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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自我鉴定总结

时间:2022-11-12 10:29:54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1

作为大学生,每个人都应该定期对自己进行自我鉴定,好的自我鉴定能够帮助改正自己平时的不足。那么自我鉴定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会计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五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会计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1三年的大学生涯弹指一挥间。马上就要毕业了,回首走过的求学路,我深切地感到时光飞逝。诚然,短短的三年只是我人生历程的中间站,而生活的帆才刚刚扬起。因此,认真回顾并鉴定这三年来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以便能更加坚定自信地朝前走,显得是那么的重要。

三年以来,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党委组织的党校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被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在校三年,我努力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会计系组织的历次认识性实习和生产性实习活动;学习之余,我还勇于承担社会工作,工作中认真负责,提高了管理组织能力,练就了较强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工作中培养了较强的集体观念和较高的团队合作精神。平时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修养、为人处事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目的是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现将我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鉴定如下:

一、学习方面

大学三年,是我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我本着学好本专业、尽量扩大知识面、并加强能力锻炼的原则,大量汲取知识财富,锻炼了自己的各种专业能力。我努力地学习基础课,深研专业知识,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本人在几年中系统学习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审计学》、《审计案例研究》、《会计法》、《税法》、《纳税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市场营销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原理》、《资产评估》、《预算会计》、《税收筹划》、《小企业会计实务》、《办公自动化》等课程。在学习过程中我还勤于思考和擅于积累。

在我们学习会计专业知识期间,正是国家的会计政策、制度的又一轮变革期间。所以,这既给我们创造了机遇,又让我们面临挑战。新旧知识的交替,使得我们在学习旧知识的基础上又直接过渡到新知识,可以让我们对新旧知识能更好的进行对比和理解,从而认识到新知识的新特点。

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

2.掌握会计学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3.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能力及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基本能力;

4.熟悉与会计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新的准则和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

5、通过认识性实习、生产性实习和会计综合模拟实训,使我能比较全面的认识并掌握了会计日常工作的整个流程,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动手操作能力,从而能为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尽快上手创造了条件。

二、承担社会工作方面

__年年被会计协会聘任为宣传干事,在任期间,荣获了“第四届会计技能综合大赛”第三等奖.我时刻关心同学,与大家关系融洽。由于工作积极努力,成绩突出,我个人也获得了荣誉,如20__年-20__获校级个人单项"生劳积极分子"称号.

三、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我是一个内向型的人,性格__,待人处事__,生活态度端正向上,思想开放积极,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处事原则,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我热爱体育,坚持体育锻炼。交际上,我通过社团和班干部两个平台,使我的交际圈从班级扩大到系部、整个学校,认识了本系、各系各专业的人,特别是同为学生干部的人,通过与他们的相处和交流,使得我各方面的能力有了综合性的提高,同时我也以积极的态度与大家和睦相处,受到他们的欢迎。

回顾过去,我培养并建立了充分自信;展望未来,我豪情满怀。走上工作岗位后,我一定会秉承商专的校训和“懂得做事,学会做人”的宗旨,努力工作,刻苦学习,“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会计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2三年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几年的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和丰富的课余社会实践经历,培养了我对财会职业的兴趣,也使我在专业技能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学生活的学习和实践,让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学生,接触了社会,脱离了幼稚、浮躁和不切实际,心理上更加成熟、坚定,为走上工作岗位做好了心理准备。

在校学习期间,我保持了以往学生时代的历来风格,热爱本专业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通过扎实学习《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等各门课程,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工作实际,加强了会计、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锻炼,能熟练运用财务办公软件,为更好地从事财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工作上,我时刻保持一颗热情的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事尽心尽责,并能做到,事后认真鉴定。我热衷于参加给类志愿者活动,尽我所能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平时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及学院和班集体的各项活动,课余时间注意加强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运动会以及各类球类比赛。

通过三年会计专业的学习,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如何以较快速度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成熟了很多,性格更坚毅了。如今我有信心接受任何新的挑战和考验,在新的挑战和考验面前,我会鼓起更大的勇气,树立起更大的信心去勇于面对。

三年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几年的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和丰富的课余社会实践经历,培养了我对财会职业的兴趣,也使我在专业技能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学生活的学习和实践,让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学生,接触了社会,脱离了幼稚、浮躁和不切实际,心理上更加成熟、坚定,为走上工作岗位做好了心理准备。

会计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3我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回顾大学三年所走过的路一种莫名感慨油然而起,大学三年中在良师的精心指导下我刻苦努力,不断充实自我为我踏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校学习成绩虽然不是非常好,但我能够端正了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学习。通过大学三年努力学习《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各门课程我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及工作实际,加强了会计、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锻炼,能够熟悉运用会计电算化软件(如用友、金碟),并能熟练操作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和office系列办公软件(如word、e_cel)。

在思想道德上,我能够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生活很简单,你尊重别人,别人也会尊重你;你帮助别人,别人也会帮助你。这是我的信条,因此,在我遇到困难时,老师同学们都给予我一些帮助。

我的性格:温和、谦虚、谨慎、开朗,缺乏冒险精神。由于性格特点,我不能是孤胆英雄,而是团队的小兵。我相信个人的力量远不如团队力量,一个人能力是有限的只有在团队里,他才能发挥无限的潜能。

“逝者如斯夫”大学生活纵然是美好,但我的未来不在这。大学是我学业的一个终点,也是我人生的另一条起跑线,所以我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迎接更好的明天。

会计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4时间匆匆而过。转眼间就要毕业了,毕业之前,我有必要对我这几年来做个自我鉴定!

大学三年中,我系统的学习了会计专业的十几种课程:如应用统计学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财务管理,银行学,企业管理,西方经济学,税法,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银行会计、审计学等相关专业课程。每一门都取得了优秀的成绩。这造就了我的会计专业技能!

