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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行业调研报告通用六篇

时间:2023-09-18 17:34:29

计算机行业调研报告

计算机行业调研报告范文1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计算机行业调研报告范文2

关键词: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概算编规、对应关系

中图分类号:P62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水电工程勘察作业范围大、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广、工作周期长,在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中需涉及众多行业,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02标准)。鉴于02标准未包括水电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02标准于2006年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

上述国家颁布的标准从总体上对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收费进行了规定,因水电工程整体性和系统性较强,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还会涉及交通、市政、农林等行业勘察设计工作,涉及面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合同范围和收费上往往容易产生歧义。本文通过对现行水电勘察设计的四个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分析,结合与水电相关各阶段的收费标准规定,理顺、明晰现行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范围与各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各费用在概算编规中具体出处,为勘察设计工作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2、水电勘察设计行业主要适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概算和编规

2.1 收费标准

我国水电勘察设计行业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主要由两个文件,一是02标准;二是1352号文。

2.2 概算编规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13)》(以下简称“概算编规”)及相关补充规定。

2.3 行业规范

1、《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T5212-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

我国现行水电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划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和施工图等四个阶段,以及其他围绕水电站建设需开展的项目报批、专项设计、特殊专题科研工作。

3.1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3.1.1 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预可研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大量的经济社会现状以及发展规划资料,分析各行业发展对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明确工程建设任务和综合利用,论证枢纽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初步查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坝、基本选定工程规模、选定基本坝型和主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初选工程总体布置等内容。

其中,预可研阶段主要专题为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3.1.2 相关收费标准规定

参照1352号文。

3.1.3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水电工程预可研阶段勘测设计主要工作内容、性质、收费依据和概算编规之间的对应(但不限于),具体见表3-1。

表3-1 水电工程预可研工作内容对应表

3.2 可行性研究阶段

3.2.1 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在预可研审查批准的基础上,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可研报告,加深工作内容和深度,同时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水电工程在项目核准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水保报告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和其他核准相关的专题报告。

3.2.2 相关收费标准

参照02标准。

3.2.3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由于水电可研阶段勘察设计的复杂性,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需要开展大量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性质属于勘设科研费用计入科研勘察设计费,根据2013年版水电工程概算编规,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相关核准需要的报告,同时编规中明确了咨询服务费中包括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执行概算、竣工决算、项目后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16项报告。

3.3 招标阶段

3.3.1 主要工作内容及深度

根据05年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范总则要求,招标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工作内容和深度应有所取舍和侧重。

招标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原则进行。水电工程招标设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和工程实施与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基本资料进行补充、调查,复核、完善、深化勘测设计,并对工程招标采购进行规划和安排。

3.3.2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结合近年各水电工程招标阶段实际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对比02收费标准分析,其中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属于02标准收费范围内的工作有:完成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招标设计,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设计报告等文件。招标设计应满足招标设计阶段编制规程规范的要求,协助进行招标、评标及合同采购配合工作。

02标准收费范围外的工作有: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对外临时或永久交通工程、对外通信工程、送出工程(含接入系统、与电网侧对应的相关设计)、枢纽区外的供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地震台网工程等单项工程;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商务标;因满足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按当地政府审批权限要求而进行单项工程报批所开展的相关勘察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以及02标准颁布后出现的新要求等内容。

3.4 施工图阶段

施工图阶段按照招标设计成果要求,分时段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对比02收费标准进行分析,其中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属于02标准收费范围内的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工程的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细部设计,提交满足规程规范深度要求并适应本工程实际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并提供满足现场要求(从时间、人员、专业等方面综合考虑)所必需的现场技术服务,配合业主进行设备选型、调研、技术方案论证等相关工作,参加业主组织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设计联络、主要设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桥机等)出厂验收等相关会议。编制施工技术要求,配合甲方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服务。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核准评估工作中对建设征地区的实物指标的复核调查和水库淹没处理工作,对补偿投资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负责主体工程、场内交通(含临时交通)、导流建筑物、施工工厂场区的施工地质预报和编录。进行技术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技术讨论会,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或更改设计。参加业主组织的隐蔽项目验收、阶段验收、质量巡检、安全鉴定、试运行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提供相应的设计报告和资料。

