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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

时间:2023-04-10 11: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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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朱元珍.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 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2004,(7).

[3]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 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 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 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8] 王景新.长三角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苏、浙新乡村建设系列调研报告[C]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

织建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46.

第2篇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求,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需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

1.2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1.3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2.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启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启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

2.2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

2.3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3.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

3.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

第3篇

十报告指出,农村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做出的重大部署,指明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如何在新形势下通过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引领和带动现代农业健康快速发展,是摆在我们老科协组织面前的重大课题。

调查表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现阶段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保障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还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单一化、土地经营零散化的现状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主要表现为:一从思想观念上看,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认识偏低。认为合作是“走回头路”,“吃大锅饭”,怕入股入社吃亏。干部怕弄不好落埋怨,不讨好。二从发展上看,数量偏少。特别是像样的、规范的更少。发展的也不平衡。有的村“空白”。还是处于自发的,原始的初级阶段。三从组织规模上看,组织规模程度偏小。有的合作社就几户,或是家庭式的。四从带动作用上看,带动作用偏弱。由于数量少,规模小,内容单,因此对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商品化发展的带动作用还很有限。有的在运行中因为各种因素夭折失败,产生负面影响。五从经营管理水平上看,管理人员的__素质偏差。文化程度不高,创新能力不智,管理能力不强,很难支撑和再发展。六从规章制度看,执行的也不得力。七从资金上看偏缺。__乡三排村的“万家乐”千只绒山羊养殖场就是因为没有购羊的流动资金而被迫在去年末停办。八从服务上看,全程服务偏全,还不能到位,还不能满足需要。

1、提高认识,在思想上推进。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农民明白,依法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是过去搞的合作化和“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而是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农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客观要求。要通过召开经济能人座谈会、走村入户调查、举办专题讲座、推荐成功经验等途径,教育引导农民自觉组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帮助农民算效益帐、算信息帐、算技术帐等群众乐意接受的方法,引导农民自觉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规范模式。基层政府要加大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加大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转变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2、加强领导,在组织引导上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纳入日程,摆上位置,抓在手上。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方案、措施。建立县、乡(镇)、村组织领导责任制。县、乡(镇)领导包村责任制。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推进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和落实,逐步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抓好典型示范引领。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现有好的,完善有缺欠的,发展有基础的,整合不合适的,扶持初建的。每年每个村都要发展一两个。做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带一批农户,富一方群众。

3、加快耕地流转,在规模化上推进。建立健康有效的耕地流转机制,加快耕地流转,这是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现在耕地流转也就是10%左右,流转空间很大。有的村有基础和经验。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积极推进耕地流转,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鼓励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强化耕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序、稳妥流转。

4、创造发展环境,在优惠上推进。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优惠。二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支持力度,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科技、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和畜牧等部门,要把扶持重点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三要把农业__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农、林、水、机、畜、鱼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

5、加大投入,在资金扶持上推进。在向国家、省、市积极争取扶持资金外,县财政根据实际能力,在可能的条件下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和农民一起自办、联办、参办合作社,互利双赢。 6、加大优质服务在保障上推进。一要加强农业科技服务,鼓励涉农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二要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相关农业展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销售搭建平台,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农产品食品博览会,提高农产品销售和知名度,占领更多市场份额。三要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四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

第4篇

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经济必须也要不断地发展,才能够保证农村经济较城市经济而言不落下。中国的区域和人口重点在农村,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笔者就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浅析,并且提几点建议。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规政策,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对束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限制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持边培育、边规范,先实行备案管理,待运作规范、具备登记条件后,再逐步将它们纳入统一管理。近几年,沈丘县围绕兴农富民目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已阻碍了农村经济向更深层次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县委、县政府把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作为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切入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截止去年,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72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7个,行业协会带动型3个,专业市场带动型3个。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如龙头企业依托型,金源种业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合作组织。经纪人销售合作型,即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如山药销售协会等。

3.坚持城乡发展的思路。(1)统筹放活城乡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县域经济的主体。要进一步放宽进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使民营经济能够充分带动城乡劳动力、资金和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2)统筹扩大城乡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成功率,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搞好项目谋划,搞好园区建设,搞好全程服务。不仅扩大城市的对外开发,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对外开放,大力开放县域的特色农产品,有条件的要由相关政府组织,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采用就近原则,扩大对日本、俄罗斯、韩国和朝鲜等国的对外开放。

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金融产品创新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近年来推进的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经济高速发展模式忽视了对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考虑。以新农村建设为战略指引的改革新举措有助于重构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力支持[1]。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有效落实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资金,二是非政府来源的市场资金。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付受财政预算硬约束,新农村建设事业的资金融通不应依赖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应充分借助市场力量来集聚可支持农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以村镇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村互助社等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茁壮成长并有效填补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的缺口,但其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制约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1.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问题

其一,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模式存在问题,金融网点分布失衡。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行和农信社。作为央企的农行在国资委的利润指标考核下,多将其资金转投到具有较高信贷收益和较低信贷风险的城市工商企业信贷业务领域,由此导致农行大规模撤并农村商业网点;而农信社亦积极向城商行转型,不愿为农户和小微型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使得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资金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流向城市的问题使得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脱离了其设立的初衷,转而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桎梏。其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在基于熟人社会的信用信息匮乏状态中,农户之间习惯于依托地缘、血缘和人缘来建立人际和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关系,不习惯基于信用信息评估的授信方式来融通资金。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从熟人交易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时,信用体系建设缺位的危害逐渐浮现,并威胁到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这种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支持的意愿。

