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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

时间:2022-06-21 20:07:12

计划生育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摸清违法生育底数,加强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力度,逐步建立以“县级委托、乡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规范生育行为,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法院、人口计生委、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行政执法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计生强制执行案件的督查、指导、协调、调度。各街镇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把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村里要明确专人,配合县、街镇乡计生执法人员和县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县级委托、乡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各街镇乡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县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奖惩的依据。各级各单位职责是:

(一)县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政策外生育和影响较大的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督促街镇乡履行政策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代征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县财政;

2、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举报的政策外生育案件,经领导批示立案后,直接进行调查,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3、负责统筹各街镇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组织计生执法监察队在法院立案前,对当事人再次督促征收;

4、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上缴县财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1998年6月1日以后出生,并在**年9月3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达到应征金额80%以上的,可作结案处理,出具清单。

(二)县人民法院:切实做好计生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案件受理工作稳定有效运行。对受理的计划生育案件要集中人力、精力,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1、确定专人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规定的法定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三)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调查辖区内政策外生育案件和一般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发现政策外出生后,应立即立案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3个月内,各街镇乡计生办要积极给当事人做工作,督促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3、对在3个月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街镇乡计生办将案件卷宗等有关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方法步骤

**年7月23日—**年9月30日为今年集中行政执法活动时间,以后每年根据情况组织开展。今年征收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摸底清查阶段(**年7月23日—**年7月30日)

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宣传声势。重点加强对政策外生育户的宣传,引导和发动其配合征收工作。要让群众做到“五明白”:一是要明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二是要明白自己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三是要明白违法生育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四是要明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程序;五是要明白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获得救济。要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到“五清楚”:即清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意义、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违法征收的法律后果。

各街镇乡要组织力量采取进村入户的方法,对住户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并进行变更登记。对历年以来违反政策生育情况(包括处理情况)、出生人口往年未报情况、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包括首征率、征收到位情况、是否按程序征收等)进行摸底核实和清查。对违法生育未立案未终结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核实,将违法生育者的详细情况和有关可执行的财产登记造册。对已终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逐个进行清理,查看征收主体是否有误、征收是否到位、是否有随意减免终结现象、征缴是否分期、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是否有因征收社会抚养费而造成的恶性案件尚未处理等现象。各街镇乡按照统一要求,在**年7月31日前,由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清查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委。

第二阶段: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执行阶段(**年8月1日—**年9月30日)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做到主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宣传工作到位,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工作成效明显。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下达征收决定书、及时督促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积极缴纳社会抚养费。各街镇乡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敢于碰硬,对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计生和法院执行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徇私情,敢于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讲情风,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千方百计地提高征收率和执行到位率。

县法院对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签发裁定文书、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其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一次性执行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活动由县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协调法院以及街镇乡集中力量,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整治,真正做到信息灵、情况明、执法严。各街镇乡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活动顺利进行。要抓住农忙期间流动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执法,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二)县人口计生执法监察大队要深入各街镇乡,对违法生育清查及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进行帮助指导。各街镇乡也要抽专人深入基层并实行责任承包制,保证整个活动不走过场,取得明显实效。

第3篇

二九年*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为主线,以职能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以强化基层为重点,以学习培训为手段,深入实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和谐计生”理念和思路,更加注重科学发展和关注民生,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和开展人文关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程度,努力为*地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1、计划生育率(包括流动人口)达到97%以上;

2、降低意外怀孕,无大月份引产;

3、统计误差率控制在1.5%以内(漏报、错报控制在2%以内);

4、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符合省、市、区要求;

5、计生育龄妇女台帐和流动人口台帐符合省、市、区要求;

6、育龄妇女管理率达到99%以上;

7、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持证率、验证率均达90%以上;

8、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符合省、市、区要求;

9、依法管理、群众满意程度符合省、市、区要求;

10、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要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单位要落实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配备好计划生育干部。单位、社区的计生领导小组要有议事协调制度,每年至少要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切实作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开展各级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强化人口计生优质服务

