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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19 23:51:55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一、2015年主要经营成果

我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按照董事会的工作精神和工作要求,刻苦勤奋、尽心尽职工作,自2015年3月27日开始发放第一笔贷款以来,经营业绩一季比一季好,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截止2015年12月底,在经营状况方面:

累计发放贷款XX笔,金额XXXX万元,累计收回XX笔,金额XXXX万元,年末余额XXXX万元,笔均余额XXXX万元,平均利率XX%,资产质量状况总体良好。在财务状况方面:实现总收入XXXX万元,经营利润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年化资本回报率XX%。在资产结构方面:(金额结构、客户结构、期限结构、对象结构、担保结构等)(这方面内容你们自己填写)公司成立头年取得的良好经营业绩,使公司在金融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站稳了脚跟,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赢得了一大批客户,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今后健康持续发展,打下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二、2015年度主要工作回顾

(一)认真细致筹备,力争公司尽早开业

我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筹备,进入2015年,加快各项筹备工作,积极与省政府金融办等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力争尽快拿到批文,办理好营业手续,争取尽早开业,开展经营业务。与此同时,加快团队招募、场地装修、流程设计、制度建设、系统上线等业务准备工作,确保拿到正式牌照后,即刻投入到经营业务上,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在公司筹备工作中,我公司全体干部员工不怕辛苦,不怕疲劳,发扬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的精神,放弃节假日休息,自愿加班加点,夜以继日、辛勤工作,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件事务,使得公司在2015年3月25日顺利开业。

(二)明确企业定位,打造贷款信用品牌

我公司是2015年度杭州市所批复的主城区唯一一家贷款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为了顺利发展业务,创造良好经营效益,经过反复调查、充分酝酿、精心设计,明确了企业定位,为公司今后发展奠定基础。一是在业务区域上,追求实际,不好高骛远,立足拱墅、服务拱墅;立足小微、服务“三型”,为拱墅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二是在服务理念上,做到“高效,务实,规范,稳健”,竭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以及农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努力打造小额贷款行业的信用品牌。高效就是竭诚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快捷的服务,简化贷款手续,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承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业务(一般1-3个工作日);务实就是具有踏实的工作作风,切实为每个客户着想,把客户的满意作为工作的追求目标。规范就是依法合规经营贷款业务,严格把控每一笔贷款业务,实实在在让客户贷的放心。稳健就是坚持合理的贷款利率,以稳健的经营机制,优良的服务态度来赢得客户的口碑。

(三)广泛宣传营销,扩大公司对外影响

我公司深刻懂得: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小贷公司,不为人所知,没有社会基础,没有客户群体,基本是一张白纸,要开展经营业务,必须多渠道宣传,全方位营销,扩大公司对外影响,使我公司在拱墅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客户找上门来办理业务。为此,我公司积极投入人力物力,紧锣密鼓广泛开展宣传,全面进行营销。一是通过短信平台,向各大企业联盟和协会广泛试营业信息,宣传公司优势和特色,吸引客户前来体验;对前来的客户热情接待,详细介绍情况,回答各种咨询,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使客户需要贷款时,能来我公司办理。二是进市场、进楼宇,发送宣传折页,现场解答客户咨询。公司先后派出员工走访杭州电子市场、大兜路、胜利河美食街、通讯市场、北部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园、华源文创园、康华大厦、三里洋钢贸市场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集聚区,广泛进行融资咨询、宣传和需求调查,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熟悉我公司,了解我公司贷款产品,掌握贷款条件和办理过程,为今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来我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夯实基础。三是建立公司网站,详细介绍公司,宣传公司品牌,接受网上咨询,努力扩大公司的社会影响,让大家知道有一个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便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在广泛宣传营销,扩大公司对外影响的同时,我公司建立业务拓展激励机制,拟定业务推荐奖励办法,调动广大干部员工发展业务的积极性,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拓展业务。

(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设计贷款产品

我公司先后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业务操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档案管理、内部管理等经营管理制度15项,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我公司明确经营方式,做到灵活组合、注重实效。一是担保上,除传统的抵质押、保证外,针对不同客户主体的资产摆布和经营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的担保方式,不拘形式,重在实效。如:股权质押、应收房租质押、摊位经营权质押、待结工程款质押等等。二是在利率上,做到依法合规,坚持不盲目追求高收益,不变相突破利率上限,实现互利共赢,培育长期合作客户群。三是在结构上,无论在产业、行业上,还是具体客户上,坚决不垒大户,坚持分散经营,确保行业风险的有效规避和化解。我公司创新设计六个贷款产品,分别为个人抵押贷款、分期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过桥贷款、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专业市场摊位使用权质押贷款。这些贷款产品的推出,为公司迅速开展经营业务,满足广大客户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我公司充分意识到:业务能否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关键在于员工的业务素质。我公司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和监管制度,提高员工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组织业务骨干赴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公司学习取经,做到“他山之石,为我所用”,促进我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坚持每周一上午例会制度,回顾一周工作,总结业务进展和工作得失,布置新一周工作,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工作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与此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对各岗位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客户经理主要依据其业务数量和资产质量以及业务素质、熟练程度和客户评价进行考核,审查岗、会计岗及其他岗位主要依据工作是否及时完成,过程是否流畅、协调、快捷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增强干部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紧迫感,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积极探索创新,强化优化服务功能

为强化优化服务功能,促进经营业务发展,我公司积极探索创新,一是与杭城主要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洽谈对接,努力探求业务合作和产品创新。二是主动与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联系,积极探索科技型、初创型企业融资服务方案。三是通过引进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开拓业务合作空间和范围,四是对创新型企业,积极尝试知识产权质押和科技扶持补助资金质押等方式。五是建设公司良好企业文化,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制度执行和流程管控,注重道德风险防范,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基础上追求效益的稳步提升,正确处理服务客户和遵章守纪的关系,竭力维护和提升公司外部形象。

三、存在主要问题和面临困难

2015年,我公司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虽然取得了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一是公司市场竞争力不够高,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二是整体队伍素质,包括掌握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工作业务技能、服务能力和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客户经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贷款结构还不合理,100万(含100万)以下贷款占比还不够高,存在一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四是关注不良操作行为,发现不良贷款苗头,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工作有待加强。这些存在的不足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提高。

四、2016年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积极拓展业务,做大做强企业

对我们小贷公司而言,只有积极拓展业务,做大做强企业,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取得良好经营效益,才能站稳脚跟,得到健康、持续发展。我公司2016年要把积极拓展业务,做大做强企业,放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力争取得突破,取得比2015年更好的经营业绩。一是在积极维护现有客户和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优质客户拓展、储备工作,要继续走进各大产业园区,筛选客户,做出样板,扩大影响,扩大业务范围,促进业务增长。二是认真学习和领会日前省银监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以浙银监(2015)74号联合发文转发的《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对创新型企业积极尝试知识产权质押和科技扶持补助资金质押等方式,借助利尔达产业链的科技优势,积极为拱墅区科技型企业寻求多渠道、全方位的融资途径,加强与电子、科技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打造科技特色小贷公司形象,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三是根据拱墅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以及农户金融需求的实际,进一步创新产品,能够对接市场,扩大业务触角,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四是加强与国开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早申报银行融资材料,尽早获得银行融资,为经营业务发展奠定资金基础。通过这四方面工作,做大做强企业,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我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学习、培训和教育,使每个员工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与业务素质,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认真做好工作,促进公司发展。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并将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纳入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开展各类业务技能竞赛,进一步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鼓励员工持证上岗,鼓励员工积极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为各类经营业务开展,夯实人力资源基础。

(三)提升服务水平,确保获得客户满意

服务是银行的永恒主题,我公司要通过打造服务亮点,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经营业务发展。一是精心布置,打造温馨的优良服务环境,为客户提供井然有序、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增强公司的社会形象,树立优质服务的品牌,努力获得广大客户的满意。二是要求员工仪容仪表符合规范,上班着统一工装,服装、鞋面应保持整齐、清洁,对客户做到四声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唱收唱找声,走有送声,运用“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十字用语,显示我们公司员工的文明礼貌。三是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做到不串岗、不聊天、不从事娱乐活动,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精神饱满、干劲充沛做好岗位本职工作,提高文明规范服务水平,确保让客户满意。

