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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

时间:2023-02-05 15:12:47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并达到药品营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严格遵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标准,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药店及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品种清单;

    4、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审查确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处方药品时,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配药时处方要有医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配药审核费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按月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对违反规定配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 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二)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三)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四)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五)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六)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七)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八)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九)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十)20xx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十一)20xx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20xx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20xx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20xx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20xx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参保人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属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以下简称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财政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学生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年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计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计入调剂金,其余部分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在本市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其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中尚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

第四章 就医与转诊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五十九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一)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二)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条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按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计算的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参保人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其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第七十条 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谈判、招标的方式,从优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定点服务项目。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择优选择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条件和程序应向公众公开。

第七十二条 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十三条 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在岗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符合药监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第七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制定并公布计划。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公布计划的规定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同等条件下,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等级较高、诚信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药店、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药店、不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商品的诚信较好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

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七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等单据。

第八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八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按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医师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绝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八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一)购买处方药的,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且处方记载的就诊人姓名与社会保障卡一致;

(二)购买非处方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八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条 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后,再与本市转出医院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结算。

第八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偿付标准,并按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进行奖励,费用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结算医院后,其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应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纳入其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十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等实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意见;

(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

(五)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入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进行评估;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九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方式定期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并可聘请机构或医疗保险监督员参与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 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 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界定的出院日期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裁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安排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与欠缴数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两年以外医疗保险费或个人缴费人员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市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违约金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 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一)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倒卖药品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医方式获取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超出正常剂量的。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市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分别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和0.2%缴纳,由原用人单位按应缴的年限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未按时提供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妥善保存参保人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参保人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护理医疗、取消医疗保险药品加成后新增诊查费等费用支出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两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是指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或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资金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体检补助的人员,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中断参保不超过30日的,视同参保人仍参加原医疗保险形式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xx〕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3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坚持确保用药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实行规范建立,依法审批。

第三条支持开办实行集中配送的连锁药店。支持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到农村开办连锁药店和兼并单体零售药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农村开办零售药店;鼓励并支持乡镇以下商业企业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

第四条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任丘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向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黄骅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向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事药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七)经营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

(八)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采用A4纸)。

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考试合格。

第七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考试合格。

第八条在县城以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有执业药师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在乡镇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或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不得挂名。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必须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药店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司至少配备执业药师两名;其门店县城以上应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县以下(不含县城)必须配有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九条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人员,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职在岗。

为进一步方便农民购药,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在其农村的连锁门店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制定以下优惠条件:

(一)在农村连锁门店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企业总部直接向*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农村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有不少于2名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农村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有陈列药品的独立货架,能严格与其它物品分开。

(四)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农村连锁门店,其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必要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可适当简化,但必须能保证药品质量合格。

在*市区超市或商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其超市或商场的使用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市各县(市)城区超市或商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乙类非处方药店(含连锁门店),其超市或商场的使用总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超市或商场的环境必须符合经营药品的要求,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条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市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县以下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仓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要求营业场所、仓储面积在同一平面,且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仓库与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点可行进距离一般不得超过100米。专门经营非处方药品的药店面积条件可适当放宽,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不受营业面积的限制。开办连锁配送的零售门店可不设仓库。不准在城镇住宅用房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仓库。

第十一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70%。

第十二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配备计算机,必须对购、销、存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且与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联网,定期上传数据。按照GSP的要求,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经*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筹建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放弃申办。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必须符合《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营业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七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已获批准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GSP的要求进行筹建,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帮助。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6.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岗前体检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证明;8.申办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依据《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或《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且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GSP认证申请。逾期未通过GSP认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申办者的申请内容、有效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必须准确、属实,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予以公开。申报程序、申办条件、验收标准及申办和受理情况公开。已经同意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全部在*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以便公众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禁止利用药品监督管理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者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查处。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4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医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市药品监管形势,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抓农村,捣窝点,促诚信,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药品认证、促进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整顿药品市场,大力推进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市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巩固和发展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公开、创建药监文明行业、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加强药监系统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迅速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行动快捷,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敢于动真碰硬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药品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领先水平。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和持续不断的扪—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市场不断净化,为实现省局提出的“全省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全国最好水平”的目标做出应有的成绩。加大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花大力气杜绝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各种涉药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评价性抽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率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骨科内固定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全面实施GMP、GSP,加快推进GAP。依法按期完成对现有企业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积极推进对中药材种植的GAP认证试点。通过认证,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及中药材种植牢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年内,80%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通过GMP认证;所有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其他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也要按期完成GSP改造工作,递交GSP认证申请。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药品市场诚信、行业自律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年内基本建立可供社会查询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的数据库;基本建立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据库。从年起,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并公开相关情况,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进行评定分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增加不遵守信用企业的违信成本,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以下药品监督网,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的空白点。将专业执法队伍和建立群众性药品监督网络结合起来,走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路子,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药品放心工程,营造人人关注药品放心工程、支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的良好局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药品连锁经营企业转向农村开设连锁门店,鼓励并指导乡村的普通商业企业按照规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大幅度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100%的乡镇要设立药店或连锁门店,行政村逐步达到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六)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进程。加大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力争到年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数量增加到药品零售网点总数的50%左右,将零售连锁销售逐步提高到社会药品零售总额的70%左右。大力促进现代物流方式的运用,鼓励大型药品集团收购、兼并、组合我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造成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负责本地区零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或其他形式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假治劣,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他厂生产的药品、假冒批准文号的药品、擅自配制的医院制剂、未经检验就销售的药品、检验不合格的药品、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及非药品冒充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未注明效期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兽用药冒充人用药品等行为。将“正源行动在农村”活动与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10月底前完成“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监督检查。

