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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管理论文

时间:2022-06-01 05:18: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问题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问题管理论文

第1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等.保险赔偿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2篇

关键词:稳定性钢结构体系可靠性

一、钢结构体系稳定性研究现状

(一)钢结构体系稳定性研究现状

近二三十年来,高强度钢材的使用,施工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使钢结构体系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成为可能。钢结构体系的稳定性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关注的研究领域。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已取得不少研究成果。

迄今为止,对钢结构基本构件的理论问题的研究已较多,基于各种数值分析的稳定分析已较成熟。但对构件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的相互作用的理论和设计应用上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由于结构失稳是网壳结构破坏的重要原因,所以网壳结构的稳定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正确的进行网壳结构尤其是单层网壳结构的稳定性分析与设计是保证网壳的安全性的关键。自六十年代以来,网壳结构的非线性稳定性分析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注意的焦点。英、美、德、意大利、澳大利亚、罗马尼亚、波兰等国的研究人员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方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各种方法如牛顿-拉斐逊迭代法、弧长法、广义逆法、人工弹簧法、自动求解技术、能量平衡技术等使跟踪屈服问题全过程,得到结构的下降段曲线成为可能。国内学者关于网壳结构稳定性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精确化的理论表达式、合理的路径平衡跟踪技术及迭代策略,实现了复杂结构体系的几何非线性全过程分析,取得了规律性的成果。同时利用随机缺陷模态法和一致缺陷模态法两种方法,对网壳结构各种初始缺陷的影响进行研究,较好地描述了结构的实际承载过程。也有一些学者进行了实验方面的研究,对不同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和精确性进行了说明。对网壳结构的动力失稳机理、稳定准则、动力后屈曲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象网壳结构这类缺陷性敏感结构在强风和地震作用下的动力稳定性研究,由于涉及稳定理论和震动理论,所以难度较大,目前研究成果还很有限。

大跨度网架拱结构作为一种新的大跨度结构,其稳定性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少。非线性有限元理论对大跨度网架拱结构的稳定性进行了全过程跟踪,得出一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结论。斜拉空间网格结构是一种新型的杂交空间结构,目前对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很有限。斜拉单层网壳的稳定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已有研究将网架结构对柱子的支撑作用及网架结构对斜拉索在网架结构平面的约束简化为等效弹簧,对柱子的稳定性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预张拉结构体系也是目前应用越来越多的一种新型结构体系。这种体系的系统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实际应用,特别是预张拉结构体系的稳定性的研究未引起足够重视,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预张拉结构体系的初始平衡状态的稳定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预应力索结构体系在工作状态外荷载的作用下也可能发生失稳破坏,并对实际设计计算提出了两种方法-直接验算法和稳定设计法,结构的体系性质和结构稳定性判定方法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指导。

另外,也有学者从整体稳定的角度对钢框架结构的稳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

(二)钢结构体系稳定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钢结构体系稳定性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目前在网壳结构稳定性的研究中,梁-柱单元理论已成为主要的研究工具。但梁-柱单元是否能真实反映网壳结构的受力状态还很难说,虽然有学者对梁-柱单元进行过修正。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反映轴力和弯矩的耦合效应。

2)在大跨度结构设计中整体稳定与局部稳定的相互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大跨度结构设计中取一个统一的稳定安全系数,未反映整体稳定与局部稳定的关联性。

3)预张拉结构体系的稳定设计理论还很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合理的理论体系来分析预张拉结构体系的稳定性。

4)钢结构体系的稳定性研究中存在许多随机因素的影响,目前结构随机影响分析所处理的问题大部分局限于确定的结构参数、随机荷载输入这样一个格局范围,而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结构参数的不确定性,会引起结构响应的显著差异。所以应着眼于考虑随机参数的结构极值失稳、干扰型屈曲、跳跃型失稳问题的研究考虑随机参数的穹顶网壳的稳定问题进行过有益的研究。

二、钢结构体系稳定问题的可靠性研究

实际结构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随机缺陷的影响,与理想结构存在差异。对于缺陷敏感性结构,缺陷可能会造成结构稳定性的急剧下降,所以有必要考虑随机参数的影响,引入可靠度分析方法,进行稳定问题的可靠性研究。由于大跨度钢结构体系的可靠性研究涉及较多的力学和数学的知识,有一定难度,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限。对网壳结构的稳定性的可靠性分析和设计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丰富了结构可靠度的理论和计算方法,并将其应用于工程结构的分析和设计,显示了良好的前景。

(一)结构分析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来源

影响刚结构体系稳定性的不确定性的基本变量许多是随机的,一般分为三类:

1)物理、几何不确定性:如材料(弹性模量,屈服应力,泊松比等)、杆件尺寸、截面积、残余应力、初始变形等。

2)统计的不确定性:在统计与稳定性有关的物理量和几何量时,总是根据有限样本来选择概率密度分布函数,因此带来一定的经验性。这种不确定性称为统计的不确定性,是由于缺乏信息造成的。

3)模型的不确定性:为了对结构进行分析,所提的假设、数学模型、边界条件以及目前技术水平难以在计算中反映的种种因素,所导致的理论值与实际承载力的差异,都归结为模型的不确定性。

(二)结构的可靠性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结构可靠度理论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可靠度计算方法及复杂结构可靠度分析方面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

任何工程分析和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使设计的结构在不同要求下满足不同的功能-安全性、使用性、耐久性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就需要把这些不确定性加入工程设计中,从而产生了很多可靠度方法。为了估计结构可靠度,首先要解决相关荷载和抵抗力参数以及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这种关系(又称功能函数)记作式中X1,X2,…,Xn是随机变量。

把极限状态(或失效面)定义为Z0,则描述可靠度的参数可靠性指标定义为坐标原点到失效面的最小距离目前用于可靠性指标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次可靠度方法(FORM)和二次可靠度方法(SORM)。

(三)目前用于结构可靠度分析的数值方法评述

对于复杂结构,功能函数g(x)通常不能明确表达为输入随机变量的函数,结构的响应通常通过数值方法(如有限元)来计算。这些数值方法一般分为三类:(1)蒙特卡罗模拟法(MonteCarloSimulation)(包括高效的取样法和方差缩减技术);(2)响应面法(ResponseSurfaceMethod))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Sensitivity-basedApproach)。

1)蒙特卡罗模拟法(MonteCarloSimulation)

蒙特卡罗模拟法的基本思想是在进行每一次确定性分析之前随机产生一组输入变量,大量重复的进行确定性分析之后,对结构的响应输出参数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结构的可靠性。把蒙特卡罗模拟法与有限元法结合起来,就得到蒙特卡罗有限元法。通常把蒙特卡罗有限元法作为可靠度计算的相对精确解,但要达到较高的精度,必须取足够的样本数,因此计算工作量相当浩大。

2)响应面法(ResponseSurfaceMethod)

响应面法的基本思想是通过近似构造一个具有明确表达形式的多项式来表达隐式功能函数g(X)(一次或二次多项式),其中X是包含所有荷载和抗力的随机变量的一个向量。本质上来说,响应面法是一套统计方法,用这种方法来寻找考虑了输入变量值的变异或不确定性之后的响应最佳值。而失效概率通过一次或二次可靠度方法计算。在响应面法中,对于一个具有大量随机变量的问题来说,准确构造一个近似多项式的所需的确定性分析是相当巨大的,因此这种方法很耗时。即使对于一个具有少量随机变量的问题来说,响应面法对可靠度估计的准确性与功能函数的近似多项式的准确性有关。如果隐含型的功能函数具有很强的非线性,这种函数逼近是非常近似的,可靠度估计也是非常近似的。

3)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Sensitivity-basedApproach)

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法和一次可靠度方法(FORM)/二次可靠度方法(SORM)结合起来分析具有隐式型的功能函数的可靠性问题,能克服蒙特卡罗模拟法和响应面法的缺点。这种方法在寻找控制点(也叫最小距离点)过程中,每一步迭代所使用的信息都是功能函数的真实值和真实梯度,并使用优化方法使控制点收敛于最小距离点,同蒙特卡罗模拟法和响应面法相比,它耗时小,也比响应面法更准确。另外,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能够从设计的角度知道结构响应对基本随机变量的敏感性。从而有可能基于随机变量的不确定性和它们对结构特性的影响得出不同随机变量的不同设计安全系数。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也可以在不影响计算准确性的条件下,忽略那些对结构可靠性影响不大的随机变量,从而节省计算时间。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中可以使用迭代摄动分析技术,并和有限元法结合起来产生所谓的随机有限元法(StochasticFiniteElementMethod)。这种使用迭代摄动技术的随机有限元法可用来进行结构的非线性分析。

