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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论文

时间:2023-01-04 02:49:59

互联网论文

互联网论文范文1

一般来说,互联网碳无形资产指具有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及其他低碳价值的互联网无形资产。该定义以互联网无形资产为属概念,通过研究互联网无形资产与互联网碳无形资产之间的差异来诠释互联网碳无形资产,揭示了互联网碳无形资产可归属互联网无形资产范畴。它与其他互联网无形资产的差别是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的低碳价值,而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支撑着其对企业的直接贡献:在无减排义务且自由碳交易市场尚未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企业申请CDM项目(《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机制允许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转让给发达国家,以冲抵发达国家减排量)获利;在无减排义务且自由碳交易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企业通过VER(发展中国家企业自愿碳减排量经过认证可出售给本国有碳“中和”需求的其他企业,也可通过国际碳交易市场向发达国家企业转让,以冲抵发达国家强制减排量)交易获利;在碳排放自由交易和给定碳排放额度的环境下实现碳减排,如果企业碳排放总量低于给定额度,多余碳排放量可出售获利,如果企业预计减排后的碳排放总量仍高于给定额度,则企业将减少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互联网碳无形资产投入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比如它对引导全社会低碳消费行为和意识有积极作用,却可能无法获得直接经济补偿,但正是这些外部性才真正体现着该类型资产的价值。在政府关系方面,可获得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政策倾斜和优惠;在关联企业方面,可绕开上下游合作伙伴,特别是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相关公司的“碳壁垒”;在低碳客户消费影响方面,将引导或激励外部客户低碳消费行为,带来消费者对企业低碳行为的认可,进而增加其产品的消费欲望。事实上,企业在互联网碳无形资产的投入通过影响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获取竞争优势。这些网络化关系包括:社会机构、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客户等。

二、相关互联网无形资产及评估研究

(一)互联网无形资产内涵研究互联网无形资产定义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网络资产等概念。鲁明勇(2006)认为网络虚拟资产是由企业或个人所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收益预期的网络经济资源;蒋秀莲(2011)认为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具有较高的获利能力,而且随着其影响范围的扩大其价值也随之扩大,不具有传统会计意义上实物形态的资产;童华晨(2012)认为网络资产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投资所形成的积累,包括域名、网站、网络软件、企业网络客户、企业网络知名度、网站及其他业务访问量、网络品牌形象等,还包括企业用于上网的机器设备等,并明确上述网络资产中的绝大部分虽不符合传统意义上无形资产的概念,但应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上述文献中的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网络资产可被统一到互联网无形资产的概念中去。汤洵(2011)明确提出互联网无形资产的概念,并指出互联网资产一般就是指互联网无形资产,并系统论证了互联网无形资产本质上是无形资产,进一步指出它的特殊内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投资所形成的积累;互联网无形资产可以是多种资产的组合;由于互联网无形资产是信息化的产物,故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对其影响程度高。2009年“互联网资产保护与优化”会上,与会专家倡议将互联网资产正式纳入无形资产体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内容,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绝大多数互联网资产,如企业网站、企业博客、微博、微信、企业虚拟社区、即时通讯软件账号、注册用户或活动好友、流量、粘度、自建企业网站域名、网络知名度及企业网络品牌等均符合上述定义中企业拥有、非实物形态、可辨认及非货币四个特点,可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即互联网资产一般就是互联网无形资产。以上分析显示互联网无形资产能涵盖网络虚拟资产、Internet上的无形资产等概念,且其内涵和范畴均较为清晰,争议颇少。

(二)互联网无形资产评估研究该类型资产评估研究起步较晚,董延安(2004)为计量互联网无形资产域名的价值,把域名的价值分解为补偿价格、平均价格、超额价格三部分,从而建立了域名价值评价的一般模型,并运用实际成本法、现金净流量现值法、预期净收益现值法等财务方法计量域名的价值;鲁明勇(2006)比较了历史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在评价互联网无形资产方面的优缺点,但没有给出哪些方法较为科学的结论;王帧等(2010)在鲁明勇研究的基础上建议针对不同的互联网无形资产分别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价法,并讨论了每种方法对各种互联网无形资产的适用性;汤洵(2011)采用收益现值法首次对互联网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并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对互联网企业整体无形资产进行分割,用成本收益等财务方法评估出各类互联网无形资产价值。分析显示互联网无形资产的评价研究,国外研究极少,国内的研究进度较为超前,同时学界倾向分割互联网无形资产后,单独使用财务方法评估。事实上互联网无形资产之间彼此关联,且可相互组合,定性和定量结合的系统性评价方法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相关碳无形资产及评价研究

(一)碳资产研究林辉(2009)认为碳资产指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张鹏(2009)认为碳资产是地球环境对于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容纳量通过相关制度的分配而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一种环境资源,随着二氧化碳排放,资产会被消耗,这使得国内企业可通过实施节能减排来申请CDM项目实现盈利;仲永安等(2011)认为碳资产是人类通过法律建构,把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由此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被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谭中明(2011)认为碳资产指在碳排放权交易成为现实后,拥有碳减排能力的企业也就因此而获得碳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价值属性,具备了资产的性质,故而形成碳资产;洪芳柏(2012)认为碳资产是以企业(或行业)为对象,用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这种具有价值属性,体现或潜藏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进一步解释,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上述碳资产定义侧重于宏观碳排放权分配视角,忽略了对微观企业内部碳减排真正原因的考察。对企业来说,碳排放权固然是碳资产,但那些导致二氧化碳减排的企业低碳战略发展策略、碳循环机制、节能减排和生物吸碳发展策略、电子商务发展应用水平等才是企业能够申报CDM项目、出售VER和“多余排放权”交易获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以减少碳排放为目的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是企业应重视的资源,应成为碳资产的主要内容。万林葳等(2010)的观点较为全面:碳资产指企业由于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量而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的角度看,碳资产有两类:一类是政府分配或配额交易获得的排放额度。企业在规定的排放周期内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不能超过该额度,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如果没有达到该额度,企业可将多余排放量出售获得经济利益。还有一类是投资型的碳资产,比如减排设备、生物吸碳机制、低碳策略、互联网应用水平、碳标签等,相对于第一类碳资产来说,这类型的碳资产贡献企业的减排量,且持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注重培育和挖掘投资性碳资产。

(二)碳资产其他领域这些领域包括碳交易、碳金融、碳排放权、CDM项目等。CameronHepburn(2007)通过分析京都协定书下三种灵活的碳交易机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谢怀筑等(2012)总结了碳金融的典型特征;王留之等(2009)提出了八种碳金融的创新模式: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周飞(2010)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了基本理论探索,通过对碳排放权的含义和性质分析,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内涵和特征,同时讨论了我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

(三)最新碳无形资产研究进展前述文献中提到的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等大多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属于碳无形资产的范畴。TakashiKanamura(2007)探索性地对作为商品的碳资产进行分类,提出可把碳无形资产从碳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研究;高喜超(2014)认为碳无形资产指具有低碳价值的无形资产,并把碳无形资产分为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八类并运用AHP—ANN模型系统评价这些碳无形资产,最后进行了实证研究。文献分析显示,碳无形资产概念的研究刚刚起步,其分类和评估工作还不够成熟,各类碳无形资产的深入研究工作迫在眉睫。

四、结论与展望

互联网论文范文2

体育信息的高度互动与参与性是网站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对于任何一个网站而言,免费的信息获取需要网站承担较大的支出,为了在收益方面有更卓越的表现,就必要了解大众对于信息的兴趣程度和关注程度,所以几乎所有的网站管理人员都会对自己网站的信息参与和浏览人数进行及时的统计和分析,比如某一项体育赛事结束之后,对于赛事的结果和赛事的过程,很多支持者和关注者都会对赛事进行评论,互联网站就可以通过评论的频率、评论的次数等信息了解到关注人员对体育信息关注的方向和趋势,这对网站的体育信息传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国际奥委会首次允许运动员可以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发表自己的博客,这为运动员会赛事观众及支持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观众可以了解更多队员在赛事期间的心得体会,情感变化,通过这个网络交流平台,也可以让观众对队员了解更多,反过来,队员受到观众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提升他们参赛的信心也是很有帮助的。

体育信息的自由选择性为用户的信息获取提供了诸多方便

相比较报业而言,互联网信息的容纳数量是巨大的,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轻松的在各大网站搜寻到自己感兴趣的体育信息,这种便捷性在传统媒体中是无法实现的,传统媒体由于收到版面限制信息容量相对较小,这本身就使得二者在市场角逐中网络信息传播更胜一筹。比如对于赛事密集的奥运赛事和足球世界杯,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关注的比赛和体育明星;另外,传统媒体缺乏必要的相互沟通机制,而网络媒体为每一个用户都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渠道,用户可以轻松的通过博客、微薄、微信等方式参与到相关信息的传播中去,让更多的人们在具有信息可选择的空间内享受快乐和轻松。

娱乐化发展成为网站体育信息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

伴随着体育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经济对于体育所赋予的价值,体育的休闲娱乐功能在大众生活中体现的越来越明显,所以,互联网站在体育信息传播中也具有明显的娱乐化趋势。以前的网络媒体受人们观念的影响,在体育信息报道中,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的状况,这和传统媒体的风格是完全一样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体育信息的获取更多的关注点在于体育文化传播、体育娱乐、体育健身、体育精神、体育明星、体育传奇色彩等方面的内容上,这就要求我们的网络媒体在信息选择上需要注重这些信息的挖掘,信息的趣味性、可阅读性更符合大众的口味,所以带有故事情节的各类报道逐步占据了体育信息传播的大多版面章节。体育信息娱乐化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媒体报道的主流趋势。

媒介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资源共享成为当今体育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

即便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网站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体育信息都能够及时的采集到,这需要传统报纸、电视台及其他互联网站的配合才能共同发展,所以在面对各种大型体育赛事时,这种媒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一份报道,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搜狐网与新华社、北京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等国内知名卫星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平面媒体构建了一个专业的媒体联盟;而新浪、网易等知名网站与路透社、法新社、美联社等世界知名媒体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为体育信息的摄取和报道编制了一个立体式的网络联盟。这些短期联盟一方面可以提升各个媒体的知名度,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加速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

互联网站体育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诞生改变了人们对于时间和地域的信息社区途径,最大程度丰富了人们的信息来源,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也必然追随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具体主要有:

首先,技术的发展必将影响到未来互联网站体育信息传播。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火炬传递到达珠穆朗玛峰,对于气候和地理条件如此复杂的地区,媒体需要全程报道相关情况,这就对媒体掌握的通信技术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另外,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势必会大幅度提升,而访问速度是成为影响大众访问互联网站并提取信息的主要环节,所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发展,提升网站的访问速度也是体育信息传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其次,大众对于体育信息的参与方式更加广泛,参与程度更高。单一的媒体报道而没有观众的关注和评价势必对网站的生存和发展会带来影响,在未来互联网体育信息传播中,大众对于体育信息的参与程度会更高更频繁,这些参与一方面有文字性的评论,更多的时候会是一些图片和视频,这种互动式的发展也会增加网站的点击量,不单纯为用户与网站之间的沟通搭建了一个平台,更多的时候也为用户之间的相互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互联网论文范文3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电子化导致许多交易缺乏书面证明和相关凭证,有些网络金融机构甚至可以从后台对交易记录进行随意篡改,这导致了监管机构在监管时不能收集到全面、准确、可靠的资料来确认交易过程,获取的数据也不能准确地反映机构实际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合法性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投资者无法准确地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无法了解其对资金的运作。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趁机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有的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券,抽奖等等。而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能准确把握客户的身份信息,只能通过网络交易记录来确认对方。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使金融机构难以识别客户,易于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虚假的非法交易。这些都给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分析带来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不同国家结合自身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资本市场环境,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上都有着自己独到的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出台政策等一系列的手段有效地维护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做具体介绍,并比较其共性和差异。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十分重视立法的作用,法律一方面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如《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法律注重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先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消费者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电子记录发生变化时应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在监管体系方面,美国已形成了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再到退出机制的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美国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明确规定其在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管方式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和虚拟化的特点,美国采取了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所谓的行业先行也就是加强行业自律。2011年,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建立了“P2P金融协会”,该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2012年英国的众筹协会成立,规定了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提出了在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在监管原则方面,英国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在监管方式方面,英国实行统一监管。初期由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共同监管,公平贸易管理局以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保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但目前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均已移交至金融行为监管局,由其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监管。

