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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给公司担保书

时间:2022-09-10 23:07:22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1

2004年12月15日,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信贷科长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李某提交A支行尚未盖章的空白格式《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为A支行贷款给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约定保证期为自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李某认为保证期限约定过长,因此在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手书“担保有效期限为9个月”字样,在签字盖章后交给A支行信贷科长,信贷科长表示更改保证期限作为科长无权决定,需交予行领导审核,并将合同文本带走。后双方对A支行是否将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的《保证合同》送达给C公司存在争议。2004年12月17日,A支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向B公司发放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150万元。2005年1月13日,B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公司歇业。2005年3月16日,A支行以公证方式向C公司送达《关于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函》;C公司复函称:“至今未取得贵行签章认可的《保证合同》,不知担保是否得到贵行认可,及贵行是否发放贷款未知。贵行要求我公司履行连带保证,我公司无所适从。”2005年7月,A支行向B公司送达提前收贷通知书,随后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与A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C公司辩称其与A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对合同的保证期限予以变更,属于合同的新要约,A支行对新要约没有承诺,其保证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变更保证期限属于修改合同,不是新要约。遂判决B公司归还借款本息157万余元,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支行与B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公司应依约承担清偿责任。关于C公司担保问题,C公司在保证合同上将保证责任的期限更改为9个月,A支行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将盖章确认后的保证合同送交C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间的变更系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同时亦应视为新的要约。因此,就本案而言,应认定A支行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缔约过程尚未完成,保证合同尚未成立,C公司对B公司所欠A支行的债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不当,C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判决驳回A支行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

A支行不服二审判决,向H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认为C公司手书担保期限、然后签字盖章、交给A支行信贷科长的行为,属于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的行为,C公司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H省高院指定原二审法院再审。再审认为,从对本案《保证合同》的形式、内容及双方平等协商的缔约过程进行审查,本案的《保证合同》是典型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而非保证人单方出具的保证书。本案《保证合同》应视为债权人A支行向保证人C公司发出的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要约。保证人C公司在《保证合同》上手书“担保有效期限为9个月”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不能视为对《保证合同》条款的修改,且《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此变更亦没有达成书面协议。对此新要约,《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而债权人A支行当时并未在该《保证合同》上签章,A支行信贷科长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做主,要请示领导方能决定,可见,此时A支行对保证合同的要约未作出承诺,而此后,A支行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双方均签章的《保证合同》(承诺)送达给了保证人,故双方的缔约行为尚未完成,《保证合同》不能成立,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A支行以其实际贷款的行为对新要约作出承诺的做法,并不是该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单一形式,不能视为交易习惯,且既不规范,亦不合法,这种签订合同的随意性做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A支行其后采取的公证送达的明示方式,是在借款人发生事故后,不属于承诺到达的合理期限内。故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是以主从合同的形式表现的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主从合同形式,即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主从条款形式,即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仅作为保证条款出现在主合同中;三是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或在“保证人”栏下签名或者盖章;四是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保证合同的规则与一般合同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

《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保证合同成立”。上述规定表明,保证行为是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只要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且为债权人接受,则保证合同成立,而不必过问这种“书面”是由保证人提供还是由债权人提供(包括债权人以格式合同方式提供),也不必过问债权人的“接受”是否已被保证人知晓(亦即债权人的接受行为无需通知保证人)。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A支行应直接适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条款。

法的特别规定在本案中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合同的成立有四种情形,一是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即是;二是合同书形式,《合同法》第32条规定即是,即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章,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且为对方所接受,按《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该合同也成立;三是确认书形式,《合同法》第33条规定即是;四是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第36条即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是针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情形下,合同成立的“特别条款”,而《合同法》第25条、26条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定;在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32条(包括第37条)。本案例中,A支行和C公司均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依《合同法》第32条规定,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和债权人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A支行信贷科长向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提交格式《保证合同》,李某在该合同中手书“担保有效期限为9个月”、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印章、写明日期后,将合同交付A支行人员;此后A支行行长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加盖支行印章,写明签章日期,此时债权人与保证人即已达成合意。按照合同解释的方法,手写条款(非格式条款)是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其效力优于印刷条款;除此,双方合意应依印刷(格式)条款。在有上述保证合同的前提下,A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B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C公司上述保证行为和A支行接受其保证并据此发放贷款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合同的单务性不排除债权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

在合同的分类上,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在法理上,因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一方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保证人则相反,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所以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有人认为,由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性,作为接受保证的债权人,既没有向保证人送达保证合同的法定义务,也没有请求保证人在收到保证合同后签收的法定权利;保证合同自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就意味着保证人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尽管保证合同属单务合同,但接受保证的债权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交易习惯,承担保证合同成立后的有关附随义务。如保证合同成立后,在保证合同上后签章的债权人应及时通知保证人领取(或送达)合同正本和相关协议,以便利保证人的正常经营管理。

对银行的启示

严格合同内部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业务部门在采用银行制定的格式担保合同文本时,如确需修改,无论是否涉及合同标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对合同文本的实质性变更,还是一般性修改,包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相关表述构成对合同文本的变更或修改的,建议按规定提交有权审核的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与担保人商定的协议文本(或双方签章的备忘录)归档保管,有相关重要视听资料的,也应归档保管。

严密担保调查审查,确保担保依法合规

在贷款前,银行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格、保证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并对其意思表示、资信及代偿能力等情况调查核实。如系公司担保,应严格审查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提供担保的相关决议,以及做出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要求、内容是否与待签担保合同表述一致。通过严格审查,确保上述民事行为在形式上合法;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上述资料,依法推定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的意愿(或确认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提供有利证据。

全面遵守合同约定,防范细节引发风险

对格式合同中存在“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之类条款或类似表述的,在该格式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确实发生变更或修改的情况下,贷款行应主动与担保人就相关变更或修改达成书面协议;对担保人提出的变更或修改意见可能构成《合同法》上“新要约”的,贷款行应切实做到与担保人达成书面协议,还可写明“本协议经贷款行和担保人签章,表明贷款行对担保人提出的相关要约(或修改、变更要求)已作出承诺(或已表示同意)且该承诺(或该意见)已经到达担保人处,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保证)合同未到达担保人的抗辩”,以预防相关法律风险。

针对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2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银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与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第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11份,约定,因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借款两笔总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率为23‰,银鹰公司不承担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未按约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诉讼。

