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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时间:2022-02-25 14:39:54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1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版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风险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六条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2

关键词:律师 风险 问题 探讨

律师风险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如在日本,按照《报酬等标准规程》的规定,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制度。但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制度已相当普遍。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本文拟对这一新型收费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风险的特征

1、律师风险是律师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律师风险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即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另一方处理的协议。虽然律师风险是以他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即律师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但是该法律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2、律师风险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律师风险的委托人是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人因信任律师才委托。而律师尽管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但必须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律师风险这一目的决定了它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3、律师风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一般的根本区别就是把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联系在一起。律师风险的律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能否收取报酬,由案件是否胜诉决定。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

4、律师风险在收费上呈多样性。

⑴、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⑵、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

⑶、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

二、律师风险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和费用。

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支付报酬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对于律师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必需的费用,委托人应当予以支付,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必要费用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或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2、委托方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在处理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发生的损失。

律师在执行受托法律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发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负责赔偿。委托人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的损失,即构成违约。

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角度而言,律师一旦作出承诺,也必然会尽心尽力为委托人办事,否则将承担丧失费用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愿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的法律服务事业也就随之蓬勃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法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因之而引发的纠纷也为数不少,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纵观一些法律服务纠纷案件,其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目前,在法律服务领域,费都是由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法律服务本身属于一种无形的智力付出,很难具体量化。这就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双方自愿约定的费是否体现公平,是否与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实际付出等价?二是在双方对费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何种标准来确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协议,指派律师一起二审案件,收取5000元。之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仅参加了一次庭审且没有尽到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显然不合理,起诉要求退回200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有效,律师事务所已经指派律师出庭并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所述律师未尽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合理没有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写明费为18万元,但当事人所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复印件写明费为1千元。经鉴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原件中的费“18万”字迹被修改过。律师事务所认为虽有修改,但双方已经在协议最后盖章确认,应为有效,起诉要求支付费18万元以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约定的 “1000”元显然不足为证;诉讼委托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双方对合同的认知水平、专业熟悉程度实际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对自己有利,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是轻而易举的,而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很难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作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很清楚,对修改合同条款内容的确认,应当体现为双方在修改出加盖公章或另签补充协议,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利用对方为能保留合同原件这一疏忽,强调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这一做法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因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中费条款已被修改,双方又未能在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按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惯例,酌情确定费数额最终,判决支付费二万八千元。

    (二)风险

    律师的费通常都是在开庭前收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法律服务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出现了“风险”,即约定费在执行完毕后从实际所得款中按比例扣除,之前当事人不必交纳费,而这种情况下费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通常都达到15%-30%,甚至有时达到50%.这种风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母子二人(孩子为未成年人),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诉讼,费为最后判决数额的30%并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最后判决赔偿为49万余元并已执行,律师事务所在扣留12万余元后,将剩余款汇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认为风险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之下所签,律师事务所不应擅自扣留案款,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法院认为,在协议中没有谈到未成年人的诉讼问题,而由于该风险收费比例为30%,显然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

    (三)指派非律师进行诉讼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指派律师进行诉讼。但有的时候律师事务所由于案件小、费用少,或者自己人手不够等原因,就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诉讼。这就出现了如下问题,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能否收取费用?如果能,应按何种标准收费?当事人能否因此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费为4000元,但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非律师人员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诉讼,诉讼完结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进行,给其造成了损失,双方经过协商,律师事务所退还了4000元费,但当事人仍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8万余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已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际履行了委托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四)委托事项争议

    委托的事项应当是在协议中写明,这通常不会引起纠纷,但由于目前相当多的人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也不够,这样导致许多人并不真正理解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的真正含义,如分不清“上诉”还是“申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婚姻无效”还是“离婚”……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有可能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并不是当事人真正所要求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委托事项的内容?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约定: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离婚纠纷第一审诉讼事宜;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了离婚案,该案结果为调解离婚。但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撤销结婚登记事宜,律师事务所没有按委托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反而使离婚案被错误的审理下去,导致了自己由未婚变为离异,不得不另请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三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事务所已经按协议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不存在过错行为,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丢失证据