(三)日本的经验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并且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在监管法律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后,日本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将原有的部分法律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网络银行的范围之内。2008年,日本金融厅着手研究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方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还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这些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日本的网络交易秩序,并且有效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在监管主体方面,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并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当然,日本的监管原则并不是一味地强压,而是给予其合理的发展空间。早在2000年5月,日本就《异业种加入银行经营及网络专业银行等新型态银行执照的审查指针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其他行业参与银行业的方针。

(四)各国电子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共性和差异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以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发达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取客户风险信息的业务成本和缩短了获取时间。如LendingClub、Kabbage等公司均可获得本国的基础信用评级数据,并将其作为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国都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不改变原有的监管规则,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三是重视立法的作用。各国都在原有的监管体系基础上根据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及时补充新的法律法规,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各国在监管时存在着差异性。在监管主体上,美国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划给相应的监管机构管理。而英国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进行监管。在政府的作用上,英国政府给予行业以很大的自,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了许多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而日本采用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各国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还是补充和完善新的监管条例,各国都格外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目前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方面存在着漏洞,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业态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已有的如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2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等都不能起到根本性的规范作用。因此,应当尽快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以及网络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维护网络金融秩序。最后,政府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政府部门在适度干预的同时,更应推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由此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混合化和综合化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混乱的现象以及监管漏洞的存在极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监管体系中。其次,要立足于现有的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自身的职责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再次,要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业态组建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成为监管体系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能有效维护行业规范,我国政府也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建设。在这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下,要重视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既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又要明确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部门间获取的监管信息不一致、部分网络金融服务被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的现象。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

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特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信息风险、技术风险等,对此政府应尽快建立风险的预警及防范机制。具体来说,首先要推进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的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的核准,使个人资信状况透明化。其次,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样也应该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等管理比例和指标。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90%资产大多配置为银行协议存款,存在着严重的流动性资产匹配风险,如果不通过相关指标对其加以规范,一旦其协议存款收益率下滑,余额宝将会面临巨大赎回压力。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机构的资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企业运营状况等向公众进行披露,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使网络交易更加透明化。最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企业,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关于网络消费和投资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监管当局还要注重防范其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监管漏洞,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四)将保障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互联网论文范文4

随着大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绝大部分民众都被纳入到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传播体系当中。而如今的热点话题——网络舆情,其产生发展都离不开一个信息传播通畅、接收便捷、使用简单的互联网信息传播体系。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广普及,很大程度上是由互联网应用所带动起来的。正是各类互联网应用,构建起了四通八达的网络信息传递通道,以此为网络舆情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支撑,实现了社会热点话题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扩散,带动了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提高。近年来已有诸多学者从各个方面对网络舆情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网络舆情的重要性研究上,李彪(2013)以大数据为视角,讨论了大数据背景下社会舆情研究的转向[1];在网络舆情的评价指标研究上,张一文等人(2010)利用指标体系评价法研究了非常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涨落规律[2];在网络舆情的应对研究上,柯健(2007)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为公安机关对网络舆情的预警和应对提出了相应对策[3]。然而,但国内对有关网络舆情的研究大都集中在舆情态势分析、舆情评价指标构建、舆情处理和舆情预警等方面,较少涉及互联网应用的层面。即使有所涉及,也仅是针对某一种具体的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引导控制能力的研究。例如:庞永真在《政务微博应对网络舆情策略优化研究》[4]一文中,探讨了政务微博与网络舆情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在研究各类互联网应用的历史发展情况和当前应用情况之后,深入分析互联网应用与网络舆情产生、演变的关系。通过研究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状况,建立相关的评估指标体系,依据指标体系精确评估各类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程度,为政府部门有选择地布置网络监测力量,并选择合适的互联网应用引导网络舆情提供理论依据。

二、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分析

(一)互联网应用的分类

当前互联网应用主要可分为四类:交流沟通类、信息获取类、网络娱乐类、商务交易类。交流沟通类应用主要包含即时通信、博客/个人空间、电子邮件、论坛/BBS、社交网站、微博六类。主要是利用网络无时差、无边界、廉价的传输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流沟通。使用主体为一对一的交流,以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或氛围,通过集群效应来吸引网络用户。信息获取类主要包含搜索引擎、网络新闻两类,该类应用是用户利用互联网丰富的信息查找自身感兴趣的内容,获取知识或消息。使用主体为一到多的关系,以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为主要吸引手段。

网络娱乐类主要包含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四类,是利用网络上资源获得听觉、视觉的,其中通过网络视频也可获得最新的即时咨询消息。商务交易类主要包含网络购物、旅行预订、网络炒股、网上支付、团购、网上银行六类,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和便捷获取有形或无形的商品,是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结合点。[5]

(二)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

笔者通过研究1997年至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并结合近几年来网络舆情的发展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网络舆情的发展情况与互联网应用的发展整体上呈现正相关关系。

近年来,互联网应用与网络舆情均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由于网络舆情一般是由社会热点事件通过互联网,于短时间内在网民群体中迅速传播扩散所产生的,因此,社会热点信息在网上的传播速度越快、网民中的传播范围越广、引起网民的注意程度越高,越易于引发网络舆情。针对以上三点易于引发网络舆情产生及扩散的因素,并选取与互联网应用有关的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首先,在信息的传播时间层面上,不同的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同,由此使得不同的互联网应用能够在信息传播速度对网络舆情的影响这一层面上发挥不同的作用。

其次,在信息的传播范围层面上,由于不同的互联网应用不管是在用户数量上还是对单条信息的扩散能力上都是不同的,因此在信息传播范围这一层面上,各类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是不同的。

最后,在引发网民的注意程度层面上,从信息内容上来看,越是敏感的信息、与网民切身利益越相关的信息所引发的网民注意程度越高,但是各类互联网应用对信息内容的总体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在研究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作用机制时,信息内容的敏感性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除信息内容的敏感性外,包含同样内容信息的形式不同也会引起网民不同程度的注意。在这一层面上,不同的互联网应用对同样内容的信息形式也是有所差别的。一般来说,视频比图片更易吸引网民的注意,图片比文字更易吸引网民的注意,内容详尽的文字比简单说明的文字更吸引网民的注意。

因此,在研究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时,主要可从互联网应用对社会热点信息的传播速度、传播广度以及信息负载量三个维度来进行评判。

三、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本文评价的对象为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所以研究侧重点是互联网应用本身对网络舆情有影响的相关属性,网络舆情信息的热度不在研究范围内。网络舆情得以在互联网上产生、发展的基础是由各类互联网应用支撑起来的信息传递网络,而网络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扩散程度不外乎三个指标——信息传播速度、信息传播广度、信息容量。因此,本文从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播速度、信息的传播广度、信息的负载量三个维度构建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一)信息传播速度

舆情的产生需要依靠互联网应用将某个社会热点话题在一定时间内迅速传递给网民,在网民中激起群体效应,再次刺激舆情的发展。其中,信息的传播速度是一个关键性指标,信息只有在短时间内快速传递给一定数量的网民才能构成舆情产生的网民群体基础。如果通过互联网应用传递的信息速度过慢,拉长热点信息的传递时间,将会导致信息失效、热点效应消失,难以产生网络舆情。因此,本文认为应该从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递速度出发建立指标体系。信息传播速度指标包括两项二级指标:最新信息的次数、信息耗费时间。

1.最新信息的次数

是指各类最新信息通过某类互联网应用首次出现在网络上的次数。经由某类互联网应用最新信息的次数越多,表明该类互联网应用对最新信息的传播速度比其他各类互联网应用快。根据网络舆情的产生条件可知,引发网络舆情产生的起点正是通过互联网应用而首次出现在网络上的热点信息,互联网应用所最新信息的次数越多,能够包含的网络热点信息也会相应较多。因此,互联网应用对最新信息的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产生网络舆情的影响力。

2.信息耗费时间

该指标是指当信息传递到信息者手中时,经由者通过某类互联网应用上传到网络呈现给网民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信息耗费的时间直接反映了互联网应用对信息的传播速度。信息速度越快,信息就越及时、越新颖,越能引起网民的关注。

(二)信息传播广度

信息传播广度指标强调通过互联网应用传递的信息所能传达到的人群总数。社会热点信息经由互联网后,接收到的群众越多,越易于引发网络舆情。并且,就网络舆情的扩散速度而言,某一互联网应用的用户数越多、接触到信息的人数越多,网络舆情的扩散速度也越快。因此,信息传播广度指标包括通过应用单条信息所能传递的用户量、应用的使用用户总量这两项二级指标。

1.通过应用单条信息所传递的用户量

是指单条信息通过某类互联网应用后,能够接收到该条信息的人群总量。例如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信类的互联网应用一般而言信息多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而类似搜狐新闻、百度搜索等信息获取类应用多是以一对多的方式信息。某类互联网应用单条信息的接收人群数越多,对网络舆情产生和扩散的影响程度就越大。

2.应用的使用用户总量

信息的传播广度除了跟通过应用单条信息所能传递的用户量有关外,还跟该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用户总量有关。某类互联网应用的用户量越多,经由该类互联网应用获取信息的人群基数相应也就越大,信息的传播也就越广。

(三)信息负载量

信息负载量指标主要指经由某类互联网应用所信息包含的相关主题内容量。网络舆情信息的表达大多依靠文字,还有部分是利用图片、视频、音频。以不同形式的信息包含的内容量不同,但一般而言,经由互联网应用所的信息内容包含量越多、对事件的阐述越充分,也越易使网民信服、越易引发网络舆情并加速扩散。该指标的二级指标主要是单条信息的内容负载量。单条信息的内容负载量。该指标是指经由互联网应用的单条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总量。不同的互联网应用的信息形式也是有所区别的,如图片、文字、视频,但通过对图片张数、文字字数以及视频时长的统计基本可以实现对信息内容负载量的量化。

四、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了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影响力的评判指标,构建了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为下一步精确评估各类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奠定了基础。依据本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通过进一步研究,对各类主流互联网应用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力进行具体量化评估,使舆情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网络舆情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应用进行监管。政府部门可着重选择等级评定高的互联网应用进行相关的信息说明,以有效引导控制网络舆情。

互联网论文范文5

1.1互联网思维是一种突破组织控制的思维工业化时代的标准思维模式是: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和大规模传播,这三个大可以称为工业化时代企业经营的“圣三位一体”。到了互联网时代,这三个基础被解构了。工业化时代稀缺的是资源和产品,资源和生产能力被当作企业的竞争力。互联网信息时代不是了,产品更多地是以信息的方式呈现的,信息的网络流动完全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社会流动,渠道垄断很难实现。最重要一点,工业时代的媒介垄断被打破了,消费者同时成为媒介信息和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你再希望通过控制媒体单向度、广播式制造热门商品诱导消费行为的模式已经过时。

1.2互联网思维是一种用户至上的思维以工业优势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企业也会讲用户至上、产品为王,但这种口号要么是自我标榜,要么真的是出于企业主的道德自律。但是在互联网数字时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力发生了转变,消费者形成,用户至上是你不得不遵从的时代规则。你得真心讨好用户。淘宝卖家“见面就是亲,有心就有爱”是真实的情绪,因为好评变成了有价值的资产。互联网时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架构解体和权利翻转,正在温柔地强制构建自由平等的民主精神。

1.3互联网时代的创作和消费是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在工业品时代,在功能都能被满足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需求是分散的、个性化,购买行为的背后除了对功能的追求之外,产品变成了他们展示品味的方式。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创作和享用主体身份发生交融,网民可能既是创作者,又是作品享用者;既是生产者,又是产品的消费者。消费者的需求也不像单纯的功能需求那样简单和直接。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就是一个测试的过程,要求你的产品是一个精益和迭代的过程,也是一个根据需求反馈成长过程。小米手机每周迭代一次,微信第一年迭代开发了44次,就是这个道理。

1.4互联网时代的产品自带了媒体属性因为需求和品味相关联,也就是和人性相关联,所以,互联网思维下的产品就是极致性能加强大的情感诉求。这两样东西都具有自传播功能,加上互联网的便利,这种自传播会形成强大的势能自成媒体。现在看到一些和互联网相关的企业,还在开新闻会,还在把硬广告当致胜利器,都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工业思维的体现。

1.5互联网时代的企业组织一定扁平化互联网思维强调开放、协作、分享,组织内部也同样如此。它讲究的是小而美、高效直接;大而全、等级分明的企业很难贯彻互联网思维。很遗憾,很多互联网企业也还在用工业化的套路做着自己的企业,成长于工业时代的唱片业就更是如此。大家都羡慕小米、腾讯有那样的极速发展,因为他们的起步就踏在互联网上。