2.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从无证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提供票据、挂靠经营、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乡镇卫生院超代购范围销售药品以及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品种规定的范围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药品批发企业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证照,以及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3.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凡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以及助听器、隐形眼睛、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合成树脂牙、射频消融治疗仪、激光治疗设备、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库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所有不符合医疗器械规定的产品。重点检查:(1)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产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标示的执行标准、产品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证批准内容一致;(4)年4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和购进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对无证的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开展对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检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重点抽验不合格率较高的中药饮片,对来自安徽亳州等地集贸市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实行重点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中药饮片,均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5.开展对计生药具、隐性眼镜市场整治工作。会同计生部门,在橡胶市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计生药具的市场整顿。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计生用品商店、性保健品商店、计划生育指导站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经营使用的计生用品是否合格,产品的包装与标志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继续开展隐性眼镜市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6.开展对二类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二类批发、零售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二类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类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以及处方管理情况;违规经营使用二类的情况。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的依法予以查处,至8月底完成二类的专项检查。

(二)严格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1.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等7个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涉及收费的一律在“中心”缴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通透式集中审批:当前,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操作机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零售药店设置要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GSP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修订设置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

2.继续推进药品GMP认证工作。着重做好对正在实施GMP改造,有望在年内申报并通过认证的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长江药业有限公司、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现场指导及市局初审工作。同时对8家已整体通过GMP认证或部分车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做好跟踪回访检查。年底前,全市需通过认证的47个剂型有70%通过GMP认证。对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跟踪回访率达到100%。

3.加快推进GSP认证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对制度、职责、程序性文件的辅导和现场督导。年底前,完成15家左右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或认证申请,占全部应认证企业数的90%以上;9月前,完成50家以上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年底前完成150家单体药店的认证申请,完成数达到单体药店总数的30%以上。

4.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评价的通知》(药监安[]423号)安排,对全市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所配制的品种进行—次清理,对符合要求的品种,统一报送省药监局换发制剂批准文号。9—10月份,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10月底,对审核合格的材料,集中报送省局审批。

5.推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8月底前,成立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明确基层药监部门、管理相对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激励考核制度,将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监测中心报告有关报表;严肃通报制度,监测中心每半年向各县(市)药监局通报全市ADR监测报表报送数量,对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是利用一切机会,不失时机的向各类管理相对人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强化他们的报告意识;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水平。

6.推动GAP试点基地建设。将射阳县洋马镇白种植GAP试点基地建设列入市局一项重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加强与国家局、省局以及基地的信息沟通,按规范要求推动基地建设的开展。年内,试点基地建设通过省局立项初审,GAP认证依托企业射阳县洋马中药饮片厂省局批准立项,并按照GMP标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的监督。凡在监督中发观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认真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将依照相应法规从重处罚。

2.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抽验监控力度。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依法开展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扩大药品抽验范围,增力,抽验品种数量,县以上药品产供用单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机构的抽验覆盖率不低于70%,全检率保持在90%以上,使药品质量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力争在假劣药品出现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给予有力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加强药品市场诚信建设。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年下半年要重点抓好“诚信药房”、“放心药店”创建活动。有重点地指导条件较好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药房率先按照创建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年底,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检查评定,给合格药房授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级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药房(柜)创建“诚信药房”的标准与实施方案。

把零售药店GSP认证作为“放心药店”创建的基础条件,在药品质量放心的前提下创造“价格放心”、“服务优良”、“咨询到位”的全优型的“放心药店”。年底,评选出50家以上符合“放心药店”六项标准的企业,给予授牌。年底前建立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的静态信息资料库及日常动态监管的记录档案;对药房、药店硬件条件差、软件管理薄弱的重点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促进药房、药店诚信建设的全面开展。

4.加强农村药品经营网点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或行政村设置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把门店设置到农村乡镇,使农村的所有中心镇、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都有零售药店合理分布;争取年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数和门店数由现在的4家和103个发展到8家和300个以上,门店数占全部零售药店的50%以上;再经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将连锁门店的数量提高到60%以上,销售额占到零售总额的70%左右。

5.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药品分类工作好的态势。认真总结推二市在辖区范围内100%实现分类管理的成功做法;10月份在东台或大丰召开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现场会,指导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店堂店貌和内部管理上有新的提高。年底,城市药店100%实施分类管理,所有新设置药店100%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乡镇药店80%以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总体通过验收的市(县),其执业药师(药师)配置率100%;药师出勤考核率10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符合率100%;三针销售的处方率100%;抗生素、激素类(不含外用)处方药的销售登记率100%,三针、抗生素、激素类处方药的购销符合率100%;店堂布置的标识、近效期标志、导购标志、警示语、忠告语符合率100%。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在前列。

