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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上门工作计划

时间:2023-01-22 19:12:32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1

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7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非常及时,很有必要。省上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参加。市上成立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仿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队伍

制定印发《陇南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县(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年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将落实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月份市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此基础上,查漏补缺,迎接月份国家、省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七部门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督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县(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专项整治是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整治工作情况市上将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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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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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及管理等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划转。

第八条用人单位歇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参保以及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1.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补偿1个月;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补偿1.5个月;

3.顺(早)产补偿3个月;

4.难产、剖宫产补偿3.5个月;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因分娩并发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十七条原参加生育保险且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不含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标准为:

1.顺(早)产600元;

2.难产、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历卡)、用人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到所在镇政府、管理区委员会人口计生部门申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并领取《*市生育保险联系单》。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凭《*市生育保险联系单》、本人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到定点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定点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市生育保险联系单》、医保证历卡,进行身份和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识别;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除特需医疗服务外,应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结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符合生育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参保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用人单位结算。

(一)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后次月15日前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二)流(引)产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医保证历卡、《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付,经办机构在申请后的次月15日前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同级别定点机构定额标准的,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审核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异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本市二级定点机构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五)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异地生育手续(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八)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医疗资料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6

从正式投产到1985年上半年,企业的销售情况极为不好,仓库积压,工厂被迫开半天工,企业面临失败的危险。值此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公司领导部门决定成立经营科。这是一项英明的决策,通过经营科的工作,企业迅速打开了销售市场,到1986年底,八个品种的产品都已在京、津、沪供不应求。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从1987年6月起,公司年产量增加一倍,并制定了扩大企业规模的计划。

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反败为胜的过程都值得在这里做为一个经营案例来认真地加以分析。 分析现实形势 查找滞销原因

经营科成立后,首先对企业面临的形势作了调查,把调查所得的资料汇总起来,对当时企业面临的形势做出了如下分析:产品的价格虽高,但有质量过硬、使用方便、品种多等优点;产品的包装不是生活用品,但也可以用作旅游等的方便的携水工具。其次,由于人们的心理作用,作为第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的产品容易被人信任;最后,我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和药品的特性使得产品的价格弹性实际上很小。所以,价格不是产品滞销的主要原因,产品滞销真正的原因在于:产品尚未被用户所了解和认识,销售渠道尚未理顺。

药品的消费者是病人,但大输液这种药品只有医生开了处方,才能用到患者身上。所以,公司的产品能否有顾客,关键在于药品是否被医生所了解和接受,经营科应把医院作为用户和工作重点。药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特别是新药,其配方原理、药理作用和临床应用效果很难用三言两语或几个动人的画面来说清楚,所以推销药品,尤其是新药,不能只靠广告和订货会来进行,必须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推销。

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国内销售部分由天津医药采购供应站(一级站)和天津医药公司(二级站)包销。一级站出售给其它省市的二级站,二级站再出售给三级站或直接卖给医院,在医院内部还要经过许多环节,才能用到患者身上。如果仔细划分,那么企业的产品大约要经过20多个环节才能最终被患者使用。我国管理水平目前还不高,信息本来就常常不通畅,这样多的销售环节,信息中断和失真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事实上也确实如此。经营科在调查中发现,产品的销售渠道中常常有用户需要而批发部门不订货,或批发部门订了货而用户不知道的情况。在医院内部,有时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药库和病房分别在楼上和楼下,楼上病房的大夫说:“很需要中国大冢生产的输液,可药房就是不给买”;而楼下药库的采购员却抱怨说:“大家生产的大输液买来了很长时间,但大夫们就是不用”。其实只要有人楼上楼下跑一下,告知药已到货,药品就能够得到使用,两边的意见也会消除。所以,经营科应该在向用户推销产品的同时,担负起疏通销售渠道的任务。

选配专业人员推销

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经营科由1名日方科长、1名内勤和8名外勤推销员组成。8名外勤推销员分别是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沈阳药学院等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来到经营科后,又接受了日本输液专家的培训,进一步学习输液的理论和介绍产品的方法。这样,经营科实际上就是一个专业人员推销班子。

经营科的主要工作就是定期拜访津、京、沪、沈等地的360家医院,7000多名医生,把企业生产的新型输液介绍给使用的第一线。为了使医护人员尽快地了解本企业的产品,他们采取了三种介绍方式:①学术报告会。由市区医药协会协助举办或在某一医院举办,参加人员是医生、护士和医院医务科、药剂科的工作人员。他们在会上用放映幻灯片、赠送有关资料等方法向医生介绍新型输液的配方原理、药理作用及临床应用,向护士介绍这种输液的优点和操作方法。②座谈会。一般在医院的临床科举行,经营科的人员在会上向医生和护士们介绍产品,回答大家的提问。③单独拜访。深入病房拜访医生、护士,介绍产品,请教新型输液的具体应用经验,征求医生、护士们的使用意见。有一次,经营科的一位推销员在上海深入到医院的肝炎隔离病房进行单独拜访工作,使医护人员深受感动。他们说,就凭这种工作精神,也要买大冢制药公司的产品。

这三种介绍产品的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医生了解和接受产品的目的,医生们普遍反映经营科的拜访活动给他们带来了很有价值的信息。他们认为;新型输液剂的使用确实能给临床治疗带来方便,提高疗效。所以,医生们都积极主动地要求医院买中国大冢的产品,很多医院在制定进货计划时也特别在输液的栏目中注明:“中国大冢”。企业的销售市场从此逐步打开。

