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

时间:2022-07-19 00:50:23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1

公司行政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一

这个月的15号到今天我来到公司上班也一星期了,学习了不少以前做文员里外的知识,比起来这个职位规范很多工作中,我一直虚心求教,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工作

下面是这一星期以来的工作小结:

1.落实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每天实事求是地统计考勤,没出勤的人员要询问原因做好记录。月初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制定打卡统计表。月底要写新的考勤卡。早晨上RTX检查各个部门人员是否到齐,没到齐要打电话询问。未来的每周要去其他三个子公司检查卫生、胸卡和考勤卡,抽查电脑,检查完成要填写《行为规范考核表》和《行政检查计划表》。

2.熟悉人事档案

几天前进进带我们大概的讲解了各个合同和证书的归纳以及都是干什么用的,虽然不一定全部会背,但大概有个了解、清楚内容和摆放位置。

3、接受新简历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人事部在有针对性地、合理地进行了员工招聘工作。认真的对待每一份应聘者简历做好登记,传给主任进行筛选,安排面试时间,电话一一通知,对每一位有机会前来面试的应聘者报以最热情的对待,为公司领导进一步择优录用新职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其他行政工作

行政工作是繁琐的,小到打扫领导办公室卫生、会议室卫生、上下班开门锁门、复印、扫描、传真、订餐、发快件、印制名片、续订网站、各部门的耗材和领用登记、采购办公用品大到新员工培训、保管公司印章、合同各个证件以及和其他公司的合作书、办理员工的社保和停保、其他部门领导的租房合同及对其领用情况进行备案等等一切为大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是对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如何化繁为简而又能保证万无一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换得最高的效率,这已经不单纯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了,对行政工作人员也同时适用。

总的来说行政助理这个职位事情很随机,说多也不多,说少也不少,总是在一点一滴的积累起来,不像其他员工每天完成工作量就行,往往都是些琐事,需要不时的用笔记下,烦的神比较多,因为公司从里到外大大小小的事都要负责,即使不需要你负责也要知道怎么回事。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努力,领导也多多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及时改正!

公司行政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二

白驹过隙,时光飞逝,短暂而充实的试用期就在这阳光明媚的初夏结束了。回想我刚来公司的场景,仿佛就在昨天。当时的我刚从大学毕业,面对新的工作、新的环境懵懂无知却满腔热血。然而在公司领导这几个月来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海纳百川的包容下,在同事们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和温暖活泼的公司氛围的带动影响下,再加上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学习,我顺利地完成了试用期工作任务并收获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下面,我简要汇报下我试用期的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我的试用期工作大致可分为行政工作和风控工作两部分。

一、 行政工作。

试用期前半段,我主要参与了公司的行政工作。我很荣幸地与同事们全程经历了公司从筹备到注册开业的全部过程。

在公司筹备期间,我曾仔细校对整理过开业申报材料;协助领导召开201x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配合集合公司开展了两次公司招聘;参与了两次南京培训;协助领导解决了公司装修的遗留问题;并积极参与了公司开业典礼的筹备工作。

公司开业后,我主要参与了办公用品购置、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公司行政制度初步建立以及召开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的工作。

二、 风控工作。

我从行政岗调到风控岗也已一月有余。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按照公司规定,我已基本把开业时期遗留的合同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好,公司合同档案库初具雏形。如今新的业务资料,也能做到及时归档整理。

业务方面,对于我来说完全是一个新的领域。郭经理也带我走访了一些企业,我从中获益匪浅。但我深感自己金融知识以及工作经验的匮乏,所以我也不断督促自己继续学习,希望能尽快胜任风险控制这个岗位。

试用期的结束,对我来说是这个阶段的终点,也是下一个阶段的起点。正是因为这个不可或缺的试用期经历,让我更加看清了自己的实力,摆正心态,虚心学习,积极工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坚持积极严谨的工作态度、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让自己从一个雄心壮志却处处碰壁的大学生迅速成长为一个工作负责、业务娴熟的好员工。

最后,我要感谢公司给我提供了这个平台和锻炼自己的机会,给了我人生新的起点,感谢所有领导的培育和关怀,谢谢你们。我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请相信我、考核我,谢谢。

公司行政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三

加入贵公司已经两个月了,任行政助理一职,虽然之前有过一些相关的工作经验,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很多事情都是跟想象的不一样。

两个月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这两个月里,我在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这两个月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公司行政助理的主要是协助行政经理做好行政工作。我认为行政工作比较琐碎,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琐碎的、不起眼的事务,而这些事务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短时间内熟悉了本职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完成本职工作。

在这两个月中,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的目标,积极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1)办公明细等电子文档的更新和调整,以方便自己开展工作;

(2)工作区域的卫生管理及执行;

(3)协助行政经理做好了各类文件、通知的修改、公布、下发等工作,并按具体整理的文件类别整理好放入文件夹内,以便查阅;

(4)公司车辆的违章及用车情况的管理;

(5)协助好行政经理做好公司的人事工作:招聘,新员工入职的手续及物品发放工作,和各项安排;分类整理公司人员请假、辞职、工作方面的资料,便于人员的合理安排及月末的考勤工作;

(6)每星期对考勤进行统计、公布,每月准时上缴员工考勤情况;

(7)办公耗材及办公室及后勤用品的申购以及领取工作;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2

范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机会到西安立丰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工作,行政人员转正申请。我于20XX年7月9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现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特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现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以汇报总结。

自入职为立丰公司的一名员工起,就一直本着学习的态度尽我所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公司、为自己做出最好的成绩。

在试用期间,我认真及时的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的向同事学习请教,积极沟通,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希望能够尽早的独当一面, 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期间难免出现一些小差错需领导指正,但这些经历让也我不断的成熟,之后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也考虑的更加全面,杜绝以后类似失误 的发生。

行政这一职务是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记得刚到公司的时候,对公司的一切都感到新奇,自信十足,对新的工作充满了热情,坚信自己 可以作好行政工作,经过3个月的工作与学习,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下,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对自己的 岗位及工作职责有了新的认可。同时也让我感觉到自己的工作水平得到了大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对于公司的行政工作有了更深入地认识。行政工作是涉及到公司内部 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沟通和协调,现在我已能够处理好本职位的日常工作及领导所交代的工作。

针对自己,一定严格要求,从小事做起,逐步前行。使工作和学习融为一体,积极争取每一次学习机会,培养自己的工作协调能力,提高应有的职业道德,不断进龋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同时也希望领导能批准我的转正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2: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感谢公司给我提供汽车销售顾问一职的工作锻炼机会,感谢这三个月以来公司领导及同事在工作和生活上对我关心和照顾。通过这次机会我对自己所学的一些专 业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使我感觉到自己所学的强弱所在。经过三个多月的学习与工作,我对自己的工作认真思考并记录下来,以作为自己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 结,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我的工作,请领导审查并给予同意我的转正申请。

20XX年3月1日我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三个月试用期已满,在岗试用期间,我在销售部学习工作。汽车销售是我以前未曾接触过的,在销售部领导的耐 心指导和同事热心帮助下,我很快熟悉了汽车销售的规范操作流程。其中我掌握了各车型的报价组成,汽车销售的流程、了解汽车行业相应的政策、法规、制 度...

在销售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日常工作;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 贡献。当然,刚进入销售部门,业务水平和销售经验上难免会有些不足,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销售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悉心的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 中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三个月学习,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承担一般车辆销售业务,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争做一个优秀的汽车销售顾问。

在此我申请转正,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和销售业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3: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20XX年7月12日进入公司,在20XX年10月11日试用期结束,外贸转正申请。根据公司的需要我在媒介部三个月的工作时间里,在入职引导人和领 导、同事的帮助下,从熟悉开始逐渐可以熟练处理媒介部的相关工作,包括配合媒介经理维护现有客户群、努力开发新客户完成业务指标、跟催客户每个月的订单及 付款、及时处理节目变更及错漏播等事宜。

本人在工作中充满热情,通过目标管理完成每一时期的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总结积累工作经验,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在工作中,和同事关系融洽,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试用员工在工作满三个月合格后,可以申请转为正式员工。因此,我特此向公司领导申请,希望能够根据我在试用期的能力表现、工作态度批准我转为正式员工。

转正之后,我将继续努力完成公司安排给我的工作任务,努力使自己能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一番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3

一、安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现状

安徽在全国属于较早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尝试的省份。早在2008年10月,安徽省政府就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文件,开始在全省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首部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严格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管理及规范运作,明确了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推进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稳健开展。

央行《2011年1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其中,安徽217家,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数量居中部省份首位,在全国也位居前列。