(四)抓好客户经理,促进经营业务发展

客户经理是重要的工作岗位,其素质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我公司要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组织客户经理认真学习业务操作流程、资本市场知识、公司产品知识以及如何与客户沟通交流的技巧等等,做到在与客户的沟通中,当客户问起贷款产品和其他有关问题时,能够快速、正确地答复客户的提问,给客户提供建议和处理方法,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构架起与客户沟通的桥梁,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要求客户经理全面了解客户,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性格和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施以不同的营销策略,不知疲惫地奔走游说,攻堡垒,守阵地,用自己的执着揽住客户,务必争取到客户,为公司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

(五)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广西小贷 现状 政策建议

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开始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提出了就广西自治区开展小贷公司试点的基本原则,准入制度,以及发展规范等。这标志着广西小额贷款正式进入了试点阶段。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被认为能够很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个体工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是由于经验上的不足,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免遇到一些诸如融资困难,经营目标偏离,监管等难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现状

2009 年6 月30 日,贺州市八步区鸿运小额贷款公司、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柳州中联小额贷款公司和钦州钦南区艺华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试点公司,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00 万元、3500 万元、5000 万元和2000 万元。截止2012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2009年底的22家已经增加到2012年底的186家。由于县域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广西金融业的新生力量,已成为增加信贷投放的新亮点。

(一)小贷公司经营状况

整体来看,广西小额贷款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186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466笔,金额180.2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了97.57%。相对往年呈现出了极强的扩张势头,营业收入逐年递增。

尽管广西小额贷款的业务量实现了巨大的突破,但是总体来说不良贷款率依然控制在较低的水平。除了个别企业经营不善之外,大部分企业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控制在0.3%左右的水平,远远低于其他正规金融领域。

(二)营运资本金构成情况

目前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向社会吸收存款,故而其注册资本金、银行资以及未分配利润成为运营资金的主要来源。2012年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共筹集营运资本金124.51亿元,其中包括注册资本金104.15亿元,对外融入资金17.05亿元和少量的捐未分配利润。

注册资本金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时的实收资本,也是营运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注册资本金占营运资本金比重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为108% (即营运出现亏损),最低的为49%。

对外融资是小额贷款公司除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资金。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占广西小额贷款公司总数12.9%的24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向当地的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共计17.05亿元。融资额占营运资本金总额比重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为49%,最低的为3.7%。有2家公司的融资比例达到了政策允许的最高限度,即注册资本金的50%。

(三)贷款对象结构

本次调查对2012年1―12月广西全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数据进行了统计整理。186家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466笔,平均每家公司发放72笔。累计发放贷款余额180.2亿元,平均每家发放贷款9687.87万元,每笔贷款规模为133.81万元。

表1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结构

从表1可以看出,贷款主体构成中个人贷款比重最高,约占全年贷款总额的63.6%,平均每笔个人贷款规模在90万左右。企业和组织贷款的比重也较高,约占全年贷款总额的34.7%,平均每笔企业和组织贷款规模在500万元左右。个体工商户贷款占比最少,只有2%多一点点,平均贷款规模为120万元左右。可以看出个人开款的笔数要远远大于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和组织贷款的笔数,表明小贷公司的经营坚持了“分散”的原则。但是“小额”的特点不明显。

(四)规模和期限结构

从表2看出: 单笔贷款规模以50万元以上为主,其50万元到100万元的贷款数量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7.62%,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5.82%,两部分比例相当。期限结构方面以3个月(含3个月)以下期限的短期贷款为主,其数量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3.11%;其次是6个月到一年期的,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4.25%;一年以上的占比只有2%多一点,体现了小额贷款短期性的特点。

表2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结构

(五)贷款方式结构

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发放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或其他方式占比较少。在担保贷款中,保证贷款又占比较大,约为40.51%。

表3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保证方式构成

二、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目前广西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较好,但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一)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定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且非银监部门批准成立。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理当属于金融业范畴。在这样的定位下,不仅享受不到应有的财政补贴,而且在融资方面也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 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制企业,它理应遵循《公司法》去规范运作,可现在的政府文件却规定了许多超越《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如必须几个股东、股东的股份必须符合规定比例、不得越界经营等等,这些都是公司难以理解的事。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司依法经营,已成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二)融资困难

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广西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融资形式有以下下几种:增资扩股、银行融资、同业拆借、委托贷款、金交所等融资等。其中银行融资是主要外部融资来源,但是获得融资支持的银行相当有限,主要是从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和桂林银行,还有少数从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融资。部分地区如钦州,甚至没有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一方面是广西银监会出于风险规避,不建议向小贷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更多的银行更多是将小贷视作其竞争对手,从而不向小贷提供融资。增资扩股一方面,门槛较高,难以满足要求。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分散,不同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增资扩股的一致意见,可行性也不高。目前同业拆借出现的情况不多,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需求旺盛,几乎每家小贷公司都没有余钱做拆借;另一方面拆借成本较高。由于委托贷款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容易混淆,不利于金融办的监管,也并未得到广泛推广。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在融资方面还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三)政策不完善,监管需加强

对比先后出台的各种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政策总是多于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准入条件严苛,进入门槛不断提高,在股东数量、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设限过多,使许多有能力并期望进入该领域的企业或个人望而却步。同时,还存在着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等现象。例如小贷公司一方面要受到广西金融办来监管,同时要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供财务报表。在广西很多地区的金融办都成立不久,还有一些是从发改委的一些科室改制而来,都面临着人手和经验不足的问题。目前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准入和退出,地市的金融办负责监管,赴企业检查,而人民银行重点监控小贷公司的账户。这种多头监管的方式不仅导致了地方的金融办权利受限,缺乏独立性,甚至会造成无人管理的局面。加之,监管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四)行业形象亟需提升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有很大的不足,加之以民间高利贷等非法机构数量众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借贷领域的形象。多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提到,很多客户并不了解小额贷款的政策初衷,而是片面的认为和其他的高利贷公司性质是一样的。都希望通过政府和小贷协会一同努力,树立良好的小贷形象,为小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认可,能够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享受同样的待遇,不仅可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义务和接受法律授权部门的监督。

二是扩大融资渠道。银监会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多给予支持。只有企业发展壮大,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贡献。另外,政府可以积极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扩股,逐步尝试放开委托贷款、同业拆借等的限制。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行业自律。建议由各地区的金融办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参与监管,明晰各部门职责,建立适当的监管协作机制。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方式,比如可以制定统一的报表样式和结算流程,或者采用统一的财务系统软件,不仅可以提高小贷公司报账的规范性,也能简化报账的流程。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小额贷款协会在行业指导、政策宣传、风险提示、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西部地区的企业,在政策层面上享有更多的优惠和更广阔的创新空间。因此,企业和相关部门要注重运用并贯彻落实好相应的财税政策。另外,各地都要加强对地区金融信贷领域的整顿,坚决打击金融领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合规操作,严控暴力催债,为借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调查[J].河北金融,2011.

[2]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 上海金融,2009 .

[3]杜晓山,聂强,张军.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10.