经营科还针对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的现实,确定了在面向医生、护士为主的前提下,对销售渠道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拜访”的方针;经营药品的商业部门一般都有下医院的联络员,这些联络员定期到各医院取定货计划单,根据计划批发药品,并把医院的供需情况和要求汇报给计划部门,计划部门再制定计划向上级部门定货。中国大冢经营科的人员几乎每天都拜访有关的商业部门,向联络员汇报医院使用本企业产品的情况和今后的定货趋势。向商业部门的业务科了解产品的到货、库存、销售情况,并将现有数据及时用长途电话汇报给公司经营科的内勤人员,内勤人员则根据对这些数据的整理分析制订企业下一个月的生产计划,生产车间再根据这份计划安排生产。当上海、北京等地的医药批发部门提出修改定货计划或合同时,一般也是由经营科的人员迅速与天津医药批发部门取得联系,并协助解决问题。另外,针对许多医院内部信息交流不够通畅的现实,经营科的人员还特别注意及时地把医生的要求告诉药库,再把药库进货的信息告诉医生。

中国大冢经营科的这些工作都是和企业产品的特点和企业面临的市场情景相一致的,这是他们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但是,如果他们在进行这些工作时不讲求工作艺术,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那么工作的成功也是难以想象的。 讲究推销艺术 发展公共关系

推销艺术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针对推销对象的工作特点而采用不同的推销方法。

中国大冢经营科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医生,从医生们的共性来说,他们和我国其他知识分子一样,具有“价廉物美”的特点。我国绝大多数医生的收入不但无法与他们的在国外的同行相比,往往比国内一些从事简单劳动的人还低。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自尊自强,本着对病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努力地进行工作。因此,他们对新药是否接受,主要取决于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他们对那种用生活用品作包装,给回扣,给好处费等推销方式很反感。有时虽然表面上接受了,但心中并不佩服。从医生们的个性来说,他们由于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和工作环境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兴趣和爱好,每个人的性格也是不同的。中国大冢经营科的人员在进行推销时非常注意尽量不要以“推销员”的身份出现,他们热心地从学术角度向医生介绍新产品,帮助医护人员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有时医生提出的问题较深,他们当时回答不了,就去向别的专家请教或查阅资料,然后当面或复信回答。

另外,公司对经营科人员的服装、言谈举止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拜访医院和商业部门时,都要穿西装,系领带,从敲门到告辞,都要做到恭敬、礼貌,同时要求科员们要能谅解对方的误会,不计较对方的失礼之处。由于这些作法都很适合医生的特点,所以很受医生的欢迎。为了使推销方式能够适合每个医生的个性,经营科还设立了医院卡、医生卡,给每个医院里有关的医生建立档案,以便于在进行拜访活动时选择友好的交谈话题,增进相互了解和建立友谊。现在,许多医生都成了经营科推销员的好朋友,这对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很大。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质量好坏关系到人的生命,而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和评语,甚至谣言,都会使企业兴旺或失败。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取得用户的信赖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大冢在天津、北京成立了由医学药学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请他们对企业的产品做临床考察试验,并将临床使用的论文汇集成册,提供给其他的医生作为参考。经营科科长担任顾问委员会的秘书,负责召集会议,经营科的科员参加顾问委员会的会议,当面向他们请教问题。为了感谢这些专家对普及新型输液的支持,公司还组织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去日本参观医院、制药厂,进行两国医药技术的交流。这些做法对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起了很大作用,对用户的影响是深远的。 控制工作进程 评定推销业绩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7

关键词:医院 计划生育 管理

0 引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观念认识也在不断的改变,再加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使得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现状,提出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以此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

1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现状

1.1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难以落实到实处,宣传工作开展不理想。医院的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时间非常繁忙,医院很难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与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此医院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得不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分层次的教育宣传工作,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不仅会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达不到集中学习、宣传的效果;同时现代人们的思想变化非常快,尤其是年轻医护人员,他们的个性思想更加突出,他们认为计划生育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意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者的管理,也不愿意参加医院举办的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1.2 难以掌握医院工作人员的婚姻信息,导致计划生育信息滞后。目前我国民政部门与相关计划生育单位管理部门并没有实现婚姻信息的共享,结果导致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员工的婚姻情况,进而不能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果导致一些员工利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其婚姻情况的不了解进行违规生育。

1.3 医院流动人员的不断增加,导致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医院环境的不断改善,医院的发展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对此医院的工作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由于受到行政编制的限制,医院的很大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单位编制,这样就会增加医院流动人口的数量,由于这部分人编制不属于医院,他们的个人档案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也就很难掌握,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医院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计划生育管理。

1.4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观念意识落后。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形势,对于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政策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传统的强制观念,认为计划生育属于国家政策,对于违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制裁,结果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就会采取制裁手段,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

2 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2.1 提高医院领导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取得医院主要领导的支持,如果没有医院主要领导的支持,那么就不能对医院工作人员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要及时与医院领导就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与沟通,以此取得医院领导的支持;提高医院领导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认识,让医院领导意识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医院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做好医院主要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如果医院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就不能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约束力,对以后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被动的影响。

2.2 加强医院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目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是推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要加强计生队伍的建设力度,打造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管理水平的计生人员队伍,一是医院要为计生管理人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要鼓励计生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通过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提高计生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转变计生人员的思想意识,要将服务意识贯穿到计生管理工作中,让计生管理人员主动、积极地向管理对象提供各种计生服务,以此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的计生管理意识;四是拓展计生人员的理论知识,计生人员在掌握基本的计生知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管理知识以及经济知识等,以便在实际工作中为医院员工提供更加便捷的计生服务。

2.3 转变医院计生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医院计生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医院员工的利益作为计生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实现员工利益与计生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首先改变传统的强制计生管理模式,将民主意识引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形成医院计生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开展计生管理工作会议;其次将服务意识融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医院计生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根据员工的信息建立计生管理数据库,以便及时跟踪员工的个人生育情况,同时医院也要定期为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检查、生育健康讲座以及发放计生用品等。

3 结束语

在当前的国家政策之下,虽然计划生育的政策出现了一些改动,但依旧是医院计生管理要务之一。医院计生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结合工作开展的现状和不足,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为医院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小萍.浅谈如何加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4(3).