02标准收费范围外的工作有:国家科技攻关课题,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图编制;对外临时或永久交通工程、对外通信工程、送出工程(含接入系统、与电网侧对应的相关设计)、枢纽区外的供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地震台网工程等单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除外)、环境保护工程;移民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设代;因满足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按当地政府审批权限要求而进行单项工程报批所开展的相关勘察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超02标准增加的相关专题报告以及02标准颁布后出现的新要求等。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和《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1352号文颁布以来,水电行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渐渐明晰,作者通过多年工作经验及对照水电行业现行各规范、标准及各收费标准,通过不同工程,归纳总结了水电行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提出与同行探讨,但在具体实际合同洽谈过程中,确实也因每个工程的大小、难易、特点不一样,涉及到的问题也不一样,导致多数项目业主与设计院在沟通交流中对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分歧。

参考文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国家计委、建设部;

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13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3、《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计算机行业调研报告范文3

关键词:人民银行;会计标准;体系;构建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会计方面遵循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特定会计标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会计以强调对年度预算收支及其结果的受托责任为重点,其预算导向特征明显。人民银行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其宏观调控手段越来越市场化,单一预算导向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宏观调控决策等方面的会计信息需求。

一、人民银行会计标准改革的动因分析

(一)央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

目前,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保障评估政策的影响下,在会计标准和会计实务方面逐渐趋同,英国伦敦中央银行出版社在2003年对全球159个中央银行的会计实务调查表明,高达82%的中央银行对国际会计准则是认同的,直接或间接采用了国际会计标准。随着经济金融的日益全球化,我国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活动的程度渐趋频繁,人民银行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交流也不断增加。如果中央银行间会计标准差异较大,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来看,遵循国际会计准则、提高中央银行会计信息透明度已成为全球中央银行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人民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标准,制定出一套既适合人民银行实际情况又与国际央行会计标准趋同的会计标准。

(二)人民银行业务市场化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业务交易和操作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性更加突出。一是货币政策执行手段越来越市场化,如较多地采用公开市场操作、发行央行票据等数量型政策工具和准备金率、利率等价格型政策工具,相关政策成本完全突破了过去行政干预手段下的调控成本概念,因此应按市场价值规律进行合理计量和核算。二是越来越趋向于用市场化手段化解金融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不仅目前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需要处置,下一步在金融市场化运作中形成的新的不良贷款也有必要建立符合市场化操作要求的核算处理机制。三是对存量资产的市场化运营逐步加强,对于持有的证券、外汇、黄金等,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国际相关市场的运作,这种市场化运作的收益、成本及相关影响需要得到合理的会计反映。市场化金融业务运作需要市场化金融业务信息作为支撑,而目前以预算会计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履行职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二、人民银行会计标准体系的构建路径和关键内容

在制定央行会计准则体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先行、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不断完善、逐步到位”的原则。概括而言,人民银行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路径应包括3个阶段:(1)在准备阶段,加强央行会计标准理论研究,特别是基本问题的研究,如央行会计目标、会计要素、会计报告等,为构建前后一致、逻辑严密、科学的央行会计标准体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2)基于前期的研究成果,制定人民银行会计的基本准则和具体的央行会计制度规划。(3)随着央行会计业务及政府会计改革的发展,在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央行会计实务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不断补充、完善并最终形成完整的人民银行会计标准体系。

(一)在模式上,采用“以准则为统领,以制度为主体”的模式

人民银行会计标准可采用“以准则为统领,以制度为主体”的模式。其中准则类似于我国企业会计的基本准则,相当于央行会计的概念框架,应体现概念框架的要求,但不受概念框架的局限。会计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着重规定具体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会计科目、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会计制度内容形式可以类似于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当面临由于新的经济业务或管理变化产生的修改会计规范的问题时,可以通过对会计制度的部分修订规定来解决,不必重新新的会计制度,以减少会计规范的修订成本。采用会计制度为核算规范的设计,可以在央行现有的各项会计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当改进、整合,形成新的会计制度体系。这样既可以降低会计标准的制定成本,又能照顾到央行会计工作者的实务操作习惯,有益于会计人员接受、掌握新的会计规范,降低央行会计标准的执行成本。

