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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28 13: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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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墙。

第八条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侧风地带。

第十条露天仓库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露天仓库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的面积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棉花、毛麻至少应留有四米宽度,其他货物至少应留有三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分组布置时每个组的总贮量为:棉花、毛麻不得超过一千吨;木材(板材)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超过二万吨。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的防火间距。

车站、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

第三章储存和装卸

第十二条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

第十三条棉花、稻草、麻等会自燃的货物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测量堆垛内的温湿度。发现温度超过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过百分之十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条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

第十五条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船只在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不准生火烧饭。火车进入堆场专用线时不准掏炉灰,车务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装运棉花等货物应使用盖布覆盖。

第十六条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

第四章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在露天仓库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第十八条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

第十九条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二十条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第二十一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

第五章消防灭火设施

第二十二条露天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条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堆垛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条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点不应少于二个;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吸水点不应少于四个。每个吸水点至少应能停靠二辆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一百五十米。超过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二个。

第二十七条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条堆场内应设置电动手按报警点,报警点与报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联系各报警点的消防值班室,应安装报警显示装置。贮量大的露天仓库一般应在就近公安消防队内安装直线火警电话。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露天仓库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露天仓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货主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露天仓库应指派专职消防人员;贮量大的露天仓库,消防机关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建立消防队,并应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露天仓库应按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仓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露天仓库应指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开展互查互帮活动。

第七章奖惩

第2篇

为深刻吸取湖南炎汝隧道“5.19”爆炸案的沉痛教育,确保宜巴项目建设安全,防止发生涉爆安全事故,我项目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宜巴建设指挥部114号文件精神,于2012年5月20日率领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民爆物品存储、民爆物品的运输等要害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管理,认真部署落实

1、思想重视,加强安全管理

我项目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真正做到了各各岗位有制度,人人头上有责任的完善机制

2、自查的指导思想

通过自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工作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稳定安全生产形势,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全面开展宣传工作

对治爆、涉爆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行动起来,从管理制度、储存使用、购买、运输等环节,立即进行大排查。

二、自查内容

1、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项目部的危险从业人员主要是民爆物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装卸人员、安全员,所有这些从业人员都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特别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除了参加项目的安全学习外,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复训。

2、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车况及维护保养,运输制度和标准执行情况

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整套适合项目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岗位按制度内容制定了安全检查表,通过检查确定从业人员是否执行了规章制度。这次我们根据危险运输车的安全检查表上的内容,对运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车况及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各项指标都达到制度的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死角进行拉网式大检查,检查中,项目领导亲自落实,做到不流形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整理分类,逐项解决。

4、是否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

仓库的储量是不能超过最大储量的,这次对各库房抽检没有超量现象。危险品运输车的运载量也有严格要求,这次检查时,没有超载现象。

5、仓库产品出入库记录及值班、视频监控记录情况。

仓库产品出入库记录及值班、视频监控记录规范、准确。

6、民爆产品在销售过程,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购买证与发票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民爆物品流向是否登记清晰,合符制度要求。

7、安全保卫及有关情况

主要检查人防、技防、犬防、物防是否正常,保证了每天不少于三人的人员防范措施。电子监控技术措施保证无死角,大型防护犬三条、每天24小时留在库内,合符制度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对检查中存在的不足,切实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停工整顿。

第3篇

关键词:水电厂 物流 设备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b)-0119-01

水电厂仓储设备主要包括储存、装卸、搬运,仓库的安全管理包括设施、设备、储存物资等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管理两大方面。仓储设备安全管理是水电厂仓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水电厂设备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与水电厂发电主辅设备的安全管理相比也有其独立性。本文以本质安全为目标,从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完善管理等方面着手,探讨建立一套某水电厂仓储设备的安全管理体系。

1 水电厂仓储设备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设备(物)方面。

水电厂仓储设备主要有起吊用的行车、装卸用的叉车、堆垛用的升降平台、存放物料的货架、托盘等,其本身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一些水电厂在安全设施标准化、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劳动安全保护设施不足、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仓储作业区域布置不合理、未按规定设置足额合格的消防器材、未做好相应防火措施等。

虽然随着仓储标准化的开展,水电厂在仓储设备的购置方面加大了投入,配备了比较齐全的装卸搬运设备,但在运行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改进的地方。

(2)管理方面。

水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方面较为完善,但对仓储设备的安全管理还存在漏洞,存在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有章不循;对现场工作规程或安全规程不完善;无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不完善;缺乏监督等问题。

(3)人的方面。

某水电厂仓储管理、操作人员多是从其他岗位转行过来。某水电厂物资仓储设备的操作人员均已具备相应资质,但还存在操作人员操作技能不熟练、受外界影响情绪波动、不遵守操作规程等现象。由于仓储操作人员的原因,多次发生货物、装卸设备损坏的事件。