2.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问题

其一,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内容较单一制约农村各类经济组织获取现代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呈现较大的结构性和层次性差异,农业产业、乡镇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商贸流通产业等横跨各产业的资金融通需求,给农村金融机构提出了创新产品与服务以适应多元化农村金融需求的要求。但是,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其业务创新的市场需求容量;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严重制约了其业务创新的供给能力。其二,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与服务领域的创新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动力。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形式上建构起多层次金融组织架构,但却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除市场端的发育不足问题外,各级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支农型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是制约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主要障碍。由于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资产规模小和抵押贷款能力较弱,为遏制区域性金融风险暴露,金融监管机构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贷款业务审核要求,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动力。

3.市场支撑体系建设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相对落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构件,需要接受上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缜密风险监管。但由于当前关于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严重制约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效能。虽然当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领域取得一定进展,但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层级相对较低,法律权威性不足。立法内容多停留于理念和原则性规定,缺乏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价值。再者,风险监管体系缺乏适应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能力,尚未形成可执行多层次监管职能的监管体系。虽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然构建起“一行三会”的主体框架,但各机构之间因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监管职责边界界定模糊不清,从而阻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组织较高水平的协调行动力。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模式选择路径

1.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创新路径

首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组织建设模式。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建设重视规模扩张式发展模式,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着组织建设资源相对匮乏等先天性问题,难以拥有扩张组织规模的必要资金资源。在机构建设所需硬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形下,其不可与传统金融机构展开规模竞争,而应当根据自身实力而采取量力而为的组织建设新模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对农村金融市场较为熟悉的特点,打造面向农村基层的草根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抵押品匮乏和农村基层经济组织贷款难的特点,来建立接地气的农村金融机构分支组织;通过增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金融资源可获取性的方式来使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形成依靠市场化金融机制,而非政策性贷款来获取发展动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建设新模式。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组织运作机制。应当根据目标市场的内涵和特征来确立其组织机构的经营内容和业务拓展方向,从制度层面建构起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运作新机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以农户和小微型乡镇企业为信贷主体,这些草根金融需求方长期以来大多被排斥在金融信贷体系之外,无法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机构对实体产业的良好金融服务。为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建设专门服务于基层草根阶层的普惠式金融组织机构运作新机制,这有助于帮助其克服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发的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从而让农村地区各类贫困农户和小微企业及时高效的获得高质量金融服务和公道的服务价格。

2.产品与服务创新路径

第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着力拓展订单式金融产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主要供给基本的存贷型产品,农村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创新匮乏性使得传统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多元化金融需求。针对农村经济组织抵押资产匮乏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深入拓展订单式涉农贷款业务,根据农户或小微乡镇企业的具有较高资信一方企业的合同及订单给予其必要的信贷支持。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促成农村基层组织建立以龙头企业为动力,以“企业加农户”的农村经济组织新模式,从而增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资信水平。通过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来降低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的信贷成本,推动农村经济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可持续发展。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度发展面向农户或小微乡镇企业的小额信贷业务。农户小额信贷受自然环境及市场环境的影响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及市场风险,由此抑制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农户贷款的积极性[2]。这种小额信贷业务是以农户或小微乡镇企业为信贷对象,以农户个人资信为信贷支持,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一种普惠式金融业务创新。它具有信贷审核门槛低、申贷途径较为灵活和利率成本适中等特点,有助于化解农户抵押难、担保难和信贷难等问题,有力的支持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3.支撑体系创新路径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携手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着力培养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关于支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和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打造适合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农村地区各类经济组织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可将申贷人的资信评估结果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确定的信贷利率值相挂钩,并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联合执法力度,严厉遏制农村经济组织逃废债行为,共同维护农村金融秩序问题,遏制区域性金融危机的滋生与蔓延。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健全金融风险监控体系。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类新型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在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其对金融风险监控体系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风险控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风险监管策略,以提升风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由于风控管理能力较弱,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依据《巴塞尔协议》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考核;由于信贷客户质量较差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且将其存款保证金足额纳入到存款准备金篮子中,并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更多的利率市场化权利。这有助于利用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机制灵活特点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作者:任玎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党文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广西农村金融机构的实践[J].学术论坛,2013,(6):156-160.

第6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59-04

一、引 言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具有权利性、表征性、便利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虽然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相对不稳定性,但总体而言,在权利证券化和市场信用高度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已与动产质押一起,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越发显示出其融资方面的潜力。在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股权质押的法理研究。而政府部门及产权市场等实务界则多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进行了分析。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探讨均仅限于城市地区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问题,而对农村地区股权质押这一创新担保方式的重要意义、适用基础等问题却没有涉及。当然,这与农村地区以股权为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极不多见有关。股权质押源于实践,它并不是与质押同时产生。权利制度体系只能由一定的社会经济需要决定,股权质押只能是商品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只有当农村地区存在一定的股权形式作为质押基础时,农村地区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才可能随之兴起。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开展,新型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使股权在农村广泛发展、存在,为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条件。2009年年初,浙江宁波市开展了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受到了当地农民的欢迎。这说明在中国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由于中国农村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农村推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也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政策扶持予以推动。