应以群众在生育、节育、不育方面的要求为中心,强势推进计生优质服务。一是将优质服务与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在宣传中开展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深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同时利用“5.29”“7.11”专题知识讲座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将优质服务和生殖保健相结合。针对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以系列服务为主线,在服务中实现科学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感染预防工程,实行孕前、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全面开展以查环、查孕、查病为切入点的生殖保健系列服务,邀请技术专家深入社区、市场、单位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活动,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做到孕前有宣传、孕期有检查,产后有保健。三是将优质服务和推动社区发展相结合。在推行优质服务工作中,致力于服务环境的改善,在华丰社区内成立社区生育服务中心,延伸服务链条,聘请孕前指导员、婚姻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为处于青春期、孕产期、中老年期等不同类型的人群提供个性化服务,在社区生育服务中心里为每个育龄妇女提供“五期”教育,并指导育龄妇女接受服务,做好管理和服务相统一。使优质服务不断在拓展中发展。

(三)加强计生专干队伍职业化

提高队伍综合能力素质是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的迫切要求。计生职业化是队伍建设发展的方向。近几年在计生专干中推行的“读书交流制”获得效果显著,计生科在此基础提出计生专干的“二制”制度,一是“轮换交流制”。社区与社区之间计生专干适时轮换学习。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轮换学习方法,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二是“学习实践制”。通过业务知识,管理服务能力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培训,特别是计生专干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强化计生专干依法服务、依法管理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抓强,突出重点,总结提升,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求每个计生专干完成两个工作课题(命题和自选题)并做调查分析研究,提出工作举措。

(四)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服务管理模式,履行现居住地主要工作职责,一要继续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把好“进门关”,积极探索“以房管人”长效机制,社区要定期召开房东大会,推行房东管房客,出租房“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二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社区要与派出所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加强配合,建立综合性管理网络,做好派出所与计生合一流动人口登记表的登记和核对,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做到齐抓共管。为了全面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今年,在华丰社区对流动人口协管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方案另定)做试点工作。三要做好“清查关”。社区要发挥公安、协管员、综治、计生管理员相结合的清查小组作用,每月对育龄妇女进行清查,清查对象每月不少于20人,对重点和难点管理对象,要与其户籍地联系,并做好记录。四要发挥和利用流动人口的信息交换平台作用。对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持证等情况,要做到信息交换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五是社区、单位要对外来育龄妇女做好管理。做到来登去销,有外来人员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电子台帐,做好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咨询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做好“一证通”登记,外来育龄妇女管理率和服务率达95%以上。六社区要对外出育龄妇女做好管理。外出申请表、外出合同、电子台帐(花名册),已婚妇女每年一次与外出居住地发函联系,督促B超检查,环孕情检查率达85%以上,外出发证率达100%。

(五)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

围绕《决定》精神,积极参与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要有强烈的政治使命感、责任感履行好协会职能。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优势。协会围绕宣传、服务、参与等方面做文章,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具有协会特色的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好每年一度的“5.29全国会员活动日”主题活动。“生育关怀行动”是新时期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以民生为重点,做好“五关怀”工作。在前期探索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使80%孕产妇得到生殖保健,健康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2009年,社区、单位各级计生协会都要精心策划好一次以上有影响力的协会活动。二要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工作。2009年*计生协会按协会章程,做好换届工作。结合换届,开好会员代表大会,选好协会理事班子。单位职工在百人以上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专业市场要组建好协会,要通过计生协会协助企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计生宣传服务、管理,通过协会的活动融为一体,李家桥社区“新家园协会”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外来人员积极加入协会组织,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让流动人口会员在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相关事务中发挥生力军作用,使计生协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真正发挥企业计生协会的作用。

第4篇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

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版权所有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程序;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六)计划生育行政收费程序;

(七)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程序;版权所有

(八)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结果

(一)《生育证》审批结果;

(二)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六)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我局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我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区计生局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在申请、审核和审批生育行为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病残儿症鉴定的;或者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更改有关材料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违法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时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以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完毕的。

(六)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泄漏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七)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统计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背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

(十)收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的。

(十一)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并根据执法过错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和主观责任等,确定处理的种类和形式。

对经教育仍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过错,或者有明显故意执法过错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有关责任人分别承担责任:

(一)直接作出该过错行为的具体责任人不经审核责任人和批准责任人审批、批准,或隐瞒事实,致使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无法识别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部门和股室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该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分别追究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的责任;