原审还查明,亨通期货公司于1993年4月经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开业,1995年6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元,由郑州市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万元流动资金由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郑州市鲲鹏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郑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证明所证实,301万元固定资产经查验属实。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依据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验证明又出具一份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亨通期货公司依此证明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对亨通期货公司进行了审计,同时,该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检报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进行工商年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文旅公司营业执照认定:属周华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现已判刑)伪造有关证件骗取的营业执照,其集体性质的企业不能成立,应予吊销,该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属周华孚的个人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旅公司属周华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开办的个人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亨通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银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鹰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银鹰公司与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的第二营业部签订11份借款合同,约定,银鹰公司借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月利率为23‰。亨通期货公司用该款项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因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银鹰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亨通期货公司、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货公司由文旅公司申办,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1994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5年6月1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转账支票载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货公司汇款人民币1万元。(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中所称的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依据的是经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上添加“千”字变造而成的进账单复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保险公司)总经理周华孚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注册资金未到位。

又查明,河南省保险公司豫保字(1992)第101号文下,有两份文件,一份内容为“关于召开市地公司办公室主任座谈会通知”,另一份为“关于成立郑州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主张,“关于成立郑州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系周华孚伪造的。

又查明,周华孚因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亨通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雪平下落不明,亨通期货公司已歇业。

另外,河南省保险公司已分立为河南财保公司和河南人保公司。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13号经济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述经济判决第二项。三、亨通期货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四、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对亨通期货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10元,由银鹰公司承担19010元,由亨通期货公司承担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10元,由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共同承担。

评析

周华孚系原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职务和权限足以代表保险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信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周华孚均在上述文件的负责人栏内签署了姓名,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该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由于设立文旅公司的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法人的行为。周华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开办文旅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周华孚虽为自然人,但同为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其行为如何界定,是决定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法人承担的分界线。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法人通常不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法人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华孚在荥阳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文旅公司时,企业法人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表上,周华孚都是以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名义、身份实施的,都加盖了保险公司公章;荥阳市工商局为其注册登记公司,也是基于对周华孚所任职务的信赖及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因此,周华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纯粹的个人行为。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3

担保等于自杀

其实不然

关键是

你如何设防

——让对方提供

反担保

请看

一、案情简介

1993年5月10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5%; 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加50%的罚息;借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借款利率;A公司必须保证按期还款,如需延期,经甲银行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未经甲银行同意而发生逾期还款的,甲银行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加收20%的罚息。 A公司为了从甲银行贷款,在该公司总经理杜某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已协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副总经理齐某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走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两张,其中一张用于填写乙银行为 A公司9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5月8日。乙银行向甲银行出具的担保书注明:“A公司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该公司还款,我行愿为该公司进行担保,如到期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直接承担还本金90万美元和付利息的责任。”该担保书交甲银行后,甲银行提出还需有外汇额度担保单位,故A公司请求B公司给予担保, B公司提出如无单位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本公司不予坦保。在此情况下, A公司即用从乙银行取得的另一张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信纸填写了乙银行为 B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书,落款日期为1993年5月10日。反担保书注明;“A公司经由 B公司担保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B公司的权益,我行愿为 B公司进行反坦保。如到期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将负责贷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 B公司收到乙银行的反担保书并到乙银行的上级主管行核对乙银行的印模属实后,于1993年5月l1日为A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该坦保书注明:“甲银行与 A公司在1993年5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我单位愿为A公司提供贷款本金90万美元的担保,并无条件承坦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连带责任。同时,如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外汇额度,保证为借款人提供90万美元外汇额度”。该笔借款到期后, A公司末按时还款,甲银行在多次催促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10月以A公司、 B公司、乙银行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甲银行与 A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有效,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法行为,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自信纸,视为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乙银行承坦,故乙银行对 A公司的借款坦保、对 B公司的反担保成立,乙银行应对 A公司偿还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乙银行为 B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书及国家取消外汇额度的政策规定,免除 B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A公司偿还甲银行借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罚息44166.20美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逾期加倍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乙银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乙银行上诉称:A公司骗取担保,并在所谓的担保书和反坦保书上伪造其原行长李某本人签字和印章,故担保与反担保属丁无效民事行为,乙银行不应承坦责任。即便担保成立,该笔贷款已办理了展期手续,担保关系已完全解除。 B公司的担保是全额担保,应无条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完全免除 D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甲银行答辩称: A公司没有骗取担保,担保内容不是私自填写的,坦保书上的印章也非私刻,故乙银行为 A公司的借款担保成分,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银行提出该笔贷款已展期,担保关系已解除,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贷款是否展期,并不影响乙银行依据该担保书约定而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为 A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以乙银行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为前提条件的,乙银行对本案贷款本息负连带消偿责任合理、合法,本公司无需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A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A公司与甲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 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视为 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 A公司以乙银行名义填写的担保 书与反坦保书应认定有效,乙银行对本案借款90万美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以乙银行为 其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乙银行应承担反担保责任;随着国 家外汇额度政策的取消, B公司承担本案外汇额度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乙银行关于 A公司骗取担保,该担保无效及A公司与甲银行对借款合同已办理展期,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二审法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谁为你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担保人要实现其追偿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如无自我保护措施,就等于自杀,但若有人为你提供反担保,你就会受到保护。本案中, B公司在为 A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求有单位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并与乙银行设定保证担保,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启示之二:必须加强对公章、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信笺的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定,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签订人末持正式的书画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合同签订人有无权是较难认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1日了《关于贸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权,介绍信中对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从法律上讲乙银行已授予 A公司权,A公司以乙银行的名义填写的两份担保书都是有效的,乙银行应承担向甲银行和B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

启示之三:必须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4

Abstract: In the business practices of a security company,how to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guaranteed company is a crucial but difficult issue. According to "Guarantee Law and Property Law",Security Company could negotiate a compromise with counter-guarantor,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laims right in the form of auction or sale of collateral. However,in practice,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s can be assured by litigation(or arbitration)and the judicial phase of the implementation,which could be a huge loss for Security Company to maintain the legal rights. However,the notary instruments have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that arbitration doesn't have,which opens a more convenient and effective new way for Security Company's maintaining legal rights.

