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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工作经验总结

时间:2022-10-15 12:35:16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关键词】侦查;智慧侦查;科学化;尺度感;工作效率

一、概况

侦查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又涉及人文社科领域。在侦查活动中,占察人员需要在具体的案件条件和客观环境中,设定侦查互动的具体目标,对已掌握的情报信息和可采用的占察方法、措施进行分析,确定侦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实际的工作中,侦查工作是十分多样化,覆盖面积非常广的,于是这要求侦查人员在技能和知识水平方面是全面化的人才,拥有灵活的头脑和发散性的思维,能够处变不惊,细致、耐心、毅力。

二、智慧侦查的方法和辅助手段

(一)多角度的思考推动侦查的进行

侦查工作不是体力活,以体力和时间为代价的侦查工作,并不能促进侦查工作的良好进展,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运用智慧的方法。犯罪是一种行为,是由人的思维所主导,犯罪事实是这种行为的结果。侦查工作更像是逆向性的思考过程,通过对结果进行分析,推导犯罪过程,继而引出犯罪原因和罪犯本人,这是一种建立在证据之上,通过分析而来的。因为犯罪是由人的思维主导产生,因实施者的性格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人生经历不同,其在事实犯罪时候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同样都是犯罪,但是每个案件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性,于是,这需要侦查人员从多角度的方向进行假设性的思考,以证据作为验证假设的工具,最后侦破案件。

(二)现代化技术成为侦要工具

随着人类财物逐步的私有化、社会文明不断的发展,犯罪便由无到有,数量由少到多,犯罪形式逐渐的多样化。不可否认,有人的地方,便会有犯罪发生的可能。于是我们会发现,在人类文明历史当中,犯罪行为持续了千年以上。如今的犯罪形式在不断的产生变化,这中间有的是因为人类的思维模式和方式在产生变化,而科技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化技术对于社会发展即是积极的,同时也会产生消极的作用,犯罪分子通过利用现代化技术武装头脑,让犯罪行为更加的“貌似合法化”,更加的隐蔽,让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更加的广泛,为警方侦查带来很多的追踪困难。

(三)智慧侦查需要尺度感

虽然智慧侦查能够加速侦破案件的速度,确保侦查工作的准确性,但是“智慧”使用需要拥有正确的方式方法和尺度感,这是在司法角度中考量的。侦查工作需要一定的自由度,但是同时也需要严格的制度加以约束。过于局促,就会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但是过于自由就会出现类似于“诱供”这一类情况。尺度感缺失将会使得侦查工作进入到一种紊乱的局面,其侦查结果也将失去可靠性和真实性。侦查对策及其侦讯谋略等,历来就是为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一种智慧,这种智慧,在查清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巧妙的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很多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容易犯“经验性判断”的错误,我们无法否认,在很多时候,经验能够帮助我们快速的判断一些事物,但是盲目的相信经验,就会造成过度的依赖经验,变成“经验主义”,于是在没有任何可靠证据的时候,对某些还未确定的事情加以经验化的推论,极其容易将侦查工作带领到错误的方向,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其结果是相当严重的,有可能令无辜的人“背黑锅”,使得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逍遥法外。

三、智慧侦查的必要性

(一)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安稳局面

侦查工作的效率性,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稳局面。当一个犯罪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只是看到了犯罪本身对社会大众造成的不良影响,却不了解案件的复杂情况和侦查工作的难度,在案件没有侦破前,为了保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案件的,很多案件相关的信息都没有办法对公众公开,这种“回避性”和“保密性”,虽然在短时间内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但是随着侦查工作时间的延长,社会公众对侦查人员的信任分值就会逐渐的减少,当分值减少到一定程度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对政府的质疑和对犯罪的恐慌,容易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事件。使用智慧化的侦查,能够帮助侦查工作拜托依靠体力、依靠时间的错误侦查手段,优化侦查方法,减少过多的步骤,避免侦查过程不必要的弯路。快速的完成侦查工作,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将侦查结果公之于众,一方面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告诫有犯罪念头的人,同时,另一方面,这是对社会公众的一个交代和安慰。

(二)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

有人就会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于是这种行为方式伴随着人类文明从古代直至今日,无论是秦始皇时期以重刑罚治国,还是后来一些朝代法治、德治互相辅助,都没有办法将犯罪行为完全的抑制住。如今,犯罪分子愈发高学历化、高智商化发展趋势,犯罪方式和行为更加的高科技化、智能化,情节和手法愈发的复杂,影响面积更加的广泛,侦破难度更加的大。这个是时展所造成的,并不是时代或者高科技的错误。用一个相对比较传统的比喻方法来说,高科技手段就是一把“双刃剑”,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善”或者“恶”的本性,关键在于其使用者。既然犯罪分子能够利用高科技和智能化进行犯罪,为什么我们的侦查人员不能够运用高科技的手段智能化的侦破案件呢?这种发展趋势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表现,同样的,无论是被迫的还是自主的,这也是一种时展过程中必然的选择和结果。

四、总结

侦查工作是一种过程,是一种手段,其中蕴藏着人类的智慧和科技、人文等诸多领域的只是,智慧侦查需要的不仅仅是侦查人员个人的能力,更多的是展示了整个时代和生活在这个时代中的人类文明的智慧。智慧化的侦查,是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必然的选择,如何运用智慧化的手段,运用的程度如何?这些方法性、尺度性都是需要我们侦查人员不断的摸索和严格执行的。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2

(一)1995年的回顾

1995年物证技术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地位。物证技术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和学科地位既是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的重点也是难点。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述,明确了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物证技术学应属于法学专业下属的二级学科。有关学者还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就作为法学专业下二级学科的物证技术学学科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写出了调查报告。

2.物证技术鉴定的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物证鉴定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问题上,有的学者论述了如何保证鉴定权的正确行使和如何规范鉴定活动;有的学者探讨了建立统一的物证鉴定机构的可能性;还有的学者对外国的鉴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探讨了鉴定的委托、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结论的评断等方面的制度问题,以求为中国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3.物证摄影技术。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不同介质上物证的拍摄技术和方法上,例如,在物证拍摄时消除金属表面反光点的方法;拍摄透明玻璃上单面遗留的汗液灰尘混合手印的方法;使用定向反射照相提取潜在手印的方法等。

4.痕迹技术。痕迹技术是物证技术学的一个重要科研领域。1995年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上百篇关于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的显现、提取、检验等技术的文章。其中,有的学者探讨了指纹特征概率的计算方法;有的学者研究了显现不同潜在手印的方法;有的学者就步法特征的价值和鞋底穿用特征做出了实验调查报告;有的学者探讨了工具痕迹检验的理论;有的学者研究了撬盗保险柜痕迹和开锁痕迹的检验方法;还有的学者探讨了弹壳发射痕迹的模糊识别原理等。

5.文书物证技术。随着社会中涉及文书物证之案件的迅速增多,有关文书物证技术的研究也有了极大的扩展。1995年国内学者专家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包括:应用笔痕特征鉴定相对书写时间;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鉴定伪造合同的绝对书写时间;签名字迹的检验方法;模仿笔迹的特点;少量残缺字迹的检验;被消退字迹的检验;复印文书的检验;原子印章印文的鉴定;区分复写字迹与圆珠笔字迹的方法;裂解色谱在文书物质材料检验中的应用等。

6.微量化学物证技术。随着仪器分析技术的迅速发展,微量化学物证检验技术有了突破性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从定性对比分析发展到定量比较分析,从整体定量分析发展到成分扫描成象分析,从单项分别检验发展到多项综合分析等方面。国内学者在过去一年内除了对这一领域的总体性研究外,还在许多具体技术和方法上取得了众多的科研成果。例如:运用扫描电镜和能谱仪检验油漆物证的方法;美发用品对毛发残留清洁剂荧光特性的影响;鉴别毛发定型剂的荧光分析法;测定涤纶纤维上分散染料的方法;烟头的检验技术;有机磷农药的固相萃取分析技术;玻璃上指纹痕迹微量附着物的反射红外光谱分析法;头皮屑与尼龙屑的红外光谱检验等。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是物证技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这个领域内,DNA检验技术仍然是一个研究的重点,而且人们的研究开始从检验技术本身发展到检验结论在侦查和司法实验中的应用及其相关的问题,有的学者还探讨了植物DNA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1995年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内的主要研究成果还包括:人类毛发同源鉴定中的元素分析和统计分析;暴力案中毛发的中子活化分析;混合斑中血型的测定方法;微量血痕AB型粘附法检验等。

(二)今后的展望

1995年我国物证技术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课题将包括:物证技术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我国物证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物证鉴定结论的采用标准;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体物证、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内检验水平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与利用;外国物证技术学科研成果的借鉴。

二、1995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5年的回顾

1995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相当活跃的一年。北京刑侦学会于4月份召开了“学术论文交流会”。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和世界反贪污大会也于秋季分别在北京召开。围绕上述会议,国内专家学者就犯罪侦查中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取得累累硕果。1995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学基本理论。

一些学者在回顾总结前一时期侦查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构想。有人认为,侦查学的概念应包括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基本内容和研究目的,因此应表述为“研究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矛盾、规律及侦查对象的科学。有人提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多层次的,包括政治理论、技术理论、方法论、特定基础理论、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等。有人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以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关系为轴线,以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多层次的基础理论、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关系和规律、侦查对策和方法为内容来构造等。

2.我国侦查体制改革。

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侦查体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应抓住机遇加速侦查体制的改革。有人认为应在侦查中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探长制”和“破案责任制”。有人对“大刑侦”体制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见解。有人提出应完善省、市、县和派出所的四级破案制度。有 人认为应在侦查工作中确定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有人提出了实行“探长制”的具体措施。还有人提出了建立侦查员等级制度的设想等。

