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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时间:2023-09-21 1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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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应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持工作联系单到*市收费局缴清费用后,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及验收表。审批完毕一年仍未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须先报请复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按工程分类要求分别报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或执法队进行现场验收(工作时限5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第2篇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地上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配套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交通、环保、公安、城管、人防、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设置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第八条市规划局根据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第九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送市规划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设于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等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第十一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支管让干管;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置。

第三章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建档案馆、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等平台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第二十一条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市规划局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市规划局备案。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地下管线竣工图(纸图)及图形数据文件、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和成果数据以及其他法定资料。

第二十八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4篇

关键词: 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影响

1 正确认识城市规划与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

1.1 城市规划基本概念及所面临的新挑战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政府职能,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的学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1.2 提高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认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区域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国际来看,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现过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为特征的“城市病”;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辙。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许多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对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共识,就是要从先发展、再治理的传统发展观转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现展观。国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具有多功能、多层次、高度综合的性质。因此,城市管理必须采用系统方法,从全局、整体的高度来处理和解决局部、个别、具体的问题,使各种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和系统的整体优化,从总体上处于最佳运行状态。这样,城市就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同时,现代城市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1.3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受到纠正。

(4)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源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某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2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操作体系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有效地制止了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踏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3个方面:

(1)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对每一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强调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设计。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2.3 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2.4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施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5)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了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第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繁荣、城市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市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科学的城市规划设计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各项政策和城市管理法规为依据,对城市的经济、文化、交通、环境、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审批和管理,它是规划科学和政府权利的结合与统一。尤其是在科学高度发展,人们的一切活动逐步由小生产的方式向完全社会化过渡的现代,任何一个城市,如果没有规划和管理,人们就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城市也不会有机地健康发展。确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和市情、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的城市规划,这是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机制的前提,这就要为城市进行功能定位。

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探索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建管分开、建管平行、管理实体”以及“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比较合理,它的内涵是,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通过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合理调整市区分块,理顺条块关系,强化城区的属地管理等功能,朝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权责一致”的方向迈进,从部门行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与此相适应的是,市政管理部门(如环卫、园林、物业等)逐步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它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使得城市的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并重,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同时也理顺条块关系,加强了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功能,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2.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上是一种“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忽视对城市公共社会环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设与管理。现在,我们应建立“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视侧重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环境改造与保护、科技文化与教育,以及社会治安、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这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统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管理模式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绩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除包括必要的经济增长指标之外,应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绿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达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3.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加快城市发展

城市建设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是任何一个城市发展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应该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不少城市认真探索筹措城市建设和管理资金的路子:

以法治城是我国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

4.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4.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4.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4.2.1 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2.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4.2.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4.3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4.3.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4.3.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4.3.3 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3.4 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4.3.5 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第6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燃气管网;规划设计

一、前言

市政燃气管网是城市建设中的常用规划,主要是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网设计工程项目中。保证设计可行性是整个城市燃气规划的重要环节。下文将对城市规划中的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设计问题研究进行分析。

二、城市天然气管网的规划现状

1、管网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天然气已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气源,一些利用煤制气气源的城市也正向天然气转换。在城市利用天然气的工程总体规划中,燃气工程是城市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燃气工程的建设起指导作用的则是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设计进行的燃气专项总体规划,其中,天然气管网的规划设计是一项重要内容。城市天然气系统工程建设投资巨大,工程建成后不宜轻易改建或扩建,否则,将影响城市建设,影响城区居民生活,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2、管网规划原则

(1)管网规划工作应具有先进性。对于一个规模不大但十分复杂的输气管网,仅凭手工计算和运营经验进行规划设计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必须运用精确的管网模拟软件对多种方案进行分析计算,从中选出最佳改造和扩建方案。在管网调度中,也应使用实时控制软件进行在线模拟分析,最大限度提高管网运行效率,降低输气成本。