关键词:担保;公证;债权;强制执行

Key words: guarantee;notarization;credit;enforcement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082-01

1债权文书可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1.1 债权文书应符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1.2 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根据《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①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②欠赊货物的债权文书;③各种借据、欠单;④还款(物)协议;⑤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⑥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在担保公司的实践业务操作中所签订的各项反担保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有给付货币或者抵押物、质押物的内容,符合《通知》的规定,可以通过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2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通知》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如下:

2.1 双方当事人签订符合规定的债权文书,对我们担保公司而言,即各项反担保协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反担保协议中应当准确表述以下内容:①准确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因为债务人违约与否以此期限为界。②准确表述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如可表述为:如有违约,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 签订符合规定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通知》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在债权文书签订时并未进行公证,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果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相反,如果此时债务人不同意公证,那么公证机关将不予公证,债权文书并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有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而自然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2.3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存在违约行为时,债权人应当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凭借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和原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执行。

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必须要存在以下情形:①债务人有违约行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②债权人已如约履行了合同。③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没有疑义。

3公证债权文书在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优势

3.1 时间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但在实际诉讼中,审理过程可能会拖延更长的时间。时间成本巨大。

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较强的时间优势。就我们担保公司的业务情况看,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以及各项反担保合同后,即可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公证。公证机关的公证较快,一般在当天就能完成。当债务人违约时,我方可自行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新民事诉讼法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加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对于申请执行证书,可以适用该期限。也就是说,担保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违约之日起2年内的任何时间选择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公证债权文书,选择权完全由我方掌控。凭借该执行证书和原公证债权文书,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的法院执行,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执行程序,与通过诉讼进入的执行程序殊途同归。但是,以公证债权文书代替法院冗长的诉讼过程,可以为我们争取到更多的时间效益,此为优势之一。

3.2 可操作性强。正因为进行公证的过程较短,期间不存在其他的不可控因素,增加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操作性。在现实业务中,可以与某公证机构形成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对今后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进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通过法院诉讼,不可预见的或者不可控因素较多,不利于我们业务的开展。

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债务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或者仲裁裁决书,同样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在现实担保业务中,如果借款人或者反担保人违约,尽管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协议,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实现追偿,但是,这仅仅是法律的规定,现实中我们很难通过和平的方式获得还款,以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成为我们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对债权文书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相比较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一样可以达到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效果,但其成本上的优势却非诉讼或仲裁可比。

参考文献:

[1]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5

股东股权分配协议书一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 月 日在 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前期总投资为 币 万元,其中,乙方出资 币 万元 ,占有公司 %股权,并获得相应分红。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分配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乙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协议,乙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如乙方在资金投入未满 年情况下,将不享受合营公司分红以及一切效益。

四、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于 市

股东股权分配协议书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书,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6

    在全国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宏柱涉嫌伪造证据案,二审于8月4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今年6月,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王宏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判决书认定,2003年10月份,江峰挪用公款被查办,江峰之妻赵晓燕(另处)聘请王宏柱为江峰提供法律帮助。赵晓燕得知江峰涉嫌的犯罪是以尹西才名义从濉溪县信用社联合社所贷的100万元和60万元两笔贷款,即将这两笔贷款资料先后复印出来交给王宏柱。

    2004年2-3月份,陈少华(另处)因原经办江峰以尹西才名义贷款60万元无担保协议书而怕承担责任,便找到王宏柱咨询。王宏柱看了陈少华提供的该笔60万元贷款资料后,即让陈少华找一份1996年使用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他,由他来想办法。几天后,陈少华找到一份已废弃不用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王宏柱。

    同年4月6日王宏柱到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江峰时,告诉江峰60万元贷款资料中无担保、抵押协议书,江峰即让王宏柱想办法。同年4月16日,王宏柱等人再次到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江峰时,王宏柱趁机将带去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江峰,让其在上面签署了“同意”等字样。会见结束回到淮北后,王宏柱将江峰签字的空白担保协议书和100万元担保协议书的复印件交给同去的赵晓燕,让其将相关印鉴复印到60万元空白担保协议书上。王宏柱将伪造好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复印一份交给陈少华,并告之如有人问该协议书的出处,就讲是从办公室里翻出来的,是在2000年复印准备起诉用的。

    同年5月11日,王宏柱先来到陈少华办公室,告诉其江峰另一辩护律师马上来取证,就按原来商定的说法提供证言、证据。尔后,赵晓燕陪同江峰的另一辩护律师陈平平来到陈少华办公室,王宏柱和陈平平一起对陈少华作了调查笔录,并提取了伪造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随后,王宏柱将伪造的此份担保协议书和陈少华的虚假证言提交给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辩护证据并在江峰案庭审中出示、质证。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宏柱在担任江峰贷款诈骗、伪证、挪用公款案期间,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虚假证言,防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判决宣告后,王宏柱不服提起了上诉。检察机关同时提出了抗诉。

    王宏柱在上诉状中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四条上诉理由。即:一、原审未批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其审判程序显属违法。二、原审依据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确认其具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三、上诉人没有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四、上诉人的行为未影响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因此,认为原审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显属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其无罪。

    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也以判决有错为由,提出:一、该判决量刑畸轻;二、判决书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检察院出示的视听资料不具备证明效力,该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故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王宏柱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仅表现在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上,而且表现在其伪造证据的场所居然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管场所——看守所,其利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来伪造证据,说明了被告人王宏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肆无忌惮。另外,被告人王宏柱身为法律教育工作者,肩负着为司法建设培养人才、教书育人的职责,本应该率先垂范,模范的遵守法律,为今后将进入司法领域的学生作出榜样,可他却带头违反法律,同司法公正相对抗,其行为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司法公正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依法判处王宏柱承担相应罪责。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关系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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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7

各种担保书范文(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范文: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账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各种担保书范文(二)

编号: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各种担保书范文(三)

甲方:地址: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邮编: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合同工驾驶员,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驾驶员工作。

2、乙主同意根据甲方的规定,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完成本岗位工作的任务,保障甲方一切用车需要。

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元。其它按当月所行驶公里奖即:[大车(丰田、子弹头)0.2元/公里,小轿车0.15元/公里]。

2、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发放乙方医疗费15元,今后因病就医,药费由乙方自己负担。

3、国务院规定的法定休息的,因工作需要加班,甲方付给乙方300%的工资。

4、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餐和集体宿舍。

5、甲方从XX年1月起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违反法规和制度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2)不服从管理或在工作中严重有损甲方单位形象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员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各种担保书范文(四)

担保书

编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移动电话:

现居住地: 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籍贯:

现住址: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第一条:根据担保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定本书。

第二条:(担保人)________愿意为被担保人______来北京小红马公司工作提供担保。

第三条:担保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担保人应当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3、 担保人应当拥有担保能力(如有不动产或稳定的收入)

第四条:下列人员如作为担保人,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 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无违纪和事故发生的普通员工;

2、 在本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主管级以上人员。

第五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者,担保人应当负追缴及连带赔偿责任。

1、 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小红马公司蒙受损失者;

