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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环境优良、丰富多样的物产资源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是农产品供给的重要来源。在乡村振兴战略思想指导下,借助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历史关键时期,提升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品质,迎合农产品市场绿色性、安全性、时尚性的发展趋势,挖掘农产品发展中的存在瓶颈,延伸农产品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增强农产品供应链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产品向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现代技术催生新型行业的发展,全球独角兽企业近一半分布于电子商务、金融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及物流等五大行业。2020年新冠病毒大暴发,不仅仅考验国家医疗系统,更多是改变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及习惯,传统的经营模式遭到重创,消费者更喜欢通过手机等通信工具登录网上电商平台实现居家购买日常所需的衣食住行,各大电商企业纷纷推出各种APP平台满足市场需求,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行业,利用现代技术结合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法学以及现代物流等多学科多行业于一体的新型行业。农产品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与农产品及其相关产业的融合,借助互联网技术围绕农产品种植、加工生产、销售、服务等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同时融合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 一、农产品上行带来历史机遇 2018年出现的主要生鲜电商企业一共22家,其融资近120亿元(人民币)。包括:百果园、食范、鲜世纪、彩虹星球、天马便利、有好生鲜、壹号餐桌、三蛋生鲜、宋小菜、十荟团、呆萝卜、谊品生鲜、华和生鲜、天鲜配、每日优鲜、食得鲜、生鲜传奇、美菜网、每日一淘、农政齐民、快鲜网、食享会等平台上榜。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在全世界爆发,为有效控制疫情,国家出台许多相关政策,呼吁人们减少外出,减少接触,人们逐渐养成居家少外出的生活习惯,更多人偏爱网购,消费者希望足不出户可以买到所有生活用品,新零售企业迎来新的发展高峰。2020年除夕到初七春节期间日常生鲜果蔬类小程序交易次数相较平时提高149%,社区电商业态交易次数增长322%。2020年主要到家类平台春节期间实现的业绩较2019年平均增幅超过400%。其中,叮咚买菜春节期间成交额较去年同期增加600%,京东到家在春节期间成交额较去年同增加470%。每日优鲜小程序春节七天内订单量比去年同期的增长309%,实收交易额增长465%;福州地区永辉生活到家APP订单同比增长率超过450%,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600%;步步高better购到家业务春节期间同比增长1000%;钱大妈华南线上团队通过小程序实现的到家业务成交增长了5倍,订单量增长了3倍。2020年生鲜电商预计突破2000亿元。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利用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苏宁、阿里巴巴、拼多多、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快手、火上小视频等电商平台以及本地O2O电商、便捷商超等区域化平台,与城市销售端对接成功,实现延伸农产品分销渠道,扩大市场范围,有效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最终实现农民创收增收的目的。 二、农产品电商发展的代表性模式 电商赋能农产品营销模式种类多样化,区别在于每种模式下主体不同。种植户、专业农产品企业、第三方电商平台等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出发,利用电商赋能,通过网络平台,搭建完整的农产品产销供应链。 (一)合作社统购统销模式。合作社统购统销的模式是可以由广大农民自发的联合起来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一种合作方式,当地政府给予政策的支持。例如渭南市大荔县在2007年组建“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设有技术服务部、农资供应部、资金互助部、果品销售部、扶贫资金互助社、联众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果农协会等10个机构。注册有“一品缘”商标,建立了122个农资农技服务站,28个资金互助工作站,15个果品销售服务点,为社员提供技术、资金、农资、电商、果品销售等一系列服务。合作社也可以由地方村支两委带领农民成立专业的农产品合作社,例如,茅石镇团结村村支两委带领农民成立“桐梓县楠木桥富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主要开展“龙头企业与农户对接”的统购统销形式,合作社以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为依托,采用技物融合、技物配套、跟踪服务、会员方式的服务运行机制,实行技术指导、农资配送、资金帮扶、电子商务、果品销售一条龙服务新模式,相关技术指导人员常年入住种植园,帮助农户解决问题;建立技术交流平台,代表性的有三秦果农技术信息平台和大荔瓜果信息发布平台。2016年以来,共举办冬枣、葡萄、桃、苹果、早熟梨等技术培训班640余次,55800人次。合作社领导农户,为社员制定农产品订单,指导社员种植符合要求的优质农产品,打造合作社自有品牌,对种植户统一培训,提升农产品质量;统一加工包装,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统一销售,多元的销售模式利于农产品的推广;统一结算利润分红,切实为农民社员增收。 (二)农业经营主体自建网销渠道模式。随着农业创新技术的普及,滋生许多高素质的,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型农业主体利用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等多种渠道,农产品的电商销售渠道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加入农产品电商供应链当中。线上平台自建网销渠道的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家庭农场、典型农产品企业,通过第三方网络管理与网络科技企业合作获得农产品电商营销的技术,进行平台建立,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推送、抖音社交短视频等网络社交平台推广。农产品通过农产品企业联合经营或自建的物流渠道展开配送,借助线下农产品生鲜超市、专卖店为网点提供服务。 (三)第三方专业电商企业经营模式。电商赋能农产品产业发展,农产品从传统的营销方式向新型的网络营销转变。电商企业纷纷搭建农产品网络平台———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推进农产品的电商销售。电商企业与村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以契约的形式达成合作,以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价格等方式进行收购,联合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配送。第三方专业电商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能够准确掌握农产品供应商与消费者双方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农产品供应方的种植规模,迎合农产品市场的变化。电商企业显然成为农产品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电商企业经营渠道模式利用农产品的质量提高,规范农产品电商市场秩序、及时调整市场价格、降低农民种植成本,保障收益最大化,加快农业经济发展。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优势分析 供应方与销售方通过电商平台,利用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及时准确的销售农产品及加工农产品,树立正确优质的销售理念,提高销售量,扩大销售额。与传统的露天市场、大棚农贸市场对比,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过程具有更透明化和虚拟化、同类产品品类繁多、更容易对比等特点,更能迎合与现代人们快节奏的生活状况。农产品电子商务更适合农产品相关企业便捷快速寻找合作伙伴,壮大农产品供应链条的长度与深度。 (一)不受地域与时空限制。企业或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流交易,进入的不是面对面的实体接触,而是一个虚拟空间,它不受时间、时空的限制。企业不需要拥有实体店铺、仓库、物流设施设备等高成本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获取很高的利润。第三方现代物流的普及提高了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在供应链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及简单加工速度,通过网上商城或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准确无错漏,成本低廉,交易简洁、缩短农产品流通时间。 (二)个性化服务更突出。农产品电子商务能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调整服务,搜索关键字通过云计算技术找到企业或消费者需要的同类或类似产品,购买者对比挑选最佳产品。相比线下实体店铺购买,线上购物品种繁多齐全,聚集全国各地和国内外,消费者可选性更多。农产品种植户和农产品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掌握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与消费者的偏好变化,种植生产针对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三)信息传递完全对称。买方与卖方通过电商平台,采用文字图片表述完成线上交易,信息传递准确不易出错。我国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主要是农贸市场、露天市场、果蔬超市、商场超市为主,大多数消费者依然习惯于现有的小范围、就近农产品实体中选择购买。农产品电商的发展,电商平台形成,使消费者通过家中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通信设备,直接与供应商、生产者联系沟通,原产地直接发货、冷链物流的全程运输的销售方式,能够有效消除消费者对实体店销售农产品质量的不满情绪,一次消费体验就有可能使消费者更愿意、更习惯去选择足不出户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农产品交易,并感受更好的上门与售后服务支持。 引用出处 [1].合作社简介-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 [2].团结村:以“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统购统销发展模式促农增收 [3].李圣状,翟悦彤,宋丽微.《农产品供应链应用浅析》[J].营销界,2021(8) [4].朱嫒玲,陈羽欣.《吉林省农业品牌发展要素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评价》[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 [5].艾美杰.《探讨吉林省农产品网络营销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7(9)交通运输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推动我 作者:乔良 姜康康 张嘉琳 单位: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1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疏理与分析 1.1脱贫攻坚政策概述 国家关于脱贫攻坚的政策围绕“精准”和“全面”两个关键词展开,“精准”是指精准扶贫,即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围绕“全面”这个关键词,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强调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3],提出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与方案。202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1.2乡村振兴政策概述 实施乡村振兴是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是继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4]《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5],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6]。为科学地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7],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五年过渡期,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2021年2月25日,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8],乡村振兴做到了有法可依。 1.3脱贫攻坚政策与乡村振兴政策的相互关系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三农”问题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引导农民集体脱贫的重要举措。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先后进行了5次土地改革,保障了农民的生产资料。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将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城镇化作为改造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因素。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9]。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七大战略之一被写入党章,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的顶层设计。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到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三农”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移,具有一脉相承的战略目标和前后相继的战略时序。 1.3.1打赢脱贫攻坚战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一脉相承 打赢脱贫攻坚战与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尤其是广大农村发展的两大重要战略部署,具有一脉相承的战略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系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乡村振兴系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在具体政策措施中,两者的帮扶领域和帮扶主体相同,在帮扶领域上,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都着眼于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并从产业发展、移民搬迁、基础设施改善、乡村治理、民生保障以及体制机制构建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在帮扶主体上,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都以农民群众作为脱贫致富的主体,强调能力建设,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1.3.2打赢脱贫攻坚战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序前后相继 从政策颁布的时间来看,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颁布在前,乡村振兴战略颁布在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首次提出在2015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从政策规划的时间节点来看,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前提。乡村振兴战略是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和任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是在限定的标准下实现特定人群、特定区域的整体脱贫;乡村振兴战略更多地强调农业农村区域协同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 2环江县实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政策 环江县共有6.4万毛南族人[10],脱贫攻坚战役打响之前,该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当地人用“草帽能盖地”“望天吃水”“一里挂九梯”来形容以前群众的贫困状况。党的十八大以来,环江县作为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在党和国家的重点帮扶下,持续向贫困宣战,在政策制定上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一是在“第一书记”制度的基础上,选派县委常委担任乡镇党委第一书记,县级单位负责人任行政村“大村长”,通过县一级总承包,县级单位作为第一书记后盾单位发力的方式搭建起“县镇村三级联动”的桥梁。二是把产业扶贫作为实现群众持续发展稳定增收的根本之策。三是坚持“小县办大教育,穷县办富教育”创新教育扶贫模式。四是强化扶贫扶智,以文化自信引领脱贫自信。五是在后续扶持服务机制上,用“党建联抓、产业联扶、就业联创、文化联办、服务联动、自治联建,全力带动搬迁群众安居乐业”的“六联一带”模式,一揽子解决搬迁群众的就业、就医、就学等问题。“十四五”开局,实现脱贫摘帽的环江县,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其推行的政策更侧重于如何保证不返贫、如何确保整体脱贫后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为了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环江县并没有让脱贫政策出现“急刹车”,而是继续落实“四不摘”要求、推行“五稳”措施。为全面发力乡村振兴,环江县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上以全力实施“三百四带”工程为主要抓手,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 2.1落实“四不摘”责任,帮扶政策不“急刹车” 2.1.1不摘责任环江县继续执行“三包”责任制,即:四家班子领导包乡镇;县直单位包147个行政村(社区)巩固脱贫成果和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全县在职干部职工包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在“两不愁三保障”的基础上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并逐步提高。 2.1.2不摘政策继续跟踪扶持五年过渡期,对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继续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扶持办法,在产业、就业、社会救助、扶贫小额信贷、教育培训、“3+1”保障等方面继续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应扶尽扶、应享尽享。 2.1.3不摘帮扶对全县所有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继续安排帮扶干部职工做好“一帮一联”工作,对一般脱贫户要求帮扶联系人每两个月入户走访一次以上,对两类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要求帮扶联系人每半月入户走访一次。 2.1.4不摘监管继续派驻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工作队。把存在致贫防贫风险的三类监测对象纳入常态化工作范围,纳入防贫系统监测管理。 2.2推行“五稳”措施,抓好精准防贫监测和帮扶工作 2.2.1保持过渡期内扶贫队伍相对稳定强化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继续实行“七包”责任制,确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一盘棋”统筹考虑、“一体化”协同推进;继续实施“局长”任“大村长”制度,原则上每月按上、中、下旬到村开展工作不少于3次;继续做好“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下派工作。 2.2.2保持资金投入稳定切实管好用好中央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后续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建立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确保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适应,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3保持动态监测工作稳定每季度末开展一次排查工作,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对于已经纳入的监测对象,实行帮扶措施落实98乡村振兴RuralRevitalization2022年12月上情况月报表监测制度,实行帮扶达标进度情况上墙公示制度,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实行大督查制度。 2.2.4保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稳定全面开展技能培训、劳务协作、扶贫车间等就业帮扶措施,确保每个搬迁户家庭至少有一个增收渠道或有一人转移就业。确定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转移就业基地,引进多家重点龙头企业,实现搬迁群众家门口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自主创业脱贫,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搬迁群众返乡创业就业,引导从“搬得出”向“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转变,增强搬迁户自我发展能力,稳定实现脱贫致富不返贫。持续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六联一带”新型社区治理模式。强化移民安置社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增强易地扶贫搬迁户“造血”功能,拓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和增收渠道,推动移民安置社区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严抓社区管理和服务,构建移民安置社区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 2.3全力实施“三百四带”工程,全面发力乡村振兴 2.3.1创建“三个年产值百亿元产业园”通过重点引进龙头企业入驻,整合引进与之相关的产业链项目,持续延伸产业链,以此带动工业化快速发展,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打造出百亿元现代电子科技产业园、百亿元林产加工产业园、百亿元清洁能源产业园。 2.3.2打造“四个乡村振兴示范带”按照“点上集成、面上推广”原则,重点打造文旅结合、现代特色农林产业园等三产融合、果桑休闲、生态康养“乡村振兴示范带”。 3推进民族地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已实现全面脱贫,但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仍存在着群众收入来源不稳定,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比较薄弱等问题。因此,要实现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还需要在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发展、乡风文明、居住环境、民生保障方面做出政策安排,以保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3.1在体制机制构建上,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要推进民族地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既要在体制机制上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的稳定发展,也要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以及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上持续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扶上马送一程”保持现有的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十分必要。目前,刚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县还存在着乡村建设缺少规划,发展无序;农村产业匮乏、规模小、销售难,没有形成产业链;农村改革不够彻底,乡村治理存在差距等问题。因此,要继续坚持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对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迸发广大农民积极性创造性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全面汇聚全社会支农助农兴农力量。 3.2在产业建设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产业是经济之本,中共中央、国务院把产业兴旺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认为我国要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必须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目前,以环江县为代表的已经实现脱贫的特困地区和石漠化片区仍然存在传统农业不能更好地与现代农业相衔接,现代农业发展难、不平衡等问题。为破解农业产业生产难题,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议以上地区从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着手,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布局农业高新区,以现代农业科技引领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二是持续抓好产业增产增收,在巩固产业规模效益的基础上,着力培育农业全产业链,重点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工环节的短板,延长产业链,增加农业附加值;三是出台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土地抵押、土地托管等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产业化、园区化,逐步建立田园综合体、品牌生产基地,扩大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产品标准化、有机化、品牌化生产;四是继续深化与发达地区协作,突出抓好产业、劳务、消费、人才以及社会助力协作“五个重点”,发展一批乡村特色产业、改善一批乡村基础设施、提升一批乡村公共服务、塑造一批乡村建设样板、开展一批数字乡村建设试点,打造协作升级版。 3.3在乡风文明上,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以点带面培育文明乡风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之路的魂之所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把乡风文明作为乡村振兴的保障,认为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等重要。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农村群众在文化教育方面诉求日益增多。为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壮大培训、教育队伍,打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委印发了《关于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此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全国各地掀起了文明实践的新风。因此,建议刚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县一要以全县域为整体,以县、镇、村三级为单元,县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镇一级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村(社区)一级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一是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是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相结合,赋予中华农耕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三是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逐步推进“五位一体”农村信用体系,到2025年实现市域全覆盖,形成一套科学完善、运转流畅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3.4在居住环境上,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蓝天、碧水、净土是乡村的生态优势,要把生态资本转变为富民资本、将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发展优势,必须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一是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因地制宜编制各乡镇、村落的总体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实现乡村长期规划。二是落实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三条控制线。三是统筹绿色发展和生态治理。四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五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3.5在民生保障上,持续监测“两不愁三保障”情况,优先发展公共服务事业全面脱贫后,农村群众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诉求日益增多,由于脱贫的不稳定性,部分刚脱贫不久的人口,因病、因残、因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再次返贫的可能性。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定期开展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排查工作,监测“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继续跟踪扶持五年过渡期,对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继续按照中央制定的扶持办法,在产业、就业、社会救助、扶贫小额信贷、教育培训、“3+1”保障等方面继续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应扶尽扶、应享尽享。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EB/OL].(2014-01-27). [2]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EB/OL].(2015-12-07)[2021-10-13].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8-08-20(1).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8(2):4-15. [5]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29):9-47. [6]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J].中国人大,2020(21):6-8.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7):14-21.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676-685. [9]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2. 作者:卓芍 时锦雯 单位:广西开放大学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探究 【摘要】由于痕迹检验属于刑事科学重要技术之一,其主要是由手印检测和足印检测以及犯罪工具检测等组合而成,因此,对该技术进行合理应用,能全面掌握整个犯罪过程,从而发现犯罪行为相关转化规律。本文主要对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进行详细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使其执法更加严谨。 【关键词】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探究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促使人们价值观出现极大转变,从而造成犯罪事件的持续增加,如何才能短时间内寻找破案证据,一直是公安系统重要研究课题。在一系列侦查技术中,痕迹检验的应用相对比较广泛,其主要是通过痕迹理论和痕迹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从中发现破案现状,以实现提升破案率的目的。 一、对痕迹检验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在对痕迹检验进行研究时,仍然将重点放在该项技术的表层含义方面,即公安机构进行实际侦查时,通过痕迹检测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利用各种痕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同时确定其和现场痕迹间存在的关系,属于刑侦技术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目前对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促使该项技术的相关研究出现严重偏移现象。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于痕迹检验给予合理优化,通过对其的科学应用,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为更好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有力依据。 二、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具体应用 (一)火灾肇事案件。部分人口密集或经济发达区域,经常会出现火灾等自然灾害,部分犯罪分子通过此特点将仇人杀害后,将其伪装成自然火灾。因为火灾与人为纵火在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差距,若是可以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可以及时从火灾案件中区分自然火灾与人为纵火,从而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刑事案件1:某工厂突然深夜引发大火,人们将其初步判定为电线短路所引发的火花,通过工厂易燃物的辅助,使其出现火灾事故。但是,在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后发现,此工厂共4处火源地,通常情况下,自然火灾仅有一处起火点,因此和自然火灾出现严重不符。在刑侦人员全面了解工厂相关重要单据后发现,若是单据烧毁可能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好处,以此为切入点,刑侦人员将此次案件判断为利益纵火案件,通过相关痕迹检验后,最终发现火灾事故行为人,从而完成整个案件的办理。(二)交通肇事案件。在经济持续发展下,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汽车肇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若是相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侦查,极易危害人们出行安全,从而产生较大的不安情绪。一般情况下,出现汽车肇事案件时,通常会留下较多痕迹,例如:碰撞痕迹、足印或者汽车轮胎痕迹等,以上痕迹均可作为刑侦相关人员的追踪线索,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帮助刑侦人员及时寻找逃逸司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如:一名村民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幸被汽车撞倒,由于汽车司机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逃逸远离现场,导致该村民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当刑侦人员深入案发现场时,首先对汽车轮胎痕迹进行提取,并从中选择肇事汽车相关型号信息,以汽车轮胎的新旧情况等,推测为半旧中型的面包车。另外,在案发现场,民警还发现现场留有汽车撞碎玻璃和汽车油漆痕迹等线索,促使刑侦人员更快锁定该辆肇事车辆外型特征,在经过几天调查后,及时抓获逃逸司机,从该名司机的阐述中了解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与此同时,逃逸司机在相关痕迹检验证据面前承认自身所犯罪行。(三)重大刑事案件。一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其犯罪分子则会由于疏忽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足印或手印等,刑侦人员利用收集到的犯罪证据,可以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同时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罪犯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表明重大刑事案件中,痕迹检查技术所具有的作用,以某刑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刑事案件:某市民发现铁道上留有一具男尸,并立即报案,在此具尸体上并未发现任何搏斗痕迹,类似卧轨自杀案件,但是,在刑侦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后发现,现场足印并非死者一人,经科学分析后,判断为他杀案件,并将其伪装成自杀现象,基于此,刑侦人员全面展开调查后,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在痕迹检验相关成果面前犯罪分子承认整个犯罪行为。由此得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关键。 三、结语 总结上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痕迹检验作为重要方法,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对刑事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创新,从而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的同时,以营造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作者:王晓 曾家裕 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关于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的探究 【摘要】由于痕迹检验属于刑事科学重要技术之一,其主要是由手印检测和足印检测以及犯罪工具检测等组合而成,因此,对该技术进行合理应用,能全面掌握整个犯罪过程,从而发现犯罪行为相关转化规律。本文主要对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进行详细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使其执法更加严谨。 【关键词】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探究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促使人们价值观出现极大转变,从而造成犯罪事件的持续增加,如何才能短时间内寻找破案证据,一直是公安系统重要研究课题。在一系列侦查技术中,痕迹检验的应用相对比较广泛,其主要是通过痕迹理论和痕迹技术,对现场痕迹进行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从中发现破案现状,以实现提升破案率的目的。 一、对痕迹检验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在对痕迹检验进行研究时,仍然将重点放在该项技术的表层含义方面,即公安机构进行实际侦查时,通过痕迹检测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利用各种痕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同时确定其和现场痕迹间存在的关系,属于刑侦技术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目前对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促使该项技术的相关研究出现严重偏移现象。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于痕迹检验给予合理优化,通过对其的科学应用,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为更好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有力依据。 二、刑事电子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具体应用 (一)火灾肇事案件。部分人口密集或经济发达区域,经常会出现火灾等自然灾害,部分犯罪分子通过此特点将仇人杀害后,将其伪装成自然火灾。因为火灾与人为纵火在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差距,若是可以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可以及时从火灾案件中区分自然火灾与人为纵火,从而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刑事案件1:某工厂突然深夜引发大火,人们将其初步判定为电线短路所引发的火花,通过工厂易燃物的辅助,使其出现火灾事故。但是,在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后发现,此工厂共4处火源地,通常情况下,自然火灾仅有一处起火点,因此和自然火灾出现严重不符。在刑侦人员全面了解工厂相关重要单据后发现,若是单据烧毁可能会对其起到一定的好处,以此为切入点,刑侦人员将此次案件判断为利益纵火案件,通过相关痕迹检验后,最终发现火灾事故行为人,从而完成整个案件的办理。 (二)交通肇事案件。在经济持续发展下,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汽车肇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若是相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侦查,极易危害人们出行安全,亩产生较大的不安情绪。一般情况下,出现汽车肇事案件时,通常会留下较多痕迹,例如:碰撞痕迹、足印或者汽车轮胎痕迹等,以上痕迹均可作为刑侦相关人员的追踪线索,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帮助刑侦人员及时寻找逃逸司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如:一名村民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不幸被汽车撞倒,由于汽车司机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逃逸远离现场,导致该村民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当刑侦人员深入案发现场时,首先对汽车轮胎痕迹进行提取,并从中选择肇事汽车相关型号信息,以汽车轮胎的新旧情况等,推测为半旧中型的面包车。另外,在案发现场,民警还发现现场留有汽车撞碎玻璃和汽车油漆痕迹等线索,促使刑侦人员更快锁定该辆肇事车辆外型特征,在经过几天调查后,及时抓获逃逸司机,从该名司机的阐述中了解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与此同时,逃逸司机在相关痕迹检验证据面前承认自身所犯罪行。 (三)重大刑事案件。一旦出现重大刑事案件,其犯罪分子则会由于疏忽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足印或手印等,刑侦人员利用收集到的犯罪证据,可以更快寻找犯罪分子,同时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罪犯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表明重大刑事案件中,痕迹检查技术所具有的作用,以某刑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刑事案件:某市民发现铁道上留有一具男尸,并立即报案,在此具尸体上并未发现任何搏斗痕迹,类似卧轨自杀案件,但是,在刑侦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后发现,现场足印并非死者一人,经科学分析后,判断为他杀案件,并将其伪装成自杀现象,基于此,刑侦人员全面展开调查后,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在痕迹检验相关成果面前犯罪分子承认整个犯罪行为。由此得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关键。 三、结语 总结上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痕迹检验作为重要方法,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对刑事技术发展动态进行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对痕迹检验技术进行创新,从而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的同时,以营造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及其应用 摘 要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尤其是电子科学技术方面,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因此,电子科学技术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笔者针对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广大的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新时期 电子科学技术 应用 研究 1 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的研究内容 1.1 电子科学技术的概述 新时期的电子科学技术包括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电子技术几个不同的部分。为了培养更多的专业科技人才,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要,很多学院都开设了相关的课程。而且还对专业进行了细分,划分了不同的方向,比如电子信息技术、图像技术、通讯技术等,使得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选择专业。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人才缺口仍然非常大。 对于电子信息科学和技术而言,其所关系到的内容包括了以下这些: (1)电子本身的运用规律,也就是电子自身的发展规律; (2)电子设备里的电磁场等; (3)光电子材料、电子线路等。 以上全是关于电子科学技术的内容。不仅如此,对于电子科学技术而言,其研究的重c是电子技术方面的运用。要想使得电子科学技术得到发展,就必须要研究清楚每一个方面,掌握电子科学技术的要领。 1.2 电子科学技术的状况 在大规模集成电路产生以后,计算机诞生和出现了,其使得电子技术产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工业、机械、制造业、武器等领域的技术均得到了一定的进步。因此人们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家用电器,比如计算机、电冰箱等等。但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以电子产业的发展速度也非常慢。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尤其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工业、制造业、材料业均得到了一定的进步,而且还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极大的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和速度。 2 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 2.1 信息通信网络领域的应用 在信息网络通信领域里,电子信息技术一般是通过信息网络里的数据进行传递,然后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来设计数据传递终端设备。信息网络通信领域的作用是促进信息的传递,信息网络一般需要通过网络来进行支持。操作和运行的时候,通讯网络里很多都是借助电子设备来对信息进行一定的传递。根据这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电子科学技术在网络信息通信里的应用非常多,举个例子,平时生活中用的POS机、座机、手机等,都需要对信息传递。在传递中产生的问题,基本上都依靠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 2.2 “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如今的社会,网络已经普及,不管是工作和学习,都需要利用网络。如果没有网络,社会的发展将会非常滞后。当前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也属于互联网+各行各业的布局。也就是说,不管哪个行业和领域,都必须要以互联网为依托,借助电子设备和相关的技术,来实现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这样说,“互联网+”的现状使得传统行业的限制得到了突破,也使得更多的行业和领域都得到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也因此,其对于行业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2.3 工业产业领域的应用 在如今的工业生产中,很多都采用了大型设备来进行操作。同时,也采用电子科学技术来改变了过去手工操作的方式,提高了生产效率,解放了生产力。尤其是在工业控制领域这方面,比如智能化生产、机械化生产等,都和自动控制系统进行了联系,极大的满足了生产的需要。此外,为了更好地达到自动化的生产要求,很多生产企业还引进了先进的电子控制信息技术。这些相关的技术都是通过电子技术里的电子电路、微处理器技术而开发出来的。所以,工业设备的生产技术的重点也就是电子科学技术。 2.4 汽车电子领域的应用 在其他领域当中,电子科学技术的应用都是为了对信息进行搜集和处理。但是在汽车电子领域当中,其最重要的技术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来对汽车的发电机来实施智能化的控制和操作。汽车电子信息系统里有很多的网络传感结构,比如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所有的网络传感器都需要借助发动机的电子控制单元提供发动机相应的数据,再借助一定的处理来获得相应的结果。此外,还有中央喷射器等一系列的部件,其可以完成不同的指令。这就是汽车领域里的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其促使汽车变得更加先进、智能。 2.5 军事领域的应用 我国的海岸线超过了18000公里,国防政策是战略防御,采用电子水声工程能够促进海上的防御和维护。电子水雷属于一种新型的技术,其将电子技术和传统水雷技术结合,并且放在水中。可以起到封锁海区航道,抵御等一系列的作用。除此之外,其也可以对敌军的行动进行阻止。而水雷引信则是将电子技术和引信技术进行结合的一种技术,作用是对舰船进行判断和分析。如今,在舰船上多采用了隐身和降噪的技术,使得舰船的功能越来越强大,这对于军事方面的防御和打击,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 电子科学技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广泛应用电子科学技术。网络系统的产生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环境,使得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共享和传递。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信息,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因为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使得基于网络的应用也开始渐渐的发展起来,产生了不同的信息解决方案。但是,建立在电子科学技术中的各种应用,最大的制约问题便是安全性。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开放性和不能进行追溯的特点也导致安全问题更加严重和突出。 4 总结与体会 电子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不但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还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导致各个领域都产生了不同的变化。因此必须促进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电子科学技术进行合理的应用,这样才能使其发挥出一定的作用。 作者单位 河北冀州中学 河北省衡水市 053200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在未来的发展 自从人类的发展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之后,电子科学技术开始不断的贴近人们的生活,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各个领域出现,由于电子科学技术的深入,提升了人们生活的便捷性和智能化,且促进了国内传统产业的转型,为其发展提供新型的发展机遇,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关系密切,只有完整的分析和掌握电子科学技术应用,分析电子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向,由此才能有效结合科学技术将其付诸于实践工作中,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好的便利,提升服务质量,体现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价值。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 发展 信息化时代 1 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其应用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在不同行业中,电子科学技术的应用领域已经从过去的发展方向转变到金融行业中,甚至蔓延到其他领域。就金融行业的发展来看,很多纸币开始转变成电子货币的交易形式,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已经不是某个国家的问题,其是全球性的,对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推动作用。 早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西方已经有很多国家开始关注社会的信息建设,在提出基础的预想之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致力于信息化建设,自此人们进入到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模式中,到了21世纪的时候,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迅速提升,且应用逐渐普及,我国也开始加入其中,将电子科学技术作为中国的重要产业,当前国内的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还面临很多的挑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实现突破。 2 电子科学技术的特点 2.1 应用自动化与智能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逐渐覆盖,其应用过程真实的体现出智能化和自动化的特征,实现了电子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技术的综合,利用智能控制的理念,设备运行过程和使用过程不需进行看管,节约资源的使用,降低工作者的劳动强度,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岗位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提升了资源运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电子科学技术目前的发展方向开始朝向多项信息化技术发展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方向前进,除此之外,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被广泛的运用在信息技术的获取中,例如,云技术、自动存储技术和智能传感器等技术,不仅显著丰富了信息获取的渠道作用,还有效的节约了时间,完成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2 网络化与数字化应用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数字化技术来开发网络技术的形式已经成为当前电子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向,就目前来看,人们存储数据的形式采取数字化方式,通过在网络世界建立十分庞大的数字化网络结构方式,利用光纤通信技术和无信通信技术的综合,完成信息的高速传输。除此之外,利用数字化的电子科学技术应用完成数据的优化处理,能够保证存储信息的实效性和安全性,减少信息的占据面积,增加了数据的存储量,优化了数据的携带便捷性。 2.3 应用的快捷化与高效化 随着人们社会生活步伐的加快,高校且快速的获取信息传递的能力已经成为人们利用电子科学技术的基础需求,电子科学技术的产生基础是计算机技术,其是实现电子科学技术创新的有效支撑,实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信息传输层面的速度突破和传输突破,不仅能够有效的节约时间,还能避免数据的传输出现误差,做好信息的高校运用和高效管理,给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便利,人们应用最多的电子科学技术化身就是手机。 2.4 集成化和微型化应用 由于半导体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电子科学技术的有效集成化和微型化应用成为实际,电子科学技术的具体应用保证电路的实现形式是集成的方式,其中包含了毫米性传感器的使用,有效提升了信息处理能力和单元的集成度,同时为很多产品外观的有效设计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 3 电子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 3.1 光技术将成为发展重点 随着光电子学和电子学的技术提升,光电子技术开始成为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主力,就未来的发展模式看来,3D技术将会成为电子科学技术应用显示领域的主要方式,随着3D技术的综合性运用,其对软性显示器等类型设备的设计和出现起到促进作用,3D技术的出现能显著提升人们的工作效率。近年来,LED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该技术的有效运用关系到了电子科学技术的领域创新,也实现了低碳环保设计的理念,由此可见,LED技术显著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体验,给人们带来更多新鲜体验,发展前景必定是光明的。 3.2 网络信息技术更发达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人们开始进入到网络时代中,利用四通八达的网络帮助人们获取信息显著提升了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快速型,提升了信息获取的丰富性和有效性,网路购物的形式有效节约了人们的购物时间,为人们生活提供很大便利,转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促进了电子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对很多产业类型和行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影响,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物联网技术也在不断创新,且物联网技术当前已经成为不同国家深入研究的主要对象,电子科学技术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实现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优化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 3.3 通信技术不断壮大 通信技术的出现也是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通信技术将会是电子信息工程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就通信技术全面发展的当下来看,通信技术中包含了诸多的卫星通信传播技术、数字化无线技术和有限技术的综合运用,最出名且发展良好的一个案例是中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当前人类社会已经离不开通信设备的支撑,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通信技术将会一直延续。 3.4 计算机朝多核方向发展 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是计算机发展的结果,计算机技术目前的发展开始从原先的单核转换成双核模式,且朝向多核的方向发展,处理器也从原始的单优秀转向多优秀,运行速率不断提升。随着内部处理器改革的实施,处理器的面积不断缩小,计算机体积不断减小,便于人们携带。根据计算机发展的趋势来看,其发展朝向智能化和高效化的方向,为人们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 作者单位 郑州外国语学校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1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职师本科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摘要:电子科学技术职师本科专业在我院已开办三届,该专业可为高职、中职院校培养电科类职教师资。通过对现有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析,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教学改革措施,以期促进教学效果,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职师本科;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广西在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作用非常明显,整个北部湾也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适应对方经济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更加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求,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改革迫在眉睫。高等职业教育注定要成为职业教育的主力军[1]。加强高等职业师资培养研究,对于提高整个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师资相对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严重不足,这给地方高校的发展指出了努力方向。 一、高校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现状与不足 与传统的本科教育不同,职业教育师资本科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所培养的学生既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又有教师的综合素质,即应符合“教师、工程师”的双重要求[2]。因其特殊性,传统的电子类专业教学模式已不符合职师本科人才培养要求,因此,针对其不足,进行合理的教学改革和探讨非常有必要。目前职业师资本科培养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学内容陈旧落伍 近年来,职业教育师资本科的课程设置已经有所调整,教学内容也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电子信息类产业本身的发展速度比较快,相对来说,电科职师本科教学内容仍显得陈旧,跟不上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发展要求。学生在学校学到的专业课程知识与技能和企业的要求存在差距,因此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方面,还是需要学校多做努力。 (二)在实践实训教学中,设备数量质量不高 随着办学条件的好转,学校对实验、实训设施的投入明显增加了很多,学生的实训条件相对以前有了很大改善。但从总体数量和质量上看,我们的实验、实训条件与办学定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很多专业在实验、实训条件上,甚至还比不过某些老牌的中职、高职院校。学生的独立实践机会少,参与实践的时间短,实践、实训内容不够深入,学习效果比较差。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 (三)在专业培养模式中,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目前,电科职业教育师资本科的课程设置体系中,教育类课程的设置相对不够科学,多数是几门教育学或是教育心理学的简单堆砌,没有经过系统严格的分析,缺乏合理科学的指导标准。实际上,多数职师本科专业仍然是重学科教学,轻教育教学;重理论授课,轻应用培养。这种现状使我们对学生在应用技能和从事教育教学方面的培养都大打折扣。 (四)在学生培养模式上,办学培养模式滞后 我国的职业教育是在传统教育的分支上成长起来的,其培养过程深受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学生在学校里面上课,接受理论知识和实用技能的培养,而实际上,实践技能必须长期在实践现场才能够熟悉、熟练、升华、发展。很明显,传统的培养模式使我们的学生缺少从企业中获取的实践经验和实战技能,最终导致其动手能力差,对企业发展不了解,缺乏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融会贯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样,我们的教师在教授职业教育师资类学生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问题,不能把理论教授和素质培养有效结合[3,4],多数教师还是采用老师“教”、学生“学”,即“教”与“学”分开的教学模式。从职师专业的就业方向来考虑,我们的老师不仅需要教会学生“学习”,还要教会学生“教学”,在学的过程中穿插教的理论,提高职师生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电科专业职师本科教学改革思路及方法 根据职师本科的培养要求,我们需要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和教学技能进行两方面的培养,针对电科专业职师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和实践。 (一)修改课程设置,调整课程所占比例 经过两年的培养,课程设置的倾向性已经得到了验证。通过不断学习、调研、分析,对课程设置和比例系数进行修正,使其更能满足职师本科学生的培养过程和就业形势。 首先,调整教育能力课程的比例。该类课程包括职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电科专业教学法等教育理论课(共占5%),教师基本技能课(占2%),教学实践课(占4%)等三部分。在教学实践环节上,加大课时比例,给学生提供助教的机会,加强教学技能训练,组织安排大三、大四学生到对应高职、中职学校进行教学实习。由对方学生对职师本科学生的教学情况进行打分,提出不足和改进意见,这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很直观地反映职师本科学生的问题,给学生指出改进的方向。 其次,为了减轻学生在学业上的压力,适当降低公共课程(比如文科类基础课程)的比例,保持数学、物理课程的比重,适当提高专业基础课的比例。 再次,职师专业的课程设置改革,既要依据社会对人才需要的方向性、实用性,又要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体现超前意识,还要根据本地实际优化课程资源,以培养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对于专业课程,需要进行课程适用度调研,从学生就业适用度的基础上,选择实用、适用、有用的专业课程。对于已经过时的技术或是软件课程,灵活处置,停开或换其他实用新课程,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竞争力。该类课程所占比例可以适当增加到40%。 另外,对于实践、实验、实训类课程,包括了各种课程设计、电工实训、工种技能训练、认识实习、企业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保证比例不缩减,力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的实践环节要求。同时,将实习、实训、实验、实践与各种创新创业大赛、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大赛等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5]。很大一部分职师本学生以后要到职业院校从事职业技术教育,除了自身要掌握较丰富全面的理论知识,还要有高超的技能,全面了解生产一线的各种技术问题,以理论辅助实践、提高实践。职师本学生的实践经验可以促进他们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认识,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考虑到职师本学生的角色,可以在职师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某一段时间的培养完成,直接参加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实现学以致用。从学校角度考虑,在组建职师本专业教研室时,需要考虑到专业特色,从生产一线聘请企业工程师担任外聘教师,对实践课程进行教学。对校园实习、实训这一部分,学校可以加大校企合作的力度,在培养的某个时段内,让学生在企业内参加实际生产线操作,加强真实生产环境的实训和实习,并对整个过程进行打分,成绩合格才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最后,从以人为本的概念出发,关怀学生的发展、成长,适当补充专业扩展选修课,结合学生自身兴趣,扩展专业素养,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工作社交。该方面的课程预计占4%,可适度增加。 (二)通过不断开拓校企合作模式,将企业工程师聘任到学校任教,丰富教师队伍 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参观、学习、体验,在工作现场进行“学与教”。组织学生在企业生产线进行一套完整的实习工作,促进对理论和技能的消化,提高知识的融入度。互动是校企合作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学校方面需要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进行调研、实习,并带领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了解行业和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对用工的需求;企业派固定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常规工作和教学改革,来学校讲课或开设讲座,确定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对学生的表现做出综合的评价,对学生的就业方向进行指导。 (三)教学方法紧跟时展步伐,结合新技术特点,鼓励教师们积极探索创新授课模式,开发适用高质量教材 在教研室内,进行课程的研讨,开展慕课教学开发,结合现有多媒体手段,让教材内容活起来,进驻到学生心中[6]。将企业生产实际搬到课堂,增加课堂情趣,提高教学效果。另外,教材是教学的基础资源,是规定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展开教学模式的主要依据。所以,学校须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材,深化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度,体现职业教育教学的理念,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另外,老师们根据教学实际,编纂教材,可以增加教材的适用度。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和优秀要素,职业教育无论是纵向上向上延伸,还是横向上功能拓展,都离不开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此,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也必须按照建立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采取新思路、新举措。当然,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需要经受时间的考验,可能在以后的实践中还会存在其他问题,只有不断地发现培养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才能将电科职师本办得更加适应社会需要。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探讨电子科学技术中的半导体材料发展趋势 摘 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并且当今我国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电子科学技术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它在现阶段我国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半导体材料在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它在我国电子工业产业选择发展走向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第一代的半导体材料硅、锗等具有鲜明代表性的半导体材料一直到现阶段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碳化硅、氧化锌等第三代的半导体材料,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行业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都是在朝着高集成度、低尺寸以及禁带宽度更宽的方向发展的,作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半导体材料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便于能够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半导体材料;特征尺寸;发展;趋势 1 对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进行分析 1.1 元素类半导体材料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作为出现最早并且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的第一代半导体材料,锗、硅是其中典型性相对来说比较强的元素半导体材料,第一代半导体材料硅因为存储量相对来说比较大、工艺也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成为了现阶段我国所生产出来的半导体设备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锗元素是发现时间最早的一种半导体材料。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活泼,容易和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介电材料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从而形成GEO,使半导体设备的性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致使人们在使用半导体设备的过程中出现各个层面相关问题的几率是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并且锗这种元素的产量相对于硅元素来说是比较少的,因此在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对锗这种半导体材料的研究力度是相对来说比较小的。但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锗这种半导体材料在红外光学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发展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快的,在此之后,GE这种半导体材料在太阳能电池这个领域中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1.2 对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进行分析 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化合物半导体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分为第III和第V族化合物(例如在那个时期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GaAs Gap以及石墨烯等等),第II和第VI族化合物(例如在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硫化镉以及硫化锌等等)、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氧化反应后的化合物(Mn、Cu等相关元素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氧化反应后形成的化合物)。在上文中所叙述的一些材料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固态晶体半导体材料所包含的范畴之内的,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研发出来的有机半导体与玻璃半导体等非晶体状态的材料也逐渐成为了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一种材料。 2 对现阶段我国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半导体材料使用阶段发生变化的进行分析 在现阶段我国半导体设备中所经常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硅遵循着摩尔定律所提出的要求发展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现阶段我国半导体设备中所使用到的硅的集成度已经逐渐接近了极限范围,现阶段我国所研发出来的晶体管逐步向着10nm甚至7nm的特征尺寸逼近。但是因为硅材料本身在禁带宽度、空穴迁移率等各个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难以满足现阶段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对半导体材料所提出的要求,在10nm这个节点范围之中,GE/SIGE材料或许是可以代替硅材料成为半导体设备所需要使用到的主要材料的。在2015年的时候,IBM实验室在和桑心以及纽约州立大学纳米理工学院进行一定程度的相互合作之后推出了实际范围内首个7nm原型芯片,这一款芯片中所使用到的材料都是被人们称作黑科技的“锗硅”材料,取代了原本高纯度硅元素在半导体材料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 3 对现阶段新兴半导体材料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因为在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背景之下,人们对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所提出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在集成度、能耗水平以及成本等各个方面提出的要求到达了新的高度。现阶段,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已经之间的成为了半导体设备中使用到的主要材料之一,作为在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中典型性相对来说比较强的材料:GaN、SIC以及zno等各种类型的材料在现阶段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都是相对来说比较快的。 4 对现阶段碳化硅这种材料的发展和在各个领域中得到的应用进行分析 碳化硅是一种典型性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在碳基化合物所包含的范围之内的半导体材料,其本身所具有的导热性能相对于其它类型的半导体材料来说稳定性是相对来说比较强的,所以在某些对散热性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的领域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现阶段碳化硅这种半导体材料在太阳能电池、发电传输以及卫星通信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了比较深入的应用,在此之外,碳化硅这种半导体材料在军工行业中所得到的应用也是相对来说比较深入的,在某些国防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都使用到的了大量的碳化硅。因为和碳化硅这种材料相关的产业的数量是相对来说比较少的,现阶段我国碳化硅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缓慢的,但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重视的向着环境保护型的方向转变,碳化硅材料能够满足这一要求,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碳化硅这一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越发的重视了,随着半导体行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碳化硅行业的的发展一定会取得相对来说比较显著的成果的。 5 对现阶段我国所研发出来的创新型半导体材料氧化锌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氧化锌在光学材料以及传感器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因为这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具有反应速度相对来说比较快、集成度相对来说比较高以及灵敏程度相对来说比较高等一系列的特点,和当前我国传感器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微型化宗旨相适应,因为氧化锌这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的原材料丰富程度是相对来说比较高的、环保性相对来说比较强、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氧化锌这种创新型的半导体材料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是相对来说比较广阔的。 6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并且当今我国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人们对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半导体设备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半导体材料展开的相关研究工作的力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摩尔定律在现阶段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仍然是适用的,随着人们针对半导体材料展开的研究相关工作得到了一定的成果,使用创新型半导体材料的半导体设备的性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半导体材料市场的变化是相对来说比较大的。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现代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策略探讨 [摘 要]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人们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电子技术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当今社会,电子技术应经成为传统产业和信息产业共同的桥梁,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本文在此从电子科学技术的现状出发,对现代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策略以及应用前景做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电子技术 科学 发展 一、电子技术的主要概括 电子技术是一门以电力技术和控制技术为主的新学科,这门学科发展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晶闸管的发明,六七十年代经历了整流器时代,七八十年代经历了变频器时代,八九十年代主要以高压和大电流为主的功率半导体器件为主,这也是传统电子技术的低频技术处理往高频技术处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代。电子技术在我国各领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有着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存在价值,它所包含的内容也在日益完善,现如今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鼎盛的时期,各项先进的技术也在一天天的实现。 二、电子科学技术的现状 现今社会,人类步入了信息时代,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速度对人类的生活和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都在蓬勃的发展,并且在许多国家中对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必将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最近几十年,电子科学与技术在信息,能源,环境,科研,军事,民用等各个科技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也将导致电子科学与技术更迅猛的发展。这种产业化趋势反过来巩固和提高深化了电子科技的发展,因此,电子技术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态势。当下,很多发达国家的电子科学技术产业已经在蓬勃的发展中,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电子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焕发活力。国家已经将信息产业列入重点扶持项目,我国各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将带动电子科学与技术行业的发展。今后几年内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将会有更明显的发展空间,更多更高科技的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将会进入市场,随着我国各个企业和产品的布局趋于合理,电子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将越来越多,高科技的电子产品也将在百姓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应用,这样更加促进了产品的产量。随着社会需求进一步扩大,电子科学与技术的前景非常被看好。 现阶段来说,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专业人才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还存在一些分布不均匀,发展变化快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产品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不同。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结构的多样性,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大公司和小公司,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并存。因此,不同时期里不同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社会需求和电子科技人才之间的供需矛盾将会一直存在,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人才仍将紧缺。 三、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 (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环境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环境主要由两个重要因素决定,一是我国内部技术环境,二是国外发达国家电子技术发展水平已经取得的成果,即国外的技术环境。 1.我国内部技术环境 优势:一方面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着我国计算机网络通讯事业的发展,使得推进我国经济信息化的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国内的公用数字数据网络、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和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在现代网络技术中的普及和运用,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互联网已经联通。 不足:我国在软件开放上相比较于国外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在一些应用软件上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国内的软件市场绝大多数需要依靠国外的软件来支撑。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一些软件集团企业总体市场规模不大,软件销售在国际市场占有比例太少,且软件盗版的现象日益猖獗,直接影响了软件开发商的积极性。 2.外部技术环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任何一项事业都必须时时刻刻掌握到国际水平发展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地认清差距,找准自己的定位,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战略方针。对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首先谈到微电子技术,包括美国的一些欧美国家都非常重视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因为微电子技术具有传输速度快、存储量大和体积小的特点,正因为国家的重视,微电子技术在美国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发展。其次是软件技术方面,同样,美国的软件技术也是相当可靠,就世界范围内来讲,美国开发研制的软件在世界各国的市场占有率相当高,例如大家熟知的微软公司。除了美国之外,韩国等国家的软件技术也发展得不错,比如韩国的文字处理软件,不仅打破了垄断的地位,而且还在国际市场崭露头角。 (二)光电技术的发展 光电技术是现代电子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也非常容易找到它们。例如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脑显示器,从过去较大的体积到现在外观小巧轻便、分辨率高、耗电低的显示器,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又比如面对现在能源短缺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节约能源是我们面临的巨大困难,LED作为一种绿色光源产品的出现,依靠着本身节能、环保、寿命长等优势越来越广泛用于工业、军事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三)网络技术的发展 早期的网络主要是指通信网络,而现代网络主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即互联网。纵观网络技术的发展,从古代的千里书信、飞鸽传书以及烽火烟台发展到现在的即时通信聊天高科技通信网络,其中包含着许许多多科技研究人员的努力。如今是人类历史上网络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因特网的发展开创了网络多媒体应用的时代,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四、 电子技术发展策略 现今社会,科技日新月异,世界正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要快速地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必须要和新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密切结合,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与此同时,也必然会促进我国电子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在这个科技发展飞快的世界里,新的技术革命的出现不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次重要机会。所以,发展电子技术产业,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我们要采取以下策略来推动大力发展应用电子技术。一要逐步开发数据库、通信网络软件和通用技术,重视和加强电子技术的标准化和通用化工作,为开设电子技术工厂打好基础。二要建立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统一软件编制方法和流程,积极发展与电子技术有关系的产业,提高电子技术的编制效率。三要组织用户协会,进行应用技术的广泛交流。四要鼓励各研究部门、工厂、各行各业应用部门以及业余人员大力去开发,建立电子技术的专利和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此外,随着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对应用电子技术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各高校应不断尝试课程改革,使我国电子技术专业理论水平不断提高。 五、电子技术的应用发展趋势 我国电子技术已经开始走入高频化和智能化的时代,电器产品提高自身的频率就能省材还能节能,电子技术要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才能更好的适应于这个变幻多端的高技术时代,电子技术要往高频化不断地发展,同时注重标准模块器件的不断发展,这也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一个主导方向。我国目前比较先进的模块已经和多个单元共同实现了器件标准化以及所有产品的系列化等,它们之间已经达到了完全统一和较高水平。电子技术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开关电源技术,它们之间共同发展不断创新,随之不断发展起来的新技术也会推动着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不断地更新换代,并且还会不断地开拓出越来越多的崭新的应用领域。开关电源的模块化和高频化等技术的发展,会带动着整个电子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成熟,使具有高效率和高品质的用电,两者更好的结合,开关电源将代替更多类型的电源,这会成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六、 结语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更多的电子技术产品也会随之不断的更新换代,加上电子技术新元器件的不断发展,使之能够应用于更多行业领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摘 要: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微电子以及集成电路等专业领域的具有扎实理论技术、较强实验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其专业建设的有效进行,不仅是促进专业与时代要求进行紧密贴合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从学生发展角度出发,创造更优专业学习条件与环境的重要途径。本文结合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现阶段的结构特点,围绕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阐述,就其有效实施对策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研究;实践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旨在将学生培养成为能够在电子相关领域进行研究、教学或是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与其他传统专业类似,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也主要分基础课程教育与专业课程教育两阶段,区别于其他专业的地方是:基于这一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理论课课时较少,实验课程得到增加,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吸收能力及应用能力。 一、现阶段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结构基本特点 从前文论述中,我们对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培养宗旨有了大致了解,在对专业建设的有效开展进行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此专业的结构特点进行详尽分析。 (一)基础教育的重视。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的结构来说,对基础教育的重视是其一大特色,主要开设了高等数学、普物实验、英语和计算机文化训练等课程。电子科学技术专业是一门涉及领域较广的专业,这样一来,在数学、物理以及英语、计算机等方面都能为学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础理论的强化。减少、缩短理论课程教学课时,并不意味着忽视基础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现阶段,在理论教学总学时减少的条件和前提下,电子科学技术专业体现出强烈的强化基础理论教学趋势,即在有限时间内,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吸收效率,如对电路分析、数字电子技术以及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等,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理论基础以及实验指导的基础上,形成宽厚有效的专业基础。 (三)实践环节的加强。电子科学与技术是教学体系中为数不多的实践课时较多的专业之一,除了几乎每门专业课都开设了相应独立的实验课程之外,还会定期安排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实训效果。这些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严格的科研训练环境下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训练学生动手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综合,为学生创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条件,促使学生了解、掌握研究的整个过程。 二、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上文论述中,我们已经对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的基础构成有了大致的了解和认识。