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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时间:2022-12-17 09:38:53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第1篇

按照省厅纪委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民警拒腐防变能力,全为打造“忠诚为民、拼搏奉献、廉洁高效”公安队伍,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体成员在县局会议室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你永不可逾越》。通过观看此片,我受益匪浅。

《你永不可逾越》介绍了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颁布实施“五条禁令”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既是对五条禁令颁布实行五年来的实施进程及所取得成效的回顾与总结,也是对今后继续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将其作为警察不可逾越的警戒线的一次严厉警示。

“五条禁令”是公安队伍的基本行为准则,是队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落“五条禁令”,自觉遵守“五条禁令”,是提高公安交警素质、树立队伍形象的有效途径。“五条禁令”为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将为今后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重要作用。

2008年是奥运年,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已开始,公安机关面临的斗争形势错综复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广大民警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保持良好警风警纪、确保队伍内部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格监督,严格自律,最大限度地排查化解内部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坚决杜绝队伍内部发生“大、恶、丑”案件和事故,杜绝队伍内部问题成为热点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观看此片,我进一步了解了“五条禁令”颁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杜绝了民警违法违纪,是对民警的严格管理,也是对民警的关心爱护。如果没有“五条禁令”,片中一些民警所犯的错误很有可能会发生在我周围民警身上,甚至发生在自己身上。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即将来临,警察的曝光率及受关注的程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做好当前的奥运安保工作、如何在世界人民面前树立中国警察的形象,如何在新的时期更加有力的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成了当前警察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要以此次专项教育为契机,深刻汲取典型案例的惨痛教训,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改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坚决杜绝特权思想,认真履行好人民警察的职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奥运添彩。

观看影片后我认为“五条禁令”在关爱民警、维护警察形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自觉遵守“五条禁令”的必要性、重要性,对涉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突出的五种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下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解决。做为一名人民警察,应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工作中和八小之外贯彻好“五条禁令”。牢记“五条禁令”就是筑牢思想防线,避免因“枪、酒、赌”造成对自身的危害及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让人民信任的人民警察。

第2篇

一、各级都要十分珍惜贯彻执行“五条禁令”所取得的成果。

在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召开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了“五条禁令”,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制定、实施“五条禁令”,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坚决有效制止和切实解决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涉及枪、酒、车、赌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安队伍的纪律,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顺利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必然要求;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具有特殊的意义。

“五条禁令”贯彻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了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取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广大民警坚决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整体形象得到不断改进。受到一致肯定和好评。仅以xxx公安局为例,“五条禁令”后,局领导不等不靠,立即将严格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作为加强队伍管理、促进公安工作的契机,全警动员,上下联动,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掀起了学习、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热潮。一是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坚持立足一个“早”字,落实“三个到位”。即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公安部“1.22”电视电话会后,局党委连夜召开党委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之后先召开了三次中层干部和全体民警大会,逐级传达精神,通报情况,端正思想。研究制定下发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和活动方案,强化宏观指导。各基层单位迅速行动,严密组织,通过组织学习,召开会议座谈、开展大讨论等形式,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重要意义,坚定对内部管理秩序整治的信心和决心。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内部管理秩序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迅速开展工作,抓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内部通过印发“五条禁令”卡片,办宣传栏、标语牌,建立“五条禁令”贯彻落实简报,开辟网上专栏等形式,强化内部学习贯彻落实的氛围。组织广大民警开展摆查问题和进行整改活动。在外部,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制作大型横幅80条幅、写警示牌400余块,发《致全体民警家属的一封信》600余封。从而形成了内外部、上下级、多层次、多元化的强大监督体系。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工作中强化一个“实”字,力求“三个过硬”。即执行纪律过硬,落实制度过硬,领导带头过硬。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严格落实领导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局长与领导班子成员、局长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民警逐人逐级签订了《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责任状》。围绕涉及车、酒、枪、赌等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汇总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全局具有持枪资格人员进行了全面普查,凡不符合持枪规定的人员一律收回持枪证和枪支,不予配发,已取消了10人的持枪资格。局里硬性规定,全局上下不论公车还是私车,凡是手续不全的坚决停开。坚持把带“长”字人员列为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重点来抓,在全局叫响“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口号,以模范遵守“五条禁令”的实际行动和严明的纪律作风,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表率形象。在全局中层干部会上,局党委郑重承诺:带头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请全体民警监督。局党委还授权政工、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部门,对在督察中发现的中层干部违令者,可先行宣布免职,然后按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报清批准执行。三是“严”字当头,狠抓落实,工作中坚持一个“严”字,强化“三条措施”,即在熟记熟背“五条禁令”内容、严格查处违令行为、兑现奖惩措施三条措施上下功夫。要求民警对五条禁令熟记于心,落实于行。采取巡回检查验收、随机抽查考试等形式,逐人检查验收。做到了入耳、入脑、入心。由政工、纪检、督察组成联合行动小组,配备酒精测试仪、录象机、照相器材等,运用重点抽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注意检查发现违反禁令的人和事,把民警的日常行为真正统一到“五条禁令”的要求上来,局联合小组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先后下基层检查160余次。目前明确规定把贯彻执行“五条禁令”情况,纳入等级化管理考核之中,从而有力的推动了遵规守纪和争先创优工作的开展。

二、各级都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仍然存在违令问题的顽固性。

通过一年多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来看,必须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仍然存在违令问题发生的顽固性。对这方面的问题,绝对不可估计不足,盲目乐观。说严重一点,稍有放松或疏忽,就会造成前功尽弃。对于这方面的思想认识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从2003年,上级公安部门通报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例来看,全国公安机关在严格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情况下,个别民警违令问题时有发生。从面上看来,涉及违令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发生的起数、人数都是惊人的,从造成的后果来看是非常严重的。于组织、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这些问题的发生,使我们从中看到了在贯彻“五条禁令”过程中发生违令问题的顽固性、潜在性,是对我们最深刻的警示,必须进一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必须认真研究制止和预防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违令行为的发生。全面分析有可能发生潜在违令问题及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松懈的思想。感觉一阵风的教育过去了,面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思想自然松懈麻痹起来。如果讲的少了,查的少了,那么在广大民警中将会引起的是必然不能自觉要求自己的多了,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多了。二是侥幸的心理。特别是在个别人员涉及饮酒及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等这些方面,往往容易抱有侥幸的心理。这就极易引发违规违纪的行为。三是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战友同学聚会、婚庆嫁娶宴会、接待宴请等活动这些特殊场合,极易盛情难却,失去理智,引发问题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个纪律观念和自身素质问题。

三、各级都要从加强养成教育入手,努力巩固、深化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取得的成果。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基础上,今后要从加强养成教育入手,巩固、深化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取得的成果是非常必要的,面对队伍现状,要有忧患意识和紧迫感、责任感,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努力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首先要深入扎实地摸清当前队伍的思想状况和突出问题,为搞好养成教育,增强针对性创造条件,打牢基础。贯彻“五条禁令”不是一阵风、大呼隆,做表面文章的问题。要巩固好已取得的成果,就要适时地深入扎实地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对队伍的现状底数清、问题明,进而抓住重点,在开展养成教育中做到有的放矢。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有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如:对枪、酒、车、等方面通过整治,现状如何;对以前存在内务管理比较混乱、同志之间闹不团结、思想不统一的重点单位整治后目前状况如何;对那些平时自我要求不严,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力差,贪杯酗酒的,有酒后驾车记录或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警械重点人员的帮助措施、整改效果如何;再如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一些活动情况的监督和自我约束情况掌握以及内部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内务条令情况的分析等等。都要下功夫、花力气掌握第一手的资料。

二是要摆正贯彻“五条禁令”与加强内务管理的关系,强调教育养成的内容与效果。使“五条禁令”真正起到加强队伍管理、促进业务工作的作用,除了抓好严格贯彻、强力推行的教育外,还应特别注重把贯彻“五条禁令”的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统一起来,达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做到四统一:即①把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五个意识)相统一。百年大计,以人为本,通过在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中增强“五个意识”,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担负起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重任。通过贯彻“五条禁令”工作中不断延伸和拓展,围绕“五个意识”搞好坚持政治建警的教育,迅速提升公安队伍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②把贯彻“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发挥公安职能作用相统一,防止单打一、就事论事的倾向,通过贯彻“五条禁令”变成精神动力,引导民警把精力、干劲用在工作上,爱岗敬业,发挥主观能动性,使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以饱满的热情完成好自己神圣的使命。③把贯彻“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长远队伍建设相统一。必须让广大民警都认识到,强力推行“五条禁令”,是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一项基本措施,而不是权宜之计。今后要在坚持“五条禁令”,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多种形式搞好养成教育,使整个公安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用一整套的法规、制度来全方位的制约和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警务行为和“八小时”以外的社会行为。最关键的是严格执纪和自觉行为。加强养成教育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就是要提高这个认识,意义就在于此。所以不管是领导还是民警,谁“触电”,谁就“落马”,犯了哪条按哪条办,让大家都有危机感和紧迫感。这样,自我约束能力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整个队伍的违法违纪问题就会得到有效遏制。这也是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的根本保障。④把贯彻“五条禁令”养成教育与窗口服务相统一。在肯定通过“五条禁令”实施取得一定效果,使车、枪、酒、赌等问题明显减少,公安机关自身形象得到初步改变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窗口服务规定的各项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提高群众满意率上下功夫,展示公安民警崭新的精神风貌。

三是要大力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增强民警自律能力上下功夫。

“五条禁令”是对民警行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把贯彻“五条禁令”抓好养成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以坚决的态度,极大的决心,超常的措施,抓好集中教育学习,做到反复抓,抓反复,使其真正在每名民警的思想层面形成烙印,深入警心,触及灵魂,形成定势,变为自律。学习好,认识好,领会好是贯彻落实好的前提。通过学习教育、集训,确保民警打消一切侥幸心理,克服松懈思想,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变组织上让我遵守为我要主动遵守,将他律转为自律。

