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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不确定性

时间:2023-12-13 11:22:52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1

当下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当中,银行仍旧是把主导位置占据着,而在这其中,间接融资依旧是社会融资的一个主要方式,且它是把银行贷款作为代表的。随着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加深,我国经济更是越来越受到国际经济的影响,而一些问题的出现也让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加受到了重视。

二、关于宏观经济和商业银行信贷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我国的金融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同时银行的间接融资也是社会融资结构的主要组成形式。通常意义上来说,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依赖于出口、投资以及消费这三样内容,在这其中的投资又属于最重要的那一项,甚至理论研究表明投资和宏观经济的增长是呈现出了十分密切且正面相关的一个关系形式的。这之外,因为银行信贷是我国的投资资金的一个主要来源,因而银行信贷与宏观经济的增长之间存在着某种正相关的密切关系就显得十分合理了。

曾有人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对中国某一段时间约二十年间在不同时期,银行信贷所表现出来的波动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其结果显示银行信贷所表现出来的波动和经济周期总体上是表现出了一致趋势的,因而推断银行信贷的波动对于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来说其实是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的。即便是通过一些宏观经济与银行贷款两者的增长与波动轨迹对比图,也不难得到关于银行贷款增长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存在相关性的结论,即使波动的程度未必完全一致,时间点可能不完全吻合,可整体趋势情况是差不多的。有的时候,两者的契合程度也可以达到很高的状态,同样也在有些时间段,契合度会呈现下降的状态,但是并不妨碍得到它们之间存在相关性的结论。

进入到了后危机时代以后,由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在不停地增加,以致于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跟着增加了不少,与此同时,有不少的银行问题也出现了。譬如说,不良贷款率的上升;钱荒问题;理财风险以及票据业务风险问题,再比如影子银行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不停发展的情况下,一起增长的还有市场化程度,加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越来越紧密,因而银行所面对的宏观经济环境也跟着复杂了不少。对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和商业银行信贷行为进行研究,这对银行可能遭受到的外来冲击影响的分析以及风险控制的提前预防都是有帮助的。

三、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研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受到的来自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影响

当宏观经济出现了波动的时候,通常可以分为上行与下行两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它的不确定性分析研究。假如经济是处在扩张时期的时候,这就意味着资金借贷的需求将会上升,而公司经营的效益如果好的话无疑能够有更多可盈利的贷款从而意味着更多的银行资本金。此外,在这个时期,通常银行贷出贷款的利率会比较低。假如经济是处于放缓时期的时候,无疑很多公司的盈利与收入都会降低,也可能会出现亏损的现象,而这样的情况就导致这些贷款公司并没有办法顺利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或者是本金,那么银行的本金会跟着减少,而这个时候,银行的贷款利率自然就会上升以致于让贷款得到减少。当经济出现了衰退情况的时候,其实银行也会因此而有所损失,这主要是因为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概率提高,以致于资本金被侵蚀,进而导致银行的资本需求就必须要对银行更加具有约束力才行。在经济出现衰退的时期,银行的新发证据成本会犹豫银行个体或者经济整体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变得非常高,从而引发一些问题。只是,宏观经济的冲击会导致银行贷款增长率的结果是不变的。

(二)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对于商业银行信贷影响的传导机制

首先是关于货币政策的传导,可以说,货币政策对于银行信贷的影响是很明显的,而它在作用于银行信贷的时候,它的传导机制将会利用法定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股权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这几样内容。譬如说,在借助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时候,由银行借贷渠道理论可知,银行要进行融资贷款第一需要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存款准备进缴纳好。是以,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降低无疑会对银行借贷规模产生十分直接的影响,从而再对实体经济也造成影响。当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提高的时候,银行贷款毫无疑问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其次是关于银行家在进行未来预期进而影响到决策行为的传导。银行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其实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需要慎重考虑的内容。比起大银行或者是盈利比较好的银行,一些盈利比较少或者是比较小的银行,反而没有那么容易受到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产生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关于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将会利用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或者是微观层面的银行决策来让银行信贷行为承受相应的影响。

(三)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配置问题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到现在,关于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了不少。在我国的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逐渐维持在相对平稳状态之前,经济固有矛盾问题带来了不少剧烈变动,而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开始阶段一些判断与驾驭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带来了一些影响,比如说调控出现了滞后性或者是在把握上出现了失误情况。进入到相对平稳状态之后,看似不确定因素减少了,可是外部冲击对经济的影响依然很大,以致于实际上不确定因素其实一直在增加。这些不确定因素,不但始终影响着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尽管它在不断进行着市场化,至于银行的心底决策则变得更加离不开对于未来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合理判断。当宏观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减少的时候,实际上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将会更加有异质性。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2

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正面效用,然而政府干预并不会总是呈现出其有益的一面,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使得财政支出呈现出非理如问题,极易产生政府干预之负效应,政府失灵亦然普遍地存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鉴于市场失效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弊端,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控、监管方为可取有效,亦即使用更为得当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换言之,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须通过市场机制恢复市场与社会的经济活力,尊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促使各类主体在民主协商与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法治保障下反复博弈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社会整体效益,实现宏观调控的科学发展。

2、“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功能定位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意味着需要对宏观调控进行重新定位,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性功用。《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毋庸置疑,“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不仅需要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职能的全面履行,更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进行清晰明确的认定。在西方自由经济理论中,政府只是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随着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经济大萧条的爆发,凯恩斯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推进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在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并在实践中指导着美国经济的复苏和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繁荣。此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学说。人们充分地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在我国,宏观调控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发表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2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为宏观调控的明晰化提供了契机。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以公权干预与救济的方式对私权滥用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以加强控制公权的无序性、扩张性和私权无对抗力的易破坏性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当然,我国宏观调控在从原来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单向调控”变为有时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双向调控”,以及其他系列扩张性调控当中,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诸如政府不守承诺、不注重私益保护、宏观调控政策朝令夕改等问题。宏观调控决策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保调控者每次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瞬息万变,任何宏观调控决策或宏观调控行为兼具适时性与滞后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难保宏观调控决策在世界经济的动荡与冲击下能够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宏观调控在政府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为顺应时展而诞生,至今仍未摆脱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涉入经济活动时,常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干预”之实。在非法治化运作的背景下,宏观调控决策者时常出现寻租或被俘的情形。同时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缺位纵容了调控权力的行使,使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没受到应有的法制约束。这既影响和削弱了公民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信任度,也产生了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预期相反的后果。宏观调控亟待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确立相关的原则和规则。

