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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

时间:2022-08-18 03:31:28

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1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

《规定》强调,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规定》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明确规定: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同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的评价功能,通过考核,发现公务员的长处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公务员能力;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权益等。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护,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规定》在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宽紧适度,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中组部、人事部《通知》强调,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级机关、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研究具体的考核标准;要加大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实施《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2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绩效政府,政治体制,规则设计

 

我国对于官吏的考核自古有之,明君贤臣是古代治国安邦之本,贤臣缘于治吏有道,而“治吏之重在于考课”[1],考课即当今的考核,可见古代在官员治理中对于考核的重视。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核,凭考核结果任用官吏,实现奖优罚劣,任人唯贤,这是中国历朝历代整顿吏治的共同措施。新中国成立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建立了干部考核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1993年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核有了制度保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考核制度。2007年1月实施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作为与《公务员法》配套的单向法规,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各级机关依据其管理权限,运用现代的人事管理方法和法定的标准与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效率、工作实绩和廉政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考察,公正地评出等次,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励、晋职、晋级、培训等的客观依据。

具体而言,公务员考核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对象为已确定公务员身份的人,包括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照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2、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重在实绩。3、考核形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4、考核程序。主要规定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毕业论文,绩效政府。5、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已经确立,但是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制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太抽象,导致考核的可操作性不强。《公务员法》对考核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绩”。《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五个方面作了具体化的规定: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不难看出,考核的内容虽然明确,但具体的考核指标仍未制定,缺乏衡量五个方面好坏的依据。如,道德水平高低如何评判,业务素质好坏以何指标衡量,工作所产生的效益如何界定,等等,原则而非具体的规定使得考核缺乏可操作性。

2、以定性考核为主,缺乏定量考核,导致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有失公正客观。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考核内容定性化,缺乏量化指标,上文已有说明。其二,确定考核等级的条件(标准)定性化,根据不同的工作表现划定不同的等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不同的工作表现单纯地以模糊性的标准进行评判难免造成考核过程中难以把握或者胡乱把握的情况。模糊性的标准表现在“突出”、“高”、“强”、“好”、“一般”、“较高”、“较强”、“较好”、“较差”等定性考核上,评判必然会受到考核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对被考核者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3、考核主体单一,以上级领导考核为主,缺少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公务员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从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来看,考核主体主要是被考核者的上级领导,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的做法并不普遍。虽然对于一定级别的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加入民主测评的环节,但往往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作为公共服务对象的广大公众而言,尚不存在评价公共服务提供者即公务员的充分信息和畅通渠道,也就意味着最有发言权的人的评判声音未被倾听,使得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也成为公务员媚上欺下作风的缘由。毕业论文,绩效政府。

4、考核方法陈旧,仍停留在填写表格的手工操作阶段,未能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等先进手段,导致考核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填写统一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格的设计很简单,不能体现不同级别、不同岗位、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务员的差异性,降低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同时,未能将科技进步的成果运用于公务员考核之中,办公自动化、无纸办公的环保理念、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等理念和手段都未得到有效运用,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正如周志忍教授指出:“我国的绩效评估还处在原始的手工业水平上”。这也使得公务员考核缺乏透明性,成为对于公众而言的“神秘游戏”。

5、考核结果等级较少,只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且优秀率有严格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出现“称职大平台”现象,不能客观考核公务员的优劣。相对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结果等级,现行的《公务员法》已有所改进,增加了“基本称职”等级,但是等级仍然偏少,特别是“优秀”和“称职”之间缺少过度等级,加之对优秀率的限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使得很多工作表现优良的公务员只得被“归入”称职等级,对公务员个人而言有失公允。在现实考核中,普遍存在论资排辈,“优秀”轮流做的情况;而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为数很少,这样便出现两头小、中间大的考核结果布局状况,被称为“称职大平台”,公务员的优劣很难被客观公正的评判。

6、考核结果不能与公务员的奖惩和职业生涯发展相结合,导致考核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使考核流于形式。公务员考核的目的一方面是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另一方面是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通过相关制度加以解决,前者涉及奖惩,如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升降、工资、辞退、奖励等制度相结合;后者涉及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发展,如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培训制度相结合,二者结合,最终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实现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但现行考核制度重奖轻惩,“奖”表现在年终奖金、获得嘉奖、记三等功等方面;而“惩”虽有规定但未与公务员处分相结合,降低了“惩”的力度,从而降低考核的威慑力。从考核实践来看,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都能拿到年终奖金,据此,绝大多数公务员都能获得这一奖励,奖励也就失去了激励的作用。“惩”的力度也不能给予公务员足够的震慑,数据显示,全国800多万公务员,1996至2003年,辞退的仅19374人,每年2421人,年均辞退率仅为0.03%[2]。此外,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培训的结合也不紧密。

