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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同

时间:2022-01-29 00:50:34

拍卖合同

拍卖合同范文1

委托拍卖合同书范文一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下列标的物的有关事宜,经同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二) 委托人对拍卖人的保证,自已对所委托的上述拍买标依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上述标的未承担任何抵押义务亦没有查封扣押,更不存在纠纷。

(三) 委托人保证上述拍卖标的没有任何瑕,或向拍卖人据实全面的说明,如引起纠纷或造成买受人,拍卖人或第三人的损失的其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四) 拍卖标的由委托人保管,保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移交期限完毕止。

(五) 委托人保证自已不参与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买卖自已所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 拍卖成交后,按成交价百分二十支付佣金。

(七) 拍卖人有权从买受人交付保证金,拍卖款中自行扣除佣金。

(八) 拍卖成交成后,标的物移交由拍卖人6日内完成。 本合同于20xx年元月12日订

委托人:

拍卖人:

拍卖公司盖章

委托拍卖合同书范文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就其所属资产委托乙方拍卖,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拍卖标的(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

二、拍卖时间及地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拍卖方式:(以√确定)有底价拍卖 ;无底价拍卖 ;投标拍卖 。

四、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双方责任

a.甲方

5.1 应对委托标的权属的真实性和标的状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若甲方未向乙方说明标的的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5.2 在委托期内不得单方面将标的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若交易属违约行为。

5.3 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竞买人的招商宣传及竞买人的推荐登记工作。

5.4 有责任配合乙方做好竞买人现场展示看样的接待工作。

5.5 拍卖成交后,协助买受人做好标的的移交及产权过户手续。

b.乙方

5.6 负责拍卖活动策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委托标的宣传资料的编制工作。

5.7 负责拍卖公告的和竞买招商工作。

5.8 负责竞买人的咨询和标的的展示看样工作。

5.9 负责拍卖会的实施工作。

5.10 按照约定时限和方式将成交价款(扣除佣金费用),转入甲方提供的帐户并协助做好标的移交和过户等工作。

六、佣金及费用负担

6.1 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确定底价部分______%和成交价款中超出底价部分的______%支付佣金,由乙方从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6.2 拍卖会前因甲方原因撤销拍卖标的,中止或终止拍卖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拍卖活动所发生的公告费、资料费、差旅费、电话费、招商费等全部直接费用;如因政策因素致使拍卖中止或撤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拍卖标的转移、评估、储存保管、保险等手续的办理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拍卖公告方式(以√确定)

省内报刊 ;全国报刊 ;省内电视台 ;全国电视台 ;上网 ;其它 。

八、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成交后,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收取买受人应付的成交款项,于成交后______日内,先向甲方预付成交款项的,并于甲方与买受人办理移交和过户手续无遗留问题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并转入甲方指定帐户。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

十、其它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拍卖合同书范文三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拍卖人(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经 办 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标的名称: 保留价:

规格 现状 数量 包装

质量 现状 瑕疵 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标的交付(转移)的时间: 实物移交(转移)的方式:

第三条 拍卖的方式: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拍卖处分权,真实的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合法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可以自行确定亦可以与乙方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乙方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标的。

三、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 元,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估价、运输、公告、展示、图录等项费用开支。拍卖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开支多还少补。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成交的,乙方退还受理费;未成交的,从《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标的的,预付受理费不退还;拍卖开始后,拍卖标的不得撤回。

四、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 %向乙方支付委托佣金,该款项由乙方从拍卖所得款中划取。

五、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标的由乙方负责保管,并由乙方承担因遗失、损坏等产生的责任。

八、乙方应对拍卖标的负责,并适时将拍卖标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

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十、拍卖结束,乙方应在收齐应收款项后,扣除税金、服务费、配合费及杂费,余款经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在 五 个工作日内转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合同经 双方盖章 后生效。合同一旦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 /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向拍卖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拍卖合同范文2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就其所属资产委托乙方拍卖,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拍卖标的(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

二、拍卖时间及地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拍卖方式:(以√确定)