2唱片业传统价值链与网络信息时代的冲突

传统唱片业的价值链是建立在工业基础之上的,是音乐艺术借助工业技术实现了超越时间、超越空间、超越民族、超越阶级的全人类共享。对声音记录与传播的技术发明,借助于音乐成长为一个产业。随着技术的每一次进步,产业就呈几何级数的暴涨一次。无论怎么暴涨,都是在工业技术主导的领域之内。唱片行业的价值链结构和商业模式具有很强的工业时代特征。所谓企业中的价值创造,是通过基本和辅助两大类的一系列活动相互关联构成的,其中,基本活动中包括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以上这些,看似各不相同,但实际上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创造价值动态过程的构成者,即价值链。唱片工业价值链由创作制作生产传播构成,其中创作是个性化活动,在波特理论里属于辅助活动,在唱片工业里却是基本活动。制作、生产、传播属于组织,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人力和基础设备条件,只有唱片公司可以拥有或者掌握。于是对创作产生强大的整合力量,形成以制作、生产为主导的唱片工业。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兴起,原来属于组织的制作、生产、传播活动可以个性化实现,价值创造由原来的线状结构变得星状结构。价值的创造和分享由原来唱片公司主导整合分散为无数的个体或者工作室。价值链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一个环节经营管理的好坏可以影响到其他环节的成本和效益。比方说,创作了一首流行歌曲并广泛流行,就可能为唱片公司、生产厂家、经销商、广播电视、各种媒体带来高效益。2003年赵薇在《还珠格格》中红透时,也有不少所谓正统、权威人士鄙视和批评,当时赵薇说了句很朴实的话:“我至少为全国的印刷厂带来了效益”。反映了唱片娱乐业的价值辐射效应。虽然价值链的每一环节都与其他环节相关,但是一个环节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他环节的价值活动,则与其在价值链条上的位置有很大的关系。根据产品实体在价值链各环节的流转程序,企业的价值活动可以被分为“上游环节”和“下游环节”两大类。唱片业的基本价值活动,创作和制作可以被称为“上游环节”;生产加工、销售传播可以被称为“下游环节”。上游环节经济活动的中心是歌曲或者音乐制品,音乐制品的核心是艺术特性;下游环节的中心是消费者,成败优劣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特点,下游环节的核心是技术。互联网时代所有技术有了绝对提高和绝对普及,制作、生产传播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具备基本网络应用能力的人就可以轻松完成唱片业的下游环节,网络模式彻底颠覆了唱片业的传统价值链。我们看看世界唱片业30年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世界唱片界风起云涌,并购不断,最终形成威震全球的5大唱片公司:环球、华纳、BMG、索尼及百代。进入到21世纪,索尼2003年与BMG合并,5大变4大。时至今日,4大变3大,索尼收购了百代的发行业务。看看20世纪全球最大的唱片集团环球唱片公司,隶属法国维旺迪集团,占有超过25%的全球音乐市场份额。,拥有世界最大的音乐内容库,从古典到爵士到流行。旗下诸多著名音乐厂牌,华语有宝丽金、新艺宝、上华、正东等;拥有世界三大男高音(帕瓦罗蒂、多明戈和卡雷拉斯)和玛丽亚•凯莉、ladygaga、黑眼豆豆、埃米纳姆等世界级巨星。曾在香港有非常成功的价值创造。同时拥有华语乐坛的旗帜人物:张学友、谭咏麟、陈慧琳、陈奕迅、潘玮柏、张靓颖等,华语资源库里更拥有邓丽君、张国荣、王菲、Beyond等典藏内容。在网络信息时代的今天,我们又看到多少新星产生?

3唱片业在网络时代首先衰落源于其核心价值的虚拟特性

唱片业是第一个被互联网冲击的行业,也是网络时代第一个产业全面衰落的行业。其原因在于唱片内容本身具有信息特性,唱片业的核心价值和网络时代的虚拟价值具有高度相关性。传统上,我们把唱片内容之类的具有知识含量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称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特性就属于虚拟价值链(VirtualValueChain)。只是在网络时代之前,这类资产并不占主流,。互联网兴起后,虚拟的价值资产规模变大,且成长性强。1995年哈佛商学院的杰弗里•F.•雷鲍特(JeffreyF.Rayport)和约翰•J.•斯维奥克拉(JohnJ.Sviokla)这两位学者在《开发虚拟价值链》(ExpoitingtheVirtualValueChain)一文中首次提出虚拟价值链概念,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虚拟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要想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一个是物质世界,又叫市场场所,在这个世界中,管理者可以看到、触及到,主要由资源组成;另一个则是虚拟世界,又叫市场空间,主要组成部分是信息。两者中的竞争规则有所不同。在传统的价值链中,所包含有的信息成分只能当做是价值增值过程中的辅助工具,并非主要来源。而在虚拟价值链中,信息成分的作用不单单增值活动,它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它还是一种为顾客‘重新创造价值’”的活动。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不仅仅只是单纯的理解实体过程,要想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就要充分利用信息所替代实体过程,而不是记录实体过程。在虚拟价值链中,不管哪个环节,创造价值都要涉及到收集、组织、挑选、合成和分配信息五个步骤。信息所带来的益处不仅可以改变实体世界、方便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够超越实体世界,为生产新产品、新服务和开拓新市场创造了机会。

3.1唱片业核心价值的非物质性唱片内容主导的唱片产业,在虚拟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上,价值活动的对象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信息。处于市场空间中的唱片企业受土地、劳动、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的束缚较少,受信息加工能力的影响较大。物质资源是稀缺的,而信息资源则以爆炸般的速度递增。物质资源的利用需要大量的成本,并且随着稀缺性的提高,成本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与易获得性可以大大降低其使用成本,唱片业上游的创作和制作一旦失去唱片工业的高技术和高资金门槛保护,唱片内容就能够以很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对其生产和利用。大量的年轻人业余或者学余创作和制作歌曲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已经成为趋势。

3.2唱片业虚拟价值链的灵活性唱片业虚拟价值链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歌曲音乐的创作可以摆脱唱片企业控制变得灵活、多样,创作主体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和任何空间距离的另一主体合作完成。二是原来被唱片企业控制的虚拟价值链由封闭变为开放,虚拟价值链上的每个环节上都可以向公众开放,公众的消费者参与到其中的环节中共同完成价值创造,价值的增值源泉和价值增值点变得灵活丰富。

3.3唱片业虚拟价值的独特性独特是歌曲和音乐的生命和灵魂。工业的优势在于规模复制,工业时代唱片的大量复制生产成就了唱片工业,独特价值的内容只是复制的样本。互联网为音乐和歌曲的独特创作提供了便捷的条件,独特的便捷条件开发了广泛的大脑资源,爆发式的创作活动造就了丰富多彩的独特价值内容,流媒体了唱片工业的复制功能,唱片业的核心价值的独特特性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优势发挥。

3.4唱片业虚拟价值的可持续性虚拟价值链不是技术的简单综合,而是整个创作环节内暗默性的智慧、经验与技能在实现价值创造方面的显性表现。虽然对于某个个体来说,这种价值创造具有随意性、临时性、间歇性等特征,由于参与个体数量庞大且具有流动活性,这种价值创造的活动模式具有持久性和可持续性。

4互联网思维或许是唱片业最后的救赎

对于当今唱片业者,思维总是受挫,事情总是想错?这是思维失效在学术上的征兆。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的那些现代思维框架、概念和方法论可能不再适用互联网时代。面对唱片业的整体衰落,全世界的唱片业者都在积极的救赎。令人遗憾的是收效甚微。其原因是唱片业界从业者的救赎思维仍然是工业思维,在互联网信息革命超越工业境界的社会产业变革中,业者不用互联网思维来思考和探索唱片业的救赎,必然事倍功半且于事无补。唱片业虚拟价值链的市场特征与典型工业产品显然不同。

4.1虚拟空间的价值创造首先,音乐创作可以构造虚拟空间的价值链合作模型。互联网将星状分布的创作个体连接成价值创造云团,自动合作分布在音乐创作和制作的各个环节,形成艺术创作价值链的众多价值增值环节。同时,创作个体在创作或者传播成果时,创作个体作为无形资产参与价值创造并成为主要来源。其次,是音乐和歌曲资源的丰富性和可复制性,虚拟价值链的每个价值创造环节都可以无限地重复与更改,以较低的使用成本便可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形成庞大的消费场。

4.2立体式合作和极度高效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打破了原来传统的线性链价值的桎梏,业者通过对市场需求相关价值的分解,可以将其中价值创造所需要的核心力量在很短的时间里确定下来,并且可以将其中提供该核心能力的虚拟创作的个体以及组成虚拟价值链接寻找到,已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快的速度的反应市场机遇。在项目完成后,在不存在产权联结的相关空间合作,同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来解散并开始新一轮的动态组合。在信息流的作用下加快和提高了资源重组的速度和效率。

4.3多维度实现价值增值音乐创作虚拟价值链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创作和制作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了价值链的价值分解模式,所以,在价值创造的各个环节上都能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或元素,价值增值不会像产品,没有半成品,能够增加音乐产业的利润来源。二是因创作信息的多维度应用特性,创作个体可以灵活地对同一创作信息从各个角度、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进行创作,这一典型的虚拟创作的处理模式既不会增加企业原料成本,又能满足有多样化需求的消费者。

4.4核心竞争力的耦合音乐创作虚拟价值链将虚拟到创作个体,超距离超空间的创作个体按照价值链的分解合作方式共同完成价值创造。每个创作个体都有其独特的核心竞争力,这些鲜活的创作个体可以不受企业发展历程所决定的企业文化、企业经验以及企业的知识技能等方面限制,没有工业时代的路径依赖特征。虚拟创作个体以核心竞争力作为合作的特征码,通过将这些核心竞争力以价值创造的环节模式组合起来,就形成了与众不同的虚拟价值链。另外,在虚拟空间中,音乐创作的丰富性和传播方式随着创作、制作的不同价值定位决定了每个虚拟创作个体都具有异质性,难以出现简单重复。

4.5突破范围经济特征首先,从角度方面看,价值链上的价值增值这一模块由创作个体承担,因为没有其他非核心能力的累赘,所以,它可以非常灵便的与其他的核心模块结合,以便拓宽艺术创作的适用范围。除此之外,创作个体能够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对音乐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处理,以创作出多种多样的音乐歌曲,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风格的群众对文化艺术的需求,从时间和空间多方位的突破创片公司的经济局限。

互联网论文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文化强国

当前,我国在互联网文化的发展上正在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我国现在有各种的互联网文化,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精选,使得我国互联网文化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通过对互联网文化的剖析与精度的提炼,使我国达到一个互联网文化强国,所以在我国进行互联网文化的建设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达到整个互联网文化发展的要求。

一、我国互联网文化的发展强国背景

当前世界正处于信息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世界文化在所有国家之中都是相互交流,相互联系的,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使得我国的互联网文化的发展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由于互联网优秀的传播途径,以及广阔的观众人群,这使得国家之间进行正面或者是负面的宣传上都有很好的传播优势。这就造成了全球经济下的政治文化背景下的信息和文化的传播出现不平等以及不对称。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资源的主宰上出现了问题,信息的高度发展比较有利于新闻的采集、存储以及传输。

根据我国互联网中文网站的统计,我国的中文网站的域名在不断增加,而且中国的网民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我国互联网经过10多年的发展,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从使用的人群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的发展,这使得我国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变得非常频繁,加之中国国力的不断上升,这也使得世界各国能够从互联网上更加清楚的了解到我国的文化。因此加强我国互联网文化的发展能够使我国的互联网文化走向世界,为我国进行世界的文化交流搭建一个桥梁。

二、互联网强国的相关概述

互联网文化强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技术要先进,包含装备技术、组织网技术、内容把关以及技术的保障研究水平,这些都要站在世界的前沿,可以引领国际的潮流。第二点是互联网文化的应用要实现繁荣,需要挖掘我国丰富的中华文明史,它可以创造出符合时代前沿的精品文化;另外,我们可以将文化强国的理念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使得我国的互联网切实的为我国政策的宣传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只有将互联网的文化切实的与实际作用联系起来进行发展,将宣传工作以一种特色的方式加入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之中。从而不断的推动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从互联网的发展做起,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作出突出的贡献。第三点,对互联网的管理要达到高效的原则,这是整个互联网文化强国的关键所在,由于互联网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多种方式的管理。

三、我国互联网文化强国的发展方略探讨

(1)打击网络的低俗文化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我们在进行网络文化传播的时候,要对其严格的选择,从具体的管理中加强整个网络文化的流通,达到整个网络文化的发展健康发展。(2)倡导主流文化占据互联网的阵地,在我互联网的发展中要积极的推进整个名族文化、地域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政府政策提供一个优秀的传播平台,倡导人们积极学习国家政策,为我国的政策宣传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使得我国的主流文化发展呈现积极的发展趋势。(3)发挥网络媒体的主要功能。我国互联网文化的发展,离不开网络媒体的宣传,这就要求我国的媒体网站起到积极的宣传网络文化的发展,媒体网站的最大特征是严格的实行把关人的制度,以此来确保其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权威性。(4)培养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视野。我国互联网文化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扩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的视野,因此我国的企业网站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不断增强企业的张力,拓展宣传营销渠道,促进销售与服务的多方面的联动网络平台。

四、总结语

当前的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实现互联网文化的积极传播,使得我国互联网文化与世界文化接轨,使得我国互联网文化与我国的历史文化衔接,使得我国互联网文化与企业文化相互融合。

参考文献

[1]曾静平,李欲晓.中国互联网文化强国的理论探讨[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06:111-113.

