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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22-08-30 22:46:24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曾某某(系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儿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306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根据北公刑诉字[2012]第00363号《北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2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现为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充分,且其被捕前有正当职业,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不大,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态度好。

2、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某直接参与了此次敲诈勒索犯罪,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某参与、组织和策划此次犯罪。

3、为保证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有的各项规定,本人愿作保证人或提交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并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法律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曾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以批准。

此致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2

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来源:文章屋网 )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3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

被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因(写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愿意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我叫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等)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公安局(或检察院、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4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目前的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3元计算。无房户人均每月补贴230元,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核;

8.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核定;

9.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10.市国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公证摇珠确定轮候顺序;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国土房管局将廉租对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逐批登报予以公布。

(三)租金减免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2.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将办理租金核减的结果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年审和退出。

1.建立廉租资格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建立廉租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当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无房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对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根据下列情况和处理原则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1.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5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住子女住房的;

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建设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2、复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县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站、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县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县建设局核发《廉租住房选购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按拥有份额一次性缴纳房款并与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按份共有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建设局组织会同县纪检、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财政、发改、*镇政府、民政、物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6

一、企业登记远程电子行政指导的构建与功能

2007年以来,市局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开发升级网上自助服务系统、网上登记审批系统,完善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充分利用“网上注册大厅――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网”,及时公示企业登记审批依据和审批进程、结果,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方法的重大转变,开辟了行政指导的新途径,扩大了行政指导的覆盖面,方便了企业远程咨询,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网上企业登记自助服务系统功能凸显

企业注册登记技术性强、法律要求高,许多数企业登记申请,所制作的文书或提交的材料常常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退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局开发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自助服务系统。该系统能自动生成各类登记事项所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与申请企业的类型、申请的事项一一对应,最大限度地做到一次性告知,自动纠错功能使企业申请材料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系统中实现智能化的登记行政指导。

网上注册大厅包含有政务公开、提交材料规范、示范文本、登记法规、通知通告、网上对话、注册官温馨提示、企业资信查询等多方面的内容,确保了企业申请人无论近在咫尺还是远隔千里。都可以足不出户享受我局24小时全天候的远程电子化行政指导服务。

为了指导投资者在办理企业登记前第一时间了解和办理前置审批,市局建立了与市政府网站“审批大厅”的链接,使企业能够一站式自助了解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办理机构和办理流程。当企业申请人在进行网上自助服务和网上申请的过程中仍有困惑、问题时,他们可通过“网上对话”实时向网上注册官咨询。保证了企业在网上自助服务或申请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网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统全面启用

2007年1月18日,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系统在厦门市工商系统全面启用,全天候开通。该系统分两个环节对申请人进行登记行政指导:

一是对名称预核申请进行实时指导。当申请人录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后,系统将自动进行,并即刻告知结果,指导申请人提交可行的名称。同时,系统还会对申请信息进行校验,比如注册资本未达到最低限额规定、公司有两名以上投资者但企业类型错选为一人有限公司,系统均会实时予以提示,并指导如何修改才符合规定。

二是对后续的设立登记事务进行延伸指导。当申请人申请的名称核准通过后,系统将在网上书面告知企业设立登记后续所需要的且与其企业类型相对应的办事须知、空白申请表格文书、示范文本及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例如申请人选择的是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则系统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指导材料将会自动与其完全对应,申请人可选择下载打印。通过该系统,实现网上一次性告知,对所有的申请人提供标准化、书面化、全方位的远程行政指导服务。

2007年以来,系统共审核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3万余件,核准通过近2.2万余件,为2万多户申请人提供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前的行政指导服务。

(三)网上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登记系统高度智能化

借鉴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的成功经验,市局于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间,开发并全面开通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网上自助登记暨预审系统,在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登记申请通道的同时,也提供了多方位的登记行政指导服务:

一是提供登记申请材料制作指导服务。该系统能够自动生成多种类型的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的各类申请表格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申请人只要填入少量数据即可完成符合本企业登记情况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有效解决了多数申请人不熟悉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制作文书难的问题。