(三)该执法过错行为是领导指令干预或集体研究、认定造成的、追究领导者或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审查、认定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首次、影响轻微或尚未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执法过错,适用股室内批评的,由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认定并提出口头批评教育;

(二)适用局内批评通报、减发或停发岗位奖励金、不能评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取消当年晋升职务资格等追究种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决定。

(三)适用行政处分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认定,依照行政处分的申报、审查、认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构成犯罪的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形式:

(一)本股(室)内批评;

(二)本股内批评或通报;

(三)不能评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四)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执法过错追究的种类,可以并处。

第九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举办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十七条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资格条件之一。考核成绩优秀的,具有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恢复其行政执法资格;如果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评议考核范围

各级计生部门及执法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评议考核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依法行政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四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计划生育举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昆区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举报对象是现居住在昆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主要内容是:

(一)早育、政策外二孩、多孩和非婚生育瞒报、漏报信息;

(二)政策外怀孕瞒报、漏报信息;

(三)、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出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非法引产,以及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举报人需留真实姓名。

电话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办事处计生办办公电话。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草稿后,须经局领导统一审查把关。

第四十五条审查把关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条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条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条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昆河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人为本,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准绳,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计生专干的行政行为。围绕“普法、规范、执法、监督”四个环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升社区的人口与计划哈属于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

2、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主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

3、合理性原则。计划生育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求作到公平、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工作目标

1、普法目标: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普法率达100%,知晓率达90%;育龄群众普法率达95%,知晓率达90%。

2、合法目标:全面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和“三乱”行为;无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违法生育处理案卷质量达标率为90%以上。

3、效果目标:及时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认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也必然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四)建设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队伍。要作到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法制培训和岗位业务考核,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法制员队伍。

(三)抓好项目运作的四个环节

1、抓好计划生育普法教育。一是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以集中宣传、培训、宣传资料入户、文艺演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二是与综合治理部门工作相结合。三是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四是与居民自治工作相结合。

2、抓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规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内容是指审批和发放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证明,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

3、抓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到位。

4、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五、项目运作步骤

(一)成立项目工作机构(4月下旬)

为确保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人具体抓落实。

(二)开展普法教育(5月)

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进入门户,深入人心,为项目运作奠定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规范依法管理制度(6月)

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符合社区的依法管理制度。

(四)依法管理制度运行(6月-9月)

1、社区聘请“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人民评议员”,颁发证书,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并公开评议结果;

2、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违法处理情况、再生育证发放情况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结果;

3、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共同管理、共同服务;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7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内容。我院对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政工部门专门抓、计划生育专干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把这项工作当成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紧抓好,实现了三个到位。现将我院××年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落实基本国策

一年来,我院注重抓好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和广大干警理解计划生育国策、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在抓好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中,开设了“人口与发展”专题讲座,并认真学习传达了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指示。通过学习,引导大家在本职业务中做好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起来,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联系起来,使广大干警特别是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更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界限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提高了按上级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二、尽职尽责,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法院工作特点,我院在审判审判工作中,统筹兼顾,严格要求,认真完成所承担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工作。

(一)、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及时审结或及时强制执行。××年,由于我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水平和人员素质高,未发生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我院对区计划生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的非诉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在受理执结这些案件时,我院审判、执行人员能够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局出发,既严格审查把关,又做

到了快立案、快执结。所受理件申请执行案件,都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最快时间里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执结案件。如彰东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刘某、崔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和左某、王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均在受理当天送达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并于一周内执行完毕。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办案效果。我院在执行非诉计划生育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既做到让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又做到让群众受到教育,社会效果良好。

(三)、及时审理破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及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年内未发生此类案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凡是计划生育户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优先立案办理,确属特别困难的,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或采取其他法律援助措施。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个窗口,我院坚持把抓好立案工作当作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重要方面,对来诉当事人,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在一个星期内立案。

我院还派出一名思想素质、政策水平都比较好的同志参加了区组织的驻彰东西六村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队,该同志工作积极负责,受到了所在队组的表扬