(2)管网规划工作应具有整体性。天然气开发规划是由气藏工程规划、采气工程规划和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规划三部分组成。如果在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也引进先进的数模软件,使之与气藏数模软件相结合,即将天然气在地层中的水力动态与地面管网中的水力动态结合为一个统一连续变化的整体加以考虑,从中选出最优方案作为天然气开发规划方案,这样在作气藏工程规划方案时,就充分考虑了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规划对它的影响,改变了传统的先作出最优气藏工程规划方案,然后依据此方案进行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规划作出优化方案的做法。

三、布置管网形式应考虑的因素

1、燃气管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与协调。

城市燃气管网规划的基本要求是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实现管网远近结合的整体布局。城市规划中的人口密度及用户分布情况、建筑特点、道路等级、宽度及重要情况、荷载情况、路网形式、城市各地块定性和功能分区以及各管线之间的影响(包括电力高压线路、热力线路等等),均对管网形式布置有重大影响。燃气规划应密切结合总规、分规、控规、详规等各规划阶段成果,适时及时调整相关管网布局,以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及工业企业是城市用气大户,燃气管可形成环状干管保证供气。城市绿化系统、各级休憩场所和城市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及仓储用地,属于用气小户,规划时不宜设置主干管,预留小管径枝状管即可。显然,不同的城市用地性质使用燃气的情况不一样,对之所配置的管网形式也不一样。

2、燃气管网应尽可能地满足各种终端用户的使用要求

随着燃气企业走向市场化,燃气企业要最大可能地扩大燃气市场占有额,就必须以用户需求为本,尽量满足各种终端用户需求。在当前一些地区因局限于经济合理、安全运行、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用户逐一考虑的过程,也就限制了燃气供应能力的发展。

3、燃气管网布局应与企业运营机制相结合

城市配气管网因调峰等原因,设备与管道的利用率低于长输管线,城市管道的敷设费用高于长输管线,安全保障的建设费用也很高,但气价又受其他替代能源的限制。法国的经验描述为:输配管网前期投入大,建设期长,资金返回慢,还款期长,没有单一买方承诺长期购买。

因此,在现行的国家政策下,对燃气经营企业来说,合理规划燃气输配管网既是保证燃气正常供应的重要条件,又是标志燃气供应系统的经济性的重要方面。燃气经营企业从管网运行工况的角度考虑,采用环状管网方案优于枝状管网方案;而从工程经济性和运营管理的角度考虑,尽管枝状管网方案在保证同等供气能力时,平均管径大于环状管网方案,但由于管网长度减少,枝状管网方案仍优于环状管网方案。同样,对于运营工况来说,密集的环状管网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环状管网在事故工况下要切断事故源,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相对枝状管网要复杂。而处理事故时间的延长意味着事故将给用户和周边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随着管网规模的增大,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为了弥补环状管网运营管理方面的劣势,企业还需采用细化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增加巡线时间,提高管网自动化管理的程度以及采用快速关断型阀门等方法来加强对环状管网的管理,这也意味着管理成本的增加。

四、总体规划层次的燃气主干管规划设计

1、总体规划层次的燃气主干管规划设计

总体规划层次下居住商业用地的密集分期性布置,其特征表现为以大片居住用地为核心,辅助于商业用地作为必要配套。我们立足于燃气专业角度,在此类用地对应下的民用户(居民用户和商业用户),不仅为供气原则中所确定的基本燃气用户,而且为必须保证连续稳定供气的用气大户,负荷需求的增长与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的增加大致成正比例增长关系。

燃气主干管规划设计应按照规划用地的大小及分布特点,根据用地的布局密度及形态,布局燃气主干管于各负荷地块之间,敷设穿插于大片用地之中,其作用不仅在于可从内部瓦解负荷,而且可有效利用管道两侧双方向开口延伸功能,提高主干管使用率以及扩大管网辐射面。为应对此类用地较强的分期蔓延性,燃气主干管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近、远期规划的关系,以远期规划为最终目标,制定好合理的分期实施步骤,且融入管道敷设于负荷用地之间的规划思路,使环网建设与道路网结合,布局管道于居住商业性用地次,呈次内环状布局形态,并与用地分期开发计划结合,在次内环状管网内部以蜘蛛网状管道联网延伸,外部以单向枝状管道外延。在远景规划中,伴随规划建设区域的不断扩张,可向外逐层拓展次内环状管网布局形态,以解决负荷总量和面积的相应增长。