3.侦查思维。关于侦查思维的研究已经从一般性特征描述转入对具体思维形态和功能的分析,并且从不同角度对侦查思维的理论体系加以完善。有人论述了侦查中对抗思维的方法。有人论述了逆向思维在侦查中的应用。有人探讨了侦查思维的障碍及其排除方法。有人论述了侦查中辩证思维方法的特征和作用。有人具体分析了侦查中的比对推理、矛盾分析推理和侦查假设等逻辑思维的形式。有人还研究了培养侦查人员正确运用侦查思维和提高侦查思维能力的方法等。

4.侦查谋略。

关于侦查谋略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一些具体谋略的运用上。例如,有人研究了孙子的“诡道”思想在侦查中的运用;有人研究了迷惑型侦查谋略在暴力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还有人研究了谋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等。

5.侦查协作与侦查信息。随着流窜犯罪、跨地区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增加,加强侦查协作和交流侦查信息已成为犯罪侦查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的学者对侦查协作的作用和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完善侦查协作的具体措施。有的学者建议建立侦查工作协查回复制度,以提高侦查协作的效率。有的学者分析了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协作方法。有的学者分析了刑事技术工作中的协作问题。有的学者论述了刑事案件信息资料系统的重要性及运作方法。还有的学者探讨了及时更新侦查信息资料的必要性和途径等。

6.侦查措施和方法。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种侦查措施和方法的运用,而且多结合实际案例或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以论述。例如,有人探讨了大跨度确定侦查范围的方法;有人论述了调查访问中的“灰区”及其对策;有人分析了并案侦查中的问题;有人研究了讯问情境及其对被讯问人的影响;还有人论述了“刑嫌调控”的方法。此外,有些学者还研究了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合法性问题,如测谎技术在讯问中的应用及有关的法律问题等。

7.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增长很快而且变化很多,因此经济犯罪案件也必然成为侦查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有的学者在分析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侦查工作的特点和对策。有的学者分析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几个“误区”。有的学者分析了当前经济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及讯问对策。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贪污罪、和诈骗罪是研究的重点。

8.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案件的侦查。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团伙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日益猖獗,因此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对策的研究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不过,大多数文章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对犯罪情况和特点的介绍以及一般性对策的分析上。

9.外国侦查制度。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一些学者在对外国侦查制度的研究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一书填补了我国侦查学研究中的一项空白。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3

关键词:痕迹检验;刑事侦查;公安机关

随着社会在不断进步,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也许有许多意图犯罪的人从事非法的活动来获取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就要求公安在专业侦查技术方面要得到提高,对于我国当前公安破案流程来说,痕迹检验是应用较多的搜集证据的方法,运用得当可以有效的提升破案效率,能够打击罪犯和威慑犯罪份子,所以,要全面理解痕迹检验在刑事侦查时的重要性。

1 痕迹检验技术概述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之一,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各种犯罪痕迹的形成与变化规律,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分析、鉴定犯罪痕迹的方法,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于这个技术,需要公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理论方法和检验技术,要对正在勘察的案件和以前出现过的案件进行对比和联系,找出是什么类型的犯罪,掌握犯罪分子存在哪些特点,要善于总结其中的规律,在案发现场要仔细勘察,尽可能的找到现场残留的证据和一切能够显示罪犯痕迹的信息,对于这些应该全面的进行分析对比,找到重要的犯罪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犯罪,能够披露犯罪活动,找出真相,为受害人提供安全保障。

痕迹检验对于从事这项工作的侦查人员来说,需要有很强的观察力,还有能够充分的运用各个学科技术。在进行痕迹检验的时候,如果技术过关,可以在破案过程中,有效的缩小犯罪嫌疑的范围,可以准确的找出犯罪者,所以,在破案工作时,痕迹检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痕迹检验技术分类

2.1 指纹检验技术的应用

指纹检验技术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痕迹检验技术之一,它能够为破案与否带来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以最快的速度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提升破案小雨。指纹就是手指或者手掌留下的印记,通常情况下不会用肉眼就清楚地看到,需要有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来提取。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不相同的,在破案的时候,可以通过对指纹进行排查,能够统计出有多少人犯罪,来判断是否为单独或者团伙作案。在将收集的指纹进行分析以后,能够对犯罪者身份进行分析,有很重要的作用。

2.2 脚印检查技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应用

足印和手印一样,都同样能够为破案带来至关重要的价值。 脚印就是人的脚才在一定物体上遗留的痕迹,包括赤脚印和穿鞋、穿袜脚印。脚印中反映的脚掌或鞋底、袜底的外表结构特征,是对留下脚印的人或其鞋、袜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人的脚长约为身长的七分之一,根据脚印的长度和宽度,可大致判断人的身高。成趟脚印中的步法特征,如步长、步宽、步角是行走运动习惯的反映。可据以判断犯罪人的年龄阶段、性别、身高、体态和行走姿势。利用脚印还可进行步法追踪。脚印也是警犬嗅认的嗅源之一。对罪犯遗留的脚印可以用照相、复印、静电吸附、制模等方法予以记录和提取。在科学技术得到提高的同时,痕迹检验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可以帮助破案人员找出犯罪证据,锁定嫌疑人。

2.3 其它痕迹检验技术

除了指纹和脚印痕迹检验技术之外,刑事侦查过程中也会应用到牙印检验、工具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断离痕迹检验等多种检验方式。

3 提高痕迹检验工作在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相关建议

痕迹检验工作目前在我国的各类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发挥出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刑事工作中的一些不足仍然严重的制约着我国痕迹检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第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质,它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同时良好的掌握并运用相关的化学、生物学、检验学、物理学、痕迹学等知识,这些知识目前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理论层面的新成果,但是在大部分刑事侦查部门在对这些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过程中,实践水平较差,这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十分不利于案情的侦破。另一方面,痕迹检验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充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很多人员的检验工作都是机械化的、形式化的,没有实现与理论知识的融合,有时可能对案发现场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首先,公安机关应该注重强化痕迹检验工作在基层刑侦部门的使用和推广,并充分与目前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不断的融合,提高痕迹检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前文已经提到过,痕迹检验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具有极高的观察能力,也要熟练的掌握提取痕迹的物理或者是化学方法,可见一名合格的刑侦工作人员必须要具有极强的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能力。因此,刑侦工作人员不仅要牢固的掌握理论知识,也要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在平时的工作中,刑侦人员必须要加强练习,这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增加对痕迹检验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专门的痕迹检验技术实验室,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办案侦查的效率,另一方面完善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研究氛围,有利于研究出新的痕迹检验技术。痕迹检验的理论研究相关人员对于技术学习要加以重视,积极的提升自己的水平知识。就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刑侦痕迹检验技术还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技术并不是很完善,还需要向优秀的技术进行学习和研究,希望不久的以后,我国相关工作人员的水平都能稳步提升,在学习外国技术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争取研究出适合我国痕迹检验工作的技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中存在的痕迹检验工作理论与实践操作不符合等混论的问题。同时,为了保证案发现场的完整性,防止有人故意破坏现场,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使痕迹检验的相关工作流程更加清晰明确。

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讨论,能够看出来,痕迹检验工作对于刑事侦查破案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有效的帮助破除案件,找出关键形的证据,有效的排查出罪犯,从而提高了整体办案的效率,对于我国现在痕迹检验技术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文中也提出了小小的建h,希望能够为刑侦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也希望我国今后和谐稳定发展下去,希望国家能够在发展中快速前进。

参考文献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4

[关键词]公安 痕迹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71-01

1 前言

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通过痕迹检验技术在犯罪现场提取各类犯罪痕迹,其中一些痕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的类型包括证人证言、书证、

物证等七种主要类型,而犯罪痕迹应当属于物证的重要内容。法学界普遍认为,证据质量是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程序效率的最关键因素。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规定各类证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物证由于具有直观化和形象化的优势,非常容易得到法庭的采信,作为指证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直接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痕迹物证侦查工作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来说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痕迹检验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痕迹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当中,痕迹技术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所存在的各种痕迹进行检验,以确保发现有利的线索,利用发现痕迹检验的突破口来探索刑事案件的有利突破。许多的线索资料都是靠痕迹的检验来寻找突破口的,为了能够更好的,更快的来破解复杂的刑事案件就需要有熟练及严谨的痕迹检验的技术。在诸多刑事侦查技术当中,痕迹检验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刑事侦查技术。

痕迹检验这门技术不仅包含着较为广泛的内容,而且涉及到了诸多的领域,其综合性较强,痕迹技术人员在其办案过程当中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缩小侦查的范围进而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实际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锁定,避免不必要的判断失误,因此,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在实际的刑事侦查工作当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广泛的范围来理解,痕迹检验技术不仅包括案发现场当中与犯罪相关的物质痕迹的检验,而且包括对案发现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的检验。但从狭义上来理解,痕迹检验技术的主要检验对象为现场侦察活动当中经常出现的指纹和足印等主要的现场痕迹。对现场痕迹进行检验,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整个刑事侦查工作有着较为全面的影响,,其较为普遍的作用有划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指明案件的发展方向、为刑侦人员提供证据等等,关于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当中的作用还有很多。

3 提高痕迹检验工作的思考

公安机关为了提高痕迹专业工作水平,首先应当有效地提升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勘查工作的质量,具体来说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3.1 提高痕迹检验专业化水平

首先是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的专业化水平包括检验主体专业化、检验手段专业化和检验结果分析专业化等多方面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痕迹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尽快制定和完善犯罪现场痕迹物证侦查工作的指导标准和工作原则,保证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在痕迹物证侦查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引进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其次是在痕迹检验结果分析的环节中,痕迹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证据管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痕迹物证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并通过数据分析法等总结出痕迹物证的普遍性规律,为串联和并案侦查提供科学的依据。

3.2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规定

新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管理的相关规定,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 “重口供”的观念,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仍然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中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物证等证据形式的法律效力实质上仍然低于口供。应当适时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及公布相关判例,以此来全面带动《刑诉法》中证据规定的贯彻和落实,从而为提高痕迹物证的法律效力提供制度化保障。

4 结语

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的复杂性,痕迹检验技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来综合运用的,因此,要想掌熟练的掌握侦查进程,及时的查破案件,就必须全面的了解痕迹检验技术,这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的成功率及效率前提是要熟练的掌握侦查痕迹检验技术的工作,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侦查效率,还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利的线索和方向使得侦查有了目标这样可以去对信息的来源个理论的假设做一个正确的判断。痕迹检验也是可以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的。

参考文献:

[1]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2]李华,郭春天.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

[3]李赫谦.论如何区分公安行政与刑事侦查行为及强化公安执法审查监督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2002.