有底价拍卖 ;无底价拍卖 ;投标拍卖 。

四、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双方责任

a.甲方

5.1 应对委托标的权属的真实性和标的状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若甲方未向乙方说明标的的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5.2 在委托期内不得单方面将标的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若交易属违约行为。

5.3 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竞买人的招商宣传及竞买人的推荐登记工作。

5.4 有责任配合乙方做好竞买人现场展示看样的接待工作。

5.5 拍卖成交后,协助买受人做好标的的移交及产权过户手续。

b.乙方

5.6 负责拍卖活动策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委托标的宣传资料的编制工作。

5.7 负责拍卖公告的和竞买招商工作。

5.8 负责竞买人的咨询和标的的展示看样工作。

5.9 负责拍卖会的实施工作。

5.10 按照约定时限和方式将成交价款(扣除佣金费用),转入甲方提供的帐户并协助做好标的移交和过户等工作。

六、佣金及费用负担

6.1 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确定底价部分______%和成交价款中超出底价部分的______%支付佣金,由乙方从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6.2 拍卖会前因甲方原因撤销拍卖标的,中止或终止拍卖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拍卖活动所发生的公告费、资料费、差旅费、电话费、招商费等全部直接费用;如因政策因素致使拍卖中止或撤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拍卖标的转移、评估、储存保管、保险等手续的办理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拍卖公告方式(以√确定)

省内报刊 ;全国报刊 ;省内电视台 ;全国电视台 ;上网 ;其它 。

八、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成交后,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收取买受人应付的成交款项,于成交后______日内,先向甲方预付成交款项的,并于甲方与买受人办理移交和过户手续无遗留问题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并转入甲方指定帐户。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

十、其它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合同范文3

签订地点____

签订日期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电挂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拍

卖人(简称乙方):深圳市动产拍卖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

委托人______电挂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_______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拍卖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

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

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

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

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___%向乙

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

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

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

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拍卖

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

据。

第七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

底价的___%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经济

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代表(盖章)________拍卖人代表(盖章)____

拍卖合同范文4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拍卖合同范文5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拍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_。

第四条 拍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拍卖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_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拍卖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拍卖合同范文6

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拍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标的名称:_________保留价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包装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瑕疵_________存放地_________

(多项拍卖标的委托可附页)

第二条 拍卖的时间:_________拍卖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 拍卖标的交付(转移)的时间:_________

交付(转移)的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 拍卖的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外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合法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可以自选确定亦可以与乙方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乙方不行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标的,因此而造成拍卖标的的不成交,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_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估价、鉴定、保管、运输、保险、公告、展示、图录等项费用开支。拍卖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开支多还少补。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成交的,乙方退还受理费;未成交的,从《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预付受理费不退还;拍卖开始后,拍卖标的不得撤回。

四、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以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划取。

五、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成交)或取回(未成交)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滞留保管费。

六、需要征税的拍卖标的,其税金由甲方交付。经协商同意,税金亦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七、甲方应主动、积极地协助乙方和买受人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因甲方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应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因乙方失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应对其暂管的拍卖标的负责,并适时将拍卖标的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确因乙方过失造成拍卖标的损失、灭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拍卖结束,乙方应在收齐应收款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拍卖应得价款一次全部付给甲方。如有延误,甲方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索取滞纳金。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全同一旦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拍卖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

拍卖合同范文7

拍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年九月

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接受的拍卖委托业务。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此文本各项条款。

3.“(1)、(2)……”后的内容为选择适用内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选择。

4.填写《拍卖标的清单》务必注明各项内容的单位。

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并且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

6.当事人不得以保密约定的事项对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7.若对文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可另附附件,附件为此文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______________评估,评估费用由_______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______________鉴定,鉴定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______________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交付后保管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_______%的佣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________。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_______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______。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___________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

(1)协商解决;

(2)由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

(3)由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4)由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e - mail: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拍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e - mail: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标的清单

单位:

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

拍卖合同范文8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甲方(委托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乙方(拍卖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将拍品清单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甲方(允许 / 不允许)乙方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

