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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

时间:2022-08-30 07:13:51

认证合同

认证合同范文1

1.1 认证服务项目(在内划√表示适用于该项)

序号认证领域认证依据标准1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XX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XX3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XX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5自愿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方案6iqnet证书 7饲料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方案8防爆电气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方案9有机食品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方案10证书转换相关领域的认证要求1.2 拟认证范围:

1.3 审核区域与范围

1.4 其它特殊要求二、时间

双方初步约定正式认证审核时间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双方确定的审核计划为准);

需预审核,预审时间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

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据认证方案的规定,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监督,监督审核具体时间双方商定。三、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遵守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

3.1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管理手册及其它认证所需要的文件。

2.为现场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审核期间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3.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4.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证书有效期内,管理体系变化及联系人、通讯方式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接受乙方的认证监督,出现认证方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通告乙方,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7.希望注销认证证书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包括副本)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8.证书被撤消后,停止使用并向乙方交还证书。

3.2 乙方义务:

1.根据认证方 案在委托的认证范围内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认证活动。

2.派遣适宜的审核人员,并征得甲方同意。

3.通过审核、检验证明满足认证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

4.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书面通知甲方。

5.做出暂停、撤消认证证书的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四、双方权利

4.1 甲方权利

1.有权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2.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3.甲方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有权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提出投诉。

4.2 乙方权利

1.通过审核、检验证明不满足认证要求的,有权不颁发认证证书/不允许使用方圆认证标志,但收取已经发生的认证活动费用。

2.如甲方管理体系、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3.甲方获准方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消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状态。五、双方责任

1.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乙方受理第三方对甲方有关投诉,通报甲方,与甲方协商解决,确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2.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3.甲方应按时支付年金、监督审核费,支付金额按规定计算。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又没有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双方同意按甲方自动注销认证处理。  六、风险

1.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认证方案的规定要求和条件,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不能保持证书的风险。

2.乙方承担因抽样而不能发现甲方管理体系运行的缺陷的风险。

3.乙方要承担因甲方获证后管理体系失效、发生责任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顾客投诉,以至被认可机构暂停、撤消认可/注册资格的风险。七、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带*号的项目为选择项目,其它为必填项目)

序号 项目费 用1申请费 元2审核费(初次复评) 元3检验费( 初次复评)*由检验机构收取,或   元4批准与注册费 元5第一年年金 元初次认证费合计(大写) ¥ 万 仟 佰元整每年年度监督费(含年金、审核费)* ¥ 万 仟 佰元整审核组成员差旅费实报实销7.2 付款方式

甲方于审核组进驻现场前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甲方于现场审核结束后天支付______元给乙方。

监督审核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督审核费用和年金,监督审核工作人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上述标准制订费用通知单,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变更或补充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附件的形式记录,且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销或撤消认证证书的同时,本合同书终止。九、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认证,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争议处理

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认证合同范文2

编号: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 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b)按司法程 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年金_______元=_______元;

7.2.2 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的次年开始,按年度交纳):规定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______元=_________元

7.2.3 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合同范文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介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品理解上的歧义;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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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3.若因甲方的原因,影响认证计划的正常进行,并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认证合同范文4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咨询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咨询的目的和范围

1.甲方为提高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获得iso14001:1996、gb/t28001:XX认证证书,特邀请乙方为其进行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下简称为咨询)服务。

2.甲方综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_________。

3.甲方综合管理体系覆盖的人数:_________人。

二、建立综合管理体系选用的保证模式标准为:iso14001:1996、gb/t28001:XX标准。

三、甲方责任

1.最高领导者亲自安排、指挥、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

2.积极为乙方提供企业的与环境、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管理和技术资料;

3.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生活及物质条件;

4.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综合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

5.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依据iso14001:1996、gb/t28001:XX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

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iso14001:1996、gb/t28001:XX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的培训、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

c)指导甲方编写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文件符合iso14001:1996、gb/t28001:XX标准要求,并进行审改、定稿。

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

e)指导甲方制订综合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

f)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综合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派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建立并完善综合管理体系;

3.指导甲方按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使综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在甲方申请认证审核前进行符合性审核,以使甲方的综合管理体系达到标准要求,具备获得认证的条件;

5.协助甲方向认证机构做好认证申请准备工作。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甲方通过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时结束。

2.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六、保密约定

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

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七、咨询合格的验收和评价办法

依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的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综合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iso14001:1996、gb/t28001:XX认证证书,即为咨询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将总体费用分二期支付给乙方:

a)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次到甲方开始咨询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询费:_________元整。

b)甲方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现场审核、被宣布通过认证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_________元整。

3.培训所须资料由甲方准备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内审员证书费_________元/人·证,以上两项费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应承担乙方咨询人员、咨询管理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现场必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5.认证机构审核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在上述费用外支付。

九、风险

1.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展或完成咨询认证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乙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延期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咨询工作前,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

2.如甲方中途违约,导致乙方的咨询工作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必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违约费;如乙方违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误时费。

十一、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

如有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条款规定,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补充条款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做好咨询后的服务工作,特拟定如下补充条款:

1、合同条款中第八条费用中已包含认证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推荐认证中心。

2、在甲方的大力配合下,乙方应保证甲方一次性通过认证。

3、认证机构的选择(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

认证合同范文5

认证机构: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乙方)