2 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依据

某水电厂已通过引入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三个标准,建立起了“三标一体”体系,同样也可以通过引入安全管理标准来建立仓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仓储安全水平。

(1)相关仓储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GB/T 23723起重机安全使用等。

(2)仓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过程。

水电厂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遵循“PDCA”原则及过程方法和不断持续改进,具体包括:制定仓储设备管理安全策略,确定体系范围,明确管理职责,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控制目标和控制方式。

3 开展仓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条件

(1)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近年来,某水电厂已对现有的仓储设备及仓储作业进行了风险评估,包括危险源辨识和评价,为建立仓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三标一体”工作已全面开展。

某水电厂已完成了“三标一体”的评审认证工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仓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在借鉴“三标一体”评审经验的同时,更好地融合在其他管理体系中,作为三标的支撑性第三层次操作文件,成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3)某水电厂仓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几个重点。

①仓储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的操作、保养和消缺管理,做好技术台帐。老旧设备考虑技术改造或更新。

②仓储设备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化。对现有各种作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制度进行规范整合,并确保管理制度有效和充分的运行。

③加强劳动安全保护。遵守劳动时间和休息规定;提供合适和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采用具有较高安全系数的合适的作业设备、作业机械,在负荷许可的范围内作业;避免人员带伤病作业等。

④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安全教育。新参加仓库工作和转岗的员工,应进行仓储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对违章和无视安全的行为给予惩罚。

⑤仓储设备安全监控电子化。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仓储设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仓储设备安全管理必将突破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增加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手段,推广应用仓储设备安全监控技术,提高仓储安全水平。

4 结语

随着水电厂仓储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长期、动态、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以进一步提升安全的管控力度,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技能和业务技术。安全是动态的,要基于PDCA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有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为水电厂安全生产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贺小明.本质安全型水电厂创建[D].武汉大学,2011.

第4篇

水电厂因其具有的特殊性,如部分设备由于设计制造复杂、生产周期长、在途运输、试验检验等因素影响,采购周期长,使得仓储物资种类多,数量大。一些水电厂物资仓储工作更多的是沿用旧的习俗和传统的管理方法,存在仓储管理方法落后,手段传统,信息化不足,工作量大,效率低,出错率高,服务不完善,难以实现信息共享等问题。

2水电厂物资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依据

官地水电厂目前正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物资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物资仓储工作标准、流程,开展安全学习、培训和强化仓储作业人员作业标准化、规范化等,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仓储安全管理体系,旨在促进仓储安全水平的提高。

2.1仓储安全管理法律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2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基于遵从法规、风险预控、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理念,严格按照“PDCA”原则加以开展和实施,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改进,具体可包括以下几方面:制定仓储管理安全策略,确定安全管理体系范围,明确管理职责和推进计划,对仓储管理中危险有害因素加以辨识和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并持续加以改进和提升仓储安全管理水平。

3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开展

3.1加大力度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的要求,官地电厂近年来已经针对仓库建筑物及现有的仓储物资、设备以及仓储作业展开了一系列的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了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更加全面的为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2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

在官地电厂开展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前,官地电厂机电仓库作为试点就已经引入了该项活动,并按照NOSA五星体系建设的要求,开展了许多前期试点工作。物资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得以建立主要的原因是充分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活动开展的经验,同时将其融入物资仓储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使得仓储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NOSA化,使之成为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中。

3.3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重点

第一,仓储设备管理。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保养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账。针对老、旧设备可以酌情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或者更新;第二,物资仓储作业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结合现场实际,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物资仓储管理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并将其固化,以控制业务操作中人的随意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有效保证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督促、检查物资仓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执行;第三;加强对人员作业安全的保护。在仓储作业过程中,企业单位要为作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劳动防护性用品和安全设施,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息时间,不使用带病和有缺陷的设备与机械,不违章操作;第四,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上岗培训。转岗或者新人应对其进行仓储安全教育,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获得特种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针对一些水电厂物资仓储人员配置少的情况,还可以充分依托社会资源,请外协单位有资质的人员协助开展特种作业,杜绝违章操作;第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仓储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逐渐被引入到物资仓储管理工作中,例如Maximo物资管理系统的引入、条形码和PDA应用的结合,不仅使终端设备能够在全库区使用,使仓储物资信息化从办公室向仓库作业区域延伸,促进了物资仓储管理现代化的实现,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仓储物资数据的准确性,实现了信息共享;第六,提高仓储物资的安全性。如在仓库周界设置电子围栏和监控摄像,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能极大的提高仓储物资的安全性。在仓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突破原有工作经验与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仓储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结语

第5篇

剧毒物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对此,我们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要求做到准确掌握和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经营,确保安全。在学习中,对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和流通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查危险源、查隐患,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机构