本人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以及踏实负责的工作态度,并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吃苦耐劳。能够灵活的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

在校期间,多次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小到街道的宣传活动,大到国际比赛。我乐于投身于志愿活动,并从中培养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并不单单做学生,也希望能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并且,在20__年的特奥会服务中,获得了__区区政府老师的肯定,为了表示对与我们工作的感谢,老师们特地写了一份感谢信。

在实习活动中,我积极地参与,在农行与花旗银行,觉得受益匪浅,综合发挥自己的各方面专业知识。花旗银行实习期间,与同事合作愉快,并且虚心向前辈学习,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了领导的认同,并为我写了就业推荐信,给与我了鼓励更是肯定。

通过各方面的实习实践,以及社会活动,本人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和发挥,也发现了内在潜质,磨炼了意志,以及耐心。在即将真正踏入社会前,做好了准备。

时间飞逝,大学四年的时间很快就要结束了,回想起这四年的点点滴滴,一时间思绪万千,万般感慨涌上心头,这四年里,有喜有悲,体会过成功的喜悦,也尝试过失败的酸涩,从彷徨无助到成熟稳重,四年的时间让我如同褪变得蝴蝶向着阳光勇敢飞翔。在学习上,我坚持以学业为重,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的打好专业理论基础,如基础会计,中国税制,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等专业课,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如此,我还积极参加了一系列的选修课程,如环境保护,网页制作,公共管理等。除此之外,报名参加了教师资格证的考试,

经过一个多月专业的培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我的教师梦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除了教师证,我还取得了计算机,大学生英语六级,会计从业资格等相关证书,在学习与考证的过程中,扩大了我的知识面,丰富了我的阅历,也培养了我凡事充满好奇与求知欲的好习惯,在业余的时间里,自学法语,及电脑修图等项目,学习之余,娱乐活动也是我大学生活里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爬山,打羽毛球,外出旅游,参加活动,在大学四年里,我还尝试了一些新的项目,如溜冰,游泳,太极,剑术,排球,拉丁舞,极大的丰富了我的课外生活。在实践上,参加过__电子有限公司会计部的实习,学习了如何进行会计实务处理,会计软件的操作,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我的专业操作与实际运用更上一层楼,学到了不少课本里无法学到的知识,另外我还参加过美博城的"中华美容盛典"颁奖典礼的幕后协调,过程虽然辛苦,但是确让我学会如何处理危机和统筹管理。四年来,除了专业方面的收获,我还结识了很多新朋友,她们是我这四年来最宝贵的收获,一起爬__,一起夜游__,一起见证__圣火的传递,一起奋斗,一起努力,如此令人难忘,令人回忆。虽然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但他既是终点也是起点。

即将踏入社会的我,对自己的鉴定和期望是:面对过去,无怨无悔。面对现在,淡定从容。面对将来,自信坚定。

会计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5三年,我勤奋刻苦,务实创新,在完善自己专业知识结构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从而不断充实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为我踏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年,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和工作上,我严于律己,积极要求上进。我时刻保持一颗热情的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事尽心尽责,并能做到,事后认真鉴定。

我担任着班上副班长一职。任职期间,我认真开展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并顺利完成,并被评为“优秀班干部”。假期期间,我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这些锻炼使我的社会适应能力、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也让我在处理事情问题的方式方法更加灵活。

在学习上,我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成绩优良。通过扎实学习《基础会计学》、《成本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各门课程,我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及工作实际,加强了会计、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锻炼。特别在熟悉运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用友软件,并能熟练操作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和office系列办公软件。为更好地从事财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2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3

1、学校、系科、专业、姓名、填表年月日;

2、现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原籍、民族、现在家庭住址、何时何地何人介绍参加共产党或共青团、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及主要经济来源、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3、自何年何月起至何年何月止/在何地、何校(或单位)学习(或任何职)/证明人 现在何处

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政治面貌、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有何联系;

5、自我鉴定(500字);

6、班组鉴定(200字,班长或团支书负责为每位同学填写)

7、毕业实习单位和主要内容;

8、毕业论文题目或毕业设计;

9、有何特长;

10、懂何种外语 程度如何;

11、本人工作志愿

自我鉴定写法

1、自我鉴定是对自己某一阶段内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文字。

2.自我鉴定的特点: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

3.自我鉴定的作用

(1)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学习,展望未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指导今后工作。

(2)帮助领导、组织、评委了解自己,作好入党、入团、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材料准备工作。

(3)重要的自我鉴定将成为个人历史生活中一个阶段的小结,具有史料价值,被收入个人档案。

4.自我鉴定的格式:自我鉴定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自我鉴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性质内容加文种构成,如《学年教学工作自我鉴定》。

2)用文种“自我鉴定”作标题。如果是填写自我鉴定表格,不写标题。

(2)正文。正文由前言、优点、缺点、今后打算四部分构成。

1)前言。概括全文,常用“本学年个人优缺点如下:”“本期业务培训结束了,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今后工作学习,特自我鉴定如下:”等习惯用语引出正文主要内容。

2)优点。一般习惯按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内容逐一写出自己成绩长处。

3)缺点。一般习惯从主要缺点写到次要问题或只写主要的,次要一笔带过。

4)今后打算。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概括今后的打算,表明态度,如“今后我一定×××,争取进步”等。

自我鉴定的正方行文,可用一段式,也可用多段式。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晰,用语准确。

(3)落款。在右下方署明鉴定人姓名;并在下面注明年、月、日期。

5、毕业生自我鉴定提纲

毕业生自我鉴定,主要是总结在校学习期间,尤其在德智体等方面有哪些收获和提高,以及还存在的问题。总结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在回顾、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不少于500字)

下列提纲供参考:

一、 思想政治方面:

1、 在校期间对待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对待改革开放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体会。

2、 在我院创建优良校风活动中的表现,在贯彻《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章守纪、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帮助等方面的表现。

3、 在校奖惩情况如何。

二、 学习方面:

1、 在校期间,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2、 专业学习、专业能力、职业技能如何。

三、 社会活动方面:

1、 能认识到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如早操,课外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 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体育、文娱等活动。

3、 积极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教室、宿舍的卫生。

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实习、劳动等。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4