第3篇

我国的立功制度规定得比较简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认识分歧。然而,实践的多样性意味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经常总结。笔者在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立功的司法认定方面的若干疑难问题,从立功时间的认定,关于"协助"的理解,"重要线索"的认定,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立功的认定,帮助犯罪分子立功问题的处理,关于检举揭发同案犯立功的认定,犯罪单位立功的认定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立功时间的认定

在立功的时间要件上,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

有的同志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但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通常在判决或裁定之前。"有的同志提出"立功时间始于犯罪预备阶段而终止于刑罚的确定阶段。"也有的同志认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的揭发检举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犯罪以后,不仅包括判决生效前,也包括判决生效后,既可以发生在侦查、、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生在服刑期间。"更有同志指出,"立功行为发生于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阶段指侦查、、审判阶段……概言之,量刑情节意义的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开始被追诉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这一阶段内。"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有待商榷的问题。立功在刑法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是指刑法第68条的规定,而广义的立功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刑法第七十八条的立功。这是学者们在立功时间认定问题上发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狭义的立功终止时间,当然应是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刑罚的执行期间出现的立功,则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形。目前分歧较大的主要表现在立功的开始时间认定方面。前两种观点认为立功始于犯罪预备阶段,无疑缩小了立功的范围,是不正确的。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形态。从而根据前两种观点,立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在事实上,不仅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立功,过失犯罪也完全可以发生立功的情况。可见,前两种观点把过失犯罪中的立功遗漏了。此外,第一种关于终止时间为判决或裁定之前的看法,排斥了判决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期间(如死刑复核)发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调动犯罪分子的立功积极性,也不符合立法精神。那种认为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就可以成立立功的观点,如果付诸实践无疑会使刑法设立的自首制度失去意义。立功和自首在从宽处罚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懂法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该理由,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的同时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由于具有立功表现,所以即使不去投案自首,他也不会在将来被抓获归案后因此而失去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从而逃避了应受到的惩罚。第四种观点也是不合适的。"追诉"一词并没有一个容易掌握的准确含义。犯罪分子被追诉,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立案侦查时间,还是将犯罪分子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还是开始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之时,抑或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时?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不可取。

根据《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立功的开始时间应为犯罪分子到案后。这样认定解决了上述四种观点中存在的理论缺陷,比较科学,而且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也便于把握和操作。但是《解释》对何谓"到案"却没有明确。结合司法实际,笔者认为,"到案"包括二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时;二是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捕获之时。

二、关于"协助"的理解

《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那么,何谓"协助"?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相当数量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采取了一种简便易行的办法,即凡是跟公安人员到过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该犯罪嫌疑人又被抓获的,都认定有立功表现,否则均不予认定。但也有同志提出了不同观点,主张只要是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住址和落脚点等线索(含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指认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情形),而公安机关又依这些线索抓获了该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视为"协助",有立功表现。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在有些案件中,公安人员可能会在让到案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信息后,让其领路或带其前去辨认、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更多的时候,公安人员却基于怕其中途逃跑或自杀自残等原因而不会让其一同前往抓捕,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因害怕自己或亲人将来有可能遭到报复等顾虑,也不愿意出头露面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因此,不能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才视为立功。这样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际。笔者认为,下面几种情况都属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1、带领司法人员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2、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引诱至司法人同实际控制的地点、范围将其抓获;3、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路线、活动规律、藏匿地点等;4、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擒获送交司法机关(如司法机关在公共场所将其作诱饵诱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场合)。

但是,必须注意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仅有协助行为是不够的,必须有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结果,才能成立立功,否则不能予以认定。另外,该协助行为还必须与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可能认定立功,如果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藏匿处前去抓捕时,扑空了,司法机关在该处经过调查询问,又获得其他线索,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则不能认定该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

三、"重要线索"的认定

《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对"重要线索"的内涵和外延、线索与证据的关系等存在模糊认识,有必要在此作一说明。所谓"重要线索",是指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或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或信息。如案件的实施者或参与者情况、案件的主要证据等。犯罪分子只有在司法机关直接根据其提供的重要线索事实上已经侦破其他案件时,才能成立立功。提供的线索未能使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以及侦破案件不是直接根据该线索,只是与此线索的提供有关的情形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线索和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要注意对二者的区分。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除概念外主要表现在:1、是否是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证据一般是案件本身的事实情况,与案件本身结合得非常紧密,而线索则不一定是案件本身的事实情况;2、是否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对案件具有证明作用,线索一般不具此种功能,它对案件事实来说只是一种暗示、导向作用;3、是否要求合法。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线索的获得则无此要求。二者都要求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有时二者还相互转化。在案件侦破以后,有时破案的重要线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和定罪量刑时会被当作证据使用,而有时据以定案的证据在某些特殊时候,也有可能会成为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案件的线索。可见,线索与证据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避免要求提供的线索必须是能够证明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才能构成立功的错误。

四、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立功的认定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他们知道的他人犯罪的线索一般要比别人多。因此,对这类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的认定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能因为他们曾经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犯罪后检举揭发和提供线索等的行为一概不认定为立功,也不能单凭其到案后实施了《解释》所列举的立功行为,而一概认定为立功。那么,如何认定这类犯罪分子的立功呢?一种观点认为,认定标准要看其检举揭发的内容和提供的线索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得来的,如不是就可以认定为立功,如是则不构成立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还要看其是否利用了其工作之便。如果其检举揭发的内容、提供的线索等不是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得来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行为。相反,如果其检举揭发的内容、提供的线索等是利用其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获得的,则不能认定为立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利用工作之便毕竟和利用职务之便不完全是一回事,而由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其利用工作之便同样也会获得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有关证据。因此,第一种观点失之过窄,不能采纳。所谓"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是指犯罪后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参与某些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接受他人检举揭发材料和提供的线索、监管人犯和犯人等机会,了解、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重要犯罪线索的方便条件。

五、帮助犯罪分子立功问题的处理

这种情形以前比较少见,但近年来日渐增多,呈现出上升趋势,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司法机关足够的重视。所谓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亲属、朋友、辩护人、同号在押人犯等为犯罪分子创造立功的条件,以期使本来自己无法立功的犯罪分子立功,从而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的行为。所谓为犯罪分子创造立功的条件,大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人员将自己掌握的能够成立立功的情况设法告知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作为自己掌握的情况向司法机关陈述,使自己具有立功表现;二是在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向司法机关提供能够成立立功的具体情况,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据此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从而受到从宽处罚。例如,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期间,发现主犯占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到法院反映占某的躲藏地点,并主动在占某躲藏地点附近蹲守。当占某回到该地点时,其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遂将占某抓获归案。为犯罪分子创造立功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行为等。

犯罪分子的亲友帮助立功的,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对此实践中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友把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罪行直接或间接地告诉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了揭发,视为有立功表现;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已到案的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些线索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所见所闻,而是经过了几个环节,如按立功处理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故不能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帮助其立功的情况,只要排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不可取。一般来说,犯罪分子的亲友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因为,将这种情形认定为犯罪分子立功,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改造,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帮助实现刑罚的目的。其次,从功利角度来讲,并非只对犯罪分子有利,它对于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重大嫌疑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重大的意义,于国家,于社会也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第三,亲友送子归案尚且认定犯罪分子自首,从轻处罚,如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情形不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话,显然有失公正。

但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亲友当中,并不仅限于一般身份的人,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犯罪分子的亲友帮助立功,从而使犯罪分子得以立功的情况,应排除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将自己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获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情形。有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这类人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一概不能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否认,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所提供的信息是其平时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获得的,自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但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是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获得的,则应当认定犯罪分子立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立功制度的作用。当然,对于那种是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亲友实施构成立功的行为,因而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在处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质、手段、后果和犯罪后态度等因素。如果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质不甚恶劣,手段不是十分残忍,后果也不是特别严重,加之犯罪后悔罪,对之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果相反,则虽然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这样处理,就避免了个别同志所担心的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逃避惩罚之类的事情发生。

在押犯出于哥们义气等原因,将自己知道的有可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信息有意无意地提供给其他同号人犯的,不论谁先告发,第一位告发者构成立功,但仅提供信息而没有告发的在押犯,和后来告发的在押犯却不能认定立功。即首告者立功,不告或后告者不立功。在适用制度时,关键是看谁告发的,而不是看谁最早知道和掌握的。