6.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的规定,配齐药品监督执法装备,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各地药监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入当地公安部门110联动机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管专业执法队伍,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7.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处方药、试产阶段医疗器械、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对发现违规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参与刊播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通过举办法规学习班、记录和公开企业信用档案以及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等办法,促其规范广告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作为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家局等部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药监局《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计划,动员全系统积极投入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中去。

(二)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到年年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行动计划,抽调和组织人力,迅速采取行动开展药品放心工程。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度和质量进行公开和非公开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并且了解社会公众对当地药品放心工程的评价,对进度落后,实施不力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并由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于12月5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巩固提高阶段。时间为年。在总结今年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制定年度的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使药品放心工程在市长期开展下去。

五、几点要求

(一)落实药品放心工程责任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班子。药监部门要主动靠前,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安排好年内的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要想细做细,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不留死角。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卫生以及整规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药监机构汇报,做好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动,该移送司法部门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要将工程的实施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年底,市局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二)加大对药品放心工程的宣传力度。近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侧重宣传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8月份后,可采取印发专题宣传资料、开辟媒体宣传专栏、举办药品放心工程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实施进度和实施的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要注意与电视台、阜大众报、晚报、东方生活报等主流媒体和当地新闻媒体搞好协作,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相对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5

一、药店电子处方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_、药店电子处方产生的背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____年_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从____年_月_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

继____年_月实行抗生素凭处方购买的规定后,从____年_月_日起,药店里的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等__类___多种药品,都必须持处方才能购买。

_.目前连锁药店的生存环境恶劣

目前,零售药店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

一方面,国家提高了市场的准入条件,所有零售药店都必须通过gsp认证,这对药店服务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药品的分类摆放、库房的规范、配备执业药师、具备24小时营业能力等等,药店经营成本提高了。

另一方面,国家已经多次调低药品价格,再加上平价药房、会员制药房等的冲击,价格竞争日趋激烈,药店利润越来越薄。在这种情况下,砍掉抗生素的销售,将对药店经营造成冲击。

_.“限售令”对药店的巨大影响

抗生素是目前我国药店收入中的“当家花旦”。在我国,抗感染类药物占据了最大的销售份额。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统计,我国抗感染类药品销售占整个药品市场的26.5%,而抗生素在我国零售药店中的销售份额约占30%,销售金额与利润更在30%以上。

据了解,经过“平价风”、“零利润”的冲击,一些中小药店的生意已越来越难做,微利和亏损经营的药店不在少数,抗生素的销售量成了店内主要的收入来源,其销售比例达到了四分之一左右,有的小药店甚至达到40%之多。在这种情况下,砍掉抗生素的销售,将对药店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_.连锁药店的出路

而对于“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在目前“以药养医”的前提下,处方外流基本已被医院截断。在目前医院控制处方的情况下,只有允许药店开诊所,请有处方权的医生来开具处方,零售药店才能走出困境。但是,因为医疗门诊设立要求极为严格,至今我市尚无药店开诊所的先例,恐怕近段时间很难实现。

以“电子处方”替代医院处方是最有效的方式。

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设计“电子处方”系统的首发者。电子处方的模式,是通过计算机与远程会诊中心联网,在药店里安装摄像头,会诊中心的执业医师通过这种方式给来药店购药的顾客诊断,并向药店实时传递电子处方,并带有医生电子签名。

而且,患者说明病情以后,医生会做出自己的判断,如果患者不需要抗生素类的药物,他会劝说患者买其他药品。很多患者得的都是慢性病,经常吃同一种药,没有必要再去医院挂号,而这类药物又在处方药范畴内,药店的这种手段方便了很多患者。

_.“远程电子处方”给药店带来的效益

a、规避因“限售令”而带来的巨大损失。(总销售额的__%-__%)。

b、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加患者的用药安全,“远程私人医生”式服务。

c、提供给患者便利,减少小病去医院挂号、排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d、为医改后的“医药分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_.促进药店未来的发展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络彻底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处方”只是一种过渡措施。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处方药凭处方卖是一种趋势。而且,新医改政策的颁布,“电子处方”也为“医药分家”后药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东亚医讯远程电子处方系统显著优势

_,利用平台软件构建远程医疗系统,总部远程会诊中心和各药房都配置语音视频,便于之间沟通,无须配套可视电话。

_,市民通过处方药柜台上语音视频直接与该店配套诊所的医生讲述自己的病情,屏幕里的医生问询了病情的时间及严重程度,最后开出电子处方,直接通过网络实时传到药房,不需传真机或电子邮件。

_,医生电子处方系统具有智能录入功能,只需用鼠标直接调入药品,价格、剂量、服法、用法就智能快速生成。

_,具有医生电子签名功能。

三、工程预设方案、费用

_,连锁药店电子处方系统:

产品名称功能概括点数价格

药店平台库房管理功能元

会员管理功能元

收费管理功能元

电子处方功能_____元

药品网络申购功能元

合计:____

产品名称功能概括点数价格

医生电子处方平台各个药店药房患者的申请查阅、电子处方的调用、病历、处方的录入(修改)及作废、处方的统计、协定处方的绑定、患者的统计等等_____

合计:元

电子处方药店端:药店平台汉化菜单,界面友好,实用性强,操作简单。主要功能有:

患者登记:是输入病人的基本信息。

处方确认:对处方进行划价收费,登记处理;