3、“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法治路径

3.1国家宏观调控法治化进路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制定法具有明确性、公开性、可行性、安定性、普遍性、不矛盾性、不溯及既往性。法治的原则决定了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双重防范,即防范国家经济权力和私人经济权利滥用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宏观调控势必引起直接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动,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扩大化促使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日益重大。但国家经济调节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法,脱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制,难免发生调节不当或权力滥用,使国家调节非但不能妥善地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反而扰乱正常经济结构和运行秩序。纵观我国宏观调控经验,尽快把国内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宏观调控法,是目前我国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就立法实践而言,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宏观调控的立法经验,有效发挥法律移植的优越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为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例如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经济稳定法》、《联邦储备法》,德国的《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欧盟的《经济稳定和增长公约》,英国于1988年制定的《财政稳定法》,日本的《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美国于2008年10月颁布《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等。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的立法逐步成熟,有法学专家组起草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经济法学者制定的《宏观调控法(草案)学者讨论稿》、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宏观调控法(草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法》(草案)也正在修改中。固然我国颁布了许多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一部系统化的宏观调控法。总结我国历次宏观调控的经验和教训,要更好地应对非正常状态的经济波动,应明确界定调控主体及其权力与责任,细化对调控措施决策与实施的监督与评价程序,融合市场要求与民意,确立预期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严格地法治化运行,以保障国家调节正确恰当地发挥积极作用与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以期全面推进国家宏观调控法治化,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效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3.2国家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的政策式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政府控制经济的传统之上的,其在实质上外化为政府行政权力优于国民个人权利的观念。因此,在法律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力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是为当务之急。就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一般需注意以下几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是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主体也即与受调控主体相对应的调控主体,包括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决策主体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决策主体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即对决策权的滥用或是作出缺乏民主的决策,缺乏审慎的决策极易导致损害后果,因此追究决策主体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在决策主体承担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的同时,需建立决策合理性审查原则,督促决策者慎重审查,以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将与其违反程序一样承担决策被撤销或相关负责人受处罚等责任。执行主体未按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导致受调控主体的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政策执行不到位或缺位的责任。监督主体未尽到监督职责,应比照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罚,即对受调控主体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违法行为是法律问责的对象。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其一,宏观调控主体有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履行或者违反该特定的义务,该行为即构成违法;其二,调控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决策中、执行中或监督中的违法,抑或是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违法;其三,调控行为缺乏法律的根据,调控主体的调控权权限由法律界定,超越权限的调控行为即属违法。

(3)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责任形式应该在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范围内。由于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强调责任人应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除商业银行等少数调控主体之外,其他大多数调控主体无法以国家财产或个人资金承担该类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强调应对责任人的经济行为做出某种限制,这类责任主要针对被调控主体,但被调控主体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以责任人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作为代价,该类责任也只适用于诸如商业银行等调控主体;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表现为限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管理行为,这项责任主要针对调控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采用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为主导,以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和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为辅助的模式。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3

关键词:宏观经济;经济管理;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逐步加快。宏观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管理,唯有通过适当的调节,及时地对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应对才能真正保障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但是,在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调节时,务必要对几个问题进行注意和解决,从而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不良因素,科学的认识经济管理的本质,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实现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1宏观经济管理概述

宏观经济管理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工作中都属于重点部分,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的使用着宏观调控手段,从而最大可能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事实证明,适量的宏观经济调控可对市场有较好的引导作用,而缺乏宏观管理措施的经济是不成熟的,也会经常遇到诸多问题。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调控对于市场有以下几点作用:减少垄断行为,使市场趋于公平;平衡宏观总量,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的公正;适当提供公共物品,调节经济发展;减少收入差距,避免两极分化。但是,以上所列的宏观经济所表现出来的优势唯有通过科学恰当的管理理论的指导,再加上严格的执行过程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宏观经济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重视,从而使宏观经济管理的优势得以发挥。宏观经济管理,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国家为了在某个时期使经济达到一定的目标,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来对目前的经济进行影响的活动,其主要包括了决策、预警、调控、组织以及监督等活动。另外,宏观经济管理的含义还可用三点来叙述:第一,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使某个时期的经济发展达到预期,具体来说就是尽可能达到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经济快速增长的目的、经济效益大幅提升的目的、人民生活得到较好改善的目的以及国家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目的;第二,宏观经济管理在本质上是国家或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管理,其管理的主体也是国家本身,该种管理与政府管理有所差异,后者属于前者的一部分,在具体形式上,国家管理还包括了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的管理;第三,从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来看,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活动主要包括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宏观收入的分配以及经济总量的平衡等,可以看出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相对于微观经济管理来设定的,其管理不等于国家管理,后者主要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

2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理论体系的问题。

在宏观经济出现之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力度比较大,政府相关部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由国家来对经济进行统一的决策。该种体质虽然具有一定好处,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反而会对经济的前行造成阻碍,例如对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影响,降低经济发展效率和质量。因此,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对于经济的管理趋向于采用宏观调控的措施,也因此产生了宏观经济管理的范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关于宏观经济的理论也在不断地被完善。相关学者通过研究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与国内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出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在这些理论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所研究的对象较为模糊。由于研究对象关系到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同时还对研究的最终目标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研究对象进行仔细合理的确定。而目前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的各个版本中,大多没有对研究对象进行界定,最终对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不好的影响;第二,理论体系不够合理。在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中,有太多的内容是关于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的,而在管理职能的方面的内容较少,宏观经济管理本身属于方法论的科学,务必要以管理方法论来进行体系的建设。另外,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只能作为管理活动的基础,而不能成为其主体部分,若不能对其进行合理适当的安排,将大大影响学习人员的学习效果。

2.2管理目标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管理目标的设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关系到所采用的具体管理手段的选择,还对管理中的资源配置等造成影响,另外,管理内容的确定也是十分重要,这会对管理工作的效率造成较大影响,对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也有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管理目标和内容进行明确,从而保证宏观经济管理的科学有序进行。但是,在目前的经济管理中,管理目标较为模糊的情况普遍存在,管理内容也不是十分正确,这就导致管理过程出现较大的混乱,进一步降低宏观经济管理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部分相关的建议

3.1完善理论体系。

理论体系的完善是宏观经济管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因此,有必要对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的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从而保证经济管理方法所依据的各种基础理论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对理论重点进行提炼和突出。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较为繁多,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复杂,这使得相关人员在使用时极为不便,通过对理论重点进行有效提炼,可大幅提高工作效率,是理论体系的脉络更加清晰;第二,改进宏观经济管理的理论框架。要对理论的框架进行改进,使其更加符合一般管理理论体系的相关要求,从而使宏观经济管理更加偏向于管理职能而不是管理内容;第三,进行定量分析。通过采用定量分析的方式,可进一步发挥宏观经济管理的应用优势,所以,有必要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的建设和阐述时,运用定量分析的方式加以辅助,利用多种决策和调控模型来帮助分析具体理论。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4

关键词:宏观调控;前瞻性;国内经济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015-02

近期,为应对国内经济快速下滑,宏观调控急速转向,不仅紧急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经济计划,而且财政政策也由“稳健”转向“积极”,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向“适度宽松”。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成为了2009年经济工作的基调。与此同时,国务院要求中央部委、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以期从根本上扭转经济过快下滑的趋势,实现2009年经济“保八”的艰难目标。这一系列措施与一年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的“两防”方针如有天壤之别。

面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急剧恶化,为应对国内经济超乎预期的衰退趋势,迅速出台这些政策无疑是十分正确与必要的。但是,将目前经济失速完全归因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在美国也是从2008年10月份开始的,而我国实体经济中企业出现困难早于2008年5月份。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性的波动,使经济能够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但经济运行的现实证明了过去一年来,我们的宏观调控不仅没有起到烫平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反而强化了经济周期,加大了经济波动。中国经济前所未有的过山车:股市过山车、宏观调控政策过山车,深刻折射出了我们宏观调控的失误,因此,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研究非常必要。