贯彻落实“五条禁令”是一项长期的、日常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养成。从被动道到主动,到自觉遵守,仅仅依靠纪律的约束是不够的。要在依靠强制约束力,整治队伍的同时,跟上一系列的针对性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长期的实际的效果。要通过集中培训,个别谈论,结对帮助,座谈讨论、交流发言等形式,反复宣传贯彻“五条禁令”的意义和要求;对个别存在问题突出的民警和单位,应确定领导或专人负责做其思想工作,要亲近、帮助、鼓励他克服存在的问题,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坚持采取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加强与民警家属的联系;发挥监督举报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接受来自各反面的监督,同时争取理解和支持;抓好警示教育和发挥典型作用,既及时吸取一些反面教训,又要树立正气,弘扬先进,使民警受到启迪,举一反三思考问题;还要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在从优待警方面多办实事,解决民警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增强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使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四是要强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督、检查、查处的力度,体现保障有力。

(1)搞好养成教育,一定要突出落实责任制这个重点。其中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好“一把手”负总责,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态势。主要领导要把精力集中到落实上来,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狠下功夫。

(2)实行职能部门工作连带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公安纪检、监督、督查和政工部门的职能作用,分工协作,抓好教育和督察。及时发现和查纠问题,并针对性的搞好防范教育。

第3篇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一规定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点

    (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二、禁止令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标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也符合各国刑事立法潮流。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由原来的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中心转变为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中心,刑种数量由多变少,刑种内容由残酷变为轻缓,刑罚的适用由积极变为消极,特别是缓刑等非监禁刑适用越来越广,特别是管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是一种很好的刑罚方法,但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监督管制执行的专门机构,使管制流于形式,导致法官很少适用管制。而随着禁止令制度的推出,对符合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条件,但过去因监管缺失“不敢”判处、适用的,要依法判处、适用;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因此,推出禁止令制度,能够更好地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

    (二)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功能,节约司法资源

    监狱内罪犯的相互影响,行内人称“交叉感染”,指很多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像病毒一样在监狱内存在。这些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在监狱的不同罪犯之间互相传授。对于可以适用禁止令的罪犯,这些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就很轻,有些不是主观故意,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关入监狱,与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一起关押,也许会“交叉感染”令其变坏。因此,禁止令的推出,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的功能;同时大大降低关押成本,据统计国家关押一个罪犯,每年各种支出以数万元计,如果采用禁止令,适用非监禁刑,则能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三)适用禁止令,能够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认识到监狱矫正的缺陷与不足而提出,特别是上世纪后期,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试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走向成熟,并转化为各国司法实践。我国于2003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社区矫正由于缺乏具体的内容和制度,在一些地区流于形式。随着禁止令制度的设立,将会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对犯罪分子有效监管,有利于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四部门《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这样就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重新危害社会,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通过禁止令,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令保护的对象: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适用禁止令可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接触上述一类或者几类人员。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前无此规定的法律空白,在执行刑罚方面也是一项创新,法官事先对罪犯宣告禁止令,具有警示和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三、确定禁止令内容时需把握的原则

    (一)内容要与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有关联性、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作出。比如王辉(化名)是某校中专生,不满18周岁,因偷盗电脑于今年5月12日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该禁止令的内容就具有关联性、针对性之特点。

    (二)内容要可行、有效。禁止令的内容应当便于执行,执行结果明显对其改造有效,并且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能吸食毒品,禁止令只能作出禁止接触吸毒人员等内容,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决定。

    (三)内容不得限制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禁止令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侵犯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而不能禁止其进入公共场所。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总的要求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一)人民法院职能: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做出禁止令的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禁止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禁止令规定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改正。

    (三)公安机关职能: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五、完善禁止令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扶持力度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目前社区矫正体系在基层已基本建立起来,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者。目前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这五类人员,矫正的范围较广,而司法所人员、资金等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需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扶持力度。

    (二)及时总结禁止令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在立法层面进行细化、补充

    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四部门的《规定》,对如何具体执行禁止令,依然规定得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禁止令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2011年5月1日实施后,需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细化、补充。

    (三)各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系,实现高效联动,信息共享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一方力量肯定不能做到完全监督,各职能部门需加强联系,各方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动该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对适用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4篇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动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半年来,根据总队、支队的指示精神和部队建设要求,大队全体官兵齐心协力,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各自工作岗位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积极请示汇报,使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效明显。

(一)大力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夯实官兵居安思危思想基础

2、积极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活动。半年来,按照总队和支队关于治理“小金库”“回头看”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大队实际,大队召开党支部会议,制定了学习教育方案,认真学习活动内容,建立专题教育档案,做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和汇报材料。大队与干部签订《责任状》,大队长在“海南支队治理小金库工作承诺大会”上代表大队做了承诺,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工作,通过群众提、自己找、领导点、相互帮等多种形式,本着开门整风的精神,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采取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官兵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和梳理近年来本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查摆,并分清责任,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此项专题教育活动仍在继续深入开展中,大队未存在“小金库”现象。

(二)加强队伍管理,规范队伍建设

1、严格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坚持从严治警。按照总队和支队的要求,大队坚持依法、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执行安全制度,切实把人员管住、把车辆管死、把内部目标管牢,确保部队“四个秩序”正规,无亡人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自杀事件、无违反“五条禁令”、无严重违纪的发生,努力创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为目标,通过召开会议认真教育全体官兵吸取一些单位的事故、案件及违反“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被处理的教训,抓好人、酒、车的管理。半年来,我大队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上成绩显著,没有发生违反禁令的事件,无失密、泄密事件、无车辆事故,目前官兵思想稳定,内部安全。

2、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部队管理。根据部队管理的新要求和实际情况,大队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管理。一是完善并落实大队行政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队务会,重要工作随时召开,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并解决各种问题;二是完善并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防事故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按照部队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大队人员认真遵守。

第5篇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 。”在这里,“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晰的认识,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报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当畀”即给还男子甲,“入公”即没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因其对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从宽处置,其与亡人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判归给他。同时,秦律对于弃夫逃亡的妇女也没有一概黥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古人以六尺为年满十五岁的标志,[①]未盈六尺即为不满十五岁,看得出秦律对未满十五岁的逃婚妇女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其原有婚姻已经官府登记,即所谓“已官”,那么就予以处罚;而如果其原有婚姻未经官府登记,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是继承自秦律,但却比秦律对于逃亡者为婚的态度还要严厉,究其缘由,大概只能归因于汉初吏民脱籍流亡的现象太过严重,政府不得不以严刑峻法阻止流亡。据《汉书·陈平传》记载,汉高祖七年南过曲逆,望见曲逆城内五千户即已惊呼“壮哉县!”回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由此可见汉初户口较秦时已大为减少。甚至直到汉高祖十二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大好转,“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②]然而对于一个专制国家而言,政府所能控制的人口的多寡是关乎国家赋役税收、治乱兴亡的一件大事,大量人口脱籍逃亡对国家的生存安全直接构成威胁,如徐干《中论·民数》篇所谓:“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一作逋逃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③]为了遏制这种局面,汉律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囗囗。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对敢于收留逃亡人口者,《亡律》也详细规定了处罚措施:“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 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囗赎耐。”而律令中有关禁止与逃亡者为婚的规定,也无非是尽量减少逃亡人口隐匿潜藏的一种措施。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汉律之所以特别指出禁与弃夫逃亡妇女(即所谓“人妻”)为婚,由先秦至秦汉愈演愈烈地对于夫权的维护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按照当时的观念,丈夫的地位等同于天,所谓“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④]“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⑤]“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⑥]妇女弃夫逃亡不仅违反国法,在纲常名教上亦属大逆不道,因此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格外地细密严明。

受秦、汉律的影响,后世很多朝代也都有禁娶逃亡妇女的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⑦]明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⑧]

二,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严格来说,汉律所禁止的只是男奴与女主之间的婚姻或者性关系,而对于女奴与男主之间的同类行为却并不反对,比如同是《杂律》的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却并没有对“主婢奸”行为的制止;再如《杂律》中的另一条:“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女婢,在这里对“主婢奸”的行为非但没有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之所以汉律对于奴、主通婚或者性关系的限制只是在男奴与女主之间,是因为在当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只是“从人者也”,[⑨]女有三从之义,其一便是“既嫁从夫”,[⑩]若一位女主人嫁给了本家的男奴为妻,那么从维护夫权的角度其理应卑下于丈夫,但是从维护奴婢制度的角度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主奴身份的倒置是对等级制度的莫大挑战!因此汉律中的这一条便是为保证奴婢主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事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干预和防范。不过,当男奴取得一定的身份地位以后,其与原女主人的婚娶便不再受这条禁令的约束,这方面的例证以卫青尚平阳公主为最典型。卫青原为平阳公主家奴,后以战功封侯,平阳公主寡居,与左右商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奈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11]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汉律对奴、主通婚的限制只在男奴与女主一个方面,但是这种禁令发展的结果,却是从北魏至唐、宋、辽、金、元、明、清,历代都有关于良贱不婚的法律,[12]而且愈加地细密严格,以《唐律·户婚律》为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疏议所谓“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就应当是对良贱不婚这一法律在立法原则上的解释。

三,禁通奸。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分为两类,一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是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刑罚也有区别。

关于前者,《二年律令·杂律》:“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张家山汉简此律亦见于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二者内容基本相同。[13]和奸即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14]不过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来看,汉代在为通奸当事人实际量刑时,并没有把这条律令当作教条来处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杜县泸里女子甲在丈夫公士丁死后与男子丙通奸,为其婆母素所告发。廷尉 等欲以“不孝”、“敖悍”论女子甲罪,判甲“完为舂”,但廷史申认为甲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欺死夫”,犯罪性质应比在丈夫生时与人通奸的“欺生夫”为轻,因此判处“完为舂”量刑过重。廷尉 后来采纳了廷史申言的意见,遂减女子甲之罪。另据胡平生、张德芳两先生对《史记》、《汉书》的梳理,汉代对通奸者的量刑“轻至免侯,重至弃市,相差甚大”,[15]其中的差别应当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