处方查询:对于已经确认历史处方进行查询

处方记录:是记录病人的档案。

密码修改:用户对自己的密码进行管理。

远程视频:通过本视频,医现可以与患者面对面的进行沟通。

电子处方医生端:电子处方医生端采用下拉式汉化菜单,界面友好,实用性强,设有与电子处方客户端、医药公司管理系统的软件接口,主要功能有:

业务管理:药店患者、就诊中患者、就诊结束等功能。

查询统计:药典查询、中西药方、检查治疗、诊断结果、结果报告、病程记录、费用总计、药店日志查询、门诊工作量查询、医生工作情况统计等功能

病程查看:工具栏、状态栏、病程列表

系统:提供用户及权限设置、用户组别维护、医生用户对照、发药药房设置等功能。

维护管理:治疗管理、药品禁用维护、鉴别诊断维护、诊断代码维护、协定处方维护、体征代码维护、病程记录维护、常用词汇术语维护。

窗口:垂直、水平、平铺、排列。

帮助:帮助、关于。

_、安装调试培训费(软件费的_%)

_、工程费用总预算

四、工程实施进度

以下是实施的具体进度:

&#_____;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硬件改造的安装调试。

&#_____;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编码工作,同时完成操作人员的培训。

&#_____;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系统投入正式运行。

五、技术服务条款

_.质保期内免费软件模块小范围修改、升级。

_.质保期内定期检测、维护硬件、网络设备、软件,保证系统可靠、安全、稳定运行。

_.公司提供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工作站计算机质保二年,终生维护。

_.质保期满后(系统运行期满二年),我公司继续承担系统维护,但要视情况收取费用(不包含硬件更换)。

培训手段:

类别所需时间培训者范围级别

系统运行前半个月药店操作员软件常识

系统运行前半个月会诊中心医生高级系统知识

高级业务软件操作

系统运行中半个月店员、医生现场指导

陪同使用

软件技术维护手段:

级别说明维护手段响应时间

_级日常操作问题、软件理解使用、错误问题处理等_*__全天候电话、电子邮件(值班工程师/技术经理、定期上门检测)即时

_级数据错误、软件升级pc-anywhere网络远程维护_小时

_级软硬件综合故障、服务器系统故障现场维护_小时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6

一、救助原则

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

2救助规范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4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

5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料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局部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2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

4城镇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证对象

年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全额救助。超出局部按4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二次的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30%比例救助,年住院封顶线为8000元。

(二)日常救助

实行定额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临时患慢性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

救助方法:每年发放一次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救助规范100300元,年内每人只能发放1次。救助对象使用救助卡(券)同时应支付所购药品20%自付费用。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三)临时救助

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一般不予救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住院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救助规范不逾越年封顶线的40%

(四)慈善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救助,民政部门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救助顺序

(一)住院救助顺序

救助对象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己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后,救助对象可凭社会平安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己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的政策。

(二)日常救助顺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核查资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三)二次和临时救助顺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形成核查资料,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转诊、急诊、急救料理顺序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救助。

对因急诊、急救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自己先垫付,一周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核救助。

(五)慈善救助顺序

按《省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方法(试行)吉民发〔〕15有关规定操持。

(六)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费用

1外地城镇居民医疗平安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规范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资料目录规范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与各种平安赔付的医疗平安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6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市民政局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的筹集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公益金。

3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它资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贮存,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越5%基金结余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乡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基金料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贮存、管理、支付等业务要全部划入该专户。市民政局分别设立“乡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料理二次和临时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发放。

2住院救助和日常救助资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市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3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住院救助资金、二次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民政局基金支出专户,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市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优惠项目和幅度,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市卫生局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市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对单病种治疗要在最高限价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对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凭身份证明、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和购药,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肌肉注射手续费。住院治疗惯例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费、护理费各减免20%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证等部门要半年开展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组织领导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7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农村药品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以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建设为重点,通过行政监督、技术监督、行政服务、政策导向,积极带动和促进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在两到三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网络,实现我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实现农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由农村药品质量信息员和信息传递渠道构成。我县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触觉灵敏、反应迅速、能够适应并满足我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发展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县、镇、村三级义务监管队伍,延伸药品监管触觉。主要做法是在县人大、政府、纪委、政协等有关部门聘请监督员;聘请卫生院社区卫生科的负责人为药品质量义务协管员;聘请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作风正派、履行职责的零售药店和村卫生站人员为义务信息员,组建起农村药品义务监管网络和队伍,建立属地负责,定期联络的工作机制,广泛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加强农村药品市场整顿、规范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诊所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医疗诊所配备药品,推进分类管理和完善药品购进记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在全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悬挂药品质量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对举报、投诉属实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是由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组成的配送线和农村药店、药品销售点组成的供应点构成。我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目标是以市场为主导,围绕配送线和供应点的建设和规范,保证合法的药品通过合法的渠道和合法的供应点占领农村药品市场,最终实现农村药品供应的合法、科学和广泛覆盖,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拓宽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积极引导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村镇延伸,鼓励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向农村药品供应点配送药品。

2、鼓励在农村开店设点。鼓励单位、个人或证照齐全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下同)开办村级零售药店或开设药品销售专柜。开办村级零售药店的条件是:

从业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级药监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营业员以上资格,经县级药监部门备案,可在行政村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店开设药品销售专柜。

