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6:4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位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州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由建设银行**州分行、中国银行**州分行、农业银行**州分行和工商银行**州分行发放。
第五条公务卡报销业务应当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付系统进行。该系统由发卡行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开发,免费提供给预算单位,用于辅助办理预算单位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业务。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支出。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实名制)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离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试点阶段,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不少于0.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支出有事先审批要求的,持卡人事先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者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各预算单位应当结合公务卡特殊性,制定公务支出事前审批制度,规定出差事前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小额采购支出事前核定支出控制限额等。
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报销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或单位基本账户(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单位财务人员对同意报销的公务卡结算资金,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发卡行。并于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期之前,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章的“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提交发卡行,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七条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可以逐笔支付,也可以定期(每15天)汇总支付。具体方式由预算单位和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填写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11位附加信息代码(归口代码2位+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代码7位+项目支出类型1位)必须填列齐全,不得缩位填写,并在“用途”栏或汇兑凭证“用途”栏,如实填写具体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应将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与相应的发票、入库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发卡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应当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对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支付信息,并于次日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三条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四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制《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及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照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公务卡标准
第三十六条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十七条银联**分公司和有关发卡行等涉及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机构,应当确保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十八条公务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卡面由银联**分公司统一设计,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由发卡行申请使用。
第三十九条公务卡BIN号由银联**分公司与发卡行统一确定,报州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备案。各发卡行每月应当将新增公务卡卡号等信息报银联**分公司。
第四十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
第四十一条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透支免息期为20天—56天。具体额度和期限按照各发卡行贷记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务卡具有多种还款方式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行和银联**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六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银联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等,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主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督促指导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助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工作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银联**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公务卡使用规范,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八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按照以下编码规则统一编制公务卡账户信息库,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为预算单位提供优惠,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区分云南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的地域标识;
2.区分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级单位的单位级次标识;
3.区分预算单位的单位名称标识;
4.区分个人所在预算单位部门标识;
5.区分个人标识。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九条持卡人除有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并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公务卡支持系统未投入使用前,公务卡按照手工过渡程序支付及结算。
第五十二条公务卡试点阶段,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卡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预算单位应当与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1.1会计核算不准确
在我国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核算有两种标准,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应用中就存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会计核算手续简单,缺点是在收付实现制中,无论收入和支出发生在哪一期,只要记录在本期,就被认定是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它不考虑预收和应计收入以及预付和应计费用的存在,到会计期末根据账簿确定本期收入支出,也不存在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的问题。在这种核算制度下结算出的收入和支出是不准确的,这样会计账簿中的数据和实际资金就会产生偏差。
1.2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事业单位在对会计账目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会计账目中账目不按照实际发生随意设置的情况,再加上现在事业单位财务处理方法不科学、不严谨,因此,就会造成实际收入和实际支出不匹配的现象。国家相关单位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不严格,会计账目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这都是目前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社会形象,对事业单位的发展也存在极其不利的影响。
1.3事业单位用人审查不严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中对事业单位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很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会计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会计工作息息相关,较低的专业能力,也就造成会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化会计制度过渡的途径
2.1严格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人员的上岗制度