[4]黎怀敬,韦吉新.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广西区实证[J].区域金融研究,2010.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北京“小贷”知多少

北京市小贷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主要有五方面规定:一是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亿元,相对来说,准入门槛较高;二是单一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30%,其他股东不超过20%、不低于1%,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三是业务活动单一,仅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四是经营条件较多,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每年向“三农”发放贷款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五是资金来源限制严格,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目前,北京市小贷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一是市场主体快速增加,资金实力不断增强。2009~2011年,小贷公司由试点之初的21家迅速增加至40家,截至2012年9月,北京市金融局共批准设立小贷公司5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75.1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1.3亿元。二是信贷规模持续扩大,功能作用有效发挥。2009~2011年,全市小贷公司历年分别发放贷款10.4亿元、50.6亿元和79.2亿元,2012年1~9月累计已发放贷款91.2亿元,贷款余额65.1亿元,比2012年初增加26.7亿元,有力支持了“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经营效益大幅攀升,税收贡献明显加大。2012年1~8月, 纳入统计范畴的小贷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5.6亿元,同比增长1.6倍;实现利润总额4.4亿元,同比增长59.8%;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合计1.2亿元,同比增长61.4%。

“小贷”自有大能量

小贷公司犹如金融系统的“毛细血管”,有效填补了商业银行体系在农村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缺失,社会效益明显。

小贷公司的设立和发展,给地方经济带来了积极作用。小贷公司使得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例如,丰花小贷公司的股东主要为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小贷公司的设立为积蓄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闲散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探索了一条有益道路。金典小贷公司成立一年就发放支持昌平地区下岗妇女创业发展贷款27笔。中关村小贷公司贷款客户中企业占比60%左右,其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过半。小贷公司也为地方财税作出了积极贡献,三年来中关村和金典小贷公司各实现营业收入1.7亿元,各缴纳税金约3800万元;丰花小贷公司实现营收6836.7万元,缴纳税金1654.5万元。

小贷公司业务特色明显,实现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差异化竞争。与商业银行相比,小贷公司贷款更加“快捷、灵活、便利”。一是贷款金额幅度宽,主要依客户需求而定,满足了客户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二是贷款时限要求松,能够“随用随借、随贷随还”。三是贷款条件简便,对手工记账个体工商户等贷款对象、农村租地自建厂房等抵押物,小贷公司都能予以考虑。与典当行相比,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具有一定优势。据了解,目前小贷公司月息一般约为2%,而典当行月息一般在3%左右。

小贷公司“高周转、低成本、少不良”的运营模式,带来了较高收益。一是主营收入稳定。一方面贷款利息较高,如金典、丰花两家小贷公司贷款利率一般均按法定最高限年息执行;另一方面资金使用效率很高,如丰花小贷公司1亿注册资本金,3年累计放贷6.1亿元,贷款余额占总资产比重达92.1%。二是运营成本较低。小贷公司基本无固定资产投入、架构简单、聘用员工较少,如金典、丰花两家小贷公司包括董事长在内仅10人左右。三是风险控制良好。小贷公司能发挥出其贴近市场、了解企业的优势,在注重抵押、担保等“硬条件”同时,也关注企业的银行流水、产业发展态势等“软约束”,基本形成了两级审贷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治理结构和股东背景对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影响显著。由于小贷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明晰且比较集中,股东意志对小贷公司经营策略影响很明显。调研的三家小贷公司反映了三类不同股东背景下的经营策略。社会责任型:中关村小贷公司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成立伊始中关村小贷公司就承担了一定的政府服务职能,其贷款利率与其他小贷公司相比偏低。效益优先型:金典小贷公司自然人出资较多,追求资金收益的意识很强,对于放松监管限制、提高融资比例等需求也比较旺盛。稳健经营型:丰花小贷公司主要由乡、村集体经济出资,其经营重点在于控制风险,经营相对保守稳健。

“小贷”需要多呵护

总的来看,北京市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行业内业务模式趋同,随着主体的增加和环境的变化,小贷公司也可能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且由于一些试点政策的不明朗以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等原因,小贷公司的发展也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

税负成本较高。目前,国家对面向“三农”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给予了在利率、税收、准备金、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小贷公司定位不同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经营纳税,主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及附加等,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税负较重。

经营限制较多。小贷公司只能经营单一品种,贷款利息收入是其惟一的获利手段。小贷公司不允许跨区经营,这对于其业务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限制,调研的三家公司都希望能放开业务区域限制。同时,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的限制,也使一些资本实力不强的小贷公司难以满足市场贷款需求,影响了业务拓展。

资金来源受限。一是试点办法规定小贷公司只能从不多于两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限制了小贷公司的杠杆比率,影响了公司规模扩张和股东收益。二是银行业对小贷公司缺乏认同感,小贷公司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比如丰花小贷公司,从银行借款,借贷利率上浮8%~9%,还需提供担保等条件,融资成本较高。同时,融资到期后也面临难以接续的问题,一次性到期还款还使其放贷资金难以匹配,只能提前预留还贷资金,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一、总体要求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会同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县级工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筹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发现擅自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以及在设立变更过程中有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联席会议。

银监分局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政策、贷款利率、帐户、统计征信、现金等项金融业务服务管理。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2、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3、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县级工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管要求,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5、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6、县级工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

二、信息收集与核实

7、县级工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8、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工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工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9、县级工信部门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10、县级工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重大事项。

11、县级工信部门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12、县级工信部门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13、县级工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14、各级工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15、各级工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16、县级工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风险分析

17、县级工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18、县级工信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

19、县级工信部门按季度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风险评价;

(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

(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5)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2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3)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6)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7)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四、风险处置与整改

21、县级工信部门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22、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级工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4)企业服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23、各级工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24、县级工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25、县级工信部门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2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必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五、文件归档与管理

27、各级工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28、各级工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29、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30、各级工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2)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5)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6)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监管工作的保障

3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级工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32、县级工信部门应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县级工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

33、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工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4、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

35、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36、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市场定位;内部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063-03

自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 一种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在全国遍地开花,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 027家,从业人员32 097人,贷款余额2 408亿元。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国普惠制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通过引导资金流入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缓解农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民间资本正规化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省内中小企业分布也较为密集,自2008年10月全面开展试点以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数量始终位居全国前列和中部各省之首,截至2011年3月末,省内共有202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超过2 015人。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效率的高低对全省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和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选取了皖南某市为调研地点,该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处于中等水平,截至2010年末,该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1家,已实现该市辖区的县域全覆盖,注册资本9.23亿元,位居全省前列。故调研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代表性。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对该市内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走访调查,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存在诸多问题:

1.资金来源上,单一化严重。目前该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资本金支撑,资本金用完之后,后续资金难以跟上,严重影响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小贷公司开业至今,全辖仅有一家小贷公司从当地商业银行募集资金2 500万元。从筹资成本看,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门槛过高,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与一般工商企业贷款实行同等待遇,该小贷公司所获得的商业银行2 500万融资是按照央行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的。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单一及筹资成本之高使其可持续经营面临资金短缺困难。

2.资金运用上,贷款种类集中度高,以集中和保证贷款为主,抵质押物缺失易引发贷款逾期后的处置风险,不良贷款占比较大。2010年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类与保证类贷款余额分别为2.55亿元和4.35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8.75%与49.04%,抵质押贷款总和仅为1.97亿元,占22.21%,特别是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全部为信用贷款,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为保证贷款,风险不容忽视。贷款金额投入地市城区占比较大,尽管该市小贷公司基本能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2010年末投向县域和农村分别有214笔、474笔,金额分别达2.39亿元和3.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7.53%,但投向地市城区仍达到了189笔,金额2.87亿元。特别是一家小贷公司2 000万元贷款全部投向城区,未能充分小贷公司的支持三农与县域经济功能。

3.经营模式上,经营的单一化是小贷公司面临的发展瓶颈,其从事的业务均为单一贷款,利润来源也单纯的依靠利息收入。从该市21家小额公司看,其财务收入的100%来源于贷款利息;而财务支出相对复杂,除人员工资外,还含有信贷营销、房租等方面,财务收支项目较不匹配容易产生财务的不平衡问题。部分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该市各小贷公司2010年末实现税后利润2 200余万元,总体利润规模偏小,影响了小贷公司良性可持续发展。部分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仍处于亏损状态,其中有一家小贷公司亏损额达90余万元。

4.人力资源上,专业人员匮乏,2010年末,全辖小贷公司从业人员193人,其中有银行从业经历员工仅为3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17.1%,而金融、财务专业出身员工更是不足10%,专业人才及高素质员工稀缺,如有三家小贷公司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为零。

5.治理结构上,法人治理结构未发挥有效作用。据调研了解该市小贷公司基本都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了双层公司治理结构形式,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三会一层”的组织结构,但经营决策层、执行决策层和监督层并没有完全分离,表现在董事、监事均为大股东,而且监事人数仅为1~2人,监事作用不显著。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探析