2、 侵吞、挪用公司财物或毁坏公司财物者;

3、 窃取或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各种担保书范文(五 )

xxxx公司: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8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的签订与公证方式

1.本协议中的网上公证平台特指由_________公证处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网上公证平台,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该公证处制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2.本协议及其相关联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由甲乙双方通过国际计算机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各自使用由_________市公证处审核发放的电子证书(用以表明和确定各方身份),在网上直接签订。

3._________市公证处的网上公证平台,通过对签约双方或多方使用电子证书的验证,对各方的签约行为进行实时公证--核发公证编号,并将公证编号及签约内容存储备案;同时将公证编号通过互联网实时反馈给各签约方。

4._________市公证处的互联网网址(URL)为:_________。

二、本协议的基本内容

1.甲方通过其经营的_________网站将乙方合法商品对外进行出口销售。

2.乙方通过互联网经网上公证平台公证向甲方提交在_________网中销售的合法商品信息,确定本协议的年交易规模(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确定单项商品的年度交易总量。

3.甲方基于本协议接受乙方使用电子证书提交并经过公证的《商品报价单》的全部内容和对已经提交给甲方的商品信息的修改内容,甲方在使用或公布该内容时,不能对乙方提交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加工(甲方只使用乙方提交的最新内容)。

4.乙方通过互联网对已经提交给甲方的商品信息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结果使用电子证书加以确认。

5.乙方在签署《新商品出口商品购货协议》时,以确认书的方式作出承诺,对甲方基于本协议及乙方《商品报价单》产生的《购货商品订单》以下简称《订单》和《购货商品订单生效书》以下简称《生效书》予以全部接受,并出具《购货商品订单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该确认书随本协议统一签名公证生效,不再单独签名公证)。

6.《新商品出口商品购货协议》文本部分、《购货商品订单》、《商品报价单》、《购货商品订单确认书》、《购货商品订单生效书》共同构成本协议,上述文件不可分割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甲、乙双方只执行由《生效书》确认生效的《购货商品订单》。

三、担保条款

1.甲方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供货方交易保证金担保,由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新商品出口商品交易履约交易保证金担保单》。

2.甲方委托_________公司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付款担保,由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新商品出口商品交易履约付款担保单》。

3._________公司仅对《购货商品订单》项下批量采购提供付款担保,对样品采购不提供担保。

4._________公司对《购货商品订单》项下商品的质量及质量问题引起的付款纠纷不予担保。

5.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网出口商品交易履约交易保证金、付款担保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随本协议统一由乙方签名公证,不再单独签名公证。

四、产品质量责任条款

1.乙方在_________网中销售的出口商品质量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的合法商品(产品)。

2.乙方承诺承担由于其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货物交割方式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订单》将甲方购买的商品委托当地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公司)完成商检、出口报关手续后进行出口运输。乙方将货物交中货公司后,填写《新商品出口货物发运交割单》(简称《交割单》)并签章,乙方对《交割单》上所载明的商品数量和品种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上述出口报关费用、商检费用、运杂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将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乙方对由于其不适当或不良的包装所导致的任何破坏和损失负责。

4.乙方须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尺寸、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5.乙方在装运期限前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运输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包装材质等信息。

6.乙方同意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市分公司为乙方出口的货物提供从乙方工厂或货物所在地至货物出口启运港口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条款执行),该保险受益人为乙方,甲方为投保人,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单自乙方将出口货物交给当地中货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邮寄给乙方。

六、退税条款

1.本协议中的退税款是指出口商品符合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由甲方在_________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事宜,并已取得的退税款。

2.甲方在取得退税款前不向乙方垫支退税款。

3.甲方不承担因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更导致的无法取得退税款责任。

4.出口业务取得的每笔出口退税款项,由甲方扣收该款10%部分后将所剩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七、交易保证金条款

1.为保证本协议的执行,乙方按其确定总交易额的4%交纳交易保证金。

2.该保证金汇款时必需在银行单据上注明本协议编号,否则视为无效汇款。

3.该保证金使用期限和本协议有效期限相同,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企业活期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本协

议自然结束或提前终止后随同交易保证金余额(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发生违约,甲方将扣罚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一次退还乙方。

4.乙方交易保证金循环使用,可根据业务需求追加交易保证金。

5.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交易保证金汇至由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交易保证金帐户。

八、交易费用、货款条款

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购货商品订单》货款总额5%的金额作为交易费用。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为符合第九条付款及付款期限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购货商品订单》向乙方支付该《订单》货款总额95%的货款(扣除5%的交易费用;如乙方发生违约按违约处理条款处理)。

3.甲方支付给乙方货款的结算方式

(1)境外购买方支付给甲方《购货商品订单》项下的货款为_________美元。

(2)以上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成人民币。

(3)甲方将以上结汇后的人民币货款按约定汇入乙方指定货款帐户,该帐户同以下九、付款及付款期限条款中的相应条款。

九、付款及付款期限条款满足以下条件甲方即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将货款汇至乙方注册资料中提交的银行帐号:

1.乙方按甲方《购货商品订单》要求约定的地点、期限、商品品种(指商品品名、规格、型号,以下同)、数量发完成全部货物出口发货手续,如因承运人原因(车、船期变化)而导致交货期限变化,乙方的交货期则以甲方传真给乙方的交货期限变更通知书为准。

2.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单据(见本协议票据条款)。

3.甲方的境外购货方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及索赔要求。

4.甲方的付款期限为中货公司《新商品出口货物发运交割单》载明交割日期60天后的14个工作日内。

十、票据条款

1.乙方在甲方付款期限前5至10天将每笔《订单》全部的增值税票、当地国税机关出具的缴款证明,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新商品公司。乙方须在增值税票右上角空白处注明相应的《订单》编号,否则将被甲方作无效增值税票退回。

2.乙方应保存中货公司《新商品出口货物发运交割单》,以备核查。

十一、违约处理条款

1.乙方未按《订单》的约定发货(包括因乙方未及时下载甲方《订单》和《生效书》而造成的未发货),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按《订单》货款金额的4%扣收违约罚金,判断乙方是否违约的标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理赔协议中确认的发货地点、期限、商品品种、数量。

2.甲方付款期限内未将符合付款及付款期限条款的《订单》货款付给乙方(以付款单据上的银行付款戳日期为准),乙方有权要求_________公司承担担保责任,_________公司除支付《订单》货款总额对应的95%货款项外,再支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给乙方作为赔偿。