从古至今,人们都有“铁饭碗”的观念,即工作不会随便就没有了,而且在自己退休之后也有很好的保证,显然,事业单位就是能够提供“铁饭碗”的单位之一。因此,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就会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中也存在,首先,这些人没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会计账目不明确、发票报销管理不严格,也没有会计发生时效性的观念,因此就会出现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事业单位在用人的时候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同时,事业单位要定期对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让会计管理人员学习优秀的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只有他们掌握了企业化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才能具体应用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管理自身的财务。
2.2优化会计核算方法
收付实现制在事业单位的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收付实现制基本已经不能运用到现在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目前,企业的会计管理制度中会计核算方法都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在权责发生制中要对会计期末的会计账簿数据进行调整,保证应收收入和未付账款以及不属于本期的已收账款归属相应的会计期间,以便正确计算本期的经营成果。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经营状况,保证财务中的实际支出和实际收入相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向企业化会计制度过渡,就必然要将收付实现制换成权责发生制,以此增强事业单位的财务成本管理,充分实现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其次,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时候,要通过权责发生制科学规定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以及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理。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时候,要选用科学的办法,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3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向企业化会计制度过渡,必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在学习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时,要择优学习,同时要结合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要求,将两者充分结合建立属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既从法律角度上优化了会计管理制度,又让会计制度适应了激烈的市场竞争。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之后的工作要点
3.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成本核算对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社会形象的建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将成本核算作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依据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业单位经营成本,保证事业单位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具体应用中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主导,以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事业单位中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当然,在实际应用中也要注意对会计科目的修改,让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统一起来,让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变得更加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保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会计制度更加完善。
3.2加强事业单位会计账目的管理
事业单位会计账目的主要内容是收入和支出,即加强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过渡之后,按照经营收入、支出性质重新划分收入和支出科目,更加有利于会计核算,所以,要提高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有偿服务水平,划清有效的支出界限,从而实现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和有效管理事业单位的支出。在企业化会计制度的管理下,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事业单位也能够进一步发展。
3.3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企业化的会计管理制度是比较严谨的,在事业单位中应用企业化会计管理制度,也可以实现事业单位资产与负债的管理。依据企业化会计制度,严格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及时进行银行对账工作,清理银行记录中的未达账款,保证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记录和银行会计科目是一致的,当然,也要定时盘点库存货物,保证会计科目的准确性。利用企业化会计制度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的负债规模,避免事业单位出现盲目扩张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事业单位负债风险。
3.4优化事业单位的利润管理
利用企业化会计制度优化事业单位的利润分配管理,利润管理的优化可以有效地确定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同时真实地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营效果。利用企业化会计制度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现存的利润管理问题,从而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按时缴纳相关所得税、实收滞纳金和罚款;补填之前年度的亏损;按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对于投资者,必须与投资者共分经营产生的利润等。
4结论
1.
目的
为安全、高效、合理、有序使用车辆,确保用车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有车辆(不包括分、子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
3.
职责
3.1所有车辆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3.2总经理办公室车队负责对所有车辆的车况、维护、鉴定和驾驶人员的业务管理。
3.3下属各部门协助总经理办公室管理本部门的车辆。安全保卫部配合总经理办公室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
4.
工作内容
4.1车辆管理与使用
4.1.1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向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做到定人定车。该车辆专职驾驶员不在岗时,其他驾驶员要相互调剂补位。
4.1.2车辆使用按先后、轻重缓急原则安排。特别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应当优先安排。车辆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擅自停放在外。如有意外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
4.1.3车辆原则上在舟山市范围内使用,需要外出的,必须经公司行政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车辆外借,属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属公司下属各部门协管的车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借出岛的报公司领导批准,一般情况借车应配备公司专职驾驶员。
4.1.4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凭卡对号加油。
4.1.5车辆保险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定保险。
4.2驾驶员管理
4.2.1驾驶员应对行车安全和车辆保管、维护、保养等切实负起责任。
4.2.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防止人为机械事故发生。发现车辆机械异常应主动向公司机关车队长汇报,采取相对措施,禁止车辆带病上路。
4.2.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4.2.4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不出私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4.3车辆维护与保养
4.3.1车辆进厂保养维护或故障检修或换置部件,每次费用超过1500元的,应事先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车队派员认定后,方可进厂修理。
4.3.2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认定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未经认定擅自进厂修理或换置部件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4.3.3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无特殊情况不得到非定点厂修理。公司下属各部门指定的定点修理厂应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3.4车辆发生碰刮,损坏或事故的,应立即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车辆投保公司理赔。
4.3.5车辆购置、报废必须报总经理办公室检定,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购置或报废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4.4车辆安全管理
4.4.1各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4.2总经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定期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
5.