2、详细规划层次的燃气支管规划设计

燃气支管主要承担着城市中压一级输配气系统中的配气功能。详细规划层次的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设计应根据其功能的定位,对燃气支管应规划敷设、穿插于城市次要市政道路下。对应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方案,已确定各地块的城市用地性质、用地红线坐标和楼栋房屋的位置等基础资料,面对如此详细的城市用地数据,在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现成参数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针对详细规划的控制确定性原则,燃气支管规划设计面临着两大难题,其一,协调组织规划范围内燃气支管与周围城市燃气主干管的衔接,引入燃气气源;其二,根据用地空间的要求,设计布局规划范围内燃气支管走向,确保局部管网系统配气工况。

第7篇

关键词:住宅小区;规划;管理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及精神生活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强,各式各样的住宅小区层出不穷。目前城市化水平发展日益加大,住宅小区的地位随之变得更加重要。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居住环境的优劣,小区规划则直接影响小区的建设水平。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都建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环境良好、功能完备、适合城镇居民生活的住宅小区,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推动了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但与此同时,我们在城镇小区规划设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安全、服务等方面。

1 住宅小区概述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住宅小区是现代城镇人们居住的一种模式,是符合现有生产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一种居住模式,但不是唯一的、理想的居住模式,将来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许会被新出现的居住场所代替。居住小区,一般称为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10000~15000人),建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1 住宅小区的特点

1.1.1 居住功能单一,相对封闭独立

住宅小区最大的特点是居住功能单一,小区相对封闭独立,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一切设施都是为小区居民居住便利而设计、构建的,小区内不包括社会物质生产等城市其他功能,这样便于管理与服务,便于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水平。

1.1.2 人口密度高,人口结构复杂

住宅小区内建筑密度大,形成了住宅小区内人口密度高、人口结构复杂的特点。小区居民以家庭形式为单位居住在小区内,人口结构以年龄划分,可以涵盖人口各个年龄阶段。从经济收入、文化程度、职业范围等方面来看住宅小区的人口结构,则包括社会各个领域。如此复杂、众多的人口相对封闭、集中、长期居住在一起,久而久之。相互影响而形成独特的“社区文化”,形成独特的人文环境。

1.1.3 房屋产权多元化,共用设施社会化

住房制度改革后,住宅小区的房屋基本上由住宅小区居民个人购买,产权是居民个人所有。居民个人对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享有占有权、享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一个住宅小区由众多具有居民个人产权的房屋组成,形成了住宅小区房屋产权多元化的局面。与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多元化相对立存在的是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的社会化。

1.2 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

1.2.1 住宅小区的自然环境

住宅小区的自然环境是小区的生态环境,包括由小区所处地理位置决定的气候、水文、地貌等基础自然环境和由小区绿化、美化工作形成的次生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丰富的物质功能和精神功能,它不仅能调节小区内部生态平衡、美化居住环境,而且能陶冶人的情操、消除疲劳,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作用。因此,创造优美、舒适、方便的住宅小区生态环境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城镇住宅小区环境图:

1.2.2 住宅小区的人文环境

人文环境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居民的社会文化和精神文明环境。住宅小区是一个小社会,居民的道德修养、文化素质、健康的体魄及文明的行为是构成住宅小区精神文明环境的重要因素。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通过培养、教育和引导等方式创造小区的良好人际关系和高尚的社会公德,形成良好的小区人文环境,使得小区居民从身心各方面得到陶冶、享受和提高。住宅小区的文化环境将反映出物业管理者素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低,也能体现出住宅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是衡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最重要指标之一。

