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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3-02-14 08:56:32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1篇

关键词:绿化;种植工程;质量监理

中图分类号:TU985.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1007103

1引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园林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它对提高园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参加了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的绿化监理工作,本文以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种植工程监理工作为例来探讨园林绿化监理工作。

h东湖绿道郊野段景观绿化工程是武汉市环东湖绿道工程范围一段。郊野段起于鹅咀,主要沿汤菱湖、团湖呈环路布置,经过落雁路、总观园、东湖生态园、新武东村、落雁景区终于磨山东门,全段长约10.8 km,包括东西两个标段,工期为2016年4~12月。

2懂设计、熟规范,做细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是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它的编制反映监理对工程、对图纸等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对后期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环东湖绿道工程郊野段监理在懂设计、熟悉规范的基础上把监理细则细化,是其成为后期园林绿化质量控制和检测的准则。

2.1懂设计,识图纸

懂设计是保证园林绿化景观效果的重要因素,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监理参加业主组织的景观施工单位见面会、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答疑会、园林方案评审会、景观协调会等会议,深刻领会设计意图以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熟悉该工程交叉作业多、景观效果要求高等特点,有利于编制监理细则,对提高工程质量有较大帮助。

施工图纸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也是监理在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郊野段绿化监理认证审查图纸,落实图纸会审工作,对图纸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合理化的建议;对施工过程中各种变更和新增图纸尽快熟悉,避免一些因图纸出现的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编制监理细则具有一定意义。

2.2熟悉规范,勘查现场

在项目实施前,绿化监理再次学习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是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也是后期监理质量管控的依据,监理对此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后期的监理工作。

现场勘查对了解施工现场等具有重要意义,项目中监理除了5月3日第一次与业主、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外,多次与设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情况进行调研,对现场的植物、土壤、风向、水位等对绿化施工质量有影响的因子有较深的了解,使监理细则更加切合实际,方便后期的监理工作。

2.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在专监、监理员都非常熟悉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园林绿化监理实施细则》。针对郊野段绿化种植工程的特殊性,对于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的分项工程增加更加深入细致的建立细则,比如水生植物种植量大,景观要求高,增加《水生植物种植监理细则》,在夏季施工时由于施工季节的特殊性增加《反季节种植监理细则》,大规格苗木量大则增加《大树种植监理细则》等形成一系列详细的绿化监理细则,在这一系列监理细则中,对每项施工质量控制点、目标值、监理工作流程(图1)等进行详细阐述,以方便后期施工过程中的管控,对后期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3懂专业、控程序,做实监理监督

随着园林绿化项目的增加,高品质、高规格的园林绿化景观的需求,控制园林绿化质量是监理的职责,但目前市场上监理参差不齐,监理依从的规范偏少,同时如果园林绿化监理不懂专业、监管不力,很可能导致施工效果与设计有差异,造成资源和资金上的大量浪费。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监理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严格控制各项施工工序,将监理工作做实、做精。

3.1加强专业指导,做精监理监督

郊野段沿湖全长约10.8 km,土壤等外界环境复杂多变,每处的土质及环境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植物品种多样,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高,景观效果突出。这势必要求园林绿化监理必须识别每种植物、熟悉植物的生长,懂得一定园林美学等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将园林绿化工程的景观特性、效果达到最佳化,也能灵活地处理施工现场苗木种植的各种问题。

(1)懂专业是做实园林绿化质量监理的基础。郊野段绿化设计中要求实生苗严禁进场,苗木种植采用全冠移植等,只有懂专业,在苗木进场时才能判断苗木是否是实生苗,苗木修剪时才能判断每种树种修剪的方式是否合适,每种苗木在种植期间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如生态园靠湖一侧的设计一定数量大规格的樟树,但是此处土质条件不好,有些积水,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绿化种植中要深挖坑、坑里做好排水和土壤改良措施。

(2)具有一定园林美学知识让园林绿化质量监理更精细化。园林植物同园林建筑材料有一个最大的区别,不具备严格的统一型,每批来同种规格的苗木尽管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但是每棵树都有其独自的特性,如何将不同的植物种植在最佳的位置,让园林感官效果最佳,这就要求园林绿化监理具有一定园林美学基础,对苗木种植后的景观效果有一定的把控。如在苗木栽植过程中对每棵树的位置和栽植方向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同时只有要求懂专业,熟悉植物的生长特性,如对苗木后期生长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苗木种植密度和配制中可以提出自己一定的专业意见,如在整个项目绿化种植过程中垂丝海棠的规格比设计规格大,按照原来设计进行种植,几年生长后会过密导致局部苗木死亡,这时可以给设计一定的专业意见。

3.2严格控制程序,保证施工质量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在执行监理程序方面,坚持及时认真审核检查开工报告和施工准备工作,严格控制每道工序,强化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及时检测已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整个项目质量达到整体优化。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施工中强调苗木种植后的景观效果,能营造出森林、野趣,使用了一定量的大规格苗木,为保证其成活率,在大规格苗木种植过程中严格控制每道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将每道工序做细做实,监理单位做实监督和管控。

大规格苗木种植工序控制过程中,重点控制了种植土送检、苗木进场、苗木种植等工序,这里以苗木进场为例来阐述监理的控制。苗木质量是保证其成活和景观效果关键因素,在整个绿道工程别强调苗木的进场质量,除一般验收标准外,对于树型不符合要求、山苗、树皮损伤等苗木严禁进场。为控制苗木质量,监理进行苗木进场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运苗车辆进场但苗木未卸车之前,在车上进行检查是否是实生苗、树皮损伤、土球破损,抽查苗木胸径、土球大小等,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卸车,整车苗木有1/2不符合要求就要求整车苗木退场;苗木吊下后对苗木逐一检查胸径、冠幅、土球大小等硬性指标要求,还应仔细观察每棵树是否有病虫害。如果是合格苗,现场填写苗木验收单,一树一档建立资料,当天做好苗木进场台账。