互联网论文范文7

一、互联网革命与国家发展融合观

日新月异、信息主导的新发展时期

指出,互联网技术变革与各国各民族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

“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变革突破的能量正在不断积累。”(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信息技术成为率先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先导技术,将促进以物质生产、物质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信息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2014年6月4日,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演讲)

这些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与工业发展相融合的重要性,并牢牢把握核心技术的发展步调,才能真正掌控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

二、互联网经济产业与科技融合观

创新驱动、重教兴学的互联网强国

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为我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互联网强国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

“城镇化、互联网经济、蓝色经济都是具有巨大潜力的合作领域,要扩大和深化各方合作,释放积极效能,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2015年11月19日,APEC第23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演讲)

“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不能等待、不能观望、不能懈怠。”(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要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让他们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成为信息产业发展主体。”(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市场制胜之道在于创新,各类企业都要把创新牢牢抓住,不断增加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市场需求有机衔接,争当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军。”(2015年5月26日,在浙江调研时的讲话)

这些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必须推动新型工业化与信息化同步融合发展,及早转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建设学习型、创新型互联网强国。

三、互联网信息安全与媒体融合观

安全清朗、协调发展的信息化社会

指出,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成为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紧迫性问题。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要适应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的新情况,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强化互联网思维……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这些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必须以先进技术为支撑,明确信息技术与媒体传播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建立安全清朗的信息化社会。

四、互联网国际合作与区域融合观

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命运共同体

指出,信息革命不断推动全球各国成为深度合作、区域融合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应当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互融、互通。

“建设网络强国……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深化国际合作,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2014年11月19日,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

“迎来亚太地区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新一轮大开放、大交流、大融合。面对新形势,我们应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全方位互联互通格局。”(2014年11月11日,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演讲)

这些重要论述告诉我们,中国必将深化同全球各国,特别是亚太国家的互利合作和融合互通,维护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实现联动式发展。

浙江加快推进两化融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浙江在全国率先举起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经济大旗。2013年,浙江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第一个两化深度融合示范省;2014年,浙江制定了全国省区第一个信息经济发展规划,成功承办了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浙江产业基础好,制度创新快,是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典型代表省份,发展信息经济已成为全省上下转型升级发展的最大共识。如今,浙江信息技术产业蓬勃发展,电子商务高歌猛进,信息经济发展已然成势。2014年,浙江全社会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实现增加值2780.7亿元,同比增长11.5%,比全省GDP增幅高3.9个百分点,占全省GDP的比重为6.9%。其中,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等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形成浙江信息经济独特的竞争优势。

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为浙江两化融合带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依托信息经济的黏合剂、催化剂作用,全面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既能够改造传统产业实现升级,又能够催生新兴产业实现转型,实现浙江实体经济的“腾笼换鸟”和“凤凰涅槃”。实践证明,加快发展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经济成为浙江适应新常态、重塑新优势、深化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和战略选择,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加快推进,才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抢占先机。

在看到浙江互联网产业发展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复杂,国内外发展环境多变,浙江工业经济遭遇严峻的下行压力。作为浙江省工业“稳增长”工作的重要方面,加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全球格局悄然变化,两化融合旧有路径亟待调整。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科技实力对世界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作用不断加强。浙江推进两化融合的路线方针应当不断调整完善,以更好应对瞬息万变的全球发展格局。

经济转轨创新驱动,两化融合新增长点亟待发掘。在经济新常态下,旧有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浙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把以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发展为主转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在两化融合过程中不断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信息社会持续推进,两化融合技术用途亟待探索。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中国社会也在悄然经历着转型,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作为深化改革前沿阵地的浙江更是如此。如何将两化融合技术和互联网思维运用到信息安全和社会治理领域,保障和谐稳定发展,成为了重要课题。

区域合作不断升级,两化融合开放战略亟待完善。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造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开放格局,需要浙江牢牢把握机遇,发挥信息经济与两化融合独特的竞争优势,积极参与多边合作及区域互融互通。

重要论述对浙江两化融合的战略价值

深入学习领会关于互联网与推进两化融合的重要论述,能够为浙江应对加快推进两化融合所面临的挑战提供有力的理论工具与实践创新突破口。

一、以新视角剖析国内外发展格局,制定两化融合战略方针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升的决定性因素,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基于关于互联网革命与国家发展互相融合的观点,应当正视国家、省份、地区、产业在信息技术主导的新发展时期所处的竞争地位、优势劣势与机遇挑战。以阿里巴巴为核心的互联网产业生态圈举世瞩目,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落户乌镇印证了浙江省互联网产业的综合实力。浙江应当积极调整完善两化融合战略方针,逐步探索确立以工业互联网为支撑、以智能制造为方向的两化融合“浙江模式”。

二、以新思路开发互联网创新功能,培育两化融合新兴业态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在于优化产业结构、消化过剩产能,最终要落实到一家家企业上。基于关于互联网经济产业与科技互相融合的观点,浙江应当继续保持信息经济产业的发展优势,发挥互联网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用,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社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为网络强国、工业强国作出合理探索。应当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等两化融合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着力培育一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加快云网端一体化软件平台等核心关键技术突破,鼓励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网络众包、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

三、以新技术构筑信息安全新壁垒,推进两化融合立体进程

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挑战,需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与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基于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与媒体互相融合的观点,浙江应当大力弘扬基于互联网的新文化,借助每年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契机,信息经济发展指数(乌镇指数),打造展示两化融合发展趋势的世界级舞台。应当构筑两化融合安全新壁垒,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组织开展全省新业态领域的安全标准建设,积极应对互联网跨界融合应用引发的安全问题,对信息化项目、技术、产品和服务建立安全审计和跟踪体系。

互联网论文范文8

一、规制互联网的价值取向

五年前,听说过互联网的中国人凤毛麟角,而如今互联网已在世界范围内走民化。互联网的崛起,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各界呼吁对互联网的规范,吸引了法律界的关注。

任何一国法律制度的建设,都与其本土资源(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习俗、社会心理、社会伦理等)密切相关。但在规制互联网方面就不是这么简单的着重考虑本土资源了。否则,不仅会影响本国在互联网方面的发展,使自己落伍于时代,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居于不利地位,也容易因此导致国际争端。例如,有消息称,最近,法国众院通了一项“自由通讯法案”,规定凡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网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名实姓,否则,政府有权不予受理登记,已经登记的,也将被取消合法资格。参院也将很快研究是否应当将这项在欧洲和美国都没有先例的法案付诸实施。此消息一出,顿时引起一片抗议声。批评者认为,政府这项举措将在全法国境内引发一场大规模的“网络移民”浪潮,生性不愿受到约束的法国网络精英们,为了保卫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自由权利,很可能将网站挪到没有颁布此类限制的邻国去,如此一来,势必对法国的信息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法国最大的自由网站公司Libertysurf则抗议说,政府的做法将招致公司的用户大幅度削减,并增加许多额外开销。毕竟网络“没有边界”,公民就地注册国外网站易如反掌,因此,除了把网民“赶出国”,自由通讯法案起不到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作用。可见,规制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本国”法律制度的问题。

互联网对社会生活而言,有什么本质属性呢?无非是两个:其一是信息载体;其二是交流工具。围绕这两大属性,互联网的功能不断拓展,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实现其功能的形式随着电脑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日新月异。因此,对互联网的规制除了应考虑本土资源外,还应深刻了解互联网的本质,以及地域性被弱化等特点,其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既要有利于信息的丰富和快捷,又要尽可能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实用性以及健康有益。

2、既要保有资源共享的互联网理念,又要扼制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互联网已成为人类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从诞生之初“资源共享”就是其主要理念,这一“初衷”始终不变。随着“万维”成为主要浏览方式后,相互链接成了“资源共享”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因此,苛求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势必对互联网是个致命的打击,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也不利于人们对互联网的利用。因此,对链接应采宽容规则。

3、既要坚持互联网“自由”的理念,又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方面在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体现得尤为突出。

二、链接被打开的常见形态

所谓链接,就是在当前页面中,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的标记指令,通过URL(UnitedResourceLocation:资源统一定位符)指向其它内容。设置一个链接,首先要知道被链接内容的地址。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网站中某个特定页面,甚至还可以是网页的某个特定成份,只要设链者知道该特定成份的网上地址。被链接内容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声音或数据库等。其基本格式如下:ahref="url"target="属性"〉被链接内容的标题〈/a〉

链接的形式繁多,本文所指的链接是特指对他人网站内容的链接,不包括自己网站中的链接或同一页内容中的上下跳转链接,因为这些一般不会涉及与他方网站的互动关系。

A.在新开的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target="_blank",也包括用javascript语言编写的链接形式)。又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A-a.新开的浏览器窗口是完整的,窗口中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性质上和视觉上都完全脱离了原链接站点;

A-b.在新开的浏览器窗口中没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窗口大小通常不可变,在视觉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被链接的内容通常是他方网站上最底层的某个具体文件。

B.在当前窗口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又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B-a.如果链接的标记语言中没有标明打开的属性的话,则默认为在当前浏览器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target="_self"),其性质上和视觉上均脱离了原网站,进入了他方网站,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网站的网址。

B-b.在多帧(frame)结构中,被链接的内容在其中一帧中打开,浏览器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仍是原网址,在视觉上感觉仍在本网站内。另一种帧结构是在视觉上仍是一帧,没有窗口被分割的感觉,这是因为帧与帧之间的分割线设置成零(frameborder="no")或者只有两帧,其中一帧设置成零(framespacing="0");这样虽然打开了他方网站的内容,但地址栏中仍显示原网址。如果在帧结构中,是按在新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则回到了A的情形;如果是加了(target="_parent")属性,则是在当前窗口中的父窗口中显示,即脱离了原网站,完全显示他方网站的内容,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的网址。

C.链接地址形式为:URL?para1=expr1&para2=expr2...这种情况多用在运行服务器端CGI或脚本程序(即URL所指的程序)时,需要将一些参数取值传给程序,程序再将这些参数如para1、para2等的值分解出来,显示他方网站上的信息。例如:

/url.asp?url=010052000070821809554100036738890737295151

以上网址是在newshoo全球新闻搜索网上点击一条新闻后,打开一个新窗口,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页面分上下两帧,上帧为newshoo的标志和广告条,下帧为人民日报网站上的一个底层页面,浏览器的标题头上仍标明是newshoo网站。实际上该网址分为三部分,前面是newshoo的网址,中间是人民日报某页面的网址,从“&”后指向newshoo的数据库中的某字段。如果把前后两部分删除,则完全显示人民日报网站的内容,窗口中将不再有newshoo的任何内容。类似的网站还有“所有网”:(以新闻为主)。

D.不是链接一个显示页面,而是链接一个可供下载的文件,如文件后缀为:.exe、.zip、.mp3、.doc等等。点击后会弹出下载框或通过关联而调出相应的下载工具软件,把文件下载存储在本地硬盘中。