从专业的结构安排来看,虽然具备了专业训练的条件,但是专业建设效果依然不明显,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口径过宽,特色不明显。电子科学技术专业是理工结合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涉及知识面较宽,包括了无线电物理学、信息与电子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根据自身的教学优势,将其分为两个方向,学生从大三开始选修相应课程。虽然这种培养模式比较有利于学生将来选择就业,促使其向更深更高的层次发展,但是从课程设置的具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院校的专业设置都与电子信息工程或是电子科学技术,甚至和计算机等专业差别不大,口径过宽,特色不明显。 (二)师资力量有限,硬件缺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算是新兴专业,加上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器件以及新技术层出不穷,有着扎实专业基础及教学经验的教师较少,刚从学校毕业的缺乏系统教学经验的硕士研究生居多,师资力量有限,结构合理性不足。 (三)实验力度不足。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的实训和实践环节来说,虽然占据了大部分课时,但是课程实训及实践的内容太过于单一,并且专业性及难度需要加强。从专业实验的具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是验证型实验,学生要面对的是一成不变的试验箱,进行连线、开电源、观察现象以及记录现象即可,完全没有设计型、研究型实验的项目或内容,尤其是是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环节,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也不够。 三、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的有效措施 随着课程教学改革以及市场发展的推动,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各个高校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各大高校也纷纷采取措施着力进行专业建设和改革,但是从专业建设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专业口径过宽、师资力量有限以及实验力度不够等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就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有效进行的措施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突出特色,加强专业方向建设。针对专业特色不突出的问题,建议结合各校的实际师资条件以及专业教学环境,对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尽可能突出专业方向,如应用电子技术方向或者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方向的划分,强化落实相关实践实训教学的针对性及应用性,促使实践教学能够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突出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二)提高实践教学环节质量。除了上述措施以外,还应以对学生的应用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进行培养为基本教学目标,加强实践教学的质量及效率,构建独立有效的实践体系,确保实验场所硬件配置的有效性,尽量保证开放的时间;其次,还应加相应实验室的文化建设,转变考核测评手段,调动学生积极性;此外,还应明确实验教学具体内容,摆脱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引起研究型实验;最后,教学还应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建立学生科技活动小组与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为电子科学技术专业建设的有效进行创造氛围。 (三)加强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在师资力量不是特强的情况下,建议理论老师和实验老师不分开,每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就该专业课程建设或教学体会进行交流;其次,学校还应加大对教师专业知识结构及技能的培养力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学习,对新兴的技术及设备进行学习和了解,不断丰富教师的知识层次,为教学水平的提高及专业建设的有效进行,奠定师资基础。 [作者简介]余东杰(1984.01-),男,江西鄱阳人,助教,本科,研究方向:电子科学与技术。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解析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 摘 要: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的电子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从表面上看,纯技术的研究工作将电子科学技术推向了一个高峰,但从多方面的角度来说,如果不进行一定的理论研究,将会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学习技术需要强大的实践为基础进行研究,但需要一定的理论进行辅助,这样研究出来的技术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群众,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在将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对多值逻辑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多值;逻辑;电子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多值逻辑与实际的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不符合之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科学技术的大幅度进步。多值逻辑逐渐的被人们所认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我国在多值逻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现阶段的一些成果已经有效的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探索。本文就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进行一定的解析。 一、研究多值逻辑的意义 (一)许多逻辑问题本身就是三值的 多值逻辑与一般的逻辑有很大的不同,多值逻辑强调“值”的数量。一般的逻辑观点只有一值,而多值逻辑认为,很多的逻辑问题本身就是三值的。从表面上看,多值逻辑与原有的一些逻辑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冲突,但在科研人员细心研究之后才发现,多值逻辑与我们原来所接触的逻辑并没有冲突。例如:信息处理及PL人等课题中的“真”、“假”、“无定义”三态,电机控制的“正转”、“停”、“反转”,三态,数值界限常可区分为“正数”、“零”、“负数”三类,等等。这类问题用三值逻辑处理比用二值逻辑处理更为自然、方便。由此可见,利用多值逻辑处理问题的时候,可以更加的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电子科学技术来说,多值逻辑是非常适合的一种思考方式。 (二)对数字系统故障的诊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过去的工作中,电子科学技术一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成为了国家重点发展的项目。虽然现阶段的发展幅度较大,但并没有刚开始那么强烈。对于电子科学技术而言,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过很多的问题,像这类高精度的技术,一旦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全局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其中,数字系统故障一度成为了阻碍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难题,令众多的科研人员束手无策。但是在采用多值逻辑来思考的时候,就简单的多,而且顺利的将问题解决。数字系统的故障诊断需要考虑有故障与无故障时的状态,只用0、l两个逻辑值是不够的,必须采用多值逻辑。另一方面,若用多值逻辑电路来构成二值数字系统,其多余的逻辑值可用来使系统成为容错、自校验、失效保险或故障安全的数字系统。由此可见,对于多值逻辑而言,不仅仅能够提高电子科学技术的工作效率,同时能够将电子科学技术中的问题有效的解决,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动力。 (三)前景较为广阔 对于电子科学技术而言,前景的广阔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但多值逻辑却让很多人持有担忧态度。毕竟,某种纯理论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达到一个巅峰,之后就会停下来,人们会将目光投向其它理论。多值逻辑之所以从开始一直到现在都非常的受科研人员的青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多值逻辑的前景非常的广阔。无论是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在电子科学技术领域的应用都非常广阔,主要原因在于,人的思维过程是很难用二值逻辑来模拟的。但多值逻辑中的多阂值逻辑却能较好地模拟神经元的工作。机器学习、专家系统、模式识别等人工智能问题中应用多值逻辑的前景十分广阔。由此可见,未来的工作需要将多值逻辑进行一定的深化和加强,这样才能让电子科学技术发展的更加健全,在科学领域当中,获得更大的突破。 二、多值数字系统的信息密度高 科研人员在研究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的过程中,发现多值系统的信息密度较高,这就从客观上对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便利。对于电子科学技术来说,任何一个环节的计算都必须达到非常精确地效果,而多值逻辑在除了能够运用多值的方向进行思考,还可以让多值数字系统的信息密度达到一个很高的标准。当这种数字系统用大规模或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实现时,可以大大节省集成电路的基片面积。例如,已经在Int e l8 087数字数据处理机及i A PX-432计算机中使用的四值ROM,每一位相当于二值ROM的二位,而所占面积增加不多,从而使整片集成电路节省基片面积31%。 三、集成电路的功能日益增强而体积日趋缩小 在研究电子科学技术的过程中,集成电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科研人员在集成电路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使得集成电路的体积不断的缩小,有的甚至缩小到无法想象的地步。另一方面,集成电路的功能却丝毫没有降低,反而与体积相反,伴随着体积的缩小,集成电路的功能不断的增强,使得现阶段的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到了一个较为高端的水平。再结合多值逻辑之后,就会将原有的一些问题有效解决,发展的更加健全。一般来说,前者的引线数要多,后者则要求减少引线数。这一矛盾严重地影响了集成电路的发展。二值逻辑已很难解决这个向题,而多值逻辑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个向题。由此可见,对于多值逻辑而言,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它能够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实质化的积极影响。我们需要对多值逻辑充满信心,并且进行一定的深化和加强工作。 四、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 从以上的阐述当中,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看到,多值逻辑对电子科学技术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而且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值逻辑也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多值逻辑而言,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自身的强化使得多值逻辑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在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之间建立某种良性循环,这样才能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 五、总结 本文对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进行了一定的解析,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已经密不可分,而且二者呈现出相互促进的状态,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可以在多值逻辑与电子科学技术方面,获得一个更大的建树。 [作者简介]于豪杰(1988.8-),男,山东省海阳市人,本科,浙江传媒学院电子信息学院08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班。 电子科学技术论文:对新时期电子科学技术及应用研究 【摘 要】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高质量的提升,电子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节省了很多时间和资源。因而电子科学技术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作为一门高科技学科在高等教育中被深入研究,在社会各个领域被广发运用。本文针对新时期时代下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电子 科学 技术 应用研究 1 电子科学技术的现状 现今社会,人类步入了信息时代,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速度对人类的生活和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都在蓬勃的发展,并且在许多国家中对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必将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最近几十年,电子科学与技术在信息,能源,环境,科研,军事,民用等各个科技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也将导致电子科学与技术更迅猛的发展。这种产业化趋势反过来巩固和提高深化了电子科技的发展,因此,电子技术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态势。当下,很多发达国家的电子科学技术产业已经在蓬勃的发展中,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电子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焕发活力。国家已经将信息产业列入重点扶持项目,我国各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将带动电子科学与技术行业的发展。今后几年内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将会有更明显的发展空间,更多更高科技的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将会进入市场,随着我国各个企业和产品的布局趋于合理,电子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将越来越多,高科技的电子产品也将在百姓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应用,这样更加促进了产品的产量。随着社会需求进一步扩大,电子科学与技术的前景非常被看好。 现阶段来说,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专业人才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还存在一些分布不均匀,发展变化快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产品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不同。电子科学与技术产业结构的多样性,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大公司和小公司,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并存。因此,不同时期里不同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社会需求和电子科技人才之间的供需矛盾将会一直存在,电子科学与技术的人才仍将紧缺。 2 电子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 2.1 积极方面的影响 电子科技产品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使我们在生活中对信息资源的掌握越来越方便。这些丰富的信息资源包括过去发生的,现在发生的,和将来即将发生的。在现在这个信息是时代里,谁先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一切主动权,信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比如生活中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学习资料,商人通过网络需找一个个商机,企业可以通过电视和网络产品信息等等。每天都有很多信息上传供大家分享,电子信息的数据库每天都大量更新。教育部门也通过网络建立远程教育,让很多人在很远的距离外都能享受到异地的教育资源,节省了时间和精力。现在人人都手拿的智能手机,因为了网络的联接成为了最时尚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在一些自然灾害中,当人们被困需要救援时,用手机发信息或者微博,很多时候都能得救,这就是信息的力量。电子科技产品也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沟通,电子科技没发展之前,人和人的情感和信息的传递只能通过面对面,或者借助书信的形式,即便是90年代,人与人的交流主要方式还是通过邮寄书信的形式,而现在,这样的方式已经非常少见,带有声音,视频的电话,网络聊天等等已经成为现今生活中沟通的主要方式,不仅能够感受真切还能很大的提高效率和时间。很多工作只要一台电脑就可以轻松搞定,朋友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和慰问都可以通过电脑完成。 电子科技产品不仅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资讯信息和沟通服务,在人们的生活娱乐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晒照片,开博客,开网店,下载铃声音乐,网上购物等等,这些已经成为城市新时代人们不可缺少的生活部分。如今的综艺电视节目也通过互联网搞网络投票,短信互动,电视购物等也反映出以娱乐为主的消费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2.2 消极方面的影响 电子科技产品的滥用 滥用电子产品包括过度使用,无节制的使用,甚至是牵扯到违法行为的使用。近年来屡禁不止的窃取手机信息,手机诈骗,网络人肉搜索,以及网络犯罪等等。在一些国家地质灾难时,也有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钱财的行为,着实令人气愤。关于人肉搜索,是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达到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社区活动,变成一个问题众多答案的针对人的搜索体验。很多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产生的社会效应虽然并不严重,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缺乏监管的约束使一些行为的善恶定性很难界定,变得十分复杂。 当今很多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视力,也让他们却少了真实生活和社会活动的体验,如何能让孩子从电脑前离开会到真实的社会实践中,增长社会经验,成了父母和很多教育者关心和研讨的问题。网络成瘾不仅危害心理健康也会危害生理健康,如何建立更多更健康的网络程序,让他们不再沉溺网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心理,也是电子科技人员需要努力完善的方向。 现在传播媒介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在获得信息的同时也缩小了交往的范围,更多的人坐在家里享受外面的资源和信息,很少出门,从而使得人们的休闲活动逐渐的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越来越私性化甚至封闭化。 3 电子科技的发展方向 人们为科技进步感到欣喜的同时也感受到了科技的束缚。辩证的对待每个事物是我们正确的思想指导,我们在掌握科技产品的同时也要避免科技对思想的误导与束缚。防止人们过分依赖电子产品,要引进多元化的休闲方式,合理的对闲暇时间进行分配。诚然,我们要大力推动经济增长使得我们生活方式变得快捷便利,但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生活的幸福。科技的力量是幸福的推动剂,但是不要忽略了幸福的本质,电子科技产品只是让人们感受到幸福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万不可以买椟还珠。让我们大力的发展电子科技吧,因为这的确让我们生活的更便捷,让我们在快乐的享受生活的同时不要忘了健康幸福的真正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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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完善的思考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论文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分析论文 摘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具有极为紧密的关系,除了传统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外,宪法确立和彰显的价值有利于制约刑事诉讼法肆意妄为,有利于保障人权。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宪法价值,建立刑事程序法治。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体现宪法价值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修宪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刑事程序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体现 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概论 要研究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就必须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人们开始在更深层次上认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常常处于冲突状态。惩罚犯罪带有强烈的国家强制的色彩,而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不当侵害的威胁。此时,宪法的价值就得以彰显。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设置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底限,从而约束有关刑事诉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有深入的认识。 二、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域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了解宪法价值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承载,不妨先从西方的宪政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经验来进行考察。 从西方宪政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宪政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它以宪法这一国家的最高权威形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并通过宪政的政治运作而得以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和保权,其优秀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将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制度设置置于宪法的框架下运作,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宪政条件下限制政府权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权力,一种制度如何操作,才能体现正当性。而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涉及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因此与宪法联系更为紧密。西方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实施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可见刑事程序制度对于宪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对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除了思想和学理层面外,西方国家和从制度层面上,从宪法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各国宪法都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相应地作了规定。据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对刑事程序中就有关于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保障个人权利行使的规定。各国有88%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如辩护、与证人对质等权利;80.4%的宪法涉及到公民私生活,特别是对住宅以及个人生命保护问题;66.9%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第1条至第20条,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82年宪法的体现 就我国而言,从历史上来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缺憾,其重要原因在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进步,充分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精神。概括来看,如(1)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关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宗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2)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工作路线;(3)宪法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决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和程序依据;(4)宪法关于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5)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以及对公民的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根据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还直接反映了宪法的规定。如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条)。根据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参与刑事诉讼并行使着控诉权的检察机关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的权力,并确立了“检察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条中。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承载和体现宪法价值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对宪法价值的体现仍略显单薄。这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仍然不够,保障人权仍然是建立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对刑事程序法治的规定偏少,缺乏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控辩平衡等。 四、修宪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从体现宪法价值、保障人权的角度 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已经正式写入我国宪法,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反映,具体法律规定与宪法价值之间的背离已经日趋严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现实的发展已经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一方面,是将无罪推定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众多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目前并未广泛认同和实施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规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把与刑事程序法治和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辩平衡、控审分离等国际通行的诉讼基本原则纳人到刑事诉讼法中。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理论探讨论文 今天我非常荣幸和高兴受邀来给大家演讲。我要感谢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樊崇义主任,也要感谢我的学生、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安排我来中国访问。张保生教授曾到美国西北大学在我的指导下系统学习了美国法律,特别是诉讼法和证据法。我们很珍惜他在芝加哥和我们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并盼望他能再回来,同时欢迎中国继续派其他教授来西北大学和我们一起从事研究工作。我尤其为他取得的学术成就感到自豪,并感谢他在翻译我的证据法著作方面付出的努力。 我愿继续为中美两国人民搭建合作交流的桥梁。中国和西方在21世纪将会增进更加密切的合作和交流。这两种伟大的文明将共同决定未来百年发展的很多事情。中国经济到本世纪中期将与欧盟和美国比翼齐飞。中国的大学也正在成为世界级的教学和学术中心,更多的创新和改革将在中国发生。身在美国的我们对这些发展感到非常震惊,也非常高兴,尽管这些对我们构成了挑战。我们之所以为此感到高兴,是因为我们坚信,在法治环境下的这种竞争不但会使你们和我们达到双赢,也将是全人类的福祉。最重要的是,我们共同的合作将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关键,它将为一种世界法治奠定基础,并把法治已经带给你们和我们的福祉播向世界。 我刚才提到“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美国在各个领域取得发展的关键。法治的优秀内容是:(1)法律标准以一种清晰易懂的语言预先制定;(2)司法裁判独立(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3)任何人,包括政府,均受法律约束。把法律看做是对选择权和行为的束缚这样一种传统观点是错误的;法律明确了行为的合法限制而得以彰显,因而使人们在那些限制中合作共事。这反过来又建设性地解放了个人,使其释放出创造力;法治保护了人们消费、使用和处置自己先前通过自觉生产所提供的生产物的权利。我目前对中国法律的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你们所面对的问题我不敢妄称为专家。不过,我也理解你们目前对法治的重要性所给予的高度重视,你们感到也许需要一些改变,并且正在通过对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反思而努力取得更大的成就。毫无疑问,法治原则对于司法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它应当成为其规定性特征。同样清楚的是,如果不进一步深化和强化法治,司法程序方面的任何改革都没有意义。建立在个人任性或专断基础上的背离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恰恰是需要进行“改革”的。 然而,在这里我并不想告诉你们什么需要改革,应当进行何种改革。我并不完全了解你们的法律制度或改革需要。我只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别的问题,我想讨论刑事程序的基础问题。尽管讨论将集中于刑事程序,但我要说的许多东西也与民事诉讼有关,因而更一般的涉及法治的基础问题。我将讨论一些决定应当采用何种刑事程序的因素,它应当如何被贯彻等等。我想和大家谈谈,在美国这些因素的复杂性以及它们的含义。然而,我首先还是想简要讨论一下证据法。在一定意义上,证据法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确切地说,它是法治的基石。 证据法对于一种诉讼制度来说是基础性的,并构成法治的基石,这个理念乍一看似乎令人不解。实际上,证据法对于任何一个创设了权利或义务的制度都是基础性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如果没有准确的裁判,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没有意义。我将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论证这一观点。 在座各位都会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比如大家穿的衣服。我对自己系的这条领带拥有所有权,那意味着,我有权按照自认为适当的方式占有、使用和处置这条领带。这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标准含义。然而,假设某人要争夺我对这条领带的所有权,这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呢?在所有文明国度,该争端将提交给没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法官,在美国也许是一个陪审团——来解决,他们将决定,是我还是别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置这条领带。这个决定将根据提供给裁判者的证据而做出。因此,当我对这条领带宣示所有权时,我实际上是在宣示,如果我的所有权受到置疑,我将能够向裁判者提供这样的证据,后者将据此断定这条领带属于我,我实际上拥有占有、消费和处置它的权利。 正如我们在这个例子中所看到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事实。事实是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的,因而更具有基础性。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当然,正是证据法决定了事实得以确定的方式。因此,确切地说,权利和义务取决于证据法。 由于证据法的这种基础性质,在美国,我们没有把证据法区分为刑事诉讼的和民事诉讼的证据法典。我们有一部适用于任何司法事实认定的证据法。显然,刑事和民事案件可能遇到不同的问题,因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用性更侧重于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领域。但总体上,我们的证据法是统一的。统一的目的是促进准确的事实认定,因而相关性被赋予了一种广义。只要证据是相关的,当事方就可予以提供,除非受到排除规则的限制。排除规则旨在促进某种价值,这些价值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足以证明排除相关性证据是正当的。配偶交流特免权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就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一些其他的例子,如事后补救措施,旨在鼓励个人采取减少损害风险的行为。尽管总的来说,我们的证据法旨在让负有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决定使用什么证据,以促进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自由证明制度。 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我可以在提问和回应阶段继续详细讨论有关美国证据法的问题。下面概括一下我对证据法的观点,正如我开始讨论时所谈到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法具有普适性(universal)。它涉及人们如何认识外界环境的问题。逻辑、认识论以及感知材料在中国和美国并没有什么差别。两种文化间的唯一相异之处,是不得不认真对待当事人愿意接受的采纳全部相关证据之一般原则的例外。这些决定可能容易通过地方性特色而得知。然而重要之点在于,我认为,证据法所处理的知识和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普适性而非地方性的内容。 在美国,证据法不仅与刑事程序有一定联系,证据法还同样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联邦宪法蕴含了几个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排除规则,这是通行于刑事或民事法律领域的证据规则具有特殊性的主要例子。它们非常著名,你们可能听说过的“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例子,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个例子。我听说你们正在考虑从其他国家吸收借鉴某些诸如此类的规则和程序,也许你们应当考虑这样做。然而,应当记住,这些根植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诉讼程序,也许与你们自己国家的程序有很大差别。 关于这一点,即刑事诉讼法具有地方性,而证据法具有普适性,也许尚未得到足够的强调。其他国家的人们通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在某些方面(尽管肯定不是所有方面)也许不同于你们国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是不同的。因此,我既赞赏你们知难而进评价自己的制度,同时也提醒大家注意,为了清楚和准确地看到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和为什么这样做,必须首先认真考察你们自己的做法,然后再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制度环境来审视来自别国的经验。有许多引进别国刑事诉讼程序而悲惨失败的例子,原因是忽视了社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差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设想,其中一种程序中的一套含义完全不同于另一种程序。① 我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从成文法、法典或者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理解。虽然这些确实是构成刑事诉讼的重要方面,但却不是全部。比如,如果某人考察了美国各种刑法典,就会看到美国检察官无处不在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决定什么样的案件追诉,什么样的不予追诉;什么事情予以指控,什么不予指控;谁被调查和指控,谁被完全按照法律来起诉,谁可以进行辩诉交易。②同样,如果仔细考察支配着美国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重大宪法性刑事诉讼案件,就会发现,无论是州还是联邦立法机关都无权通过定义犯罪的立法权而使长久以来形成的判例失效。我可以不断扩展这些实例,目的是强调,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考察成文法律和案例;它还要求深入了解美国的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其他影响因素。 再谈谈“政府”问题。美国关于“政府”作用的观念是,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创造和维系个人能够按自己的道德要求据以生存发展的条件。政府是服务于民的,而非民众服务于政府。当然,这是所谓“自由民主”的本质,其基本构想来自于欧洲启蒙哲学家。美国的经验进一步丰富了这个体系,并强化了对中央集权政府的不信任。在美国历史形成过程中,政府不仅被视为社会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它还被看做是问题本身的一部分,因而要在很多方面、以许多不同的方式使其受到约束、限制和制约。这不仅反映了我们从欧洲祖先那里移植过来的政府三权(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思想,而且我们还通过将宪法规定之最终解释权和成文法解释权赋予法官以及确立法官终身制,赋予司法权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丰富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当然,这就是我们法院所拥有的著名的“司法审查权”③。 我们并不满足于宪法在形式上通过分权对政府行使权力施加的结构性限制,我们的民众坚持一系列的个人权利来对抗政府权力,并以“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专门条款为基础,使公民享有“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④的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使定罪非常艰难。个人有权受到从大范围人口中挑选出来的、由非政府雇员组成的大陪审团对其被起诉进行审查(尽管某些州没有使用大陪审团)⑤,由外行组成的不同的陪审团只有在“确信无疑”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其是否有罪;⑥任何个人都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⑦政府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⑧被告有权传唤有利于己方的证人并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⑨以及在犯罪所发生的州或地区对被告人从其被正式起诉起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公开审判的权利,⑩等等。避免双重危境的权利,也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对一个人的特定犯罪只能定罪一次。 对个人的保护甚至更加完善。刑法必须易于理解,否则就会被法院以违宪性模糊而拒绝适用。美国法吸收了普通法的“从宽原则”(11)。这是一项解释原则,即当某一刑法规定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法院将采用对个人被告有利的解释。这并未穷尽对被告人所有的保护。(12) 然而,这些个人权利并不是从人们能够想象到的权利体系中随便挑选出来的,应该说这些权利是与宪法相统一的,因为它们是构成政府和民众关系的一元化观点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的优秀是,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集权化趋向应当受到抵制,刑事定罪的道路上必须有艰难险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要得到民众的同意(通过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成员的作用)。 我所描述的政府概念兼有善恶两个方面,在这里我无意对其加以赞美或批评,而只是对其进行解释。只有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才能理解美国宪法中诸如聘请辩护律师等阐述个人权利的分散规定。人们不能孤立地看待一个程序要求并大谈其一致性,而必须在一定的语境中把握它,在其与基本概念的关系中或者与那些旨在实施或表达的概念体系的关系中审视它。 让我来概括一下,当人们谈论“刑事程序改革”的时候,这个论题实际上属于法理学或政治学问题。法治的基本概念,政府机关的角色及其与民众的关系,是《美国权利法案》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不是从中派生出来的东西。 在刑事程序的形成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诸如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因素及其影响。在美国,比如我们经常提到“隐私权”,这个措辞是很模糊的,但它至少涉及三个不同的意思:(1)在个人隐私领域的排他权,包括政府在内,这是“隐私权”的本质;(2)为自己和家庭作出选择的权利,比如目前在美国争议很大的堕胎权,更好的表达是“自治”;(3)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他人以一定方式的善待权,这确实涉及“尊严”利益。这些个人利益中的每一项都与作为其镜像的公共利益充满张力。在决定刑法及其执行的范围时,社会必须在这些相互影响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我的第一个观点可以概括为,刑事程序不能与其周围因素隔绝开来而孤立地加以看待,而实际上,它正是源于那些关于政府性质、政府与民众的适当关系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观点,以及关于个人利益的性质等深刻的哲学观点。人们不能抽象地看待“刑事程序”还有第二个原因。这不仅是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了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事物并非总是它们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个样子。在我的《刑事诉讼概论》(13)一书中,我和合著者提出了一个学习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方案,即为了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不仅要了解“法律”的规范命令,还要深入研究上面简略论及的法理和政治问题,至少有下面四个方面: 1.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差别; 2.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紧密的相互关系,特别是事实上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而非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相反的情况; 3.一般的历史,特别是种族关系和种族歧视问题; 4.经济因素,美国有一句谚语,“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如果你把一美元(或一元人民币)用于这一目的,那就不能再用于其他目的。 下面逐一讨论这些因素及其意义。 1.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宪法是制定的,立法是通过的,执法是命令或指令,法院是做出决定,人们还可以思考我们多多少少所服从的其他东西。不幸或有幸的是,生活并非如此简单。在宪法或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比如很普通的对宪法的投票或者一个立法机关投票表决通过某个法律),对于法律语言的言外之意总有多种理解。某个立法者可能投票赞成一个法案中的某一段内容,尽管他们并不认为整个法案有多大价值(甚至认为根本没有什么价值);而其他人可能基于同样的理由而投反对票。也许还存在对于某些规定究竟所指什么或所干什么的理解严重不一致的情况。一个人可能认为法律语言是这种含义,而另一个人却理解为不同的含义。例如,在美国,对于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之间的关系,就存在尖锐的分歧。 困难还不止于此,法律语言常常故意留下了含糊之处,因为对于它究竟应当如何精确表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于对具体问题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一般不能预见。来自美国宪法的一个例子是,第8修正案的神圣但却是模棱两可的语言:不可强加残酷的或非同寻常的惩罚。虽然完美无缺,但究竟什么使一种惩罚变得残酷和非同寻常?这段话在1791年被通过的时候,其语言所具有的含义,如何适用于其从未预见到的新的发展?对这种问题可能不存在现成的答案。 即使法律规定的语言十分清楚,立法者也可能不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就像美国总统和各州州长们所做的那样。因此,他们的解释,可能对于一个法律规定的执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撇开语义这个语言学问题,还有更深层的问题。执法者也许不能完全分享立法机关所持的关于贤明政策的同样观点,因此,执法者也许或多或少热衷于各种法律的执行。即使执法者知道某项法律的含义,并且热心于贯彻执行,实际上也没有一种法律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样做既缺乏足够资源,且实现任务的必要方法也常常会违反其他规范。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我们两个国家尽管在根治犯罪方面投入了巨大资源,但犯罪还是在不断发生。如果不采用干涉隐私权或侵犯其他权利的方法,某些犯罪就不可能被根除。这些方法,可能被看做是比容忍某种程度的犯罪更邪恶的东西。总之,执法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含义、优先权和执行的方法之间做出选择。 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第二个不同是,由于实践中的法律是从书本中翻译过来的,这使它变得比从政府最高层到大街上的警察之间的组织链条还要复杂。这里,对程序法的影响就更加明显了。在一个中间层次上,我已经提到过检察官在决定追诉什么案件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立法都无法改变这一点,因为,任何一项这样的立法,都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对所有潜在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未来判断。在这一点上,警察的情况和检察官是一样的。在任何一个复杂社会,犯罪无处无时不在,虽然大都是一些低级的犯罪,但依然属于犯罪。人们走在芝加哥或者北京的大街上,会看到从乱丢垃圾到走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再到交通事故,以及盗窃甚至袭击和斗殴等数不清的各种犯罪行为。警察和检察官一样拥有对何种犯罪予以调查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我们或者我们的法律理论喜欢还是不喜欢这一点。(14)同样重要的是,警察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并非都是法律的实际执行,也包括复杂情况的管理,比如疏导交通或者控制拥挤等等。 这种自由裁量权在程序规则中有一些暗示。我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假设人们对调查活动施加限制,像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进一步假设,这种限制是通过排除规则而强制实行的,即禁止使用违反程序规则所获得的证据,该排除规则的原理当然根植于美国法律。 现在假设,警察和检察官把诸如等许多社会问题看做是管理的问题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当作犯罪来解决。在地方官员的眼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式也许是侵扰那些涉及的人,使其知难而退,而不是追求将其定罪,这样就鼓励那些人“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城市去了。这种侵扰可能会造成大街上的人身威胁或暴力,也可能涉及逮捕等。重要的是,除非警察或检察官关注定罪问题,否则排除规则对于他们就没有影响。书本上的法律看起来至高无上,但实践中的法律却并非如此。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对个人权利加以拓展和强化的判例,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和检察官的权利,但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受到这些裁决的严重干扰。正如刚才谈到的一个原因是,只有当一个人真想起诉的时候,其起诉事项才会遇到程序性屏障。这就是制度动态性一般观点的实例,因此可以用各种无法预知的方式对变化做出不同的回应。如果认为对动态过程的“改革”可以毫无疑问地通过各种孤立的措施而得到渴望和预想的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恰恰相反,像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人类制度是有机的,是不断适应环境而变革的,而且具有惊人的多样性。目前最重要但却未得到正确评价的例子是,正统立法机关的变革,实际上可能挫伤来自法院和法律改革家的任何程序性改革。 这里我将以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无理搜查和扣押的限制作为例子。假设警察针对犯罪行为想要拦截一辆汽车进行快速检查,可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法院规则是,警察对犯罪已经实施要有可能的根据才能对车辆进行拦截。所有立法机关要使该司法命令在实践中失效,就需要把刑事法律扩展到包括更严格的驾驶限制。立法机关可以使不违反刑事法律的驾驶在本质上达到不可能的地步(比如,越过中心线、车距太近、太迟或太早拨动转向指示灯等)。如果立法机关通过了这样的法律,那么警察实际上就可以按照这个法律拦截任何车辆,只要能抓住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规定。这种拦截将根据“可成立理由”(probablecause),但立法将戏剧性地扩展可成立理由的渊源,因此,警察无论何时决定这样做,就都可以使任何人受到拦截,尽管法院试图禁止这种做法。同样,如果政府没有可成立的理由而不能查获一定信息的话,可能常用的替代性做法,就是要求个人保存其想要的记录并向政府披露。 总的来说,随着刑事法律的扩张,个人权利的实际保障逐渐被削弱了,而且这几乎成为在政府行政部门掌控中的专门事项。为了理解美国刑事审前程序如何实际运作,这是一定要考虑的因素。 3.历史和种族平等的追求问题。历史对于理解任何现行制度所具有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我不占用时间来阐述什么是历史,该如何理解历史。普遍和显而易见的观点是,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在的制度安排,美国的许多刑事诉讼法都是国家为消除种族主义影响而建立起来的。 4.经济因素。美国商人的格言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如果另一个商人“邀请”你吃午饭,那他大概要和你谈某些事情,也许期望某种回报。不管人们怎么去想商界的事情,对政府来说,“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确实是一个真理。政府受到经济上的限制,反过来经济因素也是有限的。从理论上说,政府能够做许多有价值的事情,但实际上它们只能有选择地来做其中一部分。如果资源都被用于某一目的的话,那就剩不下什么资源来做其他的事情了,但是却有许多不同的“事情”需要资金支持。 在考虑刑事司法制度的时候,资源有限性的限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代社会的一个教训就是:没有哪一个社会能够根除犯罪。只不过更多的犯罪采取了不断变化的形式。关于这一点,一个最好但却有讽刺意味的例子是,随着资源被倾注于根治犯罪,其他形式的犯罪却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比如渎职和贪污。而且,政府用来打击犯罪的手段也是受限的。民众对于侵犯性的犯罪调查手段的容忍也随文化不同而不同。还有,当代历史也一再清楚地表明,所有文化和社会都受到有效的限制,政府一旦超越这些限制就会招致人民的反对和抗议。因此,在政府关心的所有领域配置资源,包括犯罪调查和起诉,将是艰难的选择。犯罪及其调查需要被视为一个流畅和动态过程的组成部分,而非能够被完美控制的孤立实体。 我来提供一些例子。投资刑事司法过程显然与在其他社会领域的投资具有竞争关系。如果政府提供更多的法官、警察或者为穷人提供援助律师,那么用于经济发展或者医药研究等其他领域的资源就会减少。就像我之前谈到的,警察每天都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以有限的资源处理这么多的犯罪,结果就是有些犯罪得不到处理,因此他们必须不断决定如何配置有限的资源。警察应该在城市的这个区域巡逻,还是在那个区域巡逻?他们应该更关注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还是欺诈行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投资与在其他领域不同部分的投资的竞争关系是一样的。如果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法官,那大概就只能提供更少的警察。 经济因素的影响甚至更远。最后再以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为例。伴随被告辩护律师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力的加大,每个案件的成本也不断增加。随着中等成本案件的增加,能够被审判的案件总数便减少了。如果辩护律师的积极介入增加了审判所花费的时间,显然审判的数量就可能减少,因为用于审理案件的总时间是有限的。 除了资源分配的最直接的问题之外,其次的也许是更为深层的经济学观点是与刑事司法制度结构有关的,即关于错误的微观经济学。一个完全没有错误的刑事审判制度是不存在的。最重要的是承认可能犯两种不同类型的错误——使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和使有罪的人被错误地宣判无罪,而且,资源的配置将影响着这两类错误之间的关系。 理性人可能对这两种错误类型的意义存在分歧。在美国,我们建构刑事审判程序的目的,是以承认许多被错误宣判无罪的代价来使错误定罪的可能性最小化。在美国,我们认为,十个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比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要好得多。尽管事情很复杂,但这种观点却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刑事案件适用“确信无疑”的高证明标准,(15)这也解释了被告辩护律师为何在美国被认为非常重要的另一个原因。高标准的证明和法律人虽然会使有罪之人定罪变得更加困难,但却可以使无辜的人得到保护。(16) 以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刑事程序,强调了自由和安全交替换位的困难,这也许是贯穿我今天演讲的中心。现在该是做一个概括的时候了。最后我想说的是,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目的不是赞扬或者批评你们或我们国家的制度,而是揭示一些在考虑这些重要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重要因素,无论关注的问题是你们的体制改革还是理解我们的制度。在结束这个演讲的时候,我还想重申,在考虑我们两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时候,我们该牢记它们是有机的整体,其中一部分的变化也许会对其他部分产生不知不觉的影响。例如,如果未提供辩护律师和进行有效辩护的话,审判的成本将会降低,但是这样却可能增加了错误定罪方面的成本,反之亦然。因此,在思考你们期望的刑事审判程序类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我所讲到的这些重要问题。 最后,我想重申诉讼法典和证据法在一个关键方面的区别。诉讼法是本土化的,属于地方性知识;像实体法一样,它反映了时间空间的特殊性。证据法是普适的;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类精神实现认识和改造周围环境的目的的方式。确实存在某些限制民事或刑事审判的政策,这些政策通过我们称之为“证据规则”的东西可以得到促进。通常,这些排除规则以相反的方式对真相之有效证实的全部目的发挥着作用。我不知道是否应该向你们提供关于变化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留给你们这样一种思想。在构建你们的证据法时,我推荐你们从普适性起步,然后再去解决从真相之有效证实原则出发的方法问题。如果你们这样做,我认为你们不久就会看到,证据法的大部分内容在人类所有的诉讼程序中都是相同的,只有极其微小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论文: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控制下交付立法的反思与批判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方面存在矛盾 1.适用对象界定中的相关概念存在并列不当的情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中将“违禁品”与“财物”进行并列,存在较为严重的逻辑方面的错误。通过对“违禁品”与“财物”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范畴。例如枪支从一般意义上讲属于“违禁品”,但对于军工企业而言又属于“财物”。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明确,将两者并列并不妥当。2.适用对象的界定范围相对比较狭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对象仅仅局限在违禁品与财务两个方面。有些物品既非违禁品,也不属于财务,但是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也存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况,这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相符。例如假币、假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些并不属于违禁品与财务,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不能够对其进行控制下交付的。但是在相关的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往往具备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但却不能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效益。 (二)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与主观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规定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对其进行理解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界定“需要”二字。在心理学中,认为“需要”是人的主观状态,是生理需求与社会需求在人脑中的反映。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分析,其更加注重侦查机关的主观要求,而忽视了实施的客观可能性。此外,启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导致侦查人员可能陷入到无所适从或者滥用的局面,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启动不能够选准准确的时机,增加控制下交付的风险。 (三)申请与执行的程序缺乏具体性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都“依照规定”,但对规定的内容却并未具体体现。时至今日,我国在法律层面中都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执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所存在的都是一些文件与协议。主要的文件包括《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关于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通知》等;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文件与协议成为了我国警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能够为反毒的国际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障。但是依据这些文件与规范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缺乏法律的刚性与强制性、缺乏具体的申请与执行程序等。 (四)控制下交付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从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可知,我国对于控制下交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运作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性,与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存在严重的冲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针对控制下交付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并未得到解决。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我国的搜查与扣押都是公开的,但是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侦查机关采用公开的搜查与扣押方式将会惊动犯罪嫌疑人,因此需要在绝密的状态下执行,但是这种非公开的搜查与扣押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立法模式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实现了国际传统立法模式的突破,与国际公约的发展相互适应。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内容较为粗疏、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还与国际公约相互抵牾。因此,对控制下交付立法进行变革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对控制下交付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路径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2012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1月1日生效,刑事诉讼法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对其再次进行修正,难以满足控制下交付变革的需求;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容量较少、设计抽象,而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措施又较为复杂,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详细、系统的规范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本文指出控制下交付改革与完善的主要路径包括:第一,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改,从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具体化与规范化;第二,通过专门性行政规章的执行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第三,通过制定专门的《控制下交付法》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规范。这些改革与完善的路基各自具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通过对这三种路径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得出,选择第三种路径的可行性较高。 (二)建议 1.实现控制下交付使用对象的变革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界定为“违禁品或者财务”,一方面自身存在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与国际公约存在抵牾。在对控制下交付使用对象进行变革的过程中,需要将其适用对象修改为“非法或者可疑的货物”,主要的原因为:第一,消除了新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之间存在的抵牾,能够对国际法中规定的义务进行较好的履行;第二,消除了违禁品与财务这两个概念在外延方面存在的冲突,为法律制度的内部和谐建构奠定了基础;第三,实现适用对象的变革实现了打击种类与范围的扩展,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促进了控制下交付功效的发挥;第四,实现了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提高了国际控制下交付开展层面的深度与广度。2.实现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的变革当前,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与模糊性,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需要对控制下交付启动条件进行变革,实现对控制下交付风险从制度层面的有效控制。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联合国希望各个缔约国都可以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立法控制。然后,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较为繁复,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相互牵涉,导致国际公约中并不能够对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只能够通过各个缔约国对其进行自主的调控。通过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本文指出其启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制度条件———法律容许。只有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控制下支付的实施,在国际控制下交付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其“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输出国、中转国与目的地进行明确,对这些国家的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明确,只有在这些国家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才能够执行。第二,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前提条件———熟悉案情。侦查人员只有在对案情充分了解与熟悉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地判断控制下支付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如果轻易启动控制下交付,将导致“非法或可疑货物”的逸失与侦查人员的死亡。第三,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根本条件———协商一致。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在意向与态度方面达成一致。控制下交付所涉及的国家与地区较多,仅仅依靠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能够完成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需要多个国家与地区的侦查结构进行合作以确保实施效果。第四,控制下交付风险降低或消除的基本保障———有效监控。只有对“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流转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使控制下交付取得预期的侦查效益。因此,如果在有效监控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障碍或者不可能实现时,侦查人员应该适当享有控制下交付终止的权利。第五,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最终目的———确保追诉。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其开展的国家与地区存在犯罪猖獗或者司法腐败的情况,那么必须提高自身的警惕,避免出现“放虎归山”的情况。第六,国际控制下交付实施遵循的重要条件———主权至上。在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国家与地区的主权,是国际公约中强调的首要法则。3.实现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革在新形式诉讼法中,针对控制下交付的申请程序、审批主体等方面都缺乏具体的规定。从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与监督,防止滥用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属于立法方面一个重大的疏漏。因此,实现控制下交付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革具有必然性。本文认为,控制下交付的审批主体应该设定为侦查机关,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部分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的审批应该实施司法审查机制,主要的依据为控制下交付所具有的欺骗性与诱导性等特点,如果出现控制下交付的滥用行为将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从而对社会的信用体系造成冲击。本文认为该观点中没有正确区分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基础上本身就存在错误。控制下交付的性质为秘密监视技术,在公共区域较为常用,公民隐私期待权较低,并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较大的侵扰。因此,没有必要进行司法审查。第二,法官的侦查专业素质较低,不足以承担司法审查的重任。控制下交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尤其是国际控制交付。只有具备了专业的侦查素质才能够对控制下交付启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正确的判断,此外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紧急情况与意外因素,在对其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都需要高度的侦查专业素质,而法官并不具备这些侦查专业素质。4.对控制下交付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进行控制与解决在对控制下交付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进行控制与解决的过程中,主要的思路包括:第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秘密搜查与扣押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第二,仅实行“有害控制下交付”,放弃“无害控制下交付”。在这些思路中,第一种思路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秘密搜查与扣押是公安机关进行技术侦查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实现了初步的立法确认,但是在其种类方面依旧采取回避态度。秘密搜查与扣押是否包含在技术刑侦措施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控制下交付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依旧存在。因此要解决控制下交付与新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就必须去除“司法神秘主义”的魅影,将秘密搜查、秘密扣押明确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作者:韩丽丽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侦查到案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两个地区的比较 据上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J区和P市公安机关,到案措施的适用状况未如立法预期:一方面,传唤、拘传的适用不但未能有所增加,甚至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口头传唤的适用并未明显减少,在部分侦查部门甚至有所上升,同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留置(继续盘问)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其中,最突出的是口头传唤普遍适用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口头传唤适用的范围相当有限。何以出现这一有悖立法预期的现象?初步分析发现,首先是因为口头传唤有传唤、拘传所不具备的方便性、灵活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工作证件,即可采取口头传唤。这就比传唤、拘传方便了许多,因为它无需经过事先审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灵活使用。一定程度上,立法的确认鼓励了警察使用的积极性。出于对口头传唤方便性的普遍认可,实践中逐渐衍生出“优先适用”的行动原则。 二、口头传唤适用的扩张性与强制性 作为新法规定的到案措施,口头传唤的适用呈现两种趋向:一是适用对象的扩张,在非现行案件侦查中对传唤、拘传的对象加以适用,二是执行中较多采用强制手段,强制性程度与拘传无异。由于上述两种趋向,并且口头传唤的法定期限与传唤、拘传一致,故其足以替代传唤、拘传的功能。加之口头传唤无需审批,适用时更加方便,侦查人员舍传唤、拘传而选择口头传唤也就顺理成章。 (一)扩张性适用 按照立法规定,口头传唤应针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实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之“现行犯”。按照侦查学理论,刑事侦查中的“现场”一般被理解为实施犯罪的现场(作案现场)和逃离犯罪现场的路线(逃跑现场)。在作案现场和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理论上被称为“现行犯”或“准现行犯”,〔6〕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对其适用口头传唤。在此范围外,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口头传唤就有扩张性适用之嫌。在J区公安分局和P市公安局,口头传唤都存在扩张性适用的现象,但程度不一。在专门侦查部门一级,以受案最多的刑警大队为例,2013年J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嫌疑人总数41人,适用口头传唤9人,适用率为22%;而在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总数也是41人,但全是口头传唤到案,适用率达100%。由于刑侦办案采用“由案到人”模式,除了极个别现行抓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外,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非现行犯。因此,上述比例大致可以反映两个地区刑侦部门扩张性适用的状况。在派出所一级,J区公安局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情况并不明显,而P市众多农村派出所十分突出。J区位于C市中心城区,各派出所地处闹市繁华地带,刑事案件基本以现行案件为主。例如在我们调研的Y派出所、H派出所,案件来源基本是便衣队捕现、群众扭送和民警巡逻挡获三种情形,对通过这些渠道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适用口头传唤,其余采用留置。在P市公安局,除了两个城区派出所,其他均为农村(镇)派出所,犯罪多发生在远离派出所的乡村和山林地带,现行案件极少。立案之后,一旦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基本都使用口头传唤方式。如B派出所2013年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4人,均使用口头传唤到案。该所所长称,“我们所离市区有40多公里,传唤、拘传办手续麻烦,我们就用口头传唤。如2013年发生的两起盗窃林木案件,我们先立案,这几名嫌疑人身份明确,家住山上、交通不便,我们乘车、翻山要花两、三个小时才到嫌疑人家人。有的嫌疑人没在家,有的在,一发现抓起就走,用的就是口头传唤。”按照法理,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不具有合法性。但在调研中,不少受访的侦查人员,甚至个别法制部门审核官员并不完全认同这种观点。至少,在他们看来,口头传唤的普遍适用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这或许正是口头传唤超范围使用的认识基础。如P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所长在访谈中反问我们:“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可以理解为抓获现场?”这里隐含的观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逃、在缉捕过程被发现行踪,也可以理解为“现场发现”。这种观点还得到该局多名法制科审核官员的支持,其中一名警察甚至认为,“口头传唤实际上只能适用于非现行的案件中突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合。在现行案件中,完全可以现场盘问,回到局里继续盘问(留置)。”这种理解并非没有依据。〔7〕按照《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适用治安性质的继续盘问(留置),又可以适用刑事性质的口头传唤。如此,在法理上本无法彻底划清这两类措施的适用界限,侦查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侦查需要来对它们加以选择适用。 (二)强制性适用 口头传唤在性质上属于任意侦查措施,类似日本法中的“任意同行”。〔8〕它能够替代传唤,甚至拘传的适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它在实践中被发展为一种强制性到案措施。实践中,口头传唤的强制性手段包括使用械具、约束带、强制力等方式约束犯罪嫌疑人人身,将其强行带至公安机关。J区H派出所的所长及其他四名侦查人员估计,采用了强制性手段的至少占口头传唤人数的80%以上。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承认,在所有口头传唤的案件中,警察都会携带手铐、约束带等工具,有时候不用,但大部分时候会用上。P市B派出所长更是称,口头传唤的案子,“一般是抓起就走。”而在P市T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估计,在他们所在的派出所,大约有一半的案件在口头传唤时会使用约束带,但很少使用手铐,还有相当一部分由警察拉住嫌疑人的手带到派出所,但又不是很用力的情形。在较为精细的日本法判例中,这种行为仍被认为具有实质性的强制力。〔9〕现行案件口头传唤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得到所有受访警察的认可。大体上,可以将其必要性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阻止逃跑。P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称,在口头传唤中是否使用手铐、约束带是根据实际需要。对于何为“实际需要”,该队长与T派出所长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是否配合,如嫌疑人态度不好、不愿接受口头传唤或有逃跑可能,即有采取强制手段之需要。二是保障公共安全,即保护周围群众、警察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J区H派出所长称,“如果歹徒身上有刀,可能自残自伤,也可能伤害群众、伤害受害人、伤及警察。如果伤到警察了,就算警察自己倒霉,但是如果伤到群众了,群众就有话说了,他们会问,你们知道他有武器还为啥不采取手段呢?”如何判断有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S派出所长提出,应根据案件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特点加以判断,如抢夺、扒窃、故意伤害等案,犯罪嫌疑人通常随身携带凶器,就很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而P市T派出所教导员则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加以判断,如遇暴力犯罪等重大恶性案件,口头传唤时一定要用强制手段。三是防止证据灭失。对此,J区H派出所长解释,在扒窃、抢夺案中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很可能还藏有偷、抢来的财物,以及作案工具,如未立即使用手铐、约束带等控制其人身,嫌疑人就有机会将这些物品抛弃或转移。口头传唤中适用强制性手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甚至得到最高侦查机关的认可与鼓励。公安部2012年7月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拘传。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应当及时补办拘传手续。”此处将“当场拘传”作为口头传唤不能时的补救性手段,其实质就是认可在口头传唤适用时,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手段。由于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发生矛盾,〔10〕故在定稿中被删除。但显而易见,在口头传唤的强制性适用方面,最高侦查机关与J区、P市公安侦查人员群体有着高度一致的理念与态度,表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采取高度一体化的指挥管理体制,基层侦查实践中之所以能够长期、公开、普遍地采取强制性口头传唤而未被禁止,在相当程度上应与这种主流的官方态度有关。 三、羁留期间的任意性 根据立法规定,留置的最长期限为48小时,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拘传最长期限为24小时。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起案件中警察都需要耗尽上述期限。期间的利用,应根据必要性原则加以决定,如短时间内能够查明案情即无必要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故立法进一步规定了到案期限分段制度。留置期限分为三段,分别为12小时、24小时和48小时;传唤、拘传期限分为两段,即12小时和24小时。同时,还规定了期限延长的具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其中,留置期限延长至24小时和48小时的条件分别为“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最初12小时的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而延长至24小时和48小时分别由县级公安局值班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11〕传唤、拘传期限延长至24小时的条件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12〕而审批权在办案部门负责人一级。〔13〕由于留置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有任何变化,故本文规范分析重点是传唤、拘传的期限,同时也是口头传唤期限。根据立法,这三类到案措施期限的延长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二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拘留。前一情形下案件查证压力较大,后一情形则需要进行拘留、逮捕审批,两种情形都要耗费较多时间,故延长期限不无道理。据此规定,如果案情并非重大、复杂,或者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即不能延长传唤、拘传期限。实践的情形如何?如上文所述,由于调研地区很少采用传唤、拘传,而留置期间变化不大,〔14〕下文考察、分析的重点将置于口头传唤。在调研地区,侦查人员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并不会立即展开讯问,而是首先将嫌疑带至办案区内的信息采集室进行安全检查、拍照、测量身高、提取指纹、NDA样本,然后再带至讯问室进行讯问。在讯问开始时,侦查人员会在笔录中注明采取了口头传唤,以及口头传唤到案的时间与结束的时间。如样本1所示,犯罪嫌疑人田X因吸毒被口头传唤到案后,侦查人员即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填写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间、离开公安机关的时间。上述流程在J区公安分局和P市公安局完全一致,原因是两地公安机关都采用了公安部制作的、全国统一的讯问笔录格式,而这一格式要求源于相关规定。〔15〕各派出所之间,口头传唤适用期间的差异较大。总体上,地处都会中心区域的J区公安局,传唤期间较短,而地处三圈层(相对不发达地区)的P市公安局,情况刚好相反。如表1所示,J区两个派出所(Y派出所和H派出所)的口头传唤期间基本控制在12小时内,延长至12小时的情形很少。对此,这两个派出所的受访警察强调两个影响因素。一个因素是相关案件种类容易查证。相关案件类型主要是两抢(抢劫、抢夺)、两盗(扒窃、盗窃)和案件,对此,H所分管刑侦的一名副所长陈述,“这些案子我们都做熟练了,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一个值班组值班,中午、下午人到他手里,第二天一早在交班之前一般都能够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另一个因素是口头传唤延期的决定权实际在值班局领导一级。12小时不够用时,侦查人员需要通过所领导向值班局领导电话请示。虽然通常都能得到批准,但毕竟不够方便。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宁愿用留置替代,后者最长可达48小时。在P市,两个派出所的侦查人员都反映,绝大多案件都会延长至24小时,而不考虑案情是否重大。对此,受访人员的解释是12小时的时限不能满足刑拘审批的需要。T派出所的两名所领导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制部门在审核刑拘时掌握的证据标准比以前更高,涉及犯罪过程的事实、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如该所所长称:“我们现在报刑拘不再像以往,有受害人的材料、有嫌疑人交代的材料就行了,还需要其他的旁证、现场的指认。”该所教导员补充:“现场指认起码需要花费几个小时。另外,还有赃物销赃的渠道也需要查明。”这对口头传唤期间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由于需要调查的证据数量增加,传唤期间查证压力加大,取证时间延长;另一方面,法制部门审批刑拘时也会耗费更多时间,因为需要审查的证据数量较多。与J区公安局不同,P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需要延长口头传唤期间时,向部门负责人(如派出所所长)口头报告即可,无须向局领导提出申请,这也使传唤期间的利用更加方便。将实践情况与立法规定比较,可以发现,实践中口头传唤是否延长并不真正取决于是否具备“案特别重大、复杂”这一法定条件,而主要取决于由刑拘证明标准所产生的查证压力:查证压力较小的,口头传唤期间一般可控制在12小时之内;查证压力较大的,多延长至24小时。 四、基于实践的理论思考 本文通过对两个地区的考察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口头传唤得到更加普遍的运用,这与其被扩张性适用和强制性适用直接相关,而到案后的羁留期间被侦查机关加以任意控制,虽能满足侦查需要,却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无论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强制性适用,还是羁留期限的任意性控制,都存在程序违法或不当问题。进一步分析,则可追溯侦查到案立法的若干缺陷,下文试从理论角度作一评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传唤、拘传的适用不增反减,与口头传唤的适用形成鲜明对比。这首先可归因于口头传唤合法化,以及它自身具有的方便性和灵活性。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口头传唤的适用率不至于达到如此普遍的程度,因为在立法上,它被限定为任意性到案措施,且适用对象仅为现行犯。在两个地区的实证调查显示,口头传唤之所以从立法上的“特殊性”措施发展为实践中的“常规性”措施,根本上,还是因为它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被侦查人员加以扩张性适用与强制性适用。通过这种方式,它广泛地适用于侦查人员首次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形,确保侦查人员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直至其顺利到达公安机关。如何合理地评价这一问题?从严格的规则主义出发,口头传唤的扩张性适用与强制性适用于法无据,侦查机关本应当严格规范警察的行为,对违法适用到案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管控和纪律处分;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对此行为加以纠正;审判机关应认定附属于这种行为的临时性羁押具有非法拘禁性质,在此期间进行的审讯具有一定强迫性,程度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范围,排除由此获得的口供。但是,这种主张过于理想化,没有正视现行立法的内在缺陷。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虽然承认旧法规定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无法应对现行犯到案之需,由此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侦查实践的复杂性,仍坚持以传唤、拘传等令状措施为主体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很难有效地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具体而言,问题之一是,非现行案件侦查中时常出现紧急情况,有证到案措施难以适用。在“由案到人”的侦查中,经过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如果发现嫌疑人有逃跑或毁灭、转移证据的迹象,需要立即采取到案措施,但如果按部步就地履行审批程序,获得令状之后再行传唤或拘传,采取行动的时机或已丧失。另一问题是口头传唤时,当出现嫌疑人拒不配合、可能身藏凶器、毁灭、转移证据等情形,如不立即采取强制性手段,很可能无法使犯罪嫌疑人顺利归案。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在侦查中极易出现,唯有无证到案才能满足侦查需要,立法机关却未予考虑。这意味着,口头传唤必然被侦查人员“变通适用”。从法理上分析,仅就到案措施的决定而言,采用令状程序还是口头程序于人权保障价值较小,而对侦查目的实现之意义甚大。具体来说,到案措施的适用包括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一是到案环节,即侦查人员通过一定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带至侦查机关;二是临时性羁留环节,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办案场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进行讯问和调查。比较而言,到案措施的运用能够确保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调查(讯问、辨认、人身搜查等)和人身保全(拘留、逮捕)能够顺利进行,对侦查的进程和结果影响极其重大,而这一环节持续时间短暂,通常不足一小时,即使采取强制性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利益的影响程度也较小。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是临时性羁留环节,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短则数小时,长则十几个小时,最长可达四十八小时(留置),对其生活、工作或学习影响重大。故按侦查比例原则考量,对强制性或任意性到案手段的适用,应赋予侦查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而在嫌疑人到案后,应强化对临时性羁留及其期间的审查与控制。从比较法角度,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基本符合这一法理。一方面,无证到案措施,特别是强制性的无证逮捕是到案措施体系中的主要种类。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到案措施有传票传唤(任意到案措施)和逮捕(强制到案措施)两种类型,而逮捕又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根据立法规定,无证逮捕适用的情形极其宽泛,以致于在实践中成为常规的到案手段。在英国,按照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授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是可捕罪,警察可以实施无证逮捕(第二十四条),即使此时通过传票进行诉讼也是可行的。〔17〕对于一般的非可捕罪,只要警察有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且拒绝身份调查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即可实施无证逮捕(第二十五条)。一项研究显示,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采用传票传唤的案件只占案件总量的2%,其他均是无证逮捕。〔18〕在美国,法定的到案措施只有逮捕。在公共场所,警察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均可实施无证逮捕,只有住宅逮捕才需要事先获得逮捕令。〔19〕又如在法国,无论是在现行案件还是非现行案件中,司法警察官都可以“召见”有可能对犯罪事实提供情况的任何人,并且听取他们的陈述,其中包括参与了犯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七十八条);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将其拘留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八条)。 上述“召见”、拘留分别类似我国侦查中之口头传唤与拘传,所不同的是,前者由司法警察官依自由裁量权而决定、实施,属于无证到案措施。在德国法中,法定的到案措施是传唤令传唤和逮捕,逮捕又分为法官授权的令状逮捕和暂时逮捕(无证逮捕)。暂时逮捕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法律规定对现行犯或非现行犯的追捕过程中,任何人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这一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日本法也规定,对现行犯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均可实施无令状拘留;紧急情况下先行拘留的,必须及时向法院请求签发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另一方面,对临时性羁留采取期间限制和羁留审查两种控制方式。一般的模式是,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警察只能对其羁留较短时间,同时,还需要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官员对逮捕或拘留的根据进行及时的审查,如发现无适当的根据,即予以释放。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均规定逮捕后应无延误地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治安法官面前,对逮捕是否有合理根据进行审查,这一期间最长为48小时。〔20〕在英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后,拘留警察应立即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犯有该罪,如果认为没有掌握这种证据,被逮捕者应被取保释放或无条件释放(《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三十七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拘留警察还应在第6个小时、15个小时、24个小时之前分别进行三次审查(《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四十条)。有研究显示,侦查中实际的拘留期间并不长,多次拘留延期很少发生,这表明多段式羁留审查制度带来了较强的阻隔效应。〔21〕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控制机制。在法国,2000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通知检察官,由后者进行审查监督以确保拘留适用的正确性;〔1〕需要延长拘留至24小时的,警察必须将其带至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面前,由他们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德国,被逮捕的人必须被毫不延迟地带到法官面前,最迟延长至逮捕后的次日,随后,法官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并决定对其实行审前羁押还是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文至此,结论已不言而喻。无论是根植于侦查实践的合理性需要,还是域外立法或司法的成熟经验,均映射出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中权力配置的内在矛盾———无证到案手段的不足与临时性羁留权力的过度。