拍品交付时间

佣金

及费用支付

拍品成交

拍品未成交

其他费用

佣金

落槌价的 %

未拍出手续费

保留价的 %

文物鉴审费

保险费

落槌价的 %

保险费

保留价的 %

其他应收费用

图录费

整页

1/2页

1/3页

1/4页

其他

乙方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甲方支付未成交费用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拍前撤回费用

甲方取回拍品的时限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费标准

元/日或保留价的

千分之 /日

无保留价拍品毁损、灭失的

赔偿标准

迟延付款

的违约金

支付标准

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千分之 收取

拍品未售出时的约定

再次拍卖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其他约定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拍品清单(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

序号

作者/年代

拍品名称

数量

单位

保留价(人民币)

规格尺寸

质地

保存现状

瑕疵

备注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拍卖合同范文9

一、市拍卖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拍卖市场发展较快,现有本地注册拍卖企业8家,外地拍卖企业常在我市举行拍卖现场会的有4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全市拍卖企业员工总人数49人,注册拍卖师8人,其它专业人员41人。截至月底,今年全市共举办拍卖活动101场,成交拍卖金额43588万元。

拍卖市场总的发展趋势是健康有序的。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培育,拍卖企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在促进市场繁荣,盘活不良资产,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拍卖企业规范较小,内务管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市拍卖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

一是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庞晓龙任副组长,工商、商务、监察、公安、物价、文化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市场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二是及时召开“两会”,迅速布置专项整治工作。月24日,市政府在市工商局七搂会议室召开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市工商、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为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拍卖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拍卖市场环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联合,于年月至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并讨论通过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在会上对整治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二要强化措施,扎实开展,严格依法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三要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月日,由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了由市拍卖企业参加的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会上学习了《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是:

1、清理和纠正违法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

2、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3、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

4、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5、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

7、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

8、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

9、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10、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

11、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

12、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13、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是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拍卖市场经营活动,支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召开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和动员会的同时,邀请了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参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深入拍卖企业分送有关资料,主动向他们宣传讲解拍卖法的有关知识,让拍卖企业全面了解拍卖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从而更好的从事拍卖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拍卖经营活动,支持参与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落实具体措施,为每个阶段整治工作打下基础。一是开展认真摸底调查,摸清市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共有拍卖责任有限公司8家,他们均具备经营拍卖业务的资格,但在经营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拍卖企业拍卖情况自查表”,下发企业自查填写,要求拍卖企业自查报告,限期报送整改情况,逾期则按相关规定从重查处。8家企业自查报告均已完成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职能。

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既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商务局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要求企业每月上报拍卖情况统计表,对于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没有经营业绩、严重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加强了对拍卖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拍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拍卖企业建立健全拍卖管理制度,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备案,依法查处各类拍卖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拍卖企业登记、年审等工作中共同把好拍卖企业的准入关。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公安、文化(文物)、监察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今年月拍卖企业到工商部门共办理拍卖备案141件。今年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在强化备案的同时,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今年共实施现场监管17次,现场监管次数较过去有明显增加,促进了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夯实了基础。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拍卖市场具有特殊性,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加强对拍卖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我市突出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管:一是规范拍卖公司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时间、公告方式、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提前七天提交拍卖“标的”的相关备案材料,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才能到媒体刊播、公告。对有争议的和国家禁止拍卖的物品一律不予备案,并通知其禁止拍卖;在拍卖成交七日内,还要将拍卖完毕的“标的”、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保护拍卖活动竞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年以来所有的备案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查企业的相关制度及人员资质等档案资料,维护拍卖活动严肃性。今年共实施现场检查21人次,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强监管拍卖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重点加强以下拍卖活动的监管:

1、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土地、房产等公物拍卖;

2、国家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的拍卖;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拍卖。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对重点的拍卖活动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五是查处违法违规拍卖活动。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正联合查办一起案件。现初步查明:刘昭阳等21名竞买人在竞拍一宗国有土地之前,共同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现场拍卖时由刘昭阳以240万元应价成为该宗国有土地的买受人。之后,21名当事人又在龙马潭区一茶馆内对该宗土地私下进行竞购,最后又是由刘昭阳以300万元应价竞买成功。这两次竞买的差额为60万元,由刘昭阳拿出平均分配给其他的20名竞买人,每人3万元。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的21人立案侦查后,因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现已移交工商部门办理,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人员多,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曝光。

