对ITS的发展,应全国统筹规划,考虑产业如何布局,而不应一哄而上、重复投资、盲目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间的车辆来往频繁,一个地区在构筑ITS系统时,如果与其他地区的完全不沟通,将造成独立不兼容、非效率的系统。因此从全国兼容的角度,也需要统筹考虑。实际上,一个地区的各种研究实验成果,可能也适用于其他地区,特别是基础系统部分应保持一致性。后续的城市要活用先行地区的经验,因为先行地区关于各方面关系的调整、财政问题等的解决方案,是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有效地利用这些经验,对ITS的推广很有意义。 另外,还必须制定行动计划和完善推进体制。为成功开展ITS,要将ITS列入各地区的地区振兴计划、地区信息化计划和交通安全计划的显著位置,并依据地区交通体系和城市规划制定行动计划。因此,在项目计划阶段,技术、运营方式、行动计划三者要同时考虑。 中国发展论文:中国发展风险投资相关问题 一、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态势 1.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 一般来讲,风险资本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行业,这些行业由于受市场环境、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具有较大的未来不确定性,所以其总体投资风险相比其他投资方式要大的多除此之外,投资回报率波动性大也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风险投资又会获得高收益,风险投资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结合。 2.当前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紧迫性 世界发展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密集型产业已成为全部产业的优秀,成为决定一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优势大小的根本性因素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的100多年历史证明,只有技术进步,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也只有技术的快速进步,才经济安全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快速进步,有效推动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一时期的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引进”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仅靠引进先进技术,极难保持竞争优势的;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缺乏充足的创新技术,要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极其困难。 二、中国发展风险投资业务所具有的优势 中国目前在风险投资方面已具备的一些条件和优势,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1.改革开放提供了宏观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保持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率3%的水平200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9404亿元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中国的进出只贸易保持连续增长,1998年进出口贸易总值3240.5亿美元,贸易顺差435.7亿美元,1999年进出口贸易总值3606.3亿美元,贸易顺差292.3亿美元,成为世界第10大贸易国2000年进出口额达47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5%,顺差241亿美元。 2.高科技产品的广阔前景提供了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性能卓越的国产商品,已逐渐替代进口商品慢慢占领了中国市场的主导地位从中国高技术供给方面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0年国家组织了280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1329项重点新产品试产;完成了101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及鉴定验收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30260项;授予专利105344项,比去年增长5.2%技术市场更加活跃,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6.5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630亿元,比上年增长20%这证明中国可供应用的科研成果很丰富的,为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3.加入世贸组织带来机遇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中外合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将出现,大量的外资将通过中外合资资金的形成进入我国风险资本市场,这必将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大发展首先,外资大规模介入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的业绩将逐步得到改善,高回报的特性将逐步体现,我国风险投资的效果提高,投资风险下降,这将促进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将得到空前发展;其次,风险投资项目源丰富和良好的商业潜力使我国成为外国风险投资的热点,高科技领域的市场开放,将为外资进入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提供丰富的项目资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1.存在的主要问题 风险投资的人文环境不太理想,科研人员对国家的过分依赖,缺乏自我创新的精神;在科研体系中,过分依赖学术权威,不利于社会创新体系的形成;受我国长期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知足常乐”、“小富即安”、“枪打出头鸟”、“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等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非常不利;缺乏对风险投资失败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投资失败,可能永世不得翻身;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风险投资公司规模小,数量少,资金弱,达不到产业规模,因而难以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且风险投资的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不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远远滞后于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风险投资基金法》,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资金筹集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导风险投资活动的仅靠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草案》,虽然《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但出台尚需时日,而另外一些法律虽然已经出台,但对风险投资的针对性不强,很多规定不符合风险投资发展的客观要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制约着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2.对策及建议 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创造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的作用,鼓励创新,为风险投资失败者提供保障机制;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组建,扩大风险资本规模,政府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组建,町以有效扩大风险投资的规模风险资本除政府支持外,还应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募集社会上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散资金,吸纳机构投资者资金,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并且适当开放年金基金,如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等提供财务支持,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对风险投资补贴资金的投入,同时通过对提供信用担保来为银行转移一部分贷款风险,缓解当前风险企业缺乏资金的困难以法治管理,尽快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并且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修改《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作价的条款和有关产权转让的内容;尽快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条例》,规范风险投资公司,使其运作有法可依;完善会计、审计制度,切实保障私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环境风险,为风险投资者提供坚定的法律保障。 中国发展论文:浅谈中国发展道路 论文关键词:中国发展道路;稳定;创新;独立自主;和平发展 论文摘要:中国发展道路的成功引起海内外学者的热切关注,他们试图用”北京共识”或“中国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发展经验 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保持独立自主,努力创造和平的国际环境,以创新为动力,在稳定中求发展,走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还在发展中,形成成熟的“中国模式”一定是在中国基本实现现代化之时。 一、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和平崛起是影响当今世界发展局势的重大因素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工业制造品已经占世界总量的1/5,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21万亿元,居世界第6位。面对中国的崛起,国际社会兴起了研究中国发展道路的热潮。各个国家的大学、非政府组织纷纷建立中国研究中心,有关中国问题的研究专著、报告大量出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美国《时代》周刊高级编辑乔舒亚·库珀·雷默于2004年5月11日发表的一篇题为《北京共识:提供新模式》的沦文。该文对中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成就作了全面理性的思考与分析,指出中国通过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践,摸索出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他把这一模式称之为“北京共识”或叫“中同模式。” “中国模式”是海外学者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几种经济发展模式提出来的,用来概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道路。多数中国学者也赞同这一主张。海外学者的研究在有些方面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国发展道路的一些特点,但“中国模式”的提法有值得商榷之处:(1)外国学者对中国模式研究和运用,主要着眼于经济方面,同时又伴有某种政治意味。其实,外国学者描述了中国发展模式的一些特征,但没有揭示中国能够平稳、有序、快速发展而其他发展中国家无法做到的真正原因。(2)所谓模式,即事物的标准样式。“中国模式”就是中国发展的标准样式。把已取得的发展经验叫做“中国模式”,有点拔苗助长,牵强附会之嫌。中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时期,已取得的成功发展经验还有待于长期的和各种环境的检验。(3)今天的中国仍然处在发展变化中,许多方面还在探索之中,发展模式并未定型,也不会很快定型。中国还要经历将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才能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个阶段之中的任何模式,必定是“初级”的和不完善的。具体而言,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还有待完善,至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自不待言。如果把一种正在探索之中的经验叫做“模式”,容易在实践中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有的学者提出要慎言“中国模式”。 尽管我们不赞同“中国模式”提法,但并小反对研究中国发展道路,相反,认真和科学总结中国发展经验,是中国学者的责任。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保持独立自主,努力创造和平的国际环境,以创新为动力,在稳定中求发展,走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发展模式不同于其他发展模式的关键所在 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根本前提。大多数国外学者在研究“中国模式”时往往有意无意忽略这个前提。而我们不应忘记这一点。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转型,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把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使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使改革和发展举措能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邓小平就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之一。他认为,经济的发展,“要最终体现到人民生活水平上。”“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这样中国发展道路就必然会有浓厚的中国特色。走出自己的道路,寻找自己的特色,并不是要放弃社会主义。这样的中国式的社会发展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改革开放以来由邓小平开辟的、中国的后继领导人继续推进的。29年来,正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活力和美好愿景,使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 对此,雷默以西方人的视角触摸到了一鳞半爪。他认为,“北京共识”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是为了帮助普通人们,而不是维护特权阶层利益,中国政府已经把眼光超越了诸如人均GDP的衡量尺度,更多地集中于人民的生活质量,而“华盛顿共识”的目的则是帮助银行家、金融家。而这些,都足以保证中国能够解决改革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可惜,雷默更多地关注了“北京共识”的模式内涵和相应举措,却不明白执政党走什么路,举什么旗,代表那些人的利益,才是“华盛顿共识”与“北京共识”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相径庭结果的根源,是中国发展之所以成果卓著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却陷入发展陷阱的重要原因。 三、在稳定中求发展,以发展促稳定,实现发展和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中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经验 当代中国的最迫切问题、根本问题是发展。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发展是硬道理,还把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叫做“中国的发展路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看作是加快中国发展的道路。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秀问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决定中国国际地位,都要靠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新世纪新阶段,继续推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靠发展。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 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关键是发展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党和政府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为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中国把发展看作是社会全面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有繁荣的经济,也需要完善的民主政治和繁荣的文化。仅仅发展经济,不能最终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是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正是遵循这一思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既牢牢抓住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同时又坚定不移地进行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坚定不移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把稳定作为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发展目标。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问题,中国党和政府始终旗帜鲜明。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社会稳定,稳定是中国的最高利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局动荡甚至社会动乱,最终使发展成果付诸东流,出现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陷入发展的陷阱。可见,稳定中才能求发展。这些年来中国实现了高速、平稳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重要保证。 保持社会稳定,不是死水一潭,而是要使社会发展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中国有效把控了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在改革初期,为了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中国推行非均衡发展战略,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策略,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后来,当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时,中国及时调整政策和策略,将效率与平等放在同等地位,强调两者不可偏废,对困难群体和落后地区实行必要的政策性倾斜,追求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城乡之间的平衡发展,以避免财富和利益分化引发社会动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中国改革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进行的。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系于中国共产党。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任何政治力量都难以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也都难以领导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这是中国国情使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同中国共产党不断提高自身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努力化解消极因素,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 四、中国发展走的是一条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创新之路 理论创新首先从解放思想开始,与解放思想相伴。通过实践标准的争论,中国共产党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开创了中国发展的新时期。经过姓“资”姓“社”的争论,人们认识到,计划和市场只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和形式,而不是划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经过姓“公”姓“私”的争论,人们看到,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可见,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每一次争论都是一次解放思想运动,每次解放思想都极大地推动了理论创新,决定着改革开放的力度和社会发展的速度。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相继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使我们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为推动中国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思想原动力。持续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用以指导社会发展实践。这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重要因素,而这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很难办到的。 以理论创新为依托,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制度创新就是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改革传统制度和体制中不合理的环节和方面,建立起适合时展和国情变化要求的新制度、新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制度创新。雷默认为,创新是中国改革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改革的特性所决定的。改革不是对于原有体制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根本性的变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同时,改革以大胆试验,积极摸索,逐步推广的方式,走了渐进式体制转轨之路。显然,经过这样的改革过程,实现制度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中最大的制度创新,是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中国在推进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始终保持强有力的政府调控,不断加强中国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是社会持续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但市场失灵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经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中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下的市场经济,它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特点结合了起来。从中国发展的实际效果看,这样的发展道路具有很大的优势。邓小平晚年曾说过一句很深刻、很有分量的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他这里所说的,就是这种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 五、中国走了一条与全球化相联系而又保持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这是中国发展道路的重要特点 现在的时代是全球化时代。邓小平认为,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三十几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固守成规,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发展不起来。中国要谋求发展,摆脱贫穷和落后,就必须实行对外开放,面向世界,加强国际交往,把中国的发展同世界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积极发挥后发国家的优势,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自己的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大思路,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有了广阔的世界舞台。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外开放从“引进来”为主,发展为“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当今中国已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对世界经济发展乃至政治格局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中国在紧跟全球化步伐的同时,坚持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融入全球化进程容易,而在这一进程中保持独立自主往往很难。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接受了被称为“华盛顿共识”的发展模式,实行开放资本账户、允许游资无限制进入、高利率等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结果失去了经济发展的自主权,使经济受制于少数发达国家,至今还在伤痛中步履蹒跚,难以自拔。相反,中国在积极对外开放的同时,没有丢掉自己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原则,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积极扩大内需,始终把发展的基点放在本国力量的基础上,主要依靠中国人民的努力,通过制度创新寻找内在动力。雷默在总结中国的发展途径时就把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作为重要的一条。这说明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持独立自主,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六、积极创造有利的和平国际环境,是中国发展道路的又一重要特点 中国发展走的是一条和平崛起的道路。世界历 史上,新兴大国的崛起,往往通过发动侵略战争打破原有国际体系,走了对外扩张以争夺霸权的道路。比如欧洲的发展进程就与其侵略扩张过程是基本同步的。历史证明,把自己的发展建立在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武力征服上,这样的发展道路违背世界人民意愿和历史发展趋势,最终免不了失败的命运。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不会重复这样的发展道路,而是主张在和平中实现发展目标。为此,中国努力维护世界和平,积极创造有利的和平国际环境,以便一心一意进行现代化建设。 为了创造有利的和平国际环境,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坚定地站在世界和平力量的一边,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在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问题上,中国决不屈服任何外来的压力,也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划线,而是一切都要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按照是否有利于世界和平、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标准,独立自主地做出判断,决定中国的立场和政策。 为了实现世界持久和平,构建和谐世界,中国积极倡导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张“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双边或多边磋商来共同应对人类生存与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世界的发展决不能长期建立在地区局势紧张动荡的基础之上。中国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参加了诸如上海合作组织和东盟“10+3”机制等40多个区域性安全与经济论坛组织,在维护地区稳定、加强反恐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很显然,中国的发展建立在和平的基础上,并为创造和平国际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对此,雷默颇多感慨。他说,中国比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更少依赖传统的武力投放工具,相反,而是以其震撼的榜样力量和幅员的宏大影响走在各国前头。中国的崛起正在通过向世界展示新的发展和力量原理来重塑国际秩序。“北京共识”取代了人们已广泛不信任的“华盛顿共识”,平等、和平与高质量的发展愿望取代了指手画脚和盛气凌人。 迄今为止,中国发展道路是成功的。中国向世界展现了一条别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同时要看到,大变革时期往往是问题繁多的时期。中国发展道路上还存在着诸多隐忧,如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收入差距问题,地区失衡问题,腐败问题,“三农”问题,金融风险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国际竞争压力等等。中国还需付出艰苦努力,才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到那时候,我们在总结自己发展经验时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中国成功地创造了一个“中国模式”。 中国发展论文:条件约束下的中国发展道路 「内容提要政策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但中国却在其特殊的发展背景下形成了独特的政策形态——“政策治国”。本文以在中国发展里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五年计划”战略为分析对象,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十个五年计划的系统梳理,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决策能力和决策机制两个维度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改革道路的经验特征——“政策治国”,指出在中国转型期短期的、灵活的柔性政策更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符合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当然,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柔性政策针对的是具体挑战和具体问题,其缺乏长期可预见性的缺点也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 「关键词五年计划/决策能力/决策机制 一、研究背景及分析框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干中学,学中干”,从一开始仿鉴苏联模式,到后来从国情出发,借鉴西方经验,走过了一条充满曲折而又前途光明的道路。这条路是独一无二的,它具有中国特色;这条路是世人瞩目的,它创造了一个东方神话;这条路也必定是让人思索和学习的,它还在无止境地延续。中国的崛起不仅给世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而且为欠发达国家的“追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希望。因此,对中国发展道路的讨论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当前正处于“十五计划”的总结和“十一五规划”的部署阶段,对前十个五年计划的回顾与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乔舒亚。库珀。雷默用“北京共识”来概括中国的发展经验,认为中国突破了“华盛顿共识”的藩篱,创造出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这主要包括:创新的速度快于社会问题出现的速度,利用创新减少改革中的摩擦损失;可持续的、平等性的发展;军事上的非对称战略,运用杠杆推动可能想要惹怒你的霸权大国[2].林毅夫、蔡?P、李周认为,中国的改革是一个始于改进微观激励机制,进而松动资源配置制度,推动价格体系的改革,与此同时通过新增资源的配置实现结构调整的渐进过程[3](P273):“采取了一条代价低、风险小,又能及时带来收益的渐进道路”[3](P292)。胡鞍钢则认为,中国改革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强大的学习能力(学习、竞争、创新)为中国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本文则以极具中国特色的“五年计划”战略为分析对象,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十个五年计划的系统梳理,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改革道路的经验特征——“政策治国”①。 胡鞍钢很早就提出,中国存在明显的政策周期,且与经济周期波动基本一致,可以称之为“政策舞蹈”(dance of the policy )[4](P185)。这可能被认为是计划经济遗留的印迹,但如果换一种视角来看,灵活多变、不拘一格的柔性政策或许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哈佛大学教授丹尼。罗德里克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构建出增长战略的一种可行方法——“诊断法”,即鉴别出在任一时点上对经济的最大瓶颈因素,然后利用富有创造性和想象力的政策设计,集中精力减轻这些瓶颈因素的约束,从而实现次优效果[5](P115)。这其中体现出来的主导思路与中国改革以来柔性政策的调整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策并不完全归属于制度。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相互之间交往行为的框架;其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等)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6](P34)。之所以要建立制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克服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这其中一个基本要素是人们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即在完备的制度环境中,人们在做某件事或作出某种决策之前,能够预知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但柔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恰恰违背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其灵活多变的性质决定了其变化的周期比较短,从较长时期来看,人们无法按照现存政策来准确预期自己决策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议题。本文把执政党制定政策的基础分为决策能力和决策机制,以此来建构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其中,决策能力包括自律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决策机制则以民主化和科学化两个维度来衡量。 其具体含义如下: 自律能力指的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加强党内纪律,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治理腐败,发动政治体制改革等。自律能力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之一,为改革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清明的环境。这也是政府主导型改革的前提。 学习能力②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面对新的危机、挑战都能很快适应,并从历史、国外经验中吸收对自己有用的知识,用于指导实践,应对危机。学习能力是中国共产党能不断引领中国克服困难,化解危机的宝贵财富。缺乏学习能力的执政党不可能将改革进行到底,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它是中国发展的动力。 创新能力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创新,用于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瞬息万变的中国,消除变化带来的问题的唯一方法是更多的变化和更多的创新。创新密度是救命良药[2],它是中国进步的灵魂。 决策机制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指的是决策在一个透明、广泛参与的集体决策中进行(相对于个人专政),并且依据的是全面的信息和科学的方法(相对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拍脑袋”决策)。坚持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减少决策失误的主要途径。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进行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任何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知识与经验都不足以认识或驾驭这个过程。因此,必须有几百个乃至上千个最优秀的各方面专家从事长期的、系统的、综合的研究,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反复的比较,才能在多种发展方式和道路的各个岔口连续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佳选择[7](P170)。 二、政策治国:五年计划的变迁特征 自从1955年新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出台,至今为止已相继制定了十个五年计划,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也集中体现了中国以政策治国的特点。例如,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宗明义的指出:“(我们要)充分认识改革中还可能出现某些问题和风险,加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全局观念,作好克服困难的思想准备”[8].可见,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发挥着比法律、制度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综合整理了过去十个五年计划的战略和策略,从中可以看出,每个五年计划基本都牵涉了不断变化和调整的政策,通常以指示、报告、建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文件具有以下特点: 1.政策变化比较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历史看,中央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指导方针和政策内容总在不断变化。计划常常赶不上变化[4](P185),每个五年计划要出台2~5个主要文件以改变既定的政策,如果计入制定和总结的时间,平均不到一年时间就会发生一次政策调整。这种情况既反映了在政治、经济形势骤变的背景下,中长期计划的管理与实效有限,具体数字很难有理想的预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计划工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特点。 2.政策经历了从无序的变化到有序的变化的过程。这表现在五年计划的相关政策一开始主要是内部的草稿,后来成为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并公布了相应文件。在十个五年计划中,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前5个五年计划有4个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也就没有形成正式版本公开颁布;唯一形成正式版本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在制定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在实施了两年多以后才形成正式文件颁布的。相对于前苏联曾将计划当作“法律”一般要求严格实施,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五年计划则是多变的计划[9],受制于政治与意识形态斗争而无章无节。 以“二五”计划为例,由于指导思想的变化和对高速度的追求,正式的国民经济计划并未形成,只是提出了计划建议和编制了计划草案。这些建议和草案通过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一度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1956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后正当“二五”计划紧张有序地编制时,从1957年秋冬开始,对1956年经济工作中的“反冒进”提出了批评,改变了中共八大一次会议确认的既反保守又“反冒进”的经济建设方针。1958年3月成都会议以后,为了跟上“”的步伐,国家计委对“二五”计划草案的原定指标作了调整,提出了“两本账”的初步设想。原有的“二五”计划《建议》被搁置。1958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批准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两个党组提出的1959年计划草案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意见书。会议于1958年8月28日做出《中共中央关于1959年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问题的决定》,要求对“二五”计划草案全面修正。但是,1958年8月以后,各地方和各部门集中主要力量抓当年工业生产及编制1959年计划,将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工作推迟到1959年4、5月间进行[10](P337)。而1959年形势发生变化,编制工作不再进行。第二个五年计划既无正式文本,也始终未能面世。而这些政策的转变主要由于非经济的原因,是一种无序的变化,无法预测。 实施改革开放以后,政策的制定不再只受到计划这单一因素的影响(通常体现为党的最高领导的个人意志),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环境下,政治斗争等非经济因素对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小。市场机制以及外在竞争压力对政策的决策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此时的政策变化真正是从实际国情出发,以经济发展为目的,造福于广大人民。从其有序变化这一角度说,此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从“计划”到“规划”,仅一字之差,却赋予政策更大的市场含义,同时也就增加了更大的灵活性。 3.政策的计划方式、调控方式从单一转向多元。早在“一五”计划期间,当时的国家计委主任李富春就提出:“在计划方法上,有的采取直接计划,有的采取间接计划;在计划的范围上,有些生产、建设和事业的主要指标在国家计划中做了具体规定,有些则不做具体规定;在计划工作的分工上,各级计划机关除负责综合平衡外,着重注意直接计划,而在间接计划方面(如农业、手工业和私人工商业),则采取由国务院各办公室、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分工管理的办法来进行工作。”[11](P181—182)这种全面计划和分别对待相结合、统一综合和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无疑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但是,1958年以后,随着化运动的发展,农村经济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不断加强,管理形式趋于单一,农民的自主决策和农产品的自由交换微乎其微。当经济发展受挫之后,在1961—1964年的调整阶段,市场与自由贸易的作用一度得以发挥,适应市场松动和改进计划工作的要求,国家计委一度重新提出计划管理的多元性,包括指令性的、指导性的和参考性的。但是,上述改进的方式尚未实施,就进入了“”时期。在“农业学大寨”、“以粮为纲”的口号下,生产队在农业经营中,连农作物的品种、种植面积、产量均受计划制约。因此,计划实施形式单一化了:几乎都是直接计划与指令性计划。“五五”计划以后,情况有所改善,计划手段不断丰富。仍以农业为例,“五五”计划后,国家除了对农业产值提出完成的硬性任务,多是指导和建议性的措辞,并且十分重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给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 4.政策内容越来越充实、完备。从内容上来看,五年计划从着重关注的工、农业发展逐步完善,涉及人口、财政、精神文明、法制建设、地区规划、环境保护等各项内容,且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内容框架,具有一定科学性。当然,政策内容并非越全面越好;政策的制定过程往往是寻找最大约束条件的过程。治理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最重要的是在全面和深刻之间建立好平衡,既要“照顾好四面八方”的利益,但又不能平均用力、无关痛痒。因此,发展政策的变化常常体现在不同的强调力度之中。 5.政策经历了从只有制定没有总结到既有制定也有总结的过程,越来越透明、民主、规范。从“七五”计划开始,每一个新的五年计划都会对过去的五年计划作一个总结和回顾,或者以章节的形式放在新的五年计划报告里,或者通过《人民日报》等党的重要媒体刊登。而“十一五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国家相关部委更是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对“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也有研究机构独立对“十五计划”的成果和问题作出了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些都为“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 三、柔性中的稳态:决策能力和决策机制分析 中国处在一个急速变化的时期,以至于灵活多变的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领导人以其强大的决策能力和趋向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不失时机地抓住了中国变革的方向,制定了一个又一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政策。物理学大师海森伯格在1927年说:“(一个电子)的位置测定得越精确,在这个瞬间的动量就越测不精确。反之亦然。”这就是说,如果你让某个事物停下来供你为其照相,你不知道接下来它会走向哪里。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你让某个事物停下来以便看个究竟的那个片刻,你便可以更加肯定,当你抬起头来时,中国社会已经继续前行。就在你对中国东北工业区由企业改革的问题了如指掌的时候,政府领导人将表示,他们正在放慢私有化进程,而把重点放在农民收入问题上[2]. 政府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诺斯悖论”提出国家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有了国家又会有许多麻烦。刘易斯也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着这么多由政府弄出来的祸害,以至于很容易就训诫政府参与经济生活一事写上满满的一页。”[12](P376)然而,中国政府却通过独特的政策,偏偏参与国家经济,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把两种矛盾对立的体制有机地糅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协调”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归根结底,这与中国共产党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机制有关。 作为政策制定的主体,领导人的意志十分重要。领导人发展目标的主观性与中国国情限制因素的现实性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领导人能够正视这个矛盾和冲突并理性地决策时,决策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当领导人急于求成,无视现实国情时,就会饱尝经济跃进之苦[7](P162)。此时,领导人通常在经济扩张期提高经济发展目标,而在经济收缩期调整经济发展目标,当政府经济增长指标在高—低—高—低反复变化时,国民经济运行则出现经济扩张—收缩—扩张—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引起经济波动[4](P222)。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二五”期间:1956年9月,在国民经济恢复与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正确分析了形势,提出了党的总任务,确定了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但一年多以后,作了《做革命的促进派》的讲话,明确反对“八大”决议,认为“反冒进”打击了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1957年经济特别是农业的发展。从事实来看,关于农业的分析是不准确的。实际上1957年农业发展情况是良好的。就农业总产值来看,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1956年农业总产值为508.4亿元,1957年为536.7亿元,1957年比1956年增长5.57%;1958年农业总产值为550.0亿元,比1957年增长2.48%。1957年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幅度比“”的1958年要高一倍以上[9].在错误信息的干扰下,固执己见,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1960年6月18日,在他写的《十年总结》中谈到高指标的教训时,深有感触地说:“1956年同志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大部分指标,如钢等,替我们留下了三年的余地,多么好啊!”[13](P214—215) 伴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中国的政治决策机制在发生渐进式的演变,从时代的个人决策模式转向了邓小平时代的集体决策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进一步转向了集体决策加咨询参与型模式,中央的决策越来越多地重视听取、采纳各方面包括专家在内的意见和建议。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2003年3月,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中,突出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民主监督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纳善策,有利于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增强决策科学性,也有利于形成广泛共识,使正确的决策能够顺利得到贯彻实施。新一届政府组成后,中国决策机制进一步转变,更加注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经常广泛听取地方、部门、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种决策咨询活动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新一届政府更加善于倾听民意,并能够对民意及时做出回应和行为调整。中央政府实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使经济决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既避免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失误,又能够及时调整小的失误,不仅可以保证中国的稳定,而且可以不断提高决策质量,这是中国实施成功发展战略的关键③。 决策正确与否,作用举足轻重。矛盾冲突、社会动乱等问题的发生,既可能是决策失误的结果,也可能是未能及时正确决策的结果。关键在于政治体制是否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较快的应变能力、灵活的协调能力[7](P170)。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经济建设服从于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所以政策也很不稳定,使经济发展遭受了不必要的波动。而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领导人凭借其自身强大的决策能力和集体科学的决策方式,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激励下,不怕犯错、勇于创新,对于避免领导人个人因素对政策的非正常性影响方面达成了共识,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使中国逐渐适应在与强国的竞争中生存。 四、初步结论与讨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次五年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经验看,战略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战略决策的失败是最大的失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策决策能力受到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的影响而波动以及决策机制时常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此时国家实行纯计划,即经济受纯政策的影响很大,政策会引起经济的波动,呈现出增长不稳定的态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决策能力不断增强,决策机制趋向民主化和科学化,此时柔性政策通常符合实际情况,是适时而变,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后,“政策治国”比较适应中国转型期的特点。 由于中国正处在经济、政治、社会全面转型的时期,中国的改革并不是一开始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始终如一的目标模式……以后是不断调整变化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会进一步调整变化[14](P268),所以政策变迁④十分明显。借用这种划分,中国的政策变迁以强制性变迁为主,且诱致性的政策变迁也需要政府的推动来促成。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改革是中国发展的特点,它与政策治国紧密相连。而正是这种组合在中国形成了许多独特的经验,比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坚持不懈的实行国家计划,并且以五年为一个常规单位。更重要的是政策的灵活性适应了中国转型的特点,使中国不至于在强烈的路径依赖里无法适时的改变现状而束缚了改革。而这种柔性政策的易变性,满足了中国渐进式变革的需求:不必发生强烈的变动而引起会对经济产生波动的激进行为。而渐进式改革最接近于“帕累托改进”[14](P260)。在中国的渐进式变革中,试点经验是一大特色。中国的经济改革大多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展开的,而是每项改革都从较小范围内试验开始,在取得成果后在局部推广,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和观察,进而扩大实行范围[14](P258)。难能可贵的是,政府对于这种试点通常以默许或者主动进行的方式来鼓励,为改革营造了一种勇于创新的氛围。这就是中国虽然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但并不僵化的原因。反而中国的领导人一直处于创新集团的地位,并没有因为对最初的选择产生依赖性,从而因为这种选择本身具有的发展惯性以及自我积累放大效应,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择,产生所谓的“路径依赖”。甚至中央政府比地方团体更容易变革,不断地推出政策除旧立新,因为获益的团体往往都不愿意改变现状而缺乏整体的观念。 总的而言,中国改革最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模式或改革范围,而是依照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目标和手段,这也是中国改革的成功之处。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中国几乎是在没有什么成功经验和理论可以借鉴及参照下,继续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来的发展事实表明,中国在近30个经济转轨国家中是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中国的改革之路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改革不同,采取了渐进主义的改革策略,以灵活多变的政策为手段,从最容易的地方改革,从最小阻力的方向改革,首先由农村开始,以渐进方式逐步推向城市;由开放沿海地区开始,吸收国外资金技术及管理方法,通过实行双轨制来减轻改革所引起的震荡。这在世界经济史上也是一影响深远的创举[15](P29)。也正是由于多变的政策适应了改革时期变化大、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等特点,减少了改革中的摩擦损失。 从一开始中国的改革理念和改革目标就不是十分清晰、统一、固定,而是十分模糊、分歧众多、不断变化。这反映了传统意识形态对探索改革理论的强有力的制约。随后这一制约性在不断下降,反映了理论界与决策者对改革的知识积累不断增加,知识来源不断多元化,逐步从封闭式学习争论,走向开放式学习、交流和创新。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既没有先知先觉也没有固定僵化的模式。事实上,中国的改革就是一个试错中进行的改革,有一种允许试验与失败的环境。此外,也是个不断创新的改革。中国的决策层已经学会适应变化,并且顺应变化的形势发明新的规则。他们不断地倾听变化的声音。他们有时发现,正是声音的消失,也就是寂静反而是最大变化的前奏[2].面对变化,领导人能迅速做出反应。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政策往往是非正式、非规范的,所以变起来比较容易,这是它的优点,也是缺点。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等渐渐步入轨道、转型成功之后,国家进入一个自我调节、有章有节的阶段,政策缺乏可预见性的不足会暴露出来,稳定的、长期的、规范的各种制度将更能有效的调节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制度化程度越高,其制度效率就越高[16](P65)。灵活的柔性政策驾驶着中国这趟列车快速前进,但列车需要方向。政策固然添足了燃料,但政策的多变性使其具有不稳定、短视的缺陷,没有一个长期的整体的规划,通常解决了一个问题,伴随而来的是另一个问题。因此,如何把政策的灵活性与制度的稳定性结合起来,扬长避短,恐怕是中国发展之路上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注释: ①无可否认,在中国,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几近法律,这与中国几千年都没有形成法治环境有关。然而,这里的政策治国与国家倡导的依法治国并不相悖,前者主要描述了政策对经济方面的影响,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而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规范的层面表达了国家以法律来处理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处理相互关系的态度。 ②胡鞍钢把学习能力视为中国之路的成功经验之一[1]. ③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各级政府都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防止滥用权力滋生腐败。要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不许个人独断专行。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评估和论证。要建立决策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必须进行听证和公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④如果不区分政策和制度原本的含义,在中国政策变迁相当于制度变迁。而从政策起到的作用的看,在中国谈政策变迁似乎更有意义。 中国发展论文:论中国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奢侈品 本土奢侈品牌 影响因素 营销对策 [论文摘要]奢侈品领域的巨头,在中国市场上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该文通过对奢侈品市场的研究,分析了中国本土奢侈品品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促进中国本土奢侈品牌发展的一些对策。 一、奢侈品以及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意义 (一)奢侈品的特征 目前,国际上一般把奢侈品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奢侈品是指市场上那些价格和品质比值为最高的商品。无论人们对奢侈品有着如何的理解,无论奢侈品行业如何的发展,纵观形形色色的奢侈产品,具有其本身独特的特征元素。 1.高价格和高品质特征。奢侈品显然具有高价格,是同类商品中最贵的。 2.稀有性特征。奢侈品是一种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奢侈品中常常包含着或是一定量的短缺资源(如紫檀木、黄梨木等),或很高的科技含量,或很高的人文因素, 3.炫耀性特征。奢侈品具有超出实用价值的“符号价值”,是消费者炫耀财富、身份地位和生活方式的象征符号。 4.地域性特征。奢侈品带给消费者梦想和品位的同时,而且无论无形当中增加了多少生产成本,奢侈品的欧洲原产地是不会转移的(奢侈品中只有极少数美国品牌)。 5.文化特征。作为一种艺术美学,奢侈品被赋予了许多的文化、历史、艺术、哲学和社会涵义,其背后有一个由几十年或上百年传承下来的文化体系支撑,是一种高品位生活方式的外在体现。 (二)中国发展本土奢侈品的意义 中国奢侈品牌的出现首先要依赖于中国的经济成功。从更深的角度,中国奢侈品牌在全球市场上出现及流行,必须有强大经济实力支持下的中国文化做背景,在这种背景发展起来的中国本土化奢侈品不仅对于中国的经济,乃至一个大国的形象都有着深远而广泛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将大大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崛起意味着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在平民贵族化风潮下,消费者不再满足于低质量的廉价品,其消费品位逐渐升级。对于未来的我国市场来说,奢侈品不言而喻是黄金产业,是能够给企业带来高利润、给消费者带来高层次精神享受的商品。 二、国内奢侈品市场概况以及影响本土奢侈品牌发展的因素 (一)国内奢侈品市场概况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倾向与态度的逐渐改变,使中国正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新的主力市场。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奢侈品市场的年销售额20亿多美元,约占全球650亿奢侈品消费的3%,实际上,中国人支撑的奢侈品市场还不止全球奢侈品销售总额的3%,因为这只是中国国内的奢侈品销售额,没有包括在境外的购买量。 (二)影响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因素 1.中国消费者偏好国际品牌。中国对奢侈品品牌盲目崇拜,他们心中奢侈品品牌总是和欧洲印象联系在一起,购买奢侈品更多的是在体会欧洲的一种生活方式。对于奢侈品而言,品质只是一个基本条件,制造地点和历史往往赋予了奢侈品更多的涵义。 2.国内企业缺乏奢侈品品牌化运作的理念。目前我国国内企业对奢侈品品牌概念还在认识模糊的基础上,我国奢侈品品牌发展现在处于初始阶段,缺乏长期战略考虑。品牌根本不考虑长期发展战略甚至3~5年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采取随波逐流的发展模式。导致国内现有的品牌凤毛麟角,很多企业还选择和大牌合资,沿用他们的生产和设计,以至于产品缺乏奢侈品品牌背后的一些元素,比如原创性的设计思想,以及赋予这个品牌的历史感和品牌所代表的国家形象。 3.国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奢侈品牌的产生是历史积淀的结果,需要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精心培育,以形成独特的品牌理念。同时,人们对奢侈品牌的理解与认可也要有一个过程。这些都是需要时间积累的。在我国,企业对品牌的重视也才一、二十年的时间,奢侈品牌的培育只能说是刚刚起步。随着全球化和加入WTO,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市场。 三、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营销对策 (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组合,做到国际品位的时尚化 奢侈品牌的塑造需要很长时间,消费者对奢侈品牌的认同也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因此通过奢侈品牌的运作来实现盈利必须是一个长期的目标。由于奢侈品牌本身就是一段历史、一种文化的承载,因此在奢侈品牌塑造上,不但要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品牌资源,创建一个品牌强有力的、极具吸引力的故事;还需要对其注入独特的中国元素或符号,如丝绸、刺绣、云锦及茶文化等。在此基础上,运用西方化思维,搜集、保留奢侈元素;借助国际顶级设计师的品牌,中西贯通实现中西合璧,将人们对东方的感觉神秘化、时尚化,为现代新贵族塑造东方生活风格。 (二)立足在全球范围内发现市场机会,满足客户需求 奢侈品牌属性及消费者奢侈心理的研究结果证实:奢侈需要距离,这种距离可以与久远的历史、不同国别文化的地理跨度,以及卓尔不群的地位高度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到海外旅游的中国游客人数的增加大大促进了奢侈品销售额的增长,虽然中国的奢侈品消费者是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群,但从统计数字来看,对于大多数本土奢侈品牌而言,国内消费市场还不够成熟;国外市场则可能提供更多的机遇。 (三)遵循奢侈品牌运作的规律,分阶段进行营销规划 奢侈品牌这一个领域,无论是运作服饰、珠宝、汽车或是名酒,成功的关键因素是这个品牌是否能够成为特定阶层的典型标志,是否能够创造愉悦和舒适的消费体验。因此不同于传统实用品牌的运作规律,奢侈品牌的运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 1.锁定细分的目标客户。目标客户就是那些有显赫身份的金字塔尖人群,与这些富裕人群建立起密切的关系,研究他们的需求,了解奢侈品牌传承的理念和精神是不是目标消费群最欣赏的。 2.通过专卖店管理客户,通过高端印刷品做广告。奢侈品牌的重要支柱就是名望,因此通过系列公关活动,与国际显赫人群、社会名流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在向他们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拉近距离,提升品牌国际形象。 3.通过电视等媒体亲近大众消费者,以记录片形式进行品牌推广和奢侈品知识普及。通过大众消费者对显赫人群的选择性的模仿消费扩大奢侈品牌销量,同时进一步强化品牌区隔。在市场定位上,奢侈品牌就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因此,要维护目标客户的优越感,就要使大众与他们产生距离,使认识品牌的人与实际拥有品牌的人在数量上形成巨大反差。 中国发展论文:中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 2003年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9月21日,证监会给各家基金公司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旨在此背景下,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和发展作大概论述,以及对中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从法律角度加以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金融监管 立法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货币体系的金本制度崩溃以来,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得整个金融体系不断换血。阿诺德.希尔吉认为,金融创新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金融工具的创新是最普遍、最基本的类型。 从美国“Q条例” 的出现到其很快的退出金融监管体系,我们不难看到任何关于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创新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得以准入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基金又将推出,国内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争夺战看来即将落下帷幕,博时、华安和招商三家公司有望成为首批获得牌照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的设立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并促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实现连通。但是,根据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现实,国内的银行业和货币政策当局也将因此承受巨大的冲击。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还有待创建,我们对此的法律研究刻不容缓,鉴于笔者的学识粗浅,本文仅就中国推行货币市场基金作一些法律思考。 一、货币市场基金概述 (一)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美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发源地,也是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最成熟、资产规模最大的国家。所谓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s ,MMF),是指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短期国债、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等货币市场工具。 在货币市场基金出现之前,美国个人投资者往往难以进入货币市场,获得高的收益。为了限制商业银行的恶性竞争,美国国会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规定了上限,这就是所谓的"Q条例"。该条例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后来,“Q条例”变成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应该说,在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货币市场工具功不可没。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并对宏观经济产生了良性的影响。 1971年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这一状况。1971年,华尔街两名证券商正式创立了货币市场基金。美国创建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初动因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Q条例”废除后产生的利率歧视。“Q条例”的优秀思想是以低利率促使经济扩张。 金融创新的成本不低,但极易模仿,且被超越的周期很短。同业之间很快可以借鉴,可以模仿。 货币市场基金诞生后,对美国基金市场产生了重要意义。1981年、1982年,在美国的基金市场上,货币基金占基金市场70%左右的份额,最高曾达到73%。可以说,是货币基金挽救了整个美国的基金市场。从美国货币基金发展的历程来看,经济陷入滞胀是货币市场基金最初大受欢迎的重要原因。因为在经济前景不明的情况下,人们更钟情于安全、稳定的投资方式。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征 我们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这一投资基金类型的如下基本特征: 1.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有着共同投资基金的一般组织形式与基本特点,即也是一种以信托原则为前提的间接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与基金资产托管者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原则也是一致的; 2.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对象,是一些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货币工具; 3.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为开放型基金。从前面我们一再分析到的可以看出,70年代货币市场基金在美国出现之时,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性的规定,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情况和自己的需要,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开放型投资基金。这里,货币市场基金之所以基本采取开放型,也与其投资组合对象有关,因为投资的各种货币工具期限都非常短,交易差价相对较小,收益并非象那种股权投资基金一样变动幅度较大,如果不给予一种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就不会有多少资金投资货币基金,因为人们会自然转向传统的已经习惯了的商业银行储蓄形式,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取得与存款货币金融机构储蓄一样的方便与灵活性的同时,又可提高收益率,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式的组织形式;况且,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市场利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货币市场基金相对受到利率管制的传统储蓄方式具有较大优势,如果采取封闭式的组织形式,在这种市场利率上升环境中,也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不断增加新进资金量,扩展其规模和影响。因此,从货币市场基金自身发展的主动性角度看,也宜于采取开放式; 4.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显示,这一基金类型是一种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形式之一,因为其产生时的最主要目的是为规避当时的利率管制和减少对中央银行交存法定准备金所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也就是,货币市场基金首先是一种为规避金融管制、获取较高收益而存在一种投资方式;有些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对象全部是国库券,这除了同样获取国库券市场上的较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外,更主要是为了避税之需,因为投资国库券是可以免税的,这对于那些高收入的公众个人与拥有大量收益的机构来讲,更为重要; 5.在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中,清算要求较高。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多采取开放式,而且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投资组合中工具期限也较短,因而一般地,每天都要进行资产价值的评估与清算,以便知晓基金资产的净值,使投资者能够随时追加投资或者退出。由此,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得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但由于这些管理工作是消耗成本的,所以,为了使得单位成本降低到应有水平,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起规模应当足够大,以便产生规模收益; 6.风险较小。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将大量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统一投资到原本风险就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规模组合的方式,使各种货币市场工具在流动性上互补,从而使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降到微不足道的水平。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 7.交易不收手续费,管理费也较低。 (三)美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规范 美国投资基金是美国法规管理最严格的经济实体,投资基金不仅要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各级管理层、基金持有者公开披露其所有信息,增加透明度,而且其运作的全过程也要受到严格的监管。比如,《1933年证券法》要求基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关基金所有情况的申报说明书以供备案,同时要求基金公司提供近期招股说明书,详细说明基金管理、投资策略、目标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且还对基金广告的类型和内容进行了限制;《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在购买和销售基金份额方面的各种反欺诈条例,规定投资基金发行及经销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1940年投资咨询法》对投资基金投资咨询者的各种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基金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批,在禁止自营、防止利益冲突、保持资产完整、避免基金公司和持股人不合理的收费或付费等方面也都制定了详细的条例。健全的法律规范对美国投资基金安全运作和稳定发展发挥了较好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一)自1991年"珠信基金"和"武汉基金"设立以来,目前基金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刻── 产品比较单一、销售渠道正在制约基金市场的发展。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激情四射的“新基金时代”。2003年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9月,好消息接踵而至。先是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及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思路,接着央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穆怀朋明确提出,央行今后将重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对货币市场基金表示支持;9月21日,证监会给各家基金公司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公开表示,银监会将支持一切合法金融创新。此语意味深长。从美国的基金发展历程看,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挽救和推动了其整个基金产业。 (二)在短短的10多年中,我国的基金业虽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美国基金业相比,差距是十分明显的: 1.基金规模较小、基金形式单一。从组织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发行的基金中绝大多数为封闭式基金,1997年以前发行的75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基金;1998-2001年新成立的基金中,封闭式基金有48只,开放式基金仅有3只。2.基金的投资领域不确定。美国的基金的投资领域绝大部分都是单一且清晰的,如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目标细化、投资对象集中。而我国1997年以前的基金除投资于股票市场、国债市场以外,还涉及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高新技术项目等;1997年以后设立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基本上都是"全能基金",投资目标不清晰。3.基金风险较大。由于基金大多以封闭式为主,且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保持其流动性,由此也就决定了基金的整体风险较大。综合而言,这些基金的整体风险与宏观经济因素、资本市场的整体表现以及投资项目的表现密切相关--当宏观形势不好、资本市场走低、投资项目亏损时,这些基金投资者缺乏备选的投资品种,从而可能被套。这意味着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结构不能很好地规避投资风险。4.基金角色不清。基金的投资原则是为投资者规避风险、谋取收益,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绝大多数都是封闭型的、投资领域不确定、流动性较差,所以,这些基金实际上扮演的是为企业提供长期融资的角色,投资者则往往把基金当作一种债券来投资、或者当作股票来炒作,从而扭曲了基金的本来意义。 三、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思考 金融的创新,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和制度的创新,制度和法律的创新一样为金融创新创设必要的条件和空间。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优势我们不难理解市场对其所表现出的关切和欢迎,更何况中国证监会周小川主席有言在先,对于基金要“超常规、创造性地发展”。然而,仅有官方的支持与民间的热情并不意味着就能把事情办好,毕竟开放式基金与以前的封闭式基金还存在差异,原有的法律规范本就有待完善,封闭式基金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表明在开放式基金正式运作之前需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以避免重蹈覆辙。因此,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事实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所强调的基金发展应“从严监管、规范运作、稳步推进、大胆创新”,也正体现了这样的要求。 (一)应该说,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证券委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此外,第7、13、14、26、55条也都针对开放式基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过,总的来看这一法规涵盖面广,概括性强,规定得较粗,特别是对开放式基金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调整规范,适用上也存在缺陷。 今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开放式基金的法律体系,预示着基金业的试点将进入由封闭式逐步转向以开放式为主的新阶段。此外,管理层对待开放式基金的态度、相关考虑以及未来更高层次法律规范的走向,也可从《试行办法》中初窥端倪。 (二)2003年9月中旬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言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并在其后根据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1、凡是基金的名称中包括“货币”、“现金”、“流动”、“短期债券”、“现款”等类似术语的基金,都要符合该《暂行规定》的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指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以下的金融工具: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基金不能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品种,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投资于股票、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 2、对已经递交货币市场基金申请的审批主要有四道程序: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批准通过。此外,银监会将对提交申请待筹的货币市场基金出具意见。这里可以看到管理层对推出货币市场基金还是非常的谨慎。在进一步立法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细化审批的责任和权利限制。 (三)对发展MMF的几点建议: 1、根据目前的情况,由于相应法律和监管措施的缺位,由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加上诸如国有银行改制、抵押贷款证券化、存款保险制度等还未完成。为避免因MMF造成的冲击,比如最直接的影响是银行面临储蓄分流、货币政策面临冲击,在没有完全做好准备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和投资范围自然也应循序渐进。 2、货币市场基金尽管在我国尚未问世,但它在西方已存在几十年,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我国引进这一基金类型,在运作机制等技术环节方面,不可能与国际惯例差别太大,而且这种引进也容易。但出了纠纷,则不能按他国法律予以裁决。所以,法规制定应当先行,这尽管看起来有悖常理,却正是转型国家在很多领域中尤其是学习西方市场机制时所首先应予以注意的,也就是,制度安排是最需要的。 3、应当尽快建立中国清算银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清算机制。加速《基金投资法》的起草和制定。《基金投资法》应当明确货币市场基金的设立原则,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领域,管理原则,分配制度,会计核算原则,监管体制,风险控制原则,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从法律上先加以规范。 四、结语 任何一项新制度、新工具的推出都意味着现有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博弈各方也必定有喜有忧。“快鱼吃慢鱼”取代了“小鱼吃大鱼”的经济竞争模式。谁先抢占了市场的先机,谁就取得了瓜分市场奶酪的优先权。培养有实力的资本市场参与者,在与国际强手的竞争中抢得先机;也为履行对外承诺、允许境外资金入市提供一个较为稳妥的渠道。无论是作为基金的创新品种还是银行的系列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当然制度的指引和法律规范的规范就起到良性的导航作用。在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短短时间内,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建设尤为重要,不能盲目求快,否则,市场一旦失去应有的规制,无疑会造成无法预计不仅仅是社会效益的损失。因此,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的法律专题研究,加快《基金投资法》的出台。以便使货币金融市场更加健康和规范的发展。 中国发展论文:论中国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奢侈品 本土奢侈品牌 影响因素 营销对策 [论文摘要]奢侈品领域的巨头,在中国市场上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该文通过对奢侈品市场的研究,分析了中国本土奢侈品品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促进中国本土奢侈品牌发展的一些对策。 一、奢侈品以及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意义 (一)奢侈品的特征 目前,国际上一般把奢侈品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奢侈品是指市场上那些价格和品质比值为最高的商品。无论人们对奢侈品有着如何的理解,无论奢侈品行业如何的发展,纵观形形色色的奢侈产品,具有其本身独特的特征元素。 1.高价格和高品质特征。奢侈品显然具有高价格,是同类商品中最贵的。 2.稀有性特征。奢侈品是一种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奢侈品中常常包含着或是一定量的短缺资源(如紫檀木、黄梨木等),或很高的科技含量,或很高的人文因素, 3.炫耀性特征。奢侈品具有超出实用价值的“符号价值”,是消费者炫耀财富、身份地位和生活方式的象征符号。 4.地域性特征。奢侈品带给消费者梦想和品位的同时,而且无论无形当中增加了多少生产成本,奢侈品的欧洲原产地是不会转移的(奢侈品中只有极少数美国品牌)。 5.文化特征。作为一种艺术美学,奢侈品被赋予了许多的文化、历史、艺术、哲学和社会涵义,其背后有一个由几十年或上百年传承下来的文化体系支撑,是一种高品位生活方式的外在体现。 (二)中国发展本土奢侈品的意义 中国奢侈品牌的出现首先要依赖于中国的经济成功。从更深的角度,中国奢侈品牌在全球市场上出现及流行,必须有强大经济实力支持下的中国文化做背景,在这种背景发展起来的中国本土化奢侈品不仅对于中国的经济,乃至一个大国的形象都有着深远而广泛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将大大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崛起意味着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在平民贵族化风潮下,消费者不再满足于低质量的廉价品,其消费品位逐渐升级。对于未来的我国市场来说,奢侈品不言而喻是黄金产业,是能够给企业带来高利润、给消费者带来高层次精神享受的商品。 二、国内奢侈品市场概况以及影响本土奢侈品牌发展的因素 (一)国内奢侈品市场概况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倾向与态度的逐渐改变,使中国正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新的主力市场。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奢侈品市场的年销售额20亿多美元,约占全球650亿奢侈品消费的3%,实际上,中国人支撑的奢侈品市场还不止全球奢侈品销售总额的3%,因为这只是中国国内的奢侈品销售额,没有包括在境外的购买量。 (二)影响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因素 1.中国消费者偏好国际品牌。中国对奢侈品品牌盲目崇拜,他们心中奢侈品品牌总是和欧洲印象联系在一起,购买奢侈品更多的是在体会欧洲的一种生活方式。对于奢侈品而言,品质只是一个基本条件,制造地点和历史往往赋予了奢侈品更多的涵义。 2.国内企业缺乏奢侈品品牌化运作的理念。目前我国国内企业对奢侈品品牌概念还在认识模糊的基础上,我国奢侈品品牌发展现在处于初始阶段,缺乏长期战略考虑。品牌根本不考虑长期发展战略甚至3~5年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采取随波逐流的发展模式。导致国内现有的品牌凤毛麟角,很多企业还选择和大牌合资,沿用他们的生产和设计,以至于产品缺乏奢侈品品牌背后的一些元素,比如原创性的设计思想,以及赋予这个品牌的历史感和品牌所代表的国家形象。 3.国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奢侈品牌的产生是历史积淀的结果,需要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精心培育,以形成独特的品牌理念。同时,人们对奢侈品牌的理解与认可也要有一个过程。这些都是需要时间积累的。在我国,企业对品牌的重视也才一、二十年的时间,奢侈品牌的培育只能说是刚刚起步。随着全球化和加入WTO,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市场。 三、发展本土奢侈品牌的营销对策 (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组合,做到国际品位的时尚化 奢侈品牌的塑造需要很长时间,消费者对奢侈品牌的认同也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因此通过奢侈品牌的运作来实现盈利必须是一个长期的目标。由于奢侈品牌本身就是一段历史、一种文化的承载,因此在奢侈品牌塑造上,不但要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品牌资源,创建一个品牌强有力的、极具吸引力的故事;还需要对其注入独特的中国元素或符号,如丝绸、刺绣、云锦及茶文化等。在此基础上,运用西方化思维,搜集、保留奢侈元素;借助国际顶级设计师的品牌,中西贯通实现中西合璧,将人们对东方的感觉神秘化、时尚化,为现代新贵族塑造东方生活风格。 (二)立足在全球范围内发现市场机会,满足客户需求 奢侈品牌属性及消费者奢侈心理的研究结果证实:奢侈需要距离,这种距离可以与久远的历史、不同国别文化的地理跨度,以及卓尔不群的地位高度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到海外旅游的中国游客人数的增加大大促进了奢侈品销售额的增长,虽然中国的奢侈品消费者是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群,但从统计数字来看,对于大多数本土奢侈品牌而言,国内消费市场还不够成熟;国外市场则可能提供更多的机遇。 (三)遵循奢侈品牌运作的规律,分阶段进行营销规划 奢侈品牌这一个领域,无论是运作服饰、珠宝、汽车或是名酒,成功的关键因素是这个品牌是否能够成为特定阶层的典型标志,是否能够创造愉悦和舒适的消费体验。因此不同于传统实用品牌的运作规律,奢侈品牌的运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 1.锁定细分的目标客户。目标客户就是那些有显赫身份的金字塔尖人群,与这些富裕人群建立起密切的关系,研究他们的需求,了解奢侈品牌传承的理念和精神是不是目标消费群最欣赏的。 2.通过专卖店管理客户,通过高端印刷品做广告。奢侈品牌的重要支柱就是名望,因此通过系列公关活动,与国际显赫人群、社会名流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在向他们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拉近距离,提升品牌国际形象。 3.通过电视等媒体亲近大众消费者,以记录片形式进行品牌推广和奢侈品知识普及。通过大众消费者对显赫人群的选择性的模仿消费扩大奢侈品牌销量,同时进一步强化品牌区隔。在市场定位上,奢侈品牌就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因此,要维护目标客户的优越感,就要使大众与他们产生距离,使认识品牌的人与实际拥有品牌的人在数量上形成巨大反差。 中国发展论文: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双重维度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双重维度; 不平衡性 论文摘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面向两个维度,即“中国化”和“还原化”。但是,二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并不处于平衡状态,它们之间的天平指针指向“中国化”的一方。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现实中考量,这两个维度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演变的历程都是不平衡的。 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猛然惊醒。他们开始抛弃往昔“天朝型模世界观”①的心态,放下泱泱大国的架子,反思中国自身的内在不足,并进而以较为开放的胸怀学习西方先进文化。器物文化(“船坚炮利”之类)、制度文化(西方政治制度)引进之后,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中国落后衰败的颓局。因而,国人日渐意识到输入精神文化(哲学、思想等)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就是在这种形式下传入中国的,具体而言,它是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作为一种重要的精神层面文化进入中国的。 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输入中国后,经历了一个不断本土化亦即中国化的过程。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它却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马克思主义是直线上升式地一路“中国化”下去。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指向“中国化”和“还原化”的双重维度。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是在“中国化”和“还原化”的内在张力之下和双向互动之中不断“中国化”的。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现实中考量,“中国化”和“还原化”的双重维度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演变中都是不平衡的。 一、 双重维度的不平衡性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是一个曲折的复杂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直线的简单的过程。从理论层面看,“中国化”和“还原化”两个维度都是这个过程得以展开的逻辑要求。以下,本文试图从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交流与互动两个理论视角分析二者之间的不平衡性。 首先,无论是“中国化”还是“还原化”,其中的“化”在本质上说都是一种诠释。这里所说的“诠释”,是哲学解释学意义上的诠释,包括“解释”、“理解”和“应用”三个方面。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而言,“还原化”主要是指“解释”和“理解”方向的诠释,而“中国化”主要是指“应用”或者说实践方向的诠释。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处于意识形态的特殊地位,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具有现实指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的实质也就主要是中国人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过程。此处的实践指应用性诠释。而根据哲学解释学的理论,“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的行为”。[1]创造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的发展。这样,同一文本由于解释者之间的主体差异就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承认了这种意义多元论,也就承认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诠释。中国化诠释的结果必然会受到作为实践主体的中国人的文化背景、价值取向、民族心理结构尤其是时代主题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基于对时代主题的解答和对实践的不断总结而得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就必然会带有鲜明的中国本土特色。然而,一味地“中国化”诠释肯定是失之偏颇的。虽然复制或重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始意向的所谓“绝对客观的文本诠释”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这种照像式的复制由于丢弃了文本意义的开放性和解释者的创造性而陷于故步自封,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而走向另一极端,即对马克思主义进行随意的主观解释,而放弃对作者原意的探究。在中国,没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教条主义的,而没有“还原化”的马克思主义是经验主义的,我们是需要“还原化”为“中国化”提供学理支持的。因此,我们要尽量“走进”马克思主义文本。为了最为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文本的客观原义,诠释主体必须首先最大限度地排除其主观意向,通过抽象思维把自己融入马克思主义创作者的精神境地,这样才能超越时空的局限,设身处地地再现和体验其原始意向。这种学术性的“还原化”是实践性的“中国化”创造诠释的前提和基础,前者要服务于后者。再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是要面向现实、解决实际问题的。所以,“中国化”的诠释维度必然是二者之中相对重要的。 其次,相对于中国本土文化而言,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外来文化。既然是外来文化,其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就必然会与中国本土文化之间产生交流和互动的关系。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孕育于西方的文化土壤,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异质成分很多,有些地方甚至是完全相对的。譬如,在思维方式上,中国传统文化是天人合一的,马克思主义则是主客二分的。而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是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因而,它必须照应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理背景和文化口味,以便中国人愿意并能够接受其基本观念。这就要求马克思主义在与中国文化的交流互动中积极主动地本土化,营造两种异质文化系统的共同“视界”。此处所说“本土化”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之所以具有生生不息的活力和动力,也正在于它能够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实践相结合,与中国的优秀本土文化相结合。它在传入中国后逐步融入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之中,不断地从中国老百姓不熟悉的欧洲形式转变为他们所熟悉并津津乐道的形式,使其理论具备了中国特征、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已经发生了中国化的演变。然而,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并不只限于这一个方面,而是双向的。既然是互动,那么作为原生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的最初意义必然会展现一定的辐射能力,从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具有某种程度的规范和导向作用。所以,我们不能设想会有一种完全背离马克思主义本真精神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形态。退一步说,既使会出现与马克思主义绝对对立的理论形态,我们也不能将之称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可以称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观念,必定要与马克思主义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保证这种血缘关系的连续,就要求我们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不断地反观、回顾或还原马克思主义的本真精神和原始义理,从而客观、真实地再现马克思主义的始初面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还原化”。因此,“中国化”和“还原化”的双重维度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如果只有“中国化”而没有“还原化”,则马克思主义的原始精神就会逐步丧失,从而导致扭曲乃至篡改马克思主义。这样,“中国化”也就因为不能担保“马克思主义之为马克思主义”而使它所谓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失去生命之根。相反,如果只有“还原化”而没有“中国化”,则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在中国生根、发展,它的现实意义也无法得到展开,这种纯粹的“还原化”在中国也就失去了价值。历史也证明,纯粹原样的没有发生本土转化的外来文化(如佛教的唯识宗)在中国是没有办法长期生存下去的。因而,“中国化”和“还原化”的维度不应该是平衡的,二者的天平指针是指向“中国化”的。“还原化”是形式,“中国化”才是实质,“中国化”是在“还原化”的形式下进行的,“还原化”是为了“中国化”。 但是,我们必须同时关照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双重维度,使处于不平衡状态的“中国化”和“还原化”进行良性互动。“还原化”确保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不异”,注重前后理论形态的延续性,能够固守马克思主义的真精神。“中国化”则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不一”,注重前后理论形态的变异性,能够开拓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理论,是开放的体系。真精神和新境界则是马克思主义开放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双重维度的不平衡性的现实考量 西方哲学发生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从认识论到实践论两次范式转换。而我们往往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在近代意义的认识论范式中进行研究,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其实践思维的特征。其实,马克思早在被后人视为其哲学体系特别是唯物史观创立标志①之一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已经明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改变世界”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摆脱认识论谱系向实践范式转变的重要提示。于此可知,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要求面向现实的,它具备突出的实践性特征。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优秀,因此,马克思主义也必然具有强烈的实践要求。经过“中国化”的创造性诠释,它能够成为改造中国社会的先进武器。 马克思主义输入中国后,经过、陈独秀、艾思奇、瞿秋白、李达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等人从学术层面对之进行传播和阐释的阶段之后,逐步由学术领域过渡到政治领域,从而为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课题提供了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层面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形态,从而为中国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事业提供了指导思想。 时至今日,政治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历了四次历史性飞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出发,围绕“什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怎样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问题,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方针,从而使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建国后,他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找到了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开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步探索。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在这个历史条件下,邓小平正确地把握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深入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并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到了新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概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阶层复杂化、社会结构多元化。党如何在这种复杂情境中保持先进性并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等问题就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内驱力。以为优秀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提出了许多具有时代内涵的党建新理论、新思想,特别是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当今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合作日益加强,但是同时出现了一些负面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单一追求GDP发展,而以环境污染和过渡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城乡差距增大等等。鉴于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于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十七大报告中,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确定为当今主题,进而把包括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成了完整的、一贯的统一体。它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是党最可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今中国社会现实的创造性整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 应该指出的是,政治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需要不断反思的。但是,由于它除了具备理论功能以外,还担负着更为重要的指导实践的意识形态功能,而时代课题往往具有当下的、迫切的性质,所以,反思和完善的任务更多地要由学术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这两个层面也确实经历了从学术转向政治到学术辅助政治的过程。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术层面要为政治层面服务,为其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而政治层面要为学术层面提供思维方向和学术环境,不能利用政治的优势地位不适当地干预正常的学术思考。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会更为有力地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 事实证明,没有发生本土演变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是没有市场的。抗战初期,王明照抄照搬马克思主义的词句,把共产国际的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教条化,引起党内极大混乱,几乎断送了中国革命。这个教训提示我们,缺乏对中国革命的了解,缺乏实际经验的学院派做法是要不得的,马克思主义必须中国化。然而,探寻马克思主义真精神的“还原化”也是必须的,否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很难保证与原生态马克思主义的一贯性。原因有三:第一,马克思主义引进的源头是二手资料。马克思主义产生于德国,而中国最初引进的马克思主义则是来自日本和苏联。因此,我们得到的马克思主义经过了两次翻译,即首先从德语翻译成日语或俄语,再由日语或俄语翻译成汉语。而从翻译学的角度看,每次翻译所得的译文都不会完全符合文本原文,因为译者的知识背景、价值观念等与文本所蕴涵的知识背景、价值观念等是有差异的。这样,经过再次转手翻译而成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就会产出某种程度的偏失。第二,长期的教条主义影响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本义的把握。上个世纪30年代直至以后的半个多世纪,在中国居于“正统”是以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蓝本的苏联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造成学界长期只重原理而不重原著的风气。第三,上世纪90年代,重“论”轻“史”的局面不利于深探马克思主义真义。这个时期,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上着重发挥己“论”而不着重“史”的原貌。而且,作为“论”之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被挤压在一个平面,对早、中、晚期马克思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思想发展的立体历程缺乏有深度的考察和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所涉猎的也大多是西方哲学的著作,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文本。这种做法显然不是探究马克思主义本真义理的最佳途径。因而,我们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的“还原化”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还原化”是学术层面的,加强对它的研究也并不代表它可以与“中国化”的维度相提并论,二者之间是不平衡的。因为,马克思主义的“还原化”是服务于其“中国化”的。它不仅要服务于学术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且要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术层面间接服务于其政治层面。 事实也确实如此。与“中国化”维度的繁盛相比,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还原化”维度是不景气的,只有两次高潮。第一,1978年,中国首次马哲史研讨会在中山大学召开。此后,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成为一门重要学科,为展现本来面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出了突出贡献。这可以视为从哲学这一侧面对马克思主义一次“还原化”。第二,1999年,张一兵先生《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一书出版。虽然他的本意仍是重构马克思主义的开放性与当代生成,但是此书却激起了学界对原教旨意味的马克思主义的探寻。学界一些有识之士如聂锦芳、郝敬之等越来越注意到从整体上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重要性,并进而强调了版本考证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过程稿和笔记的研究。一些代表性的成果随之问世。这无疑也是一种“还原化”思潮。 虽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还原化”的两个维度的不平衡性是一个正常的状态,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还原化”的维度,而是应该在学界前辈“还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过自己对第一手文本的认真解读,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语境与当代语境更好地融合起来,从而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良性运行。
本科毕业论文: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的特性,即营利性。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于投资者。商事法律制度不调整全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 2、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商法和民法一样,是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首先,作为商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是私法对象的一部分;第二,商法调整的上述商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缔结这种关系的个人不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并且,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或自然人)经营发生的。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无疑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其优秀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实现其营利的动机。为了使企业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这些,都是商法作为私法的任务。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都表现了公法性质。这表明,商事权利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保护。 3、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此制。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正在草拟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商法的编纂则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分别颁布的作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商事法技术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要,适时修改将是十分必要的。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其修改是较频繁的。因此,商事法以单行法颁行较以法典颁行适应性强。换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较采用“民商分立”编纂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更加引入注意。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关系十分密切。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殊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从而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予以满足。而这些规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内完成,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实现。所谓商事法的特别规定,主要是: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如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或者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如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等。 基于这些特殊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原则。同时,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殊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如商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前述的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此类规定,其效力优于民法。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因此,历来有将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把握的主张。但是,商法和经济法在具体性质上是不同的。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注重商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则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仅调整政府及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二、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 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暂行条例、农村集体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入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法定解除机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做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调整海南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南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规范商事主体和其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来自:书签论文网三、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商事立法大发展的时期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商事关系变动性强,不容易把握,加之时间较短,因此,表现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一是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一方面,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国际性,我们在商事立法中借鉴了许多国外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还不是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不可能完全吸收国外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在立法中不得不反映经济体制转轨的痕迹。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具有过渡性特点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适应商事关系调整的需要。二是在形式上,条文简单,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制定商事主体的一般规则如前所述,我国在实际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因此,民事主体法律制度是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完善民事主体法律制度也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点上,我们寄希望于将来制定民法典。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表明,民事主体不能够都成为商事主体。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够搞“全民经商”。之所以多次纠正司法机关经商、军队经商、公安机关经商,而仍出现反复,除了认识问题、管理问题以外,缺乏商事主体规则不能不说是一个原因。同时,我们在经济法律中课以市场经营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是因为他们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民事主体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后成为商事主体了。所以,应该制定一部关于商事主体一般规则的法律,使人们明确什么是商事主体?什么是商事行为?等等。在这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一些探索,他们制定了一个商事条例,对商事主体(商人)等一系列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值得认真总结。 (二)完善商事组织法 如上所述,我国已经有了各项商事组织的法律,各种企业的组建和运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不能说都很健全。许多企业方面的法律,亟待修改。尤其应特别提及的是,公司法需要尽快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度不完整。一是公司立法本身留下了空白。譬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批公司设立无效的案件,但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规定。二是公司法多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但国务院一直未作出规定。这表明,这些必要的规则需要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规定。 2、公司制度不统一。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实际是两套:一是1993年底颁布的公司法,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虽然公司法中表述了两者的关系,但两者冲突甚多,需要统一。 3、公司法分设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和有限责任公司规则的必要性,应充分突出出来而未充分突出出来。尤其是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虽然是分别规定的,但差别性不大,使人难以感到分设的必要。甚至,区分这两种公司的意义被淡化了。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修改。如何完善和修改公司法? 首先,应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即借鉴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经验,彻底修改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律规范的统一。一是废除公司法律制度上的双轨制,不再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适应这一要求,在实现公司法的一元化同时,制定外资法,规定关于对外资进行管理、引导、监督的规则。二是将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则纳入公司法框架之内,不对企业集团单独立法。 其次,完善公司法的重点应放在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组织机构上。 在公司设立规则上,应进一步健全公司设立中责任的规定,补充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规则。 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上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1)完善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所谓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显然,这些作法是和公司法的精神有距离的。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为董事侯选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提名。 (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充实股东大会召集、举行和作出决议的规则,包括股东出席会议法定多数的规则和多种表决方式的规则。就我国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而言,现在既有股东如何有效实现权利的问题,也有如何防止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闹事”的问题,两者都需要加以解决。但两者相比,前者更重要。必须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着眼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要提供各种有效途径,使股东能比较容易地行使表决权,要使股东有充分的机会,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的信息。公司控制的市场运作应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在完善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应及时披露证券市场上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程序、以及公司购并、重要资产出售等特殊交易,从而使投资者了解其权利。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反公司收购中,不能让经营管理者逃避它对股东的诚信责任。应完善股东向董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并进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3)增强董事会规则的密度,强化董事责任。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秀,相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基本决策而言,它是业务执行机构,因而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言,它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由它聘任并对它负责。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保证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首先,必须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调由懂经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人担任董事。采拥“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这样,加之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实现董事会的多元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机制。其次,在强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再次,应制定董事长因重大过错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最后,必须强调董事(实际上也应包括经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统一。现在,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从公司得到的没有得到;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为了改变这种既无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无必要的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将现在大部分公司实行的经营者工资制改为公司法上规定的报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贡献大小,分别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包括奖励他们一定的公司股价。同时,要落实董事因自己的过错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制度执行困难,有必要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譬如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即董事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设立董事股权期权,将作为董事报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冻结起来,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权利,任职期间发生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时,由其股价充抵;如任职期间没有此类责任,则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这样,既有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也有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则可鞭策他们为公司利益尽职尽责的努力工作。同时,应和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相衔接,规定表见董事长的责任,以保护着意第三人的利益。 (4)完善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公司普遍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许多被监事会监督的董事都认为监事会是“花瓶”。近几年,一些曾经享誉全国的企业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公司监督的链条上有空白。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方式,目前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的构成不合理,在选择监事候选人时,没有注意到监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导致监事会无能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因此,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却被流于形式。为了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从注意外部监督转到注意内部监督,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一是要强调选配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二是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三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四是建立外部监事的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国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监事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的监事会。 (三)尽快制定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填补我国商事行为法的空白 信托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产业,信托公司设立和其行为的不规范,表现的很突出。虽然信托业已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整顿,但如无健全的信托法律规则,将会重新出现信托业的混乱。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信托法,规范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已在信托立法方面作了许多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过一次信托法草案,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步伐。信托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领域。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我国制定保险法的经验,将信托业立法和信托行为立法合并进行,以利于在立法精神上的统一。关于信托业是否可以与其他业种一起经营,国外有不同的模式。但是,应注意到这些模式都有自己的背景。因此,结合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水平,似应以与其他业种分别经营为基本模式。 期货交易是商事活动中具有高度风险的快速交易,它较其他形式的交易对法律规则的需求更迫切。无庸讳言,我国期货交易曾经在几乎没有法律规则的环境中运作了一个时期,其期货市场出现混乱是难以避免的。由于期货交易没有必要的法律规则,以致出现期货纠纷无法解决,期货案件大量积压。这种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期货交易的法规,它无疑是至今规范层次最高的法律规则,为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法的依据。但是,期货交易是一种商事交易,需要通过商事行为法的完善解决。而这种需求,很难在行政法规的构架中满足。因此,应将已有的期货交易法草案加以完善,加快其立法步伐。由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和健全期货市场是统一的,因此,我国的期货法应将期货交易行为法和期货市场管理法合并立法,借鉴证券法制定的经验,对期货交易程序、期货合同、期货交易所等作出系统、详细的规定,为期货交易提供充足的法律规则。 (四)制定调整范围较宽的破产法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由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构成,缺乏系统编纂,并且规范的范围偏窄。根据实践的经验,应该打破现在按所有制界限分别制定破产法律规则的作法,制定一部调整范围较宽,能覆盖多种民事、商事主体的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应在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中,注重贯彻企业维持原则,重视破产重组在破产法中的地位,不要单纯追求满足破产还债的需要. 本科毕业论文: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摘要:由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地位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成为商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证券登记制度应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证券登记制度也发展了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即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专注于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注重于商事(证券)主体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商事(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 关键字:证券登记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法 一、证券登记涵义界定 研究证券登记制度,首先需要对证券登记进行定义。但从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尚未发现对证券登记进行定义的。如果从法律渊源上追溯,我们可以发现《证券法》第146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的出处。该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证券登记,实际是证券交易登记。即证券登记是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 如果单从前述《证券法》的文字表述来进行演绎,上述结论是恰当的。但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实践,使得上述表述范围太窄了。证券登记的实践表明,证券登记并不仅仅限于对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首先,证券登记并不仅仅因为证券交易活动而产生,也可能发生在证券交易活动之外,比如非流通股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其次,证券登记也可能表现为对证券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状态确认,而不仅仅是行为结果的确认,比如收购要约登记。 因此,本文认为,证券登记是证券登记主管机关对证券行为状态和证券权利状态进行确认并记载的法律行为。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是调整证券登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证券登记范围 哪些权利和行为需要进行证券登记?《证券法》没有对此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规定。因此,证券登记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证券登记主管机构根据证券实践所进行的规范。证券实践中,证券登记范围包括: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质押登记、证券交易过户登记和要约收购登记等。根据登记的标的不同,我们把上述证券登记事项划分为证券权利状态的登记和证券行为状态的登记。 (一)证券权利状态的确认和记载 根据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我们将证券权利登记事项划分为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权利未受限制)和证券质押登记(权利受限制)。 1.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1]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持有人名册服务[2]。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持有证券数量、通讯地址等。在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从主体角度去考察相关问题。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登记提供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是持有人名册取得人,这包括证券发行人和主办证券公司。[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义务表现为:第一,依法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第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进行持有人名册的维护,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毁坏持有人名册;第三,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公司的主办证券公司发送该股份公司的持有人名册(股份公司可以向其主办证券公司取得持有人名册);第四,在提供持有人名册时,发现同一证券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可对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予以合并统计。在持有人名册取得人,其义务表现为:第一,证券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证券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证券发行人自行承担,名册提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名册提供人仅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第三,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向名册提供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与名册提供人的指定联络人,办理持有人名册事宜;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职责。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证券发行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名册提供人,并及时在指定网站更新相关注册信息;第四,证券发行人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申请领取的理由,并保证所述理由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名册提供人不对证券发行人所述理由进行合规性判断。[4] 我们还可以从登记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考察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法律关系,即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问题。 (1)初始登记。此为证券发行之初的原始登记。我国证券市场开办之初,并没有强制性进行股权初始登记,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才强制登记并托管(非流通股可不登记)。其弊端即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出于无序状态且无法监管。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8月16日了《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0号)和《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1号),要求在上海、深圳两地上市的公司全部股份均要进行托管登记,否则即暂时停牌。[5]自此,中国证券市场开始了证券初始登记制度。即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在登记主管机构进行的登记。这包括了股票初始登记、企业债券初始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登记、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等。[6] (2)变更登记。初始登记之证券发生了变化,即须进行变更登记。比如股票在首次发行(IPO)后进行配股、增发后的再行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 证券质押包括股票质押和债券质押两大类,其实质是对证券流通权利的限制。[7]在债券质押,主要在国债回购行为中有所体现。[8]本文主要讨论股票质押。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分置,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股票质押也体现为流通股的质押和非流通股的质押。 (1)流通股质押[9]。从民商法理论上说,做为权利质押的典型形态,任何股票均可质押。即无论谁持有流通股,基于质押的商事目的,均可将自己持有的流通股进行质押并向登记主管机构进行登记。但在实践中,个人持有的流通股无法进行质押,因为在目前登记主管机构的流通股质押登记业务中,只有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可以进行质押登记。[10] 应当看到,在流通股质押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两方面法律关系。一方面是流通股质押法律关系,我们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特别要求质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别资格条件,即质押权人商业银行和质押人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并且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也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流通股质押登记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也有其特别的规则。即登记主管机构在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登记申请[11]:(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2)非流通股质押。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权分置现象,非流通股的质押也有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性主要体现为: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若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出质方必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批文等。 (二)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和记载 1.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和记载:过户 在证券登记主管机构的登记业务中,对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和记载(即过户登记)是最为经常的活动。证券交易活动只有经过过户登记,才使得其交易行为最终完成,没有过户登记,则证券交易活动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在实践中,过户登记在交易日次日完成,即T+1。 2.证券交易行为过程的确认和记载:要约收购登记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自南钢股份要约收购以来,要约收购事件在我国越来越多。为规范要约收购行为,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登记主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设置了要约收购登记程序。其程序包括:要约收购人委托证券公司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资金(证券)的支付。 三、证券登记的法律调整 证券登记制度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单纯登记到登记和托管相结合的历程。在1990年以前,大多数国家证券的登记由专门的股份登记机构办理股权登记;结算则由证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办理。1990年以后,中央证券登记存管体制在各国证券市埸兴起,以证券无纸化存管与非流动性交收为基础的中央登记结算体制大大提高证券结算效率与安全,同时也使证券的中央登记成为潮流,分散登记体制的作用逐渐减弱。但由于这些历史演变的途径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表现在各个国家对中央证券登记存管体制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的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为“存管信托公司”(DTC)是依据美国《银行法》设立的公司;英国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为CREST,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香港结算公司以证券和期货条例(结算机构条例)作为设立法律依据。我国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则由《证券法》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至此,在中国证券市埸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是经过法定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这个机构既负责证券集中结算,又负责证券中央登记。集中证券登记与结算是中国证券结算体系的主要特点。 四、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一方面体现为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12]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另一方面,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过户登记)和合规(要约收购登记)。 但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赋予证券登记法律效力的渊源是什么?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的约定?从朴素的法律观念来看,任何法律行为的效力渊源都是法律的规定,因此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渊源当然源于法律规定。就此,我们可以在《证券法》上寻找到相应的规定。但本文认为,还应该从法律背后去寻找证券登记的效力渊源,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实际上,在证券实践中,证券登记都是通过协议来实现的。[13] 五、证券登记制度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传统商事法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是对商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资格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其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14]。国内仅有的商事单行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也是持该种观点。其第三章《商事登记》第八条规定,“商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第九条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人的登记机关(简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办理商事登记”,第十条规定,“商事登记分为有限责任商人的登记和无限责任商人的登记”。 但正如本文所表述的,在证券登记制度,其范围远不止对商主体的资格确认:其对证券权利状态的确认和记载中,未受限制的权利状态与商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一致的,即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是对股东资格的确认。但其他类型的证券登记如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行为状态的登记等内容则远非传统商事登记制度所能涵盖的。笔者称之为是对传统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而不是否定。 由此可以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我国是否需要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胡炜等33位代表认为,商事登记法是规范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市场准入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颁布施行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尽早出台商事登记法。同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商事登记法列入立法规划,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对该法组织起草论证,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拟先起草条例,待条例实施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安排,建议在起草条例草案的同时,着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通过法律来规范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15]但笔者认为,正如本文所表述的那样,商事登记制度正在发展过程之中,商事登记制度的调整范围尚未完全确定,目前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时机并不成熟。 本科毕业论文: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商事登记的价值对优化商事登记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效率和安全 是商事登记的两大价值效率应服务于安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有违效率价值的问题就完善我国商事 登记法律制度实现效率与价值最佳均衡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现代意义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商事登记法是规定商事登记的法律从广义来讲包括一切有关商事登记的法规除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狭义法律外其他法律中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都包括在内故从广义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一商事登记的价值分析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取向法律在反映社会生活的同时还必须按照一定的理想模式来塑造社会生活反映立法者执法者及守法者期望追求的价值目标它应符合一定的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蕴含一定的内在道德性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亦是如此研究商业登记的价值有助于商业登记立法的优化选择充分保持其科学性及合理性使立法能够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促进商业繁荣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曾经说过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为法律价值论及法律的价值取向至少应具备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法律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可以是一元价值目标也可以是多元价值体系二是当法律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诸目标的阶位序列尤其是终极价值目标的选择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商法的价值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主体的营利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商主体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 的经济效益营利性这一商法的优秀理念决定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商主体的管理制度必须以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效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具体化为经济效益办事效益生产效益学习效率等等所有这些词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观念即以较小的成本生产出等量的产品抑或以相同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产品伦理学家们常常将效率视为功利而经济学家们却说此乃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而在法律的视野中效率被解释为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制限制一些自由从而扩大更大的自由使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流转快速化以实现最大价值的目标追求[1]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对商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力求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和贯彻短期时效主义来实现此目的商事登记作为交易的前置程序虽然要求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前进行登记并应在实体上达到登记内容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商主体以及商业登记机关进而社会的成本支出但从社会整体角度分析经过登记和公告商主体的各项信息商主体设定出资履行组织变更合并增资减资以及解散等显然有助于交易相对方便地获取交易信息这对交易相方而言意味着交易成本的直接减少并为防范交易风险创造了条件对进行登记公示的商主体而言交易相对方迅速作出交易决策意味商主体实质是以有限的登记成本支出换取了一个由公权力奠定基础的让交易相对方了解自己的平台以各次交易的迅捷争取到交易周期的缩短赢得他次交易的商机促进交易次数的增多进而实现整体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可见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通过公权力强制性的限制有效防止在自由竞争中由于商人的逐利本性而可能引致的信息披露的缺失性与虚假性从而不仅在局部上保证了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为整个社会商事交易效率的提高提了基础保障[2](P29)效率固然重要安全是人类所共同需要的社会性状因此法律的价值同时也在于维持一种安全的态势正如台湾学者张国键称商事交易固贵敏捷尤须注意安全如果只图敏捷而不求安全则今日所为的交易明日即可能发生问题甚至于遭受意外的损害[3]商事交易的安全是保证商主体营利目的实现的基本价值之一商法为维护交易安全已经确立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的登记公示制度就是确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之一商事登记作为一种要式的强制性法律行为要求商主体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和法定格式将商事经营的内容及事项登记注册使商事营业相关信息采用法定的形式固定化有助于交易相对人对商主体的资信及能力的了解从而预测交易的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度尤其是商事登记中的公示主义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将已记有关主体事项以规范格式登载于事先确定的布告栏报纸杂志等之上向社会公众公开使众所周知从而保护商事交易的快捷与安全各国商事登记法均要求商事登记必须公告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P30)各国商事登记法还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既是维护商业登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反映了商业登记制度体现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效率与安全作为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之间既相互关联又相对区别冲突因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二者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没有效率的安全是无价值的没有安全的效率也将时刻使交易处于危险的状态[4]从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真正地反映营利性的终极目的要求来看交易安全应服务 于效率因为效率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法进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如果为了安全而动摇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那么它将失去自身的存在根据二商事登记的价值对制度构建的影响1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问题从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来看效率与安全的矛盾冲突是十分突出的大体上表现为过分注重安全价值的保障并以加强国家干预的各种机制做保障而对效率价值重视不足这也是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不成熟的一种表现之所以形成现在这种状况追根溯源一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过于强调统一大和团体托付等观念而对于风险自由自治往往认识不足此种民族性格并非中国一国存在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东南亚众国日本等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1](P85)私法领域本应以自治原则袁晓波.商事登记的价值分析及其对制度构建的影响第3期93为主要的立法理念商主体从事商事交易应自负交易风险具体在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上就是商事交易者对于交易相对方的商业信息应主依自力搜集而以政府的有限登记资料为辅而不应依赖国家管理苛求政府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为交易人担当风险回避责任二是中国自汉代以来确立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大都是在统治者重农抑商农本商末的思维形势下采取的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抑制的手段充斥着统治者武断专权的意志和对商人阶层自始至终的偏见中国古代高度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形态又使得大规模的商品交易行为显得既无必要又无可能缺乏近现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必须的原动力商品经济这些对我国今日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特点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它以服从国家管理和强化行政权力为主[5]故我国至今仍有相当学者坚持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公法管理法的性质纵览西欧商事法的历史演进包括商事登记法在内的整个商事律制度皆是因商人阶层而起以维护商人阶层利益为己任滥觞于具有冒险开拓精神的商人阶层持之以恒地争取权利和自由的行中伴随商事活动泛化商业社会成型的现实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还逐渐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利益服务的其他功能[5]综观现代商事发达国家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多采用比较自由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对于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专职人员等要么不作任限制要么要求相对较低商事组织的登记注册相对较自由其中尤以美国最为突出美国对商事组织注册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不需要对注册资本验资也不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资 金等问题对商事组织经营范围也放得很宽商事 组织可以任何合法的商业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即所谓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征税你倒闭我同情你违法我处罚[6]很少限制新企业的开办以及老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的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国家积极介入私法领域的商事活动为商主体进入市场交易设置了复的程序以许可主义辅之特许设立企业高度重视商事登记的事前监督对商事登记申请者实行实质审查这对保障商事交易者财产安全有效监管市场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烦琐程序的制度设计妨碍了商事申请人投入商事活动的便捷性许可乃至特许的设立原则限制了商主体交易的自由事前静态管理的过当重视在为未来交易安全打基础的同时扩大了商事交易者从事商事活动的事前成本支出增加了登记机关事前督察的工作量其实质审查名号下的门槛性质还为相关登记部门的腐败创造了条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事后的动态监管严重不足年检制度聊胜于无却又流于形式而实际上商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和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足见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偏重安全而安全不足忽略效率致效率低下2立法建议基于上述问题寻找安全与效率的均衡点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加强登记程序中各环节时限控制缩小登记管理中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登记机关故意或失职性的拖延拒绝而增大申请者的成本支出现代法治社会据有限政府理论维护商事登记主体合法权益必须限制登记机关的自由裁权这一点国外的立法做得较好往往采取硬性的时间标准注重保障申请人的效率如法国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的法令规定法院书记官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即应进行登录此种申请的提交日式的规定显然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即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而对于何时受理并无明确时间限制的收到全部文件后的时间标志要客观且富于操作第二商主体设立方式上坚持以准则主义为主以申请审查核准登记及公告为基本的登记程序限制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简化商事登记中的登记程序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市场机制受到行政作用的抑制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严格的全面管制行政权力在商事登记中极度膨胀通过国有企业和政府专营排斥私人经营的领域商主体的设立方式普遍采用许可设立并辅之以特许设立商事登记几乎被扭曲为行政上的营业许可几乎不体现私法功能[7]审批核准前置程序过于繁杂过度加大申请人的交易成本妨碍了商主体以便捷方式投入商事活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商主体的成立经营范围乃至从业人员住所注册资金投资人等均需一些部门预先许可的现象[8] 采用准则设立申请登记者不需要报请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就可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取得主体资格准则设立使依法设立对任何人均敞开大门任何人都可以采用法定形式平 等自由地进行经营活动消除特许设立和许可设立中行为人通过设立牟取经营特权的可能性它使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2卷94商主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并能凸显商事登记创设商主体资格的私法特征因此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的一些做法设立方式上坚持以准则主义为主仅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商主体和实现国家产业政策有特殊意义的商主体仍采用核准设立或特许设立简化商事登记程序以申请审查核准登记及公告为基本的登记程序限制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第三在登记审查上与准则主义为主要设立原则相一致采用形式审查缩短登记程序关于审查行为存在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折衷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登记机关只享有实质审查的职权而不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对于实质审查制的情形类于我国司法传统对实 体正义的偏重我国理论界一直有着一种说不出的情结加之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确难使人 的私法性质又要求实体性责任为私法责任则申请人登记不实给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此种任的性质又如何理解放弃对登记机关相关责任的追究行政权力就成了单纯的权力要避免实质审查流于形式权力寻租只能强化登记机关及登记人员的责任而这又会使登记机关为登记申请设置更多的限制效率更为低下如此看来实质审查制忽视市场淘汰机制对虚假现象的惩罚作用以政府审查代替市场主体评判凭借政府权力严把市场准入关卡确立信用秩序的理想不但无法实现反而扩大商主体的事前申请支出损害了商事交易的效率还要承担致使政府失信于民的风险与此同时很多学者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 经济法律制度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强大的信息网络富有成效的事后监管和我国当前幼稚的市场。 本科毕业论文:日本教科书问题的深层思考 扶桑社历史教科书的体系 藤冈信胜在批评战后日本历史教育的时候曾经说:日本中学的历史教科书,是集中了世界上一切反日的资料而对日本进行惊人的颠倒黑白的描绘的产物。(21)他在1996年11月26日在东京大学教育学部学生研讨会上还提出:“教科书的目的是把下一代日本人培养成日本国民,日本的年轻人不应当以日本为耻辱。培养民族主义意识是国家教育的最基本的义务。所以不能让与日本的国家目的相反的教科书流行。对教科书的审查关系国家的尊严,所以必须坚持。(22) 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在成立之际发表的宣言中也说:“我们编写的教科书,是要把日本国与日本人的形象与品格均衡地展示在世界历史的视野中。我们的祖先们奋斗不息、努力追求,经历失败与痛苦,那就是我们日本人。我们的书不仅要在学校的教室中使用,而且要成为父母们向孩子讲授历史故事的教科书。”(23) 上面的表述向人们说明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新历史教科书,是立足于对战后日本的历史教育进行全面反扑的基点上,所以是根本体系的问题,不仅仅是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否认和对侵略战争的历史事实的歪曲。 首先,该教科书在前言中一开始就说:“所谓学习历史,并不是像人们一般认为的是了解过去的历史事实。其实学习历史是为了了解过去的人是如何思考的”。在该教科书的送审本上,竟公然地写道“历史不是科学”,而是“故事”,强调不能以今天的标准评价过去的不公和不正。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为了夸大日本历史的悠久和独立性,这本教科书大量地随意使用毫无根据的神话传说,狂热地宣扬“皇国史观”和“神之国”的观念,同时,对于许多必须加以批判的历史问题,作者则以“了解过去的人是如何思考的”为名,进行所谓“客观”的描述,故意不予以评论。这样做的结果是把教科书完全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上。 其次,这本教科书全文刊载了天皇的“教育勅语”。人所共知,明治天皇的“教育勅语”是与日本走军国主义道路紧密结合着的,是日本战争时期的重要的代表事物。所以在日本战败后消灭日本军国主义思潮时,天皇的“教育勅语”是首先从教科书中被删除的内容。战后50多年的历史教科书,也都没有公然地全文刊载“教育勅语”的。对天皇“教育勅语”的态度,实际就是对日本军国主义认识水平的标志。而扶桑社教科书不仅全文刊载天皇的“教育勅语”,并且在书中介绍说:“(教育勅语)教育日本国民作为近代国家的国民,应孝敬父母,必要时为国捐躯。所以一直到1945年,学校的课本一直是刊载(教育勅语)的。”(24)这样的介绍根本没有说明“教育勅语”与战争的关系,相反,却给读者一个肯定“教育勅语”的印象,从而也就表明了作者肯定军国主义和肯定侵略战争的态度。 第三,在这本教科书中,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毫无自省的意思,相反,竭力说明战争的合理。如“满洲事变”(九·一八事变)是在东北中国人的排日运动强化,关东军北有苏联的威胁,南有国民党的压力的情况下发生的;(25)“日中冲突”(卢沟桥事变)则是因为不知什么人向根据条约驻守在北京郊外的日本军队开枪引起来的;(26)“大东亚战争”(太平洋战争)是日本在ABCD包围圈的经济封锁下不向美国屈服的选择,(27)等等。这些认识,与战后一贯拒不承认战争责任和战争罪行的顽固的军国主义分子的论调是完全一致的,依然是所谓的“解放亚洲”理论。这就是“大东亚战争肯定论”和“大东亚战争史观”的在教科书上面的具体表现。 上述三个问题,可以说概括了扶桑社历史教科书的基本的体系。也就是说,这是一本站在历史唯心主义的立场上,鼓吹军国主义,鼓吹战争的教科书,是日本历史上“大亚细亚主义”和“超国家主义”的回潮。这种体系的教科书的出笼,是对日本战后教育制度的反动,是向战前教科书体系的回归。所以有识之士认识到,这本教科书的危险性在于其走向战争的体系。 我们之所以特别指出该教科书体系的问题,是因为迄今为止的许多对该教科书的批判,大多注重从该书中寻找篡改历史,歪曲事实的地方有多少处。当然,这本书中掩盖真相,歪曲事实的地方比比皆是,从数量上是无法统计的。即使选取大的方面,也有相当的数量,对这些谬论的批判也是必要的。但是,新编历史教科书的实质问题决不仅仅是单纯地否认侵略历史事实,而我们批评新编历史教科书,也不能仅仅指出其中若干处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地方,决不能选择一些具体问题加以批判就可以了。 必须看到,教科书问题反映出的是日本的政治与社会走向的趋势,所以在这一问题出现后,不仅引起中国、韩国以及亚洲各国的批评,而且也在日本的思想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也引起很大的震动,构成日本战后教育思想史上重要的一页。教科书问题的出现暴露出在冷战结束后,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日本社会面对国际化的挑战种种反应。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针对日本的年青一代进行历史社会教育,历史观教育的问题,是日本社会将走向什么方向上的重大问题。应当说,日本社会对于教科书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的表述,其实是有许多不同认识的,赞成扶桑社教科书在某些问题上的意见的人也不少。但是为什么采用率那么低?就是因为这本书的危险的体系。 以研究南京大屠杀问题而闻名的日本学者笠原十九司在刚刚出版的专著-《南京事件与日本人》中指出::教科书问题有两个侧面,一是对现行教科书的攻击,特别是对侵略、加害记述的攻击,一是对日本历史教育的修正。正是为了实现后一目的,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才在日本展开了对教科书的攻击的国民运动。(28) 如果仅仅满足于选择具体问题进行批判,而忽略教科书的体系,不注意从这本教科书与战前、战后教科书体系的对比上思考问题,就等于容忍了新编历史教科书的体系,就有被导入解放亚洲的理论体系的危险,有落入编纂会设置的圈套中的危险。 在对教科书问题的进行深层思考后,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实际是与日本战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反映了战后日本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思想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斗争的过程。 对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战后对教科书的三次攻击以及反击的全面情况比较来看,战后50多年来,有值得我们欣慰的地方,也有许多值得警惕的地方。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右翼和保守势力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比以往的两次更有准备,投入了更大的力量,但是,在采用的时候,毕竟遭到了挫折。特别是在同右翼与保守势力斗争的过程中,许多日本人有了新的觉醒。 但是,更令人们警惕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日本很有历史渊源的民族主义倾向的抬头的倾向。右翼和保守势力利用了日本国民在向国际化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从“国粹主义”出发鼓动民族主义情绪,的确找到了突破点。而和平与进步力量如何与之应对,采取有效的方法,仍需要认真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对教科书问题的深层的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在对教科书问题的进行深层思考后,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实际是与日本战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反映了战后日本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思想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斗争的过程。 对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战后对教科书的三次攻击以及反击的全面情况比较来看,战后50多年来,有值得我们欣慰的地方,也有许多值得警惕的地方。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右翼和保守势力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比以往的两次更有准备,投入了更大的力量,但是,在采用的时候,毕竟遭到了挫折。特别是在同右翼与保守势力斗争的过程中,许多日本人有了新的觉醒。 但是,更令人们警惕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日本很有历史渊源的民族主义倾向的抬头的倾向。右翼和保守势力利用了日本国民在向国际化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从“国粹主义”出发鼓动民族主义情绪,的确找到了突破点。而和平与进步力量如何与之应对,采取有效的方法,仍需要认真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对教科书问题的深层的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本科毕业论文:日本教科书问题的深层思考2 二、三次攻击教科书的历史背景的比较 近年发生的日本国内对历史教科书的攻击,一般被认为是战后继五十年代中期、八十年代初期两次攻击以来的第三次。三次对教科书的攻击都与日本不愿接受战争失败的现实而努力再次成为军事大国的梦想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也与对战后日本宪法的修改动向联系着。三次对教科书攻击各有特征,而第三次的攻击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反映出的问题更值得警惕,这是我们应当认真分析的。 第一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发生在五十年代的中期,当时美国同日本之间占领与被占领的状态结束不久,日本的经济逐渐恢复,而且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获得了发展的机遇,超过了战前的水平,开始向海外发展。以岸信介为首的日本政府上层人物认为终于摆脱了被占领和被审判困境,头脑开始发热。特别是由于冷战的激化,基于冷战理论的旧金山对日讲和条约签定和旧金山体制建立后,不仅日本在政治上得到了相对的独立,而且美国也转变了对日政策,把日本视为太平洋上的不沉的航空母舰。因此日本具有军国主义倾向的保守势力狂妄起来,上层的政治家们又开始做起军事大国的梦。 与此相应的对教科书的攻击是以恢复战前的“国定”教科书为目标,因为要推行军国主义教育,必须首先要压制当时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和平教育,必须将编写教科书的权力掌握在保守的“五五体制”的国家手中。为达到恢复教科书的“国定”的目的,保守党内成立了教科书问题特别委员会,从1955年8月起,在全日本范围内发行了名为《值得忧虑的教科书》的宣传品,学术界里的右派学者相应地公然提出了“大东亚战争肯定论”,建立了攻击教科书的理论基础,掀起了对教科书的第一次攻击。 在第一次对教科书的攻击中,来自日本防卫厅和财界的压力是相当明显的,日本防卫厅力促与美国实现军事合作,在日美新安全保障条约成立的背景下,强化向日本国民进行“国防教育”,防卫厅提出了《关于教育的呼吁书》,强调在学校中进行“爱国心”和“保卫祖国的气概”的教育。这说明来自军事和经济方面的力量对日本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要求恢复军事大国梦想的倾向渗透到日本的教育领域,而教育领域内部也受到这些力量的左右,发生新的变化。 不过,在日本刚刚战败,审判刚刚结束的这一时期,日本国民对军国主义倾向还是比较厌恶和有警惕性的,和平主义思潮对军国主义思潮有一定的制约能力。特别是当恢复军事大国的梦想与战后日本和平宪法发生冲突的时候,许多人还是站在维护和平宪法的一方。同时,日本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复活军国主义的程度。所以在岸信介内阁在坚持签署了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后被迫下台。 总的看来,第一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是与日本保守派狂妄地恢复军事大国的梦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可以看出来,在当时日本经济刚刚恢复,仅仅有所发展的前提下,就露骨地提出“军事大国”的目标,至少在策略上是失策的,所以没有得到日本社会强烈的反响,相反,却招致来自和平主义的反对。有的学者称之为“复古性的军事大国”梦想。 第二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发生在八十年代中期,这时日本的国情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综合实力比50年代是大大提高了。这时,日本的GNP占世界的10%,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因此,一些日本的政治家就提出要应使日本在政治军事各方面都具备与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地位,要跻身于世界上大国行列的狂热的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的思想再次抬头。 当时,首相中曾根在1983年第一次提出日本要从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的要求,其实也反映了日本许多国民的“大国意识”。接着,在1985年,即日本迎来战后40周年之际,中曾根又提出了“战后总决算”的主张,他在自民党轻井泽研讨会讲演时曾经说:关于日本侵略和加害的批评是奇谈怪论,日本要从“东京审判战争史观”和“马克思主义史观”等“自虐”的思潮中摆脱出来,必须对审判原则和判决做出重新评价,确定日本人自己的意识(19) 第二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实际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发生的。先是以自民党组织推动在学校的开学、毕业的典礼上升国旗和唱国歌的活动为前兆,接着,1981年6月,文部省公布了对82年高中社会科教科书的审定结果。被审定为合格的教科书,都被提出大量的必须修正的地方,最重要的是要求教科书在侵略战争的表述上将“侵略”等态度鲜明的表述改为“进出”等含混模糊的表述。 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在亚洲各国以及本国国民的抗议浪潮面前受挫,1982年8月26日,当时的内阁官房长官宫泽喜一以谈话的形式表明日本政府的立场:“对于我国来说,出于同亚洲近邻国家的友好和亲善,应当倾听这些国家的批评,政府有责任纠正这些教科书的记述”。此后,文部省决定在审定基准中加上:“从国际理解与国际协调的角度,有必要考虑近邻亚洲各国国家对近现代史的历史问题的认识。”这就是所谓的教科书审定的“近邻国家原则”。(20) 分析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之所以受挫,一方面是来自亚洲各国的抗议与日本国内的和平主义力量的结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时日本的经济势力固然强大,但是与其它大国相比,对海外的投资刚刚开始,以出口贸易为支柱的经济结构使其不能不重视亚洲大市场的反响,也就是说,成为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尚未得到企业界和财界的积极响应和配合。 与前两次对教科书攻击的背景相比,第三次的情况大不相同了。 首先,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快,日本资本在这一趋势下迅速地向海外发展,在亚洲占有相当的比重。在国际形势依然动荡不安的情况下,大量资本在海外的现实使企业家对军事大国化的动向不再冷漠,甚至抱有期望。对于这一情况的有力证明就是在90年代后半期相继在日本国会通过的与“日本防卫合作新指针”有关的法案和“周边事态法”等法案。这些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日本终于向军事大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其次,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经济停滞不前,企业的竞争力低下,社会问题丛生,种种神话破灭,暴露出社会结构与经济政策方面的许多问题。建立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日本的人自豪感遭到了沉重打击,而“世纪末心理”蔓延。在这样的形势下,民族主义思潮抬头就是必然的了。利用这一机会,多年来没有解决的日本“国旗、国歌”的问题终于在国会通过,针对多年来“犹抱琵笆半遮面”的修改宪法的问题,也终于在国会中成立了“调查委员会”。 以上的情况说明:在第三次对教科书攻击的时候,日本的“军事大国化”的目标已不是空洞无物的口号,而是有了实际的行动,而对和平宪法的修改,也已经跃跃欲试了。这种局面对于“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时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样有利的背景下,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也仍然接受了前两次攻击教科书的教训,即采取迂回的方法,竭力将其狭隘的民族主义面目掩盖起来。具体来说,是通过所谓“国际贡献”论到“保卫国家利益”论,进而再从批判“自虐”论到建立“光明的日本”论,按照他们自己的解释,就是通过所谓“健康的民族主义”,逐步地向战后改善的教科书发起攻击。 “国际贡献”论说强调日本作为大国在国际社会具有相应的责任,为派自卫队参与国际维护和平活动做辩护,宣扬那就是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这一命题看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这一观点的后面,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实际真正强调的是建立在狭隘的民族主义基础上的日本的国家利益,是在调动日本年轻一代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如果接受了这一看来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利益的原则,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立即“理直气壮”地为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翻案,将侵略行为美化为对亚洲的贡献,即解放亚洲的战争。而对侵略战争的批判,则被他们指责为违背了日本的国家利益的“自虐”,“自虐”的教科书当然要受到批判,编写维护日本国家利益的,描写“光明的日本”的教科书就是必然的了。这就是右翼和保守势力推出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的逻辑。 上述情况说明:右倾保守势力与右翼势力这次对教科书攻击是在对其十分有利的背景下发生的,而且又建立了关于其理论的系统工程,至于在组织上发动日本国民的具体策划和准备,已经有学者进行了更具体的披露。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他们的活动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的。如这次在教科书审定前,就有北海道议会、千叶县的议员联盟等提出取消“近邻国家原则”的主张。 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既然对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有如此有利的条件与准备,他们当然不可能在小试锋芒后就立即鸣金收兵。人们已经看到,就在教科书的采用率局势明朗化的时候,也就是在扶桑社教科书遭到惨败的时候,小泉首相不顾日本国内以及国际舆论的反对,公然去参拜靖国神社,显然是起到了给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打气的作用。美国的9·11事件发生后,又给日本政府强调国家利益及向外派出自卫队,进而修改和平宪法提供了口实。从这些在教科书采用局势明朗化后发生的事情来看,日本社会今后向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的发展是有增无减的,因此对教科书的攻击可以说是方兴未艾,我们不可放松警惕。 本科毕业论文:日本教科书问题的深层思考 一年前,日本的文部科学省通过了对日本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以下称“编纂会”)编写的《新编历史教科书》(扶桑社出版)的审查,从而掀起了教科书的风波。到去年的8月,全日本130余万中学生中选择使用这本《新编历史教科书》(以下称“扶桑社教科书”)的比率只有0·039%,使得日本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在学校采用的环节上受挫。近来,教科书的风波表面上似乎有所平息,但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的骨干也制定了“复仇”战略,准备在下一次的教科书审查时卷土重来。根据日本出版劳连教科书对策部提供的信息,采用结果出来后,“编纂会”重新确定了会长等人选,制定了第二阶段的三项“复仇”目标,即一是在今后4年里改变教科书的采用制度,二是努力推行扶桑社的教科书,三是掀起重新认识日本文化价值的运动。新会长田中英道宣称要把修改教科书的范围扩大到小学的社会科教科书以及中学的国语教科书。(1)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从更深的层面思考教科书的问题是很必要的。 一、对教科书问题的误解或片面理解 此次发生的关于日本历史教科书的争论,实际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这是战后以来关于日本教育方向的第三次大的争论,反映了冷战结束后,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日本社会思想面对国际化挑战而产生的剧烈动荡。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针对日本的年青一代进行社会教育,进行历史观的教育,是关系日本社会未来走向的重大问题。 关于日本社会就教育方向问题的争论,我国学术界从一开始就予以关注。但是,对于许多媒体来说,特别关注日本的历史教科书问题是在2001年4月由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的组织“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编写的,由扶桑社出版的《新编历史教科书》被日本文部科学省审查通过之后。针对《新编历史教科书》,媒体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其中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历史的歪曲以及对侵略事实的否定。有的媒体还具体列举该教科书对历史事实篡改的地方有多少处。应当说,“扶桑社教科书”对侵略历史的歪曲是严重的,对侵略事实的否定也是相当恶劣的。但是,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从深层的思考上,仅仅关注“扶桑社教科书”在战争历史问题上的表述,还是比较片面的。需要对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第三次对教科书攻击的实质,即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的本质进行深刻的研究。 1、不仅要注意扶桑社版历史教科书,更要注意其它出版社历史教科书的整体变化 此次在2001年4月公布了结果的日本文部科学省对教科书的审查,涉及到的中学历史教科书实际是来自八个出版社。其中有七个出版社是多年来一直出版历史教科书的,只有扶桑社是首次出版历史教科书。去年以来,媒体关于日本教科书问题的报道几乎都关注于“扶桑社教科书”。当然,“扶桑社教科书”的问题固然是明显的,集中力量对其进行批驳也是需要的。但是,从日本战后历史教育的角度来看,这本教科书所起的作用还是有限的,0·039%的采用率也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这一论断。而采用率占99%以上的其余的七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有什么样的变化,恰恰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如果不了解另外七家出版社出版的历史教科书在这次审查后有哪些变化,就难以了解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整体的“改恶”现象。 战后日本的教科书制度与战前的“国定”教科书制度已有很大的不同,即教科书不再是“国定”,而可以“自由”编写,但是需要通过文部科学省的审查。尽管与完全的自由编写制度有距离,但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毕竟有了选择教科书的余地。教科书问题是在这样的教科书制度中发生的。战后的进步力量与右翼和保守势力在教科书问题上的斗争,就表现在各自都要编写教科书,并且都要争取教科书的采用率。 战后,经过艰苦的斗争,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历史教科书整体上出现了“改善”的局面。从揭露侵略战争罪行的角度看,面向初级中学的七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全部都记载了“从军慰安妇”的历史事实,而其中6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记载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尽管七种教科书对上述历史事实的记述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能够承认历史事实这一点毕竟是一个进步,这是经过多年的斗争而取得的成果。而这次在与扶桑社的《新编历史教科书》同时送审的时候,记载慰安妇问题的出版社就只剩下“日本书籍”、“帝国书院”和“清水书院”三家了。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记载,只有“日本书籍”出版社一家维持了原来的记述,其它各家出版社的教科书都发生了变化:有的回避了被屠杀的人数,有的回避使用“屠杀”的概念。(2)关于“侵略”一词,“大阪书籍”出版社的教科书中几乎全面删除,其他如“帝国书院”、“日本文教”、“日本书籍”等出版社的教科书中也有相当多的改动。据日本历史教育者协议会事务局长石山久男的分析,这样的变化使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在某些问题上的表述倒退了20年。而从这个意义上看,编纂会的目的至少已经实现了一半。(3)从七种教科书2002年的采用率与1997年采用率中可以看出,对侵略历史事实揭露相对更充分,被“编纂会”攻击为“最自虐”的“日本书籍”出版社的教科书采用率的减少更加明显(4),即从原来的12·9%急落到现在的5·9%,减少了一半以上。这一事实说明:在右翼和保守势力的冲击与影响下,本来在揭露侵略历史事实上比较努力,即有“改善”趋势的原来的七种历史教科书,也发生了很明显的退步,即出现了明显的“改恶”倾向,而这些教科书是为99%的日本中学生所选择的课本。另一方面,学校对揭露侵略历史事实充分的教科书的采用率也明显减少了,说明了日本历史教育潜在的问题。这些教科书的政治倾向性对日本教育方向的影响更大,而这些教科书的采用率也是日本社会历史认识的晴雨表。编纂会在对采用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的时候,藤冈信胜就特别看重这一情况,他认为七种教科书的变化已经预示了4年后的胜利。(5)所以我们更要十分关注另外七种教科书的变化。 把注意力仅仅放在《新编历史教科书》问题上,可能反映了一些媒体不了解日本的审定教科书制度的现状。仅仅抓住《新编历史教科书》,一方面容易使不了解日本教科书制度的多数人产生误解,以为那样的教科书已经完全占领了教育阵地,另一方面则容易从根本上忽略对日本历史教育方向问题的关注。 2、不仅要分析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而且要分析扶桑社的公民教科书 “编纂会”对历史教科书的攻击和扶桑社《新编历史教科书》的出版,目的决不仅仅是针对历史问题的翻案,而是针对战后日本社会的民主化与和平主义的倾向。为推动日本社会进一步右倾化,右翼和保守势力竭力想改变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特别是修订限制日本发展军事力量的宪法第9条。修改宪法是很现实的社会问题,通过历史教科书只能起到间接的作用,而更直接的手段,则是通过编写公民教科书。所以,在扶桑社推出《新编历史教科书》的同时,右翼和保守势力的“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还推出了《新编公民教科书》。历史与公民这两种教科书共同构成中学的社会科的课本。 《新编公民教科书》与《新编历史教科书》同样在日本文部科学省通过了审定,在那之后,“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故意避开日本关于教科书不得在书店发售的法律规定,特地印刷成扶桑社的历史与公民两种教科书的“市贩本”,在社会上贩卖,以扩大影响后。(7)据“编纂会”事务局长高森明公布的数字,扶桑社的《新编历史教科书》“市贩本”已经出售了54·5万册,《新编公民教科书》的“市贩本”出售了16·5万册,数目是相当客观的。(8) 扶桑社的公民教科书还没有引起媒体的特别的关注。其实,这本教科书中涉及日本的“国旗、国歌”问题,日本参与联合国维和活动(PKO)的问题,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关联法案问题,特别是日本宪法第九条的意义等问题,都是日本社会当前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与当年的侵略战争历史密切联系着的问题。 例如,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联合国维护和平活动(PKO)协力法,因此日本的自卫队终于能够到海外参加联合国的维护和平的活动。但是,许多人认为日本自卫队派到海外,容易使人联想到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亚洲的活动,而根据日本宪法的第9条,这样的活动是被严格束缚的。因此,在日本社会有相当多的人对通过《PKO协力法》有疑虑,主要是担心日本宪法第九条被架空,进而使日本的和平宪法被否定。而现行的日本和平宪法是日本在战后立足于国际社会的基础,一旦被否定,又与肯定明治维新后充斥了军国主义精神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有关,与对历史的翻案有关。出于这样的心理,多数日本国民人为应当维护现行的日本宪法。而《新编公民教科书》则将这一问题放在日本对国际社会的贡献一节中,称日本向海外派出青年协力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都是日本对国际社会提供的与其大国地位相应的贡献,而这种贡献也应当体现的军事上,这就是将自卫队派往海外。这样一来,本来是相当严肃的涉及宪法原则的问题,就被淡化为日本的国际贡献的问题,其实是在强化日本的民族主义意识,其结果是使学生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接受修改宪法的意图。(9) 日本的右翼和保守势力,一直把日本战后的和平宪法视为实现其目标的重大障碍。“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成立后,就竭力鼓吹明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96年12月《产经新闻》连载藤冈信胜的《教科书不教历史》一文,对明治宪法大加赞赏,认为是日本民主的标志,甚至说:“明治宪法中规定统帅权属于天皇,但是天皇当然不直接指挥军队,实际是由陆军参谋长,或者是海军的军令部长行使权力。天皇的统帅权,仍然是形式上的。”(10)他还认为当时西洋各国都对日本的宪法给予很高的评价。平成国际大学教授高乘正臣赞说那是“从天皇主权向国民主权的转换,这是天翻地覆的变化。”扶桑社的《新编历史教科书》在“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一节中特别引用当时国内外对宪法的赞扬,表明了作者的感情。(11)而在《新编公民教科书》中,竟然用一页的篇幅介绍“(和平)宪法的议论与第9条”,说这一宪法制定已有50年以上,至今仍没有修订,言外之意当然是说需要修订了。该教科书中在介绍宪法第9条的时候,竭力给学生建立这样的认识:日本作为主权国家,必须有必要的自卫权和对国际社会积极协力的能力,不能被宪法第9条束缚。其言外之意,当然是在说:宪法第9条必须修订了。(12) 可见,扶桑社的《新编公民教科书》与《新编历史教科书》是在同一思想体系下编成的,证明日本的右翼与保守势力、“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从历史问题入手,而真正的目标则是针对日本社会未来的发展。对于这一“醉翁之意”,我们应当看清。 3、对掀起教科书问题风波的势力要进行具体分析 在论述掀起教科书问题风波的势力的时候,有的媒体将其笼统地称之为右翼势力,我认为这是不够妥当的。因为在日本,“右翼”是一个有专门涵义的概念,是有组织的一种势力,但并不能够代表日本社会掀起教科书问题风波的全部右倾保守势力。为了把问题搞清楚,我们应当对右倾保守势力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第一种势力是日本的国会议员等政治家阵营中的超保守派的政治家,他们对日本教科书在战后的“改善”倾向不满,在教科书问题公开发难。但是在日本,人们并不将其称为“右翼”。 这些人中的一部分来自自民党保守派,另外一部分来自新进党。早在90年中期,他们就针对当时日本社会的进步力量要求对战争责任进行反省,要求国会通过“不战决议”的活动组织了起来,在自民党内成立了“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在新进党中则建立了“传播正确的历史国会议员联盟”。自民党的“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以经常发表狂妄言论的奥野诚亮为会长、战犯板垣征四郎的儿子板垣正为事务局长,联络了众参议员116人。那本明确为日本的侵略战争历史翻案的《大东亚战争的总结》,就是在这些人的支持下由保守的学者们炮制出来的。 “不战决议”的风波过后,这些人又把“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改名为“光明的日本国会议员联盟”,开始把矛头对准历史教科书,表示支持编写“光明”的日本的历史教科书。奥野诚亮和板垣正还在参院自民党中成立“教育问题研讨会”,搜集教科书问题,对文部大臣施加压力。1996年6月5日,奥野诚亮发表了“从军慰安妇不是强制的,而是商业行为”的言论(13),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相当大的波动。而对他的批评正在激烈的时候,1996年12月11日,板垣正在预算委员会上仍然说:“从军慰安妇并不是强制的,但是却写进了教科书,文部大臣应根据自己的权限将那一内容删除”。 上述自民党和新进党的议员联盟,从1997年1月开始联合行动,成员人数当年统计为177名,实际超过200名。在国会的预算和文教委员会上9次发难,给政府施加压力,还要求政府取消宫泽喜一在1982年的教科书风波中关于“审定教科书要考虑近邻国家国民感情”的讲话。 第二种势力是自称为“自由主义史观”学者的自由主义史观研究会的成员以及“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等组织的部分成员,这些人多来自日本的知识层面,在教科书问题的风波中起了“理论领袖”(14)的作用。但是在日本,人们也不称他们为“右翼”。 所谓“自由主义史观”,是这些人对自己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独立性的标榜。他们声称要“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大胆地修正历史认识,改革历史教育,推进多样性”。(15)也就是说,在战争历史的认识上,他们不同意来自美国的“东京审判史观”,也反对来自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的“共产国际”史观。他们推崇战后初期日本的自由主义外交路线,所以称自己的历史观是“自由主义史观”。 直到80年代末,以“自由主义史观”论的优秀人物藤冈信胜为代表的一些人一直是“相信社会主义”的民主教育运动中的骨干力量。藤冈信胜自己承认:在苏联解体以及海湾战争后,特别是从美国留学回来后,又读了保守派的富士信夫、江藤淳的著述,他的政治立场发生了转变。他说:苏联东欧解体使他对社会主义的幻想破灭了,而海湾战争的发生,也使他对在―国能否实行和平主义的问题产生怀疑。由于原来的理想一一地破灭了,所以建立在那一理论基础上的对于战争历史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他认为:建立在战后民主教育基础上的对侵略战争的批判是把日本错误地置于被审判的地位,所以导致“反日”、“自虐”的史观流行;对南京大屠杀、731细菌部队、从军慰安妇以及日本军队的暴行的揭露是“虚构”的“谎言”。这就证明所谓的“自由主义史观”,实际是战后一直是民主教育的对立面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站在同一立场。(16) 从这一立场,“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们要为“建立民族自豪感”而努力;要为21世纪的日本年青一代编写历史教科书;要从慰安妇问题入手批判现行教科书的错误。 “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们的活动与上述的超保守派的政治家们殊途同归,所以奥野诚亮兴奋地发表议论说:“站在日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学者终于出来了”,“到现在为止,藤冈先生同我的感情是一致的”。(17) 第三种势力是典型的右派学者和《产经新闻》系的媒体,这一势力在日本一贯被认为是“鹰派”,其思想基础建立在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之上的,但是在日本也不称之为“右翼”。 这一种势力在战后就逐渐形成了,各个时期都有一些代表人物。当代典型的右派学者如独协大学教授中村粲、电器通讯大学教授西尾干二、上智大学教授渡部升一、漫画家小林义则等,他们大多是“编纂会”的骨干力量。 中村粲自称“大日本帝国的辩护士”,一贯坚持皇国史观,大东亚战争史观,始终对《朝日新闻》和《NHK》的报道方向进行攻击,是《大东亚战争的总结》一书形成的优秀人物。1996年,他成立“昭和史研究所”,该研究所的第一号《会报》(1996年12月15日)就批评日本战后的教育方向是在战后恶劣的风潮下,放弃对历史的研究,导致了反日和自虐的国民性。 西尾干二是“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的会长,也是右派学者的“领军”人物。他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的立场出发,编写了《国民的历史》,否认日本的文明发展阶段中曾经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人所共知的历史事实,杜撰出所谓的“日本列岛的文明圈”。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实际就是以《国民的历史》为蓝本的。 在教科书问题的认识上,这一势力与“自由主义史观”是相同的,但在日本,人们都知道,他们是传统的右派势力,而不是像“自由主义史观”那样的“转向派”。这一势力把握的如《诸君》、《正论》、《文艺春秋》、《サン-サラ》、《Voise》、《SAPIO》等一些舆论阵地,也为“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们所充分利用。 这些“鹰派”的学者和媒体,在许多问题上的立场甚至与日本政府也相抵梧。例如,对于这次扶桑社教科书在采用问题上的失败,这些人认为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指导”,是由于小泉首相为了在10月的访韩和访华中修复对外关系,故意对地方自治体施加压力而送给对方的礼物“。(18) 第四种势力就是右翼团体的势力。在日本,至今存在的右翼团体有许多,其组织繁多复杂,思想五花八门。在教科的问题上,有与“日教组”公开对立的右翼团体如“日本青年协议会”及其下属的“日本教育研究所”等,他们一直鼓吹打破现存体制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新国家体制。另外还有“日本会议”(1997年由“保卫日本国民会议”与“保卫日本会”统一而成)等,都是以反对教科书和修改宪法为目标的。 右翼团体并没有提出什么理论性的主张,但是往往采取极端的激烈行动,而且暴力团的系统的山口组、稻川会等成员也经常参加,这符合右翼传统的轻思想重行动的特征。 比如,1996年7月以后,右翼团体开始对教科书发行者寄送威胁信,接着在10月29日,出动40台街宣车进行抗议宣传,把教科书指责为卖国。12月,署名“关西日本原理主义剧团”的右翼团体三次将威胁信送给七家出版社社长和教科书执笔者,第三次信特别送给藤冈等强调指责的4家出版社(大阪书籍、教育出版、日本书籍和东京书籍)。在信中有收信人住宅的照片,还附有赞扬刺杀浅沼稻次郎的右翼分子山口二矢的文书。以后,凡是藤冈信胜文章中提到的个人和出版社,均会收到右翼的威胁信。 1997年2月4日后,右翼团体大行社每周有三天到出版社前抗议,4月8日,150台右翼的街宣车集中向出版教科书的“大阪书籍”示威。这一年的日教组教研集会时,右翼团体特地将街宣车开去,在车上大书“学习藤冈史观”的字样。 综上所述,在教科书问题上,一般认为的“右翼势力”其实有由多种势力构成的。他们固然有相当多的共同点,在组织上甚至有联系,但是在进行冷静的理性思考的时候,必须对这些势力进行具体的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日本教科书问题”产生的社会历史与文化原因 [摘要]日本历史教科书中有关战争历史的记述及其所反映的各种观念是战后日本社会变化发展的产物,这些内容和观念既受日本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直接影响,产生了许多扭曲的历史记述和教育方式,又同时反过来影响了日本社会对历史的集体记忆.日本历史教学中有关战争历史内容所形成的各种历史观念和政治意图,会融入到日本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战略思考中,进而会影响未来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和历史进程.本文对日本最新的历史教科书中有关战争历史的记述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以及日本战争历史观问题产生的思想原因. [关键词]历史教科书战争记述分析 一个时期以来,有关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的问题激起了各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中学教育是一个国家公民教育的最重要阶段,在教科书中向学生传授怎样的历史知识,不仅是日本社会如何认识过去的问题,更是日本如何面对未来的关键.在此,就日本新历史教科书中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历史的记述问题及其背景作一评析,以供同仁参考. 战争历史记述问题事态 日本的中学历史教科书按惯例是每隔4年修订一次.上次日本中学(初中)历史教科书审定是在2001年,今年重新审定,教科书将于2006年四月起采用(新学年于四月份开学). 目前,日本共有日本书籍,东京书籍,帝国书院,清水书院,大阪书籍,教育出版,日本文教及扶桑社等8家出版社拥有初中教科书发行权.2005年4月5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再次审定通过准备发行的8种初中历史教科书内容虽然良莠不齐,但总的倾向仍然是把日本对中国,韩国等的侵略战争历史简略化.其中最引起关注的还是扶桑社出版的由日本右翼"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编写的初中《新历史教科书》. "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属于日本专事美化侵略战争的右翼文人"自由主义史观派".这个组织近年来十分活跃,不仅大量著书立,而且还专门编写"新历史教科书",其目的是把日本社会右翼的历史观,通过教科书传授给日本的青少年学生.尤为突出的是这种教科书中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战争责任的记述,集中体现了其右翼史观和特征: 在平成18年(2006)版《新历史教科书》的第五章"世界大战的时代与日本"中,在记述日本全面进攻中国的历史时,该书在"中国的排日运动与协调外交的挫折"标题下称:"随著中国国内统一的进行,排外运动也跟著高涨.中国人对于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优惠的列强十分排斥,除了民族的反感之外,受到以武装革命成功的苏联共产党思想的影响,运动有急进的倾向.对势力日益扩大的日本,除了拒买日本商品之外,也时常出现攻击日本人的的排日运动.……然而,中国的排日运动却仍然无法有效地控制.因此以日本军部为首,开始有人认为对中内政的不干涉政策不足以解决问题,批评币原外交为软弱外交的声音逐渐高涨."这样的表述,似乎是日本的进攻是由于中国的"排外",为其开脱随后的帝国主义侵略做好了铺垫. 接着这本历史教科书在"从卢沟桥事件到日中战争"标题下称:"在外国人权益集中的上海发生的二名日本人将兵被射杀事件,成为中日之间的冲突一发不可收拾的导火线.日本军原来以为只要攻陷国民党政府的首都南京,便会降伏,于是于12月占领南京.然而却迁都到后方的重庆,持续抗战."其荒谬逻辑是如果中国不抵抗,就没有战争了. 关于南京大屠杀,该书在第199页图片说明中称"日本军造成了中国军民多数的伤亡(南京事件).此外,此事件的牺牲人数资料受到质疑,并且有许多不同的见解,至今仍在争论中." 在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的记述上,这本"新历史教科书"刻意美化侵略,甚至反复强调日本的进攻有助于亚洲各国的独立.该书在第五章第二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代"下,以"大东亚会议与亚洲各国"为标题宣称:"扩展到亚洲的独立希望日本首战的胜利,带给了东南亚及印度人民独立的梦想与希望.如果没有当地人民的协助,日本军在东南亚不可能有势如破竹的进展.更有被日本军俘虏的英国印度人士兵结成印度国民兵,协助日本军进攻印度.不论是印尼或缅甸的军队都是在日本军的指导下组织而成的."并称1943年11月的"大东亚会议"历史地位在于"会议中发表了和同盟国大西洋宪章对抗的大东亚共同宣言,宣扬各国的自主独立,相互提携相互发展,撤消人种的差别.会议之后,日本以排除欧美势力,建立亚洲人的大东亚共荣圈作为战争更明确的目的." 该种历史教科书进而更在"亚洲各国与日本"标题下强调"日本败战撤退之后,这些殖民地在十数年间相继以自己的力量完成独立,当中也有留在当地参与独立战争的日本士兵.日本往南方的进出,原先是为了获得资源,却成为加速亚洲各国独立的楔机之一."按照该历史教科书中的逻辑,几乎等于说希特勒侵略波兰是为了帮助其独立于苏联. 这样一种宣扬皇国史观,美化侵略战争的中学历史教科书被日本文部省宣布审检"合格",并将于2006年面向中学生,实际上是日本社会近年来右翼史观膨胀的体现.更令人不安的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其他各家出版社虽然没有完全采用右翼史观,却也明显"自律".从2002年度以来的各种历史教科书的内容看,相对于1997年以前的版本,各家出版社均大幅削减或淡化了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队的战争暴行的史实,尤其是大幅度减少甚至删除了历史教科书中关于慰安妇,"三光政策"及南京大屠杀等问题的记述. 二,日本教科书问题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日本出现篡改历史的教科书问题决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第二次大战结束后,占领日本的美国对日本教育曾经进行了改造,采取了包括修改教育内容,禁止传播军国主义思想;实行政教分离,禁止教育单位参预祭祀和参拜活动等措施.这些有力地限制了日本军国主义教育的发展.但是,随着冷战的开始,和美国实施利用日本牵制前苏联和中国的战略,其对日本的控制改造政策发生逆转,右翼史观在战后日本教育领域内又重新滋长. 朝鲜战争时期,在日本右翼势力影响下,日本文部省在1951年将历史教科书审定标准《学习指导纲要》中的"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改成了"日本对中国的进出",直至2002年4月.1956年,日本政府废除了原来的《教育委员会法》,实施《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和管理法》,把教育委员民选制改为任命制,又向战前的教育制度靠拢,至使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右翼思潮在日本教育界进一步抬头. 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文部省对《文部省设置法》第五条(文部省权限)作出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文部省具有对教科书的审定权和对义务教育学校所用教科书的发行权,同时还规定文部省拥有学校教科书的著作权,教科书出版单位也须由文部省指定.这样,文部省由战后初期的"指导,建议,助成机构",变成了全面控制教育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垄断机构. 1982年日本文部省在对历史教科书的审定中,要求删改对亚洲邻国的侵略史实,南京大屠杀,731部队,慰安妇等也被淡化成战争时期由于混乱而发生的行为.这激起亚洲邻国和日本国内的强烈批评.中国和韩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正式交涉.日本政府在当时的形势下表示愿意倾听意见,改善与亚洲邻国关系,并随后在相关的教科书审定条例中增加了"邻国条款".但这并不能解决教科书中的历史观问题,. 此外,日本政界也不断出现为侵略历史翻案的言论.一些高级阁僚如藤尾正行,奥野诚亮,永野茂门,樱井新,岛村宜伸,江藤隆美等人纷纷因就历史问题"失言"受到谴责而离职.1993年8月,日本细川内阁成立后,才公开承认以前的战争是侵略战争.1995年再度审定中学历史教科书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纪念期间,也是社民党委员长村山富士出任首相期间,对侵略战争的历史有反省表示.但随后日本社会和政界便出现了声称反对"自虐"史观的"国民运动",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陆续组建了"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等团体,正式编写贯彻右翼史观的中学历史教科书.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的崛起,日本社会,特别是日本政界,右翼势力上升.日本执政者刻意以历史问题来刺激因多年经济不振而消沉的国民情绪,并达到修宪,强兵,走向国际事务的目的.日本决策层内,小泉及其未来的继任者,在历史问题上会更强硬.日本很可能会因历史观问题与亚洲邻国陷入新的政治冷战和对立.日本国内的历史教育中,也会在有关战争历史的内容上,更加右倾.与此相应,中,韩两国的反日情绪可能增长.针锋相对的历史观,可能会成为东亚和平,和谐格局的死结. 日本历史教科书中有关战争历史的记述及其所反映的各种观念是战后日本社会变化发展的产物,这些内容和观念既受日本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直接影响,产生了许多扭曲的历史记述和教育方式,又同时反过来影响了日本社会对历史的集体记忆.日本历史教学中有关战争历史内容所形成的各种历史观念和政治意图,会融入到日本的社会意识和理论思维,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日本意识形态和战略思考中的要素,进而会影响未来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和历史进程.联系到当今日本在对华战略乃至国际政治上日趋强硬政策的思想背景和渊源,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使人们愈益关切. 三.日本战争历史观问题产生的思想原因 第一,日本在政治上并没有与旧时代完全割裂.将日本与德国比较可见,德国旧国家机器完全被粉碎,其战后的政治与纳粹时代完全划清了界线,德国人可以超脱于旧时代之外而对其战争历史加以无保留的反省和批判.而在日本,旧时代的一些成分在战后仍在一定程度上维续了下来,战时的天皇在战后虽然失去了权利,但对其战争责任并没有追究.日本人不可能像德国人将战争责任归咎于希特勒那样将罪责归于天皇,不能与旧时代完全分清界线,旧历史仍是日本人现在所生活时代的一部分,这样日本人就一直背负着历史的重压和罪责.德国人批判过去的历史不等于批评现在的国家,而日本人批判历史则意味着批评国家本身.与旧时代无法割断的联系使日本人难以对仍然与他们现在生活相联的历史加以彻底的批判. 第二,在对战争历史的认识上,日本右翼史观的理念是认为日本不是加害者而是受害者,不是侵略者而是解放者,这样的观念必然导致对战争历史的歪曲.与德国对战争历史的反省相比,诚然,并非每个德国人都感到对战争有罪,但作为一个民族它感到有责任.日本右翼人物的史观则表明他们既不觉得有罪,也不觉得有责任.而没有责任感便不可能对历史进行深刻反省. 第三,在历史观念上,由于欧洲一体化思想的影响,欧洲国家更倾向于将本民族的历史看作是欧洲历史的一部分.而亚洲一些国家,尤其如中国和日本,有时则倾向于将亚洲历史看作是本民族历史的一部分.如同中国对于古代亚洲历史的一些观念,日本对于亚洲近现代历史的观念也倾向于以本国为中心,强调日本本位文化的确立.以这样从本民族角度而不是从整个地区大历史角度出发的观念去回顾和看待历史,便自然会导致民族主义倾向等偏差和错误认识. 第四,在对亚洲大陆的观念上,自近代以来,日本社会就一直存在着"脱亚论"的潜意识,认为就像欧洲历史发展有脱离伊斯兰文明影响的"脱亚"过程一样,日本历史发展也有脱离中国文明影响的"脱亚"过程,认为日本应追求欧洲文明而脱离亚洲文明."脱亚入欧"的意识使日本思想界摇摆于欧洲文化与亚洲文化之间.而事实上日本既不可能融入西方文明,也不可能割断与亚洲传统的联系.现代日本科学很发达,文学也发达,而哲学却不发达,原因可能就在于其文化没有明确的定位,彷徨于东方文明于西文明之间.更为重要的是,"脱亚论"的思想导致了日本的岛国思维和对亚洲大陆的对立意识,导致了日本对亚洲邻国的蔑视,敌视,和敌对.这样的潜意识过去是引发日本侵略亚洲国家的思想因素之一,现在也是日本保守势力歪曲侵略亚洲历史的重要原因. 四,我们如何面对 首先,面对历史教科书问题,我们应该超越民族的仇恨,而从整个东亚未来的和平与发展大业的高度来看待问题.应坚持理性的原则,如果只是以一种极端去取代另一种极端,那么,东亚只会在思想上变成另一个中东.对战争历史的认识,需要在观念上要冲破民族的限制和人性的狭隘,现在东亚各国在历史问题上的相互态度,除了政治和社会因素,更需要面对很多人性的弱点,这无论对于中国,日本都是一个挑战.如果能勇敢面对这一挑战,而不是继续在人性的漩涡中怨天尤人,那么通过这一问题在理智上胜利的民族是一个智慧的文明的民族.历史问题应该也能够促进两国走向更加文明之路. 其次,应将少数日本右翼势力与日本主流学术界区别开来,增强交流和合作.应深入了解和理解日本学术界的真实状况和理念,理清问题的根源,并构筑亚洲学术界相互支持和信赖的关系.在这方面,日本也确有责任努力去取得邻国的信任,日本对于自己的战争历史,必须通过自己的诚意向亚洲各国和世界人民展现自己的道义感和责任心,这是最首要的.对过去的历史作深刻的反思,不会是一个时代的结束,而只会是一个时代的开始. 第三,在历史教科书问题上,各方争论的是过去,但其实真正担忧的是将来.因此,我们的批判与争论不应只重于一时一事,而更重要的应是找到面向未来的解决之道.不能让过去的历史撕裂未来的亚洲.应努力建立有关教科书问题磋商和交流的正常渠道和机制,致力于建立亚洲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历史认识.如果在未来亚洲国家要象欧盟国家一样走向一体化以求共同的更大发展,那共同的历史认识就是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本科毕业论文:中学历史课程改革中教师角色的转换 伴随着新课程的推行,高中教学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新的课程理念呼唤新的学习方式、教学模式,而新的教学模式的实施,又靠扮演者教师,这就要求教师迅速转变角色,以更好地适应新课程的教学。角色应如何转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初浅的认识: 一、由重知识结论的灌输者转为重学习过程的谋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 “重结论轻过程”是传统教学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传统的教学的主要活动就是讲述、板书和布置练习。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把学生看成了接受器,课堂中的问答多半是复述教材中的文字,教师充当了知识和结论的灌输者的角色。 新课程要求教师的角色已不再是结论的灌输者,而是引导学生体验学习过程、掌握正确的探究方法,在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发挥的同时,对教师“主导“的要求更高了。就历史课而言,如何优化课堂教学过程,如何为学生创设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学习氛围,唤起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如何找准教学的切入点,激发学生提出有思维价值的问题,并能积极寻求问题的答案;如何淡化“教”突出“学”,把教学过程变为“培养学习者”的过程,使教师自身由知识传递者变为学习的促进者;如何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从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讲台上走下来,和学生融为一体,共同活动,消除师生间的距离感,使学生充分表现自己的个性与才能;如何使班级、小组合作和个体学习各环节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达到促进人的发展的目的,这都需要教师的精心策划和组织。 如在学习《金与南宋的对峙》时,课前预习1、你知道多少岳飞的故事?你知道岳飞《满江红》吗?2、南宋有岳飞、韩世忠等历史名将,为何北伐不能胜利呢?这两道预习题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和启发他们分析思考能力,避免学生在课堂上仅仅靠教师灌输的学习的被动局面。上课时在沉郁激越的《满江红》背景下,学生的情绪异常激昂,他们急于要把自己知道的岳飞的故事与同学们分享,有的学生还拿来了在将军山拍摄的岳飞“还我河山”的图片。教学中师生互动得到很好的体现,教师鼓励学生提出自己感到困惑的问题。有的提出:“老师,不是说落后就要挨打吗?可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均落后于北宋的金为什么竞能灭宋呢?”学生们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进行探究。激烈的讨论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而且发展了学生的思辩能力。这样的课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表现了学生丰富的创造力,个性得到极大的张扬,也达到了教学目的,完成教学要求。 二、由机械的课程阐述者转变为课程的开发者 在传统教学理论中,课程(包括教材)是政府和学科专家关注的事,教师无权也无须过问,教师的任务就是教学。也就是说,教师只是既定课程的阐述者和传递者,这不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很容易使教师走上“照本宣科”的教学老路。新课程给了教师发挥的空间,倡导教师由机械的课程阐述者向课程的开发利用者转变,为基础教育改革又提供一条探索之路。如在上唐朝历史时,我们给学生布置的分析讨论题:观点一:“开元之治,几于家给人足,而杨贵妃足以败之”。观点二:说:“唐玄宗前期会做皇帝,后期不会做皇帝,”你同意哪种观点,为什么?学生必须在课文中找出相关史实归类,学会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历史问题做出分析评价。经过深思熟虑,学生纷纷发言,说了很多,学生丰富的想象力令我很受触动。 三、由传统的知识“搬运工”转变为教学活动的研究者 过去教学活动和研究活动是截然分开的。教师的任务就是按照教材、“教参”、试卷的“标准答案”教。至于为什么要教这些,为什么要这么教,绝大多数的教师没有深入地思考,因为学校的评价体系就是教学升学率的多少。可见,教师成了完全游离于教学研究之外的旁观者,成了知识的“搬运工”,这显然不符合新课程对教师角色的期待。新课程要求教师要由知识的“搬运工”转变为教学活动的研究者。 作为研究者,教师要不断增强教学研究意识。研究重点和方向是:1、注重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强调探究性学习。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就是要转变那种单一的被动的学习方式,提倡自主、探索与合作的学习方式,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得到发展,成为学习的主人。主张学生在生活实践中学习,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历史实践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的开放式教学,它的主要特点是以历史教学为基础,不拘泥于历史教材本身,打破学科界限,借鉴不同学科的教学成果,重新去体会历史、感悟历史。 如我们为了让学生“了解身边的历史”,布置了探究性课题“走进沙县小吃”,“中国古钱币”等。由于这种学习活动,是学生自由选择的自主学习的过程。他们置身于广阔的社会与生活空间之中,通过迁移各种所学知识,把学习过程变成了主动探究的过程。学生对自己身边的历史进行调查、收集、分析、研究、处理有效信息,从而形成对历史的真实感受。在展示成果时,学生做了课件并运用多媒体手段把成果展现出来,对学生的能力是一个全面的锻炼和培养。从收集到的学习成果来看,学生们涉猎面非常广泛,学生表述历史事实、整理历史事实的能力显著提高。通过这种新型的学习活动,学生的观察力、注意力、感知力和思维力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2、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以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批判思维和创新思维、社会探究技能和实践能力、沟通与合作、社会责任感等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发展性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新课程的实施使教学面临许多根本性的挑战,要顺利实施新课程,首先就要求教师从传统角色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塑造自己的新角色,这是实施新课程成败的关键 本科毕业论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优秀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1、经济秩序。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体才能“最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经济民主。经济法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赋予社会主体平等的、自由的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三、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整和评价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乃是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乃是社会利益至上。 本科毕业论文: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目标下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模式探讨 摘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训练目标,应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转换。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转换。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转换。本文基于该认识,详细设计了论文写作的具体训练目标、训练流程和评价标准。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模式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导向的转换 在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训练中,选题偏重立法论角度,而缺少解释论角度;论证方式采用教科书式的阐发,而不是严密的推导;论证结论难有价值。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学习资源,而且,使得学生对法学研究乃至对法学知识留下了恶劣的感性评价。而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的法律论证能力,由于没有教师的系统指导,只能留待学生到工作中自己进行碎片式的摸索和碰壁后的自悟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可能有很多种,但是,从目前国外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法来看,普遍性的规律在于,法科毕业论文,甚至是学习中间的论文写作,都应该树立以司法适用为导向的培养目标,而不是树立以培养法学家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具体而言,需要改变以下三个方面的观念。 第一,法科论文的写作价值目标,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所谓立法建议导向,指论文的论述结论,是建议法律的立改废。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研究法律的立改废进入研究法律的解释适用规律,立法建议导向的论文写作,难有价值。 第二,法科论文的训练能力目标,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从培养法律适用能力导向上看,司法适用中,找法、解释法律、事实辨认和法律说服能力等才是学生最为急缺进行系统训练的能力。 第三,法科论文的成果形式,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要求仅仅进行了四年法学初步训练的法学本科生,进行著书立说式的论文写作,不仅高估了学生的写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要求学生进行案例研析式的写作,才更加符合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目标。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 本文主张的案例研析型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是大陆法系法科学生的传统做法,德国、日本、韩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授将具体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根据该案例写出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学生找法准确、解释合理、论证深入、符合司法习惯,并且要考虑案件解决的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因此,论文写作不仅要求学生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还要求学生根据本案调查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心理和判决习惯。本文主张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中,引入这种培养方式,并就该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设计如下。 第一个环节,案例材料的选取。案例材料应该尽量遵循实例原则,在教师自己从业的判例中选取适例为佳,因为这种案例,第一手材料最为丰富,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经过,也能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各种证据和诉讼文书,有利于训练学生从最原始的材料中认定事实,发现问题,查找证据等能力。 第二个环节,论文题目的确定。案例研析型论文,并非简单的案例研析。而是要在案例中,选取案例所体现的重要争议点,在此基础上论证。所以在选取案例之后,还要选取与研判案例中的争议点,并且确定论文写作的立场(控方、辩方还是裁方),这都需要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分工。另外,还要注意判断学生选题的题目的大小与难易。不宜选取太大或太难的题目。 第三个环节,法律、相关案例与学术成果的获得。这是一个广义“找法”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如何获得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包括现行法、相关判例以及权威学者的学术成果,至关重要。需要指导学生熟练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 第四个环节,对司法习惯和案外因素的调研。影响案件判决的,绝不仅仅是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习惯和判决心理以及其他案外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识别,也会影响法官对法律解释的立场,进而影响最终判决。一篇有价值的案例研析型论文,不仅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搜集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还要通过调研的方法搜集司法习惯和案外影响因素。并评价其影响的方式(影响事实认定还是影响法律解释,抑或影响量刑或赔偿数额的量定)程度和合理性。 第五个环节,论文写作与修改。这是最基本的环节,这个环节中,训练最基本的谋篇布局、论证方法和语言运用能力等。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训练目标和评价标准 案例研析型论文,应该遵守其特定的,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论文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件事实类型化准确。即对案件争议问题性质的归纳准确,能够明确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是侵权还是违约,侵犯哪种权利;刑事案件的,属于哪个罪名范围的问题。 2.找法全面、准确。能够查找到全部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查找到最高院以及本省级高院的相关权威判例;如果没有上述两种依据的,能够找到其他省份的判例,或者找到多名权威学者的论著。 3.解释合理:对所找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正确运用法的解释方法,恰当处理法律中的模糊冲突与空白,能够有理有据地选取合理的解释结论。 4.理论论证充分:理论点选取、论证充分,司法判例选取充分、准确,理论与司法判例运用恰当。 5.案件攻防点选择合理:能够从同一案件的不同立场思考,选取控辩双方可能最为关注的焦点,选取本方最有利的攻击点,并能够充分准备好对方最为薄弱的防卫点的防卫。攻防点选择,符合法官接受程度、符合司法习惯和社会接受能力。 6.论证推导,逻辑严谨:证据链条、法解释、逻辑判断过程严密,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不存在漏洞。 7.术语运用标准、体例规范,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论文体例符合学术标准。 8.表达流畅,不违反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基本情感和表达方式,可接受性强。 完成上述论文指导,不仅需要学生的努力,也对指导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指导教师不仅应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要从事司法实践,才能具备选取恰当案例,熟练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能力。只有指导教师熟悉司法习惯、法官心理和社会心理,论文的指导和写作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坐而论道。 作者简介:王韬(1976-),男,河北泊头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执业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法学,经济刑法学。 本科毕业论文: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改革初探 摘要: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面临着毕业论文与就业、考研、出国的冲突,完成时间仓促,指导资金不足,学生水平层次参差不齐,部分教师缺乏责任心,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困境。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调整毕业论文工作时间,设置“本科毕业论文专项基金,加强学生监管、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关键词:地方高校;旅游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论文指导 本科毕业论文是中国本科教育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环节,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和鼓励学生勇于创新的重要平台。2004年教育部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等的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1] 一、本科毕业论文的界定 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本科学生运用本科所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对实际中的一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对大学四年本科学习成果的一次综合性总结,是高校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不仅是高校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培养学生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学生进入社会从事专业工作之前的预演。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沿用至今)中,对于学士学位已明确了两条考核标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P4) 二、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取得的成就 (一)旅游管理专业论文指导教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 以云南师范大学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旅游系旅游管理专业为例,2001年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时,共有专业指导教师11人,指导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6人。而到2013年,共有专业指导教师14人,指导教师中教授有2人,副教授6人,讲师6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4人。此外,还从学院地理系、教师教育系等聘请相关教师参与毕业论文的指导。指导教师队伍不断扩大,职称、学历不断提升。 (二)旅游管理专业论文选题逐渐向细致化、具体化转变 由于旅游管理专业所涉及的学科范围广,理论知识基础宽且实践性强,所以,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时范围相对较宽,增加了选题的难度,导致学生选题出现空泛的问题。如“我国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现状与对策”、“中国旅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研究”等。从2002年开始至今,从各届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来看,已逐步向细致化、具体化转变,多以中国、云南的某一县市、某一区域的区域旅游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抑或某一酒店某一类型服务项目的开发,抑或某一旅行社产品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现状等进行探讨研究。 (三)旅游管理专业论文指导工作已实现了从重结果向重过程的转变 论文指导工作从第七学期学生教育实习回来后的11月初开始直至第八学期的5月中下旬,历时6个月的时间中,对学生毕业论文召开专门的动员大会,交代毕业论文撰写工作中的整个流程、具体要求、注意事项并分旅行社管理、区域规划与开发、酒店管理三个方向要求学生报名,按照学生报名情况进行分组并安排指导教师,各指导教师按计划进行各组开题,要求学生提交开题报告、论文研究综述,之后再进行论文撰写及一、二、三稿的修改工作,同时学生还要对指导教师论文每一稿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记录,提交论文指导记录表。论文指导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程序环环相扣,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后面的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这种论文指导工作重心的转变,也说明了论文指导工作正逐步迈向规范化。 三、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一)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与就业、考研、出国的冲突 统计数据表明,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在逐年增加,2006~2009 年,高校毕业生分别为413 万人、495 万人、559 万人、611 万人,而就业率分别为77%、70%、68%、68%;2010年高校毕业生增至630万人。扩招与就业的双重压力使大部分学生奔忙于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出国等,无法专心致志地完成或更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 (二)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完成时间仓促 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安排在大四下学期,从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师范类学生)等返校后仅6个月或8个月时间,在仅有的这几个月时间里,学生既要确定选题又要参与一系列的实证调研、收集文献、撰写等工作,时间非常紧迫,加之找工作、考研等,论文质量往往不尽人意。有的学生为节省时间,干脆省略了实地调研的环节,使论文空泛、缺乏论证数据。有的学生甚至从网络或其他途径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学校对此虽三令五申并采取将学生毕业论文上网、学术不端检测等手段,但抄袭现象仍屡禁不止。 (三)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指导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是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指导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毕业论文的指导无形中加大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教师除了论文指导费用外,没有其他经费的支持。学生为撰写论文的实地调研、实习等经费也十分有限。[3](P17) (四)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水平层次参差不齐 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入学门槛的降低,大学已由以往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截至2009年底,我国高校在校生为2900 余万人,居世界第一。[4](P23)旅游管理专业由于是面向全国招生,招收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学生间本身在学习水平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学习态度和对自身要求的不同,使得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把握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有的学生一、二稿就可通过,有的却需要五、六稿甚至更多。此外,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也存在一定偏差,排除时间的仓促外,有的学生虽已找到了工作,但考虑到毕业论文并未对今后的工作产生直接影响,依然不会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完成论文撰写。[4] (五)部分教师缺乏责任心 在高校论文指导教师学历、职称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的同时,仍有部分教师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高度重视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出现学生找不到教师或教师不能及时修改学生提交的论文;论文选题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论文缺乏新意、条理不清、论证不充分等论文质量问题。 (六)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在整个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学校虽让指导教师通过网络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答辩等的审核工作,但这些做法流于形式,除了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外并未产生真正监督的作用。另外,在奖惩机制方面,除对为数较少的优秀论文进行奖励外,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论文却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这在某种意义上也严重挫伤了那些责任心强,认真指导论文教师的积极性。 四、 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改革的措施 (一) 调整毕业论文工作时间 将毕业论文撰写时间调整至大四上学期,在大三时就确定论文研究方向,明确指导教师,布置科研任务、阅读材料,大四下学期学生便可专心进行实证调研、收集资料数据,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论文的撰写,也能与指导教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同时也能减少大四下学期中论文撰写与就业、考研的冲突。 (二) 设置“本科毕业论文专项基金” 随着高校的扩招,学生人数的增加,教师指导论文的学生人数也有增无减,一个教师指导8~10个学生已是家常便饭。通过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的方式,可设置一个“本科毕业论文专项基金”,根据教师指导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同时也可增加学生论文调研、实习中的经费。 (三) 加强学生监管、提高学生专业素质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提高的关键在于从思想上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除毕业论文动员大会教育学生重视毕业论文、了解毕业论文外,还应对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论文指导”之类的课程,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论文写作的能力。与此同时,指导教师也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所指导的学生参与到自己的科研项目中,为学生提供科研训练的机会。 (四) 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监督检查 学校以及学院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方面的教育,为教师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提供条件。对论文指导工作的监督必须实现具体化、量化管理,如修改次数、与学生见面次数等都必须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五)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借鉴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实行“导师负责制”,从大三开始组织学生确定专业研究方向,明确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通过与学生的面对面交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引导其进行研究课题的选择,布置调研任务、推荐阅读材料,到大四上学期,对学生论文的撰写进行具体指导。学院负责本科论文工作的领导、应对教师完成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在奖惩机制方面,除了评选学生优秀论文并给予奖励之外,还应对指导优秀论文的教师、指导学生论文整体水平较高的教师给予奖励。而对缺乏责任心、指导的多数学生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教师予以惩罚。 此外,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还可结合专业特点,突出其实践性强的特征,采取多样化形式。如某旅行社旅游产品营销方案、某区域旅游规划方案、旅游专业相关调研报告等均可作为毕业论文的形式。 总之,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作为教学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改革,只有通过改革,才能提高对本科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才能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水平乃至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 本科毕业论文:经管类本科毕业论文现状调查与质量提升路径 【摘 要】 文章以经管类本科学生为例,运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了毕业论文现状与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研究提出,完善培养方案中相关环节实施过程的设计,充分调动和组织各方资源,以求从态度、能力和制度上提升论文质量。 【关键词】 毕业论文; 影响因素; 质量提升 一、引言 现在的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随之而来的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质疑之声,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指出通过对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加强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毕业论文整体质量下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本科教学质量有所下降,究其原因是生源质量因大学扩招而受到影响,相应对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未能达到。另外,硕博层次人才培养的增加对本科生就业带来冲击,社会也改变了对本科生能力的一些要求,本科生培养目标随之有所变化,学校不够重视毕业论文。还有,学生做毕业论文时应付了事,把主要精力用于找工作、考研上。针对这些情况,有些学者提出本科毕业论文已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应该取消它。 本人认为,本科毕业论文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仍是其他课程无法完全替代的,是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本科毕业论文现状和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本文通过对经管类本科毕业论文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等做实践的验证,而不仅仅局限于理论上的分析假设,并且期望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手段和方法作为提升质量的关键路径。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 研究对象为本校2012届本科毕业生,对会计、金融等专业发放了调查问卷280份,回收问卷251份,有效回收率为90%。 调查问卷的设计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与本校及其他国内外几所院校教师和学生做了访谈后,充分考虑了写作不同阶段中影响毕业论文的主要因素,并结合相应的信息进行汇总。 (二)统计分析 1.“写作前”基本情况 从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情况来看,不考虑交叉重复,也只有约1/7的学生初步接触过科研工作,主要为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或挑战杯和撰写。在这些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都设计了一些课程是要求做课程论文或分组报告的,认为这些课程活动的开展对毕业论文有帮助的占90%以上,具体在查阅文献资料、分析比较与处理数据、撰写论文这几个方面。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内容要求及写作格式的了解主要来自教务处网站上的规范文件和所在学院发放的指导手册、指导教师的指导,学院组织的相关讲座和课程论文或报告在这方面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2.“写作中”基本情况 选题方面,论文选题性质有86%属于应用研究类,理论研究类、案例研究类所占比例很低;题目来源中结合社会生产实际的占80%,来自于教师课题的只有7%,其他为学生自拟和其他情况。选择选题时,学生主要考虑的是选题资料易收集且具有普遍性和易撰写、与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有关、选题具有新颖性和前沿性这三个方面,选择比例都至少达到一半。 学生方面,很少通过平时和毕业实习积累来获取毕业论文写作所需资料,半数以上的学生主要通过上图书馆和上网查阅、由指导教师提供。学生完成论文的时间有约10%在一个月内,约30%在三个月以上,其余在两到三个月内,时间投入还是存在差异的。毕业论文中约5%的学生整篇文章都是自己的观点,约80%的学生对别人的文章进行裁剪并融入自己的一些观点,约15%的学生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学生认为有助于完成毕业论文的主要因素是扎实的专业知识、方便的网络和图书馆丰富的藏书便于找到资料和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强,可以看出学生认为论文质量取决于自身、学校和老师,选择参与过课外创新实践的训练、通过毕业实习积累的实践技能这些因素的较少。 指导老师方面,与学生交流的方式主要是毕业论文系统、电话沟通和短信交流,占大多数的是一周一次和半个月一次。约85%的学生认为指导教师给予毕业论文的帮助很大;约90%的学生认为指导老师指导态度认真。学生认为论文撰写中思路设计和论文撰写环节最需要老师指导,而在实际过程中老师指导最主要的正是这两个环节。另外,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实习单位带教老师对学生有无指导的约各占一半,有指导的主要在思路设计和数据等资料提供上,指导作用一般、几乎没作用或不好说的占2/3。 3.“写作后”基本情况 学生认为学校、学院毕业论文写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得很好或好的约占80%。学生认为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原因有:没有提高论文质量的动力,其好坏与找工作关系不大;无心认真做论文,忙着找工作,就业压力大;平时缺少写作锻炼,自身能力较低。学生认为自己毕业论文的难点在文章结构方面、案例分析方面和联系实际方面。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对找工作乃至走上工作岗位作用一般的约占70%。 4.学生论文成绩基本情况 学生论文最终成绩优秀只有2%。论文成绩三部分中指导老师评分中创新与成效、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内容的正确性和撰写规范性程度这三项为主要失分点,评阅老师评分中创新与成效、内容的正确性和撰写规范性程度、难度与工作量这三项为主要失分点,而答辩小组评分中主要的三项失分点为回答问题的正确性、逻辑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由此可以看出,学生论文失分点主要是由于创新能力缺乏、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欠缺及对论文内容论述不充分等造成的。 根据以上统计分析,把“毕业论文成绩”作为被解释变量,设定为二分类变量:“优秀与良好=1”与“中等及以下=0”,用logistics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方面,选取“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认识”、“是否参与过科研活动”、“课程论文与分组报告和写作课程是否对毕业论文有帮助”、“完成论文时间是否在三个月以上”、“所需资料是否来源于平时或毕业实习中积累”五个变量作为回归分析的解释变量。 从实证结果来看,所有因素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除“课程论文与分组报告和写作课程是否对毕业论文有帮助”这项除外,其他因素与论文成绩均呈现正相关关系。学生参与过科研活动对于论文质量可产生一定的提高作用,但因为项目少,大多数学生都没有机会参加,从而导致了统计的不显著。而“课程论文与分组报告和写作课程是否对毕业论文有帮助”方面,这些课程的开设存在一些问题,流于形式,要求不严,未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学生有重要的思想认识,但在写作过程中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真正认真投入,因态度的不稳定性而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还有,一篇质量较好的文章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集中精力完成,因此写作时间与论文质量没有必然的显著联系,写作时间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论文所需资料如果来源于平时或在毕业实习中积累,应当对论文质量产生有利的影响,但还是缺乏普遍性,论文写作与平时课程的衔接提升、与实习过程的有效结合都没有很好地进行。 三、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 从以上的调查统计来看,影响论文质量的因素诸多,可归纳为: (一)写作态度 一个人心理与行为会受到态度的影响。写作态度直接影响论文写作这一行为的状态和质量。学生如果有正确的写作认识,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写作,就能提高写作效率,激发创新性思维,改善论文质量。否则,就会马虎了事、大量抄袭、逻辑混乱等。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写作阶段不少毕业生忙于实习、就业招聘、考研等,不稳定的状态使学生情绪常有波动,直接影响到写作态度。因此,在写作前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写作能力,再加上指导教师认真耐心的指导态度,从而不断地修正学生的写作态度,这样学生态度的波动因其事先的准备和具备的能力而使论文质量不受到太大的影响。 (二)专业能力 论文写作体现了文献检索、研究设计、应用调查与分析方法、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运用及与教师沟通等多方面能力,综合要求较高。学生在日常学习中缺乏知识积累,相关书籍和论文阅读少,忙于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经管类专业学生还要考会计证、证券从业资格证等,花费了大量时间。在研究方法方面,经管类学生缺乏定量分析方法应用方面的训练,数学和统计学基础相对较薄弱,因此有必要调整专业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改变只重视专业知识传授的传统局面。 (三)管理制度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学校和院系通过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约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从而影响论文质量。除了每一个环节都规定进度、格式、内容、评分标准等具体规则来发挥规范机制的作用外,还应积极引导和有效约束。学校和院系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应积极调动和组织教师、学生参加各种科研活动,教师的科研项目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引导学生创新。在约束机制方面,各项规范制度的实施应严格执行,不应过流程走形式,如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可考虑在互评环节组织两名教师进行匿名评阅。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在对毕业论文现状和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综合性质量提升路径。 (一)完善培养方案中相关环节实施过程的设计,形成以培养学生科研意识与能力的良性循环体系 从学生入学开始,可通过定期开展专家讲座、专业课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座谈会等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学生认识到大学阶段的学习不仅仅是掌握专业知识,还应了解学术发展前沿和具备综合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科研意识。培养方案中大学二、三年级是学习专业课的关键时期,为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应完善有关课程的开设,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尤其是那些安排做课程论文或分组报告的课程,更要精心设计、有效组织和严格考核。论文或报告具有陈述的严谨性和研究的规范性,需要一定的积累与训练,否则很难写出符合要求的文章;可针对性地开展有关的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要求和系统掌握写作规范和方法。通过前几年的多渠道多形式的锻炼培养,学生才有可能具备一定的科研和写作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去综合论述论题。论文写作中表现出来的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欠缺,可在以后的课程实施设计中加以考虑以改进对学生的培养。 (二)充分调动和组织院系、教师和实习基地各方资源,配套建立相关制度,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依赖课程学习这有限的途径来完成,应通过院系有计划地组织,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实践活动中,结合所学专业知识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日常注意收集有关资料信息,为完成论文做到“有备而来”。院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激励制度来引导和调动教师和学生。系部组织扩大学生参加各种科研实践活动,包括教师申报的各项课题。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参与科研活动,通过“干中学”的方式真正深化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发现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清楚地了解科学研究的规范和流程,形成一定的科学思维方式,这对论文质量的提高会带来帮助。另外,院系建立的实习基地应在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日常专业课教学中,可请实习基地的专家“现身说法”,让学生了解实际工作情况,激发他们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在论文选题阶段,可更早地让学生去实习基地做短期实习,让选题从实际中产生,得到实习基地专家的指导,让学生的实践能力真正得到锻炼。 尽管本文探讨了经管类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为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提出了一些措施,但是并没有陈述穷尽,未来的研究可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 本科毕业论文: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探索与实践 摘要: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阅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一个至关重要的教学环节,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全面提高大学生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为例,以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为抓手,研究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践 一、基本情况 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2013年应届毕业生289人,共完成289篇毕业论文。为切实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我院从组织领导、过程管理、最终考评等几个方面下功夫,着力提升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经各论文答辩组严格评审,评出优秀毕业论文42份,占全部论文的比重为11%。 二、实施过程 1.指导老师的选派:2012年11月遵照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进度安排表的安排,经过学院考察和认定指导教师指导资格,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书。这也为学生撰写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选题:为使学生能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我院根据学校的规定、专业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特点提出了对课题的要求,鼓励实验性、动手性强的论文选题,压缩简单综述性选题。要求研究生导师以实验性选题为主,鼓励学生广泛查阅资料进行自主遴选,指导教师面对面加以指导,全面落实选题,保证学生所选题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学术性,难易程度适中,做到学生一人一题。 3.论文撰写:为方便学生正确写作毕业论文,我院特制定了《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日程安排表》、《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审查表》、《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等,以系部为单位召开毕业设计开题讲座,对毕业论文的格式、写作要求、成绩评定等进行了统一的要求及讲解,力求规范、严谨。进行中期检查和硬件验收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论文,形成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意见。 4.论文答辩:学院成立了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评阅及答辩总体安排,确定论文评阅老师。对于论文评阅,要求教师按照论文的学术水平、使用的研究方法、规范性、结果等进行全面、认真地审阅和评分。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查。要求全体毕业生学生准备PPT参加论文答辩。并在答辩前召开答辩组成员的培训工作会议,把答辩的安排和程序提前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答辩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为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做了很好的准备。 三、创新点与效果 1.强化选题环节,让学生想好再下笔。针对以往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学生论文选题变更较多,且写作过程中多次重新来过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情况,学院领导及时调整2013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思路,将毕业论文选题环节作为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初始阶段的重点工作来抓。首先在开题前组织各系部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以讲座的形式介绍如何准备开题报告;要求各毕业设计小组组织开题答辩,使学生通过陈述自己的选题理由以及设计设想明确了毕业设计思路,而指导教师也对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认识误区有了全面的了解,进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修改意见,从而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在相同问题上的思维角度和思想深度。 2.严抓毕业论文规范,“成文先必有形”。对学生毕业论文规范性的要求既是为了提高学生毕业论文水平,也是为了培养学生严谨治学、踏实做人。为此,学院在部署毕业论文工作之前就制定了《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日程安排表》、《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要求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务必熟记于心。 3.加强过程管理,让学生“有压、有解、有为”。为了全面提高毕业生毕业论文质量,学院加大了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力度,一方面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进度进行,另一方面,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要求指导老师有毕业设计指导周记,经常性地、及时地跟学生联系,就毕业论文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4.全面答辩,增强竞争力,提高了毕业论文水平。毕业设计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由于学术论文的陈述、答辩也是一名毕业生能力的锻炼,因此我院实行PPT答辩的办法,既保证了毕业生能够有一个展示交流的平台,又给指导教师一个学习借鉴的机会,以便进一步整改,以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5.把好论文质量关,保证了毕业论文质量。答辩前的评审是对毕业论文定稿前权威的审阅和评定。为此,在毕业论文答辩前的评审过程中,我院实行集中指导教师、评审教师制度,为切实把好毕业论文的质量关,真正起到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作用。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尽管我院严格要求毕业设计和答辩工作,但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个别学生的论文质量不高,缺乏深度、力度和创新点,知识面比较窄,思路不够开阔;二是虽然禁止了抄袭,但仍有个别学生参考他人成说过多,致使论文较少新见,少数学生持敷衍的态度等;三是选题中缺少专业术语,部分同学出现口语化内容;四是少数论文注释、参考文献标注不规范;五是外文摘要、关键词错误较多;六是少数学生的答辩水平不高,回答不准确、不简洁、不流畅,对如何撰写论文了解不够等。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认识。良好的学术氛围的营造需要在平时教学中渗透,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撰写科研论文的能力,组织有科研实力和经验的教师在学生中认真开展撰写学年论文的教学活动,让学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毕业设计前,要给学生作动员,强调毕业设计的重要性,制定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让每个学生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能够积极主动与指导老师联系并完成毕业设计。 2.强化选题训练,从源头上保障毕业设计选题的价值,杜绝选题太偏现象。选题是毕业设计的关键,选题的性质、难度、分量,对能否达到本科教学环节所规定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从学生毕业设计过程来看,出现问题最多的是选题没有选准,有些选题大而空,难以驾驭;有些选题不切实际,无法研究。而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务必把好选题关。 3.开展毕业生毕业论文技能培训。从近3年毕业生毕业论文写作实践来看,毕业生毕业论文写作能力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知识储备不够,文章写作难出质量,难上档次;二是学生文字编辑与处理能力较差,基本格式规范掌握不好,计算机技术不强,这就给毕业论文写作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为此,我们建议在启动毕业论文工作之前和过程中,要适时对毕业生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要提高学生使用计算机(包括索取信息、计算机绘图、数据处理、多媒体软件应用等)的能力,以及对资料、信息的获取及独立分析的能力。 4.严抓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纵观毕业设计的整体情况,我们发现一部分学生毕业论文质量较高,毕业答辩的整体评价较好;而也有个别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水平不尽如人意,不仅不能准确驾驭选题,在毕业论文写作态度上也存在问题,往往喜欢投机取巧,从网上或别的期刊上大量摘录他人文章,我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求指导老师加强优秀论文的指导的同时,尤其要重视不合格论文的整改工作,决不轻易放过任何一篇不合格论文,指导学生修改直到合格为止。在以后的毕业论文工作中,我们将要求指导老师务必及时监控每一个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根据毕业论文初稿、二稿、三稿的质量层次,做好优秀论文的进一步指导工作和不合格论文的整改工作。 作者简介:刘华旭,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主任,经济学硕士,工程师;杜京义,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本科生教学,工学博士,教授。 本科毕业论文:地方高校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笔者通过对所在院校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现状做初步调查,探索了前人研究的几个问题。调查的内容涉及本科论文的种类、写作论文时遇到的困难、需要的帮助、花费的时间、对做论文的认识以及是否实习、实习是否对写作论文有帮助等,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本科生地方高校商学院毕业论文调查 一、引言 我国自1981年开始实行学位制度,规定凡申请学位者都要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获得学位。本科毕业论文是指本科生申请学位需要提交的论文,是衡量大学生四年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不断下滑,甚至引发了其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笔者也参与了毕业论文的指导,发现这一教学环节有很大的特殊性,许多问题有待思考。为使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提升,从而推动教学、科研水平,本文针对所在高校商学院师生进行了广泛的访谈,并对商学院三个专业的部分大四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70份。 二、调查 访谈及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扩招导致指导教师不足,这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2.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完善,这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3.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与考研复习、就业冲突,造成时间不足,这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问卷的内容涉及本科论文的种类、写论文时遇到的困难、需要的帮助、花费的时间、对做论文的认识以及是否实习、实习是否对写作论文有帮助等。 三、访谈及调研结论分析 访谈结果显示,只要是本科毕业班的学生修完全部课程,都可以参加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答辩通过后,就能拿到毕业证书。做毕业论文的人一般都能通过,不及格的人数极少。 (一)指导教师人员不足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本科生的招生人数从1999年的160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685万,13年间招生规模增加了4.28倍。但教师增长的比例远低于学生的增长,这就导致了师资比例失衡。一个教师至少要带七八个学生,甚至更多。笔者所在的系,教师人均需要带12个学生。由于指导教师精力有限,无法保证每个学生都指导到位。在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100%的学生认为教师给予的指导时间是充足的。访谈中笔者也发现,只要学生有要求,指导教师都会予以耐心指导。34.28%的学生在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数据统计,31.4%的学生提到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建立模型,21.4%的学生反映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料查询。这也体现了商学院专业论文的特点:模型和数据是学生在写论文时的难点。只有11.4%的学生反映在选题时遇到困难,17.1%的学生提到会在写作时遇到语言组织方面的困难。学生最想得到的帮助依次为资料收集、思想交流和论题知识。访谈中笔者也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在写毕业论文之前并没有接触过专门的学术训练。 由上可知,论文指导过程中反映的教师资源不足,主要是指教师在论文内容结构上的指导不足,而不是教师指导时间的不足。也可以说,指导教师人员比例下降并不会直接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如果教师变换指导方式,从资料收集方法、论题知识讲解等集中入手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 本科论文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完善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经过选题、初拟大纲、论文写作、论文修改、论文定稿、论文答辩等环节,时间一般为半个学期。这个时间对一篇本科论文来说是绰绰有余的。本科毕业论文除了程序上的严密外,还要通过检复率来保证论文的质量。但访谈中笔者得知,大多数学生写论文只是为了交差,为应对有些学生甚至任意删减词语、打乱语句排序,造成论文词不达意。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学生的懈怠和教师管理的不严格。再有答辩流程,基本上参加答辩的学生都能通过,这就容易造成学生对论文答辩的不重视。由此可见,整个论文质量保证制度是不完善的。 (三)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与考研复习、就业冲突,造成写作时间不足,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调查统计学生在论文写作上花费的时间如下: 75.7%的学生写作论文的时间是1-2个月,理论上学生论文写作时间应当足够,但事实并非如此。毕业生一般在大四下学期甚至更早就开始确定下一步目标,或考研、出国学习或找工作。随着高校扩招,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找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直接转嫁到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考研复习也会导致学生无法安心写作,甚至考研失败后,学生还得面临找工作的问题。可见,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受挤压和学生精力被占用,的确会造成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四、思考与建议 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学阶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不同于其他课程。因此,要提高其质量,它的评价过程与教学方式应当与一般课程有所区别。 (一)对论文评价过程进行改革 笔者对商学院学生论文进行统计后发现,其毕业论文的类型有以下5种: 这5种类型的论文写作难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可以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让其选择适应难度的类型,并进行评价。在访谈过程中笔者发现,也有学生反映他们写作论文是为了模型而模型,失去了学术论文探求真理的本性。因此,可以让学生根据论文内容选择论文类型,进而分层次、分类型进行评价。 (二)鼓励学生将论文与实习内容相联系 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商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应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调查表明,有82.8%的学生参与了实习,其中46.55%的学生毕业论文与自己实习内容相关。这些学生都表示,实习对他们论文写作有帮助。学生的毕业实习往往与今后的工作相关,如果将以后的工作与论文相联系的话可以获得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因此,可以建议学生选取综述型或调研型论文进行写作。 (三)对论文培训过程进行改革 经调查,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想得到的帮助如下表: 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首要困难是找资料,而找资料一般是可以统一培训的。可以在学生之前的课程中增加文献检索的相关知识,进行初步的学术锻炼。其次是思想交流和论题知识的缺乏,而这些是可以通过不断积累获得的。 (四)严格论文评价结果 由于当前高等教育的入口变宽,论文评价过程理应相应做出变化,要建立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学制,并尝试建立多个出口。美国《高等教育编年史记》(2009-2010)提供的数据显示,美国45%~65%的中学毕业生可以进入大学学习,但四年制大学的毕业率只有57.3%。德国、法国、丹麦等其他西方国家的本科毕业率都在70%以下。为了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必须严格论文评价结果,分层次评价,不合格的论文坚决不给通过,这样对提高论文质量是有帮助的。 五、结束语 本文对笔者所在商学院的三个系的毕业论文情况做了初步调查,探索了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的帮助,并根据调研结果做出分析和建议。但笔者调查范围较小,涉及问题有限。今后,笔者还将继续这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与从事本科生教学的教师们一起,努力使本科生的论文水平有个飞跃。 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 【摘要】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是各高校普遍的问题,除了质量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外,时间安排过于简单和粗陋,没有细化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学生和老师都不能科学地运用时间,导致时间不知觉地过去而任务还多,最后时间到,慌忙收交并进行答辩,是论文质量下降的关键因素。本论文设计了详细的时间风险防范与控制表并详细说明,可有效防范和控制时间风险。 【关键词】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防范与控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3校级教学改革课题编号:N201340 “国际经贸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与时间风险控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一、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的原因及表现 本科毕业论文是进行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是课堂教学不可替代的重要教学课程。然而,由于课堂教学外的各种干扰和冲突,如实习、考研 、考公务员、考各种证件和找工作等,占用了相当多的论文调查和写作时间;更为主要的原因,完成论文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多数学校没有把应该完成的任务进行各时间段的具体细化和监督检查,多是简单的几行规定安排,没有时间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论文写作只在文件粗略规定,过程流于形式,老师无法有效指导,学生没有经验,错误认为时间还多,没有考虑到写作过程的复杂性,加上自觉性差,没有进行时间风险控制,面临毕业,时间仓促,急忙收交,很快答辩,应付差事走人,这是目前毕业论文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原因之一。 二、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控制表及其说明 下文中的论文完成进度表,是总结多年来论文写作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而编制的,它清楚地说明了每个阶段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段落,应该让学生和老师在论文进程中,经常对照检查。总的原则是:细化、针对、落实、经常检查、及时纠正、不断完善,尽可能把问题消化在交论文之前,每个时间段任务完成都要早一点,留下补充修改和意外事情干扰造成的时间耽误。不要只有大的时间段落和大任务,没有小的时间段和小任务,在时间上不能保证,最后只好仓促交稿,问题成堆,应付过关而毕业,遗憾留到社会上去。 论文写作各个阶段主要工作及时间安排细表 (来源:王建邦根据20多年指导实践的经验、教训总结编制。) 此表是按照正规的教学时间,以一个学年完成论文而设计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流程表,严格防范和控制时间风险。 上面对论文选题设计了共10天,是保证选择题目要经过调查研究并谨慎,才能达到合适和准确,防止匆忙定题而不当,今后再不要改变。给予了充分的文献查找和初步调查时间。 文献综述前后有20多天,是考虑不是一次就可以做好,要做多次,充分让学生知道别人是如何研究此问题的,自己如何与人有所不同,如果完全与人相同,则没有选择的必要,全是综述或抄写他人成果,文章写出来没有自己的东西。 完成开题报告前后有近一个月时间,考虑到国庆放假和秋收等因素,更为重要的,所谓开题,不是才开始,而是对文章前期工作有了基础,并保障今后能完成任务的表白书,其中包括了研究的详细大纲,是在充分占有课题资料和思考后,能够按一定的方法、理论和材料,把论文进行下去。 期中检查到初稿上交,也有一个月时间,考虑到各种因素,特别是写初稿是艰难的,必须让学生自己动手,不是抄写他人的,不能快速完成。 二稿三稿,设计2个多月,强调必须反复补充修改,不是一、两次可以写成。其中,支持自己观点的论证,各种支持材料的补充核实,文字加工,都需要时间。 交终稿前,也给予近一个月的时间,要完善各要件的统一,格式等技术性完善,意外的补充和改动,学生各种考证,实习,找工作,春节等都会占用时间。 检查到打印上交正式论文各要件,共五件,也是用20多天时间。这中间考虑到学生前面的错误,现在检查纠正,电子稿与打印稿的不同,前后交的时间有别。 准备答辩及答辩后修改,也明确给予一定时间,让大家知道,答辩中也许才能发现问题和不足,然后可以修改补充,最后把完好论文各件保存到学校,供检查评估等用。 多年实践证明,实际进度都是拖后的,应该预计提前1到1个半月,按现在学生就业和毕业程序实际需要,应该提前1到1个半月进行答辩。从三年级就应该提醒学生注意选题,有意识把书本和社会中的专业问题摆出来让其思考,或以暑假调查报告或小的中期论文锻炼写作,前提是不耽误其他课程的学习。各阶段安排合理,不与其他重要事项冲突。特别是留下修改的时间,应该提前安排为好,等到修改完善刚好完成此阶段任务。 传统安排实习时间与论文写作和学生求职找工作及考证都集中在一个时间段,这是造成时间风险的重要原因。可以调整毕业生产实习的时间,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和暑假,与假期共约4个月, 其后时间是做毕业论文的时间和其他时间。 三、检查与监控注意事项 要把学校和学院管理文件与前面制定的时间进度表相配合,把任务分解到每个时间段,段段检查,及时纠正和弥补,把时间风险化解到规定的时间来到之前。这是防范和化解风险最为关键的过程管理,其中,必须加强监控过程: (一)是选题:选题存在过宽、过大、过难难以完成,过虚没有应用价值,过于简单工作量不足,与专业不符,没有新意,无研究意义,重复率高等方面问题要提前纠正。由指导老师、督导共同进行。 (二)是调查研究:这是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和考察学生独立调查能力及诚信的重要方面,①要通过指导老师检查,②要院办检查,以实习日记和报告为证,③是单位和家长证明,这是学生良心和诚信问题,督促只是形式,主要是从论文内容中检查,可以判定是否亲自调查了和调查的如何。由指导老师和院办进行。 (三)是写作:按要求,按时间,一步一步进行,不合格和不及时,要在时间段内纠正。要进行多次督促检查,由指导老师和院办进行。 (四)是中期检查:由指导老师和学院办公室共同进行,当然,也要检查指导老师是否按要求做了,不合乎要求,及时补救。 上面两个都属于过程监控,针对学生和老师,按要求及时检查,有效防止漏洞,及时弥补。 (五)是收交:检查所有要件是否完好,特别是正文是否合乎要求,由指导老师和院办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催交。 (六)是答辩和归档:针对老师和学生,看是否答辩前审阅论文并有详细的纪录,学生是否认真准备了,做得如何。答辩是否正规,出现问题及时纠正。答辩后检查成绩评定如何,存在何问题,是否修改补充,第二次答辩是否按要求进行,最后如何处理,严格要求,确定不能通过的论文和优秀论文,检查入档,等等。这些都由院办和督导共同进行。
证券投资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外部要求———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对教学工作的挑战 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工作实现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公司金融、金融工程,还是微观货币银行学和行为金融学,都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但是,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的传统教学模式中,习惯性地向学生传递有关宏观金融方面的知识,这与当前时代金融市场的“微观化”是大相径庭的[3-5]。不但教学内容显得不全面,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存在说服力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逐渐实现了规范化操作,“直接融资”已经超越了间接融资领域。所以,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应该顺应时代潮流,这样有利于学生接近与了解现实,能够更好地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此外,自上个世纪7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创新得到了强势发展,无论是金融制度、组织创新还是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都已经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正当此时,西方国家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去杠杆化”,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的杠杆化率太低[6]。因此,对应用型本科高校来说,无论是教材还是教学内容都应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样才能与世界的发展保持同步。(二)内部要求———教学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急需纠正 1.在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传统的教学模式中,理论知识方面的介绍往往占“绝对优势”,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强[7]。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部分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的实验室建设相对落后,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领导的重视都未能达到该课程本身的要求。 2.不但如此,在人力资源的投入方面也显得不足,比如专业师资较为缺乏,致使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课堂,停留在理论授课方面,实验操作、模拟交易、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3.证券投资学的内容更新率极高,原因是证券市场是极具动态性的,因此,对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在教学的选择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应该与此保持同步,否则极有可能产生“时滞效应”[8],也就是说,教学内容一直在延续金融市场以往的规范,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知识的更新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的。 4.在教学的编写方面,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材一般只来自于以下渠道:国外投资理论教材的翻版和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不可否认,这两类教材各有优势,但是将前者应用于我国的教学工作,有“水土不服”的风险,后者与国内经典教材的距离又难以弥补,许多新事物难以在教材中得到及时的反映。 二、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实施教学改革的重点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应用型本科高校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在教学、教法、教材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改进,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此,需要抓住教学改革的重点,有的放矢,真正体现《证券投资学》的教学价值。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学》在进行教学改革时,应注重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丰富教学的内容,注重“普遍联系” 《证券投资学》是一个典型的交叉学科,它既于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紧密相关,还会经常性的涉及到法律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9]。因此,在该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需要最大限度地丰富教学内容,注重普遍联系,教学内容和实验内容应不拘一格,旁征博引,触类旁通。比如,在实践教学方面,可以对教学内容进行技术上的分析,也可以研究“组合理论”的新方法;在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既可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经济学解释,也可以对其进行社会学范畴的关注。 (二)增强学生的自主性 毋庸置疑,学生的主体性或者自主性对学习效果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改革中,首先要对学生“重新看待”,将其放在教学工作的中心位置[1]。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强调学生要进行自主决策,鼓励他们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个人条件和实际需要,自主灵活地与教师进行沟通,并在教学过程中得以实现和完成。尤其在实践性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参加实践的题目的确定、方案的设计、方法以及步骤等,都可以由学生独立思考完成。这样一来,学生所学的知识与技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利用,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也将会因此得到提高。 (三)注重“学以致用”,打好“用”的基础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操作性较强,除了需要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技术分析外,还应具备熟练的交易软件的使用技能。因此,对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应注重教学工作的“学以致用”,使学生打好“用”的基础。比如,首先要掌握证券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对其中的价值分析、技术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有全面的了解,然后带着这些知识去熟悉交易软件,当“技术”成熟之后,进入到最后模拟交易环节,即实验或者实训部分。这样一来,学生的理论知识得到了检验和巩固,应用部分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这一过程符合人类对知识的认识规律。 (四)加强教师对学生的正确引导 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应被最大限度地发挥。虽然,我们强调增加学生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但是这种主张并非对学生不加约束,加强教师对学生的正确引导还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当学生作出某个思考后或者在实验(实训)中遭遇到疑惑需要他人帮助或者协助时,教师就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启发与引导。也就是说,在“引导”和“自主”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孰先孰后的问题,即引导应该发生在自主之后,而不是正好相反,教师对学生的自主性思考要进行引导而不是代替。这样一来,学生就能够更好地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启迪自身的思维,消化知识难点,激发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果。 三、应 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内容与过程设计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对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证券投资学》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还需依据既定的原则,抓住改革的重点。唯有如此,才能最终实现教学工作效果的提升。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课程教学改革的内容和过程,以下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设计和陈述。 (一)注重课程内容的引入和教学工作的循序渐进 为了能够在每节课开始之时,就让学生第一时间“进入状态”,建议教师在上课的第一时间不要直奔主题,而是应该做一个小小的“缓冲”。比如,在每节课堂开始前的5-1分钟,可以对当天或近期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及影响行情变化的因素进行一下阐述,并以此为契机,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与评估。虽然这5-1分钟会压缩实际教学的时间,但是,这对学生领悟将要学习的内容,提升学习兴趣是极具帮助性的。因为,有了这一“引子”,课堂教学的内容就与当前的市场环境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在进一步完成基本技能训练之后,学生就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证券投资分析软件,对相关的案例进行自主分析。这种教学内容的改革,不但能够使学生学到时效性较强的国内外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还能紧跟市场达到“学以致用”的良好效果。 (二)在教学的全过程强化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建议将课堂由教师一人担当的方式转变为由学生自行担当的方式。也即,教师在将教学内容向组长一人,其余为组员,在组长的带领下,其他组员要进行集体的分析和讨论,并对最后投资品种选择进行决策。这样一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被有效地调动起来,同时,也培养了学生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团队精神;或者,在学习基本分析理论中的“价值分析”时,可以以“实际品种选择”为内容,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由传统的被动式、单一式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主的互动式教学,以此来提高学生的综合设计能力、实践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重新划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 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证券投资学》的学科特征,建议将课堂授课的时间比例进行重新划分。比如,可以将原来的理论授课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以理论体系的主线贯穿教学的始终,但是这部分的用时应该尽量缩短,建议用时占总课时的5-1%,剩余的时间部分,要以实践操作和组内讨论的形式进行,这部分的用时建议占到总课时的9-95%。这样一来,学生就能够更好地领会理论教学的内容,理论教学的内容也能更好地指导实践部分,两者之间将形成良性的互补。此外,在讲授实践性相对更强的内容时,建议有条件的单位将教学地点由教室转移至规范的实训基地或者证券公司,保证人手一台机器,保证网络的畅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可以通过对大盘的跟踪,实现实战动态演练。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名学生都应该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相应的证券分析软件对证券市场进行基本面分析,能够主动查找相关的财务数据与宏观经济资料,能够从宏观、中观、微观的角度对不同行业的股票走势进行实时分析。这样一来,学生的感受将会更加直观,对知识的理解也更加快速和深入,进一步的,这种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不平等分割”的模式还能够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改革考核方法,建立综合性的考评体系改革考核方法是必然的,因为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一味地延续传统的考核方法,必定是不合时宜的。因此,有必要取消一张考卷定胜负的考核,要将学生的知识、操作、纪律和考试进行综合衡量,并将其配以一定的权重,以一个综合性的成绩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呈现。比如,课堂纪律占到1-2%、实践操作能力成绩占到3-4%、综合知识考试占到4-5%,增加实践操作能力的权重,逐渐弱化综合知识考试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向学生传递了这样一个讯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应用,不是纸上谈兵,学习的态度对于学习的效果来说同样重要。 四、结束语 南阳理工学院是一所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是其工商管理和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属于综合性、应用性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通过对证券投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证券投资的相关技巧,提高证券投资的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今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和不断规范,对于我校的《证券投资学》教学工作来说,应该寻找新的突破,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考核等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再设计。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改革问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一些结论,但是本文的研究和观点毕竟是初步的,需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和修正,以期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 证券投资论文:浅谈证券投资学研究对象内容论文 1 概述 当今中国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对证券投资的研究对象的阐述较少,国内比较知名作者吴晓裘,赵锡军、李向科等在其主编的证券投资学中都没有对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和阐述,而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需要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学习,通过不断地总结和修正,逐步完善这一学科,这一研究对证券投资理论发展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 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4 证券投资学研究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是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以及遵循其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综合性方法论科学。具体地讲,就是证券投资者如何正确地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规范地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证券投资策略与技巧;国家如何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等等。从学科性质上讲,证券投资学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证券投资的综合科学性质主要反映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证券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它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资本、利润、利息等慨念是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所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及其变化对证券市场价格以及证券投资者收益的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购买哪个企业的股票或债券,总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分析、判断。作这些基础分析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学知识。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时,除了进行一些定性分析外,还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证券投资、市场分析、价值分析、技术分析、组合分析等内容都应采用统计、数学模型进行。因此,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证券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第二,证券投资是一门应用性科学。 证券投资学虽然也研究一些经济理论问题,但从学科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它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一门科学。证券投资学侧重于对经济事实、现象及经验进行分析和归纳,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发行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这些内容可 以看出,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科学。 第三,证券投资是一门以特殊方式研究经济关系的科学。 证券投资属于金融投资范畴,进行金融投资必须以各种有价证券的存在和流通为条件,因而证券投资学所研究的运动规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动基础之上的。金融资产是虚拟资产,金融资产的运动就是一种虚拟资本的运动,其运动有着自己一定的独立性。社会上金融资产量的大小取决于证券发行量的大小和证券行市,而社会实际资产数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和价格。由于金融资产的运动是以现实资产运动为根据的,由此也就决定了实际生产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产关系也必然反映在证券投资活动当中。即使从证券投资小范围来看,证券发行所产生的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所有权关系、利益分配关系,证券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委托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等等也都包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证券投资学研究证券投资的运行离不开研究现实社会形态中的种种社会关系。 证券投资论文:高职院校教师的证券投资论文 1.优化教学环节设计 1.1更新教学内容的力度要加强。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本身实践性强,其知识理论更新都比较快。在实际教学中应注意结合国外教材体系为学生教学添加新内容,提高其学习兴趣。这部分如何体现到现有课程中,需要思考和创新。在授课过程中要善于抓住机会引导学生,比如在讲到证券交易程序时,并鼓励学生到证券公司网点去观察投资者如何开设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购买股票以及与投资者交谈。 1.2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 课程教学应优化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若干个模块,兼顾理论部分(包括考证部分)、实验部分。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证券从业考试的重难点进行详细的讲解,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实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增强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的信心。其次,如何引入案例教学需要构思。根据教学内容难度的变化,选择与之配套的典型案例,将复杂的、枯燥的理论用生动的案例表现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既可便于学生理解,又可供学生讨论,逐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与能力。 1.3教学成果评价方式改革与创新。 实践教学模式下的教学成果评价方式,必须加强实践环节考核力度,把课程考核分成实操考试和理论考试,不再简单地把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增加平时成绩、问题解决、项目学习等评价因素的权重,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课程具体设计方案为,考核变为平时过程性考核(2%)+实训项目考核(6%)+期末理论考试(2%),淡化期末考核色彩,强化平时实训实践的考核比重。平时过程性考核由到课率和课堂表现两部分组成。实训项目考核由实训手册完成情况、项目方案设计及模拟投资成绩构成。期末理论考试考察学生对于证券投资基本原理及考证内容的掌握程度。 1.4结合课外社团活动强化课内教学效果。 本课程对应的学院社团是理财协会。理财协会是针对对理财投资有兴趣的同学交流的平台,通过平时接触、协会活动、专家讲座、内部比赛等形式促进学生对证券投资理性的理解与把握,对其人生有很大的益处。金融专业同学几乎都是协会会员,社团活动是对于课堂教学活动的有益补充与延伸,因此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培养自己的爱好项目,力争做到课堂学习与课外兴趣的和谐统一。 2.强化实践教学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实践培训。 实践性教学需要有一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学校应支持教师定期到社会上的相关对口工作单位进修培训,了解证券业的最新进展,以便将最新、最先进的知识教给学生,使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也可提高教学的社会适应性。 2.2改革证券投资模拟实验方案设计。 运用证券软件系统,开展以下综合实验:一是证券资讯阅读分析。学会使用证券分析系统,增强搜集、观察、甄别市场信息的能力,培养对证券市场的敏感性。二是技术分析实验。学会识别、熟悉主要技术图形、技术指标,掌握看盘技巧,能对个股及大盘行情做出基本判断。三是基本面分析实验。学习使用证券分析系统,掌握基本分析的主要方法。四是股票实盘模拟操作实验。开设个人股票模拟账户,熟悉证券交易基本流程,掌握股票买卖技巧。通过模拟投资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教学效果。 2.3新增校外实践学习方案设计。 我院应积极建立足够的、相对稳定的证券投资教学校外实习基地,如与当地证券公司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践,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任课教师对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把握和敏锐程度往往不如市场专业人士,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人士授课或举办论坛,介绍来自市场的最新观点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最新模式,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实务部门的感性认识。 2.4加强金融综合实验室建设。 课程迫切需要相应硬件和软件支持,学院应该重视金融综合实验室的建设问题,及时完善和补充实验设施,购买和更新相应证券模拟软件,使学生及时了解和接触到证券业最先进的电子设备和软件,为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支持。恰逢学院搬迁新址,经管院实验室整体筹划应该凸显金融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的地位。 3.探索“滚动式”工学交替教学模式 3.1为推行工学交替、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金融专业可借鉴国内成熟高职院校的经验,利用在校二年级上半学期或下半学期2—3个月的时间实行在工作岗位学习的办法。该模式是将全年工学交替教学实习的学生分为若干个批次,每批学生实习周期为1周,实现每批实习学生之间的无缝对接(即中间不断档),以免影响实习单位的正常工作。“滚动式”工学交替教学模式有效解决了工学交替中学生实习期满回校学习后,岗位空缺的问题,使企业的利益在工学结合教育中与学校利益取得了一致。 3.2以职业素养为质量标准,构建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行业调研数据,很多企业不愿意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学生的职业技能差,而是因为其职业素养的欠缺。职业素养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在教学评价中,考虑引入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并构建以职业素养为质量标准的“工学交替”成绩考核评价体系。“工学交替”教学模式是对学生实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教育的有效途径。真实的企业环境和企业文化有助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学院可采用了职业道德(2分)、出勤 与守纪(2分)、合作能力(2分)、适应能力(2分)和工作表现(2分)五个项目考虑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并将其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标准。 3.3以弹性学分制为保障,完善课程成绩评定。 为实现培养目标,使学生全面掌握该专业各岗位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课程进行调整方式可参考以下思路。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实习岗位所应用的知识有一定的相关性,可采用教师指导、学生自学加课程置换的方法,其课堂教学总学时因工学交替教学实习而比原计划减少,但工学交替学时可置换其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数。因而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由课堂教学成绩+工学交替实习成绩+12字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习报告组成。其比例为2∶1∶1。 证券投资论文:证券投资论文之对我国证券投资的研究 证券投资日益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一种选择,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对证券投资的认识需要不断的加强的同时还应高有着较高的风险意识,明晰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投资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以便更好的规避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自身经营证券投资的能力。 一、证券投资相关概念 证券投资(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投资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第二,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第三,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第四,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证券投资的作用包括:其一证券投资为社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其二证券投资有利于调节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证券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行为合理化;其四证券投资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五证券投资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收益、风险,时间是证券投资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证券投资成败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市场力,是对预期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在证券投资中投资和投机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活动,同时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等一系列的特点。 发行者、中介人和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关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证券投资的全过程。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人们通过书面证明所有权或债权债务的关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契约来约束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范。 证券投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筹集资金;调节资金走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树立品牌形象;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有助于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二、证券投资风险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投资也越来越多的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但证券投资有着较高的风险,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逐渐增强,对风险的认识也就越加深刻。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未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进而影响证券投资的结果,或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或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使资产贬值。 证券投资风险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之分,系统风险是指社会政治、经济变化等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不可抗拒的影响。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系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价过高,股市经过无理性的炒作之后,使股价大幅上升;很多股民存在着从众行为,证券投资上许多股民并无主见,跟随他人的投资行为使股价猛涨或猛跌。经营环境的恶化也是增加证券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政策的转变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变动;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的选择,使其改变货币的使用方向,进而增大证券投资风险;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而将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 非系统风险是指个别原因对个别证券的影响和冲击,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产生非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的一些因素,比如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模式,产品结构等发生一系列的改变或者公司发生了一些不可预知的影响公司效益的事件都将产生非系统风险。 三、证券投资风险规避 1、回避风险,当证券投资项目对投资者利益存在威胁,或许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且无法采取相应的策略来避免时,投资者应主动放弃该项投资项目或改变投资方案来规避将要产生的风险。 2、分散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资金单位、行业投资分散、时间分散、季节分散等方法使风险降低,不至于一次投资的失误导致满盘皆输的情况出现,更好的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 3、转移风险,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进行转嫁,由他人或单位来承担,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财务型非保险和财务型保险这两种方式来进行风险的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或造成损失则可以通过风险转移减少损失。 4、控制风险,投资风险虽然很多情况下是由经济这个大环境下产生的,但在很多程度上,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避控制,不如遵守投资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投资资金、规模,在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加以控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关注信息,分析形式,注意交易的环节进而把风险降到最小。 5、风险自留,通过这种方式来使一些无法避免和转移的风险,在不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将风险承担下来,在投资大的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款项,来弥补资金流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至于在投资出现风险的时,资金无法周转而导致彻底失败。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证券投资意识增强,对证券投资的理解也逐步加深,证券投资活动也相应地增加,对证券投资的风险认识也日益加强,证券投资的风险性决定未来的收益状况的不确定,因而了解证券投资,学会如何规避证券投资风险成为人们参与证券投资一个必不可少的课题。 证券投资论文:量化证券投资教学的论文 一、量化投资的概念与特点 尽管量化投资已经成为市场投资的发展趋势,但是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是很熟悉量化投资。一方面是由于量化投资一定程度上依赖数学模型,而赚钱的投资模型都是机构的秘密武器,不会轻易披露。另一方面是由于量化投资采用计算机系统,设计各种交易手段,有着较为复杂的数学计算与技术要求,现在许多量化投资都是计算机自动执行的程序交易。另外,量化交易者,俗称宽客(quants)的交易和故事多多少少增加了量化投资的神秘感。所以,人们一般把量化投资称为“黑箱”。纳兰(Narang,R.,2012)描述了量化交易系统的典型构造,打开了量化投资的“黑箱”。纳兰认为阿尔法模型用来预测市场未来方向,风险控制模型用来限制风险暴露,交易成本模型用来分析为构建组合产生的各种成本,投资组合构建模型在追逐利润、限制风险与相关成本之间做出平衡,然后给出最优组合。最优目标组合与现有组合的差异就由执行模型来完成。数据和研究部分则是量化投资的基础:有了数据,就可以进行研究,通过测试、检验与仿真正确构建各个模型。预测市场并制定策略是量化投资的优秀,即阿尔法模型在量化投资中处于优秀地位。随着量化投资的不断发展,量化投资模型也在不断改进。简单的策略可能就是证券或组合的套利行为,如期现套利组合、市场异象研究中的差价组合等。统计套利策略是经典的量化投资策略,如匹配交易或携带交易。近年来,高频交易成为量化投资的重要内容,基于高速的计算机系统实施高频的程序交易已经是量化投资的重要利器。丁鹏(2012)将量化投资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量化选股、量化择时、股指期货套利、商品期货套利、统计套利、期权套利、算法交易、ETF/LOF套利和高频交易等。他认为量化投资的优势在于:纪律性、系统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分散化。 二、量化投资“黑箱”中的构造与证券投资学的差异 在传统的证券投资学中,投资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和期权定价理论是现代金融理论的四块基石。前两者主要依靠均值-方差组合优化的思想,后两者则主要依靠市场的无套利条件。传统的投资方法主要是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两大类,而量化投资则是“利用计算机科技并采用一定的数学模型去实现投资理念、实现投资策略的过程”。从概念看,量化投资既不是基本面分析,也不是技术分析,但它可以采用基本面分析,也可以采用技术分析,关键在于依靠模型来实现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为了分析量化投资对证券投资学的启示,本文从量化投资“黑箱”的各个构成来探讨量化投资与证券投资学中思路和观点的差异。 (一)资产定价与收益的预测 根据组合优化理论,投资者将持有无风险组合与市场风险资产组合,获得无风险利率与市场风险溢价。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则将此应用到单一证券或组合,认为证券的风险溢价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与风险贡献比率一致的风险溢价,超过的部分就是超额收益,即投资组合管理所追求的阿尔法值。追求显着正的阿尔法是资产定价理论给实务投资的一大贡献。基于因素模型的套利定价理论则从共同风险因素的角度提供了追求阿尔法的新思路。其中,法玛和佛伦齐的三因素定价模型为这一类量化投资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可以说,在因素定价方面,量化投资继承了资产定价理论的基本思想。对于因素定价中因素的选择,证券投资学认为,对资产价格的影响,长期应主要关注基本面因素,而短期应主要关注市场的交易行为,即采用技术分析。在量化投资中,主要强调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进行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技术分析类似。但是,在技术分析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而量化投资则强调投资的规则化和固定化,不会因人的差异而有较大的不同。另外,量化交易更强调从统计和数学模型方面寻找资产的错误定价或者进行收益的预测。 (二)无套利条件与交易成本 在证券投资学里,流动性是证券的生命力。组合投资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以及套利定价理论等都认为市场中存在大量可交易的证券,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证券。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各种交易都能实现,如套利交易。根据套利定价理论,一旦市场出现无风险的套利机会,理性投资者会立即进行套利交易,当市场均衡时就不存在套利机会。现实市场中往往存在套利限制。一是因为凯恩斯说的“市场的非理性维持的时间可能会长到你失去偿付能力”。二是因为市场总是存在交易费用等成本。但证券投资学中,对市场中套利限制与非流动性的关注较少,这是因为传统金融理论中简化了市场结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在既定的交易规则下,金融资产交易的过程及其结果,旨在揭示金融资产交易价格形成的过程及其原因。在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不同的市场微观结构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是不同的。因而,从量化投资的角度看,为了降低交易带来的价格冲击,能实施量化投资策略的证券往往都应有较好的流动性,因为交易时非流动性直接影响投资策略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化投资时的交易成本不仅包括交易费用,更主要的是要考虑市场交易冲击的流动性成本。 (三)风险控制与市场情绪 在证券市场中,高收益与高风险相匹配。量化投资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证券投资学中,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宏观经济因素,非系统性因素则主要源于行业、公司因素,并且不考虑市场交易行为的影响。在量化投资中,较多地使用因素定价模型,不仅会考虑市场经济因素,而且会考虑交易行为等因素,只是不同的模型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多模型的量化投资系统中自然包括了这两方面的因素。除了各种基本面和市场交易的因素风险外,量化投资还有自身不可忽视的风险源。一方面,量化交易中,部分交易是采用保证交易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这种杠杆交易具有放大作用,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市场冲击的流动性成本也是量化投资的风险控制因素,理所当然地在图1的风险控制模型中体现出来。另外,在一般的投资过程中,市场情绪或多或少会成为风险控制的一个对象。然而,在量化投资中,更多的交易都是通过计算机来实现的,如程序交易等,这样以来,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在量化投资的风险控制模型中较少地考虑市场情绪以及投资者自身的情绪,主要是通过承担适度的风险来获得超额回报,因为毕竟减少风险也减少了超额回报。 (四)执行高频交易与算法交易 在对未来收益、风险和成本的综合权衡下,实现投资策略成为量化投资的重要执行步骤。为了达到投资目标,量化投资不断追求更快的速度来执行投资策略,这就推动了采用高速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化交易的诞生。在证券投资学里,技术分析认为股价趋势有长期、中期和短期趋势,其中,长期和中期趋势有参考作用,短期趋势的意义不大。然而,随着计算机信息科技的创新,量化投资策略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大,谁能运作更快的量化模型,谁就能最先找到并利用市场错误定价的瞬间,从而赚取高额利润。于是,就诞生了高频交易:利用计算机系统处理数据和进行量化分析,快速做出交易决策,并且隔夜持仓。高频交易的基本特点有:处理分笔交易数据、高资金周转率、日内开平仓和算法交易。高频交易有4类流行的策略:自动提供流动性、市场微观结构交易、事件交易和偏差套利。成功实施高频交易同时需要两种算法:产生高频交易信号的算法和优化交易执行过程的算法。为了优化交易执行,目前“算法交易”比较流行。算法交易 优化买卖指令的执行方式,决定在给定市场环境下如何处理交易指令:是主动的执行还是被动的执行,是一次性交易还是分割成小的交易单。算法交易一般不涉及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问题。 三、对量化投资在证券投资教学中应用的思考 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量化投资的“黑箱”构造与证券投资学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证券投资的教学中应当考虑量化投资发展的要求。 (一)市场微观结构与流动性冲击 在理性预期和市场有效假说下,市场价格会在相关信息披露后立即调整,在信息披露前后市场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在证券投资学里,一般认为价格的调整是及时准确的,然而,现实的世界里,价格调整需要一个过程。在不同的频率下,这种价格形成过程的作用是不同的。在长期的投资中,短期的价格调整是瞬间的,影响不大。然而,在高频交易中,这种价格调整过程影响很大。市场微观结构就是研究这种价格形成过程。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有两种基本的模型:存货模型和信息模型。存货模型关注商委托单簿不平衡对订单流的影响,解释没有消息公布时价格短暂波动的原因。信息模型关注信息公布后信息反映到价格中的这一过程,认为含有信息的订单流是导致价格波动的原因。无论是关注委托订单的存货模型还是关注市场参与者信息类型的信息模型,这些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加强了流动性与资产价格之间的联系,强调流动性在量化投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一般的证券投资学中基本没有市场微观结构的内容,因而,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学的实用性,应关注市场微观结构的内容与发展。 (二)业绩评价与高杠杆 对于证券组合而言,不仅要分析其超额收益和成本,还要考虑其风险与业绩。在组合业绩评价中,一方面要考虑风险的衡量,另一方面则要分析业绩的来源。在证券投资学中,组合业绩来自于市场表现以及管理者的配置与选股能力。对于量化投资而言,市场时机和管理者的能力依然重要,然而,量化投资的业绩评价还应考虑另一个因素:高杠杆。量化交易中,部分交易是采用保证交易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这种杠杆交易具有放大作用,在市场好的时候扩大收益,但在市场不好的时候会加速亏损,这些与传统的业绩评价就不太一样。在一般的证券投资学里,业绩评价主要考虑经风险调整的收益,很少考虑其杠杆的作用,这不仅忽略了杠杆的贡献,而且有可能夸大了投资者的技能水平。 (三)人为因素与模型风险 在量化投资中,非常注重计算机对数据和模型的分析,这突出了量化投资的规则性和固定性。然而,实际中,别看量化采用了各种数学、统计模型,但策略设计、策略检测和策略更新等过程都离不开人的决策。量化交易策略与判断型交易策略的主要差别在于策略如何生成以及如何实施。量化投资运用模型对策略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借助计算机实施策略,能够消除很多认为的随意性。但是,量化策略毕竟体现投资者的交易理念,这一部分依赖于投资者的经验,一部分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不断观察与更新。实际上,人始终处于交易之中,对于市场拐点以及趋势反转的判断主要还是依赖投资者的经验。光大的乌龙指事件充分表明了人为因素在量化投资中的两面性:决策实施依赖于人的设定,而人的设定不仅依赖于经验,而且人还会犯错。人之所以会犯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市场的认知是不完全的,另一方面则是人们使用了错误的模型。经典的证券投资理论中,股票价格的变动被认为是随机的,小概率事件出现的机会比较小,但是经验研究表明股票收益率具有肥尾现象,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机会超出了人们原先的认识,即市场还会出现“黑天鹅”。更为关键的是,量化投资更依赖数学和统计模型,这就使得量化投资存在较大的模型风险,即使用了错误的模型。为了防范模型风险,应采用更为稳健的模型,即模型的参数和函数应该适应多种市场环境。近年来,研究表明,证券收益及其与风险因素的关系存在较大的非线性,同时,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噪声”,采用隐马尔科夫链等随机过程和机器学习等数据挖掘技术进行信息处理成为量化投资的重要技术支持。 (四)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启示 2013年,提出市场有效性假说的尤金?法玛和行为金融学代表人物的罗伯特?J?席勒以及提出广义距估计的拉尔斯?皮特?汉森因对资产价格的实证分析而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的研究表明:“预测股票和债券几天或几周后的价格是不可能的,但预测资产价格的长期走势却是可能的,比如三五年后的价格。”瑞典皇家科学院表示,三位获奖者为理解资产价格理论奠定了基础,这一理论一部分取决于风险和风险态度的变化,还有一部分取决于行为偏差及市场摩擦。这说明大家认为风险与风险态度、行为偏差与市场摩擦都不能单独地解释市场中资产价格,这些因素都是有作用的。实践中,量化投资分析中经常使用多个模型,分别把风险因素、交易行为以及市场摩擦成本考虑在内,而证券投资学中主要介绍风险与风险态度,对于行为偏差与市场摩擦关注严重不足。另外,根据2013年的诺奖,不同期限上价格预测的能力是不同的,因而,考虑收益和风险以及成本的期限,综合各种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变动进行系统解释与预测是证券投资学向深度挖掘的方向。 证券投资论文: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中的证券投资论文 一、理论内涵:企业风险管理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释义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突出“风险”二字,要求内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要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在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阶段对被审计机构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实施各类审计程序,对企业各类业务和控制实施独立评价,并针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内控缺陷提出审计建议。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相伴相生,它以风险管理为基本理念,既是基于降低审计风险,又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是企业总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而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1)风险导向审计的首要目标是评估与改善风险,不仅关注风险管理,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试图通过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来提高组织整体的效率和效果。 (2)风险导向审计的视野较为宽阔,从被审计机构经营风险分析入手,全面剖析被审计对象的风险水平、经营环境和诚信程度等,审计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大大扩展。 (3)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重心前移,把审计起点设为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心工作,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经营环境。 (4)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要求更高的审计技术,引入风险管理工具和最先进的审计技术,并要求在审计程序和方法上与特定审计环境相适应,针对不同的风险领域和业务环节以及特定的审计目标实施个性化的审计程序。 (二)企业风险管理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关系 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业务流程和经营管理错综复杂,任何偏离预期的变化都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而企业风险管理,正是根据决策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结合风险承受度及风险预警能力,对企业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方法。那么,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如何呢?这就需要专业的监督、评价与改进。现代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承担了这一职责,其实质就是在企业风险管理基础之上的再监督,其目的是强化并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可以说,风险导向审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的,风险导向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评价和发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促其有效整改,进一步促进风险管理的规范和发展;反之,风险管理内容的不断丰富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也推动着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和手段的提升与发展。根据英国与爱尔兰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立场公告(PositionStatement),在风险管理水平的较低级别,如未采取任何正式风险管理方法的风险暴露阶段,内部审计只能以协助采用风险管理方法为目标,并在审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融合的较高阶段,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将风险管理过程作为审计对象,在管理层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可见,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和方法,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实证分析: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审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特点与分析 1.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内外部风险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首先就是要确定其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并逐一进行评价与分析。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看,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行业政策风险及信用风险等;从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内部环境来看,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2.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的具体评估在分析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后,还应对其业务运行与管理过程的潜在控制点和风险点进行识别与分析,并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最重要、最具有投资业务典型性的重要风险领域及其主要风险因素。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分析判断各类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发生的条件、对实现工作目标的影响程度等,以综合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方法如可对风险程度进行1、2、3之类的评分,定性方法一般指文字描述。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计的关键点 近年来,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保险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保险企业进入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阶段,保险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外部合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下,搭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规则等,逐步形成了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防线与事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内部审计也具备了充分发挥第三道防线作用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以风险为导向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实施内部审计重点应关注以下内容: 1.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和审计范围。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围绕保险投资发展战略,结合监管要点,重点关注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关注的流程和控制点,并对保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制定证券投资业务审计规划 和计划。 2.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方向和审计内容。在制定证券投资审计方案时,应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风险要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估,了解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其内外部环境,评估各流程、各环节风险点,据此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3.以风险为导向执行审计程序。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将风险导向理念渗透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增强风险审计意识,把风险管理意识和方法融入到审计实施全过程中。在审计方案的引领下,审计人员可以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风险较大或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证券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分析性复核、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法,发现证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将审计风险控制在既定范围内。 4.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审计报告。应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和分析,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审计实务探讨: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内部审计实施要点 根据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重要风险领域及其风险特征,与前文第三部分风险分析所列五大内容相对应,内部审计应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财务会计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及时、准确、完整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对外披露的准确性。 2.是否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明确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控制费用支出,确保预算的执行。 3.是否妥善保管公司各类资产,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及时对帐,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是否对资金运用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专户的设立符合资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掌握资金头寸的变化,资金划拨是否符合专户资金运用的要求和具体投资业务的要求。 (二)投资决策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组织架构,制定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投资决策流程是否包括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报告等内容。 2.是否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3.投资决策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公司投资决策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及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是否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是否有详细的研究报告;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是否合理并定期评估调整。 4.是否兼顾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5.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与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合法合规性。 (三)投资操作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和规范的投资操作流程。所有投资指令是否都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予以执行。 2.是否对业务经办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和签订等关键环节。 3.是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严格控制投资过程中各种交易风险,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4.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6.场内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是否实现投资与交易职能相互分离,是否建立并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投资比例的监控机制,保证投资比例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的规定。 7.港股投资是否建立日常资金总额的监控机制,确保投资总额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复内。 证券投资论文:中职课程教学改革证券投资的论文 1、《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教学现状 1.1教学方法、方式不够丰富教学的形式上,依然局限于传统的板书,即使有多媒体教学,形式也相对单一,照本宣科的灌输型的教学方式居多,在理论层面讲解得较为详细和全面,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技能方面有严重欠缺,使得学生成为“理论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这导致了许多学生在课堂上提不起兴趣,没有把理论变成实际的技能。 1.2教材陈旧,未与时俱进脱胎于大学专科教育的高职高专教材,没有从中提炼出适合高职高专院校本身特点的实际应用性,仅是换汤不换药地延续着大学专科教育的理论性的东西,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一些教材还停留在相当落后的时期,一些新的金融事物没有出现在教材中,与社会的实际发展严重脱节,这导致了学生在踏入社会进行实际操作时,会感到现实与理论的巨大差距。不利于学生快速融入就业环境。 1.3学校内外实际操作的空间仍需扩展作为应用性、工具性很强的学科,《证券投资》的教学一直应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资金、软硬件等问题,导致学校内部的金融模拟实验室的建设进展迟缓或者干脆中止,学生的实践机会减少,学校外部的实践基地,大多不成规模,零零散散,仅靠一些老师业余时间的开拓或洽谈,从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容乐观,学生的锻炼机会减少,无形中受到了限制。 2、《证券投资基金》教学改革初探 2.1因材施教,分类施教在课程教学中,应该将理论型知识和实际应用型知识分门别类,两者并重,根据理论和实践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教学方法,因为此课程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者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共同发展。 2.1.1基础理论教学概述目前,此学科的理论知识方面主要囊括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特点、种类、投资操作、绩效评价等,作为此课程的基础性理论,老师在课堂上的授课至关重要,占总课时的六成左右,在课堂上,授课者应让学生透彻了解、理解此课程的基础性知识,讲解相关理论的运作原理,锻炼思维方式,从课程的学习中,增强对基础性理论知识的掌握,升华到理念和思维方法上来,加强职业道德观念,为以后在此行业安身立命打下良好基础。 2.1.2实践内容教学概述通过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让学生有机会与金融机构零距离接触,切身感受实际的业务的操作流程,通过社会实践,切实感受到本课程的魅力,通过岗位职责的学习加强责任心,从过实际操作加强课程的直观性和趣味性,从而更积极地学习。基金的交易方式(发行、申购、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的监管、营销和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等都会在此过程中得到极大的“直观性教育”。 2.2 创新教学模式、改革陈旧教学方法如果现有的教学模式不足以支撑学科的良性发展,必须探索现时代背景下新的教学模式,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兴起,课堂不只局限于教室内,“三个课堂”的教学手段值得积极尝试和探索。 2.2.1课堂教学:“第一课堂”培养是理论根基课堂教学是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教学方式之一,在课堂学习中,也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除了课堂上理论知识的学习,还包括校内外的实践活动。理论教学以鲜活的案例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学校内的模拟主要以学校内的实验室为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些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模拟操作,增强感性认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学校外的实践基地以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为主,通过参观和参与实际操作,加深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办理过程的理解,增强实务能力,第一课堂实行开放式办学,不仅能整合资源,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还能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和化理论为技能的能力。 2.2.2重视新媒体作用,开辟第二课堂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媒体作为一种重要工具,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给金融教学带来了良好机遇,通过互联网、公共微信帐号、QQ群、微博、博客等一系列的新媒体工具,师生之间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流探讨,不断吸取最新的课程资讯和前沿知识,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趣味性、参与性、互动性和先进性。 2.2.3通过模拟实践,以“第三课堂”提高技能模拟交易大赛,以接近实际操作的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一些学校举办的模拟金融操作大赛、校内外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和金融有关的模拟大赛等,都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起到良好的促进和锻炼作用,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都有很大的提升。知识只有转化为能力,才是知识的最终目的,在各种形式的实践中,学生对本课程的知识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不再只是纸上谈兵。 3、因材施教,因人施教 自古以来,各位教育家都提倡因人施教、因材施教,这是对学生个性的尊重合培养,只有掌握了不同学生的情况和特点,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与最优。有的人适合做实践,有的人适合进行理论的研究与突破,对金融学科而言,可以从这两个大的方面入手,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有目的的教学实践。 对于第一种学生而言,要给他们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实践,通过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操作和各种模拟实践大赛的锤炼,不断提高他们的动手、动脑能力,培育营销的观念,促使他们成为实际操作的高手。对于后者,更多地属于思维沉稳、心思缜密、喜欢思考的类型,要加强深度的理论教学,培养目标为投资顾问、理财规划师等。在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理论深度和宽度的吸收学习,结合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使他们对理论加以升华,从理论的角度洞悉基金运作的规律,对基金的营销、管理、规划等了然于心,既有助于个人的投资,也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为所在机构服务,提高自身竞争力。 这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的优秀课程,对它的教学方式、授课手段、实践操作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教学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高职院校教学的改革之路。 证券投资论文:应用型人才证券投资的论文 1、应用型人才及其特征 1.1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够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具有较强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精神等基本特征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与学术型人才只是类型的不同,而不是层次的差异。传统的高等教育学术性人才是要培养学生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各种相关学科知识背景。应用型人才则不必过分追求上述的传统培养体系,其需要更加关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更加注重专业化应用型的知识体系。应用型人才还需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人际沟通能力、运用知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与此同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还需要专注于对学生心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以应对当今社会不断变化的环境。 1.2应用型人才的特征 1.2.1在应用型人才所学专业领域,需要较深的知识储备量,而在其他相关的专业领域,则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但并不必过深的涉足。这样的知识储备就既有利于应用型人才获得本专业充分的专业知识,也有利于从相关专业获取不同层面相关信息,从而为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1.2.2专业化应用型人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具有鲜明的特点。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面较广,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有较强的科技运用、推广、转换能力等。 1.2.3综合能力强应用型人才的适应社会、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要强于普通的学术型人才。主要体现在,其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主要得益于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得到了大量实习以及手工操作的机会,充分提高了其将知识转化运用的能力。 2、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2.1规范化原则规范化原则是指高校需要建立规范的教学体系。将学生所必须获取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合理融入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明确专业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的按照规律安排教学日程,循序渐进的开展日常教学活动。 2.2全面化原则全面化原则是指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具体地,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与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及抗压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升。这样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才可以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与生产实践。 2.3多元化原则高校要打破传统的“关门办学”模式,积极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实践教学的有关要求,在市场上广泛寻找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2.4导向化原则导向化原则是指学校应结合社会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当今社会行业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各种行业都相对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这就急需高校了解适应社会需求,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满足实际工作岗位的需求。 3、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现状 3.1培养方向不明确培养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不能仅仅只把培养目标定位于证券投资行业,毕竟我国在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不成熟的地方。这样的目标定位会使学生的视野局限于一个较窄的领域,影响学生以后的发展。高校应该多培养其证券投资以及相关专业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找到自身适合的发展方向,进而进行专门化的指导与教学,这样就可以避免毕业生的同质化,体现其自身的专业特点。 3.2培养方式不科学培养方式不科学主要体现在,目前证券投方向应用型人才的教学中习惯于理论教学,把实践部分放在次要的位置,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差。证券投资专业主要是为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培养基层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特点决定了其很多课程的教学,如个人理财、公司理财、证券投资原理、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实务等要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但由于很多学校现代教学手段运用不够,缺少必要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不能保障学生上机实训和临柜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 3.3培养内容不合理我国高校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区域模糊化,在校期间开设了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各种基础课程,由于课程面过于宽泛,导致学生不能真正学到这些课程的精髓,同时证券投资方向的知识学习也受到较大的影响。 3.4培养条件不专业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有大批的专业实验室、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以及高素质的师资力量。目前,大部分的高校都不具备这些软硬件条件,导致在学的学生缺少实战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能力培养。尤其是专业型的师资力量的缺乏,目前,高校的老师基本上是传统学术型教育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基本没有企业实际的操作经验。 4、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 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证券投资行业具有高风险以及工作环境多变的特点,所以迫切需要高校有针对性的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校需要构建成熟合理的培养体系。 4.1注重专业化培养目标在日常教学中,强化学生的证券投资行业观念,拓宽学生视野,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学生认识到证券投资行业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聘请具有大量实战经验以及资历厚重的证券高管作为组成人员,在此基础上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确定以培育高级证券应用人才为基本思路,科学合理地明确培养规格与培养目标,以制定旗帜鲜明的培育方案。 4.2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目前,我国高校在培养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时,将 经济管理的大部分学科都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导致学科缺乏系统性以及专业性。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证券投资方向的专业性以及与其相关的广泛性。可以充分参考国内外一流大学的教学经验,在确保基础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与证券投资方向关联性强的学科作为教学的重点。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达到系统性和层次性。 4.3建立综合实验基地培养高素质的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必须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训练其实践的技能,因此构建综合实验基地十分必要。高校必须建立专业化综合性的证券投资实验室,在日常的多媒体教学过程中辅以模拟实训,这样有助于学生深刻领悟所学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4开发校企联合模式校企联合的模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趋势,尤其培养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需要长期与相关证券、银行和期货等企业进行合作。通过校企的产业联合,学生可以定期的到企业进行实际的锻炼,以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指导,这样不仅可以强化所学的理论知识,也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等。 证券投资论文:证券投资金人的行为管理研究论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功能和结构上也基本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但运作不规范、投资风格趋同等现象却让人们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充满忧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举足轻重,他们的行为在基金实际管理和运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这些行为及背后原因的分析,将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基金管理人行为,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特别是2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众多、投机气氛浓厚等缺陷,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取向,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受瞩目的。截至23年1月,中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基金管理公司25家,发行54只封闭式基金,5只开放式基金,基金总份额为1674.28亿基金单位,其中开放式基金规模为857.28亿基金单位。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个发展并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年以来基金绩效普遍不佳、投资风格趋同、投机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几乎成为所有这些行为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一、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特征 (一)市场化的发起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行为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金融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三)责权明晰的管理行为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优秀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 (一)基金管理人的发起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二)投资风格趋同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 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年,网络股、科技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三)简单的营销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四)管理行为不规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响。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影响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目前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公务员之家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背景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总结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历史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问题。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科学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业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社会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方法,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证券投资论文: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论文 1文献回顾、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1.1文献回顾 国内的文献从财务特征、公司治理和资本结构等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也有从股市收益波动、政府监管的角度分析。吴文莉(2011)发现股市收益波动与公司现金持有水平变化呈负相关关系,而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在牛市中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以及监管行业企业中也更为显著。陈玖竹(2012)以我国制造类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经理人短视对证券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换手率和证券投资额呈显著正相关,大盘走势和证券投资额呈负相关。与吴小莉的研究结果不同的是,陈玖竹认为熊市这种负相关关系更为显著。吴文莉(2012)通过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与其现金流和货币资金变动的关系,发现非国有企业炒股的资金更多来源于经营现金流,而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资金与借款现金流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吴战箎、李素银(2012)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管理者基于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研究发现大量上市公司管理者存在投资短视行为,其中管理者的年龄、经营能力对这种行为影响较大,与管理者薪酬和持有比例不存在显著关系。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目前尚没有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关系的全面研究。为了更好地形成对比,本文假设制造业上市公司如同前人对所有上市公司研究得出的结论,即会过度参与证券投资,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对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1.2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分析 制造业是指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工业品与生活消费品的行业,包括扣除采掘业、公用业后的所有30个行业。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部分和经济转型的基础。当前我国制造业正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较低向现代化、环保化、管理的科学化方向转型。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其突出表现就是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投资者的非理性程度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带来了大量的投机机会。近几年来,通常作为投资客体的上市公司也热衷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A股市场上不仅参与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投入资金也越来越大。2011年有402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初始投资额由2010年的437.05亿元增加到727.53亿元,增幅为166.46%。以之相比较的是,这些上市公司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降幅为12.64%。上市公司的投资动机从原来的闲置资金保值增值转变为倾向于主动投资,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可以获取短期收益,但会减少企业投入正常经营的资金,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而一旦投资亏损,会“吞噬”企业正常经营获得的收益。如兰州黄河,2011年公司亏损1459万元,而在2010年公司盈利为1.02亿元,造成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股票投资亏损。 雅戈尔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为-20.49%,公司净利润为17.63亿元,仅投资收益14.43亿元,占比81.85%,2011年四季度共持有24家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要投资于实体经济,如果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热衷于短期证券投资行为,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自身的主业经营发展战略及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也做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在以下三个方面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不得炒作自己的股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炒股;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亦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是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可见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本文正是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今年来该类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详细数据分析其投资现状,具有实际意义。 1.3主营业务发展与公司证券投资规模 理论指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两者对待项目投资风险的态度及处理的方式不同,由此就会导致企业存在无效率投资的行为。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正是一种因投资短视而产生的无效率投资行为。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不遵循最佳投资政策,而选择那些能迅速回报但并不能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短视行为使得企业追求短期收益,延迟甚至放弃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投资项目。自由现金流量理论认为,当公司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时,通常也是公司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或衰退阶段,此时公司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在我国制造业转型期间,公司往往缺乏长期价值投资项目,在没有完成产品结构调整战略时,在新的利润增长点尚未出现之前,上市公司有可能将过多的现金流投放到短期证券投资上以博取高风险的差价收益。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认为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因为前期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 假设1: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当期证券投资规模之间负相关。另一方面,如果制造业上市公司过度利用富余资源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会影响主营业务经营发展,诸如造成主营业务研发支出的不足,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的影响。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获利水平高。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利润率高的上市公司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回避证券投资这类高风险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投资项目,表明企业长足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所增强,如果公司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必然会减少无效率的投资。因此本文选用主营业务利润率代表主营业务的获利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公司在主营业务上的投入,并提出以下假设:假设2: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之间负相关。假设3: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之间负相关。假设4: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间负相关。 2研究设计与样本 2.1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时段为2008年到2011年,采用半年度数据,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样本中剔除了ST公司、B股公司、数据不全及异常数据的公司,最后得到1420个观测值。财务与市场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与和讯网。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作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 2.2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借鉴吴文莉(2011)及吴战篪、李素银(2012)的模型,提出本文的回归分析模型。模型(1)中I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与当期总资产的比值,反映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模型(2)中的L为反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的三个指标,即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和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 2.3描述性统计 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为2.1%,标准差为4.1%,可见不同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差异很大。2008-2011年样本中,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20.7%,但方差为55.2%,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之间主营业务成长性差异很大,对比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值可以发现,整体来看,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普遍比去年同期要低。 3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利用SPSS16.0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均在1%的水平显著。此外,通过对VIF值的检验,多重共线性对本文的影响不大。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当期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影响,假设1没有得到支持,说明整体来看,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是因为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对主营业务影响并不显著;主营业务利润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即主营业务获利能力越强的公司,在证券上投入越多,这一现象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固定投资扩张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时会减少证券投资规模。实证结果表明,固定资产投入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减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入,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的上市公司却增加证券投资,有不务正业的现象。 4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制造业转型和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作为研究背景,分析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不是因为前期主营业务发展不佳而增加当期证券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入扩张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应会减少证券投资的规模;而另一方面却发现不好的现象,即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越强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反而越大。此外,本文还发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与股市收益率没有显著相关性,也就是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不会在外部股市收益率高时盲目“追涨”,也不会在股市下跌时“杀跌”。 从整体来看,作为实业投资特征突出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越强在证券市场投入的资源越多;从个体来看,存在部分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很大,证券投资规模占总资产最多的高达34%。因此监管部门仍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监管,完善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机制及风险控制机构的披露;制造业上市公司自身也应该制定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实现主业经营发展战略变革,在转型期间严格注重资源的投向,应致力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发展而不是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现有及潜在的投资者在市场估值与定价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利润表的汇总收益信息,更应该关注不同性质收益构成及比值,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主营业务收益。 作者:朱文健 翟虎林 单位:广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证券投资论文:实践性教学改革证券投资论文 1课程实践性环节教学现状分析 1.1教学目的 教学目的含有教学目标和教学价值取向两层意思,但就现状而言,应着重考察教学价值取向问题。“证券投资”课程所承担的功能与其所处的地位相关联,也决定它在课程知识体系的节点位置。就财经类专业来说,该课程作为专业优秀课程应在高年级开设,并应以“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等课程知识为支撑。在实践性教学的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巩固和提高。然而,现阶段在实施该课程教学时往往聚焦于“课堂炒股”的单纯演练,从而导致学生难以建构起专业知识体系。就课改的实施主体而言,任课教师是课改的直接主体,同时也决定课改的格局。课改的价值取向直接反映教师对课程的态度。“证券投资”课程在实训教学中所要承担的任务,以及最终要达到的效果等问题,在教师中仍有争议。为此,需要将该课程实践性课改的价值取向,纳入专业教改的大背景下来认识。这就表明,作为优秀课程和作为选修课程的“证券投资”,二者也应该是不同的。 1.2教学手段 由于各高校办学实力不均衡,形成了各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手段的差异化,从校内实践性教学来看,部分高职院校在基于工作过程导向下,通过模拟金融机构环境和业务流程引导学生进行方案设计,有条件的学校则可以在股市开盘期间向学生模拟操盘过程。从校外实践性教学来看,由于证券投资作为一种技术性含量很高的业务,因此,教学模式一般以学生观摩和听取报告为主。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就是实训教学板块,在手段的构建和实施上不仅面临着硬件制约,也受到软件的约束。对于前者而言,主要体现在校内实训场所的建立,以及校外实训基地的设置;对于后者来说,则主要指向实训指导的师资。由现阶段高职办学一般规律可知,在实训教学硬件和软件的构建应遵循:重点专业—优秀课程—专业群的顺序。因此,在“证券投资”课程实践性教学手段的构建上,应积极挖掘现有教学资源。 1.3教学结果 这里的实践性教学结果是指针对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且这种评价机制将扮演控制职能,循序渐进地推进“证券投资”课程实训教学的开展。然而,从现行的实践性教学评价模式来看,几乎无法承担起这种控制职能。具体而言,实践性教学的评价主要针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参与程度,且主要以学生提交的实训报告和教师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打分。这种评价机制既缺少对教师教学(带队)质量的考察,又缺乏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管,因此,与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相偏离。针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绩效评价,表面上看似乎很简单,但实际上涉及评价指标、被评价对象、实施评价的主体、信息反馈处理等多项要件。因此,需要结合上述多个要件逐一优化现阶段的评价机制。 2教学改革模式定位 在“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改中,首先,应解决课改的意识问题;其次着重挖掘现有的教学资源并建立起植根性的教学模式;最后,还应在教学评价机制的优化上下工夫。 2.1目的定位 应该在整体视域下看待“证券投资”实践性环节课改的目的定位,即应从专业整体、专业群整体、学院教改整体等视域下来进行。就笔者所在学院的实际情况而言,该课程应以培养学生的投资意识、理念、能力为导向,且能将大一所学的基础知识进行融合。因此,课程的实训教学起到整合学生现有知识结构的作用。课程的目的定位应集中反映在实训内容设计的广度和实训形式的多元性上。 2.2手段定位 教学改革的手段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利用学院现有的教学资源。校内实训手段应重点突出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过渡环节,该环节是学生在工作任务导向下进行知识融合的基础,也是学生体验工作团队业务模式的开始。校外实训手段的构建应着重使学生感受到现场工作的氛围,以及真实工作岗位的内在要求。这样使学生在学习中能有明确清晰的职业方向。 2.3结果定位 多要件共同支撑下的评价机制设计,需要完善评价主体的构成,以及建立针对不同“被评价主体”的指标体系。应加强对教师和校外实训效果的评价,这种被评价主体的调整将对其形成约束机制。但实施面临一个难点,即如何约束校外实训场所的教学行为(时常出现消极配合的情况)。为此,需要在常设管理机构上做文章。 3教学改革路径构建 在定位驱动下,“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路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 3.1形成校本要求下的教改意识 所谓“校本要求”可以解读为:一切为了学校、一切依托学校。这实则是对当前高职课改中所反映问题的一种回答。在与同行进行交流时,听到更多的是课改理念的创新、课程实训形式的创新,但却很少能考虑其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以及即使可操作而由此所带来的教学环境的震动。因此,应梳理“证券投资”实践性环节的教学思路,以及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教学组织管理难题。 3.2在问题导向下明确教改目的 根据人类行为逻辑可知,在“刺激—欲望—行为—结果”的内在逻辑下,一定的欲望应成为所实施行为的导向,而欲望的产生又依赖于对现状的不满与反思。因此,需要在问题导向下明确“证券投资”课程的实践教改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围绕学生历年就业走向,以及从学生反馈的学习体验,找到制约实训教学质量提升的原因,从而对所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排序,这样便形成了教改目的中的内生变量。 3.3分类化的教学手段模式建立 根据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的不同,建立分类化的教学模式十分必要。根据高职院校各自校外教学资源的多寡,应在充分挖掘校内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校外实训场所。校内实训教学应在创设证券投资任务上下工夫,并根据学生的专业层次着重完成信息搜集、投资方案设计,以及小组方案论证。校外实训环节应理解外协单位的苦衷,积极与之沟通,加强对学生岗位意识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培训。 3.4多元综合化的评价体系设计 建立多元综合化的评价体系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课程的地位来具体实施,应增加学生对教师教学评价的权重。另外,可与校外实训单位建立起董事关系,在校企合作办学的机制下约束校外单位的行为。 4改革的保障措施 4.1兼职教师方面 兼职教师承担着培训学生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的任务,因此,设置校内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岗位,强化校内外兼职教师对教学技巧的掌握和对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理解。在校内实训环节上,应强调兼职教师的到岗率。对于那些有专职工作任务在身的兼职教师,应在学期开始前以任课清单的书面形式告知该教师。对校内专任教师需持续培训其职业素养,对校外兼职教师则需加强教学素养的培训。 4.2机构职能方面 在优化金融专业教学模式的机构路径上,有不少专家进行了研究和展望。有的建议在学校层面设置专门的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有的更建议与企业直接合作建立金融学院,推进各种实践教学的实施。笔者建议,为了真正达到优化教学模式的效果,机构职能路径按如下四步实施:第一步,设置专职顶岗实习校企合作教师岗位,专职实践教学事宜;第二步,建立系或专业群一级项目中心,承接校企合作实践教学项目;第三步,整合整个金融专业群的优势企业项目,成立金融学院;第四步,在学校层面设置专职机构统筹全校资源。如果没有前两步,直接设立金融学院或专职机构,无法达到优化教学模式的真正效果。所以,机构职能路径按上述实施,循序渐进,能达到优化金融专业教学的真正效果。为了保证充足的顶岗实习岗位,尽可能选取规模较大的合作企业进入“学院”董事会。例如,在选择会计专业合作企业时,应尽量选择有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岗位较多的大型国有企业。而金融专业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尽量选取市、区级的支行,因为这个级别的支行都会下辖数几十个营业网点,每个网点都可以提供一到两个顶岗实习岗位,这样才能保证充足的顶岗实习岗位。 5结语 通过对“证券投资”课程实践性环节教学现状的分析,首先需要在教改目的、手段、结果等三个方面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教改路径则可围绕:形成校本要求下的教改意识、在问题导向下明确教改目的、分类化的教学手段模式建立,以及多元综合化的评价体系设计等四个方面来展开构建。具体而言,课程所在专业系部、教务部门应共同来梳理“证券投资”实践性环节的教学思路;寻找制约实训教学质量提升的原因,对所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排序;在充分挖掘校内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校外实训场所;与校外实训单位建立起董事关系,在校企合作办学的机制下来约束校外单位的行为。 作者:冷松 单位:扬州职业大学 证券投资论文:基金评价证券投资论文 一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案例分析 1研究意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间接集合投资模式,是经济市场发展产物,与人们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相吻合。证券基金运作涉及大量投资专家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间接性、投资费用低等特点。我国基金多为契约型基金,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相符。 2研究背景 我国基金业始于1991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其发展里程碑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与渣打银行集团、汇丰银行集团联合创立的中国置业基金,是我国首个规范化投资基金。随着经济与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亮相沪深交易所,开辟了我国基金发展新时期。基金发展的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3基金评价意义 基金评价对象包括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本身以及基金市场。有效的基金评价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帮助投资者掌握基金知识,进行理性投资,同时又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督。通过基金评价对基金进行评价与考核,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是完善我国基金市场,规范我国基金业健康和谐发展的有效切入点。 二我国投资基金评价问题分析 1基准选择 相比模型选用,基准的选取对业绩的影响更大,业绩比较基准成为投资者评价基金管理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随着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基金产品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不同基金需要选择不同的比较基准。比较基准是证券基金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国内基准指标体系建设与应用仍存在一定漏洞,无法经受长时间的考验,也无法获得广大投资者的普遍认同。 2样本选择 样本选择也是证券基金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样本选择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生存偏差成为金融界广泛议论的话题。不同样本群体,选取样本时间等都会对样本分析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由于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较为短暂,样本数量有限,导致基金可能偏离初始承诺的投资理念,样本调查所呈现的问题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3我国基金产业实际价值的确定 基金净值是评判基金业绩的重要量化指标,其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维护基金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基金净值计算方式为股票市值、现金与国债市值相累加,此计算方式考虑范围较为全面。但我国基金重仓股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净值计算存在一定水分,无法对我国基金产业实际价值进行估量,还会增加基金持有人成本。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策略 1加强基金立法 监管与自律工作证券基金监管可以分为3个层次:法律约束,规章制度约束,自律管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我国证券投资信托制度的法律框架,塑造良好的证券基金发展环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章制度,细化基金管理工作内容,充实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行为能够有章可循。通过人员和行业自律,强化基金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约束相关工作行为。 2加强基金信息披露机制 建设有效的基金评价依赖大量有效基础数据信息,包括数量性信息、描述性信息等。建立有效的基金评级体系,必须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披露。首先证券基金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公开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内容,明确对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中的定义阐述。避免企业运用模糊化、空泛化、概念化的语言进行描述。加强基金内部管理运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改进基金净值核定计算,促进信息流通与披露。 3为基金发展提供稳定的税收优惠证券 投资基金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托,其财产利益主体未发生转移。政府需要对基金运作进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推动我国基金业和谐快速发展。以税收优惠为导向,缓解目前存在多重征收基金税收的问题,逐步与国际通用税收政策接轨。结合我国投资行业与投资者实际情况,建立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税收优惠体系,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证券基金市场形成较为稳定的资金补充渠道,有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者:陈海涛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证券投资论文: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论文 一、证券投资实训室建设的构想与建议 证券实训室建设对场地和硬件的要求一定要服从于场地和资金投入条件而定,所以这一问没必要做太多说明,在此最重要的也就是决定实训室品质的是软件的功能和模式选择。在软件选择上必须符合多功能全仿真虚拟交易所的环境要求,必须具备一个跨市场、跨品种和跨地区的全球金融实时资讯和分析终端。该终端充分运用了全球领先的国际化投资分析理念和金融工程分析技术,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全球六十多个国家的股票、债券、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上万种金融产品更快捷、更精确、更深入的信息和分析工具,该产品将为追求价值投资与量化分析的用户,提供前所未有的金融决策支持和投资体验,虚拟交易所一套模拟交易教学和培训的实训软件,以提供接近市场运作机制的模拟投资环境,通过举办各种规模的模拟投资赛事,达到帮助学员投资理论与实务操作充分结合训练和提升的平台系统。以竞赛形式实施教学徐辉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22过程,由简单到复杂,通过竞赛让学生循序渐进的体验并掌握投资理论知识。包括单品种金融商品投资、组合投资、组合投资风险管理等。具体功能特征要求: (一)多样化的模拟品种 1、完整的股票、债券交易品种及行情先试分析系统:包括沪深A、B股的所有品种,创业板基中小板品种,各种国债、企业公司债券,可转债及优先股交易品种,这样可以使学生全面的交易和分析了解中国股市债市的全貌,学生可以身临其境的近距离接触中国证券市场,可以提高学生的投资交易能力,投资品种的选择能力及投资组合能力,行情系统同时要具备国际证券市场的部分品种,比如纽交所行情、纳斯达克市场行情、香港联交所的个交易品种行情,这样,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下,达到学生学习内容的全面化和国际化。 2、国内国际期货市场的各个品种的模拟交易、行情显示、分析系统:通过其行情显示系统可以全面了解和获悉国内国际期货市场(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即时行情和进行投资分析;通过其信息咨讯系统可以了解国内外期货市场和期货商品的信息;通过其模拟交易系统可以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国内国际期货的模拟交易买卖。 3、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各个品种:通过其行情显示系统可以了解国内基金市场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基本行情,以及个基金的净值变化情况、基金投资的持仓状况;通过其柜台系统可以使学生演练基金帐户的开、销户及申购、赎回操作;通过其模拟交易系统,进行封闭式基金的模拟买卖交易。 4、外汇交易品种:通过其行情显示系统全面获悉国际外汇市场的八个外币品种的交易行情和成交情况;利用其信息咨讯系统可系统了解所及各国的经济状况金融货币政策的变化情况,和各国货币的升贬值情况,以及各国贸易顺逆差情况,这样学生可以通过外汇这个窗口了解国际经济、金融变化;通过其模拟交易系统,进行外汇实盘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模拟买卖。从而对课本所学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消化、理解和巩固。 (二)高仿真交易机制 在模拟交易不论品种、交易界面、交易步骤及操作要求都应该与实际业务达到做大限度的一致,相当于既模拟交易所又模拟证券营业部的方式。交易中,营业部、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公司各环节及处理程序尽量俱全,使学生得以训练业务的全过程,特别是交易费用的设置上,应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各种交易和结算规则必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第三方存管和印证转账业务环节也不可或缺。撮合成交原理及即时性不应与实际业务有所差别。 (三)必须拥有实训指导教师可控制的不同范围的各个品种的投资竞赛系统 1、要求软件提供开发商每学年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模拟投资大赛,这样可以通过模拟投资比赛,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检验学生及教师的教学效果,通过这种实战演练,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投资分析、投资组合能力。 2、模拟交易软件中要可以自行设置不同品种、不同范围的比赛。比如:可以设置校内不同专业的比赛,专业内设置不同班级的比赛,是学生能够在赛中学、赛中练,以充分发挥证券实训室的作用。 3、系统中要具备师生互动环节,学生的投资组合中的各个投资品种要注明买入卖出理由,指导教师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 4、比赛成绩排行要多样性:既有总收益排行,又有月、周收益排行。既有既有院校总排行,又有专业、班级排行。这样可以及时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投资选股能力。 (四)交易流程必须完备 1、交易必须从资金账户和掌权账户的开立开始,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委托下单-成交查询-撤销委托-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完成整个过程。对于期货交易必须具备开户、开仓、加仓、平仓、逐日盯市,交割的全过程,并且具有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功能。 2、软件要具备行情的历史回放功能和非交易时间交易设置功能,这样可以让学生在非交易时间上课时同样可以进行交易练习,这样可以充分提高实训系统的利用率,也可以对行情和交易进行盘后分析。 (五)、具有一个全面的、动态的宏微观经济数据库 1、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提供沪深两市所有股票交易数据,以及可比股票价格、多种回报率、详细股本变动信息等。特色指标:(日、周、月、年度统计的)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市场回报率(等权平均法、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法、总市值加权平均法);不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市场回报率(等权平均法、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法、总市值加权平均法) 2、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按照新旧会计准则,收录主要科目的历史对应数据和重要会计科目,体现专业数据调整技术。特色指标:同业存款、贵金属、存货净额、保险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质押贷款净增加额等。按照2007年新会计准则,调整合并会计数据,保证数据可比性。对2007年以前的财务数据,采取保留并兼容到现有结构的方法,在充分理解会计科目变更的基础上,对历史数据进行对应。 3、中国宏观经济研究数据库:数据内容包括国内生产总值、人口就业与工资、固定资产投资、居民收入与消费、财政收支、价格指数、能源、环境、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国际收支、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金融、保险等。特色指标:能源生产弹性系数、电力生产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平均每天能源消费、居民热力年消费量、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环境污染治理总投资、地质灾害发生。 二、全仿真证券实训室在教学中的应用 (一)行情分析软件的应用 通过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行情分析软件,了解当日的及历史行情综合情况及个股涨跌情况,通过将理论课中学习过的各项技术分析方法、理论来对市场及个股进行分析和判断、为模拟交易选择股票、确定投资组合及买卖操作时机。 (二)全仿真模拟交易操作的应用 通过全仿真股票模拟交易系统,进行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的买卖操作,对理论课讲授的内容进行验证、温习和演练,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手能力,零距离触摸证券市场,切身体验市场风险;有机会参加股票投资模拟交易大赛。 (三)证券市场数据库的应用 学生可以利用数据库,查询分析与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数据、国民经济各行业数据、各个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业务历史数据,以及各期货、外汇品种的国际国内数据,提高其对证券市场的基本分析能力,为其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外汇等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证券实训优秀岗位能力 通过证券投资实训室的学习,应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1、证券交易各项业务、各品种的实际买卖操作能力;2、所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3、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能力;4、各种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方法在实战中的应用能力;5、对各种财经相关媒体的选择和在模拟交易中的应用能力;6、对证券市场大趋势及个股的综合研判能力;7、证券投资组合的选择决策及买卖时机的选择能力;8、对所学专业的整体认知能力及专业岗位的认知及顶岗能力;9、对股票市场的总结评述能力;10、对投资收益的测算、总结及投资策略的改进、调整能力;11、通过学生对宏观和微观经济数据库的利用,提高其对个股及市场的研发能力。 作者:徐辉单位: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证券投资论文:沪港通证券投资论文 一、沪港通发展趋势及展望 沪港通模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未来将会朝以下几个趋势发展。首先便是逐渐放宽投资标的范围,目前香港证券产品较为丰富,很多中小市值的股票并不在投资范围内,因此投资标的范围很可能被拓展。其次是逐渐放开沪港通跨境投资额的限制,为了防止资本异常流动,沪港通对投资额度进行了十分保守的限制,两地交易额与市值相对有限,等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放开投资额的限制。最后是提升两地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沪港通模式可以打通两地的融资限制,吸引更多的企业到该市场融资。 二、跨境证券投资的渐进开放 1.投资品种不断增加在实施“QFII”制度初期 金融产品仅限于投资境内交易所所的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随着证券投资的不断发展,“QFII”所批准的额度范围增加了购买期货项目,标志着境内的金融产品正式向境外开放。直至2011年底,“QFII”已进入实施阶段,投资品种又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其中已包含了银行间的证券产品。随着2014年沪港通的正式启动,我国的投资品种范围又进一步增大,投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 2.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 主要体现为总规模与单家机构可投资规模的扩大,“QFII”制度实施的起初额度为100亿美元,随着证券投资的渐进开放,“QFII”总额度也在不断增加。例如,在07年与12年,“QFII”的总额度分别增加了200亿、500亿美元,单家机构的可投资规模额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旨在鼓励优秀的“QFII”机构进入境内证券市场,提高国内机构的投资效应。随着沪港通试点的逐步成熟及完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同样也会不断扩大。 3.汇出入限制逐步放松任何制度的实施初期都会有严格的锁定要求 沪港通机制也不例外。但从“QFII”制度与“RQFII”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证券产品的汇出入制度正在逐步放松。例如,“QFII”制度实施初期要求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限为一年,09年度降至为3个月,同时规定基金按月赎回的汇出入金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无须审核,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等。随着沪港通模式的开通与使用、人民币汇率弹性的不断增强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证券部门将会不断放松限制措施,最后将会过渡到常态、宽松的轨道上来。 4.投资市场和品种日益丰富在“QFII”与“QDII”制度建立的初期 由于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限制,证券投资市场与品种都比较集中,例如初期相关证券制度规定境外投资的市场仅限于香港,产品也局限于固定的收益产品,加之证券机构只愿意投资少数的市场,投资者出于风险考虑,仅将资产集中于香港、美国。随着“QDII”机构的出现与沪港通的正式运行,监管部门逐渐放宽了对投资市场与产品的限制。实际操作中,证券产品的配置也逐渐实现多样化,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三、沪港通对跨境证券投资模式的影响 1.创新了市场制度沪港通是推进上海、香港两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大决策 是对市场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一方面,沪港通顺应了投资者的需求,是沪港两地勇于开拓、积极合作的成果。另一方面,沪港通来源于市场,创建了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新投资模式,它优化了市场机构、丰富了交易品种。同时,沪港通也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便利机会,有利于双方分享彼此的发展经营成果,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机会,不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实力,并逐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增强整体实力。 2.促进了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沪港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 推动了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共同发展,有效巩固了上海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进一步加强了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因此,我们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快推出新产品、新服务,不断拓展市场的广度与深度,致力于打造国际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环境。沪港通启动后得到了国务院与各地政府部门的重视,作为国家开放战略的一部分,沪港通奠定了上海与香港的合作基础,确保上交所与港交所朝着国际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沪港通也拓宽了两地的投资渠道,提升了两地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四、结束语 沪港通打破了两地资本市场的融资限制,创新了跨境证券投资模式,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沪港通是一个起点而不是一个终点,我们应在此基础上继续创造规范化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王慧君单位:华安证券合肥润安大厦营业部 证券投资论文:房地产行业证券投资论文 1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分析 1.1我国宏观经济状况概述。进入2013年,虽然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激烈的社会矛盾依然并将长期在我国存在,但是我国社会环境大体呈现出稳定的局面,这保证了国家能一心一意抓紧历史机遇,努力搞好国家经济建设,各行各业也能够稳步前进,为国家的发展添砖加瓦,而我们的人民群众也能够安居乐业,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努力改善提升自己生活水平的同时,助力中国经济能够更上一个台阶。 1.2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指标分析。(1)国内生产总值指标(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分别为7.7%、7.6%、7.7%,虽然未能超过8%的增长速度,但是这个发展速度在世界各个经济体范围内仍然处于翘楚低位,这种平稳增长的趋势还是让我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保持一个乐观的态度,进一步巩固了我们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世界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2013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较于2012年的增长率略有下降,说明欧债危机的发生对我国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对外贸易不理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重点抓住投资和消费行为,从而保证我国经济能平稳较快发展,而不至于被西方欧债危机拖累,造成经济疲软。(2)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均处于50%以上,表明产业经理人对目前经济景气持乐观态度,反引出我国制造业目前总体处于扩张状态。2013年1月份到5月份该数据处于小幅震荡变化之中,而6月份到10月份,该指标持续走高,说明我国经济总体向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大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乐观。(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49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3.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名义增长)。1-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0308亿元,同比增长13.0%。说明中国经济总体向好,可持乐观态度。(4)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标分析(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2013年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2%。其中,城市上涨3.2%,农村上涨3.3%;食品价格上涨6.5%,非食品价格上涨1.6%;消费品价格上涨3.2%,服务价格上涨3.1%。1-10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2.6%。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1%。其中,城市上涨0.1%,农村持平(涨跌幅度为0);食品价格下降0.4%,非食品价格上涨0.3%;消费品价格下降0.1%,服务价格上涨0.4%。根据以上数据和图片,我们看到2013年的物价总体较2012年仍然在小幅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民众的消费积极性,从而使消费不足,如果物价的增长能够得到抑制,或者有所下降,我国的消费潜力将会得到激发和释放,这将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加足马力。 1.3我国金融市场形势指标分析。(1)货币供应量指标。2013年,从1月份到9月份,我国货币供应量稳步增加,虽然增加的比率时高时低,但总体上还是处于一个较高的增长水平,这造成我国经济有一定的通胀压力。(2)五年及以上银行贷款年利率(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以来,我国的5年及以上银行贷款年利率没有变化,表明我国目前实行较为积极稳定的金融政策。 2我国房地产行业分析 2.1房地产行业界定。我国房地产行业可分为四类:(1)地产服务业类,例如世联地产;(2)商业地产类,例如中国国贸;(3)开发加持有类,例如金融街、世茂股份;(4)开发类,例如万科A、招商地产、保利地产等,其中开发类属于大部分。 2.2国家产业政策分析。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产业政策基调为调控。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2012年10月12日、13日和15日,在中南海先后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部分地方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三场座谈会,听取大家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意见和建议。指出,房地产调控初见成效,但依然不稳定,必须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今天的调控,包括房地产业的科学规划、规范市场秩序、使价格合理回归,都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调控手段,从长期讲还需要逐步完善,更加注重市场和法制手段。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对房地产行业专门发出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3房地产行业所属生命周期分析。我国房地产行业开始迈进一个全新的阶段,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企业的实力越来越强,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就是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的16支球队几乎全部拥有房地产背景,也因此,有国内外的媒体戏称中国足球为“地产足球”,另有说法“中国足球步入房地产时代”,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2012-2015年将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大周期由成熟期进入衰退期的时间窗口,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正缓慢进入衰退期的前期阶段。就中期而言,我国房地产行业正处于本轮严厉政策周期的中后期阶段。本轮调控证明了政策完全有能力治理房价、楼市真实购买力不足及购房并非稳赚不赔等几个重要基本事实,以此为基础,推导出在“限购”等政策调控下,房地产将走向本轮中周期衰退的中后期阶段。这也跟社会舆论认为中国房地产泡沫即将破裂的论断不谋而合。 3、总结 随着改革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人们,对中国经济的新一轮的发展充满期待。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三大支柱型产业之一也是备受人们的关注,房价是否会跌?何时跌?房地产泡沫合适破灭?破灭之后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将至于何处?这些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房地产行业却是处于一个衰退期,但也仅仅处于衰退期的初期,因此在短期内房地产行业还将是会努力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可能迅速崩溃。 作者:赵彬单位:西安石油大学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相关法问题分析论文 一、证券分析师职业的出现 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有效性建立在两个假设前提上:一是证券价格对证券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二是存在一种能够提供与传递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的法律制度。(注: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5。)证券监管旨在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主要手段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随着证券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披露报告中出现大量晦涩难懂的法律和会计术语,超出了普通…… 在我国,真正意义的证券分析师尚未出现,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2002中国工商论坛上指出:我国将在适当时候推行证券分析师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了十几年,从事股评工作的人不在少数,但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制度的推出,除证监会大力推动外,还需要证券业内部的力量。该职业的产生首先应基于市场需要,我国1998年《证券法》并未采用证券分析师的概念,而是用了“证券咨询机构专门从业人员”的冗长称谓。2000年7月证券业协会制定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也只是略微提及。 二、证券分析师的市场角色与法律定位 当证券发行人的预期利润、管理决策等可能引起证券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为辟免其证券价格过渡波动,发行人会将信息选择性地披露给一些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再由他们做出市场预测和投资建议,这种选择披露的方式表面上看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实际上违背了证券监管理念。证券分析师为避免被发行人排除于信息公布所选择的人员范围外,有时会不得已做出对发行人有利的评价或建议,而不敢提相反意见。(注:施天涛、李旭从“选择披露”到“公平披露”——对美国证券监管新规则的评价与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01.(4).492。)2000年8月,SEC试图以实现市场机会真正平等的公平披露规则而代之选择披露规则,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证券分析师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无论在信息的搜寻还是证实上都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多数解释证券市场效率的理论都十分强调证券分析师在获取证券信息方面的优势。证券分析师有两个基本职能,首先是从发行人以外的渠道搜集有关证券价值的重要信息,例如,利率、竞争者行为、政府行为、消费者偏好、人口变动趋势等。这些信息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发行人所依赖的参考资料;其次是证实和比较发行人披露的信息,防止恶意欺诈并消除偏见。(注:[美]小约翰·科菲市场失灵与强制披露制度的经济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1).13。) 证券分析师是投资者的参谋,其应当利用上市公司正式的信息、相关产业信息、经济发展信息提供分析意见,并尽可能地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客观、真实、可靠。但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其不应对预测行为承提责任。司法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除非分析师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其责任。法律应鼓励证券分析师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为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做出自己独立的投资判断,最终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分析师正常执业的目标是一致的,证券分析师组织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分析师的执业能力,培养分析师良好的执业素质,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证券分析师业正在形成规模,对证券市场起着推进作用的同时,可能带来危害证券市场的消极作用,各国证券市场频现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丑闻,给证券业蒙上阴影。为促进证券咨询业的规范发展和提高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内的制度来规范这一职业。证券分析师何时应为其言行承担法律责任。更要明确何时应豁免其法律责任,避免其遭遇诉讼威胁。 三、证券分析师言行的不实责任与责任豁免 在世界经济衰退和股市持续低迷的大潮下,作为证券业楷模的华尔街也出了问题,证券分析师违规操作的丑闻频现,引发人们对证券分析师法律责任的纷纷议论。最轰动的美国纽约州司法部诉美林集团证券分析师建议公众购买潜在垃圾股、自己却大量卖出的信用欺诈丑闻,近日以和解协定告终。但远非尾声,若分析师以权谋私的问题不解决,没有人仍会对证券业抱有信心。该案的大白天下初步揭开了投资银行和分析师互相勾结的重重黑幕。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股民负责,提供客观的评论。许多分析师却违背职业道德,扮演投资银行推销员的角色。多数华尔街投资银行主要依据利润给分析师付酬,两者狼狈为奸。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银行利用自己的分析师吹嘘自己的证券,所谓“专业股评”虽不乏善意的引导,但也存在恶意欺骗。20世纪90年代网络股和电信股的泡沫,某种程度上就是分析师吹起来的。只有分析师的收入与其任职的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分离,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证券分析师信用欺诈释放的市场信号导致股市异常变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需要政府监管的外力价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另一重要干预是减少证券投机。证券投机虽有益于促进证券价格根据时价做出调整。但投机者往往醉心于研究开价不足或过高的股票。(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579—580。)证券监管禁止证券诈欺,投资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欺诈的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传统的欺诈原则,可诉的虚假陈述必须实际上已为被欺诈人信任,否则,这种欺诈就是无害的。通常,来自证券欺诈的收益为零。尽管欺诈所产生的成本并不等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但确实存在社会成本。虽难以量化,但至少可能存在两种:第一,经理层在封锁坏消息时将动用的资源;第二,有些投资者为克服公司经理层虚假陈述的损失,就不得不设法用更多的资源努力发现企业的真实情况。另外,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应予赔偿的部分,而分析师信用欺诈应赔偿投资者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值得研究。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是委托人从事证券交易;二是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三是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我国首例股评家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湘中药股评案”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上,有人提议尽快建立证券分析师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证券分析师只要完全尽了诚信和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事实失真时可以免除责任。证券分析师的地位应该完全中立,其进行证券分析时,只需依其内心的确信,发表忠实于专业知识的专家意见即可,无需受任何人的指摘。如非经过严格的法律途径调查和充分的证据支持,证券分析师不应受无合理和合法根据支持的苛刻指责。 香港格林柯尔公司对瑞银华宝及其证券分析师提起诽谤之诉要求对方停止发表相关诽谤言论和赔偿损失。以普通法下的诽谤而不是以违反专门证券法规为诉由起诉对自己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的分析师的案例很少见。著名投资银行的证券分析师在研究报告时,肯定都会加注标准的免责声明,明确表明该研究报告只供信息参考之用,并不保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一般可以躲过不实言论的诉讼。瑞银华宝研究报告的观点和内容都比较平实谨慎,基本上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未发表什么主观意见,而且都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证券法上恐怕都很难找到诉由。即使报告内容有不当之处,加注的免责声明“基于从据信可信赖之来源所得的信息,但是未经独立认证,也不能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格林柯尔所以选择侵权法下的诽谤为诉由,正因为证券法上师出无名。而诽谤之诉必须证明侵权方存在明显的恶意,即要证实该报告中的言论纯属不实甚至捏造,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轻松。从表面上确实看不到原告有任何胜诉的理由。 格林柯尔不对先前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的财经媒体采取法律行动,而是选择起诉投资银行与证券分析师,并不是为了胜诉。在股价即将跌破企业可以承受底线的关键时刻,格林柯尔提起无多大胜算把握的诉讼,注重的是起诉行为本身产生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刺激作用。若证券分析师豁免法律责任的情形不通过法律确认,很可能成为被上市公司用来刺激投资者信心和证券价格低迷的牺牲品,引发没来由的灾难。这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构成挑战,同时会使分析师从事分析业务时畏手畏脚,无法保持中立,甚至为了防止被处于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起诉,唯有做出对上市公司有利的证券分析报告。如此“委曲求全”,大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良好秩序,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行业现状发展论文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脚步已经走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十几年来,证券分析师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已经成为普及证券知识、推动理性投资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当前,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正面临国内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同业竞争的双重挑战,这一新形势既蕴藏着发展的新机遇,又急切呼唤着新的改革。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以管理部门实现监管为标准,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84—1991)。这个阶段是证券分析师行业的萌芽和孕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刚刚开始,管理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全国性的有形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在一些大城市一级半市场上,开始有人研究股市行情,传递信息,指导操作,但尚未形成稳定的证券咨询群体。 第二阶段是自发阶段(1991—1998)。这个阶段是证券分析师行业飞速发展阶段,也是管理部门监管处于真空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成立之时,为适应证券公司的需要,证券咨询部门纷纷成立,最早是从券商的客户服务部门开始,准确地说是营业部对股民进行的“入门指导”,离严格意义上的咨询业务相距甚远。在这一阶段,证券市场刚刚成立,投资者还比较陌生,此时,证券分析师的作用更多的是起到一个“入门指导”的作用。接着,我国证券市场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由于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弥漫,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本上是建立在对“政策”“、庄家”、“内幕消息”等概念上,为迎合投资者投机的需要,各类“股评家“”股评人士”“、市场人士”、“证券研究员”活跃在证券交易所和各种新闻媒体之上,新闻媒体也推波助澜,而且市场缺乏政策监管。在这种大环境下,证券分析师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是规范发展阶段(1998—至今)。这个阶段是证券分析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阶段,各类管理法规和条规相继出台,管理部门开始监管。面对证券咨询业的放任自流和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监管层开始引起注意,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并实施,开始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加上其后颁布执行的《证券法》,中国证券咨询监管法规在某些方面甚至比香港同类法规还要严格。2000年7月16日我国颁布实行了《中国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并且在2002年12月13日成立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使证券分析师的管理趋于规范。但是,多年监管空缺造成行业总体素质偏低和短期的投机心态已经深入人心,很多证券分析师缺乏耐心长期深入的研究,投资者还没有形成对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的广泛需求。 时至今日,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依然处在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上。从规模上讲,截至2004年12月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33家,其中,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证券公司98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咨询公司116家。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人员达到2万人,其中具有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已经超过6000人。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经过十几年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在普及市场知识、引导投资理念、推动市场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经营方式、管理水平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目前,行业形成了几种主流的业务模式,如:专门为基金、券商等高端客户提供的研究咨询服务;针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研究咨询服务;提供分析软件、证券资讯信息平台的服务;提供公司重组、战略规划、公司购并的财务顾问服务等。部分信誉优良、经营规范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方面逐渐树立了自身的品牌。但是,应该看到,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社会信誉度不高,存在诚信危机。证券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狭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单一,法定业务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机构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证券投资咨询业处境艰难,面临着行业萎缩的严峻局面。因此,改善行业经营环境,拓宽行业经营范围,提高执业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已成为当前证券投资咨询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发展思路的思考 综观世界各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规范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监管。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德国、日本等证券业发达的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税收及财政等手段大力引导与规范本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因而才涌现出一大批诸如麦肯锡、标准普尔、布隆伯格等世界知名咨询机构。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是资本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发展更是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 1.明确证券分析师行业发展的意义。证券分析师行业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新兴行业,它在普及证券知识、推动理性投资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把证券分析师行业当作一个行业来看待,不应把其看作证券市场的附属品。 当前,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正面临国内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同业竞争的新形势,一方面,我国证券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虽然出现过不少问题,但其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认同,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经济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证券市场以更快的发展来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不断增多,而现有的证券分析师队伍是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必将要求证券分析师行业尽快成长起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领域逐渐对外开放,国外证券分析师及其投资咨询机构将逐步向我国证券市场渗透,国外优秀分析师成熟的经验及其咨询机构的咨询风格,将给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带来新的面貌,有助于提高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整体水平。但同时也加剧了证券服务领域的竞争,国外证券分析师的专业化水平、丰富经验和依靠的投资咨询公司的实力,与国内相比有较大的优势。如果我们不迎头赶上,国外咨询公司可能在未来几年迅速占领我国市场,从而构成对我国证券投资者的信息咨询垄断,这将不利于国家投资环境的安全。 2.制定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规划。面对国内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同业竞争的新形势,我国应该制定中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规划,争取用先进的文化形成行业内特有的品牌,并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经验等形式抓紧形成自己的优秀竞争力,以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作用。根据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证券分析师行业发展的经验,证券分析师行业应该朝专业化、个性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等方向发展。 (1)专业化。证券分析师行业专业化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以及证券品种多样性的特点,它要求证券分析师应该是具有复合型知识的专家。作为证券市场的专家,他首先必须通晓金融证券、投资和经济学等基本知识;为了获取和利用信息,他必须掌握运用数学、统计、信息技术等知识的技能;为了分析上市公司状况,他除了掌握财务会计、审计等知识外,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的行业背景及发展趋势;此外,一个称职的分析师更应该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才能在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证券分析师行业不仅有严格的准入条件,而且更需要不断地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2)个性化。证券分析师行业服务对象是具有不同个性、风格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能否提供个性化服务,是其能否找到并维护稳定的客户群,从而占有市场份额的关键。目前我们提供给投资者的证券咨询服务还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投资者对证券咨询的个性化服务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个性化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有时还存在盲目性。为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深入到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中去,而网络经济恰恰给个性化服务提供了技术上的准备。国外同行对个性化服务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已上升到客户关系管理的层次。 (3)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场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这为咨询活动借助高科技手段实现转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已经放开,这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在网络技术进一步完善和证券网上交易的条件下,客户从传统的“信息束缚”和“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已是大势所趋。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信息咨询服务尤其是服务质量上。证券咨询服务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对传统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流程进行整合,逐步实现双向互动式咨询,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4)市场化。证券分析师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只有按市场化模式运行,才能加快发展。市场化包括体制市场化、服务产品市场化和定价机制市场化等内容。体制市场化就是通过定期对分析师的能力和业绩进行科学的评价,不断提高分析师行业的整体素质,逐步形成分析师市场。产品的市场化,就是按照客户的需求去设计和生产产品,既要满足内部客户的需要,又要符合公司外部客户的需要。咨询产品定价机制的市场化必须以产品设计的市场化为前提,只有在咨询产品呈多样性、同质性和同层次产品达到一定规模,能够进行市场竞争时,市场定价机制才能形成。 (5)国际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国外证券分析师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逐步向国内市场渗透,这将潜移默化地改变我国分析师行业的咨询风格,带动国内的服务标准向国际标准靠拢,减少一些不太规范的行为。此外,国内企业到国外上市逐渐增多,在开放的国际市场,他们面对的是国外同行的竞争,服务的对象也将扩展到国外投资者,这一切都要求国内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产品都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同时,来自监管层的压力也要求证券分析师行为方式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 3.大力扶持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证券分析师行业更是一个处于发育阶段的新兴行业,需要政府的扶持。由于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在发展初期阶段,出现过众多问题,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熊长牛短”,每当市场出现问题时,证券分析师往往成为众矢之的。因而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限制性措施过多而扶持性政策过少,从而制约了该行业发展的现象。鉴于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分析师进行扶持。 首先,适当扩大证券分析师行业的业务范围。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范围狭窄,盈利模式单一,仅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主,这已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一个产业的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利润增长点,单靠证券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难以维持生存,许多经营者只有在夹缝中寻找“灰色收入”来实现收益,没有较多的精力搞实地考察研究,从而也制约着咨询业向更深层次发展。同时对于“灰色收入”这样难以见光的业务,管理层也很难得以监督管理,从而造成了目前市场的混乱,各种人员在其中为着各自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建议证监会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鼓励投资咨询公司开展包括管理咨询、融资顾问、兼并收购、独立财务顾问、上市辅导等各项财务顾问业务,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法律地位;允许独立经营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积极探索与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作模式;大力扶持金融咨询软件的开发业务等。 其次,形成合理的咨询产品定价机制,使咨询价值显性化。目前咨询机构往往把咨询作为吸引客户委托理财和提高市场声誉的附属手段,远未形成独立的、科学的定价机制,这不但容易诱发违规行为,而且难以形成正确的成本、收益考评体系,无助于创造增值服务,形成低水平重复的局面,不利于咨询行业的长远发展。客观地看,由于证券咨询产品在形式上的无形性、使用上的时效性、成本上的递减性以及评价上的延后性,其定价机制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难度非常高。国外的成功经验是,根据产品的综合生产成本(包括人员工资、营业费用等项目)和适用对象,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对于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发表的证券咨询产品,进行投资者抽样调查,根据反映、评价和其资产增加的数量测度“创誉”的价值量;对于为基金等机构客户提供的小批量产品,则根据其委托资产和佣金的增加量定价;对于为大客户提供的定制性产品,则单独定价;对于为公司内部投资服务的产品,则采取“中间产品”定价的方式间接定价。总的原则,是依据产品的特点、单独定价的交易成本和难度系数,灵活运用直接定价和间接定价的方法。 再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有竞争实力的咨询机构。证券分析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其从事的工作具有高科技和信息技术的某些特征,因此,应该享受国家给予高科技行业与软件服务业的的优惠政策,在税收、资金和信息技术上给予支持。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目前仍处于发育阶段,分析师队伍无论从数量或是基本素质都与市场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他们所工作的咨询公司不仅规模小,而且盈利能力低,不具备与国际投资咨询机构竞争的实力,因此,政府需要在政策、资金和人才等方面扶持有发展前景的咨询机构,鼓励其通过重组、并购等途径,把现有公司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咨询业的旗舰,以迎接国际咨询机构的竞争。 证券分析师论文:浅论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解读与证券市场有效性 摘要:本文选取2007年的上证a股数据,通过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精确度及影响因素的研究,考察分析师实际应用信息的能力和目前分析师行业发展水平。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信息解读 盈利预测 实证研究 1 导语 证券分析师即作为信息中介,在信息的筛选、分析和传递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盈利预测,是分析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目前最受关注的预测类信息,盈利预测信息通过反映企业在预测期间内可能达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水平等,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从而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相比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的证券机构及其分析师行业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着显著的“板块联动”现象、“指标股效应”和“同涨同跌”现象,在预测准确度、选股能力、撰写的研究报告质量上还有待提高。而证券市场频现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丑闻,也给证券业蒙上阴影。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究影响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度的两大因素——公司因素、分析师个人因素,更深层次地理解信息透明度对信息使用的专业人士行为影响,证券分析师获取、解读、运用信息的能力和影响投资者及市场效率的程度。 2 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鉴于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证券分析师的盈余预测进行了研究,并通常被分为三种观点:①理性分析,认为分析师会迅速地、毫无偏差地将信息融进预测中。②分析师往往系统性地反应不足。③分析师对新信息反应过度或系统地乐观。在我国,随着证券分析师作用不断地发挥,针对其行为的研究也不断全面和深入。在盈利预测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围绕信息来源(胡奕明、林文雄、王玮璐,2003)、预测方法(方军雄,2007)、预测精度及影响因素(姜国华,2004;石桂峰、苏力勇、齐伟山,2007)、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系(方军雄,2007)、市场有效性(白晓宇、钟震、宋常,2007,吴东辉、薛祖云,2005)以及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对比(胡奕明、孙聪颍,2005)等方面展开。 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虽然其股票价格反映了已公开的信息, 但并没有达到fama (1970) 所定义的“完全反映”程度,即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吴东辉、薛祖云,2005)。其预测误差的原因,主要与上市公司和分析师因素有关。公司特征和公司行为会在分析师预测过程中产生公司效应(firm effect),而分析师的个人经验、工作环境也会影响其预测手段和能力。根据已有研究结果,并结合相应理论,我们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上市公司的盈余可预测性正相关。 假说1-1: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盈余管理负相关。 假说1-2: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盈余波动程度负相关。 假说2: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规模正相关,但相关程度不明显。 假说3: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预测机构家数正相关。 假说4: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预测时间负相关。 3 数据来源及样本选取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以所有上证a股作为研究样本。考虑到目前已有对2005年之前盈利预测数据的研究,我们将本研究所涉及的时间范围限定于2007年,样本期为2007年的年报。又由于存在多个分析师分析同一家公司的情况,我们取其盈利预测平均值。最终确定355家符合条件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4 对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性的检验 在考察分析师盈利预测影响因素之前,我们先对其预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验分析。主要通过以下指标对其测量: 误差率=(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当误差率小于0,分析师的预测为乐观预期;大于0,是悲观预期。 为了数据分析的需要,我们也采用绝对误差率指标,排除正负误差的影响: 绝对误差率=┃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一般认为绝对误差率越小,可靠性越高。误差率分析 将证券机构的盈利预测与公司实际的盈利预测进行比较,我们计算汇总了盈利预测的误差率。356家样本公司中,有165家公司误差率大于零,184家公司误差率小于零,6家相同。可以看到,误差率小于零的公司比大于零的公司多。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预测倾向于高估,或者说预测偏于乐观。 进一步分析绝对误差率,可以看到,有68.45%的预测误差在20%范围内,其中小于10%的比例为41.13%;有19.15%落在20%-40%的误差范围中,预测可靠性较低 ;12.39%的预测误差超过40%,盈利预测误差较大。根据该数据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良好准确性的比重并不高,并且超过十分之一的预测存在较大误差,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5 回归分析 5.1 研究设计 为了验证上文提出的假说,探究怎样的公司和分析师影响预测准确度,我们使用以下回归方程作进一步分析。 模型一: afe=α+β1scale+β2pc+β3leverage+β4ev+β5number +ε 模型一用以考察样本整体情况。其中因变量afe为绝对误差率,即┃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在各自变量中,公司规模(scale)以其总资产反映,同时为了消除量纲的差异取自然对数。盈余的可预测性(pc)参照利润构成,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利润总额比值的绝对值来计量利润构成情况。财务杠杆(leverage)我们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来衡量公司的财务风险和流动。盈余的波动程度(ev)是利用近3年每股收益的标准差来计量,在计算此指标时,如果公司的实际上市时间不足6 年的,以实际上市年限计算,但最少不得小于3 年。预测机构家数(number)为年度内做出盈利预测的分析师人数。 5.2 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原有样本中,我们剔除了6个eps不足3年的公司,故新样本数量为353。从描述性统计(表5-1)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样本公司来说,平均的分析师人数在9人左右,在分布上则较为分散,标准差达到了6人。财务分析师预测误差的平均数为29.8%,而中位数为12.8%,故存在部分预测误差较大的情况,其标准差同样体现出了分布较为分散的特点。但结合石桂峰、苏力勇、齐伟山(2007)对2004、2005年ape描述性结果我们仍然发现,相比于2004和2005年,07年分析师预测绝对误差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均明显减小,说明分析师盈利预测的能力和准确度均在不断提高之中。 5.3 回归分析 从这一模型回归方程的p-value值来看,只有盈余的可预测性(pc)在5%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大于零(0.2881),说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越大,可预测性越高,预测的误差越小,预测精确度越高。证实了假说1。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从1999年开始强制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中没有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上市公司往往利用非正常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故pc值越大,非正常损益所占比重越小,降低了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因而间接证明了假说1-1。规模变量(scale) 的估计系数小于零(-0.0345),但根据p-value并不显著,说明大公司能提高预测精确度,但影响程度很小。与假说2相同。盈余的波动程度(ev)系数和预测机构家数(number)的回归结果显著性不高,故对盈利预测影响程度不大,无法证实假说1-2和假说3。 6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7年的上证a股数据为样本,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在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盈余时预测精确度及影响因素,并得出了以下结论: 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水平较不均衡,依然存在较大误差。同时,分析师对过去的信息有其事负面信息的关注和反映程度在加强。此外,同一家公司的预测机构数对分析师的预测并不明显,而分析师所在机构对其职业判断的影响也较小,反映出目前我国分析师“羊群效应”有一定减弱,分析师倾向于拥有更多私人信息进行独立、客观地判断。 分析师盈利预测的信息来源很大一部分集中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也反映出在预计非正常损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上,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能力尚有不足。 分析师在盈利预测时,能较准确地收集、筛选和利用信息。 根据本次研究可以预见,随着分析师信息解读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人经验和行业经验的不断丰富和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稳定和发展,分析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活动还将不断深入,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加显著,并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 证券分析师论文:论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解读与证券市场有效性 摘要:本文选取2007年的上证a股数据,通过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精确度及影响因素的研究,考察分析师实际应用信息的能力和目前分析师行业发展水平。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信息解读 盈利预测 实证研究 1 导语 证券分析师即作为信息中介,在信息的筛选、分析和传递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盈利预测,是分析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目前最受关注的预测类信息,盈利预测信息通过反映企业在预测期间内可能达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水平等,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从而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相比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的证券机构及其分析师行业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着显著的“板块联动”现象、“指标股效应”和“同涨同跌”现象,在预测准确度、选股能力、撰写的研究报告质量上还有待提高。而证券市场频现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丑闻,也给证券业蒙上阴影。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究影响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度的两大因素——公司因素、分析师个人因素,更深层次地理解信息透明度对信息使用的专业人士行为影响,证券分析师获取、解读、运用信息的能力和影响投资者及市场效率的程度。 2 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鉴于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证券分析师的盈余预测进行了研究,并通常被分为三种观点:①理性分析,认为分析师会迅速地、毫无偏差地将信息融进预测中。②分析师往往系统性地反应不足。③分析师对新信息反应过度或系统地乐观。在我国,随着证券分析师作用不断地发挥,针对其行为的研究也不断全面和深入。在盈利预测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围绕信息来源(胡奕明、林文雄、王玮璐,2003)、预测方法(方军雄,2007)、预测精度及影响因素(姜国华,2004;石桂峰、苏力勇、齐伟山,2007)、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系(方军雄,2007)、市场有效性(白晓宇、钟震、宋常,2007,吴东辉、薛祖云,2005)以及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对比(胡奕明、孙聪颍,2005)等方面展开。 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虽然其股票价格反映了已公开的信息, 但并没有达到fama (1970) 所定义的“完全反映”程度,即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吴东辉、薛祖云,2005)。其预测误差的原因,主要与上市公司和分析师因素有关。公司特征和公司行为会在分析师预测过程中产生公司效应(firm effect),而分析师的个人经验、工作环境也会影响其预测手段和能力。根据已有研究结果,并结合相应理论,我们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上市公司的盈余可预测性正相关。 假说1-1: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盈余管理负相关。 假说1-2: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盈余波动程度负相关。 