3.因乙方原因未按《购货商品订单》内容及约定发货而造成甲方商业利益受到损失,除扣收《购货商品订单》货款金额4%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商业利润受到的损失部分。

4.乙方在《订单》约定发货日期之后发货,仍然视为违约,如果《订单》的境外购买方不接收乙方货物,乙方无权获得相应的货款,并自行处理货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订单》的境外购买方接收乙方货物,乙方仍可获得《订单》一定比例的货款,《订单》货款金额4%的违约罚金仍从乙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可获得货款的支付比例、时间由甲方确定。

5.由于乙方发生违约,甲方的境外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退货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将货物运回,相关运费等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提前支付。

6.乙方同意,判定乙方未按《订单》约定的发货地点、期限、商品品种、数量供货的行为是否违约的依据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市分公司出具的《理赔通知单》。

十二、协议终止条款

1.乙方履行完甲方已发出且生效的全部《订单》约定的交货义务后,根据乙方要求可终止本协议。

2.当乙方发生多次违约或多次因商品质量问题,给甲方或境外购货方客户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单独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有效期限到期,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协议自然终止。乙方仍须履行协议终止之日前生效的《订单》约定的交货义务。

十三、其他条款

1.乙方

(1)使用_________公证处的电子证书通过甲方_________网向甲方提供供货商品的基本信息――《商品报价单》(包括商品名称、商品品牌、商品规格型号、产品说明、商品交货港口即最近一个可通过_________货运有限公司完成报关交货的一个港口、该商品离岸单价(批量采购价)、商品样品全球统一单价(以美元报价,包含中国邮政EMS国际货品特快专递为方式的样品邮寄费)、商品最低起批量等信息)等资料。《商品报价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完成网上报价后必须把所报商品的彩色照片寄给甲方,在照片背面应标明该商品的厂家生产编号、名称、规格供等信息,注明供货商注册编码,并加盖合同章或公司章。

(3)乙方在寄出样品后45日内,保证其销售的货物与该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品质,否则甲方有权依此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索赔。

(4)乙方有责任每天通过国际计算机互联网访问_________网站并及时下载《订单》和《生效书》;由于未及时下载而导致乙方发生违约,此责任由乙方自身承担。

(5)如乙方未按《订单》约定的地点、期限、商品品种、数量向_________货运有限公司交货,则视为乙方违约。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乙方商品信息即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价格信息等),进行修改并电子签名经网上公证平台公证后提交供甲方。

(7)乙方对其供货商品进行调价后一小时内,仍接受以甲方采用调价前价格向乙方递交的《订单》。

(8)如果乙方有网站,应该将在_________网销售的商品在乙方网站上加以宣传,在宣传时要标明该商品在_________网的销售编号(应用码)。

2.甲方

(1)甲方按乙方交纳保证金中可用金额确定单笔《订单》货款金额。

(2)在取得退税款前不向乙方垫支退税款。

(3)甲方不承担因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更导致的无法取得退税款责任。

(4)同意乙方为宣传双方企业、销售其自身产品对甲方_________网站进行善意链接。

(5)新商品公司转交给乙方相关境外买方索赔凭证(索赔书、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市分公司的《理赔通知书》)。

(6)对于乙方因数量和品种不符而发生赔付的部分商品的处理方式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如乙方同意支付相关退货费用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有关退货事宜。

(7)乙方对外办理贸易融资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将该《订单》项下的货款支付给乙方的指定收款人。

(8)乙方如需甲方提供书面的《新商品出口商品购货协议》、《购货商品订单》、《生效书》等文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将上述电子文件打印并盖章后交寄乙方。

3.样品采购:基于本协议甲方采购乙方商品的样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样品订购清单》由甲方在_________网站上由乙方下载后,乙方按《样品订购清单》内容要求以甲方名义邮寄样品给甲方境外的买方,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及甲乙双方和境外买方的共同利益,乙方应采用中国邮政EMS邮件快递方式邮寄样品,甲方凭乙方提供中国邮政EMS样品邮寄凭证(应注明新商品样品清单编号)、商品销售发票向乙方付款,按人民币结算(按中国工商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现汇买入价折算)。

十四、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对其电子签名并取得公证编号时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购货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供货方)(盖章):_______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9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模板一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7月3日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共同签署:

出让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住所:

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占9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一、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90%股权作价 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执一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模板二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其中,甲方占XX%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X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XX%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XX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XX%的股权以人民币XX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XX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工商局、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模板三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合营他方: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占有股份____%。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甲方)同意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并由乙方重新委派董事。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 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合营他方: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10

姓名

性别

学历

年龄

入职时间

入职部门

岗位

担保人简 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与被担保人关系

担 保 书

本人担保 同志到 公司工作,特作以下担保:

1、担保该同志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2、担保该同志在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工作分配。

3、该同志在公司上班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公司的规定或法律被公司辞退时或是离职辞职时,本人保证负责督促其将公司所发物品以及欠款归还公司,协助办理好相关离职手续。

4、该同志在智联公司上班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按规定需要进行赔偿的,保证督促其进行赔偿。

5、被担保人如因以上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担保人签名:

二零零 年 月 日

注:1、担保人必须是有正当职业的常住户口,提供单位工资证明

2、交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11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在信用证项下单到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向银行提供对外赎单的款项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一般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有的银行还要求客户与之签订《总质押书》,然后银行将提单等货权凭证交给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从上述办理进口押汇的程序来看,银行的风险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为客户不仅要提供保证人,还要签订《总质押书》,将货权凭证质押给银行。对于银行来讲,这种“双保”的业务风险是很小的。但是,进口押汇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货权凭证质押给了银行,但银行毕竟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进口商(也即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才是货物的真正需求人,他必须取得并处理货物。于是,在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纸法律文件。通过信托收据,进口商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再将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处理。这时,法律风险就出现了,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根本没有信托收据这个概念;而且,货权凭证既然已经通过《总质押书》质押给了银行,那么又根据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拥有的到底是质权还是所有权呢?很显然,这些同时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是有冲突的。可以说,目前在我国银行业广泛使用的“信托收据”完全是个舶来品,是一种借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践的做法,在我国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的话,银行的资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通过下文的有关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其中的症结所在。