4懂方法,加强预控,做活监理管控

4.1讲究方法,灵活运用

监理工作方法多种,但对于质量监理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巡视、旁站和平行检查。现场巡视是对施工现场的工作全面地检查和观察,是获取综合信息和全面掌握工程动态的有效途径,是对绿化质量“面”的控制。旁站是“点”的控制,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主要工作模式是:每天对全线进行巡视,对关键部位、重点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旁站,对每道工序严格平行检查,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和工地会议,并将每天施工情况及时向业主汇报。

在项目施工过程当中,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团队针对不同的分项工程内容和不同阶段的特点与现场进展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监理方式,将点和面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灵活运用,对绿化质量进行有效的管控。如苗木到场验收时对于大规格苗木和特选苗木,每株都进行平行检查,对于草坪地被植物按规定进行抽检;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苗木吊装、质量要求高的苗木种植进行旁站;对于绿化样板段工程从开始种植到后期的专家、甲方、设计评定会议实施逐步跟踪。

4.2加强预控,强化监理控制

监理常用的手段有三种:事前控制-预控;事中控制-平行检查和旁站;事后控制。预控是三种方法中最重要的环节。在郊野段的监理控制e强调预控,这有利于后期质量管控,提高监理效率,避免了许多损失。如在2016年11月寒潮来临之前一周的监理例会上对景观单位提出了气候变化会影响景观的效果,要求施工单位对此有积极响应,并报方案监理审核;两家景观单位积极上报方案,并根据方案对新栽植的苗木采取喷施防冻液、树体包裹等措施,监理审核方案后跟踪落实;在寒潮来临之际,针对跟踪情况以监理联系单的方式对景观单位在防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专业意见,如景观单位未采取防风抗倒伏措施。通过这一系列的事前预控,有效的减少了新栽植苗木因为突然寒潮而导致死亡的现象,提高了成活率,有效地发挥了监理的管控作用。

5结语

环东湖绿道郊野段绿化监理懂设计、熟图纸,懂专业、控程序,懂方法、强预控三方面进行绿化种植工程质量控制,将监理做细、做实、做活,获得较好的效果,也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在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但在监理过程中也发现了在园林绿化监理机制和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监理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监理依据,比如绿化监理目前遵从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等的规范与法规,主要是施工阶段,导致监理参与设计工作时无法可依;如按图施工时监理进行现成管控的主要依据,但是为达到最佳的观赏效果,有些植物在种植过程中需要进行位置的调整或者数量的改变,监理在提出相关专业指导意见同样无法可依。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制度的完善将会促进园林绿化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能让绿化监理在园林绿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晓峰.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依据标准的探讨[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26(3):71~75.

[2]熊风根.谢爱文.浅析乔灌木栽植工程的质量监理[J].现代园艺,2011(8):48~49.

[3]程守刚,伍文才.监理工程师在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J].四川林勘设计,2012(4):73~75.

[4]冯学普,雷改平.城市小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理问题探讨[J].现代园艺,2015(19):127.

[5]姚斌.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依据标准[J].工业B,2015(30):232.

第2篇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xx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本所在20xx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3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xx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xx年1月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三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一人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此外,大股东也可能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是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xx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xx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实施细则》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完善,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其减持行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其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实施细则》根据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3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实践当中,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因此,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4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实施细则》发布后,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3篇

20xx年监理案例分析: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编写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依据:

(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除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中规定的相关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过程中,还可以融入工程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经认证发布的质量体系,以达到监理内容的全面、完整,有效提高工程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应该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明确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的内容,即: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要点,以及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实施细则报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规定,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必须在相应工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具体见续表

监理实施细则报审程序表序号节点工作内容负责人

1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相应工程施工前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送审,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相应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化,监理实施细则中工作流程与方法措施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后,需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

监理实施细则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依据、内容的审核;

(2)项目监理人员的审核;

(3)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的审核;

第4篇

摘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和颁布,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体系,对规范经济事项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报告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都有着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将对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企业准确掌握政策,适应改革需要,分析税改最新动态,指导税收管理与企业发展策略搞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财务核算

前言: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它需要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新出现的经济事项。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由于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本文对新准则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新准则推动企业的内部建设以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新准则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公司需重新修订会计政策,对照披露同期的财务报告调整过程和方法。施工企业需要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新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对于周转材料的核算: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施工企业应该增设“周转材料”会计科目来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2、新准则能够有力推动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内控制度是否齐全、是否完善、是否适应目前公司发展等等,都值得企业经营管理者加以重视。经营管理者应主动推行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制订和完善诸如存货管理、客户信用管理、销售政策管理、费用政策管理等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把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树立法治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公司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和内控制度的重要执行部门,必须掌握所在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内控环节,在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上提出更多建议和意见,积极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为经营管理者管好企业起到重要的参谋作用。各级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努力加强自身学习,在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坚持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必依”,主动向公司其他人员讲解财务相关制度和知识,灌输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

3、积极应对新会计准则实施,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积极应对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实施对财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管理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改变日常财务核算方法和财务报表的披露格式、内容,经营管理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熟悉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学会看新会计准则要求下的财务报告,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财务部门要充分承担起对新会计准则解释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耐心向经营管理者和其他部门解释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新旧财务报表的差异,为公司经营决策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各级财务部门还应根据所处行业和所在公司的业务特点,进一步提高财务分析质量,关注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为经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财务状况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为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

结语

总之,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实施完全成本核算,纠正了我国企业长期隐性成本下的利润泡沫。对一些变现能力强或者变现可能性较大的资产重新进行估价,这就要求企业注重资产价值的真实性,提高资产质量,从而促使企业改变为追求利润而实行的短期行为,为我国的会计体系做了很多的补充。

第5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具体会计工作的过程中,更好的运用谨慎性原则,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谨慎性原则涵义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企业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出售商品可能发生的保修义务等确认预计负债等。也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或故意高估负债或费用。