E.有一种隐性链接,直接在Html文件中设定他方网站中某一成份的链接,在设链者的页面上以通常方式看不到,但在浏览该网页时,浏览器会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接的内容,并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通常设链者用这种隐性链接将他方网页上的图片“借用”过来(通常格式是:〈IMGSRC="url"〉,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该图片就象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F.链接的是一个邮箱地址,当点击链接时,自动打开在浏览器中设置的收发邮件软件,方便浏览者写邮件,无须再手动输入邮箱地址。

三、因链接而侵权的分析

这里的分析是建立在假定被链接的内容均享有自主版权,不再分析什么样的内容才享有版权及相关利益,以及假定其它不愿被链接的情形,且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进行的链接,只研究链接的法律问题。

判断因链接而侵权,应掌握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被链接的内容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如果是自己网站中的内容,则可能涉及因复制、传播等而侵权,就不是因链接而侵权了。

第二,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和常识,不足以直观地识别出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容易误认为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的,应认定侵权。

第三,由本网站到他方网站只有一个层级的直接链接。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其一,互联网以链接为主要属性,过于严格的链接责任,会扼杀互联网的活力和利用率;其二,从浏览的习惯上来看,二级以上链接被点击浏览的概率已相当低;其三,被链接的他方网站上再对第三方的链接、第三方再对第四方的链接……,如此层层链接,是本网站进行最初链接时主观上所不能控制的,由本网站亦承担侵权责任,已失去合理性。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并且通常是直接故意;以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只有在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有关机关通知时,仍不予纠正的,才由间接故意转化为直接故意,而认定为侵权。此外,明知被链接的内容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情形的,而仍予以链接,也应认定为侵权。

以上述的四个方面为主要判断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就一般的链接形态作出分析:

1、A-a型链接:这是最标准的不构成侵权的链接。因为,被打开的新窗口是完整的,在该窗口中可对他方网站无碍地进行浏览。不会有人认为在该窗口中打开的内容还是原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因此,应极力推荐这种链接,避免可能造成的侵权纠纷。

2、A-b型链接:这是不完全的打开新窗口的链接,因为,新开的窗口中没有地址栏、浏览器菜单,甚至窗口不能放大或缩小,除了浏览显示出来的信息外,不能对其进行其它操作。这种链接模式在链接自己网站内容或特别需要告示浏览者什么时,亦经常采用。因此,直观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他方网站,极易认为是本网站的内容。应以侵权论。

3、B-a型链接:虽然点击链接后未打开新窗口,被链接的内容在当前窗口中打开,但同时脱离了本网站,即本网站的内容完全不见了,显示的是他方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浏览者即可对他方网站再进行其它浏览操作。这亦不构成侵权。

4、B-b型链接:在多帧结构中(包括隐含帧),凡是在其中一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的,因其以一般注意力在视觉上不能或难以识别已链接了他方网站的内容,在页面整体上仍给人是在本网站的感觉,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中仍显示本网站的地址,应认定为侵权。5、C型链接:这种链接虽然中间一段网址显示了他方的网址,但前后两段还是本网站的网址,并且,他方网站上的内容是在本网站的窗口中打开,标题头和其中一帧中显示的都是本网站的信息,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足以直观识别出是显示了他方网站的内容,本网站也是通过程序的简单编辑就读取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因此,仍应以侵权论。

6、D型链接:互联网最初的主导思想就是资源共享,这种类型的链接是这种思想的最原始、最直观的体现。通常,在这种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下,是欢迎他人做链接的。因此,这种链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较为适宜。第一,他方网站未特别申明禁止链接的,对其链接不构成侵权;第二,他方网站申明欢迎链接,但要求注明出处的,应尊重源网站的申明,按申明的要求进行链接(如注明他方网站并进行超链接);否则,视为侵权;第三,他方网站申明禁止链接的,未经同意而进行链接的,应以侵权论;第四,被链接的是.doc或其它经压缩的文本文件的,他方网站对这些文本文件拥有著作权的,按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没有著作权的,或他方网站本身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除非明知,否则,对其链接不应以侵权论。因为,设链者难以知晓其是否有著作权或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但经权利人催告后,设链者不予纠正的,应以侵权论。

7、E型链接:这是非常典型的使用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而未注明,给浏览者的感觉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应以侵权论。

8、F型链接:链接的是自己的邮箱,当然不构成侵权。但有两种情况则可能构成侵权,其一是恶意链接他人邮箱,目的是使网民向该邮箱大量地发邮件,具有骚扰性质;其二是邮箱地址输入错误,造成他人邮箱不断收到与己无关的邮件。前者具有主观故意,后者则是过失。所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

需要说明的几个相关问题:

1、给链接加上注释,表明链接到他方网站,其注释方法大体有明、暗两种。明注释即在链接后直接注明链接到某地址,优点是直观,但占版面,影响版面美观。暗注释是通过html语言来实现的,定义格式为:〈ahref=″…″title=″注释文字″〉...〈/a〉,实际上是利用链接的title属性,当鼠标移动到链接字上时,就会出现一个小黄条提示,将title中定义的链接字显示出来。优点是不占版面,并可定义较多的链接字,缺点是直观性稍差,平时使用中很常见。笔者认为,无论是明注释,还是暗注释,实际都实现了注释的要求。因此,他方网站要求注明出处的,无论使用哪种注释方法,都应认为满足了他方网站的要求。

2、对被链接的内容,设链者是否明知有违法性,是个最为复杂的问题,应当坚持进行个案分析。主要应注意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即可判断出被链接的内容具有违法性时,应推定为明知。比如,某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说是某女大学生从事暗娼活动,并公布电话号码等通讯方式。从内容上即可判断其违法性,更遑论消息的真实性了,如果对此页面进行链接,应认定链接违法并侵权。第二,权利人或有关机关已经通知设链者,被链接的内容是违法的或侵犯著作权,而仍不拆除链接的,应视为明知。第三,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作出声明,且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如若干天)是网络上的热门新闻或话题,设链者仍未拆除链接的,亦可推定为明知。

3、不是对具体的某一具有违法性的内容进行链接,而是对含有违法性内容的网站进行链接,一般不应以侵权论。如,某网站中有几个文件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但主流内容合法,对这样的网站进行链接,不应以侵权论。但是,被链接的网站主流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且按正常人的判断力足可判断的,或在做链接时的注释文字中就明确指明违法性内容的,应推定为明知而构成侵权。实例一:美国诉“超级链接”案。Ticketmaster是一家大型门票销售网站,它与全球数百家的客户都签署了独家的长期合作合同,而是一家刚刚设立不久的网站,其为用户提供Ticketmaster链接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帮助用户更快地进入后者的网站。而且,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多更快的门票销售信息,经常在网站上列出只在Ticketmaster网站才有售的门票信息,同时向用户提供Ticketmaster的链接。该网站表示,它的目的就是要为用户提供网上门票销售搜索服务,而这一服务领域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认为利用超级链接使有户一步进入其网站获取深层的信息,这是对其网络财富的非法掘取。为此Ticketmaster公司指出:“我们花费了很大精力建立了一个成功的网站,但却坐享其成,利用超级链接就能引导它的注册用户进入我们的网站任意获取信息,这简直就象盗贼入室。”另一方面,Ticketmaster声称并不反对在自己的主页上为用户提供超级链接,而是反对其将Ticketmaster的网站内容据为己有并向用户提供。但网站却坚持认为,用户应享受在网上自由冲浪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应有门户之见,并为此受到限制。联邦地区法官哈瑞-胡普(HarryL.Hupp)在判决中指出,网站可以合法地提供链接进入其竞争对手的网站,使用户能够快捷地获取信息。联邦法官认为超级链接没有违反任何版权法,网站没有模仿网页或抄袭它的内容,只是引导用户到了Ticketmaster那里。这就好象图书馆的目录卡片,它的功能就是快速有效地帮助读者找到要找的内容。不过联邦法官的判决没有令Ticketmaster服气,该公司提出上诉。这是一场对互联网业未来竞争产生深远意义的官司。

实例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Napster网站助长了大规模音乐侵权活动案。Napster网站编写了Napster软件,专门用来搜索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音乐文件,并提供链接指引网民们下载。美国联邦地区法官马莉莲•霍尔•帕特尔于当地时间2000年7月26日宣布判决:禁止Napster网站拷贝或帮助或参与拷贝受版权保护的歌曲和音乐作品,帕特尔同时还要求,在禁令宣布以后,如果被告方最后打赢了这场官司,则原告方必须向Napster支付500万美元,以补偿其利益损失。帕特尔说:“软件是Napster网站编写的。那么它就有责任再编写一个软件,使用户不再能够拷贝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他们制造了一个怪物……现在就必须面对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唱片工业协会的律师对法官的判决表示欢迎,称赞这个判决极大地鼓舞了那些认为互联网催生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盗版活动的版权所有者的信心。美国唱片工业协会法律总顾问卡里•谢尔曼说:“现在,Napster网站终于认识到了它从事这样的活动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我们希望它能与唱片公司开展合作,为其技术与软件找到新的、合法的用武之地。”此项禁令一经宣布,立即引起Napster支持者情绪上的强烈反对。众多网民通过各种管道发表了抗议法庭判决的贴子。

实例三:美国录音工业联合会(RIAA)诉链接侵权案。网民可通过MP3Board提供的三个渠道找到喜爱的MP3:1、搜寻引擎,网民输入MP3的名称后,搜寻引擎会列出与这MP3相关的网站链接指引网民下载;2、它提供进入Gnutella搜寻引擎的界面,有了Gnutella,网民可以和所有上线的PC相连,进入这些人珍藏的MP3资料库寻宝;3、接受网页主人送出的网址,将它纳入自己的MP3链接资料库内。RIAA的主席HilaryRosen说,MP3Board的超链接功能有侵权嫌疑,因为它一再在广告上吹捧自己是链接到最热门未授权非法文件的中间站。MP3Board表示,本身只是提供链接的信息,并未触犯任何版权法,若真要找替罪羔羊,也应该是加入链接的网站以及下载的网民,所以RIAA无权要求它暂时关闭网站。这种强调本身只是链接枢纽而不是非法交换或下载地的论点,也曾被Napster与提供DeCSS(破解DVD防录密码程序)的所采用。不过唱片界与电影公司不为所动,坚称不是和超链接对簿公堂,而是打击蓄意促进侵权行为并以此谋利的企业。此案尚未判决。四、因链接而行政违法的分析

因链接而行政违法主要是指链接了有不良政治言论和色情内容等(以下统称不良内容),从而构成行政违法。当然,如果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亦可能由行政违法上升为犯罪,本文不作进一步分析。因为,犯罪的情形是少数,而构成犯罪的,大多也都构成行政违法。这类链接主要还是行政违法的问题。

互联网上的不良内容主要有这么几个特征:1、个人主页和国外的中文BBS居多;2、网站地址经常变动或同一网站多个地址。3、数据所在服务器在国外。4、大多具有以营利或间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与政府论调不一致的政治言论不被视为违法,这不必说了;即使是网络上的色情内容也不被认为违法,是作为美国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而延伸出来的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参/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6-24/28962.shtml)。但在中国则不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画、录像或者其他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色情等信息。”然而,如何查禁,以及具体情形怎么认定,却大有可研究之处。

1、对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从现实可能性上来看具有不可操作性。链接是互联网上一种普遍的行为,量大且广,要求设链者对每一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都进行合法性审查,似乎不符合互联网运作方式的实际情况。首先,链接是经常化的且普遍而大量的,全面审查可能性较小;其次,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内容是经常更新的,今天没问题,难保明天也没问题,不可能天天复查;再次,即使是经营网络的公司,也难以做到,因为经营网络的大多是小公司规模,为节约成本,维护网站人员有限且工作量很大,难以保证为友情链接而进行全面审查。最后,链接的层级在理论上是无限的,绝对不可能无限制地层层审查下去,如果这样的话,可以说任何一个网站都将“链接”了不良内容。总之,客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2、从链接的性质上看,与“制作、复制、传播”等行为显然有别。“制作、复制”具有“生产性”,是对“内容”的生产、加工、转存等,而链接只是对被链接的内容起一个指引性的作用,对被链接的内容没有进行任何“生产性动作”。因此,链接显然不是“制作、复制”,但似乎与“传播”占边。其实不然,首先,传播的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被传播的内容也是传播主体故意或放任为公众知悉,而链接虽是故意行为,但被链接的内容的违法性并不体现设链主体的主观意志,对被链接的内容的违法性可能明知也可能是不知;其次,被传播的内容只能是自己“经手”放到自己或他人的网站上,而被链接的内容必定不在自己的网站上,也不是自己“经手”放到互联网上。因此,不能把链接视为“制作、复制、传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只要链接上有不良内容的,就施以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那么,是不是一概不以违法论呢?笔者认为,这也不行。应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知识和信息共享等之间寻求利益衡平。因此,笔者认为可掌握如下界限和操作模式:第一,对直接链接的网站或页面,从正常人应有的智力和常识上就能直观地判断是不法内容而仍给予链接的,比如直接链接了国外纯粹色情的网站、链接的是一幅的等等,应比照“传播”进行制裁。这仅限于一级(直接)链接,二级以上不视为违法。