A银行应B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80万元。在收到受益人寄来的单据时,B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遂向A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资金80万元。为降低押汇风险,A银行要求B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质押书》,B公司承诺将信用证项下有关的提单、运单和货运收据等物权凭证质押给银行,作为押汇款的担保。同时,B公司还向A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约定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货权归A银行所有,B公司只是代表A银行处理这些货物的运输、保管、保险以及出售。B公司保证将该货物出售后所有敕.项专户存储,一次或分次归还A银行,在A银行的款项未获偿付前,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B公司代表A银行持有,并随时可为A银行取得。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A银行的要求下,C公司向A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对B公司因申请押汇而欠A银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保证范围不因A银行持有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而受影响。

在落实了上述担保措施后,A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进口押汇,将货款付出,同时将货权凭证交给B公司,由B公司提货并销售。然而B公司销货后,没有偿还A银行的押汇款,A银行在向B公司及担保人C公司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B公司偿还押汇款及相关利息、罚息,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是一个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例类型,案情很简单。在对于B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这一点上,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C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的判决却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会出现两种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一:法院认为,C公司为B公司出具了担保,原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A银行把质物交给了B公司处理,对质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物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对于80万元的货款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只对债务中超出8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注:参见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一案,载于经贸资讯网2001年8月1日。)。

判决结果二:法院认为,《总质押书》和担保书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担保书中,C公司明确承诺对B公司因押汇而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该连带责任不受A银行持有的其他担保的影响。该承诺与《担保法》第28条规定虽有不同之处,但该项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保证人一项权利,而保证人明确放弃该权利,即放弃当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的先诉抗辩权,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虽然A银行放弃了物的担保,C公司作出的保证仍然有效,应对B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详见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与深圳宏通公司、昌喜公司信用证纠纷案,载于《深圳特区报》网站。)。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我国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都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在我国实践中,作出第一种判决的情况比较多,而这也是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从这两种判决中,我们也可以注意到,我国法院都回避了正面论及“信托收据”的问题。他们只认定了银行将货权凭证等质物交给了债务人处理这一事实,但却没有注意到也没有认定,银行根据信托收据将质物交给债务人是以设定信托的方式交付的,银行还享有货物所有权这一事实。也就是说,法院没有对信托收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认定。

从上述案例及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普遍使用的这些银行自认为比较保险的操作方式,并不必然能够防范银行面临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实际就是担保问题。

二、进口押汇业务中担保方式与类似担保方式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进口押汇业务的了解,我们能够明显地感受到,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与普通的担保方式有些不同,而且还一定程度地超出了我国担保法律内容的框架,从而法院无法对这种担保方式作出全面的认定;如果要找到实践中的对策,那么我们不妨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业务实践,对进口押汇中担保方式的特点和性质先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从传统理论上讲,质权的设定因转移占有而生效力,质权人不能让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我国《担保法》第63条就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这种传统担保物权制度,虽因债权人直接占有担保物或控制担保物之担保价值等长处而具有极高的安全系数,但其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却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缺陷,例如难以协调经纪人融资需求与占有用益担保物要求之间的冲突,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减低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的要求。[2]这一点从我国进口押汇实务中就可略见一斑:银行若占有提单等物权凭证,固然有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债务人却无法实现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预期利益。商业实践的发展促使当事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不再拘泥于原来的传统,而是逐渐开创新的动产担保途径。

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债务人将提单等货权凭证质押给银行后,又根据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作为信托人,再将货物交给债务人处理,债务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占有并处分货物,然后用销售款归还银行债务(注:在进口押汇中,债务人的身份复杂。他既是基础贸易合同下的买方,即进口商,又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同时还是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信托收据下的受收人。)。这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就在于,债权人(也是质权人)并不占有动产(质物,而是以所有人的身份将动产信托给债务人处置。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随时撤销信托并占有该动产或等值货款。从性质上来看,这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方式。其实,这种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方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早已存在,并且已经反映在成文法或判例法中。这些担保方式虽然不是传统典型的担保类型,但却都是商业实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一)德国和日本的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制度

《德国民法典》中对质权的规定,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但是,为满足担保债权的需要,德国在实务上发展出现了两种重要的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制度,即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3]这两种制度没有在德国成文法中进行规定,但却已经成为德国担保实务中被利用得非常旺盛的担保方式,并且被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日本和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这两种担保制度在日本民法典上也并不存在,但在实际的金融担保中却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这些担保方式也被逐渐予以承认。[4]

所谓所有权保留,就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在买方清偿全部价款之前,买卖的标的物(即该动产)虽已交付给买方,但是卖方仍然保留其所有权(注:原文为:“所谓保留所有权,指动产买卖契约的当事人约定在买受人全部价金清偿前,买卖标的物虽已交付,出卖人仍保留其所有权。”见参考文献[5]。)。在这种担保形式中,与占有相脱离的标的物所有权,被作为一种手段,用于保证价金余额的清偿。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债务人不转移占有,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即被担保人)可以以这些权利受偿(注:“所谓让与担保,即以担保为目的,而依信托约款,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债权人,而于债务履行时,返还于债务人,如不履行时,则就该标的物受偿。”见参考文献[5]。)。可以说,让与担保是一种为了担保而进行的“买卖”。[6]但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只是作为一种担保,不是彻底地让与。换句话说,只有出现了担保所旨在防止的事由,比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让与才真实地发生,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被担保人才可以行使这种被让与的权利。

很显然,所有权保留与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虽然都是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但是仍有诸多不同之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所有权保留一般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进口押汇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第二,担保标的物不同。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中,担保标的物是动产的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一致的;在进口押汇中,主合同是贷款融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而担保标的物是信用证项下代表货物的货权凭证,二者是不同的。第三,担保的消灭不同。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偿清全部价款后,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进口押汇中,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不存在再返还信用证项下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比较而言,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与让与担保更为类似一些。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担保的手段相同,都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在不转移担保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但二者仍有不同之处:在让与担保中,双方当事人是直接签订让与担保的书面合同,约定这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方式;而在进口押汇中,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直接约定不符合我国担保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所以先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然后债务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以转移质物所有权,再由银行将质物信托给债务人处置,以期达到不转移质物占有而照样进行质押担保的结果。另外,同样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让与担保中还必须进行所有权的再次让与,返还给债务人;而在进口押汇中则不存在货物所有权的再次转移。

