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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考察报告

时间:2022-11-19 12:59:42

出国考察报告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1

高洁

2005年9月2日至9月22日,我作为中瑞合作管理培训项目四川子项目第一期培训班成员,前往瑞士、法国、德国参加了为期20天的学习考察。此次培训听取了三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大学、科研机构的20余次讲座。重点考察了生态旅游和环境保护。现结合所从事的环保工作将考察中的主要心得体会报告如下:

几个理念

瑞士及德国、法国美丽的自然风光世界闻名,被称为“欧洲的公园”。但是做到这一点不仅靠“天生丽质”,而是他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领悟到保护自己的天然家园的重要性,采取相关措施,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才取得了今天的成绩。学习考察中感受到了许多先进的环保理念,至今仍记忆犹新。

1、“我们不会砍掉长苹果的树。”

这个形象的比喻揭示了可持续发展的道理。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特别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永续利用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在瑞士、德国和法国,节约资源和能源,转变消费模式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建立在现行的各项合理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政策及计划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具体行动过程。学习考察时,无论在政府、在企业、在研究机构还是在普通市民的生活中无处不感受到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并从一种理念转化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

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们扭曲的发展观。我们一直有一个思想上的误区,认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就等于发展,只要经济发展了,就有足够的物质手段来解决现在与未来的各种政治、社会和环境问题。然而现实是,如果没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如果政治文明不跟进、社会发展不协调,环境保护不落实,经济发展将会受到更大制约,因为经济发展取得的大部分效益是在为所欠的生态债而付账,为滞后的体制而付账,为加重的社会矛盾而付账。因此当前中国直面现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2、“顺其自然,使自然按照自身的规律去发展。”

这是瑞士及欧洲各国自然保护工作者的理念。他们认为各种自然现象都是自然规律的客观反映。“不要规划自然”是其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自然保护的定位不是使自然按照我们的主观意愿去改变,而是认真去做一些研究和恢复工作。

德国在19世纪曾因航行、灌溉和防洪的需要在莱茵河上修建了各类工程,如河流两岸的水泥护坡、引水工程以及对河道进行裁弯取直,使莱茵河河道缩减了80多公里,导致水流加快、冲刷加剧,加大了下游城市的洪水威胁,并且使河道的蓄水能力与生物量大大降低。后来德国认识到了恢复天然河道的重要性,认识到河道人工化后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因此陆续开始逐步拆除一些河岸的水泥护坡、砖石护坡,还原于灌木、草本等植物。并且对曾经裁弯取直的人工河段,恢复自然弯曲的原貌,让我们在考察中看到了今天充满天然生机与活力的美丽的莱茵河。

在德国巴法利亚州,国家公园的保护目标是使森林逐步自然化,努力恢复森林的历史特征。国家公园内,培育森林的经济目的已经消失,狩猎绝对禁止,树木的生长和死亡完全按照自我的规律运行。国家公园将6000公顷最有科学价值的森林划为核心区,置于严格保护之下,杜绝了一切人为的干扰。另外一些遭受过破坏的森林地区,就采取谨慎的措施使其向半自然化转化。1983年一场雷暴,在几分钟内摧毁了数以千计的大树。如果以通常的价值观念来衡量,这是一个巨大的灾难,但是德国人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认为这是森林自然化的一个契机。

巴伐利亚州环保局官员在讲课中谈到,在他们国家公园内,枯枝、枯树和落叶掉落在河中,不会去人为清除,即使是一棵巨大的树木横倒在道路上或河流中央,也要顺其自然,因为那些拥有枯枝、枯树和落叶等众多自然之物的河流,正是各种生物生存的最好栖息环境。这些都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当前我国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的定位,如何定位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把保护的主观愿望变为大自然所能接受的客观效果。

3、“企业的目的是赢利,不能指望企业主动增加环保投入,也不能仅靠强制手段,而要让企业自身从环保中受益,感受到环保与企业兴衰息息相关。”

瑞士、法国、德国各级政府均制定了全面的环保法律和法规,并且建立了有利于环境生态的市场经济体系。政府强调企业要在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