二、股权质押担保对金融支持“三农”的意义

当前,针对农村的担保方式创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各类新型的担保创新方式层出不穷。基于农村股权的存在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特点,目前在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不仅具备其原本的简便、快捷的优点,还有利于满足农村宽领域、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有利于融资机构为“三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有利于满足宽范围的融资需求。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当前的中国农村涌现了一大批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及股份合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形式,农村大到村集体、企业,小到农民个人,都持有着各种各样的股权,股权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如果这些股权能用来质押获得融资,那么将惠及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满足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

2.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的融资需求。由于各类农村经济主体持有的股权种类多样,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将更有利于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以农民为例,一般农户持有的股权为资格股、身份股,多数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最基本的股份,股份面额不大,其融资需求多为金额较小的简单生产需求。农村专业大户除持有资格股、身份股外,还持有投资股,股份面额较大,其融资需求也为金融额较大的扩大生产性需求。股份持有的数量、面额与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基本匹配,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农村有较强的适用性。

3.有利于消除农户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的范围都不大,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范围更小一点,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都是相互熟识的,彼此之间的信用状况也都了解。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股权一般只能在内部转让,融资机构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一般要与股权代表单位签定同意内部转让股份的协议。在这个过程中融资机构可以了解业务办理者的资信状况,最大程度地消除融资者与提供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中国农村股权结构与推广股权质押担保的现实基础

目前,在中国农村地区,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形式(表1所示)。入股各类经济组织的农村经济主体即是股权持有人。农村股权分布范围很广,农民、农村各级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都持有一定量的股份,这些分散在农村的股权正是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坚实基础。具体股权持有情况见表2。的股权而言,农村的股权有其独特的性质。

一是分布范围较广。农村的村集体、乡镇企业等传统农村经济主体一般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而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也采用了股份合作制加以建立。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广泛存在,使农村大到村集体、企业,小到农民个人,都持有着各种各样的股权,股权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

二是股权形式多样。个人股、集体股、成员股(身份股)、投资股、自然人股、法人股等各类股权形式都可在农村找到身影。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和发展状况而有所不同。一般的农户所持有股权为村股份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股、身份股等基本股份。农业生产大户或农村个体工商户则可能持有除了基本股份之外的投资股,农村经济组织则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持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股或投资股。

三是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合作社的原则之一是“自愿与开放”,但是由于在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享有了国家诸多优惠政策,为了保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农”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里都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如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量化到人的股权可以按《章程》依法继承,也可以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同意后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份可在经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一般限于成员内部转让)、买卖、继承。”

四、推广农村股权质押担保面临的主要困难

相对于城市中的股权,农村股权存在范围广、形式种类多,给股权质押融资业开展打下了丰厚的基础。然而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自身的特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村股权都不能公开自由转让,这些性质也为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局限。

(一)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股权由于无法完全自由转让是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最大障碍。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出质的股权为“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无法自由转让的股权,将对接受质押股权的融资公司或银行产生较大的业务风险。当融资人无法还款时,融资公司或银行处置股权的方式将会受到一定限制,不仅增加业务成本,还可能造成放贷损失,使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融资公司或银行产生顾虑。

(二)股权存在形式繁多,增加融资机构业务成本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股权存在形式更为多样。数量多、种类多、结构复杂,不利于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农村经济主体的股权存在形式与转让方式多由其章程决定,而随着农村经济主体种类及发展阶段的多样化,致使农村不同经济主体中股权的存在形式和流转方式各不相同,甚至同一种经济主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中股权的流转方式也会有所区别。股权存在形式多样,一方面使得管理部门难以出台统一的股权出质规范,另一方面也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机构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针对不同的经济主体制定不同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则,增加了股权质押业务成本。

(三)股权融资意识淡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早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但在农村,股权质押融资还是新生事物。首先,农村融资机构开展股权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农村融资机构较为热衷于开展动产担保及林权、土地经营权、应收帐款等其他权利担保融资业务。股权担保方式由于转让受限、股权处置难度偏大不受融资机构重视。其次,农民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摄性不高。由于宣传不足,农民对股权质押融资知之甚少,大多数农民没有用手中股权作担保融资的意识,就是在宁波市江北区,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初期,由于农民对股权质押业务的不熟悉,也曾发生过三个月的时间里只发生两笔股权质押贷款的尴尬局面,后期经过大力宣传推广才有所改善。

五、推动中国农村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零星的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其中做得比较好的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据统计,截至2009年8月11日,江北区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的户数为451户,贷款金额1299.98万元。江北区的成功经验说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农村仍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推动农村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农村股权质押融资意识

要促进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树立股权质押融资的意识十分必要。一方面可由政府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通过举办银企见面会、研讨会、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向融资机构宣传股权质押优势,使融资机构意识到开展农村股权质押业务是丰富自身业务品种、抢占农村市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要通过办讲座、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在农村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宣传力度,让农村经济组织认识到股权质押融资对于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巨大作用,了解股权质押融资是激活资本、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股权质押融资手续简单,贷款费用低的长处,提高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二)出台指导意见,规避农村股权转让受限的法律障碍

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要顺利开展,必须克服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这一障碍。农村股权虽然不能自由转让,但可在农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给股权处置创造了一定条件。在宁波实践中,为了规避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这一障碍,宁波市江北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德见》从政府的角度明确了开展出质的股权可以以拍卖的形式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进行转让。若股权流拍,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对股份进行回收,规避了股权无法自由转让的障碍,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机构的资金安全。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形式多样,在促进农村股权转让的政策上要坚持一社一策的方针。根据每个经济组织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其成员利益的股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式可由经济组织自身决定,可选择在内部拍卖、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对外转让等方式。转让对象和数量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应不改变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在股权转让登记方面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也可结合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条件,确定是在经济组织内部登记、年末送工商局备案或是直接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第7篇