    由于人通常要比当事人更多地参与诉讼,因此在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是将证据材料交给人,以方便诉讼。由于诉讼是一项时间较长、也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证据材料要经过当事人、人、法院、审计鉴定部门等几个环节,交接次数很多;而且有时一个人可能同时要几个案件,或要向不同部门提交证据;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许多人在诉讼中可能就调换了单位,而很多当事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变更也很多、很频繁,这样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导致证据材料的丢失。这样就产生问题,如果人丢失证据,应否负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某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在诉讼中,因审计需要,当事人将全部单据原件交给该律师,该律师将这些单据原件交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又取回。之后该律师离开了律师事务所,并称单据原件已经全部交给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否认收到。当事人起诉要求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返还单据。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保管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主张返还证据材料原件,理由正当;该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人参加诉讼是职务行为,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证据材料。

    二、对问题的分析以及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寻找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即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从而确定其主张能否成立。

    法律服务应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因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失者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此外,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应当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一)费的收取标准

    法律服务既然属于委托合同,那么对于费的数额原则上就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考虑到有许多当事人并不真正了解各种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所以如果约定的费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不对等时,依据合同法第54条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对约定的费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显示公平的判断,应当依据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确定的收费标准,但要注意,只要约定的费不“明显”高于标准,就仍应当按约定,因为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就个案是有差别的,而且每个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当允许人们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自由的决定价格,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才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者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全社会的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还有,如果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没有确定收费标准,则可以参照当地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平均收费来确定;如果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仍难以准确的统计,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由主张变更、撤销合同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显示公平,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对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则属于合同内容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62条,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应按当地的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当地没有收费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平均收费来确定。

    (二)风险问题

    所谓风险,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目前在实践中,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多年的债务追讨案件中,风险已经比较普遍。

    风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引起争论也就在所难免。赞成者多认为:①风险是一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双赢模式,能增强律师的责任心和激发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②实行风险,有利于拓展律师新的业务市场,促进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③风险可以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民间救助”,从而缓解国家法律援助的压力;④实行风险,可以避免当事人由于风险的影响而不敢或不愿起诉的无奈窘况,引导当事人敢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推进社会法制建设,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对者则认为:①律师诉讼行为是司法的组成部分,其执业行为很大程度涉及公众利益,相当于医生的“救死扶伤”,与以完全追求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有很大差别,因此不能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风险与利润相当的观念生硬地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②如果引入风险,势必会导致一些高风险的诉讼无人问津,使一些当事人无法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③司法公正的真实含意应是让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胜诉,让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败诉,律师不能只获得胜诉一方的当事人,而使事实、证据和理由处于劣势的一方得不到律师服务,得不到法律帮助,这样无疑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

    上述观点可说是各执一词,但究其本质都属于立法方面的探讨,而不是对目前已经存在的风险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风险并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风险的效力,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本质上,风险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协商约定的一种收费标准,仍属于合同范畴,应适用合同法。因此,判断风险的效力,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三章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确定之。就风险这种收费标准本身而言,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之作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采用风险作为收费标准这一约定本身,并不绝对的违法无效。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只要采用风险收费的,就属于无效约定,而应当着重于看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达成风险约定的过程是否违法(例如有无欺诈、胁迫、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等情形),以及风险约定的内容是否违法(例如有无侵害他人权益、显失公平等情形),以确定其效力。

    (三)非律师的问题: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必须指派律师进行,也应当认为按照协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因为这正是双方合同目的所在。除非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指派非律师进行,如果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则属于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律师事务所虽然指派非律师进行,但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据“无损害无赔偿”之法理,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如果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则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因委托合同具有对特定受托人的人格信任性质,而由于律师事务所擅自指派非律师进行,就不能实现当事人对律师的这种信任,所以律师事务所这种违约行为导致委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94条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据合同法第97条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四)对委托事项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托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即使当事人主张的委托事项与委托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时,除非有充足的反证,否则仍应当以委托协议为准,因为委托协议是不能被随意推翻的。依据合同法第 397条,委托事项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特别委托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一切事务。由于委托事务时委托合同成立的主要标的,所以如果对委托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成立,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

    考虑到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对法律用语的理解也通常不够准确,因此,作为提供法律服务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在订立委托协议时,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最好是将约定委托事项时所使用的法律用语,在协议中单列一款作专门解释,这样会使委托更加清楚、准确,避免纠纷,即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样也能方便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五)丢失证据

