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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文

时间:2023-05-06 18:29: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产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产论文

第1篇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那么,怎样的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是众类合同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还应当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海南特区来说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产由于盲目开发、缺乏预见和规划,使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加之当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出台滞后,造成海南房地产市场混乱,经济活动无章可循,直至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这种现象才逐渐得以缓和,海南房地产市场也才开始逐渐步入正轨。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尽管在95年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无法可依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遗留下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方面的纠纷却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个海南大气候仍处于转型、过流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其他活动仍然是不甚规范,法律法规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冲突,如此引起的纠纷亦很多。如何解决,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涉及房地产活动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和这之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对合同效力作出准确、合法、合理的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业厅与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白龙南路的宿舍楼一幢转让给原告,房屋为框架结构64套,建筑面积为6644平方米,共计房款为565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内,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个月后再付100万元,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个月内付清。在原告付清房产转让款后五日内,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五次给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支付共计人民币565万元,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将宿舍楼交付给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将房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现均已装修入户居住使用达四年,因两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遂成讼。再查: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行政划拨用地,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原海口市国土局批准用于建设综合服务大楼,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咨询业务场所。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设立的,其经营范围是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的咨询业务;1992年该中心因歇业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从上述案例可见,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内容有几个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体上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无权订立房屋预售合同;第二、该合同的标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依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该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准的用途是建设综合服务大楼,非住宅商业用地,而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第四、合同在订立时,所建房屋也未达到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很显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完全符合认定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合同,按无效的合同来处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即原告已将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们均已装修入户居住达四年之久,如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返还房产给两被告,那么无辜职工们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实上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职工们的反响是最强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该案以认定合同有效来判决,并经终审维护结案,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上述案例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存在的连锁关系,它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审理此类案件不仅仅只是处理开发商与第一手买受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以标的物为焦点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因为以买卖关系牵头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层层相扣的,其中兼杂有抵押关系、租赁关系、合作关系等等,若处理不当,将会引起恶性循环。故结合此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立法本意,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我国制定的原《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看出,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是发展和进步的保障,而稳定是一切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承,共同推动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执法机关,我们的目的也就是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扫清障碍,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的矛盾,调和不利因素,所以执法机关审案判案应该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稳定大局为本。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各类经济关系也纷呈复杂,最近中国又面临加入WTO,经验的不足和客观形势的影响使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不甚完善和出台滞后的现象,使法律本身和现实状况存在差异和予盾,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从绝对的法律角度说,合同确订无效是无疑的,但是一旦确认合同无效,矛盾就会激化,这就是冲突所在。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第一、诸如此类涉及到众多的散户的利益或内部集体的利益、买断产权的、具有连锁关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如果仅仅是因为土地转让、报建、规划方面的手续欠缺或不全,而依据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据经济状况制定的规定,可以补办、补全这些手续的,有关的合同应该认定有效,按有效合同来处理,依据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里笔者还想说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结合上述案例,被告没有为原告方办妥房产证,违反了合同约定,补办手续就是采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补救措施的一个内容,这就可以反过来说明手续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法律在作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是允许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对于不涉及众多散户或内部职工利益的案件,如前,假设原、被告在订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业厅并未将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给职工,只是闲置着,或租赁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断产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不论是房屋被闲置着,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承租人依法可以继续承租,抵押也只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的产权转移,而且抵押权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这些情况都不尽然引起社会大面积的负面影响,而且作无效无理,在返还财产上也是实际可行的。

(二)保护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除了规定制订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外,还着重强调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体现,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条就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第五十条也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地产开发经济纠纷时应与立法原则一致,也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下面笔者从房地产纠纷的几个类型来具体阐述。

第一、房地产转让纠纷

房地产转让纠纷是房地产纠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预售时,或者未领取预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投入工程开发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等。一般来说如果买方已经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关欠缺的手续可以补办的,应维护买方的利益,除非是买方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果预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关手续、发展商亦不愿意承担责任等情况,可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或发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第一方买受人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又再次转让的情况;假如第一手卖受人已明示或此后买受人已明知这一情况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当支持。因为作为第一手买受人并无欺瞒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买受人已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状况而仍愿意购买,并非不知情,不属善意的范畴。而且对于第一手买受人来说,未能取得产权证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视为其已实际上取得产权,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此后的买受人确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经入住,开发商有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合同可确认有效;如开发商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则确认合同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当然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对占用房屋居住的损失要依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第二、房屋租赁纠纷

在海南经济特区,流动人口众多,房屋租赁行为也是比较活跃。在这一块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争议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99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在该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这之后也不甚规范,许多租赁行为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笔者认为在《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如果此租赁行为一直延续至《办法》后,而依照省内的规定可以补办的,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有效,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应责令及时补办。而《办法》之后的租赁行为原则上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但是不可否认,在海南本地,租赁行为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租赁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没有有效的租赁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债的关系。所以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租赁行为本身未持有异议,只是对租金的支付持有异议,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以保证出租人能合理地获取租金,但也应责令补办手续。

对于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确有过错或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可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提出的违约金、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租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可视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补偿的,这样就可避免一方当事人借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租金的给付。

第三、房屋抵押纠纷

房屋抵押与房屋租赁一样,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矛盾发生于“先已预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预售、转售”的情况。一般认为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而预售未预售登记,买受方没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况,应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是预购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购房者众多、房屋已被多次转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应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购房者来说,在审查房屋的实际状况方面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其没有合理审查实物状况的能力和责任,且如认定合同无效,在返还财产上也难以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着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这种做法与前述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纠纷近年有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认为此问题产生于有效合同基础上,只是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在这方面,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是出售方的义务,买受方通常没有审查房屋质量的能力和责任,故此类纠纷着重保护买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侵害买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当然所谓房屋质量上的瑕疵应有合理的解释范围,如果在合理范围内的瑕疵,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被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法律对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无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非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笔者认为在上述前提下,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就是,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像有类似的情况,仍应考虑让没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因建筑质量引起的纠纷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在合同因此而确认无效后,出售方应赔偿买受方的损失,但同时也应考虑买受方已实际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参照租赁的确认方式给予合理的使用补偿。

(二)避免累讼原则

第2篇

[关键词]体验经济;房地产;体验营销

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了消费者为主体的理性消费时代,那种争先恐后抢房、漏夜排队的现象似乎已成为过去的记忆。房地产商传统上具有的战略优势,如自然资源、资金与技术优势随着竞争的加剧正在缩小而不再成为必然的优势;企业在产品、价格、渠道及促销等营销操作层面上竞争,由于市场规范运作和售楼信息透明化,而使得相互间模仿和借鉴的速度越来越快;消费者对产品物性的需求似乎不再那么迫切,而产品和服务带来的心理需要和满足愈显重要。

所以,在经过一轮新的洗牌后,房地产商在静心思考:从“产品为中心”向“消费者为中心”的转移时代,应该有一种营销创新。于是,领悟顾客感,增强顾客体验需求,提升产品附加价值,满足顾客物质和精神需求的营销模式——体验营销得以青睐。

一、关于体验营销

1.体验经济

1970年社会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击》一书中专门撰写了一章,首次提出了制造业、服务业和体验业的经济发展三段论点。

体验经济学家约瑟夫•派恩指出:“所谓体验是指人们用一种本质上以个人化的方式来度过一段时间,并从中获得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系列可回忆的事件。”伯得•施密特博士在其所著得《体验式营销》一书中认为:“体验是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围绕消费者创造的值得消费者回忆的活动。”由此可见,体验是一种无形的有价值的使人产生知识、情感的经济商品。约瑟夫•派恩(美)和詹姆斯•吉尔摩(美)在《哈佛商业评论》发表的“体验式经济时代来临”一文指出:体验经济时代已来临。他们指出,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并依据经济价值演进将社会形态划分为四个阶段:商品、货品、服务和体验。

2.体验营销

许多企业在接受了“体验经济”思想后,纷纷把它作为“开启未来经济增长的钥匙”,在体验经济时代,体验营销成了营销策略的重要方法之一。体验营销是指企业让目标顾客观摩、聆听、尝试、试用等方式亲身体验其产品和服务,促使顾客认知、喜好并购买。这是企业拉近与顾客距离的一种有效手段,已被诸多行业广泛采用。

体验营销改变了过去只强调“产品”或“客户服务”的营销理念,它崇尚实践“体验”,让客户直接参与并成为体验的主体,造就一种“无法遗忘的感受”,能够赢得客户的信赖和忠诚,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体验营销突破传统上的“理性消费者”的假设,认为消费者是理性和感性兼俱的,消费者在售前、售中、售后的体验是研究消费者行为和企业品牌经营的关键。