为了提高剧毒物品经营管理水平,2001年在市化工建材公司内注册成立了珠海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配备人员15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技术人员4人、业务人员4人、其他人员4人;设有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安全办等业务部(室)。公司成立后,按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业务,并积极接受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从未发生事故,保证了供应,企业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02年下半年销售的剧毒物品主要有,供水系统使用的液氯200吨、电镀用氰化物2吨、精细机械用氰化金钾1.2千克,销售额135万元,利润7万元,利税15万元。(

三、健全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我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采购销售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液氯仓库安全管理守则》、《液氯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液氯仓库保管员守则》、《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守则》、《液氯车间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制订了一系列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方法,如《仓库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液氯钢瓶泄露处理方法》、《紧急事故处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规章制度,都要求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发生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既保证了生产建设的需要,又确保了安全。

四、完善仓储、运输等流通设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数和经营服务能力

公司建有规范的剧毒物品仓库一座,库区面积1500平方米,库房面积410平方米,储存能力65吨。仓库安全、消防、保安设施齐备,设有值班室、围墙、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灭火沙池、干粉灭火器等设施,库房内有防潮、通风、防晒、中合等安全设施,备有个体防护服、解毒药物等防护物品。

对仓库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仓库配有主任、保管员、保安人员等相关管理、操作人员。仓库主任全面负责仓库的管理;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值班保卫仓库,公司另派职工参加值班,保安人员、公司职工坚持24小时对仓库进行看护、巡查,并填写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储存的剧毒物品按类别分类存放;对所有储存的剧毒物品,均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实行双人双锁、两本帐的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物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人员、车辆出入库均进行登记。

为了规范仓库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印发给仓库管理、操作人员,要求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运用,确保仓库安全和可靠地处理突发事情。

为了保证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备专用运输车2台,由专人驾驶,做到专车专用,驾驶、行驶、运营证照齐全,对运输车辆定期检测,确保车况完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同时要求驾驶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开展剧毒物品配送服务业务,运输车辆均配有押运员。押运员必须通过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求押运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押运员守则》、《剧毒物品配送押运员守则》,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五、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大力发展配送制

为确保安全、方便用户,我公司在依法经营剧毒物品的同时,在有关部门领导、支持下,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探索现代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配送制,以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轨道。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1]116号文件规定,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我公司统一经营,从而整治了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的混乱状况,规范了剧毒物品的经营和使用,减少了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安全隐患。我们专营剧毒物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是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后,开展经营业务;二是申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销售剧毒物品;三是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运输证》,凭证组织进货和运输;四是销售剧毒物品时,严格查验购买单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剧毒物品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销售、供应,严禁向未申领合法购买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物品。

我公司在做好剧毒物品专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方式,在总结多年来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剧毒物品配送制。用户来我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必须出示公安部门开出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按购买证核定的品种、数量,办理购买、销售手续,同时收回购买单位的购买证存档备查。购买、销售手续办完后,我们根据不同购买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提供配送服务:

(1)对需用数量较大且比较稳定的用户,办完手续后,根据用户电话通知,按其要求的供货时间,及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货款与运费定时结算。如市供水公司购买液氯,我们就采取这种办法配送,运费每吨100元,市区和西区同价;

(2)事先办好购买手续、结清货款,另择日送货,即根据用户需用情况,按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也就是说,用户只要办好了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以减少用户储存环节;

(3)根据用户提供的准购证凭证(如准购证传真件等确实证明已办妥准购证的凭证),将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并收回准购证和结算货款。后两种方式,适用于用量较少的客户。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吨收取100元运费外,对其他客户全部实行免费配送服务;其实,按每吨液氯收取100元运费,也难抵运输成本,尤其是运距较远、每次运量不足1吨的,其运输成本远远大于100元。但是,我们从确保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的大局出发,仍然坚持开展这项业务,并按用户要求,及时把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送到用户手中。

在剧毒物品实行专营、配送的同时,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只要用户按规定提出购买剧毒物品的合法资料、注明所购剧毒物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并经查核真实、有效后,我们就代其申请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剧毒物品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大大减少了剧毒物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可有效防止流失、确保安全,同时也方便了用户,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这样做,虽然我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会效益却提高了。从另一方面考虑,由于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增强了,因而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品种和数量,我们企业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剧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们开展的为用户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业务,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给用户提供很大方便,而且还可确保用户切实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需的剧毒物品,杜绝非法买卖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对剧毒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取得较好成绩,特别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从未发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满意的;由于我们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不仅满足了用户的需要,而且也给用户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单位也是满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购买,除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外,必须派人出差、自备运输车辆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数目可观的费用,而且供货时间上也难于得到保证,同时长途运输,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由我们公司配送供应,打一个电话就可按时、如数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还可节省费用。对于需用剧毒物品数量较小的单位,若自行安排运输,也必须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和配备押运员等,不但费用开支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我公司配送供应后,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六、当前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营以来,剧毒物品市场秩序有了很大好转,总体上做到了规范购买、规范运输、规范储存、规范使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但在个别单位、个别环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无证经营,有的单位将剧毒物品视作一般化学品经营;二是违规使用,有的单位没有办好相关证件,为了赶工期私自使用剧毒物品;三是违规购买,有的单位没有申领购买证,避过相关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无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四是改变用途,个别人为了私利,将剧毒物品使用于非工业生产领域,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必须予以解决。(

