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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主办会计

时间:2022-02-07 18:02:10

出纳主办会计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1

一、货币资金应集中管理

财务部门是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中避免分散。基层工会管辖的所有账户必须报经铁路局批准后,到铁路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做到资金集中统筹管理。

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岗位分离并相互制约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即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坚持钱账分管原则。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应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办理,未经工会领导批准,他人不得经管现金,必须经由他人管理时,应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有财务主管人员亲自监交。

三、货币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并按程序控制审核

(一)现金付款流程控制图及审核

1、财务主管初审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的审核应本着“从上到下、从前到后、从形式到合理、合法、真实性”的审核方式。审核合格后,将完整、规范、真实的原始凭证交由会计员进行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2、现金付款凭证由会计员编制完毕加盖名章后,经财务主管再审同意盖章后传递给出纳员。

3、出纳员根据凭证上的应付金额与附件金额进行再次审核,具体如下:

出纳员对现金付款凭证附件上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内容进行复检,重点审核项目是: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事项。复检发票及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审核办理报销手续是否完备。

4、以上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支付现金,并由领款人签字或盖章。付款后由出纳员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

(二)现金收款流程控制图及审核(流程图2)

1、交纳的款项必须是工会核算范围的业务,杜绝出借账户。首先由缴款人填制缴款单交于会计员,由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员在收款凭证及收据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并将收据交于缴款人,以此作为个人缴款的凭据。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当天收讫的现金应当及时的将其存入银行,收取现金额度较大时由专车两人以上前往银行。由出纳员填制现金存款单,将银行回单交于会计员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由出纳员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及名章。

(三)银行付款流程控制图及审核(流程图3)

1、由会计员将汇款的详细内容及单位名称、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告知出纳员,由出纳填制汇款单并《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由财务主管加盖名章,会计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各项内容填制准确无误后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根据银行结算制度及《票据法》的要求,使用相应的汇款票据,并将银行回单作为会计员的记账依据。

2、对银行传递的银行账户付款单据,要认真审核,审核其是否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避免因错付、串户支付等原因占用本单位资金。

3、根据《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提取及支付。在提取库存现金时,先填写现金支票,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财务印鉴名章,同时在《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会计员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在《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在银行办理现金提取业务完毕后,将支票根交于会计员编制银行付款凭证。

(四)银行收款流程控制图及审核(流程图4)

1、银行传票的收取工作应当天发生当天处理。出纳员要及时收取票据,以保证经济业务处理时效性。

2、收取转账支票时,首先由财务主管明确经济业务内容后由出纳员填制银行进账单和转账支票,确认无误后到银行办理收款业务并取回回单和银行传票,将其交给会计员编制银行收款凭证。由出纳员加盖银行收讫戳记。

四、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的管理,是防范资金风险的有效方法。

印鉴是企业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开户银行见此无条件办理业务的戳记。银行预留印鉴应按规定由财务主管和会计员分别保管,禁止随意乱放。印鉴应与银行票据(如支票等)分别保管,禁止同一人保管。财务主管及会计员保管银行印鉴,出纳员保管银行票据。

银行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在使用上也要加强管理,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

1、建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并由出纳员保管。

2、出纳员应根据具体业务请示财务主管同意后,填写好银行票据,经财务主管同意无误后,加盖名章,会计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分别在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2

一、税收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

课程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领域而形成的学习领域,课程是基于工作体系的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系统化。会计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岗位之一是企业办税员岗位。办税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个:一是办理以纳税申报为目的的会计核算,是从原始凭证开始的基础核算环节;二是依法处理纳税人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以纳税申报表为主要载体的关键环节;三是依法保证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进行全面设计的提升环节。这三项工作任务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收实务”和“纳税筹划”三门课程有其各自不同的学习领域。税收实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纳税筹划的目的来依法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

办税员岗位“处理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工作任务有三个:一是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按时缴纳税款,办理税款结算,具体履行纳税义务;三是办理为申报缴纳服务的相关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分析这三项任务不难发现:办理税款缴纳只是一笔简单的转账结算,相关的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又主要是为纳税申报服务的,因此,核心的工作任务就是:纳税申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税收课程的核心。

怎样学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一步是要对税法进行认知和辨析。例如:自己所任职的单位是不是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如果是,计税依据是什么,缴纳的比例有多大,有无优惠等,这是办理纳税申报的基础。第二步是对税法各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应纳税额的多少,明确经济利益关系。例如:知道自己所在的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如何把各相关税法要素中关于收入、扣除、抵免、优惠等熟练地结合起来,则是正确申报纳税的核心。第三步是将认知、辨析和综合运用税法的结果通过法定的程序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就是纳税申报,是办税程序的关键操作环节。基于这种从“认知”到“运用”到“操作”三步走的思路,本课程根据工作过程的性质按照不同税种分别设定学习项目。在每一个学习项目中对相应税种内容的编排顺序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常是税种的“含义和内容”,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使学生认知和辨析该税种的主要税法要素,即认知和辨析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等;第二部分通常是“应纳税额的计算”,通过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学会税法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该税种的应纳税额;第三部分通常是“申报和缴纳”,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学会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操作程序,最终完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二、税收课程内容的选取

课程设计要考虑的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开设这门课、这门课教什么、怎样教、谁来教、用什么来教以及要达到什么目标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课程定位、内容选取、内容组织、表现形式、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教什么是课程的核心,决定着课程的其他方面。本课程在内容取舍上主要考虑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为保证企业办税员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确定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1999年7月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始实施《广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办法》,2000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随后东莞、佛山等城市也都了类似的管理办法。为适应这一需要,学院在选定课程内容时,参考了全国各地特别是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等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来精选教学内容。

(二)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毕竟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代表企业利益,其教学内容的选定必须符合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由于税收差错和税收违法都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基本的法定程序的掌握必然是代表企业利益的重要内容。从减少企业开支的角度看,应该为毕业生在办理纳税业务的同时做好节税工作打下基础,因而有关征免界限的职业判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也是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便于毕业生依法代表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在办理纳税业务的过程中维护企业权益,本课程的内容不再是简单的对税法条文的理解,而是以税法条文逐项落实到会计数据上为核心,教学内容的选定重点考虑了法律与会计的衔接。

(三)根据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

学生在刚毕业的时候可能从事办税员工作,但从长远看学生必然向往会计实务界顶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在确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大纲的时候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办税业务的需要,这一考试大纲的初衷也是面向税法的应用。本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基本涵盖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学生将来参加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试打下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此外,课程内容的确定也兼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需要。

三、税收课程内容的组织

课程内容如何组织决定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从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看,各税种的办税业务是办税员最重要的工作项目,这些工作项目具有工作顺序上的先后继起性,每一个项目中各个具体工作内容按照这一个项目本身的工作步骤也有完成顺序的先后,在考虑工作顺序的同时应适当考虑按照教学规律的要求对知识讲授、学生操作等活动进行组织与安排。