    1、证据的返还

    证据材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将证据材料交给人进行诉讼,其目的在于方便进行诉讼,而并非移转证据材料的所有权。因此,在诉讼完成后,人应当将证据交还给当事人,除非证据被司法机关收取保存。如果人在诉讼完成后没有将证据交还给当事人,属于侵占他人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赔偿;如果因此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还应当赔偿。

    2、损失赔偿

    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可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接受委托进行诉讼,对委托人所交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即使在委托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人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委托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60条,也足以认定妥善保管证据是委托协议的附随义务,人应当遵守。如果因人丢失证据,导致败诉,使当事人受到损失,此时成立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从委托合同来看,依据合同法第406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人有过错就应赔偿损失;但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人才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从侵权来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在违约责任中,依据合同法第114条,损失赔偿额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要受 “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在侵权责任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应当是所受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一些。

    三、结语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艺术,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普通人是很难真正了解的。因此,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卫者,那么法律服务就是帮助人们实现社会正义的向导。

    法律服务和司法一样,其生存和发展要依赖人们的信任,不正确地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任,而如果失去了人们信任,那不仅会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4

论文摘要:律师的信义义务是律师在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与其形成的信赖关系中,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被委托人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是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律师在作为辩护人、人或进行法律援助时,其信义义务有所不同。律师信义义务是需要通过保持律师的经济自由和完善律师公共服务中相应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予以保障的。

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信义义务就是一方为另一方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另一方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制度,是早期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的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出来的,后来逐渐演化成为信托法上的一个制度,现在在合伙法、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侵权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通常认为,信义义务基于特定的信义关系而建立,而信义关系是具体的事实关系,受托人具有专业知识,受益人给予他充分的信任;受托人受到职业准则的约束,不能滥用此种信任。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也是一种特定的信义关系,其也应具有信义义务。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信义义务的产生:律师职业的双重性

在十七、八世纪,西方国家掀起一种自由化运动(Liberalisierung)的思潮,像律师、医师、教师、注册会计师和新闻记者等一些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逐渐从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而成为自由职业,这些所谓的“自由职业者”原本是属于公务员性质的专业人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他们从公务员队伍中剥离而逐渐成为事业单位中一员。之所以说律师为“自由职业者”是因为,一方面律师执业的自由性,其工作方式不受地域、时间和办公场所等的限制;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要具备法定的资质,律师个人可以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的指使、干涉和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独立执业。在这里,“独立”也是“自由”的同义词。但是,“独立”、“自由”不等于放任,而是指“从国家中解放”(Frei vom Staat)之谓。这也就很好的反映了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职业特点的公益与私益之双重性特点:(1)公益性。无论是古代的雄辩家还是现代的律师,其所提供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甚至是具有商业性的法律服务,都是以扶弱济贫、提供社会服务,弘扬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律师具有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道德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这是律师制度起源之初便存在的最根本的价值,正如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顾问雷蒙德所言:“法律实务是一项公众事业。”(2)私益性。无论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都是社员经济利益及个人生活改善的团体或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需要保持经济独立性,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以使其永续发展,这是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外在商业属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律师行为规范”)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性质进行界定,而是对执业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进行了限制。如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等。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仍然能从法条背后窥见立法的真谛,即无论是从事刑事辩护、民事或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需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外,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若没有公益性和商业性,律师的职业便无从开展。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律师所提供的有效的法律服务。而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信义关系,这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因为信义关系而产生了信义义务。

二、律师信义义务的存在基础——委托关系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法学家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人参加诉讼。于是,从法学家中分化出一部分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诉讼及法律文书、参加诉讼的“代言人”、“人”。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特别规定,将那些专门以代言人、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可见,律师和律师职业是从古罗马“人”和“代言人”发展来的。在刑事辩护中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监护人式和人式的辩护观,但无论如何,在辩护方针上基本遵行应该由委托人自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的宗旨。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形式辩护还是民事,其地位实际上相当于人。关于律师作为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委托关系和信义关系。