7、考核程序不合理,缺少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沟通,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不能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在公务员考核中,被考核者处于被动地位,考核的组织者发放表格,被考核者填写表格,之后等待考核结果,最后于考核结果送达后在考核表上签字以表示赞同和接受。走过场式的考核大多取得“皆大欢喜”的结果,使得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沟通成为没有必要或者被边缘化,考核也因此黯然失色。

8、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实行)》,但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公务员考核规定(实行)》“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可见这一针对公务员考核的单向法规并未将所有公务员纳入到考核对象之列,不具有对全体公务员的普适性。《公务员法》原则上规定考核适用于所有公务员,但也区分了对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公务员的不同考核规定,且操作性不强。

9、未能将公务员考核与绩效政府建设很好地结合,使得对公务员个人的考核与政府目标相脱节,不利于绩效政府建设。毕业论文,绩效政府。毕业论文,绩效政府。[3]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上,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政治体制原因。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一元领导,公务员制度要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现实中公务员与党员身份高度重合,因此绝大多数公务员既要受到党的规章条例决定的约束,又要接受公务员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在党政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的前提下,客观上形成了对公务员的双重管理,在公务员的考核上,特别是对于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采取了不同的主体、方式、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也存在差异,这不仅降低了考核效率,也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混乱。在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造成公务员考核制度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2、文化方面原因。其一,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影响,在考核中出现“一团和气” “皆大欢喜”的局面,加之中庸思维起作用,考核结果便出现了优秀轮流做、“称职大平台”现象。其二,行政文化建设滞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追求效率、优胜劣汰、廉洁自律的文化氛围淡薄,直接影响考核制度的发展。其三,政治文化较落后。政治民主化进程尚须推进,公民意识尚未完全形成,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在公务员考核中,公民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3、规则设计原因。毕业论文,绩效政府。如同游戏必须讲规则一样,公务员考核也有一套规则,其中下属对领导的民主测评和领导对下属的评价定级似乎成了一种默认的交易,造成二者相安无事的局面,使得公务员考核成为形式。毕业论文,绩效政府。

综上,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体制的原因,也有文化和规则设计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我国的现实为依托,在党的一元领导下,继续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优秀的行政文化,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参考文献:

[1]宋一,周凯.中国古代绩效评估思想及启示[J].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2009(4)

[2]张贵峰.4000多名机关超编人员如何“消化”[N].中国青年报,2009,9,8

[3]龙承春.基于机关目标管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设计构想[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4)

[4]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6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3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公务员的考核在各国的称谓不一,有的称考评、考绩、鉴定,有的称绩效评估、工作评价等,但考核的内容和作用大致相同。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的行政组织活动。它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考核,主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实绩,从而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使这些工作科学、合理、公平,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所谓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以干部考核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酝酿阶段(1985—1989)。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建立公务员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85年起草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1987年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年中组部与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方案(试行)》,使干部考核走上正确的轨道,同时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设打下了基础。(2)试点阶段(1989—1993)。1989年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率先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国家机关和地方上的试点为推广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了经验。(3)全面实施阶段(1993—至今)。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1994年3月《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

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汲取了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慢慢趋于成熟。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以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它与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程序更合理,内容更全面,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新《规定》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新《规定》第二章第四条首先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接下来的有关条款只是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些定性说明,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无从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二)考核结果的等次依然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新《规定》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旧《规定》相比,虽然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称职和不称职之间有了一个过度,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激励功能弱化。例如: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人事局公布去年全市公务员考核结果:全市有111879人参加考核,优秀15806人,占14.12%;称职93733人,占83.78%;基本称职34人,占0.03%;不称职42人,占0.04%。

(三)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确定不够合理

新《规定》中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由于条款给定了具体的优秀人员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为了不让名额浪费,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只要有指标就会产生相应比例的优秀人员数量,结果把那些其实达不到优秀标准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尽公平

新《规定》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以上两条相比,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另外对连续被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的物质奖励偏少,称职与优秀的等次差别不大,难以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建议对连续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双倍物质奖励。例如第一年获得了优秀等次,享受了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年又获得了优秀等次,那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就应该加倍,以此类推。

(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比如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的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责任大小都不同,对他们的考核采用同样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新《规定》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该条款规定了不称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加强了对考核中公务员的权力保障,但对其他等次的公务员却没有规定有这项权利,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认为工作认真,完全达到称职等次,那么他的权力就难以保障。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探讨

(一)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并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首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位说明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对定性的指标尽量进行量化。将德、能、勤、绩、廉五

个大指标根据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体现以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思想。例如:“能”这个指标可细分为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谈判技巧、上进心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再对各小指标进行相应的行为描述,可参考法国记分考核方法,通过与实际情况相比较给定合适的分值。考核标准量化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避免了单凭主观意愿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

(二)适当增加考核等次,完善激励机制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上,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都按照所给比例确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不能反映我国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考核结果的激励功能也难以全面体现。对此建议在优秀与称职两个等次之间增加良好等次,来区别称职人员中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做到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进一步完善考核的激励功能。

