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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申报材料

时间:2022-09-18 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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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

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

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

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

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

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

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

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

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

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

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

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

》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

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

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

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

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

,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2篇

公告

为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拓宽教师补充渠道,更好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推动修水县教育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实施2021年度教育系统“归雁计划”,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修水籍在外地任教的教师;

(二)配偶为修水县常住户籍在外地任教的教师;

(三)父母为修水县常住户籍在外地任教的教师。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统一招聘的、在编在岗的公办学校正式教师;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4月1日以后出生),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放宽至40周岁(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师范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5、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归雁计划”实施范围:

1、近3年内教师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3、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4、申请调往修水县教育系统以外的工作单位的;

5、其他不宜调动情形。

三、归雁计划指标分配

(一)小学教师10人

小学语文2人、小学数学2人、小学英语3人、小学音乐1人、小学美术1人、小学体育1人。

(二)初中教师10人

初中语文2人、初中数学2人、初中英语1、初中音乐1人、初中美术1人、初中体育1人、初中生物1人、初中历史1人。

(三)普通高中教师10人

高中语文2人 、高中数学2人、高中英语2人、高中物理1人、高中化学1人、高中思想政治1人、高中体育1人。

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在2021年 6月1 日前向修水县教育体育局(良塘市民服务中心456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结婚证、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带有二维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查询)、现单位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申请表》和《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汇总表》。

申报岗位以本人编制所在学段为准。本人学历专业须与申报岗位相关(参照2021年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专业要求参照目录》)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须与申报岗位相同。

咨询电话:修水县教体局:0792-7264533

(二)组织审核。由县“归雁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县政府审定,确定参加笔试人员或直接入闱体检人员。

(三)组织笔试。笔试人员的确定:如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相对应岗位计划大于1:1,则岗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参加笔试,按成绩高低确定入闱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现象,则教龄长者优先;若笔试成绩、教龄均相同,则年龄长者优先);如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相对应岗位计划数等于或小于1:1(大于1人的),则岗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直接确定为入闱体检人员,参加笔试;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只有1人的,直接确定为入闱体检人员,不进行笔试。笔试考试时间与我县农村教师选调进城考试同步进行。

(四)组织体检。按照《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0】09号)标准,由县教体局统一组织入闱体检人员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五)组织考核。对体检合格的申请人,由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和县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主要考核申请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违法违纪及个人档案等方面情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岗位空额,不予递补。

(六)张榜公示。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七)调入选岗。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学校空编等情况,根据城区到城区、农村到农村的对等原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选岗到相应层级学校任教。若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现象,则教龄长者优先;若笔试成绩、教龄均相同,则年龄长者优先。调入教师安排在缺编学校任教,并严格执行5年最低服务年限。

(八)调配办理。由县人社局和县委编办对拟调入人员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修水县“归雁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2021年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教师队伍时间

 

婚否

 

结婚登记时间

 

生育子女情况

 

联系电话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近三年师德考核结果

(  学年)

 

( 学年)

 

( 年度)

 

家庭住址

 

现单位及职务

 

申请调入单位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主

要社

会关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

 

调出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意见

 

 

 

 

 

 

调出所在地区编委办意见

 

 

附件2:

在外地任教的修水籍教师调动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和年限

加入教师队伍时间和年限

最高学历

政治面貌

在修水的户籍地

在修水县居住地

婚姻状况

从何地申请调往何地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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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附件3: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照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中的专业来源于教育部制定的专业目录,往届毕业生中新旧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可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二、本目录中的分类是按照中小学教师招聘岗位需要进行归类的,与教育学科分类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三、本目录仅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及特岗教师招聘,考生应参照此目录进行报考。

    四、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的小学教育专业(代码分别为:045115、040107、670103K)报考对应学历(及以下)层次要求的小学阶段任一学科岗位,均符合专业要求。

    五、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学专业(代码:0401)、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代码:120403)、教育管理专业(045101),如取得与报考岗位相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均符合专业要求。

    六、本目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招聘岗位

类别

相关专业目录

研究生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中专专业

1.语文教师

0501中国语言文学,045103学科教学(语文),0453汉语国际教育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040109T华文教育

670104K语文教育,670201汉语

 

2.数学教师

0701数学,0202应用经济学,0714统计学,045104学科教学(数学),0251金融,0252应用统计,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5211计算机技术,085212软件工程

020102经济统计学,0203金融学类,0701数学类,0712统计学类,120204财务管理,120203K会计学,0809计算机类

6102计算机类,670105K数学教育

 

3.英语教师

045108学科教学(英语),055101英语笔译,055102英语口译,050201英语语言文学,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0201英语,050261翻译,050262商务英语,0204经济与贸易类

670106K英语教育,670202商务英语,670203应用英语,670204旅游英语

 

