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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时间:2023-02-16 13:20:48

公务员范文1

语言文明,在此主要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选择、使用语言时,要文明当先,以体现出自身的良好的文化修养。其具体要求有三:

1.讲普通话。作为一个地域广大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基层公务员在这一点上必须身体力行。应当强调的是,基层公务员使用普通话进行交际,不但反映着其较高的文明程度,而且也有助于其对外交流。因此,除面对外国友人、少数民族人士或个别不懂普通话的人员之外,基层公务员最好都要讲普通话,尽量不讲方言、土语。

2.用文雅词。在日常谈中,基层公务员要努力做到用词文雅。用词文雅,并非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交谈时咬文嚼字,脱离群众,而是重点要求其自觉回避使用不雅之词。即不允许基层公务员在日常谈中,尤其是在公务谈中动辄讲脏话、讲粗话,更不能讲黑话、讲黄话、讲怪话。

3.检点语气。语气,即人们讲话时的口气。它直接表现着讲话者的心态,是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与外人交谈时,特别是在面对人民群众之际,基层公务员务必要检点自己的语气,令其显得热情、亲切、和蔼、友善、耐心。在任何情况下,语气急躁、生硬、狂妄、嘲讽、轻慢,都绝不允许。

(二)语言礼貌

语言礼貌,是基层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礼仪修养。

具体而言,它是要求基层公务员在日常谈中主动使用约定俗成的礼貌用语,以示对交往对象的尊重友好之意。一般而言,基层公务员所须使用的基本礼貌用语主要有如下五种。

1.问候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你好”。不论是接待来宾、路遇他人,还是接听电话,基层公务员均应主动问候他人,否则便会显得傲慢无礼,目中无人。

2.请托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请”。要求他人帮助、托付他人代劳,或者恳求他人协助时,基层公务员照例应当使用这一专用语。缺少了它,便会给人以命令之感,使人难于接受。

3.感谢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谢谢”。使用感谢语,意在向交往对象表达本人的感激之意。获得帮助、得到支持、赢得理解、感到善意,或者婉拒他人时,基层公务员均应使用此语向交往对象主动致谢。

4.道歉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抱歉”或“对不起”。在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带给他人不便,或妨碍、打扰对方,以及未能充分满足对方的需求时,基层公务员一般均应及时运用此语向交往对象表示自己由衷的歉意,以求得到对方的谅解。

5.道别语。它的代表性用语是“再见”。与他人告别时,主动运用此语,既是一种交际惯例,同时也是对交往对象尊重与惜别之意的一种常规性表示。

三、提倡交际美

基层公务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往往有别,但从其本质上来看,都免不了要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务员必须力求交际美,即妥善地协调自己的各种人际关系,高度地重视自己的每一位交往对象,以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一)内部交际

基层公务员必须首先处理好自己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各种内部人际关系,因为它是自己所须正视的种种交际的基础之所在。进行内部交际时,基层公务员应当讲究团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并且善于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内部人际关系。

1.与上级的交往。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不处理好自己与上级的关系。要做好这一点,基本要诀有三:一是要服从上级的领导,恪守本分;二是要维护上级的威信,体谅上级;三是要对上级认真尊重,支持上级。

2.与下级的交往。与下级进行交往时,基层公务员切切不可居高临下,虚张声势。处理好与下级之间的关系,基层公务员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善于“礼贤下士”,尊重下级的人格;二是要善于体谅下级,重视双方的沟通;三是要善于关心下级,支持下级的工作。

3.与平级的交往。处理与平级同事的人际关系,也不容基层公务员有丝毫的忽略。与平级同事打交道时,基层公务员对以下三点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一是要相互团结,不允许制造分裂;二是要相互配合,不允许彼此拆台;三是要相互勉励,不允许讽刺挖苦。