(三)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笔者认为,新《规定》中无条件地规定了各个参加考核的机关单位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为机关单位不管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明显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即先制定本部门的总体目标,然后按照本部门总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比如,较好地完成了或超额完成了总目标的单位,可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而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只能按10%或更低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这样能达到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效果。

(四)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使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考核目的相符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根本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和工作绩效,判断其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二是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晋级增资提供依据。三是培养、发掘优秀人才。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主要应用于人员的升、降、奖、惩,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激励竞争的作用,但要注意考核的目的不光只是激励人员,如果考核结果不能有效转化为对公务员的进一步培养、发展的途径,那么考核的激励、竞争作用会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要与考核的目的相符,不仅要切实与薪酬、晋升、培训、奖惩挂钩,还要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相联系,让公务员在为组织作出贡献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

(五)实行分类考核制度

分类考核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职位分类所建立的岗位职责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分类考核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应分别考核,这一点新《规定》第二条有明确规定;第二,按照职位特点,对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的公务员,除运用基本的考核方法外,还要采取相应的补充办法。由于我国公务员范围较大,涵盖面广,采取通用的考核方法,很难做到准确和科学,因此,在强调采用对所有公务员普遍适用的基本考核方法基础上,还应针对职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采取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补充性的考核方法。

(六)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

考核是对公务员工作绩效乃至德能的评价,公正公平是最重要的。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畅通的权益保障渠道和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结果或评价有异议的,不论是什么等次,都容许公务员向上级领导和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对各部门考核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参考文献】

[1]林戈.公务员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6.

[2]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3]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4

1.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

2.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评代考”现象。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搞公开述职。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现实中,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却比较难,正如列宁曾经说的:“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

4.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2.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3.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4.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腐败、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

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3.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5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各机关应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经确认属考核不实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更改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情形外,年度奖金按本人当年工资及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6

论文关键词 考核制度 监督 完善建议

一、概述

公务员是各级政府中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务员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国家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必要工具、手段,是政府价值目标的主要载体。一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否体现的是它的行政公权力合理配置程度,更代表着国家的法治化水平。而国家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直接为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工资增减、培训和辞退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也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引入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我国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不足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从我国的考核制度和实践来看,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实践相对较短,与日本等国相比,无论是在制度构建,还是在实际操作中,与他们都存在差距,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虽然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和考核工作都下了非常大的功夫,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也收到了很大的效果,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客观的面对,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的对公务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大多过于概括,难以量化。虽然对考核方式、考核对象的评定结果的使用作了较为细致的要求,但对考核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还是亟待完善。中国几千年重情轻礼的文化,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直接影响着公务员考核的实施。由于缺乏公务员考核相关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某些部门在考核中随意性大,不遵守程序,随个人好恶或者为了公务员部门及成员间的关系而走过场。

(二)考核机构的缺陷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体的性质为非非常设机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结构规定,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这样的考核委员会临时组建,之后便又解散。所以在考核机构的素质和考核程序方面都很难保证考核的有效性。

(三)考核方式和考核依据的不合理

公务员考核是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工在平时,平时的工作内容和表现是考核前提和基础。而平时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处于不考核或松懈状态,这导致定期考核出现无据可依。我国现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一般都建立在主管经验和印象的基础上,考核的对象的相关信息量小。

在考核组成员中,相当大一部分成员根本对于考核对象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考核者往往单纯的依靠考核的材料或者主观的感觉作为考核的依据,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

按照规定,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应该是考核对象自评、领导考核以及群众测评综合考核,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省略了某些环节,仅仅采取领导个别谈话、自我陈述或直接简单的民主评议等简单了事。这样的考核有有何科学可言?也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和效果。

(四)考核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公务员关机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这样的考核过程透明度低。现代的政府服务理念强调政务和政绩公开,以接受广大的社会成员监督,这也是现代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要求。

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对考核过程缺乏家督,难以保证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客观和公平、公正。社会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在国家法治和行政管理中起着标杆和引导作用,某种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对象的行为。公务员考核缺乏社会评价和监督,容易造成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重视,与考核目的和原则不相符。

三、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有关建议

我国在公务员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对公务员的考核等方面都还在探索中摸索,出现问题也是正常现象,需要在探索中借鉴经验,总结教训,不断的改进,完善。

(一)创新公务员考核理念

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依法治国,都需要科学深入的研究分析公务员考核制度,广泛的吸收和借鉴其他领域及国外的相关理论和经验。在公务员考核中,引入企业的绩效考核相关的经验,将企业的竞争和淘汰机制中的有效部分应用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提高公务员考核的时效性,以提高行政效率,达到依法合理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营造良好的公务员制度的文化氛围,摆脱传统的做派,逐步形成赋予时代先进性和现代法治理念、程序至上的合法行政理念。树立科学开放的公务员考核意识,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法律规定。

(二)充实我国公务员考核主体

1.增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考核主体。公务员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关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最有发言权,无论是在岗位认知还是具体的工作中,主管部门对于下级单位中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及工作成绩较为熟悉,将其增加为考核主体由助于为考核提供有效的依据,让考核有理有据,客服评价主体对对象的主管随意性,保证考核有章可循。

