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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合同

时间:2022-09-21 19:47:09

劳务公司合同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共同执行《______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____________生产(工作)岗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的需要,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见《岗位协议书》。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2.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办法》,乙方违纪应予辞 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包括经甲方批准延长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5)乙方因病在十二个月内两次不按甲方规定按时上交病假证明的。

(6)合同期内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一年内两次被劳动组合下岗或下岗待业期间两次不服从分配的。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确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又无违纪行为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书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并经甲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4)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按国家规定录用、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在企业工作未满三年的;

(7)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调整工资、晋级奖励、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3)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经甲方同意,属于正常工作调动的;

(6)乙方在劳动组合中下岗,要求自谋职业的;

(7)对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甲方未履行招工简章的;

(8)经甲方同意,因私出国进修或定居的。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3.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达到经济责任制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5.按甲方要求完成技术培训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6.如有违章违纪行为,应接受甲方的批评教育。

七、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及岗位对劳动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按《______公司岗位结构工资实施细则》或《______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办法》按月付乙方劳动报酬。

2.甲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及乙方在生产、工作方面的贡献,给予乙方适当的物质奖励。

八、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补贴、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2.乙方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患有精神分裂症、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经指定医院确诊、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并经职代会批准,可享受长期医疗期。

5.乙方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6.甲方按月为乙方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7.乙方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至社会待业或属于本合同中第五条第一款第3(3)、(5)、(6)项,第六条第一款第4(1)、(2)、(3)、(4)、(6)、(8)项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本人相当一个月累计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累计工资。

九、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视其错 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双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2.合同期内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______公司辞退违纪职工办法》,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应说明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5.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照《______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和进行经济赔偿。

十二、其它具体事项

1.乙方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社会待业手续。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修订、补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______劳动局鉴证后,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门______劳动局监督执行。

十三、《岗位协议书》、《病休协议书》、《休延长产假协议书》、《离岗休养协议书》为本合同书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生效。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2

建筑劳务公司合同范本(农民工)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农民工)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 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 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 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 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 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3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4

正规公司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 10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5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6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及邮政编码:

甲方(单位)因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及北京市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招用 XXX(以下称乙方)为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2.合同期限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工作岗位: 。甲方有权可以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单位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工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设施保养的;

5、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 元/月。甲方可按单位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上述月工资均为税后额度。

3、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甲方代为扣缴。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乙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所在地支付。按规定甲方支付的,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告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办法。

(二)甲方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劳保福利待遇。

(三)乙方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应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乙方保证其身体状况符合甲方岗位需要的健康标准和有关规定,能正常从事其岗位工作。

(四)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三)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情况变化,调整工作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

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有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工作不称职或乙方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等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 无法履行规定职责的;乙方违反合同中相关承诺的;

3、乙方行为疏忽鲁莽,违反操作规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拘役,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 次无故旷工和(或) 次无故上班迟到;放弃工作职责或不完成任务的;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其他规定: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合并的。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停工医疗期间计算,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符合国家、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务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的

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产生争议协定:合同期间如有劳动争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协商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规定。

十二、信息协定:乙方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地址是正确的、的,如有变动,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7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对如下四类劳务派遣典型案例的法理剖析,澄清了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认识上的误区,找到了员工被侵权的症结,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十分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

【案例1】

公司与个人签协议 劳务派遣无效

王某于2013年7月入职某食品公司,岗位为车间包装工人,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出院后,王某未回公司工作。但他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2013年7月工资。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病假工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该公司诉称,其与山东人朱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朱某为公司介绍山东省的劳务人员,这些派遣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劳务关系。王某就是其中之一。

公司还称,虽然朱某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劳务派遣的主体,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这并不能否认王某等人与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其系经朱某介绍到食品公司工作,但从未与朱某签订过任何协议,亦从未见到过上述的《劳务派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某在公司工作,遵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故王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公司主张其与王某系劳务关系,但朱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劳务派遣主体资格,故《劳务派遣协议》即使为真,也没有法律效力。食品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与仲裁内容相同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本案中,食品公司虽称其与朱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王某是朱某介绍的劳务人员。但是,朱某系个人,其个人也不能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朱某不具备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而王某从事的是食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又是食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法院依法判定王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