为切实增强拍卖市场的监管实效,我市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面对新问题,寻求新方法。工商部门将市场巡查与拍卖现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紧密结合,细化巡查内容,科学划分巡查类别,为规范拍卖行为奠定基础,促进职能到位。针对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积极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对内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注册、公平交易等业务科室间及时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不按规定备案、恶意串通竞买等违法违规拍卖行为。建立巡查督导制度,在市场巡查中,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内容和重点,督促巡查监管到位,做到巡查必到场、到场必检查、检查必记录、记录必录入的原则,健全完善拍卖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三、我市拍卖市场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拍卖行业的复杂性,监管的艰巨性,目前,我市拍卖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恶意竞争拍卖资源。有的拍卖企业抱着“先拿下标的再说”的心态,盲目取得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之后长时间无法将标的卖出,使委托方利益无法实现,拍卖从业者信誉受损。无序竞争、相互抵毁、恶意压低佣金、操作不规范的拍卖行为时有发生。

2、恶意串通现象比较严重。在土地、房产、废旧机器设备拍卖的现场,竞拍者串通以底价成交,因串通不成发生纠纷,甚至暴力事件的情况也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给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公物拍卖活动极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价值增值率很低,多数拍卖以“对价”成交,公物拍卖实质意义的拍卖并不多。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委托人、拍卖人授意限制他人参与合法竞买,或授意在外地媒体拍卖公告,以便达到自己或亲友从中得利的目的。

4、拍卖成交后的移交、过户工作比较困难,买受人拍卖成交后违约现象较多。因一些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瑕疵,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缺乏灵活性,给拍卖标的产权转移、尤其是不良资产的成功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5、零佣金现象有所发生。当前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有的委托人选择拍卖公司不是优质的服务和拍卖师的拍卖水平为标准,而是以低廉的佣金作为条件,由于极个别拍卖公司的恶意竞争,出现了零佣金的怪圈,由于减少了佣金收入,拍卖公司势必降低拍卖成本,草率拍卖,导致拍卖质量日趋下降,伤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

6、拍卖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我市拍卖企业规模较小,内务管理薄弱,存在内部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拍卖活动的档案资料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经营场所设施等方面还亟待提高。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我市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管,促进我市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持对拍卖市场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2、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拍卖市场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氛围。要通过电视、报刊、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拍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的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和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4、引导全市拍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全面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拍卖合同范文10

今年来, ××市工商局在发挥职能、依法监管拍卖活动中,始终围绕“服务企业、规范拍卖”的目标,通过实施“三制一规范”,加强拍卖市场监管,规范拍卖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效果。据统计,今年来我局查处违法违规拍卖案件__起;实施拍前拍后备案___次,现场监管___ 次,监管拍卖成交金额_.__亿多元,为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避免经济损失____余万元。

一、推行“拍卖企业联络制”,建立沟通服务桥梁。随着××市经济的发展,拍卖交易行为的增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市工商局从今年初实施了“拍卖企业联络制”,由我局合同监管科负责全市拍卖企业的整体联络,各县(市、区)工商局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该辖区内拍卖企业。一是抓沟通,提高服务质量。联络员每二个月定期到企业走访一次,平时开通义务咨询电话和联系人电话。向拍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__余次。通过走访了解, 针对目前拍卖企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恶意竞争、违规操作、缺乏行业自律措施等问题,主动征询多家拍卖企业意见,支持拍卖企业成立了拍卖行业协会,帮助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守则《拍卖企业“十不准”》,促进了全市拍卖企业规范操作。二是抓培训,提高拍卖人员素质。先后向全市拍卖企业和外地拍卖企业在××设立的分支机构免费发放《拍卖法》和国家工商总局___号令《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资料___余份,开展拍卖监管业务知识培训_次,培训人员___人次。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自身加强人才引进和教育,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培育良好的企本文来源:文秘站 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抓合同示范文本推广,提高合同履约率。我局在向企业宣传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指导企业和当事人签约,帮助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制订防范条款,以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市__家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全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拍卖合同示范文本____ 份。