(一)按照工作项目的顺序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项目的完成依赖于其他工作项目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前置项目的基础就会出现后续项目的空中楼阁状态。企业所得税在申报之前,必须列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结果,因此,在各个项目的顺序安排上按照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内在逻辑将商品劳务税类别的几个办税业务项目放在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项目之前。在各个项目的办税业务中,由于最终的办税业务成果都是依赖于对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对应的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因此,其教学步骤的设计依据实际工作的步骤,从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开始,通过必要的核算归纳,然后作出纳税申报表。

(二)按照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融合来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税收理论都是通过各个税种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先讲理论后讲实践,学生由于没有感性认识,很难深入理解这些理论。如果将实践技能全部学完再讲理论,则学生在做实践项目时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本院的做法是将相关理论教学的内容嵌入各个相关工作项目中,穿插到企业办税业务的操作过程中。

(三)按照真实工作任务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实现课程与工作一体化

办税员的工作任务从总体上讲是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这种税法的应用显然不同于刑法、民法等法律在法官和律师岗位的应用。刑法和民法的任务是以对事件的定性为主,而税法的应用是以应纳税额的量的确定为主。因此,办税员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工作是与会计核算的量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其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来交税、交什么税,最终确定交多少税和怎样交税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相关的教学内容上就是相应的学习性工作任务:即如何确定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如何完成缴纳程序等问题。这些任务再细化到各个步骤,就形成了每个学习模块的任务驱动的内容。

四、税收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需要教学模式创新的配套,要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必须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一)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实现课堂与实训室的一体化

在课堂教学的组织过程中,课程改革之前的课堂教学的推进和引导力量主要是老师的讲授,通过老师的讲授带领学生进入未知领域。课程改革后,学生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工作项目,是完成工作项目的工作任务,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对完成工作任务方法的寻求,教师只是学生的引导者和课堂的组织者,是导演而不是主演。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老师只作基本的讲解,给定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任务,指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和思路,给定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由学生判断该项业务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最终要求学生拿出根据原始凭证通过核算得出的纳税申报表,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流程一致。这种教学处理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处理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

由于教学的过程也就是做的过程,课堂上需要大量的会计工作用品用具和耗材,需要完成工作的设备和软件,尤其是在网上申报纳税已经得到大面积推广的今天,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网上银行软件是课程教学必备的基本设施,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不太可能在普通教室完成,因此,教室与实训室的一体化是实现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支撑。

(二)通过模拟项目与真实项目之间、社会实践和税法课程教学之间、具体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之间的工学交替,实现教学向工作岗位的迁移

虽然在本课程的边学边练中,每一节课的教学都会有学习知识与完成工作项目的不断交替,但是,在整体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工学交替主要不是体现在某一节课的工作与学习的交替进行上。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更多的是体现在三年的学习周期中多门课程和实习项目的交替。为实现本课程教学中的工学交替,本课程安排在两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工学交替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实现:一是通过学生参加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当课程学习到一半时,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始,学生带着学过一半的税法课程走上社会实践岗位,体验和实践办税员工作;暑假完毕,回到学校继续税法课程课堂学习。二是通过模拟的税法项目课程、真实的办税员业务项目操作、半年的顶岗实习、税务以及纳税筹划等课程之间的交替,实现课程教学与真实工作项目的交替和行业岗位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的交替。

(三)按照“假项目假做、真项目假做、真项目真做”的逻辑顺序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

这里的假是指“模拟”或者“仿真”,这里的真是指真实的实际工作。

假项目假做是指在以实训室为课堂进行的课程教学中,办税业务的学习内容是以仿真或者虚拟的工作项目为基础来进行学习的,学生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项目而不是知识体系。通过给定某个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的仿真的原始凭证,由学生根据原始凭证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来对照税法确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方法。这里的教学内容不再是对观念的教学,而是对工作项目的教学。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3

关键词:出纳;会计工作;岗位

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关系到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显示出财务会计人员的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水准。

1出纳的概述

1.1出纳的含义

作为会计术语的出纳,通常是指出纳工作。出纳工作,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1.2设置出纳岗位的原因

现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人们最为关心和渴求的一种财富;现金作为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流动性最强、性能最活跃的一种流动资产,可以说谁得到了它,谁就得到了物质财富。所以现金不同于其他资产,在管理和核算上需要有一种极为严密的手续,要有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手段,从而保证其安全完整和不受损失,这就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现金核算和现金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核算和管理中要求账钱分管:一部分财会人员(会计员)分管账目(指现金总账,或称总账中的现金科目);一部分财会人员(出纳员)具体分管现金的收、付、存,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管理好现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1.3出纳人员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收款员(收银员),从其工作内容、方法、要求,以及他们本身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看,与会计部门的专职出纳人员有很多相同之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也要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他们同样是直接与货币打交道,除了要有过硬的出纳业务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财经法纪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所不同的是,他们一般工作在经济活动的第一线,各种票据和货币资金的收入,特别是货币资金的收入,通常是由他们转交给专职出纳的;另外,他们的工作过程是收入、保管、核对与上交,一般不专门设置账户进行核算。所以,也可以说,收款员(收银员)是出纳(会计)机构的派出人员,他们是各单位出纳队伍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是整个出纳工作的一部分。出纳业务的管理和出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应从广义角度综合考虑。狭义的出纳人员仅指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

2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2.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对重大的开支项目,须经过单位领导或会计负责人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现金的收支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的手续,在此基础上还要保证收支、核算的及时性。

2.2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日报表和调节表

出纳人员根据已经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经其他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月终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核对,使其账实相符。对于现金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也可以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旬报表,以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情况。

2.3保证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印章的安全和完整

出纳人员不仅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而且负责保管现金。有些单位的有价证券如同库券、债券等也应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因此出纳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现金、有价证券登记薄,便于随时进行核对,保证其安全完整。此外,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在任期间钥匙不离身,不得交给他人保管,对于保险柜的密码严格保密。各单位的空白支票应由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购买,并将购买后的空白支票登记在支票登记簿中。在支票使用后,应将用途及支票号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外,还应该在支票登记簿中予以记录,以备核对。另外,还应妥善保管印章(财务章、公章),一般来说出纳人员保管空白支票并签发支票,支票印章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当然,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可以根据其具体规定自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空白支票与印章不得由一人管理。