用工单位安排加班 应支付加班费

马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建设公司,2008年某人才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又派遣至该建设公司。马某月工资3000元,工作期间周六日不休息,没有加班费,2013年7月离职,要求法院判令建设公司和人才中心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万元,周六日加班工资5.5万元。

建设公司称,马某的工资由人才中心发放,超出正常工资的数额即是加班工资。马某系无故离职,不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才中心主张,马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马某因无故离职,故不同意向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和加班申请表,可以证明马某存在周六日加班的情况,建设公司未足额支付马某加班费,应依法补足,故判决建设公司支付马某加班工资4.2万余元,人才中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

本案中,建设公司长期安排马某加班,但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马某有权向建设公司提出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同时,为了充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才中心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劳动者应向派遣单位提出或办理。如果劳动者绕过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其相关诉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3】

派来派去岗位未变 补偿自入职时起算

2002年6月,张某到某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3年11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又将其派回化妆品公司,继续从事原销售工作。

2007年1月起,该化妆品公司又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张某派遣到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8月,化妆品公司将张某退回最后一家劳务管理公司,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张某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8000元。

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被辞退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劳务管理公司、化妆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赔偿金计算年限自2002年6月起算。仲裁委裁决劳务管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000元。

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化妆品公司将张某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以此为由与张某解除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二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计算该赔偿金依据的工作年限,法院认为,张某自2002年6月至2003年11月与化妆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化妆品公司为张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张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仅系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且张某劳务派遣单位的变化系由化妆品公司所致,故张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其入职化妆品公司时起算。在扣除劳务管理公司已支付的8000元后,法院判决化妆品公司与劳务管理公司连带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2.6万余元。

【法官f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化妆品公司与张某先建立劳动关系,后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张某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并将张某派遣至化妆品公司,虽然三方在法律上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但由于张某的工作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且张某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变化系由化妆品公司所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化妆品公司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在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均未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故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张某自2002年6月起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赔偿金计算年限。

【案例4】

被派遣至新单位后 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

李某2003年1月入职某建筑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底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派遣至建筑集团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不变。

2013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建筑集团公司存在强迫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建筑集团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建筑集团公司存在强迫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关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某要求建筑集团公司与其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8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组织专家以实用

案例的形式编写了《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用》一书。本书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解读《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形象、直观地展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人力资源管理各环

节应做出的调整,以避免因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缺陷给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带来高昂的

成本,并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刊将陆续选载书中部分实用案例及经典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合法

【案例】

某外资餐饮公司落户上海,为了支撑其本土化战略,决定聘用几名国内厨师,但考虑到国内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于是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用12 名高级厨师。

由于对国内的相关派遣公司缺乏了解,只通过报纸和网络广告找到一家从事餐饮派遣的、看似实力很雄厚的派遣公司。由于开业在即、时间紧迫,该外资餐饮公司并没有对该派遣公司进行细致的资格审查,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派遣协议,录用了12 名体检合格、证件齐全的高级厨师。

双方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根据厨师的级别和工作绩效每月按300~700 美元不等的标准支付给这些厨师劳动报酬,由派遣公司负责在每月5 日之前划到每个厨师的银行卡里。

一个月过去了,到了约定发放工资的那几天,这些被派遣的厨师们纷纷去自动取款机或者银行查询他们的工资是否到账。令他们不安的是他们的银行卡里一分钱都没有!