1、业务运行情况

安徽省已开业的21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2015人,实收资本总额109.88亿元,平均每家506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的有20家,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95家。从分布区域上看,全省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集中在合肥、芜湖、六安、滁州、宣城、巢湖、马鞍山,其中合肥43家,芜湖26家。

2011年1月底,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123.3亿元,比年初新增72.9亿元,增长144.6%,远远高于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24%的平均增速,其中,2010年累计发放各类贷款2.8万笔,累计发放金额292.2亿元。按五级分类,正常贷款余额115.9万元,占比达93.99%。

从贷款投向上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市区占比56.96%、县域占比43.04%。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是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投放对象,这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近九成。

从贷款担保方式上看,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方式上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占全部贷款的66%),如要求借款人提供重点企业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公务员担保等方式;其次是抵押担保方式,占比16%。

从贷款期限结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所发放的贷款基本上在1年期以内,资金周转速度快。目前,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约为4次,最高达17次。

从经营情况上看,2010年全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财务收入12.14亿元,财务支出5.3亿元,税后利润5.27亿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应提取数2.38亿元,实际提取数2.72亿元。

2、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2-200名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股东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一般为10人左右,主要发起人一般都是各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

人员及组织架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一般都是聘任的银行的管理人员担任,人员来源多是当地商业银行的信贷从业人员跳槽和内退的老员工,这些人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较为成熟的信贷流程和相关的制度,基本上做到了经营管理上有章可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操作风险。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两室(董事长室、总经理室)、三部(业务部、风险部、财务部),从组织结构上实行内外制约和岗位制约,保证经营决策分离、审贷分离。

资金来源。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自有资金,即发起人投入的经过验证的合法自有资金;二是接受的捐赠资金,即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无偿资金;三是来源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调研了解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资本规模较小,且融资比例低、渠道窄等资金短缺的发展瓶颈问题。

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开放,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以“小额、分散”的原则,其服务对象大多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对资金需求紧迫、贷款期限短的客户,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操作灵活、贷款期限短,客户的融资成本绝对值并不是很高,同时又满足了其资金周转的需求;第二类是达不到商业银行授信条件的低端客户,如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村企业、个体户、农户等等;第三类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为股东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

3、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并建立了三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工作,三个层级分别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金融办、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统一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行业自律组织。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由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经省金融办、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09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旨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的有机补充,能够为“三农”与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但同时经营中面临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贷款期限结构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对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是重要的,对金融企业尤为重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是只贷不存,并且其资本绝大部分用于放贷,如果贷款期限配置不当,或在某一时期集中性的难以收回,就容易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二是融资担保方式存在隐性风险。根据我行已发放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统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采取主要股东保证的担保方式,但其主要股东如同时在银行有信用,即相当于变相的对股东发放信用贷款。

三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文件中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两个途径,由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门槛较高,因此并非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能成功地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所需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为主。

三、银贷合作综合效益初探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内部治理、业务运作模式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中,但近两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已成为市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面对这片“蓝海”领域,省内各家银行陆续开展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甚至已有部分银行开始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推动了银贷业务的深入合作,同时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收益。

1、直接效益

一是融资业务收益。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本行信贷条件的基础上可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并结合资金成本、风险程度、当地同业市场利率水平、综合业务合作等因素,确定其贷款利率。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银行按基准利率基础进行上浮。

二是资金归集收益。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数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按平均4500万元的资本金计算,加上银行融资的50%,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量将达到150亿元左右的规模。通过提供资金清算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行的日常头寸将形成规模可观的营运资金,该部分资金在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和借款人账户间形成资金内循环。

三是综合效益。银行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中,可重点突出系统、技术、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以技术力量、管理能力、智力支持等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依附度,通过提供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技术支撑、资金清算、业务培训、理财、银行卡、电子银行等综合金融服务,抓住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营销,提高综合业务收益。

2、间接效益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巩固和拓展优质客户群体。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是各地政府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挑选的。这些发起人,特别是主发起人单位,基本都是我行各支行所在地的优质企业,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单位是一个优质客户群体。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实质上是我行对优质客户群体的进一步维护与合作,是我行对优质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的及时响应。借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我行可以进而营销其股东的基本账户,并向其推介我行金融产品。

同时,银行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借助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延伸。特别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办理存款业务。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将其建设成向其借款人提供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在账户管理、系统维护、代收代付、资金结算等方面提高合作贡献度;同时,有利于银行了解客户信息,及时发现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为培养优质客户提供后续资源。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4