大学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自我鉴定 本人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就读于xx大学,管理信息科学系,计算机应用专业。 光阴荏荏,短短两年的大学生活即将过去。在菁菁校园中,在全县村级计生管理员竞聘上岗现场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村级计生管理员竞聘上岗现场会上的讲话×××(2005年8月16日)同志们: 为进一步完善村级计生管理员“县管在庆祝市场成立x周年上的致词 群山拥翠大地报锦绣,碧水扬波同唱创业歌。 在这天高云淡、秋高气爽,孕育着收获的孟秋时节,我们迎来了物资交易市场成立五周年这个值得2011年主题团日活动实践总结三月春风拂面,鳜鱼肥的季节,桃花飞的日子,池水泛光的时节,学习的念头一如滔滔之水绵延不绝的涌过来,这一刻我们雷锋附体...... 突然革命烈士抛头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局11年工作要点和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质量为根、特色为翼、康复发展、快乐成新的开始新的结束——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大学本科三年的学习,现在学业已经接近尾声。三年的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让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诚信的背后》心得体会 这是擅长把握流行脉搏的读书人公司的又一出版物,他们第一本书是意外成功的《谁动了我的奶酪》。而《诚信的背后》则是一本财经小说,这是今年下党员个人评议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一直以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思考,力求在工作、学习上有进步,在党性修养上有提高,在党员六治七律心得体会开展六治七律学习教育活动,是全面贯彻龙湾区教育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六治七律”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通过这次六治七律集中整治活动,我会努交通局综合执法科二OO四年工作总结及二OO五年工作思路 2004年,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新成立的****客运服务督查队按照年初目标全面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实习自我鉴定 在毕业临降之前,学校给予了我们一个实习的机会,为的是让我们对社会有所实践,我也非常珍惜这个机会,经过学校的安排,我到了xxx保险公司分公司,从事我不曾熟悉的保险工作,紧张,茫然,不知所措的感觉涌涌来之,但是我可以克服,因为我坚信自己可以面对。 在工作期间我明白到,服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还关系到公司的声誉以及未来。因此,我从未放松过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服务技能的提高。按照总公司“统一标识、统一柜面、统一形象”的要求。使客户来办理业务时感觉到更专业、更方便、更温馨,全面提升了服务质量和公司的形象。我坚持“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对于出现重大事故的家庭,我们没有死板地执行规定,而是以最快的时间确定事故性质,然后第一时间将赔款送到客户家中,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我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引进和采用了科学的管理体系,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在制订各种考核办法时,始终遵循突出效益和长期盈利能力评价的经营绩效考核原则,努力调整险种结构,使之从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同时加大了对赔付率和费用指标的考核力度,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单证管理办法》、《核保实务》等一系列规章、办法,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在这期间无论在办理业务还是其它的工作中,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不越权办事,不,没有出现被客户投诉的行为以及其它违规违章行为。能一直做到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立足岗位,积极完成支公司和本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险公司实习自我鉴定 相关文章:幼儿园保教实习自我鉴定邮政局员工自我鉴定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自我鉴定中学分校自我鉴定报告房地产策划工作自我鉴定挂职锻炼鉴定谈谈青年干部的自我管理绿地管护个人自我鉴定材料查看更多>> 工作自我鉴定 9月积极分子思想汇报范文敬爱的党组织: 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就要愿意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实现****的理想和目标奋斗终身。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中国*成人教育毕业生自我鉴定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XX年的成人高考,考取了曲阜师范大学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网站付费广告投放协议书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网 经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网(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2011年党员评议自我评价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又将开始,我感到,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本科毕业登记表自我鉴定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如今回首感触良多,大学生活作为我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它充实了我的文化知识、改变了我的一些行为习惯,提升了我的思想境大学生爱国演讲稿:祖国,我爱您 亲爱的朋友,你能告诉我,祖国是什么?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祖国是东海碧波上升起的太阳,是帕米尔高原上闪烁的群星;是桂林山水的清秀大学生村官自我鉴定报告一、在思想政治上,坚持不懈的学习马列主义;认真领悟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积极贯彻中共浦江县委的领导指示。通过学习党员的先进事迹,银行礼仪培训心得 x月xx日参加了总行组织的服务礼仪培训,使我有幸聆听了专业资深专家具有国际标准水准的讲座,接受指导,她们在服务礼仪课程中所陈述的内容,使我深有感触银行礼仪培训心得 x月xx日参加了总行组织的服务礼仪培训,使我有幸聆听了专业资深专家具有国际标准水准的讲座,接受指导,她们在服务礼仪课程中所陈述的内容,使我深有感触公路桥梁通行费征收管理处党总支整改方案 按照市局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三阶段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的有关要求,对照前阶段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我处党总支委一班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5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__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__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__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__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__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__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__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__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__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__]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__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

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6

毕业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 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在上海沧海高中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进行了实习工作。在实习中,我在公司前辈的热心指导下,注意把在学校学到的相关的理论飞行设计与工程毕业生自我鉴定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回顾这四年来我的成长经历,感触颇多。在思想上, 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通过系统全面的马列主义、思想2012年上学期学校安全计划一、指导思想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它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长抓不懈,时时警钟长鸣。本年度的安电大学生的一份自我鉴定 本人自入学以来,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努力向上,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纸面,网络作业。 电大教学采取教师授课,网上答疑的家长会学生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我是这个班的班长。很荣幸这次代表班级向各位家长汇报我们班在这个学期的情况。我们学校的管理在开封市的中的众多学校中可以称小学教师的自我评价例文 本学期在各级领导的组织和老师们的帮助下,我较好的完成了本学期的教学任务。为总结本学期的教学经验,找出差距,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网络合作固定折扣协议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运做乙方_________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成人大专生实习自我评价 一晃眼间,我已经从一名懵懂的大专生,走上社会,实习生活以来我一直一严谨的态度,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不但有失败的辛酸,也有成功的泪水,然环境保护局局长述廉报告 述廉报告 我叫xxx,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xx市xx乡人,1957年2月出生,现任xx市环境保护局局长。2004年,在市委、2011年教育实习自我鉴定2010年9月1日~10月20日,我被学院安排到贵阳市第六中学实习。我们班同去的实习生有5人,其中,2名女同学安排实习高二的word,另两名男同安排实习高一 在职研究生的相关自我鉴定 光阴荏苒,毕业在即。 回顾三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 1、政治思想坚定。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能够保持清醒头脑、经得起考验,始终与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央保持高度一致。 2、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对所学专业知识努力达到系统化、条理化、要点化,并注重将所学理论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做到了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学用相长,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 3、注重党性锻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式主义,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做到了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 自我鉴定怎么写 自我鉴定怎么写?自我鉴定是对自己某一阶段内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文字。 自我鉴定特点 篇幅短小,语言概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发展生产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建设英语专业毕业生求职自我鉴定英语专业毕业生求职自我鉴定 回顾大学时光,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电信营业员自我评价 我是一名刚进电信公司的新员工,对所有的一切都感到新鲜和好奇,以往是走进电信公司接受服务,感受电信公司服务的感觉,而现在我要作为服务者来面对广大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结紧扣发展主旋律,强化经济责任审计 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学会感恩,孝敬父母》演讲稿 假如这个世界没有阳光、水源,没有父母,没有亲情友情和爱情,那么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没有阳光,就没有温暖;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对《旅游景观欣赏》的自我评价与反思 上周五的教学论课上,我上台讲了自己准备了许久的一节课《旅游景观欣赏》,在此对它做一个反思与评价。 首先,我觉得我的准备虽审计工作自我评价范文 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审计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会议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和落副县长对于人大的评议整改报告范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XX年12月,我担任县政府副县长以来,始终围绕县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立支柱,农业兴产业,三小学提高教育质量行动教学工作计划“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永远是最值得我们去发展,去改革的。在不断的发展中,我们国家一直在大力推行教育改革,提倡素质教育。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7

