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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

时间:2022-03-04 11:24:41

建筑生产

第1篇

关键词:建筑经济 建筑产品 建筑生产

在现今的建筑经济学科当中,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即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对这两者的研究关系到实际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将在建筑经济学角度的基础上,对这两者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建筑产品

(一)概念介绍

所谓的建筑产品就是指建筑行业利用建筑生产的形式向社会与人们提供一个可以供人们使用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产品,它通过了建筑勘察设计、原材料的选择与购买、施工以及设备的安装等多项建筑生产行为与建筑经济行为,从而获得一个包含内在功能与外在形态的综合性的产物。

从功能上可以将其分为三种:在建筑生产架设出内部的空间,能够供人类使用的建筑;无法给人类使用或者没有内部的空间的烟囱、公路等;提供给其他物品使其功能得以实现的管道线路安装等。

(二)关于建筑产品的价值和消费

从建筑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建筑产品由于具备使用价值,所以具备与消费流通进行交换的价值以及从此处建筑商能够获得收益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具体价格表现价值:使用价值牵涉到多方面价格的体现,例如成本价格等,也就是生产价格;交换价格是在市场需求的消费心理以及生产价格等原因上进行的;而生产价格与交换价格在相抵之后的结果就是收益价格,因此,生产商收益的要求将会对交换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筑产品的价格能够表现出其资本的特性,且资本的特性也可以依据建筑价格来判定。因为建筑产品具有功能特定、价值较大等特征,所以对于建筑产品中的交换价值的确定是和其他商品不一样的,主要是使用两种方式来确定的,即双方直接定价、个别定价[2]。

商品在进行流通以及消费的过程中,形成价值的交换,进而实现经济目的,建筑产品也是这样。但是建筑产品在进行流通与消费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特征,且与一般的产品不同,具体表现为:第一,由于建筑产品的价值较大,因此通常是以出售或者是租赁的方式进行流通与消费;第二,建筑产品具有地点相同、体型巨大以及社会性与固定性的特点而具备的反复流通消费等特征;第三,具有较广泛的使用特点,其消费的对象是全体人们,且有一些建筑产品必须担负全部人们在使用方面的需求,所以在进行建筑产品的定位时,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建筑产品的消费具有长期性、普遍性以及持久性等特点。

此外,建筑产品区别于一般产品的缺点有:在使用功能的展现方面无法像一般产品一样,能够直观的表现出来,建筑存在的缺陷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

二、建筑生产

(一)定义介绍

所谓的建筑生产就是指建筑产品的建设施工过程。从建筑经济学角度出发,可以将建筑生产概括为以下几点:生产单位的管理、创新等水平。生产人员的劳动技能,例如智力、体力等方面;一些可以使用的自然资源,例如河流、土壤以及土地等;相关的资本投入,例如生产人员的住所、货币资金以及生产设备等[3]。

建筑生产具有几点特征:单件性,这是由于建筑产品的设计和多样化施工造成的;外部制约因素较多,这是由于相关的城市建设规定与产品的固定性用途造成的;不均衡的生产过程,这是由于受到投资规模以及生产条件的影响;周期长,这是由于工程风险、建筑工程量以及结款时间长等原因造成的。

(二)建筑的生产率

生产率就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中产出量和投入量之间的比率,也就是生产率等于产出量除以投入量。由于投入的要素种类不一样,可以将生产率分为原材料生产率、资本生产率以及劳动生产率等,且劳动生产率是最为普遍、常见的生产率。依据不同计算范围,可以将劳动生产率分成两类,分别是社会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生产率。在很多情况下,个别劳动生产率就等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则是依据行业或是部门中工作人员计算的劳动生产率。

对建筑生产的生产率进行研究,其实就是分析与研究劳动生产率的相关变化规律以及影响因素,主要是为了实现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所以,必须对加强劳动生产率的渠道与手段进行研究,例如如何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等。

(三)建筑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在建筑的设计、原材料以及施工等方面,都表现了建筑生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建筑生产技术发展之后,在相同量的生产时,能够有效的节约生产要素中的各项投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加速了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然而,将建筑生产技术的作用只是在定性分析与研究上是完全不行的,为了充分且有效的表现出科学技术具有加速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还应该加强对测算以及定量的分析,从而对建筑生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估与判断。所以,分析与研究建筑生产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首要的就是选取一个适当定量分析方式,之后在构建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标准。这种方法能够对技术的进步作用及其发展情况作准确的评价,进而对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进行科学的规划与调整。

三、结束语

分析与研究建筑产品与建筑生产,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建筑行业的特点相联系,对其的研究将会对建筑企业或单位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运行机制出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汪士和.该咋看建筑业的产业定位[J].施工企业管理.2011

第2篇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高速推进,我国建筑业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但建筑安全生产情况不容乐观。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2011年,我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25起、死亡110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复杂,包含了多方面因素,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建筑生产安全管理的缺陷和失效。根据我国历年重大伤亡事故案例的分析结果来看,90%以上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当引起的。按照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针对建筑安全生产状况,必须深入分析建筑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建筑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目前建筑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建筑市场监管不够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很多,真正执行起来的却相对较少;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相对较多,但审批过后的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的却很少,因而导致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违规行为,亟待监管规范。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招标,将工程进行肢解,化整为零,甚至直接指定施工单位。部分投标单位通过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甚至通过低价中标获得工程,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无法拿出足够的经费来购置安全管理必要设备、器材、工具及相关宣传资料等,造成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甚至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安全管理基本缺失。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严格按强制性标准执行,甚至偷工减料,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不到位,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带来极大危害。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面的责任主体。有的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责任制未落到实处。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认真按相关规范标准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有的监理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报告和反应。从大量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中说明,违法违规行已为成为安全事故的重要隐患。如2011年湖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建筑工地在浇筑地下大厅屋面时的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该事故纯属责任事故,存在很多违法违规的地方。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地下室大跨度模板支架支承方案不合理,而施工方在支模方案专家论证没有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理方已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违规违章施工;间接原因是施工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施工班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建设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在监理单位已经告知支模方案没有通过专家论证的情况下,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制止不力;监理方在明知支模方案没有通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仍在施工的情况下,虽采取了口头和书面通知停工、告知建设单位两个措施,但没有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在知晓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情况下,任其无证施工达近三个月,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派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组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支模架存在问题,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但跟踪监管不到位,没有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违章施工行为的继续发生。