1.国家相关政策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中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其资本金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和盈利所得的自身循环,规模效益受到资金的制约;普通工商企业的定位使其不能按同业拆借利率低息地从商业银行融资,按工商企业的标准纳税,即5.56%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并且在银行存款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融资成本、经营成本远高于金融机构。

2.本省本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未落实到位,扶持政策缺乏,进一步限制了小贷公司绩效的实现。尽管安徽省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省政府、地方政府相应指定了小贷公司的监管机构,但本省缺乏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各个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监管真空、监管职能交叉滋生;同时,监管机构中,除各级人民银行、银监会外,其余监管机构不属于专业化的金融监管机构,故对从事金融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存在不到位问题。再者,本市未针对地方特色,对小贷公司给予财政优惠措施。该市几十家小额贷款公司中,仅有一家从当地商业银行按照央行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融资2 500万元。

3.治理结构不合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内因不利于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首先,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小贷公司将目标锁定在大客户的现象普遍存在,未能完全实现满足小额贷款需求的设立初衷;其次,业务人员素质不高,普遍缺乏从业经验,增加贷款风险;最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集权现象严重,在贷款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其风险防范强弱、内控制度执行好坏、贷款质量高低基本取决于总经理个人的风险偏好和自我约束。一旦其决策失误或过度追求高盈利则极可能招致贷款风险,进而造成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故降低了小贷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国内小额贷款发展成功模式(江苏模式)的启示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实现支农惠农和商业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任重而道远,国内不少省市有小贷公司运行良好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以毗邻安徽的江苏省为例,自2007年江苏省政府启动全省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以来,探索出了一条政府组织引导、民资踊跃参与、市场接纳认可的商业化支农道路,即小额信贷“江苏模式”。在其成功的经验中,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1.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责任”,引导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主发起人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2.严格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年龄、资历等,建立了一支熟悉业务、贴近三农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大批基层金融从业者聚集于此,公司建立内部培训制度。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依托该意见,省财政厅和税务部门出台资本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省金融办与各金融机构全面合作向优质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扩大融资规模,扩展融资渠道,探索多种业务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解决优质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后顾之忧。

4.监管到位,各试点市、县(市、区)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框架。构建了一套层次分明、管理到位的监管体系。

5.为保证贷款质量,以保证贷款为主。创新担保方式,鉴于农户担保物缺乏,开发出了、农户联保贷款、人员担保、仓储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等多个贷款品种。

6.高举服务三农旗帜,公司营业地点被要求设在乡镇。总结其成功经验可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运营,需要高度重视以下几个因素,即人员素质,资金来源的充足性,放贷模式的安全性和创新性,监管问题等,其中,政府的角色对于小贷公司的持续运营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四、对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如何设计并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循“服务三农和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宗旨,使其在实现自身盈利的同时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有效发挥服务“三农和中小型企业”的正外部效应,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该市小额贷款公司暴露的问题就全省而言具有代表性,故针对江苏小贷模式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安徽省省情而提出的政策建议对本省各地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营均具有借鉴意义。

1.树立战略目标,明确市场定位。小贷公司是为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等而设立的,即目标群体是那些很难从商业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以及不能从商业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客户群体。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看,我国正逐步形成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大银行、中型银行和小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应有差异。因此,小贷公司应明确自身在金融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充分发挥 “短、小、快”的放贷优势,坚持分散、灵活、快捷的原则,专注于单笔额度较低的贷款,避免与商业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将小额贷款业务做精,培育核心竞争力,才能赢得发展的空间,切忌在发展上贪大求全。

2.加强公司内部的能力建设。具体为:(1)设立之前,加强对小贷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审查,强调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2)组建时期,寻找经营理念一致的股东,避免其在重大事项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决策效率低下,使小贷公司难以发挥自身熟悉市场、经营灵活的优势,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3)招募员工时,应提高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并熟悉本地市场情况。一方面,有效降低操作风险,另一方面,人员业务娴熟,有利于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4)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的集权现象。

3.扩大资本金来源渠道。可从两个角度入手:(1)高度重视省、地市政府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角色,可参考江苏模式,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并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贷公司给予授信和放款。一方面从实践角度而言,对小贷公司具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其现面临的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断流风险。另一方面,政府的扶持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例对小贷公司资金的一些倾斜。(2)挑选出一些有良好经营记录、内控水平高、依法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允许它们在坚持放贷为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扩展业务范围,例如,从事融资顾问业务、业务等,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和人才优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收益。

4.积极探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种担保形式,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鉴于农业固有的弱质性,具有根源性、分散性、自然特性、周期性长等特点,还贷风险较大,而农村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物,故针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积极探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种担保形式。就安徽省现状而言,以信用贷款为主并保持极高的还款率具有不现实性,因为这需要以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依托,安徽省现达不到此要求。因此应各方共同努力,逐步优化信用环境,共同营造出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要广泛开展诚信企业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创建活动, 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 营造讲诚信, 重信用的社会风气。二是将小贷公司逐步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农户和企业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三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得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 提高农村经济活力, 增加农民的收入。

5.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审慎化监管,制定专门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依托于法律法规的保障,全省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各个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应实现经营决策层、执行决策层和监督层三层的完全分离,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并增加监事人数,高度注重公司内控机制,规范自身的经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杜晓山,聂强,张军.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10,(5).

[2]邓建军.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J].金融与经济,2010,(6).

[3]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4]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3).

Study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nhui Micro-credit Companies

―― A Case Study of X City in Southern Anhui Province

GE Ning-jie

(School of Economics in 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000,China)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或。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7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合作;措施建议

一、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已成为全省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2008年,四川省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等文件,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五年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以各级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21个市州实现了全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模式逐渐形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末,四川省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达239家,注册资金356.54亿元,资产总额412.73亿元,2012年全年累计贷款总量为676.23亿元,贷款不良率0.33%。

(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不断深入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较高(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各银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监管、支付结算业务展开了积极的营销,同时,各银行纷纷开展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2012年,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36.32亿元,较上年增加10.82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已向四川当地瀚华、南充美兴等超过10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了贷款。

二、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间接实现业务空间的扩大,提前储备尚处于成长初期阶段的潜力客户

当前大型商业银行受贷款规模、管理成本、风险管理因素制约,对小企业、个人的融资无法满足全部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额度小、速度快、方式灵活,能够满足部分小企业、个人融资“快、急、频”的特点,弥补了市场空白、满足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产生与发展具有必然性。商业银行通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间接实现对部分目前无法支持的中小、微小企业以及个人的信贷支持,不仅实现业务空间的扩大,而且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信息披露可实现对尚处于成长初期阶段潜力客户的提前储备。

(二)有利于弥补信息不对称、节约管理成本,实现优势互补

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各有其比较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发展。大型商业银行具有分析把握宏观市场风险的能力,但在把握具体小企业道德风险方面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小额贷款公司立足社区、园区等微观市场,在当地具备地缘、人缘优势,对于客户微观、内部信息的把握比之大型商业银行具有相对优势;对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有大型商业银行不具备的优势。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弥补信息不对称,降低认知风险、节约管理成本。

(三)有利于实现银行存款、账户数量的拓展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资金量大,资金周转快,是潜在增存客户群体。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是银行账户与存款拓展的目标客户。若银行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合作,可要求其贷款客户在银行开户,在对其资金支付进行监管的同时,实现银行账户数量、存款沉淀的提升。

(四)有利于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工作的推进

目前国有大型银行普遍存在贷款集中于铁路、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情况,中长期贷款比例较高,信贷业务结构对价值创造力的影响已日渐突出,不仅影响贷款本身收益率,同时也制约了存款、中间业务的发展。从银行未来发展考虑,必须向多元化的信贷结构转变。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银行贷款客户,同时能够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拓展银行信贷客户群体,如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银行推荐发展壮大后融资需求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比例限制的客户以及优质中小型客户中对融资成本相对敏感的客户等等。

三、对银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采取管理措施的建议

银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

(一)客户准入

申请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银行一般公司类客户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2. 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3.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4.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 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6. 有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颁发的贷款卡(证);7.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入员无犯罪记录、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8. 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授信额度、期限、利率