显而易见,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是特殊的非传统的新型担保方式,如果一定要用传统的担保概念来解释的话,这两种方式可以说是对动产的所有权进行质押,而非对动产本身进行质押,因为被转移占有的不是动产,而是动产的所有权。所以,对于债权人(即担保权人)而言,他既有质物的担保权,又有质物的所有权,在传统担保理论上,这当然是一种悖论。但是这些“悖论型”的担保方式却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原来动产质押的典型性担保形式反倒变成“只有文化欣赏的意义”了。[7]当然,对于德国这样立法风格严谨的国家,不会在成文法中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但是却不能否认实践的需求,所以德国法容忍了现实中这样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并通过判例发展了这种担保形式,在理论上也一直在进行有益的探讨(注:德国法学界对此一直在进行探讨,而且争论长达百年,这在关于德国法的各种论著中均可了解到,例如罗伯特·霍恩等著的《德国民商法导论》,沈达明编著的《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法国、德国担保法》,孙宪忠的《德国当代物权法》等。)。

(二)美国和英国的信托收据做法

在美国和英国,信托收据还不是一种制度,只是一种代表一定动产担保权益的书面文件,以这种文件来保障在不转移动产占有时债权人的担保权益。针对传统担保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美国立法者走在了前列,曾经先后制定《统一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和《统一信托收据法》。后来,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LawInstitu-te)于1952年提出制定《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于第九篇规定担保交易(SecuredTransaction),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8]根据法典的规定,在动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既可以转移动产的占有,也可以不转移其占有,其中就包括通过信托收据设定的担保权益。信托收据(TrustReceipt)是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他是以贷款人的受托人的身份代贷款人保管货物,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贷款人,并承诺货物出售所得应交给贷款人的一种书面文件。美国的进口商,汽车、器材的经销商,往往使用这种融资方式。[9]

英国法律上,物的担保可分为三类:占有担保、产权担保以及其他负担和非占有性留置。其中,产权担保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10]允许债务人保留占有并允许他自由使用担保物,但债务人将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有限财产权益授予给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话,债权人就有权去占有并出售担保物,或者由他自己保留它归其所有,从而免去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目前的英国法律下,针对信用证进口贸易中银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融资担保关系,采用的措施就是信托收据。[11]根据英国历史上KxpatreHubbard一案的判决,信托收据不是独立的担保合同,银行的质权在存放提货单和其他所有权文件时已经完全得到。这些信托书只是这些事情的纪录:银行授予公司接受的权力,说明出质人接受权利代受质人变卖货物的条款。银行的质权和它作为受质人的权利根本不是根据这些文件所产生的,而是根据原来的质权所产生的。[12]

可以看出,我国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借用了英美的信托收据这一名称和做法。稍有不同的就是,在英国,信用证开证银行在向提交单据的议付行付款赎单,取得提货单和其他有关物权凭证时,就被默认得到质权;而在我国,开证申请人往往还和开证银行再另行签订一份《总质权书》,明确确定开证银行享有质权。但相同的是,信托收据都不是独立的担保合同,而只是整个动态的担保中的一部分,它所约定的内容就是将质物交还给出质人处置及其相关条件。

(三)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动产担保方法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都分别通过立法和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方式。香港由于历史的原因,仿效了英国的信托收据的做法。

台湾在立法上一直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但是在动产担保这个问题上,借鉴采纳的不是德日的让与担保制度,而是美国的相关做法。台湾1965年施行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于台湾地区经济起飞的60年代,突破传统民法体系,继受美国法,在比较法上尚属罕见,具有特色,有助于了解如何创设一种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13]《动产担保交易法》参照美国法创设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三种制度。该法第32条规定,称信托占有者,谓信托人供给受托人资金或信用,并以原供信托之动产标的物所有权为债权之担保,而受托人依信托收据占有处分标的物之交易。

可以看出,在台湾,信托占有是一种动产担保制度,其本身就包括了担保和信托的内容。而在香港和我国内地,信托收据还不是一种制度,其内容也仅局限于信托,需要与之前的已经确认的担保物权一起构成一种动产的担保。而正是由于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在台湾,动产的担保交易必须登记加以公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明确规定:“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香港,信托收据由于不是独立的担保合同,所以无需登记。

三、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法律风险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固然有其先进性和适应性,但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理论构建还不够完善。因此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德日的让与担保制度、英美的信托收据做法和我国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莫不如此。因为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无法直接控制担保物,那么在债务人破产而又将担保物处置(出售或者再次进行担保等)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才能实现担保,以确保债权的落实呢?这就是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方式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

面临这样的困境,大陆法系目前似乎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实务中发展起来的让与担保制度无须登记,没有解决公示问题,但却发展长达百年,并成为庞大复杂的制度,堪称一奇。但也正是因为公示问题未能解决,一贯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台湾地区才没有采纳这种担保制度。[14]

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动产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这种公示方法一般于不动产而言是登记,对于动产则是交付占有。也就是说,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和根据动产的占有,我们可以推断出物的正确权利人。而让与担保中,由于担保物不转移占有,也不进行登记,所以权利的变动及其存在的负担,对第三人而言都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因此让与担保很容易诱发无权处分行为和违约行为,损害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并危及交易安全。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担保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很难以让与担保合同来加以抗辩。所以,进行公示是理论上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一个办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让与担保的担保动产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采纳怎样的公示方法较为合理,也同样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英美的信托收据做法能够一定程度地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权益。根据信托收据,银行拥有该信托的货物以及货物出售后收取款项的权利。所以银行可以根据衡平法上的原则追及货物以及货款,即使该货款已经进入混合账户。[15]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是必须分开的,因此即使受托人破产,银行仍然可以根据信托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债务人破产或者将货物出售后不返还贷款时,信托收据可以帮助银行向债务人追及信托财产,落实债权和担保权益。

我国《信托法》第22条还规定,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的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根据这条规定,在我国信托人有撤销权,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追及信托财产,对于非善意第三人,即使其支付了对价,也可以要求返还信托财产或进行赔偿,极大地保护了信托人的利益。

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国进口押汇中采纳的信托收据的做法在我国《信托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能够较好地保护银行的利益。但是,由于信托收据并不进行登记,从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进口商将货物处置,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该货物是信托财产,支付对价并接受货物以后,银行无法向善意第三人追及货物及货款。在我国台湾地区,这个问题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动产担保交易,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对于标的物价值重大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登记,第三人可借登记明了标的物的权属状态,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四、完善我国进口押汇中担保方式的思路和对策

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可以说是一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方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这种新的非典型担保方式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制度,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这种新的担保方式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并至少已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确认,而这种担保方式在我国却尚未得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认可(注:我国在立法传统上也更多地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特征,《合同法》和《民法典》起草人之一、法学教授费宗棉先生在南京大学的一次讲座中谈到,在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学者们对于是否将让与担保列入也在进行着探讨。)。所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理论和实践对这个问题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防范这种担保方式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但是在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更好地保护进口押汇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利益。