三、会计实务中谨慎性原则同其他原则的矛盾

(一)会计实务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的矛盾之处

在实施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针对客观存在的经济数据执行各项会计工作,因此,保持会计实务的客观性,是确保会计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基础性任务,如果会计实务在进行的过程中偏离了客观性原则,将会很大程度上危害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并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性[1]。因此,会计实务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但是,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对交易事项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等问题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的结果,对可能存在的损失进行避免。因此,谨慎性原则需要对尚未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控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谨慎性原则的涵盖范围[2]。另外,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还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切实利益,使得会计实务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现实经济利益需求做出调整,使得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质量很大程度上容易受到影响。

(二)会计实务谨慎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的矛盾之处

在企业实施战略规划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使企业的现行发展战略同当前国家的经济政策相适应,并借由宏观经济政策对会计实务实施设计。相关性原则在企业当中的使用,要求企业必须完全按照客观规律实施经济活动的策划[3]。另外,相关性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不仅要求企业能够对曾经存在过的因素实施分析,也要求企业可以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相关性问题进行预测,而谨慎性原则的使用,容易使企业的相关性原则在进行远景规划的过程中受到影响,使得企业不得不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放弃对远景规划的科学性管控,造成企业容易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而失去一定的发展机遇。谨慎性原则虽然能够使企业的经营模式变得更加稳固,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承担一定风险的方式进行资产质量的提升,因此,谨慎性原则的使用很大程度上使得企业放弃了存在的以承担风险方式提升经济效益的机会,使得会计实务的谨慎性原则同相关性原则产生了矛盾。

(三)会计实务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的矛盾之处

谨慎性原则对会计实务的具体操作细节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企业出于提升短期战略规划质量科学性的目的,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实施了一致性原则的制定,使得企业比较容易由于短期发展战略的影响而产生对一致性原则的抵触,企业如果想在短时间内提升会计实务的工作效率,则必须使会计实务能够按照相同的方式对大量的信息资源实施管理[4]。因此,在进行会计实务的过程中,一致性原则是提升会计工作效率的重要原则,而这一原则所规定的会计实务操作方法的一致性,容易同会计实务的谨慎性原则形成矛盾。在企业进行会计操作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对成本因素做出有价值的判断,而成本与市场的对比,是增强企业战略规划科学的关键之处,企业需要对固定的物质基础实施科学的管控,不能允许当前的物质基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一致性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将不能够很好的根据市场环境的要求作出更改,使一致性原则的经济效应得不到具体的体现。

四、实际运用谨慎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方案

(一)科学实施谨慎性原则划分方案

在企业实施会计工作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对一些下属机构实施调节,这些调节有可能影响会计实务的实际运行质量,因此,在实施具体的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允许企业的各个部门对具体的利益需求进行表达,以便企业的谨慎性原则能够在贯彻的过程中避免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5]。另外,在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分析,如果企业的短期经济效益受到了影响,则需要加强对谨慎性原则具体执行措施的研究,使企业全体人员能够加强对会计实务工作的重视,避免对会计实务工作构成阻力。另外,要加强对企业当前经营风险的重视,避免企业谨慎性原则的实施对企业原有的风险防控机制构成影响,切实保证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在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按照原则贯彻过程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对谨慎性原则应用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实施完善,以便企业当前的发展战略能够同谨慎性原则的贯彻过程保持一致,避免同企业的其他发展战略形成冲突。

(二)谨慎性原则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结合方式

首先,企业必须在战略制定方面根据会计实务的需要进行业务设计,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可以更好的与会计工作相适应。保证会计实务获得足够的运行基础。其次,要结合谨慎性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况,对税收领域的权益进行明确,纳税的主体可以更好的获得权益的保证。要将税款工具作为运行的基础,以便后续的纳税环节可以更好的保障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企业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况,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列示,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效益,资产状况有充分了解,增强企业会计信息可信度。

(三)税收层面的会计实务法律因素分析

要在谨慎性原则的设计方面,对企业单位的会计实务的具体执行方法实施控制,首先,要根据我国社会的税法征收原则,对企业会计实务情况实施业务细则的制定,使各类企业单位都能够很好的实施纳税环节的设计,避免对会计实务的主体构成危害。另外,要在实施会计实务的过程中,对会计实务的具体法律因素实施管理,以便会计工作能够更好的利用监督机制实现理念等级的提升。要改变原有的税收征收主体的固有思维,以便谨慎性原则的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对纳税人和税收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使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质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对税收方面的会计实务实施管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将谨慎性原则的税收层面实施贯彻,使税收环节的正规性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五、结论

第6篇

关键词: 会计电算化;初始化

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初始化工作包括设置系统参数、设置科目、建立各种账簿文件、定义各种辅助核算、定义报表以及录入各种余额数据或者是发生额数据等。初始化工作只能进行一次,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后的核算工作。不论是从手工核算过渡到电算化处理还是更换会计电算化软件,都需要做初始化的工作。在初始化的工作中,将本单位要 采用的核算程序、方法、规则、基础数据录入电脑,使会计软件能适应本单位的核算、管理需要。本文就会计电算化的核算方法、规则的选用、科目的设置、报表定义等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在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之前,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实施项目的主管人员应该与电算化软件公司的实施人员做好沟通、协商的工作

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对于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比较熟悉,清楚实施会计电算化项目要实现哪些功能,达到何种管理的目的。但是,处于项目实施阶段时,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对于电算化软件如何实现某项具体的功能,如何才能达到自己需要的管理目标,还处于摸索的阶段。软件公司的项目实施人员对于自己公司的软件的具体功能,功能之间的细小的差别设置了如指掌。但是,对于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却不太熟悉,不清楚实施单位需要实现哪些具体的管理目标,哪些功能对单位的会计核算重要,哪些功能对该单位的会计核算无足轻重,单位要实现功能是否具备了客观的条件。因此,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之前,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应该与软件公司的实施人员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对软件的具体功能和单位的具体管理核算目标进行讨论,将二者之间协调起来,以避免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并且制定出标准化的方案,标准化方案的制定应该做到尽量的细致、明确。在制定标准化的方案中还要注意满足单位现有的客观条件,既要避免那种没有实现条件的功能,又要为实施单位的进一步会计核算管理发展的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