1. 授信额度。小额贷款公司授信额度核定须符合监管要求,按如下公式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资本净额×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融资比例-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额度。

2. 期限和利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风险缓释措施合理确定。

(三)风险缓释及其他风控措施

1.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可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2. 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互保和循环担保。

3. 小额贷款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其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户。

(四)客户调查评价

1. 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情况及出资额度、比例和方式,内部制度及业务流程等风险控制情况;2. 所在区域及行业概况,包括金融环境、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等;3. 报告期财务指标及近三年变动情况,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等;4. 近两年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放总额、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贷款集中度等;5. 信用情况,包括开户情况,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状况;6. 授信额度测算,按规定初步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并结合实际信用需求核定授信额度;7. 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种类、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变现能力;8. 风险要点及相应的防范措施;9. 调查结论,包括授信方案以及相关管理要求。

(五)贷后管理

1. 通过分析小额贷款台账及公司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2. 调阅小额贷款公司资料,结合贷款台账,检查公司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公司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8

在国家各类政策支持下,小额消费信贷相关产品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业务发展稳健。随着互联网金融P2P产品的异军突起,全面风险管理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成为是否能在小额信贷行业中生存的致命一击。

一、小额消费信贷的定义、特点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小额消费信贷业务是一种正规金融机构从事的、服务于信用度低、风险高的中低收入客户的信贷业务。通常贷款金额较低,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之下,“二元结构”和金融抑制广泛存在,金融资源配置不平等,大量的中低端客户虽然有消费需求,但由于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和信用资质,难以享受到正常的金融服务。而小额消费信贷作为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为这些无法充分享有信贷权的群体提供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直接造成我国出口规模锐减,消费及投资需求严重不足,就业压力激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政府制定以扩大内需为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予以大力支持。同时,收到外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迅速发展,进入规模扩张的快车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2013年底,全国消费贷款余额已达12.97万亿元;截至2014年7月,这一数字达到14.36万亿元。

二、小额消费信贷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为金融机构拓展新的赢利空间,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提出很大的挑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风险管理的问题。根据消费信贷风险来源的不同,主要有如下五大风险类别:

(一)法律合规风险

首先,缺乏高位阶的法律制度指引。目前对小贷公司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因而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但其从事业务不能完全由《公司法》进行规范从而导致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未到位,目前业内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央行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分散的法律法规,针对性不强。此外,现行的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个人失信、违约的惩罚办法不具体,执行力度不强,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其次,小贷公司监管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监管力度有限。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造成较大的法律合规风险。小贷公司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变相吸收存款、贷款入股、虚假出资、隐匿对外贷款规模、两本账等现象,少数小贷公司不良经营的行为不仅对行业形象造成很大损害,还会引发重大诉讼、监管检查、重大投诉的发生,此外,近年来小贷公司随着数量和规模的扩张,逐渐暴露洗钱风险。因此,如何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强内部控制措施,将监管重点由外部向内部切换将是未来金融机构发展的重点。

(二)操作风险

小贷公司存在内部欺诈风险。小贷公司定位于“传统金融模式的补充”,与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经营。由于行业发展阶段的限制,专业人才缺乏,小贷公司在客户资料的审核、业务流程把控、人员管理等方面与银行等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招聘环节的漏洞一度酿成“信用卡诈骗嫌疑人潜逃入职小贷公司”的真实案例。“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以及规章制度的不完备,更加重操作风险的隐患。业务人员面对指标压力,不排除会包装客户的行为。

(三)信用风险

小额消费信贷往往申请金额较低,手续简便,所需材料较少,对放款时效有较高要求,上述条件就容易导致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材料,例如: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造成信息不对称,同时,借款人由于不重视自身信用的建立与维护,缺少财物规划,导致还款能力不足所引发的贷款风险。其次,与金融机构相比,小贷公司天生不足,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仅仅依靠社会经验或关系开展业务,很难获得优质的客户资源,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重复抵押”、“过桥贷款”,一旦银行停止向债务人融资,信贷风险便转嫁给小贷公司;部分小贷公司违背了“小额、分散”的指导原则,出现贷款额度“大额化”、贷款客户“集中化”的现象,大大增加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使用“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金来源渠道十分有限,几乎全部依赖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上述“只贷不存”的低杠杆运营模式使得公司资金流动性很差,一旦出现呆账将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触发严重的连锁反应,例如最近热议的P2P公司跑路事件。

(五)收益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资金成本高、经营风险较大、内部管理成本相对较高,以及利率定价模式单一化等特点,从而导致利率定价水平普遍较高,可以认为,利率定价水平是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根据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法定浮动上限不能够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P2P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已经出现小贷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的现象。

三、构建科学的合规内控体系

(一)优化公司治理和内部环境

对于小额信贷公司管理层而言,需要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大要素建立合规内控体系。其中,良好的内部环境是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与保障。

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环节,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出问题,必然存在重大的内控缺陷。成立于2009年的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名不符实,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为业务风险埋下祸根,最终成为全国首家被法院判令解散的小贷公司。相反,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极大的推动一家公司稳健持久发展,以某大型小贷公司为例,总部层面建立应成立最高级别的合规风险管理机构,在该机构之下设立具体经办部门合规内控部,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合规评审、流程检视的职能,实现全流程风险把控。建立由公司负责人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依托、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合规内控管理组织体系。

(二)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机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管理层应当识别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起到阻碍作用的公司与业务层面的风险。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风险管理组织和系统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机制,在公司经营战略中贯彻体现风险管理理念,强调风险价值观,为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文化的构建指明方向。

小额消费信贷公司要开展持续性风险评估工作,在公司内部建立通用的风险管理语言和标准。以某小贷公司为例,通过实施内部控制考核与问责,调动全员参与内控,对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评估与管理。面对新产品开发、新业务介入、新系统上线、业务流程发生较大、组织机构变革、监管要求变化、行业变革等情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风险管控。

(三)强化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控制

为了能够使管理层的风险应对方案得以充分贯彻执行,必须对各级业务活动展开全面的动态管理。

根据控制活动开展层级的不同,可以分为管理层的控制活动、职能部门的控制活动以及操作层面的控制活动。

以某小贷公司为例,该公司在销售、运营、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活动充分体现了“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思路,灵活地采用“逐级管控”、“总公司统一管理”等不同的控制模式。

销售控制方面,总公司制定《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强化对业务人员销售行为的管控。严格细致的培训制度,内容包括产品知识、展业模式、对外宣传标准、行为规范等,分公司严格执行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作为“发现性”控制活动的一部分,总公司持续开展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行动,确保分公司和营业部合规展业。

在财务控制方面,该公司实行总公司统一管控,强化“零现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总公司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成立预算管控项目组,统一管控分公司的预算执行、费用、资产。当分公司执行率出现异常时,总公司预算管控项目组将采取预警提示、预算上收等管控措施。在有价单证控制方面,实行总公司统一管控、分公司财务岗负责的模式。

信息系统控制方面,公司的业务流程、系统、权限等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总公司统一设计高效、流畅、规范的业务流程,开发严密的信息系统来支持业务和管理过程,根据

在控制工具的运用上,公司建立“联合巡航”自查系统,要求各分支机构每月开展内部控制情况自查并上报。该系统各分支机构全面参与内部控制的监控和整改,大大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的监控效率。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在内部控制体系中有重要的作用,为内控体系整体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保障。

在竞争激烈的小额信贷行业,建立明确有效的信息获取、传导机制,对重点信息予以重点关注,以便于充分及时地了解包括市场状况、竞争对手的动态、立法或监管要求、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在内的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该小贷公司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保障公司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以及对外的信息传递。例如:公司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管理层必须在每次会议上就重大信息报告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其能够充分和适时的获取有关重要信息(包括敏感信息、调查报告、违规行为等)。

(五)内部监督

为了对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持续的评估,公司需要建立包含持续监督、独立评估、缺陷报告三要素在内的内部监督体系。