一、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宏观调控的前瞻性是指宏观调控要与控制物价或经济增长等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它包含着一个动态过程,即中央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远期目标,在不同的时点及时采用合适的政策,以实现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也就是说,传统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将稳定物价或经济增长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前瞻性的宏观调控则是通过现时的调控政策操作来影响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

二、实施前瞻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实施前瞻性宏观调控的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时滞效应和其他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因素的存在。宏观经济的运行结果受到多种变量的影响,如果其中某一特定的经济变量及作用发生变化,就会导致原来的经济运行轨迹发生变化,从而使宏观调控政策操作效应发生相应变化,使宏观调控政策操作目标与最终目标之间产生偏差,有时偏差过大,还会引起相反的政策效应。所以,要缩小这一偏差,减少有关变量对宏观经济政策预期效果的不利影响,政府必须实行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绝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

三、制约我国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因素

1 时滞的存在是制约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客观因素

现代宏观经济理论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的作用不是即时的,而是存在着时滞效应。时滞效应包括两种:内部时滞,即政府着手制定调控政策所花费的时间;另一种是外部时滞,即宏观经济政策行为对经济影响的时间。内部时滞可以分为: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1)认识时滞,是指经济波动出现的时点和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的时点之间的那段时间;(2)决策时滞,是指认识到要采取行动与政策决定之间的间隔;(3)行动时滞,是政策制定和实施之间的间隔。外部时滞是指政策行为被采取到对政策目标产生影响所经过的时间。其中,内部时滞对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具有重要影响。时滞的长短,决定了宏观调控是否及时。时滞的存在,决定了必须实施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政策。

2 宏观管理部门分散,对经济形势的认识缺乏一致性

不同部门对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认识的不尽一致,影响了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政策协调成本。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机构除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外,还有国土资源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由于政出多门,不同部门对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认识不尽一致,往往影响了政策出台的时效性,增加了政策协调成本。同时,确实存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存在着利益保护的冲动,对符合自身利益的统计资料或数据上报的积极性就高一些,对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统计数据或资料的上报就采取消极或者抵制的态度,从而造成预测宏观经济的数据上报不及时或不准确,从而最终影响到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3 相机抉择理论运用的惯性也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走上了对外开放的快车道,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技术,带来了西方先进的经济理论。在我国宏观经济理论上,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凯恩斯的相机抉择理论,亦即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采取“逆经济风向行事”,熨平经济波动。30年来改革的历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初步印证了相机抉择理论的有效性,同时也增强了政府在经济波动时采取相机抉择政策的冲动和惯性。但是,相机抉择理论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在本次经济波动中就体现了这一点,本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是2008年第三季度以后才充分表现出来的,但经济放缓的迹象在年初就已经隐现,不过出于“相机抉择”理论的惯性,宏观调控部门仍在执行2007年末制定的“两防”调控政策,结果调控政策效果却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下滑的趋势。

4 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增加了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预测的难度

改革开放30年,以及全球化时代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高度流动。使得中国经济发展倾向于过度外向型,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惊人的程度。近年来中国的外贸总额/CDP的比例高达0.7,虽然日美两国都是全方位开放的经济,但对外贸易依存度都远远小于中国。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的这一比例为0.2,日本为0.25。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形成了联动效应,如果世界经济出现波动,我国经济也不会成为经济波动冲击的“孤岛”,所以,要预测我国的宏观经济走势,就不能不考虑世界经济这一因素。但由于世界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这就增加了我国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预测的难度,降低了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四、提高我国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建议

1 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调控时机选择上要把握提前量,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预测,及早动手,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正确处理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认真进行跟踪、分析形势,科学预测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矛盾动向。并及早动手缓解、遏制这些矛盾和问题。

2 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

建立完善的基础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体系,准确把握和判断时滞变动;理顺中央――地方的信息采集关系,层次清晰,权责明确;构建宏观经济预警体系,提高宏观调控部门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决策能力,缩短时滞时间;

此外,把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对世界经济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形势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的研究和预测,建立全球经济的预警机制,一叶知秋,防患于未然,提高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和准确性。

3 结合我国经济实际,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经济人才

在研究我国宏观经济前瞻性问题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经济人才。借鉴西方成熟的经济理论,但不能照搬国外现成的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理论。

4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5

宏观旅游管理,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旅游发展的总体目标,运用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等职能,统筹协调旅游发展中各环节、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实现宏观旅游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不断提高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宏观旅游管理,首先必须明确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所谓宏观旅游管理目标,是指国家促进旅游发展和调控旅游经济运行的总体目标。由于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经济社会活动,其涉及面广、环节多、层次多,因此宏观旅游管理目标也必然是多方面性和多层次性的。从总体上分析,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通常可以分为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发展目标四个方面。

1.政治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政治目标,是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通过旅游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公民的爱国主义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旅游的“民间外交”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国际旅游(包括出入境旅游),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国家竞争力等。

2.经济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经济目标,是通过有效配置旅游资源和生产要素,提供质量高、数量多、类型全的旅游产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协调发展。同时,在有效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求的同时,为旅游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促进旅游目的地群众收入增加,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外汇收入,推动旅游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3.社会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社会目标,是通过旅游活动和加强宏观旅游管理,在满足国内外旅游者跨文化交流、增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友谊和理解的同时,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改变传统落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促进旅游企业文化建设和旅游行业职工素质提高,增加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就业,改善旅游目的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与促进旅游目的地各项社会事业的繁荣兴旺与发展等。

4.发展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加强旅游宏观管理,不断丰富旅游活动内容,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为实现旅游目的地及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宏观旅游管理的阶段性目标看,一般可以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主要是实现旅游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中期目标主要是实现旅游行业结构和旅游区域布局的合理化,实现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地增长与发展;远期目标是实现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还必须为后代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二、宏观旅游经济的含义

现代旅游经济,是一个包括旅游者消费活动、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旅游市场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经济子系统,是国民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分析,旅游经济系统,既体现了旅游活动相关的各组成要素的集合,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过程(见图1),还从动态角度反映了整个旅游活动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性。

(一)旅游经济活动

旅游经济活动,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的活动,即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旅游组织的管理活动。第一个层面是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通常包括旅游者从购买旅游产品并离开居住地开始,经过一定距离的空间移动而到达旅游目的地,通过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动而满足其旅游需求,再返回居住地的全部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旅游者在旅游客源地选择、决定和购买旅游产品过程,只有当旅游者购买了旅游产品后才可能成为现实的旅游者;二是旅游者往返于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空间移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旅行消费过程;三是在旅游目的地所有旅游活动的消费过程,是满足旅游者需求的主要内容,也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内容。第二个层面是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主要指旅游企业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顺利有效进行,直接提供各种旅游服务的所有经营活动过程。由于旅游活动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因此必然涉及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许多企业。按照现代旅游经济系统模型分析,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可大致分为旅行商、长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接待企业三部分。旅行商的经营服务活动包括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两部分,前者的主要职能是销售旅游产品,招徕和组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后者的主要职能是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要素,做好旅游者的接待组织活动等。长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接待企业则按照旅行商安排的旅游线路,做好旅游者空间运送及旅游活动的所有接待服务活动。主要从事旅游经济研究、旅游规划设计和旅游行政管理。第三个层面是旅游组织的管理活动,主要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旅游组织和其它非政府旅游组织,通过旅游行政管理、宏观调控、行业自律和中介咨询等活动,提供旅游信息服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行为,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实现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目的和旅游组织的管理目标。