长远地看,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重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无证到案措施为主的到案措施体系,以及到案后的期间控制与司法审查制度。在技术层面,立法上应将留置与口头传唤合并,将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立案之后的各种紧急情形,并允许使用强制性手段;对于临时性羁留,在规定48小时最长期限的前提下,可参照英国的经验设置司法审查性质的到案审查制度与分段式审查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长时间羁留。短期来看,在立法尚未修改之前,一方面,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对无证到案措施的法外适用继续保持相当程度的容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到案措施适用的司法审查。由于立法所限,这种审查难以针对到案措施的适用根据,甚至也无法针对期间延长的具体理由,但是,基于排除非法证据之职责,可以对羁留期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在此期间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以规范侦查权力的行使。 作者:马静华 刑事诉讼法论文:基于人性化的刑事诉讼法论文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人为本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理念,凡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政策,就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否则,就会得到人民的批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但其在人性化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相关部门从以人为本思想出发,结合立法宗旨、具体制度等进行逐步的完善,因此,本文就重点探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体现、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以促进我国法律人性化发展。 一、法律人性化 (一)理解法律人性化 要想真正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就要先从了解法律人性化开始。所谓法律人性化就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出以人权为优秀的理念,在充分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能够兼顾人的正常情感、需求,尽量以人道、温情的方式实行。尊重人格、保障人权是法律人性化的最好体现。法律人性化在保护人性的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人性化立法、执法,注意协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法律的人性化体现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能侵害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所以,将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法外开恩,这种做法并不是法律的人性化体现,因此,人性化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将合法和人性化的界限进行混淆,应按法律实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人性化的结果,要把握合法的尺度。 (二)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体现 所谓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从一个国家对弱势公民权利的保障情况,就能判定该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如何,能够很好的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的文明程度,也更清楚的体现一个国家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是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对他们合法权利的保护就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状况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人性化理念和刑罚宽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刑罚目的也发生了转变,由惩罚报应向着教育改造为主。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率的上升,国家依赖监禁刑罚的手段防止犯罪已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我国的刑罚模式也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从死刑、肉刑向自由刑、罚金等方向发展;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很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其中,聘请律师、法律援助、严禁刑讯逼供制度等都是其最好体现,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表现了司法对弱势者的尊重和关怀;另外,没收财产必要保留、国家赔偿制度等,体现我国对公民基本生存条件的尊重;对于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该法也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例如:对于不满18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人到场;对于被告人是聋、哑、盲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14岁以上但不满16岁的犯罪案件,一律不进行公开审理;对未成人犯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死刑时,采用枪决和注射死亡等并用制度,减少罪犯行刑时的痛苦,让罪犯安静死去,综上所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和进步。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在不断寻求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基督教在西方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包含着原罪的理念,所以人性化就要凭借人性关怀和保障体现出来,西方法律的人性化就是公益、正义和理性。关于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体现,在法国议会通过了加强了对保障无罪特定、被害人权力的法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增加了人性化理念,例如:设立的有罪答辩制度等;在德国、日本,可根据犯人的年龄、犯罪轻重、境遇等各种因素,考虑可不加起诉,德国对不加起诉的犯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轻微,无追诉的必要;当对罪犯追诉之必要性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国家利益由于对其进行追诉;被害人可自行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在俄罗斯,其无罪推定、禁止重复追诉刑事责任、诉讼辩论各方平等等原则均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性化理念;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辩诉协商制度,在刑罚中废除死刑,对特别重大的罪行实行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的检察官在庭审中,都占有主导地位,很好的体现了就事论事,法官在庭审中处于组织的地位,防止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综上所述,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司法文明。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也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的内容日渐突出。我国进一步对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完善,并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等,在我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都得到充分体现,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我国司法人性化,但是,相对于国外的立法实践以及相应的法律人性化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性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亟需解决。 (一)立法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宗旨的规定,体现了对被控方法律主体地位和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忽略,其宗旨内容是:保证能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这些内容很明显的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置于打击犯罪之后,将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显得并不是很重要。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职权,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等十四项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人性化原则加以规定,例如:一事不再理和不受自证其罪等原则。法制天地(三)具体制度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例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只能在第一次讯问之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可保持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等内容根本没有设立。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对策 (一)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进行准确定位 要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可适当修改立法宗旨里的内容,例如:可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成保障基本人权,将犯罪事实查清,正确使用法律,维护正义。这样做的目的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并对犯罪进行追究;另外,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将他们置于平等位置,不允许区别对待,更加不允许漠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强化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社会、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因此,这些利益之间都存在互相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此消彼长的逆向关系,因此,将这些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逆向的关系自然会造成矛盾的产生,对公正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要积极维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三)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 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的界定,以达到宪法的高度。应设定无罪推定、有效辩护、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体现对弱势者的人权尊重;将这些原则融入刑事诉讼法中,将这些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结合宪法修改,并在宪法上进行相应的规定。 (四)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 从立案之日开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律师,并具备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具备第一次讯问时起律师在场权利;除法律特殊的规定外,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备沉默权;搜查中,具备被搜查人的秘密、隐私权;排除法定紧急情形;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法处分时,要将他们的年龄、罪行严重程度、家庭等所有情况考虑其中;制定辩诉协商制度,体现对诉讼当事人的尊重。结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程度,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具体制度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的对策进行了阐述,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任立斌辽 单位:宁政法职业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 (一)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 取得重大突破针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内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除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此次调研的看守所,基本上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安排律师会见,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律师能够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均能保证其在48小时内与在押人员会见,并不存在诸如“必须两名律师会见”,“会见女性在押人员必须有女律师参加”,“要求律师提供三证之外的其他证件”等不合理规定。通过与在看守所等待会见的律师交谈得知,普通案件的会见,持有“三证”即可顺利会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手续问题故意刁难或不予安排。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办案机关在送押时就会将因为特殊案件会见需办案机关批准会见的文件移交看守所,看守所通常会将该类文件在指定区域公示。当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均能“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解除禁止会见,以保证在侦查终结前保证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各看守所均对律师会见室进行了必要的改造,拆除或关闭了录音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音频传输功能,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的交流不被监听和录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除了按要求完善各种会见设施之外,还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便利律师会见。比如开通专门服务热线提供咨询,通过微博、QQ等看守所动态,安装排号叫号系统解决会见排队秩序混乱问题等,另外专门为律师提供足够的停车位,方便律师停车,以便利会见。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必须以充足的会见设施为保障。为此,各看守所均增设或改造律师会见室,以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律师会见数量增加所带来的压力。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为此,各看守所均对会见室的监控设施进行了必要的改造,保留视频监控功能,取消音频监控功能。既满足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需要,又对会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降低会见风险。针对会见室不足的难题,各看守所通过对已有硬件设施的统筹利用,最大限度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例如,A看守所统筹安排利用闲置的讯问室,在征得会见律师同意的前提下,将讯问室的录音设备关闭后用于律师会见。为保障律师会见的顺利展开,其他看守所也纷纷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例如,北京的看守所新增了律师会见系统,提供单问会见,并且为等候会见的律师设置律师休息室。江苏省南京市看守所对会见室进行了改造,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室内监听和监控同时开启,律师会见时,律师持专用磁卡即可关闭室内监听设备。浙江省内85个看守所采取新建或改建的方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l至3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个所都设置了4至5间律师会见室,并配备了必要的设施。 (二)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 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看守所在贯彻新法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时日尚短,加之配套措施的完善需要一定的周期,在调研过程中还是发现,当前看守所在贯彻律师会见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部分缺陷与不足。 1.硬件设施不足,影响律师会见质量。虽然在新法实施以来,看守所为保障律师会见,纷纷通过扩建或改建会见室的形式,提高律师会见硬件设施建设水平。但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还是发现部分看守所存在硬件设施建设不足,难以满足律师会见需要等问题。(1)律师会见室数量严重短缺。按照《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平均每25~30人一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50人一间。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看守所的会见室设置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例如c2看守所,羁押量超过6000人,但是会见室仅有12问,还有两间是法律援助专用会见室。这导致律师在会见时需要长时间的等候,势必影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2)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失衡。根据《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与会见室比例基本为2:1,但是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发现,各看守所存在会见室与讯问室数量配置比例失衡的问题。这种数量上的配置失衡反映的实质上是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不平等对待,对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3)律师会见室建设不规范。根据《看守所建设规范》的要求,律师会见室面积应当与审讯室相同。但是在c2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但面积比讯问室小,而且都是由普通挡板隔开的小隔间,律师与在押人员会见时,声音混乱嘈杂犹如菜市场,一个问题往往需要核对很多次方可确认。此外,律师会见室设施简陋也影响了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例如,“上海市浦东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条件较为简陋,无空调,只有电扇,但10问讯问室均装有空调;山东省淄博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没有空调,冬冷夏热,夏天会见几分钟就大汗淋漓;成都市看守所,12间律师会见室虽然都有风扇,但有7个是坏的。甚至有的看守所会见室不通电。”按照《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但是在A、c1、c2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均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金属栅栏,而是使用安全玻璃加以隔离。虽然看守所为律师会见室配备了免提通话设备,但根据课题组成员在A看守所内的实地体验,发现通过设备传输的声音较为机械、刻板,不利于律师和在押人员的有效交流。 2.会见过程中仍存在看守所民警在场的情况。“假如律师会见不能在不受监控的条件下与自己的客户商讨并接收他的秘密指令,他的法律帮助就会失去作用。”⑨为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在会见时交流的私密性,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调研情况反映,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基本上不存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场监听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情况,律师会见室内也只保留了视频监控功能,但仍然存在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场的个别情况。当然,课题组亲历的监管民警在场的情形主要是监管民警为确保会见秩序与安全、顺利办理会见手续在会见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换句话说,这种监管民警的在场主要是安全戒护与安排会见,并非听取律师与当事人间的谈话。这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办案机关派员在场的功能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在B、C1、C2、D四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如表1),律师会见时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场的情况较为普遍;在A看守所内对在押人员的访谈过程中也发现存在这一问题。表1问卷调查关于律师会见时是否有监管民警在场监管民警在场监管民警不在场空白B裔守所2%73%25%C1、C2看守所20%32%48%D看守所8%45%47%看守所监管民警在律师会见时在场,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会见风险,防止律师借会见之机为在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影响监管安全。前文所提及的会见室内以玻璃为隔断可能也是出于这一原因。尽管看守所监管民警并非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并不具有强烈的破案和胜诉动机,但是其近距离在场还是会影响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问的正常交流。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在现有的会见室设置状况、律师职业素质等现状下,监管民警不在场,如何确保会见安全以及律师严格遵守会见规定。比如不得借用手机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传递物品,这些问题也属于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要件。维护诉讼的顺利进行是看守所的基本职责,国际准则也并未禁止狱警在场,只不过要求在场的位置限于“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方”。 3.“三类案件”成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在规定普通案件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的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应当经办案机关批准。在课题组调研中发现,上述“三类案件”被部分侦查机关扩大解释,成为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有监管民警反映,只要是贿赂案件,办案机关基本上都按照“特别重大”限制会见。并且通常情况下,这种经批准的限制会见基本上就是变相的禁止会见。因为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由他们所经手的经批准方可会见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律师预约会见。其他相关调研也表明果,这一问题在当前并非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实践中还存在任意扩大三类案件罪名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例如在D看守所,就存在办案机关以在押人员涉嫌抽逃出资罪为理由,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对三类案件的认定上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够明确,这当中尤其是对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的认定存在争议最大。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第二款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其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后两种,即“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两种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因主观性较强,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蜕变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恣意借口。[2]e2o对于办案机关利用案件属于三类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和在押人员因权利受限自然持有异议;同时看守所作为办理律师会见事务的直接主体同样持否定态度。例如,在调研中就有监管民警反映:“保证在押人员的会见权,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是有利的。看着办案机关一纸通知限制会见,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我们概念里的‘特别重大’应该是有很大的社会影响,而不是也不能是任由办案机关操作,应当予以明确。” 二、看守所在遏制非法取证方面的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受到广泛的关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层面的非法证据排除必须以司法层面的非法证据的预防和证明为基础。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遏制侦查程序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后法定的讯问场所只能是看守所,_3I2因而这一阶段内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预防以及证据固定,对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新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三种渠道遏制看守所内的非法取证行为。通过对A、B、C1、c2、D5家看守所的实地调研来看,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24小时之内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规定执行状况一般;其次,看守所不但对讯问室进行了改造,实现了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的物理隔离,而且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对讯问过程全程监控;最后,看守所能够通过提供人所体检材料、提解归所时的体检和照相的材料(或提解归所后的访谈记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等,作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事实依据。 (一)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 1.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看守所,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但根据调研问卷的数据及与看守所民警、被羁押人的访谈发现,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并不乐观(见表2),其中被拘留后长时间被羁押于办案场所及超时限移送看守所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表2拘留或逮捕后移送看守所时间B看守所C1、C2壳守D看守所24小时以内89oo%72.67%67.00%1—2天8oo%22.13%21.o0%2天以上3oo%477%llo0%空白O00%043%1.00%具体而言,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新刑诉法规定的被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的规定未得到有效贯彻。根据与A看守所内多名在押人员的回忆,他们在刑警队的讯问室内被讯问了两天两夜之后才被移送至看守所。办案机关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此外,在与A看守所监管民警座谈过程中,部分民警提出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被拘留人,明知其被采取拘留措施已超过24小时,但针对这类情况,看守所作为唯一合法的羁押场所,因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押的情形,看守所很难拒绝收押。还有部分地区的侦查部门延迟宣布拘留,在送押时当场宣布拘留,彻底规避了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法律规定。2.办案机关拖延送所时间的原因。办案部门之所以不愿将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交至看守所,根本原因是为了便于突破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被移送至看守所,所有的讯问行为都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会被看守所讯问室内的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更为重要的是看守所出于保障被羁押人安全,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职责,必然会对办案部门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行为加以监督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在看守所内的讯问行为受到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与制约,办案部门必然尽力延长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期限。新刑诉法对办案机关的提解出所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和逮捕后至移送至看守所之间的时间自然格外受到“青睐”,办案机关可以利用这一时段集中讯问,以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对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当他们尚未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恐慌感中解脱出来的时候,在办案场所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讯问人员更容易获取心理优势,形成对被讯问人的高度心理强制,这种情况下突破案件的目的是最容易实现的。一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办案部门才屡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尽千方百计拖延将被羁押人移送至看守所,而缺乏制裁性措施的立法欠缺则更进一步纵容了这类行为的发生。对于看守所而言,一方面,超过24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情况并未明确为拒绝收押的情形,因此,看守所对这一立法规定的实施能够发挥的制约监督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看守所并不向辩护律师提供具体的收押时间等信息,导致辩护律师难以收集有效的证据,向法庭证明办案部门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二)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的实施状况 1.对在押人员讯问均在看守所内进行。从整体调研的结果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所内讯问的数量明显增加,所内讯问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现象。(1)讯问程序存在瑕疵。在cl、c2看守所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办案机关所内讯问时未能严格执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据监管民警介绍,为了敦促办案机关执行上述规定,看守所规定只有在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同时在场时才予以办理提汛手续。但问题是提讯手续办妥后,后续的讯问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显然,办案机关的这一做法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刑诉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方面是出于讯问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地获取和固定证据;另外,其既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单独讯问时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或非法讯问,同时,对侦查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独提讯的做法无疑会导致上述立法目的落空。(2)部分看守所内为检察机关单独设置自侦案件提讯室,用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使用。根据研究人员的观察,这些专门提讯室与普通提讯室空间大小相仿,有的看守所中的专门提讯室没有设置金属栅栏这一物理隔离设施,并且专门提讯室的室内墙壁均作了特殊的包装处理。据Cl看守所监管民警介绍,之所以在普通提讯室之外还要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设置专门的提讯室,主要是为了创设较为宽松的讯问环境,促使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根据2006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在看守所设置职务犯罪专门讯问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完全可以使用看守所现有的讯问室,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专门的讯问室。在看守所内设置单独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室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取消物理隔离的专门讯问室更是违背讯问室建设规范,不利于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2.看守所对提解出所严格规范。为避免办案机关利用提解出所规避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各看守所均对提解出所行为持非常慎重的态度,设置一系列措施防止提解出所过程中发生“提外审”的现象。这些措施包括:(1)特殊的审批程序。据c1看守所监管介绍,提解出所的,必须经分局值班领导批准,这是《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所明确要求的。D看守所进一步严格了这一审批程序,要求必须由分管监管的局领导审批方可提解出所。(2)严格限制提解出所事由。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提解出所的,除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以外,其他事由仅限于因侦查需要提解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实践中,看守所通过对《提讯证》或《提票》的书面审查判断提解出所的事由。(3)严格控制回所时间。《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均未对提解出所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c1、c2、D看守所的做法是,提解出所的,当天晚上12点前必须送回看守所,A看守所要求提解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为督促办案单位遵守上述规定,看守所还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提醒。(4)回所体检。《看守所执法细则》2—03规定:“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实践中,看守所基本遵守了上述关于询问和体检、记录等的规定,但根据提解出所的办案单位不同而略有差异。法院提解出所的,回所时一般只进行口头询问和记录,并不体检;而其他办案单位提解出所的,送回时则要进行询问、体检、照相等手续。(5)归所访谈。D看守所对于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归所后,都会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就是在提解出所的过程中身体上有没有损伤,是否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等内容,访谈记录需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看守所在非法取证证明中的固定、提供证据方面的功能 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能够获取和保存在押人员的身体及生活状态的第一手资料;在押期间的讯问行为也依法应当在所内进行,因而能够掌握讯问全程的视频资料等信息。这些信息是证明办案机关讯问所获取的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的主要事实基础,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看守所的工作机制,可以为非法证据的证明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发挥证据固定和提供作用。1.入所体检材料。通过对5家看守所的实地考察和与监管民警的访谈得知,每位在押人员在进入看守所时,都要接受较为严格的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具体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和胸片等。一旦发现其身体有所损伤,在问明原因后监所医生会详尽予以记录并编号保存。而这份体检记录也就成为法官、检察官们判断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前是否受到刑讯的重要参考依据。2.提解出所时的证据固定。(1)提解归所时的体检与拍照。为避免办案机关利用提解出所的机会讯问在押人员获取证据,看守所一方面严格规范提解出所的审批机制,另一方面还通过对在押人员归所后的体检机制记录其身体状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根据Cl看守所监管民警反映,“XX省关于提解出所有自己的专门规定,提解出所的理由只能是指认现场。如果是以提审为由进行提解出所须由值班领导审批,提解出所不得在外过夜,晚上12点之前必须回来。提解归所时必须体检、照相,如果发现离所期间在押人员身体受到损伤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必须留档备案,并及时向有关的上级汇报。”看守所的这一做法,一方面限制了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长度,可以有效遏制各种不人道的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提解出所后遭受了非法取证行为,归所时的体检材料和照片就会成为法官、检察官判断在押人员是否遭受非法取证的重要参考依据。(2)提解归所后的访谈记录。D看守所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归所后,监管民警都会与其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是在提解出所的过程中身体上有没有损伤,是否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等内容,访谈记录需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3.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此次调研的5家看守所的讯问室,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都对讯问室进行了改造,基本上实现了讯问人员与在押人员的物理隔离,这大幅降低了刑讯逼供行为出现的概率。另外根据监管民警的反映:“讯问时,会保证在押人员正常的饮食、休息时间,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最低可以保存15天的纪录。”讯问地点固定化以后,刑讯逼供基本上杜绝了,但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还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下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会成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参考资料。据A看守所监管民警介绍,讯问室中录制的视频资料可以保存一个月,并且可以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然而,对于看守所录音录像系统能否替代办案机关自行对讯问的录音录像,调研中多数受访民警持反对意见。其担心包括: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录音录像不能满足法庭的证据规格;操作录音录像容易导致过度介入案情,与看守所中立的地位不符;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这些顾虑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对于看守所内的讯问仍然是两套系统分别录制,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录音录像原则上仅供内部管理使用。4.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提出的非法取证的线索提供证明材料。为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实际状况,各看守所均在监仓内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与c2看守所监管民警的座谈了解到,“对于在押人员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看守所竭尽所能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明材料,比如说每个监仓的监控设备的录像,其作为证明材料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监视在押人员”。监仓内的视频资料可以全面地记录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生活状况,可以反映其被提讯前后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态。这些信息对于证明其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三、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其他问题 (一)看守所与法律援助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点,这被视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要求公检法机关对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形、五类人员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根据课题组就法律援助问题展开的其他调研工作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数量增幅仅有60%左右,远远低于预期的增幅。更为重要的是,不少基层法律援助人员反映,侦查环节上侦查机关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转送程序不顺畅导致侦查环节上法律援助数量最少。主要表现为,侦查起诉两个审前环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量总和等于审判环节,三个环节上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大致分布为20%、30%与50%,其中主要是法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这说明,在侦查环节上不少案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而未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将法律援助权的告知义务赋予了办案部门而非看守所,⑦这种程序设计使得看守所保障法律援助权存在法律障碍,特别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看守所是否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与保障义务没有规定。由于绝大多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处于看守所内,告知义务与转交手续的设计又与看守所存在诸多联系,所以,看守所、办案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与优化。公安监管实践中,不少部门意识到看守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性,也试图通过一些实践探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比较普遍的一种实践方式是,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在工作站中设置值班律师或者放置宣传单、公式法律援助机构热线电话的方式普及法律援助常识,提高法律援助潜在受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承担向家属等探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极个别的试点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尚存在功能上的显著差异,优秀之处在于其不能向在押人员直接提供辩护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调研中,课题组了解到,看守所完全可以成为潜在受援对象的重要发现地,因为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的情况,特别是经济困难程度有着较为长期与客观的评判。比如D市看守所出具的建议法律援助机构以经济困难为名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商情,D市法律援助中心全部不经审核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二)送交执行难 送交执行难包括投牢难以及近期出现的暂予监外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接受难的问题。所谓“投牢”,即公安机关依法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刑事审判与刑罚执行活动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从此次调研所到访的C1看守所以及c2看守所的情况看,“投牢难”是这两个看守所乃至其省内其他看守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以C2看守所为例,其实际日关押量为6200人,其中已决犯1081人,已决犯的数量占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的17.4%;已决犯中,余刑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罪犯710人,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待投送罪犯317人,余刑一年以上待投送罪犯54人,待投送的比例占到已决犯总量的34%,真正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余刑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的罪犯仅为66%。“投牢难”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看守所严重超量关押。以c2看守所为例,该所的设计关押量为3000人,而目前实际日关押量为6200人以上。最高峰时曾达到6998人,超设计关押量达两倍之多。造成“投牢难”最为直接的原因是监狱床位有限,监狱本就持续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在监狱床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投牢难”问题一时还难以解决;而即便是通过增加监狱容量来缓解“投牢难”,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为缓解“投牢难”所带来的问题,看守所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整合全市看守所资源,分流短刑犯,如2012年C2看守所通过分流短刑犯至其他看守所的做法消化了1360人。但是,必须看到,该作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投牢难”所带来的严重超量关押的问题,对于解决“投牢难”本身则是鞭长莫及。二是与法院进行沟通,使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但一方面,看守所与法院协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本身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即便是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看守所在送社区矫正的时候也存在很大困难。 (三)精神病人的关押问题 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缺乏程序规制的弊端,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定鉴定之后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启动这一程序,而精神病鉴定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这一鉴定结果的形成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另外,由于我国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严重,加之鉴定资源不足,导致鉴定周期非常漫长。这意味着,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其被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开始至最终强制医疗决定做出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间。在这一期间内,由于其往往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大多会被继续羁押于看守所当中。在与看守所监管民警的座谈过程中,对这类被羁押人的监管难被频频提及,成为困扰当前看守所监管工作的重大难题之一。他们反映,由于精神病人,尤其是暴力狂躁型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往往较高,容易对共同生活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看守所为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将其单独关押。但是看守所羁押场所不足问题本来就十分严峻,这类在押人员的单独羁押无疑会大大增加看守所的羁押成本,导致本已捉襟见肘的羁押资源更加短缺。而作为专业的精神病人收治机构的安康医院,只接收有鉴定结论的精神病人,导致看守所也无法对这部分被羁押人进行合理分流。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对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加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安康医院等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病区,对等待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的在押人员进行统一羁押,以减少这类被羁押对象对看守所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初步治疗和病情控制。 (四)在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机制 根据调研所取得数据,我国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这一期间内,由于所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确定,导致在押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致使看守所的监管难度较大。为激励在押人员主动服从监管,维持良好的监管秩序,部分看守所尝试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通过这一机制降低监管难度。例如A看守所所在的A市,其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A市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是否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在押人员从重或从轻处罚。依据这一规定,A看守所专门制定了《在押人员考评管理手册》,通过考核打分的形式,对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考评。这一考评结果会在附在量刑建议卷宗中转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向法院提出,法院在案件判决书中会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这一机制可以规范化地反映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实际表现,有利于激励其服从监管;对法院和检察机关评价被羁押人的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等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一机制不仅在量刑环节可以使用,甚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羁押人作为无罪之人,对其考核和评价只应当客观反映其在看守所中遵守监规的情况,而不能以此为手段,迫使被羁押人做出非自愿的认罪行为;更不能将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作为羁押表现恶劣的情形,以此威胁诱导被羁押人放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四、结论与完善建议 总体上看,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法律实施中文本的严格适用固然重要,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对法律精神的追随与信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既创设了不少新制度、增加了不少新条文,还进一步弘扬了人权观念、程序观念等一系列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隐藏在条文与制度背后的法治精神更加迫切地需要看守所在贯彻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深刻理解、积极推动与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成效只是良好的开端,许多间接相关的条款,比如保障民事权利、法律援助等,甚至是看起来与看守所执法无关的条款,比如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的固定取证等,都有必要继续研究,拓展看守所的相关功能,创造条件予以适用,真正完整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文本规定。推动看守所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既有积极因素,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积极因素主要包括2009年看守所改革新政推行以来,看守所系统的执法人员素质、软硬件建设、执法规范化程度、法治思维意识都发生了极大的改观,改革的综合效应已经能够为承载更为全面、深入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坚实的支撑。当前的消极因素主要来自于法律规范依据的欠缺或模糊,比如不少可以继续拓展的看守所履行的刑事诉讼职能严重受制于刑事诉讼法表述的模糊而无法推进,同时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进展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实施的进展程度。以下笔者将以若干突出问题为例,展开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律师会见场景的设置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衔接2007年律师法的规定,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律师会见办案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看守所监管民警不得在场仍然值得进一步明确。法律修改删除“派员在场”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旁听会见过程甚至干扰会见谈话从而限制律师会见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国际标准和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不是禁止监管人员在场,而是禁止律师与当事人之问的谈话为第三人听到,执法人员可以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点戒护。未来的看守所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这一场景,在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权的同时考虑到监管安全与秩序的需要。 (二)明确三类限制律师会见的例外案件范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为平衡保障辩护权与打击特别严重犯罪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三类案件的例外,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侦查环节上暂时限制律师会见。三类案件的例外是权衡两项不同价值追求的结果,首先应当明确范围以防止扩大滥用至普通刑事犯罪。当前看来,律师界包括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表明,虽然高检规则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明确,但仍然效果不够理想,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明确界限、完善控制程序。比如从实体角度来看,涉嫌贿赂犯罪金额应当进一步提高;从程序角度来看,应当有相当的证据表明涉嫌金额且增加相应的备案、救济机制。 (三)律师会见与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侦查环节上“提供法律帮助”与37条规定的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中的“等”如何理解?是否包括民事法律服务?这一问题涉及到长期以来处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实践所形成的“先刑后民”问题,也关系到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案外人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范这些问题,谈不到允许或禁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的民事权利的处置原本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范畴。但从看守所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被羁押者民事权利的行使及其牵连的民事人、家属能否会见在押人员问题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进行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公民自由的羁押监管行为并不能附带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在押人员有权自行或者通过其委托的人或律师实施民事行为,只不过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部分权利的行使因为被剥夺自由而导致不便,需要通过变通方式方可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民事权利的行使,包括允许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允许当事人通过的方式行使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安排其出庭参与诉讼等。 (四)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为进一步羁押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时间节点,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最长时限设置为24小时。实践调研已经表明,这一程序设计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疏漏,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看守所无法也无权审核24小时的期间是否被严格遵守,导致这一程序机制的适用基本上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自律。建}义,一方面赋予看守所收押时审核这一期问的权力,并通过公安内网联网的信息化手段全程监控在押人员到案至送押之间的时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期间规定的超时送押行为应当设置程序性后果,比如参照“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为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违法行为,可以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⑩对于不同原因、不同程度的超时送押行为也可以设置行政问责、行政处分等多层次的程序违法后果。 (五)便利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管理中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和看守所地位的中立性,由看守所负责法律援助的通知、告知与转送将更有助于保障在押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看守所可以直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考虑提供法律援助,看守所转交申请没有必要再经过办案部门,这样能够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尽早、全面地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看守所监管民警通过入所书面告知、监室上墙材料、日常谈话等环节更有条件用在押人员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权利与行使方式。 (六)讯问录音录像与非法取证的证据固定与提供为进一步遏制非法取证、落实我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与新条文,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就包括第121条规定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与第54—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新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而看守所中立职能、服务诉讼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将极大地推动这些关键制度的真正实施。比如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侦查办案部门自行录制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普遍质疑录音录像能否“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实践中不少案例都存在着“打的时候不录、录的时候不打”、“选择性录制”等问题。看守所如果能够承担录音录像职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讯问与录音录像的主体分离,增强录音录像在证明取证合法性时的证明力。非法取证的证据固定与提供也是如此,看守所体检记录、健康档案、提审记录、同监号人员证言、监管民警证言,由于来源的中立,对于证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是证明力极强的“黄金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事实上已经为充分利用这些证据提供了充分的授权,看守所完全可以创新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实质,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提供更多的便利。 (七)关于交付执行难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刑罚的执行部分调整有限,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少刑罚执行问题未能直接回应,特别是对涉及到不同司法、执法机构之间职能互涉中由于部门利益驱动产生的纠纷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与标准,“投牢难”、“暂予监外执行交付难”都是这方面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修改相关法律之前,当前亟待着手解决的问题应当是明确此类纠纷解决的主体,充分利用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授权,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扯皮。从长远来看,在《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建立起行刑指挥、裁决机制,健全监狱容量因地因时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特殊人群羁押服刑场所等来解决这一难题。 作者:陈卫东 程雷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论文 一、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与最高法规定如出一辄: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进行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对于决定不收集、调取的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高检规则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弊端,并且同样没有给予辩护人救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倘若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发现侦查机关少收集或根本未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事实与证据,而按照规定辩护律师又不享有收集这方面证据的权利或者客观上无法收集的证据,如果被检察院“认为不需要”、“没有必要”收集,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否能够实现依然取决于检察院与法院的主观衡量标准。 二、申请调查取证难的法理分析 (一)两造对立的诉讼体系是根本原因 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的主要目的为对抗公诉方,以证据证明公诉方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辩护证明力的充分。所以律师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中,调查搜集的即三类证据:其一为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没有犯罪目的、被告人具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动机与时间,或者被告人基于排除违法的阻却事由及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其二为能够否定公诉机关证据能力的证据,主要指否定公诉机关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证据,如以刑讯逼供收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得到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传闻证据等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不合法的证据。其三为能够对抗公诉机关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为了动摇审判员对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辩护律师在不能证明公诉方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必须寻找与公诉方证据证明事项所矛盾的证据为被告人争取辩护利益。〔2〕无论辩护律师收集的是何种以上证据都会影响公诉方公诉行为,触及公诉机关诉讼利益,使公诉方对辩护律师产生对抗;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是需要向公诉机关申请方能行使,由此造成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困难。 (二)辩护律师缺乏正当辩护、取证行为的豁免机制 在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当中,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本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力监督与制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纠正程序违法,但是侦查权是行政权的扩张权力,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具有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面性的特点,作为私权利介入的调查取证权极易影响到侦查活动的运行,所以律师在行使申请调查取证权时往往被侦查机关所责难,并且还需要承担被追诉的风险,《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凭证罪往往成为公诉机关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而且该罪犯罪主体包括辩护人、诉讼人,由于主体特定,难免产生因人设罪的嫌疑;《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将辩护律师排除在外,辩护律师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是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当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如果发现有犯罪分子罪重或具备加重刑罚的情节而予以隐瞒不揭发就有被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特定主体的条款与凭证豁免权的缺失无形中加大了律师行使权利当中的职业风险。 (三)私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公权力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所以申请调查权既不属于国家权力,也在社会权利的范围以外,仅仅是公民辩护权利的延伸。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代表进行诉讼,拥有国家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一方面有赖于公诉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权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国家权力赋予的取证权力天然的强制性,如果证人或者被害人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认可或不配合将直接导致取证难以进行。对于难以开展的取证,法院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果辩护律师不能行使调查取证权,则只能依赖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公诉机关一方面承担公诉职能,收集犯罪、加重处罚的证据材料,力图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还要负担收集其罪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那么其证据公信力与公平程度将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在事实上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能力。 三、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一)规范决定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力具有与生俱来的对抗性、天然的不可中立性,如果将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权集中于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权力的制衡设计。由此,决定权主体最好集中于在两造对抗的诉讼中保持中立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专司审查起诉职能与监督职能。 (二)赋予律师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此处对于“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被视为赋予了辩护律师狭义的豁免权。豁免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保证律师不因为在执业过程中的正当行为而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律师法》第38条第2款相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辩护律师豁免权,但仅限于保密的范畴,对律师在诉讼中的其他正当行为并没有豁免。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辩护律师易受追究责任的现实,应当赋予律师广义的豁免权,以便更好行使辩护权。 (三)完善申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并示明确规定,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较为模糊:“人民法院认为……确为必要”。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不利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应当准允调查取证的情形,确保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正当行使。同样,《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予辩护人对被决定不准许、不同意调查取证申请情形的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行使的基本保障,救济途径的缺失不利于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因此,法院应当赋予辩护人向其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 (四)完善侦查阶段的申请取证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出发,不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侦查阶段是查找、固定、核实犯罪嫌疑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的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尽早介入侦查可以尽早获取证据材料的准备。但在司法实务当中,侦查机关垄断着侦查阶段证据的调查、占有,不愿律师介入的原因往往是担心辩护律师同侦查机关争夺证据。因此,让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行使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填补侦查阶段权力制约空白的必要措施。 (五)赋予辩护律师勘验、搜查、扣押、冻结等在场权 由于辩护律师在取证技术与取证手段方面远落后于侦查、检察机关,为了弥补辩护律师这个缺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通过在场的方式参与到侦查机关对于人证、物证的调取当中。同时,也可以让辩护律师接触到直接的证据,在掌握证据的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为证据的质证与辩护做充分的准备。对于辩护律师未在场的证据的效力应当予以减小,对于重要的未经辩护律师在场的证据的取得可以合理排除或重新取证。 作者:马晓龙 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和策略论文 一、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法条上的冲突 (一)律师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就会见权而言,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律师阅卷权 在阅卷权方面,《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典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阅卷的范围上。《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通过对法条的比较可以看出,律师的阅卷权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移送起诉阶段仅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明显狭窄。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对于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新《律师法》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结合新《律师法》第33条,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了。而通过《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律师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都必须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其次,律师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不仅要取得被害人、证人的同意,而且还要经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许可。再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 (四)律师辩护身份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审前程序中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显然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排斥在辩护人范围之外。《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也不能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的辩护权。[1]我国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哪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甚至连“诉讼参与人”都不是。[2]也就是说,律师尽管能够为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帮助,但律师的有限参与不足以改变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格局。 (五)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 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3]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尽管我国律师法顺应国际的趋势,规定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豁免权,但是,仅仅是有限的言论豁免权,因为第37条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条款,使得律师们仍然担心,如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判断标准依旧掌握在法官手里,该条款可能会成为法庭制裁律师的依据,而且,此处的规定非常的不确定,例如何为恶意诽谤他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要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职业处罚,例如,吊销执照,停业,罚款等等。但无论如何,“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对于中国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已经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新《律师法》在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二、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的冲突 (一)传统诉讼理念和现代诉讼理念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侦控机关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惩罚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应诉讼权利明显不足,在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参与诉讼难、律师辩护难等现象的发生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有着直接关系。现代的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刑事诉讼法》价值体现不仅要保证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程序即在不侵害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要满足所有人的安全、秩序、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的需求。[4]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理念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已为我国刑法所规定,后者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并不明确。新《律师法》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在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形成重实体真实、轻程序正当,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体现在立法上,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犯罪、控制犯罪的功能特别重视,突出表现在立法对侦控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则未予充分关注;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控机关的人权观念较差,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辩护权、律师参与诉讼难等现象不胜枚举。[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指导思想上追求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在惩罚犯罪的框架下定位人权保障的实现,不太关注权利保障。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律师法》更多的体现人权保障的理念,在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基础上找到了平衡点和落脚点,通过扩大律师的辩护权,为控诉方提出和赢得起诉设置障碍,使律师在诉讼中与执法人员地位平等,能够抗衡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控、辩、审三方稳定的三角结构。 三、新《律师法》适用冲突解决的路径选择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 1.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然性 新《律师法》为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而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但新《律师法》的修订和出台是否就能起到根本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作用呢?《律师法》作为行业法,它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考虑与相关基本法的衔接。许多问题的解决,更多地需要依靠诉讼法等基本法作相应改动。基本法不改,《律师法》的规定的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实处。因此,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的修改以及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使其能与《律师法》协调和衔接起来,才能使律师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2.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可行性 根据《宪法》第62条和《立法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所以全国人大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律师法》不是基本法律,所以其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果是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则修改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但是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则必须是部分修改,而且不得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出台立法解释 1.出台立法解释的必然性 在我国法律制度层面上,立法机关是法律解释主体之一,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被称为立法解释。[6]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之常设机关享有刑事诉讼法之立法解释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其解释主体地位是宪法所赋予的,具有合宪性;其次,根据宪法,其还享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再次,国家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监督方法也很多,但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以指导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法律的确切含义或纠正执行机关对法律原意的错误理解,同样也是一种监督法律实施的方法,并且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方法,它能更全面、准确地体现立法思想,从而保证法律统一并得到正确的执行与遵守。[7]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主体,行使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权,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呈现的抽象性立法解释,对各级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8] 2.出台立法解释的可行性 新《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也是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实质性的突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律师法》实施以后,由于对原有的、己经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成了挑战,并且不可避免地触及到相关部门的既得利益,因此必然会引起了一些纷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没有现成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全国人大立法解释这条出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两法冲突,为《律师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做出立法解释,从而明确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为律师法与刑诉法做出立法解释从而制定冲突规范,还可以对《立法法》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冲突。因为造成两法冲突的原因也在于《立法法》对于这种冲突情形没有规定相应的解决规则,这也是《立法法》遇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对《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或者《立法法》进行立法解释,从而得出冲突规范,解决两法冲突。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论文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护论文 一、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弥补了以往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内容,健全了人权保障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员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的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这样,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二级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与此规定相适应,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便有了新的发展。 (二)、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以往的立法,由于没有把被害人当作当事人,所以没有赋予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肯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后,理所当然的享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一立法意图的转变,正是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最显著的地方之一。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保证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第二,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总之,因为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对于司法是否公正,是否赋予被害人法律上的申请回避权利便关系到被害人人身权益的问题。 2、赋予被害人委托律师诉讼的权利 委托律师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是被害人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实现自己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被告人委托的权利,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该权利。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附带民事诉法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这从立法上是一个小的转变,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3、刑事被害人申诉权,起诉权的确定 赋予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侦查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又一新发展,它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开始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的决定不服时,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些规定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4、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裁判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体现和具体化。 总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转变,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使其拥有完整的诉讼权方面,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事人地位的确立及其权利的赋予,有利刑事被害人自始至终参加刑事诉讼,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人权的最突出表现。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主体——被告人也享有人权保护、并且享有更多,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走向法治化人权保障正轨的标志。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 以往的刑事立法,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代替无罪推定原则。以致很多的案子无法查清,因为,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便成趋势。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即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只具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赋予其一系列程序权利,如辩护权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了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显著之处。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是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即“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让其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从这一点出发,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名称也是不同的,在侦查但未提起公诉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后提起公诉了则称之为被告人,这也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从而更进一步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二)被告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 依据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1)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拘留的条件是:罪该逮捕,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7种紧急情况之一;逮捕的程序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2)被拘留者对逾期的拘留有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的权利。这些都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是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有力表现。 (三)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至远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2)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3)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且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合理、及时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四)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2)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等等一些应该说被告人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解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五)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2)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0条)。(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另外,上文说过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该原则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人有罪,但又不能证明他有罪的事实,那么用刑汛逼供的方法取证是违法的,应受惩罚的。其次,根据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此外,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人到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等,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总的来说,我国人权保障进一步完善、健全。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检讨与不足之处 (一)立法的检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面对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想:一般侦查人员的提问,首先就推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于是,他的发问,便使犯罪嫌疑人自陷其有犯罪事实的境地。另外一方面:该规定不仅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同,而且与强迫自证其罪也不同。如果如实回答,固然可能使陈述者的主张成立;如果不如实回答,其直接后果却不应当是与之对立的主张成立。 其次,关于询问证人方面: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应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关于这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尚属空白。 (二)实践中的错位 第一,候审羁押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运用条件及程序的严格限制,可以推出被告人享有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然而,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人犯422108人,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同年给予刑事处罚的才361426人。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被羁押,受到羁押而最终未被处于刑罚的高达60682人。②第二,在有的地方,甚至普通地方,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真实,一般就可被法庭采纳,由此损害了被告人享有不受非法搜查、取证的权利。并且,对于“证明材料”与证据的关系,现在法院普遍采纳的仍是“证明材料”而不是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据原理的本来特性,造成许多查不清或“冤”的案子。第三,在少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到侵犯。有的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就在开庭前请示上级法院;有的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一审之中,还有的上级法院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述作法,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告人享有的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权利。 四、针对以上所举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是否引进沉默权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说,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二是否定说,认为在当前的治安形势下,不宜规定沉默权;三是折衷说,认为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应进行适当限制。大部分学者支持折衷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已蕴含在立法中。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以看作是特殊沉默权的立法表现。在实践中已经有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办理“零口供”案件。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设立的沉默权制度,应当包括:(1)明示沉默权模式,即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沉默权予以确认,包括明确告知规则、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和明确违反沉默权后果规则;(2)默示沉默权模式,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确出现“沉默权”字样,但依据立法原意和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沉默权的内核,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3)沉默权的例外,指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团伙犯罪等)中,如果被追诉者要求行使沉默权,法院有权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③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态度是:第一,反对非法收集证据;第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排除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但由于法律对非法证据及其衍生证据的可采性未作规定,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规定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在实践中存在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借鉴外国有益经验,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最终方向。有的学者认为,要构建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应确立强制排除(或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二是要充分考虑法律文化传统、治安状况、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司法机关的执行能力等因素;三是根据各国的具体对策的演变和发展方向,做出相应的规定;四是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其他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体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1)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界定;(2)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3)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4)确立衍生证据的可采原则;(5)制定《刑事诉讼证据法》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④ (三)实行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当前诉讼制度下的高羁押率是超期羁押赖以生存的土壤,高羁押率造就了超期羁押。因此,羁押制度只有独立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才能化解超期羁押与办案期限之间的矛盾,即羁押制度单独设立后,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羁押期限不随其自然地延长。针对建立羁押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有的学者主张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监管力度,降低羁押率,减少超期羁押问题的机会。同时,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的制度和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这样才能解决我国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所在。 (四)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来的以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特征的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为使此种模式更好地实施,有的学者主张引人英美法系国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其理由是:(1)在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变化中,辩方的作用日益加强;(2)公诉机关往往只复印对控诉有利的证据,甚至保留部分证据作为“秘密武器”,与改革初衷相违背;(3)面对律师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公诉方往往措手不及,只能请求延期审理,浪费诉讼资源;(4)能使公诉方了解到被告人是否存在无罪或罪轻可不起诉的证据,从而作出调整指控方向的决定;(5)对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为控辩双方提供全面了解掌握证据对庭审质证予以充分准备的条件;(6)对不合格证据和法律文书起到过滤和提醒补正的作用;(7)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的达成。在证据开示范围上,检察官将全部证据材料开示给辩护方,而辩护方则至少将无罪证据和自首立功证据开示给对方;在开示阶段,公诉机关做出起诉决定时应该进行证据的第一次开示,如有必要应在开庭前进行补充开示,补充开示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 (五)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对抗程度大大增强,导致庭审程序复杂化,效率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学者建议引人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认为不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刑罚规律、刑事诉讼的目的等各个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都蕴含着其内在的重要价值,也是我国建立这项制度的内在动力。在我国的整个刑事法治过程中,从程序到实体,从定罪到量刑,从公诉案件到自诉案件,从立法到司法解释的各个环节,都有辩诉交易的表现形式。如诉讼程序上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看作是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变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含着双方交易的影子,可以认为是我国在立法上的辩诉交易;自首、立功以及“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具有辩诉交易的色彩等等。因此,认为“我国未实行辩诉交易”是一个认识误区。在名称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设计与英美法系存在的差异,主张将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称为辩诉协商制度。⑤ 综上所述: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所以在以后的修订中,我们要注意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权的法律保障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便是一例,它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护,并逐步健全。另外,人权保障制度深深渗透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使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方面得到有力体现。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分析论文 一、参与式侦查程序评析 (一)参与式侦查程序的含义 所谓参与式侦查程序是指,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活动的一种程序设计,即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辩护方的参与,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有权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并应记入笔录。参与式侦查的主要内容是,律师在控方进行重大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调取证据时在场。参与,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素,是保证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参与不仅是审判阶段的要求,在侦查阶段同样呼唤程序参与。 (二)参与式侦查程序形成的缘由 参与式侦查程序是对传统侦查结构理论的重大突破。就侦查结构论而言,笔者认为,侦查可分为弹劾式(诉讼式)模式与纠问式(行政式)模式。这种划分以法官是否介入侦查程序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以及嫌疑人是否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为依据。不过,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实行的都是弹劾式侦查,侦查人员采取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权利的强制手段时,原则上都要经法官审查批准才能实施,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都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从强化辩护职能的目的出发,现代国家也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即律师可以自始至终介入刑事诉讼行使权利。比如律师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且享有会见保密的权利。事实上,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可以区分为这样两种结构模式。一种是对抗式侦查模式,另一种是非对抗式模式。所谓对抗式侦查模式,是指嫌疑人一方与国家侦查机关有权同步进行调查取证,嫌疑人辩护方的调查活动与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相对,各自收集辩护防御与指控证据,为法庭上的对抗做准备。而在非对抗式侦查模式下,侦查程序被认为是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单方面进行的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活动,而不主张嫌疑人一方的调查权,并进行限制。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对抗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非对抗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嫌疑人辩护方有权进行调查活动,而且有发达的私人侦探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收集被认为是警察与检察官的事情,警察与检察官均被恪以客观义务,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嫌疑人辩护方只能申请调查证据。如法国的学者和法官、律师都认为律师调查取证是英美法传统。实践中,法国律师往往选择申请警察、预审法官进行调查,从而由内政部或司法部承担此项费用。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有所变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如意大利就扩张了辩方的调查权,这是意大利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促成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延续。长期以来,审前程序中调查证据的权力垄断在追诉机关手中,这与198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在抗辩中形成证据的庭审方式相抵牾。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辩护律师很少像美国律师那样开展广泛的审前证据调查活动。辩护律师开展调查时都比较谨慎,主要原因是担心牵连进犯罪与违法行为,而且在意大利没有专门的私人侦探职业,更进一步的原因是法官也不太乐于相信辩方调取的证据。为了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的对抗能力,意大利于2000年赋予辩方调查权。此次辩方调查取证权的改革,是通过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辩护性调查”的第397号法律加以规定的。[②]该法律在法典中增加了第327条附款和第六章附章(即391条第1附条至第10附条共10个条文)两部分内容。根据规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辩护方都有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在初步庭审程序结束之前,辩护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归入辩护方卷宗中,与检察官卷宗相对应,初步庭审结束之后,辩护方卷宗归入检察官的卷宗之中。在审前阶段,如果法官需要作出某些决定,可以将辩护方卷宗中的材料提供给法官。具体调查的方式为,当事人可以将调查权委托给律师行使,律师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私人侦探和技术专家等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在初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与被控罪行相联系的信息,辩护律师也可以要求检察官提供某些文件,可以进入私人场所,在检察官事先同意时,可以收集不能重复收集的证据。 即便辩护方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无论如何,辩护方在收集证据方面的能力显然无法和控方相比,因为无论在哪种侦查模式中,追诉方都享有辩护方不可比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优势,其侦查在审前程序中都占据主导地位。事实上,控方收集的证据在数量上要大大超过辩护方。为此,两大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辩护方分享控方侦查成果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控方应将收集到的证据在开庭前向辩护方展示。在大陆法系国家,检控方允许辩护方在审判前阅卷。然而,难以克服的缺陷是,控方在法庭上提出的由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因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侦查人员主观原因而导致客观性难以得到验证,还存在侦查人员对有利于辩护的证据收集不力的问题。为了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实施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势下,参与式侦查程序应运而生。参与式侦查打破了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性传统,使侦查程序走向开放。 参与式侦查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实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代诉讼理论上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整个刑事诉讼以法庭审理为中心。这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度是正确的,但随着辩诉交易的实践,法庭审理程序不过是比例很低的例外。[③]这使得侦查程序的重要性日渐突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一直居于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侦查程序的结果对审判的影响极大,而“如果审判阶段发生误判,通常种子已在侦查阶段种下”。[④]所以,重视侦查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刑事诉讼程序重心前移,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如日本虽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但没有以证人为中心,仍在利用侦查阶段收集的众多证据材料。[⑤]这意味着侦查对审判的影响极大。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教授据此指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的重心前移,提高被告人与辩护人对侦查结果影响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当务之急。[⑥]德国目前出现两种改革思路,即参与式侦查程序与平衡对抗的侦查程序,[⑦]二者都是基于检察官与警察垄断调查权产生极大弊端而提出的对侦查体制的矫正之策,都有利于辩护方对侦查活动的监控,不过,前者强调律师对控方调查的直接监督,后者则属间接方式,更侧重保证侦查的效果。而前者已然成为改革的通说,这就说明强化律师的参与以实现侦查程序公正比强调侦查的单方性以保障侦查效率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参与式侦查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参与式侦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成侦查程序公正进行,抑制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审判公开与控辩双方的同等参与来实现,这在两大法系国家都已成为现实。而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性则一直在制约自身的正当性。侦查程序公正的首要要求是合法性,即侦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然而侦查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易出现非法取证行为,这是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所决定的。辩护方参与侦查,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衡,可以防范程序违法现象,实现程序公正,是侦查人员取证行为合法性的保证。侦查人员犯下的错误虽然可以通过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救济,但非法证据排除毕竟属于事后的救济,这种救济程序的繁杂性、效果不易实现性以及消极影响的不易消除性使得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成为不得已的方式。无庸置疑,律师参与侦查这种事前预防的方式比非法证据排除这种事后救济方式更有效。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有利于矫正极端功利化的侦查倾向,克服侦查人员取证的主观随意性与片面性,促成侦查客观中立化,实现侦查取证的全面性。由于辩方收集证据能力不足,侦查取证是证据收集的主要来源在有些案件中甚至是唯一来源,因而侦查取证的全面性至为重要,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前提。虽然法律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⑧]但是实践证明,难以避免和根本消除侦查人员取证的片面或偏颇。这是由侦查机关具有天然的追诉倾向所决定的。律师参与侦查,就可以抑制侦查人员取证的主观性与片面性,对侦查人员忽视的有利于辩护的证据申请其收集,律师也可以亲自收集或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因时过境迁而致证据遗失、毁损。辩护方有限度地参与侦查程序不仅不会妨害侦查活动的进行,相反可以防止和纠正侦查中错误的发生,避免重要证据的收集出现人为或过失的偏颇。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第三,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防止侦查人员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如德国检察制度的创始者法学家萨维尼(CarlFriedrichV.Savigny)所指出的,“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藏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错误。”[⑨]实践告诉我们,警察最易滥用权力。律师参与侦查对侦查人员而言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可以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律师参与讯问嫌疑人程序,一方面可以实施对讯问的直接监督,防止侦查人员使用刑讯、变相刑讯、胁迫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如在英国,律师一般将建议委托人如何在讯问中表现。如果他认为嫌疑人能够提出好的辩护,并能解释事件的经过,他就可以建议回答问题。例如,如果嫌疑人能够完满地解释为什么会在犯罪现场,就可以建议进行解释。反之,如果律师觉得警方的“证据透露”与举证责任不符,并且委托人的回答可能会对自己不利,那么律师就可以建议他不要回答问题。再如律师在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扣押时在场,就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等权利。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第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必须以真实的发现为前提。也就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事实的发现,而参与式侦查程序无疑使得真实发现更为客观,使得侦查结果更易于为控辩双方所接受。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控方的指控主张能否转化为有罪判决,另一方面被告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都取决于审判程序中出现的证据的品质。毫无疑问,侦查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对审判的结果影响极大。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有助于提高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全面性,使审判程序能够建立在公正的侦查程序的基础之上,形成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总之,参与式侦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四)对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质疑的回答 当然,在参与式侦查改革讨论中,也有异议的声音。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许遒曼教授对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即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参与式侦查改革是有代价的,至少有三大缺陷。第一,可能造成审判程序空洞化。他认为,辩护方是用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来换取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如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已经有参与询问证人的机会,那么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只要阅读笔录就可以了。这就放弃了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进行审判程序已经没有意义了,也就把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转移到侦查程序了。那么就可以把审判程序取消掉,只需建构好参与式侦查程序。这样做,在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会有问题。因为在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的权利相对于审判程序是非常弱的,是被动的。第二,在侦查程序中,被告人可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准备等到审判程序中才聘请,如果整个重心都转移到审判程序之前的侦查程序,就没有真正得到辩护的可能性。该改革必须以律师全程参与为前提,要保证从被列为嫌疑人第一分钟开始到进行侦查时获得辩护律师。这样需要多少律师呢?德国现有的律师数量满足不了需要。每一个案件都要请律师辩护,被告人在财力上恐怕也难以负担,所以在理想上采参与式侦查程序,但经济财力上是无法负担的,不可行。这样对于那些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而实施这种改革所带来的财政负担也是难以承受的。第三,可能带来侦查程序瘫痪的危险。律师在场会使得侦查的进行受到阻碍,使侦查目的无法达成。如果从侦查程序一开始,律师、嫌疑人可以全程参与的话,就可以知道侦查方向,嫌疑人会想尽一切办法在侦查程序中阻止调查,去影响证人,而使得侦查无法正常进行。许遒曼教授举例说,检察官将询问三个证人。他告诉律师,明天我要甲作证人,后天是乙作证人,大后天要询问第三个证人丙。这样就给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一个机会去影响证人,使得证人证词失去确定性,使侦查程序和结果受到重大影响。比如第三个要作证人的丙是嫌疑人的好朋友,他会对嫌疑人说,我可以在作证时作有利于你的陈述,而且本身没有伪证罪的危险,就请你告诉我前两天证人证言的内容,我可以据此设计可信的证言。那么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全程参与的这种透明式的侦查程序,就会使侦查失去意义。而不参与的话,辩护律师就不会知道证人证词的内容,也就不那么容易左右证人的证言。许遒曼教授说,他不是完全反对参与式侦查程序,而是担心参与式侦查程序过于削弱检察官与警察行使职权的效率,妨害取证的效果。因为侦查程序的本质是侦查机构先一步进行,如果嫌疑人在场,侦查完全没有意义了。他主张使用录像监控的方式代替律师在场。[⑩] 对于许遒曼教授所指出的参与式侦查的三项缺陷,笔者认为都是可以转换角度考量而成为积极方面或者予以化解的。第一,就审判程序空洞化的担心而言,是不必要的。首先,不能将审判程序与侦查程序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认为强化对侦查程序的参与就是削弱审判程序。不能为了强调法庭审判而否认辩护方参与侦查程序的价值,侦查程序应当为审判程序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而不是留下后遗症。否则,侦查取证一团糟,只会给审判程序的进行带来效率的降低与公正的受损。如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参与了询问证人,那么就可以避免证言的错漏,防患于未然,如果控辩双方均在庭审中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法官进行言词审理原则的意义与必要性自然就降低了。但不能认为进行审判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刑事诉讼的中心一定程度上向侦查程序转移,但不意味着审判程序就可以取消掉,因为再完美的参与式侦查程序也不能不以审判程序为保障。还有,辩护方也不是用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来换取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而是将辩护权前移,实际上扩展、强化了辩护权。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的权利相对于审判程序是相对较弱,但总比不参与使侦查形成权力真空要好,而且审判程序中辩护权没有受损,相反更具有针对性更富有效率。其次,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在降低,这和侦查程序的质量提高有密切关系,也是对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呼唤繁简程序分流的回应与必然体现。参与式侦查显然有利于审判程序简易化的实现,因为高质量的没有争议的侦查程序是审判程序简易化的保证。第二,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才聘请,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在审判程序中发挥作用,就该案而言,程序重心仍然在审判程序。担心律师数量不够、嫌疑人和政府财力不及会影响参与范围以及导致参与的不平等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因为律师数量不足,就否认律师参与的意义与必要性。就象不能因为面包不够分,就不予分配的道理一样,基于人道主义,完全可以也应当将面包分给孩子和老人。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必然是一个过程,并不是说必须立即实现所有案件中律师对侦查的参与。有财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没有财力的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由国家指定律师并承担费用,也就是说,参与式侦查可先施行于重大案件。须知各国指定辩护制度开始的时候指定的案件范围也是受到限制并逐步扩大的,并没有说律师不够就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也没有说等到律师数量足够时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参与式侦查会使侦查程序瘫痪的担心是过度的。律师参与侦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具有负面影响?这是很多人的担心。应当说,律师的参与是在不影响、不干扰侦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的参与。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设置参与的例外来避免参与对侦查的消极影响。如紧急情况下不通知或者提前告知将影响侦查时,可不预先告诉辩护律师目的,或者临时通知律师参与,这样就可以避免消极影响。不能认为辩护方参与就必然对侦查活动构成破坏,以此抵制律师的参与。事实上,完全存在一种状态,即辩护方的参与不影响侦查的效率,而又能促成侦查的公正进行。总而言之,辩护方的参与完全可以做到一举两得,即实现侦查程序中效率与公正的双赢。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参与式侦查程序的研究与立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参与警方的侦查较为常见。如在美国,律师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包括调查、讯问、传讯等阶段,律师均可申请在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不能因调查的需要而受到限制。[11]在所有的冤假错案中,半数以上是由目击者指证错误所造成的。为了防范指证错误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以律师的在场帮助权约束侦查机关的暗示性指证。[12]“警察对被指控者讯问所得的一切陈述,只要其律师不在场,不论该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具有任意性,皆不得为证据。”[13]可见,辩护律师参与是侦查讯问合法性的要件。“米兰达规则”对律师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提供了具体的保障,原则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律师在场才能受到警察讯问。这和大陆法系国家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的内容是相同的。因为对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场的情况已经有较为详尽的的介绍,本文侧重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参与式侦查的探讨和立法情况进行介绍。 1.德国 参与式侦查是2004年德国法律人大会讨论的改革议题之一,已经成为目前德国侦查程序改革思路的通说。德国司法部曾提出过类似的立法议案。[14]参与式侦查改革的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尤其询问证人时发挥作用,具体方案是,从侦查一开始,被追诉人的律师就可以参与证人询问等证据调查程序,参与讯问其他共同被告,参与选择鉴定人,等等。改革的建议者们希望通过这一改革能够使被指控方较早地参与侦查程序,形成更为开放、更为公正的侦查程序;同时希望通过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被追诉方的参与,让被追诉方能更多地接受侦查程序的结果,使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能直接运用到审判程序中,协商也能够得以较早地进行。[15]事实上,参与式侦查在德国已经开始实践,如律师实际可以参与讯问嫌疑人的程序,[16]讨论中的参与式侦查改革只不过是扩大参与侦查的范围而已。 在德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建议提出的背景是,第一,警察、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侦查在审前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几乎包揽了全部证据收集的活动。而警检机关一旦主导乃至垄断全部取证行为,那么取证难以避免的偏颇将对法庭的公正审判形成极大的破坏力量。并且强制侦查行为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嫌疑人的权利就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组织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座谈会上,一名曾经做过律师的研究人员对警察、检察官调查取证不尽客观多有批评,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客观性原则,[17]要求检察官和警察在侦查时承担客观义务,但实践中并非如此,而是与理论上存在很大差距。他即呼吁明确赋予律师调查权以及参与侦查的权利。德国科隆大学托马斯·魏根特教授也有对检察官偏离客观义务的分析。他指出,理想的情况是,检察官从司法角度客观公正地收集和判断证据,检察官的中立地位是保护被告人避免不当定罪的特殊措施:只有检察官和法官分别都认为被告人实际上有罪,才可以将其定罪。但是,在实践中,检察官的作用非常类似于更明确的当事人主义制度下的指控官员,比如检察官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情况就很少发生。与在其他制度中一样,德国的检察官尽量避免提起日后将被证明不成立的指控。但是这与法律要求的公正性无关,而是检察官的效率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而且,检察官违反中立性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有当检察官故意对他明知是无罪的人提起指控时,才会因为“起诉无辜的人”而受到惩罚。一旦作出起诉决定,德国的检察官将抛开他们的中立态度,尽力去赢得诉讼,甚至不亚于美国的检察官。[18]事实上,警察的状况与检察官相似,在中立性方面显然会更弱一些,所以现代国家无不强调法官、检察官对警察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参与侦查程序,无疑有利于打破警检机关独揽侦查取证的局面,形成更为开放、更为公正的侦查程序。第二,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德国出现了庭审协商制度,这一制度在近二十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为了保证庭审协商顺利进行,缩短法庭审理的时间,对证据的审查提前到侦查阶段,即允许辩护方参与侦查,就更有助于辩护方接受侦查程序的结果,从而避免法庭审理的拖延。 2.法国 在法国,参与式侦查也成为改革的方向。根据现行法,对现行重罪案件,如果预审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发出传票。共和国检察官应当立即讯问依此方式被传唤的人。如果被传唤者是由辩护人陪同自动前来,则只能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对他进行讯问。[20]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国民议会与参议院曾对警察讯问时律师在场问题进行过激烈辩论,但立法尚没有予以肯定,据说原因之一是律师数量不够。法国巴黎铁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铁法理先生认为,律师参与虽少,但有替代性措施,即检察官起的监督作用大。不过,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具有改革的意义。另外,根据现行法,在预审阶段,除非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或者已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公开放弃此项权利(1993年1月4日第93-2号法律)。应当在讯问或者听取当事人陈述的5日前以需回执的挂号信,有回执的传真或者在档案内注明的口头传唤通知律师(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在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法国2000年6月15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预审阶段当事人包括被告和民事当事人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所有可能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调查,而在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之前,只有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当事人只能要求预审法官进行某些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调查。法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被追诉方的在场权,受审查人的律师在法官勘验现场、讯问和询问第三人时有权在场。[21]可见,辩护方在侦查程序中的参与程度在扩展之中。 在法国,司法鉴定程序也体现了参与性。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副院长BIBOCHE先生介绍了司法鉴定辩论的对质性问题。从199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有权在出现技术疑难时要求司法鉴定。2000年6月15日法律修改后,当事人权利进一步加强,不仅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且可以一定程度地参与司法鉴定,如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员回答问题。涉案证人(法律规定在认定嫌疑人证据不足时是涉案证人的身份)、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在鉴定时申请被听取意见。当然,被害人的权利也有所强化,可以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被听取意见。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嫌疑人、涉案证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及律师对司法鉴定员在技术方面提出还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鉴定的权利,所以很难说在司法鉴定方面法国在从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但他个人意见是,应该允许律师对司法鉴定员作出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在技术方面提出问题和要求进行更深入或其他方面的鉴定。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鉴定员作出了鉴定结论,而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鉴定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这样诉讼时间就会延长。如果允许当事人的律师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求对某些技术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或者附加的、补充性的鉴定,就可以避免鉴定结论提出之后再重新进行鉴定。特别是严重的灾难如空难案件,技术性比较强,后果比较严重,而责任难以划分,经常会看到,一方指定的鉴定员,而另一方要求指定另外的鉴定员进行重新鉴定,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这么设计,即鉴定结果出来后,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员听取后对鉴定结论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鉴定。这样规定是可行的,有利于避免一方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申请无效撤销。司法鉴定对预审法官非常重要,因为预审法官负责调查比较复杂、严重的案件,往往涉及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影响很大。实践中一旦出现死亡等情形,基本上会进入预审程序。在进行责任事故以及特殊的鉴定如医学、心理和精神鉴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询问被鉴定人。如果预审法官要求重新鉴定,必须作出附理由的决定。预审法官拒绝对质时,需说明理由,而拒绝重新鉴定时不需说明理由。BIBOCHE先生认为,任何拒绝都应附理由。当事人尽管不直接参加鉴定进程,但可以申请预审法官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司法鉴定开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员进行某些调查,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确定鉴定方向。困难是当事人怎么知道鉴定的进程,发生了什么,以及做了什么?问题是鉴定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听取被告人和律师、被害人和律师的意见以及通知司法鉴定的进程,所以提交鉴定报告时很难知道采取了什么调查方式以及到底进行了哪些调查。在目前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没有法律禁止鉴定人在报告中写明是如何鉴定的以及鉴定的方向,实际上可以这么做。BIBOCHE先生现在审理经济案件时,会要求司法鉴定人向当事人说明鉴定的方向,如何作出的鉴定结论,让当事人有清楚的了解。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员进行某些方面的调查、研究,在庭审时可以向鉴定员提出问题,包括鉴定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等等。从BIBOCHE先生的介绍中,可以认为,法国司法鉴定程序还在酝酿着进一步的改革。 3.意大利 在意大利,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相当广泛,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或同案人对质、人身检查、紧急情况下的勘验、邮检时有权到场。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可以从未受到逮捕或拘留的被调查人那里获取有助于侦查工作的概要情况。在获取上述概要情况之前,司法警察要求被调查人为自己委托一名辩护人,在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可要求指定一名辩护人。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向辩护人发出通知,辩护人有义务出席有关的询问活动。根据具体的地点和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官员可以在辩护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向被调查人了解有助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的消息和情况,即使该人已被当场逮捕或受到拘留,但因此获得的消息和材料,禁止纳入档案并且禁止加以使用。[22]被调查人的辩护人有权在警察搜查、紧急核查、扣押时在场,有权出席经公诉人批准的直接开拆邮件的活动,但无权要求预先得到通知。[23]在公诉人进行询问、检查或勘验对质时,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先前确定的指派辩护人或自选辩护人发出通知,辩护人有权参与。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当确有理由认为延误可能影响搜寻工作或者影响对证据来源的保护时,公诉人也可以在确定的期限之前进行讯问、检查或对质,并且立即通知辩护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通知应当是及时的。当公诉人进行检查并且确有理由认为犯罪的痕迹或物质后果可能改变时,可以不进行上述通知。在任何情况下,辩护人的介入权保持不变。当参与有关活动时,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对此应当记入笔录。公诉人进行搜查、扣押活动时,如果要求被调查人在场,辩护人有权未经通知而参与。[24]意大利原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自198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疑更多地具有了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参与侦查的规定最为具体和广泛。 4.日本 在日本,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在法院进行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时到场,辩护人有权在法院而为鉴定时到场,执行之人应当预先将执行的时间和场所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预先已向法院表示不到场时,或者需要迅速执行扣押、搜查、勘验时,不在此限。[25]而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依令状实施查封、搜查或者勘验而有必要时,亦可以使被疑人在场。[26]收到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询问证人的请求的法官,认为对侦查没有妨碍时,可以使被告人、被疑人或者辩护人在询问时在场。[27]由上述规定可见,辩护方在参与证据形成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在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实施一些重大侦查行为时,嫌疑人及辩护人的参与受到的限制还很多。这或许会成为日本今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5.我国台湾地区 在台湾,辩护人参与侦查获得了立法的确认。2004年6月23日修订的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例外规定是,“但有事实足认其在场有妨害国家机密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或妨害他人名誉之虞,或其行为不当足以影响侦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如果选任了辩护人,“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150条“搜索、扣押时之在场人(三)”规定,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时,如认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场。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二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时,不在此限。第219-6条规定,告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人或人于侦查中,除有妨害证据保全之虞者外,对于其声请保全之证据,得于实施保全证据时在场。保全证据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时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由上述最新规定可见,台湾刑事诉讼法以原则加例外(如有急迫情形以及妨害侦查)的方式规定了辩护人参与侦查与取证的程序。固然会有例外冲击原则的情形,但无疑打开了辩护人参与侦查的一扇大门。 三、我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设想 (一)我国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内研究者的共识是,我国侦查程序的根本缺陷在于,只存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治罪关系,中立的法院不能对关涉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与隐私权利的限制措施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也就是说整个侦查程序没有独立与中立的司法裁判者,也就没有形成诉讼形态,而是一种行政化的程序结构,这无疑是违反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在侦查程序成为行政化运作的追诉模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单方面控制该程序,侦查权成为绝对的权力,各种强制侦查方法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与实施。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相反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在这种典型的纠问式侦查模式中,实践中大量出现刑讯逼供、普遍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尊严、财产等各项权利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犯罪嫌疑人地位客体化,权利虚无化,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因成为犯罪嫌疑人几乎丧失殆尽。修改刑事诉讼法,进行侦查程序改革,首先应改造侦查结构,引入司法裁判机制,建立弹劾式侦查模式,即构筑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嫌疑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三方结构,以及赋予嫌疑人基本的防御权,如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 然而,仅仅建立司法裁判机制还不够,我国侦查程序还有一项重大缺陷,就是侦查机关单方面、秘密地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并几乎垄断了审前程序中的取证活动。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不能介入侦查程序,加之犯罪嫌疑人几乎都被羁押而没有能力和条件收集证据,故法庭审判几乎是建立在侦查卷宗的基础之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这就向侦查开放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这是增强侦查阶段诉讼公正性的重要一步,是建构对辩性、公开性侦查程序的前奏。[28]不过,在侦查阶段,律师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以及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不具有辩护人的独立地位,也不能收集证据。在侦查机关单方面实施侦查取证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侦查破案的效率,违法操作时有发生。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9条),但是由于追诉本能使然,加之层层施加的破案压力以及过分的破案激励机制,导致侦查人员主观随意性增大,想当然、主观臆断,他们偏爱有罪、罪重证据,而往往忽视无罪、罪轻证据,导致所谓客观义务难以真正贯彻始终,侦查方向出现了偏差乃至谬误,取证失去客观性与全面性。由于审判阶段没有充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审判程序严重依赖侦查的结果。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为侦查中心主义所代替。可以说,侦查的结果基本上决定了审判的结论。坊间流传的顺口溜所谓“大公安、小法院、不伦不类的检察院”、“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侦查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就是其生动的写照。实践中,诸如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之类的冤假错案之所以酿成,与侦查程序包括勘验与鉴定程序等都存在公安垄断等重大缺陷密切相关。传统诉讼理论认为,侦查程序就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国家活动。犯罪嫌疑人、律师作为辩护方无权进行调查取证活动,也无权参与侦查人员进行的取证活动。嫌疑人还必须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接受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被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至多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种理论,既与现代侦查的公开化趋势不符,也对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公正审判不利。可以说,侦查机关独揽证据收集具有极大的弊端,导致嫌疑人辩护方失去当面陈述意见、表达异议的机会,在纠正错误侦查方面无能为力,法庭辩护也难以发挥纠错作用。总之,侦查程序参与性与公正性不足,一方面导致侦查权力滥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被侵犯;另一方面致使侦查取证出现偏差,证据形成的客观性无法保证。 虽然我国已推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多年,庭审的地位有所提升,庭审的功能有所强化,但侦查程序对于审判的影响仍然非常大。也就是说,庭审纠正侦查程序中所犯下的错误的能力还相当有限。所以构建公正的侦查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使侦查程序中证据收集更客观与全面,必须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的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对于我国侦查程序改革无疑具有启发意义。顺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国际发展趋势,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做辩护人的权利。应扩大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活动范围,赋予律师充分发挥维护侦查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作用所需要的权利,包括与犯罪嫌疑人秘密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证据保全权以及参与侦查等在内的各项权利,并对其权利的行使提供各种保障。而参与侦查应当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以及侦查程序改革的新思路。 (二)参与式侦查改革的初步设计 在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促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方面,律师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参与式侦查需要大量的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数量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为此,应区别情况来对待,即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在进行强制取证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凡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为其指定律师并参与侦查(今后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逐步扩大指定律师的范围),但所有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 参与式侦查具体程序初步设计如下: 1.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现代各法治国家,无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标明政府不能强制公民的意志。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等各种压力的方式获取口供的效力已被彻底否定。供述的自愿性成为讯问正当性以及口供可采性的前提。为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多种法律程序机制得以确立,包括讯问前的告知、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律师在场是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宣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严禁以非法方法取证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否定了以各种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的证据效力。[29]所谓“非法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列举来看,就是指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方法。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来看,已经以间接的方式、双重否定的方式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至少暗含了口供自愿性规则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与口供自愿性规则相矛盾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谓“如实回答”的义务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可能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嫌疑人拒绝回答即保持沉默本身绝对不能成为对其定罪的理由。那么这样的非法律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无疑是不科学的。将之从刑事诉讼法中剔除,以宪法明文宣告任何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应的保障程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急迫要求。 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本身当然不能解决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问题,没有程序保障,这一规则本身必然名至实不归。举凡程序保障措施,除了侦查人员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否则所获供词即无证据效力以外,还有别的方式,诸如讯问同步的程序保障包括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事后的救济机制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方式在不同阶段共同发生作用。然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非法讯问所得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讯问正当性方面的价值将极其有限。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但是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起程序性裁判机制,而建立这一机制又是何其之难;另一方面,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很难实行。[30]还有,这种方式毕竟是事后的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最为理想的方式应当是从制度上防范刑讯逼供。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虽也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但是没有律师在场的录音录像又如何避免成为刑讯的遮羞布呢?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无疑是防范、消除刑讯逼供,遏制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讯问,保证供述自愿性与真实性最为有效的程序保障。它通过辩护方的参与使得讯问不再是单方面、秘密进行,最大限度地遏制了侦查巨灵。事实上,律师在场同样有利于控方。前不久,笔者在与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座谈时了解到,如果被告人因侦查阶段认罪态度好被取保候审而后在法庭上翻供,该区法院对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以录音录像固定的口供也不予认定,检察机关对此不能理解并颇多怨言。试想,如果口供是律师在场并签字的情况下固定的,法庭还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对于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学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一些地方还曾进行过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1]当然,律师在场与录音录像任何一种方式都具有局限性,最为理想的方法是二者并用。 具体程序是,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告知,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不回答),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其自行委托的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在律师到场前不得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必须由律师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律师在场的权利,应由其作出放弃的书面声明。放弃声明附于讯问笔录之后。 2.参与询问证人 近年来,有关证人证言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实践。实践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形成书面证言,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往往照单全收,虽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但是由于书面审查的局限性,是很难发现什么问题的。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后,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这些书面证言。同时,辩护律师也在庭前收集了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向法庭举证宣读。于是,法庭上就可能出现了同一证人来源的内容矛盾的两份书面证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程序有瑕疵,根据侦查需要选择性地记录证言,有的甚至指名问证,违背证人的真实意思记录证言。由此造成的问题是,案件事实被混淆,案件裁判事实的基础难以保证。律师取证,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从而导致证言存在差异。庭审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检察机关动辄以伪证罪或者妨害作证罪将律师予以拘捕甚至起诉。也就是说,律师为之辩护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未确定,而自己已经涉嫌伪证或妨害作证被抓了起来。这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也是律师辩护制度发展面临窘境的桎梏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机制以及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固然是理想的方案。然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虽已呼吁已久,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解决起来尚需时日。而且有的证人已出国、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证言真假难辨的局面,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可想而知,律师参与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有利于避免证言的谬误。那么,如果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就可以避免证人证言在取证上的偏差,避免开庭前双方重复询问证人,也可减缓证人出庭的压力。询问证人一般不存在紧急情况,应通知律师到场。 3.参与鉴定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实践存在很多问题。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大量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既耗费了司法资源,又延误了诉讼的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由于受鉴定人的素质、责任心、鉴定程序等的影响,鉴定结论呈现出一定的变数,甚至有的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问题仍然存在。如何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更能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接受,这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提高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需要。实践中,侦查机关单方面侦查,自行指定或委托鉴定人,嫌疑人对鉴定程序一无所知,鉴定结论的可接受性受到质疑。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虽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但是往往事过境迁难保公正,而且降低了诉讼效率。这表明事后救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以说,嫌疑人辩护方参与鉴定程序是提高鉴定结论接受程度的最好方式。如果嫌疑人辩护方有机会参与鉴定,包括选定鉴定人、参与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形成,必将有利于其对鉴定结论的接受,从而提高鉴定的公正性。辩护方如何参与,,在多大程度上参与鉴定程序可以研究。当然,被害人方对于鉴定程序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影响诉讼的进行。 4.参与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的目的是取得证据,勘验、检查的情况要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勘验、检查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是其证据价值的生命。为了保障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发挥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从这一规定来看,勘验、检查需要见证人在场,根据立法部门的解释,见证人在场的价值在于“加强勘验、检查人员的责任心”,“获得准确、科学的勘验、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而“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允许的公民。[32]由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勘验、检查,应当毫无问题,而且一定会对侦查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地下结论,大大增强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信性,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的发生。 5.参与搜查、扣押 搜查是侦查机关发现证据的重要方式,而扣押是获取、固定证据的基本手段。然搜查与扣押关涉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等基本权利,极易滥用,导致侵犯人权与证据失实。基于此,法定程序予以规制,是保证搜查、扣押程序正当性及获得证据效力的保证。为此,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见证人制度,即搜查、扣押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于笔录和扣押清单上签名(盖章)。根据规定,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1款);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搜查、扣押时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利于证实搜查、扣押情况,保障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便于监督,有利于保证搜查、扣押依法进行;有利于证明证据的来源,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搜查、扣押时在场参与,应当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律师在场对保证搜查、扣押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与全面性更有利,因为来自辩护方的监督更有力。如果遇到侦查人员搜查、扣押不当及片面收集证据时,辩护方也能够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避免时过境迁致使证据遗失与损毁。[33]律师参与搜查、扣押,也有利于减少法庭上对搜查、扣押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质疑,利于辩护方接受控方证据及指控,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律师参与搜查、扣押比拟议中建立的事后救济机制即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更有效、更经济,在程序操作上也更简便。应当以律师参与为预防,以非法物证排除规则作为救济。总之,律师参与搜查与扣押,既无障碍,也有利于促进公正与效率。当然,可以对律师参与搜查与扣押设置必要的例外情形,如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实施的无证搜查等等。在这方面,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参与式侦查的实质是,在侦查活动中引入辩护方,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取证行为,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原则。参与式侦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参与式侦查完全可以实现侦查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双赢。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议题。在我国,侦查机关垄断证据的收集活动,有损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全面性,对公正审判形成巨大威胁,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我国也应进行参与式侦查程序改革。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分析论文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与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论文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事关重大。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远离犯罪,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但一个人不犯罪,仍有可能以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仍然有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人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与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论文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否则科学化民主化落不到实处。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严格监督,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现象,侦查中刑讯逼供禁而不严、禁而不止;违法收容审查,以收审代替拘捕的现象普遍存在;免予起诉缺乏制约,滥用免诉现象比较严重;审判前的预先审查代替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使开庭审判走过场。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弥补程序和措施。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取消收容审查,但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加强对免予起诉的制约,严格规定免诉范围,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免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不得予以免诉;把现行法庭预先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指诉讼成本(财力、物力、人力)与诉讼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观是诉讼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意义首先在于,这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经营者、企业家,只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不断增加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管理是如此,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也应遵此规律运行。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案件久压不结,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也与我国搞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其次,只有讲求效益,才能缓解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再次,迅速结案,才有利于当事人或群众摆脱缠讼之苦,使他们能安心于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多贡献力量。 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均占很大比例。德国有两种程序有利于诉讼期限的缩短,即不经审判的法官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除有公判简易程序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即决裁判程序法,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采取速决程序。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五种简易和速决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尽管有自诉公诉之分,但自诉案件也并不简易,基本上是案件不分轻重,程序不分繁简,这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因此,建议增设简易程序,从简从快解决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以便法院集中力量采用更加正规的程序处理好较重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导致办案粗糙,侵犯人权,因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应作必要的规范。 其他如免予起诉的存废、陪审制度如何实行、二审方式如何改进,以至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需改革等,均应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指导思想。 五、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和修改,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表明,中国的封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从清末变法,借鉴、移植外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近期发展趋向,值得我们注意和吸收。例如加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请律师;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或者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以防止审判走过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等。 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国近年来参加了一些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有的国际会议形成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得到我们的确认或者为全国人大所批准。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无论通过签字、批准或者核准,还是通过加入或接收,都是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都必须全部予以执行。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注意到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接轨,不宜与之发生明显不协调的现象。例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加入,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增加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1990年有中国代表团出席的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该文件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这一个文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据此,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的时间除了要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考虑外,还要考虑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衔接。如果不这样,外国就会认为我国不信守自己承认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从而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六、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手续法、办案操作规程,因此要规定得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一些,否则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相当多,例如法国801条、意大利法典746条、德国474条、日本460条(另有实施法)。而且一般地说,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要比刑法典多一、二百条,例如法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477条)多324条;德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370条)多104条;日本刑诉法典比刑法典(264条)多196条。刑诉法的条文比刑法多,并不是因为刑诉法比刑法重要,而是因为刑法是规定罪与罚的实体法,不需要那么多的条文就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而刑诉法是程序法,不作具体规定会使司法实际部门难以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164条,实在规定得太少。在15年前的历史条件下颁布,条文少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文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于是公、检、法实际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等。这些内部办案规定加起来就近500条。 可见,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为了增设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简易程序等)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条文。 总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难得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注:(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2)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探究论文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所谓科学化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用语应当反映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科学知识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某些不尽科学的规定和用语。例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其精神应当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表述却不符合逻辑。因为被告人口供本身也是证据,“重证据”中不含“被告人口供”,岂非把后者排除于证据种类之外了吗?再如西方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即在被传讯或拘捕之后),通常称为嫌疑人(或被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才称为被告人。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用语。因为现代刑事诉讼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法定的起诉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此犯罪嫌疑人才正式成为被告人(即被正式控告犯罪的人)。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分侦查、审判阶段,一概称为被告人,这种做法虽较简便,实欠合理。因此,有必要参考外国法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依法追诉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称为被告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促使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使刑事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结合起来,这是此次修改刑诉法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增写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建议增加关于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原则的规定。对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界认识是不一致的。但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肃清封建主义有罪推定流毒,也为了在人权方面的国际斗争中争取主动,作者认为还是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好。无罪推定在国际的法律文件中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这种表述已为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所接受,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此加以规定未尝不可。另一种表述为:“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决不会产生副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保障,如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防止非法侵犯人权;切实执行上诉不加刑制度等。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还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否则科学化民主化落不到实处。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严格监督,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现象,侦查中刑讯逼供禁而不严、禁而不止;违法收容审查,以收审代替拘捕的现象普遍存在;免予起诉缺乏制约,滥用免诉现象比较严重;审判前的预先审查代替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使开庭审判走过场。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弥补程序和措施。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立案建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规定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取消收容审查,但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加强对免予起诉的制约,严格规定免诉范围,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免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不得予以免诉;把现行法庭预先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等。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指诉讼成本(财力、物力、人力)与诉讼效果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观是诉讼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意义首先在于,这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经营者、企业家,只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不断增加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管理是如此,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也应遵此规律运行。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案件久压不结,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也与我国搞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不协调。其次,只有讲求效益,才能缓解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再次,迅速结案,才有利于当事人或群众摆脱缠讼之苦,使他们能安心于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多贡献力量。 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均占很大比例。德国有两种程序有利于诉讼期限的缩短,即不经审判的法官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除有公判简易程序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即决裁判程序法,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采取速决程序。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五种简易和速决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尽管有自诉公诉之分,但自诉案件也并不简易,基本上是案件不分轻重,程序不分繁简,这是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因此,建议增设简易程序,从简从快解决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以便法院集中力量采用更加正规的程序处理好较重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导致办案粗糙,侵犯人权,因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应作必要的规范。 其他如免予起诉的存废、陪审制度如何实行、二审方式如何改进,以至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否需改革等,均应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指导思想。 五、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和修改,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表明,中国的封建刑事司法制度转变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从清末变法,借鉴、移植外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其中有些内容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近期发展趋向,值得我们注意和吸收。例如加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请律师;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或者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以防止审判走过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等。 这里,有必要指出:我国近年来参加了一些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有的国际会议形成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得到我们的确认或者为全国人大所批准。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无论通过签字、批准或者核准,还是通过加入或接收,都是表示其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都必须全部予以执行。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注意到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接轨,不宜与之发生明显不协调的现象。例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加入,我国于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增加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1990年有中国代表团出席的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该文件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这一个文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据此,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的时间除了要从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考虑外,还要考虑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衔接。如果不这样,外国就会认为我国不信守自己承认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从而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六、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手续法、办案操作规程,因此要规定得具体些,可操作性强一些,否则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相当多,例如法国801条、意大利法典746条、德国474条、日本460条(另有实施法)。而且一般地说,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要比刑法典多一、二百条,例如法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477条)多324条;德国刑诉法典比刑法典(370条)多104条;日本刑诉法典比刑法典(264条)多196条。刑诉法的条文比刑法多,并不是因为刑诉法比刑法重要,而是因为刑法是规定罪与罚的实体法,不需要那么多的条文就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而刑诉法是程序法,不作具体规定会使司法实际部门难以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164条,实在规定得太少。