七、几点建议

(一)对前述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违规者严肃处理。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提高除患能力;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设施以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活动,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整改率达98%以上;重大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二、排查范围

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仓储经营单位(含加油站),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三、工作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以及审查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2、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符合性;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情况。

3、仪表联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仪表完好和联锁自动保护仪表投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完善和投用情况、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表的投用、完好以及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

4、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和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6、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等现场带班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企业厂区内外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8、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和操作规程、工艺技术管理、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取证情况;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11、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演练情况,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

重点是储存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使用氯、氨等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1、安全监控仪表完善、完好和投用情况;特别高、低液位报警联锁仪表的完好和投用情况;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液体储罐防超温超压、防串料跑料、防雷、防汛、防倒塌措施的落实情况。

3、仪表、安全附件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超储现象。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5、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

6、消防设施、应急器材的配备和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

重点是供氧站和加油站。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许可经营范围;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性;“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及落实情况;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埋地油罐、充装车辆等的设备、仪表、安全附件、报警系统检验情况;防渗漏、防上浮、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装卸软管水压试验情况;毒介质洗消装置配备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站内外安全距离情况。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是否到合法的生产企业进货。

2、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产品流向登记。

3、仓库电气、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5、仓库是否超量存储、是否有A级和C级产品混存情况。

6、门市经营部是否存有实物的烟花爆竹情况。

7、是否有值班记录。

(五)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1、是否购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是否违规违法存储烟花爆竹。

3、是否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

4、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5、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六)职业卫生工作。

1、查用人单位是否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人管理(见文件)。

2、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网上申报。

4、查用人单位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职业卫生专项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见培训证书)。

6、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7、查用人单位主要作业场所,是否进行了有害、有毒物品公告及警示。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立即对本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7月5日-2013年8月26日)。我局将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安委办将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3年8月26-2013年9月26日)。我局将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并做好市、县相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的巡检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总结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各项工作措施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本次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制度,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7篇

关键词:医学院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020-02

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本平台,建设并管理好实验室将直接影响高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医学院校的实验室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很多化学品,这些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能复杂,有的甚至是剧毒、易制毒、高腐蚀的危险品。近几年,化学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天津爆炸案、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和南京理工大学爆炸案等,无一不证实了化学品的高度危险性和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各大院校必须高度重视起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实施。医学院校实验室所使用的化学品在数量、品种、管理等各方面虽有别于化工院校,但化学品的安全问题无院校之分,必须得到同等重视。如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院校自身特点,将存储与使用要求有机结合,安全操作,防止污染[2],切实管理好实验室化学品,是每一位医学院校工作者值得慎重研究的问题。

一、医学院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发现当前医学院校在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上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化学品多而杂,管理凌乱。医学院校的实验课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它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付诸于实践,几乎每一位学生都要上实验课。在医学院校,由于专业的不同,每个专业均会开设各自的实验课程。然而大部分实验室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一些化学品,药学、检验等专业相对涉及较多。全校所涉及的化学品总类别非常多,危险系数参差不齐。从仓库领用之后,这些化学品便散布于学校各个实验室中,单纯由各个实验室管理者自行管理,很多化学品直接简单存放于实验室中,没有规范保存,更无统一监管,存在较大隐患。

2.化学品管理投入不足,条件有限。医学院校的实验室所使用的化学品大部分比较安全,但也存在着部分危险度较高的化学品,如浓盐酸、高锰酸钾、丙酮、甲醛等。医学院校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投入远远低于化工院校,很多实验室缺乏应急洗眼器、紧急喷淋等应急装置;各系部也很少设有特定的试剂存放室,即便有存储间,存储间的设施也通常过于简陋;没有专业的人员管理相对危险的化学品,剧没有严格执行“五双”要求等。无论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总体都处于不足状态,条件十分有限,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化学品管理者专业度不高,安全意识普遍薄弱。医学院校的学生和老师主要是医学背景下的,甚至有一部分直接是文科生,对于理科的化学知识了解甚少,从潜意识里就会不自觉地无视这些化学品的危害,当发生某些突发状况时也不清楚如何处理才是最正确最妥当的。从领导到教师到学生,对于化学品安全性的重视远低于化工院校。大部分实验室的管理者虽是本课程的专业人员却不是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员,后期也没有接受相关的培训。特别是那些化学品使用较多的实验室,迫切需要管理者对其使用的化学品在存储、使用、处理等各方面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4.废弃化学品处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使用化学品势必会产生废液,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有过期的原装试剂和不再使用的剩余试剂等。特别是近几年扩大招生规模后,实验室利用率不断提高,废液排放量迅速增加,废液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无论是哪种废液,都必须定期及时妥善处理。如果不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都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废液,也应该要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代为处理。然而,在很多医学院校对于化学品废液的处理上,往往还存在较多漏洞。有的不能将废液及时处理,积攒时间过久,积攒容量过多;有的没有进行合理分类回收,直接将所有废液混放在一起;甚至也有个别将废液直接排放到下水管等不规范现象。院校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对废液进行监督和管理,致使废液处置问题日益严重。