(二)宏观旅游经济内容和特点

在旅游经济系统中,宏观旅游经济体现了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过程,是旅游发展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各地区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综合体,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宏观旅游经济,是旅游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纵横交错形成的综合体。从横向看,宏观旅游经济活动表现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子系统活动同时并存的经济活动过程;从纵向看,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像一般社会再生产一样,是按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子系统活动依次进行,并不断循环往复的经济运行过程。因此,这种纵横交错的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运行和化,就形成了旅游经济再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2.宏观旅游经济,是旅游产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综合体。旅游产业是由多种旅游服务要素构成的经济产业,其既包括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旅行社业、旅游住宿业、旅游餐饮业、旅游运输业、旅游景观业、旅游娱乐业、旅游购物业等,也包括部分或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文化科学、教育培训、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及工农业等众多行业。其从纵向上表现为各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上下指导和执行的经济层次关系,从横向上表现为各产业和行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的经济序列关系,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序列立体交叉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3.宏观旅游经济,是各区域旅游发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综合体。任何旅游者、旅游企业和旅游行业的活动都必然是在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因此一定的区域旅游布局构成了宏观旅游经济的空间表现形式。从纵向看,区域旅游布局主要表现为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的上下联系的区域旅游的层次布局结构,如不同级别的风景区、度假区、森林公园和景区景点等;从横向看,区域旅游布局主要表现跨省区、跨地市区、跨县区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空间布局结构,体的旅游景区等,从而构成多个旅游区域相结合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三、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

宏观旅游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旅游管理组织,客体是宏观旅游经济活动、运行和发展,简言之,宏观旅游管理就是国家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正确理解宏观旅游管理的涵义,还必须注意宏观旅游管理与微观旅游管理、旅游市场管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把握宏观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区别,主要是管理的对象不同。微观旅游管理的对象,通常是指对旅游者活动和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是以个体旅游活动为客体的管理;而宏观旅游管理则是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是以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变化为客体的管理。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者是互为前提的。微观旅游活动是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细胞,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必须以微观旅游活动为基础,因此宏观旅游管理是建立在微观旅游管理基础之上的;同时,由于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直接影响着个体旅游活动的进行,因此宏观旅游管理又是微观旅游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并对微观旅游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旅游市场是连接个体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桥梁,决定了宏观旅游管理和市场管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旅游市场管理,不仅包括对微观旅游活动的作用和影响,对旅游市场的规制、监督和调控等,也包括在宏观旅游管理指导下,对旅游市场机制和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旅游市场管理是宏观旅游管理的对象。但是,在具体的旅游市场管理中,往往又包含了某些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和内容,如对微观旅游活动主体的监管,对旅游市场供求的调控等,因此旅游市场管理与宏观旅游管理又是密切联系的。

(三)宏观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

宏观旅游管理,通常是通过各种管理职能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进行管理。从旅游管理的实践看,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等方面。

1.旅游决策职能

是指政府对旅游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职能,其贯穿于整个宏观旅游管理的全过程。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过程中,因此政府决策职能在旅游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形成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在旅游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促进旅游发展的各种措施方面,还发挥着重要的决策职能和主导作用。

2.旅游规划职能

是根据旅游决策职能确定的

旅游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对旅游资源配置和生产力要素进行统筹安排的职能。如政府通过制定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安排和配置旅游资源要素;通过确定实现旅游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促进宏观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通过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方法和手段,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有效地运行等。

3.旅游组织职能

是为了有效实现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的要求,建立旅游组织体系、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权力、调配旅游要素的职能。其包括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促进旅游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发展;形成合理的旅游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旅游部门、行业中介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开发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等。

4.旅游调控职能

是对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内外关系、发展变化进行协调和控制,以保证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的顺利实现。如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调控生产要素价格,实施各种税收政策,实行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合理的经济杠杆等,调节旅游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以缩小地区差别和贫富差距,实现旅游经济统筹协调地发展。

5.旅游监督职能

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供完善的法规和制度,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限范不正当的旅游竞争行为,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旅游竞争环境,促进旅游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5.旅游服务职能

是政府通过提供各种旅游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各种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供水供电等公共产品和安全救援、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外部条件。

四、宏观旅游管理的过程

宏观旅游管理过程,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国家旅游管理机构,运用宏观旅游管理职能作用于管理客体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宏观旅游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宏观旅游管理系统的运转过程,是通过旅游的宏观决策系统、宏观执行系统、宏观调控系统和宏观信息系统,在时间上有序、在空间上并存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下,共同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发挥作用的过程(图2)。

1.旅游宏观决策系统

是国家宏观层面的决策系统,其决策内容包括确定旅游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制定旅游法律法规、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控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变化,实现区域旅游布局合理化,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统筹协调旅游发展等。由于旅游宏观决策是一种高层次的决策,因此对旅游行业、旅游区域、旅游企业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为了保证旅游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必须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各种信息,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宏观决策,以指导宏观旅游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2.旅游宏观执行系统

是实现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系统,即完成旅游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再生产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旅游宏观执行系统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计划机制,是通过国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指导性计划,保证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方向和目标;而市场机制,则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活动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有效地运行和发展。段综合形成的调控系统和监督机制,是正确执行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旅游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有机结合而形成监督和调节旅游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调控机制,并及时发现宏观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反馈旅游宏观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及时进行调控,保证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有效进行。

4.旅游宏观信息系统

是有关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旅游信息和信息工作系统,是旅游政策子系统、旅游统计子系统、旅游会计子系统、旅游市场情报子系统及相关信息子系统的综合体。旅游宏观信息既来自于旅游宏观调控系统的有关情况,又来自于宏观旅游经济系统运行的结果,不仅是旅游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旅游宏观信息工作贯穿于整个宏观旅游管理的全过程。

五、宏观旅游管理的特征

宏观旅游管理,既是对旅游全行业的管理,也是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因此,宏观旅游管理具有不同于微观旅游管理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宏观旅游管理的权威性

宏观旅游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宏观旅游管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行政权威性。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促进和保障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国家发展旅游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又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旅游市场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有序地进行,促进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如果宏观旅游管理没有权威性,则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必将是盲目、混乱和低效率的,也就无法实现旅游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宏观旅游管理的政策性

宏观旅游管理是政府有效管理旅游活动和调控旅游经济运行的行为,因此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必须体现政府鲜明的政策倾向,即体现国家发展旅游的意志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旅游发展的总方针和总决策,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活动广泛性和旅游经济的综合性,要求宏观旅游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关系,而统筹这些关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即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理的协调和正确的处理,才能使旅游发展获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宏观旅游管理的全局性