相关文件
5.1
—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关键词:建筑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在知识经济时代,优秀的人才成为了建筑单位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而要想获得更多的优秀人才就需要实现人事管理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这一工作是人事资源管理的基础,人事管理主要是对单位内的人事工作进行计划、指挥与协调,在当前建筑行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更应该重视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这样才能使得建筑业在社会进步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建筑单位发展所需人才的类型分析
1.建筑单位需要创新型及个性化人才
现代社会离不开创新,创新已经成为了新经济时展的主题,而在这种经济的发展趋势之下,创新型人才则是推动其发展的内在动力[1]。信息时代已经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在各种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挝环⒄怪幸恍械性的手工或者脑力劳动都将会被取代,比如对信息的整理、存储等,在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之下,不再要求人们具有较强的记忆力,而是应该具备较好的操作、研究以及逻辑思维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同时产品所蕴含的知识逐渐增多,知识产品的出现需要人能够具备同等水平的知识能力,对创造性人才的需求量会逐渐增大。另外,在新时期建筑单位人事管理中,对个性化的人才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建筑单位的创新发展中,少不了各种个性化思想的加入,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个性化产品的需求呈现增长趋势,有利于企业单位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这说明其对个性化人才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中需要注重对个性化人才的挖掘与利用,以便能够实现人事管理的与时俱进。
2.建筑单位需要复合型及合作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指的是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主要包含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复合,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的复合,在当前时代下一些创新活动需要跨越多个领域完成,在具体的创造活动中仅仅是借助单一的知识或者技能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结合多种知识与技能,实现综合性的应用,所以说,在当前经济时展下,建筑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将会成为单位内的一种稀缺资源,基于这一发展特点,在今后的发展中建筑单位需要注重对这种人才类型进行培养。在实际的建筑行业发展中,一些工作必须在多方合作的前提下才能完成,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呈现出的是链状供应的特点,各种服务及信息数据的共享都需要通过网络的应用去实现,其中人际关系的发展也更加的社会化,需要不断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通过集体的协作能够更好的发挥出个体的力量,从而在工作中获得成功,可见,合作型人才在人事管理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建筑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策略
1.实现建筑单位人事管理观念的创新
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之下,人事管理正在逐渐的向着人力资源管理迈进,人力资源管理则在企业的整体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渗透,建筑单位要想获得长久发展就需要实现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2]。使得人事管理向着人力资源管理发展也是现代建筑单位获得可持续发展必经途径,因此,单位管理阶层需要对人事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能够比较系统的区分开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两者之间的不同。为了更好的把人事管理工作进行贯彻落实,建筑单位需要对自身拥有的职工的年龄层进行调整及优化,在内部应该积极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培训活动,使得单位职工都能够了解人力资源的概念,注重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工需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充实自身专业知识,向其他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学习成功的经验。人事管理工作者也需要不断学习,实现人事管理相关知识的不断更新,使得建筑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者的素质及知识水平都能得到持续提升,进而使得人事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获得提高。在当前这一人事管理的过渡时期,需要实现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这是人力资源管理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使其对建筑单位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让建筑单位能够获得更加健康、长久的发展。
2.实现建筑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
在建筑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需要注重对用人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注重提升建筑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技术能力,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也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3]。建筑单位要注重对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原有的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禁锢,打破限制,使得人事管理制度能够与建筑单位的现代化发展需求相一致。在具体的制度创新过程中,需要结合单位发展实际,在调查分析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这种培养复合型及专业化的人才,提升人力资源部门整体的实力。此外,建筑单位还需要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能够及时的发现并改正,使得管理制度的创新方向更加正确。在人力资源建设中离不开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约束,建筑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发挥出薪酬绩效制度的真正作用,将评价与考核都建立在科学的前提之下,增强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这样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可见,建筑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向着人力资源管理进行创新发展,实现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进步。
三、结语
在建筑单位的发展中,人事管理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内容,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特别是在当前人们对人力资源逐渐加强重视的情况下,对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在今后的建筑单位发展中需要对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不断优化,使其能够向着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向转变,这也促进建筑单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进而实现单位的长远发展,为建筑单位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邵安玲.建筑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J].人力资源管理,2015,12:109-110.