假说2: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规模正相关,但相关程度不明显。 假说3: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预测机构家数正相关。 假说4: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预测时间负相关。 3 数据来源及样本选取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以所有上证a股作为研究样本。考虑到目前已有对2005年之前盈利预测数据的研究,我们将本研究所涉及的时间范围限定于2007年,样本期为2007年的年报。又由于存在多个分析师分析同一家公司的情况,我们取其盈利预测平均值。最终确定355家符合条件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4 对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性的检验 在考察分析师盈利预测影响因素之前,我们先对其预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验分析。主要通过以下指标对其测量: 误差率=(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当误差率小于0,分析师的预测为乐观预期;大于0,是悲观预期。 为了数据分析的需要,我们也采用绝对误差率指标,排除正负误差的影响: 绝对误差率=┃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一般认为绝对误差率越小,可靠性越高。误差率分析 将证券机构的盈利预测与公司实际的盈利预测进行比较,我们计算汇总了盈利预测的误差率。356家样本公司中,有165家公司误差率大于零,184家公司误差率小于零,6家相同。可以看到,误差率小于零的公司比大于零的公司多。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预测倾向于高估,或者说预测偏于乐观。 进一步分析绝对误差率,可以看到,有68.45%的预测误差在20%范围内,其中小于10%的比例为41.13%;有19.15%落在20%-40%的误差范围中,预测可靠性较低 ;12.39%的预测误差超过40%,盈利预测误差较大。根据该数据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良好准确性的比重并不高,并且超过十分之一的预测存在较大误差,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5 回归分析 5.1 研究设计 为了验证上文提出的假说,探究怎样的公司和分析师影响预测准确度,我们使用以下回归方程作进一步分析。 在各自变量中,公司规模(scale)以其总资产反映,同时为了消除量纲的差异取自然对数。盈余的可预测性(pc)参照利润构成,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利润总额比值的绝对值来计量利润构成情况。财务杠杆(leverage)我们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来衡量公司的财务风险和流动。盈余的波动程度(ev)是利用近3年每股收益的标准差来计量,在计算此指标时,如果公司的实际上市时间不足6 年的,以实际上市年限计算,但最少不得小于3 年。预测机构家数(number)为年度内做出盈利预测的分析师人数。 5.2 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原有样本中,我们剔除了6个eps不足3年的公司,故新样本数量为353。从描述性统计(表5-1)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样本公司来说,平均的分析师人数在9人左右,在分布上则较为分散,标准差达到了6人。财务分析师预测误差的平均数为29.8%,而中位数为12.8%,故存在部分预测误差较大的情况,其标准差同样体现出了分布较为分散的特点。但结合石桂峰、苏力勇、齐伟山(2007)对2004、2005年ape描述性结果我们仍然发现,相比于2004和2005年,07年分析师预测绝对误差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均明显减小,说明分析师盈利预测的能力和准确度均在不断提高之中。 5.3 回归分析 从这一模型回归方程的p-value值来看,只有盈余的可预测性(pc)在5%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大于零(0.2881),说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越大,可预测性越高,预测的误差越小,预测精确度越高。证实了假说1。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从1999年开始强制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中没有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上市公司往往利用非正常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故pc值越大,非正常损益所占比重越小,降低了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因而间接证明了假说1-1。规模变量(scale) 的估计系数小于零(-0.0345),但根据p-value并不显著,说明大公司能提高预测精确度,但影响程度很小。与假说2相同。盈余的波动程度(ev)系数和预测机构家数(number)的回归结果显著性不高,故对盈利预测影响程度不大,无法证实假说1-2和假说3。 6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7年的上证a股数据为样本,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在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盈余时预测精确度及影响因素,并得出了以下结论: 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水平较不均衡,依然存在较大误差。同时,分析师对过去的信息有其事负面信息的关注和反映程度在加强。此外,同一家公司的预测机构数对分析师的预测并不明显,而分析师所在机构对其职业判断的影响也较小,反映出目前我国分析师“羊群效应”有一定减弱,分析师倾向于拥有更多私人信息进行独立、客观地判断。 分析师盈利预测的信息来源很大一部分集中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也反映出在预计非正常损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上,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能力尚有不足。 分析师在盈利预测时,能较准确地收集、筛选和利用信息。 根据本次研究可以预见,随着分析师信息解读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人经验和行业经验的不断丰富和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稳定和发展,分析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活动还将不断深入,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加显著,并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解读与证券市场有效性 摘要:本文选取2007年的上证a股数据,通过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精确度及影响因素的研究,考察分析师实际应用信息的能力和目前分析师行业发展水平。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信息解读 盈利预测 实证研究 1 导语 证券分析师即作为信息中介,在信息的筛选、分析和传递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盈利预测,是分析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目前最受关注的预测类信息,盈利预测信息通过反映企业在预测期间内可能达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水平等,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从而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相比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的证券机构及其分析师行业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着显著的“板块联动”现象、“指标股效应”和“同涨同跌”现象,在预测准确度、选股能力、撰写的研究报告质量上还有待提高。而证券市场频现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丑闻,也给证券业蒙上阴影。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究影响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度的两大因素——公司因素、分析师个人因素,更深层次地理解信息透明度对信息使用的专业人士行为影响,证券分析师获取、解读、运用信息的能力和影响投资者及市场效率的程度。 2 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鉴于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证券分析师的盈余预测进行了研究,并通常被分为三种观点:①理性分析,认为分析师会迅速地、毫无偏差地将信息融进预测中。②分析师往往系统性地反应不足。③分析师对新信息反应过度或系统地乐观。在我国,随着证券分析师作用不断地发挥,针对其行为的研究也不断全面和深入。在盈利预测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围绕信息来源(胡奕明、林文雄、王玮璐,2003)、预测方法(方军雄,2007)、预测精度及影响因素(姜国华,2004;石桂峰、苏力勇、齐伟山,2007)、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系(方军雄,2007)、市场有效性(白晓宇、钟震、宋常,2007,吴东辉、薛祖云,2005)以及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对比(胡奕明、孙聪颍,2005)等方面展开。 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虽然其股票价格反映了已公开的信息, 但并没有达到fama (1970) 所定义的“完全反映”程度,即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吴东辉、薛祖云,2005)。其预测误差的原因,主要与上市公司和分析师因素有关。公司特征和公司行为会在分析师预测过程中产生公司效应(firm effect),而分析师的个人经验、工作环境也会影响其预测手段和能力。根据已有研究结果,并结合相应理论,我们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上市公司的盈余可预测性正相关。 假说1-1: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盈余管理负相关。 假说1-2: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盈余波动程度负相关。 假说2: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公司规模正相关,但相关程度不明显。 假说3: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预测机构家数正相关。 假说4: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与预测时间负相关。 3 数据来源及样本选取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以所有上证a股作为研究样本。考虑到目前已有对2005年之前盈利预测数据的研究,我们将本研究所涉及的时间范围限定于2007年,样本期为2007年的年报。又由于存在多个分析师分析同一家公司的情况,我们取其盈利预测平均值。最终确定355家符合条件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4 对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性的检验 在考察分析师盈利预测影响因素之前,我们先对其预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验分析。主要通过以下指标对其测量: 误差率=(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当误差率小于0,分析师的预测为乐观预期;大于0,是悲观预期。 为了数据分析的需要,我们也采用绝对误差率指标,排除正负误差的影响: 绝对误差率=┃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一般认为绝对误差率越小,可靠性越高。误差率分析 将证券机构的盈利预测与公司实际的盈利预测进行比较,我们计算汇总了盈利预测的误差率。356家样本公司中,有165家公司误差率大于零,184家公司误差率小于零,6家相同。可以看到,误差率小于零的公司比大于零的公司多。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预测倾向于高估,或者说预测偏于乐观。 进一步分析绝对误差率,可以看到,有68.45%的预测误差在20%范围内,其中小于10%的比例为41.13%;有19.15%落在20%-40%的误差范围中,预测可靠性较低;12.39%的预测误差超过40%,盈利预测误差较大。根据该数据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良好准确性的比重并不高,并且超过十分之一的预测存在较大误差,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5 回归分析 5.1 研究设计 为了验证上文提出的假说,探究怎样的公司和分析师影响预测准确度,我们使用以下回归方程作进一步分析。 模型一: afe=α+β1scale+β2pc+β3leverage+β4ev+β5number +ε 模型一用以考察样本整体情况。其中因变量afe为绝对误差率,即┃实际盈利值-盈利预测值┃/实际盈利值。 在各自变量中,公司规模(scale)以其总资产反映,同时为了消除量纲的差异取自然对数。盈余的可预测性(pc)参照利润构成,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利润总额比值的绝对值来计量利润构成情况。财务杠杆(leverage)我们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来衡量公司的财务风险和流动。盈余的波动程度(ev)是利用近3年每股收益的标准差来计量,在计算此指标时,如果公司的实际上市时间不足6 年的,以实际上市年限计算,但最少不得小于3 年。预测机构家数(number)为年度内做出盈利预测的分析师人数。 5.2 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原有样本中,我们剔除了6个eps不足3年的公司,故新样本数量为353。从描述性统计(表5-1)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样本公司来说,平均的分析师人数在9人左右,在分布上则较为分散,标准差达到了6人。财务分析师预测误差的平均数为29.8%,而中位数为12.8%,故存在部分预测误差较大的情况,其标准差同样体现出了分布较为分散的特点。但结合石桂峰、苏力勇、齐伟山(2007)对2004、2005年ape描述性结果我们仍然发现,相比于2004和2005年,07年分析师预测绝对误差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均明显减小,说明分析师盈利预测的能力和准确度均在不断提高之中。 5.3 回归分析 从这一模型回归方程的p-value值来看,只有盈余的可预测性(pc)在5%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大于零(0.2881),说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越大,可预测性越高,预测的误差越小,预测精确度越高。证实了假说1。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从1999年开始强制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中没有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上市公司往往利用非正常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故pc值越大,非正常损益所占比重越小,降低了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因而间接证明了假说1-1。规模变量(scale) 的估计系数小于零(-0.0345),但根据p-value并不显著,说明大公司能提高预测精确度,但影响程度很小。与假说2相同。盈余的波动程度(ev)系数和预测机构家数(number)的回归结果显著性不高,故对盈利预测影响程度不大,无法证实假说1-2和假说3。 6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7年的上证a股数据为样本,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在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盈余时预测精确度及影响因素,并得出了以下结论: 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水平较不均衡,依然存在较大误差。同时,分析师对过去的信息有其事负面信息的关注和反映程度在加强。此外,同一家公司的预测机构数对分析师的预测并不明显,而分析师所在机构对其职业判断的影响也较小,反映出目前我国分析师“羊群效应”有一定减弱,分析师倾向于拥有更多私人信息进行独立、客观地判断。 分析师盈利预测的信息来源很大一部分集中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也反映出在预计非正常损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上,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能力尚有不足。 分析师在盈利预测时,能较准确地收集、筛选和利用信息。 根据本次研究可以预见,随着分析师信息解读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人经验和行业经验的不断丰富和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稳定和发展,分析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活动还将不断深入,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加显著,并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 证券分析师论文:行为金融学基础上证券分析师行为研究 摘要:基于行为金融学基础上的证券师行为分析能更好的解决一些证券市场的异现象,提高了人们对证券市场研究的水平。结合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讨论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测行为和荐股行为,是为了更好的揭示金融学中关于完全理性人的定义,使公司及投资人在证券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冷静和理性,以促进我国证券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证券市场;证券分析师行为 引言 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分析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多元化的信息渠道,他们往往能够准确的掌握一些“高质量的信息”,这就为其在证券市场的行为建立了可靠的依据,其对股票的评级及盈利预测、荐股等行为也比较正确,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往往会成为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的依据。在行为金融学理论下研究证券分析师行为,能真实的揭示心理因素对人行为的影响,证券分析师也不是完全的理性人,这就为证券市场的一些现象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也为证券市场中一些异现象提供了解释途径。 1行为金融学的发展与前景 行为经融学兴起于上世纪中期,是以心理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利用其解释一些金融市场的现象,特别是在传统金融学有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一度唤起了人们对不确定因素下人的行为、抉择的深度研究。当时的行为金融学研究是基于公理化假设的基础上对不确定条件下人的选择行为的分析、研究,打破了人的理性假设,认为人在选择、抉择中属于不完全理性的状态,其行为受信念的影响较大,例如行为人的过度自信、框架依赖等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会影响到人的心理,进而影响到人的行为和抉择。这一时期基于行为金融学投资行为研究很受关注,不少学者相继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进入上世纪七十年代,对于行为金融学的研究逐渐的走入低估。直到八十年代后期,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才逐渐的复苏,一方面,传统金融学解释不了金融活动中的一些异现象,金融体系在严密的逻辑下有一定的缺陷,基于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为金融活动中的一些异现象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决策模型,解决了一部分传统金融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2中国证券市场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诞生较晚,且存在较多的缺陷,一九九零年底我国第一所证券交易市场正式营业,当时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且在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下发展的较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市场诞生了并发展的极为迅速,这就导致了市场发展、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不算成熟。第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制定不完善,本应维护大多数股民利益的董事会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加之上市公司素质的差异较大,这就导致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平衡、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频繁发生。第二,投资者群体的不成熟也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投资者的行为存在很大的不理性,在证券投资上具有“跟风”、“盲目”等特点。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即使有维权意识受精力、财力等限制,选择维权的寥寥无几。第三,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例如,信息的不平等,价格信号的扭曲等,导致证券交易短期内升降幅度很大,加之某些违规操作,证券市场的发展较为混乱。 3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证券分析师行为分析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中各种经济信息的收集者和掌握着,并且他们具有专业的市场分析、决策知识,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媒介和“行为榜样”,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证券分析师的分析行为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行为和投资者行为都具有很大影响。 3.1证券分析师预测市场行为分析 现代金融学预测市场是基于完全理性人假设进行分析的,通过一定的期望函数进行决策运算,将其中的异现象忽略或排除,以保持市场的平衡状态,基于现代金融学理论的证券市场总体上是理性的。然而,在人的思想、行为、决策中并没有绝对的理性,行为金融学认为人不具有完全的理性,其行为、决策受心理因素影响。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分析师在股票评级、盈利预测过程中,会受到过度乐观等情绪影响,从而产生预测的偏差。对公司管理层而言,分析师的乐观倾向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在乐观倾向下分析师会对证券市场及公司盈利做出过高的预测,这种预测会对公司管理层造成压力,会影响到公司规划决策的执行,如果公司管理人较为理智,不受分析师行为的影响,继续有效的执行公司决策,在短期内公司股票也许会受影响,但从长远看公司可以健康的发展。反之,公司管理层受分析师预测行为影响,采取比较积极的措施增加盈利,这样就会影响公司决策的执行,而且为了提高公司盈利,管理层可能执行一些风险较高的决策,虽获得了当前的盈利增长,但却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由此可见,基于行为金融分析师对市场预测的分析如不能客观的、合理的反应公司的内在价值,将对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 3.2证券分析师荐股行为分析 证券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中掌握着绝对优势的信息资源,对股票进行评级、进行盈利预测等,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是投资者重要的信息来源。证券分析师的荐股行为一样会受心理因素影响,例如对市场走势的过度反应、自信乐观等都会影响到证券分析师的抉择。而投资者大多数觉得证券分析师荐股更为踏实可靠。在股票交易中,如市场整体处于上升趋势,分析师难免受乐观情绪的影响对盈利作出较高预测,该情况下投资者会扩大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产生更为积极的情绪,从而难以理性评价股票,虽然整个市场看似“异常繁荣”,实则是处处风险。此外,人对于信息的处理需要一个过程,在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影响下,投资人会对“推荐的股票”产生较大的信任感,从而推升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的上升。因此,在市场整体趋于上升趋势的情况下,证券师一定要保持冷静、客观和理智,对于自己的荐股行为作出合理的、负责的认知。因此,证券市场的频繁交易不全是证券分析师荐股行为的扩散,与投资者的心理因素有很大关系,对于证券分析师荐股的过度依赖本身就是一种缺少理性的行为,且证券分析师本身也不是现代金融学中假设的完全的理性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仍然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优秀问题,关于证券分析师的行为我们也不能完全的按照假设理性人的基础去衡量,在遇到证券市场的异现象时,保持冷静、客观、理性的态度是关键,这就要求证券分析师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引导我国证券市场积极、健康的发展。 作者:刘念 刘一沙 单位: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话语分析与实践 证券市场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能正确分析市场信息并对其做出恰当反应。但证券市场大量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市场信息需求主体自身知识的缺陷,很难让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有效地被广大信息主体捕获,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有效性。而证券分析师作为解读市场信息的专业人士就显得尤为重要,证券分析师运用其对于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能力优势以及信息资源渠道优势,将信息分析结果从只属于分析师专属的私人信息状态转化为市场公开状态,最终实现加强市场有效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分析师并非完全“道德人”,他们也会有意无意的运用自身的话语优势,直接间接地影响投资人判断,实现其私人收益。这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市场信息。鉴于此种状况,研究证券分析师如何运用其话语优势影响投资者信息判断就十分有必要。 一、知识考古学及证券分析师话语分析的相关研究现状 “知识考古学”是福柯在其学术研究生涯中对“话语”进行分析时采用的一种基本模式。所谓“知识考古学”,就是一种应用“考古学”的意识和方法来对“知识”或“观念”的构成(前提、条件、机制)与演变过程进行考察和分析的方法。按照福柯在《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一书中的说法,“知识考古学”的主要目的是“旨在重新发现在何种基础上,知识和理论才是可能的;知识在哪个秩序空间内被构建起来;在何种历史先天性基础上,在何种确实性要素中,观念得以呈现,科学得以确立,经验得以在哲学中被反思,合理性得以塑成,以便也许以后不久就会消失”。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也即讨论问题的时候,不是从思想传统本身的脉络出发,而是着眼于历史中的话语实践,关注“思想如何以话语的形式,即历史情境中的言说行为,而不是简单的概念的发生———参与和创造了历史”(刘禾,2010)。[1]从这个层面上讲,知识考古学也就明确地成为一种对“话语”的构成和演变过程进行考察和分析的研究方法。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证券分析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分析师股票评级和推荐是否具有信息含量;分析师股票评级和推荐的长期效应;分析师报告中其他信息的市场反应;分析师报告信息含量的来源和影响因素研究(郑方镳和吴超鹏,2006)。[2]对于改善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目的而言,证券分析师的分析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是很必要的研究视角。这些已有研究都把证券分析师话语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研究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却是证券分析语是话语主体———证券分析师行为的结果。这种行为受到主体意识的很大控制。胡奕明等(2003)在《证券分析信息解读能力调查》一文中指出证券分析师对年报信息的使用能力在提高,对管理信息和会计信息的使用频率都有所上升,且会计信息的使用比例远高于管理信息。[3]这也就说明了证券分析师在其分析行动中所占有的能动性地位,证券分析师如何筛选信息、用什么方法分析信息、以何种方式提供信息都会对广大信息受众产生影响。纵观国内现有对证券分析师相关问题研究的现状,很少涉及对证券分析师主体的研究。正是基于此种研究现状及研究特质的启发,笔者试图尝试着结合资本市场中的股评现象,沿着知识考古学研究路径追寻证券分析师话语分析的新思维。 二、基于知识考古学视角下的证券分析话语重新审视 我国现有关于信息研究的边界往往定位在信息(包括证券分析师的行为)本体作为客观存在对信息接受者的牵引作用,很少考虑信息形成的过程及其在度构建过程,也即福柯所说的很少考虑知识信息在哪个秩序空间内被构建,其在历史情境中的发展路径。而在证券分析师场域里,证券分析师信息的再传递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受众的接收边界,所以,研究证券分析师的话语架构对于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对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言而喻。 (一)证券分析师语境的信息构建分析 具体到资本市场的股评行为,信息的重构过程即:信息经过证券分析师具体情境(分析工具、传播媒介电视或呈现方式等)后的传达,信息接受者会做出一定的反应,而这个反应会再度循环成新的信息内涵,信息传递方会基于各种市场表现结合其本人新的体验、理解和思考方式变化而再阐释。李晓东(2009)在其《会计信息流逻辑及其优化》一文中指出,“会计信息是公开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者基于会计信息的解读,进行一系列逻辑推断形成交易信念,并通过实施交易行为来影响证券价格的形成。信息接受者会从当前场景实际看到的信息流向凭借信息通道推导出另一些场景的信息”。[4]所以,笔者认为信息传播媒介主导下的信息已不在是仅仅框架式的财务报表信息解读,更是信息传播媒介,也即证券分析师在传达市场信息的语义逻辑分析。首先,笔者对信息形成和重构的思考也就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点:(1)对信息受众来说,证券分析师传递的每条信息可以呈现出两个方面的困难,它们是:(甲)信息受众理解信息含义的困难程度,例如,对“建议观望”、“大盘持续震荡”这类模糊语句的含义的理解就对例如“建议持有”、“建议抛售”这类直观的语句的含义的理解困难的多。(乙)信息受众从大量信息中筛选有用信息的能力,由于基因生存本能的经济性能源和营养配置原则,面对大量信息时,信息受众的大脑作为信息的处理系统也会出现“自我服务意识”———采取心理办法简化智力消耗过大的信息量(周菲,2008)。[5](2)信息受众信息接收的主动性依赖于“成本—效益”权衡,信息受众对信息广度的可能会不自然的受到物质收益和心理收益的影响,因为认知过程中很难进行完全意义上的理性思考,而是会尽力寻找思考捷径,采用把复杂问题简化的策略。这就会形成有用的信息并没有被投资者认识,而是基于其生理需要简化处理。(3)信息传播者(证券分析师)传递信息的方式:包括信息传播媒介、信息表达方式及信息传播时间把握。国外的研究表明信息披露存在明显的“自我服务”意图,上市公司会策略性地选择不同的披露时间、内容、方式,来实现公司或者管理者自己某种特殊的目的。而这种自我服务意图又必然会产生一定形式的信息偏差(王雄元,2005)。 暂不论信息的真实性及信息接受者和信息传递方的接收和传递能力,作为有意义的话语,一定是能够被信息接受者理解和接受的,但实际上现有证券分析师话语研究都暗含了一个基本假设:即信息传达方和信息接受者之间有着想当然的“桥”———以供双方达成信息共识,但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第一,信息传播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曲解”了纯粹的客观现实;任何陈述或话语所指涉的对象不仅都是由这些陈述或话语本身建构起来的,而且其范围和界限也往往是变动不居、充满着“差异、间隙、替代和转换的游戏”(福柯,1998)。[7](P47)吴联生(2006)在解释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时也指出,人类认识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人类对客观事实的认识,而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事实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也就不存在大家所一致认可的“客观事实”。[8](P30)第二,我们也会发现,不仅很难找到所有概念都完全一致的陈述,而且表面上看似相同和一致的概念在不同陈述中其含义却可能大相径庭。我们还会在概念系统看似相同的陈述当中“身不由己地发现一些新概念的产生,其中有一些可能是从旧概念中派生出来的,但是,其他的概念是异质的,并且其中有些甚至与它们是不相容的”(福柯,1998)。 (二)证券分析师话语实践特质性逻辑分析 确定上述分析后,针对确定什么样的标准来对证券分析师话语类型加以确认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从两个维度———即文本维度(关注证券分析师话语文本的语义逻辑)和实践维度(说明证券分析师话语文本生产和解释过程的发散性性质)———尝试着重新构建证券分析师话语框架。1.证券分析师话语文本的语义逻辑构建(1)证券分析师话语概念接续的形式。具体包括证券分析师话语陈述系列的各种秩序(具体到证券分析,也即证券分析师推理论证其观点的行为,包括其所传达的信息覆盖的空间以及其话语组织表达的内在逻辑)、证券分析师话语各种陈述的从属类型(即证券分析师对其观点佐证的形式,是“提出观点———证据支持”、或“市场表现———行情预测”和“市场规律———特殊情况”等)及证券分析师话语各种修辞模式(即证券分析师话语内在逻辑机理,其是如何表述市场行为及其表述观点的描述演绎方式)。(2)证券分析师话语概念共存的形式。证券分析师话语概念共存的形式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勾画出来:①证券分析师话语在场领域。由于信息传播平台及证券分析师并不唯一,所以就涉及到谁、在什么场合发表的信息可信度更高。②证券分析师话语伴随领域。即分析师用支持其信息观点方式以外的其他佐证性技术或话语。③证券分析师话语记忆领域。即那些被信息者或接受者接收的既定的真理实体或有效性范围,但这些既定真理实体或有效性范围却与信息者形成其信息相关联。2.证券分析师话语场域下的实践指向分析(1)确定证券分析师话语的可能转换或衍射点。众所周知,文学家历来组织文字意思表达的形意与意意,也即我们说的言传与意会。信息的文字性表述虽然可以让我们很清楚的理解是什么意思。殊不知信息表述本身所传递出来的行动意识性。刘禾(2010)在其《“话语政治”和近代中外国际关系》一书中指出:“话语涉及的是行动,而不是纯粹的表述”。 正如其对“夷”字的解读,充分揭露了这种文字的表述的行动意识性。当然,在此并不是否定文本表述的意义,更多的是想说明条约文字的束缚、话语实践对行为的潜在影响性。故证券分析师的信息已经不在是单纯的文本信息,其背后隐藏的是行为模式。(2)确定证券分析师话语某一主题被选择的内在权威或根据,即“话语的权威或根据”。并非话语在主题或理论选择方面所隐含的所有可能性都能够被实现。在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能够实现的选择往往只是其中的一个或一些。由于股市的风险,证券分析师也不可能准确的预测各种信息,其在表明立场时,为规避由于预测信息失误而造成的声誉风险,必然只会提供一个动态信息空间(如常见的证券分析师用语:建议观望),所以这时证券分析师的话语构成并不会完全占据它的对象构成、陈述构成和概念构成系统。这也需要信息受众结合其他话语丛来理解,以揭示新的可能性。 三、证券分析师话语误导分析 由于语言构成了人成之为人的主要维度,不了解语言,不研究语言在人类社会形成和市场机制运作中的作用,显然难能对人类“经济世界”的内在秩序及其变迁机理有一个到位的理解和把握(韦森,2009)。[11]语言构成了人类社会彼此沟通的桥梁,但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话语,其存在至少有两个前提:语言传递的真实性和彼此语言认知的同一性。信息市场夹杂着大量的、无用的或者是虚假的信息,以及话语双方对同质性概念认知的不共存性,都动摇了话语认知的当然性。徐贵权、任孟山(2010)在《时评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方式:传播社会学的考察》一文中将时评视为一种利益表达的象征行动。[12]联系资本市场的股评现象,证券分析师难免会脱离“利用”话语权实现自身利益的可能,不过不同于可观察的社会行为,文本形式的话语背后隐藏着“实践”性,所以社会现有规则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在这个意义上,如何认识证券分析师形式话语背后的“影子”,如何分析并构建一个资本市场话语框架以更好的引导信息传递方和信息接受者以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借鉴吴联生(2006)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结构分析,笔者也尝试着从证券分析师话语规则性误导和证券分析师话语违规性误导来分析证券分析师文本话语和实践导向不协调的内在机理。本文中定义的证券分析师违规性误导是指由于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客观存在的不完善,使得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出现偏差而造成的误导;证券分析师违规性误导是指证券分析师故意违背相关制度规定而造成的误导。 (一)证券分析师话语秩序与证券分析师话语规则性误导 资源是稀缺的,信息作为资本市场上特殊的商品,其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人们必定追求自身的利益。但若是人人都自谋私利,那么社会就会处于极度无序状态,所以社会成员若想获得收益,则必然会进行合作,这样,不同的社会公众就成为该合作投资的不同利益相关方,而利益相关方合作投资的结果,就是社会形成一种自发的投资秩序。资本市场中股评师话语信息供需双方若想获得合作的成功,其基本前提就是需要对利益相关方所投入的不同资源和利益相关方所享受的收益进行计量。证券分析师进行股票分析,其投入的是专业素质,需要获得的是专业劳动报酬及潜在声誉收益(这种声誉收益在其以后职业生涯中可通过可计量物质实现),信息受众在资本市场投入资本则希望得到专业指导实现资本收益。由此可见,包括资源和收益价值的计量以及证券分析师相关分析等内容的证券分析师话语秩序,实际上是利益相关方以其所投资的资源为依据而进行互动的结果,是他们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它是一种自发生成的秩序。证券分析师话语是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微观企业财务信息规则而构建的,只有当证券分析师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微观企业财务信息规则生产的股评话语与证券分析师话语秩序相一致时,才能被利益相关方所接受并予以运用。但是,由于证券分析师话语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及经济形式和财务会计规则的自我修复性,证券分析师师即使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也可能会模糊一些相关证券制度及财务会计规则漏洞的存在性,造成证券分析师话语规则性诱导。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法仍未出台明确的证券分析师制度,只是规定了一些禁止条款,这些给证券分析师灰色行为留下了空间。 (二)信息不对称与证券分析师话语违规性误导 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2007)认为,商品世界有两类不同的交换:一种是普通的交换,带有竞争性。因为是公开的;另一种是高级的交换,带有欺骗性和独立性,这是一种私下交易,目的正是摆脱传统市场种种规定的束缚,摆脱市场的竞争。[14](P89)证券分析师话语引导毫无疑问是很难监管的,有时对于其到底是证券分析师话语规则性失真,还是证券分析师话语违规性失真很难去分清。证券分析师的初衷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但在不完善契约的背景下,理性人很难以道义性原则去行事,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有意”或“无意”的违规行为(证券分析师会顾虑其职业生涯而做出不一定是显性的经济形势判断或财务分析,其表象的和潜在的含义需要信息受众的领会,所以说证券分析师话语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其“真实”的程度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接受者的自我甄别,这也是证券分析师逃避监管的一个惯用途径。 四、规范证券分析师话语的建议 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4月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部分分析师滥用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这已成为助长股市虚假繁荣,影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潜在的重大风险点”。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防范化解证券分析师话语误导,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证券分析师话语规范性误导的治理首先在于证券分析师要及时准确把握证券分析师话语秩序,在此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地运用已有的存在于所有信息需求者头脑中的证券制度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证券分析师话语秩序进行准确的表述。而证券分析师违规性误导治理的关键在于设计一个合理的责任合约安排,使证券分析师的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成本超过其带来的收益,从而改变理性的证券分析师的话语行为决策。同时,重视发挥市场声誉机制,劳动力市场信号等市场调节力量,实现以间接监管为主体,以直接监管为引导的高效的利益冲突治理机制。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长期持有现金吧 他说去年股市风风火火的时候,出租车司机,理发店师傅,菜市场的大婶,甚至路人甲乙丙丁,只要知道他分析师的身份,都喜欢凑过来跟他交流一下,问他哪一只股票走势好。那个时候,王建法倒是愿意破例跟他们讲一下,因为他无论说哪个股,基本上都会涨。 在证券分析师当中,王建法绝对是一名异类。首先他很低调,不怎么会说话;其次他对股市的态度相当保守,即使大盘指数高飙的时候;再者,他对工作关系以外的人甚少谈股票,即便说起,第一句话也是“别玩股票吧”。 “现在我每天的主要工作还是给机构投资者写报告。这个工作,牛市熊市都一样。不过现在大盘跌得那么厉害,大家不是很迫切地需要这些信息。”王建法说的时候,有点自嘲。 牛市的时候没人听我的劝告 一年前万人空巷,全民皆股的印象,还残余在他脑海里挥之不去:“之前牛市的时候,很多分析师都比较浮躁,因为随便写随便涨,胆子越来越大了。其实市道不好,更能体现我们研究分析的价值。现在每一句的报告我都会下功夫去写。” 股市走势不明朗,给研究分析带来更多的难度,王建法也坦言很有压力,“市场波动并非个人能准确预测,没办法把所有因素都考虑到。有时候把写完的报告翻来覆去地看,有信心不足的感觉。” 分析师不是神,观点当然对错参半,所幸跟他合作的客户都是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如果王建法的报告稍微大胆一点,他们会有自己的思考不会盲从,比散户要理性一点,不会揪着分析师一顿臭骂。 在大盘从6000多点狂泻到1700多点这段时间,许多股民手上的80%到90%的资产蒸发了,有人甚至面临破产。 王建法有一个同事,在年初的时候给四川的一位股民推荐珠江实业。这位股民在大盘5000多点的高位买入,到了今年7月份,他在这一只股票上的亏损就达到70%,还没算其它的投资。 “他直接就坐飞机过来,下机后狂奔我们公司,见人就揪着问‘怎么办,怎么办’。那位先生说话很急,声音都抖了起来。办公室里面的人都紧张起来,他见大家都一脸警惕,忙解释他不是来闹事的,只是想解决问题。”这种行为,王建法能理解,但不认同。他觉得分析师只能帮你来避免常规的失误,最终的判断还是靠自己。 “这种人我见太多了,其中包括我的亲戚朋友。所以我从一开始就跟他们说,不要玩股票,我们玩不起。但是没人理我。” “市场存在就是正常” 王建法的从业时间有5年了,并非首次经历熊市。他的保守也许因为他目睹过大盘跌破1000点的寒冰时期,所以在大盘高飙6000点的时候还保持着难得的清醒。 “当时大家对未来特别乐观,其实当时的经济环境并没有大家想象那么好。大盘过了4000点的位置,我就觉得有里面存在泡沫了,就想到熊市可能会到来,但没想到的是,熊市来得太快了。” 记者问:“像现在的跌幅,你觉得也是不正常的吗?” 王建法摇了摇头:“现在的情况,只要市场存在就是正常了。” 对话中他不经意地流露出一丝丝的悲观情绪,不过很快就以他专业人士的语调掩盖过去了。他认为现在任何保守策略都是正确的,因为股市的下跌只是第一波,接着楼市也会跌,然后公司也会陆续倒闭,马上就会出现经济大萧条。 王建法不相信中国的经济会独树一帜,在全球的金融海啸中全身而退。“谁说这种不负责任的话?如果是政府说的,还情有可原,它需要给民众信心。但是你想想,中国70%靠出口来拉动经济,30%靠内需。但现在周边股市都不景气,股票缩水40%以上,外国人消费力下降,生产肯定过剩,这样工厂就要倒闭,怎么可能不影响我们的经济?” 他开玩笑地说道,作为一个证券分析师,他给大家的忠告就是:长期持有现金。“不要再碰什么投资了,因为很多潜在风险连专业人士也无法看清。”这是采访以来,他开的第一句玩笑。 证券公司里面气氛也一天比一天差,也有人跳槽,或者转行。但王建法并没有打这个主意,“今年年初开大会的时候,老总已经跟我们做思想工作,让我们今年做好心理准备。做证券的,当然要有经历熊市的心理准备,否则职业生涯就不完整了。” “这种环境下,你们的老总有鼓励你们吗?”记者问道。 “不算鼓励,只是安慰吧。不过安慰也没用,反正我今年的奖金全没了。”他还是那样的一脸无奈。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荐股准确率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摘 要:文章运用2012-2013年《新财富》上榜分析师上榜后一年内的买入评级报告和Logit计量模型,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实证考察分析师荐股报告准确率的影响因素。运用2014年《新财富》上榜分析师的荐股报告进行样本外模型解释力度检验,显示文章模型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新财富》分析师 买入评级报告 荐股 研读证券分析师的评级报告是不少股民的做法。截止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显示的具有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注册人数超过2000人,加上其他未注册的从业人员,证券分析师这个群体相当庞大,难免良莠不齐。2003年6月起,由《新财富》杂志主办的年度“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逐渐成为我国证券业最权威的证券分析师排名。然而,即使在这样极少数的所谓明星分析师当中,也只有部分分析师所的荐股报告实现了其收益诺言。以2012-2013年上榜分析师在随后一年中的1048份买入评级报告为例,推荐标的6个月跑赢沪深300指数15%以上的只有348份,仅占33.2%。那么,影响上榜分析师荐股报告准确率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呢?我们如何预测某份荐股报告的准确率呢? 目前国内的评级报告大体分为买入、增持、中性和卖出等四个评级。由于国内卖空机制还不够成熟,加上分析师很大程度依靠从上市公司调研来获取信息,这意味着为了与上市公司维持良好的关系,分析师极少会中性或卖出评级的报告;而实际中,投资者也会更多地关注评级更高的报告。鉴于此,本文仅仅选取买入评级报告来进行实证考察,具体来说,本文以2012-2013年《新财富》上榜分析师在随后一年中的买入评级报告为研究对象,运用Logit计量模型,实证考察上榜分析师荐股报告准确率的影响因素。 本文选取的均为买入评级报告,也就是说推荐标的公开的基本面因素都不错,否则分析师不会作出“买入”的投资建议,只不过只有部分分析师的买入报告最终实现其收入诺言。这当然和随后考察期内推荐标的基本面的演变有关,也与宏观或中观的行业发展环境的演变相关。本文另辟蹊径,我们假设:由于各类分析师本身特征的差异(比如其所属券商的规模,其本身的经验和声誉等因素),会造成各类分析师面对同样的公开信息,具有不同深度的挖掘能力;或者各类证券分析师因为跟踪标的公司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除了公开信息之外,还积累了多多少少的其他信息;拥有更多信息优势的那些分析师,他们的荐股报告可能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基于这样的假设,本文选择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分析上榜分析师荐股报告准确率的影响因素。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数据、变量和模型,第二部分为实证研究结果,第三部分为样本外模型解释力度检验,第四部分为本文结论。 一、数据、变量和模型 本文以2012-2013两届《新财富》上榜分析师在其上榜之后一年之内1048份买入评级报告为样本,来估计一个Logit计量模型。由于《新财富》评选的宏观、策略、金融工程、固定收益四个团队不属于行业分析的范畴,他们的报告因此不在本文考虑之列。样本来源于迈博汇金(Microbell)。我们从报告中收集报告人、所在券商、推荐标的、日期等信息,相关标的的交易信息如历史股价、行业指数、沪深300指数变动情况等均源于万得资讯(Wind)。 目前国内各家券商的研究报告对股票的评级规则不尽相同,本文选定沪深300为市场基准指数,在报告起6月内,跑赢沪深300指数15%以上的股票,我们认为其达到分析师买入评级所承诺的收益。由于本文的报告来自第三方数据库,不少报告都有几个小时到一天的滞后,为统一起见,本文选择标的报告录入数据库的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初始价格,起始日期+180日的收盘价作为标的期末价格,计算期间涨跌幅;获取每一个标的同一时间段的沪深300涨跌幅,两者之差即标的半年期内相对沪深300的实际涨跌幅。本文1048份买入报告观察值中,推荐标的6个月跑赢沪深300指数15%的共有348份,占比33.2%,也即大约1/3的买入评级报告实现了其收益承诺。 Logit模型的因变量为是否兑现收益承诺,兑现记为1,共计348个,未能兑记为0,共计700个。 我们可以假设由于经常去上市公司调研,分析师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处于信息优势(至少不是劣势)的地位;再考虑到现实中,二级市场的分析师们经常在一起交流,所以分析师们对市场情绪的把握要比普通投资者好。分析师荐股相当于一个占有更多信息、更了解市场情绪同时又懂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建议。正是基于这一点假设,本文选取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去探寻具有什么样的分析师能够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从而荐股的准确率更大。 1.分析师所属券商的规模。Clement(1999)发现分析师盈利预测的准确率与分析师所在券商规模正相关。李春涛等(2014)通过对我国2005-2011年证券市场分析师评级数据的研究,发现市场短期超额收益与分析师所属券商规模有着密切关系。大券商一般拥有更多可用资源,更多信息优势,更多证券分析师,更多的研究报告,对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具有更大的市场影响力。笔者查询了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各个券商拥有的分析师人数,从多到少,列表如下(见下页表1)。 分析师人数排名前五的券商分别是国泰君安139人、中信证券106人、申银万国105人、海通证券96人、招商证券92人。我们将这五家券商命名为大平台(Big),其他券商命名为小平台(Small),如果报告的分析师来自大平台,记为1,共计539个;来自小平台记为0,共计509。 2.分析师覆盖的子行业公司数量。Clement(1999)发现分析师盈利预测的准确率与分析师所覆盖的公司和行业数量(任务复杂程度)成负相关。Mikhail等(1997)发现分析师跟踪特定企业的经验累积可以提高预测准确率。一般认为,分析师覆盖的行业越多,跟踪的公司数量越多,信息量越分散,其盈利预测准确度越低。本文选取万得资讯中信一级行业中各个行业内上市公司数量作为各个子行业分析师覆盖的公司数量。考虑到不同子行业分析师覆盖的公司数量相差很大,实际回归分析时,对该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 3.分析师个人声誉。王宇熹等(2012)利用2003-2009年《新财富》分析师的个人声誉为变量,验证了声誉和分析师荐股价值之间的正向关系。证券分析师的个人声誉是个人在二级市场受认可程度和影响力的体现,表现为研究报告关注度、新闻曝光度、机构客户认可度等等方面。综合来看,是否入围《新财富》最佳,是不是连续上榜可以看作是分析师个人声誉最好的指标,连续上榜次数越多,个人声誉越高。声誉更高的分析师由于在业内时间更长、行业关系更深厚,理所当然的拥有更多信息优势。考虑到现实情况可能是个人声誉的增加随连续上榜次数增多而边际递减,我们对分析师之前上榜次数进行取对数处理。分析师之前连续上榜可能因为他的荐股比较准,也可能是其他原因。 4.分析师性别。国内男女分析师和上市公司高管相处的方式不一样,男性分析师可能和高管有更多非正式的交流,导致男性分析师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方面更具优势,因此本文将分析师性别作为一个考量的因素。我们的样本中共计771份报告来自男性分析师,大约占比2/3。 5.公司市值大小。本文考虑公司市值不是出于基本面因素的考虑,而是把公司市值作为公司类别的变量。在中国,市值超过1000亿的基本都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国企、央企单位,而市值低于200亿的大多数是民企,我们有理由相信分析师和不同体量的企业高管打交道的方式是不一样的,直觉上分析师很难从国企高管处获取更多消息,但小企业却不一定。因此本文将公司市值列为考察的变量之一。由于数值相差过于大,对其进行取对数处理。 除了如上的主要解释变量,本文还考虑如下两个控制变量。 一是行业分类。Jacob(1999)发现券商行业分类会影响预测准确性。Desai等(2000)也发现华尔街日报明星分析师的荐股跑赢基准指数的概率受到推荐标的的行业影响。《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共计有27个子行业进行评选,不同的子行业走势相差极大,因为我们有必要将子行业作为控制变量加以考虑。由于子行业太多,我们参考申银万国的做法,将子行业合并同类项为消费品、金融地产、制造业、服务业、TMT、材料业、能源环保等七个部类,每个部类下辖3~5个子行业。 二是买入评级的类型。Demiroglu和Ryngaert(2010)发现分析师首次覆盖的股票通常会有异常收益。Jiang等(2014)发现中国市场对上调评级的反应比下调评级的反应要强。基于这些考虑,本文将买入评级报告区分为一般买入、首次覆盖、上调评级至买入、半年内再次推荐等四个类型,其统计信息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出来,首次和上调评级的报告更有可能实现其收入诺言。 其中,y为买入评级研究报告是否实现收益承诺的虚拟变量,即是否半年内跑赢沪深300指数15%,跑赢的记为1,否则记为0。broker_size为分析师所属券商规模的虚拟变量,大平台为1,小平台为0。reputation是分析师个人声誉,选取分析师之前连续上榜次数的对数值作为变量。gender是分析师性别变量,男性分析师的报告记为1,女性记为0。number_followed指分析师所覆盖的公司数量的对数值。firm_size代表推荐标的公司市值的对数值。consumption,finance,manufacture,service,tmt,materials,energy_environment等为七个行业虚拟变量,其中consumption作为缺省变量。general,first,upgrade,again等为四种买入评级报告类型的虚拟变量,其中general作为缺省变量。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表4为Logit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分析师所属券商的规模、分析师推荐的标的公司的市值这两个变量显著降低分析师的荐股准确性;而分析师声誉能显著提高其荐股报告的准确性。分析师的性别和分析师所覆盖的公司的数量这两个变量对分析师的荐股准确性没有影响。不同的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别,finance(金融)、tmt(科技、媒体和通信)和energy_environment(环保)这三个行业的荐股报告准确性较高。另外,不同类型的买入评级报告在其准确性上没有显著差别。 我们的样本中,5家大券商共计了539份买入评级报告,达标报告有153份,占比28.4%;而其他19家上榜券商合计509份,达标报告195份,占比38.3%。这说明大券商的报告数量多,但质量不如小券商。小券商平台上的分析师的荐股准确性反而更高,这与信息优势的预期结果相反。可能的解释就是,大券商的分析师可以更多更好地与机构投资者接触,这会增大获得《新财富》分析师投票的可能性,因此大券商分析师更容易上榜。而且大券商分析师面临更多的利益冲突,很多重仓的股票都希望分析师可以覆盖并买入评级报告,因此大券商的分析师有更大的压力去更多本来可能达不到标准的买入评级报告。假设分析师分为两种,一种是荐股准确的分析师,一种是荐股不准确的分析师,那么可能会产生如下的《新财富》上榜分析师矩阵。由于我们考虑的样本均为上榜分析师,因此小券商上榜的分析师其荐股准确率可能更高。 分析师推荐市值小的推荐标的,荐股准确率会较高,这和我们的预期结果类似。我国上市公司里市值大的一般都是央企和国企,虽然市场关注度高,但证券分析师很难比其他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而那些市值小的公司大都是私营企业,如果分析师与之有更多交流,可能会让分析师掌握更多的信息优势,从而更容易推荐出好的标的股票。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收益预测准确性的行业分布 摘要:本文使用2011―2013年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数据,对证券分析师收益预测准确性的行业差异进行考察,我们发现:行业是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受自然环境、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预测的准确性较差,如制造业、采矿业及农、林、牧、渔业等;高知识密集型行业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等原因预测准确性较差。相比而言,受经济形势、政策等影响较小、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及较为热门的行业的整体预测较为准确,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本文对于丰富分析师预测的文献及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借鉴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每股收益 行业 一、引言 证券分析师作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中介,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证券分析师具有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收集途径、专业分析能力等优势,他们的收益预测有助于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减少被分析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资本成本,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性,从而增加投资者的收益。在有效市场中,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应该是完美的,其预测所依据的信息能够迅速反映到价格中去。而现实中,由于分析师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所做的收益预测往往是有偏的,也必然影响到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研究表明:导致分析师收益预测有偏的主要原因是被预测公司的特征和分析师自身的因素两个方面。而行业的整体情况是导致被预测公司特征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但在目前的研究中,行业因素大多被作为控制变量引入到研究中,不同行业往往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受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影响的程度、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盈利能力等存在差异,导致分析师对于不同行业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关注度等也存在差异。所以,分析师对于不同行业预测的准确度也应存在差异,关注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行业差异是证券分析师预测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研究现状 西方学术界对证券分析师预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测准确性的影响因素方面。并认为目标公司特征、公司行为及分析师自身的教育背景、能力等是影响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决定因素(Kross,1990;Barron,2002;mikhail,1999)。涉及行业差异研究的有:稳定行业中公司的盈余相对比较容易预测,而处于受外来因素更多影响的行业则增加了分析师预测的难度(O’Brien,1990)。Patz(1989)研究表明分析师对大型重工业的盈利预测比对消费品行业的预测更加困难。Capstaff(2001)以1987―1994年期间欧洲公司的盈利预测为样本发现,相对于交通及消费耐用品部门,分析师对公共事业及医疗卫生单位的预测更准确。 由于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发展比较晚,证券分析师的分析、预测能力和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证券分析师还有相当的差距(姜国华,2004)。国内对于分析师预测的研究大多将行业作为控制变量引入到模型中(如岳衡,2008;郑亚丽、蔡祥,2008)。高明华等(2010)阐述了行业和证券分析师关注度的关系:中国的证券分析师在被关注公司的行业选择上存在“趋同效应”,更喜欢关注一些热门行业的公司。从绝对数量上看,机械、设备、仪表行业是最受关注的行业,其次是金属、非金属、石油、化学、塑胶和塑料、医药、生物制品,批发和零售贸易,交通运输以及仓储业。上述六大行业被关注公司的总数占到被关注公司总数的59%。但从相对数值来看,受关注度最高的行业依次是金融、保险业,其受关注的公司占总数的100%。被关注公司与未被关注公司在盈利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被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显著高于未被关注的公司,这个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偏好盈利能力较好的公司,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预测风险。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分析师预测的行业差异研究较少,并且在现有文献中尚未发现直接将行业作为自变量引入分析师预测的研究中,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分析并检验了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行业差异,本文的研究将为行业作为影响分析师预测的准确性的重要影响因素提供证据,同时对丰富分析师预测的文献及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借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数据来源及变量选取 (一)数据来源 1.行业分类。行业分类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上市公司共分为17个行业,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本文剔除金融行业的样本及主营业务不明确的综合业后将其余的15家行业作为研究样本。15个行业依次为:A: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选取了数据库中所有券商对上市公司2011―2013年每股收益(EPS)所作的预测数据。若不同的分析师对同一上市公司做了多次预测,本文取每股收益预测数据的均值。另外,为了排除异常值对于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利用3σ法则对每个行业中的异常值进行了剔除。经过筛选,2011―2013年分别得到1 829、1 806、1 796家上市公司的收益的预测数据。 (二)变量的选取 借鉴clement(1999)方法,本文采用相对预测误差来衡量收益预测的准确度,计算公式如下: FERR=|AEPS-FEPS|/|AEPS| FERR 为分析师盈利预测的相对误差,其值越大收益预测准确度越低,相对误差越小,预测的准确度越高;AEPS为公司实际每股收益,FEPS 为不同分析师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预测每股收益值的平均数(以下简称为分析师的预测值)。 四、统计结果分析 由图1及表1我们可以看出,三年内分析师对于不同行业预测的准确性整体比较高的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这几个行业三年内预测误差的均值和中位数都比较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年中的均值为0.62、0.77、0.81,中位数为0.33、0.33、0.3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三年中的均值分别为0.3、1.06、1.22,中位数为0.17、0.46、0.5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三年相对误差的均值和中位数也较小。 综合来看,预测误差较大的行业分属制造业、采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预测的相对误差在2011年分别为1.38、1.00,中位数分别为0.40、0.17,而且这两个行业在2012年和2013年的预测的准确性明显较差。采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2012年和2013年预测误差较高。从整体上看分析师在2012―2013年预测的准确性要低于2011年,尤其是采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最为明显。 从2011―2013年分析师预测的一致程度来看,分析师预测分歧较大的行业依次是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采矿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最大的标准差达到7.55,而且这几个行业在2012―2013年的离散程度尤其明显,由此可以看出分析师预测分歧较大的行业往往也是预测准确性较差的行业。 从描述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分析师在预测准确性方面的确存在行业差异,为了进一步检验这种行业差异是否显著,本文进一步做了单因素方差分析和行业间的两两比较(LSD检验),结果见表2。 从方差齐性检验的结果来看,2011―2013年方差齐性检验的P值都为0,都小于0.05.所以我们认为检验结果显著,各样本所在的总体方差齐,所以以此数据做行业间比较是可行的。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来看,2011―2013年方差齐性检验的P值都小于0.05,所以行业因素是影响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度的重要因素,行业间每股收益预测的准确性存在显著差异。单因素方差分析揭示了行业间差异是显著的,为了更进一步掌握行业之间存在的显著性差异,本文利用LSD法检验进行行业间的两两比较。详见下页表3。 通过表3我们可以发现和描述统计的结果基本相同,行业间的差异比较明显,尤其是预测误差较大的制造业、采矿业及农、林、牧、渔业和其他行业差异显著。究其原因,制造业企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这两年全球尤其是欧洲制造业增长急剧收缩,外需恶化同时去库存压力增加,致使制造业活动增长放缓,整体效益较差。而研究表明,分析师对成长性及效益好的公司跟进的多,且预测准确度高(Pae,1998),同时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大量的研发费用,而研发结果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导致制造业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分析师对这类企业的预测准确性较差,一致性水平较低。同时,采矿业作为制造业企业的关联产业,由于近年机械工业产能过剩问题导致采矿业经营困难,尤其是煤炭工业更为突出,近几年国家加大调整产业结构及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恢复地表生态的法律法规,提高了采矿业的准入标准,采矿业受宏观调控因素影响较为明显,无疑增加了分析师的预测的难度。而作为第一产业的农、林、牧、渔业因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少,分析师对整个行业的关注度较低,且整个行业受自然环境、宏观政策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农业,所以分析师预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预测准确性和一致性较差。 预测较为准确的行业主要包括:卫生和社会工作、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及娱乐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广义讲属于物流范畴的行业,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物流产业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在各相关产业中,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与道路运输业是投资重点,也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热点及分析师的关注热点。而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娱乐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由于受宏观政策影响较少,行业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少,所以,预测准确性和一致性较高。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证券分析师2011―2013年每股收益预测的相对准确性分析,进一步掌握了会计收益预测的行业间差异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 1.行业因素是证券分析师预测的准确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一味地将行业作为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研究中的控制变量,将会遗漏分析师预测中重要变量,加重模型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 2.行业发展是否容易受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的影响,将会直接影响到预测的准确性。本文研究发现预测较为准确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是垄断性行业,其发展受环境和政策影响较小;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受国家政策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影响,属于近些年的投资热点,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属于大的服务类行业,此类行业受经济形势、政策等影响较小,预测中不确定因素较少,所以整体预测误差较小。 3.行业是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受自然环境、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预测的准确性较差,如制造业、采矿业及农、林、牧、渔业等;高知识密集型行业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等原因预测准确性较差。本文基本和O’Brien与Patz在1990年的研究结论一致。 本文的研究表明,行业是影响证券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的重要变量,尤其是受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的影响较大和知识产权等信息保护较高的行业,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分析师预测中搜寻信息和预测的难度,所以投资者在借鉴分析师的投资决策时,应重视关注行业的发展形势,降低投资风险。 证券分析师论文:证券分析师预测误差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摘 要:本文以2011-2014年间我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于证券分析师的预测误差对投资者投资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以往的论述表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导致分析师倾向于做出不合理预测,但是这种预测上的误差是否真的会误导投资者并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影响仍有待检验。本文以个股的超额回报率和交易量作为衡量投资者利益的指标,研究结果发现,分析师的预测误差与超额回报率和长窗口的个股交易量负相关。 关键词:分析师;预测误差;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一、引言 证券分析师主要工作为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如果分析师能够充分地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测,就能够一定程度上的提高市场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价格向证券内在的价值相统一。 有大量的国外文献讨论过影响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准确性的因素,分析师特征和盈利预测的市场反应等方面。然而对于证券分析师预测中存在的误差对于投资者利益的影响方面,相关的国内文献却并不充分。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认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过度乐观的现象,也有研究认为部分证券分析师预测可能比较悲观。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研究设计和讨论,通过对于中国股票市场2011-2014年间的实证研究补充了相关方面的文献,以个股的非正常报酬率为衡量投资者利益的指标,分析证券分析师的预测误差对其利益的影响,同时以超额交易量为指标,研究了预测误差对于投资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现存的研究文献中,相当一部分文献认为证券分析师会基于利益冲突做出有偏误的预测,冲突来源主要有: 面对其所属公司麾下的各个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的压力,倾向于做出较乐观的预测、或被禁止发表对客户(或者投资者)不利的报告或者一些并不客观公正的报告,从而帮助公司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促进所在机构的投资业务、经济业务的开展,以便日后更容易获取客户的一手资料(Dugar Nathan,1995;Michaely Womack,1999;DeChew et al.,2001),实现所在公司的一些经营目的。 基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考量,为了工作升迁或者去留而做出的不客观预测(Hong Kubik,2003)。 基于个人投资利益的考量。如果证券分析师个人持有被研究公司的股票,那么他们就更有动机不够公正的研究报告以为自身牟取利益,如乐观的研究报告,但私下却对其所持的股票进行与发表的建议相反的交易操作等(DeChow et al.,2001)。 一般认为,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会导致预测偏误,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然而,通过归纳国外文献,发现研究得到的结果并不一致: 对关联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析师利益冲突导致了预测误差,影响了投资者利益。例如,Michaely Womack(1999)研究发现,关联分析师买进推荐较非关联分析师的绩效较差。相对于非关联分析师的建议,投资者比较忽略关联分析师的推荐,股价也没有达到买进推荐中所说的那么高。DeChew,Hutton和Sloan(2000)研究发现关联分析师对长期增长预测较为乐观,但后续绩效大多不如人意。Barter,Lehavy和Trueman(2007)研究发现,依据独立研究公司的买进推荐操作,比按投行买进推荐操作每年可以额外获得8%的超常收益,卖出推荐则相反,投行往往比独立研究公司发出更多的盈利性卖出推荐。 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分析师利益冲突虽然导致预测偏差,但是这种偏差却并不影响投资者收益。其中Dugar和Nathan(1995)认为投资银行的分析师在盈利预测和股票推荐上更乐观,按推荐操作的投资者绩效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因为市场并不理会这些推荐。Lin和McNichola(1998)研究发现,关联卖方分析师对长期增长预测和股票推荐持非常乐观的态度,短期(1-2年)盈利预测并没有发现这种现象,而且投资者对关联分析师的预测持有保留意见。Jackson(2005)研究认为分析师的乐观预测或者通过更准确的预测提高分析师自身的声誉也可以为经纪公司产生更多的交易,因此声誉可以调和利益冲突。Malmendier和Shanthikumar(2007)的研究指出,大交易商对强烈买进推荐有反应,而对买进推荐没有反应,推荐持有时则卖出。小交易商则按推荐意见的字面意思操作。此外,只有大交易商对关联推荐更不关心,这表示小投资者无法理性地应对分析师别有用心的误差。 对此还存在无关论的观点,即认为分析师利益冲突既没有导致预测偏误,也没有影响投资者收益。Ljungqvist,Marston和Wilhelm(2006)的研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乐观的分析师推荐能够增进其所在银行获得承销的盈利。牵头承销商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此前的承销和借贷关系。McNichols,O’Brien和Pamuken(2006)的研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关联分析师关于买进和持有的推荐受益低于非关联分析师,非关联分析师对于好与差的区别评价总是来的太迟。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上述文献对于分析师预测偏误和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并未给出统一的结论,本文在上述文献的研究基础上,将证券分析师预测误差对投资者利益影响的研究应用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较晚,相关的监管政策和会计制度尚未完善;同时广大分散的股民,能否充分利用和辨别分析师的分析数据或者对分析师提出的买进和卖出建议作出正确的反应方面仍然很难判断。基于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特殊性,关于证券分析师预测误差与个股价值之间的关系,本文如下假设: H1:分析师预测误差与股票的非正常回报率显著相关。 同时由于我国的分析师行业起步较晚,市场对于分析师分析数据的反应还很难预测。本文以个股的交易量为衡量指标,研究在我国投资者投资行为与分析师预测误差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分析师乐观预测会增加股票的交易量。 (二)变量设计 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动会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选取如下控制变量: ROE:投资者购买股票一般都会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中公司上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就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参考指标。 PB:衡量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市净率越高表明市场对其的价值越看好,公司成长性的高低同样会影响投资者做出购买判断。 SIZE:取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我国规模较大的公司多为国有公司,国有公司通常能够获得国家的支持和各种资源,能够拥有更高额的回报率。同时国有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及内部交易的复杂性也会增大分析师的预测难度。 (三)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盈利预测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模块,考虑到2007年到2008年收到经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大,同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也比较多,对盈利预测的准确性影响更大,2009-2010年经济逐步复苏。所以本文选取经济状况较为稳定的2011-2014年为时间窗口,进行研究。回归所用的统计学软件为SAS9.2。 四、实证结果和分析 个股回报率是在许多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下确定的,此处进一步纳入其他多原因素,建立多元回归分析模型: 由于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对于公司股票的收益率有非常大的影响,由回归系数表格可以看出,Roe和事件日附近各个时间窗口的非正常回报率的均显著相关,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公司上期的资产回报率越大,非正常回报率越低。PB与事件日附近各个时间窗口的非正常回报率的均显著相关,且系数为正,说明对成长性较好的公司一般拥有更高的非正常回报率。回归结果表明,控制了公司本身规模,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的因素后,证券分析师预测误差与个股的非正常回报率显著相关,支持了假设1,回归系数为负,说明预测误差越大,非正常收益率越小。 根据回归结果的表格可知,只有在分析师预测公布日前5日到后5日这一时间窗口的非正常交易量和分析师预测的误差显著相关,支持了假设2,但是在较短的时间窗口这种关联并不显著。在显著相关Cav5_5这一组回归检验表明,分析师预测误差的增加会使得个股的非正常成交量下降。 五、结论 本文使用以2011-2014年间我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于证券分析师的预测误差对投资者投资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的主要结论有:分析师的预测误差与股票的非正常回报率显著负相关,即分析师预测误差越大,股票的非正常回报率越小;同时分析师的预测误差与长窗口的非正常交易量显著相关,分析师误差越大,非正常交易量越小。由此得出分析师的预测误差确实会对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行为造成影响。 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师一般会倾向于做出更乐观的预测,所以分析师预测如果能误导投资者,那么预测误差应该能正向影响投资结果,但是回归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原因可能是投资者也有机会独立高效地运用分析师用作预测变量的公开信息进行分析,他们更愿意详细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投资者会选择调整分析师的预测,比如购买自己熟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根据亲戚朋友的推荐而选择股票等等。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证券分析师论文:从几个问题出发谈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荐股有效性 【摘要】本文结合国内一些权威性研究,对证券分析师常用的分析方法、分析师选股时表现出的特征和选股建议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依赖于分析师荐股报告的散户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操作意见。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选股建议 有效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丰富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散户投资者,我国股市更有“散户驱动”之说。根据上海证交所2012至2014统计年鉴,此间上交所散户投资者交易额占比超85%,深交所也不相上下。可见,但是散户在全部投资者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作为普通投资者,多数散户并不能直接获得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清晰研判股市,最直接的选股投资建议往往来自于媒体报刊上的券商研究员。 但供职于证券公司的分析师们如何进行股票预测?在范围经济内,分析师选股时又呈现出怎样的特征?散户投资者能从选股建议中获利吗?本文将从这几个问题出发探讨答案。 一、问题分析 (一)分析师如何选股 目前股票市场中,分析师多通过技术分析或者基本面分析研究股票,二者虽然分析的项目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分析+预测”。通过技术分析的流派,以道氏理论为假设,以“跟随市场趋势”为优秀,对市场内的历史指标、技术图形进行趋势分析来决定投资方向,也即买点和卖点。而进行基本面分析的流派,比如巴菲特式公司财务分析、彼得林奇式的公司和行业发展类分析和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也多指货币系统分析,如索罗斯等,更关注市场外的信息,侧重价值分析。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讲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结合起来,也即“基本面觉得做不做,技术面决定何时做”,用基本面分析策略选择可投资股票,用技术分析选择合适的时机做空或做多。 (二)分析师荐股时有哪些特征 (1)喜唱多。一方面受融资成本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存在严重的唱多情节,使股票市场泡沫堆积。另一方面,证券分析师身处范围经济内,在股价预测时难免掺杂私人因素,荐股建议会产生偏差。同Mcnichols和O'Brien(1998)的研究相似,王怔(2006)研究显示我国分析师推荐增持评级的股票数目约是减持评级的股票数目的两倍,这说明分析师们更愿意看好市场。此外,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这或许也与我国股民心理因素有关联。 (2)羊群效应。当考虑现实中的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股价预测风险等因素时,证券分析师更倾向于追随其他分析师的预测,其预测报告在相当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实际信息。例如宋军和吴冲锋(2003)认为,当股市中历史收益率增加、投资者乐观情绪上涨或者分析师预测能力下降时,分析师的预测报告存在明显的一致性。 尤其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成本较高,加上我国目前虽然分析师队伍壮大,但具有专业分析能力和良好职业声誉的分析师却没有很多,也因此往往会存在“一拥而上”的情况。这一方面对选股建议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另一方面也呼吁更多真正高质量的券商研究员出现。 (三)分析师荐股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1)有效市场存在与否?根据Fama(1970)的定义,在强式有效市场上,所有类别的信息都会及时反映在价格上。因此,无论分析师利用公开或非公开信息给出的投资建议不具备参考价值。而在半强式有效市场,所有的公开信息会及时反映在股票价格上,非公开信息则受阻。因此如果分析师的信息来源仅为公开信息,其投资建议依旧不会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但就我国市场而言,由于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加上传导机制不够健全,所以我国股市尚不可称为半强式有效市场。因此,分析师们如果对信息进行搜寻和加工,快人一步甚至挖掘出非公开信息来推荐股票,则理论上存在着投资价值。 (2)经验数据说明荐股的投资价值?有关我国券商荐股价值的实证分析最早的要从林翔(2000)开始,但考虑到样本周期,数据覆盖率,和周期趋势等因素,王征、张峥和刘力(2006)关于中国市场经验数据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其根据16个月内各咨询机构研究员推荐的19310次股票构建增持-中性-减持评级组合,并利用三种不同的风险调整模型,检验各组合的市场收益率表现,最终发现分析师增持评级组合可以获得23.85 %的年化超额收益率。而张烨等(2009)的研究则表明,买入持有期与收益率之间存在反向相关关系,即随着持有期的延长,分析师所荐股票的市场影响力的下降,收益率也在下降,由此更推荐短线操作。 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分析师的选股建议中买入短线投资意见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但考虑到交易成本、散户投资者自身分析能力和性格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投资时依旧应当谨慎选择,不要盲目听从。 二、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分析师在进行选股时应注重技术分析和基本面分析的相结合,价值和技巧兼顾。此外,券商研究员选股时受到范围经济因素影响,往往会选择给出增持意见,存在“唱多情节”。更有分析师在考虑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预测风险等后,不再挖掘新的信息,转而利用已经反映在股价中的历史数据,或者干脆不劳而获追随其他分析师的预测,存在“羊群效应”。 然而,从有效市场理论出发,在市场不完全有效的情况下,分析师如果进行信息搜寻和加工,先人一步甚至挖掘出非公开信息,则其投资建议理论上存在投资价值。从国内权威实证分析来看,我国证券分析师的短线增持买入建议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总之,虽然券商的选股建议可供参考,但我们在期待更多具有专业分析能力和高职业素养的分析师出现的同时,也希望散户投资者在选择选股预测报告时尽量选择权威性、有良好业绩的券商或证券媒体,且仔细甄别,谨慎投资,切忌盲目听从。 证券分析师论文:对证券分析师荐股评级调整价值的经验分析 【摘 要】对证券分析师荐股评级调整价值的经验分析,要用实际证券公司的评级报告数据检验分析师荐股评级调整价值的大小,为了确保分析师荐股评级调整的准确性。本文通过对数据与研究方法;计算方法和实证结果;实证结果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荐股评级;投资价值;准确性 证券分析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凭仗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分析能力,结合与各个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人脉关系,获取一手的商业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与预测,并将预测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高效的建议。 一、数据与研究方法 1.数据描述 本文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于万德资讯数据库,股票价格数据是以每一只股票上市的时间开始向后复权以消除配送和增发的影响情况,选择的时间是2000年1月到2004年12月之间,区间的样本选择的是深市与沪市的A股股票,这里不包括价格波动较大的ST、PT等。证券分析师预测报告选择了从2000年7月到2004年7月之间,包括上海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华夏、海通、招商、银河等在内的12家证券公司的深度性研究报告、点评报告、调研报告等,数据样本从证券公司的网站获得,样本采用单个PDF文件和word文件形式展示,并附带了图表进行细致的说明,例如下表: 二、计算方法和实证结果 计算窗口: 计算三天事件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用窗口[t-1,t+1]表示,事件前一周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可以用窗口[t-6,t-2] 表示,事件前一个月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可以用窗口[t-22,t-2]表示,事件前一个季度可以用窗口[t+2,t+6]表示。计算事件后一周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用窗口[t+2,t+6]表示,事件后一个月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用窗口[t+2,t+22]表示,事件后一个季度累计超额收益率用窗口[t+2,t+64]表示,并做了t检验。 三、实证结果分析 1.买入评级调整积累收益率与剔除的特点 证券分析师比较愿意推荐投资者买入前期正价格动量的股票,通过事件的具体分析,提供给投资者买入评级调整的总体投资价值。虽然分析师推荐的股票领先于同行的规模与优势,但是到来事件的后期就会慢慢的降低。 随着时间窗口的不断缩小,事件前3个月的累计收益率会随着事件的推移不断的降低,并在推荐调整期前会出现负数值,这些情况说明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在调整以前,已经发现了股票出现了跑输同行业与同规模股票的发展趋势,并且这种下降趋势在评级调整以后还会继续。 2.卖出评级调整累计收益率与剔除特点 分析师推荐将股票卖出,是因为这支股票已经出现了评级调整累计收益率下降的趋势,分析师的这种判断力是有一定的依据的,是非常准确的判断。是利用前期股票价格过高,涨幅度已经超出了股票本身的价值,在未来的时间里会出现价格拐点。投资者可以依据分析师的建议,及时的卖出股票,就可以避免经济受到损失。 四、结束语 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得出证券分析师运用荐股评级的方法转化出超额收益偏差的数值,来证明分析师评级活动的准确性。投资者可以根据分析师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但是这些并不能保证投资者每一笔交易都是收益的,还要特别的警惕投资带来的风险。 作者简介: 张云天(1994-),男,汉族,河北省吴桥县,学历:本科,单位:吉林大学,研究方向:投资理财。 证券分析师论文:中国证券分析师的选股能力是否有持续性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上有大量的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预测、业绩预测,并且不同分析师在从业经验、选股能力、工作平台都有很大的差异,那么因素是否造成分析师选股能力的差异,如果选股能力有差异,那么这种差异是否具有持续性?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分析师的选股能力确实具有持续性,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好,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的盲目投资。 关键词:选股能力差异 持续性 投资收益 基金项目:本文受山东工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明星分析师荐股报告投资价值的研究”(项目号:2013QN013)资助。 本文用分析师所选取的股票所获得的累积超额收益来表示分析师的选股能力,分析师所选取股票获得的累积超额收益越高,表明分析师的选股能力越强。本文用Mikhail等(2004)检验分析师持续性的方法,按照分析师在报告前一年、报告前三年的表现将所有分析师平均分成五组,第1组表现最差,第5组表现最好,分别检验基于分析师过去一年、过去三年表现所分成的五组分析师在报告当年的表现,如果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好,过去表现差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差,那么表明分析师的选股能力具有持续性。我们的结果显示,无论基于分析师过去一年的表现,还是基于分析师过去三年表现所分成的五组分析师,在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在未来也都同样表现好,过去表现差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差,这就证明了分析师的选股能力确实具有持续性。我们又在此基础上检验了市场是否能够识别出分析师选股能力的这种差异,结果显示,市场并不能够识别出分析师的这种差异,因此,如果投资者能够选出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并跟随其的荐股报告构造投资组合,那么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表1显示,基于过去一年的表现所分成的五组分析师在报告当年的表现具有显著的差异,例如,在(-2,20)窗口期中,表现最好的组与表现最差的组的差异显著。另外,对基于分析师过去三年的表现所分成的五组分析师的检验结果显示,过去三年表现最好的第5组与过去表现最差的第5组的差异显著。表1的检验结果显示,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好,过去表现差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差,这就证明了分析师的选股能力确实具有持续性。 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中国证券分析师的选股能力确实存在差异,表现最好的分析师与表现最差的分析师之间存在差异,并且在统计上显著,这种差异还具有持续性,即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好,过去表现差的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差,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分析师的这种差异也同样存在,并且在统计上是显著的。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跟随分析师的报告来构造自己的投资组合是可行的,是可以获得超额回报的,但是投资者需要做的是,识别出那些过去表现好的分析师,并持续跟随其的预测报告。 本文的结果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特别是对那些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没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不能够自己搜集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不能以专业的角度来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面临的机遇和风险,对于他们来说,跟随分析师的报告则成为了一种获得超额回报的方式,那么跟随什么样的分析师则成为了摆在他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的检验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者可以首先找到那些过去一年表现最好的那部分分析师,这些分析师在未来也同样表现好,因此投资者可以跟随那些过去表现最好的分析师的报告来构造投资组合,由于市场没有识别出分析师选股能力的差异性,因此如果投资者可以选出那些过去表现最好的分析师并跟随他们的荐股报告,那么就可以获得比市场更高的投资收益。另外本文的研究发现,表现好的分析师有一部分是普通分析师,有一部分是《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投资者找到这部分分析师,即《新财富》最佳分析师当中也有表现好的分析师和表现差的分析师,因此投资者不能盲目跟随《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本文的研究不仅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还为分析师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
会计毕业论文:构建企业会计模式的探讨 一、引言 会计模式是对一定社会环境下会计活动的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综合描述、反映其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和本质联系的有机整体。 会计模式的构成要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会计模式导向——特定国家环境对会计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即会计模式所代表的价值取向。 ·会计规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若干层次。 ·会计管理体制——特定国家组织和管理会计事务的方式、形式以及制度的总和。一个国家会计管理体制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与该国家的经济体制有直接关系。 ·企业会计模式——企业在国家会计规范指导下,通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业务程序、选拔和聘用会计人员、确定和使用会计方法、从事会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开展会计管理而形成的企业会计工作体系。 ·会计人才管理体系——为了保证会计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有序流动而建立的会计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培养体系。 在上述构成会计模式的各个要素中.会计模式导向是最基本的要素,处于最高层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基本运行走向。会计规范在会计模式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它应该在反映会计模式导向的前投下,对会计管理体制和企业会计模式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相关性。会计管理体制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一般地说,会计模式导向对会计管理体制有总括的制约作用;会计规范对管理体制产生具体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各种环境因素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方式也会有明显的影响。企业会计模式是会计模式中涉及实务最多的因素,它本身包含若干个子系统。而且由于这个因素与会计实践密切相关,所以也是最活跃的因素。会计入才管理体系是按照会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的,人才体系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会受到前述诸要素的综合影响,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它要素产生制约或促进作用。 企业会计模式必须服从于国家会计模式导向,必须在国家会计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制定本企业的会计规章制度、选择企业会计政策、并依据国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考核和评聘会计人员等。因此可以说,企业会计模式是国家会计模式在本企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二、经济环境及其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影响 会计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它必然处于一定的社舍经济环境之中。一般地说,会计的社会环境是指对会计工作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在这些因素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及经济体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外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分别在不同层次上对企业会计模式产生影响。在这里,我们仅讨论与企业会计活动关系最密切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1.经济制度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这个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l]”。这种经济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社会根本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技求企业会计模式的建立与运行必须与现阶段的经济制度相匹配,应该以占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生产资科公有制为依据,在实现所有者权益保旺地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机构。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政府作为宏观经济拥控者.需要来自基层企业的会计信息作为制订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力求通过去计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绩效衡量、引导和利益分配等管理职能;第三,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还需要对过企业会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及其对会计的要求,中国只能实行以宏观利益导向为主的会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在制定和实施企业会计模式时,必须考虑企业的规定和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为宏观管理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支持。 2.经济模式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因而必然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些特点。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环境下运行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的范围和实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企业制度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得到企业会计模式的配合和支持。 首先,产权清晰的特征要求通过企业会计准确计量和报告企业产权,以保护各个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在公有制范围和实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环境下,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就更贴要通过企业会计报告来了解企业产权中国家权益的存量和增量情况。其次,权责明确特征要求通过去计信息系统准确量化产权投资人和债权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政企分开特征强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的不同影响,作为前者只能通过有关法规和政策间接地对企业会计进行规范;作为后者,则要求与其它投资人一样通过会计得到利益上的保护。第四,管理科学特征对会计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制度上,为优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有用的信息。 基于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会计模式的影响,中国的企业会计模式应该在宏观利益导向为主的前提下,注重对产权和债权的界定和保护,并通过会计信息模式的运行为企业科学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3.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与会计模式的关系非常明显。一个国家的会计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一般与该国经济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一个以农牧业为主的国家中,不可能有发达的工商企业会计实务;在高度工业化的国家中,生产过程和经济业务相对比较复杂,相应地产生了较高水平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与发达国家相比,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市场机制、包括各个生产要素的市场体系都还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模式不必要、也不可能套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惯例,而是应该根据中国国情和企业管理水平,选择性地借鉴西方会计对企业微观活力的激励机制,塑造一种有利于企业微观效益与宏观经济导向协调统一的企业会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除了需要突出上述经济制度和经济模式对会计的要求以外,还需考虑企业规模、水平,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同时还需要为将来的经济发展和业务增加所产生的会计新问题奠定必要的基础。例如,在产权重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合并、债权转股权业务,就增加了产权的界定的内容和难度。可以预见,我国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的快速发展,将会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建立和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三、规范企业会计模式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如前文所述,企业会计模式是国家会计模式在企业的具体体现。与一个国家相比,企业所处环境相对有限,因此,有些构建国家会计模式所涉及的要素在企业会计模式中就成为理所当然的前提或基础,而不需要作为企业构建会计模式时考虑的问题。或者说,在构建国家会计模式过程中作为变量来考虑的要素,在设计企业会计模式时就可以将其作为常量来对待。例如,企业必须根据国家会计模式导向来设计本企业的会计模式,而不必要另外制定其他的会计模式导向。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国家会计模式导向的要求与企业现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信息使用者之间信息需求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应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2]。”这条准则被称为相关性准则[3]。中国推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国家资本金在大多数企业中占统治地位。企业资金来源中的大部分来源于代表国家资本的财政资金和国有银行贷款。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要求会计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宏观调控需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是相适应的。它实际地反映了同时拥有企业最大投资者和社会管理者双重身份的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基本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为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而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出发点不同,需要了解的信息从种类到数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企业如何协调这几个不同方面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差异,这是建立企业会计模式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这个准则中采用的许多基本概念是为了向企业外部投资人提供信息而提出的。对于股票上市的大型企业来说,其所有者非常分散,通过财务报告向广大股东粮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就成为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手段。而对那些投资人相对集中的企业来说,企业投资人有可能通过会计以外的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将所有者作为财务报告的重点,则是这些企业建立会计模式时需要考虑的特殊问题。 2、信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背离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4]”一般将这条准则称为客观性原则[5]。这条原则与前述的相关性原则共同作为衡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可能出现两条标准不能同时兼顾的局面。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之一是产权清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完全分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委托人通过掌握会计信息,可以了解受托人、即企业经营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受托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企业经营者可凭借会计信息向委托人报告自身职责的完成情况,以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在这里,无论是委托人需耍了解的信息,还是受托人需要报告的信息,都是用于说明过去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以及由此导致的财务状况信息,因此必然是历史信息。从会计上讲,就应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和表述的信息。只有如此,才能符合可靠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企业需要根据周围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动,随时制定和调整决策。在决策中需要得到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支持,会计信息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了保证提供信息对所要进行的决策相关,这些信息应该能够反映各种制约因素当前状态和发展趋势。很明显,按照现行成本、公允市价或者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报告的信息较之历史成本信息具有更强的相关性,更能满足决策依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就无法同时兼顾。 在可靠性和相关性无法同时兼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计量和报告是坚持可靠性,还是倾向于相关性,这是设计和实施企业会计模式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3.会计监督机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6]。”由此可见,《会计法》将会计监督的职责赋予了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那么在设计和实施企业会计模式的时候,也必须考虑会计监督在企业会计模式中的位置和作用。 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正在逐步取消对企业的干预;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主要代表,政府将企业经营的重大权利委托给企业经营者。但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其权益如何行使、如何依法得到必要的保护,还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因此,就出现了经济体制改革期间的国家权益缺位和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所谓“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指的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在事实上而非法律上拥有了对企业投资、利润使用等重赛经济资源和决策的控制权。这些人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作为人,他们的利益与所有者往往不一致。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他们就可防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自身利益,从而导致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 由于改革中的一些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国有企业内部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实质上控制了企业的会计行为。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能服从内部人的控制,以内部人短期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导向。由此导致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紊乱、假帐真做、调节利润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代表以国家为主的所有者,去行使对企业会计事务的监督权是不现实的。在中、小型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小,人情关系比较密切,内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会计监督就更加困难。因此,在企业中如何确定会计监督的位置及作用,也是建立企业会计模式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根据环境要成和企业特点构建企业会计模式 根据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和目前存在于企业会计模式中的一些问题,作者认为,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企业会计模式。 l.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针对本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范围、管理要求和人员素质设计和实施的、用于指导规范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 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会计机构设置 会计机构是组织和实施会计工作的组织。在一个企业中,会计机构是否健全、各职能岗位之间的运行是否协调,将对会计工作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立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会计机构,是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环节。一个高质量的会计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目标一致,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围绕企业主要经营目标设置会计机构,避免因为工作目标的差异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其次,机构内各部门之间步骤协调,实现总体效率最高。第三,机构内部各个环节职责明确,实现业务分工在范围上的周延性和在极作步骤上的独立性。 (2)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需要保证会计信息输人、处理和输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有必要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引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包含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上述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中,以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管理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3)会计人员管理 企业会计工作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对于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是会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会 计工作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 会计人员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①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从目前情况看,会计人员的职称考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且成为企业聘任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所以,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应该将重点放在考试后的继续教育上。要通过有关管理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使会计人员感受到增强业务能力的紧迫性,同时又为其创造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 ②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工作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总和。会计职业道德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会计工作中带有规律性和共性的东西,是各行业会计所公认和遵守的。由于职业道德大多要通过会计人员自觉履行来体现,而很少靠强制规范来实现,所以为了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发扬和推广,应该在设置会计管理制度中,特别鼓励和提倡会计职业道德,并辅之以必要的奖励措施。 2.会计信息系统 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可靠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和运行,就成为企业会计模式设计的主要任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会计信息流程等几个要素的设置和这几个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 所谓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8]。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确定通常决定于企业所在行业的惯例以及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影响经营业务的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估计。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是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应该提供的一整套数据,其中包括说明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指标,也可以包括反映企业现行状态和预计未来发展趋势的指标。一般地说,企业的经营业务越复杂、管理中需要会计提供的信息支持越多,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中包括的信息种类和数量就越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9]。这些规定都是定性标准,而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将其加以量化,以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计信息流程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分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即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帐凭证的填制、审核、汇总,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这个流程就是按照会计信息指标体系将原始会计信息分类拖入会计信息系统,按照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按照会计信息质量指标的要求进行报告的全过程。所以,信息流程的设置,实际上是将上述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融会贯通。付诸实践的过程。 如前文所述,会计信息不同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差异,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容易同时兼顾。这些都是设置会计信息系统时必然要面临的问题。例如在设置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时,需要了解向谁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相应地需要设置什么会计指标。在制定会计政策时,应该根据确定的会计指标体系来选择合计方法。例如,为了提供有关资产耗损情况的信息,需要提供按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信息;为了提供有关商品定价决策的信息,应该采用公允价格计量的成本信息。在确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时,需要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进行权衡,要根据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对信息质量的价值取向来确定衡量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 3.会计监督机制 完善的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监督工作由谁来做,如何做,这是会计监督机制采要解决的问题。前文已经探讨过,由于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会计人员代表以国家为主的所有者行使对会计事务的监督陷入了困境。作者认为,应该采取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分离的体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内部的会计仅负责运行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内部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信息的质量则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来评价和确认。这种思路的出发点是,将企业会计人员从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企业会计入员对企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用于说明受托人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如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歪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要由企业外部的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与此同时,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有关责任。 4.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 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监督机制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企业会计模式。在这三个要素中,会计管理制度是开展会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会计信息系统是会计工作运行的客体,会计监督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条件。会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高效率和高水平运行而设置的,因此,应该随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而调整。 会计毕业论文: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 [提要]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从行为科学角度分析,包括个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这些职业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结构。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所独自表现出的行为就是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如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被审计者的申请审计复议行为等,这些个体行为共同构成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的基础。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产生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而动机又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影响所形成的。动机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目标,这种目标一旦得到实现,便会产生新的动机;若目标得不到实现,则会调整需要,调整动机。这便构成了某种个体职业行为的循环过程。在审计活动中,各种个体职业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有其内在的需要。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由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决策的需要所产生,如某企业由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便产生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资本进行验证的审计委托行为,审计者接受审计委托行为是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多种多样,其所赖以产生的内在需要也就千差万别。外在影响也是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原因,既可能是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响,还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于各种审计关系行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关系,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不尽合理,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也就不尽合理。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后便会有新的动机,由此产生新的个体职业行为;若目标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实现,行为主体就会调整起初的某种动机或调整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 nbsp; 注册会计师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优秀问题是审计激励理论。激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所表现出的愿望程度,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激励可以促使人们为追求组织目标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励理论。激励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也称“基本需要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种。通过对这五种需要的研究,马斯洛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激励理论运用于审计工作中就构成了审计激励理论。对每一个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便有利于促使其实现自己积极的行为目标。在审计活动中,无论审计关系中哪一种审计行为个体类型,每一层次的行为个体都应得到上一层次(领导层)行为个体的关心和支持,并对下一层次(下属职工)予以关心和支持;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也同样应予以协作和配合。这样,就使每一行为个体处在最佳的行为状态。另外,在不同类型的行为个体之间,也应相互予以信任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被审计者应积极配合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审计者对被审计者也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应该说,对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既可以进行上述多种需要的激励,还可以进行期望激励、目标激励、信念激励等。 此外,“公平理论”对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论”的关键涵义是: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分析相对值。如果比率相等,则公平合理,从而感到满意,心情舒畅,工作尽职尽责。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满意,进而影响工作情绪,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既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审计环节抽象行为人的具体审计行为。所以,在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中运用“公平理论”,表面上看涉及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自然人个人和每一具体审计环节抽象的行为人,但实际上只有行为自然人的个体职业行为才涉及“公平理论”的问题,因为唯其涉及按劳取酬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行为自然人不只是审计主体,还包括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 各个具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构成了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的科学合理,能使审计活动从整体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对于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动力、群体目标、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群体凝聚力和群体矛盾等问题。 心理学家柯特·卢因(K.Lewin)援引物理学中的力学理论指出,群体职业行为的驱动力在群体内部强调重视每一个体的作用,认为群体环境会使个体职业行为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审计活动作为一个由诸多方面参与的群体职业行为,其内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力的结构,这种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应该根据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认识掌握这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进而优化这种结构。 所有群体都有自己的群体目标,不论它是由组织规定的,还是自己制定的。没有群体目标的群体是不存在的。群体目标影响着群体职业行为的方向、强度、持续时间等。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既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这一目标使得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有了共同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有了行动的方向,并可根据这一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调整群体职业行为的强度和力度,安排群体职业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群体目标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审计活动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具体目标的确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活动,其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应根据委托者的要求、受托者的客观条件以及管理咨询的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 凡是群体必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俗成。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其行为规范。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被审计者也应依照审计及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好与审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审计的群体规范对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群体规范还不尽合理与健全,还有待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既是审计实践的需要,也是审计行为科学发展的标志。 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群体压力,审计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压力会对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是积极的,对工作有益的。如注册会计师所感受到的业务不精、知识不够等精神压力,可以促使其不断进取、全力工作。但是,这种压力有时也会产生一种反面作用,如害怕承担风险责任,进而予以躲避等。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就是群体中的个体由此而产生的“从众行为”。从众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体正常的思维活动,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行为。审计行为科学需研究审计群体压力的内容结构,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抑制和消除。 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反映审计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相互的吸引力。凝聚力大的审计群体,其成员就有强的“归属感”,其工作效率就高,战斗力则强。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目标、群体中的“优秀”人物、群体成员的思想意识、群体内冲突及其解决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审计行为科学需要研究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对群体凝聚力的影响的方向及强度,以不断增强这种凝聚力量。 审计的群体冲突反映审计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矛盾。行为科学在研究群体冲突时,往往只注意到其消极作用,即导致不团结,降低工作效率质量,造成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损失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冲突还有其建设性的积极意义,如可以促进发现问题,开展业务竞争等。当然,对于冲突达到较大程度,其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破坏性的,就应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群体内各行为个体之间会存在诸多矛盾,并在适当时机会表现出来形成群体冲突。审计行为科学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审计群体冲突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对建设性的冲突进行引导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破坏性的冲突进行预防和消除。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 领导职业行为是领导者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完成群体职业行为目标而努力的一种导向行为。 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是表现在审计活动中的领导职业行为。在审计行为科学中,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既要影响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又要影响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反之亦然。但总的说来,在三者中,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更能发挥关键作用。审计领导职业行为需要研究的内容也包括诸多方面,但优秀问题是审计领导职业行为的有效性。审计领导职业行为的有效性是指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在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实现群体目标而努力时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审计行为科学要求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具有与其实现的目标相适应的有效程度。在行为科学中,关于影响领导职业行为有效性的因素,国外学者提出了“三因素情景论”、“五因素论”、“三能力论”等多种观点。就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而言,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行为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审计行为领导者不仅包括审计主体行为的领导者,还包括审计委托者行为和被审计者行为的领导者,即审计关系各方的与审计行为有关的领导者。二是被领导者的综合情况。被领导者实际就是审计行为个体及其所形成的群体,被领导者的综合情况是上述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程度。三是审计行为领导者在实施领导职业行为时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这种环境从内容上讲,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从影响的速率上讲,有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组织职业行为是围绕提高组织效能展开的活动。个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和领导职业行为都是在特定的组织中发生的,组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个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和领导职业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所以,组织职业行为的效能对整个行为科学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审计的组织职业行为,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建立审计行为组织,审计行为组织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审计行为组织在总体上如何得到不断发展等。审计行为组织当然应该包括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组织,但主要应是审计主体的行为组织。在这里,我们应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设立,应遵循满足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优秀是,审计组织设立的结果应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的三者关系应清晰正常。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内部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有效管理的根本是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审计组织应随着整体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革而得到发展、变革和完善。现在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发展变革没能跟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步伐,表现为动力不足、措施滞后等。 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整体上是紧密相联的。每一方面内容的研究及其结果都会影响和制约其他方面内容的研究;每一方面内容又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系统研究。正因为如此,它们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行为的内容结构。 会计毕业论文: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计毕业论文:资本市场与会计信息的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自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我国会计规范和会计职业的发展是令人瞩目的,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职业进一步规范。会计事务所与原先的挂靠单位脱钩改制,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等加快了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服务的要求。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所取得的成果都是在财政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财政部在我国会计规范与监管方面起直接的主导作用。那么,这样的规范与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是不是最合适的模式而仍然保持下去呢?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会计规范和监管仍由财政部实施,会导致政府规范与监管的职能重叠和多头管理,分不清主次,继续下去不是最佳选择。建议重新考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简称中注协)、审计署的关系,理顺关系,分清职能,使我国对会计信息的规范和会计行为的监管,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与企业 所谓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来调节经济行为和配置经济资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资本市场都将得到充分的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对企业的约束主要通过产品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及资本市场来实现。 产品市场(即商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在小商品经济中早已存在。它对产品生产者的约束是通过生产者、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纵向竞争”来实现的,竞争性是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作为基本的市场形式,我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已经基本形成,而且经历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过程。 关于人力资源市场,一般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在我国基本形成,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高级人才市场(如经理人市场)并未形成,缺乏有效的约束。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基本上全是由国家行政调配。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仍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并未形成真正的经理人市场。然而,高级人才市场的形成及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休戚相关。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评价,市场评价的标准除了知识、经验和诚信度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经理任期内的经营绩效。而经营绩效又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状况等财务会计信息得以体现。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也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对企业的约束具有综合性,可以反映商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要求,是市场约束的集中表现。一个有效且运作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不仅资本运动通畅有效,同时为检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客观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通过投资者对企业的选择,迫使企业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改善经营状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以获取投资者的信赖,取得资本市场的支持。 资本市场如何选择企业?投资者的选择是否合理?这些都依赖于资本市场是否规范、有效。但是,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市场需要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优秀就是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是投资者和经营权的分离,广大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要依赖于公开信息来进行决策,这就要求信息应尽可能对称,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效率就在于信息的对称性,即投资者的正确决策依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信息。而在企业披露的诸多市场信息中,会计信息是优秀信息之一。当传达给资本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了一定的粉饰时,投资者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就会导致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优劣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定带来直接影响。 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与监管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首要的基本问题应是理顺我国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资本市场与会计信息 前面提到,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选择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处于首要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和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而投资者的选择必然要求企业提供客观、公正、充分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的主要信息之一,因此对会计信息规范与行为监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公平性 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得以发展的基本因素,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只有建立规范的会计规则和培育良好的会计行业,提供规范客观的会计信息,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是投资者和企业的资本供需纽带,资本市场上的决策者主要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他们不直接监督经营者,因此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详细、可靠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者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来规范会计信息。只有上市公司积极地按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市场才能对企业披露的信息及时地反馈,实现对企业的正确评价。 从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性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是各国证券监督和管理机构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目标。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种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监管机构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环境,更加优化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2.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揭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他们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谋取私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案例暴露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真实。某些上市公司为维护企业形象而蓄意歪曲或掩盖公司的真实信息,如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严重失真。另外,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缺乏客观基础。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如对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投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关联交易的信息、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对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对公司影响的信息等披露不充分等。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信息的特点之一是它的及时性,如果所披露的信息不及时,则必然失去它的决策相关性,为内幕交易大开方便之门。 探究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或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上市公司本身披露的问题。钻现有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空子,对模棱两可的事项只披露其有利于公司的内容,不关注投资者的利益。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没有提醒投资者注意:有的公司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有的公司虽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但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 其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执业质量的问题。审计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舞弊识别能力。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被察觉,并不完全是因为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差,往往是由于他们缺乏独立性,或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如果会计师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参与造假,沦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进行欺诈的帮凶,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将会极大地动摇投资者的信息,损害资本市场的效率,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我国的监管体制弊端的思考 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中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都相当年轻,就像小学生一样,小学生的模仿性强而理性的主见不够,因此小学校的风气很重要,要看是好孩子起示范作用还是坏孩子起示范作用。”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是减少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或混乱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监管有赖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管的严肃性,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示潜在的违规者,用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我国已有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规范框架,先后颁布了《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就当地的特殊情况,相应出台了一些法规,规范当地的市场。从总体看,这个规范监管的框架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从监管的政府机构来说,我国的市场监管是多头的,有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部门,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多头管理,以至于分不清主次,这些弊端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如果资本市场上处于监管职能主导地位的政府机构未能明确的话,那么就很难树立市场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难以行使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 尽管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方面,证监会提出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但作为上市公司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制定的。由于二者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权责不明确,协调和沟通不够,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容易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管理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方面,为了建立会计规范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有必要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政出多头、职能重叠问题,确定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最终权威机构,明确界定各相关部门权利和责任。笔者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采用的是美国模式,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在会计信息的规范和监管方面,证监会应处于主导和优秀地位。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 迄今为止,财政部在我国会计规范与监管方面一直起着直接的主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规范与监管体制是不是最合适的模式而继续保持下去呢?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会计监管是否应由财政部继续进行呢?让我们来分析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和审计署各自的职能作用。 1.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制定和实施国家宏观财政.财税政策,进行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实施的宏观调控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施中央集权管理,整个国家似乎是一个大工厂,企业是该工厂的加工或生产分部。企业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利润和亏损由国家承担或包干。企业会计是财政部的记账、报账单位。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下达各部委,各部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制度由企业执行。因此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并对各报账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行为是计划经济下管理的有效方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部的职能应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与研究,中央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实施的监管机构。市场是社会经济的调节器,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本、人力资源及生产资料由市场供给而非国家财政拨付。企业能否获取经营活动所需的经济资源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经营业绩。如果会计规范是客观、公允的,那么企业的经营业绩基本上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得以体现。会计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如何传递,应由信息使用者及市场的监管机构根据信息的对称、透明和公正的要求来决定,财政部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所有权的总代表,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代替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或凌驾于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之上。 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预算及实施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财政拨付收入进行监督控制。但财政部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权力机构,难免超越对国有股权利益的考虑,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财政部应该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展,而非作为决定会计准则的终极权力机构,这样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平性。 2.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是保证资本市场高效、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证券监督机构是资本市场一定发展的要求,纵观各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均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如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资本市场崩溃和投资的裹足不前,促使其加快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步伐,开始了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与会计职业界的成功合作,完善制定会计准则的程序,研究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公司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不断完善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美国为重建资本市场秩序,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自1935年成立后,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致力于会计报告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美国1933年和1934年公布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两部重要法规,都要求股份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出售股票之前,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并公布其会计报表。由于送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独立会计师的审计,从而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 我国证监会的职能也应该是监督和规范资本证券市场,研究资本市场运行的规律,使资本市场运行有序,保持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高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履行其监管职能,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约束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会计规范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对信息披露中的财务和会计问题将会有更深入的发展和认识,通过完善法规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效率和有序。因此证监会应该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中起主导作用,引导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拥有最终的权力。 证监会只有在会计规范和监管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才能真正实施其有效的监管职能。如果出了问题,还要依赖于财政部或其他部门的解释,那么监管职能就无法真正实现。国务院授予证监会的首要职能,是“研究和拟定证券市场的有关规章”。据此,中国证监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制定股票发行审核和核准程序并做出解释。然而从“海南凯立案”终审判决证监会败诉来看,证监会并没有此类解释权。矛盾是非常显然的:拥有监管职能,却没有实施监管的解释权力,可见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是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另外还应注意到,我国证监会的权力还缺乏法律基础,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但并没明确规定这一机构就是证监会。所以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往往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可以说了算,证监会的政策往往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可见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也与我们监管制度上的缺陷有关,加强证监会的优秀作用旨在更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行为监督,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 纵观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大多数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资本市场的统一性较强,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比如,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美的证券监管最高行政机构,与美联储和财政部是并行的三大经济管理部门,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集证券市场的所有管理权限于一身,在向国会负责的前提下,实施其独立有效的监管职能。 3.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个有关资本市场的健全的管理体制应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证监会在会计规范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排斥会计行业协会(如中注协)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发展方面应做大量的具体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资本市场和投资人之间,在将投资者资金引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障,在政府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会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会计具有广泛的市场,会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根据规范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建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去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中注协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它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机构?这一点不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理应是一个民间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应是两方面:其一,在证监会的引导和监督下,按照监管机构的意愿并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研究制定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会计准则,满足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其二,为了行业的发展和行业的社会承认,研究会计规律和发展会计技术,进行会计行业管理,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培训。 从实务上看,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由国会授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虽然作为监管形式之一的会计准则,其制定权一直保留在民间机构,但其监督权仍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它拥有最终的权威性。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认可民间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支持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与会计准则不同的要求或对会计准则的解释,以指导会计准则的修订和研究,同时对违规事务所进行处罚,吊销执照或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促进会计的行业监管和自律。 4.审计署 审计署正式成立于1983年9月。从理论上看,审计署是以政府审计的身份出现的,即代表国家对政府直接拥有财产的保管、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在西方国家,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那些使用政府拨款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由于我国长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几乎延伸到社会经济的每个领域,审计署理论上有权对社会上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构进行审计,包括通常意义上对企业进行的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 审计署主要执行审查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还可利用国有资产代表权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抽检,同时依法对民间审计进行监督。 四、会计信息规范与行为监督的建议 1.理顺关系,确立证监会的主导地位 根据以上分析,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应理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各个监管部门的关系。财政部不宜继续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管工作中起主导地位,此项职能应由证监会来履行。财政部应着重于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宏观财政政策研究和实施,证监会应该面对市场独立行使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职能。审计署应着重于政府审计,并代表国有所有权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大量具体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去做。财政部和审计署可以参与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发表有关会计准则的见解,但是对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规范和实施的最终权力应属于证监会,在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中证监会应处于主导和优秀的地位。这样,可以将财政部与证监会的职能分开,关系清晰,避免职能重叠,便于进行工作与规范。此举并非削弱财政部工作,而是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应更多地借鉴美国的模式。有人提出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应更多地参考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息披露规范方式。但是,从我国财政部已经制定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更多的是偏向于吸收与借鉴美国的会计准则方式。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采用了美国的发展模式。因此,我们不能强求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定要用大陆法系的既定的模式。 2.规范会计服务与行业监管 会计服务与会计行业监管工作不能多头,应由证监会根据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行业服务规则。同时,应转变监督方式,由中注协来行使会计行业的执业监管,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以便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质量,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建立以证监会为优秀的会计行业监管体系。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动作的情况下,加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理念上,应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市场敏感性,不能等一个企业烂掉了再去查,这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公正的。证监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及时和果断的严厉惩处。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另外,从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看,应由中注协来行使会计执业的行业监管,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倡导市场自律,完善市场自律机制。这必将在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政府监管在效率和专业性上的欠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快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的道路。会计师事务所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多级复核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法制水平及业务能力。不断研究和完善执业标准,加强对已有的执业标准的执行力度,严格按标准规范执业。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减少不规范的执业行为。 总之,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合力,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和规范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执行效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和行业监管的问题上,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提出,会计信息的规范及其程序、会计行业与会计行为的监管,只有在规范与监管关系得以理顺的基础上,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会计毕业论文:信息需要求论 会计目标是关于会计系统所应达到境地的抽象范畴,它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会计系统围绕会计目标发挥作用,会计目标引导会计系统运行。因而,会计目标理论研究是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实务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在评述现行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考察会计的历史发展,对会计目标理论进行研究,并试图对会计目标理论进行重构。 一、对现行会计目标理论的简要评价 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它们都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会计具体目标的阐述。由于它们以一定的环境为前提,相对于这一环境,它们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也正是因为它们仅仅以一定的环境为前提,而未从会计环境的历史发展历 程的角度进行考察,故它们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受托责任观”所依托的两权分离,其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与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在这种环境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甚至委托方还可以向受托方提出管理受托资源的具体要求①。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受托责任观”形象地描绘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贡关系及其会计在认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中的作用。因此,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有效地反映资源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②。笔者认为,反映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是会计的一项重要的具体目标,但这项具体目标并不能包含会计的所有目标,其原因在于:(1)从广义上讲,受托责任的确无处不在。但是,与会计相关的仅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上的受托责任。会计可以反映企业对所有者、债权人的受托责任,但职工对企业的受托责任、下级对上级的受托责任,往往并不是通过会计来反映的。虽然两权分离之前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存在着受托责任,但这种受托责任往往反映为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在财产所有权上,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不存在受托责任关系,会计的存在并不是为 了反映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受托责任,而是为更好管理企业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企业仍普遍存在,它们仍是“受托责任观”最好的反证。(2)“受托责任观”所依托的两权分离,必须具备明确的受托方和委托方。只有这样,委托方才能根据受 托责任履行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受托方继续予以委托。而在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已成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机制,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途径。广大证券持有者是上市公司所拥有资源的委托方,但他们却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即委托方的具体人员时刻都处在变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可以说是确定的,而委托方则是不确定的。同时,潜在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在财产所有权上并不存在受托责任关系,而他们也是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之一。可见,“受托责任观”并不适合作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之会计目标。(3)“受托责任观”所认为的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实际上强调的是会计为企业外部使用者服务。但是,自从会计产生以来,为企业内部服务一直是会计的重要职责,即使在现在,管理会计仍与财务会计并驾齐驱。显然,会计的这一重要目标已被“受托责任观”所忽略。 “决策有用观”所依托的两权分离,是以资本市场为媒介的。在这种环境下,股东和债权人虽仍参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是,他们同时关注着资本市场的平均风险和报酬水平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可能风险与报酬。此时,会计已不仅仅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反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机会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便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更值得肯定的是,它完美的解答了潜在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的问题,他们不需要了解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而是利用信息作出投资决策。然而,“决策有用观”仅仅以这特殊的历史环境为基点,其局限性的存在也是必然的。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很多,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职工团体与个人以及其它利益关联者。因决策需要而利用会计信息,最贴切地说明了投资者、债权人的目的;至于政府中的部分部门、职工团体与个人和其它利费关联者,政府将会计信息作为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职工团体与个人将会计信息作为去留决策的依据,其它利益关联者以会计信息作为可否继续保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决策依据。但是,对税务部门来说,他们利用会计信息,并不需要作出任何决策,而是仅仅以此为据对企?到姓魉啊O匀唬熬霾哂杏霉邸辈⒉皇屎嫌谡庖幌质怠#?)“决策有用观”同“受托责任观”一样,注重会计信息为企业外部使用者服务,而忽视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当然,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部门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从这一点上看,“决策有用观”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值得注意的是,决策仅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环节,它还包括预测、分析、控制等内容,为企业管理决策服务并不能代替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可见,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会计信息不仅仅是为了决策,会计也不仅仅只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3)即使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企业经营者都是为了决策而使用会计信息,但由于决策内容的差异,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迥然不同,不仅外部使用者与企业经营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不同,而且不同外部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异也很大。从这一点上看,“决策有用观”的作用不如“受托责任观”,因为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标准上基本一致,无非是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由此,我们认为,用“决策有用”概括在内容上具有很大差异的会计信息需求,并不具有任何意义。 二、会计目标理论的重构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都形象地描述了某种环境中特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具有特定需求情况下的会计目标,但它们却未能概括会计的所有目标,其真正原因在于它们未能从整体上考察会计目标,试图以某一具体会计目标来代替整体目标。通过上述考察,我们认为,会计目标具有两个层次:基本会计目标和具体会计目标。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会计,其基本会计目标是一致的,而具体会计目标则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不相同,因会计主体的不同而发生差异;基本会计目标适合于所有历史环境下的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而具体会计目标则仅仅适合某一环境下的某一具体会计信息使用者。事实上,我们对会计目标的认识,是从会计的具体目标开始的,只有通过具体目标的分析研究,才能最终抽象出具有共同性的特质。 (一)具体会计目标。具体会计目标是会计在特定历史环境下针对具体的信息使用者时所具有的,它直接体现了会计在这一历史环境下所具有的职能。当然,会计目标应在会计职能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因为我们对会计职能的认识,工是通过对具体会计目标及其在现实中的可行性的考察而获得,一旦某项具体会计目标可行,便可以认为会计具有与该项具体会计目标相对应的职能,否则,即不具有这项职能。 在单式簿记时代,人类社会处于自然经济发展阶段,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给自足,而非交换。单式簿记作为会计发展的最初形式,对政府来说,是要借助它核算其财政收支状况及其结果,为贯彻“量人为出”的财政原则服务;对民间商业与手工业来说,则要通过它来核算收支,以便在收支相抵中求得收大于支这一所企望的结果。因此,这一时期的会计,其目标是要为政府与民间商业及手工业核算收支,满足它们对各自收支状况及其结果的信息需求,故古代数学家从记帐、算帐、报帐、用帐与服务相结合的角度,对会计作出了“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的结论。可见,这一时期的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具有核算的职能,也仅仅具有核算职能。 随着12-15世纪地中海沿岸某些城市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萌芽的出现,会计逐渐由单式簿记发展阶段进展到复式簿记发展阶段,簿记学的产生则以1494年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LucaPacjoIo)的《算术、几何、比与比例概要》的发表为标志。卢卡·帕乔利在谈及经商必备的条件时说:“……应该使用借贷记帐法,因为借贷记帐法是记述经商活动的最有效的方法。这对商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系统的记录而仅凭商人的记忆,那将不胜其烦,也会遇到困难,以致无法从事经营。”⑤而德国诗人、文学家、哲学家歌德(Goethe)则对复式簿记给予更高的评价,认为它是“人类智慧的绝妙创造之一,每个精明的商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利用它”⑥姆。会计的这种发展,亦源于会计具体目标的变化。这一时期的商业对会计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核算收支了。考察当时的会计环境和会计实务,可以发现会计的具体目标可概括为:(1)为商人提供其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和所进行的交易及其损益的信息;(2)为经济往来各方提供债权、债务方面的信息。无论是对财产、交易的反映,还是对债权、债务的记录,会计都是为商人管理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的,从而显示出会?频墓芾碇澳堋R舱腔峒乒芾碇澳艿姆⒒樱猜赝瓿闪肆酱缶咛迥勘辏峒品侥苌钍苌倘嗣堑暮闷馈?nbsp;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所进行的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引起了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的重大变革。自此,人类社会进入到机器大工业时代。在此期间,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企业的最基本经营组织形式。在这类公司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 离,这种情况也相应引起了这一历史时期具体会计目标的变化:(1)为所有者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评价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2)为公司经营者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特别是成本管理;(3)为债权人提供公司偿债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从这些 具体目标中可以看出,在会计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会计的反映与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职能也得到了加强。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与受托关系不仅进一步复杂化,并且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之中。此时,会计除实现上述目标外,还为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关系人提供各种不同的信息。其后,正是在这些具体会计目标的引导下,会计在理论、方法和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并最终确立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对独立的地位。 上述可见,处于不同历史环境下的会计,具有不同的具体会计目标。当然,处于同一历史环境下的不同会计主体的会计,其具体目标也不同,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其具体会计目标显然存在差异。 (二)基本会计目标。具体会计目标因会计主体、历史环境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但在这具体表现形式的背后,存在着相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便是基本会计目标——“满足会计信息需求”。对于基本会计目标“满足会计信息需求”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满足会计信息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的价值所在。会计,作为一种信息系统,是一种开放式系统,它通过与环境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的交换,不断对系统要素的运行进行控制,最终产生出符合需要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运行的基本依据。满足了这些需求,也正是体现了会计信息系统的价值。当然,需求不同,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也不一样,产生的会计信息自然也不相同。 2、会计信息是会计所要满足需求的信息类型。会计信息系统到底应提供怎样的信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发挥。美国会计学会(AAA)1964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ASOBAT)开篇便把确定会计领域,建立可据以判断会计信息的标准作为研究对象。然而,该说明书只把“相关性”、“可验证性”、“公正不偏性”、“可定量性”等四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衡量会计信息的标准,并简单地把会计定义为“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够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和决策而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程序”。⑦而并没有真正回答具有怎样内容的信息才是会计信息这个关键性问题。事实上,会计信息的内容因具体会计目标和具体会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单式簿记时代:有关收支的信息即是这一时代的会计信息在复式簿记时代,所有与财产、交易、债权、债务及损益相关的信息是这一时代的会计信息;到了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所有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都可划归会计信息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会计信息与以往有所不同。单式簿记与复式簿记时代的会计信息,由于它只是为了反映已经发生的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无?鬯俏呋故峭獠渴褂谜咚褂茫际且恢掷沸孕畔ⅰ4τ诠煞萦邢薰臼贝幕峒疲笠低獠咳怂峁┑男畔ⅲ踩允且恢掷沸孕畔ⅲ蛭啥鼍菀云兰凼芡性鹑温男星榭觯ㄈ私鲆私夤镜鼻暗某フ芰ΑH欢τ诳蒲Ч芾碓硕畈⒄怪械墓煞萦邢薰镜木呙牵钌罡械搅丝刂瞥杀镜谋匾裕且蠡峒圃谔峁├沸畔⒌耐保挂峁┟嫦蛭蠢吹男畔ⅰT凇氨曜汲杀尽闭庖幻奖蝗嗣侨贤埃汛嬖谧拧霸ぜ瞥杀尽薄ⅰ肮兰瞥杀尽薄ⅰ霸げ獬杀尽薄ⅰ霸に愠杀尽薄ⅰ肮婊杀尽钡让剩挥谩氨曜汲杀净峒浦浮叭儆腉,查特·哈里森(G·ChanerHarrson)则主张进行科学的事前成本计算。可见,这一时期的会计信息已不仅仅是历史信息,它已包括未来信息。当然,那时的未来信息还仅局限于为企业管理,者所使用,只是到了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时代,会计信息的内容才进一步得到扩展,这时会计信息除包括历史信息外,对投资者来说,还包括所有与证券价格相关的信息。因此,这一时期的会计,无论给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还是企此经营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既包括历史信息,又包括未来信息。 3、会计信息的供给取决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依据,作为会计信息系统重要环节的报告,也是由会计信息需求所决定的。至于随时满足会计信息需求,尽可能地发挥会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会计信息需求主体比较少,所要求的会计信息的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可以讲它还是比较容易达到的。但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很多,很不固定,且需求多样化,这种情况下若要随时满足这样的需求,便有可能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为使会计信息最大可能地满足需求和节约成本,证券市场下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会计目标由基本会计目标和具体会计目标构成;具体会计目标因历史环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而在这些差异的背后,存在着共性,它就是会计基本目标——满足会计信息需求。 会计毕业论文:浅谈审计假定的基本内容 审计假定是逻辑学与审计学相结合的产物,审计假定从概念上讲就是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要求,以及掌握的初步资料,对审计对象诸方面所作的主观性推测或假定评价。笔者认为,审计假定包含有以下内容: 审计证据假定这是在对审计证据进行判断、评价时必须运用的假定。审计证据不但有数量是否足够的问题,并且还有质量是否有力的问题。同一事实,可以从各方面去收集证据,而证据所认定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就有一个以哪一证据为主的问题。比如盘存,据受审单位经管人员口头报告,实际盘存数和账面数虽有出入,但出入不大,因此认为结果基本可靠。而据外部保险公司的报告,实存数和账存数出入很大,结果很不可信。这些证据结论不同,哪个可信?这就有一个证据效力的差别问题。 对于证据效力的强弱,审计上一般认为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完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下产生的证据更可靠;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文件证据比口头证据更可靠等。对证据的评价实质上是对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所进行的推断。这个评价过程就是运用合理的假定对证据反映的情况获得合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逻辑推断,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审计惯性假定就是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评价,并依赖其确定审计程序、方法和重心所运用的假定。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业务量逐渐增大,传统的以账表为基础的审计遇到了严重挑战,越来越多的审计师开始自问:虽然对所得账表的数字进行了全部审计,但是谁能保证这些数字百分之百地记录了企业的全部业务?企业的业务量越来越大,由于审计费用的限制,其审计的覆盖面可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形势迫使审计开始从以账表为基础过渡到以内部控制为基础。 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的关系十分密切,如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良好,实际工作又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的,就有理由推定:当事人的账目不会有严重问题,审计的范围就可以大大缩小;如果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不够严格,有隙可乘,或者设计虽无问题,经过抽查,实际却未照办,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尽可推定:账目上问题必多,审计的范围该扩大。审计工作范围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内部控制严密与否与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当然是一种假定,而现代的审计工作,正是在这一假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不先假定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有这种相关性,审计工作就无法按照今天通行的方法来进行。 审计例外假定就是指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一些需要彻底揭露就必须扩大审计程序、增加审计费用的事项所进行的假定。如串通舞弊、伪造证据、管理人员蓄意欺诈、精心隐瞒的贪污行为等等例外事项的存在,必然增加审计的难度,在人员的配合和组织上也应随之变动,甚至改变整个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也因此要付出更高的审计费用。有了这一假定,就能提醒审计人员给予充分关注,正如交通部门在容易发生车祸的地方,挂上事故多发点的宣传牌一样。例如,某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严密并在实际中予以贯彻,但其中会计与出纳串通舞弊,这是例外事件,不能采用一般的抽查审计方法,而应该采取详查方法。 审计询证假定就是审计人员在询证方式的采用和结果的依赖上所必须适用的假定。即有关的第三方是否存在,要查证的事情是否相一致,来自第三方的答复可提供更为合理的证据。因为第三方一般和该企业没有利害冲突,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某一情形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当然,这是假定,第三方的答复有时并不可信,购货发票有时可以以物易物或打回扣,但这毕竟为数极少,且仅作为审计证据的旁证,并不减少这一假定在审计工作中的实际意义。这一审计假定,就为审计人员采用发函询证审计法提供了牢固的审计理论依据。也使询证结果成为有效,为公众所认可。 会计责任假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资金,为另一方经办某项规定的工作,这经办的一方对出资的一方就负有一个善良管理人应付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最大善意管理并使用出资人的资金,最经济有效地完成出资人委托的工作,尽可能及时而准确地记录、计算资金收支的情况,根据收支凭证,向出资人公正而真实地提出会计报告的责任。过去,人们普遍将经营资金的人应负有这种会计责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今天看来,它却正是一种支配我们进行审计工作,而一直不为人们所明白意识到其存在的审计假定。正是因为人们都公认这种会计责任的存在,审计工作才有必要。而审计工作,也正是针对这种会计责任而进行的。 与会计工作先假定有一个需要单独计算的会计实体的存在一样,审计工作同样也要假定会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人的存在。为什么自己收支自己的钱不必审计,就因为没有会计责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审计因会计责任性而产生,没有会计责任就无所谓审计,这一点是普遍公认的。 会计毕业论文: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 验资是注册会计(审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屡见不鲜的虚假验资却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不利的影响。“虚假验资报告”是指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使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验资报告。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中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复函以及在此之后的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都未能澄清验资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对此,笔者略陈己见。一、关于“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 对验资报告“真实”还是“虚假”的判断是处理验资诉讼的基本前提。然而,对这一基本问题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验资报告是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从本意上解释,与真实对应的便是虚假。因此,虚假验资报告即指验资报告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相符,包括根本没有出资以及出资额少于报告证明的数额。这种观点强调验资报告“内容真实”、“结果真实”合乎社会公众要求。因为对公众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是来自验资部门真实的、据以决策的信息,而不是验资部门是如何工作的。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无论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只要结论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假报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四条第二款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也就是说“真实性”是指验资部门履行了正当的验资程序。因此,只有违反职业准则,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才是虚假验资报告。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的范围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担保经过审计的事项没有任何错误。因此,不能将所有不实验资都归责于注册会计师。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非“非真即假”、“互相排斥”的关系,不应简单地否定其中任何一种。前者所概括的应属广义的“虚假验资报告”即一切内容与实际投资不相符的验资报告(当然包括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但内容或结论却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后者所界定的则是狭义的“虚假验资报告”,即仅指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使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虚假验资报告”的内涵显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包括“不实”、“重大疏漏”(或遗漏)、“严重误导性”以及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其二,报告出具有弄虚作假、误导第三人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的主观过错。由此可见,依法应由验资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是狭义的虚假验资报告。 二、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关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契约责任(保证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解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的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70%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验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足额交缴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是否真实。也就是说,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把握资金的审验,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职责。由于注册资本界定了投资者对被审验单位承担的最大偿债责任,如果验资部门未经必要的审验程序或未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并加以分析,即出具验资报告,使得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企业通过注册成立或变更,也使根本不具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在与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活动中欠下债务,并使得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那么验资部门就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构成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而言,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的可被预见性,由于利害关系人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因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对世权、绝对权。 由于造成验资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资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因此,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虚假投资者及出具该报告的验资部门。就投资而言,其虚假投资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就验资部门而言,构成虚假验资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可以判定为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四种情形: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而不予以指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以指明的。 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对于验资部门执行验资业务而言,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虚假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虚假结果。这就是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情形。也就是说,是否正确履行执业准则的要求,是判断验资部门是否有过失的主要依据。 不可否认,在某种情况下,验资部门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有可能作出结论与真实资金不符的验资报告。其原因有二:一是,投资人欺诈手段或造假技术非常高明,而且与银行、商检、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中的不法分子串通作弊,制造虚假的验资凭证;二是,正常验资范围无法查明的不良出资、抽逃资金等。也就是说,验资部门已依据审计准则,正当履行验资程序对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进行审验,仍然出现了错误,那就属于验资固有的风险,验资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验资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确定当事人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定准当事人,必须明确法律关系。 实践中,一些债权人起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债务人,有人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出资人、验资机构追加为共同被告,此种观点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原告对这些被告并无相同的诉讼请求。确认验资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应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发现虚假验资事实。此类案件中,由于验资部门不是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验资部门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可直接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避免重复诉讼。 由于债务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的损失应先由债务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验资部门仅就不足清偿部分在验资报告所证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十分明确。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发现由于虚假验资,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起诉前就发现虚假验资事实,债务人已实际倒闭,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其损失是由债务人和虚假验资部门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以验资部门和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诉请投资人和验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验资部门应在其验资报告所证明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毕业论文:系统审计 〔提要〕进化本是生态系统中的一种自然现象,本文把“进化”的概念引进审计系统,通过分析审计的发展历程,得出“审计系统每一次进化都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审计系统的每一次进化都有赖于相应的理论和技术的支持”的结论。面对新经济和数字化的挑战,本文认为:传统审计应向“系统审计”这种在系统科学及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审计系统进化。 一、审计系统必须适应环境的发展 审计系统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产生,又在特定的外界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它是环境的产物,必须和环境相适应。与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一样,审计系统的生存、生长受制于环境,但审计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和改变环境。回顾审计系统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中叶,在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取得工业革命成功的英国出现了现代意义的审计(称英国式审计或详细审计)。当时的审计对象是会计账簿,审计的目的是查错防弊,所使用的审计工具是详细检查,审计信息的使用人是股东。第二阶段是本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发达的美国出现了以资产负债表为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审计,其目的是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审计信息使用人从股东扩大到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第三阶段是本世纪20—30年代,由于资本市场证券化,在美国出现了以损益表为中心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目的是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审计信息使用人是所有的企业利害关系人,对上市公司而言就是社会公众。到了40年代以后,由于跨国公司的出现,国际间资本流动频繁,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国际化的会计公司。 从上述审计系统从一个阶段向高一阶段的进化过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审计系统每一次进化都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和任何系统一样,只有适应环境的系统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就出现了英国式的详细审计。到了20世纪中叶,随着企业大型化和证券化,经济活动剧增,审计师不可能对每笔交易都进行检查,审计系统就由详细审计进化到抽样审计。有了跨国公司,就有了国际性的会计事务所。正是审计系统适应了所生存的环境,才使得本身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时,进化后的审计系统又反作用于环境,对社会经济起了积极推动作用,成为人类经济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子系统。二是审计系统的每一次进化都有赖于相应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支持。从英国式的详细审计进化到资产负债表审计,是因为有内部牵制理论和统计抽样技术的支持。同样,从资产负债表审计进化到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是因为有内部控制理论和审计风险测试评价技术的支持。这是审计系统一次具有非常意义的“进化”,正是由于审计系统普遍采用了统计抽样技术和内部控制测试技术,从而使审计系统的功能大大增强,在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的同时,又有效地控制了审计风险。 同理,在步入21世纪的今天,审计系统又面临着新环境的挑战。新经济和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等将对审计系统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新经济环境的挑战,审计系统必须适应这种环境的进化,而要进化就必须有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即系统科学和信息技术的支持,笔者将由系统科学和计算机技术支持下进化了的审计称为系统审计,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的详细审计和内控审计。下图表达了审计系统的进化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系统审计”与“审计系统”是二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系统审计是指在系统科学和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审计理论方法,表明一种审计理念,是相对于其它审计方法而言的。审计系统则是泛指审计体系,详细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系统审计都是审计系统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 二、系统审计和传统审计的比较 传统审计的思维方式是:部分整体。传统审计总是先分析对象的各个部分,然后再综合为整体。这种思维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把分析与综合、部分与整体、原因与结果机械地割裂开来,认为部分是原因,整体是结果,部分决定整体。传统审计方法着眼于一个个要素,进而得出整体的性能,其逻辑结论往往是组成整体的要素好,整体的性能也就好。不论是一百五十年前的详细审计,还是目前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方法都是从部分去推测整体,而系统审计的思想方法则是从整体到部分。详细审计是从每一笔交易账户再到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是通过对内部控制和控制风险的研究抽取部分交易为样本账户最终证实报表信息的真实和公允性。详细审计和报表审计在研究审计对象经济活动时,只把各组成部分孤立地、简单地加起来,这并不能说明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因为各要素的简单相加,并不能构成一个系统。 系统审计思维方法则不同于传统审计,它的思维方式是:整体部分。系统审计从整体出发,先进行系统综合,形成可能的系统方案,再进行系统分析。分析系统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建立模型,然后进行系统选择,实现最优化,重新综合成整体。系统审计方法的程序是:综合分析综合。它不仅着眼于个别要素的优劣,而且利用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观察和判断系统整体的性能。要素和系统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系统的整体性能不单是取决于组成系统的要素,而且还有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审计方法正是在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中进行分析和综合,才能正确地认识审计对象的整体性能。系统审计把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这一整体的性质和规律,只存在于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各个组成部分孤立的特征或者活动的总和,并不能反映整体的特征和活动。系统审计强调系统的整体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象以前那样,先把审计对象分成几个部分,然后再汇集起来。而是把审计对象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对待,先看整体,再看部分;先看全局,再看局部;先看宏观,再看微观;先看全过程,再看某一个阶段。从整体与环境、整体与部分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中,去揭示系统的特征和运动规律。对局部的研究必须放在整体中,从整体的各个部分的联系、制约中去加以研究。当然,注册会计师研究审计对象经济活动整体,并不是不深入具体细节去考察分析,一个正确地认识来自于从整体到部分,部分到整体的反复过程。系统审计在研究问题时,把任何对象都看成是系统,然后着眼于系统和环境之间、系统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要素的层次结构,这样就便于用数学方法从定性和定量的结合上研究、描述现实系统。系统审计比传统审计方法更能将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为运用数理逻辑方法和计算机技术开辟广阔的道路。 当然,系统审计必须继承传统审计中的很多合理成份,系统审计是以传统审计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的,是传统审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与美国式抽样审计保留了英国式详细审计中的精华部分一样,系统审计当然要保留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中的一切精华内容。比如,统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试和风险评估等理论和技术,在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时挥了巨大作用,在未来以系统科学支持下的系统审计中仍具有重大意义。系统审计不但保留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中一切精华的理论和手段,而且还吸纳系统科学及系统科学支持下的信息技术、计算机及通讯工具等先进工具,从而大大提高自身适应环境和回报社会的能力。 系统思维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应站在相当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多个方向上去观察审计对象。有时对一事物的认识感到模糊不清时,换一个角度也许立即就清楚了。“横看成岭侧成峰”就是这个理。不仅如此,注册会计师在认识被审计系统时,也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去观察和分析。对许多复杂、庞大的事物,站得高一点就能看清楚了。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但要从整体上去认识事物,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一定的高度去认识、分析事物。从不同角度和站在一定的高度看问题是系统思想方法的一种具体应用。 会计毕业论文:规避审计风险 改制上市公司的三年业绩审计是一个风险较高的的审计领域,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在认真思索的问题。充分重视并积极介入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则是减少了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注册会计师介入资产重组的必要性 就改制上市公司审计而言,主要的风险不在其资产不实,而在于业绩不实。这是因为公司改制上市时,除注册会计师对其作至少三年的业绩审计外,其资产还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在比较重大的不实资产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相对较小的。与此相反,鉴于目前急需改制上市企业的普遍状况和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条件,改制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着提高业绩的巨大压力,因其业绩不实导致的审计风险也远较其它企业为大。 公司改制上市的过程,通常也是其资产重组的过程。因为公司要成功上市,其业绩必须满足—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相对来讲是不变的,而改制上市公司的业绩则往往是可调节的,调节的途径就是资产重组。这是因为业绩良好的公司内部可能存在部分不良资产,而业绩一般甚至亏损的公司中,也可能存在部分优良资产,在—些大型公司或公司集团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通。因此,通过资产的优化组合,结合经营管理观念的转变,无疑将会增强改制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近年来国内公司改制上市的成功经验看,资产重组是业绩—般的公司改制上市的必由之路。 在整个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并不扮演主要角色,但注册会计师以其所具有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所能发挥的作用则是其他人所不能代替的。因此,通过积极参与改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实现资产的最优组合,使改制上市公司真正具备较强的赢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规避因业绩不实所导致的改制上市公司审计险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目前执业环境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更是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资产重组的重要性和自己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认识不够,只是被动地参与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其结果往往将事务所和自己置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因为公司上市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时间紧、工作量大的一项系统工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往往承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重大压力,如果不能通过资产的优化组合来控制审计风险,最后就可能不得不在某种压力下违心地发表审计意见,使自己陷于风险的漩涡。 注册会计师介入资产重组的途径 改制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是各中介机构、改制公司(有时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合作的产物。注册会计师应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做好以下工作: 1、深入了解情况。注册会计师了解的情况越多,越具体,其在重组方案设计中发言的份量就越重。而了解和评价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又恰好是注册会计师的强项。在资产重组方案设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着重了解的情况包括:(1)改制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等;(2)公司及各个组成部份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主要资产的质量;(3)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4)产品销售市场和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5)职工构成情况:(6)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7)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8)公司所在行业的现状。通过对公司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的了解:就可能为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提供较大的调整空间。 2、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注册会计师应运用掌握的第—手资料,结合其专业经验,形成自己对重组方案的意见。资产重组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在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兼顾公司改制上市的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需要,结合公司上市的目标定位,尽可能把具有较好效益的优良资产组合进拟上市公司。对那些质地优良,但暂时不能产生效益的资产,则可暂时不作为组合对象(可考虑作为以后配股资源)。而对于那些亏损部门和劣质资产,则完全不应进入拟上市公司。 3、验证和评价资产重组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确定以后,审计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全面验证,充分评价其可行性。 首先,应根据资产重组方案,对改制上市公司作初步业绩模拟,业绩模韵应注重真实性和合理性,即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等法规情况下,尽量使模拟结果如实地反映资产重组后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在此前提下,凡是公司上市后确实不会再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原则上都应予以剥离。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因为模拟的业绩和实际业绩之间往往存在—定的差距,例如,分离人员减少的工资费用就可能因人均工资费用的增加而部分被抵销。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通常涉及公司资产、人员和业务的重组,故业绩模拟也就表现为对与这些分离出去的资产、人员和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和成本的剥离,审计人员应合理确定有关收入、费用的剥离标准,据以初步计算改制上市公司的三年模拟业绩。 其次,应对模拟的三年业绩进行比较,分析其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公司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测算未来一定期间内改制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测算时通常应考虑的影响因素有:(1)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2)产品结构和市场变动的影响;(3)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影响;(4)其它影响因素,如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变动等。 最后,应根据测算出的改制公司未来一定期间的经营业绩,结合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和公司确定的上市目标,对资产重组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当测算结果高于上市必要条件但低于公司上市目标时,可考虑降低公司上市目标或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如测算结果低于上市必要条件,则必须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改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关注并不仅限于资产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如果经审计确认的经营业绩与原测算结果不—致时,同样应考虑对资产重组方案重新进行调整。 会计毕业论文:独立性的含义与经济性质 [提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本文在描述独立性一般含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独立性经济性质的三种认识,期待对独立性概念有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以期对完善行业管理有些许启示。 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通常的理解,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具体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一、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说,注册会计师要么是独立的,要么是不独立的,即在独立性上一般采取的是一种二分的方法,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如Roger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早在1968年,Carmichael和Swieringa就指出,“像职业的所有特征一样,独立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Angele,1981)。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会计师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我们可以定量化地对这个问题加以说明。假设在执行某单位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A、B受执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施加的影响,而未能在实质上保持绝对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中隐去了一些应予加以披露的错报信息。我们假定其独立性至多达到75%。而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看到该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从形式上判断,未能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存在,于是他断定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绝对的独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企及的,他于是评估本项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应该达到90%。而按照他的经验,他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达到80%以上,就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报表进行相关决策而不致发生大的偏差或招致不应有的损失。本项决策中,由于90%(评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80%(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75%(实际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因此他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予以信赖。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独立性水平仅仅为75%,低于他决策时的可接受水平80%,所以实际上本不应进行相关决策时,他却进行了决策。这种决策失误就源于独立性风险。 对行业管理的启示 首先,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其次,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最后,将审计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会计毕业论文:论审计失败 [提要]本文从审计失败的定义出发,从多角度探讨审计失败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审计主体、社会的影响。特别是从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审计失败产生的影响展开了剖析,以期对审计失败理论和实务研究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审计失败的原因探析 所谓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与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 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可能来自企业的错误或舞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中,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和漏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原始凭证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等等。而舞弊是指管理人员和员工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蓄意粉饰会计报表,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真。通常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等。 (二)企业发生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业竞争等,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企业当局是经营失败的责任人。在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是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只对因审计失败给委托单位和有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不对企业的经营失败负责。 (三)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 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通常来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其没有遵守的程度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主要原因有:(1)职业道德素质低下;(2)专业胜任能力不够;(3)对客户经营情况了解不够;(4)审计程序不妥;等等。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即明知企业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漏报,却加以虚伪地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论过失还是欺诈,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给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这才是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计失败的影响 审计的经济后果主要通过审计报告等载体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会利用审计意见的不同表述考虑其决策行动,包括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和审计师的选择等。审计失败的发生,首先影响的是审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并在总体上制约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当然,审计失败也会殃及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一)对事务所本身的影响 1.声誉。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一旦审计失败发生,有可能严重影响事务所的声誉。这种受损的声誉不仅对事务所的现实市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会使其散失潜在市场。 2.业务。有远大目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希望能获得有较高利润率的持续发展机会,这就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在新老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取得平衡,在维护与老客户关系、努力满足其需求的基础上,也会注意将服务重点放在可识别的潜在客户身上,努力使一般性的客户发展为固定的客户进而成为有力的支持者,最终成为公司和服务产品的拥护者,成为公司的业绩支撑点。但是,审计失败的产生将使客户利益受损,其忠诚度呈“下阶”趋势,其良好的关系无法长久地维持。 3.存在性。审计失败的产生,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对事务所的存在产生直接的威胁。 (二)对社会的影响 1.决策失误。传统经济学曾假定所有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完全的信息,然而事实上,由于审计失败使审计信息质量不理想,市场参与者一般都处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信息供给和拥有越不完全,不确定性的程度和风险就越大,决策失误也就越多。 2.控制失灵。用委托理论来分析,委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为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通过建立审计机制来控制人的行为,以防人采取“偷懒”等方式损害人的利益。由于审计失败,使委托人不能借助于信息全面地观察企业的状况,并使人有条件和可能利用私有信息采取某些损害委托人的行动;由于审计失败,使委托人无法借助于财务指标来衡量和评价人工作的主观努力程度,人有可能“偷懒”或“规避责任”;由于审计失败,处于企业外部的委托人,常常不能有效地鉴定信息的供给质量,使人可能会利用虚假的信息“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这种控制失灵的现象同样存在于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中。 3.评价失公。公平、公正、公允是业绩评价的基本要求,而业绩评价的公正性又取决于所依据的信息数量和质量。由于审计失败,各种业绩指标就会失去与经营者履行经管责任之间的相关性,从而使评价失公。 4.市场失效。导致市场效率差别的原因之一,是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充分程度,而这又与企业信息和外部信息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有关。可以说,在不考虑宏观环境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内部信息(审计后)披露越充分,信息公开的程度越大,少数人获取“内幕信息”或私有信息进行交易的机会就越小,证券市场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总之,由于审计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失公和失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和无序,最终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有序性。 三、规避或减少审计失败的措施 (一)审计师的聘用要与个人财富及声誉挂钩 根据风险不对称原理,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实行某种“歧视政策”,将审计师的聘用与个人财富及声誉挂钩,这对一些人来说,回报率和风险会偏离正常的线性正比关系。例如,一笔业务做成功的概率是P,报酬是A,惩罚是B。一个缺乏资金和良好声誉的审计师的期望收益=AP+(1-P)×0=AP;但一个具有雄厚资金且拥有良好声誉的审计师的期望收益=AP-(1-P)×B。前者显然大于后者,因为前者根本不用担心罚款,他付不起,同时也不会因为声誉下降而受损。而没有了这些后顾之忧,他承担风险作出败德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所以,这种歧视性的政策看起来虽然不合理,但对审计师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却是有利的。 另外,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假定审计师的审计失败会通过其声誉的降低而导致其部分损失,那么,在实际中这种声誉机制也应该落到实处。必须使审计师认识到,一次审计失败就将导致其声誉剧减。对此,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公布审计失败案例,将有关审计师予以曝光就是一个良好的办法。因此,在减少或规避审计失败的问题上,加强行业监管是极为重要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 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解决审计失败问题有一定效力,但这种激励机制的运作还需要委托人对人的管理有监督的兴趣,并且各个分散的股东能够无成本地联合起来形成股东集团的共同意志。在现实中,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经济主体一般设定为董事会。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控制权往往是由管理者所操纵,并形成对董事会控制的局面,而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过路客”,进一步使股东对某一特定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缺乏兴趣。在股权极端分散的情况下,股东要想通过董事会利用激励机制来直接约束审计师的行为,就显得十分软弱。此外,激励机制还要求审计师的鉴证服务投入是可观察的,委托人可根据审计师的反映函数来确定报酬比率。但是实际的审计活动中,审计师的投入是难以准确观察到的,因为私有信息、不可观察投入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是客观存在的,从而限制了激励机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的间接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 首先要签定审计委托书,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责任、业务的性质、范围等予以明确。其次,要正确地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在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需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研究具有潜在风险的审计领域,规划审计工作所需时间、人员,确定经济业务和各会计科目实施符合性测试的范围等;在具体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亦需通过实施分析性复核收集一定的审计证据,以发现尚需进一步检查的事项;在审计完成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对会计信息全面地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以评价局部的审计结论和拟形成的审计意见的正确性。第三,要恰当地记录审计工作,编制良好的工作底稿;收集充分的证据,恰当地评价证据;分配审计资源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确保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和漏报:对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对重大问题实行报告制度。 (四)选择和保持客户时需慎重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采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等程序,评价客户管理高层的品格。一旦发现其缺乏正直的品格,应当尽量拒绝接受。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尤为注意,历史上就曾出现有财务危机的公司比没有财务危机的公司较容易虚报收入和隐瞒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实的事例。一旦判断客户陷入财务困境,最好考虑拒绝接受这类客户;若无法拒绝,则应提高审计费用,执行较为详细的审计,以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 (五)投保充分的责任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我国的保险公司现在尚未在全国提供责任险的业务。 会计毕业论文:创业企业财务的几个问题 创业企业是当前中国经济的新生力量,创业企业家通过创业企业的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创业企业的经营,有其自身区别于成熟企业的特点。创业企业大都是处于成长初期或是成熟前的中小型企业;在成长与扩张中,创业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具有一些鲜明个性特征。 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 处于创建初期和成长早期,融资问题几乎成了创业企业经营者的优秀财务问题。由于创业企业过窄的融资渠道,因此创业企业经营者往往精心网罗资金,竭力从有限的融资渠道中挖掘财务资源,并且不失时机地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此时,创业企业在融资决策中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融资的阶段性特征 创业企业完整的财务生命周期主要有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组成,即研发期、创立期、成长早期、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期。在不同的阶段,创业企业基于不同的业务重点有各不相同的资金需求。因为创业企业财务主要是一种商机驱动型财务模式,这可概述成“商机引导并驱动了商业战略,然后又驱动了财务需求、财务来源和交易结构以及财务战略”(Timmons1999)。在商机明确的前提下,创业企业经营者就要从营业需求和资产需求等方面来考察财务需求。而全部直接驱动财务需求的力量包括现金流出率、销售、营运资本以及营业需求、资产需求等五种。商机驱动背景为精心制定财务战略,创造性地识别融资资源,设计融资计划和安排交易结构留出了充足的空间。 在不同阶段,由于直接驱动力量的不同,企业的财务需求各不相同,企业所面对的可取得财务资源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在研发期和创立期,个人储蓄和家庭、朋友融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企业家无法得到更多的股权融资,这很难满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企业处于成长早期,成功的商业计划书开始吸引风险资本的介入,加上公司较高的内部积累,使公司的融资渠道有所扩容。尤其是公司进入快速成长期,相对于被驱动的财务需求,原有资金规模仍然显得太小,同时企业的快速成长吸引了更多的风险资本和私人证券投资的介入。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创业企业往往把公开上市作为一个较为彻底的解决方案,在存在创业板市场的经济环境中,此阶段上市则意味着正好利用资本市场来丰富企业可利用的财务资源,以满足创业企业的高成长下的资金需求。在创业板上市,这不仅是创业企业进一步发展,成为成熟性企业的重要通道,而且也能满足参与创业资金如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 2.融资的风险管理 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大都有“融资饥渴症”。经营者满足于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其中易犯的毛病是忽视融资的风险管理。融资不仅是有代价的,而是还蕴涵着不同的风险,这往往易被“融资饥渴症”以及“公司的高成长”所掩饰。 事实上,到了快速成长期,创业企业就不再是以融资最大化为最重要的财务目标,因为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处于成长初期的创业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股权资本,而银行的信用也难以取得,因此通过其他可能的债务融资渠道和方式如财务公司、商和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动产抵押等等融通资金将不可避免,根据不少创业企业的教训,这些融资中应该注意两大问题: 首先,要注意融资的成本。企业面对的融资渠道不同,融资成本也不一样。过高的融资成本对创业企业是一个现实的负担,而且会抵消创业企业的成长效应。因此,创业企业仍然要寻求一个较低的综合资金成本的融资组合。在投资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权衡中作出选择。 其次,要注意“焦油陷阱”,即避免过度负债而造成的短期高投资收益率(ROI)假象。创业企业的过度杠杆(负债)融资比成熟企业的过度杠杆融资更危险,因为创业企业对市场因素的变化具有更高的敏感性。从根本上来说,负债融资形成的资本结构不具有容错性,投资收益率(ROI)短期可能增加,但是一旦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如商机变化、市场识别失误等,债务危机将毫不留情地淘汰一个看似发展良好的高负债创业企业。 以有利的并购加速成长 在创业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一般会经历股权变更,如经历兼并和收购活动。并购对于创业企业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利用并购可以使创业企业得以迅速地扩张规模;另一方面,并购是迅速增强或获得优秀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如可以并购相关企业,获得其优秀技术或有效的营销网络。可以看出,并购往往成为创业企业获得高成长性的有效手段之一。要进行成功有利的并购,必须要做好几项基本工作。 1.认真做好并购的财务分析。这事关并购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购的财务分析主要从并购企业的价值评估、并购成本分析、并购风险分析和并购后对企业财务影响等方面来展开。进行缜密的财务分析,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有利的并购决策。在创业企业自身力所不逮的情况下,借助于咨询机构来完成此项任务往往成为首选。 2.选择适当的并购方式和寻求适当的并购资金的配合。从并购的实现方式来看,并购方式主要有承担债务式、现金购买式和股票交易式。企业要在并购决策中,选择适当的并购实现方式。针对不同的对象如并购对象的质地和所拥有的优秀资源,针对创业企业自身的并购意图,如是谋求管理协同效应还是谋求财务协同效应,以及创业企业自身的资本结构,作出并购方式决策。如在一个高负债资本结构的创业企业,就可以考虑股票交易式并购方式。并购方式的决策是与并购的资金来源选择相关联的,如采用股票交易式的并购方式就需要较少的资金,但须充分权衡由此带来的股权结构变化的利弊。而承担债务并购更多地要考虑对企业并购后的财务风险和资本结构的影响,以及因并购而承担的负债的偿还。现金式并购对于并购资金的要求最为严格,企业在并购方案的设计中一定要足够的现实的资金来源。 建立有效的长期财务激励机制 在创业企业实行股票或股期权制来激励优秀员工,往往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首先,因为在创业企业拥有优秀技术的优秀员工和组成管理团队的优秀管理人员是创业企业生存和高成长的决定性力量,他们在得到充分激励的状态下能发挥既有的和潜在的能力,使创业企业有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证;其次,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为股票期股期权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高成长的现状和前景可以提供巨大的利益刺激,这是成熟企业所无法比拟的。正如美国新经济中的许多成功的创业企业,在上市以后,其期股期权计划使得企业的优秀员工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从这个意义上看,这将使一大批依靠智力成果和组织能力而富裕的阶层依靠智力成果迅速崛起,这能激发起全社会的创新和创业行为。对于企业内被激励的员工而言,这种巨大的利益刺激加之创业本身的精神满足,使股票期股期权制能在创业企业充分有效地发挥长期激励作用。因此,基于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设计适当的股票期股期权激励计划,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出激励计划,并解决其执行中的财务等相关问题。该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创业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 鉴于大量的创业企业计划将期股期权计划当作员工激励的重要手段,而其中涉及到股票回购、股票期权的给予条件以及员工购买期权的财务安排。笔者认为,创业企业的期股期权激励计划从相当程度上来说是一项财务制度设计。以财务方案、财务制度来实现激励效应,体现企业的激励职能,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由此,现代财务管理也愈加显现出其一项新的职能——激励职能。 会计毕业论文:事业单位的会计地位 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努力,财政部于1997年5月和7月分别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规定该准则和制度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将财政部原制定的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与这次新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作一比较,可以归纳出事业单位会计在以下10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1.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有所改变 原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新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即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在会计制度这一层次上已与行政单位会计法规相分离,并采用“准则”加“制度”的规范模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分离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 (1)性质不同。即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质,行政单位属于政权性质。 (2)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即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事业活动,生产精神产品;行政单位主要从事行政活动,维持社会运转。 (3)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同。即事业单位可以严格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但行政单位则可能不一定能严格实行如事业单位的这种预算管理办法,可能需要根据行政管理情况的变化,适当增加预算的弹性,国家不能一天没有行政管理。 (4)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尤其是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其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要比行政单位大,也即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一笔数字较大的事业收入;但行政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收入”,只有财政拨入经费。 (5)收支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多渠道,如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如有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等用途;而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一般只有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也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一般只有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一般要求与所属经济实体脱钩。事业单位实行“准则”与“制度”规范模式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1)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较多,如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业在经济业务内容、活动方式、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别较大,必须有较高层次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确保各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会计准则由于其层次较高,因此,内容不可能具体,为便于实务工作者实际操作,就有必要再根据准则制定制度,制度就比较详细具体,基层单位可以依照其规定具体操作。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会计与财政的关系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如“第四章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五章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第六章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等等,内容杂乱。在《新制度》中,着重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突出了会计核算的方法,而将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中。这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改革,会计与财务的关系得到了理顺。 3.会计主体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认为是预算资金活动,即“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这使得事业单位变成了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报销单位,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观念淡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从概念上明确了事业单位是一个会计主体。事业单位会计主体的确立,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事业单位以主体的身分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发展。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这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改变、会计核算平衡公式的改变、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的改革以及会计报表的改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4.确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原制度》中,只注重对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没有对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一般原则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这种情况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次集中、全面而又系统地提出了11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11条一般原则是: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确定,对于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作用。 5.会计要素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设置了三个会计要素,即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很明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围绕资金运动组织会计核算,不确立事业单位会计地位。《新制度》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这五个会计要素的设置,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 6.记账方法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记账方法规定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这与当时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依赖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由此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相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改变记账方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目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形成收人来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的基本格局,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资金收付记账法难以适应,而借贷记账法有一套完整、严密而科学的方法体系,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2)目前,企业会计通过改革,已经全部采用了借贷记账法,国际上也普遍使用借贷记账法,为与国内企业会计以及与国际会计交流方便起见,事业单位也采用借贷记账法非常有必要。 7.会计核算平衡公式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该公式是一个资金平衡公式,无法全面、正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在《新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采用这个公式不仅有利于在会计核算上能明确区分债权人权益和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且还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为事业单位本身提供有利于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有用的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新公式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8.会计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分别设置三套会计科目,并且还按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设置两套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可谓不复杂。在《新制度》中,所有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一套会计科目,即会计科目不再按三类预算管理单位设置,也不再按预算内外资金设置,而是按新的会计要素设置。这样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取消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的区别,所有事业单位可以认为全部是接受财政的补助,无非是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的金额也可以为零。这样,在各事业单位之间,就不再是阶梯式的差别了,而是平滑式的差别,这有利于国家对各事业单位进行更为科学的经济管理。由此,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分设三套会计科目。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的做法,即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资金实行统一运行,综合平衡的做法。因此,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预算内外,分设两套会计科目了。应该说,《新制度》科目的设置,比《原制度》更科学更简明。 9.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方法有所改变《原制度》实行预算内外资金分别运行,各自平衡的做法。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数字极小相关。《新制度》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综合平衡的做法。这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合理组织业务收入,增强了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由此,预算外收入较大幅度的上升,并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事业单位大量的预算外收入通过抵支收入转入预算内,抵顶事业经费的不足。预算内外资金的分别核算、各自平衡就好像是一个单位有两套账,各自分别记账、算账和报账。预算内外资金不能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已经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此,《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综合平衡。事业单位对各项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形成资金合力,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加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事业活动的需要。同时,这样做也可以使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合理、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综合平衡的作法,也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10.会计报表体系有所改变《原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拨入经费增减情况表、预算外收支明细表、差额单位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产品收益表等。这些报表主要为财政服务,区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区分预算内外资金。《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改变,突出了基本会计报表的地位,同时也简化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对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会计毕业论文:新经济对财务会计的挑战 提要: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截然不同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必然会对传统的财务会计产生挑战,本文对新经济如何影响传统会计理论、会计实务及会计人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新经济财务会计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经济开始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趋势,被称作为“新经济”时代。 所谓新经济,就是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为背景、以互联网的应用和电子商务为特征、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进一步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为目标、以不断创新为保证的经济形态。这种区别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经济的到来,必将对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提出挑战,并可能诱发新的会计革命。 一、对会计理论的挑战 (一)对会计目标。首先,会计目标主要明确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等问题,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的基础,现在财务会计把会计信息使用者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一种通用的会计报表。在新经济时代,会计信息需求者与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企业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及时双向交流;企业在了解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决策模型后,可以针对其需要,向其提供专门的财务报告。因此在新经济时代,可能发展成提供适用于不同决策模型的专用财务报告。其次,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与创新,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现金流转”,而是企业的“知识创新能力”。 (二)对会计基本前提。现行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上,新经济的出现对这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挑战。 1.关于会计主体。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急速发展,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不分国界的联合或分组,从而导致会计主体具有可变性,这就使得对会计主体认定产生困难,使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2.关于持续经营。在新经济时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借助互联网相互联合起来来完成一个项目,当项目完成之后,企业就会立即分散。这种临时性的网络企业在新经济时代将十分普遍,使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对它们不再适用。 3.关于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满足企业内部和外部决策的需要。在新经济时代,即时的通讯手段带来了即时的操作和调控,企业内外部会计信息需求者可以在互联网上动态地得到企业实时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分期已无存在的必要。 4.关于货币计量。在新经济时代,连接各国的信息网络使全球形成统一的大市场,经济活动的国内与国外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同时,国际贸易剧增,市值变动大。这些都对货币计量前提提出了挑战。在新经济时代,完全可能出现全球一致的电子货币计量单位,用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三)对会计要素。现行财务会计把会计要素划分成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在新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的资产,创新是新经济的优秀,人是保证创新的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作为一种动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显得日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信息加工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会计要素划分会更加细密,更有层次,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动状况。 (四)对会计权益理论。传统会计的平衡公式“资产=负债+业主(股东)权益”中,等式右边所体现的只是企业财务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而未体现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信息与创新能力对企业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面对新经济时代,必须建立一种新的会计权益理论。 二、对会计实务的挑战 (一)对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主要从时间选择上确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优秀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它存在的前提是会计分期假设。在新经济时代出现的虚拟化了的网络公司这类新型企业组织,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是很短暂的期间,进行着不定期的经营活动,会计分期假设在此类企业的核算中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由此,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之上的权责发生制也相应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对会计组织。在互联网上,可以建立网络化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对经济业务的处理实现了高度自动化。会计处理系统能自动采集相关的电子原始凭证和数据,并按设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流程,自动进行业务处理,生成电子记帐凭证,然后自动登帐,随时可以根据需要,生成会计报表,还通过预测决策系统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此外,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通过企业与外界的互联实现实时沟通,企业与外界发生的经济业务,可通过一种互联网交易结算卡或是信用结算卡等,自动地将有关的交易内容即时输入到本企业的会计处理系统互联网内了。这将对传统的会计组织产生影响。 (三)对会计计量。传统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对于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知识和信息这一首要的经济资源价值就不能充分表现。对于一个时分时合的临时性的虚拟网络公司,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在会计上可将它作为一个相对会计主体。同时,网络企业也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变持续经营假设为即时经营假设,因此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四)对会计职能。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新经济时代,财务人员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可以及时得到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所以说,在以互联网的应用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会计参与决策的职能将会大大拓展其范围。 (五)对会计流程和会计方法。现在企业中使用的会计软件,其会计处理流程基本上还是按照手工会计处理流程进行设计的,即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编成记帐凭证输入系统中,凭证经审核后,据以自动记帐、结帐、生成会计报表等,会计流程基本上是模拟手工核算的流程。这种流程不能适应新的会计信息系统。 (六)对财务报告。当前的财务报告具有许多局限性,如无法反映非货币化会计信息,无法反映企业发生的特殊经济业务(如衍生金融工具)等。这些局限性在新经济时代更加明显。在新经济时代,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实时双向交流,企业可根据使用者的需求根据不同的决策模型提供专用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也会发生变革。财务报告要将现金流量的变化、财务状况的预期变化趋势等加以充分揭示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会计信息要适用于会计使用者的决策模型,传统的财务会计按年度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已难以满足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和客户的需要,也不适应知识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七)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基于互联网的集成财务管理系统使会计信息在企业公共信息平台上成为开放的信息系统。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职别的内部使用者将根据授权调阅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也可能被授权进入系统内部直接调阅会计信息。传统手工操作和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失效。如何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将是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面临的最为艰难的事情。 三、对会计人员的挑战 企业会计人员不仅是会计数据的加工者、会计信息的输出者,而且是对接收到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的参与决策者。新经济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挑战。首先,会计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懂得如何使用计算机。如何利用互联网;会计人员不仅要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过滤”,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且要注意对本企业财务机密的保管,防止黑客和竞争对手的非法获取。其次,在新经济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频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必须懂得国际上通行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 总之,新经济会给财务会计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有挑战,才有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我们相信,随着对新经济时代会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我国财务会计理论将会得到较大的发展。 会计毕业论文:论会计和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 [内容提要]重要性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它是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在会计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中有着十分广泛的运用。重要性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运用重要性原则,有利于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最终实现“较小的成本、较大的效益”的目的。鉴于我国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尚不深入,相关准则规定不具体、不便于实务操作的实际,重视和加强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研究及相关准则的制订、完善工作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重要性原则标准错报漏报专业判断 国际会计和审计界都很重视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它自被引入会计和审计领域后,便成为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概念和应用原则。它的引用对于强化对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问题的核算,简化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实施以评审内部控制为基础的现代审计方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现代会计审计理论与方法必须首先研究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重要性原则(Materiality)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对重要性概念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就是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ALSC)认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遗漏或错报的特定环境下所判断的项目或错误的大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1987年10月公布的《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指出:“重要性涉及财务资料误报(包括遗漏)的数量或性质,不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根据周围的环境,作为这种误报的结果将会对人们依据这些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或决策产生影响。”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亦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作重点说明;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核算、合并反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显然,(1)重要性概念总是针对会计报表而言的。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是否重要应视其在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所作决策的影响而定。若一项业务在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足以改变或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则其是重要的;否则就不重要。(2)重要性必须从会计报表使用者角度考虑,因为会计报表是为了满足其使用者的信息需要编制的。当然,会计报表使用者应是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并能够理性的做出判断和决策的人。(3)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企业不同或时间不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就不同,重要不重要是相对的,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4)重要性与相关性虽都要考虑信息对决策者的影响或引起的差别,而且决策者需要了解的(即相关性的)信息往往就是重要的信息,但二者间仍存在着重大区别,不能混淆:相关性取决于决策者对信息是否感兴趣,而重要性则取决于信息是否对决策者起作用,不披露此类信息是否足以引起重大的差别。有些信息可能与决策相关,但因其金额过小,不予披露不至影响使用者的决策,此类信息即为不重要的信息。(5)运用重要性原则是为了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兼顾效率和效果,以实现较小的成本、较大的效益之目的。 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定是运用重要性原则的关键。重要性标准应针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来确定。由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他们对会计报表信息的使用要求各不相同,因而对重要性的判断就有了多重标准。西方各国自70年代以来长期致力于统一重要性标准的研究。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主要来自四方面的努力:政府宏观调控机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司法判例和学术界的长期实证研究,也已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然而,即使在今天,世界各国的会计界和审计界也未能就重要性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都只是针对各种具体情形制定了一些较模糊的标准或只是规范了确定重要性标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虽然各国尚未对重要性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但都认同重要性具有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规定性,重要性有数量和质量两种标准。重要性的数量标准是指重要性的金额界限,它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得到的经验数据或数量指南,又称重要性水平。比如国际著名“六大”会计公司使用的数量指南为:(1)税前净利的5~10%(净利大时用5%,净利小时用10%);(2)总资产的0.5%~1%;(3)权益(净资产)的1%;(4)营业收入的0.5~1%;(5)根据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比率,并选取同期会计报表中都最小的重要性水平作为会计报表层的重要性水平(即最低原则)。而重要性的质量标准往往是通过对各种影响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又称定性标准。由于重要不重要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标准,对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定只能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在实务中,由于定性标准比定量标准更难操作、更难把握,故定性标准在实务中也较少使用。 会计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在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选用等需要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各个方面均有广泛的运用。现将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性标准简列如下表:项目法规及其颁发机构重要性标准每股收益的稀释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5号意见书降低每股收益低于3%时视为不重要。分部(店)报表及分部的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其收入不低于合并收入10%者应视为分部披露。资本性租赁的认定美国FASB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租赁期不低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租赁最低付款现值不低于资产公平市价的90%(不含租赁契约规定的执行成本)者应作为资本性租赁。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单独列示美国证券委员会(SEC)第41号会计公告占资产总额5%以上或本类合计10%以上的项目为重要项目应单独披露。应收本公司高级员工及股东款项美国SEC规章S—X第5-04规则应收高级职员及主要股东款项如超过2万美元或资产总额的1%者详细披露。非资本化的融资租赁,约定责任的现值资料美国SEC第147号会计公告现值如为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和约定责任现值三者之和的5%或本金化对收益的影响为最近三年平均收益的3%或以上者,应予披露。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的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1998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法。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国际会计准则(IAS)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除非能够清楚的表明并非如此,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投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50%的表决权,或虽不足50%但能实施控制时,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表,如某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按有关标准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主要投资者个人的确定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应认定为主要投资者个人;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可不予披露,重大的交易应分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与附营业务收入的区分与科目设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是企业的重要业务,应重点加以核算;附营业务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的交易,可设“其他业务收入”予以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讲解)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由于这两种情况在企业发生得较少,对企业影响不大,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发生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为重大的会计差错。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分我国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的事项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85条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的披露我国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对于将在一年内到期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应从“长期投资”帐户余额中扣除并单列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的披露同上对于将在一年内到期应偿付的长期负债应分别从“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帐户中扣除并单列在流动负债项目中。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合并抵销问题我国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以将其视为企业集团外交易不进行抵销处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待摊费用项目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一般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对于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或有负债项目的披露我国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对于“由企业负责的应收票据贴现”即“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项目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抵押、出售或报废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时,应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借款利息的会计核算我国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短期借款利息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而长期借款利息应预提,且需通过“长期借款”并专设明细科目反映。 另外,我国企业财会法规中规定的对“应付债券”、“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分设明细帐予以核算,将企业的各种往来款项分为“应付帐款”与“其他应付款”、“应收帐款”与“其他应收款”,有关存货如包装物的核算,实务中存货管理的ABC分类法、成本控制中的例外管理原则等均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在审计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也贯穿于审计工作过程的始终。主要表现在: 1.规划审计工作,编制审计计划时,合理评估重要性水平,据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 由于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意味着可容忍的会计报表或帐户余额中的错报、漏报的金额越小;而可容忍的错报金额越小,为保证审计工作能发现所有超过或容忍错报的重大错误所需要的审计工作量和证据就越多。因而,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间呈反向变动关系,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美国“审计标准说明书”和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均规定:审计人员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当综合考虑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被审单位的规模与业务性质、相关内控等因素,结合自身的经验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评估即确定“计划重要性”(Planningmateriality),其目的是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及其决定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水平有助于合理确定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结果,确定应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被审单位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将其同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较,确定该汇总数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其性质是否重要。如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属性质重要,审计人员应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或提请客户调整报表;如客户拒绝调整,或实施扩大测试后,该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应发表保留意见(比较重要时)或否定意见(非常重要时);如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如汇总数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且性质不重要,可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具体确定审计意见类型时应进行定性判断,充分考虑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 3.在审计过程中,重要性判断直接影响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定义,审计风险是指当会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时审计人员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重要性是审计人员从报表使用者角度进行判断的结果,因而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越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不能查出会计报表中重要错报的可能性(机会)越大,审计风险就越大。此时,审计人员只能通过执行更详细的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可见,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间呈反向变动关系。即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反之亦反。把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这种反向关系可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4.重要性原则的建立与运用,解决了如何确定会计报表总体和各报表项目的可容忍误差及如何评价审计效果的问题,从而为各种审计测试方法尤其是审计抽样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现代审计抽样技术主要包括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两种,而无论是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在抽样规模的确定、样本量的设计、抽样方法的选用及抽样结果的评价等方面都要运用重要性原则。在设计样本和评价抽样结果时,可容忍误差(又称精确度界限)是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不仅是确定样本规模的重要参数,也是评价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审计抽样的前提;而可容忍误差实际上就是审计人员在计划阶段根据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自身经验所确定的运用于帐户余额、交易类别或报表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是审计人员认为抽样结果可达到预定审计目的而愿意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由于帐户余额或交易类别的可容忍误差与样本量成反比,可容忍误差越小,需要选取的样本量就越大。故所确定的可容忍误差过低,势必会使审计抽样规模过大,使审计无效率;过高则会使审计样本量过少,无代表性而使审计工作无效果。另外,在审计抽样中,分层方法的运用也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总之,重要性是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在会计和审计中有着十分广泛的运用,对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对重要性原则的研讨,必将有益于会计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鉴于我国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并不深入以及研究方法较落后的实际(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仅限于规范性、原则性、纯理性的探讨,缺乏广泛的实证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会计审计界应重视对该课题的深入探讨,在学术界积极营造应用性实证研究的学术氛围,鼓励、倡导和广泛推广对这一课题的实证调查研究,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制定或修订重要性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
金融创新论文:看次贷危机创新中国金融创新论文 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已全面爆发,引发了全球金融动荡,让世界为之震撼。次贷危机的引发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是“创新”惹得祸。这也就让世界金融行业产生惧怕创新的念头。然而进步是永远离不开创新的。因此绝不能因为回避危机而拒绝创新。很大程度上,回避就意味着要面对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中国相对落后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与运行中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即使出现也是相当正常的现象,因此只有敢于面对,积极应对以及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才是中国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良策。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市场金融改革中国崛起 一、次贷危机 (一)次贷定义 美国监管当局认为,次级债的含义就是贷款给那些不够银行发放贷款标准的人,让他们去买房,所以称为“次级”。据美国监管当局调查,这些次级贷款并不是商业银行发放的,而是不受监管的贷款公司发放的,他们是不需要注册的贷款公司。那么,为什么这些小公司能够发放那么多贷款呢?这是次级债危机的关键。这些小的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之后,把卖给有特殊目的的投资机构,或者叫打包公司。 这些打包公司把款打包分成A、B、C、D四档,交给评级公司进行评级。假如有100个次级债客户,其中有很多人不能偿还贷款,但是肯定不会全部都不还。假设有20%的人能偿还,把这20个人选出来打包,这20个人还款概率是99%,按照穆迪和标普的评价标准评为3A;另外还有20%的人还款概率是80%,评为1A;30%的人可能还不上,评为3B;其他的人评为C或者垃圾级,这就是资产证券化。也就是说,打包变成一包资产以后,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再分类卖给不同的人。这样投资者也很放心。例如,社保基金追求安全和高回报,可以选择3A级的债券,风险投资者可以选择3B级,很明显,这是“创新”。[8]对于这些信用无法得到保障的债券,发行者自然希望卖到越远的地方越好。因此,到最后谁是“创新”的受害者?谁是损失的承担者?毋庸置疑,是那些购买者,是欧洲的投资者,也包括我们中国的银行。 (二)次贷的传导机制 次贷危机的传导机制是:住房者/借款人从贷款人这里借到钱,贷款人将贷款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就是SPV),SPV找到承销人把贷款打包并证券化,经过评级公司评级,该证券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市场上的购买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等,也有一些个人投资者。 美国次贷确实分散了风险。美国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创新都是全世界最先进的,次贷这样一种创新使得美国不够住房抵押贷款标准的居民买到了房子,同时通过贷款打包、证券化将风险分散到了全世界。谁是这次美国次贷危机最终的埋单者?现在看来,最终的埋单者中包括了欧洲国家的银行,当然美国自身也承担了部分损失。 我们需要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种创新将风险分散到了全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创新的成功之处。另一方面是负面的影响也扩散到了全世界。美国仅仅1.5万亿美元的次贷就搅动了全球的金融市场,影响范围是非常大的。次贷危机起源于利率的上升,房价由上升转为下降,形势发生了逆转。传导的导火索是评级的下调。信息不对称使次贷衍生产品投资人对评级机构有较高的依赖度。评级机构只能用建立在历史数据之上的计量模型来推算违约概率。一旦房价、利率变化,模型原有的假设条件不复存在,评级机构需要对模型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这次受到次贷危机冲击的首先是美国按揭贷款银行和公司。次贷违约率13.33%,直接贷款损失约1730亿美元。美国按揭贷款市场的投资损失共计2820亿美元,其中投资次贷的损失2040亿美元,损失率10.8%。美国市场次贷规模只有1.5万亿美元,与此相关的证券化产品在市场上还是少数,但是其传染效应和由此造成的流动性的紧张与恐慌心理却蔓延到整个市场。另外一类损失者是购买了次贷衍生产品的各国银行、对冲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比如德国的银行就做次贷管道比较多。我们中国的银行在这个市场投资数量比较小,投资策略比较保守,所持产品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投资期限也比较长,所承担的次贷损失只占非常小的一个比例。次贷危机的冲击是一个过程。投资者如果持有到期则损失就会小一些。相比之下,如果投资期限比较短,不得不在高折价的情况下卖出,所受损失就比较大。第三类受害者是虽未购买次贷衍生产品,但依靠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融资的银行。比如被媒体报道最多的英国北岩银行。北岩银行存款很少,但是发放了很多住房抵押贷款,它的资金来源就是不断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由于次贷问题的冲击,北岩银行即使愿意付出很高的利率也不能将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出去,票据的承销商无法兑现承诺,造成北岩银行的现金流断裂,进而引发银行挤兑。 次贷危机正开始渗透到实体经济。渗入实体经济的渠道主要是房价。房价下跌使得整个形势雪上加霜。房价越跌,次贷借款人的房子就越难以销售出去,还款就出现困难。这时银行就可能把他们的房子拿来强制拍卖,这就导致房价进一步下跌。房价的下跌使得次贷借款人的负资产上升,进一步加深次贷危机。 二、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是次贷危机出现的根源 次贷危机的根源在哪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在金融市场上,当一个新产品出现的时候,就可能出现泡沫和危机。新产品在市场上从来没有出现过,面临定价的问题。例如,2000年美国科技泡沫的破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不知道新经济的概念如何定价。有些公司只要说自己是“新经济”的概念,即使没有盈利,也可以上市,股价可以达到100、200甚至上千美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后来的投资者发现新经济的概念不值那么多钱时,泡沫就破灭了。美国次贷危机有两个比较新的特点。首先,很多银行或者贷款机构发放了次级房地产贷款,转身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把次级房地产贷款的风险转嫁给次级债的投资者。第二,次级债本身和金融衍生工具、结构性金融产品混在一起,使得次贷危机包机整个金融市场。很多金融衍生工具、结构性金融产品里混合了回报高、风险大的次级债。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大发展,使得整个市场对次级债风险的承受能力大大提高。这次危机给我们的一个教训:新的金融产品、新的概念,都隐藏着一些危机。如果因为惧怕危机,不让新产品出台,这些产品就永远不会出现,金融市场的效率也很难提高。所以,在新产品出现的时候,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政策。这个监管政策不能限制新产品的存在,而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衡量新产品的风险在哪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A.大局中的中国金融市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金融体系的建立,中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探索中发展。目前,一个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建立了较完善的货币市场中国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自1996年6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同业拆借利率上限,全面放开拆借利率。统一拆借市场的形成,结束了市场分割、多头拆借的局面,规范了各金融机构的拆借行为,提高了银行之间融通资金的效率,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并为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条件。1997年6月,中国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回购和现券买卖。到2001年底,债券回购累计交易量达6.1万亿元,现券交易累计交易量为1597.6亿元。第二,资本市场在规范中发展1990年10月和1991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经过12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初步健全的全国性资本市场体系,有关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也正在日益完善。第三,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业务品种日益丰富,保险业务范围逐步扩大,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商业保险已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发展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外汇市场的发展1994年4月,中国在上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原来分散的外汇交易集中统一起来,为成功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体制奠定了重要的市场基础。8年多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效率不断提高,成交规模不断扩大。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了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对人民币的交易。到2001年底,已累计成交各币种折合美元4397.7亿美无其中,2001年各币种外汇交易折合750亿美元。 B.次贷危机中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度审视 第一,中国的债券市场。这里指的不是国债,而是公司债券市场,次级房地产贷款实际上是公司债。中国的公司债券市场现在怎么样?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可是,成熟国家的公司债市场规模往往是数倍、数十倍大于股票市场。公司债市场是发达国家应该有的最基本的市场,但我们中国没有。我们有国债市场,但没有公司债市场,更不用说债券评级、打包等配套措施了。 第二,金融市场里一个很重要的价格是利率,目前利率自由化情况怎么样呢?虽然贷款利率有一些上浮的空间,但存款利率还是绑得很死。作为世界上第二经济大国,我们连基本的存贷利率都还没有完全自由化。而利率自由化是金融最基本的特征,当然,利率不能够准确地确定,跟债券市场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公司债券的价格隐含了利率。利率尚未自由化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很大问题。 第三,汇率问题。从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改革到今天,在不到两年半的时间内,人民币汇率升值了12%,这个速度是快还是慢?大陆官员认为这个速度已经算是挺快的了,而在台湾省,从1986年到1988年,三年时间内台币升值了30%,事后学界都在骂台湾当局,认为它的汇率升值太慢。 第四,对于资本进出的管制,国家现在管制非常紧,即使有黑市,还有私下管道,但从国家的态度看,资本的管制还是非常进。港股直通车也没有放开。总的所来,在过去30年,中国已经变成“世界工厂”,变成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于此同时,金融方面的表现不是很好,金融发展尚不能配合实体经济。也许再过15年、20年以后,中国的经济总量和美国一样强大,但20年以后,我们的金融是能否会有进步,基本的公司债市场能否建立起来,真正发挥融资作用,都是值得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三)中国的金融创新与发展 然而对于中国国内的金融发展与创新,我们通常担心新产品的风险无法控制。人们往往会因为对新产品的风险不了解,而限制它的出台,不去进行尝试。最后虽然看上去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比较小,但另一方面的代价也是很大的。这个代价是,投资者和企业的金融需求满足不了,这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可怕。当次贷危机过去以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会重新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工具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会出台一些新的监管政策来限制坏的一面,发展好的一面,这本身也是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学习的过程。像美国这样成熟的资本市场,也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对于我们中国来说。这个学习的过程会更长。我们不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过分强调资产的安全,试图在试点推进过程中把所以风险都置于我们可控制的范围内。事实上,有些东西如果不实践,永远不知道风险有多大。这是次级房地产贷款危机对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点启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各式各样的金融创新,每天都有创新,想不出问题,是不现实的。关键是,当出现问题或者即将出现问题的时候,金融监管单位要有能力处理。入股我们打算事先计划好,把所有的风险都能控制住,再去开放金融市场,这是不会有长足有利发展的。 因此,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要充分的尽职调查,参与放宽的机构、打包的机构、评级的机构是否尽职?评级机构是否进行了认真的评价?对于各类参与创新的机构是否有足够的制约机制? 第二,要充分披露信息。实际上,即使有些贷款人是没有还款能力的,也有人愿意贷款给他们,有的贷款目的是捐赠性的,就是为了救助没有房子住的穷人。即使穷人没有还款能力,还是要贷的,只是需要披露信息,需要有人告诉他,哪些人是这种人。如果贷款人本来是还不起债的,就不能让本来不想捐赠的那些投资者买这些产品。这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方和发行方的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的。只有在对信息完全和准确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风险的判断和定价。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引起风险的第二大问题。 第三,是监管。在金融市场上,绝不能认为走向市场化就不要监管。认为市场能自己监管,这是空话,就像足球场一定要有裁判一样,监管的能力、监管的到位程度、监管的覆盖面,是金融创新的三个条件。 第四,在创新复杂产品的过程中,徐呀考虑如何是原始的信息不损失、不遗漏。在中国搞金融创新,业务创新要做,这是目标,同时,监管和协调更要做好。还要强调的是,中国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中国当前经济增长中,有60%以上是靠进出口拉动,因此说中国是贸易大国是完全正确的。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也稳固的确立。然而再看其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全跟不上中国当前经济的发展节奏。在中国,可以这样理解,中国的经济发展可以比作高级小汽车,而金融的发展状况只能用拖拉机来形容,如果让轿车和拖拉机共同工作来实现经济的飞跃,显然拖拉机不仅起不到积极的作用,还会严重影响轿车的先进。因此我们必须敢于去搞金融创新,不去惧怕问题与风险,并且配合以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那么就会很有效的缓解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不对称的矛盾。 三、结束语 可以这样说,应对危机的具体方法可以有成千上万种,但是我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一贯的自主做法最为关键。只有靠自己的思索和努力,才会获取成功,对于个人是这样,对于一个民族更是如此。中国面对次贷危机,面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只有保持冷静,认清事物,采取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不断改善和完善自身,才能保持有利地位,实现真正的崛起! 金融创新论文:双重理念促进中国金融创新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异化的原因;对金融监管的启示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正面临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紧迫进程中、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监管当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觉的启动和放开了资产转让业务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是获取“消费者剩余”的逐利行为;但是近期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异化的背后,展现了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国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揭示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背负强化监管和促进金融发展的双重任务。要完成任务,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从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资源,改善基本金融环境。 【关键字】信贷资产转让;异化;金融环境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自主达成的交易,必须满足交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之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的范围上,由银行同业拓展到了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展开。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进到了新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与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的信贷资产转让并无二致。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当局又应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有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向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而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故,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时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产的评价不同,他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于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一来,他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三是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他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于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的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合约几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寻常的高速在增长。 三、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我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四、异化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面临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紧迫进程中,同时形势要求监管当局鼓励中国银行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竞争能力。所以,面对这种异化,我们不能够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够对此视若无睹。从金融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适的“药方”才是上上之选。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市场环境之下,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而规避监管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根本动力。 从金融基本制度环境看,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因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一方面要面临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压力,比如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的压力和股东每年分红的压力;另一方面,政企没有在根本意义上完全分开,政府干预金融的现象虽然有在最近几年有明显好转,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银行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要考虑政府当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与银行长期经营战略在时间轨迹上趋同,有时甚至明显背反。再则,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标准意义上的银行家市场,应行经营者面临的不是市场化的约束,其准入与身价不是由市场确定,相反银行经营者面临的只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行政约束。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转轨进程中,金融法规与监管框架都处在不停的剧烈变化之中,银行经营者难以形成长期的预期,自然其行为就难以长期化。在行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时,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明显的变异,突出体现在并不关心银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是特别关注银行当期在同业中和监管标者评判中所处的位置,以及银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们可以预测,凡是能够改善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充分利用;相反,对于恶化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尽量规避。从金融市场环境看,目前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自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获取信贷合约“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而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进行获利的能力。于是,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各家银行都没有为获利目的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价值空间。价格管制导致了消费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许获得了另外的例证。 第二,风险评价粗放,差异不大,各家银行缺乏对某一类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利的能力空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处在“跑马圈地”的阶段,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优秀进行运作。信贷资产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银行经营的集约化,精细化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风险管理,优秀也就仅仅是应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消解因风险过高带来的监管当局对于该银行发展强加的外部约束。真正为了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而强化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样一来,各个银行对于风险管理就显得比较粗放。突出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比较松,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已有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而不是对于全部信贷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粗放,使得银行之间对于同一笔或一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太多的本质性差异,自然,他们对于该笔资产的评价差异不会出现太多的差异。当然,不存在他们在承担这些资产转让带来的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从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我们也不能够奢望标准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能够顺利出现。 第三,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格局,促成了银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国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差别化可以说是监管当局梦寐以求的。为此,监管当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谋求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差别化,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扩大势力范围,获取一切可能的客户资源正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时尚和目标。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残酷的“搏杀”。于是乎,银行之间的个性化服务,差别化服务都成为服务于该“搏杀”的工具。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非不理性。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GDP还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盈利空间的潜在客户是相对集中的。目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备,个人征信体系又相对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务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各家银行就努力争取相同的高端客户,互挖墙脚,进而业务趋同。遗憾的是,这种合乎个体理性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真正进行差别化服务的努力。在此,合符逻辑的结论自然就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 总而言之,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优秀要义之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 五、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矛盾的两方面:一方面,监管当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觉的启动和放开了资产转让业务;另一方面,资产转让业务“理性”的异化导致非现场监管部分失效。这其实是目前中国监管面临双重目标的典型表现。这个双重目标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仅要负责金融的规范;还要促进金融发展。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同时满足规范和发展的双重目标,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规范意味着对己有的监管制度的认同和毫不动摇地执行;而发展意味着商业银行某一些突破现有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应该也必须得到认可。 更进一步说,这其实是在考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艺术和水平。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临残酷的国际竞争,低速发展都不行,不发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目前的层次上,不规范很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再加之,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金融业已经承受了较多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太多的能力承担试错成本。所以,规范,尤其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规范,避免银行发展落入低效率“纳什均衡”陷阱是监管当局必须面临的现实。 这样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双重发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进中国金融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在监管中,对于发展中的新问题,要通过发展监管技术和模式的监管发展理念来解决,要主动的促进中国监管事业的发展,使其适应金融发展的形势。决不能受限于监管技术和水平而让金融业“削足适履”。 要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必须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改善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可能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少部分人和地区获取资源的便捷手段,而对改进中国金融业的水平就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将更多的变为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业务范围趋同,金融服务的对象一致,对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过剩,对另外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进而出现金融业整体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发展困境。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站在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方向,以及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的资源,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的纵深发展。 金融创新论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论文 1金融创新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金融创新是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讲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 2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产品、市场和品牌的认识也不断深化,逐步认识到金融企业只有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自身业务发展状况,不断推出能够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才能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内在动因 (1)转移风险的需求。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引发了国际汇率、利率剧烈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加剧,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使商业银行运作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由此,产生了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 (2)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需求。金融资产的一个重要性质是杠杆性,即资产能在流动过程中不断被放大,因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越强,其盈利性和安全性也越高。商业银行为了提高其资产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创新出能够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3)银行收益率的下降,促使银行寻求新的盈利途径。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直接投资的兴起,廉价资金来源减少,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上升,再加上竞争及利率政策的调整,引起银行的利息收入下降,服务成本支出增加,银行要保持较高的收益,必须另辟新径,寻求新的突破口,金融创新便由此产生。同时,因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其价格没有可比性,不可能由人民银行统一定价,而只能由银企双方协商决定,其利润空间必然较大。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实体,其经营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润,只要有利可图,商业银行就有创新金融产品的内在动力。 (4)金融产品的生命周期性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像其他产品样也有其生命周期,即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金融产品与其它产品的衰退期有所不同,一般工业品或消费品进入衰退期时,市场多表现为人们不购买或不使用该产品;但金融产品进入衰退期时,则多表现为市场饱和与低利润。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需要在金融产品进入衰退期之前研制开发出替代品,使商业银行不因金融产品衰退期的来临而出现产品断层。所以商业银行在想方设法延长金融产品生命周期的同时,要承认金融产品的周期性,积极开发和设计出新的金融产品,以形成金融产品创新链条。 2.2外在动因 (1)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打开了广阔空间。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特征的经济,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成熟和开放,不论是创新产品的垄断,还是优秀竞争力的保持,都有其阶段性,都会由强转弱成为相对的概念。惟有创新能力,才是市场机制里最为闪光的亮点。对商业银行而言,创新能力的强弱将决定其在竞争市场中的寿命,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这无疑会加速内地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因此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程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这是金融创新的时代特征。 (2)中央银行的政策导向,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中央银行在确保金融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般都是鼓励金融创新的,这就减少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政策风险。 (3)银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和高层次性的拉动,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设定了细分化的目标市场。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使得由单一的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市场,转变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这一市场表现为金融供求关系的买方特征。近几年,尤其是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最为明显,这就迫使商业银行的产品与服务适应这一变化,这种“倒逼”也加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4)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银行业的市场竞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更多的外资银行和金融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从而使得国际竞争国内化;三是其它产业公司或其它行业向金融业渗透,参与金融业的竞争。信息技术的进步直接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不断下降的交易成本和不断丰富的交易品种使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断增强,金融非中介化趋势日益增强,“脱媒”现象出现,使得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有商业银行只有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对传统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并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5)新技术的运用,包括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 科技进步是实现金融创新的客观基础,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载体。新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某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带来更大利润,从而推动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综观当代金融创新,尤其是以银行卡、电话银行、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产品创新方面,其中每一项产品的创新或功能的完善都与科技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变革,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科技发展引发的。如,以数据集中为表现的客户关系管理的变革使传统性商业银行的客户数据管理显得十分笨拙。就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而言,招商银行就是以科技为恒定支撑力而获得金融创新优势的典型范例。因此,商业银行科技实力的强弱决定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经济效能的高低,这是金融创新发展史上的又一显著特征。 另外,由于之前一些金融机构过于强调风险防范,制订了一些过于严格的条款,手续复杂繁琐,使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譬如,在申办信用卡和处理信用卡申请资料时,手续过繁,容易导致客户抵触和银行办卡效率低下。 3结论 总之,金融创新浪潮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它在提高金融机构收益率的同时,也对金融系统和货币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商业银行创新将是全方位。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但较之以前毕竟有了很大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在客户、业务、区域、市场等方面有所侧重,将内外动力系统有效的相结合,才能实现在经营理念、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技术、金融机构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发展先机,在金融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金融创新论文:人力资本证券化与金融创新论文 摘要:结合人力资本理论与证券化理论提出人力资本证券化的概念,进一步揭示出人力资本证券化实质上是一个终身的跨期最优消费-投资决策问题。这一新型证券化品种的提出符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内在需求,同时能够为劳动者个人一生的收入与消费水平做最平滑的安排。 关键词: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证券化;金融创新 1问题的提出 人力资本,顾名思义是通过对人力投资而形成的资本。通常认为,它是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等手段形成的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正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给出的定义:“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因此,人力资本是蕴涵于劳动者中的一种能力,而劳动者则是这种能力的载体。回顾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主流经济学的承认和重视,人力资本理论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是沿着宏观和微观两条思路展开的。宏观思路主要探讨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另一种思路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微观研究思路,这一思路通过建立收益率函数,对个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职业选择等行为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条线索:(1)TheodoreW.Schultz结合经济增长问题的分析,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并阐述了人力资本的内容及其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2)JacobMincer在对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市场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开创的人力资本方法;(3)GaryS.Becker从其关于人力行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诉诸经济学分析的一贯方法论出发,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工具应用于人力投资分析,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框架。 2人力资本证券化:概念与特征 作为经济增长基本要素的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与货币、土地和厂房等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状况都是无法改变的,不仅在罗森(Rosen,1985)所说的“自由社会”里,而且在巴泽尔(Barzel,1971)所考证的奴隶社会里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从资本的一般意义上理解,根据fisher(1930)的观点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这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资本作为资产动态的、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被出售、收购、兼并,并相应地增值或贬值。人力资本同样是一个具有价值的存量,能够以存在于人体之中的知识、技能、健康等带来现在和未来的产出与收益。人力资本与其他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非人力资本不同,是难以用得到普遍认可的标准来进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资本市场上,类似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人力资本价值显示信号信息是残缺的,难以直观量化。因此,人力资本不像非人力资本那样易于流动,存在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证券化作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具潜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人力资本的证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资本看作是个人所拥有的能够在未来带来一系列收入的知识和技能资产化,为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从一般意义上做一个描述。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金融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组合从而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优秀原理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进行融资。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都可被用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作为可带来预期现金流的人力资产也可被用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人力资本证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预期的收入为当前的消费融资。人力资本证券化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终身的跨期最优消费-投资决策问题,利用金融工具把个人一辈子的消费和收入做一个更加平滑的、互相补充的安排,使得个人不至于在年轻、最需要钱的时候没钱花,年纪大了有了钱,却没有时间、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资本”的价值就在于劳动力潜在薪水的价值。3人力资本报酬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创新需求 从个人主观需求角度考虑,正如家庭经常要进行工作、职业培训、退休计划等经济活动决策一样,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个人最为重要的经济决策是要在储蓄与消费之间作出效用最大化的抉择,而这一效用最大化的抉择主要集中体现于具体的理财决策上,即他关注的是持有怎样的金融资产。大多数有收入的个人对范围广泛的各种金融资产抱有潜在的兴趣,这些资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收入状况,即便从税收和风险偏好这一有限的角度考虑,也能导致对金融资产需求的很大变化。而正是对各种金融资产的这种需求在背后推动着金融创新。投资者的需求刺激了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投资者需要的资产组合。另外,风险动机也导致投资者对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多样化及规避风险方法的需求。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资产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实物资产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那么金融资产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呢?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说,金融资产的作用大致可以被归纳为两条。(1)金融资产可以很容易地传递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间隔。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由于有了金融资产,这两者之间就可以拉开一个横向的或纵向的距离。所谓横向距离,是指在同一时间周期内人们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产品暂时“转让”给他人消费或用于再生产,这就是投资和信贷。所谓纵向距离,就是时间上的间隔。人们可以在年轻时多生产,以投资或储蓄的形式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金融资产,年老之后无力生产时,再把这部分金融资产转还回商品消费。同时人们还可以以借贷的形式消费自己目前尚未生产出来的东西,即把将来的生产提前到现在消费。如果没有金融资产,类似这样把生产和消费在时间上前后推移是无法进行的,至少是相当困难的。(2)金融资产的使用可以大大地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个人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正是双方的预期,为了使交易按照自利的预期达成,交易双方必然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关交易的准确信息,这会带来支付成本的增加。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交易合约不完全,往往容易陷入“逆向选择”和“道德陷阱”的困境,这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降低了融资成本,促进了交易主体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 金融创新论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论文 摘要:金融创新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银行竞争力的大小,决定着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兴衰成败。基于这样的背景,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针对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动因 1金融创新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金融创新是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讲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 2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产品、市场和品牌的认识也不断深化,逐步认识到金融企业只有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自身业务发展状况,不断推出能够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才能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内在动因 (1)转移风险的需求。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引发了国际汇率、利率剧烈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加剧,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使商业银行运作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由此,产生了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 (2)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需求。金融资产的一个重要性质是杠杆性,即资产能在流动过程中不断被放大,因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越强,其盈利性和安全性也越高。商业银行为了提高其资产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创新出能够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3)银行收益率的下降,促使银行寻求新的盈利途径。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直接投资的兴起,廉价资金来源减少,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上升,再加上竞争及利率政策的调整,引起银行的利息收入下降,服务成本支出增加,银行要保持较高的收益,必须另辟新径,寻求新的突破口,金融创新便由此产生。同时,因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其价格没有可比性,不可能由人民银行统一定价,而只能由银企双方协商决定,其利润空间必然较大。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实体,其经营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润,只要有利可图,商业银行就有创新金融产品的内在动力。 (4)金融产品的生命周期性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像其他产品样也有其生命周期,即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金融产品与其它产品的衰退期有所不同,一般工业品或消费品进入衰退期时,市场多表现为人们不购买或不使用该产品;但金融产品进入衰退期时,则多表现为市场饱和与低利润。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需要在金融产品进入衰退期之前研制开发出替代品,使商业银行不因金融产品衰退期的来临而出现产品断层。所以商业银行在想方设法延长金融产品生命周期的同时,要承认金融产品的周期性,积极开发和设计出新的金融产品,以形成金融产品创新链条。 2.2外在动因 (1)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打开了广阔空间。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特征的经济,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成熟和开放,不论是创新产品的垄断,还是优秀竞争力的保持,都有其阶段性,都会由强转弱成为相对的概念。惟有创新能力,才是市场机制里最为闪光的亮点。对商业银行而言,创新能力的强弱将决定其在竞争市场中的寿命,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这无疑会加速内地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因此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程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这是金融创新的时代特征。(2)中央银行的政策导向,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中央银行在确保金融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般都是鼓励金融创新的,这就减少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政策风险。 (3)银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和高层次性的拉动,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设定了细分化的目标市场。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使得由单一的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市场,转变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这一市场表现为金融供求关系的买方特征。近几年,尤其是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最为明显,这就迫使商业银行的产品与服务适应这一变化,这种“倒逼”也加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4)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银行业的市场竞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更多的外资银行和金融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从而使得国际竞争国内化;三是其它产业公司或其它行业向金融业渗透,参与金融业的竞争。信息技术的进步直接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不断下降的交易成本和不断丰富的交易品种使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断增强,金融非中介化趋势日益增强,“脱媒”现象出现,使得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有商业银行只有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对传统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并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5)新技术的运用,包括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 科技进步是实现金融创新的客观基础,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载体。新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某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带来更大利润,从而推动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综观当代金融创新,尤其是以银行卡、电话银行、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产品创新方面,其中每一项产品的创新或功能的完善都与科技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变革,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科技发展引发的。如,以数据集中为表现的客户关系管理的变革使传统性商业银行的客户数据管理显得十分笨拙。就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而言,招商银行就是以科技为恒定支撑力而获得金融创新优势的典型范例。因此,商业银行科技实力的强弱决定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经济效能的高低,这是金融创新发展史上的又一显著特征。 另外,由于之前一些金融机构过于强调风险防范,制订了一些过于严格的条款,手续复杂繁琐,使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譬如,在申办信用卡和处理信用卡申请资料时,手续过繁,容易导致客户抵触和银行办卡效率低下。 3结论 总之,金融创新浪潮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它在提高金融机构收益率的同时,也对金融系统和货币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商业银行创新将是全方位。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但较之以前毕竟有了很大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在客户、业务、区域、市场等方面有所侧重,将内外动力系统有效的相结合,才能实现在经营理念、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技术、金融机构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发展先机,在金融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金融创新论文:人力资本证券化与金融创新论文 摘要:结合人力资本理论与证券化理论提出人力资本证券化的概念,进一步揭示出人力资本证券化实质上是一个终身的跨期最优消费-投资决策问题。这一新型证券化品种的提出符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内在需求,同时能够为劳动者个人一生的收入与消费水平做最平滑的安排。 关键词: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证券化;金融创新 1问题的提出 人力资本,顾名思义是通过对人力投资而形成的资本。通常认为,它是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等手段形成的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正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给出的定义:“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因此,人力资本是蕴涵于劳动者中的一种能力,而劳动者则是这种能力的载体。回顾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主流经济学的承认和重视,人力资本理论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是沿着宏观和微观两条思路展开的。宏观思路主要探讨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另一种思路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微观研究思路,这一思路通过建立收益率函数,对个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职业选择等行为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条线索:(1)TheodoreW.Schultz结合经济增长问题的分析,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并阐述了人力资本的内容及其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2)JacobMincer在对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市场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开创的人力资本方法;(3)GaryS.Becker从其关于人力行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诉诸经济学分析的一贯方法论出发,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工具应用于人力投资分析,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框架。 2人力资本证券化:概念与特征 作为经济增长基本要素的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与货币、土地和厂房等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状况都是无法改变的,不仅在罗森(Rosen,1985)所说的“自由社会”里,而且在巴泽尔(Barzel,1971)所考证的奴隶社会里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从资本的一般意义上理解,根据fisher(1930)的观点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这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资本作为资产动态的、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被出售、收购、兼并,并相应地增值或贬值。人力资本同样是一个具有价值的存量,能够以存在于人体之中的知识、技能、健康等带来现在和未来的产出与收益。人力资本与其他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非人力资本不同,是难以用得到普遍认可的标准来进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资本市场上,类似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人力资本价值显示信号信息是残缺的,难以直观量化。因此,人力资本不像非人力资本那样易于流动,存在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证券化作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具潜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人力资本的证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资本看作是个人所拥有的能够在未来带来一系列收入的知识和技能资产化,为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从一般意义上做一个描述。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金融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组合从而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优秀原理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进行融资。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都可被用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作为可带来预期现金流的人力资产也可被用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人力资本证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预期的收入为当前的消费融资。人力资本证券化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终身的跨期最优消费-投资决策问题,利用金融工具把个人一辈子的消费和收入做一个更加平滑的、互相补充的安排,使得个人不至于在年轻、最需要钱的时候没钱花,年纪大了有了钱,却没有时间、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资本”的价值就在于劳动力潜在薪水的价值。3人力资本报酬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创新需求 从个人主观需求角度考虑,正如家庭经常要进行工作、职业培训、退休计划等经济活动决策一样,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个人最为重要的经济决策是要在储蓄与消费之间作出效用最大化的抉择,而这一效用最大化的抉择主要集中体现于具体的理财决策上,即他关注的是持有怎样的金融资产。大多数有收入的个人对范围广泛的各种金融资产抱有潜在的兴趣,这些资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收入状况,即便从税收和风险偏好这一有限的角度考虑,也能导致对金融资产需求的很大变化。而正是对各种金融资产的这种需求在背后推动着金融创新。投资者的需求刺激了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投资者需要的资产组合。另外,风险动机也导致投资者对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多样化及规避风险方法的需求。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资产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实物资产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那么金融资产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呢?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说,金融资产的作用大致可以被归纳为两条。(1)金融资产可以很容易地传递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间隔。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由于有了金融资产,这两者之间就可以拉开一个横向的或纵向的距离。所谓横向距离,是指在同一时间周期内人们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产品暂时“转让”给他人消费或用于再生产,这就是投资和信贷。所谓纵向距离,就是时间上的间隔。人们可以在年轻时多生产,以投资或储蓄的形式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金融资产,年老之后无力生产时,再把这部分金融资产转还回商品消费。同时人们还可以以借贷的形式消费自己目前尚未生产出来的东西,即把将来的生产提前到现在消费。如果没有金融资产,类似这样把生产和消费在时间上前后推移是无法进行的,至少是相当困难的。(2)金融资产的使用可以大大地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个人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正是双方的预期,为了使交易按照自利的预期达成,交易双方必然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关交易的准确信息,这会带来支付成本的增加。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交易合约不完全,往往容易陷入“逆向选择”和“道德陷阱”的困境,这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降低了融资成本,促进了交易主体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 金融创新论文: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论文 内容摘要:金融创新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应采取的对策是:加快制度创新;加快负债品种和资产品种的创新;加大中间业务的创新;加强科技应用创新;对金融监管进行创新。 关键词:金融创新国有商业银行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步骤地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很快携带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品种、新的营销理念和新的服务手段进入中国市场,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将直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重要性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中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的创建活动的概称。内容包括新理论的灌输,新技术的运用,新产品的开发,新方法的推广,新模式的替换等等。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浪朝以前所未有的态势推动着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同时也推进商业银行不断地继续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原动力。在加入WTO之后的银行竞争中,金融创新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金融创新可以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安排,通过股份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法人。通过金融创新使国有商业银行能够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拓展业务,追求利润,降低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具有特色的服务。只有创新才能使国有商业银行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通过金融创新使国有商业银行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现阶段要为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基础建设投资,启动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服务,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但是,由于受到体制、技术、政策和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管制严,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的金融管制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还远远没有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使得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品种少、规模小。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租赁、个人理财业务等只是少量开办,仍处于探索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还处在待发展阶段,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已开办的新业务的发展水平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的约束限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占的比例低,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总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金融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扩张,质量较低。我国现有金融创新重点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小的外在形式的建设上,如金融机构的增设、金融业务的扩张等,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此外,由于金融创新主体素质不高,创新的内容比较肤浅,手段也比较落后。 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家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金融机构退出的业务创新和工具创新也在这个领域最为丰富。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大额存单等大部分业务和工具创新皆属于负债类业务创新。长期以来,贷款一直是金融机构垄断的资源,这个领域过去几乎不存在竞争,因而创新明显少于负债业务。 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还不到位,不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的许多方面还不规范,自我约束性不强,经常出现违规行为。我国金融法规仍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仍很落后,还没有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应采取的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商业银行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以适应银行业的国际化竞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创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其资产总量占银行体系全部资产的8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创新的关键是产权制度改革,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产权制度创新的关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增强创新的原动力,分离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权,以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行使所有者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同时,落实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法人治理。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和监事会组成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从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加快负债品种和资产业务的创新。在负债品种的创新方面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使储蓄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具有多功能及灵活性。通过向社会推出系列化的综合性个人零售业务产品,逐渐形成有特色的产品开发战略,促进个人金融一体化发展。在资产业务的创新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要注重资产多元化、资产证券化、贷款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券结构的有效设计,将银行信贷资产转变为可在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以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以及利率风险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可运用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等间接投资方式。大力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维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新品种,完善个人信贷体系。这将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 加大中间业务的创新。开拓中间业务,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积聚资金的能力,降低平均成本,增加信用供给,从而增强盈利水平。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最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它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竞争能力以及占有市场的能力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服务体系,实现收益多元化和服务多样化。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中间业务的创新,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三代”业务为主,即代收,代付,代办保险、租赁业务。充分利用联系面广和信息灵通的优势,为客户传递市场、产品、项目、技术等实用信息。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发展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的中间业务,通过中间业务的突破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增强竞争力。 加强科技应用上的创新。把电子计算机引入支付清算系统,是当代最成功的金融创新。各种现金支付、存款透支、自动查询、报表提供、信息传递、消费信贷等新的业务和新的服务都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进行识别和处理,这大大地提高了结算和支付的速度和效率,还可以节省流通费用的开支,满足经济发展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自动转账、信用卡、网上银行等高科技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以赶上国际银行业的先进水平。 对金融监管进行创新。要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大胆进行金融监管的创新。首先是更新监管理念,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监管,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其次是要增强金融监管的创造性,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管手段和方式,及时地发现问题和处理风险苗头;再次是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含量,变低层次监管为现代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手段进行信息的收集、归类和分析;最后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变孤军奋战为多层次监管。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金融创新论文:市场深化过程金融创新论文 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机构投资者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金融工具的创新不断加快。不仅发达证券市场竞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新兴证券市场也紧随其后,股指期货交易的发展极为迅速。据统计,全球股指期货的未平仓名义余额从1991年的760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3210亿美元,增长了4倍多。股指期货的交易金额也从1991年的78000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208000亿美元,增长了近3倍。此外,从整体上看,股指期货交易额远远超过了股票现货市场交易额,前者是后者的22倍(国际清算银行,1999)。 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一般是市场自然演进的结果,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往往在政府推动下,直接引进发达国家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因而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顺序往往与发达国家差之甚远。出于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和本国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把股指期货作为开设金融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 我国1993年也曾出现过股指期货交易的试点,但当时市场条件不够成熟,使这一创新性的试验中途夭折。经过证券市场的多年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市场也对此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推出股指期货已是势在必行。 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股指期货功能凸显 1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 在任何市场上,股指期货都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市场价格是由套期保值者、投机者根据供求信息和市场预期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一种市场均衡价格,其变动也反映众多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整,因而成为股票现货市场未来价格走势的指标。二是平抑股市波动,防止暴涨暴跌。由于股市中存在着众多的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当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的偏离超过一定幅度时,市场套利行为使期货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三是增加市场流动性。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其流动性远远超过了股票现货市场,带动了股市的活跃。 微观上,对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也具有多种功能:一是套期保值。通过股票组合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配合使用,能够规避系统风险。正如默顿。米勒所说:“只要有自由市场,就会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只要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就需要期货市场”(刘也,1995)。如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交易中,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交易约占到20%左右,充分反映了恒指期货对套期保值者的巨大存在价值。二是投机功能。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满足了投机者的需要,使投机者愿意承担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以获取高额利润。三是套利功能。根据各自的风险厌恶程度不同,套利者能够在不同的偏离程度上,对股指期货的波动进行套利交易,获取收益。 2股指期货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功能 上述都是股指期货所具有的一般性功能,在不同市场经济国家都具备。但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历史原因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证券市场的特征。在此情况下,股指期货不仅具有上述各种基本功能,还能发挥其特有的功效: (1)促进市场深化,拓展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空间。在快速扩容过程中,我国股市出现了市场广度和市场深度不相匹配的状况,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市场深度明显不足。随着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上原有投资品种单一的局面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因此投资品种的创新也随之出现。如除了股票和国债之外,又增加了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新的投资工具。但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的局面尚未获得较大改观,成为大型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券商业务创新和进一步发展的强力约束。从国际上大型投资银行的业务构成来看,衍生产品的交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如美林证券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收入分别从1996年的1245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1634亿美元;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收入分别从1996年的1181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2056亿美元。如果我国长期与金融衍生市场相隔离,国内大型券商将无缘进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向跨国投资银行的转向将成为一句空话。 (2)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增强投资者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投资组合的分散化能够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却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从相关实证分析的结果看,美国、英国和法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比例分别为268%、345%和327%,与此同时,我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比例却高达657%.可见我国股市不仅波动幅度大、整体风险高,而且系统性风险在总体风险中的比重也较高(张人骥,1998)。投资者对系统性风险的规避有两种策略:一是随着股市波动,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二是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但我国目前既没有做空机制,又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所以投资者要规避系统性风险只能从股市退出。而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既能满足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的缺陷。 (3)发挥政策的市场效应,增加政府调控能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的需要,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证券化比率的提高,证券市场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去年下半年政府不断出台股市利好政策,但股市却没有作出预料中的反应。除了券商的融资政策外,对市场长期利好的政策当属三类企业及保险资金入市,但市场反应不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决定了这些潜在的股市上的机构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与此同时,股市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因而即使政策放开,它们也并没有太大的入市动机。也就是说,股市的实质性利好没有得到三类企业实质性的回应,因此政策力度被股市制度缺损所削弱。经验表明,政府调控股市同样需要股市本身的完善和规范。而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这种制度缺损。即使在弱市中,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的方向操作,也能在现货市场低风险的大胆投资,从而有效增强政策对市场的刺激作用,发挥政府调控功能。 (4)提高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能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的一条重要渠道就是加大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使国有企业增加资金来源的同时,降低负债比率,优化资本结构。但这必须建立在一个有效率资本市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市场上要有足够的投资者和资金来承接国企的股票发行。国家放开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入市,只是为增加股市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实际情况还要看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是否有入市的激励。若没有股指期货的推出作为前提,在缺乏避险工具的情况下,其入市动力将受到极大约束。在此意义上,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股票发行。 (5)提升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于证券市场的开放,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带来两方面的利益:一是提高市场完备性,增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二是给我国机构投资者及时提供市场磨炼的机会,增强机构投资者将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和地区之间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主要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性和交易品种的丰富性。为了提高本国或本地区证券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新兴证券市场都采取实质性措施来拓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其中股指期货因其与股票市场的天然关联性,成为首选的衍生交易工具。各国不仅以本国股票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的标的物,还进一步采用别国指数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物。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为了与香港竞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1986年推出了日经225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又在1997年1月9日同时推出了道。琼斯台湾股指期货和摩根。斯坦利台湾股指期货,并于1998年10月、11月相继开设泰国及马来西亚股指期货交易。与此同时,香港期货交易所也于1998年5月26日正式推出台湾指数期货与期权。因此,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国家和地区加快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如果将来亚太邻国或地区抢先推出以我国股票指数作为标的的股指期货,那么,国内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力将大为削弱。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迫近,证券市场的开放只是时间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未雨绸缪,积极探索衍生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监管,为未来挑战作好准备。此外,我国机构投资者没有经历过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将来难以与国际上投资机构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在股票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市场投资,不仅能使我国投资机构通过“干中学”提高本身驾御市场的能力,提高与国外机构的竞争能力,而且也能以较小代价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水平。 二、现货市场日趋完善,期指交易条件基本具备 1市场快速扩容,市场容量不断增加。我国股票市场从90年代初的试点到现在,仅仅用了10年左右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架构。无论在市场容量、交易手段、清算体系,还是在监管规则等各方面,都有了飞跃式发展。不仅如此,股票市场的快速扩容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下去。首先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股票市场的长期支持。其次,目前占GDP比重6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样需要证券市场的有力支持。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股市扩容将是一项长期工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证券化比率的平均水平也在50%左右,远远高于我国目前30%左右的比例。若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那么即使证券化比率只达到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股票市场仍然还有相当大的扩容空间。 2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为股指期货的运行准备了合适的交易主体。股指期货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和各项规则的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仅仅限于证券公司。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股市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和保险资金入市,为我国股市投资结构的优化创造了良好条件。首先,目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已有20多家,规模都在20亿元以上,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了500亿元左右,占流通市值比重约6%,成为证券市场投资中一股举足轻重的力量。其次,券商增资扩股使券商作为投资者的力量大为增强。目前已有湘财证券、湖北证券等16家券商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总额从增资扩股前的不足70亿元增加到增资扩股后的22232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资本金达到1235亿元,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目前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券商有18家,在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第三,三类企业入市又为股市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我国三类企业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大、实力强,三类企业的入市将极大改善我国股市投资者构成,优化投资者行为。第四,保险资金目前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扩大了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促进了投资基金的发展。而且在将来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与养老基金以独立主体进入股市时,将成为股市重要的稳定力量。 3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首先是《证券法》的实施,为股市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基础。其次,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会计准则》等的逐步完备,也有助于股市运行的规范发展。第三,伴随着股市的成长,经历了股市上各种风风雨雨,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手段也逐渐丰富和完善。这些都为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法制环境。 三、我国实施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1股指期货的国际现状及其借鉴。 在亚洲地区,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此外,美国是世界上金融衍生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我们选择美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金融衍生市场作为比较与借鉴对象,以构造出符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比较完善的股指期货方案。从表1可知,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股指期货交易都集中在一个交易所内,而美国却分散于各个期货交易所,并且每个期交所拥有不同的标的指数,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采用标准。普尔指数,而纽约期货交易所采用纽交所综合指数等。从股指期货的合约看,包含内容都相一致,但具体量化指标有所差异。表1股指期货的国际比较国家(地区)股指期货开设时间交易所美国香港新加坡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S&P500)824日经225指数期货(Nikkei225)909主要市场指数期货(MMI)844价值线指数期货(VLF)822纽交所综合指数期货(NYSE)825欧洲顶尖指数期货(Eurotop)9210恒生指数期货(HIS)865台湾指数期货985日经225股指期货86道。琼斯台湾股指期货971摩根。斯坦利台湾股指期货971泰国股指期货9810马来西亚股指期货9811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注:上述美国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尚未包括目前正在交易的所有指数。 2我国实施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股指期货方案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充分吸引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的积极参与,达到“以流动性创造流动性”的目的。 (1)标的指数选择或重构。目前在考虑标的指数的选择时有两种选择:①直接以沪深两市的现有指数为标的指数,在两个市场分别推出以各自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即上交所推出上海综合指数期货或成分指数期货,同时在深交所推出深圳综合指数期货或成分指数期货。其优点主要在于:一是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股价指数,无需重新编制新的标的指数;二是每个市场都有最高关联度的股指期货,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套期保值。②由于股价指数编制方法以及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上的原因,以现有股价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缺陷。首先,我国综合股价指数是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各股票发行股数为权重,但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因而指数变动不能准确反映股价的实际变动情况。其次,两市的成分股指数虽然以样本股票的流通股数为权数,但包容股票样本过少,既缺乏市场代表性,又容易通过刻意打压和拉升高权重股操纵股市,影响市场平稳运行。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以流通股为权数的、统一的成分股指数,作为股指期货交易标的指数。 (2)合约规模。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资金规模较大的专业投资者,因此每张合约价值的设计也应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可以设定为50×标的指数。 (3)最小报价单位。最小报价单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为了增加市场流动性,可将最小报价单位定为05个指数点,即25元人民币。 (4)合约交割月份。可直接采用国际上通行作法,以3、6、9、12月作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月份。 (5)保证金水平。鉴于我国股市价格波动较大,在开办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其保证金比率可先设定为20%—30%.随着股指期货交易的逐步成熟,保证金率再逐步降低。为了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的流动性,应允许用现金、国债等多种支付手段作为保证金。 (6)每日涨跌幅限制。由于推出股指期货初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可以在一段时期内把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以后随着交易、监管等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可以考虑适当放宽。 (7)交易所选择。目前国际上趋向于证券交易所和金融衍生交易所的合并,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期货交易所、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和瑞典衍生产品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和荷兰衍生金融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的合并等。因为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交易所地理位置的优势不复存在,交易所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为投资者提供快捷、低成本的管理各种复杂的交易策略的能力,专业化和分割化的架构模式越来越失去效率。适应这种国际上的演变趋势,提高交易所运作效率,我国应把股指期货交易直接放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既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复杂的交易策略,也符合我国推出股指期货这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衷。 四、股指期货的投资方式选择 股指期货市场上存在着三类交易者: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为了降低已经面临的风险,投机者通过预期资产价格的变动来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而套利者则通过瞬间进入两个市场的交易,锁定一个无风险的收益。与此相对应,存在着多种投资方式。 (1)指数套利。大量指数套利者的存在能够促使股票指数理性调整。即使在成熟市场上,股指期货价格仍会出现偏离,而出现市场套利机会。在我国股指期货开办之初,实际价格对理论价格的偏离机会将会较多,指数套利将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投资活动。无风险指数套利的关键在于判断两个市场的价格差异。对股指期货而言,就是要判断股指期货的实际价格与相对应的理论价格之间的差异。当期货实际价格大于理论价格时,卖出指数期货,买入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可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当期货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时,买入指数期货,卖出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 (2)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有两类:一是空头套期保值,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空头,对现有股票的投资组合进行保值;二是多头套期保值,即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卖空股票组合。由于我国还没有作空机制,投资者只能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中关键有两点:合约选择和套期比率。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后,一般只能获得无风险利率。合约选择主要是合约期限的选择,一般遵循交割日最近原则,即选择与套期保值到期日之后最接近的那个交割月份。 最优套期比率的决定如下:定义ΔP=P2-P1为套期保值期限内股票组合的价格变化,ΔF=F2-F1为套期保值期限内股指期货价格变化。ρ为ΔP和ΔF之间的相关系数,σP和σF分别为ΔP和ΔF的标准差,N为套期比率。在套期保值期内,投资资产的价值变化为:ΔP-NΔF. 令P是投资于股票组合的资金总量,F是单个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则ΔP/P、ΔF/F即投资者收益率的变化。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通过ΔP/P和ΔF/F之间的关系进行模拟,得出β系数。并且有:ΔP/P=a+βΔF/F.代入上式,ΔP-NΔF=aP+βΔF/FP-NΔF.只有当βΔF/FP-NΔF=0时,(ΔP-NΔF)的价格变化方差最小,保值效果最优。此时有:N=β(P/F)。 (3)不完全套期保值。投资者并非一定要在套期保值与指数套利之间选择,还可以通过改变买卖股指期货的份数,来改变整个组合与市场的相关性,即β值的大小。把β降低为β1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为:(β-β1)P/F.把β增加到β2时,购买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为:(β2-β)P/F. (4)直接针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由于高杠杆比率的作用,此投资方式风险较高,但收益较大。事实上,目前在发达金融衍生市场上,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中,此类投机者最多,它们承担了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与股票组合的投资相比,股指期货的投资有如下优点:一是不需要花费精力于个股的选择;二是充分运用高杠杆比率,获得高额投资收益。 五、优化制度环境促进规范发展 比较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效率的提高,必须要有一整套“互补性制度安排”作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关系密切,需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和技术问题,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 1法律法规的完善 考虑到《证券法》制定时国际金融形势的背景,和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同时,《证券法》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中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券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我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股指期货交易若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则又与现在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或初衷相违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目前设立股指期货主要在于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若放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利于证券投资机构(包括三类企业)回避风险。我们认为,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冲突,但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但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宜在适当时机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修正。 2引入做空机制,完善市场运行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因为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作多和作空的双向性,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却只能作多,这样形成了单边套期保值,即只能进行买进股票、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但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却无法通过“卖出股票、买入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影响市场自动调整价格的功能。因此,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为防止卖空交易出现的风险,可以通过高保证金比率进行有效控制。 3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指平稳运行 为了使股指期货能够准确反映股票价格的变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的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应该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但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构建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也存在着股权结构缺陷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固有的不足,存在着相当比重的非流通股,而这些非流通股正是要解决的对象。在将来逐步降低流通股比重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股价不变的情况下股指却随着流通股比重的增加而上升,股指期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这样无疑会降低投资者套期保值效果。于是,要在流通股作为权重的情况下,消除股权结构优化对标的指数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技术层面上,交易所采用“派式连锁”计算法,在非流通股转为新流通股的上市当日,其市值不计入指数。而在第二天开盘前自动计入指数,从而消除了非流通股上市对指数的冲击;二是制度层面上,现有上市公司要加快股权结构优化的步伐,新上市公司应在股权结构上提出规范要求,防止重蹈覆辙。 4加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 (1)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 股指期货虽然能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整个市场的风险却只能转移而无法消除,在一定情况下,市场整体风险反而可能增加。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面刃”性质,其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指期货交易和由此而生的指数套利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市场的稳定。1987年10月美国股灾被认为是华尔街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所致;1987年香港联交所的股灾也认为是恒生指数期货引起。尽管实证研究表明两者之间并非是因果关系,但股指期货交易确实可能加剧市场波动程度。二是作为标的的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股指期货有可能因此成为投机者操纵市场的工具。亚洲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冲击证券市场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股指期货的高杠杆性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尤其是恐慌性时期,市场具有“自增强机制”,往往会导致灾难性后果。 (2)控制交易风险的措施 技术层面上的相应规定:一是在股指期货设立初期,采用较高的保证金制度,进行逐日清算,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再逐步降低保证金比率;二是借鉴股票现货市场经验,当某一投资者持有同类股指期货合约的仓位超过一定比例时(如20%),就要向监管机关及时报告,每超过一定比率(如5%),就需要重新报告一次;三是根据各结算会员的资金实力,分类设定单个结算会员的仓位上限,防止仓位过于集中,防止出现类似于国债期货“327”那样的投机风波①;四是在券商内部推行风险价值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五是在交易所内引入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全面评估清算会员的流动性状况及财务风险。 制度层面上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建立政府设立的期指平抑基金,主要用于应对整个市场因突发性事件出现恐慌局面或巨额资金的恶意投机(如对冲基金利用期指市场冲击香港)。其资金来源可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如股票或债券等方式筹集。二是设立共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会员违约时,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就以其在风险基金里的份额进行弥补。其资金主要由会员交纳,每个会员所应缴纳资金与其分类时所处位置相联系。 金融创新论文:跨世纪宏伟金融创新论文 世纪之交,有着太多的问题让人“想不到”。两德统一、苏东剧变、伊拉克突袭科威特……,这一切,似乎都发生在旦夕之间,至今让人捉摸不透。在经济上,20个月以前,很多人还对即将到来的“太平洋世纪”笃信不疑,而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又使这一憧憬终成梦幻,一些煞费苦心总结出来的“东亚经验”竟随之成为失败的教训!在98年初人们还在争论知识经济时代有无商业周期,而现在是否出现全球性经济大衰退又成为经济学家的热门论题。在另一个大陆,就在几个月前,多数人还认为在政治分立的情形下将10多个发达国家的货币归于一统简直是“不可想象”,而现在欧元却已经成为现实。 一 倘若从大的时空着眼,欧元的诞生或可看成协调技术革命与制度空缺之间矛盾的结果。二十世纪以来,科技革命引致生产突飞猛进,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而在交往扩大的情况下却没有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的行为,于是各国自行其是,终于利益矛盾冲突不可调和引发了战争,在1914—1945短短的三十二年间竟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一次经济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鉴于此,二战行将结束之际,有识之士便着手设计战后的国际秩序,希图通过一整套制度或规则来制衡各国的行为。联合国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而欧洲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发源地,冲击最大,经济政治又颇多相近之处,所以历史最终选择欧洲作为人类合作的试验田。 要进行经济合作,统一市场,达到真正的自由贸易,就必须保证交易媒介——货币以及汇率的稳定。不稳定的汇率,且不论增加交易成本,还往往成为商品倾销和某些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理由。因为汇率不稳,进出口商对贸易的前景及收益难以判定,贸易成效的透明度欠缺;贬值国借贬值推动出口,进行外汇倾销,而升值国因收支恶化不得不以非关税壁垒阻止,诱发贸易保护主义。 尽管要达到汇率稳定,也可以不通过单一货币来解决,比如通过国与国之间达成的汇率安排来达此目的。事实上,欧洲正是这样做了,1979年建成的欧洲货币体系(EMS)便是出于这个想法。但EMS存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平价网需要不定期调整,也即双边汇率有可能变动。这样市场上的微观经济主体还得为可能的汇率变动支付保值等各种金融交易费用。二是EMS下汇率调整的“不对称”问题,由于人们对强币的偏好,使得调节汇率的义务只能落在弱币国肩上,其它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只能跟随德国的货币政策。作为这一问题的预防机制的差异指标体系,最终由于人们对低通胀的喜爱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消除欧洲内部贸易自由流通的货币金融瓶颈,欧洲人才敢为天下先,走统一货币的道路。 二 欧元能否如期推出,曾经是全球争论的热门话题,现在欧元既出,这一问题便被欧元能否稳定所替代。根据流行的现代货币主义理论,在不兑现的纸币流通的条件下,货币能否稳定取决于货币管理当局——中央银行。所以对于欧元的未来,人们总是聚焦于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人自然明白这一点,为欧洲中央银行精心设计了一套很复杂的机制,其中有两点最为突出:货币政策目标的唯一性和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马约》第105明确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第107条及附件第7条指出:“欧洲中央银行、欧洲经货联盟内的所有成员国中央银行及其决策机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欧盟机构、组织、成员国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寻求或接受指令”。由此看来,假若物价稳定目标与经济增长(失业率)目标相冲突时,欧洲中央银行必然“义无返顾”地选择前者,而不论失业率有多高。 实践中的欧洲中央银行果真如此执拗吗?现代中央银行理论认为,信誉是一国中央银行成功的基石,对于老牌中央银行来说,有其“历史记录”来使人们相信自己,而新兴中央银行则只能靠“言语”来表达自己。欧洲中央银行刚刚创设,迫切需要确立其信誉,所以一再强调目标的唯一性。也即,实际运作中的中央银行将不会如《马约》规定的那样保持高度独立性和刻意维持物价稳定,经济增长或失业率将常常左右其货币政策。由此是否可以认为,欧元区并不能消除通货膨胀,达到战后德国那样的物价高度稳定。 从即期角度看,亚洲金融危机挥之不去,全球金融市场跌宕起伏,欧元前景是否因此而渺茫?不会的,当前动荡的国际金融环境恰恰有利于欧元的催生:一是全球面临通货紧缩的情势,使得欧洲中央银行可以“自动”达到货币政策目标——物价稳定,因为多年来正如黄达先生所言“我们总是崩紧一根弦”;二是国际投机分子的力量遭到了削弱,其手法已为外界所熟悉,这使得欧元可以免遭投机势力的洗劫。 三 围绕着欧元问题的方方面面曾经引发了无数次争论,但对于欧元的引入将会创造一个统一而高效的欧洲金融市场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欧盟虽然建立了统一的市场,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目前并不很高,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仍然是以国内机构为主体的市场。欧元的启动从消除汇率风险和促进市场惯例趋同两个方面推动欧元区金融市场的统一。统一的金融市场将使投资者获益匪浅:一是买卖差价缩小;二是由于市场容量极大,一两笔大额交易不致冲击金融市场整体价格;三是金融工具极其丰富给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选择余地。欧洲中央银行于98年12月22日确定99年欧元启动后短期利率在2.75%-3.25%内浮动,这一举措证实了此前大多数人的推测,即欧元利率将保持在较低水平。这对于筹资者来说也是一个福音。 目前,欧元区11国金融资产一半以上是银行借款,而在金融市场发达的美国,金融资产中的银行借款比例还不到1/4。因此,欧洲金融市场债务证券化的潜力很大。同时,由于消除了汇率风险,投资者对信用风险具有更大的承受力,对信用等级AA以下的公司的需求将增加,这将改变目前欧洲债券市场由AA和AAA信用等级的发行者所主宰的局面。从实践上看,欧元已在1998成为世界范围内债务发行的第三大币种。在98年,世界债券中有11·5%按欧洲货币单位(ECU)标值,在普遍性方面仅次于美元与德国马克,而名列第三,领先于英镑与法郎。 即便是政府债券市场,尽管看上去有点类似于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各州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和税率给自己的债券定价),但现实欧洲各国债券的价格和评级却趋于一致,在德国、法国、荷兰的情况尤其如此。所以,用同样货币标价的各国政府债券市场势必会形成同样的交易实践和市场惯例,也即欧元政府债券市场仍保持较高的流动性与统一性。 1999年开始,欧元区已发行的股票将转换为欧元计价。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主要受各国股票交易所的监管,在上市公司财务稽查、投资利润的课税等方面,各国也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欧元的实施,虽将消除股票地域上的许多限制和不便,但因涉及的范围太大,尤其是因为投资人的投资习惯不易改变,所以短期内对股票市场所产生的冲击,较债券市场和银行保险业为小。但长期来看,随着由欧元启动而促进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欧洲股票市场将急剧扩容,预计今后5年之内将有总额近1250亿美元的股票进入市场,各国对机构投资者管制的放松也将有力地推动这一趋势。股票市场联成一体之后,筹资者可在欧元区全境选择股票交易所上市,而投资者也可在一致的经济基础上对欧元区全境的公司进行比较,前者加剧了各股票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所以有了98年的伦敦与法兰克福两家股票交易所的联姻,后者则给上市公司增加了压力。 利率是一切衍生金融交易的产生之源,当只有欧元利率的时候,衍生金融契约将会减少,欧元区国家之间的货币衍生金融工具也将不复存在。这可能引起欧洲3个最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德国期货交易所(DTB)和法国国际期货市场(MATIF)之间的竞争加剧,而小的交易所将力图建立技术联系和普遍适用的结算程序来抗衡。 欧元的出现将进一步加大金价下跌的压力曾被认为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所谓欧元启动将造成黄金被大量抛售的威胁论只是危言耸听。首先,《马约》并未明确规定各成员国的黄金储备是否应该或在多大程度上转存于欧洲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就双双表示没有任何出售黄金的意图。其次,欧元区对于黄金储备有着传统偏好,其持有的黄金储备多于美国,亦是日本的10倍之多,法国的黄金储备已超过其外汇储备,在哪里黄金被认为是替代走势趋软的美元或者流动性差的日元的尚好选择,因而未来这些国家降低黄金储备地位的可能性不大。也许黄金价格在短时期内有可能下降,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欧元启动会对黄金价格产生任何长期影响。毕竟欧元启动影响国际投资各个领域,而并非只对于黄金产生深远的影响。 大家谈得多还是欧元与美元的关系,以及由此而触发的国际金融格局的变迁。单一货币之后,欧洲11国将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整体屹立于世界。1997年欧盟15国(英国、希腊、丹麦和瑞典在1998年5月2—3日的布鲁塞尔会议上没有搭上欧元头班车)的国内生产总值、所占世界贸易份额分别为8.63万亿美元和21%,这两项指标均超过美国的7.3万亿美元和20%。经济实力决定一国货币的强弱,现在欧元出台,对美元的主流国际货币地位是否构成挑战?几乎很少有人对此持有异议。这里我们分析一下欧元能否抢占美元的地盘。欧元区成为全球最大的单一货币经济体之后,将欧元视为目标货币的国家货币是否会显著增多?首先是中欧、东欧国家的货币将与欧元持钩,匈亚利弗林特、捷克克朗、波兰兹罗提目前已有这种意愿,欧盟东扩加强了这一趋势。俄罗斯等前苏联国家虽然客观上有钉住欧元的需要,但黄金、石油美元定价的惯性将妨碍欧元成为卢布的目标货币。部分中东、北非的货币也将率先与欧元挂钩。现在以色列、土耳其和摩洛哥已经扩大了欧币在其外汇储备中的比重,并且后两个国家还表达了加入欧盟的意愿。至于沙特,作为产油国,它不可能成为欧元区,而南非由于产金的缘故则会由现在的马克区转换成美元区。 亚洲一直是美元、日元相互争雄的地方,欧币难以插足。由于97亚洲货币危机的冲击,亚洲货币与美元的关系已明显弱化,但由于政治因素的干扰,尽管理论上日元应成为这一地区的目标货币,而事实上日元将无法替代美元的地位。所以,亚洲货币危机的结果,仅仅使这一地区汇率安排弹性化,却不能表明欧元将插足亚洲。 至于拉美,其美元区的角色不会改变。目前仅仅智利比索以篮子货币定值,美元比重在50%以下,而且最近其美元比重又有所回升。 也即,欧元作为目标货币有扩大的趋势,但会受到两方面限制:一是浮动汇率制度的盛行,钉住汇率制将继续退缩;二是欧元区将为美元区所包围,后者涵盖南北美洲、亚洲、波斯湾以致澳州,这一固有美元领域很难为欧元所突破。同样,未来全球一半的外汇交易将涉及欧元,但几乎所有的外汇交易都会涉及美元;在国际贸易方面,欧元的核算手段职能也局限于欧元区内,而不可能象美元那样被广泛当作核算手段。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最近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杜伊森贝赫先生说了一句令很多人费解的话“欧元产生后,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不跌反升”,道理不言自明:欧元出现后,欧洲内部的外汇交易、官方储备、国际贸易核算由于货币的统一而不存在了,也即以全球来计算,这些数字缩小了;而这时欧元并没有夺得美元固有的市场,从而在分母减小的情况下,美元的份额或称国际地位反得以提高。 五 欧元启动,自然是好处多多,这已被欧洲人不厌其烦地论说过。比如消除货币兑换和管理成本,这一成本现在每年约为131亿到192亿ECU,相当于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0.4%左右;削减目前跨国界银行支付承担的费用和浪费的时间,这一费用估计每年约为13亿ECU,约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0.05%;消除外汇变动风险,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而1992年的欧洲汇市动荡,就使欧盟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了0.25%-0.5%,使150万个就业机会丧失;促成欧盟单一市场的真正形成,只有在联盟内部实行统一的货币,才真正谈得上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等等。同时,欧元的崛起,也为区外国家在国际贸易、国际储备、国际投融资等多方面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机会。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欧元本身的开创性而导致欧元运行隐含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以及欧元启动后欧盟区的经济政治演绎态势,对全球经济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一些国际知名人士诸如马丁·费尔德斯坦、米尔顿·弗里德曼、乔治·索罗斯、保罗·克鲁格曼以及撒切尔夫人等都曾对欧元作过措辞激烈的批评,尤其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鲁迪·多恩布什甚至将欧元的负面效应上升到“影响西方资本主义美好前程”的高度。 也许最大的负面影响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欧元有可能加剧国际汇市的波动性。由于种种不确定性的存在,特别是市场对欧洲中央银行的特性需要一个认知过程,又由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分割,ERMⅡ的存在,外加当前国际上浮动汇率制的盛行,决定了欧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一种波动度较大的货币。再有如果恰如保罗·沃尔克所说美欧对欧元/美元汇率采取一种“忽视”态度,那么今天美元/日圆汇率大起大落的局面就会在欧元/美元汇率上重演。二是在美元的至尊地位受到挑战之后,美国不再愿意处于全球最大逆差国地位,由此而转行贸易保护主义,这对世界经济将是极为不利的。 六 对比20年前,欧洲货币体系建立时,国内几乎是闻所未闻,而今天的欧元则一直是国内媒体关注的焦点,中国确实已走向世界。欧元之于中国经济,泛泛而论,若欧元果真如欧洲人所期待的那样,促进欧洲内部经济的繁荣,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外部国家的中国亦可籍此得到好处;同时,欧洲内部的经济整合也对中国的外向型经济构成竞争。细言之,对于中欧贸易,欧元的出台,短期而言是挑战大于机遇,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于欧盟扩大化所引致的贸易转移效应以及中国外贸体制所固有的弊病;在中国引资方面,欧元未必会促使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增加,但却有利于中国对欧进行证券融资;欧元强势,使中国多了一重选择,长期内将有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弹性化,也便于降低中国的外债风险,促进中国储备结构的优化。至于中国的应对策略,还得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宏观方面要以欧元出台为契机,争取欧盟采取对华有利的贸易政策;微观方面要与中国的银行业一道,辅导中国的企业去适应欧元,最大限度地利用货币一体化所创造的机会。 人类史上并不乏货币统一的先例,但往往伴随的是主权的统一,欧元的光辉之处就在于它是在主权分立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实现了货币整合。八十年代是金融创新的年代,“把不同金融工具的特性加以分解,再各取所需重新组合”——这便是金融创新的本质含义,但这只能看作是微观金融创新。九十年代,金融全球化滚滚而来,“金融全球化乃指全球金融交易活动、风险发生机制日益联系紧密的一种状态”——这是我对金融全球化所下的定义,当国与国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密不可分时,最基础的金融工具——货币的分割无疑是阻滞金融交易的最大障碍,也是金融风险的集中栖息地,所以统一货币是全球化的大势所趋,最近媒体已有报道世界不少地区如南美、白俄正就货币统一而跃跃欲试。从这个意义看,欧元的诞生是20年金融创新浪潮的最高成就,吹响了21世纪全球化时代宏观金融整合的号角 金融创新论文:新型农村金融创新论文 一、账户对多种金融制度的优化整合 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成长为新型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质的飞跃,其间要经过对多种金融制度投资功能和避险功能的优化整合。所涉及的金融制度包括: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银行储蓄或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投资基金等。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种制度作分析和比较: 其一,产权属性。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福利性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统包,个人不具有产权。①储蓄存款、现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②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基金属于个人资产,国家有可能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优惠。 其二,政策性质。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鼓励性个人储蓄款与现收现付制相结合的现行养老保险模式皆属于“社会政策”;但前者属于“收入社会政策”,后者包含“资产社会政策”因素。纯粹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看不属于“社会政策”。这是因为,从国家允许市场进入养老保险行业的政策的许可性上来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也成为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渠道之一,但它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如果没有企业愿意进入,这一模式将不会发挥养老作用。纯粹储蓄存款尽管不排除用以养老的可能,但其目的的发散性太强。 其三,个人投资性。产权状况决定了制度的“个人投资性”,所谓“个人投资性”是指个人拥有投资选择权或投资委托权。很显然,纯粹储蓄存款和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具有个人投资性;商业养老保险模式的目的是为养老储备购买力或消费力,但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也进行了储蓄分红等制度安排,因而该模式也可以有个人投资性;投资基金具有典型的投资性;传统的社会养老模式和现行农村养老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制则不具有“个人投资性”。 其四,个人投资收益的稳固性和风险性。不具有个人投资性的也谈不上个人受益问题。个人纯粹储蓄、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的收益均依据市场利率,主要是银行利率。有的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则通过协议性存款安排锁定了收益。商业性养老保险模式可能有固定和浮动两种可能。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证券,也可以投资于产业,是一种组合投资,收益高、风险较银行储蓄大,但可以通过组合消解非系统风险。 其五,共济程度。以往对于共济性概念的理解存在模糊性,本文此处特别予以分析。共济可以细分为“市场化共济”、“强制性共济”和“政府转移支付性共济”三种类型。为了分析方便,在共济“专业化”条件下,文章将“市场化共济”等同于“自愿性共济”。③“市场化共济”通过大数法则消解“非系统性风险”,并与专业机构共同分担“系统化风险”。“强制性共济”由国家(或行政机构)强制要求辖区内的合格对象加入共济组织。一般来说,“强制性共济”在风险消除方面与“合作互助式共济”有共性,“系统性风险”不能转移,但却节省了风险转移“对价”。“政府转移支付型共济”是“强制性共济”的深化,当共济制度中存在“政府兜底机制”安排时,“强制性共济”就演化为“政府转移性共济”。显而易见,个人纯粹存款和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不具有共济性;④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只具有“市场型共济性”;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和现存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现收现付制安排具有“强制型共济性”或“政府转移支付型共济性”。 其六,功能分析。只要能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国家应当都是支持的;但如果个人或市场不能有效加以解决,国家将亲自成立相关组织。纯粹储蓄存款模式、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模式下,⑤国家没有参与组织;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和现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政府不但组织,而且从监管、管理到操作性过程,都由国家统揽,甚至有财政兜底机制。纯粹性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模式下,存在较强程度的专业化分工,企业参与了投资和消解风险过程,获得相应回报;现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下,只在保费增值方面有微弱的专业化分工;⑥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不存在分工和企业盈利。在传统社会养老模式下,个人只获得避险或养老保障效应;而在储蓄存款、现存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等模式中,个人皆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获得避险、个人资产、投资收益等综合效应。 其七,避险原理。这可以从上文的论述中有所领悟。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政府完全承担了养老风险;纯粹储蓄存款模式下,基本不具有避险功能;⑦现行农保制度在现收现付制下,存在代际风险共担机制,但在向个人累积账户过渡的条件下,未来给付压力最终将由政府兜底;⑧投资基金模式下,利用了集合投资的“非系统风险”消解机制,也利用专业化分工机制降低风险。 其八,公平效率评价。根据解决养老问题的程度和模式中基金的安全、管理、增值效率和功能复合程度,可以对这几种金融产品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及其效应程度加以客观评价。要说明的是,只有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才涉及公平性。若以“零”、“弱”、“中”、“强”对公平和效率加以定性化度量,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和现存农保养老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制具有强公平性、低效率性;纯粹储蓄存款、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投资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只涉及效率,不涉及公平评价。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以上金融制度优点的优化整合,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坚持资产社会政策,吸取纯粹储蓄存款、鼓励性个人储蓄存款、投资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资产所有权特点。除“调剂账户”外,“基本账户”和“机动账户”都归个人所有。其二,发挥市场性共济、强制性共济和政府兜底共济三重机制。共济的目的是消除、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养老资源的安全和增值。“基本账户”和“调剂账户”同时具有三重机制。“机动账户”拥有“市场性共济”特征。其三,吸收投资基金中信托投资功能和收益权功能。⑨由个人账户享有投资收益,采用个人决策投资、政府决策投资和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如,借鉴集合投资的大数法则原理,消解非系统性风险;利用“强制性共济”节约保险成本,拓展保险广度,实施代际之间资源的最佳配置;保留政府兜底机制防止投资风险、保证保险资源购买力。其四,监管、管理、操作职能细分,行政管理和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以避免监管中的“合谋现象”,防止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安全和增值责任。通过对现存金融制度避险优势和投资优势的吸收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可以收到“强公平性”和“强效率性”的有机结合。 二、账户所有者的“贷款权”权能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账户的贷款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为了诱导参与“基本账户”者的积极性,收到“尽力参保”的效果,法律规定,凡是有资格在“机动账户”中存款者,政府允许其以该账户为抵押申请生产性贷款和应急性贷款,并按照一定比率配款,利率优惠。二是由于大数法则和养老问题的公共性,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为了减轻政府在“基本账户”中的兜底负担,法律规定,投保者有权利按一定利率获得政府专用贷款,以充实“基本账户”个人额定余额。本文主要论述第一层含义。 设置第一层含义贷款权能的原因如下: 1.在现存条件下,所有者自行管理账户的时机还不大成熟。可以通过一定契约,将账户中的资产贷给个人灵活管理。一是制度运行初期,“政府一市场”双重管理模式尚无成熟经验,信息卡的运行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个人暂时不宜过早介入个人账户管理。二是个人缺乏证券投资经验,农民要学会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尚待时日,若自我管理账户,可能会增大账户“充实度”下降的风险。 2.证券类投资对象还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方面经济主体尚未有足够的信誉积累期,以充分展示期信誉级别;另一方面人们缺乏信誉资源意识,毁誉现象严重。加之人们对金融经济的虚拟规律认识还不够深刻,造成股票市场的运行极其不规范;债券市场还比较薄弱;银行也处在深层体制变革时期,潜在风险逐渐显现。在个人投资知识有限的条件下,以这些虚拟资产为投资对象,会隐藏巨大的风险隐患。 3.个人投资成本太高。首先,个人投资由于投资额度小,无法进行有效种类或数量的投资组合,将失去集合投资下的非系统风险消解机制。其次,个人投资非专家理财,信息收集成本太高。 4.农民对贷款存在迫切需求。一方面,由于农民贷款额度小、风险大、缺乏担保等原因,农民存在贷款难问题,对于农民来说,贷款权是稀缺资源。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二元经济”安排,农民收入水平长期较低,在住房、教育(子女)、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缺乏社会政策安排。加之农民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紧迫性、频繁性、突发性,⑩贷款权能的配置有利于缓解农民的货币需求。 5.呼图壁模式的经验借鉴。呼图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个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贷款,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从1997年到2004年,呼图壁县农保基金运营收益达980多万元,年平均利息收益达百万元,年平均增长达7%以上,基金从1100万元增加到2100多万元,基金几乎翻了一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6.防止“机动账户”激励过度。以免增加配款压力和支付负担,可以通过配款额度和收益率随缴费金额逐渐下降的制度设计加以避免。[1]三、账户体系的“代际”融资功能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推出一系列个人账户,有个人退休账户、个人训练账户、教育储蓄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新加坡的公积金账户兼住房、养老、医疗等多用途消费,具有综合效应。[2]资产社会政策理论和实践启发中国建立“个人资产账户”。采用新加坡的综合模式,还是采用美国的分立模式?中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暂时适宜于“分立模式”。这是因为:(1)根据“路径依赖原理”,中国旧体制下的各种社会保障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在向新制度过渡过程中,也应采取“先分后合”的模式,以便先把握中国环境中各种账户的运行规律,然后再分组融合。(2)代际资产转换理论的存在,也说明个人资产账户适度分立的必要性。有些账户单独存在,有利于代际之间的互助和资产转换,提高养老资源的效率。 “代际资产转换理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内部代际间的契约“显性化”,有利于提高“抚养”、“赡养”的实施效用。根据人生融资需求规律,人的一生可以划分为“三次信用期”,分别对应“上接受期信用账户”、“给予期信用账户”和“下接受期信用账户”。中国的“教育储蓄”,相当于“上接受期账户”,养老保险的“个人累积账户”则相当于第二、三次信用账户。“三次信用账户”间的信用互助和资产转换,可以平滑代际之间的信用需求,有利于各代的成长或养老互助。 四、账户体系的“结构金融”功能 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本账户”有稳定的现金流,“机动账户”和“调剂账户”在一定的信托契约下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可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当前现金流,以加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减少制度建立的摩擦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表现为两个方面: 1.“代际补偿理论”。上文提到的“资产转换理论”局限于家庭内部。代际互助产生于人类繁衍的需要和以家庭为纽带的生活生产特征,代际信用互助则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明晰、交换行为货币化、违约普遍化等因素。而“代际补偿理论”则超出家庭范围,在区域、行业、群体等多层次间展开。这里着重强调,在制度转轨背景下,新型农保制度实行过程中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相互补偿。在构建农保制度过程中,年龄较大者曾在旧制度运行中做出过贡献,经济体制转轨使得其既得福利遭到了损害,年龄较轻者则是新型农保制度的受益者。总体规律是年龄越轻者,农保制度越健全,受益越大。作为新制度的受益者,后期受益者应为前期受损者分担一部分制度转轨和制度建设成本。况且,随着经济发展,后来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会更高,货币的边际成本较小,鼓励下一代人向上一代人融资或转移支付,是一种福利上的帕累托改进。其实现方式则是将后代参保者的部分账户或账户中的部分资产证券化,以获得现金流为前代人融资或转移支付。 2.“代内资产转换理论”。该理论的本质是“代内资源的优化配置理论”。人的养老行为与养老前的建设和消费行为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理性的建设和消费行为应当遵循“代内资源效用最大化”原则,即:一方面人从生到死是资产的创造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消费过程。其中不乏生产和消费过程的交织,但若能达到“临终时资源也刚好消费完”的状态,则是理性人假设下个人资源运用的最高境界。可以理解,资源的流动性越强,就越容易达到以上境界。而事实上,人们所拥有资源的流动性具有非均衡性:“非耐用品”的流动性较强;而“耐用品”的流动性则较差。人的一生中,房屋是最典型的流动性较差的资源,如果没有特别的制度安排,往往会出现临终时,存在“住房资源剩余”的难题。住房产权证券化,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的流动性,解决“临终住房余额”难题,还可以利用其现金流充实养老账户,缓解住房建设时期对养老资源的“挤出效应”。 五、结论 优化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保制度优化任务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和背景条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这要求制度设计者必须本着“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原则,拓宽思路才有可能有创新性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金融创新方面有如下特点: 1.将传统养老问题和个人资产建设进行整合。使消费和投资、政府和市场、一般养老和消除贫困在新型农保制度中融合。 2.对现存金融制度加以分析整合。构造“强避险功能”和“强投资功能”、“强公平性”和“强效率性”的农保制度。 3.通过“机动账户”的“贷款权”进行权能设置。诱导农民尽力充实“基本账户”,用激励机制放大农民尽力参保的积极性。 4.“代际资产转换理论”为家庭内部代际资源调剂和信用互助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养老效率和人类繁衍质量。 5.账户体系的证券化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代际补偿理论”和“代内资产转换理论”是账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论文:开放银行业金融创新论文 摘要:在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之中,金融创新乏力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金融创新是新世纪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是开放趋势下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但是,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由于现实存在的监管滞后等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本文提出了监管制度创新的构想,并就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原则与方向问题进行现实的探索。 回首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历史,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研究课题。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博弈。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达到均衡,与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哪一个阶段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就会取得快速的发展;哪一阶段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的发展就明显偏缓。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是这样。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来自监管的滞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通过这些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品种逐步走向了多样化,不断满足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但这只是自我从纵向上比较的结果,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现代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仅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表外业务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各占一半的发展格局,不少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业务上,其总量不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5)我国外汇市场仅开设美元、港币和日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而且只开上午场。西方国家的外汇市场则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绝大多数货币都可进行交易,开有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 关于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分析,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由于市场机制问题、管理体制问题,金融主体创新的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创新至少需要的两个金融环境之一。从我国来看,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还没有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所谓消极型监管,就是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缔。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如制订金融创新专利保护法律,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制订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制订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这种情况之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引致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其六,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需要的第二个方面的金融环境,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几乎成了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 其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充当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却相对不足,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二、加速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一)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80年代以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逐步进入衰退期,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稳定和开拓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虽然尚未进入衰退期,但目前传统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须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因此,中资银行只有加速金融创新,才能增强中资机构的优秀竞争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金融创新:新世纪中国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考察,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动;其二就是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体制转换和改革政策的推动。但是,在新的世纪里,金融发展中改革政策因素、体制转换因素的推动力将逐渐减弱,中国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新的动力——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可以不断地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业务、更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与发展方向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观方面要求我们从增强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入手,在创新高潮来临之前,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和方向。 1.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规范稳健,又灵活大胆地进行。 (2)满足金融需求原则。金融创新是为满足现实的金融需求,没有需求的创新是毫无价值的。 (3)国际通用性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TO,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其一: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二: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爱德华·肖等人认为,各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大致沿着一条道路前进,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序列上处于不同的阶段。按照这种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会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但是很缓慢。而金融创新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下) 2002-01-14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方向,从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银行业应在以下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和发展。 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是运用信息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的银行组织界限,以网络为基础进行银行业务活动。它通过构建电子的“虚拟银行”,让人们从网络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效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突破传统银行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降低业务成本,巩固和扩大客户群体与市场份额。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提高自身整体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挑战。 中间业务。随着商业银行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资产重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间业务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也是商业银行竞争的“聚焦点”和经营利润的增长点,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将在这一领域形成严峻的挑战,中资银行如不加速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将会迅速败下阵来,丧失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一般达40%以上,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样;而我国目前仅有2%左右,形式非常单一,必须通过创新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国际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经济时代的来临,金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款项划拨及各类国际融资业务时都处于劣势,无论是清算服务还是结算业务,其速度和质量均不如外资银行。如不加速创新,迎头赶上,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丧失这一规模不断壮大的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世界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它的兴起是银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全面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制度创新构想:提供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安排 (一)监管制度创新的原则 1.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将安全与效率同时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2.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规范的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机构按单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则很可能会给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应注重在短期内维护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长期内盯住发达国家的金融水平,鼓励追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 4.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又要针对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保持金融稳定。 5.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过严即金融管制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活动不加监管,则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过来也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因此,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所谓适度监管,如下图所示,就是使监管的收益——成本之差尽可能最大化的监管区域。 (二)适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需要的监管制度创新构想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在监管目标模式上,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内容上,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监管向中间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3)在监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监管检查向间接的考评监督转变,由普处向监测考评转变。变简单的检查和处罚为间接的监测监督和评价,变单纯的行政制裁为自发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变一味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为将机构升降格、业务种类增减、高管人员准入退出等方面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通过这种诱导式、监测式监管,变较为直接和严厉的金融管制为间接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化监管,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 (4)在监管程序上,由风险事后控制监管向风险过程控制监管转变,建立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区别在于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利于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5)在监管组织架构上,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双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从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2.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打破“渐进式改革”的常规,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实施统一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 3.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三是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4.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5.渐次放松并逐步取消各类金融管制活动。一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尽快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二是逐步放松汇率管制。国际贸易的大幅增长、资本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以及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都要求我们尽快放松汇率管制。 6.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决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一方面有利于及早防范和和处置因金融创新失败引致的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处置,抵消和控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信心。一是尽快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二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创新论文:论金融创新论文 摘要:金融创新是一项极具层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统工程,金融创新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有序推进。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出合理的监管对策,确保金融创新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整个全球金融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实践也告诉我们,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推动中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特别是中央银行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已经发展成熟,基本功能都已齐备,“金融创新”往往是指金融衍生产品。但对正处于经济转型之中的国家或地区来说,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尚未建立或很不健全,基本的金融功能并未理顺及到位,“金融创新”并不全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而是指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指金融基本功能的建立和健全,理顺关系就是创新。因此,对我国金融业来说金融创新是一项极具层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统工程,金融创新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有序推进。 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种大的环境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势必也将迅速建立起自己的金融创新平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出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为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采取一系列金融创新的行为组合,中国金融创新将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是扩源型创新。