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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鉴定

时间:2022-11-24 04:24:31

单位工作鉴定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1

      xx同志自XX年年7月调至我科任防火参谋以来能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刻苦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得到提高,参谋业务、防火监督等方面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作经验进一步丰富,个人综合素质得以提高,现就xx同志一年来工作情况鉴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一年来,xx同志能认真学习“二十公”会议精神,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加强身理论修养,并始终把学习当作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始终付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进行自我剖析,查摆解决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学习,自身克服困难,解决矛盾的实际能力进一步提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党的性质、宗旨有了一个再认识、再提高,能更好地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而提高了自身遵纪守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了自己的社会主义信念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的决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去年年底,我科争创全省先进消防科,在科室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xx同志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在新婚其间,经常加班到深夜,为我科在去年的年终评比工作中能迈进全省先进消防科的行列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年以来,在工作中,他牢记职责,不违事业,干工作不遗余力,遇到工作忙时,经常放弃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加点,没有使任何一项工作因人员缺、时间不足而拉下,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三、努力实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能够尽快适应和胜任消防科的工作,xx同志注重实践和积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虚心向他人请教,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培养自己的监督能力、协调能力、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防火参谋的助手作用能以更好地发挥。他深知自己业务不熟、实际经验缺乏,为加强自身素质,使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加全面、完善,他能自觉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防火监督、建筑审核、火灾调查和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书籍资料,认真撰写文书笔记和调研文章,同时报名参加武警廊坊学院函授大专班的考试,力求知识更全一些、本领更强一些。一年来,在消防科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和锻炼,自身的知识面进一步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得以提高,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学习任务的同时也锻炼了自己,自身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四、遵章守纪,从严要求自己。纪律与部队建设密不可分,是保证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在消防科工作,课余时间较多,但他能充分认识到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五条禁令”和“八条决定”,处处以条令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和准则,强化纪律观念,发挥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平时,注重点滴养成,从穿衣戴帽、礼节礼貌等细节问题做起,强化自己遵章守纪的意识,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努力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有人检查与无人检查一个样,单独行动和集体执行任务一个样,到外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和在科里工作一个样,节假日和平时一个样。总之,在消防科工作期间,xx能够严格执行部队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官兵行为准则》规定,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任何违纪或违章制度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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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是指本人工作、学习、劳动一个时期或工作调动以及参加临时工作结束时本人写的优、缺点鉴定和组织上做的评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单位的自我鉴定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工作单位的自我鉴定1__-_同志自__-_年_月调至我科任防火参谋以来能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刻苦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得到提高,参谋业务、防火监督等方面知识和实际工作本事进一步加强,工作经验进一步丰富,个人综合素质得以提高,现就__-_同志一年来工作情景鉴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一年来,钱福明同志能认真学习“二十公”会议精神,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加强身理论修养,并始终把学习当作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始终付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进行自我剖析,查摆解决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经过学习,自身克服困难,解决矛盾的实际本事进一步提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党的性质、宗旨有了一个再认识、再提高,能更好地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我、规范自我,自我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而提高了自身遵纪守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了自我的社会主义信念和为共-产主义梦想奋斗终身的决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去年年底,我科争创全省先进消防科,在科室人员少、任务重的情景下,钱福明同志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进取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在新婚其间,经常加班到深夜,为我科在去年的年终评比工作中能迈进全省先进消防科的行列做出了进取的贡献。一年以来,在工作中,他牢记职责,不违事业,干工作不遗余力,遇到工作忙时,经常放弃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加点,没有使任何一项工作因人员缺、时间不足而拉下,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三、努力实践,提高实际工作本事。

为能够尽快适应和胜任消防科的工作,钱福明同志注重实践和积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虚心向他人请教,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培养自我的监督本事、协调本事、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本事,使防火参谋的助手作用能以更好地发挥。他深知自我业务不熟、实际经验缺乏,为加强自身素质,使自我的综合素质更加全面、完善,他能自觉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防火监督、建筑审核、火灾调查和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书籍资料,认真撰写文书笔记和调研文章,同时报名参加武警廊坊学院函授大专班的考试,力求知识更全一些、本领更强一些。一年来,在消防科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和锻炼,自身的知识面进一步拓展,实际工作本事得以提高,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学习任务的同时也锻炼了自我,自身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四、遵章守纪,从严要求自我。

纪律与部队建设密不可分,是保证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在消防科工作,课余时间较多,但他能充分认识到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所以而放松对自我的要求,始终严格要求自我,认真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五条禁令”和“八条决定”,处处以条令为自我的行动指南和准则,强化纪律观念,发挥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平时,注重点滴养成,从穿衣戴帽、礼节礼貌等细节问题做起,强化自我遵章守纪的意识,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努力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有人检查与无人检查一个样,单独行动和团体执行任务一个样,到外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和在科里工作一个样,节假日和平时一个样。总之,在消防科工作期间,钱福明能够严格执行部队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官兵行为准则》规定,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任何违纪或违章制度现象的发生。