二、推行“事前预警建议制”,建立企业风险防范系统。为引导企业及时发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事前警示建议,帮助企业、竞买人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推行了“事前预警建议制”,并在具体操作中始终把握备案审查和日常巡查两个重点,发现线索,开展预警建议。一是对违反法律赋予工商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开展事前预警,及时下达预警通知书。前不久,××市某拍卖企业到我局办理异地拍卖备案手续,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拍卖标的为一批名人字画,但缺乏权属证明及字画鉴定资料。我局当场作出不予备案的通知,并警示该公司,如该标的强行拍卖成功,字画出现权属及真假问题,将承担违法违约责任。同时,还及时向有意参加此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发出警示。事后该公司果断撤消了拍卖活动,对预警表示了认可。二是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建议,下达建议文书。今年我局在审查一拍前备案材料时,发现××市××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在拍卖中经委托人授意限制他人参与合法竞买、未获得国有土地部门授权擅自拍卖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及时下达了行政建议书,帮助企业改正了错误。今年以来,我局共下达预警通知书__份、行政建议书_份,受到了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好评。

三、推行“拍卖三级监管制”,全面规范拍卖交易行为。由于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力加强拍卖市场监管,各类违法拍卖行为日趋隐蔽,给拍卖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对此,我局通过推行三级监管机制,严厅打击违法违规拍卖行为。一是建立拍卖行业自我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强相互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要求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齐合同管理人员和完善各项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已举行的拍卖活动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正;协助拍卖行业协会对不规范的拍卖操作进行批评。各拍卖企业先后制定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___余条,改进拍卖操作规程__项;二是建立工商巡查监管机制。将市场巡查与拍卖现场监管、_____投诉举报和竞卖咨询服务紧密结合,细查线索,广索案源。同时制定并实施了案件查办进度公示制、案件交办、督办制,从而调动了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今年我局利用各类媒体先后公布拍卖投诉举报电话、咨询服务电话__个,在受理投诉举报的同时,重点开展咨询服务工作。通过咨询服务既向当事人宣传了拍卖法律法规,也同时掌握当前违法拍卖的动向及线索,为及时打击违法拍卖行为创造了有利地条件。今年来,我局先后接到拍卖投诉举报和拍卖咨询电话___余人次,广大群众已成为取得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四、推行“一规范”,完善拍卖监管内容。为了规范监管内容,提高管理效率,我局针对《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拍卖备案、拍卖公告及现场监拍的的规定过于模糊,基层监管人 员难以操作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一是进一步规范拍卖备案资料内容。在国家局___令基础上增加了_项,即: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拍卖标的瑕疵情况;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异地拍卖委托监管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规范拍卖公告形式和内容。要求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拍卖公告。同时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三是规范了现场监管内容。对于六类拍卖活动一律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即:公物拍卖;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通过实施拍卖监管内容的规范和统一,完善了拍卖活动备案制度,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合同范文11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 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 无主不动产;

(三) 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 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 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 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卖费用条款;

(五) 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 拍卖方式;

(七) 拍卖期限;

(八)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时间、地点;

(二) 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 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 产权性质;

(三) 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 竞买人的条件;

(五) 竞买保证金;

(六) 拍卖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 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 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 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 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 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宝安县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拍卖合同范文12

【关键词】执行拍卖;委托;法院实施;可行性

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又称执行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继查封之后重要的执行措施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规定》第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可见,关于执行拍卖的实施主体,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是:执行拍卖应由专门的拍卖机构主持,执行法院无权直接实施拍卖。但在执行工作中,我们会经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执行拍卖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是否妥当?法院实施拍卖抑或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拍卖,二者谁更符合执行工作自身的规律?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对执行拍卖性质的认识

执行法院实施拍卖抑或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拍卖只是执行拍卖制度中的一环,整个执行拍卖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予以调整和规范。对执行拍卖的性质如何认识,直接关系到执行拍卖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效果。