第8篇

“六五”普法期间,我街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努力提高计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努力提升群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全力打造诚信计生。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1、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印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多种宣传资料,方便群众了解相关计生业务;公开计生办以及10个居委会专门咨询的电话,让育龄妇女可以“零距离”地咨询计生法律法规,了解新型婚育观念、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针对八种人群进行避随访服务;围绕“关爱女孩”、“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关爱生命、预防艾滋病”、打击“两非”、出生缺陷干预、挂钩帮扶等活动,先后投入宣传经费近6万多元,制作实用的计生宣传品,通过各种渠道送入社区、学校、机团单位和育龄家庭,大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等。通过等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千家万户。

2、加强学法用法,提高从业人员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计生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学习计生相关法规政策,使计生从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质量。

1、健全制度,规范化管理。按照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实行就近服务和上门服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有效规范服务承诺制度,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

2、生育关怀,提供优质技术服务。“201X年以来共查环查    例,免费为1507名辖内无业及个体户育龄妇女开展了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妇检率达95 %。为351人提供了“四术”服务,其中通过“绿色通道”免费四术105例。发放《XX区优生优育服务手册》,动员了465对孕产期夫妻接受免费出生缺陷筛查,发现胎儿异常3例,其中已终止妊娠2人。201X年底起全面推进孕前优生和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发动辖内298人参加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坚持每月开展“悄悄话室”业务,聘请经验丰富的妇产科医师解答关于生殖健康的困扰。为方便育龄妇女,我街定于每月15日晚上聘请专家开展计生随访服务,同时进行查环查孕业务,开展生育关怀,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三、依法依规征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认真履行区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切实做到征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档案完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严格核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征费收缴工作。未发生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施术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加强与区法院的协调,对一些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注重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人口国情宣讲教育,与群众面对面沟通,积极动员违法生育群众主动缴纳,同时注重人性化执法,坚持社会抚养费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2011年以来发出征决书46例,共计约征得186万元,其中提交法院强制执行14例。

四、落实计生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坚持把落实各类优先优惠政策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及时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扶助政策。“六五”普法期间, 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了52080元;为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人员办理申领业务,共受理1142人,发放奖励金近四百万元;认真组织开展节日慰问活动,为400户计划生育困难扶助家庭落实奖励资金8万元,为10户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落实救助资金2万元。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捐款活动,筹款13万元。

五、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管理质量

1、公开办事须知,方便群众办事。积极推政务公开制度,将居民日常办理的10项计生业务分别印制成宣传单张,详细告知办事流程和办理所需的材料,并公开计生办以及10个居委会专门咨询的电话,方便居民办事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靠群众解决突出问题和防止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规范服务承诺,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广大育龄群众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孩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时,按照计划生育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维护群众权益。将行政执法依据、办事期限和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公开,畅通信访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六、畅通信访渠道,落实行政监督诉求

第9篇

编者按: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要继续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要结合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材料请详见: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特点认识不到位,有的干部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存在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围堵当地乡镇政府的和当事人自焚等恶性案件,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三、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

四、要继续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自觉接受监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期,各省(区、市)要重点对本地区存在问题多、工作压力大的县(市)进行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果断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部分地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要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和舆情分析系统,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要制定紧急重大事件新闻宣传预案,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坚决遏制恶意炒作。

六、要结合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坚持任职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10篇

花开花落,年复一年,在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之际回顾一下旧的一年。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强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力度,一年来,我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做了一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成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及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对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及省有关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全面、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

 

二、严格执行人口法规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人口计生政务公开制度等,严格再生育审批程序,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案件的处理率达100%,坚持“十禁止”、走群众工作路线、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全乡无违反“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行为发生,无行政复议案件发生,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发生。

 

三、加大力度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在全乡各村开展便民维权活动,通过三条便民措施,即在生育文化服务中为群众获取计划生育知识和信息提供方便;在技术服务中为群众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提供方便;在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服务中为群众维权、办事提供方便,和四条维权要求,即保障群众合法生育权、保障群众知情和参与权、保障群众法定的奖励和优待权、保障群众的诉求和监督权,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现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四、广泛开展人口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了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了村组计生人员任职培训、专业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增强了各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固定标语等形式和,扎实开展了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自觉依法生育和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率达到了100%。

 

总结中难免有不足,今年工作中的不足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完善。

 