3、安全教育培训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相对低的建筑行业。据统计,建筑业从业人员高达5000万人,其中,80%以上为农民工,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这些农民工放下锄头拿起砖刀,文化素质偏低,安全生产技能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工作时经常违章作业。部分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甚至有些是流于形式,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关于加强建筑生产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严格监督,落实责任。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筑相关企业作为建筑生产安全责任的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排除险情。对于重大的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要坚持在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的消除。同时,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另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也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2、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建筑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筑施工是危险作业,要针对建筑生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教育内容要富有针对性,讲求实效。培训方式要多种多样,使受训人员易于接受。而且要形成制度,坚持不懈、切实可行地深人到第一线每一位建筑生产从业人员当中,促进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意识改变,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氛围。

3、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中,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仔细、不彻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各环节都没有进行足够程度的严格把关,导致隐患变成险情,最后险情变成事故现实。只要各个环节都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层层严格把关,就有可能把隐患排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筑生产各责任方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遏止高处坠落事故以及塔吊、深基坑、高大棚架坍塌等事故的目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每一个建筑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是通过获取更高的工程利润,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以求更好的生存并进一步发展壮大。而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离开安全生产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最后只会适得其反,事倍功半。而做好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以安全稳定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形成良性循环,才有可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3篇

20xx年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全年的重点目标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安全生产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比较平稳发展态势。为做好全年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扎实基础。

一、20xx年一季度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0xx年一季度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4起,死亡14人,去年同期共发生事故7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00%和40%。其中南京8起8人,苏州3起3人,常州1起1人,徐州1起1人,南通1起1人(另有盐城1起3人,因事故发生地为经济开发区,没有列入安全、质量监管,不计入安全控制指标,事故类型为脚手架)。从事故类型看,均为高处坠落14起14人,坍塌1起3人,从事故发生城市来看,南京、苏州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两地共发生事故11起,死亡11人,分别占全省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78%、78%。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1月份事故4起死亡4人,2月份事故2起死亡2人,3月事故8起死亡8人,除2月份为春节停工期间,整体数据呈线性上升趋势。

(二)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部署20xx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2月22日,我厅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回顾及“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判形势,部署20xx年工作任务。会议通报了省级“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观摩南京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及动态管理gps系统;进行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统一标识佩戴仪式;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分别就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做了交流发言。会议邀请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同450余人参加了会议。二是组织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3月1日按照《关于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建办质电〔20xx〕4号)来电的精神和要求,我厅积极落实组织好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客部门和部分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人员收看电视电话会议,我厅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厅长均参加会议,全省共设分会场56个,参会总人数3050人。会议认真听取了郭允冲副部长和姜伟新部长重要讲话。三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根据省安委会确定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我们在考虑各地工程建设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将目标进行分解,下发了《关于下达20xx年全省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苏建质安〔20xx〕163号),建立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与所辖县(市、区)及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扎实开展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做好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年初我厅制定《20xx年江苏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年分季度分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季度整治内容为建筑施工春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2月中旬我厅对一季度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在3月上旬,分5个检查组对全省建筑开展情况进行了巡查。共计随机抽查在建工程83个,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26个。从节后复工开工检查情况看总体较好:主管部门领导重视到位;复工开工检查目标部署到位;复工开工检查工作行动迅速到位;保障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节后复工开工检查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到位。从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中,各地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工作均高度重视。能够做到:抓源头,通过把好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关,确保履行基本法定建设程序;抓检查,通过强化巡查检查,对暴露出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做到隐患整改专人负责跟踪监管;抓责任,通过加大对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罚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抓验收,通过完善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特别是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强化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巡查中,厅检查组共发现各类问 题356处。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3个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了通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得到有效加强。一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证工作。同时,提升了服务企业、行业的理念,实行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加快了办理速度。20xx年一季度,全省共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7个批次,向符合要求的263家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三类人员考核3期,对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57920名有关人员发放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个批次,对通过考核的21564名有关人员予以发证。二是进一步规范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季度,对发生的起死亡事故所涉及的21家施工企业进行了处理,其中对19家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处罚通知,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省外在我省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2家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向属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三是严格把关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恢复工作。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和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34号),进一步规范了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要求事故发生企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整改,待其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五)深化文明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将文明工地创建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相结合。1月份对四季度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了现场考核、安全知识考试和安全事故、被通报情况筛查,符合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项目共430项。对下半年省级文明工地项目进行了审定,对通过审定的823个项目进行了公示、发文表彰。在20xx年第一次文明工地现场考核中,我厅对各地文明工地审报项目加大了初审力度,对不符合审报要求的项目进行了筛除,目前考核工作正在进行中。通过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的深入开展,不仅提高了建筑施工现场的防护水平,实现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而且大大提高了工人的作业、生活条件。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现场监督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一是开展统一标识发放工作。20xx年2月份,在南京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全省安全监督人员统一标识佩戴仪式,目前,已完成对全省大部分安监机构统一标识发放工作。二是完成岗位证书发放工作。在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1469名人员系统培训后,现已对考核成绩合格的1398名监督人员,颁发了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三是继续加强监督业务培训。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现场监督能力,3月份,开展了对盐城、连云港地区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专项培训工作,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业务交流,开展了现场互场工作。下面将分批次、分专业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一线的监督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四是落实整改考核中发现问题。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中未达合格等次的28家(基本合格19家、不合格2家、不具备考核条件的7家)监督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地切实按照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对单位和人员资格、工作场所、办公配置、仪器配备、车辆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按时整改到位。五是完成了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资料的标准化提升工作。1月份为加快各地现场监督人员对新监督档案的理解和使用,下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使用说明。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人员编制了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台帐》,并分册下发各地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组织讨论不断完善,计划在本月推广使用。