[关键词]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福利项目
1现阶段事业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改革要点
1.1后勤保障部门改制
事业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改革要点之一在于“两分开”,一是政事分开,将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分离开来;二是事企分开,准确定位事业单位应具有的公益服务本质职能,明确划分事业市场“两头占”,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1.2支持多种形式改革
凡是经营类事业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推行多种形式改革,如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部门将逐步实行企业化,采用控股、收购和并购等方式。
1.3精简效能,部门整合
为了解决现阶段事业单位存在的“小散弱”特点,积极推行“精简效能,部门整合撤并”等改革措施,采用的整合方式有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职能相同或者相近部门将采用一套后勤行政管理体制,整合后勤保障部门的岗位和人员。
2改革背景下后勤薪酬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2.1职位价值评估体系缺失,岗位工资设置缺乏公平化
后勤保障部门岗位整合与合并的问题之一在于岗位薪酬如何重新设置与执行,现阶段后勤保障部门职位价值评估体系缺失,无法准确评估开设职位价值,若盲目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进行岗位整合,必然导致薪酬管理制度无法紧跟改革步伐,工资薪酬设置不合理将削弱后勤保障部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
2.2部门整合合并,岗位“同工不同酬”问题暴露
后勤保障部门职位合并、整合意味着从事相同职位的职员将获得同等级的薪酬,但现阶段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虽然岗位实行了合并和整合,但应如何整合薪酬制度是事业单位当前面临的困境,后勤部门岗位工资如何突显公平性是当前薪酬制度执行过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3绩效考核体系不适应新形势,指标制定与后勤职工需求不一致
依据事业单位改革思路,就设立岗位进行合并和整合是形势之需。后勤服务部门作为其他部门正常运作的保障性机构,岗位撤销、合并等形式实现了部门精简和简化的目标。但绩效考核体系未进行同步改革,仍以传统形式为主,常见的问题表现为各项指标制定与后勤职工需求不一致,体系制定和执行过程存在封闭性特点,忽视职工参与的重要性。
2.4福利项目设计缺乏弹性化特点
改革背景下后勤保障部门岗位撤销、合并和整合,克服了原有职位设置中的弊端,相同职能事业单位采用了合署办公模式,虽然机构设置实现了“集中化、精简化”,也要求薪酬管理制度随之进行同步改革。福利项目是薪酬管理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是事业单位为后勤保障部门规定的福利项目,虽然为职工提供了可享受的福利待遇,不论岗位价值和岗位职能差异,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享受相同福利待遇,福利项目设计缺乏层次化和弹性化。
3改革背景下后勤薪酬管理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3.1依据部门整合现状,重新构建职位价值评估体系
为了保证后勤保障服务部门薪酬管理制度紧跟改革步伐,部门内岗位采用整合合并手段加以精简化,构建职位价值评估体系,使岗位整合后依据职位价值高低制定出合理化的薪酬管理制度,以体现制度公平性。后勤保障部门职位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首先应邀请行业专家组建岗位评价小组,根据后勤岗位类别、价值、业务和能力要求等几方面确定评级指标,进而定义指标内涵以及各个指标的等级,最后对每个职位价值加以量化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作为薪酬管理制度重新构建和执行的基准。
3.2岗位薪点分级,体现岗位工资的公平性
岗位薪点分级是解决改革推行后后勤保障部门薪酬“同工不统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薪点分级实施步骤展示了后勤保障部门岗位工资和薪酬获得流程,同一岗位依据类别、职级、级数等方面确定岗位薪点,从根本上解决了后勤保障部门改革后“同工不同酬”问题,突显了薪酬制度的公平性。
3.3构建新形势下的绩效考核体系,注重后勤职工参与性
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推进更加重视“精简、精细”的特点,后勤保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应注重后勤职工的参与度,使考核结果对每名员工都能发挥一定作用。后勤保障部门每名员工参与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制定和执行等全过程,最终确定适合该部门的考核体系,以满足职工的个人需求。
3.4突显福利项目的弹性化特点
针对现阶段后勤保障部门福利项目设计忽视层次性和弹性的特点,事业单位结合职位价值评估、岗位薪点等设置了相关联的、弹性化的福利项目。等级划分依据于职位价值评估、岗位薪点、工作绩效、工作表现等几方面,由以上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由高到低的3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和C级。后勤部门职员可依据自身情况获得相应奖金奖励和福利津贴等,如部分操作岗位的职工可选择岗位安全津贴待遇,由此以突显福利项目的弹性化和层次性。
具体职责分工见《职责分工表》。领导分配和安排的工作,及时处理,按期汇报,若按期未完成办理,实行奖惩。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3、职工积极参加省州县各项活动,获得名次的给予相应奖励
凡在县级部门取得优秀名次的,予以奖励,奖金100—200元,凡在县委县政府取得优秀名次的,予以奖励,奖金400元,凡在州级(部门、州委州政府)取得优秀名次的,予以奖励,奖金1000元,凡在省级取得优秀名次的,奖励2000元,国家级的3000元。
4、加强信息、简报报送,纳入绩效
实行信息报送登记制(自已登记、办公室负责保管登记薄)。按职责分工,每人撰写上报信息必须达到全年目标任务数(任务数分配详见简报登记簿),各分管领导要负责对简报撰写工作的安排布置,同时要负责对简报的审查,凡是要上报的简报,分管领导要签字。办公室负责对上交的简报进行编辑、及时上报,对于有亮点、有特色的工作要主动采编。年终,通过简报登记薄汇总,完成任务数的,按上报量给予奖励,每条10元奖励;凡被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工作通讯》、小金视窗采用了的简报信息,乡政府将予以奖励,每篇奖励20.00元。简报信息报送考核情况以纸质文档为依据,具体由乡党政办负责统计、登记、保存归档。凡被州级省级刊物采用了的新闻稿件、文学作品,均予以奖励。州级刊物每篇奖励100.00元;省级刊物每篇奖励200.00元;国家级刊物每篇奖励500.00元。
5、每年度对职工进行工作绩效民主测评
分设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事业工勤人员、村官志愿者、优秀党员等5种考核类别,对其考核后,设优秀奖各1名,对其奖励,奖金300元。
6、设全勤奖2名
年度内,根据考勤统计,病事假最少的予以奖励,奖金400元,
7、设安全驾驶员奖1名
驾驶员年度内无交通事故、较好管理公务车,对其奖励,奖金500元。
8、被县委政府评出的目标奖