依据乙方的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公开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以下范围的产品自愿认证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节能认证 产品节水认证

产品安全认证 产品环保认证 产品健康认证

服务认证

具体认证范围详见申请书附件

一、甲方乙方的职责和权益

(一)甲方:

1.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认证申请,并已仔细阅读相关公开文件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认证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

2.甲方在接到乙方认证受理通知后应及时交纳认证费用,同时接受乙方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安排的现场审核,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3.甲方现场审核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行跟踪审核时,应按乙方的安排接受跟踪审核。

4.甲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在有效期内应保证质量体系和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甲方有权在认证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乙方颁发认证书和相应的ctc认证标志,但甲方在使用证书和标志或进行有关认证宣传时,应正确表述认证范围不得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误导的方式夸大认证范围。ctc认证标志只能使用在认证证书所界定的工厂生产的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上,甲方不得私>:请记住我站域名/

5.甲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乙方安排的监督审核,按规定及时交纳年金等监督审核费,需要时,甲方还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见证评审、专项监督。

6.当甲方认证产品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顾客有重大投诉、组织机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将视情增加监督审核次数,费用由甲方承担。

7.当监督结果为暂停、注销或撤销时,乙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证书后,甲方应立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认证证书或在产品上使用ctc认证标志。

8.甲方负担乙方派出的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

9.甲方有权就认证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向cnas、cnca提出申诉。

(二)乙方:

1.乙方应按认证规则、程序的要求,对甲方的认证申请范围、场所实施现场审核,与甲方协商合理安排现场审核等评定工作。

2.乙方应和甲方协商,就每次现场审核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甲方。当甲方认证产品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顾客有重大投诉、组织机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采取不事先通知的方式,对甲方实施例外的飞行检查。

3.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审核员行为准则,认真履行审核员职责,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乙方根据现场审核等评定工作的结果召开技术委员会对甲方的认证申请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当甲方的申请符合获准认证的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

5.甲方获准认证后产品自愿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乙方将在甲方获证后每12个月安排一次正常监督。

6.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年度监督安排,接受年度监督审核。如逾期不能接受年度监督,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暂停、撤消处理。

7.甲方获准认证后,乙方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认证信息及时传递给甲方。

二、认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向乙方交纳认证费用。

产品自愿认证

初次认证费:_______元; 年金及监督复查费:_______元;复评费_______元。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乙方按有关保密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2.审核期间,未经双方同意,第三方不得介入现场观摩,法律或法规规定的除外。

四、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或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乙方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提出中止合同时,应支付乙方已发生有关认证费用。

(三)乙方由于非认证方面的原因而提出中止合同时,应退还已收甲方所有费用。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调解。

甲乙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 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 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合同范文6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咨询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咨询的目的和范围

1.甲方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邀请乙方为其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下简称为咨询)服务。

2.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_________。

3.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人数:_________人。

二、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选用的保证模式标准为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标准。

三、甲方责任

1.最高领导者亲自安排、指挥、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

2.积极为乙方提供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管理和技术资料;

3.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生活及物质条件;

4.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环境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

5.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依据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

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的培训、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

c)指导甲方编写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文件符合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标准要求,并进行审改、定稿。

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

e)指导甲方制订环境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

f)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派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3.指导甲方按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使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在甲方申请认证审核前进行符合性审核,以使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达到标准要求,具备获得认证的条件;

5.协助甲方向认证机构做好认证申请准备工作。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甲方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结束。

2.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六、保密约定

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

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七、咨询合格的验收和评价办法

依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为咨询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将总体费用分二期支付给乙方:

a)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次到甲方开始咨询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询费(50%):_________元整。

b)甲方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现场审核、被宣布通过认证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50%):_________元整。

3.培训所须资料由甲方准备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内审员证书费每人_________元,以上两项费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应承担乙方咨询人员、咨询管理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现场必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注:住宿基本要求为干净、整洁、安全、温度适中、照明条件良好,并带卫生间。)

5.认证机构审核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在上述费用外支付。

九、风险

1.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展或完成咨询认证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乙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延期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咨询工作前,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

2.如甲方中途违约,导致乙方的咨询工作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必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违约费;如乙方违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误时费。

十一、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

如有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条款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补充条款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做好咨询后的服务工作,特拟定如下补充条款:

1、合同条款中第八条费用中已包含认证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推荐认证中心。

2、在甲方的大力配合下,乙方应保证甲方一次性通过认证。

3、认证机构的选择(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

认证合同范文7

一、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证的性质,保险人进行该保险业务实际上是进行了一种担保行为。1、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来保证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实现。2、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保证保险合同在履行上具有或然性,即保障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保险人才履行合同。4、保证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或者债权人的过错。保证保险符合担保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保证保险名为保险实际上也存在许多不符合保险法一般原理的地方,比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按照保险法原理,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换言之,保险事故的发生应不以当事人主观的影响。但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完全取决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观意愿,除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破产等特殊的情形,均属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所以,保险合同本身包含了保险诈骗的危险。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险形式的担保。保证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行为,其具有担保行为的一般特性还具有保险的特定性,而且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这种保险的特殊性是值得高度重视的。1、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担保合同,保险人为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抗风险能力、业务审查能力均高于一般的保证人;2、合同内容不同,一般保证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但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保险人提供保险业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费;3、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承担保险责任;4、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在其内部对保险收益和保险风险进行比较分析之后,收取适当的保险费之后成立的,追求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而保证合同的签订,一般情况下,事前不存在这样的盈利目的,也没有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的保障,一般保证人也没有保险公司所具有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公司的抗辩显然要低于一般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以一般保证合同中的义务要求来衡量保险公司是不合适的。