此外,犯罪分子的辩护人在会见或者与其通信时,有意将他人的犯罪信息告诉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据此告发,经查属实的,也应构成立功。

那么,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帮助犯罪分子立功者呢?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友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况且,犯罪分子的亲友基于和犯罪分子的特殊关系,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以期犯罪分子因此受到较轻的处罚,在道义上无可厚非,情理上有情可原。因此,对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亲友不应加以处罚。对帮助立功的在押犯不处罚,在实践中也早已形成共识。理由不再赘述。而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将自己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获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由于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辩护律师是否因此负有法律责任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律师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律师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包庇罪的特征,不构成包庇罪。违反律师会见罪犯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当然,如果律师以此为条件实施违法乱纪或犯罪行为的,可以根据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其纪律处分、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检举揭发同案犯立功的认定

同案犯是指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下列几种情形:1、犯罪分子在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后,又提供了同案犯的活动地点、活动规律、家庭住址等,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公安人员前去抓获了该同案犯的情形应该认定为立功。因为交待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与自己有关的罪行,并不包括必须交待同案犯的住所、活动规律、活动地点等,如果交待了,且据此抓获了其他犯罪分子,应认定为立功。2、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待了"共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共犯",但经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共犯的证据不足,但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的人是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犯罪分子。对于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该认定为立功,因为这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了其他犯罪分子,不论这一犯罪分子是共犯,还是与自己无关的罪犯,均应认定为立功。3、犯罪分子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待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认定自首还是立功?犯罪分子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该犯罪分子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理由是:犯罪分子在举报同案犯时,只要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里要注意交待同案犯与揭发同案犯的关系。只有揭发同案犯除共同实施的犯罪以外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立功。否则,只能算是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解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是立功。由此可见,如果揭发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应属于自首的必要条件。

七、犯罪单位立功的认定

笔者认为,立功,作为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量刑制度,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既然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成为立功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立功比较复杂,包括犯罪单位的立功及其犯罪成员的立功两种情形。实践中犯罪单位立功的情形较为少见。由于犯罪单位立功必须是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作出,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犯罪的立功大不相同。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况,这五种情况单位犯罪中的犯罪成员因为是自然人,都有可能做到,但作为犯罪单位来说,前四种立功情况很难发生,而第五种情形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则完全可以做到。例如,单位犯罪后为了立功,以减少将来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单位所有成员齐心协力创造了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等。

针对单位犯罪的立功,有二个问题需要予以正确把握:第一,犯罪的单位内部成员揭发本单位犯罪或犯罪单位揭发本单位内部成员参与实施本单位犯罪事实的,该单位犯罪成员或犯罪单位能否构成立功?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单位犯罪时,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系统与要素的关系,犯罪单位的内部成员如果是因为其他罪到案后,主动揭发自己参与实施的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视为主动交待余罪,如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但是不能视为有立功表现。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的才成立立功,而他交待的却是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反过来也是一样,犯罪单位因其他罪到案后,主动供述本单位内部成员参与实施本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只能认定该单位为自首,不属立功。第二,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功的,能否认定该犯罪单位也具有立功表现?笔者认为,如果这些人,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立功行为时,靠的是在犯罪单位工作时的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获得的信息,则应当认定犯罪单位具有立功表现。如果他检举揭发的信息不是在其所在单位正在犯罪时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获得的,那么,只能认定他个人构成立功,单位不能构成。当然,后一种情形还要把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外。

参考资料: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林亚刚、王彦:《立功制度的价值评判与规范分析》,《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薛淑兰:《论刑法中的立功》,《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第4篇

1.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意引发的纠纷

通常纠纷来自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服务不满,其中主要包括小区内的清洁工作、消防设备、车位管理、噪音计治安等服务不到位。当有业主自行车或电动车被盗时,向物业索赔,但物业管理公司对此问题拖延不予处理,最终导致纠纷产生。

1.2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不合理引发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项目不合理引起业主不满也会产生纠纷,其中主要物业装修费、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费等收费标准不统一且不公开化,导致业主不满进而发生纠纷。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现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还有待完善,迄今为止,一套完整的《物权法》还未成形,这套法律对物业管理纠纷有十分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在处理物业纠纷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物权划分不清,管理权及经营权进而分不清,必然导致纠纷和矛盾的产生。

2.2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

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子公司,本身存在裙带关系,遇到任何问题,物业管理公司都会以开发商及自身利益为前提,不会做积极处理。业主反映的很多问题多是开发商遗留下的,例如绿地培植,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道路铺设等问题,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畴,但是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和维护人,理应为业主解决一切问题。发生在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大部分来自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而谁开发谁管理的管理体制是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2.3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小区业主越来越关注物业管理中的服务质量及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以此来衡量物业管理的水平。通常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构成来看,大部分来自转制、转岗、转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其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技能都无法满足业主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自身素养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而当前物业公司雇佣的多是不专业,素质较低,缺乏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引起业主和物业人员产生矛盾及投诉。

3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对策

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涉及各方应共同努力、同心协力采取各种对策来解决纠纷、消除矛盾。总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解决物业开发遗留问题

相关政府及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问题,同时监督开发商解决开发遗留问题。新物业接手小区过程中,重视与开发商的沟通技巧,良好的沟通可以给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便利。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纽带的物业公司,为双方沟通做好铺垫工作,面对纠纷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处理问题,避免事态发展严重。

3.2多渠道提高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物业服务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日常生活中服务行业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尤其是贴近人们生活的物业管理市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要求甚高。当前房价、户型及交通环境是业主选择房产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在考虑之中。因此物业公司必须拥有专业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获得业主的认可,进而在物业管理行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在技能培训中增加项目,如智能化设备的维修及维护,提高服务质量,及时高效的解决业主的生活问题。针对物业从业人员设定考核标准。以标准为依据实现从业人员的自我提升。通过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能力的表现可以辨别其职业素养高低,因此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其服务质量及业务技能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通过考察可以激发其工作动力及创新能力,进而不断进行自我提升,使得物业管理水平上升一个台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加强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沟通。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除国家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外,物业管理各方面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认识,积极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对业主资料的登记,了解每位业主的年龄、个性、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水平等情况,然后根据情况将业主分成几类。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管理服务的透明度,通过宣传栏、座谈会、集体活动等方式,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常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并使业主参与到服务过程中来,从而改善服务质量。

3.3明晰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其管理权来源于业主,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其雇员。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与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是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平等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3.4积极用“仲裁”来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

第5篇

1.1线损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

随着科学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行业逐步落实“一强三优”的电力管理目标,传统的电力企业线损管理的组织结构已无法适应电力行业的发展需求冰不断涌现出各种问题,如企业各职能部门过度重视自己的日常工作,经常性忽视线损管理工作,根本无法处理好线损管理中与智能部门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问题;而对于与其利益无关的问题则不关心,电力企业各部门、各人员对线损管理工作的参与积极性较低,甚至认为线损管理工作是其本职工作以外的额外负担,忽视线损管理的整体目标,导致无法形成良好的跨部门线损管理协作工作。

1.2线损管理机制缺乏生机活力

由于线损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因此管理难度较大,而要有效调节各部门合作、提高线损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线损率容易受电网总体规划、组织结构、电网运行状态、电能计量方式、准确性等影响。企业生产运行部门、配网运行管理部门、调度部门等执行工作当中存在与线损工作相关的内容,如抄表到位、电量差错、检查周期、电表轮换、调前合格率等,造成线损管理水平低的因素有很多,甚至难以区分是哪个部门的错失,但主要都是因为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线损管理工作厌烦,最终导致电能损耗严重。

2加强电力企业线损管理的有效措施

事实上,供电企业在建设我国节约型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优化能源配置,还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基本用电需求。我认为必须强化供电管理中的线损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能源损耗,根据本人多年从事线损管理工作经验,总结出几点关于加强线损管理的实用措施。

2.1明确线损管理方向

线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它涉及领域广,包括电网的规划建造、生产技术、调度运行、营销管理及电能计量等。一直以来,我公司都十分重视线损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成立专门的线损管理队伍管理线路,同时制定科学合理降损规划,定期开展线损分析例会、改造计量装置,从局部到整体全面抓好线损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明确线损管理方向、正确处理线损管理各项工作的关系,提高线损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真正实现电力工业节能降耗的目的。