他们找到餐饮公司的人事经理询问此事。人事经理到财务部门打听,财务部告诉他已经把这个月的派遣工资总额6800 美元如数转到派遣公司的账户上了。于是人事经理就向总经理汇报了此事,总经理对此很重视,立即给该派遣公司打电话,结果发现竟然是空号!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根本没有注册过这么一家派遣公司……

这是一个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合法性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 万元。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依其公司性质不同而应当具备不同条件。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而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所以,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首先要符合上述公司设立的条件,否则,不具备劳务派遣的合法资质。

2.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 万元

除了具备上述条件以外,《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还有下限规定,即不能少于50 万元。

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一部分是有关机构、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投资设立的私立人才公司(也称为劳务公司),还有国家机关(如山东驻粤劳动管理处、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某些职业学校、培训中心)、有关社会团体(工会、妇联等)直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主体比较混乱和复杂,很多根本不具备派遣主体的实力,无法承受劳务派遣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有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 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 个。因此,需要通过规范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

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

小周在深圳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工资待遇十分优厚。工作的第一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就告诉小周,公司是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间接录用的她,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调档等事情都由派遣公司负责,公司和小周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不会跟她签订劳动合同。

“那我应该跟谁签合同呢?”小周一脸的茫然。

“照理说,派遣公司应该跟你签合同。”

但是都工作一个多月了,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没有通知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小周向同事一打听,得知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录用了不少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条规定包含四层意思:

1.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虽然派遣单位不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但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方,它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订立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义务。案例中,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小周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派遣到用工单位(即外资企业)工作,却迟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本条规定。

2.派遣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二是劳务派遣中的特殊内容,即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以及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派遣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上述情况。

3.应订立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小强高考失利,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一向争强好胜且成绩不错的他不甘心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大学梦。于是,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他又回学校复习了一年。结果,在考试的前一个星期,由于学习和心理压力比较大,他病倒了。结果这次高考他又是名落孙山。连续两次高考失利,小强心里很难受,父母、亲戚和朋友都安慰他:“没什么大不了的,念完了大学不还得找工作吗?趁现在年轻找个工作先干着,以后如果还想继续学习的话还有机会不是?”

在家恢复调整了几个月以后,小强决定听从家人的意见,出去找份工作。可是刚从校园出来的他,除了那点书本知识没有一点操作能力,什么都不会。亲戚托熟人找到了一家派遣公司,对方同意和小强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初次就业,对于他的工作表现还是不太放心,担心给公司惹上麻烦。于是双方协商了一下,决定先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干得好的话,合同到期再续签一年。

小强和父母都觉得这合情又合理,没什么问题,于是就和派遣公司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有关劳务派遣中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案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少于两年。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两年以下的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是无效的。

4.劳动报酬应按月支付,劳动者没有被派出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

因工作了十多年的企业破产,李某下岗,之后一直待业在家,三十好几的她既没文凭也没有一技之长,想再找一份工作真不是件容易的事,为这事亲戚、朋友都帮着四处打听。后来,一个以前的工友把她介绍到县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公司刚成立不久,知名度不高,便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前期宣传、扩大影响上,劳务派遣生意并不好。负责人跟李某开门见山地说:“现在劳务派遣市场很繁荣,我们公司前景很看好,跟你签合同没问题。只不过,有句话我得说在前头:公司刚起步,现在做的多是些短期的派遣,在给你安排下一个派遣之前,可能需要等待一些日子,不会马上就给你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工作期间公司不会给你支付任何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个你也得体谅一下我们。等找到工作了,我们自然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该给的一样都不会少的。”

“这个我理解,没有工作本来就不该向公司要钱的,要不然公司白养活着我们,那还不得破产了?”李某觉得负责人说得有道理,便满心欢喜地答应下了,当即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二天,就被派往一家超市做促销员,工作不是很辛苦,待遇也不错。不过,只做了不到两个月超市就结束了该次促销活动,李某只好回家等着派遣公司的消息。

过了一个多月,李某又被安排到一家商场做化妆品柜台导购……

这是一个关于合同期中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劳动报酬应按月支付,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无故拖欠工资。另外,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仍需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因为劳务派遣通常都是针对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这种用工方式本身就意味着频繁的工作更换和较低的工作稳定性;而且这部分劳动者大部分学历层次和整体生活水平都比较低,无工作期间的生活难以保障。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这一规定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使他们不必担心没有被派出期间的收入来源,体现了《劳动合同法》重点维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从派遣单位的角度看,一方面,两次派遣之间的间隔期难以避免,对劳动者没有被派出期间基本生活的保障必将加重派遣单位的劳动成本和支付负担,必定影响其收益水平;另一方面,也迫使派遣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维持和增加原来的收益水平,严格控制签约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强化派遣管理,缩短待岗期,增强劳动者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所支付的工资报酬若按照劳动者的合同工资标准,必将导致派遣单位的用工成本剧增,有失公平的原则。考虑到该报酬的保障性质,因而规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既保障了这期间劳动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又不会过分加重派遣单位的成本负担。