二是提供网上注册官智能审查指导服务。系统能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智能化审查,具有数据自动校对、自动审查、出错自动提示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出错频率。投资者若不熟悉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期缴资的规定,拟采取分期缴资方式,系统即会指出其问题,并指导正确的出资方法。

三是提供人性化的分流引导服务。该系统具有强大的识别分流功能,根据提交的注册资本、住所、公司类型等信息,自动分流到相应的企业登记部门。在预审通过后,网上通知文书上将明确告知审批结果、提交书式材料的注意事项以及具体受理的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避免申请人送错门、走弯路。地处思明区、湖里区交界处的企业,经常弄不清归哪个行政区而走错登记机关;经济鉴证类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登记,但申请人送件到区工商局。这不仅加大了企业办事难度,也容易造成企业与工商机关之间的冲突。现通过远程电子行政指导,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四是提供“网上对话”互动指导服务。申请人在网上登记时,可以通过网上与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互动,提出疑惑问题,接受“网上对话指导”。对于其提出的问题和针对该企业的个案情况,工作人员直接通过网络予以书面指导,使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修改错误信息并再次提交。

网上公司自助登记暨预审系统的启用,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登记远程电子行政指导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办事效率,提高了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促进了工商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和谐。2007年以来,系统共受理网上设立登记申请6700件,预审通过5500件,在线使用自助服务功能近9000户次,合计约1.5万户次接受公司设立的远程电子行政指导服务,切身体验到远程电子行政指导服务的便捷高效。

二、推行企业注册登记远程电子行政指导的几点体会

(一)有利于深入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企业登记“四化”建设

推行企业登记行政指导信息化,就是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登记注册行为、规范登记管理程序和规范登记服务制度。对网上提交的名称申请和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申请,如果审核不通过,审批人员须在网上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指导如何正确修改材料:如核准通过的。办理后续登记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也采取书面告知:对“网上对话咨询系统”上企业提出的问题,也全部采取书面回答指导。通过网上书面化告知。约束了传统口头答复方式的任意性,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网上一次性告知,对所有的申请人提供标准化、书面化、全方位的远程行政指导服务,促进了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行风效能建设,推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企业登记行政指导信息化工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潜能,激励全体干部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高标准,严要求,深入持久地推动这项工作稳步开展,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推行企业登记行政指导信息化,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需要,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工作中,我们注重从企业最关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人手,做到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并且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并举,外有群众监督、社会制约,内有程序规范、制度约束,且最大限度减少了执法人员与群众的面对面接触,有效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切实做到高效服务,在工作中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三)有利于扩大行政指导的覆盖面。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在传统的窗口登记模式下,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只能在上班时间到工商部门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极大地约束了投资者的工作效率。厦门市外来经济较为发达,其投资者总计占60%以上,他们大多平时不在厦门本地。网上企业注册大厅开通后,把受理窗口搬到互联网上,延伸到申请人的办公室、家里,全天候24小时开通。不受时空限制。不论是上班时间,还是周末深夜;不论是在办公场所,还是在网吧家中:不论是在厦门本地,还是在省外境外,只要身边有一台可上互联网的电脑。随时随地可进行登记申请和提出登记行政指导需求。从目前受理的申请数据看,有近40%是在非上班时间通过外地上网申请。这样,窗口企业注册大厅的开通,拓展了登记服务的时间长度和空间广度,扩大了登记行政指导的覆盖面,开辟了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和提供行政指导的新途径,提高了工商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了厦门的投资环境。

(四)有利于结合登记工作同步开展监管工作。实现高效能的监管

为提高企业登记的工作效率,我们针对网上申请登记比例高的特点,开发了互联网申请数据自动导人内网的功能,大幅减少了数据录入量,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审批时间。更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的数据规范,在企业登记系统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自动校验功能。一是设置了大量的数据自动校验程序。只要录入的数据不符合身份证号码生成规则即不予通过,既防范一些不法分子提交假身份证骗取登记,又防止工作人员因数据繁杂而录入错误。二是设置了自动提示功能。对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分期缴资企业逾期到资、同一自然人再次投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超期、拟办注销企业未清理对外投资等等,系统均会实时予以提示和限制,减少登记工作量和差错率,提高工作质量,并且结合登记工作同步开展监管工作,有利于把好市场准入关,实现高效能的监管。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7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破坏的日益加重,使人类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最终要依靠技术进步。本文分析了绿色技术发展及绿色专利申请状况,并在探讨国外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制度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绿色技术 低碳经济 绿色专利