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观点分析,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律师服务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不无疑问。因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从事法律活动,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限,只有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律师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在这里,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受托人,二者形成委托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有高于一般委托合同上的信义关系。传统的信义关系主要是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掌管信托财产,它是既南你我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比如,你们同意由我替你管理你的财产),也可能是我应第三者(比如,遗嘱人)的要求,为你的利益去管理一笔财产而产生的。后来,普通法系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如本人——人、董事——公司、以及合伙——共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特殊的信任关系中,有许多人都可以定义为被信任者,正如英国一位信托法学者指出,信托法中的“被信任者”是一个扩张性的名词,如果在两个人关系中,其中一个人有权期待另一个人会忠诚地为他的利益,或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并且排除后者的利益,那么衡平法就认为是负有信义义务的人。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律师的法律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这些立法条文表明,律师的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其特殊的职业和法律的规定,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既是委托关系,也是高于一般委托关系的信义关系。律师作为受托人,要服务于两个主人,即律师的合伙人和律师的委托人。这意味着律师对其他合伙人律师有着合伙法上的信义义务,对委托人有着法、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

三、律师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

在现代社会,信义义务是人们对社会诚信、个人诚信所要求的保护信任关系的回应,体现了最高的忠诚与谨慎,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新义务。由于信义义务是被信任者责任体系的组成内容,是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是散见在众多案例中具体规则的概括,因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受信人所应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常见的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说。前者认为信义义务包括谨慎和忠实义务,后者则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我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必须以一个谨慎人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管理他人或公司的财产。他首先应适用关于“委任”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偿委任与无偿委任的注意程度不同,有偿委任的注意程度比无偿委任更高。其判断标准通常有两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其中,主观标准要根据管理者拥有的实际经验和知识在相同条件下的注意程度来判断;而客观标准则强调应然的注意义务——完全重置于法律假定的一个处于相同或类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相同或类似环境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程度(及要求律师应尽“专家”的注意程度);所谓忠实义务,英美法强调受托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伦理上的义务。大陆法系则依据委托关系,仅仅规定受任人对于委任人负有善意义务,并且,人们通常认为善意义务包含于注意义务和或忠实义务之中。

关于律师的信义义务,我国律师法并没有这个语词,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的专门规定。实际上,我国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律师信义义务的规定,这可以从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和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职责”、第五章“委托关系的建立”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义务窥见一斑。概言之,我国律师信义义务的对象主要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政府,律师信义义务的内容仍然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委托人信义义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敬责,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应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应该有利益冲突回避的义务,等等。除此之外,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还具有保守被告人尚未被国家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的职业保密义务。因为这些秘密之所以会为辩护律师知晓,一般是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义义务。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不得同在二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对政府的信义义务。律师必须忠于宪法与法律;律师加强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律师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必须要有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竞争等等。

四、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作为受托人,律师在作辩护人、人和法律援助中其信义义务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关于律师作辩护人和人的信义义务不再赘述。而律师存法律援助制度下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目前主要有种观点:律师的权利、律师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英、美等困家立法规定.有意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可将其名单报于法律社团会,或某些大的律师事务所自由资助法律援助活动,而南律师自由参加。即律师得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此为律师之权利。而部分欧美等国规定,律师并非当然负有法律援助义务。其中,法围、德国等国家则明文规定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美国则仅规定律师要服一定期间的法律援助“劳务”,否则由律师自由参与。在我国,法律援助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的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政府责任论者认为,律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我罔《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认为,律帅法律援助义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法律援助是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援助反映了公权的对私权的介入,即国家可甭依公共利益为Fb,限制律师职业自由。我们认为,若法律援助[作本身就是政府的责任,则律师当然应该有:[作的自由。若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并非政府的责任,那要么为律师的权利,要么为律师的义务,此时,如果为律师的权利,则可由律师任意、自由选择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如果其为律师的义务,那么,是什么性质义务,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从我国的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律师的义务。只是政府与律师分别从宏观或微观方面在法律援助领域中承担着责任或义务。对政府而言,保障人权,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其责任。对律师而青,侧重于个案服务,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义务。正因律师有此援助义务,在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才强调要求律师参与该项工作。

(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在西方,律师法律援助基本上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律师个人的慈善行为——由律师协会管理的法律援助计划——国家支持的法律援助计划。在我国,律师基于权利与义务二种状态从事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权利,律师基于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基于对政府的责任,被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但不管是何种状态,律师都是基于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只是委托人可以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政府委托。既然法律援助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而建立信义关系关系,那么法律援助义务也是一种信义义务,只是这种义务并不完全是基于委托,而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义务。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中。这包括私人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轮流值班,提供咨询、代书等简单的法律服务,以及社会律师承办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院指派的案件。二是律师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它的法律援助义务。除了直接参与法律援助以外,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捐赠资金,以代偿他们必须义务承办的一定数量案件的成本。