2.增加被服务对象作为考核主体。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精神对于公务员考核有着借鉴和知道作用,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纳入考核的主体,不仅可以让被服务对象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而且可以让政府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公务员考核的形式主义,对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将被服务对象接受政府服务的频率作为选入考核主体的依据,便于对考核对象做出客观而全面的评价。

3.考核主体的成员,应该定期的接受专业的考核技能培训,确保考核队伍的科学、专业。近年来,在对公务员的考核中,特别是公务员的政绩考核中,日益呈现出通过复杂的量化方式对公务员的业绩作出衡量的趋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不断加强考核主体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科学、严谨的公务员考核体系

1.公务员考核对象除了接受内部的考核之外,应该鼓励建立社会第三方成员的考核主体,让公务员接受第三方成员的考核,这种双重考核机制,更有利于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2.逐步实现考核机构形成常设机构,定期的开展工作。在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之余,考核机构可以适时的对考核对象和对考核结果的反馈过程进行统计研究,更有利于全面客观的了解考核对象,为今后的考核提供依据。虽然会增加考核机构的工作量,也给现有的政府机构设置以挑战,但是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依法行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规定在实际的考核操作中显得较为笼统。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要着重于考核内容的具体化,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效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对考核的标准、方式方法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完善法律规定,增强公务员在考核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形成统一有效的公务员考核体系。对机关公务员进行分类分析,对不同部门和层级的公务员建立不同的群体考核指标,通过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更好地为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操作性更强考核规范,使公务员考核得到的结果更加合理和科学。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的救济和监督机制

现有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在考核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上有很多不足,因此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考核监督程序建设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

1.建立社会成员监督机制。考核过程中,以特定的公务员服务对象和社会评测机构参与监督,保证考核的公开和透明。被考核对象如有异议不仅可以申诉,也可诉诸法律。公务员考核机构直接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负责,建立起机关考核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公务员考核监督机制,推进公务员管理与考核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7

一、考核范围

机关在编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市城管支队在编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有关事宜

公务员年度考核以被考核人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三、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年度考核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具体为:

(一)基本方法

各单位根据被考核人平时工作情况、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履行职责情况,写出评语,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市城管委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自我总结。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写出述职书面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以机关、市城管支队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中,由被考核人首先进行述职,然后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分别参照年度考核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

3.综合评定。

(1)对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确定各个等次的标准条件,结合被考核人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2)在考核的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7%以内。

4.呈报审批。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报送市人保局审批。

市城管支队将所属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后,自行报送市人保局审批。

四、考核时间安排

年度考核工作从年1月5日开始,至年1月20日结束,各单位应在年1月18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一)年1月5日请机关各处室到组织人事处领取相关表格。

市城管支队领取相关材料后,自行复印发放。

(二)年1月5至8日,发放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完成个人书面述职报告。

(三)年1月9月至年1月15日。各单位组织民主测评并依据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被考核人的初始年度考核等次,并将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年1月18日前,市城管支队应将年度《年度考核工作情况登记表》、《南昌市机关单位人事考核结果表》(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送组织人事处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根据考核工作的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格考核执纪,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大对考核对象落实城市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考核力度。

(二)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要紧密结合平时考核,认真检查平时考核记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三)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作为考察了解工作人员,落实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文明行风评议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四)委机关被任命为委属单位负责人的(含驻区分局教导员以及东湖分局局长、红谷滩分局局长),回机关参加考核。

市城管支队外借人员和被任命为委属单位负责人的(含驻区分局教导员),回市城管支队参加考核。

(五)委机关工勤人员以及市城管支队聘用干部和工人的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上述规定执行(奖励部分除外),并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可按照所在单位参加考核的工勤人员(聘干和工人)总人数17%比例配给。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8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二)坚持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依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完成工作的实绩和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标准,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务员直接领导考核评价为主,积极引入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强化定期考核的激励作用,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考核机制。

(五)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定量与定性考核,实现考核的多维度、宽视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

二、考核范围

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三、考核组织实施与管理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由本部门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委员会由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若干人组成,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或考核实施办法;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将考核材料存入考核对象本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政府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备案各部门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按照考核标准检查验收年终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效果核准奖励标准和年终考核奖金。

四、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强化全面考核。

(一)考核内容、指标

1.考核年度岗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指标所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限;

2.考核工作效率和效果。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应达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考核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综合素质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创新意识、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敬业精神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

4.考核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思想品德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方面;廉洁自律评价要素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

5.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效率、效果。

(二)考核指标分值、权重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分为每月(季度)或上(下)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中的70分。其中,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占30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20分;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占10分;思想品德占10分;廉洁自律作为限定年终考核等次指标,不占平时考核分值。

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属于突发事件性质的工作,每增加一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属于一般性质的工作,减半赋分。

2.年终考核。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占年度岗位绩效总分中的30分。其中,对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10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占20分。