金融业是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行业,负债经营是金融业的基本属性,能否获得充裕的资金来源是其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既定的货币资金总量下,各金融机构一方面设计出各种新颖的资产及负债品种,尽可能多地吸引或争取客户,扩大自己所能支配的份额及增加营业收入;另一方面则创造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相对扩大可利用的金融资源。二是避险型创新。金融活动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不仅是金融机构生死存亡的关键,也是所有客户的第一需要。因此,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或尽可能地减轻风险便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由这个动因引发了旨在转移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等各种创新活动。三是避管型创新。由于金融企业特有的高风险性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国家对金融业实施了较一般产业更为全面和更为严格的管理。在受到严格管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就会想方设法钻现有政策法规的空子,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推出某些业务,“合理”地规避监管。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一)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使建立在传统分业经营模式基础上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已经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现实,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互相融合,国内金融机构大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发现问题,而衍生交易等表外业务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这就使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施行。特别是由于对表外业务缺乏统一公认的会计标准,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种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技术处理方法,加之衍生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头寸的对冲实现的,即使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头寸或采用其他监管方法,也难以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风险程度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二)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打破了各种金融业务的分离状况,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使得各种业务越来越难以区分,金融机构向综合性和一体化发展,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在我国,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二、金融创新的监管对策选择 按照审慎性原则建立起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的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讦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日益变得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论文:自贸区的金融创新问题研究 根据国际经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实施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离岸账户内交易货币实行自由兑换,除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要求外,免存款准备金,降低对流动性比例和清偿力的要求,放宽利率波动的幅度,对金融机构不进行现场监管,只进行非现场监管,这些都有利于自贸区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在国内有条件的保税港区促进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就可创造出国内保税港区向自贸区转型中的金融自由环境,形成自贸区金融自由化的政策环境。 1上海自贸区进行的利率 市场化试验对于上海自贸区的实施方案拥有利率市场化的内容,不仅有学界的学者,而且有经济界的个别官员在论坛上对此观点发表过否定的意见。但笔者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最主要的是在岸市场已在贷款利率方面实施了利率市场化,而在存款方面尚未实施利率市场化,根本的原因在于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风险相对较大,倘若上海自贸区顾虑其风险,不能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那么上海自贸区实施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战略意义又在哪里呢?选择条件较好的金融机构进驻上海自贸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其相对在岸的金融机构又高明在哪里呢?其实国内的一些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发达国家开办的海外分行(分公司),始终是在完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将其多年练就的本领运用到上海自贸区建设是完全可行的。不仅如此,进驻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机构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不进行利率市场化显然不可行。在实践中,完全可以由入驻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先行一步,推进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以尽快为国内金融市场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此外,还应适当增加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入,即不仅要有一定数量的内资金融机构,还要有一定数量的外资金融机构,否则数量太少就会很难形成市场,利率市场化就更难于实现。 2上海自贸区的汇率自由汇兑及人民币国际化试验 笔者认为,上海自贸区的汇率自由汇兑,进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试验的重要途径仍然是通过离岸金融,具体来说主要是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2010年中共中央党校召开了一次以“后国际金融危机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论坛,时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的夏斌先生作了关于人民币国际化的主题发言,他的重要观点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途径是离岸金融,离岸金融的重要途径是在香港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这主要是因为,在香港集聚的大量的离岸人民币资金,需要有一个回流渠道,否则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人民币国际化的进一步推进也将受到影响。然而大量的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回流内地市场会使国内市场受到冲击,需要有一道防火墙来缓冲这一冲击,而在上海和天津等国内的保税港区构建与香港大体接轨的自贸区,就可容纳大量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回流,实现一举多得。正是在这一观点的推动下,上海率先以开展离岸金融为抓手,来推动以汇率自由兑换为特点的人民币国际化试验。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上海自贸区的这种试验是有局限性的,即使完全成功,也会由于其空间有限而难以满足香港乃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回流需要,还需要内地其他地方,诸如天津、深圳等自贸区建设与之相呼应,这样才能达到有序快速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目的。 3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风险 防范不论是上海自贸区进行利率市场化,还是汇率自由汇兑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试验,都主要以自贸区的离岸金融为依托,而离岸金融相对于在岸金融风险要大得多,这就涉及不论是上海自贸区,还是内地其他地方的自贸区,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所共同面临的风险防范问题。笔者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应设立一道防火墙,即借鉴国际经验,在自贸区发展初期阶段,采取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发展模式,等到中国自贸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采取在内外分离型基础上的渗透型发展模式。这不仅可以促进我国自贸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而且还能够带动国内一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并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金融创新论文: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周卓阳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推动我国的金融深化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制度创新;另一类是金融市场技术创新。 “创新”有三层涵义:(1)原创性创新,即思想的跃进,比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对于投融资行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创造;(2)整合性创新,即将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运用,如期货合约的产生;(3)组合性创新,如蝶式期权的产生。第一种创新主要是专家型的金融家起作用,后两种创新则更需要实践型的金融家。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20多年的创新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创新具有如下特征: 1、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金融创新主要是吸引、模仿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和市场模式,主要表现为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基础金融产品的开发。这种创新惟一能够确定的好处是速度快,而且能够起到诱发新的创新的作用。吸收式创新的最大优点是创新成本低,主要是将国外的创新移植到中国市场。 2、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资产类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出现以后,也主要停留在股票市场,没有形成多元化产品。 3、区域特征明显,特区和沿海城市金融管制相对宽松,市场比较发达,创新比较集中。金融组织机构高度集中,金融发展极不平衡,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金融业相对发达地区,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较为沉闷。这种格局同时加剧了国内经济的二元化特征。 4、金融创新靠外力推动,内部驱动不足。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强调市场主体的内在激励,但在计划体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新的第一推动力受到削弱,其结果是中国的金融创新以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这种创新只有在创新主体能够享受到大多数利益时才能出现,因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特征。在实践中的明显表现是,一方面由于监管过严,金融创新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金融主体的“暴利”造成了简单的数量扩张。 (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创新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阶段,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需要消除很多制约因素。 1、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薄弱的信用基础。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本身是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离开了信用基础,金融创新根本不可能出现和存在。我国的信用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来建立和推动的,在形式上基本属于国有信用,典型的表现是银行代表国家执行“出纳”的功能。在这种信用机制里,企业有借钱扩张、借债不还的内在动机。因而实体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资金需求旺盛,银行“惜贷”,金融创新空间狭窄。 2、要削弱的制约因素是政府行为错位。政府行为的错位造成了金融创新成本增大,金融行为主体政策风险加大。一个成熟的驾驭市场经济的政府应该通过制度设置来健全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操作来调控市场。我们的政府往往通过非经济的手段来干预市场。政府对金融创新的趋利动机等特性突出表现为,出现于市场流动性、靠强制推销的政府债券,以及不计成本的保值储蓄等。政府行为的错位还表现为金融市场立法不完善,立法缺乏前瞻性。 3、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金融创新主体风险意识薄弱、内在动因缺失。由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到位,金融机构主体还没有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没能有效形成,金融主体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避险性”创新难以展开,其他创新也是表面的和缺乏市场支撑的。 4、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利率、汇率管制。利率是资金时间价值,是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基准。利率水平的国家管制,使货币市场创新直接受到抑制。由于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利率作为参照标准,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机会成本很难计量,造成融资行为扭曲。虽然我们在20__年2月份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化利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意味着人民币没有市场价格,这就使得外汇套利保值创新受到制约。 5、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金融人才短缺。人才是金融创新的主体,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创新的供给能力,以及促使创新成果的模仿和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我们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政府推动性创新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在巨大的政策风险之下,市场主体更偏好于投机,金融市场内部信用机制难以有效运转。 6、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技术水平落后。新技术的运用成本一方面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成本,另一方面,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又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技术保障。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优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由集中管制的计划金融运作向有管制的相对自由的市场化运作金融体制过渡。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几年间有关金融的法制、法规环境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这样的金融环境是创新展开的最有利时机。金融创新活动有了立法保障以后,创新活动的未来预期损失将会下降,信用价值会逐步得到体现,社会信用机制因而能够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得到加强,信用机制和以信用机制为基础市场引导,使得金融创新可能进入快车道。 多元化金融主体的并存和壮大,会加剧竞争,导致金融创新向纵深发展。《信托法》、《银行间中间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为多元金融机构的并存和在竞争中寻求发展提供了指引。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还看到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各 种中介业务在激烈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行业间竞争的加剧在第一阶段会引导金融部门用技术壁垒谋求寡头垄断;在第二阶段,则很可能会直接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寻找技术上的先占优势,这都有利于金融创新。在金融行业内部,一些政策性、违规性盈利逐渐被堵塞,业务趋同、管理相似的粗放式经营已进入微利甚至亏损时代,依托金融创新实现业务分化与飞跃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全球化进程加快。进入WTO使中国在市场建设和管制取向上要与国际接轨;同时,外资机构的进入加剧了竞争,中国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来与之抗衡。 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来看,金融市场的内涵式扩张和外延式扩张都会促使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成为必要。中国金融市场存量巨大,但结构畸形,严重影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创新需求旺盛。目前,尽管银行8次降息,银行存款却仍高达6万多亿元,加上居民和机构1万多亿元的滞留现金,总共高达7万多亿元的资金没有合适的流向。一些金融产品如银行间市场产品、资产支持的抵押担保产品、银行中间业务等,以及股票指数期权、期货,可转换债券等创新产品开发所需的市场环境逐步具备。市场结构性缺陷所导致的风险积聚使投资者避险要求增强,在缺乏卖空机制下开发套期保值工具,为投资者提供组合选择需求迫切。 投资者素质逐步提高为创新产品市场开发提供了客户基础。在间接融资市场,随着产权改革的逐步深入,盲目贷款、逃废债务的行为有所收敛,说明理性,尤其是信用理性在逐步建立;在直接融资市场,近年来投资者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市场由浓烈的投机气氛向注重基本面回归,投资者行为开始分化,金融产品的个性化要求出现。 三、我国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金融创新总的发展路径应该是把市场主体的趋利冲动科学合理地引导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既不压制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也不片面迁就,防止积累风险。 (一)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坚持以原创性为主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吸纳型创新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单纯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在外资拥有绝对技术优势的前提下,一旦允许外资机构涌入,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一场灾难。中国金融创新必须从本国市场环境出发,必须坚持原创性。 赞同以吸纳型创新为主的人认为,过去在金融工具创新上的失误主要是由于吸纳创新不规范,在操作中变动了其特性,使之丧失了所具备的特性和优势。举一个例子,比如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基本特性是大额(如美国规定为10万美元)和流动性强,故能成为银行大宗定期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的依靠站,有人认为,CD引入后表现不佳,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吸纳时改变了它的两个特性—面额小和转让难,使之成了银行一种高成本吸收居民储蓄的工具。显然,引进CD的创新主体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基本特性,而是在引入时缺乏结合国情的“原创性”,在简单吸纳中忘记了中国社会的资金分布格局,造成失败。由此可见,在我国搞金融创新,如果有吸纳,一定是吸纳人家的创新思想,而不是照搬照抄。 (二)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从本质上讲,金融市场是实体经济中用权利交易代替实物交易,以便降低实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规则、方法和场所的总和。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得以展开的保证。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虚拟特征,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脱离实体经济,出现我们常说的“泡沫”。因此,金融市场必须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健康道路。 (三)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信用制度创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没有公信力的市场固然会抑制交易和投资人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公信力的市场事实上根本就不会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这样几个渠道来完成:一是以市场化手段发展中介机构,市场竞争使中介机构在生产中介产品时投入足够的资源,同时市场秩序的维持成本(法律成本)也会较低。二是引进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避免管的过多过死,要相信市场。即便是在金融创新容易引发问题的时候,也不能片面强调管制,因为没有理由认为行政力量比市场在防范风险方面更专业、更有激励。 (四)坚持以提高金融机构业务能力和运作效率为优秀的技术创新 业务趋同必然带来利润摊薄,只有坚持“精细化、特色化”的经营理念,才是业务发展的市场取向;也只有利用技术创新推动业务发展和运作效率提升,打造自身的优秀竞争力,确立市场优势,才能为金融业务整合和今后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不断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在优化结构中防范金融创新可能诱发的风险 纵观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它基本颠倒了“先货币市场,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以债券为主;先初级市场后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的内在顺序,造成投机气氛浓烈,市场理性不足的局面。从深层次讲,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结构畸形,比如产品结构,当市场上只有少数几种可资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的时候,供需矛盾的突出,足以诱发泡沫风险。由于没有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也就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利率水平,金融资本的机会成本缺乏参照,非理性的融资和非理性的投资是必然的。又比如市场结构,如果没有一个交易场所竞争的局面,期货市场、银行间市场、货币市场、汇率市场以及证券市场就无法通过交易规则的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交易,交易规则就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更重要的是,交易规则的漏洞经常使得人们在金融市场交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发生扭曲,这会抑制创新,挫伤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四、我国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使自身的经营管理焕发全新的活力,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一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推动股份制改造,完善现代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化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增强其经营活力和竞争力;二要在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的融合,与国际接轨,实行国际通行的全能银行制度;三是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上进行创新,以经营效益为优秀,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现代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二)体制创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是银行低效经营和资产质量欠佳,产生大量冗员的主要原因之一。国有商业银行要走出困境,就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在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彻底解决机构臃肿、决策缓慢、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使银行管理体制尽快与市场经济适应,做到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产品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紧跟市场需求,研究客户需求变化,寻找金融产品的创新点,积极开发新产品。可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集团贷款,并购贷款,可以以客户应收账款为抵押开展保险业务等,要积极开发个人银行业务新产品,使其更具适用性、灵活性,应当积极开发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探索存贷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保险、租赁与咨询等全能银行业务的途径,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四)服务创新。在金融市场呈现全面竞争的今天,谁的经营理念转变的快,适应变化的市场和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谁就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实现有效益、高质量的发展。要通过细分市场,建立分层次的客户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投资顾问和理财咨询等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通过认真听取客户意见,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通过优质客户的增加和客户对银行依赖程度的加深,挖掘客户的贡献度。 金融创新论文: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现状 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农村信用社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特别是从20__年以来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使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更为活跃,主要表现在: (1)农村信用社产品与服务创新取得了很大进展。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业务创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基础上积极创新,同时在中间业务领域相继推出了银行卡、信息咨询、理财业务等金融产品。这些新兴的金融产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且拓展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空间,拓宽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渠道。在服务方面,农村信用社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改善了信用社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传统的“银行至上”的服务形象发生了重大转变,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 (2)农村信用社管理素质与管理水平取得很大进展。20__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等8个省(市)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一次全面改革。20__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在除海南和西藏以外的21个省(区、市)全面推开。在传统的“三性”原则基础上,引入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等方法的基础上,20__年,中国银监会整体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造现有金融机构,鼓励培育新的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从20__年初开始,全国农信社系统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农村信用社系统展开了从高管人员的大规模培训,大量的农村信用社的基层高管人员被轮流培训,到大型银行与股份制银行进行工作实践,大银行抽调上百人分赴各省指导五级分类,农信社六十万员工的业务水平得到迅速的提升。通过实行五级分类,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的标准达到了统一。 (3)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和管理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强。农村信用社在计算机方面的应用与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相比起步较晚,起初主要应用在对外营业上。现在,农村信用社加大了科技投入力度,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以网络为依托,先后开展了电子联行及各类代收、代付等业务。除联行外,对外营业的电子化水平基本能够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持平。同时,管理信息化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加强。通过管理信息的及时反馈,农村信用社增加了经营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 2、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依然面临着资产质量较差、经营效益不好、资本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弱等诸多问题。相对于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起了步,上了路,水准低,不平衡”(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语)的现实状况,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能力更为落后,主要表现在: (1)金融创新观念缺乏。目前,很多农村信用社还没有真正树立起金融服务的观念,依然存在安于现状、保守求稳的心态。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其经营核算意识不强,工作开拓性差,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寻找金融创新的切入点,而是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应付上级的考核,缺乏金融创新观念。 (2)高素质金融人才严重缺乏。金融创新对金融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现代金融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没有思想观念新、竞争意识强、具有丰富金融知识和直接操作经验、精通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农村信用社地处广阔的农村,对计算机、国际金融、企业管理、投资、保险等高素质人才缺乏吸引力,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开展。 (3)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和特色性创新少。当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上, 满足农户信贷资金需求的信贷品种较少,金融创新主要是模仿、借鉴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以吸纳性创新为主,有特色和原创性创新很少,创新产品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由技术进步引起的金融创新工具只是极少数,同时创新层次低,创新主要表现为简单的数量扩张。 (4)金融技术创新有限,金融工具创新能力不强。国有商业银行老牌资深、实力雄厚,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业务网络,电子化程度较高,资金调拨灵活,在“硬件”上比农村信用社先进的多。同时它们采用国际金融领域已有的金融创新成果,再加上服务意识强,在“软件”上也比农村信用社先进。农村信用社由于科技人才的缺乏,观念落后,不舍得在电子化建设上投入,导致农村信用社金融工具科技含量低,竞争力不强,金融创新处于初级阶段。 (5)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目前,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还不到位,不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仍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仍很落后,还没有将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活动监管纳入正常轨道。 金融创新论文:金融创新风险与防范研究 [摘要]金融创新为微观金融主体提供规避风险和获利手段,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推进经济金融发展,同时金融创新也给金融系统带来的新的风险。本文将探讨如何从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主体、行业组织和监管国际协作角度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风险;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着《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文秘站:]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各种风险。(1)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7)声誉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价格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以金融风险监管来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 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 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优秀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第二,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韵报告制度;第三,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第四,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我们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 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1.国家之间的协作监管。全球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创新市场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方面,其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监管法规能否共同协调的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更加重要。 2.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开放式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在银行监管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先例。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1994年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通过为各会员国提供磋商平台,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 金融创新论文:金融全球化环境下金融创新探究 [摘要] 金融全球化环境下,面对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商业银行直面机遇和挑战。在这个时候必须进行商业银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便是金融服务创新。本文从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途径以及对策两方面,探讨了改革问题。 [关键词] 商业银行改革 金融服务创新 一、开辟金融服务创新的有效途径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当今时代,经济大发展,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竞争对手虎视眈眈,市场份额屡遭侵蚀的网络经济,商业银行面临发展机遇更面临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增强竞争力,增强实力,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的生命线。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下,国内银行已无退路可言,只有通过改革创新,才能适应未来的竞争。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有效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金融服务创新的突破点 商业银行有中间业务、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三大支柱业务。进行商业银行改革,负债业务改革是在传统存款业务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品种,积极开发多功能存款账户并使存款服务丰富多样。资产业务改革是增加新的贷款品种,大力发展票据贴现业务,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中间业务具有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的特点,为外资银行带来的利润占其年利润的80%以上,而我们只有10%左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是商业银行改革的突破点。 金融全球化环境下,中间业务的冲击是外资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首当其冲的冲击,因此中间业务的竞争是商业银行更高层次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抓住机遇,把握机会,不断创新,继续推广和创新中间业务新项目,逐步开放担保类业务和不断扩大租赁、委托、、理财、信息咨询等低风险或零风险中介业务的市场份额。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形成,中远期逐步转向风险略大、技术要求高的投资银行、期权、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积极探索高科技风险投资中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参与方式,并逐渐向全球清算系统及其他知识密集型和高增长、高收益型、适应国际化要求的中间业务方向发展。 2.积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是金融服务创新的有效手段 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不断应用于银行业务领域,全球银行业已经进入“超级银行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更加依赖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第一,要加快金融电子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现代化程度,抓紧建设国家金融网络主干网和同城、区域、全国一体化资金清算系统,努力推进票据清算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信用卡授信系统、外汇业务系统等重点应用系统的开发,早日实现全国性金融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处理电子化、交易活动电子化和资金汇划电子化,提高支付结算的效率。其次是逐步建成全国性的主干网和分区网相互配套、应用软件系统和卫星通讯系统有机结合的自动网络系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准确、快速、便利、周到的金融服务。 3.加快新产品开发是金融金融服务创新的载体 商业银行要想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打好金融产品品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一定要适应客户需求,贴近百姓生活,方便客户使用,这样新产品进入市场后才容易被客户接受,才具有竞争力。开发的新产品无论在名称、操作方式,还是在功能、办理手续等方面,必须比以往产品更先进、更新颖,给客户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产品的创新要结合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使产品便于为客户区别和识别。新产品的问世后,随着被客户大量使用,将进一步增加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增加银行的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创新对策分析 金融全球化环境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以适应银行业的国际化竞争,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创新观念 我们应以战略的眼光和金融生存发展的角度看待金融创新。提高对金融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金融创新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虽然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发展非常迅速,但在中国,支行网点依旧是最为重要的销售和服务渠道。 以欧洲银行为首的金融服务模式,在基本账户类别下,一般都有至少7种以上针对不同人群的账户类型。与支票、现金卡、服务卡联结,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ATM机具进入账户,还根据开立账户类型的不同获得程度不同的额外收益。以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账户为例,开立账户后银行有学生顾问提供专门支持,能够免息透支,可获得无年度手续费的信用卡,并以特别优惠费率提供学生物品保险。对价值更高的账户所提供的额外收益更多。 全世界最好的零售银行在香港,其次才是瑞士;中国的电话银行服务已经达到了世界一流的水平,但网上银行的营销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63%的消费者更喜欢在支行网点开设现金账户,而富裕阶层客户则引领了网上银行消费的潮流。根据博思艾伦咨询公司新一期的研究报告《追求卓越——零售银行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行业典范》。该报告表明:全球大多数零售银行都未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未能将渠道的经营业绩发挥到最大。 在中国,89%的顾客选择在支行网点办理现金和存款业务,而78%则会在支行网点申请按揭贷款。因此改进和完善支行网点是中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不同支行网点的服务水平差异很大,为了提高支行网点的服务水平和销售业绩,同时为了改善支行网点的设计布局,保障客户的隐私权,银行就必须始终将培训和前瞻性管理放在重要的位置。同时着力改善网站的设计、提供尽可能多的便捷功能和更为强大的安全性。目前,银行在建设渠道方面仍然将注意力放在单个渠道的开发上,加强跨渠道整合的力度。 2.面对客户和市场,创新经营策略 市场既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又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归宿点, 也是判别商业银行创新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面向市场、了解市场、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开拓市场、占有市场”是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由之路,抓住了市场就抓住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关键。 以欧盟银行业为先导,国际银行业逐步过渡到全能银行制度,以不同形式的综合金融集团开展全面金融业务经营。全能银行制度复归在零售银行业务中的体现是,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交叉销售全面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产品与服务。 中国内地在电话银行方面则达到世界一流水平。银行目前的四大主要渠道为支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流动性销售团队。中国内地银行在电话银行方面的优势,其服务已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同时在支行网点、网上银行和多渠道整合方面还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余地。中国电话银行全年、全天向客户提供服务;呼叫中心的专业服务人员可以解答客户的即时问询并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但是,与全球其他银行一样,中国的银行还需要充分发挥网上银行对产品销售的推动力。 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着力改善网站的设计、提供能多的便捷功能和更为强大的安全性,在建设渠道方面仍然将注意力放在单个渠道的开发上,加强跨渠道整合的力度。现在中国银行的当务之急还是改进和完善支行网点服务,虽然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支行网点依旧是最为重要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其中,89%的顾客选择在支行网点办理现金和存款业务,而78%则会在支行网点申请按揭贷款。另外,虽然外资银行的平均得分略高于众多国内银行,但差距并不明显。倒是不同支行网点的服务水平差异很大。以上表明,中国银行业必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保持竞争力。在这方面可向中国香港和韩国的同行学习。 3.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业务创新 各金融机构应树立品牌观念,立足于自身优势,客户需求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借助先进手段,不断开发,研制出金融新业务、新工具、新品种。在新业务的开发上,坚持走引进、改造和研究开发相结合的路子。借鉴和引进应适合自身实际,符合市场需求;对传统业务的创新,要融入新内容,增加新功能,明确新特征,同时要注重创新业务的推销、宣传工作。业务创新上,还要遵循规范管理方略、客户定位方略、区域定位方略、优化品种方略和产品开发方略。业务开拓上,重点推进中间业务创新。 4.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加快银行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 随着世界科技的发展及其在银行领域的运用,电子化的水平将直接决定银行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而中国银行业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水平还不是很高,面临竞争风险,因此中国商业银行要加大技术投入,大力发展网上银行,充分占有网上银行的市场份额,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还必须提高金融安全意识,把严密的技术设计和周全的预控措施纳入金融电子化工程中。 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不断应用于银行业务领域,全球银行业已从传统银行时代逐步进入“超级银行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更加依赖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首先要加快金融电子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现代化程度,抓紧建设国家金融网络主干网和同城、区域、全国一体化资金清算系统,努力推进票据清算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信用卡授信系统、外汇业务系统等重点应用系统的开发,早日实现全国性金融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处理电子化、交易活动电子化和资金汇划电子化,提高支付结算的效率。其次是逐步建成全国性的主干网和分区网相互配套、应用软件系统和卫星通讯系统有机结合的自动网络系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准确、快速、便利、周到的金融服务。 5.注重银行间的合作 在未来中外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间的业务合作十分重要,如果对外业务处理基本达成同一口径,不仅可增强竞争性,还可以节约成本。 在统一口径对外方面,日本银行业表现非常突出,形成整体合力增强了影响力。另外,香港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的“银行公会”制度值得借鉴。可通过这一制度,在中资银行间以协议形式达成某些共同准则,沟通信息、防止不公平竞争,协调解决部分银行间的业务矛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注重与外资银行协作。通过协作,可以学习外资银行先进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和经营管理技术,逐步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要想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打好金融产品品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一定要适应客户需求,贴近百姓生活,方便客户使用,这样新产品进入市场后才容易被客户接受,增强竞争力。开发的新产品无论在名称、操作方式,还是在功能、办理手续等方面,必须比以往产品更先进、更新颖,给客户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产品的创新要结合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使产品便于为客户区别和识别。新产品的问世后,随着被客户大量使用,将进一步增加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增加银行的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点。 金融全球化环境下,面对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坚实基础,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和策略在适当的地方设立海外机构进行国际化经营。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亚太地区、欧共体、北美地区、拉美的巴哈马、开曼群岛,以及中东的巴林等国可作为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位:而对于尚处于经济调整阶段的俄罗斯和东欧市场中的大多数国家,虽说外汇管制较松,但风险较大,故在进入这些地区时应持谨慎态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努力通过筹资业务多元化、资产多元化、资产的职能属性多元化、金融通讯、柜台服务、资金清算、内部管理、信息搜集处理等的现代化,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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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论文:侵权民事法律探讨法律论文 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究竟什么样的因素才是原因,存在众多的认识。过错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存在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才承担赔偿之责。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原因说认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违法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还有侵权行为原因说、被控行为原因说等等。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上的联系,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通常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是主体主观意志的体现。如果把作为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过错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来考察,会不会得出这样的一个逻辑:“某甲想伤害某乙某乙有受伤害的事实某甲故意伤害的过错引起了某乙受伤害"?显然不成立。事实是客观的,只能由客观现象引起。作为客观事实的损害也只能由客观情况引起。因此,过错不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违法行为原因说已经能够从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这一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原因,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通常理论认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将违法行为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大大限制了原因的范围,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首先,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我们考虑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原因中主要的、异常的因素。火灾的发生肯定是存在氧气燃烧的原因,但这与法律无关,我们只考虑其中的异常的情况,是放火、失火还是自燃。同样,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们只需要审查损害事实是不是行为引起的,这个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而不需要审查其他的任何因素。归根结底,就是在审查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这样认定损害的原因显然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结论是:只有违法的行为才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不难发现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能仅仅是违法行为。其次,违法的情形难以认定。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是权益性的规定较多,禁止性的规定很少,也很少有属于“违法"这一序列的明确行为规定。这样,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必然是大大限制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范围。而我们在很多时候会将一些仅仅属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情况但又明显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作为原因,不适当地扩大了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混淆了违法与过错的关系。甲误将过期的酸奶作为新鲜的给同事乙饮食,造成乙生病住院。甲违法吗?不违法,但其行为与乙生病住院这一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即使是在由于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他人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事件负责的情况下,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损害后果或者是责任人未尽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该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都是特定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这样的认定不会与民事责任的构成相互冲突。有学者认为,否认违法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就是否定违法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次,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隐含了这样的观点,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违法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致的。权利人向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必然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如果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主张,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请求),既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说明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无须画蛇添足地说明违法行为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归责原则的规定等众多因素。 2、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在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一般都认为损害事实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该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部分。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法人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事法律既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应当来说,建立在法人人格基础上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因侵权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列入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再仅仅是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物质损害的地位,该规定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民法的原理,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严肃性。但是该规定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有所不妥,其划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标准,未能体现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的平等保护。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 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经常列举的例子,甲乙都有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啤酒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不能区分是哪一个啤酒瓶造成的,则认定甲乙均承担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在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同样的,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条认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有一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期间被发现跌倒在楼梯井底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学生是如何受伤的。经鉴定,结论是该学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较大,则法院推定该学生系从楼梯井上部坠落,遂认定了学校未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也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 2、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 在有证据证明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事实上的原因时,要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对于行为能否成为损害事实法律上的原因,进而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责任人应当对行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直接结果说。该观点否认原因和结果关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责任承担的可能。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行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比如,甲追打乙,乙仓皇奔走中被丙的汽车撞上。如果用直接结果说的理论,甲对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也不公正。第二观点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应当是一种必然的联系,只有行为或事件必然地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责任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称之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同样地,该观点排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适用,凡因偶然性的因素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存在相当的不足。还是上面的例子,甲擂乙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但恰恰就是这一拳引发了某乙的心脏病并导致乙死亡(我们通常称甲的这种行为是损害发生的诱因)。按照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排除了甲的责任承担明显不恰当,这种观点应当摈弃。应当来说,直接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又比较绝对和机械,不能变通解决实际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还有一种可预见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对成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他在行为之前所能够预见的,对超出其预见范围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至于说可预见的确定标准,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比较传统的学说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是法律上的原因。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者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这种学说比较客观和简易,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采用了这样的观点。虽然这样的理论有无限扩大归责范围的侵向,但这种不足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通过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加以了弥补,不会造成责任的无限扩大。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过错要素的确定就限定了责任的范围并非是无限扩大,而仅限于与过错有关。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除了公平责任外(这种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非常地有限),无论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都强调了主体的主观意志。就因果关系的认定来说,相对因果关系说比较的客观和容易操作,克服了直接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绝对与机械的不足,弥补了可预见说的主观臆断性,有一定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民事法律论文:无纸化证券交易下的民事法律论文 摘要:无纸化证券条件下,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实现等的制度和规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需要从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证券权益保护、集中交易机制、交收担保机制以及清算交收的需要等方面全面评估,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适时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关键词:无纸化/证券交易/民事法律关系 无纸化证券是电子科技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簿记系统内反映证券持有状态的电子数据信息。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转让。相比传统的有纸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已在30万亿元左右,证券账户总数超过1.4亿。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均证券过户总金额达2000多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单在证券市场就有30万亿元左右的财产权益都是以无纸化的形式存在,而且每天的流转总量超过2000亿元。可见,以无纸化方式存在的证券财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七大也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 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优秀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优秀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民事法律论文:古代经济民事法律论文 内容提要: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3]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优秀,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9]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3]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优秀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优秀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20]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试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内容提要]: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究竟存在着什么关系呢?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对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和传统民法的法律表达形式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二者在现代民法中之不可分离性。笔者探讨了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主张诚信原则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效力规则,并探讨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效力规则的外在形态-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最后笔者探讨了认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之确立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外在形态 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是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凡是存在着法律行为,①就应有诚信原则适用之必要,就应有诚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和空间。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现代民法和传统民法的比较研究,揭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这一命题。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不可分离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判断:(1)诚信原则是否作为法典中价值目标选择的重心;(2)是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揭示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3)是否通过判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4)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 一、法典中价值判断和选择重心论 纵观各国近现代立法,笔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典都是一定社会主体需要维持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利益之体现,必然反映立法者对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向往和追求,表达了立法者对其理想中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和必须遵循的规则(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设定上)所进行的抉择。但在同一部法典中往往并非仅一个价值目标,常常涉及着若干种价值目标互相作用,共同影响,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人权、诚信、效率等。这些不同价值目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层次,或为目的,或为手段。因此,在一部法典中,对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必须有一个重心予以判断和把握,即以哪一个价值目标为主导,以此对整个法律规则加以设计,如果价值目标重心不明确,层次不清楚,往往所保护的利益和所设计的规则互相矛盾和冲突。这就是笔者所提出和理解的法典中价值选择重心论。这是我们对诚信原则进行再认识的理论基础。 有人认为诚信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在德国民法典中扩大到了债法领域。①其实这种见解并不妥当。因为在法国民法典第550条,德国民法典第892条、926条,第932条至第936条中同样有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规定,实际上就是诚信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适用规则的反映。事实上,传统民法典与现代民法典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价值判断的重心及诚信原则在该法典中的地位不同而矣。传统民法以个人为本位,以私法自治为中心;现代民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私法自治和诚信原则并重为其价值选择 二、诚信原则在近代民法典中的表达形式 (一)诚信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的表达形式。 从法国民法典的创立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民法典的近代阶段。在这一时期,诚信原则在法典中主要以具体规则为表达形式,法官不能以诚信为一般指导原则,不能享有自由裁量权,不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该契约应善意履行之”。该法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对其中所表述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平原则、习惯以及法律依其性质赋予债之全部结果具有约束力”。这两条规定表明当事人之间依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契约如同法律一样具有效力,仅要求契约应依善意履行,并受公平原则、习惯等约束。该法典第1109条和1117条规定了“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只能依其有关章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之诉权。该法典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该条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该法第1240条规定:“因占有债权的人(目前我国民法学界称为债权占有人)善意为清偿,清偿有效;即使占有人此后被追夺占有,亦同。”该条规定了债务人向债权占有人善意清偿的一般效力规则。以上为诚信-法国民法典中所称的“善意”原则在契约法中的表达形式。而该法第550条:“占有人,在其并不了解转移所有权证的证书有缺陷的情况下,依据该证书作为所有权人而占有其物时,为善意的占有。”体现了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规则性,虽然法国民法典并无物权和债权的明确区分。但该法典第5条明确规定:“禁止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以一般规则性笼统条款进行判决,”这不仅表明了诚信原则作为具体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极为有限,而且彻底否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该法以“民事权利”为第一编,使整部法典坚持以“权利”为重心的基本指导原则。 法国民法典这种以个人主义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私有制为优秀,以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为主导,并弱化诚信原则的功能和作用的立法体系,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1] (二)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的表达形式。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功能有所增强。首先极富抽象思维能力的德国人在法典中创立了诚信原则这一概念。正如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现代汉语中指称诚信原则的词语是德文指称的直译,即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中的Treu und Glaube(忠诚和相信)。而德文中的Treu und Glaube来源于古代德国商人为担保交易安全所作的誓词。在古代德国,常以In Treu (于诚实)或 Unter Treu(在诚实名义下)强制交易对方作誓。后来为了求得更加可靠,在诚实之外加Glaube(信用)二字,而以“于诚实信用”为誓辞,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2]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即将诚信原则作为债的履行的一般原则。该法典第307条[3]还创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规则。该法典第892条、第926条、第932条至936条、1208条规定了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本规则,即动产(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则。该法典尤其是在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律行为”中第117条[虚假行为]、第118条[缺乏真意]、第119条[因错误而撤销]、第123条[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高利贷][4]规定了违反诚信原则的一般行为之惩戒规则;而在157条规定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对合同的解释规则,并在该章第五节:“、全权”中的第164、166、169、179条确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规则。该编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中第226条规定了禁止恶意规则,即“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此乃权利的行使禁止滥用原则之渊源 。尽管该法典在总则中对诚信原则有着一整套如此重要的调控体系,但德国人在该法典中所创立的最重要的概念,即“法律行为”概念,主要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5] 笔者认为:法律行为概念的实质在于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之不可分离性。 德国民法典在诚信原则的规定上,虽然与法国民法典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德国立法者对法官的权力仍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仍然寄希望于法官借助于法典这部“优良的法律计算机”[6]处理所有案件。因此,德国民法典仍然以私法自治为基本重心,同时为了结束当时普鲁士王朝大小诸国分裂割据的混乱局面,以确立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和法律制度为使命。正如梅仲协先生在其《民法要义》中指出的,德国民法典的目的在于实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之统一。 因此,笔者认为德国人不仅创立了诚信原则之概念,推动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发展,而且揭示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之不可分离性。这是德国人对民法学的最大贡献。即德国民法典在形式上创立了民法典的现代模式,而在内容上标志着传统民法理念(私法自治的价值重心)正向现代民法理念(以社会本位为主、以诚信原则为表现形式)发展和转变。[7] 三、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一)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法律依据或法律表达形式。 王泽鉴先生在其《民法总则》[8]中认为:“‘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二个基本优秀概念之上,一为权利(Subjektives Recht);一为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等问题。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此种体系构成反映在总则的结构上……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但笔者认为,就现代民法而言,还有一个优秀概念,那就是瑞士人在其民法典的“引言”[该法典第2条第(1)项]中所抽象和概括出的诚信原则,标志着具有实质意义的现代民法典的正式诞生。法国民法典以“权利”为中心,以私法自治为主导,构筑了一个私法自治的权利体系;德国民法典总结出私法自治需要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即在民法典体系上抽象和概括出“法律行为”概念,但法律行为毕竟仅仅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而已。权利如何变动?权利行使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应做何基本要求?显然光有意思自治原则是不行的,正如一匹脱僵的野马,不受控制,难以驾驭,以致各种冲突和危机必然产生,最终将动摇和破坏私法自治的根基。由于法律行为乃权利主体之行为,指产生一定私法效果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9]其主观方面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客观上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诚实信用,即以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为意思表示,以守信不欺的客观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统一体,正能体现出现代民法对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在主客观两方面的根本要求。 1912年实施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同时该条以精炼的语言明确概括出这属于“诚实信用的行为”之基本规定。这表明任何人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不再是仅约束债务人的原则,而且成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并以此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指导整个民法体系之构建。这是法学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地揭示了(民事)法律行为与诚信原则的不可分离性,即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确定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切法律行为中(包括物权行为、亲属行为、继承行为等)。简言之,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该法同条第(2)项规定:“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第(1)项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之延伸,即第一次规定了现代民法上权利行使禁止滥用之基本原则,包括对私法自治权的滥用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之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共同作为防止私法自治权利滥用的一种高超限制和有力武器,不仅无损于私法自治的根基,而且对私法自治能起到一种有效的巩固和保障作用。 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1)当本法认为法律效果系属于当事人的善意时,应推定该善意存在。(2)凭具体情势所要求的注意判断不构成善意的,当事人无权援引善意。”这是诚信原则在物权领域中适用的特殊规定,即“善意”。徐国栋称之为“主观诚信”。 该法第1条规定:“(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该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本法指示法官自由裁量、判断情势或重要原因时,法官应公平合理地裁判。”据此可见,瑞士民法典明确地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甚至承认法官立法,徐国栋称之为“裁判诚信”。这与法国民法典第五条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原则形成了鲜明对照。 徐国栋教授认为瑞士民法典将客观诚信从债的履行的一个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之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2条第1款。同时,也将第933条及以后数条(如936、938、940条)对受让、取得、占有中的主观诚信的规定上升为基本原则,将之确立在紧接着的第3条,由此开创了一个法典中两个诚信原则的奇观。此外,考虑到不论是客观诚信还是主观诚信,都不过是授权法官裁断具体情境中当事人行为之妥当性的提示符号,遂于第4条将此点明示,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0] 为什么会出现徐教授所谓“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之区别呢?笔者认为这主要在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自身的特殊性及其把握的侧重点不同所致。债权关系中光有诚信的意识或心理状态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诚信的行为,此乃债权的标的“行为”所决定;物权关系中考察诚信时,一般已具备了占有这样的事实状态和交付或登记这样的前提或基础,故对其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诚信意识的把握就至关重要了。事实上,主客观诚信不可分离,二者存在辩证统一关系。 然而,瑞士民法典采用诚信原则的基本条款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即裁判诚信)相结合的表达形式,表明立法者已明智地认识到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立法不可能涵概一切社会关系,现实法律必然存有缺漏,并将填补缺漏的任务委诸法官,同时指明了填补缺漏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以便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这同时表明了瑞士立法者不仅注重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在法典中的体系性、高度概括性和科学合理性,而且注重该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如果说德国人对民法的最大贡献在于揭示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不可分离性,那么瑞士人的最大贡献则在于揭示了法律行为与诚信原则的不可分离性,并明确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此作为现代民法理念的一个里程碑。 如果说平等自由、私法自治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而诚实信用这一商品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原则、基本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同样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瑞士民法典标志着传统民法的价值重心已向诚信原则转移,但并没有否定私法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本身。诚信原则和私法自治二者对立统一,互相制约,互相渗透和补充。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作为现代民法的两条最基本原则,正如两块基石,共同构建了现代民法的辉煌大厦。 如果说传统民法以权利为中心,以私法自治为主导,忽视或者说弱化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反映了新生的资产阶级通过民法实现其“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的“法治”经验并不成熟,那么瑞士民法典所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高度重视,所体现出对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这一内在规律的准确把握,正是成熟的执政阶级(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经验成熟的根本标志,正是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这一执政阶级意志的根本体现。 然而,什么是诚实信用?什么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呢? (二)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 徐国栋教授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四版增订本)》(参见该书第129页)中,通过对古罗马法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财产关系以及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中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在立法技术上及适用上的差别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并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 哲学原理,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以总则中的一个单独条文确立主客观统一的诚信原则。即首先在第一款中把诚信定义为“由尊重他人权利之观念决定的相应行为”;第2款规定诚信对当事人的内心状态要求;第3款规定诚信对当事人的行为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因为只有有了诚信的意识才可能有诚信的行为;第4款规定当事人是否有诚信的意识和诚信的行为由法官以自由裁量判定之。这样的诚信原则将兼备主观、客观和裁判3个方面。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的物权编中,过去使用“善意”概念的地方应统统以“诚信”取代之,如“善意占有人”应以“诚信占有人”取代。[11] 徐教授的上述建议在理论上非常积极和可取,笔者也认为对诚信原则这一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而且内涵比较模糊的概念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立法解释十分必要,但过去使用“善意”概念的地方应统统以“诚信”取代之,则大可不必。因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划分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且善意行为和客观诚信行为的划分同时还是司法实践上的重要问题,是因现实中对诚信进行把握和判断的标准与角度的侧重点不同所致。例如善意占有,首先已具备占有的行为或事实这一前提,而要进一步把握的重点则是从法学的角度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进行推断或评判,从法律标准和角度判断其符合“善意”还是“恶意”并以此进行认定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目前,“善意”这一概念,已为法学界和司法界多数人所接受和理解,并对其认定标准已达成一定共识,如果用“诚信”取代“善意”,不仅会忽视诚信原则在物权和债权领域中依其自身特殊性所造成的适用和把握侧重点上的差异性,而且难免会造成在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诚信原则的心理上的不适应,同时难免会造成对已形成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予以抛弃之后果。这对诚信原则在司法适用上是极为不利的。因为任何法律及其原则和概念的表达形式毕竟是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产物,而在基本原则上并无不当的司法习惯力量对法律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积极和强大的。 基于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以善意真诚或勿害他人的主观心理,以守信不欺或严守约定的客观行为为共同构成要件所形成的基本法律准则或行为准则。因此,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善意真诚或勿害他人的主观心理,其反面就是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有害他人的心理意识,主要作为债法领域中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善意”属于物权领域对交易安全保障的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一层含义为“不知或不应知自己的行为无根据”如善意占有,另一层含义为“不知或不应知他人无处分权”,如善意取得。 (2)守信不欺或严守约定的行为,这是客观上对“信”(或诚信)的基本要求。正如西罗塞在其《论义务》中指出“行其所言谓之信”。对此精炼的定义我无法想象出,一个人如果违背了“信”,还有可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因而信是公平和正义的基础,是对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是对约定或契约的基本要求,是对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保障,并以此作为交易中一条最基本规则。如果违反约定,就意味着对基本交易规则的破坏,就意味着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意味着对公平和正义的破坏。 诚信原则,这一商品经济(或现代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理念的法律表达形式,正是上述主客观方面不可分离的统一体。然而,由于诚信原则所适用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故而呈现出不同的基本诚信规则,例如:债权领域中的违约责任规则、侵权责任规则和物权领域中的善意取得规则。 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可分离性,贯穿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仅贯穿在物权和债权这一基本的财产关系中,而且贯穿在亲属和继承这一基本的人身关系中。换言之,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台湾学者何孝元曾在其专著《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一书中,对诚信原则在台湾民法上的适用进行过系统研究,[12]但遗憾的是该书并未直接明确地揭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笔者认为人身关系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诚信原则首先体现着对人的信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即贯穿在人格权保护之始终。而身份关系,乃民事主体基于彼此特定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指婚姻、监护、收养和继承。无论是法国、德国民法典,还是瑞士民法典,都禁止重婚,此为婚姻自由权滥用之限制,作为信守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同时赋予一方对因恶意、欺诈和胁迫所产生的婚姻享有撤销请求权,故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确立了婚姻关系中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我国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第二条甚至还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本规定。而收养和监护均以无害并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基本前提。 在继承关系中,法国民法典第727条规定对“因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而被判刑的人”剥夺其继承资格,德国民法典第2078条规定对“因错误或胁迫”所立遗嘱可以请求撤销,同时扩大了因违背诚信原则而丧失继承权的范围(见该法典第2339条),并对“特留份额”予以详细规定,作为对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自由权之限制。瑞士民法典第469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因误解、受骗、在受胁迫或被强制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效。”该法典第482条对“遗嘱处分方式”作了规定:“(2)有违反善良风俗或违法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内容的,其处分无效。(3)如上述条件或要求令人讨厌或无任何意义,可视其不存在。”这些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已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在其继承法律关系中。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已作为现代民法对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已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成为名符其实的“帝王条款”,己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而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正是以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为其直接效力的外在形态。这是传统民法理念以“个人为本位”向现代民法理念以“社会为本位”转变的标志,这是现代民法活的灵魂 四、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外在形态-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 任何权力,若不受制约,必将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权力腐败的苦果,这是权力的本性。当我们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由于对该原则本身的理解存在差异,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也必将存在。这就是同一类型或性质的案件,实质情节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时或先后作出互相矛盾或冲突的两个判决或多个判决-以致人们发出“司法不公”之愤慨的原因所在。近现代民法经过二百年来的历史发展,使诚信原则,通过成文立法和判例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这是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保证。换句话而言,如果不认识和把握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法官不可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正是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效力规则的外在形态。同时,具有正当性的判例,常常体现着司法裁判者对崇高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正确理解和挚热追求。 什么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对它如何认识和把握? 笔者分三个层次来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的指导层次 这是第一个层次,即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而推导出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两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权利行使禁止滥用原则。[13]前者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尤其是作为交易领域的基本要求,又称对价原则;后者是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自由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任何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限度。从来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自由,如果超过一定限度行使权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遵循诚实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原则之体现,又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领域中的体现。 (二)、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的主体层次 这是第二层次,即三大基本规则和民法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违反诚信原则的一般行为的惩戒规则。这是立法者对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意志的体现,具有最强的和最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法官的任何自由裁量均不得与此相 抵触。 1、三大基本规则指违约责任规则、侵权责任规则和善意取得规则。 (1)违约责任规则是指对约定或契约的违反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则,它既是对“信用”的直接违反和损害,又是构成合同责任规则的基础。 (2)侵权责任规则:主要是对诚信原则中“勿害他人”的基本要求违反的责任规则,即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除合同责任调整范围之外)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则,它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主要是对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所做出的基本要求),它分为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3)善意取得规则主要适用于物权法领域,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它包括善意占有、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瑞士民法典933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瑞士民法典第973条)及善意登记规则(瑞士民法典第975条规定为不正当登记的法律后果规则) 2、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即诚信原则体现在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则之总称。由于制度属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范畴,即“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直接为被人和对被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制度,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体现在该制度中必然产生诚信规则。这里的诚信主要以“善意”或“非恶意”(即以是否明知或可知)为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本要求确立了被人、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及行为的效力与法律后果规则。[14]例如,表见的效力规则和转中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免责规则。笔者认为被人对人的信任是意定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人必须忠于被人的利益并以诚实信用之方法行使权,乃充分发挥意定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基本保障。法定和指定的宗旨也均在于维护被人的利益,并根据诚信原则确定该人应尽的职责,如果人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而有损于被人或其他人之利益,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乃人的基本责任规则。 3、总则中的四个违反诚信原则的一般行为惩戒规则: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必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规则。这是对较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惩戒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该惩戒规则不仅适用于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调整和保护、也适用于婚姻和继承等人身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这是基本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禁止性规则。 (三)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的扩展层次 这是第三层次,即以第二层次或者说主体层次三大基本规则和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一般行为惩戒规则为基础和主导,在诚信原则的精神和理念指引下所确立的适用于特定领域和范畴的比较成熟的具体诚信规则,这是基本诚信规则的扩展和延伸,或为成文立法所要求,或为判例所体现。 (1)在契约领域,诚信原则贯穿于该领域之始终。以违约责任规则为基点,向前延伸,即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了诚信原则,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在契约成立和生效阶段,因对诚信原则的违反,确立了契约无效或可撤销责任规则及信赖规则[15];在契约签订生效后至履行前,有预期违约规则和情势变更规则;在契约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实际违约规则和加害给付规则;在契约履行后有后契约责任规则如保密规则、质量保证期规则、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在这些规则中,常常伴随着对行为人附随义务和附属义务的确定,如说明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和协助的义务。这些规定同样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2)在侵权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规则,这是诚信原则中“无害他人”和“无害社会”基本要求的体现。例如产品质量责任规则,即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和危险可能而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称严格责任规则。 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序善良俗之要求,如德国民法典826条及其1909年修正的不正当竟业防止法,确立了不正当竟业防止或禁止规则[16].而我国已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3)其他债权领域,例如:在无因管理中,确定了善意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不当得利中,确立了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规则。在证券交易中,极为重要的是确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规则。 (4)在物权领域,确立了善意占有规则,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占有人对某物所享有的持续性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或控制状态及其使用收益。在相邻关系上,确立了对所有权、用益权限制与扩张的诚信或“善意”规则,以避免该权利之滥用。 (5)新型的财产关系信托制度中的诚信规则。[17]信托既不同于委托,又不同于,它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18]由此可见,诚信原则直接运用于信托行为和信托财产关系中必然产生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系列诚信规则。 从上述三个层次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是指以诚信原则的价值和理念为优秀和最高指导,辅之以两个一般指导原则,以三大基本诚信规则和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违反诚信原则一般行为的惩戒规则为主体,以其他特定领域的具体诚信规则为补充或作为直接表现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严密的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又称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效力规则的外在形态。在该体系中,适用效力最强的是第二层次(主体层次),即三大基本诚信规则和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一般行为惩戒规则为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效力最强、最直接,并作为整个规则体系的主体和基础部分,如果没有该部分,整个规则体系也就无从构建。第一层次仍作为基本原则发挥指导功能和作用,第三层次既是第二层次的具体化,又是第二层次的补充和扩展,也是第二层次效力的直接延伸。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的上述基本规则(包括具体规则)。因为这些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大都以成文法的形式而明确规定,这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是诚信原则的法律权威性之所在,任何裁判均不能与该基本规则相抵触或冲突。当法无明文规定,或者其他无法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情形时,法官必须在该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的约束 和指引下做出新的判例或“造法。” 五、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理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指导意义 什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确立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规定中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五大原则为基本原则吗?笔者通过对上述五大原则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需要,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一个中心,两项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 “一个中心”,就是指我国民法应以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近一个世纪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是二十一世纪整个中华民族腾飞的必由之路,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和伟大使命。 “两项基本原则”就是指我们制订未来民法典的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条是平等自愿,另一条是诚实信用。二者缺一不可。 (一)平等自愿是构建现代民法的第一块基石。 平等自愿的实质就是私法自治,这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仍 然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 前提是主体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在法律保护上平等。而自由,自愿,意思自治,正是商品经济向前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力,正是商品经济充满活力的根据。如果没有平等自愿、没有私法自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商品经济,也就不可能有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及其价值理念。由于我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小农经济及其特权专制和儒家伦理文化的历史沉淀,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及其政治体制和文化观念的直接影响,我们的商品经济还不发达,我们的民族性格中,等级、义务观念深厚,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自由观念贫弱。故我们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第一块基石,构建我们未来的民法典。这不仅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保护、指导和促进作用,也是我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在诚信原则基础上推导出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尤其是交易领域,或者称之为对价原则。因为在交易过程中,诚信原则主要靠行为人自觉遵守,当无法进行事前判断时,常常要求对行为人进行事后判断,以便确认其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是否具备合法性。如何进行事后判断?由于利益常常是行为的直接目的和结果,也是从事该行为的真正动因和驱动力。行为与利益之间这种天然的密切关系就为通过利益对行为进行事后判断,即对是否符合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提供了可能和依据,即以利益效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作为一般衡量标准。例如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要求常常是“善意有偿”,如果是无偿取得,并不能认为属于“善意”取得。故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就成为交易关系中诚信原则的直接表现形式,但因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如在人身关系中难以直接适用,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二)诚信原则是构建现代民法的又一块基石。 诚信原则已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可分离性,作为现代民法体系中对法律行为进行效力评价的一条最基本原则,贯穿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这一原则既是私法自治的底线,若超出了这一底线,该法律行为将被赋予无效或可撤销之法律效果;又是实现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三者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不仅能够防止民事主体对其私法自治、平等自愿权的滥用,而且对私法自治本身丝毫无损,并能保障私法自治沿着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轨道发展。故诚信原则是顺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必须作为构建我国民法典的又一块基石,又一项基本原则。 有人认为民法是权利法,应以权利为本位,而诚信原则以义务为本位,若将诚信原则视为民法之“帝王条款”,则造成民法体系构建之矛盾,并将现代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与古代的诚信观。、义务观相提并论,借此怀疑或否定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帝王”之位。笔者认为其不当之处在于未能严谨考察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和本质规律,缺乏对这一原则之体系性研究和认识所致。 诚然,民法乃人法、权利法,但人人行使权利时,若遵循了诚信原则,即履行了诚信之义务,这不仅对他人和社会有益,同时对自己权利之行使丝毫无损;不仅尊重了他人和社会之权益,同时也尊重和维护了个人自身之权益。这一原则虽然以义务为本位,但同时以人文为本位,体现着对人 的信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蕴含着深厚而丰富的人文精神,例如对约定的严格遵守正是约定者互相尊重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它是民法上抽象的理念中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之根本保障。只有如此,方能重建整个社会发展之根基的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换句语而言,诚信原则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不知还有什么其他原则能与之相比?如此重要的原则,为何不能成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现代商品经济对私法(民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在于:诚实信用和私法自治(平等自愿)二者互相制约、互相渗透和补充,形成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体,私法自治是诚实信用的前提和基础,诚实信用是私法自治的有力保障,二者共同构成现代民法的两大最基本原则,这是与传统(近代)民法相区别的标志。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构建同样应遵循这一基本规律,即必须以平等自愿(或私法自治)和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法的两大最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论文: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内容提要】以公平价格理论为切入点,从历史考察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非常损失规则发展到暴利行为、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各国此类制度实质上与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立法具有理论联系。在此基础上,乘人之危只是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作为意思表示的瑕疵予以单独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对因乘人之危成立的法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学界曾以极高的热情进行百家争鸣式的讨论,但其结果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关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立法,应该是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前苏联民法中的暴利行为和台湾“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而所谓的暴利(wucher)(注:据《新德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wucher一词可译为“重利、暴利、高利贷”,这是该词在我国法学界有“过分利得”、“暴利”、“高利贷”三种译法的原因。本文为论述的便利,一般将其称为“暴利”。),即使不像法国法的lésion(注: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受损”。请参见参考文献[4],第五章。)一样,与罗马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laesio enormis)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但至少在制度价值方面存在极大的联系(注:从词源的角度看,瑞士法中也以lesion一词指称暴利(见参考文献[7],P182.),和法语lésion以及西班牙语lesión一样,它们都直接来源于拉丁文laesio。)。因此,从历史源流和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应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一、历史源流以及比较法上的考察 早期的罗马法不承认非常损失之瑕疵。即使是在后来,裁判官在特定的场合就遭受非常损失的行为授予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之利益,那也是到帝政时期才变得完善。在该时期,戴克里先(Diocletianus)皇帝和马克西米安(Maximianus)皇帝决定,在不动产的价金低于其价格的一半时,遭受“非常损失”的出售人有权请求撤销买卖。优帝一世基于人道主义将这项限制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买卖,推定在价金不足标的市价1/2时,出卖人表面上是自愿的,实际上是受了压迫,并非出于真心,故该买卖可以被撤销。这就是现代民法中的“非常损失”或“暴利行为”规则的发端。[1](P694) 早期罗马法对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问题持自由放任的态度,是因为法律只保障价金条款形成过程的公正。只要不存在欺诈或胁迫,买卖合同的价金条款“公平”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P120)有学者经过分析认为,前期罗马法所奉行的实际上是主观价值论。它只是保证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而对卖主的纯粹低价出售并遭受损失不加干预,这实际上是在买卖合同的价金条款上确立了程序公平观。[2](P122) 创立“非常损失规则”的戴克里先皇帝是一个脚踏两个时代的人物。一方面,他保留着盛期罗马人所具有的商品经济头脑,承认自由订价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为了应付他那个时代的可怕混乱,他又不得不背弃自己的信仰,制定了土地买卖和动产买卖的限价令。由此他开创了后期罗马帝国时代。在该规则被优士丁尼承袭后,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出现了“公平价格理论”。其中所谓的“公平价格”(justum pretium),乃指某个时期内不受市场变动影响的价格,亦即与价值相符的价格。可见,建立在这种客观价值论基础上的后期罗马法,并不考虑不同的人对同一物件具有不同需求强度的因素。此后,随着基督教的因素注入罗马法,以及亚里士多德反商业道德态度的全面影响,在后期的罗马法中,价金必须公平与价金必须是金钱、必须确定、必须真实一起,被确认为买卖合同价金条款的有效要件。[4](P124-125) 在公元五世纪,也就是所谓的中世纪前期的黑暗时期,由于基督教的全面影响,非常损失规则无须被沿用。到了公元六世纪,波伦那学派在进行严格限制的基础上承认非常损失规则。在公元八世纪,巴托鲁斯扩展了非常损失的概念,而教会法基于公平价格之道德精神,为维护合同中的交易公正并扫除暴利,普及了该制度。[5](P299)(注:关于公平价格理论以及相关的道德教义在中世纪的发展,请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1-166页。) 在法国法上,非常损失(la lésion)是指由于有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相互所获利益上的严重不等价,而使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事实上,从文艺复兴以后,非常损失规则重新回到早期罗马法时的受限制状态。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立法为扩张个人自由,扫除了司法专横,非常损失规则也就完全但又短暂地被废除了(注:该制度在1795年被废除,但在两年后又被重新承认。)。在法国民法典获得通过之前,就非常损失规则的采纳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Portalis、Tronchet、Domat和Pothier都赞成采用该制度,而Berlier则持反对态度。最后,拿破仑定分止争,仅对某些合同或针对特定的人承认非常损失规则。[3](P299)这里的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未成年人(第1305条)。未成年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其行为如属监护人或人可独立实施的行为,则非常损失构成合同相对无效的原因。而所谓的“某些合同”,则与罗马法的传统一致,是指不动产的分割或出售。[4](P106) 按照法国的传统理论,对于不动产的分割,构成非常损失的标准是当事人所得数量较其应得数量少1/4以上(法国民法典第887条);对于不动产的出售,其标准则为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7/12(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这种客观标准也被委内瑞拉、秘鲁、西班牙和智利的民法典采用。[3](P298) 对于这种依客观标准而认定的非常损失,理论上又存在两种解释。依主观解释的传统理论,非常损失构成意思表示的瑕疵。换言之,只要存在对待给付的不平衡,即可推定当事人的同意具有瑕疵,因为,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自由和自愿的,当事人肯定不会订立这样的合同。而依客观解释,非常损失又构成标的的瑕疵,因为非常损失之所以导致合同的相对无效,并不是基于对当事人的同意具有瑕疵的推定,而是因为这种损失违反了决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公正”。[4](P111-112)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和墨酉哥民法典对非常损失的态度明显不同于法国民法典。这些法典并不对损失进行数量上的评价,其强调的只是对待给付的不当失衡,此外,它更强调对受损害人的危难、轻率或无经验存在着滥用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主观损失(lesión subjetiva)。[3](P298) 意大利民法典第1448条对于非常损失也要求同时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标准,但它在客观标准方面又采用了法国法的做法。换言之,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超过其给付或者他在合同订立时承诺给付的价值的一半(数量上的客观标准),并且 这种不均衡是在相对人利用其需要乘机牟取利益的情况下发生(主观标准),他才享有因损失而请求撤销合同的诉权。[5](P382) 二、评价及启示 (一)评价。从罗马法到法国法,非常损失规则一直以单纯的客观标准为其适用条件,而对主观要件不作任何要求。换言之,只要存在所谓的“非常损失”(主要从数量上进行衡量),受损害方就可以主张合同的相对无效。这实际上奉行的是“公平价格主义”。因此,即使是在法国法上,虽然对非常损失规则存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两种理论(见上文),但由于法律只是对非常损失规则的适用规定数量上的客观标准,如法国民法典第887条、第1674条以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4](P107)所以这两种理论都要借助所谓的“公平价格”作为参照系数,并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作数量上的对比,以便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比率时确定“非常损失”的存在。 然而,所谓“公平价格”呢?如果按照罗马法的解释(见上文),这种价格只不过在抽象意义上存在。而依法国学者的见解,对于许多给付而言,人们可以参照市场通常价格来判断其公平性。但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公平价格”,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因为,一方面,以市场通常价格订立的合同不一定就是公平的。19世纪自由经济时期企业老板依“通常价格”付给工人的工资即为适例。另一方面,没有以通常价格订立的合同也不一定不公平。例如,当事人因个人爱好而以高价购买收藏品的合同就不能说是不公平的。[4](P112-113) 其实,所谓的公平价格不过是对合同价金的一种道德要求:按照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学者的学说,合同必须是合理地、而不仅仅是自由地产生的。公平价格理论本身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交换物应有相同的价值,它要求的是一种分配的公正性(实质性的公正),这是亚里士多德传统的“唯实论的”价值观念。[6](P12)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分配的公正逐渐被程序的公正取代,这是资本主义范例的一大标志。按照这种范例的理解,每一份得到所有合同方不是强迫的同意的合同都是公正的合同。公正性不存在于对当事人的状况或合同客体的“本体性”价值的考虑之中,而是包含在各方的同意当中,包含在他们的意志决定当中。对一个合同的同意包含了相互有益的交换,这样也就包含了合同的公正性。[6](P12-13)因此,现代民法制度基于意思自治的理念,对于合同价格条款的形成不在实质上作出一种道德评价,它只是谴责意思表示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性(如欺诈、胁迫等),从而在程序上对法律行为的质量进行控制(注:1865年的阿根廷民法典可谓是最早质疑非常损失规则的法典之一。其起草人萨尔斯菲尔德未在法典中规定非常损失规则,理由主要在两个方面:(1)虽然当时大多数国家就非常损失作出了规定,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原则以建立该理论;(2)“在商法典中,不存在因重大损失或非常损失而撤销买卖。有人认为商品是动产,但动产的价值往往和不动产相当甚至超出不动产。各种买卖的手段是相同的;而印刷术、经纪人行业、证券交易所等不为罗马人所知且在《七章律》(西班牙国王AlfonsoXdeCastilla统治时期的法律汇编)制定之时也不为人知的手段,提供了寻求更高价格的便利手段。如果法律允许修正我们所有的错误或所有的不谨慎,那么我们就可能不再对我们的行为负责。不存在欺诈、错误或胁迫而自由表示的同意,在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时,应该使合同不可撤销。”见Código Civil de la República Argentina,ABELEDO-PERROT,BuenosAires,1998.P195-196.)。 不过,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宗教的、道德的传统影响,使得“合同即公正”的信念也一直受到怀疑。仅仅从意思表示本身不能违背自由、自愿的原则来理解法律行为的公正性,本来就存在着局限性。一方面,对待给付之间的不平衡虽然并非必然意味着不公正性,但其中至少存在不公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情势,如果不构成胁迫,也就难以成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予以否定。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行为因暴利而无效,不同于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可撤销,或者说,法官至少不必追究暴利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瑕疵。按照其正确理解,暴利本身明显违反善良风俗,即使产生暴利的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的窘迫)不足以构成意思表示的瑕疵。然而,这里所谓的“暴利”虽然本身违反善良风俗,但它只不过是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纯粹物质条件。这项物质因素是从客观角度加以考虑的,它并不对意思表示进行考虑。在此之外,该款对暴利行为的构成还附加了一个主观要件,亦即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劣势地位,这一点和意思表示的瑕疵有相近之处。但这里的意思表示不是受害者的意思表示,而是施加压力者的意思表示。承受压力者的意思表示被推定是完整的,施加压力者的意思表示则被视为有罪。在德国学者看来,法律所打击的非不平衡本身,而是施压人的行为。[7](P181-182) 由此可见,在德国法上,只有在对待给付不平衡是因为环境导致不正常时才受到法律的制裁。换言之,如果不存在不正常的不平衡,或者如果不平衡的不正常性不触犯舆论,从而不构成法律上所谓的不正常,那么利用对方的劣势即使非常厉害,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乘人之危构成诈欺或胁迫,法律行为即可被撤销。相反,即使乘人之危是一般的,但暴利所涉金额极高,法律行为也将因触犯善良风俗而告无效。当然,如果同时存在暴利和真正的意思表示的瑕疵,也就同时存在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原因,此时合同已告无效,不必再加以撤销。[7](P181) 德国法和瑞士债务法第21条规定的暴力行为制度,兼顾民法中公平和自由两大价值目标,在确定暴利或非常损失本身不是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外建立了原因(利用对方的劣势地位)和结果(对待给付的不平衡)相结合的规则,可谓顺应现代立法和当代社会哲学中的公正与自由并重的思潮。这种立法例已为此后的墨西哥、台湾[8](P203-204)等国和地区的民法典所采用(注:事实上,美国法也有相同的理论。按照美国法院就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的构成要件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和具体规则,现代意义上的显失公平由两种基本因素构成,即一方面,合同条件不合理地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实质性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出有意义的选择(程序性显失公平)。参见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218页。)。即使是在以“公平价格理论”作为其初始立法基石的法国,维护主观解释理论的现代学者也主张改造原有理论,采纳德国法系的先进制度,这种动向在法国民法典修改委员会的意见中得到反映。[4](P113) 然而,一些法国学者也对德国、瑞士的此种立法例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当事人利用对方危难、轻率或无经验得到证明的同时,一方当事人的误解、欺诈或胁迫往往也已得到确认。因此,以暴利行为的构成来确认合同的无效也就失去其意义。[4](P113)对此,德国民法典其实是有所考虑的,其第138条第2款的规定毕竟不同于第123条关于胁迫的规定。对于胁迫,法律要求胁迫人的行为是被胁迫人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而第138条第2款没有要求乘人之危造成的逼迫必须是 获利人所为。逼迫一般是外界事物引起的,获利人只是加以利用而已。获利人可能是利用受害人的急迫需要主动作出意思表示,但也有可能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合同是他自己提出要约,而由获利人加以承诺。[7](P182)我国学者在论述乘人之危和胁迫的区别时,也有相同的解释。[9](P93-94)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学界以及民法典修改委员会虽然倾向于对非常损失规则添加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和对方当事人利用此种地位两个条件,但由于在对不动产分割和买卖适用该规则时,法律毕竟已对所谓“非常损失”的确定规定了数量上的客观标准,所以它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一样,依旧摆脱不了“公平价格理论”的阴影。 我们不否认,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大量“大众化的合同”(如雇佣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这些合同的公正性往往可通过一般价格或费率的直接或间接确定来加以保证。例如,对于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可通过特别法在某一特定时期根据合理的测算确定租金收费率、保险费率,对于雇佣合同,可由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这些标准的行为完全可以视为本身违法而予禁止(注: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我国法律规定其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也为适例。)。这种方式虽然能确定一个普遍适用的“公平价格”的最高或最低限度,但对于大多数合同(例如买卖、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等)来说,其价格完全受市场机制以及当事人的需求程度决定,而以所谓的“公平价格”来判断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之间的不平衡,显然违背市场规律。并且,正如前述,每一个法律行为主要通过当事人追求的目的意思来体现其交易意图,其中只要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以及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因素,价格的形成就应完全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法律不能假借正义的幌子将所谓的“市场普通价格”强加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否则当事人的目的意思难以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和交易安全之价值目标也就会受到破坏。何况,以诸如“出售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的7/12”之类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不但会增加该规定的适用难度,还往往不能照顾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因为,这种数量标准由于其确定性和僵硬性,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对待给付之间已明显不相称,但因未达到法定界线而不被认为显失公平;相反,在另一些情形下,尽管对待给付之间依具体情况并非不相称,但可能因超过界线而被认定遭受低价损失。这种适用上的困难又进一步加剧其在个案处理上的不公正性。 正因为如此,德国法和瑞士法在确定相互给付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时,一般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要求他们按照特定情况,不仅应考虑给付的通常价值,也应考虑当事人承受的风险(包括附加的义务和可能的违约责任)。如果给付本身存在巨大风险,则无所谓“不相称”(如射幸合同)。[7](P182-183)[10](P470)显然,德国法和瑞士法是不承认公平价格理论的。 (二)启示。从非常损失规则和暴利行为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通过关注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待给付的价值平衡问题,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来实现合同的公正。各国立法经验告诉我们,以公平价格理论作为这种制度的基石,除一些“大众化合同”之外,对于大多数合同类型而言是不妥当的。对此,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等价原则(注:关于该原则,我国已有学者通过对大陆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和英美法相关判例的比较分析,否定了其存在价值。请参见徐国栋:《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中国社会法学》1993年第6期。),但在具体制度上并未体现该精神,而只是在一些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对诸如民间借贷之类的特定合同在利率或费率方面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只是就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作出规定,以实现合同的个别正义。这种做法,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顺应各国立法潮流。 就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言,许多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制度的一项独创。但是,通过上文的比较分析,此项“独创”在立法精神上和国外立法存在的理论联系,至少是清晰可见的。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各国关于非常损失和暴利行为的立法,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我国学理上关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理论林林总总。综其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乘人之危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范畴(意思表示不自由)(注:合同法第54条明确将乘人之危列入意思表示瑕疵的范围。),换言之,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迫使对方作出了违背其真意并使自己蒙受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11](P232-233);2.显失公平行为的特征在于其内容(标的)有悖于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结果是经济利益的明显不对称。但对于其性质,有人认为属于标的不合法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欠缺意思表示自愿的要素。[11](P245) 如前所述,德国、瑞士等国的法律原则上不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在客观上保持平衡,只要是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对待给付之间的不平衡本身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所谓的暴利,必须“是环境使此种不平衡成为不正常”[7](P181)。换言之,必须是某种不公平的原因导致了对待给付之间的不正常失衡。因此,显失公平不是给付之间的纯粹不均衡,它还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的劣势地位。不过,显失公平的首要构成要素还是其客观性表征(即给付之间的明显不均衡),所以其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于法律行为标的的妥当性。正因为如此,德国、瑞士民法中的暴利行为和台湾“民法”中的显失公平,都被放在法律行为或合同之标的的章节中加以规定和论述。也就是说,显失公平属于标的不合法的范畴。 至于乘人之危,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它必然包含一方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的境地以及他人加以利用两个要素。如果仅仅在客观上存在危难情势,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该情形中成立的法律行为应受法律的规制,否则交易安全难有保障。而所谓“利用”,当指“为某种利益而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明确指出,乘人之危必须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显然,对他人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进行利用,只有在谋求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时候,法律才加以制裁。那么,这种不正当性究竟如何体现出来呢?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仅仅是个别的,而绝对平等只能在理论上存在,不平等的情形应该是多数的,并且,大多数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急需的情形。可见,利用他人的急迫需要而谋取利益不足以说明该利益的不正当性。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乃至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都规定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并且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或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时,才构成法律行为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12](P257-258);[7](P181-183)我国学者在论述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时,也一致认为其中必须存在“意思表示内容对自己严重不利”这一要件。[11](P233)由此可见,乘人之危和利用对方的无经验、轻率一样,都只是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其优秀问题仍然在于它们客观上导致了合同内容的显失公平。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没有必要作为单独的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存在,它作为显失公平的一种具体类型,完全可以合并规定于其中。因此,那些并未导致显失公平结果的乘人之危行为,除非足以构成诈欺或胁迫(注:乘人之危和胁迫之间虽然存在区别,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乘人之危一般不足以构成胁迫,例如某人在他人急需周转资金时以高利率放款,但并未以某种他可控制的恶果逼迫他人承诺。但是,如 果一个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以他人所处于的危难境地产生某种恶果相威胁,而他又对这一恶果拥有某种控制力,那么在这种威胁不法时,就构成了胁迫。在这种情况下,乘人之危已转化为胁迫,从而构成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则不对合同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三、遭受非常损失的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效力 受传统思想的立法例,认为存在非常损失的法律行为违反交易公正,该行为在公正被破坏时存在瑕疵,但这不妨碍交易的公正被恢复时法律行为继续有效。[3](P300)因此,以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包括瑞士债务法)将此类行为的效力认定为相对无效,这种无效可因合同缺陷被“治愈”而转化为有效:一方面,受损害的一方虽然可在合同成立时起一定期间内(各国对期间的规定不一)向法院主张或单方宣告无效,但在该期间届满后,如果受损害方未作主张或宣告,合同就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另一方面,在法国法系的国家,此类合同也可因当事人的承认而转化为有效。此外,法国民法典中增补的法律条文对其直接规定之外的一些非常损失的情形,更是采取积极措施,允许法官以减少给付的方式变更合同,这实质上意味着合同的部分无效(注: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对此,瑞士学者虽然有相同的主张,但判例认为不得强迫获得暴利的一方接受部分无效。沈达明、梁仁杰:《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更有意味的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第891条和第1681条的规定,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动产共有人或不动产买受人,甚至可以通过适当补充其过少的给付而积极挽救不动产分割或买卖的效力。 德国法在历史上对高利贷的态度几经变化,早期的德国甚至通过《禁息令》确定利息收取行为构成犯罪。之后,德国很快又允许了一定利息的存在。到19世纪中叶,作为自由经济思潮的表征,其《统一商法典》第292条为商人规定的最高利率之条款被废除,北德各邦甚至将之扩展到其他领域。但到1880年,信用高利贷(Kreditwucher)因其所规定的利率与提供的给付之间显然不相称而被禁止。1893年,这一禁令的效力扩及所有的暴利方式。基于这种历史情感,德意志帝国议会委员会在BGB第一稿草案的提案中,将暴利划入“违反善良风俗”一类。[10](P469-470)于是,在以德国民法典为榜样的立法例(包括墨西哥民法典)中,暴利行为往往被视为违反善良风俗而当然无效。但批评者认为,暴利的存在并不比欺诈、胁迫等更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对它们作同等对待,亦即赋予受损害的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事实上,德国法院极少适用第138条第2款的规定,原因应在于其制裁过于严格。[3](P300)瑞士和台湾的立法则更是旗帜鲜明,明确将显失公平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定为可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将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或合同列入可撤销的范围(注:应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列入无效的范畴,新合同法对此作出修改,视其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由于本文认为乘人之危应作为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得到规定,所以也就未对乘人之危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再作讨论。),受损害方在此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并且,依照其规定和解释,撤销权人仅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撤销权人要求撤销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变更,也可予以撤销。这种较具灵活的做法符合各国立法潮流,应予肯定。但在此之外,笔者建议,不妨采纳法国法的做法,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方提供积极补救的机会,使其能审时度势,在认为必要时主动增加或减少显失公平的给付,以挽救法律行为的效力。总之,对于显失公平之法律行为的效力,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交易的公正受到损害时,最好的补救方法是重新确立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去摧毁已经发生的一切。”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 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 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 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优秀,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优秀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优秀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新分类——兼论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关系 [论文关健词〕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混淆了物权和债权法律性质的区别,把合同生效等同于合同履行,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在法律根据方面的区别,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很有必要正确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但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不等于承认和接受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不适合中国现实。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①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北白洋淀附近的一个县城。这里搞旧城改造,有一个拆迁户回迁到一处铺面房。有一个经商的人提出以较高的价格购买这个拆迁户的铺面房,拆迁户考虑后答应了。于是双方就签订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六个月拆迁户将房屋交付给经商户。合同签订后,经商户还把房款交给了拆迁户。合同签订三天后,另一个商户也找到这个拆迁户,提出要以更高的价钱买拆迁户的铺面房。拆迁户非常高兴,就以更高的价钱又把这个铺面房卖给了第二个经商户,并签订了合同,还主动迅速地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半年后,第一个买受人要求拆迁户交房时,发现房屋已经被第二个买受人占有。于是,第一个买受人就去咨询律师,律师说,你这个合同既没有诈欺,又没有胁迫,也没有乘人之危,你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这个房屋是特定物。既是特定物,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在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因此,在合同生效时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别人占着你的房屋就是侵权,你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于是,第一个买受人就以第二个买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最后支持了第一个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官在判案时认为,侵权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要件;无过错的侵权必须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根据合同发生侵权,很难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因此,追究第二个买受人的侵权也有点问题。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但应按公平原则处理,由两个买受人分担损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归第二个人所有,但第二个买受人应当给第一个买受人返还一半的房屋价款。法官的判决做出后,两个人都不服。第一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全部的房屋价款,房屋我一天未住,凭什么只给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第二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比第一个买受人更多的房屋价款,凭什么要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给第一个买受人?两个人都向该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仍然坚持了侵权成立的观点。那个法官认为,既然侵权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第二个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给第一个人,如果他愿意返还,就是法定租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第二个买受人按月支付第一个买受人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达到六个月时,法院就要强制执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给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就拒不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判决6个月后,第一个买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个买受人看到一辈子挣来的家产被夺走,一气之下,和执行法官发生了打斗。法院要拘留第二个买受人时,发现第二个买受人是该省人大代表,因此,法院后来向河北省人大打报告,以第二个买受人妨害执行公务为由,要求河北省人大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一边对其进行司法强制。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了解案情后,不仅未批准法院的要求,而且支持第二个买受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及法院为此争执不下,后来双方共同到北京找专家咨询,请专家拿出权威性意见,与会的专家们意见相互也不一致。 为什么这样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最后搞成这么复杂的局面?为什么真正引起纠纷的罪魁祸首—房屋出卖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而由无辜的两买受人来承担一切后果?大家都觉得这不公平、不公正,但问题究竟出在哪呢?是法官的素质差吗?并不尽然!真正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混淆了物权和债权法律性质的区别,把合同生效等同于合同履行,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在法律根据方面的区别,从另一角度说就是没有正确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其实,现实生活中一物二卖、无处分权处分及不即时清结合同所引起的类似纠纷非常普遍,如何正确地处理这类纠纷,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摆在我们立法和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地认识和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 二、正确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最早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进行区分的是德国的潘德克顿学派。潘德克顿学派发现,从法律技术上来看,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支配权的法律后果发生在特定人和特定物之间,但其最终法律后果是发生在权利人和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全体世人之间。这两种权利从法律的本性到权利保护的制度,都有重大的区别。这是从权利变动的角度进行区分的,而从法律行为的效力角度又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一(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③换言之,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的原因之一,负担行为之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依此约定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另一方依约定有权接受债务人应履行的给付,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因此,负担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的作成,债务人负有给付的义务,其意义在于当事人间能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发生债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物之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之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不同,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的行为。一旦该行为有效,就会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发生变动为内容的,其结果是物权的变动,而非负担行为中债权债务的设定,其性质为物权行为。在处分行为中,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例如,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等等。另外,处分行为的“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并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有为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所谓物权契约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契约,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如所有权的移转、地上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分割共有物等。而准物权行为,是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之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股东权的转让、放弃等。 在掌握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之后,我们再进一步了解它们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形: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并存,即时买卖为其适例,如甲出卖手表给乙(买卖契约、负担行为),并依让与其所有权的合意交付之(物权契约、处分行为)。2、先有负担行为,后有处分行为者,如不特定之买卖。3、仅有处分行为而无债权行为者,如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因不当得返还原物等。4、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者,如雇用、租赁等。因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间是有区别的,并不能完全等同,它们各自有其独立的生效要件。在负担行为,其生效要件有:①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不违反强行法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处分行为,其生效要件有:①处分人有处分权;②有移转物权的合意;③不动产应登记,动产应交付。从效力上看,负担行为有效仅在当事人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的变动。而处分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并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这两个行为的效力并不互相牵连。负担行为之无效不导致处分行为的无效,处分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负担行为的无效。 有了以上认识,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河北那个案件,无论第一个买受人抑或是第二个买受人,从请求权的角度看,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的,有效的,所以两个买受人都应该得到合同的保护,都能够依据法律享受到法律上的请求权的保护。但是从作为支配权的不动产物权角度来看,第二个买受人由于履行了登记手续,所以他的物权变动符合公示的法定要件,他的物权取得有效的,所以,只有第二个买受人才能够得到了真正的物权,这种物权的取得当然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第一个买受人由于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所以,他并没有取得物权,依据合同他只取得了债权。对于第一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他完全可以作为生效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他的合同相对人即出卖人履行合同,要求出卖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合法变动给第二个买受人,所以,出卖人存在交付不能的问题,这时,第一个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为“代物履行”。如果出卖人不能替代履行,则第一个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购房价款责任及双方约定的或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足以保护买受人时,买受人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个买受人作为第一个买受人与出卖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他已经取得了现实的物权,应该受到保护。这样,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公平的保护。事实上,只有这种处理,才真正科学地解决问题。 三、区分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理论 在现实中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否就必然意味着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呢?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萨维尼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 Tradition ),他方面还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次项物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王利明教授对这一论述进行了剖析,认为其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第二、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第三、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产生变动。 从萨维尼的观点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是从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除了具有物权变动的功能之外,还具有独立性,无因性之特征,并且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是物权行为理论的优秀特征,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处分行为只是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之特征。实际上,即使在德国民法上,物权行为也只是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之一,此外尚有生产、没收、征收、继承、取得时效、先占、新建建筑物、加工、附合、混合、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等许多法律事实。连物权行为论者自己都承认这样的事实: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在适用上也有一定的限制性,即凡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因而成立、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如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亦即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依法理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其自然不适用物权行为的原则。因此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不等于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弊端。因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的特征,导致物权变更与债权合意完全分离,当物权变更以后,如发现原来据以变更的债权契约无效或不合法,无因性就使出卖人的物权请求权变成了债权请求权,造成一种不公平的现象。比如,甲与乙签定买卖100吨小麦的合同,并于半年后交付完成。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违法被法院宣告无效,根据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的特征,100吨小麦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并不因原来的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甲就丧失了100吨小麦所有权,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要求乙返还,而只能以不当得利之债要求乙归还,这只是一种债权,万一乙后来破产,则甲只能以普通债权参加破产清偿,如乙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则甲就有可能拿不回100吨小麦的价值,甲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可见,无因性理论使法律的天平毫无区分地倾向于买受人和第三人,而牺牲了出卖人本应该拥有的权利,使正义的天平不再平衡。在民法普遍建立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其交易保护机能被这些制度抽空,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生存空间逐渐丧失。 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更新和变换应是承上启下,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一贯地彼此相互继承和承接,而不可能推翻先前所有去移植一个全然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一是由于风险太大,二是立法成本太大。如果我们无视以往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做法,转而继受德国或法国的模式,那么我们改变的将是整个体系,定会要求我们对现有的诸多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物权行为理论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抽象的理论,自该理论产生至今一百多年来聚讼纷争,难以把握。即使是德国人在学习抽象原则(无因性理论)的时候也常常感到很棘手。如果我们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法官必须在相关问题的认识上抛弃已有的知识,转而去接受一个新的知识体系。“改换脑袋”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恐怕不是坐在书斋里的书生能够想像得到的。朱苏力先生曾经指出: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但不等于一定要引进西方的物权行为理论。就连德国民法学者都禁不住发问:“中国为什么要接受一个欧洲近代被少数国家接受的、一个如果欧洲法律统一则不复存在的制度呢?” 民事法律论文:试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内容提要]: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究竟存在着什么关系呢?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对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和传统民法的法律表达形式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二者在现代民法中之不可分离性。笔者探讨了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主张诚信原则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效力规则,并探讨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效力规则的外在形态-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最后笔者探讨了认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之确立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外在形态 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是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凡是存在着法律行为,①就应有诚信原则适用之必要,就应有诚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和空间。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现代民法和传统民法的比较研究,揭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这一命题。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不可分离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判断:(1)诚信原则是否作为法典中价值目标选择的重心;(2)是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揭示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3)是否通过判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4)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 一、法典中价值判断和选择重心论 纵观各国近现代立法,笔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典都是一定社会主体需要维持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利益之体现,必然反映立法者对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向往和追求,表达了立法者对其理想中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和必须遵循的规则(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设定上)所进行的抉择。但在同一部法典中往往并非仅一个价值目标,常常涉及着若干种价值目标互相作用,共同影响,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人权、诚信、效率等。这些不同价值目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层次,或为目的,或为手段。因此,在一部法典中,对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必须有一个重心予以判断和把握,即以哪一个价值目标为主导,以此对整个法律规则加以设计,如果价值目标重心不明确,层次不清楚,往往所保护的利益和所设计的规则互相矛盾和冲突。这就是笔者所提出和理解的法典中价值选择重心论。这是我们对诚信原则进行再认识的理论基础。 有人认为诚信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在德国民法典中扩大到了债法领域。①其实这种见解并不妥当。因为在法国民法典第550条,德国民法典第892条、926条,第932条至第936条中同样有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规定,实际上就是诚信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适用规则的反映。事实上,传统民法典与现代民法典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价值判断的重心及诚信原则在该法典中的地位不同而矣。传统民法以个人为本位,以私法自治为中心;现代民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私法自治和诚信原则并重为其价值选择 二、诚信原则在近代民法典中的表达形式 (一)诚信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的表达形式。 从法国民法典的创立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民法典的近代阶段。在这一时期,诚信原则在法典中主要以具体规则为表达形式,法官不能以诚信为一般指导原则,不能享有自由裁量权,不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该契约应善意履行之”。该法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对其中所表述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平原则、习惯以及法律依其性质赋予债之全部结果具有约束力”。这两条规定表明当事人之间依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契约如同法律一样具有效力,仅要求契约应依善意履行,并受公平原则、习惯等约束。该法典第1109条和1117条规定了“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只能依其有关章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之诉权。该法典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该条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该法第1240条规定:“因占有债权的人(目前我国民法学界称为债权占有人)善意为清偿,清偿有效;即使占有人此后被追夺占有,亦同。”该条规定了债务人向债权占有人善意清偿的一般效力规则。以上为诚信-法国民法典中所称的“善意”原则在契约法中的表达形式。而该法第550条:“占有人,在其并不了解转移所有权证的证书有缺陷的情况下,依据该证书作为所有权人而占有其物时,为善意的占有。”体现了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规则性,虽然法国民法典并无物权和债权的明确区分。但该法典第5条明确规定:“禁止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以一般规则性笼统条款进行判决,”这不仅表明了诚信原则作为具体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极为有限,而且彻底否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该法以“民事权利”为第一编,使整部法典坚持以“权利”为重心的基本指导原则。 法国民法典这种以个人主义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私有制为优秀,以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为主导,并弱化诚信原则的功能和作用的立法体系,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1] (二)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的表达形式。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功能有所增强。首先极富抽象思维能力的德国人在法典中创立了诚信原则这一概念。正如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现代汉语中指称诚信原则的词语是德文指称的直译,即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中的Treu und Glaube(忠诚和相信)。而德文中的Treu und Glaube来源于古代德国商人为担保交易安全所作的誓词。在古代德国,常以In Treu (于诚实)或 Unter Treu(在诚实名义下)强制交易对方作誓。后来为了求得更加可靠,在诚实之外加Glaube(信用)二字,而以“于诚实信用”为誓辞,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2]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即将诚信原则作为债的履行的一般原则。该法典第307条[3]还创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规则。该法典第892条、第926条、第932条至936条、1208条规定了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本规则,即动产(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则。该法典尤其是在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律行为”中第117条[虚假行为]、第118条[缺乏真意]、第119条[因错误而撤销]、第123条[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高利贷][4]规定了违反诚信原则的一般行为之惩戒规则;而在157条规定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对合同的解释规则,并在该章第五节:“、全权”中的第164、166、169、179条确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规则。该编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中第226条规定了禁止恶意规则,即“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此乃权利的行使禁止滥用原则之渊源。尽管该法典在总则中对诚信原则有着一整套如此重要的调控体系,但德国人在该法典中所创立的最重要的概念,即“法律行为”概念,主要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5] 笔者认为:法律行为概念的实质在于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之不可分离性。 德国民法典在诚信原则的规定上,虽然与法国民法典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德国立法者对法官的权力仍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仍然寄希望于法官借助于法典这部“优良的法律计算机”[6]处理所有案件。因此,德国民法典仍然以私法自治为基本重心,同时为了结束当时普鲁士王朝大小诸国分裂割据的混乱局面,以确立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和法律制度为使命。正如梅仲协先生在其《民法要义》中指出的,德国民法典的目的在于实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之统一。 因此,笔者认为德国人不仅创立了诚信原则之概念,推动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发展,而且揭示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之不可分离性。这是德国人对民法学的最大贡献。即德国民法典在形式上创立了民法典的现代模式,而在内容上标志着传统民法理念(私法自治的价值重心)正向现代民法理念(以社会本位为主、以诚信原则为表现形式)发展和转变。[7] 三、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一)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法律依据或法律表达形式。 王泽鉴先生在其《民法总则》[8]中认为:“‘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二个基本优秀概念之上,一为权利(Subjektives Recht);一为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等问题。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此种体系构成反映在总则的结构上……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但笔者认为,就现代民法而言,还有一个优秀概念,那就是瑞士人在其民法典的“引言”[该法典第2条第(1)项]中所抽象和概括出的诚信原则,标志着具有实质意义的现代民法典的正式诞生。法国民法典以“权利”为中心,以私法自治为主导,构筑了一个私法自治的权利体系;德国民法典总结出私法自治需要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即在民法典体系上抽象和概括出“法律行为”概念,但法律行为毕竟仅仅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而已。权利如何变动?权利行使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应做何基本要求?显然光有意思自治原则是不行的,正如一匹脱僵的野马,不受控制,难以驾驭,以致各种冲突和危机必然产生,最终将动摇和破坏私法自治的根基。由于法律行为乃权利主体之行为,指产生一定私法效果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9]其主观方面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客观上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诚实信用,即以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为意思表示,以守信不欺的客观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统一体,正能体现出现代民法对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在主客观两方面的根本要求。 1912年实施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同时该条以精炼的语言明确概括出这属于“诚实信用的行为”之基本规定。这表明任何人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不再是仅约束债务人的原则,而且成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并以此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指导整个民法体系之构建。这是法学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地揭示了(民事)法律行为与诚信原则的不可分离性,即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确定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切法律行为中(包括物权行为、亲属行为、继承行为等)。简言之,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该法同条第(2)项规定:“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第(1)项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之延伸,即第一次规定了现代民法上权利行使禁止滥用之基本原则,包括对私法自治权的滥用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之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共同作为防止私法自治权利滥用的一种高超限制和有力武器,不仅无损于私法自治的根基,而且对私法自治能起到一种有效的巩固和保障作用。 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1)当本法认为法律效果系属于当事人的善意时,应推定该善意存在。(2)凭具体情势所要求的注意判断不构成善意的,当事人无权援引善意。”这是诚信原则在物权领域中适用的特殊规定,即“善意”。徐国栋称之为“主观诚信”。 该法第1条规定:“(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该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本法指示法官自由裁量、判断情势或重要原因时,法官应公平合理地裁判。”据此可见,瑞士民法典明确地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甚至承认法官立法,徐国栋称之为“裁判诚信”。这与法国民法典第五条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原则形成了鲜明对照。 徐国栋教授认为瑞士民法典将客观诚信从债的履行的一个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之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2条第1款。同时,也将第933条及以后数条(如936、938、940条)对受让、取得、占有中的主观诚信的规定上升为基本原则,将之确立在紧接着的第3条,由此开创了一个法典中两个诚信原则的奇观。此外,考虑到不论是客观诚信还是主观诚信,都不过是授权法官裁断具体情境中当事人行为之妥当性的提示符号,遂于第4条将此点明示,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0] 为什么会出现徐教授所谓“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之区别呢?笔者认为这主要在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自身的特殊性及其把握的侧重点不同所致。债权关系中光有诚信的意识或心理状态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诚信的行为,此乃债权的标的“行为”所决定;物权关系中考察诚信时,一般已具备了占有这样的事实状态和交付或登记这样的前提或基础,故对其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诚信意识的把握就至关重要了。事实上,主客观诚信不可分离,二者存在辩证统一关系。 然而,瑞士民法典采用诚信原则的基本条款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即裁判诚信)相结合的表达形式,表明立法者已明智地认识到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立法不可能涵概一切社会关系,现实法律必然存有缺漏,并将填补缺漏的任务委诸法官,同时指明了填补缺漏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以便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这同时表明了瑞士立法者不仅注重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在法典中的体系性、高度概括性和科学合理性,而且注重该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如果说德国人对民法的最大贡献在于揭示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不可分离性,那么瑞士人的最大贡献则在于揭示了法律行为与诚信原则的不可分离性,并明确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此作为现代民法理念的一个里程碑。 如果说平等自由、私法自治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而诚实信用这一商品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原则、基本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同样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瑞士民法典标志着传统民法的价值重心已向诚信原则转移,但并没有否定私法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本身。诚信原则和私法自治二者对立统一,互相制约,互相渗透和补充。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作为现代民法的两条最基本原则,正如两块基石,共同构建了现代民法的辉煌大厦。 如果说传统民法以权利为中心,以私法自治为主导,忽视或者说弱化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反映了新生的资产阶级通过民法实现其“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的“法治”经验并不成熟,那么瑞士民法典所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高度重视,所体现出对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这一内在规律的准确把握,正是成熟的执政阶级(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经验成熟的根本标志,正是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这一执政阶级意志的根本体现。 然而,什么是诚实信用?什么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呢? (二)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 徐国栋教授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四版增订本)》(参见该书第129页)中,通过对古罗马法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财产关系以及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中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在立法技术上及适用上的差别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并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哲学原理,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以总则中的一个单独条文确立主客观统一的诚信原则。即首先在第一款中把诚信定义为“由尊重他人权利之观念决定的相应行为”;第2款规定诚信对当事人的内心状态要求;第3款规定诚信对当事人的行为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因为只有有了诚信的意识才可能有诚信的行为;第4款规定当事人是否有诚信的意识和诚信的行为由法官以自由裁量判定之。这样的诚信原则将兼备主观、客观和裁判3个方面。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的物权编中,过去使用“善意”概念的地方应统统以“诚信”取代之,如“善意占有人”应以“诚信占有人”取代。[11] 徐教授的上述建议在理论上非常积极和可取,笔者也认为对诚信原则这一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而且内涵比较模糊的概念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立法解释十分必要,但过去使用“善意”概念的地方应统统以“诚信”取代之,则大可不必。因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划分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且善意行为和客观诚信行为的划分同时还是司法实践上的重要问题,是因现实中对诚信进行把握和判断的标准与角度的侧重点不同所致。例如善意占有,首先已具备占有的行为或事实这一前提,而要进一步把握的重点则是从法学的角度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进行推断或评判,从法律标准和角度判断其符合“善意”还是“恶意”并以此进行认定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目前,“善意”这一概念,已为法学界和司法界多数人所接受和理解,并对其认定标准已达成一定共识,如果用“诚信”取代“善意”,不仅会忽视诚信原则在物权和债权领域中依其自身特殊性所造成的适用和把握侧重点上的差异性,而且难免会造成在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诚信原则的心理上的不适应,同时难免会造成对已形成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予以抛弃之后果。这对诚信原则在司法适用上是极为不利的。因为任何法律及其原则和概念的表达形式毕竟是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产物,而在基本原则上并无不当的司法习惯力量对法律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积极和强大的。 基于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以善意真诚或勿害他人的主观心理,以守信不欺或严守约定的客观行为为共同构成要件所形成的基本法律准则或行为准则。因此,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善意真诚或勿害他人的主观心理,其反面就是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有害他人的心理意识,主要作为债法领域中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善意”属于物权领域对交易安全保障的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一层含义为“不知或不应知自己的行为无根据”如善意占有,另一层含义为“不知或不应知他人无处分权”,如善意取得。 (2)守信不欺或严守约定的行为,这是客观上对“信”(或诚信)的基本要求。正如西罗塞在其《论义务》中指出“行其所言谓之信”。对此精炼的定义我无法想象出,一个人如果违背了“信”,还有可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因而信是公平和正义的基础,是对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是对约定或契约的基本要求,是对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保障,并以此作为交易中一条最基本规则。如果违反约定,就意味着对基本交易规则的破坏,就意味着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意味着对公平和正义的破坏。 诚信原则,这一商品经济(或现代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理念的法律表达形式,正是上述主客观方面不可分离的统一体。然而,由于诚信原则所适用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故而呈现出不同的基本诚信规则,例如:债权领域中的违约责任规则、侵权责任规则和物权领域中的善意取得规则。 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可分离性,贯穿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仅贯穿在物权和债权这一基本的财产关系中,而且贯穿在亲属和继承这一基本的人身关系中。换言之,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台湾学者何孝元曾在其专著《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一书中,对诚信原则在台湾民法上的适用进行过系统研究,[12]但遗憾的是该书并未直接明确地揭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笔者认为人身关系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诚信原则首先体现着对人的信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即贯穿在人格权保护之始终。而身份关系,乃民事主体基于彼此特定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指婚姻、监护、收养和继承。无论是法国、德国民法典,还是瑞士民法典,都禁止重婚,此为婚姻自由权滥用之限制,作为信守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同时赋予一方对因恶意、欺诈和胁迫所产生的婚姻享有撤销请求权,故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确立了婚姻关系中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我国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第二条甚至还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本规定。而收养和监护均以无害并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基本前提。 在继承关系中,法国民法典第727条规定对“因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而被判刑的人”剥夺其继承资格,德国民法典第2078条规定对“因错误或胁迫”所立遗嘱可以请求撤销,同时扩大了因违背诚信原则而丧失继承权的范围(见该法典第2339条),并对“特留份额”予以详细规定,作为对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自由权之限制。瑞士民法典第469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因误解、受骗、在受胁迫或被强制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效。”该法典第482条对“遗嘱处分方式”作了规定:“(2)有违反善良风俗或违法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内容的,其处分无效。(3)如上述条件或要求令人讨厌或无任何意义,可视其不存在。”这些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已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在其继承法律关系中。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已作为现代民法对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已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成为名符其实的“帝王条款”,己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而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正是以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为其直接效力的外在形态。这是传统民法理念以“个人为本位”向现代民法理念以“社会为本位”转变的标志,这是现代民法活的灵魂 四、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外在形态-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 任何权力,若不受制约,必将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权力腐败的苦果,这是权力的本性。当我们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由于对该原则本身的理解存在差异,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也必将存在。这就是同一类型或性质的案件,实质情节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时或先后作出互相矛盾或冲突的两个判决或多个判决-以致人们发出“司法不公”之愤慨的原因所在。近现代民法经过二百年来的历史发展,使诚信原则,通过成文立法和判例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这是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保证。换句话而言,如果不认识和把握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法官不可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正是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效力规则的外在形态。同时,具有正当性的判例,常常体现着司法裁判者对崇高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正确理解和挚热追求。 什么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对它如何认识和把握? 笔者分三个层次来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的指导层次 这是第一个层次,即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而推导出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两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权利行使禁止滥用原则。[13]前者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尤其是作为交易领域的基本要求,又称对价原则;后者是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自由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任何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限度。从来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自由,如果超过一定限度行使权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遵循诚实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原则之体现,又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领域中的体现。 (二)、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的主体层次 这是第二层次,即三大基本规则和民法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违反诚信原则的一般行为的惩戒规则。这是立法者对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意志的体现,具有最强的和最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法官的任何自由裁量均不得与此相抵触。 1、三大基本规则指违约责任规则、侵权责任规则和善意取得规则。 (1)违约责任规则是指对约定或契约的违反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则,它既是对“信用”的直接违反和损害,又是构成合同责任规则的基础。 (2)侵权责任规则:主要是对诚信原则中“勿害他人”的基本要求违反的责任规则,即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除合同责任调整范围之外)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则,它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主要是对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所做出的基本要求),它分为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3)善意取得规则主要适用于物权法领域,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它包括善意占有、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瑞士民法典933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瑞士民法典第973条)及善意登记规则(瑞士民法典第975条规定为不正当登记的法律后果规则) 2、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即诚信原则体现在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则之总称。由于制度属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范畴,即“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所作的意思表示,直接为被人和对被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制度,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体现在该制度中必然产生诚信规则。这里的诚信主要以“善意”或“非恶意”(即以是否明知或可知)为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本要求确立了被人、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及行为的效力与法律后果规则。[14]例如,表见的效力规则和转中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免责规则。笔者认为被人对人的信任是意定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人必须忠于被人的利益并以诚实信用之方法行使权,乃充分发挥意定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基本保障。法定和指定的宗旨也均在于维护被人的利益,并根据诚信原则确定该人应尽的职责,如果人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而有损于被人或其他人之利益,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乃人的基本责任规则。 3、总则中的四个违反诚信原则的一般行为惩戒规则: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必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规则。这是对较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惩戒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该惩戒规则不仅适用于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调整和保护、也适用于婚姻和继承等人身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这是基本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禁止性规则。 (三)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的扩展层次 这是第三层次,即以第二层次或者说主体层次三大基本规则和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一般行为惩戒规则为基础和主导,在诚信原则的精神和理念指引下所确立的适用于特定领域和范畴的比较成熟的具体诚信规则,这是基本诚信规则的扩展和延伸,或为成文立法所要求,或为判例所体现。 (1)在契约领域,诚信原则贯穿于该领域之始终。以违约责任规则为基点,向前延伸,即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了诚信原则,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在契约成立和生效阶段,因对诚信原则的违反,确立了契约无效或可撤销责任规则及信赖规则[15];在契约签订生效后至履行前,有预期违约规则和情势变更规则;在契约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实际违约规则和加害给付规则;在契约履行后有后契约责任规则如保密规则、质量保证期规则、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在这些规则中,常常伴随着对行为人附随义务和附属义务的确定,如说明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和协助的义务。这些规定同样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2)在侵权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规则,这是诚信原则中“无害他人”和“无害社会”基本要求的体现。例如产品质量责任规则,即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和危险可能而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称严格责任规则。 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序善良俗之要求,如德国民法典826条及其1909年修正的不正当竟业防止法,确立了不正当竟业防止或禁止规则[16].而我国已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3)其他债权领域,例如:在无因管理中,确定了善意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不当得利中,确立了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规则。在证券交易中,极为重要的是确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规则。 (4)在物权领域,确立了善意占有规则,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占有人对某物所享有的持续性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或控制状态及其使用收益。在相邻关系上,确立了对所有权、用益权限制与扩张的诚信或“善意”规则,以避免该权利之滥用。 (5)新型的财产关系信托制度中的诚信规则。[17]信托既不同于委托,又不同于,它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18]由此可见,诚信原则直接运用于信托行为和信托财产关系中必然产生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系列诚信规则。 从上述三个层次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是指以诚信原则的价值和理念为优秀和最高指导,辅之以两个一般指导原则,以三大基本诚信规则和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违反诚信原则一般行为的惩戒规则为主体,以其他特定领域的具体诚信规则为补充或作为直接表现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严密的诚信原则基本规则体系,又称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的效力规则的外在形态。在该体系中,适用效力最强的是第二层次(主体层次),即三大基本诚信规则和总则中的诚信规则及四个一般行为惩戒规则为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效力最强、最直接,并作为整个规则体系的主体和基础部分,如果没有该部分,整个规则体系也就无从构建。第一层次仍作为基本原则发挥指导功能和作用,第三层次既是第二层次的具体化,又是第二层次的补充和扩展,也是第二层次效力的直接延伸。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的上述基本规则(包括具体规则)。因为这些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大都以成文法的形式而明确规定,这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是诚信原则的法律权威性之所在,任何裁判均不能与该基本规则相抵触或冲突。当法无明文规定,或者其他无法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情形时,法官必须在该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的约束 和指引下做出新的判例或“造法。” 五、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理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指导意义 什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确立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规定中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五大原则为基本原则吗?笔者通过对上述五大原则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需要,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一个中心,两项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 “一个中心”,就是指我国民法应以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近一个世纪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是二十一世纪整个中华民族腾飞的必由之路,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和伟大使命。 “两项基本原则”就是指我们制订未来民法典的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条是平等自愿,另一条是诚实信用。二者缺一不可。 (一)平等自愿是构建现代民法的第一块基石。 平等自愿的实质就是私法自治,这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仍然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 前提是主体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在法律保护上平等。而自由,自愿,意思自治,正是商品经济向前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力,正是商品经济充满活力的根据。如果没有平等自愿、没有私法自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商品经济,也就不可能有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及其价值理念。由于我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小农经济及其特权专制和儒家伦理文化的历史沉淀,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及其政治体制和文化观念的直接影响,我们的商品经济还不发达,我们的民族性格中,等级、义务观念深厚,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自由观念贫弱。故我们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第一块基石,构建我们未来的民法典。这不仅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保护、指导和促进作用,也是我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在诚信原则基础上推导出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尤其是交易领域,或者称之为对价原则。因为在交易过程中,诚信原则主要靠行为人自觉遵守,当无法进行事前判断时,常常要求对行为人进行事后判断,以便确认其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是否具备合法性。如何进行事后判断?由于利益常常是行为的直接目的和结果,也是从事该行为的真正动因和驱动力。行为与利益之间这种天然的密切关系就为通过利益对行为进行事后判断,即对是否符合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提供了可能和依据,即以利益效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作为一般衡量标准。例如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要求常常是“善意有偿”,如果是无偿取得,并不能认为属于“善意”取得。故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就成为交易关系中诚信原则的直接表现形式,但因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如在人身关系中难以直接适用,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二)诚信原则是构建现代民法的又一块基石。 诚信原则已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可分离性,作为现代民法体系中对法律行为进行效力评价的一条最基本原则,贯穿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这一原则既是私法自治的底线,若超出了这一底线,该法律行为将被赋予无效或可撤销之法律效果;又是实现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三者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不仅能够防止民事主体对其私法自治、平等自愿权的滥用,而且对私法自治本身丝毫无损,并能保障私法自治沿着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轨道发展。故诚信原则是顺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必须作为构建我国民法典的又一块基石,又一项基本原则。 有人认为民法是权利法,应以权利为本位,而诚信原则以义务为本位,若将诚信原则视为民法之“帝王条款”,则造成民法体系构建之矛盾,并将现代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与古代的诚信观。、义务观相提并论,借此怀疑或否定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帝王”之位。笔者认为其不当之处在于未能严谨考察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和本质规律,缺乏对这一原则之体系性研究和认识所致。 诚然,民法乃人法、权利法,但人人行使权利时,若遵循了诚信原则,即履行了诚信之义务,这不仅对他人和社会有益,同时对自己权利之行使丝毫无损;不仅尊重了他人和社会之权益,同时也尊重和维护了个人自身之权益。这一原则虽然以义务为本位,但同时以人文为本位,体现着对人 的信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蕴含着深厚而丰富的人文精神,例如对约定的严格遵守正是约定者互相尊重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它是民法上抽象的理念中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之根本保障。只有如此,方能重建整个社会发展之根基的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换句语而言,诚信原则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不知还有什么其他原则能与之相比?如此重要的原则,为何不能成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现代商品经济对私法(民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在于:诚实信用和私法自治(平等自愿)二者互相制约、互相渗透和补充,形成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体,私法自治是诚实信用的前提和基础,诚实信用是私法自治的有力保障,二者共同构成现代民法的两大最基本原则,这是与传统(近代)民法相区别的标志。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构建同样应遵循这一基本规律,即必须以平等自愿(或私法自治)和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法的两大最基本原则。 注释: ①本论文所使用德国民法典创立的“法律行为”与我国《民法通则》中首次使用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同一概念。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在法理上存在缺陷,它另创立的“民事行为”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为同一概念,包括效力待定及不合法行为(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产生一定私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即使不合法的行为,也包含着“意思表示” 这一要素,必然产生相应的私法效果,故应恢复传统民法“法律行为”的本来含义。笔者将另著文阐述这一见解。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优秀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优秀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优秀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优秀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优秀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优秀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优秀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优秀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优秀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优秀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优秀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优秀,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优秀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对“第三者”应当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者”现象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争议较多的一种现象。我国的法律对此有所涉及,许多的法律学者一直对此争论不休。夫妻间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及与之对应的配偶权,是夫妻的本质性的权利义务,夫妻任何一方结合起来,使其违背同居和贞操义务,进而侵犯他方配偶的配偶权,致他方配偶人格丧失,精神损害和情感伤害等时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李文共分五部份,拟在法律和道德界限的基础上,分析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一部份是绪论;第二部份是“第三者”的行为应受法律调整;第三部分是“第三者”侵犯了当事人的配偶权;第四部份是关于“第三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五部份分析了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六部份是结束语。 目前,第三者问题成为困惑大多数家庭的普遍问题。第三者如果不能承担有关的侵犯责任,如果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社会现象会更加漫延下去。我呼吁,为了千百万个家庭的幸福美满,必须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 追究 民事法律责任 一、绪 论 “第三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被形象地指称与有配偶者通奸或非法同居的自然人。“第三者”的确让人头痛,不仅让配偶一方或双方头痛,也让修改婚姻法的立法者们头痛,甚至婚姻法学家们也对他感到头痛。第三者应交由道德评判或是法律规范?各自的后果将会是什麽?是否会导致“对偶婚”的重现或“法律道德主义”的泛滥,或是“历史的倒退”?等等问题,让人莫衷一是。 随着婚姻法修正案的颁行,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规定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算是部分回应了社会上要求对“包二奶”“第三者”现象进行处理的高潮的回声。但其只是针对过错配偶方而规定,没有涉及“共犯”第三者。法律回避或是说以沉默的方式否定了对第三者处罚的请求。笔者认为这是不够合理的。在支持向过错配偶方索赔的同时,也应同时支持向第三者索赔,因为他们其实是“一体”的,不然,将导致其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的不一致和矛盾。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追究第三者民事法里责任的必要性。 二、“第三者”的行为应受法律调整 “追究第三者民事法律责任”的反对论者反对追究第三者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法律与道德各有其自身的调整范围,在第三者所涉及的私人领域里,法律不应过分介入,否则将导致法律对私人生活的过分干涉,并致法律道德主义的泛化。它具体是指“将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规定为‘非法’,从根本上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领域。”在他们看来,似乎法律和道德是两不相容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对某事介入与否并不在乎其是否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在乎其有无可能“波及他人”,有无“外溢性后果”,且道德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 考查法的起源,可以知道,在原始社会并没有法,有的只是原始规范。具体表现为禁忌习俗和礼仪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对规范的要求就不限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它将关系到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内容分离出来,由另一种规范进行调整。道德由此产生。在法律没有出现之前,社会关系皆由道德进行调整。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及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的尖锐化,使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调整。此时,法律应运而生。法律的出现,将道德的一部分内容分离出来由法律来规范、调整。因此,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后防,在道德有足够的力量调整社会关系时,法律无用武之地。但当道德对某些社会关系已无力调整时,法律就以道德所不具有的强制实施力量----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规范,以维护经过长期社会生活而建立起来的道德体系,进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生活的稳定。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蒙昧时期的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野蛮时期的对偶婚制,及至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一夫一妻制,进入阶级社会后,各统治阶级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一夫一妻制,并规定了违反之后的严厉处罚措施。一夫一妻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作为一种习惯、道德形式确立,并为人们所接受。它规范了男女两性的性关系,使人的性要求通过婚姻得到合理满足。它也保证了子女血缘的清白,利于防止近亲结婚,避免发生乱伦等,并因此而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和谐运作。时至今日,采行一夫一妻制来规范婚姻关系已成为现在社会(除部分伊斯兰国家之外)的普遍共识。 但目前我国一夫一妻制已受到极大挑战,随着改革开放而致的人们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多元化,及第三者固有的强大的诱惑力,第三者日渐发展,并渐成燎原之势。离婚案件中由30%是通奸为理由提出离婚的,且另一项调查表明,有45%以上的民众对婚外恋表示明确的反对态度。虽然反对者甚重,但第三者数量照增不误。可见,道德对此体现的力量有多弱小,道德的约束力主要通过社会舆论这种不太确定的压力和自我良心这种内心的力量进行约束,主观性太强,法律此时便有了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反对论者认为婚姻家庭领域内第三者的出现属私人生活领域,情感世界,法律不应过多干预。但这不应当成为配偶一方侵害他方因婚姻的缔结而享有的利益并致他方损害而不受制裁的借口。配偶双方因婚姻的缔结而享有并承担一些由婚姻的本质所决定的排他性的权利、义务,如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及相对应的配偶权。如果没有这些义务的存在,婚姻就不能从本质上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正是由于这些特定的存在,婚姻才成其为婚姻,并显示出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不同。而这些本由夫妻专有的部分权利义务却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受到不利影响,一方的配偶权因第三者与另一方配偶的共同行为而受到侵害,基于婚姻享有的一切都没有了,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伤害,对当事人打击极大。 有侵害、有侵权,就应当有补偿或制载是法律的一般原理,特别当这种侵害已不是特殊现象时,法律有义务对此进行规制。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不论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新婚姻法有忠实义务的规定)都是婚姻的本质性义务,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决不因为明文规定出来而出现“历史的倒退”,相反的是,法律不对第三者加以规制而任其发展的话则有些像野蛮时期的对偶婚制,那才是社会的真正倒退呢!)当配偶一方因对方义务的不履行而受到精神损害和情感伤害时,法律当然应该以规制,以保持婚姻关系的和谐。 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与否的标准不在乎其是否属于道德的专属调整领域,而在于其是否具有“外溢性”后果。只有那些纯粹对他人和社会无害的行为法律才明确表示不予介入。如上所述,“第三者”日渐泛滥,对配偶一方造成人格上侵害,精神上损害和感情上的伤害,甚至因此而产生暴力现象,如用暴力赶其配偶出门,公开怂恿离弃或杀害妻儿或非婚生子女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道德的力量在第三者强大的诱惑力前显得如此不堪一击,法律应当介入了! 反之,如果像反对论者所宣称的,“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那么,根据性心理学家蔼理士的理论,“大多数人,无论男女,是单婚而多恋的,那就是说,他们只故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时希望这种婚姻关系并不妨碍他或她对于其他一个或多个异性发生性的吸引”。〔2〕在目前道德调整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合法婚姻的女方,只是丈夫的主妻;合法婚姻的男方,只是妻子的主夫。夫妻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自由”的情况。这与人类历史上的对偶婚制并无两样,它“只能加剧世风日下,道德体系混乱的局面,诱使人不分是非,不讲责任,视不道德为最道德,视违法为合法”,〔3〕而且必然导致社会混乱、暴力频生。因此目前似乎应当疾呼“把法律的东西还给法律吧”。 三、“第三者”侵犯了当事人的配偶权 赞成法律介入的学者多主张以侵权行为法规制第三者行为,并为此提出了配偶权的概念。杨立新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非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尽管众说不一,但都包括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最基本的方面: (一)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包括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是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它是婚姻关系存在的标志,也是婚姻关系得以持续的基本要件之一。同居义务的履行是婚姻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是配偶双方合理的满足生理需求、进行情感交流、繁衍种族的重要途径。它不是某一方单独负有的义务而是双方平等、共同负有的与对方生活的义务。早期民法曾基于浓厚的夫权思想而将同居妻单方义务,而后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各国相继规定同居为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 同居义务的发生和终止,需有法定事由的出现。同居义务的发生始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男女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男女双方既负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的终止源于离婚或一方或双方死亡而致婚姻关系的解除。无正当理由,同居义务不得终止或中止。 同居义务包括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等。共同寝食是共同生活的基本内容,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本特征。相互扶助是指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精神上互相扶持,互相帮助,不应出现一方独享权利,一方担负义务或权利义务分担失衡的情形。这是婚姻关系得以正常存续的重要条件。进行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是由人的生理本能决定的,为规范人类两性关系将其规定为夫妻同居义务的内容之一。但是基于男女两性的心理、心理差异及维护男女人格的平等,此义务不应过分强调。否则,易于导致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有正当理由或经双方平等协商时,可暂不履行同居义务,如因生理原因,公事私事及人身自由限制等不算对同居义务的违反。 (二)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它也是一夫一妻制下夫妻的当然义务。在原始社会中前期,是无所谓贞操观念的,只有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私有继承观念,有私产者要将自己的私有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亲系子女。为达此目的,要求对偶方所生子女确为自己的亲生子女。此时贞操义务才逐渐确立起来。但是由于此时贞操义务的确立只是为了保障妻子所生的子女确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以继承其私有财产,故对妻子的贞操要求极严,当丈夫违背贞操义务时,最多影响到夫妻关系和家庭持续,不会影响到自己子女的血统,因此对男子几乎无要求。既使其违反贞操义务,其处罚也远远宽于女性。直到现代,各国才相继规定男女互负贞操义务,体现男女平等的精神。 我国前两部婚姻法都未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这其中有着较为复杂的原因。首先,我国的立法传统受家本位思想的影响较深,偏向于强调夫妻对家庭和家族乃至社会的责任,而忽视了对婚姻内部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发条上表现出来,就只看到了夫妻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的关系而不见夫妻之间也是有独立性的主体。其次,我国长期提倡集体主义,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和贡献,重视公法关系,而忽视了私法中具有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再次,立法者的立法思想问题,其认为忠实义务是夫妻之间最基本的要求。对于这种最根本也是最明显的义务是用不着法律的特别规定的。为此,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义务,实为一大进步。 但实际上,不管婚姻法有无明确的规定,忠实义务都是随着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存在的。只要承认一夫一妻制,就应当认可贞操义务的存在。从我国颁布的诸多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忠实义务的存在,是规范人类性行为重要途径,它保证了夫妻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纯洁、避免了因血缘关系混乱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且“从其本质来说就是排他的”,忠实义务的规定也是符合人性的。 夫妻间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及与之对应的配偶权,是夫妻的本质的权利义务,是随一夫一妻制的产生而产生的,不论法律对此有无明确的规定,它们都是切实存在的,夫妻任何一方违背这两个义务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者与配偶一方结合起来,使其违背同居和贞操义务,进而侵犯他方配偶的配偶权,致他方配偶人格损失,精神损害和情感伤害等时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四、“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侵权行为为法追究第三者(连同过错方配偶)责任是合理的,它以损害的存在为追究责任的前提,有相当大的弹性,能适应不同时代和不同的人的道德观的不同。但若发生损害,又能及时予以救济。它还能避免国家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将提请损害赔偿的主动权交给当事人,“不告不理”,而又适当发挥了法律的引导、评价、预测的功能。 对于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坚持“四要件说”: (一)损害行为:任何侵权事实的发生都必由一定的行为导致。第三者以作为的方式通过与过错方配偶实施通奸、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而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由于配偶权是夫妻因婚姻成立而享有的人身权,其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任何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通奸、非法同居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属二人共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若同时还发生其他侵权行为,如使用暴力进行侮辱、虐待等,可另行构成独立的侵权,受害人可请求相应的补偿和惩罚形式。 (二)主观过错: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出于故意,明知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或故意、放任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过失不能构成侵权。从实践看,实施婚外性行为的双方,即第三者和过错方配偶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侵权故意,不存在过失。 (三)损害事实: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与否是第三者应否承担迫害赔偿责任的根据。由于第三者和过错方配偶结合,共同侵犯无过错配偶的身份权,使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且由于忠实义务的违反,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夫妻感情的专一。这些都将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为恢复这些损害,还可能造成一些辅助性的财产损失。 但精神损害的确定,实际上应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具体的个体实际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如果某些个体因道德观、价值观的变化而对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的行为采取超然的态度,自不存在损害的事实。相应地,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其确因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行为采取超然的态度,自不存在损害的事实。响应地,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其确因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和创伤则应考虑另一因素,即社会的一般观念,如果整个社会都因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和“进化”而将第三者看得与吃饭、穿衣一般平常。而独极个别人因心理极脆弱或精神之不健全等因素而产生伤害,则内因才是原因,外因只是条件,此时不能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一方面看以侵权责任规范第三者,并无法律道德主义之嫌,因为它已实际上容许了多种道德观的存在,而只是以损害为标准确定责任。 (一)因果关系:即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的行为与无过错方配偶所受的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精神损害是由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行为直接造成,而并非由于文中所述心理脆弱或精神不健全等自身因素所致。这也是考虑责任存在与否的重要困素。 (二)相关问题: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侵权致无过错方配偶损害的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由其配偶身份利益受损而致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考虑赔偿额时应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主观过错和加害人经济负担能力等一般方法,由法官裁定赔偿金额。对于因恢复损害而致的辅助性财产损失,应由受害人举证,据实赔偿。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有不同说法。有人以为,既可以是第三者与过错配偶任何一方,也可以是双方,应依受害人请求而定。但笔者以为,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结合起来实施一个侵权行为,这个行为中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他们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其诉讼标的同一,因此他们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即使原告只起诉其中一方,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追加另一方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不利于赔偿责任的公平分配。 关于起诉时间,从理论上说是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时提起的。在其遭受损害之后,其就应当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如此规定的话,将使许多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不着国补救其婚姻而是对簿公堂,往往促使着婚姻的完全破裂。若双方对离婚尚未达成一致,又要再起诉。既不利于当事人又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在夫妻财产制多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的给付也成问题。因此,建议规定侵权之诉应于离婚诉讼之时或其后提起。 五、关于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规定因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谁请求赔偿?新婚姻法未明文规定。但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过错方配偶,因此排除了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我们无疑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对于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尚可进行探讨。 笔者以为,理论的创设不是为理论而理论,其从根本上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发展而创立并修正的。在现实中针对特定的社会现象,应采用何种理论及以此理论为根据而制定的规定进行规范,应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现象的现实状况。“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纯理论本身。 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论上,我们可以选择契约理论,以过错方不履行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人身契约义务为由,而强制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追究第三者责任。但我们也可以根据侵权理论,认定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而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公家权责任。甚至基于契约理论也可引进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理论而追究第三者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论上,我们可以选择契约理论,以过错方不履行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人身契约义务为由,而强制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追究第三者责任。但我们也可以根据侵权理论,认定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而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公家权责任。甚至基于契约理论了可引进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理论而追究第三者责任。 但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社会生活的现实决定采用何种理论,或至少交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上文已述及当前第三者的泛滥及道德调整的无力,及因此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如果仅规定追究过错配偶责任而暗地纵容第三者的存在,显然不足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第三者从一夫一妻制产生以来就没有消失过,并且各国都存在。但现代各国的态度是不一致的,为何对于同一问题会有如此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各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不同,各国的现状也不同。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国情、“时情”制定自己的法律,解决自己的现实问题。 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家本位的观念,已积沉成为民族的特征,不是轻易能够改变的。我们的立法也应尊重这一国情,和现代第三者泛滥的时代背景,来规范人们的生活而不宜盲目追赶所谓世界潮流,或害怕“开历史倒车”。 六、结束语 法律,应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如果不建立在老百姓喜怒哀乐的基础上,注定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律如果抛弃老百姓,老百姓也注定要毫不留情地抛弃它”。面对目前突出的“第三者”现象法律不能坐视不理。 民事法律论文:论电子票据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外关于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有关立法,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研究,笔者试图构建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大体框架,以期对我国的电子认证立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认证机构,电子票据,电子签名,民事法律责任 引 言 电子票据是电子商务中基本的支付结算方式,而认证机构又是电子票据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没有认证机构,整个电子交易系统不可能建立,因此必须完善认证机构的相关立法。而在认证机构立法中,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又是电子票据的关键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认证机构与用户、证书信赖人之间的交易风险的分配,为各方当事人乃至立法者所极其关注。然而我国认证机构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篇空白,理论上也多是集中在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技术标准的研究,对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更是语焉不详。而国外的相关立法显得比较完善,因此笔者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试图构建我国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文第一部分确定了认证机构的行政性质和法律地位;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等国家的立法,采取比较法的方法总结出各国在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一般规律;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制度安排,在这部分笔者大胆引进海商法中的有关制度,如责任限制和责任基金,以完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一、认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认证机构作为电子交易中的信息确认方,要阐述它的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地位问题。而各国对认证机构的设立方式采取的不同的态度,折射出各国对认证机构的性质上的认识的不同。结合我国的电子市场的发展现实,笔者认为,认证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应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其是作为网络服务中心而存在,另一方面其又是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而存在定的行政主体,而且行政性质占主导。 作为网络服务商,它所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通过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当事人提供由其签发的个人身份证书、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帐户认证等使交易双方相信对方的身份,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1)作为“网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是进行电子交易的前提,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谨慎则是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2)作为“网上”的税收管理机关;(3)作为“网上”的海关。电子商务以电脑为依托,冲破了一切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的限制,较多的涉及了跨国贸易。电子商务跨国贸易具体又可分为在线贸易和离线贸易两种交易方式。离线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在关税方面并不会产生多少差异,只有在线交易才会对现行关税法提出挑战。由于电子商务跨国在线交易的过程“无形无踪”,只在电子空间内就可以完成而无需通过海关,海关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传统交易下的海关关税制度便无法适用,这一责任便落在认证机构身上。 二、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国外立法举要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美国如今已有49个州颁布了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法律。有少数几个州的法律只允许电子签名用于与政府机构的交易中。尽管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步发展,欺诈和财政损失的潜在风险也在增长,但是只有四个州制定了综合的法律用以规定在公开和私下交易的认证机构对信赖当事人的责任标准。犹他州在1995年就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一制定法规定了认证机构在当事人作出证书的行为和责任标准,接着华盛顿州明尼苏达州和伊利诺斯州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 1.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犹他州确定了认证机构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要件,并第一次承认电子签名在商业中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认证机构在公钥制度中的最低行为标准。最值得指出的是规定了当认证机构在发出证书时的基本义务和相应的担保,在证书上表明的信赖限度和责任,并且规定了由于信赖存在缺陷的证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方法。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可靠的系统(trustworthy system)提供服务。根据该法,注册了的认证机构在发出证书时必须对信赖证书中记载的信息当事人保证下列情况的准确性: (a)在证书中记载的信息和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列明的信息的准确性; (b)对证书的可靠性有影响的可预见的信息材料在证书中应有所提及; (c)签署人已经接受证书,并且(d)认证机构的发出的证书符合本州现行法的规定。 如果认证机构违背其保证义务而对因信赖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法律对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犹他州签名法对证书引入了双重限制,即信赖限制和责任限制。对于信赖限制,该法规定依信赖行为的风险总额不得超过证书的信赖限制。 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认证机构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运营程序确立责任限制。签名法进一步规定,除非认证机构在其运营程序中放弃责任限制,否则认证机构不对超出信赖限制的损失负责,即使超出信赖限制的损失是由错误的或伪造的电子签名造成,只要认证机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构成要件。所谓的实质构成要件是指按照可靠的系统提供服务和不参与会产生不合理风险的商业活动。 然而,根据犹他州签名法,即使损失是由于证书的错误陈述造成,认证机构也只对证书中 写明的信赖程度负责。认证机构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免去了利润、利息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犹他州的签名法还规定了一种固定的补偿方法以弥补当事人因信赖所造成的损失。该法要求认证机构在注册时必须向犹他州的商务部提供适当的担保。这项担保确保当事人获得一定的补偿。要从担保中获得补偿,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在认证机构违规的两年内向商务部提交一份书面的通知书面通知必须列明请求的数额和理由以及其他商务部要求提供的相关的信息。利用担保的补偿方法比诉讼的方法简捷得多,但是担保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正如前面所提及到的,补偿数额不能超过信赖限制的范围,最重要的是,担保的总责任不能超过担保物的价值。因此,在先的请求权在其有效期内由担保满足,那么在后的请求权可得到的数额会相应减少。 2.伊利诺斯州的电子签名法1999年生效,被称为“电子商务安全法”。伊利诺斯州电子签名法与犹他州电子签名法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认证机构的免责的实质要件,即认证机构必须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服务,不是必需的。伊利诺斯州法要求认证机构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如果认证机构在其证书操作规则中有明确的声明除外。(certificate practice statement)这就是说允许认证机构改变其运营标准和以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服务。伊利诺斯州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的方法也没有规定信赖限制。然而,当认证机构在证书操作规则中没有相应的规制标准和程序,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诉之于法律的规定。 (二)日本《数字签名及认证法》。日本《数字签名及认证法》关于认证机关的责任问题,如果是因为认证机关的原因产生的认证内容错误,数字签名及认证法在这方面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应当依据其他法律做出处理。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认证机关工作不负责任(这里指的是民间的认证机关),没有认证确认其本人的身份而发出了认证证明书,致使经营者信任证明书的可靠性而做了交易因此遭受了损失的,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追究认证机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定代表人到法务局,自然人到地方公共团体的认证机关办理认证时,该认证机关的职员在履行职务时,行使的是公权利,这时给人造成的损害(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因为认证机关是地方公共团体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负有赔偿的义务。 第三,如果是完全不相干的其他人员冒名去办理印鉴登记申请的,由于地方公共团体认证机关的职员的审查不严,错误地发出了印鉴证明书的,对地方公共团体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则是最近几年司法实践所认可的。 认证机关的责任范围限制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无限制地扩大范围,就会给认证机关在经济上造成很大的压力(主要指民间认证机关),使其是否能够存续成为问题。因为认证机关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认证机关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在权利与责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要在责任范围方面研究出一个方案,其出发点应当以民法的公序良俗为原则来进行设定。 (三)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第45条(a)款规定,只要按照该法的要求行事,认证机构就不必承担基于对签名者虚假或伪造的数字签名的信任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如果用户的密钥或证书被盗并进行了非法使用,该用户将不得不自行承担在通知认证机构之前所造成的损失。该法第45条(b)款则规定,认证中心对签发证书时在证书中的误述或任何未遵守该法案的行为不必承担超过证书上所规定的有限的责任。 显然该条给予证书授证中心以特殊的保护。因为安全认证机构在从事签发电子凭证,证明电子签名正确性的业务活动中,承担着很大的法律责任的风险。例如,如果申请电子凭证的一方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而安全认证机构没有通过仔细核查发现,没有及时告知接收电子签名文件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又如,当某个电子凭证已经失效,安全认证机构又没有及时告知对方,也需人承担责任。在电子商务中,安全认证机构的地位类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既重要又危机四伏,如果不对其法律责任的风险加以适当的限制,安全认证机构就可能很难生存下去,安全认证市场也会萎缩、消亡,因此,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都考虑到对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需要加以适当限制。新加坡“电子商务法”也不例外。该法虽然没有为安全认证机构规定一般的责任限制,但是规定经政府管理机构许可的安全认证机构可以在其签发的电子凭证中说明其承担责任的限额,因此被许可的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风险实际上受到了限制。 我们不难看出上述各国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其深层原因在于各国对认证机构的设立要求、法律地位上的不同。然而,笔者通过比较,发现各国的立法者的思路是相似的,即对于认证机构的给予一定限度的保护。正是基于认证机构在电子票据法中的优秀作用和基础地位,一些极具特色的民事责任制度相应地被创设和引进。例如引进海商法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责任担保的创设、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三、我国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与上述各国比较,我国在电子票据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当滞后,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更是语焉不详。因此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一方面借鉴上述国家的成熟做法,另一方面大胆引进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是我们构建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我国在对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立法中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所以归责原则的选择上也会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归责原则的多样化,立法上必须加以区别对待: (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电子认证机构根据证书申请人的申请向其签发认证证书,那么,证书申请人就与认证机构基于要约和承诺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如果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条款提起法律诉讼。 学者们多数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认证机构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宜让其承担过大的风险。但笔者认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为宜。首先,虽然认证机构是新兴的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的设置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合理的,但这只能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相对人的利益也应该纳入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果我们只考虑问题的一个方面,忽视或者轻视了另一个方面,也许都不利于扶持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这是因为,如果对认证机构的保护是以对证书用户的损害为代价,那么这种保护只能是形式上的,实际上并不真正有利于这些电子认证机构,因为它必然会导致人们对电子认证并不安全的认识,从而影响电子认证市场的发展。其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认证机构拥有比申请人更加多的信息(资源),因此认证机构更具有优势,把资源分配给最有优势的人是有效率的。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法律必须对这种天然的不平等加以矫正。最后,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是紧密相连的,法律上对认证机构给予责任限制的保护,因此再在归责原则上给予倾斜是没有必要的。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法律几乎都有明确规定,经批准合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在对证书上所记载的申请人签发电子认证证书时必须保证:该认证证书无认证机构所知的虚假信息;该证书合乎法律规定的所有实质要件;该认证机构于签发此证书时无逾越其许可的限制。由此,如果认证机构违反上述法定的保证义务,致申请人受到损害,即使申请人与认证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并无如此约定,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法向认证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证机构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认为适用过错原则是比较合理的。 2.违约形态和赔偿范围。 认证机构的违约形态一般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认证机构的违约责任大多是由于身份认证差错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失。关于赔偿范围问题,犹他州签名法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证书的错误陈述造成,认证机构只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免去了利润、利息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但华盛顿州的电子签名法并没有排除“利润、利息、或者机会利益的赔偿”条款。笔者认为,华盛顿州的做法比犹他州的做法更加合理。我们不难看出,犹他州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区别(在不存在精神赔偿的情况),这完全混淆了两者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对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应该相对宽松,否则违背了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应该在法律上刻意缩减认证机构的赔偿范围,我国认证机构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该与《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相一致。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申请人难以进行集体谈判,因此谈判能力较认证机构薄弱得多,在谈判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为了防止认证机构滥用其经济上的实力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该引入法定违约金,作为证书的默认条款。 3.民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上的特有制度。航运产生之初,由于造船等技术的落后,船东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限制船东的债务,鼓励航海事业的发展,从而创立了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的责任限制包括单位责任限制和综合性责任限制。笔者认为,在网络商务的起步阶段,为扶植认证机构的发展而给予其某些特别保护,应当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让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承担过大的执业风险,将会挫伤认证机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其他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大胆引进责任限制,国外的立法给予了我们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主体。这里的责任主体仅指根据法律可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的人。除认证机构适用责任限制外,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整个电子票据交易系统的安全,应该把责任主体范围扩展。责任主体应该包括认证机构雇佣人、证书持有人、证书申请人、证书接受人、或者证书信赖者、及其他证书使用相关的人。 (2)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损失是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援引限制赔偿责任。例如认证机构与第三人串通发出了认证证明书,致使经营者信任证明书的可靠性而做了交易因此遭受了损失的,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追究认证机关的民事责任,认证机构不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3)责任限额,即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限额,而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可根据责任法律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确定责任限额的方法一般有如下两种:一是如海商法那样,规定一个固定责任限额;一是采用浮动责任限额,以每次认证行为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或申请人交纳的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但要核定认证行为所涉及金额的大小是相当困难的;而另一方面,申请人交纳的费用与损失通常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相比之下,固定责任限额更可取。 (4)责任基金制度。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要求认证机构在注册时必须向犹他州的商务部提供适当的担保,这项担保确保因信赖受损害当事人获得一定的补偿。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极有借鉴意义。认证机构在电子票据交易,甚至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系统中都处在优秀地位。一旦认证机构出现问题,交易系统就有可能崩溃,因此必须保证认证机构的正常运作。所以引进责任基金制度是有必要的。 责任基金是指责任主体要求限制责任的申请一经法院审查认可,就须向法院提交一笔与责任限额等值的款项,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基金。责任主体设立责任基金后,向责任主体提出限制性债权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基金的责任主体的财产被扣押,法院应该及时下令释放或退还。 4.交叉认证的法律责任。不同的认证机构产生不同的认证机构的用户群体,形成各自不同的封闭性的信任环境,这种状况无疑会对电子票据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不同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实现互通是必然的要求,而实现数字互通的主要手段主要是依靠交叉认证,通过交叉认证,使得不同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可以互相识别对方的证书,从而能够识别对方的身份,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 多个认证机构进行交叉认证时,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之间、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1)信息披露的责任;(2)在进行交叉认证时,一旦用户接受证书。认证机构必须造档案库中公开;(3)认证机构有责任记录和保管其他认证机构的证书;(3)认证机构进行交叉认证时,须明确因自身原因而给对方认证机构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交叉认证的机构对其证书用户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结 语 本文通过美国、新加坡等国之间的立法比较,得出了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立法的一般思路和一般原则;通过对海商法的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把一些极具特色的制度移植到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中,以期构建我国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笔者主要关注一些关键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例如归责原则、违约形态、赔偿范围、责任范围和交叉认证的法律责任加以详细的阐述,而对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其他一般制度没有加以细化。值得指出的是,交叉认证法律责任问题是我国面临的最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是本文由于篇幅和结构所限,不能给予更加系统的论述。 民事法律论文: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21世纪是以计算机为优秀的信息时代,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网络虚拟财产是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仍处于空白状态,本文将主要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主来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民事法律保护 网络仲裁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将与日俱增,这也使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缺失愈发的明显,目前法律还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虚拟财产纠纷,有必要弥补现有的法律空白,保护网络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虚拟财产从广义上来讲,通常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e-mail、QQ,微博等网络信息类产品,这些信息流和数字媒体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外延广泛。从狭义上来讲,本文主要指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日益盛行,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截至目前,中国网络游戏整体用户规模超过3亿人。由此产生了以网络游戏为依托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络游戏空间中的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武器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特定电磁几率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是否也应该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像传统的财产一样受到保护,这就需要对虚拟财产本身性质和具有的特点进行分析,和其它传统财产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虚拟财产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虚拟性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是非物化的仅存在于通过网络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中,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存在的。 (二)有价性 网络游戏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获得游戏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通过大量时间精力练功升级或购买取得各种游戏设备,又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转换为现实货币,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 (三)稀缺性 虚拟财产不是数量无限的,数量大多由游戏运营商掌握,也受商业运营策略的影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网络运营商也会对虚拟物品数量进行控制。 (四)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通过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五)时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时限的,它存在于游戏运营服务阶段,受游戏经营状况及市场行情的影响,一旦游戏停止运营,依附于游戏的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六)可支配性 玩家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虚拟财产进行支配。主要是通过登陆账户对其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支配,以玩家的身份占有、使用,甚至买卖网络虚拟商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可被支配的。 二、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确认权利归属和保护交易安全是民法的主要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民法中没有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的条款。《宪法》也只规定了实体财产,而没有明确的规定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并没有具体说明包括虚拟财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中也没有提及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法律的精神和现实的需要都要求在法律上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民法中的"财产"不包括虚拟财产,不应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网络游戏中一些高级物品往往需要玩家投入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有些网络财产甚至可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网民及玩家可以在网络之外公开买卖虚拟的物品、货币或账号,甚至还出现了出售虚拟财产的职业。因此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其实是产生财富的一种劳动,这种合法的财富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法律对新型的权利的保护也应该与时俱进。 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多是第三人在网络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盗窃等非法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侵犯。对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第三人毋庸置疑应对玩家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往往在追究责任时查找不到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玩家可否请求网络游戏服务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当前有些服务商对玩家提供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不充分,导致玩家账号装备丢失、被盗,没有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会引起玩家的抱怨不满,甚至升级到过激行为。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不仅可以为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也可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只要运营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义务时就可以不用承担额外的责任,明确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减轻其负担,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承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而且这将成为一种趋势。美国、韩国、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范围。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也已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品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无权对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随意的进行修改或删除,只是为虚拟财产提供存放的场所,而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不仅可以为网络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世界立法发展的趋势。 三、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构想 (一)通过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地位和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一特殊财产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方面的界定。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无法通过现行法律予以解决。介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越来越多并迫待解决,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及地位,以满足信息时展的需要。 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主要是完善相关法律及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可以通过对其中“其它合法财产”的扩大解释以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③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虽然能较快的解决部分问题,但还是需要单独制定一部能够全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比如像法律界人士建议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列》,具体化有针对性的法规才能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来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由于大多数网络游戏的注册是面向大众的,很多游戏玩家并没有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注册,运营商也不清楚玩家的真实身份,一旦虚拟财产被骗被盗或丢失,往往游戏玩家很难追回损失,肇事者却逍遥法外。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网络用户也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大部分都面临着败诉的危险。因此,笔者建议实行网络实名制管理,游戏玩家尽量用自己真实信息注册,以避免诉讼时败诉的风险。而且,实名制也能够在源头上控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规范化网络管理。 (三)设立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仲裁机构 现实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随着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也必将与日俱增,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减少由此对司法机关产生的压力,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网络仲裁机构,例如网上仲裁委员会,发生纠纷后双方如不能和解就可以选择网络仲裁机构进行网络仲裁解决。如果网络仲裁仍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可以再进入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网络仲裁不受时空限制,可以较灵活快捷的解决争议。建立网络游戏仲裁机构网站,机构人员可以由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以及法律专家组成,用网络会议的形式实现在线开庭,审理案件,仲裁文书可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当事人。网络仲裁机构的成立方案和运作模式,可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更有效的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虚拟世界所形成的产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点之一,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有现实的需要,而且可以通过交易成为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将网上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而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越来越多,法律滞后于网络的发展的事实愈发凸显,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无法可依,这不仅不利于保护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而且也会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填补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空白,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关于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特点和国外高等院校金融类专业课程设置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必须服从于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要求的实现,强调创新和发展,体现专业特色、重视校本课程建设,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教育有机结合等基本理念;提出了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应用性原则、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相结合原则、模块化原则、地方性区域性原则及特色化原则等;课程体系结构内容上应改革传统的老三段中的基础课、重组专业课、强化实践课。 [关键词]高职院校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 课程体系建设 高职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满足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人才需要,尤其是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的发展实际需要而设计的一个新专业。她是既与本科院校金融学、中等职业学校金融事务专业有联系,又与之有明显区别的专业。主要培养基层商业银行银行、证券和保险营业机构业务经营一线需要的,具有一定的金融理论基础和金融业岗位职业技能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那么,如何构建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从而适应基层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营业机构业务经营一线人才需要,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点 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应紧跟国内外金融业大变革、大重组的时代步伐,进行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教育。当今,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一是金融业发展的产业化、工程化、信息化,使金融业逐步成为产业结构中的优秀战略产业;二是金融的载体和经营方式正在向网络化、虚拟化和混业化发展;三是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正在打破国界、区域界走向国际化、全球化;四是金融业的运作目标,开始出现从传统的单一利润最大化向两大目标:追求效率和追求安全;五是金融发展将走出传统的“竞争优于垄断”的定式,走向民主化管理的发展道路;六是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发展很快;七是金融从业人员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这些特点必然对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应根据金融业发展新特点,借鉴发达国家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情况,改革我们现有的课程体系,调整并优化专业课程结构,使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教育能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特别是地方金融、股份制金融、合作金融的发展输送合格高素质人才。 二、中外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分析 与发达国家高职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比,我国存在明显的差距。一是从所设课程的结构来看,国外注重对金融市场类、风险管理类、公司金融以金融产品营销策划类课程的设置;而我国注重开设培养学生理性认识的课程。二是从专业优秀课程的设置来看,国外这一专业的优秀课程涉及基层商业银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各个业务环节;而我国则以银行、证券、保险基本理论知识为主。三是从理论课程的设置来看,国外理论性课程少,我国理论性课程多。四是国外注重任职资格教育;而我国高职院校注重学历教育。五是从课程的总数量来看,国外的课程数量明显比我国少。 三、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建设的基本理念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教育对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特别重要,是培养综合优秀技能的重要一环。另外,由于这一专业具有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多学科性,因此,课程的设置应具有鲜明的多学科相结合的应用性特色,在其课程体系建设中要得到具体的体现。 1.服从于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要求的实现。 2.强调课程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培养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3.重视校本课程建设,体现专业特色。 4.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制度有机结合。 四、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原则 科学合理的建设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用性原则。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等应用性人才为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课程计划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实践教学方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理论课程设置方面也要尽量和现实需要联系紧密。 2.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设置方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体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快速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3.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相结合原则。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应与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紧密结合。并选用相应教材,让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资格证书。 4.多学科,重优秀能力原则。为使毕业生具有更强的社会竞争力,在课程中应增设诸如财经职业道德、金融礼仪等课程,以侧重于对学生包括为人处事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多种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5.模块化原则。模块课程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十分有利于学校课程开放,可及时删减陈旧重复课程或课程内容,吸收最新科研成果,调整课程重心,保持课程的最佳适应性、先进性与时代性。 6.地方性、区域性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特点,重点突出相关专业课程,以便充分体现出高职院校“服务于当地、就业在当地”的市场定位思想。 7.特色化原则。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应充分体现各高职院校各种资源的优化利用,培养专业特色人才。 五、课程体系结构内容设想 1.改革基础课。对传统的老三段中的公共基础课进行改革。根据职业岗位所需优秀能力和技能开设课程。 2.重组专业(含专业基础)课。根据职业岗位群所需职业专门技术能力要求开设课程。将课程体系分成专业基础课程、通用业务技能课程、岗位业务技能课程和发展能力课程四个模块。发展能力课程则是考虑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而开设的课程。 3.强化实践课。应根据技能形成需要开设课程(或项目)。如:模拟商业银行业务实习、模拟证券业务实习、模拟保险业务实习、金融产品营销实习、社会调查、课程综合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在必修课、选修课中开设校本课程、与职业资格证考试方向一致的课程。 (作者单位: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金融管理及证券专业教学创新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个满足职业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体系,因此,基于职业属性的教育规律,职业院校在学校和专业、在课程设置的定位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上都应以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在职业教育中将满足社会性需求和职业性需求的功能融为一体,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最大限度地掌握职业技能,力争将职业教育的效用最大化。具体到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细分方向证券投资,根据目前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将重点放在培养金融理财职业人才和证券经纪上。我们将人才的专业技能需求、职业资格和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积极探索证券投资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力求培养适合当前资本市场需要的有用人才。 一高职教育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专业的定位及学生定位 要适应高职高专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首先要从专业定位和学生的定位来探讨。 1.专业定位 一是培养一线生产者还是管理人才;二是策略层面的工作还是简单经验层面的工作;三是专业技能人才还是“通才”。根据高职高专金融专业的特色,不应该比照本科院校的金融定位,把学生培养成通才,应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来决定高职学生未来应该是个“理论够用,技术应用能力强、善于交际”的一线人才,而不是通才。并且刚入职应该是简单的经验层面的工作,慢慢地有条件发展成能够处理策略层面的工作,最终成为基层网点的管理人才。 2.学生定位 对未来的一种职业选择,如金融三大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具体到证券投资专业,如经纪人、操盘手、分析师。因此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的一个职业定位,也是高职高专教学模式的一大研究方向。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根据证券业人才的几个层次需求将学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岗位划分为以下三个:证券经纪人;操盘手;证券投资分析师。 1.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作为证券行业的入门职位,证券经济人在行业中有很基础的作用,是从事金融市场其他岗位工作的起点,目前市场需求也非常大。因此,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业的高门槛而言,职业院校学生选择证券投资业及获得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不能不说是一个从优的选择。学校除了讲授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外,有充分的实训教学设备条件开展仿真实训教学,并辅以适当的证券从业资格教育,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从业资格能力。 2.操盘手 操盘手泛指金融市场中,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专门为投资机构从事金融工具买卖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具有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市场趋势分析充分,盘面把握较好,操作技术娴熟,心理稳定等特质,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捕捉金融交易的时机,熟练运用买入和抛出筹码的技巧,为证券商或委托人获取利益。 3.证券投资分析师 证券投资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相关的各种因素研究和分析工作,并向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和预测,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上述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证券投资课程通过理论教学、课堂实验、仿真实训逐步培养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方法,为其日后的证券投资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三课程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区分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二标志即是课程内涵,因此,课程设置、开发及其内容选择就成为高职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依据。就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的证券投资课程而言,简单照搬普通高校金融本科的课程设置模式是不可行的。无法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因此,高职高专证券投资必须是依托证券市场,选择能够使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分析和证券投资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模式,自主开发适合该专业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课程。具体而言,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高职院校与券商合作,通过互相渗透,教育专家与专业实践人才相互融合开发课程,使证券投资课程既具有教学的特性,同时也强调了市场特性,使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满足证券投资的职业需要。因此,在课程设置与开发上还应强调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可行性。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训“三位一体”的实践课程开发和建设在这里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的理论教学内容与普通本科基本相似,甚至一致,只是通过在理论教学内容上从简,实践、实训环节上增加课时量来与普通本科相区别而已。而笔者认为不光是在实践实训环节,还要从基本理论课程这一块努力,开发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职业金融理论课程,如适当开发或增加具有职业特性的(如从业资格、专业道德)金融实验学、金融心理学、金融行为学、经纪人必备特性、以及维护经纪客户关系,遵守证券法律等教学内容或课程。 四“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和建设 根据以上分析的三个角度,并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我们选择并初步建成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金融专业证券投资课程的“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即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践(顶岗实习)“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 1.课堂实验 课堂实践的目标是为之后的仿真实训和社会实训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它在“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中处于最基础的环节,课堂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让学生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虽然,对于高职高专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没有本科生那么重要,但是,扎实的理论知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高职高专学生在数学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所以在阐述证券投资理论是要尽量避免数学推导,代之以比较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切入点的元素要与学生的生活经历、生活体验和观察理解生活现象的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讲故事的形式把理论知识和现实案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如在讲解央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时,把最近央行多次加息的动机以及它会如何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等现实题材结合起来。通过案例讲解这种形式的切入能激起学生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学习探究新知识的欲望和兴趣,使学生较快进入特定的学习氛围中。在案例教学中。讲故事是为了让故事本身来解析和印证理论知识。(2)课堂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提问的方式,也可是小组讨论或者辩论。教师应该先让讨论得较成熟的小组代表发言,再由各组提出本组的疑问,然后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的讨论始终在主题范围之类,突出关键问题。最后,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师生共同对所学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这样,不仅使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大胆地交换各自的看法,使学生能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提高分析、判断、推理等多种思维能力;而且学生们的语言技能也得到了提高,学习潜能和创造力得到发挥;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团队精神。 2.仿真实训 仿真实训是模拟真实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简称,是指在以学校为主的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模拟真实环境的技能训练的教学过程。仿真实训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很快适应真实环境的工作状态和技能要求。达到企业用人的需要。仿真实训作为整个实践教学模式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它的成败决定着后续的社会实践的开展。因此,应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特别是在实训内容选择和实训模式的选择上进行特定的研究。在尊重教材的基础上,我们摒弃课本上陈旧的已经跟不上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内容,重新设置了适应市场的一些内容,以填补在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理论和实践空白。例如在学习CCI这个技术指标应用时,我们选择市场上流行的分析工具CCI(84)来捕捉市场最强热点,弥补以往在对待强势股无法正确迅速入市的一个空白。在分析市盈率的时候,采用动态市盈率与资本回收时间和银行利率的对比来分析市盈率的真实含义。在仿真实训中,我们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尝试,将某个班级定位为教改实验班,把全班分为十个投资小组,每个小组4~5人,分别仿照现实社会设立一个分析师和一个操盘手,模拟外界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以业绩作为评价标准,每周对10个小组进行投资排名,分别设立投资奖和研究报告奖,激发学生的仿真实训热情。 3.社会实践 基于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专业学生的培养目的,力求学生在系统的完成在校的学习知识的同时,完成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学生能够在走入社会,熟练且有效地完成角色的转变,成为金融领域适用之才,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在校期间,通过与当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联系,协助其组织相关模拟炒股大赛,使学生能够把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身的技能;同时,邀请组织单位专业人士,在模拟炒股活动中开办讲座和给予指导,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操作技巧与分析能力。其次,建立与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友好互助关系,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实习,通过顶岗实习,进一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提高其思考能力。最后,学校应主动地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主战场,把行业、企业融入学校人才培养链的全过程,并根据学校的专业特点与相关的行业及企业进行广泛地接触和洽谈,从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三年级下学期,鼓励学生走入社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和职业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两种实现方式,在具体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交叉采用。 第一,程序式实现形式。先课堂实验,完成后再进行仿真实训,完成后再进行社会实践(顶岗实习)。 第二,交叉混合实现形式。先进行课堂实验,在有了一定课堂实验经验的基础上马上开展仿真实训;在仿真实训中,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根据社会实践结果、市场对人才的真实需求以及个人认为在所从事的岗位上尚有哪些欠缺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回校后加强相应的课堂实验和仿真实训的学习,将实践检验于理论,最后提高理论水平,从而达到再次指导实践的目的。 如此,三位一体互相渗透,互相提高,在实训过程中发现课堂实验的不足,在社会实训中检验课堂实验和仿真实训,在仿真实训中利用社会实践所学的市场理论及实践提高仿真实训能力,将仿真实训更能接近现实职业活动,最终能够胜任职业需要,从而达到高职教育的目的。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探索 [提要] 为培养理论知识适用、专业技能过硬、就业竞争力强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已成为现代高等职业院校的必然选择。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结合自身办学特色,总结多年办学经验,整合优势资源,在校企合作上进行探索和实践。本文阐述学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的内容及成果,总结相应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校企合作 本文为2015年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广东上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编号:HLZ021502)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要实现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背景下,如何让高等院校各个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后有效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顺利步入工作岗位并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实际工作岗位,提升工作能力和效率,是当今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总结了多年的k学经验,走出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在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企合作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通过校企合作,建设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数量逐渐增多,质量也逐步提高,为学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丰富的实习、实践和就业资源。 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模式、内容及成效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广东上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华公司”)自2014年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以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开展了多方面的实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合作模式。校企双方友好合作,形成“校―企―学生”三方共赢的合作机制。学院与上华公司本着“合作、共赢”原则,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方式。校企双方订立了合作方案,对每一位实习生从入职招聘、职业规划、岗位职责、导师制度、培训、岗位轮换和激励等诸多环节做了明确规定,为双方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外,校企双方建立了稳定的沟通机制,以便就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继续开展深入合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二)合作内容及成效 1、校企双方积极推进“订单式”培养方式,取得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方式方面的进展。为使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岗位当中,学院已成功举办两届“上华订单班”,累计有200余名学生参与培训和学习。在学生管理上,上华公司高管对订单班学生实施准员工式管理,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而在培养内容方面,校企双方共同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由学院专业教师和公司资深兼职教师共同完成授课,订单班结束后,学生直接进入上华公司实习。“订单班”式培养,将企业的员工培训提前至学生入职前,节省了企业的招聘及培训成本,也实现学院、学生、企业的三方共赢。 2、校企双方联手举办“上华杯”省级现货白银模拟大赛,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探索新的校企合作模式,拓展学生实训技能,提升学生及广大群众投资意识,校企双方于2014年、2015年连续成功举办两届“上华杯”省级现货白银模拟比赛,每届均有超过100余名学生报名参与了比赛,多名学生获奖,成绩优异。通过模拟大赛,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 3、校外兼职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推动校外指导双导师制。为更好地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2+0.5+0.5人才培养模式”,学院推动校外指导双导师制,聘任上华公司专家担任校外实习与就业指导老师,与校内专职指导教师配合,共同对实习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提升职业道德,提高职业能力,了解就业前景,熟悉企业文化,缩短课堂和岗位的距离。 4、安排教师下企业巡回指导,学习企业先进技术。为实现对学生的全程跟踪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过程并真正掌握相应的工作技能和技巧,学院安排了专业教师下企业巡查,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督促和指导,帮助解决学生所遇到的专业问题、思想问题和技能问题,同时教师也可以学到企业先进的投资理念、管理经验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将之运用到课堂教学当中。这样不仅起到了对实习学生的监督管理,也为后续对下一届学生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5、校企双方共编教材。与上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后,学院和企业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为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学生共同编写紧密结合实际需要的《校外分散教学指导手册》和《校外顶岗实习手册》。同时,学院在征求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已编教材进行修订,对相关内容和案例进行了更新,保证教材内容的开放性、系统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提高学生对具体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际运用。 三、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问题与对策 (一)合作模式创新性有待加强。就目前校企合作的形式来看,主要为“订单班”式校企合作。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还未有效开发并形成长久合作。学院在合作模式的创新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努力和加强。今后将继续像省内和国内示范性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更多成功路径,比如当前国内兴起的“现代学徒制”式教学,都是值得参考借鉴的成功范式。 (二)合作的大型企业相对较少,合作资源有待进一步开发。学院实施“工学交替,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式已多年,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建立了许多校外教学实践基地,但从企业综合实力方面来看,大型的、综合性的、国内外知名的企业相对缺乏,数量上还比较少。学院今后还应当整合多方优势资源,一方面加强对外联系和宣传,另一方面通过往届毕业的校友资源,进一步开发名企资源作为学生的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创造更为优良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三)缺少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校企合作基于双方的共同需要,校方希望学生能通过在企业的在岗实习增强职业技能素质,并顺利走上工作岗位;企业则希望学校能为之输送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正是基于此,校企合作才能够实施,但就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模式来看,多数均以双方订立的合同来进行规范,而这样的合同短则一年,长则三五年,对于如何长期合作以及培养人才方面缺乏相应的长期制度保障,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校企双方还应加强沟通,从双方以及学生角度出发,研究出一套科学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校企合作层次单一。学院与上华公司的合作取得的成效是较为显著的,但在与其他一些企业的合作中,普遍还存在层次单一的问题。目前,很多还主要停留在解决学生顶岗实习,企业用工短缺的低层次方面。今后还需继续开展多样化、深层次的合作,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发展、学校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逐步向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校教师培养、企业新产品研发、员工培训,乃至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转变和升级,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开展合作。 四、总结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的必然选择,也是职业院校能够突出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学院在校企合作中总结了许多宝贵经验,也开拓了一批如上华公司一样优秀的企业资源,为输送学生进行校外实习以及就业创造了良好条件。而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也认真总结了目前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今后将继续深入开发企业资源,走创新型校企合作之路。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专业学生银行系统顶岗实习探索与实践 摘 要: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育人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形式,但是在实际中,金融管理专业于银行系统开展顶岗实习面临实习单位难找,学生积极性不高,顶岗实习指导难等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结合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实践成果,提出了一些解决的途径和思路。 关键词:金融管理;高职院校;顶岗实习 0 引言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在学校的组织和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从事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掌握业务技能或提高职业综合素质能力的过程,是高职院校实践育人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形式,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关键环节。对用人单位来说,顶实习是了解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主要窗口。对学生来说,顶岗实习提高了高职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也增加了就业的机会。因此,深刻认识顶岗实习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实习管理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专业于银行系统开展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 1.1 顶岗实习单位找寻难 由于金融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多是面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而这些企业一方面需求高学历高技能的人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的工作安全性、行业特殊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不愿意接收学生进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工作,即使接受了实习生也难以让其接触实际业务,尤其是银行系统。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形成稳定的、长效的校企合作机制是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克服的一大难题。 1.2 顶岗实习学生积极性不高 首先江苏的“90后”大学生普遍家庭条件较好,怕吃苦,抗挫折能力也较差。在银行实习的学生一方面担心自己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一方面又承受不了工作中的挫折。其次,一般高职院校往往把顶岗实习安排在毕业前一学期,此时学生面临转本考试或者就业压力,往往不能安心在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岗位实践锻炼。因此,学生顶岗实习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实习质量。 1.3 顶岗实习指导难 银行网点多且分散,各网点容量有限,平均每个网点仅能容纳1-3名实习学生,因此,高职院校基本不会派出专职教师去实习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因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的指导老师很难发挥实习指导作用,通常由银行的主管任校外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由于校外指导老师非专业教师,往往只关注学生的业务水平,对学生的能力水平、心理特点、思想状况等不能很好把握,存在一定弊端,此外,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还有自己的工作任务,无法抽出太多时间来指导学生,参与指导的热情不高,与校方沟通少,对学生的实习情况缺少必要的反馈,不利于高职院校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实际情况,无法保证顶岗实习质量和效果。 2 解决高职院校学生银行系统顶岗实习问题的对策 2.1 依托校企合作理事会,校银合作育人 2015年11月,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金融学院成立了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江苏银行淮安分行行长任理事长,并代表江苏银行淮安分行与金融学院签订了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基地协议书和驻企工作站协议书。 江苏银行是在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等10家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创了地方法人银行改革的新模式。截至2015年年末,江苏银行资产总额达1283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775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5608亿元。8月2日,江苏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代码600919。时隔六年,A股银行板块再迎新成员。江苏银行也由此成为近十年来上市的首家城商行。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是江苏银行的分支机构之一,共有36个网点,设有15个管理职能部门,共有895名正式员工。截至2016年6月,淮安分行各项存款余额为332.17亿元,较年初增长84.86亿元,市场占比达11.3%,市场份额居淮安同业第一,是淮安地区第一大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借助校企合作理事会的桥梁作用与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合作,江苏银行银行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组建“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大堂经理助理订单班”,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协议的学生由金融学院和江苏银行共同培养,学生以银行“准员工”的身份在银行开展实训教学和顶岗实习,银行将这部分“准员工”纳入企业的员工管理体系,学生到银行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的难题迎刃而解,形成了长效的校银合作机制。 2.2 校银协同,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首先,金融学院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将顶岗实习时间安排在大二阶段,以排除学生转本和就业等影响因素。实习动员阶段,请江苏银行高管进校宣讲,金融学院教师校内动员,前期优秀实习生分享实习收获。先由学生自愿报名,再由银行面试选拔组建“大堂经理助理订单班”。对于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思想问题,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实习之初就着力于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做好角色转换的准备,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事故应急、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明确校外顶岗实习期间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邀请分行人力资源部领导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和管理规章制度的解读;上岗前,由分行零售部对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校银双方从学生的心理、行为和技能等方面做好充分地准备。 设立激励制度,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实习期间除基本待遇外还有与银行正式员工同标准的业务提成;对于在实习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可获优秀实习生称号,在入党和各项评优中优先考虑,提高学生顶岗实习积极性。 2.3 校银共管,提高实习质量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与江苏银行顶岗实习班采用了双重管理模式,即校内由专业教师负责,校外由各网点主管分别指导,校内外协同管理。一是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生共同组建QQ群和微信群。校内指导教师利用QQ群和微信群实现学生的日常考勤、电子签到、沟通和校外指导老师的信息反馈。校内指导教师与学生每周至少通过话一次,还要以网络、微信、短信等方式辅导学生,解答学生的问题,并记录在教师指导手册上;学生每周反馈实习小结,发送实习群和指导老师邮箱,不仅可以使得校内外指导老师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还促进了实习生之间互相学习交流。二是每月学院领导带队到学生实习网点实地考察,与行长面对面开展调研、举行实习生座谈会等。校银双方共管,加强过程管理和考核,提高实习质量。 3 实践成果 实习生在江苏银行淮安各大支行担任大堂经理助理职位,进行大堂引导、外拓营销辅助以及产品营销等工作。在校银双方共管,校内外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实习学生努力提升专业技能,提高专业素养,掌握实习岗位技能,同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营销业绩。据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统计,2016年上半年实习生平均每人营销各类理财产品约205万元,储蓄存款46万元,保险2万元,贵金属5700元,办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售后服务471户,第三方存管15户,基金定投2户,办理幸福卡和贵宾卡11张。部分实习生营销业绩特别突出,远超银行正式员工,且表现出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拓展能力,为今后的学习和就业打下了坚实基础。实习期间表现优异者,被评为优秀实习生,江苏银行淮安分行为优秀实习生颁发了证书和奖金。 江苏银行金融学院与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合力打造校银合作育人平台,探索高职金融专业学生银行系统顶岗实习的新模式,形成了校银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模式。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探究 摘 要: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环节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是专业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保证学院培养人才质量的前提,是培养地方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依据。因此,要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特点,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笔者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结合企业对金融专业学生的岗位要求,拟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及课程考核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设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金融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金融市场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规模亦在不断的扩大。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中国最早设立经济特区的省份之一,1979年我国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广东就占了三个,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广东取得了令世界为之瞩目的成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广东已经成为了全国金融大省。2014年2月份在广州会议展览中心隆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广州)国际交融交易・博览会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捍东先生在致辞中表示,广东金融一直保持稳健的态势,2013年广东金融业增速高达18%,占GDP比重提高到6.13%,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了17.31万亿,去年社会融资规模创1.38万亿元,存贷规模以及报税收入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与此同时对金融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 一、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我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服务面向的区域主要是广东省、珠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本专业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具备爱岗敬业精神,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良好的素质和不断创新的能力,同时具有健康的体魄,具备从事金融业务和企业一线管理工作能力的技术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计 课程和教学内容设计的是否恰当合理,关系到学生就业是否顺利,用人单位是否满意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高职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进行课程设计时,我们首先对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用人单位对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生的自我学习、人际交往、文书写作等方面能力较为看重,还包括学生的金融专业基础理论和动手实践水平等都是企业在招聘时着重考察的方面。总的来看,用人单位希望应聘学生能具有的基本素质有学习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金融操作能力、对金融产品的熟悉程度,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相关基础知识、健康的身体、吃苦耐劳的精神、不断进取的素质。同时具有相关行业准入的资格证书。 结合金融机构的调研结果,按照突出实践性及应用性的原则将旧版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并更新了教学内容。与旧版人才培养方案相比新版人才培养方案更加注重基本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相结合,多样化教学手段与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增加了金融行业最新发展变化的相关内容。教学内容上突出培养对基础理论的运用以及动手实践能力的提高。理论知识强调以“应用”为目的,以够用、必需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针对企业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将从以下方面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进行改革。 第一,对原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革。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主要进行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教育,第三、四、五、学期根据金融企业对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设置相关专业技能课,进行职业技能课教育,同时会聘请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专家作为行业兼职教师从事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的教学工作。 第二,与金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行开放式办学。聘请相关企业专家和我们专业教师共同编写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通过对不同金融企业的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聘请不同金融企业不同岗位的业务骨干,各专家对金融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展开分析,去糟留精,删除一些无用的理论课,增加更多实用的课程,如将《银行会计实务》这门课程,调整为《企业财务分析》,两门课程相比而言,《企业财务分析》更具有实际应用性。 第三,全面实施“工作与学习相结合”,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力。根据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以学生的课程教学、实践学习、顶岗实习来作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着落点。在课程教学方面,我们将适合于在企业进行的教学内容,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在金融企业或校内实训室内完成。 第四,至今我院已有3届毕业生,虽然金融行业对人才需求量较大,但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其中一部分学生并未在金融企业工作,经走访了解有些毕业生是由于个人性格原因,有些学生是因为无法适应金融企业高速运转的工作方式,觉得压力大,有些学生是因为家里父母不支持等等原因的存在导致这些学生未能在金融行业就业。为了拓宽学生的就业领域,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就业,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会计类相关课程,如基础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等课程,以保证学生能够顺利就业。 第五,行业资格证书是学生入职的敲门砖,在对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深入了解后,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改革,以使专业课程与行业资格证书能够有机融合,使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得一本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成功率。 三、教学方法改革 第一,开放教学法。我们打破了“老师讲,学生听,满堂灌”的封闭式、哑巴式的教育方式,采取更为灵活的开放式教学法。具体做法是:(1)请相关专业的知名学者做兼职教授,定期到学校传授各种最新的学术及思想理论。以使学生视野开阔,能够及时获取新的知识、信息。(2)邀请企业专家开展讲座,介绍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企业对学生应具备的能力要求,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3)聘请企业专家做兼职教授,讲授一门在企业实际业务开展中应用性较高的课程,将工作经验传授给学生。 第二,模拟法。是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也是教学效果较好的一种方法。 金融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要不断提高基本技巧的训练及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模拟教学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实际操作能力,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案例教学法。金融行业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会产生大大小小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会选择符合教学需要的金融问题拿到课堂上,让学生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做出自己的评价。这种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去动脑,提高了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的应用,充分发挥了它的启发性、实践性,开发了学生思维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判断、决策能力和整体素质。这种分析方法,一方面可以检验书本知识的正确性,增强对判断能力的识别和分析;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更新的知识。 第四,发现法。这是一种积极的学习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发自觉地、主动地探索、掌握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发现事件发展的起因,找出规律,形成自己的见解。 第五,讨论法。学生们通过相互之间开展讨论,进行合作,互相学习,让所有 参加小组活动的人都能有所表现,强调团结性,集体性任务,学生拥有自主权。合作学习的优秀所在是所有成员要做到会合作、会学习、会沟通、共同担责,这样才能一起完成目标。 四、考核方式改革 使用单一的传统的知识考核方法不能体现出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同的课程、不同的教学方法,考核的方式应有所区别,考试形式要避免单一化、应多种方法相结合。如可选择考试、考查、专业报告、学结等方式考核。适当增加实践考试,该种考试方法可以检验学生实践课程的学习质量和动手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以各种形式的课堂讨论、调查总结,结合期末考试,把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阶段评价与总结评价相结合来作为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通过多样性的考核方式,强化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思辨性,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不断更新适应社会经济金融发展所需的知识结构、操作能力及综合应用能力。 时代在不断发生着变化,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必须按照时代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加深与金融企业间的合作,才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金融人才,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沙园松(1983.06- ),女,讲师,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研究 摘 要:为了深化高等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按照能力培养的模式,针对目前高职金融专业实践教学现状,拟从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模式、方法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的构建等,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能力培养;金融专业;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培养高职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与实践素质,对形成高职教学特色、提高高职学生就业率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价值来看,我们必须按照能力培养模式,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和基地建设,注重实践性、主体性和教学做合一。从实践价值来说,可以形成以学生自主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模式,使高职教育真正面向社会、面向未来。 一、有关学者对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方面的研究 中外各界人士和学者围绕实践教学问题纷纷发表了观点和看法,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1.关于对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研究 我国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研究如下:一是从课程改革来研究,有些学者提出了金融实务课程应进行项目化改革研究,遵循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优秀的课程体系;二是从教学方法来研究,普遍认为,案例教学法能加深学生的综合运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是从教学体系来研究,对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提出了“工学结合”改革的思考,“学中做”、“做中学”,培养学生对技术技能;四是从教学模式方面来研究。如基于校企合作的模块式实践教学模式探讨,等等。 国外高职院校普遍重视能力培养,主要观点有:第一,建构主义理论,即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第二,CBE理论,即强调学生职业所需能力的学习和运用;第三,JITT模式,该模式是建立在“基于网络的学习任务”和“学习者的主动学习课堂”二者交互作用基础上的一种教学模式。高职金融课程教学也不例外。 2.关于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研究 一是关于金融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重设计问题研究,如理实一体化安排的合理性研究。二是关于金融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有的学者提出了拓展式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有的学者认为行动导向教学法在银行柜面业务教学中的实践运用很好;有的学者则认为问题引入法和案例教学法在金融实践中经常被运用,等等。三是金融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吴双(2012)认为“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符合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要求。四是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问题研究。五是实践教学的评价考核问题研究。六是具体金融课程的教学实践研究,刘革、邓庆彪(2008)[2]对金融专业提出了课程参与式教学的实践;朱维巍、董瑞丽(2011)[3]对高职《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加建荣、刘艳(2010)[4]对《证券投资分析》、杜继勇等(2011)[5]对高职《人身保险业务》等课程项目化课程改革与实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3.关于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研究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由于专业的特殊性,一般校内实践基地建设仅限于模拟实训上,或使用软件的操作和运用上,最为普遍研究的的是证券方面的课程,也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方面的课程。至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问题的研究,一般仅限于学生假期实习或毕业实习,普遍认为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实习基地的建设。 总体来说,高职教育对实践教学非常重视,理工农医类的实践教学成熟度相对来说高于文科经济类的实践教学,目前虽然金融专业实践教学不时也有文章发表,但还缺乏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特别是基地建设这一方面还比较薄弱。 为了深化高等职业院校金融类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我们按照能力培养的模式,针对目前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拟从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课程设计、基地建设的构建等,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对策研究 1.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研究 按照能力培养模式的要求,我们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情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协作”:协作发生在学习过程的始终;“会话”:会话是协作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环节;“意义建构”:这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但是目前关于高职金融实践教学及基地建设,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重教轻学;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校内实训不到位;校外实习基地薄弱;教师实践能力不强,等等。 2.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教师与学生实践能力研究 教师应多多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定点联系,寒暑假应到金融企业去挂职锻炼,积极参与行业与企业高级别的金融专业研究会,加强与金融行业的联系和互动。 学生应强调职业资格认证与文凭挂钩,发挥职业资格培训的重要性。第一,学校成立金融实践培训基地,应将学生金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作为其考核的重点内容。第二,学校应与金融企业密切协作,实现订单培养,学生在毕业的最后环节都要顶岗实习。 3.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及方法研究 按照能力培养模式对高职金融的实践教学来说,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研究:一是实践要素的多元化,二是师生关系的民主化,三是实践教学的情境化,四是实践教学的交互性。 按照能力培养模式的教学方法,其一是运用支架式教学,设计实践教学的五环节:搭脚手架、进入情境、独立探索、协作学习、效果评价。其二是运用抛锚式教学,以真实事例或问题为基础展开教学,主要运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以及讨论教学法以及真实演练来进行。其三是运用随机进入式教学,即对同一教学内容,在不同的时间通过不同的情境、不同的模拟方式、并配以真实的情境等不同的角度来随机进入。 4.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课程设计研究 按照能力培养模式的高职金融实践教学设计原则,本课题的具体构建方案如下:一是以学生为主,辅之以教师引导,完成实验实训实习的各个环节和任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运用校内实训,模拟情境,创设情境,为学生建构知识意义提供帮助,通过身临其境的角色扮演,使学生加强对学习的领悟力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三是强调“协作学习”,不论是实训周,还是课程模拟实训或是校外实习,都要强调整体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四是强调利用各种信息技术资源来支持“学习”,如多媒体课件、资源库、现代信息技术、APP学习空间等,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五是强调高职学生学习过程最终目的是完成意义建构,以师生互动、就业率和用人单位完成评价考核体系,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5.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内实训教学建设研究 第一,学校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专业人才培养长效运行机制;第二,完善基于“金融服务”理念的“银校合作项目+仿真金融超市”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三,建立基于仿真金融超市的“131”的教学模式,即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单元项目实训、课程综合实训、专业综合实训)模拟操作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第四,借鉴新加坡等国的公共教育机构、学校与企事业组织的职业训练、由企业参与的职业学校的董事会等等管理模式,鼓励私人和企业参与学生的金融培训,建立学校实训基地。 6.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研究 能力培养模式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校外基地建设研究的步骤和内容如下:一是以职业能力为优秀,构建实践教学基地目标;二是以实践活动和实践情境为主线,选择正确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三是以学生为主体,构建实践基地教学内容体系;四是采取激励和监督机制,杜绝实践教学基地流于形式;五是本着校企利益共享的原则,打造学校和校外实践基地共享双赢的体制。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五年制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建设的实践 摘要: 依据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和专业特点探索适应金融专业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五年制高职金融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金融行业的调研、分析,结合金融业最新的发展趋势及人才需求状况,科学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案,以更好地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0 引言 金融业是南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伴随着南京区域金融中心的设立,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本区域内金融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具有一定学历,掌握专门技能的金融人员为之服务。南京财经学校在进一步探索面向企业生产、服务和管理工作一线所需要的具有较强实操能力的金融专业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进行了以下一些工作。 1 调研论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1.1 科研引领,明确培养目标和岗位能力 按照“一个背景、二条主线、三个层面、四个注重”的思路,南京财经学校以省级课题《五年制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研究》为载体,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一方面,安排专业教师深入到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了解金融单位一线岗位设置和各项业务流程,了解企业对各一线岗位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邀请行业专家、职教专家与专业老师共同研讨,对岗位群进行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的分析,并提炼出金融企业一线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基本规范、基本业务知识及基本操作等要求。经过调研,该校依据南京地区乃至江苏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首先,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具有金融事务综合职业能力,在银行、证券、保险及相关岗位一线工作的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其次,定位基层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岗位能力,并进一步确定该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专业方向为银行和证券两个方向。 1.2 能力本位,构建理实一体、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 1.2.1 构建理实一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在职业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完成了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岗位能力和职业操守等专业素质的分析;随后,按照五年制高职的学制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突出岗位群工作过程在课程框架中的主线地位,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岗位群要求,构建了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包含技能模块与职业资格证书模块的专业课程体系。 本专业理实一体课程体系如图1。 1.2.2 完善实践性课程结构 实践性教学是理实一体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以构建学生技能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我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如图2所示。 1.2.3 建立“全学程”能力培养方案及考核体系 该校将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环节分解成与岗位技能相适应的若干模块,每个模块都由实训内容及相应的技能证书考核两部分组成,内含基本技能训练与基本实践能力、专业技能训练与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综合技能训练与综合实践能力三个层次,使专业培养目标与职业标准相匹配,把职业能力培养始终贯穿于培养期中,逐级加深。 2 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建设 2.1 以实际工作流程为优秀,开展项目教学改革 该校进行了基于商业银行业务操作流程的系统化项目课程教学改革。以专业优秀课程标准为基准,通过学习领域的划分,以学习情境、子学习情境为对象,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活动载体为优秀内容,开发了校本项目课程《银行模拟实验教程》、《基础会计综合实验教程》;修订《银行会计》、《银行模拟》实训大纲,制定了《个人理财》实训指导书、《证券投资》实训报告,并通过系列实训课程进行岗位操作模拟;运用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平台、货币防伪与鉴别实训平台、银行综合业务实训平台积极开展项目教学,充分体现以业务操作流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精髓,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2 以教学资源建设为抓手,促进精品课程建设 2.2.1 制定《精品课程建设方案》,组建团队,形成以教研组为基础,校、系、组三级精品课程建设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团队优势,通过资料收集、整合、设计开发等方式,按照“工学结合”、项目教学的要求,完成了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实训大纲、典型职业岗位任务书、教学课件、习题集、案例集、试题库等课程要素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2.2.2 依托教学工作团队的学科优势,本专业教师主编和参编7本正式出版的教材,包括《银行储蓄与出纳》、《银行结算业务实训》、《技能大赛系列丛书》等。此外,该校教师还编写了《银行模拟实验教程》、《基础会计综合实验教程》等12本校本教材,弥补了由于行业规范、岗位设置、生源条件等方面变化带来的新需求。 2.2.3 牵头负责江苏省职业学校财经商贸类教学资源库建设,其中该校教师完成的有银行公共基础、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个人理财、证券交易等10门课程的教学资源,已经于今年4月通过省教育厅的专家评审。 2.3 以“工学交替”为重点,实现教学运行模式新突破 2.3.1 形成“校内外交替、集中与分段结合、学校组织与个人自联并行”工学结合新模式 专业教学中,在第一学期安排学生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进行了解、接触,完成学生对专业的认知实习;第三、四学期暑假以统一安排与自行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生进入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财务资金部门进行岗位接触与业务操作,完成专业见习;第八、九学期安排一定课时在校内实训基地完成岗位模拟实训;第十学期安排学生进入金融单位一线个人储蓄、现金出纳、会计结算、银行卡、客户经理等岗位进行顶岗实习。在学期教学过程中根据每一门专业课程的不同教学内容安排,将适合于在金融企业进行的教学内容,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在金融企业或校内全真型实训室内完成,创新性教学模式的实施,丰富了学生的实践经验。 2.3.2 把“职业能力”作为考核评价学生的重要标准 在考核学生的单项金融职业能力时,以学校的考核评价为主,综合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及测验、实验实训及考试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价,加大情景模拟、上机操作、案例分析等实践操作的分值比率,提高过程考核的比重;在考核学生的综合金融职业能力时,结合学生在金融企业实习的表现,由学校与金融企业共同给出考核评价,综合评价学生完成金融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过程中的表现和成效。考核时注意考察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在实践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通过考核调动学生在实践中创新的积极性。 3 制度引领,构建智、能相融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①与校企合作单位签订师资培养协议,创造条件开展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分批安排教师深入行业企业进行锻炼,所有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事业单位专业实践达2个月以上,确保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②建立一支来自生产一线的具有实践经验、较高教学水平、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他们参与学校的专业教学与建设,共同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或专业技能鉴定。近年来,已有多位教师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经济师”等证书。④企业人员与校内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从而建立了一支由企业高级工程师和校内专业教师联合组成的结构合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互通的双导师队伍。 4 专业建设中的思考 首先,新的金融业态对金融专业课程及内容提出新要求,高水准的教材偏少,在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精品课程尚在建设中;其次,虽然课程改革已经全面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教师的课改理念已经形成,但是,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进一步深化实践与探索;同时,由于金融行业岗位的特殊性,校企合作深层次问题有待突破,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学习的效果有待提高。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的浅论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含义、分析其重要性和意义,在结合我院校企合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对策。 关键词: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一种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人才共育的“双赢”模式。其形式是多方参与、产学研结合,目的是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高职院校是为行业企业培养高端技能人才,其教学内容必须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变化。它的专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单元,是其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专业教学标准的设计体现了专业培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是校企合作。同时高职院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能否满足社会需求最终还得由行业企业来评判。校企合作既是我国现在实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平台,又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所需人才对接的契合点。由此可见,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符合企业培养人才的内在需求,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优秀竞争力,实施人才战略,更能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既促进解决学生就业,又有利于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真正做到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人才共育,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我院校企合作基本情况:现有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 (1)“订单班”模式:机电工程系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的“三一订单班”,商贸旅游系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的“通程班”,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都安排到对应企业; (2)“工作室”模式:信息工程系软件技术专业的“多迪工作室”企业提供设备,带着学生开发相关软件; (3)“校中店”模式,经济管理系工商管理专业的“都市丽人班”,学校与都市丽人公司合作,开设了“都市丽人连锁店”完全按照连锁店经营模式让临近毕业和实习的学生进行经营与管理。目前,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行业优势很明显,高职院校知名度远不如“211”和“985”本科院校,行业与其合作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我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只能在校外联系实习基地,学生没有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只是学院推荐学生到行业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真正的校企合作还谈不上。 三、实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对策 (一)学校要重视并大力支持。学校要根据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来鼓励、引导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企合作。要在政策和人事上支持,资金投入上进行倾斜,要让合作有人、财、物的保障,使得校企合作能深入开展。 (二)要把有着好的形象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引入校园。借鉴我院其他专业的校企合作模式,依托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和实习基地建设,考察并选择好的企业将其引入学校。如: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长沙分行、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公司、世纪和红塔以及方正证券有限公司等有意向与我们合作的企业,双方都有诚意是校企合作成功的基石。 (三)双方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内外教师、专家和企业专家共同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商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到专业课程设置和要求与企业岗位需求、职业标准对接。专业课程引入行业、企业生产技术标准,修订教学内容,共同编写教材,改变笔试为主的考核方式,建立基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价方法,及时更新了专业教学知识体系和考核办法,实现学生向学做人做事型方向转变。 (四)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和企业技术能手双向交流制度。从企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和操作技能强,又熟悉行业发展情况,且具备教师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做兼职老师,并在教学时间上灵活机动。培养“双师”队伍,鼓励支持特别是青年专职教师到知名金融企业对口岗位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结束时,企业向院校提交教师挂职锻炼的证明和评价,保证挂职效果。 (五)按照行业企业岗位工作需求,建设和完善校内外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与学校有联系的金融企业的技术和实操优势,来稳步扩展校外实训基地,让金融专业大三学生有顶岗实习。同时在校内仿造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企业的设备设施。如:商业银行综合柜台和信贷业务、证券实操业务和投资理财以及保险产品销售洽谈等实训室,使用与实际工作相同的软件,按照实际工作场所业务场景进行高度仿真的教学。 (六)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就业政策。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安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学生到行业企业中进行顶岗实习。学生通过企业项目实训,其岗位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得到了培养,甚至一部分学生毕业后就在企业直接就业,由此实现了校企双方的双线联动和深度合作。 作者简介: 赵明,男,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经济学,讲师。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浅谈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开展的实践教学 摘 要: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趋完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融资能力大大增强,营业网点不断增加,对从业人员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人才需求,因此很多高职高专院校相继开设了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培养各类银行一线岗位高端技能型应用人才,主要从事柜台业务、产品营销客户理财等业务;在对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有效选择实践教学环节,从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 高职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属于财经大类,学制三年,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建设的需要,面向商业银行一线业务岗位,具有诚信、合作、敬业的职业素质,掌握金融基础理论知识与临柜业务、产品营销、客户理财等业务操作处理专业技能,能从事个人储蓄业务处理岗、现金出纳业务处理岗、对公结算业务处理岗、银行卡业务处理岗、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岗等工作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端技能型应用人才。结合高等职业学校教学标准的课程体系结构,该专业开设的优秀课程主要有银行基本技能、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银行会计实务、金融营销技能。此类课程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以“理论够用,重在实践”的理念来设计实践教学环节。 目前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毕业综合实习三个环节,结合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具体分析以下实践教学环节。 一、课程实践教学环节 (一)教师以传统的课堂授课方式为基础,在课堂中设计一些学生为主体或学生能够参与的教学环节,如,在该专业的基础课金融学的授课中,教师可以设计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要求每组学生画出网上购物及付款的全过程。这个任务是以学生平时在网上购物过程中了解的知识为基础,结合教材中关于网上银行的申请与支付的内容来完成的,因为平时学生掌握的相关知识不是很完整、很专业,因此在这项任务完成之后教师就针对每组学生出现的“漏洞”来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学生能够彻底掌握新知识。 (二)教师依托多媒体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具有高度集成性、良好交互性、信息容量大和反馈及时等特点,将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作用给学习者,从根本上防止了传统教学的种种弊端,使学习更加趣味化、自然化和人性化。如,认识其他国家的货币,教师通过多媒体的展示不仅让学生认识了新货币,而且也为货币的兑换做了直观的教学说明。通过直观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还可以让学生观看专业的银行业务人员的点钞技能与专业手法,帮助学生快速掌握相关技能。 二、校内实训室教学软件操作 银行业务校内实训室是培养该专业人才的校内基地,绝大多数院校对该实训室的建设都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引进相关的银行业务实训操作软件来展开实训,其特点是直观性强、操作性强,学生在操作过程中能够及时地给予反馈,极大地带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银行业务模拟教学软件的实训使学生掌握银行对公业务及个人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流程,因此受到师生的良好评价。 结合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所开设的银行柜台业务课程,校内实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对银行业务的手工操作实训环节,要求学生以相关教具为依托来完成。主要有银行业务相关凭证、仿真银行业务印章、点钞机、捆钞机、票据打印机、指纹仪、密码器等银行业务设备,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凭证的处理、票据的处理以及银行业务中基本的技能。 三、校外实习基地顶岗实习 与金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为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学生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对口企业主要包括各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学生深入金融机构实习,具体内容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所开设的银行服务礼仪、银行产品、财金应用文写作等课程,主要实习的工作是从银行的接待开始,逐步涉及金融产品营销,最后涉及关于银行基本的柜台业务,形成系列性的实习环节,有助于学生扎实地掌握相关专业技能。 校外实习还能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接触社会,转变思想观念适应社会的要求,从而增强岗位意识,充分认识该专业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任务,通过在银行的实习也能增强学生的社会经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在具体的选择和应用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学生所开设的课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为主线,要求教师结合课程教学内容有效设计课堂实践环节,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形式,构建有效课堂;依托校内仿真实训室,通过教学软件的操作,有效提升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通过学生在校外实习基地顶岗实习,强化实践学生的专业技能,全方位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实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机制的构建 [摘要]从大赛的保障机制、选拔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合作机制、奖励机制5个方面讨论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职业院校 金融管理专业 职业技能大赛 机制 构建 职业院校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为人才培养目标。近几年,职业院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形成了一种以就业为重心,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的发展思路,在学生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纵观这几年的省赛和国赛,几乎没有金融管理专业的职业技能大赛。根据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金融行业的业务需要,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全省甚至全国举办金融管理专业的职业技能大赛,以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职业院校金融职业人才培养的工作水平。本文讨论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保障机制 (一)构建领导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人保、财政、经委、各家金融机构、大学和职业院校等部门,组建技能大赛组委会,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大赛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本级技能大赛。在技能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设仲裁组、评判组、赛务组、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明确各组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技能大赛顺利、安全、有效地进行。 (二)构建评判机制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赛方案。竞赛方案也称行动指南,是在借鉴其他专业办大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企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竞赛方案应包括竞赛指导思想、竞赛目的、竞赛项目的分组、选手报名参赛的资格要求、代表队组成要求、选手报名表、竞赛内容及评分细则、竞赛形式、竞赛方法、竞赛环境要求、竞赛评判要求、竞赛奖项设置、竞赛经费来源、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安排、选手须知、食宿安排、承办单位场地示意图等。 二是进行切合实际的命题。有些竞赛项目需要命题,命题的公平公正是竞赛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命题环节中,首先,必须把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其次,将命题与金融行业需求相结合,与职业院校的教学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命题的实用性;最后,命题在难易程度的把握上要高于一般的考试和竞赛。 三是进行保密规范的评判。评判工作是技能竞赛的优秀活动,评审专家也就是评委是技能竞赛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笔者认为评委要采取“一人负责制”,实行由技能大赛组委会确定选聘评委的原则,然后由一位组委会成员负责评委队伍的选定与组建,比赛开始前10分钟才能够公布,在比赛开始之前,没有第二个人知道评审专家队伍的组成,从而确保大赛最大的保密性。评委会根据金融行业的需求和职业院校的教学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赛标准、规则和程序,明确命题、竞赛、评判、仲裁、监督等各个竞赛环节的要求,规范领队、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后勤服务等各类参赛人员的职责行为,保证比赛有序进行。 二、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员参与、层层选拔机制 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面向全体学生,要主动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过程中,融入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体系中,实现技能大赛与专业培养目标相结合,与专业教学实际相结合,与就业岗位需要相结合,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真正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新局面。 (一)建立统筹规划、分级举办制度 在省教育厅的统筹规划下,全省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形成县(区、校)、市(州)、省和国家四级大赛机制。在县级技能大赛的基础上,逐级选拔优秀选手参加上一级技能大赛。省属职业院校选拔出的优秀选手可直接参加省级大赛。 (二)建立全员参与、定期举办制度 开展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目的是提升师生的技能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所以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尽量实现“专业全覆盖,师生全参与,社会共关注”的目标。省、市(州)、县(区、校)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要求设立大赛项目,由阶段性工作向常规性工作转变,做到定期举办。建议县(区、校)级大赛在每年3月份举行。市(州)级大赛在每年4月份举行,省级大赛在每年5月份举行,选拔的优秀选手每年6月参加国家大赛。有条件的市(州)、县(区、校)要选择广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场所举办开幕式,以提高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影响力和关注度。 三、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探索以承包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化运作 一是将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以承包转让的方式转交给知名的专业化的会务、会展管理公司进行运作,授权由公司直接承办,解决大赛经费的来源,在取得经验后再大力推广,期间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适时对大赛评判过程予以监督,并负责对结果予以总的确认。二是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建立一支由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的专门队伍,引入市场机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建设、竞赛费用筹措以及竞赛活动整个策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等于新建一个临时性的开发机构,在省级鉴定中心授权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二)通过中介与金融或其他企业合作办赛 一足与新闻媒体合作共同引资,创建一个由媒体运作筹措资金,金融或其他企业承担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大赛管理部门主办大赛的合作办赛模式,促进大赛的良性发展,不断扩大大赛的社会影响和规模。二是通过直接转让大赛冠名权,由企业解决部分运作资金,大赛方统一调动经费的筹措、应用,进行多元化的管理。 (三)财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各自承担一部分资金 省教育厅还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在职业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省级及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也要在职教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本级技能大赛,各职业院校要按照学生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校级技能大赛,以保证分级大赛经费的落实。此外,还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合理支配资金,为技能大赛提供资金保障。 四、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一)建立校企合作、行业参与制度 各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技能大赛中的作用,积极联合相关行业、企业参与举办技能大赛。要用行业、企业标准引领大赛规则,实现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的对接;积极引进企业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支持和服务技能大赛;聘请企业相关人员,参与技能大赛评判;鼓励企业现场招聘,推荐选手优先就业。 (二)直接与企业联合办赛 部分企业,尤其是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因为企业知名度不高,迫切需要大力宣传自己,树立品牌。并且这部分单位又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又很难找到合适的宣传平台。鉴于此,可以探索与企业进行联合办赛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借助大赛这一载体树立自己的品牌,扩展知名度,实现公司的宣传、产品的销售、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作为技能大赛管理部门,既能够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下,有效解决大赛的经费筹措问题,又能通过有力的监督控制达到良好的效果。 五、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奖励机制 (一)明确奖励范围 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奖励范围包括: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省级、部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者;指导学生参加省级、部级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对组织参加省级、部级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省级、部级技能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二)确定奖励方式 一是精神奖励。在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授予“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标兵”称号,并颁发证书。指导学生在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在省级、部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在省级、部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竞赛工种和竞赛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可优先推荐就业。对支持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表现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并可用企业名称冠名技能大赛,在设立技能大赛基地、推荐优秀毕业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省赛或国赛期间与企业签约的选手,予以解决当地城市户籍问题。 二是物质激励。对获得省级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按不同等级奖励一定数额的现金。对获得省级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按不同等级奖励一定数额的现金。对获得省级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按不同等级奖励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课程方案构建研究 《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课程,是高职高专的金融管理专业必修之实践课程。该课程所占的学分较多(一般6学分),课时较长(一般132学时),而且需要学生在修完证券交易、证券分析、国际金融实务和期货分析等专业基础课程后,在2+1学制的顶岗实习前修读。课程属于学生毕业前的综合技能演练课程,也是与未来工作岗位实际要求紧密衔接的实操课程。 一、在高职高专开设《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课程的必要性 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一线岗位,从事综合柜台操作、金融产品营销、金融机构内部服务等工作,具有较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毕业后学生可以从事证券、期货、外汇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线操作。因此,本课程是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优秀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具备从事证券、期货和外汇的一线业务操作的基本知识、基本规程、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胜任在各种组织形式下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工作。所以,该课程的开设非常重要。 二、《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课程总体要求 本实训对学生的要求:(1)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上课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应提前向实训单位指导老师请假。(2)应服从指导老师安排,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敬老师、虚心学习、不懂就问,处理好与实训同学的关系。(3)应在实训结束后提交实训报告。实训报告的内容包括实训基本情况、实训主要过程、实训主要内容、实训中的主要收获和体会等,字数不少于3500字。 本实训对指导老师的要求:负责对学生专业实训情况进行指导,解答学生实训中的疑难问题,并在实训结束后,对学生实训情况进行成绩评定。 对实训单位和场所的要求:学生应在学院实训室进行实训,机房电脑可以连接互联网,电脑安装有虚拟的股票、外汇和期货交易系统。 实训方式采取集中形式。集中实训由实训指导教师带队、学生统一到指定实训室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实训的具体事宜,学院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和检查。 三、《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课程的内容及要求 学生需要了解证券基本的技术分析方法,包括K线分析、趋势分析、均线理论、形态分析、技术指标分析和波浪理论;掌握证券基本分析的基础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掌握股票模拟交易流程;熟悉权证模拟交易流程;了解外汇的基础知识,模拟进行外汇实盘交易和保证金外汇交易;掌握期货的基础知识,熟悉期货交易流程;运用期货工具进行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 四、《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与基于课程过程形成的作业评估 五、《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基于课程形成性评价标准及考核内容 技能要求。掌握股票分析与模拟买卖;掌握外汇分析与模拟买卖;掌握期货分析与模拟买卖。 理论知识掌握。根据本学期在《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毕业实训》实训课程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及所受启发,根据下列要求写一篇不少于3500字的实训报告。1.实训报告内容包括实训持续时间、地点,实训的内容,实训性质、目的。通过实训对实训者金融专业知识巩固所起的作用。2.实训者在实训操作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启发等。3.立意明确,题目自拟,不得抄袭,字数要求在3500字以上。4.实训报告封面及内容要求严格按照附件1及附件2的格式撰写,撰写完毕后将打印好的纸质文本装订整齐,在第18周随堂交给该门课程实训指导教师,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导教师指定的电子邮箱。 实训教学的考核采用实训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实训效果具体评定的方式,实训成绩按理论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模拟业务处理的正确性及实训态度等方面来评价,具体为:考勤(占10%),每迟到一次扣1分,迟到20分钟或以上作缺勤处理;每缺勤一次,扣2分,至考勤分扣完为止。出勤未达到本课程1/3课时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无故缺勤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科考试资格。 基于课程形成性评估实训指导规划细则 总之,课程方案构建研究是以课程形成性评价为纲,以项目任务为主体,将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素质融为一体,强调课程的实践性、职业性和开放性,力争让学生工学结合,同时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课程形成性评价加强对学生实践的考核与监督,尽早适应未来的实际工作。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高职金融管理专业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方案改革研究 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应从金融机构管理岗位下移到基层金融机构一线岗位,构建基于工作岗位能力要求的职业优秀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岗位特定能力、拓展能力等方面的能力要求,设计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从高职金融管理专业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专业特色,市场需求,以及教学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人才培养高职院校的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满足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人才需要,尤其是地方金融、区域金融、合作金融、股份制金融的发展实际需要而设计的一个新专业。那么,如何构建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程体系,从而适应基层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营业机构业务经营一线人才需要,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 (一)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理念 1.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2.适应中国加入WTO、参与经济和金融国际竞争的需要; 3.注重能力的培养,强调理论基础扎实,能具体操作、会经营管理、具有协作、创新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4.优化以“订单培养”为主要载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顶岗实习、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新路径。 5.确立“做学生欢迎之师、创社会满意专业、育时代有用之才”的价值理念,按照“立足大金融,面向大市场”的办学思路,大力弘扬“尚德、精业、爱生”的教风和“诚信、明理、笃行”的学风;努力探索“教学与实践零距离,教师与学生零间隙,毕业与上岗零过渡”,切实加强内涵建设和质量管理。 (二)本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备大专水平的文化素质,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需要,掌握现代财务信息管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综合职业能力,满足社会对高层次、高素质、现代化、信息化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应各行业财务信息管理需要的第一线高级技术性应用人才。能胜任各单位财务信息处理工作;各金融机构各种票据、资金结算工作;各大商场、超市的会计工作;各企业仓库保管工作;面向社会从事记账、税务等咨询工作岗位。具有财务信息管理、商务谈判、计算机基本操作和英语基本应用能力。 二、专业特色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以知识为基础、能力为优秀、素质作保证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完善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为实现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靠保证。 (一)培养方向分析 1.成立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指导委员会、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聘请各大商业银行专家参与专业建设咨询指导工作,成立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专业教学计划修订研讨会,适时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和多变性。 2.加强校企合作,“请进来、走出去” 专业发展要依托金融行业、依靠金融企业,注重与各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联系与合作:一是聘请其高层管理者或业务能手为兼职教师,定期为师生开展学术报告或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二是根据金融机构及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培训方案及培训意向书,提供培训场地、委派教师对其职工进行培训;三是与其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定期组织专业教师与学生深入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实习。 (二)竞争环境分析 竞争环境分析主要是指竞争者分析。对于我院金融专业来讲,竞争环境分析就是对开办金融学专业的其他高校的分析。金融专业的竞争环境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1.竞争激烈。目前开办金融学专业的院校较多,已经出现毕业生就业困难,因此,金融专业已被列为教育部控制布点专业。 2.竞争者在师资、办学经验和学科建设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3.竞争者一般在金融专业下设银行、投资经济、保险、理财等方向,但特色不明显,实践环节重视不够。 4.由于宏观金融管理人才的需求不断下降,以及公司企业对金融理财人才的大量需求,一些院校开始注意在金融专业下设公司金融方向,以培养面向公司企业的微观金融理财人才。所以,高职应用金融与实务专业是一个极具潜力的专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市场需求 (一)行业背景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优秀。金融活,经济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将金融工作置于战略性全局性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把金融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大促进了经济金融的“互利双赢、共兴共荣”,金融在湖南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随着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在外资银行大批涌入中国的同时,金融业的竞争已变得越来越激烈。金融业新增单位竞相涌现。 (二)人才需求旺 我省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外,还相继成立了大大小小的数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成立,给我省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但同时也给我省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风险。特别是在目前全世界面临严重的金融危机,并且波及到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一大批具备各方面综合素质的金融人才。 (三)结构明显“偏” 大部分企业的人才结构呈现“偏态”特征,即企业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需求永远小于对操作型人才的需求,而这一特征在金融企业的岗位设置层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首先,从当前金融企业各岗位从业人员占比情况来看,由于金融企业多采用“总行(公司)——分行(公司)——支行(公司)——营业性机构(或机构)”的机构层级设置方式,支行(公司)以上层级的机构主要履行管理、研究、和产品开发等职能,由于机构数量较少,设置较少的管理及研发型岗位。而基层经营机构(或机构)作为业务终端,数量众多并直接接触客户,设置大量“客户服务型”和“业务操作型”岗位。 四、课程设计 (一)设置原则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技能原则。高职院校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对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进行量化,具体找出特定岗位群的通用技能点。再进一步考虑形成这些技能的知识是什么,提供这些知识的课程是什么,这样才能最终确定应该设置什么课程。 金融管理专业论文:浅谈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摘要】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以银行、证券投资为代表的金融行业得以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人才需求,因此很多高职高专院校相继开设了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但是,全国大多数职业院校开设的此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仍然十分传统、单一,缺乏新意,学生毕业后难以胜任相关岗位的工作。因此,本文拟从高职高专金融专业的学校及学生定位角度、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出发来探索证券投资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并对目前初步形成的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予以深入研究,以期对高职高专金融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投资;实践教学模式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个满足职业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体系,因此,基于职业属性的教育规律,职业院校在学校和专业、在课程设置的定位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上都应以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在职业教育中将满足社会性需求和职业性需求的功能融为一体,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最大限度地掌握职业技能,力争将职业教育的效用最大化。具体到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细分方向证券投资,根据目前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将重点放在培养金融理财职业人才和证券经纪上。我们将人才的专业技能需求、职业资格和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积极探索证券投资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力求培养适合当前资本市场需要的有用人才。 一 高职教育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专业的定位及学生定位 要适应高职高专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首先要从专业定位和学生的定位来探讨。 1.专业定位 一是培养一线生产者还是管理人才;二是策略层面的工作还是简单经验层面的工作;三是专业技能人才还是“通才”。 根据高职高专金融专业的特色,不应该比照本科院校的金融定位,把学生培养成通才,应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来决定高职学生未来应该是个“理论够用,技术应用能力强、善于交际”的一线人才,而不是通才。并且刚入职应该是简单的经验层面的工作,慢慢地有条件发展成能够处理策略层面的工作,最终成为基层网点的管理人才。 2.学生定位 对未来的一种职业选择,如金融三大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具体到证券投资专业,如经纪人、操盘手、分析师。因此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的一个职业定位,也是高职高专教学模式的一大研究方向。 二 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根据证券业人才的几个层次需求将学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岗位划分为以下三个:证券经纪人;操盘手;证券投资分析师。 1.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 作为证券行业的入门职位,证券经济人在行业中有很基础的作用,是从事金融市场其他岗位工作的起点,目前市场需求也非常大。因此,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业的高门槛而言,职业院校学生选择证券投资业及获得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不能不说是一个从优的选择。学校除了讲授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外,有充分的实训教学设备条件开展仿真实训教学,并辅以适当的证券从业资格教育,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从业资格能力。 2.操盘手 操盘手泛指金融市场中,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专门为投资机构从事金融工具买卖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具有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市场趋势分析充分,盘面把握较好,操作技术娴熟,心理稳定等特质,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捕捉金融交易的时机,熟练运用买入和抛出筹码的技巧,为证券商或委托人获取利益。 3.证券投资分析师 证券投资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相关的各种因素研究和分析工作,并向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和预测,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上述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 证券投资课程通过理论教学、课堂实验、仿真实训逐步培养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方法,为其日后的证券投资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三 课程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区分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二标志即是课程内涵,因此,课程设置、开发及其内容选择就成为高职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依据。 就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的证券投资课程而言,简单照搬普通高校金融本科的课程设置模式是不可行的。无法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因此,高职高专证券投资必须是依托证券市场,选择能够使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分析和证券投资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模式,自主开发适合该专业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课程。 具体而言,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高职院校与券商合作,通过互相渗透,教育专家与专业实践人才相互融合开发课程,使证券投资课程既具有教学的特性,同时也强调了市场特性,使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满足证券投资的职业需要。 因此,在课程设置与开发上还应强调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可行性。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训“三位一体”的实践课程开发和建设在这里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的理论教学内容与普通本科基本相似,甚至一致,只是通过在理论教学内容上从简,实践、实训环节上增加课时量来与普通本科相区别而已。而笔者认为不光是在实践实训环节,还要从基本理论课程这一块努力,开发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职业金融理论课程,如适当开发或增加具有职业特性的(如从业资格、专业道德)金融实验学、金融心理学、金融行为学、经纪人必备特性、以及维护经纪客户关系,遵守证券法律等教学内容或课程。 四 “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和建设 根据以上分析的三个角度,并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我们选择并初步建成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金融专业证券投资课程的“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即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践(顶岗实习)“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 1.课堂实验 课堂实践的目标是为之后的仿真实训和社会实训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它在“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中处于最基础的环节,课堂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让学生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虽然,对于高职高专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没有本科生那么重要,但是,扎实的理论知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高职高专学生在数学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所以在阐述证券投资理论是要尽量避免数学推导,代之以比较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切入点的元素要与学生的生活经历、生活体验和观察理解生活现象的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讲故事的形式把理论知识和现实案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如在讲解央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时,把最近央行多次加息的动机以及它会如何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等现实题材结合起来。通过案例讲解这种形式的切入能激起学生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学习探究新知识的欲望和兴趣,使学生较快进入特定的学习氛围中。在案例教学中。讲故事是为了让故事本身来解析和印证理论知识。 (2)课堂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提问的方式,也可是小组讨论或者辩论。教师应该先让讨论得较成熟的小组代表发言,再由各组提出本组的疑问,然后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的讨论始终在主题范围之类,突出关键问题。最后,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师生共同对所学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这样,不仅使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大胆地交换各自的看法,使学生能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提高分析、判断、推理等多种思维能力;而且学生们的语言技能也得到了提高,学习潜能和创造力得到发挥;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团队精神。 2.仿真实训 仿真实训是模拟真实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简称,是指在以学校为主的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模拟真实环境的技能训练的教学过程。仿真实训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很快适应真实环境的工作状态和技能要求。达到企业用人的需要。 仿真实训作为整个实践教学模式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它的成败决定着后续的社会实践的开展。因此,应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特别是在实训内容选择和实训模式的选择上进行特定的研究。在尊重教材的基础上,我们摒弃课本上陈旧的已经跟不上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内容,重新设置了适应市场的一些内容,以填补在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理论和实践空白。例如在学习CCI这个技术指标应用时,我们选择市场上流行的分析工具CCI(84)来捕捉市场最强热点,弥补以往在对待强势股无法正确迅速入市的一个空白。在分析市盈率的时候,采用动态市盈率与资本回收时间和银行利率的对比来分析市盈率的真实含义。 在仿真实训中,我们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尝试,将某个班级定位为教改实验班,把全班分为十个投资小组,每个小组4~5人,分别仿照现实社会设立一个分析师和一个操盘手,模拟外界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以业绩作为评价标准,每周对10个小组进行投资排名,分别设立投资奖和研究报告奖,激发学生的仿真实训热情。 3.社会实践 基于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专业学生的培养目的,力求学生在系统的完成在校的学习知识的同时,完成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学生能够在走入社会,熟练且有效地完成角色的转变,成为金融领域适用之才,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在校期间,通过与当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联系,协助其组织相关模拟炒股大赛,使学生能够把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身的技能;同时,邀请组织单位专业人士,在模拟炒股活动中开办讲座和给予指导,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操作技巧与分析能力。 其次,建立与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友好互助关系,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实习,通过顶岗实习,进一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提高其思考能力。 最后,学校应主动地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主战场,把行业、企业融入学校人才培养链的全过程,并根据学校的专业特点与相关的行业及企业进行广泛地接触和洽谈,从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三年级下学期,鼓励学生走入社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和职业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 结语 “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两种实现方式,在具体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交叉采用。 第一,程序式实现形式。先课堂实验,完成后再进行仿真实训,完成后再进行社会实践(顶岗实习)。 第二,交叉混合实现形式。先进行课堂实验,在有了一定课堂实验经验的基础上马上开展仿真实训;在仿真实训中,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根据社会实践结果、市场对人才的真实需求以及个人认为在所从事的岗位上尚有哪些欠缺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回校后加强相应的课堂实验和仿真实训的学习,将实践检验于理论,最后提高理论水平,从而达到再次指导实践的目的。 如此,三位一体互相渗透,互相提高,在实训过程中发现课堂实验的不足,在社会实训中检验课堂实验和仿真实训,在仿真实训中利用社会实践所学的市场理论及实践提高仿真实训能力,将仿真实训更能接近现实职业活动,最终能够胜任职业需要,从而达到高职教育的目的。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1有关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 克里希南(Krishnan,2005)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较差会导致审计委员会效率低下,审计师将面临极高的不确定性风险,更倾向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贝尼西(Beneishetal.,2008)以内部控制基本要素为基础度量内部控制质量,研究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审计师面临审计失败的风险就越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较好的审计意见。阿尔塔木洛(Alta-muro,2010)和贝蒂(Beatty,2010)以内部控制目标为导向度量内部控制质量,发现上市公司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从而改善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这也验证了贝尼西(Beneishetal.,2008)的研究结论。金(Kimetal.,2011)进一步揭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债务资本成本的方式———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使公司面临更高的贷款利率和更多的附加条款。此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变化会导致债务契约的变化。 2国内文献综述 2.1有关内部控制缺陷与审计意见 齐堡垒(2010)、田高良(2010)、陈丽蓉(2010)等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经验数据研究表明,内部控制缺陷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呈正相关,并且在深市中更具显著性。项苗(2012)进一步发现,社会责任内部控制缺陷、资金活动内部控制缺陷、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缺陷、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均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缺陷、资产规模均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显著负相关,这可能表明中国审计市场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李寿喜、韩丹(2013)在最新的研究中发现,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对外报告阶段存在多种内部控制风险,且多数是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 2.2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审计意见 林斌、饶静(2009)和牛艺琳(2010)考察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信号传递效应,发现内部控制质量较好的公司更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得越充分,监督越完善,更容易得到标准审计意见。此外,王怀明、项敏(2009)和袁凤林、尧华(2011)的分析也证明了前述观点。杨玉凤,王火欣,曹琼(2010)证实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显性成本抑制作用不显著,对隐性成本有明显抑制作用,对显性成本和隐性代成本具有综合抑制作用。李红(2012)从审计意见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果进行验证。检验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详细,越不易得到非标审计意见;披露有风险和缺陷的公司越容易得到非标审计意见。 2.3有关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意见 杨群辉、王玉荣(2011)对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按上市地点、行业随机配对,以内部控制要素为向导衡量内部控制质量,发现内部控制质量与非清洁审计意见显著负相关。其中,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督与非清洁审计意见显著负相关,而内部环境、控制活动两大要素与非清洁审计意见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李炜(2013)则认为内部控制质量越好,审计师对客户签发的审计意见越好。并且所签发的审计意见判断不受客户的政府控制性质和客户所处外部治理环境的影响。陈丽蓉、郭道芝(2013)检验结果表明: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更不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 2.4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与审计意见 杨德明,林斌(2009)等发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升有助于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但这一现象仅在低审计质量样本中存在。陈丽蓉、牛艺琳(2010)收集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数据,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充分,公司的内部治理越健全,公司的内部监督越到位,越易得到标准审计意见。肖成民,李茸(2011)研究也有同样的发现。最新研究,孙丽华(2013)发现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产生重要影响。 3结论及建议 通过文献梳理回顾,发现这方面的研究已较广泛且深入,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有效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更细分的层面,大部分研究也得出了一致结论,即企业内部控制对审计意见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综合性观点,国内的研究较少。建议今后的研究多视角、更细致的探讨,比如从内部控制质量均值、上市地点、审计费用均值以及上市年限等角度研究二者相关性。第二,内部控制有效性、内部控制质量等指标的度量,还没有统一、权威的度量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研究结论可靠性;今后的研究应该对内部控制的度量进行权威的分析。第三,目前审计意见类型界定为标准审计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两种类型,还没有对审计意见类型进行细分,这可能会对实证模型设计和研究结论的严谨性造成影响;建议未来的研究将五种审计意见类型分别进行探讨。 作者:杨新利 单位: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跨国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一)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理念与组织体系 ERM框架指出,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所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架构,可以影响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而且其他要素也都要以内部环境为基础,所以内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实施效率和效果。内部环境所涉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整个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过程,甚至涵盖到员工每天的工作方式和态度。企业对内部环境的管理通常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促进共同价值观和团队精神的政策和程序来进行,并以书面形式的企业文化手册的方式来表达。内部环境受企业历史和文化的影响较深,具体而言,其主要控制点包括主体的企业文化、风险容量、董事会监督、组织道德价值观等,所以跨国公司总体层面需要从企业文化和组织体系这两个方面构建优良的内部环境。 (二)渗透风险管理理念 收益和风险的相互匹配决定了企业在日常运营、扩充业务种类、海外收购等提升股东价值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不确定性,但风险具有双重性,既包含形成损失的可能性,也是收益形成的来源。风险管理并不是简单地考虑如何去避免风险,而是以更积极的态度去经营风险。风险偏好能够体现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比如愿意承担哪种风险、最多能够承担多少风险、如何承担风险、对每份盈利愿意承担多少风险等。在确定了风险偏好的基础上,要对其量化以构建一套包含关键控制点的风险容量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同时,要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将风险绩效指标纳入个人目标中以构建“风险管理责任制”。风险管理不仅是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体系,也是公司高层、中层与基层全员协作参与的过程。如果每个员工都能够居安思危危,保持高度的危机感,并为风险和机遇的到来做好准备,就能够促使企业更有效地运转。 (三)建立基于事项的风险管理程序 在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并设定了系统的公司目标体系后,公司需要针对具体的风险点设定相应的控制策略进行管理,这就涉及到对具体事项的识别、对风险影响程度的评估及对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这三方面的活动,见图2。与之前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相比,ERM框架特别强调了要基于会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来识别风险和机会,并认为对于有负面影响的事项应加以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而对于会带来有正面影响的机会事项,管理者可以将其反馈到战略和目标设定过程中。定义的事项分为两个类别,一是经济状况、自然环境、商业环境、时事政治、社会状态及技术变革等外部环境,二是生产基础设施、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及技术采用等内部环境,表2对内外部影响事项进行了列举。在风险管理程序中贯彻事项思想可以帮助公司回归风险事件的本源,从而能够更清晰地描述风险及其对经营业务活动的影响,并据此对事项发生的性质和可能性进行预测。依据事项思想,企业对具体风险的认识起源于事项的识别,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识别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外部环境的识别、内部环境的识别和事项类型的划分。对于外部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涉及的业务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所在行业等来辨识可能会影响目标实现的外部因素,尤其需要关注市场趋势及经济动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对于内部环境,公司应首先对其业务循环进行划分,然后详细分析现有的价值链流程以了解实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取出影响所设目标实现的关键事项。最后还需要对识别出的内外部事项进行类型划分,即区分为对目标实现有负向消极作用的事项和有正向积极作用的事项。企业内外部影响事项如表2所示识别风险和机会事件后,跨国经营企业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风险程度指标构建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以衡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风险程度指标应尽可能合理地定量化,而对于无法量化的指标可以考虑采用标杆分析法、Delplli法或者分级描述法以科学地判定其对于既定目标的影响程度。随后,在了解了相关风险和机会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应针对具体的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对于经常发生而且影响程度很大不确定性事件:会造成负向影响的风险要减轻并加以控制,建立灵敏的检测系统和对冲措施;会造成正向影响的机遇则要加以利用并拓展,结合自身优势适时把握机会。对于影响程度高可能性低又难以控制的偶发性事项:对消极性风险则可以考虑用分担的方式把风险转移到组织以外;对积极性机会则应加以收集并做好具有针对性的前期准备以保证不会错失良机。应对经常发生但影响程度低的不确定事件:有反向影响的风险要严格加以控制,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有正向影响的机遇则应择机利用,提高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促进作用。而对于一些低度风险和机遇,由于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都不显著,企业可以直接接受,但也需做好监控工作防止其对公司运营造成过多影响。风险评估的简单分类及对应的管理策略参见图3。另外,在对风险实施应对措施后,通常还要对剩余风险进行分析返回重新评估。 (四)设计高效内控流程 对于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而言,设计高效内控流程首先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总体控制制度,然后在该制度的指引下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风险管理系统以实现对业务关键点的实时控制。信息系统内控制度应结合企业具体实际设置包括分工与职责、系统管理、安全管理等控制要点。关于分工与职责,在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控制时,可以通过设置安全口令控制来实现职责分离。关于系统管理:从信息系统管理层面来说,母公司要设立信息系统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信息化归口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总结和指导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除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行使管理职责外,信息系统管理部通常还要负责组织编制跨国公司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从信息资源管理方面来说,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要定期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内部信息及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和需外购的信息,而信息管理部门则需要建立内部公共信息平台,实施信息集中和信息整合,采用统一标准接入、存储、处理和各类信息;从IT一般性控制方面来说,信息系统应制定要包括数据访问管理制度、程序变更管理制度、系统运行制度;从信息披露业务控制方面来说,董事会秘书局会同财务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计划,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披露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局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关于安全管理,公司应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网络监控、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安全措施,编制信息系统应急方案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其次,跨国公司还应成立全面预算控制体系,通过预算制定、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及考核等具体措施对有关事项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调控。全面预算一般按销售预算、经营预算,再报表预算的流程进行,全面预算体系中可以初步揭示企业下一年度的预计经营情况,根据所反映出的预算结果,预测其中的风险点所在,并预先采取某些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从而达到规避与化解风险的目的。另外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设计应与其所处的生命周期相匹配:通常来说,初创期应该以资本预算为基础,成长期要以销售为起点,成熟期要以成本控制为基础,衰退期要以现金流量为起点。对于大型跨国公司集团总体一般处于成熟期,应以成本为基础,但对于新设的下属子公司,可能要拆分计算再予以汇总。再者公司需要完善其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可以考虑通过合理设置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管理层及员工薪酬的发展与股东的长期利益想匹配。在业绩的衡量方面要综合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比如可以构建类似于平衡计分卡的全面评价体系,而在财务指标的选择上可以不局限于总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盈利为基础的业绩计量方式,也可以加入市场增加值、经济增加值等直接与股东财富创造的业绩指标。在激励契约的设计方面,企业应防止管理人员的短视行为,设定长期的激励机制,以维护企业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结论 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不只是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也受到其他人员的影响,因此跨国公司应将内部控制范围拓展到全部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总公司和子公司都要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对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要向总公司的相应机构传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报告,以帮助母公司实现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监控。公司的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制定适合其具体实际的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并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这些政策及流程情况。当然信息的传达应能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并能够清楚传达、适当应对及定期监控公司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作者:王萃彦 单位:内蒙古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风险管理下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一、企业内部风险 1.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农业企业的产品大多是食用消费品,其产品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因素。近年来,主要进口国不断提高对我国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我国的冷冻食品多次遭遇“绿色壁垒”,此类非关税贸易壁垒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食品的出口能力;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也在逐步提高。如果公司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在质量方面遭遇市场负面传闻,将会影响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直接影响公司效益。例如,“速成鸡”、“药鸡门”等事件之后,给我国肉鸡养殖行业和下游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2012年与2011年相比,鸡肉价格持续低迷,国内肉鸡养殖行业景气度由高峰期回落至冰点,出现了行业整体亏损现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不可抗力或疏忽等都可能会产生一些质量问题,农业上市公司一直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例如,福成五丰(600965)、好当家(600467)、西部牧业(300106)、华英农业(002321)、大康牧业(002505)、国联水产(300094)、星河生物(300143)、圣农发展(002299)等农业上市公司都指出,本公司与食品行业企业一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技术风险农业企业往往是新技术应用的载体,但农业企业生产对象(植物和动物)的状态是不稳定的,存在着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的风险。例如,荃银高科(300087)、神农大丰(300189)、新赛股份(600540)就面临新产品开发风险。为了提高公司的科研水平,公司对科研的投入在逐年增加,但研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科研成果产出、科研成果转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科研投入和技术转化的对接风险很高。3.管理风险农业上市公司的管理风险主要是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的难度,对公司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高速成长带来的管理问题,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高效运转及管理效率带来一定风险。例如,大康牧业(002505)、雏鹰农牧(002477)、高金食品(002143)等近两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扩张,在短期内难以完全释放产能达到预期效益,对公司的业绩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会面临市场开拓、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层素质及管理水平不加以提升,将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 二、农业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 美国COSO(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委员会于2004年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报告,这份报告拓展了美国COSO委员会在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报告(1994年又提出了该报告的修改篇),其更有力、更广泛地关注于企业风险管理这一更加宽泛的领域。公司不仅可以利用这个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来满足它们内部控制的需要,还可以借此转向一个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过程。在该报告中,COSO委员会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分别是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笔者认为,农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这八个要素,形成一个连贯的、相互联系的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来应对其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政策体制风险和企业内部风险。 三、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股权结构异化,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有形无实。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明确,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管理层领导班子高度重叠。 (二)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 风险评估是识别、分析、评价风险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由于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时间不长,很多农业上市公司在风险评估环节比较薄弱,其面临的风险仅凭管理层的经验判断,风险评估方法不健全、不合理,评估结果不可靠。 (三)控制活动执行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内控失效的现象时有发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信息与沟通体系不健全 很多农业上市公司对市场反应迟钝,没有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导致决策失误、相关政策措施难以落实。例如,三鹿公司奶粉的质量问题就存在信息与沟通不畅,因在事发三年前就已知道,却一直未把此信息传递给最高决策层。 (五)内部监督不力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基本上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下面基本上设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但是,内部审计队伍人员缺乏,绝大部分的内部审计人员是从会计岗位转过来的,知识面较单一,缺乏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使得内审工作多从凭证和账面查找问题,难以发现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例如,登海种业(002041)、永安林业(000663)的内部审计未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有待增加、素质有待提高。 四、完善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农业上市公司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内部控制基本组织框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界定上述主体的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公司进行管理和决策;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落实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了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细化董事会治理结构,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决策程序、目标都详尽地阐述。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内控小组,专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审计部全面负责监控内部控制实施及日常工作。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司基本的组织架构和授权、监督体系,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的高效运转。 (二)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农业上市公司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责权分明、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根据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结合行业特点,通过调查问卷、专题讨论、行业分析、流程梳理等方式展开风险评估的工作,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风险数据库;准确识别公司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各类风险的应对策略。避免企业高管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三)有效贯彻各项控制活动,落实风险管理 控制活动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针对自然灾害风险,农业上市公司要加强病虫害监测站点和预警机制的建设,对可能出现的病害、虫害、雨水和台风等自然灾害未雨绸缪,制订全方位的自然灾害防范和风险把控工作计划,不断加强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抗风险能力。除了以上应对自然灾害措施,公司还可通过购买农业保险,有效转嫁自然灾害风险,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于农产品生产成本快速增加的风险,公司采购部要尽量了解所采购的原材料知识、市场行情、动态等,及时获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信息,进行相应采购政策的调整。通过发挥采购管理的主动性,在保障原材料供应的同时尽力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多方询价、比价、议价,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对于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将积极加大对客户的开发力度,利用公司扩大规模、技术领先、服务和品牌优势等优秀竞争力,稳定提升产品质量,给客户提供满足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以便达到稳定老客户、创造新客户的销售目标,以应对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此外,还可以采用订单农业、期货工具和控制财务杠杆等措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农业上市公司要将质量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并贯彻与产品品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同时借助第三方检验机构支持完善公司的质量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及质量控制体系,实施质量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以及建立产品可溯源体系,将公司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工作岗位,保证产品质量,避免公司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对于政策性风险,农业上市公司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动向和趋势,加强各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以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为导向,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和应对措施,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尽量减少因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还要加强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实行科研、生产、营销的一体化运作,有效拉近科研与市场间的距离,促进品种研发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将研发与市场有效对接并予以制度化,使研发方向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将研发品种的市场推广效益作为对研发人员考核与激励的重要指标之一,增强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在高速发展进程中,为了全面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引入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人才对战略的巨大支撑性作用,强化管理层团队的管理能力和素质水平,完善员工培养发展体系的建设,突出培养创新型技术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持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技能,以高素质的管理层团队和优秀的员工团队来强化执行力。同时,公司也应积极从外部引进行业内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先进人才,快速弥补公司人才缺口,为保证各模块快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紧缺的岗位,内部也可采用竞聘的形式,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使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脱颖而出,极大拓展员工的职业通道。公司通过整合性的人力资源策略,对外部引进和内部调配的人才进行绩效激励,可保证人才的持续稳定性,实现人才体系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信息与沟通体系的建设 为确保农业上市公司内部各层级信息及外部信息的畅达,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内、外部沟通渠道。可通过内部局域网、办公电子化系统等现代化信息平台,通过总经理信箱的反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形式来完善公司内部沟通渠道的建设,提高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达成。在与外部客户、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关系方面,公司要建立起完整透明的沟通渠道,公司可通过在其门户网站及时公告各项信息,公开电话、邮箱地址,还可通过走访、研讨会等形式有效地加强公司对外的信息交流与反馈。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在完善沟通的同时也可发挥对公司管理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内部审计 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确保人员配齐到位,且所有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从事审计工作必要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不仅需要精通财务会计,还需要适当了解其他业务领域,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以便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责令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杜绝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效执行和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陈小英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存在严重脱节,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都还处于初级阶段,不管是财务决策权力、财务的业务流程、操作环节还是每个财务人员的行为,都没有受到紧密的内部控制以及严格有力的监控;存在许多财务内部控制没有涉及到的盲区;财务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操作规程也并没有贯彻落实到位,彼此之间的连接也不够紧密;同时管理的力度会逐层减弱。另外,很多管理人员或会计人员没有经受住个人利益的驱使,导致会计工作出现违法乱纪和弄虚作假的现象,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不过不能脱离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授权分权控制;二是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的不相容职位分离控制;三是业务流程标准化制度;四是严格会计记录控制;五是对资产的安全和完善进行控制;六是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养;七是做好全面的预算及控制工作,包括事前控制和标准控制;八是风险控制;九是电子信息控制工作;十是做到内部报告控制的制度化和流程化。如果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不够重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控制工作,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是上市公司认为内部控制只有在财务管理方面才有作用,没有从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出现重生产而轻经营,重开发而轻管理的情况。其次是很多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管理上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再次是忽视了内部审计和稽查工作的作用,不仅要重视财会部门的稽核工作,而且要规范化、制度化。最后是在日常的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管理层和基层员工对其思想认识不够深刻,管理人员对于职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了解不够深入,无法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隐患。 二、上市公司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1.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建设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上市公司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极大地发展和进步,不论是资金、人员还是市场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所以公司的结构设置、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的调配都需要跟着公司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所以加强建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内在要求。 2.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上市公司通过严密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全程经营活动进行自行检查、自行制约和自我调节等,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避经营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确保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效益,并且保证公司在运营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近些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在国际竞争方面的实力仍然较为薄弱,一方面是由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所以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不高,另一方面是没有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个切实有效的、合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帮助公司有效的提升市场认可度,同时增强上市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自信心和实力,这样也更适应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 三、建设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1.妥善处理几个方面彼此间的关系 (1)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结合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内部动力,企业如果想长期、正确的发展就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外部的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发展的动力,上市公司应该结合现代的情况,在适应外部监管并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做好内部管理和控制工作,实现管理制度的转型。 (2)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以公司全方位的制度和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财务报告工作和审计工作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度越高、披露的信息越透明,那么相关的内部运行工作就越好,所以在执行过程中要控制好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控体系和财务报告工作、审计工作之间的关系,有效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 2.营造良好的环境,避免形式主义 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直接影响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否顺利的贯彻和执行,还关系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良好的控制环境离不开企业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从主要的管理层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上层管理要以身作则,宏观组织和调控内控工作;中层管理要将内控制度扩到实处;基层员工要积极配合制度的执行,尤其是管理人员要自动接受制度的约束,而不是凌驾于制度之上。同时要杜绝形式主义,真正将内控制度落到实处,避免纸上谈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完善工作并非朝夕就可以完成,要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相融合。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内部审计可以有效地保证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达成,上市公司要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更好的评价内部控制。 四、结束语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实际上是对公司内部人员的控制工作,通过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增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可谓意义重大。 作者:徐勤民单位: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污水净化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一、分析加强污水净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其侧重于表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完善的体系建设防止或避免相关问题的产生,从本质内容上来说能够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与其它事业单位进行对比,污水净化公司具有机构众多、涉及面广等特点,由众多机构组成,因而管理水平相对较大,倘若没有采取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给污水净化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甚至是危及民众生命,内控管理制度已经在事业单位中得到广泛实施,并且起到个很好的效果,污水净化公司要想实现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就具有迫切性。再者说,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初衷和目的在于,确保最高管理者制定的计划能够得到深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之后出现的相关问题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保护污水净化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从而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确保国家各项政策得到深入落实。就目前形势来看,有大部分的污水净化公司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内控制度的重要性,或者有内控制度,但是趋于形式化,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财务舞弊现象严重,给予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在污水净化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 二、分析污水净化公司内控控制制度中存在或潜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管理事业单位的发展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也就是当前的内控管理制度,尽管内控控制制度在某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其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污水净化公司内控制度有待健全。在大多数人认为,内控制度只是简单意义上的内部监督,或者简单的理解为内部控制,还有的一部分单位则认为是简单的文件或制度,而这也正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所在。从本质内容上来说,内部控制制度趋于形式化,其作用没有最大限度发挥出来。还有一部分则体现在执法力度上,没有遵循各项规章制度,遇到相关问题没有及时进行解决,进而导致一些人利用内控制度不健全,为自身谋取私利,使得专款不能专用、挪用公款等现象时有发生。 2.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在一些污水净化公司,因为其侧重于寻找治理污水的办法,所以会计人员的工作量相对较少,所以财务会计人员为兼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再者,一些污水净化公司业务量大,财务会计也是专职人员,但是一些单位忽视了对财会工作人员思想素质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重视程度,这是会计人员素质得不到根本性提升的原因所在。从另一方面来说,尽管在处理相关工作时较事业单位相对简单,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如: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把握不够全面,随意改变账户对应关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身谋取私利。 3.缺乏适当的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为管理阶层的指令得以实现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污水净化公司欠缺适当的控制活动,在对领导的控制活动方面体现尤为明显,使得其严重违纪行为出现,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外部监督有待加强。我国的外部监督包括两个方面: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两种监督之间存在的联系,使得管理相对分散,两者之间没有有效结合起来,再者说,有的监督机构只考虑自身利益,将它人利益置之度外,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背离了监督的初衷,外部监督的作用趋于形式化,其作用也没有充分展现出来。 三、加强污水净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措施分析 1.建立健全内控控制制度。污水净化公司倘若建立完善且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执行,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为分工不合理所带来的相关问题,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倘若一个污水净化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必然会导致权力泛滥、职责不清,从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首先,要明确规定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方法,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其次,在建立内控制度的基础上,适当的给予内控制度的监督,并要求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当然,也要给予工作人员独立权限,才能够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当然也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再有,作为污水净化公司的领导,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以身作则,建立奖惩制度,能够激发工作的工作积极性,为其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也使得内控控制制度的作用真正的显现出来。 2.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得污水净化公司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有一个全面认识。在污水净化公司管理中,管理人员居于主导地位,在《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更新污水净化公司负责人的管理理念,能够间接的构建内部控制制度,在对是对污水净化公司负责人培训过程中,其对内部控制制度有一个全面认识,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能够为其培养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创造条件,切实履行健全污水净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责。 3.强化培训,提升污水净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修养。