作者简介: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5

2006年是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年,结合我县刑侦基层基础工作实际,我大队于4月初组织人员对刑侦基层基础工作到各派出所、辖区刑侦中队、技情中队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向县局报告如下:

一、加强责任区刑警队建设

责任区刑警队是刑侦最基层的队伍,是破案办案的主力军,我县现设有三个责任区刑侦中队,两个派出所刑侦中队,就目前进行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警力不足。我县辖区大,人口多,地处边境山区,点多、面广、线长是我县刑侦办案的主要特点,又属于刑事案件高发区,就2005年的情况来看,全县共发刑事案件1247起(2004年11月-2005年10月),刑警(45人)人均办案数为16起,破814起,刑警人均破案18起,无论是办案数还是破案数都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我县辖区较散,路线长,因责任区刑侦中队人员较少,办案人员多数时间忙于在路途中奔波和应负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无法深入辖区开展侦查破案及刑侦基础工作,致使刑事案件破案率偏低、办案的质量不高、基础工作薄弱等。

2、经费欠缺,装备落后是制约刑侦工作健康发展的又一原因。目前,责任区刑侦中队每个中队有一辆北京吉普车,从车辆数量上无法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再加上吉普车本身质量差,耗油量大,修理费高,我县的路面总体又不好,致使每年拨给刑侦中队的经费绝大多数用在修理费和燃料费两项,且每年都出现超支现象。

二、切实加强刑事技术工作

刑事技术工作在刑侦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侦查破案的支柱。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目前开展法医、痕迹检验、影像、文检、理化(、毒化)、警犬几个专业,为我县的刑侦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制约着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

1、人员素质相对不高,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目前的技术人员虽都是毕业于专业院校、且有多年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但参加工作后得到进修、培训的时间少,对一些新的专业知识、技术不能掌握应用。

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就目前的工作情况看,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的痕迹、法医、影像、警犬几个专业的技术人员较缺,无法适应日常工作的需要。

3、硬件设施不足,技术设备落后。从硬件建设方面来说,主要还是经费不足的原因,因近几年公安经费总体不足,许多先进的技术设备无法够置,目前技情中队很多设备都是多年前就使用的,甚至有些是其他地方已经淘汰的我们还在用,

三、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层的一线战斗实体,也是刑事办案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我县各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较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派出所民警最近几年变化较快,多为学校刚毕业不久的年轻民警,对刑事办案、现场勘查、保护业务不熟悉,接到群众报案后不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派出所装备不齐,现在我县辖区的多数派出所没有勘查箱、照相机,个别派出所虽有勘查箱,但箱内的工具材料不齐,致使派出所连简单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都无法完成,需要及时提取、固定的痕迹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固定

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要提高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除了要配齐派出所需的必要设备外,还必须加强对派出所民警刑侦业务的培训,目前,派出所民警多为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学校里就掌握了很大一部份专业知识,如果在参加工作后,再从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的提取保护等方面给予培训锻炼,使其能够掌握应用,既提高了派出所民警对侦办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又提高了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6

整个侦查发展以及侦查学的形成过程,无不渗透着侦查实践的因子。从古代侦查的萌芽到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侦查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无疑是在打击犯罪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将侦查实践经验总结成规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导侦查完成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的发展时间相对缩短,百年来的侦查学进程远远超过了过去几千年所取得的成就,指纹识别系统、DNA鉴定、模拟画像技术以及同一认定原理、现场重建理论等标志侦查学发展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侦查学基础原理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促使侦查实践手段不断升级和侦查学学科体系不断充实与完善。在此过程中,侦查实践就像一位神奇的魔术师,不断将侦查学塑造、整合,并在侦查学的形成与演化中行使着它天然的使命。

一、实践的概念与分类

(一)实践的概念

目前在权威辞典中对于实践概念的界定基本趋于一致,《中外文化知识辞典》在对实践的诠释中说:“实践是指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客观的社会活动。”《应用写作大百科辞典》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全部活动”。《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对实践的解释是“人们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在其他辞典中对实践概念的界定也是基本趋同,仅仅是解释中个别同义词的替换。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实践就是“指人们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社会活动”。通观对实践概念的界定,可以梳理出实践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客观性。实践是人类针对现实世界的客观行为活动,这种活动是客观实在的,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而是通过对外在世界的改造以物质的形态变化体现出来的。因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改变的作用力自然也以物质为载体客观地表现出来。

第二,能动性。实践的本质就是它的能动性,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所在。动物的活动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对外在世界的活动是基于原始性本能的冲动需求,而人的实践活动脱离了动物性本能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有动机、有计划的探索客观规律、利用规律改造外在世界的目的性极强的活动。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概念总是与人的目的相联系的,不具有主观目的的活动不是实践活动。

第三,社会历史性。实践的社会历史性其实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时期,实践活动总是受到历史的局限而表现出与时代吻合的具体外化形式。比如在初民的社会(原始人的社会)中狩猎、捕鱼是主要的实践形式。在封建社会中男耕女织、重农抑商是主要的实践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三次工业革命的过渡中,人类经历了蒸汽时代到电气时代以至目前信息化时代的三种不断升级的实践历史形态,实践的具体形式可谓是随着历史的推进不断向更高的层次进步。而这正是实践社会历史性特点的应有之义。

(二)实践的分类

通过对实践现实活动的理论抽象,可以将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实践归纳为三种基本形式。1•生产斗争实践变革自然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生产活动,它是人类最基本的,也是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缺的活动,是贯彻人类社会始终的实践活动,是人的认识发展的基本来源,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实践活动。2•阶级斗争实践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目的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在阶级社会里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它被生产实践所决定,又反过来作用于生产实践。3•科学实践以探索客观世界奥秘或寻觅有效实践活动方式为直接目的的科学实验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为人们变革自然和社会服务。

二、侦查学史的实践性内涵

通过对实践概念和分类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侦查在侦查人员收集获取犯罪线索及证据、查明犯罪及其犯罪活动中,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收集证据、查获犯罪。而这种活动必须依赖于社会大环境中的物质条件,因此说侦查活动首先是一门实践活动,具有实践的客观物质性、目的性以及社会历史性的一般特点。侦查学史的发展完善过程,就是人们在生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利用科学实践,不断提高侦查实践的能力,通过阶级斗争实践的形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利益的过程。而侦查的历史发展,从侦查活动的发端到侦查学的建立及其成熟和发展中的不断进步,无不表现出实践活动(主要就是侦查实践)的巨大推动作用,同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其他实践活动也渗透到侦查实践中,共同推进侦查学科的进步和不断完善。以侦查实践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作为串联分析的主线,我们可以统观侦查学萌芽、建立以及发展的实践性轨迹。

(一)侦查学的萌芽渗透着实践性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言: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产生刑法,因而还产生讲授刑法的教授……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现象,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民众的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而国家作为民众权益维护者必然要通国家权力来保卫民众的基本安全与合法权益,侦查活动就是在公权力对犯罪的干预下应运而生的。因此,侦查是国家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出现后的实践回应。可以说,侦查的早期活动基本上是经验型和生活性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在最早的人类社会中由于民众基本上是生活在依据血缘、地缘结成的熟人社会中,彼此之间的信息较为公开,没有隐私的意识,因此犯罪信息通过简单的人证就可以得到,同时一些基本的社会共识、生活常识常常为早期的破案者所运用,结合逻辑判断就可以简单地推导出谁是作案人。因此说早期的侦查活动更多的是以简单的调查访问和经验型的逻辑判断为主的侦查破案模式。生活实践中得来的风俗、习惯和一些基本的常识乃至宗教和巫术成为早期侦查破案的实践性理论基础。后来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进步,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实践变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新学科的出现,新技术的萌生,而这些新的实践科技的成果有效地渗入侦查破案中,推动了侦查破案实践形式的变化,这也间接映射出前面谈到过的实践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例如法医学、毒物学以及笔相学等实践学科的相继诞生提高了侦查破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侦查破案的模式“从人证向物证方面开始迈进”。侦查实践脱离初级形态的稚嫩,开始向一个学科的建立迈进。