综上,在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担保的前提下,更应该注重保证保险的特殊性,否则,就没有研讨保证保险的必要,直接适用相对更全面的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就可以了。因此,在审理保证保险的案件中,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的规定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和目的(担保),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未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三、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一般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就消费贷款签订的合作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应认定为有效。关键在于该合作协议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保证保险的合作协议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为未来的一系列保证保险合同所签订的框架协议,时间通常在前,当该协议与单独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发生不一致时,应遵循那一份合同的效力是个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依据双方对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双方的约定明确,当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对遵循那一份合同约定不明确,包括对部分条款的适用问题约定不明,应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该保险合同签订在后,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新的约定。

四、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最终审查义务。最终审查义务是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这个问题关系到投保人骗保时,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法庭受理的保证保险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的保险公司都提出了这个抗辩理由。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将违背保证保险的本质和目的,因此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如果依据保险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的投保状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允许保险公司这么做则不符合保证保险的实质和目的。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处理都不允许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辩,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取决于投保人是否自觉还款。因此,保险公司的利益完全寄托在个人的主观意志上是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保险公司均可通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审核投保人的资信状况来减少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并在收取保险费时可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这样可有效降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损失,这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再次体现了保证保险的担保性质。

保证保险的最终审查义务由保险公司承担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对银行而言,贷款的安全、足额、按期偿还是其追求的最大目标,因此银行会通过保证、抵押等方式来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保证保险就是其中非常好的转移风险的手段,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的特性获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承接了银行的风险,保险公司首先应审查投保人的资信,这种审查义务是其收取保险费的对价之一,也是其将承担保险事故风险的必然要求。对于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保单是其发放贷款的依据之一,银行考虑的是贷款能否收回,当保险公司开出保单时风险已经转移,其在发放贷款时,也就可以减轻对借款人资信的注意力度,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在保单签署之后,从时间上看也是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当然,对最终的审查义务的归属仍应首先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将该义务判由保险公司承担。审查义务归属的确定,也是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

五、保证保险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其他问题

1、关于投保人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的处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借款有欺诈行为,其借款实际未用于购车,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作为借款合同从合同的保证保险合同也就无效。依据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银行享有撤销权,此时银行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追究欺诈人的责任,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让借款合同成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也印证了担保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选择权。退一步讲,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因种种原因而无效,保险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这是由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处理审理保证保险的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一是: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担保的目的与本质,保险的特殊性就在于利用保险经营的特殊机制来分担风险,保险公司有收取保险费的盈利行为,也因此承担高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所以,在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是由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当然,保险人若能证明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人的欺诈故意是明知的,或者是双方进行了串通,则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可直接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1)不能认为是格式合同,而片面适用反立约人原则。该原则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和途径,不具有唯一性,也无适用上的优先性,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反立约人规则应以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和前提,保险特有的技术和合同条款中的专门术语应得到尊重。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解释也没有一味不利于合同的提供者,而是规定首先按照“通常解释”予以理解。(2)保险条款的效力,带行政审批性质的条款效力不同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条款。保监会制定的格式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取消了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定保险条款的做法)、经保监会审批的格式条款、报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以上三者为规章性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普通格式条款,审判中应予以区分。国家意志介入的程度越深,保险公司的义务应当越轻,反之亦然。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的格式条款是不一样的,规章式的保险格式条款是由国家机构指定的,不能一概的适用反立约人规则。(3)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保证保险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同样提出了有关说明义务的免责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此争议较大。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保险法》实施后,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如下对策:在投保单上加注声明条款,声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应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减少了纠纷的发生,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条款仅印制在保险单背面,投保人投保时往往见不到保险条款。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以平安保险公司的条款为例,除新实施的车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条款外,包括保证保险在内的大多条款在印制上没有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也没有采取特殊方式印刷。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免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在我们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就主张依据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要求部分免赔率的抗辩。

认证合同范文8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下同)后,方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否则,不得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要求其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当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否则,不得复制。

五、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六、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委托各地方版权局给出版或复制单位。

七、地方版权局应每月将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表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定期对合同登记和认证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并发给有关单位。

八、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样品。

九、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著作权合同登记号;未标明合同登记号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十、对不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造成侵权的单位,一经发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著作权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在1996年9月1日前一年内出版和复制的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在1997年1月1日前补办登记手续。自该日起,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不得经营未经合同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如有违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认证合同范文9

那么,公证业能否以全新的形象在数字化领域内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发挥自己积极的作用呢?网络经济是否蕴藏着公证再展辉煌的契机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对网络公证的研究,是基于网络经济大框架下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要。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商贸交易的众多便利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识与重视,而随之而来的新型法律问题,如网络中身份的确认、行为确认、行为与身份相关联的确认以及数据传输的保密、完整、不可抵赖性,面对虚拟世界的这些问题,公证机构凭借原来的工作流程和传统公证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在技术上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规范体系。