关于后者,《二年律令·杂律》:“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所谓“同产”,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释《二年律令·贼律》时引《后汉书·明帝纪》注谓“同产,同母兄弟也”,这个解释显然是有欠缺的。“同产”一词在秦汉文献中十分常见,其既可以指兄弟,也可以指姐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便有“男同产”、“女同产”的说法;其既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汉书·元后传》称:“太后(王政君)同产惟曼早卒,余毕侯矣”,而实际上在王政君的五位兄弟中,只有王凤、王崇与之同母,其余王曼、王商、王立三位与之都是同父异母,因此张晏注曰:“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血缘内婚本是原始婚姻形态的一种,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同血缘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关系,同时也是夫妻关系,人们所熟知的“血缘家庭”便是这种婚姻关系的代称。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在原始时代即已遭到摒弃,尤其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由于伦理观念的日益成熟完善,血缘内婚更是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仅以《史记》、《汉书》的记载来看,“同产相与奸”的情形就非止一例:赵王彭祖之太子丹“与其女及同产姊奸”,广川缪王刘齐“与同产奸”,齐厉王刘次昌“与其姊翁主奸”,代王刘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16]等等。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的出台。但是立法归立法,实际的执法却并不严格:赵太子丹虽然被捕入狱,但旋又被赦出,其父还一度谋求“复立丹为太子”,[17]可见处罚并不是很重;代王年坐与同产妹奸,也不过“废为庶人,徙房陵”,甚至还“赐汤沐邑百户”。[18]

其四,禁烝、报。前引《二年律令·杂律》:“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曰“报”,并引《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曰:“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案汉律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自先秦以来的烝、报婚的否定。烝,《诗经·邶风·雄雉》孔颖达疏引服虔曰“上淫曰烝”,指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所谓“父死妻其后母”是其典型形式;报,是指与旁系亲属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如简文中所言的“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或“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虽然在张家山汉简中没有直接体现出对于“烝”的禁止,但在汉代的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却比对“报”的惩治还要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19]自汉以后,历代皆有关于烝、报的禁令,如《晋书·刑法志》:“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唐律·户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至明清两朝,禁断的范围比唐律还有扩大,所有同宗亲属之妻妾皆在禁烝报之列,报同宗无服亲之妻者尚且杖一百,报伯叔之妻者斩决,报兄弟妻者绞决。[20]

五,禁异国通婚。汉律的这条禁令见于《奏谳书》中的一个案例: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京兆胡县谳报朝廷一份司法文书,请求裁决齐临淄狱史阑的罪行,案件的大体经过是:齐临淄狱史阑护送原齐国贵族田氏徙处长安,至长安后,阑娶田氏女子南为妻,并欲与之偕归临淄,但为关吏所捕获。根据当时“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的禁令,阑与南的婚姻为非法,“阑非当得娶南为妻也”。吏议阑罪“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同年八月,终审判决为“阑当黥为城旦”。

所谓“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央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汉初之所以有此律令,应当是源于汉高祖刘邦对诸侯国的深度不信任。在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争取同盟战胜项羽,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但对于这些 “非刘氏而王者”,刘邦一直怀有巨大的戒心,并且在登基称帝以后即行加以翦除,代之以同姓诸侯。然而无论异姓诸侯还是同姓诸侯,终归都是占据大片土地并且拥兵自重的割据势力,因此刘邦始终不能完全放心,《二年律令》中有几条虽然制定于楚汉战争时期、但直至刘邦称帝以后仍然保留的专门针对诸侯国的法律,就足以表现出刘邦对于诸侯国的猜忌与防范,[21]如《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又《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又行其购。”同样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汉律还严禁“从诸侯来诱者”及汉人“亡之诸侯”,[22]而禁止异国之人相互通婚嫁娶,也正是为了堵塞有人借嫁娶之名从诸侯国来引诱汉人或者汉人逃往诸侯国的通道,以防对中央王朝不利。前引齐临淄狱史阑娶已迁往汉地的女子南为妻,正是触犯了这样的禁忌,结果阑被认定为“诱汉民之齐国”,南则以“亡之诸侯”论处。从文献上看,汉代禁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施行了很久,因为直至西汉末年,左将军彭宣还曾因与淮阳王通婚而被汉哀帝免官,理由是“非国之制”。[23]不过,禁止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只是针对官吏与百姓,而不包括汉皇室在内,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刘邦将长女鲁元公主嫁给了赵王张敖,[24]此外武帝母王太后也曾欲将自己的外孙女娥嫁到齐国,因遭到齐国的反对才作罢。[25]可能因为汉皇室与诸侯国通婚带有政治联姻的性质,所以不在此条禁令的约束之内。

六,禁略人为妻。《二年律令·杂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略,

扬雄《方言》卷二:“搜、略,求也。秦晋之间曰搜、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26]按照这个解释,“略人为妻”在汉代就是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的行径。汉初,因社会秩序尚不安定,劫掠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所以汉律中颇有关于严惩劫掠人口犯罪以及鼓励吏民抓捕此类罪犯的法令,如《二年律令·盗律》:“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 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 二两。”(案购金即赏金,简文虽有残缺,但根据上下文还是能看出这条律令的意思是:对于捕获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信等类罪犯的有功人员,可依据罪犯罪行的轻重而分别获得十两、四两、二两不等的赏金。)

而略人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从文献上看,“斩左趾以为城旦”还不是汉代对略人为妻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材料显示有更重于此者,据《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的曾孙、曲逆侯陈何就是“坐略人妻弃市”。

汉以后,唐律对略人为妻妾犯罪的刑罚减轻,只是“徒三年”,[27]原因是唐律对“略人”犯罪的性质有了与汉代不同的解释,《唐律·贼盗律》疏议:“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这样“略人”就由拦路劫掠、绑架人口而变为偷盗拐卖人口,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有所减轻,刑罚亦随之减轻。但至明、清两朝,对略人为妻犯罪的惩罚又趋严厉,明律规定,凡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或送、卖与他人为妻妾者,皆处绞刑;[28]清律在保留明律基础上,还进一步增加了“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29]的内容。

综上所述,汉代的婚姻禁令所关乎的并不仅仅是婚姻问题,它更是当时的政治形势、阶级关系、伦理观念、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素在婚姻立法中反映。汉代的婚姻禁令对当时的婚姻嫁娶有着强烈的规范意义,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和深远地影响,因此认真地考察这个问题,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意义。

[①]《论语·泰伯》:“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邢昺疏引郑玄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

以下”。

[②]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③] 徐干:《中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9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④] 《仪礼·丧服》

[⑤] 《后汉书·列女传》“曹世叔妻”。

[⑥] 《白虎通·嫁娶》篇“妻不得去夫”条。

[⑦]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⑧] 《大明会典·律例四·婚姻》“出妻”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

[⑨] 《礼记·郊特牲》。

[⑩] 《仪礼·丧服》。

[11] 《史记·外戚世家》。

[12] 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四章“婚姻成立”,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版,第136-137页。

[13] 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诸与人妻私奸及所与女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其夫居=官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5期。

[14] 依《二年律令·杂律》的规定,“强与人奸者”将受到“腐以为宫隶臣”的刑罚。

[15]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6] 事见《史记·五宗世家》、《汉书·高五王传》、《汉书·文三王传》。

[17] 《汉书·景十三王传》。

[18] 《汉书·文三王传》。

[19] 事见《史记·荆燕世家》、《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史记·灌婴传》及《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20] 《大明会典·律例四·婚姻》“娶亲属妻妾”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清会典事例·刑部三

四·婚姻》“娶亲属妻妾”条,中华书局1991年版。

[21] 此处参考了陈苏镇先生的观点,参见陈苏镇:《汉初王国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2004年3期。

[22]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23] 《汉书·彭宣传》。

[24] 《汉书·张耳陈余传》。

[25] 《汉书·高五王传》。

[26] [清]钱绎:《方言笺疏》卷二,中华书局1991年版。

[27] 《唐律·贼盗律》

第6篇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在自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不仅关注司法部门最终如何裁定这个判决,更进一步思考:在野生动物保护上,政府、社会、法律和个人都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人与自然如何做到和谐相处?其实,自古以来,人们都非常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有独到和成熟的经验、做法。

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法令

早在几千年前的五帝时代,就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大禹治水时,舜帝同时派益为“虞”。现在看来,“虞”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所以益是世界上第一位生态保护官员。

后来,在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他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目编制。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其职责也很明确。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

那时,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也有了雏形。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说:“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违者受到的惩罚很严厉。春秋时,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禁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处罚更是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当时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等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为后来各个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基础。

宋代一条野保法令执行了200年

宋代十分重视生态保护,专门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二月至九月禁捕诏》颁布,其中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一诏书在前面的基础上,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并说,“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决心和力度。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明清皇帝拒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第7篇

一、财政困境下禁烟的缘由

清末,满清王朝一方面需要支付巨额的皇室开支,一方面又要应付数额巨大的战争赔款,尤其是在甲午战争之后,清廷的财政状况每况愈下。然而,不道德的鸦片贸易税收在晚清财政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诚然,“在中国,财政无疑像一块礁石,而国家这只航船很可能触礁沉没。”[1](P651)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晚清政府冒着财政崩溃和政权灭亡的危险掀起了这次全国性的禁烟运动呢?