在15年前的历史条件下颁布,条文少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文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于是公、检、法实际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内部办案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等。这些内部办案规定加起来就近500条。 可见,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为了增设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简易程序等)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条文。 总之,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难得良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注:(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2)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环境监测现代生物技术论文 1PCR技术 PCR技术是一种将特异性DN段在体外合成方法,也是聚合酶链式反应。通过PCR技术,环境中的有害生物,包括病毒,病原菌等都可以被监测到。过程主要包括分析与监测PCR扩增产物、PCR扩增靶序列、提取模板核酸等。不仅如此,环境中的特异性种群也都可以通过PCR进行监测,甚至基因表达都可以以之来测定。同时,PCR也可以用来对环境中基因工程菌株进行跟踪监测。 2生物发光监测技术 大自然非常神奇,各种各样的生物都有。而在其中有些昆虫会发出亮光,比如萤火虫。其实不止萤火虫等昆虫,包括真菌、细菌等在内的许多生物也都可以发出亮光。这些细菌天生对土壤中的重金属敏感,会根据重金属的多少而发出强弱程度不同的光。只需要通过判断其放射荧光的强度便可以对其所处环境的污染程度完成监测。较之常规监测方法,生物发光监测技术具有监测方便、快速、特异性强、灵敏度高等特点。 3生物酶技术 3.1处理功效高 生物酶技术利用微生物和酶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其处理污染的效率,较之通常的化学和生物方法,生物酶技术可对有机物进行快速降解,速度得到极大提升,是传统方法的百倍。将生物酶技术应用到污染物之后,可迅速祛除污染物的臭味,同时也能对水质进行净化处理,甚而降低COD、BOD5、氨、氮等的含量。这也是有些洗衣粉品牌在广告语中强调酶含量的原因所在。 3.2适应性更广 生物酶技术通过微生物和酶的结合,大幅度增加了微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性,使得微生物可以在多种生存条件下得以生存并逐渐适应多种温度和pH值范围。如此一来,微生物便可以在低氧环境中也能有效发挥作用。 3.3更有针对性 生物酶技术现在拥有多个研究配方,甚至多达四十多种。可在不同领域、不同用途和不同的污染环境中广泛使用;即使碰上处理不了的,也可根据具体治理对象的具体情况,专门研发出针对性的、最具效力的配方。 3.4治理成本最低 生物酶技术产品投入资本小,但治理效果却十分显著。无需花高价购买地皮建厂,也不必购置大型仪器,在综合治理成本上有着明显优势,非常值得采用。 3.5纯绿色环保 当今环保意识已逐渐渗透到每个人们的心中,绿色产品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而生物酶技术产品由纯天然菌种和酶复合后生成,在它的成分内既无转基因,也不包含任何的化学物质,也自不会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是一种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应用上非常值得大力推广的环测方法。 4生物芯片技术 生物芯片技术起源于速测试试条发明后的次年,亦即1995年,通过这项技术,数以万计的基因的表达情形都可以被自动且迅速地监测出来。依照固定于芯片上的探针种类的不同,生物芯片可分为基因芯片、蛋白芯片、细胞芯片以及组织芯片等。近日,国外的一个资深生物学家通过不断研究,发明了一种新的,独特的,可提供更多基因信息的组织芯片和细胞芯片。较之基因芯片或蛋白芯片,组织芯片可提供的信息更为庞杂,对于环境监测而言更为有用。因此许多环境科学家逐渐意识到了生物芯片技术的强大,并将之引入到环境科学研究中来。在科学技术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他们基因学研究的新趋向便是基于生物芯片技术的环境基因学。作为科学技术稍显落后的我国,在生物芯片研究上成果并不那么突出。好在国家自然基金委与科技部都对这项新兴技术予以大力支持,并将之列入了前沿课题项目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生物芯片技术也会取得非常成就。 5生物传感器技术 电子科技技术研发的不断深入、以及生物技术的研究的持续发力,使得生物传感技术应运而生,并获得人们的逐渐认可。它的特点在于高度集成化、微型化和自动化,能够快而有效地帮助环境监测进行有害物质分析。不仅常被用于环境监测,在食品工业与生物医药领域也都应用广泛。生物传感器通常由转换器和敏感材料(分子识别单元)俩个部分构成,其特点为:测定速度快、成本低、且操作简便。相信在未来会被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中去,会大有所为。 6结语 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逐步增多,尽管受限于其方法和生物材料的来源,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都会在未来逐一被解决。笔者坚信现代生物技术在未来将对环境监测以及其他应用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将给我国的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作者:李菁华 单位:贵州省黔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林业生物技术论文 1林木组织培养育苗 林木组培培养是采用林木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外植体进行苗木快速繁殖的技术,目前可以通过组织培养繁殖的木本植物多达120余种,并且逐年在增加。美国1978年已经使用火炬松组培苗进行小范围造林,1983年其里格斯苗圃林木组培苗的生产规模就达到100万株,德国、法国、加拿大和巴西等国家对云杉、杨树、桉树等树种的组培方面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投入了工厂化生产。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了林木组织培养研究。通过科研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先后分别有杨树、桉树、马尾松、泡桐、杉木、湿地松、马褂木、柚木和桑树等树种通过组织培养成功获得再生植株。目前,我国的林木组织培养育苗研究已从实验室研究进入工厂化生产阶段,分别华北和华南建立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组织培养育苗工厂,仅中国林业科学院在湛江的南方桉树中心,年产桉树组培苗就达到300万株。 2林木转基因育种 基因工程是生物技术五大工程之一,是生物技术的优秀,基因工程育种的原理是将目的基因片段整合到到相应的受体植物细胞的染色体中,改变受体植物的DNA组成,进而改变林木自身的相关性状,产生新的有利性状,转基因为林木遗传改良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基因工程技术与常规杂交育种和纯合育种相结合,可以大大缩减育种周期,加快林木育种进程,可以有效打破远缘杂交不亲和的生殖隔离障碍,创造新物种和选育新品种,对优质人工林的营造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基因工程在林木育种工作中开始大量应用,其中主要技术有基因片段的分离与鉴定、植物细胞遗传转化和转基因植株的鉴别等。目前我国的林木基因工程育种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已经有几十种树木如杨树、火炬松、花旗松、白云杉、核桃、刺槐、麻栎、桉树、苹果、罗威云杉等先后进行了基因工程研究,已经获得转基因植物的有杨树、核桃、柳树、松树、苹果、李和葡萄等。研究领域主要有抗病虫害、抗除草剂、抗逆性、花色花期调控等基因,其中抗虫基因工程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培育的抗虫转基因杨树新品种已实现商品化生产。 3林木分子标记辅助育种 遗传标记是指能稳定遗传,容易识别的遗传学特征,包括形态特征、细胞学特征、生化特征和分子标记等。分子标记是在分子生物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生命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由于DNA分子具有多态性,能体现生物的基因特征,常作为分子标记的遗传标记。目前,在林木育种工作中用的分子标记手段主要有4种,分别是限制性片段多性(PFLP)、随机扩增多态性(RAPD)、扩增性片段多态性(AFLP)和简单重复序(SSR)等。在林木遗传改良中,分子标记主要用于种质鉴定、遗传多样性分析、遗传连锁图谱构建、分子标记辅助选择、)重要经济性状基因定位等方面。目前,借助分子标记技术,杨树、桉树、松树等主要经济树种已经建立了遗传图谱,通过遗传图谱能识别遗传标记的具体位置,可以对树高、胸径、材积、干形等指标进行定位研究,遗传图谱对林木育种工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优良品种的定向选育与培养。随着分子标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成本的不断降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遗传标记,在现代林木遗传育种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林木次生代谢物质生产 植物通过次级代谢途径产生的物质称为次生代谢产物,并非生命活动所必须。采用植物细胞培养技术,利用生物反应器将林木细胞排泄到液体培养基中的次生代谢物质,然后使用生物技术的方法将其分离和纯化,可以用于制药、生产化妆品和染料。目前使用细胞培养技术生产的次生代谢物质有药物成分、生物碱、活性肽、色素和香精等,在某些植物细胞培养物中次生代谢物质的含量接近和超过亲本,通过细胞培养提取次生代谢物质比传统的溶剂提取法、超声提取、微波萃取等物理和化学的方法,效率更高,且不受季节和地域的限制,一年四季都可以生产。如通过培养人参细胞提取人参皂苷、培养毛地黄细胞提取地黄酮,培养红豆杉细胞提取紫杉醇等技术已经投入工业化生产。 作者:祝剑峰 李芬 单位: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废水处理分析论文 1现代生物技术的内容与特点 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以DNA技术为先导,包括微生物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和生物修复技术在内的一系列生物高新技术的统称[1,2]。其中每个方面都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和不同的应用领域,但它们之间又相互补充和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生物技术的特点大致有[3]:①以生物为对象,不依赖地球上的有限资源,而是着眼于再生资源的利用;②在常温、常压下进行,过程简单,可连续化操作,并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③开辟了生产高纯度、优质、安全可靠的生物制品的新途径;④可解决常规技术和传统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⑤可定向地按人们的需要创造新物种、新品种和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生命类型。 2现代生物技术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废水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进行转移和转化,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的处理方法。废水生物处理技术发展迅速,好氧法、厌氧生物法以及生物发酵法已趋于成熟,所以,这里只介绍固定化等新兴技术。 2.1固定化微生物技术固定化微生物技术是生物工程领域中的一项新技术。进入80年代后国内外开始应用这种具有独特优点的新技术来处理工业废水和分解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质,一些具有特异性的优势菌种不断得到改造或创造,将这些高效专性菌如脱色菌、脱氮、脱磷菌假单胞菌等进行固定化后,菌体密度提高,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尤其是对难降解有毒物质有明显优势。王增长等人利用新研制的聚集—交联固定化细胞技术,将筛选的高效优势脱色菌种固定在活性污泥上,投加于“厌氧—好氧—生物滤池”工艺流程中,处理印染废水,结果表明:出水色度极低,处理后的水可回用[4]。 2.2生物强化处理技术为了提高废水处理的效果,而向废水中投加从自然界中筛选的优势菌种或通过基因组合技术产生的高效菌种,以去除某一种或某一类有害物质。主要强化方法有:①高浓度活性污泥法,以高污泥浓度和长泥龄来促进对难分解物质的处理,加快反应速度。日本用该法处理难分解的聚乙烯醇和粪便污水取得显著效果[5]。②生物—铁法,是在普通活性污泥中加入无机盐,多用铁盐(氢氧化铁或氧化铁粉),形成生物铁絮凝体活性污泥,具有高浓度活性污泥法的特点,主要用来提高除磷效果。③生物—活性炭法,综合利用微生物氧化能力和活性炭良好的吸附能力,使二者产生协同增效作用。在该系统中,每g活性炭去除1~3gCOD,分解废水毒性能力明显增强,同时提高脱氮水平。 2.3生物反应器技术生物反应器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现代化的新型生物膜反应器,其共同特点是反应器内装有比表面大的载体,有利于微生物附着生长形成生物膜,供气或供给的其他反应条件优越,污染物具有充分的时间与微生物接触,有利于增强微生物的分解代谢能力。目前,2000m3的反应器已经问世。虽然其处理能力较低,造价较高,但其管理方便,运行费用低,所以欧美地区约有7%的污水处理厂采用该技术[6]。3生物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7]是利用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将土壤、地下水或海洋中污染物现场降解为CO2和H2O或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工程技术系统。这项技术正被用于清除地下水、废水中的污染物。金属虽然不能被生物降解,但微生物可将其转移或降低其毒性。为了加快去除污染物的进程,常常采用许多强化措施,使自然生态系统维持原状的前提下,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修复。研究表明,生物修复与传统的物化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①经济,仅为物化法30%-50%;②对环境影响小,不产生二次污染,遗留问题少;③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浓度;④修复时间较短,就地修复,操作方便。 生物修复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即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为提高有效性今后将应用分子微生物学分离、鉴别、制造更高效降解和聚集有害有毒化合物的微生物。为提高生物修复的安全性评价水平,需发展鉴定微生物的分子生物技术,以确定微生物在环境中的去留和基因[8]。 4微生物水处理剂 微生物水处理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是一种由优势互补的微生物菌群、繁殖促进剂和活化剂配制而成的活性微生物制剂,已经在保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用于环境净化的微生态制剂由于其应用范围广、使用安全、无副作用,为区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重要手段。欧美近年来加快了这方面的研究开发,已有采用微生态制剂原位修复水体的成功实例[9]。②生物吸附剂。生物吸附剂是废水生物处理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高比表面积和高吸附率的生物体吸附水中的污染物;另一类是集生物吸附和生物降解能力为一体净化废水中的污染物的生物吸附剂。目前生物吸附剂的固定化技术使生物与离子交换树脂一样能解吸回收金属和重复利用。③微生物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是利用生物技术,通过微生物发酵,抽提精制而得到的一种具有生物分解性和安全性的新型、高效、无毒的廉价的水处理剂,这些是无机或有机合成高分子絮凝剂所不具备的。其特点是降解性能好,成本低,无二次污染等。目前,已筛选出19种具有絮凝能力的微生物,其中,霉菌8种,细菌5种,放线菌5种,酵母菌1种[10]。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微生物水处理剂的开发与应用具有良好的前景。 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领域已显示出独特的魅力和应用前景。但笔者认为,今后应从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①分离、筛选和培养高效降解菌,利用微生物共代谢作用、多菌种协同作用降解难降解污染物;②构建高效反应器,优化运行条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③开发高效、无毒、廉价、可大批量生产的微生物水处理剂;④着力实践和推广生物修复示范工程,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摘要:当今的水处理技术中,生物处理法已成为水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法,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将成为水污染控制领域重点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手段。本文介绍了现代生物技术的内容与特点,着重综述了现代生物技术在废水生物处理、生物修复以及微生物水处理剂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领域中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现代生物技术废水生物处理生物修复水处理剂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制药研究论文 生物技术药物(biotechdrugs)或称生物药物(biopharmaceutics)是集生物学、医学、药学的先进技术为一体,以组合化学、药学基因(功能抗原学、生物信息学等高技术为依托,以分子遗传学、分子生物、生物物理等基础学科的突破为后盾形成的产业。现在,世界生物制药技术的产业化已进入投资收获期,生物技术药品已应用和渗透到医药、保健食品和日化产品等各个领域,尤其在新药研究、开发、生产和改造传统制药工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生物制药产业已成为最活跃、进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有些学者认为,20世纪的科学技术是以物理学和化学的成就占主导地位,而21世纪的科学技术是以生物学的成就占主导地位。无论这种说法是否得到普遍的认同,生物技术是当今高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似乎是不争的事实。科学家预测,生命科学到2015年会取得革命性进展。这些进展可以帮助人类解决很多目前无法医治的疾病的治疗问题,彻底消除营养不良,改善食品的生产方式,消除各种污染,延长人类寿命,提高生命质量,为社会安全和刑侦提供新的手段。有些成果还可以帮助人类加速植物和动物的人工进化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影响等。产生新的有机生命的研究也会取得进展。 1.生物制药现状 目前生物制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 1肿瘤在全世界肿瘤死亡率居首位,美国每年诊断为肿瘤的患者为100万,死于肿瘤者达54.7万。用于肿瘤的治疗费用1020亿美元。肿瘤是多机制的复杂疾病,目前仍用早期诊断、放疗、化疗等综合手段治疗。今后10年抗肿瘤生物药物会急剧增加。如应用基因工程抗体抑制肿瘤,应用导向IL-2受体的融合毒素治疗CTCL肿瘤,应用基因治疗法治疗肿瘤(如应用γ-干扰素基因治疗骨髓瘤)。基质金属蛋白酶抑制剂(TNMPs)可抑制肿瘤血管生长,阻止肿瘤生长与转移。这类抑制剂有可能成为广谱抗肿瘤治疗剂,已有3种化合物进入临床试验。 2神经退化性疾病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及脊椎外伤的生物技术药物治疗,胰岛素生长因子rhIGF-1已进入Ⅲ期临床。神经生长因子(NGF)和BDNF(脑源神经营养因子)用于治疗末稍神经炎,肌萎缩硬化症,均已进入Ⅲ期临床。 美国每年有中风患者60万,死于中风的人数达15万。中风症的有效防治药物不多,尤其是可治疗不可逆脑损伤的药物更少,Cerestal已证明对中风患者的脑力能有明显改善和稳定作用,现已进入Ⅲ期临床。Genentech的溶栓活性酶(Activase重组tPA)用于中风患者治疗,可以消除症状30%。 3自身免疫性疾病许多炎症由自身免疫缺陷引起,如哮喘、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红斑狼疮等。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多于4000万,每年医疗费达上千亿美元,一些制药公司正在积极攻克这类疾病。如Genentech公司研究一种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免疫球蛋白E用于治疗哮喘,已进入Ⅱ期临床;Cetor′s公司研制一种TNF-α抗体用于治疗风湿性关节炎,有效率达80%。Chiron公司的β-干扰素用于治疗多发性硬化病。还有的公司在应用基因疗法治疗糖尿病,如将胰岛素基因导入患者的皮肤细胞,再将细胞注入人体,使工程细胞产生全程胰岛素供应。 4冠心病美国有100万人死于冠心病,每年治疗费用高于1170亿美元。今后10年,防治冠心病的药物将是制药工业的重要增长点。Centocor′sReopro公司应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冠心病的心绞痛和恢复心脏功能取得成功,这标志着一种新型冠心病治疗药物的延生。 基因组科学的建立与基因操作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基因治疗与基因测序技术的商业化成为可能,正在达到未来治疗学的新高度。转基因技术用于构造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动物,已逐渐进入产业阶段,用转基因绵羊生产蛋白酶抑制剂ATT,用于治疗肺气肿和囊性纤维变性,已进入Ⅱ,Ⅲ期临床。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转基因动、植物将成为未来制药工业的另一个重要发展领域。 2.生物制药展望 今后10年生物技术将对当代重大疾病治疗剂创造更多的有效药物,并在所有前沿性的医学领域形成新领域。目前热门的药物生物技术如下: 生物学的革命不仅依赖于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自身发展,而且依赖于很多相关领域的技术走向,例如微机电系统、材料科学、图像处理、传感器和信息技术等。尽管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人们难以作出准确的预测,但是基因组图谱、克隆技术、遗传修改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疾病疗法和药物开发方面的进展正在加快。 除了遗传学之外,生物技术还可以继续改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疗法。这些新疗法可以封锁病原体进入人体并进行传播的能力,使病原体变得更加脆弱并且使人的免疫功能对新的病原体作出反应。这些方法可以克服病原体对抗生素的耐受性越来越强的不良趋势,对感染形成新的攻势。 除了解决传统的细菌和病毒问题之外,人们正在开发解决化学不平衡和化学成分积累的新疗法。例如,正在开发之中的抗体可以攻击体内的可卡因,将来可以用于治疗成瘾问题。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改善瘾君子的状况,而且对于解决全球性非法贸易问题具有重大影响。 各种新技术的出现有助于新药物的开发。计算机模拟和分子图像处理技术(例如原子力显微镜、质量分光仪和扫描探测显微镜)相结合可以继续提高设计具有特定功能特性的分子的能力,成为药物研究和药物设计的得力工具。药物与使用该药物的生物系统相互作用的模拟在理解药效和药物安全方面会成为越来越有用的工具。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药物审批的过程中利用DennisNoble的虚拟心脏模拟系统了解心脏药物的机理和临床试验观测结果的意义。这种方法到2015年可能会成为心脏等系统临床药物试验的主流方法,而复杂系统(例如大脑)的药物临床试验需要对这些系统的功能和生物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到下世纪初生物技术药物的种类数目尚不会超过一般药物的总数,但生物技术制药公司总数将超过前10年的6倍。目前主要生物技术公司多分布在美国,如Amgen,Geneticsinstitute,Genzyme,Genentech和Chiron,还有Biogen也发展较快。1987年尚没有一种重组DNA药物进入世界药品销售额排名前列表,但到1996年已有多种生物工程药物榜上有名。经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主要含3大类,即重组治疗蛋白质、重组疫苗和诊断或治疗用的单克隆抗体。 药物的研究开发成本目前已经高到难以为继的程度,每种药物投放市场前的平均成本大约为6亿美元。这样高的成本会迫使医药工业对技术的进步进行巨大的投资,以增强医药工业的长期生存能力。综合利用遗传图谱、基于表现型的定制药物开发、化学模拟程序和工程程序以及药物试验模拟等技术已经使药物开发从尝试型方法转变为定制型开发,即根据服药群体对药物反应的深入了解会设计、试验和使用新的药物。这种方法还可以挽救过去在临床试验中被少数患者排斥但有可能被多数患者接受的药物。这种方法可以改善成功率、降低试验成本、为适用范围较窄的药物开辟新的市场、使药物更加适合适用对症群体的需要。如果这种技术趋于成熟,可以对制药工业和健康保险业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制药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各地是不平衡的。某些地区(例如亚洲)会继续以生产专利过期药物为主,有些地区(如美国和欧洲)除了继续生产低利润的药物外会不断开发新的药物。 总之,综合多学科的努力,通过新技术的创立可以大大拓宽发明新药的空间,增加发明新药的机遇与速度。因为这些手段可以寻找快速鉴定药物作用的靶,更有效地发现更多新的先导物化学实体,从而为发明新药提供更加广阔的前景。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发展论文 在当今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以基因为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抢占21世纪国际生物技术制高点的新形势下,参加北京“国际周”现代农业高层论坛的专家呼吁,要密切关注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日益显现的研究成果商品化、研究方式规模化和基因资源争夺白热化的趋势,在即将到来的生物世纪里,真正占据自己的位置。 农业生物技术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增强农作物以及畜禽鱼的抗性、品质改良、提高产量和生产具有特殊用途的物质等。其中以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运用最为重要,发展最快。根据统计资料,到2000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推广面积达4420万公顷,比1996年增长了25倍;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从1996年的6个增加到2000年的13个。这其中美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最广,达到了3030万公顷,占68%;其次为阿根廷,1000万公顷,占23%;加拿大300万公顷,占7%;我国为50万公顷,占1%。 根据有关专家的看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表现为: ——研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速。目前,农业生物技术作为一项高新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业已形成,并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有关专家预测,本世纪生物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将达到10%以上,而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又将占相当的比重。世界银行下属机构预测世界范围内转基因作物产业的交易额为2000年20亿美元,2005年60亿美元,2010年200亿美元;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机构(ISAAA)的预测则分别为30亿美元、80亿美元和280亿美元。 ——研究方式集约化、规模化明显。在政府以及公共机构对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进行投资研究的同时,众多私有企业也开始注意到这一领域将是继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之后的又一个潜力巨大的经济增长点,私人公司已逐步成为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主体。以美国为例,民营机构1992年对这一领域的投资为5.95亿美元,而1999年则达到15亿美元。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生物技术企业领域的兼并和收购狂潮,并购金额从1997年的12.37亿美元陡然升至1999年的138亿美元。一些资产过百亿美元的巨型跨国公司由此形成,过去分散的研究基地也随之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据业内人士分析,促成公司并购的原因,一方面是为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优化人员组合,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因为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小公司在资金、技术、以及抗风险能力上均难以独立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行研发和推广。只有强强联手的大型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企业才能有效占领市场,与其它企业抗衡。 ——基因资源争夺呈白热化。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发达国家各主要生物技术公司对生物资源及其知识产权展开了激烈争夺,其优秀就是对基因的争夺。谁掌握了基因,谁就掌握了生物技术的制高点,就掌握了未来竞争的主动权。有专家称,转基因植物技术知识产权很可能就是未来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贸易壁垒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报道表明,为了获取我国丰富的生物基因组资源,国外公司已在我国境内悄悄地开展活动。中国农科院的专家指出,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可视专利的战略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建立自己的生物信息技术平台,指望在别人的公益性研究完成后捡便宜的想法,会对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和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隐患。加快生物资源信息化的研究,保护、利用和开发我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当务之急。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发展论文 在当今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以基因为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抢占21世纪国际生物技术制高点的新形势下,参加北京“国际周”现代农业高层论坛的专家呼吁,要密切关注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日益显现的研究成果商品化、研究方式规模化和基因资源争夺白热化的趋势,在即将到来的生物世纪里,真正占据自己的位置。 农业生物技术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增强农作物以及畜禽鱼的抗性、品质改良、提高产量和生产具有特殊用途的物质等。其中以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运用最为重要,发展最快。根据统计资料,到2000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推广面积达4420万公顷,比1996年增长了25倍;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从1996年的6个增加到2000年的13个。这其中美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最广,达到了3030万公顷,占68%;其次为阿根廷,1000万公顷,占23%;加拿大300万公顷,占7%;我国为50万公顷,占1%。 根据有关专家的看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表现为: ——研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速。目前,农业生物技术作为一项高新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业已形成,并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有关专家预测,本世纪生物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将达到10%以上,而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又将占相当的比重。世界银行下属机构预测世界范围内转基因作物产业的交易额为2000年20亿美元,2005年60亿美元,2010年200亿美元;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机构(ISAAA)的预测则分别为30亿美元、80亿美元和280亿美元。 ——研究方式集约化、规模化明显。在政府以及公共机构对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进行投资研究的同时,众多私有企业也开始注意到这一领域将是继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之后的又一个潜力巨大的经济增长点,私人公司已逐步成为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主体。以美国为例,民营机构1992年对这一领域的投资为5.95亿美元,而1999年则达到15亿美元。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生物技术企业领域的兼并和收购狂潮,并购金额从1997年的12.37亿美元陡然升至1999年的138亿美元。一些资产过百亿美元的巨型跨国公司由此形成,过去分散的研究基地也随之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据业内人士分析,促成公司并购的原因,一方面是为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优化人员组合,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因为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小公司在资金、技术、以及抗风险能力上均难以独立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行研发和推广。只有强强联手的大型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企业才能有效占领市场,与其它企业抗衡。 ——基因资源争夺呈白热化。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发达国家各主要生物技术公司对生物资源及其知识产权展开了激烈争夺,其优秀就是对基因的争夺。谁掌握了基因,谁就掌握了生物技术的制高点,就掌握了未来竞争的主动权。有专家称,转基因植物技术知识产权很可能就是未来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贸易壁垒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报道表明,为了获取我国丰富的生物基因组资源,国外公司已在我国境内悄悄地开展活动。中国农科院的专家指出,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可视专利的战略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建立自己的生物信息技术平台,指望在别人的公益性研究完成后捡便宜的想法,会对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和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隐患。加快生物资源信息化的研究,保护、利用和开发我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当务之急。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论文 在当今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以基因为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抢占21世纪国际生物技术制高点的新形势下,参加北京“国际周”现代农业高层论坛的专家呼吁,要密切关注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日益显现的研究成果商品化、研究方式规模化和基因资源争夺白热化的趋势,在即将到来的生物世纪里,真正占据自己的位置。 农业生物技术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增强农作物以及畜禽鱼的抗性、品质改良、提高产量和生产具有特殊用途的物质等。其中以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运用最为重要,发展最快。根据统计资料,到2000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推广面积达4420万公顷,比1996年增长了25倍;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从1996年的6个增加到2000年的13个。这其中美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最广,达到了3030万公顷,占68%;其次为阿根廷,1000万公顷,占23%;加拿大300万公顷,占7%;我国为50万公顷,占1%。 根据有关专家的看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表现为: ——研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速。目前,农业生物技术作为一项高新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业已形成,并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有关专家预测,本世纪生物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将达到10%以上,而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又将占相当的比重。世界银行下属机构预测世界范围内转基因作物产业的交易额为2000年20亿美元,2005年60亿美元,2010年200亿美元;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机构(ISAAA)的预测则分别为30亿美元、80亿美元和280亿美元。 ——研究方式集约化、规模化明显。在政府以及公共机构对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进行投资研究的同时,众多私有企业也开始注意到这一领域将是继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之后的又一个潜力巨大的经济增长点,私人公司已逐步成为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主体。以美国为例,民营机构1992年对这一领域的投资为5.95亿美元,而1999年则达到15亿美元。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生物技术企业领域的兼并和收购狂潮,并购金额从1997年的12.37亿美元陡然升至1999年的138亿美元。一些资产过百亿美元的巨型跨国公司由此形成,过去分散的研究基地也随之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据业内人士分析,促成公司并购的原因,一方面是为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优化人员组合,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因为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小公司在资金、技术、以及抗风险能力上均难以独立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行研发和推广。只有强强联手的大型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企业才能有效占领市场,与其它企业抗衡。 ——基因资源争夺呈白热化。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发达国家各主要生物技术公司对生物资源及其知识产权展开了激烈争夺,其优秀就是对基因的争夺。谁掌握了基因,谁就掌握了生物技术的制高点,就掌握了未来竞争的主动权。有专家称,转基因植物技术知识产权很可能就是未来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贸易壁垒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报道表明,为了获取我国丰富的生物基因组资源,国外公司已在我国境内悄悄地开展活动。中国农科院的专家指出,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可视专利的战略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建立自己的生物信息技术平台,指望在别人的公益性研究完成后捡便宜的想法,会对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和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隐患。加快生物资源信息化的研究,保护、利用和开发我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当务之急。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在油菜育种中的应用 摘要:介绍了植物组织培养技术、重组dna技术和分子标记在油菜育种中的应用。植物组织培养技术已日趋成熟,应用在了油菜的单倍体育种、远缘杂交和染色体诱变等方面;重组dna技术在油菜抗除草剂,抗虫和抗病等方面已发挥巨大作用;随着基因饱和度的增加,基因图谱与物理图谱的建立,分子标记将有望在提高选择效率,培育好的油菜品种方面发挥大的作用。 油菜是世界四大主要油料作物之一,属十字花科芸薹属,包括甘蓝型油菜、芥菜型油菜、白菜型油菜3个栽培种。多年来,油菜生产国政府和科学工作者均十分重视油菜的生产和科研工作。从7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现代生物技术则给动植物品种改良带来了一场革命,把育种技术从宏观水平提高到微观水平,以植物组织(细胞)培养技术、重组dna技术、分子标记技术为主体的现代生物技术已成为作物品种改良的前导技术。本文就生物技术在油菜育种中的应用加以综述。 1、植物组织培养 植物组织培养是指植物的离体细胞、组织或器官在人工培养基上的生长、维持或分化。组织培养的全部实践都是以细胞的全能性和体细胞有丝分裂的均等性为依据的。植物组织培养根据外植体来源和培养目标的不同分为愈伤组织培养,器官培养,分生组织培养,细胞培养和原生质体培养及融合等类型。组织培养作为一种新的手段,对植物改良有重要价值。 1.1单倍体育种技术 控制和改变植物染色体倍数来达到选育优良品种的技术,其中最突出的是单倍体育种。以花药为外植体组织培养获得单倍体个体,无论花粉来源于纯合体还是杂合体,经加倍后即纯化,为加速育种进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目前,花药培养已在200多个植物种中获得成功,中外学者对影响花药培养的内外因素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运用花药培养已经获得新品种的重要作物有水稻、小麦和大麦等,通过花药培养也获得了一批纯合玉米自交系。甘蓝型油菜通过花药均获得单倍体植株,进而加倍,已成为常规育种的重要辅助技术。 1.2通过胚培养克服远缘杂交不亲和性和杂种后代的自交不亲和性,拓宽种质范围 远缘杂交是植物育种的二个重要方面。通过远缘杂交,可以获得品种间杂交难以得到的变异类型。通过栽培种和野生种间的杂交,还可以从野生种那里获得如抗病性和对恶劣环境适应性等经济性状。但远缘杂交也存在许多困难。其中之一是杂种胚乳不能正常发育,杂种胚也会因饥饿死亡。在芸薹属、萝卜属等作物上,远缘杂交均有成功的报道,我国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甘蓝型油菜与兰花籽、诸葛菜的种属间杂交等。 1.3原生质体培养及融合技术 植物原生质体是指用特殊方法脱去细胞壁的、裸露的、有生活力的原生质团。这种裸露细胞在适当的外界条件下,还可以形成细胞壁,进行有丝分裂,形成愈伤组织和诱发再生植株,因而仍然具有细胞的全能性。原生质体培养就是指以这种裸露细胞作为外植体所进行的离体培养。原生质培养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远缘物种的体细胞杂交和外源染色体、dna或细胞器的导入,以这种生物学手段对植物进行改良。在植物育种上应用最多而且期望最高的是体细胞杂交。 体细胞杂交又称原生质体融合,是指2种原生质体间的杂交。它不是雌雄配子间的结合,而是具有完整遗传物质的体细胞之间的融合。因此,杂交的产物一异型核细胞或异核体中将包含有双亲体细胞中染色体数的总和及全部细胞质。当然,由于自然的原因,由杂种细胞再生成的杂种植株内,染色体数目和细胞器的组成以及其它细胞质成分还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因而大大增加了后代的变异。此外,由于人为的控制,也会使杂种细胞内的遗传物质发生某种变化,例如体细胞杂交过程中有意识地去除(或杀死)某一亲本的细胞核,得到的将是具有l个亲本细胞核和2个亲本细胞质的杂种细胞,通常把这种细胞称为胞质杂种。 关于原生质体融合技术,自carlson(1972)获得第l个烟草体细胞杂种以来,到80年代中期报道有15个种内组合,38个种间组合,13个属间组合的体细胞杂种植株。大多数属于茄科植物,十字花科只有少数。据不完全统计,到90年代,通过体细胞杂交技术又增添了再生植株的种内杂种14个,种间62个,属间47个,并有2个科间组合的胞质杂种分化出植株。油菜的原生质体融合在70年代也开始了尝试,如拟南芥菜和白菜型油菜原生质体融合获得了自然界不存在的属间体细胞杂种一拟南芥油菜。banneret等通过种间杂交将ogura在萝卜中发现的雄性不育性胞质转移到甘蓝和甘蓝型油菜中。pelletier等通过体细胞融合的方法产生雄性不育的甘蓝型油菜胞质杂种,从而得到优良的没有缺点的雄性不育系。heyn通过油菜雄性不育和raphanobrassica(萝卜×甘蓝型油菜杂交的双二倍体)种间杂交,将恢复基因从萝卜导入到甘蓝型油菜中,pelletier等选择得到了具有改良的最佳胞质杂种组胞质全恢复植株,这类种质具有一个显性恢复等位的基因,近年来,通过不断改良,萝卜胞质三系已接近生产和利用阶段。 1.4诱发与筛选遗传变异,转移创造抗逆、抗药、抗病性突变 因为组织培养改变了细胞分裂的正常周期,使异染色质dna复制更加延迟,从而使带有异染色质区的染色体在细胞分裂过程中发生断裂、引起染色体畸变,诱发转座因子。因此,在组织培养条件下,无论有无诱变剂存在,都有较高的突变率,再生植株中存在着丰富的遗传变异。由于组织培养的环境条件可以严格地加以控制,我们就有可能模拟出各种自然灾害条件,如培养基中nacl的浓度、ph值、添加对某些作物危害最大的流行病菌毒素或者最有效的除莠剂等,组成各种特异性选择培养基,从而筛选出具有对特殊自然灾害抗性、抗药性或抗病性细胞系或再生株,为作物改良提供宝贵的基因来源或种质资源。 2、植物基因工程技术 基因工程即重组dna技术,或分子克隆。是一种外科手术式的遗传操作。它不是通过一般传统的有性杂交方法,而是采取类似于工程建设的方法,按照预先设计的蓝图,借助于实验室的技术,将某种生物的基因或基因组转移到另一种生物中去,使后者定向地获得新的遗传性状,成为新的类型。用重组dna技术实现对某一植物的改造,大体上要经过以下5个步骤:①从某种特定的生物中获取外源dna或目的基因; ②从原核生物中获取目的基因的载体并进行改造;③用限制性内切酶将载体切开,用连接酶把目的基因连接到载体上,获得dna重组体;④以欲改造的植株作受体,使重组dna进入受体细胞,即实现外源dna的转化; ⑤被转化的受体细胞再生完整植株,外源dna在受体内表达。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可以改良作物蛋白质成分,提高作物中必需的氨基酸含量,脂肪酸组成,培养抗病毒、抗虫及抗逆境植株,在当前农业生产中已经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倍受重视,已经成为研究人员多,投资大,进展快并极富活力的生物技术产业,并展示出在未来农业生产中的诱人前景,是我国"863"计划的重点项目。 近年来,油菜基因工程研究已蓬勃开展,据不完全统计,1985-1991年,十字花科基因工程研究共23篇,其中油菜占13篇。在加拿大,1992年全国转基因植物试验共205个,其中油菜164个。在这164个试验中,抗除草剂试验159个,抗病试验l个,改变蛋白质试验1个,提高含油量的试验l个。 2.1抗除草剂 将除草剂耐性引入农作物是增加对除草剂选择性及完全性的一条新途径。在油菜基因工程中,对抗草甘磷的epsp合成酶(5-enolpyruvylshikimate-3-phosphatesynthase)突变基因的导入取得成效。草甘磷(glyphosate)是一种非选择性的广谱除草剂,它是通过抑制epsp合成酶的活性而阻断芳香族氨基酸的合成,最终导致受试植物死亡。 目前已从e·coli分离出一个突变株,它含有抗草甘磷的epsp合成酶的突变基因,将其引入到作物中,当使用草甘磷时,作物不受损害。由于草甘磷无毒,无残留,易分解,不污染环境,因此,人们对抗草甘磷的epsp合成酶基因的遗传操作十分重视。目前加拿大已有2个抗草甘磷的转基因油菜品系,多加1992一1994年加拿大油菜品种联合试验,这些品系在产量方面与当前品种相当,但品质和抗性加强。 2.2抗虫 培养抗虫植物是基因工程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不仅对改良作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种子工业和农业化学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在抗虫方面,主要是通过克隆编码。将苏云金芽孢杆菌(bocillas thuringiensis)即b·t·的毒素蛋白基因(也称杀虫晶体蛋白基因)转移到植物细胞中,从而获得抗虫的转基因植株。目前已将其转入到烟草、番茄、棉花中。在姜芸薹抗虫基因工程中,已将苏云金杆菌毒蛋白基因转入油菜、花椰菜、花茎甘蓝,结球甘蓝中。 利用一些蛋白酶抑制剂基因,也可获得抗虫植株。如英国已克服了豇豆的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将该基因转入植株,就产生抑制剂,能破坏虫体胰蛋白酶的活性。害虫食转基因植株后,便因消化不良而死亡。 2.3抗病性 病毒对植物的危害是农业生产上损失最大的病害之一,目前普遍采用的控制和避杀传毒昆虫、选育带有抗病基因的品种、生产脱毒苗以及接种病态的弱毒株系以达到交叉保护的作用等常规方法,均或多或少存在限制因素,导致效果欠佳或产生相反的效果。利用植物工程防治病毒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导入:即利用导入的外壳蛋白基因形成交叉保护,防止或减轻病毒危害,已经获得的抗病毒转基因蔬菜作物有番茄、马铃薯、辣椒等。美国于1986年获得了转化tmv外壳蛋白基因的番茄植株,在大田试验条件下,有tmv外壳蛋白的番茄接种tmv后只有5%的植株发病,产量不减,而对照植株发病率达99%,减产26%~35%。已经成功转化的病毒外壳蛋白基因还有马铃薯x病毒(pvx)、马铃薯y病毒(pvy)、黄瓜花叶病毒(cmv)和大豆花叶病毒(smv)等。 ②病毒卫星rna的crna导入:1986年英国科学家把cmv的卫星rna转成cdna。再将它转进植物中去,第l次获得了抗cmv的工程植株。我国学者赵淑珍也获得了类似的转基因植株。 ③病毒的反义rna:日本科学家1993年已将cmv反义rna基因导入到辣椒中并探索反义技术在抗病毒育种上的应用价值。其抗病机理就是将病毒的基因组反向结合在启动子上,转入植株,使转基因植株编码出反义基因的rna,当外源rna病毒侵入时,反义rna便与之形成互补,构成双链结构,从而阻止病毒复制,减轻病毒危害。 除上述3种方法外,还可以利用植物自己编码的抗病基因以及利用病毒上的其它基因等方法进行抗病品种的育种。 2.4品质改良 据davies(1992)报道,在脂肪酸代谢过程中催化不饱和反应的酶为质体中18碳酰基载体蛋白脱氢酶。将其反义rna基因导入油菜和芜菁。结果使转基因植物中饱和的18碳烷酸含量由2%提高到40%,增加20倍。但油脂含量仅为正常种子的一半。另据kuntzon等报道,由加州月桂树分离得到的月桂酸酰基载体蛋白硫酯酶基因导入油菜中,使转基因油菜种子油中月桂酸(13碳饱和脂肪酸)含量高达50%。此外,据krebbeors等(1991)、stayton等(1991)、altenbach等(1992)报道,通过根瘤农杆苗导入拟南芥和豌豆2s白蛋白基因和巴西坚果富含甲硫氨酸种子蛋白基因,使转基因油菜蛋白质总量成倍增加,甲硫氨酸和赖氨酸含量显著提高。这些事实都说明,提高基因工程改良种子中油脂和蛋白质组成是可能的。 2.5自交不亲和性的转变 自交不亲和性(si)有孢子体和配子体2个主要系统,孢子体不亲和系统是不亲和花粉管在柱头表面生长停滞,配子体不亲和系统是不亲和花粉长出花粉管,花粉管生长停滞一般发生在进入柱头之后。甘蓝(brassica oleracea)仅孢子体系统,其s一座位(s-locus)含有2个多态基因(polymorphic genes)。即s一座位糖蛋白(slg)和s一受体激酶(spk)基因,两者是分离的,相隔约200kb。srk基因中一个类似于slg的结构区域,一个假定的穿膜结构区域和一个激酶结构区域。 甘蓝型油菜(brassica napus)属于自交亲和性的植物,将其slg基因转入自交不亲和性的甘蓝(brassica oleracea)后,甘蓝即变成自交亲和株。这可能是甘蓝的slg基因在受到有益抑制,引起柱头发生变化造成。 2.6育性 决定植物育性的ta29基因及转基因杂种油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ta29核酸酶基因最先是由goldberg r·b·在烟草花器中发现的。这一基因转至油菜等作物中可以表达。据marlani c·等研究,外源的ta29核酸酶基因在绒毡层中专一表达时,致使绒毡层细胞败育,而绒毡层细胞主要是为花粉粒发育提高营养的,败育后导致花粉发育不正常而表现为雄性不育。为了达到育性的恢复,marlani c·又设计了用绒毡层专一启动子与ta29核酸抑制物基因构成融匣?虻既胫参铮?肷鲜龅既?a29核酸酶基因后得到的雄性不育株杂交,在f1代中,由于ta29核酸抑制物基因表达,抑制了ta29核酸酶的活性,从而恢复可育。 为了使基因工程雄性不育可保护下去,mariani c·又设计了将ta29核酸酶基因与bar基因(编码抗除草剂磷化黄酮的ppt乙酰转移酶)串联在一起的转化植物。这一转基因雄性不育植物当与正常油菜杂交时产生的后代即可用除草剂处理,选择性杀死可育株而保留不育株。现在比利时pgs公司(1993)已利用这一套材料生产杂种。 3、分子标记 分子标记(molecular marker)是指与特定基因或标记连锁的一段经过扩增并可检测出的dna序列。经典的分子标记rflp(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至今仅l0多年的历史,但人们利用它已构建了数以百计的植物分子标记遗传连锁图。后来发展了基于pcr技术的各种分子标记,如ssr、rapd、scar、aflp等等。这些分子标记各有千秋,已有许多专文予以介绍。这里仅就分子标记在辅助作物育种中的功用概述之。 从本质上看,分子标记与构建经典细胞遗传连锁图的形态学标记和生化标记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与后两者相比较,前者直接反映了dna序列上的变异,并在数量上具有无限性,因此在辅助作物育种上有更广泛的用途。 3.1作物品种资源的dna指纹分析 这种分析不仅将导致对遗传资源本质的评价、归类和利用,还将在品种的纯度测定和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上发挥作用。 3.2标记重要基因 有些重要基因,如抗病基因检测不仅很费时,还受植物发育阶段的限制。利用与这些基因紧密连锁的分子标记,无疑有助于在育种过程中对特定基因型的选择。如果利用分子标记与目的基因之间的连做关系,构建出类似于细胞遗传图的分子标记遗传连锁图,那么分子标记还将有下述用途: ①辅助回交育种 回交育种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连锁累赘。利用分子标记可能检测到在目的基因两侧各发生了一次交换的个体,因而可以仅经过二、三次回交,便可达到常规回交育种中回交上10次也达不到的目的。 ②全基因组选择 借助于饱和的分子标记连锁图,可以对各预选单株的整个基因组组成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出不仅具有多个目标性状,且遗传基础最为理想的个体。 ③杂种优势分析和预测 杂种优势来源于dna的杂合性,分子标记第一次提供了准确判断杂交组合dna杂合性的手段,从而也第一次有可能从dna水平预测杂种优势。利用分子标记,还可人工培育出在dna序列的重要片段可能高度杂合的亲本,从而配制出超优势的f1组合。 4、结语 处于世纪之交的现代植物育种学是以组织培养、分子克隆和分子标记3大生物技术同育种实践紧密渗透为特征的。组织培养技术已日趋成熟,成为油菜常规育种的重要辅助手段,随着基因图谱的饱和度日益提高,以及rflp标记图谱,基于pcr标记图谱、物理图谱间对应关系的建立,育种家在不久的将来有望利用分子标记来提高选择效率,更快地培育出更好的品种。基因工程除在抗除草剂、抗病、抗虫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外,在创造新的雄性不育材料、充分利用杂种优势方面亦展现出诱人的前景。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和前景 摘 要 针对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论述了现代生物技术在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关键词 现代生物技术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1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 目前我国由于工业“三废”污染、农用化肥和农药的污染以及废弃塑料和农用地膜的污染,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使得水污染日益加剧,水资源严重短缺,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已有一半城市缺水,农村则有8 000万人和6 000万头牲畜饮水困难;土壤污染严重,耕地面积锐减,近10年来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亿t,土地荒漠化日益加剧;森林覆盖面积下降,草场退化,每年减少森林面积达2 500万亩;人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疾病发病率急剧上升。因此,加大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如现代生物技术来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持生态平衡,提高环境质量已成为环保工作者的工作重点。 2 现代生物技术与环境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是以dna分子技术为基础,包括微生物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等一系列生物高新技术的总称。现代生物技术不仅在农作物改良、医药研究、食品工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随着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在治理污染、环境生物监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20 世纪 80年代以来生物技术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和民间研究机构的高度重视,发展十分迅猛。与传统方法比较,生物治理方法具有许多优点。 (1)生物技术处理垃圾废弃物是降解破坏污染物的分子结构,降解的产物以及副产物,大都是可以被生物重新利用的,有助于把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减轻到最小程度,这样既做到一劳永逸,不留下长期污染问题,同时也对垃圾废弃物进行了资源化利用。 (2) 利用发酵工程技术处理污染物质,最终转化产物大都是无毒无害的稳定物质,如二氧化碳、水、氮气和甲烷气体等,常常是一步到位,避免污染物的多次转移而造成重复污染,因此生物技术是一种既安全又彻底消除污染的手段。 (3)生物技术是以酶促反应为基础的生物化学过程,而作为生物催化剂的酶是一种活性蛋白质,其反应过程是在常温常压和接近中性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大多数生物治理技术可以就地实施,而且不影响其他作业的正常进行,与常常需要高温高压的化工过程比较,反应条件大大简化,具有设备简单、成本低廉、效果好、过程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 所以,当今生物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理等各个方面。 3 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3.1 污水的生物净化 污水中的有毒物质的成分十分复杂,包括各种酚类、氰化物、重金属、有机磷、有机汞、有机酸、醛、醇及蛋白质等等。微生物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可以解除污水的毒害作用,从而使污水中的有毒物质转化为有益的无毒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当今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细胞技术处理污水就是生物净化污水的方法之一。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细胞技术是酶工程技术。固定化酶又称水不溶性酶,是通过物理吸附法或化学键合法使水溶性酶和固态的不溶性载体相结合,将酶变成不溶于水但仍保留催化活性的衍生物,微生物细胞是一个天然的固定化酶反应器,用制备固定化酶的方法直接将微生物细胞固定,即是可催化一系列生化反应的固定化细胞。运用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细胞可以高效处理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无机金属毒物等,此方面国内外成功的例子很多,如德国将能降解对硫磷等9种农药的酶,以共介结合法固定于多孔玻璃及硅珠上,制成酶柱,用于处理对硫磷废水,去除率达95%以上;近几年我国在应用固定化细胞技术降解合成洗涤剂中的表面活性剂直链烷基苯磺酸钠(las)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对于含100mg/l废水,降解率和酶活性保存率均在90%以上;利用固定化酵母细胞降解含酚废水也已实际应用于废水处理。 3.2 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 重金属污染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的生物修复是利用生物(主要是微生物、植物)作用,削减、净化土壤中重金属或降低重金属的毒性。其原理是:通过生物作用(如酶促反应)改变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化学形态,使重金属固定或解毒,降低其在土壤环境中的移动性和生物可利用性,通过生物吸收、代谢达到对重金属的削减、净化与固定作用。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过程可以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激发微生物的活性,由此可以改善土壤的生态结构,这将有助于土壤的固定,遏制风蚀、水蚀等作用,防止水土流失。 3.3 白色污染的消除 废弃塑料和农用地膜经久不化解,估计是形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成分。据估计我国土壤、沟河中塑料垃圾有百万吨左右。塑料在土壤中残存会引起农作物减产,若再连续使用而不采取措施,十几年后不少耕地将颗粒无收,可见数量巨大的塑料垃圾严重影响着生态和环境,研究和开发生物可降解塑料已迫在眉睫。利用生物工程技术一方面可以广泛地分离筛选能够降解塑料和农膜的优势微生物、构建高效降解菌,另一方面可以分离克隆降解基因并将该基因导入某一土壤微生物(如:根瘤菌)中,使两者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将塑料和农膜迅速降解。同时,还需大力推行可降解塑料和地膜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有些微生物能产生与塑料类似的高分子化合物即聚酯,这些聚酯是微生物内源性贮藏物质,可以用发酵方法进行生产,由此形成的塑料和地膜因有可被生物降解、高熔点、高弹性、不含有毒物质等优点而在医学等许多领域有极好的应用前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产量,人们正在用重组dna技术对相关的微生物进行改造,此方面目前一个研究热点是采用微生物发酵法生产聚-β羟基烷酸(phas),研究人员正设法构建出自溶性phas生产菌种,即将phas重组菌进行发酵,在积累大量的phas后,加入信号物质,使裂解蛋白产生,细胞壁破坏,phas析出,以简化胞内产物phas的提取过程,降低提取成本。 3.4 化学农药污染的消除 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化学杀虫剂约80%会残留在土壤中,特别是氯代烃类农药是最难分解的,经生态系统造成滞留毒害作用。因此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寻找更为安全有效的办法,而利用微生物降解农药已成为消除农药对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能降解农药的微生物,有的是通过矿化作用将农药逐渐分解成终产物co2和h2o,这种降解途径彻底,一般不会带来副作用;有的是通过共代谢作用,将农药转化为可代谢的中间产物,从而从环境中消除残留农药,这种途径的降解结果比较复杂,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为了避免负面效应,就需要用基因工程的方法对已知有降解农药作用的微生物进行改造,改变其生化反应途径,以希望获得最佳的降解、除毒效果。要想彻底消除化学农药的污染,最好全面推广生物农药。 所谓生物农药是指由生物体产生的具有防止病虫害和除杂草等功能的一大类物质总称,它们多是生物体的代谢产物,主要包括微生物杀虫剂、农用抗生素制剂和微生物除草剂等。其中微生物杀虫剂得到了最广泛的研究,主要包括病毒杀虫剂、细菌杀虫剂、真菌杀虫剂、放线菌杀虫剂等。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现在人们正在利用重组dna技术克服其缺点来提高杀虫效果,例如目前病毒杀虫剂的一个研究热点是杆状病毒基因工程的改造,人们正在研究将外源毒蛋白基因如编码神经毒素的基因克隆到杆状病毒中以增强杆状病毒的毒性;将能干扰害虫正常生活周期的基因如编码保幼激素酯酶的基因插入到杆状病毒基因组中,形成重组杆状病毒并使其表达出相关激素,以破坏害虫的激素平衡,干扰其正常的代谢和发育从而达到杀死害虫的目的。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应用 摘要:当今的水处理技术中,生物处理法已成为水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法,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将成为水污染控制领域重点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手段。本文介绍了现代生物技术的内容与特点,着重综述了现代生物技术在废水生物处理、生物修复以及微生物水处理剂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领域中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现代生物技术 废水生物处理 生物修复 水处理剂 0 引言 随着工业的高速发展,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水污染控制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的水处理技术中,生物处理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手段,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将成为水污染控制领域重点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手段,主要应用于废水处理、生物修复以及微生物水处理剂等方面。 1 现代生物技术的内容与特点 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以dna 技术为先导,包括微生物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和生物修复技术在内的一系列生物高新技术的统称[1,2]。其中每个方面都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和不同的应用领域,但它们之间又相互补充和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生物技术的特点大致有[3]:①以生物为对象,不依赖地球上的有限资源,而是着眼于再生资源的利用;②在常温、常压下进行,过程简单,可连续化操作,并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③开辟了生产高纯度、优质、安全可靠的生物制品的新途径;④可解决常规技术和传统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⑤可定向地按人们的需要创造新物种、新品种和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生命类型。 2 现代生物技术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废水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进行转移和转化,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的处理方法。废水生物处理技术发展迅速,好氧法、厌氧生物法以及生物发酵法已趋于成熟,所以,这里只介绍固定化等新兴技术。 2.1 固定化微生物技术 固定化微生物技术是生物工程领域中的一项新技术。进入80年代后国内外开始应用这种具有独特优点的新技术来处理工业废水和分解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质,一些具有特异性的优势菌种不断得到改造或创造,将这些高效专性菌如脱色菌、脱氮、脱磷菌假单胞菌等进行固定化后,菌体密度提高,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尤其是对难降解有毒物质有明显优势。王增长等人利用新研制的聚集—交联固定化细胞技术,将筛选的高效优势脱色菌种固定在活性污泥上,投加于“厌氧—好氧—生物滤池 ”工艺流程中,处理印染废水,结果表明:出水色度极低,处理后的水可回用[4]。 2.2 生物强化处理技术 为了提高废水处理的效果,而向废水中投加从自然界中筛选的优势菌种或通过基因组合技术产生的高效菌种,以去除某一种或某一类有害物质。主要强化方法有:①高浓度活性污泥法,以高污泥浓度和长泥龄来促进对难分解物质的处理,加快反应速度。日本用该法处理难分解的聚乙烯醇和粪便污水取得显著效果[5]。②生物—铁法,是在普通活性污泥中加入无机盐,多用铁盐(氢氧化铁或氧化铁粉),形成生物铁絮凝体活性污泥,具有高浓度活性污泥法的特点,主要用来提高除磷效果。③生物—活性炭法,综合利用微生物氧化能力和活性炭良好的吸附能力,使二者产生协同增效作用。在该系统中,每g活性炭去除 1~3gcod ,分解废水毒性能力明显增强,同时提高脱氮水平。 2.3 生物反应器技术 生物反应器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现代化的新型生物膜反应器,其共同特点是反应器内装有比表面大的载体,有利于微生物附着生长形成生物膜,供气或供给的其他反应条件优越,污染物具有充分的时间与微生物接触,有利于增强微生物的分解代谢能力。目前,2000m3的反应器已经问世。虽然其处理能力较低,造价较高,但其管理方便 ,运行费用低,所以欧美地区约有 7%的污水处理厂采用该技术[6]。 3 生物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7]是利用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将土壤、地下水或海洋中污染物现场降解为co2和h2o或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工程技术系统。这项技术正被用于清除地下水、废水中的污染物。金属虽然不能被生物降解,但微生物可将其转移或降低其毒性。为了加快去除污染物的进程,常常采用许多强化措施,使自然生态系统维持原状的前提下,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修复。研究表明 ,生物修复与传统的物化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①经济,仅为物化法30%-50%;②对环境影响小,不产生二次污染,遗留问题少;③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浓度;④修复时间较短,就地修复,操作方便。 生物修复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即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为提高有效性今后将应用分子微生物学分离、鉴别、制造更高效降解和聚集有害有毒化合物的微生物。为提高生物修复的安全性评价水平,需发展鉴定微生物的分子生物技术,以确定微生物在环境中的去留和基因[8]。 4 微生物水处理剂 微生物水处理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是一种由优势互补的微生物菌群、繁殖促进剂和活化剂配制而成的活性微生物制剂,已经在保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用于环境净化的微生态制剂由于其应用范围广、使用安全、无副作用,为区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重要手段。欧美近年来加快了这方面的研究开发,已有采用微生态制剂原位修复水体的成功实例[9]。②生物吸附剂。生物吸附剂是废水生物处理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高比表面积和高吸附率的生物体吸附水中的污染物;另一类是集生物吸附和生物降解能力为一体净化废水中的污染物的生物吸附剂。目前生物吸附剂的固定化技术使生物与离子交换树脂一样能解吸回收金属和重复利用。③微生物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是利用生物技术,通过微生物发酵,抽提精制而得到的一种具有生物分解性和安全性的新型、高效、无毒的廉价的水处理剂,这些是无机或有机合成高分子絮凝剂所不具备的。其特点是降解性能好,成本低,无二次污染等。目前,已筛选出19种具有絮凝能力的微生物,其中,霉菌8 种,细菌5种,放线菌5种,酵母菌1种[10]。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微生物水处理剂的开发与应用具有良好的前景。 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领域已显示出独特的魅力和应用前景。但笔者认为,今后应从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①分离、筛选和培养高效降解菌,利用微生物共代谢作用、多菌种协同作用降解难降解污染物;②构建高效反应器,优化运行条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③开发高效、无毒、廉价、可大批量生产的微生物水处理剂;④着力实践和推广生物修复示范工程,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应用 摘要:当今的水处理技术中,生物处理法已成为水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法,尤其是 现代 生物技术将成为水污染控制领域重点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手段。本文介绍了现代生物技术的内容与特点,着重综述了现代生物技术在废水生物处理、生物修复以及微生物水处理剂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领域中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现代生物技术 废水生物处理 生物修复 水处理剂 0 引言 随着 工业 的高速 发展 ,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着社会和 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水污染控制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的水处理技术中,生物处理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手段,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将成为水污染控制领域重点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手段,主要应用于废水处理、生物修复以及微生物水处理剂等方面。 1 现代生物技术的内容与特点 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以dna 技术为先导,包括微生物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和生物修复技术在内的一系列生物高新技术的统称[1,2]。其中每个方面都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和不同的应用领域,但它们之间又相互补充和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生物技术的特点大致有[3]:①以生物为对象,不依赖地球上的有限资源,而是着眼于再生资源的利用;②在常温、常压下进行,过程简单,可连续化操作,并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③开辟了生产高纯度、优质、安全可靠的生物制品的新途径;④可解决常规技术和传统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⑤可定向地按人们的需要创造新物种、新品种和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生命类型。 2 现代生物技术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废水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进行转移和转化,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的处理方法。废水生物处理技术发展迅速,好氧法、厌氧生物法以及生物发酵法已趋于成熟,所以,这里只介绍固定化等新兴技术。 2.1 固定化微生物技术 固定化微生物技术是生物工程领域中的一项新技术。进入80年代后国内外开始应用这种具有独特优点的新技术来处理工业废水和分解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质,一些具有特异性的优势菌种不断得到改造或创造,将这些高效专性菌如脱色菌、脱氮、脱磷菌假单胞菌等进行固定化后,菌体密度提高,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尤其是对难降解有毒物质有明显优势。王增长等人利用新研制的聚集—交联固定化细胞技术,将筛选的高效优势脱色菌种固定在活性污泥上,投加于“厌氧—好氧—生物滤池 ”工艺流程中,处理印染废水,结果表明:出水色度极低,处理后的水可回用[4]。 2.2 生物强化处理技术 为了提高废水处理的效果,而向废水中投加从 自然 界中筛选的优势菌种或通过基因组合技术产生的高效菌种,以去除某一种或某一类有害物质。主要强化方法有:①高浓度活性污泥法,以高污泥浓度和长泥龄来促进对难分解物质的处理,加快反应速度。日本用该法处理难分解的聚乙烯醇和粪便污水取得显著效果[5]。②生物—铁法,是在普通活性污泥中加入无机盐,多用铁盐(氢氧化铁或氧化铁粉),形成生物铁絮凝体活性污泥,具有高浓度活性污泥法的特点,主要用来提高除磷效果。③生物—活性炭法,综合利用微生物氧化能力和活性炭良好的吸附能力,使二者产生协同增效作用。在该系统中,每g活性炭去除 1~3gcod ,分解废水毒性能力明显增强,同时提高脱氮水平。 2.3 生物反应器技术 生物反应器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现代化的新型生物膜反应器,其共同特点是反应器内装有比表面大的载体,有利于微生物附着生长形成生物膜,供气或供给的其他反应条件优越,污染物具有充分的时间与微生物接触,有利于增强微生物的分解代谢能力。目前,2000m3的反应器已经问世。虽然其处理能力较低,造价较高,但其管理方便 ,运行费用低,所以欧美地区约有 7%的污水处理厂采用该技术[6]。 3 生物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7]是利用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将土壤、地下水或海洋中污染物现场降解为co2和h2o或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工程技术系统。这项技术正被用于清除地下水、废水中的污染物。金属虽然不能被生物降解,但微生物可将其转移或降低其毒性。为了加快去除污染物的进程,常常采用许多强化措施,使 自然 生态系统维持原状的前提下,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修复。研究表明 ,生物修复与传统的物化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① 经济 ,仅为物化法30%-50%;②对环境影响小,不产生二次污染,遗留问题少;③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浓度;④修复时间较短,就地修复,操作方便。 生物修复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即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为提高有效性今后将应用分子微生物学分离、鉴别、制造更高效降解和聚集有害有毒化合物的微生物。为提高生物修复的安全性评价水平,需 发展 鉴定微生物的分子生物技术,以确定微生物在环境中的去留和基因[8]。 4 微生物水处理剂 微生物水处理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是一种由优势互补的微生物菌群、繁殖促进剂和活化剂配制而成的活性微生物制剂,已经在保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用于环境净化的微生态制剂由于其应用范围广、使用安全、无副作用,为区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重要手段。欧美近年来加快了这方面的研究开发,已有采用微生态制剂原位修复水体的成功实例[9]。②生物吸附剂。生物吸附剂是废水生物处理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高比表面积和高吸附率的生物体吸附水中的污染物;另一类是集生物吸附和生物降解能力为一体净化废水中的污染物的生物吸附剂。目前生物吸附剂的固定化技术使生物与离子交换树脂一样能解吸回收金属和重复利用。③微生物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是利用生物技术,通过微生物发酵,抽提精制而得到的一种具有生物分解性和安全性的新型、高效、无毒的廉价的水处理剂,这些是无机或有机合成高分子絮凝剂所不具备的。其特点是降解性能好,成本低,无二次污染等。目前,已筛选出19种具有絮凝能力的微生物,其中,霉菌8 种,细菌5种,放线菌5种,酵母菌1种[10]。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微生物水处理剂的开发与应用具有良好的前景。 现代 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领域已显示出独特的魅力和应用前景。但笔者认为,今后应从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①分离、筛选和培养高效降解菌,利用微生物共代谢作用、多菌种协同作用降解难降解污染物;②构建高效反应器,优化运行条件,探索新技术新方法;③开发高效、无毒、廉价、可大批量生产的微生物水处理剂;④着力实践和推广生物修复示范工程,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实验教学体系构建 摘要:依据我国对于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促进高校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创新型专业人才做出积极贡献。本文针对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研究生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进行探讨,为我国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研究生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 1创建全新生物技术实验教学体系 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分子生物技术的实验教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社会发展对于专业的生物技术实践人才需求越来越大,高校也在逐步增加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创新实验教学,将综合分子生物学的基本实验进行科学分解,并且安排分子生物学实验教学环节、生物技术实验教学和高级生物实验教学三部分,形成了全新的生物技术创新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将三门的生物实验教学内容独立分开,又能够将三门实验教学内容相互衔接,通过完整规划分子生物技术创新实践教学体系,使研究生通过理论知识内容能够有效的与实践技能相结合,增强了研究生的科研开发能力、动手能力,研究生在实践过程中,培养了自身的数据分析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钻研能力,并且完善了研究生的创新科学思维方式。通过建立全新的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实验教学体系,能够有效开发研究生的发展潜能,解决了生物教学过程中的专业技能训练和理论知识的脱节问题,有效提高了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2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创建办法 2.1自主实验设计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鼓励研究生自主开发实验,并且对实验进行独立研究,积极培养研究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创新意识、学习兴趣。自主实验设计应该包含:资料的整理查阅、实验选题、实验方案设计、自主操作实验环节、实验总结。督促研究生将研究性问题和实验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完善整理,鼓励研究生通过期刊、电子文献等资源完善自己的实验体系,增加数据资料的收集途径,有效的训练研究生开发能力和实验能力。 2.2教学内容和科研成果结合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将最新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前沿的实验发现有效的引用到教学实验中,有效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例如:教师在教学实验中将钙调蛋白磷酸酶的克隆技术和分离净化结构的研究数据作为教学内容,增加了教学课堂的先进性。 2.3增加全新的科研动态教学 实验教学中,教师应该不断向研究生传递全新的英语前沿科技文献,并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让研究生通过实验教学内容了解实际科研的过程,增强研究生对于实验材料的搜集意识,加强了研究生对于实验课堂项目的参与感和投入感。 2.4多媒体教学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让研究生通过多媒体教学设备感受教学实验中视频、音频、文字内容,更加直观的感受到生物实验教学的转换过程。例如:在分子生物实验教学中,对于实验的基本操作和设备使用等内容设置成视频形式,通过生物实验将分子筛层分析原理进行动画视频展示,促进了研究生对于生物技术的直观认识,促进了实验教学的代入感,提升了研究生的学习兴趣。 2.5网络教学 社会科技不断发展,教学形式不断发生改变,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创建实践教学课程,将教学理论内容、教学参考资料和实验仪器操作技术等等方面直观展示给研究生,拓展了研究生的学习渠道,并且增加了研究生自主选择学习时间的自由,增加了研究生的学习机会,加强了研究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2.6多元化教学评估方式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成绩应该由日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组合而成,日常成绩包含出勤、实验记录完整性、实验参与态度、实验基础常识、实验报告、教学课堂参与性等等。年度考核成绩一部分是实验操作技能测试,教师针对每位研究生的操作技术进行科学评估,一部分是自主创新实验,包含实验目标设计、实验环节操作、实验结果展示、论文分析和实验总结汇报等等,一部分是教学实验中的总结感受。教师对所有实验环节都进行严格管理。 2.7开放教学法 高校通过开放生物技术教学实验室,增加研究生的参观机会,加强教学内容相关联的实验设备讲解,积极促进研究生参加生物技术专业学术报告会,拓展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对于分子生物技术的了解,提高对于分子生物技术创新实验的兴趣,加强了研究生的自我探索能力。 3结语 通过建立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研究生创新生物技术教学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的实验教学方式发展,并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有自身特色的实验教学体系。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能够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积极推动了我国高校实验教学体系的发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我国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曾嵘 陈绍文 单位:湖北中医药大学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 摘要: 现阶段,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愈加重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就要采取相应措施检验食品安全。将现代生物技术应用在食品检验当中,能起到积极作用,食品安全检验的效率比较高,技术应用也较方便。本文主要阐述了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应用重要性和主要生物技术,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趋势详细探究。希望能借此理论研究,对现代生物技术科学应用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检验;技术应用 食品安全检验的方法较多,在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应用下,为食品检验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大大方便了食品检验。从理论上深化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能为实际的食品检验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食品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1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应用重要性和主要技术 1.1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应用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话题,尤其在近些年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比较突出,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加强食品检验就成为重点工作,传统食品检验主要技术就是通过物理化学仪器,对食品检验的整体效率较低,很难满足实际的需求。而在当前的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下,将生物技术应用在食品安全检验中,就能发挥积极作用[1]。现代生物食品检验技术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动植物自身对某化学物质特异性识别检验食品性质,能准确检测出食品中各种成分,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现代生物检测技术的应用,弥补了传统食品安全检测的不足,提高了食品检验的效率和准确性。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能应用,对食品的品质以及安全性和精密性的检验比较有利[2]。对食品的品质评价以及质量控制有着良好作用,未来的发展前景也比较广阔。 1.2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关键技术 1.2.1生物传感器食品检验技术 食品检验中运用的现代生物技术类型较多,其中生物传感器技术是应用比较广泛。在用生物传感器技术检验食品时,是把生物相关特性作为依据,把信息输入到传感器识别系统当中,对输入的信息识别分析,转化成有效数据,这样就能方便食品检验工作人员了解食品安全[3]。在对生物传感器检验技术应用的优势比较突出,对食品安全的检验比较迅速,检验的结果准确度较高,提高了食品检验的效率。 1.2.2生物酶食品检验技术 在食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技术中,生物酶技术应用比较广泛,这是对食品当中的农药残留以及微生物污染安全问题检验的技术,特异性比较强。生物酶技术是结合了免疫学以及酶学,检验技术应用比较广泛,对食品的检验范围在ng及pg,有着高精度的检验优势,在实际的技术应用方面比较简单[4]。对食品样品当中所存在的有害成本,能够准确识别,有助于保障食品检验工作过的质量,应用价值较高。 1.2.3PCR生物食品检验技术 现代生物技术中的PCR是重要技术类型,这一技术是从遗传学角度对食品中微生物种类数量分析。通过对指定基因的分析,能有效判断食品当中的微生物种类数量,能对转基因以及基因克隆成分有效控制。这一技术在食品样品微生物形状和遗传背景分析有着积极作用,对保障食品安全有积极作用[5]。在对食品样品病原菌检查后,能分辨食品当中致病菌种类和数量,为食品检验的工作质量提高打下了基础。 1.2.4生物芯片食品检验技术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对生物芯片检验技术的应用起到积极作用,这一技术的主要原理就是光导原位合成以及微量点样,对食品样品当中生物分子实施标记,对大量生物分子排序,固化在指定载体,从而形成二维分子排列,然后和已经标记的生物分子杂交,根据相应仪器的应用就能对生物分子信号强度分析,对食源性疾病临界值加以判断。这一新型检验技术,对食品安全的检验有积极作用。在这方面由夏俊芳等撰写的《生物芯片应用概述》一文可知,目前世界上第一个能够检测肉类中兽药残留的生物芯片系统在北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制的,该芯片能够分析大量的生物分子,快速准确地完成肉类中兽药残留的检测工作[6]。而唐晓明等利用基因芯片对从水中分离的20株细菌杂交检测,用传统方法对这些菌株鉴定,基因芯片检测结果与传统方法鉴定结果的一致性达95%。还有,陈广全等研制了一种高通量检测食品中常见致病微生物的寡核苷酸微阵列芯片,结果表明该芯片的特异性良好,在所检测的菌株之间无交叉反应,与同属其他菌株之间也不存在交叉反应。生物芯片技术在农产品安全检验中和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安顺。 2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2.1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 现代生物技术在食品检验的各个环节都能应用,对食品当中存在的有害微生物检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食品质量安全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微生物威胁,对食品当中存在的微生物如果不能有效处理和控制,必然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通过对生物技术的应用,对微生物生存特征和生理生化特征的了解,有助于判断分析微生物的种类和含量,按照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法律和行业的标准,对微生物的含量是不是存在超标的情况的判断,能最大化把对人的身体健康的微生物威胁降低[7]。在生物技术中的PCR技术的应用能有效达到检验目标。食品检验中对生物传感器技术的应用,能检测食品的成分,以及检测食品当中存在的添加剂。在技术应用的时候用生物传感器检测食品添加剂,对甜味剂以及发色剂的有效检测[8]。在对食品的成分检验上也能发挥积极作用,食品成分也决定着食品的营养价值。通过生物传感器技术对食品的成分检验有着显著实用性。通过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对食品当中存在的农药残留检验,也能发挥其积极作用。食品当中的农药残留超标,必然会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在生物技术的应用下,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精确分析,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所应用的技术中通过生物酶技术以及生物传感器技术,能对食品农药残留准确检验。食品质量检验中生物技术应用在转基因食品的检验方面比较重要,当前食品当中出现的转基因食品种类比较多,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检验,就能保障食品安全[9]。通过相应生物技术的应用,对转基因食品检验,主要是对食品中酸检测以及蛋白质和酶活性检验。在这些方法的应用下,能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 2.2食品检验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发展趋势 2.2.1高效性发展趋势 现代生物技术在食品检验当中的应用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物技术的应用将会向着高效性方向迈进。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实施,要在时间上节约,这就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效率要求有所提高,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食品检验的任务,所以保障生物技术的应用高效性就显得比较重要。结合我国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对食品的检验科通过PCR生物技术对食品微生物检测,能大大提高检测效率。 2.2.2多样化发展趋势 食品检验工作实施过程中,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就要充分重视技术的多样化,这样才能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的准确性。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快下,工业生产带来的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而食品受到污染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各种污染源的影响下,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比较多,采用单一的检验技术已经不能满足食品检验工作的需求,所以采用多样化的生物检验技术应用就比较重要[10]。保障生物检验技术对多种有害物质检测,要加强抗干扰能力,从而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2.3灵敏性发展趋势 在食品检验工作实施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在灵敏性的要求上愈来愈严格。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食品检验领域中,对生物技术的应用提高食品检验的质量,提高技术应用的灵敏性就显得比较重要。有的食品污染是受到农药残留的因素影响,对人体健康有着严重威胁,而保障生物技术的应用灵敏性,提高检验的准确率,才能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3结语 综上所述,近些年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对食品安全检验已经成为保障人们食品安全食用的重要举措。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加强食品的检验效率提高,通过生物技术的科学性应用就显得比较重要。从理论上对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就能进一步深化生物技术的应用认识,从而为实际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实施打下理论基础,为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朱娅媛 单位:广东天地壹号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防治作物病虫害探析 摘要:农业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从狭义上来说,农业主要指的是种植业,主要生产活动包括有粮食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饲料作物种植等等,只有农业稳定才能够保障工业以及我国第三产业的稳定,对农作物的病虫害进行防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农业的生产和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生物技术逐渐被应用到对作物病虫害进行防治的工作中,本文主要分析了几种有效防治病虫害的生物技术,希望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现代生物技术;农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在防治病虫害时逐渐开始应用生物技术,并且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使用微生物技术进行病虫害的防治不仅符合农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效的促进农作物保持健康的生长状态,防治病虫害的发生。接下来,笔者从基因工程对于作物病害防治、生物技术在防治病虫害的实际应用以及生物技术在防治草害的应用和生物农药的应用这4个方面展开论述。 1基因工程对于防治病害的作用 CP基因能够适当诱导作物对病毒进行免疫,有效地提升作物对于病害的抵御能力,因此,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对基因工程非常重视。RP基因是能够实现病毒复制的一种复制酶基因,能够将病毒进行编码,再通过不同形式和组合生成聚合酶,快速合成病毒基因DNA,除此之外,RP基因还能够把一些存在问题的复制酶基因传入作物中,使得病毒复制速度大大降低。Sat-RNA和中和抗体的应用。Sat-RNA和中和抗体是低分子RNA的一种,需要通过依靠病毒实现复制,在复制的整个过程中,会产生对辅助病毒的影响,在症状表现上出现变化。在防治作物病害过程中,通过病毒症状来减弱Sat-RNA,对病虫害的防治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应该得到科研人员的重视。 2生物技术对防治病害的作用 在大多数的生物体内,都含有一种蛋白酶抑制剂,这是一种能够使得生物体代谢正常维持的保障的基因,同时,这种基因也能够有效的对外来各种蛋白水解酶形成抵御,防治生物体遭到损坏。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物技术也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科研人员越来越重视蛋白酶抑制剂这种基因的研究,所研究的范围也更加广,蛋白酶抑制剂在抗击病虫害这一方面的作用逐渐被发掘出来。通常情况下,在杀虫工作中,蛋白酶能够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有效的对病虫肠道的蛋白活性进行抑制,直接破坏病虫自身的消化系统,病虫会因为体内缺少氨基酸而无法正常的成长和发育,最终死亡。就目前情况来看,用蛋白酶来对病虫生长进行抑制的方法在作物生长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有效的推动了作物对病虫害的防治能力,有助于作物实现健康的生长。 3生物技术对防治草害的作用 通过使用生物技术能够把一些具有抵抗除草剂效果的基因转移至作物中,使作物自身增强对于草害的抵御能力,一般情况下,这些能够抵御除草剂的基因主要包括利用编码将除草剂酶分解的酶和在扩增时被除草剂破坏的酶等,这些基因能够有效的达到抵抗草害的效果。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加强,生物技术的研究中也开始注重保护环境,通过生物技术实现草死苗长的效果,可以有效的推动除草剂应用的价值的提升。 