实际上严格的环保立法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因为严格的环保立法使工业企业在早期就被迫适应总的环保潮流,使之在后来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并着力采取了富有生态效益的解决办法,最终加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从短期看成本较重,但从中长期看,则是对未来竞争力的投资。竞争力是基于对资源更有效的使用,和在全球市场上对质量的分辨。因此在欧洲这些人工成本很高的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在于质量而不全在于价格。

瑞士及法国、德国政府非常重视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经济手段包括增加能源消费税、颁发消费许可证和补贴等方式。引入经济手段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污染大,花钱多”的原则,使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将环境保护置于其成本中,从而达到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在法国圣戈班企业的考察中,管理人员告诉我们环保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企业的环保政策直接影响其股票价格。他们不断研究和采用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最近为工人降低噪声的防护项目投入就达每人1000欧元。圣戈班的经验告诉我们,严格的环保措施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成本负担,反而能促进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考察中我深切体会到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主导作用。环境保护是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能只靠部门、企业和民众在环境和经济利益之间去权衡、去取舍。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手段、经济手段进行主导和调控,使得工商企业和民众积极投身环保并从中受益,进而成为环保的鼓吹者和积极参加者。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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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考察报告范文3

一、考察预告的适用范围

干部考察预告主要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2、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3、后备干部的考察;

4、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根据上级要求不实行考察预告。

二、考察预告的内容

考察预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考察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2、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络电话;

3、考察对象姓名及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考察预告的形式

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方式。领导干部交流后任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至3个工作日进行。

四、考察预告的程序

考察预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2、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述职评议会或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的内容;

3、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预告;

4、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五、考察预告的工作要求

1、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认真受理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高度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在了解情况后需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考察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要落实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负责任、偏听偏信致使考察失真失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用人失准失误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正确对待群众监督。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对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考察对象要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4

关键词:中国与中东、北非;工程勘察;差异

中图分类号:[P25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国际交流的加深,我国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承接中东,非洲地区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多。近些年来,由于我所在的企业在尼日利亚、阿曼、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及沙特等国家的石油开发、建设的加快,促使技术人员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当地的标准、规范和法律。但这些国家采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标准、方法和规范等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地区多采用英国等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规范),因此,主动了解上述地区勘察行业与中国的差异,应该被更多的跨国勘察设计单位所重视。

1 主要差异

由于地理、经济及历史等原因的不同,中国与中东、北非地区在岩土工程勘察行业存在着差异,其主要差异包括:术语、符号、勘察方法、分类评判标准、报告格式、报告的内容等,而且这些地区在勘察报告审定方面相当严格,故国内的勘察设计行业也应特别的注意。

1.1术语、符号的差异

中外岩土工程勘察方面的术语、符号的主要差异[1],见表1.1。

术语符号的差异 表1.1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一些不常用或容易识别的术语符号,例如基础尺寸的标识等,在此不再赘述。

1.2勘察形式差异

(1) 勘察工具

由于中东和非洲部分地区经济、技术相对欠发达,故勘察工具多以人力为动力源。例如在标准贯入试验测试中,标贯锤由人工拉起、落下,这样不容易精确控制节奏、频率及高度等[2]。在中国,勘察行业采用的钻孔和钻具口径规格系列,即考虑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也考虑与国际标准尽可能相符或者接近,小口径钻具较少,一般采用71-104mm的大口径钻具;套管外径为127mm与146mm,长度有0.5m、1.0m、2.0m。中东地区在勘察测试规范和标准,多以标准代号标识钻孔口径,例如NX:代表X系列平接套管,外径Dmax89.28mm,Dmin88.90mm,内径dmax80.95mm,dmin80.5mm;该地区的取样器、钻具口径多为36mm,相当于DCDMA(美国金刚石钻机制造协会)中的E级[2],所以取样尺寸为φ=36mm,h=76mm;套管内径一般为150mm、200mm、250mm、300mm,长度一般为1.5m,经常用到的套管是150mm和200mm[3]。