第一,鸦片烟毒耗银费财,导致国家白银大量外流。鸦片战争爆发前,西方列强对华鸦片输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因鸦片的输入而引起的白银不断外流,开始破坏天朝的国库收支和货币流通”。[2](P28)白银的大量外流,引起政府的极度恐慌。从1870年到1890年的二十年间,每年输入中国的鸦片都在90000担以上,洋药价值每年平均三、四千万两,相当于鸦片战争前夕的二至三倍。[3](P859)尤其是在1865年之后,洋药进口每年五万余担,“价值银三千余万两,而民间完纳税厘,加以贩运水脚,及至煎膏吸食,视原来之价约加一倍,是洋药一项每年民间已耗银六千万两矣⋯⋯土药价值虽较洋药仅及其半,然出产之数视洋药多至六倍有余,则其价值之银计尚不止三倍。虽税厘较轻,贩运水脚较少,然至煎食之时亦必视原价加十之五,是土药一项每年民间耗银一万四五千万两矣。总计洋药土药两项,民间所耗之银,每年当在二万万两以外。”[4]禁烟谕令颁布前夕,还有朝廷重臣上陈奏折,力主清廷禁烟,并进一步分析了鸦片对中国经济的严重危害。

第二,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土种鸦片的产量骤然上涨,致使晚清农业受到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经济为鸦片所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为缓解财政困境,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威逼利诱之下,施行“寓禁于征”的禁烟政策,使鸦片贸易走上了合法化的道路,从此鸦片流毒一发而不可收拾。1839年,烟土输入5万担左右,本土1万箱左右,计600万斤左右,烟地30~40万亩。[5](P90)1906年,土烟洋烟合计有64万担,是道光时的12倍。中国本土大量种植鸦片,烟地达到18713,600亩,生产鸦片584800担。[6](P457)吸食鸦片的烟民遍及各个地域,几乎渗透了所有的行业,1906年竟达到2000万人。[5](P197)故此,清政府严厉禁止国内种植鸦片,督促和提倡种植棉花或五谷杂粮等,力图减少鸦片贸易造成的经济损失。清末,不仅洋烟大量合法进口,而且本土鸦片产量骤增,甚至超出进口鸦片。国内土产鸦片数量的遽然增加,虽然客观上抵制了洋药进口,但也使整个晚清社会陷入鸦片毒害之中,人民因之而失志,农业因之而减收。

第三,国际社会禁烟浪潮迭起,使清廷禁绝鸦片的信心日益增强。20世纪初,世界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美国实力已超出英国,雄居世界榜首,在世界政治格局中逐步取代英国充当领袖角色。此时,与英国积极开展对华鸦片贸易相反,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倡导禁烟,尤其是在东方积极支持清政府的禁烟运动,对中国禁烟起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1903年美国同意中国限制进口吗啡,1905年又联合日本等国呼吁英国停止鸦片贸易,认为鸦片贸易“不但有损中国,亦有损于世界各文明国”。1906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又以属地菲律宾烟患严重为由向英国提议,由美、英、法、荷、德、中、日等国组成委员会,共同调查远东鸦片贸易问题,给予中国禁烟运动以国际支持,客观上也促成了《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和世界范围内的禁烟舆论,为清末的禁烟运动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也为世界范围内禁毒运动的兴起提供了契机。

第四,国内先进知识分子强烈呼吁政府积极禁烟,拯救民生。鸦片对人的戕害,早已引起知识分子阶层的担忧,他们认识到鸦片不仅危害到清朝的国计民生,而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一些政府官员也上奏鸦片烟毒之害,积极倡导和推动禁烟运动。1905年5月底,中国驻英公使汪大燮在奏折中分析了“寓禁于征”政策的失败,并力陈嗜烟、聚赌和妇女缠足等社会毒害,尤其认为鸦片烟毒“为我岁费三四千万所购得之恶名,不可谓非至愚之甚矣”!同年,户部在有关禁烟的奏折中亦阐明了鸦片烟毒之害,可以说,如果没有民间强烈的禁烟舆论,仅有政府官员只言片语的禁烟策论是不可能促使清政府下定禁烟决心的,更不可能在重重困难中取得成绩。

二、财政困境下的禁烟措施

清末禁烟运动从1906年9月开始,直至清亡,历时五年。在这场运动中,清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和英国缔结了两个重要条约:《中英十年禁烟条约》和《中英禁烟条件》,规定英国政府以每年递减十分之一的比例,十年后完全停止向中国输入印度鸦片。在内政方面,清廷始终把禁烟当作大政方针,颁布了诸多禁烟章程和法令,试图以此为契机,转弱为强,振兴中国。新政后期,清政府不顾政府财政的拮据,不惜牺牲巨额的鸦片税收,积极和西方列强交涉,采取了切实可行的禁烟措施,制定了严密的禁烟章程和奖惩条例,在全国广泛设立了禁烟机构,以保证禁烟运动的顺利开展和如期成功,形成了以禁种为主、禁吸和禁贩为辅的禁烟程式。

首先,颁布一系列的禁烟章程、法规和条例。在国内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同时也为了树立励精图治、锐意图强的新形象,清政府在1906年9月20日颁布了禁烟谕令,历数鸦片之害,“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7](P5570),由此拉开清末禁烟运动的序幕。此后,清廷连颁谕令,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将禁烟的方法和措施具体化。1906年11月30日,政务处拟定《禁烟章程》十条,不仅概括性地从禁吸、禁种和禁运等各个方面作了

规定,涵盖了这次禁烟运动的主要内容,而且还具体要求各地方以牌照作为购买鸦片的凭证,呼吁各地绅商成立戒烟会以助禁烟。[7](P5593-5596)1908年5月23日,民政部会同度支部又拟定《禁烟稽核章程》,共九章二十三条,主要是针对政务处原订章程的各项措施,把禁烟期限、检查、考核和奖惩方法加以明确规定,实质上是使《禁烟章程》更加具体化。同年6月8日,禁烟大臣拟定《禁烟查验章程》十条,令各省成立戒烟分所,检查各级官吏有无烟瘾。1908年8月20日,吏部奏定《严定禁烟考成议叙议处》六条,将禁烟成绩作为地方官考

成的重要依据之一,这无疑增强了地方官员禁烟的责任心。1909年4月14日奏定《续拟禁烟办法》十条,4月20日又奏定《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十条,进一步严格执行调验官员吸食鸦片的规定,对吸食鸦片的官员严惩不贷。1910年1月28日,编查馆奏拟《禁烟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各项处罚措施,使禁烟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组织建立一系列官方和民间的禁烟机构。在颁布一系列禁烟章程、条例和法规的同时,清政府又着手建立政府性质的禁烟机构。1906年11月,清廷下令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在上海设立禁烟总会,负责调查各省禁烟事宜。1908年4月7日,清政府著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傅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和丁振铎等4人为禁烟大臣,并由他们精选中外良医,于京师设立禁烟公所,成立了中央的禁烟机构,随时对京内堂官以上、京外监司以上吸食鸦片的官员进行调验。[7](P5879)同时,由于禁烟运动深入以后,中央财政竭蹶不堪,清政府将禁烟的财政支出寄托在地方财政的收入中,要求各地督抚颁发各项章程,建立禁烟公所。1910年11月,北京成立了“中国国民禁烟会”,联合各省厅州县自治团体设立禁烟分会,要求缩短禁烟年限,并争取各国教会慈善会对禁烟进行声援。同时,民间也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禁烟组

织。禁烟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民间禁烟组织的勃兴,使中央和地方的禁烟运动连为一体,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禁烟的领导,为禁绝鸦片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再次,与各国签订阶段性的禁烟条约。在国内积极采取禁烟措施的基础上,在国内外禁烟舆论的支持下,清政府利用有利的国际形势,多次与西方各国交涉,签订了一系列禁烟条约。1907年12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英十年禁烟条约》六条,规定从1908年起以每年五千一百箱的定额削减英印鸦片的进口;并重征鸦片税厘,每百斤进口鸦片征收税厘银二百二十两。[8](P445)中英禁运鸦片条约的签订,不仅坚定了清政府的禁烟决心和信心,而且有利于清政府与其他各国的禁烟谈判。中英禁烟条约实行三年之后,中国禁烟已经初见成效,不少省份已禁绝罂粟的种植。清政府依据前一条约,又与英国续签了《中英禁烟条件》及附件,确保禁止印度鸦片的输入,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清末禁烟运动的蓬勃发展。而且,中国禁绝鸦片的举措和决心,得到了国际社会舆论的认可和支持,尤其是英国的主要竞争对手美国的支持。这在客观上大大激励了清政府的禁烟行动。

三、禁烟运动取得的成效

与以往历次禁烟运动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禁烟侧重于内地鸦片的禁种、禁运和禁吸。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清末鸦片本土种植较为普遍,由于土地和气候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加之各地督抚对待鸦片的态度各异,因此各地鸦片烟毒泛滥程度不同,各地禁烟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如果大致划分,沿海省区的禁烟侧重于禁吸和禁贩,而内地省区侧重于禁种、禁运和禁售,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第一,禁种措施得力,土产鸦片数量急剧减少。我们可以通过禁烟谕令颁布前后三年间土产鸦片的数据比较得出。根据史料统计,光绪三十一年全国各省出产土药142698担,三十二年全国土产鸦片为148103担,三十三年由于禁烟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各省生产的土药骤降至119983担。其中,山西、四川两省的土药减产尤为明显,1905年山西的土药产量为13573担,到1907年时则仅有4946担;1906年四川的土药产量是57463担,次年迅速降至44519担。云南的鸦片更是减少了9016%,1906年从蒙自输出的云土达到4012担,在1909年减少到527担,到1911年又减至187担。这说明清末的禁烟运动遏制了土烟生产日益猖獗的势态,成绩斐然。

第二,签订禁烟条约,合理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输入中国的洋药数量。1907年签订的《中英禁烟条约》,是晚清屈辱的外交史上力争国权的成果之一。按照条约规定,每年英印输入中国的洋药数量每年以五千一百箱递减,1906年输入洋药54225担,1910年降至35358担。这和国际禁烟会议的召开密切相关,也与国际禁烟团体的支持和协助紧密相连。同时,在中国政府的禁烟压力之下,外人居住的租界也被迫关闭烟馆,厉行禁烟,上海外国洋行用来储存鸦片的四艘鸦片趸船也在1910年被迫废弃。[9](P142)