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社会文化活动,为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必然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不仅协调范围广泛,而且协调难度也比较大,使宏观旅游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管理,而是一种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宏观管理活动。因此,在宏观旅游管理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一方面必须遵循旅游活动规律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特点,从全局上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素,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必须立足全局来协调处理好各局部的关系,使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尽量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断提高宏观旅游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4.宏观旅游管理的服务性

宏观旅游管理的服务性特点,强调宏观旅游管理必须服务于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既要通过加强宏观旅游管理,为旅游者活动和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和旅游企经营的需要;又要通过科学地引导旅游者的消费活动,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旅游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条件,保障旅游活动有效地开展,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正常地运转,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5.宏观旅游管理的动态性

旅游活动、旅游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都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从而决定了宏观旅游管理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点。这种动态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宏观旅游管理必须适应旅游活动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以保证旅游活动的有效开展;二是宏观旅游管理必须适应旅游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的动态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宏观旅游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充分发挥旅游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有效地运转;三是宏观旅游管理必须适应现代管理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汲取先进的管理理论、实践经验和方法,丰富和完善宏观旅游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科学地指导宏观旅游管理的实践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6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

1、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市场主体的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和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7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共十二大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六大则进一步强调,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简而言之,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是市场配置资源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相应地,以行政权力为依托的政府配置资源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同时,这也是对市场配置资源合理性不断确认的过程。从范围上看,这种确认从农村过渡到城市,从消费领域过渡到生产领域,从生活资料方面转移到生产资料方面,从流通环节扩展到生产环节;从更深的层次看,这种确认,实际上经历了从对交易的保护到对各类产权的保护的过程。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个过程的极限在什么地方?显然,极限就是国家要保留适当的宏观调控权。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在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的中国尤为重要。我们既要看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将政府的首要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上来的必要性。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面临的困扰,仍然是行政力量将顽强地通过各种途径要求配置资源的权利,并且通过各种机会不断地表现出来。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就不断证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正确的选择,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走下去。

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宏观调控也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成熟市场经济更多地使用“宏观经济政策”而非“宏观调控”。这并非简单的字面差别,两者内涵也有所不同。在经典的现代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中国,宏观调控除了使用货币和财政政策,还包括国家计划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经济学家对使用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经济有着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对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持谨慎态度,并不主张政府过多干预经济。从亚当斯密到新古典学派,再到理性预期学派和货币学派,都殊途同归地得出政府干预经济弊大于利的结论。凯恩斯学派从价格粘性的角度找到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另外一个理由是,经济学证明了在存在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可能无法达到最优。但科斯定理认为,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只要私有产权界定清晰,各方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最优结果。

大多数经济学家承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可能有较大的负面作用,应慎而用之。经济学分析的主流共识认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者是政府,其目的主要是熨平短期经济波动,理想的宏观经济政策应主要是总量政策和短期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杠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认识上,有三个方面需要明确。

首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量性。宏观政策的主要作用是烫平经济周期,所考虑的变量是产出、物价、就业和国际收支等总量指标。货币政策基本上是总量政策,通过调整利率、汇率、货币供给等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稳定物价的目的。财政政策是具有结构影响的总量政策,通过加税、减税、赤字或盈余预算来影响总量,主要通过税收结构和税率来调整结构。总量调控的目的是尽可能达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第二,结构调整十分重要,但这里并不愿意强调宏观经济政策的结构调整功能。为什么呢?经济结构的内涵非常丰富。宏观经济政策可以在调整经济比例方面大有作为。比如,在内需与外需中,我们将坚持扩大内需,内需主要包括消费和投资,我们将尽量提高消费率;在消费中,我们将着力扩大服务消费,等等。但对于产业和行业的结构调整,我们就要十分小心;对于企业或者投资项目的结构调整就要更加小心。政府必须制定企业准入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等,并严格执法。但这是市场监管执法,不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范畴。结构政策的代表是产业政策,其实政府很难制定哪些行业、企业、项目应该支持的产业政策。

世界上多数研究者认为,以政府选择产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为特征的产业政策弊大于利,因为它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对农业的支持是例外,且有明确规则);即便是在产业政策“最成功”的日本和韩国,也仅仅得到了毁誉参半的评价。当然,通过基础科研、国防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民族企业是有效的,但这也不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范畴。因此,调整经济结构应主要通过市场力量进行;体制应主要通过改革来解决。

第三,宏观经济政策应该是短期的。凯恩斯主义学者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合理性的主要原因,是在短期存在价格粘性。而在长期,新古典经济学、理性预期学派和货币学派的结论都成立,市场机制用“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得到最优化的结果确信无疑,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自动消失了。就连最雄辩地论证了政府干预宏观经济必要性的凯恩斯也深知宏观经济政策是短期的,这也正是凯恩斯名言――“长期我们都将死去”的真正含义。

以上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属性。此外还强调两点:一是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与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在中国过去几次宏观调控中,尽管行政权力扮演了重要角色,利率、汇率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杠杆仍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1997年到2000年间,真实利率偏高,使储蓄者受益而借钱者受损。过高的真实利率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减少了投资积极性,成为形成通货紧缩压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从2003年到2004年,实际利率偏低,甚至为负,可能诱发通货膨胀的压力。如果我们研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真实利率,就会发现中国经济周期是随着真实利率的起伏而波动的,利率至关重要。汇率也是如此。

这些事实都表明经济杠杆能够起作用,通过经济杠杆来对经济进行总量调控是可行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和国际经验表明,使用价格杠杆调控经济(熨平短期波动)不仅有效,而且副作用较小。

中国的经济高成长性与高波动性相伴随的原因主要是产权制度不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行政干预。要解决这种高波动、高浪费的增长模式,需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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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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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性质 司法现状

一、宏观调控的历史背景

市场万能的经济理论随着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而走下“神坛”,人们开始相信没有任何真理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市场变化莫测的问题。随着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论》一书的腾空出世,一种新的经济调节形式被大家所认可,即用国家调控代替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职能的有效介入对经济进行刺激,从而缓解经济危机。这种形式在当时称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最高形式,并且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广泛认可和使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在欣然这种强有效方式同时也要注意到,这种模式也导致了“政府失灵”问题,即:政府调整范围广以及政府能力有限和所代表利益有偏好。如“郭京毅案”中代表的“政府俘获”现象,这证明政府的决策不必然是理性的,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非诉程序起到控制作用,使其趋于合理性。但是通过司法审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不仅是一种权威性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是一种警示的惩罚措施,其修正权力的不良运作。因此主张宏观调控的可诉性,符合宏观调控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精神,符合现代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呼吁建立的法治社会相匹配。

二、从宏观调控的概念来“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

宏观调控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因此我们先探究其经济学上概念。从我国国内对其的主要观点有:第一,国家权力观说。认为“宏观调控”指国家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尊重市场规律下,从宏观和总体对国民经济进行的干预与调节。第二,国家经济职能观说。认为“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是对社会经济宏观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的一种国家经济职能活动。第三,总量平衡说。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全国经济运行的整体层面出发,运用多角度,广层次的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总体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从我国的三种主流学说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国内主流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以国家名义,通过税收、货币、产业等措施对市场的协调,是国家权力组成中重要的经济法律权力。可是在法学界以邢会强博士明确表明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并且2002年首次提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他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满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强大的政治性这两个国家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国家行为由于政治因素影响深远,不能依据司法来衡量,因此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但是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从法理层次上讲无论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都可以确定它是一种经济法律权力。而从权力本质上看权利与义务是共具的,只拥有权力而没有对应义务,那是专制。若权力与义务比例失衡,义务过多则会导致不公平正义。而且政府作为公民权利让渡组成的特殊职能机构,它所做出的涉及公民利益的宏观调控行为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基于公民自愿遵守的规章-法律的授权,这是任何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可得出法律不能只授权而没有相应制约措施。所以从法学理论层面上说,“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缺乏依据。