全部给职工分配,分配方案据党委会决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部门未移交公司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的管理,规范会计档案归档、使用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其他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有关的各种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分类如下:
1.会计凭证。
(1)现金凭证。
(2)银行存款凭证。
(3)转账凭证。
(4)材料领用单等单独装订的凭证附件。
2.会计账簿。
(1)总账、明细账:包括日记账及各种明细分类账。
(2)备查账:包括应收应付票据备查账以及银行结算单据传递登记簿等各种备查账、登记簿。
3.报表。
(1)会计报表:包括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2)成本报表。
(3)基建报表。
(4)预算报表。
(5)纳税申报表:包括各种税费及出口退税的纳税申报表。
(6)各子公司会计报表。
4.发票。
(1)发票存根: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收据等已开具发票的存根。
(2)抵扣联。
5.合同。
(1)借款合同:包括基建借款、技改借款、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种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2)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3)购销合同及加工、劳务合同。
(4)运输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其他合同。
6.计算机软件、数据盘。
(1)计算机安装盘、说明书。
(2)应用软件:包括“用友”财务软件、预算软件、决算软件、企业基础信息填报软件、出口退税填报软件等各种应用软件。
(3)数据备份: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财务预算决算数据备份、企业基础材料数据备份等各种计算机数据备份。
7.其他资料。
(1)工资表。
(2)应收、应付款项对账资料。
(3)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4)企业基础材料。
(5)产权登记、变动、年检资料。
(6)会计工作移交表。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数据盘”类中的计算机安装盘、说明书,以及各种应用软件由财务部门系统管理人员保管。
第四条会计报表、年度成本报表、预算报表除按保管期限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保管外,财务部门经办的各岗位会计人员还应留存一份。
第五条以下资料各经办人可以留存,并应报送会计主管留存保管。
1.上报集团公司、三线办等外单位及上级单位的各种材料。
2.各种债权债务诉讼纠纷的复印件。
3.各项资产财务会计制度,包括财税部门、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的各项资产财务会计制度。
4.除贷款、抵押合同之外的各种与银行贷款有关的资料,以及银行贷款停计息挂账优惠政策等各种贷款资料。
5.涉税文件,包括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等各种文件资料以及纳税检查的各种资料。
6.各子公司除会计报表外的各种资料。
7.审计资料,包括集团公司对工厂审计、内部审计、工程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材料。
第六条每年形成的财务资料应及时汇集、整理,财务部门应分门别类立卷装订成册。
第七条原始凭证大于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逐张折齐于记账凭证,防止原始凭证破碎损坏。
第八条根据记账凭证编辑顺序整理,用腊线装订成册,加盖贴封签,在封面上应写明凭证的起迄号、装订日期,并由会计主管盖章。
第九条装订成册、总账、银行和现金日记账都应有编号,在年度终了后,必须检查有无缺页或漏页、错号和重复号。
第十条在年终了后,活页账必须另行装订,装订前由记账人员认真检查有无缺页,然后编号,加封面和封底,用腊线装订成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移交
第十一条当年财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暂时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至第二年第一月,由财务部门按归档要求,立卷成册,编制清册后移交档案室。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与档案室交接档案时,必须认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双方签名盖章,各留清单一份。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必须按时将应归档的全部档案移交档案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四条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特殊原因必须拆封或抽出附页时,需经财务部门领导同意后,会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以分清责任。
第十五条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仍由经办会计人员保管,待履行完毕后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新晨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查阅
第十六条查阅会计档案,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查阅完毕,查阅人应按原归档位置放置。
第十七条凡本公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者,应做好登记,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阅档室查阅。查阅协议、合同及其他重要技术资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本公司有关人员如有实际情况必须借出者,须办好手续,当天归还,如超过两天以上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才能借出,但须如期归还。
第十九条向外单位(包括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会计主管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二十条经会计主管批准,可以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借出的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拆散、损坏,不得转借他人或外单位,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属不成熟的现行技术资料及保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内控;内控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建立在现代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企业科学管理模式之一。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上取得了重要的成果,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事业单位日常管理中涉及的资金金额也在逐渐增长。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有效,并规范事业单位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逐渐被引入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其中,财务内控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事业单位经济安全、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受到事业单位传统财务管理办法体制性过强等因素的影响,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管理工作,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在建立和完善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与内控制度的建设