[2]张家为.谈如何做好企业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J].人口和计划生育,2011(5).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8

1、考虑经济实用性。医院基本建设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用有限的投资,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为病人提供舒适、方便的就医环境;

2、考虑长期性和稳定性。基本建设是百年大计,决策成败很关键,一旦失误,将会承受重大损失。正确的决策,可以一劳永逸,获得长远效益;

3、考虑具体性和复杂性,工程项目涉及到社会、法律、地域、经济、环境等方面。从土建到设备,从生产到生活,从地下到地上,涉及面广,投资大,决策时要有一套科学的理论与程序,进行严格的论证,集思广益。如通过考察取经,邀请各方面专家,利用其技术优势,监督设计,避免主观片面造成的失误。

因此,医院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充分和各方面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法,使设计师充分了解医院的发展意图,从而使得建筑总体规划符合医院的发展要求,设计、施工到位,同时也可以为医院发展提供新思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基本建设的目的

一、做好科学规划,提升其综合效率

医院规划应包括建筑的总体规划与本身业务规划两个内容,前者是具体的基建规划,而后者则时对本身业务发展的规划。由于业务发展的规划是通过建筑的总体规划来实现的,二者关系密不可分,建筑的总体规划应满足业务发展的规划,否则医院的建筑总体规划就失去了意义,其目的就是扩大医疗、教学、科研范围,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更好地实现“一切为病人,为病人一切,为一切病人”的服务宗旨。因此,医院的规划,必须围绕其目的和宗旨,科学、客观地实施。

医院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医院本身的发展,现阶段医院规划多局限于满足现在自身的基本使用要求,床位数的确定也多从较低标准进行考虑,整个规划的标准与其国家比要偏低,因此规划中应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多加考虑。

1、集中与分散式总体布局的思考

现时总体规划中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集中式布局还是分散式布局,集中式还是分散式布局各结合医院自身条件加以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现代医院建筑布局呈集中化倾向,这种倾向与现代医院的经营方式密切相关。一方面原因是护理单元组成形式的变化。护理单元约占医院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其组合方式决定了医院建筑的外部形态,缩短了护理距离、提高护理效率成为护理单元设计的基本准则。随着医学科学和建筑技术的进步,目前护理单元设计趋于相对集中的团状布局,可最大限度的缩短护理路线,提高护理效率。各部功能区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符合医院对救治时间尽可能短的要求,病人很方便到达各个部门。具有交通简洁、运输方便的优点,同时还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节省了投资,所以这种倾向反映了其实用功能与科学技术的有机结合,也突破了以往医院建筑的那种单调的板式形象。另一方面是处于经济方面的考虑。现代医院一般都希望能处于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的市区范围之内,尽可能的扩大其医疗服务的覆盖面,以图争取到更多的患者来源。而市区范围的土地价格极高,只有采用集中式布局才有可能充分利用土地价值,达到较好的医院效率。但缺点是局部改造容易给周边产生影响,集中式医院布局因平面的进深,层数均较大,导致暗房较多,竖向交通组织比较复杂。尤其是,非典之后要求医院建筑尽可能多采用自然通风和局部隔离,集中式布局比较难达到。同时集中布局对空调、采光要求较高。因此能源浪费变大,分散式布局能较好地解决集中式的缺点,符合现阶段国情,利于分散实施,但对有限的土地资源来讲,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建议在土地较充裕的情况下采用,综合而者优缺点,也可以采用半集中式的医院布局,即对门诊医技采取集中式布局,病房等则可多采用较分散式布局。

2、一体化交通的思考

医院是民用建筑中功能最为复杂的一类。包括门、急诊、医技、病房等各种功能。因此交通流线也最为复杂。含有门诊、急诊、住院、探视、医技、后勤、辅助、污物等等流线。如果把本行流线考虑进去,整个流线的数量基本上又可以增加一倍以上,如何解决好医院内部的各种流线关系是整个规划中的关键。

现在医院中多采用一个主入口,各种人流和车流多在广场上加以分流,由于用地的关系。广场内的景观比较差,同时医院各部分之间的联系非常繁忙。所以,医院的交流也比较混乱,经常产生各种交叉,不利于医院的正常秩序和运营。

我们借签城市设计的观点。医院交通可以通过立体化的城市设计以予解决。首先将人和车在立体上进行分流,将人引流线抬升主二层统一解决。车行路线在地面上解决,这种方案不同于以往建筑之间的连廊,需要每幢单体建筑给予配合,而不是过去的单纯在建筑群之间加设简单的连廊,否则其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为避免主入口广场上混乱局面,尽可能将功能不同的入口分开设置,避免在一个广场上分别设置所有出入口或者结合立体交通方案,将出入口进行立体分设,用以解决医院复杂拥挤的交通状况。

3、分期建设的思考

医院改造总体规划应分步予以实施,包括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两步。总体规划应合理处置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远期规划是设计的最终目标,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在功能分区,流线组织等方面应达到医院的合理使用要求,而近期规划应具有可实施性,否则远期规划就失去了基础,近期规划是暂时的,远期规划是长远的使用准则,近期规划必须尽可能满足远期规划的要求。

二、遵循改扩建原则,改善就医环境

几乎所有的医院建起之后都会进入到一个不间断的改扩建过程;而医院建筑的功能环节,用在现代管理理念,尚需在内外空间环境和建筑形象上赋以时代性。因为满足病人对生存的舒适度和文化审美的心理需求,改善其生存质量,也应该是医院功能环节内的一部分。创造有个性的空间环境和形象,安抚病者的心理将有助于病人的康复。医院应是改善病人生存质量的温馨场所,而不是冷漠的人体修理厂。

在过去10年间,我国医院扩、改建快速发展,每年有近26%的医院有改扩建任务。如何根据国情,解决好老医院的改扩建,成为摆在每一位院长面前的难题。现代化的医院建筑依赖于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在医院建筑设计中,切忌拿ISO9000等先进管理手段和信息技术去包装一个落后的“管理内核”。医院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大的区别在于要防止院内感染,营造以人为本的人文环境,设计流程合理,体现使用功能,方便治疗。医院建筑一旦定位后,前期设计要选择专业化设计队伍,要有充足时间与设计单位磨合。