一、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符合公证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虚拟的交易市场(主要是互联网)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与交换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的契约。因此通过网络这个虚拟市场进行真实意思的交易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最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公证对经济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因为只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公证员才能行使国家证明的职能对其予以确认,并将其附于公证文书中,以备发生诉讼时,该公证文书可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证据出现。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应属于书面形式,但其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又有较明显的特殊性。因电子商务合同中信息依赖当事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合同的条款可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或者被储存在磁性的非纸张中介物中,所以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但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大多认为不能以其与传统书面形式有较大差异而否认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8届会议提出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建议各国政府重新审查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规定,并且提出了将电子数据交换中的电子记录视为“书面形式”的建议。该组织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 9 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并非书面时的某些后果,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括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阅,即为符合书面形式要件。这种做法是将”书面“做了扩大解释,只要具有与书面形式相同的”可日后查阅“的功能,就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对电子商务合同形式问题在国际上已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即其属于书面形式,这从功能角度出发的做法消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同时也为公证能否介入电子商务合同领域在形式上铺平了道路。公证机构完全可以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一种书面合同予以公证。

(二) 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的必要性。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商业信誉低下,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导致企业之间相互欠债,这种严重的信用问题,甚至影响了银行信用。而电子商务合同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在了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的这些经济活动。虽然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交易在很多方面有所改进,但在商业信用上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在电子交易中,商业信用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问题。而公证机构,作为享有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信用程度,监督管理双方合法签约履约,确认交易双方的安全和信任关系。因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公证机构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中发挥极大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合同公证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 公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住所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辖区内的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公证是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而对于传统合同,则一般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是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由于其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不确定性,一般按合同签订地确定其管辖的公证机构。那么,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地又该如何予以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通过电子数据传递方式进行的,一方面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他人发出具有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为要约,主要做法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递数据化的要约,或当事人在全球商务网阅读了网页上的消息后,发电子邮件给相对方,或直接填写网页上的空白电子合同发送给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而发出的电子数据为承诺。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处理条件依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现在各国的相关立法,大多认为这种电子数据传递具备与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个规定为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其他特殊问题奠定了基础。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由于传统的两大法系对普通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则不同,因此理论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英美法系采用“邮箱主义”,一项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投入邮箱的时间,生效的地点为投入邮箱的地点。而大陆法系则采取“到达主义”规则,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由于电子数据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而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第 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6条第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可见,在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规则采用到达主义,并且法律也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有明确规定。这样,公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也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可按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主营业地或其经营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二) 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法律问题。既然公证介入电子商务合同领域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那么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在实际中应如何予以公证,以确保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呢)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该是如何确认呢)这又引发了公证机构能否以及如何介入CA认证体系的问题。众所周知,CA 是Certifieate Authority的缩写,即认证机构。它是作为交易方的验证机构,认证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方的身份、资信,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保障电子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全国CA认证中心作为网络服务中心即用户数据电文的传递中心,负有中转存证网络用户之间的电子报文和信息以做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的义务。它具有以下特性:(1)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中立性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贸易活动;(2)它必须是用户数据电文的传递中心;(3)它必须负有对资料保密和存储的法定义务;(4)它应对未发出通知、通知有误、认证人泄密即认证人虚假认证等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依据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其关于认证机构的管理与选任上,大致也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官方集中管理型。具体做法为:由法律授权的政府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认证机构所需软硬件、业务人员颁发许可证。而该认证机构再通过审核后,则该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具有证据力。

2、民间合同约束型。具体做法为:州政府宣布承认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的书面效力、认可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有相同的效力、说明电子签名安全性的原则性标准,至于采用何种电子技术作出签名,由谁来充当网络交易中的认证人,州政府一概不问,完全由交易当事人自己决定。

3、行业自律型。具体做法为:认证机构的管理机关应当由联邦财政部和全国认证机构协会来承担。协会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标准审查委员会,具体对适用于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负责开发、修订与确立,并且负责对其会员的密码、标准的选定。任何官方和非官方的实体都可以成为认证机构,但它必须是在全国认证协会登 记的成员,这一方案采取了官方监督、行业自律的方法,实际上是前两种方案的折衷。

在我国,对认证机构的选任上,现已有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部门在准备或已着手建立自己的CA,这必将导致认证标准的不统一、职权不清。因此,笔者认为,美国的“官方集中管理型”认证机构模式,比较适应中国的国情,尤其作为享有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机构。由于其是一个享有国家证明权的 非盈利性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在 CA 认证体系中享有一席之地。因为依照现在全国 CA 认证中心的法律定位,全国CA认 证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具有双重性,即其一方面是作为网络服务中心而存在,另一方面是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而存在。而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机构,如果单由银行负责,则会由于其缺乏国家赋予的证明力而削弱其身份证明的权威性。如果有了公证机构的介入,则 可更好地能发挥认证机构国家证明权威性与严肃性的作用。