(2) 勘察技术、规定

中东地区的工程勘察孔主要有:取样孔BOR、原位测试孔(标贯孔SPT、静探孔CPT)和探坑TP等。部分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技术较低,竞争相对较少,故部分勘察报告不很严格,会出现数个静探孔的曲线完全一致的情况[4]。但在中东地区注重地球物理探测法,例如采用重力法、地震法、电阻率法、电极法等勘察手段;然而在中国,电极法测量的勘探精度为0.05m,即电极法达不到勘探精度。该地区控制孔的数量不确定,可能少于总勘探孔的1/3;每层土原位测试的数量不确定,部分地层数据较多,有的地层则缺失。中东地区对波速仪器的使用、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没有强制规定,导致现场勘察中剪切波速孔数量不足,报告中很少提供准确的场地土类型、建筑场地类别、场地饱和粉土(砂)的地震液化特征和地震的卓越周期等。

(3) 费用较高

几乎每个钻孔都为取样孔或原位测试孔,即使在简单场地,鉴别孔的数量相对也很少,这样增加了相应的勘察费用。

(4) 勘探点的布置

中东地区勘探行业,勘探点的覆盖面积可能为建(构)筑物投影面的2~4倍,而且勘探点也不一定根据上部荷载布置,所以在雇佣当地勘察公司的时候,可以向其公司制定相应的勘察要求,避免资金的浪费。

1.3报告格式的差异

(1)经常缺少的部分

中东地区的报告中经常忽略的部分:场地土类型评价、卓越周期、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

(2)较为忽略的部分

勘探点平面位置布置图中,勘探点处只有编号,没有坐标、高程、地下水位等(其勘探点的坐标、高程及地下水位一般在报告中述及),工程地质剖面图很少,一般只有一个三维场地钻孔柱状图。

(3)较为侧重的部分

场地的区域位置、地貌介绍详细,一般由卫星图片从大洲、地区、国家、区域等逐步引入至勘察场地。单孔描述较为详细,地基土大部分的物理、力学参数及性质等都以单孔进行描述,每钻孔都有单孔柱状图。场地三维钻孔柱状图要求严格。承载力的计算较为详细,一般有三至五种方法计算,其数值可以由154kPa至534kPa,最终值则由负责人给出承载力特征值(一般为平均值),而且在该地区的勘察规范中,很少给出地基承载力等的参考值。建议基础类型的描述较多,再针对每种基础类型,介绍不同的承载力计算方法。

(4) 评判方式、标准不同的部分

在场地土类型评价(特别是石油项目)方面,中东地区采用的评价指标较多:有平均剪切波速值、平均标贯击数值、塑限、含水量以及土层厚度等;关于承载力取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不尽相同;在承载力特征值和基础尺寸的设计上,安全系数一般取2.5~3.0;土的粒组划分也不相同,然而土的工程分类代码与中国水电部SD128-84分类法相同,如GW代表级配良好的砾、砂砾,CH代表高液限粘土等。其实在中东地区土的粒组划分也不尽统一,常用土的粒组划分标准见表2-1。

在该地区,有用液限来评判土的塑性,具体见表3-1。

由液限判断粘性土的塑性表3-1

通过静力触探试验CPT的锥尖阻力判断黏性土的稠度状态与中国有所差异[5],当地的情况见表4-1。

由ps值划分土的类型表4-1

1.4报告主要目的的差异

在中东地区,勘察报告清晰地分两部分[6]:第一部分为描述性报告,主要包括使用的仪器、勘察的程度和搜集的数据;第二部分是分析、结论和建议。勘察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先大致求出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然后根据建(构)筑物基础的几种设计类型,推断相应的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而中国的勘察行业的主要目的是:由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来推荐采用哪种基础类型较为合适。

1.5中东、北非地区的审定形式

在该地区会审则较为严格。一般由所涉及到的各个专业的专家组成会审小组,对设计文件中涉及到的各个专业统一进行评定,然后形成一个整体的会审意见。审定书先就整体问题进行说明,然后就各专业分项说明。会审相当的细致,提出的评论也很具体。中国勘察单位在中东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所作的报告一定要符合该地区的规范、标准、公式等。这样才不会因重复性工作,而耽误时间。

2 结语

通过项目勘察项目的参与、研究及相关规范的解读,明白了中东、北非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和中国有明显的差异。只有我们了解这些差异,并掌握其情况和思路,才能更好地在该地区进行勘察施工、编制报告或审阅当地的勘察报告,顺利通过评审。

参考文献:

[1] GEOTECHNIACL REPORT ON THE PROPOSED OIL DRILLING LOCATIONUYENGHE WELL 2,AKWA IBOM STATE,NIGERIA.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

[3] Engineering Geology Second Edition F.G.Bell the imprint of Elserier ISBN-13:978-0-7506-8077-6.