论文关键词:近代 司法制度 改革 论文摘要: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本文主要考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探讨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历史启示。 一、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近代化之进程 中国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确立了君主制。从秦朝开始,又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直到清朝灭亡,这种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000多年。在这种政体下,皇帝的“金口玉言”即为法律;而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各级行政官吏兼办司法案件。中国的法律在世界法律中也自成系统,俗称“中华法系”。这种状况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的隆隆炮声而日渐改变。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外国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通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制度一方面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践踏,但另一方面,它也使近代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开始引入中国,从而给传统的司法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等发起戊戌变法运动,以图变法强国,无奈以失败告终。然而,它却揭开了变法的序幕,中华法系大一统的局面也难以为继。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等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廷下诏:“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从而揭开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序幕。 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着手进行官制改革。拟定的新官制称:“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立法当属议院……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合之皆为政府……。司法之权,则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政府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在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下,清廷开始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下谕,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6年底在京师设立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城谳局,形成四级三审制度。1907年开始,又仿照日本法院体制决定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将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此外,各省的按察使改为提法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至此,中国近现代司法机关体系初步确立。 同时,清政府还先后仿照德、法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开始参照德国置于法部,后来仿照法国,尤其是日本的体制,将总检察厅置于大理院内,实行审检合署。它一改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兼掌监察和审判职能的旧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专司法律监督之责,建立了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离的近代司法制度。 清政府还初步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等。如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旧法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在审判制度方面,规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由于清王朝很快就覆灭了,因此清末的司法改革的成果很多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甚至连形式意义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司法机构也未来得及完全建立起来。另外,我们也看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只是以皇权和纲常礼教为依归,在清末皇权统治和君主专制没有崩溃,封建传统法律文化尚未荡涤的背景下,以自由、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近代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在中国有所建树的。例如,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就因受到礼教派的责难被搁置不用。此外,清末修律、进行司法变革的直接动因是要西方列强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收回中国的司法主权,但这一目的远未实现。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府,以极大的热情、百倍的努力进行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其中,在批判与改革封建旧司法制度,建立近代新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展。 首先,以约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并开始仿照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多次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 在所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以根本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这是中国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对司法独立原则作出的最早宣告。 为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了一个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最高法院相鼎立的中央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为法院。另设立司法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显然,这里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比清末更为完备。 其次,采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司法原则,积极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南京临时政府推行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针对清朝官吏苛暴残酷“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的严刑拷打、淫刑逼供的司法恶习,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并规定“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若有不肖官司,违令刑讯,必绳之以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之身,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为厉行法治主义,南京临时政府强调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除“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外,“须公开之”,审判时允许民人旁听。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南京临时政府还积极推动律师制度的建立。1912年3月,孙中山在《律师法草案》上批文指出:“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推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律师制度的推行无疑确认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它是辛亥革命胜利的产物,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结晶,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移植外国先进法制的积极结果,代表了中国旧的传统司法制度的解体及近代新的司法制度的开创与发展,是20世纪初叶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篇章。 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政治上反动,但对辛亥革命以来的司法改革的成果并不敢公然违背,因此,中国司法近代化的进程仍在继续。到国民党失败前夕,近代司法制度已基本确立。主要表现在: 1、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被打破,独立的司法体制初步确立。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代表了西方式的三权分立的制度模式在中国的最初实践。但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革命成果为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窃取。1914年颁布的《袁记约法》则实际上取消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将三权归于行政权,行政权又归于大总统,表面存在的权力制衡由此而失去意义。司法权由大总统任命的法官组织法院行使,无异于大总统的一个下属机关。但就整个北洋时期而言,司法与行政相分离的趋势仍在继续。如徐世昌总统1919年4月17日以“各省议会对于司法官吏时有咨请查办之举”,即令重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勿相侵越”。次年2月14日,又下令禁止地方长官干涉司法,称“嗣后各省军民长官,凡关于司法事物除有法令明文规定外,均应恪守权限,勿滋凌越”。1928年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体制的设计和运行是以孙中山“权能分治”、“五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为指导的。1929年《训政纲领草案》规定:“治权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1931年《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左列五院独立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一、行政院;二、立法院;三、司法院;四、考试院;五、监察院。”其中,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握司法审判之职权。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虽对训政时期的国家权力关系作了局部调整,但五权分立的基本格局仍然保持不变。 2、实行审、检分离,建立独立的检察制度 北洋政府的司法体制沿用清末制度,设司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宜;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负责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各审判厅内也相应地设立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公诉和监督判决执行的权力,对有关社会公益及风化的民事案件,以国家代表身份参加,此与西方检察机关的职责大致相同。国民党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检察机关置于法院中。《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最高法院内设检察署,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检察长;地方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处,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首席检察官。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以及其他法令所规定职务的执行。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和检察署均受司法院的监督。这样,近代独立的检察制度基本建立。 3、法院及法官独立审判的地位得到法律的保障 司法独立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行《临时约法》已基本确立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民初对“宋教仁案”的审理应该说是中国近代法院独立断案的一个代表。1922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仍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临时约法》“司法独立”的精神,规定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重申“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任何人不得干涉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3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80条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第81条规定:“法官非受刑罚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解俸。”1947年把《草案》第80条修订为“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条增加了“法官为终身职”一句。此外,无论是北洋军阀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都在法律中对法官的人身、职业及工资,以及司法官的选拔、任命、惩戒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提供法律保障。从总体上看,民国时期法官独立审判及其法律地位的保障在形式上规定得相当严密。 4、律师制度得到肯定并逐步推行 由于临时政府存在时间短暂,律师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被认为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它对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簿、律师职务、律师义务、律师公会及对律师的惩戒等皆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同年,北洋政府又公布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次年12月27日又颁布了《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它们从不同角度对有关律师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从而初步建立了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建设很快,律师队伍人数也迅速扩大。1937年仅上海一地,在律师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就达1376人。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5、法官的选拔与培训开始制度化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提出要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并颁布法令以规范法官的任用资格。1913年2月,北洋政府公布《甄拔司法人员规则》,规定:只有在国内外大学、法政专业学校修习法律三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或在外国速成学习法政一年以上获毕业文凭并曾任推事、检查官,或在国立公立大学教授法学主要科目一年以上及在教育部门认可的私立大学教授法学主要科目三年以上者,才具备担任司法官员的资格。在甄拔时,不仅要考察其学习成绩、工作实绩、办事能力以及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等,还要通过最后的甄拔考试加以确定。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规定:司法官考试分初试、学习、再试三个阶段。初试合格者颁发“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其后经学习阶段后须参加再试,全部合格者方颁发“司法官再试及格证书”。此外,国民政府还设置司法官训练机构以加强对司法官的培训。对司法官任职资格从严把关以及加强司法官的选拔与培训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二、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名与实 尽管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资产阶级法制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在民国时期的绝大多数时间内也得到了普遍的尊重,至少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和政客官僚的口头上如此。但是,若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我们对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成绩却不能有丝毫乐观的估计。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始终存在名与实的矛盾和冲突。具体表现在: 1、司法权始终未能摆脱对行政权的依赖及受行政权的控制。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司法、行政不分,近代以来政、法合一的体制虽被打破,但始终未能形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衡的合理关系,相反,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合理牵制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曾在北洋政府中担任过总检察厅检察长、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等职的罗文干也不 无愤慨地揭露说:“凡行政长官所不喜之人,旦夕得而羁押之,检察官又不敢不服从也;凡行政长官所袒护之人,不得逮捕之,检察官又不敢不从也。”北洋时期,行政干预司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的普遍存在。1914年4月,袁世凯宣布撤消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及全部的初级审判厅和检察厅,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这使司法改革重新回到政、法合一的老路,是司法体制的大倒退,也给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国民党政府时期,县长兼理司法的情况仍较普遍,到抗战胜利时,国民政府在县设立新法院的也只有600余县,尚有1300余县未正式设立法院,仍旧维持县长兼理司法的局面,这是完全违反司法独立精神的。 2、军事干预司法现象突出。在袁世凯死后,中国陷入军阀割据局面。拥兵自立的大小军阀们穷兵黩武,划地为霸,经常以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司法审判,军事审判机关任意审判与己无关的普通司法案件,警察署也随意办案,查获案件不经法院就擅自判决。北洋时期司法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普通法院之外广设军事法院,并以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北洋政府设有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和临时军法会审等三种军事审判机构。军法会审机构不仅审理军人违反《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的案件,而且把续备后备和退役军人及军属,也包括在军法审判的范围。同时军法审判还可随意强行审理其他非军人案件,任意残害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由于北洋时期战乱不断,所以军法审判被普遍采用,而且是秘密审判,不准旁听、不准辩护、不准上诉,这是对人民实行赤裸裸的司法专制。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中国的二十二年,自始至终也未能清除军事对司法的干预。国民党政府为了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进步人士专门颁行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明确指出其适用于“特别刑事审判程序之案件及条例施行前依法令规定由军事或军法机关审理之案件。”对这类案件只要警察官署移送,“即以提起公诉论,法院得进行审判。”并规定,根据条例进行的判决“不得上诉”。军事对司法的过度干预使宪法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形同一纸空文。 3、政党对司法的干预比较突出。北洋时期,政党对司法干预的情况比较少见,法律也有明文规定“法官不得列名政党”,“司法官不党”。国民党政权建立后,推行“以党治国”、“一党专政”的方针,认为“司法官不党,此皆违反党义及革命精神之大端也。”政党对司法的干预随着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建立而达到顶峰。国民政府曾专门下达“党政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裁人先尽非党员”的通知,司法机关成为清一色国民党的天下。国民党为了镇压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通过特别立法确认和加强国民党干预司法活动的力度。1927年12月制定的《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规定各省、市国民党党部有权干预地方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的审判。随着国民党反共内战的加紧进行,国民党当局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也达到极端。1947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了“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原则,但仍是形同废纸。 4、财力、人力不足对法院建设影响较大。中国近代新式法院的建设始于清末。机构的增设意味着开支和人员的增加。民初由于财政拮据、人手不足,北洋政府为了减少开支把已设立的县法院复又裁撤。其后新式法院虽逐步开始设立,但直到1926年全国已设立的新式法院尚未超过136所,其中第一审法院仅89所,而由县行政官署兼理的地方占全国司法机构总数目的92%,经正规训练并经考试甄拔的法官共计764人,占全部法官数的6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这一状况有较大改观,但据1937年的统计数字,全国共设新式第一审法院也只298所,占总数的17%,设县司法处的为582所,占总数的33%,仍由县长兼理司法的为856处,占总数的48%,经正规训练和考试的法官为1955人,占全部法官数的70%以上。但是从上述数字中也可看出,新式法院和法官的有限增长与中国辽阔的疆土、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仍然显得过于缓慢。 5、司法运作的腐败危害剧烈。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均不断下令要求司法官员公正不阿、操持廉正,对审判工作也不断提出“审慎”与“迅速”的方针。然而,司法运行的现实却不是几纸命令、几句口号所能改变的。 由于人治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司法腐败犹如决堤之水,肆意蔓延,泛滥成灾。视法律如儿戏,有法不依,钻法律漏洞是司法人员的基本技能。法官们只要遵循 、屈从上司的意志,不触怒权贵,几至可以随心所欲。法官大都执法而玩法,曲解法律、文过饰非是常见的手法。民国时期,司法官员薪水普遍较低,这更加助长了司法腐败。大大小小的衙门,全靠诉讼捞油水。“法院大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百姓诉讼,要交状纸费、抄录费、送达费、勘察费、律师费、审判费、保证金等等,名目繁多,寻常百姓根本打不起官司。毛泽东曾指出:“湖南的司法制度,还是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助知事审案。知事及幕佐要发财,全靠经手钱粮捐派,办兵差和在民刑诉讼上颠倒敲诈这几件事尤以后一件为经常可靠的财源这是民国时期司法黑暗的真实写照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5

行政助理试用期总结范文一:

首先,感谢您给我机会到XXX公司从事前台文员工作。 我于20xx年3月10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届满之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建筑这个行业是我以前很少接触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作为一名前台文员,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公司,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

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三个月,我已经能够很好的完成我的岗位职责,例如内部接待工作;总经理办公室杂务;办公室文件打印、校对、复印;办公用品的管理;公司人员考勤的登记等。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能力。

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通过领导的指导与教育,让我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也感悟了很多。我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行政助理试用期总结范文二:

白驹过隙,时光飞逝,短暂而充实的试用期就在这阳光明媚的初夏结束了。回想我刚来公司的场景,仿佛就在昨天。当时的我刚从大学毕业,面对新的工作、新的环境懵懂无知却满腔热血。然而在公司领导这几个月来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海纳百川的包容下,在同事们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和温暖活泼的公司氛围的带动影响下,再加上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学习,我顺利地完成了试用期工作任务并收获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下面,我简要汇报下我试用期的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我的试用期工作大致可分为行政工作和风控工作两部分。