2.2正确处理线损与降损的内在关系

深入研究线损产生原因,针对不同线损产生原因采取不同的降损方式,其中最常用的是管理降损和技术降损,采用技术降损措施可有效降低理论线损值,通过管理降损措施能让实际线损值逐步趋近理论线损值,由此可知,技术降低损和管理降损对提高线损管理质量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采用技术降耗措施需要大量资金,具体措施为改善电力网结构、优化电压等级、尽可能缩短电力网供电半径、优化整合无功配置等,真正起到降低能耗的根本目的;与技术降耗相比,管理降耗所需的资金投入量较小,强化线损管理可有效减少供电环节人为因素引起的“跑、冒、滴、漏”电量损失,有效降损。虽然技术降耗与管理降耗在本质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又是降损管理工作中两个重要轮子,相互协调且缺一不可。通过组织结构的有效整合、激励机制的全面构建、控制手段的真正落实可保障电力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线损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确保企业资金投入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为供电企业的线损战略目标服务。

2.3有效调整线损管理的组织结构

为有效满足电力企业组织一体化的根本性原则,企业应重视线损管理组织结构的完善调整,对管理活动区别对待,一方面要确保线损管理工作有组织、有目标地开展,但又要避免其涉入到职能部门的具体业务中,全面结合线损运作管理工作与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为有效满足电力企业组织一体化的根本性原则,企业应重视线损管理组织结构的完善调整,为此,大胆引入供电企业混合型线损管理模式,即在电力网原有组织结构前提下,积极构建与职能部门同层次甚至在线损管理上、高于职能部门层次的线损管理部门,充分突出线损管理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另外,全面考虑我公司的架构规模,线损管理工作可不独立设置线损管理部门,只需将线损工作职责考虑进部门发展策划即可,充分发挥企业各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将线损战略目标与公司整体战略有效融合,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提高线损管理工作的质量。

2.4建立完善的线损管理激励机制

为实现降损战略的管理目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线损管理激励机制,并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4.1激励机制应采用多形式表达,并且要满足不同层次的实际需求

事实上,供电企业的降损策略管理目标明确单一,由于各员工个人需求复杂繁多,为增强企业凝聚力,企业可积极构建激励机制,以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全面提高线损管理效率。

2.4.2保证激励机制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不管采取何种激励手段,必须注重机制本身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唯有严格遵循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激励原则,才能更好地鼓励先进,以先进个人带动整体,充分发挥员工工作积极性,让员工更加投入线损工作中,更好地完善自我,实现个人目标。

2.4.3激励机制要带有一定时效性

为有效保证激励机制的实施效果,应确保激励机制的应用时效性,尽可能保证及时激励,以更好地发挥机制的激励效果,让员工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线损管理工作。2.5强化电量计量掌控,合理改造线路加强电力能源输配电量的计量管理,是开展线损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要合理规划电网建设,科学配置输变电设备,加强电网经济调度与检测,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及时调整运行方式。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使用集中抄表系统,针对电能表的使用情况定期更换淘汰型电能表,有效减少电能计量损失,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误差小、准确性高、起动电流小、超载能力强、抗倾斜、表损低的电能表,大力应用抄表自动化管理的全电子电能表,合理设置电能计量点,对专线用户加装失压记录仪,杜绝人为因素影响,及时查处现场各种计量差错。

3结语

第6篇

第一部分何为农业补贴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也就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资源转移到农业领域,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在入世后能够对农业的补贴是指针对于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的综合支持。

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称为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2)粮食安全储备补贴;(3)粮食援助补贴;(4)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5)收入保险计划;(6)自然灾害救济补贴;(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8)农业资源储备补贴;(9)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10)农业环境保护补贴;(11)地区援助补贴。

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通常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一般被称为“黄箱政策”。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支持与补贴,叫“黄箱政策”补贴。WTO《农业协定》的“黄箱政策”中规定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采取的下述支持和补贴措施可免予削减承诺,简称“发展箱”。主要包括:(1)农业投资补贴;(2)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3)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一般称此为“发展箱”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情况与分析

与发达国家比,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平显然不高,财政实际补贴的比率大约是2%―3%,总量补贴根本达不到8.5%。之所以在入关时关于农业谈判中仍然坚持争取较高补贴率,是因为这个补贴会自动成为每一种农产品进行“黄箱补贴”的上限,这样对于我国很多大宗品种的出口影响甚大。所以,这个补贴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一些大宗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平较低,但按照《农业协定》也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一是符合所谓的绿箱政策的,如我国1996-1998年平均支出为1514.2亿元人民币(182亿美元)。主要对农业提供了“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人民币(95亿美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46.4亿美元),占25%;以及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我国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二是符合所谓的黄箱政策的。我国在1996-1998年期间实施的“黄箱政策”主要有两种,1、对粮食、棉花的政府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98年后政府逐渐缩小了粮食收购补贴范围,如一些地区的小麦和玉米已经退出保护价范围。2、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如八十年代对农膜的补贴。三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箱政策,如国家对农田灌溉设施的投资补贴等。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财政对农业补贴的特点表现在:(1)补贴范围的普遍性。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领域补贴,几乎涉及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全过程。补贴面较广,补贴很分散,补贴的作用难以集中发挥,补贴的效果较差。(2)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大多数补贴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这些补贴占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比重较大。1991年至199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粮棉油在流通环节的补贴达1866亿元,占整个财政补贴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城镇居民的消费补贴,农民从中间接获得补贴利益。(3)补贴方式的隐蔽性。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补贴方式多采劝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这种方式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带有一种补质。但这种“补助”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且容易流失。

第三部分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成本及主要构成

分析我国农业生产成本,不妨先分析一下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成本主要构成,因为河南、河北、山东是我国的产粮大省,我们以这些省的农业生产为主要对象进行分析,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东北地区因为土地面积较大,情况有所不同,这里的分析不适合东北地区)当前在河南省,农业生产的成本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山东、河北类似),一是土地使用税和各种提留与统筹;(可以简单表示为A两费一税,平均每人每年八十元;B提留和统筹平均每人每年四十多元,总的费用大约平均每亩为三十元,注:各地区情况略有不同);二是土地耕作费用,平均15元/亩/次;三是种子费;四是化肥和农药费用,平均大约八十元/亩;五是收割或脱粒费用15元/亩;六是运输费和人工费。那么我们可以简单计算这些河南、山东、河北等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生产成本。

以此计算这些地区小麦的生产成本为:15元/亩/次(耕作费)+10公斤*1.6元/公斤/亩+23元/50公斤碳铵/亩、18元/50公斤磷肥/亩和40元/50公斤钾肥或农药+15元/亩收割脱粒费用+50个人工+每年每亩的两费一税和统筹提留费用30元/亩。按照河南、河北、山东的平均经济水平我们初步估计每个人工价值为5元。则可以看出现阶段小麦的生产成本大约每亩总计为157元+250元=407元/亩(因为人工费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成本计算不一定准确,仅有参考意义)以河南省各主要粮食产地当前的实际生产情况来看(其它几省情况类似),平均每亩的产量为400公斤,而且还需要没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这样可以粗略计算一下上述几省的小麦生产成本大约每吨1017.5元,即123美元/吨。

对比于国际市场小麦价格,印度中等小麦为85美元/吨(FOB美湾),美国软红冬2号114元/吨(FOB美湾),硬红冬2号126元/吨(FOB美湾),法国小麦106美元/吨(FOB里昂)可以看出,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的小麦并不具有国际竞争力。同样可以计算上述这些地区其它作物的生产成本,如玉米的生产成本是825元/吨,大豆的生产成本是1480元/吨,也没有明显国际竞争优势。(但是,河南、山东等地的花生和芝麻在国际上有相当的竞争力。因为不是主要作物,这里不做重点讨论。)

第四部分我国进行农业补贴的必要性

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还不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农业生产各个方面的差距都相当大。比如说我国玉米的出口,需要提供40%的出口补贴,才能达到国际市场价格。可以说,入世后我国受到冲击最大的首先是农业。如何在入世后保护农业生产,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是稳定我国粮食生产,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党和国家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这一切都要求对农业采取补贴和保护措施,以稳定农业生产,逐渐提高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对国内农业保护的手段之一,从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这是有效地保护和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五部分对我国农业补贴的建议政策措施

入世后,对农业的一切政策都要以《农业协定》中规定的农业补贴不超过8.5%为限度。那么,在农业协定的允许的条件下,从哪方面进行补贴最为有效果呢?