(二)侦查学的创立是侦查实践性活动的结果侦查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并没有产生完全的、独立的、现代意义上的侦查职权机构。相反,由于与军事、司法、行政等的彼此交融,侦查长期附属于这些机构。因此,很多时候侦查实践活动往往与其他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自身无法得到专业性的发展。后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实践性活动的专业性不断增强,侦查逐渐从其他实践活动特别是军事活动中脱离出来,开始出现了专门的警察机构。如1801年法国建立了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专设警察机构———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警察法案》,在伦敦设立警察厅,建立专职警察。1844年,美国在纽约建立了有800名专职警察的市警察局。中国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九日在湖南长沙成立了“湖南保卫局”,开创了中国建立专职警察的先河。有了专门的警察机构后,为了应付日益猖獗和复杂的犯罪形势,侦查的实践性活动也开始专门化、职业化。同时对于犯罪实践性研究也助推了侦查实践性研究的专门人员出现。在1893年被称为侦查学之父的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又译《犯罪侦查》),侦查学正式形成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社会的承认,并迅速普及到欧美各个国家,同时大学课堂中也开设了这门课程。#p#分页标题#e#

(三)侦查学的发展是继续实践的表现在侦查学创立后的一百多年里,实践性因素成为侦查学发展导向中异常活跃的因子,可以说侦查学的继续向前推进基本上是沿着侦查实践性的轨迹而前进的。当侦查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比如计算机犯罪)以及以现代新兴技术(如以互联网、电信系统为载体,数字技术等)为依托而出现的传统犯罪的升级换代,就会给犯罪侦查带来实践工作中的难题。实践的问题显然需要从实践中提取参照样本,分析问题加以解决。随着侦查研究的深入,侦查实践也开始慢慢转型,最明显的就是数字化侦查应运而生,通过互联网的网上控赃、网上摸排等网上侦查活动以及网上取证,通过电信部门的电信数字侦查、手机定位、以机定人等一系列的实践性侦查新手段、新技术的运用,侦查实践活动开始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数字化侦查新攻略。而这些无不是侦查实践性工作引领的结果。

同样,在因犯罪而被动性实践的同时,侦查还往往寻求实践中手段和方式的创新,从而寻求自我实践的升级和突破。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就是其他学科的科学实践在侦查工作中的继续渗透,与实践中侦查的方方面面寻求理论和技术的对接,从而补充完善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这一方面突出表现的一个例子就是心理学理论开始在侦查工作中大范围应用。比如在讯问中通过观察被讯问人员的各个动作、神态(比如眉毛、眼神、呼吸)等细节,分析其内心世界的心理波动和心理趋向,从而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而且心理测谎的方式也已经在美国一些州以“有限采用”的实践理性开始作为证据使用。在目击证人的辨认过程中,侦查也开始注意侦查人员的外在行动对辨认人心理暗示的误导,从而确立了相对科学的辨认规则,比如“斯多瓦尔诉丹诺”案中,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可以主张“这种辨认形式是如此不必要地带有暗示性,以至于很容易导致不可挽回的错误辨认,这样他便被剥夺了正当程序的权利”。再如“西门子诉美国”案中对辨认证据规则加以了修正,从而认可了经历审前暗示性照片辨认程序后再在法庭上作出的辨认证言,使辨认人的心理能够在完全自由平和的状态下,客观和较为准确地辨认出目击对象。同样,遗传学中的DNA图谱同一认定,唇吻、齿痕、视网膜比对都在侦查实践中发挥了新的作用,不断推进着侦查实践继续发展。

三、侦查学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翻开侦查学史这简短却内容丰富的历史画卷,侦查学的发展其实并非一帆风顺,它曾经走过的弯路证明侦查学其实是在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中不断进步的,而这进步的坎坷之路也证实了是实践在不断为侦查学发展的轨迹纠偏改错,保证其轨迹方向的不偏不倚。拿人身识别的同一认定来说,最早侦查实践中认定犯罪人的人身同一出现于法国的阿尔方斯•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该方法通过对人的四肢、脖颈、头颅等的尺码测量开创了人身识别的第一法。该法的出现帮助侦破了不少积案,但随着侦查实践的继续推广人们也发现该方法也会出现认定错误的现象,而且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在少数,在侦破积案的同时,错案频发也证明了该方法在侦查破案实践中的明显缺陷与不足。在1900年英国开始废除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实践检验最终动摇了该方法的真理性地位,对其提出了否定。继而侦查实践开始转向了新的人身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遵循“指纹唯一性和终身不变的特征”,在1914年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家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识别法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且侦查实践中该方法的屡试不爽证明了指纹技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该技术的真理性特点最终为侦查实践所检验并一直沿用至今。在指纹识别技术成熟完善的同时,更多的人身识别技术也不断涌现出来,其中最为显著的要数DNA技术。自从1985年国际上首次报道DNA技术应用于刑侦鉴定以来,DNA检验凭借其准确性强、灵敏度高,可检验的物证种类多(血样、尿液、、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体组织均可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且极微量检材就可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技术优势,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一致肯定,以至于成为同一认定中最准确的人身识别新技术,被人称为“基因指纹”。同时唇吻鉴定、齿痕鉴定、声纹鉴定以及眼球视网膜的鉴定都成了人体可靠的“身份证”。而这些新方法能够在破案中得到认可和推广也是侦查检验的实践性结果。当然在新的人身识别技术在侦查实践中层出不穷之时,一些人为科学式的人身识别技术也鱼目混珠地充斥到侦查工作中,给侦查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但正如前面所说,侦查实践就像是试金石,很多识别技术一旦在侦查实践中应用马上露出了狐狸尾巴,其技术中科学原理依据的不确实、不充分以及不成熟立刻在侦查实践中原形毕露,比如通过对毛发分析技术的检验证实,通过显微镜下观察,人身识别的准确率为十万分之一,可见毛发鉴定不具有可信性,而类似的还有纤维分析技术以及误用做同一认定的血清分析技术等。这些技术由于在侦查实践中渐渐被证实了其应用的错误性,渐渐被淘汰,而这一过程不但纠正了侦查学的研究和发展轨迹,也提高了侦查学本身的科学性和破案的效能。

四、侦查学的未来之路

(一)完善侦查学基础理论作为一门系统完整的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这门学科成熟的标志。百年侦查学的历程,关注的一直是侦查学的技术性及实用性,而作为支撑这门学科大厦的基石———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却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在侦查学的建立及发展过程中,众多的泰斗级刑事侦查学家,都是以某方面的刑事技术而扬名天下,比如使用“人体测量法”识别犯罪的法国人阿尔方斯•贝蒂隆,首次倡议使用指纹鉴定法鉴别犯罪身份的美国人托马斯•泰勒,最早研究笔相学的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欧美侦查学实际上是物证技术学,其研究和拓展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领域,而忽视了对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以及侦查方法、手段和策略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相对于欧美国家,苏联不仅建立了各级侦查机构网络,还拓展了侦查学的内容,苏联除了继续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于侦查领域外,还非常重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侦查中的运用,尤其是心理学、管理学、情报学、逻辑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引入,极大地丰富了原有侦查学的内容,也使侦查学的社会科学性质越来越突出,并最终形成了法律科学性的侦查学。我国在借鉴苏联的侦查学模式的基础上,重建了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极大丰富了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并相继建立了侦查心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决策学、侦查情报学等侦查学的分支性学科,大大地拓展了侦查学的学科建设。但目前,侦查学基础理论并不是很完善,如何构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并没有得到侦查学者的一致认同,因而,要将此大厦建得更稳更高,完善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势在必行。#p#分页标题#e#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7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 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三)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亦将自侦部门由反贪和渎侦两部分组成,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这样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自侦部门虽然形式上反贪、渎侦分设,但实际上职能交叉重叠,同时导致对职务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都成了两张皮,分工不科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查办贿赂案件往往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如将反贪与渎侦分开不利于侦查和犯罪的控防;第三,反贪、渎侦自成体系,会造成机构重设、官多兵少及后勤保障、统计档案、文秘等非实际办案人员增加,管理和办案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且彼此之间各自为战,不符合“效能”原则。因此,为了有利于统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调配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考虑改革现有自侦机构,将两者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虽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以及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加强侦查指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从名称上来看,原来的反贪局和渎侦局都不科学、不完整。反贪局查办的案件除贪污、贿赂七类犯罪外,还包含挪用、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渎侦局查办的案件实际上包含了渎职、舞弊和侵权三大类的犯罪,只有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性质和功能。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重庆市检察院以及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都已率先在系统内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为实践侦查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关于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问题

提高侦查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的道路。反贪侦查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的性质、任务、对象、方式方法均有特殊性,紧持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工作专业化之路,是新形势下加强反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先进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没有必要的侦查设施、装备保障,没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就难以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实施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侦查工作信息化管理进程。特别要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配备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所必需的设备。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8

〖关键词〗司法会计、必要性、措施、途径

一、公安机关开展司法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给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工作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刑法中规定了一些新型犯罪如洗钱犯罪、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新罪的增加扩大了侦查工作和技术鉴定的范围和空间;第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范围的调整,将过去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涉税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等一些案件划归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这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拓展新的领域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些新的变化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很多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必须运用司法会计技术。

司法会计技术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一个较新的技术门类,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运用有关的司法会计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财产物资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财务会计证据,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技术手段。目前,司法会计技术已被检察机关广泛应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之中。实际上,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中,司法会计技术也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司法会计技术可以用来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为确定立案侦查提供依据。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明显区别在于,它在受理立案时,往往无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检验。因此,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往往难以确定。但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会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财务会计业务和财务会计行为一般均会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受理的线索和举报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帐目进行检查,便可查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第二、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侦查原理说明,任何犯罪都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中蕴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因此,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便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提取记录着犯罪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和揭露犯罪。如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或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验证,便可查清嫌疑资金的运动轨迹和真实运用情况。第三、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鉴别、固定证据,为诉讼提供科学的结论。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公安机关必须收集、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在所收集到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有些财务会计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案件的某些事实,如收付款的单据可以直观地反映货币的收付情况。而有一些财务会计资料却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如对财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则涉及到技术性、专业性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鉴别和确认,以揭示其具体的财务会计含义。如在走私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走私物品的金额和走私牟利收入进行鉴别确认,从而为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第四,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帮助。司法会计技术因其科学性、专业性而常被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特别是在侦查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中会遇到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经济合同以及有关的票据、卡证等,对这些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或财务会计行为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判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可以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其进行审查,以查明这些资料是否科学、客观、真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便给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提供帮助。