一、 行政工作。

试用期前半段,我主要参与了公司的行政工作。我很荣幸地与同事们全程经历了公司从筹备到注册开业的全部过程。

在公司筹备期间,我曾仔细校对整理过开业申报材料;协助领导召开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配合集合公司开展了两次公司招聘;参与了两次南京培训;协助领导解决了公司装修的遗留问题;并积极参与了公司开业典礼的筹备工作。

公司开业后,我主要参与了办公用品购置、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公司行政制度初步建立以及召开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的工作。

二、 风控工作。

我从行政岗调到风控岗也已一月有余。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按照公司规定,我已基本把开业时期遗留的合同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好,公司合同档案库初具雏形。如今新的业务资料,也能做到及时归档整理。

业务方面,对于我来说完全是一个新的领域。郭经理也带我走访了一些企业,我从中获益匪浅。但我深感自己金融知识以及工作经验的匮乏,所以我也不断督促自己继续学习,希望能尽快胜任风险控制这个岗位。

试用期的结束,对我来说是这个阶段的终点,也是下一个阶段的起点。正是因为这个不可或缺的试用期经历,让我更加看清了自己的实力,摆正心态,虚心学习,积极工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坚持积极严谨的工作态度、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让自己从一个雄心壮志却处处碰壁的大学生迅速成长为一个工作负责、业务娴熟的好员工。

最后,我要感谢公司给我提供了这个平台和锻炼自己的机会,给了我人生新的起点,感谢所有领导的培育和关怀,谢谢你们。我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请相信我、考核我,谢谢。

行政助理试用期总结范文三:

201X年6月18日,我通过面试,来到###工作,在和谐的工作氛围与前辈的悉心指导下已经工作期满一月,在这一个月的工作中,我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并且虚心学习,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的一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思想方面

在工作初期,我认真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并学习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熟悉办公室行政日常工作事务,同时积极学习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向上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

在人际交往上,我虚心地接受领导的建议与指导,积极地向前辈请教,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同事,同时也得到了领导与前辈的肯定与赞许,现在我已完全融入到了公司这个大家庭中。

二、 工作方面

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始终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工作。

在综合部,每天都能提前到达办公室,做好上班前的相关工作准备,并能及时打扫领导的办公室等。积极学习公司公文的处理过程,公司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同时,协助前辈参与劳动纪律的抽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等工作。并且逐渐认识到对办公室工作,要提前思考,对任何工作都要做到计划性强、可操作性强、落实快捷等。

在物业部,我了解到各位同事积极与业主沟通,及时把我们的工作做好,提高管理力度;严格按照配电系统运行保养的规范要求,参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核心配电室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清扫工作;在消防安全方面,物业部门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不段提醒各位同事安全至上的宗旨,做好各种应变、应急措施;等等。

一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学到了许多在学校学不到的宝贵知识,但在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工作不善总结,缺乏创新精神。

不能积极主动地发挥认真钻研、开拓进取的精神,而是被动消极地适应工作需要。领导交办的事情基本上都能完成,但没能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未从工作中提取到足够经验与教训。

2.工作不够扎实,不能与时俱进。

没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经常为外物所扰,工作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未积极专注于工作学习,很多知识虽然了解但却不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身缺点,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去。

首先,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严格的纪律,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为我的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虽然办公室的工作琐碎、繁杂,但是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6

白驹过隙,时光飞逝,短暂而充实的试用期就在这阳光明媚的初夏结束了。回想我刚来公司的场景,仿佛就在昨天。当时的我刚从大学毕业,面对新的工作、新的环境懵懂无知却满腔热血。然而在公司领导这几个月来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海纳百川的包容下,在同事们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和温暖活泼的公司氛围的带动影响下,再加上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学习,我顺利地完成了试用期工作任务并收获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下面,我简要汇报下我试用期的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我的试用期工作大致可分为行政工作和风控工作两部分。

一、 行政工作。

试用期前半段,我主要参与了公司的行政工作。我很荣幸地与同事们全程经历了公司从筹备到注册开业的全部过程。

在公司筹备期间,我曾仔细校对整理过开业申报材料;协助领导召开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配合集合公司开展了两次公司招聘;参与了两次南京培训;协助领导解决了公司装修的遗留问题;并积极参与了公司开业典礼的筹备工作。

公司开业后,我主要参与了办公用品购置、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公司行政制度初步建立以及召开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的工作。

二、 风控工作。

我从行政岗调到风控岗也已一月有余。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按照公司规定,我已基本把开业时期遗留的合同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好,公司合同档案库初具雏形。如今新的业务资料,也能做到及时归档整理。

业务方面,对于我来说完全是一个新的领域。郭经理也带我走访了一些企业,我从中获益匪浅。但我深感自己金融知识以及工作经验的匮乏,所以我也不断督促自己继续学习,希望能尽快胜任风险控制这个岗位。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7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8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 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9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了解自贸区的性质、政策、法规、运行等知识,本刊开设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60题”专栏,供企业借鉴、参考。

1.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对外资许诺开放的反向方式。举例来说,对于负面清单中列明的限制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和业务,是不给予外资以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业务,则内外资一视同仁,即便同样都要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如医疗、金融等特许经营行业)。

这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面清单”是相对应的概念,GATS仅要求成员方列明承诺对外开放的部门,而未列出的则被认为是不做开放承诺的,也即不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美国与加拿大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日本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TPP等都包含聊负面清单要求。

负面清单管理的特点是:

(1)取消所有一般性的外资审批流程。

(2)在准入环节,除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其他领域一律与国民同等待遇。

(3)如若严格遵守负面清单,不存在投资项目被否定而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风险。

(4)登记备案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

(5)减少多头管理。正面清单管理往往存在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还可能需要区分地方和中央多层次权限,它的审查结论与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可能存在冲突和重叠。负面清单管理基本上不存在这些问题。

(6)除了保留国家安全审查以外,仍然保留特许经营行业的事前审批权,但须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对待。

(7)配套以更严厉的市场执法监督权,以弥补因取消或缺少事前监管可能造成的滥用问题。

2.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验区试行资本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试验区探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试验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的规定,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试验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降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有效解决投资者创业初期的融资困境,鼓励创业,有助于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体现了工商登记改革“降低准入标准、加强监管”的理念。

3.上海自贸试验区与保税区有什么区别?

保税区是设立在一国境内的特殊贸易区域。它在关税、进出口税以及部分监管措施上实行了特别安排,比如境外货物入区免税或保税,区内生产交易免增值税、营业税等。我国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起到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但在开放程度、功能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区别,主要还是中转存放的作用,对周边的带动作用有限。上海自贸区是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保税区的基础上建立的,但并不是四个保税区功能的简单整合。试验区试行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远远超出保税内容,不只是税收安排,还包括服务业开放、金融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等内容。上海自贸区将突破现有的条框,更强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举例而言,尽管此前的外高桥保税区具备了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的部分功能,但面对企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上海自贸区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则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同时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在区内注册开业。自由贸易区一般是物流集散中心,大进大出,加工贸易比较发达,对周边地区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4.上海自贸试验区与自由港有什么区别?

自由港与保税区相似,不同之处仅在于适用税收优惠的空间范围。自由港顾名思义都是在港口城市,最初的税收减免是为了便利转口贸易,一般来说不从事保税区的加工、旅游、服务等内容。13世纪法国将马赛港开辟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港,之后许多国家都开辟了自由港。绝大部分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港口和先进的运输、装卸设备,以豁免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海关监督的优惠,以及开展货物储存、分级挑选、改装等业务便利,通过吸引外国货船、扩大转口贸易,发挥商品集散中心作用,以达赚取外汇收入的目的而发展起来。

上海自贸区除了贸易便利化与海关特殊监管之外,还尝试进行服务业的开放、金融改革和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型等,比自由港的功能要全面。除了贸易集聚扩散功能外,上海自贸区将主要发挥制度创新的旗范带动功能。作为试点,上海自贸区将更加生动地体现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包括开放度如何扩展、市场化进程如何推动、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等。如果在上海的示范效果显著,均可形成可推广经验,并向其他地区扩展。

5.涉及金融开放的政策文件有哪些?何处可以查询?

涉及金融领域开放的政策文件可以归纳为“2+4”,即两份综合性文件和四份专业性文件。两份综合性文件,分别是2013年9月27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2013年9月2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第7号令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四分专业性文件,分别是由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出台的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金融行业的政策措施,即由银监会公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证监会公布的《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以及由保监会公布的《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的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中,不久也将公布。

上述已公布的五份文件可以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官方网站查询。

6.上海自贸试验区涵盖的四大保税区的基本情况如何?