3出纳岗位的工作流程

3.1收款程序

(1)应根据现金收入传票点收现款,鉴定现钞的真伪无误后,即在现金收入传票加盖“收款日戳”及“分号”(收入传票之分号每日自第一号依序编列)并盖私章。

(2)如需签发或发还信托单或各种凭证时,应于传票下端制票员编号处登记“号码牌”号数(号码牌应与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后,将“号码牌”(签发信托单时以收入传票第二联代替号码牌)交给顾客凭向原经办部门领取所需凭证。

(3)将收款后的传票依序登记于:①现金收入账。②现金收入日记账后,传票及附件递交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按传票所记号码呼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有无涂改),凭此交付信托单或凭证等。

3.2付款程序

出纳部门付出现金,须凭现金支出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支票传票的各项付款凭证)办理。

(1)凡付款传票,均须依照程序先由经办员、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始得付款。

(2)出纳员支付款项时,须先查明传票的核章具备后在传票编列“分号”(每日自第一号依序编列)依序登记于:

①现金支出账。

②现金支出日记账。

③在传票及附件的凭证上加盖“付款日戳”及私章后,点检款项,按传票左端所记号码呼号,向客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号码有无涂改)并询明金额无误后,即照付现款(包括支票)。

④凡本公司签发的支票应以记名式为原则,支票经主管签盖印鉴后,均应经会计及出纳员副署。

3.3出纳事务

(1)券币的

收入各项券币的整理均应凑成整数后封扎,其方法如下:

①各种面额的券币均应分别整理,同一面额每100张为1扎,每10扎为1捆。

②每扎应用纸签条封,每捆应加贴封,注明年月日。

③同一面额未满100张的钞券,得以50张折摺封扎。

④各扎各捆经收人员应加盖私章。

⑤各种硬币,同一面额每50枚为1卷,每1000枚为1袋,各卷名袋须如盖经收人员私章。

经手点钞人员对其所签封的券币负责。

(2)其他事项。

现金的提存:

①往来行库的票据及现金提送,应派适当人员充任,金额较巨或认为必要时应加派人员办理。

②每日营业终了时,除酌留一部分充为次日营业时必要的支付资金外,所有款项应尽量送存行库。

库存:

①现金库存除现款外,其他一切票据、借据或取款凭条均不能抵充。营业终了结账后,如有经收(付)的款项应办妥次日收(付)款手续,经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连同传票一并保管。

②每日库存现金,须与“现金库存表”所载金额相符,如有不符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并应于当日查明不符缘由,如确属无法当日查明时,应以暂收款或暂付款科目整理,待次日再继续调查。

金库:

①金库内外门应备正副钥匙各一副,内门正钥匙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外门正钥匙由经理或指定副经理掌管,非两者不得启闭金库,内外门副钥匙由经理会同会计科长及主办出纳员密封缄口盖骑缝章后,交由经理另行保管。

②因故不能使用正钥匙需使用副钥匙时,经理须会同会计科长及主办出纳员启封,用后重行封存。

贵重物品的保管:

凡与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需寄存出纳专用的金库时,应由经办人员成扎或整箱密封,并由主管人员签章后,连同保管条(写明交存的件数)交出纳员,出纳员点收后给保管条签章交经办员收执,发还保管物时,收回保管条注销后装订保管备查。

银行存款支票簿的使用:

①领用支票簿时,须由主管指派的经管员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发交经办人员签章使用。

②作废的支票,须盖“作废”戳记,粘贴于该同一号码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③每日营业终了时,经办员应即查对当日签发的支票存根,结计金额在存根最后一张背面,与银行存款科目签发总数是否相符,同时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

④用过的支票簿(存根),须交还经管员查核使用张数及作废张数是否相符,并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后,妥为保存(订为15年)。

银行存款的印鉴:

银行存款的印鉴为有权签章人员印鉴(签章、职章、私章)及副署人员印鉴(会计科长、信托科长、出纳员的印章)。

号码牌的使用:

“号码牌”本身并非付款凭证,仅为经办员方便认识交付客户的标记。

4出纳岗位的基本要求

4.1政策水平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出纳工作涉及的“规矩”很多,如《会计法》及各种会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结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成本管理条例及费用报销额度,税收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办法,还有本单位自己的财务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规、制度如果不熟悉、不掌握,是绝对做不好出纳工作的。所以,要做好出纳工作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学习、了解、掌握财经法规和制度,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出纳人员只有刻苦掌握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白了哪些该干,哪些不该干,哪些该抵制,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就不会犯错误。

4.2业务技能

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打算盘、用电脑、填票据、点钞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出纳人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务的财会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在快和准的关系上,作为出纳员,要把准确放在第一位,要准中求快。提高出纳业务技术水平关键在手上,打算盘、用电脑、开票据、都离不开手。而要提高手的功夫,关键又在勤,勤能生巧,巧自勤来。有了勤,就一定能达到出纳技术操作上的理想境界。另外,还要苦练汉字、阿拉伯数字,提高写作概括能力,使人见其字如见其人,一张书写工整、填写齐全、摘要精炼的票据能表现一个出纳员的工作能力。

4.3工作作风

要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习惯。作风的培养在成就事业方面至关重要。出纳每天和金钱打交道,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出纳员必须养成与出纳职业相符合的工作作风,概括起来就是: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精力集中就是工作起来就要全身心地投入,不为外界所干扰;有条不紊就是计算器具摆放整齐,钱款票据存放有序,办公环境洁而不乱;严谨细致就是认真仔细,做到收支计算准确无误,手续完备,不发生工作差错;沉着冷静就是在复杂的环境中随机应变,化险为夷。

4.3安全意识

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从办公用房的建造,门、屉、柜的锁具配置,到保险柜密码的管理,都要符合保安的要求。出纳人员既要密切配合保安部门的工作,更要增强自身的保安意识,学习保安知识,把保护自身分管的公共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来完成。

4.5道德修养

出纳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业;要科学理财,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遵纪守法,严格监督,并且以身作则;要洁身自好,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要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不贪、不占公家便宜;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要注意保守机密;要竭力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为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员工服务,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6紧扣时代脉搏,转变思想观念,与时俱进

作为出纳人员需对其工作任务有个全面的认识并且应对出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事出纳工作,我们应当保持心情愉快,对未来充满希望和信心,在岗位的比较选择上不妨度量大一点、风格高一点,在工作上不妨勤恳一点、认真一点。

总之,出纳工作是财会机构的重要岗位之一,是财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以上我们不难看出,要做好出纳工作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技能: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务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不仅“快”还“准”,并在快与准之间寻求到二者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志华.出纳相关知识(专题讲座)[j].农村财务会计,2003,(1).