4生物农药应用研究 生物农药主要包括有微生物农药、生化农药、农用抗生素以及植物源农药等,生物农药的研究不仅能够更好的抑制作物病虫害的发生,更能够降低对于环境的污染,将病虫致死,又能够保证对人畜没有害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提升,生物农药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5结束语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有效的应用生物技术,能够使得作物同病虫害之间的互相作用的机制得到充分的研究,有效的提升作物对于病虫害防治的效果和能力,使得作物能够健康的生长,在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生物技术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本文作者主要分析了现代生物技术对于作物病害防治的几个典型应用,以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意义。 作者:赵海兰 单位: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 摘要:尽管当前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全球范围内时代两大主题之一,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建设在不断改变人们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问题。为了应对当前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活动也随之成为工程建设中的新生力量与重要组成,只有切实处理好生态环境工程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发展。在环境工程的发展进程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创新与变革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既带来了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同时也有环境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本文拟就对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工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供相关学者专家参考批评。 关键词:现代生物技术;环境工程;应用 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作为当前时展的主流与基本趋势,尽管在多年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由于城镇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必然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问题油然而生。针对当前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工程项目体系,不断创新发展已有的现代生物技术,才能真正在探索解决环境问题新方法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真正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1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 现代生物技术在构成上主要以DNA技术为基本引导,包括一系列生态高新技术,例如细胞工程技术、基因工程技术、微生物工程技术、生物修改技术等。从环境工程的角度来看,由于该技术具有无污染、再生方便、循环性强等基本特征,因此在环境工程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能够在确保生态环境友好的基础上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下面将以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例来具体论述。 1.1生物技术的应用 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工程中的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以医学为例,DNA重组技术的出现使得血浆蛋白相关临床病理特征不再那么神秘。研究人员开始利用生物及时对血浆蛋白进行结构上的优化处理,并通过母体繁殖的方法,制造出了大量的人体蛋白,而这些蛋白在临床上都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和显著疗效。与常规的临床治疗技术进行对比,生物技术的优势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生物技术的副作用低,由于人体蛋白是经由生态技术所获取的,因此应用于人体具有很高的适用性,不良反应发生率极低;其次,由于生物技术能够通过作用与人体网络功能体系的方式来达到综合医疗的临床诊治效果,因此比常规的化学疗法或放射性疗法具有更高的临床适用性。 1.2基因工程技术的应用 以植物基因工程技术为例,随着当前基因工程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我们已经构建起了完善系统的生物技术体现,经由将植物基因工程的相关研究内容放置到标准操作流程当中,不仅能够植物基因工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能够帮助研究人员研制出更多的转基因植物,进而产生大量的医学蛋白,为医学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现代生物技术继续发展的建议 当前现代生物技术的创新发展对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活动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为了适应当前日益增长的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的要求,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现代生物技术的重要作用。由于上文针对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展开了论述,下面将继续就这两点分析继续发展壮大现代生物技术的建议措施。 2.1提供生物技术在能源问题的应用效率 能源问题作为时展与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与生态环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给我们以有益提示,在发展生态技术的过程中,应当强调将生物技术与能源开发与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不断提高旧能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不断研究探索新型能源与绿色能源,着力转变能源应用的传统地位,尝试新思路与新途径。可以说,基于生物技术的能源开发与利用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与趋势之一。 2.2强化转基因工程及时在环境自治问题上的应用效果 生态环境问题在迫使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也开始让人从环境保护的基本思路转变为强调提高环境的自治能力,因此如何在发展的过程确保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已经成为当前环境工程的重要研究课题。以转基因工程技术为例,通过将转基因技术与新植物培育与养殖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植物品种改良、土壤优化的目的。此外,研究人员还可以考虑改良一些具有显著吸附能力的植物,通过将土壤中一些已经超标的金属元素予以有效吸收,在提高土壤自身恢复能力的基础上,提高当地生态环境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经由转基因工程技术所培育出的植物在应用过程中能够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就达到了二者的有机协调。 3结语 事实上,现代生物技术所涵盖的范围与内容及其广泛,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在此只是简单地选取了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两方面的内容。当前现代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工程中的应用价值与实际效果已经为人为熟知,为了确保现代生物技术能够在未来更好地为环境问题作出重要贡献,就需要不断实现该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不断将现代生物技术与生态环境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作者:刘晔 单位: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应用进展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技日益发展,现代生物技术应运而生,被广泛应用到食品工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不断促进新时期食品工业向前发展。在现代生物技术作用下,提高了食品资源利用率,改良了食品的品质,食品包装实现了产业化,有效解决了食品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环保与健康问题,不断促进食品工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食品工业;现代生物技术;应用进展;分析 生物技术是一种对生命有机体进行加工改造、利用的重要技术,也是新时期国际上食品领域的最具前沿的关键性技术。随着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对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有效解决了食品工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满足了人们对食品的客观要求,不断推动食品这个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向前发展,能够更好地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不断发展壮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1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在食品加工业中的应用 在现代生物技术中,基因工程技术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是分子遗传学、工程技术作用下的产物,可以有效改良微生物、动物的基因,为食品工业提供多样化的动植物原材料,价格低廉的酶制剂,增加食品功能,不断促进新功能食品的开发。以改善食品原材料品质、加工性能为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动、植物都是重要的基本原料。在生产植物食品原材料方面,基因工程能够改良品种,促进新品种的开发,促使原材料增产,比如,耐除草剂植物。基因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食品原料的种类,优化了食品资源的品质特性,大大增加了食用以及营养价值。比如,充分利用反义RNA技术,把不同类型的基因结构顺利转移到番茄植株上面,延缓了番茄的后熟、老化,具有更长的架货期,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益。此外,基因工程的应用促使谷类蛋白质中的氨基酸比例发生变化,提高了谷类物质的营养价值。就细胞工程而言,以细胞为基点,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改造生物的生产性能、遗传特性,来获取所需的新生物体、细胞成品的一种技术。在食品工业中,细胞工程的应用和细胞培养、细胞融合技术紧密相连。在植物细胞作用下,生产出各种功能性食品、食品添加剂,比如,天然香料。就我国而言,充分利用胡萝卜细胞,生产出大量的胡萝卜素,其繁殖速度相当快,周期也非常短,为实现工业化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 2酵工程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 2.1食品保鲜: 从某种角度来说,酵属于生物催化剂,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比如,较高的催化剂率,被广泛应用到食品工业中。在食品保鲜方面,生物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根据不同物质中酶的种类,选用适宜的生物酶,有效抑制食品中不利于保质的酶或者减慢其发展速度,实现食品保鲜。比如,在瓶装饮料中加入适量的葡萄糖氧化酶,能够有效吸取瓶隙存在的氧气,适当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避免食品坏掉,增加生产运营成本。对于溶菌酶来说,能够有效溶解革兰氏阳性菌,主要用于这些食品的保鲜,比如,干酪、水产品;而对于细胞壁溶解酶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取代了有毒化学防腐剂的地位,食品具有非常好的保鲜贮藏效果。 2.2食品加工: 在酶工程作用下,传统食品工业发生了质的转变,比如,玉米在酶作用下实现液化、糖化等,能够生产大量的果葡萄浆,取代了蔗糖的地位,作为饮料、食品重要的甜味剂。就日本而言,推出了谷氨酞胺转胺酶,具有催化蛋白质分子的特点,转移分子内部的酞基,能够改变低档次面粉中的蛋白质,具有较好的口感,面食具有较好的弹性、持水能力。对于玉米面来说,它的口感比较粗糙,运营效益并不理想,在酶工程作用下,改良后的玉米面深受社会大众喜爱,具有很好的销量。 3发酵工程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 在食品领域中,发酵工程技术是应用最早的生物技术,在该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改造传统发酵食品,不断加快现酵产品的研发,涉及到不同食品工业领域,比如,食品加工催化剂、饮料稳定剂。以“开发功能性食品”为例,在相关研究中,发现很多真菌中都含有多糖成分,比如,冬虫夏草、猴头菇,可以提升人体的免疫力,更好地抵抗各类疾病。更为重要的是,有些的真菌还具有较好的抗肿瘤能力、抗衰老作用。而这为发展功能性食品提供了关键性的原料。就传统生产方法来说,主要是依靠人工,采摘或者种植,但其规模大都比较小,产量较少极易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无法满足社会市场的客观需求。在发酵条件下,可以实现真菌多糖的工业化连续生产,在增加产量的同时,还提高了真菌的质量,为更好地研制功能性食品做好了铺垫。 4结语 总而言之,在食品工业发展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在应用过程中,需要注重自主创新,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优化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寻求新的发展出路。而生物技术企业也需要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扩大自身规模。以此,在促使现代生物技术优化利用的基础上,不断促进新时期食品加工业走上长远发展道路。 作者:陈家禄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现代生物技术论文:现代生物技术应用与发展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技日益发展,我国农业已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新时代下,现代生物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有效解决了当前世界面临的粮食、人口等关键性问题,不断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已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促使其走上“高产、高效、优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关键词:农业生产;现代生物技术;应用;发展;分析 就高新技术而言,农业生物技术是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整个生物技术、相关产业发展的首要前提。生物技术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比如,高产量、高汇报率,能够优化利用自然界中的各种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有效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比如,环境、人口,改变了农业生产现状,极大地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在优化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也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1农业生产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 1.1植物育种、繁殖: 在新时代下,生物技术日益发展,被广泛应用到植物育种、繁殖中,充分发挥基因工程的作用,把某些品种的优良性状转移到其它品种中,提高品种的产量和质量或者提高转入品种的抵性,简化传统种植操作,比如,病虫害防治,远远优化传统育种,在减少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在未来农业发展道路上植物基因工程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当下,抗虫、抗病等转基因玉米、大豆等正处于大规模的商业化阶段。 1.2生物农药: 就生物农药而言,是在优化利用生物活体、代谢产物的基础上,防治病虫草鼠害,促进农作物的健康成长。在应用过程中,站在广义的角度来说,生物农药就是微生物源农药,能够大规模生产。在现时代下,我国生物农药正处于飞速发展中,药物生产企业不断增多,各类新型的生物农药频繁出现,各自发挥着不同的特点。 1.3提高植物的抗性 1.3.1抗虫: 在抗虫方面,世界范围内,由于虫害的影响,粮食产量、质量都受到影响。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人们普遍采用化学杀虫剂有效控制虫害,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长此以往,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环境污染遭到严重污染,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优化利用基因工程,培育出抗虫植物新品种,解决虫害问题,降低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还不需要花费大量的运营成本,已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就其研究现状来说,我国已获取不同类型的抗虫基因,被广泛应用到不同类型的农作物中,比如,油菜、玉米,甚至有些方面已经走上了“商品化生产”的道路。 1.3.2抗除草剂、抗寒: 当下,世界范围内除草剂已有2000多种,在社会农药市场中占据优秀地位。但除草剂具有其局限性,无法正确区分庄稼、杂草,甚至有些除草剂必须在野草长出来之前进行使用,抗性草类使用量较大,严重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为此,在研究除草剂的过程中,需要大力研究抗除草剂的转基因作物,有效解决除草剂存在的问题。如果温度过低,植物细胞将会受到损害,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产量和质量。在生物膜作用下,充分利用其中双层脂分子的流动性,不断增加其中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提高其抗冻性,避免农作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2农业生产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 2.1光合作用机理: 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适当提高其光合作用效率,可以不断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作物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光反应、暗反应是光合作用的重要组成元素,把光能转化为化学能,叶绿体在相关物质作用下能够有效催化底物的加氧反应。但想要提高其中固定二氧化碳的具体运行速度,需要适当降低加氧酶活性,并提高Rubisco的羧化酶活性。面对这方面,研究者大力研究Rubisco各个方面,比如,结构、功能,为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的光合作用做好铺垫。 2.2生物固氮、基因组学: 在种植过程中,一旦农业土壤氮元素不断流失,将会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生物技术的优化利用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断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生物固氮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就我国而言,固氮基因工程正处于飞速发展中,在基因组、功能基因学作用下,生物固氮迎来了崭新的局面。在实际中,我国已经成功研制出12株水稻粪产碱菌耐氨工程菌,给农作物施加这种细菌,可以节约一定量的化肥,还能增加产量。在二十一世纪中,基因组研究发生了质的转变,逐渐向“功能基因组”方向发展,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研究农作物,构建全新的突变体库,为全面认识基因功能做好铺垫。 3结语 总而言之,在世界人口不断增长的浪潮中,农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现代生物技术是推动农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能够优化农业生产方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各种农业资源利用率,减少运营成本,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备较好的生态效益。此外,随着农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注入新鲜的血液,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作者:曾永平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通信毕业论文:电力公司信息通信毕业论文 1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1.1加快传输网络工程改造,全面提升传输网络硬实力 江阴电力通信网最早是在2002年开始建设的,采用东信光传输设备建设统一的光通信传输网。设备至今连续运行时间已达12年,故障频繁发生,导致运维压力大增,同时因厂方备品备件储备不足,严重影响到本地区通信网络的可靠运行。根据江苏省网络归并方案的要求,江阴地区结合十二五规划,对现有光传输网进行了逐步调整,组建以中兴设备为传输主体的光通信传输网络。 1.2加强班组运行资料管理,提升班组管理软实力 开展传输设备的技术改造是确保网络稳定运行的硬件建设,那么准确完善的运行资料就是提升班组运维管理的软实力。信通设备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的数据系统工程。班组近年来在运行资料的管理方式上作了很大的努力和探索,专设专业资料FTP服务器,实现资源的共享。建立并及时更新所有信通设备台账,做到对信通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可控在控能控,有效促进设备健康运行水平。进一步加强班组运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各类图表资料做到绘制精细化,修改滚动化,现场同步化,大大提高了班组运维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公司提供一个安全可靠高度稳定的通信平台。 1.3加强运维技能培训,创建学习型班组 根据统计,公司从事通信专业人员无论从年龄结构,还是学历层次、职称级别、技能等级来看,均处于弱势地位,整体技能素质偏低,制约公司信息通信运维创新的发展需求。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有效途径,来切实提高运维人员的综合能力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力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在制度上,将标准化班组建设与学习型班组建设有机结合,以班组建设系列管理标准规范和统一班组各项管理要求,搭建交流共享的学习平台。构建班组内丰富的图书资料库,建设开放的学习分享模式,广泛收集积累外、内部信息和知识,讨论分享,在班组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推广培训工作,确保班组全体运维人员了解并掌握先进的技术。同时班组建立常态岗位练兵运行机制,深化培训,通过班务活动和民主生活会加大学习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问答、考试、比武的方式,激发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高起点全面规划搭建运维实训基地平台。在现有较小规模的通信运维实训平台基础上,完善配置,逐步组建功能强大的信息通信运维实训平台。实训平台设备宜选配系统在线运行主流设备,并适当选用部分超前设备。通过实训基地平台的建立,运维人员不仅能及时掌握传输、交换、电源、光缆维护等信通各分支领域的相关原理和技术,还可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交换数据配置、信息安全运维等必备技能。通过实训基地,有效模拟故障现象,查找现场罕见告警,确实提高运维人员的动手能力,提高对实际设备的应用能力、操作水平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电力生产。 1.4完善班组管理制度,提倡一岗多能及专业融合,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1.4.1制定分工制度,责任到人文章首先梳理了信息通信两个专业的主要工作方向,主要有光缆、电源、电话、网络、计算机、服务器、系统、抢修等不同分工,而整个班只有11个人,还有3个值班人员,4个50岁以上人员,为了协调好11个班员的工作责任性和积极性,通过沟通,首先取消了值班制度,这样富余了3个人员,可以参与更多工作.然后针对每个人员的特点进行工作分包,50岁以上的负责一项工作,50岁以下的负责两项工作,这样可以保证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1.4.2制定结队制度,不同分工签订结队合同确定了分工,不是说只要对自己的分工负责就可以了,还要对其余相关的工作进行辅助,签订结队的人员要进行专业帮带,负责结对人员对自己分工的熟悉及运维,负有连带责任.确保每个分工至少有1人精通,1~2人熟悉。1.4.3制定轮训讲学制度,全面提升运维技能水平在确保分工,签订结队合同后,班组还制定了讲学制度,利用周五安全活动的时间,开展分工技能大讲堂活动,在活动期间,轮训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分工进行基础普及,运维技能讲解,并进行测试,每人两周时间,一周讲堂,一周测试并讲解。经过基础知识普及,运维技能测试的过程,班员的各方面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1.4.4制定阶段性的职业生涯规划制度班组引导员工在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合理设定个人愿景及阶段性的职业发展计划。每个人员都需要制定1~3年的阶段性职业生涯计划,做到近期有目标,长期有愿景.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设计辅导、沟通交流及定期检验活动,促进员工在日常的积累进步中实现职业生涯的健康发展。1.4.5制定绩效考核制度,鼓励技能提升,专业融合针对分工完成情况,结队帮带效果,技能大讲堂测试成绩,职业生涯规划完成情况,班组制定了确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每项制度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当月完成情况好的给予绩效加分,与工资奖金挂钩,鼓励员工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学习的积极性,进行专业工种的融合,全面提升班组运维技能水平。 2结束语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信通运维班人员已经进入各自的角色,每项工作既是信息又是通信,进行了真正的专业融合,各项指标有了很大的提高,班组现有人员11人,人才当量密度为0.96。双师型人才共5人,占总人数的45%;技师8人,占73%;党员5人,占45%,高级技师1人,高级工程师1人。信息通信专业融合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历持续发展完善的过程,涉及对环境、网络、系统、业务等各层次的管理,以及对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信息通信一体化管理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信息通信系统运维水平和工作质效,确保信息通信一体化管理体系在电力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也看到自身在班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主要体现在班组年龄结构分布不均,平均年龄超过46岁,有14年未进新进员工,与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无法同步,技术更新存在一定难度。信通运维班应迎难而上,继续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不断持续深入的把专业融合工作做好,为公司发展提供高速稳定可靠的网络传输平台。 作者:王志东单位:国网江阴市供电公司 通信毕业论文:通信工程产业对策分析毕业论文 摘要:讨论了我国通信工程产业建设和发展的现状,概速了在研究开发方面,推广应用方面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就,重点时通信工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通信工程;发展现状;网络安全;解决对策 1发展现状 我国通信工程专业是源于电机系电机工程专业,并由有线电、无线通信、电子技术等专业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产业。在20世纪的初期,我国的多所大学就曾经先后建立过“无线电门”和“电讯组”,建国以后,我国高等学校在苏联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对各高校的电机系和电机工程专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为现代通信工程技术的人才培养积蓄着雄厚的力量。 通信工程在我国真正地进入快速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这个时期从美、日、英等发达国家吹过来的信息革命这股飓风。为我国通信工程专业的发展增添了强劲的动力,也是从这时起,通信工程专业有了它现在的名称。大量的技术成果如:晶体纤维生长与晶体光纤器件的研究,光纤高温传感器、光纤环形腔的细度及环形激光器的研究,窄线宽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器及相关技术等都走在了世界的前沿。 2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全方位的深刻变革,网络通信已广泛地应用于政治、军事,经济及科学等各个领域,它改变了传统的事务处理方式,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因此,信息在网络通信中的安全性、可靠性日趋受到通信网络设计者与网络用户的重视。 鉴于信息安全开始对国家安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需要准确认识信息安全的基本问题与表现方式,清晰了解保障信息安全所依赖的信息网络化的客观规律。从而做到有的放矢,以便真正发挥作用,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通信工程中的网络通信安全。网络通信安全一般是指网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实用性、占有性。从技术层面上来看,反映在物理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四个不同的层面中。而现在网络通信的安全问题可以大体分为;内网通信安全和网络问信息传播安全两个方面。 3解决对策 3.1内网通信安全 3.1.1采用安全交换机 由于内网的信息传输采用广播技术,数据包在广播域中很容易受到监听和截获,因此需要使用安全交换机。利用网络分段及VLAN的方法从物理上或逻辑上隔离网络资源,以加强内网的安全性。 3.1.2操作系统的安全 从终端用户的程序到服务器应用服务、以及网络安全的很多技术,都是运行在操作系统上的。因此,保证操作系统的安全是整个安全系统的根本。除了不断增加安全补丁之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对系统的监控系统。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用户口令和访问控制等制度。 3.1.3使用网关 使用网关的好处在于网络数据包的变换不会直接在内外网络之间进行,内部计算机必须通过网关。进而才能访问到Internett这样操作者便可以比较方便地在服务器上对网络内部的计算机访问外部网络进行限制。 3.1.4使用密钥管理 在现实中,入侵者攻击Internet目标的时候,90%会把破译普通用户的口令作为第一步。以Unix系统或Linux系统为例,先用“fjnger远端主机名”找出主机上的用户账号。然后用字典穷举法。 如果这种方法不能奏效,入侵者就会仔细地寻找目标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伺机夺取目标中存放口令的文件shad-OW或者passwd.然后用专用的破解DES加密算法的程序来解析口令。 在内网中系统管理员必须要注意所有密码的管理。如口令的位数尽可能的要长;不要选取显而易见的信息做口令;不要在不同系统上使用同一口令;输入口令时应在无人的情况下进行;口令中最好要有大小写字母、字符、数字;定期改变自己的口令:定期用破解口令程序来检测shadow文件是安全。没有规律的口令具有较好的安全性。 3.2网络间信息传播安全 所谓的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主要是指网络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应保持信息本身的完整性、可用性和机密性。信息网络的通信是由通信协议堆栈完成的,通信协议大致可分为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链路层和物理层,采用通信协议分层的方式对网络通信进行安全控制可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通信的需要,保障信息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接下来,我们就保证信息传播安全的技术和方法进行探讨。 3.2.1采用数字签名技术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加密算法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而无法比拟的。它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这样数字签名就可用来防止有人修改信息等情况的发生,可以进一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强化身份识别功能和不可抵赖性,同时数字签名技术还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准确性。 3.2.2数字集群系统网络技术 数字集群系统的信息安全主要涉及用户鉴权、加密、分级用户管理、日志管理、虚拟专网。数字集群系统分为专网运营和共网运营两种方式。数字集群网络对于网络的容量、通信覆盖率、呼叫建立成功率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经常应用于应急通信,因此其业务量具有突发性,拥塞控制对于数字集群通信网络也就尤其的重要。拥塞控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数字集群网络的网络结构还具备更高的抗灾变能力,对于重点地区进行基站的双覆盖,由于数字集群系统担负着应急通信的重大使命。因此通常其社会效益要重于经济效益,因此有必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来提升网络的可靠性。 3.2.3采用量子密码信息加密技术 量子密码术是密码学与量子力学结合的产物,这种加密方法是用量子状态作为信息加密和解密的密钥。量子的一些神奇性质是量子密码安全性的根本保证。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三大类量子密码实现方案:一是基于单光子量子信道中海森堡测不准原理的方案;二是基于量子相关信道中Bell原理的方案;三是基于两个非正交量子态性质的方案。 量子密码的研究进展顺利。某些方面尤其是量子密钥分发已经逐步趋于实用。面对未来具有超级计算能力的量子计算机,现行基于解自然对数及因子分解困难度的加密系统、数字签章及密码协议都将变得不安全。而量子密码术则可达到经典密码学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可以说,量子密码是保障未来网络通信安全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我们即将进入到一个量子信息时代。 4结语 通信工程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我国通信事业的未来,我们只有正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通信事业达到新的巅峰。 通信毕业论文:通信类专业毕业研究生就业状况与就业指导对策分析 【摘 要】近年来,随着每年培养的通信类人才数量明显攀升和许多非通信专业人才涌入通信行业,使通信类毕业生出现“就业难”。本文针对目前研究生就业面临市场供过于求、研究生的择业价值取向和研究生就业行为发生变化以及通信类专业研究生就业领域相对集中、就业区域明显失衡、学校所在城市就业意向比较突出的特点进行通信类专业研究生就业现状分析,从结合专业特点、巩固、拓宽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渠道、加强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共同做好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后续稳定工作等方面入手,尝试探讨促进通信类专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对策,以期为推进通信类专业研究生的高质量就业做贡献。 【关键词】毕业研究生 就业 指导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和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多层次、多侧面的市场需求给毕业研究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他们的就业状况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在当前就业制度改革全面展开的新形势下,研究分析研究生就业现状,提出应对措施,不仅是当今社会时展的必然,也是当代研究生顺利就业、实现人力资源优化的内在要求。通信类专业研究生以其专业的特殊性,就业形势变化的灵敏性,使其就业的现状更具有时代气息和研究价值。 一 研究生就业面临新的形势 1.研究生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研究生扩招直接导致研究生就业竞争加剧。一方面,研究生的数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国家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和国企、高新技术企业等研究生传统就业领域提供的就业岗位增幅远远低于就业人数的增幅。研究生的就业岗位从“金字塔”的顶部向下移动,就业中出现职位层次下降、工资水平下降、求职时间延长等现象。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影响研究生就业的因素分别有:“招生规模扩大,研究生供过于求”,约占89%;“大学教育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约占43%;“大量工作不需要高学历”,约占32.9%;“研究生就业政策存在问题”,约占28.9%;“学生择业不切实际”,约占20.4%。 2.研究生的择业价值取向发生变化 毕业研究生的价值取向由社会本位转向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并存、由价值理性转向工具理性。区域经济及文化发展不平衡和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也严重影响研究生的价值取向。高学历与好岗位并不划等号,研究生群体中“就业难”的心理已基本形成。2010 年,《北京人才报》一项调查显示,自卑、焦虑、从众,成为部分研究生就业的“心理门槛”。复旦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曹高举在其《研究生的不良择业心理及其调适》的报告中提出,不少学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能客观分析和评价自己,一遇到挫折就信心尽失,变成“鸵鸟”消极逃避。 3.研究生的就业行为发生变化 就业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改革和职业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自由择业和职业流动的机会,同时也使得他们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使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就业,但部分研究生对职业生涯没有规划,求职时茫然、盲从。而且,有相当比例的研究生就业期望值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反差较大,存在择业期望值偏高、目标短期化和趋向功利化现象,把读研的目的狭隘地理解为高薪高职,把研究生文凭当作找个好工作的跳板,误解了研究生教育作为精英教育的初衷。 二 通信类专业研究生的就业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才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特别是计算机、通信等与产业相关的热门专业,研究生就业市场长期红火,就业质量较高。从近年的统计情况看,通信类研究生的就业流向中体现了行业自身的一些特点。 1.通信类专业研究生的就业特点 通信类毕业研究生就业领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电信运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或电子计算机综合技术服务业等与通信相关的行业内,学科专业十分对口。以某高校为例,近4 年来2 千来名通信类专业毕业研究生,85%以上到国内大型通信运营企业(如移动、联通、电信等)、电子制造企业(如中兴通讯、华为、大唐电信等)和高等院校就业;通信类毕业研究生就业区域总体表现为:华东、华南等沿海发达省市就业人数较多,老少边穷地区较少。还以该高校为例,该校通信类专业80.1%的毕业研究生在江苏、上海就业。其余的毕业研究生也主要选择到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而到欠发达地区尤其是条件比较艰苦的边远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数量明显偏少,到其他西部省市就业的毕业生仅有0.81%,“孔雀东南飞”的倾向依然严重;院校所在区域在研究生就业地区选择中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以南京高校为例,虽然南京在地理环境、经济状况、人才吸引政策等方面与京、沪、深等市相比有一定差距,但每年在南京就业的该校研究生为48.88%,远远超过到京、沪、深等大城市就业的比例。 2.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现状分析 从就业率上看,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就业形势良好。从2005~2009 年该高校通信类研究生一次性就业率的统计数据来看,5 年的平均就业率为98%,远远高于全国研究生的平均一次性就业率。这说明通信类研究生的社会需求量大,就业率普遍较高。但从主要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看,通信行业的用人需求呈现总体增加趋势减缓的格局。通信类专业毕业研究生今天令人羡慕的就业形势已受到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从供需比上看,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就业优势有所下降。虽然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就业率较高、就业形势良好,但是这几年平均供需比却逐年下降。以该所高校为例,通信专业研究生平均供需比从2005 年的1∶13.3 下降到2007 年的1∶7.7,再降至2009 年的1∶3.4。由此可见,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就业优势正在逐渐丧失。 从就业流向上看,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地区流向很不平衡。随着经济建设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全面开展,小城市、中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可是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却没有适应这一需求,就业地区一直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就业地域不均衡的问题十分严重。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失衡使得研究生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就业竞争异常激烈,就业难度也比其他地区更大。 从就业观念上看,通信专业研究生更加保守。受到近年来通信专业研究生相对火爆就业形势的影响,他们就业的期望值非常高。根据调查,在选择工作单位时,该校毕业研究生首先考虑的是行业发展的前景、地区经济发达的城市、生活条件、经济收人和福利待遇等。85.7%的研究生期望月薪在4000 元以上;62.32%的研究生把沪宁作为首选地区,37.77%的研究生选择深圳沿海开放城市;54.57%的研究生选择国企和高新技术企业,29.26%和19.68%的研究生分别选择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79.47%的研究生择业时比较重视专业对口程度;78%的研究生表示他们在求职中遇到困难时一般也不会轻易降低择业标准。研究生保守的就业心理,日趋功利的就业观念,加剧了就业流向的失衡,造成了宝贵人才资源的浪费和教育成果的贬值。 三 新时期做好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对策 如何根据现阶段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特点,针对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难点,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工作模式,是当前摆在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解决研究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家庭和研究生自身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1.结合专业特点巩固拓宽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渠道在就业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时,拓宽就业渠道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1)运用市场营销策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主动向社会和其他行业的用人单位宣传毕业研究生的专业优势和人才特点。长期保持与通信信息、电子等行业内用人单位的良好合作,巩固毕业研究生基本人才消化渠道。利用科研合作机会,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大力开展委培、定向培养,促进高校与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多领域合作,使通信专业研究生就业的行业涵盖通信信息、电子、机械制造、教育系统等领域。此外,积极发挥校友会和研究生导师的个人作用,直接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优秀毕业生。 (2)加强就业需求预测。进行深入的就业市场调研,主动、经常、广泛地听取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准确把握通信专业就业热点的转移。定期公布预测分析结果,结合人才培养的周期,及时引导专业结构和招生规模的调整,重视和增强人才培养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3)给予西部及边远地区就业政策支持。国家可建立专项基金,对到西部及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通信专业研究生在工资、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优待,尽可能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别,真正实现待遇留人。同时给予这些地区发展地区经济和开展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培养当地的“造血”功能,创造良好的事业环境,吸引有志青年创业。 2.加强通信专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要与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教育工作紧密结合。就业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不能仅仅体现在研究生毕业前的短时间之内,而应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学习的整个过程之中。加强创业教育,通过成功校友或知名人士的成长报告、创业报告和成功报告等活动,帮助研究生树立创业的信心;通过创业设计大赛等课外活动,培养研究生创业的能力;利用假期组织研究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让学生能真正走进社会,接受社会的锻炼,提前适应就业环境的能力。定期组织优秀毕业研究生创业事迹报告团在各高校做巡回报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发挥导师对研究生的引导作用。由于导师与研究生的接触、交流的领域广泛、机会频繁,从思想到学术,从道德情操到治学态度,从为人处事到生活习惯,可以说是全方位的,且师生接触方式多样且随和,既有准备充分的谈话,也有毫无顾忌的闲聊,既有某些深思熟的决策,也有一时的应急处置,较少虚情假意,没有遮遮掩掩,所以在广泛交往过程中,研究生思想中深层的问题会有意或无意地暴露在导师面前,这就使导师能真正抓住研究生思想问题的优秀,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特点和个性,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从而取得良好的成效。 (3)主动加强与“三高”用人单位、国家经济科教及国防建设等重点单位的联络和沟通,获得尽可能翔实的介绍资料;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加大这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中宣传的力度,优先安排他们来校招聘毕业研究生,给他们更多选择的机会,以期找到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尽量解决好国家需要与毕业研究生个人选择之间的矛盾;并做好“三高”用人单位和国家重点企业所接收的毕业研究生的跟踪调查工作,采编优秀毕业研究生创业档案,与用人单位共同探讨和交流做好毕业研究生“进得来,用得好,留得住”的经验和措施。 通信毕业论文:通信类毕业设计工作探讨 学生在外无法学习系统的查阅、收集文献资料的方法,指导老师远程指导,有时候很难联系上学生,遥控失灵,很难深入指导。目前毕业设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大都由各系(部)自行开展,由于系部教学管理力量的薄弱,很难对整个毕业设计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答辩委员会的老师由于日常教学工作任务重,也没有多余精力去监管。 1毕业设计答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规范化的操作流程没有充分认识到答辩的目的和意义。缺乏统一的、规范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组织,工作职责没有明确。答辩环节忙、乱,容易出差错。在组织答辩的时候没有标准流程可以参考,主观性很强,答辩的范围、内容没有重点,教师提问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问题随机性强,提问的方法也不讲究。 1.2缺乏科学的评分体系毕业设计评分标准没有进行细化、量化,只是由答辩组教师主观判断和评价,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就很难保证成绩判定是否公正,直接影响指导教师和学生积极性的发挥。 2创新毕业设计工作方面的探索 2.1深化、创新毕业设计工作的指导思想 2.1.1毕业设计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2004年教育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2009年,浙江省教育厅对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设计(论文)组织了专门的检查,并公布了检查结果。本科院校的毕业设计工作已十分成熟,但高职院校是否需要和如何开展毕业设计教学仍是广泛探讨的课题。毕业设计工作必须开展,因为这是高职院校极其重要的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它不仅能全面考察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可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出对通信专业领域的工作热情,养成创新性思维。 2.1.2鼓励学生将论文设计方向与实习岗位、实习内容紧密联系通信行业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光是一本毕业毕业证书已经不能证明毕业生的能力有多强,而高质量的毕业设计成果即可让学生在竞争中崭露头角,让用人单位刮目相看。当今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不再是名校和高学历,而更倾向于毕业生的工作能力、社会实践经验、个人综合素质等方面,要求毕业生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尽快融入团队,适应工作岗位。因此,毕业设计工作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严谨负责和刻苦专研的工作态度、创新协作的工作方法等,使其做好入职准备。 2.2创新毕业设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2.1以《毕业设计工作指导手册》为准则,各环节规范化、程序化操作学院对毕业设计的任务布置、指导教师的选聘、课题的选择、课题研究及论文写作的指导、论文评阅及答辩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分析和疏理,制订出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出台《毕业设计工作指导手册》,编制出格式化电子模板,使教师在工作中有章可循,让学生明白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2.2.2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召开毕业设计动员大会,通过大会,把全体毕业生和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工作的思想认识进行统一和提高,对《毕业设计工作指导手册》各个条款进行解释,明确各项要求,从而更好地执行毕业设计方面的各项规定。同时,组织优秀的指导教师给学生做毕业设计专题讲座。 2.2.3科学制定选题,双向化选择毕业设计选题是关键。选题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实践性,直接关系到毕业设计的质量。学院每年进行毕业设计学生人数有800名左右,参与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有60名左右,这为采用双向化选择选题提供了条件。双向化选择即先由指导教师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专业课程内容,以可操作性、实用性、现实性为标准,研究制定并提交课题题目及简介、对学生人数及其能力的要求,经学院审核后公布,然后学生根据自身实际,结合能力与兴趣,填报选题志愿表,最后由学院根据课题要求和选题志愿统一协调。 2.2.4校企联合指导,让企业的专业力量参与到论文指导的工作中来,增强毕业设计的实用价值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同时进行毕业设计,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毕业设计的实用价值。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拜师学艺,在实习中完成毕业设计。例如通信运行091班黄懿同学在中国电信实习,在校内老师和企业老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关于中国电信政企客户经理服务营销策略的研究》,取得优异的设计成绩,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毕业后直接被该公司录用。校企合作联合指导不仅使学生个人获得了宝贵的实习经历,也使学生在随后的就业竞争中占到了先机。 3结束语 高职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是一项科学化、程序化、严谨化的工作,它不仅需要师生重视与配合,更需要学校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方法创新,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和步骤,让毕业论文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从而确保毕业设计工作高水平开展,高质量完成。 作者:王翠霞单位: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毕业论文: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探索 摘要:为了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毕业实习过程的质量,哈尔滨工程大学通信工程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毕业实习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与挑战,利用中兴NC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探索,这对整个过程中的实习项目、内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对实际的实习效果进行了分析总结。 关键词:毕业实习;通信工程;NC实验室 毕业实习是通信工程专业必修的实践环节之一,通过毕业实习,可以更好地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实践能力与系统开发能力,为今后学习和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毕业实习作为本科生临近毕业前的实践环节,越来越受到重视。哈尔滨工程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根据学生在毕业实习中面临的问题,结合自身的条件,开展了利用中兴通讯NC实验室进行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的探索。 一、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现状 为了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教育主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措施,如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与此同时,学校、学院也不断地加强本科生各个环节教学质量的跟踪、监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毕业实习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解决专业领域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毕业实习这一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增强专业意识、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促进学生工程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1]。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哈尔滨工程大学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面临的环境也出现了变化,对毕业实习这一教学环节的进行提出了新的问题[2]。(一)联系实习单位困难通信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有相当一部分的就业去向是通信运营商、设备商,由于企业治理机制的完善,国内的主流运营商、设备商担心接收学生毕业实习会耽误工作、妨碍生产,影响产经济效益和声誉,因此一般不太愿意接待学生进行实习。而中小企业面临行业的竞争压力,往往没有能力也无暇去承担毕业实习这样的社会责任。(二)缺少高质量的实习单位社会上也有一些面向高校毕业实习的企业,但费用相对较高,学校对实习经费投入的增长相对缓慢,不足以承担专业学生全部选择这样的实习单位。(三)企业实习项目不能满足毕业实习要求通信工程专业与电视台、通信运营商等一些行业内的单位也建立了一些实习基地,到这些单位进行毕业实习。这些单位由于行业的特点,其优秀生产部门业务集中,影响巨大,管理严格,学生亲自动手进行实践操作的机会很少。因此实习在绝大多数实习时间内主要采取听讲座和参观的形式进行[3]。虽然保证了实习的有效天数,但也是走马观花。由于毕业实习实践操作环节相对较少,导致学生的动手能力不能得到充分锻炼,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不足。而且,由于主要是参观走访形式的实习,难以对学生的实际实习效果进行评价,导致一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够认真,实习过程容易流于形式[4]。 二、中兴通讯NC实验室状况 哈尔滨工程大学NC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与中兴通讯公司联合建设项目,于2009年底建成。实验室从中国电信行业运营商网络的应用现状出发,设计了一个完整的现网运营模拟方案。实验室采用中国电信行业主流的通信设备,满足专业在电信领域科研、实训、培训的要求。哈尔滨工程大学NC实验室分为机房和学生实验室两部分。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包括数字程控交换平台、SDH光传输平台、数据通信网络平台、TD-SCDMA3G无线移动平台,2.5G/3G综合移动优秀网,能够模拟网络运行。学生实验室有30台电脑终端,能够完成对每种设备平台的实训与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与中兴通讯公司开展了全方位深度的合作。从实验室设备的选取,到平台结构的设计;从实验课程的建设,到通信工程专业相应师资培训,都由中兴通讯公司参与完成。通信工程专业共有10余名教师参与了中兴通讯学院的相关培训,获得了中兴通讯学院培训讲师的资格。 三、基于NC实验室的专业毕业实习探索 学院、专业针对本科毕业实习环节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结合自身的条件,开展了利用中兴通讯NC实验室进行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的探索。 (一)实习项目 根据毕业实纲的要求,结合中兴NC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实习为TD-SCDMA移动通信系统开局维护项目实训。之所以选定这个项目,一方面是TD-SCDMA移动通信系统涉及无线、传输、交换、信令等各方面的技术,内容比较全面;另外这方面的技术也是目前广泛使用的技术,学生也比较熟悉,容易接受。 (二)实习内容 通信工程专业的毕业实习内容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于毕业实习这一教学环节的要求,由通信工程专业负责人、实习指导教师,深圳中兴通讯学院的专家共同确定的。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纲一方面要求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在通信工程方面的专业实践能力得到训练;还要求学生在专业职业素养、综合能力方面有所提高。为此,内容设置须能够满足上面两方面的要求。实习的内容包括授课和实训两部分。授课内容包括移动通信发展概述;TD-SCDMA基本原理、关键技术;接口协议与软硬件系统平台;优秀网的相关技术及设备;无线接入网技术介绍、TD-SCDMA无线网络勘察技术、移动天线原理及选型。授课内容使学生对相关的技术原理有所了解,进行实训时就能做到理论联系实践。同时,实习内容还包括技术发展、网络勘察、天线选型等通信行业发展状况、通信工程现场实用技术,目的在于学使学生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增强学生的专业综合素质。实训内容包括优秀网网元MSCS业务开通以及配置实训;优秀网网元MGW业务开通以及配置实训;无线网络控制器RNC业务开通以及配置实训;B326基站的开通及配置。实习学生完成网元的开局及配置,并将配置数据上传到实际网元,最后测试手机上的实际的话音、数据业务来验证配置、开局是否正确。同时学生可以通过信令跟踪查看通信业务过程中信令在各网元中传递、响应状况,进行故障调试,加深对通信业务流程及各接口协议的认识。 (三)实习管理 为了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在毕业实习进行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教学管理。首先,毕业实习教师都是具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或工程经验丰富的教师,获得了中兴通讯学院培训讲师资格。由参与毕业实习的教师组成实习小组,熟悉实习内容、调试实习设备、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小组根据毕业实纲中对各个能力培养的要求,将各部分分解到实训、授课等各个具体环节中去,并确定实训环节、实习专题报告、实结报告等各部分的考核比重、评分标准,明确实习重点。在实习考核过程中,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训的考核分为过程成绩、结果验收;实习专题报告、总结报告不仅给出分数,而且根据评分标准给出相应的文字评价,考核过程做到评分有据;保留各部分考核的相应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四、实习效果分析 经过3年的实习,专业和实习教师对中兴NC实验室的毕业实习效果也进行了分析总结。1.由于整个实习过程各个阶段的目标明确,因此学生没有参观式实习的松散、懈怠,对待毕业实习与一门实验课程一样,实习的效果比较好,事后实习报告的内容也比较充实。2.从实习教师来看,实习教师都经过了中兴通讯学院的培训,同时参与了实纲、实习计划的撰写,对实习内容熟悉;另外由于实习教师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对实习重点、实习过程把握要比一般企业工程师更好,因而毕业实习目标更容易实现。3.NC实验室的设备从规模到细节和运营商生产机房相比,还有差距;同时虽然教师都有企业工作经验,但对于工程师职业素养等方面的理解还是不如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老工程师。因而,如果能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安排一些参观运营商、电台等企业生产过程,或者请企业资深工程师来对生产过程进行一定的讲解,将实训实习和参观实习相结合,学生的工程师综合素质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作者:安澄全 薛伟 李北明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通信毕业论文:电子通信类毕业生就业论文 1以赛促学教学改革的实践 作为职业院校中的工科专业,电子通信类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中对学生的动手能力要求更高,面对不容乐观的就业形势,以赛促学提升高职电子通信类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实践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1)转变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高职院校中的教师大部分具有高学历并有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在教学理念中,都想把所学的技能传授给学生,往往会造成学生对知识“消化不足”。以赛促学是以“实践教学”为优秀,实行“做中学,学中做”一体化教学。教学过程应该是以实践教学为主要手段,增加案例教学法和面向项目实践教学方法,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2)积极组织各项电子通信类专业比赛;根据不同年级的学习课程,组织院系专业比赛,激发学生竞争意识,在比赛中发现不足,能主动的分析问题,寻求老师和同学的指导,形成良好的专业学习氛围。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通信工程系为例,在2014-2015学年,先后组织了电子焊接大赛、LED灯饰设计大赛、电子创意竞赛、嵌入式产品开发技能竞赛、4G网络通信大赛等技能竞赛。竞赛分不同的学习阶段,比如大一第一学期的同学参加电子焊接比赛,大二大三的同学就可以参加电子创意设计等专业知识要求更高的赛事。竞赛主要的思维是创新、实用。 (3)组织参赛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级电子通信类专业技能竞赛;教学模式的改变,将学生理论学习过程有机融合在专业实践当中,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通信工程系为例,该系成立了“挑战队”,专门从事各项电子通信类比赛的筹备和研究,以点带面,提高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在各项赛事中获得成绩的同时,减轻教师团队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学生在参加电子设计大赛的过程中,通过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电路设计、选用材料以及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4)积极开展各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针对高职电子通信类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现状,在以赛促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下,职业优秀能力可以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增加优势。大学生就业创业竞赛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尽早树立奋斗目标,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规划好大学三年的生活,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积极开展了职业规划大赛、“挑战杯”创业大赛,还邀请一些有过大赛经验的校友回校开展经验分享活动,对提高电子通信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2提升就业竞争力的成果 职业教育要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强化工学结合特色,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近3年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通信工程系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电子通信类专业竞赛,到目前为止,累计参加省级、部级乃至国际级大赛26次,参与师生达到968人次。先后参加了广东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电子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粤台高职院校“单片机MCU协同创新”职业技能竞赛、单晶片创意暨认证技能国际竞赛等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国际比赛、部级、省部级比赛奖项一等奖、二等奖38项。 通过以赛促学是教育教学的新模式,将学生的专业优秀技能培养以专业技能大赛的形式融合到教学改革中,专业技能和职业优秀能力相结合,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通信工程系为例,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明显提升。2012到2014年,该系学生就业率分别为98.67%、98.87%和99.21%。,就业率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就业质量明显上升。 3结束语 通过以赛促学教育教学改革模式的推进,在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优秀能力,缩短毕业生职业适应期,切实提高高职电子通信类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作者:庄坚泉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通信工程系 通信毕业论文:通信工程专业毕业设计 第一类:通信工程设计1、通信网工程设计2、程控室工程设计3、传输室工程设计第二类:通信论文4、光城域网研究与组网5、光波分复用技术的研究与分析6、光同步数字体系的研究与分析7、论述移动通信的应用及发展8、铁通XX分公司宽带业务现状与发展9、铁通XX分公司发展策略10、提速铁路专用通信业务及发展11、自拟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通信工程专业课题第一类:通信工程设计题目要求《通信网设计》 一、设计要求:1、作某一范围长途干线网设计;2、绘出新设计通信网图并作相应阐述。 二、主要内容:1、对通信网种类及构成要素作概括性阐述;2、拟定长途网业务节点数量及选用相应设备;3、对新设计通信网的信道构成特点、网型、保护方式等作相应阐述。《程控交换工程设计》一.设计要求:1.对原有设备情况的调查,收集各种资料2.根据调查结果设计交换网图3.根据交换网图提出中继方式,其中包括信令方式,接口方式及传输方式等内容4.画出工程所需各部分图纸5.写出设计规范书及设计说明书二.完成图纸名称:1.交换网图2.中继方式3.设备平面布置图4.总配线架,数字配线架端子分配图5.电缆径路图6.电源系统图7.工程数量表《传输室工程设计》 一、设计要求:1、结合本单位条件或者处自拟条件作传输室施工设计,规模不限;2、采用光纤传输设备或者数字微波设备及相关附属设备(如中配架、数配架、引入架、试验架等);3、对各项设计作重点说明。 二、主要内容:1、传输室设备平面布置图;2、通信网图;3、室内信道直线径路图;4、中配架运用及分配图;5、布线计划图改工程数量表。第二类:通信论文题目要求1、根据所选题目进行现场调研及收集资料;2、根据题目说明论文主要包括哪些部分;3、对每一部分作详细论述;4、论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及结论;5、所涉及的数据、图表要准确;6、论述过程中要有自己独创的观点; 通信毕业论文:浅谈数据通信及其应用前景 摘要:本文介绍数据通信的构成原理、交换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数据通信的分类,并展望未来美好的应用前景。 主题词数据通信构成原理适用范围应用前景 数据通信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通信方式。要在崐两地间传输信息必须有传输信道,根据传输媒体的不同,有有线数据通信与无线崐数据通信之分。但它们都是通过传输信道将数据终端与计算机联结起来,而使不崐同地点的数据终端实现软、硬件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一、数据通信的构成原理、交换方式及适用范围 1.数据通信的构成原理 数据通信的构成原理如框图1所示。图中DTE是数据终端。数据终端有分崐组型终端(PT)和非分组型终端(NPT)两大类。分组型终端有计算机、数崐字传真机、智能用户电报终端(TeLetex)、用户分组装拆设备(PAD)崐、用户分组交换机、专用电话交换机(PABX)、可视图文接入设备(VAP)崐、局域网(LAN)等各种专用终端设备;非分组型终端有个人计算机终端、可崐视图文终端、用户电报终端等各种专用终端。数据电路由传输信道和数据电路终崐端设备(DCE)组成,如果传输信道为模拟信道,DCE通常就是调制解调器崐(MODEM),它的作用是进行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的转换;如果传输信道为崐数字信道,DCE的作用是实现信号码型与电平的转换,以及线路接续控制等。崐传输信道除有模拟和数字的区分外,还有有线信道与无线信道、专用线路与交换崐网线路之分。交换网线路要通过呼叫过程建立连接,通信结束后再拆除;专线连崐接由于是固定连接就无需上述的呼叫建立与拆线过程。计算机系统中的通信控制崐器用于管理与数据终端相连接的所有通信线路。中央处理器用来处理由数据终端崐设备输入的数据。 2.数据通信的交换方式 通常数据通信有三种交换方式: (1)电路交换 电路交换是指两台计算机或终端在相互通信时,使用同一条实际的物理链路,崐通信中自始至终使用该链路进行信息传输,且不允许其它计算机或终端同时共亨崐该电路。 (2)报文交换 报文交换是将用户的报文存储在交换机的存储器中(内存或外存),当所需崐输出电路空闲时,再将该报文发往需接收的交换机或终端。这种存储_转发的方崐式可以提高中继线和电路的利用率。 (3)分组交换 分组交换是将用户发来的整份报文分割成若于个定长的数据块(称为分组或崐打包),将这些分组以存储_转发的方式在网内传输。第一个分组信息都连有接崐收地址和发送地址的标识。在分组交换网中,不同用户的分组数据均采用动态复崐用的技术传送,即网络具有路由选择,同一条路由可以有不同用户的分组在传送,崐所以线路利用率较高。 3.各种交换方式的适用范围 (1)电路交换方式通常应用于公用电话网、公用电报网及电路交换的公用数据崐网(CSPDN)等通信网络中。前两种电路交换方式系传统方式;后一种方式崐与公用电话网基本相似,但它是用四线或二线方式连接用户,适用于较高速率的崐数据交换。正由于它是专用的公用数据网,其接通率、工作速率、用户线距离、崐线路均衡条件等均优于公用电话网。其优点是实时性强、延迟很小、交换成本较崐低;其缺点是线路利用率低。电路交换适用于一次接续后,长报文的通信。 (2)报文交换方式适用于实现不同速率、不同协议、不同代码终端的终端间或崐一点对多点的同文为单位进行存储转发的数据通信。由于这种方式,网络传输时崐延大,并且占用了大量的内存与外存空间,因而不适用于要求系统安全性高、网崐络时延较小的数据通信。 (3)分组交换是在存储_转发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兼有电路交换及崐报文交换的优点。它适用于对话式的计算机通信,如数据库检索、图文信息存取、崐电子邮件传递和计算机间通信等各方面,传输质量高、成本较低,并可在不同速崐率终端间通信。其缺点是不适宜于实时性要求高、信息量很大的业务使用。 二、数据通信的分类 1.有线数据通信 (1)数字数据网(DDN) 数字数据网由用户环路、DDN节点、数字信道和网络控制管理中心组成,崐其网络组成结构如框图2所示。DDN是利用光纤或数字微波、卫星等数字信道崐和数字交叉复用设备组成的数字数据传输网。也可以说DDN是把数据通信技术、崐数字通信技术、光迁通信技术以及数字交叉连接技术结合在一起的数字通信网络。崐数字信道应包括用户到网络的连接线路,即用户环路的传输也应该是数字的,但崐实际上也有普通电缆和双绞线,但传输质量不如前。DDN的主要特点是: ①传输质量高、误码率低:传输信道的误码率要求小。 ②信道利用率高。 ③要求全网的时钟系统保持同步,才能保证DDN电路的传输质量。 ④DDN的租用专线业务的速率可分为2.4-19.2kbit/s,N×64kbit/s崐(N=1-32);用户入网速率最高不超过2Mbit/s。 ⑤DDN时延较小。 (2)分组交换网 分组交换网(PSPDN)是以CCITTX.25建议为基础的,所以崐又称为X.25网。它是采用存储_转发方式,将用户送来的报文分成具用一定长崐度的数据段,并在每个数据段上加上控制信息,构成一个带有地址的分组组合群崐体,在网上传输。分组交换网最突出的优点是在一条电路上同时可开放多条虚通崐路,为多个用户同时使用,网络具有动态路由选择功能和先进的误码检错功能,崐但网络性能较差。 (3)帧中继网 帧中继网络通常由帧中继存取设备、帧中继交换设备和公共帧中继服务网3崐部分组成,如框图3所示。帧中继网是从分组交换技术发展起来的。帧中继技术崐是把不同长度的用户数据组均包封在较大的帧中继帧内,加上寻址和控制信息后崐在网上传输。其功能特点为: ①使用统计复用技术,按需分配带宽,向用户提供共亨的的网络资源,每一条崐线路和网络端口都可由多个终点按信息流共亨,大大提高了网络资源的利用率。 ②采用虚电路技术,只有当用户准备好数据时,才把所需的带宽分配给指定的虚崐电路,而且带宽在网络里是按照分组动态分配,因而适合于突发性业务的使用。 ③帧中继只使用了物理层和链路层的一部分来执行其交换功能,利用用户信息和崐控制信息分离的D信道连接来实施以帧为单位的信息传送,简化了中间节点的处崐理。帧中继采用了可靠的ISDND信道的链路层(LAPD)协议,将流量崐控制、纠错等功能留给智能终端去完成,从而大大简化了处理过程,提高了效率。崐当然,帧中继传输线路质量要求很高,其误码率应小于10的负8次方。 ④帧中继通常的帧长度比分组交换长,达到1024-4096字节/帧,因而其吞吐量崐非常高,其所提供的速率为2048Mbit/s。用户速率一般为9.6、4.4、19.2、N崐×64kbist/s(N=1-31),以及2Mbit/s。 ⑤)帧中继没有采用存储_转发功能,因而具有与快速分组交换相同的一些优崐点。其时延小于15ms。 2.无线数据通信 无线数据通信也称移动数据通信,它是在有线数据通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崐有线数据通信依赖于有线传输,因此只适合于固定终端与计算机或计算机之间的崐通信。而移动数据通信是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来传送数据的,因而有可能实现移崐动状态下的移动通信。狭义地说,移动数据通信就是计算机间或计算机与人之间崐的无线通信。它通过与有线数据网互联,把有线数据网路的应用扩展到移动和便崐携用户。 三、网络及其协议 1.计算机网络 计算机网络(ComputerNetwork),就是通过光缆、双绞电话线或有、无线崐信道将两台以上计算机互联的集合。通过网络各用户可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如文崐档、程序、打印机和调制解调器等。计算机网络按地理位置划分,可分为网际网、崐广域网、城域网、和局域网四种。Internet是世界上最大的网际网;广域网一般崐指连接一个国家内各个地区的网络,全国公安系统的信息中心互联起来,也是一崐个广域网。广域网一般分布距离在100-1000公里之间;城域网又称为都崐市网,它的覆盖范围一般为一个城市,方圆不超过10-100公里;局域网的崐地理分布则相对较小,如一栋建筑物,或一个单位、一所学校,甚至一个大房间崐等。 局域网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计算机网络,一个单位可使用多个局域网,如财务崐部门使用局域网来管理财务帐目,劳动人事部门使用局域网来管理人事档案、各崐种人才信息,公安 刑侦部门使用局域网来管理犯罪信息系统、交警部门使用局域网来管理机动车辆、崐驾驶员信息等等。 2.网络协议 网络协议是两台计算机之间进行网络对话所使用的语言,网络协议很多,有崐面向字符的协议、面向比特的协议,还有面向字节计数的协议,但最常用的是崐TCP/IP协议。它适用于由许多LAN组成的大型网络和不需要路由选择的小型网崐络。TCP/IP协议的特点是具有开放体系结构,并且非常容易管理。 TCP/IP实际上是一种标准网络协议,是有关协议的集合,它包括传输崐控制协议(TransportControlpro-tocol)和因特网协议(Internet崐Protocol)。TCP协议用于在应用程序之间传送数据,IP协议用于在程序崐与主机之间传送数据。由于TCP/IP具有跨平台性,现已成为Internet的标崐准连接协议。网络协议分为如下四层: 〈1〉网络接口层:负责接收和发送物理帧; 〈2〉网络层:负责相邻节点之间的通信; 〈3〉传输层:负责起点到终端的通信; 〈4〉应用层:提供诸如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等应用程序要把数据以TCP/I崐P协议方式从一台计算机传送到另一台计算机,数据需经过上述四层通信软件的崐处理才能在物理网络中传输。 目前的IP协议是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的,如202.0.96.133崐就表示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的IP地址,在整个因特网上IP地址是唯崐一的。 四、数据通信的应用前景 1.有线数据通信的应用 (1)数字数据电路(DDN)的应用范围有: ①组建公用数字数据通信网; ②可为公用数据交换网、各种专用网、无线寻呼系统、可视图文系统、高速数崐据传输、会议电视、ISDN(2B+D信道或30B+D信道)、邮政储汇计算崐机网络等提供中继或数据信道; ③为帧中继、虚拟专用网、LAN,以及不同类型的网络提供网间连接; ④利用DDN实现大用户局域网联网;如我区各专业银行、教育、科研以及自崐治区公安厅与城市公安局的局域网互联等。 ⑤提供租用线,让大用户自己组建专用数字数据传输网; 例如,今年二季度,自治区公安厅租用DDN电路,采用数字交叉复用设备,崐组成公安专用数字数据传输网。这也称为对公安专用通信网进行数字化改造。经崐过多次研讨和实地试验,决定租用128K数字数据电路,其中以64K作为专崐用数据信道,把公安厅和各地级市的犯罪信息中心互联以64K覆用8条8K信崐道作为语音信道,供传真和长途电话直拨业务使用,从而解决公安专用通信网因崐信道少,开电话会议,就打不了长途电话;要打长途电话,就发不了传真、传不崐了数据的问题。 ⑥使用DDN作为集中操作维护的传输手段;或把全区城镇110报警服务台崐互联,实现全区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 (2)分组交换网的应用 分组交换网能提供永久虚电路(PVC)及交换虚电路(SVC)等多种业务。崐利用分组交换网的通信平台,还可以开发与提供一些增值数据业务: ①电子信箱业务 电子信箱系统又称电子邮件。它是一种以存储_转发方式进行信息交换的通崐信方式。在分组交换网平台上用户把需发送的信息以规定的格式送入电子信箱的崐存储空间,由电子信箱系统处理和传输后,送到接收用户的电子信箱并通知收信崐人。 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又崐被称为“无纸贸易”。EDI用电子单证代替了纸面单证,由传统的多点对多点崐的联系变为网络信息传递。EDI技术是未来商业发展的极其主要的工具。现在崐国内外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③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是把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结合起来,建立智能化的传真网。该网崐利用计算机的存储_转发技术实现广大用户所需的各种新的服务项目。存储_转崐发技术的优秀是传真交换机。 ④可视图文业务 可视图文业务是一种利用现有公用电信网络开发出来的新型、公用、开放式崐的信息服务系统。可视图文的业务类型主要有公用数据库业务和专用数据库业务崐等。 (3)帧中继技术的应用 帧中继技术适用于对广域网进行数据访问和高速数据传输。帧中继也是一种崐ISDN承载业务,主要用于局域网互联和高速主机环境下作为宽带网的数据入崐口,是向未来宽带ATM交换过渡的手段之一。常用于: ①组建帧中继公用网,提供帧中继业务。 ②在分组交换机上安装帧中继接口,提供业务。 ③为用户提供低成本的虚拟宽带业务。 ④在专用网中,采用复用的物理接口可以减少局域网互联时的桥接器、路由崐器和控制器所需的端口数量,并减少互连设备所需通信设施的数量。帧中继的数崐字链路连接鉴别(DLCI)寻址功能可允许单个中继接入设备与上千个接入设崐备通信。其本地管理接口(LMI)可大大简化帧中继网的配置和管理。 ⑤局域网(LAN)与广域网(WAN)的高速连接。 ⑥LAN与LAN的互联。 ⑦远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文件的传送、图像查询以及图像监视、会议电视崐等。 2.无线数据通信的应用 无线数据通信也称为移动数据通信。它的业务范围很广,也有广泛的应用前崐景。 (1)移动数据通信在业务上的应用。 移动数据通信的业务,通常分为基本数据业务和专用数据业务两种:基本数崐据业务的应用有电子信箱、传真、信息广播、局域网(LAN)接入等。专用业务崐的应用有个人移动数据通信、计算机辅助调度、车、船、舰队管理、GPS汽车崐卫星定位、远程数据接入等。 (2)移动数据通信在工业及其它领域的应用。 移动数据通信在这些领域的应用可分为固定式应用、移动式应用和个人应用崐三种类型。 ①固定式应用是指通过无线接入公用数据网的固定式应用系统及网络。如边远崐山区的计算机入网、交警部门的交通监测与控制、收费停车场、加油站以及灾害崐的遥测和告警系统等。 ②移动式应用是指野外勘探、施工、设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车、船队崐和快递公司为指示或记录实时事件,通过无线数据网络实现业务调度、远程崐数据访问、报告输入、通知联络、数据收集等均需采用移动式数据终端。移动数崐据终端在公安部门的刑警、巡警、交警也开始应用。 ③个人应用是指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技术人员、公安外线侦察破案人员等需要在崐外办公时,通过无线数据终端进行远程打印、传真、访问主机、数据库查询、查崐证。股票交易商也可以通过无线数据终端随时随地跟踪查询股票信息,即使度假崐也可以从远程参加股票交易。此外,电子信箱是国外应用很广的数据业务,在我崐国也已经开始应用。无线接入Internet可随时随地收发电子邮件,因此无线数据崐通信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作为有线数据网的补充和延伸,在公安系统,移动数据崐通信将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相信不久的将来,移动数据通信也会在我区公安崐系统得到广泛的应用。 五、结束语 展望未来,通信网络将向着综合业务数字网方向发展,数据、语音、图像等崐各种数据通信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得到综合利用。数据通信在我区公安系统也崐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最近公安部已经下达“金盾工程”总体设计任务书,部署两崐年内建成“金盾工程”。总目标是建成现代化公安综合业务通信网,实现以全国崐犯罪信息中心(CCIC)为优秀,以各项公安业务应用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和综崐合利用,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办公效率和执法能力提供强崐有力的信息支持。数字数据网(DDN)开始在公安专用通信网的应用,促进公崐安专用通信网的快速发展,并逐步向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方向发展。公安机崐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信息,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必须逐步向这个方向发展。信息崐高速公路将通过同步数字体系(SDH)等大容量光纤、多媒体技术,把电话、崐传真、数据、动态图像等各种通信业务综合在一起,采用计算机综合处理,应用崐ATM技术,以交互方式快速传递,把全国各级公安机关CCIC连接起来,使崐各类公安信息在不同层次上相互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通信毕业论文:浅谈高职通信技术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摘 要:通信行业近十几年来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遍地开花之势,随着3G、4G的研发、试运行、推广、普及,5G标准的制定以及未来的商用、民用,通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高职类通信毕业生的校企沟通不足,学生自身适应能力差,直接导致就业困难,或者到企业难以适应。因此增强校企沟通,加强学生自我认识和社会认知能力,提高生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各高职院校和学生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高职 通信 毕业生 就业 随着3G、4G的研发、试运行、推广、普及,5G标准的制定以及未来的商用、民用,通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4G、国家宽带战略,还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都给通信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信行业的人才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如何培养具有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优化能力的专业技术型人才成为了高职院校的首要任务。 1 岗位现状 1.1 大中型企业的人才需求 以中国通信服务及其子公司为代表的大中型企业更加看重毕业生的资质、在校成绩、获奖情况、学习能力、以及学生干部的经历。入职后会有一定时期相对正规的入职专业培训。 1.2 小型及私有企业的人才需求 在全国各地有数不胜数的通信小型企业,这些企业更加看重毕业生的实用性,希望毕业生上岗就可以直接投入工作,最好还能独当一面,一人兼多职,希望将培训放在学生在校期间,由校内教师完成。既能减少企业的相关培训投入,又可以规避相应的风险。 2 高职毕业生现状 2.1 知识结构老化、单一 通信类高职学生的课程结构一般是本科通信学科的简化,而且通信技术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在4G基本普及的今天,很多教师还在按照2000年初的教材讲授2G的专业知识,知识结构没有做到随技术发展而更新。 2.2 理论知识不够深入,技术实训和动手能力较差 针对高职学生自身理论知识学习热情不高,能力较差的条件,除了一小部分准备专升本以及考研的高职学生外,大部分高职学生应该选择走技能型道路。但是由于目前专业设备价格高,更新换代升级快等特点,很多学校的相关投入较少,学生在校期间接触不到真正在用的通信设备和软件,即使有相关设备也只能参观,不能实际动手操作。 2.3 学生自我要求低,工作期望值高 很多高职学生自入校以来,自我要求低,缺乏自我培养的意识,仅满足于课堂知识,对专业知识的自我学习,探索意识不强;对英语、计算机等通用类考证等事不关心,没信心去做。反而临近毕业时对企业和工作岗位期望值比较高,例如要求工作地点,薪金待遇,企业文化等等。 2.4 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 很多毕业生在企业实习或者找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一般都采用忍的方式自己承受,一旦忍受不了就会采用辞职的极端方式。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中间还有灰。工作中在隐忍和辞职之间,很多事情可以和企业的相关人员沟通协调。例如有的女生因为企业提供的住宿条件比较艰苦就放弃职业前景良好,待遇优越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作。 2.5 办公自动化使用能力薄弱 简单的数据统计工具Excel,工作汇报工具PPT,文档处理工具Word等在学校不止一门课在讲授,教师也三令五申的强调其重要性,可是很多毕业生毕业后还是不能灵活应用。还有很多毕业生去应聘文员或者办公室秘书等岗位,但是打印和复印工具从没有用过。 3 岗位和高职毕业生的差异分析 3.1 校企沟通不够 校企双方沟通不足,现在是信息时代,尤其是通信行业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校方应主动出击本行业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进行深入调研,专业教师增加社会实践时间。 3.2 开设课程与岗位结合不够紧密 有些院校开设的课程十几年不变,内容也相类似,讲授方式也仅仅是理论知识,缺乏实际操作。行业内新的用人需求在课程上没有得到体现。 3.3 学生自我认识不足 作为高职通信类学生,要明白自己相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优势和劣势,并如何在校期间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弥补自身劣势,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如何扬长避短。 3.4 学生对社会的认知不足 学生在刚入职场时会抱怨同事对自己不够热情,领导对自己不够关心,住宿条件不及学校,合作方对自己不够尊重,加班太多,工作环境不理想,以上这些都是对社会认识不足,对工作岗位认知不足导致的不适应。 3.5 学生到企业的适应时间长 学生的自我认知和对社会的认知不足是导致学生在企业的适应时间长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几百万的毕业生毕业就失业,这些毕业生也是由于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不足导致的到企业适应时间长带来的结果,更有甚者根本无法适应。 3.6 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差 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但是现在有些毕业生根本无法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还有的直接被问题和困难吓倒。例如在南方一些城市天气炎热、空气潮湿、虫鼠较多,这都是毕业生放弃工作的理由。遇到问题时,想的不是怎么解决,而是逃避。 4 院校和学生努力方向 4.1 院校主动出击,加强企业调研 高职院校一方面可以利用企业来校园招聘的机会与企业人员深入交谈,剖析企业的招聘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寒暑假时间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文化,工作环境以及用工需求。院校还可以和人力资源机构、猎头机构合作,为毕业生量身定制长远的职业发展方向。 4.2 与企业合作,专业人才定制 高职院校积极寻求机会,与信誉良好、用工稳定、待遇较好的企业合作。针对通信工作人员年轻化,流动性大的特点,专业定制人才,让一部分学生一入学就保障有工作,并针对该工作定制合理的,适合企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3 加强学生的自我认知,剖析自己分清优劣势 可以引入性格色彩学和心理学加强学生的自我认知,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剖析自己性格以及适合的职业,分清自己的优劣势,扬长避短。例如擅长人际沟通并且较活跃的可以做通信类销售;比较细心的可以做文员、合同、招投标;团队合作比较好的可以做具体的施工;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比较好的可以做O理。 4.4 加强社会实践机会,职业化培养学生 加强社会实践是对社会认知的重要方法。一方面可以请企业各阶段员工,尤其是历届毕业生回校做访谈,讲座。另一方面非毕业生可以利用寒暑假时间到企业实践做假期工,既可以赚些生活补贴,也可以更好的对社会和企业有真实的认识。 4.5 加强学生情商培养 情商,简称EQ,指信心、乐观、急躁、恐惧等一些情绪反应的程度,与智商不同,情商大多取决于后天培养。体现在生活中就是“请、谢谢”等文明用语,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良好的职业习惯,与人沟通的顺畅,团队合作的愉悦程度等等。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比较喜欢资质良好、情商高的毕业生,因为情商是做项目或者团队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条件。 4.6 提高生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生存能力在我们毕业生的角度就是就业能力和生活问题的处理能力。可以采用先就业再择业的心态在看待毕业季的求职过程。低调做人,高调做事,遇到问题和困难不要畏惧,办法总比困难多,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看待就业,看待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随着通信大环境的发展而发展,相信终有合适的岗位等待通信类高职毕业生。 通信毕业论文:浅析通信类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及对策 【摘 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就业困难的问题,对促进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造成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原因;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已从传统的“精英”教育转向了“大众化”教育,这一方面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人才;但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入剖析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促进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我校通信学院学生为例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高等教育自身的原因 高校课程设置应符合行业发展的需求,与社会接轨,与行业接轨。通信行业技术更新快,教学过程中忽视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材内容不能与时俱进,这使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增加了毕业生就业难度。同时,理工科为主的学院,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比较薄弱,使得毕业生在为人处世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增加了就业难度。 1.2 社会原因 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大学扩招以后,高校就业人口基数增大,政府宏观调控有一定的难度,这给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了相应的困难。 其次,如今各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学生更愿意留在自己家乡,但是内陆城市通信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就业机会相对北上广深这些经济发达的城市而言还是偏少,造成人才需求和供应不相匹配,这也造成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 最后,用人单位对应聘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是导致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一个原因。要求本科生需过英语四级甚至六级,担任过学生干部,获得科技活动奖励或者参与过项目等。还有一些单位的人才引进目标是硕士和博士。 1.3 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尤其是家庭的期望对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以父母价值观为主导的家庭,对子女的就业选择往往抱有一种特定的期望。而多导彝ザ酝ㄐ判幸盗私馍跎伲对子女期望过高,有的毕业生在就业时以父母为中心,父母意见左右学生的选择,这样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了困难。 1.4 毕业生自身的原因 首先,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准备不充分。就业不是接受教育的唯一目的,但却是主要的目的和动力。但是毕业生的就业观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和改变,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观落后。在就业过程中,很多毕业生一味的追求大城市、大企业、大机关等。二是,就业期望值过高。毕业生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和机会成本的高回报是应该的,过高的期望值导致一部分毕业生有业不就,这种选择性失业给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了困难。三是,就业准备不充分。对行业和企业了解程度不够,人云亦云,不能学会判断是否适合自己,犹豫中浪费很多就业机会。 其次,毕业生专业知识不过硬。毕业人数增多,设计竞争激烈,单位求贤若渴。在人才选拔上非常重视,面试、笔试层层筛选。毕业生不重视方式方法,不关注企业需求,在笔试过程中,成绩不够理想,专业知识不过硬,毕业生质量达不到企业人才需求的标准,使得选拔人才出现瓶颈。 最后,不良的就业心态。不良的就业心态严重的影响了毕业生的就业,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缺乏信心,选择回避,消极对待。