回顾我国医院建设的历史,不难发现: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大约三十几年里国家财政对于医疗卫生事业投入非常少,致使这个时期的医院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使我国国人对自身身体健康的关注程度持续上升。现代医疗技术与设备的迅猛发展也促使国内大部分医院的管理层意识到现有医院重新进行总体规划和进行新一轮医疗建筑建设的迫切性,甚至需要进行整体搬迁,异地新建。近几年来,国家宏观决策机构和卫生部门也充分认识到这一必然趋势,并不断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由于改革开放,政策限制放开,致使社会资金向卫生领域倾斜。

因为以上原因,过去五年里,全国各地正在逐步掀起一轮医院基本建设的高潮,而未来五年里,这个高潮还将持续。但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更多的工程实例却是一些老医院的改扩建工程。

原有老、旧医院与现有规范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一是原有老、旧医院的建筑内部安全疏散,设置标准,外部防火间距等都不能满足现有建筑设计规范和医疗行业的标准;二是医院用地狭窄,建筑密度高,与规划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车辆停放及现行医院建设标准相矛盾是一个普遍现象;三是老医院的许多建筑跨越了道路红线,与城市规划相抵触;四是老医院污水、废气物、尸体等的处理也是一个问题。医院内部功能流线存在的问题。一是长期的、无序的、见缝插针式的改扩建使整个医院的功能流线已变得十分混乱;二是老医院的建筑的结构和面积已无法适应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医疗行业内的标准。因此,医院改扩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一是确定医院合理的远期规模。医院合理的远期规模的确定涉及众多因素:医院所在城市区域的人口发展,区域人口的年龄的变化,合适的千人床位数指标,政府卫生部门的区域医疗规划等。二是进行内部功能的重新组合,合理划分功能区域,理清医疗流程作为一种专业极强,机能复杂的建筑类型,医院建筑的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功能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原有保留建筑的基础上实现功能分区合理而又联系方便。三是规划的分期实施要保证医院改扩建期间医院正常医疗业务的开展。任何医院的立身之本是它的医疗服务,所以任何方式,任何节奏的医院改扩建的前提都是要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医院原有正常医疗业务的顺利延续,尽量减少扩建对医院医疗业务活动的影响。

2、审视医院现有的管理模式

是否可以以改扩建为契机,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医院机构和建筑师事务也逐渐进入了中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和建筑设计市场,对于医院来说,他们带来了一些新的现代医院的管理模式,而这些新的现代化医院的管理模式也给我们常规的医疗建筑设计手法注入了一些感觉,清新的东西,一些新的设计思维理念。一是现代医院临床科室医生的办公模式;二是洁净手术是管理模式与设计及手术室的利用效率;三是急诊的概念差异和绿色通道的设置;

四是挂号,收费的模式;五是医技与门诊紧密型的模式;六是环保,绿化占医院比重的模式。

3、要注意“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取舍

老旧医院在进行医院改扩建时候,因注意医院建筑的自身规律,遵循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准则,强调总体规则,考虑整体化;总体规划合理且有整体化的建筑能使医院流程更趋合理,就医路径更加快捷。医院改扩建的根本目的是使社会医疗资源区域划分更加合理性;医院具备合理的医疗流程;能够使资源在一定范围内的共享,从而改善就医环境,方便病人就诊,医生行医。

4、借鉴台湾、新加坡、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做法

我国台湾、新加坡、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医院在改扩建及建设管理方面的许多思想和方法,对于我国卫生工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改扩建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我们应该运用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解决同类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路子来。虽然我们的实际工作条件与台湾、新加坡、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医院有所不同,但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仍然有很多经验是可以借鉴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地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提高医院管理者的管理和建设水平。医院院长在医院的管理和建设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长期以来,我国的医院院长绝大多数是从临床专家中选拔而来的,对于医院建设既缺乏专业知识,又没有现成的案例可借鉴。而医院建设则需要综合医院基础、未来发展、辐射面积、人口数量、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资金投入与回报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医院管理者缺少综合策划经验与设计能力是制约医院建设发展的主要瓶颈。目前,这种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今医疗市场和医疗改革的需求,使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服务体系的要求,尤其是像SARS之类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何科学地进行操作,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地制定建设方案是每个医院管理决策人士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要求医院院长懂管理会经营,特别是在医院目标、发展方向、优质服务方面必须在行。医院院长要做到对医院管理思路清晰,不仅对各专业的工作和发展情况心中有数,而且更注重医院管理的整体协调发展,处处体现出整体优化、资源共享的先进管理思想。因为这些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关键,传统的医疗型院长将不太适应这种转变。

其次要做好医院建设发展的长远期规划工作。在医院建设方面,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与国外医院有一定差距,在短时期内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可能很高,但我们可以学习国外先进医院的经验和做法,做到长远规划、超前设计、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使有限的投入获得更好的效果与回报。

5、国内改扩建医院的先进案例:集中式改扩建模式——福建省立医院

福建省立医院根据福建省政府建设医院为花园式医院的指示精神,改扩建新医技住院大楼与科研周转楼,希望能满足未来全区总体规划要求,并满足医院现行住院、医技、后勤、停车与门急诊改善等功能要求。医院的全区规划提出了未来医院的整体格局,除解决现有空间不足的问题与改善不合理的功能布局外,同时应满足规划、交通、绿化、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另针对改扩建特性,需考虑周转期营运与分期扩建,结合新旧设施使用等问题。

全新的现代化医院机能:突破医院传统的水平分散格局。医院的设计采取集中进行改扩建模式,以垂直发展的住院主楼与水平延伸的医技裙房组合方式进行。将因医疗或管理需要垂直与水平结合的各部门串联集中起来,再进一步对各部门规划出明确的作业流程,使医院的医疗、生活、管理、服务各种机能秩序井然、以提升医院的作业效率。