污水净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修养也是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因所在,鉴于此,不定期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修养,运用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会计继续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也促使其自身不断完善科学文化知识,从而建立一支业务过硬,严于律己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来服务于污水净化公司的发展,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内部控制制度更深层次落实,才能够将监管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从而避免一些不良行为的出现。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也要更好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找出其存在的各种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污水净化公司也应当借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成功经验,为开拓出污水净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新领域创造条件,以便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 作者:张蕾单位: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摘要: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是从两个不同层面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它们之间既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系 内部控制是由管理当局为履行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序;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涉及决策、激励、监督三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等。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一、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联系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健全的公司治理又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内部控制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担任内部监控的角色,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两者之间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主体的趋同性。内部控制从制定到执行、评价和改进,一切过程都体现了人的意志。COSO报告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是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阶层及其他员工影响,其中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系统的优秀。而公司治理的主体也是经营者和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投资回报率约束董事会的行为,以使公司能做出正确的重大战略决策;董事会通过公司业绩约束经营者,目的在于达到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所以说,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主体是一致的。 (二)宏观目标上的同一性。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具有相容性,都是要实现企业目标。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虚假会计信息,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其基本目标仍然是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企业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防止董事、经理等人损害股东的利益。健全的公司治理是企业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只有实现企业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才能实现。因此,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存在最终目标的相容性。 (三)宏观内容上的交融性。从内容上来看,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主要是监督、信息传递、权责分配,治理主体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效果,经营者向治理机关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趋于合一。内部治理为主的公司,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是监控主体,因而内容的相容性较大;外部治理为主的公司,主要通过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经营者是控制主体,因而内容上的相容性较小。 (四)形成基础的同根性。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产生的基础都是委托关系。内部控制作为系统的制约机制,实施所有者对经营者及经营者对经营过程的控制,其根源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间、上下级之间的行为。公司治理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委托关系。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中“”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 二、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区别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又存在很大的区别,包括目标上的、内容上的、涵盖组织结构的范围上的不同等,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一)微观目标上差异。虽然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企业目标,但具体来说,两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企业资产的安全、资产运营的效果,其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之所在,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在利益相关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 (二)微观内容上差异。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在内容交叉重合的同时,各自也有很多不同的领域。内部控制主要由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两个层面以及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八大要素组成。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成的用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行为的控制制度。外部公司治理是通过竞争的外部市场和管理体制对企业管理者行为实施约束的控制制度。相比之下公司治理的内容更注重对企业整体的把握,包括权责划分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的内容则更注重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及生产活动的管理。 (三)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包括两个层面的设置:一个层面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设置,在这个层面上主要是理清控制权、监督权与执行权;另一个层面是管理部门的设置,在这个层面上主要是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治理结构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不同不难发现。而针对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来说,也同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如果把内部控制所包含的组织结构比喻成一个金字塔的话,内部公司治理则处于金字塔的上层。 (四)理论基础的差异。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虽然都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但内部控制仅在理论基础上涉及到经济学,其内容主要在于管理学、会计学和审计学方面,与经济学范畴的相关性较小。而公司治理的理论础完全源于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 三、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相互影响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不但有内在的联系与外在的差异,而且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会计信息对于契约的鉴定、履行和考核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经理的选择和考核都建立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促进治理结构的优化。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做支撑,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必然会落空。 1.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制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治理结构受资本市场、融资市场、经理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治理结构受各利益相关方权利制衡的影响。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等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之间的权力制衡,它们之间的这种制衡构成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实现这些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比如对所有者和经营者来说,经营者是企业现实的内部控制主体,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则主要通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实现。所以,健全的内部控制下产生的真实、公允的信息将有利于双方权力与信息的制衡。 2.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董事会控制权的有效行使。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优秀地位,有处理公司经营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诚信的履行状况,主要表现为向广大股东提供可靠、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经营目标,建立高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相应的信息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这是董事会行使控制权的重要保证。 (二)公司治理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良好的内部控制对改善公司治理有积极的影响,同时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内部控制处于公司治理设定的大环境之下,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 1.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有效运行,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目的。反之,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理想,再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往往也会流于形式。因为公司治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问题,企业管理当局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执行内部控制。 2.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组织保障。如果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就首先在最高层次上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如果公司治理无效,经理层就会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产生破坏内部控制的动机,使内部控制部分甚至完全失效。究其原因,因为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具有优化权力配置、激励和协调的功能,可以解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可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和克服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可以激励和约束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效率。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机制与公司治理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撑,而内部控制的创新和深化,也将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公司内部控制论文 摘要: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持续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阐释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定义以及比较其研究的内容,总结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以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系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定义及内容 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涉及决策、激励、监督三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等,旨在对管理层执行的风险和控制过程加以监督。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主要关系人包括股东、董事会、由总经理领导的经理人员、公司员工、供应商、客户、债权人、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就是要研究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是控制权的实现,监督和控制是公司治理程序中的优秀内容。公司治理程序的建立首先是以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为目的,公司治理程序反映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控制机制。 公司治理模式内部控制作为现代公司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其从产生开始依次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内部牵制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阶段——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结构阶段——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程序;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1992年美国COSO出版的指导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指出: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阶层以及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ERM框架对这五个要素进行了深化和拓展,将其演变为八个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二、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内容比较 首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要素不同。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主要针对企业内部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外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控制主要由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两个层面以及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八大要素组成。其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结构不同。公司治理是由两个线形结构,即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组成;内部控制则是一个塔形结构,监督处于塔尖,控制环境处于塔基,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是塔身。再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公司治理的内容更注重对企业整体的把握,包括权责划分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的内容则更注重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及生产活动的管理。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容又存在一定联系。内部控制的内容可以看作公司治理内容中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内部控制处于公司治理设定的大环境之下,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其次,公司治理中的一些内容也属于内部控制。如组织规划控制实际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之间的组织规划;二是经理领导的内部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之间的组织规划。 三、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产生的成本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难点,而效率经营和战略控制是公司管理的重点。理论研究风险分担、最优契约安排以及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目的是降低成本。公司治理效率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分歧、凝聚力量,降低各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成本并在公司价值增值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实现科学决策。公司治理从治理机构设置、权责配置等方面确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经理层等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不同的权力边界。分权与制衡的治理结构注重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针对不同的权力主体确立控制权,建立运行机制。经合组织1999年《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修订),强调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监督,董事会需要实施风险评估、财务控制等。理性的治理主体追求治理效率,而理性的经营者追求经营效率。安然、世通和施乐等世界知名大公司的财务丑闻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打击,也暴露了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说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关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环境论。此观点将公司治理视为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认为内部控制框架与公司治理机制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公司的管理系统由下而上囊括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分工授权,但它们之间要实现对接或衔接。公司治理既强调激励又重视制衡,针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建立治理结构与机制;内部控制针对战略实施、经营活动、日常财务活动,强调规范化操作和约束,对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控制与保证经营的效率和资产安全完整等要实现对接。 二是嵌合论。最新的观点认为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包含关系,内部控制包含了内部治理和经营控制、日常财务控制等;认为风险管理框架是一个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用于制定战略的程序,贯穿于企业内部的所有层级和单位,识别风险并对风险进行管理,将其限制在风险偏好之内,为达到企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互相依赖,具有内在结构上的对应与一致性。从契约理论来看,现代公司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联结体,契约控制着公司发生的各种交易,使得由公司组织这些交易的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的成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公司内的不完全契约常常采取关系契约的形式,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等实际上就是这种契约关系的体现。为了保证关系契约的有效性,在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根据契约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制定不同的补充契约来明确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从不完全契约角度分析,如果公司治理是一种关系契约,那么内部控制就是这种补充契约,旨在弥补关系契约的不完全性,确保公司取得比较优势。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天然的互动关系。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目前正在融合过程中,两者的交叉部分是监督、信息传递、权责分配,治理主体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效果,经营者有责任向治理机关报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该交叉区域的大小由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特点决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趋于合一。以内部治理为主的公司,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是监控主体,因而交叉区域较大;两权分离或以外部治理为主的公司,主要通过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经营者是控制主体,因而交叉区域较小。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嵌合论的观点更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本质上的关系。嵌合论较环境论的观点更强调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尤其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具有内在的结构上的对应与一致性,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适时变迁提供了理论基础。一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需要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与特征相适应;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必须以适应内部控制作为支撑和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浅谈论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公司管理 内部控制 现状 应对措施 论文摘要: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之下,我国公司面临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使得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日益被人们所重点关注。因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效果好差,很大程度上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科学有着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内部控制缺乏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使得我国公司的内部控制现状不容乐观。笔者作为重庆明爱沼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人员,想藉此文提出一些有效应对内部控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引言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一种制度性的规划和安排,是把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不能职责不清,而是要让公司的经营权与监督权相互制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需求下,公司必须建立好内部控制制度,以应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多元利益关系和主体对象,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以利于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有效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政策,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种经营风险,预防各种潜在舞弊行为的发生。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于三年前,在里面明确规定了对于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统一了大家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避免了不必要的误解和偏差。按照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而通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部控制的理论发展由来已久,已经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是从最初的内部牵制思想逐步发展而来的,随着公司经营实践经验的日益丰富,公司对内管理的加强以及对外社会需求的尽量满足,内部控制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约束的系统。它包含了经营性目标,财务报告目标以及遵循性目标。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至少应该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并且要分为两个层次,即管理者和所有者两个方面。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司由于仍然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只不过是表面文章,但却忽略了其实施的有效性,使得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和科学性,还有些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内容上有较大的局限性,忽略了风险管理、组织管理内容上的控制,甚至把内部控制等同于日常的具体管理,使得很多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内容显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缺乏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定不合理,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安排不合理等。此外,公司的内部控制方法也不够规范化,公司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有些公司的内部控制严重违反了控制原则,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也不够到位等。 三、努力构建现代公司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条件的日益开放化,我国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日益开发和激励的市场环境和竞争,传统的经济体制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唯一出路。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较严峻,公司必须管控好潜在的风险性,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走向国际社会,与国际市场进行顺利接轨。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公司必须尽快做好自己的内部工作,即建立健全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是盲目进行的,而是要遵循的一定的基本原则,才能构建好公司内部的控制体系。一般来说,现代公司应该按照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目标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成本与效益、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前瞻性与引导性原则以及发展性原则来具体实施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公司负责人必须首先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防范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单位经济目标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思想上首先给予内部控制建设一定的关注,然后,公司负责人要从行动上来积极投入到对于内部控制知识的学习和实践体验当中去,采取相关措施来领导实施并加强对于公司内部的控制,使得公司负责人起到领头羊的作用,保证会计及相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还要认真贯彻执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针对其中的具体规定要严格执行,并结合各个公司自身的特殊性来确保内部控制的可控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规范的政策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指导性作用。(2)公司里的会计及相关人员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和实施有着不可小觑的关键性作用,因为他们虽然不是公司领导和负责人,但却是具体的操作者,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而,公司要注重对于会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及业务学习,努力把他们建成一支信息灵敏、指挥灵活、协调一致、高效运行的会计中坚力量。然后,公司还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执行不走样,从而建立一个有着强大规范性的内部控制系统。(3)公司要加强以以《会计法》为优秀的会计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加大会计法规的普法力度,使会计法规更加深化人心,并结合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会计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为公司营造一个全员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良好的内部机制环境。公司还要尽快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认真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保证内部控制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此外,公司还应该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试点、指导、推广工作,促使各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4)公司还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理清责任,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规模、管理理念和经营战略、外部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来搞好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明确职位层次顺序,保证信息沟通渠道流畅,从而充分发挥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整体运转的效率和效果。这样,公司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此外,笔者所在的公司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就会涉及到董事会的建设。因而,笔者认为,公司还应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建立一个独立、专业、有效的董事会,能够帮助公司内部控制在高层次上获得支持。监事会是由股东派出的,为了各个股东的利益,公司也必须加强对于监事会建设,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5)现代公司除了基本的生产经营以外,还要建设属于软环境的公司文化,因为公司文化是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一种无形的影响力量,能够潜移默化的影响到公司由上而下领导和员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而,公司也必须注重对于公司文化的建设,努力培育一种积极向上健康的公司文化氛围,使得公司各个层面上的员工都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成为公司的主人翁,有利于引导他们自觉正确的履行责任,使控制环境逐渐与企业文化相融合。(6)公司还要建立一套严密而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这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性工作,明确的授权控制,不相容的职务分离,严密的审核制度以及建立严格而科学的业务流程控制。公司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重要性实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和授权控制,建立授权管理控制体系,实现预定的目标。事实上,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也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公司还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重构组织结构,建立预算决策机构,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制度,健全风险评价和监督机制,完善信息传递与披露制度,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公司更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融入传统文化“人本主义”思想,实现“自我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探讨 一、加强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证券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证券公司由于在证券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发行中介、交易中介、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而处于证券业的优秀位置,从而成为证券业风险的聚合处和汇集点。现代证券公司的业务具有高信用性、高流动性、高预期性、高虚拟性的特点,使得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和难以把握。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环境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一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突出的问题;二是证券公司缺乏规范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日益迫近,证券业发展环境将发生剧烈变化,在为我国证券公司走向国际化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的同时,也使其高风险的行业特征充分暴露。一方面,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增强,证券公司将面对快速传递的全球性宏观经济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为改变目前因资本规模小、业务结构趋同、管理体制落后等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的劣势,国内证券公司将加大改革步伐,这意味着其将面对更多更新的不确定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规模扩张风险。为迅速壮大实力,缩小与境外同行的资本差距,证券公司将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发行上市等途径来实现跨越式增长。如果管理能力、管理水平没有同步跟上,就会演变成粗放型数量增长和外延式规模扩张,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尤其显得薄弱。(2)业务创新风险。随着行业竞争的激化,证券公司为突破业务雷同、种类单一的瓶颈,纷纷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将从传统、单一的证券发行、经纪、自营业务拓展到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应用中去。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若管理不善、经验不足,其风险也将是成百上千倍放大的。(3)网络运用风险。信息产业革命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带来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我国证券公司业已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在线证券交易,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系统稳定性等问题,管理风险增大。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现状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起步较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起步更晚。在证券公司发展的初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缺乏动力。一是工作重点和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如何开拓市场,扩大业务,内部控制意识薄弱;二是在证券市场不规范、投机性强,证券业法规、法制建设滞后及业务监管不力的环境中,证券公司在利益驱动下不惜进行违规操作,违法操纵,根本无视巨大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但是经过多次恶性违法违规事件之后,特别是经历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之后,无论是证券监管部门,还是证券公司,都深刻地认识到了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走上了探索建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良性道路。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控制环境看:一是监管部门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从1997年出台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1998年的《证券法》及各项业务的管理办法,一直到2001年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二是证券公司的产权结构得到较大改善。通过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明显向多元化发展,公司制衡的组织结构开始建立与规范。从内部风险管理体制建设看:一是逐步重视建设专门的风险监管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内部稽核部门等;二是逐步制定涵盖公司内部交易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证券自营等各项具体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依据授权进行;三是探索建立公司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系统,通过建立以指标VAR管理为目标的风险限额预警系统,寻求将公司经营风险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的具体办法;四是开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公司内部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在管理理念上,没有站在影响公司生存的战略高度上重视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部分证券公司领导在思想上甚至认为建设内部控制机制,是用条条框框束缚自己的手脚,不利于自己大胆工作,在行动中仍然重外延扩张,轻内涵发展;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重部门短期经济利益,轻公司长远发展目标;重被动地迎合外部监管法规及制度的要求,轻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系统建设。二是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明显不理想,缺乏确保各项制度得以履行的落实机制。比如虽然制定了明确的授权审批制度,但由于公司内部缺乏及时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越权行为。三是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合理,激励手段单一,主要表现为即期物质奖励,目标过于短期化,约束机制中的决策咨询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还需要花大力气建立集中统一、高效运转的资金管理控制体系。五是在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交易等新业务的同时,对网络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不够,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相互牵制制度。 三、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理论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影响,旨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不仅仅局限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与纠错防弊上。建设一个运行良好、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优秀在于:一是要营造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良性运行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的因素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原则、道德价值观及能力;责任的分配与授权;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等。二是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作出恰当评估,并相应设计高效的控制活动。证券公司必须围绕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报告等环节,对公司的经纪、投资银行、自营和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加强控制,精心设计授权批准、资产保全、内部报告、人员素质、内部稽核等各项控制活动。三是要有及时、准确的信息生成与传递系统。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在合适的时间与地点辨识、取得准确的信息,并能在整个企业内进行及时沟通,以使整个企业的各个层次都能够恰当地履行责任。 依照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结合现今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笔者认为,证券公司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育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继续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各种性质的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本结构,彻底消除地域或部门行政控制的色彩,形成规范的制衡机制。(2)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严重缺位的不利状况,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突出董事会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的优秀作用。(3)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以期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4)明确董事会内部分工,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使其在公司内部审计、预算编制和控制、薪酬激励机制的建立、投融资决策等一系列对内部控制至关重要的活动中发挥监控作用,从而有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及保护所有者资产的安全和完整。(5)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2.培育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1)要以人为本,培养企业每一个员工的诚信意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无论多么完美,毕竟是人制定的,一定存在着漏洞。完全依赖规章制度,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全部。真实、可靠是规章制度的要求,但同时肯定也只能是与诚信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企业内部控制的最高境界(目标)就是每一位员工能够做到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必须强调沟通和感情的交流,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膜,从而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2)要明确和落实诚信责任。通过制定、完善制度、规则,明确提出各个层次的人员在企业运作中的诚信要求与责任。要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促进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诚信义务。要依法依规对违反诚信的人员进行制裁,真正落实诚信责任。 (二)全面建设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系统建设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建设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1)建立与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各业务部门,从职能部门一直到各个风险控制单元或关键控制点等多级控制结构,同时也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管理架构。(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建立按业务类型划分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网上交易业务等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建立按企业重大决策活动内容划分的投融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职能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3)建立风险管理的落实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手段,围绕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报告等环节,使风险控制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包括建立证券公司内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完成公司风险的识别与量化,分别把握公司风险的总体水平和各业务种类的风险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违反制度可能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可能得到的收益。 2.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1)梳理工作流程,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实现定岗、定人、定责,使每一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2)明确关键控制点,实施重点监控。对在业务流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控制环节,进行重点监控。(3)实行授权授信控制,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层次、责任与程序。(4)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5)完善文件记录控制,建立全员岗位说明书、业务操作规程手册、授权审批权限等文件,对要求进行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和措施都形成文字材料,有据可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公司内部集团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 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司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技术基础。建设良好的集团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1)要将公司内部控制的思想和标准固化在软件程序之中,实现控制标准与业务处理控制的一体化,从源头上减少管理偏差或错误,规避企业经营风险;(2)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信息的时效性,最大程度地做到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实时传递。管理信息系统要能够按照内部控制系统的需要识别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在此基础上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准确和经济地传递(包括向下的、向上的和横向的沟通传递)给企业内的相关人员,使他们能够顺利履行其职责。这样,企业的每一名员工就能够清楚地了解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知道其所承担的责任,并及时取得和交换他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从而明显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包括有助于控制标准的建立和修正,控制活动成效的评定,控制报告的拟定以及改进建议的及时传达。(3)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一定要有助于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集约经营和集成监控,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公司内部以前普遍存在的资金分散,违规使用的落后的资金管理状况,优化证券公司内部资金资源配置,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沉淀,在最大程度上控制资金违规风险,提高资金规模运作效益。 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对国民经济的安全至关重要,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运行的中枢,其运作规范和健康发展问题自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保证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须从加强外部监管和强化内部控制两方面人手。国内外证券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外部监管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证券公司自身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则是根本性措施。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探讨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数量逐渐上升且金额也越来越大,影响面也越来越广。每一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复杂的原因,首先,有需求才会有供给,正是市场有对虚假信息的需求才会有上市公司的供给;其次,是上市公司为虚假会计信息付出的代价很小;再次,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导致权力集中,缺乏制衡等。正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了这一系列的造假案。本文希望能通过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改善和加强,来遏制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 一、我国内部控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优秀人员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传递者和使用者的人无疑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深入探讨目前上市公司优秀人员的个别属性,需要引入经济学中对人的行为的研究。经济制度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之上,任何行为都需要不断地被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物质的奖励,他人的认可,也可以是自我的认可。重要的是一个人必须感到其努力能带来自身福利的变化。为了激励行为者,必须让其能够获得自身的劳动成果,这是市场经济理念的一个基本点。 对上市公司优秀人员的个别属性,笔者无法获取可信的资料,因此假定他们都是诚信正直、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的经济人。在此假定条件下,他们的经济行为将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所有能影响合理性的经济人的因素,归纳起来也就是激励和约束的问题。正是由于激励与约束的扭曲,使得上市公司的优秀人员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在股市上“圈钱”,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管理当局在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下面三个方面的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可能会极大地影响控制环境:(1)管理当局对待经营风险的态度和控制经营风险的方法;(2)为实现预算、利润和其他财务及经营目标,企业对管理的重视程度;(3)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所持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动。在不考虑其他控制环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当局是受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支配,那么,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增大。目前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很严重,而作为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内部人在缺乏相应的约束下,更容易出现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而利于自身利益增长的短期行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抬高股价,不断从股市上获取巨额资金,最后受损失的只能是中小股东。 (三)董事会 董事会对一个公司负有重要的受托管理责任。在董事会里成立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董事会监督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而审计委员会则监督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除了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外,还有助于保证董事会与公司外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直接沟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优秀,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是完整的,但从内部分析来看,不难发现其弊端。据有关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样本的22%,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总样本的50%,由此可见,这种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过是给中小股民表面上的一个交代而已,几乎没有相互制约的力量。 (四)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通过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来促成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的资格以及可使用的资源紧密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并且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人事政策和实务 一个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能确保执行公司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有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公司必须雇佣足够的人员并给予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这是建立合适的控制环境的基础。公司职员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有关雇用、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普升等政策和程序的合理程度。而我国上市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因此在人员的聘用上或多或少都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同时也没有完全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流转机制,加上外部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的约束不力,雇员极有可能产生短期行为。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浅谈基于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完善路径探析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完善路径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下,满足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所需的内部控制系统才具备更强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确定正确的内部控制目标;改善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重视董事会特征,挖掘内部控制系统运行潜力,;关注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这是完善内部拉制系统和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由公司治理入手正确定位内部控制目标 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上证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都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产生较大影响。但就当前我国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企业内部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大多处于相互脱节、彼此孤立状态,则构建一套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上市公司来讲十分必要和适宜。在寻求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内部控制系统过程中,上市公司应立足干内部控制目标,为内部控制框架的建立和评价提供指导性参照物。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较多不合理性因素,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存在一些阻力,诸如内部人控制、运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诸多弊端,造成企业决策时难以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现代企业制度下,以保护资产、查错纠弊为管理目标的传统式内部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经营所需,以革新内部控制结构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由此出现,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须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此种条件下,确保企业财产安全性和完整性、检查会计资料可靠性和准确性,进而改善企业经营方针、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在管理目标上,企业应能够完全掌握公司治理控制权,使内部控制范围全面渗透至企业各个层次的管理系统,并贯穿企业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全过程。则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应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创设科学合理的执行机制、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换言之,企业应从公司治理角度着手内部控制系统完善工作,坚持协调配合、相互牵制、成本效益原则,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加清晰地把握内部控制权限和范畴,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改善股权结构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其所有者的组成状况及股东大会起到决定作用,并对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的结构产生根本性影响。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四大利益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与内部控制系统之间关系尤为密切,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才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可能性,也才可能拥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策略。那么,优化股权结构、推行所有权多元化,已成为企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逐步降低国有股权集中度,是改善股权结构的基础举措。在国家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转向战略领域的精神指导下,处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可逐步将国有股权予以退出,使国有股权集中程度降低、非国有股权增加。特别是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其不仅为彻底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问题提供了宝贵方法,更为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一则改变了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一股独大”的状况,以国有股减持的方式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建立由控股股东、几大大股东及诸多小股东构成的股权结构;二则创造有利的条件,满足公司内部中小股东参与企业决策的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内部临时股东大会应根据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决议,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被加以完善,各方投资者利益得以保障。 鼓励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是改善股权结构的有效途径。与日本企业内部实施的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状态不同,我国推行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有自己的特征,但又具备与之相通的作用和机制。对比日本的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状况,日本大企业股东数量较多,不过单个股东持股率较低,则企业内部并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十几个或者几十个大股东联合起来方可控制企业的现象非常常见,而我国在原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础上开始推行法人相互持股行为,同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间相互持股现象同样亦可与日本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并达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举例来讲,企业可出于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及稳定的产品销路等目的,恰当选取合适的供货伙伴或购货伙伴实行投资决策,以便能够掌握对象企业的一定股份,并在影响其经营过程的情况下,保证自己具有较为稳定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不难现象,经过较长时间的选择及组合后,我国企业必将迈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发展之路,即使相互持股的企业所有制并未改变,其所有权也仍由国家掌控,但其治理结构一定会更为合理和完善。 三、由董事会特征着手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 对上市公司来讲,董事会成为公司内部连接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其能够为股权资本出资者及经理人员的职业合同提供较为合理的保障。在股权分散情况下,投资者行使剩余控制权的高额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出资者虽然能在契约未预见事项发生情况下,借助于剩余控制权行使决策权力,但实施该权力过程的重点势必要落在董事会手中。内部控制系统可有效帮助董事会抑制企业管理者在搜去短期盈利机会中的机会主义倾向,也可解决企业管理中信息流动不畅、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则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优秀地位不可动摇,并且要由公司治理结构及机制的安排实现。 优化董事会结构,提升其运作水平。董事会结构是否完善,是能否增强董事会有效性的关键所在,实现董事会有效性的目标,则应做到: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根据业务相近及同等规模的公司运作情况,对董事会规模加以确定,并要适当增加外部董事比例,促进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之间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衡,创建极具市场活力的董事会机构,以便于董事会能够独立、自主、科学、理性地决策;革新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从财务、法律、管理、技术、金融、营销等各个方面人手,选取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使得董事会成员在经验上、技能上都能实现互补;明确各董事会成员的分工权限,使之各司其职、各尽职守,退避工作中的疏漏;分设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对二者职权和分工予以明确,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独立董事作用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由于我国新《新公司法》中并未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及义务,则为了增强公司治理准则可操作性,我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不妨按照新《公司法》内容,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在增加上市公司选择余地、培养高素质独立性董事人才基础上,创建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强化独立董事的自律意识和群体意识。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方面,应保持委员会人员独立性,使之为董事会内部控制系统内部优秀地位的发挥提供必要性条件,也使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一道掌握着公司运作有关的详细信息。一言以蔽之,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在于董事之间的精诚合作和相互信任与尊重,在重大间题上获得一致性意见,在焦点问题上能够增强企业管理价值、提高企业预测质量。 四、实现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监管职能重要措施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传统等弊端,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特征缺失,不能以财务部代行其职责,必须加强二者建设,发挥其作用。上市公司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后定期对其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审计部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与指导下,定期与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审计与例行检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及时发现或防范问题的发生,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稽核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子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专项培训。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司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对内控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部不断提高审计涵盖面,审计范围要涵盖财务、采购、销售、合同、仓储、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同时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交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都要正式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和需求开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公司严格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过程、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着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总体上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奠定了可靠的制度保证。随着上市公司不断发展需要,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五、结语 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征等不同角度人手,积极完善内部控制系统,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下,满足公司治理所需,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举措。但同时还应积极寻找新的完善途径,比如从监事会层面革新内部控制系统,或者重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路径等,对于前者,应明示监事会工作程序,强化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通过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经验加大监事会监督力度;对于后者,则应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对上市公司披露行为加以规范,并切实加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等。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控 「摘要郑百文于1996年上市,1997年各项经营指标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均名列前茅。正当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学习“郑百文经验”之际,1998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本文首先对郑百文近几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描述,然后,运用美国COSO报告提出的控制标准和评价方法,通过五个方面(①控制环境;②风险评估;③控制活动;④信息和沟通;⑤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力求寻找出供我国上市公司借鉴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内部控制;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 一、公司发展基本状况 ST郑百文(股票代码600898)前身是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于1987年6月在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合并的基础上组建成立。1988年12月该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改制后的公司定名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通过几次送、配股,截至2000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97,582,119万,其中国家股28,877,869万,占总股本的15.08%;法人股61,605,050万,占总股本的35.16%;流通股为107,09,200万,占总股本的54.20%. 郑百文称:在1986——1996年间,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了45倍,利润增长了36倍。1996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全员劳动生产率470万元。1997年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6.7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20.7%,这些数值均名列同行业前茅,并进入国内上市公司100强,成为当地企业界改革新星和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1997年7月,郑州市委、市政府将其树立为全市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并将其经验大张旗鼓地推向全国。 然而,正当“郑百文经验”被轰轰烈烈地推广之际,戴在公司头上的数条光环突然消失了。1998年郑百文亏损5.02亿,每股收益由1997年的0.4649元一下子变为-2.5438元,净资产收益率变为-1148.46%,郑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1999年,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年亏损额达到9.57亿,每股亏损4.8435元,每股净资产已达6.5766元;2000年8月19日,中报显示每股净资产为-6.8856元,创下了上市公司亏损之最。 1999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将公司所欠债务本息19.36亿元转让给中国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信达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要求郑百文破产的申请书。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其99年财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导致郑百文由盛转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内部控制的极度薄弱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文拟用COSO报告提出的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其进行分析,以求寻找出供我国上市公司借鉴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有效方法。 二、郑百文内部控制制度的分析 内部控制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发展比较快。1992年美国国会的“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CFR)”下属的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人协会(FEI)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等专业团体组织参与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提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将内部控制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组成部分。1994年,COSO委员会对报告又进行了增补,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资本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下面就从控制环境等五个方面对郑百文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分析 企业的优秀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人的活动在环境中进行。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优秀,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郑百文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分析: 经营者的思想和经营作风 1992年12月,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所募集的资金数以亿计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挪用出去,有10多家公司拆借的近2亿元的资金至今仍无法收回。连续不断的追款讨债的官司也影响到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公司上层领导如此,其分公司的经营者的品行及价值观又如何呢?在1997年,各分公司仅购置交通工具的费用就高达1000多万元。为完成销售收入指标,以得到公司的奖励,各分公司不惜采用购销价格倒挂的办法,商品大量高进低出。从1998年下半年起,设在全国各地的几十家分公司相继停业,数以亿计的货款要么直接进入个人的腰包,要么成为无法回收的呆坏账。公司至今仍有4亿多元账款未收回。其分公司的一名经理在任职期间拥有了价值上百万的宝马轿车和北京罗马花园300多万元的豪宅。 仅从几个事例可以看出,不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经营者往往只注重个人的利益而不顾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这种思想和经营作风又怎么能使郑百文持续走向繁荣呢? 人事工作方针及其执行 前面已经述及,企业的优秀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人事政策及员工的素质对企业整体运营状况将起到决定作用。郑百文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和众多的销售经理。从1996年起,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建立起40多家分公司;1998年又在全国9个城市和地区建立了12个配售中心,公司规模进一步膨胀。与此同时,各分支机构又饥不择食地招聘各类人员达上千人,却不注重对职工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公司的扩张过程始终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是迅速膨胀的分、子公司,另一方面是大量素质较低的业务经理和普通职员。 (3)内部审计的状况 人理论认为,由于公司经理人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不一致,从而产生人成本。经理人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最终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审计是保持经理人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最佳化的控制器。 郑百文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如何呢?在“郑百文事件”被披露以后,记者曾采访公司董事会秘书,她说不清楚关于报道中提到的做假账一事;她还说,在1998年开始出现亏损时,公司才进行全面的内部审计。在她的印象中,以前内部审计比较少,内部整顿也是在公司出了事以后。由此可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没有内部审计部门的事前预测、计划;事中检查、控制;事后分析、评判,又怎能保证郑百文经营战略得当,经营渠道顺畅呢? 2、风险评估(Risk Appraisal)分析 COCO报告认为,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企业必须设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并适时加以处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郑百文的风险评估状况进行分析: (1)片面追求财务杠杆的运用,忽视经营风险 作为一家以批发为主的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杠杆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本无可厚非。但是,运用财务杠杆,提高经营业绩,必须要有较高的总资产报酬率和销售利润率来作为保证,这样才可以弥补这种经营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在郑百文发展过程中,“工、贸、银”资金运营模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即郑百文购进长虹产品,不须支付现金,而是由建行郑州市分行对长虹开具6个月的承兑汇票,将郑百文所欠货款直接支付给长虹公司。郑百文在售出长虹产品后再还款给建行。正是由于有建行这一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公司业务迅速扩大。1997年建行为其开具的承兑总额突破50亿元,郑百文一举买断长虹两条生产线的经营权。1997年销售收入达到76.78亿元,销售净利润率为1.06%,总资产报酬率也仅为3.15%.如果说1997年公司还可以维持其暂时的繁荣,但是到了1998年的下半年,这种状况彻底发生了转变。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1998年销售收入为33.55亿元,销售年利润率为-14.98%,总资产报酬率为-17.13%.由此可以看出,郑百文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仅是一种虚假的繁荣:一方面是大量的短期借款和巨额的销售收入,而另一方面则是数额很小的利润,甚至亏损,其财务风险可见一斑。同时也使我们看到所谓“工、贸、银”资金运营模式背后潜在的金融风险。 (2)市场分析不充分,影响了公司经营战略的及时调整 郑百文历史上是以经营百货文化用品为主,90年代初进军家电销售业,家电批发曾给公司带来了辉煌的业绩。但是,随着家电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产量不断上升,市场竞争逐渐加剧,特别是从98年下半年开始,各家电企业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产品持续大幅降价。作为郑百文的主要供应商,长虹为稳定并进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一再降价,直接导致了郑百文先期购入的存货实际价值大幅贬值,最终形成购销价格倒挂。 面对市场潜在的危机。郑百文没有能够及时转变经营策略。不仅如此,在98年上半年,公司又将配股资金1.26亿元在全国9个城市和地区建立了12个配售中心,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沉淀。随着家电销售量的急剧下降,98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33.5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6.3%,其中家电公司下降了59.26%,百货文化各分公司下降了19.54%.目前,公司拖欠银行债务的90%仍在家电公司。 郑百文对市场分析不充分,不仅体现在规模盲目扩张上,还体现在经营战略调整滞后。近年来,随着零售业的崛起,仓储形式的超市大量出现,企业多采用与生产厂家直接大批订货的方式降低商品采购成本,扩大商品销售量。郑百文未能及时认清商品批发业正在走向末路,仍坚持原有的经营策略,其最终的失败也就成为必然。 3、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y)分析 控制活动包括政策和程序两要素:政策规定应该做什么,程序则使政策产生效果。企业必须制定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并予以执行,以帮助管理阶层实现控制的目标,下面我们仅从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的控制情况进行分析。 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防止货币资金业务中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货币资金制度也是企业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要求管理当局必须予以提供的基本控制制度。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前面已经提到,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随意拆借、挪用上市募集的资金,近2亿元有去无回。1998年股东大会决定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配股资金将用于组建异地商品销售中心、兼并郑州市化工公司等五个方面。不久又召开董事会,决定更改配股资金投向:(1)组建异地商品销售中心;(2)兼并郑州市化工公司;(3)补充流动资金。可是在1.26亿元配股资金到手后,仅组建异地商品销售中心,就支出近2.7亿元,何谈补充流动资金?由此可见,公司在资金预算、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管理失控现象。在郑百文跌入困境之际,数亿元的货款因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善而不能正常回流总公司,这更说明了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的混乱程度。 4、信息和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分析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良好的信息系统应能确保组织中的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其所承担的特定任务。对于经营者,他需要了解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他也应该通过财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在企业内部,管理者需要了解员工的业务水平、思想状况;而员工同样需要了解管理者的品行及经营能力等。企业应建立良好的适应企业发展的信息系统,这样才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那么,郑百文的信息和沟通情况又如何呢? (1)信息披露严重失真 公司的一位财务经理曾回忆说:“郑百文其实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为了达到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公司硬是把亏损做成盈利报上去,最后蒙混过关。”为了上市,公司曾组建专门作假帐的班子,采用虚增资产、虚减负债、增加待摊费用等手段,最终骗取了上市资格。甚至在1998年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管理层仍汇聚深圳,讨论公司98年财务报告是反映亏损,还是继续用盈利欺骗投资者?如果公司对外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均由企业管理者通过“讨论”而得出的话,那么,上市公告及财务报告的虚假程度之深就不言而喻了。 (2)会计制度不规范 截至到99年底,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共计9.77亿元。由于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许多往来款项缺少应有的凭证,无法做到账证相符。另外,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时发现:由于管理薄弱,相关人员更迭频繁,会计记录混乱,会计处理随意,致使财务与经营业务运作脱节。甚至连存货的生产日期、进货时间及存货可变现净值等资料都不能完整地提供。这种混乱状况不仅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审计,而且也不利于公司管理者对本企业相关信息的准确掌握,同时也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正确分析和判断。 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系统 从96年起,郑百文为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投入上亿元,建立了40多家分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达到18家,全资子公司有3家。由于公司规模扩张过快,总公司对分、子公司在财务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控制措施,致使公司下属部分外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经营理念;特别是对财务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和重视。同时,由于会计人员多在当地招聘,且人员变动频繁,造成部分公司会计记录混乱,会计处理随意,内部往来长期不进行核对和清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总部对企业整体资金运营的掌握程度,最终必将影响到其宏观经营决策。 5、监督(Monitoring)分析 内部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它是一个“动态过程”。不论是制度的制定、执行,还是最终的评判,均需要恰当且必不可少的监督,以使内部控制系统更加完善,更加有效。郑百文内部监督的情况又如何呢?公司董事会齐秘书一语道出公司内部审计的状况:“以前内部审计比较少,内部整顿也是在公司出事以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98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也指出:“因贵公司所属家电分公司缺乏可信赖的内部控制制度……”。这都反映了郑百文不仅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公司领导可以随意拆借、挪用巨额资金;不对市场进行科学分析,盲目投资,造成资金大量沉淀;数以亿计的货款被分支机构经营者或藏入私囊,或成为无法回收的呆、坏账等,这无不反映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郑百文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等五个方面均存在问题,其最终走向衰败也就成为必然。尽管它只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一个案例,但是,近年来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导致ST、PT公司的不断增加已成为上市公司中的一道风景,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也只是时间上的问题。面对来自世界各国企业的激烈竞争,我国企业应如何迎接挑战呢?我国企业的现实状况令人担忧: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违规违法现象有扩大趋势,这无不反映出企业内部控制基础的薄弱。我们认为,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内部控制制度的监控对象范围应涵盖所有经营管理者。 以往传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所监控的对象主要限于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对单位高层管理者的控制相对薄弱,有的单位由于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严重失控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郑百文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我们在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首先应建立涵盖所有经营管理者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在巩固和完善日常管理控制的基础上,从资产所有者的角度,把高层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制度的监控范围。在控制内容上,不仅监控其消费性支出,而且对其决策过程(如对外投资决策、重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决策等)的控制更应做到科学严密,加大防护性监控力度,以避免关键控制点的失控。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执行有效,提高防护性功能。 任何一项制度,不管其制定的如何健全严密,如果执行无效,还不如没有制度。有些单位表面上存在比较健全的内控制度,但不能有效地执行,造成了贪污、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的发生。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良好的行业背景、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经营前景广阔、内部控制度比较健全。然而,证券市场上却存在着严重的“包装”现象。郑百文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上市募集的资金数以亿计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挪用出去,近两亿元的资金有去无回。由于管理混乱,1996年4月才上市,其经验曾被全国商业企业广泛推广学习的郑百文目前已陷入破产的境地。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方面,我们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会计监控力度,增强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1)通过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内部控制制度的优秀是会计控制,财会人员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高低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弱的关键。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的重要保证。 (2)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过程的大量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内部控制就必须被监督。监督可通过日常的、持续的监督活动来完成,也可以通过进行个别的、单独的评估来实现,或两者结合。在内部控制的监督上,克服重程序监督,轻对“内部人”监督的偏向,真正做到以下三点:首先,加强对企业法人的内部控制监督,建立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制度,以杜绝管理者的独断专行;其次,加强对企业部门管理的控制监督,建立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的制度,以杜绝部门权力过大或集体徇私舞弊;最后,加强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和定期稽查制度,杜绝企业中层干部和供销、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以权谋私或串通作案。 在内部监督过程中,企业要注重发挥的内部审计作用。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相关人员、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既定的政策是否得以贯彻,单位的经营目标是否达到等等。在企业各个层级的人员中,就内部控制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具有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内部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美国著名内部控制专家迈克尔。海默教授(Michael hammer)曾说过:“内审机构应将自己视为公司的一种资源。在帮助管理当局更有效地达到预期控制目标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内部审计师的使命将从简单的‘我们实施审计’向‘我们帮助创建一些程序,以期达到组织成功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的方向发展”。因此,内部审计的含义非常广泛,也非常深刻。 (3)加强信息流动和沟通。一个良好的信息系统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信息系统不仅处理企业内部所产生的信息,同时也处理与外界的事项、活动及环境等有关的信息。一个良好的信息系统应能保证组织中每个人均清楚的知道其所承担的特定职务。一般而言,企业的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财务信息系统以会计为主,尽管内部控制的目标呈多元化趋势,但会计控制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优秀地位始终未被动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过程正是围绕会计控制这一优秀环节来进行。 制定明确的职责权限,并以行政、法律手段予以约束。 在我国,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新《会计法》的配套规定。要使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就应当以新《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对内部控制制度各个控制点的责任人进行行政、法律约束,明确法律责任关系。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保证各种制度的贯彻执行。 当然,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不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也不是单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就能达到的。国家应给企业塑造一个重视开发和研究内部控制的宏观环境。2000年11月28日至30日,财政部在南京主持召开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讨会,就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明确了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一是将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会计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配套制度,纳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范畴,由财政部制定;二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最为迫切的内部控制制度,成熟一个一个,并在此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满足不同单位经营管理需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2000年12月2日,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市政府、三联集团四方在京联合正式宣布:三联将以3亿元的价格购买郑百文的债务约15亿元,进入郑百文“借壳上市”。当然,这项重组议案能否最终实施还只是一个未知数。但不论结果如何,“郑百文”这曾辉煌一时的名字最终必将从中国股市中消失。“郑百文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久远的。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摘 要:文章先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然后指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公司规模和审计意见等因素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影响,建议从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和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的评价机制等方面来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2006年6月和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2006年度起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所进行的核实评价。2008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五家政府监管机构联合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自我检查评估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意见。2010年4月26日,五家监管机构进一步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作为实施基本规范的具体指引。配套指引和2010年5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对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管要求,一套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符合中国企业发展实际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内控体系的健全和执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1.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是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高效有序运转,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内控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管理的效率,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向所有者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可以免除一部分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2.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照委托理论,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人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委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薪酬最大化。两者目标不一致,就形成了委托矛盾。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主体的委托人,就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了解人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人履职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能够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作,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制衡机制,化解委托矛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信号传递的需要。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向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号传递,以期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信号传递一般采用短期效果明显且成本低廉的形式,信息披露是信息传递的最实用、经济、效果明显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资本市场上,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较高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逆向选择,将自己与那些内部控制差的公司区分开,更趋向于主动披露其良好内部控制信息,这就向市场传递了一种良好的市场信号,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4.价格信息传导的需要。按照有效市场理论,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中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导机制,其目的就是要让外部利益相关者更了解公司的管理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将会影响股票价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实施,它保证了公司管理层的履职行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 本问题,也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制衡的权力体系,信息披露也成为管理层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行为,是股东享有知情权利的一种途径。股东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层的行为,减少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促使管理层更愿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其履职程度,都会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公司有效运营的一种措施,有实证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其盈利能力越强,经营业绩越好。按照信号传递理论,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将其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更愿意对外披露一些公司的正面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规范、透明、民主、公开,经营效率高,其盈利能力强。通过信号的传递,就会吸引优质资源流入自己的公司。 3.公司规模。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运行,有着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更注重本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规模大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有着人才和技术的优势,不会受到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广泛。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着各种的管理问题,都有着侵占中小股民利益的各种现象,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要改变公司原有的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形象,因此,更愿意披露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改变原有的形象,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4.审计意见。按照证监委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后方能报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达意见。一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就会减弱。因为,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说明其或多或少出现了问题,而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欲望也必将受挫。 三、对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披露方式,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明确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惩罚措施等。鼓励上市公司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自愿披露其他有关的内容,以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高度共享,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可以多样化,但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必须得到保证,应主动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否则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会传递错误信号,误导广大投资者。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需要。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合理设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等职责,明确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增加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监事会的职能,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董事会、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权力运行,预防他们通过徇私舞弊来损害中小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应包括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失真的处罚机制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产生失真的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应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但拒不披露,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漏报、虚报和错报信息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逐步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并与市场准入机制挂钩。公司内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追溯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人员等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内部控制信息报告上签章,对外披露时应经过公司内部的一定审批程序,获得授权后方能对外披露。 4.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的评价机制。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做好客观、真实的信息评价。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经常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误导甚至欺骗广大投资者,有时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只罚不赔的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能挽回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加强对第三方信息审计的评价,规范信息审计业务的规范操作,严格信息审计的责任,对于信息审计提供虚假或不准确意见的事务所,要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息审计业务主体资格,限制其市场准入。 四、总结 内部控制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其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服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分析公司的营运风险,为其预测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提供依据,从而帮助其做出正确决策。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司内部控制的思考 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随后制定的规则和管制,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内部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限制,作为公司有效控制基石的董事会、高层管理者、外部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必将承担更重要的职责。 中国保险业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行业之一,中国人寿海外上市曾是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项目,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也都在海外成功上市,就是有力的证明。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如何强化内部控制的基石,是中资保险公司健康走向世界的必修课。 一、公司内部控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2002年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生效。该法案的出台是针对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造假事件,以及其后又接连发生的施乐、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案而制定的。根据安然事件反映出来的严重问题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法案》不仅对《证券法》(1933)和《证券交易法》(1934)这两部证券监管的重要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对会计行业的监督、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等诸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在这些新规定当中,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最为引人注目。使内部控制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案》的第302节要求ceo和cfo就他们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报告,并在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依此作为保证,因此,这部法律将迫使高级执行主管确保其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而《法案》第404节要求公司:(1)陈述管理层建立和保持适当的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责任;(2)在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效果的评估。《法案》的第404节以及103节,指导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用以管理外部审计师的证实工作,并就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估进行报告的行业标准。 2004年3月9日,pcaob了其第2号审计标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并于2004年6月18日经sec批准。该标准关注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问题。这项综合的审计会产生两份审计意见:一份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另一份针对财务报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层用于开展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转的效果;形成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该标准的出台,将对构成有效公司治理基石的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pcaob主席williamj.mcdonoush所称,“该标准是委员会采用的最为重要、意义最为深远的审计标准。过去,内部控制仅是管理者考虑的事情,而现在审计师们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的测试和检查。这一过程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 pcaob的工作对于规范化的内部控制设计、实施、监督、评估与不断改进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它使许多美国公司的各层管理者能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有效履行其内部控制的职责,并为会计师行业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提供了一个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该标准将力促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这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毕竟,内部控制监督过程需要审计委员会、高层管理者、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共同参与。 pcaob相信,为获取可靠的财务报表,机构必须保持内部控制的运转,以便了解各项记录的准确性,各项交易和资产的处理的公允反映情况,并对各项交易记录的充分性提供保证,且收支工作都经管理层和领导者授权。这样,就能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运转还能确保上述步骤的运转,以防止或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的盗用、未经授权使用或处置情形。简言之,如果公司管理层能证明其对簿记工作实施了适当的内部控制,用于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账簿和记录是充分的,并遵守了公司资产的使用规则,投资者就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更为信任。 《法案》将代表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对公司内部控制、会计、审计发展的意义尤为重要。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国同业的全面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已置身于世界市场一体之中,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法案》决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法案》,从中吸收营养,为完善中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有用借鉴。 二、coso框架应该成为中资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 第2号审计标准依据coso制定的内部控制框架制订,在“管理层用于开展其评估的框架”一节中,明确管理层要依据一个适宜且公认的由专家群体遵照应有的程序制定的控制框架,来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美国,为管理层的评估目标提供的适宜框架就是coso框架。 coso是一个由iia和aicpa在内的众多组织组成的联盟,它开发出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模型,称作coso框架。sec对pcaob的第2号审计标准的认同,从一个侧面承认了coso框架,表明coso框架已正式成为内部控制的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准确理解coso界定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内容、概念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通常情况下,对于组织来说,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实现以下组织目标。 组织运行的效果与效率。所谓效果,就是组织实现组织目标的程度;所谓效率,就是指一定的资源投入所带来的产出量。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组织经营效果和效率的文件,同时也是组织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的不真实、不完整往往是组织的重要风险之源。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既可能给组织带来较高的违法或违约成本,更可能隐含着对组织资产或股东利益更严重的危害。 (二)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5个部分组成。 控制环境,指影响组织实行内部控制的各种因素,其中包括组织特征、产品与服务构成、组织文化、领导风格、法律制度、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内部控制的推行、效果或效率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风险评价,指对风险的真实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风险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和风险发生后将产生的内外部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控制活动,是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纠正偏差,使组织的运行朝着既定目标发展,其中包括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信息沟通,内部控制涉及到组织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了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控制措施得到充分响应、风险评估客观公正,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相关人员之间的充分沟通与理解是内部控制中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 监督,整个内部控制过程,包括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本身都必须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以提高内部控制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控制效率。 (三)对内部控制概念的理解 对内部控制可以从3个方面来理解: 内部控制是动态过程。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结果本身。组织目标是由组织的宗旨决定的。它包括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效率。内部控制是防止那些可能影响组织目标有效率地实现的风险因素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贯穿于组织各项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或措施。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随环境变化而变化。 内部控制受人员沟通程度的影响。内部控制受到组织内各层次人员的影响,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制定出一本制度手册或规章。单纯的规章制度只是一种机械的控制措施。组织虽然按照规章制度来运行,但人是具有个人目标、个人情感的能动性个体,他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规章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效果。他们的行为可能受到其个人利益的驱使,也可能受其误解或抵触情绪的驱使。因此,内部控制必须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对管理层或董事会而言,内部控制提供的只是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内部控制措施,无论设计的多么完美、运行的多么好,组织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受到内部控制制度所固有局限性影响。内部控制也仅能为董事会和管理部门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2号审计标准认为,coso框架能确认出内部控制的运营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章三大主要目标,而这三大目标都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此外,标准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作为框架的五大组成要素,服务于上述三大目标。 事实上,当今世界另外几个主流内部控制框架如加拿大的coco、英国的cadbury报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1a)的sac、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1saca)的cobit都与coso框架紧密相关。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标准,包括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控制(2003)”,其优秀目标也与coso框架一脉相承。 总之,无论coso框架,还是pcaob的努力,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基本的控制框架,作为管理层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准。这也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管理方面的必然要求,它受公司治理、价值创造、风险和机会、管制、企业文化、技术发展及受托责任等各方面的影响。我们应该从coso的框架中吸收合理的内核、应从中汲取经验,这会有助于中资保险公司管理层次的提升,执行能力的到位。毕竟,我们正面临一个国际化的舞台,在一些标准、框架的执行上应与全球主流框架保持一致,这样才有沟通的可能,有平等对话的可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益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适当、执行是否有效,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这个标准就是coso中论述的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整体层次和/或作业层次的评价标准。对于内部控制评估应由谁来完成,对此coso和cadbury报告中的观点都认为,首先应由企业管理当局(或其指定人,如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再由注册会计师对其加以审核,提出内部控制审查报告。《法案》也做出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内部审计在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估中的重要性。在颁布《法案》的过程中,由于iia的积极参与,使得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在法案中得以充分体现。 《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指南,要求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提交的财务报告提供保证,因此执行管理层是控制环境和财务资料的负责人。外部审计师为财务报告作公证,他要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保证报告中的资料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公允地反映了组织的财务状况。至于内部审计师则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或其它委员会保证,组织为编制财务报告所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内部审计执行主管要经常及时地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审计委员会要评价内部审计执行主管报告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活动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 (一)要注重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提出质询;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讨论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支付其费用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有权聘用独立的法律顾问、其它咨询顾问。同时,法案对公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及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细化,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所提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并要阐明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程序所负有的责任。 (二)要遵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属性标准 内部审计活动是在一种多样的法律和文化环境下进行的;在目标、规模与结构都各不相同的机构内开展的;而且是由该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人员进行操作的,并且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和习惯,这些差异对不同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实务都会产生影响。为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了统一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用以说明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依据的标准、指导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并为促进不同的、具有增值性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一个框架,从而帮助组织改善经营与工作。其作用在于让外部人员认同内部审计师所履行的审计工作是专业性的,即当一项内部审计工作遵守了该标准时,才能被外部认同为专业性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由属性标准、工作标准及实务公告三部分组成。属性标准通用于各行各业,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的特点和对人员的要求,内部审计章程、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其重要内容;工作标准通用于各行各业,阐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并提出了衡量内部审计活动质量的准绳;实务公告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审计活动,它是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特定类型审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03年在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了几个实务公告,其中,实务公告2120.a1—4(财务报告过程审计),与实务公告2060—2(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2120a1—1(对控制过程的评价和报告)、2120a1—3(内部审计在季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管理当局承诺函中的作用)有密切的联系。这3个公告分别讨论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内部审计如何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形成审计意见,以及内部审计在贯彻美国《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指南中应起的作用。本公告则进一步讨论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关系。 (三)要发挥内部审计执行主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执行主管在财务报告过程中应将财务报告过程审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配适当的资源外,更重要的工作在于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主要从几个方面人手: 1.组织是否有浓厚的道德文化环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以身作则遵守组织的道德行为规范;组织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否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了解,并成为组织道德文化的倡导者和执行者;财务报告有无不实的表述和舞弊。 2.组织怎样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有无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高级管理层是否依靠整个组织来控制风险;管理层是否开诚布公地与董事会讨论主要风险。 3.组织的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组织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是否全面、是否包括收集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规定要披露的和自主披露的事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层是否声明对控制有效性承担责任;组织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披露是否反映出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或组织事故不断;整个组织是否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报告制度;控制制度被视为促进目标实现的积极因素,还是绊脚石;雇用的人员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充分的培训、解决问题是否及时和有效。 4.组织是否有有效的监督。董事会是否独立于管理当局,没有利益冲突,信息灵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内部审计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是否与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和私人接触;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对控制过程进行监督;对外购审计过程是否进行了监督。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主要有: 1.在财务报告方面。给外部审计师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与外部审计师协调审计计划、范围和工作安排;与外部审计师分享审计信息;与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沟通会计政策和政策决策;与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和高级管理层一起审查财务报告和披露事项;评价财务报告质量,包括向法规机构提交的财务报告;评价组织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监督管理当局遵守组织道德行为规范,为组织树立良好榜样,与员工、董事会和外部股东进行公开和真诚的沟通。 2.在组织治理方面。审查与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道德有关的公司相关政策;审查与组织风险和治理相关的未决诉讼或法律诉讼;提供有关员工利益冲突、不正当行为、舞弊和道德规范的管理程序和报告制度执行结果的资料。 3.在公司控制方面。审查管理当局提交的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关键会计控制政策进行分析,将其与最佳实务比较,对有疑问的交易进行审查;评价据以编制经营和财务报告的估计和假设是否合理;确保包含在披露或说明中的估计和假设与公司的实际相一致;评价会计处理程序,包括编制、审核、批准和过帐的程序;评价会计控制的充分性。 从内部控制、会计、内部审计的角度考虑,《法案》是《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会对美国而且会对世界各国内部控制、会计、内部审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准备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的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摘要]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各种形式控制的总称。从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含义入手,论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阐述了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并从营造良好的公司控制环境、形成宽领域全方位的控制观念、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出操作性建议。 [关键词]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制环境内部审计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我国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是企业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通信运营商相继在海内外成功上市,完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适应境内外资本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满足公司实现现代企业治理的要求,是各大运营商和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制度是在一个单位中,为实现经营目标,维护资产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正确和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贯彻经营决策、方针和政策,以及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在本单位因分工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机制。 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会不同,概括起来,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授权分权控制,授权又包括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二是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这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尤其明确。三是业务程序标准化控制。四是会计记录控制,又包括建立健全凭证制度,制定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建立和加强复核制度,以及严格规定各项会计记录应遵守的原则。五是资产安全控制。六是人员素质的控制,又包括严格上岗制度、岗位培训制度、职务轮换制度等。 2.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还没有达到能够使各类财务决策权利、各项财会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财会人员的行为都处于紧密的内部制约和监控之下的科学、有效的财务控制水平。比如,财务内部控制尚未形成覆盖各个部门和环节的系统,还有薄弱点和空白点;财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还不够,互相衔接也不够严密;管理力度呈逐层递减趋势,管理效应也层层弱化。 理论上忽视对上市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的研究,误导财务管理实际工作对财务内部控制的疏忽和松懈,是以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的企业管理层重生产、轻经营,重开发,轻内部后续管理,甚至把财务内部控制看成仅仅是财务管理部门的事,而没有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放到全局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和对待。 (2)有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为数不少的内部控制规章制度,但仅仅是纸上谈兵,流于形式,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3)忽视财务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的作用。有的公司没有财会部门的稽核,有的虽有但不规范,未形成制度。 (4)在日常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方面,思想工作不深入,对职工的个人行为和思想状况了解不够,使一些管理隐患长期得不到发现和纠正。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实质和必要性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实质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形式管理控制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具合理化,具有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保证管理决策的贯彻,维护资产和资源的安全,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并提供及时的、可靠的财务和管理信息。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上市公司经过近年的大发展,各上市公司的资金、人员、市场等都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公司的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的配备等方面必须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公司管理,实现管理创新,使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过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2)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提升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为了提升管理效率,有效保证公司经营效益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上市公司必须形成一整套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对贯穿于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自行检查、自行制约和自我内部调节,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仅是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治理机制问题,更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公司得以生存、避免内部运行失控和潜在管理效率损失的必然要求。 (3)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自我发展比较快,但还没有实力完全按照国际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市场认可度不高。一个规范的、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认可度,提高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信心,适应境内外资本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建议 1.营造良好的公司控制环境 公司控制环境包括董事会、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及管理哲学、公司文化、组织结构与权责分派体系、信息系统、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等。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公司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公司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完善公司的控制环境,最主要的就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控制观念 要在公司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从公司整体的角度来考虑内部控制问题、从公司整体角度来定义和设计内部控制体系,打破传统公司内部控制的狭隘性,由局部的会计控制、财务控制扩展到整个公司治理权控制、公司资源和运营控制,真正构建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3.构建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分析不仅要贯彻在公司战略目标的制定过程中,而且也贯彻在公司日常的内部控制过程中。构筑灵敏的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对不利事件及主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类、评估和控制,当内部因素及外部因素发生变化时,能及时调整和应变。管理层应向董事会保证已经采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了必要的风险评估,董事会通过审计委员会等对管理层的报告进行审核,公司的风险管理必须贯穿并渗透于公司控制的全过程。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要努力建立健全包括两个相对独立层次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第一层次是组织制度。第二层次是管理制度。层次化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通过明确各方关系人的权利和责任实现的,使得每个群体或个人的行为都处在他人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避免出现控制的真空地带或控制盲点,而使控制流于形式,难收成效。 5.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政策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已落实,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否已达到。首先,要从地位上保证内部审计的充分独立性,以更好地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设立审计委员会,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上市公司是以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内部控制的实质就是要规范公司内部各组成人员的行为。上市公司在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时,要让所有人都认识到公司内部控制不仅是公司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或董事会的事,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明确这种责任有利于公司员工团结一致,使其主动地维护及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因此,上市公司要树立以人为本、以人为优秀的管理理念,充分挖掘人的创造潜力,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通过各种途径对全员进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全体职工认识到自己在内部控制中所负的责任及内部控制对于公司和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使所有的人都处于制度的控制之中。 公司内部控制论文:浅谈如何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摘要:内部控制是衡量上市公司管理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越来越重要。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认识不一致,比较混乱。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应统一指导和规范、全面构建整体框架。 关键词: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竞争机制;控制环境;监督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 内部控制环境相对较差 内部控制环境是指构成一个组织的内部控制氛围,反映组织内部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是内部控制其他组成要素的基础。任何企业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控制环境体现了企业关于内部控制对企业重要性的态度。由于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决策和经营管理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企业管理层往往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者说不愿意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前者是在于他们认为自己的经营足以保证财产的安全,而后者是受利益动机的驱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希望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尽可能逃税,而完善的内部控制则会有效地防止这样的不合法行为。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 目前,虽然我国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要求都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其操作规范流程都较为粗放,缺乏统一的、详尽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岗位操作流程。出现问题后常常是互相推卸责任,致使无法追究责任。而有些公司即使有内部控制制度,却不落实、不执行制度、不按制度考核,使其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制约、监督作用。有些公司核算制度弹性过大,使信息的可比性较差,误导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操作流程是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 (三)内部审计机构监督不力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最初是在政府的要求下建立起来的,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内部审计的作用,以致内部审计机构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这主要表现于,第一,我国内部审计的功能仍然是查错防弊。只注重事后监督,不注重事前、事中的控制;只重视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而忽略对公司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建议。第二,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往往实质上由管理层领导且与其他部门平行,因此独立性较差、权威性较差。第三,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由财会部门转来或由财会部门人员兼任,缺乏审计知识,特别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化,内部审计人员很难满足需要。 (四)风险意识淡漠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现阶段面临更大的环境变化和生存风险,诸如市场风险、信贷风险、营运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随着交易类型和工具的变化所面临的兼并收购、破产重组、 电子 商务等。企业应该建立可以辨认、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并确认高风险领域,以加强管理。但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的就是这种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没有建立,董事会中没有风险评估委员会或形同虚设,造成在没有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随意决策。 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措施 (一)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管理思想是支配企业运行的灵魂,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以及对内部控制的观念等的集中体现。上市公司管理层必须树立 现代 管理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并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公司全体员工都明确自己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构建组织结构的关键问题在于界定关键区域的权责和建立适当的沟通渠道。企业的组织结构在设计时,一方面应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与权利予以明确规定,既要防止权力重叠,也要避免出现权力真空,使每一项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另一方面,不但要有助于部门和雇员之间的沟通,还要有助于消除部门间障碍及为员工合作提供机会。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社会,每一个上市公司不论其规模,结构、性质或产业如何,都会面临成功的挑战和失败的风险。 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风险。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只有意识到了风险,才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次,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的资产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兼并重组等风险逐步增大,因此,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并且在技术上制定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可采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双层领导模式”。具体做法是: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在经营管理系统设置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其开展的审计业务,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对于其行政方面的内容,要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的模式相对独立性较高,在业务处理上也有较强的权威性,能很好地完成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我国应对其内部控制实施强制审计。在上市前三年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种过关性审计,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接受;待上市后在年度审计中还必须继续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四)完善信息沟通系统 公司管理当局应向全体员工发出各自的控制职责必须得到认真履行的明确信息,使每一个员工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在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的信息传递对象、内容、方式和渠道,以便信息能按既定的路线和层次准确、有序传递。 员工们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会接触到一些关键性经营问题,因而他们总是最先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要使这些信息能及时反馈给管理层,就应当建立一个开放和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及时报告和解决各种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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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金融证券化的危机与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摧毁了信用衍生品市场,终结了独立投资银行制度,导致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大规模救助和干预,造成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个别大型非金融企业的破产,致使全球遭受了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猛烈的冲击过后,后退的潮水还顺带扫荡了部分经济体的主权债务,引发了市场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蔓延的普遍担心。 同有形的混乱相比,无形的混乱程度更甚。危机重创了既有的商业模式和监管体制,将金融创新笼罩在阴影之中。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都在反思类似的问题:这场危机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危机竟然源于执全球金融业之牛耳的美国?现有的金融模式,风险管理模式和监管体制存在着哪些致命的疏漏?这场危机对全球金融业未来的发展和管理有着怎样的启示? 危机还引发了对市场机制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理论反思,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理论再度流行。从顶尖学者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到政府官员,开始热衷于讨论凯恩斯主义的经济信条,从反危机的放水救市一直到日常的金融监管。2008年年初,英国《金融时报》连载刊文,讨论资本主义的未来。有观点认为,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转变为附加宏观调控的混合经济,这次危机过后将迎来显著的变革,推动市场机制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总之,危机后的市场机制将不同于以往。 对于这样一场危机到底应该怎样汲取教训?鉴于问题和答案都至关重要,确实有必要做认真仔细的梳理。理解和回答问题的关键离不开对现代金融的透彻理解,尤其是对现代金融的结构性特征以及背后蕴含的结构性风险的透彻理解。 次贷危机实质是结构性危机 现代金融的突出特点是证券化,所谓的现代金融其实就是金融证券化。金融证券化创新主要沿结构化和再结构化(Structuring and Re-structuring)的方向进行。结构化金融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Asset Liquidity)和融资流动性(Funding Liquidity),最大程度地转移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但其本身也内生致命的结构性缺陷,具有显著的系统脆弱性。 纵览整个危机可以发现,结构性金融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金融产品到金融模式的诸多环节都存在明显的结构扭曲和显著的道德风险,并具有系统性;二是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下降,金融体系对抗外部冲击具有越来越明显的加速和放大效应,而不是逐步衰减和平滑效应,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增加了;三是宏观结构失衡带来的外部冲击不断加大,货币供应量总体上呈结构性过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货币政策在货币过剩带来的资产泡沫问题面前投鼠忌器。当不存在来自监管的有效制衡和货币政策的主动矫正时,结构性风险会逐步放大并最终导致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此次金融危机也可以理解为一场结构性危机。 结构性危机起源于不审慎的证券化实践。证券化导致了金融模式的巨大改变。 证券化将信贷模式由传统的“为持有而发放”(收取利息)改变为“为分销而发放”(收取费用),由此引入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银行业的风险收益更多地与业务流量挂钩而不是与资产质量挂钩。此举不仅打破了传统模式下的激励约束均衡,更经由金融创新的推动,导致了商业银行表外资产和金融工具的迅速扩张以及表内资产中可交易类资产占比的上升,并直接加剧了金融脱媒,促成了影子银行体系如野草般疯长。由于监管对交易类资产的资本要求不足,加之影子银行体系游离在监管之外,致使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率越来越高,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最终,在次贷违约、证券化资产价格下降以及金融机构评级下调等一系列事件的打压下,金融体系反向回调,加速去杠杆化,市场流动性蒸发殆尽,一系列金融机构就此覆灭。 遗憾的是,金融证券化的结构性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当初监管当局有足够的洞察力和预见性,及时对金融证券化的结构性风险施以适当监管,及时对交易账户施加充足的资本要求,并对影子银行严加管束,或许系统性危机可以避免。如果商业银行能充分意识到经过证券化之后售出的信贷资产最终又以交易资产的形式重新回流到表内,或许其风险承担会更趋审慎。类似的如果还有很多,但都已是事后诸葛。 危机后的金融监管将迎来一系列改革,重塑新的金融生态。 从陆续披露的信息看,监管改革的取向大致可以用十二个字来概括:全面,整体,审慎,长期,制衡,集中。具体可以概括为六句话:监管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并在最大程度上开展全球协作,重点监管整体的系统性风险,执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资本标准和要求,执行以风险考核为基础、旨在鼓励长期行为和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银行绩效评价体制和薪酬体制,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对场外衍生产品实施集中的交易对手要求。 改革方案仍存各种问题 各主要监管实体能在危机后迅速拿出一揽子的改革方案,的确有几分痛定思痛的意味。改革方案在内容涵盖上不可谓不全面,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所针对的积弊不可谓不深。但相关的改革方案远非完美,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对外部经济结构失衡所导致的外生系统性风险涉及不多。在很大程度上金融危机只是经济失衡的最终爆发形式,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外部冲击,金融系统自身的稳定性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危机仍将再度发生。 第二,对重建货币政策规则缺少系统建议。如果货币本身倾向于成为重要的扰动源,在改革监管体制的同时必须为货币政策重塑规则,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第三,监管改革有矫枉过正之嫌,在许多领域甚至越俎代庖。类似于薪酬体制改革、建立动态拨备、改革会计制度等涉及传统优秀商业理念和实践的举措,必须且只能在公司治理的框架内进行,这意味着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同样重要。 第四,在反资产泡沫问题上依然一筹莫展。在结构失衡和流动性过剩日益成为常态的大背景下,资产泡沫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直接威胁。资产泡沫必须通过监管加以解决,监管针对的不应是价格本身,而是泡沫形成机制。 第五,反周期的资本监管既无必要亦无可能。资本监管的主旨在于增强机构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但并非所有的周期波动都有明确的风险含义,监管机构也无法完美预期所有的周期。金融监管的对象是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显然有别于宏观调控,后者应该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来解决。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要理出头绪的确不容易。当然,改革处于进行中,而且是一个政策与市场互动的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目前的方案远非最终行动方案,改革仍然值得期待。 总体上看,鉴于危机源于结构性风险,监管改革应围绕结构改革进行。监管改革的优秀目标是从整体的视角加强对结构性风险的监管,增强创新环境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金融体系以及宏观经济领域一系列结构性变化的预警和监管,求得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之间的最优平衡。 新的监管理念固然不应该再像过去那样通过放松监管来换取市场效率,但也不应该是另一个极端,即不加分析地反对金融创新,甚至于退回到金融管制乃至金融抑制状态。放松监管固然要对金融危机的后果负责,而金融管制的问题则在于隐蔽的效率损失和福利损失,两者皆不足取。监管改革的目的不应该是取代或否定市场机制,只能是补充和完善市场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结构性改革虽然不可避免,但实施的难度将超乎想象。尽管各经济体货币和监管当局对改革的基本原则没有大的分歧,但考虑到现代金融体系的现状和特点,要推进和落实这些改革并不容易,要协调好这些方面的改革也绝非易事。 中国的金融风险不同于西方 在中国,由于货币和金融系统的市场化程度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受此次危机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但危机对中国的启示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革对中国未来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影响同样不容低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正确解读和借鉴这场金融危机。同欧美等国的金融体系相比,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金融形态和发展阶段不同。前者处于金融证券化阶段,后者目前仍处于传统的货币化阶段;前者是面向市场的金融监管,后者还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控制和金融管制;前者的苦恼是担心创新活跃导致风险增加,后者的问题是过分管制产生的效率损失和金融不公平。这一特点决定了我们不应该把次贷危机同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作简单类比,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中国的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已经超越西方,忽视自身的风险;或者认为中国金融正在步西方危机的后尘,简单地照搬或照抄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甚至于用监管改革之名进一步强化金融管制,推迟市场化进程。 正确的借鉴以正确的解读为前提。虽然中国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不同于西方,但这次危机暴露出的对结构性风险的监管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借鉴。中国经济严重的结构性失衡给未来的可持续增长投下了浓重的阴影,而高速增长中的资产泡沫也对货币和监管当局构成了严峻考验。中国金融体系目前正处于快速的转轨和升级过程中,创新空间大,金融结构变化迅速,其中的结构性风险,包括微观金融层次上的道德风险,金融系统的结构脆弱性,以及复杂多变的货币和金融环境,提醒我们同样需要加强对自身体系的结构性风险的监管与管理。 可以预见,结合中国金融监管变革方向以及现阶段金融监管要求,中国的监管当局也将就这次危机中凸显的若干重大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体现在中国金融未来的市场化进程和监管实践中,逐渐丰富和完善符合中国金融发展阶段特点的金融监管理念和风险管理实践。 证券化浪潮席卷信贷市场 纵览此次危机,可以说是从证券化失当开始,以监管失效结束。危机链条大致包括三个环节。第一,证券化浪潮导致银行信贷的商业模式发生改变,即从传统的发放-持有(Originate to Hold)演变为发放-分销(Originate to Distribute);第二,新的商业模式催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向风险管理要效益转变为向规模扩张要效益,由此推动财务杠杆的逐步累积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成长;第三,疏于监管使上述趋势缺乏有效的制动阀,最终导致金融体系的整体失衡。其中,第一种情况导致风险向投资人转移,第二种情况是向债权人转移,第三种情况则是风险成本的社会化。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共同放大了道德风险效应。 首先看信贷业务模式的改变。众所周知,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就是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以美国为例,证券化首先体现为整个信贷市场的证券化,银行贷款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债务工具。突出的表现是,银行贷款占整个债务类资产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相比之下,受直接融资浪潮的推动,各类债券工具增长迅速。1975年末,美国各类债券类债务余额为1.2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务类资产总额的45%;银行各类贷款余额为1.4万亿美元,占55%。截至2007年末,债券资产余额增加到28.3万亿美元,其所占比例上升至57%;而银行各类贷款余额增加到21.7万亿美元,占比下降至43%,在1990年代中期,其比例更一度下降至40%(Board of Direct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在银行贷款中,传统的公司贷款下降得更快,1975年末,银行公司贷款占全部债务工具余额的比例由1975年末的11%下降至2007年的4.1%。 在证券化浪潮席卷整个信贷市场的大背景下,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也在快速证券化,此即通常所谓的银行资产证券化。美国银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一开始仅限于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此后由于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以及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实施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从住房按揭贷款扩展到商业按揭贷款、应收账款、汽车消费信贷、信用卡信贷、助学贷款以及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截至2007年底,各类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余额达到14.4万亿美元,证券化在不断扩大资产的证券供给、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比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银行按揭类信贷和消费信贷的发展,改变了银行的贷款构成。 证券化极大地改变了信贷模式,并进一步改变了银行的收入结构,银行业收入越来越依赖于以收费为基础的中间业务,而非传统的风险资产业务。基于自身在账户资源、基础网络、专业力量以及支付清算体系方面的优势,银行开始下大力气发展以账户管理、托管、资产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中间业务。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证券化涉及组合、托管、评估、清算等一系列环节,通过发放按揭贷款和消费信贷然后将其证券化出去,银行不仅可以获得利息收入,还可以获得各个环节的收费,从而将原先波动性较高的利息收入转变为较为稳定的、基本上无风险的中间业务收入。只要业务量有保证,银行的收入就有保证。 结构扭曲与道德风险 但是,随着经营模式和收入模式的改变,银行的激励机制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借助证券化,商业银行无需将发放的贷款持有到期,风险被依次转移给投资者,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开始从传统的风险承担转向综合金融服务,传统的“发放―持有―承担风险―获取风险收益”的模式弱化了,代之而起的是“发放―分销―转移风险―获取费用”的新模式。在新的运营模式下,决定收益的是贷款的流量规模,而不仅仅是持有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对风险成本的审慎控制,这无形中助长了商业银行的规模偏好和风险胃口,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大大地上升了,对质量、对长期效益的关注让位于对规模、对短期效益的追求。与此同时,证券化涉及的一些中介机构,包括各类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券商以及其他的一些服务机构等也一并加入进来,由于其收入同样主要取决于业务流,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些机构也倾向于推波助澜,扩大信用创造。 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扩大信用规模?答案是同时扩大信贷资金的需求和供给。发放次级贷款,明显属于前一种情况。次级贷款户,即那些不具备借贷资格的人,之所以能获得贷款,同银行放松信贷标准有直接关系。而发展影子银行系统,放大财务杠杆比例,则属于后一种情况。理论上,在自有资本金一定的情况下,对信用扩张的支持只能是通过放大财务杠杆来实现。而要放大财务杠杆,除了单个金融机构之外,更重要的是拓宽整个风险转移市场的规模,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比率。为此,引入复杂度极高的影子银行系统就非常重要。 美国财长、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提摩西・盖特纳在纽约经济俱乐部的一次演讲中对影子银行的规模做出了估计: 在本次繁荣期间,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资产所占比重大大提高。这个非银行金融系统变得非常大,在货币和资金市场上尤其如此。2007年初,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投资管道,结构化投资工具,拍卖利率优先证券,投资人有赎回选择权的债券,7天浮动利率票据等的总资产值已经达到2.2万亿美元左右。通过第三方回购隔夜融资的资产增加到2.5万亿美元。对冲基金持有的资产增加到约1.8万亿美元,原先的五大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总规模达到了4万亿美元。 相比之下,美国最大的五家银行持股公司当时的总资产只有6万亿美元多一点,而整个银行系统的总资产约为10万亿美元。换言之,以余额计,经由影子银行进行的借贷规模已经大致超过了传统银行系统的借贷规模。 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体系的高风险性和脆弱性是显而易见的:缺乏自有资本金要求导致高杠杆比率,借短贷长放大了流动性风险,复杂性和不透明放大了信用风险,而信用违约保险不只将保险机构拖入泥潭,也造成风险向更大范围的转移和分散。所以,当次级贷款户出现大范围的违约时,货币市场就立即向影子银行关闭了融资大门,由此引发了猛烈的去杠杆化连锁反应。危机后影子银行系统实际上已经瓦解。 至此,有关此次金融危机的道德风险机理已经非常清晰:证券化激励银行扩大信用规模,获取所谓的“中间业务收入”;发放次级贷款以及设立影子银行系统,由后者为贷款提供融资支持,以此避开监管;影子银行系统通过货币市场进行杠杆融资,再投资于风险高、流动性低的资产支持类证券,赚取利差收入;其间,通过信用衍生品为证券化提供信用保护,提升债券评级,导致后来所谓的“有毒资产”流向全球更多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彼此贯通,信贷市场、证券化市场以及信用衍生品市场共同组成了一个渐次延伸的杠杆。只是,这种由杠杆叠加支撑起的风险转移市场明显是脆弱的,风险没有被真正有效分散,而只是依次转移给了居于末端的“无知”投资人,最终,当末端投资人开始警觉并争相出逃时,这个建在沙砾上的风险转移市场顷刻间就崩溃了,强力的杠杆收缩开始了。 由此看来,此次危机是一场结构性风险导致的风暴。 首要考虑内生结构性风险 但是,如果仅仅强调从道德风险的角度来反思此次金融危机,仅仅停留在对华尔街的道德审判上,不仅失之于肤浅,也无助于得出全面、正确的结论。任何一场危机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尤其是金融体系自身结构性变化所导致的必然性。近20年来,以证券化为主要驱动的金融创新塑造了新的金融模式,也造就了新的金融体系,并悄悄改变了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特征。新的金融体系其自身的稳定性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人们知之甚少。历史上,尽管造成金融危机的外在风险因素各不相同,但危机要发展成为足以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事件,还取决于金融系统自身的稳定性。因此,要完整描述金融危机的发生机制,不能只看单个金融机构、部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而必须分析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特征和结构性风险,看金融系统面对系统性冲击时如何响应。此次危机也不例外。 本质上,结构性风险是一种内生的系统性风险,它来源于金融系统的结构性变化。通常对系统性风险的理解倾向于强调系统性风险的外生性(Exogenous),即金融体系共同面临的外部系统性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等。但就研究金融危机和监管改革而言,这种定义不仅不够全面,也没抓住重点。因为类似利率、汇率、经济周期这样的风险因素是外在的,无时无刻不在发挥作用。正所谓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考虑到过去二三十年间金融体系持续地创新和演变,内生的(Endogenous)系统性风险似乎更加重要。 这种结构性的系统风险首先表现为金融系统对冲击的响应模式。一般情况下,外生风险要真正对金融体系形成实质性冲击,进而酿成系统性的风险和危机,金融系统内部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适应性条件。换句话说,金融系统内部结构,相关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必须倾向于和有能力放大外部冲击,在整个系统内形成共振,进而造成系统性颠覆――比如在经济扩张时期推动资产负债表加速度膨胀以及财务杠杆的快速累积,而在衰退时期又迫使资产负债表出现加速度的反方向收缩以及快速的去杠杆化。其次,当面对外部冲击时,金融体系充当的角色并非总是传导器和放大器,在极端的情况下,金融体系本身也会演变为对其自身的冲击来源,进一步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鉴于此,要研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首先应该关注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风险,而非金融系统以外的其他风险。 金融系统脆弱性显著上升 衡量金融体系结构性风险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是体制或机制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造成了既有金融模式的显著改变?二是危机的触发因素是否较以往更加复杂并且更具系统性?三是金融机构行为的顺周期性是否因为这些因素而呈加速趋势?如果在某个时期,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都是确定的,则可以认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下降的。 历史总在重演,但从不重复。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由于证券化以及影子银行系统的快速发展,金融部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逐渐从机构主导转向市场主导。新的信贷模式催生了新的金融模式:第一,较之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和企业债券市场,证券化信贷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不是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而是通过打包分池的方式集中评估,并且越来越依赖模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标准化的作业模板。第二,作为证券化的结果之一,可流通信贷资产的占比,无论是在全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中的占比,都出现了显著上升。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Market Liquidity)空前增强。第三,证券化的另一个影响是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货币市场提供的短期融资,尤其是有保证融资(Secured Lending)成为金融机构,特别是影子银行体系重要的融资来源,证券化信贷越来越依赖融资流动性(Funding Liquidity)。第四,证券化的驱动力并非只有银行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动机,也包括套利动机。在“真实”经济的意义上说,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信贷需求来自金融市场本身,来自金融市场对超额回报的追求。 从结构性风险的角度看,上述改变会导致金融不稳定性的显著上升: 第一,是系统性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利用证券化将信用风险市场化的过程中,如果缺乏适当和充足的监管作为配套,很容易出现系统性的道德风险问题,导致普遍的信贷标准下降。不审慎的证券化很容易引入和发酵“坏的”信用风险,引发系统性的资产质量问题,比如次级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孤立的信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的市场风险,风险的传导性上升。 一旦信用风险被转换为市场风险,信用违约将不再是孤立事件,而是放大为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整体性风险事件;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也将不再局限于具体的金融机构,而是弥散到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全部市场和机构。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在触发机制上,信用风险不只是违约风险,而是包括了所有可能发生的信用事件,比如评级下调。 第三,风险转移市场越来越依赖庞氏机制(Ponzi Scheme)。 在传统的以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下,风险分散并停留在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通过各机构的资本实力来缓冲和消化这些风险,直至合同到期。在证券化的金融架构下,对风险的缓冲不只借助于机构的资本基础,也越来越依赖风险转移市场,依赖于市场流动性(Market Liquidity)和融资流动性(Funding Liquidity)。只要保持足够的资产流动性,即市场参与方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很方便地完成交易,而不至于引致额外的交易成本和价格损失,投资者就可以顺利地将资产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只要融资市场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总是能够以正常的成本、价格以及预定的时间安排融入资金,而投资者就不至于遭遇资金断裂的问题。这两种流动性实质上都取决于两个市场的规模(Volume)、深度(Depth)、宽松度(Tightness)和自恢复能力(Resilience)。 相对于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承担而言,完全以风险转移市场为基础的风险承担实际上是一种庞氏机制,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取决于后续的流动性补充。一旦资产市场和融资市场失去流动性,庞氏机制将无以为继。这说明过分依赖风险转移市场的证券化模式本身是脆弱的。当缺乏对金融体系各个环节的有效资本监管时,金融证券化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出现资本不足,从而将风险缓释任务更多地交给市场流动性以及融资流动性来解决。由此导致两种可能的结果:当市场预期乐观时,会出现超常的流动性供给,从而扩大风险规模;当市场预期悲观时,市场会加速削减流动性供给,导致严重的市场动荡。 第四,流动性风险上升。 首先是市场流动性(Market Liquidity)风险上升。危机之前,证券化主要沿两个方向展开:简单堆砌和水平拉伸。前者是对已经证券化的产品重新证券化,比如从CDO到CDO平方。每一次证券化都伴随着证券出售和债权转移。后者是通过购买信用违约互换将信用风险定向出售给保险的卖出方,横向吸纳参与方无需实现债权出售。总体上看证券化主要沿着这两个方向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深度,以增强市场流动性。但通过这种方式增加的流动性本身是不稳定的:所有的证券化资产最终都与真实的资产或资产池挂钩,一旦挂钩资产出现问题,将迅速导致衍生资产市场出现连锁反应,导致全线抛售,从而使衍生资产市场突然休克,迅速失去流动性。 其次是融资流动性(Funding Liquidity)风险增加。证券化的直接融资来源于针对抵押资产池的票据发行。一旦挂钩资产出现问题,票据发行将难以为继。 另一个关键市场是回购市场。证券化衍生的一系列资产支持类证券,并不只是用于获取资产收益,也用于抵押融资,在一系列回购交易市场上的应用极为普遍。当资产价格上升时,保证金比率以及折扣率会显著下降,反之,当资产价格下跌时,保证金比率和折扣率则相应上升。当遭遇价格暴跌时,回购市场甚至会完全丧失流动性,不再具有融资功能。 第五,套利证券化。 早期证券化的主要驱动因素是监管资本套利,或资产负债表动机。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转移到表外,以此节约监管资本需要。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套利型证券化(Arbitrage Securitization)。套利型证券化对高风险抵押资产的巨大需求,不仅直接造成了对高风险性次级抵押贷款的大量供给,也引发了针对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的进一步创新,通过引入信用违约互换(CDS)来增加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供给。套利型证券化的“额外”需求,不仅导致了信贷扩张,也造成了信贷标准下降,进一步纵容了借款人的冒险行为。金融体系陷入了自身对金融资产的需求链条旋涡。 第六,金融市场的顺周期性上升。 顺周期的含义简单明了:在资产价格上涨阶段,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净值增加,杠杆率下降。为维持资本回报水平,金融机构会采取措施恢复原先的杠杆率,这会导致银行进一步扩大资产负债表规模,增加风险承担,引发新一轮的资产需求,进一步拉升资产价格。反之,当资产价格处于下行通道时,金融机构的净值下降,杠杆率随之上升。为了降低杠杆率,金融机构会出售资产,削减债务,同时削减新的信贷发放,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这会进一步降低资产需求,给资产价格带来更大的下跌压力。 第七,总的最终结果是,当缺乏有效的整体监管时,上述效应会循环往复和同步叠加,促使整个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呈加速度提升:在经济扩张时期,财务杠杆比率上升,杠杆比率上升的速度加快,杠杆的脆弱性,即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缺口加大。一旦出现成规模的信用违约,引发资产价格下滑,就会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杠杆发生加速度的反向调整,给资产价格施加更大的下行压力,进而经由信贷紧缩引发流动性危机。 鉴于金融创新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风险也在随之变化。结构性特征决定了金融系统如何对冲击做出响应,尤其是响应的规模,速度和同一性,而不仅仅是冲击本身。从这次危机的经验看,证券化和影子银行在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系统对冲击的整体暴露,增加了系统对冲击的响应速度以及“羊群效应”。这种加速度不仅对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性不利,也会对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经济周期的演变过程中,金融体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波动的助推器,而不是稳定器。这提醒我们,所谓的整体审慎性监管,关键在于防范和监管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风险。■ 作者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政策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金融证券化及金融管理分析 一、前言 从金融发展的路径来看,经济货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便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即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相对下降,而利用发行可对第三者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有价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筹集和融通资金。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融资手段。它实质是一种有担保或抵押的直接融资手段,因此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范畴,并大大推动了金融证券化的发展。 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陈文君,2008)。从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变化不同步,即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已使美国的金融体系明显呈现出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逆向倾斜,但金融监管还是保持传统模式。金融证券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传统的分业功能型监管则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控不足。二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直接金融市场份额增加、间接金融市场份额减少,因此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监管结构显然不能很好适应这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本文将从上述两大方面研讨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并结合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反思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最后联系中国实际进行分析。 二、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监管 (一)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流动性虽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流动性基本可以用资金的可获得性来衡量。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市场流动性主要表现为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的变化,但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证券来获得资金;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抵押或交易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来获取资金。这样在证券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产交易量或流量的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金融证券化时代,不仅一般投资者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越来越普遍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上来,从而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同时银行也需要依靠金融市场来对冲它们所创造或担保的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银行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更多依赖使得在金融市场危机发生时,银行很难象过去那样代替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担保。因此,Rajan(2005)认为,尽管现代金融体系中有更多的参与者能够承担风险,但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系统性风险则的确比以往要大。对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繁荣时期,预期前景乐观,风险溢价降低;同时,资产价格上升,投资收益增加,两方面因素促进金融投资的增加,又会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的上升。资产泡沫破灭时期情况则刚好相反,被抛售金融资产的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状况,最终出现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流动性好像瞬间被吸收殆尽的现象,Persaud(2001)形象地称之为流动性黑洞。因此,在金融证券化时代,金融投资的这种顺周期性(pro-cyclical)放大了金融运行扩张和收缩的周期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变化可能对整个金融和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冲击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功能性监管,把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差别而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分散监管架构与这种发展趋势不能很好适应,其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行为,这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从微观和个体来说,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宏观来说,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也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当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负面事件,或仅仅是某一种金融资产出现问题,但如果投资者彼此互相认为其他投资者将会出售金融资产时,就会引发金融资产的恐慌性抛售,进而使所有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朝着同一方向变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瞬间就可能萎缩。危机发生前,次贷占住房贷款的比例大致在20%的水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占美国债券市场的比例约为3%-4%的水平。仅从数字来看,即使全部变成坏账,也应该不足以对美国及整个世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次贷类金融资产属于复杂金融产品,主要为金融机构持有,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更多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捆绑在一起。而美国金融资产的规模又非常庞大,一旦恐慌性情绪蔓延,实际影响的是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次贷类金融资产。 三、证券化、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 (一)金融证券化与金融结构的变迁 戈德史密斯(1969)通过对世界上的35个国家近200年金融发展历程的分析,在对大量数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性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最后超过银行资产。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使得经济体系内各经济体互相融通资金的能力不断增强,造成对银行信贷需求即增量货币需求有所减弱,从而导致货币存量的增长速度、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和货币化指标的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以美国为例,1945—1982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一直大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1983年,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首次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而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1945—2008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由1945年的16.64%下降至2008年的11.13%;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则由1945年的6.97%上升至2008年的28.68%。同时,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由1945年的76.02%上升至2008年的110.46%;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则由1945年的31.82%上升至2008年的284.56%,上升幅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监管结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存贷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完善;在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中,对于主要的投资银行和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严。AshokVirBhatia(2007)将美国的金融机构分为受到较多管制的优秀部分(highlyregulated“core”)和受到较少管制的外围部分(lightlyregulated“pe-riphery”)。其中优秀部分包括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政府支持金融机构(FannieMae和FreddieMac)和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外围部分包括所有其他金融机构。但从规模来看,优秀部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量中不超过三分之一,而外围部分作为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和持有者,其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及私人权益资金增长犹为突出(AshokVirBhatia,2007)。从金融资产交易的角度看,大量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资产证券化类金融资产一般都是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而众所周知,场外柜台市场的交易一般是不透明的,加上资产证券化类金融产品本身非常复杂,使得对场外柜台市场监管就更显薄弱。 四、基于美国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多头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基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所反映出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即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且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也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周卫江,2008)。 (二)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监管不够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对美国来说也不例外,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是缩小市场监管范围的拥护者并拒绝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督。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数十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外运作负有监管责任。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人们对此深感迷惑,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赵静梅,2007)。 (三)对资产价格及泡沫的监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金融证券化对中央银行的一个突出挑战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格林斯潘(1998)有一句名言:“想通过市场干预来戳破泡沫,有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解决,那就是你必须比市场本身更了解市场”。之后格林斯潘还多次强调真正识别泡沫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不仅仅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货币政策成为资产泡沫的推助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为应对经济衰退和股市破灭的双重压力,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推动了资产价格泡沫的膨胀。因此,在次贷危机发生后,“格林斯潘对策”广受诟病,即当资产价格下跌的时候,格林斯潘会立即出手控制局面,但是资产价格上涨的时候,他却坐视不管。假如当初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能够采取与校正经济结构失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现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真正转型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虽然从短期来说可能会牺牲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但从长远来说,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五、中国的实际及启示 (一)中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对流动性与金融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证券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金融证券化的实质是经济主体互相融通资金规模的扩张和便利程度的提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我国的实际流动性已经超出传统的银行信贷与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同时,也加大了流动性波动的周期性。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但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格局,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的占比已达40%左右。从发展态势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将会越来越发达。此外,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也将是我国中央银行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显示,当金融资产价格膨胀造成金融投资的收益率高于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收益率,大量资金就会流入金融市场,不仅容易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也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对整个社会流动性的监测。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供应量可以大致代表全部金融活动。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真正起作用的是流动性或总的流动性状况,它不仅包括货币和各种金融资产的存量,有时更取决于其流量的变化。从流动性角度考察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运作,它要求中央银行不仅要关注货币供应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其他各种流动性形式的监测。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控时,不仅要调控货币供应量,还要注意掌握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叉将越来越明显,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逐步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预警体系。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对于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业监管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病,突出表现为不同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得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考虑较少,缺乏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的联动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将更为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业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网络,强化对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高小琼,2008)。 4.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尤其要注重对资产价格泡沫的预防。虽然说识别泡沫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但资产泡沫的累积是一个过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累积的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表现可以加以判定的,关键是如何对待之。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被很多人认为是美国资产泡沫的始作俑者。但回顾格林斯潘在任期间的经济言论,可以看出格林斯潘对于资产泡沫还是有着清楚认识的,只是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而寄希望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消化”这些泡沫。如早在1996年12月,格林斯潘就提出了著名的“非理性繁荣”的论断,告诫人们要警惕市场泡沫。之所以采取不干预态度,最根本原因还是更加看重任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只要泡沫在短期内不破灭,则泡沫的膨胀可能通过托宾q效应、财富效应等带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繁荣,而经济发展则还有可能消化这些泡沫。 5.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此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都充分意识到金融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强,单纯依靠监管当局很难完全胜任,因此,应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和民众风险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一起,共同形成强大的金融监管网络,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刘绮涛,2009)。 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关于金融证券化的研究 摘要:金融的证券化流通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变得越来越普遍。C券化的金融交易能够促进资本的流动,并且扩大收益率,增加稳定性和安全程度。在实质上,金融证券化是金融交易的一种创新形式,尤其在融资和借贷两个方面表现十分明显。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商业票据等非中介形式的金融交易载体都属于金融证券,其应用已经十分广泛。根据上述情况,本文将从金融证券化的含义理解、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以及如何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化进程进一步发展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金融;证券化;资本中介 金融证券化的趋势大致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起的。“证券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融资形式由银行中介变为了更加直接的证券交易;二是银行资产的证券化,也就是债权的转移。这样一来,债券化金融交易的直接性使得其地位与日俱增,甚至盖过银行作为中介身份的间接形式金融。可以说,金融证券化是顺时而起的产物,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交易媒介大大提高了多样性和即时性;八十年代的金融自由化风潮也催生了证券化的迅速发达。 客观上来讲,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各有其优势和特点,这就是为什么如今商业银行依旧存在,证券化交易也能伴随共生的原因。但不得不承认,直接金融形式在融资效率上还是要优于间接形式。于是,随着金融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风行,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也逐渐被重视起来,这样的结果就是西方国家普遍进行类似的金融结构变革,这也是市场驱动的趋同化变革。当然,这是有利于金融全球化和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同时,这样的经验对中国的金融改革也有值得学习的地方。需要我们逐步探索,好好研究。 一、金融证券化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一)金融领域严厉管制局面出现好转 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标志就在于,市场准入放低,利率设置放宽或取消了上限额度,对国际资本的控制也变得放松,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变得宽泛。这样一来,银行与其他区投融资机构在职能上可能出现接近或重合。于是,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试图利用抵押证券的形式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这样的效率远远大于同商业银行借贷。可以说,金融证券化是由于金融领域严管局面好转后,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激烈竞争的结果。 (二)金融创新大潮直接催生金融证券化 为了获得更加具有优势的竞争结果,各金融机构都进行了金融创新,这使得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更加丰富,投融资选择和手段也不那么单一。投资者可以改变以往重视的存款这一单调途径,而去选择其他产品:融资者也可以通过证券等新颖形式进行快速、大量的融资。本质上说,金融证券化就是一种金融创新。这其中,资产的证券化是前提,这也是上述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 (三)电子信息技术使金融媒介发生改变和优化 科技的发展对经济贸易的促进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上个世界末期的快速发展,直接为今天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局面创造了基础。公众可以越来越直接便捷又快速地了解到金融机构的产品信息,为其选择投资提供了促进。证券市场的信息瞬息万变,有了互联网平台才能够更好地操作。今天的“云计算”、“大数据”在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应用还将带来更多的便利与革命。 (四)经济全球化促使金融全球化,客观上推进了金融证券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结构互相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证券化很快影响到世界范围内的大量经济体。国际资本的流通也更加依赖这样的形式和媒介,反过来又继续促进金融证券化的地位稳固发展。 二、金融证券化的功能和意义 金融证券化直接带来了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这里面的竞争和效益对整个国民经济格局产生巨大的印象。一方面,金融证券化是在特定政策法律环境下产生的,今后也将受制于这样的宏观环境氛围;另一方面,它对宏观环境也要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资本社会化 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过程,金融环节中的股票证券发行对资本社会化具有直接推动力。股票发行量大,但是单股价格相对较小,于是可以增大持股人群的广泛性和,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股。同时,金融证券化的大趋势影响下,各类金融证券以及衍生证券产品多种多样,选择的增多也会使社会资本更加分布广泛,扩大了资本社会化效应。 (二)经营扩大化 上面说到,金融证券化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终归是有益的,不论在融资效率上还是融资规模上。于是,融资得来的资金投入经营,带来社会再生产的扩大。通过大量而广泛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资本形成了规模,经营也形成了规模。说到底,金融证券化这种现象降低了经营中个别环节的成本,经营效益和规模扩大是必然的结果。 (三)双向选择淘汰化 金融证券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投融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和博弈之中,具有优势的融资方可以融得大量资金,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劣势者自然无力竞争,不善经营终将被市场淘汰。同样地,在投资者来说,经过综合考量和慎重判断,证券产品的选择正确,就会获得相应的收益;投资失利,就会连本不剩,也被市场所淘汰。实际上,这样的市场竞争,尤其是证券市场双向选择淘汰机制下的竞争,已经变得越来越强大和残酷。 (四)资源配置优化 通过优胜劣汰的残酷竞争,在金融证券化这一媒介之下社会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重组,集中汇聚在实力强、竞争力大的企业或个人手中,从而进行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这也能够促使国民经济的结构革新与升级转型进程加快,形成示范效应,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三、金融证券化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一)继续推动金融创新改革 创新发展是增大内生动力的有效途径,继续推动金融创新,解放思想,积极创造,丰富金融产品种类,有助于证券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双向可选择性增多,能够使金融证券化的采用面更加广泛。 (二)把握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宽松度 正是由于金融自由化的变革才催生了金融证券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要拿捏一种在监管的宽松程度上比较适宜的发展路径,既不能过于严厉,打压了证券化的果敢性;也不能过于宽松,失去了宏观调控的手段基础,造成证券市场违法犯罪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金融监管部门要准确定位,不断尝试,逐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证券模式。 (三)夯实金融证券化基础,培育需求主体 金融证券化最关键的还是在于资产的证券化。由于证券的发行与销售是有抵押担保的,因此必须改进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发展水平,扩大资产规模,降低资产风险,优化资产结构,以求达到夯实资产证券之基础的目的。另外,还要活跃证券市场,营造投融资理财意识,逐步培育证券交易需求主体。应该说,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阶层分布条件下,这二者都是有充分的可能和必要来实现的。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道路 仔细研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证券化历程,分析其成败得失,在学习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道路。 四、结论 大力推动金融证券化的进程,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现实发展来说是具有实际的需要。金融证券化水平的提高,无疑将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度和发展水平。通过文中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得知,金融证券化趋势的产生和发展尤其具体的政策背景和技术支持,在今天的发展条件下将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挑战。所以,金融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必须稳步推进,要仔细分析研讨金融证券市场的运营模式与监管形式,多角度形成合力助推其健康发展。不能忽略的是,必须充分估计金融证券化将会带来的正负影响,在权衡中探索发展路径。 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全球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趋势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国内金融证券化尚处于启蒙发展阶段,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好全球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的研究工作。文章以此为基础展开相关论述。 关键词:全球经济;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迅速,这也是在现如今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我国为了与世界经济发展保持一致,国内专家学者对金融证券化积极研究,因此也有了初步的理论及实践基础。但是因为发展时间尚短,金融证券化理论及基础在我国还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及政府调控等因素的影响下,金融证券化在我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完善。 一、金融证券化相关概念分析 所谓的金融证券化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以金融形态完成,也就是将传统金融放贷转为证券化的模式。金融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资产流动化的能力,同时证券化债权及债务关系,最终达成融合放贷与证券发行的目的。金融证券化形成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期,也是这个阶段的主要产物。目前金融这一行业产生已有近600年的时间,但其快速发展阶段也只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特别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诞生,金融市场在70年代开始根本性的变革,也就是说金融证券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的趋势。结合目前情况来看,金融证券化中主要涵盖两方面的内容:社会融资证券化与银行贷款证券化。但是在实际中金融证券化其涉及的内容更为广泛,但其表现形式却相对单一,其特征具有流动性与可实现债券的市场化。 二、我国金融证券化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证券化已有一段时间,但情况还不是很理想,笔者主要从管制层面与创新发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管理层面问题 我国金融证券化虽说只有不长的时间,但得益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但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阻碍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及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市场管制,降低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促使商业银行与其他类似行业产生激烈的竞争,进而出现大量的流动资金,众多急需资金的客户可以直接从市场中获得资金,这种情况将直接影响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稳定关系。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金融改革,从国外的改革进程看,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造成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业务重叠以及金融投资机构经营范围变得广泛,混业经营成为明显的趋势,市场中出现大量流动资金。 (二)创新发展问题 目前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强有力带动网络信息化建设,这种背景下产生大量的具有新功能的金融工具。结合实际情况需求,计算机技术促使传统的金融机构经营模式产生变化,并以此为基础产生新的金融产品,其中包括债券零利息、金融期货等产品。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化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严重的商业道德风险问题,这和市场有着直接联系,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选择在资金流动中收取一定费用,这就造成银行客户信用逐渐降低,客户信用出现问题,影响到金融证券化市场的稳定性。 三、我国金融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前文已经讲过近些年我国金融证券化速度极快,这个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现实问题,想要快速发展就需要解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资产内容包括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其他资产管理,是我国实现金融证券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这是因为现阶段国内资产部分相对缺乏,大部分国内企业采用向银行抵押企业资产的方式获得贷款。尽管实际中可以抵押银行逾期房地产,但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满足金融证券化的需求,这种畸形资产发展直接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证券化过程中缺乏相关投资机构的有效运作,造成实际操作中只能利用房屋抵押等形式进行,同时长期稳定资产给住房抵押债券提供支持,这种循环模式下直接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影响。目前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水平不是很高,制度规范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上文说过国有商业银行需要面对较高的商业道德风险,市场缺陷造成客户信用度下降,这就有可能造成证券投资者对其失去信心,造成金融证券化发展速度降低。 四、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的完善措施 针对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完善。 (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证券化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宏观经济制度是其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微观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了有效促进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国内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做好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平衡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参考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内部实际情况,做好金融法制建设工作,确保金融证券化进程的顺利发展。国家做好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变幻莫测的世界经济环境,我国内部有必要做好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理念建设,不断完善内部金融监管体系。为使金融监管责任更加明确就需要确立监管目标,帮助金融监管单位明确自己的责任及业务范围。 (二)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 金融资产证券化建设主要构成就是完成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个过程中我国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市场的具体发展,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实现与国际证券化领域的接轨,这个过程中需要主要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确保发展多样化,也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与形式中实现多样化建设,促进单一类型资产向着多层次多结构的发展,实现商业抵押方式的发展:其次就是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对存在的资产不良情况等利用资产证券化建设形式进行解决,有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出现资产浪费现象,将金融证券化市场发展难度降低。 (三)具体措施分析 对我国资产主要形式进行综合性分析,通过研究国内外先进经验可以发现,目前常用的住房抵押方式从根本上而言并不能有效促进证券化的发展,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投资机构的建设力度。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形式风险较低,同时住房抵押款也具有较好的收益,风险不高。住房抵押主要对象经济行为简单,但其期限较长,形式相对单一。 五、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措施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金融证券化,其本身也是属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物。20世纪80年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潮流被金融证券化发展所取代。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不断提升金融证券化债券的实际发行,金融证券化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特点:流动性、安全性及稳定性等。金融证券化同时还具备一定的效应能力,强有力推动经济发展,扩大集资规模,加快资产社会化规模,最终实现融资与刺激投资形成。就目前情况而言,金融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国家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性支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所能够产生的影响力也相对较大。为此,可以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对金融证券化发展提供帮助。此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加强金融市场体系机制建设,促使金融市场的发展符合法律要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合法化运作。第二,提升对金融创新方面的建设要求。通过放宽管制形式,可以为建立金融管理机制环境,实现汇率的市场化建设提供帮助,并能够更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只有从这些方面,才能有效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 六、结语 目前金融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本身存在很多问题,相关从业人员有必要做好研究工作,促进行业水平的提高。本文以分析金融证券化相关概念为切入点,简单阐述金融证券化的前因后果,并引出我国金融证券化的现状,分析得出其主要原因在管制层面及创新发展后劲不足,同时指出金融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表现的最为突出的就是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接着针对问题给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另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金融证券化发展及其他措施三个角度人手,分别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最后阐述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措施,主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分析,得出放宽相关管制是促进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必要环节。以全球经济发展为背景,分析我国金融证券化的现状及应对措施,为全球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化的进一步稳定快速发展。 金融证券化发展趋势:金融证券化趋势及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分析 摘要:目前,“金融证券化”已经逐步取代了“经济金融化”,出现这样的原因在于证券化就可以增加其资产的流动性,并且达到更加适应当今社会趋于增强金融流动性,以及可以降低金融风险性。 关键词:金融证券化;趋势;发展 1、引言 金融证券化的概念是这些年来主西方国家和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上出现的创新趋势,同时它同各国金融制度的演进以及经济金融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金融证券化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融资形式的证券化以及银行贷款资产的证券化。 社会融资形式的证券化则是指诸多社会经济的主体即包含有政府的部门、企业以及个人,那么就可以直接通过在市场上发行以及买卖有价证券这种形式来融通资金,即就是社会融资就从银 行信贷向证券市场的转变,那么就会间接金融而转向直接金融转化。 金融证券化的趋势一般则是出现在金融市场发展到的一定阶段,一般则是成熟阶段。而世界金融已经发展了近6个世纪,然而真正迅速发展阶段要应该是从20世纪的60年代算起。尤其是在70年代之后的全球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体制的巨大变革以及改进,金融则向证券转变的趋势则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证券化并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因为它将会从更加广泛的角度,即就是整个金融系统的范围作为考虑范围,就以衍生证券,集团贷款分包等等;通常资产证券化则仅仅是从银行的不良资产或者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来进行证券化这一方向作为出发点,同时分析出金融体系中的银行方面的证券化改革。因此就可以认为,金融证券化就可以能够全面地表现出世界趋于增强金融的流动性,同时降低了金融风险性的趋势,所以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2、我国金融证券化趋势的表现 在80年代中期之后,所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相当迅猛的发展,同时证券的发行以及交易的规模则会迅速的扩大,尤其是发展到90年代,这种发展的势头则显得非常的迅猛,因此这就说明了我国的经济金融就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社会融资证券化趋势则就显得明显,从这些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的话,自从1981年直到1991年末,而各种债券的累计发行金额将会达到3000多亿元。这样通过国债发行则就为国家财政可以筹集到1 300亿元而对资金。从1988年开始逐渐开放了国债券转让的市场之后,直到1 9 9 1年底则累计国债的交易额将达到360亿元。到了1991年底.企业则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总共筹措了将70亿元的资金。从1985年之后,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和一些 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则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等,总共筹集到1000多亿元的资金,其中是重点经济建设以及生产流通企业服务。同时最近几年来我国还通过积极 尝试进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从1982年开始,就先后多次成功地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开始发行了融资债券,到1991年末,我 国的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则在国际资本的市场上累计发行了 外币债券50多亿美元,这就为我国在国际证券的市场上将筹集到资金积累一些初步的经验。 站在我国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的话,从1 9 8 4年9月北京出现了我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后之后,股份制 企业的数量持快速增长的趋势,到了 1991 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00多家。同时的股票发行以及交易的规模也呈现出快速扩大的趋势,到了1991年末,就已经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达63亿元。深圳、上海的股票交易呈现出特别活跃,到了1 991年底,这两地的股票全年累计交易量则就达到43.6亿元。伴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而间接金融的比重则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直接金融的比重则表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并且在证券市场之上,债券交易所它占据的比重逐步的下降,股票交易所它占到的比重则不断的增大,而后这则由1990年的仅5%左右而上升到1991年的2 5% 左 右。所以就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的话.那么这个比重则还将继 续的上升。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凭借——证券机构的发展的表现卓著,直到2010年末,则证券公司的发展以及到了107多家,30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综合性银行分支 机构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3、当前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的方向分析 我们应该看到在西方国家,金融证券化在理论上表现的已比较成熟,并且实践之中也获得了成功;但是我国金融证券化的理论则依然在讨论之中,同时实际操作数量比较少,范围也偏小,而这是因为各方面原因而导致的。 3.1、应该加大增加对金融资产在证券上的投资力度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因该积极寻找优秀、稳定的证券来进行投资,同时提高“三性”。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选择则有: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以及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以及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同地方企业债券、股票,然而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则主要集中在国家债券之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43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样就是为了保持银行高度安全性以及流动性,如此法规的规定则显得自然以及正确。但是伴随着债券种类的不断增多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在笔者看来商业银行投资到达各种利率、期限的证券则将会更有利于它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也将得到更高收益,这样就可以方便其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而在从另一方面来讲,证券的买卖则是央行进行间接调控的最合适的手段。作为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之一的公开市场操作,它在美国就被看成最有效的调节工具。所以,在美国金融市场上,各种利率、期限的债券就可以自由流通,这就完全可以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然而当美联储认为市场上将会需要更多的现金之时,那么它就在债券市场上可以收集到各种债券,这时的债券价格将会直线上升,而持有者将会纷纷的抛售,美联储就可以达到原来的目的。而这个是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的间接的调控,但是如果市场如果不够成熟的话,那么间接调控的手段就绝对没有办法来实施。所以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体系应在证券种类的开发、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加大力度,既可以使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来提高收益率、同时降低风险,这样又可以使得国家金融调控就直接转为间接,这样就可以便于金融体系自身调节以及稳定发展。当前,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以及发展集安全性、流动性成一体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和股票市场,到了200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市值则就已经达到了35000亿元,这样累计则就为企业融资达到4600亿元,同时开户的人数达将达到5000万人,并且表现出较长足的进步;同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呈现出交易活跃的态势,2000年上半年单边债券交割量将达到4444.43亿元,并且超过了1999年全年市场债券交割的总量。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如果要真正达到信息通畅、工具丰富以及秩序良好的状况,则还需要较长时间,同时也应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协调,例如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约束,交易结算的安全性,在加上监管的配合以及信息化的普及这些方面。 3.2、应该加快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的步伐 应该在房屋抵押证券化市场成功的经验之下,当前国际证券化市场则就表现出三个衍生的发展方向: 第一,即就是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的多样化,这是由消费信贷作为主体资产并且向商业抵押贷款而发展;并且有单独资产则向不同资产组合支持成的多层次证券化方向发展。 同其他金融工具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比如说资产背景下的商业票据。 第三、就是使用解决不良的资产,以及运用资产证券化当做工具来解决不良资产,同时建立其“解决信托公司”。 当前我国只有在第三个方面上有所吸收以及利用。国家出资400亿,并且建立起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就为消化银行的风险资产而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即就是“债转股”的业务。当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在使用最为先进的资产管理的办法来经营不良资产,同时使得不良资产可以尽量得到比较文、较高的收益,并且使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可以逐步的发展提供范例,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困难,比如说资金短缺,以及缺乏专业资产管理人员,当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同时这也就为我国进一步资产证券化也提出了一些应该改进的方向。 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区别“债转股”同金融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它是阶段性的工作,如果一旦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完毕的话,债转股工作就可以宣告结束,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可以解散,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则就具有了阶段性的特征。同时金融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作为一项崭新的金融工具,并且具有广泛性以及一般性的特征。所以,债转股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4、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会以飞快的速度发展,这伴随着社会融资证券化趋势持续加强,那么企业应该对金融机构的资金依赖程度将会有所减弱。并且这同西方国家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是由类似之处的,我国目前的银行业存贷利差同时也将会逐渐缩小。并且应该为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银行的机构也应该进行不断地拓展业务,并且改变银行业的传统,就是以存贷款息差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盈利结构,同时也应该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最大程度的提高员工的素质,并且积极地向证券市场不断渗透,以及应该不断扩大金融证券的发行,并且加大对有价证券的投资业务。
网络金融论文:金融会计网络化安全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开始于70年代末,经历了从微机单机应用到城市综合网络,从分散无组织的自由开发应用到统一领导规划、集中开发应用,从单一业务应用到综合会计业务系统,从单纯营业系统到业务处理和管理信息系统配套运用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计算机安全问题越来越对金融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乃至整个金融业务的生存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金融会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主要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最早起步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在80年代初期得到了初步发展。这一时期,计算机开始在会计制表、储蓄、对公核算业务方面得到初步应用,应用系统一般在DOS平台上单机运行,系统的开发、硬件的选型均不统一,软件系统的特点也只是模拟手工核算,目的只是为了减少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缺乏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发展阶段:到80年代中后期,金融电子化工作得到各行重视,各银行系统纷纷制定本行的电子化发展规划,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也做出了安排。在此期间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应用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清算网络开始建设。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是,一些银行开始了微机应用由单机向网络运行的过渡,如出现城市通存通兑网络、同城清算网络,业务应用领域也从单项业务发展向综合会计业务过渡,软件开发和硬件选型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统一,操作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已经建立。人总行在这一时期牵头制定了金融电子化发展规划和远期目标设想,1989年人行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网络系统开始启动,同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以规范会计软件管理工作。 (三)规范再发展阶段:进入90年代,金融会计电子化规范管理工作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各行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了本系统的全国异地电子联行清算系统如异地汇划系统、信用卡清算系统等,在90年代后期一些行会计核算在大中城市建立了集中清算中心,财政部也于1994年7月颁布实施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一时期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网络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安全防范的主要研究课题。 今后,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向网络化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出现,网络安全成为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工作的重点,电子化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应运而生,会计电子化的安全日益关系到银行生存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回顾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一)软件设计、开发中技术安全措施少、安全级别低。现有会计应用软件系统在设计、开发阶段,普遍存在系统需求中安全需求少、软件设计重功能轻安全,软件设计选用语言和数据库考虑安全性能少,以至软件投入运行后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如数据库呈开放状态,易于打开,应用系统软件存在安全“BUG”等。这类现象在金融会计电子化起步、发展阶段开发的系统更为明显,并且这些软件系统在目前还未得到彻底更新换版。 (二)硬件自身安全性能低。这主要是在硬件选型上考虑安全性能的比较少,而主要侧重硬件功能和价格的考察,另外这与在硬件选型上不统一,缺乏金融系统的统一的硬件选型标准有关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由于硬件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会计应用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三)机房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尽管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房、站、场地安全要求》,但这一要求在一些小的机房、场地建设中注意的较少,尤其在一些县支行机房建设中安全要求没有得到彻底落实,甚至有的地方没有专用的计算机房和场地,并且即使建立了专用计算机房,由于考虑资金等因素,许多安全设施并未配置齐全,如有的机房无避雷系统、不配备“UPS”系统、“UPS”损坏后不及时修理、机房管理不严密等。 (四)网络安全问题突出。由于我国计算机网络建设时间比较短,安全经验不足,暴露出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比较多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网络传输载体本身安全性能不稳定。目前我国网络传输载体主要分有线和微波两种,可从我们应用会计电子化网络的实践看,这两种载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安全问题。比如电信部门提供的传输线路传输质量不高,所用电话线路由于多为明线易损坏,而微波载体由于通讯发送、接收设备安全性能不高,一些外来自然因素影响了传输效果,甚至导致传输线路暂时中断。如目前人行电子联行系统就存在因雨、雪天气导致通讯中断的现象,就是X.25专线也多次发生过因电信部门线路被损坏影响数据传输的现象。 二是投入使用的网络软件安全技术措施少,尤其是地方性局域网络。首先由于目前对于地方建设的清算和会计信息传输网络的安全技术规范还不大明确,并且对于局域网络安全建设的认证、验收还没有一个技术规范和认证体系,使得局域网络建设缺少安全把关,使已建成网络在安全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和隐患。 (五)应用系统操作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在应用会计微机系统方面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就是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当然具体管理工作薄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一点。首先,在操作人员方面,主要表现为操作密码管理不严格,存在密码口令使用周期过长、密码泄密、操作用户离岗不签退应用系统、窃密等问题,这主要源于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其次,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于一些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落实不到位,尤其对安全操作与方便业务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妥当,在管理中突出表现就是违背安全规定设置和配备操作岗位和操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违规兼岗现象,对计算机房疏于管理;第三,系统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系统管理员的两项重要职责就是保证自己操作的安全和会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目前有的系统管理员对以上两项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重视自身操作安全忽视对用户操作安全的检查,有的疏于对计算机电源、硬件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检修,对会计应用系统的操作和运行状况不能做到定期检查。第四,在具体安全管理方面,手段比较少,对软、硬件的安全检查更少。银行会计部门每年都要搞安全检查,但往往只是注重业务操作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很少联合科技部门对会计应用系统软硬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即使对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检查,由于只是对操作现场简单了解一下,也很难发现日常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 (六)制度和法规建设滞后,直接降低了会计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性能。比如人总行组织开发推广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我们在1993年就开始了推广应用工作,1996年已推广到系统内多数营业机构,而真正的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到1997年方出台,这在当时为许多行管理此系统安全形成许多不便。另外,法律制度的滞后也使一些机构无所适从,比如目前印鉴技术已发展到电子印鉴逐渐取代传统印鉴阶段,电子印鉴的安全系数不断得到提高,但是现在的法律不认可电子印鉴。还有伴随金融电子联行的普及和异地汇划网络的建设,异地汇兑处理手续也发生了变化,《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处理手续》有的环节已不适应电子化形势,但至今未做出改变,这使得一些电子联行处理手续合理不合法。另外,即使有的行及时制定了有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但由于基层行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实施细则,加之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现有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的还很多。比如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查制度,可在基层卫星小站和县支行很少将此规定落到实处。 三、解决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防范和解决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确保会计工作在电子化条件下安全、高效地开展,笔者特建议如下: (一)程序设计、开发阶段加强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运用。首先,要求业务部门谋划系统业务需求时,要充分考虑到诸多安全因素,对系统安全提出明确、具体的业务需求,一改过去重功能轻安全的做法;其次,在软件系统设计开发阶段,软件编辑人员应选用安全性能高的数据库、运用严密的编程语言开发软件,尽量减少程序上的安全“BUG”;再次,在硬件选型时,要尽量采用安全性能高、运行质量好的设备,减少硬件安全隐患;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金融系统软件开发规范和硬件选型标准,尤其明确安全规范。 (二)会计计算机系统应用阶段安全防范。 1.建议各银行对会计系统内计算机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房、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2.各家银行有必要对自家先投入使用的会计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自我分析,目的是发现和解决系统设计、开发阶段遗留的安全隐患,并在此基础上对旧版本软件进行换版升级。 3.加强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安全意识。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安全防范措施最基本的还是人的因素。因此,需要尽更大的努力去提高人们对计算机安全的认识,尤其对会计系统安全的认识,各级教育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应做更多的教育工作。 4.将金融会计网络安全作为今后研究和防范的重点。目前金融计算机网络已走进我们身边,无论是集中结算体系的运转、电子联行通汇还是新兴的银行卡清算系统、网上银行和其他网上会计服务项目的开通,都离不开网络,而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也逐渐以网络的安全防范为重点,因为网络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安全。我们认为目前列入会计网络安全工作议事日程的就是尽快制定出金融会计系统网络建设规范,并逐级成立管理机构,负责网络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验收和负责日常网络安全工作,如定期的安全检查,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和修改网络规范的建议等。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银行系统第一届安全信息交流会”上,人民银行聘请包括多名院士在内的计算机安全专家作为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顾问的做法,值得基层银行借鉴。 (三)加快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制度和法规建设,改变制度和法规滞后电子化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有关管理部门首先应认真分析目前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存在诸多法规问题,要在征求有关计算机专家意见,并认真分析借鉴国外金融会计电子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金融会计系统法规性问题做出预测,从而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金融会计计算机安全规范和有关法规。其次,我们今后在利用计算机开发新的会计业务种类时,采取“试点—规范—推广”的模式制定金融会计领域的计算机安全规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制度的滞后现象。事实证明此种做法是成功的,比如我国积极吸取欧洲等国外银行在IC卡业务发展的经验教训,在IC卡试用初期,就由人民银行牵头有组织地搞IC卡应用规范和IC卡机具规范,并推动联合发展,为我国IC卡业务的安全、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再次,我们要善于根据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状况,及时完善和修改已有的会计电子化法规。 网络金融论文:金融安全网络经济论文 1网络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安全问题探究 1.1金融机构所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 通过网络技术来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以此防水来逐渐实现网络安全金融服务,在当前环境下来说是金融部门有效进行金融业务的重要渠道。所以,当前国外的很多网络金融服务商都开始对网络这一个多元化的空间展开研究和开发,希望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信息技术在我国应用的最早的和最好的行业便是金融行业,各个金融行业都具备自己的网络服务特色。而各个银行的网络服务器和储存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因为交互所产生的金融信息成为了金融机构网络安全当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通常而言,客户无论是在银行缴纳各种费用还是在银行开户,对于客户的历史数据和资料,银行都能够查出相关的信息。然而,最近这些年在民间金融业务不断的展开的前提下,很多客户的信息便开始被非法搜索并综合起来。举例来说,近段时间,很多报道都披露,某某银行的用户信息和资料都出现了泄露,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很简单,主要是银行内部人员的非法倒卖和高技术网络黑手利用漏洞进行非法盗取。所以,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一日规范化和严格的今天,网络漏洞为金融客户带来了重大的威胁。 1.2钓鱼网站为金融信息的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技术都在不断成熟。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就可以了解到一定的用户信息,因为在当前的环境下,很多人都习惯于借助各种搜索引擎来对各种特定的金融信息加以了解。因此也就有人利用这些系统当中存在的漏洞来对客户的一些金融信息和金融资料加以盗取,或者是做成钓鱼网站。所谓的钓鱼网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的,通过某些具有吸引力的信息来诱导用户加以访问,以此方式来对用户重要的个人信息逐条盗取,最后再对客户进行各项敲诈活动,这为广大网民的安全上网和个人利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虽然说钓鱼网站的技术含量很低,但是其门槛也很低,通常而言也很难识别,这对金融行业产生了很严重的影响。从我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在2014年6月的钓鱼网站处理简报上看,截止到2014年6月份,联盟共计处理了钓鱼网站8186个,累计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192914个。从中分析可以得出,电子商务和金融证券类的通信安全问题依然是主要问题,随着“网银”的不断普及,金融信息泄露等事件而造成的用户财产损失将会成为威胁网络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 2网络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安全防范探究 2.1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当前,我们将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作为银行业的金融信息集散中心,防范金融机构信息泄露是金融安全防范的重点问题,其根本在于对其安全保障机制加以完善。对金融信息的安全保障机制做出完善,需要建立在金融信息安全政策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之下,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出规范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创新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运行机制。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在在金融安全管理方面一直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而言,需要构建出一个合理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度层次、全方位信息安全防范体系。这样才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基础保障。所以在对中小型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构进行构建的时候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相关做法加以参考,要重视从联合结构和外包服务等层面来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 2.2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体系 总管金融信息网络的传播途径,信息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交互过程中对信息的非法索取有关,此外通过客户端进行身份识别、通过数字签名、密钥管理、终端病毒和访问权限等也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对相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加以盗取。所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有效的保障是弥补网络安全技术缺陷的主要环节。按照人们的常规思维来讲,只有开发出先进的金融安全技术才能够更好地对金融风险做出防范,而现阶段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技术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隔离和技术加密来实现数字签名的相关内容。所以金融服务济公应该重视在技术上对相关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做出防范,适当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软件升级服务,进行更为严格保密的加密和相关的数字签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信息备份和信息回复来使相关的安全技术得到认证,这对于客户本人而诺言,具有很高的保护效果,能够帮助客户提供对金融信息风险防范的识别,进而更好地杜绝可能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源为用户带来的危害。 3结语 本研究笔者主要就网络经济环境下金融安全问题和金融防范措施做出相关的分析研究。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很大,因为网络环境所不带来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和传统的金融风险相比,危害更大。所以在此基础上,相关的金融工作者应该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危害,相关金融网络服务者利用当前的网络特点,构建更加安全的网络交易平台。 作者:马啸波 单位: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金融论文:商业银行网络互联网金融论文 一、互联网商业发展的动因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受益于诸多因素:一是技术进步提升了数据处理效率,使得精准营销和大规模定制成为可能;二是网络客户资源具有长尾优势5,传统的“小众市场”成为新的商业蓝海;三是网络交易边际成本极低,降低了相关方参与成本;四是基于互联网的服务能显著提升用户体验,给使用者带来网络效应6;五是创业者们表现了卓越的首创精神,探索出了诸多将客户流量变成价值流量的商业模式;最后离不开社会特别是普通大众的参与和支持,以及监管部门史无前例对创新的包容。 二、探析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本源 在新的商业生态中,电商跨界提供金融服务是一项重大、普惠的金融创新,基成功主因除了上述的互联网思维外,还有基于互联网的定制式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中介,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金融的功能,其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既错位竞争,又互补合作。 (一)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表现。互联网金融是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支付、融通、信用信息服务和风险管理功能的金融服务模式,是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和交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3大类:1.网上银行。即商业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基于数据通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电话服务、网络服务和自助服务,其服务渠道信息化变迁经历了“水泥”网点的电子化、“水泥+鼠标”的固网化、“水泥+鼠标+拇指”的移动化3个阶段。目前,商业银行正逐步向投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非传统服务领域渗透,并尝试提供在线服务。2.网络银行。即纯粹的互联网银行,或没有众多物理门店的网络直销银行,主要通过网络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如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3.电商金融。即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的基础是网络商业、社交和文化娱乐等行为,电商以第三方支付为整合工具,并向金融服务链上简单、大众化的功能延伸。目前,存在网络支付、网络直接借贷和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信息服务4种新型业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超常发展的电商金融具有互联网经济的一般特点和优势,相比传统银行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催生了网络直接金融模式,替代并弱化了传统金融中介的部分功能;二是能够迅速整合大量的潜在客户,阻断了银行与新的目标客户的沟通联系;三是分流了银行部分活期存款和有效小额信贷需求,对银行支付和代销金融产品产生了挤出效应;四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大规模定制和精准营销的商业模式冲击了传统银行标准化服务的商业模式。尽管如此,电商金融的发展模式仍存在一些短期难以跨越的问题:一是产品和服务品类单一,没有深入金融的优秀领域,难以确立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二是风险管理经验积累薄弱,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网络安全事件频发;三是一些业务游离在灰色地带,有的涉嫌监管套利和非法融资;四是盲目投资导致项目产能过剩,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三)网上银行的优势和劣势。商业银行属信息驱动型行业,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了电商金融无法超越的诸多优势:一是率先信息化。已将大多数传统业务电子化、在线化,现又在深度网络化、移动化进程中;二是范围经济。综合化经营进展迅速,业务边界延伸到投行等新兴金融服务领域和电商等非金融服务领域;三是规模经济。表内外资产负债规模庞大,大中型客户基础深厚;四是创新能力。具有丰富的需求洞察能力,专业产品的理解、创设、组合、配置能力。但在发展在线银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以下误区:一是重视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而没有涉及商业思维、商业模式的变革;二是试图利用互联网服务所有客群,而没有在洞察市场的基础上,为细分后的客群提供专业化定制服务;三是简单将线下业务迁移到线上,而没有再造服务提供和客户管理流程;四是偏离熟悉的领域和优势业务,跨界深入电商领域,与电商金融竞争同一类型客户。 三、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定制模式和实践路径 定制是一种特别适合于互联网时代的高级商业模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大范围的定制生产、特别是服务定制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商业银行作为惟一的现代金融综合服务综合方案的提供者,必须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降低其中介功能成本、扩展获取客户的沟道,在与电商金融竞合中,必要借鉴其定制式创新的经验,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定制全景式或全链式的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探索出适合其战略定位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定制之路。 (一)融合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和升级网上银行服务。1.重塑客户与银行的人性化互动关系。互联网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关系。未来,客户与银行的边界将日益模糊,客户可能承担的利益相关角色包括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自助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的生产者、产品和服务研发和定制的参与者、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的情感认同者。2.以提升客户体验为优秀,专注于极简化、极致化、迭代化。商业银行实施客户下沉战略,通过网络获取千万数量级的零售客户,需要在于细分大众客群的基础上,专注地提供简单、方便、快捷的平台服务和单一、极致、持续迭代的适配产品。3.重视信息技术管治的顶层设计,加强网络基础建设和管理。银行需要优化基于流程和信息技术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治理结构,不断提升网络化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管理,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加强软件研发过程管理,提升系统研发能力;加强专业知识的资本化管理,提升智慧服务能力;加强在线金融中介功能建设,提升信用管控能力。此外,需要将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优先配置到现代科技的创造性运用上,为基于互联网的产品、渠道、流程、组织结构、系统、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科技支持。 (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互补合作,提供在线交易金融服务。在网络经济生态圈中,商业银行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信用及风险管理优势,电商具有交易数据、客户流量优势,双方基于开放包容的互联网合作可实现优势互补,将网络流量转化为商品及金融交易机会。1.实施客户下沉战略,开拓线上零售金融服务。目前,电商金融提供的服务多属零售性质,多数商业银行也提出了零售金融优先战略,加大了针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普通居民的普惠金融的供给力度。商业银行可大型厂商开展合作,服务于产业链、供应链、专业市场商圈上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如与成熟的电商合作,搭建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及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小额融资平台。2.借鉴电商金融经验,布局网络化经营管理平台。如与规范的网贷平台合作,建立线上小额融资专营机构;与排名靠前的销售网站平台合作,开拓基于支付结算的理财产品销售新模式。此外,现代企业组织架构日益呈现扁平、柔性、无边界、项目虚拟等轻型化趋势,商业银行应主动变革内部组织架构,以适应网络生态环境,更好地提供在线金融服务。 (三)立足线下机构网点,探索线上金融服务新的商业模式。商业银行要扩大中小客户的规模、提升客户的黏性,关键在构建一个有效、高效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商业银行不可能简单复制电商模式,需要结合行业的本质属性,寻找可行的突破点:1.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客群经营和管理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尚不能完全驾驭大数据,但技术的进步,使得银行可以低成本地挖掘内外部数据资源的价值,运用于洞察客户偏好和需求、制导式精准营销、长尾市场批量获客、产品研发定制、风险识别和管控、流程设计等经营领域。如针对不同情景下的客户行为建立量化的信用模型,为银行内外部电子交易提供信用信息决策或顾问服务。2.打通内外部电子服务网络,打造无缝链接的在线服务。商业银行没有必要推倒重建已有的在线服务系统,可以网上银行为主,引入网络直销模式,无缝打通内外部服务系统和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门户入口,使其可用性、易用性达到或超越领先电商的水平。3.整合客户接触渠道,创新网络信息技术的场景化应用。银行应统筹安排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和基于传统网点的服务,在简单与安全、轻松与严谨、优化体验与保障安全之间找到平衡,加强各种服务渠道的场景化应用和组合,形成多维度的客户服务渠道体系。为更好地提供一致性服务体验,商业银行应契合各种场景,创造性应用移动互联、物联网、自然用户界面、大数据、网络社交、4G等技术,应用于服务终端的移动、自助服务的仿生化、自然界面的傻瓜化、网络社交的生活化。 (四)创设、定制具有差异性的网络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具有电商金融不可比拟的复杂产品的创制能力和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能力。1.开拓单位银行卡支付蓝海市场。目前,企业机构支付的创新屈指可数,而单位银行卡支付几乎是一片空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复制个人卡的商业模式,快速开发单位卡蓝海市场,规划包括借记卡与贷记卡在内的产品体系,并将其功能扩展到个人卡所没有的领域,如将电子支票、银行汇票及其他结算工具托管于单位卡内。2.通过互联网提供委托贷款服务。传统的个人委托贷款和单位委托贷款与网络直接融资都建立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借鉴P2P等经营,在其网上银行或金融门户中新增的在线委托贷款功能界面上,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智慧化的委托贷款理财服务。3.跨界提供银行系电商平台服务。为重振银行支付的传统地位,落实多元化经营战略,商业银行可借鉴电商进入金融服务的经验,与实体商户直接合作,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入分析参与者行为、需求,跨界进入普通商品的交易服务领域,将线上银行服务与线下客户消费、实体商户营销有机融合起来,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支付结算工具、个人和商户交易融资服务。4.探索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商业银行可运用自偿式贸易和供应链交易的增信效应,在网上银行或其金融门户上增设应收账款、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其产品链功能,在优秀大企业主导的、基于物联网技术的供应链平台中,有机嵌入定制化的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或以银行为优秀建设的供应链系统,为缺乏建设能力的中型企业及其周边小型微型企业同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金融服务。综上,具有悠久历史的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学习与创新能力,有能力洞悉客户需求,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顶层设计和路径规划,摆布网络信息科技的创造性运用,探索出基于定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新模式,同时构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竞合关系,在坚守传统优势业务的基础上,为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实体经济提供效率更高的现代在线金融服务。 作者:宋亮华 徐元铖 单位:招商银行总行培训中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网络金融论文: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互联网金融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两个:一是P2P金融,二是第三方支付。其一,P2P金融。P2P即人人贷,P2P金融又称为P2P借贷,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其意思就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服务是以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为基础,由具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公司)作为媒介,借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借款标,贷方竞标以向借方放贷的行为。P2P平台在融资双方之间充当第三方,不实际拥有资金,只是向交易双方提供服务。P2P平台最大的特点是借方无须提供实物抵押或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方商业信誉作为还款的保证。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出资人完全对整个业务流程控制和负责,包括自行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自行完成借款行为,并且承担借款结果,自负盈亏。利用互联网平台,贷方可以整合互联网平台内的一系列数据,包括交易数据、客户评价度数据、口碑评价、货运数据、认证信息等,同时综合一些外部数据,包括海关、税务、统计等方面的数据,通过数据匹配和量化分析,形成一整套同时具有定性和定量指标的风险控制标准。得益于互联网的即时性、海量信息和互动性优势,P2P可以高效实现金融服务,同时显著降低成本。其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在商家和消费者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中间平台”。在交易中,买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商品后,不直接向卖方付款,而是向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付款,如果付款成功,由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商品送达时,买方验货收货之后,如果没有差错,则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由第三方进行转账,从而使卖家收到货款。作为一种支付托管行为,第三方支付使得交易款项在流通中实现可控性停顿,即资金只有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才会进一步流动。借助于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交换功能,第三方支付可以与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接,在同一界面上整合多种银行卡选项,使得消费行为更加方便快捷,大大提高消费者体验。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依附于大型互联网企业,本身资信情况良好,且有各家银行对其信用进行考量,因此能够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问题,降低交易风险,在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为传统商业银行扩大了业务范畴。 二、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的途径 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遇到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虽然政府的政策逐渐倾向于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仍然困难重重。近些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途径得到资金支持,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难以实现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情况下,银行间接融资也倾向于规模大的企业。中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过高,抵押资产不足,又往往难以获得担保,所以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放贷给中小企业。另外,现行的商业银行融资体制也影响着其风险偏好和资源配置。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规模小、资本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不强、公司治理缺陷、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信用等级。目前,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但是这些银行主要的业务对象却是大客户,市场也集中在大中城市,从而加剧了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3-4]。互联网金融从兴起之时就面向规模小、分散的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网络融资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快、频、短”的特点相符合,对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天然的优势。从现状分析,中小企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网络融资。 1.基于P2P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使用者成本极低,用户量急剧增加,产生了规模效应,中小企业网络融资得到迅猛发展。P2P模式可以整合小额贷款需求和闲置资金理财需求,通过平台信息,借贷双方匹配,甚至对资金供求进行优化组合,为交易双方提供多种选择。交易双方可以不经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直接联系,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贷方与借方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利用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和高透明度,有针对性地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在互联网平台上,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可以最大化自身的信用优势,其融资需求将得到优先满足,同时可能获取更多优惠。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整个P2P网贷行业交易规模超过600亿元,已有超过800家网站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得益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还可以自行撮合具有不同需求的交易方,尽量满足各方的特殊需求,特别能满足在传统融资模式中易被忽视的群体,进一步扩大了融资空间。P2P金融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其资金融通快、门槛低的贷款模式能很好地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 2.基于大数据,第三方支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基础和便利大数据的意义在于对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和再造,使其具有空前的应用价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和网络宽带等高新信息技术的大规模运用,互联网金融不但可以获取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化的交易结果数据,而且能获得大量非结构化的交易轨迹数据,从而深度融合并挖掘数据信息,显著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交易透明度,同时扩展并完善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功能,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上实现金融脱媒[5]。这样,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的参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利用互联网平台,卖方和买房都能够获益。例如,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销售回款得到保障,并且通过提供多种支付工具争取到更多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由于在卖方收款之前可以进行验货,不必担心商品质量,从而增加了在网络上的消费信心,增强了消费意愿。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更加有效地服务中小企业,整合小额融资需求和理财需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新思维和新技术,大幅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同时扩展客户群体,增加全社会的金融福利。有关数据表明,由于支付便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过去几年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年增速一直在10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覆盖范围逐年大幅提高。 3.基于电商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自从2009年央行和银监会确定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后,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在充分挖掘客户的交易、消费和信用等信息的基础上,批量发放小额贷款。这种模式仅根据企业的信誉发放贷款,无须提供抵押或担保,并以企业的信用程度和商誉作为还款的保证。这种“随借随还”的模式使得借款成本分散在多笔交易和多家企业上,降低了风险,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互联网融资将取自于海量数据并公布于网络上的信用信息作为贷款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突破了企业单纯依靠固定资产抵押和企业担保等问题的限制,增加了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并且可以降低企业融资交易成本和参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4.基于众筹新模式,助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破解众筹是一种公开向网民募集项目资金的新模式,也称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互联网强大的传播特性,使之可以广泛地发动网民,募集资金。众筹融资比传统的融资方式更为开放,不但可以筹措资金,而且可以向广大网民进行项目宣传推广。特别是一些网络用户了解和喜欢的大众化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融资获得项目资金,因此众筹是中小企业利用创意赢得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这种新的项目融资方式可以概括为消费者先行垫付货款,再由项目运作方制造产品,特别适合尚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据网络平台“点名时间”公开数据,在上线之后的不到两年时间里,“点名时间”就已经收到7000多个项目提案,其中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众筹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用资快、用资频等方面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影响扩大,银行传统金融模式也在应对互联网挑战的过程中不断变革,并且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的某些特点。得益于广泛分布的网点和服务网络,商业银行只需要对现有服务体系进行改造升级,建设自有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拓展已有的网络平台的功能。在不久的将来,商业银行的模式很可能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即以互联网为载体,银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的新模式。通过这种新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模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优势互补,银行的信贷偏好很可能会得到显著改变,从一味偏好大企业转而更多考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互联网金融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影响传统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促进中小企业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 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虽然有诸多优势,但是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仍然存在着监管法律法规滞后和缺失的问题。而且,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互联网融资平台不健全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不够深入等问题[6],同样困扰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由此可见,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力手段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风险与挑战。如何尽量发挥互联网融资的优势,同时避免其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和危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牵头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经过加强和不断升级更新的监管体系可以不断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多个相关部门需要确立合作联动机制,确保网络投融资平台依法合规,诚信运营,从而维护互联网融资市场的健康秩序,创建良性互联网金融环境。第二,政府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应增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指导,科学引导和制定专业规范,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切实服务中小企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三,全国统一的网络征信系统必须建立起来。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完善升级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研究、制定、细化网络征信体系制度,规范统一网络信用体系评价标准。中小企业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应该及时跟进,通过全国联网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实现信用数据共享,从而通过互联网金融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作者:高见 单位: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网络金融论文:金融管理之网络工程论文 一、我院校企合作基本情况:现有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 (1)“订单班”模式:机电工程系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的“三一订单班”,商贸旅游系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的“通程班”,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都安排到对应企业;(2)“工作室”模式:信息工程系软件技术专业的“多迪工作室”企业提供设备,带着学生开发相关软件;(3)“校中店”模式,经济管理系工商管理专业的“都市丽人班”,学校与都市丽人公司合作,开设了“都市丽人连锁店”完全按照连锁店经营模式让临近毕业和实习的学生进行经营与管理。目前,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行业优势很明显,高职院校知名度远不如“211”和“985”本科院校,行业与其合作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我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只能在校外联系实习基地,学生没有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只是学院推荐学生到行业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真正的校企合作还谈不上。 二、实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对策 (一)学校要重视并大力支持。学校要根据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来鼓励、引导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企合作。要在政策和人事上支持,资金投入上进行倾斜,要让合作有人、财、物的保障,使得校企合作能深入开展。 (二)要把有着好的形象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引入校园。借鉴我院其他专业的校企合作模式,依托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和实习基地建设,考察并选择好的企业将其引入学校。如: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长沙分行、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公司、世纪和红塔以及方正证券有限公司等有意向与我们合作的企业,双方都有诚意是校企合作成功的基石。 (三)双方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内外教师、专家和企业专家共同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商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到专业课程设置和要求与企业岗位需求、职业标准对接。专业课程引入行业、企业生产技术标准,修订教学内容,共同编写教材,改变笔试为主的考核方式,建立基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价方法,及时更新了专业教学知识体系和考核办法,实现学生向学做人做事型方向转变。 (四)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和企业技术能手双向交流制度。从企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和操作技能强,又熟悉行业发展情况,且具备教师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做兼职老师,并在教学时间上灵活机动。培养“双师”队伍,鼓励支持特别是青年专职教师到知名金融企业对口岗位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结束时,企业向院校提交教师挂职锻炼的证明和评价,保证挂职效果。 (五)按照行业企业岗位工作需求,建设和完善校内外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与学校有联系的金融企业的技术和实操优势,来稳步扩展校外实训基地,让金融专业大三学生有顶岗实习。同时在校内仿造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企业的设备设施。如:商业银行综合柜台和信贷业务、证券实操业务和投资理财以及保险产品销售洽谈等实训室,使用与实际工作相同的软件,按照实际工作场所业务场景进行高度仿真的教学。 (六)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就业政策。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安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学生到行业企业中进行顶岗实习。学生通过网络工程企业项目实训,其岗位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得到了培养,甚至一部分学生毕业后就在企业直接就业,由此实现了校企双方的双线联动和深度合作。 作者:赵明 单位: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金融信息中的网络安全论文 1网络安全发展现状与网络安全防范关键技术 在金融信息系统中,信息与数据会经历产生、传输到应用一个完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系统面临着很多来自网络的安全风险。在网络发展的这几十年中,安全问题一直存在,而且是不断变化和更新的。随着数据中心扁平化、云计算和SDN等新技术不断得到应用,更多的潜在安全威胁随之出现,包括以DDoS和APT攻击为代表的各种新型威胁。这些安全威胁涵盖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多种威胁同时出现,使得金融信息系统面对的信息安全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安全攻击呈现组织化的特征,应用层面临更多的安全威胁,高级持续性威胁APT不断升级,系统建设过分依赖于国外设备和技术的弊端显现出来。在这样的网络安全背景下,金融信息系统处于比以往更为复杂的环境之中,面对着更多的威胁,承受着更加严峻的考验。这就需要金融信息系统结合现在的网络特点,制定信息安全防范措施,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从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从具体技术上讲,主要涵括防火墙、IDS、IPS和SOC等关键技术。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在网络之间的一个或者一组实施访问控制策略的设备,它把一个可信的网络同不可信的网络隔离开来,将不同安全要求的设备及服务划分到不同的安全域中,同时检测两个网络间的所有连接,并依据安全策略对网络流量进行控制和审核,在防火墙上制定恰当的控制策略,可行之有效地阻挡外部非法入侵。 (2)IDS技术:入侵检测系统(IDS)是入侵检测过程的软件和硬件的组合,能检测、识别和隔离入侵企图或计算机的未授权使用,它不仅能监视网上的访问活动,还能针对正在发生的攻击行为进行报警,还可以结合其它安全产品,对网络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实时性的特点。 (3)IPS技术:入侵防御系统(IPS)是一种主动的、智能的入侵检测、防范、阻止系统。其设计宗旨是预先对攻击性网络流量进行拦截,避免其造成损失。它一般部署在网络进出口处。和IDS的不同就在于IPS不仅能检测入侵的发生,而且能通过一定的相应方式,实时终止入侵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实时地保护系统不受实质性的攻击。 (4)SOC系统:安全管理平台(SOC)在狭义上是指对安全设备的集中管理,包括集中的运行状态监控、事件采集分析、安全策略下发;而广义的SOC系统则是对所有IT资源,甚至是业务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包括对IT资源的运行监控、事件采集分析,还包括分析管理与运维等内容。它是以资产为优秀,以安全事件管理为关键流程,采用安全域划分的思想,建立一套实时的资产风险管理模型,协助管理员进行事件分析、风险分析、预警管理和应急响应处理的集中安全管理系统。 2金融信息系统的特点 经过不断的发展,金融信息系统所提供的服务逐渐增多,不再只是提供简单的新闻资讯与行情报价。目前,大部分金融信息系统可以提供股票、基金、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等金融品种的行情报价、资讯、数据和相关分析等服务,从数据的传输存储角度来讲,金融信息系统中各类数据呈现的特点是不尽相同的。股票、债券等品种的行情报价讲究实时性,每笔数据需要及时展现在客户端,对延时要求非常严格,例如从卫星接收下来的行情数据,经过几级跳转到最终的,各环节都是系统拼速度的重点;对于资讯模块,时效性没有行情那么严格,但是资讯系统一般的特点是大量的小包传输,这就要求其中的各类设备对小包传输快速、准确;基础数据类服务则对实时性没有那么高的要求,但是需要系统能够存储大批量结构化、非结构化等类型的数据。从系统的计算能力角度来讲,金融信息系统中各类服务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行情报价,在系统中非常注重传输环节,对于计算处理能力没有那么高的要求;新闻资讯的传统展示功能也是这样的,但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丰富的资讯关联检索等功能则需要较高的计算能力;而对于数据分析服务来说,高性能的计算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以在短时间内提供给用户准确的计算结果。从而可以看出,每个系统模块的各项需求都有各自的特点。 3应用于金融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设计原则 作为金融行业中一个典型的系统,金融信息系统对网络安全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系统中不同的业务模块各有特点,对安全方面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满足这些需求,可供选择的网络安全技术是多种多样的,如何合理选择与使用,那就需要按照网络安全设计原则来进行实施规划。 (1)总体适度安全原则任何信息系统都不能做到绝对的安全,过多的安全要求必将造成安全成本的迅速增加和运行复杂性的增长,从而,要在安全需求、安全风险和安全成本之间进行折中,做到适度安全。还有,系统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也一直是博弈的话题,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基本要求,从网络、主机、应用等层面加强防护措施,保障金融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另一方面,也要综合成本、速度等因素,针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实际风险,提出对应的保护强度,并按照保护强度进行安全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2)区域隔离和访问控制原则根据信息安全分区分域的建设原则,对金融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分区分域,由于系统中各个信息资产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并且访问特点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把具有相似特点的信息资产集合起来,进行总体防护,从而可更好地保障安全策略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按照此原则,资源处理平台以及各种资源引入的接口机放入外部资源引入域;对于数据库类的设备统一放入据存储区,用于生产数据、加工数据的设备放入生产加工区,二者都属于数据存储生产域;各种服务的设备放入服务域;根据安全级别的不同又把接入区设计成为用户接入域(主要针对外用户访问系统的接入需求)和本地接入域(主要针对维护人员、内部办公人员等的接入需求);还有,各种安全相关的诸如SOC系统、防病毒系统、授时系统等放入安全管理域。根据以上区域划分而设计出的系统安全架构具体来讲,金融信息系统的优秀交换区,可部署入侵检测、网络审计设备和漏洞扫描系统,可以定期对全网的网络设备、服务器、主机等进行健康性检查,发现并修正系统中存在的弱点和漏洞;资源引入域、服务域可部署主机监控、主机加固、进程与服务监管和应用监控等防护手段,其中对于涉及实时数据的安全设备,需要设定较高的速度指标;用户接入区均与互联网连接,为保护所有服务器及设备不受到来自互联网的攻击与侵犯,必须在出口处部署负载均衡设备、防火墙、UTM设备等安全设备;安全管理域内可部署整个系统需要的安全服务类产品,漏洞扫描、授时系统、防病毒服务、补丁更新服务、堡垒主机和SOC系统等。对一些有保密要求的业务区域及网管区域,可以采用专用应用接入网关设备进行应用层的隔离,以保障信息的安全。还有,通过应用接入网关,可以将系统中同与外界网络联通的区域隔离开,形成不同的网络区域,如图4-1中的用户接入域和外部资源引入域。 (3)重点保护原则与关键技术应用根据金融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优秀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尤其针对网络环境新显现的特征,采用一些关键技术保障优秀功能。根据采用“层层设防,集中控管”的设计思路,金融信息系统的防病毒系统可采用防病毒网关与防病毒服务器系统相互结合的方式,建立完整的防病毒体系。防病毒服务器系统主要实现对网络中的服务器和客户端工作区进行病毒防护,严防病毒感染服务器和客户端后造成业务系统中断。为了切断网络中蠕虫病毒爆发对关键网络的业务系统产生的影响,在网络出口部署具有防病毒功能的设备,防止蠕虫、病毒等的进入。入侵防护系统目的是为网络提供实时的入侵检测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针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和设计思路,在网络边界部署网络入侵防护系统,根据已有的、最新的攻击手段的信息代码对进出网段的所有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并按制定的策略实行响应,从而防止针对网络的攻击与犯罪行为。数据的安全是系统的重中之重,认证系统与数据加密传输在网络安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通信双方建立连接之前,应用系统应利用密码技术进行会话初始化验证。在通信过程中的报文或会话过程进行加密,并保证体系过程中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系统向用户提供服务是系统的基本功能,但是DoS和新型的DDoS攻击一直威胁着系统的可用性。由于DoS/DDoS的实现方式的特殊性,传统的防火墙及IDS设备都不能有效的阻止这种攻击方式。因此,需要在网络中部署专门的防拒绝服务攻击系统来保护系统和设备。在金融信息系统的接入区互联网出口和专线出口处部署防拒绝服务攻击系统,使得来自外界的DoS/DDoS攻击流量被防拒绝服务攻击系统所吸引并丢弃,保证网络对外提供正常的服务。 (4)技术与管理并重原则网络安全问题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把防范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理解为网络安全问题的全部,那是片面的。仅仅通过部署安全产品很难完全覆盖金融信息系统所有的网络安全问题,因此必须要把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结合起来,更有效的保障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性。为了保证金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在关键连接链路上进行流量监控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并且对网络系统中的网络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日志记录。流量管理系统部署在金融信息系统的互联网出口链路上,通过端口镜像的方式,对网络流量进行分析,并按照安全策略进行过滤和控制。这些记录与分析都要送达系统管理员以提高防范效率。堡垒主机与SOC系统联动,使各种安全手段形成合力,对用户登录和操作行为日志进行实时采集、实时监控、实时分析、异常报警、集中存储,使所有关键设备的操作、管理和运行更加可视、可控、可管理、可跟踪、可鉴定。安管平台对所有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对可疑事件进行报警,通知管理员及时处理,并加以分析,通过人为管理提高防护能力。对抗APT攻击,业内虽然没有特别有效的方案,但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与建立事件响应机制,建立多层次防御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减少攻击带来的损失。其中,具备行为检测、启发、异常检测、虚拟执行环境等功能的“进阶威胁检测系统”能够提供网络内的威胁可见性,在第一时间发现攻击迹象,并借由和其他系统的联动,能够增强和完善现有保护机制。对于系统安全防护,不仅要在运行维护时加强对系统软件的分析管理,而且要对硬件设备进行综合考量。近期发生的某外国政府利用本国品牌设备和软件进行非法监控事件,使人们对于国外品牌软硬件的安全性产生担忧。因此,对于金融信息系统中的优秀设备、或者在建设新项目和备份系统时,需要优先考虑采用国产设备和软件,经过测试后部署应用,以确保设备以及整个系统的安全。 4总结与展望 伴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信息系统在行业中的重要程度逐渐提高,使得其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对于包含金融新闻资讯、行情报价、基础数据和分析服务的金融信息系统,在安全方面,要利用网络安全设计原则建设多层次、立体化安全防护体系;并且,注重基础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安全运维,以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金融行业对金融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与日俱增,系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也日益复杂。同时,以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兴起,系统的计算、存储的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很多系统已经移植或者新建在虚拟平台上。但是,随着这些新技术而来的安全风险还并未被充分认识到,如何保障此类系统的运行安全,甚至有效利用新技术提高安全防护的水平,需要进一步研究。 作者:陈立佳 张钊 单位:经济信息系统部 网络金融论文: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无线网络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时代以余额宝为首的各类“宝宝”(易付宝、百付宝、快钱支付、微信支付等)蓬勃发展。 同时,智能手机全面普及,各类电商、支付平台的手机客户端应用也逐渐发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大银行逐渐“触网”,纷纷推出了针对手机客户端交易的优惠措施。手机客户端安装率成为考核银行电子渠道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近年来各大银行建设的WLAN系统基本是内网应用,与互联网完全分隔。为降低银行手机客户端的推广难度,有的银行将客户端软件存储在内网服务中,供客户免费下载。但这种方式只能在Android系统手机中实现,苹果iOS系统的各类应用则必须连接互联网从苹果的AppStore才能下载安装,而下载安装完成后的应用,也必须连接互联网才能获取到相关数据。在银行网点让用户使用自己手机的3G/4G流量来下载网银客户端等应用,显然不符合客户的使用逻辑,因此建设网点的互联网WLAN网络对银行来说势在必行。 二、传统银行要与互联网企业竞争也必须建立自己的互联网平台。 银行的平台优势在于拥有众多的营业网点,在营业网点部署互联网WiFi,可以通过WebPortal页面的推送实现网点轻量级门户平台的搭建,通过定制化WebPortal页面银行最新的金融动态及营销活动广告。不仅可以让银行客户进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的便捷下载、银行官方微博、微信的点击关注,并且可以拓展网点的无纸化智能排队、银行电子商务实体店营销等业务。依靠营业网点的无线互联网平台,也能通过Portal短信认证方式合规获取用户实名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等),并收集客户的上网行为日志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实现用户的大数据挖掘与分析,为实现后续精准化的产品营销和用户信贷级别的智能评估铺路。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提高银行营业网点的服务满意度、快速推广手机银行客户端、建立自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用户信息收集及大数据挖掘等目标,在金融银行业实现营业网点的无线互联网建设势在必行。作为一家已经在金融行业扎根21年的民族通信厂商,迈普公司致力于向金融行业提供自主创新、安全可靠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为金融用户信息化建设保驾护航。迈普公司为金融用户提供完善的无线网络解决方案,包括无线AC控制器、无线AP、无线网管、互联网安全网关、运营级的集中认证平台、WiFi运营平台等产品,并可以提供WebPortal页面的深度定制化开发服务及大规模WiFi网络整体运维工作。截止目前,迈普公司已经配合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多家股份制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进行了内网无线WLAN的建设工作,在无线网络前期勘测、网络实施、后期维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迈普公司致力于帮助各大金融企业迎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 作者:贾文宇 单位: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行业部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环境下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论文 一、风险分析 1.操作风险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对网上支付、网上查询、公务卡报销差旅费、网银工资、电子对账、财政拨款额的使用和对账等业务操作环节不熟练,特别是遇到异常情况没有经验可借鉴,易造成风险。另一方面,网络金融环境下实施会计信息化后,绝大部分工作交由计算机完成,原来的签名或盖章变成了密码或口令,这些密码或口令相比手工签章更容易被窃取或破译,一旦窃取或破译了密码,便可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从而引发风险。 2.网络风险网络技术的应用虽然使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但在提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的同时,也直接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处于网络风险的前沿。从信息传递的方式看,大量信息通过网络通讯线路传输,有可能遭受非法的拦截、窃取和篡改,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问题,给事业单位带来安全隐患;从信息的存储形式看,信息大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肉眼很难辨认,易被修改、删除、隐匿、转移和伪造且不留痕迹。同时,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加大了审计取证难度,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二、网络金融环境下事业单位会计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风险防范措施 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和保持事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安全的会计内控环境作为保障。2012年11月,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文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范是当前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内控工作的指南。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网络金融环境下,要实现“控风险”的工作目标,就必须准确把控风险的新趋势和发展规律,增强感知风险环境变化的敏锐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不断强化和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增强感知风险环境变化的敏锐性,有针对性地强化防控措施,才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1.明确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建立一套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来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是必须要有完善内部授权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减少职责不清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二是必须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分配制度,提高建立明细化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口令密码管理使用办法、财务部门网络使用规范、机房硬件设施管理制度等等,以降低各类作弊情况的出现;三是细化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2.加大制约力度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中,任何一个操作人员、任何一个业务流程都应在有效的控制和制约内进行,建立层层把关、层层防范的安全线。一是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作用,对各类会计信息进行细致监督;二是强化内部审计部门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会计系统的漏洞和问题,实现内部控制的优化。 3.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一是要保障会计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会计软件、财务数据等软件数据的安全保密性,从源头上避免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遭到恶意的破坏或篡改,确保会计操作系统的安全稳定。二是要建立安全稳定的计算机网络,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购买安装正版防毒软件、设置防火墙、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等认证技术,以防止非法用户对会计网络系统的入侵。 4.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一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二是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也必须要熟悉计算机、互联网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内控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三是提高会计人员风险意识和合规操作意识。各级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网银密码、保险柜密码,严禁一人操作业务的全过程,严禁将本人密码告知他人,严禁不相容岗位兼岗。 作者:李岳森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论文 网络金融的发展和操作的便捷建议是分不开的,也是大环境下信息技术空前普及的结果。而网络金融发展了普遍了也同样会产生更多的觊觎,从而导致更多的风险发生。在之前的发展期内并非没有问题,而是发展掩盖了问题的存在。现在的网络金融已经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挑战,从各个角度威胁着其健康的发展。如果没有比较合理的防控机制,那么必然是很难完全做到卓有成效的应用的。 1.网络金融安全分析 网络金融一般而言包括网络银行、证券、期货以及支付结算等业务,总体而言因为借助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金融业务,因而被称为网络金融。网络金融的进行都是依靠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进行传输,因此具有结构简单和快捷方便的优点,而依靠电子信息传输这个特点,也成为了风险高发的原因之一。金融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由于本身的变幻不定以及需要足够的信用作为保证,再加上一般各个方面之间的资金网络互相连通,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往往牵扯到整个资金链,从而导致风险爆发的严重后果。而网络金融除了上述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自身的弱点,那就是其通道和联系都是建立在电子数据方面的,这方面相对于一般的资金融通,更容易出现信用危机(因为不容易追责),而更加快速的资金流动和不稳定的网络状况,也进一步给了破坏者可乘之机。高技术条件下的网络金融一方面提高了技术门槛,另一方面也给了更有技术的人进行投机行为的空间。而金融活动本身就是有一定的债务风险,一旦连续出现断裂和坏账的情况(网络金融环境下更容易出现,由于违法成本更低),也必然的会给操作者难以承受的后果[1]。 2.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 2.1计算机硬件方面的风险。硬件方面是指一般性的计算机硬件性能,现阶段由于网络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硬件的更新换代也非常的频繁,往往为了能够运转新开发的软件导致不过几年前的硬件淘汰过时。而现在进行网络金融操作的计算机理论上基本合理运转的比较多,但是比较陈旧的也不少,硬件的不过关可能导致金融软件的运行不畅,从而增加危险。而且当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就可以导致正在进行的网络金融活动瞬间中断,乃至于出现可能被他人利用的可乘之机,而且突然地中断对于业务而言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了,因此也是不可能不谨慎对待的问题。 2.2计算机软件方面的风险。网络金融也是需要依靠一定的金融软件进行操作的,而软件本身就是存在可能被利用的漏洞的(这个是天然缺陷,不可能完全避免,只不过或多或少而已)。对于金融软件而言,一方面对于操作者的技术要求有了一定的限定,另一方面,对于信息技术的高手来说,对其进行攻击和破坏也总能找到相应的方法。而其所依托的计算机系统,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系统一旦受到攻击,那么就非常容易导致所有的软件的损坏[2]。更何况运行过程之中本身就处于一个不断的克服软件风险的过程中,一旦运行中发生数据错误,那么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对于网络金融而言,软件方面可能的风险,还要更大。 2.3网络情况方面的风险。网络金融需要依靠互联网,而互联网本身是全球联通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数据即使经过加密,也完全可能被有心人搞得到,更何况全球性也注定了危险可能来自四面八方,是注定的防不胜防。在交易和结算方面,因为完全依靠电子数据传输,其覆盖面和风险比较大,而正因为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和安全脆弱性,也容易由于范围过于广泛而受到损害,而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大片区域的问题。对于网络风险而言,传染性的网络病毒和特定的网络攻击都是很难完全抵挡得住的,对于这些东西而言,网络安全措施往往只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动得难以完全抗衡。因此,在网络金融风险方面,网络风险为其中最容易出现状况的一环。 2.4交易操作的风险。由于网络金融的交易和操作都在网上进行,因而其本身的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虚拟性。虚拟下的操作不容易进行更好的追责,从而降低了信用违法的成本。在网络金融中的许多风险案例中,信用危机都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金融业而言,信用环节一旦有问题就是全面的崩盘。网络虚拟环境下双方身份不够透明,信息交换程度更不对称,因此优势方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对方往往根本没有反应和追究的机会,即使能够做到,也一般只能承受更大的损失(敢于信用违约,自然是看到了违约的损失小于其收益而已)。 3.针对网络金融安全进行风险控制 3.1完善立法,加强政策调控。网络金融风险之所以屡屡出现人为因素,主要还是钻法律的空子,针对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地方有部分规定又不能统一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完善法律对于网络金融安全的规定,制定健全和统一的法律规范,来完善网络金融参与者们明确的权力和义务,保证对于责任的判定能够切实的执行。同时应当适当的引入政策的调控,固然政策多变,而且政治调控多了也影响正常运行。但是在规范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下,适当的进行政策调控,对于网络金融秩序的保障,也未必没有好处。 3.2改进技术,防控信息技术漏洞。同样针对网络和软件方面的风险,则是需要进行比较完善的技术改造,来避免过于频繁的遭受侵害。而硬件方面,则是需要尽快的进行更新换代,保证技术的及时更新,虽然不一定能够完全避免网络风险的发生,但是对于风险的控制和抵御还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对于技术漏洞的填补一般而言都是亡羊补牢,但是补上总比不补强,完善已经出现问题防御,自然就是为了避免在已有的风险上再次出错,能够有这样的弥补,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远离大部分问题了[3]。 3.3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很多企业出现网络金融风险问题都是由于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方式不稳定,也没有很好的防控措施。因此在进行针对建议的时候,必须要考虑操作者自身的问题,只有自己用心去避免,才能够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而在企业内部显然需要有针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和监控,需要自身专门的针对,然后配合外部的监控防治体系,才能够在其中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对于操作人员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来避免问题,也需要培养和强化他们的专业水平,落实责任问题,进而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才是从自身做起的最好方式。 4.结语 总的来说,由于网络金融安全具有全方位立体化的特征,因此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防控。通过建立起一套综合的防御网,从各个方面进行自觉地控制和监管,才能够保证网络金融有效的运转。 作者:王迪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一、银行业的网络化 1.技术要求不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做支撑,除了内部计算机以及网络基础外,还需要建立供客户需要的信息服务器。服务器通常用来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对于客户,则要求其对网络使用有一定的了解。传统银行则比较直接,用户只需向办公窗口办理业务即可。 2.开展业务的范围不同。传统银行多半是通过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来办理业务,每个网点也需要一定的人数在进行服务。网络以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用户登录银行网的首页,登录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业务。无需排队等候,也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二)网络金融业务的实质上表现为数据的传输和储存,其中任何一环节的不足都可能导致信息出现泄漏或受到攻击,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加强技术风险监管,完善网络支付内部控制成为网络监管的尤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信息系统尚没有自己的优秀竞争力产品,仍需要向发达国家进口,这就会对内部进行潜在的威胁。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做出适当的调整。考虑到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加强银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统一标准。如网上认证系统。目前我国的网络认证中心仍然只能保证一对一的网络交易安全。因为每个金融机构使用各自的安全协议,所以,加强合作是必要的。 作者:裴昭华单位:黑龙江大学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论文 一、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机制 (一)风险随基础资产转移。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实现的是真实出售,因此基础资产的风险也随之转移,银行更多的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传统贷款业务中,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购买者会被告知风险收益,银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传递给债券持有人。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表外融资。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由于基础资产是真实出售给SPV的,因此基础资产不再存在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既不会像发行债券一样增加负债规模,也不会像发行股票一样增加所有者权益。对于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要求的银行业,无疑为一项优势选择。 (三)降低了准入门槛。 传统融资业务中,无论是银行贷款,或是证券发行业务,对发起人的资质都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破产隔离制度的存在,只需要有优质的基础资产即可,将拥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降低了对发起人的整体要求,因此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操作中,业务运营的优秀在于破产隔离制度和风险防范,主要由以下角色来保障: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SPV通常是为信托机构。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机构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当进行破产清算时,受托财产可不列入清算范围。此举可对基础资产进行保护,达到了破产隔离的目的。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可看作是对资产池中资产的担保,若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可由增级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内部增级包括证券的分级发行、直接追索、超额抵押等方式,是一种通过发起人内部担保增加信用等级的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则负责对资产池中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而信用评级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基础,是风险的源头。 二、阿里小贷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分析 阿里小贷是阿里巴巴集团2010年在重庆下设的阿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亿,成立目的主要是对淘宝网上信用良好的商户进行放贷,帮助阿里集团拓展金融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破产隔离制度和信用增级制度,下文将对这两点进行分析介绍。破产隔离制度。在东方资管——阿里巴巴资产管理计划中,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下文简称东证资管)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充当SPV的角色,此项专项管理计划仅有这一项业务,属于比较成熟的SPV形式,实现了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另外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该专项管理计划并由该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约时,将给该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从而将信用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信用增级制度。此项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阿里巴巴旗下的另外一家担保公司商诚担保为外部增信机构,对30%的基础资产进行担保,使整个资产池的风险系数降低.除了采用外部增信机制外,阿里小贷还对专项资产进行分级发行来获得内部增级,从产品结构看,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者比例大致为75%、15%、10%。其中,优先级、次优先级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次级份额全部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另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还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鉴于目前市场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首次发行,投资者限定为机构投资者,目前暂未开放个人投资者的购买渠道。此项管理计划的审批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此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证券公司为专项计划受托人,由证监会进行审批。采用一次申报、审批,多次发行的循环购买机制,主要考虑到阿里小贷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淘宝商家多为规模小、运转灵活的商家,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时间紧、期限短、金额小等特点。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专项计划可根据贷款对于资金的需求情况进行多次发行,每次2亿元-5亿元不等,期限1-2年,总额不超过50亿元,总存续期不超过3年。阿里小贷此次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关键因素之一就在于其“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设计。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需要满足基础资产的期限和产品的期限相互匹配这一条件,即二者预测的现金流是一致的,因此对资产池内的基础资产有较高的同质性要求,且循环时间与投资人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础资产期限过短或不一致,就较难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增加融资成本,降低金融效率。循环购买即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同类基础资产的方式,解决了短期贷款和长期证券的错配问题,为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循环购买对基础资产质量要求较高,在国外市场中,此类产品主要应用于信用卡消费贷款。 三、阿里小贷模式整改成功的归因分析 (一)监管政策的支持 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政策决定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在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时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使阿里小贷在政策支持上首开先河。事实上,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电商用户的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直由银监会进行监管,阿里巴巴选用证券公司为管理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先例。 (二)资金循环利用解决自有资金不足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贷款,以阿里小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6亿,贷款额度上限仅为6亿。将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实则将此部分贷款业务剥离,相当于增加了贷款额度;另外在资金不足方面,循环购买模式可以将资金循环利用,以募集到的资金持续放贷,大大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截至2014年3月,东证资管陆续发行了6期ABS产品,即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6号,每期存续期15个月,发行金额每期5亿,实际融资金额近30亿,极大地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三)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基础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成功的优秀因素在于阿里巴巴对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有着第一手资料,淘宝电商的所有商业活动阿里巴巴都掌握着后台数据,数据的真实性为贷款提供了绝大部分安全保障,大大提高了基础资产的质量。在订单贷款方面,贷款企业订单的产生和处理都依赖于阿里巴巴集团,所以对抵押物的资信情况有充分了解。 (四)三道防线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了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的破产隔离机制和内外部增信机制,进一步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一旦借款企业发生信用危机,第三方担保机构便可以发挥作用,成为投资者的一道防线。在对借款企业的严格控制之外,阿里小贷还将证券进行分级,将优先级和次优级证券对外销售,次级证券则全部由阿里巴巴集团购买,因此一旦信用风险出现,则损失大部分会留在集团内部,尽最大可能降低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由于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即使出现部分损失,也不会像个人投资者那样,无法接受。 四、网络金融环境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网络金融发展迅猛,依托网络数据库,基金、信贷均有着对传统模式突破性发展,事实上东证资管也不是小额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首例。阿里此前已经和嘉实基金的子公司嘉实资本发行过两期私募性质的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的募集规模在2亿元左右;东方资管之后也有万家基金子公司万家共赢与其合作,发行规模约2亿元。在阿里巴巴之外,也有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涉足过资产证券化领域,例如广州天河益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早在2011年就完成了第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且销售喜人,但是由于银监会考虑到风险因素,对后续的资产证券化并没有批准,使当时的小额贷款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阻力。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政策性限制,资金杠杆率过低,几乎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以大大盘活资金使用效率,也为我国小额贷款难提供一个新的解决途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资产管理计划的成功在于其有着庞大的电商平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有着完全的信息控制能力,加上分级的基金政策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风险降低,使证监会打开了监管的大门,这一点是其他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企及的。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国家已明确表示会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只是在证监会层面下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小额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不仅能促进资金使用效率,也给我国解决小额贷款难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 作者:徐静娴饶海琴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论文 一、银行系统主要面临的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网络金融的业务以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都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各类黑客的侵犯和破坏。存储和工作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代表着资金的运动,还从反映出企业、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在如今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网络系统非常容易遭到各类黑客攻击。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对金融安全造成不同形式的破坏、利用。有的是窃取银行信息,从事经济方面的违法活动;有的是恶意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恶意破坏,还有的是诈骗和盗用资金;我国的金融电子商务工作屡屡遭受寒流,很大原因就是黑客的攻击,如2000年金融CA认证中心试发证书的消息公布不到1小时,认证中心就遭到黑客的攻击。现今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进行各种危害活动等。这方面的防范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各类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病毒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则整台机器、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在网络金融服务中,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的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这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有了很大的难度,这就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这些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因素,还包含有制度层面的因素。这也是许多企业对此左右徘徊的问题。 (2)网络支付和结算风险。因为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网络金融的用户可通过各自电脑就能可与在各地金融机构办理各种金融业务。这样一来一旦某个地区金融网络发生故障,就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造极大的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就出现了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3、网络金融制度风险 这些是由内部人员利用网络实施金融犯罪导致,据资料显示,在破获的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犯罪的人员中,银行内部人员达到近百分之八十。银行内部人员可以方便地利用所授的权利,轻而易举地对网络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转移一些帐户的资金。还有的是银行内部人员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外,通过银行的隐秘通道出入系统,不仅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还会成为黑客入侵系统的突破口危及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安全性。 二.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些让网络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同时也更新、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这最先表现在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最为基础性的风险,它不仅关系到网络运行的安全问题,还关乎其它金融业务风险;其次,网络金融还有有以往金融所没有的特殊风险形式,如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在现今网络金融风险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网络金融风险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就需要新的创新方式,防患于未然,进行技防与制度相结合的金融防范方案。 1、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 (1)加大力度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 当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系统操作与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都由国外引进而来,而且电子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就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我国自身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如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在这方面更应加大力度,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和减少金融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构造全面的计算机系统防御机制 一个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基本上要能保证其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使用性及可审计性等。要达到以上要求,就应采用一些实质有效的防御机制:保证处于联机状态中的数据文件系统以及网络中传输的保密信息不会非法地或被动地提供给非授权人员,系统资源能鉴别访问用户身份,保证授权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和使用。其具体防御机制是:除了对计算机关键数据进高级别加密外,还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访问控制体系,在系统安全域之间用安全保密设备(加密机、防火墙、保密网关等),通过存取矩阵来限制用户使用方式,如只读、只写、可读写、可修改、可完全控制等。其次,构建全面的银行计算机系统防御机制,就要保障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的安全性、精确性、有效性,避免存储在数据库中以及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遭受任何形式的插入、删除、修改或重发,能保证合法用户读取、接收或使用的数据的真实性。其防御机制首先要安装“防火墙”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备份和恢复机制,形成多层防线。对主要硬软件设备、数据、电源等都要有备份,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能力,不会因系统的某些故障或误操作而使资源丢失。 (3).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要构造上述的防御机制,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采用防御机制,具体实施少不了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目前主要采用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有以下几种。 加密型网络安全技术 它利用数据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系统中的所有数据流,只有在指定的用户或网络设备前提下才能够解开加密数据,在无要求环境的前提下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此种需数据和用户确认为基础的安全保障技术是非常实用的,可成为网络安全问题的最终的一体化解决途径。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是电脑网络之间的一种特殊装置,主要用来接收数据,确认其来源及去处,检查数据的格式及内容,并依照用户的规则传送或阻止数据,可按不同要求组成配置功能各异的防火墙。 漏洞扫描技术 漏洞扫描是自动检测远端或本地主机安全忽略点的技术,它通过执行某些脚本文件对系统进行攻击并随时记录它的反应,以此发现其中的漏洞。它查询TCP/IP端口,并记录目标的响应,收集关于某些特定项目的有用信息,用来为审计收集初步的数据。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可是针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上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响应的处理过程的一种技术。它主要通过分析入侵过程的特征、条件以及事件间的关系,可描述入侵行为的迹象,这些迹象可对分析已经发生的入侵行为提供依据,也可对即将发生的入侵也有警戒作用。 它可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与此同时也能检测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发现合法用户滥用特权,提供追究入侵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 2、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建立专职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对现有的计算机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安全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的技术条件,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出切实可行又比较全面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的建立落实和监督要落实到具体细节上。如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及时审查系统日志和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调离时进行注销,并随即更换业务系统的口令和密钥,移交相关全部技术资料。还有防病毒制度规定,规定严格使用国家批准的正版查毒杀毒软件适时查毒杀毒。 最后要强化网络金融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行为上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决不能单单依赖于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技术的先进永远是相对的,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网络金融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 3、建立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我国的金融电子化是在没有统一规划和标准的情况下起步而来的,随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网络金融问题层出不穷,对网络金融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存在规划不统一、商业银行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规范不统一、商业银行之间使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的问题。为统一管理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风险,我国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严格按着网络金融标准和规范,开发建设网络金融系统。这些问题亟待需制定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防范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发展论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越来越繁荣,而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网络证券等新型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化也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金融为切入点,分析其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立法及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发展对策论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越来越繁荣,而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网络证券等新型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化也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金融为切入点,分析其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立法及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金融发展对策论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越来越繁荣,而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网络证券等新型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化也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金融为切入点,分析其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立法及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实训管理平台金融学论文 (一)实训流程设计 在网络实训管理平台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节目的制定与。这是根据学生目前的知识体系分析、时间安排分析以及企事业所需和以往的实训经验来制定的。有关的信息与必要的工具在项目之后需要被人处理总结,为学生的实训打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实训的准备阶段才算结束。 (二)功能模块设计 1、模块。由单一的机构完成的就是传统方式的金融学实习、实训,项目的。一般来说决定了“话语权”的就是地理位置上的优势:一般建在高等院校内部的就是校内实训基地。高校直接管理内部实训基地,因此对于项目的重点在于培养本校的优秀金融人才,相应地在此过程中拓宽知识范围,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去,积累丰厚实用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那些校外实习基地大多被设置在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中,他们所实训的内容都是以解决企业实际需要为主,在生产过程中解决遇到的金融问题。 2、交流模块。在传统的金融学专业实训活动里,参与实训的学生与指导老师、企业专业人员、行业专家之间能够建立很好的关系而没有任何的沟通障碍是件很困难的事。因为在学校里,得到企业的帮助是件很难的事情,在企业中也是一样的,学生在学校和在企业都一样很难和专家沟通。交流模块一般是由学生、老师、专业人员和行业内专家四个主体构成的。很多时候,遇到的问题是需要请求导师、专业人士和行业专家处理,电话或者面谈都不是一个很好的交流方法。实训平台内已经融入了交流模块,并且进行主要沟通的四个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模块已经被开放。 3、操作模块。这大体分为两类项目。它是针对学生的操作模块,依据金融学实习、实训的具体项目:以熟知、强化业务流程为主要目的的实习、实训项目:培训学习银行各项业务技术、学习对网点进行管理、培训证券公司内部业务、培训外汇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一类是可以建立虚假的情景来设定一个业务操作过程的平台,另一种主要是要求学生提交金融学调查报表和学术论文,以此达到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这就要求学生不仅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还需做好相应的记录并且提交阶段性的成果和最后的成果。 4、评定模块。评定模块面向的主体和交流模块的四个参与者是吻合的。评定模块可以评定学生在实习、训练阶段的结果以及最后结果,还能够对与项目相关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如资源和指导、交流以及协作成果。在各个组内完成对自我的评价之后也必须完成相互之间的评价。 (三)角色模块设计 1、教师操作模块。实训项目是指导老师根据需求公布的,并分组分配学生任务。学生也能参加评价项目。其中项目可以被学生利用答疑解惑或者沟通的方法来作为协助指导,与此同时还能够对学生的每个阶段和最后的实训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2、企业技术人员操作模块。实训项目和相关资源可以被企业技术人员。学生作为学习主体,可以利用解答疑惑和互相沟通的方法来协助完成每一个项目,也需要对学生每个阶段进行评价和鉴定成果,最终学生可以对项目实行之后的效果给予评价,有利于有效且崭新的训练项目实施起来更加方便。除此之外,每个真正存在的生产过程促成了项目的开发,所以实施之后的成效必须通过检验,这样效果才能被更好的评价。 3、学生操作模块。学生必须理解掌握每个项目的内容和设计的要求,学生可以与他人组成团队或主动申请加入来解决一个个单一的项目,但是必须由老师协助学生进行学习团队的分组。每一学生在组里面需要担任一定的任务,详细填写好日志并上交阶段性成果,这项任务需要其他同学协同完成。而且同学们反复交流可以更好地完善自己的作品。这需要通过老师、企业专业人员以及行业中的专家的指导,最终作品完成,但还需要传到平台上。最终自己参与的项目信息表会返回到学生手里并要求认真填写。因为这对指导老师改进本项目以及设立后续项目是必需的。 作者:白玮炜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网络金融论文:防范措施网络金融风险论文 一、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种类 (一)网络金融的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通常以因特网、通信网络为载体,以计算机软件为平台实现各种业务活动,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一体性等特征使得网络金融活动经常出现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磁盘列阵被破坏、系统被病毒入侵或网络外部受到数字攻击等。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网络银行与客户将所有信息资料都存储在计算机中,若在互联网环境下传递信息时,计算机就很容易受到黑客入侵,这就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和恶意篡改。根据某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黑客攻击活动量已达到每年10倍的增速,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黑客攻击活动能量会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系统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导致网络黑客通过非法途径进入计算机系统盗取或修改客户信息,甚至利用黑客软件发送虚假邮件,使网络银行和客户的财产安全受到了损害。此外,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速度快、传播途径广,可达单机状态的几十倍以上。在整个计算机系统中若有其中一个程序感染了病毒,则会迅速波及整个系统并造成大范围的破坏,甚至导致系统瘫痪。 2.技术选择和支持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有效、合理的网络金融技术,而网络金融技术的选取则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在选取过程中,由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适应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造成选取方案存在设计缺陷或操作错误等问题,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因网络过时或技术陈旧而造成技术机会损失,这就形成了网络金融业务的技术选择风险。此外,网络技术具有的专业性使得网络技术问题只能通过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工作效率,满足了当代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但也使传统的金融机构陷入了操作风险中,形成了网络金融行业的技术支持风险。 (二)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 1.金融制度风险。 在金融行业中,对于金融系统和计算机中存储资料最为熟悉的无疑是银行内部人员,这就为某些有所图谋的人创造了进行金融犯罪的条件。在过去已经破获的网络金融犯罪中,有近80%的犯罪人员都为银行内部人员,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职权之便进行数据的操作、修改和删除,以达到私吞资金或是其他非法目的。此外,还有人利用银行中网络系统的漏洞和缺陷进行犯罪。 2.信誉风险。 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往往是长期的、消极的,一旦某银行发生信誉风险,就会面临丧失资金来源和客户的风险,因为这种风险不仅会使银行失去公众的信任,还会损害客户与银行建立的友好关系。网络金融较之于传统的金融经营模式,有着更强的虚拟性,因为交易双方是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进行网络交易活动,双方的真实性以及身份在进行验证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无形之中又增加了信誉风险。信誉风险的出现既是技术问题,也是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解决信誉风险,因此信誉风险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问题。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于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重大缺陷而引起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于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由网络银行内部系统和设计缺陷、系统错误或操作错误而引起。任何一家网络机构或电子银行都会面临因选择的计算机系统出现的问题而导致的操作风险,而快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也会为银行带来因技术过时导致的风险,因为银行职员无法完全掌握该种技术,增加了在电子银行运行时的操作风险。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对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是因为客户的地理位置变得分散,也有可能是因为使用不同的通讯工具而导致不同的地理位置,另一方面是因为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能力得到改善。此外,银行职员的疏于职守也可能导致银行产生巨大的操作风险,从而引起网络银行的重大安全危机。由于顾客对于网络安全知识的欠缺可能会使网络银行面临严重的操作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顾客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操作错误都会带来操作风险,尤其是在银行未向客户普及安全防范措施时,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更大。由于银行还未形成能够核实顾客授权给银行进行交易的方法,只能承受顾客由于缺少网络安全知识而进行的某些操作所带来的损失,例如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地点使用银行卡号、银行账号、进行身份鉴定等,极易被有些不法分子盗取账号进行非法交易,造成客户和银行的双方损失。 4.市场选择风险。 客户信息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时会导致网络银行产生因选择不利而造成的市场选择风险,例如当客户利用自己的隐蔽行动和信息做出有损银行利益却利于自己的行为时,就会将网络银行置于因无法鉴别客户网络风险水平而选择不利的境地,并且会出现因公众评价而丧失资金来源和客户的风险。在网络金融市场中,客户对于网络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不敢确信质量和价钱的合理性,因此他们会将网络商家所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作为购买的预期价格。然而,有些网络银行提供的高质量服务的价格往往高于该预期价格,此时这些网络银行将会受到排挤,而低于预期价格的网络银行才会受到大众认可。由于网络市场中客户与银行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客户会大量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进行不利于网络银行的非道德行为。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网络市场中,客户和网络银行发生纠纷时,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网络银行涉及到的法律有隐私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等,而这些法律更多地适用于传统的金融经营模式,在网络金融还未完全渗透到大众生活的今天,国家还未能制定出有关网上交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试行条例和管理制度。缺乏相关制度的后果表现如下:要么法官放弃受理这类案件,要么使用传统的金融制度进行案例分析。由于网络纠纷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复杂因素,很难用传统的规则来解决此类问题;而拒绝受理该类案件同样对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因此法律法规的欠缺成为网络金融发展和创新的一大绊脚石。其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客户的隐私保护问题,一旦出现客户隐私泄露等涉及隐私权的问题时,客户可能追究网络银行的责任。再次,若网络银行在主页上与客户形成相关链接可能会使银行陷入各种官司纠纷中,黑客也可能通过此类连接入侵客户网站,此时客户也有可能对银行提出诉讼。 二、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影响 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从本质上看来并无多大区别,然而对于网络银行和传统商业银行,网络金融风险和传统商业风险的产生因素和带来的后果都是大不相同的。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产生只是一时的、局部的,而网络金融风险却是持续性的、系统性的,网络金融安全风险甚至会造成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所以,网络金融风险将是放大化的传统金融风险。首先,传统金融市场中银行办理业务都是通过实质性的货币,而在网络金融市场中都是以数字化信息代表真实货币进行业务活动,活动的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货币的流动,而且数字化信息所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真实的货币流动。其次,网络金融活动不仅能够为金融活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还具有特殊的远程控制功能,扩大了清算风险的速度和范围,使得风险快速聚集从而加大了预防风险的困难。相比于网络金融,传统的金融商业活动能够及时处理偶然出现的失误,纠正余地比较大,补救成本也相对较小。在虚拟的网络金融中,由于交易双方和交易过程都具有隐蔽性,加剧了金融风险的多样化。最后,网络金融风险的出现和集中将加剧网络金融危机的爆发。一些大规模金融集团通过国际交易平台进行一些规模大、范围大的投机活动和国际投资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做法加大了网络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和突发性。在传统金融活动中,某些风险可通过强制手段进行隔离,而在网络金融中,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开放性无法彻底地隔离此类风险,而且隔离的可行性大大降低。此外,世界上的国与国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其网络相关性也日渐增强,网络金融危机一旦形成,则会迅速扩展到世界各国甚至造成整个网络系统的崩溃。 三、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 与世界上其他世界相比,我国的电子化信息技术发展较慢,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有相当一部分软硬件系统都是从国外引进,导致我国网络金融系统基础建设不够完善,影响网络金融防范措施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应格外注重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大量开建电子信息产业,研发出具有我国特点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此外,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是整个系统的优秀,只有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防御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减小网络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需加强网络金融优秀技术和关键技术水平,避免产生技术选择和支持风险。 (二)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措施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不可避免的。网络金融系统以传统的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因此要想保证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就需对金融机构进行最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应对传统金融机构内部进行控制管理,建立全面、有效的计算机防护方法并加强科技力量,例如,可以应用防火墙或乱码技术加密所有信息资料,确保金融资料不会被泄露;还可以建立可信赖的交易系统保证该系统不会被入侵。其次,应形成有一定效应的风险防范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防范小组进行监督,确保网络金融的安全性。 (三)建立网络金融系统的社会信用制度 在我国各项银行业务中,逾期应收账款总额达到了5%,而在发达国家的贸易总额中,逾期应收账款仅为0.25%~0.5%左右,该项数据调查证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而且没有相关的制度规章,基本上为空白页,这就导致造成我国网络金融出现了严重的信用风险。为了我国网络金融行业能顺利发展,首先应建立完整的信用制度,不断健全信用体系,确保能为我国网络金融的风险提供信誉保障。其次,我国应将传统的纸质结算方式转变为建立网络信用数据库的方法,将个人信息尽可能全面的存储于数据库中,以便进行个人信用咨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信验证等网络服务,为网络银行鉴别网络安全提供重要依据。 (四)积极引入现代金融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因此要想维持网络金融的长期发展和有效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就应将现代金融体系与网络金融风险防范进行完美结合,建立网络金融发展的唯一体系和总体规划,将其防范措施作为长期目标。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信息技术规划而导致网络金融系统存在诸多漏洞,只有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才能加强对网络金融的进一步监督和管理,使其内部控制达到协调一致,这不仅减少了网络支付结算风险,还可对其他网络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预防。 (五)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法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已相继出台一些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关于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在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一些罪名,为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却仍然改变不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比较落后的局面。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防范体系,结合我国金融风险的实际问题,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确保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中要明确划分网络银行与客户的权利和业务,保证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的有效性。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力度,对于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严惩。 (六)调整网络金融系统的监管策略 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要不断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对风险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金融风险监管组织的合作,根据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训练。其次,要对网络金融的内容监察体系进行调整,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推动网络金融行业的现代化建设。信息披露制度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的内容及各类信息进行整合和分类,对财务报表中的网络信息公开公示,对各种网络业务的更新情况以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此来不断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式。 (七)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国际合作 网络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该风险的防范工作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任务,而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信息技术型人才匮乏,因此应持开放态度与拥有较强风险防范能力的机构和国家合作,以对方成熟有效的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网络金融中出现的系统难题进行分析解决。例如,全球已建成由多个国家合作成立的金融机构认证中心,可为全球133个国家进行网络机构认证服务。通过这些开放的国际认证中心,我国就能快速实现跨境网络银行业务。同时,还可借鉴其他国家和机构进行网络安全防范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使我国的网络金融防范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这个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网络金融在为大众带来快捷、便利的网络服务的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与风险。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网络银行中资金与交易的安全性,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网络金融风险的分析研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做好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对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作者:冯金茹 张玉 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网络金融论文:P2P网络借贷金融论文 一.传统金融与P2P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特点 (一)传统金融借贷的经营模式 是传统金融借贷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保障第一。资金供给者面临的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风险较低;审批严格。资金需求者(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贷款审批环节的考验;偿贷风险。银行等金融中介面临的贷款风险;利润单一。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利润来源是存贷差额。 (二)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平台功能单一。P2P网络平台仅负有信息收集、整理及的功能;利润来源双渠道。P2P网络平台的利润来源从传统的赚取存贷差,变为不仅收取资金需求者的手续服务费,而且也收取资金供给者的服务费;催生第三方存管机构。为了使资金安全有保障,借助P2P网络平台的发展,使资金需求者才能从该机构中取款,从而防止平台拥有者将筹集到的资金卷款而逃,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P2P网络平台使得资金的供给方可以把资金直接出借给资金需求方,因而使作为中介的P2P网络平台,产生了“脱媒”的实质;降低风险,加快速度。首先,P2P网络平台以一对多的借款模式,使得投资者可以分散投资,不仅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且加快了借款者的融资速度。其次,出资人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或保险公司的承保,可以有效抵御借款资金需求者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因素揭示 (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生性,导致其政策监管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控制,最终对投资者产生风险,导致损失,影响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2011年9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首次以“人人贷”为对象,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至2013年底,关于网贷平台的监管主要由信贷中介行业自律协会(2个)进行协调。2013年,由行业协会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自律性文件。这些文件内容涉及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及备案要点、任职资格、企业信息的定期披露、资金清算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这些均不是以国家层面下发的政策法规,而且很多从事网贷平台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加入到该行业组织中,因而约束力不强。所以,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必须要求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及政策法规。 (二)道德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于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的结合。由于缺乏详细的监管措施,很多P2P网络借贷公司在建立初始,就不是以发展经营好该平台为目标,而是以搞资金池;赚取手续费、利差、自融和庞氏骗局等非法集资手段套取资金,因而出现大量平台产生经营困难,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 2.借贷者的道德风险 在该平台进行融资的主体一般为中小企业投资者或个人,由于不能提供抵押或质押品等担保措施,因此他们一般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该平台的产生是基于信用融资产生的,所以他们可以在向平台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时,就有可能伪造个人信息,以此获取高额融资款项,进而出现违约风险。 (三)审贷风险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多采用的审贷技术为FICO评分系统和大数据技术。目前在我国通过FICO评分系统和大数据技术,实行的风险评级标准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HR。其存在的风险有:风险来自于评分系统的缺点,性别、婚姻状况、年龄、工资、职业、头衔等相关信息不影响该评分系统的结果;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只包括各商业银行历史信用数据,而不包含工商、税务、法院、保险等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的信息;审贷所需要的数据来源,基本掌握在政府和银行体系内,P2P平台基本无法取得该数据,这也导致了我国的P2P网络平台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信息收集和数据挖掘成为审贷技术的壁垒。目前P2P对客户的风险计量来自于央行的征信系统。但央行的征信数据仅覆盖我国人口的30%左右,对于大多数人是空白的。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上,对外公布的出资人信息主要有:出资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描述,借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平台的信用审核结果。从表面上看,这些信息已经比较公开透明,但是实际上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风险。例如:基本信息不对称。出资人的基本信息,没有图片说明,不能真实、直观反映出资人的信息;抵押贷款证明以及收入来源或经营状况信息不对称。这些信息多出现在信用审核结果说明中,资金供给者不能够直接掌握;还款方式信息的不对称。目前,P2P网络平台采用的还款方式有:一次还本付息、先息后本、等额本息三种方法,还款结果(以投资1000元,1年期为例)。虽然投入的本金一样,期限一样,年化收益率也一样,但是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最终给投资人带来的收益也大相径庭。很多投资人由于没有金融理财的基本知识,因此对还款方式带来的借款利率产生认识偏差,导致对该平台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该平台的发展。 (五)网络技术安全 风险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包括:物理安全风险;网络结构的安全风险;操作系统的安全风险;应用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起来的,因此网络技术的风险也成为P2P平台发展的阻碍因素。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第一,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实行严厉的监管措施。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因子,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明确由哪个机构实行监管权力与义务。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极其迅速,使得资源配置更加高效,而缺乏监管,使平台发展处于监管边缘地带,长此以往可能会引起非法集资、洗钱等扰乱正常经济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所以国家必须尽快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主体,并出台相关政策法律制度,保证该行业公平、公正、透明的开展业务竞争,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主导作用,实现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的运行模式和产品,可以依靠目前现有机构的职责划分,采取分别监管的监管模式,以金融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民法通则为依据,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手段和惩罚措施。 第二,规范市场行为,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构建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度的自我创新,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的发展,将对行业和市场的发展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让金融创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法律法规为边界、以风险监控为底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P2P网贷平台定位。P2P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这必须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做到三不原则:即不实行担保,不非法集资,不“洗钱”;设定行业准入门槛。对P2P网贷平台企业的机构设置,必须从注册资本、组织架构、高管人员构成、理财师的从业年限及专业背景、风险管理技术、资金托管等方面着手设定行业准入门槛;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在我国有“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和“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委员会”两家关于小额信贷的自律性组织机构。这无形中就形成了多头管理的现状,为了使管理规范化,必须统一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统一的行业规则,逐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普及投资者教育。参与到P2P网贷平台的资金供给者,如果形成盲目投资,对平台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必将产生泡沫风险,影响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对投资者实施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 第三,运用FIRC模式进行企业自律性监管。 第四,完善网络交易安全技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发展,因此必须完善网络交易安全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技术包括两个方面:互联网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防病毒技术、入侵检测与防御技术、认证和数宇签名技术、VPN技术、应用系统的安全技术等技术;客户安全技术。包括:实名认证、银行卡认证、交易密码、手机认证、手机令牌等技术。对于以上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保证,不仅关系到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也关系到影响客户投资的意向性问题。因此,必须攻克这些技术难关,才能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作者:冯艳丽单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网络金融论文:网络银行金融监管论文 一、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 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三、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二)网络金融业务的实质上表现为数据的传输和储存 其中任何一环节的不足都可能导致信息出现泄漏或受到攻击,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加强技术风险监管,完善网络支付内部控制成为网络监管的尤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信息系统尚没有自己的优秀竞争力产品,仍需要向发达国家进口,这就会对内部进行潜在的威胁。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做出适当的调整。考虑到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加强银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统一标准。如网上认证系统。目前我国的网络认证中心仍然只能保证一对一的网络交易安全。因为每个金融机构使用各自的安全协议,所以,加强合作是必要的。 (三)严格的管理机制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主张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监管制度。从世界的银行发展历程上看,其金融业的发展,往往与其成熟、完善的银行业监管制度相关。其中很重要的是分级监管的体制,根据各银行机构的业务性质、资产规模以及相应的地点来指导和约束。为防止我国商业银行的过度竞争或消极竞争,进行的高风险投资来追逐利润,防止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破坏,这种分级监管的体制,有助于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裴昭华单位:黑龙江大学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探析论文 摘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因此,应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管理行为,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一、我国《会计法 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法定基础,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专业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体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规章制度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 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是实现会计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社会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成为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效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更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督审计力量都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财政机关的会计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各会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协作,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会计综合执法机构。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探析论文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企业会计法律制度 摘要:在回顾我国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并对其格局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面对加入WTO后所必然引起的国际化大趋势、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就其对我国现有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造成的影响、冲击和挑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法律体系核算模式国际化 一、现有会计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历史回顾及格局分析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优秀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优秀。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秀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会计法律论文: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经济学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转型,由此带来了会计目标的转变,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后果性更加显著,这就增加了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的问题而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规范会计行为,调节利益冲突成为会计法形成的必然性,而会计和法律的共同目标就是经济效率,法律政策选择的依据就是经济效率的高低,利用经济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成为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经济学研究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会计目标从原来的报告受托责任转变为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委托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及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极大地影响了经济后果,使会计信息的处理要在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变得异常复杂,当会计信息的使用与责任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责任问题,为确保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完善会计法成为必然。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概述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内涵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目前我国有《会计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多个法律中规范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发展,民事责任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内容一是在帐簿设置、凭证编制、帐目登记等会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上不得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二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民事责任正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逐步成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如在资产评估中或证券交易中违反规定提供虚拟报告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的首要功能应当是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因此民事责任应成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二是会计民事责任追究在法律上存在真空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会计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有效的惩罚违法者,保护利益受损者,恢复社会公平和利益的平衡。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的不明确,由于会计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反映了经济改革的发展进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会计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也不断丰富,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会计的法律责任必然要逐步完善以适应在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变化的会计环境。 (一)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经济效率 会计和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率提供服务。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是为委托者提供有利于发展和收益的决策信息,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以此做出投资、信贷和其他类似的决策。不同的经济环境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资源效率达到不同的目标,因此会计目标和信息直接影响了经济成果,完整和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资源按市场规则有序流动。 (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是在正义的目标前提下采用效率作为研究的起点,效率是会计和法律共同的目标,是为提高经济效率,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许多“看不到的手”在影响着市场的自然秩序,威胁着市场的安全,如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的运行秩序,是会计法律法规研究的重点。 (三)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对经济的影响 会计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会对经济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是它会误导委托人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投资决策的有效性,造成资本配置的不合理从而提高资本运作成本,降低使用效率;减少了社会投资的净产出,从而对经济效率的破坏是广泛性的;二是虚假会计信息违反了市场公开透明的原则,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不公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丰富司法实践,加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在保障会计人员合法使用职权的前提下,规范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的提高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嘉玲 邸雪惠 胡佳语 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会计法律论文:剖析中国《会计法》中的法律职责 关键词 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法律责任 摘 要 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因此,应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管理行为,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一、我国《会计法 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HtTp://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法定基础,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专业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体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规章制度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 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是实现会计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社会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成为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效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更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督审计力量都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财政机关的会计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各会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协作,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会计综合执法机构。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会计法律论文:简析企业担当人会计法律保障的规定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摘 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HtTp://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监督完善举措 当前我国在会计法律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如国家监管不到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强等。本文就如何完善会计法律监督进行探讨。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会计法律监督对于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第一,有效的会计监督可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种形式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增加,如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从而获得融资机会等案例已不鲜见。如此作法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加强会计法律监督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第二,加强会计法律监督有利于企业健康成长。完善的会计法律监督可促使企业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而真实的会计信息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管理及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决策依据,还可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知明度。同时,真实的会计信息还能让社会公众(潜在投资者)发现其价值所在,使企业优先获得融资机会,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通过会计法律监督可以有效缓解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离,他们之间实质上形成一种利益竞争关系。在管理者利益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相茅盾时,管理者常常要面对维护自身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两难选择,可能因此而损害所有者的的利益。所以,必须通过会计监督促使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既维护管理者自身的利益也能有效保护企业利益。 二、会计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受到严重制约,无力履行监督职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即会计人员作为企业员工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这种监督权本身就有缺陷。另外,会计人员要在企业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只能服从和维护管理当局的利益,会计人员的会计独立性因此丧失,会计监督职能即被严重削弱。 第二,以财政、审计、税务等为主的国家监督多采用事后监督的形式,缺乏必要的过程控制。另外,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权利重叠和功能交叉,缺乏信息沟通,常常使得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如有业内人士称对央企的审计多是离任审计,任期中很少进行,有时审计仅仅是例行公事,一般查不出太多问题,即使查出了问题怎么处理也有顾虑;最终的审计报告要提交国资委,相关方面要对审计的结果怎样定性、怎样披露等进行一定的沟通后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方式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而且对已发生的损失大多无法挽回。因此,政府应改变过去以事后监督为主的方式,要重抓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作好会计监督工作。 第三,内部控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实施内部控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的优秀,它能深入到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我国一些企业由于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对建立内部控制重视不够、意识淡薄。有的企业内部控制虽然定了,但却不能有效执行,如企业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该机构的工作常受到管理层的限制,而不能真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第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实际情况来看,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缺少必要的问责制度、内部授权不当、越权决策等。在国有企业里,由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不是资产所有者,他们大权独揽,缺乏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的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机制随之失效,给管理层的造假行为提供了条件。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管理层很容易根据自身的利益偏好来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报告。 三、完善会计法律监督的措施 第一,完善法制建设,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科学的会计法律监督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调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力量,提高会计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首先,国家立法从全局利益出发,采取统一的立法原则和基础,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清晰各自的监管内容,理顺相互间的关系。其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加快完善会计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步伐,真正做到会计监督有法可依。再次,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处罚力度,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公开披露和惩处,做到违法必究,以发挥社会警示作用。最后,正确引导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维护监督者的利益,使会计监督透明化和科学化。 第二,改变监督方式,发挥政府监督的作用。我国政府享有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这一管理模式忽视了会计行业社会化管理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导致会计监督工作的僵化、低效率。笔者认为改变政府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政府作为管理机关,要严格规范会计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协调各部门科学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信息共享,有效避免重复监督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损失,降低政府监督的成本,提高政府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通过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政府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如可以通过体制改革赋予会计行业组织(如会计协会)部份管理权,利用行业自律管理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三是建立信息时时共享制度,使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管和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能通过授权及时查询和共享,这样既可以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可提高会计监督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改变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监督有效性。目前,政府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如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及继续教育等方面,至于人事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则由企业单位决定,对会计人员的奖惩也不规范。现行法规制度来看,会计人员应如何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激励措施,从而弱化了新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政府应着力改变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的中立者身份,确实发挥内部会计监督作用。首先,要加强诸如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待遇确定、绩效评价和奖惩、会计委派等方面工作,保证会计人员从业的中立性。其次,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已试点推行的会计委派制度的成果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措施,在兼顾国家和企业单位利益的同时,使会计委派制度科学化、制度化。再次,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入门关,保证持证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第四,健全内部控制,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我国企业单位普遍存在会计监督不力现象,问题在于企业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现有内部控制没能有效实施。事实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发挥内部会计监督作用的重要保证。如何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防止大股东一人说了算,提高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会计法律论文:小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诠释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划分和制衡。会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会计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保障。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我国公司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公司目标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目标;法律经济学;会计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二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五、结语 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经济的发展程度、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银行的作用对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的影响。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模式应该植根于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现状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过渡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无论是加强会计立法,还是加强公司治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整理。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深究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定,作出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会计法律或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主体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会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人,依据会计法律或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 1会计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13种: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2、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1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2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了违法会计行为,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违法行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里使用责任一词,主要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对一个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界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讨论。 2.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3)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的法律责任。仅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另外,《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一类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作出违法会计行为,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2.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法行为),《会计法》则没有规定。还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是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责任及其完善 3.1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其他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如税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和《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对会计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会计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二条到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明确,《会计法》应当制裁哪些违法行为。因为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其影响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一张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仅影响本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投资等工作的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还可能影响原始凭证开出方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而准确认定该原始凭证对各利益关系者的危害程度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会计法》只能规定,凡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联系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果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后果,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没有确定的侵害对象而给予法律制裁,是否会有失公平?笔者认为,由于会计违法行为所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只能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即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就像对违法持枪者并不考虑其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一样,这是法律实施所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不这样就无法根治会计秩序混乱的顽症。 (2)应考虑《会计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一般而言,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实施其他违法目的的手段,如通过造假账而偷税、贪污、行贿等,单纯为了会计工作自身目的而故意违法似不多见。由于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偷税、贪污、行贿等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制裁规定,因而《会计法》仅仅原则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关于会计犯罪的规定仅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而且主体上有所限定(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相对于会计秩序混乱的状况而言,其惩治力度稍感不够,或相应增加罪名,或扩大主体范围,以打击会计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可增加扰乱会计秩序罪名,以制裁乱设账、假造凭证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等违法报告罪的基础上,扩大主体范围,凡是对外筹资以及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单位,都适用该条规定,以制裁假造会计报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会计法》关于刑事责任仅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在什么条件下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仅在第201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的法律责任,在第229条提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3)关于会计责任的承担问题。 3.1对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在许多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会计行为难辞其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2对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影响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不仅仅是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往往还有单位外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如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有关部门指使、强令某个单位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会计法》应当对影响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应约束,并明确法律责任,以防范和制止这类问题的发生。 3.3规定对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处罚较轻且效果不佳。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单位,而一般情况下,违法会计行为往往与单位或者其负责人有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重要。(责任编辑:饶湘)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存在问题思考论文 一、当前存在的若干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陛。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对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标准:专业人士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专业标准,不管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非专业人士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信息。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如属于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相对要大些,赔偿的金额就可能较高;对于一般过失,则赔偿的责任就较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监管机构、会计信息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由于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金额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截至1995年底,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计面临300亿美元的索赔,这甚至超过了其资本总和的20倍。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二、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 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闰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又如,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起用了450个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由此可见,研究与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2.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会计诉讼案例,历来是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最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背后,总是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要么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使得会计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应有的新法规,导致了会计实务界的失误;要么是会计实务界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已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最好方法。当前,我国已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舞弊案,都是出于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通过会计案例,加强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是妥善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3.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是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协调上,并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技术标准是判断会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管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有关这方面的任务,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越来越迫切。在会计监管部门中设立法律监督分支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普及会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有效手段。从当前看,我国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总认为会计信息的差错只是工作态度问题,而没有将其放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例如,前些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低级差错之多,其问题之严重,令人瞠目。因此宣传普及会计法律知识,对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 会计法律论文: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浅议论文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划分和制衡。会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会计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保障。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我国公司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公司目标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目标;法律经济学;会计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二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五、结语 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经济的发展程度、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银行的作用对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的影响。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模式应该植根于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现状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过渡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无论是加强会计立法,还是加强公司治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 会计法律论文:剖析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责任论文 [论文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因此,应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管理行为,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一、我国《会计法 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法定基础,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专业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体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规章制度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 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是实现会计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社会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成为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效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更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督审计力量都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财政机关的会计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各会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协作,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会计综合执法机构。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会计法律论文:成文习惯法规定会计法律责任论文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理论界的难点问题,我国正着手进行修订,美国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及特点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实践有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特点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比较完善的,素有“成熟的市场”、“百年老店”之称,其信息披露规则、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是较为健全的和有效的,人们的投资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发达是与管理当局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皿待完善,故本文主要是介绍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一普通过失不负有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有责任但是自世纪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到将要依赖会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具有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注册会计师才对第三者负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起诉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会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时,首先应当选择其指控是根据习惯法,还是根据成文澎如果有适用的法律的话)提出的。由于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允许集团诉讼(即某一类人,如全体股东作为原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严格的标准行事,因此大多数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大多都根据联邦成文法提出的。 一残1933年证券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933年证券法芬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 1933年证券法飞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其一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是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须证明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他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注册会计师)但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有限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正面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最高水准,他不但应当对其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必须证明他的无辜,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规定,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总资产和500位以上的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年度会计报表。如果这些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 与1933年证券法矛相比,心1934年证券交易法咨涉及的会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几1933年证券法少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会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但在众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不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诸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众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也转往被告。但与《1933年证券法户不同的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会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其受损的直接原因二另一方面,戈1933年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而气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诸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习惯法与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从美国以上成文法和习惯法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了注册刽十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 在美国,明确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习惯法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庭不断重新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法律责任自从英国会计师远涉重洋将独立审计引进美国之后,独立审计便在美国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先进,迅速得到了发展迄今为止,美国的独立审计已近百年,并且其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相应地,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在这百年的历史过程中也逐步得以完善,在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够的缺点,并且不便于及时加以修改,但习惯法则比较灵活,通过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使得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较为严密 (二)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美国,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单位行政管理章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违法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因而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希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成立,则连带的民事诉讼常常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三)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美国独立审计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除了客户外,还包括其他广泛利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第三者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都日益广泛这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是密切相关的:‘牡会公众是审计唯一的委托人”,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象的扩大,社会公众更加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实现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这一重要角色的作用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范围来看,审计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可以分为:违约、过失、欺诈注册会计师在哪种过错行为下需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最为棘手的问题美国各州在审理第三者诉讼案件时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同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一样,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有数据表明,1995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赔偿是其资本总额的32倍,1995年美国颁布了,、私有保证金诉讼修正法案》,其中提出了比例分担责任的概念,即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程度无疑是较为缓和了。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具有了比较具体的主体框架,这些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其对社会公众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实施的审计行为和所作的审计结论所造成的影响充分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律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从严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追究特别是其民事责任赔偿非常到位。从美国所发生的一些重大违法案件来看,当事人都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例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的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审计案例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在审计后破产了,而支付了150。万美元;在不久前结束的山登公司审计案件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又向股东支付了3.35亿美元的民事责任赔偿。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在前一阶段的改革中,我国管理界与会计界对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比较关注,不少文章也从某一方面涉及到对它的介绍与研究,同时,会计、审计职业界也希望对这一问题有比较系统的了解。本文分别研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历史过程及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并通过比较分析研究了它们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形成的基本特点,以及其中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些基本问题。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经济改革乃至会计、审计改革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中建立健全已初步形成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将是下一阶段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本文希望对此所作出的研究能够起到参考性作用。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中的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分布最广、影响很大的法系,它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与德国。而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则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它在发展中创新力度明显加强,影响也进一步扩大,在世界性法系中与大陆法系形成并驾齐驱的演进格局。不言而喻这个法系的代表是英国和美国,并且在进入二十世纪后美国开始在这个法系中占据主要地位。本文将以两大法系中的代表国家为主,对其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立与发展情况作专门研究,并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其规律,以供我国加入WTO之后,进一步建立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作参考。 一、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 自阶级社会产生之后,财产所有权问题便日渐突出起来,一方面是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维护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时最高统治者的统治与经济利益,故通过立法来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进而达到最高统治者的长久统治,必然成为当时立法的根本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则是解决对家庭私有财产的维护与保障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家庭经济的稳定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这种稳定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而从维护富有家庭的财产权来考察,它关系到维护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而也关系到保持当时社会制度的性质及维护这种制度的长久统治问题,故后者也是当时立法确定的根本性目标之一。 由此可见,以上两方面所确定的立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它充分表明有关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权方面的立法,一开始便成为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最根本性的立法,它既关系到某一社会制度下的政治,也更加深切地关系到某一社会制度下的经济。 (一)奴隶制时代财产权立法模式的建立 历史事实充分表明了这一问题。从最古老的历史事实考察,处于奴隶制时代的古埃及已形成了它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内容。首先是财产法,既保障国家的租税收入,也保护家庭占有私有财产和处理这些财产的权利。其次为契约法,其中有关债务方面契约倍受重视,法律中充分明确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最后是关于婚姻家庭和财产方面的规定,它明确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法则。在以上三者之间,财产所有权成为简单商品经济下的产权的优秀,因而它是民法制度建立的出发点,而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债权法和财产继承法,也相应在民事立法中体现出来。此外,根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记载,在希伯来人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后,它所形成的民法制度也十分明确地体现出财产法——债权法——财产继承法的主体结构[1],其民法制度的建立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及其立法实践方面与古埃及如出一辙。 更为重要的历史事实是,从世界上奴隶制时代的成文法典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当时的民法制度中已形成的保障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如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所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三世纪)、公元前462年至441年古希腊民主派领袖进行立法改革所形成的希腊“宪法”,以及古代罗马所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前450年)等等,其中民法制度的思想精神、立法所确定的目标、对民事法律主体结构的确定,以及立法中所使用的判例,无一不清楚、明了地显示了法律中维护与保障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这一立法的根本模式。处于同一历史时代,但却是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立法背景及其在不同历史人物的主持之下,产生了具有同一主体意义的民事立法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民事立法史上的奇迹。 (二)封建时代财产权立法模式的稳固 前资本主义的商品货币经济在封建制或中世纪时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封建社会末期或中世纪的最后几百年其发展开始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其中这种转变在西欧国家中体现得更为充分。也正是基于这一变化,欧洲的封建统治者也从巩固其统治出发,首先在立法方面继承了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建设成就,把民法制度中所确立起来的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模式稳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中世纪最初的四百年间,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不少日耳曼封建王国,史称其为蛮族国家。在这些蛮族国家中以法兰克王国为最强大,其存续时间也最为长久。公元五至六世纪它所颁布的《撒利克法典》是在公元五至九世纪所创立的“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它的内容不仅集中体现了以往所建立的民法制度的精神,而且扩展了原有民法制度的内容,并以更高的层次确立了民法制度的原则。如这部法典不仅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保障私有财产的基本宗旨,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的保障,并在法典中强调了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这部法典还明确了只有具有法定性质的契约才能作为进行债权与债务清算依据的精神,并且也只有持有这种合法性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应当指出,在整个“蛮族法典”中,凡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都从一个新的立法高度把财产法、债权法与财产继承法,以及契约法的内容统一起来,从而最终形成了与罗马法并立的日耳曼法系。 在中世纪,体现对奴隶制时代民法制度继承与发展的法律文献是英国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大宪章》首次把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开来,限制国王的权利,而相应保障其他方面的权利,由此体现了“罗马法”中最主要的精神。罗马人之所以重视法度,其“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2]而事实上“又确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3]《大宪章》不仅首次将这一内容反映在具有宪法意义的文献之中,并依据它的内容确定了类似于后来议会的组织形式,因此,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法制史研究者认为《大宪章》是后来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监督模式建立的原型。 在十五世纪末期,“土地转让的现象相当普遍,以债、契约和账目为理由的诉讼都得到承认。”[4]由此,“业主权利”反复出现在官司诉讼之中,并很快便成为具有社会性意义的语言。在都铎王统治时期(1485~1603年),罗马法复兴运动影响到英国,在新的立法思潮冲击之下,英国在财产法制建立方面又有明显进展。1536年颁布了《用益权法》,随即又颁布了《遗嘱法》。1628年英王查尔斯一世一度接受了议会所提出的《权利请愿书》,“权利”的问题再一次被提到作为根本法内容的高度,这一史实也与上述法律文献一样直接影响到后来英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英国资产阶级“并把它作为‘宪法’的渊源之一,直至今日。”[5]同时,这类立法很快便影响到中世纪末期的城市,在城市立法中产生了具有深远影响的“城市宪章”,这种宪章明确地把它的立法目标完全放在对业主权益的保障方面,并在有关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立法方面形成了更具有影响的创新之点。 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城市也从获得自治权利之日起,便逐步根据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特点及其发展要求制定了城市法,并且,这种城市法的内容及其范围又在不断扩大之中得到充实,“不仅包含规定城市特权的宪章,还包括城市中一般遵行的私法法规,并且记载得十分完全,可谓初具‘私法法典’的规模”。[6]在意大利、西班牙、德国与法国它们的城市也都显示出这种进步。同时,迎合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货币经济萌芽的演化,商法及海商法也相应在这些国家建立起来,其内容具体而较为系统地反映了对生产经营者经济权益的维护,故它们“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开端。”[7] 中世纪时代的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围绕所有权问题提出了“物权”的概念,从理论上把物权与债权划分开来。同时,又进一步从财产权的研究出发形成了一系列的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产权理论的基础。历史地考察,无论是后来归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意大利,还是后来属于普通法系中的英国对此都有着突出的贡献。正如英国学者安德尔·里佛所讲:“凡私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的概念,都是私有权的概念。”[8]中世纪关于产权的立法原理既是在奴隶制时代立法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又极其深刻地影响到后来资产阶级的立法。如前所述,事实上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形成与演进,有关维护早期资本权益的立法,既在实务方面,也在基本理论方面直接为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或者说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从前文已可见,大陆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方面考察,还包括城市法与商法。在大陆法系建立中罗马法是作为成文理性在发挥作用的,这便决定了它以成文法作为其立法的主要形式。 (一)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正如史学家所作出的评价:“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法,以其深厚的思想基础、完备的法典化体系结构、明确严密的原则内容、民商分立的私法制度,以及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分类等法治模式著称于世,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影响。”[9]从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方面考察,在总体上,它的建立起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并确立于19世纪上半期,在19世纪下半期开始通过改革为建立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奠定基础,最终于二十世纪下半期建立起以产权制度为优秀的较为完善的并独具特点的现代会计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10]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针对财产所有权的立法行为无论对于建立与发展资本市场,还是对于建立与发展整个市场经济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方面的立法建制既是在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又都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在创新之中推进其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如果对于财产所有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缺乏科学、系统且力度更强的法律制度,那么,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便无法建立起来。因而,在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在产权法制方面的创新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它在发展这类法制方面的历史成就也是十分显著的。 1.法国的《人权宣言》及其在立宪发展中对财产所有权所显示出来的根本性保障。 “所有权的立宪保证把经济财富与政治权力分开来。”[11]立宪中最突出的一个举动是把对财产所有权利的保障以专门法案的方式确立下来,即在宪法中确立“权利法案”的重要地位。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是中世纪时代的“宪章”所不可相比的,它既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又同时强调了“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12]并严正指出:“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利分立,即无宪法可言”[13]可见,“权利法案”在宪法中的地位之重要。1791年的法国宪法既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而又同时强调了必须处理好国家权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此后,法国宪法虽然历经多次修订,直至2000年9月所进行的最新修订,但是对这一精神不仅始终体现完整,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都一直表现出使其不断得到加强的发展趋势。 2.法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在立法内容确定中系统体现了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精神。 1804年在拿破仑的支持下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在资产阶级立法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民法典》,才树立了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重要代表的地位。”[14]《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人权宣言》及1791年的宪法,它既从理论上也从实际的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作出了具体而切实的规定。具体讲:(1)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并对财产进行了分类;(2)明确了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3)对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取得与处理方式作出详细规定;(4)确定了债权种类与债同契约的关系,以及明确了对债权的保障;(5)明确了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权等等。可见,《民法典》与《人权宣言》中的精神及宪法中的规定完全保持一致,并充分体现了切实对宪法中关于维护财产权利精神的贯彻执行。在立法内容上,《民法典》充分显示了它的开创性,同时在产权理论与实务处理方面也体现了它的创新与发展,故法国《民法典》的产生其意义极为深远。正如拿破仑所讲:“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15]也正如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所指出的:“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创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16]尤其是在这部《民法典》中所确立起来的以财产、契约与侵权行为作为三大支柱的民事法律规定,以及这三大支柱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内容对产权、债权与继承权的充分维护,对于促进法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尽管近二百年来由于对它的不断修订使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法典了,然而,它最初所确立下来的维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其宗旨却不仅永远未变,而且在其发展中已成为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现代民法典。 1808年颁行的《法国商法典》又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崭新格局,《商法典》的颁布又解决了在保障所有者权益方面与《民法典》相对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具体解决维护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商人会计或商业会计是《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它具体涉及到会计制度中的各个主要方面,从而在这个重要法律文件中确立了会计制度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通过后来的多次修订,《商法典》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并适应了近代、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要求。尤其是到现代社会,法国已形成了以《商法典》为主体的商事法律系统,其中主要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等。