在述职评议动员会上的讲话提纲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八月份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对市政府部分组成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前一阶段,市人大商品房转让合同甲方(卖方):地 址:乙方(买方):地 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美术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当你赶时间的时候,似乎时间也在跟你赛跑,你越赶它似乎跑的越快。我现在才反应过来,原来我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我是❤❤师范学院美DV、DC租赁协议书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从甲方租赁_________一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元,租赁时间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国际贸易专业大学生的自我鉴定 我是**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级学生,大学生活是美好而精彩的,在这期间我始终坚持"天道酬勤"的原则,一日三省,自信品格的日趋完善;不但努物管专业应届毕业生自我鉴定 在四年的努力下,我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我更自我评价课堂教学创设情境: 我们同学们在一起学习和生活有的已经将近两年了,彼此之间的熟悉和了解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这是学生会回答:还可以,不错之类的话)到底“我是团员我光荣”团章团史知识竞赛活动总结应学校团委要求,为了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掌握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我系主办下,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我是团员我光荣办公室文员自我评价 办公室作为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在xxx的领导下,在xxx的关心帮助和具体指导下,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努力围绕中心团委组织部个人工作总结 自从进入团委组织部并成为其中一员以来,我从这个组织里学会了许多东西,逐步的使自己完善,特别是每次部长和副部长非常信任的把工作交给我去完 2011大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二) 春去秋来,日复一日,大学四年就如白驹过隙,转眼间过去了。蓦然回首,过去的一切深深地烙在我这颗心上了。大学四年生活,虽然短暂,但我过得充实而快乐。 本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思想觉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大学四年,我的学习成绩一直保持优秀,工作或生活上都本着“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的校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鼓励自己勇往直前,不怕艰辛不怕困苦,向自己的成功彼岸迈进。 特别在体育专业上具备牢固的专业理论知识。尤其在田径、篮球、足球等方面更为突出,是一个全面发展的学生。曾三次代表班际篮球联赛,并取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代表系参加校篮球联赛、游泳比赛并获得第一名,第二名。此外我还积极参加篮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等各种裁判工作,并获得“优秀裁判员”称号。 作为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本人把“教育”作为人生的目标,并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人还热心于社会实践,曾多次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军校学生的毕业自我鉴定 回首四年来的军校生涯,逐渐成为了一个能适应国际新形势的军人,为以后能为国家,社稷做出恭喜打下了很好的进出。四年的军校生活是我活得最精彩影视剧临时演员聘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印刷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计生委副主任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讲话 同志们: 这次情况通报会,时间虽短,但内容很丰富。会上通报了第二期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对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协议总承包方(甲方):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 双方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精神,共同完成_________工程之建筑安装任务,经充分协商,特汽车专业大学毕业生的自我鉴定 我叫是**大学汽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四年的学习和生活,并参加了多次社会实践,我有健全的人生观,正确的政治毕业自我鉴定及班组鉴定自我鉴定: 自入校以来,我在学习上刻苦努力,认真学习并掌握了专业课知识,成绩良好。同时将部分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工作中,令我受益匪浅。学得越是大学新学期感想又是一年新学期,然而对我似乎已经闻到期末和寒假的味道,春节联欢晚会和鞭炮声,无数歌舞升平和下乡慰问的情形又会重新上演一遍。时间在我的生活中真正的形群众十七大报告感想体会 群众十七大报告感想体会 党的十7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这次大会将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dxp理论和“毕业生自我鉴定1000字 四年的大学生活似弹指一挥间,转眼大学生活就该结束了。回首这四年的大学校园生活,有期待,有迷茫,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有失败。四年的大学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8

内容提要: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己独特之处。在诉讼中,各国对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有一定的差异。我国应关注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它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是否存在,所涉罪名是否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客观性、公正性也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础是证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审判机关在鉴定结论质证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比较两大法系中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的差异,就如何借鉴他山之石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鉴定结论及其特点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1]。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等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些阶段产生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专家证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都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2]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血迹,但肉眼不能判断血迹源自动物还是人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无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日期。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作用。然而,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示,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生[3]。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行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一种判断,而非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因此,由于认识及水平上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鉴定分歧,给予认真审查。法庭虽不能对专门问题的科学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但是有能力从程序上对鉴定结论是否可信做出判断,因此,对于鉴定结论不能盲目崇拜,更不能以存在鉴定结论为由,否定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第四,鉴定结论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鉴定结论只负责解决案件有关事实问题,而不能对其中法律问题做出判断。在诉讼案件中,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鉴定人不能逾越鉴定的范围和权限,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二、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被很多人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已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认证、采证的一系列证明过程才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经过一个激烈的质证与辩论过程。对鉴定人的口头询问在程序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基本上与询问一般证人的规则相同。鉴定人必须像普通人一样在法庭上就其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法也大多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查证之后,才可以对其证明力做出判断,运用鉴定结论证明案件应以法庭调查为前提条件[4]。总之,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判断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与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与鉴定人是否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有着直接的联系。这种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一是诉讼当事人或司法人员在聘请或指派鉴定人时对其资格的审查,二是法庭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可靠,在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对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的审查。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自由鉴定人制度。原则上,所有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充当鉴定人,法律并不对鉴定人的资格做出任何明确的限制。因此,当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时,事先都会对要聘请的专家进行资格考查。当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在法庭上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时,双方律师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先由盘问律师提出必要的基本问题,表明该专家在提出其意见之前所接受过的训练、拥有的经验和专门性技能。对方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有打断和反对的权利[5]。在直接盘问结束后,对方律师还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资格质询。不仅对鉴定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知识水平进行发问,而且还经常涉及鉴定人过去所做鉴定记录等问题,如果鉴定人过去曾有过错误鉴定的记录,将会严重地影响到他的资格认定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然,这些人的所谓专家资格,也要获得主审法官的认可[6]。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范围比英美法系要窄。鉴定人在专职或兼职从事鉴定职业时,已通过国家有关机构或组织的资格审查,司法人员在选任鉴定人时,主要审查的是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当鉴定人完成鉴定结论后,司法人员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仍需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与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无疑粗浅得多,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似乎更为可取。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均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要受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都可作为鉴定人进行鉴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鉴定人的准入轻而易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应有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鉴定人不顾鉴定条件、方法和水平如何,省略鉴定步骤,简化鉴定结论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更不愿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由此看出,我国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既没有事先的资格审查,也没有法庭上接受当事人对其资格的质疑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效果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制度。鉴于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体制的无序的现状,这一立法至少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以调整公、检、法、司各鉴定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因为任何一部门所立的法对其他部门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可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对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就有法可依,再结合法庭当事人对鉴定人资格的质疑,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就有了最低限度的保障。