三、关于建立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立法的建议

至今为止,全球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者正在制定实施 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的联合国《电 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 11月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电子商务也是我国关注的热点 问题,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迫在眉睫。而即将出 台的《公证法》如何顺应形势,制定出符合将来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也是值得法律界人士深思的。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公 证的立法目的应为消除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例如,我国 现有法律要求传统合同公证需采取书面形式及当事人亲笔签名, 而电子商务无法以传统方式满足这些要求,如果将来的立法中不能明确消除这些障碍,势必阻碍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的发展。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立法原则,笔者认为,使公证机构保持一个中立的公证者形象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公证员享有的是国家证明权,任何一种与当事人私人间的关系都会影响这种国家证明力的严肃性。同样,在电子商务合同公证中也要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保持中立性。采用了电子形式的交易不仅仅因为其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当然也不因此享受法律上的优惠待遇。

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立法的适用范围当然是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包括广泛的在线签约行为,只要是属于经济活动,无论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其他服务性合同都是电子商务合同公证的调整对象。

综上所述,公证业介入网络公证,尤其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内的公证有法可依,在具体操作中也是可行的。当然,它需要在立法上和技术上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运行机制。这对于我国正在酝酿的《电子商务法》和《公证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值得我国法理界作出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 社1999年版,第 22 页。

2.柴振国: 《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 《法 律科学》2001年第 1 期,第 16 页。

认证合同范文10

(一)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1检查依据

1.1.1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

1.1.2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1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2018)。

1.1.3认证依据标准:

1.1.3.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包括:19630.1生产、19630.2加工、19630.3标识和销售、19630.4管理体系。

1.3.2《关于批准GB/T19630.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等三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公告2014年第3号)

1.2、检查方式和内容

1.2.1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内容: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见有机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检查要点:

①认证机构是否经批准,检查员是否经注册,检查员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和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如欧盟、美国等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别下的两个不同审批领域,其认证检查员也分属两个注册领域,需加以区分。

②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检查计划和报告,产品和环境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③对于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认证证书的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④认证机构出具的销售证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⑤认证证书内容是否齐全,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⑥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获证企业和产品符合性检查

检查内容: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建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检查要点:

(1)查阅获证企业资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2)结合现场检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内部管理,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3)实地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现场,确认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管理情况与认证检查描述情况的一致性。

(4)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包括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可不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不直接零售的、仅作为加工原料的有机产品;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等。

1.2.2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点:重点检查认证标志(见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1.2.2.1.在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包括进口产品),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1.2.2.2.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1.2.2.3.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2.2.4.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除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仅部分配料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均不得在产品及包装、标签中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等字样。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2.1、有机产品认证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二)未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三)未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材料备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注:1.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则,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2.该行为的违法主体可能是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或其他单位。

获证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二)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三)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识,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适用认证活动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

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认证合同

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品和环境

监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采信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的

检查计划和报告

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

认证机构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证书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

认证机构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认证机构

出具的销售证

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

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一致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适用获证企业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证书载明的

产品名称

证书载明的

基地名称

证书载明的

产品认证年产量

证书载明的

基地面积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获证组织资质

证明和土地使用权

证明及合同

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管理体系运行

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认证机构的检查

报告描述、

获证企业现场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获证企业农业投入品库房,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现场查看,获证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

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的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平行生产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获证产品

符合性检查

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数量

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适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地址

销售有机产品名称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销售产品;销售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销售证

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

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产品是否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检查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名称

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65号令

《关于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编号: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编号:CNCA-00C-007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认证〔2014〕8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工作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6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和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认证〔2015〕78号

《关于印刷模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2005〕78号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财[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证[2006]38号

《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7]30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1年第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2.检查方式和内容

2.1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

要做到“一确定四核查”。一是确定获证组织出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二是核查认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状态(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三是核查产品基本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产品的商标、制造商、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等是否与认证书一致等);四是核查产品的一致性与符合性(产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认证书状态一致等);五是核查认证标志的真伪,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获证组织的检查中要注意对其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照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2.2对认证机构认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认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活动。查看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以及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是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是否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2.3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本辖区实际,针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关注度高等情况,到获证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的实体店、电商网店或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等地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消费者质量安全。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行政监管检查记录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职工人数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其他

二、认证咨询机构情况

是否咨询

是否其他方式(选择“否”时填写)

咨询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咨询合同签订时间

咨询金额

咨询人员姓名

1、 2、 3、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

存在问题描述

2.1

咨询收费

独立收费或与认证一体收费

独立一体

2.2

其他

企业的总体评价或感受

文字描述:

三、认证机构情况

认证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认证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审核人/日

初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复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审核人员姓名

1、 2、 3、

技术专家姓名

1、 2、 3、

认证收费

初审费用:元;监督审核费用: 元/年;费用来源:汇款现金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

存在问题描述

3.1

认证范围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3.2

认证程序

是否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是否

3.3

认证跟踪

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是否

3.4

异常处理

是否在发现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不及时暂停共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子公布

是否

3.5

认证人员

是否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审核组是否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否

3.6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是否有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是否有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四、企业情况

(一)要求企业提供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状况及存在问题描述

1

查阅、复印相关资料

认证证书(复印件)

有无

企业及认证产品变更情况

有无

最新有效的送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有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有无

若持证人与制造商或生产厂不是一家,提供相互间的委托协议

有无

目前正在生产及库存的认证产品目录

有无

最近一次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指定实验室)