这些不良的就业心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攀比心态,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以其他同学的择业标准来定位自己的择业标准;二是,盲目求高心态,一些大学生不能结合自己合理定位,要求用人单位工资高、福利好、住房条件好、地理位置好、工作环境好;三是,不平衡心态,部分毕业生因自身综合素质不够或者就业时机没把握准而没找到理想的工作单位,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消极的对待社会和生活;四是,自卑心态,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因自身条件不如别人或者屡次遭到招聘单位的拒绝而产生严重的自卑。五是,依赖心理,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缺乏对立就业思想,一味的依赖父母、亲戚、老师和朋友,表现出强烈的依赖意识。这些不良的就业心态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措施 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毕业生本人、高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面对这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如何顺利的就业,是摆在每一个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1 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从高校来讲,一方面,加大就业课程体系的完善。针对毕业生就业观落后,就业期望值过高等现象,学校已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两门课程。但是课程缺乏延续性,就业指导应该从大一开始抓起,贯穿四年,不仅是就业技巧的传授,更要正确树立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思想,从而顺利的就业。在一方面,就业指导和教育应是系统工程,是全员老师的工作,不应单单是辅导员的事情,既要注重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各环节切实紧密配合、各部门目标一致才能在人才培养上出效果。最后一方面,加强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让他们明白人生的意义及人生价值不在于从事什么职业,不取决于工作环境,而在于把自己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实践中去,让自身拥有的潜力充分的发挥出来。提前认识自我、认识行业,有自己明确的定位和正确的求职观,才能使就业变得顺畅。 从家长的来讲,长在指导孩子的就业问题上,一方面要客观的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结合孩子所有专业、具体的能力和自己的性格特征,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指导,不盲目的拔高要求,造成自己孩子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要教育孩子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的思想。鼓励他们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这不仅缓解就业的困难,而且还使社会的人才分布逐渐趋于平衡。 2.2 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素质 第一,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一方面毕业生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专业知识扎实才能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另一方面又要注重综合素质培养,结合学校的“四个一”活动,在志愿服务、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文明礼仪等各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接班人。 第二,要正确评价自己,转变就业观念。虽然经过几年的学习,毕业生不管是在专业素养上,还是在为人处世上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面临社会,在动手能力上,在社会验上还是一个新手,因此在就业过程中,要正确的评价自己,要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所找的工作要适合自己的发展,不能盲目跟风、盲目攀比,一味的追求大城市、大单位、好福利。只有正确的评估自己,才能更好的就业。 第三,树立诚信意识,提高心理承受能力。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美德,是人的立世之本。行业变化太多、就业人数剧增,就业竞争异常严峻,遇到挫折是正常的。因此,毕业生尤其是女生要正确面对这种挫折和失败,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在过程中,毕业生遇事要冷静,及时的调节自己心态,才能为顺利就业打下心理基础。 第四,树立创新创业意识。毕业生经过几年的系统学习,在自己的专业有了一定的研究和思路,他们有精力,有闯劲,有创新意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自主创业,有政策、有支持,容易出成绩。这不仅能解决自己就业问题,还能为社会提供广阔的就业市场。 大学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造成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社会、学校和毕业生以及家庭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就业工作,抓好人才培养,保证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 通信毕业论文:网络与通信专业毕业生调查研究 摘 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高校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所在,也是一项事关社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当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现状,本文对大学生就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要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学生的就业指导,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就业形势;职业能力;就业观 在对我院五个专业的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中,调查组共发出问卷共150份,目前回收的有效问卷120份,以下是这次活动调查报告: 一、调查内容 1、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2、毕业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评价3、毕业生对学院管理的评价及建议4、单位对毕业生和学院的评价及建议。 二、调查结果 1、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 (1)60%的毕业生在民营企业工作,5%的毕业生在外资企业工作,其次是合资企业,很少有人在国有企业上班。仅3.33%在单位担任业务骨干,其他一般为普通职工。超过一半人的工资在2000――3000元之间,20%人的工资在3000元以上,低于2000元仅占6.67%.近六成的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与自己所学专业比较对口,毫不对口只有12%.约一半的毕业生的工作是学院推荐的。同学介绍、个人自荐和供需洽谈各约占10%,亲朋介绍有20%。就选择单位而言,大部分更看重是单位的效益和专业对口,分别占30.10%和39.10%,在乎个人薪酬福利的占14.29%,较少的人关注单位知名度。在校期间获得英语应用A级证书的有92.05%,获得国家英语四级证书的占13.51%,获得计算机一级证书的占98.2%,二级证书的占22.7%,获其他证书的占29.73%,认为作用最大的是计算机二级证书和英语应用A级证书。 2、毕业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评价 (1)绝大部分的同学认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明确,仅4%的同学认为不明确,其他的占6%。87%认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设施基本满足教学要求,5%的人认为不能满足教学要求。对于专业设置,20%的同学认为非常合理,40%的同学认为合理,30%的同学认为基本合理,认为不合理的占10%。37%的同学认为学校开始的课程合理,41%的同学认为基本合理,其他的占22%。33%的认为学校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合理,49%认为基本合理,其他的占16%. 3、毕业生对学院管理的评价及建议。大部分人认为学校管理是关心加爱护,12%的同学认为学校管理严而有理有情,还有少部分的人认为比较松。在校期间,超过一半的人认为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自学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等方面素质对目前的工作有较大帮助,部分人也认为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也在某些方面凸显重要性。另较多人觉得在校大学生应加强培养自身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学习一些实用文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学校应加快学校内部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的建设,注意学风校风建设,提高学校综合实力。 4、单位对毕业生和学院的评价及建议。参与填写调查表的单位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32%、27%、35%、10%。51%的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整体印象为优,35%的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整体印象为良好,对我院毕业生的整体印象中等或较差的各约占7%。单位对我院毕业生非常需要和比较需要的皆占40%,一般性需要和不需要的单位皆占10%。各单位认为我校毕业生敬业精神总体非常好,专业知识较强,实践能力比较好,创新精神一般,组织和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较强,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一般,综合素质与能力和诚实守信一般,90%以上都能胜任工作。各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使用情况为70%专业对口,普遍认为我院毕业生在心理素质、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关系和其他方面素质存在问题。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缺乏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其他。单位录用我院毕业生主要通过直接到高校挑选,其次是学生上门求职。单位在阅读个人简历最重视的是所学专业、社会经历和本人自我评价,面试时最重视的是精神面貌、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三、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毕业生跟踪调查,综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工作。 1、坚持和加强素质教育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向大众化教育过渡。大众化高等教育的结果之一,就是毕业生剧增,就业分配会愈来愈难。学生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在社会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学校坚持和加强素质教育。要通过书本内外、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等多种途径,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正如本次调查的结果一样,毕业生很少反映自己的专业知识不够用,而是反映自己的综合能力、综合素质方面不够突出。 2、加大力度进行教学改革。素质教育是一项以知识传授、方法训练、能力培养和精神陶冶为实践内容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素质教育观念必须贯穿于专业教育、学科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首先要继续进行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的改革。其次,素质教育要从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上得到充分的体现。 3、精心组织多种学生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多方面能力。部分毕业生反映,大学的生活就是读书,很少接触社会。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既有赖于其自身对知识的探求,更有赖于其自身精神和行为的磨练和修养。事实表明,学生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团队合作精神、开拓创新精神,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提高学生的总体素质。要精心组织学生开展诸如社会调查、社会服务以及各类文娱、体育活动,融素质教育于活动之中;各类活动应注意考虑与专业培养相结合,同时要注重发挥学生个体的不同特点,力求做到让学生人人积极参与、人人从中受益。 通信毕业论文:通信工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 要:本文从通信工程专业大四学生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他们对于毕业实习这项教学环节的心理现状出发,研究他们在实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工作从规划、组织、管理及总结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通信工程专业;毕业实习;理论研究 1 通信工程专业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前情况 大部分院校的毕业实习是安排在大四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为期2个月到半年左右的实习。这个阶段,学生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大学所有理论知识的学习,已经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但由于学校硬件条件不能完全和生产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生产企业用人要求。 ⑴学生具有的理论知识情况。学生通过三年的理论学习,掌握了相关专业知识,但仅仅是理论知识。但对于通信行业这样一个不断发展,技术要求不断变化的新产业来说,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已经远远落后于实际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必须对学生进行新一轮的理论培训。 ⑵学生的心理状况。现在的大学生基本上已经是90后,他们在大人的过分保护下,对社会及自身能力的认识严重不足,因此,在选择毕业实习单位时要求过高,而在进行毕业实习过程中对毕业实习岗位、指导毕业实习老师及毕业实习过程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有严重地不满。 ⑶学校设计的毕业实习方案。任何一个院校在准备对一个专业进行招生之前,已经设置好了人才培养方案,毕业实习方案也已经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的三年前设计好了。但这三年间,社会、企业及学生能力都在不断变化,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变化是非常大的,这些都会造成毕业实习方案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2 通信工程专业学生,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学生即将毕业并走向各自的工作岗位,有些学生的工作单位已经基本确定,而各单位对于新进人员的要求不同,所以,对于大四学生的毕业实习,所有院校都分为学生自主实习和集体实习两种不同的情况。对于那些已经确定了工作单位意向,且即将工作的单位又能提供实习条件的同学,一般实行自主实习;另外的同学一般进行集体实习。 ⑴自主实习学生,在毕业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虽然学校允许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一般是要求已经确定了工作单位意向或准备考研的同学,但有部分同学因为害怕吃苦等原因,没有真的到自己联系的单位实习或只要给学校提供了一份单位同意接收毕业实习的接收函。这样,本来是让学生提升自身能力,选择就业单位的教学环节,变成了大学学习阶段的一个时间空层,甚至会产生很多不安全因素。 ⑵集体实习学生,在毕业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没有确定工作单位的同学,可以利用毕业实习阶段对企业用人制度有个了解,甚至可以确定自己的工作单位。但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过程中,经常出现对实习单位不满的情况,经常抱怨用人单位给他们的劳动强度过大,支付的劳动报酬过低,工作环境不满,企业制度不合理等,甚至后悔选择了集体实习。 3 毕业实习建议 ⑴在毕业实习前。首先,学校尽可能完善毕业实习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及通信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习方案中明确毕业实习的意义、目标、内容及对学生的要求,尽可能明确每个学生的实习指导老师,并加强指导实习老师的要求。在进行毕业实习前,学生 、学校与实习企业要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学生、学校与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指定学生负责人、学校联系人及企业联系人,这三方之间必须保证定期沟通,三者要共同协调处理各种出现的问题。然后,作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工作。让学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让学生对社会形势充分了解,珍惜毕业实习过程中的就业机会。然后帮助学生明确毕业实习的目的是让他们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可以让他们有效地把学校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同时也可以让他们开始适应正常工作地压力。最后要提醒同学,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是完全地对接,很多工作要从基层开始,在实际的生产工作过程中要勤于思考,多观察,脚踏实地地工作,要有吃苦耐劳地精神。 ⑵毕业实习过程中。在出发去毕业实习单位前,学校一定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动员,让学生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要克服。对于正在进行的毕业实习,为了保证学生毕业实习的质量,学校一定要专门安排相关部门及具体人员与实习单位定期进行沟通,同时要与实习学生进行定期联系,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监控,要求学生认真填写实习记录本,对于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 ⑶毕业实习结束。在学生顺利完成毕业实习后,由实习指导老师通过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学习及工作能力,结合他们完成的实习报告,综合评定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最后对实习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以鼓励学生认真对待毕业实习。 由部分毕业实习学生代表、实习指导老师、学校领导、通信专业课主要教师和实习企业代表共同总结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各种问题进行汇总,尽可能让相同的问题在下一届毕业实习学生中不出现。 总结:虽然,目前通信工程专业的毕业实习情况不容乐观,但只要我们做好从毕业实习规划、毕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毕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毕业实习的归纳及总结,最终一定能不断地改进毕业实习这个教学实践环节,使我们的毕业实习真正完成学生从学校学生到成为合格的社会工作者这个身份的转变,使我们的学校最终成为社会人才培养的摇篮。
安全科技论文:构建安全科技服务新模式 2014年以来,山西省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任务日益加大。山西省安科院努力加快自身发展,增强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总体发展思路,包括全面整合安全科技优势,积极拓展安全生产科技合作,努力打造“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努力构建新形势下安全科技服务发展的新模式,全面提高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开发新领域 山西省安科院通过强化与市县政府合作,开发了区域性安全科技服务新领域。区域性本质安全建设是推动区域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方式,也是安全生产科技支持安全发展的新途径。为此,省安科院研究分析了山西省各市县产业结构、安全生产形势和经济发展特点,确定了重点支持方向,制定了整体服务框架和具体实施方案,选择了全省非煤矿山大县――忻州市繁峙县,作为区域性安全科技支持的重点之一。繁峙县是山西省工业大县,以铁、金、银、钼等金属矿业为主导产业,选矿厂、冶金、炼焦、化工、金属加工销售等相关企业较多。2014年6月7日,山西省安科院与繁峙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创建省级重点安全生产示范县”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确立了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建成“省级重点安全生产示范县”的目标。 山西省安科院主要为该县提供企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日常安全生产“六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与过程控制体系建设等支撑工作,同时还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以及组织控制培训、考核评估等全方位服务。针对该县金属矿山、冶金企业、尾矿库多的实际情况,山西省安科院还为该县有关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等方面的支持,拓展了区域性安全科技的新服务。目前,山西省安科院正在与省内其他市县进行合作洽谈,以进一步扩大区域性服务范围。 “创建合作”工作的开展,使山西省安科院在繁峙县构建了多行业、多领域、多技术、系统性、综合性区域安全科技服务格局,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平台、三项支撑、四个重点、五项服务”的安全科技服务模式,即:以县域安全发展为中心;成为安全科技服务平台和安全科技研发实验平台;强化了重大危险源监测、安全隐患检测排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治理的三项科技支撑;以企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与过程控制体系建设、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分析工作,以及组织控制培训和考核评估的四项合作为重点;给予安全评价、职业卫生项目建设“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科技产品推广五项服务。同时,还在整体安全科技服务中实现了“三个延伸”,即:在安全科技发展中向采空区治理、岩爆预防治理技术研究、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措施整体推进延伸。通过这些举措,使得由原来单个企业、单一服务的零散型服务,变为综合性、系统性、集中性服务,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效果大幅提高,有力提升了山西省安科院竞争力和安全生产科技的全面快速发展。 通过“创建合作”,陕西省安科院还初步形成了集“政府主导、安监督导、企业落实、科技支持”为一体的整体协调并统筹推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较好地解决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中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主体、安全科技占比不协调的弊端,解决了安全生产监管与安全科技服务不同步,导致安全隐患治理此起彼伏的问题。对于有效提高区域安全生产针对性、协调性和监管科技同步的系统工作能力,提高区域性安全生产整体发展水平,产生了重要作用。 深化新格局 山西省安科院在支持企业安全发展中,以往主要采取单一的安全技术服务方式,既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又不利于安科院的发展,造成资源利用率低、服务能力不能有效发挥。因此,省安科院力求扩大与产业企业的合作范围,构建系统性安全生产服务的新格局,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周到的安全生产科技服务,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科技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建设水平。截至2014年8月,山西省安科院已与山西中强煤化有限公司山煤焦电化材一体化工业园区签订了7个项目的整体安全科技服务协议,在安全评价、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等项目中,给予服务支持。此外,还与大同市天镇县瑞祥矿业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从安全评价开始,为整个生产过程开展安全技术支撑服务,最终科企双方满意,提升了服务效果和工作效率。 强化与产业企业合作,形成了安全生产科技“线条式服务”, 拉长了安全生产科技服务“链条”。特别是与行业、大型条管企业的合作,拓展了全省的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的覆盖面,突显了新形势下科企之间安全发展与科技支撑相互依存的新型关系,突显了安全科技专业化、系统化、高效化的服务形式,深化了安全科技服务内容,提升了企业本质安全建设效果,为安全科技发展和安全科技市场开拓奠定了良好基础。 培育新能力 强化与科研机构合作,培育共享安全科技服务新能力。山西省安科院在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中关村科留园、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技实体合作的基础上,2014年先后与3家科技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一是与四川省安科院的“院际合作”,发出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建设,共创全国先进安科院(所)”的倡议,合作重点是引进四川省安科院先进的“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在山西露天煤矿排土场稳定性评估、非煤矿山尾矿库及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危化行业危险品储罐变形监控中进行广泛应用,填补了山西省安科院在该项技术的空白,提升了安全科技实力。2014年6月上旬,对五台县天和煤业张家庄排土场、东侧排土场和繁峙县宝山矿业小壁沟尾矿库,进行了完整、快速、高精度、无接触的三维激光扫描测量,采集岩土地质及地形三维数据,为边坡、隧洞等岩土工程三维模型的建立和变形监测提供基础数据,并对坝体进行了稳定性分析。二是与中化赛鼎有限公司的“跨际合作”,实现市场资源、人才技术合作共享。赛鼎公司在煤化工、工业工程中氯化、氧化、烷基化等工艺和设备设计上给予省安科院支持。三是与湖南凯天环保集团的“跨省合作”,致力于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该技术在全省的运用,将极大地改善煤化工、煤矿、金属非金属、冶金等有关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提高全省职业卫生安全水平。 山西省安科院通过强化与科研机构“院际、跨际、省际”合作,形成了“链条”式安全科技发展格局,带动新技术、新人才源源不断吸收进来,拓宽了自身安全生产科技能力。通过广泛合作,较好地实现了技术引进对接、市场资源共享、科技人才培养、推进项目研发、增强支撑能力。目前,山西省安科院开始着手建立隐患排查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滤毒罐项目研究已取得重大进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技术已申请了国家专利;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噪声治理技术也取得突破性进展,进入了最后攻坚阶段;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尾矿库溃坝灾害数值模拟分析系统研发项目”等科研项目进入了推广应用阶段。至此,山西省安科院已基本形成了集“市县政府、产业企业、科技机构、高等院校、推广应用”一体化,构建了新形势下安全科技发展的模式,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安全科技论文:浅谈安全科技在油气田生产方面的应用 【摘要】:油气田的开发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较多,发生事故的几率较高,是一个高危行业,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困难。但随着各种安全科技成果、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油田的安全生产监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油区的安全生产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和质的飞跃。本文介绍了近年来我油田安全科技方面取得的成绩;探讨了科学技术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从安全科技体制机制、研究、投入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倡导企业应该用创新和改革的思路及勇气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科技 安全生产 监管 应用 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迫切需要科技支撑 近年来,我油田正处于建设大油田的关键时期,也处于滨海新区开放开发的显著位置,对油田的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油田开发过程中在安全监管方面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复杂性不断加大;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安全基础设施不配套或严重不足、装置落后等情况的好转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决定了油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防范和处理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大大增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可估量。要扭转和缓解这种严峻形势,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作为解决当前和未来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根本手段,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现,它对安全生产基础的巩固和保障作用越发显现,因此迫切需要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来有效指导安全生产,来提升安全防护整体水平,来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时效性,促进企业安全技术升级。 (一)安全生产监管的特点需要科技支撑 安全生产监管几乎涉及所有的领域,涉及众多的事项。它适用领域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其特点决定安全生产监管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也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所在。只有把工作重心向事前预防倾斜,超前防范,未雨绸缪,才能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目前我们的事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缺乏必要的科技手段,大部分监管只能凭借经验,靠的是眼看、手摸、鼻子闻。这种落后的手段,对于油田运行的变配电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虚接、断路等等的预先判别无法实现,只有当问题发生后,才有可能去查找整改。由于缺乏有效的科技检测手段,无法预先查找出隐患部位,任由隐患升级。隐患处理固然重要,但是指导事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 科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应用 (一)建立了HSE管理系统,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监管能力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每个企业都把自己的责任履行到位,实现其本质安全,那么事故就没有发生的可能了。但目前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问题,为此油田公司创建了HSE管理平台,包括:HSE过程控制系统、HSE事故隐患管理系统、HSE特殊作业系统、不停产检测系统、安全经验分享平台等等,实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着重解决了以下的突出问题:一是之前油田公司多采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沟通,行政效率低、部门之间沟通难的问题,安全主管部门将监管情况放入系统中,其它部门可进行有针对性管理和落实;二是解决企业安全管理不专业的问题,系统中录入的安全隐患按照专业特点和分工由相关专业部门落实治理,使企业按照标准化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对企业进行安全提醒。提醒企业按时阅读上级部门的通知通告、按时进行特种设备年检、按时进行人员培训;四是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工作等等。总之,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管理技术,在上级部门与公司间、公司与下属单位间建立起一个多向的、互动的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和标准化管理。 (二) 发生事故后实施有效救援,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对简单事故救援问题不大,但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如火灾、坍塌、毒气蔓延、井喷失控、爆炸等救援人员不能进入事故现场的情况,或遇到现场光线黯淡,救援人员仅凭肉眼无法观看的时候,我们的救援指挥者、专家无法对事故现场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事故救援。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研发危险场所应急救援防护装备,对在特殊条件下实施救援大有益处,对救援人员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人员生命报警仪、有害气体探测仪、正压呼吸器、先进的声纳通讯指挥系统、高温耐火服等等,可以显著提升救援能力和效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缩短事故救援处置时间。 三、 科技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下几点: (一) 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地位有待提升,“科技兴安”的各种配套政策有待完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从目前情况看,油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科技远未成为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动力和手段。 (二) 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科技投入缺乏激励政策,投入机制不完善,对安全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目前,油田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仍没有明确可靠的资金渠道,导致安全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组织对一些公共性、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 (三)安全生产科技整体发展水平还处在初始阶段。油区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发展水平大大落后于其他重点专业和领域。当前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和转化率都比较落后,安全生产科技贡献率低;安全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差,一些长期制约安全生产的共性、关键性问题尚未解决,安全生产的科研储备匮乏。 (四)安全生产领域人才培养严重滞后。每年油田接收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学科的人才依然不足;现有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缺乏进一步培养深造的机会;未完善和建立各级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不能充分发挥每个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更新缓慢、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有待提高;有关安全技术研究专家没有形成统一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研究平台,缺乏高层次安全技术人才的引进。 四、 结论 近些年来,油田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科研投入、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成果喜人,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起着重要的导向和基础性作用,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大力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对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油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安全科技论文:追随安全科技创新的脚步 2013年8月,时值《劳动保护》杂志创刊60周年。回顾历史,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兴凯高度评价了《劳动保护》杂志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方面做出的贡献:“《劳动保护》杂志一直紧紧追随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脚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知识,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我作为一名一直从事安全科技、教学的工作人员,从《劳动保护》学到了很多安全卫生知识,获得了很多科技创新的灵感。” 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部“十一五”专项规划。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6项主要任务: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其中,“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特别强调。张兴凯认为:“不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就不可能持续地产出高水平的安全科技成果;没有高水平的安全科技成果,安全生产就没有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没有强有力的安全科技支撑,就不可能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也就不可能实现2020年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 持续关注安全科技领域 国家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的阶段,也是《劳动保护》杂志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领域进行大量报道的时期。长期以来,《劳动保护》杂志持续对安全生产科技领域的重点、热点话题进行宣传和报道,如:《靠信息化提升安全监管能力》《“金安”工程使安全监管全覆盖》《“6大系统”建设开始助跑》等安全生产科技类文章。2011年1月,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工作部署下,《劳动保护》杂志又特别开辟了“科技支撑”的栏目,专门介绍安全生产领域最新的安全科技项目及研究成果,引起了读者的巨大反响。对此,张兴凯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张兴凯说:“当时我分管中国安科院的科研工作,也参与了‘科技支撑’栏目的稿件推荐,布置给几个研究所(研究中心),以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科技成果为主线,组织科技类文章在《劳动保护》发表。从微观的角度,这些文章宣传了中国安科院,介绍了中国安科院的科研成果,给中国安科院做了一系列很好的宣传广告,加快了院的非煤矿山‘6大系统’科技成果、尾矿库监测科技成果、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科技成果、地铁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从中观的角度,在中国安科院科技成果宣传示范下,《劳动保护》的‘科技支撑’栏目越办越‘火’,使得更多的安全科技成果有了一个很好的展示、交流平台,使很多科技单位、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受益;站在宏观的角度,开辟‘科技支撑’栏目,提高了安全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了安全科技对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进一步推动了安全科技的进步,使安全生产工作受益,使国家受益。可以说该栏目的成功,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扼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2012年第2期和第3期《劳动保护》杂志中,张兴凯发表了《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解读》(上下篇),引起了读者的巨大反响。对于选择《劳动保护》杂志发表的原因,张兴凯说:“当了《规划》后,我觉得应该写篇文章,针对《规划》中的科技创新问题,以及科技创新与促进安全发展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劳动保护》杂志1953年创刊,发行量大,在安全卫生领域影响大,深受企业员工、安全监管人员和安全科技工作者的喜爱,又开辟有‘科技支撑’的栏目,文章写成后,选择在《劳动保护》上发表也就顺理成章了。我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者与他人合作的文章,已经在《劳动保护》上发表过10篇以上了,十分感谢杂志社对我工作的支持。” 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影响及发展 在谈到构建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时,张兴凯深有感触地说:“从‘七五’到‘十二五’,我一直参与安全卫生科技工作。在‘七五’期间,我参与的一个科研项目是胶带输送机火灾监控。自己切身的体会是,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科技工作越来越重视。在我的记忆中,‘九五’以来,中国安科院(当时是经贸委安全科研中心)一直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安全科技攻关(支撑)项目和其他重大安全科技项目。‘九五’期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经费不到500万元,到‘十二五’期间已经增加到了20多亿元。科研经费多了,安全科技参与的人员就越来越多,研究领域越来越广,取得的科技成果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实用了。这样一来,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也就越来越完善了。” 对于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发展趋势,张兴凯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说:“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中抓了几方面的工作,都非常好。2012年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是依靠先进技术装备和科技创新驱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抓手,其中的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就是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安全基础建设方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论证的安全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也是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些项目的落实并逐渐发挥作用,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科技支撑不能适应安全发展需要的困境,也将在改变我国产业结构、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寄语《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在安全科技宣传报道方面,有很好的顶层设计,很好的策划方案,也有优秀的记者编辑团队,你们比我想得更好、更远。”张兴凯在高度评价了《劳动保护》杂志近些年工作的前提下,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希望:“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挖掘报道适应国情、企业急需的科研成果。科技报道应急企业之所急,报道那些企业看得懂、能接受、起作用的科技成果;二是在‘科技支撑’栏目中,设立一些读者参与的科技题目,供读者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或者科技成果。比如提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必须坚守的红线。我觉得,这条红线就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或者叫作总目标。实现这个基本要求需要做很多具体的工作,这个总目标可以分解为若干指标,具体工作有哪些,总目标包括哪些指标,可供读者发表观点、凝聚共识。做好这项工作是意义重大的,也必将进一步扩大《劳动保护》影响力。” 最后,张兴凯表达了对《劳动保护》杂志的殷殷期待。他说:“《劳动保护》创刊60年,走过了一个甲子,成绩斐然,影响很大。祝愿《劳动保护》杂志越办越好,成为企业职工的安全手册,成为安全新技术宣传推广的教科书,成为广大安全卫生工作者交流信息最信任的刊物。” 安全科技论文:我国煤矿安全科技现状及发展方向探讨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的我国的煤矿自然条件差和开采人员结构复杂职业素质普遍较低,所以我国在煤矿生产安全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依然不容乐观。而且目前为止,我国的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够成熟,这导致煤矿生产矿难频发,严重危害着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接下来,笔者将在充分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和所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煤矿安全科技的发展方向,并指出了针对我国煤矿现有安全生产形势的对策。 关键词:煤矿安全科技 面临现状 发展方向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是煤矿生产的基本准则,安全永远是煤矿监管人员所要考虑的第一要素。只有在确保采矿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矿工作才会正常进行,才能保证煤炭资源源源不断的供应。特别是在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况下,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所以利用安全科技来确保煤矿的生产安全,已经迫在眉睫。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全国各地依然矿难频发,据有关资料表明,去年全国一共发生了1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如洪洞“12.5”矿难造成108人死亡、唐山刘官屯矿瓦斯爆炸死亡181人等,这些重大煤矿是事故无疑为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敲起了警钟。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应该得到每一位管理人员的重视。通过建立有效的煤矿生产安全体制和积极研发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来保证煤矿的生产安全,促进煤矿资源可持续发展。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1.1 煤矿自然条件差 我国煤矿幅员辽阔,普遍地质条件复杂,容易引发重大煤矿开采事故。其带来的威胁主要表现在煤矿瓦斯大、自然发火严重、冲击地压危险性增大、煤矿热害等方面。这些恶劣的自然条件不仅给煤矿的开采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而且严重危及开采人员的生命安全。我国所有煤矿几乎全为瓦斯矿井,每年由于瓦斯爆炸引发的矿难事故数量也居高不下,据统计我国去年共发生较大瓦斯事故63起、死亡290人,重大瓦斯事故18起、死亡352人。这些自然条件,是制约着煤矿开采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生产所面临的基本现状。 1.2 矿井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 目前为止,我国在煤矿机械化开采方面所做的工作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在重点煤矿地区的机械化程度为75%,在一些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仅15%,全国平均采矿机械化水平不足40%。这导致采矿的许多工作都需要人力去完成。而且,在安全技术设备上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在许多重点煤矿区,就连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甲烷传感器等一些必备的安全设备配备的严重不足,而且有些矿主一味的追求暴利,没有对矿井区的防尘供水系统、电气防爆系统以及各种安全仪表进行适时的检查和积极的更换,有许多的电气设备仍然被超期服役。这违规违纪的现状都严重的威胁着下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1.3 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管理落后 我国煤矿产业用人非常多,而且农民工使其主要的劳动力,他们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且其流动性较大,在专业知识培训方面严重不足,导致很多有很所违章操作的现象。除此之外,我国煤矿安全体系方面也不完善,许多安全管理工作都是有管理人员主观意愿和从事经验,去安排工作。管理技术缺乏,管理理念落后,这也是我国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 2 煤矿安全科技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 2.1 理论与技术基础研究不够,创新能力不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煤矿开采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但是,由于煤矿是一个涉及专业领域较广的产业,所以对其安全理论和生产体系的研究较难把握方向。这导致我国的煤矿生产行业一直缺乏一个完善的指导体系,这也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2.2 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有待突破 由于煤矿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本产业且我国的煤矿资源丰富,这导致从事煤矿生产行业的人员较多,而且复杂多样,这导致整个煤矿生产行业处于一个比较松散的局面,所以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一直缺乏研究,对科技投入严重不足。 2.3 科研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 近几年,由于各个高校不断地实施教育改革,许多高校都没有开设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课程,这导致科研力度严重的缺乏。而且由于我国对矿难事故频发,导致人们都认为煤矿生产是一个危险性较高的工作,所以人们都不愿意煤矿产业方面发展,这就使的我国极度的缺乏专业人才,煤矿科技工作也陷入人才短缺的境地。 3 煤矿安全科技发展方向 3.1 矿井瓦斯灾害防治技术 抽放瓦斯是防治瓦斯爆炸的基本措施。但是我国的地质结构发杂,地质覆盖层的透气性较差,这导致瓦斯很容易在井中聚集。所以应该积极研究煤矿打孔施工技术,并研发配套钻孔设备,提高对本煤层的瓦斯抽放效率,给开采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3.2 矿井粉尘防治技术 我国目前使用的矿井防尘设备,体积较大,移动很不方便,这大大增加了开采人员的施工难度。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的防尘系统排放浓度在5 mg/m3左右,而国外的先进设备排放浓度在1 mg/m3左右,所以我国必须加强对矿井粉尘防治技术的研究。 3.3 矿井应急救援装备的研究 由于近年来我国矿难频发,所以积极研究矿井应急设备可以说是我国煤矿安全科技研究的首要任务,在快速抢险就灾方面,我国尚无成套的专业化技术和设备,所以我国应组织专门部门加大对紧急救灾设备的研究,为救灾决策指挥和事故状态方面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4 结语 煤矿安全科技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煤矿开采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产业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快煤矿安全科技的研发,使煤矿产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管理监察力度,使我国的矿产安全“更上一层楼”。 安全科技论文:煤矿安全科技推广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煤矿业一直都是我国能源生产中的重要一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其他相关企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一直都有着重要的地位。煤矿业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其也是我国生产事故多发产业。众所周知,煤矿业中的采煤工作是要在地下进行的,这就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为了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我们要积极推进煤矿的安全科技,减少煤矿业事故发生率。 【关键词】煤矿;安全科技推广;问题及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率也在提高,随着科技的发展,煤矿的安全科技也随之得到了较大发展,同时煤矿安全科学技术的推广工作不仅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对煤矿安全科技推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向大众传达推广的现状及相关对策就成为了当前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安全问题简论 近些年来煤矿的安全问题总是出现,随着开发技术的推广,安全问题的种类在逐渐的增多,其中瓦斯问题、粉尘问题、火灾问题、水害问题等等是常见的安全问题。从近些年来的事故发生率和事故类型来看,我国煤矿企业的安全隐患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加深而不断出现的,尤其是其中瓦斯爆炸所引起的事故频繁出现,这种瓦斯问题同煤矿开采工作的矛盾在逐渐的加深,同时,随着煤矿开采工作的开展,热害也逐渐成为了主要的问题,随着煤矿生产形势集约化程度增加,现代生产矿井很容易出现多种灾害问题耦合出现的现象。 在以上的问题中,瓦斯问题是最主要的问题,同时,煤矿的采掘过程中也会出现安全事故。面对着这些问题的存在,安全生产的实现就需要具有较强的科技支持,为此,要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二、煤矿安全科技推广现状 煤炭的安全生产对科学技术的推广提出了新的要求的标准,近些年来,在安全科技方面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进行煤矿安全科技推广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安全科技的推广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为此,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科技推广效率和质量,我们要积极研究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推广体制问题。当前,煤矿安全科技推广虽然在进行着,但是在推进过程中,推进的体制同煤矿业现行的发展需求是不相符合的。在我国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大部分都是从国外先进的技术中借鉴过来的,在借鉴和自我研究过程中,国家对其的重视力度在随着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加大,但是,受到利益观的影响和企业投入成本的限制,各个相关科研公司或者企业研发部门对安全科学技术推广方面研究重视度严重不足。在现代煤矿企业的科技发展体制中,多数是以政府的推广政策为主导,在企业体制中对科学技术的引进和研究、消化、应用推广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市场调节在企业中并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就导致了企业中的推广体制没有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相符合,与此同时,也使得企业对安全科技的需求没有受到市场体制的调节,也就导致了科学技术发展为科技成果,再到实际应用都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不能够及时根据煤矿企业发展的具体需要进行安全科技的推广。 2.投入与监管问题。现代煤矿企业中安全科技的资金投入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首先,投入问题。随着市场化的推进,我国政府已经减少了对煤矿企业的资金支持,而煤矿企业一直以来都是以一种低价位在发展运行,同时安全科技所需要的资金投入比较大,这种资金投入和产出上的矛盾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不足,如果强行进行安全科技的推广会给煤矿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单靠煤矿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是很难实现安全科技的高质量推广的。其次,监管问题。这里的监管问题还是指资金的监管问题,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的现象。 3.人员素质问题。据了解,我国煤矿企业中的科技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高尖端技术人才所占的比例比较小,这也就导致了科学技术上的很多难题没有被攻克,创新能力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也中所占的比例在12%左右,而煤矿企业人才需求补充还不满10%,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更是不足,这种人才匮乏就导致了煤矿企业的预警能力、灾害认识能力、抢险救灾能力以及安全管理等能力水平都比较低。 三、煤矿安全科技推广有效对策 针对煤矿安全科技推广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安全科技推广的有效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在政府对安全科技推广提高重视的同时,煤矿企业也要完善自身的安全科技推广体系,首先就应该在制度上对安全科技推广活动积进行明确。利用专项资金,建立一个把科学研究成果化、应用化的专业部门,成立一个科技推广活动的载体。其次,要严格执行力度。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让煤矿安全科技的推广活动有章可循,那么,制度制定之后要严格执行力度,一定要明确规定出执行的具体程序,根据煤矿企业发展的需求进行安全科技研究。同时,还要相应的建立一个安全评价体系,要根据煤矿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给予正确的评价,判断出不同评价要素对安全的不同影响,以此构建一个完善的评价体系。 2.强化费用监督力度。要在煤矿企业中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出安全科技费用的使用标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在制度中要把安全科技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应该包括设施、设备、安全教育、文化、管理等方面的投入,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明确何种资金利用方式是正确合法的,为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行为提供明确的执行标准和判断标准。同时,国家还应该在资金上给予一定鼓励,通过财政政策等给予支持。 3.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在煤矿企业中应该积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发展专业化对口教育,同时要对在职企业员工进行再教育,提高员工的总体素质,推广煤矿企业同大专院校的合作,煤矿企业可以为大专院校提供经验丰富的讲师和相关设备,而大专院校负责为煤矿企业提供高素质定向人才,为煤矿企业的人才体系注入新鲜血液。 结束语 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舆论的压力、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等,都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加大煤矿企业安全科技的推广力度,完善企业自身的安全科技推广制度、拓宽企业科研经费的融资渠道、完善煤矿企业人才发展制度和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安全煤矿安全生产性,在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够提高社会效益。 安全科技论文: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摘 要: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专业人才危机,本文论述了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迫切性和现实性,重点探讨了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a. 政策上的支持;b. 课程体系的建立;c. 教材建设;d. 师资队伍建设。 关键词:安全科技英语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材;师资队伍 1.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006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李毅中局长发表了题为《谈谈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的讲话,在讲话中,李局长分析了形势严峻的三大原因,并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对策措施,“安全科技整体水平不高,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能适应需要”是其中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人才缺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李毅中,2006.6),因而“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安全发展”(李毅中,2006.6)成为一项重要的举措,“发展矿业等教育”、“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李毅中,2006.6)将是“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李毅中,2006.6)的主要途径。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情况、新问题,有浅层的表象也有深层的矛盾(李毅中,2006.2.28)。纵览各种原因,人是其中最突出的因素。不认真执行政策措施,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措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态度不坚决,监督和管理部门工作不落实,教育培训滞后,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等等,无一不和人的因素有关,人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安全生产的形势。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地方,自然要肩负起培养和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扭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历史重任。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人才严重缺乏,迫切需要我们整合教育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加快人才培养步伐,提高教育质量,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华北科技学院(下称学院)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唯一直属高等院校,应当成为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的主要阵地和领军单位,学院一方面要挖掘资源扩大原有矿业类专业的招生规模,尽快解决安全生产人才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开设新专业,培养既懂得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避免走弯路,避免重复走别人的路子,取长补短,实现跨越式发展。 安全工程专业是学院的特色专业,拥有设备较为先进的实验室和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外语系英语专业师资力量雄厚,图书、资料、语言训练设备较为齐全,初步具备了安全工程专业与英语专业进行联姻,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条件。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走跨学科发展的道路,能够克服单纯的英语专业或安全工程专业的不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高等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够加深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能够更好地推行“科技兴安”的发展战略。 2.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不仅决定着专业发展方向,而且对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应用以及教学质量的保证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它是建立一个新专业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制定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要贯彻“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要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要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确,并能保证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经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确定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广博的文化知识,掌握现代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监督、各类厂矿企业、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安全技术服务等部门从事安全监察与管理、安全科学研究、安全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安全评估、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安全工程技术与英语人才。 3.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3.1政策上的支持 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建立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它不在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之列,目前它只能算作“概念专业”,从概念到现实,还有许多路要走。通常情况下,申办一个专业,从论证到批准建立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如果要申办一个专业目录之外的跨学科的新专业,可能走的路更多、更长,困难更大。因此,我们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还需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希望为我们开辟“绿色通道”,早日完成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申报批准工作。 3.2课程体系的建立 课程体系是指一个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互间的分式和配合。高等学校课程体系主要反映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的比例关系上。课程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培养人才的质量。 课程体系的建立必须以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方向为根据,培养目标规定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专业发展方向决定课程体系的深度和广度。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课程体系必须符合培养既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又能熟练应用英语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的目标,它决不是安全工程专业课程与英语专业课程的简单拼合,更不是以英语专业课程为主辅以几门安全工程专业课程,或以安全工程专业课程为主再辅以几门英语专业课程,而是这两个专业的课程完全融合所形成的全新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以安全生产科技知识为内容,以英语语言为载体,英语语言的听说读写译基本技能训练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知识进行,安全生产科学知识与技能通过语言学习和训练而获得,英语语言与安全科技合而为一。此外,在这一体系中,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并重,注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依照上述观点,并参照《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笔者初步拟定了安全科技英语专业课程体系(图一),希冀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使其更加完善。 3.3教材建设 教材体现教学内容,它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国内适合安全科技英语专业教学的教材很少,因此,教材建设将成为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一项艰巨任务。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引进国外原版教材,另一方面要组织国内外英语语言和安全工程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适合我国国情和学生实际的教材。引进或编写教材应以需要分析和语域分析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以顺利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目的。当务之急乃是希望有志之士积极行动起来,立刻着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教材建设工作。 3.4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建立一个新专业需要建设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应具备下列特点:1)教师的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合理;2)思想进步,政治坚定;3)职业道德高尚;4)专业基础扎实;5)业务水平高;6)工作能力强;7)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8)相对稳定。建设安全科技英语专业师资队伍,一方面对学院安全工程专业和英语专业现有师资进行整合,另一方面大力引进优秀人才,还可以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现在,我们的师资实际情况是英语专业的教师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科技知识,而安全工程专业的教师大部分英语水平不高,所以,师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是要加强师资培训,选拔一批英语语言基础好、学有余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集中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训练,二是通过国际交流或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解决师资紧缺的问题。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可以“走出去”学习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把国外专家学者“请进来”弥补我们在师资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同时,我们还可以让我们的学生“走出去”,把国外的学生“请进来”,使他们有机会在不同的教育环境下学习,以收取长补短之效。可以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失为一种“双赢”的师资队伍建设方法。 4.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顺应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符合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建设结构调整的要求,是培养复合型英语人才的积极尝试,同时为“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开辟新途径。 第二、安全科技英语专业教育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基本特征,是安全工程专业和英语专业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全新专业,就其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而言,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安全工程专业和英语专业的简单叠加。 第三、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英语语言为工具,以安全科技知识为内容,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走复合型人才培养道路。 第四、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可操作的,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从理论到实践的步伐。 第五、建立安全科技英语专业的优秀问题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是解决师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外语系) 安全科技论文:公共安全科技思考 一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 总理对制定规划的要求 第一,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方针,这是我们制定规划的基础; 第二,要确定主攻方向和目标。规划最终要落实到重点项目、重点课题上,这是我们用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作规划的最终结果; 第三,要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制定规划应成为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集思广益的过程。 (一)战略研究的目标:力争实现“三个突破” 第一,要在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上要有突破。要提出未来15-20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指导方针和切实可行的战略目标。 第二,在重大科技发展任务上要有所突破。要根据国家长远发展和近期需求,提出我国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优先领域和关键技术等,要能凝练出类似过去“两弹一星”那样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发展任务和项目。 第三,要在科技环境、科技政策上有所突破。根据科技发展需要,提出科技投入的增长和保障机制,配套基础条件,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战略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问题研究。重点研究当前世界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公共健康、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发展趋势与科技发展之间的互相影响,研究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对于科技的需求和新的阶段性特点,客观评价我国的科技实力、存在问题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同时研究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现状、薄弱环节及组织特点,包括军民创新体系的融合等。设置两个专题: 专题1:科技发展总体战略研究。 专题2:科技体制改革与国家创新体系研究。 第二部分:科技发展的重大任务研究。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筛选出需要科技支撑的战略性问题和重大瓶颈问题,分析各有关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提出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与重大科技任务;依据科技自身发展的规律,从世界众多科技发展前沿中,准确把握和提出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问题和战略高技术问题,研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设置13个专题:分别是 专题3:制造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4:农业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5:能源、资源与海洋发展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6:交通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7: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8:人口与健康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9:公共安全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10: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11: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12:国防科技问题研究 专题13:战略高技术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 专题14:基础科学问题研究 专题15:科技条件平台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研究 第三部分:科技发展的投入与政策环境研究。重点研究与科技发展相配套的基础条件、政策措施等,如科技投入的增长和保障机制、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与科技普及,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研究区域科技发展问题等,为科技发展和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和政策环境。设置5个专题: 专题16: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专题17:科技投入及其管理模式研究 专题18:科技发展法制和政策研究 专题19:创新文化与科学普及研究 专题20:区域科技发展研究 (三)当代科技发展趋势与我国的战略选择 1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 2促进科技创新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基本战略 3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尚未成为对世界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大国 4走创新型国家发展道路是我国面向2020年的战略选择 (四)科技成为推动发展的主导力量 1科学技术发展不断突破人类传统认识极限,引发新的科学和技术革命 2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缩短,造就新的追赶和超越机会 3科学理论超前发展,引领新的技术和生产方向 4科技全球化加快,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 (五)促进科技创新成为基本战略 1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 2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 3超前部署和发展战略技术及产业 后发国家既可以借助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利用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跃升,也可能拉大与先进国家的发展差距,最终被边缘化。 (六)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现状 1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尚未成为对世界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大国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占世界GDP的92%)中位居第28位 2关键技术自给率低 3发明专利数量少;科学研究质量不高 4尖子人才匿乏;科技投入不足 (七)走创新型国家发展道路是我国战略选择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需要 2解决人口众多和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的需要 3保障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4我国已经具备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定基础和能力 (八)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 以人为本,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1坚持以人为本?基本思想 2加强自主创新?战略基点 3实现重点跨越?有效途径 4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本任务。 (九)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发展思路 1发展路径?跟踪模仿为主向加强自主创新转变 2创新方式?注重单项技术的研究开发向以重大产品和新兴产业为中心的集成创新转变 3创新体制?以科研院所改革为突破口向整体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转变 4发展部署?以研究开发为主向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并重转变 5国际合作?一般性科技交流向全方位、主动利于全球科技资源转变 (十)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发展目标 到2020年科技创新能力从目前的世界第28位提高到前15位,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并为我国在本世纪上半叶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重点领域和重大技术 1把发展能源、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放在优先位置,下决心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 2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中心,抢占信息技术战略制高点,大幅度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3大幅度增加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支持力度,为保障食物安全、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4以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集成创新为优秀,大幅度提高重大装备和产品制造的自主创新能力 5加快发展空天技术和海洋技术,拓展未来发展空间,保障国防安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 6加强多种技术的综合集成,发展城市和城镇化技术;现代综合交通技术;公共安全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证公共安全。 (十二)重点任务 1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创造科技产业化良好环境,为全面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化改革,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国家创新体系 3强化国家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为全社会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4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速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三)重大措施与政策建议 1建立以企业为优秀、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2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 3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高等教育紧密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 4增加国家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投入效率 5造就良好环境,培养和凝聚高层次优秀人才 6改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7加强科技宏观管理,整合国家创新资源 8积极扩大国际合作,广泛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9发挥区域优势,构建富有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10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培育创新文化和全社会创新精神 二公共安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公共安全领域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强化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有力保障国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战略研究:我国公共安全现状 (1)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防灾减灾、核安全、火灾爆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与反恐防恐、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场所安全保障等重大问题。 (2)每年由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300万人。 (3)每年由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超过GDP总量的5%。 (二)总体考虑 未来国家公共安全的保障体系: 1基础设施方面的保障(如,公共安全信息化技术与装备等) 2管理(体制、机制与法制)方面的保障 3管理与科技专用人才培养体系与全民公共安全教育方面的保障 4强大的公共安全科技支撑方面的保障 公共安全科技支撑: (1)以科技创新为中心,按重大和重点项目促进公共安全技术的自主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2)建立强大的公共安全研究开发与测试基地; (3)研究促进公共安全自身发展的创新机制,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协调互动、良性循环的持续发展??举例:保险与公共安全结合的机制 (4)自我发展态势。??举例:美国国土安全部与企业结合的机制 (三)公共安全总体框架 1安全类型 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防灾减灾社会安全与反恐防恐核安全火灾与爆炸国境检验检疫 2体系 理论体系技术创新与标准研究与测试基地学科与人才培训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和产业链 (四)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 实现公共安全有效防控、科学预测与高效应急,是新时期我国公共安全科技保障体系建设的优秀。 基于对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机理和规律的科学预测,发展以现代高技术集成创新为主的信息化与智能化预防监控、快速反应和应急决策技术,是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的重点。 (五)总体目标 实现公共安全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从传统经验型向现代高科技型的战略转变,全面提升国家抗御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六)未来15年公共安全科技发展总体目标 面向国家公共安全重大需求,瞄准世界公共安全科技前沿,实现公共安全科学理论、方法学及预测、预防、预警与应急管理等关键技术及其集成的持续创新; 研究建立实时和精确识别、定位的国家公共安全立体监测监控系统; 建立公共安全技术平台、研究及测试基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体系、学科和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公共安全关键特种装备与专用设备的自主开发能力; 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和整体水平,使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占GDP比例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同期水平。 (七)未来5年的阶段目标 初步建成国家公共安全保障、预警和应急技术平台,实施阶段性示范工程; 初步构建公共安全科学基础理论体系,建立公共安全检测、风险辨识评价、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应急反应与决策等关键技术体系; 建立一批公共安全综合性和专业化的研究基地和实验室,初步形成公共安全关键特种装备与专用设备的自主开发能力; 建立公共安全学科和人才培养体系。 基本扭转公共安全的被动局面,犯罪率明显上升趋势得以遏止,特大事故次数明显下降,自然灾害影响大幅度降低,食品污染比例降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控制外来生物入侵、有毒有害物质及化学危险品入侵上升势头;全社会公共安全素养和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八)国家公共安全科技研究体系 1重点针对公共安全领域的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防灾减灾、社会安全与反恐防恐、核安全、火灾爆炸安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实现公共安全科学理论、方法学及预测、预防、预警与应急等关键技术及其集成的持续创新; 2形成公共安全特种装备与专用设备的自主开发能力; 3实现公共安全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公共安全科技从传统经验型向现代高科技型的战略转变。 4在公共安全领域需要政府引导和重点安排的重大任务,重点反映公共安全急需解决的突破性和紧迫性课题,明确发展目标、主攻方向和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 5在公共安全领域重点任务中,目标明确、对国民经济带动性强、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战略产品和系统工程。要明确表述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技术路径等。 (九)攻关项目形成依据 公共安全各领域共性的科学和技术问题 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根据 1优先主题中涉及的重点任务 2支撑重大专项实施的重点关键技术 3各部门根据实际提出的紧迫性重大课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 4按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提出的公共安全领域前瞻性的重大课题 (十)研究重点 1针对矿山、重点石油与化学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等,重点研究生产安全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救援技术、标准及装备,为扭转生产事故高发的态势提供技术支撑。 2针对食物中毒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重点研究食源性疾病与食品污染、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危险性分析与溯源、标准、监测等贮备性技术和装备,保障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 3针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与恐怖事件和火灾等,重点研究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刑侦技术、恐怖有效打击技术和火灾高效防控技术及相关标准与装备,提高社会安全的综合防御能力。 4针对地震、台风、洪水、森林火灾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重点研究灾害立体监测、危险性评估、预警和应急救助技术及标准,提高灾害预测水平和综合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一)优先任务 1生产安全监控、预警与应急救援 2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关键技术 3社会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4重大自然灾害防御关键技术 5城市重大灾害事故耦合派生防御技术 三构建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 (一)总体原则 1以构建国家应急体系技术平台为主线; 2以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公共安全资源为基础; 3以现代先进信息技术和科学预测为支撑; 4以应急技术标准化为前提条件; 5以立足自主创新和强化科学管理为原则; 6以某些行业、系统和城市为重点。 (二)总体目标 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备、先进可靠、实用高效的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体系技术平台。 (三)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应对 1洪水、台风、地震、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交通事故、放射源、SARS、禽流感、食物中毒、刑事案件、恐怖袭击…… 面对纷芜繁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如何有效获取和分析所关心的信息? 2事故地点、风速、风向、降雨量、泄漏物质、存储压力、存储总量、物质毒性、周边环境、居民数量、建筑结构、避难场所…… 面对不同条件下的突发公共事件,如何科学预测其趋势、后果、危险性并快速预警? 3现场情况、疏散人群、组织救援、调集资源、调集设备、提供补给、最短路径、最佳方案、防化灭火、水电气供应……面对跨部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如何科学决策和高效处置? (四)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平台关键功能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获取与分析; 2灾害事故的发展预测和影响分析; (五)预警分级与; 1人群疏散与避难的评估; 2应急方案的优化确定与启动; 3现场与应急的信息实时获取; 4动态的应急决策指挥和资源配置; 5应急总体功效评估; 6应急行动的结束、记录与总结。 (六)公共安全重大任务: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技术保障工程 三大优秀技术功能 1.全方位无障碍危险源探测监测与精确定位技术 全面监控自动处置 2.多尺度动态准确预测与快速预警技术 科学预测快速预警 3.基于危险性分析的优化决策与救援处置技术 优化决策高效救援 将优秀技术集成创新并结合一体化应急技术标准体系和决策指挥平台安全保障技术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共同作用于公共安全决策指挥平台 结束语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将科学技术发展放在全局性的优先地位,实现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转变。