所以,本案中的李某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无工作那一个多月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9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欺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宋某在招聘网看到上海甲公司正招聘员工,遂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次日,宋某通过上海甲公司的面试后,该公司拿出两份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用人单位主体并非上海甲公司而是深圳乙公司,宋某当即表示不愿签此合同。上海甲公司解释说自己是深圳乙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且上海甲公司所有员工都是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信以为真,便签下了这份劳动合同。

11月29日,上海甲公司突然致电宋某并将其辞退。宋某无奈之下,前往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档案材料,结果发现上海甲公司系深圳乙公司的子公司而并非分公司。宋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为维护合法权益,宋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上海甲公司向自己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本案问题

本案中宋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如下两个问题:问题一,上海甲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问题二,上海甲公司作为子公司,不以自己名义而以母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归属如何认定?

三、法理分析

(一)问题一的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1】

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上海甲公司实为深圳乙公司的子公司,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说成分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言而喻;宋某发现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是深圳乙公司时表示不愿签订,只是在上海甲公司虚假解释后,宋某信以为真才签,表明宋某系受到欺诈后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上海甲公司虚假解释行为在主观上对应的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对应积极欺骗。因此,将上海甲公司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欺诈,争议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表明双方当事人自始未签劳动合同,即宋某与深圳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宋某之前是在深圳乙公司工作,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处理。可是本案,宋某自始自终都在上海甲公司工作,且甲公司作为子公司系独立法人,那么本案就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处理。笔者认为,分析本案之前,首先应对问题二进行合理认定,即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归属。

(二)问题二的法理分析

关于问题二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归属于子公司还是母公司,学界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派员工至异地工作,亦未禁止用人单位在异地招聘员工为其关联企业服务,深圳乙公司作为上海甲公司的母公司有权统一管理上海甲公司员工、财务,甚或经营。因此,宋某与上海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不然,对问题二的处理实际上包含了对公司法人独立性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这两个前提性问题的界定。

关于公司法人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据此,独立法人资格涵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民事权利的范围包括其人事、财务、经营等各方面,独立自主作决定,不受股东(母公司)干预;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要求法人以自己名义履行义务,当然包括以自己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其实质上只是股东与公司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法人股东),履行股东出资等义务,享有法定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且投票表决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唯一手段,即通过投票表决影响公司决策而不能随意扩大为股东有权统一管理公司各方面。在法律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东权不能因为母公司身份而享有任何法外特权,母公司必须尊重子公司的独立地位。从权责对等原则看,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与该有限责任对等的权利就不应被无限扩大,应限于法定股东权利范围内。【2】

法律法规虽未禁止用人单位派员工至异地工作以及在异地招聘员工为其关联企业服务,但是法律却要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包括以自己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投机取巧、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应当限于法律对某一行为的任何角度都未禁止且无正面要求。只要有任一法条对该行为提出了正面要求,就应当肯定法律对该行为的反面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试想,如果独立的公司法人连招聘员工都不以自己名义进行,那么整个社会管理又如何能体现针对性、民事活动又如何能体现诚信、市场又怎能稳定有序发展?同时,这位学者还提到深圳乙公司作为母公司有权统一管理上海甲公司的员工、财务,甚或经营。这种观点显然是忽视法律规定的主观臆断,是不尊重法律赋予子公司的独立地位、肆意扩大法定股东权利的表现,最终导致母子公司作为两个独立法人却建立了权责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上海甲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有义务以自己名义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归属于宋某与上海甲公司。

四、本案处理意见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得出两点结论:上海甲公司欺诈宋某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宋某系与上海甲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所以,本案应作如下处理:1、上海甲公司欺诈行为成立,认定宋某与深圳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2、认定上海甲公司与宋某之间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海甲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参考文献】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10