二、医学院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的措施

1.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实验室正常、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是保证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医学院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校的规章和制度。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化学品出入库制度,化学品保管与使用制度,化学品信息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液回收处理制度等[3]。根据规章制度,建立起以院―系―个人的三级管理模式,明确责任,落实到人[4]。

2.设立小型化学品仓库,进行统一管理。为解决领取后的化学品无统一管理的现象,可以考虑每个系部独自设立一个小型的化学品仓库,用于存放本系部本学期各实验室从学校仓库领取的试剂。为保证安全,小型仓库也应具备金属门窗、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耐腐蚀化学品柜等,根据需要还可以添置保险柜。所有试剂都要做好相关登记信息,如化学品名、规格、数量等,试剂存放要按照分类存放原则进行储存。仓库应设置专人统一管理,并定期做好信息统计与更新工作。领用人员应严格做好领用登记制度,用不完的试剂要及时返回仓库。通过建立这样一种下属的小型仓库,切实加强对于领用试剂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化学品的安全。

3.优化实验,建立院系级化学品信息管理调剂平台。结合医学院校的大背景,选择与医学相关的实验,注重专业特色,优化实验项目。尽量选用无毒、无害的试剂,推行绿色实验;尽量使用小剂量试剂,推行微型实验[5]。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险性化学品的种类和化学品的存储量,从根本上降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难度。汇总各小型仓库的化学品存储信息,建立起一个院系级别的化学品信息管理调剂平台。各实验室根据自身需求,可随时查找并申请试剂调剂。试剂调剂应遵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化学品的有效性。通过这样一个院系级的管理调剂平台,将各实验室的化学品流动起来,切实实现了化学品资源的有效共享,既提升了剩余试剂的使用价值,又节省了试剂存储空间,形成一种常用常新的良性循环,创造了优良的实验环境[6]。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院校的化学品信息有一个统一的掌控和监管。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建立校级之间的信息管理调剂平台,更大程度地促进化学品信息的安全管理。

4.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医学院校各级领导应逐步提高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计划,适当增加学校对化学品管理上的资金投入。对于保证安全的必要设施,必须具备齐全。化学品仓库设计应符合要求,剧毒化学品要严格实行“五双”制度。提前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在全校范围内不定期开展各种安全演习,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贯彻实施实验室准入考核制度,每一位人员必须掌握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开展实验[7]。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清楚了解自身所涉及化学品的属性,掌握突发状况应对措施要领。每一次实验课,老师都应向学生宣教本次实验涉及的化学试剂及注意事项,全程严格监管化学品的规范使用。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谨慎使用各种化学试剂,重视化学试剂的危险性。在全校范围,从每个细节加强管理,从每一个人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

5.重视废液回收处理,加强监管。设置一个专门的岗位,用于监督和管理全校化学品废液的回收和处理情况。统一发放专业的废液回收桶,按要求分类收集,并附上废液清单,定期将各实验室的废液收集起来统一存放,再定期交由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处理,同时做好废液登记信息;对于部分简单的废液,实验室可自行处理的,经无害化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对于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液,应及时分门别类回收起来,尽快用于可利用的实验课程中,以节约试剂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利用废液价值。监管部门还应定期对各系部的化学品进行检查,审核化学品的标签、数量、存储等情况,全面监督管理好全校化学品的安全。

三、结语

实验室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不但直接影响学校的科研及办学水平,更直接关联师生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理应作为医学院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增强全民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专员管理水平,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促使化学品能够更好地为医学事业服务。实验室化学品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对学校安全、高效地开展各项教育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每一位医学教育工作者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赵忠林.国外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介绍[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3,31(3):167-169.

[2]刘阳桥,张业明.对高校化学品存储及使用管理的探讨[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31(9):48-49.

[3]王海文,殷馨.浅谈实验室化学品管理[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4,12(2):203-205.

[4]方苗利.医学院校化学实验室管理探索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4,(10):261-262.