二、房地产体验营销的引入

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消费使用具有固定性、耐久性等特点。购房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是一辈子的大事情,因而在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对住房条件提出了更高的、多方面的要求,诸如户型及其大小、物业管理、小区配套、绿化等。住房对购房人而言,不再仅仅是一个遮风挡雨、休息睡觉的处所,更多的是一种对生活品质的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体验。对房产商而言,谁迎合了这种需求,谁就取得了成功。从近年来的房地产营销动向可以看出,他们越来越多地引入了体验手法,通过“体验”方式来拨动购房者的心弦,引起情感上的共鸣,从而达到“令人心动”的效果。

体验式营房地产体验营销,就是把客户购房的全过程“体验”视为整体,站在客户的感受、情感、思考、行动等角度,重新定义、设计房产项目的营销行动纲领,为客户创造值得回忆和持续愉悦的丰富体验,从而促进项目的销售和客户价值最大化。它涵盖了包括从产品设计到营销推广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直到入住后消费者产生的感受。它通常是和营造一种氛围、制造一种环境、设计一种场景、完成一个过程、做出一项承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有时它还要求客户积极主动的参与。因此注重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和预期欲望,并将其对项目的良好体验,愉悦的感情升华为客户的忠诚,将是房地产项目营销成败的关键。

三、体验营销在房地产营销中的具体应用

1.产品体验策略

(1)产品层次与维度。房地产产品(房地产)作为一个居住生活的空间环境和实体产品与无形服务的混合体,产品层次和维度构成上是很广泛的。往往楼盘引起人们情感共鸣的是那些宏观和细节处的美学线索。根据整体产品概念,单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角度,可以在空间范围上将房地产分为四个层次:房屋本体,指消费者所购买的实体房产;半开放空间,指楼房的内的公共区域,例如楼梯间、电梯间等;生活环境,指更广阔的公共空间,整个楼盘与临近楼盘在购房者看来属于这个楼盘的生活环境一部分的空间;位置,这是站在整个城市空间的视角看待本楼盘项目。

房地产原本就具有美学、象征等特征属性,而这些线索将成为产品呈现中重要的体验元素,因此,在体验营销模式下,有必要将房地产的美学、象征等非功能属性加以区分。因此,本文将房地产从整体产品的角度区分为三个维度:功能属性,指满足一系列个人居住功能需求所不可或缺的产品部分,在业主基本生活行为的情境中不可或缺。社会属性,指在业主进行一系列社交活动的情境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的那部分属性。比如,一个摆在小区大门口肮脏的垃圾桶,当业主从外面迎接进来客人时,也许这个他从未留意的垃圾桶,此刻会让他不安。美学与象征属性,就是那些环境中具有象征意义和美学价值的属性,这部分属性也是目前房地产营销竭力打造的。

(2)价格体验。价格对于购房者、开发商来说一直都是一个很敏感、很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在目前国家着力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时候,许多购房者处于观望状态。开发商迫于压力,降价总是不敢彻底,市场需求还是有的,只是房价还没有到合理的价位。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在确保自身和购房者利益的基础上,从价格方面向购房者传递体验呢?

从企业的角度看,合理的定价意味着快速的资金回笼;而从购房者的定价体验而一言,企业为追求速度而下放的定价权使自身得到了实惠,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时点好,性价比提高了,支付的款项也少了,从而双方在利益上找到了共同点和平衡。

2.人文关怀体验策略

(1)精心的产品设计是开展体验营销的基础。对于房地产设计,要求紧扣“以人为本”的思路,融入现代设计理念和文化理念。首先是面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控制好各户型的大小、比例和布局,同时兼顾私密性效果。并且日益注重内部功能分区问题,给喜欢自助设计的业主预留一定空间。还有,要普遍采用绿色建材,以减少污染、提高室内居住环境质量。

(2)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小区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带给人们的是便捷、舒适、安全的体验。房产商不仅追求配套在数量上的齐备,而且越来越注重强化自身的特色,实现差异化营销。除了完备的配套设施外,近年来房产商在小区环境方面文章做的最多的就是大力提倡生态化、给人以回归自然的感觉,力求达到自然、建筑和人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3)用心塑造人文环境。人文营销是最近几年比较盛行的房地产营销手法之一,而人文营销说到底其实也是为了传递一种体验。越来越多的楼盘在营销推广时,注重通过对目标消费群体、文化教育设施、会所等的生动描述,以人文诉求来展现一种特有的生活品味。如高档楼盘主要是揭示一种成熟尊贵的魅力、身份地位的体现、上流成功人士的高品质生活、交际圈子。一般的楼盘则会努力展现一个和谐的居住空间和文化教育氛围,以及浓浓的亲子氛围,融洽的邻里关系,温情的服务等。此外,在人文营销中,利用名人的感召力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曾经入住或者目前正在居住的名人的宣传,来提升楼盘的品味,往往能够取得不错的营销效果。

3.场景设置体验策略

(1)售楼处。售楼处是展示楼盘和直接进行销售的场所,售楼处的功能区布局、场景设计、格调氛围力求营造舒适、自由和别致。功能区包括接待区、景观感受区(沙盘、建筑模型、展板、效果图、园林小品写真、植被花草、背景音乐、灯光、DV演示、电脑三维设计等多媒体展示)、咖啡休闲区,销售签约区等,功能区划分力求符合购房者的心理和行为设计线路,室内装修物品装饰力求与房产销售主题风格保持协调。

(2)主题样板房。主题样板房是装饰艺术与房地产销售展示相结合的产物,是根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及目标客户群的生活特征而设计的有明确主题的个性化样板房,其设计来源于目标客户的点滴生活经验,立足于产品特性与目标消费群的生活特征的结合,给出不同的装修风格,而非模式化的根据户型结构所设计的“大众美感”空间,主题性样板房更贴近目标客户,更接近真实的生活,因而也更能引起客户共鸣并打动客户。

为了让消费者参与到主题样板房的设计体验,可以借鉴“DIY”(DoItYourself)的方式,让消费者体会到自己自由创作的快乐,对自己梦寐以求的家居布局有一个真实的体验。这种策略发挥了消费者的参与性,又能使该产品很快深入顾客心中,对购买决策起较大的作用,是典型的“拉动策略”。

(3)房展会。房展会通过精美、逼真的模型,工作人员详尽的解说,特色各异的楼书资料,再配以灯光音效,多角度地传递生活体验给参观者。对于房展会,没有必要将项目或企业的全部标志都集中到展览会进行展示,只有将有用的卖点或是明确的突破口展示出来,让购房者形成明确而独特的体验才是关键所在。

(4)实景示范区。实景示范区是指在楼盘正式销售前,提前建好几个楼宇,并将楼间景观绿化环境、建筑外檐效果以及主要户型集中展示,使购房者从实景示范区眼见为实,从内到外身临其境全面感受居住区的生活氛围。实景示范区不仅展示了开发商的实力,表明开发商对产品的信心,还让购房者全方位真实感受室内采光和整体布局、景观设计、切实体验自己未来的生活环境,避免了单一样板房的体验局限性。

4.主题互动体验策略

(1)业主联谊主题活动。如今购房者不再作为一个被动的倾听者和接受者,他们迫切需要参与到即将成为自己的家园的项目中去。他们关注规划设计、内部结构、噪音、开发商品牌、甚至使用的建筑材料与技术,他们期望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更希望得到优质服务。房地产商要把握客户心理,紧紧围绕体验价值和体验主题,组织不同体验式活动,结合楼盘开发的不同阶段,让客户参与进来,从不同角度深化客户的消费体验。如客户俱乐部、业主联谊会,新老客户答谢晚会、节日嘉年华等,打造客户与开发商、客户或业主间的信息情感交流平台,在参与、沟通、娱乐中,逐步建立相互信任,熟悉产品,增强品牌信心,产生应景性购买行为。

(2)看房旅游。房地产体验式营销与项目文化、节日活动、服务、个性化展示等手段联系较为紧密,作为上述几者的一次大整合,看房旅游则是既放松心情又完美产品体验更融洽相互关系的好方式。如合生创展旗下的珠江罗马家园是一个凝练着浓郁罗马文化的高尚楼盘,为了让目标客户群亲身体验罗马风情,增强对项目的信心和情感,提供了一次难忘的罗马体验之旅,而这种体验都将映射在他们对罗马家园的美好感受和期待中。

(3)试住。对于住宅高端产品如排屋别墅类,因其对外部自然环境、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要求高,且总价很高,购房者下单显得犹豫。试住,则是打消疑虑、帮助其确定购买决策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广州颐和山庄在其颐和大酒店开业之际,面对购房者及各种意向、关系客户,推出了“体验式”试住活动,让客人亲自住到颐和山庄,已经落订的客户更可以免费入住颐和大酒店,然后决定是否签约。许多购房者经过试住,充分感受到了其中的生活情趣,从而最终做出购房决定。

四、结语

房地产行业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行业。目前,房地产市场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市场营销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地产体验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将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采用有效的体验营销策略。

参考文献:

[1]伍雄辉:体验营销在别墅市场的应用方法研究,华东理工大学硕士论文[D],2003

[2]李正洪:论体验营销在房地产领域中的应用,福建建筑[J].2007(4)

第3篇

1.强化档案标准化,为档案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在构建信息化提供的时候,要从目前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总体发展需求出发,组织技术以及业务经营骨干分析当前的情况,做好调研工作,到信息化建设成功的企业以及部门进行参观,全面了解信息化软件系统的工作原理、建设要点以及技术重点,上至领导,下至普通员工都必须要对信息化系统有深入的认识,达成共识之后,开展信息化建设。要客观认识当前档案管理中的问题,比如档案管理无法真正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档案信息滞后等问题,信息化过程重点注重针对这些方面进行建设,突破当前档案工作的瓶颈,确保档案管理能够顺利进入高级发展阶段,为档案信息化的全面落实提供良好的条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房地产档案信息化建设要遵从系统理论思想以及集成化要求,要从系统整体出发,针对档案信息自动化建设的各方面逐一细化,建立立体化、功能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横向与纵向的信息通过网络加以联通,真正发挥出信息系统优势。

3.加强论证,重点搞好数据库建设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开发和建设数据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借助信息技术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化管理,这是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最终目的。档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认识到到一点,那就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次性投入工程,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建立的最初的系统之后,还面临着不断的升级和维护,因此强化论证,为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是非常必要的。

4.科学决策,慎重选定技术路线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化工作,因此从设计到最后的使用,都要经过严格的计划,科学的决策,微机、工作站以及服务性能、网络技术都是影响信息自动化工程的因素,在当前的管理背景下,应该合理选择档案信息化系统的技术路线,在保障档案信息管理质量与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系统建设的合理性与经济性,要结合当地的房产档案管理现状,充分考虑先进技术的发展,积极借鉴先进的信息化建设技术,不能盲目引入信息化技术,制定阶段性目标,确保每个阶段都能够完成建设目标。

5.多渠道筹措,科学合理分配建设资金

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要长期坚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为了能够减少单位投资压力,单位领导应该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坚持中央拨款、地方拨款与单位自助、争取外援相结合的原则,优化资金结构,合理分配资金,建立档案信息化建设转向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浪费。充分调动财税征收管理的积极作用,实现财政、税务、金融的相互融合促进,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长期建设发展计划中,为档案信息自动化奠定扎实基础。

6.加强培养教育,重视人才管理

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技术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保障和动力,因此在建设档案信息化的过程中,单位应该强化人才的教育培养,重视人才的管理,减少人力资源流动性,构建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有针对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信息管理人才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以及专项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为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发展环境。

7.注意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

如何实现档案信息化的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如何把繁重的任务和推进现代化进程相结合,决策的正确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意行政领导与档案业务、计算机专业技术、人事教育、后勤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设立专家业务技术咨询小组,讨论并提出系统建设中长期发展日标和指导方针,协调自动化系统建设中各有关方面工作,审定系统建设的阶段日标、技术路线、标准规范、实施方案、投资规模、经费预算及重大立项和执行。

8.结束语

房地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实现,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而市场经济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促进了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及,房地产档案管理信息化是顺应时展规律的举措,是档案管理工作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经之路。

作者:宋斌路 单位: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郑玉兰,夏征.浅谈房产权属档案的属性及管理[J].档案天地,2010(06).

第4篇

关键词:太原住宅消费者特征;购买力分析;住宅消费偏好;购房影响因素

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几乎成了以住房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即满足消费者的居住需求。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房地产市场分类有:①按产权分为大产权、小产权和没产权;②按价位分为高档、中档和低档;③按适用人群分为:适于老年人的老年公寓,适于青年人的中小户型,适于中年人的较大户型和适于有钱人的别墅。

1太原的住宅消费者的主要特征

1.1消费者年龄分析

消费者年龄段可分为两部分:①30岁,大概占所有消费者的60%;②30岁以上,即40岁~55岁左右,大约占全部消费者的40%。太原住宅消费者主要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包括本地购房者和外地购房者,购房的目的主要为自己居住,即自住型需求为主。

1.2消费者家庭结构与职业分析

60%的消费者属于成家有孩子的家庭,40%的消费者属于参加工作不久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多数以工薪阶层为主,即有稳定的收入者。

1.3购房目的分析

56%的消费者有子女且子女正在上学,购房目的在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约20%的消费者属于未婚,他们购房混合了两种目的:改善居住和结婚用房。

2消费者购买力状况分析

总价:消费者能承受的购房主流总价在40万~50万之间。

从消费者的普遍心理来讲,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应该要超过这个标准。

单价:消费者能承受的购房主流单价在4000元/m2~5000元/m2之间。

约20%的消费者能够接受相对更高的房价,10%的消费者倾向更低的房价。

面积:消费者普遍倾向的购房面积在80m2~130m2之间。

中小户型最受消费者青睐。准备结婚的年轻人选择70m2~90m2,有孩子的家庭选择100m2~130m2。

3太原消费者住宅消费偏好分析

3.1楼型偏好

35%的消费者愿意多层,45%的消费者能够接受小高层,20%的消费者倾向于高层。“心理偏好”并不是购买的唯一决定因素,消费者还要考虑自己的购买能力和实际需求。

3.2户型与空间面积偏好

户型:较偏好两室类和三室类。40%的消费者较喜欢两室类,50%的消费者较喜欢三室类,喜欢一室类和四室类的消费者占消费者数量的10%左右。具体户型是:两室一厅一卫、两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两卫。

空间:比较偏好大卧室和大客厅。

3.3付款方式

现在的高房价,消费者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稍高于消费者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率。这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

3.4城区偏好

现在太原市南面发展比较迅速,大部分人在高新区上班,消费者倾向于在南城买房,可以离工作地点近些。

3.5其他偏好

供暖方式:地暖作为一种新型的采暖方式,以其舒适、节能、健康、环保等多项优势成为了令消费者青睐的供暖产品。

4影响太原消费者购房的主要因素

4.1地段和价格

价格是影响消费者购房的最主要因素,太原的经济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消费者购买能力有限,住房价格的影响力比较大。随着现在房价的上涨,大部分消费者会考虑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这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尤为明显,他们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和完善的福利,价格考虑最多。其次是地段,消费者倾向于就近孩子上学、工作单位,交通便利,商业发达的地理位置。

4.2手续问题

这其实就是相当于为房子买保险,消费者购房要求是大产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红本。“大红本”,其规定的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抵押贷款,产权人的产权因此就能得到保障。而民间所说的“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这种“小红本”规定的产权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鉴于此种情况,消费者买房时,会把产权问题也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以消费者为主导,即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消费者有支付能力购买,消费者又有意愿进入这个市场,那么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才得以进行及完成。房地产的发展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房地产企业,甚至于一些住房销售的中介及媒体,不要总是打住房消费者的主意,不要以为用几句煽动性语言就会让这些住房消费者俯首帖耳,顺从地进入市场,而是要看看其房地产产品的价格合理不合理,产品质量如何,要学会分析消费者的心理。希望每一个住房的消费者都成为自己决策的主人,希望每一个住房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合理的方式、渠道来获得相应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苏朝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与购买风险.商业时代,2003

第5篇

关键字: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商业房地产概述

(一)商业房地产概念

房地产按其用途可划分为住宅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等,顾名思义,商业房地产主要用于商业经营,包括各种零售、批发、休闲、餐饮、娱乐等经营用途。商业地产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批发市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品牌店、酒店旅馆、娱乐性商业地产和住宅的底层商铺等。工业园区一般不划为商业房地产。

(二)商业房地产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商业房地产是伴随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1998年以前由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商业房地产发展较为缓慢,较为有代表性的商业房地产建设项目有广州天河城、北京新世纪中心、东方广场。在1990年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房地产进入迅速发展的时期,突出表现在商业房地产竣工面积的持续的快速增长。

但在商业房地产迅速发展的同时,其投资风险不断显现并成为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威胁。我国商业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开发模式以“分割出售、售后包租”为主,建设完成就将分割后的铺面产权全部出售或部分出售,但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商业房地产的销售面积仅占到竣工面积的50—60%,待销售房产大量空置,造成了商业房地产空置率的居高不下,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无法实现甚至成本也难以弥补,形成巨大的投资风险。

二、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类别

(一)政治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为预期的变化给商业房地产的开发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房地产业作为一国最主要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联系紧密,国家会通过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的调整以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这些政策包括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等。例如,在产业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这势必会改变房地产业内部结构的变化,大量的资金会投向国家政策扶持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房地产的发展。

2.城市规划风险

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尚不完善以及某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打造形象工程等原因,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出现商业房地产规划布局不合理、局部过热的现象。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商业街存量已超过3000条,地、县级城市的部分新建商业街显性空置率达到15%,隐性空置率超过20%。另一方面,商业房地产的建设和运营周期长,在这期间的城市规划的变动会导致项目的彻底破产,大部分的建设成本收不回来,很多项目只能前功尽弃。