4.道德与法治、政治教师

01哲学,0301法学,0302政治学,0305理论,045102学科教学(思政),0351法律

0101哲学类,0301法学类,0302政治学类,0305理论类,

6805法律实务类,670115K思想政治教育

 

5.历史教师

06历史学,045109学科教学(历史)

0601历史学类

670110K历史教育

 

6.地理教师

0704天文学,0705地理学,0706大气科学,0707海洋科学,0708地球物理学,0709地质学,060202历史地理学,0816测绘科学与技术,045110学科教学(地理),085215测绘工程,085217地质工程,0857资源与环境

0704天文学类,0705地理科学类,0706大气科学,0707海洋科学类,0708地球物理学类,0709地质学类,0812测绘类,0814地质类,082504环境生态工程,083001环境科学,0902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学类

5201资源勘查类,5202地质类,5203测绘地理信息类,5204石油与天然气类,5205煤炭类,5206金属与非金属矿类,5207气象类,5208环境保护类,5501水文水资源类,670111K地理教育

 

 

招聘岗位

类别

相关专业目录

研究生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中专专业

7.物理教师

0702物理学,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4天文学,0706大气科学,070701物理海洋学,0708地球物理学,071011生物物理学,08工学,045105学科教学(物理),0852工程,0854电子信息,0855机械,0859土木水利,0861交通运输,095109农业机械化

0702物理学类,0706大气科学类,0708地球物理学类,08工学

5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56装备制造大类,60交通运输大类,61电子信息大类,670107K物理教育

 

8.化学教师

0703化学,070702海洋化学,070902地球化学,071010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080601冶金物理化学,080706化工过程机械,,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2103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082604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082903林产化学加工工程,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1007药学,045106学科教学(化学),085216化学工程,0856材料与化工,0857资源与环境

0703化学类,070902地球化学,0804材料类,0805能源动力类,0813化工与制药类,0822核工程类,082403林产化工,0827食品科学与工程,083002环境工程,1007药学类

5209安全类,5306非金属材料类,5307建筑材料类,57生物与化工大类,5801轻化工类,5901食品工业类,5902药品制造类,670108K化学教育

 

9.生物教师

0710生物学,0713生态学,070703海洋生物学,070903古生物学与地层学,0831生物医学工程,0836生物工程,09农学,10医学,045107学科教学(生物),085230生物医学工程,085238生物工程,0857资源与环境,0860生物与医药,0951农业,0952,兽医,0954林业,1051临床医学,1052口腔医学,1057中医

0710生物科学类,082504环境生态工程,0826生物医学工程类,0830生物工程类,09农学,10医学

51农林牧渔大类,5701生物技术类,62医药卫生大类,670109K生物教育

 

 

招聘岗位

类别

相关专业目录

研究生专业

本科专业

专科专业

中专专业

10.音乐教师

1302音乐与舞蹈学,130301戏剧戏曲学,045111学科教学(音乐),135101音乐,135102戏剧,135103戏曲,135106舞蹈

040105艺术教育,1302音乐与舞蹈学类,130301表演,130302戏剧学

650202戏剧影视表演,650203歌舞表演,650204戏曲表演,650205曲艺表演,650206音乐剧表演,650207舞蹈表演,650208国际标准舞,650211现代流行音乐,650212作曲技术,650213音乐制作,650214钢琴伴奏,650215钢琴调律,650216舞蹈编导,650217戏曲导演,650219音乐表演,650301民族表演艺术,670112K音乐教育,670116K舞蹈教育,670117K艺术教育

140800音乐

11.体育教师

0403体育学,045112学科教学(体育),0452体育

0402体育学类,040105艺术教育,040205运动人体科学

670114K体育教育,6704体育类

体育与健身

12.美术教师

1304美术学,1305设计学,045113学科教学(美术),135107美术,135108艺术设计

1304美术学类,1305设计学类,040105艺术教育,130310动画

670113K美术教育,670117K艺术教育,6501艺术设计类,650302民族美术,650303民族服装与服饰,650305民族传统技艺

142100美术绘画,142200美术设计与制作

13.科学教师

07理学、08工学、045117科学与技术教育

07理学、08工学、040102科学教育

670119K科学教育

 

14.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教师

040110教育技术学,045114现代教育技术,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0835软件工程,085208电子与通信工程,085271电子与信息,0854电子信息,095112农业信息化,085211计算机技术,085212软件工程

040104教育技术学,0807电子信息类,0809计算机类,1208电子商务类

 

5203测绘地理信息类,5603自动化类,61电子信息大类,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6101电子信息类,6102计算机类

 

09信息技术类

03信息类

 

15.心理健康教师

0402心理学,045116心理健康教育,0454应用心理

0711心理学类

620804心理咨询,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16.高中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教师