配合现代医院管理的硬体设计: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医院的内部设计在部门集中和垂直输送系统的整合下,能以明确的动线使时间与人力的浪费减至最少,不但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还及早解决了未来医护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雕塑具有现代感的建筑造型:展现出21世纪的科技特色。21层主楼以简练精致的曲线造型,在南北座向上分别向街道与绿地呼应,无论从东大路或五四路两条主要的城市道路来看,医院造型均呈现出雄伟的气度。此外主楼与原有建筑连成一气,裙房退缩加深了原有临街面的深度。

提供人性化的室内外空间:满足使用者的身心需求。21世纪的医院发展,将更强调以人为主(病人、访客、工作人员)进行考虑。医院有宽敞明亮的大厅,草木宜人的中庭与屋顶花园,供家属等候与就餐的空间与室内外的无障碍环境,改变了医院冰冷的形象,使人民的就医保健功能更人性化。

具有前瞻性的未来考虑:紧跟时代的不同变化。针对未来医院的发展进步,医院保留了可扩充的余地。除现有在交通问题上,考虑停车方便外,在面临未来停车增加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绿地地下开控停车场的方式解决。

此外,新建医技综合大楼也由南面东大路退缩了近35米的绿地广场,既丰富了街道空间,也展现了建筑景观的现代化气势。病房综合大楼与北端庆城路北大门之间进深为120米,其间将提供休憩散步的廊道与绿地空间,并作为医院未来发展的余地。

三、规划与设计的难点

1、难点之一:整体规划

改扩建医院的整体规划必须充分地考虑到现有情况,而国内改造项目的总体规划最常面对的难点,一是将传统水平布局改变,在土地的限制、科技的进步与效率的要求下,成为相对集中的配置;二是因以往的医院建设缺乏整体长远的规划,导致布局凌乱,功能使用不合理的结果。此外,在普遍用地不足,预算有限的情况下,规划要满足规划、交通、绿化、环保的要求,也相对困难。解决方法是,医院必须先诊断出现有的使用问题,重新进行设计调整,建立出合理的、可发展的整体架构,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建设。

2、难点之二:单体设计

改扩建医院单体设计首先考虑来自于总体规划对布局的要求。国内医院在一般总体多为水平布局且单体建筑多为长条形的情况下,较难达到现代大中型医院部门结合与动线简捷的设计需要,改扩建医院单体设计必须一并解决原有建筑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如果采用相对集中的模式,单体垂直水平量体紧凑组合的设计思路就必须与旧有建筑保持各种平衡,在机能上结合,造型环境上协调,设备系统新旧能统一考虑。

3、难点之三:就医环境

医院环境品质的注重是国内医院较缺乏的一环。以往医院只能关注于满足医院使用需求,对建立医院内外整体环境的风格与品质难以顾及。有些医院因受限于经济条件,有些因为缺乏规划采取了“见缝插针”的新建态度,都使得医院内外环境凌乱不堪。笔者认为,为改扩建医院创造出适合就医的空间品质与环境气氛,使其面目一新,是改扩建医院的一大挑战,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4、难点之四:设备系统与市政要求

医院的改扩建除了面临老旧的问题外,设备系统的更新与市政配套也是一个主要的课题。充分保障水电供应与需求增容等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而内部在正常营运的情况下,各设备系统如何换装周转,也须有妥善的考虑,才能使医院在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转得到保障。笔者认为,医院只有保证在内部正常运营的基础上,恰当地调换设备,保障水电等设施正常供应,才能使改扩建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四、加强基建管理,发挥其职能与作用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医院的建设项目均须经历可行性论证,申报立项,投资决策,方案,扩初,施工图纸设计报批,项目招投标,组织,协调,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督,监理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完成建设过程的一切活动。所以它的任务十分繁重。

医院建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公共建筑。据统计,每家医院都拥有几十个以上不同专业工种。使得医院建筑工程功能复杂,涉及面广,内容多,范围大。因此,医院基建管理不能简单地模仿其它公共建筑管理模式,必须依据医院自身行业特点,建立一套适应医院发展的管理模式。医院基建管理人员虽不一定是各方面的专家,但应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较高素质,才能对所承担工作进行有交效地分析、建议、决策、评价、监督和检验。不了解此点,就很难胜任该项工作。

在医院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医院建筑的特点,遵从客观规律,用科学方法,去实现建筑工程环境、质量、投资、进度、效益的管理目标,具体做法是:

1、依照法津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按基建程序作好分期准备工作,在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隐蔽工程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决算审计等重要环节都要依法把关,为医院节省开支。

2、科学决策管理。根据医院建设工期较长,更新改造周期短及功能复杂的特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医疗卫生建筑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工程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

3、优化设计管理。由于我国现阶段专业性进行医疗卫生建筑设计的单位数量有限,设计技术人员也较少深入医疗第一线。因此,对医疗作业和各类医疗问题了解认识有偏差,具信息滞后,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较低,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图、设计理念和医院使用部门需求之间均需通过基建管理人员进行主导协调,信息传递来征求意见,讨论,沟通以获取统一。但往往参与讨论的人员之间意见不同会造成设计的随意性,因此,需要有全面掌握医院医疗活动,工艺流程,布局设置等基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建议,决策,并对医院建筑特殊用房设施,如净化、消毒、防护、医用气体、物流传输、未能得逞会诊,计算机智能系统等提供收集完整的资料数据,以形成翔实的论证材料和设计依据。这就要求基建管理者要深入医院各个部门,不断学习接受新知识,新技术,以保证医院工程建设与医院现代化发展相适应。