配备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农村开办药店可以经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但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站、个体诊所(不含乡镇、县城所在地)具有初级营业员以上资格,经县药监部门备案,可以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面积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从业人员需经过健康体检,不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三、工作步骤

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从十一月一日起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第三阶段开始受理村级药店申请、备案阶段,时间为12月1日至10日。鼓励单位、个人或证照齐全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行政村开办零售药店或开设药品销售专柜,受理申请并办理备案登记。

农村“两网”建设,要把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和申请备案贯穿于全过程。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开展农村“两网”建设,着力解决我县长期以来农村药品监督力量薄弱,药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和农民用药难的问题,集中体现了我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脚踏实地地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

2、成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由曾杰荣局长任组长、张秋明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股内),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联系、沟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对“两网”建设工作的支持。向县政府汇报省市“两网”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关于在我县农村开展药品“两网”建设的意见》,并请县政府把该《意见》印发至县直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以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8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 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7%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3?4%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9

一、药品研制环节

(一)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药品注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以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化学药品第5、6类申请和中药第8、9类申请和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为重点,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严厉查处一类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有投诉举报、审批中发现有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资料,进行检查和抽查。

3、严格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审批要求。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及其他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

(二)工作措施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辖区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对20*年1月1日至20*年5月31日间经省局受理上报国家局的药品注册申请和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国家局批准生产的品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截止时间20*年12月31日),要求其重新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认,发现有违规问题的注册申请应立即撤回。对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自纠确认无问题的注册申请行抽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2、加强药品注册现场考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的要求,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注册申请,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的规定,全面细致地进行逐项核查。

3、清理和规范药品批准文号。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批准文号重新普查登记工作,进一步摸清药品品种底数。

4、开展医疗器械清查工作。一要认真清理整顿已注册的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对辖区内已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一次认真的现场核查,市局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国家局分类界定文件对已注册的一类产品进行清理,对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高类低划注册的产品进行清理纠正。二要清理已注册不符合新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密切关注医疗器械标准化信息,对新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应认真抓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已注册的产品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达到新标准的指标要求,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应予以清理。三要核查产品注册登记表、说明书、产品标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产品注册登记表、说明书、产品标识的内容。

(三)组织实施

1、在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向市局上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秩序的具体实施方案。

2、在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20*年9月,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专项工作(已基本完成);20*年9至11月迎接国家局组织对在审品种的抽查工作正在进行;全面启动医疗器械注册清理工作;20*年10至11月,开展药品批准文号的核查工作正在进行;20*年1月启动药品再注册工作。省局和市局将适时对各地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3.在总结阶段,20*年6月,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秩序工作总结报市局。

二、药品生产环节

(一)工作重点

1、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情况。重点检查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多组分化药品生产企业、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近期有群众举报的生产企业。

2、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情况。重点检查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的配制单位以及近期有群众举报的配制单位。

3、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严格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高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切实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二)工作措施

1、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动态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市已通过药品GMP认真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通过跟踪检查、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以下环节和内容: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成品处理等职责;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3)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确定原则;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接受委托方的选择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4)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应齐全、完整。

(5)物料管理: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6)生产管理:所有药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应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8)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9)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状况。

(10)曾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2、把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与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强化对企业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和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全面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应重点查其产品出厂检验设施是否齐全,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对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原材料、产品出厂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检测项目不全、重点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等不良行为,责令限时整改,并做好整改的复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组织实施

1.在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向市局上报整顿和规范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生产秩序的具体方案。列出本辖区重点检查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名单,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

2、在组织实施阶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的分工要求,结合20*年、20*年药品GM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情况开展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检查,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在总结阶段,20*年6月,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工作总结报市局

三、药品流通环节

(一)工作重点

1、加强跟踪检查和重点监管。对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强化对疫苗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

2、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违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对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整、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出租(借)柜台、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3、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现场审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

4、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举报多和存在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

5、加快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二)工作措施

1、实施GSP认证跟踪检查滚动计划,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体系保持完整、有效。

(1)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今年对药品零售药店跟踪检查计划,年内对县以上零售药店跟踪检查面达到40-45%。20*年底前全面完成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按跟踪检查时间规定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2)对已通过认证的新开办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突出检查对药学人员到位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设施设备及GSP认证整改落实等情况,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确保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不降低。

(3)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有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关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以及企业变更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放松管理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认证要求的,收回认证证书。

2、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

深入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饮片行为。开展疫苗流通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输、贮藏条件以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停业整改。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疫苗行为,严肃查处疫苗制假、售假案件。开展橡胶产品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橡胶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投放市场是否合法;委托生产相关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明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与产品注册界定内容一致;进口产品是否使用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识。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纠正标识不用中文、不标注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符合要求、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问题。

3、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一要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全面开展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有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出租(借)柜台行为,以及采购渠道、购销凭证是否合法等,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行为。对企业自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重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依法收回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要结合诚信建设,推进日常监管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开展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完成药品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初步建立流通领域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同时通过开展药品质量诚信店评选和创建诚信一条街等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经营和质量责任意识,规范药品经营。