(二)外部交际

不论因公还是因私,基层公务员都有大量机会与外界人士进行交往应酬。与外界人士交往或相处时,基层公务员既要与人为善,广结善缘,努力扩大自己的交际面,又要不忘维护政府形象与个人形象,注意检点自己的举止行为,使之不失自己的身份。进行下列两种常见的外部交往时,尤须基层公务员处处好自为之。

公务员范文2

一、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干部队伍笼统庞杂:从国际角度看,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包括前苏联、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捷克等)“干部”一词都有着非常广泛的涵义,包括党、政、军、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有制企业、工、青、妇、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国过去也同世界上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广泛使用干部的概念。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随着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干部的涵义愈加混乱,外延日益扩大,队伍越来越庞杂,管理越来越困难。近3000多万人的干部队伍,包括有各行各业的管理人员。对如此庞杂的管理对象,根本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只能采取粗放的、僵硬的管理方式。特别是把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与从事一般社会职业的人员混为一谈,这就难以根据前者的特殊工作性质,提出明确的任职要求,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的效率与活力。

2.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虽然干部队伍范围很广,但是管理权限却相当集中,这种矛盾的现象必然会导致管理中的问题。长期以来,把党管干部的原则落实在微观的具体管理工作中,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由于权力的扩展是必然的趋势(政治学中的“寡头政治”铁律),所以往往会造成管业务的行政首长管不了人,而管人的又对行政业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一种颇为尴尬的局面,使管人与治事相脱节,造成业务部门与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问题上的尖锐矛盾,真正用人的部门其积极性和工作效率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组织部门对干部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实际上不但管不了,而且管不好。3.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以往的干部管理,多采用延安时期沿用下来的管理办法,即对所有干部都采用管理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强调思想工作,注重政治管理,没有考虑各类干部的具体工作性质、社会责任和职业特点,这种传统的方法虽然操作简便,并为组织部门所熟悉,但不利于按照工作的不同特点,对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不仅如此,社会上还逐渐形成了所有职业都套用行政级别的问题。由于工作和生活待遇都要与行政职级挂钩,无形中强化了整个社会的“官本位”意识,从而造成“千军万马奔官来,百万雄师争挤独木桥”这样一种不良局面,非常不利于干部管理工作的开展。

4.管理制度很不健全: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虽然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总的来看,还缺乏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责任制。主要表现在:

l在录用工作中,只有笼统定性的政治考察,没有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

l在干部使用上,缺少严格的任期规定,造成能上不能下,死抱铁饭碗的问题。

l在干部调配上,只有计划机制,没有流动机制,强调“个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

l缺乏岗位责任制。职责不清,权力交叉,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的问题普遍存在。

l在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教育、培训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

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用人缺乏法制,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表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

5.缺乏监督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人治问题的存在,使

监督机制受到忽视。监督机关缺乏足够的权力,监督工作显得软弱无力。查案办案受到种种牵制,有时还要冒很大的个人风险,从而导致一些不良现象的滋生。“一种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与约束,其发展就必然会走向腐化与堕落。”这巳经成为政治上公认的定律。政府的公共权力应该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国家的干部应该做好人民的勤务员。然而,如果缺少监督机制,这种服务就难以实施,这种主仆关系就必然颠倒,权力就会异化,腐败就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拌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如一些部门在录用干部时采取了考试的办法;一些基层单位还大胆采用了合同制的干部聘任方式;一些机关实行了干部岗位责任制,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来考核干部;一些地区建立了干部交流制度,试行了干部回避的若干规定。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从整体角度来看,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以,必须从全局出发,从具体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进行综合性的配套改革。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有一个总的人事法规,而中国却一直没有,这很不利于人事管理的规范化。为此,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了。