当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逐渐增多,其中涉及的金额也在逐年增长。随着事业单位在基础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业务的逐渐增加,及时发现和制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贪墨资金的行为,预防和阻止经济犯罪成为了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例如,某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列支车辆维修费55万元,实际上该事业单位拥有公务用车3辆,自用车5辆,其中自用车使用经费占据该预算项目的50%以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此类经济问题给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职能的顺利履行造成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新《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我国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事业单位的资源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其中财务内控是事业单位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对事业单位内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保证了事业单位内部资金、物品、人员流通的平稳和有序。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经济活动不同国营或一般性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服务型决定了其财务内控管理制度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量身定制,才能起到最佳的作用。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制度绝不能照搬照抄,而是在自身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内部控制科学管理办法,形成一套独立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二、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业单位内部对财务内控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仍不乏存在专项资金滥用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对于内部控制管理的理解还不够透彻,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财务内控理解为财务部门的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事业单位领导将财务内控管理同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分割开来,间接性地否认了财务部门在事业单位领导决策中的作用,导致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同事业单位实际的管理方式形成了现实性的脱节,使得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形无实,影响了财务工作的安全与公平。
(二)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力度低,执行环境差
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在建立后大多并未设立相应专门的财务内控职能或部门,财务内控工作主要由原事业单位财务处负责人兼任。因此,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制度、财务内控岗位和财务岗位、财务内控管理执行人员和财务执行人员在设置上均有交叉。这种财务内控和财务管理混淆的管理方式使得财务内控制度在执行上存在了很大的问题。例如,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岗位在项目资金审批上,虽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但财务实际工作中只要有领导的签字同意,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就给予提款。由于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事业单位的印鉴票据分管、岗位制度分离等内控原均无法实现。
(三)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目前还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但是,由于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无法做到实处,财务内控的自我评价和自我完善的机制无法付诸实践。因此,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内控无法诊断出当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导致了财务内控制度的控制效率在不断下降。同时,事业单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部门,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做到独立性和权威性,给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的持续完善形成了巨大的阻碍。
三、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思想的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工作的有效性,切实推进财务内控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运行,不断加大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思想的教学和宣传活动是建立良好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措施。财务内控思想的教育不单单要体现在对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教育、党性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在岗人员对于内部控制管理思想的理解,深化事业单位全体职员对本单位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的理解,才能为财务内控制度的顺利执行与实施创造良好的管理和基层环境。