以下着重简介《商事公司法》。 《商事公司法》于1966颁布,它适应了对法国现代各类公司管理的要求,其后它又通过多次修订进一步使会计、审计方面的规范具体化及系统化,并进一步使《商法典》中有关会计、审计方面的法规具有切实性与可操作性,其中会计规范内容的具体程度已涉及到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法变更之合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各种损失的弥补,以及处理会计、审计事项的法定性原则等等。同时,这一商事立法还充分考虑到与欧共体成员国乃至其他国家的会计协调问题,其规范不仅把会计方面的规定理论化、具体化,而且将其内容进一步达到系统化,从而更进一步突出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并使这种特色的保持及发展与会计区域化、国际化的要求统一起来。此外,应当说明,法国近代至现代所制定的《破产法》也始终与以上法律相呼应、相配合,并在对公司的审计方面把会计、审计乃至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统一起来。另外,配合《法国注册会计师法》与《法国注册审计师法》的颁行,在法国也形成了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法典式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总之,法国首创成文法典中的民法与商法分立模式,在保障财产所有者权益方面,民法与商法协同发挥对市场经济的管制作用,分别贯彻执行了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尤其是法国的《商法典》与《商事公司法》又系统地集中了会计规范方面的内容,形成了大陆法系所固有的“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在具体保障与维护财产所有者权益方面起到坚固屏障的作用,这是法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贡献之一。 3.法国的税法与税制建设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的重要影响。 1959年和1968年法国通过两次税制改革,在所得税方面完成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从而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法国还坚持按“财务关系年”进行核算,并采用了账目公开制度。按照法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为纳税而申报的收益必须与“财务关系年”中的账面会计记录和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的收益相一致。各个公司所发生的费用也只有在账面上有正确反映时,方准许按规定相应在收入中扣除。这样,法国的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便必须正确而充分地体现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并必须相应解决财务报表编制、调整、合并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这既是法国税法与税制改革一直影响到法国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国之所以能够科学地处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原因。 4.法国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颁行的“统一会计方案”在它的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1945年法国经济与财政部组建成立了会计标准化委员会,1957年更名为“国家会计审议委员会”。这个组织由法律、经济和会计职业团体方面的代表组成,为官方正式机构。该委员会的任务不仅在于主持与修订“统一会计方案”(PlanComptableGeneral,又译为会计总计划或总会计方案),而且还在于根据“统一会计方案”制定“行业会计方案”。1947年9月经批准正式颁布了“统一会计方案”,当时仅适用于公营企业。195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与调整,使其既适用公营企业,而又适用于私营企业,由此提高了它在执行中的权威性。这种“统一会计方案”的创建不仅有效地配合了《商法典》与《商事公司法》中会计制度的执行,并使其成为法国“法典式会计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通过对它的修订又不断地适应了与欧共体成员国进行会计协调的要求。如1979至1982年所进行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贯彻欧共体的指令,尤其是其中第4号指令,通过这次修订在“统一会计方案”中体现了以“真实与公允”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标准。1985年在修订中所作出的规定,则是为了贯彻欧共体第7号指令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法国从1996年起又进一步着手对会计制度的改革,并于1998年在对“国家会计审议委员会”改组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组织机构“会计管理委员会”。这个新机构的工作进程明显加快,于1998年便完成了对原“统一会计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最终交由经济与财政部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新的“统一会计方案”,从而把法国对公司会计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德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从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到1817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是德国逐步走向统一的时期。其中统一的帝国议会产生,为德国近代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创造了先决条件,使德国成为大陆法系中的主要代表之一。二战结束后,根据协议按美、英、法占领的西区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西德),西德继承与发展了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在总体上依旧显示出大陆法系的特色,故本文论及现代德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部分其研究内容仅限于西德。 1.德国宪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案”的精神。 在德国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的六十多年间,先后颁布了三个基本宪法,即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及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它们为统一之后所制定的帝国宪法奠定了基础。从体现“权利法案”精神方面讲,它作为近代宪法的主体源流自然也在德国上述宪法内容中处于突出地位。如法兰克福宪法在其主要章节必特别强调“财产权不可侵犯”[17],并同时强调保障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1919年所颁布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史称魏玛宪法)克服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历史局限性,既进一步突出了维护公民经济权益及财产所有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内容,而又同时强调宪法保障国家权益及其公共的利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还强调了对劳工权益的保障,从而确立了近代宪法的全面权益观念。加之宪法中强调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依据合法的契约加以保障,以及保护财产的继承权,从而体现了对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保障的一致性。正因如此,法制史研究者认为:“魏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现代宪法史的开端。”[18]从1949年5月开始西德执行的是《波恩基本法》,并且从1949年至1990年通过对此法所进行的三十多次修订,不断适应了政治与经济环境变化的要求。 2.德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在立法内容确定中亦系统体现了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 法国的《民法典》对德国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直接影响,它的制定曾经仔细参考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故其立法的目标及其基本格局具有一致性,都是体现大陆法系特征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文献。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环境的变化,因而,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中较之法国《民法典》又显示出它的发展方面。从产权方面讲它依然集中体现了对宪法的“权利法案”的切实贯彻执行,依据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相互关联的客观实在,在德国《民法典》中充分体现了以下规定: (1)首次在法典中明确了法人(JuristischePerson)的概念及其法人制度,同时相关联地涉及到对物的财产形态的概念作出规定,最终明确法律所确认的物权,这种物权的确认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还相应包括了对不动产附加物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2)在上述基础上对财产占有权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明确法律所确认的物权是以人为主体所行使的物权,当事人对物权的合法占有便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占有权与支配权的一致性,并指出它具有不可侵犯性。 (3)德国《民法典》分别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度对债权作出规定。一方面“债权人根据债务关系,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另一方面“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依照交易惯例,履行给付。”[19]从本质上讲德国《民法典》系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出发来确定法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4)在债权与债务关系处理方面,《民法典》相应明确了契约法的内容,凡依法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这种关系,其唯一法定性依据为契约,债权人是依据契约的成立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法律保障这种契约的履行。 (5)德国《民法典》第五编为继承法,对财产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继承顺序、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以及遗嘱的法定性内容都有系统规定,强调法律对财产继承权的保障。 上述可见,德国《民法典》忠实地依据宪法精神,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对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依法保障的一致性,它较之法国《民法典》又站在一个更新的高度发展了民事立法,其影响也具有世界性意义。如二十世纪上半期瑞士、奥地利、土耳其、苏俄、中国,以及泰国所颁布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影响。截止1998年德国《民法典》先后共计修订14次,修订之后的德国《民法典》依然围绕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精神,使其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方面一直向前推进。 法国的《商法典》也对德国《商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德国在制定中又处理好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又把大陆法系的《商法典》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德国于1861年颁布了《普通德意志商法》,俗称旧商法典,而把1897年所颁布的《德国商法典》称之为新商法典,本文所研究的是1897年颁布,而从1900年1月执行的新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作为德国《民法典》一般性原则所制定的特殊法律,更为具体的从公司的方面及更多、更为详尽地从会计规范方面明确了体现对财产所有者的经济权益维护与保障的条款,从而最终也在德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商法典为支柱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德国《商法典》以商人主义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即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商事关系范围。”[20]1900年执行的德国《商法典》共四编,计905条,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主要列示在第一编之中。1985年为与欧共体的公司法相协调,对会计部分(及相关审计部分)又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调整中确定第三编为“商业账簿”,前所未有地对公司会计作出了详细、具体而又十分系统的规定,其篇幅在整个商法典中达到了三分之一,充分确定了会计法规在《商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其具体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1)明确了簿记的原则与记载责任,以及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2)关于正确编制公司财产目录的规定;(3)关于会计期间与统一货币量度的规定;(4)关于按会计期间进行决算中的会计报表编制的系统规定;(5)关于资产计价与费用摊销的规定;(6)关于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规定;(7)关于会计文件保存方面的规定等等。其会计方面规定的详尽程度,既包括了现代会计制度中最主要的方面,也包括了欧共体有关会计指令方面的内容,故尔它亦充分显示了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 必须指出,为具体配合德国《商法典》的执行,1965年又在以往所颁布的公司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与欧共体所的第2号指令相适应,1978年又对该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使其既与商法而又与共同体的指令保持一致。此外,经历了1877年制定与1879年施行,而后又经历了1898年修订与1900年施行的《德意志联邦破产法》,也在其最初阶段便起到了与《民法典》、《商法典》及其公司法密切相配合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的作用,其中关于审方面的规范也达到了具体切实及较为系统的地步。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德国的破产法又通过1977年的修订既解决了与《民法典》、《商法典》及公司法修订的一致性问题,而又同时解决了与欧共体的会计、审计相协调的问题。以上可见,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在“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确定方面与法国立法建制格局保持一致。 3.德国的税法税制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的重要影响。[2] 英国学者C·W·诺比斯与R·H·帕克在《比较国际会计》一书中讲:“西德的基本会计原则指的是‘有秩序的簿记原则’。这些要求有三个主要来源:公司法、商法,以及税法及其细则。西德的商法(第38条及以下各条)、股份公开公司法(第149条,(1),1条),所得税法(第5条)和所得税细则(第29条)规定,在西德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法律主体(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21]单独从税法方面考察可见:(1)正确的会计原则又基本上取决于德国的税务法规[22],而这种会计原则又基本上是由德国的税务法庭确定的,因而它更多地考虑到税务的方式[23],它的会计处理更多地受到税收法制的支配,这“使得德国会计比较重视稳健性原则,而轻视权责发生制的概念。”[24](2)德国与法国的情形一样,它的税法也规定了在一个会计期间所应当采用的收入和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使之最终达到公司的会计收益必须与纳税收益完全保持一致,倘若发生不相一致的情况,税收机关可以拒绝采用公司的会计记录作为计税的基础;(3)基于以上两点,在德国的会计惯例中其基本原则是由会计主体原则、会计分期原则和成本原则构成的,税法在处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方面具有直接影响,这也显示了德国税法制定的科学性。 最后,必须强调说明,德国虽然是最早提出统一会计制度的国家,事实上它早在1911年便制定过统一的会计科目表[25],并且这一举动还影响到后来法国“统一会计方案”的制定。然而,从以上可见,德国的统一会计制度除主要包括在商法、公司法中之外,至今尚未单独制定过发挥统一会计制度作用的会计规范,这一点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同于法国。此外,德国的会计原则也散见于税法、公司法之中,至今也没有将其集中起来的文献。有鉴于此,德国的会计专家委员会曾经建议应把制定一套明确会计原则的任务交给一个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那样的独立机构[26],但是,它的民事与商事立法却未曾采纳这一建议。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受“法典式会计制度”思想支配而决定的,这一点作为德国在漫长历史上所形成的基本特色看起来是不可动摇的。 (三)大陆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特点 从总体上讲,相对而言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法注重简明扼要,其务实性颇强,而德国法则注重于各类法规之间的关联性,以求在法制体系构建中形成一种十分明确的逻辑关系。尤其是德国法尤为注重于概念与法学原理的精神,这一点又影响到法国,从而既促进了大陆法系中法理之发展,而又相应地促进了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朝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尤其是促进了会计法制原理的发展,最终影响到大陆法系会计理论的建设。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发展与执行的具体特点讲,其主要体现在: 1.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结构是由根本法宪法与民法、商法形成的,民法与商法分别侧重于不同的方面贯彻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并具体体现维护与保障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之重要内容。在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中,民事立法将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内容理论化、原则化及其系统化,而商事立法则以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全面规范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财务会计行为,从而围绕对产权的维护与保障最终既从整个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方面,也从公司的方面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的系统控制。 2.大陆法系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这一极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其深远的影响不仅在于由于罗马法的成文理性的作用而使它确定了以成文法为立法的主要形式,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则在于罗马法在对经济中的优秀问题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目标的确定方面及其规范制约方面,既重视而最基本的法理与对这些法理的科学解释,而又尤为注重法律所依据的证据与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据力。从总体方面讲,这种精神与对经济中优秀问题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大陆法系中的契约法的发展,而从具体的方面讲则影响到它在立法中对会计、审计与财务方面证据的高度重视,它通过把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的内容在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中系统确定下来的这一关键性作法,创造了“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的崭新格局,从而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3.与以上第二方面直接相关的是大陆法系独特的会计思想。法国与德国首先把会计凭证、会计账面记录与财务报表看作是法律的证据,强调它们作为法律证据的相关性、正确性与可靠性,其中尤其是注重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宪法与《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定,是否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即使它们为解决与欧共体4号指令相一致的要求而接受的英美法系中关于财务报表必须提供“真实和公允”信息的原则也依然首先是从法律方面考虑的。对于法国与德国来讲,强调会计信息对决策的相关性与有用性则将其看作是第二位的。 4.税法与税制对于大陆法系的会计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涉及到会计的基本原则,而又具体地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的基本方法,而把这两个方面集中到一点来讲,税法与税制所规定的目标在于必须坚持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的一致性,这一点对于国家所有权的保障是确定无疑的,并且这一点对于法国注重发展公有经济与对于德国在二战后所提出的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科学地处理国家、市场与公司的三角替代关系方面,在正确处理国家或公共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所存的博弈关系方面,法国与德国的税制与税法又完全与《民法典》、《商法典》,以及公司法在规范上保持协调一致,并注意解决与防止在这方面所可能发生的冲突。具体讲它们在会计政策的确定方面既注意到市场对会计信息的灵敏性、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也注意到充分保障国家权益,使国家权益不受侵犯。回到以上所归纳的第二点作进一步的研究,正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能够妥当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而无论政府会计、政府审计与公司会计、公司审计都能够在处理这一问题方面树立起它们的权威性。“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就越看好私人所有权,而依靠中央集权和国家控制来管理这个社会也就更加困难。”[27]大陆法系通过解决法律在产权制度建立方面的统一性、一致性及其协调性问题,最终达到解决国家的这一困难的目的,这应当是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之一。 5.大陆法系国家把解决法律在维护产权制度建立的统一性与一致性问题,系放在统一会计制度这个基点之上,它的基本经验还告诉我们,统一的市场经济、统一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必须建立在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进一步讲,一是最基本的、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作为根本出发点,二是它的基本内容必须与民法、商法、公司法保持一致,最后是它的具体内容必须服务于以上法令的贯彻执行。从大陆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与发展方面考察,一方面在商法与公司法制定中已充分考虑到统一会计制度的建设问题,并将其上升到作为这些法律中的最重要内容与最基本内容的高度,以此树立起它的权威性,而另一方面类似法国“统一会计方案”的建立又反过来充分考虑到它与宪法、民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中的规定的一致性,并通过设计基础性的统一会计制度,最终实现整个会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一致性。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6.无论从经济全球化角度与以法国、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加入区域化经济集团欧共体的角度考察,还是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要求出发,法国与德国都已考虑到与欧共体各成员国及与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与其他国家的会计的国际协调问题。从前文所述已可见,一方面是通过修订商法与公司法来解决与欧共体所颁法令的协调一致问题,另一方面又通过具体会计制度的改革来达到这一目的。同时,从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变化要求出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修订已颁发的会计准则与尝试建立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改革目标已通过欧共体、世界贸易组织(WTO)、七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及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显示出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改革举动的支持。由此,在世界上两大法系之间,以及在所有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国家之间,已在现代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出现相互融通与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国家在这方面都已有一定表现。事实上围绕会计国际化或全球化所进行的法制改革都是在历史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以往的基础上达到逐步完善的地步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如何保持“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特色的基础上进一步去实现会计的国际协调,并进一步朝着会计国际化或全球化方向迈进,这既是世界所关注的,也是这些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为之进行奋斗的宏伟目标。 当然,在大陆法系之中又可分为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支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日耳曼支系,这虽然会使得它们在民商法典制定体系和风格上出现一定区别,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方面也会存在不同之处,然而,这个法系所具有的共同点却是占据支配地位的,它们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所显示出来的特点也是一致的。这是在研究中应当注意到的事实。 、英美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起始于英国,其历史渊源为英格兰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普通法是在十二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它在英格兰乃至整个英国普遍得到使用。衡平法则是在14世纪左右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上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它弥补了普通法的缺陷。制定法即成文法,如前文所述及《大宪章》便是这类法律制定的开端。从总体上讲英国则以判例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法令的主体部分为判例法,它系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一度出现抵制英国法律的情况,但后来由于经济、文化,以及民族习俗方面的原因,最终还是接受了英国创制的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并采用了适合美国情况的那一部分,形成了英美相一致、相关联的立法格局,在世界上成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至现代社会,由于法制创新,美国在这一法系中事实上已经取得了主导地位。 (一)英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内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被确定下来,普通法与衡平法通过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而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整个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体系乃至会计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1.英国在立宪中对“权利法案”精神的确立。 英国于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是一个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颁布的具有宪法意义的法案,它的总精神在于限制王权,确立国会至上的权力。国会通过它所拥有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财政监督权,来保护资产阶级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与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在近代历史上,英国首先通过这个法案明确了维护与保障业主财产权益的精神,并成为宪法之中“权利法案”名称确定的历史来源,其影响颇为深远。同时,1701年所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成为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另外一个宪法依据,它使国会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在文件中也有更进一步的体现。1911年和1949年所通过的《议会法》亦属于宪法性法案,一方面它系统规定了国家的经济权益,确立了政府会计与政府审计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又明确了国会对保障公民财产具有重要的义务与责任。 上述可见,尽管英国宪法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它所表现出来的立宪原则既具有多样性而又具有分散性,由此显示出判例法的基本特征。然而,它在立宪方面却又具有创建性地将“权利法案”置于特别突出的地位,并以它的精神决定着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制定,以及最终决定着英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同时,英国所确立的“权利法案”无论在立法精神上,还是在它所包含的内容方面都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在进入现代社会后,英国虽然放弃了以往所确立的国会主权原则,政府立法权相应得到扩大,但是在“权利法案”中关于对所有者财产的根本性维护与保障却依然反映出加强的趋势,其精神是坚定不移的。 2.英国依据宪法原则所制定的的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构建了它的私法体系的主体框架。 财产法确定了私有财产占有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以此排除英国最初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障碍,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创造了条件。进入二十世纪后,英国把财产权的改革目标确定在消除它的封建性方面,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了重新分类,由此卓有成效地适应了工业革命乃至信息革命发展的需要,它的划分标准为现代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依据,并把对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具体体现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财务报表的编报乃至披露方面。 契约法是英国采用判例法的基础,成为保障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依据,是构筑早期商品货币经济及后来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石。十九世纪末期,由于英国由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进入到垄断资本时代,因此,以往程序化的契约体系逐步被理论化的契约体系所取代,由此标准化契约或格式化契约的立定也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契约的格式、内容受到严格的规范,履行契约责任集中体现了对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这样,不仅对于英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日益好转,而且对于规范公司的会计、社会审计,以及资本市场会计都起到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英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从判例法中确立起来的,它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侵害都形成了具体的规定,除涉及到产品、商品、材料、燃料、油料之外,还涉及到商标、专利、商誉,以及版权等方面,并且,英国1938年所颁布的《商标法》、1949年所颁布的《专利法》已由制定法取代了判例法。 总之,以上三种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权利法案”的精神,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英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并成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上层构成部分。 3.英国的《公司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部分,它具体体现了权利法案的精神。 成文的“公司法”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它是资本主义经济与近代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十八世纪初,由于对联合股份公司的设立失去了限制,导致相当一部分公司出现了无法无天的投机活动与欺骗活动,对投资公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也越来越严重,以至公众要求政府制定一个“防骗法”的呼声长达一个世纪之久[28]。在经历了1720年针对“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所颁布的“泡沫法案”之后,针对公司设立方面所出现的反复,1834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贸易公司法》,随即又于1844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这是英国公司法产生的历史开端。其中,体现早期公司法制定进步的是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其历史成就主要体现在:其一,这个公司法首先是依据1841~1844年间股份公司审批委员会的报告,尤其是依据该委员会所确定的关于会计账目处理原理及财务报表编制与进行审计的一般性原则[29],规定了《股份公司法》中有关会计与审计的条款。其二,它明确了合法公司设立的审计程序。其三,规定公司必须设置账簿并正确登记这些账簿;应进行定期的试算平衡;应正确编制资产负债平衡表并提交股东大会。其四,公司的账目与报表必须通过监事进行审查,并明确规定具体进行审查的人员必须是在当时已具有特许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其审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存档保管。最后,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凡公司设立情况当一律向社会公开等等。可见,会计、审计方面的规定一开始便在公司法中占有一定地位。此后,1845年的《公司法》又着重对公司账簿设置与记录,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作出了真实性及完整性的规定,要求资产负债表必须“详细且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及债务状况,并必须有主管人员的署名,以明确其责任。同时,还规定必须编制一个用于说明本届红利与上届红利分配情况,以及未来公司利润实现计划的报告等,并须将这类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1845年《公司法》相应加强了在报表审计中对真实、完整要求的评价,进一步强调了审计报告在公司内部与外部所应当起到的重要作用。 1855年英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相对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而言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不仅对适合有限公司的会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同时还作出了更为具体切实的规定,其中既涉及到会计报表的标准格式与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合理划分及进行收益计算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且还涉及到较为科学的计量、记录与编报方法的采用。此外,从对会计、审计的原则性要求、技术性要求及程序性要求中可见,1855年《公司法》已在会计规范建立方面朝着较为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此后,1856年、1862年对《公司法》的修订又进一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1856年根据1844年《股份银行法》建立的英国皇家银行的倒闭,使英国立法界人士认识到在《公司法》中恢复与增加强制性会计、审计条款的必然性与重要性。这是因为这家银行倒闭原因发生在会计、审计方面,其具体原因是公司董事会伪造了平衡表,在无利润的情况下支付了股息,最后又用这种伪装的办法向社会增发了新股[30],会计与审计同时出现了严重失职的重大责任事故。[3] 在1862年至1900年间,英国议会对《公司法》所提出的修订议案一般都集中在合理记账、正确编制平衡表与损益账,以及对账表进行审计的技术性规定方面,然而对于会计、审计规范的强制性依然未能作为一个突出问题来体现。其间1887年格拉斯哥银行的突然倒闭,又一次使立法界人士关注会计、审计方面的强制性条款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却已经来不及在十九世纪解决了。 英国著名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史学家戴西(A·V·Dicey)从立法背景研究出发,把1825~1868年称之为英国的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时期,并将1869至1900年称之为集体主义或政府对经济的加强干预的时期[31],这一划期自然也适合这两个阶段《公司法》的演变情况。至二十世纪英国进入到《公司法》发展的新时期。二十世纪前半期在公司法修订方面所产生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成果是1948年《公司法》,它的内容体现了对《公司法》一百年来演进情况的一个总结,开辟了英国《公司法》的新时代。1948年《公司法》的主要进步在于:(1)它把对《公司法》的修订建立在明确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这个基础之上,并在公司内部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层次及其责任环节;(2)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建立法人组织,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统一的法人团体名称,并在此前提下明确公司财产的法定性质;(3)详细确定公司的会计规范,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披露与审计提出严格的要求,并且使这些要求具有强制性;(4)进一步明确对会计中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指出违背这些原则便被视作违法行为;(5)规定实行两位董事对会计报表等文件进行签署的制度,并明确了签署这些文件应当担负的法定性责任;(6)对集团公司的会计与审计作出了系统规定;(7)对公司的会计期间、决算及利润分配的一贯性原则作出规定;(8)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作出规定,明确股东具有受益权、转让权、表决权,以及在公司停业之后享有对剩余财产的公平分配权利等等。1948年《公司法》具有划时代意义,如果把它所确定的法理、原则、程序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便可清楚明了地看到这个公司法对于会计、审计乃至财务方面的规定已经达到比较全面、系统而深入细致的地步。 1948年英国的《公司法》将以往公司法中的散乱内容综合与系统起来,形成了具有科学系统的成文法。二战后,英国对公司法的修订便是在这个基础进行的,并注意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以求《公司法》在进一步地修订中达到发展与完善。首先,从立法思想上来讲,它放弃了消极的立法观念,使政府在对公司的监管中由“守夜人”的隐蔽地位转变到以“有形之手”对其进行监管的方面,既注重在总体上对投资者权益加以维护与保障,又尤为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乃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它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立法中的“个人本位”立场,否定了公司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它的财务目标,而强调“社会本位”、“社会责任”,强调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与社会责任的最大化统一起来;再次,英国现代《公司法》已进一步达到系统化,同时它的组织结构也达到科学化,所确立的逻辑关系达到严密化。其中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方面的规范在英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4.英国的《破产法》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是与《公司法》相适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是显著的。 从十七世纪下半期到十八世纪,英国几乎是依靠中世纪的破产法来处理破产案件的,在十八世纪仅仅值得一提的是1732年颁布的《防止破产人欺诈法》,但如果从它的内容方面考察应当讲它还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破产法律文献。此后,几乎在上百年间英国再也没有新的破产法规问世,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十分平淡的状态。进入十九世纪后,1811年英国开始对以往的《破产法》进行修订,修订中改变了以往“商人破产主义”的历史局限性,而开始转向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失败情况的关注。同时,修订中对公共会计师在破产审计中的地位与作用重新加以明确。1825年修订颁布的《破产法》首先强调在处理破产案件中必须注意维护财产所有者的权益,规定大法官有权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去行使破产委员会的权力。其次强调了破产中作为法律依据的会计文件的重要性,并强调必须通过这些合法文件去审查处理破产财产的清算问题。最后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在破产案件处理中审计的基本权力。可见,1825年的《破产法》体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1849年是英国修订《破产法》的一个转折,它将以往有关破产的所有法律文件都汇集起来并加以修订,并在修订之后将其合并为一册,形成了长达上百页的破产成文法律文件。这个文件充分考虑到与《公司法》内容的一致性,从破产财产清理的角度鲜明而系统地对会计、审计问题作出规范,并尤其强调破产人应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目和报表的“真实性发誓”[32]。 1861年及1869年的英国《破产法》又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审计方面的透明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内容及提高了公共审计师的法定性地位。1914年英国的《破产法》体现了在破产理论方面的发展,它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给予债务人以出路三方面统一起来阐明了正确处理公司破产案件的重要性,从原理上让公司明确必须优化资本结构,正确组织会计工作,并加强日常性审计,以防止破产案件的发生。 进入现代社会后,英国又先后于1952年和1959年修订了《破产法》,1976年又通过颁布《无偿付能力法》对以往的破产法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此外,英国现代破产法还另外由一系列的单行法和判例法组成,它们与成文破产结合,并与现代《公司法》密切配合,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内容更切实、更合理地体现在会计、审计乃至财务规范方面,使英国《破产法》在它所构建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与《公司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5.英国的会计准则。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受美国的影响,英国成立了“会计研究会”,开始研究会计准则方面的问题。然而,由于当时英国的公司会计所依据的法规系以《公司法》为准,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还缺乏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故该组织建立不久便自行解散。此后,从1942年起,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开始了研究与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并从这一年开始了“会计原则建议书”。此后,这种建议书的一直持续到1946年。该建议书仅从建议的角度让人采纳,不具有规定性约束力,故它的影响极为有限。 20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由于在英国公司之间一系列兼并与并购事件的连续发生,会计实务处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会计理论界的冲击很大,因而这很快便引起了ICAEW的注意。1970年ICAEW发表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会计准则意向书”,明确了改进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接着它又作出进一步反映,于当年建立了“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ASSC),由其专门负责进行制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随后又有苏格兰和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等加盟,并于1976年成立了由六大职业会计团体联合成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委员会”(CCAB),同时将原来的ASSC更名为“会计准则委员会”(ASC)。至此,由ASC负责制定会计准则草案,而由CCAB正式批准,它前后所的25个“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为其后英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90年英国建立了一个部分带有官方色彩的、具有半独立性的新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取代了ASC的工作。ASB从九十年代初至2000年底止先后共了19号“财务报告准则”。目前,ASB一方面继续修订原ASC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另一方面又根据需要不断新的“财务报告准则”,并加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合作关系,在会计准则制定中已充分考虑到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力求向IASC制定的会计准则靠拢。 还很值得论及的是,美国制定会计准则历史上所经历过的“会计概念框架”建立的问题,在英国会计界也引起了同样的震动,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认真吸取了美国在这方面的教训。事实上英国在解决“会计概念框架”建立问题的过程中也同样产生了反复,并仅仅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才真正进入正常的研究程序,这时从学术界到会计职业界也才真正从研究中与会计准则执行实践中认识到,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有利于推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应用。具体讲它一方面促使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既从会计实务出发也从会计原理出发设定会计准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会计准则的使用者对会计准则的充分理解、执行判定和信任。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建立正是在实现科学概念与实务规范确定相统一的情况下树立起来的。 这里需要联系起来阐明的是英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在这方面它虽然也落在美国的后面,但是英国从1976年建立“审计实务委员会”(APC)起,到1978年开始审计准则研究草案,及从1980年起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三个特许会计师协会联合《审计准则和指南》与一系列单行审计准则,英国的审计准则建设已经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并且,1991年英国又建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从此APC在其领导之下继续开展工作,从1995年至2001年它所的数十份《审计准则说明》考察,英国的审计准则制定工作已进入到初步发展阶段。 (二)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在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既在不少方面师承英国,并一直受到英国的影响,然而,随着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世界经济发展中心的转移,美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很快便出现了后来者居上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它在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很快便走在英国的前面,并且在许多方面英国反过来又受到美国的影响,要向美国学习了。事实上在二十世纪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方面,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已处于主导地位,它既影响到英美法系国家,也同时影响到整个世界。 1.美国在宪法中所确立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是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者权益的纲领性法案。 在1776年《独立宣言》的基础上,在1776年~1780年之间,美国先后有十一个州制定并通过了本州的宪法,这些州宪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明确了本州独立的主权与公民权,并且都突出了不可剥夺的人权和财产权。最初各个州的宪法对权利保障的体现,或以“权利条款”的方式出现,或以“权利宣言”的方式出现,或已直接以“权利法案”的方式出现。这些对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 1787年9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产生,1788年7月正式生效。1789年美国国会所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便是为增补“权利法案”的内容而商讨对宪法的修订问题,同年9月提出了修正案,并最终通过了这个修正案,从1791年起宪法中所增定的“权利法案”正式生效。这是美国近代史上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人民的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33]它代表了美国制宪时代的发展顶峰[34],当然,这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与产权会计发展的影响也是根本性的。 《权利法案》中首要内容是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如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公民个人有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之权利。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恰当赔偿不得收为公有。从这一内容可以看出,人权与财权“这两种权利恰恰是法律所关心的焦点。”[35]人身权与财产权是相互关联的,它们都是宪法目标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也正如美国大法官斯拉里所断言的:“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似乎应当是,要求把人们的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36]而在二者之间财产权利是人身权存在的基础或根本性前提条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美国学者查尔斯·A·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文中也指出:“宪法实质上是一个经济文献。”正因如此,体现这一根本精神与具体贯彻执行“权利法案”中的根本性要求,便成为会计、审计乃至财务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依据与目标,是依法从事会计、审计乃至财务管理工作的历史使命,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这一点是不可动摇的,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从维护与保障所有者权益出发这一点也是不可动摇的。在进入现代社会后,美国所形成的关于宪法的修正案都一直体现着对“权利法案”内容的充实和提高,并真正地做到了使“权利法案”精神永久化了。事实上在“权利法案”中也自然而然包括了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的内容。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为“国会的征税权”[37],它旨在从根本上维护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以此维护与保障全体公民的权益,故它亦被人们推崇为“划时代的重要修正案”[38],自然它也是美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中另外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性精神。此外,一些重大的判例也对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不仅充实了维护与保障产权的内容,也相应充实了有关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2.美国的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美国与英国的情形完全一样,财产私人占有制是它的社会结构的基础,因而,它亦从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建立方面进一步体现对“权利法案”的贯彻执行。 在财产法建立方面美国取法于英国,它基本上沿用了英国财产法中的基本概念,然而美国的进步却在于它的财产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完全突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美国的财产立法权虽然在各个州,但各州的立法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立法中系统地涉及到财产占有人、财产转让人、财产受益人,以及财产管理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并在具体内容方面涉及到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及处理,这些同样对会计、审计立法建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美国的契约法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但在进入十九世纪以后它便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至现代社会美国契约法的发展又体现在它所颁行的商法典之中,并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地步。契约原则也是会计、审计所坚定不移地依据的原则,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与诚信效力的依据,它从始至终体现在会计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对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演进,契约法的影响力也是从始至终存在的。同时,美国有关侵权行为方面的立法也与英国的精神完全一致。至现代社会,美国对财产侵权行为的处治已经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了,在此阶段,体现在这一立法中的对财产权利的全面维护,使“财产权像契约权一样,发展到了它的顶点。”[39]从美国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之中所建立的关系考察,它再一次表明:“财产永远是以政府的权力为基础的,不受国家保护的财产,只是一种学究的空谈。”[40] 3.美国的《公司法》也是构建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层次,其地位与作用也与英国完全一致。如果说它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起着与大陆法系民法相同作用的话,那么,从客观上讲,它的公司法便应当起到与大陆法系商法典一样的作用,并且在这方面也应当与英国的《公司法》保持一致。然而,由于美国从18世纪到19世纪在《公司法》制定与颁行方面与英国所存在的体制上的差别,造成了在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方面出现了较为曲折的经历,并在二十世纪初期形成了深刻教训之后,才使美国通过改革,走上了一条部分与英国相同,而部分又仿效大陆法系作法的道路。 由于美国各州公司设立与发展情况不一致,因而使得它一开始便把《公司法》制定权下放到各州。在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最初的十年间,由于公司设立的发展,一些州开始制定《公司法》,到1830年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便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1899年特拉华州《公司法》的颁行使公司法的内容达到系统化,并较之以前更多地涉及到会计规范方面的内容,这种情形随即影响到其他州的《公司法》的制定或修订。进入20世纪后,美国联邦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立法控制,尤其是在经历了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之后,公司行为开始受到联邦法律的约束,联邦政府对公司股票发行、会计与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财务报表披露方面的规定推动了美国公司立法的历史进程。同时,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关注像英国那样统一全国公司法的问题。1928年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标准公司法》,这种非国家行为的立法虽然对联邦及各州均不具有约束力,但大半以上的州却采用了这个公司法,并且将其作为修订原公司法的依据。《标准公司法》多次被修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的发展。 正如美国法学界著名学者、美国法律史研究者伯纳德·施瓦茨所指出的:“如果说在上世纪与本世纪之交,财产还意味着权力,那么到本世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后,财产在法律上却意味着责任。”[41]社会利益日渐处于上升的地位,而相对而言财产在法律价值的等级中日渐降为较低的等级[42],因此,在此情况下美国的《公司法》已面临着极其严重的挑战。在六十年代,美国公司法的一位权威就已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43]伯纳德·施瓦茨对此也尖锐地指出:“公司法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它对于在大多数公司内部行使着的那些实际权力毫无约束。”[44]依我之见,这大体上既是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出台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促成美国当时及其后来不断加强会计准则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 4.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1953年美国所颁布的《统一商法典》,取代了美国原来所颁布的单行的统一法,是以往商业中的习惯法和成文法的总汇。从制定与的意义上讲,它既是20世纪英美法系中最伟大的一部成文法,也是当今在世界上极有影响的一部法典[45]。而从立法原因上考察,《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既可从近代英国有关商事立法中找到它的历史渊源,而又可以发现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可以讲它是现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现象的一个历史例证。 这部法典通过1957年、1958年、1962年、1972年与1978年等多次修订,逐步达到了适应于统一各州商事法律的目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正文由十一篇组成,第一篇主要涉及到普遍适用的原则,即保障产权、债权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反欺诈原则等,而其余九篇则基本上是围绕着货物买卖展开的。从与会计规范的关系方面讲,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会计契约、交易中的计算与结算,以及入账价格确定等问题,而大部分只是原则性地与会计、审计问题发生关联。从有关会计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方面讲,它对当时及后来会计准则中对一些原则的界定及商事交易中的会计事项处理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它集中体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美国现代会计制度建立所产生的影响。 5.美国的《破产法》。 美国制定与颁行的《破产法》也直接受到英国的影响,与它的《公司法》制定所不同的是,它一开始便在宪法中明确了国会具有制定全国统一《破产法》的权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的《破产法》较之它的《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方面更好地发挥了统一性作用。同时,美国的《破产法》,尤其是1898年的《破产法》在破产确认、清算、在破产中的会计事项处理,以及在破产审计方面更多地且更为系统地涉及到会计、审计规范方面的问题,故它较之美国的《公司法》在促进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统一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在进入现代社会后,针对美国1898年的《破产法》,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改革法案》,开始着手对《破产法》进行改革与修订工作。此后,又经过1984年和1986年的两次修订,又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通过了有关专利和知识产权破产案件的修正案与有关个人债务人的债务解脱修正案,从而形成了现代美国的《破产法》专门体系,其中对破产中的会计与审计的规范进一步趋于系统,它对于同一时期的会计准则建设与审计准则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6.20世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会计法律制度创新之举——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 从前文可见,美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会计与审计环境方面的阻碍。其一,它的《公司法》的制定一开始便处于分散状态,不仅通过它无法达到统一全国会计规范的目的,而且它其中所确定的会计规范的内容较之英国《公司法》既缺乏规制的切实性,而又缺乏规制的系统性,即使1928年出台的非国家立法的《标准公司法》也依然如此。何况它也不能很好地起到统一美国公司法的作用。其二,美国于1952年所颁行的《统一商法典》仅在规制货物买卖行为方面连带涉及到会计方面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它与法国、德国的《商法典》在系统、具体规范公司会计行为方面所显示出来的意义与作用相差甚远,并且根本就无法与“法典式会计制度”模式联系起来。其三,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的会计尚处于自由放任时期,对会计、审计实务的处理多以经验判断为主,缺乏统一及一致的会计、审计规范。尽管在二十世纪初它已经认识到统一会计规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如191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关于《统一会计》文献的,1921年为统一规范政府会计与审计行为所的《预算与会计法案》,然而一方面由于习惯势力的抵制,另一方面又由于未能很快把重点放在统一公司会计规范方面,公司对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一直存在多样性,公共会计师对审计实务的处理也一直处于松散与不一致的状态,这些问题依然造成了会计与审计工作的失控。最后,从组织机构方面讲,由于在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美国的职业会计组织还处于分散不统一的状态,资本市场管理机关也还缺乏权威性与科学地管理资本市场的法制及手段。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便是促成美国在三十年生会计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因素,是在客观上与主观上为会计准则的发明创造所形成的几个具有促动性作用的基本条件。 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既充分暴露了美国在资本市场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时也充分暴露了在会计与审计方面的严重问题,这是促成会计准则研究与制定举动发生的直接导因。同时,二十世纪初在美国工商业中所掀起的标准化运动也是促成会计准则研制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正如美国学者夏元·桑德所讲:要理解为什么要制定会计准则,也许首先便要认识到标准化并不是会计所独有的,……会计标准化只是大量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中的一种。[46] 美国在经历了经济大危机之后首先是从对资本市场控制出发,于1933年和1934年分别颁布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在这两个重要法律的制定、颁布中,其中很值得注意的一个历史事实是,由于当时公共会计师界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促成了这两大法律在国会的顺利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审计和在资本市场管理中地位与作用的确立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开始协调一致,这也为会计准则研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作为痛定思痛之中对社会批评的回应与配合以上两法的贯彻执行,美国1934年处于酝酿之中的会计制度改革把初始阶段的目标放在改变会计中的自由放任主义与解决在会计及审计实务处理方面所存在多样性方面,以期最终解决统一会计制度的问题。然而,由于历史存续方面的原因,最初一度把改革问题集中在解决“会计原则”问题方面,事实上这种受不成熟思想支配的探索性举动造成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曲折经历。 1935年美国会计界出现了少有的沉寂,围绕会计制度问题所形成的许多争议也似乎因此而被搁置下来,然而这一切却已意味不平凡的1936年的到来。这样,先后经历了1936至1959年由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具体主持制定会计准则的阶段和1959至1973年由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主持这项工作的阶段,以至到1973年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具体主持制定会计准则的阶段,在这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一直使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处在风风雨雨之中,以及处在曲折、反复的研究探讨与争鸣过程之中。尽管在这漫长的历史阶段,已为美国会计中准则的制定打下了一个基础,然而,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却一直未能被树立起来。从1973年至今,FASB在以往的基础之上,基本上解决了所存在的问题,构建了美国会计准则的基本体系,并确立了它的权威性。概括起来讲,FASB的主要贡献在于:(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系统。自1973年到2000年底止,该委员会共计了这类公告140号。从140号公告的内容来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以前会计原则委员会所的“意见书”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修订或补充,另一部分才是适应新环境下的变化所制定的新的会计准则。从总体上讲,该委员会不仅解决了以往在“会计原则”方面所存在的纷乱认识和复杂的争议,使“会计准则”成为一致认同的概念,使这种会计规范在确定形式上的科学性与内容上的科学性统一起来,同时又使所颁行的准则达到系统化。(2)“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解释”的。从1973至2000年共计这种解释性文件40多份,有效地服务了公告的执行,并相应加强了对准则的理论性解释,使理论指导与实务处理达到一致。(3)《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在FASB时代,通过这种公告解决了以往久拖而不决的“概念框架”的建立问题,使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科学理论的支持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基本理论体系的最佳结合,从而既提高了会计准则的科学性,也树立了它在执行中的权威性。从目前已经的七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来看,它在这方面的效果是显著的,它已经完成了会计“概念框架”这个艰难系统工程建设中的基础性工作,当然它今后在这方面需要走过的路还十分漫长,尚需作出更大的努力。(4)“财务会计委员会的技术公报”。对于以上文件来讲,这种公告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它体现了FASB的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准则的使用者理解财务会计问题的具体指导,故它也有利于会计准则的推行。 此外,1984年美国还建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政府会计准则的建设。在审计准则建设方面自1938年以来也取得了可与会计准则相提并论的成就,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详述。 总而言之,美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在FASB时代,在以往的基础之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它使这种体现会计制度创新的成果在技术性、理论性、法定性、先进性和科学性、系统性等方面统一起来,从而使其不仅在美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产生了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影响。美国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是具体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同支持而树立起来的,它既体现了政府对其法定性规范作用与执行力度的确认,而又体现了美国会计职业界与学术界乃至会计教育界协同发挥作用下的科学创造力。美国在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特色。 (三)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特点 当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他们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或受普通法系影响的国家或地区[47]。在进入近代社会后,随着英国对外侵略而将它的法律带往受其殖民统治的国家,从而使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起来。以上所研究的英国与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在这一法系中具有代表性,故对其所进行总结也同样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和发展方面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运行基本规律。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主体结构系由宪法与公司法、破产法形成的,其中直接体现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精神的是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与财产继承权相关的家庭法,因而,从维护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方位来考察这些法律的实质性作用,应当讲它们也是与这个体系中的主体结构密切相关的部分,起着与大陆法系民法典相同的作用。英美法系是在宪法中确定“权利法案”的“历史渊源”,这一法案的精神为举世所公认,最终几乎成为各国宪法中的主旨,在法制史的演进中形成了根本性与持久性并存的影响。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是作为一种制定法专门通过的,当时并未确立它的精神的持久性,而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却极其明确地在宪法中确立了这一精神的持久性,因而,从根本法的立场上来体现维护与保障公民的产权、债权及其财产继承权这一完整权利是在美国宪法中实现的。从整体上讲,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突出历史贡献。 2.基于英格兰普通法这一历史渊源,在进入近代社会后,英国把会计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在《公司法》之中,而又从公司破产清算的方位把与《公司法》相应的会计法制,尤其是审计法制体现在《破产法》之中,从而从会计规范与审计规范方面具体体现对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只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方面英国《公司法》在英国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不如大陆法系《商法典》或《商事公司法》那样重要,另一方面英国有关会计、审计方面的规范在《公司法》中的地位也不如大陆法系中的会计、审计规范在《商法典》中那样重要,加之它在详尽程度及其系统性方面的表现也不如《商法典》中那样充分,故英国的会计、审计规制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及“法典式审计制度”在客观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由于美国联邦体制方面的原因,它的《公司法》的建立既受到英国的影响而又不同于英国,它既缺乏英国《公司法》的统一性,而它的《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又缺乏英国《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的那种切实性与系统性,并且这种情形最终影响到它的会计法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处于分散的多样性状态,在会计准则创新之前不仅在统一会计制度方面与英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很大差别,而且它的会计制度的权威性也远远不如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这便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促使美国及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走上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创新之路的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因。 3.英美法系在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建立、执行及其发展方面的改革创新成就具有世界性意义和世界性的影响,其中美国在这方面处于开创性地位。它的主要历史贡献在于:(1)极其深刻地改革了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结构,系统而具有针对性地规范了现代公司发展所充分依赖的资本市场中的会计、审计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形成了会计与审计规范对所有者与经营者合法经济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机制;(2)它促成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建立,推动了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和发展,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进行会计的国际协调创造了一个具有先决性意义的条件,进而为最终实现会计国际化创造了条件,它最终也将会促使民族性的会计、审计制度及区域性的会计、审计制度发展成为国际性的会计、审计制度。英国与英联邦国家,以及其他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都按照这个创新性的会计、审计制度模式改革了它们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结构,从而形成了普通法系的一个特色。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那些作为欧共体成员的国家,也通过修订商法或商事公司法及类似“统一会计方案”方面的法律文献接受了使其能够达到会计、审计协调目的的有关会计准则方面的内容。为尝试建立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世贸组织、世界银行、欧共体及亚太经合组织等都正在作出努力,其中欧共体有关会计方面指令的已开始进入到切实进行的阶段,(3)普通法系中的代表国家——美国与英国在建立会计、审计中的概念框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初步实现了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理论性指导与务实性执行及操作的一致性,由此既提高会计、审计准则的权威性,而又卓有成效地推动了现代会计审计理论的发展,而正是由于这些理论的发展又十分显著地提高了会计与审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现代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演进史便是一部现代会计理论、审计理论的发展史。 4.英美法系会计准则建立所体现出来的会计法律制度创新,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增设了一个新的层次,形成新的统驭关系,并进一步提高了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会计准则之所以在这个体系中较之一般性会计制度高一个层次,对于一般性会计制度具有统驭性作用,其关键原因在于它对于会计实务或事项处理的规定性不仅体现在必须这样作的方面,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还同时体现在让执行者明了为什么必须这样作的方面。正因如此,会计准则具有它区别于一般性会计制度的特性,即技术性处理与理论性指导的一致性,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承上制下作用的统一性,在对各个会计问题处理之间通过逻辑关系的建立所体现出来的科学性及系统性,根据会计环境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以使其始终保持它的针对性与先进性,以及它作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层次在执行中所具有的法定性等。 5.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法律制度建立中也十分注意处理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之间的关系。从国家权益方面讲,它的税法系通过国家审计部门监督执行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的,如英美两国的国家审计都坚持一切收入归纳税人所有,而一切支出又必须通过纳税人批准这一审计原则,并通过它们所建立的审计法制,既从组织上,而又从审计法制严格执行方面来体现这一原则,达到这一目的的。1866年英国所颁布的《国库及审计院条例》(1921年进行修订)与1921年美国所颁布的《预算与会计法案》都是从国家审计组织的确立和国家审计与会计法的制定相结合的方面来解决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的。从公司权益方面讲,除受到根本法与基本法的保障外,它最具体与最切实地体现在会计准则对它的保障方面,并且通过在会计准则制定中所体现出来的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来正确处理与解决在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之间客观上所存在的博弈关系,既保障国家权益不受侵害,而又使公司在会计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以调动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6.在英美法系国家会计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在解决统一会计制度的问题方面,既取得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也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美国在《公司法》制定与施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不统一问题,带来了在公司会计法律制度确定方面的不统一问题,最终在维护与保障公司所有者权益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失误,其教训极其深刻。英国的《公司法》虽然并不存在类似的问题,但是英国的《公司法》在形成为统一而较为系统的会计规则的过程中不仅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时期,而且却又在其完整性方面尚与大陆法系商法典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会计制度创新建立了会计准则的基本体系之后,不仅彻底解决了以往所存在的问题,实现了会计制度的统一,而且这种创新成就又反过来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并深刻地影响到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区域化经济集团的统一会计制度问题的解决,乃至行将影响到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尝试。 总起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历史,既是一部体现英国发挥其开创性作用的奠基史及其在英联邦国家中扩展其影响的初步发展史,而且也是一部体现美国在英国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会计法律制度创新的发展史。英国在这个法系中的主导性作用集中体现在前一历史时期,而美国在这个法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则集中体现中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长足发展时期。两者一体与大陆法系鼎足而立,在世界未来会计法律制度发展中将会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四、研究结论与对基本问题的思考 研究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及其相互影响,无论从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处理相结合的角度,还是从未来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中会计持续进行改革的角度,其中都有不少问题有待我们深入进行思考与认识,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 (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问题决非一个单粹孤立起来从会计职业或专业本身所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它既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演进中的最根本的问题,也从最基础的经济层面出发涉及到最为具体的问题,由此将这个专门体系中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关联起来,形成这个体系中的最高层次与基础层次,然后它的中间层次也必然会在此前提下相应建立起来。从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可见,它们在对这个体系的最高层次的确定方面是基本上一致的,在其中间层次的确定方面则又各显特色,而在基础层次设定方面它们各自所形成的特色又尤为显著,大陆法系以“法典式会计制度”显示其特色,而英美法系则以会计准则显示它的特色。 (二)维护与保护市场经济下的所有者权益问题是会计法律制度建立的出发点,也是作为它的基本体系最终得以构建起来的落脚之点,因而,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为根本支柱或主轴建立起来的,失去这一构建的根本依据或目标,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便不复存在。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处理好国家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偏废都是有违市场经济发展原则的,也都会造成极其有害的后果,两大法系在这方面的经验都很值得我们结合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同时应当注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正确认识与体现“权利法案”的精神,应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我国宪法中确定这类法案,依我之见,在我国宪法中应当明确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维护与保障这种权益。 (四)在两大法系的立法中,议会或国会不仅有审定批准颁行的决定权力,而且具有依据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自上而下逐级统驭层次来统一各层次法制之间的精神,协调各层次法制之间的内容,以明确法律制度构建的关联性及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一致性。如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与宪法中“权利法案”的一致性,商法与民法精神的一致性,其中《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与《商法典》中会计规定的一致性等。再如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家庭法与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所保持的一致性,《公司法》与《破产法》与上述法律精神的一致性,以及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公司法》与《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所保持的一致性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体系中对法律制度之间的精神与内容上所保持的一致性是通过双向制度安排来完成的,首先是自上而下的统一安排,然后才是自下而上依次在内容安排上体现上一层的精神,并保持与上一层次法制内容的一致。如果在会计法律制度建立中没有或缺乏这种安排,那么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便不可能建立起来。有鉴于此,无论我国未来对《公司法》、《破产法》的修订,及至对会计专门法律的修订,还是在着手建立民商法典时,都必须把解决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之上,也都必须统一解决好与之相协调地或相联地这一事关我国今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而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从两大法系所进行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的历史事实中可见,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实现对公司经济与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但欲达到统一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的目的,首先便必须明确它们在整个经济法制体系与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立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在对公司经济和对资本市场控制中的权威性,最终实现这种统一制度所预定要达到的管理控制目标。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会计、审计制度都具有司法性质,因而“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都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这是它在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所形成的优势,这种优势是英美法系国家所不具有的。
我国金融创新现状及对策:我国金融创新现状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也是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的必然选择。本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和特点,深入探索金融创新发展的路径,认为应在组织体系、管理制度、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创新,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金融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创新;现状;发展路径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和作用 金融创新的优秀在于“创新”,只要出现在金融领域的新事物、新现象、新活动,都可以认为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则包括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手段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的创新。 金融创新的出现并非偶然现象,从本质上说,它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优秀,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有的金融系统难以适应新的需要,于是改革创新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创新浪潮就是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金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科学技术飞速进步的背景下出现的。从金融创新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创新出现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为了规避风险,增强安全性。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复杂化,使得引发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逐渐增加,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因素使得资产价格波动不已,这就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想尽办法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规避各种风险,力求资金的安全性。 第二,为了满足客户和自身需要,增强流动性。对金融业来说面临各种客户,他们对资金和金融工具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需要金融业研发许多创新理财产品和流动性不同的金融工具,在为客户提供盈利的同时,又满足客户的资产流动性需要。 第三,为了适应竞争,增强收益性。金融机构间业务交叉越来越明显,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各金融企业必须重视节约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争夺市场。在这种环境下,为实现利润增长,金融机构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以求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第四,为了逃避管制,增强灵活性。在金融管制和金融法律约束条件下,金融业经营范围受到制约、收益受到影响,为摆脱困境金融业会通过创新业务和创新工具逃避管制,迫使管理当局放松管制。 第五,微机与通讯技术进步,推动了新技术新产品。20世纪80、90年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尤其是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优秀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技术的进步使得金融业进入无纸化操作的电子时代,从而为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促进了创新的实现。 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运行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和金融系统效率的提高。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突破了传统的局限,相互之间的渗透越来越强,从而促进了金融业内的竞争。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创出了多功能、多样化和高效率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满足了不同类型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要,扩大了资金来源和运用的规模,增加了盈利的机会。而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和竞争能力,从而推动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优秀,金融创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推动作用。通过金融创新使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形式灵活化,从而更好地满足了筹资者对融资的不同要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通过金融创新增强金融业抗风险能力,为金融的稳定创造有利条件。而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前提,有了稳定的资金融通和货币流通环境,才能有整个经济的协调、持续和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金融创新是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逐步开始的,历经20多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 在组织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银行体制,完成了中央银行大区行的机构建设框架,形成了以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了近百家证券经营机构、多家保险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多元所有制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企业体系。同时,放宽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保险业市场进入条件,初步建立了外汇市场,加快了开放步伐。 在管理制度方面,中央银行从纯粹的计划金融管制变为金融宏观调控,调控方式由计划性、行政性手段为主向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管制,各专业银行可开办城乡人民币、外汇等多种业务,公平竞争;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从“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到“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不断改革,商业银行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外汇管理体制实现了汇率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等等。 在金融市场方面,形成了多种类、多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了同业拆借,商业票据和短期政府债券为主的货币市场;建立了银行与企业间外汇零售市场、银行与银行间外汇批发市场、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间公开操作市场相结合的外汇统一市场;在资本市场方面,建立了以承销商为主的一级市场,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为优秀、以城市证券交易中心为外围、各地券商营业部为网络的二级市场。 在金融业务方面,负债业务上出现了保值储蓄存款、住房储蓄存款、委托存款、信托存款等新品种;资产业务上出现了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按揭贷款等品种;中间业务上推出多样化服务,开办个人汇款、个人支票业务,扩大各种业务,开发多功能的信用卡等等。 在金融工具方面,主要有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长期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受益债券、股权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 在金融技术方面,金融机构电子化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中广泛应用。目前,我国已全面实现了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电子化,证券交易电子化,信息管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出现了电子货币“一卡通”、网上银行、网上股票交易等新型电子与网络金融业务,在金融技术上实现了与国际金融业的对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金融创新已经全方位展开。通过金融的改革创新,增强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了金融企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信贷资产质量有所好转,盈利状况逐步改善,从而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也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创新仍处于一个较低的阶段,主要表现在:第一,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以金融工具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创新的金融工具达100多种,但是85%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第二,数量扩张创新多,质量提高创新少。以银行卡业务为例,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在银行卡业务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发行的银行卡数量已经相当可观,但使用效益不高,形成了大量的睡眠卡和无效益卡,而且银行间各自为政,造成银行卡业务重叠、功能类似,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银行卡的快速、高效发展。第三,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长期以来,存款等负债业务是各家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金融机构推出的业务创新和工具创新也在这个领域最为丰富。而贷款长期以来一直都是金融机构垄断的资源,因而创新明显少于负债业务。第四,沿海城市创新多,内陆城市创新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从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发起,特区和沿海城市率先打破传统体制的束缚,金融管制相对较松,金融市场比较活跃,这些都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我国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创新通常首先在特区和沿海城市产生,然后再逐步向内地推广,内陆城市的金融创新明显落后于沿海城市。第五,外力推动创新多,内部驱动力创新少。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是由体制转换和政策改革等外部因素推动的,中央银行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微观创新的主要外部推动力,而金融创新主体即金融机构的内在创新冲动明显不足。第六,追求赢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现在推出的许多创新产品更多的是为了赢利,除了外汇业务有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和部分商品期货外,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上基本没有,其他防范金融风险的创新活动也基本上没有成为金融机构所关注的基本创新活动。 三、我国金融创新发展路径探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这就为金融企业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决定》并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的战略部署,即抓好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带动其他金融企业的改革。依据《决定》的精神,我国金融创新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第一,金融创新必须同实体经济运行紧密结合,为经济发展服务;第二,金融创新必须引导与监管并重,确保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第三,金融创新必须实事求是,兼顾国际通用性和国情特殊性,既要有利于同国际金融业接轨,又不能脱离现实国情要求;第四,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两者互相促进共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第五,重点抓好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创新,带动其他金融企业的改革创新。 金融创新的具体思路是: 组织体系方面。一是着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真正建立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二是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银行全方位的市场竞争格局;三是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四是积极发展证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中国的投资银行业。 管理制度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优秀和关键在于管理制度创新。只有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才能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调整机构设置,构建高效的组织机构,各级分行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变行政主导型模式为客户主导型模式,按照决策参谋系统、市场拓展系统、服务保障系统和监督考评系统重新调整内部机构,压缩管理层,充实一线部门;其次,要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考评制衡互动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金融创新的激励约束制度;再次,要明确分支行创新权责划分,充分调动基层创新的积极性。 金融市场方面。应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树立优质服务观念和科学的市场营销观念,面向客户和市场,积极开拓,进行经营策略创新。重点发展以同业拆借、票据承兑贴现为主的货币市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及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市场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方面。各金融机构应树立品牌观念,立足于自身优势、客户需求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借助先进手段,不断开发研制出金融新业务、新品种、新工具。在保持常规金融业务品种外,要大力开发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推行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等业务;继续发展封闭式基金,积极推行开放式基金。要大力促进金融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中的推广和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金融业务创新,实现金融生产力的提高。要把科技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产品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金融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同时,金融服务要突破传统银行的柜面服务,实现金融服务技术电子化、信息化,金融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全方位化。 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都是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都是维护广大投资人权益,都是为了增强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监管要为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应有的空间和平台,又要确保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首先,要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次,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实现由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分割式”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三是,要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与处理机制和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要逐步与国际监管接轨,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我国金融创新现状及对策: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推动我国的金融深化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制度创新;另一类是金融市场技术创新。 “创新”有三层涵义:(1)原创性创新,即思想的跃进,比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对于投融资行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创造;(2)整合性创新,即将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运用,如期货合约的产生;(3)组合性创新,如蝶式期权的产生。第一种创新主要是专家型的金融家起作用,后两种创新则更需要实践型的金融家。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20多年的创新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创新具有如下特征: 1、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金融创新主要是吸引、模仿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和市场模式,主要表现为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基础金融产品的开发。这种创新惟一能够确定的好处是速度快,而且能够起到诱发新的创新的作用。吸收式创新的最大优点是创新成本低,主要是将国外的创新移植到中国市场。 2、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资产类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出现以后,也主要停留在股票市场,没有形成多元化产品。 3、区域特征明显,特区和沿海城市金融管制相对宽松,市场比较发达,创新比较集中。金融组织机构高度集中,金融发展极不平衡,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金融业相对发达地区,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较为沉闷。这种格局同时加剧了国内经济的二元化特征。 4、金融创新靠外力推动,内部驱动不足。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强调市场主体的内在激励,但在计划体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新的第一推动力受到削弱,其结果是中国的金融创新以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这种创新只有在创新主体能够享受到大多数利益时才能出现,因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特征。在实践中的明显表现是,一方面由于监管过严,金融创新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金融主体的“暴利”造成了简单的数量扩张。 (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创新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阶段,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需要消除很多制约因素。 1、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薄弱的信用基础。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本身是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离开了信用基础,金融创新根本不可能出现和存在。我国的信用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来建立和推动的,在形式上基本属于国有信用,典型的表现是银行代表国家执行“出纳”的功能。在这种信用机制里,企业有借钱扩张、借债不还的内在动机。因而实体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资金需求旺盛,银行“惜贷”,金融创新空间狭窄。 2、要削弱的制约因素是政府行为错位。政府行为的错位造成了金融创新成本增大,金融行为主体政策风险加大。一个成熟的驾驭市场经济的政府应该通过制度设置来健全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操作来调控市场。我们的政府往往通过非经济的手段来干预市场。政府对金融创新的趋利动机等特性突出表现为,出现于市场流动性、靠强制推销的政府债券,以及不计成本的保值储蓄等。政府行为的错位还表现为金融市场立法不完善,立法缺乏前瞻性。 3、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金融创新主体风险意识薄弱、内在动因缺失。由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到位,金融机构主体还没有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没能有效形成,金融主体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避险性”创新难以展开,其他创新也是表面的和缺乏市场支撑的。 4、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利率、汇率管制。利率是资金时间价值,是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基准。利率水平的国家管制,使货币市场创新直接受到抑制。由于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利率作为参照标准,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机会成本很难计量,造成融资行为扭曲。虽然我们在2001年2月份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化利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意味着人民币没有市场价格,这就使得外汇套利保值创新受到制约。 5、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金融人才短缺。人才是金融创新的主体,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创新的供给能力,以及促使创新成果的模仿和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我们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政府推动性创新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在巨大的政策风险之下,市场主体更偏好于投机,金融市场内部信用机制难以有效运转。 6、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技术水平落后。新技术的运用成本一方面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成本,另一方面,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又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技术保障。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优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由集中管制的计划金融运作向有管制的相对自由的市场化运作金融体制过渡。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几年间有关金融的法制、法规环境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这样的金融环境是创新展开的最有利时机。金融创新活动有了立法保障以后,创新活动的未来预期损失将会下降,信用价值会逐步得到体现,社会信用机制因而能够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得到加强,信用机制和以信用机制为基础市场引导,使得金融创新可能进入快车道。 多元化金融主体的并存和壮大,会加剧竞争,导致金融创新向纵深发展。《信托法》、《银行间中间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为多元金融机构的并存和在竞争中寻求发展提供了指引。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还看到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各种中介业务在激烈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行业间竞争的加剧在第一阶段会引导金融部门用技术壁垒谋求寡头垄断;在第二阶段,则很可能会直接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寻找技术上的先占优势,这都有利于金融创新。在金融行业内部,一些政策性、违规性盈利逐渐被堵塞,业务趋同、管理相似的粗放式经营已进入微利甚至亏损时代,依托金融创新实现业务分化与飞跃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全球化进程加快。进入WTO使中国在市场建设和管制取向上要与国际接轨;同时,外资机构的进入加剧了竞争,中国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来与之抗衡。 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来看,金融市场的内涵式扩张和外延式扩张都会促使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成为必要。中国金融市场存量巨大,但结构畸形,严重影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创新需求旺盛。目前,尽管银行8次降息,银行存款却仍高达6万多亿元,加上居民和机构1万多亿元的滞留现金,总共高达7万多亿元的资金没有合适的流向。一些金融产品如银行间市场产品、资产支持的抵押担保产品、银行中间业务等,以及股票指数期权、期货,可转换债券等创新产品开发所需的市场环境逐步具备。市场结构性缺陷所导致的风险积聚使投资者避险要求增强,在缺乏卖空机制下开发套期保值工具,为投资者提供组合选择需求迫切。 投资者素质逐步提高为创新产品市场开发提供了客户基础。在间接融资市场,随着产权改革的逐步深入,盲目贷款、逃废债务的行为有所收敛,说明理性,尤其是信用理性在逐步建立;在直接融资市场,近年来投资者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市场由浓烈的投机气氛向注重基本面回归,投资者行为开始分化,金融产品的个性化要求出现。 三、我国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金融创新总的发展路径应该是把市场主体的趋利冲动科学合理地引导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既不压制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也不片面迁就,防止积累风险。 (一)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坚持以原创性为主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吸纳型创新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单纯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在外资拥有绝对技术优势的前提下,一旦允许外资机构涌入,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一场灾难。中国金融创新必须从本国市场环境出发,必须坚持原创性。 赞同以吸纳型创新为主的人认为,过去在金融工具创新上的失误主要是由于吸纳创新不规范,在操作中变动了其特性,使之丧失了所具备的特性和优势。举一个例子,比如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基本特性是大额(如美国规定为10万美元)和流动性强,故能成为银行大宗定期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的依靠站,有人认为,CD引入后表现不佳,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吸纳时改变了它的两个特性—面额小和转让难,使之成了银行一种高成本吸收居民储蓄的工具。显然,引进CD的创新主体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基本特性,而是在引入时缺乏结合国情的“原创性”,在简单吸纳中忘记了中国社会的资金分布格局,造成失败。由此可见,在我国搞金融创新,如果有吸纳,一定是吸纳人家的创新思想,而不是照搬照抄。 (二)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从本质上讲,金融市场是实体经济中用权利交易代替实物交易,以便降低实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规则、方法和场所的总和。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得以展开的保证。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虚拟特征,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脱离实体经济,出现我们常说的“泡沫”。因此,金融市场必须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健康道路。 (三)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信用制度创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没有公信力的市场固然会抑制交易和投资人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公信力的市场事实上根本就不会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这样几个渠道来完成:一是以市场化手段发展中介机构,市场竞争使中介机构在生产中介产品时投入足够的资源,同时市场秩序的维持成本(法律成本)也会较低。二是引进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避免管的过多过死,要相信市场。即便是在金融创新容易引发问题的时候,也不能片面强调管制,因为没有理由认为行政力量比市场在防范风险方面更专业、更有激励。 (四)坚持以提高金融机构业务能力和运作效率为优秀的技术创新 业务趋同必然带来利润摊薄,只有坚持“精细化、特色化”的经营理念,才是业务发展的市场取向;也只有利用技术创新推动业务发展和运作效率提升,打造自身的优秀竞争力,确立市场优势,才能为金融业务整合和今后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不断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在优化结构中防范金融创新可能诱发的风险 纵观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它基本颠倒了“先货币市场,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以债券为主;先初级市场后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的内在顺序,造成投机气氛浓烈,市场理性不足的局面。从深层次讲,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结构畸形,比如产品结构,当市场上只有少数几种可资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的时候,供需矛盾的突出,足以诱发泡沫风险。由于没有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也就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利率水平,金融资本的机会成本缺乏参照,非理性的融资和非理性的投资是必然的。又比如市场结构,如果没有一个交易场所竞争的局面,期货市场、银行间市场、货币市场、汇率市场以及证券市场就无法通过交易规则的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交易,交易规则就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更重要的是,交易规则的漏洞经常使得人们在金融市场交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发生扭曲,这会抑制创新,挫伤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四、我国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使自身的经营管理焕发全新的活力,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一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推动股份制改造,完善现代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化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增强其经营活力和竞争力;二要在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的融合,与国际接轨,实行国际通行的全能银行制度;三是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上进行创新,以经营效益为优秀,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现代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二)体制创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是银行低效经营和资产质量欠佳,产生大量冗员的主要原因之一。国有商业银行要走出困境,就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在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彻底解决机构臃肿、决策缓慢、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使银行管理体制尽快与市场经济适应,做到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产品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紧跟市场需求,研究客户需求变化,寻找金融产品的创新点,积极开发新产品。可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集团贷款,并购贷款,可以以客户应收账款为抵押开展保险业务等,要积极开发个人银行业务新产品,使其更具适用性、灵活性,应当积极开发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探索存贷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保险、租赁与咨询等全能银行业务的途径,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四)服务创新。在金融市场呈现全面竞争的今天,谁的经营理念转变的快,适应变化的市场和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谁就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实现有效益、高质量的发展。要通过细分市场,建立分层次的客户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投资顾问和理财咨询等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通过认真听取客户意见,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通过优质客户的增加和客户对银行依赖程度的加深,挖掘客户的贡献度。 我国金融创新现状及对策: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推动我国的金融深化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制度创新;另一类是金融市场技术创新。 “创新”有三层涵义:(1)原创性创新,即思想的跃进,比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对于投融资行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创造;(2)整合性创新,即将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运用,如期货合约的产生;(3)组合性创新,如蝶式期权的产生。第一种创新主要是专家型的金融家起作用,后两种创新则更需要实践型的金融家。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20多年的创新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创新具有如下特征: 1、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金融创新主要是吸引、模仿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和市场模式,主要表现为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基础金融产品的开发。这种创新惟一能够确定的好处是速度快,而且能够起到诱发新的创新的作用。吸收式创新的最大优点是创新成本低,主要是将国外的创新移植到中国市场。 2、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资产类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出现以后,也主要停留在股票市场,没有形成多元化产品。 3、区域特征明显,特区和沿海城市金融管制相对宽松,市场比较发达,创新比较集中。金融组织机构高度集中,金融发展极不平衡,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金融业相对发达地区,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较为沉闷。这种格局同时加剧了国内经济的二元化特征。 4、金融创新靠外力推动,内部驱动不足。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强调市场主体的内在激励,但在计划体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新的第一推动力受到削弱,其结果是中国的金融创新以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这种创新只有在创新主体能够享受到大多数利益时才能出现,因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特征。在实践中的明显表现是,一方面由于监管过严,金融创新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金融主体的“暴利”造成了简单的数量扩张。 (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创新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阶段,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需要消除很多制约因素。 1、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薄弱的信用基础。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本身是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离开了信用基础,金融创新根本不可能出现和存在。我国的信用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来建立和推动的,在形式上基本属于国有信用,典型的表现是银行代表国家执行“出纳”的功能。在这种信用机制里,企业有借钱扩张、借债不还的内在动机。因而实体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资金需求旺盛,银行“惜贷”,金融创新空间狭窄。 2、要削弱的制约因素是政府行为错位。政府行为的错位造成了金融创新成本增大,金融行为主体政策风险加大。一个成熟的驾驭市场经济的政府应该通过制度设置来健全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操作来调控市场。我们的政府往往通过非经济的手段来干预市场。政府对金融创新的趋利动机等特性突出表现为,出现于市场流动性、靠强制推销的政府债券,以及不计成本的保值储蓄等。政府行为的错位还表现为金融市场立法不完善,立法缺乏前瞻性。 3、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金融创新主体风险意识薄弱、内在动因缺失。由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到位,金融机构主体还没有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没能有效形成,金融主体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避险性”创新难以展开,其他创新也是表面的和缺乏市场支撑的。 4、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利率、汇率管制。利率是资金时间价值,是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基准。利率水平的国家管制,使货币市场创新直接受到抑制。由于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利率作为参照标准,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机会成本很难计量,造成融资行为扭曲。虽然我们在2001年2月份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化利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意味着人民币没有市场价格,这就使得外汇套利保值创新受到制约。 5、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金融人才短缺。人才是金融创新的主体,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创新的供给能力,以及促使创新成果的模仿和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我们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政府推动性创新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在巨大的政策风险之下,市场主体更偏好于投机,金融市场内部信用机制难以有效运转。 6、需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技术水平落后。新技术的运用成本一方面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成本,另一方面,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又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技术保障。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优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由集中管制的计划金融运作向有管制的相对自由的市场化运作金融体制过渡。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几年间有关金融的法制、法规环境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这样的金融环境是创新展开的最有利时机。金融创新活动有了立法保障以后,创新活动的未来预期损失将会下降,信用价值会逐步得到体现,社会信用机制因而能够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得到加强,信用机制和以信用机制为基础市场引导,使得金融创新可能进入快车道。 多元化金融主体的并存和壮大,会加剧竞争,导致金融创新向纵深发展。《信托法》、《银行间中间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为多元金融机构的并存和在竞争中寻求发展提供了指引。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还看到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各种中介业务在激烈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行业间竞争的加剧在第一阶段会引导金融部门用技术壁垒谋求寡头垄断;在第二阶段,则很可能会直接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寻找技术上的先占优势,这都有利于金融创新。在金融行业内部,一些政策性、违规性盈利逐渐被堵塞,业务趋同、管理相似的粗放式经营已进入微利甚至亏损时代,依托金融创新实现业务分化与飞跃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全球化进程加快。进入WTO使中国在市场建设和管制取向上要与国际接轨;同时,外资机构的进入加剧了竞争,中国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来与之抗衡。 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来看,金融市场的内涵式扩张和外延式扩张都会促使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成为必要。中国金融市场存量巨大,但结构畸形,严重影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创新需求旺盛。目前,尽管银行8次降息,银行存款却仍高达6万多亿元,加上居民和机构1万多亿元的滞留现金,总共高达7万多亿元的资金没有合适的流向。一些金融产品如银行间市场产品、资产支持的抵押担保产品、银行中间业务等,以及股票指数期权、期货,可转换债券等创新产品开发所需的市场环境逐步具备。市场结构性缺陷所导致的风险积聚使投资者避险要求增强,在缺乏卖空机制下开发套期保值工具,为投资者提供组合选择需求迫切。 投资者素质逐步提高为创新产品市场开发提供了客户基础。在间接融资市场,随着产权改革的逐步深入,盲目贷款、逃废债务的行为有所收敛,说明理性,尤其是信用理性在逐步建立;在直接融资市场,近年来投资者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市场由浓烈的投机气氛向注重基本面回归,投资者行为开始分化,金融产品的个性化要求出现。 三、我国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金融创新总的发展路径应该是把市场主体的趋利冲动科学合理地引导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既不压制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也不片面迁就,防止积累风险。 (一)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坚持以原创性为主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吸纳型创新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单纯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在外资拥有绝对技术优势的前提下,一旦允许外资机构涌入,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一场灾难。中国金融创新必须从本国市场环境出发,必须坚持原创性。 赞同以吸纳型创新为主的人认为,过去在金融工具创新上的失误主要是由于吸纳创新不规范,在操作中变动了其特性,使之丧失了所具备的特性和优势。举一个例子,比如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基本特性是大额(如美国规定为10万美元)和流动性强,故能成为银行大宗定期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的依靠站,有人认为,CD引入后表现不佳,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吸纳时改变了它的两个特性—面额小和转让难,使之成了银行一种高成本吸收居民储蓄的工具。显然,引进CD的创新主体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基本特性,而是在引入时缺乏结合国情的“原创性”,在简单吸纳中忘记了中国社会的资金分布格局,造成失败。由此可见,在我国搞金融创新,如果有吸纳,一定是吸纳人家的创新思想,而不是照搬照抄。 (二)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从本质上讲,金融市场是实体经济中用权利交易代替实物交易,以便降低实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规则、方法和场所的总和。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得以展开的保证。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虚拟特征,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脱离实体经济,出现我们常说的“泡沫”。因此,金融市场必须坚持走与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健康道路。 (三)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信用制度创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没有公信力的市场固然会抑制交易和投资人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公信力的市场事实上根本就不会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这样几个渠道来完成:一是以市场化手段发展中介机构,市场竞争使中介机构在生产中介产品时投入足够的资源,同时市场秩序的维持成本(法律成本)也会较低。二是引进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避免管的过多过死,要相信市场。即便是在金融创新容易引发问题的时候,也不能片面强调管制,因为没有理由认为行政力量比市场在防范风险方面更专业、更有激励。 (四)坚持以提高金融机构业务能力和运作效率为优秀的技术创新 业务趋同必然带来利润摊薄,只有坚持“精细化、特色化”的经营理念,才是业务发展的市场取向;也只有利用技术创新推动业务发展和运作效率提升,打造自身的优秀竞争力,确立市场优势,才能为金融业务整合和今后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不断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在优化结构中防范金融创新可能诱发的风险 纵观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它基本颠倒了“先货币市场,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以债券为主;先初级市场后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的内在顺序,造成投机气氛浓烈,市场理性不足的局面。从深层次讲,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结构畸形,比如产品结构,当市场上只有少数几种可资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的时候,供需矛盾的突出,足以诱发泡沫风险。由于没有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也就没有一个市场化的利率水平,金融资本的机会成本缺乏参照,非理性的融资和非理性的投资是必然的。又比如市场结构,如果没有一个交易场所竞争的局面,期货市场、银行间市场、货币市场、汇率市场以及证券市场就无法通过交易规则的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交易,交易规则就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更重要的是,交易规则的漏洞经常使得人们在金融市场交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发生扭曲,这会抑制创新,挫伤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四、我国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使自身的经营管理焕发全新的活力,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一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推动股份制改造,完善现代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化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增强其经营活力和竞争力;二要在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的融合,与国际接轨,实行国际通行的全能银行制度;三是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上进行创新,以经营效益为优秀,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现代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二)体制创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是银行低效经营和资产质量欠佳,产生大量冗员的主要原因之一。国有商业银行要走出困境,就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在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彻底解决机构臃肿、决策缓慢、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使银行管理体制尽快与市场经济适应,做到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产品创新。国有商业银行要紧跟市场需求,研究客户需求变化,寻找金融产品的创新点,积极开发新产品。可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集团贷款,并购贷款,可以以客户应收账款为抵押开展保险业务等,要积极开发个人银行业务新产品,使其更具适用性、灵活性,应当积极开发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探索存贷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保险、租赁与咨询等全能银行业务的途径,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四)服务创新。在金融市场呈现全面竞争的今天,谁的经营理念转变的快,适应变化的市场和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谁就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实现有效益、高质量的发展。要通过细分市场,建立分层次的客户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投资顾问和理财咨询等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通过认真听取客户意见,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通过优质客户的增加和客户对银行依赖程度的加深,挖掘客户的贡献度。 我国金融创新现状及对策: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分析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金融服务创新和交易技术革新为主的全新的商业模式,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有自己独特的运作和发展模式。其有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的网络金融、金融脱媒金融、交互营销等金融模式等主要的发展模式。但是目前由于其在我国属于新兴发展事物,发展不成熟,监管缺失和滞后,导致其面临诸多风险.所以在此基础上对其建立一套合理地安全防范体系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脱媒业务;金融创新 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金融行业逐渐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随着网络金融用户数量的增加,公众的消费习惯也悄然生变,更多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了便捷的支付行为,为网络金融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外部h境。早在2014年国务院已经将网络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我国已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信息技术革新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这一全新的事物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互联网金融组织与传统金融部门尚缺乏完善的业务融合态势,双方各自为政,造成网络金融缺乏必要的监管与监督。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信息安全、规范管理、风险防范等难题尤为突出。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更客观的认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并且针对其提出可行性建议。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该模式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地平台进行线上金融服务。如大家熟悉的各大金融机构的理财工具,就是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和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来实现线上金融服务的。 (二)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融合传统金融机构职能,在双方签约基础上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达成的业务合作。该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在现实交易中,交易双方需要有相应的信用保障,或者在相应的法律规约下才能实现。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双方往往没有过多了解,对于对方的信誉、实力等一无所知,因此支付问题就造成其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从而产生第三方支付,来满足异步交换的市场需求。2014年中国网络投资用户进行投资的最常使用的渠道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20.6%),其次是网上银行(17.3%),再次是股票交易软件(14.2%)。随着网络交易不断被人们所接受,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 (三)脱媒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脱媒是指在进行交易时跳过所有中间人而直接在供需双方间进行。比如阿里小贷,即整合了客户信息、供需信息、商品信息、资金信息等多重因素,成为信息流,利用网络中断将其转化为资金流,并及时传导与供应商,以此完成资金的流动与配给,完成相应的信贷业务。众筹、网络小额贷款等也是典型的脱媒业务。 (四)交互式营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交互式营销以网络为枢纽,实现了线上与线下营销的有机整合。并且改变了以往金融行业以产品为优秀的传统模式,进而转向以客户为优秀的崭新运营理念。交互式营销构建起网络金融与实体金融的交互联系,进而形成协调合作的网络金融平台。主要类型可分为三种:一是P2P模式;二是混业经营模式;三是交叉销售模式。在这样的金融大环境下,用户将获得更便捷的支付条件,信息成本也会大幅下降,有金融业务需求的双方可以直接取得联系,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3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问题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网络金融环境下,用户资信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客户真实信息的获取难度有所增加,由于信息不对称,再加之大数据分析可能出现误差,已经严重干扰信息使用者获得正确的信息。 (二)信用风险问题 由于当前缺乏规范有序的监督监管机制,因此网络金融风险持续累积。在网络金融业务中,消费者没有完善的权益保护机制,这就极易造成业务风险不可控。一些网贷平台卷钱跑路者比比皆是,进而造成行业混乱,信用风险加剧。 (三)流动性风险问题 网络金融需要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同时还具有跨界联动的特点,资金流动较快,这些特点极易造成业内流动性风险。例如在网络货币基金业务中,会有90%的资金被分配到协议存款中,银行则利用这部分资金投入到高收益高风险的信托业务中,而信托业务资金则有可能流向地方融资领域,如房地产行业中,但在这个具有很强联动性的协作体系里只要一环产生问题和波动,那么就会造成典型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引发全体系风险因素的形成。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 随着网络金融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不少业务还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监管之外,这就很容易造成政策性风险。尤其是在网络金融异化发展,将会受到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明显。 4 对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首先,政府需要针对网络金融发展实际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构建起完善的监管框架和实施原则,明确管理目标,突出其可行性。第二,实施分业监管,同时引入机构监管模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而出台有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管理条例。第三,在金融监管中突出协调性,在职能监督基础上突出综合监督成效。第四,强化信息技术的协调监管,尤其是现场外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力度,能够对各类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并进行有效处置。 (二)防范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严守风险底线,尤其是在区域监管中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网络金融本身风险因素较多,设计技术、操作、政策、监管等多重风险,因此需要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减少监管盲区,消除监管漏洞。 (三)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 构建强有力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此协调网络金融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风险等,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 (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也体现出当前实体金融制度方面所存在的弊端,如银行独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可得性、金融体系缺乏市场化运作、资信体系不够健全等。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尤其是在金融价格的市场调控、行业建设、监督监管、权益保护方面进一步发展完善。 作者简介 王雨婷(1996-),女,福建人,本科,研究方向:金融。 我国金融创新现状及对策: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探析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项目的运行、经济交易的展开都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方式,尤其是电子金融的盛行,更是掀起了一股新潮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的探讨已经不可避免。文章从介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理论综述入手,从而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学分析,介绍了典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结构与特征,最后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建议,希望对相关单位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动力机制;经济学分析;结构与特征;发展建议 信息时代,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在百姓生活中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经济领域的运行也不例外。为了使我国经济在信息时代得到健康稳健发展,必须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进行深入探讨,了解其具体的要求和特征,防范存在于其中的风险隐患,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框架,保障网络金融的安全。 1 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理论综述 互联网金融理念的萌芽,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且学者讨论的方向侧重于互联网的金融功能,它以互联网技术的特征为出发点,最终目的在于增强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与网络化功能,满足现代社会中的发展需要。但是在当今经济飞速前进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电子商务小额贷款平台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成为一种新型的潮流,并完成了互联网技术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转变。距今,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以互联网信息技术切入,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涵,以社会化信息分析切入,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网络理财超市等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行为模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下的风险类别与监管策略。 2 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学分析 2.1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理论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对其展开的分析也是多种多样的内容和结构。如果从动因入手进行分析的话,可知如下内容。就约束诱导方面看,金融组织微观主体实行金融创新的重要出发点就在于帮助其脱离外、内部相关束缚。从动态管理学理论与规避管制的方面入手,则产生了金融系统所处的市场大环境存在压迫,金融机构内部有利益诉求两者共同作用催生了金融创新的理念,从而达到突破管制的效果。 2.2 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原理分析 对互联网进行经济原理分析需要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技术、供求结构、制度改革等。首先,考虑到技术的发展问题。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得以诞生的主要动力,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型先进技术的大幅度提升又反过来作用于传统金融、网络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进化。伴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成熟,金融数据流的形成、转变、处理、运用也迈向了更广阔的领域。通过经济中数据的规模增加,系统变得繁杂,大数据技术的盛行为互联网金融解决了运用中的技术难题。 此外,供求结构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就是考虑到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领域的供求关系平衡而提出的。 最后,体制改革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影响也是明显地反映在企业的工作运行和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中。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消费方式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和法律的承认,便兴起了一种新的潮流,成为当今电子消费时代的重要组成因素。电商企业、传统行业集团、互联网巨头、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单位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也不再表现出混乱,而是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划和管理。 3 典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结构与特征 3.1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和盛行与技术、数据、客户群的发展密不可分,创新的力量使中小型企业、大众在网络金融上的利益诉求得到实现。通过推行和扩大二维码、手机刷卡的影响范围,使移动支付得到发展,在统一门户帮助消费、投资、理财、转账等经济行为的完成的基础上,使方便、廉价的支付服务成为可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搭建和作用的发挥表现在传收、分析,然后向开户银行输送客户的指令;完成不同银行对同一笔资金的处理;履行银行的金融增值服务职能。当然,这一平台的大范围使用也不是万无一失、有利无弊的,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就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在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同时必须做好保险措施,使银行本身和客户双方的利益得到优化、需求得到满足,实现共赢。 3.2 P2P网络贷款 随着现代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各种经济单位和经济运行方式呈现出异彩纷呈的态势。对于那些资金条件优良、在理财投资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的经济创造型人才,完全可以在中介的帮助下,采取信用贷款的方法,把资产放贷给资金不足而又需要发展经济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所以,“1对多”“多对多”的交易模式讨论中低端借贷双方在资金数量、利率、期限匹配下风险的生产机理。在P2P借贷运作模式中,借入者可能对放贷的对象有充分的了解,然而另一方却处于信息掌握情况不多的主体,就可能使交易边界多变,损害了风险分散带来的利益机会。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行中的巨大威胁就是客户违约和网站技术风险。如果其中的客户缺乏商业道德,在信用上有不良的表现,就可能使违约风险系数拔高。 3.3 众筹融资 就国内目前来看,众筹融资的方式并没有得到大力的推广。相反,在西方国家,则具有较大的规模。国内现在比较受欢迎的众筹平台往往会采取把支付的全过程进行一分为二的经营方式。其一,是将筹资成功的项目预付部分资金给发起者,使其有条件可以开始经营目标项目。等到项目圆满结束,在了解到通过众筹参与项目支持的个体或者单位得到了正确比例的资金回报后,众筹平台会把其余的资金发给发起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资金需求端是项目发起者,其身份大部分都表现为中小企业或者刚刚走上创业之路的公司,由于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市场处理经验不足,所以在抵抗市场中或潜在或明显的风险时,会出现反映能力弱的情况。资金供应端是项目支持者,也是那些通过众筹平台投放金钱的人。某些创业的公司在平台上发起项目,一旦对该项目有意愿的小额投资人投放的资金达到了融资额度的要求之后,投资人就可以以自身投放的资金在总体资金中的比例为依据,成功创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成为该企业合法合理的股东。 4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建议 4.1 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 大量的金融市场数据信息、数据的大范围传播及其所利用的途径、虚拟的电子金融交易市场、平台化金融经营方式,这些网络金融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让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一个孕育风险的大熔炉。在这个复杂的体系中,信息多样且变幻莫测,所以风险因子多以潜在方式存在,表现出突出的隐蔽性、瞬时爆发性、极度渗透性等特点,这也给该市场领域的金融监管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考验。所以,为了维护网络金融市场的秩序,提高其运行的质量,加强风险的预警机制,并随时做好风险的防范措施,在危机有爆发趋势的同时快速反应进行危机化解,使网络市场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都得到考虑,保障各方的资金和运转安全。 4.2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安全管理的工作时,需要综合市场整体环境和市场中的多方主体加以情况了解和信息分析。需要探讨平台机构方和资金借贷两者所面临的不同风险情况,搭建风险管理的目标系统、完善风险预测和防范机制、增强危机应对能力。风险监管指标工具涉及多方面内容,比如宏观经济指标、金融系统指标、泡沫风险指标等,因此,要加强对检测工具的运用。 4.3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框架 互联网风险管理需要在多业态风险结构特点所形成的要求前提下进行,并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产业所具有的一般性和典型业态差异。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设置和运行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保障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稳定进步和工作效益提升。必须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因素,从而构造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风险监管机制运行体系,制定兼具普遍和典型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弹性风险监管制度。 5 结 论 综合全文来看,信息时代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经济趋势,加强对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的探讨势在必行。相关经济单位需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学分析,包括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原理分析。其次,了解典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结构与特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在此基础上,探索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建议。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创新论文 (1)第一部分国际金融创新1一、背景及概念1二、创新成果1三、技术进步与国际金融新格局的形成4第二部分金融科学的发展6一、金融学分析方法数量化6二、金融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化7三、金融创新工程化8四、金融交易及管理电子化10第三部分金融工程的基本工具和技术12一、金融工程的内涵12二、金融衍生产品的分类及创新12三、金融工程技术的分类15四、金融工程的发展趋势18 第一部分国际金融创新 一、背景及概念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70年代以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和世界性的石油危机,利率和汇率出现了剧烈波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金融机构的旧有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失去市场,同时又给它们创造了新的潜在业务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长足发展及金融理论的突破促使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突飞猛进,而创新成本却日益降低。在强大的外部需求召唤下,在美好的盈利前景吸引下,金融机构通过大量的创新活动,冲破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制约,导致全球金融业金融领域发生了一场至今仍在继续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形形色色的新业务、新市场、新机构风起云涌,不仅改变了金融总量和结构,而且还对金融体制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提出了严峻挑战,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国际金融新秩序有待形成。对于金融领域内发生的这些变革,我们将其统称为“金融创新”。 二、创新成果(1)金融工具创新从狭义上理解,金融创新通常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创新的成果是极为丰富的,按照金融创新工具的功能来划分,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风险管理型创新、增强流动型创新、信用创造型创新和股权创造型创新四种。事实上以上分类也代表了金融创新的四种原动力。表1按金融中介功能分类的创新金融工具风险管理型创新无疑是金融工具创新中最主要的一类。在八十年代,围绕市场风险管理进行的风险转移型金融创新最为流行,其典型代表就是期货、期权和互换工具,以及用它们构造出的各种复杂的产品组合。进入了九十年代以后,诸如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信用价差互换以及信用挂钩票据等以转移信用风险为优秀的信用衍生工具经历了引入和迅速发展的阶段,并成为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创新的又一大热点。在1999年,在各种衍生产品交易中,金融互换、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仍然占有最主要的地位。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性的增加,提高了资产持有者持有某项金融资产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整个社会负债水平的提高使得对债务成本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二者都导致了债权、债务人对金融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八十年代以来,银行业普遍兴起的资产证券化是增强流动型创新的重要成果之一;而期货等衍生工具交易相对于现货交易具有流动性优势,也把众多的投资者从传统的股票和债券市场上吸引了过来。在1999年仍然保留着这种趋势。对信贷的需求推动了信用创造型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发展。在八十年代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当中,对高杠杆债务融资的巨大需求使华尔街上的投资银行家们开发出了垃圾债券,并风行一时。而针对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委托问题,金融界创造出了以可转换债券为代表的一类新型融资工具,使投融资双方的需求更好地得到满足,从而扩大了融资规模。对于股权创造型金融创新,相对于信用创造型创新的发展较为迟缓。但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各种金融监管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强了要求,因此商业银行成为这方面创新的主要需求者和使用者。(2)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在近年来出现了两个重大变化:首先,国际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由于资讯的进步,全球金融市场连成一片,外汇市场已经实现了24小时连续不断营业;欧洲货币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并不断壮大。第二,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崛起,并在很多情况下超过了现货市场的规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早在80年代就迅速超过了有组织的交易所交易,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态势。(3)金融组织结构创新金融机构自身作为创新主体,也在不断经历着组织结构上的创新,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势头锐不可当。近两年来,美国、日本、德国的金融机构通过一次次大规模的兼并收购向着“超级金融百货公司”的战略目标迅速挺进。在分业经营限制迟迟不肯退出舞台的美国,1998年4月,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实际上已在美国金融界开创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务“一条龙服务”的先河。迫于压力,1999年10月22日,美国白宫及共和党国会领袖就改革美国银行业条例达成协议,废除禁止银行承销证券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新法案也将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互相在彼此的市场进行竞争。这表明金融机构必须在更广泛的领域内与更多的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激化迫使金融机构必须积极创新,并向多元化、全能化发展。(4)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与金融业务和金融组织结构的创新是相互推动的。利率限制和分业经营限制的逐步取消,各国金融市场的顺序开放等等都是这轮金融自由化潮流冲击旧有金融体制所带来的变革。1999年3月1日,世贸组织71个成员缔结的新的全球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协议正式生效,占全球金融服务业95%的国家和地区在银行业、保险业和基金市场方面全面开放,全球金融体系又向自由化迈进了一大步。 三、技术进步与国际金融新格局的形成现代通讯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力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从微观上来讲,这种推动作用贯穿了创新活动的整个过程,从产品创意、到设计开发直至推广交易,技术进步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提供了金融创新活动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同时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并使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才能顺应并利用这种技术进步,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从宏观上来讲,技术革命推动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结构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信息技术和交易技术的进步促成了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和自动清算系统的发展,突破了各类金融市场彼此之间的分割,跨越了地理上的国家疆界,膨胀了市场的规模,加速了市场的流动,并最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证券化和国际化的蓬勃发展。但同时这也使得金融资本在全球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流动更加迅捷,金融风险的蔓延更加迅速,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增强。第二,技术革命产生了电子货币、电子金融产品,使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进一步虚拟化。第三,新技术使金融机构传统的业务和垂直结构的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全球金融网络时代的要求,“全球思维,当地行动”新思想已经兴起,它重点强调以金融功能为优秀的组织结构模式,为此金融机构整体必然经历重大调整。第四,金融监管必须直面金融技术革新所发起的挑战,重新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第二部分金融科学的发展有人将金融学划为两大分支:货币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 也有人认为现代金融理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公司财务,即指专门研究企业如何筹集与使用资金;金融市场,即专门研究融资机构、融资管理与融资场所。自20世纪50、6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网络技术、信息科学等的迅速发展,金融理论和金融市场也出现众多创新。无论怎样划分,现代金融学已经突破对理论进行纯定性分析和逻辑推理,对银行、货币和信用没有精确数量分析的状态,这是不争的事实。金融经济学、金融数量分析和金融工程的崛起更标志着金融科学正在朝着数量化、工程化、交叉化和电子化的方向发展。 一、金融学分析方法数量化一般认为,现代金融学理论起始于50年代初马柯维茨(H.Markowitz,1952、1959)的投资组合选择均值方差理论,提供了对通常资产具有相关收益数量化风险—收益协调的易于处理的模型,从而导致了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发展,使数理方法在金融学中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马柯维茨的研究基础之上,夏普(Sharpe)、林特纳(Lintner)和莫辛(Mossin)独立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建立了证券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揭示了证券风险报酬的内部结构,即风险报酬是影响证券收益的各相关因素的风险贴水的线性组合。由于CAPM模型严格的假设条件,使得其应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由罗斯(Ross)于1976年提出了套利定价理(APT)。他证明了人们能够把资产价格表示为少数几个基本因素的线性组合。这种模型潜在地表现出比CAPM模型更灵活和更稳健,。随后,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在标的资产的随机价格服从布朗运动等假设条件下提出了期权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方程成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估价的有效工具。不得不提的是,莫迪利安尼(F.Modigliani)和米勒(M.Miller)于1958年发表了MM定理,证明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和公司的价值无关,这意味着公司财务主管费尽心思为如何筹集资金的努力是无效的。其后,斯蒂格利茨用一般均衡的理论再次证明了MM定理的结论。在金融计量经济学方面,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金融数据可以即时获得。金融计量方法和数据处理技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C.W.J.Granger和R.F.Engle创立了协整分析模型,以及R.F.Engle和J.Cragg发展了条件自回归异方差模型(ARCH),极大推动了计量经济学的发展。随着动态系统理论、非线形时间序列分析、随机波动模型和非参数统计学的发展,推动了金融计量朝着非线形化方向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模型有条件自回归异方差模型(ARCH)、协整模型、非参数模型和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金融理论在继续向着纵深化方向发展,数理方法在金融经济学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成为金融学中的骨架理论。在现今,国际上金融理论的突破大多与数理方法的应用有关,随机最优控制理论、鞅理论、脉冲最优控制理论、微分对策理论、最优停时理论、人工智能(遗传算法、模拟退火算法、人工神经网络的应用)等的研究已经在国际上有了初步的成果。 二、金融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创新日新月异,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银行、证券、保险正日渐相互融合,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传统界限日渐模糊或消失。金融机构的职能向多功能、全方位方向发展,全面的金融服务公司正成为金融业界流行的趋势。在此形势下,传统的金融理论已经不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科学正在与自然科学和其它社会科学有机的结合形成交叉的金融科学。金融理论越来越需要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数理证明来推动其不停的向着纵深发展,仅仅依靠定性的描述已经不能完成对各种定理的推证。物理学是研究物质运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规律,是一切自然科学的基础,也是当代工程技术的支柱。以资本市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融科学,越来越需要用到物理学的原理和研究方法。这也是国际上许多研究工程物理的学者转向金融科学的研究时回取得很好的成果的原因。由于金融理论中数理方法严格的假设前提,使得理论上日趋完美和实践指导上苍白无力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于是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被融入到金融学中,引入了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概念,并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股价的波动,特别是行为科学的应用产生了一个新的金融理论分支即行为金融理论。行为金融理论抛弃了理性预期、风险回避、效用最大化等的假设前提,促成当代金融理论由传统力学的线性研究范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创立了行为组合理论与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RSV模型和DHS模型。 三、金融创新工程化由于金融理论及金融定价理论的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创新越来越向知识化、科技化和工程化方向发展。金融创新越来越依赖经济金融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数理科学、统计学、博弈论、工程物理学等新兴学科的发展。没有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理论的发展就不可能出现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而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及其变化的复杂计算必须要通过计算机来进行。金融业自身也越来越知识化,以知识为基础的咨询服务业将成为金融业最有利润来源的产业。科学技术成果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和最有效工具,金融业越来越向技术化方向发展,金融创新的内容所具有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电子计算机、通信革命、系统工程、网络化趋势,使金融创新越来越呈现出技术性。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信用货币制度成为当今国际货币制度的新安排。金融的发展使“实际”经济与“象征”经济出现了明显的分离,增加了金融活动中的风险。而以风险规避为目的的金融创新的发展并没有消除金融风险,只是对风险的组合,同时却产生了新的金融风险形式——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的消失、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风波、阿根廷金融危机一波又一波的冲击着世界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风险关系着各国的国家安全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对金融风险的测定反过来又成了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得尔塔——正态法、历史——模拟法、压力测试法、结构化蒙特卡罗法等技术成为金融理论中的重要内容。金融工程师的称谓起始于本世纪八十年代伦敦的银行界。当时有的银行建立起专家小组,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度量、并应用组合产品进行结构化管理。这一类工作就被称为金融工程,而从事此类工作的专家就被称为金融工程师。因此,金融工程原先的狭义定义就是金融风险管理产品和技术的研究。随着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人们对金融工程的认识迅速拓宽。成立于1991年的“国际金融工程师学会(IAFE)”把准确地界定这一新兴学科作为自己的职责之一,这就给出了金融工程的广义定义,金融风险管理是金融工程的一个优秀内容。所谓工程化的方法论则和其他的现代工程科学一样,主要有数学建模。数值计算、网络图解、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工程活动主要依赖于工程师们的创造性劳动,不拘泥于死板的理论教条。工程方法论首先是面向市场实际的,立足于解决实际的问题。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实施是一切工程活动的基本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必须适销对路。金融工程作为工程型学科,是围绕着金融产品的创造和实现展开的,而金融产品的推出和改进,又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的金融工程活动,已经发展到“量体裁衣”地提供金融产品的原因。金融工程的工程方法论大量地采用数学和统计学的方法,也用到其他与系统科学和决策科学有关的产品(如运筹学优化技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也正在发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和制造(CAM)的技术。至于是否可能向计算机集成制造(CIM)方向发展,则可能是一个远景。目前,在金融工程的研究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一些金融学家,正在考虑除了利用金融市场的实际数据开展实证研究—即发展实证的金融学之外,还设想有否可能建立实验室环境来试验各种新设计和开发的金融产品—即发展实验的金融学。所以,金融工程本身是金融学的工程化,在本质上是现代金融学的最新发展。四、金融交易及管理电子化对金融交易及管理的发展起到最显著的推动作用的信息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等应用于金融领域,引起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通讯技术的发展使世界金融市场通过信息联成一体,软件技术的发展则使计算机与通讯技术更直接、更充分地服务于金融工程。各种大规模的计算和分析软件包(包括近似计算和仿真计算)为金融工程提供了开发和实施各种新型金融产品、解决金融和财务问题的有效手段。例如,在使用了计算机与证券分析表软件后,使得复杂的涉及多边的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促进了货币与利率互换等金融产品的发展。再如,在进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时,金融工程师将复杂的运算关系编成程序,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端口获取实时数据和交易信息,这种交易策略被称为“程序化交易”。此外,各种新型期权产品的交易更是离不开计算机软件技术和仿真技术。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工程中也有一定的应用,例如在信用分析、市场模拟等方面取得了很不错的研究和应用成果。金融信息系统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手段,它的发展与完善既为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是金融工程本身的重要内容。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远程通讯、系统工程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渗透,电子金融创新加快发展,电子金融体系逐渐形成。电子货币、电子钱包、电子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金融创新日益成为金融市场的主流。银行正向着虚拟化方向发展,“砖瓦式”的银行即将进入博物馆,代之以AAA(Anytime,Anywhere,Anyhow)式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银行的概念变为一个数据库或互联网上的一个网址。1995年10月18日,全球第一家专门在internet上经营银行业务的网络银行——美国第一网络安全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提供支票、电子付账和信用卡等服务。网络银行方兴未艾,对世界金融业产生了强烈的震动。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货币的形式从有形货币发展到无形货币,货币的概念仅仅是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系统中的一个电子符号(数字字码),其载体则是形式多样的信用卡、银行卡、转账卡、智能卡。 第三部分金融工程的基本工具和技术 一、金融工程的内涵 金融工程是现代金融学、信息技术和工程方法的结合、将工程思维引入金融领域,综合地采用各种工程技术方法(主要有数学建模,数值计算、网络图解、仿真模拟等)设计、开发和实施新型的金融产品,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金融问题。金融工程学是一门交叉学科,金融工程本身是金融学的工程化,在本质上是现代金融学的最新发展。现代金融本身的方法论—无套利分析是金融工程基本的方法论。信息技术和工程方法对金融工程研究的支持,从最基本的方法论角度,因该说都是围绕无套利分析展开的。金融工程的创新特征,在于它所提供的是用于金融业的高新科技。事实上,这种金融领域的高新科技己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际炒家在世界范围的金融市场兴风作浪时,并不是在盲目地投注赌博,正是利用这种高新科技,设计出非常精妙的大规模套利和投机策略,向各国金融市场的薄弱环节发动进攻。各国政府和金融当局,也求助于此类高新科技,才能保卫自己的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分类及创新 金融产品既包括金融商品(所有在金融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亦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互换等都可看作是金融商品,也包括金融服务如结算、清算、发行、承销等都是金融服务。而设计、开发和实施新型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因此,解决金融问题所使用的产品、服务、投资组合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产品,这是金融产品最宽泛的定义。所谓“新型”和“创造性”有三层涵义:一是指金融领域中思想的跃进其创新程度最高,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二是指对已有观念作重新理解与运用,如在商品交易所推出金融期货作为新品种;三是指对已有的金融产品进行分解和重新组合,目前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创造,大多建立在这种组合分解的技术之上。从金融产品创新含义上,可以将金融产品分为金融基础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能够产生衍生产品的传统金融产品被称为金融基础产品(UnderlyingInstrurnent)。金融基础产品大致包括:货币、外汇、债券、股票。金融衍生产品是以某种金融基础产品的存在为前提和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金融基础产品决定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是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是金融创新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产品(如货币、外汇、存贷款、股票、债券)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产品。已开发出的金融衍生产品大致包括:利率协议、外汇协议、外币期货、利率期货、债券与股票指数期货、利率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按照基础产品的种类、交易形式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1.按照基础产品种类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可分为:(l)股权式衍生产品(EquityDerivatives),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产品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2)货币衍生产品(CurrencyDerivatives),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3)利率衍生产品(InterestDerivatives),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产品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2.按照基础产品的交易形式不同,可分为:(1)一类是交易双方的风险收益对称,都负有在将来某一日期按一定条件进行交割的义务。属于这一类的有远期合约(包括远期外汇协议、远期利率协议等)、期货合约(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互换合约(包括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合约)。(2)另一类是交易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合约购买方有权决定履行合约与否。属于这一类的有期权合约(包括货币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权等),另有期权的变通形式认股权证(Warrants包括非抵押认股权证和备兑认股证)、可转换债券(Convertbles)、利率上限(Caps)、利率下限(Floors)、利率上下限(Collars)等等。3.按照金融衍生产品自身交易方法及特点,可分为:(1)金融远期(Forwards),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金融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交换的日期、交换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金融远期合约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2)金融期货(FinancialFutures),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产品的协议。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三种。(3)金融期权(FinancialOptions),是合约双方按约定价格,在约定日期内就是否买卖某种金融产品所达成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两大类,每类又可分为很多种类。(4)金融互换(FinancialSwaD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主要有货币互换和和利率互换两类。这四类衍生产品中,金融远期合约是其他三种衍生产品的始祖,其他衍生产品均可以认为是金融远期合约的延伸或变形。要说明的是,由两种、三种甚至更多不同种类的衍生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经过变化、组合以及合成等方式,还可以创造出再衍生产品和合成衍生产品,使衍生产品可以无穷出现。如由期货和期权合约组成的期货期权(OptiononFutures);由期权和互换合成的互换期权(Swaptions);由远期和互换合成的远期互换(Fowardswaps)等。在衍生产品风波不断的情况下,衍生产品仍获得了巨大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上已知的金融衍生产品已有1200多种,未清偿名义本金额超过20亿美元。美国期货业协会发表了全球41家期货交易所的130种合约的数量统计报告,提到17种货币。目前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几乎能根据客户的任何特殊要求“度身订造”任何品种的衍生产品并为之创造市场,所以今后衍生产品的品种还将不断增加。同时,各种新兴的衍生产品交易场所在世界各地相继建立,目前,全球有50多个交易所在进行风险与收益的衍生交易,场外交易更是不可胜数,参与者也遍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三、金融工程技术的分类 金融风险从金融工具的角度看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股权风险、商品价格风险、金融资产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操作风险、定价模型风险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由于金融风险具有全面的渗透性和冲击性,研究、创造和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便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大体可以概括为套期保值、投机、套利和构造组合。1.套期保值交易技术为了固定资金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得到一个预先确定的利率,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特定的条件,选择两种手段中的一种来进行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固定利率有价证券价格与市场利率的反比关系决定了利率下跌的预期者运用多头套期保值,利率上升的预期者作空头套期保值。假如某个交易者手中持有固定收益的有价证券,而且他不得不出售这些有价证券来保证其资金的流动性,为了防止利率上升而使有价证券的价格下跌,该交易者即通过出售利率期货合的方法即做空头套期交易,来固定有价证券的价格。如果利率果然上升,那么该交易者在现货市场上的损失可以由期货市场的盈利来补偿,如果利率未涨反跌,他亦可用现货市场的收益来抵补期货市场的亏空,从而有效地将收益固定在目前较高的水平上。与此相反,假如一个交易在将来某一时期有一笺收入打算投资于有价证券,但他担心如果到期利率下跌会使有价证券的价格上涨。为保险起见,他可以先买进利率期货即做多头套期保值,如果利率果然下跌,他便可能在期货市场上得到盈利,用于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如若利率没跌反升,利用现货市场的收益来充抵期货市场上的损失同样可以保证该交易者维持一个较小的投资成本。2.套利交易技术套利交易充分利用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组合复杂的交易策略,具有创造排除其他方式风险的能力。套利交易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①跨月套利交易。这是一种利用同一交易所同一种有价证券但不同交割期限的期货价格的差异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它又分为牛市套利和熊市套利两种。牛市套利交易利用远期期货合约价格上涨幅度快于近期期货合约上涨幅度,或远期期货合约价格下跌幅度小于近期期货合约下跌幅度,来进行买空近期期货,并卖空远期期货的对冲交易。与此相反,熊市套利交易是希望远期期货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大于近期期货合约的上涨幅度,或近期期货合约的价格下跌幅度大于远期期货合约的下跌幅度,从而卖空近期期货合约,并买空远期期货合约。②跨品种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交易是指在买进某种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另一种有价证券期货合约,以期利用不同的有价证券期货之间的价差获取利润。例如大额定期存单期货与短期国库券之间的价差,当预计定期存单价格的上升幅度高于短期国库券时,买进定期存单期货,同时卖出短期国库券期货,反之亦然。③跨市套利交易。在不同的交易所同时进行两种类似有价证券,但交易方向完全相反的交易。在芝加哥期货市场买进(卖出)长期国库券,同时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卖出(买进)美国长期国库券期货,以期利用两地的价差来赢得利润。3.组合分解交易技术组合分解交易技术是金融工程的一项优秀技术。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利用不同市场和不同商品之间所产生的价格差别,以寻求最大收益为目的,通过不同的组合而形成。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间的各种价格应该是均衡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市场交易中的不同需求和套利等诸因素,往往使市场中的各种价格暂时偏离均衡,因而为套做交易提供广阔的环境和空间。采用组合分解技术,可以利用基本的金融产品(包括基本的原主产品如股票和债券,也包括基本的衍生产品如远期协议、期货、期权、互换等)作为零部件来组装成具有特定流动性和收益/风险特性的金融产品,也可以进行分解,更可以在分解后加以重新组合,从而为收益/风险在市场的流动转移和重新配置提供强有力的手段。如果现有的金融产品所带有的风险是市场参与者无力承担的,采用金融工程的分解技术可以变得能够承担;如果现有产品的风险是市场参与者不愿接受的,采用金融工程的技术可以设计出符合他们的收益/风险偏好的新产品来。组合分解技术本质上就是“复制”技术,也就是无套利分析方法的具体化。信息技术和工程方法论对金融工程的支持,一定是通过现代金融学自身的方法论起作用的。离开了金融学自身的方法论,其他方法论在金融领域的作用也就失去了依据。组合分解技术一般有:资产证券化—现有金融资产的集中与分割技术,用于规避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的风险;金融远期、掉期、互换组合技术,常用于利率、汇率风险管理;期货套期、套利与投机技术,常用于商品现货、股票、债券与现汇的未来价格的风险管理;期权套期与套利技术,可用于现货、期货、股权的风险管理;资本组合与分解技术,常用于企业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重组——资产的组合与分解技术,常用于企业收购与兼并;投资组合技术,常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的度量技术与模型,通过对风险的度量,可对已有的组合作出改进。在国际上,大部分衍生产品都是通过现货与期货、期货与期货、期货与期权、即期与远期之间进行的组合套做交易。对于一个看跌行情,可以采用四种组合交易策略防范其标的物价格下降的风险:卖出期货合约,买进看跌期权,卖出看涨期权,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买入相关期货看涨期权。对于一个看涨行情,也可以采用四种组合交易策略防范其标的物价格下降的风险:买进期货合约,买进看涨期权,卖出看跌期权,买入期货合约同时卖出相关期货看跌期权。对于一个混沌的行情,可以有三种组合交易策略防范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买进双重期权;买入期货合约,卖出看涨期权,同时买进看跌期权;卖出期货合约,买进看涨期权,同时卖出看跌期权。 四、金融工程的发展趋势 总结:金融工程的技术特征可以概括为信息化、数量化、工程化与智能化。通讯技术的发展使世界金融市场通过信息联成一体,软件技术的发展则使计算机与通讯技术更直接、更充分地服务于金融工程。各种大规模的计算和分析软件包(包括近似计算和仿真计算)为金融工程提供了开发和实施各种新型金融产品、解决金融和财务问题的有效手段。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信用分析、市场模拟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研究和应用成果。金融工程是围绕着金融产品的创造和实现展开的,而金融产品的推出和改进,又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发达国家的金融工程活动,已经发展到“量体裁衣”地提供金融产品。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金融工程向商业银行业和保险业全面渗透。金融工程为商业银行控制和管理信贷风险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技术和新工具。由于运用金融工程方法可以进行各种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使金融机构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成为可能。由于金融工程可以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转移和重新配置风险的技术和工具,在保险业对巨灾保险也成为现实。随着金融工程的发展,保险业务和资本市场的投资业务之间的联系也愈来愈紧密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技术,也由主要依赖负债项下的精算转向资产项和负债项综合的风险管理。除了传统的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产品外,现代的金融工程师们又开发出许多新的投资工具。如“高收益”的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Swap系统以及回购协议市场等等。又如通过诸如重新包装和超额按揭等极其巧妙的办法,开发出了将高风险投资工具转变成低风险投资工具的系统。与此同时,为控制有可能产生的更为复杂的金融风险,金融工程师又开发出更为完善的金融避险技术。金融工程发展的进一步趋势是在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和制造(CAM)的技术的基础上,向计算机集成制造(CIM)方向发展。目前,国际上的一些金融学家,不仅利用金融市场的实际数据开展实证研究——发展实证金融学,还设想通过建立实验室环境来试验各种新设计和开发的金融产品——发展实验金融学。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对金融体系影响论文 摘要:金融工程将数理分析技术、计算机和电讯技术、自动化和系统工程仿真技术等前沿技术全面导入和用于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使金融领域展现了全新的广阔前景,与此同时,它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体系影响 金融工程是根据系统工程理论,综合采用工程技术方法,设计、开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从而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金融问题。在具体运用中主要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公司风险,并为客户设计、定制一些特殊的金融产品。金融工程为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但同时对全球金融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金融工程对金融体系的正面影响 1.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打破了金融机构传统的专业分工,使其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同时使金融机构更加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增强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增强。金融工程所创造的新的金融产品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提高了投融资便利的程度,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而中央银行利用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实现宏观调控和风险管理。 2.金融工程强化了现代金融管理。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的防范,也越来越需要量化决策分析和研究。金融工程的发展,提高了人们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从而能更好地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而进行科学决策。运用金融工程各种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手段,对客户所面临的利益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分解、取舍和重组,形成客户所能接受的风险收益,进行风险控制。金融工程还可以利用电脑技术与通讯技术及时发现金融市场的不均衡性,从而客观上增强了市场的有效性。用金融工程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 3.金融工程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金融工程是一种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其具体运作过程包括五个步骤:诊断、分析、开发、定价和定制。即识别客户遇到的金融问题的本质与根源,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依此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确定金融产品的开发成本和边际利润,从而为每个客户定制能满足其特定要求的金融工具。由此可见,金融工程是在新的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实现经营风险的控制。 二、金融工程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 1.使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下降。金融工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更高效率的产物,其发展在促进金融效率全面提高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是由于金融工程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机构的同质化,使金融机构可以涉及诸多领域,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2.使金融体系面临着新的风险。随着金融自由化及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各种信用形式得到充分运用,金融市场价格呈现高度易变性,金融业面临的风险相应增加。金融机构推出的规避风险的创新工具,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同时也使金融业在传统风险的基础上面临新的风险。 3.增强了金融交易的投机性。金融市场出现的与基本的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金融工程为投机活动创造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增强了市场的有机性。 4.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工程模糊了各种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金融机构为了增强竞争力,逃避管制,大量增加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业务,这就使得同一种经济功能可以通过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工具来实现,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了真空地带。 三、推动金融工程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思考 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仍显薄弱,特别是金融信息网络建设的覆盖率、安全性等方面急需大力加强。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强市场效率和流动性,确保信息基础设施不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为金融工程的运用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流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研究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有效监管手段。具体可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监管部门对金融工程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应有所准备,建立起一套全程的、动态的跟踪管理体系,对市场的发展进行预测把握,引导金融工程的顺利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也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3.创造金融工程实施的有效主体,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加快企业尤其是国企的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促进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工程的效率。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推进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步伐,引进国际金融市场上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竞争。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问题研究论文 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普遍放松,金融自由化席卷全球,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直接促进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使金融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深刻的变化中,作为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理论基础和技术保证的金融工程,于8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领域中出现,并伴随和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变革。至90年代,大规模、大范围地运用金融工程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来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的金融工程化趋势已不断加强,金融科学已从传统的描述性和分析性的阶段过渡至到了工程化的阶段,开始大规模地创造出经济和社会效益。金融工程已对全球的金融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及其基本组成 金融工程(FinacialEngineering)现在有关文献中,但直到80年代后几年,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李兰德和鲁宾斯但才开始讨论。‘金融工程新科学”。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Finnerty)的背景下首次给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义,即“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效率的自然结果,其原因在于金融工程的应用范围来自于金融实践且全部应用于金融实践。概括他说,金融工程应用于三大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了解决某些金融问题,或实现特定的财务绎营目标制定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的组件是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都可以分解成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调期、期权等)比作建筑房屋用的基础材料的活,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是这些简单基础材料组建的楼房和大厦。不同的结构组合就会形成结构造型卞同的高楼大厦。目前金融创新产品已达3200多种,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目前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大体可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大量涌现的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是一种跨越了利率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中两个以上市场的产品。证券存托凭证(DR)、股指期货等均属此类。基本的金融手段则包括:电子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与公开上市、存架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都与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直到大批量的销售、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紧密有序。大部分的被创新的新金融产品,成为运用金融工程创造性解决其他相关金融财务问题的工具,即组合性产品中的基本单元。 金融工程中,其优秀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企业效率,它包括:(1)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2)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3)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其一切设计原则常呈现出如下的特点:(1)剥离与杂交。即运用尖端技术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剥离、分解或杂交而创造出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如将附在国债券上的息票从本金上剥离下来单独出售,创造出SRTIPS之后又将其同掉期结合产生了SRTIPSWAP产品;(2)指数化与证券化。指数化是将一些基本的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某些市场指标,如股票指数、LIBOR等挂钧,为避免市场反向变动的损失,常将其设计成期权的形式。证券化以原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不动产、不良债权、垃圾债券等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如资产后备债券(AssetbackedBond)或资产掉期证券;(3)保证金机制。使交易双方违约风险下降,确保交易公平,同时使金融机构资金占用大大降低;(4)业务表外化。监管机关对商?狄凶时境渥懵实囊笫菇鹑诠こ炭⒊鲋诙嗖辉谧什赫砩戏从车囊滴褚员Vび纳谱什赫峁梗岣咝省?BR 二、金融工程与金融效享的互动机制及金融工程对金融效率的推动金融工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工程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金融工程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是经济、金融环境的转变,经济主体内在需求的变化,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四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深层次上看,这四方面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1.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为金融工程提供了萌发的土壤。首先,70年代初,以固定汇率为主要内容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浮动汇率制取而代之,再加上中东石油危机等原因,汇率、利率、股息率等一系列相关的变量处于极不稳定、难以预料的波动之中;其次,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价格的易变性由一国扩展到全球,世界金融市场风险大大增加,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已不能有效地对付日益扩大的风险,以“避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大量涌现,金融工程也应运而生;再次,西方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实行的“放松管制”以及金融业务全球化又给金融工程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金融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相对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据估计,目前全世界的金融交易量大约是商品(服务)交易量的25倍。显然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 率,这就成为金融工程产生的原始推动力。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需求的加大,是金融工程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传统金融工具和方法在收益性、流动性上存在矛盾,但现实的金融企业和非金 融企业却有着以最小的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流动性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本能要求,因而对低成本、多样化融资方式需求增加。金融工程顺应这种需求创新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或增加流 动性、或风险管理、或增加收益性、或降低企业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的成本(AgencyCost)。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多样性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是金融工程发展的本质动因。 3·金融理论的发展是金融工程发展的理论基础。近20年来华尔街的两次革命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1972年12月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题为《货币需要期货市场》的论文,为货币期货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费金·布莱克和马龙·肖在1973年提出的期权走价模型,使当年的期权交易所得以成立。80年代达莱尔·达菲等人在不完全资产市场一般均衡理论方面的经济学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金融工程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重大意义。90年代的各种金融工程理论,如资产定价模型、风险模型更是得到空前发展,客观适用性和精确性也大大提高。金融工程得以迅速发展。 4·技术进步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给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金融变量变动加快、风险增加,对金融工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而且加上以人工智能力代表的复杂计算能力的增强,使许多需要高精技术的金融创新成为运用的可能,许多理论模型获得了得以实际运用的条件,并能够模拟检验,从供给方面给予金融工程发展的技术支持。 总之,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工程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金融工程是金融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但金融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1)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功能实现。首先,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相互之间在特性上混杂、交叉,打破了银行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使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获取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如可转换证券融合了债券与股票的特点,银行贷款也可具有证券的特性。金融机构业务进一步交叉,缩小了传统的金融专业分工界限。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金融业务,使银行的组织体系发生着重大变化,推动着整个金融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壮大。其次,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金融创新开发出的种类繁多的新型金融工具,为人们的投资提供了多种选择,满足了客户对金融资产的多种需求,激发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的内在冲动,随着金融工程的深化,金融机构服务内涵的扩大对其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运用金融工程,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再次,金融工程使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素质发生变革。金融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形成合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90年代金融机构兼并之风使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在完成组织机构变革之后,其功能和业务都有所增强。管理方面,金融机构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加强。最后,金融工程鼓励了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金融工程的优秀要素,如对金融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的高低、信息技术的优劣以及收益/风险的配套,已成为金融机构体现其经营实力与地位的竞争热点。这种竞争性具有充分的相互替代作用。一方面促进构在资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一般而言,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产品总是受至“投入的制约,金融机构单纯地增力。资本或单纯增力”人员都将面临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口果没有技术进步的支持,要实现持续增长是十分困难的。而金融工程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获取新的收益来源,使得金融机构的持续增长、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如,西方商业银行的表夕)业务收入已占收入的40%~60%,可见金融工程对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明显作用。 2)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金融产品、业务创新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自60年代美国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今,各种系歹!化、复合化的金融工具,如NOw。帐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自动转帐帐户、股票指数等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在合同性质、期限、支付要求、市场化能力、收益、规避风险等方面各具特点,力。快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壮大了金融市场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高效率的金融市场应该为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提供能够方便构建被他们自认为有效投资组合的机会)金融工程正是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其次,金融工程有助于金融商品的价格发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根据金融工程的运作机制,如果现存金融商品的价格没有处在均衡位置,就存在着“套利机会,就必然可以通过利用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出新型金融工具获得无风险利润。金融工程使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任何微小的套利机会都会被利用。因此,不论是信息因素使金融商品价格的短期失衡,还是市场条件的根本变化导致的均衡价格移位,者。能因为金融工程师的行为促使其迅速恢复至均衡状态。再次,金融工程提高了投?谧时憷潭取@媒鹑诠こ躺杓瓶⒊龅慕鹑谑谐∽橹问健⒆式鹆魍ㄍ绾椭Ц肚逅阆低车龋芄淮蛹际跎虾臀镏侍跫下闶谐∫螅乇鹗墙昀次拗交灰子朐冻讨斩肆灰追绞郊涌炝俗式鹆魍ㄋ俣龋谠剂私灰资奔浜头延茫雇度谧驶疃臃奖憧旖荩鹑谑谐⌒蚀蠓忍岣摺?nbsp; 3)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创造性地解决央行宏观调控问题,实现风险管理。央行可利用金融工程创造新型的监管调控工具。如1990年春、秋季,德国政府通过非公开销售方式发行了一种特殊的十年期债券,它实际上是标准的十年期政府债券与以其为标准的看跌期权的综合,这种特殊产品非常出色地自动实现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功能,从而大大削减了传统公开市场操作人为判断入市时机所带来的误差和交易成本。可见金融工程为新型金融监管体系、调控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金融工程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及其产品的高杠杆性和虚拟性,给金融业的监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和有效利用。 三、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从封闭的财政型银行体系向开放的现代化金融体系转变的过 程。由于长期的金融压制,使得国内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下,面对货币市场基础薄弱,资本市场极不完善,且国际国内金融风险增加、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等不利因素,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为此,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积极有效地借鉴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作用。金融工程在我国已具雏形。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了初步发育,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国债期货曾小有规模,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小范围存在过。虽然大多数衍生品市场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先后关闭,但反映出我国对金融工程一定程度的现实需要。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一级、二级市场发展迅速,公司股票包装上市、买壳注资、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中,系统化、工程化的策略手段己偶有使用,为大企业集团理财的财务公司也逐步成立, 应用各种金融手段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对外融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在国外发行债券、股票等虽大多由外国著名投资银行机构运用金融工程进行策划,实际上也意味着金融工程对我国的渗透。 目前,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约因素: 1·体制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市场需求主体作支持,但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滞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尚不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内在利益冲动有余而责任约束不足,缺乏内在的风险防范需求;金融改革还未有实质性进展,多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缺少压力和创新的动力;此外,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因此,风险管理市场需求主体尚未真正到位,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市场基础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尤其是衍生工具的创新要求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现货基础。我国金融市场分割、狭小,信息成本高,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规模小且不够规范,更为主要的是金融价格市场化进程太慢。目前形成我国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行政色彩浓厚,虽然汇率已经并轨,但目前的汇率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外汇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此外,利率市场化进程举步艰难。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仍然由国家控制,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因参与对象少、交易量不大基本上体现不出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更无法成为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 3·技术约束。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较高,银行业务处理也普遍推行电脑化,通讯设施及技术水平部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国民经济的信息基础设施还远未建成和睦全,快捷、高效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进展缓慢,清算交易系统离高效、快速、准确要求甚远,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未能在金融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工程运用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不能满足。 4·理论制约。我国金融理论还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统计、数理分析及其它尖端前沿科学的成就尚未用于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工程尚未得到应有的先进理论支持。另外,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与调控方式亟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的缺乏以及金融体系对外的长期封闭等因素也制约了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 推动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金融领域的效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 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工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1·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中国正值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安排、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行为特征上是垄断化、计划化与竞争化、市场化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进行金融工程建设,可以实现中国金融业效率的高速增长。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促进金融同业竞争,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加速建立、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金融调控和调控政策工具,改进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借鉴,研究有效的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监管手段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淡化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力量;五要加速推进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 2.大力发展现货市场的同时适当介入衍生金融市场。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程,大力发展现货市场,再根据现货基础的厚实程度和现实风险管理的需要发展相应的衍生市场,充实金融工程技术发挥的工具基础。可考虑首先重点发展外汇、股票指数、国债的远期与期货市场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然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使债券利率、优先股红利浮动化,最后试点并逐步推广期权与互换交易。在推广初期,应制订较高的保证金比率,并限制交易主体和品种,以控制风险和过度投机。 3.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引进金融工程系统化、工程化的理财技术。在目前金融工程难以马上应用于金融衍生工具创造的情况下,可考虑重点发挥其理财、风险管理功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个人日益旺盛的理财需求,投资银行不但要从无到有的快速发展业务,还要提供全方位的资本营运服务。投资银行应成为实施金融工程的急先锋,为国企改革提供资金和制度创新的动力,促使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降低市场的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效率。 4.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工程的认识,真正把研究、开发新业务当作发展的新增长点,其次,中央银行应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进行模仿、改良,谨慎地尝试,如贷款承诺、可转让定期存单、贷款出售等。 5.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培养金融工程人才。应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为此,有必要利用当前国家加大投资以启动国内需求并把信息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的大好时机,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是金融工程运用的必要条件。另外,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现实,在总结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探讨金融工程在我国建立、发展的基本条件、应用规律及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加强对国际金融工程发展态势的动态跟踪研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工程科学,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应重点培养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可以通过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高等院校专业培养相结合来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的本质提高期待着中国自己的“金融工程师”的出现。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危机中的工程造价详单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建筑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控制降低成本 论文摘要:在国际经济危机下严峻形势下,作为建筑工程造价人员,要加强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分部编制预算对降低工程成本有指导的意义,关键在于搞好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并要做好竣工结算工作。 在国际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企业生存有了压力,如何控制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是当前重中之重,其中工程预算是确保预算投资规模约束在可行性研究、概算投资规模以内的准绳,工程结算则是衡量工程实施过程是否受控的直接指标和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以下是这些天我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学结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目前施工阶段的问题:⑴施工单位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和先进性;⑵材料价格管理方法落后,材料采购、储存量计算不科学,不能很好地掌握采购时机,由于建筑市场目前还比较混乱,材料采购价格失真,也使占建安工程成本60%~70%的材料费难以控制。⑶在施工组织方面,多数施工企业还一直沿用老办法,现有的人、财、物没能得到合理配置与利用,造成大量浪费,从而导致工程造价提高。⑷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 根据这些通病,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先进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定期进行工程造价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2)材料价格是影响建筑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严把材料价格关,力争把材料价格控制在最低水平上。 (3)每个工程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达到资源最佳配置和组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4)做为建设单位我们一定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必须变更的工程要先做出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调整原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 (5)加强项目总体管理避免发生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预防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方面。就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言,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终目的归结到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而工期的延长往往伴随着工程费用的增加。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的总体管理,规范行为,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6)做好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中各有关方面因素的归集整理工作,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准备完善条件。施工期间工程造价控制属于过程控制的范围,此期间各环节控制点的工程计量、签证、变更及索赔的核定在竣工结算时需重新归集汇总。只有处理好在施工过程中各类费用的归集和整理,才能对于竣工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要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工作,建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实现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化。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分部编制预算对降低工程成本有指导的意义,关键在于搞好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1、开工前的预算书是根据图纸计算得来,而施工过程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洽商变更)等偏离图纸的情况,因此,需对设计变更(或洽商变更)重新计算,并修改原预算书相关内容,始终保持施工预算的可依据性和指导性。 2、依据施工预算书及施工组织计划,有效控制施工过程。 3、项目完工,对比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找出差距,分析原因,为以后成本管理积累资料。 通过以上三阶段的实施,使成本处于全过程的监控之下,即使发生偏离标准成本的情况,也会因为能在发生环节及时发现,而避免了成本失控的进一步扩大,使成本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成本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某个人或某个部门,根本无力作好此项工作,因此我认为应该提倡全员参与、人人有成本意识,提倡将施工环节进行分解,成本控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从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和项目投资控制看,前期准备阶段在整个建设项目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从资金使用角度看施工阶段实质才是资金发生密集流动的阶段。此阶段除施工的进展发生建设直接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的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 三、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是重中之重 已经竣工使用的工程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影响投资效益提高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1.扩大了基建投资支出。工程建成使用后,因为没有办理交工验收,所发生的维修费及其他费用都在基建投资中列支扩大了建设支出。 2.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由于没有及时竣工结算工期拖长,大量资金积压在建设过程中,由投资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比例降低,工程竣工使用后由于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究竞有多少心中没数,影响了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3.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通过调核算对比资料显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它也是维护企业经济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核算一个工程成本和利润的重要依据,因此,一定认真、合理、严谨的态度配合、支持审计单位,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工程造价投资控制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诸多方面,它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每个环节紧密相连,因此只有提高自身的素质,努力学习多学科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处理实际问题能力和判断能力,通过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支持下,促使自身工程造价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一份贡献。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管理之网络工程论文 一、我院校企合作基本情况:现有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 (1)“订单班”模式:机电工程系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的“三一订单班”,商贸旅游系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的“通程班”,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都安排到对应企业;(2)“工作室”模式:信息工程系软件技术专业的“多迪工作室”企业提供设备,带着学生开发相关软件;(3)“校中店”模式,经济管理系工商管理专业的“都市丽人班”,学校与都市丽人公司合作,开设了“都市丽人连锁店”完全按照连锁店经营模式让临近毕业和实习的学生进行经营与管理。目前,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行业优势很明显,高职院校知名度远不如“211”和“985”本科院校,行业与其合作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我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只能在校外联系实习基地,学生没有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只是学院推荐学生到行业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真正的校企合作还谈不上。 二、实现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校企合作对策 (一)学校要重视并大力支持。学校要根据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来鼓励、引导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企合作。要在政策和人事上支持,资金投入上进行倾斜,要让合作有人、财、物的保障,使得校企合作能深入开展。 (二)要把有着好的形象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引入校园。借鉴我院其他专业的校企合作模式,依托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和实习基地建设,考察并选择好的企业将其引入学校。如: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长沙分行、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公司、世纪和红塔以及方正证券有限公司等有意向与我们合作的企业,双方都有诚意是校企合作成功的基石。 (三)双方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校内外教师、专家和企业专家共同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商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到专业课程设置和要求与企业岗位需求、职业标准对接。专业课程引入行业、企业生产技术标准,修订教学内容,共同编写教材,改变笔试为主的考核方式,建立基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评价方法,及时更新了专业教学知识体系和考核办法,实现学生向学做人做事型方向转变。 (四)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和企业技术能手双向交流制度。从企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和操作技能强,又熟悉行业发展情况,且具备教师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做兼职老师,并在教学时间上灵活机动。培养“双师”队伍,鼓励支持特别是青年专职教师到知名金融企业对口岗位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结束时,企业向院校提交教师挂职锻炼的证明和评价,保证挂职效果。 (五)按照行业企业岗位工作需求,建设和完善校内外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与学校有联系的金融企业的技术和实操优势,来稳步扩展校外实训基地,让金融专业大三学生有顶岗实习。同时在校内仿造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企业的设备设施。如:商业银行综合柜台和信贷业务、证券实操业务和投资理财以及保险产品销售洽谈等实训室,使用与实际工作相同的软件,按照实际工作场所业务场景进行高度仿真的教学。 (六)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就业政策。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安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学生到行业企业中进行顶岗实习。学生通过网络工程企业项目实训,其岗位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得到了培养,甚至一部分学生毕业后就在企业直接就业,由此实现了校企双方的双线联动和深度合作。 作者:赵明 单位: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系统工程案例证券投资论文 1案例分析 在2001年,我国开始出现了开放式基金,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一个新型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基金产品开始表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发展特征,保本基金、债券基金等新的基金产品相继出现,投资者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这也为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在2002年,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标志着我国基金产业进入了一个对外开放阶段。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年,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了各自的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银行与独立基金公司并存的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基金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纷纷涌进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以上的种种因素也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短短十余年的发展时间中,我国的基金业得到了迅速的成长,基金品种也越来越丰富,基本上涵盖了各个国家的基金产品,如债券型、保本型、股票型、货币型、混合型、伞型、主题型等等,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从某种层面而言,证券投机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基金产品评价的主要内容就是其风险收益,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关注基金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收益能力、单一化风险与风险控制能力,这些因素都是基金综合实力的主要表现,但是,这些因素并非基金的客观业绩就能够反映出来,与其背后的因素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基金经理与投资团队的管理能力、投资能力、运作能力等等,经验丰富的基金经济与投资团队有着更加理想的风险投资能力与选股能力,因此,这也成为评价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 2金融系统工程案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评价 目前,证券市场已经受到了学术界以及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的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对我国证券基金市场进行了评价,也构建出了适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型评价体系。就现阶段来看,现阶段的研究从新视野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探究,这就有效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开拓了评价的思路,当然,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得出相关的结论,而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经理的研究还处在一个初级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这就需要在研究中引入更加科学、复杂的理论。相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下,基金业必然能够得到不断的规范与成熟,这样才能够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支持。在未来阶段,不仅需要对现阶段的研究进行深化,还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研究,引入新的研究思想,扩展相关的研究领域,不仅要科学的评价我国的基金投资发展情况,还要科学的总结我国基金投资业的特征,以此为基础来形成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模式。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复杂性较高,各个金融实体之间的联系又十分的紧密,在进行分析时,必须要考虑到金融系统的相关思想。 3结语 总而言之,金融市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这一系统既是一个有机整体,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板块,其内容涵盖到了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等,这几个市场之间是可以相互影响的,与实体经济之间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球经济的发展之下,金融市场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系统的规模也得到了不断的扩大,在现代社会,金融市场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既给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机遇,也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必须要应用科学、全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作者:赵雅男 单位: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金融工程论文:应用型金融工程论文 1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工程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传统的实践教学内容虽然形式多样,但每个实践环节的内容单调,相互无连贯性,且实际应用方面的内容严重缺乏。比如目前在我国金融工程专业教材大部分都出自工科类院校,内容过分偏重于纯数学推理,过于抽象,只注重原则和战略,对战术和方法不够重视,缺乏可操作性。综上可以看出,现有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金融工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已适应不了社会对金融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和创新当前的教育方法与手段,结合金融工程专业的特点,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断建设和更新实践教学体系。 2实验教学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构建金融工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是夯实学生的基本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的基本动手操作能力的训练;其次,在打好基本实践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特别是针对自身专业特点所设置的实践课程,这些知识与技能应当突出应用型的培养特色;最后,为符合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实践教学体系应强调交叉学科的思维培养,加强多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实践课程的训练。 2.1基本实践能力 金融工程专业学生应能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训练。掌握现代金融分析方法。掌握金融工程的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熟悉其在经济学和金融学中的应用;了解相关的金融方针政策、了解金融工程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动态及其前景。通过金融工程基本技能模块的训练,整合学科知识,综合运用各种实验方法,培养综合实验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力。主要培养金融工程专业所需的基本操作能力和金融行业岗位入门的实践能力。要求熟练掌握金融工程的基本理论框架,熟悉公司财务、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应的基本运作技能。在专业优秀理论课程学习后,针对基本技能训练可以集中分阶段安排;主要为学生筹建模拟银行、模拟证券交易中心等实验操作平台,通过基本技能模块可以让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操作技术。 2.2专业实践能力 金融工程专业学生应具有较好的金融分析能力,能够基本掌握适当的数学建模技巧;具有较好的统计计算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编程能力,和适当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广泛的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具有综合运用数学、经济学、统计学、计算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的能力。由学生自主设计或结合科研立项自主实验,锻炼学生综合分析与创新能力。要求本专业学生在实习中联系实际开展专业调查研究,可以根据实习周期,将一些业务单一,容易上手的岗位提供给学生,并从中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选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的研发过程中。采取团队合作的方式,由专业教师指导,将学生分成若干研发小组,学生们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完成项目,从中掌握实践技能,学会解决实际问题,并使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通过专业实践能力的训练,熟悉专业就业需要具备的金融素质,增强学生对社会专业岗位的认知。培养学生应掌握实验的基本操作方法及技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特别是针对自身专业特点所设置的实践课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相关专业的实验软件,掌握基本数据处理方法。鼓励学生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鉴定、资格认证考试。在教学计划中适当开设与专业证书相对应的部分课程,大力鼓励和指导学生通过学习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金融英语初级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另外,还可以结合专业特点适当多开一些与金融有关的公共课和专家讲座,拓宽学生知识面,以创造培养基本工程素质的氛围。 2.3实践发展能力 金融工程专业学生除了应当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之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数学素养,具备基本的经济分析能力,具备基本的金融模型分析能力;能从事经济学、金融学及相关领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工作;同时,由于当前社会的需要,金融工程专业培养的人才还应具备适当的会计、法律、管理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在个人能力方面要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也要具有科技开发及团队协作精神。为符合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实践教学体系应强调交叉学科的思维培养,加强多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实践课程的训练。为此,学校要整合金融类、经济管理类、统计类、数学类及计算机应用技术类相关资源,大力开展具有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同时,在这个信息更新速度迅猛的时代,金融类机构在不断创新自身的产品,这就要求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及时更新与创新实践教学手段,培养出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才。 3总结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金融工程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不断改进我们的实践教学方法,循序渐进地安排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计划。通过整合教学资源,从金融工程基本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实践发展能力方面努力探索金融工程实践教学体系。同时,在实践教学体系中,我们要充分发挥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自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专业实践的认知引导,通过实践的具体操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对现实问题的不断探究,引导学生通过实践的认知促进对理论的学习,将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最终提高学生的综合认知水平,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作者:彭维才陈淼超单位:巢湖学院数学系 金融工程论文:研究性金融工程论文 一、研究性教学的内涵 研究性教学的优秀思想是构建以研究为基础的本科教学体系。从教学目标上看,研究性教学应当以培养科学思维、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为目的。通过研究性学习,学生要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技能;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强化协作观念,提高交流合作能力。从教学过程上看,研究性教学强调有效地引导学生主动探究、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式。研究性教学强调教师创造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激活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动机,达到培养学生科研与创新能力的目的。要指出的是,研究性教学不是压缩课时,也不是重科研轻教学。研究性教学强调以探索和研究为基础的教学,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在教学中体现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两者实现有机结合。 二、研究性教学的意义 金融工程专业学科采用研究性教学对于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对于促进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1.有利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从学科性质上讲,金融工程专业课程具有几个主要特点:与经济学相关的课程知识含量丰富;理论性与业务性都很强,在理论指导下注重实际体验;研究范围较广、交叉学科多;与国家政策措施联系紧密等。课程的应用性特点决定了研究性教学的必要性。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科研能力。金融学课程的学习主要是围绕解决问题而展开的,要求学生从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现和提出各类现实问题,并通过主动探究去解决问题。这种学习方式注重让学生在收集资料、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对其所学的知识有所启发,进而思考如何运用所学知识,甚至由此发现新的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对真实问题的学习,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研究性教学主张全体学生的积极参与,学生根据自身的能力基础和个人特点,制订恰当的研究计划,进行具体分工,共同实现研究目标。通过协作学习与研究,学生可以取长补短,学会分享与交流研究成果,并使自己的合作意识与能力得到提高。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融资、投资是金融学关注的基本问题,而金融问题更多地与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及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开展研究性教学,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和体验金融学学习和研究的基本方法,而且能够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与关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寻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和社会责任感。5.有利于教师同时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现科研与教学有机结合。研究性教学需要教师研究学科发展和课程体系、研究教学方法和授课艺术、研究授课对象,在此基础上进行教学改革,构建新的教学模式、进行科学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方案和方法的设计。同时,实施研究性教学教师自己必须有研究,形成自己的观点,才能引导学生去思考问题,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 三、研究性教学设计与教学实践 金融工程专业研究性教学应当根据专业课程特点,结合各种现实因素,整合出有效的研究性教学模式,设计教学过程和具体教学环节。 (一)划分知识单元,明确教学主题 根据专业课程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结构,划分知识单元,并根据教学进度,明确各阶段的研究性教学主题。教学主题的选择应当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具体体现在:(1)在满足教学要求、与教材理论保持联系的基础上,选题应当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金融学中涉及一些枯燥的理论知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容易受到压抑。生活化的教学主题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讲投资组合理论时,可确定研究主题为投资收益与风险的讨论;讨论金融市场时,可以将教学主题明确为金融业务的仿真交易实验。(2)选题要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富于探究空间,同时还要与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相一致。(3)选题应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比如,在讲述金融市场监管时可以引导学生认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展开讨论;在学习货币政策时,可以与现实中的通货膨胀等问题紧密结合起来。(4)在把握选题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由学生自主设计研究目标与课题,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使学生有发现和体验、创造的自由空间。 (二)教学形式与学习方式的选择 研究性教学有专题讨论、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不同的教学形式,在实践中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分析各种形式的优缺点与适用性,选择合理的教学形式。对于一些在知识框架中相对独立的重点内容,比如金融市场结构、投资组合分析等内容可以采取专题讨论的形式,鼓励学生进行合作性探讨,培养他们的科研素养和集体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应变能力。对于一些现实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主题,比如金融市场的作用、运作机制、融资方法、金融发展程度的差异化、货币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等问题,可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案例分析的教学形式一方面可以加强学生搜集与整理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建立科学思维,增加社会忧患意识,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一些操作性与实验性强的主题可以采用实践教学的形式。比如仿真交易实验可以让学生利用模拟交易系统了解股票、外汇等市场的运作,或结合虚拟资金交易竞赛的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与掌握交易实务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与常用词汇,把握交易的基本特点与交易常识,使学生对市场有初步的认识。研究性教学的学习方式可以采用学习小组的形式,比如固定合作学习小组或非正式合作学习小组。固定合作学习小组是教师在开始专业学习之前根据学生的特点决定学生的分组,保证每组由不同学习水平的成员组成;非正式合作学习小组是在教学过程中随机组合,给学生创造一个研究性学习的机会。两种合作型学习方式各有适用性,教师要根据教学主题所确定的教学形式,在分析两种学习小组安排方式优缺点与适用性的基础上,选择既能满足学生需求,又能实现教学目标并能充分评价学生学习过程与成果的安排方式。 (三)教学环节与教学实践 1.布置任务,明确要求,适当引导。教师应当对研究主题的背景知识作必要介绍,并要求学生必须认真阅读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有关评论文章或搜集相关资料,不能简单地拼凑他人材料,不要轻易否定别人的研究成果,也不要持偏激观点,而应当调查或深入研究,通过补充、深化形成自己的观点或看法。教师在这一阶段适当引导和帮助他们广泛查阅和收集资料,培养学生信息搜集处理以及文献研究的能力。 2.展开教学活动。教学形式和学习方式有多种,无论采取哪一种,教师角色的定位与转换都非常重要。研究性教学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是知识的探索者,而教师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和组织者。无论是实践教学还是专题讨论、案例教学都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动手,相对而言,对于专题讨论或案例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师更应当从保证教学质量、控制讨论主题、正确引导学生、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角度重点把握好以下方面的问题:(1)要善于组织学生开展合作学习,强调学生的高度参与。学生是研究性教学的主体,教师要多为学生创造学习机会,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教师要营造良好的课堂讨论气氛,和学生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讨论,结合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调动学生参与和探究的积极性。(2)应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不要轻易就某一问题下结论。开放式的讨论可以培养学生善于思考、大胆质疑的思维品质,激活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动机,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开放性思维。比如,在讲述中国货币政策的实践时,在讨论中,学生有时会有一些片面的认识,提出“中国的紧缩货币政策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达不到预期效果”、“中国货币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货币政策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等观点。对于学生的这些观点,教师不应一味地否定,而是应当对学生的资料搜集和学习过程予以肯定,同时引导要求学生联系货币政策的作用与目标来理解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与调整过程。在课堂上,教师应当肯定学生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和潜能的发挥,而对于学生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应当考虑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规律与差异,给予鼓励和正确引导。(3)应当充分发挥好主导和主控作用。首先,教师应当从创设问题情境出发,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探究激情。所提问题要围绕教学内容,做到少而精。问题过于宽泛则讨论散乱,不利于教师对课堂教学的控制,也不利于学生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的掌握。考虑到不同学生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提问还要有层次性,由易到难,逐渐深入。例如,在讨论中国人民币是应该升值还是贬值的问题上,教师在讨论的不同阶段可以通过设置一系列的提问来引导学生:人民币升值或贬值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对企业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升值与贬值对总需求的影响究竟是扩张性的还是紧缩性的?与物价水平具有怎样的关系?对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中国的国际收支有何影响?这样逐渐深入的提问有助于学生接受和理解汇率变动的经济影响。其次,教师应当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鼓励学生对前人观点有所质疑或补充,也可以引导学生从新的视角看待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进行讨论,力保讨论沿预期的方向进行。鼓励学生要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耐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教师要及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解答学生提出的疑点问题,并对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正。对于学生争论较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社会敏感问题,教师也应认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不回答。第四,教师要把学生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引导到对一般性问题的讨论,并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或结论,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结。教学过程的最后环节,教师应当总结学习要点,阐明学习过程中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总结学习重点、难点和疑点。为了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完成一份书面的分析报告或论文,通过重新审视讨论过程和解决方案,学生对于学习内容能够加深理解。教师也应当总结教学过程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以便于在以后的教学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4.建立研究性教学的评价体系。研究性教学重在学生学习的过程,重视知识技能的应用和思维水平的提高,着眼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与传统的普通教学不同,研究性教学的成果可能并不是可量化的评价结果,如何从教学效果评价和学生学习评价两方面构建研究性教学的评价体系,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设计。 四、小结 研究性教学的优秀思想是构建以研究为基础的本科教学体系。在金融工程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特点,结合各种现实因素,整合出有效的研究性教学模式,设计科学合理的教学过程和具体教学环节。同时,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构建,也需要高校在教学管理、评价机制、教师培训、制度建设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建设与完善研究性教学的支撑环境,保障研究性教学的顺利推行和实施。 作者:郑玉华李晓庆储小俊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工程论文:县域金融工程论文 一、具体做法:“五个致力” 通山县在推进县域金融工程创新的具体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致力市场开拓驱动金融创新。 一是开拓权益融资领域。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合作,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推动企业与保荐机构签约,达成新三板市场上市意向。二是尝试电商融资服务。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催动、市场促动”的思路,建设电商集聚区,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与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合作,建立通山农畜产品电子(网络)交易市场,为县内农畜企业和合作社提供网上销售渠道。三是开展碳汇融资试点。立足碳汇资源丰富的县情实际,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合作,在全省率先开展碳交易试点,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融资。 (二)致力主体培育支撑金融创新。 通过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推荐会员机构,帮助县内规模以上实体企业建立董事会制度和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各类资本成立贷款中介组织,支持企业开拓资本市场。成立行业联合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总额达15.5亿元。借力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核权划股,以股权替代房产、机器设备、土地等有形资产,作质押融资。 (三)致力要素保障服务金融创新。 一是健全金融体系。通过出台财政资金和税收补助、开辟金融管理“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在通山设立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数达到45家。二是畅通市场信息。建立县域金融工程网、企业信息库,及时县域金融信息和企业资本、产业资源运行现状,服务企业融资,促成有需求的企业、项目与武汉资本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合作。三是优化信用环境。规范县域信用秩序,推进“企业信用工程”、“农村信用工程”和“社区信用工程”建设,建立了覆盖所有农户和县域企业的征信体系,优化了全县金融生态环境。(五)致力多方合作共推金融创新。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域金融工程推进领导小组,出台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大力推进县校合作,高校专家团队先后30多次深入通山城乡和项目企业建设一线,开展调研、座谈、培训等系列活动,为县域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主要经验:“四个坚持” 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如何谋划县域金融的发展,通山县域金融工程积累了四个方面的经验,可以总结为“四个坚持”。 (一)坚持金融领先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金融先行。通过杠杆效应,金融能够盘活县域资源;通过企业整合,金融可以帮助县域壮大优势产业;通过创新,金融能够实现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通山县把发展金融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要素来抓,整合县域金融资源和产业资源,集中财政资金,为企业进行增信,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扩大社会融资规模,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明显加快。 (二)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在实施县域金融工程中,通山县充分借助高校的智力资源,为金融创新发展进行顶层设计,让象牙塔里的研究成果接上地气。2012年初,武汉大学经管学院和通山县政府签订了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武汉大学帮助通山县制定了《通山县域金融工程研究、设计与实施方案》,运用工程的系统性和结构化的思想,利用金融手段,促进产业与金融相互融合,实现共同发展。 (三)坚持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 通山县整合政府、金融、企业三方相关资源,找准结合点,发挥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着力开展金融产品研究与创新,量身定制了一批金融创新产品,如助农贷、助保贷、助商贷、助贫贷、股权质押贷等产品,有力推动了银行信贷规模连年实现历史性突破。(四)坚持培育市场主体。企业是融资的主体。通山县注重培育市场主体,推动一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品质,扩大有效需求。同时,引导企业转变融资观念,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尝试在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之外,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找到匹配的融资渠道。目前,通山县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14家企业,融资2.1亿元,形成了“通山板块”,对其他企业具有典型带动作用。 三、借鉴推广:“三个结合” 通山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对通山县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习借鉴通山经验应抓好“三个结合”。 (一)抓好经验借鉴与二次创造的结合。 推广通山经验,一方面要将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精神内核提取出来,吸收进去,指导当地实践。另一方面在吸收借鉴这些精髓的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不断注入新的养分和血液,进行二次创造,在做好当地县域金融工程总体方案、路线图设计的同时,要根据县域产业特色进行有益的创新实践和改革,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县域金融发展模式,让通山经验在本地发展壮大、开花结果。 (二)抓好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结合。 破解县域经济融资难题,除了发挥传统银行体系的支持作用外,还要努力打造多层次、多业态的资本市场体系,抓好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结合。一是发挥信贷融资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县域贷存比。要适应湖北省当前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通过引导鼓励全国性银行机构开拓县域市场,充分挖掘地方法人机构的信贷投放潜力等多种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县域贷存比,让资金更多地留在县域用于当地。二是进一步拓展放大资本市场功能。县域企业进入区域性资本市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挂牌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向金融市场融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方式吸引战略投资者。这些资金的引入将为县域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当前,重点是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三)抓好主体培育和市场建设的结合。 主体培育和市场建设是县域金融工程建设的优秀要素。在主体培育上,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有竞争性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引入不同质类、不同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等。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企业主体,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和内控机制,健全财务、成本、质量管理等制度,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高融资能力。在市场建设上,重点是要全面系统地加强银行间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等三个市场的建设,有效发挥三个市场的作用,良性互动,互相促进,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作者: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调研组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金融工程论文:超深基坑工程国际金融论文 1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1.1基坑的特点和难点通过前面工程概况、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分析,本基坑工程存在以下特点和设计难点[2-7]:(1)基坑开挖深且大:主塔基坑开挖深度达33.8m,裙楼基坑深度达30.8m,基坑长约170m,宽约120m,周长约550m,33.8m的开挖深度属于超深基坑。(2)基坑开挖面积及土方量均较大:开挖面积大约18000m2,开挖土方约55万m3,基坑处于闹市区,且工期紧,设计时要考虑施工和出入方便。(3)含有软土层和透水层:场地内有软土层:人工填土,粉质黏土层,中粗砂、粉细砂和粗砾砂强透水层。(4)周边环境复杂:基坑四周有多栋在用的高档商场、住宅及办公楼,基坑开挖要考虑对建筑物的影响,建筑物边线距离基坑边大部分在20m左右,且要考虑基坑施工期间不能对居民区和商铺营业产生影响。(5)附近有市政管线和地铁1号线:最近的电缆管线距离基坑边只有3.8m,北侧还有正在运营的地铁1号线,地铁口及风亭紧邻基坑边,最近处仅3.0m,东侧有拟建的高铁线,距基坑边24.3m。(6)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要求严格:本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按新规范基坑水平位移控制在60mm( 0.25%H,H为基坑深度)即可以,但由于临近有地铁,地铁运营要求地铁相关构筑物位移不超过20mm,轨道竖向变形不大于4mm,对基坑开挖深度达33.8m,且存在透水层的情况下,这个位移控制对支 护设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支护难度相当大。(7)超深超大桩基施工: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主塔的桩径达到8.0m(开孔9.5m),其他基础桩直径为5.7m(开孔6.8m),桩径超大,国内外罕见,巨型桩的开挖成孔难度大,深度最大为30m,因此,基坑支护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基础施工,不仅支护体系和支撑立柱要避开基础桩大直径挖孔桩,且要考虑土方开挖及出土的需要。 1.2基坑支护方案选型分析及选取思路基坑设计方案选取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基坑平面形状及尺寸,基坑安全等级及开挖深度,岩土体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情况,基坑周边对变形的要求,主体地下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工期和经济指标等。(1)锚索与内支撑的比较由于本基坑开挖深度较大,且周边具有市政管线、地铁和建(构)筑物等,锚索的长度会在基坑受到限制,与锚索方案相比,内支撑方式较好。(2)地下连续墙与排桩比较分析根据等效刚度原理排桩换算的连续墙厚度见表3,根据深圳地区排桩和连续墙施工技术、材料价格情况,一般地下连续墙的造价约为排桩造价的1.5~2.0倍。排桩在深圳地区基坑中应用较多,主要有旋挖桩和钻孔咬合桩,相比其他桩型,排桩的施工工艺成熟,施工设备多,综上所述选择排桩+内支撑支护结构。(3)桩型和支撑型式选择一般基坑支护现在常用挖孔桩、泥浆护壁钻孔桩、旋挖桩与咬合桩等,本基坑开挖达33m,加上支护桩的嵌固深度,支护桩长在40m左右,且存在砂层,因此不宜采用人工挖孔桩;另外在市区施工,泥浆护壁钻孔桩灌注桩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相比来说,旋挖桩较适合本项目,其成桩速度快;咬合桩入岩困难,不宜采用,经过综合比选,最后采用旋挖桩支护。基坑支撑体可选择纵横网格状支撑或环形支撑,由于该工程塔楼中心为“钢骨–劲性混凝土”优秀筒,主塔楼外框采用8根巨型钢骨混凝土柱、7道巨型斜撑和7道环带桁架构成,见施工照片图4,因此考虑其施工限制,支撑采用采用钢筋混凝土双环支撑结构,其中南侧采用单环支撑,北侧单环直径较大,采用了环中套环的内支撑,圆环与支护桩之间采用4道钢筋混凝土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基坑支护方案为: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内支撑(圆环)+四周封闭式止水帷幕的支护方案。 1.3基坑具体支护设计方案选择基坑支护方案要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地下水、上部结构、场地平面布置、基坑周围环境及经济性等因素。基坑最终支护方案采用: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4道内支撑+高压旋喷桩和袖阀管注浆结合的方案,基坑平面图见图5。支护桩采用混凝土钻(冲)孔灌注桩,桩径有1600mm和1400mm两种,北侧(靠近地铁)支护桩采用1600@1800,其他支护区域1400@1600(见图6~8)。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设置4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撑,并设置了两道大圆环钢筋混凝土支撑,其中支撑与地下室底板错开,主体结构优秀筒布置在圆环撑内,这样优秀筒施工不受支护的影响,其中主塔位置的大圆环支撑采用双圆环形式,外环内径为92.5m,内圆环内径62.5m,裙楼区域采用单圆环布置,圆环内径为60.0m,具体内支撑构件尺寸和截面见表4。立柱采用钢管混凝土,立柱设置均避开了基础及主体结构的柱,钢管立柱有900mm、800mm和700mm3种规格,壁厚20mm,C30混凝土填充钢管,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为立柱基础。 1.4基坑止水设计方案前面分析可知,场地内含透水层(中粗砂、粉细砂及粗砾砂层),且最支护结构的变形控制要求比较严格[12],因此,采用什么方案止水对该基坑非常重要,是确保基坑周边地铁和建筑物安全的关键环节,结合支护方案和地质条件,最后采用三重止水措施:高压旋(摆)喷桩+袖阀管注浆+挂网喷射混凝土,具体止水设计方案见图9。止水帷幕施工完成后进行了围井抽水试验,结果表明:双重止水效果良好,止水帷幕扩散体的渗透系数达到10-6cm/s。 1.5基坑监测方案设计由于基坑周边环境复杂,基坑设计中对基坑监测布置了比较全面的基坑支护监测体系,主要监测内容有:支护桩深部水平位移(测斜管)、支护桩顶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混凝土圆环及支撑布应力应变、地下水位、地面沉降、孔隙水压力、基坑内外土压力及支护桩内力,测点平面布置见图10。 2基坑土方施工方案 本基坑开挖量达到55万m3,出土方案和施工方法是工程能否按期完成和控制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的重要环节之一,基坑设计时为了出土方便和塔楼基础施工的限制,分别在北侧和南侧采用了环撑,北侧塔楼的内圆环内径为62.5m,南侧裙楼区域圆环内径为60.0m内径。为了加快出土速度,在南侧环形支撑内布置了出土栈桥,栈桥宽7m,栈桥内侧有1m宽的应急人行道,车道表面设置了20mm厚的防滑凹槽,两侧有1.2m的防护栏。栈桥采用钢管立柱及槽钢连梁连接,且与基坑内支撑和环撑是分开的,坡道顶部浇筑350mm厚的钢筋混凝土板,现场施工后的现场情况见图11。基坑土方主要通过栈桥运输出去。 3基坑监测结果分析 图12是4个测斜管实测的支护桩水平位移(QS1和QS2布置在北侧,QS3和QS5布置在东侧),支护桩的最大水平位移在20位置附近,QS1的最大值为25.13mm,QS2的最大值为24.23mm,QS3的最大值为20.34mm,QS5的最大值为18.49mm。图13是利用理正深基坑软件计算的QS1测斜管对应的支护断面,计算出的最大位移为31.40mm,实测值小于计算值,基坑监测结果没有达到设计提出的预警值,基坑仍处于安全状态。目前该项目的地下室部分已施工完,现场情况见图14。 4结论 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越来越多的超大超深基坑涌现出来,本文详细介绍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超深基坑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将设计计算结果和现场实测结果进行了比较,实测结果表明,基坑采用钻(冲)孔混凝土灌注桩+4道内支撑+高压旋喷桩和袖阀管注浆结合的方案是安全可行的。同时也可以得出如下可供同类工程参考的建议:(1)对于超深基坑,一种支护方案已很难满足复杂基坑的设计,应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性价比等选用多种支护型式组合的设计方法。(2)当基坑处于城市交通繁忙地段,基坑周边有市政道路或建筑物时,基坑施工期间对变形控制要求比较高的,最好采用支撑刚度比较大的支护方案,同时开挖顺序对基坑变形也影响较大。(3)含有透水层地质时,基坑止水方案尤为关键,本实例中采用了多重止水方案:高压旋(摆)喷桩+袖阀管注浆+挂网喷射混凝土,现场抽水试验和基坑内渗水量表明:该止水方案的止水效果良好。(4)超深基坑出土方案直接影响工期,本基坑充分利用2个圆环的空间,设置了栈桥通道,土方开挖与内支撑布置空间配合,分段分片流水线出土。(5)在超深基坑中,全方面全过程的基坑监测至关重要,也是确保基坑和周边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者:胡海英张玉成刘惠康饶彩琴骆以道刘小斌单位: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岩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论文:基于现状研究的金融工程论文 一、公司并购后金融工程的运用现状 据Wind资讯统计,2013年7月以来158家公司并购涉资1229亿,京东方85亿。从行业看,7月以来披露的并购案例主要分布在能源及矿产、电子设备、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披露收购金额的并购案例中,交易价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共有36例。涉及金额最大的为京东方收购显示技术48.92%股权,交易总价值达到85.33亿元。但公司并购后失败率的较高,32家并购后因为彼此金融产品服务理念不同而土崩瓦解,27家因为金融工程对市场信息的采集度不够,与需求严重脱节,金融产品无人问津,公司竞争力急剧下降,甚至连原先并购前公司拥有的顾客群也纷纷退出了购买公司金融产品的行列,导致公司股票暴跌而被迫终止并购重组的继续。因此可以说,当前中国公司并购运用金融工程依旧还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公司并购后金融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 公司并购有利于凝聚不同公司之间资本,有利于增强冲击市场的合力,有利于再次激活企业原先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而言,公司并购后金融工程的运用缺失问题频现。比如并购后原有金融产品服务受限,造成顾客们对自己持有的债券、股权等的不放心,影响了并购后公司原先顾客群的忠诚度,给并购后公司的发展埋下了隐患;金融产品的经营理念选择不合理,造成金融产品的一些服务和功能将会造成变化,违背了顾客先前认可的经营理念,导致在源头需求预测与并购后的公司顾客实际需求相脱节,满足不了潜在目标顾客对公司经营理念的需求;公司并购后在金融市场中信誉不佳,造成顾客们对公司金融产品的信任急剧下降;跨业并购公司金融市场定位不到位,即对不同行业市场金融产品行情信息、行业动态、行业政策法规的分析过于片面化,造成定位不足,最终难免以失败告终。 三、优化金融工程在公司并购中的运用的对策 公司并购后要想在如此变化迅猛的金融市场变化中建设好金融工程,打造好公司推出的金融产品,就务必需要针对性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才能促进公司并购后摆脱日后公司经营遇到的所有瓶颈,不断提高公司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对策的阐述。 1.加强对并购对象的分析与掌握。 公司并购往往会出现金融服务脱节的窘境,因此加强对并购对象的分析与掌握很有必要。对公司并购后自身金融人才以及市场金融人才进行公关金融人才的精选,加大公司并购后公关金融人才的规模,为并购对象分析部门的建立提供金融人才基础,完善信息统计、分析的能力,加强并购对象分析敏感力,从而科学地对并购对象信息进行分析,及时找到公司并购后对政并购对象的认知错误;积极学习和借鉴市场中一些优秀公司的并购对象分析技巧,适当地予以拓展和衍生,从而为公司并购后成立专门的并购对象分析部门提供更多的理论引导和现实依据;加大与并购对象在并购前的接洽力度,积极派遣公司并购后专员或者公司管理层人员,多途径地与并购对象进行接洽,充分实在地理解并购对象的需求、宗旨以及今后经营的方向。 2.优化金融产品营销策略。 营销策略是金融产品的品牌形象是营销到消费者认知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信誉基础上不断提高推出的金融产品品牌形象。因此优化金融产品营销策略势在必行。比如坚持一个基础。一个基础就是指公司并购后对市场金融产品行情信息的客观把握以及对金融产品市场的分析,尤其是要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自身金融产品分析,加大对自身金融产品的定位和品牌想象的塑造方向,引导公司并购后研究出更好更高质量更具优势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品牌声誉细化金融产品创新策略和品类战略,金融产品创新策略是指在准确把握自身金融产品的需求的基础上,对其需求的满足进行金融产品开发,从而从创新的角度来创造性的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形成良好的口碑,加快金融产品形象的建立与金融品牌的传播。 3.完善金融产品价值评估机构。 公司并购后对金融产品的价值估计经常出现高估情况,不仅损害了顾客利益,也降低了并购后公司的信用度。因此公司并购后应完善金融产品价值评估机构。金融公司并购后加大对现实产品自身的材料、成本、运费、做工等因素的了解和掌握,全方位地进行科学正规的价值评估,立足这些因素动态地尽可能精确金融产品的定价,包括利息、税收、管理费、保险费、股票佣金等,在精确定价之后还需要根据这些金融产品保留合适限度的盈利空间即使做到了这些,还要及时对同类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需求量与价格详情,并合适降低一些顾客所要花费的费用,比如保险费、管理费、税收等,以确保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从而高效地与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价格接轨。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公司并购后运用金融工程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对进行了方案设计。即加强对并购对象的分析与掌握,以实现金融业务的无缝对接;优化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以增强金融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加强金融管理模式的建设,以提升并购后公司的市场声誉;完善金融产品价值评估机构,以准确定位金融产品的真实价值。通过这些方案的设计,将能够为并购后的公司指明今后金融工程的建设目标和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并购后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为目标客户和公司自身带来更多利润回报,从而促进并购后的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作者:吴超单位:安徽省铜陵学院 金融工程论文:基于供应链条风险的金融工程论文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 狭义的金融工程是由美国知名财务专家约翰.芬尼迪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首先提出来的。他觉得金融工程主要包含了创新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并对金融类问题进行创造性解决等内容。广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借鉴了工程管理之定义,综合应用各类工程技术方法来设计与开发出新型金融产品,并且用创新性方法来解决金融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涵盖了产品定价、交易、风险管理等策略。金融工程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创新性,为金融创新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其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投融资、风险管理等金融方面的问题。 二、产品供应链条风险的产生原理 产品供应链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之中,因为各类事先所难以预知的供应链条系统内、外环境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之间出现了偏差,这就产生了受损的风险与可能。比如,企业在战略合作伙伴选择上往往会具备不确定性。一旦合作伙伴不够理想,就会在供应链条运行过程中产生比较大的风险风险。又如,委托间所产生的合同是不是妥当也是具备了不确定性。合作双方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其结果也会产生确定性,而供应商交货情况、市场需求情况、企业所面对的自然及社会环境等也会存在不确定性。 三、在金融工程中规避产品供应链条风险的措施 (一)实施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 产品生产商、批发商以及经营商会运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施与交易方向相反的训练,从而获得市场盈利,这样一来就十分有利于延缓价格产生剧烈波动而造成的供求冲击。在产品供应链条的起始环节就可在期货市场中实施套期保值,将产品原材料加工中有可能出现的波动风险加以规避。与此同时,要积极地设计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远期合约,从而运用远期交易实施买空与卖空,让产品供应链条中的上游企业能够承诺在今后一段时间购置相应数量产品的基础上还可向供应商购置选择权。立足于选择权,企业可通过产品供应链条来调整今后各种定单之数量,这样一来就能够让价格波动风险运用供应链条企业的一种共同承担加以规避,并且最后实现企业生产过程的高稳定性以及高效率性。 (二)构建组合合约以规避风险。 期权交易是指在支付了必要的权利金之后,拥有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之中,依据事前规定的价格来购置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之权利,但是却并不负有一定要购进或者卖出等义务。一旦超过了规定期限,期权合约就会自动地丧失效率,受到损失的唯有已经支付了的权利金。所以说,期权交易能够让投资人面对着非常剧烈的价格波动之时有了更加好的选择。不管是期货价格的上涨还是下跌,只需波动到了必要的幅度之后,即可规避风险,真正地实现盈利。比如,交易者可以预测今后价格的上涨,在买人期货合约的基础上,还应当买进有关期权所具有的看跌期权。一旦期货合约的价格向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呈现出下跌状况之时,就应当使用看跌期权,也就是要用比较低的价格买进期货合约以求获利,这样一来就能降低持有期货多头所造成的损失。假如期货价格真的在上涨,向着对投资人有利的方向发展,即可通过在期货市场中高价地卖出期货合约以实施对冲平仓,并且放弃所谓的看跌期权。对投资人来说,损失的只是相当有限的权利金,但是却能够将风险降低至最低的程度上。只要企业付了必要的定金,即可拥有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中通过协商确定的价格购人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产品之权利。与此同时,还应当买进和预期价格波动恰恰相反的期权,这样一来就能够让企业的产品供应链条风险最小,从而真正地实现盈利。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开发时间比较晚,发展也就相当有限,金融价格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均衡价格,如此一来,就导致金融工程所产生的衍生工具难以规避各类风险,尤其是其发现价格之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当前,我国企业的改革进程相对滞后,十分缺乏需要加以规避风险的经营性主体,而金融工程之引人与应用也就缺少了相当广泛的市场化需求。以上这些均限制了金融工程在产品供应链条风险管理当中的运用。所以,企业一定要提升自身的实力,提升产品的生产率,开展科学管理以及决策,形成更加高效化的运行机制。如此一来,才能更加从容地面对各类风险,在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得到发展。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发展上尚不成熟,其价格难以做到完全地均衡,如此一来,就会导致金融工程衍生工具的风险规避功能无法做到很好地发挥,尤其是一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在应用上会受到体制、法律法规等的约束。同时,我国的基础金融工具具有开发上的不足,不仅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十分欠缺,而且衍生品的市场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尚未成熟,从而限制了金融工程在产品供应链条风险中的运用,尤其是金融工程还无法解决风险管理的问题。为此,企业一定要实施科学决策,合理规避产品供应链条风险,从而在金融工程应用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赵海蕾单位:江南大学商学院金融系 金融工程论文:基于课程教学的金融工程论文 1传统教学方法 国内依然沿袭着传统教学模式,最常见的是讲解传播模式,教师约花5分钟温习上堂课主要内容,再讲解新知识,最后归纳小结并布置作业练习,整个过程都是板书加讲授,教师头脑里装的只有教案,课堂缺乏活力,同时由于金融工程学所涉及的知识是相对抽象、枯燥的,这种方式下培养的学生掌握的仅是表面书本上的知识,知识点是模糊的,不利于学生的理解。讲解传播模式最大的缺陷是不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上课中出现的问题,因此逐步出现较为先进的模式:引导模式,其具体流程是由教师课堂上提出问题,学生探究猜测,再由老师逐一推理并最终得出结论。这种模式克服了学生不参与的缺陷,却终究是以老师传授为主,成效一般。本文根据几年教学经验并对学生问卷调查分析,对基础知识教学模式进行了改进,同时针对本课程应用性较强的特点,引入案例教学与实验操作环节,以增强学生应用与动手能力为最终目的。 2教学方法设计 2.1重视案例教学 由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注重知识点的机械灌输,忽视了生活中的应用,往往令学生对课程产生枯燥无趣、高深难懂的印象。而如果能够从生活中的案例出发教学,不仅将知识点得以充分展示,而且还能提升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实践应用型和复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的有效方式。案例教学流程:展示案例—分析案例—知识内化。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角,针对金融工程课程体系主要研究远期、期货、互换、期权四类衍生产品的特点,可将班级分为4组,每上完一个阶段的课程,就由教师事先指定一个相关案例,由小组运用所需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并且要求小组每个人都要发言,再由其他同学和老师进行评价和提问,在此过程中观点得以充分碰撞,最后由小组长将案例内容与知识点进行小结,避免了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模式,这样既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感和团队精神,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国内衍生产品市场处于摸索研究阶段,缺乏真实的案例,在教学中布置的案例都是参考国外的,脱离了国情。 2.2增加实验教学 金融工程专业培养的是金融管理类人才,强调动手能力,而实验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和掌握知识的平台,在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验教学应遵循以学为主、技为辅,学技结合。实验的目的是深化对金融工程课程中基本理论、原理与方法的理解,能够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动手能力,为进一步进行专业研究奠定基础。根据教学课程设置的安排,设置了6课时的Excel软件操作实验,利用这类辅助技术解决金融工程中的某些实际问题,如解决利率的换算,年金、养老金等问题,实现对无收益资产远期、支付已知现金收益资产远期、支付已知收益率资产远期的定价。能够用Excel软件模拟布莱克-舒尔斯期权定价模型,应用该模型根据结果能够进行分析期权交易的价格波动状况等等。通过实验课程,使学生能够进一步掌握课程中所学的内容,逐步提高学生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解决金融问题的能力。本次引入金融实验过程,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但在增加案例与实验教学环境的同时,应注意到基础理论课的教学不能忽视。 2.3主动式教学 传统填鸭式的教学及生硬的强化训练虽然能暂时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却培养了学生被动式的学习和思维方式。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以学生为主体,不仅要关注学生获取的知识面,更要多关注学生获得这些知识的过程,因为短暂获取的知识是会遗忘的,而学习能力却是永恒的。如同寓言故事描述的那样,不要只给别人钓好的鱼,而要教他们钓鱼的技巧。 2.3.1培养学生主动收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在教学中,可按如下程序安排进行教学:创设情境—布置任务—实施任务—成果交流。可根据教学内容和对象,一方面,创设情景或提出问题,让学生尝试小组探讨、全班交流、论文报告等多种形式,另一方面,教师运用教学艺术,利用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立体化的评价激励机制来调动学生的学习态度。不仅能有效防止学生思维的僵化,更能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发展学生收集、判断、选择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灵活解决问题及综合应用信息的能力。 2.3.2体验式教学 现在都注重实践教学,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学生参与的活动面不够广,大部分学生是活动的“旁观者”,提供学生活动的时间不够多,走“过场”现象比较严重等等。著名心理学家布鲁纳倡导发现学习模式,是指让学生通过自己经历知识发现的过程来获取知识、发展探究能力的学习和教学模式,因此体验式教学是个可取的方式。所谓体验式教学是指模仿现实中的情境,采用真实的数据,用来解决经济问题,该方法操作性强,易于将所学知识加以应用,可使理论知识理解更加透彻,锻炼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模拟炒股,模拟期货炒作,鼓励学生参加网上模拟炒股大赛等,若具备一定编程能力则可自己设计技术指标。 3结论 教学中,不能将传统教学模式一味的否决,要布置有价值、有意义并且学生有能力探索的内容,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权。而某些虽有价值但学生根本无能力探索的内容,我们仍要考虑传统的教授法。本文从学生是教学主体出发,鼓励主动式教学,穿插案例与实验教学,从本期的成效来看,这一改革是可行的。本文的研究工作是一个尝试,相关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作者:邓华罗志军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数学系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风险研究论文 一、金融工程相关理论简介 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是指创造性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策略来解决金融财务问题,其优秀是设计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以满足特定的要求,并在新的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实现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从这种意义上看,金融工程也可以叫做“风险管理工程”。 金融工程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主要是运用现货工具和衍生工具并对它们进行一定的组合。所谓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DerivativeInstruments)是指某种金融产品,其自身的价值(OwnValue)是由其所关联的其他产品(UnderlyingAssets)的价值所确定的,这正是“衍生”两字的来源。目前国际上流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工具(Forwards)、期货工具(Futures)、期权工具(Options)和互换工具(Swaps)等,同时,还可以将几种衍生工具予以组合,创造出更新颖的金融工具。而这些工具之下的相关产品可以是某种商品,比如石油,也可以是股指、利率、汇率和债券等。期权亦称选择权,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执行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但没有义务。期权的买方为了取得这种权利,必须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所支付的费用成为期权费,亦即为期权的价格,称为权利金。按照交易的性质期权一般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立权人授予买方在规定的时期内(或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卖方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力。看跌期权是指立权人授予买方在规定的时期内(或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卖给卖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力。 二、金融工程在金融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一)金融工程有助于增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工程由于使用了多门学科的技术,通过运用各种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手段,从而能够有效地对金融风险管理中所面临的利益与风险进行诊断、分析、开发、定价和定制,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可以把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形成。 (二)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 金融工程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免风险主要依赖其衍生性,其价格受到基础工具的制约,且具有明显的规律性。一般具有较好流动性的衍生市场可以对市场价格变化做出灵活反应,随着基础交易头寸的变动及时调整,较好地解决了传统风险管理的时滞问题。金融工程以更高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灵活性,有效地提高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 (三)金融工程有助于有效地回避系统性风险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移给有能力或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通过金融工程创造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就属于这种方式。利用风险分散、风险控制、风险转嫁,能够有效地回避系统性风险,成为现代金融市场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工具。 三、运用金融工程理论对中航油事件进行分析 中航油事件一方面由于其在原油价格的判断上出现失误,导致亏损;另一方面,2004年11月30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了一个令世界震惊的消息,该公司因石油衍生产品交易受挫,总计亏损5.5亿美元,公司净资产1.45亿美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迫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现以此案例做具体分析。 (一)原因分析 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避险策略的支持,使得亏损幅度没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期权理论,介入期权交易时可以选择买入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4种不同的角色。而中航油所选择的却是卖出看涨期权,这是一种收益不大风险却很高的交易方式。一旦油价走向与中航油的预期相反,则中航油所面临的风险就将被成倍放大。中航油作为卖出看涨期权方,在期权合同订立之时,收到买方所支付的该期权合同的价格P。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石油价格始终低于行权价K,买入看涨期权方将选择不执行该合同,则作为卖出看涨期权方可以在没有任何成本支出的情况下,获得收入P,空头(中航油)将盈利,盈利的最大幅度则是看涨期权的价格。但如果油价在未来不跌反涨且超过K时,则买入看涨期权方将选择执行合同。当石油价格S超过K+P,则卖出看涨期权方出现亏损,亏损额为S-(K+P)。由于上涨的空间是没有限制的,因此理论上油价无限制上涨,则空头的亏损也是无限的。中航油在2004年初开始涉足衍生品交易时估计油价会下跌,或者至少不会再涨。在原油价格位于每桶35—39美元区间时,该公司基于这种预期开始作空。而此后油价一度涨至55美元,中航油被迫平仓,亏损高达5亿多美元。而它的交易对手大多是银行,它们当中有许多家银行都对从中航油购买的期权产品做了对冲交易,将风险分散到市场上。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中航油手中只有几百万桶石油期货合约时,卖出5500万桶石油的看涨期权是完全错误的决策,因为手中没有货物时,就只能以市场的高价买入再按指定的低价交割,其间的价差即为亏损,这个亏损在理论上是可以无限大的。中航油看跌石油价格,完全可以买入看跌期权,要是价格上涨只亏损权利金,如果价格下跌,扣除权利金外跌多少就能赚多少。而卖出看涨期权即使油价下跌,中航油实际也只能赚到权利金,如果上涨由于空仓则要冒无限大的亏损风险。另外,当中航油发现方向做错后,也没有买入看涨期权以对冲风险,减小损失。 (二)对策分析 事实上,期权是一种用来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而中航油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在期权交易上投入过多的头寸,以一种近乎赌博的态度去博取有限的利润,结果可想而知。如果中航油购入一批石油现货作为生产存货,由于石油价格波动,存货价值有可能上升(中航油获利),也有可能因石油价格下滑而下跌(中航油亏损)。为控制企业经营当中因存货价格变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中航油可以在购入石油现货的同时,卖出一份与现货等额的看涨期权,形成现货+卖出看涨期权的投资组合。当石油价格上涨时,则可因存货价格上涨获利,而卖出看涨期权合同却亏损,不过,两项相抵,组合价值得以保持稳定;当石油价格下跌时,存货价格下跌亏损,由于出售看涨期权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冲减存货价格下跌的损失,相应减少企业的亏损。中航油也可以在买入现货的同时,再买入一份等额看跌期权,形成现货+买入看跌期权的组合。当石油价格上涨时,则存货方面因价格上涨获利,而买入看跌期权的合同发生亏损,但两项相抵,组合价值可保持稳定;当石油价格下跌时,存货价格下跌亏损,但买入看跌期权升值获利,组合价值亦可保持稳定中航油还可以使用期货市场空头+买入看涨期权的组合,买入看涨期权后,一方面中航油在期货市场是空头,油价下跌时中航油可以在期货市场实现盈利,所购买的看涨期权虽然贬值,但损失有限;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购买看涨期权锁定了可能的损失,油价上升时,中航油在期货市场上的损失可由其购买的看涨期权的盈利相冲抵。除了采取以上这些方式之外,还可以进行更加复杂的期权组合投资策略。 合理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不但不会扩大企业经营风险,反而能够有力地控制乃至锁定企业经营风险。然而,现实中本应作为金融避险工具的期权,到了中航油那里却成了投机工具,丧失了风险控制的功能。而通过运用简单的金融工程理论,我们完全可以在国际衍生品市场上避免重演这样的悲剧。 金融衍生产品不是风险的万恶之源,借助不同的金融工具,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和学习,加强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是介入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前提条件。如果中航油能严格执行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流程,那么它完全能够很好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摘要:金融工程是指创造性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策略来解决金融财务问题。金融工程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主要是运用现货工具和衍生工具并对它们进行一定的组合。金融工程由于使用了多门学科的技术,通过运用各种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对金融风险管理中所面临的利益与风险进行诊断、分析、开发、定价和定制,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可以把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形成。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衍生品;金融风险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风险分析论文 一、金融工程相关理论简介 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是指创造性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策略来解决金融财务问题,其优秀是设计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以满足特定的要求,并在新的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实现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从这种意义上看,金融工程也可以叫做“风险管理工程”。 金融工程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主要是运用现货工具和衍生工具并对它们进行一定的组合。所谓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DerivativeInstruments)是指某种金融产品,其自身的价值(OwnValue)是由其所关联的其他产品(UnderlyingAssets)的价值所确定的,这正是“衍生”两字的来源。目前国际上流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工具(Forwards)、期货工具(Futures)、期权工具(Options)和互换工具(Swaps)等,同时,还可以将几种衍生工具予以组合,创造出更新颖的金融工具。而这些工具之下的相关产品可以是某种商品,比如石油,也可以是股指、利率、汇率和债券等。期权亦称选择权,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执行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但没有义务。期权的买方为了取得这种权利,必须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所支付的费用成为期权费,亦即为期权的价格,称为权利金。按照交易的性质期权一般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立权人授予买方在规定的时期内(或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卖方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力。看跌期权是指立权人授予买方在规定的时期内(或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卖给卖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力。 二、金融工程在金融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一)金融工程有助于增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工程由于使用了多门学科的技术,通过运用各种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手段,从而能够有效地对金融风险管理中所面临的利益与风险进行诊断、分析、开发、定价和定制,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可以把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形成。 (二)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 金融工程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免风险主要依赖其衍生性,其价格受到基础工具的制约,且具有明显的规律性。一般具有较好流动性的衍生市场可以对市场价格变化做出灵活反应,随着基础交易头寸的变动及时调整,较好地解决了传统风险管理的时滞问题。金融工程以更高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灵活性,有效地提高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 (三)金融工程有助于有效地回避系统性风险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移给有能力或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通过金融工程创造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就属于这种方式。利用风险分散、风险控制、风险转嫁,能够有效地回避系统性风险,成为现代金融市场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工具。 三、运用金融工程理论对中航油事件进行分析 中航油事件一方面由于其在原油价格的判断上出现失误,导致亏损;另一方面,2004年11月30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了一个令世界震惊的消息,该公司因石油衍生产品交易受挫,总计亏损5.5亿美元,公司净资产1.45亿美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迫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现以此案例做具体分析。 (一)原因分析 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避险策略的支持,使得亏损幅度没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期权理论,介入期权交易时可以选择买入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4种不同的角色。而中航油所选择的却是卖出看涨期权,这是一种收益不大风险却很高的交易方式。一旦油价走向与中航油的预期相反,则中航油所面临的风险就将被成倍放大。中航油作为卖出看涨期权方,在期权合同订立之时,收到买方所支付的该期权合同的价格P。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石油价格始终低于行权价K,买入看涨期权方将选择不执行该合同,则作为卖出看涨期权方可以在没有任何成本支出的情况下,获得收入P,空头(中航油)将盈利,盈利的最大幅度则是看涨期权的价格。但如果油价在未来不跌反涨且超过K时,则买入看涨期权方将选择执行合同。当石油价格S超过K+P,则卖出看涨期权方出现亏损,亏损额为S-(K+P)。由于上涨的空间是没有限制的,因此理论上油价无限制上涨,则空头的亏损也是无限的。中航油在2004年初开始涉足衍生品交易时估计油价会下跌,或者至少不会再涨。在原油价格位于每桶35—39美元区间时,该公司基于这种预期开始作空。而此后油价一度涨至55美元,中航油被迫平仓,亏损高达5亿多美元。而它的交易对手大多是银行,它们当中有许多家银行都对从中航油购买的期权产品做了对冲交易,将风险分散到市场上。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中航油手中只有几百万桶石油期货合约时,卖出5500万桶石油的看涨期权是完全错误的决策,因为手中没有货物时,就只能以市场的高价买入再按指定的低价交割,其间的价差即为亏损,这个亏损在理论上是可以无限大的。中航油看跌石油价格,完全可以买入看跌期权,要是价格上涨只亏损权利金,如果价格下跌,扣除权利金外跌多少就能赚多少。而卖出看涨期权即使油价下跌,中航油实际也只能赚到权利金,如果上涨由于空仓则要冒无限大的亏损风险。另外,当中航油发现方向做错后,也没有买入看涨期权以对冲风险,减小损失。 (二)对策分析 事实上,期权是一种用来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而中航油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在期权交易上投入过多的头寸,以一种近乎赌博的态度去博取有限的利润,结果可想而知。如果中航油购入一批石油现货作为生产存货,由于石油价格波动,存货价值有可能上升(中航油获利),也有可能因石油价格下滑而下跌(中航油亏损)。为控制企业经营当中因存货价格变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中航油可以在购入石油现货的同时,卖出一份与现货等额的看涨期权,形成现货+卖出看涨期权的投资组合。当石油价格上涨时,则可因存货价格上涨获利,而卖出看涨期权合同却亏损,不过,两项相抵,组合价值得以保持稳定;当石油价格下跌时,存货价格下跌亏损,由于出售看涨期权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冲减存货价格下跌的损失,相应减少企业的亏损。中航油也可以在买入现货的同时,再买入一份等额看跌期权,形成现货+买入看跌期权的组合。当石油价格上涨时,则存货方面因价格上涨获利,而买入看跌期权的合同发生亏损,但两项相抵,组合价值可保持稳定;当石油价格下跌时,存货价格下跌亏损,但买入看跌期权升值获利,组合价值亦可保持稳定中航油还可以使用期货市场空头+买入看涨期权的组合,买入看涨期权后,一方面中航油在期货市场是空头,油价下跌时中航油可以在期货市场实现盈利,所购买的看涨期权虽然贬值,但损失有限;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购买看涨期权锁定了可能的损失,油价上升时,中航油在期货市场上的损失可由其购买的看涨期权的盈利相冲抵。除了采取以上这些方式之外,还可以进行更加复杂的期权组合投资策略。 合理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不但不会扩大企业经营风险,反而能够有力地控制乃至锁定企业经营风险。然而,现实中本应作为金融避险工具的期权,到了中航油那里却成了投机工具,丧失了风险控制的功能。而通过运用简单的金融工程理论,我们完全可以在国际衍生品市场上避免重演这样的悲剧。 金融衍生产品不是风险的万恶之源,借助不同的金融工具,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和学习,加强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是介入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前提条件。如果中航油能严格执行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流程,那么它完全能够很好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摘要:金融工程是指创造性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策略来解决金融财务问题。金融工程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主要是运用现货工具和衍生工具并对它们进行一定的组合。金融工程由于使用了多门学科的技术,通过运用各种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对金融风险管理中所面临的利益与风险进行诊断、分析、开发、定价和定制,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可以把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形成。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衍生品;金融风险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发展现状分析论文 一、金融工程的界定 金融工程是一个崭新的金融领域,许多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还正在发展中,所以学者们对金融工程的理解和诊释也不尽相同。 最早提出金融工程学科概念的美国金融学教授约翰•芬纳蒂。 笔者对芬纳蒂的相关研究文献中涉及金融工程界定的表述进行了总结后,认为芬纳蒂指出了金融工程的实质在于“创新”和“创造”。1.金融领域中思想的跃进,其创造性最高。2.指对已有的观念做出新的理解和应用。3.指对已有的金融产品和手段进行重新组合,以适应某种特定的情况。 二、金融工程的应用原理分析 金融工程是市场追求效率的产物,它本着以问舞为导向和不断创新的基本原则,将工程思维引入到金融领域,设计、开发出各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手段及相应的策略方法,从而创造性地解决金融业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 笔者在本文重点对于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的途径进行分析,在对于金融工程的概念进行阐述之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金融工程的应用原理进行必要的说明。 首先,金融工程可以实现风险的转移和再分配。金融工程通过对风险的分析和优化设计技术,创造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和风险管理战略,使原有的风险在不同主体间重新分配,风险厌恶者以支付一定费用方式将原来承担的风险转移到风险偏好者或中立者身上,或风险回避程度高者将部分风险“卖”给回避度低者,根据这种原理设计出如远期协议、期货、期权等,已成为风险管理的“有力武器”。 其次,金融工程可以实行比较利益之间的互换。金融工程以其独有的洞察力和创造性将金融市场上运作成本的相对差异充分利用,产生了大量的以互换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和经营策略,互换类金融工具已在国际金融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再次,金融工程可以缓解信息的不对称。金融工程的方式是设计“信号显示”机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下让信息不完全者借以了解相关信息,如可售回股票的设计,规定如果在未来某一时点发行者的普通股价低于某项设定值时,持有者可按预先设定价格将可售回股票卖给发行者,这个预设价格即是向投资者“显示”了发行者对公司未来价值的看法。 此外,金融工程可以增加流动性。金融工程运用不同流动性含义创造了许多新产品,比如,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帐户保证最大限度地更方便获取现金,使暂时不用的现金投入运用,有些产品设计目的在于通过增加市场深度或吸收能力来改善流动性,采取把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标准化,对工具结构进行改造以更易于在二级市场变现,以及通过以抵押资产、应收帐目的形式发行证券将高风险变为低风险,增加流动性等。 三、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金融工程在我国应用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在项目融资方面,珠海高速公路项目是我国第一笔采用金融工程的资产证券化技术,成功地实现了项目的融资。 在货币互换方面,1992年8月,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中介,上海浦东和广东佛山的两家公司做了一笔1亿美元与5.8亿人民币的货币互换交易。此次交易大大节约了互换双方的资金成本。 在资本运营方面,比较成功的是在1996-1997年间,香港百福勤公司和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为北京在香港的公司京泰集团策划,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北京企业投资公司,并同国内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成功的包装成立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最后,北京企业投资公司以低廉的成本控制了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和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上述的一些成功案例说明金融工程的一部分成果在我国已具有了运用的价值,我们可以引进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工程技术来解决我国在经济金融方面的问题。 四、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途径思考 在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国际金融业融合日趋紧密的今天,我国正处于由不发达向日益发达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双重转变过程中,实施金融工程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宏观经济建设非常必要。 1.发展金融工程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 首先,发展金融工程,首先需要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并且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其次,约束市场投资主体的行为,塑造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此外,积极把高新技术引入金融业,加速金融科学化的发展。 2.引进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程产品 在债权式、股权式和货币式这三种金融工程工具中,我国应优先在股权式金融工程工具中发展期货和期权两种。期货的股权式金融工程工具有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两种。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股市发展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投资者较多、相应的法规制度比较健全,在发展的条件上要优于另外两种金融工程工具。 3.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为了保证金融工程的风险不被滥用并波及整个市场,除了市场交易者自身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之外,还需建立严密有效的监管体制。创新与监管是一对矛盾体,管制过严就扼杀了创新,监管过松,风险性加大,但正是“监管一创新一再监管一再创新”的动态的过程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要让金融工程在“统治下的自由市场”中运行,未雨绸缪,在大规模地发展金融工程之前,中国还需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 4.深入研究金融工程内在运作原理 金融工程与其开发的金融产品的关系如同建筑中的工程设计与建筑物的关系。因此,研究金融工程最重要的是学会工程设计,即如何根据客户需要并结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设计和计算等过程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并最终推向市场。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金融工程的一些基本条件,金融工程的很多技术在我国还不具备应用的条件,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盲目等待,而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借鉴金融工程的一些思想和理念,应用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用于解决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难题。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对金融体系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工程将数理分析技术、计算机和电讯技术、自动化和系统工程仿真技术等前沿技术全面导入和用于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使金融领域展现了全新的广阔前景,与此同时,它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体系影响 金融工程是根据系统工程理论,综合采用工程技术方法,设计、开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从而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金融问题。在具体运用中主要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公司风险,并为客户设计、定制一些特殊的金融产品。金融工程为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但同时对全球金融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金融工程对金融体系的正面影响 1.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打破了金融机构传统的专业分工,使其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同时使金融机构更加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增强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增强。金融工程所创造的新的金融产品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提高了投融资便利的程度,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而中央银行利用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实现宏观调控和风险管理。 2.金融工程强化了现代金融管理。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的防范,也越来越需要量化决策分析和研究。金融工程的发展,提高了人们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从而能更好地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而进行科学决策。运用金融工程各种先进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手段,对客户所面临的利益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分解、取舍和重组,形成客户所能接受的风险收益,进行风险控制。金融工程还可以利用电脑技术与通讯技术及时发现金融市场的不均衡性,从而客观上增强了市场的有效性。用金融工程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 3.金融工程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金融工程是一种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其具体运作过程包括五个步骤:诊断、分析、开发、定价和定制。即识别客户遇到的金融问题的本质与根源,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依此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确定金融产品的开发成本和边际利润,从而为每个客户定制能满足其特定要求的金融工具。由此可见,金融工程是在新的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实现经营风险的控制。 二、金融工程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 1.使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下降。金融工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更高效率的产物,其发展在促进金融效率全面提高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是由于金融工程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机构的同质化,使金融机构可以涉及诸多领域,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2.使金融体系面临着新的风险。随着金融自由化及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各种信用形式得到充分运用,金融市场价格呈现高度易变性,金融业面临的风险相应增加。金融机构推出的规避风险的创新工具,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同时也使金融业在传统风险的基础上面临新的风险。 3.增强了金融交易的投机性。金融市场出现的与基本的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金融工程为投机活动创造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增强了市场的有机性。 4.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工程模糊了各种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金融机构为了增强竞争力,逃避管制,大量增加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业务,这就使得同一种经济功能可以通过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工具来实现,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了真空地带。 三、推动金融工程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思考 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仍显薄弱,特别是金融信息网络建设的覆盖率、安全性等方面急需大力加强。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强市场效率和流动性,确保信息基础设施不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瓶颈”,为金融工程的运用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流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研究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有效监管手段。具体可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监管部门对金融工程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应有所准备,建立起一套全程的、动态的跟踪管理体系,对市场的发展进行预测把握,引导金融工程的顺利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也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3.创造金融工程实施的有效主体,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加快企业尤其是国企的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促进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工程的效率。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推进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步伐,引进国际金融市场上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竞争。 金融工程论文: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分析论文 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普遍放松,金融自由化席卷全球,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直接促进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使金融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深刻的变化中,作为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理论基础和技术保证的金融工程,于8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领域中出现,并伴随和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变革。至90年代,大规模、大范围地运用金融工程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来解决日益复杂的金融、财务问题的金融工程化趋势已不断加强,金融科学已从传统的描述性和分析性的阶段过渡至到了工程化的阶段,开始大规模地创造出经济和社会效益。金融工程已对全球的金融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及其基本组成 金融工程(FinacialEngineering)现在有关文献中,但直到80年代后几年,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李兰德和鲁宾斯但才开始讨论。‘金融工程新科学”。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Finnerty)的背景下首次给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义,即“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效率的自然结果,其原因在于金融工程的应用范围来自于金融实践且全部应用于金融实践。概括他说,金融工程应用于三大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了解决某些金融问题,或实现特定的财务绎营目标制定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的组件是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都可以分解成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调期、期权等)比作建筑房屋用的基础材料的活,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是这些简单基础材料组建的楼房和大厦。不同的结构组合就会形成结构造型卞同的高楼大厦。目前金融创新产品已达3200多种,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目前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大体可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大量涌现的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是一种跨越了利率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中两个以上市场的产品。证券存托凭证(DR)、股指期货等均属此类。基本的金融手段则包括:电子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与公开上市、存架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都与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直到大批量的销售、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紧密有序。大部分的被创新的新金融产品,成为运用金融工程创造性解决其他相关金融财务问题的工具,即组合性产品中的基本单元。 金融工程中,其优秀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企业效率,它包括:(1)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2)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3)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其一切设计原则常呈现出如下的特点:(1)剥离与杂交。即运用尖端技术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剥离、分解或杂交而创造出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如将附在国债券上的息票从本金上剥离下来单独出售,创造出SRTIPS之后又将其同掉期结合产生了SRTIPSWAP产品;(2)指数化与证券化。指数化是将一些基本的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某些市场指标,如股票指数、LIBOR等挂钧,为避免市场反向变动的损失,常将其设计成期权的形式。证券化以原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不动产、不良债权、垃圾债券等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如资产后备债券(AssetbackedBond)或资产掉期证券;(3)保证金机制。使交易双方违约风险下降,确保交易公平,同时使金融机构资金占用大大降低;(4)业务表外化。监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使金融工程开发出众多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以保证盈利,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效率。 二、金融工程与金融效享的互动机制及金融工程对金融效率的推动金融工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工程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金融工程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是经济、金融环境的转变,经济主体内在需求的变化,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四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深层次上看,这四方面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1.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为金融工程提供了萌发的土壤。首先,70年代初,以固定汇率为主要内容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浮动汇率制取而代之,再加上中东石油危机等原因,汇率、利率、股息率等一系列相关的变量处于极不稳定、难以预料的波动之中;其次,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价格的易变性由一国扩展到全球,世界金融市场风险大大增加,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已不能有效地对付日益扩大的风险,以“避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大量涌现,金融工程也应运而生;再次,西方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实行的“放松管制”以及金融业务全球化又给金融工程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金融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相对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据估计,目前全世界的金融交易量大约是商品(服务)交易量的25倍。显然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 率,这就成为金融工程产生的原始推动力。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需求的加大,是金融工程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传统金融工具和方法在收益性、流动性上存在矛盾,但现实的金融企业和非金 融企业却有着以最小的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流动性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本能要求,因而对低成本、多样化融资方式需求增加。金融工程顺应这种需求创新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或增加流 动性、或风险管理、或增加收益性、或降低企业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的成本(AgencyCost)。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多样性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是金融工程发展的本质动因。 3·金融理论的发展是金融工程发展的理论基础。近20年来华尔街的两次革命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1972年12月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题为《货币需要期货市场》的论文,为货币期货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费金·布莱克和马龙·肖在1973年提出的期权走价模型,使当年的期权交易所得以成立。80年代达莱尔·达菲等人在不完全资产市场一般均衡理论方面的经济学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金融工程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重大意义。90年代的各种金融工程理论,如资产定价模型、风险模型更是得到空前发展,客观适用性和精确性也大大提高。金融工程得以迅速发展。 4·技术进步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给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金融变量变动加快、风险增加,对金融工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而且加上以人工智能力代表的复杂计算能力的增强,使许多需要高精技术的金融创新成为运用的可能,许多理论模型获得了得以实际运用的条件,并能够模拟检验,从供给方面给予金融工程发展的技术支持。 总之,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工程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金融工程是金融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但金融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1)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功能实现。首先,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相互之间在特性上混杂、交叉,打破了银行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使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获取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如可转换证券融合了债券与股票的特点,银行贷款也可具有证券的特性。金融机构业务进一步交叉,缩小了传统的金融专业分工界限。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金融业务,使银行的组织体系发生着重大变化,推动着整个金融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壮大。其次,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金融创新开发出的种类繁多的新型金融工具,为人们的投资提供了多种选择,满足了客户对金融资产的多种需求,激发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的内在冲动,随着金融工程的深化,金融机构服务内涵的扩大对其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运用金融工程,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再次,金融工程使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素质发生变革。金融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形成合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90年代金融机构兼并之风使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在完成组织机构变革之后,其功能和业务都有所增强。管理方面,金融机构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加强。最后,金融工程鼓励了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金融工程的优秀要素,如对金融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的高低、信息技术的优劣以及收益/风险的配套,已成为金融机构体现其经营实力与地位的竞争热点。这种竞争性具有充分的相互替代作用。一方面促进构在资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一般而言,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产品总是受至“投入的制约,金融机构单纯地增力。资本或单纯增力”人员都将面临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口果没有技术进步的支持,要实现持续增长是十分困难的。而金融工程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获取新的收益来源,使得金融机构的持续增长、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如,西方商业银行的表夕)业务收入已占收入的40%~60%,可见金融工程对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明显作用。 2)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金融产品、业务创新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自60年代美国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今,各种系歹!化、复合化的金融工具,如NOw。帐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自动转帐帐户、股票指数等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在合同性质、期限、支付要求、市场化能力、收益、规避风险等方面各具特点,力。快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壮大了金融市场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高效率的金融市场应该为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提供能够方便构建被他们自认为有效投资组合的机会)金融工程正是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其次,金融工程有助于金融商品的价格发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根据金融工程的运作机制,如果现存金融商品的价格没有处在均衡位置,就存在着“套利机会,就必然可以通过利用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出新型金融工具获得无风险利润。金融工程使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任何微小的套利机会都会被利用。因此,不论是信息因素使金融商品价格的短期失衡,还是市场条件的根本变化导致的均衡价格移位,者。能因为金融工程师的行为促使其迅速恢复至均衡状态。再次,金融工程提高了投融资便利程度。利用金融工程设计开发出的金融市场组织形式、资金流通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等,能够从技术上和物质条件上满足市场要求,特别是近年来无纸化交易与远程终端联网交易方式加快了资金流通速度,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使投融资活动更加方便快捷,金融市场效率大幅度提高。 3)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创造性地解决央行宏观调控问题,实现风险管理。央行可利用金融工程创造新型的监管调控工具。如1990年春、秋季,德国政府通过非公开销售方式发行了一种特殊的十年期债券,它实际上是标准的十年期政府债券与以其为标准的看跌期权的综合,这种特殊产品非常出色地自动实现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功能,从而大大削减了传统公开市场操作人为判断入市时机所带来的误差和交易成本。可见金融工程为新型金融监管体系、调控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金融工程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及其产品的高杠杆性和虚拟性,给金融业的监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和有效利用。 三、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从封闭的财政型银行体系向开放的现代化金融体系转变的过 程。由于长期的金融压制,使得国内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下,面对货币市场基础薄弱,资本市场极不完善,且国际国内金融风险增加、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等不利因素,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为此,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积极有效地借鉴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作用。金融工程在我国已具雏形。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了初步发育,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国债期货曾小有规模,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小范围存在过。虽然大多数衍生品市场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先后关闭,但反映出我国对金融工程一定程度的现实需要。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一级、二级市场发展迅速,公司股票包装上市、买壳注资、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中,系统化、工程化的策略手段己偶有使用,为大企业集团理财的财务公司也逐步成立, 应用各种金融手段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对外融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在国外发行债券、股票等虽大多由外国著名投资银行机构运用金融工程进行策划,实际上也意味着金融工程对我国的渗透。 目前,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约因素: 1·体制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市场需求主体作支持,但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滞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尚不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内在利益冲动有余而责任约束不足,缺乏内在的风险防范需求;金融改革还未有实质性进展,多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缺少压力和创新的动力;此外,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因此,风险管理市场需求主体尚未真正到位,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市场基础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尤其是衍生工具的创新要求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现货基础。我国金融市场分割、狭小,信息成本高,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规模小且不够规范,更为主要的是金融价格市场化进程太慢。目前形成我国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行政色彩浓厚,虽然汇率已经并轨,但目前的汇率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外汇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此外,利率市场化进程举步艰难。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仍然由国家控制,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因参与对象少、交易量不大基本上体现不出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更无法成为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 3·技术约束。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较高,银行业务处理也普遍推行电脑化,通讯设施及技术水平部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国民经济的信息基础设施还远未建成和睦全,快捷、高效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进展缓慢,清算交易系统离高效、快速、准确要求甚远,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未能在金融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工程运用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不能满足。 4·理论制约。我国金融理论还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统计、数理分析及其它尖端前沿科学的成就尚未用于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工程尚未得到应有的先进理论支持。另外,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与调控方式亟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的缺乏以及金融体系对外的长期封闭等因素也制约了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 推动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金融领域的效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 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工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1·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中国正值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安排、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行为特征上是垄断化、计划化与竞争化、市场化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进行金融工程建设,可以实现中国金融业效率的高速增长。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促进金融同业竞争,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加速建立、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金融调控和调控政策工具,改进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借鉴,研究有效的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监管手段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淡化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力量;五要加速推进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 2.大力发展现货市场的同时适当介入衍生金融市场。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程,大力发展现货市场,再根据现货基础的厚实程度和现实风险管理的需要发展相应的衍生市场,充实金融工程技术发挥的工具基础。可考虑首先重点发展外汇、股票指数、国债的远期与期货市场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然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使债券利率、优先股红利浮动化,最后试点并逐步推广期权与互换交易。在推广初期,应制订较高的保证金比率,并限制交易主体和品种,以控制风险和过度投机。 3.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引进金融工程系统化、工程化的理财技术。在目前金融工程难以马上应用于金融衍生工具创造的情况下,可考虑重点发挥其理财、风险管理功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个人日益旺盛的理财需求,投资银行不但要从无到有的快速发展业务,还要提供全方位的资本营运服务。投资银行应成为实施金融工程的急先锋,为国企改革提供资金和制度创新的动力,促使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降低市场的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效率。 4.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工程的认识,真正把研究、开发新业务当作发展的新增长点,其次,中央银行应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进行模仿、改良,谨慎地尝试,如贷款承诺、可转让定期存单、贷款出售等。 5.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培养金融工程人才。应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为此,有必要利用当前国家加大投资以启动国内需求并把信息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的大好时机,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是金融工程运用的必要条件。另外,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现实,在总结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探讨金融工程在我国建立、发展的基本条件、应用规律及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加强对国际金融工程发展态势的动态跟踪研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工程科学,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应重点培养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可以通过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高等院校专业培养相结合来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的本质提高期待着中国自己的“金融工程师”的出现。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企业财务报告发展分析论文 著名的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曾说过:"会计的发展是反映性的……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与技术飞跃发展的新时代,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作为立足企业、面向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信息系统,当然也要迎接并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变革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内容和表述形式。现在的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最初只是财务报表)原是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才在传统的会计与报表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资本市场产生并成熟之后,财务报告对市场所起的财务信息传递,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和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作用,是很独特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但是,今天人类已跨进新经济社会,财务报告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整个经济环境的要求。因此,对其进行重大的改进及发展势在必行。 一、财务报告过去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一)财务报告理论上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1、关于计量。财务报表是以传统会计的三个特征为支柱的。那就是:记录按复式簿记系统;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属性。因此,人们把传统的财务会计分别称为复式簿记会计、权责发生制(即应计制)会计和历史成本会计。在财务会计的上述三个特征中,对会计信息特别是盈利信息最有影响作用的,是确认和计量。传统财务报表受到的冲击最早也是针对计量。所以,报表的使用者莫不关注计量。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美国出现的通货膨胀以及90年代以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之外,先后创造了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算)净值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正如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所说:"当前,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各种项目,是用不同属性来计量的。这要由项目的性质和计量属性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来定。"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可以看到下列变化:由早期以历史成本为主(甚至占完全统治地位)到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用,再到当前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这种种变化明显地说明,计量属性的采用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即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各种不同计量属性所带来的不同经济后果及其应用的不同前景。 2、关于确认。早期财务报表的确认仅研究收入的决定和费用的分配。在股份企业出现以前,往往采用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那时确认的唯一标准是看有无现金流入(收入)和流出(费用)。后来,由于出现委托和关系,为了正确反映和评估在某一期间的受托责任,就产生并广泛运用了权责发生制。然而权责发生制仍然是针对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来说的。它提出了确认收入和确认费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不再是看有无现金收付,而是看权利与责任是否发生。为了实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又形成了应计、递延、分配和摊销等四个特殊的会计程序。权责发生制使财务会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较前复杂,当然所获得的收益数据也较前更为相关与可靠。人们主要关注收入和费用确认的另一解说是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左右,财务报表中的收益表被普遍认可为第一报表。财务报表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主要信息是一家公司的收益(盈利)。收益是怎样决定的呢?从收益表的构成可以看到:通过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决定收益。这就是流行于当年的收入/费用观。然而收益也还可以由净资产(不包括业主权益的变动)的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对比来求得。在1984年12月发表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中第一次提出确认的完整定义,确认的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并根据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报表要素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的定义,而把确认的过程分为"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种类型。FASB第5号概念公告关于会计确认的见解如同它强调现值技术的运用和大力提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一样,为把各种创新经济业务(典型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可确认而尚未实现的有关收入项目等)在表内予以确认、计量或者在表外进行披露开辟了一条重要的新思路。由此可见,财务报告理论与实践的这一发展,不是凭空而来。它们同样是竞争技术与全球化等环境因素发生作用的结果。 3、关于报告。早期的财务报表,是直接根据日常记录所编成的。报表的内容就是表内的项目。项目只不过是会计科目的重新分类、汇总和排列。后来由于经济业务日趋复杂,表内陈述的内容基本上属于会计上的术语而不易为广大投资人所理解。为了提高报表的易懂性和可使用性,于是增加了表外附注和附表,这一部分的出现,同证券监管机构(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报表提出补充的披露要求也是分不开的。虽然表内和表外的区分,人们已习见为常,但多数人并不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区别和不同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FASB于1978年发表的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而又富有创造性的见解:当前实务中的财务报表应当称为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其他财务报告则可以请企业以外的会计师或专家审阅,有的甚至可以既不审计,也不审阅。在讲到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关系时,FASB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则反复强调:在财务报表表内表述是确认;用附注(包括表内旁注,表外底注)、其他附表、其他报告手段进行表述,不是确认,而是披露。这样,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是否量化表述就获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二)财务报告及其种类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两种表述形式共同构成今天的财务报告,乃是财务报告经历了60多年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历程。再从报告和报告的种类看也产生了很多重要变化: 第一,报表的种类不断增加。 早期的基本财务报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种。20世纪60年代中期增加了财务状况变动表,到1987年被现金流量表所取代(SFAS财务会计准则公告》95),成为第三财务报表。1997年,美国又发表"报告财务业绩"的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提出:企业可增加"全面收益表"作为第四财务报表,(在此以前,英国已在ASB(《会计准则公报》的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中提出"全部已实现利得和损失表"作为第四报表)。 第二,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改进。 1、从覆盖面看,原先的财务报告只反映一个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的变化。后来,由于出现控股企业,控股企业除编制本身的财务报表外,还要编制覆盖整个控股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一个企业由于规模很大,分部很多,又要求对具有不同机遇和风险的地区和业务分部编制分部财务报告。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都能向投资人补充提供对决策更有用的信息。 2、从时间间隔看,传统的财务报告是一年报告一次,属于年度报告。为了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后来,在年报之外,又陆续增加了半年报、季报、月报等统称为"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来信息的报告将越来越快,时间间隔越来越短,现在实际上已开始在网上实时信息。 3、从内容上看,第四报表较好弥补了传统报表违反漏计损益原则的缺陷。长期以来,西方会计界对编制收益表都声称坚持"满计损益观"而不是建立在当期经营业绩基础上,但实际上对可赚得却未实现的收入,往往绕过收益表,而把它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这种做法,实际上压低了企业当期所确认的全部损益,违反了满计损益的原则。第四财务报表即全面收益表,所报告的企业财务业绩包括了所有已确认的损益(不论是否实现)。这种业绩报告,才真正体现以满计损益为基础的收益表。 二、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批评 尽管企业的财务报告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改进,并根据使用者日益增长的需要作了若干创新。但迄今为止,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是很不满意的。有人则对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似乎在加速地降低而表示担忧,早在1975年,英国ASSC(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发表的"公司报告"和1991年英国ICAEW(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ICAC(国际会计合作委员会)联合发表的"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型",就先后相当深刻、全面地揭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缺点。1994年美国AICPA(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在"改进企业报告--面向报告用户"中也指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概括各家的看法,特别是针对新经济的要求,财务报告有待改进的方面主要是: 第一,由于环境的加速变化,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面向未来经营发展的关键性信息。但是,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在确认方面有苛刻的要求,对于计量,也主要限于货币量度。这样就使许多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非常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广义无形资产,如一家企业的员工、客户、知识基础和该企业的声誉。 第二,由于交易、事项、情况要得到会计的确认,从而在财务报表内表述,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它们必须是已经完成,至少是已经发生的。每一项符合确认要求的报表要素,在它们的定义中都明确规定属于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带来的结果。这样,整个财务报表的信息--这是财务报告中的优秀信息,必然面向过去,而不可能面向未来。 第三,尽管各种计量属性同时并存,实际上,在财务报告中,是成本而不是价值反映着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可是使用者(特别是投资人)却更关注企业价值的创造和增加。资本市场的股价涨落,反映的也是企业价值的变化。而现在,财务会计与财务报告无法直接计量和表现企业的价值,它们只能用盈利和现金流量两个会计信息间接地作为替代变量。 三、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改进 当前人们面临的经济环境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关于这一点,FASB在2001年关于"改进企业报告--对增进自愿披露洞察"这一研究报告中进行了描述。该报告分析了可能正在改变企业环境的关键作用力量。从经济因素上具有全球化、所有权分散、竞争、着眼于财富的创造、企业资产构成的变化等特点。与此同时,今天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也会产生新的信息需求,主要是: 1、应当突破传统的财务报告模式,需要在财务报表之内对确认和计量方面有所创新,使之可确认更多的有用信息; 2、应当提供不一定用货币量度,但却非常有用的信息,为此要改进和扩大信息披露; 3、整个财务报告在维持有用的历史信息的同时,要更多地披露预测信息,特别是关系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关键信息; 4、成本信息固然是可关与相关的,但企业价值的创造与变化的信息、可能更为有用。 面对竞争、高新技术和全球化的三股力量汇合的挑战,适应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信息提出的新需求。笔者认为在对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加以改进时,一定要解决好继续和发展的问题。要改进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中与会计环境不相适宜的部分。总的来说,对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改进应是一种扬弃;具体来看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改革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并不意味着对之完全否定,相反,在GAAP没有改变之前,构成财务报告优秀的应还是财务报表,我们应该继承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优秀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即它们必须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等四项标准。并将它列为财务报告的第一部分,但是建议将这三张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分为优秀信息和非优秀信息两个部分。对于优秀会计信息,应该更加注意其计量的可靠性;而对于非优秀的会计信息,则可以相对地采取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等。尤其应该注意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能够表明投资报酬、财务弹性和变现能力的会计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做法,在损益表的下端附加披露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 2、对财务报告中可采用的计量属性不以货币量度为限,并进行广义解释。这一点,其实并未动摇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以货币为计量基础的假设。因为货币仍然是财务报告特别是其中的财务报表的基本量度。只是,应当同意,甚至应当鼓励同时使用其他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补充。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总有可以量化的属性。问题仅在于量化的精确程度有所不同。现代企业具有如此复杂的经济活动,会计在计量问题上若不跳出货币度量的框框,恐怕很难在确认和披露上有所前进。 3、要充分发挥披露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注意披露各种表外融资方式的特征和风险。在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之中,披露企业物价变动的会计信息;另外,可以适当披露采用"区间"或"范围"估计数量报表项目的有关信息,借以消除报表项目貌似确定而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的误导。 4、在其他财务报告中,着重披露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经营活动重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的显著风险和报酬机会、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和关于企业"软资产"(如人力资源)以及评估的商誉的信息,并尽可能披露关于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其余相关企业的信息。 5、尽可能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必要时可以缩短财务报告提供的周期,如采用季度财务报告或适当发表临时财务报告,简化年度财务报告等。 6、对操作衍生金融工具的企业,应该单独予以披露并进行核算。 7、若存在着多个企业分部,应尽量按照行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编制或提供分部报告。 8、鼓励企业进行适当的自愿披露,包括披露一些有一定依据的预测性、前瞻性会计信息和管理当局的意图等。 9、鼓励企业披露关于履行社会责任和关于企业增值的会计信息,并根据具体条件酌情采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叙述性披露、在现有财务报表中添加某些项目或单独披露如社会收益表、增值表等形式。 10、要尽量注意"效益 成本"这个普遍的约束条件,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要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披露过载现象。要根据会计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兼顾财务会计的固有特征,并作适当的调整。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市场状态决定财务报告的发展方向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客观环境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财务报告已越来越无法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本文借鉴国际国内研究成果,论述了财务报告体系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使会计披露能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财务报告;会计环境;发展趋势 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指出,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根据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在西方,财务信息的披露经过了以账本披露为主体(12世纪到15世纪)、以财务报表披露为主体(15世纪到20世纪)和以财务报告披露为主体(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的三个时期,财务报告的产生及每一次发展变化无一不是会计环境变化的结果。当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政治、科学技术以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同时也对财务报告的实质内容及形式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他们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或早或晚、或多或少,使得财务报告不断发展变化。以更好地适应财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一、会计环境的含义和内容 财务报告在现实应用中的缺陷是它不能够满足环境的变化。会计环境是指会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各项条件的综合。它包括存在于会计主体内的会计内环境和存在于会计主体外的会计外环境。生产实践中与会计相关的内容称为会计外环境,而会计实践则称为会计内环境,会计环境是会计内环境与会计外环境的有机结合。内环境决定了会计本质、职能、程序和方法;外环境决定了会计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影响会计的程序和方法。 二、现行财务报告存在的局限性 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偏重于财务信息的披露,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不足。 由于企业间竞争的加剧,诸如产品销售渠道、市场份额、用户满意程度、新产品开发和服务、企业经营业务、资产范围与内容、主要竞争对手及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管理当局的分析评价、有关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企业管理能力、职员结构及主要职员素质等非财务信息显得越发重要。非财务信息不仅是企业管理者有关政府部门了解企业并加强对企业管理所需要的信息,也是投资人、债权人等其他利害相关者分析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所必需的信息。缺少了这部分信息,他们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分析必然会受到影响,也就难以达到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的目标,从而无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揭示,所以企业应该将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作为我国财务报告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行财务报告偏重于反映企业历史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而对未来经济活动的披露不足,缺乏前瞻性财务信息对经营业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反映。现行的财务报告主要提供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财务信息,缺少有关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与报酬机会以及种种不确定性的财务信息的披露。缺少能够对决策有用的、体现企业现在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这使得现行财务报告无法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由于顾及和判断的客观存在,“不确定性”充斥着整个会计处理过程。 现行财务报告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忽视了企业与周围自身环境方面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兼顾经济的增长与社会责任的承担。要求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资源损耗、人员消耗、土地利用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核算和计量。并对这些信息予以披露。而这样导致的管制成本足以影响企业日后长远的经营业绩。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企业财务报告中应加入经济责任观念。从会计角度来讲。较为系统地研究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优秀之一的自然资源形成、开发、运用、存储、保护和再生产的经济效益核算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财务报告的发展趋势 会计环境的变化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变化。而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要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会计环境的变化诱致了新的会计信息需求,在这一需求的拉动下,会计披露得以发展。因此会计披露发展的动因在于不断满足会计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扩大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增加对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财务信息的披露,使财务报告由解释有形资产为主向解释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转变。从现有的情况看。无形资产在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地位至少在目前还没有重要到可以完全取代有形资产的地步。因此,会计系统在解释无形资产的同时不能忽视有形资产的计量显得十分必要。鉴于当前各方面条件尚未成熟。为解决信息使用者的燃眉之急,可以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准则委员会(1ASC)在金融工具问题上的做法:首先着重解决相关信息披露问题,暂时绕过确认与计量问题,待时机成熟之后再研究确认与计量的实务操作。在未解决之前,可以遵循充分揭示原则,即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需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使用户易于理解。 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量,提高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数量。现行财务报告仅仅对财务定量信息予以揭示,不能够完全分析出给企业长期价值创造带来影响的具体因素。现行财务报告体系自财务报告中揭示了大量包括定性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但并不是说财务会计报告披露了这些非财务信息,这只是借助非财务信息来辅助说明和解释财务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准确地理解与运用财务信息,从而提升财务信息的价值。未来的会计应在拓展财务信息的深度与广度上下功夫,为增加财务信息的价值服务。 加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可以增加预测性财务报告,使财务报告由解释事后信息为主向解释事后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并重转变。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财务报表基本上是一张历史数据记录的汇总表,是一种向后看的会计报表。预测性财务报告是建立在对未来经济条件和行为方案进行假设的基础上。反映企业下一年度或未来期间的主要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目前我国只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公布盈利预测信息。另外,编制预测财务报告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需要,预测信息虽然缺乏可靠的保证,但它毕竟能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以增加使用者决策和评价的相关性,应当成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借鉴西方许多企业编制并对外公布的“预测财务报告”,它采用与传统财务报告相问的报表形式。这种做法无论从编制角度。还是从使用角度来讲都有极大的好处,特别是便于对比,从而进行差异分析,充分发挥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可以增加衍生金融工具财务报告以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及报告问题。金融工具创新对财务报告的结构和编制方法都有一定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传统会计理论中的资产、负债的定义,传统财务报告揭示的是历史成本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大多只是一种合约,他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交易尚未发生,因而无历史成本可循。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可以采用表内与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在表内,可以揭示在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所交纳的保证金和支付期权费金额,合同的金额。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并且在每个报告日有,必要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计量。附表在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在报告日因衍生金融交易而持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企业,编制一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衍生金融交易的情况及进行风险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可以改年报为月报,使财务报表的项目、结构进一步国际化;推广全球化战略财务报告,加强现行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在财务报表结构安排上将优秀业务与非优秀业务分开反映,提供最能反映企业经营趋势的信息等等,以加强会计决策的有用性。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财务报告分析目标分类论文 摘要:财务分析指标是以简明的形式,以数据为语言,来传达财务信息并说明财务活动情况和结果。在此建立的财务指标与国家考核企业工作规定的财务指标是不同的。涉及到企业财务活动较广的范围,包含的指标数目多,而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则是抓住重点,有选择地规定一些指标,分为外部分析指标体系及内部分析指标体系。 关键词:财务分析指标;内部分析指标体系;外部分析指标体系。 企业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a.外部分析内容。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企业资产运用效率分析;社会贡献能力分析;企业综合实力分析。b.内部分析内容。除以上外部分析内容外,还包括:企业筹资分析;企业投资分析。 另外,内部分析内容还应有: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形成原因分析。 c.专题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企业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可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特定的目标选取特定的资料及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专题分析。 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分析、资本资产结构优化分析等。d.关于财务分析与相关学科关系的探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财会学界学科体系的改革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财务会计之争深入到各二级学科,这是理论发展的必然。学科的分分合合是由于环境的变迁,历史的发展而致,是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进入20世纪到90年代,财会论坛上就有财务分析要独立成科的微弱声音,到了现在,对此论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且似乎已达成共识,即由于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财务分析必须独立出来。那么,独立的财务分析学科在财会学众多学科中地位如何,包括哪些内容,与其原附着的学科关系如何?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减法问题,而是一个漫长的选择和甄别的过程。 1内部分析指标体系。 内部指标体系的设置,主要是为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和管理的特殊需要灵活设置,其内容相当广泛。 一般说来,可从筹资、投资等方面设置。 1.1企业筹资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所需资金需靠企业自己来筹集,这样,筹资分析便成为企业财务分析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筹资分析中,首先要分析企业的资金需要量,其次分析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再次分析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筹资风险;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筹资方案并与资金供应者进行协商,使企业筹资活动顺利进行。可设置筹资结构比率、资金成本率等指标。 1.2企业投资分析。 企业对投资活动首先应进行可行性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这是投资分析的重点;其次应对投资活动进行事中分析,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最后对投资活动进行事后分析,以考核投资效果、评价投资业绩,为改善企业今后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企业在投资分析时一般需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投资的风险价值、资金成本和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在投资阶段为考察投资方案的可行,可设置内含报酬率,为考察投资的收益可设置投资报酬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 2外部分析指标体系。 2.1企业偿债能力。 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其债务的能力,通过对它的分析,能揭示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按债务偿还期限的长短,又将其分为短期偿债能力与长期偿债能力。 2.1.1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一个企业以流动资产支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设置该指标对外部信息需要者非常重要。对于企业来讲,该指标也至关重要,短期偿债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营运资金的大小以及资产变现速度的高低。 另外,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偿债能力的声誉、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未决诉讼等对它也有影响。短期偿债能力通常设置以下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或酸性测验比率;现金比率。 2.1.2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以资产或劳务支付长期债务的能力。对长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是因为企业的利润与其有紧密的联系,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时不能不重视企业的获利能力,这是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入量最终取决于能够获得的利润,现金流出量最终取决于必须付出的成本。此外,债务与资本的比例也是极其重要的。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很多,除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外。还有长期租赁、担保责任、或有项目等因素。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有:已获利息倍数;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 2.2企业资产运用效率分析。 资产运用效率是指对企业总资产或部分资产的运用效率和周转情况所作的分析。企业经管的目的在于有效运用各项资产获得最大的利润。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收入,企业必须凭借资产、运用资产才能取得营业收入。资产周转速度越快,表示其运用效率越高,利润越大。企业运用各项资产有无过量投资?有无因设备短缺而导致生产不足?有无因资产闲置而导致利润降低?凡此各种问题,皆为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士所关切。通过分析资产运用效率,则可以评价企业营业收入与各项营运资产是否保持合理关系,考察企业运用各项资产效率的高低。资产运用效率指标有: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2.3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是指对企业盈利能力和盈利分配情况所作的分析。它是企业财务结构和经营绩效的综合表现。企业经营之目的,在于使企业盈利且使其经营与规模不断成长与发展。 各方信息使用者无不对企业盈利程度寄与莫大的关切。投资者关心企业赚取利润的多少并重视对利润的分析,是因为他们的投资报酬是从中支付的,如果是股票上市公司,企业盈列增加还能使股票市价上升,从而使投资者获得资本收益。对于债权人来讲,利润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来源。政府有关部门关心的则是微观和宏观的经济效益以及各种税费上交的可靠性。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可通过对盈利能力的分析,来评价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分析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企业获利水平。它是管理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的集中表现。对于职工来讲,则是丰厚报酬及资金的来源,并可保证工作的稳定。它也是集体福利设施的不断完善的重要保障。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指标可从一般企业及股票上市公司两方面制定。一般企业盈利能力指标有: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总额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权益利润率。股票上市公司除上述指标外,还可借助以下指标:每股盈余;每股股利;市盈率;股东权益报酬率;股利支付率;留存盈利比率。 2.4社会贡献能力分析。 社会贡献能力是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衡量企业对国家或社会的贡献水平。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单纯的片面的追求企业个体的经济效益是不行的,还必须包括对社会的贡献。对盈利企业可用实现利税来衡量,但对一些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企业讲,则无法适用。故为此设计的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可兼顾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对国家、社会的贡献情况。 2.5综合财务能力分析。 综合财务能力分析是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总体变化的性质、趋势进行的分析。 前述指标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必须把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分析。其指标有杜邦模型中的权益报酬率和计分综合分析法的实际得分值。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分析性程序检查虚假财务报告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发现舞弊征兆;执行分析性程序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任何企业在虚假财务报告之前总是有些迹象或征兆的、年初的资金加上本期融资所增加的额外资金与本期的投资活动相匹配、任何严重的财务报告舞弊,都可能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的状态、报表的主要项目及前后各期发生异常、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项目金额会由于经营业务的影响而在不同会计期间发生变动、报表反映的主要财务指标严重不合理、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严重不平衡、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不良资产数额较大,资产质量低下、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距过大、期后事项异常,出现经常性的第四季度调整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虚假财务报告的审查实际上是审计的一种特殊审计程序与方法。审查过程中所运用的具体方法也于一般的审计方法相类似,查询法,审阅法,核对法,调解法,盘存法,估计法,分析法等,只是在使用过程中侧重点不同,效果不同,因为他们服务的目标不同,下面主要针对虚假财务报告审计的特殊性,来探讨一些笔者认为重要的审查方法。 一、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发现舞弊征兆 任何企业在虚假财务报告之前总是有些迹象或征兆的,在审计职业界通常将这些征兆称为“红旗”或“警讯”,原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国际公司列举了比较重要的几方面,提醒审计人员注意,主要包括:资金短缺已影响营运周转;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和增资)下降,资金来源只能靠盈余;发展中或竞争中企业对资金有大量的需求;现有借款和和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和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为维持现有的债务需要,必须获得额外的担保品;主要客户经济困难,造成坏账的可能性加大;成本增长超过收入的增长,或者受到严重市场竞争威胁;订单减少,生产压缩,预示着未来收入的下降;盈余的质量下降,不合理的变更会计政策;夕阳工业濒临倒闭的企业;对单一或少数产品,对客户或交易过分依赖;管理阶层或主管有被严格要求达成预算目标的倾向;管理阶层或主管有前科纪录,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更换审计师。 以上这些迹象都是可以通过分析发现的,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即应予以关注,另外,在我国,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和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是新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虚假的可能性就很大。 我国通过大量的统计研究,也总结出了极有可能采取造假的公司的特征。主要形式有:前两年连续亏损,今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公司;前两年平均净资产报酬率达到10%,今年行业不景气的公司;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 二、执行分析性程序 一个健康、真实的企业,经过一年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从年初的状态转换为年末状态,各项财务指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平衡。年初的资金加上本期融资所增加的额外资金与本期的投资活动相匹配,本期的投资加上年初的资产总是与本期的经营活动相适应,按照财务学的观点,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之间存在钩稽关系,如果这种惯常的钩稽,均衡关系被打破。大量研究证实,分析性程序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而且极为有效的审计方法,尤其在发现和检查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作用相当明显。 任何严重的财务报告舞弊,都可能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的状态。归纳起来,虚假财务报告通常具有以下八个主要特征: 1.报表的主要项目及前后各期发生异常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项目金额会由于经营业务的影响而在不同会计期间发生变动。真实的财务报告主要项目金额的变动一般表现为有规律的正常变动,而且上市公司能就变动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而虚假财务报告项目金额变动较大,且对这种异常变动上市公司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 2.报表反映的主要财务指标严重不合理 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报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收益率等。在审计中应根据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出主要财务指标并判断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包括经验数据、上年同期数据、历史最好水平、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如果计算出的财务指标与上述指标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财务报告存在问题。 3.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严重不平衡 某些上市公司为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往往采用资产装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增加账面利润。由于上述措施一般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入,反而可能会因利润的增加多交所得税而增加现金的流出,结果必然导致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表明该上市公司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的可能。 4.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滑坡的情况下,往往利用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来增加非经常性利润。以此来粉饰财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告时,若发现非经营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就该注意该报表的真实性。 5.不良资产数额较大,资产质量低下 由于虚构收入等原因,上市公司账面会有许多不良资产。如子公司亏损或业绩平平,在建工程一直挂在帐上。一些租赁、承包、托管的背后往往是这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如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应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6.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距过大 若一家上市公司的应缴税金数额特别大,则欠税很可能是虚构的,其造假手法就是虚开发票。根据会计公式计算的应缴税金期末余额,与公司的实际期末欠缴税额相比较,若两者相差较大,则公司造假确定无疑,反之,其收入和利润都可能是虚构的。需要说明的是,只要税法允许,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实行不同的会计政策是合理的,但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连续性,除非税务准则发生显著的变化。 7.期后事项异常,出现经常性的第四季度调整 期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这两个时间段所有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事实上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调整损益,美化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虚假财务报告不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要有效的防范其产生,需要社会各界加强会计法规和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根源,为企业,国家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分析我国上市企业财务报告舞弊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国内外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及其分析;防治财务报告舞弊的对策办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美国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及其分析、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的综合分析、中国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及其分析、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概述、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的综合分析、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大股东的控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上市公司外部监督体系: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完善政府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财务报告舞弊是一个具有300多年历史,并一直令会计界头痛的问题。如何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进行有效治理,这不仅是理论研究者和会计实务人员探讨的课题,更是广大财务报告使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本文运用财务报告舞弊的相关理论,在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就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上市公司外部监督体系的构建这两大层面,对防治企业财务报告舞弊进行了有益的社会思考。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典型案例研究分析 一、国内外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报告舞弊事件频发,这种不法经济行为掩盖了企业财务的真相,导致投资者决策错误并使资本市场陷入困境。为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舞弊的相关理论,本文拟对国内外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1.美国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及其分析 (1)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概述 美国典型的财务报告舞弊案,当首推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在20世纪初的轰然陨落。安然公司营运的天然气与石油曾占全美市场的20%,经营业务覆盖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美元,并因此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能源交易商,位居《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第七位,成为华尔街财务分析师力荐的蓝筹股。 然而,随着安然公司在2001年10月16日第三季度亏损6.18亿美元及其在1997年到2000年间由关联交易共虚报了5.52亿的盈利这一系列内幕消息的公布,安然股东财富瞬间蒸发,流通市值由颠峰的680亿美元跌至不足2亿美元,下跌了99.92%。安然大厦的崩塌给全球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震撼,不亚于“9·11”事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2)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的综合分析 ①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手法主要是以虚假手段高估资产、高估利润、隐瞒负债。首先,安然公司设立了大约3000家关联企业来进行“对倒”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公司进行大量的表外融资,以提高信用等级;又可以虚构交易规模,编造会计利润。其次,安然策划不具经济实质的对冲交易以掩盖投资损失;空挂应收票据以虚增资产和股东权益。2001年11月,安然公司在向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重新编制的1997年至2001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就公开承认该期间曾高估利润5.9亿美元,隐瞒负债6.28亿美元。 ②按照财务报告舞弊动因的理论分析,安然舞弊案的发生囊括了四因素理论中的所有因素。 首先,安然的管理层具备贪婪和需求的两大要素。安然的管理层想把安然构建成为美国、乃至世界的第一大公司,为实现这一目标,安然实施了“从美国到印度、从能源管道到宽带网络”的疯狂扩张政策。但这种盲目扩张并未成功,当关管理层无法实现许诺的发展速度时,就开始寻求“第二条道路”——人工增长法,即通过秘密交易和“创造性”的会计方法来粉饰业绩,以便继续博取投资者的青睐。而另一方面,为了保住自己的分红,安然管理层毫无羞耻感地“盗取”公司员工和广大投资者的财富。这样,亏空黑洞越来越大,在承认了12亿美元的虚假利润后,安然又挣扎了大约六个星期,终于宣告破产。 其次,安然的保密措施在为其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提供契机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外人揭穿和披露舞弊行为的可能。就连为安然欢呼的人也承认:没有人能搞得清安然的钱到底是怎么挣的!其原因在于安然一方面以“防范竞争对手”为由,以商业秘密名义把收入或利润的细节保护起来;而另一方面他们提供的财务数据又通常过于繁琐和混乱不清,连为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债务评级公司负责财务分析的专业人员,都无法弄清这些数据的来由。不管是极力推荐安然的卖方分析师,还是想证明安然不值得投资的买方分析师,都无法打开安然这只黑盒。” 2.中国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及其分析 (1)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概述 1986年乌鲁木齐市新产品技术开发部和天山商贸公司先后成立,从事彩相冲扩、服装批发、食品加工、计算机销售等业务,这也是德隆的前身。1992年新疆德隆实业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并成立新疆德隆房地产公司,开始进入娱乐、餐饮和房地产投资领域。1994年新疆德隆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在新疆进行农牧业开发。1995年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北美联络处,拓展国外业务。1996年受让新疆屯河法人股,组建新疆屯河集团。1997年受让沈阳合金法人股,进入家用户外维护设备、电动工具制造领域;受让湘火炬法人股,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领域。1998年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改制为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成立中国民族旅行有限公司,进入旅游业。1999年成立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武体育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文体产业。2000年在上海浦东注册成立德隆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控股新疆德隆集团和新疆屯河集团;同年8月,更名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同年10月,注册资本增至5亿元人民币。2001年成立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党委。2002年德隆大厦落成并投入使用。 可见,德隆的发展历程非常神速,然而在2004年4月14日,对于风光的德隆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德隆系旗下的“三驾马车”: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投资第一次集体“跌停”。这不仅反映了市场对德隆的信心丧失,也增加了市场流传的德隆资金链断裂的真实性。德隆王朝的瓦解在2004年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 (2)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的综合分析 ①德隆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手法是通过财务报表造假、关联担保和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挪用上市公司现金。a.财务报表造假。德隆财技高明是大家公认的,只需在一夜之间弄来几亿到上市公司账上去,或者更简单的方法,只需通过关联的金融机构(如南昌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商业银行)出示一下存单。b.关联担保和关联交易。从当前上市公告的数据来看,合金投资为苏州太湖担保贷款9959万元,为星浩特担保4500万元的贷款,为苏州美瑞担保1.38亿元的贷款,然而,苏州太湖委托德恒证券理财8000万,星浩特委托德恒证券理财6400万,苏州美瑞委托恒信证券国债投资7000万元,除了与美资合作的苏州美瑞外,委托德隆旗下金融机构理财的数目都大致与担保借贷的数目相同。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2亿多资金就合法的成了德隆炒股的资金。 ②德隆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主要有激进目标和盲目扩张与业绩的失衡、上市保壳、圈钱谋私利等。首先,从目标定位来看,德隆与前述发达国家的两个案例相似,其一直遵循着的理念是产业整合做成行业老大,而且只涉足传统产业。从德隆发展及扩张的过程中,企业战略政策过于激进,上市公司激进的目标在无法实现时必然会成为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告、粉饰财务指标的导火索。其次,为上市保壳,进而圈钱谋私利,粉饰财务指标、操纵会计信息就成为了德隆的重要事务。 二、防治财务报告舞弊的对策办法 从上述发达国家与我国的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安然案属于在资本和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各项机制相对健全国家的典型案例,其舞弊手法是高明而隐蔽的;而我国的德隆舞弊案则属于高技术含量的舞弊犯罪,其舞弊手法除了造假外,还广泛运用了关联企业和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复杂方式。但无论是哪一类型,也无论其手法高明与否,都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外部监督体系的不完备密切相关。因此,防治财务报告舞弊的良方,无疑当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外部监督体系的构建这两方面来共同思考。 1.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1)加强对大股东的控制 虽然我国正在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能够有效的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带来的弊端,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状况在短期内不可能很快就得以解决,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问题仍会存在。为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大股东权力行使,避免出现通过财务报告舞弊而牟利的现象发生。一般来说,对大股东控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进行: ①权力制衡。由于大股东控制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权,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使股东的股权结构类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比如股改后进行国有股减持,当然这一办法比较直接,需要充分的研究。考虑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作为过度的办法,也可以建立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制度。因为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股东由于势单力薄,加上受业务素质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很难做出有影响的决策,因此往往只有名义上的发言权,使得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操纵,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也无从实现。而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将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使他们作为个人在股东大会原本微弱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声音变的有分量,从而达到影响公司决策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股东及其管理层的投机行为。 ②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控制。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大股东及其管理层的行为也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比如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8月联合了56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方面的规定太少而且层次有限,还没有调动起广大中小股东维权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针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且较典型的侵犯相关利益者的大股东和管理层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对违反者给以严肃处罚外;另一方面对其他一些存在但不普遍的大股东及其管理层侵权行为应有关通告予以明示。 (2)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为使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与其选聘机制有关,因此可考虑:在股改完成后及国有股减持前,可以由大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提名的大股东应该回避;在股票全流通及国有股减持后,可以借鉴外国经验由专门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②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有效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应在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将权力、责任和利益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的报酬机制和声誉机制。具体而言,即:一方面,应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固定报酬加延期支付部分,支付主体应改为证监会或独立董事协会,并由支付主体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这样既提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由于延期支付收益与独立董事工作的业绩密切相关,促使独立董事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还应注重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的建设,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及时予以披露和宣传,从精神上满足独立董事的需要更能有效激励独立董事。 (3)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诸多因素,监事会并没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完善监事会组织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进行监事会人员构成改造,改变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降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代表在监事会上的席位,增加其他相关利益者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席位,同时监事候选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使监事会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2.构建上市公司外部监督体系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为了达成一致,留有较多的选择空间,这也为财务报告舞弊埋下了伏笔。公司管理当局往往会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漏洞进行舞弊,所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自身建设,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就成了当务之急。 ①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这两个质量特征到底谁应该居于主体地位还一直存在争议。但正如我国著名会计学者葛家澎所指出的:我们绝不能反对相关性的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但相关性要有可靠性来落实。如果相关的信息不可靠,等于不相关。强调相关性不能牺牲可靠性,不可靠的信息只能误导使用者。特别是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果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舞弊,因此,当前应该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重。 ②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使之更加严谨。首先,尽量使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减少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其次,在制定新的会计准则时,应做好调查研究,不要照搬国外现成经验,使制定的会计准则符合中国实际。 ③建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评估制度。美国在1997年公开对已经颁布并生效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评估,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也应该建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评估制度,建议财政部相关部门会同各方面专家尽早制订出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已颁布生效的准则和制度进行评估。对那些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质量较低的准则和制度应重点关注,集中有关的人力物力优先修订。 (2)完善政府监管 ①进行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消除诱发财务报告舞弊的政策因素。在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企业上市与退市取决于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投资者偏好等因素,政府更多的是充当服务与裁判角色,维护交易的诚信、公平、公正、公开。 ②加大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力度。公司的会计行为是受自身利益和外部环境约束的综合结果,如果违规的会计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就会倾向于选择违规行为;若加大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就能产生威慑作用。 ③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当前能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机关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审计署等,虽然各部门间经常进行沟通和协调,但还是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理顺监管体制。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增加监管专业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其能够及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问题。 (3)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起到质量把关的作用,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评判。因此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向证券市场上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如若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勤勉,就很难保证上市公司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的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企业财务报告分析论文 一、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会计一般原则中的客观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在市场需求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企业财务报告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正在逐步失去其相关性。 (一)财务报告信息含量不够完整 首先,完整性缺乏是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的固有弊病。以交易为基础的现行财务会计模式势必会对某些与交易无联系但却十分重要的期间价值变化不反映。可能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企业对经营业绩的反映和控制难以令人满意。例如企业经营过程之中造就的竞争优势,因为不与企业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得不到反映,但是这类事项或情况却对企业日后的经营业绩意义深远。 其次,现行财务报告的不完整性还在于它实际上是一种通用格式的报表,它提供给不同使用者以相同的会计信息,并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予以程式化。然而,随着新环境下财务分析职业的兴起,市场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正在呼唤通用格式财务报表以外的、有利于特殊信息需要的“专用”财务报表。且由于使用者的目的和方法不同、被估价的资产不同、报告公司的环境不同、使用者的信息偏好不同,所以使用者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而程式化的通用格式的报表,实在难以满足上述需求。 再次,现行财务报告的优秀是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对企业内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各种软资产如商誉、知识产权、企业文化等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一些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也在财务报告中长期被忽视。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些软资产才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和市场价值的动力所在,其重要性日益凸现。据统计,1995年美国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高达60%,特别是根据1997年中国品牌价值报告,世界第一品牌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高达479.78亿美元,中国第一品牌红塔山的品牌价值也达353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在一些高技术企业和大型企业中,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及所起的作用已不容忽视。然而传统的财务报告对此却无法充分反映,以至于导致当今类似英特尔、微软之类的股票上市后,其市场价值通常比账面价值要高出3—8倍,从而不能有效满足信息使用者基于无形资产的决策需求。 (二)财务报告信息反映不够准确 不可否认,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中,估计和判断客观存在,“不确定性”贯穿着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事实上,只要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那么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之中的估计和判断就不可避免。例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和残值确定,无形资产经济寿命认定,职工退休金和递延所得税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再有,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可掩盖地存在以下几种现象: 1重法律形式而轻经济实质。要使会计资料反映如实,那就必须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依据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和核算。因此,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发生背离时,会计核算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尽管现代财务会计模式中不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典型例子,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形式”取代“经济实质”在会计处理中很有市场。例如,按现行财务会计理论,资产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是,究竟有多少资产是按照现值去计量?有多少历史成本属性对资产计量的结果与经济事实相符?再如,在进行有退款权的产品销售处理时,会计人员往往在交易发生时就完全确认为收入,但经济事实却是与该商品相联系的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或排除。 2重成本而轻价值。成本、价格和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三个重要概念,但具体到会计核算,要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转化关系却并不容易。譬如,对特定的会计主体而言,若以一定价格购进一台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后,原来支付的价格就体现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在会计学之中,这时价格就转化为成本。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代表资产的存量特征,价值则代表了资产的流量特征,现行财务会计模式重成本轻价值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近些年来会计学者提倡重价值却是站在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立场或角度上的。因此,现行财务报告重成本轻价值是不适宜的。 3重利润核算而轻现金流量。现行财务报告力争体现资产负债观,而非收入费用观,但在财务报告中却并末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一思想。例如:过分注重盈利的核算;过分强求收入、费用的配比而忽视资产计价;过分注意最终的利润数据。而对代表企业实际支付能力的现金流量状况长期忽视。但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是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以及概率分布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企业支付股利的能力、偿债能力,并通过分析企业盈利数字和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来调整投资策略。 (三)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及时 1重定期报告轻实时披露。信息的最大特点在于时效性。随着竞争的加剧;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工具的日新月异,经济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企业的经营类型和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会随时转换。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会计能够提供“实时”信息。为了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管理者提供企业的经营情况,现行财务报告采取了定期报告的制度。然而,现行财务报告的披露无法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要求,披露的周期、时限过长,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过时的信息往往无助于决策甚至有害于决策。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一案就是最好例证。因此,满足用户信息需求,提供更短期间的财务报告就成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共同心愿。 2重历史经济活动记录而轻对未来经济活动的及时预测。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财务报表基本上是一张历史会计数据的汇总表。会计要素的定义应该包含现在和未来这两个时间点的交易和事项,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经济环境变化不显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反映企业过去经营结果财务报告及其因果联系去推测企业的未来,但在经济环境剧烈变化的条件下,不可能直接用过去的财务报告去及时推测企业未来,这就导致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大大降低。 (四)财务报告项目结构不甚合理财务报表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损益表上: 第一、损益表中未列出销货退回、折让和折扣。而销货退回、折让金额的多少可以反映客户对企业商品质量、规格的满意情况。由于未列出它们,管理者不能从表中了解客户对企业商品的评价。未列出销售折扣额,管理者就难以知道企业为扩大销售和减少坏账风险所用经营策略的实施情况。第二、未将非常损益与正常损益分开。非常损益是指非管理当局所能控制的损益项目,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表内的营业外收支包含较广,非常损益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由于未将非常损益与正常损益分开,这就使人们对企业财务成果难以分清哪些是经营决策的结果,哪些不是企业所能控制情况下非经常发生的结果。从而不利对企业绩效进行正确评价和对现金流量作出正确预测。第三、缺乏极为重要的每股盈余项目。第四、将投资收益单列一项缺乏一定逻辑性。 此外,附注内容简单粗糙,财务情况说明书形式单一,缺失重要信息披露等等,也是现行企业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2、解决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存在问题的对策 社会经济环境和会计信息使用需求的变化是推动会计发展的两大动力。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企业内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已摆在重要位置。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对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扩展信息披露范围,适当增加报表附注内容。 按照财务报告的充分揭示原则,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亦即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因此应在现行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当扩展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要有财务信息,还要披露非财务信息;不仅要有定量信息,还要披露定性信息;不仅要有确定的信息,还要披露不确定的信息;不仅要有历史信息,还要披露预测信息;不仅要有整体信息,还要披露分部信息。因此,财务报告的内容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要增加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的揭示,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充分披露它的价值变动、报酬与风险的转移、潜在风险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配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要注重知识资本、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软资产信息的披露。 第三、要重视对企业未来价值预测信息的披露。在保持有用历史信息的同时,要披露企业未来价值趋势,诸如企业投资、产品市场占有率、材料成本升降、新产品开发、上市公司提供每股收益的预测数据等。 第四、要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信息的披露。如因环境因素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治理污染的成本以及其他环境风险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信息。 第五、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否则公司经营者易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降低利息费用,虚增企业利润,可能诱导投资者作出有损经济利益的决策。 第六、增加财务报表附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仍停留在以报表为主要内容的阶段。而发达国家会计报表附注长度几乎是报表本身的5倍,因而适当增加报表附注,增加有用信息的披露,是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也是充分体现会计信息全面性、相关性的有效手段。 (二)制定相应会计准则,创新会计确认、计量标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创新,才能解决内容复杂,而纳入报告进行确认、计量有困难的难题。一是会计确认的范围要扩大,确认的标准要更新。二是计量属性须重新解释。要从广义上理解货币量度,不以货币量度为限,鼓励使用其他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补充。例如:衡量一个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可以用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度量:(1)市场占有率可用百分比来量化;(2)顾客满意度可用“很满意”、“满意”、“不满意”等概念量化;(3)企业风险可用概率来量化。可见,会计在计量问题上若不跳出货币度量的框框,就很难在确认和披露上有所改进。三是要适当拓展计量标准的范围。由单一计价模式向多元计价模式转变,由历史成本计量向现行价值计量转变,同时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解决诸如自创商誉等项目如何确认和计量的问题。 (三)缩短报告时间间隔,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 当前,企业面临的现实是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衍生工具不断涌现,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日益显著,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大大缩短。而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时效上不能很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因此,首先必须建立一套能提供实时信息的财务报告制度。一方面,定期报告仍要存在,作为财务成果分配的依据;另一方面,编制实时报告作为有效决策的依据。为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在时间上采用季报编制形式,在内容上要重点突出,避免“小而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会计数据能通过计算机进行实时的处理与反映,会计人员账务处理一完成,计算机就可以自动生成报表。这就大大缩短了报告输出的时间间隔。其次,必须建立和完善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通过互联网企业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企业与用户沟通的重要手段。网络会计使会计信息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得到了大大拓宽,减少了会计信息产生、传播与利用的时间间隔。我们可要求需要外送财务报告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时财务报告系统,这样不仅给使用者获取企业财务报告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可以遏制一家企业两套帐甚至多套帐的做法。再有,职能部门可将查处的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在网站上公布,能以最快的速度将问题揭露,使会计信息的用户早做防范。 (四)调整财务报表结构,改进财务业绩报表 第一,调整财务报表结构。我们应该继承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优秀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将这三张报表结构进行调整,将披露的会计信息划分为优秀信息和非优秀信息两部分。企业的优秀业务,是指正常的或经常的交易或事项。例如,正常或经常性的经营活动以及经常性的非经营利得或损失。而非优秀业务是针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是非典型的经济业务或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当然,优秀业务和非优秀业务的划分是相对的,也是因企业而不同的。将企业的经营业务划分为优秀业务和非优秀业务,可以力保集中资源向使用者提供最能够反映企业经营趋势的会计信息。 第二,改进财务业绩报表。在改进财务业绩报告时,可以充分借鉴英国、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两张财务业绩报表的观点,即在保留现行利润表的前提下,增加一张与之同等重要的全面收益表,来更有组织地列示那些已经得到确认但直接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进行报告的末实现利得项目。这种处理方法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保留使用者熟悉的利润表格式,避免因报告全面收益使现行实务发生太大的改变;二是增加了末实现利得项目对使用者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和公司间报表的可比性;三是全面收益表根据现行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加工而成,编制成本可降至最低。在我国推行全面收益表,不仅必要,而且可能,这是因为: 首先,在现阶段推行全面收益表,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十分必要。 其次,推行全面收益表有助于解决我国已经出现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会计难题。我国目前已有不少利得项目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中所有者权益部分,如外币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利得等。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政府部门也在抓紧制定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衍生工具的计量属性,那么就必须解决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和报告问题。可行的解决办法还是在现行财务体系中增加全面收益表。 再次,推行全面收益表还是会计国际化的需要。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现有WTO协定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条款,在“合理、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我国将逐步开放国内会计市场。另外,国内有些企业不断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筹资,他们也要求缩小与国际惯例之间的现实差异,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 总而言之,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新经济条件下受到了诸多冲击,必须改革,但改革中我们一定要坚持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一定要考虑财务会计自身的理论与方法,一定要在会计准则的规范内进行。只有这样,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政府财务报告分析论文 1、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我国迄今还没有一份能够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财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不能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提供更多的政府会计信息,难以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考核和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全面解除财务受托责任。尤其是作为反映国家财政情况全貌的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内容量往往只够占用一两个报纸版面。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政府财务报告内容比较分散 我国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均规定了相应的一套会计报表,但各会计报表自成体系、分别编报,没有一套能完整集中地反映各级政府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全貌的合并会计报表,使人民代表大会等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难以全面、系统地考核和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与此同时,政府也难以向人民代表大会等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全面解除财务受托责任。 2.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不够完整,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 现行财务报告只能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它只是政府会计的一个侧面,而不能充分反映整个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一些资产产权股权、债权、债务的情况没有核算或者核算得比较粗略,即使是收支情况也未能与预算项目协调配合,难以充分反映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2、改进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必要性 1.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职能转换的需要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实际上也是我国政府职能逐步转换的过程。新一届政府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纲领和建立透明政府、绩效政府的目标。政府职能的转换,体现着以下基本精神: (1)强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受人民之托,用人民的资金,来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包括各项国有资产和财政性资金,向人民提供公共服务。 (2)政府应当为人民当好家,理好财,政府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和评价,其中包括对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评价。 (3)在市场力量逐步增强、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和政府职能逐步转换的情况下,人民与政府之间需要真正建构起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政府负有公共受托责任。 (4)政府的功能将逐步向服务型、管理型、绩效型转换。毫无疑问,实现上述政府职能的转换,建立一个完善的政府信息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在整个政府信息系统中,政府会计信息是政府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提高政府透明度的重要一环。政府财务报告关注整个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绩效,可以完整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有助于解脱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满足人民群众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因此,政府职能的转换要求政府财务报告的改进。 2.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公共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财政部门开始循序渐进的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要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财政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考察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效果,考察政府采购成本的公允性,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等,都需要相应的政府会计信息作支撑。与此同时,政府出于向纳税人、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等政府资金的提供者提供有用信息的需要(如纳税人对于政府资产管理的关注,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对于政府债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关注等),出于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加强政府自身资产和负债管理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和财务报告制度。 3.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财务报告的改进 随着我国新一届政府开始推行问责制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追踪问效,我国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在逐步建立起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对政府部门及官员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绩效评价标准的设计固然重要,但是为政府绩效评价提供数据的政府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则更加重要。从这个角度讲,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离不开政府会计的改革和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比如,如果要评价财政项目的有效性,就必须依赖于政府会计提供有关项目成本的信息和由项目所形成资产的信息如果要评价某一政府或者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就需要依赖于政府财务报告中所包括的营运绩效表和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信息等。 4.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于政府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信息也日益关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对政府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社会监督网。政府要提高自身的透明度,解脱其公共受托责任,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也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3、结束语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产品”,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评价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政府财务报告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信息只是散见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称政府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报告中。我国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构建方面,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政府财务报告分析论文 一、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三大报体系组成。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附表等报表组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报表说明书等报表组成。这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开始实施的,与当时的形势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组织,这样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 反映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一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借入款”项目反映的是按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与上级往来”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本级财政对上级财政形成的债务;“暂存款”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财政对预算单位形成的债务。这样看来,目前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债务范围过窄,没有披露政府的隐性债务。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政府财务报告是为政府的预算管理服务的,因而一些与政府的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债务信息被忽视或遗漏,如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承担的各种借款、国债的未来还本信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等,因为它们都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支出,对于这些情况,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也缺乏准确的了解。 (二)没有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会计都不进行成本核算,对内不计算成本,对外也不报告成本,因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的运营成本,特别是有关的服务成本,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目前就众说纷纭,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财务报告中得到权威的评判信息。除了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外,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营绩效和受托责任,如政府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这一重要的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披露,这和当前我国强调的公共绩效管理理念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共绩效管理的开展与政府受托责任的强化。 (三)不能如实地提供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在全国已基本完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导致国库现金大大增加,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既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国库对外也没有公布“国库现金日报表”及“国库现金月报表”,这就没有如实地披露政府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采取了何种运营方式,取得了怎样的运营绩效,制定了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机制等,社会公众知之甚少。 (四)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有关报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的内容很多,这里笔者重点谈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问题。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设计资产负债表,其结构为左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项目,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项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上,既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又增加了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这样的项目设置显然不科学。从国外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我国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项目设置均不涉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在项目设置上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与我国企业会计接轨,同时还与收入支出表中的项目造成毫无意义的重复。 (五)没有包含审计报告,降低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不很透明,预算如何编制、如何执行,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产生了什么效益,社会公众对这些不十分了解,尽管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部长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国家预决算草案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报告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不仅社会公众看不懂,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明白。另外,某些政府部门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资金,国家审计署近几年每年都审计出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违规资金,如2005年审计署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中央部门违规资金高达90亿元。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包含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同其他各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的债务 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这些债务有些已按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得到确认,并已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而更多的隐性债务在会计上没有得到确认,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予以披露,如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也应改进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对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下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政府债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予以披露;对于不符合具体的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无法量化的政府隐性债务,应在政府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 (二)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 从2000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但目前的绩效考评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如在预算管理中引入了绩效预算的思想,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但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明显示滞后于财政绩效管理改革,不能真实地提供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这方面的信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转变为顺应公共绩效管理潮流的,以披露国家预算执行信息为重点,并能全面地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的综合性财务报告。 (三)增加现金流量表 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数量及余额大大增加了,为了加强对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地披露国库现金流入、流出信息及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的运营信息。 第二,随着我国政府履行的受托责任越来越广泛,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是他们进行分析评价和作出各种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特别是今后我国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度变为权责发生制后,这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 (四)资产负债的项目列示 资产负债表应是反映政府某一时点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而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都列示了收入和支出项目,这就说明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动态财务状况的报表,因此,有必要删去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改为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设计新的资产负债表,仅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建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在资产类项目下增加列示政府投资资产、对内贷款、对外贷款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在负债类项目下不增加列示国内债务、国外债务、借入转贷资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在净资产类项目下增加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贷款基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资产。 (五)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审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必须接受客观、公正的审计,只有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才具有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政府行政当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社会公众、立法机构等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由于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的立场与提供政府财务报告的立场不一致,政府行政当局提供的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受到使用者的怀虑,这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或其他社会审计机构以其公正、中立的身份通过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提供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使政府财务报告取信于使用者,以解除其受托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审计报告,借以保证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摘要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其披露内容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问题改进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从内容上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透明,能够充分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使政府财务报告既能够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宏观决策服务,又能够为政府管理服务,同时还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地丰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其披露内容上来看不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差甚远,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财务报告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财务报告舞弊是一个具有300多年历史,并一直令会计界头痛的问题。如何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进行有效治理,这不仅是理论研究者和会计实务人员探讨的课题,更是广大财务报告使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本文运用财务报告舞弊的相关理论,在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就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上市公司外部监督体系的构建这两大层面,对防治企业财务报告舞弊进行了有益的社会思考。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典型案例研究分析 一、国内外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报告舞弊事件频发,这种不法经济行为掩盖了企业财务的真相,导致投资者决策错误并使资本市场陷入困境。为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舞弊的相关理论,本文拟对国内外财务报告舞弊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1.美国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及其分析 (1)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概述 美国典型的财务报告舞弊案,当首推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在20世纪初的轰然陨落。安然公司营运的天然气与石油曾占全美市场的20%,经营业务覆盖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美元,并因此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能源交易商,位居《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第七位,成为华尔街财务分析师力荐的蓝筹股。 然而,随着安然公司在2001年10月16日第三季度亏损6.18亿美元及其在1997年到2000年间由关联交易共虚报了5.52亿的盈利这一系列内幕消息的公布,安然股东财富瞬间蒸发,流通市值由颠峰的680亿美元跌至不足2亿美元,下跌了99.92%。安然大厦的崩塌给全球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震撼,不亚于“9·11”事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2)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案的综合分析 ①安然财务报告舞弊手法主要是以虚假手段高估资产、高估利润、隐瞒负债。首先,安然公司设立了大约3000家关联企业来进行“对倒”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公司进行大量的表外融资,以提高信用等级;又可以虚构交易规模,编造会计利润。其次,安然策划不具经济实质的对冲交易以掩盖投资损失;空挂应收票据以虚增资产和股东权益。2001年11月,安然公司在向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重新编制的1997年至2001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就公开承认该期间曾高估利润5.9亿美元,隐瞒负债6.28亿美元。 ②按照财务报告舞弊动因的理论分析,安然舞弊案的发生囊括了四因素理论中的所有因素。 首先,安然的管理层具备贪婪和需求的两大要素。安然的管理层想把安然构建成为美国、乃至世界的第一大公司,为实现这一目标,安然实施了“从美国到印度、从能源管道到宽带网络”的疯狂扩张政策。但这种盲目扩张并未成功,当关管理层无法实现许诺的发展速度时,就开始寻求“第二条道路”——人工增长法,即通过秘密交易和“创造性”的会计方法来粉饰业绩,以便继续博取投资者的青睐。而另一方面,为了保住自己的分红,安然管理层毫无羞耻感地“盗取”公司员工和广大投资者的财富。这样,亏空黑洞越来越大,在承认了12亿美元的虚假利润后,安然又挣扎了大约六个星期,终于宣告破产。 其次,安然的保密措施在为其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提供契机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外人揭穿和披露舞弊行为的可能。就连为安然欢呼的人也承认:没有人能搞得清安然的钱到底是怎么挣的!其原因在于安然一方面以“防范竞争对手”为由,以商业秘密名义把收入或利润的细节保护起来;而另一方面他们提供的财务数据又通常过于繁琐和混乱不清,连为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债务评级公司负责财务分析的专业人员,都无法弄清这些数据的来由。不管是极力推荐安然的卖方分析师,还是想证明安然不值得投资的买方分析师,都无法打开安然这只黑盒。” 2.中国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及其分析 (1)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概述 1986年乌鲁木齐市新产品技术开发部和天山商贸公司先后成立,从事彩相冲扩、服装批发、食品加工、计算机销售等业务,这也是德隆的前身。1992年新疆德隆实业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并成立新疆德隆房地产公司,开始进入娱乐、餐饮和房地产投资领域。1994年新疆德隆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在新疆进行农牧业开发。1995年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北美联络处,拓展国外业务。1996年受让新疆屯河法人股,组建新疆屯河集团。1997年受让沈阳合金法人股,进入家用户外维护设备、电动工具制造领域;受让湘火炬法人股,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领域。1998年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改制为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成立中国民族旅行有限公司,进入旅游业。1999年成立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武体育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文体产业。2000年在上海浦东注册成立德隆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控股新疆德隆集团和新疆屯河集团;同年8月,更名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同年10月,注册资本增至5亿元人民币。2001年成立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党委。2002年德隆大厦落成并投入使用。 可见,德隆的发展历程非常神速,然而在2004年4月14日,对于风光的德隆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德隆系旗下的“三驾马车”: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投资第一次集体“跌停”。这不仅反映了市场对德隆的信心丧失,也增加了市场流传的德隆资金链断裂的真实性。德隆王朝的瓦解在2004年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 (2)德隆财务报告舞弊案的综合分析 ①德隆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手法是通过财务报表造假、关联担保和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挪用上市公司现金。a.财务报表造假。德隆财技高明是大家公认的,只需在一夜之间弄来几亿到上市公司账上去,或者更简单的方法,只需通过关联的金融机构(如南昌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商业银行)出示一下存单。b.关联担保和关联交易。从当前上市公告的数据来看,合金投资为苏州太湖担保贷款9959万元,为星浩特担保4500万元的贷款,为苏州美瑞担保1.38亿元的贷款,然而,苏州太湖委托德恒证券理财8000万,星浩特委托德恒证券理财6400万,苏州美瑞委托恒信证券国债投资7000万元,除了与美资合作的苏州美瑞外,委托德隆旗下金融机构理财的数目都大致与担保借贷的数目相同。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2亿多资金就合法的成了德隆炒股的资金。 ②德隆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主要有激进目标和盲目扩张与业绩的失衡、上市保壳、圈钱谋私利等。首先,从目标定位来看,德隆与前述发达国家的两个案例相似,其一直遵循着的理念是产业整合做成行业老大,而且只涉足传统产业。从德隆发展及扩张的过程中,企业战略政策过于激进,上市公司激进的目标在无法实现时必然会成为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告、粉饰财务指标的导火索。其次,为上市保壳,进而圈钱谋私利,粉饰财务指标、操纵会计信息就成为了德隆的重要事务。 二、防治财务报告舞弊的对策办法 从上述发达国家与我国的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安然案属于在资本和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各项机制相对健全国家的典型案例,其舞弊手法是高明而隐蔽的;而我国的德隆舞弊案则属于高技术含量的舞弊犯罪,其舞弊手法除了造假外,还广泛运用了关联企业和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复杂方式。但无论是哪一类型,也无论其手法高明与否,都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外部监督体系的不完备密切相关。因此,防治财务报告舞弊的良方,无疑当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外部监督体系的构建这两方面来共同思考。 1.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1)加强对大股东的控制 虽然我国正在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能够有效的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带来的弊端,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状况在短期内不可能很快就得以解决,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问题仍会存在。为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大股东权力行使,避免出现通过财务报告舞弊而牟利的现象发生。一般来说,对大股东控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进行: ①权力制衡。由于大股东控制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权,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使股东的股权结构类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比如股改后进行国有股减持,当然这一办法比较直接,需要充分的研究。考虑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作为过度的办法,也可以建立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制度。因为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股东由于势单力薄,加上受业务素质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很难做出有影响的决策,因此往往只有名义上的发言权,使得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操纵,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也无从实现。而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将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使他们作为个人在股东大会原本微弱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声音变的有分量,从而达到影响公司决策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股东及其管理层的投机行为。 ②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控制。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大股东及其管理层的行为也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比如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8月联合了56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方面的规定太少而且层次有限,还没有调动起广大中小股东维权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针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且较典型的侵犯相关利益者的大股东和管理层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对违反者给以严肃处罚外;另一方面对其他一些存在但不普遍的大股东及其管理层侵权行为应有关通告予以明示。 (2)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为使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与其选聘机制有关,因此可考虑:在股改完成后及国有股减持前,可以由大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提名的大股东应该回避;在股票全流通及国有股减持后,可以借鉴外国经验由专门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②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有效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应在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将权力、责任和利益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的报酬机制和声誉机制。具体而言,即:一方面,应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固定报酬加延期支付部分,支付主体应改为证监会或独立董事协会,并由支付主体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这样既提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由于延期支付收益与独立董事工作的业绩密切相关,促使独立董事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还应注重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的建设,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及时予以披露和宣传,从精神上满足独立董事的需要更能有效激励独立董事。 (3)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诸多因素,监事会并没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完善监事会组织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进行监事会人员构成改造,改变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降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代表在监事会上的席位,增加其他相关利益者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席位,同时监事候选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使监事会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2.构建上市公司外部监督体系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为了达成一致,留有较多的选择空间,这也为财务报告舞弊埋下了伏笔。公司管理当局往往会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漏洞进行舞弊,所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自身建设,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就成了当务之急。 ①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这两个质量特征到底谁应该居于主体地位还一直存在争议。但正如我国著名会计学者葛家澎所指出的:我们绝不能反对相关性的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但相关性要有可靠性来落实。如果相关的信息不可靠,等于不相关。强调相关性不能牺牲可靠性,不可靠的信息只能误导使用者。特别是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果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舞弊,因此,当前应该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重。 ②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使之更加严谨。首先,尽量使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减少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其次,在制定新的会计准则时,应做好调查研究,不要照搬国外现成经验,使制定的会计准则符合中国实际。 ③建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评估制度。美国在1997年公开对已经颁布并生效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评估,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也应该建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评估制度,建议财政部相关部门会同各方面专家尽早制订出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已颁布生效的准则和制度进行评估。对那些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质量较低的准则和制度应重点关注,集中有关的人力物力优先修订。 (2)完善政府监管 ①进行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消除诱发财务报告舞弊的政策因素。在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企业上市与退市取决于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投资者偏好等因素,政府更多的是充当服务与裁判角色,维护交易的诚信、公平、公正、公开。 ②加大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力度。公司的会计行为是受自身利益和外部环境约束的综合结果,如果违规的会计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就会倾向于选择违规行为;若加大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就能产生威慑作用。 ③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当前能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机关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审计署等,虽然各部门间经常进行沟通和协调,但还是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理顺监管体制。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增加监管专业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其能够及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问题。 (3)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起到质量把关的作用,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直接评判。因此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向证券市场上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如若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勤勉,就很难保证上市公司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的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财务报告及注意事项分析论文 财务报告,也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体和优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附表。公司财务报告的功能在于以货币形式提供关于企业经济资源、义务以及影响它们经济活动的连续记录。这些项目及其任何变化按照编制报表日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加以确认和计量。财务报告的目的是提供关于企业及时、相关、可靠的量化的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关系到高级管理者所关注的许多问题,如公司战略、与股东的关系、公司股价、股利政策及资本结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使用者很难获得公司全面、准确的内部信息,获得信息的手段和渠道比较缺乏,分析公司财务报告就成为较佳的信息获取手段。 一、注意阅读审计报告 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通常会附有一份由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完成预定的审计程序以后出具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表示意见的书面文件。它是对整个财务报告质量高低的总体评价,一般有四种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发表审计意见。这四种意见中,后三种属于不利意见,注册会计师将对其提出不利意见的决定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财务报表一起的审计报告必须与报表一起阅读。分析财务报告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些不利意见,尽量剔除引发这些不利意见的错误根源所造成的影响,以期获得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政策选择分析 财务会计和披露决策反映了许多基本惯例或概念,它们或多或少地被接受并用于指导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在实务中,会计惯例多是功利主义的,它们之所以被接受源于它们有助于涉及会计数据的决策。会计政策的选择形式上表现为企业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却是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博弈和制度的安排。公司经理人员被允许作出许多与会计有关的职业判断,因为他们最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公司管理层的财务决策对财务报告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影响财务报表数据、分析人员对数据的理解、会计规则的选择、科目调整、格式选择和计量判断等。 财务报告分析的目的就是对交易和事项加以确认、评价公司会计数据反映经济现实的程度以及执行会计政策的正确性。分析公司运用会计政策灵活性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调整财务报告的会计数据,以消除由于采用了不恰当的会计方法而造成的扭曲。 一般来说,分析一个单位选择会计政策、估计的程序是:1.辨明关键的会计政策;2.评价会计灵活性;3.评价会计战略;4.评价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5.辨明潜在亏损;6.消除会计扭曲。 三、全面分析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主体和优秀是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其相关附表。表与表之间都有紧密的联系,单独分析某个报表是不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趋势了解全面的。因此,将报表与报表分裂开来分析是得不到全面、可靠的信息的,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正确地分析应是全面和系统的,如在分析销售收入时,单看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因为有些收入可能是通过赊销方式取得的,并不是所有在利润表中的收入都已变成“真金白银”,这时分析销售收入就要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栏目中的数字进行分析,如果结合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有关情况说明则更佳。在分析财务报告时寻找报告中的关键数字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分析报告时的重要技巧,不可轻视和忽略。一拿到报告就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地阅读和分析是不明智的,这样做没有方向,没有重点,前看后忘,得到的信息只能是片面和零乱的。一般来说,拿到报告后,先审阅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几个反映总体方面的关键性的数字,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财务状况有一个大体的印象。然后再根据自己的需求进一步分析,如债权人更关心收益质量和资产的安全性,而投资人则更关心成长性方面的数据。将上述数字与本企业上年指标相比,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等,寻找其中正常的或可能异常的迹象,便于在具体分析时能够把握大局,抓住重点,使具体分析更具针对性,提高分析效率,增强分析的准确性。在作财务报告分析时,一定要重视对报表附注的分析,因为许多在报表中未能反映的信息往往通过附注予以披露,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账户余额详细说明、表外负债及风险、或有负债等信息。在分析会计数字之前必须先阅读附注。 四、合理运用财务比率分析 财务比率是解释财务报表的一种基本分析工具,它通过一些数学方法把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联系起来。财务比率是对财务报告信息进行重新组织的结果。比率分析旨在评价公司当前和过去的业绩,并判断其业绩是否能够保持。财务比率分析应根据公司和公司所属行业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从中找到一些对分析公司及其所属行业有用的线索。包括:将公司与同一行业内的比率对比;将公司在各个年度或各个会计期间的比率对比。财务比率分为四类:一是流动性比率;二是偿债能力比率;三是资金管理能力比率;四是盈利能力比率。就具体目的而言,不同财务比率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在开始分析时,应就自己分析的目的来选择相应的比率类型,然后计算那些最能达到目的的比率。在分析时,要将一定时段内的某一比率与标准进行对比,深入分析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异和原因,最好从多角度来对多种比率进行比较,加深对财务报表的理解。 但要注意,财务比率分析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数据可能会受到管理层的重大影响。二是比率分析只反映数量性的信息,对诸如管理层道德观、能力等质量性因素未考虑。三是因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不同,公司间比率的比较可能有误导性。四是孤立的一项比率没有太大意义。五是根据财务报表计算出来的比率反映的是公司过去的情况。所以,运用财务比率分析时,不要被其误导,只有灵活使用,才能使之成为一种有用的分析工具。 五、重视收益质量与成长率分析 在为一个公司的股票进行定价时,投资者一般会通过研究公司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情况,结合公司目前和未来经济价值创造能力来作出评价,这项研究和评价称之为收益质量分析。收益质量分析着重进行两项评价:一是公司收益质量的绝对水平;二是公司收益质量的相对变化。绝对收益质量评价影响到公司的价格收益倍数;收益质量变化体现了公司经济价值的正面或负面的变动,这个变动是由营业环境或财务环境的变化或者前景变化引起的。 通常收益质量评价可以做如下解释:高质量收益指标较好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状况和未来前景,同时表明管理层对公司经济现状的评价较为客观;反之,低质量收益指标表明管理层可能夸大了公司真实的经济价值,对公司状况进行了粉饰,或者表明管理层没有客观地反映公司目前的状况和未来前景。收益质量上升表明管理层的决策越来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环境,同时也表明了公司增加经济价值不是依赖于降低收益的质量,而是提高了创造能力;反之,收益质量下降表明相对于过去,公司目前状况和前景正在恶化,管理层通过降低收益质量来增加收益,企图向外界传达比公司实际状态要好的经济状态信息。可见,收益质量分析突出了公司目前和未来的替换价值创造,因而可称之为实质性分析。 要分析收益质量应特别注意识别“会计红旗”。会计红旗表示公司收益下降或对收益不利的影响因素,如审计报告有异常的言词;公布日期比正常的日期晚;应收账款的增长与过去的经验不一致等等。“会计红旗”可能暗示,公司特征正在发生变化,公司的会计数据具有潜在误导性,或者在分析报表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 成长率分析对公司的定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销售收入、收益及股利的预期成长率。一般来说,成长特点和成长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步骤:1.对成长率的各个变量进行数量计量;2.说明各种成长来源,包括成长来源的数量性分析,也包括质量性分析,重点是各种来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经营特点和财务特点、研究会计期间的外部环境及其变化趋势;3.预测未来的成长水平和预测分析可能的财务效率和经营成果。 无论是收益质量分析或成长率分析,都要着重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仔细地分析。分析现金流量表,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很有价值的信息,可以看出资产和负债之间关系的变化,特别是收益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是收益质量分析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如虽然收益增加了,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减少了,这表明收益增长可能是通过非经营活动取得的;股利低于收益但高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意味着目前的股利水平可能是不可持续的。 六、参考其他重要的信息 财务报告分析,顾名思义,就是对报告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再加工。如果单纯地就报告而分析报告,其产生的信息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受到整个国民经济、各个行业部门和企业自身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分析报告时就必须在有关报告信息的基础上,参考其他重要的信息再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需要参考的信息有: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有关的法令和政策,行业主要经济指标、行业技术进步的变化,企业的经营观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主要领导者的资历、整个劳动者队伍的素质等。 财务报告是财务信息的传递手段和表达方式。财务信息是以货币形式的数据资料为主,结合其他资料,表明资金运动状况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公司财务报告既可以披露真实的管理业绩,也可以披露虚假业绩。公司在决定如何报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时,是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的。公司的利润随报告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些能运用公司财务报告辨别真实和虚假业绩的报告使用者在作出各种决策时,具有很大的优势。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财务报告分析论文 著名的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曾说过:"会计的发展是反映性的……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与技术飞跃发展的新时代,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作为立足企业、面向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信息系统,当然也要迎接并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变革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内容和表述形式。现在的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最初只是财务报表)原是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才在传统的会计与报表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资本市场产生并成熟之后,财务报告对市场所起的财务信息传递,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和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作用,是很独特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但是,今天人类已跨进新经济社会,财务报告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整个经济环境的要求。因此,对其进行重大的改进及发展势在必行。 一、财务报告过去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一)财务报告理论上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1、关于计量。财务报表是以传统会计的三个特征为支柱的。那就是:记录按复式簿记系统;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属性。因此,人们把传统的财务会计分别称为复式簿记会计、权责发生制(即应计制)会计和历史成本会计。在财务会计的上述三个特征中,对会计信息特别是盈利信息最有影响作用的,是确认和计量。传统财务报表受到的冲击最早也是针对计量。所以,报表的使用者莫不关注计量。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美国出现的通货膨胀以及90年代以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之外,先后创造了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算)净值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正如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所说:"当前,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各种项目,是用不同属性来计量的。这要由项目的性质和计量属性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来定。"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可以看到下列变化:由早期以历史成本为主(甚至占完全统治地位)到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用,再到当前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这种种变化明显地说明,计量属性的采用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即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各种不同计量属性所带来的不同经济后果及其应用的不同前景。 2、关于确认。早期财务报表的确认仅研究收入的决定和费用的分配。在股份企业出现以前,往往采用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那时确认的唯一标准是看有无现金流入(收入)和流出(费用)。后来,由于出现委托和关系,为了正确反映和评估在某一期间的受托责任,就产生并广泛运用了权责发生制。然而权责发生制仍然是针对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来说的。它提出了确认收入和确认费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不再是看有无现金收付,而是看权利与责任是否发生。为了实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又形成了应计、递延、分配和摊销等四个特殊的会计程序。权责发生制使财务会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较前复杂,当然所获得的收益数据也较前更为相关与可靠。人们主要关注收入和费用确认的另一解说是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左右,财务报表中的收益表被普遍认可为第一报表。财务报表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主要信息是一家公司的收益(盈利)。收益是怎样决定的呢?从收益表的构成可以看到:通过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决定收益。这就是流行于当年的收入/费用观。然而收益也还可以由净资产(不包括业主权益的变动)的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对比来求得。后一决定收益的方法称为资产/负债观,因为这可不依赖收入与费用而单独对资产、负债和?姓呷ㄒ嬷苯咏腥啡稀H舾葑什赫郏ㄔ鸱⑸凭筒荒芄钩扇坎莆癖ū硪氐娜啡匣S谑荈ASB发展了会计确认的理论。在1984年12月发表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中第一次提出确认的完整定义,确认的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并根据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报表要素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的定义,而把确认的过程分为"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种类型。FASB第5号概念公告关于会计确认的见解如同它强调现值技术的运用和大力提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一样,为把各种创新经济业务(典型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可确认而尚未实现的有关收入项目等)在表内予以确认、计量或者在表外进行披露开辟了一条重要的新思路。由此可见,财务报告理论与实践的这一发展,不是凭空而来。它们同样是竞争技术与全球化等环境因素发生作用的结果。 3、关于报告。早期的财务报表,是直接根据日常记录所编成的。报表的内容就是表内的项目。项目只不过是会计科目的重新分类、汇总和排列。后来由于经济业务日趋复杂,表内陈述的内容基本上属于会计上的术语而不易为广大投资人所理解。为了提高报表的易懂性和可使用性,于是增加了表外附注和附表,这一部分的出现,同证券监管机构(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报表提出补充的披露要求也是分不开的。虽然表内和表外的区分,人们已习见为常,但多数人并不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区别和不同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FASB于1978年发表的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而又富有创造性的见解:当前实务中的财务报表应当称为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其他财务报告则可以请企业以外的会计师或专家审阅,有的甚至可以既不审计,也不审阅。在讲到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关系时,FASB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则反复强调:在财务报表表内表述是确认;用附注(包括表内旁注,表外底注)、其他附表、其他报告手段进行表述,不是确认,而是披露。这样,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是否量化表述就获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二)财务报告及其种类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两种表述形式共同构成今天的财务报告,乃是财务报告经历了60多年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历程。再从报告和报告的种类看也产生了很多重要变化: 第一,报表的种类不断增加。 早期的基本财务报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种。20世纪60年代中期增加了财务状况变动表,到1987年被现金流量表所取代(SFAS财务会计准则公告》95),成为第三财务报表。1997年,美国又发表"报告财务业绩"的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提出:企业可增加"全面收益表"作为第四财务报表,(在此以前,英国已在ASB(《会计准则公报》的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中提出"全部已实现利得和损失表"作为第四报表)。 第二,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改进。 1、从覆盖面看,原先的财务报告只反映一个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的变化。后来,由于出现控股企业,控股企业除编制本身的财务报表外,还要编制覆盖整个控股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一个企业由于规模很大,分部很多,又要求对具有不同机遇和风险的地区和业务分部编制分部财务报告。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都能向投资人补充提供对决策更有用的信息。 2、从时间间隔看,传统的财务报告是一年报告一次,属于年度报告。为了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后来,在年报之外,又陆续增加了半年报、季报、月报等统称为"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来信息的报告将越来越快,时间间隔越来越短,现在实际上已开始在网上实时信息。 3、从内容上看,第四报表较好弥补了传统报表违反漏计损益原则的缺陷。长期以来,西方会计界对编制收益表都声称坚持"满计损益观"而不是建立在当期经营业绩基础上,但实际上对可赚得却未实现的收入,往往绕过收益表,而把它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这种做法,实际上压低了企业当期所确认的全部损益,违反了满计损益的原则。第四财务报表即全面收益表,所报告的企业财务业绩包括了所有已确认的损益(不论是否实现)。这种业绩报告,才真正体现以满计损益为基础的收益表。 二、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批评 尽管企业的财务报告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改进,并根据使用者日益增长的需要作了若干创新。但迄今为止,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是很不满意的。有人则对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似乎在加速地降低而表示担忧,早在1975年,英国ASSC(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发表的"公司报告"和1991年英国ICAEW(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ICAC(国际会计合作委员会)联合发表的"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型",就先后相当深刻、全面地揭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缺点。1994年美国AICPA(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在"改进企业报告--面向报告用户"中也指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概括各家的看法,特别是针对新经济的要求,财务报告有待改进的方面主要是: 第一,由于环境的加速变化,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面向未来经营发展的关键性信息。但是,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在确认方面有苛刻的要求,对于计量,也主要限于货币量度。这样就使许多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非常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广义无形资产,如一家企业的员工、客户、知识基础和该企业的声誉。 第二,由于交易、事项、情况要得到会计的确认,从而在财务报表内表述,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它们必须是已经完成,至少是已经发生的。每一项符合确认要求的报表要素,在它们的定义中都明确规定属于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带来的结果。这样,整个财务报表的信息--这是财务报告中的优秀信息,必然面向过去,而不可能面向未来。 第三,尽管各种计量属性同时并存,实际上,在财务报告中,是成本而不是价值反映着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可是使用者(特别是投资人)却更关注企业价值的创造和增加。资本市场的股价涨落,反映的也是企业价值的变化。而现在,财务会计与财务报告无法直接计量和表现企业的价值,它们只能用盈利和现金流量两个会计信息间接地作为替代变量。 三、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改进 当前人们面临的经济环境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关于这一点,FASB在2001年关于"改进企业报告--对增进自愿披露洞察"这一研究报告中进行了描述。该报告分析了可能正在改变企业环境的关键作用力量。从经济因素上具有全球化、所有权分散、竞争、着眼于财富的创造、企业资产构成的变化等特点。与此同时,今天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也会产生新的信息需求,主要是: 1、应当突破传统的财务报告模式,需要在财务报表之内对确认和计量方面有所创新,使之可确认更多的有用信息; 2、应当提供不一定用货币量度,但却非常有用的信息,为此要改进和扩大信息披露; 3、整个财务报告在维持有用的历史信息的同时,要更多地披露预测信息,特别是关系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关键信息; 4、成本信息固然是可关与相关的,但企业价值的创造与变化的信息、可能更为有用。 面对竞争、高新技术和全球化的三股力量汇合的挑战,适应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信息提出的新需求。笔者认为在对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加以改进时,一定要解决好继续和发展的问题。要改进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中与会计环境不相适宜的部分。总的来说,对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改进应是一种扬弃;具体来看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改革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并不意味着对之完全否定,相反,在GAAP没有改变之前,构成财务报告优秀的应还是财务报表,我们应该继承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优秀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即它们必须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等四项标准。并将它列为财务报告的第一部分,但是建议将这三张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分为优秀信息和非优秀信息两个部分。对于优秀会计信息,应该更加注意其计量的可靠性;而对于非优秀的会计信息,则可以相对地采取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等。尤其应该注意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能够表明投资报酬、财务弹性和变现能力的会计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做法,在损益表的下端附加披露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 2、对财务报告中可采用的计量属性不以货币量度为限,并进行广义解释。这一点,其实并未动摇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以货币为计量基础的假设。因为货币仍然是财务报告特别是其中的财务报表的基本量度。只是,应当同意,甚至应当鼓励同时使用其他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补充。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总有可以量化的属性。问题仅在于量化的精确程度有所不同。现代企业具有如此复杂的经济活动,会计在计量问题上若不跳出货币度量的框框,恐怕很难在确认和披露上有所前进。 3、要充分发挥披露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注意披露各种表外融资方式的特征和风险。在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之中,披露企业物价变动的会计信息;另外,可以适当披露采用"区间"或"范围"估计数量报表项目的有关信息,借以消除报表项目貌似确定而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的误导。 4、在其他财务报告中,着重披露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经营活动重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的显著风险和报酬机会、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和关于企业"软资产"(如人力资源)以及评估的商誉的信息,并尽可能披露关于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其余相关企业的信息。 5、尽可能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必要时可以缩短财务报告提供的周期,如采用季度财务报告或适当发表临时财务报告,简化年度财务报告等。 6、对操作衍生金融工具的企业,应该单独予以披露并进行核算。 7、若存在着多个企业分部,应尽量按照行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编制或提供分部报告。 8、鼓励企业进行适当的自愿披露,包括披露一些有一定依据的预测性、前瞻性会计信息和管理当局的意图等。 9、鼓励企业披露关于履行社会责任和关于企业增值的会计信息,并根据具体条件酌情采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叙述性披露、在现有财务报表中添加某些项目或单独披露如社会收益表、增值表等形式。 10、要尽量注意"效益 成本"这个普遍的约束条件,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要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披露过载现象。要根据会计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兼顾财务会计的固有特征,并作适当的调整。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虚假财务报告概念分析论文 摘要:从世界上第一例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曝光至今,企业寻求其治理措施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做了诸多努力,然而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和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问题是未来财务会计面临的首要难题。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200多年的治理历史证明,财务报告真实和虚假是动态的,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会计理论研究者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治理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界定 现代资本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根据委托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上市公司存在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动因。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决策,会计也藉此达到决策有用性的目的。要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价值,就必须使会计信息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的揭示应符合三个标准:适当、公正和充分。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企业对外财务报表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存在性”四个基本质量特征,并把“可靠性”作为四项质量要求的优秀。在现实中,可靠性集中体现在“真实反映”。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未能遵循财务报告准则,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其后果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功能失效,进而危及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各项改革措施政策效果,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个基础。从虚假财务报告的内容看,有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包括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利润、少扣费用等;非财务数据虚假财务报告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虚假陈述,如对关联方关系的虚假陈述等,这类虚假陈述同样可以使企业达到造假的目的。从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看,有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由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舞弊型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本文讨论的虚假财务报告指的是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考察 会计自从诞生起,作为一种由企业内部向外部传递经济信号的媒介,其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差异导向决定了其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以后,会计信息这种具有经济后果的特性日益凸现,诱发了具有决定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能力的主体按有利于实现其特定目的的方向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告种种行为的发生。 虚假财务报告与现代公司制的建立和发展相伴而行,历史上每一次上市公司严重的虚假财务报告现象出现以后都会带来会计信息治理的改进,然而每一次改进无一例外地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虚假财务报告泛滥的状况,200多年来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依旧,造假的程度有愈演愈烈之势,造假的空间和参与范围更加广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历史性痼疾。随着上市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的提升,挖掘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根源,明确其艰巨性对公司治理和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早期股份公司发展迅速的英国,自然成为了虚假财务报告的发源地。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案掀起了人们对虚假财务报告不良后果的重视。“南海公司”破产案孕育了世界第一位民间审计师的诞生,同时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虚假会计信息的恶劣影响,于同年颁布了《泡沫公司取缔法》,并沿用了百余年。然而,该法案只是通过简单地禁止设立股份公司来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却严重地影响了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显然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 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大量股份公司倒闭,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184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登记账簿义务,以及监事对董事会计记录的审查权力。但由于早期的审计技术不熟练,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审计范围仅囿于审查全部支出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支出凭证、资产负债表是否与总账余额相吻合等事项,这种简单朴素的会计信息形式的审计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难以遏制虚假财务报告现象的发生。 到了20世纪,由于世界经济的中心由英国转移到美国,虚假财务报告这一经济顽疾在美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1929年至1933年美国证券市场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当时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混乱,缺乏正确可靠的财务报告。美国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分别出台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明确了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会计与审计实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具有法定审计义务,然而,这也同样没能阻止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件的发生。 近五十年,世界各国由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引发的案件仍然比比皆是。19世纪60年生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80年生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90年代巴林银行理森舞弊案以及近年发生的朗讯、山登、安然、施乐、世通、环球电信、施贵宝等国际知名巨头企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引发了新一轮的会计信任危机。为挽回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进行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广泛调查和研究,开始了对会计更严格的监管,制定了《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并以此为依据重塑会计信息的监管模式。其改革成效如何,尚需时间检验。 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从开始就饱受虚假财务报告的困扰。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案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序幕,随后相继发生了北京“中诚”(1993)、海南“中水”(1994)、海南“琼民源”(1998)、成都“红光实业”(1998)、四川“东方锅炉”(1999)等上市公司恶性财务舞弊案件。2000年“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案件的余震还尚未完全消失,2001年爆发的“麦科特”、“银广夏”、“蓝田股份”风暴更是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推向顶峰。针对上市公司造假现状,尽管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停止。2004年作为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企业之一的“江苏琼花”,上市仅10个交易日即爆出中小企业板首例财务丑闻。该公司上市前隐瞒了三笔金额合计为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而这三笔投资的合作方均为当时的问题公司。2006年初,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snaiFFRC)披露了以“科龙电器”为首的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的不断曝光,会计信息造假性质之恶劣,使得我国股票市场自2000年后持续低迷,股价严重缩水,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中,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寄生”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挽救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寻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根治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现象是我国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以及监管界面临的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国际视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公布的一份资料显示,仅2002年第一季度就出现了64家会计和财务报告案子,比2001年全年的数量还多。根据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1年重新进行申报的公司从每年50家增加到超过150家,共有772家公司公开承认数字有重大错误,不得不重新申报。其中2001年11月的全球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及随后出现的“世界通讯公司”案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震惊了整个世界资本市场。然而上述案件只是美国证券市场财务报告舞弊案的“冰山一角”,美国这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的曝光又改写了一个会计监管时代,新的包括《萨班斯法案》在内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惩治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陆续出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具有一定震慑作用。 欧洲资本市场也面临着同样的困扰。2003年2月24日,仅次于美国沃尔玛和法国家乐福的世界第三大零售商荷兰皇家阿霍尔德(Ahold)公司爆出震动全球的“假账丑闻”。阿霍尔德丑闻的发生,让投资者对欧洲上市公司的诚心度和欧洲公司及财务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并使欧洲在目前的会计标准之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世界其他地方也可随处找到虚假财务报告的影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并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瓶颈,世界经验发展的绊脚石,应引起全球会计界和审计界高度关注和研究。 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未来趋势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作为近代工业社会发展以来全球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迄今还未能找到有效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良剂。可以预见,该难题仍将是困扰未来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和优秀问题。如果仅仅认为会计认知的有限和会计监管的缺失,恐怕难以找到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路径。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虚假财务报告治理的艰巨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复杂性、信息披露的复杂性、信息监管的复杂性。(一)会计计量的复杂性 会计的学科属性决定了无论是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假设、估计、判断是会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主观取向与会计计量结果密不可分,在多种理念交织情形下的会计信息难以简单的以“是非”或“对错”衡量。会计计量的复杂性表现在:第一,会计规范自身的弹性不可避免。准则和制度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估计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professionaljudgment)。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改进项目”,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推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等等,旨在削弱对会计实务的人为判断取舍,提高会计方法程序的可比性和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但对同一经济业务采用唯一的会计政策还只是理想。因为,一方面一些不同的会计政策有其各自理论依据,在理论上的争议澄清之前“统一”只是梦想;另一方面是会计政策具有经济后果,政策的选择将导致信息相关使用者决策的差异,信息相关使用者对有助于维持和改善自身效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偏好,其结果是找到一种让所有各方都接受和满意的会计政策是不现实的。会计估计更为复杂,在经济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会计计价中对现在和将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程度加强,计量中的估价问题是一个长期内难以解决的国际难题。第二,会计准则和制度运用中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动机效应和能力效应。如前所述,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准则和制度中自身的弹性扩大了其在运用中的选择空间。就不同的会计主体而言,对同一经济业务出于不同动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出于特定动机也可能会有相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基于动机对会计处理的选择违背了会计“如实反映”的要求,对会计方法的滥用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能力效应是指会计人员准确地运用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能力。一方面会计人员受其自身专业素质水平的影响,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理解、运用可能会产生偏差;另一方面机械性误差是客观存在的。 (二)财务报告能否有效地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拥有信息优势,在披露中占有主动地位。财务报告包含的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作用使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有自愿或主动披露好消息而隐藏或推迟披露坏消息的动机。从信息使用者看,信息使用者要将对其有用的会计信息从财务报告中甄别出来,还要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做出判断。信息使用者要在信息的加工成本与期望在信息中获取的收益进行权衡,成本与收益显然取决于使用者对会计系统的熟识程度、特定的信息使用目的,以及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披露监管者看,披露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为数量众多的公司,对每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出虚假与否以及程度如何的判断是不现实的,而且信息披露监管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外部人士。然而,在监管内容、监管与惩罚力度方面同样面临来自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等)以及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压力。会计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后果就是广大的信息使用者难以以合理的成本从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区分出会计信息的良莠,即哪些会计信息是虚假的,而哪些会计信息是可以信赖的。尤其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法对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做出有效评价并且监管制度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威慑与惩罚力不足时,财务报告提供者可以从虚假财务报告中获取额外收益,而且在道德约束弱化的情况下,“劣币驱逐良币”虚假财务报告充斥资本市场的现象随处可见。 (三)独立审计的复杂性 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寄希望于能较多接触和了解内部信息的会计信息验证者——独立审计人员。然而会计信息鉴证中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职能发挥的不确定性。首先,审计师赖以工作的标准——独立审计准则如同会计准则一样存在弹性,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会计职业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公司或企业的挑战,审计准则本身也难以提供一个非对即错的绝对标准;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在社会期望和自身价值取向中协调,审计质量高低是法律风险和利益激励权衡的结果;最后,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如审计人员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理解,专业判断能力、职业敏感与洞察力等对审计质量,进而披露的财务报告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从现代审计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不论在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阶段,查错防弊始终是审计的基本职责。然而时至今日,审计师似乎并没有完全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 会计信息的复杂性致使财务报告游离于“真实”和“虚假”之间,而财务报告的“逼真”程度最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主体的较量与均衡。在会计市场上,公司的差异性以及动态发展性决定了这种博弈的结果是: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而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财务报告真实和虚假是动态的,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研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五、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框架与启示 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和治理措施进行系统、深入研究,降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比率和程度,寻求根治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途径,会计理论研究责无旁贷,且需要持之以恒。 通过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历史、国际视角的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一个历史性难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也是财务会计未来面临的首要难题,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本好转任重道远。尽管每一次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事件的爆发,都会带来理论界新一轮的研究探讨,引起监管界新一轮监管制度的出台,然而,两百多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有增无减,造假的原因及手段并没有什么质的变化。这一事实提醒着理论工作者,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长期、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找准治理的切入点,构建治理框架,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是解决问题的有益思路。
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 【摘要】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是当今各国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投资者等关注的焦点。围绕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提出对策及改善方案,以期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更好地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衡量标准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会计师事务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审计质量概括地讲就是指审计工作的优劣程度,即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的的有效程度,具体表现为审计人员的质量和审计过程的质量,最终体现为审计报告的质量,其优秀就是审计工作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从理论上讲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与审计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的符合程度。从审计实务上讲审计质量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审计质量是指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审计作用的程度;狭义的审计质量是指一个特定审计项目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对相关职业规范的遵守执行情况。 一、从市场环境角度出发的审计质量改善方法 1.努力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审计的质量随着审计强制性需求的提高反而会下降,必须培养一种市场出于自发的内在需要。为此审计在日常的经济业务中要脱离政府的监管,政府只能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由于高质量的审计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效益,导致企业的股东,管理者等都对审计质量的需求不高。要完善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的利益有所制衡,目前实行的股权分置对大股东的权力有所制衡,应该继续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为了提高管理层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需要使审计付出的高成本有所回报,应该在融资或者首次发行股票中进行体现和规定,即规定由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其向银行借款的利率要低于其它的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同时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要相对较高,努力形成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通过增加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改善审计市场集中度,以从两方面提升审计质量。 2.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大惩治力度。有效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管理,既要制定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指南,更要加大惩处力度,将道德成本转化为经济成本,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集体理性,健全并严格执行市场推出与终身禁入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惩戒制度等方面。要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改变监管人员的任命制,将监管的目标责任落实到个人,引入公开披露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起监察结果适时公告制度,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要加强媒体的监督,增加监管的实效性,将处罚措施切实到位,让违规的会计师的成本远远的高于收益,让那些心存侥幸违法违纪的责任人无路可走。 3.改善审计环境,规范审计定价。良好的职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和坚持原则出具业务报告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加强治理审计环境,让权力从审计市场退出,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提高审计质量很有帮助。证监会应进一步有关上市公司支付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指南,特别是统一相关标准,以使所披露的信息之间具有可比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制定该“规范”之初衷,对审计收费进行市场监督。 为了改变现有披露规则将产生利益冲突的审计服务收费不适当地混在一起披露的状况,应修改审计收费披露要求,在会计报表(或费用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审计收费,并按下列各项分别披露:签证和顾问服务、税务服务、其它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既不使“规范”流于形式,又保证其严肃性。 4.改进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完善现行的审计聘任制度,改革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目的是防止出现“购买审计意见”行为。如由证监会为上市公司指定审计师,而不让管理当局经手,事后由证监会与管理当局及事务所进行结算;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具体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等。 二、从事务所内部角度出发的审计质量改善方法 1.加强审计质量控制责任管理,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审计人员风险意识差,影响审计质量,将审计质量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或项目组,严格进行管理控制,用“高压”提高审计人员风险意识。在审计失败后,可以效仿美国的“新舞弊审计准则”制度,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判定审计责任,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要鼓励民事诉讼,真正落实民事责任,确立民事救济机制。通过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道德成本转化成经济成本。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集体性,使注册会计师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2.择优录取审计人员,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审计主体应采取各种措施,强化职业培训,加强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也使审计质量受到影响。要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首先要严格把好人员选择关,在聘用审计人员时,综合考虑其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和后续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风险教育,树立质量意识,坚持长期执业方针,摒弃短期化利益驱动倾向,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谨慎执业,严格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 3.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现机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做到严格审查,层层审批,并约请其它事务所施行独立的质量检查,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建立内部控制评比制度,推行行业间善意竞争机制等。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稳步实现。 4.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扩大规模。前人的研究表明,规模越大,审计质量控制越好,审计质量相应越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鼓励中国本土化的“四大”发展壮大,并缩小国内所与外资所的收费差距,通过加强事务所自身力量促进审计质量的改善。要满足事务所的规模与企业(客户)的规模相对应,则需要建立起具有足够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大型、超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业务。由于大型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较多,人员分工相对较明确,每个人的职责范围相对较小且固定,这样的机制便于实行制度化的严格管理,便于人员向“专、精”的方向发展,其工作能力相对较强,有利于承担大型的审计项目,能够提供审计、其它签证咨询等服务,由于规模比较大,抵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 5.提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的识别能力。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目的无非是使其报表“好看”一点,以期达到某种目的,如获取上市资格、避免退市等。审计人员未能有效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很可能就无法发现企业的财务舞弊情况。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发现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则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也是对信息使用者的不负责。很多审计失败的案例正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行为而造成的。应提高审计人员的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识别能力,将盈余管理风险加入到审计风险中进行综合分析,以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 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探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例研究 摘要:随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可信度越来越持怀疑态度。本文欲通过对万福生科造假案进行研究,分析其造假手法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原因及过失,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审计失败 一、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情回顾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成功,但是,仅仅一年时间便被曝出财务造假丑闻。2012年,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中的预付账款账户余额很高,涉嫌财务造假,于是中国证监局9月决定立案稽查,交易所暂停交易公司股票, 一个月后,万福生科承认财务造假,2013 年 5 月 16 日第二次临时停牌。 二、万福生科造假手法的分析 (一) “一条龙”造假模式,强系统性 万福生科虚拟购、产和销,伪造相应的凭据。上市后财务造假采用的非真金白银式的造假模式----虚构了巨额的预付账款。“一条龙“造假流程是,先将自己账户上的资金通过预付的方式转移到分散的个人账户上面去,表面上是收购粮食的预付款项,然后再虚构收入,将这些个人账户的钱通过公司销售收入转回公司账上,自由资金完成了体外循环从而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增加利润的目的。一系列流水线式的造假足以体现其系统性造假。 (二)虚构现金流,强隐蔽性 其自由资金在体外循环中变换方式。表现为一笔大资金的预付,对应回款时把它拆分成若干笔零碎的资金,以躲开审计人员注意。同时,为了避免个人与企业账户不一致,万福生科又铤而走险私刻若干银行的业务章,伪造银行回单。调查人员也是花了很多时间核查银行回单的时候发现造假的银行回单。足见造假隐蔽且逼真,要想直接发现问题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三)采用成本倒算制,财务报表整体平衡 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万福生科采用成本倒算制,财务人员根据虚构的收入,反向推算公司的成本耗费,达到产销平衡,不仅如此,万福生科的很多业务是真假交织,有真数也有假数。并且单纯根据倒算出来的财务报表,基本不可能从中看出猫腻,发现造假问题。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原因及过失 除了万福生科本身造假手段高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也存在许多过失。诸如以下几点: (一)分析程序不到位 首先万福生科作为稻谷加工企业,毛利率畸高,低存货周转率是不正常的,并且在上下游产业链分析时的可以发现,上游的进价提高、而下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情况下,毛利率却很稳定的怪像。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未能发现毛利率异常,轻易就做出公司业务正常,毛利率是没问题的结论;不仅如此,审计人员对预付账款的畸高也没有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给予应有的关注,识破其原材料供应谎言,对上述异常进一步审计,从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函证和监盘程序的缺失 审计师必须依据相关性原则实施相应的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但后来调查发现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对万福生科在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也并没有执行。由于银行存款函证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及起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万福生科的造假,通过自有资金的体外循环就完成了虚构收入的事实。即使是履行函证程序,事务所也做得不尽如人意,没有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甚至部分回函上出现了并非被要求询函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以及粗心大意,是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三)没有“接地气”,忽略了银行流水的核查 注册会计师未能从细节入手尤其是银行回执单等原始凭证发现发行人的财务异常,其实很多企业造假手法谈不上无懈可击,毕竟假的真不了,但是造假并没被发现的绝大部分原因都是审计人员粗心大意,忽略一些细节,在细微之处一带而过,对于真实性高的银行余额存款以及银行回单一带而过,给了其造假机会。 四、思考和建议 (一)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 “一条龙“造假的实现,反映出我国企业权力过于集中,龚永福及其妻子杨荣华持有万福生科80.38%股份,股权高度集中,俨然一家夫妻店,缺乏完善内部控制。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是万福生科财务舞弊得以实现的重大推手。因此,企业应设计、执行必要的内部控制,强化公司治理,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 (二)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守和加强职业道德 就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是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符合公众利益的,一个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是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相应的职业怀疑,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的,在万福生科的审计中,事务所上下游核查中发现了虚假交易的苗头却没有进一步审计,反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这显然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其次,审计人员不能盲目听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信息,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计,从不同的信息渠道收集证据 ,从而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审计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中介机构和地方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因为中介机构因为受制于业务委托方,为了能持续得到委托方提供的高额报酬,许多中介机构因此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违规操作为财务造假推波助澜,损害了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证监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完善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权责明确,提高违规成本,社会各界也应该和政府有关部门一同构建对中介机构的声誉机制。同时,克服地方政府把当地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业绩”作为其提高“政绩”,加大政府官员对上市公司违法“开绿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可靠性较差,难以真正起到改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处于依从的地位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两个角度对这一关系的形成、危害及其治理进行探讨,以期人们对此问题有一个更深入、明晰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失衡及在我国的突出表现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产生及从自愿走向法定化的发展是以股份制的推行为基础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这样,基于受托责任就在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在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和上述审计关系中,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督控制权,从而自然也掌握着对审计人的委托权,审计人员因为有了尚方宝剑,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经营者虚计经营成果、粉饰财务状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有能力进行深入审查和揭示。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关系。 但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股东搭便车现象的产生,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向董事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转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员掌握着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信息,董事中心主义结果又演变为经理中心主义,即经理阶层日渐把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其履行职能越来越形式化,难以为广大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在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经理人员内部人控制所存在的追求个人不当效用的缺陷,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从当时英美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诉讼案件频繁爆发、职业界陷入诉讼浪潮的境地可窥一斑。对案件诉讼原因的分析表明,股东控告审计人员违约、过失或欺诈,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公司经营者基于不良意愿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审计人员屈从压力对会计报表发表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因公司经营者舞弊造成公司资产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源于深口袋责任原则而被诉。 公司治理结构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给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乃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都造成了或将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在重衡的成因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审计关系严重失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殊。即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由此产生了许多制度性的缺陷。比如,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主发起人的原国有企业,且大多又同时为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也很普遍,从而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董事会设置的先天不足,为上市公司以后的不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而且董事也不可能真正履行其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的国有性导致经营者的行为严重背离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仕途,而其仕途与公司的发展并不一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又缺乏股票期权之类的长期激励机制和西方那种经理人市场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愿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企业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长期成长能力上,而是放在如何争取上级部门的好感上,为此不惜采取短期化行为或操纵会计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不当手段。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施加的压力也随之增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2、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目前共有105家),市场集中度过低。以1999年报审计为例,笔者统计发现,10家上市公司客户最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份额总共只占31.8%。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东方不亮西方亮,总可以找到愿满足其不当意愿的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活动带着显著的地域性。我国上市公司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比例平均达到79.4%。非10家最大事务所本地化比例更是高达81.6%.这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就特别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存在千丝万缕利害关系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也往往很难抵御政府和企业的不当压力。这从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可窥见一斑,如本地化程度较高的非十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例要低于本地化程度较低的十家事务所7个百分点。 三、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设想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价值,确保其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鉴证者、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者、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的保护者,必须设法改变上市公司审计关系失衡的状况。根据上述成因,我们认为应从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两个重要方面来采取措施,以构建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 1、修订《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如取消《公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方面的特别待遇,实现公司股东结构、股本结构的多元化,允许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国有股份自由流通;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职权设置的条款,改为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改变董事会构成单一、被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局面,抑制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增设限制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比如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占据全部董事职位,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等等。与此相关,国家还应积极推行公司上市的核准制并逐步向注册制的国际惯例过渡,削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企业包装上市的动因;从实质上改变经理人员的行政官员身份,同时构造具有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经营者双重作用的股票期权机制,使经营者通过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和长期成长性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2、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行新的审计委托关系。审计委员会制度诞生于美国,197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建议,了第123号会计系列公告,同意所有上市公司建立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7年,纽约证交所正式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或继续交易的条件,必须在1978年6月30日前建立和保持一个完全由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外部审计师的职能,并有权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大大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1999年,AICPA独立性准则委员会(1997年根据与SEC达成的共识成立的)的、专门适从于SEC管辖公司的第一号准则公告与审计委员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再次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提高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意义。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这也是世界性趋势),我们认为也有必要引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 3、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用威胁变更电位机构的手段逼迫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其不合理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是必要的。美国SEC制定的8-K报告就规定了揭示变更独立审计人员的要求。我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也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但很不充分。还应加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在会计准则应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重要事项上存在的意见分歧等方面的揭示。这无论是对提高现任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还是对警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后任审计人员注意评估该公司的审计风险,都是极为重要的举措。 4、培育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研究产业组织的经济学家一般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垄断、寡占、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四种型态。其中,寡占是指市场上只有几个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卖者。基于上市公司审计这种服务产品的特殊性(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无差别性(均为按审计准则执行的法定审计,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领域进行竞争),我们认为构造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是十分有益的。(1)可以减弱审计活动的地域性,避免来自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当地企业牵制。(2)可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再采用威胁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不正当手段。(3)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从而可以通过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客户的审计风险来提高以后审计质量,通过利用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简化重复性的首次审计时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提高搜集和鉴别审计证据的效率来降低后续审计成本(并使首次审计的固定成本得到分摊),增加事务所的利润。这样,就避免了事务所因审计命运的不确定性易出现的短期化行为及对审计质量的损害问题(不愿意投入必要的审计人力和财力)。(4)可以据此形成若干家规模很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其保持独立性的实力并实现其规模经营的经济性。 由于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因行政干预已被人为地分割,放像西方国家那样仅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实现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短期是难以奏效的。为加快审计市场的结构调整,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如由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发文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准入标准,比如要求事务所具备50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有若干年上市公司审计资历且没有被处罚的记录等,以促使事务所进行合并和联合,不断扩大规模和提高市场占用率。 5、继续推进以脱钩改制为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包括人力资本投资)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联,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不当意愿。正因为如此,合伙制是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绝对主流。当然,在我国,发展合伙所必须研究如何建立责权利相互协调的内部运作机制,以解决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问题。 6、进一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这既是适应国际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与会计服务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发达国家顺利进行入世谈判的现实要求,又是充分利用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审计技术、管理经验、市场开发技巧和人才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乃至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通过办好中外合作所和发展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中国成员所,这对改变我国审计市场的成份结构,增强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也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金融机构银行个人理财论文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现存问题 1.电子化程度低,不利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作为二十一世纪金融产业的主导,商业网络银行具有广阔的前景与廉价的成本,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和人们的重视。虽然科技已经如此发达,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还在通过宣传资料、图表等传统的工具,很少使用计算机,缺少专门的个人理财业务软件。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与网络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计算机技术滞后,开发应用软件的速度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工作效率较低,这限制了商业银行发展各项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克服这一现状,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办理个人理财业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实现差别化服务。 2.缺少个人理财业务运行系统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客户经理制的出现就是这种理念的有力说明,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制度上和服务理念上的一种创新。国外银行的客户经理是把客户作为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产品的设计,目标是满足和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投资为优秀。但是国内众多商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仍然是基于客户经理完成吸收存款任务的情况,客户经理缺乏对客户需求、市场发展的了解,因为其并不用承担管理分析客户细心和市场信息的责任。各商业银行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品种设计开发,极少考虑到客户的需要,更不用提投资了。 3.缺少适当的市场定位在中国,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环境不同,收入分配差距大,个人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行业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同的地区、不同收入层次的人有着不同的投资偏好。要求商业银行明确不同市场的不同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理财产品的开发。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正确的市场定位,缺乏这种服务模式。银行向个人提供的服务几乎无差别,都是一些大众化的服务,因为商业银行只把个人业务作为筹资的一种手段。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金融产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自从二十世纪末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的出台,结束了金融分业经营时代。在全世界混业经营的刺激下,我国放开了对创新银行中间业务的限制,开始鼓励创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借这一机会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调整,调整个人理财服务中的中间业务,改变中间业务的产品结构,准确把握客户多方位的信息,掌握客户的理财需要,通过客户经理进行针对性的理财服务。配套服务分析工具和投资理财专家的理财建议,提升客户的资产增值能力,培养更大的利润增长点。 2.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金融业人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培养个人理财业务人才,一是构建专业的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让理财业务人员需要持证上岗,规范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二是全面培训现有的客户经理和理财顾问,必须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客户经理和理财顾问。首先要指定培训计划,然后要挑选高素质的候选人才,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其次要让理财人才熟悉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独立操作各类业务,这需要对理财人才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轮替。金融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走出传统教育体制的模式。推进联合办学模式和订单式教育模式。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可以将企业的实践设备优势和学校的教育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为金融行业培养需要的人才,同时为学校的教育提供实践的场所。订单式教育可以让企业参与到学院金融相关专业的设置、制定金融业人才培养计划、改革金融教学课程等环节中。在金融业人才的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人才培养的层次性,满足商业银行对不同层次人才的不同需求。改进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让学校和企业得到各自所需的东西,实现校园与社会的接轨。 3.加强商业银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银行电子化的发展,尤其是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在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计算机化网络化的同时,商业银行要注意保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通过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计算机理财软件的辅助,增加客户需求的满足度,为客户设计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个人理财计划,并可以通过计算机辅助软件实现实际操盘操作。 4.完善客户经理制,提高客户经理的金融水平客户经理制是为了迎合现在正在逐渐转变的金融服务方式、经过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同行之间的竞争出现的新型的服务观念。各个商业银行虽然自从客户经理制这一服务观念推出,就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也从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完善客户经理制,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客户经理的素质;加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客户经理信息系统;在客户经济中开展新型的服务观念传递;实行责任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职责,设置专业的客户经理从业人员组织机构。除了需要专业知识,客户经理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承受压力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能力等一系列综合能力。为了顺应金融的全球化、国内商业银行对人才的急缺的现实情况,组建全能、高效、专业的个人理财人才队伍迫在眉睫。 5.针对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商业银行而已通过设置个人理财业务柜台和细分客户实现差别化服务等方式调整经营策略。个人理财业务专柜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个人理财服务,培养固定的客户群体。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针对性地提供理财服务。因为不同情况的客户对个人理财服务的要求不一样,这就要求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别化的服务,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建议,满足更多客户的不同需求。 三、结语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和理财产品的营销体系,大力开拓国内金融理财市场,增加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份额。利用多种多样的金融理财产品和多种投资方式创造更多价值,帮助客户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同时还能提高银行盈利,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 作者:刘晓靖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论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个人理财服务 新变化 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已发展得如火如荼,同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较之以前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这对我国金融机构顺利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新变化为切入点,为金融机构应对这些变化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 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如设计资产组合,调整负债结构,规避税收等),达到其收益预期,实现其人生的未来规划。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居家生活的需要。二是人生规划的需要。三是投资增值的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金融机构研究并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度身定制理财产品与方案,不断满足、引导、培养特定客户群体需求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个人理财还更多地体现金融机构差异性、价值性的特质,具有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的功能。 个人理财服务市场的新变化 个人理财业务与机构银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银行业零售和商业业务利润的不断减少,非利息收入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与传统机构银行日益接近,平行发展、交替发展和业务交叉的现象不断增加。例如,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私人客户群体中出现了机构性的需求,即投资业务专业化、投资产品复杂化,而在与传统机构银行业与机构客户的关系中,一些个人化的因素也已经出现,如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与银行之间建立起私人业务关系。 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挑战。一方面,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竞争者很容易进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面临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对客户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信息高速公路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而计算机则为客户快速简洁地整理和分析这些信息提供了可能,因此,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客户创造了追求高水平、多元化服务和资产管理方法的条件,而这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则是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已经入驻的外资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调整策略、整合资源,聚焦优质高中端客户,制定竞争优质客户的策略方案,以优质客户的需求为市场导向,依托科技信息、网络,优化组合营销渠道,大力打造理财优质品牌。 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对策 1、不断增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能力。金融机构要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的发展前景,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该项业务的市场定位,创造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六适”服务,即“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以适当的价格,向适当的顾客,销售适当的产品,收到适当的效果”。同时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逐步实现从产品到研发创新的转变,强化研究,大胆创新,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理财品种,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 2、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金融机构要在做好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和进行产品组合,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不同,设计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不断增长的理财增值需求,制定优先发展投资增值型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策略,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同业之间的战略合作,通过持续不断地引进与开发收益好、流动性强的理财新品,确保理财业务内容充实,在为客户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的同时,达到有效增加储蓄存款的目的。 3、提高营销活动针对性与效率。作为履行市场营销支持职能的产品经理,其与前台客户经理的支援关系是通过“一对多”的支持构架得以实现的,即一位产品经理需要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供产品方面的技术支持,同时一个客户经理也需要从多个产品经理处获得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在发挥产品经理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通过客户经理的多元化产品营销,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使营销活动取得最佳效果。然而,实现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在市场营销中的紧密协作不是能自动达成的,需要通过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以保证。为加强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的产品开发和营销的支持,应尽快建立个人理财的产品经理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协作机制,提高市场营销的协同性与效率。 个人理财服务无疑是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相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来说,个人理财服务还是一片“蓝海”,还有很多追逐利益的空间,所以金融机构要要改善个人理财的手段和理念,力争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农合金融机构发展农村理财业务的探讨 摘 要:农合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合机构)金融理财业务的缺失,导致农合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城乡客户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但这一现状即将被打破。目前,多地农合机构理财项目建设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即将开放理财业务。与城市经济体系不同的是,农村中需求理财产品的客户仍处于零散状态,以及我国农村特有的农村民间金融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用于理财的资金数量。另外,农村人口的理财意识薄弱、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品质不高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因此,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应主要针对本土农业人口,且应认真考察本地的农业种植和养殖特征。 关键词:农合金融机构;农村客户;理财业务;发展 0 引言 随着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的增长,农民已不再满足一般的储蓄业务,而对于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提出了期望。在这一市场需求的拉动下,农合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开发和销售上也呈现出可喜态势。然而与城市经济体系不同的是,农村中需求理财产品的客户仍处于零散状态,以及我国农村特有的农村民间金融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用于理财的资金数量。为此,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及探讨也就十分必要。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农合金融机构需要增强自身的增值业务创新能力,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机。 1 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困境分析 农合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村理财业务中有诸多困境。笔者从工作体会出发,将目前的发展困境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1 农村人口的理财意识薄弱 众所周知,农合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市场中农户的金融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理财观念上更是趋于保守,加上所受教育程度不高以及对金融理财产品缺乏认识,尽管部分农业人口通过自主创业和外出打工积累起了一定的资金,但在农耕文化的作用下难以涉足商业银行的理财增值业务。而且这一传统意识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改善。这就意味着,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的上述困境,将在长期内持续存在。另外,农村人口对理财风险认识不够,一旦投资出现风险,往往不是从自身找原因,常常将责任归咎于农合金融机构。 1.2 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品质不高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可知,银行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师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设计方案,并帮助客户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值。从中可以知晓,良好的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不仅需要理财师专业能力的支撑,还需要具有吸引农民眼球的理财产品。结果,似乎这两点都不十分完美。 2 分析基础上的现状反思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就有必要对当前发展现状进行反思。在反思之前还应强调,在未来发展路径的构建上需要遵循可操作性的原则,即关于改变广大农业人口的传统意识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具体而言,现状反思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2.1 针对需求方的现状反思 上文已经指出,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无论在理财师水平,还是在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上都不尽如人意。这一点加上农业人口的传统意识,就进一步限制了对理财产品的需求。这些都是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能否从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循环特征出发,来设计出符合农业人口偏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不难理解,这里的理财业务须满足区域植根性要求。 2.2 针对供给方的现状反思 上面已经提到了供给方需要着手开展的问题,即设计出满足农业人口偏好的理财业务来。另外,针对农户作为农村经济系统中的基本单位,还需要通过农合金融机构人员的上门访问,来建立起银行与零散分布农户的联系。 以上两个方面的现状反思表明,在推动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中,应主要从供给方面下功夫。而对于需求方,则可以在选择机制下进行针对性的偏好引导。 3 反思引导下的发展路径探讨 发展理财业务是当前农合金融机构加快自身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农合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根据以上所述并在反思引导下,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路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 3.1 注重理财专业人员的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理财团队 理财产品的开发涉及的基础资产较多,如何能有效地分析基础资产的收益性,又能保证客户理财资金的安全性,就需要研发和设计理财产品的人员对投资标的有充分的了解和市场把握,这就对产品开发团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我们恰恰和商业银行理财开发团队的优秀差距就在这里。因此,要从根本抓起,给现有人员创造培训机会,加大培训力度,选拨人才,引进人才,逐步打造一支高综合素质的理财产品研发团队。 3.2 提炼出区域植根性元素 本文一直在强调,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应主要针对本土农业人口。因此,当地农业人口的收入来源就与本地的农业种植和养殖特征息息相关。之所以指出这些特征在于,设计变现能力强的理财业务需要认真考虑其中的变现周期。这不仅关系到银行的运营成本,也涉及理财产品的成功与否。从现阶段的诸多文献中,很难找到这一观点。 3.3 优化当前理财业务结构 不难理解,若要实现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就要提高本地农民对理财产品的认识,扩大广大农业人口的需求拉动。农业人口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这就要求在理财业务开展中应简化产品的设计内容,并能在通俗易懂的语言下来告知农户有关增值效果。因此,对于城市银行中的诸多理财业务,在农村区域中就需要抛弃。这里笔者建议,可以将农户自主创业时的资金安排作为理财业务来开展,这样也有助于农合机构深入了解该农户的经济能力,并为放贷提供原始信息支撑。 3.4 提升人员上门访问力度 在成本控制基础上的人员上门访问,仍需要借助市场营销学的原理,即需要界定目标客户。一般而言,对于理财有需求的农业人口,往往具有商品经济意识,并积累起了一定相对稳定的资金量。因此,可以将当地的专业养殖户、种植户,以及乡镇企业的管理者作为重点访问对象。 3.5 有效细分客户资源,培育广阔的农村金融理财市场 农合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户的需求发展理财业务,针对本地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金融知识水平,开发出一套符合本地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而且这种理财产品一定要符合本地农民的理财心理,操作上力求 简单方便,在农户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风险低、收益稳定、能随时赎回,以此提高农户对理财产品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因我国农业人口分布广泛,且各农村区域的自然禀赋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文并没有结合特定区域展开讨论,而是结合当前问题从发展趋势层面进行了原理性探讨。但本文的结论,将支撑各地理财业务开展中的思路。最后,对于本文主题的讨论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展开,但笔者仍在独特的视角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4 结语 本文认为,农村人口的理财意识薄弱、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品质不高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因此,农合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应在提炼出区域植根性元素、优化当前理财业务结构,以及提升人员上门访问力度等三个方面下功夫。具体而言,当地农业人口的收入来源就与本地的农业种植和养殖特征息息相关;将农户自主创业时的资金安排作为理财业务来开展;将当地的专业养殖户、种植户,以及乡镇企业的管理者作为重点访问对象。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业务浅析 摘要:本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产品的概述为出发点,分析表外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总结了业务发展规模较小,易产生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监管压力等现实问题,并提出规范表外理财业务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表外理财业务 现状 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替代存款所选择的家庭金融投资的主流产品。居民不再依赖存款获取利息这一传统增值保值的方式而是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尤其是大量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业务概述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理财产品分为表内和表外两种,表内理财计入资产负债表,而表外理财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表内理财通常以结构性存款科目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负债项下,如投资货币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保本”型等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代客理财资金等。此类产品为商业银行自营并承担主要风险,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表外理财通常以备忘、备查类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表外,如收益较高的“非保本”型等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大多属于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构成信用或市场等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亏损风险,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 二、表外理财业务现状研究 (一)发展规模较小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表外业务规模占比较低,主要是传统的服务性和风险性业务。在咨询业务方面,为企业担当财务、投资顾问,提供合并、收购、重组等咨询服务很少;各类货币互换与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新兴表外业务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通过与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将资金以高收益投放给需求方。理财产品短期负债与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可能使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到期之际,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的资金兑付需求,以满足循环交易。一旦老的理财产品到期,而新的理财产品不能足额发行,为了维系理财产品的资金链循环,商业银行往往会借助于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需求。这种资金运作方式使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获取可观收益,但是易造成流动性风险,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违约或亏损风险暴露,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形象,侵蚀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三)造成银行监督压力 银行发售的高利率理财产品以及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对其资金投向及运营情况几乎一无所知。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投资者对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此外,商业银行容易将理财业务从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主要出于规避合规风险、加大存款规模、摆脱贷款额度制约等目的,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和银行行为监管,给监管当局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对策 (一)丰富理财产品的业务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产品开发要按市场机制进行,并从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要着手。应尽快建立严格的按新产品开发程序进行表外业务产品开发的机制,借鉴西方先进的表外业务,创造有效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扩大表外业务规模,加强发展投资咨询等中间业务,转变传统以利差为主要盈利方式的经营模式。 (二)防范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该规定将逐步化解银行资产池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建议:一是将银行的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避免过度的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针对资金池理财产品,应该对其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而增强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将表内和表外理财业务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归集。二是建立金融机构违约追责机制。针对金融机构体系可能暴露出来的流动性风险,政府明确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并建立合理的市场追责机制。 (三)完善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 一是加强金融立法。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了系列办法措施,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严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等。但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建议加大对理财产品的立法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建议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尤其是表外理财产品的信息,详细披露理财产品的筹资规模、资金投向、风险等级等,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三是严惩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违规操作,通过专业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银行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杨欢,1982年生,江西人,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制度)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及影响分析 摘 要:近年来,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主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理财和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整个金融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首先从法律关系、产品管理、投资门槛等角度对比分析了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其次重点分析了理财业务的积极意义和负面影响,进而从加强监管合作、打破刚性兑付两方面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理财业务;影响分析;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对比分析 我国的财富管理行业是分业经营、相互合作、分业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基金公司的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不同名目的理财业务在法律关系、投资者门槛、产品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一)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目前有关法律明确了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连接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未明确交易双方法律关系。但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且财产经营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 (二)产品管理。在监管机构方面,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归中国银监会监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投资连接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归中国保监会监管。在发行批准方式方面,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都是事前报告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备案制,公募基金、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审批制。 (三)投资门槛。在投资金额起点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是5万元,信托计划是100万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限定性计划起点为5万元,非限定性计划起点为10万元,公募基金1000元,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无规定。在投资者要求方面,银行理财产品要求客户评级,信托计划要求按照信托专门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无规定。 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意义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理财产品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其发展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从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利率市场化必然伴随着资金价格走高和金融脱媒。在脱媒趋势下,银行需要调整经营方式,通过创新来进行“反脱媒”,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率不受限制应运而生,作为存款替代品出现,成为银行“反脱媒”的重要手段。 2、助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理财业务的开展增加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了收入结构,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一方面,发展理财业务是提升客户综合服务水平、提升优秀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理财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银行向零售业务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方向转型。 (二)负面影响 1、规避资本和信贷规模约束,影响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开展跨行业合作,将表内业务转出表外,以规避日益严格的监管。一是在银信、银证等理财业务合作中,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将理财资金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向自身授信客户,既满足了融资客户的需求,又不消耗资本金、不占用信贷规模。二是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将理财资金投资于本行的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释放出信贷额度,规避了信贷规模控制和资本约束。三是银行通过月中发行大量理财产品月末到期或月末发行跨期型理财产品来规避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约束。 2、资金投向限制行业,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相比较银行信贷,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要广泛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计划的投资则要更为广泛。融资性理财产品的对象往往是不符合信贷条件,在银行拿不到钱的企业,或者不符合信贷投放政策的房地产、融资平台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利率执行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限制行业大量资金的流入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合作,实现跨部门的功能监管。理财产品具有交叉性金融属性。理财产品的运作涉及多个金融行业。但我国金融业监管格局是分业监管,发行理财产品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各自对应的归口监管部门管理,产品的设计、销售、投资等要素均有不同的监管部门出台各自分割的部门规章,而规章之间有不协调、不适应之处,存在监管套利的问题。 (二)打破刚性兑付,促进理财市场理性发展。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第三方理财市场应引起金融监管机构高度重视 作为“准金融”行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虽然发展时间较短,却来势汹汹,势不可挡。据不完全统计,仅仅几年,就发展到了上万家的规模。 市场巨大的需求催生了第三方理财机构。 第三方理财,理论上说是独立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不代表和隶属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型企业;不偏重任何一家产品供应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公司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其所需的投资产品,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实现客户的财富目标。 十年前,我们或许连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都无从知晓,今天,第三方财富机构已经悄无声息融入金融大潮,你不理财, 财不理你。自2010年11月诺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其所带来的财富示范效应,加上进入这一领域几乎没有门槛,使得第三方理财公司成为一时新宠。未经证实的说法是,目前中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已近万家。 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咨询公司联合的《201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称,2013 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约有84 万人,他们手上掌握的财富规模约有27 万亿元,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理财市场。 传统金融环境下,超过80% 的资金都通过银行存款、贷款。银行的运营必然缓慢迟滞,既无法满足存款人对资金收益的高追求,也无法满足借款人对资金增效的要求。在金融脱媒的时代趋势下,预计未来将有超过50% 的资金脱离银行,实现直接的对接。 据有关金融机构分析,这个未来的C2C 市场催生的直接融资市场,可能是一个不少于银行业现有规模的大市场。 市场是巨大的,虽然一些第三方财富公司在打造优质的金融服务平台,有许多好的制度和经验模式,但大多数第三方财富公司存在创立时间短、业务规模小、专业人才欠缺、品质良莠不齐等等问题。要满足这么巨大的市场需求,以目前第三方财富公司的整体实力来看,恐怕力不从心。 理财像高空走钢丝一样,是一件高难度的动作。不是简单把存在银行的钱换成国债,买几只基金、股票那么简单,它涉及储蓄、投资、保障、税筹等诸多方面,需要有相应的金融管理等方面的背景。更为关键的是,第三方理财在中国目前的界定和规范上属于法律真空。第三方理财还没有纳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理财公司、投资者、客户等随时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明确的定位,只有明确了理财公司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理财市场才能规范成熟,才能发展成专业的理财公司。事实上,第三方理财公司早已发出“渴望监管”的呼声。 虽然目前监管层并没有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牌照发放和管理,但是包括诺亚财富在内的多家第三方机构已获得由证监会发放的基金代销牌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层支持第三方发展的态度。 虽然金融事关全局,但要有改革的信心和勇气,要有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稳妥地进行尝试,不能放任自流,避免出现大的金融风险。希望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认真应对目前第三方理财的现状,尽快找出一个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管理办法。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金融机构夜市理财真“闹猛” 上期所黄金、白银夜市交易千呼万唤始出来,即将进入模拟交易测试,金交所也进一步增加了周五的夜市交易。银行理财夜市中错峰销售的产品在收益率上独具优势。 白天是各种投资交易的高峰时段,但夜市理财也同样精彩。尤其是对于外汇、黄金等全球化投资产品来说,夜间正是欧美等主要交易市场的开市时间,交投更加活跃,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更具有主导性。近期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夜市交易千呼万唤始出来,即将进入模拟交易测试,而金交所也进一步增加了周五的夜市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各家银行纷纷针对白天工作较忙的白领一族推出“理财夜市”,除满足白领客户的理财需求外,夜市中所提供的产品收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说,夜市理财同样“闹猛”。 贵金属夜间交易完善 近期,上海期货交易所宣布,证监会已批准同意其上线运行连续交易。连续交易自2013年7月5日起开始上线运行,连续交易品种为黄金和白银,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这就意味着,千呼万唤的上期所黄金、白银夜市交易将正式拉开帷幕。 自上期所推出黄金、白银期货以来,这一交易品种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交易时段过短,且集中在国际交易清淡的白天时段(9:00--11:30,13:30---15:00),这给黄金、白银投资者的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给投资者的保证金资产带来了较大的隔夜风险。 此次上期所的金银夜市交易时间设置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夜盘时间基本一致,并覆盖了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 Group)旗下成交量最大的黄金电子盘的活跃交易时段(北京时间21:00~2:00)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日第二次现货定盘价时间(北京时间23:00)。 为了处理好连续交易中的结算问题,上期所解释说,可以把夜间连续交易作为一种早盘交易。可以把白天的交易结算作为当天的结算,夜间时段的交易可以作为第二天交易的早间时段交易。 同时,上期所也对黄金、白银的合约进行了修订。根据相关修订案,黄金、白银、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从原先的±5%降低为±3%。黄金、白银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调低至4%。此外,黄金期货最小变动价位将调整为0.05元/克,合约交割月份新设为最近三个连续月份的合约以及最近11个月内的双月合约。 在正式推出夜市交易之间,上期所将引入黄金和白银品种的连续模拟交易,有兴趣的投资者不妨进行关注。 据介绍,模拟交易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2日,周一至周五20:00至次日04:00,其中21:00至次日02:30为模拟交易连续报单时段,次日02:30至04:00为系统测试时段。 在模拟交易期间,上期所将在正常交易日收盘后将客户黄金、白银当日持仓和客户权益等真实数据导入模拟交易环境,客户可以在模拟交易时段按其真实持仓和资金状况进行交易,模拟交易数据在次日02:30模拟交易结束后清除。 差不多时间,上海黄金交易所也进一步对夜市交易时间进行了完善。从5月31日开始,金交所正式推出周五夜盘,从周五21:00开始交易至周六02:30,并与下周一白天的交易合并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日,市后进行集中清算。这就意味着我国贵金属场内交易正式进入连续交易时代。 建设银行商品与期货交易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看起来金交所只是增加了一天的夜间交易时间,但周五的夜间交易在贵金属交易中具有较大的意义。原因在于,周五夜间经济数据通常较为密集且重要,如美国的失业率数据、非农就业情况、密歇根大学消费者信心、芝加哥采购经理指数、汽车销售数据等一般都在周五晚间公布,欧洲市场如欧元区消费价格指数、企业景气指标、失业率等经济数据也选在这一时间公布。这些经济数据经常造成周五夜间市场产生较大的波动,进而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因此贵金属投资者应当对周五的夜间交易给予更多的重视。 银行广开夜市错峰销售 不过,像贵金属、外汇等交易品种风险高,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也有较高的要求,只能是一个小众的投资品种。而大众投资者可以从银行广设的理财夜市中有所获益。 开设理财夜市的初衷在于从时间和渠道上实现差异化销售。像很多职场白领,白天的工作时间较为繁忙,根本就无暇进行理财投资。很多理财产品白天销售时由于额度有限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售罄,难以满足这一人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因此,不少银行在网银、手机银行中开设了理财夜市的交易频道,夜市的开市时间一般设置在20:00左右,为提高产品的吸引力,理财夜市的一些产品为独家发售,或是收益率上较同类型产品略有优势。 如光大银行的“理财夜市”交易时间为每天的20:00~24:00,目前推出的一款4个月期限理财产品,其年化收益率可达4.45%。近期,光大还推出理财夜市逢8专属高收益产品,每逢8号、18号、28号就有一款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理财夜市上进行销售。 浦发银行针对错时理财的需求,推出了“Q点理财”系列产品,这一系列产品在每周一20:00至次日8:00发行,支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认购。据介绍,“Q点理财”系列产品每周推出两款,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在收益率方面比柜面发售产品要高0.2%,这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最有吸引力的。该系列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上选择了国内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存款、回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等,投资标的较为稳健,属于风险较低的稳健型理财产品。一般投资起点金额设置为5万元。 中行“理财夜市”的主要方式是延长交易时间,中行将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正常购买时间延长至晚上21:00,其中,8:00至晚上9:00为挂单业务。在中行理财夜市可销售的产品包括“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中银日积月累-月计划”“中银平稳理财计划”等产品。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金融理财》携手益普索(Ipsos)国内首份《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 在此次盛典上,《金融理财》携手全球领先的调研机构益普索,了国内首份《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剖析中国个人理财客户的特质、其各方面理财力及消费趋势,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指点迷津,赢得了与会嘉宾的强烈共鸣。 信任溢价影响全球各地金融理财 根据益普索全球声誉中心(Ipsos Global Reputation Centre)对“影响各行业部门的重大问题”和“行业中各大公司的声誉”进行调查的结果,就金融业内的公司而言,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熟悉程度的作用结果。拥有牢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本地覆盖面的银行,通常会享受到“信任溢价”的好处。但是,美国几家首要消费者银行与欧洲几家银行,因为他们与2008年金融危机难分难解的关系,得到的信任水平却低于他们的消费者熟悉度水平本应保证的水平。相比之下,在声誉方面,与信用卡发行公司相比,全球知名的信用卡业务处理公司的声誉表现,大大接近于受到高度信任的消费商品公司。同时,信任水平反映出网络议论的调查性。 就全部益普索(Ipsos)访问的24国的全球首要金融机构而言,“熟悉度”与“信任度”之间的关系几乎纯粹是线性的。在消费者对21家银行企业的平均熟悉水平与他们对银行的“净信任分”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92。换句话说,一个消费者越熟悉一家银行,就 越有可能对它产生信心。但是,这条定律也有一个例外:如果熟悉度来自负面新闻报道,这一定律不适用。与2008年金融危机关系最深的几家银行就是明证。 比较益普索(Ipsos)访问期之前12个月间针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网络态度”,可以确信:普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在网络上谈论他们时所采取的调子。“国际本地”银行,尤其是桑坦德银行和ING集团,也非常突出。在网络态度的另一端,六家“净积极网络态度”比例最低的银行都是“丑小鸭银行”。其中,美洲银行是所有被调查机构中唯一“网络负面态度”超过“网络正面态度”的机构。 尽管消费者对多数银行的熟悉度主要是通过个人体验、有关其产品与服务的积极口碑和广告建立的,他们对于“丑小鸭银行”的熟悉度更有可能是这些银行暴露在负面新闻报道下的结果,以及把这些银行与负面或争议事件相连的评论的结果。 对于消费者信任水平与熟悉水平相称的银行,以及网络议论偏向积极态度的银行而言,提高自身好感与信任评分的首要方式就是:增强自身的可见度。他们的声誉有可能从市场营销与广告活动中受益。 谁才是真正的中国个人理财客户? “得零售银行者得天下”。《中国金融机构财力白皮书》中,益普索数据显示,中青年人群、高学历和家庭月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是个人理财主力客户群。个人理财客户以银行VIP客户为主,多数持有金卡及以上级别的借记卡。 投多少是多?10万以上是小数? 2012年,超过六成的个人理财客户将金融资产的30%或更多用于理财产品的购买;高收入群体投入更多。超过六成的个人理财客户在理财产品购买或持有上的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内;高收入群体投入在 10万元以上。接近八成的个人理财客户理财年限在5年以下;高收入群体理财年限经验更为丰富。 基金和股票?满意度并非最高! 《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揭示,2012年,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是最受个人理财客户欢迎的理财产品。其中,高收入群体购买或持有理财产品更为活跃。而个人理财客户对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基金和股票的满意度。 七成个人理财客户将增投 2013年,银行定期存款持有比例保持稳定,其他类型理财产品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其中期货产品和信托产品接近翻番。略多于八成的个人理财客户每周有2-3天或每天均会关注理财产品的购买或查询;高收入群体花费时长更多。该白皮书显示,与2012年相比,接近七成的个人理财客户预计2013年将增加或大幅增加在理财产品上的投入。 电子银行、和新媒体称王 该白皮书透露,电子渠道已经成为个人理财客户知晓理财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官网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第三方理财网站和新媒体(微博/论坛/博客等)逐步崛起。可见中国金融机构要在深刻洞察个人理财客户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方面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金貔貅奖”评选标准: 1. 收益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包括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率、净值表现。 2. 风控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在考察期内风险与收益的掌控能力与程度;发行的产品是否有保本条款和其他风险控制条款及风险控制措施。 3. 透明力:指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状况;包括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4. 服务力:是指金融理财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程度;服务力由人力资源、设施、手段、时间以及客户参与五个基本要素构成 5. 变现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和产品发行的流动性、抗风险能力、收益率和兑付渠道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能力。 6. 研发力:指金融理财机构研发设计理财产品的实力;包括研发团队专业权威、市场分析深刻、趋势判断准确、研发品种繁多、适应理财市场需求等。 7. 发行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和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涉及领域越广,规模越大,数量越多,市场供应能力越强,募集资金数额越大,证明其发行力越强。 8. 创新力:参选机构在某一领域、产品、运营等方面的创新开拓了行业发展格局;包括标准创新、要素创新、多样创新。 9. 成长力:指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自身产品和整合机构资源,创造最大理财价值并获取理财机构持续成长,是机构持续理财获利并实现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的能力和潜力。 10. 品牌力:指金融机构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并获得利润的能力;是金融机构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诚信度的有机统一。品牌力涵盖品牌机构、品牌产品、品牌理念、品牌传播和品牌延伸等方面。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业务宣传不规范、不到位 目前,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宣传仍停留在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栏、橱窗广告、告示牌、印刷材料等传统方式上,且90%以上的基层机构仅在营业厅内或网点附近宣传,宣传范围小,社会知晓率低;多数机构在宣传理财产品时,重收益宣传,轻风险提示。据对1200户居民问卷调查显示,对人民币理财业务“比较熟悉”的占17%,“略知一二”的占44%,“不了解”的占39%;38%的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宣传不满意;42%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不满意;38%的不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同时,对内宣传、培训力度不够,业务人员不能详细讲解产品的特点、不足,客户无法对理财产品有系统的认知。 二、理财业务内部管理不规范 除天津塘沽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赤峰市中国银行外,其他理财产品经销机构均未设置专门理财部门,也未配备理财师;多数机构缺乏健全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手段,难以根据市场利率和汇率波动,即期做出准确预测,为客户理财提供优质服务;经销机构的理财业务只在储蓄科目中反映,未设立专门科目进行核算,难以有效监控资金使用情况;部分经销机构将人民币理财新产品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存款进行考核,忽视风险、收益等因素,致使基层分支机构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扩张。 三、专业理财人员匮乏,队伍建设滞后 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多自2005年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时间较短,专业理财队伍尚未形成。取得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和AFP(金融理财师)资格的人数远不能满足理财市场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理财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 四、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 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品种不断增加,但多数理财产品内容相近、收益和投资期限雷同,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如多数理财产品起存额均在5万元以上,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产品同质化导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只关注收益率,进而引发理财产品销售“价格战”,加大了理财业务风险。 五、理财业务监管缺失 银监会2005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但基层监管部门很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外部监管缺失将加大业务风险。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业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委托理财现象,如银行推出的人民币或外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推出的集合受托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理财、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委托理财在一定意义上对金融创新和分散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1.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关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最主要的分歧有两种,一是委托关系,二是信托关系。实际中,不同的性质,不仅使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而且将直接影响委托资金的安全和资金管理的效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批准的信托机构。而,则以被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人根据需要可以撤回关系。理论界普遍以“资产是否转移”和“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信托型委托理财或者型委托理财。目前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所的规章中都没有对其委托理财的基本属性作出规定。在当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极易造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经营上的混乱。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同,行为适用于《合同法》、信托行为则适用于《信托法》,适用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法律后果也就不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一是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在委托理财法律性质不明、有关委托理财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根据近似法律制度主张权利往往会导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委托人主张权利时,难以清晰的阐明受托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委托人权利易受侵害。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交付受托人后,对资金和证券往往就处于失控状态,只能被动的接受受托人处置财产的结果,而受托人则享有很大的自由处置权,极容易利用处置委托人资金或证券的便利侵害委托人的权利。 三是委托人举证能力偏弱。由于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而且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较大,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委托人又无监管权利。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证明受托人过错明显不当。 四是救济方式过于单一。委托理财的标的是资金或证券,如果造成亏损,损失是直接的,数额一般较大,只能用资金或证券弥补,缺乏其他可补充替代的救济方式。 3.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不确定 第一,合同本身效力不确定。实际中,委托理财大多发生在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信用基础,是典型的金融产品。目前却有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涉足理财业务。从市场角度看,金融机构具有高度的信用和发达的市场网络,而一般民间机构起点低、风险高,不易于监管;从风险角度看,民间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容易导致公众对理财市场信心的丧失,严重时可危及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委托理财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二,证券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不确定。“保底条款”是委托人通过契约手段预先控制自己投资风险的合同条款。《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因此不能以《证券法》禁止而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就等于纵容双方的失信行为,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为此,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委托理财法律制度,明确委托理财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目前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产品,涉及各种金融领域,市场日趋发达,已经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财产管理制度,不能仅以信托型委托理财或型委托理财做简单的划分。建议尽快制定委托理财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将委托理财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并对委托理财实行特许经营制,以便顺应当前市场发展的趋势,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其次,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委托人在整体委托理财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设计委托理财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委托人应有的知情权、一定的参与权和在必要时的撤回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托人应当明确其基本的报告义务、交付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履行职责等义务。使双方权利义务能够对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禁止“保底条款”的大量使用。 一是“保底条款”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受托人,让受托人承担其后果的行为,虽然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违背了民事法律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二是“保底条款”有损金融信用。投资证券市场是一种高风险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盈不亏,而“保底条款”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并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受托方,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而且势必会对资本市场本身造成极大的冲击,不利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三是“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签订的最大动力,如果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因此,“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优秀条款,也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保底条款”一旦被法院认定无效时,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丧失,优秀内容的变更,就会导致委托理财合同的整体无效。 最后,加强对委托理财市场的监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各不相同。但委托理财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法律关系,金融业务交叉、金融产品混合已成为发展趋势,而目前的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在目前体制下,建议国务院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关系。同时,各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监测,规范委托理财业务操作,确保委托理财活动合法、有效进行。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百姓理财渠道更多 中国金融领域全方位的有限开放,能带来“双赢”,竞争能给予中国老百姓更多的选择,电能让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国际先进的服务理念。 与人们预期稍有不同的是,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并没有将人民币汇率作为重要议题,而双方在中国金融市场开放上达成的协议成为了最惹人关注的话题。 中美达成金融开放协议 据新华社报道,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国将在2007年下半年恢复审批证券公司的设立;在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之前,将宣布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证券经纪、自营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将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投资总额度提高至300亿美元;允许具有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符合中国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允许外资产险分公司申请改建为子公司,对于目前尚未批准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将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审核。中国扩大了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范围。美国强烈支持中国在2007年6月召开的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上成为FATF成员,双方理解中国将采取适当步骤以达到FATF优秀成员资格标准;美方确认中资银行在美开设分行的任何申请都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进行审批;并承诺与中国开展金融监管人员的交流。 协议显示,中国已同意放宽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限制,包括在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全方位的有限开放措施。 中外金融 竞争将加剧 在证券方面,协议意味着中国自去年9月实行“禁止外国券商投资中国券商的规定”后,最快可望在7月开始,重新允许外资券商登陆内地市场。 放松对外资进入国内证券行业的限制,这对国内证券行业发展将是一种推动。尽管今年以来国内证券成交量大幅上升,券商的收入大幅增加,但券商依然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格局,券商创新步伐、产品开发等仍十分迟缓。如果重新对外资券商放行,外资券商将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更多的产品,同时大盘红筹股、H股公司可能发行A股,二者均将推动成交量继续攀升。 不过,短期来看,外资券商要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开展个人经纪业务往往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营业网点数量、交易系统开发和安装、相关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而且运作时间相对较长,因此在这方面,国内券商已有长期积累的优势。外资券商的进入并参与竞争,可能会吸引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但总体市场格局难改。 这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情况相类似,竞争能给予中国老百姓更多的选择,也能让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国际先进的服务理念,而外资券商要真正撼动国内机构的地位还需要假以时日。 QFII有利于双赢 “QFII额度的增加不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只会对中外双方有利。”一位境外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 QFII额度的提高将使得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的资金额度增加2倍。虽然QFII对于目前中国A股市场的看空态度并没有转变,但QFII为中国股市带来的投资理念还是值得国内投资者学习的。 从QFII近几年的投资看,QFII基本遵循了“价值发现”的投资原则。在价值判断方面,QFII注重公司分红、流动性、成长性、治理结构、行业地位及股东利益保护等观念,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理念修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另外,QFII还有很强的操作意识和市场敏锐性。 比如,他们宁愿牺牲眼前的盈利空间,也不愿意放弃价值投资的理念。所以,扩大QFII的投资额度,对于改善投资者的结构、改善投资理念都有积极的作用。 事实上,QFII额度的提高可能进一步刺激市场的乐观预期。因为,从影响市场最主要因素的资金供应角度来看,将进一步增加市场资金。尽管300亿美元的额度相对于整个A股市场的资金量来说并不是很大,但却是一个很重要的积极信号。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中国积极欢迎也希望增加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份额,表明了政府对外开放的积极态度。至于额度具体怎么分配,还需要一个程序,首先要决定是否批准资格;其次,对于已获资格的QFII,取决于其已有额度的使用情况,所以还需要一个过程。 近期看,在目前大盘处于4000点高位,QFII更多选择离场,并且原有额度也没有用完,所以进一步增加额度对市场的实际意义有限。从长远来看,用瑞银中国证券部主管袁淑琴的话说,QFII减持并不意味着他们要离开中国,只是他们在等待一个更加合适的投资机会。市场无疑还是多了一条持续的资金来源。 投资境外市场更方便 另一方面,由于QFII和QDII额度至少在短期内应互相关联,这意味着国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很快获批QDII。分析师指出,这将支持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股的表现。QDII的获批,将使国内投资者有了投资境外股票市场的合法渠道,对于拥有外汇的国内居民来说,他们可以在B股、QDII之间作出选择,他们离国际市场越来越近了。 摩根大通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龚方雄认为,尽管初期能够投资海外股票市场的QDII配额仅为75亿美元,而A股市场近期交易量已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但是QDII对市场的潜在影响重大,是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信号。假设未来2年内,中国36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中有10%能够投资海外市场,将导致约5000亿美元的中国私人资金流入香港以及其他国际市场。这相对于目前4200亿美元市值的H股市场而言,是个不小的数目。 汇率仍将保持缓升 此次经济对话当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中国并没有作出让步。吴仪副总理强调说,人民币汇率并非美国贸易赤字的成因,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对中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她表示,中国将继续按自身的步调来逐渐推进汇率改革。 而在此次会谈前,中国再次宣布扩大汇率波动区间。相比2005年7月汇改以前,人民币对美元已升值超过8%,而按照贸易加权平均计算的人民币真实有效汇率只上升了4.3%。 经济学家认为,人民币升值趋势不会改变,小幅升值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花旗集团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黄益平认为,人民币升值的短期目标应该是将每月的外贸顺差稳定在200亿美元左右。要做到这一点,今年全年的人民币升值幅度大约需要达到7.5%。如果出台的外汇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外贸顺差,今年中国经常账剩余占GDP的比重有可能微升至9.5%。 中金公司预计,到2007年底,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将达7.35,全年升值幅度为5.9%。 分析人士称,美国更为注重的目标是中国市场开放而非人民币升值,尽管后者对美国国会而言有政治价值。人民币升值加速将支撑A股股价。市场的开放,尤其是金融和银行市场,将继续给行业带来正面影响。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我国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业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现状 目前,我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类机构: 商业银行。从2003年起,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为规范管理,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为使这一业务规范发展,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2003年9月29日又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开展直接的委托理财业务,但其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均具有理财性质。这两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小。为规范其发展,2000年保监会颁布了《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理财业务主要是资金集合信托业务,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及基金的证券类信托业务,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产业类信托业务、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等。为加强业务监管,2004年,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投资于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和较为完整、成熟的理财产品群,如各种投资风格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类型。 二、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严重 在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非常严重。2003年底以来暴露风险的证券公司,都存在因挪用委托理财资金造成的资产缺口。为弥补挪用委托理财客户资金造成的巨额缺口,人民银行被迫动用了大笔再贷款。这种做法不利于严肃市场纪律,可能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 (二)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往往向客户承诺较高的保底收益,并存在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缺乏风险揭示等问题,此外还出现了搭售存款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三)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监管部门对性质相同的委托理财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虽然名称各不同,但在权利义务关系、资金管理方式、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承担方面都存在基本共性,属于同质金融业务。但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导致委托理财市场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具体表现为就理财业务中的委托资金最低要求、保底承诺、委托资金托管、业务隔离、信息披露、收费方式、禁止行为等方面,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二是没有建立第三方存管等关键性制度。各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但出于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关键性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如有的监管部门仍未要求开展委托理财的机构必须将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缺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非常不利。三是监管措施不到位。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普遍存在的保底承诺、搭售存款、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等问题,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纠正。 三、规范委托理财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推进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设 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能确保客户委托理财资金与理财机构自有资金相分离,杜绝理财机构挪用委托人资金的行为,是防范化解委托理财业市场风险的一项根本的制度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理财业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立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理财机构将理财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并在第三方设立专门账户,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以防范道德风险。具体实现方法是:理财机构以自身名义在第三方(如商业银行)优秀账务系统中开设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存管专户,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设置“客户资金明细账户”,将原来在理财机构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客户明细账户全部转到存管银行的系统进行管理,客户资金管理权与理财机构彻底实现分离,发挥银行系统账户管理的传统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与客户明细账户进行勾稽关系核对,并提供账户实时监控,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 (二)完善委托理财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个人债权的补偿问题提供了一种保障;下一步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一定保障。但部分理财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还须由国家承担。因此,建议对此类尚无保障机制的理财业务,也可考虑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从而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旨在保护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化解委托理财业风险。对因理财机构违规经营和监管不力而造成中小投资者发生损失的,由理财机构依据有关行业法规及政策规定,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可由拟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给予适当救助。该基金的优秀制度设计: 第一,保护范围。对所有理财金融机构实行强制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所有境内理财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投资者保护计划,成为基金参与机构。 第二,资金来源。该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由理财金融机构按期缴纳费用和理财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组成。在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时,可考虑向财政部申请特别融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三,费率标准。实行与风险相关联的差别费率,根据理财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 (三)尽快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为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以调整和规范各种名目的理财业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应规范以下内容: 第一,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要求,包括具备专业理财的能力、稳健的财务能力、健全的内控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能够依法、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义务。 第二,理财合同。理财机构从事理财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以下简称理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委托资金进行经营运作,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在合同中,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息的承诺。 第三,理财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理财机构应当建立以下风险内控制度,包括对理财资金及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每个理财计划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理财资金的情况的发生。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等。 第四,理财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理财机构应当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五,理财资金的托管。明确理财资产属于委托客户所有,理财机构应严格将资产与自营资产分开。理财机构应当选择第三方对理财资金进行托管,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业务;托管方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理财资金账户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金。 第六,禁止理财机构从事不诚信行为。 第七,在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理财机构不得规避对存款利率的管理,明确禁止名为理财、实为高息揽储的行为。 (四)加强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是制定各类金融机构都适用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监管标准,确立委托理财第三方存管等制度。二是加强检查监督,敦促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委托理财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监管责任制,对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金融风险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监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风险提示。严格要求委托理财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五是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等监管部门应当树立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监管理念,协调委托理财业务监管的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理财机构论文: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已发展得如火如荼,同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较之以前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这对我国金融机构顺利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新变化为切入点,为金融机构应对这些变化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理财服务 新变化 对策建议 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如设计资产组合,调整负债结构,规避税收等),达到其收益预期,实现其人生的未来规划。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 个人理财服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居家生活的需要。二是人生规划的需要。三是投资增值的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金融机构研究并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度身定制理财产品与方案,不断满足、引导、培养特定客户群体需求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个人理财还更多地体现金融机构差异性、价值性的特质,具有为个人优质客户提供整体服务和附加服务的功能。 个人理财服务市场的新变化 个人理财业务与机构银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银行业零售和商业业务利润的不断减少,非利息收入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与传统机构银行日益接近,平行发展、交替发展和业务交叉的现象不断增加。例如,在个人理财业务的私人客户群体中出现了机构性的需求,即投资业务专业化、投资产品复杂化,而在与传统机构银行业与机构客户的关系中,一些个人化的因素也已经出现,如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与银行之间建立起私人业务关系。 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挑战。一方面,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竞争者很容易进入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面临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对客户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信息高速公路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而计算机则为客户快速简洁地整理和分析这些信息提供了可能,因此,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客户创造了追求高水平、多元化服务和资产管理方法的条件,而这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则是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已经入驻的外资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调整策略、整合资源,聚焦优质高中端客户,制定竞争优质客户的策略方案,以优质客户的需求为市场导向,依托科技信息、网络,优化组合营销渠道,大力打造理财优质品牌。 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对策 1、不断增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的能力。金融机构要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的发展前景,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该项业务的市场定位,创造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六适”服务,即“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以适当的价格,向适当的顾客,销售适当的产品,收到适当的效果”。同时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逐步实现从产品到研发创新的转变,强化研究,大胆创新,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理财品种,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 2、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金融机构要在做好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和进行产品组合,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不同,设计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不断增长的理财增值需求,制定优先发展投资增值型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策略,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同业之间的战略合作,通过持续不断地引进与开发收益好、流动性强的理财新品,确保理财业务内容充实,在为客户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的同时,达到有效增加储蓄存款的目的。 3、提高营销活动针对性与效率。作为履行市场营销支持职能的产品经理,其与前台客户经理的支援关系是通过“一对多”的支持构架得以实现的,即一位产品经理需要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供产品方面的技术支持,同时一个客户经理也需要从多个产品经理处获得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在发挥产品经理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通过客户经理的多元化产品营销,满足客户不同的需要,使营销活动取得最佳效果。然而,实现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在市场营销中的紧密协作不是能自动达成的,需要通过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以保证。为加强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的产品开发和营销的支持,应尽快建立个人理财的产品经理队伍,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协作机制,提高市场营销的协同性与效率。 个人理财服务无疑是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相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来说,个人理财服务还是一片“蓝海”,还有很多追逐利益的空间,所以金融机构要要改善个人理财的手段和理念,力争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金融系
投资论文:浅谈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论文 固定资产的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随着现代物流业的迅猛发展,运输设备的投资决策与管理越来越成为管理层关注的焦点。由于石油资源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特点,对于油品运输设备的投资决策与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决策,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综合了投资决策的基本程序、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各种不同的评价方法以及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行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再评价。 (1)按照投资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分类。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投资分为新建企业投资、简单再生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投资。其中新建企业投资指的是为了一个新企业建立生产、经营、生活条件所进行的投资;简单再生产投资是指为了更新生产经营中已经老化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所进行的投资。扩大再生产投资是指为了扩大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而进行的投资。 (2)按照对企业前景的影响进行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分成战术性投资和战略性投资两大类。所谓战术性投资是指不牵涉整个企业前景或对企业前景影响甚小的投资。所谓战略性投资是指对企业的全局有着重大影响的投资。 投资论文:美国国际投资法理论实践研究论文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一贯所坚持的对投资的高保护标准,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有着重大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分歧严重,达成普遍性多边投资公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美国非常重视缔结双边投资条约,试图通过逐个击破的方式,使自己所主张的国际投资法标准经由双边条约实践被接受为普遍的习惯国际法。①为规范这种缔约实践,美国从1982年开始制定双边投资条约的范本(ModelBIT),作为谈判的基础。这一范本在1994年曾进行较大修订,而在24年2月,该范本再次重大修订,反映出美国在投资保护立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4年范本的起草情况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设定一个指导美国谈判的框架,一旦美国决定与某个国家谈判双边投资条约,那么谈判将在该范本的基础上进行。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优势地位,其谈判对手往往很难拒绝采用美国条约范本的表述,最终达成的约文和范本常常大体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24年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年间,伴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拉美国家的投资仲裁实践,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协调。 在美国,范本的起草由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咨询委员会,一个设在国务院,一个设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其组成成员来自有关利益方,包括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参与使范本起草过程往往颇费周折,但也保证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4年范本正文共37条,分A、B、C三节,A节是实体性条款,B节是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条款,C节是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条款。此外还有4个附件,分别涉及习惯国际法和征收的定义,缔约方法律文件服务中心,以及双边仲裁上诉机构。相比1994年范本,24年范本在内容上要详细得多,篇幅增加到4页,并根据十年的条约解释和仲裁实践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原有概念进行明确化,另一方面则将美国所提倡的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概念进行推广。在随后几年实践中,该范本的这些主张都被吸收进新的条约中,包括单独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针对范本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最低待遇标准、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诉机制等4个问题予以探讨。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 2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样,都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时还规定了充分保护和安全原则(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将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这一标题下。 公平与公正待遇为双边投资条约广泛采用,可以说反映了投资条约的约文标准,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所作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否以国际法为依据,或是否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到《多边投资协议》(MAI)都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同国际法的要求联系起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拒绝将此两者相联系。②因此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国家之间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发达国家学者中,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只是国际投资法对于习惯国际法上最低标准待遇的另一称呼,因此其内容不应超过192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经确定的定义。③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不仅来自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还来自其他国际法渊源。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个独立和自治的待遇标准,专属于国际投资法,因此其内容有别于国际最低标准待遇。⑤ 在2年前后发生的数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倾向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做宽泛理解,而不将其局限于习惯国际法,从而使得这一待遇标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重要依据。为限制仲裁庭的解释,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TradeCommission)在21年了对NAFTA第11章的解释意见,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限于习惯国际法。 在24年范本中,“国际法”同样被限于“习惯”法。并且,范本第5条第1、2款明确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就是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第5条待遇的最低标准 1.缔约方给予条约所指的投资的待遇应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2.为期明确,第1款所指给予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即习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这两个概念并不要求额外的或超越这一标准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产生额外的实体权利。根据第1款,义务包括: a.公平与公正待遇,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绝司法的义务; b.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要求缔约方提供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警察保护水平。” 2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参考了美墨求偿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Neer案。通过第2款的表述,美国希望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固定在192年代的判例范围内,从而避免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定义留给仲裁庭裁量。⑥ 为进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释的权利,第5条第2款还明确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含义。根据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美国试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侧重于投资者的程序权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标准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侧重实体权利方面。这种理解和安排,不仅使待遇标准之间形成协调关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随意扩大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避免出现东道国被滥诉的情况。 24年范本对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表现得十分谨慎,主要是由于199年代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双边投资条约目的在于引导和保护投资,但投资并不只限于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事实上,国际投资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 资仲裁实践表明,如果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太高,发达国家也难免诉讼缠身。⑦ 由于对投资者滥诉的顾虑,24年范本在待遇标准上有所后退,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但为避免严重损害本国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还是试图进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扩大解释的同时,确认习惯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投资保护原则,⑧这规定在附件A中: “缔约方确认他们对于第5条和附件B中提到的习惯国际法的理解不论在一般意义上还是特别意义上都是一致的,它来自各国的普遍和一贯的实践,并被认为是法律义务。就第5条而言,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的最低标准待遇是指保护外国人经济权利和利益的所有习惯法原则。” 第5条和附件A结合在一起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美国的立场。一方面,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其内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年代确立的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更低,并且如果证据表明存在更高的标准,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习惯国际法裁决。 三、征收 在目前时代背景下,对外资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报告,1975年全世界共发生国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从1985年至1991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国有化事件。⑨但由于东道国的管制行为导致的间接征收仍有可能发生,而对此并没有清晰的界定。2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间接征收概念,并为征收补偿设定了例外情况。 此前,NAFTA第111条规定了征收的两种形式,但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在NAFTA有关征收的仲裁实践中,各仲裁庭对征收的构成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总的来讲,仲裁庭的解释方法较宽泛,这使三个缔约国普遍感到担心。美国在22年后开始对双边条约中征收的规定进行完善,反映在23年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24年范本则吸收了这些规定。 范本第6条重申了征收的条件:“缔约方不得征收或国有化投资,不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与征收和国有化同等的间接措施,除非(1)为公共利益;(2)通过非歧视方式;(3)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4)按照法律和第5条第1到3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与美国的以往立场以及NAFTA的规定没有区别,但范本又通过附件B进一步对征收进行了定义: “3.第6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征收,指对投资进行国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进行征收。 4.第二种情况是间接征收,指缔约方采取一个或一系列行动,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尽管没有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 根据这一定义,间接征收应当是在效果上使投资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政府行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据效果来判断,这会使之太宽泛,从而扩大索赔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条也列举了其他条件,包括(1)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但仅仅投资价值的减少这一个条件并不足以确定存在间接征收;(2)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范围和程度;(3)政府行为的性质。这些条件将为仲裁庭做判断提供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释,防止判定间接征收的门槛过低。但由于这种列举是未穷尽的,并且附件B特别强调要根据事实分析个案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因此,在判断征收问题上,仲裁庭仍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仲裁庭的这种权力不能用来限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规则的权利,24年范本附件B第4(b)条规定:“除非极少数情况,旨在保护合法公共利益,如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来自于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样。而在此前的NAFTA中,虽然也有类似条文,但表述不够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条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关投资的规定不排除缔约国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缔约国不得以放松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资。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认为,征收不仅包括公开、蓄意的夺取财产,如直接剥夺或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地或附带地干涉财产的使用。这种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或丧失对财产的合理预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东道国。该案对征收所下定义较为宽泛,使人们担心NAFTA第11章的索赔会妨碍缔约国颁布和实施关于环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这些保证投资安全规定已对环境立法等产生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反对将政府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认定为间接征收。 鉴于NAFTA的仲裁实践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意见,24年范本对征收问题做了上述的完善。这种对以往片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约实践的逆动,反映出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趋势。 四、透明度 24年范本的许多条款都涉及透明度问题,如第1条有关投资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第11条透明度,第15条特殊形式与信息要求,第18条根本安全,第19条信息披露,第29条仲裁程序的透明。大体上,这种透明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非争端解决领域和争端解决领域两个方面。 1.非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缔约方保证良好的信息,缔约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换上承担一定义务,为此范本第11条规定,应建立国家信息联络点以便利投资领域的信息交流。实际上,透明度问题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早已出现,典型代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24年范本对透明度的要求已超过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时间上虽然也要求迅速,但缔约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时公布。而24年范本则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公布拟颁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关系人和缔约方能有合理的机会发表意见。尽管有“尽可能”一词限制,但缔约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没有公布,仍存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性。此外,24年范本还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适用于投资者的行政措施应当给予其合理机会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缔约方应当设立司法的、准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对这种最终的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据范本第18条,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关于透明度的当代条约实践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透明度是否构成国际法原则或习惯?如果它构成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虽然未被抬高到原则地位,但却为国家实践所反复验证,形成了法律的确信,构成了国际习惯,那么它将独立于条约载体而存在,成为各国的一项普遍义务。如果情况相反,它还构不成一般原则或习惯,则只能根据条约规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认为,透明度本身尽管不是原则,但却构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绝透明将导致违反该待遇标准。因此仲裁庭倾向于将透明度界定为习惯,但该案判决被墨西哥政府请求撤销,因为这一结论不能从习惯国际法中得到验证,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样也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它应当是立法和 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国际法上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但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地位的巩固,透明度必然成为国际经济参与者包括投资者的要求,最终将体现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应当说,2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还只是条约义务,但是随着美国等国家双边条约实践的开展,不排除会形成相应习惯国际法。 2.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24年范本第29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这里是指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仲裁。对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个规则: 首先,被诉缔约方在收到以下文书时,应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使之可为公众查阅:(1)起诉方准备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诉状等书面材料;(2)口头程序和庭审报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决和决定。 其次,仲裁庭应使庭审公开,在征求争议各方意见后确定合适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准备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仲裁庭应采取合适措施防止其扩散。 最后,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机密信息,不能由仲裁当事方决定,应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认定,并决定怎样使用和保护这些机密信息。根据范本第18和19条,有关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公开将损害法律执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属于机密信息。 第29条的规定与传统的仲裁程序规则形成了对比。传统上,仲裁强调程序的保密性,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因之一。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仲裁过程是秘密的,仲裁裁决也只在双方同意时才公开。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适合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是存在疑问的。与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资仲裁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特别是由于东道国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作为纳税人的东道国国民,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应当有了解仲裁过程的权利。 在24年范本之前,美国已经在其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3年)和与乌拉圭的双边投资条约(2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将使仲裁面临公众监督,仲裁庭在裁决上会更加谨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对投资者有利。在传统仲裁程序中,投资者本国由于不是仲裁当事方,本来无从介入仲裁,而根据美式范本,投资者本国也能了解仲裁进展情况,东道国在仲裁中的活动处于投资者本国的监督之下,对之产生压力。 五、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涉及的仲裁可分为国家间的仲裁和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仲裁。国家间争议主要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在此问题上24年范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出现在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仲裁问题上。 按照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实践,各仲裁庭彼此独立,只针对具体个案存在,裁决时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约束。投资仲裁的这些特点导致的最大问题是,仲裁庭判例的发展缺乏一致性。虽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有关保护投资的规则时,也意图寻求统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并且没有上诉机构来改正这些不同的解释,因此其统一性缺乏保证,造成了法律规则的不稳定和不确定。 美国认为应该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些裁决的不一致性,但这种机制不应是现有的国内法院监督的模式,因为法院可以宣告裁决无效的情况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问题,不可能监督事实认定或法律解释、适用。并且,国内法院对于无效之诉,在判决结果上彼此也存在差异,并不能保证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国认为应该建立仲裁上诉机制,用第二审来改正第一审的错误,这种主张在199年代即有学者提出。(12)24年范本第28条第1款对此规定: “如果一个对缔约双方有效的独立的多边协定建立了一个旨在根据国际贸易和投资安排审查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本条约双方应尽力达成协议授权该上诉机构审查根据本条约第34条在该多边协定对缔约方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因此,美国希望产生一个监督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这个机构能确认或推翻仲裁裁决,当因事实或法律错误推翻一个裁决时,该上诉机构可以直接给出裁决。显然,这种上诉机构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边条约,但这是非常困难的。美国也非常清楚这些困难,对此它试图通过双边条约或区域性方式各个击破,最终达到建立多边体制的目的。2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这种意图: “附件D双边上诉机构的可能性 在本条约生效3年内,缔约双方考虑是否建立一个双边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以审查根据第34条在该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 附件D针对的是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多边上诉机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以双边机制代替多边机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决的统一还是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每一双边条约都有自己的上诉机构,彼此独立,其裁决必然会不协调。因此一个多边体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也是美式范本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在2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国缔结的与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3年)已经出现仲裁上诉机制条款,此后,美国所缔结的有关投资条约均加入了该条款。(13)并且,在26年签署的《美国-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中,其附件1-F明确规定,在该条约生效后3个月内应建立谈判组谈判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因此,目前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进入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而不再仅是一种意愿的宣示。 在投资仲裁领域,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ICSID体系仍处于中心地位,如果任由美式范本所推行的双边上诉机制发展,将严重削弱ICSID在此方面的作用,导致ICSID仲裁的边缘化,华盛顿公约体系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情况下,也许ICSID不得不考虑在其体系内产生一个上诉机制,这需要根据华盛顿公约第6条,经董事会同意赋予该上诉机构相关的能力和资格。如果ICSID产生这种想法,可以预见,如此重大的改变在ICSID成员方间将形成尖锐的分歧,达成协议之路决非平坦。美式范本在此问题上所要达到的目的隐约向我们显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司法化后,国际投资领域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下一个目标。 六、结论 从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4年范本及随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对待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复杂而矛盾的态度,这主要反映在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投资者利益问题上。正如本文前面所述,作为主要资本输入国,美国也面临国内公共利益被过高的投资保护标准损害的危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选择了向公共利益倾斜。除最低待遇标准和征收问题外,范本第12条(投资和环境)和第13条(投资和劳工)还规定各方不应减损其立法在环境和社会领域的保护水平,即使这些减损有利于促进投资。(14)它还明确,缔约方在投资准入后仍是自由的,可以颁布和适用必要措施,以便使投资行为能考虑环境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即使这种措施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不导致赔偿。这种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不仅有利于美国,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但从总体上讲,24年范本仍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发展。不过这种有利更侧重于营造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的法律环境。这在国内法层面上体现为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上则是仲裁上诉机制。前者的发展显然对美国是有利的,束缚的多是法制发展水平不如美国的国 家。而后者对国家和投资者来讲都是利弊参半,但如果因此达到了使国际法更为清晰明确的目的,显然也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对于美国这样的主要资本输出国当然也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24年范本所做的一切修改和发展都建立在对美国有利的基础之上,用“主观利己客观利他”来形容恰当不过。由于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它总是在主动引导国际法的发展,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它有意识地影响国际法发展的态度、方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投资论文: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论文 环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狭义上讲,就是我们的人居生存环境;从广义上讲,就是我们人居环境和和谐的人际关系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优化投资环境就是建立美好的和谐社会,就是按照自然规律,科学的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党的干部充分地解放思想,始终牢记“抓环境就是抓生产力”的思想,才会强化执政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做到了解放思想,党的形象才不会受损,党和人民的利益才不会受到伤害,党的干部才会真正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中流砥柱。做到了解放思想,党的政府才会廉洁高效,党所领导的事业才会科学发展。做到了解放思想,党的干部才会以天下为己任,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人尽其才为建立美好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解放思想是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原动力。 丰富渊博的知识是解放思想所必须的,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历史知识,了解、感知和通晓历史,从历史的进程中发现规律,总结规律,才会以历史昭示未来,锤炼自己的政治眼光;还要学习国外历史和国际关系学,明晰中国在世界坐标中的位置,才会充分摆正位置,冷静的分析所在部门和单位现状,才不会因小有成就而沾沾自喜,并沉着、科学地作出决策,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领导干部还必须学习地理知识,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现状,对当地的自然概貌作到充分了解,才会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合理地作出决策,使自己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领头人。在此基础上,还应借鉴和学习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去伪存真,借势发展。用思想的大解放换取经济的大发展,使解放思想真正成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原动力。 二、政治理论修养是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内推力。 杰出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透彻的理解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充分历练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党的各项大政方针,吃透中央和地方政策的精神实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夯实自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坚定性,用诚信和忠诚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坚决反对学习上的形式主义,写几万字,抄几篇心得,就以为学到了精神实质,那只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要学就要系统的学,扎实的学,达到学以致用为止。只有这样,党的干部用理论武装自己,用实践壮大自己,才会顾全大局,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遵守工作纪律,把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落到实处。较高的政治理论修养会使领导干部统筹兼顾,不失时机地作出决策,用政治上的坚定驱除植根于自身的种种不良行为,用政治上的崇高信仰规范自己的言行,达到立场坚定、政治清廉、服务于民的目的。使政治理论修养成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内推力。 三、争先进位是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驱动力。 20__年,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经济危机直接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时代赋于我们新的挑战,同时,中央的扩大内需有给我们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三农问题”成为农村发展的大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在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中,争先进位必然成为我们的历史性选择。要做到争先进位,卡卡9来自于日常的工作它是实践和理论有机结合得出的结论。因此,我们要善于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坚决反对固步自封的官僚主义,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同时杜绝思想僵化、因循守旧等腐朽思想;要做到争先进位我们要坚持“创新是发展的动力”的主导思想;要做到争先进位我们统筹兼顾,开足马力实现我们的工作目标。让争先进位成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驱动力。 四、共艰克难是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凝聚力。 目前,农民工返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机场扩建将会封闭底张的门户,但是我们不会因为道路的艰难而停止发展的脚步,我们借机场扩建和扩大内需之东风,“跳出底张看底张”,加强“一园一区”建设,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做精做亮拳头产品,万民同心从困境中崛起,在困境中发展,用产业化发展农业,用工业化富裕农民,用城镇化繁荣农村,使共艰克难成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凝聚力。 五、借势发展是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战斗力。 在充分摸清镇情的基础上,用学习型政府、阳光式操作进一步精简政府工作程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筑巢引凤,借势发展,使投资环境宽松,宜人。用优惠的政策吸引商户,用宽松的环境招揽商户,用和谐的氛围感化商户,使他们落户底张,扎根底张,让借势发展成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战斗力 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关键在人,尤其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思想解放必然成为科学发展的首要任务,因而领导干部的解放思想势必成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关键,思想解放了,我们的领导干部才会统一思想,与时俱进,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放开手脚,以科学的思维,果断的决策,做大做强建设和谐社会这块大蛋糕,以高速度、高效率、高智商完成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艰巨任务,尽快实现争先进位的工作目标。 投资论文:关于证券投资的定义和特征分析论文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工薪阶层依旧是社会经济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部分人群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具有很强的运用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工薪阶层的经济特点分析 工薪阶层是指以获得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群体。他们有着比较相似的经济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对工薪阶层来说,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工作收入和理财收入。由于目前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理财观念比较传统,加之我国整体理财的条件不够成熟,理财收入相当有限。相比而言,工作收入在工薪阶层的经济来源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也是他们理财的重要基础,更是工薪阶层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所要考虑的现实条件。 (二)投资理念相对趋同。目前的工薪阶层大多对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有诸多近忧远虑。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前景、子女未来教育、父母养老送终、健康身体的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比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这样的生活状况决定了他们对资金的变现能力、货币的流动性等方面有较多要求,投资的基本目标比较一致。 (三)消费方式相对多元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工薪阶层在基本生存需要上有所满足的前提下,开始更多地关注能实现提升生活质量、改善消费品位的相关项目。他们不仅对旅游、健身、美容、娱乐等方面有普遍追求,而且对教育、房产、汽车、人际关系的维系有较大的差异性支出,所以在能使有限的经济收入用于实现更大的效用水平方面的证券投资策略组合方面也会有不同的要求。 (四)家庭整体承受风险能力相对有限。在现行的社会保障机制作用下,考虑到工薪阶层受工作年限与经济条件的制约,工薪阶层在各方面的风险系数依旧比较大。但结合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状况来分析,可知工薪阶层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很难保证有确定的高收益,所以他们在真正面临风险时往往会显得手足无措,应对不暇。从这种角度上来看,在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中还要加入更多的社会与制度的影响因素作为变量分析。 (五)适宜进行证券投资的工薪阶层行业相对集中。虽然工薪阶层本身是一个覆盖面相当广泛的概念,但由于收入水平的差距较大,并不是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进行证券投资。根据我国历年的行业收入水平排名情况来看,金融业、电信业、汽车业、石油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有较高的收入,可以考虑进行适度的证券投资。同时,公务员、教师、医生、外企职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业都可以考虑参与证券投资活动。本文中将主要以工薪阶层的这些有证券投资愿望与能力的人员为分析对象。 二、证券投资策略的基本产品分析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放于有价证券上以获取一定收益的行为。证券投资的主要形式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等。证券投资策略即指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当掌握的行动方针和谋略,在对总体策略定位的基础上,还可以详细确定市场策略、行业策略、公司策略、期限策略、组合策略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是按不同的比例对多种不同风险与收益状况的证券投资工具进行有机组合。可见对各种证券投资的产品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比较是制定合适的证券投资策略的必然要求。 从概念上看,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货单、购物券等)、货币证券(如支票、商业票据等)以及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它们是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收益权的投资凭证。在本文中涉及的证券投资工具主要根据后者界定。股票是典型的风险投资工具,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在我国目前股票市场还不够成熟与规范的情况下,选择股票为主要证券投资工具的投资者需要以足够的时间与专业知识为保证,还要有较充裕的资金和较强的心理承受力。考虑到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整体行情有复苏迹象,并且股票的可选空间较大,投资机会较多,在证券投资策略中可以适当调整绩优股的比重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债券品种比较丰富,一般都有收益与风险适中的特点。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国债、企业债券与地方债券及某些根据特殊需要发行的债券。相对而言,工薪阶层比较了解与愿意购买的主要债券产品是国债和有一定收益保证的企业债券。尤其是前者,因为其相对存款而言具有免税与收益较高的优势,相对股票而言又具有较好信用保证与较强社会信誉等特点,往往是深受工薪阶层欢迎的证券投资品种,也有“金边债券”之称。基金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投资产品。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其中股票型基金收益率比较高,一般在8%左右,适合1年期以上的投资;债券基金一般年收益率分别在2%和2.4%左右,收益稳定,本金较安全,可以确定比较自由的投资期,但考虑到其相应费用与持有期时间有关,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品前,可以适当延长投资时间;货币基金是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率波动幅度不大,是银行储蓄的良好“替代品”,适合短期投资,也可以作为一种过渡型投资品种。 三、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 工薪阶层在激烈的投资过程中都希望避免或分散较大的投资风险,并达到较高的预期收益,所以正确选择和运用适宜自身情况的证券投资策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设计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策略时,要顾及诸多因素,比如工薪者的收入水平、消费情况、投资理念、生活区域 、职业特点、行业前景、年龄阶段、家庭构成、性格类型等等,不一而足。下文主要从工薪阶层的不同生命周期、家庭阶段、风险偏好、收入水平几方面简单地制定其对应的证券投资策略。 (一)以不同生命周期分类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弗朗科.莫迪利安尼在生命周期消费理论中,强调人们会在人生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计划生活的消费支出,并达到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消费情况最优配置。由于人们的收入在满足消费之余主要可以用于储蓄与投资,所以该理论在为工薪阶层制定证券投资策略时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生命周期消费理论提出年轻人家庭收入较少,消费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收入水平,在此阶段多以负债消费为主,即便有一定剩余资金,也主要用于未来投资资本的原始积累,可以不要过多地考虑证券投资策略。当然,为了鼓励年轻人进行必要的资金贮备,可以建议他们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购买货币型基金,或采取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相信一定时期的累积可以为下一个生命周期的证券投资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和更为丰富的投资经验。随着人们进入中年阶段,收入水平日益增长,收入会多于消费,经济能力和生活方式上都趋于稳定。保证提供子女教育的经费和赡养父母的资金是现阶段工薪阶层主要需考虑的问题,着手准备投资保值与增值计划成为必然的投资选择。此阶段的工薪者可以考虑每月将剩余收入的2%投向较有风险的投资或股票,4%购买各项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较为稳定型基金,2%购买新型证券投资产品或选择其他理财或投资工具,1%作为保险资金,另1%作为紧急备用金或储蓄费用。由于他们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应该以进取型投资风格为主,力求投资品种多样化,投资思路开阔化。等到工薪者进入老年阶段,他们收入水平相对消费需要又会略显不足,但由于有中年阶段的投资与理财的补充收入,仍有制定证券投资策略的必要。鉴于老年工薪者几乎没有提高经济收入的发展空间,风险承受能力也越来越低,生活需求相对简单,对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保值增值性考虑较多,所以证券投资策略应该以投资收益稳妥、有底线保证为首选目标,尽量少选择风险性、激进性投资工具,以避免养老费用的损失。一般每月可以将多余收入的3%投向平衡型基金,4%购买国债,2%购买货币型基金,1%进行储蓄。这种组合既能对老年工薪者的资金有一定收益保障,缓解通货膨胀或其他经济因素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降低风险程度,有利于老年工薪者的身心健康,减轻他们的心理与经济压力。总体而言,不论身处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都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意识,不要低估长期投资的升值能力,要尽早形成证券投资的意识并选择自己比较熟悉与感兴趣的产品。 (二)以不同家庭阶段分类分析 根据家庭所处的阶段,一般可以划分为单身打拼期(一人)、家庭形成期(两人)、家庭建设期(三人以上)、家庭成熟期(子女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细分期(子女开始独立生活)等类型。为了简单起见,也有理财专家将其划分为青年家庭、中年家庭和老年家庭。但因为在本文中已经有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在此还是主要侧重于前一种分类标准下的具体分析。 1、单身打拼期的工薪阶层,往往因为对于创建事业与组建家庭的考虑比较多,主要资金大多形成对自身和工作或感情的投资,所以在证券投资方面的考虑还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阶段。当然,如果有其他外来资本,又有较多时间与精力学习证券投资方面的新知识,也不排除“借鸡生蛋”的获益。鉴于这种情况尚不是主流趋势,在本文中不必过多涉及。 2、家庭形成期的工薪阶层可以合二人之力共同参与证券投资,在资金方面相比单身打拼期的工薪阶层有所增加,投资观念也逐渐形成,对于培育下一代、开展家庭建设、完善家庭设备等方面的考虑还有较大的弹性,所以可以设定比较灵活、主动的证券投资策略,在风险较高、收益也较大的证券投资品种要多加关注,适当增加其在证券投资中的比重以实现增值型投资目标,同时也要增加适当低风险或无风险的投资品种达到保证基本收入的目标。在对日常生活水平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前提下,可以用家庭成员中一方的资金大胆尝试多种证券投资手段,并放松心态,强化投资的积极与进步意识。 3、处于家庭建设期的工薪阶层无论在经济还是精力上都比家庭形成期的工薪者要更显紧张,但因为年龄或工作经验等原因,投资理念更趋理性与成熟,所以在开源节流的途径选择上也有了更多的方法。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要对小孩养育与培育的费用有充分的估计,同时在证券投资工具的选择上要集中于比较擅长与熟悉的几种工具上,不必过于分散。当然,相对而言,如果已经有了证券投资的心得,还可以适当的融资投入比较有把握的证券产品上。 4、处于家庭成熟期的工薪者,一方面事业发展进入上升期,工作比较繁忙,投资的跟踪时间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家庭规模比较确定,在经济收入与支出方面都比较清晰,对未来安排与生活定位比较明了,投资的目标比较明确。此阶段家庭的主要开支是小孩的后续教育经费、夫妻双方的事业发展经费、日常的医疗保健经费等项目。所以应该以温和进取型投资风格为主,可以在扣除日常消费支出后,先将比较固定的存款转换成较有保障的国债或基金,以保证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剩余的零散资金投入货币市场基金及保险。在投资产品期限与种类的选择上,可以与小孩受教育的阶段性费用支出相对应,形成一个中长期(2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策略,目标年收益率要在通货膨胀率的两倍以上,并形成长期理财习惯。 5、当工薪阶层进入家庭细分期时,如果不要额外负担子女们在经济方面的要求,又没有更多消费支出方面的增加项目,可以在证券投资的长期策略基础上,增加部分短期与中期投资品种,以提高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并能更主动地抓住更多的良好投资机会。当然,在中国传统的家庭模式中,在此阶段的工薪者可能要随时应对子女们在事业与家庭发展等方面的追加资本投入需求,所以还是要准备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投资产品提高资金的变现能力。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工薪阶层在不同家庭阶段,都要先保证实现家庭经济基本功能,再顾及证券投资的增值功能,切忌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三)以不同风险偏好分类分析 证券投资中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形势风险、行业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一般而言,风险偏好类型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年龄、收入、性别、经历和个性等具体因素。比如,年龄较小的人不怕失败,所以多为风险趋向型投资者,随着年龄的增加,对于风险的态度逐渐表现为中立型甚至规避型;收入越高的人们能承受的风险往往比较高,相比而言,收入偏低的人群对于风险大多有回避的倾向。通常认为男性趋于冒险、女性趋于保守,但也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生活中男女承担社会角色的互换及女性在理财中的重要地位,部分女性也呈风险爱好型;一般人生经历比较丰富的个体属风险趋向型,而经历比较简单顺利的个体属于风险规避型,自然也有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他们在不同情况下的风险选择。总体而言,工薪阶层中大部分人员属于风险规避型和风险中立型,对证券投资风险的整体承受能力相当有限。只有在对工薪阶层的风险状态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才能选择各自适合的证券投资策略。一般而言,对于风险趋向型的工薪投资者可以增加证券投资新品种的比重,因为往往新产品在高风险的后面也隐含高收益。对于风险中立型的工薪阶层可以 采取在高、中、低风险型的不同投资工具中设置不同比例以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当然也可以将资金主要投入风险中等的债券和混合型基金上,这样可以集中精力,深入分析比较集中的品种,从而获取更高收益。而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采取购买国库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为主的简单投资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各种年度报道与评比结果,选择有较好社会与经济效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进行集合型证券投资。相对而言,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相比较,在收益率相当的情况下,在投资门槛和流动性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可以满足偏好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对资金的高流动性和对收益的稳定性的综合要求,分析人士指出,货币市场基金将继续成为这部分人群的首选理财工具。当然,随着人们对基金市场的熟悉,指数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均可以成为低风险的证券投资产品。由于工薪者处于不同境遇时,也可能改变风险偏好,所以要在对自己的投资意愿有足够了解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证券投资策略。 (四)以不同收入水平分类分析 虽然同为工薪阶层,但收入水平还是有较大差异。比如以湖南省25年的工资水平为标准,据统计资料显示,当年在职人员的平均月工资水平为153元。以此为标准,比平均线低2%,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薪者可以认为是低收入群体。而高出平均水平一定值的工薪阶层可归为高收入群体。低收入者一般会采用比较传统与保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比如购买国库券是他们选择的主要证券投资方式。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一般投资观念传统,家庭理财要求绝对稳健。建议每月做好支出计划,除正常开支外,可将剩余部分分成若干份进行重点证券投资产品的投资理财,切忌广而全,频繁交易。对于风险较大的股票市场,考虑到工薪阶层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专业知识也相对匮乏,可以不做重点考虑。保险、基金和国债等投资产品仍是该收入水平工薪阶层的主要选择。至于高收入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策略中,可以考虑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进攻型投资,更大地发挥“钱生钱”的功能。考虑到风险因素,“攻”的资金中又可以分为“稳攻”和“强攻”两部分。对于稳攻部分,有一定投资理财概念的人可以选择购买一些市场波动度较小、预期报酬较稳健的证券产品,如混合型基金、大型蓝筹股等,力求年收益率达到5%-1%的水平;强攻部分则为某些高风险高收益发证券产品组合。可以考虑在专业理财规划师的指点下,将部分资金投入各类预期收益率较高的股票上。在证券投资中,既要有对单个股票和债券、基金行情的把握,又要具有投资组合的理念,以适度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总体而言,在为工薪阶层制定证券投资策略时,要更多地关注他们的不同需求目的以及对不同价格与风险类型产品的需求弹性,从而在保障他们现有资产与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实现未来资产价值与质量的提升。 也就是说,工薪阶层不论是属于上述哪种类型或阶段,在进行证券投资时,都要具体状况具体对待,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抉择。当然,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策略也有共通之处。一旦工薪者决定了要进行证券投资,就应努力作到以下四点来保证策略生效。 (一)制定具体可行的各期目标。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计划,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与经济实力,确定在不同年龄与时期的投资目标,并在达到预期收益水平时要适时收手,重新选择下一个目标。 (二)遵照投资理财的基本规律。总体上工薪阶层进行证券投资策略时要本着“终身快乐”的原则,也就是要尽量作到“抓住今天的快乐,规避明天的风险,追逐未来生活的更加幸福”原则。在具体选择投资品种时,要遵循“不要把所有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 (三)确定详细周全的步骤。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最好要制订具体的投资步骤,逐步有效的拓宽投资渠道,增加各层次的投资品种,最终实现自己的投资理想。 (四)制定稳中求变的策略。投资策略的适应性与创新性是决定投资成败的重要因素。投资策略有很多,关键是要寻找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并在投资实践中不断反思与修正。工薪阶层如果能真正理解与掌握以上四点,在找到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策略基础上,加强对策略的落实与调整,在投资理财的道路上必然有较好的收益。 投资论文:高职院校证券投资的论文 一、《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体系的设置不尽合理《证券投资实务》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它综合了数学、经济学、财政与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等学科的知识,学习者需要综合运用这些知识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学院在2013级财经专业群人才培养总体方案中,将课程定位为专业方向模块中的金融服务领域,其前导课程有经济数学、经济学基础、会计基础实务与管理基础,课程的设置体现出学习必备的知识基础,但缺乏财政金融方面的课程设置,这会给课程的讲授和实践带来障碍。 2.实践环节比较薄弱《证券投资实务》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与风险、时效性强、纷繁复杂的市场,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更是具有很多新的内容。在现代,网络资源丰富,将学生带入到投资环境中,以投资者的角色进行学习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采用“干中学”的方式,在实践中掌握理论并学以致用,这才是课程的最终教学目的。目前学校在实训室中很好地贯彻了这一点。然而,课程教学环节还应思考如何与岗位技能相衔接的问题,即不仅仅是教会学生怎么买卖股票和分析走势,更重要的是服务技能与客户沟通的理念和方法,包括投资理念的传递、日常业务的处理、客户开发与维护等。最后,我校金融综合实验室建设相对滞后,专业化的实验操作和实践教学严重不足。 3.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不高探讨高职教学改革策略,前提是要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特点有全面的认识。从目前的招生体制来看,高职院校生源的现状决定了高职学生知识基础相对薄弱,学生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在教学过程中不注意适当调整教学方法,不注意学生的接受和领悟的情况,想当然地进行教学,以至于课程结束时教师觉得该讲的知识都讲了,可是学生依旧觉得难以掌握,最终导致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教学效果差的结局。还有部分学生刚开始接触课程时热情很高,但在模拟亏损后,他们往往会有浮躁心理,慢慢地对课程学习的热情也随之减弱,以致有的同学在课堂上玩游戏、聊天等行为。再者,现在的学生学习还是以应试为主,他们的学习主动性非常差。 4.教学手段不够灵活《证券投资实务》课程作为一门投资类课程,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但是,随着教学的深入,理论难度加大,而教师的教学方法单调,案例教学和课程实践安排不足,学生不能很好理解所讲授内容,导致部分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最终,由起初的积极热情到最后的应付期末考试而死记硬背。而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没有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二、《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1.优化教学环节设计 第一,更新教学内容的力度要加强。《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本身实践性强,其知识理论更新都比较快。在实际教学中应注意结合国外教材体系为学生教学添加新内容,提高其学习兴趣。这部分如何体现到现有课程中,需要思考和创新。在授课过程中要善于抓住机会引导学生,比如在讲到证券交易程序时,并鼓励学生到证券公司网点去观察投资者如何开设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购买股票以及与投资者交谈。 第二,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课程教学应优化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若干个模块,兼顾理论部分(包括考证部分)、实验部分。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证券从业考试的重难点进行详细的讲解,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实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增强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的信心。其次,如何引入案例教学需要构思。根据教学内容难度的变化,选择与之配套的典型案例,将复杂的、枯燥的理论用生动的案例表现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既可便于学生理解,又可供学生讨论,逐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与能力。 第三,教学成果评价方式改革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下的教学成果评价方式,必须加强实践环节考核力度,把课程考核分成实操考试和理论考试,不再简单地把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增加平时成绩、问题解决、项目学习等评价因素的权重,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课程具体设计方案为,考核变为平时过程性考核(20%)+实训项目考核(60%)+期末理论考试(20%),淡化期末考核色彩,强化平时实训实践的考核比重。平时过程性考核由到课率和课堂表现两部分组成。实训项目考核由实训手册完成情况、项目方案设计及模拟投资成绩构成。期末理论考试考察学生对于证券投资基本原理及考证内容的掌握程度。 第四,结合课外社团活动强化课内教学效果。本课程对应的学院社团是理财协会。理财协会是针对对理财投资有兴趣的同学交流的平台,通过平时接触、协会活动、专家讲座、内部比赛等形式促进学生对证券投资理性的理解与把握,对其人生有很大的益处。金融专业同学几乎都是协会会员,社团活动是对于课堂教学活动的有益补充与延伸,因此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培养自己的爱好项目,力争做到课堂学习与课外兴趣的和谐统一。 2.强化实践教学《证券投资实务》课程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实践培训。 实践性教学需要有一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学校应支持教师定期到社会上的相关对口工作单位进修培训,了解证券业的最新进展,以便将最新、最先进的知识教给学生,使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也可提高教学的社会适应性。 第二,改革证券投资模拟实验方案设计。 运用证券软件系统,开展以下综合实验:一是证券资讯阅读分析。学会使用证券分析系统,增强搜集、观察、甄别市场信息的能力,培养对证券市场的敏感性。二是技术分析实验。学会识别、熟悉主要技术图形、技术指标,掌握看盘技巧,能对个股及大盘行情做出基本判断。三是基本面分析实验。学习使用证券分析系统,掌握基本分析的主要方法。四是股 票实盘模拟操作实验。开设个人股票模拟账户,熟悉证券交易基本流程,掌握股票买卖技巧。通过模拟投资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教学效果。 第三,新增校外实践学习方案设计。 我院应积极建立足够的、相对稳定的证券投资教学校外实习基地,如与当地证券公司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践,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任课教师对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把握和敏锐程度往往不如市场专业人士,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人士授课或举办论坛,介绍来自市场的最新观点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最新模式,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实务部门的感性认识。 第四,加强金融综合实验室建设。课程迫切需要相应硬件和软件支持,学院应该重视金融综合实验室的建设问题,及时完善和补充实验设施,购买和更新相应证券模拟软件,使学生及时了解和接触到证券业最先进的电子设备和软件,为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支持。恰逢学院搬迁新址,经管院实验室整体筹划应该凸显金融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的地位。 3.探索“滚动式”工学交替教学模式 第一,为推行工学交替、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金融专业可借鉴国内成熟高职院校的经验,利用在校二年级上半学期或下半学期2—3个月的时间实行在工作岗位学习的办法。该模式是将全年工学交替教学实习的学生分为若干个批次,每批学生实习周期为10周,实现每批实习学生之间的无缝对接(即中间不断档),以免影响实习单位的正常工作。“滚动式”工学交替教学模式有效解决了工学交替中学生实习期满回校学习后,岗位空缺的问题,使企业的利益在工学结合教育中与学校利益取得了一致。 第二,以职业素养为质量标准,构建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行业调研数据,很多企业不愿意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学生的职业技能差,而是因为其职业素养的欠缺。职业素养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在教学评价中,考虑引入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并构建以职业素养为质量标准的“工学交替”成绩考核评价体系。“工学交替”教学模式是对学生实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教育的有效途径。真实的企业环境和企业文化有助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学院可采用了职业道德(20分)、出勤与守纪(20分)、合作能力(20分)、适应能力(20分)和工作表现(20分)五个项目考虑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并将其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标准。 第三,以弹性学分制为保障,完善课程成绩评定。 为实现培养目标,使学生全面掌握该专业各岗位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课程进行调整方式可参考以下思路。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实习岗位所应用的知识有一定的相关性,可采用教师指导、学生自学加课程置换的方法,其课堂教学总学时因工学交替教学实习而比原计划减少,但工学交替学时可置换其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数。因而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由课堂教学成绩+工学交替实习成绩+1200字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习报告组成。其比例为2∶1∶1。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关系到学生证券方面知识和技能水平,直接决定了他们将来从事证券行业工作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或许课程的容量有限,今后学生仍需进修与培训,但本课程体系的引导性与实践性会给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奠定扎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投资论文:邮政储蓄体制联动改革证券投资论文 一、为什么邮政储蓄必须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 1.邮政储蓄和邮政体制都需要改革 中国邮政金融业务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至22年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369亿元,市场占有率为8.48%,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居第五位;邮政储蓄机构网点3174个,仅次于农行居第二位;代办保险、发放工资、代收税费等各项业务合计达到16多亿元。 但是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发展,一些过去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逐渐突出。目前邮政储蓄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邮政储蓄机构吸收储蓄存款再转存中央银行、获取高额转存款利息(目前邮政储蓄的转存款利率为4.131%,而在中央银行连续降低利率之后,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已降为1.89%,两者相差近2.24个百分点)的做法,使邮政储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并引发了一些基层机构的违规操作; 第二,因邮政储蓄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对基层邮储机构的违规行为难以监管; 第三,邮储与邮政搅在一起,为邮政提供隐性巨额补贴,不仅不利于邮政业务的核算,也不利于邮政部门职工专注于主业,延滞了邮政部门自身的结构调整。事实上,由于邮政储蓄已经成为邮政系统最具获利能力的部门,很多基层机构都将之作为“吃饭业务”大力发展,而邮政原有的业务能力相对削弱; 第四,转存款利息与吸储利息之间的巨大利差由中央银行承担,实际上是迫使中央银行承担了本应由中央财政负责的出资职能,造成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职能混淆,同时也加大了货币政策操作的成本。 另一方面,邮政体制也迫切需要改革。其问题主要是: 第一,邮电分离后,邮政系统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较为突出,服务效率相对较低,亏损严重。 第二,东西部居民所享受的邮政公共服务水平相差极大。例如北京、上海邮政业务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以排名23、26位,西宁则列于13位之后。 第三,外资快递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后,邮政体系在强敌面前竞争乏力,市场占有率迅速减少。目前在部分沿海地区,大约9%的市场份额已被外资公司夺去。 此外,在世界一些国家纷纷改革既有邮政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2.对现有改革方案的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曾多次酝酿改革。1998年邮政、电信分离后,从1999年开始推出“8531计划”。即在四年中,分别将国家对邮政的亏损补贴额减少至8亿、5亿、3亿和1亿。1999年,有关部门还设计了将邮政储蓄从邮政分离出来,单独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方案。但是,上述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解决邮政系统和邮政储蓄的实质问题。 首先,从单独改革邮政体制方案的实施情况看,尽管国家财政确实逐年减少了对邮政的补贴,但邮政部门的亏损并没有减少乃至消失,而是通过不断扩大邮政储蓄的规模、用邮政储蓄的盈利弥补邮政的经营亏损。而邮政储蓄的盈利又主要来自中央银行为之提供的高额转存款利息。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利率最高只有3.78%,人民银行至少要负担.4个百分点的利差倒挂损失。随着邮政储蓄存款的迅速增加和中央银行再贷款数量的减少,人民银行的负担也不断加重。以22年为例,当年邮政储蓄余额为7373亿元,而再贷款余额仅为1374亿元,两者相差近6亿元。再贷款的利差倒挂加上转存款利率与存款准备金利率之间的利差,人民银行承担的损失接近14亿元。对于国家来说,相当于按住了左边衣袋,却不得不从右边衣袋掏钱,并无实质意义。 随着国家补贴的减少,迫于扭亏的压力,邮政部门为降低成本而收缩了不少网点,造成普遍服务能力(特别是农村)下降和服务质量恶化。例如,某省两个乡8多人口共用一个邮电所,所里只有一个工作人员,且办公条件十分恶劣。这种状况不仅与中国作为经济大国的形象不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令的畅通。 其次,由于单独改革邮政储蓄的方案未考虑邮政体制的现实困难,无法弥补邮政在提供服务中出现的窟窿,在现实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目前邮政系统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储蓄,而且越是基层比重越高。据介绍,在一些农村支局,邮政储蓄的收入占比高达9%,一旦将邮储从邮政分离又没有补偿措施的话,这些邮政的营业网点将立刻垮掉。因此,该方案必然会遭到邮政部门的抵制。 上述分析表明,将邮政体制撇在一边,单独进行邮政储蓄的改革不可行;不考虑邮政储蓄改革,单独改邮政体制也不行,邮政储蓄改革必须与邮政体制改革联动进行。惟此,才有可能兼顾邮政、财政和中央银行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改革能够顺利推进。 二、关于邮政储蓄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的构想 1.改革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邮政专营的局面已被打破。邮政部门的高收入领域受到挤压,而亏损的普遍服务(尤其是农村的信函投递服务)又不能不做,由此造成邮政部门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 需要指出的是,邮政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的是政府职能。邮政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着国家政权,是传递党和政府声音、保证我国13亿公民通信权利的重要工具。因此,将邮政系统定性于企业,简单地归于企业化管理是有问题的。对于普遍服务的亏损部分,国家有义务给予资金支持。从国外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邮政都是给予财政方面支持的。例如美国、英国将邮政定位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享受免税待遇;日本、印度的邮政职员均被列入 公务员系列,享受与政府雇员相同的待遇。相比之下,我国的邮政事业还很不发达,服务能力和水平都相对低下。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国土面积为3万平方公里,人口1亿,其拥有15万个邮政网点,25万个投递员。而在我国,相对于96万平方公里和13亿人口,却只有7万个网点,1万个邮递员。除少数大中城市外,公众享有的邮政服务还远远不够。因此,财政过去对邮政提供的资金相对还是不足的。 基于上述理由,财政对邮政必须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这是改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邮政储蓄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的方案构想 我们说财政必须支持邮政业务的发展,并不等于要让财政将邮政全部包下来。邮政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通政类服务,主要是保证党中央声音的及时传递和政令的畅通,具体包括党报党刊的发送、机要文件的传递、边防官兵信函的邮递等等。显然这类业务的经营亏损是需要财政补贴的;二是通民类业务,主要是保证公民的通信权利,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这类业务也属于政府职责,应由政府承担收入无法弥补支出形成的缺口;第三类是通商类业务,主要是利用现有国内邮政网点,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商业性服务,包括集邮、快递、收费、汇兑、邮政储蓄等。这类业务通常是营利性的,无须财政补助。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实际亏损额,据邮政部门的测算,每年至少需财政补贴1亿元才能自求平衡。其理由是,根据“8531计划”,中央财政从1998——22年共补助邮政17亿元,加上113亿元的建设资金补贴,平均每年补贴7亿。如果考虑到邮政收入的水分(22年估计为3-4亿),则合计为1亿元。而根据中介机构的测算,该数值为45亿,两者差异较大。由于过去邮政对各类业务没有单独核算,不同业务混在一起共用邮政设施和网络,所以要得出准确的数据相当困难,这也是财政与邮政部门产生意见分歧的主要原因。考虑到22年在中央财政补贴1个亿的基础上,邮政储蓄还划拨了盈利1余亿用于弥补邮政亏损,在邮政现有经营水平下,1亿的估计可能比较接近现实。但是现实并不等于合理,通过改革,邮政部门应该能够在改善服务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这一点也正是我们改革的目的。 根据邮政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现状,我们提出“两步走”的改革设想: 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将通商类业务与其他两类业务剥离出来,准确核算各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在这一阶段,邮政储蓄等通商类业务仍留在邮政体制内,但须独立核算,同时逐步放开其资金运用领域,培养经营能力。这一阶段大约需要3-5年的时间。 第二步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通商类业务的市场化运行。在这一阶段,通商类业务与邮政体制完全脱离,自主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邮政体系应通过运营机制的改善,进一步提高邮政体系的效率和服务能力。 做出这一设计的目的,主要是在不对现有利益格局产生巨大冲击的前提下平稳推进邮政体制和邮政储蓄的改革。一方面,要使有关各方都能承受,即财政少拿一点、邮政不致失衡、中央银行负担得到减轻;另一方面,也要促使邮政体系向更有效率、更有竞争力方面转变。 3.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一步改革的要点可以用五句话归纳:“分离业务,独立核算,以盈补亏,调整结构,加强监管”。 分离业务:即将邮政的普遍服务运营与通商类服务运营分离开来,在国家邮政局下分设快递、邮储、等独立运作的业务实体。将目前混用的办公设备一律划给普遍服务部门,通商类业务部门仍需借用的,普遍服务部门可以按合理的价格收费。 独立核算:即对分离后的经营主体采取独立核算、分别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办法进行管理。通过几年的试运行,就可以大体搞清楚各类业务的成本及其他核算数据,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依据。 以盈补亏:即下面分开经营,上面并账补贴。国家邮政局用下属通商类业务部门的盈利和缴费来弥补普遍服务的亏损,如果仍有缺口,则由财政给予补贴。 调整结构,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邮政部门自身要调整业务结构,将发展业务的重点从邮政储蓄转向邮递的本业,努力提高邮政领域的竞争力。邮政属于规模经济行业,只有扩大信函数量,现有的投递网络和设施才能充分发挥效用。美国每年人均信函达到7封,英国为3封,而我国只有15封,差距之大说明邮政系统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特别在银行账单、广告等方面还大有拓展的余地。 二是邮政储蓄部门要调整资金运用结构,随着其他业务的展开,逐步减少向中央银行的转存款,提高邮储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监管:应明确邮政储蓄机构的金融机构属性,使其在业务上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消除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步改革的要点是,“分离机构,市场化运作”。 分离机构:可在适宜的时机将邮政储蓄从邮政部门脱离,成立完全独立、自主经营的邮政储蓄银行。其他通商类业务如快递,也可以分拆上市,或吸收外部资本进行重组。 市场化运作:脱离邮政体系机构将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其盈利不再用于亏损部门的补贴,而是依法纳税。获得专营权的,政府还可以考虑收取合理的专营费。 机构脱离后,邮政系统普遍服务的亏损部分全部由财政补贴,但随着邮政体系的分拆、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业务发展,财政承担部分应比改革前的亏损相对要小得多。 4.有关政策配套 实现上述改革需要一些政策配套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对邮政实行减免税政策。如前所述,由于邮政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部门,财政理应给予免税,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过免税,估计可以使邮政增收2亿左右。 第二,允许邮政部门适度扩大通商类业务的范围。例如开办简易养老保险,代办养老金发放等等。如果这类业务能够开展起来,每年为邮政提供数十亿的盈利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人民银行不要一次性将转存款利率降到存款准备金利率的水平,而应制订一个逐年降息的计划,以使邮政储蓄机构对未来几年能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并据此安排资金运用结构的调整。随着邮政储蓄资金运用范围的拓展,人民银行可逐步取消对邮政储蓄转存款的优惠政策。这样既使邮政能有一个平稳的过渡时期,保证正常运转,也使财政不至于面对过重的补贴压力。 第四,适当放松对邮政业务的价格管制,使邮政部门有权根据市场竞争的状况及时调整价格,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目前国家邮政局隶属于信息产业部,对邮政行业管理不具备权威性。建议将邮政局设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赋予其执法权。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现存信函市场的过度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整顿的优秀是提高经营信函业务的门槛,确保邮递公司的资质,制止不合理竞争。 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做到在财政少出钱甚至不出钱的情况下启动和推进邮政和邮政储蓄第一阶段的改革。 三、未来邮政金融改革的理想模式 1.邮政储蓄银行的性质 我们认为,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应当是一个普通商业银行,而应定性于以批发为主的特殊商业银行。即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理由如下: 第一,从邮政储蓄的现有人员构成、知识结构以及运作方式来看,邮政储蓄部门根本不具备对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一旦开展零售业务,必将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面对的困难不少,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再去建设第五个国有商业银行。 第三,邮政储蓄由于得到民众的普遍信任,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在吸收存款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原因,近年来已经引致不少批评。如果将邮政储蓄银行建成一个普通商业银行,从商业利益出发,其必定不会愿意向农户和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从而 进一步加大农村的资金缺口。这一点已经从我国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发展轨迹得到验证。 如果邮政储蓄银行在资产运用方面采用以批发为主的模式,则不仅可以省去大量贷款审查和风险管理人员,避免不良贷款出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调控经济的需要选择资产运用方向,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 2.如何与农村金融改革配套 由于邮政网点的普及性,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农村。为使来自农村的资金能够用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通过某种制度设计让邮政储蓄吸收的部分存款能够在农村留下来。例如,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交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是否可以在省政府协调、提供某种保障的情况下,将一定比例的存款交给农村信用社运用。至于资金运用的期限、利率等条件都可以通过谈判决定。 另一方面,邮政储蓄通过为农村居民开办简易人寿保险,不仅可以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村为居民提供一定水平的生存保障,而且还可以探讨用保单到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的新业务,从而为农民和乡镇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 3.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运用范围 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似应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批发业务: 第一,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特别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过程中,可以考虑利用邮政储蓄的一部分资金参与国有银行的改组改造。第二,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资金的富裕者向短缺方提供资金。第三,购买国债获得长期稳定收入。第四,购买部分信用等级高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第五,委托国家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运用资金。第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建议在组建邮政储蓄银行时,为之设置专门的 法律,对邮政储蓄银行的性质和职能给出明确的定义,并在资金运用的结构比例方面作出规定。 投资论文:行为金融学证券投资的论文 一、行为金融学 所谓的行为金融学指的是在金融学中融入心理学的行为科学理论,通过个体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内在的心理动因,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和解释。对金融市场中市场主体出现的反常和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并且探寻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市场主体表现出的决策行为特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从而对市场运行的状况和市场主体的实际决策行为进行正确的描述,并建立相应的描述性模型。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而言,行为金融学为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首先,行为金融学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认为人是基于相机抉择、效用最大化、回避风险、理性预期的基础上来做出决策的。然而通过心理学的分析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在投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其他因素,人们总是对自己的判断过分自信,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来预测投资决策的结果,从而主导自己的投资行为。行为心理学特别指出这是一种系统性的偏离理性决策的行为,不能够通过统计平均而进行消除。其次,行为金融学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的假设。在传统金融理论中,非理性投资者总是为理性的投资者创造套利机会,通过市场竞争,只有理性投资者能够幸存。然而事实上市场上常常出现大量的反常现象,通过市场竞争幸存下来的并非全是理性投资者。行为金融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最大启发就是:不应该将人的行为视为一种假设而予以排斥,而是应该在理论分析中进行行为分析,不仅研究从理论层面上应该发生什么,还应该研究实际情况中发生了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对决策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正确的指导。 二、标准金融投资分析与行为金融的对比 证券市场效率和投资者心理到问题上,标准金融认为投资者是理性的,由投资者的理性而推导出市场和价格的理性。但是行为金融学没有将投资者视为理性人,投资者存在认知偏差和情绪,难以做到效用最大化和理性预期,这种非理性的行为也会造成资产价格的偏离和市场的非有效性。两者的差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表现:1.在进行信息处理时,标准金融学认为投资者能够对统计工具进行恰当和正确的使用,行为金融学却认为交易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时依赖于启发式处理模式,也就是过分相信过去的经验法则,从而影响了其理性的判断。投资者所形成的预期带有各种偏差,因此其经验法则也并不完善。2.最终的决策会受到决策问题形势的影响,标准金融认为投资者的决策不会因为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干扰,金融将投资者视为理性人,认为投资者能够对各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洞察,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掌握,从而进行理性的判断和决策。然而行为金融学却认为决策问题的构造会影响交易者对收益和风险的理解,这是由于投资者必须依赖于问题的形式来进行决策。也就是说标准金融学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是绝对独立的,而形容金融学却认为实际上投资者的决策是相对依赖的。3.标准金融学认定市场的有效性,也就是即使市场上存在少量的非理性人,也不会对市场的有效性造成影响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不会发生过大的偏离。行为金融学则认为市场价格会受到相对依赖和启发式偏差的影响,从而脱离基本价值,造成市场失去其有效性。 三、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投资的影响 1.行为金融学的“过度自信”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回金融学认为,投资者在决策的过程中往往过于自信,对自己的决策力和判断力过于高估,从而不能很好的判断客观情况的变化,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过分的自信对投资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处理信息时如果过于自信,就会对自己收集到的信息过分相信,也就是形成噪声交易,对于真正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却视而不见。例如投资者过分相信收集到的错误信息,忽视了公司的会计报表。第二,由于过度自信,投资者在对信息进行处理时往往会自动过滤不利于自己自信心的信息,过分夸大能够增强自己自信心的信息。2.因为金融学的“回避损失”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也就是先回避风险、避免损失,再想办法取得收益。然而在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中却发现,在进行投资时人们的内心并不能正确的权衡利害,也就是先产生回避损失的意识。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人们往往考虑当产生风险时,哪只股票到损失比较小,然后再考虑收益问题。3.行为金融学的“从众与时尚心里”对证券投资的启示。行为金融学认为人普遍具有盲从心理,其典型的表现就是追求时尚。人群之间的相互影响会极大地改变人的偏好,这种心理在金融投资领域同样有所体现。投资者会表现出一些从众心理和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股市中的“羊群行为”。由于一些投资策略,单个投资者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从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与其他人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与此相反,单个投资者如果发现其他投资者并不采取自己相同的投资策略时,可能就会对自己的投资策略产生动摇。这种情况会导致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资策略的趋同,在熊市或牛市中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4.行为金融学的“推卸责任与减少后悔”对证券投资的启示。人们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更愿意选择能够减少后悔的方案。如果出现投资失误,投资者难免会产生后悔心理,为了避免产生后悔心理,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减少后悔心情的方案,这种投资心理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具体决策。5.行为金融学的“锚定现象”对证券投资的启示。心理学上的“锚定现象”指的是数量评估的过程中,问题表述方式经常会影响到评估值。特别是一些金融产品本身就具有模糊的内在价值,这种“锚定现象”就会对人们产生更大的影响。人们并不知道每个股票指数到底代表着多少,只是受到“锚定心理”的影响。特别是如果缺少一个准确的信息,人们更倾向于以类似的产品和以往的价格作为参照物来对当前的价格进行确定。我国的股票市场与政策的联系非常紧密,在证券投资中,每个投资者都会对政策产生不同的反应。因为信息不完全,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对政策往往做出过度的反应。机构投资者则可以提高预见性,进行反向投资。在证券市场中羊群行为非常普遍,造成了市场预测的系统偏差。 四、结语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对证券投资进行探析,能够为证券投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仍然存在着“跟庄”“跟风”的现象,导致了证券投资市场的预测偏差,从而引起股票价格的偏离。如果能够对行为金融学进行掌握,则能够从新的视角来探析证券投资,在股市中就能够更加游刃有余。股市的本质是一种群体行为,投资群体的决策会对股市的涨跌产生极大的影响,这就需要证券投资者能够掌握大多数人的行为和心理,充分利用行为金融学来为证券投资进行指导,寻找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 投资论文:中国证券投资金风险管理完善论文 截至2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 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投资论文:国际投资环境散漫怎样预防研究的论文 在国际投资条约自由化的趋势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接受了ICSID的全面管辖权、宽泛的间接征收定义等自由化条款,给国家的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为此,应采取例外规定、限制间接征收等防御性条款,以保障国家基于环境、国家安全等政策的需要对外资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自1998年以来,我国投资条约的内容日趋自由化,研究在BIT中采取适当的防御性规定、避免类似阿根廷不慎放权的教训,是当前我国BITs实践的迫切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规则就呈现出自由化发展的态势。一方面,各资本输入国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纷纷修改其国内外资法,取消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提高外资保护标准;另一方面,以美式BITs为代表的自由化程度极高的双边投资条约开始大行其道,其内容陆续为其他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所效仿。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债务危机或出于吸引外资的需要,在BITs中对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要求相继作了让步或妥协,有的却在实践中“不慎放权,如潮官司”。而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实践表明,这些自由化内容的投资条约也有贬损国家主权的嫌疑,如在NAFTA体制下,投资争端中有大约60%是由美国投资者对加拿大政府提起的,或者是由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政府提起的,某些案例还引起了这些国家各界广泛的关注。自由化的投资条约无疑是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因此东道国必须审慎设计一些针对性、防御性的条款,在投资条约自由化和国家主权之间保持平衡。 一、自由化国际投资条约与东道国外资管辖措施的冲突 根据最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及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对投资条约某些条款的解释存有歧义、某些重要概念范围日益宽泛、投资争端国际仲裁的条件逐步降低等都是引发东道国主权危机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 关于征收的范围,发达国家认为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一般都没有对间接征收作出概念界定,而只进行描述性界定,即“间接征收是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的措施”,[1]导致在认定间接征收上存在不确定性。20世纪90年代有关征收的文件和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在不断扩大征收的外延,例如,OECD多边投资协议(MAI)的谈判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工作报告,报告将与征收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解释为:没收、充公、干涉、临时接受、使用和处分投资的方式、干扰、政府管理(即使这些措施并没有影响到投资的所有权)、强制销售等等,虽然MAI谈判最终流产,但这种宽泛的列举表明了发达国家不断扩大间接征收范围的意图。[2]此外,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NAFTA体制下就发生了投资者频频滥用征收的宽泛定义从而挑战东道国主权的案件,如美国Metalaclad公司诉墨西哥案、美国Ethyl公司诉加拿大案、加拿大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这些案例表明东道国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而采取的措施都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给国家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而这一切也是当时作为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大国—美国所始料未及的。 (二)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在20世纪五六十年生了大量因东道国征收、国有化带来的国际投资争议,其结果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模式应运而生。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代表之作就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授予东道国以“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权,确保东道国主权及管制外资权力不受侵蚀。但是,近年来在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这四大“安全阀”,赋予外国投资者争议发生后直接出诉权,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被诉次数大为增加。[3]而ICSID仲裁还存在片面维护私人财产权的倾向,倾向于裁决东道国承担责任,而置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于不顾。[4] (三)有关公平公正待遇解释的争议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大都规定有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的表述并不相同。美式BITs范本将公平公正待遇与保护和安全、不低于国际法要求等联系起来,使得该待遇的范围十分广泛。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愿将此二者联系。美式BITs的做法为NAFTA所沿袭,在其投资争端案例中,仲裁庭也趋向于对该待遇做出宽泛的解释。 如在引起广泛关注的Ma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联邦政府案中,Matalclad公司取得墨西哥联邦政府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开发的项目许可,但墨西哥Guadalcaza市政当局宣布该项目所在地是为保护稀少的仙人掌而设的“生态地域”,拒绝发建设许可证并阻止Matalclad公司经营。仲裁庭裁定,由于在要求投资者尽力遵守墨西哥联邦政府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地的法律过程中,未能给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预见的构架,墨西哥政府违反了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据1105条A节的规定,缔约国并不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的明确义务,习惯国际法上也无东道国透明度义务的要求。[5]所以,该案仲裁庭的裁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随意施加给东道国以投资法透明度义务,并将之作为最低待遇标准的要求,加重了东道国在投资法上的义务,而对公平公正待遇包括最低待遇标准的宽泛解释,势必使得东道国的相关管制法规较易于被认定为违反该待遇,这样就会危及到政府对环境管制的权利。在NAFFA其他几个案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波普与塔波特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中,仲裁庭认为,NAFTA“公平公正待遇”的权力是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之外的权利,不受“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的限制;国际法的限制会使外国投资者获得低于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而在梅耶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中,仲裁庭裁定加拿大政府违反NAFFA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其违反国民待遇为基础的,并主张“最低待遇标准”比国民待遇的范围更宽。 笔者认为,在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抽象、模糊性使得其具有一种宣示、解释缔约方保护投资意愿的作用,一般并不能直接施加给缔约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将公平公正待遇与透明度要求、国民待遇、国际法最低标准联系起来,在国际法上没有获得普遍支持,国际法最低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含义极为不明确的概念,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接受这一概念,更不愿将之作为衡量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尺码。NAFFA的投资争端案件中运用上述弹性的概念和要求来界定东道国是否遵守公平公正待遇,并将之作为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索赔的依据,对东道国正常的法律管制措施、正当的外资管辖权利无疑是一种挑战。 (四)其他争议较多的问题 东道国在承担BITs下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时,由于涉及的管制措施较多,在判断外国投资者与内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是否享有“同等待遇”以及两者是否居于“同类情势”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所以NAFTA下涉及的几个案例都给仲裁庭留下了自由 裁量权,也容易引起争议。 对于外国投资者能否依据“保护伞条款”主张东道国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投资条约下的责任,国际仲裁庭对此看法不一,ICSID仲裁庭在SGS诉巴基斯坦案中认定,东道国巴基斯坦对合同的违反即产生了该协定所规定的“保护伞条款”所规定的国际义务,但最近仲裁庭的裁决反映出对该问题还有不同看法,如EIPaso诉阿根廷案和BP-PanAmerican诉阿根廷案的仲裁庭判定,美国与阿根廷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伞条款不能把任何合同索赔都解释为违反国际法。[6]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防御性条款设置的模式 为避免国家正常的外资管辖措施被认定为是对投资条约的违反,有必要采取一些合适的方法澄清具有争议的条款,结合投资条约的现有实践以及一些学者的建议,可以在投资条约中考虑设置某些具有“防御性”性质的条款。 (一)例外条款的适用 从投资条约的实践来看,为免除国家基于本国安全、重大利益等采取的外资管辖措施被投资者指责为间接征收并诉至于国际仲裁庭的危险,在条约中设置例外条款是最为直接且运用非常普及的安全阀模式。具体说来采取例外条款有以下几种方式:[7] 1.通过附录规定的例外:许多自由化投资条约在附录中将政府管制措施或者将来可能实施的措施排除在条约规定或某部分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例如中国和西班牙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就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例外,对我国任何现存的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及其延续、修正不适用于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这种例外之下的政府措施非常广泛,它既可以将政府的各种管制措施排除在征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具有潜在威胁国家外资管辖权的条款之外,还可以保证政府维持、实施或将来实施与投资条约不相符合的措施。一般在附录或议定书中规定的例外,涉及的都是在正文中含有自由化内容、需要逐步放宽的措施。 2.在条约正文中,通过专门的章节或专门的条款列举某项或某类政府管制措施作为整个条约适用的例外:有的条约列举了税收措施、强制许可措施等,如哥伦比亚的范本BIT第2条第4款就规定:本条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税收措施。可以作为例外的措施还可以包括政府实施的保护环境、劳工、人类健康等方面的措施,它相对于上述附录所规定的例外,反映出政府对某些具体政策如环境保护方面等加强管制的意图,或者体现政府需要拥有税收等政策的自由掌控权。 3.以GATT20一般例外为模版的一般例外: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13条规定:对本条所列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无端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投资流动的变相限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成员国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所必需的;(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这种例外方式一般是在自由贸易协定(含投资内容)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成员国能否将之作为征收行为的借口?什么是判断“无端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标准?WTO贸易法上的判断标准能否借用?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二)限定间接征收的范围 自从美国、加拿大政府的管制措施在NAFTA下也遭遇了来自投资者提出的间接征收的指控,并引起公众和国内各界的不满和批评之后,美、加政府立即作出反应,在各自新的BITs范本中开始对间接征收的认定规定一些标准,来限定征收范围扩大化的趋势,试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东道国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如2004年美国——乌拉圭BIT附件第4条第1款规定,应该以事实为基础,逐案考察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构成间接征收,这些因素包括:“1.尽管缔约一方实施的一个行动或一系列行动对于投资的经济价值具有消极效果,但仅仅根据政府行动的经济影响本身不能认定发生了间接征收;2.政府行动对明显的、合理的投资赖以进行的干预程度;3.政府行动的特征。”虽然这三个因素非常抽象,但第一个因素所发出的限制间接征收范围的信号是极其明显的。 此外,美国——乌拉圭BIT附件第4条第2款规定:“除非特别情况,缔约一方旨在保护正当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而制定及实施的非歧视性管制行动,不构成间接征收。”而且上述公共福利目标的列举不是穷尽的,列举只是基于更大确定性的考虑。美国2004年BIT范本第18条重大安全的例外更是将履行有关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或保护本国重大安全利益方面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整个条约的例外,这样美国通过对间接征收的例外、重大安全的例外等方式双管齐下,确保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威胁。 2004年,加拿大BIT范本作了与美国相似的规定。总之,发达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限制间接征收范围的必要性。 (三)澄清一些关键术语 宽泛的投资定义已经成为当前BITs的普遍做法,投资定义越宽泛,东道国所承担的保护责任就越多。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对此一般采取三种定义方式:“基于资产”的投资定义、“基于企业”的投资定义、“完全清单”的投资定义、循环的投资定义。[8]哥伦比亚投资条约范本第2条3款是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要求投资至少应具有下列特点:1.对资本或其他资产的承诺;2.预期获得利润;3.承担投资的风险。[9]墨西哥投资条约范本采取的也是基于企业的投资定义,[10]这种定义方式明显体现缔约国希望保护的是具有较长投资周期的直接投资。 对于国民待遇,美国近年的相关实践引入了“同类情势”的概念,从而使得仲裁庭在裁决时借用了WTO体制中“同类产品”涉及的判定解释方法,虽然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来判断东道国是否履行了国民待遇,但至少为具体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解决思路。 (四)对投资者——国家争端的防御性规定 在BITs中,东道国放弃国内管辖而允许投资者直接将争议提交ICSID国际仲裁是晚近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如果不对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施加适当的限制,东道国可能因遭遇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采取各种管制措施时,面临来自外国投资者的如潮诉讼,阿根廷为此就付出了极为惨痛的教训。[11]因此,针对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东道国应该充分利用《ICSID公约》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授予东道国的“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权。[12] 那么对于已经在BIT中授予外国投资者以直接申请国际仲裁权利,为防止其他国家投资者援用最惠国待遇也要求享有直接申请国际仲裁的决定,可以考虑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实体程序,而不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并且施加“不溯及既往”的限制。 至于保护伞条款,哥伦比亚BIT范本干脆不含有任何保护伞条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13] (五)序言中增设保护投资以外的公共政策目标条款 依据条约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序言可以作为条约实质性条款解释的辅助,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都是以促进和保护投资为目的,如2003年我国和德国缔结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序言就表述为: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由于这类序言强调的是促进缔约双方经济合作和相互投资的优良环境的重要性,那么在投资者对政府管制外资措施产生争议并诉讼到仲裁庭时,仲裁庭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认定时,就会优先考虑该措施是否符合序言保护投资的目的,从而做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裁断。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条约序言中明确规定,投资促进和保护的目标需要尊重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这些目标 包括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的保护,或者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的维护等。如NAF-TA、能源宪章等都有正式的序言(Preamble),列出众多条约希望达到的目标。 三、我国新一资条约的内容变更 自1983年与瑞士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以来,我国已陆续与一百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条约,其中包括一些对原有BITs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是,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的内容较为谨慎的投资条约相比,近年来我国对外签订投资条约的态度及内容有了较大变化,总体而言,新一代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呈现出自由化、对外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态势,主要体现为: (一)投资定义较为宽泛 我国对外投资协议一般列举了5类受保护的投资资产形式,采取的是“基于资产”的投资定义,但也将这种资产与企业管理联系,体现了我国强调对直接投资保护的意图。如2003年中德投资协定议定书特别规定:“投资,系指为了企业建立持续的经济关系,尤其是那些能够对企业的管理产生有效影响的投资。”但是相对于前期的条约,新一资条约还是扩大了投资的范围,如以中德条约为例,概括规定了知识产权,将“商业秘密”和“商誉”列为受保护的财产,此外还扩大了特许权的范围,除矿产权外,增加了耕作、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间接投资也受到保护等。[14] (二)在投资条约中开始引入国民待遇 在1998年之前我国签订的BITs中,只有少数协定对国民待遇作出了规定,但在这些协定中,我国承担的给予国民待遇义务是一种“软性”义务,具有很强的弹性,有的甚至构成了对国民待遇的实质性限制。例如1986年中国与英国协定第3条第3款以及1993年中国与斯洛文尼亚协定第3条第2款使用的措辞是缔约一方应“尽可能”“根据其法律法规”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而1988年中日协定正文规定的是符合现资法上国民待遇原则的措辞,但又在附件中规定了缔约国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不实行国民待遇的例外。所以前期我国的BITs并未真正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1998年之后我国关于外资国民待遇的态度有了较大变化,在BITS正文中一般不再使用“尽可能”、“根据其法律法规”等限制性语言,如2003年中国与德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另一方面,又通过“冻结条款”保证我国能继续实施并维持现有的与国民待遇不同的保护措施,通过“回撤条款”表明我国承诺以后取消现有不符国民待遇的措施。 从商务部条法司公布的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的文本来看,大都对国民待遇的规定采取了与中德协定相同的措辞,正文正式给予外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国民待遇,附件又对国民待遇仍实行一定限制。总之,虽然我国实施的还不是完全的国民待遇,但这种立法方式表明我国已非常倾向于采取正式、完全的国民待遇。 (三)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 我国自1998年7月与巴巴多斯签订的BIT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以来,又陆续在10多个BIT全面接受了ICSID仲裁管辖,对提交ICSID仲裁不再限于征收补偿额的争议而是扩大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ICSID仲裁前仅要求投资者用尽东道国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我国一改以往对提交ICSID仲裁管辖的“逐案同意”的态度而转变为对ICSID仲裁全面接受,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方式不仅与美国、加拿大这些发达国家的BIT实践不同,也可能因为我国与其他国家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使得这种接受被全面扩大化,而使我国面临极大风险。[16] (四)征收与间接征收 我国前期的BITs如中英协定等一直主张我国对国有化征收的态度仍然是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等对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征收,征收补偿的标准是适当补偿,并且也没有涉及间接征收。但在新一资条约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我国已经逐步接受了发达国家一直主张的间接征收的概念以及全面补偿要求。如在2003年的中德投资协定中,第4条征收与补偿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征收、国有化或者对其采取具有征收、国有化效果的其他任何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或征收为公众所知的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价值,以在先者为准。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应包括直至付款之日按当时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应可有效地兑换和自由转移。”该款的实质内容已经非常接近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赫尔原则”。 四、我国新一资条约评析 自1998年后我国对外投资条约的内容之所以有较大的变更,接受了一些投资自由化内容的条款,并在条约中提高对投资的保护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对外投资额逐年增长,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具有丰富矿产、石油等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在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条约中提高投资保护标准有了迫切需求;二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建立完善市场经济需要较为成熟完善的法律体制,自由化投资条约反映的是发达国家也就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在投资条约实践中接受这些条款有利于我国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17] 但是,我国在与一些发达国家进行投资条约谈判和续签时,采取的仍然是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由开放政策,这种做法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担忧,有人专门分析了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对吸引外资的效果,认为对双边投资条约实际引资效果的量化评估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也就是并没有科学的研究数据表明BITs对吸引外资有明显的积极的作用。[18]而其他学者对二十多年来我国吸引大量外资与中外BITs之间的实证关系进行了考察,发现对华投资的多寡,并不取决于投资者母国是否与中国缔结了任何标准的BIT,外资流入我国的主要决定性原因不在于BIT,而是经济政治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对BIT的引资效果不宜高估。[19] 至2004年11月,我国已经对外签订了115个BITs,[20]这些国家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其中属于发达国家并且对我国投资较多的国家有荷兰、德国,2004年后,我国又与葡萄牙、芬兰签订了自由化程度较高的BIT,[21]对我国投资数额较大的资本输出大国如日本、韩国、英国、法国等国与我国签署的投资条约没有到期,与美国、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议谈判仍在进行。所以,我国今后面临的实际问题是:是否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均实施自由化投资政策,还是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如前所述,在可预见的近期内,虽然我国对外投资还会有所增长,但相对于我国资本流入流出的对比数据,我国对外投资总额只大体相当于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2.45%~4.78%.所以,近期内我国投资条约的谈判策略应当是“区分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22]对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开放自由的政策,以达到保护我国对外投资的目的,而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则应谨慎从事,设置一些例外性条款。下面就我国可以设置的例外条款进行探讨。 五、我国对外投资条约宜采取的防御性条款 由于我国投资定义较为宽泛,又将逐步接受投资的国民待遇,在对外资征收补偿问题上接受了“间接征收”,这些都是较易引起投资争端的条款,因此,为确保我国外资管辖权不轻易被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可考虑采取以下策略: (一)例外条款 首先,我国宜继续在附录或议定书中实施国民待遇的例外,沿用现有国民待遇规定的冻结、回撤条款;其次,应借鉴美国2004年BIT范本第18条所规定的重大安全例外,把我国履行有关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或保护本国重大安全利益方面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整个条约的例外,给我国政府管制权留下较大的空间。 (二)间接征收问题 借鉴美国—乌拉圭BIT的规定对间接征收的范围进行限制,即使政府的某些管制行为对于投资的经济价值具有消极效果,但仅仅根据政府行动的经济影响本身不能认定发生了间接征收,还须结合政府管制措施的目的、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此外,还可订立针对间接征收的例外条款,保证我国保护正当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而制定及实施的措施不被认定为间接征收。 (三)投资争端国际仲裁和最惠国条款问题 我国近期签订的BITs对ICSID仲裁管辖权全盘接受,并且还有可能因其他国家要求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将之扩大化,对此,我国已有许多学者表示担忧,并开始研讨对策。具体办法是在今后签订投资条约时应恢复原来部分接受模式,采取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接受为例外的立场,在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方面使用更明确的措辞,明确其不适用于程序性规定,不是用争端解决问题,防止IC-SID管辖权的扩大化。[23] (四)其他防御性条款或措辞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所签订的BITs中的引言部分采取的均是表达促进保护投资意愿的措辞,今后也可考虑加入体现缔约方要保护其他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目标的措辞,留下一定的政策空间。对于国民待遇,我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应尽量争取采取国民待遇例外清单的方式;至于保护伞条款问题,我国一些投资条约中相继纳入了含有保护伞含义的条款,但外国投资者并不能仅仅依据其主张BIT下的国际索赔,一些西方学者开始探讨这种可能性,甚至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的争议能否依据保护伞条款提交国际仲裁进行分析。[24]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不用像哥伦比亚那样完全在BIT中取消保护伞条款,但可以与投资者签订具体合同明确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为我国国内法,而非BIT,即可有效避免将合同争议上升到BIT下的争议。最后,/!/我国必须坚持在条约的待遇标准中不接受所谓的国际法标准,以免与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就公平公正待遇这种含混条款发生纷争。 投资论文:房地产投资财务分析论文 1993年到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从1937.5亿元,增长至116.1亿元,1年间增长了4.2倍,平均每年增长17.96%,尽管比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低约1.5个百分点,但却远远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24年1-5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速度虽然逐月回落,但是1-5月同比增长仍达32%,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为26.1%。在新一轮的投资增长中,房地产业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在进入统计的19个行业中,房地产业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仅次于制造业居第二位。 与此同时,我们面临着以下两种形势:一是全国各地商品房库存量高达近亿平方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拖欠民工工资、违规占地,暴力征地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多数地区住宅价格与居民收入的比例关系失衡;二是投资高增长引发了自23年下半年以来的钢材、水泥、煤炭、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供应紧张,目前仍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识、调控和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便成为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基本趋势 1. 资金向大企业集中 中国房地产大中型企业完成的投资额占大部分,而中小企业完成的投资额相对较少,同时这种相对集中的趋势仍在加强。21年,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开发企业完成的投资额占全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79.6%,2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82.4%,绝对额达到6421.7亿元,而规模在5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完成的投资额总计1369.2亿元,占全部房地产投资的17.6%。在大中型企业中,以规模1-5亿元的企业完成的投资最多,占全部房地产投资的38%。 2. 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 截至22年底,中国已经拥有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32618个,其中,国有企业515个,集体企业2488个,港、澳、台资企业2884个,外商投资企业177个。从企业数量上看,私人企业占64.9%居首位,国有企业占15.4%居第二位,港、澳、台资企业占8.8%居第三位,集体企业占7.6%居第四位,外商投资企业占3.3%居第五位。与1999年相比,国有和集体企业有明显减少,相应地私人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3年中国有企业个数减少了2355个,减幅为32%;集体企业减少了1639个,减幅为4%;私人企业增加了11229个,增长了113%。 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主要问题 1. 资金来源结构存在严重缺陷,银行贷款和经营性欠款数量巨大 1997年以来,房地产投资的各种资金渠道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利用外资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均呈现回落趋势,最低点分别出现在23年和21年。而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则迅速上升。23年,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占当期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的比例高达98.5%,3项总计12932.29亿元。24年1-5月,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占当期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的比例上升到98.7%,而银行贷款和经营性欠款两项合计就达3772.13亿元,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1.1%。 2. 资金投向结构不合理,经济适用房建设投入不足 1997-23年,住宅开发投资稳定增长,23年达到6782.41亿元,占当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67.1%;虽然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投资规模在各类住宅建设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最低的,但是与我国的收入结构比,这一比例明显偏低。24年1-5月,在房地产和住宅开发投资增长分别高达32.%和32.2%的同时,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的增长只有9.1%。因此造成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有加剧之势。一些城市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高档商品房却不同程度地空置积压。据统计,截至24年6月末,全国各地商品房空置面积高达9697万平方米,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达5673万平方米,占空置商品房总面积的58.5%;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同比增加.2%。 房地产开发投融资体制面临挑战 1. 降低国内贷款和预售筹资比例带来的融资渠道相对收缩 长期以来,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预售货款,企业自有资金在开发投资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种依靠银行贷款和预售款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做法不仅没有受到质疑,反而成为一种通行的模式。但随着中国银行体制改革,房地产投融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的关于住宅开发贷款和住宅按揭贷款的限制性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各家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将更为慎重。另外,由于期房销售受到限制,依靠预售房款筹集开发资金的渠道也越来越狭窄了。上述变化表明,我国房地产投资体制正在发生变化,将扭转长期以来房地产开发过度依靠银行贷款和预售货款,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贷款难度加大,使开发商面临开发资金紧张和还贷的双重压力,不仅会迫使开发商调整价格策略,以维持企业的有效运转,同时也推动有关方面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上述制度性变化所产生的效果已经显现出来,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已经有一些处境困难的小房地产公司,为了避免破产而积极寻找大企业收购。 2. 自筹资金比例居高不下,债券融资拓展缓慢 1997年以来,自筹资金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额的比例不断上升,23年占到当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28.6%,24年1-5月占比上升到31.1%。债券融资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所占的份额一直很低,而且1997-21年一路下滑,22年虽然有较大反弹,但是23年却下降到1997年以来的最低点,绝对值为34万元,仅占当年资金来源总额的.26%,24年1-5月绝对值为23万元,占比仍是极低的,这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是不适应的,应当大力拓展债券融资的空间。24年伴随《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国家对于债券融资的态度会有实质性改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券融资空间将会增大。 3.经营性欠款数量巨大,其中蕴藏的风险需要及时化解 统计表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欠款自1997年以来一直处于上升中,1997年经营性欠款占当年资金来源总额的38.1%,到23年这一比例上升到46.1%。由于24年以来各地清缴拖欠工程款的力度加大,加之有关部门对房屋预售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促使经营性欠款的比例有所下降,24年1-5月经营性欠款占下降到38.3%,比例仍偏高。经营性欠款的主要部分表现为待出售的房地产项目,但是由于价格原因,供给和需求在低水平上维持均衡,短期内似乎难以改变,因此及时降低这部分比例成为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内容。 4.房地产业应对国际、国内冲击的能力亟待提高 1997-21年我国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额持续走低,22年这一数字开始回升,24年1-5月外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4%。结合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这预示着外商对中国房地产的投资有可能持续回升,并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重要力量,从而必然对我国的房地产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而外资以何种形式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必须加以注意,以便妥为利用,并防范其负面影响。 种种迹象表明,近一段时间以来,流入中国的国际投机资本一部分存在银行,另一部分则进入到房地产市场,并已形成对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干扰。分析表明,我国几个主要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同境外资金的涌入有直接关系。因此说,防范国际资本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冲击已经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种现实。尽管目前投机资本的相当数量只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但是其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影响仍不可轻视,尤其是\热钱的投机性给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带来的整体性风险必须加以防范。 除了境外资本的大量进入,国内游资对房地产的投机也值得关注,目前一些省份的游资有千亿元之巨,如何利用其有利的一面,防范其负面影响,也是有关各方不可忽视的问题。 结构性矛盾源于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 1. 体制弊端造成管理秩序混乱,成为房地产开发畸形发展的根源之一 首先,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有关管理部门政策、政令的颁布实施缺乏必要的征询程序,部门之间的长效对话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对于政策实施后可能引起的各种结果考虑不足,政策之间的连接不好,断档与冲突多有存在,结果造成一些政策出台后副作用过大,反而引起市场秩序混乱,许多地方甚至政策刚刚颁布就又不得不收回。凡此种种,加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理性预期难以形成,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其次,政府不当参与和干预过多,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相当比重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绩工程,这些工程并不代表多少市场信号,反而对正常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造成挤压,扭曲了投资结构。加之操作中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普遍存在,其危害远远超出了房地产行业。 再次,政府监管缺位,助长了开发商违规行为的蔓延。在政府干预过多现象存在的同时,还存在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应该加以监管和规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例如,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不规范问题,商品住宅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信息系统不完善的问题。再比如,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靠巨额银行贷款或变相集资开发楼盘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而国际上已有成功经验的房地产金融创新却得不到支持。 2. 法制不健全导致房地产开发行为失范 房地产开发必须有法可依,然而直到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投资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完善。这势必造成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甚至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首先,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法律规定少,体系不健全,且不够具体。历年出台的涉及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合理的尺度,客观上造成有关各方的无效博弈,增大了交易成本,并产生严重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投资的市场配置失灵。不仅如此,有些亟需出台的法规尚未酝酿成熟,比如,由于我国关于财产税的法规不健全,使得持有财产不需要承担税负,长时间以来我国土地、建筑物等资源的呆滞状态与此有直接关系,客观上造成资源配置无效和严重浪费。 其次,身份歧视导致垄断,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政策法规带有明显的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例如,在许多地方由于有关政策的规定,外地房地产开发商无法以同等价格水平获得必要的土地,而本地一些开发商却可以凭借某些政策获得大量廉价土地,这种不公平破坏了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的原则,从而诱发许多违规、违法和腐败现象。 再次,对于诸如土地交易、资金投向缺乏明确合理的规范。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对于合法开发土地资源、保护正当开发产生严重消极影响,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其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合理。另外,对于开发商擅自改变投资方向的现象,法律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造成监管不利。 3. 金融市场不完善降低了市场总体效率 (1) 金融市场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一个健康的房地产业,需要公平竞争的多元化主体存在,健全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是实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公平竞争的基本平台。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根本指标是市场能够满足多层次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度。按照这一指标衡量,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远远不够,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与此并存的另一现象却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居高不下,且并未因为金融抑制政策而有所改善,说明金融市场的体制建设存在重大缺陷。让各类企业都能享受到比较充分的金融服务,是今后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 (2) 金融创新滞后,金融产品缺乏。金融市场上的产品十分有限,几乎没有留给企业任何选择余地。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看,渠道非常有限,最主要的就是股票市场和银行贷款。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两个渠道并不畅通,尤其是股票市场。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不可能很高,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难以形成。 (3) 金融运行机制和市场参与规则的单一化,扼杀了竞争性融资的最后一条出路。相对灵活的金融运行机制和市场参与规则能够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提高市场的配置效率,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市场参与规则的不合理、简单化,使得这一调整机制也未建立。以资本市场为例,不同级别的市场在参与规则上应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的各类资本市场在参与规则上却高度雷同,造成不同的市场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与满足多层次主体需求的初衷形成鲜明反差。 (4) 市场的不完善为行政干预提供了依据,政府的调控作用似乎得到了发挥,但同时市场的效率损失得更大。在当前的市场体制下,各级政府仍然能够很容易地通过行政手段对投资实施干预,这本身已经说明市场还不完善,这样的状况,近期看似乎很有效,但与我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矛盾的。 完善房地产投资相关政策建议 1.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是根本,行政手段须慎用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生长点,对国民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如果政策过猛,调控力度过大,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抑制经济增长。因此政策力度选择应适当。此外,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应当努力为房地产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功能,以期在实现调控目标同时兼收培育市场之功效。 总体而言,我国房地产开发的风险不在开发商的数量上,而在于不公平竞争上。目前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3万多个,有人担心这么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造成房地产投资过热的人为因素,并呼吁加以清理。目前各地针对土地供应、“烂尾楼”出台了不少政策,但是其中相当部分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色彩,对市场的作用重视不够,一些地方明确提出“提高门槛”、“治理城市疤痕”等对策。其实关键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是强迫开发商服从政府意志,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地推行某些政策主张,甚至采取所谓的提高门槛等歧视性政策,不仅无助于降低市场风险,反而加重市场的扭曲,导致更大的风险。可取的政策导向是化解结构性矛盾,增加市场的公 平性。具体而言,要让不同类型、不同经济实力的开发商接受同样的市场规则,而不应由政府部门依靠行政力量施以不同待遇,这样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确立的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的,也因此结构性矛盾会有所缓解;要置供给方与需求方于对等的地位,两者的均势地位是市场机制的基石,如果政府运用行政力量打破了这种均势,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就彻底被动摇了,市场的有效性也将无从实现。目前我国在上述两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应当尽快加以改善。 2. 近期主要目标是结构调整,以结构优化促进总量调整,控制空置面积继续增长,消化存量商品房 房地产业目前的金融风险不在规模上而在结构上。首先是资金使用的结构。很明显,直到目前我国广大城镇家庭的居住面积仍没有达到基本的标准,对房屋的购买欲望仍非常强烈,有购买力的需求也十分庞大。另一方面,空置一年以上的房屋在56万平方米以上,庞大的需求和供给由于价格因素而无法有效实现。其次是资金来源结构。房地产开发投资中,银行贷款和经营性欠款所占比例过高,23年两项合计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额的大约7%,24年1-5月,两项合计占比仍高达61.1%。有效地改善供需结构、资金结构,是近期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风险的最有效的着力点。央行“121号”文件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传达了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的强烈信号。因此,应抓紧出台实际措施,消化存量商品房,控制空置面积继续增长,使房地产市场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3.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力度,把好土地源头关 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表明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从以往简单的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制手段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应更深切体会土地资源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实施更严格、高效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控制,进一步完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全面盘活土地资产,加快建立健全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土地产权制度。 4. 完善财产税制度,打击过度投机和资源浪费并存的痼疾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另一个深层次顽症是资源的无效配置,而这种无效配置的原因就在于占有资源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因此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与此同时由于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便可以拥有财产,刺激了以投机为目的的财产集聚和沉淀,导致投机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两种现象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必须加以改变。根据国内外已有的经验和理论分析,适时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度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及早出台可行的方案。 5. 差别化引导市场,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2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美元,这些都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购买力基础。随着需求结构的细化,房地产市场产品结构调整也应当跟上,不同城市、不同群体对住宅档次的需求差异也较大。一个健康的房地产业,需要公平竞争的多元化主体存在,健全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是实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公平竞争的基本平台。与此相适应,应丰富金融产品品种,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6. 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重,关注市场变化,提高预警能力 防范风险的根本原则是减少不确定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广泛搜集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动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体系,加强房地产的政策研究、市场研究和需求方面研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与此同时,对已经存在的风险,必须加以化解。当前的重点应当放在限制过度投机上,尤其是限制gsgj的违规投机炒作行为。应当认识到,限制投机就是保护合理消费,有助于房地产的长久发展。从长远看,加强市场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是防范和化解房地产业风险的根本出路。 房地产企业的网络营销之路 一、房地产顾客购买行为的特殊性 房地产作为商品具有其特殊性,如位置固定、生产周期长、非标准化、对环境和区位的要求程度高、价值高额等,并且房地产商品的价格比较高,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购买时都会进行较多的理性思考,因此房地产作为商品是一种理性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这种商品时会采取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为。一般来说购房者在购买房地产这种商品时要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1、确认需求水平,制定购房预算。购房者一般都有自己的目标商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负担水平,在考虑可获得的各类贷款和借款等因素的基础上,来估算自己的实际购买能力,确定可能购买的房屋类型。 2、收集房地产商品信息。购房者一般在确定了购房意向以后,就将着手开始收集房地产商品信息。一般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来获得:一是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二是亲友介绍;三是开发商或商邮寄发送的宣传资料;四是现场售楼处的资料及现场周边的广告;五是房地产交易会;六是通过互联网检索;七是通过其他渠道。 3、进行实地调查。购房者在选定了几个目标后,进行实地调查,以比较各个项目之间的优劣,以及房地产的各种资料,如产权情况、环境情况、物业情况、价格情况、配套设施、交通情况、户型、面积、工期、建筑质量、装修情况、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 4、签订认购书、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购房者在确定了最终的购买目标后,将进入购房的实质操作过程。在此阶段,购房者要交付定金,提供自己的资信和收入证明,交付首期款,并办理金融贷款。 5、入住并体验。签订合同以后,开发商应严格地按照合同规定,按期提供房地产商品,购房者也会按期入住,在入住期间,购房者会对自己以前的决定进行验证,他会拿自己的居住感受跟供应商的说法相对照,这是整个购买过程的延续。 在这些过程中房地产提供商就可以在一定的环节和阶段采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例如在市场调查、广告传播、营销组织管理、营销效果评价等过程,从而可以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改进传统营销的不足之处,并且将那些适合在网络上进行的一些管理过程和交易过程通过网络来进行,可以缩短交易过程、减少交易手续,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房地产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基本过程 房地产企业为了更好的应对其所面对的顾客的特殊性,就应该引入网络营销的理念,利用先进的技术为其顾客提供商品。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进行网络营销时应经历如下过程: (一)做好基础工作 为了很好的将网络优势与房地产营销过程结合起来,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建立企业局域网络应用系统,实现公司内部信息交流网络化。具体来讲,是建立公司自己的网站、主页及项目信息库,开发企业的MIS系 统,实现公司内部的信息共享。 2、积极应用现有网络技术平台的现有服务,如各个ICP服商和ISP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如各个房地产网站和综合型网站。由于他们具有各种专业的网络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发挥聚集效应,使得房地产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享受到同等的服务。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在一个网站上就可以查到更多的房地产信息,这大大提高了信息检索的全面性,降低搜索的时间。 (二)制定网络营销总体战略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网络营销战略时应考虑:网络营销目标;网络营销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预算;网络营销方案的设计及执行;反馈信息的管理;保持企业网上形象的一致性等。一般而言,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自己的产品特点来确定合适的网络营销目标,网络营销目标制定要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定的目标来确定网络营销预算,在营销部门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协调人员来进行营销信息的控制和客户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网络营销计划。网络营销计划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进行网络营销对本企业意味着什么;二是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网络营销;三是企业如何进行网络营销。一个企业在回答了以上的问题后,就可以着手进行网络营销战略计划的制定,以及组织和实施等工作了。 首先,要制定好市场营销总体战略,企业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利用网络进行市场调研具有一般媒体调查无法比拟的优势,这是因为网络在市场调研方面具有信息的及时性和共享性,便捷和成本低,样本容量大等特点。利用网络进行市场调研,其基本过程与原来的市场调研并无多大的差别,同样也具有调查目的与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问卷设计,调查数据结果整理分析,形成调查结果等过程。与传统的调查方法不同的是,利用网络进行市场调查,可以将调查问卷设计成电子表格的形式,由网页的浏览者或访问客户填写后提交,自动地存储在计算机的数据库里,调查结果直接存入电脑,免除了传统的调查问卷的人工输入数据的处理过程。而通过编写好一定的程序或利用现有的统计分析软件即可以自动的进行有效问卷的筛选,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到调查结果。由于调查过程采取在线的方式,甚至可以超越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省却了大量的人工劳动,调查成本大大降低。 其次,要制定好市场营销总体战略,企业还必须确定目标客户。在目标客户的定位问题上,运用网络提供的针对性强、筛选速度快、能够判断被调查者的来源地等技术手段可以迅速地应对市场的变化,甚至可以将市场细分到更小。针对某个特定年龄、某个特定社会阶层、某个特定职业、某个特定区域甚至某个特定家庭提供个性化极强的房地产产品。例如,专门针对22-27岁量身定做的单身公寓、针对广告人、自由职业者等设计的办公居住和二为一的单套居室住宅。 (三)确定网络营销基本策略 在具体的营销策略上,房地产企业也可以从网络技术上发现巨大的能量。 1.网页宣传策略 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的网页,可以涵盖项目书的全部内容,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多媒体技术,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全面地介绍项目的情况。一个完整的网页应该包括文字介绍、图片、声像等内容,具有信息检索、信息拷贝下载、信息在线打印、提问、转发、下载有关法律合同文书、在线预订等功能。例如:在介绍项目的网页中可以通过色彩的变化来表现某个房间一天24小时的光线变化情况,利用三维动画技术可以36度地展示项目周边的实际情况。可以说,网页技术可以弥补纸媒介的不足,能够更加逼真的显示项目的真实情况,并且所提供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全面。 2.网络公关策略 在制定市场营销策略阶段,我们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开展网络公共关系:一是建立企业自己的平台或应用现有的网络平台企业消息;二是设立专门的制度,由专人负责网络公关,或拓展现有的公关人员的业务内容;三是利用网络无地域限制的特点,与各个门户综合型知名站点、房地产网站、新闻媒体、网络社区开展信息互换、共享服务;四是建立反馈意见处理制度,在了解顾客评价的基础上,改进与顾客之间的关系;五是不定期的举行网络活动,激发访问者参与的积极性。 3.网络广告策略 房地产企业的网络广告策略首先要明确企业网络广告的标。不同的目标对应的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和广告预算都不一样。其次,要确定广告的互动程度,即广告设计成是单向还是双向交流,一般而言,网络广告大部分为双向交流。最后要确定广告的形式和整体方式,企业常用的网络广告形式有网页、专业销售网、旗帜广告(Banner)、视觉广告(View)、三维动态广告、文字链接和电子邮件等。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网络广告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可实现多种交流功能,例如查找、咨询、提出意见等,其针对性大大高于一般的传统媒体。同时,网络广告还具有声音、图像、文字、动画等多种表达方式,可以传递丰富的信息。网络广告的成本低,效率高,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几乎可以影响到每一个有购买欲望的消费者。 三、房地产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好处 网络营销改变了传统营销中信息的“推送”(Push)方式,而提供了一种“牵引”(Pull)方式,网络上的消费者既可以是信息接受者,也可以是信息发送者,营销信息针对的消费者可以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自主决定在什么时候浏览、到哪个网页去浏览、浏览什么内容的信息。另外,消费者如果对互联网上的房地产广告感兴趣,可以点击相关的内容,得到更加详细的资料,这样营销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房地产企业利用这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可以获得如下的好处: 1.节省营销活动的费用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时如果采取建立互联网上的WEB站点方式,其成本主要包括设立站点的成本、网络服务器软硬件费用、网络使用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包括网页的设计和维护费用),这些与开设专门房地产销售店面的昂贵的租金、装饰费用等相比显得很不起眼。如果直接应用已有的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商(ICP),或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租赁网页空间,则成本更为低廉,同时房地产企业在互联网上从事有关房地产营销活动,参与服务商提供的各种营销工具,也将大幅度降低房地产广告信息制作和成本。 2.提供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以网络为媒体的专事营销服务的计算机系统能实现24小时服务,3W(WORLD WIDE WEB)站点能够全天24小时,全年365天不知疲倦地持续工作,随时响应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全球的消费者的要求,这给平时白日工作繁忙的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他们可以下班以后在家里连接互联网络,浏览房地产网站内容,了解房地产信息,选择自己 需要的房地产。 3.消费者可以互动地参与营销活动 在精心设计的网络站点上,消费者可以方便地把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给营销者,可以在网页上留言,可以填写网页上的市场调查表格,进行购买要求登记。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在网页上得到他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同时,营销者也可以收到各个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并相应地调整网上的营销行为,使网上的营销活动更有效。这种沟通是双向交互式的,在给予消费者有关房地产商品信息的同时,也回收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 4.利用多媒体的功能全面介绍房地产项目 与昙花一现的电视广告片段、小篇幅的报刊广告相比,房地产的网上营销可以做到立体式的全景信息展示,能更加充分生动地表现房地产的特质,作到有声有色,图文并茂。现在互联网的软件技术能集现有各种媒体的功能于一体,利用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表达形式来传递信息,甚至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让消费者能“身临其境”地体验自己所选房屋的大小、光线明暗、周围环境等。因此,精心构思和设计的3W站点会给每一位访问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和美好的记忆,激发每一个潜在的购房者的购买欲。 5.网络营销突破房地产营销的地域界限 由于房地产为不动产,具有地域的固定性,因此传统的房地产营销活动一般在房屋所在地进行,而今后商品房的出售,特别是高档别墅的出售,往往打破了地区的界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房销售对象不再局限于某些地区和某些部门,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想把自己建造的各类商品房让全国各地的,甚至境外的购房者都知道,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这种远程信息传递形式。通过详细地介绍商品房设计方案、装饰材料、设施功能、交通环境、价格、付款、购买方式等内容,到营销房地产的目的,及时连通国际市场,让原本地区性极强的房地产营销活动的空间拓展到全球范围,突破房地产营销活动的地域界限。这一点尤其有利于开发档次高、目光远大、营销定位目标高的房地产企业 四、房地产企业实施网络营销可能遇到的障碍 前面已经分析了网络营销的基本过程以及优点,下面将对目前房地产网络营销和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障碍加以分析。 1、安全障碍 网络交易安全是制约着网络营销和网络交易发展的最大障碍。网络营销的安全障碍主要来源于网络的安全漏洞。网络技术最初设计时采用的是开放性的设计标准,所采用的TCP/IP协议最初是建立在可信环境之中,在局部范围内应用的,而后来的全球化推广却忽略了这一点,造成对网络安全方面的考虑不足,形成了安全隐患。虽然后来人们采用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但是效果甚微。 网络营销要在解决安全性问题的同时,还要解决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数据完整性,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以及身份的可确认性等问题,这样才能保证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 2、交易制度和交易政策上的障碍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在理论上还落后于实践。一些网络交易的税费收取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需要尽快制订出一个符合网络营销发展规律的管理办法。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网络营销的管理、安全、保密、认证等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网络营销的发展。 3、法律障碍 世界各国至今还没有制订出有关互联网方面的完备的法律。传统上的贸易合同都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签订,或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来辨别。但在网络营销活动中,电子货币、电子签名会使与有形合同相关的法律很难再适用于网络交易,因此,网络合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力尚待进一步明确。 4、基础设施障碍 网络营销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企业网络化、商业网络化、金融电子化、以及政府电子化等。在大规模的商业网络、金融网络和政府网络形成之前,网络营销的发展空间是有限的。整体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快慢,影响着网络营销发展的步伐。 5、网络支付障碍 目前,国内的银行业务虽然在技术上已经实现了互联互通,但是在用户的利润分享和资源的使用调配等问题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法。通常是一个消费者同时拥有各大银行的信用卡,却无法统一使用,本来应该是很方便的信用卡,反而不是很方便;而且国内的各个银行的网络应用平台与世界其他国家银行的不统一,更加不利于银行之间业务的互联。 6、消费习惯障碍 网络交易不直观,气味、光、风景等无法亲身体验。尤其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然是实地消费,这种多年来的消费习惯和购物心理已经根深蒂固,一时还无法逆转。培养和建立新的消费方式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7、信用障碍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体系,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制订。个人信用难于评估,而且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网上交易的成功充满了疑问。此外,企业之间的信用体系也不完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机制也不健全。 五、房地产企业网络营销的理想模式 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采用B2C的网络营销模式来开展网上营销业务,办理网络交易。房地产企业实施B2C网络营销的完全模式如图1所示: 图中各个步骤的具体内容是: 1、消费者在房地产网站(企业自建或房地产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查询房地产品信息。比较后,发出购买请求,并通过网络银行在线支付首付款。 2、网站把消费者支付信息发送到电子货币网关上加以验证。 3、网站在验证后向消费者发送支付首付款确认信息。 4、由支付网关将支付信息发送到房地产企业开户行。 5、企业开户行接到信息后向发卡行发出确认请求。 6、发卡行转帐到企业开户行。 7、消费者将必要的资料及贷款请求发送到提供房地产按揭贷款的银行。 8、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做出答复。 9、消费者将该答复信息反馈到网站,由网站将信息传递给房地产企业。 1、直接将该信息传递给房地产企业。 11、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共同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12、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产权登记证书。13、房地产企业将产权证书信息传递给提供按揭的银行。14、按揭银行根据收到的证书及有关资料,向企业开户行转帐。 以上是理想的房地产网络营销的流程,消费者可以完全的通过网络,以在线的方式完成交易。在目前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有网络安全性、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消费习惯、网络信用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距离这样的理想状态还很遥远。特别是我国消费者比较喜欢亲身体验,拥有“眼见为实”的消费习惯,使得房地产在线销售困难重重。但是,我们可以积极的探索传统的房地产业务中哪些部分是可以利用网络来进行的,从而充分利用网络工具,促进房地产品的生产和交易。 总之,网络营销在我国任重而道远,房地产商品网络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尤其复杂而艰辛。但是我们相信这个过程不会很久。现在,企业就应积极的调整经营思路,探索那些可以适合在网络上开展的业务;同时,政府要积极地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标准,促进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试论房地产市场失败的边界界定 西方学者在对市场缺陷的认识过程中不断深化和系统化,逐步形成了“市场失败”理论。所谓“市场失败”,首先是指市场机制运作未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其次是指市场运行虽然实现了帕累托效率,但未能满足其他的社会目标,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时出现的资源配置失效或其他不良后果。在市场失败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通过非市场力量的作用(主要是政府干预),或者可以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的静态效率,获得帕累托改进,或者可以在不降低效率的前提下实现诸如改善收入分配等社会目标 。因此对房地产市场失败的边界加以界定,实质上是划清了政府进行理性干预的范围。 运用“市场失败”理论界定房地产市场上可能市场失灵的区域,及确定政府应该承担职能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房地产商品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的成本和质量等信息在买卖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买主和卖主对商品房情况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卖主比买主占有更多的有关商品房的质量、成本、权属关系等方面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卖主对价格的垄断和绝对的信息优势,而买主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被迫地接受价格和承担风险。以下将不对称信息归纳为三类: 1.1权属关系信息不对称 住宅商品具有空间固定性的特点,所谓住宅买卖只能是附着其上的各种权利的买卖,因此明晰产权是房地产买卖的重要前提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产权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特别是在旧的住房福利体制被打破,公房纷纷入市的背景下,住宅产权关系变化迅速,产权类型日趋复杂多样。在理论上,住宅产权可分为所有权利与限制性权利两方面。单从所有权利来看,又可分为完全所有权利和不完全所有权,后者包括住宅的福利性产权、有限产权、部分产权、共有产权(林增杰,1999)。具有什么样的产权才能上市流通,不同省份和地区出台不同的规定。此外,附属于所有权之上的限制性物权也纷繁复杂,如是否已被所有者典当、抵押、留置。作为一个外行的购买者不能轻易了解到该宗住宅具备的产权信息,这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原所有者的qz行为埋下了伏笔。 1.2价格信息不对称 房地产价格不仅仅取决于征地成本、土建成本、地理位置,还取决于环境、区域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从而不同区域和地段里同等使用功能、同等规模、同样结构的房屋价格差异巨大。即使在同一个供给圈内,由于地理位置、建筑设计、建筑工艺、地质状况不同,价格个别性仍是最主要的特征。一般而言,购买者对所欲购买的房产成本及其同类物业的价格都不甚了解,使得房地产商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1.3质量信息不对称 西方学者(卡尔顿、佩罗夫,1998)认为商品可分为“搜寻”商品、“经验”商品、“信任”(credence)商品。如果消费者能在购买之前检查并确定产品质量,则该产品具有搜寻质量;如果消费者必须通过消费该产品以确定它的质量,该产品被称为具有经验质量;还有一些商品的质量即使在消费后也不能断定,达比和卡尼(Darby and Kami,1973)称之为“信任”商品,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判断必然依赖于商品提供者作出的良好工作保证。 住宅作为特殊商品同时具备以上三种特征。在购买阶段的查房过程中,隔音效果、地面平整性、设计工艺、门窗密实度等初级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目测显现出来;而渗漏、地面起砂空鼓、房屋沉降引起的诸多中级质量问题只有消费过程中才能发现;在特殊事故场合,如火灾、地震中,建筑设计合理性、防火防震要求、混凝土标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高级质量问题才会露出马脚。购买者只是根据初级质量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不免给建造商偷工减料提供了机会。简言之,质量显现的特征为其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条件。 不完全信息经济学认为,不对称信息主要从两方面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一是信息成本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额外扣除。消费者要购买合意的商品房,必须掌握足够的信息,这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交通费和支付专业咨询人员的费用,于是产生了搜寻成本。二是容易形成不合理的决策。经济信息理论的基本原理认为,“有效率的信息安全程度”是当获得的“信息增量”所能带来的收益与为获取这一信息增量而付出的成本正相抵消时所实现的信息安全程度。因此在成本高于收益的情况下,去追求完全和对称的信息是不经济的。信息费用过高,使人们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会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匆忙决策,这样的决策不一定是最优的,而且还可能使大量有利有效的房地产交易无法实现。 因此,政府必须进行干预。相比于市场中分散的主体来说,政府无论是在信息量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发挥信息的规模效果。因此,政府的介入能够弥补市场的这一效率缺陷,包括向购房者同类房产的价格信息、审定建筑商的资质、对商品房的质量进行检测、提供权属关系变迁的档案等。 2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经济行为有一部分的利益不能由自己享用,或有一部分成本不必自行负担。前者称为外部经济性或外部收益,后者称为外部不经济或外部成本。 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十分明显。合理的农地保护产生的良好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大部分体现不到农地保护和利用者身上,从而使市场调节下对农地的保护量小于社会最优量。从而导致城市土地或其他非农建设用地的增加,造成耕地数量锐减,对农业乃到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也未由责任者负担责任,使得理性的人对农地的占用大于社会最优量。这样,城市土地的市场均衡量必然大于社会最优量,这就需要政府制定详细的用地计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逐年编制农转城市用地的数量,并在总额、用途上加以严格控制,对征地金额设定最低的界线。 房产生产过程的外部性主要表现为施工阶段产生的环境污染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和打桩做基础对周围地基承载力的危害。减少房产生产的外部性必须从提高施工技术上着眼,而技术水平的提升依赖于资金的支持,这必然间接提高住宅的建造成本。在广大建筑商技改资金不足的前提下,房产生产以周边居民的福利骤减为代价。庇古认为政府通过征税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促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在机械的自然寿命期间,当税收的净累积额超过改造更新施工机械设备的价值,理性的建筑商会积极推动技术进步。科斯主张,只要明晰产权,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污染权、危害权属于建筑商,建筑商会我行我素地生产他们认为最适宜的房屋数量。若两权属于周边居民,周边居民则有权要求赔偿。科斯思路在理论上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谈判引致的交易费用过高和受害人群范围的模糊性,这种方案不可能实施。 房产消费领域的外部性体现在示范效应上。凯恩斯消费函数假设每个人的消费只受自己的偏好、收入及商品价格的影响,而不受其他人消费的影响。杜森贝利认为这个假设不能回答消费者的偏好之间的相互作用问题,应以偏好相互依赖假设来代替偏好独立假设,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消费的决定,则更符合实际。人的需求要通过消费不同数量与质量的商品来得到满足,处在现代社会里的人,通过不断接触高质量的商品使自己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并通过消费来维护自尊。自尊是通过人的社会地位表现出来的,而较多的社会地位则是通过较高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体现出来的。因此,一旦高收入集团的收入及消费水平被作为较高社会地位的象征,他们的消费方式便成为其他人追求的目标,这就是示范效应。住宅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资料,其示范效应极为强烈。一部分私营业主、外企管理人员等高收入者或者公款购房者购买高档别墅、高级公寓,成为收入稍低的阶层的效仿对象,这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开发商追逐超额利润,大量开发高档物业,造成畸形的住宅供给结构,有限的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配置,中低档住宅相比于需求人群数量过少,间接推动其价格上涨;另一方面,高档住宅价格高涨造成虚幻的房地产市场繁荣,导致中低档住宅尾随价格上升。这可能是我国住宅价格与家庭年收入比例远高于同等生活水平的国家的主要原因。高收入者的购房行为造成房价在高价位持续徘徊,却让低收入者承受成本,因为低收入者住宅价格需求弹性远远大于高收入者,从这个意义看,低收入者的消费者剩余被剥夺得更多。这种外部性的解决应由政府出面,对高档物业课以重税,尔后作为安居工程的补充经费,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3垄断 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针对地产市场而言,土地的有限性必然造成土地供给上的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别当地价 上涨过快时,人们往往把土地当成保值和增值的手段,从而影响土地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例如日本战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对城市用地需求量迅速增加,198年以“首都圈”为中心的城市地价达到了战前的9394倍。对此,日本一桥大学经济学教授野口悠纪雄认为,地价高涨并没有带来土地的高度利用,反而造成土地的低度利用:把土地作为资产来保有,为确保随时变卖,往往以空地或低度利用形式来保有,造成土地有效供给减少,从而使地价进一步上涨。其结果是“市区区域内残存着大量农地,就连已经被住宅化的土地,实际的容积率也不到城市计划所规定的容积率的一半”。日本的农业长期处于小规模和兼业化经营状态与人们把土地当成“增值手段”有关。 在1993年加强宏观调控以前,我国城市尤其是各类开发区中出现的疯狂的土地投机现象也说明,由于垄断的存在,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政府必须采取征收土地增值税等措施抑制土地垄断造成的投机行为。 4社会分配不公 即使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不能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收入在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与通过市场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是互不统属的两个问题。在埃奇沃斯方盒图上,通过市场均衡能够实现的帕累托最佳状态并不是一点而是一条线,即不论收入分配的结果如何,都能在契约曲线上找到一个适合于帕累托最佳状态的点。也就是说,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 收入不均在住房消费领域表现为住房消费不均。但是,住房是人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住房又是一种价值高昂的商品,并非每个家庭都能承受。因此,政府有必要干预住房市场,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适当的住房。这决定我国的城镇住房体系首先必须发挥市场的作用,由市场来供应大多数居民的住房,同时政府直接供应一部分必要的社会保障住房作为辅助的手段。 关于市场失败的理论,为我们研究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什么角色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其基点仍然是要为充分发挥市场效率机制的作用创造条件,而不是像旧的住房福利体制那样由政府去取代市场,毕竟市场机制是迄今发现的最为完善的资源配置制度。 投资论文:国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我国的启示论文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从196年美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法成立以来,经历了3多年的 历史 ,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只是在2世纪9年代中期才被市场认识到它的巨大潜力。2世纪9年代初,美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流动性不足的 问题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具有魅力的投资手段,使其得以迅速发展,并成功地解决了美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这几年,随着 中国 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的泡沫、不良资产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政府以及金融界的关注,资产证券化正被纳入立法的程序,而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先头金融产品——房地产信托投资还没有被金融界所认识,这不能不说是房地产证券化 理论 的一种缺陷,也是房地产证券化市场不能完善且很难启动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美国房地产信托投资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内涵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从众多的投资者筹集资金投资运用到房地产市场,把所获得的收益,几乎全部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而且投资受益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规定条件(包括资产构成、收入来源收入分配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于希望投资房地产业的投资者来说,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方式即使是只有少额存款,或对房地产市场的知识和经验不足,也可以投资到大型的房地产项目中去,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换回现金,被称为是“梦幻般的金融商品”。 从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所需资金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较低的成本来筹集资金,也正是这样促进了房地产的供给,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可以预见,房地产投资信托商品将成为21世纪最具有魅力的金融投资商品之一。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理论界和金融界已经历了多年的探讨,甚至准备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下主要指房地产证券化),但是由于政策 法律 还不配套、证券化资产本身质量、资产证券化目的(主要是资产的流动性)不明确以及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足等原因,使我国迫切需要的资产证券化还只能停留在研究和探索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是保证资产证券化商品能否最后实现的关键。从 目前 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 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由于各种原因,用于投资资产证券化商品的资金规模非常有限,很难对资产证券化起到推进作用。而从现有我国个人储蓄和投资环境来看,个人投资者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投资者,但是对于资产证券化这种高风险且信息不对称的新金融商品,个人投资者很难有能力直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商品,只能以信托的方式,通过专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间接地投资于包括资产证券化商品在内的房地产投资。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情况很大程度上 影响 了资产证券化的进展。实际上我们也可以把房地产投资信托看做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遗憾的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却还很少有人研究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一高端的新金融商品。 二、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9世纪末,当时在新格兰顿这个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业,以富裕阶层作为对象,发放较大金额面值的信托凭证,共同投资到房地产业,这种信托组织被认为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起源。尽管由于3年代的美国 经济 大萧条,这种信托组织的发展开始停滞。但是,5年代末期,这种信托组织的构想在房地产界被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致房地产界努力争取把这种构想通过立法得以承认。196年,在艾森豪尔大总统任期的最后几个月前,签署了《内国岁入法》的856-859条的法文,规定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就是最初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 房地产投资信托根据它的投资对象可分为权益型(equity REIT)、不动产担保借贷型(mortgage REIT)和混合型(hybrid REIT)三种类型。从1961年到1967年间,美国成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法律上只承认直接所有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再加上股票市场的低迷,在这一期间总共只有38家直接所有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成立。但是,这以后不动产担保贷款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也被法律认可,而且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于咨询公司也好,对于投资者也好,都成了非常需要的金融商品。从1968年到1973年,有29家的直接所有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和13家的不动产担保贷款型房地产投资信托成立,在这5年间,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总资产大约是以前的2倍。不动产担保贷款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开始高速发展。在1969年有1亿美元,在197年有13亿美元以上的资金流入到房地产投资信托中。在197年初,银行和储蓄金融机构也开始扩大贷款,银行的贷款并没有大量、直接投放到房地产市场,而是选择了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贷款来扩大贷款规模,使不动产担保贷款型房地产投资信托进一步扩大。1973年,FRB(美国联邦准备银行)再一次提高利率,同年又爆发了石油危机,经济不景气,房地产投资信托受到严重的打击,近3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倒闭。房地产投资信托又经受了一次危机。 从198年初开始,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开始复苏并迅速发展。1981年,美国政府规定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可以加速提取房地产的折旧,这对投资者来说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正是这样,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外的投资者积极投资于房地产,使美国的建设和房地产业得到空前的大发展。但是到了1986年,由于税制改正法,对于有限责任合资公司的税制上的优惠被取消,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却被允许直接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以说,这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完全取代了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成为了最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投资手段。 随着2世纪8年代后期商业房地产的急跌,房地产市场经过几年的调整,在1992年前后,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复苏的迹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主的各种投资家开始从RTC(1989年成立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整理信托公社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中大量购买已经不良化了的债权(这些证券主要是用于担保的不动产)从中获取高额的收益。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由于资金不足,在1992年前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开始公开上市,这样,不但在短期内可以从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而且,那些还没有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拥有的房地产通过公开上市还可以获得减税。从1988年到1992年5年间,公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只有5家,而1993年一年间却公开上市了5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筹集了93亿美元。1994年又上市了45家,筹集了72亿美元。199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时价总值为87亿美元,而到1997年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总值则达到145亿美元,可以说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在2世纪9年代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潮。 三、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理论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理论开始盛行是在1985年前后,当时正是日本泡沫经济的时候,人们对房地产和房地产的有关话题非常热衷。理论界对房地产的证券化特别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探讨异常活跃 ,但是,由于当时的房地产的价格正在不断地上涨,投资者只要直接购买房地产很快就可以得到增值,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能力也大幅增加,很简单就能从银行里得到贷款,因此,那时的房地产公司对于采取多样化的筹集资金手段的必要性也认识不够,这样,投资者和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金融商品都没有现实的需求。 1987年,一些人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几个法律提案提交到日本国会,但是由于受到强烈的反对而最后没有被采纳。反对这些提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会进一步引起对房地产的潜在需求,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二是日本的银行有大量富余的资金,即使不实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对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不会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对于以上两个理由,当时看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现在回头来看是多么的鼠目寸光。这对日本来说是个经验教训,而对中国现在来说则是一种对经验教训的 学习 和启示。 2世纪9年代初,日本的泡沫 经济 开始破灭,股票和房地产的价格暴跌,日本房地产经历了13年连续下跌, 金融 机构和房地产公司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依赖房地产的增值来进行融资和开发。相反,金融机构却留下大量贬值的抵押房地产,从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接二连三地破产。面对这样的现实,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公司也开始认真考虑房地产的流动性,认识到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开始极力推出有关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同时政府也在1998年9月开始实施《关于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资产的流动化的法》,21年1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被允许在证券市场上市。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 发展 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快,它既没有解决金融机构的抵押房地产的流动性 问题 ,也没能马上阻止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并没能给日本房地产业带来更多的生机。 四、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 理论 大约在1999年前后才开始认真 研究 ,各银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研究更是特别的积极,并且对此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没有被推出,这其中有政策的配套、对产品的认识、投资环境、信息的披露、投资主体的缺乏、配套产品等原因。在这里笔者想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也可以说是配套产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研究,并结合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理论,使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能够更加理智、健康地发展。 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6年被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4多年的市场的洗礼,才在 法律 、税务、透明性、公正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渐完善。在这4年间,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包括房地产公司、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也经历了多次的失败,并且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美国也正是在这些失败中认识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其他房地产商品一样只是一种优良的投资工具,而并非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的万能手段。因此,美国能够通过改善和调节投资的环境,让新的金融商品能够客观地、理性地 自然 成长,而没有被催化,使美国的金融商品能够比较健康快速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87年开始研究、调查到现在也经历了15年,却不见有多大的发展,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刚刚开始,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通过对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日本经济文化的研究,对其原因进行了 分析 。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新的金融商品从产生、发展到投资者的认识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6年法制化以来,到1993年开始高速发展,经历了3年的艰难岁月。日本虽然在2世纪8年代中期开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研究,但是中断了近1年的时间,从1999年才真正把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提到议事日程。 (二)房地产证券化是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纽带,如果不能保证在税务、法律、财务和证券交易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那么必然阻碍房地产证券化商品的发展。日本政府也正是在没有认真调整房地产证券化所必须的条件下,单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阻止房地产下跌趋势而匆匆推出了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 (三)从日本人的文化特征来看,对新的事物在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不敢轻易行动。另外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过连续12年房地产价格下跌,日本人对房地产市场还抱强烈的不信任感,在这种对政策和市场都抱有不信任的背景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确实很难发展。 从对美国和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研究中,笔者认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发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理论上几乎还是空白,必须尽早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认真细致地研究,并推动政策的市场化,来达到房地产的证券化。我国的现状与日本的8年代后期比较相似,银行大量的资金流向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也可以简单地从银行获得资金,同时银行还有大量的资金在寻找出路,这样银行和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热情不会太高。但是, 总结 日本的教训,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快建立一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体系,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操作。 (二)正确认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性。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新的金融商品,它有自己产生的条件和发展的 规律 ,我们只能给它创造适合生长和发展的条件,不能只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当然它可以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更不能为了利用它的初期性来转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而极力发展,这样只能起到拔苗助长的作用。 (三)在政策上,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和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 (四)在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应极力开发相关和配套的房地产证券化商品,培养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例如,美国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同时,大力开发了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特定目的公司(SPC)、公司型投资信托等中介商品,并由此发展了大批机构投资者,使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证券化市场能够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且日益完整的市场。 (五)我国房地产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我们必须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产投资的管理和战略体系。 投资论文:区域房地产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论文 工业化发展现状 对于工业化发展状况,目前已有部分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如:王秉建(28)对工业化水平进行了评价;胡亭亭(27)对工业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余华银(26)对工业化的进程进行了评价等。通过对研究的梳理可知,工业化的发展状况为:工业化进程慢于全国,工业化已处于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高速增长期的初期,但与全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业高度化水平低于全国,高度化进程也相对较弱,工业处于由重工业化阶段向高加工度化阶段转变时期,工业高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工业高度化水平明显偏低:轻工业中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比重低;重工业中加工工业比重低;重加工工业内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业的比重低。 现阶段工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 (一)外部环境 1.有利条件。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新区域工业化模式下,人们开始重视农业地区和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工业化的目标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向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业和农业地区经济;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驱动力,使得农业的价值得到了重新认识。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工业化的内容不再是狭义的,而是通过包括农业在内的各个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实现全面发展。因此,农业不仅是加速工业化的一种工具,而且本身也是工业化的目的;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人们消费结构升级促生新机遇。虽然面临这一系列约束条件,但是,仍然存在有利于工业化的机遇: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一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步向内陆地区转移。可以选择适合本地比较优势的产业,通过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积累工业化的资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为发挥其优势,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提供了机遇。 2.不利外部条件。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于来说尤其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二是农村就业和增长局面趋于严峻。三是质量安全事件对农民、农业产业的冲击不可低估。民以食为天,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1%,粮食安全现状面临严峻考验。作为粮食主产区,在粮食安全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责任,28年平均粮食产量为647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78%。因此,在选择新型工业化道路时绝不能以损害农业、减少粮食产量为代价。 (二)内部条件 丰富的资源条件。处于我国腹地,蕴藏了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有色金属等。同时拥有大量的水资源。以中部五省为例,不仅拥有长江、淮河等水系,还拥有鄱阳湖、洞庭湖和巢湖等三大淡水湖。丰富的农业资源,有利于农、林、牧、渔的全面发展和形成较高的农业生产率,为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广阔的资源配置空间和环境。 优越的地理区位。从地域优势看,位于长三角腹地,东临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西连广大中西部地区,承东启西,地跨江淮,交通发达,发展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可充分利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信息、资金,接受辐射,又可面向全国,推广自己的优势产品。特别是随着东部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将逐步淘汰一部分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出人口大省,积累了相当的技术和资金要素,已完全有能力承接长三角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转移,这些都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较强的科研优势。从科研优势看,的高校、科研单位众多,合肥是全国四所科技城之一。截至27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157家,其中国有独立科研机构116家(包括2家中央在皖科研院所、96家省属及省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154家。这些科研机构特别是一批中央在皖科研院所,是科技资源优势的集中体现,强大的科研优势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科研条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由于长期以农业为主,工业化进程相对缓慢,因此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较少,这使得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可以充分利用生态优势,跨越重化工业阶段,直接进入高起点发展对环境要求高的生态产业。 不利的因素。“三农”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面临严重的“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农业比较效益低,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小农生产的特点导致农业省在农业中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无法发挥出来。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且商品意识、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农业省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三农”问题对工业化发展来说,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城市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 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是工业化的现实选择 综上,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选择现代农业驱动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即依托区域比较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围绕现代农业这个优秀,把农业资源深度开发产业确立为区域主导产业,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入市场的工业化道路。这一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符合新型工业化的特点。由于符合本阶段的资源禀赋结构,可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在此战略下建立的产业体系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产业的发展,利益的积累可以逐步改变的资源享赋结构,实现由农业省向工业省的转变。在资源禀赋结构变化后,现代农业有可能不再占主导地位,而是由更符合区域资源禀赋结构的产业取代,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形成现代农业区域聚集优势,获取重要资源。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不同,具有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的特征,产品附加值高,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样就可以吸引区域外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流入。通过产业聚集主动吸收资源的作法,改变了以往被动等待资金、技术支持(即简单的工业反哺农业)的引资方式;改变了因传统农业效益低下而出现资源净流出的局面。通过市场化竞争吸引要素的方式,可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定位,确立主导产业。首先,的比较优势在农业,新型工业化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加工业。其次,如果不发挥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比较优势,提供更为丰富的农产品和深加工品,发达省份就会将需求转向国外寻求替代供应者,这样,就会失去发展的外部市场。区域工业化理论认为,有竞争力主导产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而现代农业正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因仅使用传统生产要素的农业是无法对经常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但现代化的农业能够实现。 可以有效克服资金瓶颈的约束。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所需资金少、投入门槛低,是一种适合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形成良性联动关系,可以通过 加工增值农副产品,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积累能力,为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 能够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由于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强调工业与农业的联动关系,必然促进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农业内部吸收大量劳动力,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传统工业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新型工业化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 投资论文:金融产品证券投资的论文 一、我国银行证券投资在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意识较为模糊我国的银行工作者对于证券投资和证券市场的了解并不是很清晰,认为银行的介入可能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是混乱的情况,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银行在具体的证券投资操作管理中,由于受到各种限制还有管理上的缺陷从而导致阻碍这一业务的发展。 (二)发展较为缓慢我国从国债的发行开始,一定意义上来讲银行就已经开始了证券投资,但是还有一些不足,比如专业性比较强的一些银行受到传统业务分工的影响,而且我国证券投资起步比较晚,发展较缓慢。在我国,投资的证券有很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国库券、财政债券、保值公债等等不同的类别。在投资方面,对于地方的企业债券、国家重点建设的债券以及其他各种股票往往没有真正涉及到,而且其发展的速度还是非常缓慢,投资的金额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小的。 (三)对证券市场进行逐步完善我国的国债相对来说在证券市场上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可选择性也比较低。另外,由于我国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存在着差别,也就导致了在股份制方面的区域不平衡。内地的股份制企业相对于沿海方面要少很多,由此也就看出相关的银行等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四)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银行证券投资方面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欠缺,没有一部较完整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希望可以在以后能够在这一方面弥补不足,保证证券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于我国银行证券投资的相关建议分析 (一)推动和提高专业银行化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我国经营业务和政策业务分离的前提下,加快商业银行专业化的进程。对银行证券的投资及银行资产进行合理调整和规划,在扩大银行证券投资上表现出积极态度。 (二)建立健全银行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银行证券投资其他证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格审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股份制还不够成熟,很多情况下仍处于试点阶段,因此以银行证券不适宜涉足股票。 (三)加强银行证券的监管在银行证券的发展中,个别银行的投资规模较大而且在涉及范围上也是比较广泛的,另一方面,证券业务对于一些银行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所以,如何能够在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及规范后使其可以稳定、健全的发展经营也就成为了该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四)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的认识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对银行证券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扫除弊端,保证投资行为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函发展,最终达到银行商化。 三、由证券的研究延伸至对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考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一个杀手锏,如今的金融产品的创新存在着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融产品的创新出现不平衡,在一定的程度上束缚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 (一)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待解决的问题在金融产品的创新结构上没有更好的对创新产品进行结构规划,导致不同类别的产品不具备良好的联动性。金融产品在结构上的不平衡,对于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会产生影响,使产品整体协调性出现问题,如果不能够很好的利用新的制度以及电子化带来的益处,那么产品的功能和作用也就被削弱了。现有的金融产品,很多具有相似性,产品不够具有特点,对于金融产品而言就没有品牌效益。由于知识产权在金融产品这一块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产生了某银行如推出了新的金融产品,紧随其后的其他金融机构也会同样的推出类似的金融产品,如此循环就无法达到持续且有利的发展模式,也就不可能获得相应的效益,很多金融产品现在都存在这个问题。对于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在产品推出和销售的环节中并没有很好的衔接。比如银行推出了产品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产品的了解、讲解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做到清晰、有条理,这就导致客户在对产品了解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问或不确定,从而导致客户放弃购买产品的想法。银行在推出创新产品的同时也要对客户群进行分析,并对银行员工进行培训,这样才可以将产品更快、更好的推向市场,使银行得到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造成我国现在的制度条件和体制框架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原因受限于观念。在不同的政策体制中,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就有了相应的变化,金融产品本身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制约,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分行业经营与分行业体制管理这样的体制是一个较大的束缚,很明显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能够满足这方面的需求,还需要不断的健全,并且在政策和法规下,金融产品的创新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对其创新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阻碍。内部管理上存在着限制。因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发展的比较晚,出现的时间较短,因此,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都有一定的问题和限制,一些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的体制还是几位不完善,而且,很多的调研、规划、审批等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风险控制方面管理不到位。这些内部管理上的限制还表现在领导和协调方面的问题,创新活动随意性非常高。受到技术性的限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及差异的限制,金融行业中所涉及的一些信息技术方面仍然比较滞后,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银行技术相比,还有很大一段距离,每个银行对技术标准的规定也不相同。我国银行网络信息技术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由于技术受限,就不能够很好的迎合客户,对整体效益产生影响。 四、结束语 银行证券投资体现在银行对其资产的合理规划,以钱生钱最终达到为银行赢得效益的目的,银行在证券投资上的作为往往会成为对其经营管理评价的标准之一,这是为体现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流动性及安全性。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专业性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最终会带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壮大。 投资论文:金融理论与证券投资战略分析论文 现代金融理论由于忽略了对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模式的研究,造成了理论与实证的背离。行为金融理论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之中,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证券市场的现象和问题,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框架,建立了行为投资决策模型。在对证券市场的大量统计研究基础之上,行为金融理论家们已获得了关于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大量实证研究结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证券投资策略。因此综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用行为金融理论深入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研究已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为金融理论与投资决策模型 大量的事实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及其深层次的心理特征对投资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在研究复杂的金融市场时,我们必须考虑人类自身行为所具有的复杂多变性特点。在借鉴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投资活动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对应于现资理论的假设,行为金融理论给出自己的理论假设:(1)人是有限理性的;(2)非完全市场的存在;(3)投资者的投资具有群体行为特征。行为金融理论基础主要有:(1)期望理论(ProspectTheory1979);(2)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3)行为金融资产组合理论(BehavioralPortfolioTheory1999)。在此基础之上构造的行为金融投资决策模型有:(1)BSV模型与DHS模型;(2)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TheoryModel);(3)羊群效应模型。 二、行为金融对投资者行为的实证研究结论 1.过度自信。人的心理中往往有过分高估自己能力和知识的倾向,表现为投资决策中过分相信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而忽视了客观情况变化造成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由上交所组织完成的《中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研究》指出,我国股市65万投资者中无业者占较大比例,有理由相信这些无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人,由于无事可做,也不考虑自己的能力,就想到股市赚钱,由此可见我国投资者过度自信之严重程度。 2.抛锚性错误。人们在对某件商品的价值进行判断时,通常需要一定的信息锚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同样,投资者对于证券价格的变动预测也需要一定信息作为参照的锚。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我国投资者往往是利用类似行业、板块、股本大小、经营业绩等的股票价格来衡量其投资股票的价格的。但是锚并不能长时间一直保持准确性和有效性,即锚会使投资者判断出错。 3.羊群行为。股市中的“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其他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其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我国股市中存在的大量“跟风”、“跟庄”、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类同等都是典型的“羊群行为”。孙培源(22)通过构造股票收益率的横截面绝对偏离和市场收益率的非线性检验,实证了中国股市羊群效应的存在。 4.噪声交易。非理性投资者把与价值无关的信息认为是与价值有关,或者某些投资者人为地制造虚假信息,而其他投资者无法识别其真伪,这两种信息被认为是噪声,相应产生的交易称为噪声交易。我国股市近4%的年换手率中至少3%可以归因于噪声交易。施东晖(21)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技术分析方法在上海股票市场被广泛使用,当某此技术信号显示“上升”或“下跌”趋势时,将引发大量的买卖行为,从而强化现有的股价趋势。 5.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过度反应是由DeBondt和Thaler(1985)最早发现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不是做出正确的贝叶斯反应,而是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我国王永宏(21)运用DT的方法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现象证实了中国股市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现象。反应不足是指投资者对自身的判断过度自信,或是一味依赖过去的 历史经验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犯抛锚性错误),对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反应迟钝,丧失了获利的良好时机。我国股市中存在的“轮涨效应”就是一种“反应不足”。 6.处置效应。“处置效应”是指投资者长时期持有套牢的股票而过早抛出赢利的股票的现象。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处于盈利状态时是风险回避者,而处于亏损状态时是风险偏好者。赵学军(21)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卖出盈利股票,继续持有亏损股票。我国股市的处置效应在年末相对增强,个人投资者的处置效应强于机构投资者。 7.动量效应。在一定持有期内,平均而言,如果某只股票或某些股票组合在前一段时期内涨幅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内,该股票或股票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通过对我国股市历年大盘及个股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大盘还是在个股上,我国股市都存在动量效应。大盘的动量效应以日为时间单位比较明显,而一些典型个股无论是以日、周还是以月为时间单位都非常显着。 8.过度恐惧与政策依赖性心理。当股市虚假消息满天飞、股市暴跌时,投资者不计成本的大量抛出股票,表现出十足的恐惧。在股市暴跌时,我国投资者往往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市政策上,这种对政策的依赖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9.遗憾。遗憾理论认为投资者为了回避曾经做出的错误决策的遗憾和报告损失带来的尴尬,可能避免卖掉价格已下跌的股票。还有,即使决策结果相同,如果某种决策方式能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决策方式就优于其它决策方式。因此,投资者有从众心理,倾向于购买本周热门或受大家追涨的股票,因为当考虑到大量投资者也在同一投资上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能降低其情绪反应或感觉。 1.暴富心理与赌博心理。中小投资者短线频繁操作,其目的是为了快速致富。面值1元的股票炒到1多元还有人敢去追涨;公司亏损了几亿元,已经资不抵债还有人敢去接盘;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明知上市公司巨额弄虚作假还有人敢去炒底,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国投资者实足的赌性。 11.轮涨轮跃效应(补涨补跌效应)。在一次行情中,如果某些股票没有上涨(下跌),那么它们就具有补涨(补跌)的潜力。没涨的要无条件补涨,没跌要五条件补跌。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个股轮番炒作就是一例。 12.小盘股、新股效应。我国股市对小盘股、新股独有情忠,逢小必炒、逢新必炒已是我国股市的惯例。我们统计分析发现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小盘股、新股的收益率显着高于大盘股和老股。但自21年6月中国股市长期下跌及证券投资基金大量发行以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三、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的证券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行为金融学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于投资者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赢利目标。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考察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我们总结出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策略: 1.针对过度反应的反向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往往过分注重上市公司的近期表现,从而导致对公司近期业绩情况做出持续过度反应,形成对绩差公司股价的过分低估,最终为反向投资策略提供了套利的机会。 2.动量交易策略。即预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和交易量同时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意义上的动量交易策略的提出,源于对股市中股票价格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 3.成本平均策略。指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股票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的策略。 4.时间分散化策略。指根据投资股票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的信念,建议投资者在年轻时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此比例逐步减少的投资策略。 5.小公司效应策略。小公司效应是指小盘股比大盘股的收益率高。Banz(1981)发现股票市值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减少的趋势。Siegl(1998)研究发现,平均而言小盘股比大盘股的年收益率高出4.7%,而且小公司效应大部分集中在1月份。根据小公司效应而采用的投资策略称为小公司效应策略。 6.组合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式有效,semlstrongefficient)。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7.针对羊群行为的相反策略。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8.购买并持有策略。个人和机构投资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进一只股票时,应详细地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制订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9.利用行为偏差。心理学和决策科学提出,在某种情形下,投资者并不是尽力使财富最大化,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资者还会在智力方面犯系统性判断错误,这些行为偏差将导致证券定价的错误,合理利用这些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行为型投资人则尽力寻找由于行为因素而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可见,对人类行为偏差的正确把握是获取市场超额利润的来源之一。 1.ST投资策略。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潜在的并购目标。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可以被纳入证券投资组合之中的。 总之,行为金融理论寻求并确定投资者可能对新信息产生反应过度或反应迟钝而导致证券定价错误的市场情形。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抛出获利。 四、应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金融学的科学性在于它始于公理并寻求建立在公理上的理论能解释金融市场的行为。它试图理解和预测心理决策过程的系统的金融市场意义。如上所说,中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着普遍的运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金融现象,而用行为金融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之,并由此导致了许多有价值的行为投资策略,但在具体运用这些投资策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行为金融理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行为金融理论的投资策略是:在大多数投资者尚未意识到错误时投资于某些证券,随后当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错误并投资于这些证券时卖出这些证券。一旦证券市场的绝对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同的策略,那么结果又会怎样?我们相信随着行为科学的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会进一步发现更多的行为金融问题,并且一些已有的行为金融现象可能会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在应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要防止教条化。 2.要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主要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中国金融市场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共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不是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3.行为投资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深入及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我国金融市场行为金融现象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小公司效应现象就不如过去明显、庄股由于监管的加强从而动量效应也明显减弱。我们预言随着管理层对股市认识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ST现象迟早会消失。 4.不同投资者需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可以合理引导投资者的行为。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通过教育来使其趋于理性化,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的运作效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投资者决策中的心理偏差是与生俱来,而这些认知偏差可以通过学习、训练等手段得到有效缓解,因此,不同投资者应该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只有呼吁所有各层次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探讨我国行为金融问题,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才能在我国有用武之地。 投资论文:浅论实物期权的企业投资论文 实物期权在资本密集产业特别盛行,对实物期权的积极支持者包括着名的大型企业惠普—康柏(Hp-compaq),波音(BoEing),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 T)等全球500强企业,并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得到运用,这不仅是因为实物期权允许决策者在获得新信息后,再选择最有吸引力的备选投资项目,而且实物期权的存在增加了投资机会的价值,特别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这一价值可能是非常大的。 实物期权的概念、优秀思想和意义 (一)实务期权的概念“实物期权”一词最初由MIT斯隆管理学院斯图尔特·迈尔斯(Stewart Myers,1984)教授提出。 他最先指出,期权分析对公司成长机会的合理估价是重要的,许多公司的实物资产可以看成是一种看涨期权。这种期权价值依附在利润增长的商业业务上。如迈尔斯所讨论的,由于公司在未来一些项目上可能有机会超过竞争性费率的收益,公司的价值可能超过当前所属项目的市场价值。传统资本决策为这样的项目估价所采用的标准方法,是把预期完成日期的价值贴现为当前的净现值。因此,这种方法隐含了一个假定:一旦投资者决定投资就要始终坚持投资直到项目终结。这一标准方法忽略了在完工日之前条件变化的情况下,管理层不再推进该项目的选择权的价值。而且由于财务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未来利润只能作出不精确的估计,因此考虑到这种约束性条件,考虑相关经营选择权就显得更重要了。迈尔斯还指出,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也会极为重要地影响到这些项目的价值。传统资本预算方法不考虑项目经营选择权,也不考虑公司资本结构的灵活性。然而和经营选择一样,财务灵活性也可以用财务选择权的价值来衡量,公司通过资本结构的选择而获得财务选择权。对于包含相当不确定性的长期投资项目来说,财务灵活性和经营灵活性之间的相互影响是相当明显的。迈尔斯强调,实物期权是分析未来决策能如何增加价值的一种方法或研究在将来可以相机而动这种灵活性有多大价值的一种方法。在相关的文献中,与实物期权类似的概念是,“管理期权”,“在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等概念。