有无

(二)工厂情况

2.1

生产场地

工厂实际生产地址与认证证书标注的生产场地是否一致(否决项)

是否

若不一致,实际厂地址:

2.2

获证情况

取得3C认证的产品

属《目录》内,但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

现3C认证证书状态

有效张;暂停张;

注销张;撤销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通过不通过

检查期间认证产品的生产状态

生产暂停部分停产

(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1

人员

是否有符合资质要求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工序工人等)

是否

3.2

场所及设备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场所(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检验设备(否决项)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否决项)

是否

3.3

检验检测

是否有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记录,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是否

是否进行成品出厂检验(否决项)

是否

是否按照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是否

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办法和记录,确保不合格品不出厂销售(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办理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是否

*(四)认证产品一致性(本项目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检查内容的栏目内填检查出的具体问题)

证书编号

产品标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产品的型式结构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实际生产的产品与认证时送检的产品一致性判定

(五)认证证书和标志

5.1

证书及标志管理

是否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是否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和存档

是否

是否对非CCC认证产品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是否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后是否加贴CCC标志、出厂(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撤销认证资格时证书是否交回

是否

是否伪造、冒用CCC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决项)

是否

(六)总体评价

检查结论

发现的问题

采取的处置措施

生产企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认证机构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注:(1)标有*号为可选检查项,可根据检查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填写;(2)检查项目任一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3)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基本符合”;(4)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判定为“符合”。

监督检查人员:年 月日

工厂陪同人员签字: 年 月日

(三)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程序文件。

2. 注意事项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是指认证监管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对获得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组织(简称:获证组织)的检查,依法对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遵守有关认证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认证机构以认证注册为目的现场审核,不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要求符合性的审核;不同于认可机构用于认可约束的确认审核,不是对认证机构审核活动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是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检查重点及方法

一般提前1-2天将监督检查计划告知有关受检查组织,要求协助检查组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资源(如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人员等)。

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

监管检查以实地巡查、资料查阅、询问等方式,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调除非受检查组织主观故意,原则上,检查中发现的认证不规范行为,其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检查时间原则上为1天;

现场了解获证组织现场经营情况、相关管理情况,查看管理体系现场实际运行状态、管理体系覆盖场所人员情况等。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设施、设备及场所否具备满足经营要求、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等。

b)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生产设施、工艺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生产设施、工艺,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c)了解过程质量控制情况,重点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工序或质量控制点的工艺、控制要求;

----重要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符合性;

----重要工序现场、关键质量控制点监视和测量要求,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有关现场控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等措施等,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d)检验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如许可证、3C等)要求、出厂产品检测是否按法定要求执行等。

e)组织管理人员、员工是否了解组织质量方针。管理人员是否理解本部门质量目标;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目标要求。

f)有无县级以上质量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环境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b) 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c)新、扩、改建项目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e)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f)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是否齐全: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b)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c)组织是否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e) 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f)组织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实地巡查时,应注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a)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否有误导产品通过了认证或扩大宣传行为;

b)否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

c)暂停期间、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等。

现场检查需要查阅的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a)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

b)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适用时);

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d)有关认证审核资料:认证申请书/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初审/监审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不合格项报告、认证费用发票等;

e)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方针与目标等;

f)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内部审核材料(如: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g)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文件记录(适用时):产品/服务标准、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查要点:

a)证书颁发是否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范围;

b)证书是否内容包括获得认证组织名称地址、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编号、覆盖的多场所信息(适用时)、认证机构名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等内容;

c)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超出获证组织合法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具有相应法规要求的资质。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资质证、采矿证;开工证、环评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商标注册(转让、授权)证明文件等;

d)证书是否发生缩小认证范围、暂停等情况;暂停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而未处理;存在有转换机构情况;

e)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内容是否以中文书写;认证机构提供的本机构证书查询方式是否有效;是否注有“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官网查询”的字样。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检查要点

a)申请受理前,认证机构是否提供或告知可开展认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证书样式、申投诉渠道、证书授予及变更、分支机构等信息内容;

b)是否订立正式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下列内容: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配合和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有关调查询问事项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

----及时通报重大投诉、质量事故和有关信息变更,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场所与住所、法定资质、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过程最大变化等;

----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及获证后监督审核要求;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要求;

----双方责任与权力,包括公正性声明、公开要求、保密义务等;

c)合同实际执行签订人员是否为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人员;

d)认证费用发票是否由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咨询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认证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e)合同所载明的有关组织和体系主要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相一致。

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要点

a)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包括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内的审核计划、认证/监督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证书保持通知书等。

适用时,还包括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认证结果通知书、暂停/撤销/恢复认证通知书、申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

a)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组织计划进行,一般在12个月内至少做一次;

b) 内审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形成报告提交给最高管理者;

c)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上次管理评审的改进是否得到实施,并形成报告;

d)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进行考核,如未实现,有无原因分析及措施;

e)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的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千遍一律”拷贝式的模板,与组织实际运行严重脱节。

被检查对象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有关审核资料:

1)认证申请书/合同;2)审核计划;3)审核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初审/监督审核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5)不符合/不合格项报告;6)认证费用发票。