关于执行拍卖的性质,学术界大致有以下三种学说。

1、私法说

该说认为,执行拍卖是民法上买卖契约的一种。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应买表示为要约,拍定表示则为承诺。二者达成一致而成立买卖契约,拍定人继受债务人对拍卖物的所有权。[1]

2、公法说

该说认为,执行拍卖虽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但其与民法上的买卖不同,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其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等同于民法上的买卖契约。执行法院拍卖的效力,能使拍定人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

3、折衷说

该说认为,执行拍卖有双重性质。就程序法而言,执行拍卖是公法上的强制处分;同时,执行拍卖又具有民法上买卖的性质和效果。[3]

我们认为,执行拍卖的制度设计应本着简单、确定的原则,以免因执行拍卖引发新的法律关系而使执行工作复杂化。将执行拍卖的性质确定为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可以避免将执行拍卖视为民法上买卖的理论难题。理由如下:第一,在大部分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并没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来换取对价的意思表示,而执行拍卖是执行法院不顾债务人的意思依职权强行对查封标的物作出的处分行为,单就这一点而言,与民法上买卖契约的成立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大不相同。第二,执行拍卖与查封一样,是执行法院基于公权力而实施的执行行为。既然是执行行为,就不能将执行拍卖视为民法上的买卖契约而适用合同法。第三,执行拍卖作为公法上的执行行为,应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也就应特别强调拍卖程序和效果的安定性。标的物拍卖成交后,无论标的物是否系债务人所有,买受人均能确定取得所有权且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法院委托拍卖与法院实施拍卖的比较分析

主张将执行拍卖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实施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执行法院实施拍卖容易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委托拍卖则建构了防火墙。第二,拍卖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法院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司法工作上,故不应参与其中。第三,拍卖活动具有浓重的商业气息,执行法院实施拍卖将把法院作为拍卖场所,由执行员主持拍卖,有失法院的威严。第四,拍卖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拍卖人员具备拍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执行员恐难当此任。第五,执行法院实施拍卖,一旦发生纠纷,竞买人或许会将法院作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而法院。第六,执行法院主持拍卖并无法律规定可供遵循,拍卖法实施后有关拍卖活动包括执行中的拍卖活动自然应该由拍卖法来调整。[4]

我们认为,以上理由并不足以成为否定执行法院实施拍卖的根据。理由如下:

第一,执行拍卖的目的是变现进而实现债权。不容置疑,最理想的拍卖模式应该是那种既能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又能让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最小程度损害的拍卖。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执行拍卖,实际上是将“一种作为司法权限存在的拍卖变成了盈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5]法院实施拍卖与委托拍卖相比,前者不存在佣金问题;而在后者,拍卖机构作为盈利性机构,必然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另外,在一些三次拍卖流拍并变卖的案件中,拍卖机构也会收取拍卖必要费用达5000元以上。这对债务人来说无疑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而在很多债务人资产小于负债的案件中,这种负担其实就会转嫁到债权人头上,使本来就难以从拍卖价款中得到清偿的债权人,无形中又一次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由此来看,委托拍卖容易忽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和债务人的痛苦,逐渐背离了执行拍卖作为执行措施的性质转而追逐商业利益,这一点是委托拍卖最大的缺陷。

第二,之所以强调委托拍卖,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出于对执行法院在变价过程中随意性过大的担忧,是出于对执行法院在实施拍卖过程中可能的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担忧。但“一托了之”就能有效防止利益输送了吗?这似乎有点掩耳盗铃的味道。在委托拍卖这种工作机制下,执行案件无疑是部分拍卖机构一项相当重要的业务来源;同时,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难免形成经常性的业务联系。法院与拍卖机构相比,前者是中立的和非盈利性的,而后者是纯粹的盈利机构,所以,由法院实施拍卖更应该超然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外,更有利于防止拍卖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执行拍卖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法院实施拍卖,而在于执行拍卖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三,执行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变价方式,是整个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该是执行法院着力做好的工作。执行拍卖本质上是一种执行措施,法院实施拍卖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固有的强制执行权,[6]所以自然不能将执行拍卖定位于民法上的拍卖甚至是商业活动而否定法院实施拍卖的合理性。故法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司法工作上,不应参与拍卖活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另外,拍卖本身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以法院作为拍卖场所,由执行人员主持拍卖,不仅不会有失法院的威严,反而可以消除公众的合理怀疑,在社会公众面前展示法院的公正形象,从而形成执行威慑,树立法院的权威,强化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观念和意识。