040110教育技术学,045114现代教育技术,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0835软件工程,085208电子与通信工程,085271电子与信息,0854电子信息,095112农业信息化,085211计算机技术,085212软件工程

040104教育技术学,0807电子信息类,0809计算机类,1208电子商务类

 

 

 

17.幼儿园教师

040105学前教育学,045118学前教育

040106学前教育

670101K早期教育,670102K学前教育,670106K英语教育,670203应用英语,670112K音乐教育,670113K美术教育,670114K体育教育,670116K舞蹈教育,670117K艺术教育,690306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160100学前教育

1501幼儿教育

 

18.特殊教育教师

040109特殊教育学,045119特殊教育,100215康复医学与理疗学,105114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040108特殊教育,101005康复治疗学

670118K特殊教育,690304社区康复

第3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改进方法;工程质量

1、引言

水运工程的建设中,有关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对水运工程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途径,贯穿于水运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从工程的设计、施工到工程完工后验收,都离不开工程试验检测。数据调查显示,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将对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速度都将产生较大影响。然而,在我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导致水运工程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因此需要切实加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本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问题及对应改进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重要性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某个产品或者某个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借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判断,检验施工质量或者产品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设计规范。如何正确有效的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对于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工程进度的提升,以及降低施工造价等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重要性包括以下几点:

(1)水运工程通过试验检测这一环节,能够对施工当地出产原材料进行充分利用,方便进行就地取材,比如说施工当地的砂石、填料等,可以通过试验检测的方式,确定当地原材料是否满足相关施工规范和要求,从而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2)水运工程通过试验检测这一环节,能够有效推广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新施工工艺。通过试验检测的有效途径,可以对新材料、新技术等进行检测,对其可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判断,以此达到促进施工效率提升的目的。

(3)水运工程通过试验检测这一环节,能够对原材料、成品或者半成品等材料质量进行判定,对于水运工程中如何有效应用材料,并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

(4)水运工程通过试验检测这一环节,能够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施工竣工之后的评定验收等。

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从事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种是水运工程企业、科研机构等;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试验检测公司;一种是挂靠在建设单位或者质监部门等的试验检测室。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持续加强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各种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也随之诞生,然而有许多检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仅仅挂靠在建设单位或者质监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无法用来确定赔偿责任。

(2)现存的工程质检机构都是按照接近行政隶属关系进行设置的,因此而具有市场垄断性的特点,这实际上对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长远发展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许多部门和施工单位对于试验机构给出的质监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效果较差,而且这些问题有可能涉及相关机构运行机制上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会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是对水运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留下安全隐患。

(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所给出的检测数据和报告存在造假现象,这是影响水运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提升的巨大阻碍,一方面是由于试验检测机构没有给予工程检测工作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相关的管理制度存有漏洞,导致检测活动不符合相关规范,造成这些检测机构给出的检测数据有误,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

(4)许多试验检测人员素质偏低,持证上岗率不高,人员素质相互差别很大,而且人员流动率较大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从以上这些情况来看,试验检测市场是供不应求的状况,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操作不规范等现象对于试验检测的发展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5)目前为止,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收费标准没有得到统一,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再加上我国水运基础建设项目点多面长,水运工程往往处于比较偏僻的地方,有着不确定的交通费以及任务量,在这种情况下检测单位为了能够拿下检测任务,会与业主就价格方面进行协商,所以造成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4、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改进措施

针对上文中提及的水运工程试验检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不能违背市场经济关系。随着市场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也应当划分科学合理的体系,首先是独立运营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相对于建设单位之外的中介组织,可以接受社会团体、企业、政府部门等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关检测工作,并开出具备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这种服务并非无偿服务,同时也应当承担起责任;其次,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一定的试验检测手段,这是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要具备的技术保障;最后是将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试验检测机构,将其纳入水运工程试验检验市场。

(2)做好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以此促进检测质量和服务技能的提高。现阶段,许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方式过于传统,其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技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变化需求,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够发挥作用,必须要转变思想观念。

(3)做好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加大科技含量,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以此对水运工程质检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新工艺不断得以应用,不断完善检测手段,保证试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4)做好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更进一步对试验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进行规范,可以尝试推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检测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待其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后,再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评审,评审材料包括资质等级申请书、相关文件证书及其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不达标的检测单位,不能予以批准。

(5)做好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需要加强对试验检测具体操作的管理,以及对试验数据和试验报告的管理。一般是在试验室备案之前对实验室资质和人员设施配备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还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6)做好做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对检测相关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对检测行为进行规范,并针对每一项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对应的质量目标和改进方针。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各部门、各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以此确保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5、结语