7.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外高桥等四大保税区都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多种模式。

在监管模式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总的来说是一种“O”形监管方式,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整个贸易便利化和国际规则的衔接上要努力培育一种真正做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内自由的“U”形监管模式。

试验区不再侧重于一般的货物贸易,也不是一般的加工贸易的培育。

8.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九方面的职责:

一是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是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是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是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公共信息。

八是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是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9.“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目标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总体目标是按国家化、法治化要求,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政府管理方面,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服务方面,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服务模式,通过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部门间协同管理,实现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10.为什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政府在经济管理领域,一直以来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重审批”产生市场准入障碍,“轻监管”造成政府监管缺位,许多市场无法实现规范持续发展。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严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

“事中事后”监管的加强和审批制度改革相对应的。在投资管理准入上,取消审批制,能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激发各类主体的创业热情和投资活力,改善投资环境。取消和减少审批权,不意味着“政府不作为”,而是“政府作为”的环节、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就是政府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管理各类运营中的市场主体。

11.“一口受理”机制适用事项包括哪些?

“一口受理”机制是政府办事流程的优化,简单而言是“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试验区目前实行“一口受理”机制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变更)以及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12.“一口受理”流程是怎样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境外投资备案“一口受理”流程如图所示,各流程具体要求和网上填报可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站(http:///shen3hall/zmq/index/index.jsp)查询和申报。

13.“一口受理”带来的便利有哪些?

“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帮助企业简化办事流程。按一般流程,企业要到工商、质监、税务等各部门分别提交材料;而在“一口受理”工作机制下,企业只需要到一个窗口提交材料。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如果外商投资领域在负面清单之外,而且没有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试验区完成窗口收件后,可以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原来审批制和一般流程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至少需要29个工作日。

对于区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事项,如果境外投资是一般项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时,试验区完成窗口收件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

14.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哪些?

在外高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原有事权基础上,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增加,涉及投资管理、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知识产权、科技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具体如表所示。

与原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行政审批事项相比,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在审批事项上增加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审批事项”以及“文化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委托的相关企业设立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和集中有助于管委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也为简化企业办事手续提供了条件。

15.哪个机构承担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执法职责?

试验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目前,试验区管委会已在其机构设置中设立了“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16.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涉及的相关管理领域主要包括哪些?

目前,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具体而言,集中行使三个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一是城市管理和文化领域,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具体范围依据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是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领域,原由市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三是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7.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承担的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试验区管委会在区内的行政管理职责,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管委会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管委会还负责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管委会将依据区内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服务场所,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

二是管委会领导相关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

三是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部门。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事务,总结如表所示。

18.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19.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21.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2.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23.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其他类型包括: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24.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5.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吗?

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26.什么是“先照后证”?

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7,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试验区如何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外。如果企业需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而且经营项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他经营项目,则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开展该项目经营活动。

目前,区外企业注册登记仍然实行“先证后照”,设立企业需要先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于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

“先照后证”登记制的试行将帮助企业先获得主体资格,再凭营业执照申请营业资格。这一措施有利于破解“审批难”的困局,减少资质资格许可,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推动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

2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9.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0.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还需要年检吗?

不需要。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取消了企业年度检验,但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31.既然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取消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只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任意数额,越大越好?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实际缴付出资。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仍应当按约定缴付出资。与此同时,公司还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缴付能力和实际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32.在区外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到位,如果现在想搬到自贸试验区去可以吗?

可以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试行一些新的政策,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试行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等。企业如果迁移至自贸试验区需要按照自贸试验区内的政策登记,缴回原营业执照,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33.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外,办公地在区内或者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自贸试验区财政扶持政策?

不能。只有注册地址及户管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对分支机构尚无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34.自贸试验区的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可以虚拟?

不可以。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未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故对注册地址的要求维持不变。凡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注册地址必须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28.78平方公里内的合法商业用房、厂房、仓库等。按照2012年修订的《规范企业注册地管理规定》标准要求,对商贸企业提供注册地应不小于20平方米的独立空间,且办公房室号准确无重复;对企业仓储注册地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且仓储部位分隔合理。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经营场所。

35.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内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

第一步,名称核准。内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上海工商局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可以访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的“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专栏,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第三步,各部门审核。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利用政务外网的公网平台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第四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36.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外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

第一步,名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上海工商局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负面清单比对。申请人可以访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的“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专栏,进入 “负面清单”栏目进行比对,确定所需要填报和提交的备案或审批材料类型。第三步,互联网“一表申报”。申请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标签页的“网上申请”栏目进行申请信息填写,申请人填写完成后,网站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各部门所需提交的表格并可下载打印。第四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携带“一表申报”系统打印的表格及材料至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第五步,各部门审核(备案)。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自贸区管委会、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利用政务外网的公网平台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第六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后,应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37.自贸试验区的内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①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提交验资报告。②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先照后证”登记制。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③试验区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④试验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⑤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

38.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①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提交验资报告。②试验区试行有条件的“先照后证”登记制。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③试验区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④试验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⑤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⑥外商投资准入试行负面清单备案制。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⑦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试行备案制。试验区内申请新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39.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如何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管理转向“宽准入,严监管”的重要举措,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用年度报告公示制代替“工商年检制度”,以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制度等措施。

在“年度报告公示制”下,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规定,企业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真实性”将通过两方面实现:一是信息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到公示内容,这能一定程度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二是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登记机关无法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企业取得联系,企业将被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必须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企业设立阶段简化了手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与此同时,政府从前端控制转向后端控制,从静态监管转为动态监管,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约束机制。对备案信息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记入诚信档案,完善诚信管理,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行为。

实际上,2013年,广州、深圳等地已开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数量呈现快速增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海自贸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与广州、深圳等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基本相似,体现《总体方案》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要求。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内容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等,与广州、深圳和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基本相同。

40.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措施涉及哪些领域?包括哪些方面?

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开放措施涉及三大领域妥分别是商业银行领域、证券期货领域及金融保险领域。

关于商业银行领域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民间资本等的试验区市场准入,自贸试验区内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公司、有限牌照银行等的设立以及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开设等三个方面。

关于证券期货领域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内筹建国际原油期货平台、面向境内一外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投资试点、区内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试验区内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设立以及开展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等五个方面。

关于金融保险领域的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以及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等三个方面。

41.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资与民资更大程度进入银行业具体指什么?

依照加入WTO的承诺清单,中国已于2006年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行国民待遇。在华外资银行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才能申请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试验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在政策突破上并不大,可能对外资银行设立条件或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有一定程度放宽。但更为关键的是,在试验区内外汇管制基本放开的背景下,区内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也可以直接开展外币有关业务,这将对中国银行国际化经营带来明显的促进作用。

试验区政策首次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与外资金融机构成立中外合资银行。虽然2013年7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金融十条”)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但目前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存在许多隐形障碍和门槛。而以中外合资、区内试验的形式扩大民间资本在银行业的准入,不失为一个有效路径。

试验区政策首次提出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根据英国、中国香港规定,银行类机构根据风险不同实行三类牌照:全牌照银行(即吸储类机构)、有限牌照银行(即非吸储类机构)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一方面可以为探索推进我国银行业分类监管提供重要经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吸引大量非吸储类外资金融机构落户试验区。

42.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机构?

随着国人富裕程度的提高和老龄化社会的加快到来,专业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正在迅速上升。根据欧洲最大健康险公司DKV的统计数据预测,中国健康险保费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1200亿元,远超过全球健康险6%的增长水平。众多外资保险机构都将目光瞄向中国医疗健康险这一巨大市场,瑞士再保险、美国We1lPoint先后成立医疗第三方管理公司(TPA),慕尼黑再保险旗下DKV公司也参股了中国人保健康险。

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保险机构的品牌、运作、产品设计等优势。同时,这一试点被限制在试验区内,也避免了对内资保险机构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中国对外商在华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是逐步放开的。加入WTO后,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试验区外设立医疗机构,中外双方以及申请设立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0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43.上海自贸试验区对融资租赁业务有哪些开放政策?

2010年2月,银监会对保税区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在政策上放开;同年6月,上海综合保税区获批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试验区则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方案》附件明确表示,试验区内单机单船租赁公司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将有助于推动更多单机单船项目公司成立,逐步改变中国飞机船舶租赁长期为更有资金实力的外资所垄断的现状,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

另外,试验区内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试验区会配套有国际竞争力的外汇管理、税收、海关方面政策,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扶持力度。试验区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业务,顺应融资租赁公司的客观需求,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助推金融中心、航运中心的建设。

44.上海自贸试验区对船舶运输业务有哪些开放政策?