[4] TANK FARM QITAKS - CURRENT AND UPDATED-28 - 06 - 08[2].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5

我最先接触特异功能是在1978年,看到报道说南京有一个年轻人,他能够透视地下,能够看到棺材里的父亲,是头朝哪边躺着,穿什么衣服,都看得一清二楚;还说他能看到地下工事。那个时候,我在国家科委研究室当副主任,我和吴明瑜主任当时就怀疑这件事情。后来又报道四川有人能耳朵识字。我们马上就打电话给四川科委,请他们关照耳朵识字的事,并通知中国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测验。我们当时就认为,科学界要关注和鉴别这些特异功能。经过反复验证,1979年4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简报》第92期发表关于姜某耳朵认字的验证报道《揭穿“耳朵认字”的骗术》,《简报》第93期发表《四川唐X“用耳认字”也是假的》。当时的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同志对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第92期《简报》上的《揭穿“耳朵认字”的骗术》一文写了批语:“穆之、井丹、绩伟、曾涛、香山同志一阅。所有表演过这出丑戏的小孩都没有罪。地县委居然轻信,党报居然发表,在向四个现代化进军声中,居然出现这样荒谬绝伦的笑话,并由此推想各条战线上必然存在的能同这种笑话相比美的事情,我们该要这么警惕啊!该要这么努力联系实际解决一些问题啊!”

当时,社会上有一些人在推波逐澜,有的高官也参与其中,还成立了挂牌子的机构,形成一种势力,“大师”一个接一个出台表演,蛊惑了很多群众。那是很激烈的斗争啊!

1988年3月,《科技日报》请美国“对于声称异常现象科学调查委员会”成员6人组团来华,考察我国的特异功能现象,其中有科学家,也有著名魔术师兰迪。考察团先后到了北京、西安、上海等地作报告和测验,结果接受考察和测验的特异功能者全部失灵,一些不可靠的证据和作弊的伎俩被考察团曝光。我带考察团在陕西西安作报告时,北京还有人给我们所在会场打电话,说不许我们作报告。我说我们刚从北京来,没有听到这种说法,坚持让考察团作了报告。这年6月29日的《科技日报》和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分别发表文章《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发表专题报告指出,人体特异功能迄今未获得科学证明》。7月19日,《科技日报》发表了“对于声称异常现象科学调查委员会”考察团成员库尔茨和肯特列·弗莱兹尔在中国考察时的演讲,指出:迄今为止,超感官能力还未在实验室得到证实,而在这一领域一直存在的问题是弄虚作假和欺骗。7月23日,《科技日报》发表“对于声称异常现象科学调查委员会”成员、心理学家阿尔考克关于《人们为什么会相信?》的报告,同时发表的还有介绍魔术师兰迪的文章和《科技日报》记者撰写的《以科学的态度探索未知》。

20多年过去了,现在伪大师还在招摇,还借此发了大财,并且有官员和名流捧场,这值得我们深思,也说明斗争的长期性。我觉得社会上这种愚昧思想是会长期存在的,不是一代人就能解决的。现在谈国民科学素质、干部科学素质,涉及到的问题多是什么DNA、电脑、激光等等,这是增加科学知识,还得培养科学精神,提高理性思维能力。当年,科学界反对伪科学的同志还能够借助政府、政策的力量、新闻界的力量,还有民间的组织的配合。现在我觉得没有多少人在密切关注这些封建迷信泛滥的现象。当然这次有《新京报》。

这些社会现象得有人过问,这种漏洞大了,可能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而且很不容易扭转。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知识分子为主的派,对这些违背科学精神的社会现象有责任关注,过问,干预,要当仁不让。

(作者单位:科技日报)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6

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控告申诉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构建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理论基点,直接规定和制约着控告申诉检察学学科体系的内涵和边界。因此,研究控告申诉检察学必须首先要明确其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特色控告申诉检察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制度”是规定“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的制度规范,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工作体制及机制等一系列具体规范及工作原则、方法等的总称。