公司稽核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稽核、专项稽核、高管任中离任审计等项目,受理信访举报和案件处理等监督职能,汇总业务流程中的各类系统性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在源头解决问题。

四、小结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9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0

一、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乱,部分公司偏离其设立的初衷

成立小额信贷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能够有效地调配金融资源,促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据调查,当初成立公司的这一初衷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一是,大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出资成立公司并没有支持“三农”和当地经济发展,而是转向村镇银行和为进军银行业作准备。二是,“三农”贷款比例较低。据山西省吕梁市统计,“三农”贷款的比例仅为7.2%,非农贷款却高达92.8%。三是,部分贷款流入收益较高的煤焦行业,成为它们的投资资金。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不力

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主体应该是省金融办。但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金融办工作人员并不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而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也只是负责统计数据,并不监管。而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定也不统一。所以,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处于“缺人管”的状态。

(三)小额贷款公司任务繁重,难度较大

山西等省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目的是为了给民间融资一个合法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虽具备一定的规模,成为社会资金再分配的一种有力渠道,但是,如果仅是通过设置小额贷款公司来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又要保证每个乡镇都设立一个小额信贷公司,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是难以完成目前这么大的任务的,也就难以实现民间融资任务。

(四)诸多因素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全国推行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虽得到社会的接受及肯定,但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受到诸多因素制约,难以发展壮大。一是,税负较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按一般的工商企业纳税,包括25%的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有印花税等其它税,总税额要占收入的30%。二是,公司融资渠道有限,“只贷不存”的模式,限制了其资金来源,影响公司的经营及扩张。三是,公司选址不科学,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设在基层乡镇,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竞争,也堵住了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出路。四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也限制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改进措施

(一)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基层乡镇,尤其是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刚刚起步不久,迫切需要各部门的支持和关心,也需要各合作银行在融资、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优惠,因此各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再者,要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遵守“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扩大其在农村的客户数量和覆盖规模。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督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开始试点以来,面临不同程度的监管问题,因此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同的部分做好各自的监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监管原则,省金融办作为主要监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进行必要的审查,而日常的监管则应该由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法》来完成。

(三)建立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法规

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和初衷要回到它的起点,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制定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规,尤其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其次,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按照市场规律发展即可,不需要政府过多地调控和社会责任。再次,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过多硬性规定,不应该特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它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也可以转制成专业的信贷公司。

(四)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其有序运营

首先,要建立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管理制度,确定股东大会的人数和频度,规定每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内容,实现股东大会的透明化。其次,要对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如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控制度进行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结合当地实际,下发全省统一实施。

三、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有利于解决贷款双方的不对等问题,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运营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魁.中小企业融资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探析[J].青海金融,2010(5).

[2] 胡玫,王洪斌.中小金融机构研究: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践分析[J].经济问题,2009(12).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县域经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进行复审;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监测分析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市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协助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申请设立、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各县(市)区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对上报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并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后,开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交开业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办复审,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后,持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要求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中选择。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并没有不良记录。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2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业务。据了解,浙江是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

另一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又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与发展提供了契机。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浙江的中小企业纷纷濒临倒闭,而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的缺乏,资金链的断裂使浙江的许多中小企业走向了毁灭。并且,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银行体制的因素,中小企业能从银行获得的帮助并不能使他们走出困境。此时,小额贷款公司带着它的使命走上了前台。而浙江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民间借贷、拆借业务一向活跃,如何利用好这一优势对浙江的中小企业发展获益匪浅。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收编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遏制地下非法融资,使处于“灰色地带”的地下钱庄等走向合法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小额贷款企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本论文试图研究我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等进行分析,并探究其成立以来运行的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以及面临的风险,并尝试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之有利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解决浙江省中小型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获得银行贷款艰难的现状,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农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浙江经济的发展。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建议,使其健康发展,为浙江省的经济做出贡献;解决现阶段浙江省中小型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获得银行贷款艰难的现状,为浙江省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使浙江的经济更上一层楼。进而推广至全国,解决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的问题,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中国金融业继银行后又一重要的推进力量,同时为中国的金融改革充当先行者的角色。

第二节 本文创新点

    浙江省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小额信贷的一种创新,也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已有相关文献大多侧重研究国外小额信贷组织,或者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问题与策略,但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却不多。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开始距今仅仅只有两年,所以,以此为研究对象的文献更是少之又少,因而本文的究对象将成为本文最大的创新点,但是,这也造成本文研究时参考文献不充裕的问题,因此,这可能对本文的研究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在维普、中国知网等数据库进行相关文献的搜索,查阅相关资料,掌握研究课题的方向及背景,确定资料搜集内容。再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如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调查,进行资料搜集。通过搜集所得信息,结合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经验,综合比较之后得出观点和看法。文本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节 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 起源于20世纪的孟加拉国,按照国际主流观点的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我国引入的小额信贷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国际上,把小额信贷看作是一种扶贫工具,联合国将2005年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的原因就是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的发展,以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节 小额信贷组织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组织并没有明确、标准的定义。一般而言,小额信贷组织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小额信贷组织一般可分为两类: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和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以盈利性为目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性活动,其公益性体现在融资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区性和扶贫性,这类机构可以不缴纳税费,并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

第三节 本文所研究的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组织的一种,本论文研究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定义的企业,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三章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以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是我国金融史上的重要改革之一,预示着金融行业向民资的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试点可否持续仍留下不少疑问的空间,笔者希望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地调研为论据支持,尽可能地透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对其今后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展望性意见, 也希望能为国家制定金融发展政策贡献一份力量。

第一节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中小企业众多,“融资难”的困扰由来已久。一边是中小企业急需资金,一边却是民间资金四处寻找出路。2008年5月,在银监会和中央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7月,浙江成为国内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2008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浙江省工商局随后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同时是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这意味浙江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最大规模的试点。截至2009年年末,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05家,注册资本合计144.22亿元左右,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遍及11个市,覆盖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两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达21个 。截至2009年底,各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如图3-1所示。

图3-1 浙江省各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为4亿元(注:增资后),最低为2000万元,平均规模1.33亿元,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类情况 如图3-2所示。

 图3-2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类情况

浙江省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控制能力较强,截至2009年底,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贷款逾期率只有0.143%左右,最后化为不良贷款的几乎为零。

第二节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能发放贷款,但不能吸收存款。我国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条途径:一是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自有资金;二是国内和国际组织、个人的捐赠资金;三是转贷资金,即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其融资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资机构不超过两个。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服务。我省在试点初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图3-3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每月贷款按对象分类占比图 ,由数据可知,农户贷款金额从年初的11%增值年末的25%,其余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图3-3 每月贷款按对象分类占比图

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用自己的资金去放贷,所以同银行相比,成本是比较高的;另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所以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这两个原因使得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浙江省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利率 如图3-4所示,可见,各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差别不大,基本在13%-15%之间浮动,金华、台州超过了15%。但是,截至2008年12月31日,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表3-1,

表3-1 银行贷款利率

贷款项目 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 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 5.31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 5.40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 5.76

五年以上贷款 5.94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数据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比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很多。

 

图3-4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平均贷款利率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数额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小,期限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这部分资金发放贷款,所以贷款金额不可能很大。同时,指导意见也指出,由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另一方面,贷款期限都在一年以内,而且大部分在半年以内,属于短期借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如采购原材料等,如图3-5为各市2009年发放贷款按期限结构分类占比图。

 

图3-5 浙江省各市发放贷款按期限结构分类占比图

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及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对当地企业状况比较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因此,贷款人一般只需2-3天即可拿到贷款,最快时仅需一天就就能完成,因为它不需要评级、授信,实行贷款业务、保证能力评估(抵押物评估)、贷款利率等一站式的审查审批操作流程。

六、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多样、门槛较低。小额贷款公司针对贷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形式的担保、抵押方式,比如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租赁权质押、股权质押、企业联保、抵押+担保等,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节 案例分析--浙江省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概况

浙江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是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试点企业,它由12个企业法人和3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其中当地民营企业——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公司注册资本为1.6亿元,全部为货币资金,且一次到位。根据相关章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以及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2008年9月26日,该公司获浙江省金融办批复成立。2008年9月27日,完成了申领机构代码、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营业执照等事宜。2008年9月28日,公司正式开业。