金融投资论文:金融发展风险投资论文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金融发展与融资约束 自RajanandZingales(1998)提出应深入探究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微观机理后,西方学者们开始研究金融发展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并将研究视角转为考察金融发展对外部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RajanandZingales(1998)认为,发达的金融市场和良好的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克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而降低公司外部融资成本。Henry(2000),BekaertandHarvey(2000)认为,金融发展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性,从而降低外部融资成本。Love(200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金融发展能够减轻公司的外部融资约束程度,而且这种作用只在小企业里表现显著。Khurana(2006)以35个国家1994—2002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检验结果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融资约束企业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显著下降。这些都是来自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证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由计划走向市场的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不成熟、欠发达,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相关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唐建新、陈冬(2009)研究发现金融发展可以显著缓解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外部融资约束,这种缓解作用来自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引入外资。潘克勤(2011)研究发现,金融市场发展指数越高,公司外部融资约束越小,其现金—现金流敏感性越低。王艳林,祁怀锦和邹燕(2012)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能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降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提出假设:假设1:金融发展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即金融发展水平越高,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显著下降 (二)风险投资与融资约束 风险投资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是连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金融中介,以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为特征。郑宇梅(2009)认为风险投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有着特殊的意义。蓝裕平(2010)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通过对风险投资的特点和类型展开分析,研究表明伴随资本市场发展的中国风险投资将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从而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的健康稳定的发展。马蓓丽(2010)提出风险投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风险投资机构除了向企业提供资金外,还可以向企业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主要包括管理顾问服务、发展战略规划服务、市场营销指导服务、技术研发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法律顾问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以及政策咨询服务等,从而使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和提升价值。所以有风险资本持股的中小企业往往向外传递质量较高的信号,而这种信号传递可以减轻外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Gorman和Shalman(1989)认为,风险资本的参与能够减轻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改善外部融资环境,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Barry(1990)和Hochberg(2007)认为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因为业务往来形成了广泛的关系网络,而关系网络具有信息交流传播功能(Ellison和Fudenberg(1995)),因此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在关系网络中传播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为企业融资带来便利。Megginson和Weiss(1991)提出,风险投资机构除了自己为企业提供资金外,还经常需要帮助企业对外融资,他们知道不诚信会损失未来大量潜在的合作机会,所以他们比较重视自己的声誉。由于声誉机制效应,外部投资者因而比较信任风险资本所传递的关于公司质量的信息,降低了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RajarishiNahata(2008)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机构会经常评估和监督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和使用情况,这向资本市场传递了有利的信号,促使外部投资者更愿意向企业提供资金。根据前文的分析,金融发展和风险投资都可以通过减轻外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达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效果。但是笔者认为,在这里一加一小于二,甚至小于一,金融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功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风险投资的缓解效应所替代,即风险资本持股会削弱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因此假设:假设2:风险投资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即中小企业具有风险投资背景,其融资约束程度显著下降,而且金融发展对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会因此而削弱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4—2011年在深圳中小企业版上市的所有公司为初始样本,并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筛选:由于模型中大多数变量的计算都需要用到前一年的年报财务数据,故剔除当年刚上市的公司;剔除金融行业和数据不完整的公司;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对主要变量进行1%的winsorize处理。因为我国中小企业板是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的,所以样本期间为2005年至2011年,共得到观测值1581个。其中2005年36个、2006年48个、2007年118个、2008年214个、2009年265个、2010年350个、2011年553个。所有的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在我国也被翻译成“创业投资”。所以,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风险资本,按如下标准界定:如果上市公司十大股东的名称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新投资”和“创新资本投资”字样的,则界定为具有风险投资背景;另外,对于十大股东名称中带有“科技投资”、“技术投资”、“高新投资”、“高新技术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发展”、“投资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公司,可能存在风险投资背景,需要进一步确认:通过检索中国风险投资网、投资界、创业邦以及地区风险投资协会等公布的相关资料,查询该股东的经营范围,如果其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则其作为十大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属于存在风险投资背景。按照上述标准,在2005年至2011年间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中,存在风险投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观测数为405,占总样本观测数的比例达到了25.62%。 (二)模型设定和变量选择 Altman(1968)Fazzari,HubbardandPetersen(1988)开创了以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来度量企业融资约束的研究先河。他们认为,现实中的资本市场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信息不对称、成本等问题),导致外部融资成本远高于内部资金成本。而企业在面临投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投资项目的净现值,还要考虑所需投资资金的筹集问题。因此,受到外部融资约束的公司,在现金流增加的情况下,会增加当期的投资。反之,投资对现金流的变化并不敏感。然而FHP的实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却遭到了KaplanandZingales(1997),Cleary(1999),EricksonandWhited(2000)的质疑。KaplanandZingales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一些融资约束较低的企业,反而具有较高的投资现金流敏感度,证伪了FHP的假说。KaplanandZingales认为以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来衡量融资约束既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也不被经验数据所支持。Almeida,CampelloandWeisbach(2004)首次提出以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来度量融资约束,认为现金流中含有丰富的有关投资的信息,现金流的增加导致投资的增加,并不必然是由融资约束问题导致的,可能是因为投资机会好。而且现金不是一个实物的变量,而是金融的变量,可以有效避免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分析中出现的问题。此模型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认证。李金、李仕明和严整(2006)通过实证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融资问题,发现存在融资约束的公司,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正向敏感,不存在融资约束的公司,现金对现金流不敏感。章晓霞和吴冲锋(2006)从融资约束角度出发,采用现金—现金流敏感度作为检验指标,研究发现融资约束并没有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政策这一假设。而连玉君、苏治和丁志国(2008)从模型设定、衡量偏误、内生性偏误等角度重新审视了上述李篇和章篇关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能否检验融资约束假说得出的不一致的结论这一问题。实证结果支持融资约束假说,认为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可以作为检验融资约束假说的依据。综上所述,本文借鉴Almeida模型来检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以及研究金融发展、风险投资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样本公司的Cash/A和CF/A的均值都接近0,表明中小企业的现金储备和现金流不是特别充裕。而且与其他变量相比,Cash/A相对差异较大,其标准差相对于均值达到8(0.2108/0.0263)。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的现金持有率相对波动较大。变量FD、FD1和FD2在样本公司中分布较宽,如FD最小值为5.10,最大值为12.84,FD1的最小值为4.72,最大值为12.10,FD2的最小值为4.17,最大值为14.65,它们的标准差都超过了1。变量VC的均值为0.2562,表明有近26%的中小企业具有风投背景。 (二)回归分析 需要特别指明的是,在所有的回归模型中,并没有引入单变量FD、FD1和FD2。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本文关注的是金融发展是否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不是研究金融发展对企业现金持有的影响,即主要观察系数即可;其二,如果引入上述单变量,会导致个别自变量的VIF值过高,多重共线严重。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影响的回归结果。现金流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即现金—现金敏感性显著为正,表明中小企业存在明显的融资约束。CF/A*FD的系数为-0.018,并在5%的水平上显著CF/A*FD1的系数为-0.024,同样在5%的水平上显著,中CF/A*FD2的系数为-0.013,显著水平为10%。这三次回归的β2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即金融市场化程度越高、金融业竞争越激烈、信贷资金分配市场化程度越高,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显著降低,假设1得到证实。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运用Almeida模型,以2005年至2011年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金融发展以及企业风投背景对于降低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结果发现,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融资约束问题。金融发展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即金融市场化程度越高、金融业竞争越激烈、信贷资金分配市场化程度越高,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低,表现在CF/A*FD、CF/A*FD1和CF/A*FD2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笔者还发现,与不具备风投背景的中小企业相比,存在风险资本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明显降低,表现在VC=1组的CF/A的系数及其显著程度明显低于VC=0组。而且,CF/A*FD、CF/A*FD1和CF/A*FD2的系数在VC=1组不再显著,表明风险资本削弱了金融发展对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即金融发展降低融资约束的作用被风险投资对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所替代。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存在结构性缺失,金融市场不完善。加上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信息不对称严重,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因此,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须加快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改善外部融资环境。同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权益资本,不仅能成为中小企业的有效融资渠道,还能帮助改善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起到缓解其融资约束的作用。所以,在完善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有关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政策优惠,推动风险投资产业化,都能有效的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作者:许蓉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金融投资论文:金融法律投资理财论文 一、我国个人理财和个人投资的长期发展对策 (一)构建综合性的金融法律体系 针对国家在构建金融法律体系上的误区,本文建议我国应该构建一套综合性较强的金融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几点内容:1.理财业务的门槛设置。法律体系中要指明理财业务的门槛:一是理财公司的理财能力达到一定标准;二是理财公司的财务能力达到一定标准;三是公司内部的控制制度足够完善;四是公司的资本达到一定的要求。2.信息公布的规范。法律体系中要说明信息公布的规范:一是理财公司有义务公布理财收费、投资类型和收益率等信息;二是理财公司有义务公布公司业绩、管理能力和公司资质等信息;三是理财公司有义务公布支付方式、计费方法和计费标准等信息。 (二)培养综合性的理财人员 在保险行业、证券行业及银行行业中,理财人员几乎都是对自身所在行业的情况了解较多,而对其他两大金融行业的了解偏少。因此,当这些行业的理财人员在面对行业跨度较大的金融产品时,往往很难给出客户较为准确的参考建议。于是,本文建议这三大金融业都要充分认识到理财人员的这种不良现状,除了要求理财人员熟知本行业的知识,还必须要求理财人员多学习另外两个相关金融行业的知识,从而打造出一批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综合性理财人员。 (三)大力拓展理财产品的新品种 本文建议三大金融业可以采取“守旧创新”的基本发展策略。所谓金融业的守旧是指:金融业拓展现有的宣传渠道,尤其在新兴媒体上多做广告,让更多居民熟悉行业所拥有的金融产品,从而吸引和拉拢更多居民来选购理财产品,保持行业的持久竞争力。所谓金融业的创新是指:各大金融业在坚持原有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一些新的理财服务或理财产品,让这些新服务和新产品来进一步吸引客户,从而让行业的综合竞争力能够更上一层楼。 (四)提升理财投资者的理财投资水平 虽然,理财投资者在选购了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之后,理财公司都会给理财投资者配备一名专业水平较高的理财人员。但是,理财投资者不能依赖于理财人员的看法和建议,而是应该加强自身理财与投资水平的修养。本文建议理财投资者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修养:一是理财投资者一定要树立理财、投资都有风险的意识,而不要一味相信理财人员所说的毫无风险;二是理财投资者要尽量学习每款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具体内容,通过自我分析来正确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与投资产品;三是理财投资者要多向理财人员了解所选购产品的真实情况,时常关注选购产品的最新动态;四是假如理财投资者碰到了理财公司或下属的理财人员侵权的情况后,要立刻向理财公司或下属理财人员提出索赔的请求,假如对方拒不索赔,那么理财投资者最好跟监管部门反映真实的情况,请监管部门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二、结束语 首先,本文阐述了在个人理财、个人投资中最显著的几个误区:一是法律上的误区;二是人员配置上的误区;三是产品种类上的误区;四是宣传上的误区。其次,本文具体阐述了解决的方案和对策:一是构建综合性的金融法律体系;二是培养综合性的理财人员;三是大力拓展理财产品的新品种;四是提升理财投资者的理财投资水平。 作者:罗文平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投资论文:投资风险金融投资论文 一金融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金融投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对金融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与管理。虽然使金融投资风险完全消失是不可能做到的,但通过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可以在风险发生时,投资者可以及时使用合理科学的应对方法,使得损失降至最低。因此为了加强对于金融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本文主要做出以下两点归纳总结,来探讨如何对金融风险投资进行控制: 1对于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 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金融风险是金融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金融风险的评估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依据,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使得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了解将要面临的一些不利于金融投资的外界因素,并做出控制和应对的准备。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还能增加投资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的决策依据。由于风险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那么对于风险评估也要随着风险的不断变化而进行不断的更新。只有不断的随着市场的变动做出最新的判断和评估,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对自身投资的金融商品的不利影响。如果完全根据金融投资风险评估去规划投资方案和制定风险反应机制,这样会造成很大的偏差。因此投资者还要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在了解所要投资的金融商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金融投资组合,以期将投资风险将至最低,并且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且,为了增加获利的可能性,投资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不但能根据所做出的风险收益的组合评估自身投资的金融商品,而且可以通过评估自身投资商品的同时检验所做出的风险收益投资组合是否合理科学,并为进一步的投资规划和资源配置打下基础。这样一来,即使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遭遇了风险,他们也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对其进行应对,不仅可以将自身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还能增加投资经验。 2对于金融投资过程的风险进行分类的控制 由于金融市场上在种类和性质方面有着很大差异,因而每个商品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这些风险的种类多种多样,即使面对同一种风险,这些差别很大的商品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反应。因此,如果想要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将要面对的金融投资风险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必须进行金融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类。评估预测金融投资的商品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投资风险做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即对于不同的金融商品所将要面临的投资风险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这就是一般的金融投资过程中对风险进行分类的控制。事实上,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投资者的不谨慎,很多投资者在没有深入研究投资将要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的基础上就对某个单一的金融商品进行大量投资。这种错误的行为在增加投资者所投资商品投资风险的同时,还增加了投资者受损的几率。选择多种不同的金融商品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之后再进行投资,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此外必须综合考虑投资过程中的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评估和预测投资组合中的每种金融商品所要面对的风险,对金融商品做出一个合理的预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投资风险应对策略和规划,最后再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计划。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金融投资风险的降低,确保得到可观的投资收益。 二结语 本文通过阐述金融投资过程中金融投资风险产生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应对各种投资风险的方法和策略,并建议投资者在进行金融商品的投资时,学会进行投资风险的评估和预测,制定投资组合,进行分散投资。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者所要面临的不可避免的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上成功的可能性。 作者:徐蓓单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金融投资论文:金融资产股权投资论文 一、准则修订后对金融资产和股权投资归类的影响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股票出售将被限制,不能满足准备近期内出售赚取差价收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之后,金融资产易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持股比例小于百分之五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准备近期内出售赚取差价收益的股权投资,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余均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及以上 没有达到重大影响情况下的股权投资,无论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均认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只包括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和控制三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由原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以账面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准则修订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日常会计核算的影响。 1.初始计量 会计科目由“长期股权投资”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期末计价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比较,如果发生减值则要计提减值准备,借方科目“资产减值损失”,贷方科目由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价值回升,由原来的不得转回变更为现在的可以转回。 3.因为计提减值对所得税的影响 按原准则,计提减值,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后期间差异不得转回,差异只有在股权投资处置时才能转回;按新准则,持有期间价值回升即可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更加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与所得税准则更加一致。 (二)追加投资的核算。 1.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化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时提取过减值的,在转换时,需要考虑减值的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为原有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转出。(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为原有部分的账面原价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同时,为了能够真实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还要比较初始投资成本(转换之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并确认营业外收入。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均符合谨慎性原则,没有虚增资产。例2:C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取得D公司5%的股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900万元,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013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2014年2月1日,C公司又从市场上取得D公司15%股权,实际支付款项3150万元。从2014年2月1日起,C公司能够对D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4年2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 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达到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应与上述(1)中的会计处理原理一致,即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3.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达到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分步交易实现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将原持有的部分股权,按账面价值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然后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总入账价值,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确定;最后总的入账价值减去原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即为新增部分入账价值,新增部分入账价值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差额在贷方增加资本公积;差额在借方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处置部分股权后的处理。 1.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即将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剩余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在转换日,根据管理当局意图按公允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备近期内出售赚取差价收益,投资比例小于5%的转换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余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处置部分所得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需要将权益法核算下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2)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在转换日,按账面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相关损益;处置部分所得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需要将权益法核算下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2.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在将转换日,按账面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相关损益;处置部分所得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作者:车伟娜单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会计系 金融投资论文:金融衍生品投资银行论文 一、金融衍生品基本概念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在国际上,它更多地被描述为一种金融合约。它的价值的产生主要是源于各种基础证券在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变量价值。它的价值大小主要取决于各种基础资产的指数,同时,它所包含的种类也涉及合约或具体的金融产品。在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关于现金的交易以及转移风险的合约。在最后进行金融产品的价格核算是要考虑包括商品价格、指数及证券的价格在内的诸多因素。金融品等相关业务的开展随着银行自身的不断发展,在整个银行金融业务里面的市场比例与份额也在不断地扩大。 二、金融衍生品定价策略研究 1、金融衍生品的分类金融衍生品 在我国的最早运作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04年,在市场经济环境及发展需求的带动与刺激下,国务院银监会等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了国内的几家规模与实力比较雄厚的银行开展与金融衍生品相关的业务。随后,国内的其它几家商业银行也陆续的开展了这项业务。从目前商业银行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的具体业务来看,其主要包含两种产品类型。两者由于所挂钩的对象不同,金融衍生品的收益与风险也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与利率进行挂钩的金融衍生品的客户收益一般会比较稳定,其所具有的风险系数也也会相对来说比较低。与其相对比的是,与汇率进行挂钩的金融衍生品的收益一般会比较高,同时其所具有的风险系数也会比较高。所以在进行与汇率挂钩的金融衍生品的业务时,银行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收益担保承诺。同时,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客户分类时,也会根据客户本身的需求及自身的条件,包括经济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的因素来为客户量身定做合宜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服务。对于和利率进行挂钩的金融衍生品的类别也会有更进一步的划分。目前在金融市场领域存在由于开展比较多的是“利率终止型”,“上浮封顶型”等等。 2、金融衍生品定价影响因素 在对金融衍生品进行价格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内部因素主要是涉及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中所发生的各种成本的核算,包括人力的成本及物力的成本。同时,在制定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的考虑因素中,还需要考虑投资银行自身的预期收益目标的设定与达成。当然,在进行具体的定价过程中,投资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具体的产品的组合,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充分考虑银行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内部因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外部因素。这些外部因素一方面来自于金融市场的整体的价格走向,以及金融投资者自身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期待。随着银行业之间的竞争的不断加剧,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定价的同时也要参考与借鉴其它银行同类产品的价格定位,从而从价格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衍生品所涉及的是大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会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规范,避免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与垄断竞争等违反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各个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合规”,也就是金融衍生品价格的制定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相抵触,所有的定价幅度与范围应该在国家相关部门所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同时,最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也要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灵活的执行。也就是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金融衍生品的价格调整。具体来说,当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时,其产品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上调。 3、金融衍生品定价策略分析 在金融衍生品的运作过程中,价格的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影响。科学合理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一方面可以为投资银行的业务开展提供更大的市场助力,形成自身的产品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银行完成制定的预期的收益目标,从而促进银行利润的增加和银行未来的长足发展。其中比较关键的是要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定价策略,这个策略除了要基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具体内外部因素之外,还要从科学的数字计算模型的角度来对金融衍生品的流转成本及潜在的风险,银行自身的收益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核算与设定。从目前的国内外关于金融衍生品的定价策略的研究来看,目前的定价策略主要从金融衍生品的生命周期维度来进行考虑。在金融衍生品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产品本身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的。例如从刚刚投放市场的开拓期,到不断发展的成熟期,以及最后的衰退期等等。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定位可以根据其在每个阶段的市场反映及表现情况来进行具体的调整。按照金融衍生品自身的生命周期的特点,我们可以在其成熟期的时候,进行中高档市场价格的定位。 三、结语 在跨区投资银行的业务运营过程中,金融衍生品的相关业务,目前已经逐渐成为了其日常业务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金融经济与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这一业务的市场比重与份额也会不断的加大。在面对严峻的同行业的市场竞争面前,投资银行只有从银行自身的实际发展考虑,充分的把握市场变化的信息,在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对金融衍生品的价格进行一个科学的定价策略的实施。这种建立在充分考虑市场运作周期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策略将会极大地促进投资银行自身的发展。本文从金融衍生品的具体概念及分类入手,探讨影响其价格制定的相关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衍生品定价策略进行了初步地研究,希望能促进金融衍生品定价策略的理论研究与发展。 作者:夏智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金融投资论文:投资决策金融风险论文 1金融风险感知的概念和内涵 自Bauer(1960)最早将消费作为风险行为进行研究并引入感知风险的概念以来,迄今该领域已进行大量研究,但感知风险的概念及结构仍未达成完全一致;行为金融领域对风险感知的研究则始于1970年(Alderfer&Bierman),由于金融产品较一般消费品而言其风险感知更为复杂,因此迄今关于金融风险感知概念的研究也并不充分。 1.1风险感知的定义Bauer(1960)强调风险感知是一种主观感知的风险而不是真实世界的客观风险。Slovic(1987年)将风险感知定义为人们对风险的直觉性判断。英国皇家学会(1992年)对风险感知的定义则涉及人们对风险和回报的信念、态度、判断和情绪,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和文化倾向。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来自Diacon&Ennew(2001年)。他们认为风险感知并不是一个类似于“风险”那样简单的抽象化概念,而是对具体情境中某个潜在危险的多维属性所进行的评价。他们提出风险感知是一种特殊的释义进程,是人们为在某领域/情境/事件中做出计划、选择和行动而试图对其赋予意义、加以理解的心理加工过程。 1.2金融风险感知以往文献中出现的“financialriskperception”根据其研究内容的不同,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1.2.1财务风险感知将风险根据其来源不同进行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时,它是一种风险要素或风险类别,跟其它风险要素如心理、社会、生理等类似(Jaboby&Kaplan,1972年)。它在各个领域(如医疗健康、金融投资)的维度研究中都可能存在,是关于财务性风险的感知,我们称其为财务风险感知。 1.2.2金融风险感知金融领域风险感知尽管与其它各个领域一样,也包括了对财务风险感知的研究,但却不只于此。如:Olsen(1997年)、Diacon(2004年)研究的是金融专家或金融产品投资者的风险感知;Diacon&Ennew(2001年)研究的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感知;Vlaev,Chater,&Stewart(2009年)研究的是与投资领域金融决策有关的各种风险感知;Sachse,Jungermann,和Belting(2012年)将金融实践中各投资品种本身所涉及的风险看作金融风险并研究个人投资者对其的感知。与Bauer的观点相似,Slovic(1972年)最早关于投资决策的研究也发现,不确定性(即:风险)情况下的决策是基于预期对不确定性与回报做出的权衡,而回报的波动性本身并非决策的可靠预测变量。这正是金融领域风险感知产生的根源。大部分研究者认同金融领域的投资者属于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风险因素更为抽象、知识不足导致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Mitchell&Greatorex,1993年)、所“消费”的产品,质量在购买前难以评估,甚至在购买后也因市值波动的影响而很难准确评估(Diacon&Ennew,2001年)。因此,金融领域具有不同于其它领域(包括普通消费领域)风险感知的特征。我们根据以往研究进行总结,金融风险感知研究的是:在金融实践领域中,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投资决策风险的直觉判断、态度、情绪和社会文化倾向。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感知、金融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感知、对不同金融投资产品的风险感知等。归纳而言,对金融领域活动中存在的所有风险的感知,我们统称其为金融风险感知(FRP,FinancialRiskPerception)。需说明的是,金融包括融资和投资两方面,但本文仅介绍个体作为一种特殊消费者的情况,仅指金融投资领域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感知,不含融资领域风险感知和机构投资者风险感知。 2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与测量 2.1结构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oftheCon-struct)个体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researchondi-mensions/facetsofindividualriskperception)最早源于对风险感知结构的概念化,并为后期感知风险减少的策略研究也提供了思路。其中Bauer(1960年)关于感知风险的概念是消费行为领域最早的和应用最广的结构式定义,包括结果和不确定性两个维度。Schiffman(1972年)等研究者则提出另一种双维度风险感知的定义:不确定性和重要性。也有学者提出仅以单一维度来定义风险感知。Cox(1967年)根据Bauer的概念提出了感知风险的2个维度,他认为感知风险值是损失(预期结果不发生时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确定性(或损失概率,主观感觉到的预期结果不发生的概率)的函数,而损失是预期结果重要性、损失严重性和预期结果实现方式的函数。也有学者提出反对,发现当损失足够大时,不确定性维度不再有意义。 2.2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始于上述风险感知的概念研究所发现的结构、基于普通消费领域风险感知维度研究的成果,并逐步发展到更为丰富的多维度模型。Slovic(1987年)就公共及社会应激管理的研究所发现的双维度被很多金融风险感知研究所采用,包括因素1:可怕性风险(缺乏控制感、恐惧、最大损失及其可能性、风险/回报不匹配)和因素2:未知的风险(被判断为不可见的、未知的、新异的并且损害会延迟体现的高风险)。Olsen(1997年)在投资领域的研究中也有类似发现:投资风险感知是多维的,包括四方面的风险属性(在他的研究中能解释80%以上的总体风险感知),预测作用从高到低是:缺乏控制感、大额资产损失可能、回报低于预期可能和投资知识不足感。MacGregor等人(1999年)调查了专家对一系列投资在14个变量上的测量结果,发现风险感知包括回报相关和风险相关两个感知维度,其中焦虑、变异性和知识3个因素能解释98%的风险感知。Koonce等人(2005年)的研究结果与此类似。Diacon&Ennew(2001年)对英国投资者的风险感知研究发现的则是5个维度:不信任、关注不利结果的严重性、关注回报不确定性、缺乏知识和难于管控。最近的研究是Sachse等人在2012年进行投资风险感知的因素分析时,发现了风险性和可控性两个维度,其中总体风险感知主要负载于风险性因素(是关于产品本身风险属性的感知,包括:损失和波动性、随投资行为而来的焦虑、关注和不可预见性等);另一个可控性因素则包括流动性(可变现性)和公开性。 2.3金融风险感知的测量方法将Slovic(1987年)的理论应用于金融领域,那么金融风险感知测量的就是人们在描述和评价金融产品和投资决策时所做出的判断。目前最常用的是心理测量范式,包括对测量结果进行排序、相关分析、因素分析等,据此产生风险感知的几个维度,并根据心理测量量表对金融感知风险进行量化的测量。归纳以往研究,发现金融风险感知的心理测量范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2.3.1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一是调查的多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中产品的风险感知,包括调查全部金融投资品种、部分金融品种或某一种金融产品等不同的研究情况。如:MacGregor等人调查的是19个风险、回报及其比例不同的产品,并在总结出跨产品的金融风险感知共性维度同时,发现个体对不同产品风险感知的具体因素有些许差异;Sachse等人(2012年)调查的是7种市场常见的投资品种;Baker等人(1977年)调查的是股票投资;Huber等人(2012年)调查的则是保险投资。二是研究的因变量多与偏好和决策有关,如:Wang等人(2006年)调查再投资意向和投资满意度;Sachse等人(2012年)关注对具有不同金融风险感知的产品的投资意向。 2.3.2采用开放式(定性)与结构化(定量)结合的调查方法通过开放式问卷获得一些属性不同的潜在风险来源,要求被试对其进行评价,再根据测量结果抽取出金融风险感知维度。第一步,要求被试报告在衡量投资风险时首先考虑什么(即:风险的相关方面),并逐一评价其重要性(Vlaev等人2009年),这一定性研究的结果为下一步结构化金融风险感知调查的设计奠定了基础,减少了风险感知变量的数量;第二步,对统计结果显示了显著关系的各方面进行因素分析,并进而测试其与总体金融风险感知、投资决策的关系,如:要求专家对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投资环境、产品的其它方面进行评价(Koonce等人2005年)。Olsen(1997年)也是根据自己早期定性研究所发现的风险各相关方面来考察它们对总体风险感知的预测程度;Vlaev等人(2009年)基于前述Slovic的研究,围绕“不懂”和“害怕”两个方面,通过专家辅助设计了22个问卷题目调查影响风险感知和金融决策的因素。 2.3.3表达性偏好的广泛应用除Duxbury&Summers(2004年)、Nosic&Weber(2010年)和Huber等人(2012年)等少数研究者采用实验法外,在金融风险感知领域,以风险感知研究大家PaulSlovic为代表的绝大部分研究者,进行维度研究多通过表达性偏好(re-vealedorexpressedpreferences)方式。如前所述,采用标准化问卷进行调查,特别是总体金融风险感知多采用直接询问的方式(Weber等人2012年)等。而Lucarelli&Brighetti(2009年)的实验研究则是采用了一种创新性的、融合了金融和生理心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方法,通过一个名为IGT(I-owaGamblingTest)的心理测试,以皮肤电传导测量个体在做出风险决策时的心理反应。 3金融风险感知的影响 因素近年来在金融风险感知影响因素的研究中越来越多的主观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被纳入。金融风险感知的差异总的来说源于三个方面:与金融投资活动本身有关的因素(如:收益率、损失概率)、个体差异和社会文化差异,如:Weber&Hsee(1998年)就是通过一系列投资选择的实验发现了风险感知的跨文化差异。 3.1风险来源和风险信息从风险活动或投资产品本身入手,这是最基本也是研究最早的风险感知因素,因为风险感知总是与特定的风险事件或情境(如回报、期限、概率等)有关(Sachse等人2012年)。而金融风险感知还会因前后的风险事件、情境的影响而变化,如Burns,Peters,&Slovic在2012年的研究发现,金融风险感知在经济危机前后有所差异。Wang等人(2006年)指出:风险来源(通过研究信息类型确定)对中国股民的金融风险感知有显著影响,来自公共机构的公开信息能降低金融风险感知,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则会增加金融风险感知;Kahneman&Tversky(2000年)等则关注了风险信息呈现方式的影响:如Anderson&Settle(1996年)认为,应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向其提供投资产品的收益、风险分布信息,且投资者更愿意接受简单易懂方式呈现的信息;Vlaev等人(2009年)要求被试对11种不同的风险信息描述方式(针对同一金融产品)进行评价。Huber等人(2012年)发现产品的风险信息以正面参照点/负面参照点/无参照点的三种不同方式呈现时,被试的金融风险感知具有显著差异。 3.2个体差异从参与风险活动的个体差异入手,这是被研究得最广、涉及面最多的金融风险感知影响因素。包括个体知识、情感因素、风险偏好和人口统计学属性等。Koonce等人(2005年)等大量研究者都关注了知识,特别是特定领域的具体知识或熟悉程度(Slovic等人1985年),并发现知识对金融风险感知具有显著影响;Sachse等人(2012年)还进一步发现知识和经验与投资风险感知呈现负相关(即:较低的金融风险感知水平与较多的知识、经验相关)。Slovic(2000年)等则通过调查专家和外行两个群体(知识水平不同)的差异来间接研究知识对金融风险感知的影响,但他们的研究发现,两类人的金融风险感知结构相似,都含有不同于传统经济学观点的非理性因素。人们的正负向情感和情绪因素,如焦虑、恐惧、快乐等也会影响其金融风险感知。Finucane等人(2000年)和Slovic&Peters(2006年)等强调了情感启发式在经验性思考和决策中的作用,并发现感知风险和感知价值的反向关系是由于正负向情感因素的存在影响了人们的决策加工过程,从而他们将感觉或情感作为感知风险的一种最基本方式。同时也有研究发现情感因素对金融风险感知的负面作用,如概率忽视(Loew-enstein等人2001年)或过于看重小概率事件(Tversky&Kahneman,1992年)、对损失比对回报更敏感(Kahneman&Tversky,1979年),或对短期的损失更敏感(Thaler等人1997年)。大量研究表明人口统计学属性对金融风险感知有影响。Weber等人(2002年)发现金融风险感知有性别差异(男性偏低);Haslem(1977年)发现年龄和教育水平对金融风险感知具有显著影响,投资者属性如投资年限和经验、周期、品种等,也对金融风险感知有影响。但研究结论并不统一,Sachse等人(2012年)的线性回归分析就发现性别、年龄和经验与金融风险感知不相关。风险可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认知偏见和信任等,通过心理加工过程也可能对金融风险感知产生影响。Weingart(1995年)认为风险偏好会影响风险感知;Huber等人(2012年)也以更详细的阐述支持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提出了态度影响感知进而影响行为的金融决策链条。但也有很多研究者(如Weber2002年等)认为对感知风险的态度在跨文化和跨领域、情境时能保持稳定,而风险感知本身却存在跨文化的差异性。 4金融风险感知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Engel等人早在1973年就已发现了感知风险在决策中的重要性,认为决策就是一个降低感知风险以达到可容忍水平的过程。而在金融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包括对感知风险进行评估和对是否投资做出选择两个方面(Duxbury&Sum-mers,2004年)。Weber等人(2002年)关于愿意采取风险活动的可能性与风险感知的回归发现,不同性别和领域的风险行为可能性差异与该行动的风险感知差异有关;Sachse(2012年)在放入了前述风险性因素和可控性因素的投资意向模型中,发现风险感知可用于解释95%的投资意向差异;Roszkowski&Davey(2010年)认为风险感知会影响投资行为。但从研究结果来看,这一观点仍然存在争议:Wang等人(2006年)所提出的风险感知中介模型(自变量为外部刺激;中介变量为风险感知;因变量为再投资意向和投资满意度)未被全部验证,他们发现风险感知与投资业绩正相关、与投资满意度负相关,但在以风险信息来源预测投资意向时仅与投资业绩正相关,与风险感知高低无关。这与Slovic等人(1999年)的研究结果类似。 5结束语 已有文献对金融风险感知的一些相关变量未进行区分。如,在进行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时,未对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作明确区分;未区分金融风险感知和风险可容忍度等。未来研究应进一步区分金融风险感知各相关变量与金融风险感知的关系:一是将风险来源和属性、知识和经验、早期风险感知、风险可容忍度和风险规避倾向、信息呈现方式和人口统计学等变量,分别归入构成要素或影响因素分别进行相应分析;二是在以往相关关系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这些相关变量与金融风险感知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往关于专家和外行两个不同知识群体的金融风险感知研究中,我们注意到主、客观知识的影响效应不同:Vlaev等人(2009年)等认为金融风险感知受到人们感受到的(主观)知识掌握水平的影响,而Sachse,Jungermann&Belt-ing在其2012年关于金融风险感知的先导研究中却得出相反结论,并进一步在其研究二中发现只有客观的知识掌握水平才与金融风险感知相关。但这些差异并未得到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有关经验和熟悉程度等与知识相关的变量的研究也不尽充分。未来可在此基础上,结合知识差异所导致的金融风险感知差异机制展开更深入的研究,以期进一步改善人们的投资决策效果。金融领域的风险感知,作为一个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的研究课题,未来在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乃至方法上都需要进一步扩展和深入,纳入更多的社会文化因素变量,如信任、民族或地区差异等;从个体的金融风险感知研究进一步扩展到群体金融风险感知研究等。 作者:孙云陈曦文单位: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 金融投资论文:金融危机背景下监管投资银行论文 一、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模式是采用外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这也是一种集中型的监管模式,可以为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管理。但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1.现行的监管发展模式没有明确的定位。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附属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这种不同的模式也造成监管模式的多样化,我国的大多数投资银行是以证券公司或者金融机构附属部门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主流的发展模式,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依然处在探索的阶段,在一些规章制度方面没有完备的发展模式。当前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不断的增强,对于我国的投资银行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占有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逐渐的完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 2.业务范围窄,创新能力差。当前国外的商业银行业务开展广泛,其业务创新性较强,但是,我国银行投资业务范围窄,创新不足,也是制约我国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资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有证券承销和经纪,各个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别,通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部分较大规模的银行开展了财务顾问、并购重组、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但是,在业务的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着业务经验不足、业务信誉和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的问题,这也和我国的投资银行开展业务的时期比较短有关,但是,也反映出了其和外国投资银行之间存在的差距。 3.监管方面存在着未能覆盖的灰色地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脚步,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多的灰色地带,例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机构,但是,其监管权限只限于商业银行,不能够对整个的金融行业进行统筹的监管,从而造成了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经济极度扩展的时期,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更是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这种宽松的监管环境,造成了投资银行为了追求过度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同时金融创新也给业务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业务的创新造成了金融业务操作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高层机构也很难全面的预测出其业务开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此外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形成了风险相互承担的局面,一旦爆发经济危机,就会造成了风险的扩大化,从而加重了经济危机的危害性,造成不可预估的严重损失。 二、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趋势和建议 1.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对于投资银行而言,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美国的投资银行调查结果显示,混合经营的模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的投资银行纷纷转型,以缓解投资的流动性不足,对于投资银行而言纠正金融交易过度放大的杠杆率才是避免出现金融危机的关键所在。否则,投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关联交易,会蕴藏更大的危害。根据我国的金融发展现状,对于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吸收外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信用状况,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中国的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可以在集团综合法人分业模式下进行,探讨分析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经营模式,同时要注意经营模式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综合经营的过程之中,要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管,对于其信用衍生产品也要强调其资本约束,避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当中出现道德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的的推行之中,要秉承透明的原则,让客户充分的了解到产品的信息情况,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还应该控制投资银行的规模,对大金融机构也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 2.在风险的转嫁中控制和管理风险。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对于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避免投资银行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的扩张其业务,要加强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因此,要关注储蓄率对于经济和金融的基础性作用,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其新产品、新业务的创新要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出现在发展金融业的同时忽视了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此外严格的风险管理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要灵活的进行风险转移,可以把金融风险由商业银行转移到投资银行上,从而把金融风险的危害性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等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增强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控制风险的过度扩张。 3.加强信息的披露、规范银行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并不能够把风险完全的消除,而是把风险从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降低风险的破坏性,因此,金融创新并不能够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披露,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尤其是要规范银行的金融创新,规范和改善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提高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此外还要对金融创新过程之中的利益共同体加强监管,避免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创新产品的透明度监管标准,提高整体市场的透明度,加强系统性风险的披露,防治潜在的风险通过金融创新进行转移。 4.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整合。当前我国的法律针对投资银行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了行业规范的空白,因此一旦出现任何的问题,并没有可以供参考的法律依据。此外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依旧存在着比较多的制约,尤其是在对投资银行的违规和处罚方面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界定,这种法规的不规范和滞后现象,给金融监管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不利于我国投资银行形成有序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投资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的实力,当前我国的投资银行整体资金实力都比较弱,因此,应当加强其行业内部的整合,积极鼓励投资银行业内部兼并重组扩大实力。 三、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行业也不断的壮大,出现了很多投资银行,因此,对于其业务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方面依旧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现行的监管模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位,其业务范围比较窄,创新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针对我国投资银行之中存在的问题,要从经营模式的选择入手,加强业务信息的披露,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最重要的是增强对于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降低风险的危害性,保证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投资银行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希望能够给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点参考借鉴的材料,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崔阳单位: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金融投资论文:风险控制企业金融投资论文 一、我国金融投资现状 我国金融业还处于发展阶段,金融投资市场还没有发展完善。金融投资是一种在实物基础上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金融投资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必然出现的产品,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向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业还存在很多缺陷,如金融工具还不先进,金融证券管理还不能实现规范化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点等,上述这些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深入发展。形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范围内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时期,还不能给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我国金融投资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发展还不完善。因此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金融投资体系是发展我国金融业的重中之重,要求相关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企业金融投资风险 1.证券投资的风险。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如果企业的决策失误或出现盲目投资行为,就会造成回报率过低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严重损失企业资产。在遇到证券投资风险时企业金融决策人员常常会感到心理压力过大,做出的决定常常会出现失误,还有由于证券价格不断下滑而导致企业收入减少,有时还有亏损现象。如果证券价格出现上下浮动情况时,就会引发一连串反应,如企业看到证券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马上将大量资金投入,但没有深入研究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性原因,这种投资行为过于盲目,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是不应该采取的。 2.基金投资风险。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基金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小额资金首先集中到专家手中,由专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全部基金投资过程是由很多投资人员共同出资组成的,所以具有较高的安全级别,但依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如企业利用多种手段集中了大量资金,但没有配备专业程度较高的投资专家,就会为基金投资设置了安全问题;有的企业认为基金投资是一种储备自身资产的行为,购买过程中不重视基金类别,只关注那些收益高的基金,但同时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这样操作就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投资风险。 3.衍生金融资产投资风险。在金融投资过程中,最近出现了一种新型投资方式——衍生金融资产投资,对传统企业金融投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投资风险方面这种投资方法比证券投资和基金投资风险程度要高。这种投资方法需要控制企业大量现金,不利于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现金流转,如果企业选择这种投资方法,就会引起本身资产价值的波动,也会给企业本身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期权债券投资,假如操作正确就会给企业带来十分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假如操作出现失误的话,情况较轻时会大大减少收益情况,严重时就会导致本金亏损。企业在选择衍生金融资产投资时,要考虑到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有:一价格风险,二被控制风险,三规则交易风险。总之,如果企业要想选择这种投资方法,则一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做不到这一点就可能导致企业遭遇严重亏损。 三、企业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1.管理层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人员没有意识到风险的重要性,有的单位根本不配备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制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存在风险,因此风险管理也要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每个阶段。在项目投资的决策过程中、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都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制度。 2.企业项目投资决策不当。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过程中没有意识到存在风险因素,引起项目决策失误现象,如没有充分研究项目的可行性,一些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摆摆样子,走一下过场。没有全面论证经济社会的可行性,没有准确计算投资成本和项目建设完成后的成本费用以及可以取得的经济效益,有的为了达到上项目的目的,随便改变各种基础性数据,依据计算结果判断过程。有的项目在明确建设以后,才进行有关资料的补充,导致出现错误的运行顺序。 3.不重视现金流的管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现金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过去很长时期内考核管理人员时只是依据企业收入和利润指标,没有注意到现金流指标的考核。在实际运行中,有的亏损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它的亏损可能是不用支付现金的折旧和摊销;对于现金流不足的企业来说,虽然报表存在很高利润,但如果应收款项过多,就会形成运营资本不能维持运转,引起资金困难,会马上出现支付危机。 四、提高企业投资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一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应急制度。如成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风险情况,科学治理投资风险;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依据自身能够承担风险能力,进行科学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管理;建立投资风险应对制度,严格管理风险损失。二建立风险预警指标系统,及时准确预测到潜在的投资风险,不断提升企业财务决策水平。在企业信息化发展基础上,全面研究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应对和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时要全面兼顾企业的盈利能力、现金创造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 2.严格管理现金流。企业要严格管理现金流,才能积极应对财务风险。一是严格管理企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促进资产加强流通和变现。二是争取减少存货、应回收货款、预付款等资金的运用,也可以利用增加贷款、发放债券、提高权益资本比率、减少分红等办法来提高易变现率。三是严格管理应收帐款,要拥有科学的信用政策和落实销售人员责任制,严格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企业要进一步关注经营性净现金流,不断提高利润,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选择的投资模式应该是经营性现金流较好的方法。 3.制定风险应对方案。进行金融投资时,由于金融投资的类型不同则会引起不同的投资风险,因此企业要制订与其相对的风险应急方案,也就是利用合适的防范办法。一般情况下投资主体可以利用下面这些方法来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一风险保留,这种方式只需少量资金,投资主体负责支付;二风险转移;三风险消除。这种方法一般情况下不易操作,就是利用预测研究技术来实现预期收益。假如实际投资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为了解决风险就要采取一定的办法;四损失控制这种方法指的是如果出现金融风险,就要及时采取有关策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进行投资前就应制订损失控制计划。 4.建设投资管理人员队伍。在当前这种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人才在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也在企业金融投资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企业在进行市场投资过程中,一定要首先具备专门的投资研究人才。只有具备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才有利于企业做好金融投资工作。再有,企业还需设置大量的投资管理人员,企业应该制订优惠措施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如可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这种方法也对高水平的投资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对现有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这些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也可以间接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五、结语 总之,在企业经营管理当中金融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严格管理企业金融投资,可以为企业发展创造优秀环境,同时可以加强企业自身建设,达到不断完善的目的,有利于提高企业优秀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章超单位:核工业研究生部 金融投资论文:现代成都金融投资论文 一、成都金融投资结构和风险分析 1.成都金融投资结构现状。从宏观的角度来定义金融结构是指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而从微观角度来看,金融结构是指金融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成都的金融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成都金融行业从“单一型、集权式”转向“多元化、分散式”,金融结构的高度化与合理化有了较大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的高度化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而金融结构得合理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投资风险方面,成都金融风险投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数量不多且不具备产业规模,风险投资资本不足,抵抗风险的水平较低;成都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单一和缺乏,金融投资的行为也得不到规范,这加剧了风险,也创造了机遇,有利于开辟多远的金融资产融入渠道,有力地促进金融投资的发展。 2.成都金融结构优化策略。成都金融结构的优化需要从宏观上依赖于中国金融结构的不断优化,具体的策略如下:第一,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首先要着手调整利率结构,并根据经济运行状况更为频繁地调节利率,同时完善货币和资本市场,丰富市场上的交易品种,逐步扩大企业融资中市场利率的比重。当国有银行商业化进展顺利,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提高和监管机制得到完善时,就可以考虑逐步扩大商业银行决定贷款利率的自由权,放开贷款利率。而如果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国有企业改革也取得进展时,就可以逐步放开存款利率。通过这样有步骤、渐进地层层推进的改革,最终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第二,建立金融市场体系。建立金融市场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加强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发展体系建设;要有序促进国内金融市场融入国际市场;要建设具有高度诚信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要着重建立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要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要重视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建设。第三,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金融投资者权益。优化成都金融投资结构,需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的权益的取得和并为其决策提供一定的保障。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引导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 3.成都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策略。成都金融投资行业的发展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就要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具体的风险控制策略如下:第一,控制价格风险。价格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投资者高价买入债券期权后没有补偿较高买价的成本而造成的风险。控制价格风险需要金融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判断。金融投资者要对债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提高风险意识。第二,控制内部收益率风险。内部收益率就是在考虑了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使一项投资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现值,刚好等于投资成本时的折现率。而内部收益率风险就是没有有效地控制这些指标而造成的收益率低的风险,要控制这一风险需要投资者准确的预测企业发展前景和当前财务情况,增加收益率。第三,控制赎回风险。赎回主要是指债券发行起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未到期的债券赎回。赎回是发行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但是这会给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然而,发行公司赎回权的形式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时间间隔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成都金融投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并会逐步建立起金融投资风险控制和决策体系,完善金融投资的法律法规,将成都金融投资行业的发展推向高峰。 二、结语 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断进行金融投资的调整,也为我国金融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成都金融投资行业作为我国金融投资行业的组成部分,探析成都金融投资的行业现状对我国金融投资的发展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促进成都金融投资行业的发展要加强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调整金融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以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作者:张权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金融投资论文:风险收益金融投资论文 一、研究背景 对于金融市场而言,整个市场的运转过程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深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以无形的规律在左右着资金的供求关系。基于金融投资业的客观性,对金融投资的风险评估也应该在客观的条件下进行判断,所以投资者在做每一项金融投资时,既是一种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面临巨大经济收益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金融投资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要谨慎介入。 二、金融投资收益与风险的问题分析 1.投资存在着盲目性,无法保证经济收益。目前我国企业及投资者在进行金融投资过程中充满了盲目性,没有对自身投资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往往只是凭借简单分析与片面分析就做出了投资的决定,最终经济收益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或者投资活动失败,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此种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间具有普遍共通性,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也对投资活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该问题亟待解决。 2.收益与风险掌握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高投资风险往往会带来高额经济收益已经成为了投资者的共识,为此投资者经常在资本市场中辗转徘徊,寻找着一夜暴富的“良机”,其中大多数人最终消失在了资本市场中,另一些人经济收益也是基本持平,没有获取最大化的资本收益,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良好掌握经济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导致投资活动变成了投机活动,风险系数较高。因此在今后的金融投资与风险控制工作中需要对此方面投入较多的精力来加强教育宣传活动,促使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与投资习惯,保持良好的投资行为来规避资本市场中无处不在的风险,降低投资活动的风险系数,提高资金回报率,推动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 3.长短期经济收益比例不合理。投资不等于投机,在资本市场中进行投资活动往往需要投资者合理规划长短其经济收益分配比例,从而确保自身投资理念科学合理、投资活动安全。目前我国投资者最欠缺的就是经济收益比例的分配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往往由于资本市场的风吹草动就结束投资活动或者明知面临着较大风险情况下依然进行投资互动,不仅是对自身投资行为的不负责任,也助长了资本市场暗箱操作以及幕后黑手的嚣张气焰,导致投资活动成为某些金融机构圈钱的活动场所,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金融市场运转秩序,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优化金融投资收益与风险的策略分析 1.制定合理投资规划。投资规划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自身资本的安全性,也将未来一段时期内金融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考虑,提高了应对风险能力以及经济收益回报率,为自身壮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方面经验可以参照国际大型金融投资机构的投资活动,选取对自己有益的方面进行吸收和转化并将其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融入自身投资活动中来,制定科学河流的投资规划以加强投资活动的安全性,为自身发展以及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锻炼良好的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成为一名合格成功的投资者应具备的因素就是良好的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才能充分应对资本市场中的风险以及危机,保证自身投资活动获得成功。资本市场是一个以实力论英雄的场所,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与淘汰,适者生存弱者淘汰出具已经成为了其鲜明的特征。面对投资风险时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偏好,如果是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即应理性回避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是风险中性投资者即应当理性制定自己的风险损失可接受范围,并在投资时严格按照可承受范围来进行。因此锻炼良好的风险掌控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成为了在竞争激烈,危机无时不在的市场中生存的不二法门。 3.合理安排投资项目以及收益比例。投资者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以及弥补投资活动中的经济损失往往采取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投资活动成功率较高,有效的规避了市场中存在的风险与危机,为其他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因此制定长短结合的经济收益结构能够有效帮助投资者提高资本回报率,降低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系数,为自身壮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金融市场是一个资本游戏场所,投资者要想在其中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除了需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外,还要具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规划及准确分析市场的能力才能保证自身投资活动收获理想的结果,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借鉴参考,以推动其进一步发展。 作者:李浛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投资论文:企业金融投资论文 一、我国金融投资现状 我国金融业还处于发展阶段,金融投资市场还没有发展完善。金融投资是一种在实物基础上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金融投资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必然出现的产品,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向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业还存在很多缺陷,如金融工具还不先进,金融证券管理还不能实现规范化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点等,上述这些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深入发展。形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范围内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时期,还不能给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我国金融投资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发展还不完善。因此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金融投资体系是发展我国金融业的重中之重,要求相关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企业金融投资风险 1.证券投资的风险。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如果企业的决策失误或出现盲目投资行为,就会造成回报率过低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严重损失企业资产。在遇到证券投资风险时企业金融决策人员常常会感到心理压力过大,做出的决定常常会出现失误,还有由于证券价格不断下滑而导致企业收入减少,有时还有亏损现象。如果证券价格出现上下浮动情况时,就会引发一连串反应,如企业看到证券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马上将大量资金投入,但没有深入研究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性原因,这种投资行为过于盲目,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是不应该采取的。 2.基金投资风险。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基金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小额资金首先集中到专家手中,由专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全部基金投资过程是由很多投资人员共同出资组成的,所以具有较高的安全级别,但依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如企业利用多种手段集中了大量资金,但没有配备专业程度较高的投资专家,就会为基金投资设置了安全问题;有的企业认为基金投资是一种储备自身资产的行为,购买过程中不重视基金类别,只关注那些收益高的基金,但同时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这样操作就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投资风险。 3.衍生金融资产投资风险。在金融投资过程中,最近出现了一种新型投资方式——衍生金融资产投资,对传统企业金融投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投资风险方面这种投资方法比证券投资和基金投资风险程度要高。这种投资方法需要控制企业大量现金,不利于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现金流转,如果企业选择这种投资方法,就会引起本身资产价值的波动,也会给企业本身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期权债券投资,假如操作正确就会给企业带来十分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假如操作出现失误的话,情况较轻时会大大减少收益情况,严重时就会导致本金亏损。企业在选择衍生金融资产投资时,要考虑到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有:一价格风险,二被控制风险,三规则交易风险。总之,如果企业要想选择这种投资方法,则一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做不到这一点就可能导致企业遭遇严重亏损。 三、企业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1.管理层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人员没有意识到风险的重要性,有的单位根本不配备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制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存在风险,因此风险管理也要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每个阶段。在项目投资的决策过程中、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都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制度。 2.企业项目投资决策不当。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过程中没有意识到存在风险因素,引起项目决策失误现象,如没有充分研究项目的可行性,一些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摆摆样子,走一下过场。没有全面论证经济社会的可行性,没有准确计算投资成本和项目建设完成后的成本费用以及可以取得的经济效益,有的为了达到上项目的目的,随便改变各种基础性数据,依据计算结果判断过程。有的项目在明确建设以后,才进行有关资料的补充,导致出现错误的运行顺序。 3.项目投资以规模为导向。企业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达到企业发展的目的和进行业绩考核的需要,经常会出现收益目标弱化现象,会将扩大规模的目标强化,导致项目投资以规模为方向进行。虽然经营规模扩大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可以使产品成本进一步下降,但为了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增加许多新项目,在思想上没有意识到存在的风险,如果风险真的来临时就会束手无策,使投资出现失误。 4.不重视现金流的管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现金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过去很长时期内考核管理人员时只是依据企业收入和利润指标,没有注意到现金流指标的考核。在实际运行中,有的亏损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它的亏损可能是不用支付现金的折旧和摊销;对于现金流不足的企业来说,虽然报表存在很高利润,但如果应收款项过多,就会形成运营资本不能维持运转,引起资金困难,会马上出现支付危机。 四、提高企业投资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一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应急制度。如成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风险情况,科学治理投资风险;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依据自身能够承担风险能力,进行科学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管理;建立投资风险应对制度,严格管理风险损失。二建立风险预警指标系统,及时准确预测到潜在的投资风险,不断提升企业财务决策水平。在企业信息化发展基础上,全面研究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应对和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时要全面兼顾企业的盈利能力、现金创造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 2.严格管理现金流。企业要严格管理现金流,才能积极应对财务风险。一是严格管理企业资产,盘活固定资产,促进资产加强流通和变现。二是争取减少存货、应回收货款、预付款等资金的运用,也可以利用增加贷款、发放债券、提高权益资本比率、减少分红等办法来提高易变现率。三是严格管理应收帐款,要拥有科学的信用政策和落实销售人员责任制,严格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企业要进一步关注经营性净现金流,不断提高利润,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选择的投资模式应该是经营性现金流较好的方法。 3.制定风险应对方案。进行金融投资时,由于金融投资的类型不同则会引起不同的投资风险,因此企业要制订与其相对的风险应急方案,也就是利用合适的防范办法。一般情况下投资主体可以利用下面这些方法来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一风险保留,这种方式只需少量资金,投资主体负责支付;二风险转移;三风险消除。这种方法一般情况下不易操作,就是利用预测研究技术来实现预期收益。假如实际投资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为了解决风险就要采取一定的办法;四损失控制这种方法指的是如果出现金融风险,就要及时采取有关策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进行投资前就应制订损失控制计划。 4.建设投资管理人员队伍。在当前这种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人才在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也在企业金融投资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企业在进行市场投资过程中,一定要首先具备专门的投资研究人才。只有具备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才有利于企业做好金融投资工作。再有,企业还需设置大量的投资管理人员,企业应该制订优惠措施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如可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这种方法也对高水平的投资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对现有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这些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也可以间接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五、结语 总之,在企业经营管理当中金融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严格管理企业金融投资,可以为企业发展创造优秀环境,同时可以加强企业自身建设,达到不断完善的目的,有利于提高企业优秀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章超单位:核工业研究生部 金融投资论文:独立学院金融投资论文 一、课程培养目标 在人才培养模式中,大致可分为“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前者以重点高校为代表,后者以职高院校为代表。独立学院介于两者之间,既不能一味地强调“就业岗位导向”“、证书导向”,也不能一味地埋首理论,简单地坐而论道。区别于重点高校的“研究型人才”和职业学校的“简单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在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的基础上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践问题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金融投资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金融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具备独立自主进行实际投资分析的能力。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有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与国际资本市场不断接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股权结构改善、外部环境变化,这些变化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大多数院校的实训课程设置中,都有针对单一课程的实训环节,但是对涵盖了多门课程知识的综合实训却鲜有涉及或者设计粗糙。基于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有必要对这一课程体系的设计进行探讨。 二、金融实验室的构建 金融实训离不开金融实验室。一个金融实验室、一套完善的金融模拟实验系统、一个仿真现场交易的环境,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考虑到经费问题,一个简单的初级金融实验室金融需要由电脑、网络、桌椅、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金融类模拟软件构成。其中,与金融投资相关的模拟软件系统应包括:(1)股票、债券、期货、外汇、黄金即时行情系统;(2)财经资讯综合分析系统;(3)上市公司资料查询及财务分析系统;(4)多媒体教学系统。在金融专业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以实验室为教学场所,以各种硬件和软件为媒介,学生通过操作、观察、分析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培养观察、分析、判断、综合、推理、比较、抽象等各种能力,可以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实验室应该采用开放式管理,学生可以申请在课余时间进行模拟投资操作。 三、课程内容设计 1.时间安排作为金融投资综合实训,由于涉及的投资品种较多,因此时间安排应该相对较长,至少10周,最好能够持续一个学期。每周安排1—2次集中实训,其他时间采用分散实训的方式。金融实验室对外开放,学生选择适当的时间自主进行模拟操作。在进行实训之前,学生应该完成证券投资学、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市场学、期货与期权交易、国际金融、金融投资技术分析等理论课程的学习,因此实训时间最好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 2.内容模块 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包括:(1)基本分析法,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2)技术分析法,包括道氏理论、K线理论、切线理论、价量理论、形态理论、波浪理论等;(3)学术分析法,又称投资组合分析法,包括均值-方差模型、CAPM模型、APT模型等;(4)心理分析法,又称行为金融分析法,从个体心理和群体心理的角度解释投资行为,解释一些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市场异象。基于这些投资方法的应用,整个内容模块的设置以上六大实训板块基本涵盖了金融投资分析的理论知识点,并且囊括了股票、债券、期货、外汇、黄金、基金等交易品种。目前个股期权和商品期权的细则已经基本制定完毕,等将来开市交易之后,可考虑加入相应的模拟实训内容。 基于此六大模块的综合实训相较仅针对单一品种的实训,其优势在于:(1)综合实训可以让学生通过对每一种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的对比,掌握其共性及各自的特点,深化对理论的理解。比如,虽然技术分析理论适用于各类投资品种,但是通过比较,学生会看到股票的K线图与债券、期货、外汇的K线图相比,形态上细微的变化。通过观察,学生会发现可转债的价格和正股价格之间的联系,从而选择适合的转债时机。通过比较,学生会更深刻地了解期货交易特有的卖空机制、T+0交易、保证金交易、逐日盯市制度等,了解黄金交易中实物黄金、期货黄金和纸黄金的区别和联系,掌握如何进行各品种或合约之间的套利等等。这些都是在单一的实训中无法领会到的。(2)综合实训可以避免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单一的股票操作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在股市低迷的时候,再好的投资技巧也无法盈利。但是加入了股指期货这一投资工具,无论大盘指数如何,只要选对投资方向,都可以获得利润。(3)综合实训可以锻炼学生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资金的约束下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合理地分配资金,规避风险,获取最大收益的能力。 3.组织方式 在金融投资综合实训中,应当改变以往的个人独立操作的方式,采用小组团队操作。每组成员6—8人,每个成员主持1—2项自己感兴趣的投资模块,并适当参与其他模块。项目组设一名组长,对组员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任务分配等。于投资期结束时计算各分项投资收益率以及总体投资收益率,并按时提交实训报告。采取小组方式实训的好处在于:(1)可以让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的同学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工具;(2)可以锻炼学生的分工、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学生整体观和责任感,(3)不会因为投资品种太多而使学生精力过于分散。 四、课程教材建设 时至今日,针对金融投资的实验教材数量仍然较少,加上各院校装设的模拟软件不同、课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很难在市面上找到符合自身需要的实训教材,故而大多数院校都结合自身特点,采取了自编讲义或教材的方式。 教材的设计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讲理论,一部分讲操作。理论部分虽然在相关的课程当中已有所涉及,但是由于分散在不同的课程当中,没有形成有序的系统,而且不同课程的老师在讲授时往往深浅不一,所以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归纳和整理。但是,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把相关课程的所有内容都详尽展开,必须遵循重要性、相关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将整个实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理论提纲挈领地加以阐述。操作部分主要是讲述软件的操作,指导学生如何通过软件在实验室环境下进行金融投资。例如,如何切换行情窗口、如何使用画线工具、如何建立股票池、如何设置指标的参数、如何进行交易买卖等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各种交易软件的功能越来越多,在选择模拟软件的时候既要注重实用性,又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五、课程评分体系课程的评分体系 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收益情况,二是实训报告的撰写情况,三是答辩情况,分值比例各占1/3。对收益情况进行评分时,一是就小组与小组之间的总体业绩比较,二是就同一类投资品种或交易方式的进行单项横向业绩比较,就两部分成绩给出综合分。各组长需要对小组成员的单项报告进行必要的加工整合,在此基础上形成整体报告。对实训报告进行评分时,对每一个小组成员独立撰写的分项报告给出单项分,以及总体报告给出总体评分。在此基础上,各小组需要制作答辩PPT,在答辩会上接受教师和其他同学的提问,指定专人进行答辩记录,以此作为评分依据。 六、结语 本文对于金融投资综合实训的设计是针对日益创新的金融环境,为了和实践紧密接轨而设计的一套方案。它立足于比较高的实践应用层面,对学生和老师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在一些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的时候,也可以先采用竞赛的方式试水一下效果,再逐步改进和完善方案。笔者相信,或许目前来看,一些独立学院开展金融投资综合实训的基础条件未臻完善,但随着教学方式和手段的进步,在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指导的原则下,金融投资综合实训这门课程一定会向着这个方向不断前进。 作者:王燕何斌锋钱婷婷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金融投资论文:解析行为金融学证券投资办法论文 摘要:阐述了行为金融的主要理论,比较分析了传统金融与行为金融的区别;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行为投资分析方法从投资者心理和行为的角度来解释证券市场运行的行为特点,并介绍行为金融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为我国投资者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投资策略。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证券市场;投资方法 1行为金融学理论 行为金融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综合现代金融理论,它是金融经济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特异性”过程中形成、完善并把人的有限理性引入其中的理论体系。它从微观个体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更深层次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解释和预测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本质上,行为金融是深入研究被标准金融理论忽略的决策黑箱,它把投资决策看成是投资者在一种心理上计量风险与收益并进行决策的过程,是经济行为科学化研究方法的一种价值分析回归。长期以来,传统金融理论是以投资者理性、市场完善、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等作为假定前提,认为证券市场的价格不仅是理性的,而且包含了所有市场信息。 行为金融学和传统金融学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2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行为偏差的分析 2.1过度反应 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研究最早是由德邦特和撒勒(1985)进行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倾向于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 中国股票市场不仅波动幅度大,而且波动的频率也相当高。股市的剧烈波动导致了投资者的过度交易与市场投机心理,而市场浓烈的投机氛围则反过来会推进股价波动幅度与频率。因此,中国股市的频繁大幅度波动性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 2.2处置效应 斯特曼和谢弗林研究发现,处置效应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投资者认知偏差,表现为投资者对投资赢利的“确定性心理”和对亏损的“损失厌恶心理”,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急于卖出赢利的股票,轻易不愿卖出亏损股票的现象等。实际上,处置效应正是前景理论的应用,因为赢者呈现给投资者的是盈利前景,投资者此时倾向于接受确定性结果,而输者呈现给投资者的是损失前景,投资者此时倾向于冒险,于是投资者持有已套牢股票更长时间,持有已获利股票较短时间。 我们认为处置效应反映了投资者回避实现损失的倾向,在很多情况下,处置效应主要是受到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这会削弱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和股票未来收益状况的客观判断,非理性地长期持有一些失去基本因素的股票,使得投资者盈少亏多。 2.3噪音交易 行为金融学家对噪音交易现象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在噪音交易者和短期性投资者存在的市场中,交易者都拥有自己的信息。在他拥有的信息集合中,利用其中某一信息的投资者越多,他就越可能利用该信息获利,这些信息可能是与基础价值有关的信息,也可能是与基础价值毫无关系的噪音,这就是所谓的信息聚集正溢出效应。而这一效应可能使努力获取新信息的交易者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不利于信息搜集与资源配置。 中国股市中噪音交易者太多,1999年纽约交易所的年平均换手率在20%—50%之间,而1998年—2000年我国沪深股市流通股的年平均换手率分别是395%、388%和477%,噪音交易太多导致股票市场系统风险所占比例太高,同时总风险太大。平均而言,沪深股市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为39%,这一数字显著高于美国、英国、香港等成熟股市。 2.4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并模仿他人的决策。行为金融学家从人类的从众心理、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有限理性等角度来探讨其内生机制。在股票市场上的羊群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两种:(1)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金融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但事实上,即使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据已有的信息,而是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这样就形成了羊群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的“跟风”、“跟庄”的投资行为就是典型的羊群行为。(2)基于名誉与基于报酬的羊群行为。这种现象在基金经理中相当普遍,由于雇主不了解基金经理的能力,同时基金经理也不了解自己的投资能力,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和自己的报酬,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如果许多基金经理都采取同样的行动,羊群行为就发生了。我们股市中投资基金投资风格雷同显示出羊群效应的普遍存在。 3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投资方法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3.1反向投资策略 反向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理论针对羊群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当庞大的个人投资者群体的联动推进投机性正向及负向泡沫放大时,基金经理可以利用能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反向投资策略是对股市过度反应的一种纠正。 由于市场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基金经理不但需要良好的洞察力和应变力,更需要直面市场以及同业压力的勇气。基金经理在投资理念中融入行为金融的投资理念,一方面防止自身的羊群行为,一方面利用大多数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对市场整体走向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基金经理们的投资运作水平。 3.2利用行为偏差策略 行为金融学认为市场是非有效或不完全有效的,由于投资者受经验法则的谬误和情绪因素的影响,将会导致证券的市场价格偏离理论价格。通过发现这些偏差,买入低估的股票,卖出高估的股票,可以获得超额的收益。例如,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市场中的投资主体可能会对市场中的信息反应迟缓,在利好消息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后,这种上涨的趋势就有可能会持续一定的时间。因此,买入价格开始上涨的证券,卖出价格开始下跌的证券的惯性交易策略就成为基金经理可以选择的投资策略。惯性交易策略是首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市收益和交易量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定义的惯性交易策略源于对股市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Jegadeeshkg和Titman(1993)发现,资产股票组合的中间收益呈连续性,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态效应。事实上,美国价值线排名就是惯性交易策略利用的例证。基金经理只有对投资者的心理,对市场延迟反应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证券价格变动的趋势和持续时间有深刻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才能在合适的时机买入和卖出证券。此时,对于投资者大众心理的研究和把握就成为优秀的投资基金经理必备的一项能力。 3.3投资组合策略 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势有效)。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3.4购买并持有策略 个人或者机构投资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入一支股票时,应详细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指定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3.5捕捉并集中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理论下的投资者应该追求的是努力超越市场,采取有别于传统型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而获取超额收益。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尽力获取相对于市场来说超前的信息优势,尤其是未公开的信息;二是选择利用较其他投资者更加有效的模型来处理信息。而这些模型也并非是越复杂就越好,关键是实用和有效;三是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认识偏差等心理特点来实施成本集中策略。一般的投资者受传统投资理念的影响,注重投资选择的多样化和时间的间隔化来分散风险,从而导致收益随着风险的分散而降低。而行为金融投资者则在捕捉到市场价格被错误定价的股票后,率先集中资金进行集中投资,赢取更大的收益。 4结语 行为金融学虽然在国外产生并发展起来,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许多规章制度都不完善,基本上是个无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研究,要结合中国的自身特点加以发展和利用,探索出适合中国广大股民投资行为、投资策略,以更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金融投资论文:国外债务危机看我国金融投资改革论文 【论文关键词】次级债;次级债危机;金融投资 【论文摘要】2007年7月,美国爆发的次级债危机引发了全球关注,危机导致美国经济放缓,全球经济受到波及。本文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前车之鉴,从我国金融投资环境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金融投资改革的方向。认为我们必须在坚持金融投资渐进式发展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支持并鼓励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稳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合理控制对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一、次级债危机及影响 次级债是美国银行针对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发放的住房贷款(即次级房贷),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集合组成资产池,经打包定价后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特殊目的机构再将其以担保、保险等形式进行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经过信用评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证券每月支付的本息现金流,直接来源于资产池中抵押贷款每月获得的计划偿还和提前偿还的本息金额。 作为近30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优秀在于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设计,使资产的客观信用同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相隔离,并提供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本身信用和衍生信用两个层次信用。目前,已在国际上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与发展。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端于2006年下半年,在2007年2月引发世人普遍关注,到2007年8月则升级成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风暴。其影响并不仅仅限于次级债市场,已经蔓延至其他市场。在次级债危机的影响下,道琼斯指数、伦敦金融时报指数、日经指数都在下降。与2003年6月29日相比,道琼斯指数2008年1月30日的市值损失了3000亿美元,去年美国金融行业裁员15.3万人,而2006年整个行业裁员仅5.03万人。截至今年1月底全球因次级债危机而导致资本市场缩水约8万亿美元。 受此影响,中国股市牛市步伐嘎然而止并调头向下,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上证指数下跌2000多点,许多股票被腰斩。我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这场危机的影响,同样也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如何稳健运行以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我国金融投资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投资从实物投资中分离出来并发展壮大,是融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进程之中的,并已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工具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投资的发展面临着种种困难,无论是融资工具的发行、流通、交易诸环节,还是资本市场现存的国有股症结、股市结构单一、吸收公司上市标准僵化等特点,以及证券业的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发育不全的金融市场环境和运行扭曲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严重地阻碍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但更现实的则是金融投资环境发育基础的薄弱与其环境要素组合体系的残缺不全。因此,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投资环境已成为我们培育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投资体系,发展金融投资的关键。 三、次级债危机给我国金融投资改革的启示 1.加强金融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践中自我完善金融体系。 (1)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监控水平; (2)应该警惕国内住房按揭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 (3)谨慎加息,避免房贷资金成本过高引发的住房按揭贷款还款风险增加的金融风波; (4)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前车之鉴,事先采取科学论证、试点推广、风险控制等手段,尽快推动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化解集中于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 (5)严格控制并有效阻击银行资金尤其是境外资金非法流入国内资本市场。 2.立足于本国金融资本,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参与金融投资,鼓励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同时吸收国外金融投资为补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机构投资者进入金融投资领域的引导,降低其进入门槛,同时注意对其进行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树立投资理念。 3.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中介机构民营化,建立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和信用制度,强化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建立严格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信用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4.作为调控主体,政府退出对金融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的直接干预,成为整个社会金融投资活动的间接调控者。政府对金融投资的管理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合理确定金融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2)管好、用好政府投资; (3)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与金融投资各方的行为; (4)防范国家金融风险。 5.从实际出发,以切实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为宗旨,既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中的物质因素,又灵活地运用各种政策措施,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中的非物质因素。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着眼: (1)保持政治、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2)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范的、成熟而发达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 (3)建立高效率的证券交易系统和现代化的通讯网络,改进和完善信息传递系统,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4)建立和完善各种证券管理政策及法律,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加快培训金融投资人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必须在坚持金融投资渐进式发展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支持并鼓励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稳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合理控制对外证券投资的风险。国内各类投资机构应从此次危机中汲取深刻教训,在对外投资之前深入调查和研究,深入了解风险,合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投资论文:行为金融知识和投资管理推行的研究论文 现代金融理论是建立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有效市场假说(EMH)两大基石上的。这些经典理论承袭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技术,其模型与范式局限在“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忽视了对投资者实际决策行为的分析。随着金融市场上各种异常现象的累积,模型和实际的背离使得现代金融理论的理性分析范式陷入了尴尬境地。在此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行为金融理论悄然兴起并开始动摇了CAPM和EMH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理论在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被主流经济学接纳之际,对人类个体和群体心理与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的力学研究范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使得我们看到了金融理论与投资实践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行为金融理论为人们理解金融市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现已成为金融研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领域。 行为金融理论是在对现代金融理论(尤其是在对EMH和CAPM)的挑战和质疑的背景下形成的。 主要理论基础 1.期望理论。期望理论是行为金融理论的重要基础。Kahneman和Tversky(1979)通过实验对比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并非是标准金融投资者而是行为投资者,他们的行为不总是理性的,也并不总是风险回避的。期望理论认为投资者对收益的效用函数是凹函数,而对损失的效用函数是凸函数,表现为投资者在投资账面值损失时更加厌恶风险,而在投资账面值盈利时,随着收益的增加,其满足程度速度减缓。期望理论成为行为金融研究中的代表学说,利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不少金融市场中的异常现象:如阿莱悖论、股价溢价之迷(equitypremiumpuzzle)以及期权微笑(optionsmile)等,然而由于Kahneman和Tversky在期望理论中并没有给出如何确定价值函数的关键——参考点以及价值函数的具体形式,在理论上存在缺陷,从而极大阻碍了期望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2.行为组合理论(BehavioralPortfolioTheory,BPT)和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ehavioralAssetPricingModel,BAPM)。一些行为金融理论研究者认为将行为金融理论与现代金融理论完全对立起来并不恰当。将二者结合起来,对现代金融理论进行完善,正成为这些研究者的研究方向。在这方面,Statman和Shefrin提出的BPT和BAPM引起金融界的注意。BPT是在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AP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MAPT认为投资者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整个组合,最优的组合配置处在均值方差有效前沿上。BPT认为现实中的投资者无法作到这一点,他们实际构建的资产组合是基于对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的认识以及投资目的所形成的一种金字塔式的行为资产组合,位于金字塔各层的资产都与特定的目标和风险态度相联系,而各层之间的相关性被忽略了。BAPM是对现代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扩展。与CAPM不同,BAPM中的投资者被分为两类:信息交易者和噪声交易者。信息交易者是严格按CAPM行事的理性交易者,不会出现系统偏差;噪声交易者则不按CAPM行事,会犯各种认知偏差错误。两类交易者互相影响共同决定资产价格。事实上,在BAPM中,资本市场组合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均值方差有效组合会随时间而改变。 投资行为模型 1.BSV模型(Barberis,Shleffer,andVishny,1998)。BSV模型认为,人们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两种错误范式:其一是选择性偏差(representativebias),如投资者过分重视近期数据的变化模式,而对产生这些数据的总体特征重视不够。另一种是保守性偏差(conservation),投资者不能及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正增加的预测模型。这两种偏差常常导致投资者产生两种错误决策:反应不足(under-reaction)和反应过度(over-reaction)。BSV模型是从这两种偏差出发,解释投资者决策模型如何导致市场价格变化偏离效率市场假说的。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是投资者对市场信息反应的两种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涉及与统计有关的投资行为时,人的心理会出现扭曲推理的过程。事件的典型性将导致反应过度,而“锚定”将引起反应不足。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情快速地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将某些表面上具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不同的东西归为一类。当事件的典型性帮助人组织和处理大量的数据、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某些旧的信息的过度反应。 比如说在大连大豆的期货市场上,从历史数据中分析季节性因素,大豆有所谓多头合约和空头合约之分。再根据“老合约运行终止,最后往往都是跌”的经验(如S211和S301),得出“期价最终应是跌”的结论。但当基本面有较大变化的时候,人们往往会由于对上述概念反应过度而忽略基本面的新变化,从而产生价格的失真(如对S211和S301价格的长期压制上)。但是,并不是说投资者不会改变他们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基本面的这种变化持续下去,投资者将最终改变错误的观点。 “锚定”就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附加信息逐步修正答案的特性。“锚定”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比如一个训练有素的推销员同买家的谈判总是从最高价开始的,然后把价格慢慢地逐步降低。推销员的目标是把买家“锚定”在较高的价位上。 在期货市场中“锚定”经常导致期货价格的暂时性失真。例如,期货市场上突然基本面有实质性的变化(如2002年年初的转基因政策的宣布),但是价格并没有很快上涨到该利多因素所应该带来的幅度。投资者误认为这种利多是暂时的、局部的,并不能起实质的影响。实际上,投资者把价格“锚定”在较低的水平,投资者对利好消息对期货价格的影响“抛锚”了。当然,投资者的观点也跟事件的典型性一样,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2.DHS模型(Daniel,HirsheiferandSubramanyam,1998)。该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类。无信息的投资者不存在判断偏差,有信息的投资者存在着过度自信和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过分偏爱(serf-contribution)两种判断偏差。然而价格由有信息的投资者决定。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夸大自己对商品价格判断的准确性,低估市场风险,进行过度交易;而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过分偏爱则使投资者过分偏爱自己所占有的私人信息,低估关于商品价格的公开信息。对个人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对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就会导致商品价格短期的反应过度和长期的连续回调。 当人们面对不确定时,无法作出适当的权衡,更容易出现行为认知偏差。人们往往认为近期发生的事件和最新的经验以及熟悉的东西更有把握,而选择它们,对不熟悉的行业、品种则敬而远之。如投资者总是对最近发生的事记忆犹新,人们总是对经常看的品种进行投资,并认为这些品种风险较小。人们还有“回避损失”的表现:当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感到损失的数量更加令他们难以接受。这就是投资者在获得收益时会马上平仓,而在损失时会继续持仓的解释。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风险厌恶者或者风险追求者,面对不同的情形,人们对风险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当涉及的是收益的时候,人们表现的是风险厌恶者;而当涉及的是损失的时候,人们则表现为风险追求者。当然,过度自信并不单单影响普通投资者,对市场的专业人士也构成影响。 所以Fama(1998)认为DHS模型和BSV模型虽然建立在不同的行为前提基础上,但二者的结论是相似的。 3.HS模型(HongandStein,1999),又称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theorymodel)。统一理论模型区别于BSV和DHS模型之处在于:它把研究重点放在不同作用者的作用机制上,而不是作用者的认知偏差方面。该模型把作用者分为“观察消息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观察消息者根据获得的关于未来价值的信息进行预测,其局限是完全不依赖于当前或过去的价格;“动量交易者”则完全依赖于过去的价格变化,其局限是他们的预测必须是过去价格历史的简单函数,在上述假设下,该模型将反应不足和过度反应统一归结为关于基本价值信息的逐渐扩散,而不包括其他的对投资者情感刺激和流动性交易的需要。该模型认为最初由于“观察消息者”对私人信息反应不足的倾向,使得“动量交易者”力图通过套期策略来利用这一点,而这样做的结果恰好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反应过度。 4.羊群行为模型(herdbehavioralmodel)。该模型认为投资者羊群行为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是“群体压力”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性行为,有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人类由于其社会性而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经常在一起交流的人由于互相影响,他们往往具有类似或者相近的思想。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强调对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并对他的投资结果造成影响。比如说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即使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社会上,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期货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据已有的信息,而是依据对其他投资者行为的模仿来进行决策,这就形成了羊群行为。 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打听主力动向,跟风投资的行为,或者在同一个期货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往往持有相同方向的期货合约。由于羊群行为在期货市场中的广泛存在,期货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这样,投资管理者可以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短线交易,以获取过度反应向正常反应的价值回归过程的利润。另外,期货交易是一个“零和游戏”。如果除去手续费等费用,期货交易严格说来是一个“负和游戏”,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中,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当市场上的大多数人认为价格应该上涨的时候,价格往往会出现转机。所以作为一个成功的期货交易者,就应该敢于做市场中的“少数人”,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客观分析,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行为金融理论的应用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由于受信息处理能力、信息不完全、时间不足、以及心理偏差的限制,将不可能立即对全部公开信息作出反应。投资者常常对“非相关信息”作出反应,其交易不是根据信息而是根据“噪音”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也就不可能是有效的。此外,行为金融理论从投资者行为入手对许多市场异常现象做出了解释,认为异常现象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市场是无效的。 投资管理者如何将行为金融理论应用于投资管理实践呢?一方面是要了解和认识自己的认知偏差,避免决策错误;另一方面要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和判断错误,在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前,投资那些价格有偏差的品种,并在价格定位合理后,平仓获利。由于人类的心理和行为基本上是稳定的,因此投资管理者可以利用人们的行为偏差而长期获利。具体而言,有两种应用思路,即把行为金融理论作为投资技术或者作为投资理念,实际上不少投资者是既将其作为投资技术也将其作为投资理念混合运用的。 有些公募基金(如共同基金)直接标榜为行为金融基金,他们利用投资者的各种认知偏差和市场表现出来的价格波动异常现象,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利用数学工具和电脑程序来选股和操作。如美国著名的行为金融学家RichardThaler和RussellFuller管理着一个行为金融共同基金,其投资方法是利用投资者对信息的错误加工导致的市场非有效性来获取投资回报,采用自下而上、结合带有行为金融观念的基本分析来投资。 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市场长期“炒小”、“炒新”、“炒绩差”的风气形成的定价偏差,高举“价值投资”的大旗,集中持有“中石化”、“中联通”等大盘绩优股,取得实效。 在期货市场中,各种投资失误将使投资者产生后悔的心理,对未来可能的后悔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目前的决策。因此投资者总是存在推卸责任、减少后悔的倾向,“随大流”、“追涨杀跌”、“节前平仓”等从众投资行为都是力图避免后悔心态的典型决策方式。投资者必须学会客观地看待期货价格的涨跌,并严格设置好止损点。虽然投资者不可能每次都赢利,但只要赢利大于亏损,便是这个市场中的赢家。尽量使赢利扩大,而使亏损减小,才是最终的策略和目标。 另一些私募基金(如对冲基金、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则是将行为金融理论作为一种投资理念,他们不像公募基金那样张扬,但是在这个应用队伍中,更不乏世界顶级的投资管理人,像WarrenBuffett,GeorgeSoros,DavidSwensen等等,Buffett的简单企业原则、Soros的反射理论、Swensen的资产类别原则等就是他们的投资理念的典型代表。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现代金融理论相矛盾的实证研究不断涌现,主要体现在投资策略的改变上。如成本平均策略和时间分散化策略。成本平均策略指投资者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购买股票,以防止“不测”时,摊低成本的策略,而时间分散化是指根据股票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的理念,随着投资者年龄的增长而将股票的比例逐步减少的策略。这两个策略被认为与现代金融理论的预期效用最大化法则明显相悖。Statman(1995),Fisher、Statman(1999)利用行为金融中的期望理论、认知错误倾向、厌恶悔恨等观点对两个策略进行了解释,指出了加强自我控制的改进建议。 结语 行为金融理论对于原有理性框架中的现代金融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人的角度来解释市场行为,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的作用,为人们理解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行为金融理论是第一个能够有效地解释市场异常行为的理论。行为金融理论以心理学对人类的研究成果为依据,以人们的实际决策心理为出发点讨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它注重投资者决策心理的多样性,突破了现代金融理论只注重最优决策模型,简单地认为理性投资决策模型就是决定市场价格变化的实际投资决策模型的假设,使人们对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的研究由“应该怎么做决策”转变到“实际是怎样做决策”,研究更接近实际。因而,尽管现代金融理论依然是对市场价格的最好描述,但行为金融的研究无疑也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控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件叙述 (一)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五、结语 海外事业在中原油田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加强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不我待。如何加强及怎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是摆在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相信我们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为油田海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田斌单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范下的企业法律论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起诉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逐步构建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整体形象,还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在法律风险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应该相信一个崭新的企业运作与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 作者:安勇华余彩东单位:榆林学院教务处榆林学院润泽集团 企业法律论文:电力企业法律论文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电力企业不仅是关系到估计民生的企业,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电力企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作者:张金惠王西江单位:渭南供电局 企业法律论文: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公司法制度的困境 (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代价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只有到了现代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分离。现代企业理论无不承认,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抛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也暂且搁置二者关系未来的走向,仅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来分析围绕此问题法律的所作所为。首先,由于股份公司产生时期正值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随着产业革命之后的机器大生产的出现,对于资本的需求以及规模效益的诱惑,使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而股份公司这种规模庞大且股东人数众多的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就法律而言,当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一套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迅速出台,投票权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多数投票权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客观上维系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代公司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组委托关系中:(1)由于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2)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或效用函数不一致。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会抛开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结果是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这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的致命内伤,这一问题如果不解决,股份公司经济合理性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于是,法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法律开始制度救赎。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控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相继出台。这些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成为公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每一项都堪称经典。问题就此产生:公司法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笔墨来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构建适合两权分离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度构建来抹平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法能够做到既维系两权分离,又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吗?法律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上无计可消的成本,公司法又能有何作为呢? (二)公司治理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大量的公司法研究围绕着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在公司立法方面,公司治理也是紧锣密鼓,不断翻新。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内部的权力进行分配和制约,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不同的人的手中。公司的所有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经营公司的人未必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经营者能否真正为公司谋取利益,成为公司股东最担心的问题。于是一组复杂缜密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此展开。公司法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类似于西方政体三权分立的机关架构,借此制度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公司内部精美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并没有阻止公司的管理人或控制者将自己的贪婪通过公司予以实现。正如学者所洞察的那样:“这些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实际效果是,将新的角色引入公司事务之中,他们得以登堂入室,并从公司控制权中分得一杯羹,至于他们对股东权益保护所起的改善作用,与其制度成本和社会寄予的期望相比而言,总是不相称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堪称经典,但是,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一次次将这些经典的制度推下神坛。在安然、世通丑闻曝光后,美国第五大有线电视公司阿德尔菲亚2002年因被发现巨额债务没有入账等问题而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创始人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定犯有共谋、银行欺诈、证券欺诈等罪名;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美国第四大长途电话公司奎斯特国际通信公司造假,并展开调查,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受内线交易刑事指控,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公司发生丑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脆弱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造成的。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法律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于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补缺拾漏制度层出不穷。如2002年,在安然、世通丑闻发生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空前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在本来已经很严格的公司治理措施之上又追加了一层紧箍咒。其他很多国家的政府或监管当局也紧随美国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虽然《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对《德国股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便如此,上市公司的丑闻也仍然不绝于耳。可见,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加强并没有也不可能杜绝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公司法制度与具有经济人本性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将会是漫长的和无休止的。问题就此而产生,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精心打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如此的不堪一击。那么,那些设计精良、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实战当中不断升级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意义仅在于在实战中败北然后继续升级吗?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何时是尽头呢?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制度似乎在上演着自唱自说的游戏——为了张扬公司存在的意义而确定了公司营利性品质,为了遏制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又羞羞答答地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了适应股权众多分散的局面,安排了适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措施,但同时为了减少两权分离带来的负面问题,又进行制度上的救赎;公司治理同样是如此,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贪婪又无计可施。以此类推,无数的公司法制度就这样依次展开、不断繁衍,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法如此复杂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也不会就此塑造出如人所愿的美好的公司,人类社会为此付出的却是高昂的制度成本和不断丑化的公司形象,股份公司成了一只被豢养的怪物。因此,美国公司法的权威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除了我们大量空洞的公司立法外一无所剩——就像一座由生锈的大梁草草焊就的摇摇晃晃的摩天大楼,楼内只有寒风穿行。”[6](P295-296)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也许,并不是安然在犯罪,而是公司制本身就有罪。”(封面) 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隐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与大型股份公司相伴而生,在博弈中互相成长,但是二者博弈的结果并没有让人看到法律制度完胜的希望或迹象,恰恰相反,在二者博弈过程中,股份公司越发强大和不可一世,而公司法律制度却已疲惫不堪。 第一,制度成本较高。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制度成本关系到制度的价值,过高的成本会使制度价值大打折扣。19世纪末,工厂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大型股份公司纷纷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的公司治理等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抑或是公司治理结构都包含有复杂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各项制度之间相互搭接、丝丝相扣,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雄心与精明。但是,必须认识到:(1)公司中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无解的,无论法律怎么努力,都仅仅是徒增成本。公司中的委托制度如此,公司监管亦是如此。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希望公司的经营者全力为股东着想,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某种成本的制度,它本身就是一个委托—安排,会引入一种新的、看似更为节约的委托—关系;在存在不对称信息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假以时日,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走出成本的陷阱。公司监管问题也是如此,为了监督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立法者出台了很多监管措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常常是仅仅增加监管成本却无法得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美国国内是一个“昂贵的错误”。有学者还特别对《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的话,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相当惊人。(2)行为人和制度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即行为人总是试图突破制度的束缚,谋取法外利益,在公司法领域尤其如此。结果就是制度需要不断更新,新的制度不断上演的无奈循环。不断反复的结果是简单的公司法演变成了雍容华贵的公司法典,德国的公司法如此,日本的公司法也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原来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编中,仅仅是该法典的一部分,共643条。2006年日本商法典修改,将第二编公司法的内容全部移出,单独形成《公司法典》,新法典多达979个条款,近370000字。由此可见,立法者想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所致,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立法者倾注多少笔墨都不可能予以圆满;另一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时滞性导致其在与人的博弈过程中永远处于被牵制地位,魔高一尺后是无奈的道高一丈,在这样的游戏中,永远没有赢家,增加的仅仅是制度的成本,公司法制度已经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怪圈。 第二,正式制度被过分倚重。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也是制度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是指人们,主要是公共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形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本文此处所说的正式制度仅指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划分,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少在法学界,过分倚重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边缘化甚至排斥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公司法领域也是如此。首先,全球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使很多公司制度产生了全球趋同的压力,各国公司法之间相互借鉴、模仿,形成了诸多全球共通的制度,如一人公司、股票期权、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法上的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几乎都是大同小异。而在此时,各自的文化、习俗却被严重地忽视,特色被抹平,大量的规范性要求被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非正式制度似乎与以现代企业制度著称的公司制度毫不相干。其次,公司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更大,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法律对公司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更加用心、更加周密。换句话说,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关公司的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要多得多。虽然很多学者认同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公司法不过是一个大型的标准合同范本,但是,这一合同范本已经掺杂了太多的立法者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意思自治已经被限定在了一个有限的框架之内。但是,并不是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正式制度,公司的参与者就会因此而“循规蹈矩”。因为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变成人们内心崇高的法则,绵远悠长,指引方向。正如康德所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震撼人类的灵魂,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因此,更有力量的约束应当从正式制度之外去寻找,这一点,恰恰被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所忽略。 第三,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 依首先提出现代企业概念的钱德勒和伯利、米恩斯对现代企业的定义,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大型股份公司。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此原因,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那么,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应该重视那些被归入古典企业行列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呢?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中呢?调查资料显示,美日欧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的主体。对GDP的贡献,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美国60%~80%的新增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更大,2002—2008年欧盟27国平均每年就业率增加1.9%(大企业为0.9%)。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学者通过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45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到99.28%,再加上150多万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08年为147万家,另外还有工业个体经营户227万多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90万家,而大型企业数量仅为3251家;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为45%,中小型企业占比近55%,其中,中型企业为24.59%,小型企业为29.68%。具有如此巨大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如果被排斥在现代企业制度之外,那么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权威人士就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近年来,仍然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在任何国家,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国,也不可能只存在着一种形态的企业,它总会是多种企业形态同时并存。每一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都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人为地宣传和强调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会使人们误认为社会中现存的其他企业形态都属于传统的、落后的、低效率的企业。实际上,公司制并不一定是所有企业的最佳企业形态。”看来,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是否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已经担当和正在担当的历史使命来看,淡化和忽视中小企业将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失去了中小企业这块半壁江山,现代企业制度将会黯然无色。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境遇与超越 (一)现代企业制度日渐式微 现代公司制度不像鼓吹者说的那样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日本学者总结并预言,20世纪末,在整个世界中,大企业体制已走入死胡同,其解体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那么,为什么曾经红极一时的大型股份公司现如今却走入了死胡同呢?第一,大型股份公司后天异化及先天顽疾越演越烈。长期以来,大型股份公司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已经使其本质和功能异化,表现在:(1)大型股份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分散的资本、筹集资金,但是到了1888年新泽西州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可以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出现了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当今社会,法人持股、法人之间交叉持股已经成为主流和常态,资本变成了数字之间的游戏,公司资本“空洞化”,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异化。(2)股东主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与政治世界民主主义相适应的公司民主主义,迫于经理资本主义的淫威,在现代社会也已经渐行渐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空壳,美国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股东大会变成了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冠冕堂皇的仪式,股东主权无从谈起。(3)早期的股份公司大量吸收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以从公司分得红利为目的,但如今,个人股东不断减少,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变为机构投资者,个人即便购买公司的股票也仅以二级市场的盈利作为其主要的追求,投资变成了投机,其身份和目的均已游离于公司之外。综上,股份公司所具有的最朴素的本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都已渐行渐远,股份公司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已经掺杂了与经济道德格格不入的诸多因素,股份公司原始朴素的本质和功能已经被严重地异化。股份公司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了病态的程度,其先天的顽疾更是无药可救。股份公司先天的顽疾主要表现在:(1)科层制管理成本较高。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特点是以一套命令机制代替合同,它节省掉了企业内部的合同,但同时也因为命令链条的增加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如果企业内部行政成本大于或高出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大型股份公司中,由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管理体系,行政成本是相当高昂的。(2)委托问题无法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两权分离致命的内伤,从两权分离那一刻起,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问题成为了经济学界永恒的主题。现代企业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深恶痛绝却又无计可施,面对股东利益被管理层不断膨胀的私人欲望吞噬却没有回天之术。百年公司发展历史已经说明,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抑制管理层的贪婪,无论怎么努力股东的利益都在被蚕食。(3)有限责任制度带有原罪。股份公司借以安身立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允许人们以极小的风险进入贸易领域,却坐拥获利的无限可能”,这样就是在鼓励“一个堕落的完全不顾将来的投机体系”。大型股份公司后天的异化及先天的顽疾决定了它在成功地扮演了时势英雄的辉煌后必定走向没落的历史结局。第二,知识经济终结了工业化时代,大型股份公司失去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学者研究认为:“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期的股份公司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与18世纪工业革命紧密相连,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具有迅速筹集资本功能的股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资本是第一生产要素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退出了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西方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已经不再成为稀缺资源,知识资本所有者正在取代货币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主权,资本雇佣劳动开始让位于劳动雇佣资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度,并提出:“虽然今天为数不少的巨型现代公司,在未改变传统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其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但这并不能代表一种趋势。伴随后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巨型现代公司的梦境实际上已然破碎。” (二)后现代企业的兴起及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 与巨型现代公司梦境破碎一脉相承的是后现代企业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再包揽生产的所有阶段,而是把生产阶段分解到不同企业。因此,出现了把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跨国公司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优秀的全球生产价值链。这种全球生产价值链实际上替代了大型股份公司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化企业、虚拟企业、金融创新企业等纷纷出现,这些企业在产权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现代企业格格不入,于是,理论界提出了后现代企业的概念。20世纪末,西方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在《未来的里程碑——关于新的后现代世界的报告》一书中分析了后现代世界的转向,奠定了后现代企业研究的基础;另一位管理大师汤姆·彼得斯在《追求卓越的激情》、《解放型管理》等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后现代时期的企业在组织、领导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洛杉矶时报》将其称为“后现代企业之父”;我国经济学家张曙光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一书也使用了后现代式企业概念,“其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东西”。现阶段,虽然后现代企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何谓后现代企业,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西方国家在企业形态方面纷纷创新,一些与股份公司完全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应运而生。美国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除了公司外,合伙企业也有新的发展。美国早期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1991年得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与传统的有限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全部承担有限责任。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又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LLLP)的规定。日本在2006年实施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原有的两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一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合同公司主要特点是投资人在内部关系上相当于合伙,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德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也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上述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现代企业制度话语中企业形态应有的样态,脱离了传统法学教义所定义的现代企业形态,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这些新型企业形态迎合了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需要,开创了后现代企业制度时代。①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应有样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如今,西方国家的大型股份公司流弊重重,现代企业制度受到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如何对待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渐式微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企业制度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虽然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但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导性生产组织方式,它在筹集资本、分散风险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讲,不可能也不应超越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发展阶段,即便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走向没落的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数量也仍然相当可观。因此,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后现代企业纷纷兴起的今天,“大企业还会继续保留的,但是,大企业再不会是领导时代潮流的存在了”。所以,在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也不应盲信和固守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又不断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警惕大型股份公司在追逐利润和扩张中的败德行为,避免大型股份公司不良行为对经济环境的浸淫。其次,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提出:“如果要展望一下21世纪的话,我们需要的是取代股份公司的新型的企业形态。它应该是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东西,最重要的是不会再以大企业为前提了,他们应该是取代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因此,我国应当更加积极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无论理论上是否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中,鼓励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适应当下知识经济或后工业社会的需要。最后,对于我国来讲,传统与成熟的企业形态,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已经有较完善的制度供给,立法相对完善,理论上也相对重视,但是,对于近二三十年西方国家出现的新型企业,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日本的合同公司等非典型企业形态却关注不足,更缺乏像西方国家那样突破旧范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缺乏与新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企业形态的培育机制,在企业法理论上故步自封,稳重有余而灵活不足。因此,在我国,后现代企业的培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总之,“从动态的角度看,企业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由传统向现展,然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本身也还会继续发展,最终成为‘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现达工业国的企业和企业制度很多已经不同于钱德勒描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了”。缔造了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辉煌的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与知识经济相契合的应该是一种有别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企业制度,即后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王妍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核电运营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管理现状与不足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通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的法律事务室,以及内部专职法律顾问,外部律师事务所辅助支持的组织体系;持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扎实落实法制工作硬指标等等一系列举措,核电运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基本健全。 2.全面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尚待完善相对于复杂、特别的法律风险环境,核电运营企业尚未形成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存在以下问题:法制工作信息化水平较弱,效率与管控的力度受到明显的制约,适时评估与阶段性改进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平台载体与系统数据支持;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尚未实现有效融合;法务专职人员多被牵制于日常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中。这些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让核电运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提升颇具挑战性。 二、改进措施的思考 1.积极探索企业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优化制度流程,将法律风险管理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规章制度,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行为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始末的关键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与相应的业务关联后,基于对法律风险的起源与控制点的明确而将其落实到企业的相关部门与相应岗位角色上,有效贯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全员参与的理念。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重要专项法律风险管理,扎实积蓄公司防范实力。以风险管理为思路,使法务、业务多部门携手合作,特别设置机构组织开展公司重点领域、热点议题的专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特定主题的调研收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和应对改等一系工作,踏实解决公司重点、热点工作法律风险。同时避免法务工作水平多依赖于企业法律顾问个体能力与素养高低的传统模式诟病。内外法务合力,推进法务队伍复合型、专业化发展。除采用精干专职队伍与外聘专业律所合力提供法律服务的这一惯例外,核电运营企业亦应结合企业内部专业领域的分布,有侧重地发展各领域的兼职法律顾问队伍,使内部法律顾问的核电业务素养与外部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相结合,通过持续针对性、多样化的培训共同推进电站法务队伍向复合型与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各领域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有效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加快法律顾问人员聘任的同时,同时也应为电站各领域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由其负责相应领域法律风险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为责任领导提供与各领域工作相结合的更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将法律风险的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结合。形成经济合同范本,法律审核前置来践行事前防范。以企业历史典型合同文本为基础,通过系统的法律审核与修订,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经过法律审核的示范文本合法、完备、规范,可有效地减少、规避因合同条款不严密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有助于最大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2.管理提升思考构建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续,且必须逐步进行基础积累的工作。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与操作活动、管理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而前三项的相对完善最终必须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进行成果的固化、积累、分析与共享。法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助于整个法务团队高效、高品质、统一标准地开展工作。实现法务工作高效系统运转的同时,将极大帮助法务人员从纷繁耗时的事务性、统计性工作中抽身而出,用节省的时间精进业务素养并审视业务短板,适时运用平台积累的数据核查、评估业务,相应合理规划并针对性开展纠错整改、管理提升工作。实施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队伍的存在价值。运营核电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不应独立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来开展,应该统观大局,以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一系工作与企业制度与流程的梳理、改进等管理性工作以及重要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导向的优化等业务性工作结合起来,并持续优化下去。这样一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将不仅只是“说不”的“业务阻滞剂”,也将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开拓企业经营“业务的助推剂”。 作者:张婷单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施工企业法律论文 一、创新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诉讼案件应诉工作1.严格执行诉讼案件上报制度。基层单位务必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行事。2.严格执行诉讼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诉讼业务处理实现程序化,收案后专人负责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完毕后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合规部部长指定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进行案情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传或上会,在法律合规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会上集体发表意见确定诉讼策略。3.严格执行诉讼案件跟踪制度。随卷一起流转的还有诉讼案件跟踪一览表,表中对案件基本情况要做出说明,并由承办人填写处理意见,然后报总法律顾问后,根据案情重大情况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此表在诉讼全部处理完毕后随卷封存。4.严格执行诉讼案件小结制度。案件终了后,由案件专办人员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小结,一并随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鉴,经典案列可入选法律事务简报,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开展非诉讼业务1.坚持四项审核。即合同审核、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核。合同审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签订前审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检查,针对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项目,确保审核合同率,做到了对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对高风险合同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2.坚持普法教育。在对施工中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施工一线去。近年来分期在公司机关对财务、物资设备、计划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到项目、分公司处理诉讼业务、法律援助的机会,召集片区人员进行法律普法教育。几十场的大型普法,若干场的法律培训,提高了全员的法律意识,实现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标:“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每个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让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公司于2011年初组建了法律事务交流群,当前群成员近200余人。公司邀请了长春铁路法院、成都铁路法院、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领导及地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加入群中,为广大职工解决法律问题提出了权威的意见,也为法律事务部在具体承办案件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和指导。该群的组建,提升了法律合规部在公司及职工中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众基础。3.坚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内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法院互动关系。请法官从审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对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近两年的工作中与多家法院建立了互动,为企业在公平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垫定了基础。4.坚持重大项目法律援助。为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书,规避了合同带给我们的风险,为下一步施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5.坚持项目合同风险评估。针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进行合同、诉讼风险评估,阶段性对公司合同情况进行大检查工作。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与公司审计部配合进行风险评估,结合项目的经营情况,对照项目对下欠款的余额表,对评估中发现的合同、诉讼风险,指导项目部予以规避。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工作,把四项审核中的合同审核向更深更广的方向推进。 (三)强化债务清收与优化公司制订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踪制度、打调结合制度来进行债务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据已完工项目分布情况,按区域划分为山东片、武汉片、云南片、长春片等区域,每区域由专人负责清收清欠。定期跟踪制度,即制作《债权清收情况跟踪一览表》,以表格的方式体现重点项目清收的基本情况,既便于领导掌握清欠动态,也便于具体承办人不在位时,其他人员能跟进。打调结合制度,即法律手段与清欠手段结合的制度,针对欠款时间长,业主还款能力弱,政府融资瘫痪的项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规清欠基础上,以法律诉讼为手段为企业减轻债负。公司制订了逐级谈判、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债务优化、末次付款终结风险等制度对公司已完项目的债务进行优化,做到在债务处理方面有礼有节,既合理控制了债务规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债务风险。 二、创新机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两个意识得到了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得到了加强。工程项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想到法律合规部。有的通过QQ群、电话联系。有的项目遇到疑似问题,项目经理亲自带领项目有关人员,携带资料到机关法律合规部确认是否有风险。应该说项目部在施工生产中都把法律管理问题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法律事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控源头、走下去的效果初步显现公司通过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援助等方式加强了与基层、项目的联系。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而不只是事后处理项目发生的纠纷。公司各级在实际工作中都看到了构建法律合规与清欠工作结合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不断完善与健全此项机制,以更好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徐国兵卢宏志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国有企业法律论文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应当遵循的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当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风险管理的辨识、评估、分析、转化等方法,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2、管控匹配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与企业“板块化管理”为优秀的管控改革相适应,并融入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3、合法效益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方法应当规范、科学、系统,措施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采用成本与效益最优化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法律风险源自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各部门、各个员工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5、持续改进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也应当不断地调整、完善、改进,从而确保风险管控机制的有效性。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持续推进。有数据显示:至2014年初,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起步较晚,在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维中,法务工作就是“打官司”,法律顾问、律师就是事后的“救火队员”。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薄弱,怠于执行制度、决策、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基本要求,对于事件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置不当,有时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诸如:安达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2、法律风险管控融合度不高。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等,作为一项新的风险管理,当前的法律风险管控要么进行事后救济,要么在具体业务管理流程中参与,却又很难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也就是当前俗称的“法务业务两张皮”。 3、法律风险管控融方法单一。作为新兴的管理方式,法律风险管控的方式比较单一、薄弱。比如法律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对方法,甚至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从内容、结构上似乎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要求,容易形成工作上的随意性。 4、法律风险管控融资源配置不足。当前,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总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置法务部,但在下属子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法务人员的资源配置远远不足,在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控上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对国有企业优秀事务决策的参与。所谓优秀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签订等。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改制、并购重组、租赁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法务部门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其中,对于这些优秀业务规则把握、合同条款、风险把控上能够做出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真正形成“决策先问法”的良好习惯。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风险管控的优秀工作之一。有数据表明,合同管理存在典型的“二八定律”,即大约80%的经济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20%以内的风险因素没有控制好发生的。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都与合同戚戚相关。合同管理要实行管理制度化,通过制度来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合同文本要标准化,企业要编制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严密性,从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合同订立要专业化,合同重要条款设定、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界定都必须专业、清晰、完整。也是法律风险防范实质所在;合同履行要规范化,要规范管理,全面履行合同订立的目的和要求,积极进行合同闭环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管理的全程监控及信息化数据分析。 3、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参与各项制度修订,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规范运作的流程架构,并积极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制度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4、加强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着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建立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的企业优秀价值,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物化于制,使依法治企成为经营活动的自觉行为,从而切实提升企业竞争的软实力。 5、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成为企业的决定性生产要素和主要生产资源,知识的创新和进步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国有企业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竞争环境下更应积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但要使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法律管理之下,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企业的自身利益。 作者:江敏洁单位: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建筑企业法律论文 1.建筑企业设制法务部门的重要性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见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已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务部门在建筑企业中已成为权益保障的关键。建筑企业对完善自我的法务工作已视这重中之重。 作者:刘松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煤炭集团企业法律论文 一、煤炭集团常见的法律问题 1.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煤炭集团由于是多元化经营,一般都在寻求资本市场,其集团财务管理便成为集团化管理的重要优秀内容之一。由于集团化发展需要的外部融资量大、途径多、手段也多,其在操作过程中也将面临诸多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中包含了法律层面的风险,如借贷无法偿还,可能被迫申请破产。另外,由于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不当,把偷税漏税行为当成合法避税的利器,而遭税收管理部门处罚或是集团领导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等。 2.集团经营活动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重大经济责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问题、员工养老和退休的问题、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社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违法行为、企业产品不合法、企业产品伤害人员赔偿、员工工伤事故等)、设备处理的问题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有关的,涉及人员参、活动管理等问题都可能使集团要面对法律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可大可小,但主要是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其应注意控制将事态缩小而不是扩大的问题。 3.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由于煤炭企业所处的行业问题突出,矿井的地下作业本来就是高危险性,每一次矿难都存在法律问题,如集团管理责任的法律问题,员工赔偿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家属及遗孤补偿法律问题等。还有的就是受企业安全法律检查的问题,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响。 二、防范煤炭集团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1.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同管理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煤炭集团的兴衰成败的问题,其是集团业务活动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内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风险后,使得每一笔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带来企业的任何法律问题,这才是关键。要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管理,要从签订合同时入手,为此,煤炭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殊性制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合同样本,与人合作时需签订其合同。如采购合样本制定、销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虑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使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要考虑充分阅读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存在重大异疑的要禁止签订或咨询法律司务部门后方签订,这类合同应先经过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的风险。 2.加强煤炭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由于财务风险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其具有综合性和毁灭性、灾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集团法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控制这些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3.注重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作为煤炭企业除了财务风险和重大经济合同风险外,还需要重视日常经营管理的各类法律风险,如员工中小工伤事件、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企业环境保护、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企业质量监督、企业海关、商业局等各类与经营有关的企业内外部的日常法律问题都需要做好防范。笔者认为煤炭集团应该编好一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要积极运用各类手段和政策进行控制,要告诉各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注意各部门的法律问题的防范。另外,对于各部门重点的法律问题需要报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4.强化矿难事故的事前控制由于矿难是社会和企业最不情愿看到的事情,其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为了全面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要进行事前预测和防范矿难事故。必要时要购买先进的检测矿厂的工程质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足一排查,以防未来不测。另外,要重视员工的操作技术的培训和禁止违规操作,以防发生灾难等。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只要通过矿厂事前控制,其法律问题也将因事故的减少而减少。为此,笔者认为法务部门应参与这些事前控制的工作中来,为基层员工提出一些合理的法律层面的建议,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等。 作者:赵东清单位: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法律事务部 企业法律论文: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对企业做强和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政企职责分开。国家作为出资者和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的权利,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企业也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有利于巩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使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易于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促使国有企业加强自身实力和信誉,以便广泛吸收各方资金,以小部分资金支配大部分资产,增强企业活力。 (三)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通过实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种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和维护出资者利益,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有利于构建新型企业文化,加快企业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中居于最高层次的管理文化,它的实施过程是运用文化因素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机制,实现企业的价值共识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构建了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目标与管理具有鲜明特征的企业文化就能增强企业应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五)有利于企业适应国际化新形势。国有企业依照公司这一国际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规范运作,易于进入国际市场,并能顺畅地开展国际贸易、投资、融资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形成资本流动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应属于经济范畴,但事实上也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分别升华为不同的法律形态。”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当前遍及全球,并依法设立的以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比较规范且制度合法的公司制度。在时间上,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现阶段的依法设立的一种公司制,而不是指已经过时又被历史所淘汰的企业法律制度;在空间上,它是指世界范围内的众所周知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五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企业的依法设立制度。一是用法律来确立企业的设立标准;二是规定某些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因为,在我国要设立企业首先就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然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成立。所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显得尤其重要。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因为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主要是看企业法人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因此,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其关键是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使企业成为拥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法人实体,方能充实企业在经营组织市场行为能力上的基础,从而确保在市场活动中不仅有人负责,而且负得起责。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主要公司制度的运作规程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大相同点是责任形式均为赁任有限。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可以使国有企业尽快适应并进入市场,是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这对我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起到了指导作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这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建立一个严格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约束其行为并保障其利益。企业破产制度。该制度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能使市场经济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与败。 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怎样才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打破企业原有的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形式,建立起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我按部就班,逐步完成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内控体系的革新。 (一)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完整地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使企业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同时,主动适应市场化。 (二)要全面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在经营方式和范围、工资奖金和股息分红等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不再依赖政府这个“救身圈”,而是勇敢地冲入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奋进。 (三)要建立新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利润大、但风险更大,再筹资贷款上很难叫银行慷慨解囊,而通过股份制企业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来化解风险就能为产业的发展解决资金问题。 (四)要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组织领导制度。对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方案进行监督,审查该方案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会不会给国家和职工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要建立全新的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他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按国家所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六)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为蓝本,制定严格的企业财会制度有利于将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程序中,使财会实现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形式,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 (七)要建立一套系统而又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要通过建立和强化一整套规章制度来不断提高生产率和追求科技进步,而这些都需要尽快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阶级的素质才能发挥作用。因为只有他们掌握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方法才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高。 (八)要创新企业文化,因为“构建新型的企业文化是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优秀竞争力所在,也是企业成功的法宝。”创新企业文化能促进企业发展,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理念,使企业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并最终赢得市场。 (九)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也应该按照党章和国家法规,紧紧围绕企改创新和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优秀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四、结语 总之,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不是简单地进行更名,也不是单纯地为了筹资,而是要依法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管理机构,从根本上合理、合法地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创新时表示,将不失时机推出一批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和企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们的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快自身改革,从而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作者:陈博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风险防范的供电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前防范 严格执行决策管理制度,坚持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重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等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议事规则,严肃决策程序;要求法律部门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通过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大大提高了决策质量,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法制化管理框架。结合“三集五大”体系运行后新的机构和岗位变化,组织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甄别,对调整后各部门职责与规章制度进行逐一比对、完善,编制完成《招远市供电公司部门职责与相应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和《招远市供电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制度体系对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都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建成了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合法规范、横向协同、纵向贯通、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管理各个流程100%对接。深入推进“依法治企”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法律事务协调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全面巩固和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和法律意识。公司在落实全员普法学习的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体学习活动,对企业员工实施法律法规宣讲教育,系统地讲授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同时辅助以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和讲解典型案例,使法律知识在企业整体范围内得到全面普及。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品牌建设和企业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改进与创新宣传工作方式,以电视传播为媒介,以社会公益广告为载体,以动漫为表现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优质服务举措,切实提高了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及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为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法律风险事中控制 近年来,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严把合同管理的每道环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管理漏洞的出现,极大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管理实行“六统一”(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合同必须根据其内容涉及的业务范围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要向上级部门备案。为了规范与促进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公司要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以及其他部门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开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采用了“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除了《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所有合同都要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上流转。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人员深度参与招标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在招标活动中发挥决策参谋、服务保障和风险防范的职能。 三、法律风险事后控制 近年招远市供电公司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营销服务、企业管理等几个方面。电网建设方面主要为征地补偿方面的纠纷;运行维护方面主要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电力运行火灾事故和电网建设后期矛盾处理不善引发的纠纷;营销服务方面主要为电费拖欠、电费差错纠纷;企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对此,公司不断研究涉电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最优化、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非诉讼纠纷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个别人用不正当手段和舆论影响,给电力企业制造难题,这使企业依法合理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加。为此,公司加强和拓宽了合法解决纠纷的力度和途径,降低了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加强维权工作,使维权从以前单一的电费回收方面拓展到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维权索赔。2012年,某村民无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栽种树木向供电企业索要高额的清树障补偿款。公司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会同公证处送达了隐患通知书,后再次遭到该村民拒绝。为了保证线路安全,公司与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镇政府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同意与支持后,对该违章栽种的树木实施了紧急避险措施,清除了线下树木,维护了电力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针对纠纷案件处理过程的具体问题,公司加强了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建立了预警机制,通过案件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消除了风险隐患。2013年,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创新普法宣传工作的理念,以及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减少和化解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减少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供用电秩序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杜志俭单位:国网山东招远市供电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浅议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企业法律论文: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 民营 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创新,取得了长足发展,如海尔、华为、万向,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领军企业;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创新力度不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仍是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弱有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现有民营企业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并散见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知识产权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从整体上明确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维护程序,以及侵犯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而其他部门法则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民企创新的保障规则。如刑法设专章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做出规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和承担方式加以原则性规范;公司法和劳动法本着杜绝职工侵犯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的发生,纲要性规定了职工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以惩治各种侵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企创新成果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1、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无论是刑事、行政或民事制裁,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都不严厉,不足以惩戒仿冒行为,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刑罚规定标准看,最高刑仅为七年,和侵犯知识产权所获得违法收益相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在处罚实践中以罚(行政罚款)代罚(刑事处罚)较普遍,侵权者只要缴纳较少的罚金(和侵权所获收益相比)就可以躲过刑罚;再次,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并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知识产权和品牌遭受侵犯的民营企业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获得足额的资金赔偿;最后,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如遭受侵犯,通常需要自行搜集证据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都很高,也弱化了创新成果法律保障的效果。 2、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不够。目前,虽有刑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法律并没有清晰的划分和认定依据,以致当事人对应运用哪一部法律、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深感困惑;另外,各部门法分别赋予专利、商标、工商、 公安等行政机关监管权,多头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该现象在民营企业作为受害方时尤其明显,以致很多民营企业转而倾向采取其他不正当或消极的方式解决问题。 3、现行法律仍存在许多约束空白。比方说对于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而损害原企业利益的行为,刑法并不认定为犯罪,这使得民企高管人员利用原企业销售渠道、技术优势以谋求私利有恃无恐。再如,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违反同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义务的规定较模糊,缺乏强制效力,也不具备应诉指引价值,法律的预警功能形同虚设。现在,有很多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敢聘用和培养外来员工担任高管人员,因为一旦这些员工掌握了企业的优秀技术和销售渠道,他们就会另设炉灶。显然,没有健全的劳资协调约束机制,民营企业只能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模式,这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完善我国民营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 三、警惕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 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 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 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 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结 语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在时下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各地、各部门推出的招术异彩纷呈,其中当然不乏一些真知灼见,但也出现了一些未经理论上的认真分析和整理,对社会、国家百害无一利的举措,这一切都确实到了应当反省的时候了。而法律理念上的反思和整理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明灯,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才从法理念的角度做了一个粗浅的分析,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企业法律论文: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浅议 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 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 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结束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法律论文:证券金融企业法律调整机制思考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融资融券机制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后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以融入证券或资金,为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提供更为充足的证券和资金,但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框架尚不明晰。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 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三)加强对转融通的民事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说,转融通也是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民事交易行为。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的交易规则来维护转融通各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在交易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交易安全,是证券金融公司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维护交易安全的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一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建立示范性的转融通协议文本,对转融通的合同关系进行规定,明确双方在转融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融资融券的调整尚不严密,在制度设计时,要重点考虑相应的担保机制,防止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应规定融资融券担保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融券的交易账户,将所有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从而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的性质,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实现。 企业法律论文:试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 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必要性正在逐步被中小企业经营者所认同。本文通过观察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探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分析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期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策略。 论文关键词 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 必要性 谈及法律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由来。风险管理源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受到1927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大批银行和企业破产,美国企业开始对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立法,并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和风险费用的增加。风险管理研究开始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和宣传,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应运而生。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 1992年9月,美国COSO(即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了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又名“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2004年,美国COSO了COSO-ERM标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随着美国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立法规制,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开始通过立法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作出规范和指导,法律风险管理也随之进入立法视野之中。“然而,我们不应将法律风险管理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件类型。法律风险的确有着诸多特殊性,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是统一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分支学科,既然具有集法律与风险管理于一身的交叉特性,也必然要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回避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并避免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及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近几年来,法律风险管理才正式传入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商讨如何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律风险管理。这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上升到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 2007年1月,全国工商联亦《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应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严格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尝试在民营企业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2009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管理热潮风起云涌,在各种企业经营管理中日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法律风险管理,也被称作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学术上对其定义不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所下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本文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为,法律风险管理即为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帮助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对法律风险管理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一般来说,都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或者防控工具界入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和常用流程;第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一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首先,需要明晰中小企业的概念,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所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目前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占50%. 与中小企业的庞大数量和重要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0年民建中央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当前平均寿命仅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业。而当时欧洲和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5年,美国是8.2年,德国500家优秀中小企业,有1/4都存活了100年以上。另据官方权威信息,2012年一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2.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0.9点,处于稳中回落的状态,发展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不完善,生存寿命短,法律风险频发、后果严重,发展瓶颈难以突破。较之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更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如何切实有效地对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定义如下,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为企业进行风险战略管理,结合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帮助中小企业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建立法律风险管理防控预案,实现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除具备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更加突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大型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相比,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行业领域不同,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如生产型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贸易型的中小企业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在重点领域进行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更容易被中小企业所认同和欢迎。 第二,以定性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为主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一般分为法律风险信息检索、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几个环节,这其中承上启下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环节中,需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鉴于中小企业处于数据不充分、评价模型不成熟的起步阶段,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风险偏好的增强,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定量分析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 第三,遵循实效、简化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分工明晰的法务管理部门,相关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不太健全,这也决定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注重实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流程要更加注重简化、删繁就简,这样才出适应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不至于水土不服。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国家利税减少,经济总量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势必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通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生存和发展,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风险意识,缓解目前中小企业风险繁杂混乱的状况目前,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内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变,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管理不规范、竞争市场较为混乱等因素,中小企业的增长速度、生产收入,财务指标增速出现回落,在部分区域甚至出现了不少中小企业的倒闭、关停的情况。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竞争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因此,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推行法律风险管理,防微杜渐,使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三)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合法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这四个条件都离不开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管理现状的系统梳理和法律规范,当前企业经营发展环境需要风险关口的前移,实现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要实现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因此,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中小企业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良性守法的市场竞争者。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实体,其守法程度直接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有序程度。目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意无意地逃避市场监管,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恶性诋毁竞争对手,这种违法无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会导致中小企业自身遭受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可能凭一时侥幸获得高额利润,但一旦遭到查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另一方面,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既有利于微观上的各个中小企业,也有利于宏观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形式,汇集了法律与风险管理的综合应用,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所参考,有所裨益
网络营销论文:校企协同育人模式下网络营销论文 一、校企协同育人背景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及中国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急剧增长。截至2014年3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1亿,网购总体市场规模达6478.5亿元,环比增长11.7%,呈现快速发展势头。随着消费者网购习惯的养成,网络营销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营销手段。然而与电商蓬勃的发展势头相对应的是电商人才供需却呈矛盾化的景象。根据淘宝大学的相关调研显示,未来3年电商人才的缺口将达到445万多。一方面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求贤若渴,却很难找到适合企业需求的人才,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生找不到对口的工作岗位,专业就业对口性不高。通过目前企业电子商务人才调查情况发现,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分析发现,造成这种落差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用人标准和高校育人标准存在偏差(如图1所示)。企业需求的是具有创新能力的技能型员工,而学校重视理论体系的学习,以课程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电子商务教学体系一般由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实践教学三模块构成,而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锻炼学生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是其重要环节。电子商务专业的发展是要促进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的发展,使院校与地方经济相互融合,培养满足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因此,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模式对于加强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营销》课程教学现状 《网络营销》是电子商务类专业的优秀课程,实践操作性非常强,该课程实践效果直接影响学生的专业技能。然而,在《网络营销》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严重制约学生职业能力提升的问题。目前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教学过程学生的参与性差 很多学校的课程教学模式,仍以教师为中心,偏重于讲授为主;而作为职业技能课程的《网络营销》如果仅仅是用教师填鸭式的理论教学,学生参与少,终究是纸上谈兵,无法培养学生的网络应用能力和网络营销技能,更谈不上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同时还会使学生失去学习的激情。 (二)课程内容脱离实际岗位需求 网络营销是在清晰掌握市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营销活动。目前许多院校《网络营销》教学中仍沿用传统的市场营销理论体系,实践采用仿真教学,教学内容无法与时俱进,导致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识别机会能力、市场调研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没能得到锻炼,学生毕业后无法迅速进入岗位角色,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黏合度不够。 (三)考核重视理论,实践形同虚设 一直以来我国教育习惯用试卷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实践性强的《网络营销》课程也没摆脱这种考核模式。这种“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应用”的误导,致使学生缺乏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对具体项目的操作能力更是欠缺。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专业教师缺少专业岗位实践经历,教学过程空洞,实践方法和内容安排不恰当等等都会造成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欠佳。作为电子商务专业职业素养提升且实践性很强的《网络营销》课程,通过校企协同教学,校方能及时了解掌握行业的需求,调整专业课程体系,使专业教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机融合,从而真正实现理、实一体化,让学生在校能快速了解网络营销的相关岗位职责、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专业发展前景,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由于企业在教学过程中的介入,学生更容易迅速接受协同育人的企业文化、企业经营理念等,能缩短员工岗前培训上岗时间,降低成本。 三、《网络营销》课程的校企协同育人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实践基地校企协同教学模式 校企协同实践教学模式是建立在院校与企业共同育人基础上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以理论研究为支撑,以技术与研发为手段,检验实践,形成“教、学、做”三位一体,集学校、企业等多主体参与的一体化教学基地。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的人力、知识、技术、信息、设施等教育资源,还将进一步提升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的水平。根据院校和企业合作形式、层次的不同,针对《网络营销》校企协同教学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在校建立企业合作教学地点和在企业建立学院学生实训基地两种模式。 1.在校建立企业合作教学地点 这种校企协同育人模式是一种对校、企、生三方都有利的育人模式。校方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及企业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结构,设置专业、修订教学计划、开发课程、组织教学班级;企业方每年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校园专场招聘,选录学校优秀的毕业生入企业;学生因学校与企业的以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现代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自身职业素质、技能上的提高,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为实现职业理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2.在企业建立学院学生实训基地 该种模式是为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和素养,在相关企业给学生安排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岗位,从而达到强化学生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目的;同时合作企业还可以根据企业资源情况为教师提供挂职锻炼或师资培训机会,丰富教师的教学经历和实践能力,从而提高教师的职业教育水平;此外,学校可以聘请企业行业专家参与对专业课程设置及相关课程内容进行优化,提高师资团队水平。 (二)基于创业平台型校企协同教学模式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随着就业形势日益加剧及年轻的大学生群体创业愿望增强,越来越多高校开始开展创业教育,鼓励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电子商务创业的门槛低、成本低、风险小、回报见效快等优势使得网络创业成了大学生创业的一条重要途径。《网络营销》课程作为电子商务专业实践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创业的重要性更是不可言喻,基于创业导向的课程体系改革就势在必行了。我们按照基于创业导向教学思路,在企业调研的基础上设计工作任务流程,坚持以实际任务内容为导向,根据《网络营销》课程目标,从专业技能、职业素质、创业能力三方面综合设计学生的职业能力,同时让学生创业所需的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等得到充分锻炼。 四、结束语 校企协同实践教学在《网络营销》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对学生来讲,能学习到更实际有用的知识,能更快适应工作岗位;在企业人才选择方面,有利于选拔优秀学生,缩减员工培训成本,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从学校角度来看,实现了学生与企业的无缝对接,为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实践性教学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提升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教师素质和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电子商务专业教育教学改革。 作者:甘霖 杨力 单位: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管理工程系 网络营销论文:法律体系下汽车网络营销论文 1汽车网络营销的优势 1.1提供全新网络平台,有利于购销双方更好地掌握需求信息 对于企业,可利用网络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全程关注和跟踪服务汽车用户,更加迅速有效地了解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需求与看法,与客户充分讨论个性化需求,进而完成网上定制,更好地满足汽车消费者的个性需要。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即时把握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状况,积极调整营销战略,促进市场竞争。对于消费者,只要点击进入汽车营销网站,就可以即时充分地了解车型款式等信息,任意地选择汽车款型,增减不同的配置和挑选不同的外观色彩,还可以同时对同一品牌不同价位、不同品牌同一价位的各种汽车产品,进行价格、配置和性能的对比,以确保自己买到价格合理、经济适用的汽车。 1.2缩短汽车营销渠道,有利于购销双方节约成本 汽车网络营销采用网上设计、网上宣传、网上销售方式,有效地降低了包括场地租赁费等在内的营销成本,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网络信息制作和传播简便快捷,极大地提高了营销效率。据估计,一般可降低流通成本40%左右。企业可以把这部分实惠直接转让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价格优惠。在传统营销形式下,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通常会辗转于各个汽车4S店“货比三家”,既费时费力,又增加了购车成本。但在网络营销形式下,消费者无须到汽车4S店,就可以在网上完成信息查询等购车手续,只需等待物流配送将车交到自己的手中,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买汽车。 1.3网络媒介即时互动,有利于挖掘更多潜在客户 汽车企业通过企业网站等方式,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客户真正得到其希望的使用价值及额外的消费价值。用户可随时与企业进行互动交流,反映自己的个性化需求和对产品的建议,进行各种咨询。而企业一方面通过及时响应可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可快速了解用户需求,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通过大量的人性化沟通,树立企业品牌良好形象,增强客户对产品的吸引力,实现顾客由沟通到购买的转变,挖掘更多潜在客户。 2汽车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2.1营销观念陈旧,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和投入不足 一方面,大部分汽车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e时代”抢占网络虚拟市场,对企业赢得未来竞争优势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仍旧把竞争焦点定位在实体市场上。有的认为国内电子商务应用环境诸如社会环境等尚不成熟,发展汽车网络营销为时尚早,在网络营销方面的建设和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主要是顾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虚拟的网络交易还心存疑虑,认为汽车是一种高价值的商品,还是要货比三家,现场购买才能放心,真正愿意在网上购车的还极少。 2.2品牌意识不强,重促销活动轻品牌宣传 我们知道,只有品牌才能让一个企业不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国外的汽车营销十分注重品牌的宣传,而我国的汽车网络营销,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重价格促销活动轻品牌宣传。从长远来看,促销对汽车行业只是短期有益,不增强品牌意识,会让该汽车品牌湮没在众多品牌汽车之中,消费者也容易受其他品牌的影响而背弃,从而使该汽车的市场份额不断减少。据统计,中国只有一成左右的消费者在换车或者二次购车时只考虑原品牌车,汽车消费者品牌忠诚度仅5%。 2.3汽车网络营销人才缺乏,服务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汽车网络营销对IT技术的要求较高,如汽车营销信息的采集、处理与分析,汽车市场调研与管理决策等,都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就决定了,汽车网络营销人才既要懂得汽车知识、熟悉网络技术,又要具备营销经验。而目前的汽车网络营销人员不能集三个方面知识于一身,在遇到顾客提出的各种问题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客人的需求,服务功能发挥不好,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因此,需要大量既懂网络技术又懂汽车营销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今后汽车网络营销市场的需求。 2.4物流网络不完善,配送效率低下 虽然汽车网络营销的优势十分明显,但同时也对汽车企业的物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汽车网络营销需要依靠现代化的物流体系。而我国缺乏社会化的汽车物流配送支持,现有的主体汽车物流模式是汽车企业自建的供产销一体化物流,其规模小、设备设施落后、管理经验不足,物流效率低下,费用过高,导致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汽车网络营销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2.5法律制度不健全,顾客缺乏网上购车的安全感 随着我国在电子商务活动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网上交易的经济纠纷问题,计算机犯罪问题,等等。而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监管体系还未形成,相关标准也不统一,对网络犯罪的定罪和处罚缺乏依据,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不利。汽车网络营销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消费者对网上购车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据统计,有52%用户对目前网上支付没有安全感。 3汽车网络营销发展对策 3.1强化网络营销意识,改变传统消费观念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上购物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网民的追捧。但汽车与普通商品不同,毕竟是一件高价值、耐用性的商品,且汽车网络营销又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大多数顾客一时半会还难以完全接受这种购买方式。为此,汽车企业首先自身要在思想上重视网络营销的作用,充分认识到网络营销的广阔前景,加大对汽车网络营销的投入和宣传,充分发挥网络营销的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比传统营销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扩大公众对汽车网络营销的认知,消除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网络营销的后顾之忧,才能引导消费者改变传统的眼见为实的购买方式和习惯,使消费者真正从心理上接受汽车网络营销这一新的营销方式。同时,汽车企业在网络营销中要注重品牌意识,在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信誉度、完善品牌服务体系上下真功夫,提高汽车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这样才能有巨大的号召力与吸引力,使众多消费者抛弃传统的现场购车观念,逐渐接受网上购车交易模式。 3.2加强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复合型汽车网络营销人才 汽车网络营销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汽车企业所拥有懂技术、会营销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队伍。目前,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和汽车技术的高校很多,但这两个专业一般互不交叉,导致汽车专业的学生不懂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不懂汽车技术,难以培养出适应企业需求的复合型汽车网络营销人才。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校企之间的合作,着力培养出一批既懂汽车技术又懂网络营销管理的汽车网络营销精英,为企业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时也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实现校企互利双赢的良好格局。一方面汽车企业可通过选送员工到高校深造、委托高校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各种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借助于这批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专业人才,稳步推进汽车网络营销的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与高校联手采取“订单式”人才培养、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等多种模式,培养适合自己需求的汽车网络营销人才。另一方面,高校要针对企业的汽车网络营销人才需求,制定出IT技术、物流知识、贸易知识、营销知识、汽车知识等相应的课程来培养这类人才,改变目前汽车网络营销人才匮乏的局面,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汽车网络营销行业的发展需求。 3.3健全汽车物流配送网络,提高物流效率 国外汽车产业大力推行供应链管理,发展第三方物流。汽车企业专注于自身业务,将物流业务外包出去,由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第三方物流公司采用各种先进的物流技术,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同汽车企业一起提高整体供应链的竞争能力。据统计,在欧美80%以上的汽车企业已把汽车物流外包。因此,我国应鼓励建立一批现代化大型汽车物流企业,完善集物流、商流、信息流于一体的社会汽车物流体系,实现汽车物流配送系统的专业化、系统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规模化及社会化,为汽车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4建立健全网络营销法律体系,为汽车网络营销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汽车网络营销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健全现有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又需要补充完善新的法律条款,以适应汽车网络营销的发展需要。在网络商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的合同认证、执行和赔偿、反欺骗、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网络有害信息过滤等方面制定规划,为网络营销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从而增强用户网上购车交易和支付的安全感,消除汽车网络营销的技术障碍和心理障碍。 作者:林梅 单位: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实践教学视角下网络营销论文 一、构建网络营销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分析 1.构建网络营销课程中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分析 以技工院校开设网络营销课程实践为例,潍坊市技师学院是一所以培养技术人才为主的职业技术学校,它主要将学生培养为社会需要的人才。该校在构建网络营销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传统的按照学分进行划分的实践教学体系。二是按照能力层次进行划分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网络营销主要的人才培养方向为实践应用型人才,它所强调的是学生的“能力本位”。在构建实践教学内容的时候,主要从三大模块着手,即基本技能、专业技能以及一些综合技能。其中基本技能主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专业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而综合技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2.在实践教学中组织模式构建分析 网络营销实践教学需要通过模拟环境以及通过网上模拟环境去解释、解析、认知专业知识,可以有效促进学生掌握网络营销职业方面的技能的提升,以培养出与社会企业岗位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实际的网络营销教学当中,教师除了要对学生进行有效针对性理论讲解,还要组织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地进行讨论,或者通过计算机进行模拟,以及社会实践和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确保可以有效地实现实践教学。 二、网络营销实践教学有效的教学方法 技工院校在网络营销实践教学中,主要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等,要确保网络营销中实践教学能得到最佳的效果,就需要采用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1.学生在教师指导之下建立自己的网店 要取得有效的实践教学结果,教师就要让学生亲身体验网络营销。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在电子商务BTOC的平台上建立以个人或者以小组为主的创业形式的网上商店。学生要通过专业的理论知识对网上商店进行深入的了解。这样不但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扩充学生的知识领域,还可以有效地拓展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令学生通过实践有效地提高自己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2.鼓励学生建立商务网站,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仿真实验,有效模拟出实际的工作情景 在技工院校当中,要培养学生的网络营销实践能力,教师可以让学生细心观察现代虚拟企业的网络营销现状、平台、规划,以及客户群体和他们的发展前景,通过教师与学生的配合,自行设计出电子商务网站、广告等。另外,学生也可以在教师的帮助之下对网络营销模拟软件中的各个工作岗位群的工作流程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解决网络营销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技工院校开设网络营销实践教学,有利于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在实践教学中,还可以采用开放性的实践教学基地创建的方式,使得学生更加有效地掌握网络营销职业中的技能。也可以组织学生按照现有的资源组织学生进行分类,以确保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网络营销调查的各种方法和技巧。 三、小结 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才的培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尽快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如今,网络营销这门课程已经在培养我国人才方面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这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并运用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以确保学生未来的发展道路更加顺利。 作者:卢艳睿 单位:潍坊市技师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CDIO模式下网络营销论文 1网络营销教学目标 让学生掌握网络营销环境,并在网络营销在实践中有更详细的了解,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网络营销不仅传授给学生网络营销理论知识、应用程序,还应该包括学生能力的培养。将来能够胜任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和个体营销等各类网站的网络营销基本管理工作;具有使用网络开展商务让学生掌握职业岗位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成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人才。 2网络营销教学建设过程 网络营销是一门理论知识和实践技术紧密结合的课程,在本课程中导引入CDIO教学理念,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项目驱动、实践经验、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是本文的研究主题。 2.1教学内容模块 网络营销课程涉及的内容与知识面广,在目前出版与使用的课程教材中,即使按照教学规律以理论与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线进行了编排,但由于课程学时有限,教学中难以安排足够的实践课程,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效果不明显。基于上述普遍存在的问题,着眼于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培养学生的实践应运能力,运用CDIO工程教育模式的理念,把网络营销课程分为基础(对应着C构思)、战略(对应着D设计)、技能(对应着I实现)、实战(对应着O运作)四个模块,实行模块化教学,突出教学重点与难点,把对学生的培养从理论层面转变到实践应用能力上来。 2.2项目驱动 项目驱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以项目为驱动力,将专业知识,教学与项目目标整合到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构思,设计,实施,训练与实现整个项目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2.2.1基础项目 基本思想是:通过加深学生对网络营销基础知识的理解,进行构思自己将实施的项目。教师为学生提供多种经典案例,让学生选择一个案例分析,通过自己的思考和讨论如何体现案例中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形成网络营销的基本感性认识,加深网络营销体系的基本分析和设计方法的理解,学生要确定一个项目,进行项目设想和可行性研究。这一阶段对应CDIO教育思想的Conceive(构思)。通过教学活动,讲授基础理论知识,让学生了解网络营销的产生与发展方向,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之间的联系、比较、冲击与整合,网络营销战略规划内容,网络营销计划方案书写过程,网络营销目标市场定位战略,并学习网络营销网站建设方法,熟悉网络营销消费者行为,调研方法,并学习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渠道策略,营销沟通,营销广告,管理和评价等系统知识的理论强化。教学过程中穿插国内外典型案例,以及了解目前网络营销最新资讯,让学生了解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营销在企业营销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2.2.2战略项目 基本思想是:要求学生网络营销理论与方法,深化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战略思维,使学生掌握网络营销战略模型,并具备制定网络营销战略的能力。本阶段对应于CDIO教育思想的Design(设计)。 2.2.3技能项目 基本思想是:培养学生技术和应用能力。本阶段对应于CDIO教育思想的Implement(实现)。技术能力方面学生要掌握营销型网站LO-GO设计、网站开发、网页或者店面装修设计、运维技术等;网络消费者行为、商务信息收集与网上问卷调查等调研方法;网络广告的方案、创意、设计和实现;网络推广的几种常用方法,如百度竞价、搜索引擎、淘宝直通车、网站推广、许可电子邮件营销、博客营销、病毒营销、事件营销、媒体营销、广告营销等。并能根据学生团队电商创业项目选择合适的网络营销方法。 2.2.4实战项目 基本思想是:每一个小组对项目实战运用,并建立相应的应用程序,营销和服务渠道。实际应用实在困难的,建立模拟的应用环境,并进行模拟应用程序的执行。实战项目是四个实践中最难的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市场,培养学生们务实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本阶段对应于CDIO教育思想的Operate(运作)。实战项目作为考核学生期末掌握程度的内容,一般是某个指定企业网络营销方案策划项目,要求学生对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措施进行描述,实战项目从构思、设计、实现到运作系统,训练学生的工程能力。并对进行小组团队学生的成绩进行审核,比如实战项目可以在校内、校外实训基地或者企业实习或者自主创业的方式进行。 2.3设计D、实现I和运作O的整合 实践是理论知识得以运用的抓手,在教学中,根据培养的目标对学生进行分组,把学生分成战略型,技术型,应用型三种。每小组中指定一定的人员共同完成一个任务。战略型学生完成CDIO的设计,负责写出网络营销总体的设想和规划,定位目标市场,进行网络调研,确定产品方案并制定出网络营销计划;技术型学生完成CDIO的实现,负责做好网站或者依托电商平台创建一个网店,要求写出软件的开发思路、数据结构、源代码、店面LO-GO,确定店名、整体店面风格、颜色、上架的货品种类、数量、价格与物流,并负责平时的店面装修和上架货品。应用型学生完成CDIO的运作,应用型小组通过前面战略型、技术型小组的知识整合,确定推广方式,推广时间,推广平台,推广频次,最后通过学生之间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小组所定项目。学院根据课程体系特点,发展电子商务、创新网络营销模式大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并吸引媒体进行报道,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拓宽了网络营销教学之路。以下为具体活动内容。活动一:“七彩高原杯”高原特色农产品微营销创意暨实战大赛,结合大农业时代特点、结合移动电子商务时代商业环境,全校共42支队伍参赛,通过决赛学院10支参赛队伍获得优异成绩并取得电子商务创业基金,通过比赛营造电子商务创业的良好氛围。活动二:基于微信的金融知识大赛,引导学生在校园阶段即开始重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的结合,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同时提高学生运用新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网络推广能力。活动三:和星润企业合作,指导团队学生筹建并运营O2O学润商城,紧跟移动电子商务时代步伐,项目已正式上线,学润微商城已开发完毕上线运营,已有40余位同学订单交易成功。在这个活动中,学生很好地结合网络营销知识体系来更好地筹建并加以运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4基于“做—中—学”的师生互动 网络营销课程根据教学大纲,通过实战项目去帮助学生整合课程的知识和能力,在项目选择上强调学生创新性和对多门课程的综合,从根本上实现对学生思维连贯性的训练以及运用理论为企业实战做好准备的目标定位。举措:搭建可供教师和学生进行实战的电子商务操作平台-“阿里巴巴特色中国云南馆”,形成不同的创业团队和实体。让学生在老师“教”后能够真正地“做”起理想已久的创业项目。师生在平台上进行构思、设计、实现和运作的互动。老师践行“做—中—学”,真正得到实际CDIO的锻炼,成为具有实战经验的教师;学生通过“做-中-学”,真正掌握电子商务操作平台的工作原理、体系结构、操作方法和应用经验,为将来走向社会后进行电子商务实务操作奠定坚实基础。 3践行CDIO教学模式后“网络营销”的教学效果 我们对“网络营销”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进行了事后分析和比对。发现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基于CDIO的“网络营销”课程取得了以下良好的教学效果: 3.1激发学生的学习自主性 教师灵活多样地结合企业网络营销案例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对学习的浓厚兴趣,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使得学生主动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 3.2丰富学生专业知识 学生能够利用好身边的网络资源,主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课程相关资料,久而久之也了解到国内外很多优秀企业的经典案例,并能想办法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网络营销问题。并能够自己在创业活动中学以致用,教师从原来的主导转化为主引,引导学生主动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3增强学生学习和工作中的沟通协调能力 学生经过小组间交流、探讨、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对大学生学习素质的提高,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3.4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 缩短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使得学生筛选到了对自己有用的理论知识,更好地指导于实践,毕业后到工作岗位上能学以致用,以解决新毕业大学生与社会发展需要脱节的问题。通过CDIO模式应用于网络营销课程教学,使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操作中,有效提升了学生的专业竞争力,快速实现了网络营销人才培养和企业用人需求之间的无缝对接,为将来学生自主创业熟练地运用网络营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网络营销教学效果提升对策 CDIO教学模式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下一步,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深化CDIO在“网络营销”课程中的应用,以期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4.1加强教学团队综合知识素养 网络营销课程的知识内容涉及市场营销学、工商管理学、经济学、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美学、法律法规等多个学科,对教师的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教师要不断学习,并能深入了解一些知名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从而引导学生学习,并让学生成为将来企业网络营销推广的中坚力量。 4.2加强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和学习 教师应多到如阿里巴巴、戴尔集团、当当网等知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学习,深化目前最新的网络营销模式,并和多个高校工商管理学院交流互动,结合云南电商特色,带领学生创业团队帮助农村合作社把特色农产品用网络营销模式推广到全国乃至世界。 4.3加强校企合作,让整个教学团队理解改革的需要,明确改革的目标 教学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将来能够立足于社会,所以教学要紧密和企业相结合。在国外的教学中有一句谚语“如果让我告诉你,你可能会忘记;如果让我演示给你看,你可能会记住;如果我们共同来操作,你肯定会牢记。”所以学校或者学院能够多创造一些实训基地,结合目前我国的扶贫电商项目,让学生从课堂带上最新的知识体系,深入农村合作社,了解当地农村需求,帮助他们建立起电商运营模式,用最前沿的网络营销知识推广农产品,帮助农村脱贫致富,真正体现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不仅提升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真正达到了学生学以致用的目的。 4.4加强CDIO理论学习和研究 把CDIO原理与中国国情与“电子商务”课程紧密结合在一起,创造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的CDIO教学体系,并实际应用于教学过程中,大胆改革创新,为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人才贡献力量。 作者:岳娅 王国贤 起建凌 冯艳 张仙 单位:云南农业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农村干部学院 云南省应用技术研究院 网络营销论文:卖萌式网络营销论文 一、卖萌式营销的界定及作用 卖萌方式经由商家挖掘后,与广告大师大卫•奥格威提出的“3B”原则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广告创意以baby、beast、beauty(婴儿、动物、美女)为表现元素时,满足了人们的审美心理和情感需要,易于激发其愉悦心情,成为一种能引起其注意的刺激因素,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当“萌”属性与商品、服务结合在一起时,就形成消费者眼中的“萌点”。卖萌式营销就是以俏皮、可爱、欢快的形式向受众展示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和特性,将商品、服务的“萌点”展示给目标消费者,是品牌亲民化的一种极佳方式。近年来,卖萌式营销成为一种潮流。从2011年肯德基推出的喵小奇套餐到2013年开始可口可乐的卖萌新包装,从2013年凉茶大战后加多宝运用小孩哭泣照片的“对不起”系列,到网友自发为王老吉设计“没关系体”回击加多宝,卖萌之后总能形成社会话题热点,取得不错的宣传效果。卖萌式营销因其特性,往往可以以最自然、温和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它可以增加企业的亲和力,不仅帮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在企业面对某些危机时也可以有效地缓解外界的负面情绪。如加多宝在被法院裁定停止使用凉茶改名的广告语之后,在官方微博连发了四条主题为“对不起”的微博,配以幼儿涕泪涟涟的照片,自嘲自己太笨、自私、无能、草根,表面上看是在道歉,传递出一种委屈至极的情绪,实则在宣传自身的同时将不利的舆论导向推向了竞争对手。据新浪数据显示,该微博在后数小时内转发量已近20万,覆盖粉丝数逾3亿,并有大量网友对加多宝的遭遇表示同情,可见卖萌在公关危机中能起到何等重要的作用。成功的卖萌式营销能有机地将流行要素、热门话题等结合在一起,并轻而易举地形成话题,不仅有助于品牌信息更好地传播,在某种程度上也大大降低了受众对品牌营销的抵触和排斥。卖萌式营销形式新颖且内容幽默风趣,极易感染受众,可以给予客户新奇的体验,给品牌带来独特的传播效果,不失为一种高明且行之有效的营销新手段。 二、淘宝网的卖萌式营销策略 随着电子商务日渐成熟,网民线上购买商品的热情日益高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并声称以网络购物及团购为主的商务类应用依旧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随后,CNN-IC在《2013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研究报告》中表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常用购物搜索网站类型中,淘宝/天猫商城以65.7%的比例位居首位。作为中国大型购物平台,淘宝网稳坐中国电商老大的交椅。淘宝网提倡活跃、快速的网络交易氛围,欢快、俏皮的卖萌式营销,能与消费者进行友好互动,加快交易的完成,与淘宝网的整体风格相当契合。对淘宝店家而言,最重要的是获得买家的认同。近年来国内相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网购市场迅速发展、网购方式迅速渗透的拉动作用,选择卖萌营销的淘宝店家多为以实现就业和创业需要的青年群体,为卖萌式营销买单的淘宝买家也以80、90后的年轻群体为主,淘宝的卖家与买家大都是在年龄、地位、兴趣等方面相近的平辈。“社会群体是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因为它们是有功能的,它们满足了个体和社会对于秩序、结构、简洁和可预测性等的需求。”卖萌式营销中所需的认同指的是买家与卖家基于同一社会群体而共有的社会认同。社会认同注重归属感,与利益联系相比更加具有稳定性。年轻群体处在想象力和创新性活跃的年龄阶段,具有求新、求异、求雅的心理状态,而处于同一社会群体的80、90后店家在情感和价值观上有极为相似的取向,卖家深谙顾客的心理,也懂怎样的形式能更受欢迎,能更快、更准确地将商品、店铺的萌点展示给目标受众们。卖萌是顺应时代变化的一种营销方式,它能引发年轻受众心中的认同感,影响其购买行为。由于淘宝购物是在虚拟平台进行的,展现给买家的是虚拟店铺,买家们可以随时随地浏览商品,也可随点随关页面,较之现实中的逛街,享有完全的自由。用户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过程是走马观花———产生兴趣———客服咨询———下单付款———用户体验———购物评价。网络销售的主要优势之一在于互联网突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但是虚拟网络的真实度体验不足,网络购物无法像实体店那样被顾客即时体验,需要依靠更用心的服务来弥补不足。个性化服务能极大地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卖萌式营销无疑是给年轻消费群体定制的服务。卖萌式营销增加了其购买过程中的愉悦度,增强了顾客对店铺的信任感和回头率,实现提高销量的目标。淘宝店如何实现卖萌式营销,取决于商品或服务萌点的创造。从店面设计、文案创作到客服及售后,都是需要创造“萌点”的地方。 (一)店面(店铺首页)设计 淘宝店铺是指淘宝卖家在淘宝所使用的店铺,淘宝店家提供给买家的店铺页面会是买家头脑中的“店”,它最能体现该店的风格、特色。当消费者第一次进入店铺时,很难一下子对产品的质量作出判断,但店铺界面却很容易给消费者留下第一印象。若对店铺产生了好感,对店面的设计产生共鸣,那么在此后的购买行为中,消费者的内心更易于接受和认可该店铺,可见店面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买家浏览、购买商品的欲望,因此店面设计在淘宝卖萌式营销中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友好的界面设计、符合消费者审美趣味的结构布局是消费者进一步查看商品信息的前提。首先,店名的选择上有几种风格可以参考:小清新、俏皮搞笑、童趣、叠字等,如“兔仙人”“您所查看的店铺已放弃治疗”“歪瓜出品”“兔兔的小铺”等,总之,取名字要避免生硬、老旧,使用如“某某女装”这种没有辨识度的店名。其次,排版要灵活、不死板,应多放置图片,图片的形式除了静态图还可以考虑动态图,图片的内容除了招人怜爱的卡通形象,还可以采用网络上流行的表情图片,如暴走漫画表情、金馆长表情,甚至最新的日本漫画家德田有希搞怪的星星系列。这些恶搞表情图片在网络上使用率极高,受到年轻群体的普遍欢迎。在淘宝店铺见到这些或惹人怜爱或荒诞不羁的图片,往往能让浏览店铺者忍俊不禁,增加对店铺的好感度,有继续浏览下去的欲望。在字体的使用上,主要注重字号和字体颜色的选择,在强调某些重要信息或适当配合强调语气时,可使用比其他文字要大几号的字号和醒目的彩色字体,这样的安排能很好地吸引受众的眼球。 (二)文案创作 在给顾客留下较好印象的基础上,对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介绍同样重要。淘宝店铺中的“宝贝详情”既是商品描述,更是将商品推销出去的重要广告宣传阵地,上面的文案创作尤为关键。要写出卖萌文案,文案创作者需熟悉网络热词、热门事件,熟练运用流行的表情图片,能很好地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围绕产品的特性和品牌内涵,利用诙谐、幽默的语言、图画等亲近受众。2012年7月,一家名为“哈少侠挪威特卖小店铺”的淘宝店铺流出的卖萌广告文案迅速走红网络,网友纷纷戏称其为“神一样的文案”。该店最先在网上蹿红的是一款挪威巧克力的广告文案。店主“哈刚少侠”称品尝该巧克力者需自备“一副清新自然豁达开朗无忧无虑的费玉清表情”,而后又以火箭升空、烟花绽放、熔浆奔腾的图片描述巧克力在口中融化的感觉,“等它淡淡地融化在口中的时候又会有一种莫名的忧伤,那种快乐的感觉稍纵即逝又像初恋”。该巧克力的文案1200余字,共99行,每几行文字之间都穿插若干与文字有相关性且引人发笑的照片(多为影视作品截图),采用对话型、引导性的介绍方式,行文中多用感叹号,语气类似网络上流行的“咆哮体”,语言具有跳跃性和创造性,将产品介绍性的信息植入通篇趣味化、口语化的文案中。 (三)客服及售后 淘宝买卖交易都是在虚拟空间里进行,买卖双方彼此陌生,客服给买家留下的印象很重要。一般而言,买家询问客服时,大多是已经进入了有购买意愿乃至决策阶段,客服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客户预备交易过程中的诸多疑惑和难题,往往能增加买家对店铺的信任度和好感度,促进购买。在虚拟空间内的交易并非以面对面的形式展开,如何服务好顾客,让他们满意而归,避免流失客户、差评现象,客服的态度和对话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用语气词,活泼、亲切的客服会给消费者的购物过程带去快乐和满足感,为商品附加快乐情绪,具有感染力,易于分享,更有可能形成口碑效应,无形中增加价值空间。客服、售后的卖萌技巧也离不开社会热点和网络流行用词,如2012年电视剧《甄嬛传》的热播,网络上掀起了“甄嬛体”和模仿宫廷称谓的热潮,不少客服都称顾客为“小主”,自称“臣”或“奴婢”等,说话的方式也颇具“宫廷风”,引得众多网友称赞,大呼客服太“调皮”。在商品出售后,善于卖萌的客服们又精心设计了温馨的短信提醒给顾客,此时的短信则以商品或包裹的身份自居,通常被拟人化,称买家为“主人”,雀跃、急切的卖萌语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买家等待包裹的急躁心情,增强店铺的服务效果。 三、多平台整合营销是卖萌式营销的延伸 淘宝买家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入店铺:一是通过商品搜索,在自主筛选信息后点击进入店铺;二是在已知晓店铺的情况下,通过站内店铺搜索或站外链接进入。前者的不可控因素太多,在技术、操作上难以取得较高的点击率,店铺卖萌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进入店铺的顾客的停留时间,截取进店后的人流量。后者的发生分两种情况,一是买家由于购买过该店产品或从亲朋好友口中得知该店,自身或周围人有过购物体验后的“回购”;二是淘宝网以外其他平台对该店做了宣传,这种宣传行为可以是淘宝商家的软、硬广告推广,也可以是网友对店铺卖萌有良好的体验而“晒单”。现如今,互联网已经逐渐进入社会化营销(So-cialMediaMarketing)时代,微博、人人网、微信、QQ群都能给店铺带来流量。卖萌式营销的延伸应先确定卖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群体,不同的社交平台有着不同的用户群特征,通过对为淘宝上卖萌式营销买单的客群特征的分析,来判断和选择适合企业的社交平台,如微博便是淘宝卖萌式营销向外延伸的一个优势平台。如今,微博作为我国普及度最高的一个自媒体,每天都为网络贡献了大量UGC(用户生成内容),商家可以搜集、整理有同样或相似某类产品或服务偏好的人群,对其进行微博人群区分,以便有差别、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淘宝上欣然接受店家卖萌行为的客户群体恰好也是活跃于微博的青年群体,容易受商品的外形、介绍等因素的诱导,也易于受相关群体、流行时尚的影响,以标新立异为荣,购物消费注重彰显个性或身份。在微博上,经常能看到部分网友截取与某些淘宝客服对话的图片,博主对其卖萌式服务表示称赞,不少网友则出于猎奇、认可心理进行评论或转发,这种“晒单”往往能吸引不少微博上的潜在客户“慕名”前往店铺,进行购物体验。此外,店铺或商家的官方微博在微博平台进行营销时,一般不宜以产品或服务直接切入,除了软文植入,还要经常卖萌与粉丝互动,以获得粉丝的喜爱和认可。对于其他平台,要结合产品和品牌与线上消费者的情况确定网络销售定位,有针对性地设计卖萌内容和形式,才能依赖互联网强大的传播力量,打造淘宝店铺和品牌的知名度,快速提升其美誉度。 四、卖萌式营销的局限 卖萌式营销虽然对淘宝店铺有促进销量、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的积极作用,但也有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卖萌式营销只适用于一定范围,市场偏向年轻群体、女性群体。淘宝指数是淘宝官方的免费数据分享平台,在淘宝指数中输入关键词“萌”,2013年11月1日—2014年4月26日间176天来搜索“萌”的消费者,年龄在18~24岁的人群喜好度最高,女性搜索者的比例占76%,可以看出,对萌有一定关注度和喜好度的人群多为女性年轻群体。卖萌的对象难以扩展到青年以上的人群,被年轻人广泛接受的萌点在30岁以上人群中认可度不高,他们的消费观念更趋于理性,崇尚健康、舒适,而不似青少年和青年那样重视时髦、张扬个性、猎奇心盛。倘若一种产品同时在普通淘宝店铺和卖萌式淘宝店铺中出售,年轻的买家显然更愿意在卖萌“顽皮”的那家店铺中驻足浏览商品;年纪稍大、阅历更丰富的买家则不然,他们更在乎的是商品本身的质量,更容易被其他买家的购买体验即买家评价所吸引。年轻买家可能本身没有购买该商品的需求,但在萌点的诱使下容易发生购买行为;而年纪大点的买家即便看中了该商品,也可能出于各种原因(网购风险、货比三家等)而放弃交易。至于青少年以下的群体,考虑到消费能力低、网购条件未能满足等因素,暂排除在卖萌式营销的目标受众之外。其次,不能在所有商品或品牌中照搬卖萌式营销,卖萌方式有讲究。恰到好处的卖萌容易博得消费者的好感,无差别地卖萌则难以给商家和品牌带来利润。卖萌并不是靠什么既定模式(如甄嬛体、咆哮体等)简单模仿就可以的,卖萌可以由多种元素和风格演变出多样化的组合。同时,卖萌要专业,它离不开对自己品牌特质和目标客户特征的真正认知,在描述产品和服务时要体现行业的专业性,围绕产品的特性和品牌内涵,利用诙谐幽默的语言、图片、易于拉近距离的服务态度等亲近受众,给消费者的购物过程带去快乐和满足感。在给产品、服务制造萌点时,不单需要了解产品的特点及自身需求,还要把握好卖萌的分寸,不能采用网络上很流行但含有攻击性或贬低他人的流行元素,如“你TM在逗我”类话语应避免使用,因为它们可能过于强硬而让某些受众难以接受,产生负面消极的情绪,影响对产品和店铺的整体印象,影响交易的进行。卖萌的形式虽颇具吸引力,但面对不知变通和创新的卖萌,消费者很容易因度过了新鲜期而产生审美疲劳。前几年流行“给力”二字,现实生活和虚拟生活中频繁出现使用“给力”及其谐音“给利”词语的广告,当这个词语充斥在网络各个角落的时候,大多数人很快就不再感兴趣,它很难再吸引眼球。若是在淘宝店铺中还使用这种过时的“流行语”来卖萌,受众很容易产生厌倦情绪。同样,一时流行的卖萌淘宝店若长时间不更新页面和文案,其销售额必定会大不如前。此外,卖萌只是手段,“好评”取决于很多因素。卖萌不是决定因素,最根本的因素在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质量是企业和商家的经营之本。诚信经营,良好的品质保证,才能令用户满意。当店铺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假冒伪劣问题时,再高明的卖萌营销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只有在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大前提下,卖萌式营销才有用武之地,卖萌时才有底气。 五、结语 卖萌式营销迎合了消费群体年轻化的趋势,卖萌营造了轻松愉悦的购物氛围,可以凝聚人气,更好地促进销量,实现商业利益。在卖萌为商品和服务增加附加值后,用户的体验更趋向于良好的评价,他们给商品的好评将对未进行商品购买的顾客产生影响,有助于新顾客的引进,形成良性循环。配合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卖萌式营销将被赋予更多的传播价值、互动性和传播力。但应该看到,卖萌式营销本身存在不足和局限,有针对性地卖萌,有技巧地卖萌,有底气地卖萌,才能真正发挥这种时尚化营销手段的威力。在虚拟空间内,卖萌将成为新时代的生产力。 作者:郭芳 张志强 单位:黎明职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华侨大学文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我国农家乐网络营销论文 1互联网营销的特色 最大的特色莫过于其传播范围的广泛。近到左邻右舍,远到五湖四海,互联网营销突破了传统营销手段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限制,大大提高了营销的效率和回报。此外,互联网的思路能够将纷繁复杂的经营程序归于一体,将宣传、介绍、信息、售后等诸多服务项目和服务要点整合在一起,极其便利流畅。此外,互联网还提供了一个多维的宣传平台。传统营销所局限的音频、视频、3D宣传等在这里得到了解决。如许多样营销界面的提供,最大程度上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显然,互联网营销无论在营销的效率、灵活性、覆盖面、时效性、便捷度都远远超过了传统营销的极限。 2现阶段新疆农家乐网络营销的发展状况概说 农家乐注重人对于自然的回归,是一种游客参与性和感知度极强的旅游品类。新疆作为维族同胞广泛居住地区,吸引着外来游客源源不断的观光来访。本该以此为契机迅猛攀升的新疆农家乐旅游却发展粘滞,迟迟不见起色。笔者走访了数十家喜娘当地的农家乐,针对网络营销的问题做了调查问卷。现将调查结果整理归纳如下: 2.1经营者对于网络营销的认知 应该说,在这一点上,结果很令人满意。几乎每一位经营者都意识到了网络作为营销手段的优越性,也对网络营销具有热烈渴望和迫切需求。然而,由于自身计算机专业水平的限制,很难对计算机营销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宣传,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当地的村委会、农家乐管理办也因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基础设施的限制,没有对光大农家乐经营者起到支持和引导的作用。令新疆农家乐的网络营销长期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2.2新疆农家乐网站规模 笔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拥有自家门户网站的农家乐屈指可数。偌大的新疆也不足十家。大多数的农家乐宣传窗口都是藏匿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新闻资讯里。所以,造成这种窘迫现状的主要因素还是在于技术水平的限制。此外,即便是极少数的拥有独立门户的农家乐,网站的排版和管理也差强人意。 3农家乐网络营销的对策 3.1基础设施和技术资源的建设 信息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开发和建设网络营销的必要手段。政府要增加农村网络建设和农家乐网站建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全力支持和保障农村光缆、电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级相关部门,陈力就列,恪尽职守,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培养和建设一批网站建设方向的专业人才,带领农家乐经营者做好营销网站的建设。在新疆范围内,普及互联网和无线网络设施,普及智能手机和电脑,为更广大的农家乐经营者提供更优质的网络硬件支持和人才技术保障。最后,在外界保障充足的基础上,经营者需要自力更生,后来居上,弥补先期与发达地区同行同业间的网络营销战差距。其根本方法在于网络通信技术的培养和锻炼。这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 3.2网站的建设 首先是别致。只有别致精巧的网站设计才能抓住游客的眼球。其次是品牌和形象的塑造。在这一点上,可以采用用户反馈评价等手段来交互消费信息,让未消费的游客提供更多更可靠的参考意见。同时,利用视频、动画等一些别出心裁的宣传手段尽可能生动地为自己做包装。互联网是一个交互的平台,自身的强有力宣传和用户积极可靠的反馈信息是农家乐跃进的两剂催化剂。最后,在网站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要追求网站服务的多功能和全面性。将传统经营繁琐的交易手段利用一些列先进的网络技术(微信平台、支付宝支付等)抽丝剥茧,归而一统,可以说,网络的设计,是互联网营销区别于传统营销模式最关键的一步。 3.3多样化的互联网营销选择 美团网可以让经营者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大众点评则能使经营者稳定自身的经营形象。而微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中的生力军,越来越被更多的关注和好评。建立自身的微信公众平台,对于吸收粉丝有着霸王钢鼎的作用。农家乐经营者可以通过微信平台与众多用户和粉丝建立良好的互动和协助,对于新形势新市场下的商务发展发挥着弥足珍贵的功效。微信平台的营销最鲜明的优势在于其多元化的营销思路。常规的电子商务平台,因其出发点的限制,虽然对于传统营销进行了不可谓不震荡的冲击,但传统营销根深蒂固。新疆农家乐互联网营销模式的建立,还需要微信平台这一利剑来挑破传统营销模式的束缚。 4总结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对于传统经营模式的毁灭性冲击,对于当下的经营者来说,无疑是挑战与机遇的双刃剑。如何摆脱旧的模式的桎梏,迎接新的互联网模式的拥抱,是每一个新疆农家乐经营者要面临的抉择。对于新疆的农家乐经营者来说,网络营销可以说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处女地。它对于行业竞争的刺激、旅游业服务水平的催长、新疆地区第三行业经济收入的刺激都扮演着主角的角色。在巨大的机会面前,无论是政府、社团、还是个人,都应牢牢抓住互联网时代给予的巨大商机,微信平台的推出,更是对电商的推波助澜。用技术武装本身,用知识作为武器,才能跟得上行军的步伐,打赢网络营销这场硬仗难仗。 作者:巴·金梦 单位: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酒店网络营销论文 一、中国酒店网络营销和管理现状 (一)酒店管理理念落后 酒店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网站营销和管理的重要性,始终认为网站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并不明智,绝大多数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酒店设施的建设上,导致我国酒店行业发展缓慢,逐渐落后于发达国家。 (二)缺乏专业的营销人员 专业性设计和管理人才的匮乏,导致我国酒店网站营销和管理工作困难重重。虽然网络营销已被纳入各大院校的必修专业中,但总体看来,太过侧重理论学习,没有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使高校学生无法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酒店管理中,制约了我国酒店行业的发展。 (三)酒店网站运营环境的限制 目前我国网络环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网络认证不合格,导致酒店网站信任度不高,顾客不愿意在没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制约了酒店信息化建设,阻碍了酒店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强化我国酒店网络营销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优化酒店网站建设 在建设酒店网站过程中,应制定合理有效的计划,全面把握网站建设目的和要素。酒店在不同阶段所使用的网络营销计划和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酒店负责人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营销计划和策略,实时更新酒店网站内容,最大限度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有助于提升酒店的网络预订率;酒店有关部门应定期维护网站,并进行大力推广,旨在将酒店网站打造成点击率较高的网站;网站设计人员应结合顾客的需求,经过换位思考后进行设计,将每一位网站浏览者视为潜在顾客;除此之外,还应积极优化网站搜索引擎,加强对网站的管理,使酒店网络营销和管理全面应用于酒店行业中。 (二)树立正确的酒店经营理念 酒店网站的构建或酒店房间的预订仅仅是酒店营销与管理工作的开端,并不是结果。酒店管理人员应及时转变自身管理理念,积极引进新观念和新的管理技术,深刻认识酒店营销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付诸实际行动。例如:目前,在我国酒店行业的发展中,部分酒店局限于营销网站对酒店房间预订功能的设计上,制约了我国酒店网络营销管理的落实和发展。酒店管理人员应大力开展网络营销知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知识交流会和辩论会等,完整呈现网络营销和管理工作的优势,尽可能吸引顾客消费。 (三)加强网络营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酒店应着力于高素质、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充分利用人才的各项优势,使我国酒店的网络营销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酒店应积极开展针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酒店人员全面掌握酒店网络营销和管理知识,并切实提升酒店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酒店还应为营销人员提供广阔的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与大型知名酒店建立合作关系,使酒店人员得到更加深入的学习,进而熟练掌握先进网站营销和管理技术。与此同时,还可借鉴各酒店的优势,取长补短,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改进,以探索出更具适用性的网站营销和管理策略,为酒店的发展和进步奠定基础;酒店人员应还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充分调动酒店员工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优质的工作氛围,确保酒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开展跨行业的网络营销 现阶段,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酒店网络营销和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酒店管理人员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网络营销和管理与其他行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酒店入住率的有效提升;酒店行业应与旅游行业有效衔接起来,实现酒店入住率的攀升,同时增长酒店客源;为了提升酒店的信誉度,酒店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合作,促使酒店收益的提升。跨行业合作可加大宣传效果,有效提升酒店的信誉度,带动酒店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双赢。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行业已成为一项新兴产业,带动了酒店行业的发展。网站营销和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酒店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因此,酒店管理人员应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总结和完善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转变酒店营销和管理策略,为酒店顾客提供更具人性化的服务。 作者:陈程 单位: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本科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论文 一.电子商务实践课程体系构建 根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把营销技能作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因此,围绕网络营销技能所需的六大意识和七大优秀技能构建了特色鲜明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的优秀实践课程体系。 1、六个意识 商业意识-指电子商务人才需要有国际眼光和灵敏的嗅觉,遇到商业机会要快速反应、精于算计;实践意识-指电子商务人才在从事营销活动时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明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大胆实践和积极实践;创新意识-指电子商务人才要有强烈的创新欲望,敢于标新立异,做事敢为人先;品牌意识-做人要有人品,做事就要创名品,做人做到人人喜欢你,做事做到人人需要你;团队意识-指电子商务人才要有充分的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要敢于协作和勇于协作;系统意识-要站的高、看得远。 2、网络营销七大优秀技能 网站规划、评价能力:主要明确电子商务人才需要具备网站规划能力、网站运营评价能力、静态网页设计能力、动态网页设计能力和网页美工能力等;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电子商务人才的创新能力主要包括商业模式创新能力、营销创新能力、服务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能力等;网站编辑和网站管理能力:对环境有敏锐的嗅觉、对热点的捕捉能力、看待问题有独特的视角、内容组织能力和图文图像编辑能力等;网络营销与管理能力:要求电子商务人才要具备网络推广与营销能力、搜索引擎营销能力、营销的策划能力、文案撰写能力以及营销实施监管能力;平台招商与客服能力:要求电子商务人才要具备平台招商能力、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网络客户服务能力;网店经营与管理能力:要求电子商务人才应具备网店运营能力、网店产品和物流管理能力、网店推广能力和网店促销能力;品牌策划与推广能力:要求电子商务人才必须具备塑造品牌优秀价值的能力,从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三个方面营造产品或服务的优秀价值。 3、电子商务优秀实践课程群 营销创新;网络推广;商务网站经营;热点专题策划;平台招商与客服;网店经营与管理;品牌策划与推广;电子商务创业。 二.真实、开放环境下优秀实践课程的实现 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网络营销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在真实、开放环境下才能实现,为了配合优秀实践课程的教学和实践,建设了实训平台-网络促销联盟,平台集教学和学生实训为一体,通过设计合理的实训流程把优秀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贯穿到所有的实训项目中,以具体的企业营销项目为主体,从前期的项目招商、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营销策划、产品和服务推广、品牌策划与推广到最终的客户服务,形成一套课程实训的体系,把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到优秀实践课程的教学和实训中,着重培养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 三.结束语 本科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网络营销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在真实、开放环境中培养,通过对相关电子商务企业的调查,我们明确了电子商务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和优秀技能,制定了优秀技能培养的课程群,并且针对优秀能力的培养构建了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网络促销联盟平台,通过平台和企业的实际项目把优秀课程教学的内容和实训贯穿其中,最终实现学生优秀实践能力的培养。 作者:徐彬 金发起 李学卫 李津发 单位:青岛滨海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高原夏菜网络营销论文 1、当前主流的农产品网络营销模式 我国农产品网络营销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还比较落后,对于身处内陆偏远地区的甘肃而言,更是如此。从2000年至今,在国家的大力倡导,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南方等一些发达地区尝试逐步推行各类农产品网络营销。到了2005年左右,由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逐步普及,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各地县多个生态农业区逐步建立规范标准化和信息化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出现了多种具有当地特色的网络营销运作模式,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网络营销模式。 1.1在线商店模式 在线商店模式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现有的网络缩短企业与顾客的距离,以前商品主要是通过经销商才能使消费者购买,但现在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选择产品或服务。在合肥,农产品网络营销,不仅仅局限在草莓,粗粮产品、黑豆、水产品等都有过成功尝试。据市农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合肥超过60%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网站,开展网榆中县高原夏菜网络营销模式研究文/殷淑娥上推介和网上招商。同时,一些企业自主开发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上订购、网上结算,如燕之坊公司的粗粮、禾味食品公司的黑豆、富煌三珍公司的水产品等。 1.2企业间网络营销模式 企业间的网络营销模式是利用现有的网络营销平台,将原料供应商、生产商、产品经销商、物流公司以及银行联结成一个整体,全面实行网上交易与线上管理,提高信息的流通效率、减少中间不必要流通环节、从而缩短供货周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1.3中立交易平台模式 中立交易平台模式是利用互联网建立一个为相关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宣传,不断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此平台来购物,同时吸引更多的商家进驻平台,平台以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收取会员费或根据销售额抽取提成的方式盈利。如阿里巴巴网和淘宝网等。 2、榆中县高原夏菜网络营销模式改进策略 2.1榆中县高原夏菜销售存在的问题高原夏菜虽然在国内外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已成为兰州继《读者》、牛肉面、黄河风情线后的第四张名片,但并没有为农户带来丰厚的利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种植户对市场信息了解滞后,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最终导致农户辛辛苦苦种出来的蔬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 2)蔬菜销售对新鲜度要求较高,榆中县高原夏菜的流通过程要经历种植户-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等多个环节。使得蔬菜的质量有所下降,同时提高了成本,降低了效率,减少了利润。 3)榆中县高原夏菜的交易手段一般是由经销商去田间地头挑选商品,然后商量价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的传统交易模式,如果出现纠纷,也无相关的部门出面调解,交易手段落后,管理松散。 4)宣传促销力度不够。榆中县高原夏菜主要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虽然每年在兰洽会上,都会对高原夏菜进行宣传推广,但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广,对农户个人的宣传效果不大。 2.2网络营销模式改进策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增长迅速,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绿色有机等概念深入人心,与普通蔬菜相比,价格会高很多,但销路却很好,经常是供不应求。另外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为了提高效率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榆中县高原夏菜要想有更大的发展必须依靠网络营销,但现在对于榆中县高原夏菜而言,在这方面基本是一片空白,必须一切从零开始。在网络营销的模式上主要选择以下两种: 1)首先应该依托当地政府的力量,建立一个榆中县高原夏菜的电子商务平台,把种植户和龙头企业全部加入进来,进行资源整合。通过此平台一方面把当地小规模且分散的农户和企业整合到一起,以弥补因分散生产而导致的缺乏竞争力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将分布在城市各处的消费者聚合在一起,形成规模效应。刚开始可以先以兰州市为主要市场进行销售,等时机成熟后可向省内外扩展,最终实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订购榆中县高原夏菜。 2)实体店与网店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淘宝网的成功,使人们对网络店铺有了更多的认识,还有近来比较流行的微店,一方面可以借助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另一方面节约到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还可以在人口聚集区开设实体店,消费者可以先上订货、付款,然后到实体点去取货。此方法减少了物流配送的压力,提高了消费者的信任度,对培养忠实顾客非常有效。另外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方面要以用户需求为主要目标,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尽可能的简化购买支付流程,定期不定期的展开促销活动,并有效利用搜索引擎、关键字、博客论坛、微信、电子邮件等营销技术进行推广宣传,还可以定期选出部分消费者到田间地头亲自采摘,感受蔬菜从农田到打包运走的整个过程,使消费者增强信心。利用在线客服工具、相关统计软件以及数据挖掘技术不断及时了解用户需求,改善服务质量。 3、结束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的质量,为了能够吃到健康的食品,他们不惜花更多的钱。榆中县高原夏菜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不光口感好,而且富硒。2002年兰州开始实施“无公害蔬菜生产行动计划”,在国家农业部连续6年对全国37个大中城市进行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说明高原夏菜具有很高的质量安全水平。在定远镇将建成甘肃最大的集蔬菜保鲜、加工、运销、批发于一体的综合性蔬菜物流中心之一。相信不久的将来,借助网络营销技术,榆中县高原夏菜将会有巨大的发展。 作者:殷淑娥 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TCL手机网络营销论文 一、TCL手机网络营销环境分析 (一)TCL手机内部环境分析 TCL是国内家电行业的领导企业,如今在家电行业已经有了成功的生产销售渠道以及成熟的销售网络,比起其他企业能更好的把握消费者市场。TCL集团充分挖掘家电行业渠道,利用已有的销售经验帮助其手机产品迅速进入市场。如今的TCL集团拥有完整的产业链,在技术、生产、销售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并且有着较高的进入壁垒。TCL通讯正在逐步地开拓高潜力市场,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来发掘新兴市场,不断地加强跟全球运营商的一个战略合作关系来保证了销量的稳定增长。到目前为止,TCL通信拥有三千多名研发、设计人员,并成立了八个研发基地和设计中心。然而,品牌知名度不高,优秀技术缺乏,研发速度慢,使得TCL手机难以占领高端市场。 (二)TCL手机外部环境分析 如今通迅行业已进入成熟阶段,TCL只要充分利用集团的资源优势,在手机的研发创新上多投入,市场份额一定可以取得进一步的突破。TCL通讯跟众多互联网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联盟,还有像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为其品牌的推广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随着国内其他手机品牌的迅速成长,来自其他品牌手机的竞争激烈,华为、中兴、联想等企业纷纷进入手机市场。众多手机企业实力强大,拥有雄厚的资金,产品性价比高。在国产手机中小米、魅族发展速度迅猛,TCL手机竞争对手实力强大。据中关村在线统计2013年各大手机市场占有率中TCL手机仅为0.2%。其市场占有率严重不足。据调查,仍有一部分人没听说过TCL这个牌子的手机,因此TCL的品牌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在众多手机品牌竞争的市场上,TCL手机还是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不仅来自外国品牌还有国内手机的竞争。如今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都倾向于市场中的热销品牌,形成了一种跟风现象。而TCL集团是家电产业占有优势,通讯这块近几年略有欠缺,使得消费者对其印象并不深刻。 二、基于环境分析的TCL手机网络营销策略评析 随着国内手机市场的快速发展,手机行业的竞争不仅仅是单纯的手机产品的竞争,看重的是整个市场的竞争力。技术因素依然是决定竞争的主要因素,同时,产品设计、分销渠道、价格、促销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一)TCL手机新产品的研发策略 手机市场正在快速的发展,TCL集团应紧跟市场,不断创新。现在TCL手机定位主要还是入门级别,因此,TCL应重点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和品牌打造力度。推出新产品专注于用户的真实体验以及对产品理念的改进,实现由功能机过渡到智能手机的一个转变。2013年TCL推出六款3G手机,“易用、锐意进取”作为卖点,商务、白领阶层、不同的目标群体的学生,都配备了超过4.5英寸的高清屏幕,1GHz以上频率。从初级到中高端的全系列产品,满足了广大3G用户群的需求。现在TCL手机主要分为四个系列,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的不同需求。预计2014年TCL会加快4G机型的推出,整个4G手机的占有率将会提升到智能手机总销量的60%以上。 (二)TCL手机复合型分销渠道 手机行业能够快速稳定发展,渠道建设是关键。建立一个遍布全国的区域性营销渠道,渗透到各级地市,使得销售、管理、物流、服务为一体,才能让产品更好地在市场上流通。一个良好的渠道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一个良好的销售渠道对TCL手机销售是非常关键的。如今,TCL除了线下体验店和官网商城,正逐步加强与国美、苏宁等电商的合作,实现了多渠道的结合,着重于发展高质量产品。同时要加强整合TCL集团家电渠道。TCL与移动、电信合作建立复合型渠道,推广其品牌、在各省成立TCL分公司。TCL集团与国内其他厂家不同,走的是垂直整合的路线,当产品的价格高于1500元时在网上销售。因此,TCL手机会有选择性地放在专卖店、体验店或者旗舰店上销售。TCL物流体系有全国一级分销、二级分销,整体形成O2O模式。利用京东、苏宁易购等网络平台,实现低成本运营。 (三)TCL手机的定价策略 价格通常是影响商品成交与否的关键因素,企业在制定产品价格决策时,必须考虑产品成本,消费者的需求,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应针对不同目标消费群体研发不同功能的手机,制定不同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并及时做出价格调整,以满足不同市场阶段消费者的需求。TCL应结合需求定价法与竞争导向定价法,在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结合不同消费者的反馈来制定产品的价格,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感受和市场需求的差异。另一方面,综合考虑竞争对手的产品定价,在其价格的基础上来确定自己产品的价格。 (四)TCL手机促销策略 1.口碑营销 TCL手机为了在消费者中获得良好的口碑,在新产品设计、产品质量的把关和完善售后服务上都下了不少功夫。TCL“么么哒”手机选用千元主流配置,运用其独特的HOTKNOT“么么哒”传输功能给消费者带来极速的传输体验。不仅价格优惠,凡是购买么么哒手机还赠送千元移动互联网礼包,TCL联手苏宁易购、中国移动来增加手机销售渠道,而且备货充足不像其他手机一上市为了嘘头引关注搞饥饿营销,消费者对其好评不断。 2.微博(论坛)营销 2014年2月,TCL集团董事长东胜宣布放弃传统市场要全面地进攻互联网市场后,TCL开始频繁在互联网上出现,并经常出现在各个新闻的头条,这些都是TCL进军互联网的大热点。2014年三月份新浪上的众多明星都同时话题“么么哒”,引发广大网友的热议,一时么么哒的刷屏热潮来袭。TCL手机通过一系列社交渠道来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先前在官方微博与其他手机同行互动,而后又与中国移动、苏宁易购联合推广其新品,可见其对新产品的推广早有准备的。TCL手机华丽蜕变,展示了其企业整体的运营能力,包括完美的预热、优秀的产品、超值的价格、全面的售卖渠道,这些都是同行业品牌需要学习和改进的方面。 3.限时抢购、秒杀 限时优惠充分抓住消费者的心理达到营销推广的效果。TCL手机联合苏宁易购展开限时团购优惠活动,预约成功并购买其手机的用户,可获得千元超值大礼包。美团网推出TCL手机0元购机的团购项目,受到了不少美团用户的热捧,为TCL手机拉拢了不少的人气。国美、天猫商城等网上平台打出了限时抢购的低价购机活动。 作者:林颖 毛可进 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 网络营销论文:第三方物流配送网络营销论文 1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 1.1网络营销中物流配送的内涵 企业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是指企业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完成从接到客户订单到商品被配送到客户手中的整个过程。与传统的物流配送模式相比,网络营销物流配送模式具有显著的特点。 (1)网络营销物流配送的信息化。 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需要依托互联网传递信息,如客户信息、商品信息和物流信息等。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中心需要依赖信息技术,实现商品、物流信息的快速流通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及时完成。 (2)网络营销中物流配送的现代化。 网络营销中物流配送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第一,配送作业的规范化。企业依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作业标准化和程序化。第二,配送功能的集成化。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把物流的各个要素有机地集成一个整体。第三,物流配送的系统化。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需要站在整体的高度对物流配送的各个流程进行优化配置。 1.2物流配送在网络营销中的重要性 物流配送对于网络营销流程的顺利完成是非常重要的,商品只有通过物流配送传递到客户手中,整个网络营销活动才能顺利实现。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选择契合网络营销特点的物流配送模式对于顺利完成网络营销,实现商品由生产商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1)物流配送是网络营销得以实现的保证。 网络营销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将虚拟的商品在网上展示销售,顾客在家或者办公室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下订单,然后网络营销企业再将真实的商品送达顾客手中,这样才是网络营销的最终实现。其中的最后一步将商品送达顾客手中的过程需要物流配送商来实现。与传统的营销模式相比,网络营销的主要特色就是方便、廉价以及高速,而这三个方面的最终实现都需要依托一个效率高的物流配送体系。假如网络营销中的物流配送系统无法及时地将商品送到顾客手中,顾客就会产生不满情绪,企业就会失去回头客,最终也会使企业的销量降低。而且,这种无法及时满足顾客需求的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相比,就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物流配送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网络营销业务的决定性因素。 (2)物流配送也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 在现代网络营销中,物流这一环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了实现商品到顾客手中的过程,还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在我国,像京东、天猫、淘宝等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ustomer)网络营销平台上,有很多销售商以“包邮、快捷”为口号,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这就是一种促销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很好地招揽顾客,增加销售量。因此,良好的物流配送体系能够树立起消费者的忠诚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增加网络营销的销售量。综上所述,物流配送系统在整个网络营销的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物流配送模式不仅是实现网络营销的重要保证,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是一种很好的营销手段。 2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很多网络营销企业都采用第三方物流配送系统。企业主要是利用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吸引顾客,并从顾客那里获得订单,然后将这些订单中的商品配送过程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完成。虽然这种物流配送外包的模式能够很好地发挥专业物流的优势,但是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物流外包存在的问题 采用物流外包的配送模式,就是网络营销企业将商品的整个配送过程全部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来完成,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合同,彼此形成一种长期的、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关系。这种由第三方完成的物流外包模式是供应链管理的一种新的资源整合方式,可以发挥不同企业的专业水准,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强化企业的优秀竞争力。网络营销企业专注于吸引消费者并获得大量的订单,而第三方物流配送方则专长于及时、快速地将商品送货上门。但是许多网络营销企业往往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物流商,或者不同企业之间不能很好的合作。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第三方物流配送系统发展落后。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物流行业相比,我国物流行业起步晚,技术发展缓慢,现代化程度比较低,尤其是大型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还比较少。许多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经营规模小,配送系统的基础设施简陋,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高端人才。总之,我国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发展还不完善,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网络营销订单量,还需要不断引进人才,改进配送系统,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2)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 首先,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网络营销企业在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时一般都会选择信用度高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评价标准,网络营销企业一般依据自己的调查进行评价,然后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其次,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也不完善。由于我国物流企业起步晚,发展慢,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有些企业只是凭借决策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一个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好坏,这种定性的评价方法不利于企业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2.2物流成本过高 网络营销的商品从企业到送达客户的过程所涉及的物流环节主要包括:商品从营销企业的仓库到第三方物流商的配送中心,从配送中心到中转配送点,再从中转配送点到分销点,最后到客户手中。目前造成我国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物流成本过高的主要因素有: (1)仓储管理不科学。 仓储管理的目的是对存放的货物进行科学的分配管理,提高企业运作效率,降低企业仓储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如何设计合理的库存量是仓储管理的重要问题。如果库存量过大,会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企业的库存管理费用;如果库存量过小,可能会无法及时满足客户订单,进而影响网络营销企业的信誉,这些对网络营销企业和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都不利。 (2)人工成本过高。 网络营销作为一种结合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先进营销模式,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物流人才。这就造成了大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人才难觅、人工成本过高的问题,该问题严重制约着网络营销模式的快速发展。 (3)物流配送点的分布不合理。 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物流配送点的布局问题在网络营销中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对市场需求做好充分的调查和预估,导致物流配送中心选择不当,要么配送点设置较少,使顾客所需要的商品不能及时、快速的送达,增加了商品的配送时间成本,影响了网络销售量;要么配送点设置过多,造成企业配送点管理成本增加,浪费资源和资金。 2.3营销手段落后 目前很多网络营销企业的营销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拿不到更多的订单。网络营销商没有合理地利用网络渠道对商品进行推广,导致网站的点击率低,无法获得大量的客户群。大部分企业也没有将网络营销与传统的营销结合起来,虽然现在已经出现了线上线下交易方式(OnlinetoOffline,简称O2O),也就是网络营销与线下实体店体验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总之,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手段还比较落后,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 3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的优化对策 3.1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 根据市场调查可知,我国很多中小型网络营销企业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其与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合作关系。因此网络营销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好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便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首先要提高网络营销企业内部各个不同机构的协调度。很多网络营销企业物流部门的设计框架和内部组织不利于其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对此,网络营销企业应该深入了解掌握自身的内部情况,对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对部门职能进行变革,将企业内部物流部门的职能由原来的自身操控变为对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监控和协调,使网络营销企业和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其次要完善对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监控体系。网络营销企业不能因为把物流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就放任不管,而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控管理体系,及时地获取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信息,对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定时进行考核和评估。最后要健全法制建设。网络营销企业作为一种利用虚拟网络技术进行销售的企业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营销企业在与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合作时,要签订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书面合同,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各种各样的风险,保障网络营销过程的顺利完成。 3.2有效评估第三方物流配送商 网络营销商要选择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做合作伙伴,必须对物流配送企业进行有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选择最合适的外包商。我国物流行业起步比较晚,对物流企业的评价也主要靠决策者的主观判断,没有实际的数据依据,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因此,网络营销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这样就能够更加有效监督和联系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网络营销企业在设计针对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1)完整性原则。 在评价一个物流企业时不能片面地关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方面,而应该全面地评价一个物流企业的综合能力。物流配送活动所涉及的服务范围比较广泛,因此一定要全面完整地考察一个物流企业,结合网络营销企业的服务需求,重点考核一些比较关键的因素。 (2)客观公正原则。 在评价物流企业时,一定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掺杂个人感情,不应该对企业存有偏见,否则容易出现错误的评价,进而可能给网络营销企业带来损失。 (3)动态性原则。 现实中的经济形势千变万化,物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合理的物流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应该适应环境的变化,动态地更改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而科学地对物流企业做出评价。 (4)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有许多因素无法定量化,这就只能运用定性的方法。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结合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而且,这些指标都应该具有清晰的概念或者准确的计算方法。 3.3加强区域平台建设 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平台之上,而这个平台就需要国家提供法律保障。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能够规范网络营销企业和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的合作经营行为,保证双方能够顺利达成协议并实现双赢。另一方面使得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时有法可依,并依次建立自己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和员工行为。同时国家还应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鼓励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努力建立起一个规模化的区域物流平台,提高物流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最终实现网络营销中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高效、快速、廉价地将商品送到顾客手中的目标。 4结论 本文首先从信息化和现代化两个方面分析了基于网络营销的第三方物流配送内涵和特点,说明了物流配送在网络营销中的重要性,物流配送既是网络营销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其次指出了网络营销中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在物流外包、物流成本和营销手段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评估第三方物流商和加强区域平台建设三个角度提出了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的优化对策。 作者:齐士博 单位:衡水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论文 1计算机网络营销在电子商务中的内涵分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计算机网络营销指的是贸易型企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对产品进行宣传、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营销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在传统销售方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的营销模式。 1.1计算机网络营销是一种区别与传统销售模式的新型营销模式 计算机网络营销与传统对策营销模式不同,这种营销模式不但速度快、效率高,而且也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和虚拟传播,同时它的传播地域要比传统销售模式更为广泛。在本质上讲,这种营销模式是一种利用媒体技术实现营销目的的综合手段,这种营销模式的广告宣传和公关业务都是使用网络技术,这是一种崭新的销售模式,这种模式的销售策略、销售理念及技术手段是基于传统销售模式的基础上的新突破。 1.2计算机网络营销的销售理念离不开传统的销售理论形式 计算机网络营销只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模式体现了企业信息和用户信息互动的一种手段,它只是一种销售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改变,但是要想达到销售的目的,它还离不开传统销售理论的支持,离开了传统的销售理论仅仅依靠技术手段也很难实现营销的目的。这种营销模式也应该符合一些传统营销理论的支持,比如:这种销售模式也是以客户为优秀,同时它也要求对市场进行细分,计算机网络营销作为企业总体销售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传统的销售理念而独立存在。 1.3计算机网络营销和网上贸易的不同之处 计算机网络营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务行为的彻底网络化,但是这种想法仅仅是一种理想的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计算机网络营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的同时展示产品的型号和性能以及商品的价格和品质等,进行企业的宣传和售后服务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来实现,但是实现产品的贸易不一定通过网络来实现,这种营销模式能够达到与用户进行交流和互动的目的。 2计算机网络营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优势非常明显 与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计算机网络营销占有许多的优势,毕竟这种营销模式是在原有的各种营销模式基础上的改革和创新,这些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营销活动的效率较高 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传播速度较快,这是计算机网络营销最显著的特点,同时信息传播的速度也十分的快,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快速实现信息的更新和更改。同时贸易单位产品的各种信息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快速显示出来,这些信息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产品的内容和销售价格、产品的优惠活动和售后服务等等,同时这些信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及时的调整和补充,这样就增加了企业对产品市场咨询的更改效率,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对市场的掌控能力,这样就提高了企业捕捉市场信息和用户需求以及反馈信息的效率和能力。这些及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能够拓展企业的市场,这就体现了在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营销的高效之处。 2.2计算机网络营销使用的费用较低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的传播比以往的信息传播方式所使用的费用较低,过去利用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信息的及传播需要利用较多的人工、纸质广告以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对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这些推广模式比较单一,同时成本较高,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广告宣传能够降低广告的和印刷以及邮寄的费用,这样就减少了企业产品宣传所要花费的成本。除此之外,计算机网络信息具有互动性,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可以及时地了解用户的反馈意见以及个人需求,这样企业就能够根据市场信息有的放矢地对产品进行生产,并有效地避免了企业因盲目生产而造成的浪费,为企业进行库存和降低备货打好了良好的基础,这样企业既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又能够降低因为销售而占用的成本,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费用和企业利润。 2.3计算机网络营销能够帮助企业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计算机网络能够帮助企业打破过去的销售地域限制,在极短的时间内企业能够通过网络把产品信息传播到网络所覆盖的全部区域。这样就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也能够增加用户的消费市场范围以及拓展企业营销网络。和传统的营销模式比较起来,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受众十分广泛,因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可以不受一些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人文风俗、种族及年龄的制约,同时也能够使企业摆脱国际销售和贸易的各种壁垒的制约,这样就为企业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和更好地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4计算机网络营销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企业产品进行宣传不但能够增强企业的影响力,而且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企业的软实力。网络营销不同于以往的营销模式,这种营销模式能够通过网络使得企业和用户能够互动交流,使得企业就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用户的实际需求。这就是说,企业既能够在效能时间内掌握用户的基本信息,还能够掌握自身在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存在问题,这样可根据用户的反馈情况进行产品设计的优化和创新工作,使得企业能够对产品质量及自身的营销策略等环节进行及时的调整,为企业在下一步发展和市场掌控能够有的放矢,所以计算机网络营销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3计算机网络营销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计算机网络营销是电子商务的优秀内容,因此计算机在进行网络营销的时候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通过网上竞价、博客、论坛、电子邮件等展开各种营销方式,同时还依靠网站增加企业用户的点击率和参与程度,同时要提高计算机网络营销的质量和效果,从而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应该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营销的作用。 3.1计算机网络营销要准确定位目标市场 计算机网络营销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在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掌握市场的供求以及变化规律,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市场的各种信息,这样企业就能掌握市场供求的主动权,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企业长久的发展目标,这样企业就能够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准确的定位,从而根据市场的供需进行科学的分析,并细分市场,优化产品和优化设计,为确定企业的最终发展战略目标和准确对市场进行定位。 3.2计算机网络营销要提高企业的调研决策水平 计算机网络营销具有较强的网络互动性,因此企业就能够根据与客户之间的各种互动信息来建立企业的样本调查框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完善其互动和反馈形式,这样就使企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对自身发展有用的各种信息,并在这些信息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分析,针对调研结果制定新的决策,从而采用一种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以及符合市场变化规律的决策来。 3.3计算机网络营销应该加快技术的创新与产品的更新 计算机网络营销的交互性较强,这样就能够缩短用户和企业之间的距离,使得企业具备能够直接与客户对话的条件和能力。这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营销的特点,对客户的消费倾向和消费爱好要有充分的了解,并对客户的要求规律和变化情况有充足的把握,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客户的需求对技术进行不断的创新,同时对自身的产品进行不断的优化设计和调整,从而满足不同用户的各种需求。 3.4计算机网络销售的功效应该得到增强 计算机网络营销不但能为客户提供各种良好的产品,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比如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在线预订情况、下订单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企业还可以进行库存查询和送货跟进等电子交易方面的服务,这样企业还能够增强网络销售的数量以提高企业的销量。企业在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营销简单、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通过降低产品的价格提升产品的质量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在计算机网络营销中的控制能力。 4结束语 通过计算机网络营销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不仅为市场产品生产、推广等相关工作提供了便捷服务,而且推进了电子商务在市场中的进一步运用,提升了市场产品的市场的竞争力和控制能力,为电子商务市场化的长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作者:尹雪婷 程强 柴红萍 单位: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社会化应用模式下网络营销论文 一、概要的营销特性 比对传统范畴内的营销途径,社会化特性的网络,促动了消费动机的递增,也协同企业去发觉多样的消费喜好。细分出来的营销阶段,包含着本源的形象创设、应当接纳的受众确认、拟定最优目标、互通及接续的参与、模式更替及成效的拓展。具体而言,社会化网络协同之下的营销路径,凸显了如下特性: (一)便利了互通及对接 社会化架构之下的网络,便利了直接互通,实现惯常的信息对接。经由社会化特有的互通平台,企业能够助推品牌的拓展,变更了被动接纳的状态。网络的协同之下,企业建构了应有的实力水准,经由影响力的延展,来吸纳更广范畴以内的用户。不用等待这一范畴的客户,主动发觉新颖的品牌。社会网络促动之下,企业经由建构起来的影响力,来指引惯常的消费行为。 (二)提快了传递速率 社会网络框架以内的营销,不仅提升原初的影响价值,同时传递过来的消费信息,也会影响区域以内的其他客户。用户传递过来的反馈,能够快速延展至周边范畴,影响这一范畴的主体购买。例如:网络框架之内的消费页面,可以嵌入关联的代码;在这以后,把原初的购买信息更替成细化以后的消费指引。用户经由互通的网络,发送至亲友。这就化解掉了指引消费的疑难。社会网络特有的引荐性能,提快了传递的速率,优于既有的其他途径。 (三)缩减了耗费量 网络供应过来的信息,为各个时段的购买,提供了可用的参照。用户若拟定去购买特有的产品,就会耗费掉某些时间,去调研产品固有的特性、关联着的耐久性能。而网络的协同,缩减了耗费掉的这些解析。只要经由搜索,就能获取齐备的、最新更替的产品信息。与此同时,网络也限缩了企业调研耗费掉的时间、数值搜集耗费掉的解析时间,让企业着力去创设市场。 二、细化的应用路径 (一)明辨定位及目的 只有辨识了客户要求,才能创设最佳情形下的目的定位,选出最优平台。这是因为,平日以内的营销细节,被看成营销的本源基础。脱离了预设的目的定位,就没能明辨营销走向。经由前期时段的调研及考量,拟定适宜特性的这种目标,以便促动营销成效的层级提升。明辨了这样的定位,还要依凭最佳平台,以便执行接续的各类细节。应被注重的是,社会化架构之下的网络,并不带有全能性。网络营销特有的新颖路径,是可选出来的最佳路径。但除此以外,还应经由灵活的考量,选出配套架构下的多样路径。实际上,惯用的营销方式,仍能拓展既有的受众;这些路径配有的体系,也凸显出完备的倾向。企业建构起来的品牌,应把网络协同的这种营销,看成辅助的路径;经由平日实践,查验它的真正成效。 (二)信息互通及传送 网络营销惯常用到的信息,包含了带有宣传特性的商品信息。企业拟定好的宣传内容,应凸显出新颖的特性,才能在不停更替着的信息之中,被快速发觉。平台出来的多样信息,应当凸显出可靠的特性及真实特性。不要为拓展既有的销量,而捏造没能创设出来的产品性能,或添加不相契合的宣传。微博表征着网络营销的总倾向,然而信息互通的这种路径,也潜藏着弊病。例如:微博侧重去凸显的,是单向架构下的信息传递,以及建构的本体形象。这样的态势下,微博忽视掉了信息互通中的根本需求,毁损了双向互通依托的桥梁。若没能明辨多层级的需求,会造成整体态势下的宣传失误。 (三)营销实现依凭的方式 社会化态势的网络促销,创设了差异特性的展现平台。这样的宣传,只有创设了很贴近真实的、深层级的体悟意境,才会激发潜藏着的受众热情。营销依托的实现路径,包含初始时段的认知体会、接续的商品体验、心理范畴内的认同。如上的流程,表征着渐进的倾向。经由心理的指引,消费者逐渐接纳这一产品,并促动它的宣传。各个时段的营销实现,都要创设接续的对话。为此,选出来的互通话题,应当带有适宜的优势。拟定出来的营销主旨,应与平日以内的兴趣点契合;同时,不断调和既有的主旨倾向,以便适应更替着的用户心态。带有开放特性的这种话题,应当便利互通及参与,在尊重的根基上,开展交互态势的和谐对话。 (四)选出来的软件搭配 社会性范畴以内的软件,被看成独立架构下的软件。安设了应用依托的服务集,供应着网路协同的多样服务。交互特性的互动服务,便利了惯常的分享。例如:豆瓣网及惯用的天涯社区,都被划归进这一新颖圈子。用户经由软件,发表关涉的内容,影响了原初的品牌认知。现今时段内,社会性特性的多样软件,可以分出显式架构下的这种软件、协同通信依托的软件、聚合特性的出版软件。在这之中,显式架构的软件,经由拟定好的平台,建构了某范畴之内的互动关联。建构在软件根基上的营销互通,深化了原有的宣传,也拓展了视野。 (五)考量多样维度 品牌细分出来的维度,包含了本源的感情归属。消费者对创设出来的新颖品牌,会侧重去考量潜藏着的感情诉求。为此,带有拟人特性的新定位,供应了互通的更多时机,能够确认带有人性化特性的企业形象。情感的根基,被设定成品牌推荐依托的优秀;品牌推广特有的新颖点,就涵盖着这一视点。网络营销表征出来的独有魅力,就是创设了情感互通。例如:企业经由调研,模拟了新近时段的热播人物,创设了情感衔接特性的广告。在微博的协同下,广告快速拓展,吸引了潜藏着的更多用户,这就表征着情感线索特有的维度效应。 三、结束语 技术协同之下的营销,凸显了多样状态。然而,社会化倾向之下的网络营销,仍旧应当依凭用户需要,创设实效特性的沟通路径。经由实践调研,辨识用户体验,并适当更替旧有的产品构架。移动互联特有的时段内,只有随时辨识这样的契机,才会整合多层级的宣传作用,助推产品销量的升高。 作者:吴亚军 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4R营销理论与学术期刊网络营销论文 1我国学术期刊网络营销现状分析 1.1读者意识薄弱,经营形式单一 大多数学术期刊更多考虑如何经营版面为作者服务,使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少考虑读者的需求。虽建起了自已的网站,贴上了网络化、信息化的标签,但大部分期刊社网站信息简单、陈旧,几乎由纸质的“千刊一面”转变成“千网一面”,无重点、无特色、个性理念、读者定位等宣传不到位。多数已建网站、网页的征订设计形同虚设,支持在线订阅、在线支付的网站凤毛麟角。如王景周、黄建军对广东省36种科技优秀期刊网站互动性现状进行调查发现,36种具有稿件远程处理系统的广东省科技优秀期刊只有《护理学报》设有“期刊论坛”版块,但是点击其论坛后无法链接,其他期刊网站中没有发现论坛或BBS模块。李若溪等以CNKI收录我国学术期刊8169种进行抽样调查,抽出205种期刊样本,通过样本调查发现,自建网站的比例2012年为59.5%,大多数网页内容贫乏、页面空置,更谈不上服务功能了。刘锦宏等2013年对《中文优秀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收录的1982种优秀期刊进行调查发现,建有独立网站的优秀期刊约占优秀期刊总数的64.5%,占61%的优秀期刊采用了在线编审系统,64%的优秀期刊提供免费摘要;自科类期刊有25%提供免费全文阅读下载,社科类只有3%;其中社科类期刊均没有在相关网站在线销售数字版,自科类期刊数字版在线销售也较少,价格相对便宜。大部分期刊出版的周期过长也严重制约了科研成果的及时传播,同时又严重影响了期刊出版发行的良性发展,最终使期刊的受众极不稳定。与大型数据库合作纸质翻版型仍是大多数,还处于“媒体搬家”形式。 1.2互动功能弱,传播功能缺失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技术使生产方式和传播技术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传播渠道向受众传递着海量信息资源,学术成果的渠道日益多样化,学术期刊的优秀地位受到挑战。目前学术期刊分散经营、单打独斗、无序竞争、产业发展环境混乱等都阻碍着期刊产业的发展,部分学术期刊内容支离破碎,对于学科前沿和概貌呈现方面还非常欠缺,学术传播功能缺失。学术期刊的网站点击率低、资源整合能力差;各种信息反馈不及时;缺乏作者、读者、出版者之间直接沟通的窗口;缺乏个性化服务信息平台和窗口;缺少与其他媒体对接与互动的能力。 1.3出版盈利模式老套,观念落后 学术期刊大多数通过邮局发行,多至不过千册或者更少,如此少的发行量,广告收入也很少量;部分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一定数量的版面费为弥补办刊经费的不足;有些刊物有一定的赞助,但也很微薄;与大型数据库合作,收入甚微,甚至是白送。网络技术的变革,网上支付手段逐渐走向成熟,这是网络营销具有的优势和发展机遇。对于学术期刊而言,无疑提供了新的盈利和发展空间,如点击付费、下载付费、网络广告和网上订购、信息检索等,而且范围广泛,受众面宽。 2学术期刊网络营销与4R整合营销理论的契合 2.1网络营销与4R营销理论 期刊网络营销是把互联网作为基础手段营造网上经营活动的方式,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精神文化产品。传统学术期刊往往注重“内容为王”,而忽视传播渠道,根据“短板理论”,数字变革时代,学术期刊内容的板块和营销渠道的板块应该完美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竞争力,“内容”和“渠道”两者缺一不可,哪一板块短了都不行。网络营销不但具有成本优势、价格优势,而且覆盖面广、便捷、即时、交互和多样化,期刊网络营销的优势和巨大潜力需要发挥出来。唐•舒尔茨(DonE.Schuhz)在4C整合营销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4R营销理论,4R理论的营销四要素:关系(Relationship)、反应(Reaction)、关联(Relevancy)、报酬(Reward),该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以竞争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优秀重组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综合协调地使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方式,以统一的目标和统一的传播形象,传递一致的产品信息,实现与消费者的双向沟通。4R营销提出了如何建立关系、以关系营销为优秀,注重企业和客户关系的长期互动,重在建立顾客忠诚,长期拥有客户、保证长期利益的具体操作方式,这是关系营销史上的一个很大的进步。根据4R营销理论,学术期刊为了获得和消费者双赢和互动,运用优化和系统的思想去整合网络营销,通过关联、关系、反应等形式与消费者形成独特的关系,与消费者的沟通中,统一运用和协调各种不同的传播手段,使不同的传播工具在每一阶段发挥出最佳的、统一的、集中的作业,目的是协助品牌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关系。以成本的最小化,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回报,以快速地树立自身的产品品牌形象,达到营销目的。 2.2与4R营销理论的契合 网络传播环境下,学术期刊营销的产业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读者的需求已趋向多元,营销技术特别是数字化技术的更新层出不穷,如何满足不同类型读者的需求并与之进行有效沟通及与其它媒体互动以更有效地传播,是学术期刊面对的重要课题。如果不能持续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便很难生存与发展,解决学术期刊面临的这一难题,整合营销理论十分适用。首先,整合营销理论为弥合学术期刊与读者需求之间的间隙提供了可能。我国学术期刊长期以来依托于高校和一些科研机构,着重于其社会效益,不参与市场竞争,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我国学术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目前,由于计划思维的原因,编辑在充当组织者角色时,市场的色彩淡化了,许多学术期刊仍然封闭式办刊,致使“同质化”严重。读者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淡薄,重要的原因是没有随着学术期刊环境的不断变化,进行读者定位创新。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整合营销理论为弥合它们之间的间隙提供了可能。期刊可以通过顾客市场调研,获得数据统计,并关注期刊与顾客的关联度,与读者及时互动,注重关系营销,运用网络营销战略和手段。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期刊需要开展分众化经营,这就要求期刊通过网络技术,有意识地运用选题策划等手段,随时随地挖掘创新性的选题,发现并选择营销服务信息,生产出符合读者需求的优质产品,并对内容进行优化和组合,最大限度地吸引读者和保持有效沟通,满足读者需求。其次,期刊的发行模式契合整合营销理论。现代市场中的学术期刊营销不单单是将期刊销售出去、获取利润的过程,还要将读者置于中心地位,考虑是否能通过延长产品价值链降低读者的付出成本及其是否给读者提供了最大便利、提供最好的服务。互联网的发展为实施网络营销提供了技术支持,期刊存在的意义在于传播科技成果,期刊具有知识特征,这种产品更易于电子化。通过网络,客户可以方便、快捷的阅读,并下载相关材料。网络的手段有助于提供个性化的营销服务,能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传播与转化,总之,这些特点适宜于实施网络营销。 3学术期刊的整合网路营销策略 从整合4R营销理论的四个基本要素来看,学术期刊首先应把满足顾客放在首位;通过关联、关系、反应、回报等形式建立与客户独特的关系,与顾客保持互动,长期拥有客户。学术期刊编辑应以学术为根本,通过网络技术,进行资源整合,开拓营销途径,使编辑从信息整合者向用户整合者转变,使信息资源深度开发。 3.1以读者为中心,通过关系营销 首先,加强关系营销,明确读者定位。学术期刊的内外部环境由多重要素构成,营销是通过这些要素关系相互作用而产生,其中“消费者市场”是广大的读者;“供应商市场”是广大的作者;“分销商市场”是一些检索机构和收录机构等;“内部市场”是编辑部内部和编委会等;“影响者市场”是上级管理部门和各学术协会和团体;“竞争者市场”是其他期刊。这6个“市场”当中,读者、作者、编辑和审稿专家之间的关系是学术期刊的主要关系,其中读者关系即消费者市场是优秀关系,应加强关系营销,努力满足各方需求。明确读者定位,读者的需求是营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读者的需求来决定期刊的选题、组稿和策划等一系列工作,生产出适应读者有用“精神食粮”,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学术品牌,并发展与读者之间的长期关系。其次,利用网络加强期刊网站数据库建设,细分期刊读者市场,从读者被动适应期刊的单一的生产和营销模式,转向使读者主动参与到生产和营销过程中来。注重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利用微博、微信、读者邮箱、读者论坛等了解读者对产品的评价及意见,建立读者数据库。完善服务数据库等相关期刊信息数据库,如科研信息、审稿人、作者、读者及他们的反馈意见等信息,这是实施生产和网络营销的第一手资料。 3.2降低读者成本,为读者提供更多的便利 首先,完善网络出版,开发数字集群产品,提升多媒体信息整合能力。完善纸质期刊网络版的,通过期刊网站免费或者点击付费,扩大期刊的影响力。发展电子期刊,对传统期刊的内容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开发数字集群产品。并寻求合作平台,拓展传播渠道,打破传统的信息加工模式。从读者的角度来看,海量的信息汹涌而至,读者更需要简约精要的信息产品,以使更加经济节省,更加富有效率去了解信息。因此,根据多种媒体的特征,加强内容的深度开发,不但为有显性需求的读者服务,而且也能够激活更多潜在读者的需求,注重用户体验式需求,根据受众的信息需要和信息接受特点制定相应的网络营销形式,变“编辑体验”为“用户体验”。如根据用户阅读时间、习惯、方式,以及其对信息内容与媒介形式诉求,有目标地对信息进行筛选与定向投放。对于浅阅读的读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简短的信息推送,有深阅读需求的读者群则可以通过微博、邮件、按需出版等方式服务。其次,延长产业价值链以降低成本。信息资源日益丰富的媒体环境中,对多媒体资源进行整合,系统化地整理零散碎片化的信息,增强学术期刊的网络报道和信息推送功能,确保学术期刊创新信息能及时搭载传播媒介推向社会,降低读者的付出成本及给读者提供最大便利。在网络浅阅读或者深阅读背后提供一系列的解析和导读,从多个角度展示新的理论思维,展现新产品。学术不应该是少数文化精英的专利,应该把学术研究与公众的关注和参与之间架设起一座桥,传承、沟通、弘扬、普及,让学术更好地走向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利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多方位开发,充分利用不同终端的优势,实现内容增值,延伸传统出版的价值链。期刊延长产业价值链应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系列化延伸模式。这是指在同一媒介层次上延伸。这种延伸模式以有效利用原有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可以迅速扩张规模,满足细分市场需求。二是跨媒体延伸模式。这是指向其它媒体进行延伸与整合。跨媒体延伸是媒体融合趋势下迅速扩大媒介经营范围和规模、多渠道销售媒介产品的主要路径。三是跨行业延伸模式。这是指媒介企业资源联结已经超出了行业本身,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找有助于做大做强的机会与资源。从而找到降低读者成本的途径。如知名学术期刊《科学》主张不但要发表最好的学术论文和报道最新科学信息,还要帮助青年科技人员了解今后10年的科学发展动向,通过与其他媒体互补来增加内容附加值。 3.3提供多元的服务,实现双赢 首先,对网站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为读者提供多样化服务,如开通引文链接、文献检索、各种查询等功能。设置期刊导航,巩固期刊与客户的关系。如“互助”式链接,也应创造条件与关注度较高的商业网站建立“扶贫”式链接。通过网站之间的链接,实现资源互补、相互宣传,共同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关注其他媒介的新闻,链接各个重要研究领域的网站和行业技术网站等,及时链接、摘抄、转载相关的专业科研信息,定期通过网站或其他传播路径与期刊相关信息。4R理论从着眼于短期利益转向重视长期利益,从管理营销组合转向管理企业与顾客的互动关系,学术期刊通过导航来展示期刊的内容、传递最新的行业资讯,让客户借助网络新媒体这个免费平台积极主动参与进来,以吸引客户关注。再次,提供专业信息资讯。传统的学术期刊,以“专业学术”为优秀内容,其内容的新闻性、学术性、知识性、实用性和资料性都还远远没有开发出来。而且单打独斗的“作坊式”很难开发出其价值链,国际上大的出版机构如斯普林格等都是通过不断地提高内容的附加值而取得发展空间。所以编辑要善于凭借自身的信息分析,将具有前瞻性、探索性和先导性的学术信息进行整理,及时通过网络等媒体为读者导向性的学术信息,提供深层次的专业信息资讯。通过网络平台找准内容定位,加强资讯功能建设,资讯平台建设应力求符合科研工作和实践领域对科技信息的需求,力推科研信息的微传播,引领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 3.4与消费者互动的沟通 首先,利用新媒体互动,建立微互动平台,实施微博、微信营销。抓住受众的关注点,开辟讨论区、论坛、意见栏等网上自动服务系统等方式来开展咨询,这样用户对自己的兴趣内容和反馈意见也能及时和传播。借助微博“碎片化语言”和“浅阅读文本”的特点构建微博出版和阅读平台,并采用“期刊网站汇聚内容+期刊微博引导流量”的运营模式,增强期刊网络窗口的信息互动能力。微信的个性推送、朋友圈共享和保密性等特点也为期刊业提供了新的营销推广道路。期刊充分利用这些社会化媒体的特性,与读者零距离接触,助推科研微信息的渗透与传播,建立消费者与品牌之间持续的价值交流,增加用户订阅量,拓展推送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其次,新媒体环境中,学术期刊可结合自传播模式与微传播模式,融入到对应的学术关系网,建构虚拟学术社区。通过互动平台,将作者与作者、作者与审稿专家、团队与团队的关系映射到网络,缩小学术共同体的时空距离与心理距离,增强知识创新主体与接收主体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激发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与对话;通过微传播使优秀的学术成果能迅速地在自传播网络中扩散,促进学术交流和讨论,催生新的研究成果生产。网络全球化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期刊网络化和网络营销是其发展趋势。市场营销4R理论可以为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学术期刊应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各种手段,积极探索适合于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网络营销模式,以实现学术成果的更快速有效地转化,使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作者:温优华 单位:《韩山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广东省潮州市桥东东山路 网络营销论文:O2O与传统网络营销论文 1新一代网络营销模式的兴起 1.1网络营销模式的发展趋于成熟 打造优秀竞争力是现代组织共同的追求。优秀竞争力不能仅仅依靠企业拥有的资源等优势,更需要致力于对优势资源的合理、高效的运用开发以及对于整体的协调性与整合性的调整规划。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整体规划、定位后,针对性的去做媒体投放或活动推广是传统品牌管理的方法,但其有效率却并不高,几乎一半以及以上的广告投入被浪费。为什么?因为这个“他们”是模糊的,是离散的。在网络新时代中,网络的飞速发展促使了社区的形成,消费者也自发的形成一定的消费族群也就是一定意义上的社区。而网络营销的反馈也由最初的企业与消费者直接交互衍生出消费者与消费者在社区间的信息交互,由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互日益普及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话语权获得了极大的提高。 1.2新一代网络营销模式的由来 形形色色的强大的电商网站十多年来已经用实际的行为告诉了我们网络营销的成功与其随之而带来的其他营销方式都无法比拟的市场影响力。但事有利弊,网络营销的飞速发展如今已经达到新的瓶颈,我们不可否认电商依旧会存在并且影响力依旧极强。但由于其局限性终将被还在实验阶段的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所取代而逐渐没落。近几年来出现了已经为各大电商企业所熟悉并且开始进入试验阶段的网络SNS营销模式。所谓SNS即为SocialNetworkingServices的英文缩写,即社会性网络服务,指在社会性网络基础上形成的应用服务。也指社会现有已成熟普及的信息载体。社会性网络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 1.3具有代表意义的新兴网络营销模式O2O(OnlinetoOffline) 从商业角度分析,电子商务模式包含传统的B2C、B2B、C2C,以及新兴出现的C2B、O2O等多种多样的电子商务新模式。网络营销从运营管理的方面进行分析,侧重点是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而新兴网络营销模式更注重消费者线下的体验与接受到的服务质量。二者角度不同,侧重点也不同。可是说新兴的网络营销模式是传统网络营销模式的高级发展阶段的产物。O2O模式与传统网络营销模式都是一种服务形式。淘宝、京东等电商企业在过去的十年间发展迅速,但日益贴近生活的互联网消费服务随着移动技术的趋近成熟,移动智能终端这种新型信息载体的发展市场需求也大大增加。在市场需求缺口的形成的基础上,企业开始将线上与线下进行服务对接服务闭环,新兴的O2O模式也就应运而生。人们为了对商业模式的加以区分命名其为O2O即OnlineToOffline。2012年可以说是O2O元年,因为O2O中蕴含着极富创新性的新型商业模式,各种各样的传统企业、电商巨头,以及移动运营商等相关的企业纷纷在做探索、尝试、或是关注O2O模式。O2O即OnlineToOffline,意为网络线上与线下商务服务的结合。网络线上服务可以作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与展示柜或交流平台。线下优质的服务带给线上平台更多的流量与知名度,同时线上的发展也为线下的交互更好的推广,二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可以预见能够快速的达成一定的规模。不可否认,把商品塞到箱子里送到消费者面前,这个市场已经成熟。传统网络营销市场仍然拥有很大的潜力,但其行业门槛已经可以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了。更多的创业者和投资企业都在寻找创新的模式与方法。事实证明,生活服务类商品在团购等线上交易线下服务的平台中更容易被消费者喜爱。这些平台提供从商品到优质的服务,从一个地点到一座城市进而辐射全国。团购类网络营销模式处于一种非常态下的商务模式,在多样化的同时也将成为新型的折扣网站的形式。 2O2O营销模式与传统网络营销模式的差异和优势 网络营销可以说拥有无限制的网络传播范围、无时间、版面等条件约束、内容全面、详细的多媒体传输、形象生动、双向交流、反馈及时以及等诸多优势。网络营销由于没有店面租金,能够更方便快捷的获取商机和决策信息,利用丰富的销售手段实现企业在线网络直销,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减少库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营销信息传播的成本和运营成本。网络营销在能够利用网络为企业自身定制符合针对消费人群的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可以更加高效快捷的进入开放的全球互联网市场。但同时消费者对网络营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信任感,并且由于单一的网络营销方式会让消费者感觉乏味无趣。在网络电商被动的等待消费者的消费其地位相当被动,所做的网络、媒体等广告宣传推广效果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的成本损失过大。在价格并不明显存在巨大差距的同时不断维护、运营网络销售平台对于企业来说负担较重。传统的B2C、B2B、C2C等网络营销模式中,在销售、服务、公司业绩以及影响力等方面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上升势头已经不太明显。各大企业在这种前提下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长远打算,O2O模式在此时的应运而生更是给予了企业一线通往罗马大道的希望。但是在O2O模式并不成熟的今天尚且还有一些相当重要的问题急需企业解决与探索。O2O通过何种手段完成线上与线下的完美对接实现商业模式的闭环?这是O2O实现的一个优秀问题。目前范围较为广泛的是企业使用上海翼码的电子凭证。即线上交易或预定后,消费者可以凭借商家给予的二维码凭证到线下的服务点验证进而享受对应服务。电子凭证的手段很好的解决了对接中的缺陷,在今后的不断发展中对接的方式也一定会更加的多样化与易用性。最近已经逐渐出现商家方面用的支付、点单等等功能集于一身的智能支付机器,而在O2O等模式并未受人们所追捧的时代这些方面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的。O2O与传统网络营销模式拥有着一些共同之处。消费者与服务提供方的第一交互面在互联网上或智能移动终端。二者均在后台进行需求预测管理,供需链管理同时也是O2O和B2C等传统网络营销模式成功的优秀。它们二者的主流程网上在线支付、客服等等基本都是闭合的也就是一直所说的“闭环”。但是O2O模式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为了“闭环”而服务或者为了“闭环”而“闭环”,更多的O2O是为了实现营销目的营销价值而去选择一种“闭环”的方式使营销目的更容易被实现。O2O与传统网络营销模式最大的区别与差异就在于O2O模式更注重和侧重于服务性消费,传统网络营销更侧重于购物。O2O模式由于注重消费者到现场所获得的服务而涉及客流问题,传统网络营销模式倾向于消费者等货上门涉及物流问题。O2O模式中库存的是服务而传统网络营销模式中库存的更多的是商品。O2O中很重要的一环是中间“To”的环节,这一环节与线下的资源、服务、体验也是传统网络营销模式所缺乏的。O2O模式线下实体店消费、享受服务以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体验都是O2O模式所具有的独特的优势。我们通过比对O2O模式与传统网络营销模式能够得出,O2O模式拥有更多的显而易见的优势。O2O模式在充分的挖掘线下资源的同时更好的利用了网络这一营销中极其重要的工具与纽带,更好的促进消费者线上或线下的商品服务交易。企业要想做好O2O,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中间“To”的平台这个环节,另一个是线下对消费者的服务与体验这一环节。只有企业自身去创造一个自有的能够吸引商家和消费者的平台,同时做好线下服务体验,企业的O2O才算是一个闭环的模式。在过程中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或者宣传但不能依赖或依靠。企业需要自身去创造有价值的平台与线下服务体验。O2O模式同时也能够实现对营销效果的直观统计,追踪进一步的控制营销方式、力度等大大加强了企业对于自身运营的网站平台以及消费人群的可操控性。O2O模式更注重在优质便捷的服务、低廉的价格、本地化服务。O2O模式将大大拓宽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为电商企业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范围,使得电子商务由规模化走向多元化。 3O2O营销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O2O未来发展一定是为消费者服务提供跨界无缝的、良好体验的服务;不能够为了O2O而O2O,商家不论涉及的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或移动终端最终是用来实现服务,把最重要的服务和消费者体验做好才能做好O2O。 3.1O2O营销模式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在线预付 相关数据显示,在电商高度发达的美国等地线下实体消费依旧是线上电商所不能比拟的。由于线上无法提供并且传递真实的社交体验,消费体验也无法引起更多消费者的兴趣,但通过O2O模式,线上交易支付,线下进行真实的消费体验或是预约消费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拥有了足够的吸引力与煽动力。商家在此基础上也能获得更好的营收与客户。如果无法轻松便捷的在线上完成支付的过程将导致整个O2O的不稳定或者崩溃。从整体方面来看在线支付将是O2O中极其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O2O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家对于地域性的限制条件,能够在对消费者有着强大的吸引力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商家加入其中,成为其中的一环。 3.2线上快速发展或线下埋头苦干 在全球不断开发探索O2O领域的同时,国内企业也同样在不断的发展与国际接轨,走在时代的前沿。全球的O2O领域都实现了移动化。但在与世界接轨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国内网络环境、人文环境的不同导致的地区文化差异与消费观念的差异。在借助SNS发展O2O领域的同时要符合当地消费习惯、消费环境,不能各地都一概而论。在国外的商家对于网络营销方式已经相当熟悉并且习惯,但是在中国商家并没有做好了准备,所以中国做O2O在这方面有一定的挑战性与难度。现在可以看到两种趋势,一种是线上的快速发展,一种是线下努力的挖掘线下资源。线上发展太快面临同类网站产品的难题,而线下挖掘资源面临线上发展速度跟不上的难处。因为里面只有线上,或只有线下。要做到线上与线下二者完美的结合,形成一个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闭环各大电商企业还需要不断的探索与发现。新兴的O2O网络营销模式在被人们不断的探索的过程中已经渐渐的凸显出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强大的竞争力,而发展成熟并且逐渐趋近于临界点的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营销模式在市场份额占有量仍然庞大的情况下依旧无可挽回的将被渐渐取代。传统的B2C等网络营销模式无疑是成功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事实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并且在新兴O2O等网络营销模式技术处于萌芽阶段的时期,网络营销这一成绩突出优势明显的营销模式仍旧会不断的被专业的网络营销人员利用网络来完成既定的营销目标。 4结语 总之,近10年来不断发展的网络营销手段已经成为市场流行的一种趋势,而新生代的营销人员、管理人员、决策者也必须符合时代的潮流,对无可争议的且几乎成为必不可少的网络营销模式和手段进行大量的考察、研究与应用。企业上层建筑中的决策者、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与企业的发展导向有着直接的关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传统网络营销模式的基础上将眼光看向新兴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O2O等全新的网络营销模式。在全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来临之际,网络营销也将取得跨时代意义的发展。 作者:任春红 单位:上海大学 吉林师范大学 网络营销论文:证券网络营销论文 一、证券网络营销的与传统的证券营销的比较 网络证券交易之所以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给广大券商和投资者均提供了一个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平台,能够使券商和投资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商业信息。证券网络营销与传统的营销模式相比较主要存在下列优点: (一)低成本、高效益 据美国调查报告表明,证券网上交易的使用可以使交易成本降低到传统交易模式的十分之一到十五分之一,传统的证券营销必须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到市场,随着计算机时代的到来,使得营销和网络相结合,券商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资源,形成了以最低的营销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市场销售额的新型营销模式;证券的网络营销是以计算机作为基本的操作工具的,在证券业务的处理上可以做到程序化,其操作的精度和准确度会得到大大的提高,同时依赖于强大的网络技术支持,证券业务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实现“零在途”,所以大大的提高了证券业务的办理效率。 (二)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 随着网络证券业务的全面发展,广大投资者在办理证券业务的过程中不再受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了,以往投资者必须到固定的证券营业场所或渠道才可以办理证券业务,而现在投资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任何能够上网的地方来进行证券交易或咨询。 (三)信息优势 通过互联网,所有的券商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信息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传递信息,可以让所有客户包括潜在的客户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取容量无限大的信息;当然所有的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有关券商、证券行情、证券市场、板块、个股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使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全面的背景资料。 二、证券网络营销的策略 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国内券商的竞争愈加激烈,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其竞争的需求,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上面谈及到的证券网络营销的优势可见,针对证券的网络营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营销策略: (一)证券网络营销与传统的营销模式相结合 虽然证券的网络营销与传统的营销模式相比较存在着很多优势,但在进行证券的网络营销的同时不能完全摒弃以往的营销模式,证券的网上交易是一种非现在交易的模式,也是未来证券交易的主要方式,但是对一些刚刚成立的证券公司而言,在其业务发展的初期必须充分利用固定的营业场所来逐步实现证券营销的网络化,不断的通过调整有形的证券交易和无形的网络交易之间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之间的资源配置,从而增强其在证券市场的辐射力,不断的扩大其市场占有额,逐步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 (二)广结业内外盟友,实现联合营销 1.与商业银行形成合作伙伴。商业银行在网络建设、营业网点的分布、客户资源等方面有着券商无法比拟的优势,所以券商可以充分的将商业银行的网点资源和券商的专业优势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盟友,共同来开发和占领当地的证券交易市场。 2.与IT公司形成合作伙伴。通过与IT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取网络技术的专业化服务,将各种最新的网络技术应用到证券网络营销的具体服务上,让广大投资者通过网络享受到更先进,更便捷的营销服务,从而提高企业优质服务的形象。 3.与国际金融机构形成合作伙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产品以及交易方式也必须顺应市场国际化的需要,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的进行业务创新和扩大市场空间。 (三)及时的进行客户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经调查表明,要赢得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维持一个老客户的成本的5倍,此项调查结果足以说明及时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性,力争在留住老客户的基础上再来开发新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对客户的基本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分析,将客户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分类,比如可根据客户投资金额的不同把客户分成大户、中户和散户,根据不同客户群体来提供差异化的服务,通过差异化的服务来彰显企业的服务水平,从而赢得更多的客户。 作者:董媛媛 魏毅峰 单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数学与财经系 网络营销论文:企业网络营销论文 一、企业网络营销的优势 企业网络营销存在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交互式。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就是顾客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连线,企业可以及时的根据顾客所提供的需求信息来调整企业的发展方针。2、低成本。有研究表明,企业进行网上促销活动,其结果是增加10倍销量的同时,只花费传统广告预算的1/10,这样从根本上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3、高效性。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顾客数据库及时的收集顾客信息,从而准确快速调整产品特质。4、高成长性。我国是世界上电脑拥有率增长最快的国家,而这批电脑用户将是未来市场消费的主力军,这将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 二、企业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网站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从CNNIC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域名总数方面,我国域名总数由2004年12月的1,852,300个已经增加到2,592,410个,一年净增长740,110个,年增长率为40.0%。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为更好地进行网络营销,而迈出了网站建设这一步。然而,由于企业未能与网站制作者实现较好地沟通,所以从营销角度来看,企业在网站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企业建站目的不明确;(2)网站栏目设置不合理;(3)网站内容表达不完整;(4)网站制作过于技术化 (二)企业网站推广上的问题 1、搜索引擎营销上的问题据统计,今年一月CNNIC公布的数据来看,65.7%的上网浏览者会使用搜索引擎,而且对于新网站的推广来说,搜索引擎营销更是必经之路。搜索引擎主要以百度和google为主。企业在搜索引擎营销上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优化对象不明确,网站优化设计不合理;二是搜索引擎营销手段单一,在网站推广上很多企业简单地将搜索引擎营销理解成搜索引擎优化。对企业网站来讲,网页相对偏少,假如在营销上手段单一,那就很难达到搜索引擎营销的效果。2、E-mail营销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讲,企业在使用电子邮件营销时通常比较功利,较多关注如何将自己的广告信息给更多的网民,而常常忽视E-mail营销的两个基本因素:基于用户许可和信息对用户有价值。此外,企业在扩充电子邮件营销对象时手段过于单一,仅仅关注自己网站的注册会员和使用付费方式购买邮箱地址。 三、企业网络营销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完善企业网站建设 1、网站功能设定需要明晰一般来讲,企业在建设网站之前,首先应该比较清楚其要实现的目标,即目的是是提供顾客服务还是传播品牌价值,是树立企业形象抑或是完善营销渠道等等。不同的建站目的,会有不同的建站风格,在网站的栏目取舍上也有各自的侧重点。2、网站栏目设置要合理在数量上,人一次接收信息量一般不超过七个,因此网站的栏目数量要控制在这个范围。各栏目之间的界定要明确,这种问题在旅游服务型网站比较普遍,有给人一种重复的感觉。此外,在栏目设置上不应该盲目模仿其他企业网站,对自己建站目的有用的信息才设置独立栏目。3、网站内容安排要全面对于一个企业网站来说,要想充分地传递出企业完整的信息,一般要90页以上,企业在制作自己的网站前,一定要专门成立一个项目组,负责搜集各方面信息配合网站制作人员完成这项工作。另外,因为受到传统营销方式的影响,在网站制作时一般均强调将自己的产品信息作为主要内容。然而,网站是营销的一个载体,企业应该以提供某种服务或其它手段去丰富这个载体为主要内容,以此来达到吸引浏览者的目的,这才是正确的做法。4、网站信息要具有实用性众所周知,浏览者登陆企业网站的主要目的是寻求信息,否则就会很快离开你的网站。在企业网站制作上,主要的目的是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企业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因此,在网站制作时掌握浏览者的心理至为重要,对此,可以从互联网的实际环境出发,在每个网页里尽可能多地存在有一定实际内容的文字描述。因此,在制作时不要一味追求美观,以此加入较多的动画和图片,至于音乐,对于企业网站建设来说则完全没有必要。 (二)网站推广的构想 (1)搜索引擎营销思路依据原理,企业应该明确搜索引擎优化对象。近年来,国内很多企业网站更关注于google的排名,其实企业网站主要的搜索引擎优化对象应该还是百度。因此,优化的技术应该要尽量满足百度的要求,从经验来看,百度喜欢收录比较干净的网页,也就是说少有弹出窗口,少有广告调用的网页,其对静态网页与动态网页收录速度上的差异倒并没有google那样大。此外,由于现在搜索引擎技术一般是基于网页内容,企业网站在优化时要力图充实网站内容。(2)E-mail营销的方法企业在开展E-mail营销时需要进行调研,首先要基于用户许可,现在浏览者对日益增多的垃圾邮件已较为反感,在未得到用户许可情况下发送邮件会极大影响企业的形象。况且,作为营销载体的邮件本身要具备一定的有价值的内容,这样才能吸引浏览者阅读,才会使他们注意到附在邮件上的营销信息。此外,企业要多渠道地设法扩充邮件营销对象,最后,企业要对邮件营销的效果要及时进行评价。对于其他非网络营销手段来说,营销效果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不进行效果评价情有可原,而在E-mail营销中这些指标是很容易量化和得到的,E-mail营销应该进行效果评价。 四、结语 总之,我国企业在网络营销方面创新思路,取得了突出实效,对于推进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受到较多因素的制约,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以此实现提升营销实效的目标。 作者:杨轶然 单位: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评价体系网络营销论文 一、网络营销优势探讨 降低交易费用以及交易成本网络营销通过因特网资源所建立的一种个性化电子商务网站,能在网上对自己的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加加以展示,在网上接受订单之后,由物流配送系统把相关产品运送到消费者手上,从而完成相关商品交易工作,减少商品交易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分销环节,包括批发商、商以及零售商。在降低产品交易成本的基础之上,保证产品价格能够降低,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通过网络对商品信息加以以及网上广告的花费相对较低。 二、建立网络营销绩效评价体系 1.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目的性。要保证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客观地对营销的综合效果加以反应,从而为企业的营销工作发展提供更多有用的决策信息。科学性。还要能够让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更加真实地对客观情况加以反应,通过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以及核算来帮助企业找到与每一个竞争对手之前存在的差距,从而将其转变成自我完善和自我诊断的工具,全面性。建立的指标体系还要能够更加完整准确地对企业网络营销的效果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反应,做好在纵向和横向指标的比较工作。 2.网络营销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主要是指从指标体系实际状况出发,使用包括定性、定量的一种综合性集成技术和方法,并对数据加以分析或者处理,更加系统地计算出网络营销的具体效果,从准确和方便的角度来分析,本文对综合指数法加以探讨。所谓的指数法就首先对各项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加以统一和确认,若进行纵向比较,则可以把企业阶段性的各项指标实际数值当作具体的标准值;若进行横向比较,则可以将企业的具体指标实际值作为具体的标准值,根据相关指标的重要程度来对不同指标权数加以确定,并把不同指标的标准值和报告期数相除,从而得到相关指标值。 3.加工处理指标。网络营销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分为逆指标和正指标两种,所谓的正指标就是表示数值越大越好的相关指标,例如营销影响力和营销产出类指标等;逆指标则恰恰相反,例如营销费用以及成本类指标,这类指标数值越小越好。为了能够达到综合评价的效果,需要将具体的逆指标转变成实际的正指标,只要能够选择逆指标倒数,就能够将其转变成正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来对不同层次的相对权重加以确定。网络营销指标体系中所有的指标重要程度都存在差异,为了能够对各个层次的元素之间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和判断,也就是确定各个层次元素的相对权重,首先,要能够给出实际的判断矩阵,并对层次之间的单排序加以确认,从而为各个层次的元素相对于上下层目标权数进行确定。评价综合指数。在对目标指标值加以确定之后,不难得到综合绩效评价值P,网络营销指标体系中所指的指标包括逆指标和正指标两个,影响力和效果指标属于正指标,这种数值越来对于企业而言,越具有益处;成本指标则属于逆指标,数值越小对于企业而言,越具有益处。 三、结语 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当今所用的网络营销绩效评价体系还有待完善,怎样构建完善系统的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则成为当今企业管理和领导阶层需要思考的问题。任何静态的指标体系都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所以,企业需要结合实际的营销状况来制定动静结合的网络营销绩效评价体系,从而满足网络营销工作突出的需求。目前的网络营销绩效评价工作还处在较为完善的一个阶段,还未被企业网络营销工作所利用,在未来的网络营销评价体系运用和完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提出的各种反馈资料加以重视,才能够保证在企业网络营销绩效评价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作者:黎娟单位: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外包模式网络营销论文 一、网络营销外包模式存在的重要意义 1.网络营销具有丰富多样的内容与方法在网络营销的过程中涉猎了多种不同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营销学与管理学,同时也应用了计算机科学的相关知识。网络营销是基于电子商务网站与第三方平台的一种营销手段,此外,网络营销也存在无网站的营销。网络营销的整个过程中包括营销的战略与相关的目标细分以及定价的差异,与此同时,还有其营销管理工作中的产品与价格,以及相应的客户关系管理等等。网络营销的实际具体运行方法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主要有网络营销网站的创建与内部程序的优化,相关搜索引擎的营销,同时还有交互式的网络广告和电子邮件的营销许可,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病毒性营销与关系和数据库的营销等等。 2.网络营销组合运用具有复杂性网络营销的方法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质,并且企业在应用其具体的方法时会很难进行选择。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营销过程中,应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实际定位与目标市场的选择进行合理电子商务平台的选择。其中,该电子商务平台有综合性与行业垂直平台两种。在选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后,应考虑企业所的产品供应信息与网店的开设,并且还要全面考虑网络营销的实际效果。除此之外,利用搜索引擎的营销方式主要是对搜索引擎的合理优化与相应的付费搜索,还可以更具体,比如相关的关键词选择与搜索引擎广告的成本。通过以上的简述可以了解到,单独的网络营销方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在实际的网络营销中需要将多种营销方法进行组合,并且按照企业实际的运营现状与相应的产品和从事行业的具体特征以及自身的资金承受能力,最终研究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与进步的网络营销方式,更要注意的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不同性质选择不同的营销方案。 3.网络营销的方法具有多变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网络的应用方式不断出现,尤其是在三网融合的情况下,网络营销的方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大部分的企业在网络营销方面的变化适应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阶段,微博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飞快,并逐渐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在网络应用功能不断更新的背景下,网络营销的手段与方法也出现了更多的形式。网络营销绩效评估具有难度对企业网络营销的绩效评估不应仅仅依靠其销售额的多少,这样并不科学。在投入相同资金的情况下,网络营销手段的不同组合方案,对其进行正确的绩效评估以及合理的改进,同时使资金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在实际的营销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伴随网络营销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广泛应用,使得网站的解析逐渐成为了网络营销行业的关注重点。网站的解析是对网络营销中的不同数据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其中包括网络自身承载的流量与其相应的交易,与此同时,还包括网络服务商家的绩效与用户所提供的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相应的资源,使体验网络用户产生共鸣。网站的解析能够对网络的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收集评价与量化分析,进而实现对企业网络营销网站及活动的合理优化。正确的选择网站解析的工具,并且及时地提供企业网络营销的绩效分析报告,这些工作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二、网络营销外包模式实际应用中的制约因素 网络营销服务商家的制约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网络营销服务商家自身的规模比较小,所提供的服务也只是搜索引擎的营销与网络广告以及相应的电子邮件营销等大众服务。与此同时,因为网络营销服务商家在运营的过程中缺乏成功的经验,并且专业的营销人才缺失,因此导致其网络营销的外包承接能力始终较薄弱。所以,网络营销服务商家要针对自身的发展特点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个性化营销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难度,与此同时,确保其自身营销方案有效与可行也具有相应的难度。(二)企业应用的制约由于网络营销服务商家的整体实力比较薄弱,所以大多数企业对其缺少一定的信任感,导致其不愿将自身的网络营销业务进行完全的外包。相反,科学合理的使用较为成熟的营销方案与策略,适当地在相关知名搜索引擎以及网络社区等进行网络营销的开展。除此之外,企业对网络营销服务效果的评价具有一定的短暂性,并未将网络的营销手段作为企业自身营销发展与进步的组成部分,而只是追求网络营销服务的短期效果。 三、完善网络营销外包模式应用价值的具体措施 1.适当降低网络营销外包模式的应用门槛网络营销的过程中,会涉及多种学科的交叉知识。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并且更新的速度逐渐加快。但是,在实际的企业网络营销中,缺少专业的营销人才,其自身的营销能力也比较薄弱,导致在实际的网络营销运营中花费较多的成本,使得其营销效果与预想的效果相差较大。实行网络营销模式外包的模式,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网络营销服务开展的标准,实现了降低门槛的目标。应使用专业能力较强的网络营销服务商家,并针对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进行网络营销方案的合理定值,并且由其进行专业的负责与帮助,积极展现网络营销服务商家专业的技术与高质量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而对于企业来说,无需对企业原有的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内部优化与重组的工作,仅仅支付一定的网络营销费用即可,但与此同时要对企业网络营销的实际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价与严格的监督。以上方式方法能够让企业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身优秀业务的发展问题上,并且也无需在企业网络营销行业中消耗较多的精力与时间。 2.科学合理的降低网络营销的成本企业要发展自身的网络营销服务,就必须要具备专业的网络营销人才,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同时还需要掌握相应的网络营销手段与方法。然而,网络营销的方法与手段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的,一旦出现问题,或者应用的不合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网络营销的外包模式能够科学合理地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此同时,企业可以不进行专业岗位的设置,也不需要对网络营销自身业务进行实时的监管。除此之外,专业的网络营销服务商家在与ISP和ICP进行议价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议价能力,这样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资金投入,并且可以实现比自主运行网络营销低的资金成本。 3.有效的提高网络营销质量与效率企业可以与相关的网络营销服务商家进行有效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网络营销运营的企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专业网络营销服务的帮助,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在网络营销过程中的高效安全并稳定地运行。网络营销的外包服务商家能够对营销的全过程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主要包括网络营销的方案制定与执行,同时还有订单的处理与电子支付的方法与技巧,除此之外,还有相关的售后服务等等。而企业自身仅仅根据网络营销中的订单进行物流的配送就可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高效的并且完整的电子交易流程。对于其物流的配送也可以采用外包的方式,也就是第三方物流,这样极大地减少了企业在网络营销中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使其在企业的优秀业务上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进一步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与进步,并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网络营销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方法。但是,在进行企业网络营销运营之前,企业应对自己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并结合其自身的实际运营与发展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网络营销方案与手段,进而将企业自身的传统营销模式与网络营销模式相结合,实现科学合理的互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自身的发展与营销目标。网络营销外包模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网络营销运营提供了高效,并且较低成本的营销方式。企业要想对网络营销的外包模式进行广泛的应用与推广,就应该具有专业并且规范,有实力的网络营销服务商家对其进行专业服务的提供。与此同时,网络营销服务商家不仅要对客户目标的短时间实现负责,充分考虑客户自身的长远发展,并且要科学合理地帮助客户学习标准规范的网络营销方法,进而提升企业自身的网络营销能力,实现企业与网络营销服务商家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与进步,获得共赢,共同推动网络营销服务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作者:张迪单位:呼伦贝尔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网络营销论文:中小企业网络营销论文 一、企业网站建设是企业网络营销的基础 不管是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还是电商媒体,这只是让客户知道企业的存在。要想让客户了解企业,产生消费欲望并顺利产生购买行为,实现企业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建立公司的网络平台,否则即使网络营销做得再好,没有优秀的企业网站,都难以使顾客产生信任,建立良好的联系。在欧美,90%以上的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如今,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网站。但是网站要如何建呢?直接买个域名和服务器,然后直接照搬网上的模板就搞定了吗?并非如此简单!企业网站不仅仅是企业品牌形象展示的舞台,同时也应当是企业实现销售的重要平台。网站的设计与布局将直接影响到访用户做出是否购买产品的决定。比如首页的banner图是否吸引访客,让访客愿意在网站上停留更长时间,是否采用了吸引来访眼球或是采取了消费者更喜闻乐见的方式去展现各种产品等。因此企业的设计与格局都要经过精心的布局,以凸显产品和企业的优势,以打造营销型的网络平台。 二、网络营销需要完备的技术团队 由于营销技术日新月异,产品服务更新换代,客户审美观念也日渐提升。营销企业要想对营销平台进行及时优化,就必须要有完备的技术团队。网站的运营和优化、搜索引擎和关键词的优化、渠道的推广、广告的投入等都需要对应的专业人才去操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而网站建立之后,也需要有专人运营和优化,才能提升企业网站的曝光度,让更多的消费者关注这个网站,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产生询盘乃至成交。这支技术团队应当有以下配置:掌握网络营销战略的网络营销主管,开发、建设营销平台的设计师,负责网站运营、更新网站内容、收集资料的网络编辑,负责网站推广的专员,在线客服以及数据分析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同时设置上述岗位无疑非常困难,但最起码也要做到人员数量虽少,却基本具备以上功能。如此,专业化的网络营销技术团队才能具备完善的营销策划能力和执行力。 三、善于应用和整合当前的营销工具 营销工具是时代的产物,是适应时展潮流,迎合消费者心理的产物。因此它们的出现必然能够很好地带动企业的发展,当然,前提是应用得好。比如曾红极一时的微博、如今正被各大企业火热应用的微信、APP/APK、二维码、社交媒体等逐渐取代。不管是哪一种工具,都成功助力过不少企业占领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也大大提升了企业的品牌知名度。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成功取决于企业是否能够抢先一步。能借助这些营销工具获得成功的企业大多是走在时代前端,乐于接受新事物的。因此,企业在面对各种新型的营销工具时,千万不能只做旁观,不敢尝试。不敢尝试的结果是会错失很多的商机。五、监控网络营销效果,注重客户关系维护成功的网络营销需要定位精准、规划详尽、执行彻底,这无疑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这需要在网络营销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时分析,即时控制,不断调整推广方案、宣传途径和方式。唯有长远规划、耐心经营才有可能实现预期目标。之前提到的各种网络营销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经过周期性的监控进行检验的。如果已经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或是与企业的定位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则应该进行调整。这个过程,需要对网络营销效果时时监控。企业可以通过监控掌握网站访客的相关信息,比如访客是通过何种方式进入网站,进入网站后停留时间多长,购买了什么样的产品,购买的比率高低,等等。掌握了这些信息后,企业可以在访客常使用的搜索引擎、行业网站、电商网站中投入更大的宣传,在访客停留时间最长的页面加大产品信息量,向购买了产品的访客推送相关产品的优惠信息等。这样就能有效助力企业进行更精准的营销,也有助于与客户之间维系更长久的关系。网络营销作为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新型营销方式,必须得到传统中小企业的重视。不论企业是为了增加网络上的销量,还是促进线下的销售,网络营销渠道建设都已经成为传统中小企业营销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中小企业通过精准定位、配置高效建设团队、及时把握新颖网络营销手段、注重客户服务,必将在互联网时代的商海中处于优势地位。 作者:陈蛟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 入世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角色转换慢,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远未树立,重视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功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重实体法,偏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价值,违反程序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树立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事实的认定抓不着关键,举证、质证、认证说理溥弱;对量刑的均衡关注不够,个案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公现象影响了大众对司法的公信度,作者就此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阐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思想的优秀概念,是指事物的原型或者说是永恒形态。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理念”主要是指一种完美的或指导性的观念形态。作为一名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最后的裁判都会受理念的支配。它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但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沉淀更深,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裁判的理念是每一位法官在自己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实体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等都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变化,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更要求法制建设同步运行,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作为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职责的刑事司法,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益突出。近几年来,经过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日益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客观上制约了刑事司法之科学和公正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思想观念的转变是第一要素。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思想,先进的理念,超常的睿智,就没有开拓和创新可言,就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更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和千变万化。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想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其首要的任务是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导实践,使裁判得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与社会的发展背离。结合司法实际,笔者认为,目前,应树立如下司法理念: 一、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 “打击”与“保护”的涵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是对少数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依法惩罚;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是刑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体现。“惩罚犯罪”也即是要铲除社会上消极的、腐朽的东西,即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人民”,也即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和团结局面。该条中的“惩罚”和“保护”,或称“打击”和“保护”,依笔者理解,二者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虽然文字排列有先后,但其地位和作用并无先后之分,亦无轻重之分,我想立法者初衷亦如此。事实上,社会客观现实也要求如此。既为矛盾的一体,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常现“矛盾”,顾此失彼,轻重失衡,这在过去多年的审判实践中突出表现为重“打击”,轻“保护”。 重“打击”轻“保护”的渊源。从社会初始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无论是在古代东方国家还是在中世纪的西方国家,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乃至合法化,就是这样价值定位的表现之一。受“大公无私”等强掉社会利益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受“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的思维习惯的制约,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尽管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情况有所改观,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甚至情况还相当严重。如庭审中法官与公诉人一同审被告人,不能让被告人充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对待被告人态度蛮横,带着蔑视的口气或目光,甚至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使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中的平等地位严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的地方严重违反审限规定,无视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有的案件由于受过去“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不是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而是怕放纵罪犯,偏面地认为错不了,凭感觉判案,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或搞折衷,降格处理,严重践踏了被告人的人权。 “保护”功能的彰显。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之一。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签署了近20个国际人权公约。继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我国批准并实施上述公约的历史脚步越来越快。强调刑事司法保护领域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也理所当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价值取向。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公民“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公约》第14条第2款);“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第10条第1款)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人权需要特殊保护,被告人完全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包括“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第14条第3款第7项)。与之相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已作了较大调整,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未从立法上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我们在司法中执行的还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某种意义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刑事审判领域,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强化“保护”意识,使“保护”功能归位,做好执行《公约》内容的准备,保证被告人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使刑罚真正发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刃剑作用。 “打击”与“保护”的均衡。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依然把打击犯罪视为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或惟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为了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有些国家则把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看作是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 必须让位于保护人权的需要,为了保护人权,不惜牺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纵罪犯。毫无疑问,一味强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必然会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效率。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过去,我们重“打击”,轻“保护”,现在发现问题了就要改正,但是我们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到轻“打击”重“保护”的路子上去,不能用打击犯罪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美名”。因为刑事司法毕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还具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保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是一个摆在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面前的新课题,要解决这一课题,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努力实践,在追求审判的文明、重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乃至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忘记刑事审判的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 二、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 “实体”和“程序”的涵义、关系。“实体”是司法的实体公正的简称,“程序”是司法的程序公正的简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是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曾把司法定义为“公正的艺术”。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司法系统看做一个工厂,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产品”质量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也应该导致“产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察指标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产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就是公正。由此可见,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两者统一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两者又有着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虽然坚持程序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够保证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毕竟不等于实体公正,而且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甚至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 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以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使得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长时期左右人们的思想,一些本该早就出台的程序法如证据法,迟迟不能面世,远远落后于立法、司法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有许多思想和观念还是在资料匮乏、视角单一的历史条件下“独创”而来的,这些思想和观念既构成了我们无法抛弃的认识前提和知识基础,同时也对我们借鉴西方已发育良久的程序法理论和制度造成一定的阻碍。这些问题尽管早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实践中也在逐步改善。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还是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程序公正的目标远远还没有实现。如在刑事证据制度上,表现为强调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论其收集的主体和方法,也不注重赋予辩方相应的平等对抗权,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他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机会。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明确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即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他们面临着被定罪的现实危险,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利于已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被告人提出有利于已的主张,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实体”与“程序”的平衡。刑事审判负有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使命,也担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责。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在实体上追求公正、客观地认定事实和确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做到罚当其罪;又要在程序上做到中立、平等和公开,以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的公正。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应是一种相对的公正而不是绝对的公正。正如常言所道:“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以美国刑事诉讼为例,正当程序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陪审团参审有复杂、精细、合理的程序规定,法官绝对中立,这种方式似乎完美无瑕,但这种表面公正的背后却是旷日持久的审判所带来的国家财政的巨额耗费,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巨大投入及对审判结果遥遥无期的等待,这一切,使公正的实现在带来阳光的同时,也留下了太多的阴影。对公正的不恰当的追求,不但牺牲了效率,而且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整个社会而言又显然是不公正的。同时,实践也已充分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所以,实体和程序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需要相互协调,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各自功能和作用恰当发挥。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说明所有材料尽快送交自考办,考生课程结束前请主动联系自考办,以方便办理毕业证。 格式示范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释)(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宪法学》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二、《婚姻家庭法》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刑法学》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四、《刑事诉讼法学》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 11、论表见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14、论合同的履行]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16、论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5、论合局的效力6、试论无效合同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一、选定论文题目 以自己的个人爱好与所长、学术能力、现有参考资料、论题的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写作时间及论文字数要求为综合因素确定某一法学学科特定论文题目(一般在学校预先公布的法学学科论文题目中选定)。 二、论文写作的基本步驟 (一)进行必要的学术及实践资料调查,确定论文题目; (二)确定论文提纲与基本结构,论文题纲应确定至论文的第三级标题,行文序号为:一、(一)1、(1)第一; (三)检索近3年或5年内与所写作论文同名和同类论文、著述调查报告、司法数据资料,了解所写作论文题目的研究动态(如论文数量、质量、巳解决的问题、正在研讨的热点问题、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确定自己所写作论文的重点内容; (四)按照指导教师修改过的论文题纲所确定的论文结构写作论文初稿,论文初稿务必用规范的文稿纸张(300字/页或400/页)工整抄写或电脑打印; (五)参照指导教师对论文初稿的评阅修改意见,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 (六)定稿(论文定稿应包括提纲、论文前言、正文和论文资料注释四个部分),打印及校对论文定稿。 三、论文的基本结构参考 (一)法学论文结构的常见范式 1.提出问题(争论的观点或论题现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提出论点(是什么)--论证(为什么)--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其分析或者立法完善态势分析; (二)论文结构应当避免出现的问题 1.论文大的结构少于三部分; 2.论文结构逻辑混乱、论述层次不清。 四、论文写作及论述基本方法之选择(示例) (一)注释的方法; (二)批判(剖析现实问题)的方法; (三)历史的方法; (四)法哲学(法理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伦理学方法; (五)比较的方法:跨学科比较、中外比较、立法及学理沿革比较; (六)判例、案例分析方法; (七)司法数据分析方法。 五、论文成绩的评定 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论文答辩导师组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论文写作的学术价值 1.论点是否明确、客观; 2.论据是否可靠、充分、论述是否言之成理、自圆其说; 3.是否理论联系实际。 (二)论文语言与逻辑规范 1.语言表述是否清楚; 2.语言表述有无错字、别字、病句(应当在论文定稿前反复校对论文文字); 3.逻辑是否严谨。 (三)论文资料检素与注释 高教自考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论文资料检索一般不得少于10项。论文资料检素(参阅的学述观点、数据、引文出处)应当按照法学论文写作规范以论文注释的形式标示。"论文注释"可以分为页注(每页附注释)和尾注(整篇论文结束后附注释),各项注释用①②③标示予以编码,每项注释应包括以下依次排列的内容:著(释)者或论文作者姓名,著作或论文题目,出版社名和地址、出版时间、版次或学术期刊名、刊数,页码。 (四)、论文字数要求 论文字数必须符合西南政法大学自考办规定的具体字数要求,(8000-10000字,不得少于8000字)。 (五)、写作论文的态度 1.无完全抄袭他人论文的情况; 2.是否按规定时间分别将论文提纲、论文初稿交指导教师评阅,是否按时交论文定稿。 (六)论文答辩的效果 1.能否正确解答答辩教师的提问; 2.答辩是否口辞清楚,声音洪亮。 六、论文写作中的指导教师工作内容和步驟简介 (一)审查评阅论文题目和论文提纲,提出修改建议; (二)审查评阅论文初稿,指出修改建议;对初稿写作质量较差的应要求作者再写作初稿(第二稿)并予以审杳评阅; 法律毕业论文:中函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 中函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 经济的市场化、一体化、现代化势必以法治的现代化为前提。当前,随着司法改革足音的不断切近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人们的目光已越来越多地投注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恶果也越来越凸显,成为我们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种区际间对资源分配、人才交流、市场交换的不合理干预和控制,是因为各区际间狭隘的局部利益所致,其本质是违法的。而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有其体制上、经费保障制度上的深层原因。因此,从制度上改变目前我国司法权地方化、各级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权的状况,是我们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关于变更人民法官的产生方式、人民法院领导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论述因而也常见于智者论述中。但是,囿于宪法修改的严谨性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性、渐进性,上述措施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实现。本文试就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克服作一浅探。或可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为契机,寻找一个较为便捷的限制地方保护主义及司法腐败蔓延的切入点。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负面评价 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肇始于民主革命时期,并在其后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应当说,这一制度契合了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实际,与当时社会利益的单一化、经济活动的计划化、法律的简约化、权利观念的淡漠化是相适应的。它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同时它更满足了“平和地解决纠纷”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单一诉讼价值标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国家权力在市民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逐渐淡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由此,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尤其是其制度框架设计上的某些不合理之处也日渐显现。 1.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 毫无疑问,司法权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对法官的判决有着严格的合法性要求。这种严格要求体现在法官对每一权利主张的肯定或否定都应具有实体法规范的支撑。判决对实体法规范的遵循是无条件的,非此不可的。这也是判决产生强制力和得以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依据。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的达成以诉讼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这其中包含了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故调解的合法性要求仅体现在“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也就是说,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的,即使其并未严格遵循实体法的规范。因而,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调解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比判决显然要宽泛得多。概而言之,调解协议的合法需要满足的只是以下两个条件:a.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b.调解协议的达成系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对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情况: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是对其民事权利自愿作出的处分,因而无懈可击。实际上,这一处分行为往往并非出于当事人自愿,而是在法官的暗示、诱导甚或是别有用心的压制下作出的。由此可见,正是“自愿处分”中不可避免地掺入了权力意志和地方不法干预的因素,使得这种“自愿”显得格外暧昧。这样,就使得诉讼的结果可能被实体法规范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左右。所以说,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诉讼活动应有的约束。 2.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 审判权基于其“居中裁判”的特质又使得司法独立成为法制基本原则,乃至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也被限制在事后监督的范围内,而无法对司法不公起到直接的事前防范作用。至于其他组织对法院、法官的监督更受到了种种限制(尽管这些限制是正当的而且绝对必要)。因而,强调程序正义,以细致、严整的强行性程序规范来约束法官,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也就成了最有效、最主要的办法。而当法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由于纠纷的解决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所以调解在程序上不必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更具某些非程序化的特点。例如,法官可以主动地决定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可以随意选择“背靠背式”调解或“面对面式”调解,这种权力的随意性实质上是以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为代价的,也使得法官对其司法权的行使悖离了其应当具有的被动性的特点。通常观念甚至认为,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便利群众。显然,这就使得法官可因调解而脱离程序法的规范和约束,造成其行为失范和诉讼活动的无序,并进而导致实体上的不公。 3.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审判监督机制对司法不公的防范作用。 对于一个案件而言 ,判决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因不服而上诉。一审法院处于地方权力和地方意识的包围中,相对而言,二审法院就显得超脱许多。因而上诉审作为对一审裁判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对防范司法不公尤其是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因而具有不可上诉的特点。这一对当事人上诉权的限制导致了上诉这一重要监督机制对调解不复存在。法官所须承担的诉讼风险也因此大大下降。显然这不利于督促一审法院严肃执法。同时,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且,要求当事人就此负举证责任。实际上,由于调解过程的非程式化和随意性特点,当事人很难在事后将调解的具体过程予以再现,因而也就无法举证证明法官在调解中违反了自愿原则。所以申请再审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小。这就使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启动。在监督机制被极大弱化的情况下,很难想像司法公正能仅依靠执法者的内在约束而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由于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负面因素存在,实际上使得法院和法官对个案的处理有可能游离于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之外,这在客观上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 二、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体现 现化法制观念普遍承认:“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因此,一整套严谨、完备的诉讼程序制度的制订和遵行,以及相对完善的实体法规范,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基本前提。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尚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又因其本身的缺陷和执行中的不规范,使得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权在某些方面得到了不合理的自由发挥空间。显然,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肆意猖镢。 1.现行调解制度本身的负面因素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获得极大的滋生空间。 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从人事任免、财政政策、人情往来等各个方面影响和干扰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时还以“注重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面目出现。而其维护地方不法利益的初衷显然与大一统的立法存在着尖锐对立。这种尖锐对立往往使法官无所适从,陷入尴尬境地。依法审判可能招致地方保护主义者的不满,进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陷入不利;违心地错判虽然使地方不法利益得逞所愿,却又难回避法律本身的评判,和上诉审、再审的检验。不得不承认,在这种两难境地中,无奈的法官们往往正是籍调解制度所展拓的疏漏之处,才得以“突围而出”。从而在合法的案件处理结果之外,寻找到一种既维护本地方的不法利益,又不受监督机制约束,更无需承担诉讼风险的结案方式。而对更多具有强烈护法意识的法官来说,也正是因为调解制度的种种缺陷,使得他们失去了籍以抵抗地方意志的最后一件武器:实体法的规定和判决合法性的严格要求。所以说,正是因为现行调解制度弱化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法院和法官的约束和规范,使得某些极大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处理结果能够以合法形式出现,并获得强制执行力。显然,这就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获得了广泛而丰肥的空间。客观上促进了地方保护主义在审判工作中的猖獗之势。 2.实践中一些背离调解原则的作法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得逞所愿的手段。 为使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不断适应新的社会条件。我国立法机关曾一再对调解制度作出修改,直至一九九一年确立了“自愿合法”原则。应当认识到,这种立法上的完善和修正,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重调轻判,压服性的非自愿调解等问题。然而,从我们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来看,这一原则并未得到严格遵循。而“重调轻判”、“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不但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反而成了某些法院和法官用以维护地方利益,实现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由于现行制度下的调解一般由握有该案裁判权的承办人主持,调解方案亦常由法官确定或提出。在这种“调审结合”的模式下,自愿原则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尽管现行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要求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意愿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但是, 法院和法官常常会基于其地方保护主义的驱动, 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己是案件的审理者,手中握有对案件裁判权这一优势来“以压促调”。 而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一方,往往慑于法官手中的裁判权,因害怕不同意调解将触怒法官,最终承担更加不利于已的判决结果,而违心地作出妥协。在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自愿原则往往被背离,而掺杂了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调解协议实际上也就意昧着对外地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既不公平,又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表意真实”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类似的调解协议同样背离了合法原则。这种既违背合法原则又背离自愿原则的协议却能够以合法形式被赋予法律效力。试想,这是不是不合理制度为地方保护主义造就的一个“魔鬼者的乐园?” 同时,虽然民诉法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这一思想并没有得到贯彻。实践中,久拖不决,久调不决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对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一方造成的讼累和心理压力,势必直接影响到调解协议的达成,也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的温床。正是因为民事诉讼现行调解制度本身及其实践中的种种不完善,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伊始,调解制度即不断受到质疑。尤其是当调解制度已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洪流肆虐的“管涌”所在时,如何采取措施消解这一负面影响,就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所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我们以实现审判公正、公开为目的的审判方式改革正获得举世公认的积极评价,但如果继续忽视了对现行调解制度的负面影响而无所举措,危害将是巨大的,甚至会导致我们在其他方面的改革成果付诸东流。但是,应当认识到,调解制度因其在我国深厚的人文道德基础和诉讼价值基础而必将继续存在下去。那么,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修改就显得必要。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订相关规则,以求对调解进行严格的程序规范和重新定位。 三、严格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真正落实自愿、合法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民诉法虽然确立了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但缺乏一套具体的可以实际操作的规则以保障自愿、合法原则的实现。基于消解现行调解制度对地方保护主义放纵作用的直接考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调解制度进行适当修改: 1.重新审视调解的目的及作用,进一步强调自愿原则。 应当认识到,诉讼当事人通过行使起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自身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现代司法活动亦应尊重这一权利主张,而不是象以往那样简单地以纠纷的最终解决为诉讼目标。因此,首先应当改变过去“重调轻判”的观念,而将调解作为一种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基础上的辅助性结案方式,要在调解过程中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争议双方在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前对各自的合法权利义务具有清楚、明确的认识,改过去“让谅型”调解为“公平型”调解,不再在调解中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和牺牲精神。笔者建议,在调解书的制作中,亦应如判决书一样写明事实和证据分析,并增加“本院认为”的说理部份,通过在“本院认为”部份的法理阐述和法律判断表达清楚审判组织的观点。使当事人即使让步,也要让得明明白白。如此,就使得实体法对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起到了一定的规制和约束作用。也更能反映调解中的自愿是一种“清醒而理智”的自愿,这样就限制了法院对当事人意愿的任意强制。 2.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 具体而言,为使自愿、合法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得以贯彻,应制订严格的调解程序,如限定调解只能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宣判前进行(在庭审前的所谓“调解”应当是以双方当事人及其人为主导的“和解”活动)。任何在诉讼其他阶段中开始的调解活动均为非法。严格规定调解的期限,如果调解程序开始后,经过法定期限仍调解未成的,应当宣布调解终结,然后作出判决并宣告。调解程序的启动亦应以当事人双方主动的自愿申请为前提,法官不得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鉴于离婚案件纠纷的特殊性,可把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官得依职权启动)。明确规定不得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态度和要求、调解方案作为判决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心理底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实行“调审分离”,即在审判组织外另设助理法官,由助理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与调解活动。同时,把审理程序与调解程序明确划分开来,在进入调解程序之始即裁定中止审理。以上这些制度的严格遵循势必将调解程序纳入合法的轨道。以使调解符合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也必然使其自愿、合法原则的贯彻得到切实保障,从而有效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它司法腐败现象。 3.协调和修改审判监督机制相关规定,强化对调解的监督机制。 对调解书的不可上诉似乎无可非议,那么再审尤其是在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对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就显得特别重要。而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条件的苟刻限制显然不尽合理。笔者认为,在上述调解程序得到确立后,对任何违反法定调解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可以启动审判监督机制予以纠正,这就要求修改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适当放宽,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调解协议虽然因包括了当事人的自愿处分而不便对其进行直接的合法性监督。但法院调解同样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应当也必须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内。因而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抗诉权,只是其抗诉的理由更多地需要从程序上寻找而已。唯如此,才可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更强有力的合法渠道。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系本科生毕业论文 法律系本科生毕业论文 摘要: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以及行政权力的异化。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失灵。具体表现为:拆迁许可制度不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拆迁裁决制度异化、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要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就必须从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入手改造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毕业论文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行政权力 毕业论文 一、绪论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xx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毕业论文 三、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xx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毕业论文 3、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仅是宣示性的,过于原则和概括,不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面是不相同的。所以,立法未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权利与权力的对峙。 4、立法中两权分离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始终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仅允许私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上的使用权。尽管有论者认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不能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也不能在无明确法律根据的情形下介入、干预这种行为,而应尊重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征地,是城市房屋所有人(国家作为所有人除外)依法享有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所以,国家是不可能不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而且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正是导致“目前拆迁中双方缺少对等的谈判机制、补偿标准偏低、拆迁程序不公正、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和被侵害、拆迁矛盾扩大和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是说,两权分离的规定也是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立法之源。 毕业论文 5、立法弱化了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难有作为。特别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寻求司法解决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并且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即使法院认定行政裁决行为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消并判令由原处理机关重新裁决。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便无法绕开行政权力的干预,其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政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之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应有为时越位,应有所为时缺位,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 1、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而换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又由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健全,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少,自主支配的灵活性大。”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乐此不疲,对于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在政府身上同样适用,行政权力一旦缺乏制约,便会偏离法制轨道而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利益空间便被地方政府所挤占。“当政府介入、干预拆迁活动时,往往站在拆迁人一方,使本来在经济上就处于劣势的被拆迁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是导致本应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权益的公权力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伞的原因。 毕业论文 2、地方政府官员追求仕途升迁所形成的好大喜功的政绩观。要想真真正正、踏踏实实地搞好一个地方的经济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乏耐心,他们希望自己在仕途上能迅速地飞黄腾达,所以用短平快的方式建立政绩是他们实现个人升迁的最优选择。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大搞旧城改造正好可以达到他们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能在短期内迅速拉动gdp的增长,而gdp的增长速度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改头换面后的城市建筑尽显富丽堂皇,一派繁华景象,外界理所当然地会认为:这座城市取得了巨大进步,当地官员为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在行政长官急功近利的思想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为名只求短期经济效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忽视了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保护。 3、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化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推波助澜也是行政权力异化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原因并非孤立地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中,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异化行政权的合力并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四、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毕业论文 (一)拆迁许可制度亟待完善 1、正当性的缺失。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条例》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已经丧失了正当性,但是国务院至今为止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迁许可进行清理和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在相关领域规定听证制度后也在行政许可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而《条例》中却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听证的规定,这明显有违上位法。并且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在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下就擅自向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发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原则,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这种违法行政的行为放纵了拆迁人,使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恃持有拆迁许可证而肆意妄为,导致野蛮拆迁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2、审核失察和疏于监管。在目前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的资质和实施拆迁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形下就轻易地发放拆迁许可证,使很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组织获得了进行拆迁的资格。而由于“持有拆迁许可证就表示行政机关已经审查并认可拆迁人达到拆迁资格,并向公众证明了这种资格,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并且“政府事先的行政许可,事实上使双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对话的平台,从而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极易受侵害。”所以许可机关未尽严格审核的职责使得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有恃无恐,屡屡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来,长期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的权力不负许可的的责任、重许可中的收费不解决许可后出现的问题的现象。”拆迁许可机关在赋予申请人拆迁资格后就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拆迁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拆迁活动的依法进行;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也没有及时纠正;更有甚者,纵容姑息拆迁人,没有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关违法拆迁行为的责任人。 毕业论文 3、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为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从目前《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即看相关文件、手续、证明等书面材料是否齐备,对于齐备者即发放拆迁许可证。这种审查方式对于拆迁许可而言是不科学的,不对拆迁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就无法发现拆迁申请人不合许可条件的问题,因为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很难反映出他的真实情况。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中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由拆迁申请人一手制订的,根本没有体现出被拆迁人的意志;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往往也缺乏证明力,因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联系,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利用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骗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而一旦到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能付清补偿安置费用。所以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使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伎俩一再得逞,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获保障。 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调整现行的拆迁许可制度,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对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把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关,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已刻不容缓 1、拆迁补偿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条例》将拆迁补偿范围界定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房屋本身。”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基于对这种认识的赞同,笔者认为当前的拆迁补偿范围涵盖面过窄,没有充分反映出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财产损失。实际上,公民在购买城市房屋时本就支付了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价值并不仅仅包括其房屋所有权所体现的价值,还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拆迁补偿范围排除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是极不合理的。另外,拆迁补偿范围没有包括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如被拆迁人的可期待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拆迁补偿仅是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和标准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条例》确立的拆迁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变适当补偿为象征性补偿的作法。”这不禁让人警觉:有人在借适当补偿之名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之实!行政法理论上有两种补偿学说,适当补偿说认为“法律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的社会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标准予以补偿,就足够了。”完全补偿说认为,“应按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值予以全额补偿。”基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笔者主张对被拆迁人进行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利益损失是为了满足能够房地产开发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无论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拆迁的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更大的利益:政府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还获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巨额利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多方及被拆迁人除外的整个社会都通过拆迁而受益,完全没有理由仅仅对被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使被拆迁人成为拆迁活动的利益受损者。在补偿费用和标准方面,由于“政府采用土地基准价格加房屋重置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而政府是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基准价格和重置价格。”所以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的费用普遍偏低。 3、拆迁补偿不及时。