(二)在结构上,建立“各司其职,相互分离”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子系统

目前央行会计实际上是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混合体,其中预算导向特征明显,会计被视为预算管理的附属。随着更加强调政府部门全面公共资源受托责任的趋势,应建立起独立于政府预算的财务会计体系,来关注和追踪执行货币政策的长期结果和影响,全面反映央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为央行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服务。

要充分考虑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央行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求,明确央行承担的合规性受托责任和全面公共资源受托责任。在不同受托责任层面,可以根据信息范围和作用机制的不同,对财务会计信息与预算会计信息进行适当分离:预算会计以反映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全过程为目标,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实现对预算资金运用的反映与控制职能;财务会计以反映财务状况与运营绩效为目标,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并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当前,人民银行业务经营与部门预算相对独立,各会计科目核算明晰,也为两套会计系统并行创造条件。单独构建两套会计系统,各会计系统会计要素可以实现单独确认和计量,两种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可以各自进行,不需同步,这可以减少会计标准改革成本。

(三)在技术层面,以核算基础的选择为主线,循序渐进推进改革

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较客观,实施成本较低;缺点是反映的受托责任较窄,提供的财务信息有限且相关性较差。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拓宽了受托责任的范围和决策有用性信息,增加了财政透明度。在设计央行会计改革路径时,需考虑会计系统不同类型子系统的具体需求,分别发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优点,并确定两种基础运用的程度。

人民银行是国家行政部门,其会计改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政府会计改革的影响,特别是在预算会计方面,要紧跟政府会计改革的步伐,同时要考虑到中央银行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货币政策、负责货币发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性,在预算方面突出中央银行特色。考虑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趋势、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水平等因素,未来预算会计体系的设计应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财务会计体系的设计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权责发生制的引入不能急于求成,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改革策略,即先短期项目再长期项目、先会计后财务报告再预算、先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再逐步过渡到完全的权责发生制。

(四)人民银行会计标准体系构建中的关键内容分析

1、会计目标。人民银行会计改革的长期目标是解除公共受托责任。回归会计的本质功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现阶段的目标应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预算管理目标。在预算管理目标下,会计主要用于披露预算编制与执行各环节的信息,包括初始预算编制信息、预算调整信息、最终预算信息以及预算执行信息等,以有助于评价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效率与效果等,实现央行会计的预算管理目标。二是财务管理目标。在未来实施会计改革时,有必要加强并凸显央行会计的财务信息披露功能,反映央行所控制财务资源的存量与变化,以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质量与持续提供能力等,实现央行会计的财务管理目标。

2、会计要素。如上所述,我国央行会计有着双重报告目标,要根据二元结构核算基础的设计原则,区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对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进行平行设置。为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硬化预算约束,在预算会计方面沿用现有的预算类账户,并跟随政府会计改革的脚步而改革,改革中体现央行特色。在反映财务状况方面,应设置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三类要素。长远来看,在反映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等履职成本与绩效管理方面,还应设置收入、费用两个要素。

3、核算基础。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要求,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宜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预算会计侧重于提供预算批准和执行的信息,收付实现制能够较好的满足该方面的信息需求。而财务会计则以全面地反映央行的财务状况和运行绩效为目标,则宜采用权责制为主的核算基础。在此基础上,部分项目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双基础制。例如,对于资本性支出项目,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预算支出。另一方面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产权、债权或固定资产增加。

4、计量属性。打破历史成本一统天下的局面,采用“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为主,多种计量属性并存”。人民银行会计的计量属性应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但应当以历史成本为主。在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计量对象实际价值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计量属性。

5、质量要求。对央行会计信息首要层次的质量要求是:“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除此以外,还需要一些次要层级的质量要求,包括“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全面性”、“谨慎性”、“及时性”要求。