第11篇

    XX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年来,计生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机制的全面建设。

        一、 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     为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支业务熟练的执法队伍,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抓好入户宣传和上街宣传咨询活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到镇、村、组,使育龄妇女人手一册。与此同时,我们先后组织了上街宣传咨询活动6次,接待咨询群众8000人,向群众散发宣传品7000多册。二是搞好执法培训。为了使广大计生干部学好法、用好法,2月3日,法规科利用春训会之机对中心户长以上干部进行了培训,截止目前,全区共举办专题讲座13场次,已有13000名中心户长以上干部普遍接受了一次轮训。三是面向群众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普及。各镇办负责政策法规的干部自备讲稿,登台宣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到基层的普遍欢迎。四是组织部分民间艺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容用秦腔、快板、三句半等文艺形式编排成文艺节目,由区计生局分别发至各镇办文艺队,编排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在各村巡回演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群众都能全面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了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 规范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我们注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行政执法机构。计生局为政策法规科选配科长1名、工作人员2名,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了推行执法责任,我们及时明确了科室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及奖励考核办法,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我们注重抓了执法队伍建设。截止目前,全区共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60名。二是认真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计生局年初与各镇办计生办都签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各镇办与村(居)委会也签定目标责任书,将年度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到人。使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与此同时,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狠抓了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迄今为止,先后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村(居)委会一级推行了“一二三”工作机制,即“一带头”(党员干部带头),“二公正”(公正执法,公正奖罚),“三公开”(生育政策公开、管理程序公开、计生事务公开),将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办计生工作的逐月考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近两年以来,全区尚未发现计生干部有任何违法行政事件,也未因此引发群众上访。三是严格规范各种执法程序。在生育指标审批、病残儿鉴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我们严格把关,做到“领导不齐不上会、材料不齐不上会、审查有疑点不上会”,并实行严格的审批前审查制,有效地杜绝了错批二胎指标现象的发生。

        三、 严格按照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 为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起有效的依法行政机制,我们首先按照《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条例》要求,在计生执法中统一推行并使用了“七种执法文书”,公布了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了区级、镇办级、村级三级执法监督员,使计生执法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其次是大力宣传国家人口计生委“七不准”工作,将各种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并将群众对干部执法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计生工作考核,保证了干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第三是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周制度和领导干部轮流包查重要信访案件制度,保证了信访案件优质结案率年年达到100%。XX年度共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举报案件7例。第四是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基本项目免费规定,对群众在区镇两极服务站施行计生“四术”一律予以免费,保证了计生各项法规的落实。

        总之,我们在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即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执法难点和重点。在新的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深入研究,采取对策,努力探索和寻找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将全区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12篇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确保市政府下达我镇的“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完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强化基层干部抓好人口计生工作责任意识,经研究决定,对各村2014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进行责任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原行政村及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计划生育率达100%;

(二)一、三季度集中孕检率达100%,批准再生育人员按期孕检率达100%;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成效明显,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95%以上;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兑现率达100%,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好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医疗求助等问题;

(六)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当年违法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结案率100%,无计划生育乱收费行为;

(七)村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女性计生专干配备到位;

(八)村“世代服务室”达市标;

(九)信息化建设达标。统计准确率99%以上;

(十)达到人口计生工作示范村标准。

三、考核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一)无违法生育记25分,有一超生扣10分,有一早育、非婚生育、未批先生扣5分,违法生育当年足额征收结案的不扣分。

(二)一、三季度集中孕检服务率达100%,批准再生育人员每季度按期孕检率达100%记20分,有一批准再生育人员逾期1次孕检扣5分,有1例不参加集中服务扣2分。

(三)无“两非”行为记10分,有一“两非”行为扣10分。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95%以上记10分,集中管理服务月流动人口孕检率每下降10%扣1分。

(五)计生奖励政策兑现率100%记10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率每下降5%扣1分,奖扶、特扶人员有一漏报、错报扣10分。

(六)出生统计准确率99%以上记5分,每下降5%扣1分。

(七)建成村“世代服务室”并有效运行记10分,未建成不记分;无女性计生专干不记分。

(八)达到人口计生工作示范村标准记10分,达不到不记分。

以上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不倒扣。

四、考核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