试验检测是水运工程建设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认真规范试验检测工作,确保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改进,以此促进试验检测工作水平的提高。本文对有关水运工程试验检验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对应的改进方法,以期对于试验检测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贺梅,王宁祥.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及控制措施[J].水运工程.2009(03)

[2] 王建军.水运工程建设中测量监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水运(理论版).2011(05)

[3] 王齐.浅析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J].中国水运(理论版).2010(06)

第4篇

一、省级涉农龙头企业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目前水产和林产品涉农项目计划书均已完成,已报管理局,待批复。

二、经营管理办法制定及绩效管理试行工作:3月初经管中心拟定了生产单位经营管理办法和经营绩效考核细则初稿,并下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经管中心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进行了讨论,于7月底报管理局,待批复。

三、景区总体规划及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工作:景区规划编制工作:已有4个招标单位到漳河进行了考察,9月份荆门市又邀请相关专家来漳河考察,规划正在编制中。景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据景区管理部门负责人讲,已就此事与荆门环保部门进行了接洽,环保部门称整个环评今年不会做,先对单项建设项目做单个环评。

四、景区规范管理工作:就旅游码头移交工作与荆门市有关单位进行了协商,并形成了纪要,同意将旅游码头移交我局管理。景区“一票通”:因旅游规划未完成所以尚未实行。观音寺景区门票调增工作:向荆门市物价局上报了关于观音寺景区门票调增工作的请示,荆门市物价局已对观音寺景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进行了批复,此项工作已完成。

五、常青岛生态游乐项目建设:于年初召开旅游办公会,对漳河旅游开发进行了总体安排,明确今年常青岛开发将作为旅游开发的重点。常青岛绿化工作已于4月初完成,有10余种林木种植到常青岛,树种有香樟树、锦叶白兰、无皮树、古树、杜鹃、桂花树、红枫等,共计3000余株,岛上简易环岛道路已建成,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毕,已通水通电。建设了红枫园、桂花园、飞天走索等旅游项目。在观音岛景区兴建了水上乐园,增添了水上自行车、水上竹筏、水上冰山、水上平衡木、水上跷跷板等游乐项目,太一楼、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正在按建设程序办理。

六、观音岛大雄宝殿建设:此项工作目前尚未启动。

七、高档次旅游船只添置工作:目前管理局已批准旅游公司船只购置请求,现游船购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八、旅游营销工作:在旅行社建设上,为强化旅游社的旅游主导作用,已将游船部并入旅行社实行统一管理。在旅游宣传上,旅游公司年初已派人赴武汉、荆州、襄樊、荆门等地进行了营销宣传。6月份重点针对宜昌夏令营市场开展营销工作,并于7月初启动了夏令营接待工作。在客房入住率上,全年持续走高,日前在原710军工企业入住试验的基础上,又引入717、722、884等军工企业入住试验。漳河旅游文化一书已基本定稿,待最后审定后付印。

九、漳河半岛酒店和机关路面黑化:路面黑化工作已于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

十、银鱼稳产高产课题研究:水产公司针对银鱼发展实际情况,将今年课题研究的重点放在银鱼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上,上半年已对历年银鱼资源调查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同时在原漳河水库滑道、明槽洞沟口、观音岛水域三个监测点基础上新增小漳河龙头湾监测点。水产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合作,于8月初正式启动为期一年半的漳河水库银鱼稳产高产及渔产力课题研究。9月底水产公司进行了一次银鱼资源调查,情况不是很理想,资源状况相比去年略好一些(20*年观音岛水域捕捞量为0,今年捕捞量超过60克),但仍达不到捕捞要求。

十一、漳河大水面捕捞体制探索:水产公司就漳河大水面捕捞体制进行了相关咨询与探讨,完成并上报了漳河渔业综合开发专题调研报告,对漳河大水面开发的必要性、现状、基本条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开发的主要思路提出了建议。7月底,水产公司与浙江金华抬网专业捕捞队合作进行了大库捕捞试验,效果很不理想;10月底又与湖南巨网专业捕捞队合作,在陈院附近水域进行大库捕捞试验,捕捞试验结果也不理想。

十二、漳河水产品深加工:于年初召开专题办公会,对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水产公司于3月份成立淡水鱼休闲食品加工工作小组,3月中旬完成熟化项目的整体布局设计方案;3月底厂房土建工作全面展开,同时开展了生产设备的选型与考察工作;4月份厂房电力系统改造全面展开,订购了生产设备合同,与浙江工商大学签订了淡水鱼即食产品加工技术转让合同。5月初加工设备安装到位,并进行初步调试,5月22日、29日进行了两次生产试验。目前淡水鱼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已全部完工。设备调试完毕并投入生产,“渔家快捷”系列产品全部检测合格。目前水产公司正积极着手包装印刷,预计新产品年底可正式投放荆门市场。