三、从宏观调控法性质“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

邢会强博士在其文章中提到,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源于该行为的性质。因为宏观调控从性质上属于国家行为。不过我们肯定一个世界上广泛认同的观点,即国家行为是为司法所豁免的。但是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把宏观调控的主体定义为国家,这就使任何国家行为因其性质的特殊性而肆无忌惮,如此一来必将本是政府的行为游离在法律之外。

首先,邢会强博士认为宏观调控因满足国家行为的两个要件,故属于是国家行为的一种。国家行为不可诉根源于国际法上国家行为的豁免权,因为是国与国之间,涉及到国家主权、国际关系等行为,不宜用宏观调控来规范。将国家行为性质带到经济法中,故邢会强博士认为经济法中的国家行为也是不可诉的,而且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中,也可以找到国家行为不可诉的规定。但是这都是将宏观调控的主体定义为国家,性质是国家行为。但是具体什么是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从1999 年《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从既有的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出宏观调控的国家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行为相差甚远,宏观调控的行为更多是经济性的,是行政管理下的经济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虽然在极少数情况下,因为战略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的调控,如“战时经济管制”“宵禁”等此时宏观调控更多意义上是政治因素,涉及国家安全,此时的性质才是国家行为,主体是国家从而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更多情况下它们界限是明确的。

其次,笔者更倾向于将宏观调控的主体定义为政府。首先国家的内涵大于政府,这就不利于将本来涉及政治因素的行政行为诉之司法机构进行审查,何况在给其披上国家这“圣衣”将其无限扩大化。因为从当下的宏观调控乱象看,政府部门或官员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矛盾,使得国家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最具有说服力的就是各地政府为了一时经济指标,以“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名义实拆迁之实,导致的各种拆迁惨案。这都是将宏观调控的主体定义为国家,性质定义为国家行为,以逃避司法审查以及由此带来的宏观调控权限配置失当所致。因此将宏观调控的主体定义为政府更有利于规范政府干预行为,这也与政府的由来相匹配。公民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力给政府,共同服从于基于大家共识所达成的标准原则,政府的权力的来源于公民,通过公民选举的政府对公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公民监督。公民对国家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务还有决策权。这样一来保障了国家权力按公民意志而不至于偏离。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或多或少都会有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不就是在满足社会绝大多数人情况下,做出的牺牲小部分群体的利益的决定,更何况政府大多情况下制定的政策不一定是理性的。这些遭到利益受损人的合法权益怎么救济,政府不理性做出的政策侵害了他人利益,难不成一个“宏观调控”大帽子下就闭口不谈,政治责任的通告批评不痛不痒,根本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只有将其进行司法审查通过法律诉讼,将宏观调控的主体定义为政府才能有效控制政府权力的随意化,才能做到权从民来和有权有责,做到一个真正对民服务的限权政府。

四、从司法现状“质疑”宏观调控的可诉性

司法权是一国最权威、最彻底和最具有约束力的存在,为了保持其司法上的独立性司法本应保持对政治的高度敏感性,避免过多参与政治而丧失其公正性。而邢会强博士认为当下司法机关不具有这样能力审查宏观调控,也没有承担其巨大风险后的责任,所以不适宜对宏观调控进行司法审查。

但是笔者在此有不同看法。首先,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对宏观调控的制约看其是否违宪,一个是全国人大有权撤销不正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一个是制定机关自己或者自己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大一年才开一次会,而且时间短暂,跟本没有时间去研究去讨论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正确与否。那另一种制约是自己检查自己或上级检查自己,我们都知道一句法律格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为了避免人性的天然偏袒。同时制定机关与上级同属于一个体系,难免不会发生包庇自己下级机关的行为,致使两条制约途径在我国都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我们只有将其依靠于独立的司法审查,因为司法时“只服从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而独立于上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同时结果会得到国家的强制力执行,有确实有效的保障。我们不能因为当下缺乏危违宪审查的明确主体和可宪法司法化的机制、程序就断言其不具有可诉性。任何机制的健全都是从理论的不断完善开始的,倘若我们一开始就封杀这种可能性,那么我国的法制进程的完善也就遥遥无期了。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也就是镜中月水中花了。我们不能因为怕它麻烦,怕它能力不足而对其恐慌。为什么当下法制基本上健全下还有这多人喜欢上访?因为就是法制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对一些敏感问题司法审查就开始隔岸观火,缺乏公信力。上访不就是相信“人治”压倒法制,相信上级的行政机关有能力改变下级命令,这对我们苦苦建设的法治社会是多么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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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经济;不稳定;审慎监管;问题探讨;策略研究

从当下全球经济发展的形势看,要想解决金融经济体系中的风险隐患,就应该结合金融不稳定的实际状态,对宏观审慎监管研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意义

宏观经济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总和,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实质性表现,而金融稳定作为保持我国宏观经济顺利发展的关键,对我国社会经济收入情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在这样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要想保证我国金融经济市场发展的稳定性,针对我国大型金融经济机构开展审慎监管活动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收入的稳定性。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促进了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规模,促使我国金融经济向全球化领域发展,进而提高了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波动性和风险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我国大型的资金机构进行宏观上的审慎监管,加强了对金融资金的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超出成本现象的发生,降低了金融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金融经济债务危机事件发生的概率。

2.宏观审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金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早期,一直主张微观审慎监管制度,但是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只能在金融经济处于饱和状态时发挥作用,不能对金融经济发展进行细节上的管理,致使经济风险积聚在金融经济体系中。而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应用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对金融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事物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结合多年的风险防范化解经验,对金融经济风险堆积和爆发规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顺应金融经济发展周期性原则,对金融经济风险爆发的时期和危害程度进行有效的预测分析,减少了金融经济风险爆发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

二、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问题

1.研究方法落后

从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现状看,相关学者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过于依赖金融经济不稳定理论,忽视了对现代化金融经济发展特征的影响,致使大量先进的计算原理和技术测量设备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目前大多数研究学者已经认识到了研究过程中的问题,并针对现有研究方法应用漏洞进行了思考,改变了原有的研究角度,注重对现代金融经济市场发展形势的梳理,但是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缺少可靠性数据的支持,与此同时受金融经济与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的影响,约束了研究理论应用的空间,继而降低了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效率,所以无法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执行提出建议。

2.理论与实践脱离

要想取得超出预想的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成果,就应该以我国金融经济市场发展现状为研究的基本,在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之后,通过实际数据的收集与实践,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发挥的实际效力,对研究成果进行检验和修正,进而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但是我国研究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理论研究而轻实践验证的问题,致使研究内容过于空洞乏味,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缺少针对性,无法适应当下金融经济变化快,形式复杂的特点,在解决金融经济风险爆发问题时,执行效力低下,不能有效的环节风险带来的冲击。