绿色技术发展与绿色专利申请状况

绿色技术,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而对环境科学的应用,以消除人类参与导致的负面影响,其目标是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技术主要包括:回收、水净化、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及减排技术等。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美国的情况确定了主要环境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列出了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十二个方面的主要技术领域,它们是:能源获取技术,能源储存技术,能源最终使用技术,农业生物技术,替代与精细农业技术,制造模拟、监测和控制技术,催化技术,分离技术,精密制作技术,材料技术,信息技术,以上这些用来克服上述环境风险的技术为绿色技术的主要内容。

绿色环境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和德国,从2005年到2009年,上述三国该领域年均增长率分别为8.1%、15.2%和10.1%,2009年,三国合计占该领域全球国际专利申请的比例达到61.2%(见图1、表1)。这充分说明,在后危机时代以“低碳”为主题的新一轮经济增长中,主要发达国家正在率先抢占技术制高点。

从1990 年至2009 年,十年间全球共公开了11 万余篇低碳技术专利申请。太阳能、先进交通工具、建筑和工业节能相关技术领域是申请量最多的三个领域,各技术领域中,日本、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是各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抢占创新制高点的重要手段,除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增速放缓外,2005年至2008年绿色环境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公布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6.2%,成为世界科技发展的新亮点。中国的环境技术PCT申请为2.7%,远低于美国的24.7%和日本的23.9%,差距巨大。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并提供资金支持。但由于缺少应有的政治诚意,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实施机制,十几年来发达国家并未真正兑现转让技术和提供资金的承诺。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发展中国家也表达了对知识产权限制气候技术交换问题的担忧。此外,绿色专利技术对于减缓气候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通过建立全球伙伴关系推动“低碳转型技术和气候友好技术”的开发和转让。

多年来,国际组织一直呼吁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护和改善环境。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促进、资助环境技术或其他专有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1994年通过的《WTO协定》序言和《关于环境与贸易的决定》,确认了贸易与环境措施协调的重要性。WTO法律框架内的各主要法律文件也都规定,各国有权采取环境例外措施,用以对国际贸易实施必要限制。尽管如此,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一直进展十分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专利制度和商业利益使得发达国家推动技术转让的政治意愿动力不足。

国外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制度的推进

(一)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6年8月推出“新加速审查程序”。凡是有关于绿色科技且尚在审理中的专利申请案,一旦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加速审查的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后会安排加速其审查作业。根据此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发明创造均可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0年1月初公布了一项总额23亿美元的税收优惠计划,旨在通过推动绿色能源来增加就业。该计划覆盖了183个项目,涉及太阳能、风能和其它节能项目。同时规定有关气候变化对外资金援助的条件以及严格执行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可见,美国正在利用知识产权这把利剑,维护其在绿色经济中的技术优势,创造就业,占领新的制高点。

(二)英国

自2009年5月12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启动“绿色专利加速审查专案”,凡是有关“环保”技术于2009年5月12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可提出请求加速审查,以使这些致力于环保产业的企业申请人可及早取得专利,加速环保产品的上市时间,“绿色”专利加速审查程序,此类申请最短有望9个月获权。同时申请人需以书面申请,注明他们的专利申请是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理由,并提出申请加速的程序:检索、审查、检索与审查合一或者公开。这项服务有助于绿色技术发明的加速申请审查,同时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其系“绿色技术”的理由本身不做详细的审查,但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则予以拒绝。

(三)日本

为加快对节能减排等“绿色技术”研发成果的保护,日本专利局(JPO)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将“绿色申请”列入专利优先实审优先复审范围。此举将大幅缩减“绿色申请”的实审周期,其“一通”周期由原来平均29个月大幅缩减至2个月。申请优先实审和优先复审者,须在“优先实审相关情况说明”和“优先复审相关情况说明”中简要阐述其发明是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技术。提交“实施关联申请”时,则须将自其专利申请日起两年内的相关投产情况记载于申请文件中。