6、会计报告。人民银行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最终“产成品”,以报表为主要形式,并附以必要的分析说明。人民银行目前的会计报表种类较为齐全,报表项目较为完备,借鉴国际央行财务报告的优秀成果,兼顾预算管理的需要,需要对报告体系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表要素项目核算和报表编制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通过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使资产负债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完整。损益明细表要素项目核算和报表编制基础与预算基础保持一致。鉴于采用收付实现制编制了损益明细表,与现金流量表的信息重复较大,所以不编制现金流量表。在报告披露方面,要逐步建立规范、定期的对外披露机制。

7、具体会计制度的内容。在会计制度中,着重规定具体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会计科目、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如规定各类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确认的条件与计量的标准、方法及其在报表和附注中的披露要求;对某些特殊业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作出规定,如衍生金融工具、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变更和差错更正等;规定会计报告的目标、模式、核算基础、会计报告的组合,各个报表的结构、内容和报表说明(附注)等;会计科目解释和业务处理,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做出示范性指导;对财务报告的列报、合并会计报表予以规定等。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预算会计研究会《政府会计课题组》:《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准则的研究报告》,《会计研究》2006年第3期。

[2]张国兴:《关于建立我国政府会计体系问题的研究》,《会计研究》2008年第3期。

计算机行业调研报告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 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 国家外债资金;

(四) 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稳定经济运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

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股权是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的资金支持;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

转贷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国家外债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根据资金来源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如下: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或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性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

采用贷款贴息、转贷方式以及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性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 使用省级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负责制定审批程序。

第三章 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条 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请示文件;

(二) 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三) 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四) 项目建设地点基本确定;

(五) 项目建设规模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或支撑性文件;

(六) 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并提供有关支撑性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二) 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非复杂项目可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五)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七)省级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项目规模确定依据和资金落实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和图纸;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来源、项目概算、环保、土地、节能、规划选址等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 申请投资的依据和理由;

(四) 项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下达投资计划。计划下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规模确定依据和资金落实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三)按有关要求应提供的批准文件和报告。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审查部门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咨询评估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条件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 项目法人单位发生变化;

(二)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变化;

(三)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四)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的5%;

(五) 概算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的10%。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因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二) 因物价、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导致概算投资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要在初步设计前完成,项目调整程序和期限应按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估算或概算投资增加的,在批准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初步设计时,应提供增加资金落实相关支撑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于各种因素确需调整的,应由申报单位进行申请,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审核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投资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1年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监管、卫生、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后,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支出预算通知,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设立专户、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监管,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批复。

第六章 项目建设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重点稽查下列事项:

(一) 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 项目法人单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 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四) 项目法人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

(一) 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二) 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性投资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并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进行监察;

(三) 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 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 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规模;

(三) 未按规定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批准或者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开工建设;

(四) 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 未按规定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计划;

(二) 未按规定执行或擅自调整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计划;

(三)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资金支付,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

(一)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

(二) 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三) 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

(四) 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五)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

(六)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七)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八) 转移、隐匿、纂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九)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未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咨询业务;

(二) 弄虚作假或者咨询意见严重失实;

(三)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从事政府投资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收受贿赂,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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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检查院职员主要培训修课程如下。

①以经验较少的一般职员为对象,设置检查业务必需的财政会计制度、基本的检查技巧等基础知识课程。

②以调查官辅佐为对象,设置会计检查实例研究、较高级的检查技巧及力图达到较高层次的检查能力研究的课程。

③以调查官为对象,培养精通工业、企业的会计、情报通讯等各个领域业务的专门人才,进行检查技术方法的培训。

④向外部机关(国立大学、税务、建设等专科学校)派遣学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2.会计检查院为提高被检查对象的业务水平,以各省、厅和与政府相关的国家出资法人、都道府县等地方公共团体的会计人员、内部检查职员为对象,每年举行6次旨在宣传和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由于这样规范的培训,作为会计检查院的外部检查更准确,各省厅的内部检查更具备实力,形成了车的两个轮子,积极地推进了预算执行的公平、合理、适当。