(二)经济风险

1.市场供求风险

商业房地产的市场供求风险是由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业房地产的供给过多,供过于求导致房地产的大量空置。其主要原因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利益的驱动使得社会上大量的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商业房地产的建设规模迅速增加,并且超过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已建成的商业房地产项目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已建成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区位、规模、结构等方面与商家的需求不一致,不能满足商家的经营的要求,造成这一风险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没有实现进行完善的商业规划,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项目的开发,而是非理性的先开发后招商,这必然会造成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严重的市场供求风险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损失。

2.融资风险

商业房地产的融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即由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以及受传统的投资观念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运用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受到限制,只能大量的向银行贷款。据统计,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在70%-80%左右,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其项目资金的回收期比住宅房地产要长,因此受利率变化的影响更大。利率作为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2001年至2008年国家对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调整过18次之多(如图一),仅2007年就上调利率6次,上调总幅度在10%以上,这对于贷款数量巨大的产企业来说,会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

(三)开发商自身经营能力风险

商业房地产业跨越房地产业和商业经营两个领域,不仅在后期的经营管理中要进行有效的商业经营管理,在前期的建设开发阶段也要做好充分的商业规划并进行有效的招商活动。而我国大多数商业房地产企业都是以经营住宅房地产为其主要业务,缺乏商业运营管理的人才及经验,套用住宅房地产的开发模式,没有进行有效的商业规划及招商活动,待项目建成后直接出售产权或者进行招租。产权的出售固然可以迅速的回笼资金,但现金流就此中断,不符合商业房地产建设的初衷及实现企业受益的最大化;由于商业运营的经验不足,商业房地产的出租中管理混乱,容易激发与商户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企业的利益。

三、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按照国家政策及城市总体规划,规避政治风险

房地产企业应当时刻关注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包括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等,并且要依据政策规定合理的调整经营业务的内容、经营方式、区位选择。例如利用在城市高新区建设商业房地产税收优惠的政策调整企业建设项目的区位,以获得税收优惠。

如上所述,城市规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巨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既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依据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商业地产项目的选址、定位、规模、档次,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对项目所处地域的人流、竞争状况、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状况等进行综合的调查研究,如果调研结果显示此次城市规划并不合理,企业开发商业房地产项目无利可图,就不要盲目的遵循城市的规划,应转向其他城市或地区以合理的规避城市规划风险。

(二)加强市场供求风险及融资风险的控制

1.根据市场需求量,规避市场供求风险

针对产生商业房地产市场供求风险的两个原因,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根据市场的需求量,合理安排建设规模以及种类,因为商业房地产的建设和运营时间长,所以以上的安排要在充分调查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例如,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未来几年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会大量建设,必然形成对商业房地产的冲击,因此就要适当的减少商业房地产的建设,以规避供过于求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个商业房地产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后期的商业管理运营的效果,而后期的商业管理运营的效果如何又取决于项目开发前是否有一个完善的商业策划。只有对项目选址、业态定位、项目设计进行精心的商业策划,根据商户的业态、区位的需求进行建设,后期的管理运营才能顺畅的进行,商户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经济利益,既避免与商户之间发生矛盾,又从房产的升值中获得更大的利润。

2.开拓融资渠道,防范融资风险

要防范融资风险中利率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成本的增加,一方面可以通过固定利率贷款锁定项目成本,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大力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自有资金比例,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要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争取上市融资或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也可以引进外资,扩大外资在企业总资本中的比例,通过以上措施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既能有效的防范贷款利率风险,又能通过上市或引进外资等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学习国外房地产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加强商业房地产的管理运营,防范开发商自身经营能力风险

商业房地产的开发与其他类别房地产的最大不同在于项目完工后的管理运营阶段,因为项目成本的弥补、利润的获得都是在这一阶段实现,所以管理运营阶段就成为商业房地产开发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对国内众多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大多数开发项目的失败源于商业管理运营的缺失或不成熟。商业地产开发中,要防范开发商自身经营能力风险可考虑如下策略。

1.树立房地产商业管理运营的观念

商业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完工是进行商业运营管理的基础而不是整个项目的结束,商业房地产的增值靠的是后期商业管理运营而不是仅仅的产权出售获利,因此,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改变套用住宅房地产的经营模式,树立房地产商业管理运营的观念,在项目完工后通过有效地商业管理运营存进房地产项目的不断升值。

2.增加人才储备,完善管理运营

商业房地产的管理运营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商业运营两个领域,因此需要具备这两个领域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才进行项目的合理商业规划和招商活动。房地产企业可以与高校联合,按照企业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设计培养计划,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3.统一经营主题,建立商业品牌

一个商业房地产项目中会有各种不同的业态,现代商业房地产管理运营的精髓就是要把松散的经营单位和多样的业态统一为一种经营主题,最终建立一个被消费者认同的商业品牌。根据各地区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环境和项目经营规模,通过对项目中商户进行统一招商和物业管理,实现项目经营的精准定位,发挥整合优势,以避免商铺之间的定位参差不齐、难以统一形象的弊端。在经营主题统一的情况下,通过引进主力店和品牌店,在主力店和品牌店的影响和带动效应下,逐步树立项目的商业品牌。

参考文献:

[1]王珍莲.新时期我国商业地产开发模式走向研究[J].建筑经济,2007,(07).

[2]李翔.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与研究[D].重庆大学,2008

[3]杨福涛.商业房地产投资风险评价及规避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0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5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第7篇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MAI)估价体系在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及三种主要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面的操作办法,结合案例分析,试图比较中美两国估价体系和方法的不同之处,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词:最高最佳使用;假设空地;价外支付:“大尾款”;功能减值;外部减值

1.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定义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是要寻找到一种最合理、最可能的用途,并使得标的物业价值达到最大。物业是否达到最高最佳使用应从以下四个角度去衡量:

技术上可能(PhysicallyPossible);

法律上允许(LegallyPermissible);

经济上可行(EconomicFeasibility);

最大产出性(MaximallyProductive)

“技术上可能”,主要分析土地上可以建造怎样的建筑物,以及在已有建筑物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是否可能对现有建筑物用途进行改建。这部分包括分析物业建筑物、地块、位置、建造规范的限制、通达性可及性等方面。

“法律上允许”,主要分析在法律层面上,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对物业的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的特别限制,分析这些限制对物业的影响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分析将来是否有可能取消或更改这些限制,以及分析这些可能的调整是否会对物业价值有所影响。

“经济上可行”,主要分析物业在财务上是否可行,测算物业是空地或假设为空地时,土地回报减去费用的值是否为正;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在考虑了各种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物业的净现值是否为正。另外,在物业用途转变、翻新、改造(Conversion,Renovation,Alternation,简称CRA)的情况下,这些CRA是否可行。只有当进行CRA后物业的价值减去CRA的成本费用超过物业现状价值时,进行CRA才在经济上可行。

在美国的估计体系中,比较强调最高最佳使用时点的问题,即,某种用途在现在时点上是经济上不可行的,但通过对未来市场发展和供求变化的预测,该种用途可能在未来某个时点上可行。例如,一块待开发的空地由于位置比较偏远,现在如果开发成住宅的话并不可行,然而通过分析市场以及推测未来的趋势,可以得知由于相邻城镇发展迅速,该地区将在未来3年内成为新兴住宅区,到那时如果开发成住宅在经济上会变得可行,且收益丰厚。那么,该物业的最高最佳用途为保留空地状态,待三年后开发成住宅。当然,在预测市场时必须考虑风险,否则会影响对未来市场的判断,在分析经济可行性,选取收益率时也应该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另外,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国体制以及市场情况的差异的影响,最高最佳使用时点的问题在两国的应用完全不同,这些差异将在后面章节介绍。

“最大产出性”,这方面评判的目的是为了发掘物业本身的潜能,要求判断物业在满足以上三点的同时,在何种状态下,其价值能够达到最大。对于空地和假设空地的情况而言,需要考虑最大利用开发密度、开发最合适的产品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已开发的物业,应判定其现时情况与在假设空地时确定的最理想的情况是否匹配。如不匹配,应在继续开发、翻修、转换用途以及拆除重建等多重操作渠道种进行论证和选择。

2.两国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区别原因

美国房地产估价中的最高最佳分析是与其市场基础扎实的特点相适应的,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各种房地产交易频繁、交易量大,参与者众多,而且房地产各项不同权利都可以成为转让交易的内容,比如抵押贷款中的抵押权可以转让(贷款人可以将还款人的分期付款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这也是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基础)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或投资的渠道,其任何可能创造价值的环节都可能被发掘出来,并被实现。这也就是最高最佳使用的意义所在。

相比之下,国内与美国在此项分析的实际内涵上有很大不同,其主要原因有:

1)土地制度不同:

在国内,由于土地所有者是国家,所有房地产的土地都是以划拨、出让或转让其使用权(即长期租赁)方式被使用。这样一来,相比美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使用更会受到出让合同中出让条件的限制。由于国家所有,因此对土地的各种使用必然需要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土地建设开发时是如此,在开发建成房地产后的使用也是如此。

在中国如果房地产要改变用途,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还会涉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出让金的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增加土地用途变更程序的复杂性之外,还会带来业主成本的增加。而且由于土地出让政策比较有地域性的特点,操作的口径不够清晰,标准不够透明,使得这部分成本的预测存在不确定性,使变更土地用途工作增加风险。

在美国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仅受到规划的限制,相对而言,土地用途的变更就简单明晰,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意义就比较重要。而在国内此项工作既困难、所涉及增加成本的测算又不确定,因此相对缺少实际意义。

2)土地规划水平不同

中国的土地规划水平较低,比较粗放,缺少完整的、针对性的规划设定。由于对土地利用的详细规划设定得不够细致,而且一旦设定后往往更新的周期又比较长。这样一来,政府规划部门对土地的使用规定就比较严格,不会轻易改变土地用途,不会轻易调整规划。而一旦需要调整,所涉及的程序和审批又特别复杂、困难,使得有改建、改造(改变土地用途)需求的业主也很难得到规划的批准。

3)房地产市场基础不同

我国只有土地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在中国房地产转让时受到的限制远远超过美国,比如,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先需要经过土地出让程序,纯土地也还不能直接转让,一般只能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在满足已投资25%的条件下)转让,而且转让对象也有限制(只能是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在中国首先不存在纯粹的土地交易市场,其次在建工程的交易受到一定限制,再次作为完整的房地产,在转让中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转让对象也有限制,比如,工业房地产的受让人只能是企业,私人不能受让。

因此,不同类型房地产市场有各自不同参与者,使得市场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不象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投资者能自由参与到各种类型房地产市场中,形成成熟、广泛的市场基础。这样也使得房地产市场中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得到充分竞争,达到最高最佳。而国内房地产市场还不够发达,基本上土地市场还属于垄断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还比较低下,所谓“最高最佳使用”的需求也还不明显。

3.最高最佳用途的分析

美国估价体系在进行最高最佳用途分析时,需要判断土地在假设空地的情况下,何种用途是其最高最佳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是否需要改造、翻修或改变用途来达到其最高最佳用途。

空地

在土地为空地时,需要分析市场上的供求情况,判断怎样利用该空地能使其价值最大。

假设空地

何谓假设空地?当土地上已经建有建筑物,但是我们估价前提是假设建筑物需被拆除,称为假设空地。此时土地的价值是来自于对其价值最有利的用途,而不一定是其现时用途。所以,假设空地时的最高最佳使用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假设土地是空地,它将被用做何种用途,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在何时被开发、开发成何种用途的物业能使它现在的价值最大。

如果地上有需被拆除建筑物,并且其土地作为空地时的价值减去拆除成本大于原房地产整体价值的时候,可以将物业假设为空地,消除拆除建筑物对整体价值的影响,以及判断并消除是否存在外部减值(ExternalObsolescence,在中国的估价教材中称为外部折旧,但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折旧,而是由于物业与外部环境、使用功能上不匹配而造成的物业价值的折损。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将在成本法一章中讨论),并判断在特定用途下土地价值达到最大。

地上已有建筑物

如果地上的建筑物不会使整体物业遭受价值损失时,即整体物业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假设空地时的价值减去拆除成本,最高最佳使用的分析就将研究的问题转化为,为了达到最高最佳用途,是否需要对物业进行翻新、转换用途或改造。这时,衡量的标准是物业未来的经济效益,以及物业对未来的使用者提供经济利益的能力。判定物业经济效益,具体的讲,就是指未来租金和占有率水平达到稳定时,建筑物对整个物业价值提升的程度;对物业翻新、转换用途、改造甚至是拆除的可行性以及具体应在何时进行这些措施。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对物业进行翻修或改变用途就能使它达到最高最佳使用。比如说,扩大或限制物业的功能来达到产出最大,或者是重新定位产品,把它定位到不同的细分市场或消费群体上去。

例如,在一个低于最高可用容积率并且有剩余土地尚未开发的住宅项目中,继续开发住宅,充分利用未用足的容积率,可以提升物业整体价值;把原先全天营业的餐厅,改为只在晚上高峰时段开业也可以提高其价值等。

在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前提下,物业的最高最佳用途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现状;2)改建建筑物:包括维修维护、翻新以及转换用途(必须在经济上可行);3)拆除建筑物(当土地价值减去拆除成本大于现状价值,或大于改建后价值减去改建成本时,拆除建筑物在经济上可行)4)临时用途:指物业现在的用途虽然与规划用途不符合,但是如果拆除并重建成规划用途或者改建成规划用途的话,其建成的规划用途的价值减去拆除并重建的成本或者改建成本小于其现状价值,这时保持现状用途成为物业的最高最价用途。但是由于现状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这种用途又被称为临时用途。

将要开发的物业

评估一个将要开发的物业在某种用途下的价值,要了解市场上最需要哪种产品,所以需要对市场供求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

本质上来讲,分析将要开发物业的最高最佳用途与分析地上已有建筑物建筑物业的最高最佳用途很相似。因为,该物业规划将要开发的用途不一定是其最高最佳的用途,由此引起的外部减值就会降低物业的价值。

4.房地产市场与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关系

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最佳用途的分析必须紧密地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因为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是要解决如何为标的物业寻找最高最佳用途的问题,房地产市场分析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标的物市场供求情况、竞争情况、潜在消费者和终端使用者情况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等。所以,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判断以及预测应是融入在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过程中的。房地产分析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来分析市场的供求关系。

宏观分析应从市场总体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人口、收入、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来显示市场占有和吸收的情况。

微观分析研究标的物业或竞争性物业在市场上的消化情况,从而研究该细分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消化情况。

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是最高最佳使用的四个评判条件,即技术上可能、法律上允许、经济上可行和最大产出性。

5.最高最佳使用分析与传统估价方法间的联系

除了我们所提到的,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应作为传统估价方法的基础和前提,最高最佳使用分析还应该应用到传统估价方法测算具体价值中去。比如说:

在市场比较法中,可比案例土地在假设空地情况下的最高最佳用途和已开发建筑物的最高最佳用途,应分别与评估对象的最高最佳用途一致。

在成本法中,土地的可比案例必须与评估对象在假设空地的情况下的最高最佳用途一致。

6.最高最佳使用分析举例

在某商业繁华地区现有一幢10年前建造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计划进行重新改造。目前在市场上,该地段同类型的新住宅单价是10000元平方米,该地段新增商业物业的单价是30000元平方米。该建筑物翻新成住宅的成本为500万元,若重建成商业用房的话,需要拆除成本200万元和重建成本1800万元,若翻新改建成商业物业需要1000万元,翻新后可实现的售价为22000元平方米。与此同时,相同用途、相同容积率的空地在市场上的售价为3000元平方米。问,怎样才能使该建筑达到最高最佳用途?

若作为空地出售,可实现的价值是售价减拆除成本:

100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200万元=100万元;

若继续用作住宅用途,但需要进行翻新时,可实现的价值是售价减翻新成本:

100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万元=500万元

若改变其用途成商业,并重新改建现有建筑物时,可实现价值是售价减改建成本:

220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000万元=1200万元

若拆除现有建筑,重新开发成商业物业时,可实现价值是售价减拆除、重新开发成本:

300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万元-1800万元=1000万元

所以该物业的最高最佳用途为改变其现状住宅用途,改建成商业用途,并加以翻修。

虽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发现,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本质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该例子所省略了的市场宏观和微观分析,正是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基础内容。

7.差异与启示

在介绍了美国估价体系中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一些内容后,回顾美国估价体系中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在实务中的应用,我们归纳了几点差异之处:

两国体制的差异造成了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应用的不同:由于美国土地实行私有化,并且土地交易发生得相当频繁。在这种完全竞争市场里,每个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对于他们投资的产品来说,如何最大化地挖掘物业的潜在价值就成为了投资者最迫切的要求。

在国内,由于土地制度在根本上与美国不同,土地受到了全方位的限制。对于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来说,待开发的物业又必须受到规划限制条件的控制,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无疑缩小了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施展舞台。在国内,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在房地产投资咨询领域更能发挥其作用,比如说,开发商在获得土地后,可以在满足所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开发的产品种类、开发的规模,来满足价值最大的要求。

对于市场微观的分析重视程度不同:在美国的估价体系中,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必须是基于市场,来源于市场的,这一点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