[2]赵振顺.如何当好出纳员[j].农村财务会计,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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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晓红.出纳人生,无怨无悔[j].财务月刊(会计),2005,(3).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债务重组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将债务重组所得纳入所得税的征管范畴。这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来减轻企业负担的公司来说,新《办法》的执行无疑会增加公司的税收压力。

    事出有因

    在《办法》中我们多次看到了似曾相识的字眼------"公允价值"。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标准是: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所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标准是: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可见,所得税会计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衡量标准的。而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这个概念被取消了,而以"帐面价值"取而代之。正因如此才有新《办法》的出台和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在《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之前,在会计核算方面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讲,这一概念的运用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公平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所以公允价值经常被扭曲,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工具。为了压缩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财政部对于此项业务核算进行了重新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以帐面价值取代公允价值;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于那些通过债务重组获得收益的公司,其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走损益环节,当然也就不在所得税的计征范围之内,成为合理合法的避税渠道。新《办法》正好可以将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

    操作要点

    既然我们分析新《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要将债务重组所得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那么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定义债务重组所得,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核心内容有以下几项:规范范围: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各项债务重组,包括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转换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纳税调整数额巨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有条件地进行确认。对于非现金清偿债务,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债务偿还两个步骤进行纳税处理,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就发生在第一个环节。

    预计影响

    由于在所得税会计中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标准,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是以"帐面价值"作为核算依据,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能从会计报表中直接取得,而需要调整计算得出。通过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分析,我们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主要对以下两类业务构成影响:一是因债务重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会相应加重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客观上提高债务重组成本;二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是有条件的,所以出于对税收成本的考虑,该类业务会相应减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则意味着大股东的倾囊相助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当然,在政策执行中"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合理运用又将成为问题的关键,防范企业的合理避税又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点课题。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5

关键词:任务驱动;职业能力;课程改革;教学模式;

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应能使会计专业的学生办理企业税务登记,通过报税软件依法纳税申报。因此,税法课程改革,要使学生逐步明白不是要他“知道什么”,而是要他“做出什么”。当学生很好的将知识与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并能顺利的完成工作任务时,他就具备了职业能力。

一、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项目导向整合教学内容

以企业办税员某月的涉税业务为一个完整项目,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精选课程教学内容,通过对相同内容的归类整合,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将该完整的项目分解成若干具体工作项目,再将分散在各种不同税法规定中的要求与具体工作项目相结合即能确定教学项目。

2.任务驱动设计教学模式

在教学模式上,按知识适度、够用的原则,把税收理论知识点分解嵌入办税教学项目,依据会计纳税业务的实际工作步骤,设计典型工作任务。这样,将具体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以完成纳税申报典型任务为课堂驱动力,主导教学进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做均围绕设计的典型任务,可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3.工学结合活用教学方法

职业教育丰富创新了很多教学方法。结合纳税业务工作的情境和税法课程特点,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可灵活选择适用工学结合的教学方法,以更适合学生接受的方式来更好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从而能够很好地引导学生勤于实践,促进思考,积极完成设定的学习项目。

二、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

1.根据税务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日常工作就是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依法履行企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保证企业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程序等,这些要求应是确定税法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

2.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并非国家税务机关派驻代表,作为企业员工,首先得优先考虑企业利益。对税法不熟悉造成的任何税收差错都有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学生必须要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全面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既要避免税收违法行为,也要避免税收优惠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是行业企业对办税员的基本要求,也应成为课程重要的内容。

3.兼顾会计资格考试的需要来确定课程内容

财政部门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明确了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税法知识标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考试大纲均涉及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法课程教学既要考虑学生会计从业资格和初级会计师考试,还要考虑学生将来参加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学内容整合时要兼顾学生的现时需要与未来可持续发展。

因此,税法课程内容的整合要能使学生经过系统学习与训练,熟悉各税种的法律规定,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写好报税表格,熟练掌握报税软、硬件的使用方法,独立并准确的完成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各环节相关的税务登记工作。任务驱动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将有利于培养学生通过会计账簿准确申报纳税的能力。

三、税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1.将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

将纳税岗位的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上,是指经过对办税员岗位的工作内容提炼,总结归纳成若干具体工作项目,并以此确立课堂教学项目。日常涉税工作的处理需要办税员自己根据会计原始单据进行职业判断,这要求学生要更多地通过会计资料查找纳税数据。因此,课堂纳税项目的训练要设计与实际工作一样格式的各种原始凭证,而不是给定假设的数据。教学项目设计和办税员日常工作的真实内容相结合,保证了教学项目与工作内容的一致。通过工学交替,甚至将工作项目真正搬入课堂,以“记账中心”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周边企业记账,完成真实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任务。

2.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

传统的课程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在学习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务驱动法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主导教学过程,教师对每一个具体纳税项目只作基本讲解和说明,由学生独立思考或团队协作主动地完成既定的典型任务,教师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学生在寻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时,就成了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学生利用所掌握的会计循环技能,通过给定的原始凭证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以及如何申报纳税,对需要缴纳税款的,他们从会计账簿中寻找数据,从而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这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计算中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实现教学过程与工作情境的统一。

四、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1.任务驱动教学法

任务驱动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探索学习,通过设计某一大型工作项目,建构该项目中若干任务,教师以任务引导学生边学边做,实现学生的“学中做和做中学”。税法课程内容模式较为相似,对每一税种均涉及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同内容。因此,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就可以某企业某年经济业务为项目,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情况。通过“设计典型任务-进行任务说明-介绍相关知识-分析任务-跟学任务-独立完成任务-过程评价”七个环节,可有效地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还能锻炼学生纳税的实践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2.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法又称感知实践法。现场是指模拟实训室、生产一线。现场教学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通过现场感知将抽象的知识点具象化,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理解能力。税法教学最好地现场教学就是让学生亲自到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大厅参观,熟悉各窗口承办纳税事务,自然就会很容易分清税务登记窗口、发票领购窗口、纳税申报窗口等职责范围。具体到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可模拟税务大厅,让学生携带需要的资料完整地走完一个流程。

3.教学做一体教学法

教学做一体教学法也叫渗透实践法,就是边教边学边做。教师在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点的同时,适时的说明有关实践的内容,将专业实践教学课堂化,即课堂与实习一体化。税法课程所涉及的各税种办税项目,都要从分散的原始凭证筛选数据,填报纳税申报表。数据筛选涉及到税法规定和会计核算知识,需要边学边做或边做边学,教学做相互交叉,只有教学做一体化,才能使学生具有坚实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实践技能。

4.分角色实训法

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中分解的各项任务工作量都很大,如果每个学生独立完成每项任务,会极大地影响教学效率,不利于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也使学生的积极性受到损伤。分角色扮演是一种有效地措施,能活跃课堂气氛,很好地促进课堂教学。团队分工要注意角色的更换,有利于换位思考,明确学生在团队中的责任,方便于不同团队交替完成不同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效率,使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各方面得到综合培养。