(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完成相关调研、征求意见工作。一是配合完成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调研工作4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王树平副司长一行五人在我省就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行了调研,分别先后在南京、无锡召开座谈会议。我厅向调研组作近两年来全省建筑事故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南京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泰州市、无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并就各自辖区内近年来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事故典型案例原因分析、事故查处工作遇到问题、围绕安全生产相关建议作了发言。我省部分特、一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代表对事故处罚、责任追究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诉求。二是配合建设部安生办完成了“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事故死亡率”相对指标的调研工作。在调研结束后,建设部安生办近期下发了调研报告。考虑到全国各地区间工程建设的规模有比较大的差距,为客观反映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今后,将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绝对数外,研究增设“建筑业百亿元增加值事故死亡率”相对指标。三是完成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三个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

(八)认真开展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基础性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6个工种8本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教材已印,将下发各地用于下一批培训考试。二是研究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试基地动态管理意见,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即将公布。三是对部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实操模拟器材进行调研,召开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建设座谈会。四是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进行调整更新。五是完善了针对现场监督人员的“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用电”培训课件,组织专家审核“脚手架、深基坑”培训课件。重点包括现场监督工作原理、工作流程、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施工现场检查要点与检查方法等。

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市场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部分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必要的技术交底,直接导致违反质量安全强制性规范标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部分工程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各种隐患仍大量存在。

2、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这些工程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导致质量安全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例如:1月15日,由射阳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整体坍塌事故致3人死亡,该项目为经济开发区项目未履行质监安监手续。工人在砌筑外墙时,脚手架上的砖块堆放过多,超过了实际承载力,导致架体坍塌。此外,建筑市场不规范,建设活动中仍不同程度存在违法分包、任意压缩工期、安全经费投入不足、随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些行为直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安全监管力度与发展的需求还不相适应。面对当前大规模、高速度的建设,特别是一些超大体量、高技术含量工程的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安全技术风险,对工程安全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监管队伍人员的素质不高、技术手段落后,加之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督经费尚未得到全面有效地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力度,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三、下一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做好全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大、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一是加强层级督查。为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二是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三是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

加强宣传贯彻国发23号、建质164号、苏政发136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针对建质[]164号文中5个方面的16项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重点三项制度的落实。一是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领导带班对于及时消除隐患、排除险情,作用十分关键。要督促落实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带班生产交接制度、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对项目领导带班的检查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领对施工企业和项目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发现未建立相应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今年,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我们将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扬州5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率先推行gps定位系统,并逐渐在全省推行;二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重大隐患持牌督办,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信息予以网上公告,督办整改中,严格重大隐患核销和督办解除恢复施工制度;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督办要求对全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事项,方可解除督办。今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针对这三项制度落实出台相关规定,我厅将根据要求制定落实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继续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突出抓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有针对性提出预防措施。5月份我们将开展建筑机械设备管理调研工作,重点对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等几个环节调研,为下一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奠定基础。二是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按季度分重点时段,有计划、有重点进行专项整治。5月份我厅将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各市县安监机构人员力量,分三个片区对全省建设工程现场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专项整治互查工作。增大专项治理覆盖面,并持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和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市场综合检查力度。三是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管力度。近年来开发区建设工程事故总量占全省近三分之一,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以外,监管问题比较突出,去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350号),各地要依法将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监管范围,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明确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对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检查力度。四是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对企业和个人许可延期管理工作,通过严把许可环节中对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特别是狠抓对发生事故企业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五是加大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管理,加大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和无证上岗处罚力度。

(四)深化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提升文明工地创建水平

我厅已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台帐》,各地要加大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台帐登记、使用。将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与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相结合。此外,今年我厅将改革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近期将开展相关调研征求意见工作,修订《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标准和考核评审方法进行改进,采取目标管理、挂牌公示等方式;加大创建文明工地动态化、日常化管理力度;改进对部分规模较小装饰、市政申报项目考评方法;提高控制指标的可操作性;提高各方参建主体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极积性。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两场联动

一是加强安全生动态监管。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办法》,建设上下联动的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在市县级层面上将打分情况与招标投标相联动,在省级层面上,将打分情况与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处罚相联动。二是加快安监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各地安监机构充分利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系统软件、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和科学化的监管手段的运用水平,及时把握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三是充分发挥网站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予以曝光。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六)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管理提升

一是大力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以各地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督促和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考核管理办法》,针对去年安监机构考核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主要解决机构单独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专用机动车辆保证、以及制度建设深化等方面存在问题。二是大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通过严格资格条件、上岗培训考试、加强继续教育、加强廉政建设、规范人员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监督权威”的工程质量安全卫士队伍。今年省安监站的监督工作重点将放在帮助各级安监机构监督人员抓基础工作,加大现场监督基础知识的培训力度。三是积极创新监督模式。认真总结现行监督模式,如监督巡查模式、分类监督模式等,在此基础上深入调研,进一步充实完善,并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具有特色的工程安全监督新模式。四是完成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统一标识发放工作。全面提升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形象。

(七)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将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一是做好及时上报事故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今年,我们将把事故传真上报形式改为网络系统平台上报方式,避免事故上报中出现漏报现象。二是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据国家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今年,我们将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依法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人员的执业资格予以处罚,尤其对建造师、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资质的处罚,由重罚企业改为处罚企业和个人并重的方法,将安全生产责任一并落实到执业资格人员上。三是加强事故结案和报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做到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送事故结案情况。四是加强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我厅将组织开展度全省建筑安全生事故典型案例编纂工作。分析研究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加强各项措施,加大依罚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