从我国过去的做法看,最主要的补贴进行价格支持,采用保护价格收购措施,相当于对流通环节进行了补贴。但是,价格支持是需要削减的黄箱政策,而且根据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同时按照WTO《农业协定》要求,政府提供的价格支持应针对农产品生产者,而不应该是流通部门。因此,尽管今后价格支持在总量上有一定调控空间,但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的改革。应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支持重点,深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关于对农业的补贴具体的措施,我非常同意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课题组的建议,重点在以下几方面:1.尽早改变和改革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将节省出来的宝贵财政资源,转为直接补贴等其他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措施,把“黄箱支持“转为“绿箱”政策范畴的支出。

第7篇

关键词企业人本管理人力资源

人本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在深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把人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和组织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全体员工作为管理的主体,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外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企业目标和员工目标。在企业中实行人本管理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保证。在国有企业中,企业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经营者,处于主人翁地位。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保证。

1我国企业人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人本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如果企业管理不以人为本,就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职工是企业之本,人本管理是管理科学的核心。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实施与落实,无不取决于全体职工的团队意识和敬业精神。当前,尽管许多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了实施人本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在思想观念和具体做法上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1)人本管理的理念没有确立。在企业管理中,行政管理是组织指挥生产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于集中统一加强管理,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企业管理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管理者过多地依赖于行政管理手段管理员工,长此以往,结果必然是逐渐抹杀员工的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使其丧失主人翁责任感。如果过于依靠制度管理,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才能,不断积极主动地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规章制度也不会得到自觉执行。同样,过于依赖物质激励进行管理,也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企业管理中,运用物质刺激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实能够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通过勤奋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物质刺激,只能换来一时的劳动热情,缺乏长效性和持久性。特别是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容易在职工思想上产生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等思想倾向,以至于偏离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方向,最终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只有树立人本管理的理念,把人看成具有思维和主观能动作用的人,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和发挥旺盛的竞争力。

(2)人本管理的理念没有落到实处。企业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型社会组织,依靠经济手段管理企业,是企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应把人本管理看成是“有形”的,“有形”在人的头脑之中;看成是“硬”的,“硬”在使人具有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看成是“实”的,“实”在扎实的工作和创造性的成果。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尊重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认同人的价值、使员工切实感受到自我存在价值的意义。以人为本,更重要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充分承认他们的创造价值,并为他们实现自己的理想,开展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机会和条件。通过把巨大的精神动力转化成巨大的物质财富,去创造出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根本问题是造就出一流的人才。

(3)缺少人本管理的个性。企业由以管理“物”为中心,转变到以管理“人”为中心,这是企业在管理方面实现的重大转变。只有高度重视以人为核心的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才能实现质的飞跃。否则,企业的素质很难提升。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追求人本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人本管理理论内涵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出现了缺乏个性化的问题。即使是制定了一些人本管理方法和人本管理方案,依然是收效甚微,没有达到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身活力的目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很难在职工的头脑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震撼和共鸣,形成共同的认同感。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由于受多种因素(如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工作因素等)的影响,职工正常的需要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企业管理者没有很好地从满足人们需要的角度来考虑调动职工积极性,忽视了“需要是积极性的本源”这一关键问题。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方式上,多数企业以工资、奖金、福利、住房和提升等外在激励手段为主,尤其突出货币激励的作用,而忽视良好组织环境的培育。激励手段过于单一和僵化,主要靠晋级、提高奖金以及“模范”与“典型”人物的示范和教育,这样只能使少数人从中获益,而大多数职工和干部不可能在自身的利益需求方面得到有效的激励。

(5)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当前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力资源的素质低下,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长远目标。据调查,许多企业的培训实施率都在50%以下,也就是说企业有近一半的生产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没有机会参加必要的教育培训,而日本企业的比率近80%;二是许多企业劳动者主人翁意识淡薄,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很低。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件数极低,全民企业每人每年为0.07件,而日本企业每人每年为24件,可见全民职工合理化建议受重视的程度极低。实践表明,职工合理化建议的数量和质量是职工参与管理程度的重要标志;三是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国企的待遇偏低,而且原有的能够吸引人才的优势如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福利分房等已经取消。从经济收入的角度看,国营企业在人才战中处于劣势,跳槽已成为国企中一个时髦的名词。

(6)缺乏企业文化的构建。企业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相当数量的企业主管对企业文化缺乏了解,对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地、卓有成效地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仍属少数;二是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者,只注重企业文化的后两个层次(制度文化和物化文化)的建设,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主要层次(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的培育,忽视了把正确的价值观渗透到企业人本管理之中的工作;三是企业文化与企业目标不一致,企业文化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不能很好地融入企业人本管理中去,职工缺乏活力和动力。

(7)忽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感管理。情绪、情感是人的心理活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人的精神生活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积极情绪会提高工作效率,消极情绪会降低工作效率,因此,搞企业管理研究运用情绪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我国企业在情感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以权代情、以法代情、以理代情的情况,这样会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感情关系淡薄,甚至比较紧张,产生种种排斥力,这种管理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

(8)“官本位”现象普遍,厂长经理职业意识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调查资料显示,国有企业的86%,集体企业的58.4%,三资企业的33.3%的厂长经理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的经营者职业活动中,最关注“上级主管部门”评价者占62.1%。这种情况表明,培养职业企业家的机制远没有形成,反而产生了“官本位”企业家,这种“伯乐相马”式的行政任命常常造成用人失误、权钱交易及企业的不稳定。另外,人才使用得不合理也会使人的积极性受挫,不能最佳地发挥人的才智,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据有关部门对2000家亏损国企的调查,其中政策性亏损占9.9%,客观原因亏损占9.2%,经营不善亏损高达81.71%。

2企业实施人本管理的主要对策

企业实行人本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如何把企业的人本管理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企业组织机构。人本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基于我国企业的现状,要想实现人本管理,必须首先从“管人”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切入点进行改革,进而实现企业整个组织机构的改革。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是作为企业的一个业务职能部门,在企业领导者的指挥下办理企业人事、劳动方面的日常行政业务,很少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制定、实施等活动;它不能系统地、有效地对企业全部人力资源的进行规划、管理和开发,而是被动地服从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的要求。

按照人本管理的思想,人是企业的根本。因此必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扩大和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就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管理组织中的层次,它不再是与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列的业务工作部门,而是高于其他管理部门的决策部门。从其职能上看,一方面要强化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尤其要强化人力资源规划、素质测评、激励、培训等开发性职能;另一方面要扩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即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扩大到企业管理,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要对企业其它部门和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以人为中心”。

(2)完善员工培训机制。在当今社会,企业及其员工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变化非常迅速,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就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加强员工培训应从完善培训机制入手,重点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培训的目的上,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不仅要着眼于提高员工对岗位的适应性,更要着眼于提高员工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驾驭能力及竞争能力。也即要扩大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在确定培训的目的时,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充分考虑员工个人的发展规划,并使之与企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

其次,在培训内容上,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员工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的需求出发,既着眼于现在,又着眼于未来。在此原则下设置培训课程时,还要考虑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发展方向、员工个人素质、企业现存主要问题等因素。在确定培训内容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采用“制度+控制”的模式,而应采用“学习+激励”的模式。所谓“学习+激励”的模式,就是其培训内容并非注重“告知员工不许干什么”,而是注重“启发员工应该干什么”;并非“强制员工必须干”,而是“激励员工我要干”。

再次,在培训方法上,要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技能性的培训,要采用讲授与实际演练相结合的方法,以增强员工的动手、操作能力;对于理念性的内容,则应主要采用案例或范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员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特殊到一般”的进行分析归纳,以增强员工的思维、判断能力。在选用培训方法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尽可能不用“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法,而是采取“启发式”培训方法,即只给员工摆出问题、点明思路,让员工自己去分析探索,这样更有利于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

(3)建立一支能和企业同甘共苦的基本队伍。企业职工中的基本队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流动性不断增强。面对这种形势,在建立现代企业中,企业拥有一支“核心称职的正式队伍”更为重要。这有利于加强企业在人力资源培养、使用和引进方面的更有计划性和预见性,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益。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这支队伍来影响和带动流动性大的职工,更好地实现企业目标。要让职工参与企业或部门目标的制订。切实可行并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目标本身就对职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要采用宽严适度的领导方式。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在实践中认识到,光有西方的“严”不行,还要有东方的“爱”,“严”与“爱”要有机结合;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向沟通,在相互交流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进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4)创建以团队精神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与传统管理相比,人本管理价值观更加注重员工的内在需要和满足、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开发。这是因为,首先,从企业的员工看,无论其能力大小、贡献多少、职位高低,都希望被认为是真正有思想、有价值的人,而非是完成特定任务的劳动力和活性资料;其次,从企业本身看,企业要实现管理目标固然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等他律性因素,但更需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所激发的团队精神、主人翁责任感等内在自律性因素的内部动力机制;再次,从文化导向看,我国向来就有团结合作、积极向上的传统,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营造以平等氛围与团队精神为中心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内部文化。具体讲,营造平等氛围的途径包括:尊重组织内每位成员;共享对企业的远景愿望和信息;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的技术与管理创新;组织各种公开交流活动;制定为员工共同接受的行为准则。团队精神的建立包括:尊重企业内各类团体的相对独立性;培育员工合作精神,充分认识孤掌难鸣,避免单干;建立各部门或部门内各员工间友好相处,共享信息,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上下共同发展、荣辱与共的精神。