我们在估价过程中,的确有部分内容是阐述宏观市场走向的,但是到了微观层面,市场分析就显得比较单薄。在美国体系中,对于市场的分析不仅通过市场分析从宏观角度看市场,更通过可销售性分析从微观角度出发,比如需求分析中的人口分析方面来说,一些美国的估价人员从一个社区的用水量来推算这个社区的人口。虽然说这样的方法由于数据来源的问题,在中国并不可行,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适合我国国情的方面入手研究人口数量和人口变化,比如说,我们可以利用我国户籍制的特点,通过社区的居委会来了解当地社区的人口及其变化情况等。

再比如,就收益率的选取来说,我们采用的是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理论做法,其中风险调整值部分一般都是凭借估价师的感觉和积累取值的,该部分的取值是否能够反应市场情况还有待商榷。而美国估价体系中,对于收益率的选取是从市场中提取的,通过比较相同地区相同物业的收益率,来确定估价对象的收益率。相比之下,他们的做法显得更为客观。

我们也许会说,我国估价业务量巨大,任务紧急,无法对市场做如此深入的分析。但是如果我们把眼光放长远一些,我们应该能意识到自身与国际水平的差距。那么我们就应该抽出时间,调动一些资源,静下心来考虑一下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因为我们不仅仅要在中国当地市场里生存,且已经暴露在全球化竞争的环境里。

通过以上分析对比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可以先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思考我们能够改进的地方。

重视市场分析的重要性,建立相关数据库:市场分析是我们估价行业的立足之本,我们必须总结出一套适合我们国情的市场分析手段。并且,我们建议进行市场分析的积累,建立市场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这不仅可以为我们把握市场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也可以为紧急情况下的数据调用做好二手准备。

完善理论研究:就拿本文中谈到的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来说,我们应该深入地、全面地研究学习国外理论以及体系,从中找出值得学习的地方,并提高我们的不足之处,提升我们的理论水平。当然,这种研究不仅仅局限于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所谓“师夷之长技”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另外,我们建议能将研究成果融入到估价教材当中,从教育培训入手,提高我们估价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

8.小结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根据源于市场,用来反映市场真实情况,并且作为任何估价方法的前提和基础。美国估价体系将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放在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其对最高最佳使用分析进行了全面、详细的介绍。

第8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房地产投资

相对于金融期权而言,实物期权(realoption)是以期权概念定义的现实选择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资产上的拓展和应用。在资本市场上,期权赋予持有者权力但不是义务按约定价格买卖一种金融资产。同样,企业在面对一个未来项目时有权利而非义务去选择是否进行投资。实物期权理论和应用研究主要基于传统方法评价实物投资。

一、实物期权的概念

实物期权的概念是Mvers教授在1977年提出的,他指出一个投资方案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投资计划,所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评估一般期权的方式来进行评估。同时又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故将此性质的期权称为实物期权。由于期权具有执行某项投资行为的权利而没有必须执行的义务,所以基于期权理论的项目投资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投资中可能的损失,同时获得项目投资带来的巨大收益。

从广义来看,实物期权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与金融期权类似的实物资产投资的选择权,是一种把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入企业内部战略投资决策中来的思维方式;狭义地说,它是项目投资赋予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所拥有的在未来采取某些投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延迟、扩张、放弃项目投资等。

二、房地产投资的实物期权特点

第一,投资决策者对未来具有选择权。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阶段性特点,房地产决策者对投资项目不仅在当前具有决策权,而且投资项目建设后,投资决策者仍有权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也就是说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项目具有一种未来决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决策者不仅有权决定是否投资一个新的房地产项目,而且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延期投资;投资决策者不仅有权在项目开展前决定投资规模的大小,而且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项目投资规模的大小;投资决策者不仅有权在投资项目开展前决定投资哪一种类型的投资项目,而且有权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投资项目;投资决策者不仅有权决定投资项目的开始,而且也有权决定投资项目的终止。

第二,房地产项目价值具有波动性。对房地产投资项目标的资产来说,其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众多,如技术风险:主要指投资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同类项目之间科技竞争强度及区位优势;金融风险:主要指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的水平以及资金的募集成本等;市场风险:主要指产品需求量的变动、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建设生产资料的供应状况以及市场的转型(买方市场卖方市场);自然风险:主要指工程地质情况、自然资源情况以及气候状况等;社会风险:主要指投资项目所处的社会软环境,具体包括社会信用风险、政治风险、以及政府是否廉洁高效等。正是由于房地产投资项目具有这么多的风险因素,并且每种风险因素又都有自己特定的波动过程、扩散过程、跳跃过程、均值自回归过程,这决定了投资项目价值的波动性,进而决定了投资项目价值的波动性同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具有价值,也就是说投资项目所蕴涵的风险因素导致投资项目的期权价值。上述风险的综合影响将体现在房地产价值的波动上。

房地产开发一般要经过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销售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巨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房地产开发过程可看作是一个序列投资的动态决策过程。决策者根据对来自技术、市场、管理、资金等方面风险的评价以及竞争中投资项目收益流的变化,灵活抉择投资时机。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取土地后,在市场条件成熟且经可行性研究初步确认投资可行后,将进行后续投资,建设阶段的后续投资相当于执行期权合约。如果市场前景不被看好,则暂时不追加后续投资,而是等待投资机会的到来。拥有土地就拥了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选择权,可把获取土地前的费用及土地获取费解释为期权费用,相当于买入一项期权。由于土地的保值特性,如后续期权得不到执行,损失的往往仅是为获取土地而进行的前期分析费用,这部分费用与期权标的资产价格相比微不足道。

第三,房地产投资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因此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包含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从宏观角度来讲,主要有政策因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等)、市场因素(房地产价格、市场信息、短期供求变化等)、突发因素等;从微观角度来讲,主要有知识因素(开发商个人的知识结构、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等)、能力因素(房地产开发商的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管理因素(房地产开发商在企业的制度管理、人才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水平)、项目自身的条件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充满了不确定性,使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时面临极大的风险。

第四,房地产投资具有实物期权特性。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期权特性。超级秘书网

(1)房地产开发前期是可以缓冲的时间段,如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等,但为取得土地而进行的分析往往受到时间的限制,取得土地后发生的费用,可行性分析、设计方案费等类似于期权费用。

(2)房地产开发、设计、建造的投资类似于买入期权的执行价格。

(3)房地产开发所产生的收益现值,类似于期权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

(4)房地产在其开发过程的前期任何时间内可追加或减少投资,在其开发时则可以选择投入。对于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期权类型可以理解为有期限,但可随时执行的美式期权,也可以作为有固定期限、只有到期日才能执行的欧式期权,此处的欧式期权可根据需要分段进行分析。

第9篇

【摘要】房地产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就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因此,加强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分析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特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揭示了房地产金融投资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银行房地产信贷的风险防范措施,在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风险防范房地产信贷银行业

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对于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拉动相关行业发展、扩大内需等都产生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信贷又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业务。因此,如何规避金融风险、积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将是我国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银行房地产信贷过程分析

1、地产开发阶段。承担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单位、项目公司以及土地出资(合作)者。这三类单位都有银行贷款介入,他们的还贷资金又主要来源于土地转让。

2、房地产开发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外资、债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支付给地产一级开发商,这也使银行对地产开发阶段的贷款收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将工程分为一期、二期、三期等,启动项目后着力开发一期,在取得销售许可证等“五证”齐全后预售商品房,获得预售收入并用该资金开发二期,实现循环开发。

3、房地产销售阶段。银行向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等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的销售收入支付建筑安装企业的代垫资金和对项目开发贷款进行还贷,银行通过回收购房者还贷资金实现整个房地产信贷资金的“回笼”。

二、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揭示

结合以上银行对房地产信贷过程,银行可能遇到风险如下。

1、项目合法有效性风险。由于房地产和其他行业的差异,这一业务既有房地产企业(借款主体)的资质管理——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还有项目本身的合法有效性,大部分项目都是保留行政审批的,尤其是进行规划的审批很普遍,所以存在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体现在房地产项目的地产一级开发阶段和项目开发阶段,这类风险发生最为显著的是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市场风险。房地产项目的市场定位往往成为市场风险的主要决定因素,其中价格和当地对该同类项目的供需情况是衡量市场风险的主要参考指标。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对项目的审贷初期和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阶段,易受该行业经济“泡沫”的影响,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至今让人记忆深刻。

3、项目质量风险。由于房地产项目按揭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容易滋生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其中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相对容易监控,而项目的选址、项目类型、物业配备等将会在长时间影响项目质量,从而给银行带来相应的信贷风险。这类风险体现在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的周围经济环境上。

4、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指房地产上游行业的风险传导,例如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将会加大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成本,甚至推动房价的上涨,给市场带来许多不确定性。此外,国民经济总量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都将影响到房地产的需求市场。由于房地产的行业特性,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因素较多。

5、政策性风险。对房地产而言,其政策性风险主要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产业政策等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