(八)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将按照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管理,制定出台《江苏省绿色施工管理办法》,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我厅已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将在征求意见修改基础上下发各地,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重点建立建全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并推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控制责任人制度。要将创建绿色施工工地、文明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与扬尘控制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水平。

第4篇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2010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质〔2010〕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全省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涉及××市具体任务的通知》(昭政发〔2010〕10号)文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32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防范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为主线,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为重点,以强化有关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全面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整治目标

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相关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并进一步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设局决定成立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建设局副处级调研员)

成员:*(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市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站长)

*(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杨稜钊同志担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市建设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四、专项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对事故多发地区、事故多发企业和项目以及隐患整改不力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和整改。工作重点内容如下:

(一)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32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重点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核批准、实施及验收、检查及监控等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

1.深基坑工程: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检查验收、变形监测等。

2.高支模工程: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查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查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

3.脚手架工程: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搭设、检查验收及使用等。

4.建筑起重机械:查起重机械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查安装公司是否具有并符合其安装资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安装、拆除、检测、验收、使用及维修保养等。

五、工作步骤

(一)活动部署阶段(4月底之前)。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属地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进入本地承接施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4月2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会议签到表。

(二)自查整改阶段(5至6月)。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要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32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抽点企业及重点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6月25日前,上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以及督促、指导,检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包括检点企业及重点项目个数,发现问题及隐患清单)。

(三)集中整治阶段(7至8月)。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的全面大检查,进一步治理纠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整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和做法,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8月25日前,上报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包括检查企业、项目个数,排查安全隐患数量和整改情况等)

(四)督查检查阶段(9月至10月)。结合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市建设局将组织开展对重点县、区及重大项目的督查,同时迎接上级部门检查。9月25日前,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系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的成果,存在不足和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落实市政府“关于分解落实全省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务必站在安全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好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

(二)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整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在建工程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召开会议,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传达落实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各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人。

(三)强化整改,确保实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详细记录在案,及时下达整改指令,按照“三定”原则进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逐项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工作,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五)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细则

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公司及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评分达到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人2000元的奖励。

3、各项目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项目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5000元奖励。

违反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处罚细则

1、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 0~8000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项目经理处以200 0~5000元罚款。

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项目经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于100 0~3000 元的罚款。

安全事故处罚细则

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项目,将对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

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罚细则

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

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罚款30元。

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

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罚款30元。

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驶。

12、乘车不系安全带。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

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款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

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元。

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

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用电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2、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

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

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每处罚款100元。

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罚款50元。

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罚款50元。

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罚款50元。

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1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处罚款100元。

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罚款50元。

20、电线,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

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

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罚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罚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

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违反工程机械使用规定处罚细则

1、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

(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

(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

(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

(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

(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每处罚款50元。

(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

(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

(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填写不规范,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

(20)上下无联络信号,罚款50元。

2、塔吊

(1)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灵,罚款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罚款10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50元。

(4)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

(7)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

(8)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勾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9)吊钩磨损、变形、疲劳裂纹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

(10)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滑轮及卷筒的裂纹、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3)安装完毕无验收或责任人未签字,罚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5)作业队伍没有资格证书,罚款100元。

(16)塔吊无专人指挥或司机不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17)塔吊无交接班、维修保养检查记录,每次各罚款50元。

(18)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19)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3、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50元。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5)未安装吊笼、安全钩扣 ,罚款50元。

(6)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7)未安装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8)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

(9)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50元。

(10)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

(12)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3)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4)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5)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6)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

(17)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罚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4、起重吊装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罚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

(3)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4)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制装置,每项罚款50元。

(6)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罚款50元。

(7)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罚款50元。

(8)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或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罚款50元。

(9)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

(10)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罚款50元。

(11)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2)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罚款50元。

5、施工机具

(1)各施工机具安装完成后,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50元。

(2)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30元。

违反工程消防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200元。

(3)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款100元。

违反工程实体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1、基坑支护、土方开挖

(1)深基坑施工未编制支护方案,罚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过5m未编制专项支护设计,罚款500元。

(3)开挖深度5m及以上专项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罚款500元。

(4)支护设计及土方开挖方案未经审批,或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罚款200~500元。

(5)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罚款200元。

(7)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罚款200元。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罚款200元。

(9)砼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罚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罚款100元。

(18)人员上下未设置专用通道,或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罚款50~100元。

(20)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罚款50元。

(21)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罚款100元。

(22)未按规定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及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罚款200元。

2、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无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书,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办理脚手架验收手续,限期改正并罚款200元。

(3)脚手架搭设未按经审核合格的方案及规范进行施工,罚款200元。

(4)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罚款200元。

(5)架体底部未设垫板或垫板的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罚款100元。

(7)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罚款200元。

(8)未设置排水措施,罚款100元。

(9)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0)立杆横距、纵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载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剪刀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设计要求,罚款100元。

(12)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罚款50~100元。

(13)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4)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不严,罚款50~100元。

(16)作业层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且每隔 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罚款100元。

(17)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就施工的,罚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每处罚款500元。

(3)支撑模板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罚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及2m以上时,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台,或未按要求进行防护的,罚款50~100元。

(5)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长、连墙件的连接、扣件的紧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办理拆模申请手续的,罚款100元。

(7)模板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拆除的模板未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细则

(2)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罚款50~100元。

(3)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大门,罚款100元。

(6)现场排水设施不齐全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未采取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罚款100元。

(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随意凌空抛掷,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罚款100元。

(10)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罚款50~100元。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1、 施工现场负责人 项目经理 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

2、项目部 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7、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8、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0、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 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2、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4、 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制度

1、 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 不 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 检查以仓库、木工 加工 间、 电焊气割点、休息吸烟室 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现场不设工人宿舍 , 各临时办公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等设备。