(二)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学科性质

控告申诉检察学是一门专门以中国特色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检察学学科,是学与检察学的边缘学科,但其本质是检察理论,因此笔者将控告申诉检察学与控告申诉检察学、行政诉讼检察学、检察委员会学等列为检察学的二级子学科。控告申诉检察学是在系统总结我国控告申诉检察制度历史发展和制度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系统化的专门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告申诉检察学属于检察学学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又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其研究重点应关注于我国的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产生、发展与变化的历史沿革、规律及对域外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借鉴等制度史学问题,中国特色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属性、职能作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优越性及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契合性等基础理论问题,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建设方向,控告工作与申诉工作流程设计等实务问题。

二、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方法

我们应有充分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出发,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工作实际,批判地借鉴域外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经验,做到即不能落后于时代,又不能过度超前于历史阶段,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高度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学科建设。总之,控告申诉检察学必须要立足中国国情,自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指导,这样才能科学认识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发展规律,保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在具体研究方法的设计上,要考虑控告申诉检察学的法理基础,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检察学的基础理论就构成其理论基础。同时,其与学交叉,学中的受理、分流、处理、分析、统计、归档等一些基本理论也应纳入其基本理论体系。同时还要考虑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中固有的群众性、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实证研究,从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现实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出发开展描述、解释和推断等研究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体制和机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二)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意义

1、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研究,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的检察制度有本质的区别。西方的检察制度是以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为框架,而我国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架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不能套用西方的政治理论和检察理论来说明、评判中国的控告申诉检察制度,而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突出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通过对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解释与回答,回应各种质疑与挑战,使控告申诉检察制度建立在坚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上,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也必然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建设,使之立足中国国情,符合检察工作规律,适应法治时代要求,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基本精神。

2、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研究,是推动和促进控告检察工作的需要

科学的控告举报工作机制、涉检办理机制对于控告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非常重要。控告检察学是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子学科,通过开展控告检察专题研究,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控告检察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任务,明确控告检察工作的方向和思路:以深化三项重要工作为主线,在坚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探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更好地服务反腐倡廉建设;探索动态管理模式,深化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全方位考核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畅通渠道,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进控告举报工作队伍能力建设: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大局观念,提升检察职业道德水平;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内部监督的能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抓好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明确控告检察的主要任务: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3、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研究,是推动和促进申诉检察工作的需要

申诉检察工作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外监督职能和内部制约机制,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监督中的监督,必须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的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申诉检察学是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子学科,通过开展申诉检察专题研究,进一步了解新时期申诉检察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申诉案件的办理难度加大,办案的制度机制不够顺畅、申诉部门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业务素质不高、法律监督不强等问题,明确申诉检察工作的方向和思路: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充分发挥申诉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大力提高申诉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坚持纠错、防错并抓,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坚持工作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联动,不断激发申诉检察工作新活力。建立申诉检察干警培训的长效机制,努力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明确申诉检察的主要任务:依法处理有关民事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学科体系

具体来说,控告申诉检察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理论体系是相对完整的,具体应包括控告申诉基础理论,控告检察学和申诉检察学等分支,基本体系框架包括:(一)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历史、性质、任务、特点、地位、作用、工作原则、指导思想和机构队伍建设;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与法制建设、社会发展特别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关系、适应及其客观规律等基础性理论问题;(二)控告检察工作的受理、初核、分流等内容;(三)申诉检察工作的受案、审查、办理等内容。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7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8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兰平  雍定远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高铭暄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9

【关键词】工程勘察 报告编制

工程勘察报告是工程地质勘察的最终成果,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报告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特点,关系到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能否安全可靠、措施得当、经济合理。当然,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勘察阶段,报告反映的内容和侧重有所不同;有关规范、规程对报告的编写也有相应的要求。下面着重谈一谈有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且侧重于详细勘察阶段。

1勘察附件

报告编制时往往不注重一些附件,缺少《任务委托书》、《室内岩土试验报告》、《波速测试报告》等等。缺少任务委托书就意味着勘察时缺少工作依据,勘察工作中的拟建物的标高、基础埋深、场地环境边坡等均不能如实的反映,对勘察报告质量存在着重要的影响。