(5)建立现代企业激励制度。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通过对人的激励问题的专题研究得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不过20%~30%;如果施之以激励,可发挥到80%~90%。以人为本的目的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创造潜能,因而建立科学的激励制度意义重大。首先,要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家劳动既是智力劳动又是风险劳动,因而其合法报酬和职位消费权利就比一般职工高得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利润分成制,并注重对企业家的精神激励。其次,要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应以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优秀的企业文化往往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给职工以精神上的激励。

第三,要建立现代企业的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应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监督职能;实行了公司制改造设立了监事会的企业,应积极发挥监事会对财务、董事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企业经营者牟取私利。

第8篇

工程问题是小学分数应用题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下面列举有关练习中常见的几种题型,分别进行思路分析,并加以简要的评点,旨在使同学们掌握“工程问题”的解题规律和解题技巧。

例1一项工程,由甲工程队修建,需要12天,由乙工程队修建,需要20天,两队共同修建需要多少天?

[思路说明]①把这项工程的工作总量看作“1”。甲队修建需要12天,修建1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12;乙队修建需要20天,修建1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20。甲、乙两队共同修建1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12+1/20=2/15,工作总量“1”中包含了多少个2/15,就是两队共同修建完成这项工程所需要的天数。

1÷(1/12+1/20)=1÷2/15=15/2(天)

②设这项工程的全部工作量为60(12和20的最小公倍数),甲队一天的工作量为60÷12=5,乙队一天的工作量为60÷20=3,甲、乙两队合建一天的工作量为5+3=8。用工作总量除以两队合建一天的工作量,就是两队合建的天数。

60÷(60÷12+60÷20)=60÷(5+3)

=60÷8=15/2(天)

评点这是一道工程问题的基本题,也是工程问题中常见的题型。上面列举的两种解题方法,前者比较简便。这种解法把工作量看作“1”,用完成工作总量所需的时间的倒数作为工作效率,用工作总量除以工作效率和,就可以求出完成这项工程所需的时间。工程问题一般采用这种方法求解。

练习:一段公路,甲队单独修要10天完成,乙队单独修要12天完成,丙队单独修要15天完成,甲、乙、丙三队合修,需要几天完成?

例2一项工程,甲队独做8天完成,乙队独做10天完成,两队合做,多少天完成全部工程的3/4?

[思路说明]①把这项工程的工作总量看作“1”,甲队独做8天完成,一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8;乙队独做10天完成,一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10。甲、乙两队合做一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8+1/10=9/40,工作总量“1”中包含多少个甲乙效率之和,就是甲乙合做所需要的天数。甲乙合做所需时间的3/4,就是甲乙合做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的时间。

1÷(1/8+1/10)×3/4

=1÷9/40×3/4=10/3(天)

②把甲、乙两队合做的工作量3/4,除以甲、乙两队的效率之和1/8+1/10=9/40,就是甲乙合做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要的时间。

3/4÷(1/8+1/10)=3/4÷9/40=10/3(天)

评点思路①是先求出两队合做一项工程所需的时间,再用乘法求出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的时间。思路②是把“3/4”看作工作总量,工作总量除以两队效率之和,就可以求出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的时间。两种思路简捷、清晰,都是很好的解法。

练习:一项工程,单独完成,甲队需8天,乙队需12天。两队合干了一段时间后,还剩这项工程的1/6没完成。问甲、乙两队合干了几天?

例3东西两镇,甲从东镇出发,2小时行全程的1/3,乙队从西镇出发,2小时行了全程的1/2。两人同时出发,相向而行,几小时才能相遇?

[思路说明]①由甲2小时行全程的1/3。可知甲行完全程要2÷1/3=6(小时);由乙2小时行全程的1/2,可知乙行完全程要2÷1/2=4(小时)。求出了甲、乙行完全程各需要的时间,时间的倒数便是各自的速度,进而可求出两人速度之和,把东西两镇的路程看作“1”,除以速度之和,就可求出两人同时出发相向而行的相遇时间。

综合算式:

1÷(1/(2÷1/3)+1/(2÷1/2))

=1÷(1/6+1/4)=1÷5/12=12/5(小时)

②由甲2小时行了全程的1/3,可知甲每小时行全程的1/3÷2=1/6;由乙2小时行全程的1/2,可知乙每小时行全程的1/2÷2=1/4。把东西两镇的路程“1”,除以甲、乙的速度之和,就可得到两人同时出发相向而行的相遇时间。

综合算式:

1÷(1/3÷2+1/2÷2)

=1÷(1/6+1/4)=1÷5/12=12/5(小时)

评点本题没有直接告诉甲、乙行完全程各需的时间,所以求出甲、乙行完全程各需的时间或各自的速度,是解题的关键所在。

练习:打印一份稿件,小张5小时可以打完份稿件的1/3,小李3小时可以打完这份稿件的1/4,如果两人合打多少小时完成?

例4一项工程,甲、乙合做6天可以完成。甲独做18天可以完成,乙独做多少天可以完成?

[思路说明]把一项工程的工作总量看作“1”,甲、乙合做6天可以完成,甲、乙合做一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6,甲独做18天可以完成,甲做一天完成这项工程的1/18。把甲、乙工作效率之和,减去甲的工作效率1/18,就可得到乙的工作效率:1/6-1/18=1/9。工作总量“1”中包含了多少个乙的工作效率,就是乙独做这项工程的需要的时间。

1÷(1/6-1/18)=1÷1/9=9(天)

评点这是一道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是工程问题的主要题型之一。主要考查同学们运用分数的基本知识及工程问题的数量关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答这类工程问题的关键是:先求出独做的队或个人的工作效率,然后用工作总量“1”除以一个队或个人的工作效率,就可以求出一个队或个人独做的工作时间。

有的同学在解这道题时,由于审题马虎,而且受基本工程问题解法的影响,错误地列成:1÷(1/6+1/18),这是同学们应引起注意的地方。

练习:一批货物,用大小两辆卡车同时运送,5小时可以运完。如果用小卡车单独运,15小时可以运完。问大卡车单独运几小时可以运完?

例5加工一批零件,单独1人做,甲要10天完成,乙要15天完成,丙要12天完成。如果先由甲、乙两人合做5天后,剩下的由丙1人做,还要几天完成?

[思路说明]题目要求剩下的工作量由丙1人做,还要几天完成,必须知道剩下的工作量和丙的工作效率。

加工一批零件,单独1人做,甲要10天完成,甲一天加工一批零件的1/10;乙要15天完成,乙一天加工一批零件的1/15;丙要12天完成,丙一天加工一批零件的1/12。甲、乙合做一天,完成这批零件的1/10+1/15=1/6,合做5天完成这批零件的1/6×5=5/6,工作总量“1”减去甲、乙合做5天的工作量,就得到剩下的工作量。把剩下的工作量除以丙的工作效率,就可以求出剩下的工作量由丙1人做还要几天完成。

综合算式:

[1-(1/10+1/15)×5]÷1/12

=[1-1/6×5]÷1/12

=1/6÷1/12=2(天)

评点这是一道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是工程问题中的主要题型之一,也是升学或毕业考试中最常见的试题之一。它的特点是求剩余部分的工作量完成的时间。关键是正确求出剩余部分的工作量。从工作总量“1”中减去已完成的工作量,就是剩余部分的工作量。有的同学由于审题不细,又受前面几例工程问题的解法的影响,容易错误地列成:[1÷(1/10+1/15)×5]÷1/12.

练习:加工一批零件,甲独做要8天完成,乙独做要7天完成,丙独做要14天完成,三人合作2天后,甲因病休息,乙、丙两人继续合做还要几天完成?

例6一件工程,甲、乙合作6天可以完成。现在甲、乙合作2天后,余下的工程由乙独做又用8天正好做完。这件工程如果由甲单独做,需要几天完成?