第四,拍卖诚然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由专业的拍卖师来主持拍卖有利于取得比较好的拍卖效果。但从实际看来,执行拍卖与执行案件是密不可分的,拍卖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环,往往涉及较多、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一点决定了并不是所有执行拍卖都必须由专业的拍卖师来主持;相反,如果由既熟悉案情又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执行人员来主持拍卖则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事实上,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之前,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关系、现状、瑕疵等问题已经由执行人员查明,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从事的是招商、现场拍卖工作,而拍卖成交仅是执行拍卖的理想结果(若流拍,债权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或变卖),所以无须要求拍卖人员必须具备公开竞价中的某些技术性、经验性极强的技能,执行人员完全可以胜任一般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拍卖。

第五,现行拍卖法仅规制任意拍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拍卖机构所进行的拍卖活动,而执行拍卖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一种,虽然属于变价的方法和手段,但亦属于国家执行机关基于公权力而实施的执行行为,属于公法上的处分行为。执行拍卖既然不同于拍卖机构实施的拍卖,自然也就没有适用拍卖法的余地。当然,在目前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执行拍卖的程序规则欠缺的情况下,执行拍卖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参考拍卖法的程序规则则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参考和借鉴并不等于受其调整,更不能得出执行拍卖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拍卖的结论。

综上,法院实施拍卖较法院委托拍卖而言,更符合执行拍卖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彰显执行拍卖的公示公信效力,更能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因此,我们倾向于执行法院直接实施执行拍卖,事实上浙江、广东法院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三、对法院实施拍卖的几点建议

第一,引入招投标方式。《拍卖规定》中仅规定竞价拍卖的拍卖方式。竞价拍卖理论上可以让拍卖标的物取得更高的成交价,但从执行实务看来,竞价拍卖少有拍得高价,反而成为部分职业竞买人、拍卖机构恶意竞买的推手[7],侵害了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实负初衷。我们可以借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熟做法,建议将执行实务中较多涉及的不动产拍卖方式改竞价拍卖为期间投标。即执行法院将拟拍卖的不动产有关情况、竞买条件公告于法院公告栏、报纸、杂志、执行拍卖网络平台,有意竞买者可于一定期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向执行法院投标;投标期间届满,执行人员在预先指定的期间公开开标,以最高出价者为买受人。由于期间投标系秘密进行,可以有效防止恶意竞买,同时降低了对执行人员掌握竞价拍卖中相关技能的要求。

第二,法院实施拍卖模式下要处理好执行部门与司法鉴定部门的衔接问题。现行执行拍卖的通常做法是先由执行部门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对外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实施拍卖。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不足:拍卖机构从业人员不熟悉执行案件情况,不熟悉执行业务,导致拍卖过程中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扯皮推诿、无法处理,严重影响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如果由执行法院实施拍卖,基本的思路可以是执行部门裁定拍卖,司法鉴定部门实施拍卖。执行部门在移送司法鉴定部门进行执行拍卖之前,应做好对拍卖标的物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调查工作,并将此情况一并移送司法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实施执行拍卖过程中,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物底价、保证金(如流拍后再行拍卖的,底价、保证金仍由司法鉴定部门确定)[8],指定拍卖日和拍卖场所,拍卖公告,实施现场拍卖,将拍卖结果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根据拍卖结果,裁定移转拍卖标的物所有权并在必要时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清场。由于执行部门、司法鉴定部门隶属同一法院且对执行业务均较为熟悉,遇有问题可及时联系沟通、相互监督,让执行拍卖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卖标的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关权利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2][3]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P344-346.

[4]刘宁元著.拍卖法原理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08.

[5]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人大法律评论,2000.1.

[6]吴光陆著.强制执行法拍卖性质之研究.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