由于多种原因,到目前为止,司法会计技术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还未引起有关部门应有的、足够的重视,其在诉讼中其他技术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实际上,公安机关管辖侦查的许多案件都离不开司法会计技术,尤其是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所谓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指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案件,如偷税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税款的缴纳、收入与利润的会计核算与处理等财务会计行为,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就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查明犯罪行为人偷税的犯罪行为方式及偷税数额等。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款的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公款的领报、帐务处理等财务会计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就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来检查、验证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帐目,以便查明犯罪行为的过程、结果等案件事实。还有如洗钱犯罪,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有关帐户的开列、资金的帐务往来和运动等财务会计业务和财务会计行为,更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来进行查证了。据有关的学者统计,就刑法规定的罪名来说,此类犯罪案件有近110多种之多,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管辖。另一类是指案件事实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司法机关在查证案件的某些事实时却需要查清一些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如盗窃公款的案件,案件事实本身一般不会含有财务会计业务内容,但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却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来查明发案单位失窃公款的时间、数额等案件事实。

目前,在公安机关内还没有设置和配备专职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但在侦查实践当中已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当遇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时,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或委托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检验鉴定。这种做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讲对侦查工作是极为不利的,其不利的表现有:第一,由于侦查人员不懂司法会计知识,所以在案件的侦查中不能够很好地运用司法会计技术进行查帐、查物活动,不能够有效地、全面地收集证据,往往贻误了战机,有时甚至使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即使聘请财会人员参与案件的查帐、查物和收集财务会计证据资料的工作往往也难尽人意,一是由于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不懂侦查工作,达不到取证的要求和目的,二是由于案件在侦查阶段涉及到保密性问题,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第二,由于侦查工作有一定的时限,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在送检到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部门做鉴定时,往往不能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同时,由于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不了解侦查工作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知道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侦查人员也往往提不出一个确切的、恰当的鉴定要求,因此即使做了鉴定,往往也解决不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第三,就目前中介服务机构所做的鉴定来说,往往回答了法律定性问题,在鉴定书中认定了犯罪行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这样的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既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

综上所述,目前的这种状况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侦查职能和任务是极不相适应的。就具体的案件来说,它影响了案件的顺利侦查、取证,对于整个公安工作来说,它影响了公安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严重影响了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建立和加强司法会计业务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公安机关建立、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措施和途径

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开展司法会计业务,必须有一个总体规划,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必须能够解决侦查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效。

首先,从认识上要充分认识司法会计技术的含义,认识其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其在不同案件中、案件侦查的不同阶段中的不同作用,因“技”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司法会计技术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技术,简单来说,它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在案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从法律依据上说,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检查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从本条的立法本义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这也就说明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是侦查人员所必须要掌握的一种侦查技术。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是司法鉴定依法进行的法律依据,也是司法会计鉴定所必须遵循的。从本条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上述分析说明,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及在案件侦查的作用是明显不同,必须加以区分。那种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它不仅削弱了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而且也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和作用,不利于司法会计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有效运用。

实际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往往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帐和查物。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司法会计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十分有效的侦查取证措施和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同时也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资料。

第二,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技术了解不多、认识不清的状况,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考虑到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在公安侦查队伍中大力进行司法会计的普及教育和培训。其中普及的重点是处于侦查第一线的侦查人员。对于他们应根据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短期培训,时间以3个月为宜。普及培训的重点是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即通过培训使其了解司法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要求,掌握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基本原理、方法、程序,能够进行简单的帐目检查和财产清查活动,以提高和培养他们的侦查、取证能力。同时还应培训一些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使其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掌握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提取、送检的方法和程序以及鉴定要求的提出和委托等,以便于在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能够及时地委托鉴定。

第三,从现有的侦查人员中抽调有会计专业的人员,或从其他部门选调有会计师职称或会计本科学历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期限应为6-12个月。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较全面地掌握司法会计知识,不仅熟悉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能够参与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工作,解决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疑难司法会计问题,同时使其掌握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原理、程序和方法,能够对侦查人员提交委托的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9

论文关键词:公安部,现场勘查考核,公安院校教学,改进

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公安工作中错案和疑案的产生都与现场勘查工作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甚至关系到检察院是否退卷、能否正常起诉。为了保证现场勘查工作在公安部门得到重视,勘查质量得到保障,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提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的过程当中应当落实“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工作目标[1]。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也为了推进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实施,公安部连续几年举行了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考核,考核对象为从全国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随机抽取的两个地市级公安机关和人员。不但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技术水平进行考核,而且对现场勘查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和技术规范进行统一。考核是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技术的最高水平,也为公安院校的现场勘查教学工作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现场勘查的课程结构主要包括[2]现场勘查总论、现场指挥、现场访问、现场勘验和现场紧急措施实施、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现场勘查

记录的制作以及各类案件现场的勘查。其中的各类案件现场勘查是在对课程所学内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当中见的几类刑事案件开展的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勘查指挥环节的教学内容改进

现场勘查指挥是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主要因为在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当中,实施勘查指挥的指挥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一线领导,不但熟悉刑事侦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公安机关其他的业务部门也是内行,通晓治安、交管等其他部门的业务,能够根据案情果断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临场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对公安工作的督导能力是对现场勘查指挥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一个合格的指挥人员还应当具备依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诉讼当中的证据意识和在情报信息主导侦查背景下的信息化意识。

公安院校的教师在这个环节的教学当中,一是做不到对公安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工作重点的全面把握,二是対警力的调配没有来自一线长期工作的直接感知。弥补这些缺陷,仅仅依靠在基层一年两年的调研或者见习是做不到的,只有采取走出去的办法,请一线的公安指挥员在课程教学将要结束时到学校,开展警学合作,才能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现场访问的环节

现场访问是在案件发生后,在犯罪现场周围开展的及时调查工作,是调查询问这种侦查措施在现场勘查环节的应用。现场访问主要把握几个环节:一是调查对象的选择,二是访问的技巧,三是与被访问对象的沟通。现场访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使用标准的访问笔录用纸,字迹必须清晰、易于辨认。在记录当中必须有被访问对象的确认语言“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在访问记录的正文之间与确认语言之间不留空白。笔录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用词应当采用标准的书面用语,排除地方性语言和方言俗语的影响,在改动的部分、数字和签名等处都应当有被访问对象捺印的手印。

在教学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实施现场访问的人员思路不够清晰,内容不够全面。因为案件的场景是教师设计而成,对现场访问过程当中的被访问人员总是难以安排到位。对学生而言,语言和文字应用的基本功比较差,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也做不到与侦查结合,现场访问必须从侦查的角度出发选择被访问对象,排除被不符合标准的访问对象,更不能丢掉关键的证人。法律程序方面现场《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关键文书的使用没有重视,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问题。

三、现场勘验和现场紧急措施实施方面的改进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现场勘查技术由传统的痕迹、文件等痕迹物证的提取勘验发展到对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空间信息的综合利用。检验鉴定也有对痕迹物证的单一检验发展到对全面检验鉴定关联应用的观念转变。现场信息由简单利用发展成为多元利用,综合利用。这些转变应当在反映到公安院校教师授课的过程中,在学生平时学习的过程中应当逐步的渗透。现场的痕迹物证,首先必须做到全面、正确的发现、提取和检验。已经提取的现场要考虑现有的刑事技术有哪些可以对其进行检验。第二,现场的痕迹物证,不能想当然的进行分析,现场勘验人员是首先是一个信息接受的载体,全面接受案件现场的一切信息。这个过程是被动的、独立的。但是在接受信息的过程当中,又必须的对现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考虑现场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第三对现场出现的痕迹物证要客观分析出现的是否正常,从反常现象当中去寻找案件现场隐含的信息。不能想当然的做事。第四重视现场的空间信息,特别是在现场周围曾经出现过的无线电信号、气味和视频监控的内容等传统的技术手段不包含的内容。对手机通话记录的使用、通信基站的信息碰撞、ATM提款机上的视频采集等都是空间信息采集的重要内容。

现场勘查的过程当中,必须重视侦查和刑事技术的有机结合。通过侦查工作来推动现场勘查的方向和内容进行及时调整,现场勘查的结果和内容及时向侦查人员进行通报,使侦查人员在现场访问时掌握更多的线索和依据,从而及时的对访问对象和访问重点进行调整。

现场勘查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原因在于盗窃案件在公安机关接报的案件当中占最大的比例,对盗窃案件的侦查破案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公安机关在群众当中的威信。杀人案件是性质最严重的一种刑事犯罪,对现场勘查的质量要求最高,最严格。这就要求在教学工作当中,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对教学的重点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盗窃案件勘查的教学当中,首先要求学生从思想上重视,除了重视盗窃案件的意义以外,还应当从思想上克服见怪不怪的麻痹心理,盗窃案件串并案的可能性很大,这就要求在现场勘查的学习当中重视对现场物证的总结归纳,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从不同地区的不同案件当中寻找共同点,进行串并案。还应注意和重视归纳不同案件之间的共性,尤其是作案习惯这种抽象的共性。这才是真正负责的现场勘查。杀人案件勘查学习的过程当中,学生要结合自己学到的法医学基础知识、刑事技术知识综合利用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有对物证多重利用、全面分析的意识。还有扎实的刑侦基础知识,重视物证现场分析能力的培养,考虑到侦查破案对物证的线索要求,考虑到采取侦查措施时对物证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在将来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对证据的要求。现场痕迹的发现提取要考虑全面,视学习为实战,由单纯的对传统的痕迹物证的提取发现到对生物物证、微量物证和电子信息的综合考虑。学习当中对物证的登记要全面,包装必须科学,提取物证的过程必须合法。尤其是对于易腐、有毒和传染性生物物证等特殊检材要重视对勘查人员的保护,养成现场勘查过程中的良好习惯。重视物证现场分析的水平和能力,通过现场勘查科目的学习带动其他相关学科的学习,进而提高学生的公安业务素质和侦查破案的综合能力。