[5]莫清,赵小菁.医学院校化学实验室废液综合处理的探索与实践[J].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2(4):66-68.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讯7月4日《人民日报》)

第9篇

我公司对剧毒物品的经营,一直非常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大力推行配送制,做到既方便用户又确保安全。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

剧毒物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对此,我们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要求做到准确掌握和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经营,确保安全。在学习中,对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和流通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查危险源、查隐患,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机构

为了提高剧毒物品经营管理水平,2001年在市化工建材公司内注册成立了珠海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配备人员15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技术人员4人、业务人员4人、其他人员4人;设有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安全办等业务部(室)。公司成立后,按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业务,并积极接受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从未发生事故,保证了供应,企业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02年下半年销售的剧毒物品主要有,供水系统使用的液氯200吨、电镀用氰化物2吨、精细机械用氰化金钾1.2千克,销售额135万元,利润7万元,利税15万元。

三、健全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我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采购销售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液氯仓库安全管理守则》、《液氯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液氯仓库保管员守则》、《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守则》、《液氯车间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制订了一系列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方法,如《仓库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液氯钢瓶泄露处理方法》、《紧急事故处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规章制度,都要求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发生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既保证了生产建设的需要,又确保了安全。

四、完善仓储、运输等流通设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数和经营服务能力

公司建有规范的剧毒物品仓库一座,库区面积1500平方米,库房面积410平方米,储存能力65吨。仓库安全、消防、保安设施齐备,设有值班室、围墙、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灭火沙池、干粉灭火器等设施,库房内有防潮、通风、防晒、中合等安全设施,备有个体防护服、解毒药物等防护物品。

对仓库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仓库配有主任、保管员、保安人员等相关管理、操作人员。仓库主任全面负责仓库的管理;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值班保卫仓库,公司另派职工参加值班,保安人员、公司职工坚持24小时对仓库进行看护、巡查,并填写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储存的剧毒物品按类别分类存放;对所有储存的剧毒物品,均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实行双人双锁、两本帐的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物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人员、车辆出入库均进行登记。

为了规范仓库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印发给仓库管理、操作人员,要求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运用,确保仓库安全和可靠地处理突发事情。

为了保证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备专用运输车2台,由专人驾驶,做到专车专用,驾驶、行驶、运营证照齐全,对运输车辆定期检测,确保车况完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同时要求驾驶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开展剧毒物品配送服务业务,运输车辆均配有押运员。押运员必须通过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求押运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押运员守则》、《剧毒物品配送押运员守则》,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五、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大力发展配送制

为确保安全、方便用户,我公司在依法经营剧毒物品的同时,在有关部门领导、支持下,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探索现代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配送制,以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轨道。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1]116号文件规定,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我公司统一经营,从而整治了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的混乱状况,规范

了剧毒物品的经营和使用,减少了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安全隐患。我们专营剧毒物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是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后,开展经营业务;二是申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销售剧毒物品;三是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运输证》,凭证组织进货和运输;四是销售剧毒物品时,严格查验购买单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剧毒物品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销售、供应,严禁向未申领合法购买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物品。

我公司在做好剧毒物品专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方式,在总结多年来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剧毒物品配送制。用户来我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必须出示公安部门开出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按购买证核定的品种、数量,

办理购买、销售手续,同时收回购买单位的购买证存档备查。购买、销售手续办完后,我们根据不同购买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提供配送服务:

(1)对需用数量较大且比较稳定的用户,办完手续后,根据用户电话通知,按其要求的供货时间,及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货款与运费定时结算。如市供水公司购买液氯,我们就采取这种办法配送,运费每吨100元,市区和西区同价;

(2)事先办好购买手续、结清货款,另择日送货,即根据用户需用情况,按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也就是说,用户只要办好了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以减少用户储存环节;

(3)根据用户提供的准购证凭证(如准购证传真件等确实证明已办妥准购证的凭证),将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并收回准购证和结算货款。后两种方式,适用于用量较少的客户。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吨收取100元运费外,对其他客户全部实行免费配送服务;其实,按每吨液氯收取100元运费,也难抵运输成本,尤其是运距较远、每次运量不足1吨的,其运输成本远远大于100元。但是,我们从确保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的大局出发,仍然坚持开展这项业务,并按用户要求,及时把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送到用户手中。