【论文摘要】现阶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特点鲜明,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同时对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建议,以期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价值参考。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1法律地位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注册登记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起诉、应诉地位就成为难题。

1.2人员素质不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吸引人才,目前的管理层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致使合作组织的功能难以发挥,影响力不大。缺乏优秀的带头人已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之一。

1.3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章程,有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有的虽有章程,但没有按章程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有的甚至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或有,也是流于形式;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关系松散,合作组织对成员二次返利较少,有的甚至没有。

1.4行政色彩较浓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政府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兴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阶层也在这些部门负责人和乡村干部中产生。这有利于组织的创建,但也存在干部力量过强,行政色彩较浓,以致产生农民对合作组织的认同感不强,主动参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经营决策权、分配权都掌握在干部手中,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1.5扶持力度不大虽然湖北省下发了有关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文件,武汉市也召开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但新洲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致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存在资金紧缺、贷款难、税费负担较重、农产品运销成本大、登记门槛高、公共服务缺位等问题。

1.6发展动力不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部的自我发展动力,另一个是外部的推动力。从内部发展动力看,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从外部的推动力看,虽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省里和一些地方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的问题。

2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考

2.1培训组织协调农业合作组织的企业家政府与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培训方案,分批对经民主挑选出来的农民代表进行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适当方式的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毕业后进行跟踪指导,可持续地培养具有创新才能的企业家。另一方面,可设立相关专业,培养可带领新组织发展的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2.2加强政府扶持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要继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其次,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进一步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第二,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放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办理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

2.3培育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力普遍比较薄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涉及加工、储藏、运输、保鲜等环节功能不多,产品的联合销售、市场开拓也刚刚起步。要围绕做大做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体化经营,大力开发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开发的“名、特、优、新”支柱产品,使优质产品取得专用产品取得专用标志。改善产品收购地、冷藏设施、加工场地、办设施、培训场所等硬件设施,增强统一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和提高为社员的服务水平。同时,要引导更多的农民介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追求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从农业生产一线游离出来,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效益。

2.4区分情况,分类促进要区分不同地区的情况,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经济组织,予以分类促进。一是积极发展一批。鼓励农村产销大户、经纪能人、龙头企业、农技部门、供销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各自的优势牵头兴办。二是迅速规范一批。进一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登记,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理顺其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努力改造一批。创造条件努力将松散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转向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种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四是着力提升一批。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善生产储运加工设备、培训场所、收购场地、办公设施等硬件条件,引导它们吸纳社会资本,提高融资能力,鼓励它们拓宽服务和经营领域,创建品牌,创办自已的加工销售企业,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跨区域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的范围、规模和层次,做大做强。

第8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经营自的农户间的自愿合作,成员之间、成员与组织之间产权界限清晰,公平交易。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好的地方,“办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是群众对其的评价。这得益于它内部的共同利益机制和潜在的组织功能。具体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以下功能。

(一)规模集成功能。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组织工作,分散的农业生产实现了适度的规模经营生产,降低了农产品生产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使农民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购置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出自己的产品;规模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盲目性,最终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

(二)信息传递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后,最为突出的一点是为当地农村的科技推广服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依托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成员提供技术、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普及和推广,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增强了农产品的竞争力。

(三)教育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技术水平,使大批农民掌握了实用技术,拓宽了致富门路;促进农村专业技术人才和现代新型农民的成长,农民在组织开展的各种技术活动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涌现出越来越多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促进共同富裕,出现了农民争学科技发展生产的新风尚。同时,专业合作组织必须讲究农产品质量,讲究信用,组织成员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也相互监督,这样就培育了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

另外,从制度创新方面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农民真正的联合,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二、河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登记注册不规范等许多不足与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短缺。组织会费和股金十分有限,资本筹措渠道狭窄,资本短缺成为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劳动联合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之一,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合作组织对资金的要求越来越高。西方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相当多的资金支持,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通过政府支持和信贷方式获取资金却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为:社员自筹、外部股金和自我资本积累。但从目前看难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大多数参加合作组织的社员农户自身经济势力有限,无法聚集大量股金。由于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较小,从而利润较少,在合作组织的盈余分配中所提取的公共积累就比较少,通过这样的资本积累为扩大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积累资金难度比较大。由于农村资金的稀缺性,也很难在非社员中筹得大量资金。因此,在当前,农村合作组织的筹资渠道及其有限且较为狭窄,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社员素质不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需要有经验、有素质、有理想的人才来支持。另一方面,组织的长期发展应考虑全体成员的素质问题。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之所以出现规范化程度低,发展速度慢等问题,就是人才缺乏的结果。从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实践来看,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即通常所说的农村中的“能人”或精英人物,这些人能意识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并能按照合作社原则创建和发展合作社。文献资料和典型案例表明,目前河南这种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合作组织所占比重很小,像兰考这些地区甚至靠外力来发展合作组织。这主要是由于在现今的广大农村普遍缺乏善于经营管理的合作精英的引领。

(三)政府管理错位。例如,社旗小杂粮产业合作联社在注册时,县里相关部门并不支持这一想法,所以就注册了一个名为“远大科技推广中心”的组织,后来社旗小杂粮产业合作联社才正式成立,并进行了民政注册。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社旗与濮阳的注册难题,一方面触动了一些部门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证据。不过,最起码这些地方政府部门还是关心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的。