三、决策过程分析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决策的过程,可谓“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这并非是有林德布罗姆的渐进模式可依,只是在实践中形成了某种契合。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验、不断反馈和调整的过程。渐进决策无疑具有很多的优点,它有利于避免因决策严重失误所产生的持久性结果。社会是一个惯性很大的系统,越是严重的错误越难以及时纠正。如果把步子迈得小一些,那么发现了问题就能够及时纠正。迈大步往往意味着进行重大的政策变革,这样的激进型做法一方面可能会引起决策层内部的紧张和冲突,导致权力的改组和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所冒的政治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可能会在制度安排和公众心理方面遇到很大阻力,特别是来自目标群体的阻力,将形成政策执行中的巨大障碍,引起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很不利于社会形势的稳定。如果能够把大步变为连续的小步,步幅虽小但频率不慢,那么上述的风险就会大大地缓解。正象林德布罗姆自己所讲的“政策制定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的‘蚕食’代替了可能永远也不会出现的‘全盘解决’”?。按部就班、修修补补的渐进主义或许看上去不象是英雄,因为它缺少惊人的壮举,但它作为足智多谋的问题解决者在现实生活中?创笥杏梦渲亍?/P>

然而,渐进决策也并非没有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保守主义的偏见,对旧有政策过于留恋,并受思维定式的左右,具有一定程度的惰性,且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资源。在社会加速变革时期,渐进决策可能会显得无所作为。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走过了一段相当曲折的道路,从酝酿到出台其中经历了不少磕磕绊绊的事情。为此所做的资源付出也是很大的,这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的投入。下这样大的力量就是为了在稳定中求变革,积小变为大变,逐渐淘汰落后的干部人事制度,真正使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尽管形势的发展与当初的预期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总体来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起到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渐进决策是成功的。当然,缺陷总是有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公务员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惯性特征,具有旧有政策的诸多痕迹,并没有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而且推动速度过于缓慢。

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质的不同。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搞“政治中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坚持党管干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不搞“两官分途”。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总而言之,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由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和总的章程,所以只能规定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应逐渐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五、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是以考任制为基础的,在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上以“进”为突破口,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英国诺斯科特和杜威廉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还是美国的《彭德尔顿法》,其最重要的意义就表现在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从而标志着现代文官制度在英美两国的形成。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同样如是。在中国,关于毛遂自荐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但毛遂在自荐时所讲的那句话却不一定大家都知道。他当时说:“智士处世,如锥处囊中,其颖立见。”毛遂的这段话非常耐人寻味,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客观环境与人才发现之间的关系。假设是一个铁皮箱环境,保险柜环境,再锋厉的锥子也无济于世,其颖不单不会立见,还可能会永不相见。这种时候,看来只有电钻才能派上用场,不是没有办法,只是难度太大。

我们过去的干部任用方式极为单一,完全靠领导说了算,往往是黑箱操作,透明度很低。难怪老百姓创作了这样一幅对联,上联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下联是“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是“不服不行”。在这种环境中,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难以合理就位。这就好比踢足球,不仅好球员可能得不到上场表现的机会,而且该踢后卫的可能错当了前锋。从而造成人才的大量积压与浪费,妨碍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版权所有

公务员范文3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宪法".这也是全国人大首次就整个公务员队伍管理进行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块空白.将经长期探索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改变了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如在第十六章专门新建立了职位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促进不同类型公务员的成长,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三、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

在现有制度下,公务员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担任职务的高低,由此造成干军万马挤职务提升这座"独木桥",甚至出现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即职务晋升或级别晋升,均可相应提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职务与级别制度的建立,不但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官本位"存在的问题,而且照顾到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利益,妥善解决了基层公务员职务低,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偏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四、以"法"的形式把住公务员"进口"关

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方电以来,未按规定考试进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不强,致使有的领导"凡进必考"观念比较淡薄,对制度的落实不够严格.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进口"既有原则的刚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柔性,比较适应地方实际.例如,考试录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样刚柔相济,利于制度的实行.