5.案例引导分析法

案例是对过去一种现时状况的描述,有很大的代入感,分析案例对学生有更大地启示作用。税法教学常用的是办税业务指引案例,对复杂办税业务通过案例指引,让学生完成每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结合课程内容描述案例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税法的理解。警示作用明显的违法处理案例,在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也加大了职业道德的教育。通过对简单直观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感受知识的价值,让学生体验到熟悉税法知识为企业节税带来的成就感,激发学生学好税法的积极性。

总之,任务驱动法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任务的完成进度推动课堂教学进程的一种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要求教师灵活采用各种方法,和学生一起发现问题,引导学生自主解决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教师设计的“任务”既要能够引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又必须考虑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合理性,使教学过程充满逻辑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 邓泽民,侯金柱.职业教育教材设计[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2] 汤长胜.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J].管理观察,2009,22: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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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长英.任务驱动法在高职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研究[J].轻工科技,2015,8:159-160,164.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6

【关键词】校办企业 纳税成本 控制途径

随着校办企业的发展成长,纳税成本日益增加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它直接影响着校办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分析影响校办企业纳税成本的各种因素宏观、微观因素,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成本最小化,是校办企业走出当前的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纳税筹划直接关系到校办企业的资金运作,甚至是其后续的发展方向,应是企业管理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纳税成本是当前校办企业管理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成本控制基本原则

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使企业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纳税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正确运用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将要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事先安排,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与控制,对企业的纳税策略与方案进行统一规划,以降低税款缴纳的相对数与绝对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一系列活动。纳税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实际计算方法、支付税款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控制管理。在企业实施纳税成本控制时应注意:实施方案与措施必须合理、合法,实施方案与措施不能违背企业总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与措施应便于执行且实施成本最小。

二、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现状

大多数校办企业从性质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总体来看,校企涉及行业多、税种多,既有以增值税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有以营业税为主的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企业。由于校办企业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不规范,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对一些税收政策把握还不够准确,导致纳税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等相对偏高。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层对纳税成本控制的重视,和财务部带领,生产、销售、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是企业有效控制纳税成本的前提保障。但各校办企业对税务管理范围划分不合理,纳税科技含量不高,导致企业管理手段滞后,加大了企业纳税成本。很多校企管理层不够重视税收筹划,缺少合理减少纳税成本的计划和方案,对纳税筹划不了解,将之等同于偷税、逃税和避税。

(二)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低,缺乏系统化培训

有些校办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纳税行为认识不够,存在报税时多报、少报和错报等问题。在校办企业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学校委派到校企工作的,缺乏工作经验,对税收知识学习少,对企业纳税流程不熟悉。

(三)电子网络化报税系统不完善,存在数据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增值税都实行了税控系统以及电子化网络报税方式,这一举措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有些规模小的校办企业设备有限,经常在一台计算机上存放了所有的账务信息、报税信息等,一旦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不必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原因分析

校办企业纳税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宏观因素

1.纳税环境方面的影响。从社会环境看,2009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相应地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企业进行强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支出。从经济环境看,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自教育部鼓励高校成立校办企业以来,校办企业对这一变化没有做出迅速的反应,改革改制相对滞后,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原因导致校企纳税成本偏高。

2.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对校办企业没有构成节税效应。2009年我国实行了新修订的税制,对以前的许多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还是容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企业纳税成本加大。另一方面,从现行税法来看,校办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微乎其微,只有高新技术类的校办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大多数由高校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如高职、中职教育学校仍然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根据教育厅的文件,中职教育是免学费教育,由财政补贴学费,这样一来对这些民办非企业来说,这些税负明显偏高,不利于其发展。

(二)微观因素

目前,从校办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校企没有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前提,校办企业治理结构不清晰,领导层权责划分不清,致使没有相应的管理层对纳税成本的管理负责。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比较滞后。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都沿用学校的事业单位制度,没有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相关制度,而这些制度对控制纳税成本起着比较关键的作用。三是财务处理不规范。正如前所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对部分会计账务处理缺乏经验,加之掌握的税收法规信息少,如在固定资产折旧、广告宣传费等的账务处理,并不能真正做到合理控制纳税成本。

以上几点是导致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主要因素,因此,校办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合理控制纳税成本显得尤为重要。

四、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途径

校办企业管理层在推行公司制改制前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必要性,而事实上对校办企业而言,开展纳税筹划,控制纳税成本是其在资本市场筹资、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都必然要考虑的问题。

(一)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整体思路

校办企业在成立初期产权归属不清晰,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在近几年的校企改革整合过程中,各大高校校企都推行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心的集团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充分整合校企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这也为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在集团化管理模式下,集团总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岗位,并具备纳税、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筹资、经营、投资活动,能够对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行为实行监督指导。

按照前述校办企业的性质,对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可分类进行,对于企业来讲,重在规范会计记账方法、及时列支成本,对于民办非企业则要掌握更多的税收优惠信息,及时申请报备。

(二)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具体途径

1.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校办企业的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资金的需要量,还要考虑哪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更低。债权筹资的好处是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合理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约一部分纳税成本。股权筹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股利分配都是在税后进行,偿还压力小,但其筹资费用高、筹资时间相对比较长。笔者认为,目前校办企业还处在一个转型的过渡期,无论是工商行政法规还是税收政策都对校办企业的股权筹资比较有利,可利用自身优势,吸引股权投资者,既可以偿还风险低,也更有利于校企的长期发展。

另外融资租赁、组合筹资也是不错的减轻税负的方法和融资手段。税法允许租金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通过平衡支付租金可以降低税前利润。组合筹资是指债权筹资、股权筹资和优先股筹资的组合,校办企业可根据情况,有效组合筹资方式,既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又可以降低偿还风险,并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从整体投资水平来看,校办企业的投资活动相对比较被动,管理层对经营理财意识淡薄,较少主动寻求投资项目。校办企业的投资优势在于有品牌效应,即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可在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税基。同时,考量投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税后利润,应考虑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区域中存在的政策差异,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区域投资,能有效控制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各大城市的保税区等都有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别也不容忽视,尤其是营业税的税率跨度大,比如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是3%,而娱乐业的税率在5%-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营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也比较大,选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多计提折旧,可以推迟纳税时间,是一种隐性减税方法。企业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收入既定时,充分列支成本项目,如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采购支出等,在发生当期未付款时也应计提入账。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样可以抵扣进行税额,进而少缴纳增值税。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存货的计价方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企业应及时变更计价方法,以达到准确核算存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校办企业应分别进行核算,少缴增值税。

深入研究税收政策,按税法的规定列支、摊销、计提的各项费用应尽量地提足、列足,以增加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金额。另外,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企业一定要按期报批,以减少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以前年度亏损、长期投资损失等项目。