4、强化质量管理。基建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由于医疗建筑特殊性,加大了施工管理技术的复杂性,因此基建工作者必须参与施工管理第一线,进行跟踪检查。对关键部位和薄弱一切实行强化监督,同时与施工企业内部质检,政府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参建单位形成互相监督,互为补充的关系。为此,要求医院基建管理者加强学习和熟悉各类施工规范和专业规范,明确施工图纸内容与合同条款,切实贯彻实施设计意图和决策。

医院建筑和设施是现代化医院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我国医院建设发展趋势和医疗技术扩展多变特点,基建管理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必须不断跟踪掌握本专业科技信息,积极组织统筹安排,高起点,高效率完成各项医院建设工程项目,为医院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医院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概括起来讲,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基建班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把住3个关口,抓牢4个环节。

1、有一个健全的基建班子

目前,基建行业的违规行为还是存在。建立一个健全的基建班子尤为重要。一个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基建班子必须院长挂帅,并配备一位廉洁自律,敢挑重担,工作踏实的同志具体负责,同时有1名行家参与基建方案的建设、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主要是建筑材料的质量验收,基建、总务、财务、医教、护理等职能科室必须派人参加。班子成员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既团结一致,又互相牵制,齐心合力把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好。

2、作好基建的前期工作

基建项目立项批复后,前期准备工作是大量的。首先,需要办理用地规模等手续。其次,建筑地面如有旧房需要腾空场地,涉及到度量和商定各种条件的问题。前期准备工作必须围绕办理各种手续时间短、度量等工作经济的原则。

3、把住三个关口

(1)设定合理的设计方案长期以来,许多建设单位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重点。通过工程设计方案的招标,落实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制的重点。通过工程设计方案的招标,落实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又是投资控制的必要前提。有些设计人员在设计时,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不正确,只负责技术性和不必要的装饰问题,不考虑如何从设计的角度去降低工程造价。

(2)规范招投标管理基建工程实行招投标,是实现建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好办法。医院扩、改建工程的招标,除了上述的设计方案招标外,还需要进行以下几项招投标工作。一是工程招标机构的招标;二是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的招标;三是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四是所有添置设备的招标。虽然目前的招标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机构来承办,但是作为一个建设单位,对各项招标要规范管理,要明确参与竞标单位的资质,强调企业过去的业绩、现有的实力及履约的能力,对招投标项目的范围造价的约定必须明确,审核标书的规范性。这些因素对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工程进度至关重要。

(3)签定好建设合同基本建设合同是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双方必须履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经济文件。在签定各种合同时,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履行责任明确。对原投标书的各种承诺必须兑现。如:施工企业的让利承诺、工期奖惩的承诺等。

4、抓牢四个环节

(1)设计概算的环节。工程概算是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有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招标机构按照工程取费政策编制的。它起着控制和监督工程计划,控制工程预、决算的作用,也是工程招投标的标价依据。所以,概算要尽可能反映客观实际,不留尾巴。以免造成将来工程造价相差甚远。

(2)工程预算环节。工程预算是确定预算工程造价的经济文件。它是由施工企业编制的。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医院基建班子牵头,会同设计部门、概算编制部门的专业人员,施工企业就施工图、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和政策性调整因素及与工程有关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后,按规范编制工程预算。

(3)竣工决算环节。竣工决算是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的作为向建设单位进行造价结算依据的文件,是对工程造价的最后确认。竣工决算编制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建设单位的投资效果和施工单位的经营效果。在竣工决算编制前,建设单位预算审核人员应与施工企业的预算人员深入现场,实地勘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确认的资料核对整理,防止虚假工程量和虚假项目内容的产生,把高估冒算的工程决算水分从源头上挤掉。另外,将原施工企业承诺的工程造价让利部分扣除。竣工决算编制后,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再提交给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工程的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确定最后的结算工程价款。

(4)财务监督环节。一项工程建设从立项至竣工及工程保修期满,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任何一个基建环节,无不渗透着资金运动。一个投资较大的基建工程,财务监督必须贯穿于基建的始终。首先,需要编制《基建工程投资计划表》,其次,根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单位现有的财力,确定单位的自筹款额和贷款金额。再次,安排具体的资金计划,落实每一阶段的资金,并办理好拨、贷款的手续。在整个基建过程中,财务部门必须熟悉各种基建取费标准,按合同、进度付款。必须参与任何一个基建环节。针对目前建筑市场腐败现象的实例,基建财务监督显得更加重要,重点立足在决算上,为降低基建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起到应有的作用。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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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导向审计医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化的背景下,面对日益增多的财务舞弊以及审计失败案例,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了审计流程的再造,提出了旨在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一、当前医院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部分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形式化,资金财产管理漏洞多多,甚至通过非经营性资金转移经营性资金的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这些都限制了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医院中的应用,也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其存在具体问题有:

1、内部审计机构建立不健全。尽管我们有审计法,而审计法也明确规定了: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然而现实情形与审计法的规定尚有不少差距,不少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政府权利干预的基础上组建的,因此,内审机构很难在医院受到重视,在组织建设,人员配备及业务管理环境等都不能达到要求。

2、领导体制不健全。尽管《卫生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然而,现实中大多数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一把手领导的并不多,大多是是副职挂帅,有的是纪委副职领导,个别还由挂靠的部门负责人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给内部审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3、内部审计规范可操作性亟须健全。目前部分医院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极不健全,有比照国家审计机关作法的、有采用上级部门作法的、大部分是按自己制订的制度执行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内部审计准则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太强,更缺乏业务操作指南。

4、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都有体会,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生命线。因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着重强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内部审计的审计项目均要求通过主管当局的授权,根据管理层的人为需要来授权审计,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制约,难以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院风险内部审计的措施探讨

1、加强全院对风险导向审计的认识

首先,医院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院上下对当前医院所处复杂现实环境有一个清晰的、客观的认识和评价,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为实现医院的发展目标服务。其次,领导要加强重视,医院领导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将决定审计建议是否引起关注,是否被采纳,同时影响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进而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第三,其它部门大力合作。各个部门都要建立风险管理意识,找准风险控制点,对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并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进行记录,从而形成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