4、强化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一要做好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现场审查活动。核实申请企业的人员与机构、场地及环境、管理制度等情况的符合性和真实性。二要重点对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植入、介入材料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注册证产品和从非法渠道道入医疗器械的行为;对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管理混乱的现象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经营地址、仓储场所、质量管理人员等许可事项变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5、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紧密结合,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紧密结合。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工作,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深入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设置药柜,销售质量有保证、农民用得起的常用药品;大力开展对乡村药品经营者的培训;加强对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三)组织实施

1、在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并向市局上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具体实施方案。

2.在组织实施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20*年10月至11月,组织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各涉药单位自查整改情况的检查;整改不力的,检查发现后严肃处理;顶风销售假劣药品的,依法从重处罚。20*年11月至20*年5月,组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以及乡镇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对零售药店和各类诊所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20*年以来有群众举报,监督抽验有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重,以及GSP认证满24个月后未跟踪检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市局将适时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3、在总结阶段,20*年6月,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总结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各级药品监管局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执行本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在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牵头工作,与发展改革、卫生、工商、公安、监察、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牵头组织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宣传组织工作,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共同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纪律

在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售假劣药品、违规生产和经营、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决不手软,狠狠打击;对那些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严查到底,严厉惩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跨省(区、市)的重大案件,要及时逐级报告至省局,强化执法监督和层级监督,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行为,坚决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政令畅通。对、、、索贿受贿的监管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在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明确,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制订具体的逐级考核办法,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专项行动抓出实效。市局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企业的跟踪检查力度,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工作情况开展联合督查。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10

今年,我们根据省局和市局年初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的战略目标,积极开拓进取,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在规范广告行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商标管理工作

1、加强商标法规宣传,大力发展新注册商标。深入贯彻学习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县、市都相继开展了商标法规的培训。11月份我们组织各县、市局,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股长14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商标广告法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商标执法人员能够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并准确地执行。今年是商标法实施二十周年,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市局专门召开市直著名商标企业座谈会,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宣传《商标法》,据统计全市共出动宣传车100多台次,张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多份,培训有关人员500多人次,通过这些活动使《商标法》深入人心。在宣传的同时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我们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服务,为他们讲解商标申请的有关商标注册方面的知识,帮助查询商标230余次,并为他们申请商标提出好的建议。在我们的帮助下在14类和35类一次注册了8件商标。另外我们还开展了闲置商标的转让、续展工作。如:“雪尔”冰柜、“鸳鸯床单”、“荆江”热水瓶、“落风”毛巾、“兰箭”汗衫等老商标已做好了转让、续展工作。今年我市共申请注册商标127件,商标续展、转让、变名、变址15余件。

2、加强对专卖店的监管,开展了商标印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专卖店的登记、发证、监管下放后,监管工作卓有成效,特别是江陵县局今年才开始对专卖店进行规范管理,目前专卖店已发展到22家,其中共登记规范12家,正在申办之中的有8家,责令拆除的有2家。沙市分局指导督促工商所加强对专卖店监管工作,新发展专卖店5家,通过监管使专卖店资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我市于5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了商标印制专项整治工作。据统计,全市共检查印制单位153户,其中,无照非法从事印刷12户,超核定经营范围的8户,个人从事装璜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46户,无承印验证、登记等5项制度的35户,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3户,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5户,查处印刷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的4户(1200件),共收缴商标标识__30件,立案查处8件,罚没款32500元,责令整改29户。

3、努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积极争创驰名商标。我们上报省局确定的2家驰名商标联系点:即湖北省白云边酒厂和湖北省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点确定以后,我们经常与其保持联系,认真做好帮扶工作,并为企业建立了商标档案。为营造“重商标、创品牌、增效益、兴湖北”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我们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产品展销会。对市直的9家著名商标企业,我们深入企业上门服务,为这次参展工作做准备。我们于10月2日组织了全市9家企业参加展销会。通过这次展销,企业的商标得到了良好的宣传,企业反映良好。

4、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省工商局鄂工商商广〔20__〕89号文件《关于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8、9月份对生产型企业、印刷企业、大型商尝小商品市尝商业网点以及饭店、旅游、房地产等服务行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据统计,共检查企业763户,大型商场100个,小商品市场328个,商业网点858个,其他场所418个。我们发现有6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10件,责令整改2户,立案查处4件。如监利县工商局在检查监利县李宁专卖店时,发现该店广告牌、广告宣传画均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徽记,擅自设立横式广告牌13块,竖式广告画6幅,悬挂式广告牌2块。通过此次执法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奥林匹克的标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向社会宣传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二、广告管理工作

1、进一步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年检工作。3至4月份,对我市118户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年检。其中广告公司86户,媒介单位25户,其他单位7户;广告经营额6706万元,广告业务人员1241人,广告审查员76人。广告专业人员129人,在本次年检中,通过年检的101户,限期整改11户,核销6户。年检共查处各种广告违法案件32件,罚款4.2万元。

2、开展了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文件要求,4月初我们开展了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工作,各县、市局都与卫生部门成立了医疗广告领导小组,明确了医疗广告整治的目标和内容。通过医疗整治,较好的净化了我市医疗广告市常截止目前,已责令停止违法医疗广告126条,立案查处11件,限期整改40条,罚款2.7万元。

3、开展了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工作。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禁止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对全市药品广告进行了一次整治。此次药品广告整治工作全市共出检查人数300多/次,检查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120多家、检查药品广告900多条。这次共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120户,检查药品广告900条,其中违法药品广告62条,违法率6.88%。全市共责令停止违法药品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28条,限期整改21条,行政告诫10户,立案查处10户,罚没金额4.5万元。通过整治,有效制止违法药品广告。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药品广告行为。