(三)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现在,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律师种类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已经存在的军队律师外,所有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已经开始了设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此外还存在类似律师职业性质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民间)公证人(Notar)、专业调解人(Mediator)和各种公益性社团成员等。而我国律师法并没有对律师的类型界定,若不对在律师事务所供职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课以法律援助义务,似有违平等原则。实际上,从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办法》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看,在我国,律师与其他公益性社团成员都有法律援助义务,只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由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后者则为非强制性义务,基于委托而生的义务,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至于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与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博弈。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潜藏着国家与律师的可能冲突,因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证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到位;而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强制性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又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调节机制不符,因此冲突必然显现。实际上,政府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成为政府责任转嫁和律师的消极义务。在本人看来,法律援助为律师之义务,不应为政府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之义务,而应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生的义务。因为法律援助是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弱势群体与受任律师间能否形成所谓之“信赖关系”,意即律师能否完满法律援助工作,除考虑律师专业领域之特长外,也应该考虑该律师的意愿和本身立场,而不是仅仅符合形式条件。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5

律师合同范文1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__审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合同范文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合同范文3委 托 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 托 人:(简称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参与办理以下事务:就双方 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一事进行,具体内容为代为起诉,参加一审或二审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指派本所 杨文战 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人,甲方指定 为代表为与乙方的联系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律师的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并进行和解;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

第三条 参考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律师费规定及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的费为: 元。 具体缴费办法为: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务所发生的实际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资料复制费等),由甲方负担。支付办法为:据实支付。

第四条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的承办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时支付委托费及相关费用;清偿乙方承办律师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所致实际损失。

第五条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在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及时交付过程中所收受的有关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依法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承办律师活动不配合,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活动,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进行协商,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另行委派其他律师甲方委托之事宜。

第八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乙方所收费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 如本案诉讼中当事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反诉,就反诉事宜是否委托乙方及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甲方非因第八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缴纳费或拒退所收费。乙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费或拒付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结案(一审或二审判决/调解/裁定)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6

当事人聘请律师打官司,即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人诉讼,或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首先要到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要求。律师委托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委托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1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吴建辉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甲方:江西省分析测试研究所 乙方: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2甲方 :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__律师、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

( 元整)元。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

5、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

1、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

2、甲方无权委托;

3、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3倍为限。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特别约定:乙方依法对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3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_X责任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人,参与上述案件的一审诉讼。乙方可根据案件进展及需要变更指派律师,但应当通知甲方。

二、乙方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

1、代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代为整理证据资料、并向法庭提交。

2、代为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对证据发表意见。

3、代为出庭应诉,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

4、代为签发法律文书,代为签收司法文书。

特别授权: 代为调解,签署调解文书,代缴代领诉讼费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整(¥元),甲方缴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地向乙方陈述案情和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严格保守案情秘密,但为办案所需运用披露和政府有权机关要求除外。

六、乙方接受委托进行必要的调查后:

1、乙方发现事实的情况与甲方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不符,而甲方又无过错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乙方发现甲方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乙方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后,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费或拒交律师费用,否则乙方可以终止工作。

八、若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乙方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一审判决 时止。

十、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附注:

1、除有特别约定外,甲方不得将任何其认为是原始证据的材料交给乙方保管,任何交给乙方保管的材料都将被认为是复印(制)材料。

2、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对合同条款理解无异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及经办律师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7

委托方(甲方):中国 组委会

受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中国 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及现场法律咨询,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委托方所在地。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8

民事风险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

甲方因与 (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本案 阶段的委托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人,委托事项如下:

1、提起并参加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一般;

2、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款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 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明确;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费及办案费

1、律师费:双方自愿选择以下

A、乙方甲方就本案进行诉讼,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B、根据甲方的要求,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就本案实行风险:双方共同约定,甲方按照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并在收到该款物、判决生效当日内一次性支付。

2、办案差旅费

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办理本案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差旅、住宿、复印等经费人民币 元,待乙方律师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结算。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交通费、长途通讯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结算律师费: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未提起诉讼之前、诉讼中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他方式解决,视为乙方已完成义务,则乙方已收取的办案费不再退还,甲方仍应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费。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诉讼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在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额度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逾期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等同于约定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不收取甲方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风险合同范文2甲 方: 乙 方:

甲方与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因运输事同二审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师担任该案人,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张锡深担任甲方诉讼人。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则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乙方的义务、责任按《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件《委托人须知》。《委托人须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材料,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隐瞒、捏造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乙方并有权终止。

三、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本案实行全风险收费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决,甲方不须支付律师费用,二审变更判决: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壹万两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乙方差旅费(广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担。

五、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当事人,或对方提起反诉、反请求等重大事件导致事项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增加律师服务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六、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条收取律师费用。

七、甲方逾期缴纳律师费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经着手办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追收其未付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也可中止而无须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权限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托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判决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风险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之间实行风险。签定本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已对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过仔细而慎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全部内容。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参与乙方与 一案的立案、仲裁、调解、诉讼、执行。甲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乙方本案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便于乙方本案。〈〈授权委托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使本案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律师费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1、甲方获得本案(和解、调解、执行)付款当日,按实际获得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若款项经乙方接收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应得款项中扣除。

2、 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货币财产(有形物品、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时,则由甲方按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非货币财产价值额按法律文书或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议价格确定,并在非货币财产价值额确定后当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3、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则按避免的经济损失额的向乙方支付律师费。避免的经济损失额按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如诉讼请求额在诉讼中有增加,则按增加后的数额减去被告(或第三人)实际承担的数额计算。

4、 甲方在调解、诉讼、执行、和解过程中,如未经乙方同意,故意放弃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权利,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损害到乙方利益时,则按原告诉状载名明的诉讼请求额的计算,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供证据(包括不依法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或违法导致案件败诉或致使乙方无法收取律师费时,按前款规定执行。

5、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收取行完毕时,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6、 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由甲方支付,乙方现行垫付,垫付后由甲方第二日结付。向司法机关或其它办案机关缴纳的费用(立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由甲方预缴或承担。

五、甲、乙双方互有通知对方案件进展、财产过付信息的义务。

六、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应当补缴。

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执行终结且乙方收清律师费之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 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9

    一、税务的特征和原则

    税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与一般民事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税务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法律关系中,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行为的法律约束性,人在从事税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定;三是税务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人的税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四是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五是税的有偿服务性,税务是智能型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税务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人根据所业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的确定受资格、范围的限制。首先,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不得超载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严禁偷税、骗税行为。其次,税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再者,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此外,税务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务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税务人在从事税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委托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关系是合同契约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确立;二是依法原则,税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税务人承办的一切业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进行;三是独立、公正原则,人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实施税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四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人一方面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税务具有机构团体的法律特性

    订立税务合同,是税务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志。税务同于律师制度,实行机构团体。税务业务虽由注册税务师承办,但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能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业务,因此,税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这一团体组织而非注册税务师个人。对受托方主体作出这种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税务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从事的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以社团组织为单位从事业务,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使税务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成为可能;其次,以税务师事务所团体名义对外执业,可以加强对从业税务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团体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人因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团体组织对赔偿的风险予以负担相对于由个人负担更有保障,从该角度而言,实行事务所团体制,有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

    税务合同的受托方为税务师事务所而非事务所内具体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委托方基于信任对特定符合法定条件从业税务师的选择,事务所应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的税务人员且不得由他人,则税务机构应遵从该约定,税务机构违反该约定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关系的变化的因素之一为人的变化,但对于如律师事务所、税务机构这样的团体是否因具体税务从业人员的变化而引起税务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理论,凡涉及此类较复杂,行为发生的后果可能因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情况,委托人对特定从业人员的指定,可视为该行为的完成与特定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税务中,约定的从业税务师的变化,同样可引起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税务合同的受托方虽为税务机构而非税务师个人,但注册税务师的变化将影响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约定的从事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因主观原因拒绝,如双方不能就新的税务人员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税务合同,税务人员或机构有过错的,委托人可追究税务机构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后的税务机构,可以向有责任的税务人员追偿。注册税务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税务行为,如注册税务师已死亡、被注销资格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税务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单方终止行为。在发生税务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委托代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当然,发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由委托人导致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有权单方面终止行为,但这已不属税务机构团体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三、税务的法律责任

    税务属民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系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事务等未履行税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共同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10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受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 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代为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人,甲方指派 为协助处理该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律师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外省)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收的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事项:

第八条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办理完毕(包括调解、和解、签订有效文件以及提讼、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条 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非诉讼委托协议书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1、略 ;

2、略 ;

3、略 ;

4、略 。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11

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应收账款,致使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因此,企业清收外欠账款成了当务之急。“审为执始,执乃终赢”,债权实现是债权人的最终目标。债权是资产、是财富,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形形色色的逃债人和逃债手段,债务人背信弃义千方百计逃废债务,有些逃债手段甚至融合了缜密的法律运作和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我们致力于债权清收实践和研究,諳熟逃债手法和法院程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和技巧,注重个案操作,讲求实效,抓住每个微妙时机,提供、指引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执业以来通过谈判、诉讼执行方案设计和尽职财产调查、申请财产保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手段的实务运作,已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并得到客户的肯定。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债权人对风险制度认识还很朴素,不够全面,现对该制度作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风险? 所谓的风险,它是指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委托人先不预支付费,费用先由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 风险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带有投资性质,它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律师对风险尝试得比较早。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风险与传统的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二是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即使结果不理想,委托人一般不会埋怨律师。 二、律师风险的项目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确定酬金是合法的,但应规定某些案件不得实行胜诉酬金或风险,此类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除涉及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外,还可以影响到社会公益,因此,不宜采取胜诉酬金或风险 三、“风险”模式下律师的工作及的具体操作步骤 (1)风险模式下律师的工作 尽职财产调查 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参加诉讼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风险”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律师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 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四、“风险”模式下律师收费标准 1、债权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应充分考虑此类法律事务的工作难度及较大的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适当提高律师的收费标准,以激励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2)委托合同订立时,债权人无须先行支付律师费用,且签订合同之前可行性调查准备阶段的费用可由律师先行垫付。 (3)律师取费时间。客户在清欠工作完成之际,根据实际清欠的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 (4)如清欠工作无任何成果,可约定律师事务所分文不取,且先期投入的调查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此外,在计算费用的基数上,应以胜诉金额或减少损失的金额及实际收回资产金额为基数计算,并注意区分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区分收回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律师风险在收费上呈多样性。(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协商。 五、“风险”模式下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方联系,全面配合律师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所律师就案件相关问题的询问,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3、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用等。 卢海国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12

委托人合同范文1签订事项:债务咨询

一、债务信息:

1、债权人姓名: 地址:

电话:

2、债务人姓名: 地址:

电话:

3、债务凭据:

4、债权人对所欠债务有可异议

二、债务咨询内容

1、执行期间:全力追讨全部债款。

2、执行后果处理:委托人明示受托人的行为必须依据当局之法律,本合同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后果自负,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

3、受托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坚持维护受托人权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收取全额,须与委托人共同商定。

三、费用:

1、前期费用:

2、委托经费:根据债款金额%收取(债款收回当日即付)

四、协作配合:

合同双方为了达到合同确定之目的,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于案件的需要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受托人应当提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受托方得对合同予以解除并不予退还前期费用。

五、合同的解除: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但未主动提出解除的方有损失追偿权。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前期费用不予以退还。

2、案件操作过程中委托方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且委托方所提供的债务情况及证据必须全面真实,否则,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委托方需按合同的20%赔偿受托方。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省人事暂行办法》,乙方委托甲方保管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并订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保管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资福利、病、残、伤、亡以及工作的安置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

三、委托保管期间,乙方个人身份不变。有关工龄计算、年报统计等事宜,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代管期间,乙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转交甲方审核,并存入乙方档案。

五、委托代管期满,乙方需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出或重新委托代管手续。否则,甲方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六、管理费标准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合同期内,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住房公积金

5.户籍、粮油关系

6.组织关系

7.调整档案工资

8.职称评审

9.出国政审

10.其他。

八、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合同范文3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与 案第 审 人的诉讼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到 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要保守甲方的生活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出庭应诉。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要求撤销委托,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权限:陈述案情、进行辩论、撤回起诉、变更、放弃部份请求、作出和解承诺以及 。(不委托的项目应该划除)。

六、参照律师收费有关规定,并经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向乙方缴纳律师费及办案杂费。

(一)本案采用一般。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办案杂费人民币 元。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即时付清上述费用。如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律师费的,乙方有权终止。

(二)本案采用风险。双方约定如下: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再行协议。

八、其它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十、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期限至本案 审终结(包括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