(二)落实岗位分离制度,加强财务内控的执行力度
在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落实过程中,要坚决按照内部控制岗位分离的制度,将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与财务管理工作分离开来。通过财务内控的关键岗位,如预算管理岗位、会计岗位、稽核岗位和资产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职责的明确确保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管理等经济活动中能够保持财务内控的有效执行,为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根据财务内控岗位分离制度,在落实财务内控的执行过程中要保证重大经济事件在审批、审核、执行、监督等过程中岗位之间相互分离,从而起到岗位间相互牵制的作用,实现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于执行。
(三)加强审计工作在财务内控中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内部审计工作是事业单位财务控制的重要评价方法之一。为了及时把握财务内控中的出现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管理能力,要同时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的审计审计机制。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实际发现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体系中的缺点和不足,不断对当前的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财务内控制度在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中管理和控制效力的全面发挥,保证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运转的安全和有效。
四、结语
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不单单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事业单位财务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有力保障。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事业单位发展和履行其社会职业的必然改革方向。但目前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步伐。因此,为了不断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事业单位要立足于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工作特点,不断进行财务内部控制管理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尽早建立起适应事业单位单位特征和我国国情的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作者:崔珑芸 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养护队
参考文献:
[1]纪楠.事业单位如何强化财务内控的思考[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0).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关键词:内控管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财务管理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事业单位财务水平的高低影响了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内控管理是影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在内控管理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的职能。
一、内控管理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作用
在我国经济结构中,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它是由国有资产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管理,能够更有效的将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大众,同时还可以帮助国家宏观调控有效运行。但是目前,一些事业单位不重视内部控制,导致在内控方面出现许多漏洞,影响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和财务舞弊行为。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的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因为编制的原因,在一些下属单位中一个人身兼多职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得财务工作本身不受到重视,使财务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在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工作也没有做好,往往原先财务人员调走,没有与新的财务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接,导致账务出错、报账不及时等问题出现。
2.预算管理功能弱化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预算的过程只是如何“要钱”,然后把“要到的钱”花出去的过程而己,并没有实际上真正的达到预算的效果。在预算时,没有考虑到实际的需求,没有树立经济的理念,忽视了预算的重要性,使预算管理功能弱化,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3.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体系不够健全,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是仍流于表面形式,内控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设立专门的内控部门和财务管理机构,管理上没有明确职责范围和权限;第二,收支过程中主观介入因素较多,在审批时往往以个人情感来进行,导致了决策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第三,有些单位一些职能由多人任职,造成分工上的不明确;第四,人员在内控的执行上力度不够。