2 城镇住宅小区的规划

2.1 住宅小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镇住宅小区规划不仅要避免对用地空间布局的考虑,还要解决与城市的关系,因此住宅小区规划应该有完整的工作过程和内容。首先是调查分析,是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影响要素。接着是规划设计阶段,要提出合理的目标定位和其他设想,要为居民的各种需求要素进行合理的规划。最后进行成果表达阶段,该阶段应该体现规范性,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住宅小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结构、配套的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地与景观、等多个方面。

2.2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素

(1)采取封闭式规划,保证居民生活的优越感。封闭式小区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安全因素。采用封闭式的另一原因是为了尽量避免小区内提供的绿化及园林环境、居民会所等基础设施被外来人员占用或破坏。

(2)规划和设计模式要承接传统文化。中国传统建筑的住宅是围合状,但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大家庭形式逐渐变成小家庭形式,传统规划设计方案在现代住宅小区中已经不太适用,目前大多是以园林绿化为主题的大片室外空间。

2.3 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是住宅小区规划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住宅小区建设中各项建设工程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住宅小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内容包括:①确定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这些要求主要根据已审批的住宅小区规划图而提出的,以此作为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依据。②审定各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初步设计方案,发放初步设计方案规划审定书,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③审查施工设计图,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作为批准开工的依据。经过这些程序后,建设部门方可开始办理税费手续,获得施工许可证,进而开始施工。

3 城镇住宅小区规划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统筹内外环境

交通是小区首要考虑的环境因素,然而小区的交通日益拥挤。人、车分流是解决交通问题的一种方法,但依然值得探讨。住宅小区的交通网络,被称为住宅小区的血脉,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关键所在。所以在空间上要做好合理的分区,避免产生拥挤。

3.2 提高安全意识

小区居民极其关心的问题是小区的居住环境是否安全,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不仅要有科学的小区管理制度,而且依赖小区规划的安全性。在进行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居民的有效防范行为,通过控制小区的入口等措施来提高小区的安全管理系数。

3.3 改善住宅小区的环境

住宅小区规划中,要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服务环境,注重服务设施的建设。车辆的存放与垃圾处理是小区服务问题之一,应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管理。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应该与目前的处理方法相比较,避免因垃圾处理问题而产生的居住问题。

4 结束语

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现代城镇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是一门实践性和创造性很强的学科,也是一门着眼于未来发展的学科。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熟练掌握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理论,又要把握现代住宅发展的趋势,更要注重城镇住宅小区的规划管理,建造出既经济实用,又艺术美观的适合人居的住宅环境。

参考文献

[1]耿争卫.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思路探索[J].科技传播,2010.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而言,是基础部分,市场经济制度中,规划设计的服务以商品的实行正式进行交易,计划设计目标委托一般依据招投标、选择计划、协议委托以及直接委托等方法。然而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所存在的现状

因为市场化执行制度不完善,尤其在对招标组织组成指标进行设计方面不确定,招标人员以及招标的组织机构具有不合理的行为,没有一个健全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当下设计以及进行施工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在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时,在以下方面更为明显:招标单位对设计进行招投标以及规避招投标方面意愿较低;招标单位在成立招标组织的机构上不规范;招标单位没有进行自己组织招标的情况中,不予对招标机构进行办理招标事宜方面执行委托;招标组织的机构在办事时不正规,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看似公开进行招标,其实已经对中标人进行内定,看似在邀请招标,而事实上已经背地里设计单位来陪标,通过种种借口对于潜其他投标的单位予以排斥,对专家进行串通或者操纵,协同评标走过场等,以上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将导致腐败的出现;在进行招标组织的活动时,没有一个合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2.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现状的原因

2.1在招投标设计管理的因素

当下,我国仅仅在工程规划设计方面有所理会,而没有一个全面理解工程咨询情况。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包含在前期宏观经济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评估,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一直处于分开状态,互相脱节。在行业管理方面, 由建设部门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由国家计委管理工程咨询工作,相关设计、咨询、监理等协会、学会也分属不同部分,造成一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造成制度不健全、职能混乱、管理不明,极大的限制了综合业务的发展能力,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停滞不前。