4、 木工 加工 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 清理工作。

5、 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 ,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 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 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 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 等相关人员 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公司审查,经公司安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 申请表 ,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审批 通过 后方可动火。

3、 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 项目专职安全人员 审查批准 厚 ,方可动火。

施工现场 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 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 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 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 仓库间电灯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 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 在 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6、 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木工 加工 间防火管理制度

1、 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

2、 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3、 木工间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内有烟蒂按规定罚款处理,每天做好 清理 工作。

4、 木工间内的灭火器,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 按 规定 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 木工间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施工现场安全例会制度

1、各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2、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等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例会。

3、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通报、对后续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等。

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应定责任人、定整改期限、定处理方案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5、整改完毕,应及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并采取停工整顿等方式进行处理。

6、安全例会应留有书面会议记录。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6篇

Abstract: The accident often happened in the construction site. How to implement safety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needs to control people's unsafe acts and unsafe state of objec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author discussed safety production issues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bining his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only for reference.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地;安全;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ite;security;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2-0086-01

0引言

在工程建设中,项目安全控制是指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一系列活动,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适宜的施工环境。

1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在发生的工伤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施工现场作业是人、物、环境的直接交叉点,在施工过程中人起着主导作用。人的行为是可控的又是难控的,人员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和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调整,强化动态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1.1 安全心理调适法心理品质包括一个人的感知感觉、思维、注意力、行为的协调连贯、反射、建立、反应能力等。这些素质都可通过教育培养得到提高。所以在培养人的全过程中,通过教育、职业训练、作风培养、体育锻炼、文化娱乐活动做好心理状态的转化工作。

1.2 奖惩控制法精神激励是重要的激励手段,它通过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在较高的层次上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让员工参与各种安全活动过程,尊重他们,信任他们,让他们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深度参与决策,吸收他们中的正确意见。利用纪律的约束力,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对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进行奖励可采取评先进、发奖金、树立榜样等。对违纪者的惩罚,可采取罚款、通报批评、警告等,奖励或惩罚应按公平、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1.3 管理控制法安全生产控制是依靠安全生产机构的权威,运用命令、规定、指示、条例等手段,直接对管理对象实行控制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合理划定不同层次安全管理职位的权力和责任。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考虑每个人合适的控制跨度,以确保每个管理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进行监控。还可通过信息沟通等渠道,使管理者知道在自己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人员的行为和态度,以及与安全生产目标相脱离的偏差,从而确保对自己负责范围内的控制。

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由于物的能量可能释放引起事故的状态,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在生产过程中,所有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物的不安全状态既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又反映了人的素质和人的决策水平。

2.1 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本质安全是指操作失误和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能自动发现并自动将其消除,从而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2 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是在设备性能结构中保证人机系统安全,而给主体设备设置的各种附加装置,是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转和保证在可能出现危险状态下保护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控制设备最终因素是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通过技术手段缓解和通过人的管理改善。设备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设备的选择购置、安装调试、操作运行、维修停用等过程。主要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的安全审查与验收;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安全运行检查;维修保养、报废;安全检测、监控、检验和信用档案管理等。

3改善作业环境

3.1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划、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在施工实施阶段,根据要求设置道路、组织排水、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材料和设置机械设备、土方及建筑垃圾、围墙与入口位置等。做到分区明确,合理定位。

3.2 施工现场功能区划分根据施工项目的要求,划分为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应设置于在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外,应设置防护措施,划分隔离,以免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对功能区的划分还应考虑交通、水电、消防和卫生、环保等因素。

3.3 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在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部位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阳台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

3.4 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的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材料,不得使用布条、竹包或安全网,要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围挡的高度应高于1.8m。工地进出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设置专职值班保卫人员。大门出口处应设置洗车槽,保证汽车干净上路。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作业人员等,应当佩戴工作卡。

4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施工现场,需要大量有着高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也不断提高,将新的科技成果运用到安全生产实践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5结束语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没有安全的保障,便没有职工的高度积极性,就没有施工生产的高效益。因此,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也是非常严肃细致的一项工作。

参考文献:

第7篇

针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深化企业内部制度改革,大力开拓市场,提高投标报价水平,增加成本控制力度,提高技术水平和发展其它产业等电力施工企业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之道。

随着建筑安装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各省已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逐步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同时,随着国内电力需求趋于饱和,电源点的投资规模和速度都会大幅度下降,一些大型工程可能拖后或中断。大多数施工企业都不同程度面临任务不足、负担沉重的困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旧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被取缔,加上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本来就僧多粥少的施工行业除面临完全的买方市场外,还必须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冲击,形势相当严峻。市场经济要求施工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的管理体制。

尽管目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施工企业参加竞争很不利,但从企业长远的发展方向来看,施工企业走向市场已经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如何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在竞争中取胜就成了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1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

a)电力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学习集体企业、个体企业那些先进的、行之有效的人事分配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就是把现代管理思想和一些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的分配办法揉合在一起,使企业的分配制度有大转变,形成企业独特风格的员工分配制度。

b)对于企业的高中层管理人员,施工企业要从其发展需要出发,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计划,既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又招聘一些高素质人才为企业服务,并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流动机制,为各级人员创造机会,稳定骨干队伍。

c)积极开展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d)企业在提高员工技术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注意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重点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安心本职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增强忧患意识,大力开拓市场

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凡属8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都必须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这对施工企业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另外,国家在几年内不批电源点项目意味着全国63家电力施工企业,将有一半被社会淘汰,市场就是这么残酷。电力施工企业之间将真正地在竞争中比成本、比质量、比安全以及市场的开拓能力。因此施工企业要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包括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成本控制,同时要大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3重视价格资料积累,提高投标报价水平