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后来居上、跨越发展的重大历史性机遇。我国未来科学技术发展应当以走创新型国家发展道路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努力实现科技发展思路的战略调整。我们相信,只要下定决心,经过二、三十年的持续不懈努力,我国一定能够取得与自身地位相称的科技成就,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 安全科技论文: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作用 1煤矿安全科技工作的差距性 近几年,山东煤矿安全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差距。(1)认识不够“高”。个别煤矿对科技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认识不到科技对安全生产的巨大支撑、保障、推进作用。(2)转化不够“快”。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结合不紧、推进较慢、转化率较低,市场化运作不够灵活。有的科技成果获奖后即被放至一边、束之高阁,有的科技成果只是在某一单位、某一地点运用,没有实现从“一花独秀”向“春色满园”的转变。(3)基础不够“实”。支撑科技工作的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支撑能力相对滞后,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科技项目与安全生产需求不匹配,重大隐患治理等关键项目缺口较大,冲击地压防治等重大灾害防治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联合攻关、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4)投入不够“大”。尤其在科技项目上存在资金短缺问题。鉴于煤矿行业的艰苦性、特殊性,煤炭院校的毕业生不愿到煤矿工作,造成科技人才短缺,普遍缺乏后续人才。 2煤矿安全科技支撑的六大功能 科技工作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反映了安全生产的发展方向和内在要求,体现了“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综合来看,煤矿安全科技具有“六大”功能。(1)基础功能。如果把煤矿安全比作一座大厦,科技则是最重要的基础和磐石。没有科技做基础,煤矿安全则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世纪初,部分小煤矿设备简陋,科技手段落后,作业环境恶劣,煤矿安全基础薄弱,“镐刨煤,人攉炭”现象普遍,更谈不上现代化技术,防治大事故没有有效手段,职工生命得不到保障,导致事故多发、频发、高发。(2)支撑功能。科技是支撑安全生产的“钢筋铁骨”,如同液压支架一样支撑着整个工作面,为作业现场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环境,增强了防范事故的“硬实力”。如果是木支护,效果可想而知。现代化的科技装备武装了矿井通风、运输、机电等各大生产系统,数字化矿井、智慧矿山建设支撑了安全生产的“半壁江山”。(3)保障功能。科技是职工生命安全的“保护神”。从某种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科技水平,就有什么样的保障功能,就有什么样的安全状况。近几年来,部分煤矿针对以前在矿井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且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了科技攻关,如冲击地压工作面转载机岗点无人操作、准无人化工作面集控一体化系统、工业电视检测与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等,有效地保障了矿井的安全生产。(4)推动功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安全生产的“内动力”、“助燃剂”,正日益渗透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对安全工作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并成为推动煤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近几年,各煤矿企业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方面动了脑筋、下了功夫,推进了煤矿安全科技工作上台阶、创水平,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实现了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丰收”。(5)提升功能。科技具有三方面的提升功能:提升“安全系数”,提升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效率。如,生产系统的远程监控、无人值守技术,减少岗位人员,提升了准确性、可靠性;单轨吊运输替换了小绞车,煤流运输实现了皮带化,既提升了工作效率,也提升了“安全系数”。另一个层面讲,现代化技术装备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必须懂理论、会操作,方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通过学习培训和实际工作,职工的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也得到了提升。(6)促进功能。近几年,各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更新了一大批安全设施,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发展和安全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山东煤矿安全形势逐年稳定好转,安全工作走在全国先进行列,安全科技功不可没。 3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科技有效途径 3.1重点抓好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完善结合当前实际,围绕科技研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活动、信息建设、专家支撑、技术服务等工作,重点抓好安全支撑体系建设完善。框架图见图1。 3.2突出煤矿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围绕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顶板、高温热害等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灾害防治技术,以及应急救援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攻关,破解安全难题,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控制重特大事故。 3.3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完善共性技术转化平台,提高成果的共享和转化率;大力推广对安全生产效果明显、有较强推动和保障作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对影响重大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要强力推广应用。 3.4创新发展信息化和安全产业信息化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煤矿安全需求,广泛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建立完善物联网系统,加快科技工作信息化进程;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产业,制定培育发展安全科技产业实施总体方案,重点研制检测监控、安全避险、个人防护、灾害监控、应急救援等安全装备,进一步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3.5多措并举发挥专家支撑作用成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等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专家库,遇有重大技术课题、项目验收、成果推荐等情况,启动专家库。加强高等院校、集团技术中心之间的联系,建立以科研项目为纽带,以创新平台为支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新模式;积极组织经验交流,以现场会、专业会、学术交流会等形式,加快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共享。 4强化煤矿安全科技保障工作 科技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的工程,需要坚强的组织领导、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力的保障措施,才能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 4.1强化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技术人员细致抓,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体系,以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工作效果。 4.2强化素质保障强化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突出抓好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完善人才激励和引进机制,实行人性化管理,落实人才倾斜政策,创造良好、舒心的工作环境。 4.3强化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以各集团技术中心、科技管理部门为优秀的管理体系,推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强化技术创新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4.4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科研经费充足,稳定科技投入增长机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企业总产值增长幅度;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多渠道、多层次投资模式,用足、用好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 4.5强化制度保障制定有利于激励科技工作的政策机制、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严把科技计划编制关、实施关、考核关、奖惩关,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结束语 新形势下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推动督促、科研院校积极参与、服务机构技术支持、煤矿企业强化落实”的科技工作格局,积极开展科研攻关,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成果转化率,不断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创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长效机制,为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保障。 作者:杨成超 单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科技论文:深究学校网络安全科技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Internet的日益普及,许多学校都建立了校园网络并投入使用,这无疑对加快信息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实现资源共享都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但教师和学生在使用校园网络的同时却忽略了网络安全问题,登陆了一些非法网站和使用了带病毒的软件,导致了校园计算机系统的崩溃,给计算机教师带来了大量的工作负担,也严重影响了校园网的正常运行。所以在积极发展办公自动化、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教师和学生都应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重视。正如人们经常所说的:网络的生命在于其安全性。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搞好网络的安全,就成了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一位中学电脑教师兼负着校园网络的维护和管理,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校园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主要是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包括系统安全、网络运行安全和内部网络安全。 一、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包括主机和服务器的运行安全,主要措施有反病毒。入侵检测、审计分析等技术。 1、反病毒技术:计算机病毒是引起计算机故障、破坏计算机数据的程序,它能够传染其它程序,并进行自我复制,特别是要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病毒有着不可估量的威胁性和破坏力,因此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是校园网络安全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方法是使用防病毒软件对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频繁扫描和监测,或者在工作站上用防病毒芯片和对网络目录及文件设置访问权限等。如我校就安装了远程教育中心配置的金山毒霸进行实时监控,效果不错。 2、入侵检测:入侵检测指对入侵行为的发现。它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它们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以提高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及时对系统进行安全防范。入侵检测系统包括进行入侵检测的软件和硬件,主要功能有:检测并分析用户和系统的活动;检查系统的配置和操作系统的日志;发现漏洞、统计分析异常行为等等。 从目前来看系统漏洞的存在成为网络安全的首要问题,发现并及时修补漏洞是每个网络管理人员主要任务。当然,从系统中找到发现漏洞不是我们一般网络管理人员所能做的,但是及早地发现有报告的漏洞,并进行升级补丁却是我们应该做的。而发现有报告的漏洞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经常登录各有关网络安全网站,对于我们有使用的软件和服务,应该密切关注其程序的最新版本和安全信息,一旦发现与这些程序有关的安全问题就立即对软件进行必要的补丁和升级。许多的网络管理员对此认识不够,以至于过了几年,还能扫描到机器存在许多漏洞。在校园网中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着各种的服务,但是服务提供的越多,系统就存在更多的漏洞,也就有更多的危险。因此从安全角度考虑,应将不必要的服务关闭,只向公众提供了他们所需的基本的服务。最典型的是,我们在校园网服务器中对公众通常只提供WEB服务功能,而没有必要向公众提供FTP功能,这样,在服务器的服务配置中,我们只开放WEB服务,而将FTP服务禁止。如果要开放FTP功能,就一定只能向可能信赖的用户开放,因为通过FTP用户可以上传文件内容,如果用户目录又给了可执行权限,那么,通过运行上传某些程序,就可能使服务器受到攻击。所以,信赖了来自不可信赖数据源的数据也是造成网络不安全的一个因素。 3、审计监控技术。审计是记录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所有活动的过程,它是提高安全性的重要工具。它不仅能够识别谁访问了系统,还能指出系统正被怎样地使用。对于确定是否有网络攻击的情况,审计信息对于确定问题和攻击源很重要。同时,系统事件的记录能够更迅速和系统地识别问题,并且它是后面阶段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另外,通过对安全事件的不断收集、积聚和分析,有选择性地对其中的某些站点或用户进行审计跟踪,可以及早发现可能产生的破坏性行为。 因此,除使用一般的网管软件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外,还应使用目前已较为成熟的网络监控设备,以便对进出各级局域网的常见操作进行实时检查、监控、报警和阻断,从而防止针对网络的攻击与犯罪行为。二、网络运行安全 网络运行安全除了采用各种安全检测和控制技术来防止各种安全隐患外,还要有备份与恢复等应急措施来保证网络受到攻击后,能尽快地全盘恢复运行计算机系统所需的数据。 一般数据备份操作有三种。一是全盘备份,即将所有文件写入备份介质;二是增量备份,只备份那些上次备份之后更改过的文件,这种备份是最有效的备份方法;三是差分备份,备份上次全盘备份之后更改过的所有文件。 根据备份的存储媒介不同,有“冷备份”和“热备份”两种方案。“热备份”是指下载备份的数据还在整个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中,只不过传到另一个非工作的分区或是另一个非实时处理的业务系统中存放,具有速度快和调用方便的特点。“冷备份”是将下载的备份存入到安全的存储媒介中,而这种存储媒介与正在运行的整个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没有直接联系,在系统恢复时重新安装。其特点是便于保管,用以弥补了热备份的一些不足。进行备份的过程中,常使用备份软件,如GHOST等。 三、内部网络安全 为了保证局域网安全,内网和外网最好进行访问隔离,常用的措施是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采用访问控制和进行网络安全检测,以增强机构内部网的安全性。 1、访问控制:在内外网隔离及访问系统中,采用防火墙技术是目前保护内部网安全的最主要的,同时也是最在效和最经济的措施之一。它是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唯一出入口,能根据安全政策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且本身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它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防火墙技术可以决定哪些内部服务可以被外界访问,外界的哪些人可以访问内部的哪些服务,以及哪些外部服务可以被内部人员访问。其基本功能有:过滤进、出的数据;管理进、出网络的访问行为;封堵某些禁止的业务等。应该强调的是,防火墙是整体安全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必须将防火墙的安全保护融合到系统的整体安全策略中,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另外,防火墙还用于内部网不同网络安全域的隔离及访问控制。防火墙可以隔离内部网络的一个网段与另一个网段,防止一个网段的问题穿过整个网络传播。针对某些网络,在某些情况下,它的一些局域网的某个网段比另一个网段更受信任,或者某个网段比另一个网段更敏感。而在它们之间设置防火墙就可以限制局部网络安全问题对全局网络造成的影响。 2、网络安全检测: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最有效的办法是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性评估分析,用实践性的方法扫描分析网络系统,检查报告系存在的弱点和漏洞,建议补救措施和安全策略,达到增强网络安全性的目的。 以上只是对防范外部入侵,维护网络安全的一些粗浅看法。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制度是校园网络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健康正常的校园网络需要广大师生共同来维护。 安全科技论文:煤矿安全科技挑战及对策研究 [摘要]总结了“十二五”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科技在技术装备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煤矿安全科技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加大煤矿安全科技创新,打好防范煤矿事故的对抗战、外围战、应急战和监管战,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针对煤矿安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科技需求,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煤矿安全的科技对策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煤矿安全;技术进展;科技对策;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加大了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监管监察的力度,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1]。2005年到2014年的十年间,我国煤炭产量从2.11Gt攀升到3.87Gt,增加83.4%;煤矿事故起数从3306起下降到509起,下降84.6%;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从5938人下降到931人,下降84.3%;百万吨死亡率从2.811下降到0.255,下降90.9%。但在当前宏观经济运行和煤炭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煤矿安全依然面临行业形势不容乐观、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职业健康备受关注、科技支撑仍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十三五”期间,有必要围绕煤矿安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技术创新和集成示范,推动煤矿安全科技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此,在总结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科技近年来的主要进展和当前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三五”我国煤矿安全科技的对策和方向建议。 1煤矿安全科技主要进展 “十二五”以来,煤矿安全领域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企业注重产学研用相结合,以实施“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为契机,广泛开展科技合作和技术创新,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工程示范等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重要支撑。 1.1煤矿瓦斯灾害防治 瓦斯灾害监控预警和瓦斯高效抽采利用是瓦斯治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瓦斯含量快速准确测定技术实现了120m长钻孔定点取样,20min内快速测定瓦斯含量,测定误差小于7%,并在100多个矿井推广应用。开发的基于2个“四位一体”煤矿瓦斯灾害监控预警系统,大幅提高了瓦斯灾害预警自动化水平,预警准确率达75%以上。研制成功国内首台最大扭矩12000N•m大功率定向钻机,在晋城寺河煤矿完成1881m井下近水平长钻孔施工,创造了煤矿井下顺煤层定向钻孔深度的世界纪录。研制成功适用于f≤0.5松软煤层的高转速大扭矩螺旋钻进装备、空气套管钻进装备及地面远距离自动控制钻进装备,在松藻、淮南、平顶山等矿区广泛开展示范应用,松软煤层钻孔深度最深达271m,钻孔成孔率达到76.9%。开发了煤矿采动区顶板“L”型地面井抽采技术并在晋城寺河煤矿成功应用,抽采浓度最高达93%,抽采纯量最高达3.11万m3/d,实现了本煤层采动影响区、采空区连续抽采,工作面瓦斯浓度降低约30%[2]。 1.2煤矿水害防治 水源和导水通道探测、水害预测、注浆堵水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水文地质探测与水害治理技术体系日趋完善。研发的井下瞬变电磁仪,可用于井下掘进头、侧帮、顶底板、充水采空区、充水陷落柱、含水层等隐蔽水害探测,最大探测距离达200m,准确率达到70%。研发的自记式地震仪及数据处理与解释软件,显著提高了断层、陷落柱、煤层变薄带等异常体的探测精度,探测距离达1600m。研发的动水大通道突水钻孔控制注浆高效封堵技术,解决了携袋钻进、钻注一体化转换、注浆入袋、抛袋提钻等技术难题,在陕西榆卜界煤矿涌水量约1200m3/h的动水条件下,对高3m宽4m的过水巷道实施封堵一次成功,封堵巷道不足50m,注浆量不到850m3,施工工期仅18d[3]。 1.3煤矿火灾防治 早期预测预报、监测预警、新型防灭火材料和装备等是矿井火灾防治的关键。目前已形成了以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阻化剂防火、氮气防灭火、凝胶防灭火、黄泥灌浆防灭火技术等为主体的内因火灾防治技术体系。形成了以胶带机火灾预测与自动灭火技术,惰气灭火、泡沫灭火、惰泡灭火技术等为主体的外因火灾防治技术体系。煤矿井下移动式碳分子筛制氮装置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氮气出口浓度≥98%,出口流量≥2000m3/h,填补我国煤矿井下移动式大流量制氮装置的空白[4]。 1.4煤矿粉尘防治 形成以煤层注水防尘、喷雾降尘、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为主体的防降尘技术体系,以及被动式隔爆、自动抑爆技术两大类多类型防隔爆技术体系。粉尘浓度、粒度分布测定等粉尘检测技术取得重要突破,可对作业环境粉尘浓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测[5]。研制出国内首套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综合除尘系统,在神东等矿区得到成功应用,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99%,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5冲击地压防治 形成了以岩石力学方法和地球物理方法为主的冲击地压监测预警与评价体系,建立了包括区域防治与局部防治的冲击地压防治体系[6]。针对目前国内外已有微震监测系统只能被动接受煤岩体破裂产生的微震信号和震源定位精度不高的现状,研发出自震式微震监测系统,实现了监测区域内波速场的实时反演与解算,提高了微震监测系统的定位精度,微震监测系统的震源定位精度达到5~10m。 1.6煤矿热害防治 形成了矿井热害预测、评价、控制成套技术和装备,为改善工作环境和保障职业健康提供了重要技术装备支持。成功研制首套地面集中降温的优秀设备———高低压转换装置,温度跃升小于0.5℃,设计压力16MPa,已在平煤神马集团建设示范矿井[7]。 1.7煤矿应急救援 形成了事故预警、培训演练、逃生避难、抢险救援等一系列成套技术和装备。在人员精确定位技术、无线救灾通讯、应急避灾信号引导、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领域取得一系列先进成果。采用无线MESH网络、骨传导等技术研制了KJ30矿用救灾无线通信系统,救护队员可快速搭建数据传输通道,将事发地点的现场图像、环境参数、救护队员生命体征等信息传输至指挥中心,支持双向对讲,供救援指挥人员实时掌握救援情况并进行可视化管理和调度,目前已在14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区域队进行推广[8]。 2煤矿安全科技面临的形势 在当前宏观经济运行和煤炭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也呈现新的特点,面临行业形势不容乐观、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职业健康备受关注等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 2.1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首先,尽管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据统计,2012~201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重特大事故71起,死亡1278人,其中煤矿44起,死亡747人,分别占61.97%和58.45%;其次,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55,仍远高于欧美主要产煤国家平均0.03的水平;再次,煤矿安全生产指标持续走低,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低位反弹和反复的风险增大。此外,能源革命也给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煤矿安全水平极不平衡 长江以南及西南地区地质条件极为复杂,80%煤层为急倾斜、倾斜煤层,薄煤层多,厚度0.6~2m,局部断层密度达到35条/km2,机械化程度极低。2012年,全国仅云、贵、川、渝、湘5省市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均超100人,共死亡672人,占全国的49%,而5省市煤炭产量仅占全国的13%。2013年,全国仅云、贵、川、渝、湘5省市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均超90人,共死亡494人,占全国的46%,而5省市煤炭产量仅占全国的12%。 2.3煤矿开发条件不断变化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具有“东贫西富”、“东深西旱”的特点,煤炭开发不断向西部和深部转移。东部拥有约90%的经济总量,而煤炭资源的赋存仅占总量的30%;西部煤炭资源的赋存占70%,经济总量仅约为10%。目前全国已有47座超千米深井,最深已达1501m,随东部煤炭开采深度增加,高地应力、高瓦斯、高地温、高承压水等带来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9]。新疆等西部地区大倾角煤层、巨厚煤层、三软煤层的安全高效开采也面临严峻挑战。 2.4隐蔽致灾因素难以精确普查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通常无明显的显现特征,具有隐蔽性、时变性、脆弱性等特点,探测和预防难度大。煤矿灾害事故大多都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紧密相关,隐蔽致灾因素已成为引发煤矿水害、瓦斯和顶板等重大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10]。据不完全统计,在煤矿重大事故中,与地质条件有关的各类重大事故占90%。隐蔽致灾因素的致灾机理和预防机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的快速精细探查技术与装备是研发重点。 2.5煤矿职业危害备受关注 煤炭开采过程中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振动、高湿等职业危害,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严重威胁。2013年共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23152例;煤矿职业病15078例,其中尘肺病13955例[11]。煤矿尘肺病约占新发尘肺病总数的60%。在有效遏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同时,如何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已成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2.6煤矿安全投入面临困局 受宏观经济影响,煤炭需求持续下滑,供大于求现象十分严重,煤炭行业低迷现状或将持续。煤炭企业在经济效益普遍下滑亏损条件下,资金周转困难,安全投入难以保证。因此,煤矿安全技术装备的经济性和实用性越来越成为现场应用考虑的重要方面,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和推广难度加大,容易影响科技成果研发和应用两方面的积极性。 3煤矿安全科技发展的方向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工信部在《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62%以上。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15以下。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有必要针对煤矿安全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科技对策和发展方向。 3.1攻克灾害防治技术瓶颈,打好灾害对抗战 针对煤炭开发向深部和西部转移出现的灾害新特点,以“超前预测、主动预警、综合防治”为重点,研发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智能探测、煤矿重大灾害风险判识及监控预警、煤矿深部开采动力灾害防控技术。重点突破小尺度地质异常体精细探测技术、隐蔽致灾因素井上下立体动态探测技术、煤矿重大灾害判识预警模型及方法、突水水源在线快速判别与智能注浆系统、超千米深部流变围岩控制技术、深部矿井耦合动力灾害防治技术、高温诱发瓦斯煤尘爆炸及自燃火灾防控技术、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与防治技术等。 3.2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打好安全外围战 当前“减人促安”、“无人则安”的理念被广泛认同,通过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可在提高煤炭生产效率的同时显著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为此,有必要围绕煤矿重点生产环节及安全保障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开展攻关,重点突破煤矿巷道高效快速掘进技术与装备、难采煤层机械化开采技术与装备、清洁智能辅助运输技术与装备、无人化综采工作面巡检机器人、“人-机-环境”信息感知和交互技术与装备、智能生产调度系统等,促进煤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安全高效开采水平。 3.3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打好灾变时应急战 煤矿应急处置与救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保障煤矿灾变时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找得到、调得来、用得好”,急需研制集紧急避险、灾区侦测、通信定位、应急救援于一体的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和装备。重点突破煤矿重大灾害灾情演变规律、煤矿灾变环境侦测及存储技术、灾变环境应急通信及遇险(难)人员精确定位技术、快速逃生避险救援保障技术及装备、煤矿救援通道快速构建技术及装备、智能化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技术,提升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装备水平。 3.4提高监管执法技术水平,打好安全监管战 监管监察是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科技含量和科学化水平。重点突破现场监督检测装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装备、信息化装备、执法配套装备等,全面提升监管监察技术装备水平[12]。此外,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现有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调研和梳理工作,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重点技术条款和关键技术参数进行深入研究,做好技术标准规范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管监察提供科学指导和依据。 4结束语 实践表明,煤矿安全科技对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但随着发展环境、行业形势、开发条件的不断变化,煤矿安全生产紧迫性增强,煤矿安全科技挑战性加剧。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煤矿安全科技发展有必要固本拓新,加强煤矿灾害防治瓶颈技术、减人增效高端技术、应急救援保障技术、监管监察支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为早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科技保障。 作者:雷毅 单位: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科技论文:建筑施工安全科技创新途径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建筑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一些无良老板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不顾建筑工人的安全,违反国家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建筑出现问题,使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通过近些年建筑施工安全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科技创新研究,同时也加大了对该方面科技创新的投入。但是,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引言 我们正处于信息化社会中,科学技术会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建筑施工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科技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减少施工现场的伤亡人数。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科技创新 1.1将电子信息技术融入到施工设备中 现在很多施工现场依然使用陈旧的施工设备。例如:大部分施工现场中升降机的使用依然由人工操作。假设因工人操作不当或没有定期检修而出现故障,就会发生危险。现代社会科技发达,将信息技术融入到大型的施工设备中,做到施工设备信息化。利用计算机控制升降机不仅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减少人工的使用,节省了部分资金。在设备中安装报警装置,在发生问题前及时进行警告,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将危险扼杀在摇篮里。随着城市中施工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高层的出现又为施工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施工的风险。近些年来,施工现场问题频发,由此人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问题越来越关注。用计算机这类精密的电子仪器来操作,可以尽早防范问题的发生。将用于高层的施工设备与地面计算机相连接,实现人工智能操作,使操作更加便捷、安全。警报装置的安装可以让地面工作人员及时做好防范准备,及时疏散周围人群,即使出现了事故也可以减少施工人员的伤亡。 1.2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实用技术创新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使脚手架的使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同时脚手架也在不断的进行创新。脚手架的功能变得越来越实用,性能变得越来越强,使操作变得更安全。但有时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操作不规范而引发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例如:近几年来,“暖房子”政策的出台,工人们给居民楼披上了一层厚厚的外衣,使千家万户的冬日都变得温暖起来。但施工工人的安全却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部分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都采用的是钢管式脚手架。这种脚手架在操作时稍有不慎就会坍塌。通过出现的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的实用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完善脚手架的防坠落功能。在脚手架的使用材料上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进行创新。采用更安全、更实用的材料对脚手架的性能进行完善。在对工人的防护上,应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实时监控。例如:施工当天的天气是否会对脚手架的使用带来不便,脚手架能否承受住当前的重量,脚手架的升降高度是否会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等等。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问题进行监控,避免问题的发生。同时,将脚手架上的每个部分完全覆盖到计算机的监控中,使计算机可以全天候的监督脚手架是否安全,工人的操作是否规范,将脚手架的使用风险降到最低。 1.3做到施工现场安全监控技术全覆盖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施工工程越来越多。其中,也不乏一些黑心老板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味地要求尽早完成工期,将安全问题抛于脑后。在施工现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样一句话,但是真正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的又有几人?所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十分必要。利用信息技术对施工现场进行360度无死角全覆盖监控。使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显示屏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全新的监控技术使安全责任人在室内就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通过显示屏可以观测到工人在操作设备时是否规范,工人在施工时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等。同时,在计算机上设置一个检测程序,将该程序投入到施工设备中,当有工人操作不规范或是建筑的某一层建造的不合格时这个程序就会及时的发出警告,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不至于酿成大的灾祸。我们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制作一个关于施工现场方面的网站,将全国各个省、市正在施工的工地全部覆盖进这个网站中来,实行全国联网。这样有利于国家的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随时监督,对安全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这样,有利于施工人员将施工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这项新的科技创新将施工现场安全的防范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实现施工现场零风险。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科技创新途径 2.1国家加大对该方面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对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国家应该加大对该方面的扶持力度。首先,国家应该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和高超的科技水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我国应积极地借鉴外国的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将学到的经验和我国的技术相结合,加快我国科技创新的脚步。其次,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鼓励该领域的科技创新。对进行科技创新的人才进行奖励,这样对其他进行科技创新的人才就会起到激励的作用,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2加大对该领域人才的培养 第一,该领域人才在现代社会中的数量少之又少,应加快对该领域的学科建设。在各大高校应开设相关专业,学习相关课程,培养该领域的专业性人才。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科技的创新,完善对该领域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快该领域科技创新的步伐。第二,将该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科研团队,注重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进行研究。并为该团队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为该团队设立用于科技创新的单独实验室,并配备高水平的仪器设备,为该团队科技创新提供物质保障。 3结束语 目前,在建筑施工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建筑施工中的设备只有和现代化信息相结合才能将这些隐患消灭在萌芽时期。对于建筑施工方面的创新,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更需要该方面的专业人才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创新,不断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开创建筑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作者:刘逸帆 陈刚 单位:徐州工程学院 安全科技论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及突破分析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对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关系重大。本文介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的宏观发展环境及趋势,深入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已有基础与存在差距,对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突破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总体上看,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秀是通过调整,让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产地与消费地的无缝对接。中央明确提出农业发展方式要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决胜阶段,如何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推进农业提质增效,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总体稳定向好 2001年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近年来农业部针对蔬菜、畜禽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例行监测数据,合格率一直稳定在高位。2016年共监测全国152个城市5大类产品108个品种94项指标,抽检样品45081个,总体监测合格率为97.5%,较2015年增长0.4%。其中,蔬菜、水果、茶叶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8%、96.2%、99.4%和95.9%,较2015年分别高0.7%、0.6%、1.8%和0.4%;而2016年畜禽产品的监测合格率为99.4%,其中瘦肉精抽检合格率为99.9%,与2015年持平[1]。我国优质品牌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十二五”期末,我国“三品一标”产品总数达10.7万个,约占产地40%,农产品商品量的40%,较“十一五”提高了37.7%[2]。截至2015年底,我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达3.5万个,约占耕地面积的13.7%;无公害农产品7.8万个,总量达2.3亿t,约占全国同类农产品产量的12%[3];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达到9579家,产品总数达到23386个[4];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1792个,已创建“三园两场”9674个,创建标准化示范县185个。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持续改善,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 体系逐渐健全,理论不断丰富经过10余年的建设,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专业机构网格化体系基本形成。从国家层面看,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相继成立了专业的研究所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研究工作;从地方层面看,29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成立,部分地市级农科院也开始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中心),大专院校也相继开设了食品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体系逐渐建立。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体系的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建设也得到了发展。自2003年起,中国农业科学院已将“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作为院九大学科群之一进行建设,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十二五”期间,中国农业科学院调整确立了以“学科集群-学科领域-研究方向”为框架的3级学科建设体系,将质量安全与加工作为八大学科集群之一。2010年,农业部按照学科群部署建设了一批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30个学科群之一,于“十二五”期间,建设了包括综合性实验室和专业性实验室在内的9个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以共性技术研发为主,学科群内不同实验室的职责和任务各有侧重。“布局合理、任务明确、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重点实验室体系正逐步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战场,保障主要农产品安全的主力军。“十二五”期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科研项目立项、关键技术突破以及重大成果凝练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继“十一五”食品安全科技创新被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公共安全领域优先主题后,“十二五”期间,国家及部门科技计划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都有重点加强。公益类行业(农业)科研专项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也遴选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速测与监控方面的项目,支持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也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资助力度。通过近10年的研究,在农兽药及生物毒素等检测技术与标准研究,在双低油菜全程控制技术等方面有所突破,一系列国家奖及省部级奖项的获得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理论和技术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三)“十三五”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 重要发展机遇期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步伐不断加快,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纷纷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投入。欧盟第七框架计划已将食品安全、生物技术以及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管理作为农业领域的优先合作方向,投入19亿欧元,其中营养健康和食品制造作为食品安全领域投入的重点方面。在我国,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食品安全上升至国家战略,随后相继出台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十三五”农业科技条件能力建设规划》等一系列国家和部门重大规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均给予高度重视,经历了筹划期和建设期后,“十三五”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重要发展机遇期。《“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设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行动计划”、“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工程”、“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能力提升项目”等9大专项,提出要加快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评估转化,严格源头治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等。农业部《“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也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11个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之一,指明了在基础性工作、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的重点。《“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指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战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家重大科学研究重点。此外,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十三五”新增了多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研究岗位科学家;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中,“十三五”新增了11个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在2017年启动的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农产品质量安全也作为10个学科领域之一被纳入基础数据库建设中,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中心1个,国家农业科学试验站若干,长期开展粮食、油料、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奶产品、水产品、特色产品、热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与安全科学数据监测,重点开展主要农产品品质鉴定、污染物残留评价及预警分析[8]。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趋势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重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理论与方法、风险评估理论与方法、农产品中危害因子的作用机制和安全性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及消减技术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预警理论与方法等领域有所突破.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趋向集成化、快速化 随着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以及现代质谱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同学科领域技术的交叉融合和集成,成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通量、检测速度与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在样品前处理方面,快速溶剂提取(ASE)、凝胶渗透色谱(GPC)、固相萃取(SPE)、基质固相分散萃取(MSPDE)以及免疫亲和层析(IAC)等样品前处理技术已经能够实现对农产品危害因子的提取分离,而这些前处理技术的多维融合、集成与自动化,使得对农产品中微量、痕量成分提取净化更加简化和快速。此外,新型材料包括功能化石墨烯、金属有机骨架(MOFs)、碳纳米管、分子印迹聚合物(MIP)、微孔有机聚合物(MOP)、磁性纳米材料等的发展[6],在解决现有农产品复杂体系痕量分析特定目标物样品前处理的瓶颈问题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在快速检测方面,高性能识别材料的制备、不同标记增敏体系的研发,并结合芯片及传感器等技术,能够提升对农产品中目标物质的精准识别能力,实现多残留同步检测。核酸适配体、受体、重组抗体等识别材料在农药、兽药、激素检测方面的应用日益增多[7~9]。而基于类特异性识别原件实现对多个目标物的同时检测以及利用芯片或传感器等技术集成不同污染物的检测反应,是实现不同污染物同步多残留快速检测的两个重要思路,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确证检测方面,基于多维色谱-杂交质谱技术的多类别污染物的综合分析技术也成为近年来确证检测技术发展的方向[10]。多维色谱技术与质谱技术联用,如二维液相色谱、二维气相色谱及全二维气相色谱等与质谱技术的联用,已成为解决同源复杂组分检测的有效手段;而通过融合多种类型的质量分析器如四极杆、轨道阱(Orbitrap)及线性离子阱(LIT)等集成杂交质谱,为实现复杂农产品基质的检测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在未知物筛查方面,高分辨质谱具有质量范围宽、分辨率和质量测量精度较高的特点,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化学性非靶标物质快速筛查的重要手段。而核磁共振技术具有无破坏性、无偏向性、高灵敏度以及测定快速等特点,结合模式识别在非法、恶意添加物的筛查识别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前瞻性[11]。集成质谱、波谱及成像技术,对未知化合物结构进行定性推断和确认,发现食品中未知风险物也是研究的重要热点。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趋向系统化、精细化 当前风险评估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前沿科学技术的应用、大数据发掘技术的发展和不同数学模型软件的开发,促进了风险评估技术的系统化与精细化[5]。纳米技术、组学技术、计算分子生物学等前沿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化学物质暴露评估中的应用促进了风险评估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了风险评估的精准性[12~13]。如动物替代毒理学新方法的应用,提高了风险评估的速度;基于人源细胞的机制通路研究,提高了健康效应评估的精确性;而生物标志物监测技术的应用增强了风险评估过程中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从而降低了评估的不确定性。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特别是如逻辑回归模型、随机森林模型、贝叶斯方法模型、神经网络模型等机器学习,能够实现从海量的数据中发掘关联信息,并将分割的数据关联化,提供系统化的评估方案。基于不同需求和国情,开发的模型软件和应用也是风险评估技术不断扩展的方向。如美国和荷兰依据临界效应的剂量-反应关系建立的基准剂量(BMD)模型均已开发相关软件;基于生理模型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PBPK/PD)模型可以模拟药物和其不同制剂经静脉、口服、口腔、眼部、鼻腔和肺部给药后,在动物和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行为,目前开发的商业化软件已在风险评估中广泛应用;暴露边界(MOE)法相关技术和软件在不断推进,这些风险评估相关软件的研发能够增加评估技术的准确性,必将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风险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发展。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趋向精准化、定向化 基于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HAC-CP)总体上适于农产品的安全管控,但由于农产品的生物活性属性,自然生产特征以及供给的时效性等因素,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关键技术上,结合污染物代谢、迁移和消解等行为,防止污染物防控二次污染;通过解决关键控制点与风险预警阈值,预测模型和评价模型,有效生物的选用等关键技术,研究农产品生产、收储运过程中混合污染的综合防控技术是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发展方向之一[14]。围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关键危害因子的污染途径与过程控制技术开展研究.包括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降解规律和机理、产地污染对农产品的影响及危害等开展精准化研究;针对特定环节典型农产品关键或典型危害因子开展定向化研究,形成定向化控制技术,也是实现精准农业,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有效途径。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趋向智能化、集成化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主要分为信息追溯技术及真实性识别溯源技术研究两个方面。在以生产档案记录为基础的信息追踪与溯源技术方面,可追溯系统应用研究成为热点,主要依托传感网及数据处理、电子标签(RFID)及无线应用、数据库与并行计算等技术的建立,实现对每一个过程的流通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目前,该技术在高附加值农产品物流仓储的追溯环节应用前景广泛。随着物联网经济的发展,信息溯源技术日趋网络化和智能化。在以产品表征分析为基础的身份识别与溯源技术方面,基于DNA指纹分析建立的鉴别技术由于分析精度高,已成为农产品品种鉴别的一项关键技术。同位素质谱技术发展迅速,除目前常用的碳、氮稳定同位素外,氢、氧、硫、硼和锶同位素技术的应用有效性也日益凸显[16],通过分析不同地域农产品中同位素组成特征、差异,建立溯源数据库或绘制溯源地图,可以实现对不同农产品的产地溯源。近年来,在溯源技术发展方面,一是利用锶同位素以及稀土元素对农产品产地溯源的有效性日益凸显;二是重视溯源指标在加工农产品过程中的变化;三是将稳定同位素质谱技术、核磁共振技术、DNA指纹图谱技术、代谢指纹图谱技术、红外光谱技术以及矿物元素指纹图谱等多项溯源技术集成,形成综合溯源技术系统,集成后的综合溯源系统能够提高农产品溯源的精准度[17~18]。 三、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有科技基础与存在差距 (一)检测技术 截至“十二五”末,我国共研发出500多项残留确证检测技术,其中农药多残留确证检测从最初的不到30种发展到700多种,兽药多残留确证检测可覆盖20大类300余种,建立了主要以农药和兽药残留为主的多项确证检测技术及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19]。在快速检测方面,我国已经具备制备各种农药、兽药残留、违禁添加物抗体近300种,研发快速检测产品600余种,快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十五”末期的不到10%上升至目前的80%以上[19]。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仍有一定比例我国已登记和有限量的农兽药残留无检测方法,农产品中环境污染物及与农产品品质营养相关的内源物检测方法缺乏;自主开发的检测设备少,设备成本高[20];农药抗体少,快检产品灵敏度和稳定性差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 (二)风险评估技术 在风险评估共性技术方面,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剂量-反应评估中基准剂量评估技术,建立了农产品中化学污染物(特别是农药)累积性膳食暴露评估方法和阶梯式暴露评估方法[12];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建模技术研究,已形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数据上报系统、分析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我国已经针对农兽药残留等危害因子,开展连续动态立体式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和专项评估,获得风险监测数据23万余条,形成23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技术报告。我国还缺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一些基础数据,如现有的危害因素本底含量数据、毒理学数据等基础数据缺乏,不能满足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在技术上,人源细胞替代动物毒理学测试及暴露组学技术等前沿技术的应用还刚刚起步,生物监测尚未纳入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内容;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模型不多[13]。 (三)过程控制技术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污染物的环境过程以及对农业投入品及内源毒素的消减控制技术研究[20];我国已经形成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区边界划分的技术方法及水产生产区域划分方法。如2011年,我国参照欧盟法规制定形成了《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针对农药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主要依据毒理学数据和残留消除规律制定出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经制定了433种农药的4140项最大残留限量。而在毒素的消减控制技术方面,目前已经形成的相关管理规范或标准有《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花生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技术规程》等。尽管我国目前在农产品过程控制技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产地环境污染物(农兽药、助剂、持久性污染物等)与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性方面的研究缺乏;农兽药面源污染阻断和评价技术缺乏;在新技术、新生产方式和新投入品所带来的危害评估、预防和控制措施研究方面还很少。 (四)产地溯源与真实性识别技术 在信息追溯方面,我国已了《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及《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等规范文件,建立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覆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谷物、蔬菜、畜禽肉等主要农产品。在身份识别与溯源技术方面,我国近年来也建立了一系列方法,包括DNA标记法、近红外反射光谱法、稳定同位素法、矿物元素法等,在牛肉产地溯源、有机猪肉溯源与真实性识别及鸡肉、茶叶和蜂蜜溯源技术等方面奠定了技术基础。但现有溯源体系仅仅是建立在信息记录溯源上,与质量溯源相关检测技术、质量安全溯源的检测装备、食品加工和储运过程质量溯源支持技术等还没有集成形成技术体系。由于缺乏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指南,各部门建立的追溯系统仍存在信息不互联互通,很多产品追溯码的作用与普通的食品标签相类似,未发挥有效的追溯管理作用,且由于缺乏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化肥农药、兽药及生产管理等信息,信息记录成本高,也造成了源头追溯信息采集困难。而在身份识别与溯源技术方面,单一溯源方法存在溯源准确性不高,溯源库存在样品代表性差,综合集成溯源系统研究应用还较少等问题。 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突破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的发展趋势及我国产业发展的需求,围绕服务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目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战略需求,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整体能力的提升和关键问题的突破,确定如下优先发展领域。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优先领域 运用现代物理、化学、生物学、计算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农产品中营养品质、功能成分以及农兽药、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等分析新理论、新技术,建立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及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于新型功能材料的高效前处理新技术、农产品品质形成及无损监测技术、智能化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新方法、生物监测及非定向筛查技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优先领域 开展对化学和生物等污染物的风险评估、控制与预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和理论的研究,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体系。主要包括农产品中重要化学污染物的剂量-反应评估理论、暴露评估方法优化与模型、混合污染物联合暴露综合评估风险排序与模型、农产品累积性暴露评估方法与模型、主要农产品中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模式及风险评估信息系统的整合与构建。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优先领域研究 污染物在农产品中的污染途径、成害机制及控制措施,构建农产品安全、清洁生产理论和典型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主要包括污染物在产地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及降解规律,农业投入品面源污染阻抗、钝化、消减技术,典型污染物生物修复理论和机制,典型污染物与品质指标的相关性研究,农产品产地污染物阈值及产地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优先领域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主要包括矿物元素、同位素技术、生物组学技术的溯源新方法研究,不同生产模式农产品溯源技术,加工农产品溯源技术;综合溯源系统的构建。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和标准物质研究,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限量制定,小宗作物农药残留及风险排查,动物源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制定,产地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与安全评价分类,农产品安全与品质评价相关标准物质研制。 (六)农产品营养组分作用机制及分离基础研究 农产品组分的营养与功能的相关性及其作用机制、组分分离新技术,建立农产品品质营养功能解析与利用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农产品功能成分影响人体健康的分子营养学机制,农产品功能成分在人体内的代谢途径、吸收方式与作用机制,功能成分在农产品中的存在形态、结构及分布,农产品组分高效分离与重组关键技术,绿色、循环、多组分提取的理论和方法. 作者:金芬 郑床木 钱永忠 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安全科技论文:当代网络安全科技研究 本文作者:宋佳苗作者单位:江西省统计局 控制访问权限 对于计算机网络的访问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对于提高整个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有很大意义。对于访问网络人员身份进行严格控制,禁止非法访问和窃取信息的行为发生。控制访问权限的方法有很多,有控制属性控制、入网控制、服务器安全控制。登录控制等。控制访问权限可以有效的提升系统访问的安全行,防止恶意的对信息数据进行违规操作。控制访问权限可以保证系统不被非法和非正常的访问,是维护系统,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策略。 物理安全策略 物理安全策略是对计算机的硬件环境进行保护,保护计算机的服务器、网络设备、打印设备、计算机终端等硬件环境。对硬件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人为和意外损坏,提高整体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可靠性。在硬件管理中,维护人员对硬件做好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硬件的正常工作状态,降低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在机房和计算机的环境维护上,要注意对温度和湿度的适当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对整体系统的影响。在人员进出上,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导致对设备进行恶意和无意的操作,避免相关损失。 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目的,保护数据安全对于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在用户使用个人计算机时,要对计算机存储设备进行清理和杀毒工作,减少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等有害文件的来源。在数据的传输上,采用先进的数字证书技术。利用数字证书技术对终端和通讯用户进行身份辨认,保证通信系统的安全。才数据传送中采用加密技术,利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在对于数据库的管理中,要做好日常备份与维护工作。建立和完善防火墙设置,及时更新相关安全软件,减少系统漏洞,避免黑客的入侵和病毒感染。 安全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也有一定的意义,提高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定是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基础。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不只看技术应用,还要看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度和与相关规范的符合程度。要将技术应用和管理进行紧密的结合,有效的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计算机用户的安全认识,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对用户的计算机操作进行培训,从管理角度上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 安全科技论文:中国安全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兼谈21世纪安全科技文化新观点 摘 要 虽然,职业安全卫生在其硬件、管理及人的行为规范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世界范围内,意外职业伤亡事故的严峻形势仍令人十分担忧。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要求,本世纪80年代,有人提出安全文化的理论。在国内一些工业企业中,大量的实践证明,安全文化建设是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也是大众安全及社区安全的基础。 笔者分析了中国安全文化建设产生的背景,研究了弘扬和传播安全文化的途径,提出了当代人应树立跨世纪的安全科技文化新观点。 关键词 安全 文化 建设 科技 观点 1 概 述 不断提高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水平,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当今政府和社会的神圣责任和光荣的义务,也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崇尚的伟业。随着工业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进程,对职业安全卫生的需求和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安全科技界的专家、学者;还是工业界的企业家、安全管理人员都不断寻求新途径,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以下三方面取得了成就: 1) 改善安全硬件的特性和功能:改善物(指广义的物:机械、设备、仪表、工具、生产资料等)的安全状态,即从设计、制造、应用方面提高设备、机具、工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规范人的安全行为: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理特性、安全心理素质以及对社会环境的科学适应能力; 3)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调节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间的关系,达到安全、系统与匹配。 不难看出,在控制人、物、管理的安全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最近的统计表明,全球每年因工死亡人数高达110万。而全国每年也至少有10万人在意外事故中丧生(包括交通事故),世界范围内的意外死亡人数达350万。特别是高新技术应用的风险、工业生产与开发的风险、人民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及生存面临的风险,对人类的安全与健康又构成了新的潜在威胁。因些,迫使当代人要用崭新的思维方法和跨世纪的安全科技文化的新观念来审视世界, 科学而客观地把握人生,珍惜生命,创造人类安全、健康、舒适、长寿,社会稳定发展的美好未来。 2 中国安全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 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发展的规律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生存的理念和行为,特别是工业的安全生产,开始有了微妙而深刻的变化,一种新的价值观念、科学的思维方法、更广的视野和社会适应能力,更务实而珍惜生命的行动,善待人生而健康、长寿的追求,在国内工业界和居家社区正在形成一种弘扬和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文化素质的潮流,企业安全文化和大众安全文化的兴起和发展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主要表现如下: 1) 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人民的经济基础和生活水平有显著的提高,对物质需求、精神文明以及安全与健康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对自己的生活及人生的追求有了全新的内容。人们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更加需要安全、健康、舒适、长寿。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根本变化,安全生产、大众安全、生活安全、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已成为社会文明和公民文化素养的重要标志。 2) 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普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安全科学技术已成为一级学科(见gb/13745—92),表明对安全的本质及运动规律有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预测、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安全科技的进步,大量的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为安全防护的设备和产品,通过科普及商品的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加了公众的安全科技文化知识,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出现了大众对安全生产、生活、生存的安全科技文化新需求。 3) 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人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劳动保护国策的基本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已深入人心,在国家宪法、劳动法、企业法、刑法、民法及地方政府行政法规或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中,在近千种相关的标准中都涉及了有关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要求,并已成为强制性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体系在逐步完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初中程度的义务教育,大众的科技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因此,人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安全与健康,已成为公众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4) 优生优育的政策更重视人的安全与健康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已为全国人民普遍接受,与此同时,独生子女的生育、培养、成长和就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必然成为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在求职就业中,那些不安全,欠卫生的职业或工厂,那些危害性大,事故风险大的地方,将会面临招工难的困境,这就迫使企业和政府对劳动环境进行改造或更新,21世纪的中国人对自己的安全与健康视为生命一样重要。 5) 建国以来的四次伤亡事故高峰的惨痛教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虽已家喻户晓,而工业生产中的意外伤亡事故却经常发生。近50年内,中国大陆先后出现过四次伤亡事故高峰,均发生在政治改革和经济环境变化的关键时期,即“”期间(1958年)、“”期间(1970年)、“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时期(1994年)。忽视安全,不讲速度与效益的统一,既影响正常生产,又危及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事故高峰的惨痛教训证明:人为失误是元凶。据专家、学者的统计表明,(60~70)%是人的“三违”现象所引发的事故,其中由于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差而致成灾祸就占80%。劳动者是一个生理人、社会人、经济人,其生理特性、心理特性、社会特性、人生观、价值观等直接影响着人的安全思维和行为后果,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文化素质才是预防人为失误的金钥匙。 6) 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文化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企业的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技术能力有下降趋势,统计表明: ① 1.4亿职工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约占70%;② 新职工(多半数来自农村)主要靠人力、资源和时间的投入进行低效的生产;③职工中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职工只占(15~20)%;④ 国营企业中,技工、中高级工仅占(2~3)%。 很显然,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友涌向工业,成了低素质而廉价的劳动力,这些低技能、低效率的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替换工,多半在最脏、最累、最危险、最不卫生的环境中劳动,这样就降低了职工队伍的总体安全素质,也增加了控制人为事故的难度。新职工是发生伤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其原因为: ① 缺乏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② 缺乏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和对策;③ 不懂事故的应急办法,也不会保护自己;④ 对安全管理上的失误更无辨别能力。 在经济建设时期,把安全生产的重点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包括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文化素质)的轨道上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亟待提高劳动者,甚至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这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也是政府和企业(雇主)不可推辞的义务。 7) 全国人民更加重视休闲活动的安全和卫生 全国职工已享受每周40小时工作的权利,改变了过去每天8小时生产,有时还要加班加点,甚至女工、童工也不能保证享有法定的权利的时代。每周5天的8小时工作之余,除每天保证8小时睡眠,至少还有96小时的自由支配时间。无论是职工或是公民均有充裕的时间从事各自喜爱的活动,由于休闲的方式、范围和领域的不同,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安全与卫生的知识,掌握自我保护和救护的方法,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休闲活动环境已成为大众的需求,也成了安全休闲文化的新内容。随着人们对休闲活动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实现安全、舒适、健康的活动计划、自然迫切地需要增长安全科技文化知识,需要创造休闲活动的安全文化氛围,大众安全文素质的提高,才能更自觉地去实现大众的身心安全和健康。 8) 高新技术风险进入家庭,消费者更需要安全文化 高新技术应用型产品进入市场,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千家万户带来了方便、实惠、享受,同时也带来意外的事故和风险,由于缺乏安全科技文化知识,例如:不会正常使用家电用品;看不懂说明书;违反操作程序;不了解产品特性和易出事故的地方等,造成了许多意外伤亡事故。 1999年是中国的“安全健康消费年”,重点突出宣传了两大问题: ①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不受侵害,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② 消费者要提高安全科技文化素质,增长安全健康消费的知识。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透露:“在我国,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一直是一个突出问题。据悉,我国每年因家电漏电便造成8000多人死亡;而仅在1994年,燃气热水器质量问题又使173人命丧黄泉。(1985~1989)年5年时间,共发生大的假酒事件11起,不法分子用工业酒精制作假酒致使129人死亡,4966人中毒,33人失明;1998年山西朔州假酒案造成27人丧命的悲剧更令人触目惊心。此外,交通、旅游、环境污染、娱乐、玩具、药品医疗、化妆品等等,都存在大量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所有这些无不直接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的“9项权利”,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一项。因此,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要求,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首先提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侵害”。可见,抓住了商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就抓住了落实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部分。要真正的保护自己,就必须不断提高安全科技文化素质,树立安全健康的消费观。 9) 非生产领域的安全与卫生问题需要警钟长鸣 从全国看,每年企业及矿山发生的意外事故,有(2~2.5)万人丧生,而非生产领域的意外事故却有(6~8.5)万人死亡。实际上,人们在生活与生存领域的活动遭遇的事故和灾害(洪水、地震、泥石流、气象等)而危及人民的生命的数字还在增大。根据1998年官方公布的资料,足以说明非生产领域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人数触目惊心: ① 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7.8万人;② 铁路道口事故死亡人数 8402人; ③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2380人;④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 5511人。 还不算每年因烟花、爆竹、喜庆气球、家电产品、休闲、旅游等意外伤害事故,保守的估计至少也有(1~1.5)万人。据最近报道:每年医生用药和自购用药而造成500至100万人的药物伤害,严重的致命死亡,为了安全用药,国家正对医药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大众的生活、生存及社会活动领域的安全与卫生问题,决不容忽视。大众安全文化及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非生产领域的安全卫生问题也应警钟长呜。 10) 安全文化素质教育要从孩童抓起 安全的意识、思维、习俗,安全防护、应急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应从幼童、从中小学抓起,通过安全科技文化的传播和渗透,提高下一代的安全文素质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的。安全科技、安全文化能最深刻的影响孩童的思维和行为,从小就养成珍惜生命、自律安全的行为和品德。安全文化素质教育应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总纲,成其重要的基础教育内容。 我国有中小学生1.8亿,据有关单位报导:近10年来,全国中小学生平均每年死亡人数为4万左右,其中死于交通、火灾、溺水、坠落等灾祸的为1.5万人,而1994年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为17625人。对孩童和下一代的安全教育已引起了政府及社会的极大关注,1995年国务院7个部委联合发文,从1996年起,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例如:1996年以来,每年安全教育日的主题分别为“全社会共同关心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加强自救互救”、“消防安全教育”。专家们还编写了中学生安全知识(教材)、北京市民安全知识手册;同时,建议在大学开设安全科学技术选修课,举办安全科技文化讲座。提高孩童、学生及大众的安全文化素质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 11)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与国际市场接轨 众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在世界范围内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还计划在21世纪初推行iso18000(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客观上对我国经济、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无形间形成一道壁垒。这些质量—环保—安全与卫生问题,其优秀是人类的安全、健康、生存的问题,也是安全文化、文明生产的问题。从安全伦理高度看,企业要生产出绿色的产品,要成为绿色工厂,进行国际贸易的商品应该从设计、生产、出售,到使用、回收的全过程,对人民都是安全、卫生、无害的,对生态环境也是无害的。中国政府已成立了国家iso14000认证领导小组,正推进全国工业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达到国际标准化的进程,要实现这一目标,当然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为了响应iso的号召,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shms)标准化,全国企业界和政府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从全球经贸市场发展的观点,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前期准备工作,oshms是工业文明发展必须要跨越的屏障,也是工业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据资料报导:台湾地区、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都为oshms付出代价,都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企业的改造,以便在世贸竞争中保持自己的实力。一种新的工业发展趋势,一种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经济大道已被工业界认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与卫生一体化,即q*s*h*e的绿色通道,旨在努力满足人民的安全与健康需求,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安全科技文化的繁荣。 12) 大众需要安全科技文化 本世纪末,中国人民要实现“小康之家”,大众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基础改善,安全与健康意识增强,更需用安全科技文化充实自己,保护自己,以实现身心安全与健康,享渡寿福天伦之乐。一种自觉追求安全文化、善待生命的安全与健康趋势正在形成,具体表现为: ① 一切活动中都以追求安全、舒适、健康、长寿为主要目标; ② 喜爱安全、卫生的文体活动和休闲、健身、旅游等活动; ③ 戒烟、禁酒、健美、礼仪、时装等吃、穿、住、行活动均以安全、健康为时尚;④ 愿意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家庭装灭火器,学会几种灭火方法和有关灭火常识;⑤ 积极学习急救、互救及逃生方法,参加野外、实地训练;⑥ 学会打急救(120)、火警(119)、匪警(110)、道路交通事故报警(122)、障碍台(112)、 天气预报台(121)、报时台(117)、查号台(114)等的电话,以防遇事不慌,临危不乱; ⑦ 自觉订阅、购买、学习有关安全、健康、灾害方面的书刊、报纸,增加灾害知识和信息;⑧ 用新的价值观指导消费,愿意花钱买安全、卫生、环保型的产品;⑨ 养花、种草、植树、爱鸟、注意公共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人民安全健康的重要活动内容。 3 弘扬和传播安全科技文化的途径 历史经验证明:要启发人的思维,树立唯物的观点,掌握科学的方法,塑造符合时代的文明人,最深刻、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文化的弘扬和倡导,通过文化的宣教,启发人、影响人、教育人、塑造人,最重要的一步是从人的启蒙开始、从孩童抓起,为人类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安全生产力。安全文化是随着人类生存、繁衍、发展和社会文明而不断继承、吸收、优化、繁荣的滚滚向前、奔腾不息的科技文化长流,笔者给出如下安全文化长流示意图。她教育和指引着人类从事安全的生产、生活、生存活动,保护子孙万代的身心安全和健康。 4 树立跨世纪的安全科技文化新观点 12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安全、舒适、富裕、长寿、珍惜生命、享受人生是新世纪的热门话题,当代人应以崭新的概念、意识和实践活动,树立跨世纪的安全科技文化新思想,营造和把握住人类的安全、社会的稳定,真正实现国泰民安。通过安全文化的宣教和传播作用,使大众从安全的人生观、安全的价值观中受到启迪,使大众对不安全的行为和习俗得以觉醒,达到人人都要力行安全、力创安全、力保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全民应建立以下安全科技文化的新思路、新观点: 1)扩展和研究安全的领域: 仅研究以生产领域的安全是不完整的,必须不断扩展和研究生活、生存领域的安全问题,才可能全面地认识安全、事故、灾害的本质及运动规律。1993年,在“国际共同安全”大会上,专家们强调:“世界上所有意外死亡事故中,仅7%是职业事故,56%属其他事故。”而同年美国的生产事故(职业事故)为10%,其他事故(非生产性事故)为47.2%。80年代,日本每年非生产性事故死亡人数为生产性事故死亡人数的8倍。英、法、德的伤亡事故统计表明,生产性事故也只占总死亡人数的10%左右。而这几年国内的矿山和工矿企业生产性事故的死亡人数也只占总事故死亡人数的(15~20)%。因此,从安全科技文化的角度,要求人民建立安全的新观念,在重视安全生产的同时,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家庭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产品安全、药物安全、保健和娱乐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与其他安全。 2) 保护从事一切活动的人的安全: 保护人所从事一切活动的安全观点,就要以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目标,不断扩充到保护从事一切活动的人的安全。例如,人从事社交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的安全等,目的是保护人在从事任何活动时的身心安全与健康。人是一切活动中的最活跃的因素,安全和健康的人才能从事一切活动。 3) 大安全观的宣传和教育要极大影响公众,重点在培养和造就下一代: 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和手段,有效地传播、教育和影响公众,使其建立大安全观,当务之急是培养和造就幼儿、中小学生或下一代,通过宣教途径使人人都具有科学的安全观、职业的伦理道德、安全行为规范,掌握自救、互救、应急的防护技术,把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作为宣传与教育的长期战略和重要课题。 4)坚持倡导和弘扬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人人需要安全,人人有责任维护安全,人人有义务创造和保障安全。坚持不懈地倡导和弘扬安全文化,能激励和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推动安全文明的宣教活动,达到启发、教育、造就符合时代安全要求的大众。形成全球、全社会和谐的安全文化氛围,建造人类生存和发展更加安全、卫生、舒适的文明环境。 5)培养和树立超前、预防、科学的安全风险意识: 充分推广和应用安全科学技术和现代高新技术,对事故进行评价、预测、预报。提倡减灾、防灾、预防文化,培养和树立超前、探索、预防的安全风险意识,以主动、科学、系统的方法,来保障人类的安全、祥和、幸福。 6)树立城市忧患和综合减灾观点: 专家们推测,到2000年,全国人口的1/3,约4.6亿人集居于大城市,现代工业化、都市化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众多难以控制的灾难,例如,交通、用水、用电、防火、环保、楼群建筑、医疗保健系统等意外灾害问题,直接影响着人民的安全与健康。必须树立安全、减灾、环保相互渗透、交叉、综合的大安全观,主张共建安全、减灾、环保科技文化,使人民在天灾人祸大难临头时,能应变自如,把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障社会稳定,城市及社区少灾,人民平安。 5 结束语 要实现安全、舒适、高效的从事一切活动的愿望,就要提高人民的安全科技文化素质,就要树立跨世纪的安全文化新观点,这是安全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珍惜生命,善待人生,通过安全文化的传播、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觉醒、理解,这是人民的需要;保护人的身心安全与健康是社会的责任。只有全民为之奋斗,世代继承和发展,中国安全文化的长流才会滚滚向前,安全文化事业才会繁荣昌盛。但是,人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安全文化建设仍任重道远。当前,倡导、弘扬和宣传安全文化,在全民、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宜人的大气候,而国内安全文化的气息和全球的安全文化氛围,正在熏陶和诱发着中国安全科技文化的春天早日到来。中国一定会成为一个经济的、科技的实力强国,但大众的安全文化素质提高不能等待,安全科技文化需要不断地再宣传、再教育、再激励、再传播,要代代持续奋斗,也许要一、两个世纪,才能看到今天弘扬和倡导安全文化的功绩。万里征途始于足下,中国安全文化建设正在启动,只有全民的自觉投入和努力奋斗,才会给华夏儿女创造安全、健康、舒适、少灾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