在剧毒物品实行专营、配送的同时,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只要用户按规定提出购买剧毒物品的合法资料、注明所购剧毒物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并经查核真实、有效后,我们就代其申请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剧毒物品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大大减少了剧毒物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可有效防止流失、确保安全,同时也方便了用户,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这样做,虽然我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会效益却提高了。从另一方面考虑,由于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增强了,因而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品种和数量,我们企业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剧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们开展的为用户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业务,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给用户提供很大方便,而且还可确保用户切实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需的剧毒物品,杜绝非法买卖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对剧毒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取得较好成绩,特别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从未发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满意的;由于我们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不仅满足了用户的需要,而且也给用户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单位也是满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购买,除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外,必须派人出差、自备运输车辆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数目可观的费用,而且供货时间上也难于得到保证,同时长途运输,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由我们公司配送供应,打一个电话就可按时、如数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还可节省费用。对于需用剧毒物品数量较小的单位,若自行安排运输,也必须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和配备押运员等,不但费用开支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我公司配送供应后,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六、当前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营以来,剧毒物品市场秩序有了很大好转,总体上做到了规范购买、规范运输、规范储存、规范使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但在个别单位、个别环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无证经营,有的单位将剧毒物品视作一般化学品经营;二是违规使用,有的单位没有办好相关证件,为了赶工期私自使用剧毒物品;三是违规购买,有的单位没有申领购买证,避过相关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无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四是改变用途,个别人为了私利,将剧毒物品使用于非工业生产领域,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必须予以解决。

七、几点建议

(一)对前述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违规者严肃处理。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推广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的经验。

(三)建议医疗、科研、化工生产等单位使用的剧毒物品及农药剧毒物品,统一由剧毒物品公司经营。

(四)请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剧毒物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及时修订、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化学物品研制较快,新品种不断出现,要及时将新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收入名录中,并予公布。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希望国家协调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做到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避免职能交叉或者出现管理的“空白”。

第10篇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第六条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第七条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八条批发企业的布点按以下原则实施:

每个设区的市区控制在2-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区不超过5家);每个县(市)控制在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15万人以上)的开发区可视情设立1家。

第九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购入烟花爆竹产品,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省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

(三)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实行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拥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得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六)回收并处置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批发企业应先申请定点批准,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准由批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经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定点原则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定点文件应随附仓库选址意向书和工商预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十)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资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评价结论没有明确为“符合安全条件”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其他市(县、区)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第十七条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核发长期性和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一)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三)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限制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存放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评价机构确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评价参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的;

(二)不具备与其零售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存放条件的;

(三)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情况的。

第四章购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实行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应使用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组织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向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第二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流向管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合同文本是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流向登记的主要依据和合法运输的重要凭据。批发企业应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副本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作为合同备案和公安部门开具《烟花爆竹运输证》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标识。批发企业应要求供货企业粘贴可靠、有效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专用封签粘贴在成品包装箱外封盖处的醒目位置;防伪码标签粘贴在每个烟花爆竹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

第二十七条零售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何一家批发企业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

第三十条鼓励建立以批发企业为主体,以零售单位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网络,推行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制度。季节性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负责回收储存或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三十一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单位不得采购、批发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单位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单位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十四条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确认取得向我省供货资格后,有违规经营和供货的,取销其向我省的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向我省供货。

第三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经营单位变更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核发的许可证。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违规经营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布点、依程序组织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况及批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汇总;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加强对各类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监管。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11篇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成因;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待生活的品位也在迅速增长,对于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要求和空间要求也就更高,现在一些宾馆、饭店、歌厅、舞厅从以前的几十平方米到现在的上千平方米,室内装修也越来越奢侈、豪华,甚至很多都是可燃材料装修;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场所缺少安全出口、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设施等严重的违规问题,这些问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及预防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

(一)场所所在建筑使用性质变更。酒吧、网吧、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很少使用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部份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停用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在居民住宅楼首层,有的甚至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这些建筑原设计不是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将这些建筑随意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不仅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也给场所带来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建筑面积比较小。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通常设置在建筑底层,楼层高度4~5米。租赁户或经营户为“充分”利用空间,将楼层分隔成两层,有的甚至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由于底层楼层分隔必然会引起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人员聚集的多,人员疏散困难。这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项目的多样性。酒吧、网吧、卡拉OK房、美容美发店、茶艺楼等,应有尽有。

(四)装修相对高档化。由于商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而赢利,往往因造型和突出宣传效果而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设置的门多数是推拉门、转门等,门向内开启,而且有的还在门口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疏散通道采用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宽度不够;室外疏散小巷宽度达不到3米的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

(一)违章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度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有的规定内容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相一致,缺乏可操作性。