(四)澳大利亚

发展绿色创新需要行业的巨额投资,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对此能够予以全力支持。澳大利亚启动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查通道,将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型技术专利申请的待审期降至4到8周。加速审查请求可在申请提交后提出,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该申请需进行加速审查的理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加速审查条件将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的一点是,申请应涉及绿色技术领域。申请人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我国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制度发展策略

(一)根本解决路径

1.自主创新求发展。这应该是我国研发单位和企业的根本出路,这些企业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想,力图从根本上摆脱危机,但困难较大,产品和技术大多被发达国家企业的专利技术所覆盖。从发达国家在世界上申请的各种专利布局来看,比如低碳经济、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等基本已经全部到位。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展中国家在整体低碳经济的时代都难以逾越这个格局。特别是资金不足、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等方面较为明显,对中小企业来说,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大企业来说也是举步维艰。

2.规避专利权求生存。做好绿色技术的专利分析和预警。通过专利数据分析,能够有效跟踪创新主体在绿色技术领域的创新趋势,了解国内企业掌握的绿色技术的优势和薄弱环节,分析相关技术的成熟程度以及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比如可以采取监视专利期限,寻求专利未覆盖地区等办法,研发立项立足于快要到期和未在某地区(如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专利技术,寻求相对稳定的市场。但这种做法可解一时之困,总体来说,不太可靠,且难成大器。

3.跟进创新求交叉许可。在原创发明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挖掘或补充,在原有保护范围之中进行可行的选择发明,从原创发明内部限制其专利权,从而获得新的专利保护和相应的市场。这种方式非常可行且具有战略性意义。其根本在于从以发达国家企业为主占有的较大的专利权覆盖面当中寻找缝隙或特定的区域以获得新的有价值的发明,以求限制原专利权人在某些地区应用新的发明,从而可能达到交叉许可的目的。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资金投入少,风险较低,见效快,但也会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原创发明通常为发达国家企业的发明,普遍具有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专利权人本身也会不断改进发明,提出新的专利,因此这方面的竞争可能更多的会表现为技术、信息和研发速度上的竞争。

(二)其他措施

1.强制许可。专利是保护绿色技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为了平衡利益,许多国家都在其本国专利制度中包含了限制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实行强制许可有很多限制,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在绿色技术转让的问题上类比医药产业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但发达国家则明确主张,绿色技术相关产业与医药产业不同,不能适用强制许可。例如,美国作为绿色技术专利大国已经在2009年修改了相关的法律,加强了绿色技术转让和扩散的壁垒。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2009)》、《对外业务和相关项目融资拨款法案(2010)》以及《2010和2011财政年度外交关系授权法案》。这些法律包含了对美国参加任何国际气候变化事务的限定条件,同时规定有关气候变化对外资金援助的条件以及严格执行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在绿色技术领域,巴西、印度等国也对于实施强制许可大声呼吁,谋求在国际舞台中拥有更多的谈判筹码。我国应采取积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TRIPs协定的前提下,讨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中适用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2.政策扶持。从20世纪末开始,发达国家开发绿色技术已形成一种潮流,并渗透到交通、化工、能源、制造等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美国1994年就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技术报告”,并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加拿大1993年即制定了绿色技术创新计划。日本政府倡导以绿色技术推动绿色革命,使其同电子技术和汽车技术并列成为日本在世界上领先的三大技术。欧洲制定的尤里卡计划,其中环境技术类项目占非常重要位置,有时仅次于信息类项目居第二位。

建议在我国已经出台系列政策鼓励节能减排,扶持绿色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提升绿色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水平。同时政府应该通过财税金融等制度的调整,推动企业加快利用绿色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水平,实现产业升级。而对于建筑节能,应该重视制订相应的标准,对材料的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节能实行监督,推动建筑节能的实施。