十三、冷水资源开发:经管中心按照管理局要求,编制了虹鳟鱼场改造方案。目前方案已报管理局,管理局批复将此方案纳入荆门市组织编制的漳河生态旅游开发控制详细规划之中,待规划评审通过后统一实施。

十四、小水电开发建设:因条件限制,国家“948”漳河水电站自动化监测与保护科研项目仍未启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完成了水利部水电局专家组对漳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考察工作,目前电网改造设计方案现已出台并通过评审。在扩大供电范围上,供电公司上半年已为常青岛、陈井新建橘园架设供电线路,为供区内耐火材料厂增容,与当阳马店能源公司就供电事宜达成共识,为其供电的合同签订后每年将为其供电2000多万度,供电单价也得到提高。

十五、城镇工业生活供水工作:枢纽处与一个自然村及一个小型厂矿就合同供水事宜进行了商谈,目前与自然村的供水合同已签定,并开始生活供水,因小型厂矿被关停供水事宜也暂缓;20*年规费所已将部分用水户的水资源费纳入水费一并收取,2008年主要是进行了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及依法治水、水资源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水资源征收环境,全年预计向漳河水库13家用水户代征水资源费260多万元。今年高店水厂经过多方争取,采取灵活多样的施工方式新架设、扩容供水管线4处,为荆门市泉口南巷二栋住宅楼、东宝区审计局办公楼以及子陵镇新桥村等多处居民供水,对原路灯局供水管线进行增压扩容,共新增用户300户。

十六、工管单位水土资源开发工作:二干渠张场40亩土地开发:二干渠管理处已到张场一组实地测量,规划了植树范围,在植树范围内栽种了800多棵樟树,安排了专人管理;与管理者签订了管理协议。

四干渠虎牙关封盖土地的出让工作: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已就该宗土地出让单独致函规划局,允许该地独立挂牌(原要求与中建三局土地整合后统一规划),规划局原则同意该办法。该宗土地的规划控制详规已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规划局已下达规划设计条件。经市土地局报政府批准,已于2008年11月29日在荆门晚报及国土局网站上公开挂牌出让。

四干渠管理处老办公楼的开发工作:该开发方案为修建综合办公楼,方案上报荆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后,已得到同意开发的批复文件。由于受地形及城市规划尤其是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要求的限制,改建方案几经审查和修改。新的改造方案为小户型住房建设,已由荆门市规划勘测院完成设计方案,并经规划局初步审查通过。

总干渠管理处机关及掇刀老段土地的开发:处机关100多平方米闲置土地拟以改造或整体出让的形式开发,已联系到开发商合作开发,目前正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掇刀老段土地开发:掇刀老段土地开发的方案已拟定,即从扶贫桥到掇刀节制闸左岸通过整体转让开发商进行开发,目前已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相关工作正在进行。

十七、确权划界工作:二干渠四方段临街5公里渠道的确权划界:水政支队协同二干渠查找了相关确权划界的权属资料,到四方国土所商谈了确权划界事宜,下一步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乌盆冲、杨家冲水库确权划界工作:此项工作拟在乌、杨水库整险加固项目启动后开展。

枢纽陈家冲下游意杨林权证办理工作:初步完成了前期准备,目前局水政支队已拿出了漳河工程管理局涉及漳河镇范围林权证办理方案(陈家冲下游意杨林权证办理工作已列入该方案中),并报漳河林业工作站,但证件尚末办理。

局机关至泰山水库库区的确权划界工作:这是承接去年的一项工作,今年一方面与国土部门进行了沟通,另一方面与苏院、迎接等村组进行了协商,口头达成了部分协议,为以后踏界盖章做了一定的准备,但要继续推进困难较大。

十八、楚禹公司业务拓展工作:楚禹公司按照“一上资质,二盘队伍,三抓效益”的工作思路,拓展了公司业务。目前,公司已具备了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及无线电工程组网资质,申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获省信息产业厅评审通过,正处于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公示阶段,完成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工作。楚禹研发的CYDSM-2000系列硬件设备已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软件方面已通过信息产业厅组织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双软认证”并获得六项国家版权局注册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公司还获得省工商局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金融机构颁发的AAA资信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基本具备了信息化招投标的所有硬件条件。

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完成了崇阳青山水库除险加固遥测应急项目,刘畈水库水雨情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石门水库水雨情遥测项目,签定了夏家寺水雨情遥测及大坝监测系统及恩施江坪河大坝安全监测合同。完成了漳河大坝安全监测恢复项目、灌区信息化20*年度项目等工程建设并验收。力争三月份前完成灌区20*年度、2008年度、2008新增项目、车桥大坝安全监测项目建设。