第二,对不属于上述情形以及二级以上链接的,公安机关应有一个警告程序,即,发现不良链接的,应通知其所属网站限期拆除链接。仍不予纠正的,应比照“传播”进行制裁。

几个特殊问题:

1、ISP(internet接入服务商)或者ICP(internet信息服务商)的责任问题。通常,提供个人主页服务的ISP或者ICP对个人主页上有不良内容或链接了不良内容的,大多难逃厄运,或被罚,或被责令停机整顿,或被责令关闭服务等等。笔者认为,现有的行政程序未能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情况,导致对ISP或者ICP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上造成存在不尽合理的状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ISP或者ICP的维护人员有限,而个人主页数量众多且更新频繁无常,要其经常检查个人主页在对外链接上是否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可以说几乎办不到。不仅如此,ISP或者ICP毕竟不是新闻、出版机构,本身不具有审查能力和义务。当然,依常识即可作出的判断能力还是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做到万无一失;比如,申请个人主页时,所提交的资料及初次上传的数据经审查均无问题,但获得通过后,即逐渐地变更了主页内容,这是难以防范的。因此,简单地说ISP或者ICP有审查义务而要其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只能是主观直接故意,因此,要以此作为判断标准。但ISP或者ICP仍有义务,即,发现即删除,并有义务依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个人主页者资料。“网络警察”在巡视时若发现不良内容的,应通知ISP或者ICP保全证据,并封闭该个人主页;如果ISP或者ICP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则可按“故意”传播来对待,对其实施处罚。因此,不必发现有不良内容即责令停机、处罚等,这不利互联网的发展。

2、随机链接的问题。网络上有一种专门从事广告条交换的网站,用户登记注册后,只须把一段代码放入自己网站的某页面中,则会随机显示他方网站的广告条,每次显示该页面时,都会出现与前一次不同的他方网站广告条,点击这样的广告条就会进入他方网站。根据这样的运行机制,显示怎样的广告条,是设链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因此,遇到不良内容的广告条时,要设链者负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通知广告条交换网站,撤除该用户广告条;如果是国外的交换广告条网站,则可考虑要求设链者不与该网站发生交换广告条的行为。

3、查处链接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行为人与数据所在服务器不在同一地区,以什么标准确定管辖机关呢?笔者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这是基于如下几种考虑:第一,法律是对具有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行为与人不可分离,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第二,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如拘留等)。第三,这样办案成本低,可免去异地办案的经费。但是,数据所在服务器的地方,其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首先发现的,有义务向行为人所在地通报或移送案件。杜绝利益驱动办案或无利益而不办案。现在管辖规定不明,我国异地查处、处罚的案例了。采用属人主义,也能够解决行为人在国内,数据存在国外服务器上的情形。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只要是在互联网上,特别用的是本国母语,便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本国社会亦具有危害性,按英国曾有的案例,其传输的起点是在国内,这仍实施了传输的行为,即有了“传播”,本国法律仍可对其实施处罚。实例四:蓝天网吧网站友情链接行政违法案。1999年下半年,个人主页《盐城驿站》网主给蓝天网吧网站发来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与蓝天网吧网站进行友情链接,蓝天网吧管理人员仔细查看了盐城驿站的内容,没有发现该网页有什么问题,于是按照互相做链接进行互相宣传的要求,将其网址在“蓝天热线”的友情链接栏目做了链接。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做为友情链接的另外一方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蓝天网吧来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没有谁去注意。2000年4月10日,盐城市城区工商分局城北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蓝天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页上的友情链接站点——《盐城驿站》在其网站的分页链接了带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当场查封扣留了其16台主机,并将营业的机房大门贴上封条,同时出具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其通知书中写道:“经查你(单位)涉嫌通过互联网传播计算机软件及传播黄色电子出版物的行为,本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蓝天网吧对于自己做友情链接因对方发生变化而疏于检查没有及时更换掉是否属于“传黄”表示疑问,于是向盐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反映情况。盐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作出回答:这种情况不属于“传黄”。同时,蓝天网吧也在咨询中得知,就算是自己有传播色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根据此条例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应该而且只能由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无权查处此事。于是,蓝天网吧一纸诉状将城区工商分局推上了被告。在盐城市公安局、电信局、科委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下,经过近两个月的逐一检查,没有涉嫌事实和根据,经协商,城北工商所将扣留物品全部送还蓝天网吧,并答应赔偿有关损失,但条件是蓝天网吧必须撤诉。为使事情能够尽快了结,蓝天网吧向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6月6日,工商所按承诺送还了扣留物品。

五、几点建议:

1、建议商业网站在做友情链接时,最好能与被链接的网站有书面协议,即是做为互惠的根据,也是为了保证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违约的责任承担。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从而规范商业网站的运作。

互联网论文范文9

效应互联网支付降低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首先,互联网支付削弱了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收入。线上支付逐渐取代线下支付,银行在线上支付业务中从支付入口变成了基础服务提供商,由原来的费用分成变成了免费提供基础服务;其次,互联网支付平台逐渐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如果互联网支付凭借移动支付的便利性,成功占领线下支付领域的入口,将改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和银联之间稳固的业务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在线下支付领域的议价能力又会进一步降低;最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目前针对客户间的转账服务完全免费,客户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支付实现银行账户间的转账,互联网支付平台提供的客户间转账服务分流了银行的转账业务收入。综上,互联网支付加剧了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削弱了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盈利能力,导致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降低。

二、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影响的实证探究

本文利用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的HR模型测度商业银行勒纳指数,引入互联网支付变量考察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影响,并采用中介效应的检验方法,验证该影响在业务层面的传导机制。

(一)假设提出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两点假设以备验证:假设一: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呈负向相关;假设二:互联网支付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影响其市场势力。

(二)实证模型

(1)市场势力测度模型的选择

过去国内关于商业银行竞争程度的研究都采用企业集中度(CRn)或行业赫芬达尔指数(HHI)来反应产业内部垄断竞争的程度,并不能直接测量市场势力。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出现使得市场势力的直接计量成为了可能。目前用来测度银行业市场势力的方法有:Panzar-Rosse(PR模型)、Bresnahan-Lau(BL模型)和Hall-Roege(rHR模型)。本文将采用Roeger(1995)对Hall基于索洛余值(Solow,1956)直接估计市场势力溢价的模型改进后的H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2)商业银行生产函数的考察

Holod和Lewis(2011)将银行的经营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运用劳动力和资本投入从资金出借方那里获取存款,此时存款被视为产出;第二阶段,存款成了生产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投入品,被视为中间产品。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设定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中国所有16家上市银行的企业层面数据,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样本中并未包含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所选银行资产总额(以2013年末为标准)占中国所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80%以上,能代表中国商业银行的总体运营情况。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和各家上市银行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报表。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没有互联网支付的官方统计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曾援引艾瑞咨询公司的相关数据,因此本文的互联网支付数据以及中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数据均选自艾瑞咨询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年度监测报告和中国网上银行年度监测报告。2005年起,中国互联网支付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迅速提高,支付宝在整个互联网支付行业中始终占市场份额接近50%(截止到2013年底为48.7%),为反映互联网支付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兼顾样本选取的合理性,本文选取2005年到2013年这一时间区间内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2.变量选取

本文所需的变量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分别为产品产出、中间产品投入、劳动投入、资本投入、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程度以及中介变量。

(1)银行产品产出的核算。由于仅考虑利息收入将低估银行市场势力的大小,本文没有采用Rezitis(2010)只考虑贷款利息收入的方法,而是采用银行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作为银行金融产品产出的衡量指标,即银行产品产出的核算包括了利息收入和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2)中间产品成本的核算。本文将利息支出作为存款的成本价值,免除了存款总额和存款利率单独核算的困扰。

(3)劳动投入的核算。本文选用了银行现金流量表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一项,作为劳动投入的变量。尽管现实中有部分劳动成本被银行以非现金福利的形式发放给了员工,但本文认为银行薪酬结构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与现金收入相比,非现金奖励的占比较小,因此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来核算劳动投入,对劳动投入的低估也较小。另外,虽然目前国内关于银行市场势力的测算多采用业务及管理费用作为劳动投入的指标,但在银行会计核算中业务及管理费用一项除了包含员工费用,还包含了折旧、摊销和租赁等营业网点扩展相关费用,使得资本投入的项目被重复核算,造成投入成本的高估。

(4)资本投入的核算。本文选用现金流量表中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一项作为资本投入成本费用。本文没有使用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与折旧率相乘来计算资本的使用成本的方法,因为该方法要假设一个相对恒定的折旧率,但是现实中不同企业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并不相同,会出现估算误差。

(5)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程度。由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之间的市场融合主要体现在个人业务领域,而且企业网银多是银企之间或企业之间大额的转账业务,无形中放大了网上银行交易金额的规模,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影响,所以本文采用互联网支付金额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额的相对比值来表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对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影响。

(6)中介变量。本文选择中间业务收入作为互联网支付效应的中介变量,其数据来源于银行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文采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总资产之比、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两种方法对中间业务收入进行处理,在衡量中间业务收入发展程度的同时消除了量纲的影响。

(四)实证结果分析

1.互联网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来进行回归分析。对于不同类别的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客户群体以及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不同,其受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冲击的影响也有差异,所以本文在全样本回归的基础上,还针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了分组回归。全样本回归计算出的银行业勒纳指数为0.634,而且显著性非常高,这说明对我国银行业整体而言,存在明显的市场势力,市场尚没有达到完全竞争的状态。代表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影响的系数为负,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对16家上市银行的整体情况来说,互联网支付能够有效削弱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增加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分组回归结果显示,互联网支付对两类银行的竞争效应存在明显差异。国有银行样本中互联网支付的系数并不显著,表明互联网支付对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冲击极其有限,尚不构成威胁;互联网支付对股份制银行的影响效果非常明显,而且系数为负,表明在互联网支付竞争效应的传导当中,股份制银行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最为严重。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的国有银行体制僵化,难以承受快速灵活的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这一结论恰恰相反。另外,虽然分组回归中国有银行互联网支付效应不显著,但是显示为正值。互联网对于国有银行自身效率提升的影响显著高于股份制银行。互联网支付带来的技术外溢可能从另一个方向提高了国有银行的效率,降低了国有银行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其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在竞争与垄断效应的双重叠加下,国有银行反而得以维持住自身的市场势力溢价水平。

2.互联网支付竞争效应的传导机制

因为互联网支付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显著的影响,所以在中介效应的检验中,我们只选取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观察值。前面已经验证了互联网支付与商业银行市场势力之间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满足了中介效应检验的条件I;考虑方程(10)回归系数对于两种方法统计的中间业务收入变量(C&F_a和C&F_b)均显著,条件II得到了满足;方程(9)在方程(8)的基础上引入了中介变量(C&F),结果显示C&F_a和C&F_b的系数均为正值,且分别在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但是在方程(8)中显著的互联网支付(InternetPay)系数此时变得不显著了,这符合检验中介效应中的条件III,于是中介效应的三个条件都得到了验证。同时互联网支付的系数不仅仅是减小,还变得不显著,这说明中间业务收入是完全中介变量。综上,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影响上,互联网支付通过增强中间业务市场的竞争水平,降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拉低了银行业的市场势力溢价。

三、结论与建议

1.互联网支付通过降低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竞争效应来实现对其市场势力的削弱。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着不同的表现。国有银行虽然目前受互联网支付的影响非常有限,但是应该注意到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在互联网金融的助推下日益临近。在资产管理兴起的时代,人们不再满足于仅仅是把闲散的资金存在银行里获得存款利息,而是在网络接入愈发便捷的条件下,将资金从银行转移到风险级别与存款相似,但是收益率更高的产品当中去。国有银行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在未来将无以为继,必须将业务模式向中间业务转型,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随着国有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支付领域的竞争将会日趋激烈,股份制银行的市场势力也将被进一步削弱。