对施工企业来讲,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分析与处理对投标报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大多数工程在招标阶段还无法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只能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结构特征,借用以往类似工程的造价资料进行投标报价。为此,如何保证工程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工程造价资料虽不具有法定性,但要真正实现它的使用价值,就必须讲质量。资料积累工作不仅仅是原始资料的搜集,还必须经过加工、整理。为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资料的搜集就不能仅停留在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上,还必须立足于企业以往工程的投标价、合同价、企业内部经济考核指标、竣工决算等资料;为保证其合理性,就必须将竣工决算价与投标价、合同价、企业内部经济考核指标、预算价进行分析对比,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造价资料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终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内部定额和单价。

4增加成本控制力度

施工企业要结合财务年度、月度预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成本控制力度。财务部门通过分析各种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各种费用的使用计划数,努力降低管理费用。用盘活资金来降低财务费用。在加强人工费发放监督力度的基础上,建立人工费发放超支部分列入利润分成预提制度。加强班组定额划块管理,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施工班组的工作效率。

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和质量水平

企业要全面认识和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宣传和学习《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迅速在企业内部倡导和鼓励全体员工学科学、用科学,钻研技术的良好风气;设立科技风险、奖励基金,制订科技奖励实施细则,调动广大技术工程人员和员工开展科技攻关的积极性。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从计划经济下的生产型向市场经济下的经营开发型转变,从劳务型施工企业向施工管理型企业转变。努力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工程管理水平,把企业建设成为具备一流的工程管理水平、一流的施工技术、一流的机械装备、一流的工程质量和一流的售后服务的管理型企业。

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内大部分施工企业都获得了IS0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认证是一个起点,关键是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质量体系的定期审核和检查是促进工程管理的有效方法。更加重要的是全面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质量保证意识,保证施工质量,减少返工并杜绝质量事故,这样就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认真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员工的质量名牌意识、精品意识及工程达标意识。

6发展其它产业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夯实基础,突出重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全面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三、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继续巩固去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并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治理:

(一)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施工用电、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实施专家论证的;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进行实施的或方案落实不力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立民工学校的;

(七)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八)建筑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未制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及防汛防台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十一)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十二)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四、步骤安排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贯穿于“安全生产年”活动中,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同步检查推进。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以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结合本方案要求,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区域、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内容和要求,强化责任分解和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和宣传,提高各方主体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督促检查和全面推进阶段(6至9月)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巩固去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分析辖区内治理行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研究对策,分类管理,集中整治。

2.要重点抓好《*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和加强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强化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3.6月份,要结合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的要求组织好治理行动,布置落实好夏季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和汇总各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

4.7-9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防台防汛、防暑降温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抢险队伍、物资、设备以及防暑药品,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为国庆60周年和“十一”黄金周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针对年底赶工期现象增多等情况和冬季施工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积极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认真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工程的实体防护以及防寒、防冻、防火、防中毒、防冰雪灾害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组织对已整改的隐患开展“回头看”专项督察,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成果和经验教训,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我委成立由郑世海主任任组长,倪炜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法规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也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将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在5月31日前报我委,传真:87191022,电子邮箱:zhianchu@。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夏季汛期、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工程等重点项目,闹市区、群众社会活动聚集的地点及学校、幼儿园周边等重点地区,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等重点环节进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三)创新机制,长效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工作的继续。要把开展建筑专项治理行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控体系相结合,要和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相结合,要和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相结合。要积极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强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全市的协调机制,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制度,逐月上报信息统计表,同时按要求建立完善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和年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采用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开展层级督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9篇

关键词:多孔砖;孔洞率;砌体;蒸压灰砂砖;抗压强度;抗剪强度;

前言:

绿色、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是建筑领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粘土烧结砖毁坏耕地、能耗高,在国内一些地方相继被禁止使用,但砌体结构作为建筑业的一种传统结构形式仍由其生存发展的空间。框架结构以及其它建筑结构形式仍需要大量的墙体填充材料。利用废弃建筑垃圾或工业、矿山废弃物作为填充材料,采用水泥作为胶结材料并掺入其它辅助材料制造建筑砌块或砌筑用砖,既可以有效利用废弃建筑和工业废料,节省大量占用土地,有利环境保护,又可以提供大量建筑材料来源,节省环境资源,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且可以促进环境资源的循环再利用。

根据这一想法,利用废弃建筑或生产垃圾(废弃混凝土建筑材料、采石场废弃石渣、化学生产废弃碱渣等)作为建筑砌块或砖的主要组成材料并添加适量的水泥材料作为胶结材料,采用适当的工艺生产建筑用节能型墙体用多孔砖。通过试验测定利用该材料砌筑的砌体结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判定该种砌体作为承重或非承重结构的主要力学性质和特性。

一、环保型多孔砖的设计

1.多孔砖的基本参数

环保型多孔砖主要用作墙体材料,考虑到多孔砖作为填充或承重墙体材料的实际需要以及建筑设计、生产单位的使用习惯,多孔砖的尺寸规格定为240mm115mm90mm;出于环保、节能考虑,多孔砖的孔洞率不小于25%;体积质量不大于25%。多孔砖的主要力学性能指标:抗压强度不小于10Mpa、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3mm/m并具备较好的隔热、隔声以及抗冻融性能。

2.多孔砖砖型的设计

(1)多孔砖孔型的设计

多孔砖孔的形状及其排列组合应符合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时的制砖设备基本要求,即芯具和模具应易于制造和维修、耐磨性良好、经济合理;设备的成型速度和压力能保证在此孔型设计下正常、稳定、高效、安全地生产出合格产品。鉴于以上考虑并同时考虑到对多孔砖的节能保温性能的影响,多孔砖的孔型以孔径合理的圆形孔型为宜,孔洞应采用多排交错排列为佳,孔洞之间的砖壁不宜过薄,圆形孔洞能极大的降低孔洞边缘形成的应力集中现象,有效克服普通非圆形孔型空心砖普遍存在的砖壁裂缝问题。