[思路说明]一件工程,甲、乙合作6天可以完成,可知甲、乙合作1天完成这件工程的1/6,甲、乙合作2天,完成这件工程的1/6×2=1/3。用工作总量“1”减去甲、乙合作2天的工作量1/3,所得的差1-1/3=2/3,就是余下的工作量。又知余下的工程由乙独做用了8天正好做完,用余下的工作量除以8,就可以求出1天的工作量,即乙的工作效率。把甲、乙工作效率之和减去乙的工作效率,就可得到甲的工作效率。求出了甲的工作效率,只要把工作总量“1”除以甲的工作效率,就可得到甲独做这件工程所需要的天数了。

综合算式:

1÷[1/6-(1-1/6×2)÷8]

=1÷[1/6-(1-1/3)÷8]=1÷[1/6-2/3÷8]

=1÷[1/6-1/12]=1÷1/12=12(天)

第9篇

一题多叙一题多叙指的是从各种不同的认知角度,依据数量关系去叙述同一式题的教学法。这样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文字题”与“应用题”关系的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式题;56÷7

1.按其运算顺序叙述:

①56除以7,商是多少?

②7除56,商是多少?

③56与7的商是多少?

④56被7除,商是多少?

⑤用7去除56,商是多少?

2.按其数量关系叙述:

①56里面有几个7?

②56是7的几倍?

③把56平均分成7份,每份是多少?

④一个数的7倍是56,求这个数?

3.按其算式的各部分名称叙述:

被除数是56,除数是7,商是多少?

文字题可以看成是式题的一种转换形式,它只是把口语转换成书面语。这样训练解决了中、差生对文字题理解的困难。如果我们再把文字题情境化,那就是所谓的应用题。

例如:1.有56支红铅笔,7支蓝铅笔,红铅笔的支数是蓝铅笔的几倍?

2.有56支铅笔,每7支铅笔分给一个小朋友,这些铅笔够分给几个小朋友?

3.把56支铅笔平均分给7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分得几支?

……

由于简单式题包容着丰富的内涵,就给知识的转移、教学过程的铺垫、教学内容的深化都带来了方便。可见“一题多叙”可以培养发散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题多变一题多变就是把一道题目改变条件或改变问题变换成许多题目。通过一题多变的训练,可使学生从变化发展中掌握应用题之间的联系,构建新的知识结构。

如当一年级学生学完一步应用题,该学两步计算应用题时,让学生知道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关键是弄清题中的间接条件。由于学生对间接条件的由来不清楚,常常出现解复合应用题时不知从何入手,把两步应用题做成一步,或出现乱做现象。若老师讲一种类型题,学生就做一种类型题,那么题目稍加变化学生就不会做,就会出现死记硬背现象,形成定势思维,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抓住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关键,让学生弄清什么是间接条件,间接条件与已知条件、与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等。途径是由一步题导入。

例如:“黑兔12只,白兔3只,一共有多少只兔?”我是这样引导学生的:黑兔的只数,白兔的只数,题目中都直接给出,我们称这两个条件是直接条件,所以一步计算就可以得出一共是15只兔。如果题中第一个条件黑兔12只不变,那么第二个条件白兔3只与黑兔12只有什么关系?(学生会说:白兔3只比黑兔少9只……)如果题中“白兔3只”这个条件不直接给出,根据与黑兔的关系说出来,该怎样叙述题中的第二个条件?(学生可以答出:白兔比黑兔少9只……)解决问题需要知道白兔和黑兔的只数,白兔这个条件需要我们通过与黑兔的关系先算出来,白兔这个条件没有直接给出,这叫间接条件,谁还能把这个条件再变换一下说法,使它变成间接条件?(学生回答:黑兔比白兔多9只,黑兔是白兔的4倍……)

学生思维活跃了,想方设法说出更新颖的条件。这样他们在积极思维中理解了什么是间接条件,间接条件与已知条件、与问题的关系等。理解了也就自然会运算了。接着我又让学生将第一个条件变成间接条件,第二个条件、问题都不变,或问题随着其中的一个条件同时改变,目的仍是巩固练习两步应用题。这样的讲授方法是从学生分析问题入手,在提高学生能力上下功夫,教给学生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使学生掌握了解两步应用题的方法,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下例是学生把一道题目通过改变条件和问题变换成两步应用题。

附图{图}

在两步应用题的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地变换任何一个条件和问题,使学生思维扩展,学生可编出三步四步等较为复杂的问题。这样训练,在知识方面可以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在能力方面可以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敏性和创造性。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地提高了。

一题多解一题多解就是根据题目的结构特征和数量关系,引导学生借助已有的知识,从各个不同角度去思考,从各个方面去分析题中的数量关系,采用各种不同解法达到知识的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如:学校买来一批儿童读物,按4:5分给五年级甲乙两个班,甲班分得20本,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多少本?

解法一:设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x本?

204──=──

x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把这批读物平均分成(4+5)份,甲班分得4份,乙班分得5份,也就是甲班分得的本数与读物总数的比是4:(4+5)。

5

解法二:20×(1+──)

4

思路:如果把甲班分得的本数看作单位“1”,乙班分得的本数就

55是甲班的─,那么这批儿童读物的总本数就是甲班分得本数的(1+─)。

44

解法三:设这批儿童读物一共有x本。

4

x×───=20

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甲班分得其中的4份。把这批读物的本数看作单位"1",甲

4班分得这批读物的──正好是20本。

9

解法四:20÷4×(4+5)

思路:把这批读物按4:5分给甲、乙两个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其中甲班分得4份,是20本。可以先求出每一份是多少本,再求一共有多少本。

学生还能列出以下算式:

4

①20÷──+20

5

4

②20÷───

4+5

③20÷4×5+20

④解:设这批读物一共x本

x-20=20÷4×5

⑤解:设乙班读物有x本

20x

──=──,再算x+20

45

第10篇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第11篇

在许多企业,团队如今是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项目、跨职能战略和业务流程重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简言之,团队适逢其时。尽管团队越来越流行,但并非完全没有问题。当中人们抱怨最多的是:会议太多、错过的机会无数、议而不行者众、差强人意的解决方案接连不断。

最后一项抱怨尤其值得注意。解决方案不济通常是因为团队未能对适当的信息加以处理。任何团队活动都需要成员运用知识创造价值。要创造高价值,就必须用新颖的方式处理信息,而老一套的团队协作观念无法使企业取得最优化的结果。

要了解团队如何利用信息创造价值,必须先弄清顺手问题和棘手问题的不同。顺手问题容易处理,有适当的中心、准确的定义和相关的信息,使我们能"在正常的工作框架内"予以解决。

棘手问题则具有内在复杂性,使问题的解决难上加难。它迫使我们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框架外"寻求出路。出现棘手问题后,周围的环境迷蒙莫测,无论我们的信息多准确、多错误、还是多么昂贵或偶然,我们只有能够判断出其最终结果带来的后果时,才能了解其价值。

W.L.Gore&Associate(编者译:戈尔顾问公司)以善于围绕出现的商机组织小型团队和处理棘手问题而出名。它的企业文化着眼于这样一种企业架构:鼓励冒险、要求个人负责、提倡高度信任与合作的精神。

在过去几年中,戈尔顾问公司逐渐发展出一种"核心小组"形式的协调/决策架构。这些小组由3到18名员工组成,分布于戈尔公司高度放权的企业结构中。作为沟通平台,核心小组总的来说工作极为出色,使每位员工都了解到谁在干些什么。

衡量标准

但是在试图有效处理一系列棘手问题,如预测、规划乃至麻烦不断的企业文化问题时,核心小组却遇到了更大的挑战。它们似乎在用解决顺手问题的流程来对付棘手问题。因此只需要一套有多种衡量标准的问题解决方法,这些标准可以为核心小组提供指导,它们彼此密不可分:倡导探索精神;创设共享的问题解决设计图;管理"周围环境";管理团队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时时反思。

倡导探索精神。团队常常想速战速决,或因陷入争论而停滞不前。结果团队在考虑手头的问题时可能会忽略潜在的相关信息,或把解决问题的其它途径搁置一旁。

要想有效地处理棘手问题,团队必须对问题的理解尽可能达成共识。有两种技巧能够使你达到这一目的:提问集思广义法和"色彩"提问法。

在提问集思广义法中,团队不断提出的是问题而不是答案或建议。而"色彩"提问法是前者的延伸。它促使团队提出三类问题:绿色(有独创的可能性);红色(描述事实)和蓝色问题(对价值和需求的判断和看法)。