二、单位在选择会计核算程序、方法、规则时,应充分考虑电脑处理会计信息快速、准确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会计制度确定了很多核算程序、方法,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择应用。它们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且能相互补充。在手工核算方式下,我们往往选用那些计算过程不能很复杂、会计处理不能太冗长、结果要求准确或较准确的方法、程序。而会计电算化由电脑执行程序自动处理会计数据,就可以不考虑计算的复杂性,只要求结果准确就行了。如成本核算中的代数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它的突出特点是计算复杂但是其结果很准确;再如存货收发计价中的个别确认法,它也是结果准确而对会计核算、库管要求甚高。所以代数法、个别确认法等应在会计电算化中广泛采用。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初始化的方法选用问题,往往由软件公司辅助完成,将本单位的现行会计核算模式照搬到电算化中去,这样就无法充分发挥电脑处理信息快、准的优点。因此,我们应当从会计历史上去检索、选用适应电脑高速处理、结果准确的方式、方法和规则。因此,在由手工账过渡到电算化的过程中,应该了解电算化的特点与优点,摒弃传统的一些会计核算方法,采用适合会计电算化,能够充分发挥电算化功能的会计核算方法。

三、科目设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账时要将收集到的会计科目加入软件系统,建立账务系统的会计科目体系。一般在建立账套的同时,电算化软件会根据你所选择的单位性质,按照会计规则默认安装一套会计科目。这些会计科目大都是总账科目,一般会满足单位的需要,不用再自行手工建立,但是各单位的会计核算的区别较大,明细科目还需要自己根据本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分别建立。在电算化账务系统中除了像手工账务一样要使用会计科目外,还要为每一个会计科目加入一个编码,另外还需要注意科目的性质、余额的方向,需要辅助核算的科目还要进行辅助核算方面的设置。在设定会计科目时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科目的设置要规范。财政部已制定的各行业会计制度中都系统地给出了总账科目及少量二级科目的名称和科目编码。在设定总账科目编码时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设立明细科目编码除会计制度有规定的以外,应该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管理要求设定,以保证科目代码的规范系统性和统一性。尤其是集团公司,科目的名称、代码等一定要做到规范统一。

(二)科目的设置要简洁。在满足管理要求和适合计算机处理的前提下,力求代码简单明了、位数越短越好,既便于记忆又能提高录入凭证的速度,应当避免那些冗长而又无用的科目影响日常工作的效率。

(三)科目设置中应该考虑到业务的发展和会计核算的进步,注意科目的扩展性。会计科目体系一经设定,其代码结构就无法改变。修改结构只能通过重新建账实现,而重新建账将丢失已输入的所有初始化数据和已输入的凭证资料。因此在设计代码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要求。确定某一级明细科目的代码长度通常是以上级科目中所含明细科目最大可能达到的个数来确定的,例如,假设“应收账款”通常以客户或单位为来设置明细科目,明细科目的数量不同单位差异很大,少则几十个,多则成百上千,两位码长难以满足要求,要增至三位甚至更长,由于同级科目必须使用等长的科目编码,其他二级科目也要使用三位或更长的科目编码先按客户所属地区分类,设置二级明细。如果设定的分段代码位数较长而绝大多数上级科目所包含的明细科目个数不多时,其他科目的凭证输入速度势必会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像这样的科目在设置中便需要一些技巧,一般的会计软件会提供一定的辅助核算的功能,可以将这类科目的辅助核算的性质设置为“往来核算”,将往来单位作为辅助核算的明细项进行核算,这样既减少了明细科目的设置,又增加了往来核算的明晰性与灵活性。如果不想采用辅助核算可将明细科目先分类,按分类设置二级科目,然后再设置下级明细科目,如“应收账款”总账科目下细科目,然后再按客户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四、初始数据的录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完成科目设置的工作后,即可将各科目余额输入系统,根据系统启用的月份不同,原始数据的录入也有区别。账务系统在一月份启用时只需输入上年余额即可,上年余额既是年初余额又是一月 份的期初余额。

如果账务系统在其他月份启用,除需要输入启用月份余额外,还必须输入年初余额和一月到启用账务系统之前各月的累计发生额,这是为会计报表所准备的数据,如不输入累计发生额,由于会计数据缺乏连续性,在以后的查询及报表中如需要全年累计发生额,系统将无法提供正确的数据。但是仅仅是录入各月份的发生额,再查询以前月份的账户的明细时,还是不能得到结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如果单位的业务量小,凭证的数量较少,可以采取手工录入追加凭证的方法;另一种方法适用于更换财务软件的单位,与软件公司的人员协商,使用特定的软件,将过去使用的软件的数据转出来,再导入到新的软件系统中,这样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丢失某些数据。总之,在会计年度中间实施会计电算化,数据的初始所涉及的问题较多,应尽量在会计年度的开始或者是结尾,来更换财务软件。

初始余额发生额数据录入完成以后,软件会自动地核对总账与明细账之间、借贷双方之间、总账与辅助核算之间的平衡关系,但是对这个步骤不要掉以轻心,急于进行日常的工作,应该将录入的数据与手工账之间进行仔细核对,确认二者之间无误后再进行日常的操作。原因是大多数软件在录入凭证后,初始的余额便无法改动,当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发现初始的数据有错误,便没有办法改动,只能用调整凭证进行调整,或者是作废掉该账套重新再建立一账套,重新初始化。