但是,有些地方的情况让人不敢想像,在我们2006年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农业局居然没有听说过省政府23号文件――省政府于2005年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这么重要的一个文件,一年之后,居然还没有传到县一级部门,于是这些资金有限的协会和合作社不得不承担起政府复印部的功能。当然有一部分原因是一些领导,拿着老思想不放,老将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共论,引不起足够的重视。

三、河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策分析

(一)加强信贷支持,开展金融创新。借鉴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的信贷支持。政府当前可以从几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1)以政府贴息方式提供专项信贷支持。主要是通过政策银行向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专项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建设所需资金,如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进等。(2)以政府担保为前提,协调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其他金融组织在农业信贷方面采取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的政策,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发展。(3)创造宽松环境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建立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在农村社员之间融通资金。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完备有效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合作社成功运营的基本保障。

这个方面,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合作社用五项资金启动四个平台。合作社目前的资金主要来源有五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引进外资(包括国外资金)、国内爱好贷款扶贫的企业和个人的投资、社员会费、社员贷款保证金、政府扶持资金。

第9篇

关键词: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 股份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47-02

一、 锡林郭勒地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牧民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而自愿组织的一种新型组织,是一种摆脱个体经济对市场经济被动局面而采取的积极行动。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加速,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更强大要求,个体经济和承包经营户应对不了市场的发展这一新要求,必须联合应对,才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特的经营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发展,在这样严酷的生存条件和发展要求下,农村、牧区出现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一)锡林郭勒地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畜产品专业协会、牧民联户经营、牧民生产合作社、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养殖专业户、育肥、马产业、手工艺、大棚蔬菜、技术服务、旅游业,还有各种专业协会等。

(二)成立的主要目的

产品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实现劳动力分工合作、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共享信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集体购买、节约资本等为目的。这些都能为农牧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也能够弥补生产队解散,集体经济和集体劳动推出主导地位后人们对过去生产生活的一种思念。是集体主义思想的表现。

(三)成立的时间和数量

锡林郭勒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时间是以2001年后相继成立的。如2002年11月,阿巴嘎旗萨如拉图亚嘎查党委书记延巴特尔带头37户牧民以牲畜、草场、资金入股,注册91万元成立了萨如拉牛业有限 责任公司。这是在锡盟地区比较早,比较正规、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到2012年底全盟已有1502家牧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太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446家、白旗各类专业合作社115家,西苏旗各类专业合作社95家、东乌旗各类专业合作社199家、兰旗共有专业合作社359户,是全盟专业合作社最多的旗县,锡林浩特市各类专业合作社77家、阿巴嘎旗各类专业合作社102家、多伦县各类专业合作社175个、东苏旗各类专业合作社41家、西乌旗各类专业合作社96个,乌拉盖开发区各类专业合作社72家,协会4个。

(四)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和经营状况

1.资金投入方式: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货币出资:如东乌珠穆沁旗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99户,成员总数达到1470户,注册资金达到了2810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7020万元,非货币出资额21083万元),出资总额100-500万元的118户,500-1000万元的6户。西乌珠穆沁旗已注册的牧民专业合作社共96个,注册资金8520万元。正兰旗共有专业合作社359户出资额达到39619.03万元,其中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到500万元之间的176户,500万元以上的8户。多伦县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175个,注册资金2亿余元。注册成立的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2个,注册资金达到9678.4万元。这些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经营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农牧业的经营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要求,增加了农牧民收入,还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农牧民生产方式,促进了农牧业业 专业化、 产业化发展;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建设新农村新牧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非货币出资:主要有牲畜、草场、棚圈、大棚、农地、农牧业机械、技术等。非货币出资对农牧民来说,能够根据自身的长处和优点,结合其他有利因素,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生产资料入股、联合进行生产经营。农牧民联户经营的主体往往是两个或多个牧户,是比较简单的合作经济。

(3)争取专项扶持资金。如农牧业、民政、民族事务、税务、财政、扶贫等部门都有他们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扶持资金,这些专项扶持资金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广大农牧民亲身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农牧民的关怀和帮助。

(4)企业的投入与扶持。a.企业扶持。由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或企业负责人的认知,对某些专业合作社进行投入和扶持,如2003 年,内蒙古苏尼特左旗贝勒镇巴彦淖尔嘎查的 30 户牧民,在内蒙古基建投资公司的帮助下,入股成立了草业公司。b.龙头企业的投入与扶持。龙头企业的合作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之一,龙头企业能够以他的产业和规模带动本地的农牧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也能够使企业得到发展,如内蒙古伊利集团和蒙牛集团在内蒙古各盟市乃至全国各地都有他们的奶源基地和联户基地。

二、锡林郭勒地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锡林郭勒地区牧区专业合作社的存在的问题较多,但是,有点较突出;有点较典型。有的自身能够解决,有点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帮助解决。

(一)合作规模偏小或单一

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有点就存在合作规模问题,分析原因发现成因有多种多样。其一是资金问题。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小取决于投入到资金量。由于很多专业合作社是农牧民自愿组织的,大多数是一土地、牲畜、草场、棚圈、大棚、农地、农牧业机械、技术入股成立的,能够拿出的现金不多,这样影响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和扩大再生产。