五、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公务员法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还规定: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等.公务员法还将"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保障,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六、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公务员范文4

航空公司票价一般分为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三种等级。每种等级又按照正常票价和多种不同特殊优惠票价划分为不同的舱位代号。头等舱代号一般为F,A;公务舱代号一般为C,D等等。由于其价格相对经济舱昂贵,一般由一些公务人士或商务人士来选择乘坐。公务舱其实就是头等舱,改个名字而已,国内是2014年从10月26日起,南航将把国内航线窄体客机的头等舱更名为公务舱。公务员做飞机和普通人一样,买公务舱票要付相应的价格,并没有法律规定什么级别可以坐头等舱。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公务员范文5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公务员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范文7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全文约1.2万字,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却是其中的11个字“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其实除了这11个字,工作规划中并没有对公务员退出机制做进一步说明,之所以引起如此轩然大波,更多的恐怕是因为公众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关注。

严重超编的公务员队伍

随着中国改革的一路推进,工人、农民、事业单位职员等等,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到现在为止,似乎只有公务员还如怒涛万顷中的诺亚方舟安然无恙。当别人的都成了泥饭碗,只有公务员还稳稳当当捧着铁饭碗。而经过几次加薪,本来薪水不高的公务员现在可以说待遇也算优渥。福利待遇更是一流,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党政机关实行的是“公务员保障制度”,公务员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国家包下来。隐利更是多多,比如令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很多高收入白领头疼的买房问题,对公务员基本不成问题,只要排队,早晚能轮上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子,有的甚至能打到2折,可以花4000元买2万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公务员不仅是铁饭碗,还是金饭碗,已几成社会共识。

虽然近几年干部制度改革也一直在稳步推进,从关于任期制、交流和回避的三个法规文件,到党委政府换届中的一正二副模式,再到大部制改革等等,似乎每次都是改革的推进,每次都有改革亮点,但公务员并没有受到根本的冲击,因为中国的公务员系统相对封闭,进入很难,但一旦当上公务员基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几年不管如何改革,公务员只要没犯严重的错误,顶多是从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国家肯定会安排,绝对不会有失业之虞。

有关数据显示,过去几次机构改革,机构似乎精简了,但干部总人数却呈增加趋势,平均每次机构改革,财政都要增加15%的开支。中国公务员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只进不出,公务员在未来几年中将严重超编。

干部制度改革一路推进却总是治标不治本,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今年3月31日,国家公务员局低调挂牌,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公务员法》的具体实施机构,将集中考虑国家公务员管理的问题,是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监督、惩戒的专门机构,因为它的职能单一,便于对公务员的管理。这为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工作规划》中提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意味着国家可能从2008-2012年建立并完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使这个封闭已久的系统可以更好地吐故纳新,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高度专业化。但公务员到底如何正常退出,还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历史上凡是涉及吏治的改革阻力都非常大,因为吏治改革往往牵涉许多人或集团的利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体制的惯性很强,现在是想推进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建立,但能不能按设想实施,是个问题。困难不只在设计本身,更在于实施。《公务员法》是个框架性法律,要严格贯彻,需要配套条例,目前相关细则没有跟进。而且由中国国情决定,即使有了实施细则,中国的法律也常常会受政策文件影响。

当然,改革需要时间,从1993年实施《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至今不过短短15个年头,而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则发端于1883年,历时100多年才日臻完善。但如何充分利用后发优势,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无论如何,随着干部制度改革一步步推进,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已经到了不得不建的时候。

聘任制的中国式暗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寻找解决公务员制度固有弊端的出路。世界各国基本走向是探索职位聘任制,从主要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职位聘任制的比例越来越大。通过这种方式,建立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新西兰、澳大利亚已经基本上抛弃了终身制,建立了聘任制。

要让公务员像外企员工一样,今天还在为工作忙忙碌碌,明天一上班在办公桌上看到辞退通知便可以拿着几个月的补偿金走人了,最简单的办法自然是也像企业一样实行聘任制。

经过激烈的讨论,在中国,职位聘任制被写入了《公务员法》,其第十六章均为职位聘任的相关内容。不过聘任制虽然被纳入了中国法律,但相对于西方的聘任制,却是有所保留的。《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也就是说,中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一种是职位常任制,一种是职位聘任制,职位聘任制仅仅起辅助作用。