工作单位的自我鉴定2___同志于___年___月抽调到___工作,在其工作的一年里,能协助组长、配合同事完成组内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所有工作,做到了学习勤奋上进、工作踏实肯干、作风正派严谨,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现对其鉴定如下:

政治坚定。该同志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学习勤奋。该同志能把学习作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坚持经常学习政策理论文献和业务知识,做到勤学善思、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善于鉴定好的做法,对涉及灾后重建的法规政策能熟练掌握。

工作务实。该同志在工作中能坚持用心谋事、务实干事,做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该同志作为重建组的工作人员,始终能做到服从领导及办公室主任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与同事经常加班加点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进取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重建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推进了工作整理合力的构成。如:协助恢复重建项目单位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布置重建组工作会议事务安排和需各恢复重建项目单位通力合作的重点工作等。二是发挥自身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进取向领导谏言献策,为办公室内部管理、重建组工作加快推进尽了一份力量。

成绩斐然。该同志在抽调期间,用心草拟重建组及其办公室文件和相关材料,协助同事完成领导讲话、工作鉴定等其他材料的草拟撰写工作。一年里,该同志草拟、协助草拟的文件就达30余个,材料数10个。同时协助办公室主任完成重建资料的领取与发放、报表的收集与上报工作。按照重建组在每个阶段的要求和组长的安排,能同组内同志深入恢复重建项目单位巡视检查,推进了全县政权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

作风正派。该同志能坚持严于律己,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注重团结友好,做到真诚待人、主动热情;恪守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谨慎认真。

________(单位)

___年__月__日

工作单位的自我鉴定3__同志于20__年起在我单位实习,实习期为一个月。实习期间,她的突出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称赞和肯定。

对待工作__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必须的开拓和创新精神,理解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此时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我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职责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光紧迫的状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为人作风__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学习态度__同志用心主动,态度端正。实习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部门了解学习,此时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我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透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部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用心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

工作单位的自我鉴定4__同志已从事__工作多年,操作本事过硬,现场经验极为丰富,完全掌握了__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对现场松石的确定本事强。较了解爆破相关的知识,能够很好理解采场孔眼设计的意图,常能根据现场施工中的实际情景对孔眼布置、爆破网络进行局部调节。对凿岩设备能进行常规维修,能够解决大部分常见问题。在业余时间常进取拓展自我的知识面,对VCR大爆破也有必须程度的了解。能够团结同事,自律性强,工作认真仔细,职责心强,安全意识高。已是爆破人员中的多面手。

坚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基本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我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进取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政治学习。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服从工作安排,严于律己,带头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应对本单位机械设备繁多,生产任务繁重,维修力量少的困难,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帮忙下,在队领导的指挥下,努力完成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抢修任务。工作中以身作则,吃苦耐劳,合理协调和指挥,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工作进取性。及时完成了各项设备维修、抢修任务,同时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我的业务水平。解决遇到的种种技术难题,为使机械设备适应矿山的繁重、恶劣的工作条件,节俭使用成本、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和要求做出了自我的努力。

明确自我的主角定位,在自我分管的工作范围内进取协调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安排,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得力助手。完成了全部VCR法采场各种设备和材料、管路的进场、安装调试等的方案制定和实施以及采场工作完成后的设备、材料的撤场工作,为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供给了有力保障。

认真细心的做好设备的管理和备品备件的准备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情景制定备件计划和部分备件的国产化工作。有效的节俭了设备的使用成本。保证了设备的完好率。

工作单位的自我鉴定5___同志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进取主动,能够很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人际关系方面能够很好的团结同事,受到了单位同事的一致好评。期望在今后努力学习,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3

***自20**年到我局工作以来,作为一名司机,不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每次都能完成任务,而且严格遵守局里的规章制度,遵守法律规定,从不犯错,特到领导同事一直赞赏。现将该同志工作鉴定如下:

一、工作作风

具有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凡事以工作为重,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我局服务,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作中吃苦耐劳,积极主动,讲求效率。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二、思想政治素质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努力提高政治理论修养,积极参加我局组织的政治活动,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保持一致。

三、工作实绩

1、克服一切困难,保障我局班车按时接送职工上下班。我局乘坐班车的人员多、路程长、路线复杂,为了保证班车的正常运载,李华同志每天披星戴月,从不因个人原因延误班车的准点接送,甚至多次带病上班。