(二)经营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

由于农牧民群众对市场经济的了解和掌握,缺乏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很多专业合作社出现了经营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一部分通过教育培训得到提高和锻炼,但是大多数农牧民由于先天性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原因,对培训内容的了解掌握上出现困难的情况;这样做合作社内部在经营层次是出现了不同的局面,谈不上市场竞争力的问题。

(三)运作不够规范,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

各类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共同的问题是缺乏专业人才。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合作社的生存、发展。由于没有专业人才,他们的合作社从开始就存在运作不规范,经营管理水平低的问题。由于很多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牧区,交通不便,甚至偏僻,没有吸引人才的优越条件,只能靠自己。如锡林浩特都博羊业合作社没有兽医和输精员。专业合作社没有专业人员,更没有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人员;很多合作社都是流水帐,没有会计账。而且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四)融资矛盾突出,技术支撑不足

融资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很多合作社在融资问题时出现瓶颈,制约合作社发展。虽然在各级部门的统计数字中出资额、投资额都比较多,但是合作社的资金短缺现象比较普遍,都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是僧多肉少。与融资困难并存的是,技术支撑不足是严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又一个难题,能够得到技术支持的合作社不多,得到技术支持的,能够保证长期、连续的又少。甚至存在活动周、活动日现象。农业类合作社的技术支持的比牧业类合作社强,因为农业,比较集中,种类不多。

(五)政策不配套,扶持不到位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事物,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政策不配套现象,出现倒逼情况。很多的事情农牧民已经做了,但是有关部门还在研究,甚至各自为政。就比如,合作社登记这件事,现在的情况是多部门登记,多部门管理的现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在民族事务部门登记的,大多数是在旗县经营管理站登记注册。因为登记部门自然就管理部门,所以管理上出现了不到位的情况。

三、解决锡林郭勒地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

新型专业合作社最紧缺的是专业人才,一个合作社没有一个核心人物或带头人,很难在市场经济大浪中穿梭其间的,所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该在教育培训是下工夫,这样在某种意义上比投入资金,见效要快。所以培训教育工作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说是“能让战略”。 做好人才保障是关键。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

(二)要鼓励合作社兼并整合

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积极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组织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信息化服务,用于新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用于品牌培育和对示范性合作社的奖励

(三)要提供信贷支持

研究完善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政策,拓宽筹资渠道。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要创新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允许合作社以一些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物权,房屋、农牧业生产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贷款抵押。

农牧民专业合作姐姐组织在过去十几年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为部分农牧民改变生产生活方式,谋求致富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为有效解决生态恢复和农牧民增收,建设新农村中做出了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瓶颈问题,发展和推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有效而长久的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农牧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逐步转变生产经营观念,提高专业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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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党的“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之后,现在都在探索采取什么样对策,来加快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步伐,来实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这一重大历史任务。

从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一创新性的体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起到了提高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良好作用。二十多年来我国农村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一制度的带动作用。

但是,由于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断档,形成了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这就造成了:⑴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升,农村富裕劳动力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收入增幅越来越落后于城市,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速度加快,不少地区出现大片撂荒现象。⑵入世以来,我国农业面临史无前例的激烈竞争,现代农业的特点,即机械化、市场化、信息化、集约化等特点都不可能在个体户式生产方式中推广并实现利润最大化。⑶ 最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多地少情况下,靠种几亩地,养儿头家畜,可以解决温饱,而要达到小康,对多数农民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改变农业经济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一上解决“三农”问题,还必须依靠体制上的创新性突破。

二十一世纪初,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当地农民群众通过生产实践,纷纷创建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它如春笋,似潮涌,迅速普及我国各地。到2005年底,全国已达到十五万个。参加农户近一千多万,浙江省台州等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使当地农民一下子增加收入800多元。而湖北省加入新型农业组织高达100多万人,2005年该省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人均增收312元,比全省农民人均增收高出49.3%。

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农村普遍采用的生产经营方式。这种新型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民办性。它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利益共同体》。实行民办,民管,“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的经济组织,它不同于以往,供销社,信用社等集体组织:也不同于企业,机关,群团,社区组织。它是通过组织起来,增强统一服务功能,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从而达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生产经营效率。既充分体现了农民的经营自,又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好,而政府又包不了的事。

第二,专业性。它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性组织。由于专业化的要求,它可以在本地区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在组织内,它可以根据市场导向,组织成员进行专业技术和信息交流,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成员增收;它可以通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降低成本和形成群体规模效应,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三,延伸性。随着合作经济发展,为了能更好占有市场份额,有的地方已出现组织区域性联合社,或跨地区专业联合社,形成了组织横向一体化;也有的延伸了产业链,从单纯的产品生产,向原料、产品加工、产品运销领域扩展,或者与现有加工、运销企业联合,形成垂直一体化,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耗费,极大提高了合作组织的经济效益。

从各地实践看,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 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在推动乡风文明、改变村容村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也能够发挥积极有效作用。培养了新型农民,发展了基层民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干群矛盾少了,打牌赌博的少了,学习技术的多了,团结互助的多了。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创新体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体制的又一次伟大变革,随着它的发展壮大,必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载体。

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农村专业性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专业性合作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从实际情况看,要么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但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正是绝大多数合作社成立和发展的基础;要么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但合伙企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民不愿办,而有限责任公司门槛又高,多数农民办不起,且登记手续较繁、费用较高、税收等优惠政策难落实;要么在农业部门登记,但又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登记。

2、发展能力不强,发展水平不高,全国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相当一部分处于成员间的技术互助和信息互通水平,产品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加工增值的能力还十分薄弱,急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特别是资金扶持力度。

3、是管理不够规范。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与成员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多数组织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 ,利益分配,规章制度,经营决策不健全,经营机制不够灵活。由于大多数普通农户成员对外部力量和能人的依赖度较大,加之缺乏法律界定标准,一些不由成员控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随意“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4、是政府部门的指导、支持与服务不适应需要。从实践看,一方面存在着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不及时、支持力度小、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急于求成、行政干预色彩过浓,当地政府介入过深,领导者和部门利益过重,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呢?