十九、基层单位经济适用房建设:6月份之前,经管中心已完成职工经济适用房建设选址工作,初步选在原漳河子弟学校足球场范围。后因荆门到漳河防汛公路建设的原因,该项工作暂时停止。后来经管中心又专门了解了防汛公路建设规划情况,调整了建设选址,目前经管中心现已以建设综合楼的名义向东宝区建委上交建设申报,审批及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二十、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20*年度、20*年度灌区信息化建设项目:20*年度项目土建及设备安装基本完工,软件正在调试阶段。20*年度项目已基本完工。车桥水库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建设:已经完成土建部分,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漳河灌区2008年至2010年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已编制上报水利部,并通过评审,已安排在2008年灌区实施方案中。漳河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恢复工作:该项目于3月开始实施,现已完工并进行了竣工验收。

二十一、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一干渠闸、西干渠闸除险加固项目已由省水利厅组织单位工程验收。陈家冲闸门制作相关工作:闸门制作完成,正在进行第一孔闸门安装。乌盆冲水库、杨家冲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已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方案概算进行了复核,完成了招标工作,等待资金到位后,可以启动项目。20*年度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已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及批复工作,完成了招标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拟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漳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第六期可研报告编制:目前省厅要求编制整体可研项目,第六期可研项目包含在整体可研项目当中;目前省设计院已进驻漳河灌区,正在开展地质勘查和测量工作,拟在2009年2月底完成。

二十二、灌区综合改革工作:在3月10-13日间开展的汛前灌前工程检查及3月27日召开的兴利调度会议上,部署了灌区综合改革工作,要求继续在灌区推行两部制水价,推进漳河灌区农业用水水价改革;继续在总干渠一支渠、二干渠二支渠灌区内开展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试点,为推进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经验。第一期农业灌溉结束后,通过到二干渠二支渠协会的现场调查,管理段与协会之间严格按照两部制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签供水合同,收取水费,第一期灌溉二支渠共灌溉水量70万立方米,亩均用水在定额之内;协会与农户之间根据实际计量水方按0.*元每立方米标准收取水费,其中包括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水费、计量水费和终端水费;灌溉水量在定额标准之内。

二干渠维修养护所自20*年4月28日召开会议,6月下文成立,7月份实现了机构分离,9月份实现了人员分离。共有维修养护人员17名,工作分为维修、养护两大块,近80千米的渠道划分到个人,定人、定标准、定资金,以目标管理控制,与经济直接挂钩,严格按照《二干渠维修养护考核细则》执行,通过所自检、段验收、处抽检、局考核四个层次进行检查考核,工程面貌有所改观。目前实现了管养分离,且通过养护所的努力,对外承接了部分工程。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维修养护所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形成,并已汇编成册。今年11月3日,养护所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了日常管理、渠道养护管理、渠道维修施工等三大项二十五小项的规章制度,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内部管理、外部监督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干渠维修养护所组建情况:四干渠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到二干渠参观学习了管养分离改革经验,经管理局同意成立四干渠维修养护所,向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进行法人登记,现已取得法人资格证书。目前已编制了养护章程,人员及注册资金也已到位。

进一步加大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和规范运作力度。二干渠管理处通过灌溉期间与灌区政府沟通,在研究了渠系状况和村组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在张场管理段许岗支渠灌溉的村组、四方管理段石渠支渠和五分支渠灌溉的村组组建用水户协会,现这2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已注册成立。总干渠管理处确定组建掇刀街办凤凰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现已在民政部门成功注册。

二十三、国家一级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工作:枢纽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和其他已建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目前已开始系统整理和编制,拟成立验收专班,在2009年汛前完成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材料已于2008年收集完成,拟在2009年完成资料完善、报告编制工作。

二十四、节水灌溉试验研究:今年来,试验站加强了实验站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了规范化管理意识,年初确定的水利部“948”项目“灌溉—排水—湿地综合管理系统”、漳河灌区现状农业灌溉水利用率测算与评价、国际合作项目《政策与体制对节水灌溉技术采用的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子课题“灌溉排水条件下氮磷地表径流流失规律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灌区水资源有效利用与多维临界调控模型研究”等5个课题研究,均顺利进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发表科研论文5篇。

二十五、防洪预警系统建设:于6月份分别在观音寺大坝管理所办公楼、3000KW电站减压井、陈家冲泄洪闸、文家村2级、白石港村6级安装了防洪预警报警器,在陈家冲泄洪闸上游悬挂了游人、船只禁止靠近的警示牌,初步建成了漳河防洪预警报警系统,并将该系统纳入防洪调度预案,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开展了预警演习,现已正式投入使用,在今年的泄洪过程中,该系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漳河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上报省厅。