4.财务人员管理参与度不足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往往在工作中处于基层岗位,例如发票审核、报销、资金划拨等事务型操作工作。财务人员对于自身单位的账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并没有深入的了解,在重大决策上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意见。对于重大经济决策只是执行者而没有话语权,财务人员并不能理解决策的重要点,就会导致工作只是形式上的基础工作。
三、完善事业单位内控管理的对策
1.提高财务人员内控意识
提高财务人员内控意识可以从思想觉悟和专业技能两个方面着手:在思想觉悟方面,应通过组织学习、示范单位考察学习、内部资料自学等方式,使财务人员充分意识到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在专业技能方面,应组织财务人员参与会计知识学习、会计专业技能考试、会计实操演练等。
2.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优化内部控制环境的前提条件,如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要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目标,在中国经济环境中,事业单位是一个特殊性质的群体,它的直接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应为合理有效的保障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次,要有先进的管理控制方法,对于原有制度中的不足进行重新审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事业单位内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后,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引进有专业素质的优秀人才,扩充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整体实力。
3.完善预算管理机制
完善预算管理机制,第一,应细化预算管理指示,对于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度;第二,通过“制定、核实、确定”三步骤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树立节约资源意识,杜绝夸大预算的现象;第四,建立监督机制,对预算制定和实施的情况进行考核,保证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4.完善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事前M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潜在的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机制;二是事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将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三是事后重新审视执行过程中的不足点以及制度的不合理点,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四是加强财务人员对于决策的参与度,使财务工作受到重视。
5.加强信息化建设
纵观当前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现实状况不难看出,其仍旧包含一定的问题。首先一些单位没能清醒的意识到财务风险,做好方向定位,通常是一些工作较为滞后。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由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标准,致使较多人存在铁饭碗的思想,认为国家财政拨款制度之下,不管单位业绩怎样均同自身毫无关系,因此导致市场竞争、风险意识相对薄弱,有关管控制度存在缺位现象,较难创建形成完善的预防风险、应急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另外,当前应用资金环节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由于分配资金呈现出了比例失调的现象,导致企事业单位经常遇到瓶颈与困难。不合理性具体体现在盲目组建项目,重视面子工程等。一些单位每逢新领导上任,便会不论任务规模均会努力想办法上项目,并将其看做是一项重要业绩。该类做法由于过分看重形式、本末倒置,致使项目自身通常处在次要的地位,将浪费宝贵的人力物力资源,对单位中期以及长期发展增加了较多不确定因素。长此以往将使企业单位陷入到恶性循环之中,对自身发展极为不利。虽然,国家财政拨款投入到企事业单位建设之中的比例不少,然而仍然包含失调问题。一些单位为促进自身的多途径发展会履行筹资制度,进而使自身陷入了还贷风险之中。一些单位在自我管理经营进程中连需要的基本资金也不能全面满足,因此伴随时间的推移还贷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2、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制度合理化对策
2、1更新观念、转变思想,强化财务预算控制
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中,引发困难、导致阻力的根源在于观念守旧,唯有更新观念、转变思想,方能实现持久创新发展。因此,企事业单位决策领导、基层员工均应深化改革、树立全新的思想观念,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跟上时代步伐,唯有如此方能令企事业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更大的发展与提升。
2、2科学编制支出预算制度
针对各单位日常经营支出应编制预算列表,详细登记各项费用明细,并出台科学完善的财务分配工作方案。通常来讲,在增长福利补贴上应严格管控,对于对外报销,应做好严格管控,把握开源节流的原则。在项目立项上,应聘请专家做好调研分析。尤其应注重提升财务工作员工素质水平,通过统一领导、分层级管理,对于财务预算以及开支实施总分制管理,促进领导与基层员工更加科学合理的应用资金,缩减成本投入。
2、3强化企事业单位基础建设
做好企事业单位基础建设,可预防过度浪费现象。各单位每年度均有基础的经费开支,涵盖了日常经营的开销、基础设施维护更新开支、各机构部门间融合协调资金等。该类开支表面看来虽然总量有限,不会占据较大的比重。然而如果进行总体核算分析则不难看出其总量仍旧较为可观。为此,应做好企事业单位后勤管理。首先在采购的过程中应根据本部门具体状况做好货比三家,理智选择,不应盲目的追求采购物品的高性价比而追加成本投入。应本着适合、经济的原则选择最符合当前需要的物资、设备。同时,应确保其质量过关、经久耐用,进而可为企事业单位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可创建形成可执行性强的规章体制,巩固企业单位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全面贯彻落实工作制度上,令自身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通过合理、科学的流程,提升实效性,确保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日常管理发展阶段中,还应把握合理理想的原则,实施有效的贷款管理,进而全面防控财务风险。领导决策层以及财务岗位员工应形成良好的财务风险意识,规避不必要、不合理的信贷,避免将自身拖入至更大的财务风险之中。倘若必须要申请贷款之时,则应由企业偿还实力、发展能力入手,避免盲目贷款,体现真正的合理性。另外,应就本部门原有的各类资产实施有效的重组以及盘活,进而为自身开创形成更大的效益来源。通常来讲,企事业单位均包含属于自身的盈利途径,虽然占据比重不高,却可对固定资产作出最为科学有序的管理,确保无形资产发挥其内在的作用价值,进而全面提升价值量。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