“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4、拆迁安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面积较大足够家庭正常的居住和生活,而安置的房屋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家庭成员起居的需要;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户型结构较优,而安置的房屋户型结构不合理影响被拆迁人的使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而安置的房屋质量低劣对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隐患;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位于较好的地段,工作、子女教育、就诊、营业等更为方便和有利,而安置的房屋所处的区位差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虽然其后建设部于20xx年12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 《条例》中确立的价格评估制度作了细化,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但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定位本来应当是有独立意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在20xx年以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也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但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物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时难免会受行政意志的影响,不能做到独立、客观的评估。第二,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受制于拆迁人,作出的价格评估往往有利于拆迁人。“评估机构为了迎合拆迁人的要求,往往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格,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种违背市场公正性要求的行为使得价格评估制度被拆迁人所操纵,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以通过价格评估得到实现。 毕业论文 (四)拆迁裁决制度的异化 尽管建设部希望通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来规范拆迁裁决,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不仅为被拆迁人所诟病,也被学界广泛质疑。究其原因,不外两点。第一,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中没有保持中立,而是偏袒拆迁人,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对拆迁人有利。(至于行政机关为何会在裁决中总是偏向拆迁人,笔者在前面已经详述。)第二,裁决前置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变窄。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行政裁决成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司法机关也并不会处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而只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合法性。 (五)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 强制拆迁是指行政主体或者人民法院为实现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对被拆迁人权益起限制甚至是剥夺作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然而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以至出现“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却遭到了来自行政权力的侵害和剥夺,拆迁户基本上无法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却在强迫与专横之下丧失了平等对法的权利”的情形。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因强制拆迁的不当行使而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强制拆迁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 毕业论文 五、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重构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于被拆迁人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并且在权利救济途径上遇到重重障碍。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倾向于被拆迁人,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提升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消减因被拆迁人自身的弱势地位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达到以权利平衡权利、以利益制约利益的目的。另外,在立法上还要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使其真正体现出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宗旨。 (一)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 目前,只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建立了听证制度,至于《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许可听证制度则还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但是《规程》中的听证只适用于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而且还没有切实推行。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强调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和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的参与,要求行政主体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行政决定中反映出当事人的意志。为了体现民主和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不受任意的侵犯,有必要扩大行政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适用领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拆迁决定的听证制度。即行政主体“在正式作出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公告征收决定,明确拆迁对象、拆迁范围、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这样可以避免以往行政主体在作出拆迁决定过程中的专擅垄断,有利于被拆迁人制约行政权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许可听证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这方面“重庆市政府出台了拆迁许可听证的原则规定,首开了国内听证立法的先河。”各地方政府可借鉴重庆市政府的做法。 毕业论文 (二)完善拆迁许可制度 1、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目前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较为宽松,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居高不下和拆迁活动的不断增多,不利于调节宏观经济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资过热从而使拆迁许可起到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有论者提出,应“将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拆迁人已履行协议作为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这一主张一旦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确立将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起到重大作用。 2、改现有的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为实质性审查并严格审核拆迁申请。许可机关对于拆迁申请不仅要看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还应对相关文件、手续、证明、方案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另外,许可机关还应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工作人员能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做到对拆迁许可的严格审核,防止将拆迁许可证发放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申请人。 3、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管。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行政许可领域中存在的疏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的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此,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许可机关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拆迁人依法拆迁,规范拆迁人的行为,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要及时纠正。 毕业论文 (三)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拆迁补偿安置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优秀问题,针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1、由政府先行补偿安置。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政府负责先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根据拆迁当事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安置费用,其后政府再要求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其支付因补偿安置而开支的费用,否则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2、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建议将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之中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3、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较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只有通过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才能填补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补偿标准应该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他的主张值得在确定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参考。 (四)价格评估应充分市场化 1、评估主体的市场化。政府不能介入到价格评估之中,应尊重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明确价格评估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允许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自主进行评估。 毕业论文 2、估价标准和方法应市场化和科学化。政府不应在行政规范中制定补偿安置的标准,而应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并根据现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改变价格评估的出资方式。应当允许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并自付价格评估费用,从而避免因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出现的操纵评估价格的现象。 现在在价格评估领域的情况是被拆迁人无法通过提出自己的价格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论者建议,“成立一个由政府拆迁办、被拆迁居民代表、房地产开发商等各方组成的补偿价格协商小组,由各方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种方法颇具可行性并能通过多方协商而实现利益均衡,如能实行应当可以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 (五)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允许被拆迁人既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也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现行的拆迁裁决制度排除了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性质,使得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只能选择与裁决机关对薄公堂,将被拆迁人置于与行政机关的对抗中无疑是加大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有论者认为,由于当前的拆迁裁决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切断政府与拆迁人的利益联系,仍难以在制度上保证政府在裁决中处于中立地位。”所以,应当“废除行政裁决制度。”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安排中继续保留行政裁决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须为被拆迁人寻求司法救济扫清前置障碍,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方式,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理由在于: 毕业论文 1、行政裁决的高效率。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能够较为迅速地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而如果被拆迁人诉诸司法解决,则将遭遇繁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更令他们不堪忍受的是漫长的审判周期。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迟到的的正义便不再是正义!”因为他们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础即将被侵犯,所以被拆迁人希望权利义务关系能尽快确定下来,而不是出现久拖未决的情况。这就要求权利救济方式具有高效率,能够快速地定纷止争,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 裁决正好满足了被拆迁人迫切期待争议得到解决的需要,因此其存在是必要的。 2、拆迁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联性。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在短期内行政权力仍将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即使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得到调整,可以预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仍将会起关键性作用,所以废除行政裁决缺乏可行性。况且,“当今行政机关处理裁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作用方式,已被人们所接受。” 3、取消裁决前置使行政权力的作用受限。一旦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如果被拆迁人担心行政裁决对己不利,他就可以绕开行政机关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行政权力在干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一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 毕业论文 制。 行政机关未能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导致了拆迁裁决偏离其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拆迁人的袒护使裁决结果往往有利于维护拆迁人的利益,但这还不能成为行政裁决被废除的充分理由。毕竟,裁决前置才是拆迁裁决被歪曲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当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改进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权力在裁决中的运用,做到依法裁决和公平裁决,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为整个行政裁决制度的中心。 (六)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 鉴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的巨大危害,有必要让行政权力退出强制拆迁这一将会对被拆迁人产生侵益性后果的领域,而仅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毕竟,司法机关较行政机关而言具有中立性,强制拆迁本就是其分内之事,并且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拆迁也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既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又符合法治的要求。 六、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首先要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从宏观上理顺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将行政权力置于有效调控和监督之下②,让司法机关在维护被拆迁人权益方面有所作为,同时在立法中加强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其次,行政机关在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从而规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并体现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总而言之,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对行政权力的调控和平衡特殊利益集团与被拆迁人的利益。 法律毕业论文: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浅析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优秀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1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内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2002年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在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草案)》合同编则仅增加了保证合同一章,并未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极为简单,应该在合同法中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以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2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管理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业主服务,行使管理权。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服务,业主支付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物业服务收费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充分反应了其双务性的特点。 (4)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委托合同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聘任,为业主提供服务,代替业主管理小区物业及相关事物。从这点看,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相似之处。但仔细分析合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极大的不同,不能将物业合同归属于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委托人承担。而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经营方法,在业主将小区委托于其管理时,它以自己的经营费用,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对外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只有在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议后才能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满足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 (3)委托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经营服务型企业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是有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还要求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典型的要式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自由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表现为业主可以自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出售前,常常选定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为它管理物业,即前期物业管理。通常,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与开发商利益一致,或者由原来的房管所转变而来,受到行政单位制约。开发商捆绑销售,强制业主同意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加以干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业主的选择自由。虽然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决议选择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多数情况下,业主们出于方便等考虑,会接纳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为自己服务。等到出现问题时,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常常处于弱势,其利益难以追回。所以,要保障业主的权益,首先要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使之与房地产开发商和行政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只有这样,开发商才能从维护整个物业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业主的利益,同时能够防止传统的行政权力干涉业主的选择自由。2001年9月,景洲大厦在深圳首开先例,第一次由业主投票表决成功炒掉了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使房地产行业流行多年的“谁开发谁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成为终结,在地产物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媒体称为“景洲事件”,得到了国家建设部的肯定,推动了中国房地产物管行业的改革,其目标就是“房地产必须与物业管理分离”,「4为业主更好的行使自由选择权提供条件。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由是业主们的自由,其权利是以在业主大会中行使投票权的方式实现的。“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单个业主的自由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的。实践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为了物业管理企业所给的好处,而在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议定具体条款时,与业主大会的决议不符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联名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同时申请法院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恶意串通,侵害业主利益为由而宣告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三、合同主要条款-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聘请,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整顿服务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作为物业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服务收费关系到每一个业主的切身利益,是现今物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物业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5公务员之家 1、合同相对性原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6所以,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要和其他合同相混淆。 (1)区分物业服务合同和售房合同 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与售房合同是两个独立、互不相干的合同。售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购买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把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打出“如购买房屋则送(免)半年物业服务费用”这样的促销广告。这实际上超出了其售房合同的范围。虽然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代替业主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实际履行时,由于得不到开发商的实际承诺常常引起争议,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开发商在其售房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在房屋交付之后,把物业交由自己下属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某一个部门管理,实际上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低下,并且以维护开发商利益为主,忽视业主权益。所以,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理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签好售房合同,不要被开发商的“物业”条款所迷惑。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和售房合同时相互独立的,所以物业服务费用与购房款无关。因而,开发商不能以业主没有预交物业服务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同时买房人也不能以房屋存在缺陷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和买房人都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和追究相对人的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2)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停电停水的方式逼缴物业服务费用 目前,很多居民小区都出现了物业管理公司用停电停水的方法相威胁,逼迫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消费者协会的统计也表明这类投诉处于前列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7这类问题,涉及到业主的日常生活,极易引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导致业主的愤怒。对于其处理,应当引起重视。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基于委托向业主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而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往往订有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停电停水的条款。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普遍认为,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既是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常理,并没有不妥。 同样,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供水供电。也就是,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小区业主的供水供电人,不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过第三然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只能以它来催缴水费电费。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过去,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代收整个小区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公共服务费,同时向业主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是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合同的,是由《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现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从而明确了公共服务提供人与业主之间的直接关系,理清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防止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其便利的条件,侵害业主的利益,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当然,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权利,也必须要给予保障。在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采取合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亲自上门与业主沟通,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依双方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等等。 (3)物业管理企业未公布财务报表,业主能否拒绝交纳服务费用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这样的案例,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公布其财务收支状况,业主们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究竟有没有权利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尽管没有公布其财务状况,业主也应该交纳服务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定期公布财务报表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义务,业主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交纳服务费。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合同进行分析,然后做出判断。 第一,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状况,如果不公布的,业主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达成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所以,业主可以暂时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尽快公布。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补正的,业主也应该及时补交服务费用。在被称作物业管理行业的“204条”-《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第八项明确规定: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如果物业合同中仅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报告,并未规定业主的权利,此时,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依照预定支付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公布其财务收支报告,是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在双务合同中,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8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报告,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其公布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检查。 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重要方式。如何保障业主的这一权利呢?最好的做法就是学习深圳景洲大厦的做法,以合意的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赖以生存的资金来源,这样的约定必然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全面的公布财务帐目。 3、关于开发商空置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问题 实践中,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通常约定,对于开发商尚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不交纳或者少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只能由已经入住的业主全部承担,利益受到损害。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办公费等。从这些费用的构成来看,物业服务费不会因为物业是否空置而有太大的变动。并且,对于业主来说,物业服务费用都是入伙预收的,即物业费在交房时即开始支付,而无论是否实际入住,即使交房后空置,也要交纳相应的费用。「9所以,开发商为空置物业支付与业主相平等的物业服务费用,才是公平的做法。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而解决了开发商空置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问题,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整个物业管理关系的优秀。它是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尤其应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物业行业和物业服务活动,但是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和细节问题,还没有做出规定。在我国的物权法和合同法也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得到最满意的物业服务,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尽可能全面、详细的对各项事物做出约定,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善意,诚信的履行合同,依据合同解决一切纠纷。我国实践中深圳市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金风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这方面的典范,集中解决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出了相关处理措施,值得各地业主学习和借鉴。 法律毕业论文:农民工权益缺损和法律保障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农民工是新式的工人阶级,在城乡二元模式的转型和市面经济的互动中,基于全球的轻视和法律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权益屡屡被损害,困扰着全球的和睦发展。探究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深层原因,以期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缺损法律保障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 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公务员之家 (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 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 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 (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长期共存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 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序言 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经济法主体体系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1]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法律毕业论文:职业经理法律新探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经理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与董事会是委托关系,本文通过对该理论的批判,明确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是信托关系,使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使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权利合理划分,期望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委托信托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大陆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优秀作用。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委托——理论源于民法中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是基于被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关系。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Pringcipie–Agent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人。在委托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凡是超越该范围的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所辖事宜,都需报董事会决定⑷。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⑸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不是公司机关。职业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之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经理人自己的行为”⑹将公司职业经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接从事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权中所包含的代表权功能,适用理论归于公司承受。委托理论目前在法学和经济学界成为解释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学说,但是,该理论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漏洞,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使人困惑,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委托关系中人与被人是一种内部关系的体现,人始终以被人的身份出现,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职业经理人常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调查表明,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有近65%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职业经理人已超越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而委托理论却无法解释。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雇员的地位差异在委托理论中无法体现。雇员与公司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既是委托关系。公司如委托一般雇员对外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等,该雇员均处于人的地位,须完全依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行事,该雇员是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而公司职业经理人则不同,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控制的能力与权力,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行为。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理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可能不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议和文件。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已脱离雇员身份,他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和雇员的地位、待遇和去留。单纯将职业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适用委托的观点已颇为牵强。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体现的价值不相吻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然而,职业经理人仅仅处于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经营状况的好坏,职业经理人自身价值的社会意义都被委托人的“决策贡献”所淹没。相反,即使职业经理人能力低下、重大经营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最终的责任都要有委托人承担,但事实上委托人可能还被蒙在股里。第四、委托理论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公司签章往往代表着交易的法律效力。如果签章的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外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时的签章,其效力就因为如果总是依委托理论或表见这一靠法律对当事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来判断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势必使日益快速的交易秩序混乱起来。第五,委托人混乱。委托理论中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认定并未统一,有的主张是股东,有的主张是董事会。忽略职业经理人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特征而空谈委托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委托理论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委托方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委托理论本身又无法解决双方在公司实践当中的问题,可见放弃委托理论,赋予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有关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机关尤其是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也无法做出清晰的说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内部权利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其他公司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司快速发展的脚步亟待公司治理理论的先导,因此理论界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即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理论迫在眉睫。 三、建立以信托关系为特征的新型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相对于董事会来说,由职业经理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诸多优势。第一,从职业经理人的产生看,职业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本身与物质资本载体——股东在联系上已脱离了,属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他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而言,他本是独立的自然人,他即便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在聘为公司职业经理人之时,他与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聘任关系中,职业经理人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公司和股东来说,他是一个外部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内部选举或代表关系,而是一种外部关系。这样,从产生上,我们不得不被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特征所吸引。第二,职业经理人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宏观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经理人市场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如任职资格规则、竞争规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市场是开放的,也是无情的,在市场中形成的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形成的董事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职业经理人以专业的管理知识、过硬的职业道德和快速的更新换代等优越性已经在现今经济状况中当中傲然凸显出来了。可见,在公司价值由股东本位到公司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道路上,确立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独立的经营管理机关地位是顺应公司价值理论发展的产物,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是“强弩之末”渐呈衰败之势,终将被职业经理人中心主义所取代。 然而,传统的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即委托说不能对这一所有权理论的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上述学说中,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经营权的附属,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不得不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寻找科学合理的民商法法理的支持,这样,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才会更加稳固,公司治理的理论才得到实质进展。顺应这一要求,笔者主张现代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董事会所代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⑴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的优秀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所有权权能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上述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权能,并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而不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是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与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的不同,适用信托关系解释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权来源和运用根据,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关系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支配所有权权能和受益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受益权权能在英国信托法原理上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只享受享受财产的收益,却不能干预受托人的管理支配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信托关系下,董事会与公司职业经理人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董事会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在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的情形下,又要服从董事会的监督。分权与制衡体制在信托关系下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二,信托关系区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而且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业经理人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董事会来独立的安排,他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因此,信托关系保证了受益人——股东和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使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各司其职,而这一切都是出于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明确要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托文件。在公司中,信托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是契约性文件,其达成主要依赖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和议而达成的,在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而制度性约束相对于人为主观性、随机性约束的优越性是众人皆知的。 第三,信托关系解决了公司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下对外的代表权。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权的实施不可能全部依赖董事会的一一委托授权,表见的原理的适用有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许多学者将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代表权认定为权中具有代表权权能。⑴笔者却认为不妥。代表权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司代表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相对于公司和董事会来说是一种外部聘用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相矛盾,而是通过信托文件予以明确的,各行其是、各司其职。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享有对外独立的受托人地位,这样是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明晰各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科学选择。若认定权具有代表权功能,则不能将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地位彼此明确,相反会更加混乱。 第四,信托关系使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雇员相对于公司的关系得以区分。以发生于英国的上诉法院案例作为说明。⑵ 案例:Lister Co.v.Stubbs(1890) 案情:原告是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一位高级雇员,受命代表公司购买原材料。但他接受了原材料销售企业的大笔贿赂,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土地和股票。原告公司先请求法院禁止令,禁止被告处理这些投资,然后请求追踪这些投资,理由是,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受托人。 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一种受托人关系,只存在一种对人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主审本案的CottonL.J.分析指出:这些投资不是原告公司的钱,从而不可以使被告成为它的受托人。相反,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获得的:根据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所有规则,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针对被告获得一项命令,要求被告将这笔钱交给原告。这就是说,它是被告由于接受贿赂而对原告欠下的一笔债务,但被告由此获得的钱,不能看成是原告的钱。 在该案例中,雇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视为信托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如果是信托关系,受托人所处理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关系,公司职业 本篇文章来源于我爱论文网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内容摘要: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经理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与董事会是委托关系,本文通过对该理论的批判,明确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是信托关系,使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使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权利合理划分,期望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委托信托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大陆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优秀作用。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委托——理论源于民法中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是基于被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关系。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Pringcipie–Agent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人。在委托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凡是超越该范围的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所辖事宜,都需报董事会决定⑷。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⑸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不是公司机关。职业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之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经理人自己的行为”⑹将公司职业经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接从事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权中所包含的代表权功能,适用理论归于公司承受。委托理论目前在法学和经济学界成为解释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学说,但是,该理论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漏洞,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使人困惑,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委托关系中人与被人是一种内部关系的体现,人始终以被人的身份出现,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职业经理人常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调查表明,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有近65%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职业经理人已超越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而委托理论却无法解释。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雇员的地位差异在委托理论中无法体现。雇员与公司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既是委托关系。公司如委托一般雇员对外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等,该雇员均处于人的地位,须完全依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行事,该雇员是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而公司职业经理人则不同,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控制的能力与权力,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行为。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理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可能不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议和文件。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已脱离雇员身份,他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和雇员的地位、待遇和去留。单纯将职业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适用委托的观点已颇为牵强。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体现的价值不相吻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然而,职业经理人仅仅处于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经营状况的好坏,职业经理人自身价值的社会意义都被委托人的“决策贡献”所淹没。相反,即使职业经理人能力低下、重大经营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最终的责任都要有委托人承担,但事实上委托人可能还被蒙在股里。第四、委托理论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公司签章往往代表着交易的法律效力。如果签章的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外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时的签章,其效力就因为如果总是依委托理论或表见这一靠法律对当事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来判断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势必使日益快速的交易秩序混乱起来。第五,委托人混乱。委托理论中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认定并未统一,有的主张是股东,有的主张是董事会。忽略职业经理人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特征而空谈委托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委托理论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委托方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委托理论本身又无法解决双方在公司实践当中的问题,可见放弃委托理论,赋予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有关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机关尤其是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也无法做出清晰的说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内部权利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其他公司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司快速发展的脚步亟待公司治理理论的先导,因此理论界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即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理论迫在眉睫。 三、建立以信托关系为特征的新型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相对于董事会来说,由职业经理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诸多优势。第一,从职业经理人的产生看,职业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本身与物质资本载体——股东在联系上已脱离了,属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他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而言,他本是独立的自然人,他即便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在聘为公司职业经理人之时,他与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聘任关系中,职业经理人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公司和股东来说,他是一个外部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内部选举或代表关系,而是一种外部关系。这样,从产生上,我们不得不被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特征所吸引。第二,职业经理人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宏观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经理人市场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如任职资格规则、竞争规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市场是开放的,也是无情的,在市场中形成的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形成的董事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职业经理人以专业的管理知识、过硬的职业道德和快速的更新换代等优越性已经在现今经济状况中当中傲然凸显出来了。可见,在公司价值由股东本位到公司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道路上,确立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独立的经营管理机关地位是顺应公司价值理论发展的产物,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是“强弩之末”渐呈衰败之势,终将被职业经理人中心主义所取代。 然而,传统的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即委托说不能对这一所有权理论的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上述学说中,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经营权的附属,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不得不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寻找科学合理的民商法法理的支持,这样,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才会更加稳固,公司治理的理论才得到实质进展。顺应这一要求,笔者主张现代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董事会所代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⑴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的优秀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所有权权能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上述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权能,并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而不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是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与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的不同,适用信托关系解释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权来源和运用根据,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关系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支配所有权权能和受益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受益权权能在英国信托法原理上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只享受享受财产的收益,却不能干预受托人的管理支配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信托关系下,董事会与公司职业经理人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董事会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在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的情形下,又要服从董事会的监督。分权与制衡体制在信托关系下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二,信托关系区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而且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业经理人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董事会来独立的安排,他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因此,信托关系保证了受益人——股东和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使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各司其职,而这一切都是出于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明确要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托文件。在公司中,信托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是契约性文件,其达成主要依赖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和议而达成的,在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而制度性约束相对于人为主观性、随机性约束的优越性是众人皆知的。 第三,信托关系解决了公司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下对外的代表权。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权的实施不可能全部依赖董事会的一一委托授权,表见的原理的适用有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许多学者将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代表权认定为权中具有代表权权能。⑴笔者却认为不妥。代表权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司代表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相对于公司和董事会来说是一种外部聘用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相矛盾,而是通过信托文件予以明确的,各行其是、各司其职。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享有对外独立的受托人地位,这样是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明晰各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科学选择。若认定权具有代表权功能,则不能将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地位彼此明确,相反会更加混乱。 第四,信托关系使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雇员相对于公司的关系得以区分。以发生于英国的上诉法院案例作为说明。⑵ 案例:Lister Co.v.Stubbs(1890) 案情:原告是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一位高级雇员,受命代表公司购买原材料。但他接受了原材料销售企业的大笔贿赂,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土地和股票。原告公司先请求法院禁止令,禁止被告处理这些投资,然后请求追踪这些投资,理由是,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受托人。 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一种受托人关系,只存在一种对人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主审本案的CottonL.J.分析指出:这些投资不是原告公司的钱,从而不可以使被告成为它的受托人。相反,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获得的:根据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所有规则,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针对被告获得一项命令,要求被告将这笔钱交给原告。这就是说,它是被告由于接受贿赂而对原告欠下的一笔债务,但被告由此获得的钱,不能看成是原告的钱。 在该案例中,雇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视为信托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如果是信托关系,受托人所处理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关系,公司职业 本篇文章来源于我爱论文网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法律毕业论文: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毕业论文: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今天,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与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成果,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法律有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软件产权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是,由于它们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制定的,所以在使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产权进行保护时,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这一点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一大趋势。 一、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沿革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计算机软件的产生,凝聚了开发者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是人脑周密逻辑性的产物。其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然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和篡改利用的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沿革 1、计算机软件版权立法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上述特点,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其保护对象,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的软件的国家。在美国,美国版权局于1964年就已开始接受程序的登记,国会于1974年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同计算机有关的作品生成、复制、使用等问题,并于1976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版权法,明确了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随后,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亚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由于软件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通过订立国际条约实现软件版权的国际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尚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于1978年公布了称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的建议性文件,作为对各国保护立法的一种建议和参考,但在公布后的实践中,该师范条款并未发生多大影响。198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要求参加条约的国家使之国内法律能达到一定的“最低要求”,以防止和制裁侵犯软件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但是各国专家普遍认为,缔结新条约的难度较大,且在目前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只要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国际公约中,就能达到保护的目的。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在马拉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TRIPS),其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不论计算机程序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均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两个《协议》和《条约》为国际间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立法。 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直接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因为一开始计算机软件被认作是一种思维步骤。根据各国的专利法,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但在实践中,人们认识到当计算机软件同硬件设备结合为一个整体,软件运行对硬件设备带来影响时,不能因该整体中含有计算机软件而将该整体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范围之外,计算机软件自然而然地应当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固在日本1976年公布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发明审查标准第一部分、英国1977年公布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方针,及美国1978年对计算机软件发明初步形成的FREEMAN两步分析法审查法则及它们的后续修改中普遍规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思维步骤,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和硬件设备或方法结合为一个整体的软件,若它对硬件设备起到改进或控制的作用或对技术方法作改进,这类软件和设备、方法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专利性。 在国际上,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两个,一个是1973年10月5日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1979年6月开始实施的欧洲专利公约,它规定对软件专利的审查标准要注重实质,一项同软件有关的发明如果具有技术性就可能获得专利。另一个是1976年6月19日签署,1978年1月24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它规定了软件专利的地域性限制:一个软件在他国获得专利的前提是进行专利申请。 3、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在未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之前,人们一直使用商业秘密法对软件进行保护,当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纷纷将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时,与计算机有关的某些数据和信息仍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除美国等个别国家外)。在这些国家商业秘密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侵权法中。但是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何种方法保护并未达成共识,各国法学家在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专门立法中冥思苦想,比来较去。日本、韩国和巴西都曾试图不用版权法,而采用另行制订新法的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他们指出无论采用专利法还是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都是不合适的,力主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但由于美国强烈反对,迫于压力,日本、韩国和巴西最终仍通过修改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保护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利与弊 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是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权利。复制、抄袭或者剽窃是侵害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主要方式,这一点与传统的文学作品权相类似。而版权法的一大主要内容就是禁止他人非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抄袭、剽窃其作品。因此,将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以下的优点:首先有利于满足软件权利人禁止他人非法复制、抄袭、剽窃其软件的要求。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易复制易改编特点,侵害软件权利人的行为十分容易进行。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需要耗费开发者的大量时间、精力,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如不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显然不利于促进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有利于打击猖厥的侵权活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利于国内国际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建立版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如果这些国家都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则很容易做到软件的国际性保护,而无需再耗费时间、精力订立新的专门的软件保护多边公约。再次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版权法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构思软件的思想本身,这样其他开发者就可以利用已有软件的创作思想,从中得到启发,开发研制出新的软件,促进软件的优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再次保护范围广泛。版权法要求保护对象达到的标准不高,只需要具有独创性,因此几乎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最后保护手续简便。最多仅需要注册登记,而且在我国,实行的是软件自动产生版权原则,登记注册手续仅仅是提出软件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而非获得版权的必要条件。 但计算机软件到底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其具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不具备的属性:作品——工具两重性。说它是作品,是指计算机软件可以借助于文字、数字、符号等表现出来,并能用磁带、磁盘、光盘、纸张等媒体加以固定;说它是工具,是指计算机软件一般都具有功能性,都是为了解决一定问题或达到一定目的。且它都是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实现一定的逻辑运算过程,来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文字艺术作品的特殊性,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严重缺陷日益暴露出来:1.版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方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但计算机软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是一部计算机软件成功的关键,也是其最有价值的部分,权利人希望对这些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享有较长时间的专有权。可是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使其他开发者能轻易的使用这些“思想概念”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的软件,这对原软件权利人是极不公平的。2.版权法中没有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使用性,而版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法,这是有悖于软件性质的。由于软件具有易复制性,其在私人之间的传递使用,必然造成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份额的减少,从而损害软件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使是为个人的学习、研究而复制使用软件,也应认定为不合理使用。3.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困难。由于版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表现方式与不保护的思想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明显的分界,所以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纠纷难以解决。虽然在国际上有的学者提出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来认定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但是由于该标准主观性太强,于侵权认定并无多大帮助。 鉴于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着上述严重的弊端,许多学者开始考虑其它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就是这些学者考虑的方法之一。 三、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与弊。 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相对于版权法保护有以下三个比较明显的优点: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源代码也称源程序,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创造的一种特有的书写计算机程序的语言,只要掌握源代码则可对软件开发者的现有软件进行任意的修改,使之成为另一个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由于版权法保护表现方式不同的作品,则非法取得软件开发者源代码而较轻易改编成的其他软件很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对软件的开发者是很不公平的,但专利法保护,软件开发者创作的源代码,则非法改编成的计算机软件是不受保护的,故在这一点上,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优于版权法的保护。第二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高。专利保护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垄断性,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就再也不能取得专利权。这对强调保护所谓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其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再开发与已取得专利权的软件表现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将被认定为侵权。第三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期限比较合理。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明显低于版权法的国际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50年(《伯尼公约》)或25年(《世界版权公约》),这比较接近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经济寿命,且有利于推动科学的进步。但是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仍然有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些弊端在实践中体现的特别明显:1.专利的公开性有悖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依专利法规定,在受理一项专利申请后,必须将该申请的相关文件向公众公开,其中必然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人所提供的软件思想与表现方式,这正是大部分软件开发者所不愿意做的。2.取得专利权所应有的“三性”大多数软件并不具备。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申请的发明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三大条件,但只有极少数的计算机软件能同时具备这些条件,而且专利的三性审查一般是通过专家的评估与检验,计算机软件的三性往往无法被实际测出,这又降低了计算机软件取得专利权的可能。3.专利权取得的法律手续相对繁琐。申请专利需要续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在专利被批准前,须经过十八个月到三年的审查期限,这与计算机软件高开发、高淘汰的客观情况极不适应。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困难重重,所以有的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如其优秀——源代码,是符合商业秘密所独具的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性的。而且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以下二个优点:第一,商业秘密法没有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因为商业秘密的专有权是靠保密来维持的。只要权利人能保密,则其专有权的保护期就能是无限的。因此,在不泄密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二,以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权利人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多了两项权利: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所以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技术。那么,用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否十全十美了呢?不,这里仍有两个重大缺陷:首先,属于商业秘密的,必须是“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未披露过的信息(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第39条),但是由于“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的地域性限止,可能导致某项在国外已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国内仍然未被披露,如果据此保护该商业秘密在国内的权利,这对国内的相关业者显然不公平的。对计算机所含有的某些商业秘密来说,也是如此。其次,商业秘密法并未规定反向研究的禁止。反向研究又叫反向编译,是通过对一计算机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该程序的源代码。前面已经说过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是一部软件的书写语言,是软件优秀秘密,其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技术资料。一般来说,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不愿公开源代码,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不论软件是否公开,软件源代码都应该做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但是,大部分有关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禁止和(或)获得损害赔偿的行为的立法都没有规定对反向研究的禁止。 综上,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虽然都有一定的优点,但它们仍旧存在着一系列有待各国立法乃至各国司法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用它们保护计算机软件仍是不成熟的,固各国学者最终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的智慧成果加以保护,对其所享有的专有权,它是将具有“社会公共财产”性质的信息纳入私权的范围,若不加注意就会出现保护过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但若保护过弱,又达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着诸多对知识产权限制与反限制的选择,因此存在一定程序创作者、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行使权利中的对峙等现实,知识产权法作为以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开发者、所有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的法律,如何能统筹兼顾,真正发挥作用,唯有坚持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绝对的平衡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如何能在现行的法律模式中达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即平衡的最优化,是立法者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论及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时,学者们虽都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优缺点,但正是由于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都不能最大效率的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固学者们都趋向于制订一部能最优平衡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 前文已经讲过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主要为其表现方式和思想。尤其计算机软件的思想棗技术构思是计算机的优秀。本文在谈到计算机软件思想时曾以源代码为其表现性的一种。源代码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十分重要,一项计算机软件的创新性往往是由所使用的源代码的创新性带来的。而且,使用同一源代码可以写出语句表达不同而功能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因此,软件行业强烈要求保护源代码方面的创造性成果是可以理解的。但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作为作品的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源代码属于其技术构思,所以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到美、日、韩等国家的版权法规都有不予保护的规定。显然,为了保护自己独自开发出来的新源代码的权利,开发者可以将其作为商业秘密采用保密的手段加以保护。但法律并不禁止对计算机软件的反向研究。因此以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靠的,相反在专利法方面,由于计算机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在美、日等国出现了大量利用他人创造的源代码开发出功能相似,但并不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因此,美、日等国已逐步调整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基准,把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专利问题同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的专利问题区别对待,把源代码本身同利用源代码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对待,大大放宽了相关限制。最近十多年,在美、日都各有数百项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发明获得专利权,其中包括不少同源代码有关的发明。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为实现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最优平衡,为实现对计算机软件表现方式与思想的双重合理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应采取版权法与专利的双重模式,即所谓的工业版权法。以工业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国际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但我们推敲各国的相关法律,仍有迹可寻。如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采用的是版权保护方式,但却规定了受保护的软件应是提交登记,这是传统版权法所没有的。如日本版权法规定了“在计算机使用上明知是侵犯他人版权的程序复制品”则使用人也将被视为侵犯程序权之人。而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没有使用权的,只有在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中,才存在“使用权”。如美国在简单地把软件纳入版权法后,近年又通过一系列判例加入工业产权的内容。事实上,无论同意还是反对以“工业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都从不同方面朝着工业版权保护发展。 五、工业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构想。 以工业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大势所趋,现在笔者就工业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立法所应具有的特点,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1、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软件的表达方式,除此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包括软件的思想。对计算机软件表达方式的保护是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内容,也是现有法律体制下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最大贡献,在工业版权法中当然应该延续下来。对计算机软件思想的保护,历来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但从实践来看,对“和硬件设备或方法结合为一个整体,对硬件设备起到改进或控制的作用或对技术方法做出改进的软件”,其本身的思想是可以因具有专利性而受到工业版权法的保护的。 2、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采取自愿登记制及审查制,要求软件公开。为避免重复开发及有利于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管理,工业版权法应采取登记审查制。即计算机软件只有在经过登记并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工业版权法的保护。主管机关应及时将通过审查的计算机软件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开,供其他软件开发者在开发初期自行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 3、软件开发者有权选择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这是与上面软件的自愿登记制相对应。由于登记审查制要求将软件的相关资料公开。而部分软件开发者并不愿意这样,他们认为公开软件只会使他人更为容易地获得其软件秘密。且因为软件时效性较短,诉讼成本较高,使他们不愿接受登记审查制。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自愿登记制满足了这部分软件开发者的愿望,他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登记,以取得软件工业版权保护。在不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软件开发者获得的是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4、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审查标准高于版权法,低于专利法。其审查标准为创造性、新颖性与功能性。创造性即软件是由其开发者所完成,这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取得任何有关该软件权利的前提。新颖性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表达方式(某些情况下包括其思想)与其他以取得工业版权的软件有所区别。功能性是指申请取得工业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具备一定的功能,仅仅是程序语句的组合而不具备任何功能的软件不能获得工业版权的保护。 5、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规定的软件保护期较短。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生命周期较短,也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及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不宜过长。工业版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规定以十五年为佳。 6、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公开权、复制权、使用权、出售权、租赁权、修改权等。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拥有使用权,即不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软件将构成侵权。根据使用权,软件开发者可要求一份软件只能用于一步计算机,其他任何情况下再次使用均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修改权是一种有限的修改权,软件开发者可以提出对软件的“补丁”或升级版本,但是否使用,由软件用户自行决定。 制定单行的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可能与现今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流行趋势相背,但从长远看,笔者认为这是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最终模式。 法律毕业论文: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的特性,即营利性。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于投资者。商事法律制度不调整全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 2、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商法和民法一样,是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首先,作为商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是私法对象的一部分;第二,商法调整的上述商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缔结这种关系的个人不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并且,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或自然人)经营发生的。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无疑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其优秀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实现其营利的动机。为了使企业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这些,都是商法作为私法的任务。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都表现了公法性质。这表明,商事权利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保护。 3、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此制。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正在草拟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商法的编纂则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分别颁布的作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商事法技术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要,适时修改将是十分必要的。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其修改是较频繁的。因此,商事法以单行法颁行较以法典颁行适应性强。换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较采用“民商分立”编纂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更加引入注意。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关系十分密切。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殊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从而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予以满足。而这些规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内完成,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实现。所谓商事法的特别规定,主要是: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如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或者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如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等。 基于这些特殊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原则。同时,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殊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如商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前述的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此类规定,其效力优于民法。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因此,历来有将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把握的主张。但是,商法和经济法在具体性质上是不同的。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注重商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则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仅调整政府及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二、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 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暂行条例、农村集体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入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法定解除机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做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调整海南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南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规范商事主体和其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来自:书签论文网三、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商事立法大发展的时期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商事关系变动性强,不容易把握,加之时间较短,因此,表现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一是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一方面,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国际性,我们在商事立法中借鉴了许多国外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还不是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不可能完全吸收国外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在立法中不得不反映经济体制转轨的痕迹。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具有过渡性特点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适应商事关系调整的需要。二是在形式上,条文简单,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制定商事主体的一般规则如前所述,我国在实际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因此,民事主体法律制度是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完善民事主体法律制度也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点上,我们寄希望于将来制定民法典。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表明,民事主体不能够都成为商事主体。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够搞“全民经商”。之所以多次纠正司法机关经商、军队经商、公安机关经商,而仍出现反复,除了认识问题、管理问题以外,缺乏商事主体规则不能不说是一个原因。同时,我们在经济法律中课以市场经营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是因为他们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民事主体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后成为商事主体了。所以,应该制定一部关于商事主体一般规则的法律,使人们明确什么是商事主体?什么是商事行为?等等。在这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一些探索,他们制定了一个商事条例,对商事主体(商人)等一系列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值得认真总结。 (二)完善商事组织法 如上所述,我国已经有了各项商事组织的法律,各种企业的组建和运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不能说都很健全。许多企业方面的法律,亟待修改。尤其应特别提及的是,公司法需要尽快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度不完整。一是公司立法本身留下了空白。譬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批公司设立无效的案件,但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规定。二是公司法多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但国务院一直未作出规定。这表明,这些必要的规则需要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规定。 2、公司制度不统一。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实际是两套:一是1993年底颁布的公司法,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虽然公司法中表述了两者的关系,但两者冲突甚多,需要统一。 3、公司法分设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和有限责任公司规则的必要性,应充分突出出来而未充分突出出来。尤其是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虽然是分别规定的,但差别性不大,使人难以感到分设的必要。甚至,区分这两种公司的意义被淡化了。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修改。如何完善和修改公司法? 首先,应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即借鉴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经验,彻底修改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律规范的统一。一是废除公司法律制度上的双轨制,不再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适应这一要求,在实现公司法的一元化同时,制定外资法,规定关于对外资进行管理、引导、监督的规则。二是将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则纳入公司法框架之内,不对企业集团单独立法。 其次,完善公司法的重点应放在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组织机构上。 在公司设立规则上,应进一步健全公司设立中责任的规定,补充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规则。 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上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1)完善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所谓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显然,这些作法是和公司法的精神有距离的。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为董事侯选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提名。 (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充实股东大会召集、举行和作出决议的规则,包括股东出席会议法定多数的规则和多种表决方式的规则。就我国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而言,现在既有股东如何有效实现权利的问题,也有如何防止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闹事”的问题,两者都需要加以解决。但两者相比,前者更重要。必须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着眼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要提供各种有效途径,使股东能比较容易地行使表决权,要使股东有充分的机会,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的信息。公司控制的市场运作应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在完善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应及时披露证券市场上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程序、以及公司购并、重要资产出售等特殊交易,从而使投资者了解其权利。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反公司收购中,不能让经营管理者逃避它对股东的诚信责任。应完善股东向董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并进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3)增强董事会规则的密度,强化董事责任。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秀,相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基本决策而言,它是业务执行机构,因而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言,它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由它聘任并对它负责。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保证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首先,必须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调由懂经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人担任董事。采拥“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这样,加之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实现董事会的多元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机制。其次,在强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再次,应制定董事长因重大过错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最后,必须强调董事(实际上也应包括经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统一。现在,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从公司得到的没有得到;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为了改变这种既无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无必要的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将现在大部分公司实行的经营者工资制改为公司法上规定的报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贡献大小,分别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包括奖励他们一定的公司股价。同时,要落实董事因自己的过错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制度执行困难,有必要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譬如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即董事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设立董事股权期权,将作为董事报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冻结起来,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权利,任职期间发生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时,由其股价充抵;如任职期间没有此类责任,则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这样,既有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也有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则可鞭策他们为公司利益尽职尽责的努力工作。同时,应和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相衔接,规定表见董事长的责任,以保护着意第三人的利益。 (4)完善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公司普遍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许多被监事会监督的董事都认为监事会是“花瓶”。近几年,一些曾经享誉全国的企业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公司监督的链条上有空白。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方式,目前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的构成不合理,在选择监事候选人时,没有注意到监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导致监事会无能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因此,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却被流于形式。为了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从注意外部监督转到注意内部监督,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一是要强调选配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二是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三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四是建立外部监事的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国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监事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的监事会。 (三)尽快制定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填补我国商事行为法的空白 信托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产业,信托公司设立和其行为的不规范,表现的很突出。虽然信托业已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整顿,但如无健全的信托法律规则,将会重新出现信托业的混乱。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信托法,规范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已在信托立法方面作了许多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过一次信托法草案,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步伐。信托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领域。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我国制定保险法的经验,将信托业立法和信托行为立法合并进行,以利于在立法精神上的统一。关于信托业是否可以与其他业种一起经营,国外有不同的模式。但是,应注意到这些模式都有自己的背景。因此,结合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水平,似应以与其他业种分别经营为基本模式。 期货交易是商事活动中具有高度风险的快速交易,它较其他形式的交易对法律规则的需求更迫切。无庸讳言,我国期货交易曾经在几乎没有法律规则的环境中运作了一个时期,其期货市场出现混乱是难以避免的。由于期货交易没有必要的法律规则,以致出现期货纠纷无法解决,期货案件大量积压。这种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期货交易的法规,它无疑是至今规范层次最高的法律规则,为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法的依据。但是,期货交易是一种商事交易,需要通过商事行为法的完善解决。而这种需求,很难在行政法规的构架中满足。因此,应将已有的期货交易法草案加以完善,加快其立法步伐。由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和健全期货市场是统一的,因此,我国的期货法应将期货交易行为法和期货市场管理法合并立法,借鉴证券法制定的经验,对期货交易程序、期货合同、期货交易所等作出系统、详细的规定,为期货交易提供充足的法律规则。 (四)制定调整范围较宽的破产法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由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构成,缺乏系统编纂,并且规范的范围偏窄。根据实践的经验,应该打破现在按所有制界限分别制定破产法律规则的作法,制定一部调整范围较宽,能覆盖多种民事、商事主体的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应在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中,注重贯彻企业维持原则,重视破产重组在破产法中的地位,不要单纯追求满足破产还债的需要.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优秀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1、经济秩序。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体才能“最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经济民主。经济法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赋予社会主体平等的、自由的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三、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整和评价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乃是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乃是社会利益至上。 法律毕业论文: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优秀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现行制度中待遇水平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医疗停止后的伤残待遇明显低于医疗期的水平,致使伤残职工拖延医疗期,不愿意办理退休手续。现行体制不能很好体现赔偿原则,达不到赔偿的目的,而且伤残退休人员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领取退休费,亦未体现“赔偿”的意义。 3.按我国目前的规定,并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职工既然残疾,就是无法恢复正常的状态了,也就是说残疾职工的后半生生活必须得依靠残疾用具,而残疾用具就象其它任何的用具一样,会折旧、损坏和丧失其原有的功能。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也就说更替费用需要伤残的劳动者自己负担,笔者以为这对残疾的劳动者极不公平。残疾用具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劳动者致残后无收入来源,无力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工伤待遇制度,加入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按残疾用具一般的折旧年限,规定每几年发一次。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 入世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角色转换慢,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远未树立,重视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功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重实体法,偏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价值,违反程序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树立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事实的认定抓不着关键,举证、质证、认证说理溥弱;对量刑的均衡关注不够,个案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公现象影响了大众对司法的公信度,作者就此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阐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思想的优秀概念,是指事物的原型或者说是永恒形态。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理念”主要是指一种完美的或指导性的观念形态。作为一名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最后的裁判都会受理念的支配。它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但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沉淀更深,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裁判的理念是每一位法官在自己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实体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等都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变化,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更要求法制建设同步运行,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作为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职责的刑事司法,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益突出。近几年来,经过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日益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客观上制约了刑事司法之科学和公正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思想观念的转变是第一要素。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思想,先进的理念,超常的睿智,就没有开拓和创新可言,就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更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和千变万化。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想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其首要的任务是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导实践,使裁判得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与社会的发展背离。结合司法实际,笔者认为,目前,应树立如下司法理念: 一、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 “打击”与“保护”的涵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是对少数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依法惩罚;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是刑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体现。“惩罚犯罪”也即是要铲除社会上消极的、腐朽的东西,即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人民”,也即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和团结局面。该条中的“惩罚”和“保护”,或称“打击”和“保护”,依笔者理解,二者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虽然文字排列有先后,但其地位和作用并无先后之分,亦无轻重之分,我想立法者初衷亦如此。事实上,社会客观现实也要求如此。既为矛盾的一体,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常现“矛盾”,顾此失彼,轻重失衡,这在过去多年的审判实践中突出表现为重“打击”,轻“保护”。 重“打击”轻“保护”的渊源。从社会初始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无论是在古代东方国家还是在中世纪的西方国家,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乃至合法化,就是这样价值定位的表现之一。受“大公无私”等强掉社会利益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受“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的思维习惯的制约,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尽管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情况有所改观,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甚至情况还相当严重。如庭审中法官与公诉人一同审被告人,不能让被告人充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对待被告人态度蛮横,带着蔑视的口气或目光,甚至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使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中的平等地位严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的地方严重违反审限规定,无视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有的案件由于受过去“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不是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而是怕放纵罪犯,偏面地认为错不了,凭感觉判案,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或搞折衷,降格处理,严重践踏了被告人的人权。 “保护”功能的彰显。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之一。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签署了近20个国际人权公约。继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我国批准并实施上述公约的历史脚步越来越快。强调刑事司法保护领域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也理所当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价值取向。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公民“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公约》第14条第2款);“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第10条第1款)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人权需要特殊保护,被告人完全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包括“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第14条第3款第7项)。与之相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已作了较大调整,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未从立法上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我们在司法中执行的还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某种意义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刑事审判领域,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强化“保护”意识,使“保护”功能归位,做好执行《公约》内容的准备,保证被告人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使刑罚真正发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刃剑作用。 “打击”与“保护”的均衡。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依然把打击犯罪视为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或惟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为了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有些国家则把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看作是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 必须让位于保护人权的需要,为了保护人权,不惜牺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纵罪犯。毫无疑问,一味强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必然会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效率。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过去,我们重“打击”,轻“保护”,现在发现问题了就要改正,但是我们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到轻“打击”重“保护”的路子上去,不能用打击犯罪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美名”。因为刑事司法毕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还具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保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是一个摆在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面前的新课题,要解决这一课题,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努力实践,在追求审判的文明、重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乃至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忘记刑事审判的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 二、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 “实体”和“程序”的涵义、关系。“实体”是司法的实体公正的简称,“程序”是司法的程序公正的简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是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曾把司法定义为“公正的艺术”。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司法系统看做一个工厂,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产品”质量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也应该导致“产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察指标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产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就是公正。由此可见,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两者统一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两者又有着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虽然坚持程序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够保证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毕竟不等于实体公正,而且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甚至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 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以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使得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长时期左右人们的思想,一些本该早就出台的程序法如证据法,迟迟不能面世,远远落后于立法、司法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有许多思想和观念还是在资料匮乏、视角单一的历史条件下“独创”而来的,这些思想和观念既构成了我们无法抛弃的认识前提和知识基础,同时也对我们借鉴西方已发育良久的程序法理论和制度造成一定的阻碍。这些问题尽管早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实践中也在逐步改善。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还是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程序公正的目标远远还没有实现。如在刑事证据制度上,表现为强调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论其收集的主体和方法,也不注重赋予辩方相应的平等对抗权,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他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机会。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明确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即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他们面临着被定罪的现实危险,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利于已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被告人提出有利于已的主张,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实体”与“程序”的平衡。刑事审判负有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使命,也担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责。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在实体上追求公正、客观地认定事实和确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做到罚当其罪;又要在程序上做到中立、平等和公开,以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的公正。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应是一种相对的公正而不是绝对的公正。正如常言所道:“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以美国刑事诉讼为例,正当程序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陪审团参审有复杂、精细、合理的程序规定,法官绝对中立,这种方式似乎完美无瑕,但这种表面公正的背后却是旷日持久的审判所带来的国家财政的巨额耗费,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巨大投入及对审判结果遥遥无期的等待,这一切,使公正的实现在带来阳光的同时,也留下了太多的阴影。对公正的不恰当的追求,不但牺牲了效率,而且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整个社会而言又显然是不公正的。同时,实践也已充分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所以,实体和程序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需要相互协调,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各自功能和作用恰当发挥。
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探讨: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 教育是为经济服务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需要培养应用型的创新人才,这对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校进行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高校经济管理类的重要课程之一国际金融,是一门应用型极强的课程,因此应改革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法,合理选择教学内容。 【关键词】 地方高校 国际金融 教学改革 一、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地方高校的特性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改革 与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比较,地方高校具有其独特性,并由此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不断增加,大学教育由以前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我们培养的人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是研究型的,更多应该是应用型人才。从生源的质量上来说,地方高校总体上次于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特点,决定了地方高校更多要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地方企业服务。由此,地方高校一般定位为服务于地方经济,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地方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这一重担需要地方高校承担。目前很多地方高校在为地方企业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人才培养模式落后,培养的人才与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及地方产业结构脱节,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这对地方高校、企业和学生三方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高校培养的学生“无销路”,影响下一届的招生;企业招不到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影响生产;学生得不到就业,影响生存,从而造成一些列社会问题。因此,转变人才培养方式、大力推行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人才关系到地方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地方经济的转型和协调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 2、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要求教学改革 国际金融作为研究国际支付、国际汇兑、国际融资等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业务的学科,其应用性很强。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金融走进了每一个人的生产与生活中。近年来,美国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对国际金融改革影响深远,与此相应的国际金融领域各种理论迅速发展,并日益与实践结合,这就需要我们利用国际金融知识分析解决此类问题。国际金融知识涉及经常项目赤字和可持续性、资本账户自由化、资本管制、债务危机、货币危机及其传染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汇率模型、汇率制度选择等。国际金融课程必须及时总结现实情况,在剖析国内外金融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国际金融课程的应用型特点决定在其教学中,要求利用相关理论,紧跟时事,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运用能力。 3、社会的需求要求教学改革 笔者在对毕业生调研时发现,毕业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太差,很多学生就是一个文弱的书生,他们只会说,不能做。学生与用人单位对学校都感到不满。学生反映虽然主修了某些课程,老师进行了认真的讲解,也记住了一些原理,但几乎不能运用,还得重新学习。用人单位抱怨学校培养的学生的动手能力差,不能适应工作,一个本科生还不如一个中等职业学生好用。这对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国际金融作为应用型很强的学科,需要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改进考核方式,真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二、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地方高校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其直接目标是为地方企业输送人才;国际金融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要能让学生学到的知识与企业的需求相匹配。因此,在国际金融教学中应该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其实践应用能力。 1、运用案例教学法 纵观世界经济,其实质是一个逐渐被虚拟化的一体化经济,资金流动频繁,与实体经济相关的资金流动日趋减少,与实体经济无关的资金流动不断增加。国际金融业务虽日显重要,但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世界性的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由此可见,国际金融课程案例非常多,且日新月异。而我们学习国际金融的目的是为了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因此,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中,诸多的实例为我们进行案例教学提供了方便。案例教学法应该贯穿始终,从上课开始就导入案例,让学生带着案例进行学习,有利于启发学生思维、促进学生思考、引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也可以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根据教学的目标与重点,选择适当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案例教学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我们应选择紧贴时事、关系最密切的案例进行分析,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案例设计应针对某项具体业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突出外汇、股票等知识的综合运用,规范操作、规避风险,使学生更加熟悉国际金融业务的实际要求,能在实际业务中熟练的进行操作,让培养的人才能派上用场,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2、运用情景教学法 根据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在课堂上和课外活动中创设生动有趣的情景,让学生在情景中受到感染,从而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使他们思维活跃,积极思考和理解书本中的知识。我们可以采取很多具体的措施来实施情景教学:利用网络,采用多媒体播放纽约、伦敦、香港等外汇交易场景;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可以带领学生到外汇交易所进行实地考察等等。通过情景教学法,能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对提升学生应用能力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3、运用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从职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选择具有典型性的项目为教学内容,通过师生共同实施某一完整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国际金融课程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采用项目教学法对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学生具备外汇、外汇交易、汇率、国际资金流动等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教师与学生可共同确定具体的项目及项目方案,学生根据拟定的项目方案,分组集体完成国际金融项目,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对学生的项目进行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成绩。通过“一条龙”的训练,学生可对外汇或其他国际金融圈有所了解或掌握。 4、运用实训教学法 实训教学法是指学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分析、解决问题,以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开发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的一种方法,并由此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通过实训,学生可以受到良好的技能训练,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地方高校培养的目标是应用型和操作型的脑力劳动者,是为地方企业服务的应用型人才,而非研究型和学术型的人才,它偏重于应用性、技术性、职业性,而非学术性和研究性。由此可以看出,实训教学非常重要。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实训教学的效果:首先,思想上要重视实训教学,不能将其视为走过场,应将其落到实处;其次,搞好硬件和软件建设,具备实训的基本条件,如建好国际金融机房、购入操作软件或者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再次,应不断增加实训教学的学时,可以把国际金融的实训课时提高到占总课时的40%以上;最后,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方法,如运用国际金融模拟软件进行外汇交易模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模拟操作,或者通过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 三、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选择与考试方式的改进 1、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选择 综上所述,地方高校无论是在生源质量,还是在教学条件方面都不如综合性的高校,其培养学生的目的也很明确,即培养为地方经济服务、能在地方企业就业的应用型人才。所以,理论知识不需要掌握太深、太多,以够用即可,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具体来说,需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选择能培养学生能力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同时应选择实用的教材。就国际金融课程而言,应选择外汇及其外汇市场交易、汇率及其汇率政策、国际收支账户及其记账方法、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国际货币体系及其国际金融组织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授,而对汇率决定理论这部分只须讲授比较简单的章节(如购买力平价和利率平价),并选择与此内容相匹配的教材,以达到让学生能动手、懂政策、会操作的目的。 2、国际金融课程考核方式的改进 考核方式是一种导向,决定着学生学习的内容与方式。我国长期以来以一张试卷决定胜负,学生为了得到较高的成绩不惜代价背课本,更有甚者,为了顺利毕业,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抄袭作弊。这达不到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目的。为此,我们应该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这对国际金融这一应用型课程尤其重要。我们应该改变目前主要以期末考试决定成绩高低、获得优秀或评选奖学金的途径,增加平时的考核,平时考核至少应占到总成绩的50%以上。平时考核方式较多,如组织案例分析、共同完成某一国际金融项目、上机进行模拟操作、撰写小论文等等。期末的卷面考试应该减少记忆性的内容,增加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测试学生能力的试题。通过这些改革方式,可促使学生思考,迫使学生动手,从而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 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探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方法改革探析 【摘要】《国际金融》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理论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课程,该课程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过程中必须改革教学方法、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及形式,才能完成预期的教学目标。《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因此其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也应从这两方面入手。 【关键词】国际金融 课程 教学方法 改革 《国际金融》课程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优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是一门综合性、理论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许多经济、金融部门需要大量既通晓国际金融理论、又熟悉国际金融实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国内许多高等院校的经济管理类专业都十分重视《国际金融》课程的建设。在课程建设中,教学方法的改革是一个关键环节。本文根据《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探索本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当前《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一直以来,国内外对“国际金融”课程的研究有很大差异。在国外,许多大学的商学院和经济学院都开设此课程,但商学院开设的“国际金融” (International Finance)课程等同于“国际财务管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即站在“跨国公司的角度”来讨论相关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许多内容都属于微观层次的研究;而经济学院开设的“国际金融”课程则以“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学”为主要内容,属于宏观层次的研究。在国内,传统的国际金融课程都较多地研究诸如汇率、国际收支、国际储备、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流动等宏观金融问题,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扩展和深入,国内“国际金融”课程开始融汇西方国际金融课程的两个层次,典型的代表就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金融”教研组提出的“国际金融市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在国内高校率先开设了集微观与宏观于一体的国际金融课程。因此,这里所讲的国际金融课程的内容相当广泛,里面既有理论的分析(如国际收支理论、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金融危机理论等),还有实务的介绍(如外汇交易实务,外汇风险防范实务等),也有政策的研究(如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内外均衡目标的实现、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等)。 2、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国际金融》广泛的课程内容和应用环境决定了本课程既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又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这些特点集中体现在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上。 (1)掌握国际金融理论知识。通过本门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际金融基础理论知识,如有关外汇、汇率、汇率制度、国际收支、国际储备、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这些内容为学习其他相关课程奠定了基础。 (2)培养学生分析国际金融现实问题的能力。通过本门课的学习,培养学生正确应用国际金融理论观察和分析国内、国际发生的重大国际金融现实问题的能力。不仅从微观层面透彻的认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金融现象,而且能从宏观层面理解一国的经济金融政策和金融体制改革,观察和分析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动向等。 (3)锻炼实际操作能力。通过本门课的学习,要求学生初步掌握一般的国际金融业务操作程序,如外汇交易实践操作(即期、远期、掉期、套汇与套利、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互换交易等)、外汇风险管理(进出口商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等)、贸易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保理业务、出口信贷业务的运用等)。通过对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训练,为学生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投融资部门做应用型金融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3、较强的时代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风云变幻,国际金融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新事件层出不穷。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海啸,雷曼兄弟的破产,美国华尔街投行的“绝迹”,美国最大的抵押贷款融资企业房地美(Freddie Mac)和房利美(Fannie Mae)以及美国国际集团(AIG)相继被政府接管;伴随着全球出现的流动性危机与信贷紧缩,欧美掀起金融机构国有化或半国有化的浪潮,金融系统出现空前规模的去杠杆化,还有法国兴业银行事件,越南发生的金融动荡,中国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推进、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外汇储备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等等。 日新月异的国际金融实践也推动着国际金融理论不断深化和发展。近10年来,国际金融理论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在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金融市场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因此,《国际金融》课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国际金融》课程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教学不能采用传统的从课堂到课堂、从书本到书本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而必须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及形式,才能很好地完成预期的教学目标。 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应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所以教学方法的改革也主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二、《国际金融》课程课堂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1、充分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近几年来,多媒体教学在高校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不少课程的教学中,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层次仅仅停留在教师课堂教学的一种演示工具,没有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在教学方面的优势。其实,多媒体教学可以以文字、表格、图形图片、动画、音频、视频、录像等形式讲述课程,从而增强授课的直观性、形象性、生动性,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决定了要讲好本课程必须全方位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1)在传统教学过程中融入网络教学手段。在上课过程中,可随时利用网络,结合授课内容,介绍、观看与上课内容相关的视频、图片、最新事件及评论等。如在讲外汇与汇率这部分内容时,可带领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站查看人民币汇率行情,带领学生浏览华尔街日报、伦敦金融时报等网站查看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和汇市评论。在讲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时,可带领学生在凤凰财经网上观看一些专题讲座视频,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了解最新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在讲购买力平价理论时,可带领学生浏览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的网站查看“巨无霸指数”公布的情况。在讲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时,可带领学生浏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查看相关的合同交易数据。在讲国际收支时,可带领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看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在讲欧元时,可带领学生浏览欧洲货币联盟中央银行网站了解欧元的实施情况。在讲外汇储备时,可带领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界等网站查看我国最新的外汇储备统计数据以及相关的许多图形、表格等。在讲汇率制度时,可带领学生浏览香港金管局网站了解香港联系汇率制度的相关情况等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教学,有助于教师及时、全面地了解最新的国际金融信息和国内外金融理论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添加较新的统计资料、图片等信息,也有助于学生对最新的热点问题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2)利用专题音像资料进行多媒体教学。如在讲世界主要外汇市场时,可以让学生观看“世界外汇市场交易概况”的光盘;在讲金融危机时,可让学生观看“亚洲金融风暴”的光盘等。通过观看音像资料,使学生对学习的内容有比较强的形象认识和直观体验,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3)要善于利用多媒体的PPT演示工具。《国际金融》课程中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及理论的逻辑性较强,为了讲清楚、讲透彻这些概念或理论的来龙去脉,在制作PPT时,一定要简单明了,多用示意图、纲要图和简单的动画,避免将word文件中的大量文字直接贴在课件中而将PPT变成了教材的翻版。如用示意图给学生介绍汇率理论的发展脉络,用示意图将汇率理论中资产市场说的模型分类展示给学生,用纲要示意图给学生讲解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历史演进,用简单的动画来描述套汇或套利的过程等等。这些示意图虽然简单,但却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丰富的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 《国际金融》课程中有许多理论联系实际的内容,这些内容通过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往往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国际金融领域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案例。在国际金融课程中进行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讲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时,可引入二战后日元汇率走势对日本经济的影响的案例;在讲货币危机与金融危机时,可引入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越南金融动荡的案例;在讲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时,可引入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中航油石油衍生产品亏损事件、法国兴业银行事件、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案例;在讲离岸金融市场时,可引入人民币NDF交易的案例;在讲最适货币区的理论及实践时,可引入欧元诞生的案例等等。这些案例有的可以由教师讲解、分析,有的可以布置给学生,让他们成立案例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完成,并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和讨论。 国际金融领域经常出现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创新、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且可以使学生所掌握的信息与知识得以相互补充,知识结构更加完善。如在讲人民币汇率问题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这一问题;在讲外汇储备时,可以使学生所掌握的信息与知识得以相互补充,知识结构更加完善。如在讲人民币汇率问题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这一问题;在讲外汇储备时,可组织学生讨论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激增的原因有哪些;在讲国际资本流动时,可组织学生讨论近年来热钱流入我国的数量及途径等问题;在讲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和“三元悖论”时,可组织学生讨论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问题;在讲外汇风险管理时,可组织学生讨论我国外贸企业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采用了哪些方法和手段来规避汇率风险;在讲国际收支时,可组织学生讨论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等等。 3、灵活的双语教学 实施双语教学,是《国际金融》课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该课程冠以“国际”一词,学生学习的都是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通过学习,学生必须能在一定程度上用英语对专业术语、基本原理进行规范表达,能通过各种媒体(尤其是是英文网站)获取国际金融的最新信息和动态,能用英语在有关国际金融的实际工作中与外国人沟通和协作等。所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课程必须利用双语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熟练应用英语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能力。 但需注意的是双语教学可能带来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过分注重英语语言本身,而忽略了对基本原理和理论的深入理解;二是教师由于用英文授课存在着降低课程难度的倾向,结果造成学生对双语课程内容的掌握过于浅显,不利于后续专业课的跟进。要克服这些问题,《国际金融》课程的双语教学必须灵活,双语教学中中英文授课的比重要根据学生英语水平的高低而定,要根据课程内容的难度而定,如在讲授汇率含义、外汇行情、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机构等相对简单的内容时,英语的比重可以大一些;而在讲授汇率决定理论、国际收支理论、金融危机理论、外汇风险管理等较复杂的理论和实务内容时,中文的比重要加大。 三、《国际金融》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国际金融》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实践教学是本课程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金融的操作业务、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等实务性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将来的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一般来说,本课程的实践教学可通过“模拟实践”和“社会实践”来实现。 1、多渠道的模拟实践教学 模拟实践教学就是通过对各种真实金融交易环境的模拟,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目前,许多财经类网站提供免费的模拟交易账户,学生在这些专业网站注册后,就能够运用真实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行情,以模拟账户体验各种金融交易。如在讲授外汇交易这部分内容时,我们就可以利用像美国嘉盛集团提供的 模拟外汇交易平台、www.省略嘉瑞基外汇之星网站模拟交易平台、FX Solutions(fxsol)-GTS模拟外汇交易帐户等来进行模拟实践教学。这些外汇模拟交易平台提供的货币种类和市场报价,与真实市场同步,还有24小时外汇新闻、简洁易用的外汇图表、汇市评论、外汇讲座等。 条件较好的学校可通过建立金融实验室来进行模拟实践教学。所谓金融实验室,其实就是通过现代化的科技信息手段,将原本必须在金融市场或别的场所实现的工作,在实验室里模拟再现,用高度仿真的场景,预先历练学生的实战能力。装备较好的金融实验室(如国内较著名的世华财讯金融实验室系统和国泰安金融实验室系统)一般都有“金融教学”和“模拟交易”两大系统。“金融教学系统”是一个资讯平台,它主要提供即时的囊括了证券、外汇、期货、黄金、债券等多个投资领域的财经资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时行情和历史数据以及权威专家的专业评论和深度分析。“模拟交易系统”是采用与现实环境同步的实时行情数据,进行证券、期货、外汇投资等金融领域的模拟交易。《国际金融》课程中有关外汇交易的教学可以借助“金融教学系统”这个资讯平台了解外汇市场的即时行情、最新的外汇市场新闻资讯和汇市评论等,也可以借助“模拟交易系统”进行外汇模拟交易,以加强学生对外汇知识的理解,熟悉外汇交易流程,学习外汇投资技术分析方法和体会外汇投资的风险。 另外,还可以通过指导学生参加模拟金融交易大赛进行实践教学,如现在国内比较有名的世华财讯全国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该大赛以“智慧理财”为主题,为全国金融高等院校搭建了一个金融基础知识教育与实战交易操作相结合的平台,比赛包括股票、期货、外汇、股指期货四个领域的模拟交易。结合《国际金融》课程,教师可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外汇模拟投资交易,在实战中训练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和操盘能力。 2、多元化的社会实践教学 除了模拟实践教学外,参加社会实践也是加强学生对相关专业课程内容的理解、训练学生实际应用和具体操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学校相关院系可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建立相对固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实际工作内容和环境,为学生毕业后尽快进入角色奠定基础。从《国际金融》课程来看,通过这些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可带领学生去证券公司了解外汇交易业务的流程,可带领学生去银行了解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技能,可带领学生去期货交易所了解外汇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过程,可深入外贸企业了解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技能和操作方法等等。 另外,可以聘请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或从业人员来校进行讲座或操作性指导,使学生了解最新的行业资讯、行业背景以及实际业务操作经验等。 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探讨: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思考 【摘 要】非金融专业与金融专业在学科体系和课程设置上的差异,决定了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的不同。本文通过比较我校国际金融课程在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不同,指出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与金融专业不同。 【关键词】国际金融;非金融专业;教学内容 《国际金融》作为研究货币资本在国际间流通与运动规律的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课程,其内容丰富而深刻,既要沿袭传统的理论,又要根据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充实。然而,目前人们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仍放在金融专业方面,对非金融专业的探讨关注不够,这不适应当前所倡导的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本文通过比较我校国际金融课程在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不同,指出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应讲授的教学内容的重点。 一、国际金融课程在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所处地位的比较 金融专业与非金融专业由于在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为此,通过对我校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实际教学状况,对国际金融课程在这两类专业所处地位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课程所处的专业地位不同 在我校,《国际金融》在金融专业中属于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学时设置54学时。在非金融专业中,《国际金融》一般作为专业必修或选修课,学时多为32学时。显然,国际金融课程在非金融专业中所处的地位相对靠后,学时设置相对较少,因此教学内容的选择必然将有所不同。 (二)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不同 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来看,金融专业的特色相对偏重于理论方面,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而且要对专业课程内在联系有较好的把握,专业性较强,就业导向更趋向于金融领域,而非金融专业相对偏重基础知识和实务应用,就业面较宽,就业导向更趋向于广大企业。因此,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各自的专业特色和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上必须有所侧重,不能照搬照套。 (三)前开课程和后续课程不同 在金融专业中,国际金融的前开课程一般有西方经济学、货币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金融学概论、计量经济学等,后续课程包括公司金融、金融市场学、金融工程学、财务报表分析、商业银行经营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等,金融课程体系完整,学时充足。而在非金融专业中,金融相关课程设置较少,主要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等,而且课时有限,不具备金融专业完整的金融课程体系。 通过上述比较来看,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都不能简单照搬金融专业的模式,应能体现非金融专业特点。 二、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 从知识结构上看,《国际金融》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国际收支方面的问题。例如国民收入账户、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三大账户及其编制;国际收支口径及探求改善国际收支的各种理论等。二是汇率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汇率相关概念、理论、管制及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向等内容。三是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资本流动问题。四是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问题。五是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从一门课程的研究体系和内容来看,对任何专业来说没有什么不同,但授课内容应有所侧重。对于非金融专业来讲,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如下: (一)国际金融基础知识 对非金融专业来说,由于开设的金融相关课程较少,对金融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理解往往存在不足,因此,教学课时的1/3多应放在基础知识的讲授中。包括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外汇汇率、外汇交易、国际金融市场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这是整个国际金融课程的基础,在这部分教学中要注意把握基本概念的内涵。特别是对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汇率的基本概念要讲解清楚,对于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下买入与卖出汇率的表示要通过例题来分析,学会正确判断和运用。 (二)国际金融理论 国际金融理论包括国际收支的调节理论、汇率决定理论、开放经济的均衡和调控理论、国际储备理论、国际货币合作理论、债务危机和货币危机理论。由于课时的有限性,国际金融理论的重点放在国际收支调节理论和传统的汇率决定理论的学习上,并结合我国国际收支和汇率问题来理解。对于其他国际金融理论学习,通过现实中发生事件如欧盟货币领域的合作、英镑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引导学生去了解和把握。 (三)国际金融制度与政策 包括外汇管制和货币自由兑换、汇率制度的选择、外汇市场干预、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国际货币体系、区域国际货币一体化、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在这部分教学过程中,重点放在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的学习,对于其他的内容,一是引导学生关注我国的金融制度和政策,更好地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以利于对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二是为学生提供阅读资料,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四)国际金融市场 包括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等。由于本部分中的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在货币银行学课程中已经学习,所以重点放在欧洲货币市场的学习上。再者如今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伴随金融衍生产品的迅猛发展而急剧扩大,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从而导致了金融资产的极大损失。因此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产品也是学习的重点,让学生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双刃”作用。 (五)国际金融实务 包括外汇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由于非金融专业与金融专业在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非金融专业更偏重于实务应用,因此,国际金融实务是国际金融课程内容的重点。学习内容应突出各种外汇交易方式和各种外汇风险管理手段的应用,有条件的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外汇模拟交易,将使学生真正感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收益,并形成风险控制理念。 在上述内容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教学内容体系应与时俱进。国际金融课程教师应将国际金融的教学置身于与世界金融体系接轨的国际化教学之中,密切关注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充实最新资讯,力争最大限度地使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其次,加强国际金融课程的实用性,这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尤其重要。 作者简介:刘康华(1965-),女,石河子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财政金融。 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探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理念与方法思考 摘要:国际金融教学改革的关键在于其教学理念与方法的改革,要注重引入“启发式”、“案例式”、“辩论式”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国际金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 国际金融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经济、财经类专业的优秀主干课程之一,目前在全国各个财经类和非财经类高等学校普遍开设,也是考研的热门专业之一。由于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熟练地掌握西方经济学的原理,而且也与现实的前沿问题紧密相关,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普遍认为要学好该课程有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一方面,学生本身没有掌握好西方经济学原理、数学等基础课程;另一方面,还存在着教学理念、方法等滞后的问题。 1 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 《国际金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货币金融的角度研究开放经济条件下内外部均衡同时实现问题的一门科学。从《国际金融》的内容结构和知识体系等方面看,该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综合性、关联性强。 从《国际金融》的内容看,该课程同许多课程有着紧密地联系:一是西方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例如,国民收入账户的推导、新剑桥学派和货币学派的国际收支理论、乘数理论和吸收分析法、汇率形成机制中的资产组合平衡理论、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等理论都必须以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作为基础。二是货币金融学中的系列理论。例如,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应理论、利率理论等方面。三是其他一些学科。例如,要用到国际经济学中的一些原理,还要涉及到一些初级的高等数学知识等等。因此,要学好这门课程,必须具备较好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 (2)内容体系庞大、复杂。 从知识结构上看,《国际金融》的研究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有关国际收支方面的问题。例如,国民收入账户、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三大账户及其编制;国际收支口径及探求改善国际收支的各种理论等。二是汇率问题。它主要阐述汇率的相关概念、汇率政策的概念及汇率形成机制、外汇管制的概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向等内容。三是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资本流动问题。四是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问题。五是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上述研究内容使得《国际金融》的研究和教学口径宽广,增加了教学的难度。 (3)内容更新速度快。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金融的理论和实践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例如,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金融海啸、欧洲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币体系格局的新变化、WTO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和货币危机问题、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和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和升值压力等热点和优秀问题。 上述《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必然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积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基础理论的讲述、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等,让学生主动思考,提高其学习国际金融的兴趣和积极性。 2 转变传统教学理念 传统的教学重视教师把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学生则被动地接受、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由于《国际金融》课程理论性、专业性、时代性较强,因此,往往出现学生自以为很认真听课了,但真正学到的知识还是很贫乏或理论与现实无法衔接,最终导致学生学习兴趣、成绩均下降等困境。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 (1)培养学生兴趣,激发其学习主动性。 教育心理学认为,学生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的成分是认识兴趣,兴趣是由学习过程本身和知识内容的特点引起的,对自己希望看到或喜欢看的就有兴趣并能较好地理解和记忆。为了培养21世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人才,适应金融发展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需要提高学生整体综合素质方面的创新,而且还需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增加知识的传授量,增强教学的直观效果,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具体教学活动中主要重视开发和引导学生对“国际金融”课程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被动学习变成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的效率。 (2)教学内容体现时代性。 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的经济交流和资金往来越来越密切,客观上要求传统的《国际金融》教学内容以及模式也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仅体现金融发展与运作的基本规律,更能及时吸收并充分反映现代金融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成果,而且要突出课程内容的时代特征,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时将前沿问题转化为课堂教学内容,使学内容得到优化,培养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3)突出实践教学。 国际金融业务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教育的实践性品格。然而,从目前国内《国际金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普遍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环节的脱钩现象。为了使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更加适应时展的需要,《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改革还需重视实践教学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国际金融基本理论、金融应用科学与金融业务技术相结合,重视开发性应用理论和实务技能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时数,不仅校内建立实验室,而且还需要建设如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校外实验、实训基地,提高学生对本专业课程的感性认识,同时,在能力培养方面,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实际动手和操作能力,为将来就业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3 向“启发式”教学方法转变 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多年来教学实践证明,大学教育必须改革“灌输式”以及在教学中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即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要向启发式教学迅速转变。 (1)增加互动教学环节。 《国际金融》是一门结构完善、逻辑严密、研究方法独特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将讨论、对答、辩论、写论文等方式引入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满堂灌的授课方式,使学生在相互争辩和交流中,增添知识,锻炼能力。几乎所有国际金融教科书中,都有两章分别论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货币体系,涉及许多历史资料及发展的渊源,如果由教师讲学生听,常常出现事倍功半的结果。较好的教学方法是由教师设计出若干问题让学生自学,然后分组讨论,最后由教师做总结,这样学生不仅掌握了重点内容,而且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主动性,更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近几年来,国内大学生的就业率持续走低,其中固然有很多供求方面的因素,但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很多专业的设置、课程的内容安排等不符合企业的要求所致。在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和市场需要之间的脱钩已成为阻碍大学生就业的瓶颈问题。鉴于国际金融中的很多理论与现实中问题的紧密联系,在具体教学中教师不能空洞地说教或者照本宣科,而要善于向学生提问,刺激学生思考,有意识地在课前准备生动的案例,在课堂上组织课堂讨论,并对学生的课堂表现给予正面的评价,多多鼓励学生。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会增加,口头表达能力得到提高,学习效果也得到检验,而且还锻炼了随时应变不同问题和环境的能力。 (3)重视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国际金融》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开展实践教学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具体可包括: ①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通过对案例的介绍、讨论、分析、讲评、总结,使学生身临其位、身临其境地分析并解决问题,以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国际金融课程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案例,具有来源广泛、题材多样和时效性强等特征,如在讲解“外汇和汇率”一章时,便可加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案例,谈谈金融危机引起的亚洲各国汇率变动及汇率变动对各国经济的影响;在讲解“衍生金融工具”一章时,可加入巴林银行事件的案例等等。 由于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选择案例应有遵循具体的原则:首先,案例选题一般是以往的事件。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从以往的事件中获得启示,避免重蹈覆辙。所选事件早已尘埃落定,选题的结论也已经确定,所以教学的过程实际上是对事件的再展示,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其次,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案例教学是通过具体事件启发学生思考相关问题,案例本身应具有可探讨的价值。最后,案例教学应保持其生动性。采用案例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生动活泼的事例启发和教育学生,变教条为鲜活。 ②课堂讨论。这是掌握课程重点难点问题,加深对社会热点问题认识的有效方法。通过讨论,师生互相交流、互相启发、互相补充,共同提高,教师也从中及时得到反馈信息,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理解情况,以便今后实行针对性地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同时,讨论教学使封闭型的课堂教学变为开放型的课堂教学,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参与教学的兴趣,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开展国际金融课程讨论教学前,教师应认真做好动员工作,拟定讨论题目时应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尽量选择一些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并且在事前做好讨论的组织工作,指导学生广泛查阅相关资料,在讨论中及时给予引导,最后,在讨论完毕后,做好讲评与总结工作。 ③操作性实践活动的组织。操作性实践活动是课程实践活动的重点,包括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践。如讲到外汇和汇率时,可以安排学生在校内的金融模拟实训室进行外汇模拟交易,学习外汇投资技术分析方法,亲身体会外汇投资的风险。课余时间可安排学生到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参观、实习、作实践调查等,使学生能接触社会,为以后从事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课程作为一门优秀的专业课程,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所以作为一名授课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该课程的特点,把具有新意的教学思想应用于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国际金融课程的积极性,把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既懂理论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的人才作为开展教学工作的目标。 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探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 要: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既掌握本国金融运行特点和规律,又通晓国际金融业务运作和政策法规,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高素质金融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因此,精通教学内容、完善教学方法、运用教学技巧,教授学生掌握国际金融的理论体系和精髓是国际金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分析了该课程的课程特色以及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现象,并提出国际金融教学方法与教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实践性教学;多媒体教学 1 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各行各业都会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大到如何分析国际金融变化的规律,防范金融危机,维护本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小到如何防范汇率波动的风险,参与国际证券市场投资等等,知识都是我们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下必须掌握的内容。 国际金融学正是研究国际金融诸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通过《国际金融学》课程的学习,可以提高对开放经济的认识,系统而扎实地掌握国际收支、国际储备、外汇与汇率、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货币体系等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掌握国际投融资、外汇交易和国际结算的基本技能以及防范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的技巧,并在实际业务中进行一定的运用;了解我国涉外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会在实际工作和个人理财中贯彻执行。通过对国际金融的学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为我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目标。 2 在《国际金融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几个现象 (1)与其他经济类的课程相比较,学生本身对国际金融这门课程的兴趣较为浓厚。 由于国际金融与世界经济密切相关,国内的一些媒体、财经类杂志都会报道一些与国际金融有关的信息。据调查,近几年来,国际金融发展中出现一些新的事件都是同学们比较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比如:1997亚洲金融危机。1997年泰国突然爆发一场货币危机并发展成一个金融和经济危机,而且,很快波及东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连一向被称为是发展奇迹的亚洲四小龙也逃脱不了这场厄运。那么这场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给东亚各国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中国政府为什么要做出力保人民币不贬值的决定? (2)人民币汇率的问题。自汇改实施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屡创新高,升值幅度逐渐加快。2008年4月10日,在全球关注的目光中,人民币汇率开启了“6时代”的大门。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中国在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资本账户的开放也在积极有序地推进。目前为鼓励资本的合理流动,政府推出了QDII、QFII的政策,媒体有关这方面的报道也很多。 由于上述的一些热点话题学生们接触的比较多,所以他们很想通过对《国际金融学》课程的学习,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了解。这样为教师授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 (4)国际金融领域的新成就、新观点、新问题和新动向层出不穷,仅一本教材难以满足教学的要求。 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际金融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取得新进展,一本国际金融的教材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内容。教师在授课的时候,不仅要对教材里面的一些理论和概念有着深刻的理解,而且也要不断地吸收和了解国际金融里面的一些新的发展动态,并在课程上把这些新的信息传达给学生。 (5)学生渴望在《国际金融学》课程的学习中增添进行一些实践性的操作。 教授《国际金融学》课程是为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如果教师就有关国际金融实务问题的讲授过程中,仅仅给学生介绍实务的操作技巧以及注意事项,那么学生对上述问题的只能形成一个抽象的认识。究竟在具体实务中如何进行操作,需要重点注意什么, 这些只能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才能找到答案。 3 国际金融教学教改的相关建议 3.1 在教学内容上必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超前性和通识性 由于国际金融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出于专业教师的敏感与责任,我们必须力求以前沿的理论视野和较高的学术要求,对国际金融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进行不断的改进;力求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反映国际金融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状况的内容。具体可以是通过加强教材和教辅资料建设,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同时注重资料搜集和运用互联网,积极吸纳最新的教研成果,了解国际金融领域的新成就、新观点、新问题和新动向,并及时纳入课程教学。 3.2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结合《国际全金融学》课程的培养目标,国际金融课程学习中必须引入实践性的教学模式。 (1)在教学过程中开设外汇交易模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模拟以及黄金买卖交易模拟等金融交易环境。现在市场上有很多相关的软件,教师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购买这些软件,给学生们提供一个可以模拟操作的平台。 比如,随着银行利率的逐步降低,银行客户的理财观念不断发生着变化,外汇买卖作为一种风险较小的投资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另外,在期货市场中进行投机以牟取利润的方法,也是一种新兴的投资途径,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采用。正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市场上存在很多完全涵盖了实际运行的期货、外汇交易系统功能的软件,如智盛系统等 如果学校有条件买回这样的软件,那么学生就可以通过对这些软件的操作,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实践能力、业务技能,以培养适应社会竞争的综合素质。 (2)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设置中,《国际金融》课程是该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国贸专业的学生讲授《国际金融》课程的过程中,除了让他们熟悉上述所讲外汇交易模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模拟以及黄金买卖交易模拟等相关的操作软件之外,还可以通过与他们之前所学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相配合,在学生的国贸实习和模拟操作中加入有关国际金融内容,如对外报价、汇率换算、出口收汇、结汇、外汇风险防范等,以便让学生领会本学科在实践中的应用,有针对性的加强有关国际金融操作的训练,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理解进出口贸易融资、出口信贷等相关知识点,激发学习兴趣。 3.3 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丰富授课内容 近几年来,多媒体教学在越来越多的高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媒体课件可以以文字、图片、动画、音频、视频的形式讲述课程信息。此外多媒体教学可以将大量文字内容短时间内呈现在屏幕上,非常适宜于给学生在课堂上讲授国际金融的新理论、新动态。因此多媒体教学的形式可以很好的完成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目标。 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要学会充分利用多媒体,丰富授课的内容。在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时候,除了要以文字的形式介绍有关的内容之外,还可以插入图片、播放视频文件。这些图片、播放视频文件可以加深学生的印象,同时达到进一步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效果。
金融监管论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一、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1.针对个人类客户利润获取方式保障性低,因为缺乏监管,所以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主要是将大量个人储蓄类存款转化为单位存款,并将这批资金以企业单位形式转存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集中性提取存款的行为,则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更加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现有法律中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与补充。其次,可以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正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中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的作用,可以尝试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加强机构准入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其次,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其超过自身的业务范围,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从业者要具备相关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中心,对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可以建立金融风险投资预警平台,对非法或者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参与者提出预警。 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限制是必然的,这是由于银行的行业特殊性决定的,银行不仅仅是一个经营的企业,同时它还肩负维护整个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任,所以类似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必然进行监管,目的不是限制它发展,而是为了维护整个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需要监督,才可以进一步规避风险,只有不断加强,才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不断提高,资金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安全实施,给企业带来便捷,带来效益,发展必须是有序的,健康的,才是可持续的。 作者:张丽娟王鸿雁单位:沈阳工业大学东华大学 金融监管论文:国际社会美国金融监管论文 1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 金融全球化下,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各国经济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的影响,从中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际社会以及各主要国家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均给予消费者保护极大的关注。国际社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制定了一系列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监管标准。在2011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G20会议上,来自20个国家的财政部长与央行行长联合呼吁经合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共同发展,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高级原则,并积极协助G20成员国构建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2美国金融监管的新变化 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浪潮中,美国的改革力度之大引人关注。201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2010年重建美国金融稳定法案》(RestoringAmericanFinancialStabilityActof2010),在第10章规定拟在美联储体系下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同年7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弗法)出台,该法案对监管部门进行重构,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根据法案第1011条,在联邦储备体系下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目的在于保证消费者在金融服务消费中,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依照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对金融产品的供应与提供进行监管”。②根据多弗法该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设依照联邦相关法律监管金融产品的供应,局长在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内部有诸多部门:研究部从市场收集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投诉处理部设立多种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出回应,也可将相关投诉转给各州金融监管机关。社区事务部为金融服务水平低下的社区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③金融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方案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理决策的能力。此外,美国老年公民金融保护办公室,专门向年龄在62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信息,防止老年人在购买金融商品中权益受到损害。次贷危机后,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取专门机构保护的模式,通过专门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职权和责任。 3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 庶几与美国近期的金融监管改革同时,2010年4月,英国议会批准了《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Act2010),该法案更加强化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新法对作为FSA权力来源和运行基础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FSA的规则制定权大大扩展。在英国,自成立FSA以来,其职能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步形成为综合性的监管部门。改革后,FSA可以制定有利于“实现其任何监管目标”的规则,相比从前只能制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其制规权的空间提升;其信息收集权也同步扩大,FSA可以要求受监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信息;赋予金融服务监管局强制信息披露及一定的惩罚权,FSA的纪律处分权提升,即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FSA可以通过某些行政途径强行获得某些重要信息,对拒不提供信息者可处以行政惩罚,如暂停或限制违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的经营许可权、禁止违规操作机构的相关责任人2年内的从业资格等等。回顾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自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英国金融业高速发展,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下,消费者面临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这导致消费者权益愈来愈多的受到来自金融机构的侵害,仅仅靠金融市场自律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强烈要求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此背景下,英国议会于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在该法案的授权下,英国成立金融业监察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予以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盛行的趋势下,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减少金融犯罪以维护大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英国议会于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此后于2001专门成立了对金融业统一监管的机构———金融服务局,根据新法案的规定,金融服务局整合了以前的各金融部门下的监察员组织,成立了金融监察员服务公司(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Ltd.以下简称FOS),该公司的设立为解决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FOS的设立旨在保持监察员的独立性、快速、低成本地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FOS的管辖对象有两种:强制性管辖和自愿性管辖。强制管辖适用于那些《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规定的必须接受监管的公司;自愿性管辖涉的金融机构,没有被《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规定一定要接受监管,但为了增强其公信力与美誉度而自愿接受FOS管辖。从其运行本质来看,FOS是一种替代法院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替代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相比,FOS凸显出其独特性:首先FOS覆盖所有英国境内的金融领域消费纠纷,范围广阔;其次,FOS仅仅具有单向约束力,这种单向约束力是指FOS的裁决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而仅仅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再次,FOS纠纷处理程序安排科学,整个处理纠纷的过程是透明的。FSA要求FOS对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相应做及时、完整、正确的披露,使裁定过程和结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从而保证FOS制度的公正性。 4结论 无论从美国还是从英国制度来看,其监管体制没有“普适经验”,必须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加以构建。对于我国来说,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借鉴价值主要不在于其监管模式等方面的改变,而在于改变所体现的方法与理念,如对社会组织和私人力量的运用、强化纠纷解决的程序正义等。如何平衡国家行政权与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政府应该认真思考的,而正是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市场的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在左右着这个平衡支点的位置。 作者:吴华增单位:悉尼大学商学院 金融监管论文:国际比较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首先,法律与制度上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新生事物,出现的时间较短,尚没有形成以其为规范主体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出台的金融法规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业,面向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仍处于空白阶段。这不但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加有碍于互联网金融的自身发展。此外,资历的不足并没有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已深受消费者欢迎。但事实上,我们国家的监管部门还没有正式制定出以互联网金融为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办法。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营的过程中都会多多少少涉及到法律和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发生纠纷,将产生非常广泛的负面经济影响。其次,技术安全上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展开需要依托于信息技术,对信息技术的依赖容易给它带来较大的技术安全风险。引发技术安全风险的因素很多,系统设计的片面性、构思的局限性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无法回避的不可控因素都可能造成技术风险。如,最常见的黑客入侵就很容易引发客户、银行和企业信息的流失与失窃,并给各方带来不可预见、难以估量的损失。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分布往往较离散、不均衡,其运行所依赖的“云计算”平台的应用模式也较为多样,这些特点都使得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的防控难以高效、准确地进行。最后,操作上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欠妥当的员工操作、不合理的运行流程及难以避免的系统缺陷所引起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操作风险是当下国内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它具有关联性强、涉世面广和可控性弱的特点。操作上的风险主要来源于雇员欺诈、系统退化、管理技能落后、电子货币伪造行为及客户安全性经验不足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不可预期的金融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相对于我国而言,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事业起步相对较早,银行本身的网络化程度也比较高。加上这些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对金融的监督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上积累了不少正面经验。合理地参考和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对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意义重大。 1.P2P网络借贷监管①美国。美国也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对P2P的法律监管主要通过参考与P2P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实现。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监管之外,美国的P2P网络借贷还需要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督。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②英国。英国是最早展开网络信贷的国家,它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P2P网络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信贷,再依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实施监管;二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公平贸易管理局共同负责P2P网络借贷的管理。具体来说,金融服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保护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而公平贸易管理局的任务主要在于把控P2P网络平台的市场准入。 2.第三方支付监管①欧盟。在欧盟各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展开相关业务前必须取得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执照。而要获得这两种执照中的任意一种都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三大条件:一是在持有一百万欧元初始资本的同时持续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归于负债;三是必须具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相应的会计核算程序。②美国。性质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在对这类机构发放牌照时就明确规定出其投资范围、初始资金和自由流动资金。这类平台上沉淀的资金归为负债,并存放在参保商业银行、受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同时,正式运营前,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注册,接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共同监管。 3.“众筹融资”监管①美国。2012年后,美国放宽了对“众筹融资”的相关规定:一是从法案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二是将网络平台集资的的最高规模限制在一百万;三是允许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每个投资人的出资有一个不得逾越的上限。②欧洲各国。在“众筹融资”的说明书问题上,意大利与英国的规定是,资金数量在五百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融资产品不需要公开募资说明书。而德国的规定是,资金数量在十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融资产品不需要公开募资说明书。在“众筹融资”的监管问题上,英国、德国等国家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其中英国还严格规定,“众筹融资”的股权及借贷模式在正式投入经营活动前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启发与提示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尽早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以第三方支付为例,一要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标准,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重点参考国际惯例,制定出一套审查与许可并行的准入机制;二要重视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备付金办法》、《支付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严格管理沉淀资金;三要尽快对第三方支付外部监管、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关键问题作出清晰的书面规定。其次,要尽快制定出一套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未来规划。并且规划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经营范围和发展原则;第二,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要出台面向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引导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第三,为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的行业自律,要专门成立起行业协会,敦促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2.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第一,为了实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有必要联合起国内各相关部门及“三会一行”,建立一个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国银行为主,以商务部、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网络;第二,为了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还需要构建起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分级预警机制,以非现场化的数字管理带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进步;第三,为了拒绝内部操作不规范、员工失误操作和恶意窃取互联网金融信息等不良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内控稽核制度,给互联网金融行业一个纯洁的内部环境;第四,若想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的归集统一,必须从不断发展征信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一支专门化的征信队伍和一个专业化的征信机构;第五,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沟通、更加深入地学习和借鉴它们的相关经验,还需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机制,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处理与管控摆脱地区和国家的限制。 3.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技术第一,要一步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认证体系。对此,不妨以现有的银行网络身份认证体系为蓝本,构建出一个真实性更有保障、安全性更加可靠的互联网金融网站认证体系;第二,为了抵御来自外部的恶意攻击,杜绝客户资金被盗用、信息被窃取等恶性金融事件的发生,要不断升级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设备、发展计算机技术,提升互联网金融设施的安全防御性能,从技术的源头遏制金融纠纷的发生;第三,为确保互联网金融活动参与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金融交易的平稳展开,要有意识地发展和强化安全控件及安全监测方式、引入电子认证及签名技术;第四,互联网金融还必须实现群防群控。为此,要积极建设检测系统、促成线上与线下合作,逐渐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欺诈联动机制;第五,要加强风险评估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关键环节和重要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安插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施。 4.构建金融知识传播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首先,不妨通过知识问答、有奖竞猜、有奖征文短信电话互动等活动方式在消费者群体中普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促成消费者们形成一定的金融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互联网金融投诉与纠纷的发生;其次,还要同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使消费者更快速、更正确、更深入地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信息,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尽量以通俗、清晰、简明的语言来概括旗下的产品与服务,并同时说清楚消费者在消费前后需要承担的风险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最后,为了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面向消费者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一来可以在必要时及时地缓解和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二来可以起到辅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人群中普及相关金融知识的作用。 作者:沈静凝单位: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金融监管论文: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论文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 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只有金融监管与之相适应才能够更好的促使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涉及的内容较多,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置,还包括各种监管措施和监管理念等。金融监管体制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不断变化的环境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之间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逐渐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重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监管难度增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这里所提及的挑战主要是指国外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各项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国际型大企业和银行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直接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也逐渐趋向模式化,监管标准和执行手段越来越相近,所以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提升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 (二)互联网逐渐渗透金融行业,给金融监管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更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模式上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这样也对金融监管的模式和范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促使金融监管逐渐改革在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混业经营的现象。虽然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和服务能够利用现有金融机构为各个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分散风险,降低成本,但是为了有效预防金融系统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便需要金融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转变以往统一的监管模式。 二、强化金融监管的主要作用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人民银行等执行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在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实施金融监管能够有效防治金融机构出现不良现象,从而确保我国金融机构能够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不增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它们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金融行业是否健康稳定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二,金融行业是促使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的保障。在我国国民经济货币化和经济关系提倡信用化的条件下,加强金融监管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为国民经济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确保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其三,金融监管是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的重要措施。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经营效率,从而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规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有利于防范金融行业的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但是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一部分金融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自我管理,没有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从而造成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并没有根据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进行,与自身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从而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形式单一,风险性监管缺失在当前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主要关注各项经营战略是否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而忽视了发展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金融机构造成了亏损。目前,我国政府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来维护金融机构的发展,而这些行政措施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稳定金融市场,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同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监管模式单一,监控不合理,无法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业务经营等进行全面监控,这样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失,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果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从分业监管入手对“一行三会”进行沟通和协调,但是这种协调只是停留在监管的表面上,而对于一些重要的事务却无法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同时,这样的现象无法金融监管全面掌握金融机构的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果。 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和发展方向 (一)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和思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金融行业中的各种风险,切实维护整个金融行业的秩序,从而保证金融体制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的是强制管理方式,这主要是通过强制策略来限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这种强制性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促进金融行业较好的发展,所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主动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思维,不断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逐渐将强制监管模式转变成为宏观与微观并重的监管模式来进行经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实现较好的统一,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 (二)实行统一监管体制,强化金融风险性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主要表现为“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我国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就需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变传统的单一监管方式,坚持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这种转变不仅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通过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全面掌握金融机构的信息,从而全面了解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最大限度的防范金融行业的发展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可以在金融结构内部设置相应的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进行综合监控,强化多方风险监管,及时有效的获取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同时加大对新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力度,填补监管空白,从而确保整个金融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结论 随着全球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我国金融监管逐渐走向国际化。但是受到国际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金融监管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需要对我国金融监管进行改革来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转变现有金融监管理念,实行统一监管体制,尽可能在金融监管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建立一个结构优化、监管有效、覆盖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不断努力。 作者:原晶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州市分行 金融监管论文: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1.20世纪90年代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表现为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证券的兴起。1992年创立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了完全基于网络的交易模式,大幅降低了交易佣金;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以下简称SFNB),是全球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银行,主要为客户提供储蓄业务、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理财、抵押贷款等业务,曾是美国第六大银行;1995年成立的InsWeb保险网站(以下简称IN-SWEB),曾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保险超市”。但由于产品开发和客户粘性等问题,SFNB和INSWEB盈利能力下降,先后被收购。 2.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脱离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快速发展。虽然这些新兴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和模式,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务构成实质性威胁,其作用更多体现在丰富了金融业务竞争结构和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此外,为更好利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以及在途资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开始与持有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合作,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来虚拟货币兴起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虚拟货币兴起,特别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过程中,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业务迅速发展,发行和供应数量稳步增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建立的货币汇兑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各方对数字货币的需求。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实践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保护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经纪商”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持续不断地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 2.股权式众筹2012年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发行股权筹资资金,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须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平台优秀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轮融资的众筹平台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未上市企业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后者的净资产需在100万美元及以上。发起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众筹项目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5%;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也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于比特币,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美联储无权监管比特币,因为这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产生的支付创新,与美联储监管的银行体系没有任何交集。美国国税局明确宣布,比特币是需征税的财产,比特币投资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用比特币支付薪酬的雇主须进行申报,比特币收入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薪资税。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美国财政部要求相关交易平台以及管理公司向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对洗钱风险进行监管。 4.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0年《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MMF必须获得SEC的券商执照,必须遵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组合,将MMF的最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且每个用户账户的上限为10万美元。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国。SFNB类的网络银行以“直销银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众视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直销银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2014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经过多年积累,成功填补了银行支付体系空白,已进入双寡头垄断时期。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较高,余额宝甚至在短期内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人民币。小额网贷、P2P贷款、众筹等业务短期内快速发展,但由于业务模式高度同质,市场整合和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金融属性,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应按照现有融资管理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适当设置安全红线,并按照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较长资金链的业务,应注意加强资金托管、簿记等方面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等方面的监管。 2.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部门,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横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案,并做好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同时也应加快相关细分行业的标准制定,使得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强调金融监管的“互联网思维”,加快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吸收学习,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包括打破部门垄断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体系改革,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虹吸作用,影响金融稳定。 3.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其中以信用风险为优秀。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够完整,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4.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知识普及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且概念较多,越来越趋于虚拟化、数字化。应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普及,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同时,消除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误解。虽然互联网投资门槛低,但也要求投资者能对自身行为和亏损负责,政府机构应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尽量减少隐性担保。 作者:鲁玉祥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金融监管论文:后危机时代改革完善金融监管论文 一、金融监管概述 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让人们看到了对金融市场放任自由的巨大风险,加之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于是在美国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金融监管出现了。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目前,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虽然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市场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监管规则,但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方在理解和执行这些规则时,往往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做出相应的决策,其行为会对监管规则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进而监管机构也会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断做出调整。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监管的模式上,一直存在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相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采用分业经营时各种机构分设,能够避免金融危机的统一波及问题,有利于控制风险。此外,分业经营可以使各行业集中精力,各自明确自身监管目标,提高经营与监管的效率。不同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均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个金融行业都可以兼营众多业务,有利于实现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此外,实行混业经营加强了自身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社会总体效益的上升。但是,混业经营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而且大规模的综合性集团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当前我国监管水平有限,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缺乏专业性整合型人才,这使得我国选择了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但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的不足也不断地显现出来。例如商业银行的业务受限、过于单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等。 二、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众多国家的金融改革方案中,力度最大的首推美国。2010年7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可以说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美国设置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主要负责识别金融系统性风险并及时应对,此外还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明确消费者保护职责等。在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及相应的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之后,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独特的双线多头监管体制,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层监管机构两条线,多头指设立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来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美联储之下,其他监管机构根据不同功能分别负责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即银行类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管,证券类由SEC监管,保险类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模式是由其政治体制结构决定的,多头监管导致任一监管部门都无法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协调行动,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后危机时代,英国在2010年6月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决定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建筑业协会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作为资深的资本主义强国,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创建就是从英格兰银行的建立开始的。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灵活、非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向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由多家监管机构向单一金融监管机构转变;质化的监管标准和非量化的弹性管理”特点。英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统一型的混业监管模式。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责任于一体的金融服务监管局是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英国全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审批和监管。在经历了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将金融服务监管局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重新归还英格兰银行,其自身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英国实行的以金融服务监管局为主的统一型混业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但是单一的监管机构由于缺乏多种监管机构的竞争,较易产生道德风险等问题。 3、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08年金融危机之前,欧盟的金融监管模式采用的是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根据这一模式,欧盟内金融监管机构并不直接对欧盟成员实施监管,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权由成员国单独行使。由于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危机发生后便很快在欧盟成员国内蔓延。2010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欧盟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欧盟统一的监管主体负责成员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并在发生金融风险时要求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虽然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带来的风险需要我们重视对金融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国际社会在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改革中更加顺应金融法则,结合前文所述,从国际金融市场现状及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来看,混业经营应当是一种必然趋势,美英欧盟等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坚持全面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层次性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往往会影响监管效率,增加监管成本。美国金融业的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避免出现监管疏漏和监管冲突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监管的有效性值得怀疑。而英国以金融服务监管局为主的统一型混业监管模式和欧盟设立的统一监管主体却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所以我国要建立明确法律权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成立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理事会。 2、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增强抗击系统性的风险能力次贷危机再次证明了市场的缺陷是存在的,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运作,特别是金融监管滞后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导致了金融危机。所以,我们要明确中央银行在审慎监管和防系统风险的职能,构建完善的风险处理制度框架,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结构。此外,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等经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有关的法律规章当中,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加强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金融危机的快速蔓延充分说明……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无力单独防范和处置,扩大国际监管合作是抗击下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对我国来说,一方面,须严格遵循国际间的一系列标准和准则,规范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协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突发事件下加强合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传播,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总结 面对不断变革的金融行业,必须有及时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与之相适应。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应该从本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因素出发,设立与我国实际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完善。此外,我国应当顺应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加强与其他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逐步加强对混业经营的监管立法,进一步稳固和提升我国的金融市场。 作者:王海军单位: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金融监管论文:新形势地方金融监管论文 1.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的必要性 1.1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积极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权力,使之积极地参与到本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中。地方政府与本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关注更密切,实行监管职责更加方便。中央政府适当地授权给地方政府,使之充分参与本地金融业监管,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使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时刻关注本地区金融业的发展。并且在金融业出现问题时,也不必通过层层审批、获得中央政府的同意,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提高。 1.2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地方政府更加了解本地区的金融发展状况、更加明确当地存在的金融发展问题。如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呆账、死账问题。由于很多本地企业的偿还能力不足,所以常常出现企业不遵守信用,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拒绝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样银行的呆账、死账增多,增加了经营的风险,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稳定。而地方政府由于非常了解本地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发展条件或者根据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向企业施加压力等方式,使企业偿还银行贷款。1.2为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在之前缺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时,金融企业往往受到不平等待遇。例如,政府会一味地向银行施加压力,使之向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当中小企业因为偿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规定偿还贷款的时候,政府却不会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缺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无法引起政府对金融企业的重视。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风险,需要通过一定的盈利手段获取利润,来支撑企业的发展。而很多地方政府只是简单地认为金融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没有考虑到其盈利的需要,更没有意识到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监管部门的成立使得地方政府意识到金融企业的重要性,进而为其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2.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地方金融行业监管力度不均衡根据我国当前实行的金融企业或机构的监管政策,很多监督部门需要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如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等。它们需要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以及风险防控进行负责。而当前的监管中,由于各个方面因素的限制,如监督部门自身的机构设置问题等,使得监管方面的力度不均衡。如保险行业的监管,相关的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级,省级以下的行政单位而没有设置监管机构。由于缺乏相关的地方性监管机构,很多地方的保险业在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2.2地方金融行业监管职能过于分散由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统一建设和相关的职权改革,从而造成地方金融业监管职能的过于分散。监管职能有多个部门执行,而部门之间往往不能进行统一的工作进度以及通过相互合作的方式进行工作的合理分配。如市金融办的职能是对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而商务局的职能则是对典当、融资租赁等类型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由于过于分散的管理,无法实现统一协调本地区的金融机构,一些重要的政策的制定和颁布、金融业发展数据的收集与整理都存在很多不便。过于分散的监管职能,不利于本地区金融业的统筹发展,进而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3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存在职能缺失的问题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地方政府金融统一监管机制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些金融机构只是负责协调相关金融企业的服务职责,没有足够的权力展开有力的金融监督。虽然某些地区的金融监管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历史,但是一旦出现金融企业违规违纪的现象,金融监督部门即使知道了也无法行使相应的监督职能。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政府部门阻挠金融监督部门工作,纵容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现象。金融监督机构的职能缺失使得地方的金融监督工作表面化、形式化,不利于监督部门在金融行业树立威信。 2.4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已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的设置也有一定的发展历史,但是我国依然存在金融监管立法的问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使得地方的很多金融监督工作有名无实。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违反金融业行业操作规范的问题或者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地方政府的监督部门却因为缺乏有力的武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行为发生,却不能有效地制止。 3.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的途径 3.1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督立法体系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督法律体系是确保地方金融监督职权得到执行的保障,是职权改革的必经之路。通过完善立法体系,更好地分配监督机构的职权,然后对金融违规、违法操作进行明确的界定,值得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的实现有据可依。根据法律规定,有关监督部门可以对了解到的金融企业的违规操作或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确保地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3.2合理调配监督部门工作虽然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实现需要不同部门共同实现,如银监会、证监会等,但是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制来合理调配这些金融监督部门,使之在行动上具有一致性。在职权改革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信息技术,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管职权的平衡分配。在公共信息平台中,相关的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共享。这样有助于统筹本地区的金融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本地区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3明确监管职责中央政府授权给地方政府,使之积极参与当地金融机构发展的监督工作。此处的“授权”是指中央政府经过合理地规划、职能的划分,然后适当地将权力分散给地方政府,而不是让地方政府全权中央政府行使金融监督职权。因此地方政府在行使金融监督职权之前需要进行合理的职权划分。如监管对象的划分。地方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如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都属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而在职能划分方面,监督部门则需要公正、公平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健地发展、保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 3.4渐进式推进职权改革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各个地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异。而金融业的发展往往因为受到当地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这对我国的各个地区的政府金融监督职权改革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实行,然后不断向内地发展。先从较高的行政单位实施,待条件成熟再向较为基层的行政单位进行发展。4.5树立正确的职权改革目标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权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改革目标,即注重安全与效率兼顾。金融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不适当的管理会造成行业的发展混乱。因此,在推进职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盲目地追求效率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增加。如地方政府可以在充分调查本地区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渐地推进改革。如先进性硬件投资开发,然后逐渐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同时,我们要兼顾职权改革的效率。我国地方政府要提高行政效率,进而提高职权改革的效率。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金融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金融业的长足发展,与之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等也要不断进行职权改革,以便更好地为金融业的发展服务。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改革。只有这样,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才能跟得上金融发展的步伐,继续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稳定做出贡献。 作者:吕娟单位:天津银行 金融监管论文:协调机制金融监管论文 一、我国金融监管运行中面临的困局 首先,专业化的分业监管遭遇日趋复杂的混业经营所赘,现行独立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需要。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近年来我国各行业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和金融经营综合化趋势日趋明显。特别是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不但实行混业经营,而且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逐渐开放,外资银行将重点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大量增加。显然,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触觉不及,力度打折,很难实现监管的预期目的。 其次,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遗漏、监管撞车、监管纠纷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监、保监、银监机构均按照自己管辖的专业内容开展监管工作,所以现实中监管对象大都是对准具有主体业务的行业单位,即证监会监管证券经营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银监会监管银行业机构,而监管机构对这些单位中除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不予理会,显然这就漏掉了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从被监管单位考虑,由于各监管机构按照自身的工作安排开展监管工作,现实中也往往造成一定期间内各监管机构轮番对同一单位监管的现象发生;另外,各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活动中也难免出现对同一单位监管业务交叉现象,形成同一业务此机构监管定性甚至处罚了而彼监管机构又行监管并定性处罚,出现依据不同而定性分歧现象,客观上导致监管纠纷现象发生。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对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应向何处去?监管政策制定时应秉持哪些原则?为了更好地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同时推动行业发展,立法层面需要哪些跟进?虽然国务院审改办公布了“一行三会”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但这仍难理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事实证明,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运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势在必行。日前,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目前金融监管困局的及时举措。但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状况来看,目前实施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规与措施予以解决和排除。 二、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不具备行政制约能力,人民银行难以统驭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牵头人,从行政法规角度确立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监管名正言顺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层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与辖区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平级,人民银行不具有协调的行政地位,所以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一些部门从有利于本部门出发采取一些有损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作为监管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二)没有经济制约手段,人民银行协调牵头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并列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人民银行对其他成员不具有任何经济约束手段,所以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和抵触性的行为时,其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 (三)缺乏监管专业人才,人民银行牵头监管协调难度大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人民银行必须拥有一支懂政策、精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具体工作实现和发挥相应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来讲,由于人员老化、专业知识陈旧,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交叉业务日益增加,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特别是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远不及要求所需,现实中往往胜任不了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统领监管工作和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方面难免会形成诸多障碍。 (四)尚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无米下锅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载体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没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致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覆盖和实时运作。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央行监管队伍建设 (一)国家授权与推动,奠定央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顺畅发展的组织建设基础成立高于各金融监管机构级别的协调组织,赋予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必要的协调制约手段。根据基层金融监管现状,实现有效监管需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约束,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成立一个行政级别高于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由人民银行牵头统驭协调,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进行协调。另外,还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1.人民银行应着手选拔、充实、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保障有效发挥监管协调牵头人作用并顺利开展监管交流与合作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还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内容。所以,人民银行应当将复合型监管人才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大力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强化监管业务培训、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员工作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快具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能力。 2.强化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民银行牵头人对信息的贡献与统领基础设施建设、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信息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发挥人民银行现有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成员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级监管机构内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金融监管信息中心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筛选、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岗位和管理层次,进行金融监管系列软件的开发。 (三)建立央行统领下的金融监管分工机制,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分工应当包括牵头人、各监管机构和协调一致监管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处理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明确相关职能主导部门及其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监管重叠现象。如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人民银行也应当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人民银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组织。近年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越来越复杂,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组织实施监管,所以成立一个跨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势在必行。专门负责交叉机构和交叉业务的监管工作,客观上避免了重复监管、遗漏监管和推诿监管现象的发生。 (四)发挥央行分支机构在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模式下的协调作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如“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顶层垂直监管模式。在此框架下,各地分支行或派出机构的监管行为基本上是始于顶层统一安排,统一行动,由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根据地方金融运行实际情况主动开展的金融监管活动少之又少。另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行业准入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近年来地方层面的微型金融机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行为越来越活跃。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到2013年底的7839家,只用了短短5年。微型金融机构数量的遍地开花与机构分布地方性失衡现象,客观上导致不同地区金融运行特点迥异与监管负担的轻重不均。如何根据本地区金融运行特点开展金融监管活动,确保辖区金融稳健发展?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比重,无疑是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困局的最得体、最应时的选择。启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发挥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工作协调、信息沟通与业务指导方面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工作顺畅,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五)充分利用有利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外延因素一是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理顺上述各机构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合理、清晰地界定各机构职责,主次分明,建立一个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之间的协调合作。这样既可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长,又可以弥补监管资源有限的缺陷,从而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将地方政府部门纳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四是建立金融网络平台,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设。从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出发,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即风险识别、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严守风险底线;注重互联网中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从满足消费者需求出发,防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注意法律边界,法律底线,严禁互联网金融演变成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活动场所。 作者:曹士刚史长文张贵友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乐亭县支行 金融监管论文: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意义思考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价值追求现实依托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两个方面的冲突阻碍了金融监管的目标即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本文试通过论述使得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优秀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因此,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 5.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制度。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稳定是一个全局性的概念,金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机构倒闭,个体金融机构的退出可能是金融效率和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金融个体的市场退出,从本质上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市场退出是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最后一种处理方式,市场退出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都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一个健全、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会最大限度减少金融企业市场退出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作用。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是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的最主要的金融背景。目前中国缺乏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使金融风险处于有效的处置体系之下,从而为有效控制风险,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奠定基础。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金融监管论文: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定位研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分析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已成为我国整体金融系统的瓶颈,具有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质,尤其在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为了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优秀。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论文: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的理念探索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金融监管论文:世贸加入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影响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统一监管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金融监管论文:稳定当前金融市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论文 论文关键词:银行监管金融监管金融竞争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2)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 (3)研究解决好财政信用问题。完善利率管理。为防止利率竞赛,人民银行目前仍有必要规定统一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但这种僵化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已迫使各金融机构设法逃避利率管理。因此.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而将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定为基准利率并辅之以不同各类的浮动幅度.最后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来间接调控利率。 金融监管论文:经济危机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创优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暴露了美国在金融系统风险监管上存在的巨大漏洞,也为世界各国提出了金融监管的新课题在对各国面对新的金融危机所表现出来的新的趋势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暴露出的不足之处,主要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应对次贷危机的金融监管举措,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3.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我国应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扩充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确立统一的审核标准,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论文:金融监管措施的基本结构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组织结构 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政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政绩为先的行政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三)部门内存在“道德风险” 监管“俘获说”认为,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初可能还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被监管者变得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极其熟悉时,情况开始变化,监管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监管的行业控制和主导,被后者利用来给自己谋求更高的收人。金融业是个高回报率的行业,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监管者,特别是一些监管高层容易与相关金融机构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2008年6月证监会前副主席“王益事件”以及受“王益事件”连带出来的“肖时庆”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证,这严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门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在进行监管协调时,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监管部门,协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私人监管部门,如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参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的内容过于狭隘,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隐藏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降低了协调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措施建议 由于公共监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进行金融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私人监管机构,如独立的评级机构,体等的作用,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1、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的限制,鼓励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信用评级应该是个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同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也不一样,这样才能够促成对金融机构全方位认识。针对我国独立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认为一是要进一步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放宽商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限制,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或者适当引进境外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参股,提高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完全按市场来运营。 2、要重视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赋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呈送意见的权利,并为其开设呈送意见的专门渠道,以便保障社会监督不受政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扰。 3、完善现有的联席会议安排。一是要扩大联席会议制度的参与主体,可以建立既包括公共监管部门,如“一行三会”,又包括私人监管部门,如独立评级机构,媒体等的广泛联席会议制度。二是要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性,以立法的形式赋予联席会议制度法律地位,联席达成的安排法规化,以便具有硬性约束力。 4、发挥金融协会的作用。各金融机构通过统一的金融协会进行自律,行同行监督,建议协会负责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利用该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分析并与各监管主体的监管系统实现联结共享信息。这样有助于中央银行及各监管机构全面掌握金融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的重点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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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论文 一、关于上市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具体方法总结 不同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不同的投资主体,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的侧重点也不同,但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关心的重点是上市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上市企业的整体运营是否盈利等。但是,不同的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具体的分析方法是不相同的,进而得出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因此,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总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掌握,要求利用有效的分析方法将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连接,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和总结,进而有效的将公司的整体情况、公司的经济运营以及上市公司的整体财务情况进行掌握。因此,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有效分析的方法具体包括: (一)利用静态比较法分析报表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财务数据有效的转化成以股份为主要量价的方式进行比较和分析。换句话说,就是把上市公司的财务总数和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数之间利用除法进行计算。算出的结果是上市公司每股的纯利润、上市公司每股的纯资产以及上市公司每股的资金流量等。将此阶段的数据和以往的数据进行有效比较,还可以将未来可能实现的指标和此阶段的数据进行比较。利用各个阶段的数据和指标之间的比较情况来说,可以明显的、直观的将上市企业的发展情况、运营情况以及股份情况等,进行有效的总结和分析。利用静态比较法分析报表,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存在,这个分析的方法仅仅是将上市企业的表面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指标具体变动的因素和条件等,没有及时、有效的表达出来,同时,也缺乏将整个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利用个别数据对上市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缺乏一定的准确度。因此,要想对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在使用静态对比分析的方法的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的方法进行分析。 (二)利用纵向分析法分析报表利用纵向分析法分析报表是指,将上市公司一整年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各项比率关系进行分析,进而将报表中体现的比重进行有效揭示,使上市企业的财务情况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后,有一定的可比较性。因此,上市企业在利用纵向分析法进行企业报表分析过程中,针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情况来说,要以上市公司一个阶段内总资产负债额以及股东的总权益额为主要基数,把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产生的余额看成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分析,还可以把公司的整体财务结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但是,公司的性质不同,分析的资产结构以及具体流动情况分析的结果不同。 二、利用上述分析法分析上市公司报表情况值得注意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对公司的具体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将公司的报表以及各种数据的变动原因进行总结。另外,在利用财务指标进行有效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时,要将有效的数据进行总结,不能使用较少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果使用较少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没有意义,避免产生错误、片面的分析报告,将公司的管理者引入歧途。但是,进行报表分析期间,要突出重点,不要盲目的增加分析报表的难度,分析要有侧重点,同时,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还要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上市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提高财务报表的分析能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将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国际的发展趋势全面的结合起来,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在上市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优化企业的管理模式,通过不断的实践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管理制度,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作者:张武民单位:新疆吉峰天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论文 (一)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决策管控 作为上市企业其本身的财务风险受到外部法律和经济环境变动的影响,又来自企业内部财务运作控制和管理中存在先天不足。因此,从宏观层面而言企业必须要加强员工自身财务风险意识的提升与改善,从而使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能够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与规避。与此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通过相应的有序的决策机构以及决策机制的构建,通过内部规范的决策制度的形成以及完善,从而逐步引导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相互制约性,借助于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保证董事会与企业决策层之间的制约,避免一家独大所带来决策的盲目性,从而保证企业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集思广益,更好的听取不同层面的意见以及声音,从而在实际的企业发展规划以及投资过程中,更好的综合性的考虑不同层面不同部门的意见,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序的财务投资计划。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由于有章不循以及内部缺乏完善的对企业决策人员自身的行为制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的缺失,从而使得企业管理者再盲目投资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制约,并且在实际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过程中,受制于人们自身的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的薄弱,从而带来的是整体财务风险意识的缺失,由此对于企业未来整体的发展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以及危害。因而,未来上市公司各部门、各人员,特别是企业的决策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真正将日常的风险管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加强对于现有工作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理的识别以及认知。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要掌握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积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改变过去传统制度下的盲目决策投资以及审核制度,真正形成有序的可持续性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 (二)加强筹资风险的控制 在筹资风险管理控制方面,首先,要加强负债风险管理,在财务指标中企业的负债比重越高,财务风险也越大。但是企业在负债筹资过程中,应该适度负债,利用企业财务杠杆效应,发挥适度负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积极作用;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利率风险识别,根据市场规律,合理做出筹资组合,减少利息支出;最后,企业还需要优化筹资组合方式,合理安排负债筹资和股票筹资的比列,有效规避筹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资方式,将筹资风险最小化同时又使加权资金成本最小化,以达到最优筹资方式组合。 (三)完善应收账款的控制 首先,企业需要完善坏账准备制,通过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可以将按期估计的坏账损失分期列入当期费用,作为核销坏账时的资金来源,从而保持费用的均衡性和可比性。其次,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建立科学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协调运转。此外,还应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会计控制,有助于企业更好的去改善目前现有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使企业在未来的经费预算以及编制更加准确,形成良性循环。如云南驰宏锌锗公司目前所承接的业务数额和规模都较大,因此为了降低由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带来的影响,该公司应该按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坏账准备金制度;同时从冶炼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入手,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以避免坏账损失风险;同时应当注重提高部门间整体协调配合的能力,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四)建立健全我国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应采用及时的信息化管理模式,通过分析企业内部管理的综合水平,外部环境等数据信息,通过财务指标的数据将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的进行分析,揭示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本期经营业绩,从而预测其整体发展趋势,使管理当局及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企业应把总体财务预警机制和部门财务预警机制有机结合,设定相应预警线,使经营者可以对企业财务危机的征兆预先了解,及时应对必要的改进,把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上来。首先,制定短期财务预警系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研究分析,企业动态现金流量可以一目了然。当企业经营性应收、库存大大降低时,表明企业产品积压少,企业管理能力较强;相反,当现金流量的业务活动收入低于净收入时,容易导致投资者损失,也容易形成潜在的损失。现金流量预算表信息还能为投资者预测股利支付、债权人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融资、管理人员做好融资和投资的决定等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其次,建立长期财务预警系统及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其中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时候,企业应该尽可能的压缩银行贷款,逐步提升自身的现金流动性以及偿还能力,从而逐步将资产负债率降低到40%至60%的区间之内。 作者:委芮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电器机械上市公司财务论文 1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综合评价 (一)评价方法与评价指标的选取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有多种不同的方法,如杜邦分析法、财务比率结合评价法、平衡记分卡法、因子分析法、模糊评价法等。其中,因子分析法由于避免了人为因素随意性、方法科学、简单实用而得到了广泛应用。因此,本研究也采用这一方法来对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尽管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选取了不同的财务评价指标,但是他们基本上都遵循了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4个方面选取指标的原则。本文也按照这一原则,并借鉴研究者们的经验,最终确定了12个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3个指标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反映营运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营业利润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则用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和净资产增长率来表示。 (二)利用因子分析进行财务综合评价 本研究利用wind数据库共提取了深沪两市175家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剔除了B股上市公司之后,共得到169个有效样本。另外,为了消除特殊年度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作用,本文采用了2011-2013年的均值变量进行因子分析。提取公因子因子1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的载荷值都极高,最高值甚至达到96.1%;因子2反映了企业营运能力,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的荷载值都超过85%;因子3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营业利润率的荷载值都在80%以上;因子4反映了企业的发展能力,除了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荷载值稍低仅为0.385以外,其余两个指标总资产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荷载值都很高,均超过了88%。 2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评价得分与行业排名表进行仔细分析,可以得出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在财务方面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整体发展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财务综合得分来看,除了经纬电材排名较高达到12名以外,其余3家天津公司在行业中的排名几乎都在后面,分别在169家公司中排143位、152位和162位。而从分项指标来看,天津这4家上市公司都至少有2项或者2项以上的指标排在100名以外,其中以鑫茂科技尤为突出,其在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综合排名都排在100位以后。由此可见,天津在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整体发展方面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偏弱 从盈利能力得分来看,除了中环股份的得分为正值(但也仅为0.009)以外,其余3家公司的得分均为负值,分别为经纬电材-0.243、百利电气-0.048、鑫茂科技-0.085,而且他们的排名几乎都在百名以外,分别为150、98和107位。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偏弱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上市公司发展后劲不足 从发展能力得分来看,除了中环股份略好(得分0.201,排名19位)以外,经纬电材、百利电气和鑫茂科技的得分均为负值,分别为-0.106、-0.161和-0.136,行业排名也都非常靠后,分别排在118位、156位和143位。而从2011年-2013年反映发展能力的均值变量来看,经纬电材、百利电气、鑫茂科技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14%、-1.58%和10.86%,总资产增长率分别为1.92%、3.39%和0.04%,净资产增长率分别为2.64%、0.85%和1.76%,均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 3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发展对策 针对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发展对策: (一)建议出台发展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系列产业扶植政策鉴于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在全市大力发展的装备制造业中的重要地位,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产业扶植政策,力争早日改变天津市在该行业的落后局面。具体可考虑以下政策: 一是根据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技术密集度高的特点,支持建立行业共用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的合作; 二是对于符合天津市发展方向的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公司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三是围绕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产业链的高端进行布局,制定专门政策吸引行业内领先企业到天津投资创业,力争形成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产业集群。 (二)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发展举措针对盈利能力偏低、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天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做好多种发展举措。 一是对内做好挖潜工作,通过降低成本来增加效益。具体可考虑以下措施:首先实施生产成本对标管理。选择行业内领先公司的生产成本管理进行对标,设计具体的指标分解体系,签订责任状,确保对标管理取得成效。其次,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做好资金管理,动态调节中长期贷款、借款的比例,制定合理避税规划,尽量降低财务成本。再次,严格执行财务定期审计制度,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各种不必要支出,减少各类费用的跑冒滴漏。 二是相关企业应加大营销力度,在确保原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的市场空间,稳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尽最大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是要加大创新力度,如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创新等来真正解决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 作者:孙德升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论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数目逐步增加,上市公司作为现代化企业的代表,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财务支持,使它们快速地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却能看到不少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导致一批亏损的企业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这反映出一些上市公司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合理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在2003年对478家资产规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的一个访问发现,仅有18%的中高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危机识别能力,而超过七成的人仅具备对危机识别的较低能力,现代企业面对的财务风险却不断地多样化和复杂化,危害程度不断地加深。因此,通过早期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来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的危害度,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类别 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系统,首先需要对现有的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总结,典型的财务风险包括:筹资和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收益分配风险、公司外部风险以及财务实务风险。一是筹资其中一个渠道是借入资金,当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法还本付息时,需要筹借更高代价的资金,严重时甚至导致倒闭;另一个渠道是所有者投资,这种资金属于公司自有资金,不需承担收益风险,但当经营业绩不佳时,则会令投资者失去信心从而影响进一步的筹资,影响公司发展。当公司的投资项目时,由于市场调研失误、项目执行错误、资源投入不合理、交易过度等原因,导致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时,就可能导致严重的财务风险,如2003年中航油则因为衍生品交易巨亏而申请破产保护令。二是当公司不合理的控制产能,通过赊销来扩大销量,导致应收账款规模过大或是债务期限结构不合理时,会导致现金流的缺乏甚至资金链的断裂。三是在股利分配决策过程中,需要确定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支付股利和支持在投资的比率,一旦没有合理的分配,则影响着未来的筹资或者企业的持续经营。四是当公司担保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而无法还款付息时,公司需要付连带责任;当外部汇率剧烈波动时,公司以外币计算的资产与负债价值也会有很大的变化,如今年发生的卢布下跌。连带责任风险和外汇风险是现今主要的外部风险。五是由于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不合理,财务处理方法失误以及内部控制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2001年安然公司因财务处理不当而最终破产。 三、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方法建议 最有效率的财务风险识别方式就是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识别并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程度,从而提前改进财务制度和控制资金流动,规避或降低损失。当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报被出具了不发表意见、保留审计意见或怀疑意见时,应该研究公司会计方法的选择是否夸大了资产和收入等等,尤其是对存货的计价、收入费用的确认方法以及折旧提取过程需要倍加注意,并注意现金流所反映的真实情况。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应该定时评估财务的状况去调整公司的经营,通过调整筹资、经营生产活动、销售过程、存货周期等等的管理,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维持正常,当发现筹资成本上升、经营收入未达预期、股利分配过高或过低,或销售回收资金延期等等风险时,应该及时和财务人员沟通并预测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其会导致的最严重后果。在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时,公司应组织财务人员和专业人员对被担保公司进行理性的审查,避免因为管理人员主观的原因轻易为企业进行担保。相关人员应该详尽地评估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水平、商业信誉、还款能力等等。在形成担保关系后,相关人员需要定期地对担保企业进行评估,当发现风险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并做好使用抗辩权、追索权和免责规定的评估。当公司由于对外的经济和贸易而存在以外币计价的财产和负债时,财务人员也应该关注外汇汇率的波动,遇到以某些以外币计价资产或负债金额数目较大,或是该种外币汇率风险较大时,应评估损失的可能性并考虑使用选用如远期外汇合同等外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外汇风险,管理人员也应该再订立相关合同式尽量采用对公司有利的货币计价。如果公司有控股的子公司,在分析财务信息时则应该先合并报表,使管理人员清楚公司整体真正的财务状况,对相应的财务信息进行季度或者年度的对比,通过对比发现变动较大的项目;同时,财务人员应该观测各种财务比率的变动,常见的有:一是流动性比率:流动与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期、存货周转期;二是负债比率:总资产负债率、负债与股东权益比率、长期负债权益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三是获利能力比例:总资本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长期资金报酬率、销售净利润率等等,当发现某项目年度变化过大或某种比率出现异常时,应该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管理层,让公司可以及时地调整筹资、投资活动、销售以及经营,使风险得到合理的控制。另外,为了获取清晰的财务信息,财务人员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清楚说明采用的会计方法如合并、存货、折旧、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无形资产评估、所得税、股票计划、债务与借款安排等等,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评估所采用的会计方法是否能合理的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方法变更,需要向管理人员解释不同会计方法会导致的财务结果。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应该定期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保证财务信息的有效性,此外,为了避免人生操作的失误或者员工由于利益关系的故意隐瞒,公司应该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相应的业务逻辑以自动发现财务信息的异常,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更新和丰富系统的业务逻辑,尽量涵盖新增的财务风险范围。 四、结语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也日益扩大,上市公司的财务处理愈加频繁和复杂,财务问题不断涌现,造成一些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财务风险的原因往往是一系列风险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对财务风险进行全面的了解,就要求拥有一套完整的财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能调整经营和内部控制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和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 作者:李昆文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论文 一、模型构建 (一)研究假设 基于掏空理论,杰森、拉波塔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将资产或者利润转移以获取个人利益的的经济行为,通过发行股票降低股东权益、内幕交易、出售资产等方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这种掏空行为存在于具有终极控制权的上市公司中,并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由于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性质的终极控制人,其掏空动机不同,对财务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本文按照终极控制人的性质将上市公司分为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政府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很多研究表明,由于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比政府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控制链条更长,因此,财务风险更高,而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掏空”动机往往更强,并且民营控制人常常面临融资困难、经营约束等。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1:农业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度和财务风险成正比。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民营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最高,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较低。 (二)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披露较晚,本文选取了2011-2013年沪市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共77家公司,其中,1个2013年上市的公司,4个2012年上市的公司,最终得到225个样本数据。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原始数据由Excel进行数据整理和基本数据计算,然后采用SPSS19.0进行统计分析。 (三)建立模型 1.财务风险的度量关于衡量财务风险的计算方法有很多,为了更准确全面的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本文参考杨淑娥(2003)的Y指数进行计算,Y指数越低表明企业的财务风险越高,反之则越低。另外,本文采用蒙特卡洛的VaR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Var=-μR+Zα×σR其中,表示样本公司股票收益率的均值,σR表示样本公司股票收益率的标准差,Zα表示显著性水平为α的临界值,本文选择95%的置信水平,Zα=1.65。本文从数据库获得2011-2013年样本公司的每日收盘价(Pt),利用收盘价格计算股票的日对数收益率Rt=ln(Pt+1)-ln(Pt)。2.解释变量(1)两权偏离度。即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度,本文用CV和(V-C)来度量偏离度;(2)终极控制人的类型。由于本文将终极控制人分为了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民营控制的上市公司,因此,设计了两个虚拟变量Owner1和Owner2来表示。具体的变量定义如表1表示。3.控制变量(1)公司规模(Size):很多研究表示,公司规模与财务风险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本文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公司的规模大小。(2)固定资产比率(Am):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比例越高,则企业的流动性越差,因此,财务风险相对较高,所以本文用固定资产净额/总资产来度量固定资产比率。(3)盈利能力(RoA):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债务风险较小,可以使企业处在良性运转中,所以相对来说财务风险较小。本文用净利润/总资产余额来度量盈利能力。(4)成长性(Growth):本文用(本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度量企业的成长性,成长越快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越大,反之,稳定的成长性可以使企业处在较小的风险中。 二、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在表2中,CV表示两权偏离的绝对程度,(V-C)表示两权偏离的相对程度,CV均值分别是0.8559,(V-C)的均值是4.9877,说明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存在着明显偏离。财务预警指数Y的均值是0.1189,VaR的均值为0.0528,表示样本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表3是对不同性质的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绝对偏离度和相对偏离度以及财务风险指数Y和VaR进行了对比。比较发现,民营控制的两权偏离度最高,地方政府的两权偏离度较高,中央政府的终极控制人最低。这也说明,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地方控制人的“掏空”动机比中央政府控制人要强,且民营控制人的“掏空”动机最强。通过Y指数的比较,发现中央政府控制的公司Y指数最高,地方政府控制的次之,民营控制的上市公司最低。从VaR指标来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营控制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指数逐渐升高,表明财务风险逐渐变大,假设得到验证。 (二)回归结果分析 表4中,分别用Y和VaR作为因变量,CV和(V-C)做解释变量,用来度量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度。从回归结果来看,四个方程总体上均显著,当Y做因变量时,CV与(V-C)的系数分别是0.359和-0.304,且都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偏离度越高,财务风险也越大,假设1得到验证。Control1的系数分别为-0.604和-0.611,均为负,在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民营控制的财务风险比地方政府控制的高,Control2的系数分别为0.361和0.356,均为正,说明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显著低于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所以假设2得到了验证。当因变量为VaR时,CV与(V-C)的系数分别是0.271和-0.242,且都在5%的水平下显著,Control1的系数均为正,Control1的系数均为负,也表明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最低,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较高,民营控制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最高,假设同样得到验证。 三、结论 本文从终极控制权的视角,选取了我国2011-2013年的77个农业上市公司的225个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对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度以及终极控制人的类型和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整体上财务风险状况良好,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度和财务风险成正比;按照控制类型分类,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控制、民营控制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依次降低。因此,对于农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管控方面,本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王潇宋丽平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警论文 一、国外财务预警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财务预警研究起步较早,通过学习和对比,可以大大开拓我们继续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思路。尽管到目前为止,财务比率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前的预测能力还没有得到任何一个理论说明,但财务预警模型已经在国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有着诸多启示。1.选取与财务危机相关性较高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比率。对比国外财务预警模型,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模型中均运用了会计数据和财务比率。国外以破产做为界定财务危机的标准,学者们纷纷选取那些在债务契约中经常用来限制管理人员行为的数据和比率,并把它们做为破产可能性的计量指标。他们普遍认为,违反契约并不必然导致破产,但那些数据和比率的恶化,将会导致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有权迫使企业破产。因此我们在研究中,首先应当以适当的标准来衡量财务危机,同时应当选取那些与财务危机高度相关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比率。2.单变量模型与多变量模型相结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单变量模型和多变量模型各有优势。单变量模型简便易操作,而且可以同时选取多个适当的指标进行分析。多变量模型则建立在统计学和数量经济学基础上,能较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我们在研究和运用财务预警模型时,应把二者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做到优势互补,进而提升模型的使用效果。3.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实际。国外的预警模型是基于国外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背景。我们在借鉴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国内上市公司的具体特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预警模型。到目前为止,在这一领域占据着优秀地位的仍数国外最具权威的爱德华•奥特曼的Z模型。 二、建立和实施财务预警系统应注意的问题 从国内目前的情况看。为了保护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利益方的正当权益,上市公司建立和实施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势在必行。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建立和实施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过程,为了提高模型的预警效果,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力求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和及时。财务预警是建立在对会计信息进行一系列处理和分析基础上,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的功能和质量。作为企业,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财务制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2.确定合理的预测期间。由于企业的财务指标在破产前两三年才开始发生变化,过早预测财务危机可能会影响到预测结果的准确程度。对此,应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选择适当的财务危机预测期间,以保证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相关性。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财务预警分析中不应该缺少定量分析,但也不能过分强调其重要性。这是因为财务预警本质上是保守的。事实上,任何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只是能提供一个关于企业财务危机发生可能性的线索,而并不确定财务危机是否真的会发生。而定性分析则是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分析人员的经验判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定量分析的不足。定性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专家调查法、四阶段症状分析法、三个月资金周转表分析法、流程图分析法等。如当企业过度依赖贷款、过度依赖某家关联公司、过度大规模扩张、总资产和收益急剧下降、企业股价急剧下降、财务预测在较长时间不准确等情况,则预示着企业存在着发生财务危机的潜在可能。为此,企业不但要通过定量分析对企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把握,而且要结合定性分析作出专业判断。4.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财务预警系统和其他管理系统的关系。(1)加强信息系统管理。财务预警系统要求强有力的信息管理向其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因此在企业内部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息管理组织机构。(2)协调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财务预警系统应该与其他子系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各子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警系统向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以满足财务预警的需求。 作者:张慧君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化工上市公司财务预警论文 一、引言 与国外对财务风险预警的研究相比,国内的相关研究起步比较晚。国内的预警研究主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的财务风险预警研究与国外研究一样,也主要集中于建立数学模型方面,从定量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判断,同时建立判别模型或逻辑回归模型。高雷(2004)等人采用该方法对华能国际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预警研究。在文中他指出从上市公司入手,逐步建立适合于我国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是一个比较好的过渡。韩彦峰、王娟娟(2012)运用功效系数法对餐饮业进行财务风险预警研究。他们得出结论对于企业成长过程中具有的周期性波动没有考虑,文中所出现的数值一般是企业处于成熟期的数值,一旦企业不处于成熟期阶段,而正处在成长周期中的另外阶段,则对模型中的数值标准要进行适当调整。孙红梅、黄开欣(2013)运用功效系数法对纺织服装行业ST公司进行财务风险预警研究,服装纺织企业普遍处在预警的财务风险状态下,这是该行业普遍存在的行业特点和特性决定的。 二、对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预警的思路 为了解并及时预测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推动我国基础化工行业的发展,本文采用了26个样本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利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财务预警分析,构建起财务预警模型。 (一)建立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的模型 本文构建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主要通过综合评价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财务预警,考虑到预警模型的可操作性和国家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的权威权重和参考满意值和标准值。本文基于行业特点并根据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财务风险评价指标的权重,盈利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0.168,销售利润率0.084,成本费用利润率0.084,总资产报酬率0.084;营运能力:总资产周转率0.054,流动资产周转率0.054,应收账款周转率0.018,存货周转率0.018,资产损失率0.036;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0.066,流动比率0.044,速动比率0.044,现金流动负债比率0.044,长期资产适合率0.022;成长能力:销售增长率0.09,总资产扩张率0.09。 (二)功效系数法在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中的预警 计算基础化工行业处于整个石油产业链中游部分,主要从原油和原油冶炼品中合成的一些化工产品以及其他化工合成产品,这一部分涉及的子行业较多,本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划分标准将整个基础化工行业分为一下6个子行业,每个子行业选取一个代表公司,有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业的烟台万华,化学纤维制造业的S仪化,化学农药业的新安股份,化学肥料业的盐湖股份,橡胶制造业的双钱股份,塑料制造业的金发科技。根据功效系数法,针对所选定的每个评价指标的满意值(或其上、下限)和不允许值(或其上、下限),设计并计算各指标的单项功效系数,再根据各指标对企业安全的重要程度(各指标的权数),用加权算术平均或加权几何平均的方法得到其平均数,即为该公司的综合功效系数,根据综合功效系数的大小即可进行警情预报,警情程度可分为五个等级,巨警、重警、中警、轻警、无警。其中,基础化工企业财务预警指标标准值如下,并分为四大类,极大型变量:净资产收益率,满意值(8.615),不允许值(0);销售利润率,满意值(2.145),不允许值(0);流动资产周转率,满意值(346.38),不允许值(173.19);总资产报酬率,满意值(3.565),不允许值(0);总资产周转率,满意值(128),不允许值(64);应收账款周转率,满意值(59.5875),不允许值(29.79375);成本费用利润率,满意值(3.455),不允许值(0);总资产扩张率,满意值(19.59),不允许值(0);存货周转率,满意值(7.245),不允许值(3.6225);销售增长率,满意值(16.89),不允许值(0)。稳定型变量:流动比率,满意值(1.17),不允许值上限(2.34),不允许值下限(0.585);速动比率,满意值(0.768),不允许值上限(1.536),不允许值下限(0.384)。极小型变量:资产损失率。区间型变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满意值(18.045),满意值上限(21.654),满意值下限(14.436),不允许值上限(36.09),不允许值下限(9.0225);资产负债率,满意值(55.465),满意值上限(66.558),满意值下限(44.372),不允许值上限(110.93),不允许值下限(27.7325);长期资产适合率,满意值(1.23),满意值上限(1.48),满意值下限(0.99),不允许值上限(2.46),不允许值下限(0.62)。根据本文实证分析中所选取的16个财务预警指标,对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的指标进行计算,得到该行业的满意值、不允许值等,16个指标分为极大型变量、稳定型变量、极小型变量和区间型变量,对上述四类变量分别设计单项功效系数如下:极大型变量:[(实际值-不允许值)/(满意值-不允许值)]×40+60(实际值 满意值)100(实际值≥满意值)稳定型变量:[(上限的不允许值-实际值)/(上限的不允许值-满意值)]×40+60(实际值 满意值)[(实际值-下限的不允许值)/(满意值-下限的不允许值)]×40+60(实际值≥满意值)极小型变量:[(不允许值-实际值)/(不允许值-满意值)]×40+60(实际值 满意值)100(实际值≥满意值)区间型变量:[(上限的不允许值-实际值)/(上限的不允许值-满意值上限值)]×40+60(实际值 上限值)100(下限值≤实际值≤上限值)[(实际值-下限的不允许值)/(满意值下限值-下限的不允许值)]×40+60(实际值≥下限值)综合功效系数=Σ(单项功效系数×该指标的权数)/权数总和。 (三)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预警警度的判断结果 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2013年度综合功效系数计算结果如下:烟台万华74.41分,S仪化77.90分,新安股份75.43分,盐湖股份74.24分,双钱股份74.96分,金发科技67.16分。根据警限综合功效系数说明,得出烟台万华轻警,S仪化轻警,新安股份轻警,盐湖股份轻警,双钱股份轻警,金发科技中警。同时选取了子行业中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中的20家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澄星股份73.60分,轻警;路翔股份75.46分,轻警;六国化工75.10分,轻警;蓝帆股份73.49分,轻警;沙隆达A74.65分,轻警;兴发集团75.18分,轻警;新开源86.00分,无警;中核钛白75.84分,轻警;司尔特81.17分,轻警;德美化工87.08分,无警;华邦颖泰74.77分,轻警;联化科技76.59分,轻警;扬农化工82.88分,轻警;ST明科75.55分,轻警;*ST祥龙71.19分,轻警;*ST河化74.91分,轻警;*ST黄海75.04分,轻警;*ST南化73.72分,轻警;*ST川化75.57分,轻警;宝莫股份123.02分,无警。 三、对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的结果分析 为了检验模型的有效性将本文的评价结果与中国基础有机化工原料竞争力报告2013年的结果进行了对比,本文的评价结果和中国基础有机化工原料竞争力报的研究结果基本吻合,说明运用功效系数法来评价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状况是有效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础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状况评价的准确性。值得说明的是,本文的结论是根据上市公司所得来的,没有考虑行业内其他非上市公司的情况。另外,本文仅仅是提供了一种财务预警模型,企业应该通过财务预警的过程和结果,发现财务危机形成的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同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吴欣狄张丹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预警论文 一、国外财务预警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财务预警研究起步较早,通过学习和对比,可以大大开拓我们继续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思路。尽管到目前为止,财务比率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前的预测能力还没有得到任何一个理论说明,但财务预警模型已经在国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有着诸多启示。 1.选取与财务危机相关性较高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比率。对比国外财务预警模型,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模型中均运用了会计数据和财务比率。国外以破产做为界定财务危机的标准,学者们纷纷选取那些在债务契约中经常用来限制管理人员行为的数据和比率,并把它们做为破产可能性的计量指标。他们普遍认为,违反契约并不必然导致破产,但那些数据和比率的恶化,将会导致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有权迫使企业破产。因此我们在研究中,首先应当以适当的标准来衡量财务危机,同时应当选取那些与财务危机高度相关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比率。 2.单变量模型与多变量模型相结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单变量模型和多变量模型各有优势。单变量模型简便易操作,而且可以同时选取多个适当的指标进行分析。多变量模型则建立在统计学和数量经济学基础上,能较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我们在研究和运用财务预警模型时,应把二者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做到优势互补,进而提升模型的使用效果。 3.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实际。国外的预警模型是基于国外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背景。我们在借鉴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国内上市公司的具体特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预警模型。到目前为止,在这一领域占据着优秀地位的仍数国外最具权威的爱德华•奥特曼的Z模型。 二、建立和实施财务预警系统应注意的问题 从国内目前的情况看,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把上市发行新股和配股看成是公司“圈钱”的最佳方式。同时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存在着“一股独大”、“内部人控股”等现象,使得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利,他们为了夸大自己的经营业绩,同时也为了获得上市发行新股和进一步配股的资格,不惜冒着巨大的风险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而作为广大的投资者,却无法事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遭受损失。为了保护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利益方的正当权益,上市公司建立和实施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势在必行。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建立和实施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过程,为了提高模型的预警效果,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力求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和及时。财务预警是建立在对会计信息进行一系列处理和分析基础上,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的功能和质量。作为企业,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财务制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2.确定合理的预测期间。由于企业的财务指标在破产前两三年才开始发生变化,过早预测财务危机可能会影响到预测结果的准确程度。对此,应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选择适当的财务危机预测期间,以保证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财务预警分析中不应该缺少定量分析,但也不能过分强调其重要性。这是因为财务预警本质上是保守的。事实上,任何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只是能提供一个关于企业财务危机发生可能性的线索,而并不确定财务危机是否真的会发生。而定性分析则是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分析人员的经验判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定量分析的不足。定性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专家调查法、四阶段症状分析法、三个月资金周转表分析法、流程图分析法等。如当企业过度依赖贷款、过度依赖某家关联公司、过度大规模扩张、总资产和收益急剧下降、企业股价急剧下降、财务预测在较长时间不准确等情况,则预示着企业存在着发生财务危机的潜在可能。为此,企业不但要通过定量分析对企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把握,而且要结合定性分析作出专业判断。 4.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财务预警系统和其他管理系统的关系。(1)加强信息系统管理。财务预警系统要求强有力的信息管理向其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因此在企业内部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息管理组织机构。(2)协调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财务预警系统应该与其他子系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各子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警系统向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以满足财务预警的需求。 作者:张慧君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预警论文 1财务预警分析的理论内涵 1.1财务危机的表现形式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共有五种:营业额或利润明显下降;资产质芷不高,运营效率低下,利息负担过重,到期偿债能力弱;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低,大幅小于现金总流出量,企业盲目扩张,投资不当,效益低下。上述财务风险现象明显时,企业很可能已经出现了财务危机,亡羊补牢己经不能挽救企业。只有在财务危机发生前,建立财务预警分析系统,针对可能造成财务危机的因素采取有效的监测和预防措施,才能控制财务风险,防范财务危机的发生。 1.2财务预警分析的概念财务预辈子分析是指企业利用数据化管理方式对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分析,得出关于企业可能发生财务危机的原因,以及企业财务、经营体系巾隐藏问题的结论,并将结论预先告知经营者和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以提前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的管理手段。财务预警分析系统是企业经营预警系统的子系统,它为企业纠正经营决策、有效配置资源、强化财务管理、避免财产损失提供有效的依据,是现代化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3财务预警分析系统的作用 1.3.1参照、作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依据相关的经营和1财务特点,从若干信息中筛选中能及时、准确反映财务风险的指标,并用具体的数量方法测试出指标的相对重要性,使其成为分析财务风险的判断依据。 1.3.2预测作用财务预警分析系统根据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及时发现财务危机的信号,根据信号预测可能发生的危机,并财务适当的措施。 2财务预警分析的方法 企业财务预警的基本方法有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经营利财务资料以及一定的数学段,型或数理统计方法,边过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而定性分析法的主要依据则是由分析者的主观判断进行预警分析。 2.1定量分析法 2.1.1单变盘分析法 单变量财务预警棋型选取了美国1954-1964年间资产规棋模相同的79家经营失败企业和79家正常经营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统计方法对多个财务比率指标进行分析,得出具有良好预测性的两个财务指标依次为: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负1;1总额〉、资产收益率(泞’资产/资产总额)和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单变量分析实施简单,但由于有时会出现对同一企业运用不同指标测试约果不同的现象,逐渐被多变量分析法取代。 2.1.2多变是分析法 Z值脱型是具有代表性的多变盘分析法。该模型对33家经营失败企业和33家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研究。最终选择对5个指标加权汇总对财务信息、进行预测,研究结论就是著名的Z指模型型。该模型如下:Z=1.2Xl+1.4X2+3.3X3+0.6X4+1.0X5,其中,X1=营运资金/总资产;X2=商存收益/总资产:X3=息税前利润/总资产;X4=股东权益市场价值/总负债;X5=销售收入/总资产。根据得到Z值的不同对财务情况进行判断,当Z 1.81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极大。Z值模型从企业多方而的综合信息指标考核企业财务状况,是具有代表性的多变芷分析方法。 2.2定性分析法 2.2.1标准化检查法 该方法又称为风险分析调查法,是通过专业的风险分析咨询公司、人员等对企业可能迎到的财务危机进行调查与分析。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提出的方法普遍适应于大部分组织或企业,缺乏对企业个性特征的分析,都某些存在财务危机隐忠的问题无法进行识别。 2.2.2不同阶段症状分析法 该方法认为企业的财务危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潜伏期、发作期、恶化期、实现期。在四个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运营特点。因此,分析人员需要及时将企业现有的经营状况与各阶段经营特点对照,及时发现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证财务的正常运在企业实施财务预警一般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约合的方法,对于各种内外部因素产生的财务影响运用定性分析进行分析,当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现象时运用定量分析法进行分析,当指标偏离正常范围内,分析原因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遏制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此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财务指标的选取应当不同。企业应当根据历史信息建立适应于本公司的财务指标以及预警临界值。 3企业实施财务预警分析的措施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多数企业破产倒闭的原因都是因为出现财务危机,现金断裂,而引发财务危机的原囚则扑不相同,外部原因主要政治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囚素和技术环挠等原因,而内部原因主要是由于经营决策不当引起。为了保证企业长期健康的发展,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分析系统,实施财务预警具有重要的意义。 3.1建立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 财务预警系统中必须包含企业的现金流量,企业的现金流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应收、应付账款以及存货的机关信息,是企业短期内能否正常经营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常经营企业的现金流量应该能够保持正的现金流量。当企业的现金流量出现异常现象时,企业往往已经陷入危机当中。准确的现金流量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财务危机预警信号,使经营者和管理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选取适合与企业的长期指标与短期指标建立 正确的财务预警分析指标,可以从长期期指标和短期指标两个方而进行选取,其中,短期指标主要与企业的现金流量与负债情况有关,常用指标有现金流量、营运资金等,而长期指标主要与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潜力有关,主要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业务收入增长率和资本收益率等相关指标,为企业设计合理的指标系统,并分别设定指标的上下线值,企业实施财务预警分析研究的限制性越来越大,处于滞后状态,然而作业成本法(ABC)这一高效的成本核算方法在大量中小型物流企业中广泛运用[3]。作业成本法异于传统成本法在于它更加重视成本核算的精确度,尤其是更加合理化地分配各项间接费用,作业成本法主要按照“作业”为根据,把整个物流运行程序划分为很多作业,从而明确物流成本的核算方法。根据大量调查研究发现,与传统成本核算方法相比较下来,作业成本法更有利于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发展。 1、作业成本核算对象更加精确,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使用多标准分配间接费用,提升了间接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2、作业成本法主要采用“作业”形式存在于整个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先确定物流过程中各项作业产生的耗费,根据每项作业产生的耗费准确计算出所产生的成本,再按照作业成本需要为根本,根据物流成本核算的形式,从而确定物流企业所产生的物流成本,全面提升了物流成本核算的精确度。换句话说,作业成本法对那些间接费用所占全部成本份额高、运用过程繁杂的中小型物流企业更加适用。所以,中小型物流企业要广泛采用作业成本法,统一成本核算方法,从而进一步提升物流成本核算的精确度。当前我国中小型物流企业的成本核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突显了物流成本核算机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本核算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企业管理能力下降,因此,构建科学、全方位的物流成本核算系统,是目前中小型物流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推动中小型物流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物流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确定成本核算要素是关键,成本核算因素的确定主要根据物流企业的自身经营的业务而定。按照当前中小型物流企业经营业务不断扩张、经营范围不断延伸、信息技术不断运用和服务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从而要求了建设现代中小型物流企业成本核算机制。 作者:程新华单位: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论文 一、引言 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要想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之前采取必要的手段规避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就需要通过财务预警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由于现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原因,单纯依靠传统财务指标的财务预警已经难以满足企业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此时国内学者把目光纷纷投向了E-VA。EVA(经济增加值,1982年由美国思腾思特公司提出)作为一种创值指标能够体现出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盈余管理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影响,这些特点使得EVA应用于财务预警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优势,但EVA毕竟不是本土经济的产物,其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合尚需一定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将EVA应用于我国财务预警研究时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分析。 二、文献回顾 EVA概念的提出,为我国的财务预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近年来,我国有关EVA的财务预警研究主要以实证研究为主,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运用统计学知识建立预警模型和个案预警分析方面,如:周娟、王丽娟(2007)以沪深两市的111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45家ST公司和66家财务正常公司)为研究样本,以研究样本2001年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从反映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状况的36个传统财务指标中通过非参数检验筛选出应付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净利润增长率3个指标,于引入EVA(EVA取自美国思腾思特公司公布的数据)前后分别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并对两个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引入EVA后的模型预测的准确率有所提高,此外,闫二梅(2008)、吴永贺(2013)等人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董雪雁(2008)以沪深两市2001至2004年间被戴帽的65家ST公司和75家财务正常公司(其中ST公司的选取是以EVA数据是否存在为前提,EVA取自美国思腾思特公司公布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在传统财务指标基础上引入EVA建立主成分分析模型,发现该模型对检验样本的ST-2年的综合预测准确率达到了83.8%。施赟、张蔚文(2009)以2003至2004年的60家上市公司(包括正常公司30家,ST公司30家)为样本,初步选定18个财务指标,将其中涉及到净利润的指标均以EVA(EVA取自美国思腾思特公司公布的数据)代替,以修正后的指标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并检验,发现用EVA代替净利润后的预警模型的综合准确率为72%。戴蓬军、任天然(2013)以美国安然公司申请破产的事件为案例进行分析,发现1990至2000年期间,单从安然公司财务报告中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反映的情况来看,安然公司的业绩似乎良好,但如果采用EVA对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结果却是相反的,这期间安然公司的EVA在急剧的下降,鉴于此,文章认为EVA应用于财务预警相比于传统财务指标,理论上具有灵敏度高、提供财务信息更可靠的优势,此外李宪华(2012)以ST吉炭为案例进行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笔者认为上述文献存在两处不足,一是部分文献仅通过个别公司的案例分析得出EVA能够应用于财务预警研究的结论说服力不强;二是部分文献实证研究中的EVA都直接取自美国思腾思特公司所公布的数据,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计算调整,并且在预警模型引入EVA前,没有针对EVA作为预警指标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鉴于此,笔者将根据国资委2010年颁布的《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中阐述的EVA内容及其计算方法,对EVA应用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三、EVA用于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的计算分析 以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为了解决不同规模制造业上市公司之间EVA不可比的问题,采用相对数EVA资本率(EVA/资本成本)进行研究。根据2012年修订版证监会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从沪深两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中选出30家作为研究样本,其中包括15家ST、*ST公司作为财务困境组,15家财务状况正常公司作为正常组,依据2012年30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布的数据,分别计算两样本组的EVA与EVA资本率,结果如表1所示:观察表中数据不难发现,15家正常公司中只有1家公司的EVA资本率是负值,即总体来说,正常组的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是不错的,而ST、*ST组公司除了有4家公司的E-VA资本率为正值外,其余11家公司均为负值,即ST、*ST组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较差。但这只是两个样本组之间的比较结论,该结论在两类上市公司总体之间也成立吗?这需要对两个样本组的EVA资本率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观察EVA资本率均值在正常公司与ST、*ST公司的总体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由于独立样本的t检验要求两个测试样本的总体要呈正态分布,所以要先对两个样本组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本文采用Q-Q图对两组样本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Q-Q图是一种能够直观体现数据是否呈正态分布的方法,通过SPSS软件绘制的两个样本组数据的标准Q-Q图分别如表2和表3所示:表格2%正常组标准Q-Q图表格3%ST组标准Q-Q图标准Q-Q图中的直线是以样本数据的均值为截距,标准差为斜率,如果观测值所形成的点与该直线的拟合程度很高,即观测值所形成的点分布在直线上或紧密的分布在直线周围,则可以认为该组数据呈近似的正态分布。通过观察两组样本数据的标准Q-Q图可以认为两组样本公司的总体皆呈近似的正态分布,即可以对两组样本数据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独立样本的t检验是双总体t检验的两种情况之一,即两个总体按相关性分为相关和独立两种情况。双总体的t检验是用来检验某一数据的均值在两总体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的方法,其公式如下:其中:X1,X2代表两样本平均数,本文中分别为正常组与ST、*ST组的EVA资本率均值;σ代表两样本方差,本文中分别为正常组与ST、*ST组的EVA资本率的方差;为相关样本的相关系数,在本文中,由于正常组与ST、*ST理论研讨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样本组,需做独立样本的t检验,所以令样本的相关系数γ=0。将两组样本公司的EVA资本率输入SPSS软件进行IndependentSamplesTest分析,输出结果如表4所示:方差方程的levene检验是对两组样本公司总体之间的方差齐性检验,如果方差齐性检验的sig值大于0.05,则可以认为两组样本公司的总体方差齐性相同,均值方程的独立样本t检验就选择假设方差齐性相同情况下的sig值;如果方差齐性检验的sig值小于0.05,则认为两组样本公司的总体之间不具备相同的方差齐性,均值方程的独立样本t检验就选择假设方差齐性不相同情况下的sig值。观察表4中levene检验的sig值为0.536 0.05,即可认为两类样本公司总体之间具备相同的方差齐性,所以均值方程独立样本t检验的sig值应选择假设方差齐性相同情况下的0.000,由于0.000 0.05,这说明EVA资本率均值在两类样本公司的总体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也就是说EVA资本率对上市公司是否陷入了财务困境具有很好的解释能力,EVA资本率可以作为财务预警的一个指标,将EVA应用于上市公司财务预警是可行的。 四、结论 以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进行计算分析,得出EVA应用于上市公司财务预警是切实可行的。EVA应用于财务预警研究,对于以传统财务指标为基础的预警指标体系来说一种创新,除了EVA资本率,EVA还可以与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指标组合,以更加全面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详尽的预警信息。 本文作者:王永德王欣宇工作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当代上市公司财务监管简述 本文作者:孙静芳工作单位:白城职业技术学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性缺陷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用于共同体内的众所周知的规则,它通过无例外地对违规行为施加某些惩罚来抑制人类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作为一项制度,它通过一系列规则和约束,强制人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抑制人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减轻或消除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同时又通过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及其行为的约束,协调信息需求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保证市场稳定运作。从会计信息供应链可以发现,符合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与公司治理中的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责任和作用密不可分。 公司治理框架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路径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各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准。完善措施有两种,一是引进外部非执行独立董事以增强董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建立独立董事评价制度;二是设立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以使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具体化。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局面。将国有股权适当分散持有、国有股人之间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国有股持股结构。目前实施的方案之一是国有股减持,即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或者改变国有产权的虚置问题。对于那些处于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可通过出让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或者资产重组方式,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可借鉴日本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的大股东。完善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与运行体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制度,建立所有者层次和经营者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所有者层次内部控制组织代表所有者利益。向股东会委派财务董事、财务监事或财务总监,主要债务人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中建立财务委员会、设计委员会或内部控制委员会,设立独立董事等。建立财务委员会作为投资中心的优秀组织,对财务负责人进行制衡,提高财务决策科学性;建立的审计委员会与经营者独立,确立审计委员会于内部审计经理之间信息沟通与制衡关系,避免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层次内部控制组织主要为经营者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服务,为履行其经营管理责任而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大股东或内部人形成制衡。完善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报酬和业绩相对称的长效激励机制。其优秀内容在于设法把高层经理的个人利益跟企业牢牢捆在一起,使他们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让其年薪取决于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如实行利润分成、延期奖金、增股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性报酬,其中股票期权是主要的。在公司的各类人员中,职位愈高,这部分报酬的比重愈大,总经理的长期性报酬激励可占其总收入的一半,从而充分激发高层经理的努力动机。建立逆向激励契约。即通过制约因素,限制经理人侵占股东权益的可能集合,完善与经营者之问的委托契约关系。契约内容除有完备的考核指标外,要详细载明处罚条款,对未完成指标或有违纪行为的经理人员应严格按条款规定给予处罚。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做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等综合手段与方法进行。要加强财会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支持和鼓励。 完善外部治理机制。培育市场竞争机制 尽快完善政府监督与约束机制,明确政府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政府有两大特征:一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二是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会计信息监管的主体首先是政府机构,证监会(包括其下属监管机构)是会计监管的主体。参照国际惯例,应逐步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力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加大信息披露立法和执法的力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皆对信息披露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虽作了规定,但还有许多漏洞,因此建议要求企业经营透明,上市公司财务公开,禁止内部交易等方面加强和细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形成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完善对经理人市场的监督。经理人市场的监督是通过经理人市场的选择机制实现的,在市场经济体制,经理人是最重要的人力资源,更是市场最稀缺的资源。经过长期的培育,美国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成熟的经理人市场,而且这种市场具有很强的记忆功能,只有那些即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的经理人才能得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企业家也因此非常看重自己的职业声誉。只有不断的完善一个完全市场竞争的环境,才能造就许多适合企业发展的合格的经理人。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法律效用,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能完全依赖自我监管,证监会等部门应当担当监管职责,检查他们的职业质量,并有权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引导司法介入,加大失信惩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诚信信誉档案,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内在约束。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探索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及治理方法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状况,从内而外提出几点治理途径和措施,即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加强上市公司的外部市场监管;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旨在打造和谐、透明的会计环境。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监管内部治理 一、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 1.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准则制定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先进做法,以使广大公众联系切身实际,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和范围,尤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建立起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体制,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化;在颁布实施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关注新的准则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了解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全员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2.健全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加紧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实施,对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基本的前提。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已经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准则,但要以此为指导,彻底改变我国会计实务的状况,略显不足。本文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中,应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会计透明度。透明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利维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优秀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为了继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发展。 会计透明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的要求,注重以高质量的标准,给信息使用者以充分使用。基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中,应当规定出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要在反映准确、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基础上,来实现会计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在这里强调以下两层含义:要有明确的会计准则为指导并严格遵守,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保证财务信息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内部运行环境中,发挥作用,实现会计透明度。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会计工作的透明化 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靠外部监管,来实现透明的信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首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单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同其他层次的监管主体有机的结合,组成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给不法会计行为以威慑,防止舞弊行为。 当然,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外串通及违反法规的案件,产生足够的威力;证券交易所则负责日常的信息监管工作,优秀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而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对违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由此形成的监管体系,封堵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扼杀舞弊之风。 2.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面对尽显突出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变更制度。即对同一审计单位只允许聘任一定时期,到期更换,未到期更换必须披露更换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更换。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位和薪水长期过分依赖一个上市公司,二者之间就可能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就会满足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帮助他们造假,而且也不利于发现一些执业问题;除此之外,还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披露相关的审计费用,对严重超过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管功能,对防范和提高信息的透明性提供最基层的保证。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营造内部环境的透明性 1.优化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解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不一致的冲突,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所以应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并增加其流动性,这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股东大会“一言堂”的局面,避免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不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董事长代言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国家对需要控股的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国有股找一理性的管理者,代其行使股东的职权,使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按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这一目标进行。 所以,股权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在不同投资者间的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协调不同投资个体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凭借控股权力侵犯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2.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首先,我们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让独立董事能更多地深入公司,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仅凭经理们上报的材料做出判断,给予独立董事更多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机会;其次,在选聘程序上,应剥夺大股东的投票权,可由股东代表采取累计表决方式选举,而不再由股东大会选定;第三,在任用条件上,独立董事除了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外,还应对行业的发展形势、战略能力等有前瞻性,不再是单纯的“学者型”。 3.改善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一是要打破原来的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行政任命体制,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以经营管理能力为导向,从组织内部选拔或者直接从外部人才市场上招聘合适人才担任管理者都是比较好的选聘方法。二是建立有效地内部激励机制。首先要重视经理人的经营才能,承认其经营才能是一种有效的生产要素,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实行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舞弊会计报表、操纵业绩的动机。三是在设计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时,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结合。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圈套预防方案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不断,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理性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不足,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严重地说,某些上市公司故意在财务报告中设置陷阱,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这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健康发展的公害,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亟待改善。本文阐述了财务报告的基本理论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现状,分析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陷阱的设置与识别,提出了防范陷阱设置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陷阱陷阱识别防范 目前会计资料的失真、会计做假现象的严重,已使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笼罩在假账的阴影之下。因此,对会计信息中存在的造假行为及其形成根源进行深入研究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又重要的工作。本文将从企业造假中常用的几种财务报告陷阱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识别手法,以期对广大投资者有所帮助,并结合当前的一些政策改革,对从根本上治理虚假财务报告提出几点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陷阱 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机构都要求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但现实生活中,企业管理层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蓄意粉饰财务报告,通过各种办法设置财务报告陷阱。以下是几种较常用的陷阱手法。 1.1虚构交易事实 财务会计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己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向外界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信息。但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是虚构的,那么据此记录的财务报告自然也是虚假的。由于国外的市场经济较发达,各项法规已较完善,所以国外公司一般会通过会计技术手段来进行利润修饰。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却是主要通过构造实质上并没有的虚假的交易和事项,并让其“真实”地发生,从而实现粉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这种在没有实物流和现金流的情况下虚构交易,也许是最方便的业绩创造手法了:虚构一个交易事项和交易对象,开一张发票或者收据,然后以此作为原始凭证,虚构交易就此完成。为了确保虚构交易的仿真程度,造假者会认真编制一份合同和产品的出库或发运单或者出口报关单,同时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虚增利润就此而来。 1.2利用关联方交易设置陷阱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称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利益关系。正由于此,有可能使得交易失去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应有的公允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改组时是由母公司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而成,与母公司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构造陷阱,从而粉饰财务报告提供了条件,具体的手法有: (1)利用关联购销增加收入,转嫁费用 由于不少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着产、供、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上市公司常常利用关联购销来设置财务报告陷阱。当上市公司业绩不好时,关联方就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公司的产品,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业绩,达到财务报告粉饰的目的。 由于上市公司有时会与其关联方同用一个销售系统,或者共同开发一些项目等等,上市公司就会与其关联方签定协议各自分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项目。但是各种费用的具体数量和摊销原则因外界无法准确地判断是否合理,操作空间较大。当一些公司业绩不好时,母公司就会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降低当年费用的目的。如波导股份曾将其10427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的70%,即7299万元转由大股东奉化波导科技发展公司承担,占当年利润总额4401万元的165.8%。若剔除这部分原因,波导股份将会亏损2898万元。 (2)受托经营 近年来,受托经营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少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受托经营常常成为粉饰财务报告的工具。具体有: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不仅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还意外获得了一块利润;或是母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委托给上市公司经营,并在协议中将收入以较高比例留在上市公司,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 (3)委托或合作投资 如果上市公司面临的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往往将部分资金转让给总公司,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投资,将投资风险转嫁给总公司,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前利润。另外,当上市公司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往往会倒退计算利润缺口,然后与总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投资回报按测算的利润缺口确定,从公司利润中让出一部分利润给上市公司。 (4)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进行资金拆借,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非常普遍。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资金由上市公司流向关联方;二是资金由关联方流向上市公司。在现实中,由于上市公司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资金较为充裕,因此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关联方长期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如托普软件(含控股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了大量没有实质交易的资金划拨,并最终形成了这些关联公司对托普软件资金的占用,仅一年时间被关联方占用未归还的资金额达98247万元。 (5)利用资产置换粉饰会计报表 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若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取消上市资格;上市一年的公司获取配股资格的条件是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而且净资产税后收益率应在10%以上。股份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或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资产置换便成为“壳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最常用的手法。而其利用资产置换扭亏为盈的“秘诀”便在于以不等价交换获取巨额利润。基本做法是:先由非上市的企业将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以此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 1.3“巧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设置陷阱 很多人认为会计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其实,这是一个不全面的理解。会计并不是以精确作为唯一的追求。财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收入实现制等原则虽然是计量企业经营业绩所必需的,但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公司提供了财务报告粉饰的机会,他们往往借助于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其主要方式有: (1)将收益性支出或期间费用资本化 会计上一般将支出按受益期的不同,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本性支出形成长期资产。在实务中,一些公司缺乏承受能力而将己经发生的支出或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将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这是中外企业惯用的手法,比如将本应列入本期费用的利润表项目反映为待摊项目或长期待摊项目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在国内深铜城上市公司将当年发生的118万元管理费用于年末调入递延资产,虚增当年利润118万元。在国外,如世界通信将总额38亿美元的营业支出记在资本支出项目下从而虚增利润。 在实务中常发生的还有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金融手续费。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根据其借款的用途可将其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某些上市公司借此人为调节借款费用,应计入费用的却予以资本化,从而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如金路公司曾以多计资本化利息,少计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3415.17万元。 (2)利用不同的资产计价方式设置陷阱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利用资产的计价方式不同而使企业的资产“虚胖”,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价值相背离,是当前企业粉饰财务报告的一个司空见惯的手段。具体有: 1)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销售成本是根据存货(产成品)的发出来计量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使用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本期销货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着主营业务利润的大小。由于公司产品销售量很大,变更销售商品成本的计价方法对主营业务成本及利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如南洋实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原来的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因此公司的销售毛利率由2000年的17.6%升到18.9%,使得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增加了2474万元。 2)不良资产挂账。一般来说,在企业的资产账户中,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基本上己不具备盈利能力,质量较差,属于不良资产,应进行冲销。但不少公司却将其长时间挂在账上,从而出现虚增资产,利润水分较大。如数码测绘公司年报中对五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未按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少计亏损9,181.73万元。 3)运用不恰当的股权投资方法,人为调节收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如果采用权益法,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时,投资企业必须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但一些公司却相机致宜,对于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却采用了成本法,不确认投资损失。如铜城集团旗下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13亿元人民币,铜城集团持19.16%股权,仍是第一大股东,对租赁公司有着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对租赁公司投资差额1100万元应按权益法核算,并以不超过10年期限将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但该公司仍按成本法核算,使当年应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10万元未摊销,由此虚增利润110万元。 (3)变更会计核算和会计估计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当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然而,事实上,是否改变或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方法大多是根据企业的需要来决定的。其手法主要有: 1)改变折旧政策。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即降低折旧率),本期折旧费用减少,相应减少了本期的成本费用,从而增加了本期帐面利润,同时还可以高估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的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对当期的利润影响重大,可成为某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重要手段。 2)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八项计提,即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八个项目计提减值准备。但一些上市公司出于粉饰财务报告的目的,根据需要变更有关计提比例,有的甚至将其视为操纵盈亏的“蓄水池”。特别是一些ST,PT公司,为了下年度“保牌”或避免“摘帽”,索性在当年大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次性亏个够,然后在下年度冲回一部分减值准备就能“扭亏为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作了修改,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规定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2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陷阱的识别 面对纷繁复杂的财务报告陷阱,广大财务报告使用者如何识别这些陷阱以评价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从而识别财务报告陷阱呢?作为一名投资者,他所接触的企业财务资料是有限的,无法像经营者一样熟知公司的内部经营情况,当对经营情况有疑问时,甚至无法像注册会计师一样做各种调查与函证,他所面对的只有一张企业的财务报告。下面是本人以一个投资者的角度提出的一些意见,希望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些参考。 2.1关注市场动态,做好阅读财务报告的前期准备 (1)关注整体的经济及行业情况 企业设置财务报告陷阱必然有其动机,如整个行业不景气或新竞争对手的出现等从而使企业的营业额减少,利润率降低,或要想维持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或要达到证券市场的某些规定,或保证自己的薪金不受影响,高层管理者往往会通过设置财务报告陷阱达到目的。因此,只有对企业整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之后,投资者才有可能抓住公司管理当局的心思,发现其潜在的舞弊动机,从而事半功倍地发现财务报告陷阱。具体来说,企业的整体情况可以从宏观经济信息、公司行业背景资料、业内其他公司的信息入手。 1)每一家企业都处在宏观经济中,市场中的一举一动都会直接、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如经济周期的变化,政府宏观政策的出台,新税法的开征,利率、汇率的变化等等,这些宏观经济的变化对不同的企业影响是不同的:有的利于企业,有的就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可能对有的企业影响很大,而对另外一些企业几乎没有影响。如今年开始国家大力鼓励企业创新,这对一直致力于企业创新的企业是个好消息,这是有利于企业的。而汇率的变化就会对进出口贸易企业造成很大影响,对专做国内业务的企业几乎没有影响。宏观经济对自己不利的企业为了维持公司的良好印象,财务报告造假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2)行业是影响财务报告陷阱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近年来,从行业的角度分析,在汽车、房地产业快速增长的直接带动下,相关的机械、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也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因此,这些行业内上市公司一般业绩都好,有望取得超出整体水平的收益,相应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 3)如果说财务报告是企业情况的一面镜子的话,那么同行业企业的财务报告可算是财务报告陷阱的照妖镜。一般不同行业的利润率会有所不同,但同行业的不会相差很大。就拿蓝田股份来说,该公司称其单亩鱼塘产值可达3万元;而同样是在湖北养鱼的武昌鱼的单亩产值却不足1000元。蓝田股份创造了武昌鱼30倍的鱼塘养殖业绩,这种奇迹到底有多少可信度呢? (2)关注审计报告 虽然随着近几年虚假财务报告案的发生,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降到了最低,但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行使经济评价职能的“经济警察”,作为“公众看门狗”,对财务报告陷阱的防范无疑起了重要作用。由于注册会计师拥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能够接触到上市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经济合同等第一手资料,可以用实地调查和函证等方法来证实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投资者有很大的价值。阅读审计报告是投资者跨越财务报告陷阱的一个重要方法。但是,在目前证券市场上,很少有投资者能全文阅读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多数投资者对其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被出具何种审计报告并不清楚。诚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公众对其出具的审计意见的信任度不高。但是如果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就应该对这些公司有所警惕,对说明段中所涉及的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适当参考公司管理当局对此的解释,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2.2认真阅读财务报告,还财务报告真实面目 (1)利用会计报表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及其与同行业对比,分析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学家们作了大量的统计研究,结果发现“任何严重的会计欺诈,如虚增巨额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都可能使得公司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的状态”,导致公司的财务指标出现异常。因此可以利用财务报表资料进行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利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分析企业资本营运能力;运用营业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成本费用收益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将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进行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状况及业绩,分析指标有否异常,借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可利用相关指标的钩稽关系来判断是否有财务报告舞弊。 (2)现金流量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着粉饰财务报表的财务造假现象。 现金流量分析法的具体方法有:通过综合分析“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以及“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净利润”“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或增加)”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之间的相互数量关系,我们可以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利润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经营性应收项目的数额增加较大,就说明所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变现能力较差、收款风险较大,可能有虚构交易事实的现象发生,应引起密切关注。此外通过比较“损益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的“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和“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与收益状况,得出其产出效果。以往一些公司将投资收益作为调节利润阀门的现象也将得到遏制。否则,“投资收益”过大而“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过小的矛盾必将暴露无疑。 (3)关注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如果我们将会计报表视为一种“会计产品”,则会计报表附注就是“会计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如果“会计产品”有什么瑕疵,我们都可以在这个使用说明书上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有:①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②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③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④或有事项的说明;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⑥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说明;⑦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说明;⑧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⑨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⑩收入;⑾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⑿合并会计批表的说明;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对于以上内容,投资者要特别关注第二、第六、第七项。 1)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改变分析公司有否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达到粉饰财务报告的目的。一方面,看公司有否通过改变会计政策以增加利润,如改变折旧计算方法,改变主要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降低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或冲回减值准备等增加利润的现象。另一方面,看公司是否利用资产计价手段来虚增资产,如改变期末存货的计价方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坏账损失的核算方式。还要看其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看其是否把收益性的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2)从关联方关系及应收款项或其他应收款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及其风险。一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及其金额,从中分析有否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收入和利润现象。其次要特别关注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款项”,从中分析有否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又计提资金占用费形成历年利润的现象,该事实发生,会一方面虚增公司资产;另一方面虚增公司利润,从而导致公司资金紧缺,营运能力下降。更重要的是可以看出是否有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3)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中分析公司是否利用资产置换粉饰会计报表。具体可以看土地置换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营业外收入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及托管收入等。如果上述收益过高则属不正常,有利用资产置换增加利润,以达到证监会的某些规定嫌疑。 最后想说明一下的是,对于一些财务报告陷阱,投资者能利用自己的知识、手上的资料去发现、去识别,而对于另外一些陷阱,投资者就对其无能为力了,这就需要从制度、法规上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根本治理。 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陷阱防范 大量虚假的财务报告欺骗了银行和投资者,使银行遭受不良贷款损失,使广大投资者也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健康发展的公害。因此从根本上治理虚假的财务报告已成为当务之急。 3.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对216家企业总会计师问卷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当被问到最近出现的上市公司严重虚假财务报告主要原因是什么时,有45.48%的总会计师选择了“公司治理不到位”(,他们非常希望加快公司治理的步伐,从企业内部真正遏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出现。完善的公司管理体制既可防范舞弊行为,也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实施国有股减持,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公司的财务报告是由管理层负责管理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又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和影响,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制衡大股东在提供财务报告方面的权利,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实施国有股减持。减持国有股可以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比重,引进其他投资主体,甚至包括外资,以便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既有助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有效地行使“用脚投票”等监督方式,改变政府及有关法人缺乏退出机制这一预算约束软化现象,促使上述股东基于“买一持一卖”决策之需要而更为关注财务报告的披露,增强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股权的分散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 在实施国有股减持的同时,还要完善公司的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 当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但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权制度。具体有: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第三,中央或各地证券管理部门应抓好董、监事及经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促使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树立正确指导思想,自觉履行对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勤勉责任。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控制,减少管理层财务造假的机会 内部审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普遍薄弱,很多公司的内部审计形同虚设,或仅将内部审计作为公司经理人员对下级单位财务、经营的监督手段,内部审计向公司经理人员报告并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内部审计发现公司管理人员蓄意操纵财务报告也无能为力。这样,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其实是名存实亡。实际上,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 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对公司管理者的一种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既会对管理层造假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又会大大降低外部审计的费用,这对公司自身也是有利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正式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得内部审计控制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中立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标志之一就是公司的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应具有中立性,为强化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的中立性,不仅应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而且要不断地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是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理性的管理当局将权衡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潜在收益和成本,从而决定雄露的质量以使其收益最大化,或使其承担的成本最小化。引进独立董事将增大对内部人的压力,提高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本。财务报告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而由于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和管理者,因而能够承受公司操纵利润的压力,有效地监督财务会计程序。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对于监督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防范盈余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中,独立董事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如美国、英国、法国等。我国近些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也有显著提高,但却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对此建议:第一,为了维护独立董事会的引入独立性,独立董事应来自外部投资机构,不仅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满足实质上的独立性。第二,授予独立董事更多的监督权利。让独立董事能更多地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仅凭经理们上报的材料做出判断。可以给予独立董事更多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机会。第三,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系统。作为外部董事,由于企业经营的好坏与自己无关,因此必须以诚信档案来保证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作用。 3.2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 在调查报告中被问到假账的根源在哪里时,有28.23%的总会计师认为法规不健全、惩处不严厉是假账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中,对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推出,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计划永远没有变化快,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创新交易和事项不断涌现,但法律的建设却相对落后。而且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各项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还处在一个渐进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处理问题时很多情况下只是按照政府的旨意行事,或是根据领导人的话去做,政策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增大了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结果不能从源头上规范经济行为。因此,必须加强财经会计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把治理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放到法制的环境中。庆幸的是,国家领导人早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在北京正式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这套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前更强调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关注企业损益情况;更强调企业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效果;更重视资产质量、关注企业今后的增长潜能、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会计人员设置财务报告陷阱的可能性。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目前,证券市场执法不严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反感。每次虚假财务报告丑闻之后,广大投资者和债券人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对得益人的处罚却区区几万元了事。当前虚假财务报告泛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不严,即公司提供虚假的收益远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法律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让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者最为胆战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中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因此,首先我们在处理处罚上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其次要建立起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增大造假者的“成本”,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蔓延。 3.3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的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财务报告陷阱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比较晚,与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不相适应,因此在许多方面有待完善,以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的作用。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和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关键所在。尽管中国具有证券持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须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具体措施有: 应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及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制度性保障。可考虑暂时停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三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优化执业环境。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决杜绝政府部门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一旦发现此腐败行为,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2)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我国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客观上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并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但近年来不断出现的上市公司重大财务报告舞弊案件,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在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应合理定位和适当履行舞弊审计责任。履行舞弊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舞弊审计,强调注册会计师对相关审计风险的提示。尽管我国审计准则“错误与舞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及舞弊”,但因缺乏审计舞弊报表的详细指南,也没有提供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因素,致使舞弊审计效果欠佳。为指导注册会计师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提高审计舞弊的能力,我们可在借鉴国外审计准则和认真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积累的舞弊规律及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修订我国舞弊审计准则,重点解决对管理当局舞弊的审计程序改进问题,以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个有效发现舞弊的概念框架和更为正式、具体的审计程序指南。 (3)推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处罚 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伙制”做法不一样,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90%以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使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质量所承担的责任过于轻微,不利于强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只有推行“合伙制”,让注册会计师成为这个行业的真正主体,承担无限责任。在会计师事务所作假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赔偿其损失,从而加强其过失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事赔偿,使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建立起风险和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以达到提高执业水平。 3.4加强诚信教育 证券市场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博弈场所,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对参与者和监管者进行制约和威慑,但是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不讲诚信,对制度、规则不以为然,那么再好的制度安排也将显得苍白无力。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科学的制度安排是诚信的保证,但制度安排不能取代诚信教育。 美国的一系列财务报告陷阱案表明,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光有制度安排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职业道德建设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敬业爱岗。其中客观公正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会计工作的首要职能就是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记录与反应,离开了实际发生的客观经济事项去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是做假账。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初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已不再适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尚未健全。另外,法律和制度是根据过去的实践和经验来制定的,社会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虽有预见未来的功能,但很难准确预见未来要发生的事情。所以,法律制度总是有漏洞的。在资本市场中,法律的漏洞需要诚信来弥补,同样,法律的贯彻执行也需要诚信来保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厉以宁教授曾指出:“道德的力量十分重要,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力量,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有其局限,两种调节互补之后仍会留下一部分空白,这个空白只能依靠道德调节来发挥作用。”(在调查报告中在回答在会计行业开展诚信教育时,有92.59%的总会计师选择了“能起部分作用”和“抓住了根本”,说明他们不仅相信诚信教育在会计行业十分必要,而且还很有作用。虽然诚信文化的建立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但是,一旦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就好比建立起人体的免疫系统,能够自觉地抵制造假行为,并且效果好,成本低。因此,要想健康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就应该从最根本的问题着手,即培养中国资本市场的诚信原则,职业化精神和基本的道德操守,建立一支“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会计师队伍。 当然,一种文化的建立必须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才能完成。不论是个人、集体,还是政府、国家,都应该恪守诚信原则,才能够共同营造出良好的诚信氛围。只有养成人人讲诚信的社会风气,才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形成有效遏制。 财务报告陷阱既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说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因为财务报告陷阱不仅在中国有,在美国也有,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说它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是因为财务报告陷阱在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不会消失。只要财务报告陷阱可以为作假账的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财务报告陷阱就很难被消灭。但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的前提是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因此,我们要有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进行到底的勇气,坚决反对财务报告陷阱,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美国上市公司财务分析与借签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从资本结构、财权配置、激励约束机制、财务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的具体方法。 论文关键词:财务治理;资本结构:财权配置;信息披露 一、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是指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机制安排,对上市公司财权进行合理的配置,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解决利益矛盾,保证上市公司效率。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 美国上市公司财务资本结构的特点是: 1、负债率较低。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是较低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37%,股权在资本结构中占优势地位,加之法律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使得股权在财务治理中的效应明显强于债权。 2、股权分散,且绝大多数股票为个人所持有。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早且较成熟,上市公司多,股票发行额度大,股票流动性强,股权极为分散。 (二)上市公司财权配置 上市公司财权配置就是将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控权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以形成主体自我约束与相互制衡。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权配置表现为: 1、对经营者行使财务监控的主导力量方面。 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的优势使得股东成为监控经营者的主要力量。股东大会基本上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经营者提出严厉的质询,甚至把不称职的经营者赶下台;更重要的是股东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间接监督经营者。而债权人主要是通过派驻代表担任非执行董事,监督权比较有限,影响力也不大。这种靠“相机治理”取得的财权也只是在短期之内有效。 2、财务治理的权力优秀方面。 财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分离,使经营者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优秀。而财权在经营者内部再分配,使经营者中的董事会或总经理成为上市公司更精确意义上的财务治理优秀。 3、财权配置的集权分权程度方面。 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财权在经营者及下层财务人员之间的再分配体现出浓厚的分权思想。近年来。这种分权的级次表现出向员工个人延伸的趋势,一些公司的基层人员开始拥有诸如一定限额的资金调用权等财权。 (三)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美国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特点是: 1、具有完善的外部市场机制。美国有着世界上最成熟的竞争性很强的资本市场。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完善的证券市场披露机制、严谨的外部财务监控和审计机构的鉴证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分散导致的股东直接监控能力的弱化也由此得到了很好的弥补。 2、高额的物质报酬。美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体现在物质方面,采取包括高额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等形式给予报酬。 (四)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 1、注重诚信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培育。积极实施信息有效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帮助一线监管者发现更多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问询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加信息披露深度,帮助投资者发现尚未关注的问题。通过互动的、多次的连续问询信息披露,让公司经营彻底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建设,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加强监管。包括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即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 二、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借鉴作用 通过以上对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治理机制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优点: 1、出资者拥有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权;2、上市公司财权是独立的,经营者是财务治理的优秀;3,激励约束机制到位,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财务治理最基本的框架得以构建;4、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当然,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并非十全十美,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对现有财务治理框架进行补充、完善,以提高治理效率。结合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状况,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资本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偏低的情况。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缺乏流动性等问题,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机制缺失,以致大股东可以随意操纵,采用担保与互相担保、连环担保等形式或是进行大量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从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乃至公司的利益。(2)经营者的激励与业绩相关度低.且形式单调。我国上市公司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薪金水平总体偏低,薪酬结构单一化,激励目标短期化等问题。(3)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监管过度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历史较短,相应的法规法制都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常常表现为某些方面监管不力,而在另一些方面又监管过度。银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大都未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监督,难以胜任上市公司有效监督者的角色。(4)信息披露机制不规范,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上市公司为了使证券顺利发行或保持较高的价格,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对企业进行虚拟包装、恶意制造虚假信息、遗漏重要事实,蒙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借鉴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有益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须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在极少数国有股东手中,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并且前几大股东之间应均衡持股,从而起到权利相互制衡的作用,并克服股权集中所带来的各种弊端。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至今,只有1/3流通股上市,2/3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为非流通股,大量股权不具有流通性,股东“用脚投票”机制的缺失,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从而造成一些上市公司频繁出现违规失信现象。为了能够真正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解决股票全流通问题,具体建议:一是进行国有股减持,同时引进其他所有者,实现股权的多元化。二是确定今后发行新股全部实行全流通的发行制度,上市公司所有股份都赋予上市流通的权利,并提高社会公众股的比例。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激励机制 可以把国外广为流传的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引入激励体系中,以弥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经营者在中、长期激励方面的不足。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奥德雷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当经营者拥有公司的5%-20%时,公司的盈利能力最强。因此,一定意义而言,衡量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标准之一在于是否对公司员工实行了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激励方式。此外.高息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以及职工福利基金等激励方式也是比较好的中期激励方式。总之,在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激励机制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长、中、短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可进一步克服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约束机制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不力或过度的缺陷,首先要加强监管的权威性,加大公司违规失信的成本,确保监管独立性,防止监管不力。同时,通过构建一套相应的机制来约束监管机构,防止监管权利的滥用,从而防止监管过度。另外,可以引进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银行对上市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和股权一样,都分担了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合情合理。为此,上市公司可以引进开户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即允许银行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四)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性 首先要完善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对管理人员责任与权利、提供伪劣信息的惩处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大惩处力度。其次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汁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制度,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良好的会计基础。强化公司约束机制。坚决制止管理者任意违反财务规定,自行支配企业财产物资的经营行为。再次要建立健全以注册会计师为优秀的社会监督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起着独立审核、严格监督的外部审计作用。以外部审计为优秀的社会监督体系,是会计信息到达外部使用者的最后一道关卡。这一监督体系的完善程度和运行效益,对于市场上的信息流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最后,政府对信息市场要进行适度管理,通过行政手段强化企业外部监督,通过政府审计机构、财税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并与会计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会计信息规范体系,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重大环境变化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例审计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不断冲击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舞弊审计最初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西方国家异军突起、舞弊审计是为防止、识别和用文件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而进行的审计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精神,并将其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充分关注审计风险点,并借助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进行评价、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单位是否建立了现实的企业目标、对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进行披露、舞弊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严峻的审计问题等,具体请详见。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不断冲击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引起了社会对财务报告舞弊审计的极大关注。如何对舞弊进行审计,已成为审计界的一个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舞弊审计最初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西方国家异军突起,并完成从传统审计查错纠弊的职能到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别的转变。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指出,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一)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二)侵占资产;(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可以看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舞弊的定义与美国会计界对职业舞弊的定义是基本相同的。挪用财产和贪污腐败都是侵占资产的具体方式,“虚假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实际上就是采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所指出的(一)、(三)、(四)以及(五)这四种方式。 我们知道,舞弊审计是为防止、识别和用文件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而进行的审计活动,与财务审计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不同,舞弊审计需要更多的思维形式而不是常规的技术方法,它重点放在研究和分析例外、古怪的事,以及会计违规事项和行为结构上,而不是放在对会计报表的错误和遗漏上。舞弊审计人员的知识主要是从经验中,而不是从审计教科书或上年的工作底稿中学到的。因此,对于舞弊进行审计就要采取与传统的财务审计不同的方法,很多在财务审计中适用的方法在舞弊审计中却不适用。 舞弊审计就是要创造一种环境,激励审计人员有意识地去查询和预防经济活动中的舞弊行为,要想成为一名合格地舞弊审计人员,就要了解舞弊人员的思维方式,舞弊审计人员头脑里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检查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是否遵循会计标准和审计准则,而是要思考“在企业会计控制制度的各个环节中,哪个是最薄弱环节,哪些人会利用这些环节,哪个环节最容易诱发舞弊行为等。 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充分关注那些容易引发舞弊的会计“信号”,比如一些非常交易事项,像非主营业务占公司业绩主导地位的事项、非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复杂股权控制关系等事项。另外某些会计变更、资产重组涉及诉讼纠纷等重要会计事项以及经营出现危急的事项也是舞弊行为经常发生的地方,应引起审计人员的关注。 在舞弊审计中,审计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怀疑、谨慎。在关注每一个审计环节时都要假定它是有问题的,存在着舞弊行为。然后要搜集容易产生舞弊风险的信息。比如,询问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有效运用分析性程序识别、评估造成舞弊风险的因素等。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精神,并将其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职业怀疑主义”观点是由美国SAS第99号提出的,它为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职业谨慎这一概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第99号首先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它要求审计舞弊必须先了解舞弊环境及特征,强调计划阶段审计小组就应集中讨论和思考舞弊可能会怎样发生及会在哪发生,促使其对潜在的舞弊保持更高的警觉,以共享审计经验,共同提高发现舞弊的意识和能力。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全过程保持职业谨慎,获取必要信息,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并据此作出适当反应。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应首先思考是否有舞弊的嫌疑,不能推测管理层是诚实可信的。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业绩都不可信,都存在粉饰报表嫌疑。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必须要有足够的专业怀疑精神,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的报表是公允的,就应认为其不能公允反映企业情况,存在舞弊嫌疑。 审计人员不仅应了解会计审计问题,对于客户的营业性质与风险及交易的经济实质,也必须彻底了解。作为一个优秀的审计人员,必须要有好奇心及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看似无关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 2、充分关注审计风险点,并借助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进行评价。审计风险点对注册会计师起着提示和导向作用,因此,精心设计并有效制定审计风险点,对审计人员发现舞弊起着重要的作用。审计风险点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等方面的因素,还包括宏观政策、法律限制等方面的因素。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应能识别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信号。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将重点放在舞弊产生的根源上,而非舞弊产生的表面结果。该准则建议注册会计师将足够的注意力放在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上,这些条件可以归纳为:压力、机会和借口。当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时,就意味着出现舞弊的可能性很大,注册会计师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以控制风险。 3、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是企业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企业既有防错防弊,又有促进经营管理效果的作用;能起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及时发现工作漏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从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来发现舞弊的存在。 从审计角度分析,舞弊的存在与发生,说明被审单位组织管理上有漏洞,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实施舞弊审计时,需考虑并注意对内部控制的审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以及相应地检查和评价经营业务的各个部门可能暴露的风险,来发现舞弊。为此,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单位是否建立了现实的企业目标,是否有书面政策以说明具体的规则及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恰当的授权政策,是否已制定了用以控制一些活动和保护资产的政策与程序及其机制,是否具有为管理层提供足够、可靠信息的通讯渠道,是否具备能够保证控制的控制环境,是否需要提出一些协助防止舞弊的建议等。 4、对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进行披露。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审计人员发现了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行为的证据,即使认为这些证据不够合理,也应当把它提交给适当级别的管理人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应当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果在审计中发现舞弊风险,则预示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履行告知义务。如果获取了额外证据判定被审计单位已经发生了重大舞弊,应当考虑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必要时,征求律师的意见,并结合管理层的诚信度、尽职表现、与审计人员的配合程度以及董事会的后续投资等情况,判断是否解除业务约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人员接近有关记录等审计证据;管理层向审计人员施加时间压力;管理层抱怨审计方式或威胁审计小组成员等,应将该客户视为具有重大舞弊征兆的委托者,视严重程度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总之,舞弊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当前审计工作面临的严峻的审计问题,还有待每一位审计人员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充分发挥审计在查找和打击舞弊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