1、要完善政策,改进服务。推动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进一步减免有关税费,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金融服务手段与方式。积极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实施农业保险的重要组织载体,逐步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各地蔬菜、水果、禽蛋、水产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为合作社入“市”搭建平台。

2、要推动制度创新,加快相关法律出台。目前,基层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都期待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尽快出台。各省可以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地方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行管理条例,使之有章可循。

3、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关联度大,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强,各级农业部门的支持、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做到支持不代替,服务不干预,避免急躁冒进、一哄而起。要培训一支高素质的业务辅导员队伍,指导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增强服务功能。

第11篇

加快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村经营机制、增强发展动力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全面小康奋斗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镇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

1、坚持“三权”不变。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2、坚持依法自愿。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开展劳动技术、营销、资金、土地等各类合作,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

3、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创造,尊重群众选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村干部、农技站、农经站和服务人员等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坚持规范有序。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严格程序,示范引导,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鼓励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培养合作带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农技、农经服务部门人员及村干部发起组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农户共同创办。围绕高效规模农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

切实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有规模、有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挂靠联合,建立销售网络。支持农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制定并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提供统一组织和供应农资服务,开展技术培训。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核算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依法办社,守法经营。扎实开展“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自愿把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权转化长期股权,变分散的土地资源为联合的投资股本,通过直接经营、参股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企业化运作,按股分配获取收益的新型的土地经营组织。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一定的土地连片流转规模;有比较好的生产经营项目,尤其是实施高效农业项目;有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组织带头人;村级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重点抓住以下几种情形推进:一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水面及荒沟、荒滩等,将承包经营权折股明确到户,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二是对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等,统一“确权不分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三是对农民已经连片流转和自愿放弃的承包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四是结合农业开发项目,实施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高效规模农业项目建设等,引导农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以土地股份合作推进高效农业的规范发展。特别要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社以“高效农业、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为目标,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凡引导农户实行连片流转承包土地50亩以上,且发展高效农业项目的,都应首先引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营机制,让农民充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权利,充分享有土地承包收益权。

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必须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形式,可以单一土地入股,可以实行土地作价入股参股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土地与村集体资产统一入股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规范制定《章程》、合理设置股权、建立“三会”组织、健全规范财务和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入股农户的土地保底收益和二次分红。

四、稳定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把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并对股份资产进行科学经营、收益按股分配的新型的集体资产经营组织。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村集体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具有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资源及潜力,村集体有较高或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农民群众有参与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村级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凡村集体净资产达100万元,且有比较稳定收益的,都要逐步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五、认真落实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引导力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在以下环节进行扶持:(1)对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2)推行标准化生产;(3)开展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项目建设;(4)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活动;(5)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等。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奖励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农业的农产品加工。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投资或入股,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增加发展活力。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登记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其成员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禽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主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免收增值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按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等社会性支出。

3、减免有关费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渔)业用地,农业用地。对符合农业生产用地规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和专业化种养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对象,准予开立银行账户,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尽可能简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要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镇成立农村“三大”合作发展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站内,由孙远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庞春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法》,普及合作知识,营造舆论环境。广泛宣传合作思想和方法,宣传合作社典型,做响合作社品牌,真正把干部和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在政策法规、合作理念、合作内涵、发展模式、民主管理等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识,打消疑虑。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尽快培训出一批有合作思想、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依靠他们影响和引领广大农民走向新的合作道路。