2、加强资料的搜集、制定详尽计划

风险导向审计需要有针对性的深入的调查研究,一是医院自身的内部环境,主要有财务状况分析,现有的人力资源分析,现有的科室各项业务状况分析,其它内部条件分析如原有规划分析。二是医院所处的外部竞争环境。包括医院的环境风险,与其它医疗机构相比的优势、劣势,医疗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市场占有率,患者的结构、病种及需求趋势分析,地区优势的分析等。调研可在医院专家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有关职能科室整理有关资料上报。

3、严格计划执行

医院开展风险导向审计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已经确定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狠抓落实;倡导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实行以实实在在的效益和工作成绩考核来奖惩员工。在计划执行的过程中,各科室需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不间断地监控各科室面临的风险,识别和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将重大的风险汇报给发展计划部,发展计划部也需要不断地监控医院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变化,以便对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4、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管理当局的授权,对发展计划部的风险管理过程,以及各业务科室的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价和再监控,可以每月或每季度评价一次,以促进医院的计划与控制管理。计划年度终了,发展计划部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对计划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估。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计划进行重新变更、调整,调整后的计划成为下一轮计划的起点。计划执行的评估结果经过内部审计部门的再评价后,可作为人事、奖酬等的重要考核标准。通过上述步骤的循环,计划环环相扣、有序进行,确保了医院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5、人员素质的提高

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理论,是一种新的理论,需要对医院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还要对审计进行评估,不仅需要审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还需要管理知识,数理统计知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内部审计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业人员必须逐步掌握一些常用的分析工具,接受审计专业知识训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教育,以加强依法审计力度,提高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把好审计人员准入关,使从业人员取得和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达到其职责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结语

总之,无论是从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发展,还是从所处的现实环境出发,现代医院需要全面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思想,来实现对医院风险和审计风险的全面防范与控制,进而实现医院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李金华主编.审计理论研究.第2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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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编制预算的原则和依据入手,充分做好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编制方法等几方面阐述了如何做好医院的预算编制工作。

关键词浅谈预算编制科学化

医院预算是对计划年度内医院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医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医院财务的基本依据。

一、理解和掌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因此,应着重掌握以下预算编制的原则:

1.坚持收支统管、收支平衡的原则。医院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将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包括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的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医院自身用于发展建设和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

2.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将收入打足,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分清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人员支出,必须优先安排。然后,再视财力可能,妥善安排其他支出项目,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坚持积极稳妥、依法理财的原则。预算的编制过程也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规范财务管理的过程。因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尤其是医改方面的政策法规等制度。

二、充分做好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主要的分析包括:分析上年度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找出规律;分析各项资金来源及其变化情况;分析收支标准及定员定编定额的变化情况;分析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分析有关政策对预算收支的影响程度。

2.核定基本数字。基本数字是反映医院规模、工作量多少、人员配置等情况的基础统计数据。包括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以及临时工人数、门急诊人次、床位编制和实有病床数、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以及年度费用开支标准等等。

3.正确测算各种因素对单位收支的影响。首先是分析测算预算年度内国家有关政策对医院收支的影响,如医疗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增资或实行房改及公积金变动对支出的影响等;其次是分析事业发展计划对医院收支的要求,如新增病床或新设病区、新进大型医疗设备和计划进行的大型修缮等对资金的需求和对收入的影响等。

4.准确掌握各种预算知识。准确掌握部门有关编制收支预算的要求,熟悉并理解新的预算科目及其内涵,熟悉并理解预算表格的内在含义和联系。

三、科学合理的编制方法

目前医院预算编制方法按有关政策规定普遍采用的是零基预算。

1.收入预算的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数编列;上级补助收入,可根据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分配此项补助款额的计划指标或以往年度取得此项补助的情况和数额、对计划年度取得此项补助的综合分析等,合理预计填列;医疗收入,门诊部门应以计划门诊人次和计划平均收费水平计算,住院部门应以计划病床占用日数的计划平均收费水平计算,其他医疗收入应区分不同的服务项目,确定不同的定额,分别计算;药品收入,可以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药费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业务量预计变动数计算填列;其他收入,可根据具体收入项目的不同内容和有关业务计划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逐项计算后汇总编制,也可以参照以前年度此项收入的实际完成情况,合理测算计划年度影响此项收入增减因素和影响程度后预计填列。

2.支出预算的编制。医院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医院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以计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开支定额和标准、物价因素等为基本依据。医疗支出,对人员经费支出部分应根据医疗业务科室计划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国家有关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性补贴的政策规定、标准,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标准、提取额度,计划开支的按规定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增支因素,离退休人员数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开支标准等计算编列;公用经费支出部分,对公务费应以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为基础,按计划年度医疗业务科室平均职工人数、业务发展计划、经费开支定额计算;对业务费可在上年度实际开支的基础上,根据计划年度业务工作量合理计算;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可根据修购基金提取金额以及实际需求实事求是编制。药品支出的编制与医疗支出基本相同,包括药品管理支出和药品成本费。财政专项支出按照具体项目预算编列。其他支出可参考上年度实际开支情况,考虑计划年度内可能发生的相关因素,正确预计编制。

总之,编制医院全面预算是规划和控制医院未来运营活动的手段之一,是强化医院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将从根本上推动医院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淑珍.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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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核算是指把医院每一个专业作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统计其收支,计算其收支结余,了解投入产出情况,从而满足医院规划、计划、管理和分配等多方面需要的经济活动。因为,医院目前实行医药分开核算,所以,本文所述经济核算中的收入主要是指各种医疗收入,如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查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其他收入等,但应不包含出院病人欠费和医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经济核算中的支出也主要是指各种医疗支出,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务费、卫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低值易耗品、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但应不包含医疗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和专项支出。