(二)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审查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有很大的关系,鉴定人只有掌握了进行鉴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因此,审查鉴定结论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充分。

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审查是由对方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质询的方式进行的。由于律师站在维护自己当事人的立场上就有关问题发问,因此,律师在审查材料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时,所提的问题十分尖锐。作为鉴定人,很可能会因为在鉴定过程中对检材和样本收集、保护环节上一些细微问题的忽视而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纳。在这方面,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它给美国乃至全世界法庭科学界以足够的警示,鉴定所依据的样本和检材一定要真实可靠,结论要科学、准确无误。否则,鉴定结论无法通过法庭的严格审查,从而失去应有的效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由决定鉴定的司法人员提供或是经司法人员核实后提供的,因此,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对鉴定所依据材料来源的审查不免流于形式。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的材料和样本不全面、不可靠,或是由于材料和样本保护的不当,鉴定结论与事实有误的事也时有发生。我国法官普遍存在对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不注重对鉴定结论内容的审查。笔者认为,在我国鉴定技术认证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法官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来源从程序上应给予认真有效的审查,以减少或避免错案的发生。

(三)对鉴定所依据方法和设备的审查

在现代诉讼中,许多问题必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对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设备进行审查。

英美法系国家在审查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所依据的方法是否先进、科学时,也是通过法庭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辩方聘请的专家也精通鉴定所涉及的科学领域,因此,往往能找出漏洞,如果控方专家对辩方专家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会影响鉴定结论的采纳。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所依据的方法的审查是由决定鉴定的司法人员进行的。由于司法人员不具有该问题的专门知识,对鉴定的理解多是凭日常工作经验,因此,审查时多是根据常识进行判断。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不是科学家,所以由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是否科学有很大的难度。西方一些国家法官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一是普遍承认标准。即只有那些依据成熟学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法官才予以采纳。如许多国家对声纹鉴定和测谎鉴定等方法产生的鉴定结论都不予采纳,该方法不被人们认可是由于本身的不完善和结论的不确定性,其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未被普遍接受。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实质证明标准。由于科学技术的分支越来越细,新的鉴定技术和方法越来越多,普遍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的发展。于是,实质证明标准应运而生。依据该标准,鉴定结论所依据方法的科学性审查已不被限制在普遍接受范围内,被科学界部分人接受的方法可能也会被采纳。当然,提出鉴定结论的专家必须解释其方法,并用客观的方法证明其可信赖性。如在美国科波里罗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中,一名病理学家为了鉴别某一特殊化学药品在身体组织中的作用,研制出了新的科学实验方法。尽管该方法不被病理学家们所熟悉,但实验结果仍被当做证据,因为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解决特殊问题而发明的新实验方法不能被全行业熟悉就简单地否认,真正的检验标准是用事实证明其可靠性。

实质证明标准实际上给予了法官在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方面更大的自由度,但法官们却面临一个比以前更复杂、更艰巨的任务。法官在采用前一标准时任务相对简单,只要断定由专家采用的方法是否在科学团体中被广泛接受即可。相反,在采用后一种标准时法官必须扮演把关者的角色,将那些科学性不可靠的证据排除出去。

实践证明,让不是科学家的法官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勉为其难的。笔者认为,我国法官在审查判断时首先应该根据普遍承认标准,在适用普遍标准不可能的领域,可采用实质证明标准,在采用实质证明也难以认定鉴定结论依据的方法是否科学时,应考虑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四)对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的审查

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仅凭鉴定结论对事实进行认定是不够的,所谓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对鉴定结论同样适用。一般来讲,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符,并且本案的鉴定结论很有说服力,基本上可以确定该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矛盾,就应当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审查判断。

总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己的独特之处,我国应关注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借鉴其好的做法,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

注释:

[1]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3] 邹明理.论鉴定结论及其属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 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5] 邹明理.论鉴定结论及其属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9

一、国外鉴定(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

我国的诉讼活动基于职权机关的客观立场和关照义务形成了以满足职权机关诉讼活动需要的鉴定机构。这种自设的鉴定机构在一定意义上属于非制度化的产物。这种体制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协助职权机关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并为其提供证据支持,但因其在制度上与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的变化不相适应,导致出现影响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问题。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思路是在探索改革国内这一非制度体制的同时,不断从国外寻找在此方面的改革资源,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有益经验与尝试来改造我国现有的制度,以至于国外的司法鉴定制度或者专家证人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有必要对其予以阐述。