创设共享的问题解决设计图。MichaelDoyle(迈克尔)和DavidStrauss(大卫)两人在他们富有见地的HowtoMakeMeetingsWork(如何让会议见成效)一书中提出了一些实际的建议,团队成员可以遵照这些建议建立一个构成共享设计图的"小组记忆库"。这种图的格式叫做"模板",它暗示了一种展示什么内容的内在取向。

一套有用的模板应含有范畴图。在一页纸的中央画个方框,框内写上一个问题(如这个困难的特点是什么?),然后从方框中引出一些直线,在直线上标出所有可能的答案。

第二步,在范畴图上进行观念整理。先寻找各种答案之间的关系,然后在相关的答案上画圈,再用一种对比鲜明的色彩把它们连起来。这样,团队成员在此基础上开始为解决问题献计献策。

管理"周围环境"就是管理最接近一个人的物质、社会和符号资源。有一种"个人加其它"的学习模式承认个人可以通过本身以外的资源学习。这种模式可以用来确切地思考团队环境中的知识型工作。它认识到了学习对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比如说,心理学家发现,学生的考试地点能直接影响其回忆所学知识的能力。没有人确切知道其中的原因,但可能我们学到的某些东西与学习时房间里的讲台、椅子、演讲大厅里的颜色和声音等物理环境存在着某种关联。

同理,挤在狭小空间中工作的创业团队之所以效率低,也许是如此恶劣的环境造成的。在这种环境下,似乎只有墙壁才充满富有激情的话语和各种见地。

管理团队和个人的矛盾。团队成员通力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棘手问题。事实上,团队成员能够各自处理一个问题的不同环节,并将各种真知灼见融合成团队的整体解决方案时,团队才会更有效率。

这种矛盾表现在是单干还是合作,是布署战略、分析、规划还是尝试、试验、实施。这里的关键是处理矛盾两极的紧张状态,尽量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把毫无效率可言的彼此冲突化成合作性的互相适应。

时时反思。任何运用团队解决棘手问题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团队是否能够反思其工作流程、从反思中学习并根据需要变革流程以提高效率。团队成员在讨论中和团队转成个人工作方式时一定要做到这一点。

应用中的工具

戈尔顾问公司有个团队负责其业务范围内一个重要的市场细分区。它找到了一个问题,花了约一年半的时间都没有解决。接受处理棘手问题的培训之后,该团队决定用刚学来的工具来处理。

团队的一名领导声称,他已画出了该问题的范畴图,表现出它的一些可辨特征。这些工作使他对手头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团队的范畴图摆出来后,团队成员又绘出矛盾关系图以显示出"维持现状"和"变革"的优势和劣势。这一活动有助加强团队成员对这一问题的共同体验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尔后,团队成员各花时间提出"色彩"问题。每个成员都尽量提出假设和设想性的问题,然后从中找出有限的几个作为目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成员要全力予以解答。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贫困资助

 

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连续出台91号、92号两个文件,国家加大了对高校教育救助的投入,受助学生人数和受助金额都明显增加。但国家对于助学金的申请,并没有特别具体、客观的评定标准,而独立学院所特有的办学机制和生源构成更是给界定、资助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

一、存在的问题

1、资助名额富余,校方强行消化。独立学院的收费比公办高校高许多,许多考生都会结合家庭情况慎重选择报考和入学,因此在读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家庭经济基础较好。而国家资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独立学院是一个巨大的诱惑,许多独立学院每年享有的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名额与一般公办高校无异,有的地方为了扶植独立学院办学甚至还有所倾斜。这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独立学院学生大量“被贫困”了,学生基本只要申请了就会有。校方要求各院系“想尽办法消化”名额,以免剩余名额影响来年的指标。各院系领导、辅导员往往苦不堪言,使得严肃的资助工作蒙上了一层虚假的阴影,严重悖离了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初衷。

2、评定标准陈旧,有悖社会现状。目前对高校贫困生的界定在经济指标方面基本上是将标准定为学生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而特困生则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这个标准全国统一,自1999年实施十多年来还没进行过调整,这使得独立学院参照执行时也是谨小慎微,与公办高校的标准相差无几。国家相关部门对助学资助没有考虑独立学院与公办院校的生源构成差异,贫困生的界定指标也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个现实状况企业管理论文,更没有考虑学生就读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及学生的主观感受[1]。因此,缺乏有效的动态效果评估,使得国家资助尤其是在独立学院这一块出现“供”与“求”失衡,其出发点本是想一视同仁,而事实上却给评定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3、弥补求学投入,滋生伪贫困生。贫困生认定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出示贫困证明材料,这也是形式上最客观的一环,材料一般由生源地乡(村)委会、(街道)居委会、县镇民政部门出具。独立学院学生由于求学成本的高投入,自然希望能从各方面进行弥补,这不仅表现在许多学生有经济条件也要申请生源地贷款,还表现在争取国家助学金方面。各级政府部门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缺乏监督,又囿于乡土人情关系,往往出具没有公信力的证明材料,“生产”伪贫困生。而现实生活中,同学之间了解接触较多,彼此知根知底,伪贫困生的参评不仅造成同学间、师生之间矛盾,还会滋长造假之风影响班风学风,直接影响贫困资助的公正性,由于利益的驱使,这种现象在独立学院中最容易出现。

4、量化评定标准,缺乏现实意义。由于贫困生的认定过程比较复杂,许多动态的因素影响着评定的结果,于是许多学者尝试着建立各种界定模型,试图以量化的方式解决问题。当前提出的有“BP网络模型”[2]、“ISM方法”[3]等。但笔者发现这些模型在运用时受许多条件的限制,例如“BP网络模型”在样本数据的获取时,要求样本量大于500时使用极大似然估计才会显得比较充分,并且还要配以问卷调查,而现实中贫困生的界定范围一般情况都是以辅导员所带的专业或教学班为蓝本,其样本数远远小于500值;而使用“ISM方法”的前提也是数量较大的贫困生界定。这些模型的运用固然有其科学严谨的参考价值,但与现实存在脱节。因为首先是这些模型的运用不具有简单易操作的特性,涉及到多学科种类知识的综合运用,对于一线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来说有相当难度;其次界定模型的运用最后也只能提供参考,不具有完全的结论性,最终还是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其他因素才能界定,事实上将本就复杂的界定过程再次复杂化了,难以普遍推广。

二、完善独立学院贫困生界定的对策

1、建立动态效果评估制度,实事求是,分类资助。职能部门应该针对独立学院与普通公办高校办学体制和生源情况的差异,定期对独立学院的真实需求进行动态评估,在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招生情况、专业门类等因素后,有针对性的确定国家助学资助款的比例、流向,避免“吃大锅饭”、“一刀切”的情况。这并不是指削弱对独立学院等民办教育的资助投入,而是让“好钢用在刀刃上”,将国家教育的财政投入用到独立学院真正需要的地方,促进其良性发展。

2、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予以放宽。以重庆地区的情况来看,将独立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界定在家庭人均月收入150元以下的确不符合实际企业管理论文,若真有此类学生是不会选择独立学院就读的。以重庆为例,国家生源地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或许可以暂时解决学费、住宿费等大额开支问题,但日常生活消费依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独立学院学生基本生活消费月平均值一般在400元以上,因此其特困生的界定标准应适当调整、放宽。

3、构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完善教育资助体系。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救助制度模式基本上都是受资助者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和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这种“理所当然”的受助思想必须摈弃,大学生必须明确付出才有回报。学校可以与地方接洽,设立一些社区服务岗位,建立贫困生社会服务体系,将社会服务工作量作为贫困生接受资助的条件之一。由于独立学院学生一般家境较好,特困生只占极少数,社会服务这一条件必然会极大减少伪贫困生的数量,让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生既接受了锻炼又获得了资助。

4、重视诚信教育,简化认定程序,实施动态管理。诚信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应始终向参评学生灌输这一理念,不仅如此,还应在参评学生中建立相应的风险承担体系,让学生明确弄虚作假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贫困生的认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机会,目的在于通过国家资助的形式让大学生明确社会责任,奋发图强,学会感恩。笔者不主张为了达到界定的目的而套用严谨的学术框架,但可以通过对贫困生家庭情况信息的定期反馈达到动态管理的目的,让贫困资助无论在何种办学模式的高校都成为一件充满励志、积极向上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钟一彪,赖东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学生的影响效果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5(9)

[2]刘善槐,张飏基于BP模型的高校贫困生界定研究[M].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0(12)

[3]陈明,郭维,邹琦ISM方法在高校贫困生界定中的应用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