4、加强了日常广告监督管理和各种广告登记备案工作。全年共登记备案广告93次。同时,加强了户外广告管理工作,5月份市局专门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了一次清理,通过清理,发现未登记户外广告48块,对这些未登记的广告已要求市直各分局、工商所进行查处。据统计,全年共登记户外广告236块,临时性广告171次,店堂广告2314次。以上这些广告的登记基本上做到了有登记台帐和档案规范化管理。

5、继续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今年,我们在4月份对荆州电视台、荆州报社、荆州广播电台进行了全程监测,在监测时间内对3家媒体的342条广告进行了监测,其中涉嫌违法广告28条,涉嫌违法率为6.72%,分别向荆州电视台、荆州报社提出警示通告,共责令停止刊播违法广告18条,整改7条,限期到工商局备案的33条;在5月份我们又对公安报、松滋报、洪湖日报、监利日报和石首日报进行了抽样监测,在监测时间内对上述5家媒体的194条,广告进行了监测,其中医疗广告34条中涉嫌违法医疗广告6条,涉嫌违法率为17.6%。各县、市对这些违法广告均进行了整改。9月份,我们对荆州电视台的精彩、新闻、公共等三个频道进行了全程监测,共监测广告190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3条,涉嫌违法率为6.8%,对广告情节严重的市五医、市胸科医院的乙肝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广告监测,使我市的违法媒介广告得到有效控制。

6、烟草广告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

根据省局鄂工商商广〔20__〕90号文件,我局在收到通知后,迅速下发各县、市局及市直各分局,并安排布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草广告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内全市共检查烟草广告56条,其中有3条违规;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89起,其中9起未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已责令其补办了有关手续。

7、开展了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专项整治。今年我市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秩序,于10月至11月对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共抽查广告236条,其中保健品118条,房地产28条,化妆品90条。责令停止25条,限期整改19条,行政告诫7条,立案查处11件,罚款5.8万元,共出动人数516人/次。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了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也使我市的广告市场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8、积极扶持广告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为了使我市的广告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我们专门组织我市五家广告经营单位参加了今年十月在南京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广告节,并报送了10多幅作品参赛,通过参加广告节活动,促进了我市广告业的发展。今年共向省局报送12件公益广告作品参加全省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同时我们在电视、报纸上都加强了公益广告宣传,特别是大型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据统计,全市共公益广告牌2342块,大型路牌6块。由于我市的公益广告牌制作精美了内容丰富,已形成了荆州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商标广告案件查处工作。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11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年来,我们中心一直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我们们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x届x次全会和市委x届x次全会精神,使自己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开拓了思路,增强了科学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我们始终注重学习各类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履行职责情况

坚持参加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组织中心职工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考试,并要求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明确目标任务,使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明确中心干部职工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工作原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纪律性,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同时积极组织中心职工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在单位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达到了集聚力量、凝聚人心、激发工作热情之目的。

三、业务工作情况

(一)、扩面基本情况分析

我们县根据市医保中心的总体部署,积极、稳步推进扩面工作。截止2009年12月,我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9424人,比上年的8,521人增加了903人,增幅达10.60%。2009年实际参保人员中,在职人员为7584人,退休人员为1840人,分别占参保人员总人数的80.48%、19.52%,在职与退休之比约为4:1。与2007年相比,退休人数增加356人,增幅达24.02%;在职人数增加547人,增幅达7.76%。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全县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目标。

全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2009年,共征收医疗保险费1552.2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744.36万元,个人帐户基金807.84万元。核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帐744人次,申报住院医疗费434.9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276,54万元,统筹支付比例63.58%,个人自付36.42%;支付个人帐户83346人次,计575.9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2682.36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916.02万元,个人帐户基金结余766.34万元。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统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

2009年我们中心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县18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家定点药店总共70次601人次的检查。

1、检查方法、手段及效果

(1)、参保人员身份和就医行为检查

对正在住院的参保患者进行突击检查,防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对已经出院的参保患者通过调查、走访、核实所报相关报销票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检查

根据对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保存的处方、病历、检查、化验和治疗单据记录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是否一致。根据计算机监控与检查人员突击检查相结合,购药记录检查定点药店费用的真实性。

一年来,在人劳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医保中心其他职工的配合下,我们中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与中心职工共同努力,各项工作成效显著,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按照县委的要求,现将本中心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述职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年来,我们中心一直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我们们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x届x次全会和市委x届x次全会精神,使自己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开拓了思路,增强了科学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我们始终注重学习各类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履行职责情况

坚持参加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组织中心职工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考试,并要求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明确目标任务,使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明确中心干部职工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工作原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纪律性,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同时积极组织中心职工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在单位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达到了集聚力量、凝聚人心、激发工作热情之目的。

三、业务工作情况

(一)、扩面基本情况分析

我们县根据市医保中心的总体部署,积极、稳步推进扩面工作。截止2009年12月,我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9424人,比上年的8,521人增加了903人,增幅达10.60%。2009年实际参保人员中,在职人员为7584人,退休人员为1840人,分别占参保人员总人数的80.48%、19.52%,在职与退休之比约为4:1。与2007年相比,退休人数增加356人,增幅达24.02%;在职人数增加547人,增幅达7.76%。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全县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目标。