另外,绿色技术共享问题依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危机问题上的瓶颈,双方在转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上依然相持不下,存在较大分歧。在人类共同面临的气候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转让技术问题上达成一致已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但是多哈宣言已经给了人们希望,灵活适用本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而超越TRIPs协定的规定。目前强制性的使用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只是威慑手段,而与专利人合作,共建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技术转让与实施才是最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知识产权,2010(1)

2.吕选忠,于宙.绿色技术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现代企业报六版,2008-10-28

3.刘河.日益恶化的全球气候危机促使―“绿色知识产权”再度浮出水面.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8-12

4.赵行姝.发展中国家有权分享“气候友好技术”.人民日报,2009-7-2

5.别涛,熊英.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例外”措施.中国法学,2004(4)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8

第二条本计划所称廉租住房。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普通住房。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政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9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我市城镇双困家庭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房管局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负责双困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各镇(办、区)及市建设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租金核减是指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第六条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

㈡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㈢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㈣申请租金核减的,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办、区)或居委会(以下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㈡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㈢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㈣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㈤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受理单位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十条接到受理单位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管局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扶对象因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市房管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所在社区或单位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㈣没收违法建筑拍卖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㈤直管公房处置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㈥社会捐赠的资金;

㈦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退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适当兴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经过论证,充分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人居环境、入住者的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

第十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管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新的承租人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廉租住房提供单位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发放租金核减:

㈠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8平方米的;

㈢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房管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弄虚作假予以批租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10

【关键词】新刑诉法;刑事辩护;实证研究;影响评估

刑事辩护作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及时获得有效的辩护服务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情形频现,严重阻碍了刑事辩护功能的发挥。为此,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在较大程度上强化和完善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至今,新刑诉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对于新刑诉法实施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刑事辩护的窘境,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有出于此,为了更直观、细致了解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的情况,本文选择选择S省R县作为主要样本,收集了以下资料:(1)问卷调查。课题组选取了R县办理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各10人发放了问卷。(2)访谈情况。针对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课题组对承担R县大多数刑事案件的5名律师和2名法官进行了访谈。此外,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刑事辩护实践定期做的观察报告也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一、对律师辩护权力的影响评估

(一)会见权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辩护权行使的效果。新刑诉法实施后,会见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会见难”这一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安排会见的时间缩短,会见的频率增加,会见的时间较充分。

第一,会见的安排比较及时。如表1所示,24小时内安排会见从无上升到40%左右的比例,48小时内安排会见从60%下降至40%,新法实施后基本没有人在48小时后安排会见。选择不一定的人数在新法实施后有所上升,从20%上升到30%。当然,也有部分侦查人员对会见持抵制态度,使得会见有时不能够有效实施。原因在于他们认为会见容易造成嫌疑人翻供和串供,加大侦查难度;也有认为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的态度有问题。

第二,会见次数总体增加。如表1所示,新刑诉法实施前只能会见2次及以下的比例占到一半,3次以上的比例也只接近30%,但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基本上能够得到3次及以上的会见次数。总体来看,会见次数得到了较大提升,基本维持在3次或3次以上。

第三,会见的时间比较充分。如表1所示,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案均会见时间主要集中在30-60分钟,而新刑诉实施后,律师案均会见时间主要集中在1个小时以上。没有30分钟以内的,只有1人选择30-60分钟。

表1 新刑诉法实施前后律师会见情况对比

安排会见时间

比例 24小时以内 48小时以内 48小时以上 不一定

实施前 0 60% 10% 30%

实施后 40% 40% 0 20%

律师案均会见次数

N=10人 1次 2次 3次 3次以上

实施前 1 4 2 3

实施后 0 0 1 9

律师案均会见时间

N=10人 30分钟以内 30―60分钟 1个小时以上 2个小时以上

实施前 1 8 1 0

实施后 0 1 9 0

(二)申请取保候审权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一前提下,保障被追诉人的正常生活,蕴含了保障人权理念,也是国际人权发展的普遍趋势。调研发现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比例以及公安机关批准的比例有所增加。在新刑诉实施前,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比例仅为17%,这较低的比例当中,也只有12.5%的申请能够得到批准。新刑诉法实施后,尽管法律规定得更明确,但变化的幅度仍然不大,律师申请的比例上升2.60%,为19.60%,仍有8成的律师没有选择申请,批准比例小幅上升,为16.50%。与这较低的申请和批准比例相适应,公安机关人员对取保候审的态度也并不积极。调研中发现,有一半的公安人员认为,律师介入对取保候审没有影响,只有10%的人员认为有积极影响,剩下40%选择看情况。