为什么中国没有大面积推行聘任制?因为目前还有巨大的风险。

最大的危险是考不进来的聘进来了,聘进来之后一个合同接一个合同地签,一直到退休。鉴于中国存在严重而大量的寻租行为,一旦放开实行聘任制,这几乎是必然的结果。必须先出台具体实施条例,明确职位设置、编制限额、考核办法和如何解除合同。职位聘任制是个好的制度设计,但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应该是基于公务员制度整体的转型。对于西方国家抛弃职位常任制,系统地采取职位聘任制的做法,正如《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认为的那样,在中国“这个时代还没有到来”。这是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但聘任制是方向,实施只是早晚的问题。

一个不称职的公务员,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是申请退职,将位子让给能干的人;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三是任用两名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的助手。显然,从私心考虑,任何人都会选择第三种方式,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的助手,最合适的当然是聘任,到期走人,不进人公务员升迁系列。这是目前实行聘任制的另一种风险,必须有细化条文规范现有的公务员行为。

还有一种风险就是出现双轨制,老员工和有关系的员工是正式工,新员工和无后台者是聘任制。同工不同薪,同样的工作岗位分出好几档工资,事业单位改革很多地方就成了这样。如何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现在公务员的社保账户都是空的,当退出公务员系统的时候才会做实,现在退出的人很少,这样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公务员的退出成为常态,公务员的社保制度必须完善。

我国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公务员聘任制的试验。今年1月,国家人事部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试点探索建立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之后,浦东新区首次公布6个聘任职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目前,浦东新区首批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聘期为1至

3年。3月,《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公布,规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该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效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有空间的退出途径

“公务员的正常退出,现在大概有七种途径。”宋世明给记者细细列举,“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当全面实行聘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充分利用现有途径使公务员正常退出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办法。宋世明主张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找切入点,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如果完全按照《公务员法》,开除、辞退和退休其实大有文章可做。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但现在自愿退休的人很少。宋世明认为:“在公务员辞职的最低服务年限上,应当适当考虑利于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这一要素。第二是在公务员自愿退休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没到法定退休年限,可以让他走,给他适当的利益补偿。这样以提前退休方式退出的公务员数量会大大增多。

据人事部统计,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自1996年实施至2003年的8年间,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年均不到2500人。按照全国近500万公务员计算,公务员年辞退率仅约0.05%。

辞退条件其实非常容易达到,《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虽然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比如不胜任怎么定义,但《公务员法》是个框架法,可以在实施过程中细化。

公务员范文8

摘 要 近年来,公务员流失现象日趋严重,这制约着政府行政能力的加强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公务员流失十分重要。

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现状 公务员流失 对策

一、公务员制度发展现状

从建国至今已有62个年头,我国公务员不断发展,日趋成熟。中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外国公务员制度中科学的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一直沿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到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起草了《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7年党的十三大和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尽快推行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2006年1月,《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使我国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公务员发展现状

2010年9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2009年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290多万少数民族干部,约占干部总数的7.4%。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约占9.6%。”跟据这段话我们可以大致推算出中国公务员的数量,应该是:290万÷7.4%=3918万。我国基层公务员占全国总数的60%,为2350.8万,是公务员队伍的主体。根据人事部一份名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流失问题不容忽视》的调研报告统计,自从机构改革、人员定岗以来,从1998年到2002年,在人事部抽查的21个中央部委共流失本科学历以上公务员1039人,占同等学历公务员总数的8.8%。中央的公务员流失尚且如此,基层公务员流失更为严重。根据人事部的调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流失的主要去向是外企、待遇较高的国企或出国。而基层公务员流失的方向主要是去待遇较高的单位。

公务员的不断流失迫使国家不得不每年进行大量的公务员招聘以及培训上岗的相关工作,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还未发挥相应的作用就流向它处,致使国家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工作的无法持续性的开展,影响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大量的国家公共资源在不断地重复过程中消耗甚至是浪费掉,给国家社会带来损失。