(2)多孔砖的孔洞率、孔洞形状和肋壁厚度对多孔砖强度的影响

通常,多孔砖的孔洞率增加,密度和强度会下降,为保证多孔砖的强度值符合设计要求,孔洞率应有一个合理的上限。在相同的孔洞率和孔洞排列的条件下,圆形的孔较其它孔型能保证砖有更大的壁厚和肋厚,在同样的荷载作用下能更均匀地承受和分配压应力。砖的壁厚和肋厚直接影响砖块的强度和刚度。只有砖的外壁保持一定的厚度,才能保证砌体表面具有良好的局部抗冲击和挤压的能力;砖体内壁的肋厚与孔洞率和所需生产物料的性能有关,内肋越薄,对物料的细度、流动性、成模性要求越高,否则,将造成砖坯成型困难或废品率增大。

(3)孔洞大小及排列分布对砖的热功性能影响

砖的孔洞率增加或在传热方向上增加孔洞排列数量就会减少热桥,在同样的孔洞形状和孔洞率下能获得更好的保温隔热效果。在相同的孔洞率下,孔洞错排的砖比齐排孔洞的砖的导热系数更小,其差异随孔洞长度的增加、孔洞排数的增多而加大。孔洞尺寸越大,空中空气层的厚度越大,超过一定厚度时,空气层内部将出现对流换热现象,对流强度随空气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强。因此,多孔砖的孔型采用小而密且交错排列的形式比大而疏且并排排列的孔型更为合理。

(4)孔型和砖的外壁对施工性能的影响

施工砌筑中,通孔的多孔砖容易造成施工砌筑砂浆的漏浆,为节约砂浆的用量,提高经济效益,应将砖孔设计为盲孔形式。如果在砖的四周设置竖向浅槽,还各有效增加多孔砖与砌筑砂浆的粘结性,防止抹灰砂浆层空鼓剥落。

二、环保型多孔砖砌体的力学性能试验

1.试验目的

环保型多孔砖是以水泥作为胶结材料制作的多孔砖,其物理性质与蒸压灰砂砖相近。目前,国内蒸压灰砂砖主要用于非承重墙体或填充墙体的砌筑,用作承重墙体的报道以及有关蒸压灰砂砖砌体力学性能的试验报道极为少见。为拓展环保型多孔砖的实际使用范围,对环保型多孔砖的气体力学性能进行了试验研究,探讨其破坏规律及特征。

2.试件制作

页岩多孔砖砌体试件的几何参数及砌筑方法应符合“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试验根据不同的砖型、砖体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的不同分别制作轴心抗压试件7组24 件,双面抗剪试件11组45件,弯曲抗拉试件2组(沿齿缝弯曲抗拉及沿通缝弯曲抗拉各1 组)14件,主拉应力试件1组3件 。砌筑砂浆设计强度分别为M7.5、M10、M15。试件砌筑质量为中等水平。

3.试验方法

试件试验龄期为28天,全部试件的加载面在试验前均采用1:3水泥砂浆抹平,找平层为10mm。为保证砌体受力均匀,找平层用水平尺检查平整度。找平层经3天养护后开始试验。轴心抗压试验在2000KN压力试验机内进行。为保证试件荷载分布均匀,轴心受压试件上下两端均加垫50mm厚钢板,液压加载速度控制在0.3~0.5Mpa/s左右。抗剪试验和弯曲抗拉试验在250KN垂直荷载架上利用油压千斤顶、压力传感器及荷载显示仪器完成。主拉应力抗剪试验采用钢板焊接的直角形加载框,以便在对角线方向施加荷载。

4.试验结果

本试验的目的是为采用页岩多孔砖作为承重墙体材料的设计及施工提供试验依据,因此根据“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规范中的有关说明进行试验并对试验数据进行整理。

三、试验结论与建议

1.试验结论

(1)KP型砖砌体的轴心抗压强度、双面抗剪强度和弯曲抗拉强度,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的变异系数及规范推荐的砌体变异系数计算出的轴心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和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均不同程度高于规范相应各项设计值的要求,因此使用KP型页岩多孔砖时可参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对烧结砖相关说明进行设计。

(2)DM型砖由于孔型和孔洞率不同试验结果各异。长孔型砖根据试验结果及规范推荐的砌体变异系数计算时,其各种设计值指标均高于设计规范要求,圆孔型砖砌体依据规范给出的砌体变异系数计算,其抗剪设计值低于或刚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值,轴心抗压设计值均高于设计规范要求值。因此,在采用DM型页岩砖尤其是圆孔型页岩砖进行承重砌体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其抗剪能力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

(3)试验结果表明,各型页岩砖随着砌筑砂浆强度的提高,砌体力学性能显著提高。砌体受剪切作用破坏时,破坏面出现在灰缝砂浆层,抗剪强度与砂浆强度密切相关;砌体沿齿缝弯曲抗拉试验的破坏面贯通砖与砂浆层。以上结果表明页岩砖与砌筑砂浆粘结性能良好。

(4)页岩多孔砖砌体受轴心荷载作用破坏时,开裂荷载达极限破坏荷载的0.7倍以上,初裂后,随荷载增加,裂纹呈竖向发展,且裂缝发展迅速;接近破坏时,有部分砖体酥化脱落,整个破坏过程伴有轻脆的爆裂声。其破坏特征与粘土砖砌体相似,属脆性破坏,但由于多孔,因此脆性特征更显著。砌体破坏后剩余承载能力只有极限承载能力的35%左右。

(5)页岩多孔砖砌体主拉应力强度值与双面抗剪强度值基本吻合。

2.建议

(1)页岩多孔砖属烧结砖,具有较大脆性,且多孔砖的孔型与排列位置对砌体的力学性能有较大影响。砌体轴向极限承载能力与开裂荷载之比大于0.7,开裂后裂缝发展迅速,砌体破坏后的残余承载能力较低,仅有极限承载能力的35%左右,且砌体完整性较差。因此在页岩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及相关规范编制中应充分考虑以上特点。