2.2招标手段不合理

我国招投标的工作所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招标;(2)由招标管理专业机构代行招标。这两种招投标模式,会造成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 容易引起招标工作的变样,出现滥用招标权,进一步发生经济腐败等问题。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状况的话,一定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3.健全建设项目在招投时的措施

3.1完善诚信机制

其一,要将招标的方式予以明确。使招标方式的审批权利得以转变,从最初所有专业的监督部门转换成发展和改革与部门并协同有关的部门对关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批的时候同时处理。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实践显示,更多的投标企业对项目进行关注,而招标单位的趋向性就会降低,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时候就会更加顺利。

其二,要求委托招标的机构应有一个服众的信誉。建设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时,招标的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引导招标人从所组建的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内对招标的机构实行随机抽取的办法。

其三,对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确立。为使招标投标具有一个较高的成效并且确保招标能够顺利进行,防止招标单位以资格预审形式有意的将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标进行制约,在进行实践研究下,我国一些区域将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成立。实践表示,成立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在有效避免出现串通投标、挂靠投标、恶性竞争一系列不良手段的同时,投标企业的形象也予以有效树立,使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更具有优势。政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掌控进入预选系统进行投标的企业,广辟信息出处,以避免信息没有真实性,使信息更具有权威性,建立健全进出预选系统的机制。

最后,将评标专家的诚信度予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评审的依据得以明确,将专家对评标以及培训的通知情况,以及全部评标的过程与其结果进行登记,在进行考核的时候实行“一标一考核”实行,将在评审工作中不合格或者不进行规范记录的评标专家进行清除处理。

3.2根据法规对监管招投标方面的力度予以强化

行政监管部门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法定招标的程序入围以后,一定要将监管重点予以重申,对于监管的设施与设备进行及时的完善,加强监督重点阶段的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其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的相关要求,将程序监督按规定进行。

努力实行监管相分,大力鼓励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全力协助有形的建筑市场,共同完成建设,在健全的监管形式下,重点进行监控,并予以宏观的监控,将监管的实效予以有效加强。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规划计划的招投标机制上要具有针对性,将规划设计招的投标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将规划设计的招投标的运转流程予以规范化,在进行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一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进而使管理更加有效,进而将规划设计的标准以及其效率予以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史纪南.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J].中国建设报,2002,12(7):23.

第9篇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是指埋设于城区内地下的各种管线,主要由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通讯(广电、电信、移动、联通、强电通讯系统等)、电力、燃气(天然气)、热力管道、路灯电缆、景观照明等组成。它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和血脉。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也越来越复杂,与之相牵涉的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如地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的关系,地面设施建设与地下管线的关系,地下管线中各项专业管线之间的关系等。

1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城市地下管线资料不全、不准,没有完整的竣工图,只有几份示意图。因此常常造成新铺设管线设计后,在工程建设中不能按图施工,只能边施工边调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2)地下管线普查情况不甚理想,但是由于缺少普查方面的管理经验,造成普查成果与实际不符,致使管理单位对普查成果的准确性产生怀疑,导致普查成果的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3)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道路进行了大量拓宽改造工程,城市改造使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对位置也发生了变化,有的路段、地段增加了新的地下管线,但这些改造地段的管线普查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形地貌的变迁,没有及时更新。

4)因地下管线资料不详或精度不高与现状不符,致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无法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提出错误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工程建设中造成管线损坏,事故频发,致使停水、停电、停气、通信中断、污水四溢,甚至引起灾害事故,给市民生活、厂矿企业正常生产、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2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对策分析

2.1 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管理

1)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各综合管线的专项规划。作为规划的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结合管线普查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加强对各管线专项规划的协调。各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管线规划经论证审批后,作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指导方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工程建设。提前做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为各类管线预留管位;为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对于强、弱电等可共沟建设的管线按共沟规划并同步建设。