侦查措施的运用是现场勘查学习当中的重要内容,这里的侦查措施包括了现场勘查过程当中的现场紧急措施的采取和应用。侦查措施的采取必须因现场勘查而异,必须因案而异。充分重视网监技术、行动技术、刑事技术和视频监控等手段的综合使用。由于当前公安院校的学生在就业去向存在不确定性,在教学当中既要考虑到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还要尽可能的给学生讲述,不必要求在学习当中对各种技术侦查手段的原理有非常深入的了解,但是要求学生在脑海里有这些侦查手段的种类概念,在工作当中能灵活的加以运用即可。

四、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

现场分析是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时临场举行的首次案情分析会[3]。为了现场勘查的方便,根据刑事侦查的需要,将现场勘查的目的分解为15项问题,只要回答了这些问题,现场勘查的任务就基本完成。但是现场分析的结论做出必须建立在科学的依据之上,要发散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个体特征和背景的分析更是现场分析的重点,是在侦查过程当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现场勘查过程当中勘查见证人的邀请是法律对现场勘查过程和侦查过程的监督。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的履行法律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和内容准确。良好的学习习惯贵在养成,依法办案的信念必须在学校学习期间就加以贯彻。

现场重建是侦查人员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和其他信息的利用,结合所获得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的加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条件的一项侦查活动。[4]在这个概念当中,已经阐明了几个要点:第一,现场重建的基础是现场的一切痕迹物证、与之相关的科学结论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二,现场重建的目的是模拟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的发生。现场重建的工作在重大疑难案件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督促工作人员认识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识别犯罪现场上的假象。在教学当中开展现场重建,可以让学生综合所学习的各个学科和专业知识,深刻理解刑事犯罪发案过程中各种痕迹物证的产生、迁移和变化。养成在现场勘查的过程当中对痕迹物证和物品定状态、定位置、定方位的习惯。对现场上不符合常规增加或者减少的物品探究原因,避免现场勘查中可能出现的遗漏。

五、现场勘查记录的制作和现场勘查信息系统的使用

在实地勘验的过程中,将犯罪现场上一切与犯罪有关的客观情况和勘验情况,用文字、绘图、照相、录像、录音等方法记录、制作而形成的所有文书或视听资料,统称为现场勘查记录。

在这个环节当中,首先必须提高学生对语言文字的驾驭能力。电脑的发展使得人们学习效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带来的问题就是对语言文字的使用能力下降,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所写的文字和汇报当中有着深刻的体验。因此必须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使用能力,其次在才能是制作笔录当中的装订格式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描述条理清楚和记录内容完善。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和现场照相(包含现场录像)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记录痕迹物证的一致可以表明记录人员的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在学习当中一点一滴进行培养。

现场勘查信息系统是公安部花了很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起来的,这个系统的使用对提高现场勘查质量、规范现场勘查行为、提高现场勘查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金盾网络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侦查模式转变,提高现场信息的利用率、增强侦查破案的能力有重要意义。现场物证的管理能力提高也离不开现场勘查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科学预警和实现打防并举的公安管理模式同样也离不开这个系统。

在校学生电脑的操作能力普遍比较好,与电脑相关的知识接受很快。这些是深入推广这个系统的有力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录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因为任何信息系统要想很好的发挥作用,信息的比对和综合的基础就是信息之间的可比条件。因此对于现场勘查信息系统的练习重点就应该是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在校期间就应该对学生的网上比对能力开始培养,网上比对意识也必须树立。

参考文献】

1. 2006年9月26日公安部《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会议》

2.高春兴苑军辉邹容合,《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3.公安部教育局编,《刑事侦查学教程》,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年5月第1版,2004年2月第9次印刷),第86页。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0

关键词:司法会计检查;反贪案件;实务研究;鉴定技术

经济犯罪侦查除要运用一般侦查措施外往往要借助司法会计技术,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将盘点结果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再进一步检查账实不符的原因,确定是属于业务过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短缺,还是贪污、盗窃造成的,有无经济犯罪发生。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运用对于提高侦破经济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司法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必要性

司法会计是融合审计、法律、会计等专业为一体的特殊技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反贪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通过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来辅助物证的取得,在当前检察机关反贪案件侦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以某地检察机关接到的贿赂案件为例,由于该案件一是没有线索来源,只知道与某商业楼有关;二是该楼盘所属的公司成立不久,便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中获得竞标;三是对于该公司仅有一些临时聘用人员,却不见所有者;四是取证方向不明朗,尽管审批手续齐全,但属于违反政府禁令。为此,从案件所涉及的公司资产清查入手,就其资金来源及去向进行全面分析、核实、重点排查,逐渐理顺出真正的所有者和受益人。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查对账册、清查资产,在这一系列艰苦工作后,案件的嫌疑人与该地副市长有关,可见,利用司法会计技术从迷雾重重的案件中还原案件真实,可以更好的提升反贪案件的侦查效率。

二、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探析

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是借助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原理与方法,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技术。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侦查中经常会用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专门性调查工作,司法会计检查是勘验、检查这种侦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在反贪侦查实践中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一是核实举报线索,为初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从反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来看,对于重心前移问题,需要从调查准确中来对于举报、控告、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利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秘密地对涉嫌单位与人员经管的财务会计资料,往来单位账目,银行存款和有关财物进行检查,以发现疑点和有价值的线索。二是通过深挖线索来收集证据,扩大战果。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有助于对作案手段、作案过程、涉案金额等信息进行检查,并从涉案单位与人员的账务会计资料获取相关证据,从而“拔出萝卜带出泥”。三是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材、固定证据。有时为了查证案件事实中的某些问题,如我们要确定嫌疑人贪污的数额,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来认定作案人在账务处理中使得多少公共财物脱离单位的控制。为此,司法会计检查技术能够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固定案件提供证据。四是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发现漏洞,为预防犯罪提供建议。对于查处、惩治贪污等腐败犯罪等案件,由于涉案单位监管缺乏,管理较为混乱,对于司法会计检查,功能从类似案件总结中为相关单位提出综合的防范建议,从而实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三、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在账务检查中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会计检查实务中,侦查人员进入被查单位后,面对纷繁复杂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困扰侦查人员的进展。然而,利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通过检查账物发现问题是可行和可能的。特别是从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等学科的融合实践中,以多种查证方法来实现对实物和现场的鉴定。

(1)针对原始凭证的检查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用以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除了通常收据、发票外、还有不合规定的白条。在反贪案件侦查中,对原始凭证的检查是实现反贪案件侦破的重要突破口。“看找对算”作为四种检查顺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意义。“看”指侦查人员通过对原始凭证的观察,寻找其中的蛛丝马迹,收集嫌疑凭证的一种检查方法。如对原始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对于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经办人等签名或盖章是否有效等;另外对于相关手续是否健全,对于三联存单是否清晰等;二是“找”,从各类嫌疑凭证中寻找不合常理之处。如检查有无伪造、变造痕迹,对于编号或联次是否存在伪造现象;对于票面有无特殊标记、如文字、图形、勾号等;三是“对”,对于不同联次的相关凭证及内容进行检查,如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对于发票的存根与记账金额是否一致、对于购货名称与单位入库单是否符合等;四是“算”,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复算,如检查数量与单价是否一致,乘积是否等于总金额,凭据税率是否相符等。

(2)对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

对于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不仅有会计凭证等原始凭证,还包括各类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看”就是审阅,通过看账,对财务会计资料的观察来寻找其中的问题,为我们核实并寻找线索,收集证据的一种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不论是凭证、账簿,还是报表,它们都有一定的结构,合法与违法经济活动会在这些会计资料上进行一定的反映,如行贿人为了核销行贿费用,在隐账核销下会编制虚假的费用凭证,隐瞒其真实用途,这时侦查人员就要注意用“看”的功夫,寻找核销费用的相关凭证、账簿上的疑点。“找”就是“疑点查找法”,如单位发放高温补贴一般是发生在夏季,假如冬天出现了这样一个账目,就是疑点。“对”就是核对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钩稽关系或同一关系的财务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对照,确认其是否一致或相符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1

【关键词】卷烟打假;打假体系;侦查技术

历经多年发展,烟草行业先已形成融种植、生产、销售、贸易、物流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条。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甚嚣尘上、屡禁不止,不仅致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受了重大损失,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经营秩序。地处湖南西部的怀化市,在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方面,特别是卷烟打假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和难点,积极探索卷烟打假协作机制、构建完整统一的卷烟打假体系对于怀化市卷烟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刻不容缓。