(2)页岩多孔砖存在孔洞,在砌筑过程中由于部分砂浆进入砂孔形成砂浆销拴,有利于提高砌体的抗剪承载力,但也增加了砂浆的用量。砌筑时易影响砂浆饱满度,建议砌体采用半盲孔开孔形式,盲孔面朝上,便于砌筑施工,提高施工质量。

(3)页岩多孔砖,由于存在竖向孔洞,容易发生渗漏。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止墙体局部发生渗漏。建议在门、窗洞口施工时采取用水泥砂浆填堵局部用砖的孔洞,浇筑混凝土后浇带等措施防渗。建筑施工时还应尽量避免在多孔砖砌筑墙体上留脚手架空洞,必须留孔处,在施工结束后应采用膨胀水泥砂浆填堵。

(4)由于多孔页岩砖存在大量孔洞,砖壁较薄,采用页岩多孔砖砌筑的墙面应采取措施避免水份渗入砖体,防止砖体由于冻融作用造成酥化,降低建筑物的耐久性。

参考文献:

[1]砌体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规范

[2]马永欣、郑山锁结构试验 科学出版社 2001 241―252

[3]姚振纲、刘祖华建筑结构试验,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 103―106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由于建筑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多变,施工生产技术多样,这就增加了施工过程中生产作业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被列为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之一。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建筑企业需要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重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排除安全隐患

排除安全隐患能够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能够改善生产条件,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安排安全检查工作,要能够安排检查人员遵循安全检查标准,采用日常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能够注意以下几点:建筑施工人员的操作方法是否规范;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企业是否向施工人员发放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用电是否规范;临时急救用品是否齐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堆放是否安全;施工机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单位是否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等等。检查人员要能够认真检查,将每一个细节都检查到位,对于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能够从源头解决,并要能够制定一套安全隐患应对方案,做好后期复查工作。总之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要能够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里,以保证施工安全。

二、加强安全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肩负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全体建筑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首先要能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法制教育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主体的责任意识。另外,由于大多数施工人员是综合素养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因此还要能够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例如黑板报、宣传图片、安全培训班、施工经验交流大会、观摩安全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知识大赛等,这些活动形式各异,能够调动施工人员的参与积极性。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针对不同的施工作业、环境、对象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中要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教育与一般安全教育相结合,要能够做好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能够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法律知识,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创新管理理念

创新能够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同样需要创新。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管理创新:第一,建筑施工企业要能够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还是采用一种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主要以从以往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来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但是这种方式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能够转变管理模式,加强事前控制,做好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此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第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要能够在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便捷的优势。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现场安装一些监控设备,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监视器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第四,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关注施工技术的发展趋势,要能够引入一些比较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机械设备,将那些落后的、安全系数低的施工设备淘汰掉,以此来提高施工安全。

四、增强执行力度

建筑企业需要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度,安全生产执行力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操作与实践过程。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度,才能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才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如何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力度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道难题。笔者在总结建筑企业生产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两个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以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方面,建筑企业要能够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章操作现象加大惩戒力度。建筑施工企业要能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制制度教育工作,让施工人员意识到如果进行违规操作或违章操作,是要付出代价的,是要受到惩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旦发现施工人员有违章违规操作的行为,就要能够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例如进行罚款、暂扣证书、通报批评等方式。这一惩罚措施必须要立即执行,这一才能够加深施工人员的印象,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

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能够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管是企业中的任何人触犯相关规章制度,都要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企业全体人员的重视,才能够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建筑施工企业要能够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此来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度,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数。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还要能够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工作中,要能够对那些表现出色、认真遵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可以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种方式,例如可以向这些敬职敬业的人员发放奖金、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表彰等方式。这种激励方式可以鼓励这些员工在日后的工作中保持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这些激励方式还可以为其他施工人员树立学习榜样,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规范施工技术。这就可以提升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王晓红.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江科技.2005,04

第11篇

一、增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

思想对一个人的行动、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等都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增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对于优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来说意义重大。具体来说,在建筑工程整个施工的过程中,对于建筑单位各级负责工程协调、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建筑单位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等都要对其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在思想上深刻地认识到优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意义,并全面地了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策、方针、路线、规范等,进而使其能够积极地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实际的行动当中。与此同时还要履行好一票否决权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运用,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单位部门领导的政绩、企业的整体效益、工程的招标投标以及建筑企业的资质相挂钩。对于违反或是不认真执行的人员要提高惩处力度,使建筑企业管理者和政府的有关领导能够真正做到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放在众多工作的首位来抓,在思想上树立起工作安全第一的认识,在行动上对于安全生产保持时刻的重视。

二、完善并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要想使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得以有效的优化,就必须对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化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的监督和管理人员。对于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队伍来说要建立起以工程项目责任人为首、以施工现场工程管理人员为主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施工当中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各建筑企业还要建立起严格的岗位生产安全责任制,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责任落实到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名员工,并就工程安全生一事倡导相关建筑施工的全体人员签订责任书,之后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本企业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操作具体规范标准,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确保企业工程施工能够安全、有序地开展。同时建筑工程主管单位还要建立起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没有根据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作意外保险之前,工程不得动工,进而切实保障工程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最大程度减小工程施工不当所造成的隐患,促使工程施工得以有序、安全地开展。

三、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力度。

不断增强建筑工程从业者的安全生产能力及素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只有通过在员工中开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培训和教育,才能使建筑工程全体从业者安全生产的意识得以真正的提高,使其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理论知识,从而有效地提升建筑工作者的安全生产能力,提升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减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伤亡的发生。对此,我国各建筑企业必须要在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建筑部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全体工程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理论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在员工就职本单位岗位之前,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就职岗位的特点开展相关的岗位安全生产培训,在培训结束之后就其学习情况,由企业专门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对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最后这些合格人员持证上岗,从而最大程度上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顺利实施。

作者:刘美兰单位: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12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