五、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制定考核指标,形成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职能和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工作部署,在确定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内设机构职能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年度工作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各科(处)室及每一名公务员,由内设机构领导和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本人填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直接领导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和权重进行审核,报主管领导或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后,送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公务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形成按时间节点,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平时考核。每月(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被考核人进行工作总结、完成工作任务写实,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考勤等方式,由直接领导对所负责管理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工作效率和效果、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思想品德、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按照A(很好)、B(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次,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等次意见;根据需要可进行民主评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中的A、B、C、D、E等次,分别对应95%、85%、75%、65%和45%的权重,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务员直接领导的平时考核评价意见进行汇总,折算成分值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确定平时考核评价等次,可参考以下标准:

1.确定为A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很好;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很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很强;服从领导,勤勉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确定为B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好;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强;服从领导,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确定为C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完成工作质量和效果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较强;服从领导,履职尽责;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公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轻,主动性差;完成工作的质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延误;业务水平较低,履职能力弱;虽然服从领导,但工作得过且过,执行能力差;工作业绩一般,公众满意度79%至70%。

5.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E等次:思想品德较差;贻误工作或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明显失误、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作风散漫,经常不请假离岗,晚来早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举报经查证属实;不依法执行公务或行政不作为;公众满意度低于70%。

(三)年终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由部门人事(干部)科(处)或党委(办)组织进行。

1.个人总结。公务员本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评议。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部门公务员或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按照A、B、C、D、E五个等次对公务员的满意度进行评议,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的比例,给出评价意见。

3.加分减分。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所掌握公务员的有关情况,将加分或减分分值按规定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总分中。

(1)加分。在完成部门和委、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机关部署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做法得到委、政府及上级机关的推介或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公务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

(2)减分。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公共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降低考核等次;对无故不按时上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年度工作总结的,视情况给予1-5分的减分。

4.汇总结果。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将公务员平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进行汇总,并与加分或减分分值累加,形成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具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89分至70分,具备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69分至60分,具备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提出等次建议。根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情况和年度个人总结,由公务员的直接领导写出评语,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年度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依据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20%,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6.确定等次。部门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7.组织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5—7个工作日的公示。

8.结果反馈。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等次意见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分别送达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本人如对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分值)或直接领导评价意见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将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录入公务员考核管理信息库,并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同时进行电子网络备案确认。

六、考核工作达到的标准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与部门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立分类考核制度。要有明确的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要对不同岗位作出科学的分析,明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考核重点,并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岗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突出实际工作内容,讲求科学性。

(二)落实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符合科学、实际的要求,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解为若干不同的要素,通过具体的指标予以表示,并为每个指标确定一个适当的分值。同时,对每个岗位拟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用“数字”、“时间”、“行为”表示,或用“数字”、“时间”、“行为”联合表示,以确保考核工作有的放矢。健全考核系统,建立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培训、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有效地限制人为干扰,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三)健全考核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探索建立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监督网络,明确职责、权限以及监督行为范围、方式和程序;要明确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考核方案、考核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纪实是否真实;要明确监督形式,对考核工作可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布申诉电话,落实责任追究制。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兑现和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确定年度考核奖金和公务员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1)累计两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科长级领导职务竞聘;

(4)科级以下(含副科长级)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一年晋升非领导职务;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的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进行告诫谈话,并予以辞退。

(二)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做为行政奖励和培训的条件。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按年度考核总人数15%-20%确定优秀等次,当年给予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800元奖金;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按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5%比例发放5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颁发奖励证书和1500元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作为行政奖励对象进行推荐,并可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休假疗养等活动。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由本部门对其进行离岗集中培训。

八、考核奖励人员比例分配与奖金发放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按照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权衡,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35%以内,并按核准的比例发放奖金。

(一)比例分配

1.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或其工作经验在全国、省内介绍推广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20%;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35%以内。

2.受到委、政府表彰或其经验在全介绍推广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8%;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30%以内。

3.年度考核工作达标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5%;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25%以内。

4.年度考核工作未达标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2%;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20%以内。

5.公务员当年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受到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可在限额之外,直接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6.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奖励比例的分配,要适当考虑民族比例。

7.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国家和省限制性规定的,政行风、软环境建设达不到要求的,触犯《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发生其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行为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0%;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17%以内。

(二)奖金的发放

严格规范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管理,将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岗位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归口管理,于每年12月底前将此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由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奖励的人员比例要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考核工作须达到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后,予以核准,并按标准发放。

九、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直接领导评价为主,管用结合、权责统一的考核评价机制,并结合实际和工作特点,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晰任务和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形成层层有压力,人人有任务的考核网络,做到“治事与管人”相结合,确保考核的权威性。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9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评价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面临的问题

1.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有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称职和真正不称职的公务员都是极少数,所以,绝大多数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称职和这一层次上,从而造成绝大部分集中于称职的大平台,没有达到考核的实施目标。