2、协助完成了大量事务性工作。一是保障了我局与有关单位的公文运转及信息联络工作。二是配合办公室做好办公用品购置、会务筹备安排等工作。三是做好我局其它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年检及日常维修工作,保证了车辆的正常使用,同时帮助我局工作人员办理驾驶证年检等手续。

**同志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对工作人员因工作用车的要求从不拒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重行车安全和工作效率的统一。无论工作作风,还是生活作风都很正派,是我们局一位优秀的员工。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4

XX同志于2015年7月在我馆工作,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其优秀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中能认真学习,认真分析总结自身情况,积极改进,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和同事们以诚相待,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该同志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能比较全面地掌握讲解岗位知识,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 该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该同志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在单位各项业务考核及年终考核中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除完成好本职工作外,还主动配合做好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 

该同志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始终坚持自警自励,以学习提高自我,以学习增强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XX同志认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本单位认为XX同志已具备一名合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同意其按期转正。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5

 

临人社字〔2011〕4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社会发展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10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职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的工作部署,周密计划,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更上新台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授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6个单位“2010年度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单位“2010年度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成绩。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附件:1、2010年度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2010年度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6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7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点。

(二)工程质量排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四)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混凝土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以外的其它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3.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五)1993年—2001年(含2001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质量排查鉴定。

(六)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七)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排查鉴定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培训阶段。

**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编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及部门参加抗震防灾排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信息统计阶段。

由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列入排查范围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按照年代和建筑结构类型划分要求填写(附表二)。

公共建筑的汇总信息要求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汇总信息要求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排查阶段。

各区(县)负责根据辖区内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中的分类意见,对应进行质量排查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逐项建档,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分类排查要求于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分类排查要求于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

(四)质量排查审核阶段。

对需要进行质量排查审核的各类建(构)筑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质量排查审核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及意见。

由各区(县)负责根据质量排查审核结论,按照(附表五、附表六)的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五)抗震鉴定阶段。

对于直接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各区(县)可在分类排查阶段向产权单位反馈,督促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或危房鉴定;对于质量排查审核组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由各区(县)反馈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抗震鉴定工作。

由各区(县)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排查建(构)筑物数据,并按照(附表七)的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

(六)排查鉴定结果统计录入阶段。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统计分类及录入组负责汇总各区(县)上报的数据资料,并按照(附表八、附表九)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全市公共建筑排查鉴定结果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全市居住建筑的排查鉴定结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查精干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查鉴定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实际排查建筑物数量的多少,拨付工作经费。领导小组要对各区(县)开展排查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及咨询,并组织抗震鉴定专家库成员进行质量审核。

(三)抗震鉴定由产权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

为确保相关鉴定工作按期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抗震鉴定组,开展全市抗震鉴定工作。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8

作者:朱惠军 单位: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构建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按照“考培分离”的要求,鼓励推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职业技术学院和黄石市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消防专业;按照“一站多点”的方式,全省卜四个市州设立消防培训点,建设功能齐全的消防设施培训教学演示设施,形成了覆盖全省“一站五校卜四个培训点”的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网络,较好地解决了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参训人员受限等问题。壮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力,从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消防工程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院所和社会专业培训机构等单位考核聘请12个专业156人的消防培训教员,建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师资资源库,不断提升全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化水平。统一全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内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不同岗位消防培训教学和技能鉴定大纲;围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目标,组织全省30余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9个岗位类型编写了16套消防培训系列教材及相关辅导资料,统一全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课件。

分类培训.努力提高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点抓好社会单位管理人鉴定培训近年来全省培训并实施消防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消防工作“明白人”2万余人。各单位充分发挥“明白人”传、帮、带的辐射带动作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孟点抓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鉴定培训针•对部分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落实以“两人值班、五项规程上墙、六项值班检查必填记录”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控制室“256”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为主的专门培训和技能鉴定,增加实践技能操作与应用比例,重点学习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等技能操作;制定《建筑固定消防设施训练操法》,从操作程序、动作要领及成绩判定标准等相关要素,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使用的制式动作,确保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和灭火应急处置技能,做到懂原理、会操作、能维保。孟点抓好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业人员鉴定培训针对部分消防工程从业人员存在素质不高、施工质量差等问题,分期分批对全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工程检测维保公司从业人员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的鉴定合格率直接与企业资质等级挂钩。2007年以来,共培训鉴定各类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从业人员3200多人。

改革创新,提高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质工和管理水平

改进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模式组织编写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题库,重点突出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在全省全面实施标准化的计算机考试,确保消防塔坦L技能鉴定工作公平讼正。加强消防职业资格培训质t管理定期举办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授课教员师资力量培训班,建立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国家九部局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积极培育、扶植成立民办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利用市场竞争手段促进消防职业培训质量的提升。严格职业鉴定考评制建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务、考评和鉴定质量督导体系,切实做到鉴定程序规范,鉴定内容完善,鉴定结果公正公开。以三年为期限,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施复训复检。