2.经济核算中核算单位的确定

经济核算中核算单位的确定,关系到核算数据的有效性和核算过程中的组织工作,所以一定要认真加以考虑。

经济核算是把每一个专业作为一个核算单位,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理由比较充分,这是因为:

2.1能为科主任负责制提供考核资料

科主任负责制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主任对本专业的长远规划、业务发展和经济发展等负有重要责任。只有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才能得到有关“专业”的经济数据,才能够了解到专业科主任的尽职尽责情况,从而对科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考核。

2.2能为编制执行和控制医院预算提供参考资料

医院的年度收支预算是医院年度内经济方面的总目标。医院的年度收支预算不是空中楼阁,应是建立在各“专业(部门班组)预算”基础之上的预算,医院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最终实现都依赖于各“专业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最终实现。只有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才能够得到有关编制“专业预算”所需的历史资料,才能把医院的总目标落实为各专业的目标,从而保证医院总目标的实现。

2.3能为医院进行长远规划和决策积累资料

医院在进行长远规划中保留哪些专业,发展那些专业,重点哪些专业,萎缩哪些专业都应有“根据”,根据是哪个专业社会效益好,哪个专业经济效益好。这就有赖于专业的历史资料。

2.4能为医院制定内部分配政策和进行内部分配提供资料

医院内部分配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和向导作用,不按专业核算和分配,吃“大锅饭”,将大大削弱这种作用。

2.5能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谈判付费标准提供依据

有了个专业的经济收支资料,我们结合的专业的业务统计资料就可以求得有关专业的平均出院人次成本、平均床位日成本和平均门诊人次成本。现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一开始往往按全院住院人次平均费用额付费,将来必然过渡到按“病种’付费或按”床日“付费。届时按专业划分核算单位所积累的资料,就为跟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谈判提供了依据。

3.经济核算中核算模式的选择

专业经济核算中核算单位确定了,接着就要统计他们的收支了,目前,对核算单位收支的统计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当有协作医疗收入是,此协作医疗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别划给申请专业(主要是临床部门)和执行专业(主要是技术部门),因为个专业都有了自己的实际收入,所以当各专业有支出时就由各专业自己来承担。一种是把所有医疗收入都当作了临床各专业的收入,因为临床各专业得到了全部的医疗收入,所以临床各专业除了承担自己的支出外,还要按执行的专业协作收入比重来分摊执行专业的支出。此时临床各专业成了实际上的“利润中心“。笔者倾向后一种模式,理由如下:

3.1临床专业在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医院的生产经营主要是以临床为中心来进行生产经营,医院的品牌主要决定与临床专业的品牌,病人来医院要做什么检查和治疗,要吃什么药都是听临床医生的,临床医生对吸引病人、提供什么样的医疗服务(包括几十部门)负有主要责任。把临床专业作为“利润中心”就明确了这种责任。

3.2临床专业是医院医疗服务工程的总承揽者和分包者。病人来了首先是临床医生接待,之后他把要为病人服务的工作量分配给其他技术部门,所以临床部门对技术部门的发展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就是明确了这种责任。

3.3临床专业是医院收支的根源地。临床医生是病人的接待者,从病人身上取得那一种收入,取得多少收入,取决于医生;支出又是伴随着收入产生,所以临床是医院收入的根源地,因而临床对医院收支(不论是临床的还是技术部门的收支)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就明确了这种责任。

3.4临床医生还是病人“有限医疗费用套餐方案”制定者。来医院就诊的病人其经济条件相差很远,医生往往会根据其病情和经济条件制定出最合适的方案。如果在为病人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其他技术部门都把病人的钱用得差不多了”的情况而忽略医生的成绩,会伤害医生的感情,挫伤医生的积极性。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3.5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收费方式趋向一致。今后我们想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收费的方式是按住院病人平均费用定额收费或按病种收费,于是我们就想知道医院每一个专业的平均收费水平和成本是多少。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可以实现这个愿望。当然,把临床确定为“利润中心”以后,技术部门、后勤班组和职能部门就成了责任中心,有收入的技术部门成为虚的“利润中心”(收入重复计算1次),无收入的班组职能部门成为虚的成本中心。

4.医院经济核算中收支统计的要点

4.1临床部门收支的统计办法。本部门申请,本部门执行的收入100%计入;本部门申请,技术部门执行的收入100%计入;本部门申请,其他临床部门执行的收入按协商比例计入(为了照顾每一个专业住院病人平均收费水平等指标的计算,此条可转换到指出方面处理,不影响收支结余结果的计算)。(2)技术部门收入的统计办法。本部门执行收入100%计入。(3)临床部门支出的统计办法。本部门的支出100%计入;技术部门的支出,按申请给技术部门的收入的比例分摊计入(分摊的支出超过申请收入的85%时,超过部分不在计入)。(4)技术部门支出的统计办法。本部门的支出100%计入。

5.经济核算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按专业进行经济核算,还会出现以下问题需要研究:

5.1临床专业的双重任务问题。经济核算条件下,一个专业既有医务部管辖范围的住院业务,又有门诊办管辖范围的门诊业务。怎样安排人力,圆满地完成这双重的任务,是个临床专业需要重视的问题。

医生上门工作计划范文12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为责任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将“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流管”工作领导机构,并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要健全“流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按目标责任书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流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流管”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业务人员,并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其它管理服务工作;与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一道,对本系统“流管”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依法办理和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四)各医疗服务机构在接受住院分娩或大月份人流引产时,要检查其当年的《生育服务证》。对无证或不能说明人流引产原因者,须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每季度一次),作好登记,并协助做好相应工作。

(五)要核查经当地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无证的不予以办理。同时发放一份流动人口管理通知单;在进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时,要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已落实流管措施”的证明办理,无证明的不予验收或验证;与国有、私营医疗机构和餐饮、美发经营单位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其落实“流管”措施;及时查处国有、私营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假手术、假证明、假鉴定等三假问题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非法取环等“三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