2工程勘察纲要

工程勘察纲要应在充分了解设计意图、技术要求并经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写。工程勘察纲要中应明确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根据重庆市地方标准涵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边坡、特殊地基、地质灾害勘察项目应首选重庆地方标准。关于技术标准选择的顺序: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勘察纲要中勘探点平面图应布置贯穿场地的通长剖面,边坡部分的剖面应垂直边坡和沿边坡支挡线布置,勘察范围应大于用地范围。

3勘察图件

勘察图件是勘察报告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有平面图、剖面图、柱状图和原位测试曲线图等。钻孔柱状图常常缺水位观测日期或水位观测日期与终孔日期相同。平面图、剖面图上缺用地范围,地下室范围标注不准确。剖面长度不足(特别是需进行稳定性计算的剖面)。平面图、剖面图成图比例尺偏小。

4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及勘察工作布置

勘察等级是确定勘察工作量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勘察规范结合场地情况综合确定。因地质环境的差异,如重庆市地方标准DBJ50-043-2005与国家标准GB50021-2001(2009年版)在勘探点布置上的最大差异是地方标准的勘探点密而浅,国家标准的勘探点是稀而深。常见勘探点数量不足,特别是与场地同时进行勘察的环境边坡部分,测试手段及工作量偏少等常见问题。勘察工作应该围绕着“查明地质环境、强度岩土参数和对各类工程地质进行评价”进行。

5勘察文字成果报告

编写勘察报告时不注重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达不到勘察深度的要求。根据平时重庆地区勘察报告编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如下:

(1)勘察报告名称中的“勘察阶段”应与使用的技术标准中的称谓一致,国标为“直接勘察”地标为“一次性详细勘察”。

(2)前言中应明确任务来源、工程概况、目的、任务(往往任务部分很乱)、工作依据、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工程勘察等级以及勘察工作布置和勘察工作质量评述等内容。

(3)地质环境叙述中,当存在溪、河时,一定要有重现期20年、50年的洪水位(必要时应有100年或历史最高水位)。应准确、仔细描述结构面的结合程度及结构面类型。岩土分层不是地层岩性的描述、表述要准确;如部分“坡度”应为“坡角”、地层单位的“段”代表一定地质时期的一套沉积物与单一岩性层是不同的;地层代号的上下角标要清楚;填土除一般描述外,尚应描述填土成分、填土方式、填土时间等;工程勘察中应尽可能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4)地震效应评价应尽可能进行岩土层的剪切波速测试,以利场地类别的划分。应注意区分Ⅰ0、Ⅰ1场地土和Ⅱ场地土、一般地段和不利地段。对于抗震重点设防及其以上的勘察项目,应实测剪切波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5.1.3条“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其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岩土参数统计国家标准GB50021-2001(2009年版)按置信度0.95进行统计;重庆地方标准DBJ50-043-2005第L.0.2条按不同的工程安全等级分别选择0.90(三级)、0.95(二级)、0.975(一级)。统计表中应有指标的平均值、范围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和标准值。采用重庆市地方标准时所有指标均应统计到标准值(DBJ50-043-2005第9.2.1条)。

统计时应注意:当指标作为作用项时取“+号”,作为抗力项时取“-”;指标分为实测和计算两类。计算指标平均值和标准值是通过计算确定的。指标的单位应书写正确,如KN、MPa、MN/m3、MN/m4等。

统计的数据量必须满足数理统计最小数据量要求。当抗剪强度指标数据量不足时,不能直接以平均值作为标准值,应结合地区经验综合确定。粘聚力с、内摩擦角φ的确定原则:“宏观判断为前提,测试成果是基础,工程经验作参考,反演分析作校核。”结构面c、φ采用查表确定时,常常是取值与描述不一致。

GB50021-2001(2009年版)采用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确定岩体基本质量等级,而DBJ50-043-2005采用天然单轴抗压强度确定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6)稳定性评价:斜(边)坡除应有基本特征(高度、长度、坡角、边坡类别等)的描述外,应对斜(边)坡进行稳定性评价。稳定性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含定量计算和粗略定量)。对于岩质斜(边)坡定性评价一般通过极射赤平投影,应包括结构面与边坡的关系,对边坡整体稳定性的影响、边坡可能破坏模式、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岩体类型、岩体等效内摩擦角;定量评价要明确计算工况、计算模式、计算参数;注意计算结果应与宏观判断进行比较;要确定稳定安全系数(特别不同的规范是有差别的)。常见问题:①条块划分过少,且不合理(没考虑特征水位);②当采用折线法时,FS≤1.05地表出现裂缝,宏观判断处于强变形阶段,而第1条块抗力大于下滑力;③未区分条块所处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с、φ。