(三)某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有的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随意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有的消防水压不足、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了火灾隐患,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四)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位置不够合理。有的建筑内部缺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预防及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12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ABC分类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使之更加具体化、科学化。首先成立了以仓库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能,并形成动态管理。例如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员签订安全“一岗一责制”承诺书,并将安全承诺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去;同时还在要害部门吊装班开展“本周安全员”活动,围绕班组危险控制为中心,重点抓人为事故和固有危险的控制,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网络。其次是安全生产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供应处仓库的具体特点,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学习常态化。健全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每批吊装作业单件货物在5吨以上、整车货物在30吨以上,安全员必须到作业现场;每批单件货物在8吨以上、整车货物在50吨以上,值班领导必须到作业现场,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树立起保安全就是保生命、保形象、保大局的意识,增强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最后是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供应处仓库除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外,还执行安全生产的奖励制度,并每年年终检查评比的同时兑现,给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班组以奖励,以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结合生产实际,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实际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采用静态和动态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管理。静态方面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设备、厂房、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动态方面的管理是指对人的因素的管理。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各有特点,且相互协调。由于人为因素至关重要,人的安全意识支配着生产过程的安全。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高度的责任感,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认识提高了,安全工作才有保障,才能出成效。为此,仓库经常组织职工进行集中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出现事故及时进行现场教育。如安全员在一次现场检查时,发现φ864口径螺旋管的码跺南面的铁制掩挡物只有一个,而按标准要求必须要有三个,在这垛钢管的底层仅靠8#铁丝捆绑受力,随时都有塌跺伤及作业人员和其他职工的危险。安全员立即召集全体装卸人员到现场,分析安全隐患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对某些不以为然、安全意识不强得职工,现场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使他们对安全和隐患的防范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此外,充分利用“安全月”、“安全周”等安全生产活动,通过报纸、录像讲座、黑板报、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员安全知识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在进行全员性教育的同时,还加强对仓库重点部门吊装班的司机的安全教育,每年都分别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

2.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二级ABC分类管理。设备管理是提高企业综合效益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供应处仓库根据设备使用特点和频率,对现有设备进行了二级ABC分类管理。一级ABC分类管理是针对设备在日常生产中的使用情况,使用率在75%以上为A类设备,使用率在50%~75%之间的属于B类,50%以下的为C类(根据月使用情况)。二级ABC分类管理是针对设备零部件的损坏频率、影响生产程度以及市场供应情况进行分类(根据年损耗和年维修记录)。损坏频率高、影响生产程度大且市场供应不足的零部件归为A类;损坏频率高,但不足于使生产瘫痪,市场供应不足的零部件分为B类;损坏频率低、不影响生产且零部件市场供应充足归为C类。在一级和二级管理中,仓库均采用点检制的管理和维修模式,成立以设备维修专业人员、操作司机、设备安全管理员以及供货商的专项组,根据设备状态决定设备的检修内容,安排检修时间,提出备件计划,有效的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维修,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费用,降低备件库存。此外,仓库对设备管理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和严格执行设备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使制度更加合理、科学、规范。(2)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坚持执行点检制和设备运转记录,合理使用设备,强调根据设备的实际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调整生产负荷,避免设备超负荷运行。(3)认真做好设备关键部件的经常性检查,减少设备故障。(4)对设备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人员攻关。如针对龙门吊在运行过程中因震动损坏灯泡的问题,积极组织攻关,努力解决问题,既减少了照明灯更换次数以节省维修更换费用,又解决了夜间作业照明度不足的现象,保障了夜间吊装作业的安全。此课题获公司QC成果三等奖。(5)认真抓好备件管理,把备件管理纳入到日常工作之中,切实做好A类设备的备件工作,做到备件完好储存,易损件做到随时更换。(6)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狠抓隐患问题的整改。随着工作量不断增大,生产设备陈旧、电气线路老化等问题更加突出。为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了对生产现场和设备的严格检查,预测可能会出现事故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并采取“回头看”措施,由专职部门对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确保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落实到位。(7)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企业的生产状况在不停的变化着,这就要求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也应该跟着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安全管理的要求。供应处仓库根据阶段性生产状况先后编制了“假如在起重作业取绳时物件滚落伤人”、“防洪预案”及“龙门吊在起重作业中抱闸突然失灵,砸坏被装车辆,造成人员受伤”等应急预案,2010年荣获公司岗位练兵先进集体。今年上半年,根据目前我公司输油管线面临打孔盗油、使用年限久造成腐蚀穿孔的严峻形势,又针对性的编制了《应急物资配送保供预案》,并进行了实战演练,进一步提升仓库应急抢险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

三、结论及体会

(1)抓好安全工作,领导是关键。提高领导安全意识和及时掌握企业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信息、了解管理薄弱环节和重要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而且能从人力、财力给予大力支持,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安全生产教育岗位技术练兵必须到位和深入。安全教育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扎扎实实的从基础工作做起;岗位练兵使大家认识到彼此的差距与自身的缺点不足,调动了员工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学习创新的积极性和精益求精的精神,为生产提供安全保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3)加大现场管理力度。建立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对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4)建立和完善设备基础资料的管理,真正反映设备运行状况。基础资料包括设备台帐、设备运行状况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5)加大资金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在一定的投资条件下,安全管理才能逐步地达到最佳状态。

参考文献

[1]许汉民.谈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J].工业安全与防尘.1997(12):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