第三,吸食鸦片的人数减少甚多。1911年,京师戒食鸦片的人数共有21000人,陕西有560000人,浙江有221000人,湖北有117000人,河南有100000人,山东有85000人,福建有55000人,湖南有20000人,其他省份虽然没有确切数据统计,但据此类推,人数亦属不少。就江苏一省而言,未实行禁烟以前“三十七厅县共有膏店一万二千七百九十余户,每日销膏三万九百九十两”,到了1909年,全省“实存膏店二千八百三十余户,每日销膏一万八百余两,膏户已减去八成左右,销膏已减去六成有余,不可谓非明效大验。”[10](P363)由此可见,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是卓有成效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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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陶世凤.复庵先生集[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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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二)[M].北京:三联书店,19571

第8篇

一、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一年来,我局把“三个一”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一学一题一讨论”、业务学习“一月一法一考试”、行政执法“一月一案一实践”)作为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的有效载体,通过抓学习教育这个根本环节,进一步统一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一是深入开展了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等学习活动;二是结合学习任长霞等先进典型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三是结合开展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示范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四是通过上党课、举办支部书记培训班和法律法规培训班,经常性地开展干部党性、党风教育和法制教育;五是通过微机培训、军训、业务培训,重视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六是通过制定《六项禁令实施细则》、《末位淘汰实施意见》等制度,强化干部纪律教育。

在干部政治理论教育方面,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做到“十有”、“四落实”。即“有制度,有考勤,有安排,有组织,有辅导,有记录,有笔记,有心得,有效果,有考核”。一是学习时间落实。各支部始终坚持每周二、四早晨不少于两小时的学习制度;二是组织形式落实。各支部均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专题讨论、辅导讲座、个人自学、网上答题、知识竞赛等多种学习形式。一年来共邀请区委组织部和区党校领导,举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条例》、党务知识等内容的专题辅导讲座2次,共培训380人次;举办春季干部全员培训班一次;三是学习资料落实。党总支围绕各阶段学习重点确定一个讨论专题,购买、订阅《半月谈》、《党建》、两个《条例》学习辅导书籍、材料共150余册;四是学习效果落实。干部职工人均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80余次,人均完成政治和业务学习笔记3万多字,撰写学习心得1300余篇。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学习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思想认识统一,精神风貌良好。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年来,各支部建立健全了学习园地、党务专栏以及党内各项制度,并在“酒泉红盾315”网站上开辟了包括党建、精神文明、理论教育、党风廉政、综合治理等11项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专栏和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专栏。各支部认真坚持“”制度,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基层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截止目前,全局共建立党支部9个,实有党员103名(其中:离退休党员14名),今年预备党员按期转正6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4名。

党员的先进性在我局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体现和发挥,加班加点党员率先,打假维权党员在前。通过争先创优活动,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在全局营造出人人讲文明、学先进的大气候,依靠先进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来体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使人人为创建文明行业增光添彩、献计献策。去年十月,全省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在我市举办,分局机关和六个工商所被会议确定为参观点后,分局上下团结一致,树立“精神文明树形象,我为市局添光彩”的大局思想,积极准备,接受检阅和考验,全体党员以身作则,赢得了参观者的一致好评。今年在全局开展了评先树优活动,评选出2006年度先进党支部2个、优秀党务工作者2名、优秀共产党员16名,“共产党员示范岗”5个和“巾帼建功示范岗”2个。肃州区“职工之星”1名,推荐区级“敢于监督、勤廉兼优”先进典型2名。推荐上报国家工商总局优秀工商管理人员1名,优秀基层工商所1个。

三、学习贯彻《六项禁令》,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在学习贯彻《六项禁令》方面,我局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学习宣传到位;二是贯彻落实到位;三是查纠整改到位。《六项禁令》后,我局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总支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的通知》,印发《禁令》300余份,在分局各办事大厅和市场、商场、乡镇街道等进行张贴广泛宣传。印发“《六项禁令》入耳、入脑、入心,管手、管嘴、管身”警言提示图30余份,在机关和工商所张贴。印发《六项禁令》宣传单3000张,向监管对象和社会发放,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企业、个体例会时间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干部发放《禁令》人手一卡,张贴在上岗证背面,熟记熟背,起到时时提醒,处处监督的作用。制定了“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通过“三查、三抓、三促”,即“查思想、查问题、查根源,抓落实、抓效果、抓典型”,达到“促团结、促风纪、促工作”的目的,查纠揭摆各部门和干部中存在的问题16个,并将《六项禁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层层签订,做为季度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5月份向全区非公经济发放《贯彻六项禁令及非公企业评议工商部门调查问卷》1500份,并积极做好市人大评议全市工商系统的各项工作。6月份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制定了我局《六项禁令》实施细则》。使《禁令》成为高压线、紧箍咒,干部思想重视有压力,行为举止更规范,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管手、管嘴、管身”。一年来共检查阵容风纪21次,处罚不规范着装19人次,罚款380元,检查六项禁令落实情况5次,抽查干部掌握《禁令》内容230人次,98%的干部都能熟记《禁令》内容。同时还对群众反应服务态度不满意的两名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

四、积极开展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活动。

2月份,两个条例颁布后,我局立即下发了学习通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学习,并根据区委和市局党组的文件精神,结合前一阶段的学习情况,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习<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活动的通知》。为庆祝建党八十三周年,丰富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和教育活动内容,又下发了《庆祝“七一”系列活动安排意见》,并组织开展了以下学习和活动:

一是按照我局总支“一月一题一讨论”的学习安排,对中纪委三次全体会议精神、两个《条例》、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等25篇内容进行了学习;二是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了区委组织的学习两个《条例》动员大会、报告会和电视讲座;三是在红盾网上开辟了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专栏,并挂接了两个《条例》视频讲座;四是3月份开展了315执法行动启动仪式、“共铸诚信,打假维权”座谈会、“百城万店无假货”宣传咨询活动、“诚信维权,打假护农”3?15执法行动启动仪式等;五是讨论制定了肃州分局《六项禁令》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末位淘汰实施意见》;六是举办了全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法制员培训班和干部微机等级考试培训班;七是邀请老干部支部离退休党员参观指导工商工作,接受监督指导,进行传统教育;八是召开了肃州分局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接受批评,查找不足,改进工作;九是积极参与全区书法、摄影作品展,上报参赛作品7幅;十是在6.26世界禁毒日,开展了“远离,珍惜生命”禁毒宣传活动,利用个体、企业例会进行宣传和讲座3场次,发放了各种禁毒宣传材料12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条;十一是举办了两个《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十二是举办了全局庆祝建党八十三周年文艺演出,为全区文艺调演打下了基础;十三是百名党员参加了酒泉市委组织部,以“重温党的历史,唤醒党员意识,增强党性修养,牢记神圣使命,把握执政规律,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题,庆“七一”党的基本知识竞赛答题和全市“走进航天城国防科普知识大奖赛”等活动,并有一名干部获得一等奖。

各基层支部还结合实际,开展了“五.一”文体娱乐活动;禁毒宣传咨询活动;农资诚信经营会议;“户户讲诚信?维权到万家”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讲城信、反欺诈,营造诚信消费环境、开展优质服务”演讲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军事化训练;召开“红盾护农行动”农资经营网点负责人会议;学习两个“条例”接受社会监督会议,廉政义务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座谈会等。

通过开展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党性意识、纪律意识、监督意识以及党的法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对我们党信念更坚定,信心更实足。

五、以文明行业创建为目标,大力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一是积极开展“双拥”共建和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我局各支部和个私协分会与驻酒部队、武警官兵建立拥军联系点9个,去年“八一”前后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慰问活动。举行军地联欢和慰问演出5场次,向部队赠送肉类、鱼类、瓜果蔬菜、生活、文体用品等总价值1.7万余元;为山丹、民乐地震灾区捐助衣物1749件(套),皮鞋33双。去年11月,分局领导慰问了本局重病干部万虹同志,并送去了全局干部爱心捐助的6420元现金。今年春节前夕,各支部和分会的代表对酒泉市辖区内的180户贫困家庭、孤寡老人进行了慰问,为他们送去价值4200余元的日用品、大米、清油、面粉、蔬菜等物品。今年6月26日,局党组书记、局长景晓鹏与肃州区四大班子领导,前往三墩镇马房村,慰问了在这里为群众筑路的68203部队官兵,为官兵送去了大肉、矿泉水、鸡蛋及牛奶等1500余元的慰问品,谱写了拥军爱民的新篇章。最近,我局干部积极为不幸遭受车祸而瘫痪的玉门市工商干部鲁艺同志捐款4270元。

二是积极开展捐资助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我局4月份对全区网吧,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清理整顿,查处和取缔了一批黑网吧,对全区的奶粉以及食品、饮料等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处“毒奶粉”220袋。开展了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专项治理。去年下半年和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后,我局各支部,个、私协及分会,对七个村镇的学校进行了“出一分绵薄之力,献一片赤诚爱心”的捐资助学活动,捐助资金1.7万元;基层工商所与10个中小学校召开座谈会,并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岗。还开展了“消费知识进课堂学生健康有保障”的宣传教育等活动,

三是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以“抓学习教育培训、促监管水平提高,强为民服务意识、树工商部门形象”为目标,开展微机培训、军训、公务人员礼仪等六项培训,开展办案技能交流互评、长效监管机制的创新完善、诚信建设推进年等五项活动。

四是开展了丰富多彩和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分局还利用“中秋”、春节、“三八”等节日,举办文艺汇演、拔河、篮球比赛、演讲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陶冶了干部职工的情操,增强了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认真指导和抓好个私协的工作,组织全区非公经济经营者开展了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习教育、文化体育、社会公益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组织会员学习例会140多场次,参加人数达35000多人次,受教育面达95%以上。我局干部还积极参与市容市貌整治、学雷锋、送法下乡、慰问老干部、义务植树等活动。