2)进一步扩大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幅度和范围,建立管线资料的地理信息维护系统。科学、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是地下管线赖以安全、高效运营的保证,也是城市综合管线专项规划、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科学规划的前提。随着时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的现代化步伐日趋加快,城市建设、管理、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2.2 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

1)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审查,理顺与建设工程审图中心、消防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分工,明确各部门对管线的审查内容、审查阶段,既不重复审图也不遗漏审图内容。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重点审查各综合管线的相互关系、单项管线的规划定位、铺设方式、埋设深度。

2)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测量制度,加强管线建设的批后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定线和竣工测量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加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在规划审批新建管线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时,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时掌握新建管线工程的竣工情况,在对城市新建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应要求建设方提供准确和翔实的竣工资料,在竣工资料不全、资料深度达不到规划要求时,该工程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2.3 地下管线管理的制度建设

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方面应明确专人负责地下管线的开挖审批,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由于对从事市政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要求较高,需要熟悉了解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规划等多方面知识,但目前从事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人员多为土建行业人员(如交通土建、给排水、土木工程等),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规划缺乏全方面的了解,如目前的地理信息系统,基层规划管理人员限于学识水平的限制,如不予培训学习基本无力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2)建立健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首先要继续贯彻建设部1998年9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的文件。其次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等国家强制性规范,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的管理经验,出台城市地下管线方面的地方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如某市城市综合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某市市区道路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联合规划建设监察部门加强对新建管线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工作,对各种违章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凡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规划许可的条件而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逐步推进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地下空间资源属国有资源。当前,多数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基本处于无偿状态。在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应该考虑通过经济杠杆来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实行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遏制和避免当前存在的无序无偿状况,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第10篇

一、城市规划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具体来说,主要有城市规划编制应做到:第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的发展状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要求。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时序同国家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三,环境保护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促进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第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第六,安全防患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市容景观。第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相互促进,要基础设施先行,开发一片、完善一片、收效一片。

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建设用地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内容。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三、城市规划中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占地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城市规划区土地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然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最后再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征用或划拨土地。这一规定表明,任何建没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的法定必经程序和条件。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实质在于确保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行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杜绝任意占用城市规划区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论通过哪种渠道和采用何种手段,即使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依法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行为人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建设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工程建设程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从工程建设的自然过程而言,完成一个建设项目要依次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报批、建设用地及城市规划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若干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对工程建设实践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没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41条的规定,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救的,由县级以I二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行为。无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活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或者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或者提交的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3)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备案制度的行为,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担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未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违法使用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1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投资环境;探索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6-0157-03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传统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人员,应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把握好规划原则,实现未来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首要问题。问题与成绩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使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现代化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城市规划基本概念及所面临的新挑战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过程,是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组织和控制。要想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规划蓝图能否实现,关键是规划管理。但是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规划管理面临较为严峻的局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是丞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城市规划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也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

2)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

3)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

4)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

5)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

7)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2.2提高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认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区域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国际来看,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现过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为特征的“城市病”;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辙。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许多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对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共识,就是要从先发展、再治理的传统发展观转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现展观。

国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一些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供水紧张、环境污染、交通拥挤、住房不足等问题,有的问题已成为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我国属于城市化的后起国家,应避免重蹈城市化先行国家曾付出过沉重代价的覆辙。这就要认真研究,着眼于跨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搞好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在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往往“重生产、轻管理,重经济职能、轻社会职能”,以单纯的片面的经济增长指标,来作为考核和评价城市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于是,政府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过程中,无暇顾及城市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导致城市管理处于较低层次状态。这样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城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科学有序、先进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已刻不容缓。

2.3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分析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①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②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方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纠正。

4)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源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某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5)投资需要服务,这种服务来自各方面。城市规划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它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来体现。规划局部机构设置和运转效率、规划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优劣、规划局形象好环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行为和投资效果。例如,规划管理人员的腐败会直接增大投资者的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反之,良好的服务会增加投资者成功的机会,减少投资失败的可能。