试验区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外商在试验区外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在外资持股比例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试验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过半的中资船舶注册在境外,挂巴拿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境外方便旗开展国际运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方便旗船虽然为中资拥有或控股,但属于外国籍船舶,因而不能在中国境内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试验区的新政策将有助于方便旗船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沿海捎带业务的开展,促进境外中转的集装箱到上海中转,增加上海港水运中转流量,进一步提高上海港的国际地位。

45.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具有什么意义?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在航运业中属于较新的业态。按照《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我国允许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目前,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冰岛等是世界公认的国际船舶管理业中心。

试验区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这有助于推动中国船舶国际企业专业化、独立化、国际化发展,有助于上海吸引更多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落户、加快建设国际船舶管理业中心。

46.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增值电信服务开放体现在哪些方面?

试验区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但是,如果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电信增值业务也称为增强型业务,是电信业务的一种,指利用公用电信网络的资源和其他通信设备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我国《电信管理条例》的定义,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内容: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目前,在试验区外仍然实行电信业务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电信管理条例》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外商在区外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了增值电信业务。试验区电信业务开放的幅度可能会超过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的电信业务范围,有些新业务会对外资开放,并可能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公司。

47.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哪些方面放开对外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

试验区取消区内外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试验区内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试验区内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目前,试验区外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股权比例等方面有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试验区外目前对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限制相对较少。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香港、澳门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这次,试验区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将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娱乐场所,提供更高质量的娱乐休闲服务。

48.上海自贸试验区减少对外商投资经营娱乐场所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娱乐场所方面,试验区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但是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只能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娱乐场所指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歌舞厅娱乐活动(分类号8911)。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娱乐场所属于限制类,外商在试验区外投资娱乐场所(如卡拉OK厅),必须采取合资或合作模式。外商不得独资经营娱乐场所。

49.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法律服务方面有何新探索?

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首次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001年,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条件及其法律服务活动的范围等。2003年,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了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放宽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业务活动范围,降低了其首席代表、代表的资历要求。

试验区外,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代表处,且不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方面的服务。但是,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限制较少。根据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等。

试验区将探索密切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可能在相互聘请律师、跨国业务合作等方面有所突破。试验区鼓励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法律服务水平和高端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

50.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否降低区内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门槛?

试验区允许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取消了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许可满两年才可经营出境游的限制。

目前,中外合资旅行社在区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面临一些限制。2010年8月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而且,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2010年9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受理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申请。截至目前,申请试点获得批准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只有3家,即中旅途易旅游有限公司、国旅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这3家旅行社都集中在北京。自2011年5月以来,主管部门并未再扩大这一试点范围。

这次试验区降低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的门槛,有助于促进中外合资旅行社开展和扩大出境游业务,进一步提高中国公民出境游的服务质量,也将对境内旅行社形成竞争压力。

51.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降低工程设计的外资准入门槛?

试验区内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探)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降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的门槛。但是,这些外资工程设计企业只能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允许外商独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目前,区外外资工程设计企业在首次申请资质时,境外投资方需要满足规定的设计业绩要求。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其境外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试验区进一步降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限制,有助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更便捷地在中国工程设计市场开展业务。

52.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建筑服务开放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这将使得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更多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目前,区外对于外资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四类工程:第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第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第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第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试验区放宽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使得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更多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为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变其在中国建筑市场份额过小的局面,从而促进中国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53.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降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门槛?

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放开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限制。具体包括:取消对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试验区试行推广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须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目前,外商在区外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但受到投资主体等方面的限制,在办理企业设立等手续过程中,需要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广告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企业的投资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投资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广告项目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需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变更之一的,应重新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

试验区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门槛,有助于吸引境外更高层次的广告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也是转变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

54.银监会如何支持自贸区建设

银监会八项支持措施中国银监会2013年9月29日名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八项支持措施: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七、简化准入方式。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55.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56.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57.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有何意义?

试验区内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资信调查是以一定的调研技术(包括调查技术、财务技术等)和专业人员为基础,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或个人的资信情况、专项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的一种信用服务。

1992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信调查行业开始起步发展。目前,一些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华征信所等、中国香港地区的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这次允许在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将加快境外资信调查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实现法人化运作,为中国各类企业特别是试验区内企业带来先进的信用评估技术,减少企业经营中的各种信用风险。

58.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才中介服务开放体现在哪些方面?

试验区进一步扩大人才中介服务开放,提升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外方控股比例,外方合资者(非中国港澳地区)可以实现不超过70%的控股;允许中国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大幅下调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低至12.5万美元。

目前,中国对区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限制更加严格。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2005年修订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国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但是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这次,试验区开放人才中介服务,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学习境外人才中介服务的运作方式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我国人才中介机构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人才中介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将来完全开放的竞争环境。

59.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有什么意义?

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根据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公司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

试验区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这意味着试验区内的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增强外资投资性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投资经营能力,并且在运作上也将更为规范。

60.民营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办银行吗?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10

一、指导思想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遵循“积极稳妥,努力推进,立足自身,尽快启动,争取其它资金”的原则,依托民间资金,以3至5个发起人为一组,在定襄县试办一个“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性信贷组织。”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以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已任,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委托资金、批发贷款。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领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定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领导组”(以下简称县实施领导组),具体负责定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组安排的有关事宜。

三、出资人条件和公司设立程序

(一)出资人资格条件

1、出资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为定襄县的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出资人必须遵纪守法、道德优良、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出资人组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最初组建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要求组建,以3——5人为宜。

4、出资人资金来源必须是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资金。

5、出资人必须是自愿申请。

(二)出资人的注册资本金条件

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2、出资人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以其自然人身份拥有的合法自有资金。入股资金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由县实施领导组查出资人资本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1、出资人申请。出资人报名应以集体方式报名,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发展规划等材料。

2、资格审查。县实施领导组收到出资人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人以下情况:

(1)向有关机构查询出资人资产的真实情况;(2)向公、检、法机关查询出资人有无违法、违纪情况;(3)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发起人有无不良贷款记录;(4)向税务机关查询发起人有无偷税、漏税情况。

1、批准设立。经县实施领导组审核、审定,正式行文批复、批准成立。

2、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经县实领导组审核认定正式发文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名称应为:定襄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司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内控制度和激励机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经营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学历和从业经历,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策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政策。

六、贷款管理

(一)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创立初期以出资人的注册资本金为全部资金来源,等运营正常、产生一定利润后再报经区实施领导组同意,可增加以下资金来源:一是允许吸收自然人或法人入股;二是利用增加的利润;三是利用提取的各类风险补偿资金;四是接受的捐赠资金;五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二)贷款运作

1、贷款对象及范围。主要以服务本辖区“三农”为主,重点解决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和县域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60%。不得跨行行政区域放贷。

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组织放贷。

2、贷款额度。同一借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其中农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3、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即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5%。

2、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3、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披露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4、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七、监测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向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按月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和季度业务情况报告书面材料。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并按季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要按季向人行忻州中支上报小额贷款公司报表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结果。人行定襄县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县实施领导组汇报一次工作,确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监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

八、市场准入、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由县实施领导组批准后方可设立,并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组织运营正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符合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织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如经营不善,连续几年亏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11

回顾三十年的改革历程,我们得承认,很多市场化导向的政策都是被“逼”出来的,并且,这些政策调整通常也不是一步到位的。如果说,已走过的改革从农村开始,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线,那么未来的改革将更多地涉入金融这个深水区。这中间,民间金融的自由化将是一个核心环节。

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大面积推广正式拉开了这一序幕。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也标志着民间融资走出灰色地带,走向阳光。指导意见的关键之处在于正视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并试图通过“收编”一部分民间金融,赋予它们合法的身份来解决正规金融无力解决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新事物 至少在2006年,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已经成功运转,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批量推出,在制度框架上并未构成新的突破。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出是早晚之事,问题是,假如没有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背景,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之旅就不会如此顺风顺水。拿浙江省来说,政府办公厅于7月初《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从当月开始;9月至10月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明年1月视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小额贷款公司推进速度之快令人眼睛为之一亮。

小额贷款公司得以大面积试点的大背景之一 在紧缩信贷的调控下,中小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需求受到严重压制。今年以来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依赖的是数量型工具,即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控制信贷规模为主线,而这种政策选择造成了信贷配额最终流向苦乐不均、资金结构性紧张。官方利率和民间利率不断加大的离差反映了这一点。比如,今年大部分时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7.47%(9月16日起下调0.27个百分点),而上半年的CPI为7.9%,实际利率在今年大多数月份时期为负,最近才勉强“转正”。不过,对企业而言,更有意义的通胀率指标应为PPI,而近期PPI明显高于CPI,今年1-8月PPI较上年同期增长8.2%。这意味着,企业只要能拿到贷款,实际上就获得了一笔补贴。由此,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民间贷款利率大幅高出官方水平。