一、怀化卷烟市场及打假情况

怀化市卷烟市场总体运行平稳,销售额大。2014年,全年销售卷烟17.23万箱,同比增长1.03%。总体而言,怀化市各档卷烟供不应求,导致了不法烟贩有可乘之机,大量的假冒紧俏卷烟、非渠道低档卷烟纷纷充斥市场。怀化市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显著上升,打假任务繁重。2015年1~11月,累计查获涉烟案件1226起,查处违法卷烟2481.1万支,查获烟叶、烟丝68.5吨;破获5万元以上案件39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34人,刑拘8人、追刑21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怀化卷烟打假工作面临如下困难:(1)有效货源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市场缺口极大,给不法烟贩有可乘之机;(2)随着烟草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物流托运逐渐成为违规卷烟的重要流通渠道,违法经营的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呈网络化、规模化经营特点,造成打假工作更加困难;(3)随着《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念对传统的执法方式和许可行为产生着巨大冲击,如何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使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减、效果不降、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已成为怀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怀化市烟草专卖局一直在努力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卷烟打假的思路和方法。在经过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了基于侦查技术的卷烟打假体系。

二、怀化卷烟打假体系建设

侦查技术可定义为在侦查程序中,侦查主体为达到侦查目的,针对侦查对象合理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和掌握的物质工具的侦查实践过程。具体的侦查技术是一个元素繁多、结构复杂的体系,根据不同的观察视角和分类标准可以将侦查技术分为人身侦查技术与证据侦查技术,侦查实施技术与侦查管理技术,科学型侦查技术、经验型侦查技术与结合型侦查技术等,每一项内容都包含了完整的操作体系,能够给予怀化市卷烟打假体系的构建提供指导。

以侦查技术为理论指导,遵循重点监控和全面监控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相结合以及遵循规范性、可操作性、全面性原则,以“高效再入,精准打击”的技术原理为引领,构建的怀化市卷烟打假体系,主要包含以下五个子体系,如图1所示:

(一)制假线索获取子体系

线索获取是办理网络案的基础,按照“高效再入,精准打击”的技术原理,实施制假线索――“联盟根植”的关键技术。(1)利用“APCD工作法”,其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以信息分析为基础、以任务管理为重点、以智能终端为工具、以全面控制为手段、以监管结果为导向”的市场监管工作法;(2)利用“12313”、“96368”举报电话,获取线索情报;(3)积极培养线索提供人员,从社会上和群众中获取线索;(4)发挥上下联动、内外联盟机制。通过线索移交、案件移交、案件串联等方式获取线索情报;(5)创新情报导侦,通过集成各类基础信息,整合成一个完整的大数据库,利用网络云进行储存,办案人员可以随时通过手机网络调取相关信息。

(二)违法证据调查子体系

证据是界定案件行为违法、犯罪与否的关键要件,按照“高效再入,精准打击”的技术原理,实施调查取证――“移送再入”的关键技术。(1)强化证据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围绕违法犯罪事实的主体性、客观性、逻辑性、关联性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2)强化取证能力。完善与公安、检察定期会商和案情分析制度,明确取证方向,提高取证的针对性,实现定向取证,增强证据效力;(3)创新侦查手段,采用网络技术导侦监控手段,锁定目标,跟踪涉烟违法分子与运输车辆,并结合运用自主研发的4G终端摄像传送技术,获取证据。

(三)案件侦破协作子体系

案件侦破须对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科学把控,按照“高效再入,精准打击”的技术原理,实施案件侦破――“收网锁喉”的关键技术。(1)精细前期案件调查。办案人员要对目标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活动规律、交通工具、活动路线、仓储位置、上下线关系、分销特点、资金流向等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和摸底;(2)突出案件经营能力。为确保案件顺利收网,执法人员要蹲得住、守得牢、把得稳,要勤于乔装跟踪,获取违法分子的交易信息,为专案组收网打好基础;(3)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控制抓捕现场局面,让制假售假分子不漏网,涉案物品无转移,确保“人赃俱获”,同时建立信息情报档案,要及时通过信息情报局域网络等多种方式方法移送信息情报中心。

(四)批捕公诉协调子体系

按照“高效再入,精准打击”的技术原理,实施批捕公诉――“司法合围”的关键技术。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卷烟打假协作机制,加强与检察院在批捕、公诉方面的交流沟通,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通过适时介入、审查批捕、审查公诉等方式,对专案组前期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证据引导、法律适用引导和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便于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与公诉部门审查、出庭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能的实施。提高对卷烟制假售假分子的批捕、公诉效率,做到立报快捕、应捕尽捕、能诉尽诉。

(五)审判追刑协调子体系

按照“高效再入,精准打击”的技术原理,实施刑事审判――“踮脚摸高”的关键技术。确保公正、及时、准确地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关键是对违法事实和犯罪构成的认定。而涉案物品数量和涉案金额,是审理涉烟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因此应加强与法院在审判、追刑方面的联系衔接,着重解决案件构成要件中违法涉烟已销售数量及金额、待售数量及金额、非法获利金额以及上述数量及金额之间的折合转换关系,充分主张事实证据,利于审判机关依法对涉烟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将不同类别的涉烟犯罪案件裁判编制成案例集,在涉烟犯罪案件审理实践中借鉴运用。

三、怀化市卷烟打假体系之四大转变

该卷烟打假体系是在对当前怀化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和打假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侦查技术构建的,实现了以下转变:

(一)协作机制――从执法部门各自为政向职能部门紧密协作转变

通过卷烟打假协作机制建立以来的实践看,卷烟打假协作机制的建立不仅充分加强了烟草专卖局与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同时最大效能地发挥了联动各方之间打假信息互助、力量互补的机制效应,构建了以市政法委为领导,公检法、工商、质监、烟草为主导的卷烟打假格局,促进了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了怀化“外有联盟,内有联动”和“多警种、多层次、全方位”的“全市一盘棋”的卷烟打假协作体系。同时,我们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配合和支持,提高全社会防假意识。把国家专卖体制的政策规定,转化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共同管理的自觉行为,努力构筑卷烟市场监管群防体系。

(二)线索获取――从日常监管单一途径向“互联网+”情报交互转变

随着卷烟打假力度的不断加大,涉烟违法行为更加隐蔽,不法烟贩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越来越强,让案件侦破愈发困难。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化与网络经济要求怀化卷烟打假实现新的跨越,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网络建设进程。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企业登记备案、“经济户口”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打假方式网络化。加强网上政务系统建设,加强网上监管系统,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实时监管。因此,我市创新情报导侦,全市上下形成了“情报预警、情报采集、情报研判、情报导侦”的工作格局,研发并搭建了涉烟情报信息预警平台,分别应用于烟草、公安两个部门,而且实现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实时交互,不断提高监管和打击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侦破技能――由传统方式单打独斗向现代科技集群作战转变

卷烟打假是一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结合的复杂系统工作,必须强化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为此,怀化烟草、公安构建合成化现代体系,实现由分散作战向集约作战转变,由部门打假向联动破网转变,有效提高了卷烟打假的整体能力。

(四)案卷制作――由零星散乱要件缺失向统一规范模板标准转变

加强案卷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有力保障。为使涉烟刑事案件卷宗成为标准化、规范化的“精品”案卷,确保重大涉烟网络案顺利通过审核。我们以“模板”案卷为蓝本,以制作流程为主线,以执法程序为规范,以案卷评查为手段,促进案卷制作长效机制运行。

四、结束语

卷烟打假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对卷烟市场的监管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仅仅从烟草专卖管理实践的角度总结了一些做法,提出了一些设想,在机制完善、模式优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落实应用并不断完善提升。在实践中,更需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规范化机制完善,结合市场监管模式创新,加快立体化模式建设,结合专卖管理队伍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基金项目】湖南省烟草局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立项编号为15-16Bd08。

参考文献

[1]朗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2

关键词:司法鉴定改革

2000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一律要到各地司法行政机构审查、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各地在理解执行中,产生一些分歧,有的地方还行文把公安、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引起了一些误解和风波。由此引起社会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更深入思考,使关于司法鉴定改革的讨论更趋热烈,这场讨论延续至今尚无定论。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工作和学习体会,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存在问题之归纳

关于我国现阶段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综合各地讨论所列举,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点:

1、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没有形成具有相对公信力的体系,既导致管理不统一,也造成案件多次重复鉴定,久拖不决,增加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普遍认为有四类:一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部门设立的卫生、医疗鉴定机构;四是面向社会市场的其他鉴定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鉴定机构重复、繁多,权威性下降;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几家鉴定,结论不尽相同,既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导致相互扯皮,影响诉讼效率。

2、我国司法鉴定基本上实行鉴定权主义,即将鉴定权授予特定的机构,司法机关一般只承认有权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该机构中鉴定人的资格不予过问。从而形成鉴定人资格、水平的参差不齐和鉴定人资格的混乱。常常是鉴定机构之外的专家没有资格鉴定,而鉴定机构内无论谁做鉴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错误的鉴定结论就是因鉴定人欠缺必要的专业知识造成的。鉴定人资格的混乱直接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3、司法鉴定体制不顺,有权机关各自为政,,司法鉴定运行混乱无序。司法部2000年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并实行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而且明确:“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继而法院进一步推行“鉴定人名册制”,要求社会鉴定机构到各地中级以上法院登记,经法院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册。凡未被列入名册的,法院不承认其鉴定资格。这些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认为公、检、法部门内设鉴定机构与侦查、审判工作“一锅煮”,使得鉴定与侦查、审判职能难以区分,无法保证客观公正。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侦鉴一体”,尤其是基层侦破任务重,办案人员少,办案人员往往集犯罪侦查与鉴定于一身,鉴定难免受侦查的干扰,带有主观色彩,导致鉴定结论偏颇。检察院系统从1991年开始筹划省、地、县三级技术点;法院系统近几年也开始设立技术鉴定机构,都一味追求设置完整的四级技术鉴定体制,“良莠不分、参差不齐”,而且同样属于司法机关与鉴定机关合一,容易干预鉴定。