(一)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鉴定制度及改革的影响

在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诉讼理论在传统上对我国影响最深的主要是苏联。由于苏联诉讼模式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因素,也使得我国的诉讼制度在保持与其诉讼模式具有复制品形象的同时,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添加了一些不同特征,形成与法国、德国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同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鉴定制度上也是如此。德国在鉴定制度的设计中实行了鉴定人名册制度。法国在此方面不仅如此,而且比较德国还具有典型性。法国由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全国专家名册;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后也可提出专家名册以及由行政法院政令规定的登录名册。这种司法鉴定的法院名册管理制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列入专家名册的人直接由法院选取,而不隶属于其他任何机构,从而保障了鉴定的中立性,有利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可信性。二是这种制度可以避免对鉴定工作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领导体制,克服了鉴定机构行政等级化的倾向,从而保障了鉴定作为证据的科学性。三是这种制度采取的审判前确立专家作为鉴定人合法身份,在诉讼中不因鉴定人是否是专家的质疑而影响诉讼效率,符合职权主义诉讼的效率特征。因此,这种法院编制专家名册作为诉讼选择鉴定人的依据曾影响到我国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名册编制的实践。

然而,法国在其早期的刑事鉴定法律制度改革中尤其是鉴定委托制度上曾为大陆法系国家提供了教训。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法国在鉴定制度改革上曾仿效过英国专家证人的做法,采取了“对立鉴定”的制度模式,允许诉讼双方分别聘请鉴定人;同时,为了避免移植专家证人制度带来鉴定人倾向性问题,建立了代价昂贵的“双重鉴定制度”,允许预审法官可以同时指定数名专家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以便强化相互制约以及对鉴定质量标准双重保障。但是,这些改革最终因诉讼实践的不接纳以及与职权主义司法体制存在冲突难以运行,“双重鉴定制度”也因成本过高国家难以承受,致使其不得不在1958年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又恢复原来职权主义的法官委托鉴定制度。其主要原因为:(1)这种带有强烈当事人主义的对立鉴定制度难以与法国的职权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出现制度上冲突与矛盾;(2)对立鉴定制度下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鉴定人的非中立性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影响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客观性;(3)对立鉴定制度增加了鉴定人人数,延长了鉴定程序,拖延了诉讼时间,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诉讼效率。然而,法国并未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上因噎废食、固守陈规或者停滞不前,在2000年6月修改有关法律时,从加强当事人的权利出发,规定了当事人不仅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且可以一定程度地参与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回答问题,对传统的鉴定人职权主义运作模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这种修正在一定程序上纠正了早期改革矫枉过正的做法。同时,还注重当事人主义的专家证人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方面的国际趋势,在促进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鉴定结果客观性的基础上易于形成对鉴定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法国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设计产生了影响。

意大利作为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中在原有司法鉴定制度上创设了“技术顾问”制度。这一制度被誉为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吸收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一次有益尝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0条、221条、225条规定:“当需要借助专门的技术、科学或技艺能力进行调查或者获取材料或评论时,可以进行鉴定。”“法官在任命鉴定人时应当从在专门登记薄上注册或者在具备某一特定学科的专门能力的人员中进行挑选。”“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在国家司法救助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获得由国家公费提供的技术顾问的协助。”技术顾问可以进行以下活动:(1)参加聘任鉴定人的活动并向法官提出要求、评论和保留性意见;(2)参加鉴定工作,向鉴定人提议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3)如果技术顾问是在鉴定工作完成之后任命的,他可以对鉴定报告加以研究,并要求法官允许他询问接受鉴定的人和考查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在这些方面的改革与做法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吸取教训与总结经验提供了参考性样本。意大利在鉴定制度改革中建立的技术顾问制度,尤其是其参与质证保障当事人质疑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充分、有效行使,并借此来促进和保障鉴定的质量方面的功能对我国法院在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面的改革影响甚巨。因为这种改革始终围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服务于法院有效认定事实这一核心展开的,且未将技术顾问对专门性问题的说明或者意见作为证据即未移植当事人主义的专家证人制度。这种改革不仅避免了新建立的制度与原有证据制度的冲突,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并对发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功能以及保障其可信性、可靠性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专家证人制度及改革的影响

在我国现代司法制度改革中,基于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反思,产生了借助于异己制度来解决其存在问题的制度改革的偏爱,对英美法系国家尊重当事人激发其充分发挥举证积极性、能动性的英国、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进行较多的考察,近年来又对澳大利亚司法制度改革多有思考,对这些国家有关改革与发展趋势作了较为充分的研究,成果颇丰。其中,不乏有益的经验,也存在一些应当吸取的教训。

英美法系的英国早期曾实行过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委托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制度,因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不相吻合,最终被废除而采用专家证人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因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尤其是陪审团制度以及法官的消极,造就了当事人委托或者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尽管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相适应,但因其专家证人的偏向性与影响诉讼效率等问题成为其司法改革的重点。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沃尔夫勋爵的司法改革以及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法》对传统、典型具有强烈当事人特征的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了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并通过“单一共同专家证人制度”来缓解专家证人制度缺陷及其作为证据需要中立、客观的冲突。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第1款规定,“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希望就某一特定争议提交专家证据时,法院可以指定仅由一名专家证人就该争议提供专家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a)款存在同样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选任专家证人。近年来,澳大利亚在专家证人制度改革的立场转变,特别是强调专家证人为法庭服务及其地位中立引起我国学者的兴趣与关注。如在“MakitaAustraliaPtyLtdv•Sprowles”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呈递法庭的专家证言应当是地位独立的专家的陈述;专家证人应当在其专业领域内向法庭提供独立、客观、无偏见的证言;专家证言应当始终以事实为依归。中立的专家证人使得法庭的指派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下的正当化,这一类专家证人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向法庭提供报告,从而帮助法官进行认证,而不再是仅仅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科技辩护士”。英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有关法庭聘请专家证人的规定尽管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甚至未能改变英美法系专家意见作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证据方法,但是这些规定的存在与制定目的已经暗示着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其暗含的专家证人法庭辅助人化也透露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体现了对专家证人的重新定位,其改革有向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中立性地位靠拢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在专家证人制度改革上的反传统做法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尤其是对美国放宽专家证人的认定标准致使法庭被大量的“垃圾科学”充斥的弊端以及专家证人偏向影响司法正义实现的现象,更需要我们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