2.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评代考”现象。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搞公开述职。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3.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注重经验印象,而缺乏定量分析;重视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wwW.133229.cOM单纯定性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容易忽视定量测评,不能适应现代公务员考核的需要。

4.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不到位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离开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就失去了客观依据。在实践中,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勤和工作检查等,这种考核往往并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而只是考察公务员日常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忽视平时考核,就违背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关于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5.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现实中,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却比较难,正如列宁曾经说的:“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

6.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2.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3.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4.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腐败、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

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3.依据不同职位要求全面确定考核内容

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引进新的考核指标,大胆引入现代人才测评方法,以注重能力测试为主,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4.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立体考核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5.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6.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性、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对考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首先,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抓好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个环节。最后,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达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取得良好的考核效果。

参考文献: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10

绩效考核是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关键环节。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号)等文件,对《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绩效考核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使机关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目标、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德: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情况;

能:公务员在实施每项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

绩: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公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情况。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积极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扎实有创新有业绩,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5)清正廉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2、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较积极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与党保持一致。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没有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

3、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

(5)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批评无明显改正的;

(6)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4、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制,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3次及以上,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4)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上网聊天、打游戏,经 党委(党组)批评教育2次,仍不改正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6)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被群众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3万元,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11)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无正当理由个人拒绝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

(15)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16)其它管理规定中,明确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绩效考核要围绕设定目标、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定期通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公示等环节组织实施。

(一)设定目标。各级各部门每年度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目标分为职能责任目标和综合目标(共性责任目标)两部分。职能责任目标包括:本部门承担的市委、市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主要任务和同级编委规定的主要职责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综合目标(共性责任目标)包括: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作风纪律建设等内容。

(二)细化分解。根据设定的目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即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根据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对职位的具体要求,按职能目标和综合目标两部分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个人。

(三)量化考核。对经过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办法。为便于操作,要确定一个固定统一的基础分,作为完成目标任务的一般要求,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是千分制,但职能目标分值不能低于60%,综合目标分值不能高于40%。根据每个人承担的工作项目和每项工作的难易及重要程度,将基础分分解到每一项工作。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根据考核办法给予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根据考核办法相应扣分。

(四)效能监察。对工作目标要逐项建立台帐,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按要求已经完成的目标要及时进行终结验收,予以销号。同时,要建立健全考勤、学习、群众投诉、社会评议等相应的配套考核制度,为准确、有效地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任务、遵章守纪、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供依据。要建立明察暗访机制,明察暗访的结果对应量化考核的标准进行相应扣分。

(五)定期通报。定期通报是落实平时考核的重要措施。对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间隔时间不得长于3个月)进行考核、计分,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便考核对象看到差距,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六)年度考核。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考核情况,年终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计分。为了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主管领导对分管的考核对象可以在基础分5%的幅度内进行调节,最终形成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得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同时结合群众投诉、民主评议情况以及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等,按照公务员层次结构比例,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本人签署意见。

(七)结果公示。年度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对确定为优秀的人员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对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在公示的同时,由主管领导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就是组织上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也是公务员年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通过绩效考核,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变传统考核主观化、概念化为客观化、具体化,变传统考核评先评优靠评靠票为靠绩靠效,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要切实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挂钩。

(一)绩效(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

1、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本人当年的一次性奖金。

2、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3、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4、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绩效(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1、对其戒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绩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从降职决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新的职务和级别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给予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降职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岗位调整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予以辞退。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辞退。

六、考核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平时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和监察部门负责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三)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各单位要统一使用《平时考核手册》,建立平时(定期)考核档案,作为主管部门检查平时考核工作的依据。

(四)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 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四)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八、其它

列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11

关键词:新形势;公务员考核规定;考核设计;考核技术操作;改革

公务员考核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及部门规章,按照一定的考核内容、程序及方法,对每一个公务员的工作变现、品德、工作绩效等情况实施一种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以此对公务员的晋身、奖惩、职位及工资福利等进行调整,是国家对公务员管理的一部分,也是一项必备的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古就对公务员(官员)有着比较长久的考核机制,秦汉的“上计制度”、“监察制度”,隋唐的“四善”、“二十七最”,两宋的“考课法”、“磨勘法”,明清的“京察”、“大计”,虽然考核机关、考核方法及考核内容有所差别,但基本上沿袭着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度,仅局限于有品秩的官员,缺乏对基层官员的考核。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进入一个新的起点,但成熟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成型时间尚短,在面对新形势的变化,仍存在一个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尤其党的十加大对行政体制的改革,对基层政务有着更高的要求,这就让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所暴露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设计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繁杂,不易操作。《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第四条对考核内容进行了限定: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的重点内容为工作实绩。分析一下,考核内容和标准繁杂,高度概括,理论上存在模糊空间,这在实际运作中就缺乏可操作性、不易量化等。具体问题显现如下:第一,考核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无法量化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不可避免出现人情成分,依据考核官员的情感喜恶、主管感受等方面进行评价,自然失去客观性、科学性与公正性。第二,公务员因素。公务员服务于不同部门,所任职位不同,其工作性质和工作责任就有所不同,当然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就有所不同,如果仍以模糊的“德、能、勤、绩、廉”来评价,自然会引起不公,很难满足不同公务员的职位、工资、奖惩的调整依据。第三,欠缺综合考虑。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条件相差很大,在国家开展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下,正是急需大量建设祖国边疆的公务人才,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科学统一的标准,各省市制定自己的奖惩措施,难以形成一个内地省份支援西部省份建设的公平、客观的局面。