银行信贷总量规模收紧后,导致不是所有愿意接受现行贷款利率的企业都能够顺利获得所需贷款,此时,利率之外的因素将在资金配置过程中变得更加重要。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显然,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政府基建投入的资金需求将被“理所当然”地摆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前。在市场自发调节下,中小企业和三农已是贷款难,但信贷政策无疑使之雪上加霜,因而政策就有压力为其纾困。

小额贷款公司得以大面积试点的大背景之二 既有的金融体制已无力解决小额贷款问题,导致其必须转向民间金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基层信贷投放机构已几乎成空白。然而,这部分金融需求的规模之大,重要性之高,又显然到了不能忽视的程度。因此,如何满足基层的信贷要求一直是一个政策难题。此前的政策尝试是希望,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平台上实现小额信贷的运转。这个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展开来,但可以说是无果而终。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和农村金融中成了唯一的“留守”机构,但就其性质而言,却面临着定位困境:农信社的合作组织原则只是流于形式,而政策性和商业性倾向显著,问题是多重目标在小额贷业务中很难兼顾。笔者2003年的调研显示,农信社普遍缺乏积极性。

既然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需求对生产就业的作用不容忽视,并且,当前的融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宏观调控和现行的金融框架所致,在这种背景下,本来就活跃其间的民间金融就成了必然之选。

小额贷款公司的“灰色”身份

中国人民银行在8月份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出人意料地肯定了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认为其“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继而,官方人士提出了“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的政策建议。“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这个正名是我们似曾相识,它曾经被用作对民营经济尤其是对私人经济的肯定。

这里的问题是,通过当前组建小额信贷公司的办法,能否让民间金融渐进地获得合法地位?虽然长期来看,应该对民间金融的自由化抱有充分的信心,但至少在现行的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还难当此大任。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帮助庞大的民间金融走出灰色地带,反而自己的地位也是灰色的。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黑白两端,小额贷款公司到底会成为谁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即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被套上诸多笼头,小额贷款的民间金融色彩几乎化为乌有。小额贷款公司从设立、运营到监管,全程模式更多的是以标准金融机构为样板,除了规模较小等形似特征之外,几乎找不到任何民间金融的神似内核。

事实上,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规模不足以也不可能收编所有民间流动性资金。据相关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等四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仔细算下来,浙江全省总计将发放100张左右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而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这意味着,首批能够收编的民间资金应在200亿元以内。

对于庞大的民间资金来说,这区区200亿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尚不到温州一地流动性资本每年新增规模的一半。温州金融办的数据显示,2007年温州流动性资本超过3000亿元,每年约以14%的速度递增;按照温州这个基数计算,浙江省几个主要城市的流动性资本肯定超过1万亿元。即便将来视点范围有望扩大,目前这个框架也不可能吸纳所有民间资金。

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取消了民间金融的主要优势,“招安”的条件并不够优厚,其吸引力令人怀疑。比如,按规定,单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非发起的法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0%,这无疑满足不了浙江民间资金的胃口。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两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也对运营灵活的民间金融构成了束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9.88%(9月16日起不得高于28.8%),这也与民间融资动辄接近100%的年利率相差甚远。更直观的一点是,很少有法律对公司的规模作出限制的,而现在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限制在2亿人民之内,在现行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做大做强。

另外,贷款公司依靠的是利息收入,除上缴营业税外,还要上缴所得税,跟私人能做的避税相差很远。此外,监管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这点十分令人生畏。

政策面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施加了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却未将控制其金融风险摆在一个应有的高度。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监管之困:根据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指导意见》),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这种安排并不是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其次,政策真空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只能贷给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尚不是具备该资格的金融机构。最后,管理过于行政化。有关部门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则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手段也过于行政化和短期化,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管理框架。

恢复小额贷款公司的

民间金融色彩

从小额贷款公司加快推出的背景、设立条件、监管定位等方面来看,不得不让人怀疑该项政策的工具化倾向。这与民间金融走向自由化的转型要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但着眼点却不同。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运转还需要实现以下几点制度上的突破。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问题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政府批准,数目由政府控制。这不是小额贷款公司成长的正常环境。既然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就应该适用于一个一般性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应该跟工商注册一样,有一套明文规定,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可贷可存” 现在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许可吸收存款,这有降低风险的考虑,避免存款被卷走。但这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显然,如果钱都贷出去了,那只能等着这些钱被收回来,再向外贷。这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限制了优秀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又贷又存”是孟加拉国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告诉我们的经验。对此,多年从事小额贷款金融的茅予轼先生建议,开始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前三年不许吸收存款,从第四年开始可以少量吸收,到第几年可以不受限制吸收存款。笔者认为,至少连续经营多年且具备较好资产基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考虑放行吸收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合理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框架 现在银监会和人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这或许能衍生出一定的灵活性,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一有困难,有可能被地方一关了事。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全是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业务,风险只会更大。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的是小企业、困难企业和三农生产,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国有银行前些年的呆坏账很多,政府承担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形成呆坏账,只能自己消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地方政府更不具备监管优势。与其交由地方监管,还不如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或者小额贷款保险互助机构来平衡公司间的风险。尤努斯认为,用现在的银行监管系统来管小额贷款是不行的,一定要有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专门监管农村的小额信贷运作。这点对我国显然也不乏借鉴意义。

以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其发展

对比地下钱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编外正规军的角色将能分享一部分低风险低收益的融资业务;但限于组织形式和性质定位的种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对庞大的民间金融取得优势,甚至也很难说它保留了多少民间金融的色彩。

公司行政司机试用期范文12

中央企业的概念源于党的十六大报告所确立的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权限的划分,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中,由中央政府监管的国有企业即为中央国有企业,简称中央企业。本文将中央企业界定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

一、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背景及出发点

纵观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的经验,国有企业并非一种天然低效率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的存在,不仅可以作为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的重要工具,而且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生力量和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本身也给国家创造巨大财富,是许多国家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国家仍然是邮政系统和铁路的唯一所有者,即使是在金融部门私有化之后,一些国家仍然保留着部分金融机构的重要股份。①推行私有化政策并非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举措,正如目前阿拉伯各国政府仍然是商业资产的重要所有者一样。从吸纳就业的角度出发,国有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在中东及北非(mena)地区,约占就业总人数的30%的岗位由国有企业提供,即便在政府提供的岗位并不受广泛青睐的地方,国家仍通常被视为“终极的雇主”,承担着为大量青年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的责任。②在主要产油国,烃类物质开采行业通常是全盘国有的。例如在卡塔尔,石油和天然气累积贡献了该国50%以上的gdp,而在科威特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约65%。③

在我国,中央企业有着复杂的历史渊源,它们的设立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使命。一方面,中央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受冗长的管理链条和政府背景等因素影响,中央企业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1984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出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等6个城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把实行多年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以适应扩大企业自的要求。次年召开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行厂长负责制,“一把手负责制”由此逐步成为中央企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特征,并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出现了诸如“二陈事件”④等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声誉的现象。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规范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央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决定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事业的成败。规范董事会建设是对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监管体制的优化,其出发点是解决“一把手负责制”存在的弊端。

国资委成立前,许多政府部门都可以介入国有企业内部的重大事务,而企业出现困难时却没有任何部门愿意涉足其中,呈现出“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2003年国资委成立,完善中央企业治理结构迎来重大转机。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上任伊始即表示,要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在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⑤同年12月,中央汇金公司成立,随即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实现公开发行上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成功凸显了规范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6月,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发出《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配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董事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05年10月17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中央企业中第一家外部董事全部到位且超过半数的董事会建立,标志着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迈出了新的步伐。⑥此后,董事会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止2012年6月底,共有42家中央企业建立起以外部董事为主导的规范董事会。

二、规范董事会建设与完善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当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时,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表现为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企业缺乏可以获利的投资项目和成长机会时通过扩大企业规模实现管理层对企业资源的管理控制权以及管理层因过分乐观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都有可能侵害股东的利益。根据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公司制企业应具备两套相互独立的组织机构,即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注重效率,需要在内部树立权威。相反,决策机构需要科学决策,不能搞“一言堂”,所以董事会各成员间的地位平等。因此,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的内部规则相悖,无法相互替代,而“一把手负责制”将执行机构的内部规则运用到决策过程中,弊端甚多。只有通过建立以外部董事占多数为特征的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不断得以完善。

(一)完成集团公司的“顶层设计”