第9篇

苗族干部、地区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同志,多年来紧紧围绕全局工作重点和年初工作要点,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20xx年,他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工作始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是认真组织民警学习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会议和地区纪检监察会议精神,对胡锦涛书记的讲话进行学习讨论;二是针对“元旦”、“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易发生违反“五条禁令”、奢侈浪费等状况,下发了《关于加强局机关民警着装、工作纪律、车辆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五、一”期间值班备勤、车辆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坚决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八条措施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坚强督促检查,严格政治纪律,确保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始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关注民生,加大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乱罚、便相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开展廉政教育,以“反对特权思想、树立良好警风”教育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是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加大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等经济案件和有警不接、出警迟缓、推诿塞责等玩忽职守案件的查处力度。五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公安特色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财务公开、内部事务公开等公开制度。六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七是加强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加强对执法过程、执法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加大对执法环节的专项审计力度。 八是加强公安纪检监督系统的自身建设,提高公安纪检监督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一线,切实落实“五条禁令”省厅“十二条”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树立良好警风

一是及时发布了《关于织金县以那派出所民警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通报》,打消民警“违令”侥幸心理,以突出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和管理责任作为重点,查原因,论危害,找教训,强化民警严格遵守禁令的自觉性;二是深入剖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抓紧整改;三是加强对重点时期、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重新排查了重点对象,确定了帮教人员,签定了保证书, 层层落实帮教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逐个谈话提醒,筑牢“五条禁令”防线,防止违反“五条禁令”事件的发生。

(三)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

结合全区公安机关监督室工作实际,把认真组织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今年公安机关监督室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今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总体要求结合起来。为使这一活动得以认真开展,确实见效,他带领有关同志专门进行了研究,并组织了学习讨论,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贯穿到今年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二要切实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近年来各级领导的批办件、督办件和群众的信访件进行认真梳理,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三要切实加强监督室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树立纪委监察党员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第10篇

[关键词]四川,哥老会,查禁政策

尽管学术界对帮会组织已有不少研究,但对1935~1948年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的研究却十分薄弱。由于在各级政府查禁哥老会的众多“政策”中,有不少是秘密发布的,加之哥老会本属秘密社会组织,因而,相关的资料不易被发掘,导致既有的研究不免简略、粗疏。为此,笔者主要根据四川省档案馆和台北“国史馆”“党史会”所藏的原始档案材料,力图厘清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政策的出台与重申过程,以及查禁重点的变化情况,披露国民党中央机构、四川省政府以及其下的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揭示这种从上到下的“指示——回应”的公文查禁模式的局限,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以资借鉴。

一、查禁政策的出台:从“训令”到“条例”“规程”

1935年3月5日,四川省政府主席刘湘训令各县政府查禁哥老会的公开聚会行为,这是省政府查禁哥老会的开始。该训令说明,国民政府推行的“新生活运动”是四川开始查禁哥老会的直接诱因。1935年2月,川政统一,四川省政府改组,名义上归属于国民政府中央领导。当时,国民政府正大张旗鼓推行“新生活运动”,要求勤俭节约,而四川江津、巴县、綦江、南江等县哥老会首领以祝寿为名,“做大酒席,办迎宾会”,奢侈浪费,聚众赌博,扰乱治安……与‘新生活运动’所提倡的生活方式极不符合。在中央的压力下,省政府下令禁止哥老会举办类似聚会。“本府秉命中央,更新改组。此后当一本‘新生活运动’趣旨……严密禁止并责成地方首人一体随时查禁,自令禁后,倘再有类此事件发生,即由该府严行拿办,勿稍瞻徇……”这也说明,四川省并非一开始就全盘取缔哥老会的一切组织和行为,而只是禁止其公开举办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部分行为。

各县接到刘湘的训令后,按要求纷纷向省政府汇报收到训令日期及执行情况,从县政府的态度看,好像此训令能够得到顺利贯彻。实则不然,四川哥老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习惯,如为哥老会首领祝寿庆生、团年聚会等对外可以彰显哥老会的势力,对内可以加强联系,增强凝聚力,更主要的是可以为哥老会首领聚敛钱财,绝非一纸训令所能轻易取缔。训令发布之初,稍有收敛,“风声”一过,仍旧如初。有些地方,甚至根本不知禁令为何物。县政府普遍依靠县以下的区署、联保、保甲来调查了解哥老会的情况,由于这些机构和人员大多与哥老会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他们中的多数人本身就是哥老会成员,因而县府向省府的报告自然难觅实情。而地方对哥老会不满人士的控告却比较能真实地反映哥老会的活动情形,以及政府的查禁效果。

1935年11月14日,叙永县公民卢隽源呈文四川省政府,认为政府取缔哥老会违反“新生活运动”的行为没有收到多大实效。不仅如此,该呈文还全面否定了哥老会存在的合理性,认为该会违背天伦,将青年引入歧途,以至于杀人而不受惩罚,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卢隽源请求省政府“再行通令禁止,不似从前苟且因循”。此次,已经不限于禁止哥老会举办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行为,而是要求拿办哥老会首领,没收哥老会的经费,准许民众检举政府、社团、会首等包庇哥老会的行为。

初步查禁哥老会违背“新生活运动”的行为缺乏效果,基层社会人士的不断控告,加之“本年夏初,因各县灾荒奇重,又恐若辈藉端勾结,死灰重燃,扰乱地方治安”,促使省政府查禁哥老会的行为逐步升级。1936年4月23日,刘湘密电各行政督察专员,要求严厉“查明解散”哥老会:

查川省匪风猖獗,哥老会实为厉阶,前虽迭经查禁,迄未尽绝根株。近闻各县地方该会又复滋蔓,亟应密查严禁,免致贻患无穷,仰该专员奉电后,迅即转行兼辖各县,查明解散,勿得听其玩延。倘敢抗违,即予拿办,仍将遵办情形具报查考。

该密电明确要求“解散”哥老会的做法,比以前查禁哥老会违反“新生活运动”的行为更为严厉,但较之卢隽源所提出的处罚办法略轻。

按照要求,四川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纷纷回电省政府,汇报奉文日期及执行密令情况。从汇报的内容来看,除普遍表示已经转令所辖各县区认真查禁外,各专员公署还不同程度地表示他们查禁哥老会的行为已经收到了一定实效,这显然有出于向上级表示忠心以及展示政绩的考虑,难以说明哥老会真得到了有效禁绝。实际上,在查禁哥老会的过程中,专署的通常做法是将省府的密令“转令各辖县遵办”,各县的做法大多又是转令各区署、各联保切实查禁,多属公文照传。而各区署、各联保中与哥老会有密切关系者,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哥老会,使其暂时收敛,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出现了“查区属各县,尚未据报有哥老会倡乱滋扰,为患地方情事”,实际情况则是哥老会以更为隐秘的方式存在。

查禁效果欠佳,还与查禁政策本身的缺陷有关。此前的查禁方法主要是下达临时性的训令、密令,缺乏系统的条例规范,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违禁处罚办法。实际上,相关查禁训令、密令起到的只是一种心理威慑作用,无法有效查禁哥老会。四川省第十三行政督察专员鲜英较早认识到这个问题,他在“川黔两省专员会议”上,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提出,有必要制订对哥老会的“辙底解决办法”。行营最终采纳了其建议。1936年7月9日,行营训令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第十三区专员所提之请订定禁止哥老会有效办法一案。查哥老、袍哥等会,在川省势力颇广,流弊亦大,欲谋禁止,须有彻底解决办法,应由该省府详议呈核……”四川省政府接到行营训令后,不敢怠慢,于7月18日签发办理意见,要求法制室“酌定办法,再行照办”。法制室在短短的十三天时间内即拟订了《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治罪条例》,于7月31日呈交省政府主席刘湘定夺,刘湘只字未改,于8月6日,将此条例草案呈交行营,请其“俯赐核定,令发下府,以便通饬施行”。10月1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训令,除将草案名称中“治罪”两字删除外,同意颁布实施。这便诞生了《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条例》,标志着国民政府系统查禁哥老会政策的出台。

该“条例”颁布的意义主要在于,其一,标志着四川省政府查禁哥老会已从发布临时性的训令、密令阶段发展到比较完备的“条例”阶段,使查禁哥老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为规范。其二,明确规定了对哥老会首领以及暴力抗拒者的处罚办法。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哥老会不遵令解散或再有缔盟结社者,得拘捕其首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第四条规定:“哥老会于命令解散时,以暴力抗拒者得按照刑法各条治罪。”其三,设立密告柜,准许告发。

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它明显吸收了以前查禁哥老会的经验教训,并采纳了一部分地方人士检举控告哥老会时所提出的具体查禁办法。但由于该“条例”是四川省政府法制室在匆忙间闭门造车的结果,因而明显存在不足,尤其体现在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上,如,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对如何处罚不严格执行查禁任务的行政人员及奖励举报者等未作明确规定。

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其存在的问题便逐步暴露出来。四川省政府抱怨说:“……本府遵奉委员长行营训令,制定《(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在案,乃历时已逾数月,各县市遵令执行具报者尚属寥寥,足见各该当地政府办事迂缓,缺乏实干精神。”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只是缘于地方政府缺乏实干精神,而是因为哥老会牵涉地方利益既深且广,加之“条例”缺乏实施细则,地方难以操作,导致多数县市持观望、拖延态度。对此,鲜英明确指出:“……原条例条文简括,深恐各地方政府执行取缔时,办法参差,难期彻底随时纠正,延误效率。”有鉴于此,他主持拟订了《十三区各县取缔哥老会实施办法》,呈送省政府。省政府交由法制室详加审定,除对名称和体例等稍加变动外,认为可行,确定为《修正惩治哥老会实施规程》,作为“条例”的施行细则。1936年11月26日,四川省政府正式训令各区署,遵照此规程,“严厉执行具报”。该“规程”在如何查禁哥老会的制度“设计”方面,有如下突破:

1 掌握哥老会人员的信息。不仅限期解散哥老会,而且要求退出人员和曾经参加人员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切结。

2 对举报哥老会资产情况的人予以经济奖励。“密告人能确举所告会社隐匿握分赀产情形及其经手负责人并指出佐证实据者,由县府查追缴出后,得以百分之二十奖励密告人,由密告人于密告书尾页自行合取质券,凭此领奖”。

3 将官方的明密调查和基层的密告结合起来,以期掌握哥老会的真实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采取查禁措施。