5.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

1)管理体系手册;2)程序文件;3)管理体系方针、目标; 4)多场所、临时现场活动、活动分包情况(适用时)。

6.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

1)内部审核材料(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2)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7.有效的管理体系有关文件、记录(适用时):

1)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2)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3)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记录表

一. 获证组织基本情况

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地址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管理者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组织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公司; 其他:

主导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

管理体系覆盖员工人数

主导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

性质

国家强制性;

国家非强制:其中含有强制条款: 是。

企业标准:已向质监部门备案: 是; 否。

主导产品行政许可

是; 否

许可证名称/号码

许可范围

二.认证基本情况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认证合同

1.合同以下内容清晰明确: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监督工作;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场所; 信息通报; 保密承诺; 标志使用要求; 申投诉渠道; 收费标准。

2.获证组织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3.认证机构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2.2 公正性

合同中没有虚假宣传/超范围宣传的内容; 没有与认证无关的要求; 有公正性声明。

2.3审核计划

1.初审包括两个阶段: 是; 否。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有合理的间隔: 是; 否。

2.现场审核日期安排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保证现场观察完整过程: 是; 否。审核人天数安排符合要求: 是;否。对多场所或临时场所进行了抽样审核: 是; 否。

3.审核组成员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审核需要: 是; 否;审核组有不少于一名的专职的级别审核员: 是; 否。

2.4 审核实施

(重点检查: 2.4.2不符合项)

1.审核计划提前告知了受审核组织: 是; 否。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 是; 否。

2.认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内容(请据实抄写):。

该不符合项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 是; 否。组织已对不符合项实施了整改,建立了预防或纠正措施: 是; 否。认证机构对不符合报告进行了有效验证: 是; 否。

3.初次审核提供了第一阶段审核文件、初审报告: 是; 否。监督审核提供了监审报告: 是; 否。审核报告内容符合要求: 是; 否。

2.5 审核人员

1.审核员不是认证机构办事处/代办处的工作人员: 是; 否。

2.审核员没有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 否。

2.6获证组织主要变更情况

(重点检查: 2.6.1两次审核期间)

1.两次审核期间发生过下列情况: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产品召回、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顾客及相关方重大的申投诉; 受到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的处罚和通报;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化; 组织和管理层、经营地址及场所发生变化;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变更:

2.组织发生上述变更能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是; 否、

2.7体系文件

1.基本按照认证标准和自身实际编制体系文件: 是; 否。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

2.最高管理层对目标方针进行分解: 是; 否;体系运行资源基本得到满足: 是; 否。

3.组织的质量目标得到实现:是;否。

2.8内审和管理评审

(重点检查)

1.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计划进行: 是; 否。

2.最高管理者组织管理评审,按规定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对目标绩效进行考核并形成报告: 是; 否。

3.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客观真实,与组织实际运行一致: 是; 否。上次管理评审改进得到实施: 是; 否。

2.9证书及标志

(重点检查)

1.证书超出批准范围: 是; 否。证书所载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证书标志样式与内容与备案一致: 是; 否。

2.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没有超出获证组织的合法经营范围及其应具有的资质要求: 是; 否。

3.证书没有发生过暂停: 是; 否。暂停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未予撤销的情况: 是; 否。

4.认证机构能及时提供证书查询: 是; 否。

5.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是; 否。

6.没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证书或标志的行为: 是; 否。没有误导产品通过认证或扩大宣传等行为: 是; 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 主导产品的行政许可/法定资质证书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CCC认证; GMP认证;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保健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建筑资质证; 采矿证; 开工证。

其他:

2.2 体系运行

1.管理评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管理评审报告及记录齐全: 是; 否。质量目标展开并跟踪考核: 是; 否。

对以往管理评审改进措施实施进行跟踪: 是; 否。

2.内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内审能覆盖管理体系范围: 是; 否。

2.3 过程控制

(重点检查2.3.3质量风险控制)

1.制定了有关工艺文件: 是; 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风险控制点: 是; 否。

2.关键质量风险控制点制定了操作控制程序: 是; 否。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完整: 是; 否。

3.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风险控制点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产品监测

1.检验检测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是; 否。产品监测按照规定执行: 是; 否。不合格品处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是; 否。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是; 否。

2.5 质量意识

1.管理人员、员工了解组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质量目标要求: 是; 否。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及事实情况描述

2.1环境因素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机关和各厂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的内容:“四种状态”指正常、异常、关闭和启动、紧急;“三种时态”指现在、过去(包括遗留的问题)和将来;“八个方面”指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

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 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 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2.2法律法规

1.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 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2.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是; 否。

3.新、扩、改建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是; 否。

2.3环保设施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 是; 否。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时): 是; 否。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 是; 否。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 是; 否。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运行控制

1.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 是; 否。

2.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 是; 否。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是; 否。

2.5监测测量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 是; 否。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是; 否。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 是; 否。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是; 否。

2.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 否。

2.2危险源辨识

1.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基本齐全: 是; 否。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是; 否。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 是; 否。

2.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是; 否。

2.3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 是; 否。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是; 否。

2.4现场管理

1.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 是; 否。

2.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 是; 否。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是; 否。

2.5绩效测量

1.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 是; 否。

2.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 是; 否。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 是; 否。