从组织形态来看,尽管中央企业控股子公司多已上市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治理结构,但在董事会试点工作启动之前,中央企业集团一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只有9家,其他企业都是单一投资主体,且大多数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不设董事会;⑦少数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高度重合,实质上属于“董事长负责制”下的“准公司制企业”。世界范围内,阻碍某一区域内国家所有权政策发展的一个相关因素是国有企业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并且在某些国家中(例如伊拉克和也门),许多国有企业事实上并未进行公司化改造。这增加了确立统一所有权政策的难度,也使得适用于私营领域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法律或规范性要求难以约束本国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⑧

转贴于论文联盟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这一分类管理概念的提出,对我国中央企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可能具有重大的“顶层设计”的意义:⑨首先依托我国《公司法》创设的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将中央企业由原先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或研究院等组织形态变更为依照《公司法》注册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和股权多元化,达到中央企业整体上市的最终目标。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不适宜设立股东会,新《公司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无论从董事会享有的职权,还是从中央企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看, 建立由外部董事主导的规范董事会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构造企业科学决策体制的主要依托,也是确保出资人职责到位的客观要求。⑩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实行了集团化管理模式,对下属子企业的管理任务越来越多。据粗略估计,目前国有资产总权益的三分之一和总利润的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市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大多属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11}中央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必将对集团母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进而提升集团整体的运营水平。

(二)促进中央企业的有效运作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对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股东大会负责,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制度既保证了股东权利的行使,又避免了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直接干预,有利于充分发挥管理层的专业才能。{12}中央企业推行规范董事会建设以来,成效日益显现,获得了试点企业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有效促进了中央企业的运作。

1.形成决策制衡机制

“一把手负责制”缺少制衡,尽管有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时采取集体决策形式,但只要一把手固定想法,其他人员碍于上下级关系,较难表达不同意见。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如果大多数董事会成员都敢说实话、说真话,其决策质量必然提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也必然降低。外部董事进入中央企业董事会后,对所有重大决策都要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使得决策更加科学,决策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据试点工作首位外部董事长宋志平介绍,规范董事会建立后,中国建材、国药集团董事会各有一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被否决过。{13}不仅如此,所有试点企业都曾出现过重大决策被否决、被缓议的情况。试点工作开展后,外部董事在决策时能够从承担风险的角度客观分析问题,是对“一把手”最大的帮助。目前,许多中央企业主动要求建立董事会就说明了这一点。

2.加大改革调整力度

由于历史原因,中央企业内部形成了一批长期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以及资产规模小、股权比例低,不具备成长性的企业。而且,由于以前对子公司管控不力,子、孙公司也在自我发展,投资搞企业,致使母子公司链条过度延伸。这也是中央企业的一个共性问题。2002年,全国196户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就有11598户,级次过多、链条太长导致管理效率下降,资产归属模糊。国有资产流失、监守自盗等问题也大都出在三级以下企业。{14}早在200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就提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国资委成立后也曾就此下发文件,但工作推进并不理想。相比较而言,董事会试点企业的重组进展较快,这是因为在“一把手”负责制下,决策与执行机构重合,而企业重组涉及一系列棘手问题,“一把手”通常不会给自己出难题,致使削减企业级次的决定难以作出。开展董事会试点后,重组决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经理班子负责具体落实,加快了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步伐。例如,董事会试点企业中国电子坚持“精简数量层级、优化布局结构、提升管控能力”的宗旨,把企业内部清理整合作为集团公司的重点专项工作来抓,列为董事会对经理班子、经理班子对部门及所属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强力推进企业内部清理整合。“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对34家二级企业、510家三级及以下企业的清理整合。

3.为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提供平台

党组织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处理好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既要保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要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有效运转,不断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国有独资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凡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通过董事会试点工作搭建的平台,由企业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可以把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带入董事会;同时,对通过党委政治审核的人选建立企业内部人才库,由党委书记担任的董事出任提名委员会主任,从人才库中遴选提名,使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行使用人权相结合。《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下文简称“《指引》”)要求国有企业应制定保护和鼓励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员工的特殊机制。所有权实体应当负责地确保国有企业为员工的投诉设置安全港。{15}我国采用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实现员工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及对日常活动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代表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设立职工董事是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托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职工民主管理,有助于解决“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冲突问题。 转贴于论文联盟

(三)实现国资委的角色转换

国家所有权政策应当为人们广泛知晓且不应经常变动,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董事会及社会大众对国家的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使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所有权框架下缺少一致性的潜在原因既有历史性的也有体制性。世界范围内,许多国有企业最终是由行业部门设立的,后者通常不愿意放弃控制权,特别是对具有战略价值的企业。例如,除埃及、伊拉克和摩洛哥等少数国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集中外,在其他中东及北非地区国家各行业部门继续代表国家行使对相关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并同时履行其监管职责。这使得相关部委拥有“保护”关键国有企业免受来自私营部门竞争并通过补贴或其他反竞争安排使其免受市场压力的特权,但这与国有企业的良好公司治理相违背,亦不利于这些企业的长期发展。{16}

在国资委成立之前,我国大多数中央企业处在近似于分权模式的行业部门多头管理之中。国资委的成立顺应了集中所有权组织形式的国际趋向,初步解决了中央企业政资不分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从oecd关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和我国深化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将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最终打造成为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长期而久远的奋斗目标。{17}关于国资委的职能与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建设的关系,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国资委自身有两种性质的职能,一种性质的职能是监管职能,第二种职能是股东职能。国资委在成立初期必然是以监管为主,但是当监管框架形成,政策基本完备之后,国资委本身需要从监管职能向股东职能转化。当然,现阶段按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面上监管职责,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其他部门的监督在权利渊源、手段方式、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尚有很大区别,属于“国家所有、分级代表”体制下的必然结果,不能将其承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监管职能完全割裂开来。国资委的内部机构是按照工作职能横向设置的,搞政策研究制订、行使监管职能比较合适,行使股东职能不太适应。{18}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中央企业巡视制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应坚持,并努力与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相适应。

三、规范董事会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国资委向董事会授权不充分

《指引》提出,政府不应陷入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应该让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其责任并尊重其独立性。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试点企业的董事会享有更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享有的10项基本职权;国资委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根据中央企业实际情况应当行使的其它职权;对一些工作确定具体数量界线,超过该数量界线的由董事会行使有关职权,没有超过界限的,即授予董事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行使相关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行使一些重要职权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在任免经理层方面。《指引》提出,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履行其监督管理层和战略指导的职能,应该有权任命和撤换首席执行官。《指导意见》亦提出,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的权力。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郑海航教授领导课题组的调研,占半数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董事会没有“选聘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权。即便那些拥有这两种权力的董事会,真正使用的也不多。{19}对此,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指出,放权要从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的是使效果最好。在高管考核方面,国资委不可能比董事会更了解企业的情况,所以考核权更应该交给董事会;在薪酬方面,国资委要有指导,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尚不能完全市场化。如果将薪酬管理完全交给董事会,董事会会非常为难。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董事会在一定区间内依据考核结果自行确定;在经理层选任方面,也需要认真研究具体方式。董事会必须有选任经营管理者的权力,但是目前把经理人的选任权完全下放给董事会效果也未必最好。我国经理人市场尚不发达,董事会对企业内部人很了解,从内部选人也许比国资委选的准。{20}不难看出,试点企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有赖于破解国有企业体制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不可能一蹴而就,调整国资委与董事会的运作关系应以务实的态度,充足的耐心和信心逐步探索推进。

(二)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形成复杂局面

截止2010年,整体改制上市中央企业已有24家,主业上市的中央企业约有50余家,且改制步伐逐步加快。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趋势也在逐步显现。例如,伊拉克和也门政府正在尝试将国有企业公司化以便吸引私人投资并且(在长期)为使其最终上市作准备。{21}国资委邵宁副主任表示,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改革最终的体制模式很可能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公众公司,没有集团公司和存续企业,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22}

在董事会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集团公司层面的股权多元化使得中央企业的规范董事会建设呈现出愈发复杂的局面:第一,尚有超过半数的中央企业因各种原因暂未纳入试点范围,其中的部分企业依然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内部人控制、重大决策失当等问题依然突出;第二,中国中铁等试点企业已经淡化了集团层面的决策功能,将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成果向下转移,强调股权多元化条件下股份制公司决策过程中的外部制衡,使得董事会试点工作引入的外部董事面临身份转换和重新选任等难题,国务院国资委就试点工作下发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若干规章也面临继续适用方面的障碍;第三,2011年11月14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家多元投资主体试点单位召开了建设规范董事会会议,表明董事会试点工作已不局限在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的须依照《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开展。例如,试点企业董事长应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不能径行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