以上各种培训,分别由各省、厅主办,会计检查院派遣讲师。

五、检查成果的反映

检查成果就是反映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向国会或财政当局对检查报告进行说明。

1.提交国会及说明。

检查报告是国会对决算进行审查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会计检查院要将检查报告附在决算后面由内阁提交国会。

国会在进行决算审查时,众议院是决算行政监视委员会,参议院是决算委员会,而国会是代表国民的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评判,其中对国民敏感的事项,必须查明原因提出改善和处理的办法,这样会计检查的有效性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会计检查院在参众两院及国会对决算审查时,作为责任者要经常出席,一方面要对检查报告的内容和检查活动情况进行说明;另一方面,从会计检查的立场出发陈述自己的理由。因此检查报告是决算审查时的重要资料。

当然,预算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作为相关事项的责任者出席决算的审查会议时,要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予以说明,并陈述自己的理由。

应该说明的是,在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时,要充分考虑国会的要求和意见,以满足国会和国民的期待。

国会提交检查报告的程序如下:

①②内阁编制决算,送交会计检查院。

③④会计检查院对决算检查并予以确认之后回送内阁,同时将检查报告一并送达内阁。⑤内阁将检查报告附在决算后提交国会。

2.向财政当局说明。

为使会计检查院的检查成果为预算编制和财政运营提供参考,会计检查院每年定期与财务省主计局及理财局召开会议,主要对检查报告揭示的问题进行说明,同时提出检查过程中认为应该在预算编制或财政运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供财政当局参考。

在这个会议上,还要听取财政当局对预算编制背景、意图、执行过程中必须留意的问题的介绍,供检查时参考。

六、其他业务

会计检查院还有与会计业务联系密切的工作。

1.赔偿责任的认定。

现金出纳员、物品管理员、预算执行人员等,在现金、物品丢失或损失;预算执行人员违反法令或预算发生支出行为给国家及政府相关机构带来损害时,由会计检查院来判定其是过失还是故意,并认定赔偿责任。

会计检查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时,必须由各省大臣或政府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对问题的责任人出具赔偿命令。

2.惩戒处分的要求。

会计检查院认为,检查结果显示,处理国家财政事务的职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预算执行职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令或规定支出预算给国家带来损害等情景,有权向各省大臣提出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处分要求。

3.审查。

当事人对上述事项有争议要求重新检查时,会计检查院必须审查并给予结论。

主管官厅及其责任人根据会计检查院的结论,必须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

七、会计检查院与外部交流

会计检查院为使检查工作更加有效,还要开展如下活动:

1.向国民通报。

国家预算执行的正确与否是一件大事,作为纳税人的国民,每一个人对此都非常关心并始终关注着结果,因此会计检查院的检查报告在对外公布时必须慎重。

鉴于此,会计检查院在对外公布报告时,发行简单易懂的介绍检查报告的《会计检查梗概》及详细介绍会计检查院的杂志《检查院》。同时还开设会计检查院网站,便于查找以前年度会计检查报告全文。

2.与专家名人交换意见。

会计检查院为使检查行为更加适当有效,设置《会计检查恳谈会》,围绕会计检查诸方面问题,从各个角度与外部的专家名人交换意见。这些人包括:株式会社的会长、国际博览会协会事务长、东亚大学教授、经济评论家、日本经济新闻社评论员、东京大学副校长等。

3.与其他检查机关交流信息。

会计检查院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进行检查工作的,但是从提高检查效率的角度出发,还非常注重与其他检查机关的情报交流。

对政府机关的业务进行评价时,与总务省行政评价局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检查当局交流,同时与财税联合会、出资法人的监事、及内审机构的检查机关定期召开检查报告说明会,会计检查院还与检查对象中的大公司、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专门会议,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围绕财政预算制度相关问题,就检查、监查、评价等方面问题,召集与财政预算执行检查相关单位,每年在东京国际会议厅举办一次公开研讨活动,在这个论坛上,还要邀请美国及欧洲各国对国际上共通的课题进行情报及意见的交换。2001年论坛的研讨题目是《从有效性出发,如何制定检查计划》,有9个国家及一个国际机构在这次论坛发表意见。

4.会计检查的研究6/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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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破解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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