4 以三个月为期,循序渐进办理。

5 在办理士绅和公职人员退出哥老会手续的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的策略。如,虽要求加入哥老会的士绅进行登记,但不要求士绅办理“切结”,照顾士绅的颜面。对付公职人员加入哥老会的办法是,一经查出,即行“撤职”,把握住了利益要害。

该“规程”比“条例”更为具体、完备,它的出台使“条例”有了具体的操作手册。

如果严格按照此“规程”来执行的话,哥老会必将无处遁形。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执行此“条例”。由于哥老会已经完全纠结在国家基层权力组织结构之中了,中央政府及省政府依靠已经部分哥老化了的基层行政组织来取缔哥老会,无异于缘木求鱼。哥老会决不会坐以待毙,他们不可能轻易交出名册,办理切结,缴出活动资金,更不可能轻易让政府掌握他们的详细信息,甚至都不公开宣布解散哥老会,而是当受到检举揭发后,才表示“已经解散”,并利用在政府机构中的组织力量以及其他社会势力(尤其是在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势力),影响基层政府的处理意见,“忽悠”专署、省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另文详)。

综观政府查禁四川哥老会政策出台的过程,可以看出: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是促使四川省政府查禁哥老会的推手。行营要求四川省实行“新生活运动”是查禁哥老会政策出台的直接诱因。行营接受了鲜英的建议,训令四川省政府制定彻底的查禁办法,才有《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条例》的产生。但行营并不亲自制定办法,只是提出任务和要求,让省政府负责具体办理,并报请行营批准执行。这比起他亲自制定办法而言,有更多的回旋余地: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具体办法不完备而成为直接批评的对象,损害自身威信;另一方面,也可以缓冲与四川地方势力的紧张关系,在贯彻行营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刘湘等人的“自主性”。在查禁政策出台过程中,行营对省政府的办法几乎没有实质性改动,这与川政统一初期,行营在四川的势力有限密切相关。

四川省政府采取的是渐进的查禁办法。最初只是要求取缔哥老会不符合“新生活运动”的行为;进而要求解散哥老会本身;最后才制定“条例”和“规程”,规定了不按要求解散哥老会的具体惩罚办法。在此过程中,省府并不积极主动,多为按行营的指示办理,或者是对地方控告哥老会行为的回应,或者是对下级机构提出的查禁哥老会意见的采纳。

尽管政府出台的查禁哥老会的政策逐渐完备,但其实施效果却不佳。面对政府不断升级的查禁,哥老会的普遍应对办法是“阳虽解散,阴仍勾结”,“阳奉阴违,有恃无恐”。

二、“指示——回应”模式下的禁令重申

“条例”和“规程”正式出台后,由于实施效果不理想,它们又被多次重申。主要的重申禁令情况参见表二。

从表一、表二可以看出,自1936年10~11月“条例”和“规程”颁布后,直到1939年才出现一个重申禁令的高峰期,并非是说这期间哥老会得到了有效禁绝,而主要是因为1936年12月发生的西安事变以及1937年7月爆发的全面抗日战争,转移了国民政府中央的注意力和工作重心。1939年,抗日战争已经处于相持阶段,四川作为“抗战建国”大后方的战略地位更为重要,稳固地方的统治秩序,将基层社会从地方豪强势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纳入到国家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国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四川省政府从1939年1月开始多次重申禁令,便是这种背景的产物。

(一)1939年1月遵照行政院长孔祥熙的训令重申禁止公务人员参加帮会组织

1939年1月16日,行政院长孔祥熙发布训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体逐层严禁,不准公务人员参加任何帮会组织……”孔祥熙是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公函而要求各省市禁止公务人员参加任何帮会组织的,这项训令是针对全国而言,而不仅仅只针对四川。实际上,四川早在1936年颁布的《修正惩治哥老会实施规程》第三条中,就已经明确禁止公务人员参加哥老会。而且,对于加入哥老会的公务人员规定了“停职”“撤职”的处罚办法。1939年1月29日,四川省政府转发了孔祥熙的禁令,并特别强调了机关“主官”的职责:“自此次通令后,如发现在公人员有参加任何帮会组织情事,即为该机关主官是问。”尽管1939年的新办法,在理论上将“机关主官”与公务员“连坐”起来,但如何“是问”,也即是对“主官”惩办的标准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这容易导致训 令被视作具文。

(二)1939年2月按照蒋介石的批示而重申禁令

1939年2月,四川省射洪县一区富丰场农民吴子宜呈文蒋介石,揭示了哥老会在基层的强大势力及其危害,呈请铲除哥老会。吴子宜的呈文不同于以往一般控告,他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哥老会组织或个人,而是反映出当时整个四川哥老会的情况。该呈文透露出如下主要信息:

第一,指出了四川基层社会被哥老会控制的严重程度。认为“青年壮者搜罗殆尽,下级机构区、联保等多在包围之中,保甲半在支配之下”。

第二,哥老会的主要危害是对抗政府,扰乱农村。主要表现是“聚集枪弹行抢劫”以及“反抗兵役而阻政令”。

第三,明确提出了对哥老会的处罚办法。对于一般哥老会成员,劝令其自首,对于会首,“或予枪决或处徒刑”。处罚的严厉程度,超过“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进一步证实,哥老会往往采用暗杀手段报复举报者,“该团体布满各地农商工学各界,揭其幕者必遭暗杀”。

收到该呈文后,蒋介石批示:“交四川省政府注意。”对于蒋介石的简短批示,四川省政府异常重视,立即重申1935年和1936年查禁哥老会的各种训令和条例,要求地方各级行政、警察组织“一体遵照,切实查禁,勿任死灰复燃。倘有不知敛迹,再事勾结为非者,即予依法严究,勿再姑宽”。

(三)1939年5月四川省政府与川康绥靖公署会衔重申禁令

1939年5月,四川省政府和川康绥靖公署会衔发布查禁哥老会的训令,着重从治理匪患的角度强调查禁的重要性,并严厉告诫公务员与哥老会划清界限。该训令指出,四川是抗战后防重地,尽管实行了清乡,但匪患尚未肃清,根本原因在于各县土豪劣绅并未铲除,官吏妥协敷衍,哥老会“暗长潜滋,流毒社会,不可胜言”。要求各保安处长及各专员、县长“务须严密清查,如有哥老会组织非法集会,应即勒令解散”。各级公务员“敢有参加哥老会,或扶同隐匿,甚至庇匪通匪者,一经查得确据,即予依法严办,总期惩一儆百,整肃纪纲”。并一再强调,“本主任、主席刑乱用重,情非得已,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在发布训令的同时,两者还联名向公众发布了查禁哥老会的布告。

各地接到省政府和绥靖公署的会衔训令后,历经5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回复奉文日期及执行情况。1939年10月,邛崃、新繁、仁寿、资中、大邑、崇庆等县纷纷呈文省政府,报告奉文办理情形,从中可以看出,其处理方式是转令各区署“严密查禁”,并布告周知,仍旧停留在公文查禁的层次上。在向上峰汇报遵办情形的呈文中,既没有处罚违令不解散哥老会的内容,也没有对执行不力的地方官员实施惩罚的案例。

(四)1940年9月应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季陆的要求而重申禁令

1940年7月,黄季陆致函四川省政府:“据报,各地哥老份子多借口已得党部许可发展组织,函请饬属查禁见复。”可能是因为黄季陆的地位远低于蒋介石和孔祥熙的原因,四川省政府的回应显然没有如前者及时。迟至1940年9月14日,川康绥靖公署和四川省政府才再次会衔重申禁令,特别指出,尽管以前绥靖公署和省政府已经会衔通令查禁过哥老会,但该组织“乃日久玩生,近复有少数不良分子公然组设公口,纠惑乡愚,甚至假借中央名义或托词已得当地党部许可,乘机号召,滋生事端,殊属不合已极,亟应重申禁令,严切诰诫”。具体办法是:一方面训令所属县政府负责考察境内是否有此等非法组织,一经发现,应即从严查禁;另一方面劝导哥老会,使其咸循正轨,共赴国难。“倘再有抗违纠集或鼓动风潮及其他犯法情事,即予查明,依法严惩具报,不得稍涉瞻徇姑息,是为切要”。

按照惯例,川康绥靖公署和省政府将重申查禁哥老会的训令抄发给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和四川省动员委员会,作为给前两者的交代。

(五)1941年8月受重庆军事委员会侍从室第三处之指示重申禁令

这次重申禁令的直接诱因是,侍从室第三处在1941年7月9日将一份《关于四川各地哥老秘密联络之事实》的控告信转送四川省政府,尽管语气柔和地表示仅供省政府“参酌”,但省政府不敢怠慢:一方面对密报所指控的内容进行说明,或明或暗地为自己查禁哥老会的不力行为进行辩解;另一方面检发以前所颁布的“条例”和“规程”,“重申前令,再饬严禁”。

1939年1月至1941年8月,四川省政府的五次重申禁令都体现出被动查禁的特点。历次重申禁令几乎都是在地方人士的控告下,在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相关机构和领导者的指示下进行的。指示者或机构地位越高,四川省政府越“重视”(至少表面上让上峰感觉如此)。查禁成为应付上峰的差事。这种“指示——回应”的查禁模式,反映出四川省政府的查禁决心不够坚决,并且缺乏查禁的能力。反复重申禁令是“指示——回应”的公文查禁模式的具体体现,表明国民政府中央对四川地方社会虽拥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却缺乏实际有效的控制力。反复重申禁令也说明查禁难度大,效果欠佳。

三、“纯洁组织”:重点查禁范围的设置

国民政府中央机构、官员除回应地方对哥老会的控告而转令四川省政府查禁外,1943年2月以后,蒋介石还指示面向全国秘密发布了一些具体查禁哥老会的办法。

表三表明,1943年2月以后,蒋介石先后指示颁布的三个查禁哥老会的办法,都是强调严禁哥老会侵入国家机关、学校、党团组织等要害部门。这说明,在无法全面查禁哥老会的情况下,蒋介石虽然在名义上仍旧维持全面查禁的政策,但实际上秘密设定了重点查禁范围,以确保国家重要组织机构免遭哥老会的控制。