五、报表初始化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会计报表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会计软件中通常都预置了通用的会计报表,但除通用会计报表外,单位一定还需要其他报表,这些报表是无法预置的,需要重新设定。报表通常由表标题、表头、表体、表尾四部分组成,其中表体的设置是关键所在。表体中有两类数据,一类是固定的表项目,另一类是变动的数值性数据。数值性数据须设置取数公式,从账薄、其他报表中取来,随账薄中的数据变化而变化。但是取数公式的格式在不同的会计软件产品中各不相同,必须参考会计软件所属的用户操作手册。在定义报表的过程中,需要用到很多函数,财务人员一般不容易掌握。因此在初始化的过程中,这一项工作一般由软件公司的项目实施人员与单位的财务人员来共同完成。定义完报表以后还应该注意报表的校验公式的定义,校验报表内部、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避免出现一些低级的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集团公司,集团内的各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的电子报表应严格符合集团公司所要求的格式,这样集团公司才能够进行合并、汇总工作。因此,为了做到严格的统一,像这一类的报表,集团公司应该首先定义出标准的报表,然后向分公司下发,分公司通过接收报表的方式,将标准化的报表接收到自己单位的账套中,而不应该由分公司自己定义这一类报表。

与一般的报表相比较,现金流量表的制作相对困难了一些。对于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制作,不同的软件提供了不同的方法,各种方法之间的差别也比较大,我们在这里简单地总结一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制作凭证的同时将涉及现金流的分录,归纳到不同的现金流项目中去;另一种方法是事后调整,制作凭证的时候不进行归类,等到会计期末,再由专门的制表人统一进行调整制作。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直截了当,做完凭证后随时可以得到现金流量表,但是对于凭证的制作人员的要求较高,凭证制作人员应熟悉现金流量表的制作。第二种方式对于凭证制作人员的要求较低,但是将工作量积攒到会计期末,制表人员的工作量较大,修改相应凭证后,制表人还得重新进行调整。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的方式。

总之,会计电算化的初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涉及方面较广泛的,内容较复杂的工作。只有在会计电算化的初始工作中注意上面所提到的问题,高质量地完成初始化工作,才能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走不必要的弯路,才能最大地发挥软件的功能。

参考文献:

[1]赵伟。加入WTO对我国会计信息产业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会计电算化。2002,(7)。

[2]李守明,靳兰春。我国电算化会计与电算化审计的比较分析[J].财会月刊(会计)。2001,(4)。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7篇

摘要:本文主要以《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为主线进行分析,首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产权归属、确认条件和计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深入探讨,而后对该准则的实施提出了建议。这对促进该准则的实施、规范以及加强政府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为了使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处置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更为规范,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4月17日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新政府准则),并决定在第二年1月1日施行。通过分析新政府准则的相关规定可知,该文件在政府公共基础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更为细化,也更为详尽,这不仅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质量,还使公共基础设施确认条件更为清晰,同时,该文件还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后续计量中明确规定了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资源配置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小觑。为引导资源流向,政府会通过建设现代化经济来进行调控,而公共基础设施就是现代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性的公共服务相比后发现,公共基础设施与政府资产关系密切,前者是后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可知,在地方政府的支出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所占比例非常大,并且其支出比例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发展,这其中的原因十分明朗,因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是政府最为看重的,而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很好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上就会有所倾斜。但不得不说,因为公共基础设施在定义与类型的明确,会计主体的认定等方面困难重重,因此,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上都有缺失。早在2013年年底我国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就已经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做出了明确,但自此以后,这一概念在实际中的运用却并不理想,应用广泛度并不高。新政府准则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层次的界定,根据其规定可知,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以社会公共需求为基础创建的有形资产,其具有三个特点,即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这一界定指出了该资产的一般特征,更加科学、严谨。另外,在公共基础设施类型的划分上,新政府准则更为细致,其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将公共基础设施分为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四类,并在各类型下还细分了众多小类型(共24类)。同时,对实际工作中容易混淆的一些项目做了规定,这样定义和分类,有助于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概念及其核算范围。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占有权时应当予以确认,这一规定是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提出的,而新政府准则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进一步细化,该文件提出,公共基础设施占有权的获得,除了要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公共基础设施中,有些经济利益存在实现几率,因此,这些经济利益非常有可能进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能够准确地计量和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各种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相应的成本不能准确计量的话,将会影响最初阶段的计量,最终导致不能及时入账,这一条和后文中的“最初计量到帐成本无名义数额”相一致。条件(一)说明,单纯的所有权不能保证政府经济利益的获得,更不能激发政府的服务潜能,政府便不能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的范畴。新政府准则明确提出“谁负责管理维护、谁入账”之基本原则:对于存在若干个政府会计主体的,根据所承担的维护管理责任,以及后期的主要支出,由相应的政府会计主体进行后期的入账处理;倘若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各负责一个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那么其也是各个部分的入账确认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果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则应由委托方进行入账确认。虽然管理职责的划分,使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成效水平得到了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扮演得是会计主体的角色,在很多情况下,其会计核算关系到各级政府机关、不同的单位和各个部门,相同的公共基础设施还有可能会跨越不同的地区,这样一来,会计的确认将会变得非常复杂,此外,一些基础设施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从而令公共基础设施难以进行主体的核算难度更上一层楼。《会计制度》中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在折旧的时候,必须减掉相对应的净资产,具体账务必须要处理成借记“资产基金”,贷记“累计折旧”,这种折旧办法,并没有把折旧计入当期费用,也没有将折旧计入资产成本,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与资产折旧的处理方式,有非常大的区别。目前,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使得这种做法更加倾向于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的实际需求。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公共财政体制将变得更加完善,这一类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便于政府的资产负债管理,无法真实反映政府“家底”。所以,披露政府资产负债情况,对实现财政风险的大幅降低,迎合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创建需求相契合,更是新准则问世的助推器。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公共基础设施以月为单位计提的折旧,要以用途为依据,纳入到当期费用中,另外,新准则还在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的确定,提出了四点考量因素,这对于折旧年限的合理确定,给会计人员以极大的指导意义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充分避免因主观失误而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偏差。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行政事业部门在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工作上的成效都不大,这样一来,行政事业部门在开展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定工作过程中,相关数据的获取就很困难。新准则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摊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此一来,该文件就可以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与综合财务报告制定工作提供依据。纵观我国政府会计准则的完善历程,不难发现,《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文件的颁布,有效推动了我国相关准则的制定工作,其作用之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崔强.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思考与建议[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6(6).