另外,日本的侦查鉴识与司法鉴定的分离制度以及2006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的强制鉴定制度也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生过影响。其中,日本的侦查鉴识与司法鉴定的分离制度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影响较大。我国的《决定》在法律上不仅限制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其理论上也存在取消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独立于诉讼当事人与职能机关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观点与方案,甚至有些立法建议要求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仅仅作为检查笔录不再作为独立的证据,而独立于诉讼当事人与职能机关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属于司法鉴定。同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对强制鉴定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资经验。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对国外鉴定(专家证人)制度的吸收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在保持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制度下,吸取了国外有关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与经验,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不仅与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相一致,而且还能使司法鉴定活动不受控辩双方利害关系的影响而促进鉴定人在中立鉴定机构中客观、公正地提供鉴定意见;这种体制有利于增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一)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设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是否可信、可靠,其关键性的前提在于鉴定人是否具有较强的鉴定能力以及在制度上中立的鉴定机构能否提供给鉴定人符合高标准要求的鉴定仪器设备、实验室、鉴定环境等影响鉴定质量的环境与条件。基于此,我国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实行统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准入制度,在鉴定管理制度上实行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或者备案登记制度。《决定》第4条和第5条对鉴定人的申请条件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要求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名册并公告,并且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鉴定人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鉴定人名册并公告。同时,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管理权,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范围内。基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中立性要求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的中立需求,《决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中立制度中,采用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像法官那样,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性,并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鉴定人不得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同时,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制度建设,对鉴定机构实行认证认可制度,从而保障鉴定实验室以及实验环境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我国建立了一元化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仅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而且对司法鉴定机关和鉴定人登记管理的主体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由法院编制专家名册不同。我国之所以采取由司法行政机关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是因为我国不存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的法院,还存在不同于西方国家司法部长兼任检察总长的行政权力体系,简单移植法院编制鉴定人名册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还不具有完全的正当性,简单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鉴定方面的制度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根据我国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分别行使的司法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司法鉴定管理权的行政权性质,由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更符合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体系安排。同时,我国的诉讼制度仍属于职权主义模式,鉴于法国在此方面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教训,也不适宜专家证人制度。因此,采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体制符合我国司法体制和国情。这种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制度以及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不仅能够防止了鉴定垃圾过多侵入诉讼活动影响司法质量的弊端,而且能够解决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力图克服而始终成效甚微的专家证人偏向性难题,这对于保障鉴定的质量与提高诉讼效率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当事人启动鉴定权利保障制度的改革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订后,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引入了一些对抗制因素,但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仍是职权主义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仍拥有独立而完整的鉴定启动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职权机关来说,不仅没有鉴定的决定权,甚至连鉴定申请权都不享有,仅仅能就鉴定意见(结论)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请求。这些规定不仅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有较大的区别,也与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不相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在证据制度改革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因素,对此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院尽管在立法用语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能否称之为重新鉴定还存在问题,但在此方面的谨慎是应当的,有利于鉴定启动权的滥用造成无休止的重新鉴定,进而引发重新鉴定演变为重复鉴定。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出现了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完全中立性的社会鉴定机构,使当事人具有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制度空间。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建立法官决定鉴定的当事人制约机制。如我国法院采用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以及协商不成采取摇号的方式来选择鉴定机构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在鉴定方面的权利。但对鉴定启动问题还应当进行改革,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赋予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的权利,同时吸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尤其是《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96条有关强制鉴定的规定,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制鉴定制度。这种制度可以避免因漠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而引发鉴定上访事件的发生。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9条规定的“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则是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部分吸收。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移植

在《决定》实施前,法院基于质证鉴定意见有效性的考虑以及保障其采信机制的合理性,在2002年的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时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这种吸纳了专家辅助人帮助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及其与鉴定人对质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质证的有效性问题,也为法官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的审查判断提供了衡量与取舍的机制。这种机制改变了法官质证鉴定意见时在庭审后咨询有关专家甚至完全依赖不公开的专家意见的程序不公开的现象。

(四)侦查机关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限制制度

按照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鉴定机构应当不依附于任何在诉讼中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职权机关或者当事人,建立具有中立性的鉴定机构。为了降低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因不中立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决定》第7条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专门为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作为侦查机关的一部分要求其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将其接受的委托仅限在履行国家机关职能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上,以免影响政府机构的公正形象。同时,在制度上要求司法鉴定与侦查技术分离,作为专门行使鉴定职能的专职性机构,以摆脱侦查权、检察权对鉴定机构的控制。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还需要将其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以免当事人因鉴定机构的不中立而失去对鉴定结果的相信,从而引发利用权利重新鉴定或者滥用权利重复鉴定造成制度上不应有的多次鉴定问题。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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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

三年来,我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师友的帮助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医学专业课程.同时,在不满足于学好理论课的同时也注重于对各种相关医学知识的学习.

我热爱医学事业,并立志献身于医学事业!.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进入大学一直是我的梦想,但真正的大学生活并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在进入大学前,脑子中想的是自由了,可以从紧张的学习中解放出来了,但我很快就明白了,大学更要努力学习,面对周围更多,更优秀的同学,我打消了以前的念头,开始了进入大学后各课程的学习.

在这一年基础课的学习中,我对医学知识有了更大更浓厚的兴趣,我逐渐了解了人体的结构,生理特点,病理过程等,为自己第二的临床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这一年的基础课学习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但是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自己都逐一克服了,另外我也总结了学多科学的学习方法,并在自己的实际学习生活中得到了扎实的运用.

通过这一年的理论学习,我自己坚信但是的选择是没错的,今后我还要继续努力,为下一步的学习和生活铺平道路.

通过第一年基础课的学习,我对第二年的专业课的学习有了跟深更浓的兴趣,在学习中,我比第一学年的学习更加努力,课下努力复习以前的基础知识,还要去图书馆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和知识,自己各方面的知识得到了提高,我的各方面能力也相应地得到了发展.