公务员绩效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每年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来看,许多政府机关单位只注重结果,缺少有力的监督和复查程序。绩效考核的公正性、结果,完全于本单位领导决定,这就让绩效考核失去了其真实目的,为此,许多基层公务员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领导喜好上,走一些不合程序、灰色的空间,使得机关部门弥漫着一种官僚作风。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监督机制,考核的结果自然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如吃15年空饷”的副县长王辉、华容县28岁女副县长等被社会非议的官员升迁案例,已经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监督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敲响了警钟。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技术操作方面

注重结果,不注重平时的表现。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在第五条中详细规定,将公务员考核划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将以平时考核作为考核的基础。但在实际公务员考核环节上,平时考核很少严格实施,也不会与定期考核挂钩,仅凭与领导关系好坏、年度工作结果作为评价的标准。由于平时考核机制的偏废,造成公务员平时工作的问题难以及时、有效的发现,所出现的问题自然影响公务员的正常工作;另一方面,单位无法将好的工作方法在单位推广应用,很难提高公务员整体的工作效率,也就缺乏有效的鞭策、纠偏的机能。

缺少群众参与。公务员服务的对象为广大人民,对此,在对其绩效考核时应当关注民众对其评价。但在实际运作中,公务员的工作很少与民众开展互动,许多单位领导也不注重群众意见,部分单位则采取样子工程,请一些无关民众考核,并不能够起到实际成效,这样就形成人际关系的考核机制,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在这一情形下,不仅无法形成客观、准确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也阻塞了民众与公务员良性互动的渠道,极不利于公务员工作的开展。

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许多问题,如考核次数偏少、组织绩效没有与考核机制挂钩、考核程序流于形式、考核知识缺失、从中效应严重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公务绩效考核制度的健康运转,对此,需要针对以上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机制

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离不开我国公务员相关的法制的建设,目前,我国公务员管理法的效力层次较低,并且杂乱无章,体系混乱,相较于美国而言,他有一套完整的专利权的法律体系,这就引发笔者的深思,为此,必须构建有效地绩效考核管理体制。我国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一直存在不透明、程序繁琐的问题,若对公务员绩效考核体制进行一些良性的改进,将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论文以及获奖情况作为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中的最主要的目标,并把它作为公务员升迁发展的资本,减少官僚上的阻力,把他们的平时绩效紧密的与定期绩效联系在一起,以求获得最后考核评价的效应。

同时我国人大应当加大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制度,提升其法律位阶,这样以法治代替人治的考核,这关系到广大基层公务员从事工作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好评的关键性因素。这样就可以为依法行政提供较好的制度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也会在法律的约束下,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树立一个切实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引入社会责任于绩效考核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社会责任与工作绩效呈正相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政府行为或企业活动,其内容、程序将指向或者偏离,不在是一个简单的个体,政府的社会责任应是政府机关的最高追求。政府行为所涉及或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非常显而易见,兼顾企业、用户、员工、社区、环境等方面的利益。为此,将公务员的绩效围绕利益相关者均衡展开,不仅推动民众、社会的广泛参与政府评价活动,还能够他们的利益,真正实现官民鱼水情。

在这一大的背景下,还拓宽考核结果使用渠道,提高了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将社会责任引起考核内容,就是要求其能够真正影响到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一个公务员级别、工资、奖励等方面的一个参考依据,并将其落在实处。透过以上考核结果的应用,充分调动了公务员的主动性,也提高了公务员的社会责任感,提升整个公务员团队的运作效率等。

(三)量化绩效考核机制

先前的绩效考核一直存在重性、不重量的现象。客观、科学的考核机制,是以量化为形式展现出来的,在实际公务员考核机制中,将考核的内容转化为重性,也重量。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公务员管理局应当结合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量化公式,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容易操作。同时将其设定一个参数,由各部门领导依据本单位自身情况,构建自己的考核机制,在落实科学、全面化上的要求,对绩效考核就进行全面的考核。在这一情形下,许多基层公务员就像吃了一颗准心丸,有着这一个衡量的尺度,自然提高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增强了他们积极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可见,公务员绩效考核不仅有利于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长治久安,而且也有助增强基层公务员的办事效率,提高行政绩效,树立政府机关在社会的形象。因此,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应当随着新形势的变化,不断改革,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政府的政策执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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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odero,M. Juan.Generative Instructional Engineering of Competence Development Programmes. Journal of Universal Computer Science . 2007

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12

[关键词] 公务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运用

[作者简介] 黄德金,河南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1191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8-0076-03