(7)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地基承载力评价时国标、行标与地标的区别。

(8)持力层的选择和基础型式建议:当有可能采用桩基础时,应评价成桩可能性和论证桩基础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当存在尚未完成沉降变形的新填土时,应提供填土的负摩阻力系数。

(9)道路勘察、室外管道勘察:应区别道路和公路;线状工程应分段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有条件是应分工点进行勘察评价);勘探工作量普遍偏少(特别是高边坡部分)。

(10)结论中应明确提出使用本次勘察报告的范围,如初步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只能用于初步设计,一期工程的勘察文件不能直接用于二期工程。应注意当边坡地段存在平缓外倾层面时,宜提出以下建议 :鉴于一些工程的经验教训,应避免雨季爆破施工;当不能避免时,应注意预留1.0m以上厚度岩体采用人工剔打,同时作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截导排等处理措施。

工程勘察报告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在编制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产生以上一些不必要错误。

参考文献: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10

一、考察对象

1.各公办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3.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组长对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总责,考察组成员对所撰写的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11

为了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包村工作队职责

1、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2、及时掌握村内国土资源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

(二)村主干、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职责:

1、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及时介入协调村内因村民用地行为引起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的激化、避免群众出村上访。

3、积极配合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对村民个人违法占地建房实施工作时,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劝阻群众不要进入拆除现场。

二、工作制度

(一)动态巡查报告制度。

包村工作队、国土资源协管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了解和掌握本村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信息情况,认真做好动态巡查及巡查记录,做好巡查不留死角。第一时间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并于发现当天如实向镇国土资源所报告。

1、对个人违法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底梁灌浆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土资源所。

2、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必须在非法采矿行为实施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土资源所。

3、对其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于发现当天向国土资源所报告。

(二)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在本村辖区内因村民建房、开矿等方面引发矛盾纠纷,包村工作队、国土资源协管员应及时与村主干介入调解,防止矛盾的激化和群众上访。村级确实无法调解的,应及时向镇司法所、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报告。包村工作队、国土资源协管员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群众矛盾纠纷的排查,减少案件的发生。

(三)工作联系制度。国土资源协管员每月一次向镇国土资源所如实上报国土资源工作方面的动态情况报表,按时参加镇国土资源所召开的工作例会,学习协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协管工作能力,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建议,以利上级部门了解协管员工作动态,妥善解决工作困难与问题。

三、考核奖惩制度

(一)考核办法

为了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责落到实处,由镇政府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小组,对包村工作队、村主干、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年终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镇党政办组织实施。

1、成立考评小组

2、考评内容:所辖村内有无巡查不到位情况;能否及时发现或发现后能否及时报告;能否及时化解因用地产生的矛盾纠纷;有无出现群众因用地原因上访的情况。

3、考评结果:考评以宗数为计量标准予以奖励或惩罚。

(二)奖惩制度

1、一年内,本村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劝阻和不及时报告,造成完成底梁灌浆达1宗的,建议区国土局对国土资源协管员予以解聘,同时对包村工作队、村主干给予通报批评;达2宗(含2宗)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包村工作队予以效能告诫或追究纪律责任,对村主干予以降职或停职、免职;对各村实行经济惩罚,每1宗罚款1000元。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12

目前,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建筑的基础就是地基,地基设计的好坏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而进行地基施工主要依赖于岩土勘察结果。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在建筑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者都会对建筑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虽然我国的岩土勘察工程以及地基设计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改善与优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这对工程的质量具有保障作用。

一、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的概述

岩土勘察工程要将建筑项目的要求作为依据,分析、研究、评价对建筑工程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如环境特征、地质和岩土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对岩土勘察工程进行编制。现场检验、室内试验、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工程地质测绘等是岩土勘察工程的主要工作。根据勘察结果,在满足勘察工程各阶段所需的报告成果文件的情况下,全面地分析施工场地的地质条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础传送的上层结构荷载是由地基来支撑的。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要确保地基能够在使用过程中正常发挥作用,这就要求其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力的作用下不会发生质的破坏。一般情况下,地基的土质在受到压缩、膨胀收缩、湿陷、冻胀等外在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变形,但是这种变形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此外,对地基进行设计时还需要考虑到地基基础底面单位面积压力应比地基的承载力小。