三、公务员流失原因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流失原因

1.人事部调查表明,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待遇偏低,特别是在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以后,待遇问题更为突出。

2.晋升空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而且公务员晋升应当是逐级晋升。我国公务员晋升需要相当长的过程,许多人在一职位上一直得不到晋升,逐渐失去耐心,转而投入其他行业。

3.专业优势得不到发挥。在机关里,专业人员没有太多出路。与官员相比,专业人员更是处于弱势,其升迁、成就感和获得官员同僚的尊重认同都很难。而在市场上,专业人员是热门人才,其价值实现却远远要高得多。

4.公务员自我实现的需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的基本需要包括五种需要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有些公务员前四个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他就会追求更要一层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时他就会放弃当前工作,去从事能实现其目标的事业。

(二)基层公务员流失原因

1.工资待遇较低。我国公务员工资实行的是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全国“一刀切”,而津贴、补贴、奖金由于基层政府财政来源面窄,收入单薄,根据工作实质调整的部分过少。基层公务员由于职务职级低,职务工资不高,绩效工资又不足,这种偏低的待遇和基层艰苦的工作条件相比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

2.晋升难,公务员制度本身的考核和晋升机制存在问题。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考核过程缺乏公正性,考核结果未与激励机制挂钩。基层公务员的考核和晋升过度依赖领导的主观判断,没有形成与工作实绩相统一的机制。

3.工作单调,工作压力大。基层公务员的工作条件艰苦、工作环境差、工作内容杂,而来自工作本身的激励又非常少。而且基层工作人际关系难处理,领导与部下,同事与同事之间沟通较少。许多公务员受不了这种环境而离开。

四、减少公务员流失的相关措施

造成公务员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对这一现象的措施也应该是多方面的考虑。通过完善制度,调整待遇,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来吸收和稳定人才是减少公务员流失的基本措施。

(一)加强公务员制度研究建设,不断弥补制度漏洞,以求进一步完善

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受传统思想影响较大,许多部分存在弊端,需要逐步完善。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减少公务员流失的根本所在。

(二)在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薪酬福利体系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是一种针对公务员不同职位类别实行有差别的薪酬制度。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来说,薪酬福利已经是不错了的,需要调整的是其薪酬福利结构,进而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而如今基层公务员的薪酬福利还普遍偏低,有差别的薪酬制度固然需要,但基层公务员当前最为关注的是继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整体工资标准。这需要国家加大对基层部门的财政支持,同时大力发展基层当地经济,进而提升公务员的收入和待遇。同时为基层公务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使其更为安心的工作。同时在公务员的薪酬福利这一块引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更能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加对公务员的吸引力

(三)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晋升机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然而这种考核制度,在实际中很多时候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对德能勤绩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具体量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另一方面,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职位种类、职务层次繁多复杂,这需要将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以适应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考核需要。在考核过程中要注重公平公正,避免领导的个人主观判断,减少人际色彩。

(四)加强公务员自己建设,提升公务员的敬业精神

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公务员的思想认识,让公务员在思想上转变对公务员的认识。同时,公务员自身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公务员的公仆、责任、服务意识。

五、结语

公务员一个光荣而神圣的职业,它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实施者,他们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着政府行政效率的高低和行政效果的好坏。而今的公务员流失对国家、社会、人民来说是一巨大损失。因此完善公务员制度,为政府留住人才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国家、社会、人民应加大对公务员的关注度,关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2]张永桃.行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8.

[3]刘筱红.管理思想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8.