1943年2月2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密致函国民政府,要求将《严禁党员、团员及公职人员参加帮会办法》转令所辖各机构执行。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很快于3月4日发布秘密训令:“……应即照办……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

该“办法”透露出国民政府对帮会组织的态度出现了一些微妙变化:

首先,国民政府在全面禁止人们参加帮会组织无果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确保自身核心力量摆脱帮会的控制,以“纯洁队伍”。该“办法”第一条规定,绝对禁止党员、团员、政府官吏及国营事业机关员司、军警、教职员、学生参加哥老会组织。

其次,允许个别高级公务人员因特殊原因暂缓退出帮会组织,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高级公务人员参加帮会者,由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分别册报通知退出,其有特殊情形,经中央特准者,得暂缓退出。”_圳㈣这实际上变相地容忍了帮会存在的现象。

该“办法”秘密发布于重庆,作为“抗战建国”主要基地的四川是该政策实施的主要区域,这既是对禁止公务人员等参加帮会组织的重申,又明确肯定了部分公务人员可以留在帮会中活动。由于以前的法令均明定帮会为非法组织,不准任何 公务人员参加,此举易引起争议,故采用秘密形式发布。

国民政府要求从1943年5月1日开始实行该“办法”,这从侧面说明,此前仍旧存在公职人员参加哥老会的情况。尽管此“办法”确定了重点查禁范围,但仍不能确保这些人员与哥老会划清界限。

1946年7月30日,蒋介石致电教育部长朱家骅:“据报四川哥老会组织盛行,中小学生亦群相仿效,此种组织毒害社会匪浅,亟应设法禁止,希研究妥善有效办法呈核为要。”接到蒋的指令,教育部立即组织人员研究拟订了《防止哥老会组织侵入学校办法》,该办法共计五条:

1 积极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及学生自治。

2 注意改进学生生活环境。

3 切实与各该校青年团部密切联络,防止哥老会等非法活动混入学校。

4 对于已加入哥老会之学生善于开导,务使早日退出,如训导无效,即予以退学或停学处分。

5 通令各中小学,严禁学生有仿效哥老会等非法组织人士诱引学生参加哥老会等非法组织,查有证据时,可报请地方治安机关予以法办。

1946年9月13日,教育部呈文蒋介石,请示“以上所拟办法,是否有当?”估计蒋不会有异议,在请示蒋的同时,训令四川省教育厅长刘明扬执行该办法。殊不知,蒋对此非常重视,亲自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21日,以极密件的形式代电朱家骅:“……所拟防止哥老会组织侵入学校办法第四项后段‘如训导无效,即予以退学或停学处分’一节应修正为‘其有凭借恶势力行为越轨者,并应送请主管机关依法惩处’,其余各项均尚可行,希照此修正后实施为要。”单从条文规定的层面上讲,蒋介石对该条的修正更为合理。因为,如果对于受父母的影响而被动加入哥老会者,轻率地予以开除或停学,显然处分过重,不利于学生以后的成长。对于严重违法的学生哥老会员,如果只是简单地开除或停学,显然处分过轻,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而修正为“送请主管机关依法惩处”,更为灵活。此处修改,足见蒋介石的细心以及对查禁哥老会问题的重视。

1946年9月24日,教育部长朱家骅批示:“遵照修正实施。”10月3日,教育部致电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其按照新修订的办法,“转饬各中小学校长切实遵行”。

看来,直到1946年9月,蒋介石还在指导教育部制定防止哥老会侵入学校的具体办法,说明之前的禁令并没有取得实质效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国民党政权行将在大陆崩溃时。1948年9月30日,蒋介石手令三青团书记长张治中:“据报各地青年团干部及办事人员,每有帮会份子参杂其间,且借势招摇,此应由中央团部负责考核并严加整顿……”张治中立即批示:“交组织处遵办。”这也说明,时至1948年9月,哥老会在一些公职机构中仍没有根绝。

在无法全面禁止哥老会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确保国家骨干人员与帮会组织划清界限上面。由于全面禁止哥老会的法令并未被取消,这些变通政策往往通过训令、函电、手令等特殊形式秘密发布,只有相关人士知情,不仅一般公众无从知晓政策的变化,就连不少地方行政官员也所知有限。于是,一般民众看到:一方面,政府在不断地颁布、重申查禁哥老会的训令、布告;另一方面,又感受到哥老会的势力无处不在,自然对政府的禁令不以为然。

四川查禁哥老会政策的出台及演变过程也揭示出一些历史经验教训:

比较符合实际的查禁政策往往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取得,自上而下的政策设计往往偏离实际。四川查禁哥老会的“条例”“规程”以及各种办法的完善,大多是基于对地方各级机构意见的逐步采纳。查禁政策的缺乏实效,也主要在于对基层的一些有价值的办法不予采纳,或因体制的局限,无法采纳。

四川采用的从上到下的公文查禁模式,最终导致由与哥老会关系密切的人来查禁哥老会,这种用既得利益者去执行剥夺既得利益者利益的改革,自然无效果可言。

反复重申禁令本身是一种制度缺陷。有效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当禁令颁布且进行充分的宣传后,便是不断地公布查禁、处罚的实例,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不失政府的威信。

【作者简介】曹成建,男,1969年生,四川彭州市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国史研究。

【责任编辑:吴丹】

参考文献:

[1]王芳1980年以来哥老会研究综述。宜宾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2]四川省政府训令(秘字第34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3]呈为再令禁止严办哥老首领并恳没收会金自然消灭事。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4]四川省政府呈(1936年秘字第564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5]勤密漾省秘电[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6]田湘藩宥电[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7]为奉漾省秘电严密查禁哥老会一案具报遵办情形由[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8]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训令(治宽字第1460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9]四川省政府秘书处签条[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0]四川省政府呈(1936年秘字第564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1]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指令[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2]四川省惩治哥老会缔盟结社暂行(治罪)条例[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3]四川省政府训令(1936年秘字第9249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4]四川省政府秘书处签条[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5]十三区各县取缔哥老会实施办法[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8

[16]行政院训令(吕字第412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17]吴子宜呈文蒋介石[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18]四川省政府和川康绥靖公署训令(会字第9387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19]国民党四川省执行委员会公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0]四川省政府训令[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1]四川省政府训令省属各机关[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867

[22]行政院致四川省政府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23]四川省政府训令(1939年秘一字第03193)[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6

[24]川康绥靖主任公署、日川省政府布告[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5]邛崃县长汪仲夔呈文省政府[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26]新繁县长呈文省政府[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7.

[27]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公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8]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全衔公函(1939年秘字第1480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29]四川省政府全衔训令(1939年秘字第1479号)[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0]四川省会警察局呈文[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1]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和四川省政府会衔训令[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32]川康绥靖主任公署和四川省政府会衔公函[z].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宗卷号41\1869

第11篇

一、县委“六条禁令”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党组织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成立了监督组织机构,聘请了行风监督员,开展了“六条禁令”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督促整改,所检查乡镇都能按要求执行到位。大墅镇利用农民信箱短信平台发短信提醒党员干部要时刻遵守“六条禁令”,中洲镇下发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六条禁令”的通知,成立两个2个执行情况督组,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

二、征求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落实情况

据统计,各单位通过多途径征集梳理出需问题问题402个,党政班子整改条数347个,到8月底解决问题142个、整改到位73条,整改进度不是特别快。通报后,各单位加强整改,制定出台各项措施,加快整改力度,解决问题数和整改到位率都得到提高。浪川乡制定作风建设年整改方案,把启动芹川古民居建房保护工作作为整改内容之一,目前已争取到位资金100万元准备启动。汾口镇为解决自来水厂水量不足、供水质量差问题,投资50万元收回经营权,加强水源管理,理顺水厂体制。屏门乡以规范河道管理为重点,建立河道专业保洁队,加强对河道管理,清洁河道,探索清洁乡村长效管理机制,得到上级的肯定。临岐镇开展了经济林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工作,调处经济林纠纷(达成协议的)14起,并做到未发生一起山核桃纠纷事件。

三、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情况

在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各单位始终把为群众解难题、为民办实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乡镇年初就针对上年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问题突出的事情作为本年度的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人,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梓桐镇全力实施练溪村云岭自然村下山脱贫示范工作,今年元旦前,该村24户75个村民将整体下山搬入新居。屏门乡以秀珍菇生产为突破口,成立食用菌专业合用社,通过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突出农业强镇建设,完善农业龙头组织,破解农民增收难问题。富文乡排查出重点上访户,由班子成员分别进行负责,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问题,最后使上访户成为帮助乡政府作群众工作的宣传员、发动员。

四、各项制度的制度和完善情况

据统计,全县新建制度173项,完善制度257项,有力的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枫树岭镇新建党群联系卡制度和“五五”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好转。姜家镇新建了《关于在村两委干部中开展“实事承诺制”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通过确定承诺事项、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履行承诺、督促承诺到位等方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进一步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梓桐镇按照“民主集中、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建立月目标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促进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先进典型事迹的挖掘和树立情况

按照淳作风办[2007]19号文件要求,各单位都能按照标准进行挖掘,推出本单位的先进人物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统计,全县各单位共推荐先进典型人物79名。枫树岭镇的江樟龙,舍小家为大家,把在杭兴办的一家小型锯板厂交给妻子打点,自己一心一意经营着“班子痪散、财务混乱”的西坑村,使之成为了村容村貌、村风民风日新月异的新农村。安阳乡55岁的段双英是该乡计生技术服务站唯一的工作人员,她用满腔的工作热情、真诚的服务、默默的奉献,感动了无数的育龄妇女,成为了安阳育龄妇女的贴心人,连续五年被评为市级、县级先进工作者,计生工作一直排在全县前三名,乡镇考核每年都是优秀。

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实心粘土砖(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决定受理的,20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