[2]荆新.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会计计量与报告研究[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5(4).

作者:张中华 单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库支付中心

第8篇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 措施; 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 TV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变化多端的市场经济使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建设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管理。在满足项目合理的质量标准前提下, 把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 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根本目标。目前, 工程量清单管理不仅是招标和施工阶段的主要合同管理形式, 还是合同管理的最普及和最具优越性的形式。本文主要针对项目施工阶段谈谈工程量清单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影响。

1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研究现状

2003年7月1日起,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计价规范》是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国家标准,也是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各种关系的规范文件。自此我们的工程造价改革便逐步与国际接轨,开始了由定额计价模式向清单计价模式的转换。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对这部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新的GBSO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主要由市场来定价的模式。它是由买方和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价,从而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是一种区别于定额计价模式的新计价模式。从定额计价模式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演变是伴随着我国建设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过程进行的。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在建设市场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理为:根据设置的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针对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依据所获得的经验数据及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得到工程造价。

1.2 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及分类

工程量清单( B ill of Quantites, 简称B. Q. 单)又称工程量表, 在投标人填价后形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表, 中标后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部分。业主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几乎全部是通过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联系起来的。从工程量清单的形式与特性上看,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按照一定的计量规则将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和性质进行合理分解,以明确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并将这些内容数量化为一套工程量细目表。在这个过程中清单的计量规则起着决定作用。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之一, 它反映出每一个相对独立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估算数量。工程量清单按其单价所综合的内容不同, 可划分为以下3种形式。

( 1)综合单价法。单价包含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清单项目按内容不同可分为开办费项目、永久工程项目和计日工3类, 其特点是将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开办费项目单独列项。

( 2)完全费用单价法。单价不仅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而且还包含保险费、临时工程等开办费。

( 3)工料单价法。该单价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 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法。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其计价方法不同可分为2类: 一类是按“单价”( Un it Price或Rate)计价项目,其特点是以工程实体为对象, 工程量是估算数量, 实际的工程量通过实测来计量; 另一类是按“项” ( Sum或L. S)包干计价项目, 主要包括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开办费用, 这类项目的特点是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 一般在工程初期发生且相对独立。目前, 工程量清单计价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综合单价法, 并将按“单价”计价与按“ 项”包干计价2种方式混合使用。单价的固定性是工程量清单单价的主要特性。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仅作为投标的基础, 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标价的报价表, 招标人通过中标书的方式确认后, 工程量清单单价即具有法律意义,且不得随意变动。

2工程量清单对工程质量控制产生的不利影响

因为工程量清单单价具有固定性特点, 所以, 在施工过程中, 当清单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而导致承包商出现损失, 但又达不到索赔条件, 有经验的承包商为了自身利益, 避免成本增加, 会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但这种规避措施往往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藏性的风险, 尤其是对如隧道、桥梁等高风险工程。案例1: 某长大隧道施工到某一区段时, 发现原设计III级围岩实际为IV级围岩, IV级围岩的支护措施需要增加格栅或钢架, 而根据计量规则, 格栅或钢架是清单项目喷射混凝土下的子项目, 如果发生变化的区段长度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变更或索赔条件,承包商从建设方是得不到补偿的。有经验的承包商为了自身利益, 为避免施工成本增加, 不会主动反映该段的地质变化, 而继续按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操作方法很简单, 他们可以坚持说围岩就是III级, 因为III、IV级围岩的界定本身就很容易引起争议, 且他们是严格按设计施工的。这样就为隧道在该区段施工留下了安全隐患, 同时也为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但承包商每延米隧道按合同可以少投资2 488. 061元。案例2: 某弃碴场设计弃碴量25× 10000m3, 挡墙7m。实际弃碴时发现7m 挡墙满足不了承载需要,应对挡墙予以加宽、加高。然而, 根据工程量清单,弃碴场费用是包干费, 因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为了自身利益, 避免施工成本增加, 不会主动反映该情况,而会继续按原设计施工。但留下的安全隐患是很可能造成挡墙的坍塌。通过以上2个案例, 应该认识到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手段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那就是不能完全达到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3消除工程量清单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采取合理的计量规则、细化工程量清单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1)一个清单项目往往包含若干子项目, 有的子项目成本非常高, 对清单单价影响很大, 清单项目划分太粗不能真正反映施工实际成本。因此, 清单项目应适当细化。( 2)计量规则应与施工工序紧密联系, 尽可能地根据施工工序编制计量规则。( 3)从合同条件上限制清单项目下子项目数量变化, 减小其变更或索赔的允许幅度。( 4)慎重使用清单的费用包干项目, 做到费用包干项目尽可能的合理。

4 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管理已是目前招标和施工阶段的主要合同管理形式, 业主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几乎全部是通过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联系起来的。因此,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在合同文件中起着相当特殊和重要作用。探索和使用一个科学、公平、合理、细致的计量规则对招投标管理以及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意义重大,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影响极大。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第10篇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业主违反了建设程序,在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达不到计价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要求采用清单计价。有些业主认为清单计价就是投标时的清单报价,就是为了选个报价最低价的中标单位。有的是在总价包干情况下的清单计价。还有的业主要求投标单位自编清单自报价。以上几种情况都违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

2、有的清单项目描述过于详细,造成了相同报价的清单项数太多

在08规范中清单编码为010402001矩形柱的清单描述中要求明确①柱高度②柱截面尺寸③混凝土强度等级④混凝土拌合料要求。例如一栋厂房的矩形柱尺寸有十种,如果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高度相同,那么矩形柱的清单就至少要10个,这十个矩形柱的投标报价都是相同的。如果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只是高度不同,清单项则要更多,那么相同的报价项目也就更多。同样清单编码为010403002矩形梁的清单项也存在同一个问题。