3.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是; 否。

六、总体评价

评价内容

总体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说明(当总体评价是较差、或混乱时,需填写具体问题描述)

管理体系运行总体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认证合同范文11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因其属于计算机储

存的能证明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按照证据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证据。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篡改的等。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三、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该打印稿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认证合同范文12

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保证行为的效力,由于法律有较明确的规定,大家争论不多。而对于无效保证所引致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问题,尤其是诉讼时效问题,大家争论颇大。本文对此提出一点浅见,期望一些指正意见。

无效保证因引起的原因不同而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为探讨无效保证的法律后果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对无效保证的不同成因有必要作介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虽是为实现债权而由当事人约定设立的债权担保方式之一,但其约定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将不受法律保护。无效保证,就是指保证合同(保证行为)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担保债权的实现)的情形。保证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主合同无效;按《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在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保证主体不适格;按《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反此规定的保证合同无效。(3)其它特殊民事主体作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两类主体。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无效。(4)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担保法》第三十条均有规定。(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保证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合同无效。(6)其他情形。如人无权或超越权签订的保证合同等。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自始即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后果。因保证合同的自始无效,保证合同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无须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此为无效保证所引起的重要法律后果之一。这种后果是基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是受国家干预的不为当事人所控制的,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协商确定合同效力;保证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关于保证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审理无效保证的案件中,我们不能确认保证无效的同时,又按保证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无效的保证合同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保证无效是一种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产生新的法律责任。此为无效保证的另一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关系因法律对无效保证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而确立,是当事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法律又规定保证无效这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保证是一种合同关系,无效保证合同在在性质上属于无效合同,法律对于无效合同(无效行为)所规定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两种民事责任同样适用于无效保证合同。另外,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质所决定,在责任承担主体方面,保证合同的无效与其它民事合同的无效又有区别,其他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主体只是合同的主体,而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主体会有保证合同关系外的主合同债务人等。《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三个主体因其过错均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成为上面所述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主张权利人的限制,分析权利人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对解决无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帮助。实践中,主债权人为上述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的情况占多数,行使的是请求赔偿损失权利。保证合同虽仅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成立的诺成性担保合同,但主债权人在保证人依约已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因保证无效而有返还财产的责任,保证人在此时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因此受损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主合同债务人本身为主债务的履行者,一般少有因保证无效而受损的情况,其主张保证合同无效要求受偿的可能性不多,在此不多述。综上,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主体为主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其中的赔偿损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当事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对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为二年。此处的“另外规定”仅指除普通诉讼时效外的其他诉讼时效规定,并非指没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的规定。事实上,法律也没有如此规定。即我国不存在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民事权利,一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均须在一定时效期间内提出。上述无效保证所引起的有关权利也一样,仍须在一定期间内为诉讼行为,否则,该权利亦不受人民法院保护。对此类诉讼时效问题,审判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只要是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的无效属于合同的无效,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有权确认为无效,应以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被拒绝时起计算;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保证合同从成立时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从合同签订当时起算诉讼时效;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上述第三、第四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有可取之处,但仍较片面。而第一、第二种观点等同于认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时效限制,并不可取。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请求权,我们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认定保证无效的诉讼时效。由于无效保证的引起事由有多种,不同的事由以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同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及其权利主体,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权利主张、不同的案件事实和保证无效事由来确定主张权利人的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1)对于诉讼请求中请求确认保证无效时的诉讼时效问题。这情况涉及到当事人的请求与国家权力运用的重叠,由于法律对这类无效保证合同实行的是国家干预,诉讼中唯有法院有权并必须行使该权力以确认合同的效力,当纠纷中涉及到合同履行问题时法院必然要主动作出合同的效力认定,当事人此主张是否已超诉讼时效并不影响法院对此作出认定。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当事人此种请求没有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对保证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的时效限制问题。保证人按无效保证合同履行了保证责任,其财产在履行时即被不当占有,权利即被侵害。此处的诉讼时效当然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签订时或以合同履行时起算,因为合同签订时,其实体权利未被侵害,合同履行时,保证人一般不知道其权利正受侵害。这种情况应以保证人履行合同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为无效时起计算诉讼时效。(3)对主债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时效限制问题。当保证无效,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没有了保证人的担保,其权利当然地受到损害,主债权人在知道保证无效时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也应以知道保证无效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故上述(2)、(3)情况中关键是如何认定应知道保证无效之时。这应根据不同的保证无效法定事由、不同的案件事实来分别确定。保证无效虽以判决或仲裁最终确认,但不能允许当事人据此主张在确认时才知保证无效,而事实上在保证被确认无效前权利人根据事实和知识完全可判断合同的效力。不能以判决或仲裁确定知道保证无效之时。对于保证主体不适格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致的保证无效,由于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社会公众有义务知道并遵守,当事人明知而违法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已知其权利被侵害,诉讼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主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权利在此时被侵害,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时起计算。对因其他特殊民事主体作保证人、无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签订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以当事人知道上述无效事由时起算;但对主债权人而言,在其知道保证无效前,若债务人和保证人没有依约定履行义务的,主债权人也应知道权利被侵害,应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无效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不应简单地以保证合同签订时、履行时或法院和仲裁确认时等为准,应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不同的无效事由和不同的诉讼请求来确定,不应以偏概全。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