公务员作为国家和社会各类公共权力的主要拥有者和执行者,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公务员绩效考核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由于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建立较晚,难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古人云“为政之要,贵在用人;用人之要,贵在考核”,而考核之果贵在运用。因此进一步探讨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科学运用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实现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初衷,推动公务员个人及组织绩效的双赢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奖惩机制作用不强。激励作用不明显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是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以达到奖优罚劣的激励目的。但实际中我们看到,很少有公务员将年度考核看作检验自身阶段性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也很少有人将获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作为一年工作的总目标;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公务员考核的奖惩机制不完善,很少有人因为害怕考核不称职而停止懈怠行为或不法行为。很多公务员在平时并不把考核放在心上,只是按部就班地从事工作,考核中则顺其自然、论资排辈或者轮流坐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干部绩效考核的奖惩作用不强,“不关痛痒”,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与惩戒作用。这一问题的存在,背离了实施公务员考核这一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我国干部绩效考核的实际效果。

(二) 管理功能缺失,发展作用不明显

干部绩效考核的目的主要是实现管理目的和发展目的,但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考核制度,绩效管理功能和发展功能发展得还不充分,作用也不明显。主要表现在多数单位公务员考核停留在旧式考核的层面,对绩效评价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进而造成考核结果对绩效管理的价值作用不大,不能通过考核有效地促进公务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改进。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反馈机制,如缺乏相应的沟通、诫勉谈话、派遣培训等机制,不能很好地促进公务员发扬优点、改正不足、给自身以更为合适的定位,难以实现公务员自身的更好发展和组织绩效的整体改进。

二、对实现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科学运用的建议

(一) 奖罚分明,突出考核的激励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第37条明确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阐明了干部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实际上,在目前各地的干部绩效考核规定中,也都有相应的奖惩规定,但是能否做到奖惩分明,实现考核的激励作用,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激励作用的实现,是基于人对某些事物或情感的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人的需求是有层次、有差别的,管理学家马斯洛对人的需求层次进行了五级划分,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因此,在设计公务员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的时候,应分析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级别公务员的需求层次,做到有的放矢,采取针对性的激励措施以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1.增强物质奖惩力度,满足生理及安全需要。任何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公务员同样也不例外,事实上越是基层的公务员,其对生理、安全等方面的需求越突出。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人才,只有大胆使用,才会培养出来。对那些真正有本事的人,要放手提拔,在工资级别上破格提高。”所以,物质奖惩的作用一定不能被忽视,而且要从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的物质需求状况,制定相关的物质奖惩规定,在干部绩效考核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对不同考核等次的公务员扩大物质奖罚力度,如增加对优秀、称职等次公务员的物质奖励力度,增强对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公务员的物质惩罚力度,进而杜绝那种“考核等次无所谓、奖惩兑现无差别”的现象,增强考核的激励作用。

2.发挥精神奖惩作用,满足情感与发展需要。《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社会的管理者,其对尊重、权力、社会地位的追求往往高于一般群众,而且越高层次的公务员对尊重、权力与自我实现方面的需求越突出。日本著名组织学家稻山嘉宽在回答“工作的报酬是什么”时指出“工作的报酬就是工作本身”,著名学者Rob-ert・L・Kahn也说过“工作满意可以减少缺勤、离职,并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这些都说明了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所以,要实现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必须针对公务员对获得尊重、拥有权力、自我实现等方面的精神需求,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尤其是实现公务员队伍进出机制的顺畅化。

孙中山认为,国民政府的官员都是人民的臣仆,应当能上能下,“朝作总统夕可解职,朝为军长,夕可归田”。可以说,只有建立了顺畅的公务员升降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公家铁饭碗”,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激励公务员舍弃“中庸为官之道”,奋发进取,建立高效的公务员队伍。2007年1月4日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在考核结果的使用上就作出了突出精神激励的规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这些规定改革了以前考核结果使用差别性小的问题,突出了考核的激励作用,值得各地区及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 重视反馈与沟通,实现考核的发展作用

反馈与沟通,是现代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环

节,通过有效的沟通实现对被考核者的反馈,可以促进被考核者了解自身的绩效情况,进一步扬长避短。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由各个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子系统所组成,而串联起整个系统的工具就是贯穿始终的沟通。而在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缺少的正是这种绩效沟通。过去很多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存在表面化现象,很少有部门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进行戒勉谈话,更有甚者连口头通知也没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反馈第一次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要求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将被进行戒勉谈话;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实现公务员个人的发展目的,因此考核结果的反馈环节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凡有条件的部门,考核者或者考核领导小组应该针对考核结果与每一位被考核者进行相应的沟通与反馈,从考核所得到的实际信息出发,畅谈被考核公务员工作中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与被考核者一同探讨扬长避短的办法与途径,进而实现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的效用最大化,避免出现考核工作“虎头蛇尾”的“应付”局面。

(三) 开展目标绩效管理,实现公务员与组织绩效的双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