3、有些清单的计量单位设置不合理

在计价规范中,门窗以是“樘”或“个”来计量的,不同尺寸的门(或窗)就要编制不同的清单项,造成了清单项目很多,报价也是各不相同没有可比性。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门(或窗)的尺寸发生了变化则需要重新报价。

4、有的项目定义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有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筏板基础土方大开挖的情况,是把它归入挖土方还是归入挖基础土方有争议。因为这两种计算规则不同报价差异很大。一种观点是挖土方是指除基础以外的土方开挖,挖基础土方是指基础大开挖,独基、条基的等基础土方开挖;另一种观点认为挖土方包括基础大开挖,独基、条基是挖基础土方;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具体操作起来也只能是根据个人理解。

5、《08清单规范》表格中有的表格设置不合理

《08清单规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对每一项清单的单价构成分析的非常详细,列明了综合单价的组成明细、人工单价、未计价材料费和材料费明细。在实际工作只要能把综合单价的各项组成分析出来就够了。每个单位工程的人工费单价基本上是不变的,不用每一项都列。一个清单项的材料费明细相对于整个工程来说意义不大,也没有必要列出。列出了人工单价、材料明细反而占用很大的篇幅,甚至会占用半本标书或者更多的页面,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要明确这些只需增加一个人材机汇总表即可。

6、措施清单中,模板与脚手架作为可计量措施以“项”为计量单位,不便于清单数量变动时对其进行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化,相应的模板及脚手架也会发生变化,结算时这些可计量的措施费变化部分就会引起争议。如果招标时明确措施费包干,则违背了量价分离的初衷,如果不包干,则变化部分不好计量支付。

二、对问题的处理方法

1.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首先要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其次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的力度并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量清单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计量单位及表格的设置,我认为应该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对于施工工艺相同,基本特征相同的清单项目就可以合并,这样就可以减少相同报价的清单项。例如矩形柱不管高度如何、截面尺寸如何只要是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混凝土拌合料要求相同,就可以合并成一个清单项,清单描述也只有③混凝土强度等级④混凝土拌合料要求。门窗项目处理方法也一样,把材质相同的工程量合并成一项,计量单位改为“平方米”,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即使门窗尺寸有变化也不影响综合单价。

3.对于基础土方大开挖,我认为应该归入挖土方项目中。因为挖基础土方,清单工程量是按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来计算的,实际挖土方量是要考虑工作面,考虑放坡和高度计算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非常大。综合单价是根据实际挖土方量计算出造价后反算出的,造成了该项清单综合报价会很高;而且不同的基础断面综合单价也不相同,脱离了实际意义。与之相关的土方回填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4.对可计量的模板,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在发生变动时,可以参考分部分项清单的处理办法,也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其它支付方式及计量方法。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的探讨

1.帮助施工企业尽快建立 “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报价本应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市场信息价报出的“合理低价”,而当前各个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库”,投标报价均是按照各地各行业现行的定额,不能体现出投标报价的竟争性及合理性。因此,国家应在施工企业制订企业定额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和鼓励。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使用企业定额的报价给予优先选择的规定。只有在 “企业定额”的达到普及的时候,才能说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的在我国得到推广应用与国际接轨。

2.制定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长,目前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随着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行,在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方面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很大的原因就是各方的责、权、利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已经发生了改变,而合同中没有约定。例如,风险的约定,变更的约定,计量办法的约定等等。所以说制定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已经迫在眉睫。

3.统一费用计取基数。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的计取基数各地不相同,有的是人工费,有的是人工费、机械费之和,还有的是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之和。这就造成同一个工程项目因为用不同的取费基数而管理理费及利润费等不是一笔固定费用。管理费是对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对材料和机械的管理其实也是对人员的管理。管理费不应随着材料价格、机械价格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我觉得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个人认为人工费做为取费基数比较合适。

以上是本人的不成熟的做法和建议,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12.1

[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教材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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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工程结构设计的综合文件,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依据,为了确保概、预算文件的编制质量,本人浅谈一下在概、预算编制过程的体会:

1.编制依据正确必须遵循国家、水利部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或规定,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水总[2002]116号),当地政府和职能机构的补充规定和相关文件。

2.熟悉设计图纸和资料编制人员应熟悉设计资料、结构特点及设计意图,认真核对设计图纸及有关表格,如:工程特性一览表、工程量汇总表等。当设计图纸上的工程细目数量不能满足概、预算编制要求时,还需做必要的计算或补充,对设计文件上提出的施工方案有时需要补充和完善。

3.分析外业调查资料外业调查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概、预算文件质量的基础工作,与水利工程外业勘察同时进行。凡对施工生产有影响的一切因素都必须调查,如建筑材料的来源、市场价或出厂价、运输方式及运输距离、运费标准、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工程区水、电供应条件及通讯条件,都应进行分析,若有不明确或遗漏的部分应另行调查,以保证概、预算的准确和合理。

4.重视对施工方案的分析对于与设计阶段有配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认真分析其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因为施工方案将直接影响概、预算金额的高低和定额的查用。同一工程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如:土方施工,有人工挖土方和机械挖土方两种,应根据工程设计的意图和要求、并同工程实际相结合选择最经济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法确定以后选配与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如:挖填方,既可以用铲运机,又可以采用挖掘机配自卸汽车,这就需要考虑运距的远近、经济运距等因素确定,施工机械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施工费用。