三、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1、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政府要增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调控手段,提高调控能力,促使房地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地均衡发展,防止大起大落,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为此,必须首先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工作,完善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通过全面、准确、及时地采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相关数据和对影响市场发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公布,政府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并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以实现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预警和对房地产投资、消费的引导。

其次,政府要设计合理、严密的房地产税制,引导土地持有者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抑制土地的过度投机。比如对土地空(闲)置征税,以鼓励持有人积极投资开发,提高囤积投机的成本;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能有效地抑制土地投机,且能将由社会引起的土地增值通过增值税的形式部分返还给社会,体现了社会公正。征收土地保有税,以刺激土地供给等。

2、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我国应当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形成具有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房地产二级金融市场,以达到分散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房地产对于银行的依赖性过大,不利于自身发展,同时商业银行过度的房地产贷款,有悖于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因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社会存款,而将这部分资金投向期限较长的房地产项目不符合银行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容易造成清偿危机,产生金融风险。在成熟规范的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仅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在一级市场以外,还应存在着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这个二级市场上,各种房地产金融工具同时存在,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等。房地产证券化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专业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3、房地产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房地产企业自身应增强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诚信度,提高抗风险能力。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较其他行业尤为明显。规模小的开发商的单位成本居高不下,在广告策划、营销推广、环境改造、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规模较大的公司占有明显优势。此外,规模大尤其是具有较强现金实力的开发商在选择项目最佳开发时间上也具有主动权。因此,房地产业内部适度的资本集中,能有效地节约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

4、银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和服务功能。银监会应加快发挥在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诚信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和服务功能。激励诚信行为,促使各经济主体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养成守信习惯,彼此建立起互信、互利的信用关系,确立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严惩欺骗和违约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促进金融稳定。

5、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自身应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首先,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扩大房地产市场信息来源,及时关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提高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预测能力;要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制订与产业政策相互协调的房地产信贷政策;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的研究,防范市场风险于未然。其次,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在调查环节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及时分析信贷业务的客户风险和经营风险,研究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信贷审批人员应在审批环节严格把关。一是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二是分析项目投资资金组成的合理性和来源的可靠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有资金是否到位,部分销(预)售收入作为投资来源是否可行等;三是分析项目总投资的合理性,如建安成本是否过高等;四是分析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结合“四证”分析有无超规划、超容积率等情况;五是分析项目抗风险能力,结合成本、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率、敏感性因素分析等指标进行分析;六是分析项目的市场前景及其竞争力,要结合产品价格、项目所在地的位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开发商的品牌等因素分析;七是分析担保措施,抵押物是否足值、变现能力是否强,保证人保证能力如何等;八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验、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及风险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永玲:中国房地产金融战略实施[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第10篇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之一的地位日益巩固,成为当今主要的投资热点。用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理论作为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指南,对整个房地产全过程的风险进行识别,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风险识别

房地产投资的全过程是指从房地产投资意向的产生到房地产出售、资金回收或报废为止的整个过程。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可分为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等阶段。不同的阶段各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投资的失败,投资者必须对各个环节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并加以防范。

一、投资决策阶段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决策阶段最为关键,拥有最大的不确定性与机动性。房地产投资一旦展开进行,很难从项目建设中撤出,否则会付出高昂代价。房地产投资决策阶段风险主要源于政策和经济方面。

1.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是全局的,政策的潜在变化可能给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带来各种形式的经济损失。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尚未完善的条件下,政策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尤为重要。

(1)产业政策风险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影响房地产商品需求结构变化,决定着房地产业的兴衰。国家强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会直接促进城市商业和服务业、楼宇市场的繁荣。政府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降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紧缩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金,将会减少房地产商品市场的活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损失。

(2)金融政策风险

房地产投资绝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而进行,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对房地产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2003年6月央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资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提高房地产企业贷款准入门槛,使那些主要靠银行贷款进行投资的企业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3)土地政策风险

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土地为载体,土地政策的变化势必对房地产业产生重要影响。土地产权制度的变更、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土地调控制度以及不同的土地政策执行力度都会带来房地产投资风险。

(4)税收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的变化对房地产投资影响重大。税收政策和土地调控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两个有力工具。房地产投资中,各种税费名目繁多,占开发成本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一旦提高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面临巨大成本风险。

(5)城市规划风险

城市规划除了涉及到规划指标和用途的相容性、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建筑限高等,更重要的是通过城市规划布局调整和城区功能调整、交通的变化等来对房地产业带来影响。因此,房地产企业能不能及早预测规划目标,选择增值潜力较大的合适地块,是决定项目开发成败的核心因素。

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包括市场供求风险和通货风险。市场供求风险是最直接的风险。市场供应量、市场购买力、市场价格等反映供需状况指标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供需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进而极易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而形成市场供需风险。相反,市场供需不平衡会导致大量商品房空置滞销,使投资者承受资金积压的风险。另外,房地产投资周期较长,其间可能遭受由于物价下降带来的通货紧缩风险,也可能遭受因物价上涨而形成的通货膨胀风险。膨胀率下降会抑制对房地产商品的需求,房地产价格下跌,给房地产投资者带来损失,膨胀率增大会刺激对房地产的需求。

3.区域社会环境风险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各个国家、不同地区的社会环境各异,这使得不同地域的房地产开发面临不同的风险因素,同一风险因素在各地的影响程度也相差悬殊,即风险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

4.开发时机风险

从房地产周期理论可知,项目开发时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易受国民经济的影响,因此,经济发展趋势就成为影响开发时机的主要因素。所以说,风险与开发时机的选择密切相关。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

房地产投资的实施阶段是指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具体实现过程,它包括从获取土地、筹措资金到设计施工等过程。此阶段将面临具体的风险因素。一方面,在土地获取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意投等方式来获得所需要的土地,这三种获取土地方式的选择就具有一定的风险。

另一方面,时间、质量和成本是房地产项目建设阶段的三大管理核心,也是三大风险因素。管理不当,将会使企业面临工期拖延风险、质量风险和成本风险。

1.工期拖延风险

工期一旦被延长,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错过最佳租售时机,如已预售,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损失、信誉损失;另一方面,会增加投入资金利息支出,增加管理费。

2.项目质量风险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开发项目质量主要体现在项目的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美观性与环境协调性五个方面。消费者重视房屋的物理质量,更强调房屋的效用。承包商施工技术水平落后、偷工减料,建筑结构有安全隐患等,是造成项目质量风险的主要因素;房屋设计和户型结构未充分考虑潜在消费者功能需求,也是房屋质量不佳的重要方面。

3.开发成本风险

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风险源于开发的各个阶段。建设前期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程度达95%—100%,越到后期影响程度越小。在规划设计中,方案陈旧、深度不够,参数选用不合理以及未进行优化优选设计,都会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在建设期间,国家调整产业政策,采用新的要求或更高的技术标准,也都会使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ᦉ7;除此之外,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导致的建材价格上涨和建筑成本的增加及项目是否能按时完工、工程质量的保证、施工中意外事故等都是这一阶段将要面临的风险。

三、经营管理阶段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建成后,资金投放工作基本结束,投资过程就转入到房地产销售、出租或物业管理的经营管理阶段。该阶段决定着房地产投资收益的实现,是房地产投资风险最大的环节之一。其中包括:营销策划风险、物业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1.营销策划风险

营销策划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它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成本能否收回、利润能否实现。在房地产营销策划中,价格定位、销售渠道、营销方式等都是很重要的方面。其中,定价最关键,因为消费者对价格最敏感。价格过高远离市场会引起房地产销售困难,难以实现利润;而价格过低不仅会减少房地产利润,还可能致使消费者怀疑商品房的质量,从而影响房地产商在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风险。

2.物业管理风险

物业管理的水平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后继生存与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不仅注重其价格和质量,而且注重其售后服务,即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需要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来进行管理,这也面临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如专业管理队伍、管理构架、管理公约以及管理费用等。

3.其他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测绘,房产登记,应用

 

2007年7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国家建设部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先后实施加强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了登记部门的义务与责任,对房产登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论文,应用。

房产基础测绘是一荐基础性、公益性的测绘活动。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登记前,要到房产测绘窗口申请房产(基础、项目)测绘,由测绘人员现场勘查,绘制房产分幅图、分丘图、分户图,编制房屋测绘幢号,填写丘与房屋属性信息调查表。工作完成后,向测绘申请人提供房屋基础测绘现场分丘示意图和房屋测绘报告书。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时,要向窗口受理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要向窗口受理人员提交基础测绘现场分丘示意图。窗口受理人员要详细查看现场示意图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及道路名称,河流及河流名称,丘界限及产权人名称,所测房屋及屋角坐标,房屋测绘幢号和派出所编号,丘座落、街坊号、丘号、指北针等),然后比对配证图上的房屋测绘幢号,规划证红线图或土地证地籍图中的位置与平面坐标,如果这些内容与基础测绘现场分丘示意图上的内容符合,则可以认定房屋现场曾做过实地查看,并且就房屋现场与所有权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认真审核。