二十六、渔业资源普查:此项工作是承接去年的工作,今年渔政站通过实地拍摄、调查捕捞产量,及时掌握了漳河水库渔业资源的变化动态。从统计分析结果来年看:今年水库繁殖生长最多的鱼类是鱼白鱼,其次有草鱼、鲫鱼、鲤鱼、鳜鱼、黄鲴等;为了保护鱼感鱼繁殖洄游通道,禁止渔船在水库上游下拦河大网,8月份,在水库发现了自然繁殖生长的鱼感鱼苗,体长在22公分左右,这是近10年来又一次出现鱼感鱼自然繁殖成功情况;由于鱼白鱼在去年基础上又大量繁殖生长,种群数量陡增,影响了青虾、银鱼的生长,水库青虾、银鱼资源在去年基础上有所减少,青虾捕捞船今年停捕,有待青虾资源恢复;常规鱼捕捞产量亩产3.8斤左右,较去年有所减少,渔业资源整体呈减少趋势。

去年已收集了一些稀有鱼类照片,今年继续收集,目前共拍摄到漳河水生动物36个品种,整理照片56幅,野生鸟类照片5幅,水草照片3幅。

二十七、大型灌区可持续发展论坛筹办工作:此项工作因故取消。

第5篇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及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着力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理顺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卫生环境的协调发展。经过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10大类近50项任务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把*市区建设人居环境和谐、卫生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省级卫生城市。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规划、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报告。

---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

---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创卫达标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省级卫生城市规定指标。

---市创卫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汇总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由市创卫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争通过省爱卫会的评审验收。

(二)全面整治,巩固提高阶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创卫办公室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不完善的项目指标,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和改进,实现达标。

---各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向市创卫领导小组上报完整的申报材料,接受市创卫领导小组的模拟验收。邀请省爱卫会领导和专家对创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三)申报验收,迎接检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创卫办公室做好所有基础资料汇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爱卫会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申报程序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卫验收评审报告,确保创建成功。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建全市、区爱卫会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2、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规范运营,使市区生活废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土旱厕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重点建设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普及率达到60%。

4、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环境质量,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部设立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达到98%,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管工作,彻底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6、加强城市"除四害"工作。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要求城区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区内蟑螂分布状况,对个别密度较高的街区和单位实施全年杀灭,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灭蚊、灭蝇工作坚持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综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坚持一周一消杀,降低蚊蝇密度。

7、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按照国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总得分达到95分。中专及普通高校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育。市、区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教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教活动,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达到95%,知晓率达到85%。*日报、*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并坚持自办卫生健康栏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各创建责任单位设立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

8、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清扫活动,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垃圾日产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洁时间和保洁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城区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和坑洼;无"八乱"和随地吐痰、便溺现象;"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9、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型园林化城市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加强城区绿化,以公园、景点、广场、沿路的绿化为重点,营造具有戈壁绿洲特色的园林化城市。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

10、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工作。各卫生监督监测主管部门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和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后持健康证上岗。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职责分工

1、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名列全省前列。积极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区建筑工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经常组织清扫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建设局、市爱卫办、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2、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国土局、卫生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玉门油田基地等单位。

3、城市环保工作不断加强。加大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城市生态保护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验收前达到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饮水源水质达标率≥9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100%;环保投资指数≥2.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等单位。

4、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达标。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传染病防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加强各种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加强城区"除四害"工作。认真组织集中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活动,巩固杀灭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区蟑螂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降低蚊、蝇密度。灭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爱卫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单位:*区政府,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6、健康教育全面达标。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资,认真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和工作经费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医疗卫生单位、商业企业、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健康教育活动,各项指标达标。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日报社、广电局、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单位。

7、建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园林化城市的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林业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等单位。

8、公共场所、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全面达标。市人大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监测,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配合单位:市人大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检局、商务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卫活动的各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安排部署市区创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审定创卫工作的重要文件、创建规划和专项活动,研讨创卫活动中的决策事项。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卫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掌握全市创卫活动工作的进度,及时创卫公告,组织召开创卫活动联席会议。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卫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抓实干,把创卫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照创卫标准,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指标,市爱卫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定整改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创卫活动扎实开展,创卫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改、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卫活动的开展,优先安排落实好创建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机构编制等问题。国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废物处理场,要优先配套地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

第6篇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区工商局等单位参加。在专项整治期间,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有关重大行动。

*

成员:区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加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测力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监测范围;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全区形成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区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和农产品主要消费地及重要集散地,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六项行动:

(一)种植业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收缴产品做到100%销毁;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得到坚决查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药残留抽检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进高毒农药替代工作。重点打击擅自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摧毁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黑窝点”。二是加大力度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种植业投入品市场的检查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整改,对严重不合格产品和蓄意造假的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三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重点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情况。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地农资生产、经营场所(厂、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11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1次蔬菜生产过程用药监督检查,依法收缴并查处违规使用甲胺磷等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产品以及蔬菜、果树用药;单质肥料、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精制有机肥等肥料;叶菜、瓜类、茄果类等蔬菜种子;蔬菜、水果、稻米等种植业产品。重点单位:非法生产、经营5种高毒禁用农药(包括混配农药)的企业;替代产品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窝点;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农产品种植企业、种植大户。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此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检查率达100%;饲料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保持在95%以上;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进出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整顿进口饲料动物源性饲料和进口宠物饲料,检查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许可证号。二是加强对饲料和养殖环节违禁药品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工作。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工业级原料或添加剂作为饲料级产品使用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饲料企业设立审查工作,严把饲料企业和饲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和进口饲料。重点单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以及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区域,以往抽检合格率较低的规模化养殖基地。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率达10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兽药产品合格率保持80%以上,力争兽药违法案件100%立案查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重点地区自产活猪瘦肉精和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1%以下,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猪的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对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加强对*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发现禁用药物坚决收缴销毁。二是加强疫苗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坚决捣毁制售假劣疫苗的窝点;加强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强化对疫苗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苗供应和监督工作。三是组织标签说明书清查活动。在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在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的兽药产品,要禁止经营、使用。四是组织兽药产品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计划抽检兽药质量监督样品一批,抽检畜产品药物残留样品一批。五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推进动物标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的调运、屠宰和产品销售;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畜牧局牵头,11月初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牲畜佩带二维码耳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11月中旬,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的猪、牛、羊等牲畜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11月底全区组织畜禽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重点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非GMP企业的产品和走私进口兽药产品;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重点单位,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生产企业,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乡镇兽医诊疗所/动物医院。重点区域,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兽药经营集散市场;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三类基地、一定规模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率达到100%;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现场检查。查处苗种生产企业是否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是否使用限用药物但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二是加强药残抽检。抽查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原料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禁用兽药残留情况。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四是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五是强化生产自律。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海洋与渔业局牵头,10月份组织全区开展无公害认证水产品集中监督检查,检查各地无认证管理工作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11月份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水产品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鱼类、虾蟹类水产品,重点抓好淡水塘鱼的检查。重点单位,未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未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生产企业;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企业;药残抽检合格率较低的生产企业。重点区域,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一般养殖场。重点环节:种苗生产、养成和越冬阶段。

此项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市场假冒“三品”(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下同)标志现象得到有效查处;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和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查。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加工车间(仓库)的“三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农药、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二是开展“三品”认证工作有效性检查。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三是开展生产经营规范性检查。加强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受控情况检查,了解获证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检查获证单位生产记录,查看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备,估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四是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三品”的监督抽查与督导检查,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识与认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打击假冒“三品”行为,维护“三品”品牌形象。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应当包装而未包装上市销售的“三品”产品;产品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的产品。重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重点区域,主要食用“三品”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的加工车间(仓库)。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认证无公害蔬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由畜牧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检查行动

1、具体目标。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1OO%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制度和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水产品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监测合格率,单项指标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范围和频次,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及时对当地生产、销售的大宗农产品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分析、评价和跟踪我省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情况,加大对超标农产品的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二是对查出问题的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抽检频率和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强制标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规定,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日期等必须标识的内容;使用添加剂或属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和其他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四是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整治力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抽检和建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报告制度等情况,指导、检查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情况,确保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由各级农业部门、工商、经贸等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监测抽查、督查督办等方式,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活动。对批发市场没有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的地区,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批发市场,要限期整改;对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等标识的,依法查处。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9月份和12月份,全区组织2次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活动,对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稻米、畜禽、水产品等,开展监测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开农产品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并根据监督检测结果,农业部门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11月份,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区集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当地的主导品种和“菜篮子”工程主要品种。重点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区主要农产品产区、农产品销售集散地。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将农产品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班子,建立健全领导和组织机构。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区、镇(办)、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负直接责任的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上下联运,农业部门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职责,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地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农产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监督检查、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农产品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三)强化监督抽查,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农产品和市场经营流通领域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重要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要加大监测频次,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处理一批产品,查处一批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密切工作配合,快速沟通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各农产品整治专员单位应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报送材料要全面、系统,应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指导、督促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搜集有关信息。

(五)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技术服务

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依法经营意识,使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业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技术服务,结合“科技入户”、“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民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安全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

(六)注重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按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系列宣传队活动,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开辟农产品专项整治专栏,介绍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全面宣传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与成效,倡导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科学消费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检查总结,健全长效机制

区农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及时了解全区工作进展,总结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10月份)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研究制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O月30日前,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启动并全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下旬-12月初)

各地根据制定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力整治。11月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检查各镇(办)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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