5.正确采摘工程数量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对各分项工程量按工程量计算原则进行计算,一是正确摘取设计图表中的工程数量,并注意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与定额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一致。如:人工挖土质台阶,预算中定额单位为1000m2,而设计图表中往往给出的是m3,要换算成统一的面积单位。又如:毛勒伸缩缝,定额单位是吨,而设计中给出的却是m,这都需要换算。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如:支座、锚具等。有些虽然工程量与定额单位相统一,但存在一定的换算关系,如:路基土石方工程中,天然方与密实方之间存在差值。在定额中挖方与土方运输均是按天然(密实)方考虑,而填方则按压实方考虑。在纵向调配和横向利用时,一定要考虑系数换算。在土方运输中,仍要考虑运输损失方系数,该系数能否正确运用将极大影响土方工程造价。二对设计文件中缺少或未列的工程量进行补充计算。一个项目,完整的概、预算造价除包括施工图纸上的工程数量外,还应考虑与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措施相关的其他工程涉及的工程量,如:临时电力、电讯线路、临时便道、临时占地,又如:路基土方工程中,清除场地后回填土石方体积,填前夯后增加的土石方体积,自然沉降引起的增加的土石方体积、以及为保证路基边缘压实度,加宽填筑所增土方等,这部分工程量既无图纸,又无规范可查,只有造价人员根据地基及施工组织的详细资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现场实际情况作具体计算。

6.定额的套用如果设计的要求、工作内容及工程项目、完全与相应定额的工程项目符合,则可直接套用定额。若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使设计施工内容与定额工作内容不符,可做出补充定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套用。有些情况还可以对定额进行某些抽换,使定额的使用更切合实际。如:使用预算定额时,设计混凝土、砂浆标号与定额中使用的不相同时,可抽换水泥及砂浆。

7.注意表格之间的内在联系,理清交叉关系,仔细阅读章节说明及定额表下小注概、预算表格是-个有机的整体,互相联系,相互补充,切不可前后矛盾。章、节说明及定额表下小注均非常重要,它提醒您定额适用的范围,编制注意的事项,以及工程量计算的原则等。熟悉设计内容,了解建设条件,掌握基础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及设备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符合水利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才能编制出高质量的概、预算文件。

【摘要】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工程结构设计的综合文件,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依据。

【关键词】水利工程;概预算;工程投资

第12篇

【关键词】 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

【abstract】this text main jian3 shu4 the engineering budget examine important point and its regulation, then, comprehensive sorting reviewing data, submit to examine form, with is examined a square commutation opinion, after negotiate unify carry on correspond of revise, submit judge conclusion.

【key words】engineering budget;examine;engineering balance of accounts

工程预算审核相比工程结算审核要单纯一些,不涉及变更、签证等内容,但也是一项占日常任务比重很大的工作。本文将主要结合招标上限的审核,谈一下工程预算审核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1. 工程预算的概念及审核依据

1.1工程预算的概念:工程预算是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依据设计图纸、现行预算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费用定额和地区设备、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预算价格,结合市场材料价格及政策性调整文件进行编制的预算造价,是确定建筑工程预算造价的文件。

1.2工程预算的审核依据:(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工程地质勘察资料。(3)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费用计算规则及取费标准。(6)预算工作手册或建材五金手册。(7)地区人工工资、材料及机械台班预算价格。(8)当地工程建设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9)建设场地中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2. 工程预算的审核及编制方法

2.1工程预算的审核方法:审查工程预算的方法较多,主要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重点抽查法、利用手册审查法和分解对比审查法等几种。由于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施工方法和施工企业情况不同,所编工程预算和质量也不同,因此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

2.2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工程预算按编制方法不同可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编制方法。

2.2.1工料单价法。工料单价法是首先根据单位工程施工图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然后从预算定额中查出各分项工程相应的定额单价,并将各分项工程量与其相应的定额单价相乘,其乘积就是各分项工程的定额直接费;再累计各分项工程的定额直接费,即得出各单位工程的定额直接费;根据地区费用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计算出间接费、利润、税金和其他费用等;最后汇总各项费用即得到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这种编制方法,既简化编制工作,又便于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但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对价差进行调整。

2.2.2综合单价计价法。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项工程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及以外的多项费用,按照单价综合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和清单综合单价。 (1)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综合了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税金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等全部费用。以分项工程量乘以全费用单价的合价汇总后,再加上措施项目的完全价格,就生成单位工程造价。(2)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了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但未包括措施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因此它是一种不完全单价。以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再加上措施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后,就生成单位工程造价。其详细计算过程如下:它是首先根据单位工程施工图计算出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和所包含子目工程量;然后对所包含子目进行组价(可以套定额),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调差、取费,形成子目综合单价,各子目组价项的工程量乘以其综合单价,得出综合合价,各子目综合合价之和成为清单综合合价,清单综合合价除以清单工程量得出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再分别将各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相乘,其乘积就是各分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累计其乘积并加以汇总,就得出各单位工程全部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费;再计算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根据地区规定取费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最后汇总以上各项费用即得出该单位工程预算造价。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标上限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3.1工程量清单的基本概念及一般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一种区别于定额计价的新计价模式,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是在建设市场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它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不仅仅是招投标活动的依据,也是施工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数量,编制时应避免错项、落项,力求完整和严谨。措施项目清单应表明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编制时应力求全面。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所需的金额计入报价中。

3.2招标上限审核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2.1审核初始阶段,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现场一般要了解如下内容:(1)施工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管线设置情况;(2)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3)施工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4)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所占的地方是否充足等;通过这些考察,可以对施工现场的挖填方、土质情况、周边环境等有一个直接的了解,对需拆除的内容有个正确的了解,为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必要的信息。

3.2.2研读招标文件,对其建设规模、招标范围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约定着重看一下,比如说是按固定单价合同还是按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变化造价如何调整,对工程变更、签证等的造价如何控制,是否有暂定的综合单价或材料、设备价格,材料价格如何取用,取费要求如何规定等等,以对审核项目先有一个大概的思路,确定审核的重点方向。

3.2.3通看图纸。先看图纸说明,其中的工程做法所需图集等资料手头是否齐全,不足的图集通过什么渠道取得,是购买,还是向招标机构借用,不要等到现急用再现去搜集,影响审核的效率;再看图纸内容,图纸内容是否全在审核范围内,是否有此次不包括的项目,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仔细核对是否有丢项、落项,是否多做了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