4.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校企集团总部应考虑优化办税人员结构,提高办税人员素质,为控制纳税成本奠定基础。可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尤其是对本企业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很多省市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如营业税、增值税上的优惠,目前这些政策已逐渐被取消了,而新税法中对校办企业有利的优惠政策就是高新技术的规定,因此,校企的办税人员应充分利用政策,达到控制纳税成本的目的。

5.加快完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目前国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高一些,地税系统还在采用手工申报方式,在校办企业配备完整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势在必行。网络化报税的好处是节约手工报税的人力成本,而且网络化报税的出错率也相对较低。权衡考量采用网络化报税的利与弊,在设备购置上的支出增加额可以通过折旧逐步抵扣所得税,但网络化报税减少的人力成本、成本等是显而易见的。

6.推行税务模式。税务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与之相适应,税制也不得不日趋复杂化。校办企业所雇佣的财会人员在没有充足的精力去熟悉税法,掌握纳税知识,办理纳税事宜的情况下,为减少纳税成本,作为校办企业的集团总部可统一把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事务委托给通晓税法法规并具有足够税法知识和纳税专业能力的税务人去办理。虽然,委托税务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与节省下来的办税人员的培训费、交通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和因税法不熟悉造成误算、漏缴而导致的违规罚款相比,纳税成本显然要小得多。另外,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支持税务的发展,增强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纳税成本也逐年增加,校企管理层也已逐渐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校办企业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尤其是在财务、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推行以来,对于一部分校办企业来说纳税成本也有可能上升,因此,在宏观环境不断变化中,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成本,校办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有效途径予以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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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闫华红等.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7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40000000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3000000元。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40000000-3000000=37000000(元)。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75000(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7000000-15000000)×3‰=66000(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7500066000=1410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新晨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8

[关键词] 高职; 纳税实务; 课程设计; 教学改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61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105- 02

企业纳税实务是税务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会计从业岗位的专业核心课,对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1 高职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 理论教学内容较多,不符合高职学生的特点。教材一般列举税收条文,教师授课时,也大多将条文逐条念出,学生感到乏味。

(2) 税法涉及的行业较多,学生能力有限。税法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情况都难以掌握,再涉及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内容,学生要掌握的范围太广。再加上高职的学生大部分不擅长学习理论性的知识,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教学互动环节时,教学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3) 税法的核算内容复杂。对高职学生来说,税收种类繁多,其中主要的税种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较复杂。在增值税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将一些固定的公式背下来后,按照套用的核算方法计算,有些学生觉得比较复杂,业务内容中的逻辑关系总是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计算错误。还有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学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知识缺乏,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准确。

为了使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掌握税法相关知识,笔者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笔者对课程的设计进行了调整,着重培养学生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的能力;根据企业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熟练计算企业各项应纳税额及填写相应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能力。

2 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的教学改革

2.1 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会依法办税是办税员岗位任职要求之一,该工作岗位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处理好与国家的关系,按时核算好企业对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让税务局知道应该收多少税。本课程按中小企业办税员业务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重新设计开发课程。

2.1.1 基于工作对象重构、序化教学内容

分析、归类中小型企业一个会计周期内的涉税业务类型,将办税岗位的日常工作内容归类成若干工作项目,将传统的以税收大类为知识体系的内容按照工作项目的内在联系进行整合,重构以下教学内容:纳税人设立时的税务处理、纳税人日常经营业务的税务处理、纳税人日常财产的税务处理、纳税人日常利润结算业务的税务处理、纳税人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2.1.2 基于培养税务处理能力,设计教学项目

经与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分析,我们明确了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掌握完成每一项税务工作应向税务局提交的材料,如企业的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表、企业需缴纳税的纳税申报表等等,让学生从传统的要他“知道什么”,变革为要他“做出什么”。

2.1.3 基于企业真实办税业务,确定项目、任务活动载体

企业日常发生的涉税经济业务是有其复杂性的,同一项经济业务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税种,例如,企业转让房产这项经济业务,既要交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对于学生或初学者而言,无法判断该项业务所涉及的具体税种是什么,如何计算并缴纳。因此,相关知识的学习需要循序渐进,学习独立税种,待学生熟悉不同的税种后再学习综合涉税业务处理。

2.1.4 基于办税业务的工作步骤组织教学

在实际工作中,办税员首先需分析企业的经济业务,判断需缴纳何税,其次依据会计资料确定缴纳多少,最后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办税员需要培养其职业判断能力。在以往的教学中,老师给学生的练习往往是:“某企业取得某项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多少元,要求学生据以计算应交税金”。但是,不会有人告诉办税员这项收入是否为应税收入,而是需要依据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来确定。为培养这种职业判断能力,我们描述企业发生的涉税业务,让学生根据税法来判断该经济业务是否应该纳税,纳什么税,然后再根据税法办理向税务局申报的手续。因此我们按以下步骤组织教学:给出业务分析、判断查找金额计算填表连接电子申报系统。通过这些训练熟练地掌握各种不同企业采用的各种办税流程,实际操作的熟练掌握反过来又可加深对重难点知识和相关理论的认识,通过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达到适应办税业务岗位的教学目标。

2.2 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2.2.1 考虑不同税间计算的先后顺序,序化教学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项目的完成依赖于其他工作项目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前置项目的基础就会出现后续项目的空中楼阁状态。企业所得税申报之前,必须列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结果,因此,在各个项目安排的顺序上按照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内在逻辑将商品劳务税类别的几个办税业务项目放在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项目之前。在各个项目的办税业务中,由于最终的办税业务成果都是依赖于对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对应的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因此,其教学步骤的设计依据实际工作的步骤,从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开始,通过必要的核算归纳,然后做出纳税申报表。

2.2.2 理实一体组织教学内容

税收理论都是体现在各个税种的法律规范中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先讲理论后讲实践,学生由于没有感性认识,很难深入理解这些理论。如果将实践技能全部学完再讲理论,则学生在做实践项目时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们的做法是将相关理论教学的内容嵌入各个相关工作项目中,穿插到的企业办税业务的操作过程中。

2.3 课程的教学模式与手段

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是一门与办税员业务岗位直接对应的课程,办税员的业务操作过程具有较好的可模拟性,本课程通过模拟的项目教学,较好地保持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初步形成了“以任务驱动为核心、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课程教学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2.3.1 按照岗位工作内容确定教学内容

即根据实际办税业务的工作项目确定教学项目,办税员岗位工作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会计处理,在确定教学内容时,把前3项工作内容作为一个项目——纳税人设立时的税处理。而具体的每一种税都会涉及到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及会计处理,因此,我们按企业日常涉税业务所处的阶段及重要性,将上述内容分别确定为不同的教学项目,每个项目里都有特定税种的税额计算、申报、缴纳及会计处理。