在临床课的学习中,我对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课的学习更加努力,重点掌握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对一些常见病的特点,诊断,鉴别及治疗原则等更为重视,为以后的临床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从中也知道了还有许多疾病我们人类是无法克服的,对它还是不了解的,所以,我更加知道自己肩上责任,还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刻苦努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祖国的医学事业做出突出的贡献,为人类的医学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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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11

    关键词: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 工作时限

    作者简介:张炎阳、陈川,宁海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1-02

    一、2011年上半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收结案情况

    2011年上半年,我院司法行政科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263件,2010年同时期收案206件,同比增长27.7%。已结176件,已结案件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详见下表: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原因分析

    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的规定,在鉴定材料齐全且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前提下,一般鉴定案件的审限为5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成自然天数是81天;疑难案件的审限为8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自然天数为121天。

    我院司法行政科在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2011年上半年已结案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其中办理时间超过80天的有9件,均未超过120天。但据部分业务庭反映,我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效率偏低,历时偏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疑难案件,因其涉及专业领域,我院司法行政科在立案审批过程中,难以确认鉴定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材料后,业务庭未能及时补充而延长了办理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95号原告徐明娥诉被告童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法医学鉴定,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我院司法行政科要求业务庭补充鉴定材料,后因业务庭未能提供补充材料而更改鉴定要求,历时1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83天。

    2.部分案件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并要求暂缓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书所给结论存在异议而延长了结案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31号原告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要求我院司法行政科暂缓鉴定,最终以当事人和解,业务庭撤回鉴定而结案,办理时间为83天(包括暂缓鉴定期间)。

    3.部分案件我院司法行政科在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后,当事人逾期未交,而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及时将案件退回业务庭。一方面因为对外委托鉴定人员未能掌控好案件进度,另一方面因为业务庭要求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当事人承诺付款,为避免重复鉴定程序而延长了退回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26号原告叶静芝与被告胡远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文检鉴定,案件办理过程包含春假放假时间,并且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鉴定费,而我院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掌握好案件进度,一个月后通知鉴定所撤回鉴定,总共历时88天。

    4.上半年,委托评估类案件数量激增,在某些时期,业务庭因人手紧张,无法及时派遣人员观看现场,导致案件耽搁,从而延长整个案件的办理时间。

    5.文检案件由于鉴定材料系原件,必须由机要送达,送达时间较长。如我院与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的机要来回需8个工作日。

    6.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设计等鉴定案件系疑难案件,鉴定机构所需鉴定时间普遍较长(60个工作日)。如(2011)年宁法鉴委15号原告杭州萧山立信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宁波草湖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由于案件复杂,鉴定机构从收到鉴定费到出具鉴定意见书,历时3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114天。

    三、进一步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思路

    (一)打破常规,细化流程

    我院司法行政科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能提高效率的工作方法。2011年,司法行政科突破原有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的工作方式,形成了一套专人收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分案办理-专人案卷处理的工作模式。第一步,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由专人收案,负责审核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严把收案关;第二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拍卖、鉴定案件分别确定督办人办理,各司其职;第三步,拍卖、鉴定案件结案后,案卷交由专人装订、编号,做好收尾工作。形成这一流水线式工作模式后,我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更为有序、程序更为明晰,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强化沟通,形成合力

    一是委托前实行重点提示。对于新委托的案件,提示受委托的相关机构鉴定、拍卖工作的办理期限,避免超期现象发生;二是办理中强化实时监控。对于即将超审限的委托案件,及时通知受委托机构,要求其按期完成委托工作;三是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与上级法院主管部门的联系,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审判质效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争取更大的工作支持。加强与本院各业务庭及其审判工作人员的沟通,及时反馈与鉴定、拍卖工作有关的信息,更好地服务审执工作。

    (三)加强监督,促进公开

    我院司法行政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司法鉴定的所有程序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打造让群众信服的“阳光鉴定”工程,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效率。一是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我院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将对外委托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如通知参加选取鉴定机构、通知选定鉴定机构结果、通知缴费事项等;二是公开接受业务庭监督。我院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在院内网站、电子屏上每周公开选取对外委托机构的时间、地点;每月公开所有未结案办理进度;三是保证对外委托机构选取公正。我院采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监察室督察人员多方监督,同时使用摇号机随机选取委托单位。

大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12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资格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为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建立起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在国外许多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专家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认定的制度。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顾问”、《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证人等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甚至出庭提出专业意见的案例,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也有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新法中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也是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果。

一、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及作用

新法中的对专家辅助人进行了如下规定:(1)启动主体:有权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主体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2)具体内容: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3)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在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长期实践经验的人,请其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建议;(4)决定机关:由法庭决定是否同意。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

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鉴定意见的充分质证和审查判断是法庭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鉴定意见涉及的是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对其的判断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虽有鉴定人出庭说明并接受质询,但这只是在形式上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实质上仍存在欠缺。申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鉴定人当面交锋,就专业领域问题参与质证活动,就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出意见,也满足了在实质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的需要。尤其是在存在多份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对帮助法官做出决定更为重要。

(二)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启动权的不平衡,司法鉴定大部分由公安司法机关启动,辩方对此得出的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异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填补了辩方质证能力的不足,使辩方能更好地履行辩护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1]。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重复鉴定及多头鉴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对方专家做出的鉴定意见不信任,故又求助于自己委托的专家。新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协助检验鉴定意见,这就可能大大减少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降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问,及时定纷止争,减少诉讼成本。

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能帮助当事人有效地开展质证,但是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定,很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界定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专家辅助人帮助委托的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审查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于鉴定人和证人,其不享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仅仅是附属性的诉讼参与人[2]。其仅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并不针对案件事实,故其意见不归入法定证据行列,不具有证明力。为提高当事人的质证能力,消除诉讼程序中的实质不平等,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应与鉴定人的地位相对应,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选择鉴定人,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并有权对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发表意见等等。

(二)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专家辅助人以其具有的专业领域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或者相关领域中的长期实践经验,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建议对法庭来说可作为一种技术上的参考,鉴定人本身应该具有相应资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就此作证:(1)专家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2)证言基于足够的事实或数据;(3)证言是可靠的原理和方法的产物;(4)专家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专家证言才具有可信性。这样也能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滥用申请权。

(三)界定专家辅助人权利与义务

专家辅助人的独特地位,就决定了其既要对法庭负责,也要对委托他的当事人负责。因此,应当对其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便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专家证人的根本任务是“用其专业知识帮助实事裁判者理解证据”,有的美国学者总结出专家证人应负的具体义务,如交给法庭的专家证言应当是专家独立工作的结果;专家证人负有在专业领域内向法庭提供客观无偏见意见的责任;专家证人不应当充当律师的角色;专家证人应当清楚什么样的事项超出了自己的专业领域等等[3]。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规定,明确专家辅助人享有的权利与应遵守的义务,发挥好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1]卞建林、郭志媛.解读新刑事诉讼法,推进司法鉴定制度建设[J].鉴定制度,2012,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