在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大多无感的情况下,我们又深入探究了公安人员为何会拒绝取保候审。在9名律师的调研回答中,有1人认为是防止失控,有2人认为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有5人认为为了防止串供,还有1人认为是防止再次犯罪。无论公安人员以何种理由拒绝律师的申请,我们发现公安人员主要是担心取保候审对刑事诉讼造成干扰,带来办案上的难度,妨碍侦查,降低办案效率。

(三)阅卷权

阅卷是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直接的防御准备、建立辩护思路的关键阶段。阅卷主要有三个功能:第一,了解控方证据有无瑕疵,证据体系是否完整;第二,通过阅卷来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在程序上有无违法之处;第三,通过阅卷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搜集调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做准备。新刑诉法实施后,阅卷发现了明显的积极变化,总体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首先,安排律师阅卷的时间大大缩短。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有超过三分之一(37.50%)的律师在48小时内安排阅卷。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一半的律师会在12小时内安排阅卷,比之前提高了12.5%,更欣喜的是有70%的律师会在24小时内安排阅卷。

其次,阅卷方式更加多样化。律师阅卷采取的方式并非单一,律师使用方式中频数最多的是摘抄,其次为当场查阅,然后为复制案卷。虽然摘抄频数最多,但是从调研中发现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当场阅卷,其次是摘抄,最后才是复制案卷。对于复制案卷,平均为1元\页,有时检察机关人员甚至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阅卷内容,新刑诉法实施后,所有受访律师,均表示极少收到限制。

(四)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调研发现,无论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还是申请调查取证,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比例都不高,且变化不大。这表明,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并不积极。在新刑诉法实施前,自行调查取证的比例有30%,新法实施后,比例上升6%至36%,依然有6成多的律师在新法实施后,依旧不会自行调查取证。更让人觉得失望的是,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实施前几乎没有,在新刑诉法实施后,依然只有可怜的3.30%,绝大多数律师都不会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面对极少数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超过一半(55.56%)请求会被检察机关批准,一般不会出现不批准的情况,剩下的44.44%的请求,检察机关也是视情况而定,并没有堵死律师的路。律师申请调取为提交的案卷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批准率为50%,一般情况下会同意。

可面对相对较高的批准率,影响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因素是什么呢?调研中对于律师和检察人员共有20份反馈,归纳为如下原因:第一,律师本人谈到实践中可以得到批准的情况相对少(5份)。第二,被取证的单位\人 常常不配合(2份)。第三,检察机关会为他们设置相关的障碍(1份)。第四,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往往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3份)。第五,案件属于隐私案件,检察机关不批准(2份)第六,与定罪量刑是否存在重大影响(6份)。第七,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1份)。其中,律师认为影响最深的是职业风险问题,律师有时出于自身原因不愿意去参与。而检察机关人员最看重申请的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结合以上数据,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之前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其微弱的提升并没有产生影响,前后变化并不大。整体上,律师自行\申请调查取证比例低,难度大,既有职业风险又有检察机关的一些阻碍。证据证明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

(五)举证权

刑事法庭调查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和维护人权、实现程序正当的功能。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表现为举证和质证。一般而言,辩护律师举证数量越多、举证内容越直接、举证方式越具体,辩护的主动性就越强,后续的质证、辩论也会更加充分,也更可能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果。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举证的频率和数量有所增加,举证的内容基本在定罪量刑方面。相比过去,新刑诉实施后律师整体提出证据的频率上升,有5名律师提出证据的比例是15%以上,有4名律师提出证据比例为10-15%。而这之前,较多人停留在10-15%的比例。而在过去有学者对举证研究,有举证行为的律师大约为三分之一为34.01%。