在审核环节,工作人员不必再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可以在房屋办公室系统GIS图形中打开房产分幅图,凭借房屋测绘幢号调出房屋现场图形,观查房屋的座落、位置关系、权属、数量、四邻、周边道路;也可以根据房屋测绘幢号于楼盘表的一一对应关系,迅速定位房屋楼盘表,确定房屋基本幢数,进而制定幢房屋权属现状信息。

房产调查的基本单位是幢,也是房产要素测量的基本单位,因而在房产测量中对“幢”的概念是同期规划、同期建设、同期验收的建筑,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同一幢楼应该是同期规划、同期建设和同期验收的,不同期规划、建设和验收的项目将各自独立,单独成幢。作为同一幢楼,地面以上部分的基础、结构应为统一整体,具体是指房屋的各个部分结构相连,即各个部分的梁、柱、墙等相互联接在一起,不可分割。如果房屋各部分间互不相连,则可以将各部分独立分幢。

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同一产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相一致的原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分属于不同使用权人的多块土地上,且各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清楚,则该房屋不能作为一幢处理。

有共同的共有共用设施的房屋,最重要的是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的影响。如果房屋各部分之间没有共同的共有共用设施,那么,无论是作为一幢还是作为多幢,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关于商住楼楼间分摊问题,商住楼一般为一幢楼的下部若干层为商业(或非住宅),上部若干层为住宅。两部分功能不同结构也往往不相同,商业部位若干层的楼梯间与商业部位不相通,而与住宅相通,主要是为上部住宅服务的,该部分楼梯面积怎样分摊还需探讨。如分摊给商业部位,商业部位并不使用,商业部位有时还有自用楼梯;如分摊给住宅部位,商业部位层数越多,住宅部位分摊面积就越大,并主要因为下部商业而引起。我们的作法是:商用部位的楼梯间(不含商业自用的)和层顶楼梯间由全楼分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由住宅分摊。科技论文,应用。科技论文,应用。这样,既体现了全楼的整体概念,也兼顾了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

房屋相邻两个层面的层高均未达到2.20m时的面积计算 ,按法律规定,房屋层高要达到2.20m才能计算建筑面积。

坡屋顶内空间面积的计算,坡屋顶作为中国传统建筑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现代建筑中,多层住宅的坡屋顶内空间被普遍利用,顶层为跃层的住宅日益增多。科技论文,应用。《规范》规定: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在2.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坡屋顶一般可作为居室或储藏室,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经济角度来看,坡屋顶部是比较合理的,可将其用作与整个建筑空间等同的一个部分,坡屋顶间的使用可以从屋脊一直延伸到屋檐,靠着屋檐的短墙还可摆放家具,整个空间都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我们建议:高度在1.50―2.20M的部位应适当计算面积,可按其处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在面积计算时,应将其与平屋顶结构区分开来,以体现坡屋顶的利用价值。

有许多沿街的楼房,下面几层是商业用房,上面是住宅,通往住宅要走室外楼梯。该部分共有面积如何分摊比较合理呢?本人认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改变“谁使用谁分摊”的思维方式,要从整体加以考虑。由于是商住楼,必然分为商业和住宅两个功能区,室外楼梯是作为连接两个功能区的纽带,是整幢楼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情况下,是由住宅部分使用,但它也是整幢楼的消防通道,对整幢楼的管理、维修等都起着作用,因此,该室外楼梯应作为整幢楼的共有面积,由商业和住宅两个功能区共同分摊。

关于跨层共有建筑面积公摊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住宅商品化制度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房屋所有制关系越来越复杂,由单一产权向多产权转化,异产同幢房屋空间面积的分析成为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明确划分功能区,准确认定幢共有面积、层共有面积、功能区共有面积,作到公正、公平。合理分摊已成为我们房产测绘人员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建筑面积已成为核定商品房价格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房屋出售时,不同楼层价格不同,当共有面积跨层分摊时将与房价产生矛盾。例如:地下室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就存在一些问题,地下室销售价格往往比地上部分低得多,如将地下室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摊到不同层的共有面积将被计人到相应的产权面积中,同是由地下室分摊所得的共有面积因房屋所处楼层不同引起价格差异势必造成不合理。其实不仅仅是地下室,其它共有面积跨层分摊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当共有面积跨层分摊时,我们必须认真界定共有面积及其分摊范围,并在产权证配图上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明细表,以增加透明度,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科技论文,应用。

工作中一般要按号定表、以图管房,通过房产分幅图将房屋信息地理化,可以清晰界定房屋的权属界线,增强房屋产权的权属意识。通过房屋测绘幢号化解了单幢房屋信息孤岛的难题,不受单位名称、派出所院落、道路变化的干扰直接进入房屋楼盘表,化繁为简,加快登记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有利于房产基础测绘成果向实用通过这一步审核可以杜绝任何重复办证、重复抵押,隐瞒司法限制的企图,向格式化的科学方向转化,实现了测绘前置的改革意义。科技论文,应用。

以上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思考,提出来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寻求更加合理的方式、方法,使得房产面积的计算朝规范化方向发展,让产权人放心、满意。

第12篇

论文摘要:文中通过对房产测绘管理模式方法的分析,结合MAPG玲介绍了地理信息系统在房产侧绘中的应用。

1引言

房产要旗作为一个城市中变化最为活跃,最关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弓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波。但在目前。美六舫地产日常管理工作仍以传统的手工模式为主。这种方式成图周期长、阴形数据存储方式落后,数据吏新复杂.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效率地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熊内逐步开展房产铬息化建没,餐内很多城市开始建立自己的房产侧绘管理信系统。目前,厦内已经有,一些房产测绘软件投人使用,低是随着房产信月包系统的建立,这些系统己经越来越不魏适应偏意系统管理的豢婆.GI以G氏嵘招phic她勿”熊扁班姐system,以溉被弓入粼房产NlI绘信息系统的建设中,井取得了广泛应用。随着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房产信息系统形成了以GIS空间数据为支挥豹综合应裘系统,GIS空润数据寒是整个系统的基础和生命,房产测绘是建立和更新G份空间数据库的重要的方法,必须承担起为信息系统输送数据的使命。因此,本文主要针时GIS和房产澎绘管理的特点,对Gls在房产侧绘管理中豹应用进行探讨,主要涉及系统开发平台和结构模式、数据入库等方面。

2系统开发乎台与结构棋式

2.1蓄房地产信息可以分为拼大类

(1)玲房地产本身的信J包。例如房子的位锐,周围地理环境等,

(2)房地产的属性信息,如房屋建筑建造的年代,劝能,所属单位等。

房地产信息中有明海的空海分布数撰,这些空间分布信息的描述和分析,是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具有明确的空间分布特性,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建立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

MAPG撼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工具型地理信息系统,国产优秀G篇平台。MAP以S具备完善的数愉采集、处理,输出、建库、检索、分析等劝能。其中,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了数字化、矢蠢化、GPS滚人、电子平板测图、开放式数据转换等。数据处理包括编辑、自动拓扑处理、投影、变换、误差校正、图框生成、蜜例符号繁饰、建像镶嵌凳淮等方面的几百个功能,数据辕出既能够迸行常规的数据交换、打印,也能够进行版面编排、挂网、分色、印刷出高质最的图件,数据瑰库可建立海直地踢库‘影像地撰库、高程模型库,实现三库金一;分析功能既包括矢全空绒分析,也包括对遥感影像、DEM,网络等数据的常规分析和专业分析.MGI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具有处理大数据党的能力,MA可以输出印刷越大姨面图件,各种数是(如点数,线数、结点数、区数,地蒸库中的敬模数等)均可超过20亿个,对数据最的唯一限制可能是磁盘的存储容量。MA户G冷还具有二次开发能力,提供了丰富的A执角数、C类。组件供二次并发用户选锋。

3嫩据入库

房产管理系统中不仅需要房地产的空间数据(房子的位置,翼滩地理环境等),还需要基本的粼性数据,如房魔建筑建造豹年代,功能,所属单位等。因此,数据的入库必须从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两个方面来考虑。

3.1飞交润数据入库

空娜数据人库,可级根据实际铸缓选择不同的建库方案,但是最终的目的都要转换成M人PG 15可以接收的数据格式,如对于空间数据入库,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下面合适的方法:扫描矢呈化,格式转换扶,直换成毅法二。

3.2之样性数据入库

属性数据的录人同空间数据的录入一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如在空间数据录人的方式中已经介绍了支接成图头,最可以直接存锗其空澎数据和撰性数据的,另外,也可以采用格式转换的方法,对已有属性数据的电子格式在MA似性库管理摸块中导入到数据库中,在空间数据入库的时候也可在MAPG扮编辑摸块或裘性库管理镇块中直接录人属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