2.3.2 按照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过程确定教学过程

即以实际工作中从应纳税额的核算到税款的申报、缴纳的工作过程作为教学过程。本课程设计了5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下又设计了相关的工作任务。通过“任务描述”,让学生在学习的开始,就知道需要做什么;接着通过“任务分析”,让学生知道解决该任务应具备哪些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让学生明白他应该学习什么;之后通过“相关知识”向学生提供解决该任务应掌握的知识;然后通过“任务实施”,由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完成每个项目提出的任务。为了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再辅之以相关内容的实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3.3 根据实际工作中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果来确定完成教学任务的成果

课堂教学以学生完成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等工作任务的典型成果作为核心。

2.3.4 按照实际工作中办税员的业务工作场景模拟教学场景

即学生学习的场所由多媒体教学转到会计专业实训室。由于教学的过程也就是做的过程,课堂上需要大量的会计工作用品用具和耗材,需要完成工作的设备和软件,尤其是在网上申报纳税已经得到大面积推广的今天,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是课程教学必备的基本设施。因此,教室与实训室的一体化是实现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支撑。因此,本课程在会计专业的实训室组织教学,除教材和操作指导书以外,本课程为学生配备了大量的原始业务凭证和各种账证表。教师通过集中授课、答疑以及操作指导,帮助学生学会企业办税业务的各种工作项目。

综上所述,企业纳税实务是在高职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为了提高学生会计专业能力,采取各种教学措施,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使学生尽快地适应社会奠定了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9

【关键词】出纳 医院 质量 财务管理

一、前言

医院出纳工作是医院财务管理环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出纳工作又是整个会计核算的核心与关键,所以出纳工作在会计工作以及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只有搞好了出纳工作,提升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水平,才能进一步促进医院会计工作的良性发展,最终推进现代综合性三甲医院,在财务管理工作质量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二、医院出纳岗位的特点

(一)出纳工作反映着医院的服务水平

在一个医疗技术综合性较强的三甲现代医院,涉及到医院有关的经济业务,最终都要通过出纳人员的收付得以实现。出纳工作是财务科与外界交往来往较密切的岗位,不仅遍布医院的各个有关科室,包括上至院领导,下至医院,与每个员工的联系都息息相关,同时也是与医院兄弟单位及政府部门、供货商等单位频繁沟通的重要窗口。所以从他们日常财务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态度,往往地会被看作一个医院服务水平的一个缩影。因此,出纳工作在医院财务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对外体现着医院的整体形象,对内反映了科室的管理水平。

(二)出纳工作的工作强度大

因医院出纳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会计人员对财务工作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严肃谨慎,不允许出现任何失误,更没有修改任何数据的机会,一旦出现工作失误,就会由自己承担一切的经济损失。这无疑加大了医院出纳人员的工作压力,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繁忙的财务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对财务工作认真核查,小心谨慎。同时,对于一个高规格的综合性现代三甲医院,还存在着工作头绪多、科室分布广、业务量大的情况,从日常的工作不难看出,出纳工作是一个比较繁琐,同时又是要求准确度较高的工作。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较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还要有过硬的财经业务的处理能力。使自己在日常处理众多账务的同时,运用自己的财经专业理论知识,更好的与相关科室人员及有关单位做好有效的协调沟通,所以这种频繁的高强度工作,往往使出纳人员感到十分的疲劳。

(三)出纳工作是医院监督的重要环节

三甲综合性医院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医疗质量的自身管理还是医院的财务管理,都在医院综合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都是三甲医院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出纳工作人员在处理各种款项收付的同时,既要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又要核对医院的各种耗材、药品、资产的报批程序资料是否齐全、医院领导的审批是否完备等。对各种收付款项及时进行审核,方便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上报领导,及时对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凭证拒绝报销,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知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对财经、法律等专业理论知识做到灵活运用,从而为医院的总体发展与未来决策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让医院领导及有关管理者能够做出更合理、更科学的经营管理以及未来的发展决策。

(四)出纳工作人际关系压力大

许多人对医院出纳工作狭义的认为,就是简单的收付现金及银行存款,其实从广义上说,出纳工作不仅负责流动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而且对一切与资金活动有关的票据、有价证券等都要进行管理,而且还要与银行直接进行业务结算,可以说出纳岗位直接掌管着医院的经济命脉。因以上原因,这就需要出纳工作人员与各类办事人员进行频繁的接触,如此一来,因办事人员对出纳人员严格坚持财经、法律等制度的不理解,导致他们对出纳工作人员的不满,这就要求出纳人员要耐心的做好解释工作,以赢得他们的理解。特别是患者因特殊原因已无法在收费处、住院处退款处理的,为了减少病人的经济损失,就需病人到财务科办理退款业务,这就要求出纳人员在遵守医院费用退款审批制度的同时,需要向病人家属做好更为耐心的解释工作,以便让患者理解,特殊情况下还要与有关科室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如处理不好,病人家属有时就会对会计人员恶语相加。鉴于以上原因,医院出纳工作人员的人际关系压力较大。

(五)出纳岗位工作的时间性强

医院出纳工作对时间的要求比较严格,主要表现在:现金与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医院职工的工资按时发放、银行对账单的及时核对、代扣代缴的国家税收、贷款利息的支付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天都不允许拖延时间办理,如出现拖延,就会影响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出纳人员时刻要做到心中有数,按时核对账目,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出正确的处理,避免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医院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是掌握和运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外汇管理条例》、《票据法》等于货币资金相关的规定。

二是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及空白票据,并对其安全与完整负责。

三是负责办理现金的结算业务。办理时,应按照核定的库存现金和现金支付范围使用。

四是负责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时,应当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不准签发空白、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是复核或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及时向相关会计岗位传递会计凭证。

六是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支票及有价证券明细账。

七是监督和维护财经纪律,依照规定阻止违法及违规的收支行为,参与货币资金的管理,提出合理利用资金的建议。

四、医院出纳岗位在财务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出纳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出纳的地位。出纳岗位是医院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会计法》规定,在任何单位和经济组织中,出纳都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岗位,是不可替代的。会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对出纳工作的岗位、职责,有限制性规定:如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这也符合了内部牵制制度的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务分离的原则,因此,在会计工作中设立出纳岗位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工作上的适应性,行为上的规范性,管理上的科学性等特点,所以出纳在会计工作中的地位是不可缺少的,它必须完全置于会计循环中,是医院财务管理的一个要害部位,对于一个综合性三甲医院,医院的发展越快,出纳岗位的地位就会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到重视。