全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2009年,共征收医疗保险费1552.2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744.36万元,个人帐户基金807.84万元。核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帐744人次,申报住院医疗费434.9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276,54万元,统筹支付比例63.58%,个人自付36.42%;支付个人帐户83346人次,计575.9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2682.36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916.02万元,个人帐户基金结余766.34万元。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统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

2009年我们中心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县18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家定点药店总共70次601人次的检查。

1、检查方法、手段及效果

(1)、参保人员身份和就医行为检查

对正在住院的参保患者进行突击检查,防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对已经出院的参保患者通过调查、走访、核实所报相关报销票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范文12

皮肤病因致病因素多,发病原因多,很难治愈,很多患者不得不借助激素类药物。净肤堂皮肤病研究所从长白山脚下一间不起眼的小店起步,从2007年至今,在全国拥有600多家连锁机构,治愈患者无数,凭借的正是自主研发拥有多项国家专利的中药和治疗方法,牛皮癣、银屑病、皮炎、湿疹等顽固性皮肤病,药到病除。

净肤堂专注于皮肤健康研究多年,集科研、生产、经营、销售一体,依托长白山丰富的中药资源,开发出净肤丸,净肤茶,银屑霜,敏清,载液抗菌器等40多种专利产品,50多款纯中药制剂,总结出 “口服+外用+营养+护理” 的最新四联净血疗法。

净肤堂的中药配以四联净血疗法,彻底颠覆长期以来治疗皮肤病依赖激素药物的做法,也正因如此,净肤堂在业界发展可谓神速,广受好评。

净肤堂治疗皮肤病,用药3分钟,患者就会有清爽感觉,胀痛痒等症状缓解,1-3天症状消失,皮屑从患部开始软化、脱落。用药7天后,皮肤细胞活性被激活,患部开始有蚁爬感,血运开始恢复正常。用药15天后,皮肤真皮层生成新皮质细胞,皮肤弹性开始增加,溃烂面结痂、红斑面积减少,高出皮肤部分开始变平。用药一疗程,轻度患者表皮不再脱落,癣痂脱落,基本恢复正常,重度患者高出皮肤部分基本变平,开始恢复正常皮肤。用药3-6个疗程,皮肤完美如初。

净肤堂为何发展如此神速?和净肤堂合作有何优势?为此,记者采访了净肤堂皮肤病研究所创始人贾树民先生。

记者:贾总,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净肤堂的情况。

贾总:有句话叫“药材好,药才好!”我们是从长白山脚下第一家机构起步,目前在长春市内就有40多连锁机构,全国有600多家,靠的就是医者的仁心和仁术。净肤堂有今天的成绩,和严把质量关是分不开的。我们从原料源头开始把关,每个环节都层层检验和筛选,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以才有了卓尔不凡的效果。

记者:如果我们的读者想和您合作,可大家都知道医疗相关的证照不好办,这方面怎么办呢?

贾总:的确是这样。想开设类似的医疗结构,最难就是证照办理,而和我们合作,这个难题我们负责解决。现在全国各省份基本上都有我们的连锁机构,绝大多数都是加盟后总部免费给办理医疗证件。具体来说,就是和我们加盟后,我们分为普通加盟商和贵宾加盟商。普通加盟商,我们总部派外联部去加盟商的当地给办理代有医疗字样的证件,比如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贵宾加盟商,我们总部免费给办理皮肤病研究所,这样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就更权威了。

记者:我们的读者可能不是医学专业的,能和您合作吗?

贾总:当然可以。净肤堂专注于皮肤健康研究多年,集科研、生产、经营、销售一体,不仅有科研团队,也有营销队伍。8年时间,我们已经积累了一整套的运营经验,里面详细的介绍了5A营销模式。加盟商和我们签约以后,会到直营店学习,店里的主任会手把手的教。不懂的问题,加盟商可以随便问,一直教会为止。经过我们的培训,加盟商很快就能起步,再加上我们的产品效果出众,所以都很赚钱。

记者:加盟商还会获得哪方面的保障呢?

贾总:先说产品,我们注册了“中全”和“净肤堂”商标,同时申请多项专利,为加盟商的发展保驾护航。

再说服务,我们研究所实力非常的雄厚,加盟商到长春考察,只要给我们打个电话,总部就会派奔驰车去接,我们有4台奔驰。到总部考察后,我们负责吃饭和住宿,不用加盟商花钱,让加盟商来总部考察无后顾之忧。

此外,我们每年都会举办全国加盟商表彰交流大会,会议现场优秀加盟商会现场销售经验演讲比赛,获奖者会有几千到几万不等的奖励。

记者:净肤堂在全国都有店,那么关于区域市场保护是怎样做的呢?加盟商如果挣钱之后乱开店,那市场不就乱了吗?

贾总:这个问题我们早期发展的时候就已经解决了,而且这么多年来看,效果还是很好的。加盟商在和我们合作时,总部会收取市场保证金5000元。如果有加盟商乱开店的,冲击到其他加盟商的市场,那受损失的加盟商可以向总部反馈,总部会扣除乱开店的加盟商保证金,并补偿给受影响加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