第12篇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报告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尝试,近一年多来得到较快的发展,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基本情况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全国一样由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三种形式组成,发展分为能人领办型、企业带动型、政府创办型三种模式。至今全县有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会员余人,社员人,其中专业技术协会个,专业合作社个,综合服务社个,主要发展产业有五倍、黄牛、茶叶、乌鸡产业,主要经营茶叶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流通、农资供应、商品黄牛、商品乌鸡、鸡苗供应等。这些合法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形势急剧变化,我县部分农民、能人、加工企业渴求致富的新门路,寻求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品种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寻求先进的生产管理、市场营销、抵御市场风险的新模式。因此,我县出现了自发、自主、自愿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良好态势。早在年前牛寨新华成立过五倍子专业协会,也是全县××年前唯一的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因市场等各种因素,现已名存实亡。在××年盐津宏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带动组建了“××乌鸡专业协会”,重新拉开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序幕,紧接着县供销社创办了“农副产品流通协会”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今年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自发、自愿要求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区进行指导和帮助,建立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是:兴隆乡蒿芝村创办的“养牛专业协会”;兴隆乡远江黄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带动型“大田村养牛专业协会”;普洱供销社茶厂带动型“串丝乡龙溪茶叶专业社”;盐津乌鸡协会和宏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带动型个乌鸡专业合作社,即:牛寨胡家湾、牛寨包谷厂、兴隆灯草田、盐井田坝、庙坝大坝专业合作社;滩头乡能人领办型“新田村农资综合服务社”。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特色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了科技进步,对增加农民收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县个合作经济组织也有部分初见成效,促进了产业的发展。今年,盐津县乌骨鸡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帮助下,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路子,形成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服务格局发展乌骨鸡产业。在个多月的时间里,相继成立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乌骨鸡专业合作社分社个,申请入社会员人,通过讨论,批准入社会员多人;培养小鸡孵化户户,每户年可孵化小鸡至万只;建立盐津生态乌骨鸡县外销售点个,分别是重庆、昆明、宜宾、昭通。通过盐津乌骨鸡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引导,盐津乌骨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年全县年养鸡万只,今年—月,全县养鸡万多只,比去年全年养鸡增加多万只。乌骨鸡产业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以来,成立农村养牛专业技术协会个,起到了发展农村产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丰富的草资源和大量被浪费的植株桔梗,促进了黄牛产业的发展。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年月蒿芝村“养牛协会”成立以来,发展会员名,产生了《协会章程》。成为盐津县第一个真正由农户自发组织的养牛协会,该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一个冻精改良站,现已配种头,有的已经产仔,且效果明显。通过该协会的引导,已有个会员从大田中心牛场引进西门塔尔牛头,一部分会员与大田中心牛场实行利益分成饲养良种牛,该种牛长势喜人且肉质优良,已逐步得到大家的认可。目前,蒿芝村黄牛存栏达头,产值近万元,年增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串丝农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使近亩失去管理的高标准良种茶园得到科学的管理,新田村农资综合服务社,解决了该村农资难的问题,社员和农民十分满意;其他协会目前正在发展中。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生产的产品不愁销路,利益有了保障。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方式

今年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促进产业化,推动农民市场化组织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上初见成效。在我县农业生产水平不高,产业不强不大、农民市场组织程度低,导致农业增效不高,农民增收难的情况下,探索到一条创新农业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协会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户的新型经营模式,把产、加、销联为一体,整合企业与农户,集中力量面对大市场,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就有希望。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用制度引进先进的使用技术,达到农业产业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走良性发展轨道,实现利益双赢、共受益。

(一)规范管理。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具备一的基础条件,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⒈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鼓励机关干部、农业技术人员带头创办和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活动。均可以发起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凡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但其专业技术协会不少于人,专业社和综合服务社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人。

⒉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建,在购销、加工、储运、信息、技术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⒊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章程和相关制度要结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来制定。

⒋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济要素。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政府资助、经营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取得。参与合作的成员可以土地等经营要素以及其他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经费。

(二)加大扶持力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为解决自身困难,改善自身处境而成立的合作组织,必须加大扶持力度。

⒈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设施,营销网络及示范点建设,积极引导企业、能人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扶持,享受农业开发、退耕还林、整村推进等各项政策。农村金融部门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

⒊涉及农业支柱产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地方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和扶贫贷款倾斜。

⒋相关部门整合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加强沟通,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同时,在不改变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集中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运输检疫,减化手续,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⒍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免征增值税。

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员分得的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⒏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征占用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前提条件下,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⒐适当放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条件,同时,注册登记、年检只收取工本费。

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平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⒈新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政府给予每建一个元筹建经费补助。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组织技术培训和引导示范,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普及推广;

二是通过闯市场、组织产品销售、解决卖难的问题,增强农民群众的商品经济意识,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通过引进开发和推广,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结束和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是通过为农户提供生产管理技术和农资、产品购销综合服务,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是通过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政府职能和领导方式的转变,使协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四、存在困难

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发展势头较好,但还处于初级状态,管理粗放,发育不充分,发展不平衡,也不很稳定。目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活动比较松散,组织能力较弱,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在其登记审批、市场进入、土地利用、产品流通、信贷、税收、企业扶持、资金等投入方面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发展后劲不足。

三是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及成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接受新事物难,管理和协调能力差。

四是初具规模小、层次低,连接不紧密,市场竞争力弱。

五是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市场组织化意识不强。

六是部分相关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视不够,把合作经济组织看作是单纯的协调组织,认为作用不大。

五、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推进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工作力度。我县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农业基础薄弱,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农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低,这一切需要深化农村生产方式改革,增强发展活力。农村合作经济这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是顺应农村改革的最好组织形式。各乡(镇)党员、政府从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识发展农技协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协调、定期研究、明确职责、形成科协、农业、供销、民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引导不领导,帮办不包办,扶持不干预,推动不强迫。本着先发展、后规范、再提升的原则,使我县各类农技协会数量上、规模上、质量上有所发展和提高。

⒉优化政策环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强化政策支持。尽快研究制定出一个鼓励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凡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的,可否享受国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技推广、乡(镇)企业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兴办农村合作经济、在其登记、审批、市场进入、土地征用、产品物资流通、信贷等方面尽可能降低了门槛,放宽条件限制。在税收上,对围绕会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加大资金技术力度。适当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农业、科技等部门在农业科技推广费、科技实验、示范和推广“三项”费、科普专项费上应给予一定支持,让其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服务的社会功能。并鼓励社会工商企业参与农民合作兴办农村合作经济,形成多元化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机制。三是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的合法地位,依法保护农村合作经济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⒊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管理和引导。一是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和“自愿入会、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帮助农村合作经济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中心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取及使用制度、理事会议制度、内部领导制度等,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领导职能和责任;二是要完善协会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农村合作经济与会员、与公司、与公司个人所办实体等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