2.出纳的作用。(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财经方针,认真审核每笔原始凭证,处理好每笔经济业务,是控制医院每笔经济业务的第一道关口,担负着医院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2)及时反馈各种财务信息,按《会计法》的要求及时向医院领导及会计主管汇报工作。(3)对支出的每笔凭证严格按照各项财经制度进行审核,对违反开支规定的杜绝付款。(4)保证医院资金的安全,在现金流量大时,提高警惕,谨慎认真显得极为重要。

(二)出纳是会计工作纪律的执行者

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是经济工作要求的基础,出纳工作是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源头,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的财经规定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都对出纳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及要求,医院收付款工作是出纳工作的基本职能,因出纳工作贯穿于会计工作的起始于终结,出纳人员时刻把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准则。事实证明,一个思想觉悟高、业务技能强的会计人员,必定会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及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出纳是会计工作规范的实施者

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制度,是保障财务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担负着资金收付、票据管理等工作。记账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其中外来原始凭证几乎都是通过会计人员一手操作完成,每张发票的数据、内容出纳人员必须熟知,出纳人员都要对每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单据整理等工作。由此可见,出纳人员只有拥有高度的责任感、娴熟的业务技能、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才能避免给医院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出纳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单位的经营决策,这就涉及到是否合理安排调度资金、是否能及时、准确的提供医院资金活动信息、是否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都对医院的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所以要使财务工作规范化,出纳工作担负着及其重要的责任。做好出纳工作对整顿会计秩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在现代三甲医院的管理中,财务管理对医院管理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财务管理中,出纳工作又是重中之重,它掌握着一个医院的经济命脉,所以说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离不开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又离不开出纳工作,如果让一个综合性三甲医院的财务秩序运转良好,除了要对账务账目进行仔细核算、监督外,出纳工作的管理更是财务管理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参考文献

[1]窦喜生主编.新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实务[M].新华出版社2008年7月.

[2]唐莉.浅谈对医院出纳岗位的认识[J].中国卫生产业 2013年2月.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10

    一、关于“三新”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增加和扩大收入来源,事业单位尤其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三新”技术开发支出普遍较大,但事业单位却没有包括在内,不符合税法应该体现的纳税主体公平待遇原则和一致性原则。

    1、从法律层次上讲,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订的,事业单位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事业法人,企业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也应享受。

    2、从税法体现的精神上讲,《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应该体现鼓励全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增强社会发展的后劲。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筹资金投入的研发支出,都应该予以抵免,以降低事业单位的纳税成本和提升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二、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锝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要求应用此政策的法人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今时代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飞速调整的时期,事业单位改制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趋势都要求事业单位研发成果自身转化为实物产品生产时,需要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此项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凡是有利于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投资于市场急需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都应享受此项税收抵免。

    三、关于税收、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原则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1、事业单位核算遵循的原则既有收付实现制,又有权责发生制,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实行权责发生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并没有明确调整的具体项目和方法,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会计、税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判断及理解程度的不同,难免会造成事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对同一经济业务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

    2、对于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事业收入的差异如果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该如何调整没有明确。例如事业单位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收付实现制,当年收到的投资收益可能是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又没有明确要求按追溯调整法和未来使用法来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关事业单位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经济业务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的调整事项规定必须明确。

    四、关于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扣除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主要依靠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解决,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此科目登记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修理费和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残值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技术改造及修理的支出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和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但固定资产修理费是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明显不符合税法的原则精神。如果固定资产的维修费总额超过计提总额,也应据实在税前列支。

    因此应把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支出数(不按计提数)作为成本费用的一项允许在税前列支,如果固定资产的维修费总额超过计提总额也应据实在税前列支。但目前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含此项内容,应予补充完善。

    五、关于税法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对事业项目拨款收入确认的区别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事业项目收入要有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证明才能准予扣除。但财务会计对项目周期长、跨年度的合同,对年度结算价款有困难的,依据事业项目收入和费用支出配比的原则,将年度事业成本实际支出数扣除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冲减部分,加上本年度事业项目收益后确认为当年项目事业收入。这样就造成项目实际拨款和会计确认的项目收入之间产生差异,特别是项目的实际拨款远远小于项目的实际成本支出时。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项目超支金额,从税务的角度明显不能扣除。但对事业单位尤其对科研事业单位来说明显不合理,科研事业单位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保证某些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制成功,科研投入本身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国家在拨款的时候也不可能准确,因此事业经费尤其是国家立项的重点科研项目超支金额应据实扣除。

    六、关于“投资收益”的填列问题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发生额应该填列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8行“收入总额-其他收入”项目内,其按照分配方所在地和收益方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差计算出的补税额可以在该表的第52行“加:境内投资收益补税额”填列。

    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核算、以及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事业单位没有影响。但是对采用分摊比例法的事业单位来讲将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按照该表设置“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中不包括对外“投资收益”的发生额,而是作为“应税收入总额”成为计算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和成本费用分配的依据。这样的表内设置和处理不仅导致事业单位在赢利时应税收入重复计算,而且在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亏损)且绝对值大于投资收益时还要补缴由于计算投资收益分配方和收益方税率差形成的补税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七、关于工资总额税前列支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工资、薪金支出是成本费用支出的重要内容,国外税收上是允许纳税人支出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我国会计制度也如此规定,但是有最高限额。因此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全民纳税意识还没有形成,为了控制企业过多的发放工资,避免造成税收的减少,因此,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了一个计税工资。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是每人800元;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核定工资额度已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列支扣除。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1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出纳主办会计范文12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采取个人缴费增加1个百分点, 企业缴费相应降低1至2个百分点的办法,最终降至21%的统筹费率。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 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5%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1%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两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缴费数,职工本人缴费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

(四)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划转记入的缴费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第十四条 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者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五条 职工在下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继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由省外或者实行中央行业统筹的单位调入我省地方统筹单位的 职工,应当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

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七条 职工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去国(境)外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离退休后去国(境)外定居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凭居住地有关生存证明继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可以由国内的亲属凭有效证明代为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按本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项计发的金额,可以改按第(二)项计发。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项的增发比例和第(三)项的系数,根据工具和缴费年限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至80%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免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

省级特别调剂金由各地按下列规定由开户银行划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从1993年底前滚存积累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基金中一次性提取15%;

(二)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职工人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人均每月提取2.5元。

省级特别调剂金主要用于对统筹费率超过规定标准和因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以及国家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而无力支付的地区进行调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当年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以内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国家改造社会保险特种债券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增值时,必从增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

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个月内, 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省、地、州、市、县应当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通知本人。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要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日增缴应缴款2%的滞纳金。拒不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并按日处以应缴款2%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除如数追回基本养老保险金外,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养老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基金专户、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比例、未按规定计发离退休人基本养老金、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就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由本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的单位组织的统筹。

第四十条 已实行省级系统待业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由有关省级单位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经办本系统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在本办法实施后,可以推迟半年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