5、现行鉴定立法滞后。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虽在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涉及(总共七条),但过于原则,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法治需要。后来各部门有一些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出台,但权威性不高、适用范围受局限,甚至各行其是、互相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是司法鉴定现存诸多问题的根源。

纵观以上所列,我发现,目前关于司法鉴定的争论的最主要焦点是体制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司法鉴定管理同律师管理并列,从资格审查、机构的建立与撤销、制度建设、年审乃至于培训都统统管起来。法院系统则有人主张由人民法院“主导司法鉴定”,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一个从事司法鉴定资格的登记手续完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法院“最有资格对他们进行审查”,不仅主张“人民法院应该有鉴定权”,而且“司法鉴定的改革,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这是法院大一统思想。(见“中国司法鉴定网”2003/11/1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经伟:《走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鉴定道路》)公安机关也强烈抵制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司法鉴定体制,认为:“刑事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侦查破案手段,也是支持刑事诉讼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那种要把刑事技术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组建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张,既不符合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又脱离客观实际情况,是不可能付诸实施的悖论。”(引自“第三届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学术研讨会”通讯2004/06/20)检察院系统正在加紧组建自己独立的司法鉴定四级体系,并积极扩大宣传舆论,分享一席之地;各个研究院所、高校学者主张司法鉴定脱离司法系统,独立存在于社会,体现公正。应当如何办,各说其道,莫衷一是。

二、被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鉴定的内涵

我认为,当前对司法鉴定的解释有广义、狭义两种。在一般的教科书中所定义的司法鉴定,通常指广义的概念。如《法学词典》的定义:“根据侦查、审判的需要,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对案件的有关事实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6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2002年12月征求意见稿)中也是从广义上界定司法鉴定:“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结论的活动。”

而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把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是典型的狭义司法鉴定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规定》的人解释,认定司法鉴定有三个要件: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3.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司法鉴定是应案件审理需要而启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不是司法机关因核实、审理案件需要而作出的任何鉴定,都不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特指受法院委托或指派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些人在没有接受法院委托或指派、从事各行业的工作时则不能以司法鉴定人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解释,突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指派或委托),即司法鉴定由启动人民法院决定,显然这里指狭义的司法鉴定,通常发生在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当然也包括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鉴别、检验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狱管辖),不须经法院启动或批准;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鉴定——形事技术鉴定,是在侦查阶段而不是在案件审理阶段发生,不须人民法院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解释,不属司法鉴定之列。但是,在公诉刑事案件中,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复核鉴定当属司法鉴定之列。

司法鉴定(Judicialexpertise)一词中的“Judicial”,英文解释为“法庭的、法院的、评判的”。通常人们对“司法”一词的狭义理解,也专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例如“司法警察”特指“法警”;“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认知”(见《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我认为,当前正在讨论的“司法鉴定”,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界定的概念,专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决定“指派或委托”专家进行的鉴定活动。凡是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并由法庭决定启动的鉴定(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与手段,进行检验、鉴别、评定的活动),包括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等的鉴定应属司法鉴定。

而刑事侦查机关在办案中所进行的刑事技术鉴定,是为了发现和固定证据资料而进行的鉴别活动,从狭义上讲同司法鉴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如日本——把刑事技术鉴定称为“鉴别”或“鉴识”。“所谓鉴别,是指侦查机关进行的识别鉴定而言,与法院下命令的正式鉴定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鉴别是一种侦查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应用自然科学法则来发现和保全关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结果)的证据资料。”“鉴定制度是以法院为主体,犯罪鉴别是以侦查机关为主体”。[注:引自《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日本上野正吉等编著,徐益初等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9月])侦查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部门所做各类技术鉴定,在提交法庭成为诉讼证据前,是依据诉讼制度规定的举证责任,为提讼收集、鉴别、认定证据的活动,确切地说这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之一;只有在将这些鉴定提交法庭,并经法官确认后,从广义的解释上等同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把公安机关的鉴定明确地列入侦查措施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二章“侦查”总共10节,包括:“一般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很明确,侦查措施中包括鉴定。

所以,我认为司法鉴定改革,应当是指狭义的司法鉴定,即在案件审理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查明案件的需要而决定启动的鉴定活动。

三、我对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的意见

世界各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并不一样。现在一般认为可以分为三类:①当事人主义,也称鉴定人主义,司法机关认可某些鉴定人,列入“鉴定专家名册”,根据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双方认可委托进行鉴定活动;(如英法等国)②职权主义,也称鉴定权主义,授权于专门的鉴定机关,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鉴定,除非由司法机关委托或指定;(如俄罗斯)③结合主义,鉴定人主义与鉴定权主义兼而用之。我认为,我国不可机械套用,应当结合我国历史、现状和诉讼制度,实行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确定我国司法鉴定改革方向的基本原则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当前的诉讼制度和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做到公正、高效、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我认为:

1、法院大一统的想法首先应当淘汰。因为法院是裁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核控辩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决定是否采信,是法院的职权。如果法院自己做起了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由己所出,显失公正,与国家诉讼制度相悖;倘若一切鉴定都由法院指定机构和人员去做鉴定,也易产生作弊之嫌,使法院卷入诉讼纷争,失去权威性。不到万不得已,法院不可介入鉴定具体事务,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至于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建议或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北京市各级法院推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行审鉴分立,并建立司法鉴定委托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本院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同法院的公正地位相称的。至于有人提出,法院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同审判机构分离,实行两条线管理,不会发生“审鉴一体”的问题;然而,法院本身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同审判分离、不相干的业务和机构又为什麽非要设在法院内部不可呢?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允许存在。因为司法鉴定的对象纷繁复杂,可能涉及到各个领域、各种学科,不可能有任何一个部门或行业全部承担起来。把社会各个行业的知名专家和各个系统的先进设备利用起来,由他们的权威性、客观性逐渐树立公正形象,有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但是,总得要有一个公正、权威的国家管理部门,对社会各种类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的资格、必需条件、鉴定人资格、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审查、考核、检查以及必要的培训,这些工作从实质上说,属于司法行政工作范畴。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统一的管理,这个管理权限应当包括:审查机构的资质、条件、鉴定人的资格,建立相应的批准制度,还应当负责年审,根据鉴定人、鉴定条件变化和是否有、差错率等进行调整。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两个《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这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的一大创新与进步。但是,这个制度无法替代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行政考核。法院应当回避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领导或变相的领导权,也是为了避免司法鉴定机构对法院的依赖,确保法院的中立、公正形象。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解释,现在的《司法鉴定人名册》要求申请入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和个人,在当地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登记,并向法院提交资质证明、主要业绩等一些文件、资料,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批准。这在某些方面同司法部的规定冲突,这个问题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调查、协调,最后通过国家立法予以理顺。

3、公安系统的刑事技术机构应当保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着最大量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责。刑事案件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拘捕犯罪人归案。刑事技术机构为刑事侦查承担发现、提取、保全各种犯罪痕迹物证的职能。鉴定是鉴别证据、认定证据、揭示证据意义的手段。所以,刑事技术鉴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侦查措施之一,刑事技术机构是侦查机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了必要的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就根本无法履行职能。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制,举证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证据来源于侦查机关;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必须由侦查机关首先提供。而侦查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由发现线索到认定证据,要进行大量的甄别检验,这些工作有时间的紧迫性和内容的保密性——这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国家利益要求。所以,无论从诉讼法的要求,还是从打击犯罪的国家利益要求,公安刑事侦查机关都必须有自己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力量。有些学者说“鉴定是一种取证手段而非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典将鉴定放在侦查程序里规定是不合适的”(见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2000/08/12)——这句“专家语言”把“取证”同“侦查”割裂就是错的,侦查的职能或曰任务就是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取证是侦查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取证”同“侦查”是不能割裂的。如果不去取证,侦查何以破案?鉴定作为重要的侦查措施列在刑事诉讼法的“侦查”一节内,无可非议。(注:“侦查”一节列举的是法定侦查措施,而非侦查程序。)

至于“侦技不分”、“侦鉴不分”的问题,已经是陈旧的话题,完全应当通过内部机构分工解决。此外,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设立的,他的职责是为侦查服务,它是刑侦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原本不应当参与民事、行政等案件事务;但是,从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上说,他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如果利用这些资源为司法工作服务,当然对社会是有利的。倘若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愿意利用自己雄厚的技术力量为社会服务,那末应当到司法行政部门或法院登记备案,承担有偿司法鉴定工作,这部分业务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法院相关部门的管理与年审。

4、至于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也都承担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也要涉及到一些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检验、鉴定问题,由于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可以不必逐级设置庞大的技术鉴定机构,投入庞大的经费开支。我以为中央和省级检察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必须、常用的鉴定人员和机构,省以下机关可以委托同级公安机关代为检验鉴定或送上级机关鉴定。:

(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和措施,除了刑事物证发现、提取、检验技术之外,还有一些高科技的、秘密的手段,必备的、完整配套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在严格的行政法规、命令的制约下实施。这是对付隐蔽、狡猾的犯罪不可缺少的,也是世界各国家都必须具有的手段。这些不能用学究式的诉讼理论解释与评价,它应用维护国家、人民安全需要的高效理论解释。当然,这些手段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有些学者,律师借口侦查阶段介入和监督,向公开或取消这些侦查手段,或使之同侦查工作割裂,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秘密侦查手段属于国家机密(甚至绝密),受国家保密法规的保护。)

5、关于立法问题:

⑴有人提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我以为其实不必要;倒是应当尽快制定我国的《证据法》,内设“司法鉴定”章节;然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司法鉴定条例”。

⑵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如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制度、考核与处罚制度等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理顺,可以根据我国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国现状,并参考国际一些做法。

⑶鉴定的启动与“鉴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