强化监督,建立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长效机制

完善消防职业资格制度配套规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湖北省社会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出台实行湖北省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办法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体系,全面规范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培训鉴定、证书核发和消防监督管理。建立消防执业资格人才库在公安网和互联网设置各地消防职业资格人才库图标链接,及时将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持证人员在网上进行登记备案,所有鉴定合格持证人员及证书编号等信息均可以上网查询。建立消防职业人才登记备案监督机制消防监督机构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纳人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内容,并及时更新辖区社会单位消防执业人员信息,以保证即使发生持证人员流动,如辞职、调动、换岗等情况时,监管不出现失控、漏管现象。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职业鉴定并持证上岗的,对录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结束语

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职责不落实是火灾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制约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应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拓宽鉴定领域,扩大鉴定规模,提高鉴定质量,全面提高消防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真正取得成效。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10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11

【关键词】档案鉴定;问题 ;对策

一、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和意义

(一)档案的含义及内容

档案的鉴定是指对档案真伪和档案价值的鉴定,也就是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挑选有价值的档案妥善保存,提出对无需保存的档案予以销毁,解决的是档案资料存与毁的问题。档案鉴定工作贯穿于档案管理的四个阶段(搜集、整理、保管、统计登记),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档案的数量和质量,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鉴定档案价值的有关标准;二是根据有关标准,判定具体档案的价值,确定其保管年限;二是将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或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档案鉴定工作的意义

随着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的数量日益增多,库房内变的越来越拥挤,这就需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通过档案价值鉴定有利于缓解库房压力,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同时,有利于把有价值的档案提供给利用者,提高档案服务水平,在发生意外时,有利于迅速抢救和转移重要档案。

二、档案鉴定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人员配备不足。目前,许多单位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认为档案工作只是将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只要不丢失资料,不泄密,查阅使用时能找到就行,不需要专职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直接导致了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档案管理质量下降,致使档案管理工作只是停留在收集、整理、保管和初级鉴定的阶段。

(二)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强,专业技术不强。有些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特别是鉴定能力,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认真执行制度,不按规定去做,只是简单的收集、装订、保管资料,未对档案进行深层次的鉴定,致使档案存储量大,存储资料较杂,导致库房内拥挤,造成人、财、物等资源浪费。

(三)档案鉴定标准不严不细,缺少可操作性。一是档案鉴定的标准一般都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没有统一相对的标准,所以造成鉴定的结果不统一,这就造成了许多档案工作人员害怕鉴定失误,承担责任,就对模棱两可的档案不进行鉴定或保存。二是许多档案鉴定后,为备日后查找需要,超期保存,不销毁,形成了鉴而不毁的现象。三是档案鉴定工作缺乏监管,无制度约束。在我国现行档案管理法律规章中,没有关于过期档案不开展鉴定销毁应追究责任的条文,致使档案鉴定工作一直无法纳入到档案管理的计划之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一是各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业务知识培训,让各单位主要领导了解档案管理工作,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增加档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的投入,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二是大力宣传档案开发和利用的成果,特别是产生的经济效益方面的成果,让人们了解档案的价值,转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二)加大档案工作人员的学习,提高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一是加大档案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要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对档案进行加工、鉴定,提高档案存储保管的质量。二是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学习,确保档案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档案鉴定标准和专业知识。同时,全面了解被鉴定档案产生的时代背景,并用历史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来鉴别档案的价值,提高档案质量。定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总结鉴定经验,探讨新的鉴定理论,拓展档案工作人员的知识范围,提高档案鉴定质量。三是建立档案鉴定激励制度,对档案鉴定质量较高的档案人员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奖励,进一步增强档案工作人员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档案信息鉴定力度,优化档案质量。一是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时,就要将无保存价值的文件从源头上给予清除,使档案优化问题解决于萌芽之中。二是对到期或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重新鉴定,并对保管期限无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三是在移交档案馆进行保管以前,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资料进行最后一次价值鉴定,严把档案保管的最后关口。

单位工作鉴定范文12

一、调整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将工伤与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调整明确如下:

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正常工作日受理,鉴定工作一般每月第四周进行。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20日受理,一般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作出鉴定结论;第四批9月1-20日受理,一般应在11月20日前作出结论。

二、认真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0]56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标准和政策规定。

为有利于对国家鉴定标准的理解与执行,对职工关注的具体问题,应有统一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应将鉴定标准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

三、建立公示制度,增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透明度

为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制度。

1.受理鉴定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申请人姓名、单位、鉴定类别(工伤与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市劳动保障网站及时予以公示。

2.加强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鉴定工作时,邀请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有关职能处室及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参与对执行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