【关键词】企业;劳务派遣;问题;对策

【abstract】that labour service is dispatched is that our country develops the quickest one kind of talented person intermediary services business at present, chapters and sections dispatches the part reaching “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and “employment law of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rule” specially specifically for labour service having worked out relevance regulation, but enterprise dispatches in actual usage labour service to use working hour, to have problem for comparatively much still. in dispatching the labour service relating that in labour service dispatching the company, the enterprise (use the labor unit), the labour service labor (labourer) three sides interested party, enterprise acts as good self role will be playing important rol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how the norm uses delicate angle to have brought forward a few constructive ideas from enterprise, three sides wins to look forward to realizing labour service dispatching the company, enterprise and labourer together.

【key words】enterprise; labour service is dispatched; problem; countermeasure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劳动者)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工与企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由于它符合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因而这种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

1 劳务派遣的法律背景

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方式的初衷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把用人单位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中解脱出来,将其精力集中投入到市场开发、产品更新等工作上去,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与再就业机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及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劳务派遣作了一些规定,并且进行了有益尝试。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制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如何对劳务工承担责任是一个空白问题。在实践中,劳务派遣逐渐演变成某些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升级。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设专门章节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自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组织通过电视、网络、书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的法制宣传,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咨询服务。一方面,使劳动者明确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明确各自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在此种背景下,笔者认为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应根据新的法律要求,规范用工行为,重新评估使用劳务派遣的利弊,诊断目前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转变用工观念,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健康长远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 企业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本人及企业三方共赢的用工方式。具体来讲,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及服务费给其带来了经济利益和规模效益。扩大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有利于劳务派遣公司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对于加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而言,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工资、社保由劳务公司承担,就业信息、就业机会也会增加。企业在推行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净化用工的管理职能,节约管理成本,减轻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大量烦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2.1 用工管理便捷。招募工作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工的档案接转、户口落实、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诸多人事工作也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企业使用这些劳务工时只要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约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节省完成大量事务性工作所需花费的人力、资金和时间。

2.2 用人机动灵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企业有较大的自,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相应减少人员。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满,派遣协议立即终止。是否续签合同,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这解决了企业原先“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

2.3 用工风险降低。在劳务派遣中,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岗位、人数等,派遣合适人选到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工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劳务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协议也就终止,企业不必承担安置劳务工的就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用工风险。

3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在企业实践中已被充分肯定,并且劳务派遣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

3.1 出现劳务纠纷时,责任划分不清。现在社会上的劳务派遣公司林林总总,很多小型的派遣公司为了争夺客户,以收取较低的管理费用等方式来吸引企业与之建立业务。一旦用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麻烦就伴随而来。典型问题集中在劳务工的社会保险上。很多小型的派遣公司并没有依法为所有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针对劳务工流动性大这一特点,劳务公司为了节省费用,赚取更多收入,往往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开始上交社会保险;另一些派遣公司仅为劳务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这虽然解决了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但是劳务工一旦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矛盾就突现出来。本应由派遣公司按法律规定承担办理劳务工的工伤申报、理赔事宜,企业只负责协助办理。但事实上,由于派遣公司没有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劳务工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企业最终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造成了企业用工风险及用工成本的增加。目前出现的结果是企业花了钱,而结果还是逃脱不了责任,所花的成本与精力更大。

3.2 工资支付不及时、不透明,报酬不公平。由于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兴起,劳务公司招聘的劳务工人数骤增,劳务公司的管理模式相对落后,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经常会出现延迟发放工资或是不按固定日期放工资等现象。更有甚者,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混淆劳务费与劳动报酬的概念,没有把劳务工的工资落实到实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费,从中克扣工资报酬,损害劳务工利益。虽然很多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逐级意识到同工同酬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受过去思想的影响,很多企业的领导、员工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解,习惯于划分正式工、临时工,在企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很严重,而劳务工通常被界定为临时工,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并且很少能够享受企业的奖金和福利等,这直接影响了劳务工的实际生活与工作热情,不利于企业的运行与发展。