2.要利用学习效应

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技术外溢,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技术创新和业务实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刺激和推动作用。商业银行应该克服自身组织结构僵化、反应速度缓慢的缺陷,通过“干中学”不断向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学习,同时提高自身的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竞争效应的影响。

3.无需过分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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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给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对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也提出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创新。本文剖析了网络经济下传统财务管理的弊端,并就财务管理创新的内容和实现对策提出了新的见解。

关键词:网络经济;网络财务;财务管理;创新

互联网(Internet)产业的迅速崛起,以其强大的信息和服务功能正在改变和影响着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全球经济网络化、数字化逐步形成,这给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对企业经营管理全面创新发挥了推动作用。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自身能否快速跟进新技术、适应网络经济的挑战。笔者认为在网络经济下,传统财务管理存在许多弊端,企业只有及时进行财务管理创新,才能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占先,在网络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

一、网络经济下传统财务管理的弊端

网络经济时代,由于经济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市场、虚拟银行。许多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将随之消失,而代之以电子支付、电子采购和电子定单,商业活动将主要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使企业购销活动更便捷,费用更低廉,对存货的量化监控更精确。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使得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已不能适应基于互联网的商业交易结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防避企业管理出现的新风险

首先是网络安全问题。网络经济要求财务管理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易于搭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身份假冒,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大多采用基于内部网(Intranet)的财务软件,没有考虑到来自互联网的安全威胁,特别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属重大商业机密,如遭破坏或泄密,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复杂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这一点传统财务管理是难以做到的。

其次是身份确认和文件的管理方式问题。网络经济下参与商业交易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双方互不见面,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相互认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而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一般采用口令来确认身份,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口令。如果继续沿用这种口令身份验证方式,那么随着互联网用户和应用的增加,口令维护工作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显然这种身份验证技术已不适合基于互联网的财务管理。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一直使用手写签名来证明文件的原作者或同意文件的内容。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报表、电子合同等无纸介质的使用,无法沿用传统的签字方式,从而在辨别真伪上存在新的风险。

此外,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下的主要交易手段,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电子单据、分布式操作使得可能受到非法攻击的点增多。而目前的财务管理缺少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技术保障。例如,在电子商务中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数字签名的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出现的,企业的财务管理所面临的新的风险是难以防范和规避的。

(二)难以满足电子商务要求

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定合同到支付等均通过互联网完成,使整个交易远程化、实时化、虚拟化。这些变化,首先对财务管理方法的及时性、适应性、弹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财务管理没有实现网络在线办公、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手段,使得财务预测、计划、决策等各个环节工作的时间相对较长,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再者,分散的财务管理模式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经济下,要求企业通过网络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数据处理和财务资源的集中管理,包括集中记账、算账、登账、报表生成和汇总,并可将众多的财务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集中调配集团内的所有资金。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由于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不得不采用分散的管理模式,造成监管信息反馈滞后、对下属机构控制不力、工作效率低等不良后果,无法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

此外,传统的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的内容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在网络经济下,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网络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因为过去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致使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不能完全正确地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所以,传统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运营的需要。

(三)不能适应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无需人工干预。因此,它要求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从工作方式上,能够支持在线办公、移动办公等方式,同时能够处理电子单据、电子货币、网页数据等新的介质。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使用基于内部网的财务软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网实现在线管理,但是它不能真正打破时空的限制,使企业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由于传统的财务管理与业务活动在运作上存在时间差,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相互连接,因而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与业务动作难以协调同步,不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要求管理人员只能在特定环境下办公,因为它是基于内部网的系统,离开内部网将无法办公。而网络经济下,要求财务人员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办公(即移动办公),这样财务软件必须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而只有实现从企业内部网到互联网的转变,才能实现真正的网上办公。由此可见,在网络经济下,传统的财务管理存在许多弊端,必须及时研究财务管理创新,构造出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财务管理创新的内容

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网络化。财务管理必须顺应潮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从管理目标、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等多方面进行创新。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总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总是随经济形态的转化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深化。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客户目标、业务流程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知识资本将占主导地位。知识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客观需求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向高层次演变。原来以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和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者,必须转向以“知识最大化”的综合管理为目标。其原因在于,知识最大化目标可以减少非企业股东当事人对企业经营目标的抵触行为,防止企业不顾经营者、债权人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去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知识资源的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特点使知识最大化的目标能兼顾企业内外利益,维护社会生活质量,达到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知识最大化目标不排斥物质资本作用,它的实现是有形物质资本和无形知识资本的在网络经济下的有机结合。

(二)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在互联网环境下,任何物理距离都将变成鼠标距离,财务管理的能力必须延伸到全球任何一个结点。财务管理模式只有从过去的局部、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和集中式管理转变,才能实时监控财务状况以回避高速度运营产生的巨大风险。企业集团利用互联网,可以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实行数据的远程处理、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等远距离财务监控,也可以掌握和监控远程库存、销售点经营等业务情况。这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使得企业集团在互联网上通过Web页登录,即可轻松地实现集中式管理,对所有分支机构进行集中记账,集中资金调配,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财务工作方式的创新

互联网技术改变了全球的经济模式,相应地必须改变财务人员的工作方式。传统的固定办公室要转变为互联网上的虚拟办公室,使财务工作方式实现网上办公、移动办公。这样,财务管理者可以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正常办公,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实时查询到全集团的资金信息和分支机构财务状况,在线监督客户及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时监督往来款余额。企业集团内外以及与银行、税务、保险、海关等社会资源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将会大大加快各种报表的处理速度,这也是工作方式创新的根本目的。(四)财务管理软件的创新过去国内各财务软件功能独立,数据不能共享,企业在人、财、物和产、供、销管理中难以实现一体化。运用Web数据库开发技术,研制基于互联网的财务及企业管理应用软件,可实现远程报表、远程查账、网上支付、网上信息查询等,支持网上银行提供网上询价、网上采购等多种服务。这样,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将在Web的层次上协同运作,统筹资金与存货的力度将会空前加大;业务数据一体化的正确传递,保证了财务部门和供应链的相关部门都能迅速得到所需信息并保持良好的沟通,有利于开发与网络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新型网络财务系统。

三、实现财务管理创新的构想

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是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网络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在此笔者提几点实现创新的构想:

(一)转变企业理财观念

网络经济的兴起,使创造企业财富的核心要素由物质资本转向知识资本。企业理财必须转变观念,不能只盯住物质资产和金融资本。首先,要认识知识资本,即了解知识资本的来源、特征、构成要素和特殊的表现形式。其次,要承认知识资本,即认可知识资本是企业总资本的一部分,搞清知识资本与企业市场价值和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知识资本应分享的企业财富。最后,要重视和利用知识资本。企业既要为知识创造及其商品化提供相应的经营资产,又要充分利用知识资本使企业保持持续的利润增长。可以说,转变企业理财观念是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创新的根本保证,不可不予以高度重视。

(二)加强网络技术培训

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应用程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创新的成功与否。有针对性地对财务人员进行网络技术培训,可以提高财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因为,首先财务人员已具有坚实的经济和财会理论基础,如果再学习一些现代网络技术,将经济、财会、网络有机地结合,则面对知识快速更新和经济、金融活动的网络化、数字化,就能够从经济、社会、法律、技术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并制订相应的理财策略。其次,通过技术培训可使财务人员不断吸取新的知识,开发企业信息,并根据变化的理财环境,对企业的运行状况和不断扩大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为此,要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际金融的创新趋势和资本的形态特点,运用金融工程开发融资工具和管理投资风险。事实表明,对财务人员加强现代信息科学与网络技术教育,有利于在网络经济下实现财务管理创新。

(三)积极开展对知识资本的理论研究

网络经济的发展将使财务管理目标转向知识最大化,但目前知识资本的理论尚未成熟,必须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知识资本是一种无形资本,对知识资本的管理是新形势下企业理财的重大创新。对此,首先应研究知识资本的构成要素及其市场化形式,探讨知识资本的有效运作管理方法。其次,要研究知识资本的计量方法,确定知识资本价值,研究知识资本的证券化形式和估价方法。第三,要对知识资本运作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企业知识资本运作的具体操作方案。第四,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它是知识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总之,知识资本是网络经济下一种新的资本形态,对知识资本的理论研究也是实现财务管理创新的基本条件。

(四)对企业进行业务流程重组

网络经济是一种全新的贸易服务方式,它以数字化介质替代了传统的纸介质,将打破传统企业中以单向物流运作的格局,实现以物流为依据、信息流为核心、资金流为主体的全新运作方式。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将工作重心放在价值链分析上。首先,企业要从行业价值链(原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进行分析,以了解企业在行业价值链中的位置,判断企业是否有必要沿价值链向前或向后延伸,以实现企业管理目标。其次,对企业内部价值链(定单—产品研究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进行分析,以判断如何降低成本,优化企业流程。第三,从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入手,通过与竞争对手的相应指标进行比较,找出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和自己的成本态势,从而提高整体竞争力。

(五)建立财务风险预测模型

随着互联网在商业中的广泛应用,在企业内部作为数据管理的计算机往往成为逃避内部控制的工具,经济资源中智能因素的认定将比无形资产更加困难。在企业外部,由于“媒体空间”的扩大,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商业交易的无地域化和无纸化,使得国际间资本流动加大,资本决策可在瞬间完成。总之,由于网络经济的非线性、突变性和爆炸性等特点,建立新的财务风险预测模型势在必行。该模型应该由监测范围与定性分析、预警指标选择、相应阀值和发生概率的确定等多方面的内容组成,并能对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敏感性指标,(如保本点、收人安全线、最大负债极限等)予以反映。这样,将风险管理变为主动的、有预见性的风险管理,就能系统地辨认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

(六)采用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互联网的出现,使桌面管理转化成非桌面化的网络方式有了技术保证,也使得集中式管理成为可能。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以整合实现企业电子商务为目标,开发能够提供互联网环境下财务管理模式、财会工作方式及其各项功能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至少应包括会计核算的集中化、财务控制的集中化、财务决策的集中化三部分。采用集中式管理,将会提高财务数据处理的适时性,减少中层管理人员,使最高决策层可与基层人员直接联系,管理决策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虚拟结算,实时跟踪市场情况的变化,迅速作出决策。

(七)创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以数字化技术为先导的网络经济,其经济活动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如:在线订货、在线资金调度、异地转账、在线证券投资、在线外汇买卖等。因而产生的会计信息都是动态的,更具有不可捉摸性;同时,市场需求信息的公开化,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信息格局。谁能占领信息的制高点,谁就将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创建基于互联网的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计算机网络的超文本、超媒体技术,使信息更形象、直观,提供多样化的各类信息,包括数量信息与质量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物质层面的信息和精神层面的信息等,实现信息理财。

(八)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以法制手段来强化网络安全。这主要涉及网络规划与建设的法律、网络管理与经营的法律、网络安全的法律、电子资金划转的法律认证等法律问题。其次,从管理上维护系统的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切实可行的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特别是高层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以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第三,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在企业内部网和互联网之间要加一道防火墙,防止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的袭击,保护企业内部网中的敏感数据。另外,将数字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商务的身份认证,可以防止非法用户假冒身份,从而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为实现财务管理创新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薛慧丽、张新武。电子商务呼唤网络财务[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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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移动互联网学习的定义

关于移动互联网学习,目前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因此,本文通过结合移动学习与移动互联网的概念尝试给移动互联网学习下一定义。移动学习的概念,概括而言是指一种通过运用移动计算设备,以达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开展学习的新型学习方式,是移动计算技术与数字化学习技术嫁接的产物,代表着学习的未来[1]。而移动互联网主要是指第三代的移动通信技术。它通过高速数据传输,可同时传送声音和数据信息。综合两者特征,本文给出的概念如下:移动互联网学习是指利用现代数字化通讯设备(如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掌中电脑等),让学习者摆脱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从而实现个性化学习和终身学习目的的一种学习方式。

1.2移动互联网学习的特点

第一,从性质方面来说,移动互联网是一种数字化的体现,移动互联网学习是在数字化学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一般的学习不同。第二,从技术层面来说,移动互联网学习的技术基础是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第三,从学习方式来说,移动互联网学习是通过移动设备实现的,因此具有移动性。第四,从学习容来说,由于移动互联网包含丰富的信息,所以移动互联网学习的过程也是信息筛选的过程。基于对移动互联网学习定义和特点的分析,不难看出其与一般的学校教育方式有着显著的差异,特别是其不受时空限制,具有移动性这一特征,与体育教学所追求的灵活多样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如此说来,移动互联网学习的运用对体育学习的影响不容小觑。