二、公司经营状况

宏达公司目前的资本来源主要来自于原始股东的1.6亿注册资本金,其他部分还包括每期的利润和50%注册资金等额的银行贷款授信,同时随着业务的开展,银行贷款授信的比例将不断上身、原始股东增资扩股将不断加强。公司经营范围为各项小额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种养殖业专项贷款、创业创新扶持贷款、流动资金短期周转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宏达公司的贷款对 象集中于所在县市的中小企业和农业种植大户,而在中小企业的细分选择上更加偏向于小型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同时,为响应国家的三农政策,宏达公司在农业贷款方面的工作也是不遗余力。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营业以来,社会影响好,民间口碑好,贷款需求十分充足。在成立后的半年时间内,共向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累计4.7亿元,480多家客户已经从中受益,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及时雨”。至2009年年末,宏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67户,放贷超15亿元,而且公司不良贷款为零,年终无逾期贷款和欠息。

三、贷款对象审核

由于小额贷款存在较高的风险,所以宏达公司对贷款对象的审核是比较严格的,要求企业经营好,未来现金流充足,拥有有效地担保,还款要有保证,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但同时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宏达公司的贷款审核于传统金融机构有所不同,对于公司的规模,行业属性,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没有严格的限制,贷款数额和贷款利率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为不同的贷款对象设计不同的贷款产品。

四、贷款利率、期限、结构

按照国家《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指导,宏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为4倍于同期银行利率,下限为银行同期利率下浮10%(按照具体情况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周期则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并结合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特点一般设置为隔夜至半年。到目前为止,宏达公司发放的贷款尚无超过半年的情况;为了适应了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宏达公司对贷款流向没有明确的要求,贷款申请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各种生产或投资用途,甚至可以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弥补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这些具有弹性的特点大大的拓宽了宏达公司的业务对象和业务发展渠道,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五、存在问题

海宁作为全国百强县市之一,民营经济相当发达,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极其旺盛。据调查,小宏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半年后,累计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发放贷款47041.5万元,贷款户数487户。而这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青睐”,使得贷款公司在后期缺乏可贷资金。这首先是注册资金的问题,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而宏达公司的注册资本几乎达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上限,即使宏达公司的资本金能够达到2亿的上限也显得规模太小,也根本无法满足该地区庞大民营企业的需求。其次,就是股东结构问题。宏达公司是由宏达控股集团牵头,一共12个企业法人和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这些股东的背景大都是海宁当地的民营骨干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但是《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5%。这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受到股东股份比例的限制,从而无法顺利地扩大资本金和规模。

第四节 总结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势与困境

一、有利因素

(一) 行业竞争力

    作为在传统贷款领域的新生儿,小额贷款公司从他第一天诞生起就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种类、规模、网点、信誉、知名度等各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其天然的优势,其发放贷款的门槛比较低,对贷款人投资行业、规模没有要求,主要从事短期贷款,贷款期限灵活,这一特点吸引了许多中小企业。

(二) 政策影响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2008年7月,浙江颁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成为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中一直存在着定位不够明晰的困惑,银监会、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它作为一个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已经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它却没有取得银监会方法的金融牌照,这意味着它属于普通的公司法人。但是,浙江省在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表明浙江省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机构。据调查,浙江是首个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的省份,这种政策的创新性解决了试点以来其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另外,《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这些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负方面的减免和补助,就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此外,2009年12月央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也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把它定位为金融机构。总而言之,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得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

(三) 社会影响

1、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民间高利借贷

浙 江省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高利借贷现象比较普遍,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民间资金的合法借贷提供了平台,使民间借贷规范运作,也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其平抑作用愈加显著,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2、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浙江省不少企业出现了现金流枯竭的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及时解了困。由于小额贷款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控制灵活,尽管小额贷款利率达到或接近银行贷款的4倍,但仍低于民间借贷水平,因而经常供不应求。不少公司开业一个月,发放贷款额已接近或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90%。小额贷款的成立及时为我们国家尤其是浙江这样的外贸大省的经济复苏添加了弥足珍贵的燃料。

3、扶持三农 稳定农业

虽然国家尚未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如何面向“三农”的政策措施,但各地(除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均已对“三农”贷款做出了特别安排。例如,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贷款对象,是“三农”和中小企业,目前三农方面的贷款已达3000万,三农贷款政策为稳定我国的农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补充作用。

二、存在的瓶颈

(一)只贷不存,业务模式单一,投资回报率偏低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比较高(加权平均利率一般为12%—15%),但由于不能吸纳存款,加之税收负担较重,管理费用高,使得资金年回报率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和小额信贷试点原有的效果。

首先,只贷不存和现阶段的大环境不相适应。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和经济下滑的背景下,浙江地区中小企业和农业大户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只要有了及时的现金流,许多企业就可以起死回生,而此时传统的银行则惜贷,仅工商银行一处就将2008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砍去了八分之七,中小企业的处境更是艰难。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看似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但是试点数量的限制,资本金的上限,特别是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的作用。设想一下,如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么他们的资产将迅速膨胀(如果按照10%的存款准备金计算),这就意味着他们的贷款能力将扩大到原来的十倍,那么更多的企业将得到及时的救助,这对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只贷不存不符合浙江民间资金的现状,也不符合试点的初衷之一。浙江民间资金十分巨大,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及主要城市的民间资金规模已经超过一万亿人民币,而且仅温州一地的本地驻留资金就有3000亿元。这个规模非常庞大,影响也十分巨大, 2007年到2008年的“炒房团”、“炒煤团”、“吵棉团”、“炒股团”就是这拨资金的精彩杰作,资金流到哪里,哪里就会掀起一场风暴。所以国家在浙江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有想收编浙江的地下钱庄、约束浙江民间资金、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但再看一下这一次试点的规模,每个县一个点,外加特殊照顾的地区,总共加起来也不过105个(66个县级单位、外加部分特别增加名额)。而试点最多的温州也不过16个,即使按照资本金上限2亿计算,被收编的民间资金也不过32亿,这一数字与温州3000亿的民间流动资金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更不用说想用这些试点去收编整个浙江地区的民间资金了。没有被收编的资金就会继续按照自己原有的轨迹继续进行他们的草根之旅,这显然与试点初衷相悖。但是如果一旦开放存款业务,那么收编的资金将不在是原来的规模,100个试点就可以吸收2000亿的资金-----原来的十倍,这个力度十分巨大,一旦试点推广就可以迅速把握浙江民间资金的命脉,并将整个浙江的民间资金约束在金融系统内部。这对全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浙江的地区的社会稳定也将是十分有益的。

最后,只贷不存也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发展。明明有巨大的潜在业务,却因为资本金和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使他们面临无钱可贷的局面,而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显然这些机构不会放弃这些大好发展的机会,同时试点公司往往又是从地下钱庄演变过来,利益的诱惑很有可能会使他们踩踏国家政策的红线,重操就业,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幌子,行地下钱庄之实,非法吸收资金,进行私下放贷,甚至是高利贷。这样的话,这不仅仅是与试点初衷相悖的问题,很有可能将会助长黑色金融的发展,引发新一轮的黑色金融风暴,诱发社会的动荡。与其让其偷偷摸摸的进行非法的地下钱庄交易,还不如将其合法化,允许其吸收存款,将其纳入金融体系。既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发展,还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向乡镇农村银行、县市商业银行的方向转型。一旦允许试点公司吸收民间存款,那么它将具有银行的特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中间业务等,一步步地小额信贷公司将走上金融之路的正轨。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不到位

虽然浙江省出台的政策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央行也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能否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还需要银监部门的认可。然而,银监会却没有任何放行的消息,加之浙江省出台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尴尬性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另外,银监会也尚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直接监管范围之中,根据浙江省的监管方案,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但是,地方政府对从事金融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足够的经验,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这就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政策扶持力量单薄,形势单一

在税收方面,虽然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这较之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包括 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然而,这种扶持政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显然,并不是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能享受这种税收优惠和补助,这显示了政策扶持的力度不足,覆盖面不广。