3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探索

确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和市情、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的城市规划,这是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机制的前提,这就要为城市进行功能定位。现代城市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要研究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沿革、产业特点和各种优劣势,把城市的发展纳入整个国家和大区域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中去考虑,探讨其发展趋势,为其定位,这是解决现代城市管理的方向性、指导性的根本问题。近年来,由于按此定位规划,符合于客观实际,有效推动了城市建设的进程。

3.1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高效、合理、动态发展的城市管理网络,是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探索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建管分开、建管平行、管理实体”以及“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比较合理,它的内涵是,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通过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合理调整市区分块,理顺条块关系,强化城区的属地管理等功能,朝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权责一致”的方向迈进,从部门行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与此相适应的是,市政管理部门(如环卫、园林、物业等)逐步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它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使得城市的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并重,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同时也理顺条块关系,加强了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功能,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3.2实现城市规划“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上是一种“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忽视对城市公共社会环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设与管理。现在,我们应建立“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视侧重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环境改造与保护、科技文化与教育,以及社会治安、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这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统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管理模式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绩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除包括必要的经济增长指标之外,应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绿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达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3.3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加快城市发展

城市建设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是任何一个城市发展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应该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不少城市认真探索筹措城市建设和管理资金的路子:

① 建立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业结构,着力培植地方财力,利用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城市基础建设。随着税收,特别是地方税收的增加,使用更多的财力投入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② 采取灵活的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收集城市建设配套基金、收取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国外政府贷款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拓宽引资融资渠道,利用外资通过建造、经营、转让方式,向外资出让部分路桥专营权、筹资建设其他路桥等设施,是国际国国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经验。这种融资方式,盘活了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存量,如通过路桥经营权的转让引进资金,使存量的国有资产变为建设资金。通过引进外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以法治城是我国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

4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4.1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4.2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4.3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观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4.4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5)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5结束语

因此,在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确保其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有机统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同时不断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赵民,陶小马.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 赵民,何丹.论城市规划的环境经济理论基础[J].城市规划汇刊,2000,2.

第1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报建程序;审核书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这里所说的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实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1 建设工程报建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2建设工程报建流程

2.1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2.2.1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从公开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委托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公司应与受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土地登记申请表;(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 土地契税完税证明(财政局、地税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经土地管理行政部审定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2.2.2办理立项手续

建设项目须依法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院)。(2)项目规划批文、总平面图。(3)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局)。(4)抗震设防(地震局)。(5)办理完以上材料后报经发改会审批后核发立项批文。2.2.3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立项批复后,须到当地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2)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份。(3)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4)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2.2.4方案图审查 由各地市县规划管理局审批。

申请材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5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1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2.2.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国土权属文件:(a)出让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b)划拨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划拔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3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5)文物挖掘完毕通知单。

(6)市建委《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7)市勘测院出具的正式坐标放线资料。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3施工报建手续3.1交纳报建费用及各种规费

3.1.1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报建费用主要有劳动保险基金、质量监督费、定额测编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内容。各种费用的交纳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完成。劳动保险基金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为建筑业企业代收的费用。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收取。定额测编费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收取。目前,省直管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取。委托监管的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各种规费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有关政策收取。

3.2机构施工图审查审批部门:具备审图资质的审查机构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4.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公告、投标入围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签定施工(监理)合同。省直管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委托监管招投标的省直管建设工程有关招标备案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5 施工合同备案

5.1施工合同备案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进行。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施工合同备案机构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后及时提出备案意见,合同双方按照备案机构的意见协商修改备案资料,再次申请备案。省直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机构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监管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6 质量安全监督

6.1建设工程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定与备案后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交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我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湘建建[2006]7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省直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为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有关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7 施工许可证核发

7.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各种规费交纳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施工许可条件审查。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条件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省建设厅建管处组织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建设厅有关部门在完成对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条件审查后可发放该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证。临时施工证即施工联系单,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施工证时,可只提交规划联系单,待提交规划许可证后,核发施工许可证。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有关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