3.研究视角狭窄

我国学者在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研究时,将金融不稳定作为研究过程中唯一的入手点,制定相应的研究计划,确定整个研究的重点目标,这种方法研究视角过于狭窄,在研究过程中要求所有政策原理与宏观审慎监管进行配合,研究的内容不够全面,致使研究结果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只能解决固定形式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有效性。

三、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策略

1.提升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

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堆积爆发的有效手段,主要的应用对象是独立的资金机构,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对相关机构的资金体系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和维护,进而保证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应用有效性,与此同时宏观审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企业面临的资金风险,在最短的时间之内总结风险的特点和发生的原因,并对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金融经济风险连锁损害现象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效力,可以加强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有效范围,以当下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要求为基本,制定可控的发展目标,保证独立企业发展的合理性,为维持金融经济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条件,继而提高金融经济市场整体的稳定性,以及金融经济市场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

2.扩展理论研究的视角

著名经济学者凯恩斯说过,要想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与其以整个经济组织为大背景对投资形式进行研究,不如从最基本的层面入手,观察社会经济投资集中处理的情况。金融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想保证金融不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全面性,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就应该摆脱传统理论原理的束缚,应用凯恩斯研究理论,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以金融不稳定发生周期规律研究数据为基础,在对整个金融经济市场形势进行分析的同时,注重对我国就业率和失业率现象的研究。从细节出发,研究社会经济的实质性属性,观察宏观审慎监管的应用情况,了解宏观审慎监管的应用与我国社会经济推动力之间的关系,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点,继而确定保证金融稳定的最小资产安全系数。

3.以金融经济不稳定发生规律为研究重点

经过多年的实践研究之后发现,金融经济不稳定具有一定的发生规律,金融经济风险爆发危害程度也有一定的作用机理,针对这样的情况,要想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就应该把金融经济不稳定发生规律作为研究的重点,加强对我国社会经济对外开放的管理,保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灵活性和张力,继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奠定基础。首先对国际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预测国际金融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对本国货币的价值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发展之间的和谐关系。然后对我国大型资金机构进行监管,放宽相关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投资与生产之间关系的同时,放大投资与生产之间的波动,继而对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衰落和繁荣进行调控,继而提高金融经济发展的适用性。最后顺应金融不稳定发生的周期性规律,在似的时期进行经济的紧缩性操作和放大性操作,通过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应用,加强各资金企业机构之间的联系,继而减少资本经济逆转造成的经济损失。

4.确保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合理性

宏观审慎监管与传统的经济监管机制都不同,体现了现代化经济发展特性的同时,展现了宏观角度的全面性,除此之外传统的经济监管机制作用,主要依靠先进的测量工具来实现,而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建立在相应的框架上,通过多种预测系统与经济政策的结合应用,确定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内容,分析金融不稳定发生的作用机理和循环性周期。所以要想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最大效力,首先要保证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合理性,确保框架系统形式与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要求相符,然后对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测量度进行检查,从时间和横断面的角度入手,判断观审慎监管制度是否具备二维测度的条件。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能够发现,在经过几轮金融监管改革之后,我国确定了观审慎监管制度形式,与此同时根据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策略,并要求研究学者扩展理论视角,以金融经济不稳定发生规律为研究重点,实现提升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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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晓.金融稳定目标下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一个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13(04):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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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卫艳.金融发展、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与实证分析[D].吉林大学,2014.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11

本文作者:丁关良韦坚工作单位:浙江大学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前提下,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手段是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进行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重要性研究,形成成功的农业宏观调控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作为它的重要手段的统一认识,为农业法制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单纯行政手段无法实现农业宏观调控建国以来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农村经济长期没有脱离产品经济的窠臼,农业始终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购销一手包办,农民对于种什么、种多少、怎么卖都没有自,甚至产生“一个县只有一个‘生产队长’(县委书记)”那样的怪现象。在过去高度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下,排斥法律的介入,由统一的行政意志来实现管理农业经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范围有其成功的一面,但计划经济基本上属于“人治”经济的范畴,因而缺乏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本身存在着致命的弱点:(1)它所体现的往往是长官的意志,或者说是领导人的意志,在这种意志下做出的行政行为,其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人本身的品德和才干,也就是说与掌握行政权力的领导人的好坏有着密切关系;(2)领导者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毕竟是有限的,领导者主观随意性在所难免;(3)依靠领导者的权威和智慧,出现“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4)在“人治”的状态下,如果权力掌握在坏人或庸人手里,其行政权力越大,就越容易造成腐败和失误;(5)在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领导者个人权威运用过程中的失误不易察觉,察觉后也不易校正;(6)追求行政目的而不讲经济效益,易犯瞎指挥的错误;(7)容易形成“人治”,出现“权大于法”。农村改革前农业发展中的反反复复、大起大落已充分暴露了这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农业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历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发展农业,仅凭长官意志去运用行政手段是不行的。

(二)单纯经济手段也无法完成农业宏观调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体制改革使我国开始逐渐采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宏观调控方法,一段时间曾试图主要依靠经济手段以经济杠杆来调节和控制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这一思路无疑是积极的,但是经济手段的运用也不能没有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配合。虽然由于现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利益关系,同价值规律和物质利益规律相联系的经济手段,将作为农业调控的主要手段。但如果有人认为,在农业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是万能的,它可以取代其他手段,那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这一时期,我国农业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主要体现在经济政策上,它是通过政策性文件来实行,自80年代起几乎一年一次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一年一个的中央农村政策文件,成了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和形式,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这一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政策性口号也得到了某方面的佐证。这种远离法律规范而通过政策性文件—规定经济政策—实施单一经济手段的农业宏观调控思路,肯定是不全面和行不通的。因为农业政策除了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实践性、阶段性等一般政策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内容上的纲领性、工作范围上的广泛性、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政策效力上的有限性等特点,它与法律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1)缺乏国家意志的属性。农村政策是全党意志的集中,允许以“内部文件”形式存在。(2)缺乏明确的规范性。农村政策规定过于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或灵活性,操作性差。(3)缺乏国家的强制性。农村政策执行不执行、执行得好与不好,除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外,没有明确要负什么责任,也没有追究责任的标准和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策是“软”的。(4)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农村的基本政策一般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是,某些具体的农村政策则必须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对特定问题或事情作出指导性、方向性和原则性规定以及明确必要的政策界限,显然农业政策大都具有时间性或阶段性。怕政策“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深化农村改革的一大心理障碍。(5)缺乏执行中的监督检查机制。农村政策一般不明确规定由谁负责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策或执行中“走了样”的,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因此,实践中时常出现所谓“土政策”,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单纯依靠文件和各级领导对文件精神的领会来指导商品化生产,客观上增加了农民的顾虑,也容易造成经济宏观失控。