(四)后续资金不足,难以做大做强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其融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浙江省为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其能拓宽贷款资金渠道。其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时,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银行不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拆借,因而也无法落实同业拆借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时要支付企业贷款利率,而且审批程度复杂,担保措施严格,完全无法享受同业的待遇,这就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它的后续资金无法得到满足。而市场上贷款需求旺盛,投放速度快,以浙江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6亿元,开业不到一个月就贷出4000多万元。另外,融入资金的不足,公司资金严重缺乏,无法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资源的闲置,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人才不足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层管理者,具备一定的金融学知识和放贷经验。但是,他们已习惯于银行的放贷模式,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小额、分散”的贷款,放贷的金额、期限、利率跟银行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他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并不熟悉,在风险控制上经验也不足。所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擅于经营小额贷款的优秀人才。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主要以单一的贷款为主,所以公司规模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

(六)风险控制问题

        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而这些主体所从事的农业和小规模经营事项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他们也往往不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的条件或者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虽然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几乎为零,但是,其贷款业务仍然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因为贷款很多情况下都使用信用担保,但是公司缺乏对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了解,我国金融市场目前也不存在对农户和个体户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因此,这种担保方式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很大的风险。然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虽然浙江省已出台一些对风险的补偿措施,但是也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的同时面临着风险控制的问题。

第四章 国际成功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一节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B)模式

1976年,穆罕默德•尤纳斯博士在孟加拉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83年获得政府允许该项目正式注册为银行,由此,乡村银行成立。它的贷款只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贫困妇女,它把扶贫作为其首要的目标。GB的资金来源在成立初期主要由创办人自行注入,后来也仅依靠政府和国际援助来获得资金,1996年开始,它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来获得资金,也进入了稳定发展期。在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上GB采取的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制度,主要依靠信任和激励政策来进行风险管理。GB的还款率达到97%以上。至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成功模式已经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数百万贫困人口成功脱贫。

第二节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

它是印尼唯一从事小额信贷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世界上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最大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其小额信贷不仅有效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也在商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它成立于1985年,1969年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低收入农民和一些中小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该行根据国家的要求对从事稻米的农民发放有政府补贴的小额贷款。虽然贷款量巨大,但它的小额贷款项目连年亏损,只能依靠财政部贷款补贴维持。贷款违约率却一直上升,3600多家信贷部无一家赢利的。80年代,印度尼西亚进行了金融改革,1984年成立了乡村信贷部(BRI-UD)。改革后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之间,较高的贷款利率足以覆盖成本,同时获得高额利润。在担保方式上采取自主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在三年后成功实现收支平衡,五年后开始赢利,并保持了良好的还贷率,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信贷机构,同时也使BRI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从孟加拉与印度尼西亚在小额信贷上的成功实践可以看出:首先,赢利性保证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采取的利率在20%-40%之间,孟加拉的贷款利息也要高于商业银行,由于提供高风险的服务,所以利率高于商业银行,也是这种较高的利率保证了较高的利润,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的同时能获得赢利,这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次,政府的扶持是十分重要的,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案例中,政府对孟加拉乡村银行最后的商业化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缺少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相反,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第三,完善的体系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基础。BRI组织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小额信贷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直接监管乡村信贷系统;地区分行,主要负责对下一层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和指导,现已发展有15个地区分行,324个各地区支行多位于该地区主要城市,其职责除贷款经营外,还要负责监管下属乡村信贷网点,并决定各个村银行能自主决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其监督 和管理费用由村银行负担;最底层共有4046个村银行遍及印度尼西亚全国。这种完善的信贷体系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合理的担保方式提高了信贷贷款还贷率。比如印度尼西亚采取的自助连锁方式是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的,当组员无能力偿还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 来解决。连带方式通过建立连带负债小组来实现,每个人对组员的银行贷款付连带责任。这种科学的担保方式保证了较高的小额信贷还贷率。

第五章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策略

按照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一旦成为村镇银行,那么原来只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就可以突破只存不贷的和资金不足的瓶颈。但是在实际发展当中,要想成功的转型为村镇银行是相当的困难的,首先是资本金的问题,原有的资本金远远没有达到一个银行所应该有的资本金,这就要求原有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其次村镇银行的金融牌照审批较难,由于制度瓶颈的原因许多体制内的矛盾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所以何时能够拿到金融牌照还是一个遥远的话题;最后就是未来走向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转型成为村镇银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浙江较为发达的地区,村镇级别的银行很难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要求,需要进行更高层次的转型比如说县市商业银行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转型成村镇银行并不容易实践,因地制宜,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做才比较科学。因此,本论文试图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成功案例的经验,提出一些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1)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改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市场份额十分巨大,然而监管机构不允许其吸收存款,只能从事贷款业务。这种“只贷不存”的规定严重障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改革,适时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壁垒,尤其是吸收存款,彻底调动小额贷款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才能为中国金融发展提供一条阳关大道。

(2)明确法人属性和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这也导致了监管的不到位。所以,银监部门应该尽快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认定其为金融机构,那就需要由银监会或央行监管,适用的主要法律是《银行法》等其他金融方面的法律;如果不认定其为金融机构,那么其监管机构就属于工商局或政府,适用的主要法律则是《公司法》;或是国家专门成立部门,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监管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一旦认定不清,或是监管工作分工不明,很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是监管真空等监管混乱的现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不法分子也有可能趁乱而入鱼目混珠。所以明确法人属性和监管归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必须在试点期间解决的重要问题。

(3)研究制订更多的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种政策的扶持。在税收政策方面,政府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优惠与补助,减小其运营成本,以此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帮助其化解风险,并获得一定的利益。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帮助解决问题,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

(4)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有限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现阶段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与个体户融资难的现状有很大的相关性。大量的贷款需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大量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现阶段不存在营业难的问题。但是,一时的优越发展条件不代表永远的优越,一旦未来政策出现变化,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获得资金。比如,2009年10月底推出的创业板,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供了另外一条渠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针对创业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明确自己贷款的主要方向,明确贷款发放对象的发展阶段,专门在中小企业需要小额贷款而又无需或者不能通过创业板融资的阶段发放贷款,为其提供融资。这样的话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赢得了发展空间,而且也避免了激烈的竞争。所以,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十分重要,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6)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而言,应该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在担保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比如采用自助连锁方式、连带方式和团体担保等,提高还贷率,化解风险。此外,公司信贷人员应该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核,并在贷后进行跟踪,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养,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最后,国家应该努力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第六章 总结

小额信贷在国外作为一种扶贫方式和金融创新起步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而我国在这方面却缺乏一定的实践和经验。而这次在浙江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示了其作为小额信贷组织的极大作用。这主要由于浙江省根据央行、银监局的意见,结合浙江实际,出台了很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使其及时地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使中小企业安全渡过各种危机,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还存在各种问题和阻碍,也存在许多局限性。但是,笔者认为,只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努力以及政府的相关扶持,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将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中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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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随着本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在论文选题、文献搜集、数据调查及最后的成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许多老师、父母和朋友的帮助。对恩师们的教诲,父母的关爱以及朋友们的帮助,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首先衷心感谢我的论文导师阮尹,阮老师以其渊博的学术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而且她为人谦和诚恳。她不仅是我的论文导师,并且将一直是人生中学习的楷模。阮老师以其深厚的学识素养和丰富的生活阅历在指导我完成毕业论文期间,更是给了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我对此不胜感激。

另外,感谢曹旭华教授、曲昭仲教授、陈伟民副教授、惠丰廷副教授、程芳芳博士、班主任李洪老师、辅导员叶再颂和刘卫星老师以及大学同窗们对我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在学术和生活给予我无私的帮助,我将永生铭记于心。

感谢我的父母二十多年来对我的鼓励和支持,感谢他们赋予我的每一份关爱和亲情,没有父母的关爱与支持,我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成就。

最后,感谢评阅本人本科学位论文和出席论文答辩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们,感谢他们在百忙的工作中能给予批评指正。

 附录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 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录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 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

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省里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市级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