律师出示的证据种类增加。新刑诉法实施前只有2名律师会出示被害人陈述,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选择将其出示的律师达到了8名。律师出示鉴定结论的概率稍稍增加。虽然律师提交的证据种类有所增加,但是无论是新刑诉法实施前还是实施之后,律师和法官对于证据使用频率前三位,依次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举证内容。调查发现,新刑诉后,辩护律师倾向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而不是程序法事实或是其他,而在量刑和定罪之间,律师首选还是量刑事实。

显然,在会见,阅卷极大改善的条件下,举证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善,但是变化不大,作用有限,举证的内容也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六)质证权

质证是对证据的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质证的意义在于为法庭辩论提供攻击防御之手段。

新刑诉法实施后,质证的频率有所增加,质证的内容基本为定罪量刑方面。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对于控方的证据,律师质证频率为40%,实施后,质证相对增加为65%。这可能是因为律师之前会见,阅卷充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证据链条更完整,非法证据减少等原因让律师质证更加有底气。进一步分析,在有限的质证中,律师的主要侧重点在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这和之前律师普遍只关注证据的客观性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在新法实施前后受访律师均只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对于证据的一般性(客观性)不会质疑和辩驳。

以上量化指标反映律师在庭审中质证有作用,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质证次数增加,与控方对抗增加,但质证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总体上,新刑诉法实施后,举证改善效果不理想,质证发挥的效果也并非进步很大。

二、问题与改进

(一)会见权

会见虽然得到了极大改善,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看守所的限制。(2)以“三类案件”为借口。实践中,上述“三类案件”往往被侦查机关做扩大解释,以此来作为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3)用秘密关押的方式阻止律师会见。(4)各地不同的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改进措施:(1)明确规定看守所允许律师会见的手续,例如:律师持“三证”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2)禁止秘密关押,给予律师便利以及及时履行告知义务。(3)统一并进一步明确告知义务的标准。例如:可以规定律师告知办案机关人员应当以书面提交形式。

(二)申请取保候审权

取保候审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1)适用条件模糊导致适用状况混乱、适用率极低。(2)审批权的滥用。(3)律师参与度不高,申请率极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立法缺陷,执法人员观念存在偏差,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等。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取保候审的程序以及使用标准,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的权利以及条件。第二,完善相关立法,符合条件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批准。

(三)阅卷权

阅卷跟原来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不意味已经解决,阅卷标准规定各异。(1)对于阅卷时间,检察院规定不同。(2)对于能否利用通讯工具拍照,规定不同。(3)复印案卷没有统一收费标准。(4)拍照收费引争议。阅卷已经基本解决,但问题依旧存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一步规范。(1)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规定能够使用通讯工具并且列出能够使用的通讯工具。(2)取消拍照也要收费这一不合理的规定。(3)明确规定阅卷方式当场阅卷,摘抄,复印的各种方式,防止各地因为规定的模糊性而对律师合理的阅卷方式禁止。

(四)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依然严重。调研发现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比例都不高,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1)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受到严重限制。新刑诉第41条的规定对律师的限制比较大。(2)刑法第306条严重妨碍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在对律师访谈中,律师普遍担心其涉及到的职业风险。如果要让律师放心去进行调查取证,建议修改刑法第306条,降低律师调查取证的职业风险。

(五)举证权、质证权

新刑诉法实施后,举证和质证的频率都得到了应有的提高,但是这种比例上的提高,也仅仅是形式上的,问题依然存在。(1)法庭辩护依旧缺少对抗。辩护律师较少与控方就事实问题展开激烈充分的讨论。律师并不把工作重点放在法庭中心来表现自己,或不通过举证,质证的相互辩论以此来说服法官,仍然只是一种以书面化的辩护意见。(2)量刑辩护为主导的框架未改变。律师在举证,质证以及提出的辩护意见都是紧紧围绕在量刑情节方面,从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处罚角度进行辩护。对于无罪辩护,事实辩护基本很少,而程序辩护律师基本上不会选择。律师辩护一般从有利于其目的角度进行,而法官的选择更偏向与量刑辩护也形成了量刑辩护的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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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淑君.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宪法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6).