3.3 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过于散漫。很多企业在实行劳务用工后,把所有的员工管理职责都扔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只是简单地负责劳务工的考勤报告,检查出勤情况,缺乏完整的员工信息记录。企业没有制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情形,缺乏对劳务工的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旦劳务工与企业发生用工纠纷时,企业往往比较被动,缺乏基本的信息与评判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职工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企业若以上述条例规定为参考,完善员工信息,将会变被动为主动,企业也可以经常性地进行用工的自我检查、监督与改进。

4 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途径

虽然劳务工和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工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益、企业的形象乃至社会声誉,因而企业积极探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途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1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企业主要从资金能力、业务能力、信誉等方面综合审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这使得大量资质差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被“淘汰出局”,为企业及劳务工带来了一个更为成熟的派遣环境。但是,目前市场上的劳务派遣公司仍然鱼目混杂,很多公司为了眼前利益,对企业做出许多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业务,这样使得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而,企业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用工风险,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作用,一定要选择实力强、资力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的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很多地方人事局下面设立了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比较规范,管理人员大多也比较专业,相对比较有保障,企业在做选择时可以首先考虑。

4.2 监督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应以派遣合同的形式明确三方的法律关系,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分工。企业尤其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与每一位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企业与劳务工签订工作协议时,应当谨慎细致,避免被误认为劳动关系。在派遣员工的管理分工上,总的来说,企业负责劳动过程管理,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劳务工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绩效评估由企业负责;劳务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工资发放、社保办理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企业应要求劳务公司及时开具劳务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等票据,并对企业单独列帐,不得与其它单位合帐处理,以便于核查落实情况。企业还应监督劳务公司按月根据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对劳务工的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企业还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应避免合同中出现以劳务费代替劳动报酬等称谓,进而可能侵占劳务工工资及各项社保利益,转手支付劳动报酬等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若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工劳动报酬,克扣劳动报酬或是延迟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是缴纳滞纳金。

4.3 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应经常进行自查,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劳务派遣合同和使用劳务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找出目前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地方。企业可以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本企业劳务工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流程、奖惩措施、工资晋升制度等内容。并让劳务工拥有知情权,将规章制度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告知劳务工,也便于他们遵守。企业还应制作劳务工用工明细,完善劳务工信息。企业作为具体的用工单位,不能只要求劳务工提供劳动,而是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做好劳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按月将所使用劳务工的考勤、业绩等信息反馈给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将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并监督落实。

5 结束语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再加上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宣传与教育,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普遍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加强,更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权。企业应当革除以往把劳务工与原有的固定员工区别对待的陈旧用工观念,对劳务工和固定员工一视同仁。同时,企业应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和直接用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比,以此决定是否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是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正江.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疑难问题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夏波光,邱婕.劳务派遣,期待走向正规.中国劳动,2005(6)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11

摘要: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在于: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也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现实生活中要注意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把竞业限制排除在外,不得擅自更改竞业限制条款原有之意。

 

关键词: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保护

一、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

综观世界上的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最主要的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高层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所以竞业禁止制度因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惩罚,包括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承担,而新公司法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和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为公司所有。同样地,在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忠实义务。企业劳动者和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些决定了企业在职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就是建立在这种义务基础上。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考虑到高层人员接触公司机密的情况比其他人更容易出现,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可能性更大,所以在公司法中,用法定的竞业禁止来约束公司高层人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除了公司高层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之外,普通劳动者也是有机会接触。所以只是约束公司高层显然是不足以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窃取的风险。因此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可能性与风险性,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在我国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相比,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的话,“禁止”相对于“限制”来说约束的程度更深,使用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由于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在此部法律中用“竞业限制”而没有使用“竞业禁止”,相信是因为劳动者是经济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以竞业禁止的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会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生存的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词语是“竞业限制”,而不是公司法的词语“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了相关的人员和地域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此可见对竞业限制规定的前提与条件。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在于: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也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上升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做的后果使得商业秘密权利的滥用,致使用人单位把

劳务公司合同范文12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