2移动互联网对体育学科知识学习的一般影响

2.1移动互联网对体育学科知识学习有利的影响

2.1.1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体育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课堂教学以传授程序性知识为主,而移动互联网以传播事实性知识为主。课堂教学的枯燥无味使得学生极为苦恼,学生想学的在学校得不到很好的满足,也就理所当然的求助于移动互联网[2]。伴随着移动网络功能的日益增多,学生可以用手机连接到互联网,从互联网上了解丰富的信息,极大地满足了他们的学习需求,学生的学习处于主动地位,学习只是以自我为中心,可以遵循自己的兴趣、个性去接受信息,拓宽视野,有着较大的自由度,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知识,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同时也提高学生收集体育信息的能力,为以后体育研究型性学习的发展打下基础。2.1.2拓宽了学生间的交流范围和打破了师生间的交流阻碍。移动互联网的到来,使信息互相传递变得更便捷,学生通过QQ等聊天工具,进行学习交流,交流的人群不仅是自己熟悉的朋友,也有陌生人,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交流,通过浏览周围的网络状态或者分享自己好友的信息,让自己或者他人通过你的状态获取更多的信息,结交更多的朋友,这样循环,互相交流,社交范围也越来越广[3]。对于师生间交流最大的阻碍就是角色平等问题,通过移动互联网这个平台,师生不再是课堂中的角色,两者角色地位有所改善,学生通过QQ博客等形式向老师报告体育学习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从根本上解决了学生不敢提问、害怕的心理,从而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同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中,教师的体育学习的评价方式不再以口头和书面为主,而是以数字化为主,教师通过网络平台将学生近期的学习情况反映出来,学生任何时候都可以查阅出与自己相关的评价,突破了课堂交流这个限制,并且对于学生的疑惑,老师可以迅速的给予答案,这样更容易帮助学生体育的学习[4]。2.1.3缓解了体育的学习压力。体育的学习不论是在技能学习,还是备战各类考试,还是参加各种级别和类型得到比赛前的训练都有一个承担运动负荷、累积疲劳和消除疲劳的过程。消除疲劳的方法很多,目的在于愉悦心情放松身心。移动互联网中的在线音乐和在线电影功能为学生提供了通过听音乐和看电影来放松的机会和可能,能愉悦心情放松身心,从而对缓解疲劳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2.2移动互联网对体育学科知识学习的不利影响

2.2.1互联网信息的五花八门,杂乱无章,错误信息影响学生的体育学习。由于移动互联网信息库的强大,很多错误的信息也在其中,有关体育的错误信息也比比皆是,学生没有经过筛选信息,错误地选用信息,导致对体育的相关认识的不正确,从而学习的是错误的东西,对以后体育其他技能形成、理论学习起了阻碍作用。2.2.2影响学生身体健康。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多的电子产品运用也越来越频繁,而电子产品的一个很大的威胁就是他的辐射。长期使用移动互联网的代表———手机,会导致学习者视力下降、注意力分散,还会使学习者的眼睛和大脑处于过度疲劳状态,降低对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对学生的运动系统、神经系统发育是极其不利的,严重时还会引起学生生理上的头晕、烦躁、厌食等多种症状,严重阻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最终导致体育学习的不利影响。2.2.3过分沉迷于网络,造成体育学习的假象。由于学生利用网络进行系统学习的时间远远小于上网时间,导致学习低效,并且有不少学生抱着不会就上网学习的想法,在课堂上不认真听教师的讲解和动作示范,使得听课的质量严重下降,更错过了与教师最佳互动的时机,而课后却因为没有头绪而不知道从何学起,从而造成了学习效果的下降。并且移动互联网学习利用零散的时间是优点也是缺点,随时随地进行的学习是零碎的、不完整的。对移动互联网学习的过度依赖可能导致学生的体育学习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影响学生系统的体育知识体系的建构,出现体育学习深度浅薄化的趋势[5]。

3移动互联网对学生体育学习的特殊影响

3.1移动互联网对学生体育学习的有利影响

3.1.1有利于体育运动技术的规范化。传统的老师的技术动作对学生的影响非常深刻,不难理解有些技术动作在完全具备了最基本的技术环节的同时也允许带有运动员的个性特征,而这些特征大多都是自己专业课老师的特征,就像平时在训练中动作一出手,大概就能辨别出是哪位老师的学生。而对于现在移动互联网在体育专业学生中的使用,也改变了这一现状,学生在学习技术动作时可以利用互联网找到上传的标准技术动作的视频,在那些视频中每个技术动作的每个技术环节都被分解并一一的分析,一些要求标准动作的运动项目得以规范化。3.1.2有利于复杂技术动作的学习。学生通过移动互联网中的某个运动项目的技术动作视频教学,领会完成某个技术动作时哪块肌肉需要动员,哪块肌肉需要抑制,并且还可以通过调节视频播放速度,把完成的动作放慢速度以便能够透彻的学会技术动作。并且在休息时进行分析,观察每个技术环节有没有准确的完成,自己在完成技术动作时是不是全身协调有力地完成,并且可以随着训练时间的增长把所有的视频放一起进行比较,看看自己在完成领会动作有没有得到进步,享受成功的喜悦。3.1.3有利于刺激学生对体育运动项目的需求。游戏是带着娱乐性质的,移动互联网中的体育游戏功能,能刺激学生对体育运动项目的需求,这些游戏中有些是模仿现实版的体育运动项目,学生在玩游戏的同时,也感受着竞技体育带给我们“视听盛宴”,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在游戏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学生愿意去尝试新的运动项目,从而促进学生体育运动项目的全面发展。

3.2移动互联网对学生体育学习的不利影响

3.2.1运动量的减少运动风险的增加。移动互联网的便利性使得学生随时随地都可以上网,进行手机游戏、阅读、聊天等,无心思进行体育运动,不利于体育专项技能发展。在课堂中不认真听讲,而是私下手机上网,课堂注意力下降,使本来就具有风险的动作在完成过程中更容易出意外,影响教学质量。3.2.2抑制了一些需要创新运动项目的学习。一些需要创新、有新意的运动项目如艺术体操、健美操等,在这些项目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多学生利用移动互联网寻找相关视频或图片,在动作的创编环节因为网上有现成的,就不思考套用,动作都大同小异,不能突出学生对该运动的自己的理解,自己的风格特点,该运动项目的学习就大打折扣。3.2.3危险动作的盲目尝试。有些极限运动项目具有刺激、冒险的特点,同时危险性也较大,学生通过移动互联网观看,对视频中华丽的动作和刺激的情感体验都很感兴趣,盲目的去尝试,不了解该运动的特点,从而导致受伤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

4移动互联网时代学生体育学习的策略

4.1以户外体育运动的学习为主,移动互联网学习为辅

体育是一门以身体运动为手段的教育,它强调的是身体运动,而长时间的利用移动互联网学习更多的是强调脑力。而体育的学习必须以大量运动为基础,所以户外体育运动在体育学习中是必须放在重要地位的,然而在运动过程中都会遇到问题,这时就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这个媒介搜索相关的资料帮助解决问题,然后再到户外进行身体练习。将户外体育运动学习和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体育学习相结合,在满足学生基本的体育运动之外,还充分地让学生了解更多体育运动的知识。

4.2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

体育运动项目的学习不仅是在学习前人的动作,还要将自己的特色发挥出来,在学校的体育学习中,教师应该多让学生在不改变基本动作的前提下去创编技术动作组合,多提出相应的创新理念,周期性的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对一层不变重复的动作组合进行批评和要求学生修改。

4.3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对防止一些极限运动项目盲目学习,教师要提醒并制止,告诉学生不能盲目模仿,让学生了解每项运动项目都有它的危险性,每项运动项目都不是看到的那样简单。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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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互联网与会展服务

互联网会展服务,又称虚拟会展,指的是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进行展览和贸易活动,利用各种虚拟技术、实现立体互动,从而达到用户体验和交易的目的。在互联网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国外的互联网会展服务已经十分发达。著名的有德国的汉诺威展,它利用虚拟计算机技术,在网上建立了三维立体的展示系统,并且增加了互动环节。不仅参展商数量众多,而且交易量巨大。世界虚拟展会的“FairNFair”3D虚拟展会平台在2009年正式成立,宣告全球会展服务进入3D时代。2010年,我国上海的世博会在国内首先使用了3D技术,在网上同步展出[7]。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的融合,使得人们可以通过随身携带的移动终端(智能手机、平板电等)随时随地乃至在移动过程不断获取信息。截止2013年底,中国手机网民超过5亿,占比达81%,移动网民呈现爆发趋势[8]。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会展行业带来转型突破的机会。一方面,移动应用的开发使用,改变了人们创建、使用和共享信息的方式;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络信息呈现碎片化、即时化、场景化等特点,使主办方、参展商和观众等通过手中的智能设备,随时随地参与会展活动,提高会展信息化水平[9]。

2、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与知识产权

传统会展服务往互联网方面的发展,首先是在PC端。PC端的会展服务,是第一代的互联网会展服务。随着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也随之兴起。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将来,以智能终端为渠道的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将会成为主流。对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来说,其涉及的知识产权比起传统会展服务更为复杂。商标、专利、版权、网址、域名等方面都有移动互联网的特质。

2.1在版权方面传统会展服务在会展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了大量的智慧成果,如参展展品、使用软件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广告创意、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等等。这些智慧成果在移动互联网上,也是版权所保护的对象。所不同的是,这些智慧成果以网页的形式展示给移动互联网用户,而网页在物理上,则体现为数字代码,是数字产品一种。以代码形式存在的数字产品,也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所以,对于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参展展品、使用软件、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广告创意、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来说,在版权方面受到保护的对象,不仅是图片、文字、设计或创意,还有代码形式存在的数字产品。除了上述列举的集中受保护的对象以外,还有网页的设计和创意,也是版权所保护的对象。随着移动互联网会展的快速发展,对于网页设计和创意的保护,将会成为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所保护的重点。另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其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虽然伯尔尼公约已经在大多数国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但也仍然存在着在非缔约的国家或地区便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对于版权的保护来说,在非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就会显得比较困难。

2.2在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是传统会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传统会展服务来说,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包括对于参展商品或服务、展会本身商标权的保护,对参展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而对于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与传统会展服务来说,不同的是,那些用于展示网页上商标标识所使用的数字代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用于展示在网页上的专利或专利产品所使用的数字代码,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还有,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而商标权和专利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以也存在着地域性的特点。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在另一个国家并不能同样受到保护。在这一点上,商标权和专利权显著区别于版权。虽然在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全世界多数国家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是确立了几项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参加缔约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的商标权或专利权,也能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一点上,不同于伯尔尼公约。所以,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由于移动互联网存在着无国界的特点,因而在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2.3在域名方面传统会展服务是在具体的场馆里,是实实在在的物理空间,而互联网是虚拟的空间。对于移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空间来说,域名是非常重要的东西,是区别网站的根据。2007年4月上海国际车展的域名为,2007上海汽车零部件工业展览会的域名为。由于域名的类似,导致300多家的参展商搞错了展会,损失巨大。上述案例说明了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中域名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知识产权法中,网址或者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学术界存在争议。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域名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并没有确定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域名的争议通常与商标权关联在一起,所以一般法院在处理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争议。在于移动互联网会展的域名来说,由于其也存在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在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目前在国际上,对于域名的保护并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域名的保护还是国内法上的问题。而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差别是相当大的。

3、结语

从以上分析来看,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区别于传统会展服务,有以下几项特点。

首先是,其参展展品、使用软件、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广告创意、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等智慧成果,除了以传统的方式展现以外,还以数字代码为形式展现在网页上。这些数字代码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延伸至了智慧成果所赖以表现在网页上的数字代码,还有商标标识、专利和专利产品所赖以表现在网页上的数字代码。这些数字代码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其次是,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网页设计和创意也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再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加上移动互联网的无国界特征,导致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尤其是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个方面亟需国际间加强合作。特别是在统一工业产权法方面,国际社会需要付出重大的努力。如同人们已经在版权领域所做的那样。最后是,域名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对于移动互联网会展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如何在实践中保护好域名权,都是相当重要的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认为,考虑到域名权的重要性,以及其与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重大关联,应当将其视为识别性的知识产权而加以保护。

作者:徐伟新单位:浙江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