公务员范文9

小公务员其实不小了,他年龄过了三十,参加工作也有十多年了。但小公务员一直没进步,局长副局长他根本不可能挨上边,就是科长副科长他也没当到。甚至,他连一个股级干部都不是。这样一种身份,在机关里,只能是小公务员一个。

小公务员姓林,在单位,大家公认这是一个兢兢业业,勤勤快快的人。每天,他都会在早上八点钟之前赶到单位。到单位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拎着四个大水瓶去打开水。打来开水,他便开始拖地,抹桌子椅子。抹好桌子椅子,单位的人差不多来上班了,这时候便有人喊:“小林,你把这份材料打一下。”

小公务员应一声,然后开了电脑,打材料。

机关里其实有一个文印中心,但到文印中心打材料的人多,要排队,要等。单位的人不愿排队,不愿等,便叫小公务员打。小公务员不是打字员,但他打字快,每分钟能敲出七八十个字。能者多劳,单位有什么材料,便非小公务员莫属了。

不仅是打字,单位很多事,都有人喊小公务员做,有时候一整天,都能听到别人喊他:

“小林,你过来倒一下茶。”

“小林,马上有人过来检查,你快去超市买点橘子香蕉。”

“小林,文件交换中心有一份文件,你快去拿过来。”

“小林,我办公室的门怎么打不开呀?”

“小林,去帮我交一下手机费。”

“小林,我抽屉怎么关不上呢?”

小公务员是有叫必应,他总说:“好的,好的,我这就去”,或者说“我帮你看看。”

一次,某人叫小公务员去超市买插线板,一个女士忽然跟小公务员说:“小林,顺便帮我带两包安尔乐来。”

小公务员说:“我们男的买这种东西,不妥吧?”

女士说:“这有什么,你老婆难道不要用吗?”

小公务员不做声了,去了超市。

当然,小公务员也不是每天都这样忙。有时候,小公务员也是一点事都没有。但没有事,小公务员也不能走。单位很多人都可能走,比如局长、副局长要出去开会,出去学习甚至出去考察。其他一些人,也都有机会出去。没机会出去,也会去街上溜达溜达。有两个女士,就经常去逛街逛超市。只有小公务员,很少出去,他经常是一个人在办公室值班,一个人呆在办公室。一个人在办公室时,小公务员喜欢站在窗前,往外看。窗外是街,街上很热闹,小公务员喜欢往街上看。尤其是夏天,街上走过一些女人。这些女人穿无袖衫、低腰裤或超短裙。小公务员的办公室在二楼,女子离得近的,差不多就在小公务员眼皮下走过。小公务员很喜欢看她们,觉得她们是流动的风景。有时候看到一个好看的女人,女人走远了,小公务员还会探出身子看人家。一天,小公务员往外看着时,一个熟人看见他了,这熟人抬着头望着小公务员说:“怎么总见你站在窗口,出来呀?”

小公务员说:“我在值班,出不来。”

熟人说:“总见你往外探,我以为你想跳出来呢?”

小公务员说:“也有可能,这又不高,我喜欢锻炼,这点高度难不倒我。”

这样的事,有一天小公务员还真做了。

这天,又是小公务员一个人在单位。单位开始有人,但后来他们都有事出去了。两个女人,也去逛超市了。小公务员一个人没事,又站在窗前,看外面流动的风景。看了一会,事情来了,一个土匪一样的人抢了一个女人的包。那土匪抢了包就跑,女人包被抢了,当然在后面追,一边追着还一边喊:“抓住他,他抢了我的包。”

但街上的人无动于衷,哪怕土匪往那些人跟前跑过,也没人伸手拦一下。小公务员不会这样,他一直都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人。但那时候他在楼上,他要见义勇为只有跳下去。小公务员还真这样做了,看看那土匪快要跑到他窗口下了,小公务员双手一撑,立即越过了窗子,往下跳去。

但小公务员不走运,他越过窗子时,一只脚被下面的电线绊了一下。这下糟了,小公务员头朝下脚朝上跌了下去。

结果很悲惨。

在小公务员跌下去时,那土匪和女人跑走了。没人知道小公务员是为了抓土匪而跳下去的,无数人围着小公务员,有熟一些的人,知道小公务员的身份,他们于是满脸的不解,还说:“这人也真是,这么好的单位,他还想不开,要跳楼?”