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案例中,银行与债务人签订了《总质押书》,同时还与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并约定该保证不因银行持有任何其他担保方式而受影响。银行这样做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一旦出现债务人将货物出售后不返还贷款、无法实现质押权的情况,银行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在银行看来,信托收据并不表示银行放弃质权,相反,在既要把货物交给进口商处置以使其获得资金来归还贷款,又要保护银行在货物上的质权的两难境地里,信托收据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是法院却认为银行这样做就是放弃了质权。即使是在我国目前立法不承认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也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只能认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而并不能直接认定银行放弃了质权。这两种看来似乎差不多的认定却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认定质押合同无效,那么物的担保不成立,保证人就应该在全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定是银行放弃了质权,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保证人则在银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已经声明该保证不受其他担保的影响,因而应该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本文案例中的第二种判决结果),但实践中这种判决是少数的,而且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并不一定会作出这样的声明。

鉴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不转移占有的质押,目前银行这种“双保”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又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我国又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因此银行可以按照《信托法》来修改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制度以及相应的标准格式合同,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笔者建议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

首先,结合进口押汇业务的实际情况,既然货物及货权凭证必然要给债务人占有并处置,建议银行就不要和债务人签订《总质押书》之类的质押合同。当然,就信用证业务的制度设计的本意来说,法理和判例均承认银行在进口单据上至少应该有明示或默示的质押权。[14]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由于开证行控制了单据,且银行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因此开证行相当于有质押权。英国的权威判例干脆直接认定开证行在进口单据上具有默示的质押权(ImpliedPledge)。[16]但是在我国,进口押汇不是开证行对外买单,也不等同于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它是一种与信用证有关但又独立于信用证的融资行为。这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信用证关系。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做进口押汇业务后,开证行对外垫款买单,开证申请人“赎单”取货,至此,信用证交易结束。其二,银行与进口押汇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关系独立于信用证之外。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并没有默示的质押权;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4条和第81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协议订立。因此,银行不与债务人建立质押关系,就不会产生银行放弃质权的结果。

其次,银行与进口押汇申请人签订一份关于进口押汇的书面文件,比如说《进口押汇合同》,对双方在进口押汇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文件应包括:押汇金额和利率、保证条款、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类似,相当于一份进口押汇的主合同。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12

致:C银行(贷款人)

19__年__月__日敬启者:

关于:19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19__年__月__日提醛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银行帐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甲)“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乙)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____

附件2

还款担保书

受益人:C银行

鉴于本担保书的签署和递交是中国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和C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D和H(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之一,(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签署本还款担保书。

担保人于19__年月日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为__法郎和__美元,担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担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在借款人到期应付之日没有或不能根据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担保金额任何部分时,担保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出具的履约书面通知(履约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约期限)内如数支付该未付的担保金额。

担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人的义务是持续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担保金额已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全部偿还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额度甲部分”和“借款额度乙部分”担保金额,以美元支付“借款额度丙部分”担保金额;

(3)在担保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得取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担保人在抵押书(借款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须从属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4)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责任。未得到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5)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宽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都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将履约通知送达D,即被视为已送达担保人,由D通知H按其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义务。不论H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约期限内不能支付其应支付的担保金额,D在履约期限内必须将履约通知上注明的全部应付担保金额支付给贷款人。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已为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办妥了一切必需的批准手续,并将在担保金额全部偿还之前继续保持本担保书的有效性。

(2)担保人的改组、地位改变和财务状况的变化都不影响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3)本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担保人在接到履约通知后十五天内(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则担保人立即自动地和无条件地将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资产的抵押权转让给贷款人。该转让并不因此解除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继续按上述担保人义务第(6)项的规定,向担保人追索其应付的担保金额。

本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担保人代表签字

D

H

19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C银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美元加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F工厂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4

缴资保证书

鉴于中国A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为____美元(“注册资本”)。

NC公司、S公司和P公司为借款人的股东(股东)。借款人在此向C银行(贷款人)承诺,除已汇入的“注册资本”的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将保证股东根据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规定的中国银行工作日结束前,按下列程序缴足“注册资本”:

(甲)不迟于首次提款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乙)不迟于19__年6月30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丙)不迟于19__年12月31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丁)不迟于19__年6月30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在缴足“注册资本”三十天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

本保证书于19__年__月__日签署。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5

 转让书

鉴于本转让书的签署和向贷款人的提交是中国有限公司(借款人)和C银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签署并递交本转让书。

一、释义:

(甲)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乙)“各项保险”指“借款合同”11.1所规定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丙)“履约担保书”指由银行开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履约担保书”。

(丁)“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诸合同。

二、转让

(甲)由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彻底转让其对“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的全部权益,作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规定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的持续的担保;

(乙)虽然本转让书规定了权益的转让,贷款人在此授权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就各合同事项继续与合同当事人往来,如同借款人仍单独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一般,但以不发生“违约事件”为条件。为此,

(1)根据“承包合同”,借款人应收取和保留应付给它的任何款项;

(2)根据“各项保险”,在任何保险赔偿应付之时,贷款人可按它决定的方式处分赔款;

(3)贷款人有权得到按“履约担保书”规定应付的一切款项。

三、保证及约定事项

(甲)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项保险”的有效;对于各项保险,它应当支付各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将收据送交贷款人,并按照规定继续办理所有保险或保险合同。

(乙)借款人应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关的保险公司和“履约担保书”的出具人分别发出通知书,并取得它们的确认书。

四、授权书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贷款人为其授权代表,并赋予全权以借款人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诉讼或其他性质的行动,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规定的任何款项,并采取贷款人行使本合同赋予权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

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样本

在国际借款合同中,律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合同条款的起草、谈判、定稿;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任务是向合同的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通常贷款银行在收到律师法律意见书后才会允许借款人提款。由此可见律师意见书的重要性。

一般讲,律师对借款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师向借款人出具的,证明借款人的行为以及合同的条款的规定是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这样的法律意见书在国际借款合同中较少使用。日本的银行有这种做法。

第二类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师向贷款银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内容与第一类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贷款银行证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税收,外汇管制,法律适用,管辖的选择等方面规定的条款是否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以及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的。这类法律意见书在国际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类是贷款银行所在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给贷款银行,以证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不违反当地法律规定的。这类法律意见书出具与否,由贷款银行自己决定,不属于必须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借款人所在地律师给贷款银行的法律意见书

19××年×月×日

__银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称为贷款银行的银行和

其他金额机构

由A银行作为行转交

地址: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____;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及其他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 任何性质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律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