(三)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更具重要地位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为了实现我国农业的历史性巨大变革,国家对农业确定了“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基本方针。为了贯彻实施这一方针,必须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而应当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宏观调控。中发1991年2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第37条明确规定:“加强立法工作,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3年7月2日颁布实施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政府从宏观上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措施作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规定。特别是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纲领,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和决心。“法治”并不把希望寄托于领导人的完美,而是靠法律制度来约束人。法制完善了,即使坏人掌了权,他也不能利用权力去做坏事,否则人民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他罢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治”虽然不能保证决策的绝对正确,但却可以减少失误,有了失误,也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及时予以纠正。我国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因为靠法律来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既可以不受个人感情因素干扰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又因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具有国家意志性、较高程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政府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手段成为政府实行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以法律手段实行农业宏观调控,可以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往往通过法律手段体现出来,如依法行政、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都应当法制化;再一方面,法律手段有利于保护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运用和坚强有力。因此,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或干预政策,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为根据。可见,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的三种手段各有其用,不可替代,但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更具有重要地位,是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律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农业立法也逐步受到国家的重视。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等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340多部部门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除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农业法》之外,其他大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农业生产与安全两方面,涉及农业宏观调控的专项法律、法规几乎还是空白。目前,《农业法》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体现在一些重要的原则规定上,主要表现:(1)确立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即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2)为了实现上述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法》对政府从宏观上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措施上作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国家采取措施,从资金、农业生产资料、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扶持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劳动力发展农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生活没有保障的灾民,组织生产自救,给予救济和扶持”;“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设立风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防止其被污染或者被破坏”等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规定对政府实施农业宏观调控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大部分都没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是不够的,必须与政府的农业宏观调控紧密结合,这是关系到农村改革开放和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法律手段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发挥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则必须加强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而农业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主要是规定国家发展农业的基本目标,确立基本农业经济制度,调整主要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以及为实现规定目标和稳定基本制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重要制度而采取的主要措施。根据《农业法》确立的农业宏观调控制度的初步框架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制化要求,我们认为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必须以《农业法》为龙头,制定与《农业法》相配套的以规范和调整主要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各项具体的农业宏观调控措施为基本内容的、门类齐全、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操作可行的农业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它应包括:(1)农业宏观调控组织职能法;(2)农业发展计划法;(3)农业产业政策法;(4)农业现代化促进法;(5)农民负担管理法;(6)耕地保护法;(7)村庄和集镇规划法;(8)农业产业化促进法;(9)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扶持法;(10)农业发展基金法;(11)农用工业振兴法;(12)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法;(13)农产品价格稳定法;(14)粮棉生产保障法;(15)粮食购销法;(16)粮食储备法;(17)农业灾害救济法;(18)农业保险法;(19)农业投资法;(20)农业科技振兴法;(21)农业教育促进法;(22)农业财政法;(23)农业信贷法;(24)农业税法;(25)农业环境保护法;(26)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管理法;(27)农药污染控制法;(28)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方面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农业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做到:(1)坚持农业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与农业法律体系相统一;(2)农业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本身要协调统一,不应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3)坚持农业宏观调控立法与改革进程相适应;(4)农业宏观调控立法权分配的合理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分工应明确)和立法程序的合理化;(5)农业宏观调控立法应做到通盘考虑,合理部署,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步实施;(6)必须切实注意强化农业宏观调控立法内容的合理化,法律条文设计的科学化,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7)农业宏观调控立法以间接控制为其内容,属引导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法律,以真正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范文12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为了阐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反竞争限制法和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集中反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作法,更多的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宏观经济调控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调控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政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关系

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银行信贷关系和外汇管理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三)产业关系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的总体的合理的布局,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因此,应当将产业关系纳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因此调整投资关系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

(五)计划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应

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六)价格关系

价格作为市场参数,是调节市场最有效的手段。市场价格的变化,既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又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抑市场价格。”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理顺政府定价,平抑市场价格。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有必要在特殊条件下对价格进行干预。

(七)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战胜工资(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微观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把少数人收入畸高降下来,国家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形成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调整法的任务。

(八)对外宏观经济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同时,“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因此,由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作用产生的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调整。

(九)市场竞争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竞争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但是,伴随而来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出面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制定被称为“市场经济宪章”的竞争保护法。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角度看,市场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上述九大类经济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其一,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为经济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资本主义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两重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经济管理依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规律,而不是行政首长们的主观意志;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双方存在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纽带,组织上的联系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而主要不是政治利益。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其二,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间接调控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间接调控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对象。

其三,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其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实践中已经被纳入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轨道。例如,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信贷法、中央银行法、外贸法、物资储备法、反垄断法等都已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立法规划。上述情况表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已经形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关系体系,应当由宏观经济调控法统一调整。同时我们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性、国家干预性的基本特征,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经济组织法、微观经济运行法等其他经济法制度的显著的标志。笔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经济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则就治理不下来。“[3]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限,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经济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我们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上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一)引导的方法

所谓引导的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制订经济法规确定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因为经济参数是一系列变量,这些变量的上下变化,不断改变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要求的合理配置和组合。本来多数经济参数完全可以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即无形之手,但也可以由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自觉地运用这些经济参数发挥调节作用。这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中介将经济参数转换为国家参数或政府参数来使用。之所以将经济诱导方法称之为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开,全体经济主体都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掌管和运用。例如,税率、汇率、利率的确定都是法律规定的,称之为法定参数,分别由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和中央银行掌管和运用,任何个人和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变动。二是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前面我们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是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来引导经济行为的,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但这种计划指导又不是计划部门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订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完不成计划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计划指导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着的经济手段。计划指导方法应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方法之一。经济诱导和计划指导都属于经济手段的范围,我们将二者归为一类,称之为引导的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引导不是一般意义的引导,而是通过法律中介转换的引导,它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民事方法,因为具有行政干预的因素;它们不是行政手段,因为在这里不是偶然的、一次性适用的、临时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引导或调整方法是以诱导为主,结合计划指导的方法。

(二)规制的方法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4]它与“管制”、“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八十年代从日本引进的名词。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其含义是丰富的。据日本著名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的解释: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5]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6]我们将规制诈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在涵义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二是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但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不能作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三是规制的目的是限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使用规制的概念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因为广义的规制是国家干预的同义语。而国家干预一般涉及积极行为(促进保护等)和消极行为(权利限制)两个方面。积极的干预我们是采用引导的方法(“引导法”),消极的干预我们就采用规制的方法(“规制法”)。国家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最重要的特征。引导和规制两个手段,保证着干预目的的实现。

规制的方法在宏观经济调控法中适用性较广,既可规制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规制可能造成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所谓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监察宏观经济活动,就是检查、考察宏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调查一系列体现目标要求的标准、指标与定额是否出现偏差及偏差的程度,指示行为者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督导宏观经济活动,就是通过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经济主体从事符合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从而预防偏离目标的行为发生。

宏观经济调控法所采用的监督方法具有如下四点特征:第一,监督所参照的标准、指标和定额等是由经济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标准化法、质量法等事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二,这种监督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授权的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可以实施的;第三,监督者有权责令被监督者纠正偏差行为,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第四,具有法定的监督程序,任何监督活动均按程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监督办法一般通过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国家银行监督等具体方式作用于监督对象。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同时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要综合适用,发挥整体功能。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

[4]参见(日)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