[3] 马静华.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J].现代法学,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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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11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和近亲属范围的确定两个法律问题,但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却有不同的规定和互相抵触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一缺陷,给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带来了不便和困惑,也有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诉讼文书留置送达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受送达人或其亲属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等送达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送达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使诉讼文书留置送达难的问题得以解决。

但细心的审判人员发现,同是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第3款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7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两处规定,一是与刑诉法第81条第2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相抵触,有失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二是给诉讼文书的送达带来了不便和困惑,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也使案件审理的周期拉长。三是迎合和助长了某些当事人的不正常心态和软磨硬抗心理,不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问题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抵触之处主要是:当出现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收或者拒绝签名的情况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送达人可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而按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第3款和《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虽然也可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但须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名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才视为送达。前者仅这达人签名即可,后者须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虽可参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同样碰到上述不易操作和无所适从的问题。

二、“近亲属”范围界定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得更宽:“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同是“近亲属”这一法律名词,几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却作出不同的解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上的一种脱节和缺陷,有损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统一和尊严,也有失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只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才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则无权申请。刑诉法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得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中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均不存在或不愿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则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取的。

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两点建议

第一,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第3款宜修改为:“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这样即使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不与刑诉法抵触,又便于人民法院操作,以调动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积极性,解决诉讼文书留置送达难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宜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内容,将“近亲属”的范围作扩张性修改,统一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样即使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趋向一致,又能体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以提高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质量。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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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留学申请流程一、参加考试

最先要开始的,就是英语的准备,因为大家去美国留学,需要提供合格的语言标准化考试的成绩单,而不管是雅思还是托福,都是需要大家提前接受培训,熟悉和适应模式和内容的。

两类考试的认可度都非常高的,所以大家选择一类突击学习即可,基本上每周都会安排有考试,所以大家在进行准备的时候,可以提前约定考试时间,确保自己能够在指定时间内获取考试结果。

二、确认目标

要对自己申请的院校和专业进行提前的了解,这样就需要花时间进行筛选,一般来说不会很耗费时间。因为至少有一项是会有比较明确的目标的,然后再根据规划、能力和排名进行综合考察。

三、准备材料

正式的材料准备中,硬件是需要大家提前进行积累准备的,所以到了时间之后,就可以直接获取,学历证明和GPA成绩单,以及语言考试的证书,到了日期之后会直接获取。

文书准备中的陈述和奖励,则要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并且全面的展示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并且说明未来的学习和就业的规划,这些都是会比较繁杂的内容,大家要全心全意的进行。

推荐信也要非常重视,尤其是需要确认书写的人,要有比较高的地位;其他材料中能力证明类如获奖证明、实习证明、发表文章等,都是会有比较好的积极作用的,可以提升录取率。

四、提交申请

申请早一点提交,为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而且也会比较早的获取审核的最终结果,不需要担心错过时间,因为有些专业比较热门,人数满了之后就会关闭通道,所以还是早一点提交。

等待审核的时间大概是两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可以和学校保持联系,确认自己的材料审核状态,保证能够顺利进行,在拿到了满意的offer之后,就可以直接确认录取了。

美国留学签证有效期须知一、美国学生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4年

外国学生如已通过Visa Mantis审查并已获得签证,其VisaMantis审查的有效期可达完成经批准的学习项目所需期限,最长为4年,但如果该学生更换学习项目,则审查结果不再有效;如重新申请签证,需接受VisaMantis复查。

临时工作人员、交流访问者和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如通过Visa Mantis审查,有效期可达完成经批准的活动所需期限,最长为2年。

如果签证持有人在美国从事的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审查结果将失效;如重新申请签证,需接受Visa Mantis复查。

美国留学签证有效期最常可达4年,而且部分签证还延长了有效期,这位不少准备毕业之后在美国工作的同学创造了方便。

即便如此,随着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美国留学签证政策也会跟着变化,所以大家还是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美国留学签证政策的变化或在线咨询留学监理老师。

二、美国延长五类签证的审查有效期

美国决定延长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者)、H类(临时工作人员)、L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和B类(旅游和商务)签证的VisaMantis审查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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