公务员范文10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目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委托人代为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事处理决定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范文11

根据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工作的通知》(汕市人〔20*〕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思想和条文释义;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行本和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

二、培训对象

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刻领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四、培训形式

采取单位组织自学和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为2天,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天,由各单位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组织学习条例;第二阶段1天,由区人事局组织集中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区人事局组织统一考试,考试试卷由省人事厅统一命题。

五、培训安排

(一)各单位将需培训公务员分成二期,每期人数基本相等,并填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报名表》连同EXCEL电子文档,于9月16日前送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股并领取教材。区人事局将在10月6日至9日期间分二期进行集中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试时间统一于10月10日进行,由各单位组织考试,请各单位于10月9日到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股领取试卷,并于10月14日前将答卷送回。

六、培训纪律

(一)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全区公务员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参训。参训人员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证书》,凡不参训或考试不合格的,20*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公务员范文12

7月11日电记者陈穆商报道:“我们韩国的公务员应该向中国公务员学习,像他们那样勤奋工作,开拓进取。”韩国前国会议员黄明洙日前在首尔(汉城)举行的“太湖明珠·长兴投资环境说明会”上这样说。 今年80高龄的黄明洙是韩国前任国会议员,一直热心于中韩友好往来,多次参加政府或民间组织的中韩经济、文化交流活动,被长兴人民视作长韩交往的友好使者。7月7日至10日,浙江省长兴县政府在韩国举行“太湖明珠·长兴投资环境说明会”,他应邀前来发表演说。

当时到会的有包括长兴政府官员和中央、省、县各级媒体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全体成员近百人,以及韩国地方官员、在长韩资企业代表、韩国知名企业代表和韩国国内中小企业代表等近百人,这些中小企业代表大都是此前对中国有所了解,有一定赴中投资兴趣的年轻人。在长兴县委副书记叶白云等中方代表作完长兴投资环境说明,随行中方律师就韩国企业赴中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完介绍之后,黄明洙开始了针对年轻人的激情演讲。他热情洋溢的即兴演说,鼓励韩国的年轻企业家去中国创业投资。

他说:“我今年已经80岁了,如果我再年轻20岁,我一定愿意去中国投资办企业。我们年轻一代应该去那个广阔的土地上展开自己的雄心壮志。”而他之所以如此鼓励大家,是缘于中国公务员对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好客与真诚友善。

他说,他此前曾经到过中国浙江的长兴。那天,他率领的韩国代表团从首尔飞抵杭州,到达长兴时已是夜幕降临。为了迎接他们的到来,长兴特意给他们点亮了璀璨的霓虹灯,整个城市装扮得格外美丽。政府领导亲自迎接,并拿出好酒,设宴款待。在长兴考查的那几天,政府官员一直热情相伴,事无俱细,都详加说明。那一切给他留下了极深的印象。后来,有不少韩国企业来长投资办厂,长兴政府仍是恪守当初的承诺,为这些企业真心服务,让他们无后顾之忧。

说到这里,他开始情不自禁的赞扬起包括长兴政府官员的中国公务员来。他说:“今天,长兴政府代表团不辞辛劳,千里迢迢来到韩国,目的仍然是欢迎大家去中国走一走,看一看。我们应该向他们表示感谢。他们的这种敬业精神让我感动。从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中国公务员勤奋工作的作风。这一点,我们的公务员应该向他们学习。”

他的一番话,激起了在场听众的热烈掌声。

长兴县政府此次韩国之行,除了精心组织了投资推介会,还给韩国人民带去了以长兴民族舞蹈“百叶龙”为主的民间艺术表演。那些精彩的表演,不仅博得了与会人员的声声赞誉,还吸引了上千的韩国民众前往观看,反响热烈。表演结束时,有的观众还坐在原地回味,久久不愿离去。

长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王伟峰感慨地说,包括这次在内的每一次政府涉外活动,长兴都要扎实准备,精心组织,黄明洙先生的一席肺腑之言,并非言过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