二、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中存在的不足

2.1 准备工作不到位

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影响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工作的开展。很多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普遍存在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这就导致了整个工程项目出现延期的现象。资料收集不全面、未能精确分析勘察数据、未能全面地掌握岩土勘探工程的深度与范围等都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表现。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勘察手段就是岩土勘察工作,因此,需要严格按照填写标准与规范,认真详实地对勘察报告中的内容进行填写。如果不按照规范执行,会使勘察报告缺乏实质性和价值性,只是简单地对勘察数据进行总结与分析,会导致地基设计工作中如果遇到困难,将无法得到解决,从而延误工程。

2.2 勘察报告内容不规范

勘察单位仍受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框架的影响,在岩土勘察报告中多以描述为主,勘察结论与建议较为笼统且不具针对性,多为理论研究,未能对建议给予重视。参数不仅不完整,而且存在矛盾,报告内容也存在不规范表达的情况。这使地基设计和施工人员无法将其采用,导致了勘察和设计工作不能顺利展开。

2.3 岩土勘察与地基设计规范性不强

只有规范地进行施工操作,才能保障工程的质量。虽然在岩土勘察与地基设计工作中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很多工作人员未能按照规范标准来进行。这就是规范性不强的表现,极易在后期的地基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严重时甚至要返工返修,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损失。经调查发现,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规范性不强是由多种因素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由于受到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限制,使岩土勘察工作无法落实与展开;或者勘察人员并未进行全面勘察,只是勘察了重点地段,导致勘察结果的片面性,对地基设计的相关参数产生直接影响,为后期的建筑工程埋下安全隐患,甚至会拖延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等。

2.4 欠缺对环境条件的考虑

地基是整个建筑的基础,要建造一座质量可靠的建筑就必须具有安全可靠的地基。但是在现实的地基设计中,往往会缺乏对周围环境的考虑,地基周边的环境同样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气候、山体滑坡、地震多发带等。所在,在对地基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以防止其对建筑工程带来影响,延误工期。

三、优化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的策略

3.1 加强对前期准备工作的检查

为防止发生准备工作不足而使工程延期的现象,应落实岩土勘察和地基设计的准备工作,并严格对其进行审查。对于勘察目的、技术,以及岩土工程的特性,准备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必须对其具有全面的了解,对施工场地、相邻场地的岩土信息和条件进行详细分析。在收集、了解、整理了各类信息、资料后,制定出合理的岩土勘察方案,使勘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就需要确保地基设计数据的准确性。

3.2 提高勘察报告的规范性

需对勘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其参加各类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讲座,使其勘察知识更为丰富,从而有效扩大勘察技术人员的知识广度与深度。只有勘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其编写的勘察报告才会更具针对性,同时还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令报告内容更为规范,提高定量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3.3 加强对勘察现场的监督

为避免发生不规范取样、试验、钻探等现象,应对勘察现场的监督进行加强。另外,还要加强审查勘察报告,对报告中的勘察质量、工作量以及各个数据结论等一一进行审查。勘察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自身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进行加强,使勘察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3.4 综合应用勘察方法

对岩土进行勘察时有多种多样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勘察工作中,为确保勘察结果的可靠性,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各种勘察方法。例如,需要进行划分勘探点位的岩土分区界,应首先运用挖槽法;地下水位埋藏较深,同时勘探深度不大时,可使用挖井法;对地层土层的承载力或者其他指标进行查明时可选择方便快捷的触探方法。

3.5 制定区域性勘察与设计规程

我国地质环境的特点较为复杂,同一名称的地基土,可能会由于成因环境的不同而在物理力学性质与力学性质上存在差异。从地基土的承载力来看,有些地区会低一点,而有些地区又会高一点,制定规范时主要是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去考虑,其建议的指标对大部分地区是可行的,但对个别地区来说却过于保守。所以,要对地区性的研究进行加强,以制定出具有区域性的勘察与设计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